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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刑事司法報道的規制———把刑事司法報道關進法治的“籠子”
借用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的一句話,就是“把權力關進法治的籠子里”。同樣,對于刑事司法報道的濫觴,我們要把“刑事司法報道關進法治的籠子里”。實現司法在社會監督的陽光下運行的同時,也讓刑事司法報道在法治的陽光下發揮它的正能量。由此,刑事司法報道的規制是刑事訴訟領域的重要組成部分,旨在實現公正審判和言論自由在刑事訴訟領域當中的沖突。英美法系的典型代表性國家———英、美兩國對刑事司法報道的規制主要體現在立法規制、司法規制以及媒體自律等方面。在立法規制上,藐視法庭罪是英、美兩國規制刑事司法報道的相同策略,而英國則是世界上對藐視法庭罪規定得最為嚴格的國家。1981年《藐視法庭法》將藐視法庭罪的歸責原則限定為嚴格責任原則,構成此罪并不要求出版者必須具有主觀上有干擾司法的故意。1981年《藐視法庭法》還對“正在進行的訴訟程序”進行了界定,但是這種界定將媒體在訴訟程序啟動之前(警察逮捕之前的偵查期間)或上訴程序啟動之前所作的報道和評論排除在嚴格責任的藐視法庭罪之外。而普通法上的藐視法庭罪則對嚴格責任的藐視法庭罪的不足進行了彌補,即便相關刑事訴訟尚未啟動,只要相關公開行為基于故意而給公平審判帶來具有現實可能性的損害風險,即構成藐視法庭的刑事犯罪。從司法角度的規制上,英、美兩國是從法院對媒體獲取未決信息的能力進行限制的,包括嚴格控制下的封閉法庭措施和嚴格管制下的媒體禁口令。由于嚴格控制下的封閉法庭措施有妨害司法公開之嫌,只有在司法要求進行秘密聽審的特殊情況下才能進行,因此對其的采納只有在符合苛刻條件的情況下才能夠予以準許。媒體的禁口令則是針對相關媒體禁止其其合法取得但可能會對被追訴人造成不利影響的某種信息,是防止傾向性報道產生的重要方式。
英美兩國的媒體禁口令都不涉及對此信息的絕對禁止,只是要求推遲信息的發表時間。英國1918年《藐視法庭法》第4節第2款規定“在正在進行的或任何其他未決或迫近的訴訟程序中,當似乎有必要采取措施以避免對司法管理造成偏見的實質性危險時,法院可以命令,將對整個訴訟程序或某一部分所作的報道推遲至其認為必要的一段時間之后再予公開。”《藐視法庭法》第11節規定:“法院進行訴訟期間,在法院要求對相關人員的姓名或其他事項予以保密的任何場合下,只要法院認為它這樣做是必要的,就可以發出指令,要求禁止對與相關訴訟有關的姓名或事項予以公開。”在美國,針對媒體的禁口令被稱為鉗口令,禁口令的適用需要滿足三個條件:首先,必須存在有關案情的強烈、煽動性的公開報道;其次,禁口令將會有效并真實地使陪審員避免接觸有偏見的信息;最后,沒有其他替代性辦法能夠消除審前報道的影響。據統計,自內布拉斯加新聞協會案以后,對媒體施加禁口令的刑事案件非常罕見,到現在為止,針對媒體禁口令且被聯邦最高法院支持的案例只有一例。在對刑事司法報道進行立法和司法管制的同時,英、美兩國都建立了限制刑事司法報道的媒體職業倫理規范。要求媒體在接受來自他律的同時,也引入自律機制規范自身的行為,在進行刑事司法報道時必須尊重被追訴人的隱私權并堅持無罪推定的原則。在英國,對媒體的自律主要由《英國新聞工作者行為準則》和《英國新聞工作者業務準則》兩部道德規范規定。1994年新聞工作者的《行為準則》也要求,新聞工作者應尊重人們的隱私;應力求公正、準確地傳播信息,不得歪曲事實,出現報道失實情況時,應迅速糾正,在顯著的位置刊載相應的更正與道歉。美國廣播電視新聞主任協會2000年通過的《道德和職業行為準則》規定:尊重報道對象,莊嚴地對待他們,給罪行受害者或悲劇受害者以特殊的同情;在報道涉及兒童的情況下特別審慎并給予兒童以(比給予成年人的)更大程度的隱私權保護;(在進行犯罪報道時)尊重公平審判的權利。在傾向性報道產生后,英、美兩國都比較重視在刑事司法程序上采用了延期審理、警告陪審團、陪審團甄選、重新審判、撤銷有罪判決等措施避免社會輿論對司法進行的干擾。延期審理又稱中止審理,是在媒體報道嚴重干擾司法管理和被追訴人人權時法院所采用的將案件推遲至該傾向性報道的影響己經消減的特定日期進行審理的措施。在備受公眾關注的重大案件中,當審前傾向性報無所不在時,通過預先甄選程序識別出受過報道影響的預備陪審員,并通過回避程序免除由于審前報道而真正產生偏見的人,以克服傾向性報道不利影響。
一旦審判開始,媒體仍然能會報道與被告有關的那些最初或事先存在的信息,仍然會報道可能給正式陪審員造成偏見的信息,于是警告陪審團已有必要,法律告誡其不得受外界信息的干擾,而應根據法庭上的證據和事實作出裁斷。如果圍繞案件的輿論過于強烈,已經給被告人造成了不公正的審判,那么重新審理又是英、美兩國避免司法受輿論干擾采取的又一共同舉措。以德國、法國以及日本為代表的大陸法系國家在對刑事司法報道規制發面采取的手段主要涵蓋立法規制和新聞自律兩個方面,究其緣由是因為大陸法系的法官既沒有他們的英美法系法官那么高的素質,也沒有其英美法系法官那么高的尊敬和威望,他們的素質不足以擔當起規制刑事司法報道的重任。由此,大陸法系無一例外都將規制刑事司法報道的重任交由立法機關,立法規制就成為比英美法系更為重要的規制方法。無論是大陸法系國家還是英美法系國家,均在本國的法律體系中建立了完善的刑事司法報道規制機制,而我國至今沒有一套科學合理的刑事司法報道的規制體系。參考外國的刑事司法報道規制體制,結合我國刑事司法運行實踐,筆者針對我國的刑事司法報道規制制度提出以下幾點構建設想。
第一,健全司法新聞發言人制度,規范訴訟各階段的信息。信息交流的不對稱是輿論誤解或者歪曲事實的重要原因之一,尤其是在對專業技能要求比較高的司法領域。新聞報道的司法偏頗,就很有可能會造成公民對刑事司法正義的彎曲理解,危害司法公信力。同時,司法信息交流的不暢通,嚴重影響了公眾的知情權和社會輿論的合法監督權。為此,我們首先應健全司法新聞發言人制度,規范審前和審判階段的信息工作,保障媒體接近和采訪報道刑事司法的權利,給媒體從官方獲知刑事司法信息保留一個制度化的入口,讓信息的交流在法治框架下運行。第二,確立保守職務秘密制度,規范司法人員的程序外言論。在我國,司法人員保守職務秘密雖然己經作為司法人員的紀律要求而已成為司法機關應當遵守的職業道德,如2001年《法官職業道德基本準則》第42條、200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檢察官職業道德基本準則(試行)》第10條的相關規定。但對司法人員泄露職務秘密應當如何懲戒,法律都沒有做出明文規定,僅以道德準則加以約束。僅僅依靠道德準則對司法人員的程序外言論進行限制是不夠的,而應當建立職務秘密保密制度,并規定違反保守職務秘密應負的法律責任,從行為方式和行為后果上對司法人員的程序外言論進行限制。第三,建立庭審直播的法律制度,規范媒體庭審采訪活動。庭審直播是貫徹公開審判原則最有效的形式。庭審直播可以增進公眾對司法系統的理解和尊重;可以對普遍缺乏法律知識的公眾進行最直觀、生動、形象的普法宣傳教育,培養公民的法治觀念;可以最大限度地監督和約束司法,防范司法腐敗和專橫,增進公眾對司法的信心等等,應當允許。從國外來看,絕大多數國家己經允許廣播電視、網絡對庭審進行直播。而我國也應當建立符合我國國情的庭審直播,從庭審直播的案件適用、當事人意見、適用條件等進行規制。第四,建立報道推遲制度,防范傾向性報道影響司法活動。對于盡管是媒體合法獲得且法律也不禁止其,但根據案件具體情況一旦公布就會給刑事司法管理或被追訴人人權造成嚴重危險的信息,很多國家都或通過立法或通過司法判例建立了媒體報道的推遲制度———針對媒體的司法限制言論令或曰禁口令。我國也有必要在刑事訴訟法中建立報道推遲制度,對備受關注的大案要案,如果預期媒體的報道很可能給后續的公正審判造成無法挽回的損害,可以允許法官向媒體推遲報道的命令。報道推遲制度主要從推遲報道命令的權力主體、適用條件、適用對象及違反后果等方面進行規定。第五,完善傾向性報道補救與責任追究機制,消除傾向性報道不良影響。我們應當在法律上規定補救措施以減輕或消除傾向性報道的不良影響,并追究相關責任人的法律責任。確立媒體侵權責任追究機制,對不實或者違反相關法律規定的報道開啟民事或者刑事的訴訟追究機制。同時,確立媒體報道救濟機制,為媒體質疑法庭的報道限制命令而提供救濟手段,媒體可以提出撤銷法令的聽證請求或者像上一級法院提訟,以尋求司法救濟。
“理念”是柏拉圖哲學思想的核心概念,是指事物的原型或者說是永恒形態。今天,人們普遍認為“理念”主要是指一種完美的或指導性的觀念形態。作為一名法官,對證據的審查、事實的認定、法律的適用直至最后的裁判都會受理念的支配。它是法官對法律的認識,但比一般的認識和觀念沉淀更深,更具有穩定性、原則性和基礎性。裁判的理念是每一位法官在自己世界觀、價值觀的基礎上對刑事訴訟制度和刑事實體制度的一個綜合性、原則性的理性感知。
改革開放后,我國的經濟體制、政治體制、生活方式和社會觀念等都發生了有目共睹的變化,法制建設取得了令人矚目的成就。今日經濟的快速發展、社會秩序的穩定、體制改革的深化和社會文明程度的提升,更要求法制建設同步運行,充分發揮保駕護航的職能作用。作為負有“打擊犯罪,保護人權”職責的刑事司法,其在社會政治、經濟、文化、思想等領域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愈益突出。近幾年來,經過理論界和司法實務界的不斷努力,我國的刑事司法工作取得了很大成績,并日益朝著科學化的方向發展。但由于種種因素的影響,在刑事司法實踐中,無論是實體上還是程序上都存在著與形勢發展不相適應的諸多問題,客觀上制約了刑事司法之科學和公正目標的實現。筆者認為,在諸多因素中,思想觀念的轉變是第一要素。因為思想是行動的指南,沒有科學的思想,先進的理念,超常的睿智,就沒有開拓和創新可言,就無法應對紛繁復雜的客觀現實,更無法適應社會生活的日新月異和千變萬化。作為刑事司法工作者,尤其是一名從事刑事審判工作的法官,要想跟上時代前進的步伐,做一名稱職的法官,其首要的任務是不斷加強學習,全面樹立現代刑事司法理念,并用以指導實踐,使裁判得以維護和促進社會的發展,而不是與社會的發展背離。結合司法實際,筆者認為,目前,應樹立如下司法理念:
一、樹立“打擊”與“保護”并重的理念
“打擊”與“保護”的涵義、關系。《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條開宗明義地規定“為了懲罰犯罪,保護人民,根據憲法,結合我國同犯罪作斗爭的具體經驗及實際情況,制定本法”。這說明我國刑法的指導思想和根本任務是一致的,都是“懲罰犯罪,保護人民”,即是對少數犯罪分子實行,依法懲罰;對廣大人民實行民主,切實維護國家和廣大人民群眾的利益,這也是刑法作為人民民主工具的體現。“懲罰犯罪”也即是要鏟除社會上消極的、腐朽的東西,即犯罪,保衛社會主義的生產關系,解放生產力,為促進社會的發展創造必要的條件。“保護人民”,也即是保護人民的財產權利和人身權利,維護整個社會的安定秩序和團結局面。該條中的“懲罰”和“保護”,或稱“打擊”和“保護”,依筆者理解,二者實為一個問題的兩個方面,是矛盾的對立和統一,雖然文字排列有先后,但其地位和作用并無先后之分,亦無輕重之分,我想立法者初衷亦如此。事實上,社會客觀現實也要求如此。既為矛盾的一體,在實際操作中,難免會常現“矛盾”,顧此失彼,輕重失衡,這在過去多年的審判實踐中突出表現為重“打擊”,輕“保護”。
重“打擊”輕“保護”的淵源。從社會初始分工的角度看,刑事司法制度的本源功能就是打擊犯罪。因此,世界各國在相當長的歷史時期內都把打擊犯罪作為刑事司法制度的基本價值定位。無論是在古代東方國家還是在中世紀的西方國家,刑訊逼供在司法活動中的廣泛運用乃至合法化,就是這樣價值定位的表現之一。受“大公無私”等強掉社會利益的傳統價值觀念的影響,受“敵我矛盾”等階級斗爭的思維習慣的制約,我國的刑事司法制度一直偏重于打擊犯罪的需要,而對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權利的保護重視不夠,盡管經過近年來的不斷努力,情況有所改觀,但在很大程度上仍然普遍存在著漠視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權利的問題,在一些地方甚至情況還相當嚴重。如庭審中法官與公訴人一同審被告人,不能讓被告人充分發表質證、辯論意見,對待被告人態度蠻橫,帶著蔑視的口氣或目光,甚至剝奪或限制被告人依法享有的重要訴訟權利,使公訴人與被告人在法庭中的平等地位嚴重失衡,在很大程度上挫傷了被告人參與訴訟的積極性,損害了法律的尊嚴;有的地方嚴重違反審限規定,無視被告人人身自由權利,案件久拖不決,超期羈押;有的案件由于受過去“有罪推定”思想的影響,在事實不清,證據不確實充分,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情況下,不是作出宣告被告人無罪的判決,而是怕放縱罪犯,偏面地認為錯不了,憑感覺判案,直接作出有罪判決,或搞折衷,降格處理,嚴重踐踏了被告人的人權。
“保護”功能的彰顯。人是社會生活的主體,隨著社會的發展和人類文明的進步,以人為本和保護人權的觀念越來越受到各國人民的重視,并相繼在一些國家被確立為刑事司法的價值目標之一。自1980年以來,我國先后簽署了近20個國際人權公約。繼1997年簽署《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國際公約》之后,我國于1998年10月5日簽署了《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在2001年正式成為wto成員之后,我國批準并實施上述公約的歷史腳步越來越快。強調刑事司法保護領域的人權保障日益成為國際社會普遍關注的重大課題,也理所當然會影響到我國刑事司法價值取向。依《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之規定,公民“在未依法證實有罪之前,應有權被視為無罪。”(《公約》第14條第2款);“所有被剝奪自由的人應給予人道及尊重其固有的人格尊嚴的待遇。”(第10條第1款)這充分說明被告人的人權需要特殊保護,被告人完全享有最低限度的程序,包括“不被強迫作不利于他自己的證言或強迫承認犯罪。”(第14條第3款第7項)。與之相適應,我國刑事立法已作了較大調整,肯定了無罪推定原則,但未從立法上承認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沉默權。我們在司法中執行的還是“坦白從寬、抗拒從嚴”的刑事政策,某種意義上不利于保障被告人的人權。因此,在刑事審判領域,我們必須更新觀念,強化“保護”意識,使“保護”功能歸位,做好執行《公約》內容的準備,保證被告人享有受公正審判的權利,免遭不合法、不公正的刑事處罰,使刑罰真正發揮懲治犯罪和保障人權的雙刃劍作用。
“打擊”與“保護”的均衡。目前,世界上有些國家依然把打擊犯罪視為刑事司法的基本目標或惟一目標,其他利益和價值都必須服從于打擊犯罪的需要,為了打擊犯罪,司法機關可以不擇手段,不計成本,甚至不惜踐踏人權;有些國家則把保護人權,特別是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權利看作是刑事司法保護的基本目標或最高目標,其他利益和價值都
必須讓位于保護人權的需要,為了保護人權,不惜犧牲司法效率,甚至不惜放縱罪犯。毫無疑問,一味強掉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權利保護,必然會影響到打擊犯罪的效率。這兩種做法都是不可取的。過去,我們重“打擊”,輕“保護”,現在發現問題了就要改正,但是我們要避免從一個極端走向另一個極端,走到輕“打擊”重“保護”的路子上去,不能用打擊犯罪的基本需要來換取人權保護的“美名”。因為刑事司法畢竟肩負著維護社會秩序和保護公眾的生命財產安全的職能,還具有打擊犯罪和預防犯罪的功能。如何在審判實踐中保持打擊犯罪與保護人權這兩種價值取向的平衡,是一個擺在我們每一位審判人員面前的新課題,要解決這一課題,我們必須更新觀念,努力實踐,在追求審判的文明、重視在刑事訴訟中保護被告人乃至法院判決有罪的犯人的合法權利的同時,不能忘記刑事審判的根本任務還是打擊犯罪和保護人民。
二、樹立“實體”與“程序”并重的理念
一、關于刑事訴訟再審程序的觀點與狀況
對于刑事訴訟中是否設立再審程序的問題,學術界普遍認為任何刑事司法制度都不可能絕對地避免錯誤的發生。美國著名法學家羅·龐德說過:法令承認提供的事實并根據事實來宣布指定的法律后果。但是事實并不是現成地提供給我們的。確定事實是一個可能出現許許多多錯誤的過程。錯誤認定曾導致過許多錯判。再審的主要任務不應是糾錯,對“錯誤”的糾正或救濟更多地應當置于再審程序之前的程序之中,再審的主要任務應該是人權保障。刑事再審制度的設立是各國處理這部分“錯誤”的措施之一,是一種特殊的救濟程序。但是,糾正這種“錯誤”的程序應當設計成為糾正那些顯失公平的錯誤。因此,再審程序首要的價值就是對終審判決既判力的尊重,也是尊重個人避免“雙重歸罪”的權利。在人權保障日益法律化的當今世界,人權保障尤其是被追訴人的人權保障貫穿于刑事訴訟的全過程,再審程序也不例外。
但是,我國目前的立法和司法部門對刑事再審制度理念的認識距離世界各國普遍接受的準則有一定的距離。筆者認為應當更多地從保障被追訴人權利的角度,而不是從司法機關辦案的角度,對我國刑事再審程序進行設置。改革和完善我國的再審程序,必須注意諸多價值之間的平衡。再審程序必須把追求公平正義、糾正錯判和既判力理念結合起來,從而達到打擊犯罪和保障人權相統一、實體公正和程序公正相統一的目的。筆者認為我國刑事訴訟再審程序的完善最關鍵的是應當引人聯合國《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規定的一事不再理原則。根據中國國情,應當確立有例外的一事不再理原則,即一定情況下不允許提起不利于被判決人的刑事再審程序。
二、我國刑事訴訟再審程序的完善
(一)在“總則”中引入一事不再理原則
在表述一事不再理原則時有三種立法例可供參考。
一是《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的立法模式。“任何人已依一國的法律及刑事程序被最后定罪或宣告無罪者,不得就同一罪名再予以審判或懲罰”。該條款由于過于原則和絕對,許多國家,包括奧地利、丹麥等歐洲國家,對該條款提出保留。
二是《歐洲人權公約》及有關大陸法系國家采取的原則加例外的立法模式。該公約規定了一事不再理原則,以最終判決為一事的終結點,同時允許各國在滿足公約要求的條件上進行重新審理的相關立法,是一種原則加例外的規定。《俄羅斯刑事訴訟法典》第405條規定,不允許通過監督審復審法院決定而惡化被判刑人的狀況,不允許對無罪判決或法院關于終止刑事案件的裁定或裁決進行復審。第413條規定,對被告不利的復審必須在訴訟時效內,并且必須在發現新情況之日起1年內才允許提起。
三是有些大陸法國家采取的再審僅限于有利于被告人的立法模式。《歐洲人權公約》雖許可各國有條件提起再審,但有些國家不允許提起不利于被告人的再審。根據《意大利刑事訴訟法典》第649條的規定,在被告人被宣告開釋或者被判刑并且有關判決或刑事處罰令成為不可撤銷的之后,不得因同一事實再次對該被告提起刑事訴訟,即便對該事實在罪名、程度或情節上給予不同的認定,第69條第2款和第345條的規定除外。意大利不但不允許對被告不利的再審,對被告有利的再審也僅于法定情形下方可開啟。法國、日本和韓國等也只允許提起對被告有利的再審。
從以上規定看,絕對禁止對被告人的不利再審并非國際統一做法。就我國目前情況看,在刑事司法中有強烈的政策實施導向,這要求判決應盡可能追求實體真實,在程序公正下的判決可能錯誤時,應盡可能糾正錯誤。嚴格地禁止不利于被告人的再審既缺乏民意和國家意志的支持,現有司法力量也難以保證司法的公正。因而,在確立一事不再理原則的同時,應設置一定的例外,我國《刑事訴訟法》可作以下表述:“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任何人一經人民法院做出最后裁判,不得因同一犯罪行為再次對其進行追訴或審判。”
(二)劃分出有利于被告人的再審和不利于被告人的再審
目前,刑事再審主要有三種模式:一種是以我國為代表的無論生效裁判存在事實錯誤,還是法律適用錯誤,都適用同一種程序的模式。另一種是以日本為代表的將糾正事實認定錯誤的救濟程序與糾正法律適用錯誤的救濟程序加以區分的模式。在日本的刑事訴訟中,對于確定判決救濟體現為兩個方面,即針對法律錯誤的救濟和針對事實錯誤的救濟,前者在日本刑事訴訟中稱為非常上告,后者稱為再審。三是以德國為代表的有一些國家雖然不分事實錯誤和法律適用錯誤,但以糾正事實錯誤為重點,而且只有對裁決事實認定錯誤的再審,單純的法律問題可以通過向甚至向歐洲人權法院申訴來解決。
我國并不存在事實審法院和法律審法院的分工,在程序上也不存在單純的法律審程序,無論對未生效裁判的復審還是對已生效裁判的復審,均實行全面審理的原則。從司法實踐來看,大多數刑事再審案件既存在事實認定錯誤,也存在法律適用錯誤。因此,綜觀國外的立法例,并結合中國的具體實踐情況,目前我國還不宜對兩種程序進行嚴格區分。
從啟動刑事再審的理由來看,現代大陸法系國家的再審程序又分為兩種模式:一種以法國、日本為代表,強調保護被判決人的人權,再審程序的提起僅限于為了保護受判決人的利益。根據《法國刑事訴訟法典》第622條的規定,法國啟動再審的理由旨在維護受判決人的權益,如果發現新的能夠證明受判決人無罪、罪輕的證據,均可作為啟動再審的理由。日本采取了與法國相似的做法,再審的啟動只能為了受宣告人的利益。1948年頒布的現行《法國刑事訴訟法》依據憲法二重危險禁止的規定,采法國主義利益再審原則,即只允許提起有利于被告人的再審,而且“為法律,為利益”上告,不僅是為了法令解釋和適用的統一,也應該包括因違反法令而損害被告人利益的情形。另一種以德國為代表,重在求得實體的真實,維護社會的利益,再審程序的提起不僅限于為受判決人的利益。在德國,啟動刑事再審的理由被區分為有利于受有罪判決人和不利于受有罪判決人兩種。
鑒于我國目前的法治環境和辦案質量不高的情況,將不利于被判刑人的再審完全禁止是不符合中國國情的,尤其是嚴重犯罪的被告人,利用法律制度中的疏漏逃避懲罰,這種情況可能會嚴重損害法律的公正實施,繼而損害法在公眾中的權威性,最終不能達到法的安全性的目的。中國的刑事審判監督程序改革,應考慮吸收德國法的經驗,將提起再審的理由區分為有利于被判刑人和不利于被判刑人或被告人兩種。有利于被告人的刑事再審程序在提起刑事再審程序時可以不受任何時效和次數的限制。法律應當嚴格限制不利于被告人的再審。比照民事訴訟的兩年申訴時效,可以規定對不利于被告人的再審在判決生效后兩年內提起有效,超過兩年則不允許再提起。
(三)改革再審的啟動方式
1取消法院的再審啟動權
按照現代民主法治原則,司法機關必須各司其職、相互制約。法院擁有審判權,檢察院擁有檢察權。啟動審判監督程序,也應當是先有控訴才有審判,不能控審不分。各機關必須在法律規定的權限范圍內認真負責地完成本職工作,不能越權,不能違反法律關于司法權力的職責分配。
2將檢察院再審抗訴納入司法審查范圍
如果以社會政治和經濟制度的根本變革為標準,俄羅斯應該可以稱為一個轉型國家,因此轉型時期的俄羅斯法律制度更有借鑒意義。俄羅斯把對再審的申請區分為申訴和抗訴,均是一種權利。申訴的主體是被判刑人、被宣告無罪的人以及他們的辯護人或法定人,被害人、他的人;抗訴的主體是檢察長。基于權力的制約和權利義務的平等,應將檢察機關的再審啟動權納入法院審查機制,確立法院審查再審程序,加強審判權對追訴權的制約。人民檢察院是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依法對刑事訴訟進行法律監督,但其同時也是公訴機關,依法行使刑事追訴權。人民檢察院這種“一身兩任”的特殊身份不利于它站在中立的立場,客觀、全面地進行法律監督,容易導致追訴權的膨脹甚至異化,使其他訴訟參與人處于更為不利的地位。因此,檢察機關也只能有申請再審的權利,但是否再審由人民法院決定。
3賦予當事人再審申請人地位
我國《刑事訴訟法》僅規定當事人可以申訴,未規定當事人為審判監督程序申請人。關于再審申請人,除俄羅斯和我國外,多數國家都賦予了再審申請人以法律地位,如當事人死亡。其配偶、直系親屬、兄弟姐妹都可以提出再審申請。法國、德國、羅馬尼亞、日本都有類似規定。法國規定司法部長,德國、日本規定檢察長也可以作為再審申請人。從訴訟理論上分析,當事人不能僅作為一般申訴人,當事人不僅是前一訴訟法律關系的參加者,也極可能將是后一訴訟法律關系的參加者,當事人應作為訴訟主體而不是訴訟客體參與刑事訴訟活動,因此,在審判監督程序的啟動中就不能將當事人排斥出局,而應使當事人能夠依法采取積極的法律活動與司法機關共同對審判監督程序的進行施加影響。賦予當事人依法提出審判監督程序申請的權利,對其申請內容的審查也就成為應由刑事訴訟法規定的訴訟活動。再審申請人應僅限于被告人、被告人的法定人,被告人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的,可由其法定人、近親屬代為申請。
(四)再審的審判主體
再審案件應由原審人民法院的上一級人民法院管轄(終審法院為最高人民法院的除外),即中級以上的法院才有權管轄再審案件,基層法院沒有該項權力。這樣,可以排除種種干擾,從而有利于保證再審案件的質量,并且可以讓當事人減少誤解,增加信任,實現再審的公正性。
(五)改革再審的理由
在提起再審的理由方面,我國法律的改革應體現一事不再理原則,保護被判刑人追求判決終結性的權利,并維護司法的公正性等重要價值的平衡。在俄羅斯,因新的情況或新發現的情況,可以撤銷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法院判決、裁定或決定,對案件的訴訟可以恢復。所謂新發現的情況,即在法院裁判或其他決定發生法律效力以前已經存在,但不為法院所知悉的有關證據或事實情況。包括:1,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法院刑事判決確認,被害人或證人做虛假陳述、鑒定人故意提供虛假鑒定結論,以及偽造的物證,偽造偵查行為、審判行為筆錄和其他文件,或者翻譯人員做故意不正確的翻譯,導致做出了不合法的、沒有根據的或不公正的刑事判決,導致作出了不合法的或沒有根據的裁定或裁決。2,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法院刑事判決確認,調查人員、偵查人員或檢察長的犯罪行為導致做出了不合法的、沒有根據的或不公正的刑事意判決,導致作出了不合法的或沒有根據的裁定或裁決。3,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法院刑事判決確認,法官在審查該刑事案件時實施了犯罪行為。所謂新的情況,指的是在法院作出裁決、決定前不知悉的應當排除行為、有罪性質和應受刑罪處罰性的情況。具體而言,包括:1,俄羅斯聯邦認定法院在該刑事案件中適用的法律不符合《俄羅斯聯邦憲法》。2,歐洲人權法院認定俄羅斯聯邦法院在審理刑事案件時因下列情形而違反了《保護人權與基本自由公約》的規定:一是適用了不符合《保護人權與基本自由公約》規定的俄羅斯聯邦法律;二是其他違反《保護人權與基本自由公約》的行為。三是其他新的情況。
加強生態司法、加大對生態環境違法行為的刑事處罰是當前司法領域的一個重要議題。在環境犯罪中,適應世界范圍內建立和諧關系的司法趨勢,適用恢復性司法是處理相關案件的一個值得嘗試的方向,學者已經進行了一些探討。本文在前述研究的基礎上,結合環境司法的最新發展,對恢復性司法在環境犯罪中的具體使用問題進行研討。
一、環境犯罪領域適用恢復性司法的實踐與問題
從目前各地的司法實踐看,近年來,各地法院在運用法律武器保護生態環境上進行了一些積極的嘗試。截至2013年底,全國法院共成立了近80家環保或生態資源審判庭,確立了生態環境保護的司法機構,對生態環境類案件實行專業化審判,以提高生態環境保護的司法水平。同時,還有一些法院成立了環境保護合議庭等審判組織,也在一定程度上促進了生態環境保護司法水平的提高。個別法院(比如福建長汀縣法院)設立了“生態服務車載法庭”,將巡回開庭、現場勘驗、現場調解、現場宣傳、現場調研合為一體,取得了良好效果。
在生態司法蓬勃發展的背景下,各地法院在處理生態環境違法行為中,以恢復性司法理念為指導,進行了一些有益的司法嘗試。福建省基層法院在這方面進展較大,主要是法院在審理破壞森林資源案件中,采取判處刑事案件被告人、民事案件侵權人承擔修復森林、生態環境責任,采取承擔勞務、給付貨幣、親友代植等方法,補植補種林木相應面積,恢復森林生態功能的復植補種措施,以抵償財產刑和賠償經濟損失。其最早起源于柘榮縣法院,探索出“復植補種”案件審判模式,具體方式是:法官居中協調,讓失火案件被告人與受害林農間達成諒解,簽訂由被告人在過火地補植樹苗或播林種,達到相應面積和成活率要求,并履行相應管護義務的協議。協議履行情況由法院林業庭與鄉鎮林業站聯合驗收,作為被告人量刑悔罪情節來認定。2010年開始,福建各地法院開始對此經驗進行借鑒運用。2010年以來,福建省此類案件積極嘗試恢復性司法,共判結270件,復植補種面積達8649.7畝,取得了良好的生態效益。
此外,貴州省清鎮市法院也進行了類似的嘗試。在辦理生態環境類刑事案件時,該院對部分較輕的犯罪在判處刑罰的同時,責令被告人采取恢復生態環境的舉措,如對于盜伐林木的犯罪案件,在依法對被告人適用刑罰的同時,要求其補種樹苗,對生態環境進行修復,以補救犯罪行為對生態環境所造成的危害。
從總體上看,目前各地法院在環境犯罪領域使用恢復性司法進行了一些嘗試,也取得了一定的實際效果。但仍然存在較多的問題,首當其沖的就是恢復性司法措施的合法性問題。現行立法尚未對以責令補植為代表的恢復性司法措施作出明確規定,各地法院“以植換刑”的做法就類似于引起社會爭議的“以錢買刑”一樣,缺乏明確的法律依據。這就使得法院采取的相關措施沒有堅實的法律基礎。在實際工作中,部分地方司法機關只好聯合出臺規范性文件作為權宜之計。2010年,福建壽寧縣公、檢、法及有關部門聯合就“復植補種”司法措施出臺意見,但在此后3年的實施過程中,因文件效力層級較低,存在自行“立法”之嫌,引發質疑。
綜上所述,環境犯罪領域中恢復性司法的應用正處在發展的關鍵時期,盡量其尚缺乏明確的法律規定,但實踐效果良好,急需加強的是具體制度建構,以在生態文明建設中發揮應有作用。筆者認為,相關重點問題有兩個:適用恢復性司法的可行性;適用恢復性司法的主要法律問題。
二、環境犯罪領域適用恢復性司法的可行性分析
根據當前我國司法實踐與社會發展的實際情況,目前在環境犯罪領域適用恢復性司法具有較大的可行性。具體而言:
(一)恢復性司法理念已經為理論與實務界所接受
2000年后,恢復性司法理念逐步為我國學者所關注。從目前國內學者近年的諸多著述來看,雖然學界對恢復性司法的理論基礎、價值取向、運作模式以及移植可行性等熱點問題存在一定分歧,但多數學者對恢復性司法持肯定態度,實務界也早已開始將恢復性司法理念運用在司法實踐中。如2001年5月,石家莊長安區出臺《關于實施社會服務令暫行規定》,對符合不起訴條件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由檢察機關下達社會服務令,推薦到社會公益性機構,由檢察機關聘用的輔導員對其進行思想感化教育,并在規定時間內從事有益的無償工作,對社會作出一定補償,使其重拾自尊,早日回歸社會。2003年6月,北京市在東城區、房山區和密云縣開展社區矯正試點工作。從我省的情況看,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省公安廳也曾聯合頒發了《關于當前辦理輕傷犯罪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其中第3條規定:輕傷案件在偵查審查起訴過程中,具備下列條件的,經審查屬實公安機關可以撤案、檢察機關可以做出不起訴決定:(1)當事人雙方自愿就民事賠償問題達成一致,形成書面協議;(2)當事人雙方和解,被害人書面要求或者同意不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責任;(3)犯罪嫌疑人本人確有悔罪表現,社會危險性己經消除,不需要判處刑罰。2012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聯合制定了《社區矯正實施辦法》,為加強和創新特殊人群管理提供了法律依據,其理論基礎即在于恢復性司法理念。
(二)環境犯罪的特性決定其具有損害恢復余地
生態環境類犯罪是典型的法定犯,其與殺人、等自然犯相比,并不是天然就具有違反人類倫理的屬性,而是隨著時展,在出現嚴重的生態環境問題出現之后才逐步被法律規定為犯罪。生態犯罪是經濟發展到一定歷史階段的產物,是經濟發展到一定的階段,生態破壞與環境污染問題日益嚴重后,才迫使立法者從刑法上作出的反應。從生態環境犯罪內在機制看,行為主體對該類行為的實施往往并不是為了對環境施加影響,也不是有意對環境加以破壞,其行為真正的動機和目的是對經濟利益的追逐。對這一群體依法采取緩和的刑罰措施與非監禁刑罰,無論從社會效果還是倫理效果都是值得嘗試的,也有助于培養公民的環境保護意識。
(三)環境刑法條文價值功能受限
現行《刑法》分則第6章中規定的“破壞環境資源保護罪”是一種傳統模式的環境犯罪理念,這種立法理念側重于對個人人身、財產性法益的保護,只有環境污染和資源破壞造成人類生命及人體健康的損害,才適用相應條文,課以刑罰。從生態文明建設的要求看,目前環境刑法法益設置不周全,刑法對于生態價值的評價缺失。更為重要的是,生態刑法條文重人身罰、財產罰,輕影響生態恢復的行為罰,對于生態犯罪己經給環境造成的損害,傳統生態刑事司法給予的回應不夠,嚴重制約著生態刑事司法價值目標的實現,有必要引入恢復性司法理念加以改善。
三、環境犯罪領域恢復性司法的法律適用問題
(一)適用范圍問題
適用范圍是環境犯罪領域實踐恢復性司法的首要問題。針對恢復性司法的適用范圍問題,一般認為,我國恢復性司法的適用范圍應包括自訴案件以及公訴案件中的輕微刑事案件。從實踐中看,隨著恢復性司法理念在我國的推廣,當前我國司法實踐中恢復性司法制度的適用范圍正在不斷擴大,由最初的輕傷害案件擴展到盜竊、搶劫、重傷害以及過失刑事違法等案件,并特別適用于未成年人刑事違法、在校大學生刑事違法等案件中。
1.先講后練
先將行為訓練的目的、內容、要求和規范化動作講清楚,然后讓學生進行訓練。如教師在上一年級思品課 《上下樓梯靠右走》一課時,先講清上下樓梯靠右走的道理,然后講清要求:“那邊左,這邊右,上下樓梯靠 右走;不奔跑、不停留,挨著次序慢慢走,不做游戲不搭肩,道路通了多安全。”接著,教師讓小朋友認識“ 左”和“右”,再示范靠右走的動作。小朋友們明白要求后,一組組地模擬“走樓梯”(可在教室前部的地上 畫線當樓梯臺階,并指出“上”和“下”),也可以讓小朋友排著隊伍走樓梯,進行實地練習。這種先講后練 的做法,好處是讓學生明白了要求再付諸行動,可以在行動一開始就走上正軌。所以在行為訓練中被普遍采用 。
2.先練后講
先讓小朋友進行一些行為訓練,從中獲得一定的實踐經驗,然后給學生講行為訓練的道理和要求。如教師 在上一年級思品課《預備鈴響了》一課時,先進教室觀察小朋友在聽到預備鈴響了以后怎樣做的,哪些地方做 得較好,哪些地方做得不夠。然后,教師在此基礎上重申做好兩分鐘預備的重要性,并講述“預備鈴響了”以 后應該做到的要求和規范動作。歸納為:“預備鈴聲叮鈴響,停止活動進課堂;放好書本文具盒,安安靜靜把 課上。”讓小朋友對照要求,改進自己的行動。這種先練后講的做法,有利于學生的自我教育。學生在實踐中 有了初步的體會后,更容易理解和接受教師所講的道理和要求,也會記得更牢。
3.講講練練
教師一面講規范動作要求,學生一面進行行為訓練。有時可形成“講—練—講—練”的幾個循環。如教師 在上二年級思品課《學做家務事》一課時,先讓小朋友看“想和做”第一幅圖,對照一下自己會做這些家務嗎 ?然后請一位小朋友上臺演示,教師一邊講,學生跟著練。這種講講練練,可以使課堂氣氛活躍,學生興趣盎 然,取得良好效果。
4.示范訓練
行為訓練要求需要通過具體的形象來體現,這就是示范。示范可以由教師擔任,學生模仿教師的規范動作 ;示范也可以由一些表現較好的學生擔任,讓他們表演規范的行為,其他學生進行模仿。在全班性訓練的基礎 上,還可以挑出動作正確的學生上臺示范。示范表演的做法可以使學生具體形象地明確行為要求,又有利于正 面教育原則的貫徹和學生學習積極性的調動,所以也是一種行之有效的做法。
5.情境訓練
在示范的基礎上,教師也可以設計一些情景,讓學生在規定的情景中,表現出自己應有的行為。
如請一位學生表演探望生病的同學或親友,該怎么說,怎么做。全班同學對他的表演行為進行評議。然后 ,同桌兩人一個當病人一個當探病者進行訓練。
這樣的情境訓練,重在真實感,學生興趣也較高,他們在“表演”中學會了規范的行為,體驗到文明行為 的愉快。
6.兒歌配合
將行為訓練的要求和規范化動作,編成兒歌,讓學生唱、記、邊唱邊練。此法對低年級尤為適合。在上二 年級的思品課《學會過馬路》時,用兒歌配合進行“安全過馬路”的行為訓練效果甚佳。兒歌的內容是:“橫 道線內過馬路。先看左,后看右,看清車輛才可走。”用兒歌這種瑯瑯上口的形式配合訓練,有利于學生接受 ,并在行動中經常對照。
7.及時辨別
學生在行為訓練的過程中也會產生認識上和行動上的偏差,這時教師就要及時引導學生進行辨析。如發現 學生在課間活動中有不遵守活動規則的情況,就可以在課內引導學生對這種情況進行辨別,說說有什么不好, 應該怎么做,然后再讓學生練習正確的行為,并學會看到這種現象該如何進行勸告。這樣的及時辨別,有利于 課內課外的溝通,使行為訓練經常化和健康發展。
8.以情促練
在激情中結合訓練,即激發學生的道德情感,使他們產生樂意接受行為的動機,再“趁熱打鐵”進行行為 訓練。如教師在上一年級《國旗國旗我愛你》一課時,升起模擬的小國旗(也可用投影片),同時播放國歌錄 音,激起學生崇敬之情,這時對他們進行“升國旗要肅立”的行為訓練則是最恰當的火候。以情促練,可以使 行為訓練變成學生的自覺要求,因而效果特別好。
9.實地訓練
行為訓練不只是停留在模擬階段,凡可以進行實地訓練的,如“上下樓梯靠右走”,“集合站得快、齊、 靜”,“維護公共衛生”,“參加公益勞動”等等,都可以進行實地訓練。這樣,學生的實際行為能力會有更 大的提高,他們在行動中受到的教育,得到的體驗也會更深。
10.組織比賽
小學生喜歡參加比賽。組織比賽可以激發學生的積極性和上進心。如教師在上一年級《好孩子愛勞動》一 課后全班舉行生活自理能力競賽,比穿衣、系鞋帶、理書包等,取得了很好的效果。通過比賽,學生逐步樹立 起愛勞動、會自理是光榮的道德情感,這對他們勞動觀點的養成和勞動能力的提高都會有很大的促進。
“行為訓練法”在運用的過程中,必須注意以下四點:
(1)行為訓練的內容要具體、明確,要求要恰當
一節課訓練的內容不宜過多,要求不宜過高。從內容到要求都要適合小學生的實際水平和接受能力,經過 他們自己的努力可以做到。這樣,一步一個腳印,才能有成效。
行為訓練的內容和要求也要注意“層次性”,即隨著學生年級的遞增,內容和要求也要相應有所增加和提 高。
(2)行為訓練前要講清訓練意義
教師在向學生提出行為要求時,應該使學生明確為什么要這樣做,這樣做的意義,以激發學生正確的道德 動機。有了正確的道德動機,才能產生符合社會要求的道德行為,啟發學生自覺行動的意向,從而使之成為學 生自己的自覺要求。
(3)教會正確的行為方式
在激起學生行為練習動機之后,教師要根據學生年齡小、經驗少的特點,幫助他們掌握正確的行為方式。 在教會行為方式時,應該由近及遠,由簡到繁,循循善誘,教育他們從身邊的事做起,從小事做起。這樣由小 到大,由少到多,久而久之,孩子們的好行為、好習慣也就能隨之養成。
(4)全員訓練,注意延伸
行為訓練是思想品德課不可缺少的環節,因此必須人人參與,要防止讓一兩個學生上臺表演交流,來代替 全班訓練的現象。“少數人表演,多數人看戲”,這樣的行為訓練,只是表面上熱鬧,不可能有實效。所以行 為訓練成功與否,很重要一條是看是否全班學生都調動起來了。只要教師在思想上切實樹立起“全員訓練”的 意識,就會想出各種方法讓每個學生都得到行為訓練。當然,全員訓練,組織得不好,會引起紀律混亂,這就 要求教師事先明確要求,訓練時先由少數人或個別小組進行示范,然后再擴大到全班每個學生。
我國上市公司業績缺乏穩定性和成長性的原因是很復雜的,既有企業方面的內因,也有經濟環境方面的外因。但內因是最關鍵的,是起決定性的因素。總括起來,以下三個因素是最普遍的因素:
第一,缺乏核心能力,產業衰退時企業隨之衰退。
當我國經濟由賣方市場進入買方市場以后,大部分傳統產業出現了產能過剩、競爭加劇、利潤率下降的態勢,許多原來高成長、高盈利的產業已轉入低增長、低利潤甚至出現行業性虧損的不良態勢或者淪為衰退產業。隨著傳統產業環境的急劇變化、甚至衰退,越來越多的上市公司不得不滯留在衰退產業中忍受煎熬,越來越多的上市公司面臨著生存危機。
從2001年上市公司業績預虧和預警的行業分布可以看出產業衰退的程度。到2月底滬深兩市共有229家企業進行了業績預虧和預警,其中家電行業主要是彩電行業共有15家,占第一位;化纖紡織行業有12家,占第二位;商業有10家,居第三;摩托車和自行車行業的公司幾乎全部虧損。如因產業的衰退,家電、摩托車、彩管、百貨、化肥農藥、日用輕工、普通機械和儀表制造等行業的大部分上市公司已陷入虧損的深淵。百貨行業的大部分上市企業已是城頭更換了大王旗,殘存的小部分企業也岌岌可危,隊伍是越來越小。
由于中國股市的制度性缺陷,資源優化配置功能未能建立,大量沒有發展前景的衰退產業類企業到股市上市融資;或者由于產業本身衰退而企業又沒有能力克服產業生命周期的約束,越來越多的上市公司隨產業衰退而衰退。因而,產業轉型是很大部分上市公司不得不面對的艱難選擇,也是我國股市發展中的一大難題。
根據作者的實證研究得到結論,自行車、摩托車、農用車等低技術含量的交通設備制造業,彩電制造和顯象管制造業,白酒釀制業,紡織化纖及紡織機械制造業,輕工制造等發生了明顯的衰退,其中的大部分產業已經轉化為衰退產業,行業內大多數企業長期持續虧損,并有可能是全行業性虧損。
我們只要對這些產業中的上市公司近幾年來的業績和股價變化稍加回顧就不難發現產業衰退的軌跡。通過對這些衰退產業類上市公司的發展史分析,可以得到一個結論:面對產業衰退資本支持不是萬能的。資本是企業擺脫產業衰退困境的充分條件,不是充要條件。當產業衰退時企業如果未能及時進行產業轉型和產業升級,即使有了資本也脫逃不了企業衰退的命運。這種因產業衰退而使企業衰退的現象在我國上市公司中很普遍。
第二,盲目投資,陷入多元化陷阱。
我國許多上市公司虧損的原因表面上是由于市場競爭激烈、提取存貨跌價準備和壞賬準備等,實際上是公司盲目投資,過度多元化釀成的苦果。在當前的中國證券市場上,上市公司確實容易產生多元化沖動。因為,一是我國證券市場資源配置功能缺失,企業低成本融資乃至惡性圈錢很容易,造成上市公司投資決策上的隨意性;二是價值投資理念遭冷落,股票價格與企業業績不相關或負相關,各種題材的炒作成了主流,而上市公司跟蹤市場熱點的多元化投資行為能夠制造市場炒作的題材。
近幾年來,不少上市公司為了趕時髦或為了順應二級市場概念性的炒作,紛紛利用上市公司融資通道之優勢實施多元化經營。2000年我國上市公司出現了多元化經營熱,約有200家上市公司擴大或變更了經營范圍。2001年上市公司的多元化傾向更加明顯。表面上看,多元化投資使企業″不把所有的雞蛋放在一個籃子里″,似乎減小了風險。但實際上,如果企業實行無關聯多元化經營戰略,貿然進入不太熟悉的行業,只能獲得今天瞬間的″″,而讓明天承受長時間的″悲痛″。
正如美國著名的管理理論家德魯克所言,一個企業的多元化經營程度越高,協調活動和可能造成的決策延誤就越多,極大地增加了企業的管理成本。除此之外,多元化投資還將迫使企業從主業中撤出相當部分資金投向業務,這對長期培養起來的主業無疑是場″浩劫″。長期來看,不僅可能造成資金低效耗散,還會加劇主業長期循環下跌趨勢,破壞核心競爭力,釀成主業″空洞化″的悲劇。多元化經營不一定會減弱風險,全面出擊可能不如重點突破,″傷其十指不如斷其一指″。提高專業化水平,把主業做大,基礎鞏固,形成自身的競爭優勢,才有可能經受住國內和國際市場的競爭考驗。這是國際市場上成功企業一貫遵循的商業準則。
自20世紀90年代末以來,由于全球性經濟停滯,一場以剝離和出售非主營業務資產為特征的企業重組運動席卷全球,管理學界稱這場重組運動為″歸核運動″,其目的是通過剝離非主營業務來強化主營業務的競爭力,從而從整體上提高企業的核心競爭力和生存能力。盲目多元化一般是經濟繁榮時期的產物,而與多元化相反的″歸核″行為則是經濟不景氣時期企業的生存選擇。從企業發展史看,多元化缺乏抵抗經濟周期的能力,因而風險過大。而以強化企業主營業務提高核心能力的戰略才是企業持續發展的良策。在這一方面,我國上市公司不乏成功的經驗,但更多的是失敗的教訓。多元化是許多上市公司失去生存能力的根本原因,缺乏專業化基礎的多元化是企業持續發展的大敵。從上述實證分析的結論可知,能夠持續發展的企業全部是專業化程度相當高的,專業化的主營業務是企業現金流的基本源泉。盡管這些企業有條件實施多元化戰略,但他們始終在主營產業中辛勤耕耘,咬定主營產業不放松,通過專業化不斷提升企業的核心競爭力。他們都是所在產業的佼佼者,高度專業化的產品不但占領了國內市場,而且在國際市場上都占有一席之地。相反,許多主業并不突出的上市公司在有了資金后盲目擴張,到后來企業成了無主營業務的公司,企業經營難以為繼,并不得不退出證券市場。可以說,大多數ST、PT公司是被多元化葬送的。
第三,公司治理結構不完善,大股東掏空上市公司。
由于我國上市公司治理結構不完善,一股獨大的股權結構、信息不透明和寬松的市場環境,大股東往往把上市公司作為提款機,上市公司從市場上惡性圈錢,大股東從上市公司大肆掏錢。大批上市公司正是被大股東掏空后失去生存能力的。這方面的例子不勝枚舉。幾乎所有的ST、PT類公司都是被大股東掏空所致。如果沒有大股東的掏空行為,這些企業不至于虧損大則上50-60億元,小則幾億元。
大股東掏空上市公司的手法可謂″花樣百出″。一是大股東裸地直接侵占上市公司的募集資金。大股東侵占上市公司的募集資金相當普遍,正是由于資產被侵占,上市公司才陷入了死亡深淵。二是大股東利用上市公司大肆擔保套取銀行資產。估計有200多家上市公司為大股東及其關聯企業提供了200多億元以上的擔保,許多上市公司就是因為擔保而失去生存能力的。擔保葬送了許多有發展潛力的上市公司。三是通過關聯交易掏空上市公司。已有越來越多的上市公司通過關聯交易被掏空。大股東通過關聯交易剝奪上市公司的手法五花八門,有的通過向上市公司出售劣質資產、或以高出市場價格的方式提供原材料和有關服務以及場地(資產)使用權,還有的是拖欠上市公司的銷售貨款。目前一種比較流行的方式是由上市公司花巨資購買集團公司的商標或專有技術等無形資產。由于無形資產價格缺乏客觀依據,這就為大股東掏空上市公司開了方便之門。有的上市公司購買商標的支出超過了公司的全部盈利,無形資產充當了大股東掏空上市公司的有形殺手。四是大股東所持股權被凍結。至今已有100多家上市公司的大股東所持股份部分甚至全部被凍結了,包括許多剛一上市的公司大股東股權就被凍結,如華紡股份上市當天第一大股東全部股份就被凍結。股權凍結將嚴重危害企業的生產經營。總之,我國上市公司大股東侵占上市公司利益并使上市公司失去生存能力的事例不勝枚舉。
眾所周知,運用企業能力理論揭示企業發展的奧妙是當今世界的最新潮流。時至今日,戰略管理專家們仍然熱衷于把企業擁有的特殊能力(核心能力)作為企業持續發展的關鍵因素,因而企業能力理論也就一躍成為企業戰略管理理論研究的時代主旋律。
企業能力理論的一項基本任務就是解釋企業產生長期收益的機制是什么,也就是說,闡釋企業長期競爭優勢的存在及存在的原因,通俗地說,就是解釋企業可持續發展的機制。大量的實證研究表明,建立在核心能力基礎上的企業競爭優勢具有持久性,也就是說核心能力是企業持續發展的基礎資源。一個企業如果不具備特有的核心能力,即使在某一時期取得了高速發展,但這種發展也是不能持續的,企業缺乏抵御競爭和防范風險的能力。
對我國上市公司而言,培養核心能力、建立可持續發展機制的主要途徑有:
1、樹立戰略管理理念,從容應對產業變革企業戰略是企業競爭力的決定性因素,戰略管理是企業經營的首位活動。
戰略管理理論認為,企業管理中最重要的問題是企業戰略。因環境的不斷變化,企業管理的主題也經歷了歷史的演進過程。安索夫(H·I·Ansoff)將管理主題的演變作了概括。在20世紀初期,戰略管理的重點是產品戰略,到中期管理主題是市場戰略,后來是技術戰略,到70-80年代是生產能力戰略和資源戰略。到80年代以后,戰略管理的主題是產業創新。產業創新之所以成為企業戰略管理的主題,是與90年代以來企業生存環境的急劇變化相關的:技術革命、競爭全球化及大批新興產業的誕生等。戰略專家波特認為企業戰略的核心是產業選擇問題和在產業內的競爭地位問題;企業成功來源于兩個方面,即企業所處產業的吸引力(產業效益)和企業在該產業中的相對地位。
對我國大多數企業而言,戰略管理仍屬空白。正由于缺乏戰略管理,企業只好盲目跟隨市場走,市場流行什么,企業就投資什么,其后果必然是被市場所淘汰。因而樹立戰略管理理念對我國上市公司具有緊迫性。因為我國正處于經濟體制轉軌、增長轉型的大轉折時期,經濟發展模式的變革將加速傳統產業的衰退。而且,在以信息技術為核心的產業革命的沖擊下,產業邊界越來越模糊,產業變革越來越快,如產業生命周期縮短和產業結構知識化等對企業管理提出了新的挑戰,企業能否從容應對產業方面的大變革是企業可持續發展的關鍵。尤其是作為衰退產業中的企業如何順應產業成長周期,及時進行戰略調整和產業創新,是企業管理中的緊迫問題之一。
2、克服盲目多元化,通過專業化形成核心競爭力。
從理論上講,一個企業到底是專業化好還是多元化好尚無定論。專業化和多元化是企業發展戰略上的兩難選擇。但多元化風險大,失敗率較高。90年代以來,西方國家企業開始扭轉多元化為主的大規模重組,通過大規模的企業剝離、企業分拆使業務重新專業化,以提升企業的核心業務和核心能力。我國企業大多是幼小型企業,主營產業市場占有率不高,核心能力不突出,缺乏實施多元化戰略的能力和資源,專業化應是其基本戰略。核心競爭力是企業的立足之本,是一個企業區別于其他企業的顯著標志。越來越多的證據表明,專業化程度低的多元化企業缺乏持續的核心競爭力,降低了企業抵御外界風險的能力,存在多元化陷阱。面對日益激烈的全球化競爭,在轉軌經濟和新興市場國家,低層次的多元化已失去生存的空間。
[關鍵詞]誠實信用原則民事行為行為規則司法規則民法價值理念實質正義自由裁量(權)
一、誠實信用原則適用的本質
誠實信用原則適用的本質是,法官通過對誠實信用原則進行擴張性解釋,并依其處理一些特殊的案件,以實現個案處理結果公平、正義之目標,從而對法律進行實質性發展的能動性司法活動。本文之所以將其本質作以上定性,主要是由于以下幾個方面的原因:
第一,誠實信用原則的適用是現代民法價值理念的體現。現代民法的理念價值--實質正義是歷史的產物。進入20世紀以來,隨著科學技術的飛速發展,作為19世紀的近代民法基礎的兩個基本判斷,即所謂的平等性和互換性已經喪失,出現了嚴重的兩極分化和對立,[8]造成當事人之間經濟地位事實上的不平等,迫使法立法者、司法者和學者必須面對現實,拋棄近代民法的形式主義。如何實現這一目標,是20世紀之初立法者、司法者和學者所共同面對的難題,誠實信用原則就是在此社會經濟背景下應孕而生的。其經過立法者、司法者和學者的不斷挖掘,被予以重新解釋并賦予其新的內涵,最終從近代民法中的契約原則和上升為民法的基本原則,適應了歷史的需要。可以說,誠實信用原則是現代民法理念──實質正義,逐漸取代近代民法理念──形式主義過程中,在民法立法模式上的重要體現之一。現代民法實質正義的理念的形成,促進了誠實信用原則的確立,而誠實信用原則則全面貫穿了實質正義的精神。現代民法理念的形成與相應的立法的出現是相輔相成的,二者之間是一種互動關系,互相促進,互為條件。貫徹實質正義精神的誠實信用原則,在客觀上體現為兩種利益關系的平衡,包括當事人之間的利益平衡,以及當事人與社會利益之間的平衡,即社會妥當性。法官適用誠實信用原則必須以這兩點為價值目標,其本質體現為公平、正義。
第二,誠實信用原則的適用首先是法官對法律進行解釋的過程。社會生活條件在空間上涵蓋范圍的無限性以及其時間范圍內的千變萬化性,與體現了認識水平與認識能力的成文法存在著不可調和的矛盾。法律既不可能對存在于社會生活中的一切社會關系都予以明確規定,也不可能在時間上隨時根據社會生活條件的變化而變化,致使成文法存在“不合目的性、不周延性、模糊性、滯后性”等局限性。[9]為彌補成文法的不足,大多數成文法國家除采取及時修改有關法律條文這一措施外,大都通過以下兩種方式:一是明確授予法官自由裁量權,承認法官有造法之功能;二是立法者在法典中建立一些“框架”概念,通過法官對這些“框架”概念的解釋和適用,以處理應對各種難以預料的社會現象。就目前我國的司法制度來看,我國法律并沒有明確賦予法官享有自由裁量權,即法官通過司法活動直接造法的行為沒有得到法律的明確授權。我國彌補成文法的不足的方式,主要是通過法官對法律作出相應的解釋,并以之來調整相關的社會關系來實現的。因此,對作為“框架概念”的典型代表之一的誠實信用原則的適用,首先是法官對誠實信用原則的解釋過程。
第三,法官對誠實信用原則的適用具有能動性。這是由于誠實信用原則作為彈性規則和強制性、補充性規則[10]的特點所決定的。立法者為彌補成文法的不足而建立起來的“框架”概念,其內涵和外延十分不明確,有學者認為誠實信用原則“乃屬白紙規定”,“無色透明的”。[11]也就是說,誠實信用原則的補充作用無所不在。只要在適用成文法的過程中出現漏洞與不足,誠實信用原則的補充作用就會被運用和體現。這也決定了誠實信用原則具有適用上的強制性。在民事活動中,其具體體現為:無論當事人是否約定,誠實信用原則都是約束雙方當事權利義務的當然條款,使當事人不僅要承擔約定的義務,而且必須承擔這種強制的補充性義務。并且當事人也不得約定排除其適用,即使約定排除,其效力也歸于無效。從這個意義上講,誠實信用原則是當事人進行任何民事活動時,所享有的民事權利的當然組成部分。法官在審理民事案件中,首先應尊重這種體現為民事權利的私權,并當然地適用作為私權表現形式的誠實信用原則,不須以當事人是否明確作出意思表示為標準。因此,法官對誠實信用原則的適用具有能動性。
第四,法官適用誠實任用原則在實質是發展了現行法。成文法的局限性決定了補充性規則的存在,具有其合理性的同時,也決定了這些規則只能處于補充性地位,這種補充地位是相對于其它現行法規定而言的。這就決定了法官在審理案件時,只有當現行法律規定沒有規定如何處理,或者若依據現行法律規定處理,會造成當事人之間實質上的不公平或使社會利益遭受損害的情況下,法官才可以依據誠實信用原則,并依據某種價值觀念、判斷標準對其作出相應解釋后,繼而作出裁判。因此,法官司作出這種判決的實質依據是某種價值觀念、判斷標準,而不是已有的法律條文。而依據這些價值觀念、判斷標準所作出的審理結果,無疑是不可能依據其它已有法律條文所能達到的。總之,法官適用誠實信用原則,無論是在審理依據上還是在審理結果上都不同于適用其它現有的法律條文,并且在審理結果上應優于現有法,否則有背于誠實信用原則的立法目的。
二、誠實信用原則適用的條件
誠實信用原則的適用的本質決定了其對于彌補現行法律規定之不足、實現個案審判結果之公正等有著極其重要的作用。但這不并意味著,誠實信用原則可以代替其它一切法律條文而被任意適用,否則只會導致法律虛無主義的再現,背離法律價值目標的實現,本人認為,從其本質出發,適用誠實信用原則必須遵循以下幾個條件:
1、適用誠實信用原則必須以案件“隱性違法”為前提。所謂“隱性違法”,包括兩個方面的內容:一是當事人行為的“隱性違法”。指當事人的行為在客觀上符合法律規定或不違反禁止性規范,但其行為在事實上會給他方當事人或社會的合法利益造成損害。二是司法行為的“隱性違法”。指對于一些特殊的民事案件,法官依照相關的法律規定處理時,會造成案件處理結果實質上的不公平,客觀上表現為,使兩種當事人之間的利益關系和當事人和社會之間的得益關系處于失衡狀態。這兩種“隱性違
法”行為,無疑都有背于現代民法的價值目標的實現,因此必須采取有效措施予以解決,這是適用誠實信用原則最根本的任務。如何判斷當事人之間以及當事人和社會之間利益關系是否失衡,筆者認為除考慮民事主體的經濟利益和民事責任的合理分擔外,[12]還應綜合考慮行為的時間、地點、政治、經濟、風俗習慣等因素,并從中立人的心理態度來分析,作出決定。
2、適用誠實信用原則必須以法無明文規定為客觀標準。只有對現行法律中沒有提供處理依據的案件,才能適用誠實信用原則。對于那些已有法律規定,即使其是錯誤的“惡”法,也不能棄之有用而適用誠實信用原則,這是誠實信用原則作為補充性規則的具體表體現。有的學者指出,誠實信用原則可以排除現行法律規定,而直接依據某種價值觀念和判斷標準進行裁判,[13]筆者以為不妥。因為一方面,我國尚未明確允許法官可以通過行使自由裁量權,創制判例法,[14]法官造法仍未被法律所確認。另一方面,目前我國法官的素質,以及執法情況也不適合法官可以直接排除現行法律規定,而直接適用誠實信用原則。目前我國法官的素質普遍不高,而且司法腐敗現象的大量存在,這些都極其容易導致誠實信用原則的濫用。可以想象“上至最高法院,下至鄉鎮法庭,數十萬法官都按誠實信用原則自由地解釋法律并據此判案,那將是一片什么樣的場景”。[15]因此,適用誠實信用原則必須以法無明文規定為客觀標準,誠實信用原則并不能對抗現行法律規定。
3、適用誠實信用原則必須以實現個案處理結果實質上的公正、正義為價值目標,必須遵守誠實信用原則的根本精神。首先,從宏觀上進,實現個案處理結果實質上的公平、正義,是由現代民法的理念和價值取向所決定的,這也是法官適用誠實信用原則、發展現有法的根本原因。此一內容,在前文已有論述。其次,法官適用誠實信用原則的具體結果體現為,使有關當事人承擔沒有為以前制定法所規定的或當事人約定的義務,直接涉及到當事人的切身利益,因此,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權時,必須遵循誠實信用的根本精神,合理分擔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絕不能濫用。
三、其它的相關問題
1、關于程序。英美法系國家的法律是以判例法為主,法官享有較大的自由裁量權,但英美法系國家的法官濫用自由裁量權的現象并不多見。究其原因,主要是英美法系國家在司法實踐中重視程序對自由裁量權的制約。英美法系國家的法學家們完全相信,只要遵守細致規定的、光明正大的訴訟程序,就幾乎有把握使案件獲得公正解決。高度發達的正當程序規則迫使英美法系的法官收斂濫用自由裁量權之心,不得不做個好人。[16]完善程序,加強程序控制,對于防止濫用自由裁量權現象,實現誠實信用原則的公平和衡平價值十分重要。程序不應被理解為法官實施實體法行為,而應當是體現為以中立為核心的當事人之間的對抗機制。在這個機制中,法官應被設計為一個始終不折不扣的中立者,不帶有任何的私欲和恣意。同是,法官應確保為當事人提供平等、全面、徹底對抗的機會,并力求其發揮至極至。最后判決必須明確詳細,包括事實認定明確,適用法律準確,對法律條文和原則內容的解釋與本案事實是相符的。但就目前我國的民事判決的情況來看,往往對所引用之條文不加任何說明,似乎其含意十分明確,有的對法律規定和本案事實沒有對應的分析,讓當事人從判決書中摸不到頭腦,這種判決即是很難被當事人接受。[17]這些顯然是不符合程序的本質意義的。
2、關于判例。盡管目前我國仍沒有判例法,但判例對司法實踐的指導作用是有目共睹的。尤其是對于這類適用法律彈性較大的判例,對幫助司法人員理解、掌握誠實信用原則實質和精髓以及其適用方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理論和實踐意義。但目前我國在這一方面的工作仍不夠。以合同糾紛的判例為例,截止1999年4月,由最高人民法院公報公布的適用誠實信用原則的合同糾紛的判例僅有4起,[18]這對于指導各地司法機關適用誠實信用原則辦理案件來說是明顯不足的。
在增加判例數量的同時,應加強對判例適用的研究,促進成果向法律規則的轉變化。法律原則或規則的形成是在司法實踐中逐漸發展和完善的,司法機關在適用誠實信用原則,促進制定法解釋適用妥當性的同時,應加強對逐漸增多的判例進行分析總結,抽象總結出其共性,促進個別法原理以及具體規則的形成,進而在這一方面替代誠實信用原則的適用。這樣,一方面發展了個別,另一方面,在客觀上也相對減少了司法人員適用誠實信用原則的范圍,促進司法公正。
3、關于法官。誠實信用原則作為司法原則,其在司法過程中的適用是由法官來完成的。法官人格的好壞是決定誠實信用原則是否會被濫用的決定性因素。我們需要正義的法律,但就目前我國的實際情況來看,我們同時需要正義的法官。再正義的法律如果沒有正義的法官來執行,不僅達到原本的立法效果,甚至還不如沒有法律存在來的更好。這不僅需要司法機關不斷加強對其工作人員的教育和約束,更需要法官自律、自省和勇于犧牲。同時,還必須加強對法官的監督和制約,因為沒有限制的權利必然導致腐敗。要建立并嚴格執行一套切實行為可行的內外監督機制同時,尤其是要增強社會透明度和公開度。同時,要保證法律正義、公平目標價值之實現,僅僅寄望于法官的高貴品格是不夠的,法官還必須要有正確實施法律的能力和水平。誠實信用原則從最初的商業道德規范,發展成現代民法的基本原則,有其深刻地歷史原因,也有與現代民法精神相適應的深刻地歷史內涵,只有結合現有的規定以及道德、習慣等多種因素,才能把握領會其實質和精髓,進而正確適用。這并所有的法官都能勝任的。
注釋及參考文獻:
[1]梁慧星:《誠實信用與漏洞補充》,載于梁慧星主編:《民商法認叢》第二卷,法律出版社1994年版。
[2]徐國棟:《民法基本原則研究》,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1年版,第18頁36頁。
[3]筆者認為,誠實信用原則作為行為準則,只是要求有關當事人自覺遵守,當其中一方當事違反有關規定時,其他各方當事人并不能直接向對方主張權利,即使主張,也不可能產生法律上的權利義務關系(試想,如果一方當事人要求對方承擔法律沒有規定或當事人之間沒有約定的義務,對方當事人在正常情況下0是不可能同意的)。只有司法機關依據一方當事人的申請,適用誠實信用則時,才會對有關當事人起到實際上的約束作用,因此,從對誠實信用原則適用的效果上來看,作為行為準則的誠實信用原則并不具有完全的獨立性,而是有賴于作為司法準則的誠實信用原則而存在的。
[4]參見:徐國棟:《誠實信用原則的概念和歷史沿革》,載于《法學研究》,1989年第3期。
[5]徐國棟先生認為:20世紀,是誠實信用原則得到充分利用的時代。見:徐國棟:《民法基本原則解釋》,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1年版,第130頁。
[6]石田穰:《法解釋學的方法》,法律出版社,第112頁。轉引自梁慧星:《實信用原則與漏洞補充》,載于:《民法學論叢》第二卷,法律出版社1994年版。
[7][11]張式華謝耿亮:《誠實信用原則在新〈合同法〉中的地位及其適用的述評》,載于梁慧星主編:《民商法論叢》第14卷,法律出版社。
[8]有關近現代民法理念問題,參見梁慧星:《從近代民法到現代民法》,載于梁慧星主編:《民商法論叢》第2卷,法律出版社1994年版。
[9][10]參見徐國棟:《民法基本原則解釋》,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1年版,第172-181頁。
[12]譚玲:《論公平原則》,載于《現代法學》,1989年第4期。
[13]見:《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立法綱要》第一章
2、論文摘要和關鍵詞。
論文摘要應闡述學位論文的主要觀點。說明本論文的目的、研究方法、成果和結論。盡可能保留原論文的基本信息,突出論文的創造性成果和新見解。而不應是各章節標題的簡單羅列。摘要以500字左右為宜。
關鍵詞是能反映論文主旨最關鍵的詞句,一般3-5個。
3、目錄。既是論文的提綱,也是論文組成部分的小標題,應標注相應頁碼。
4、引言(或序言)。內容應包括本研究領域的國內外現狀,本論文所要解決的問題及這項研究工作在經濟建設、科技進步和社會發展等方面的理論意義與實用價值。
5、正文。是畢業論文的主體。
6、結論。論文結論要求明確、精煉、完整,應闡明自己的創造性成果或新見解,以及在本領域的意義。
7、參考文獻和注釋。按論文中所引用文獻或注釋編號的順序列在論文正文之后,參考文獻之前。圖表或數據必須注明來源和出處。
中學生發明創造的思維培養
摘要:中學生的創新理論與時間的研究對于提高整體公民的科學文化素養以及創新能力有很重要的意義。作為創新的核心內容,創造性思維是指利用新方法、新技術去解決新問題的過程。創造性思維在整個發明創造過程中是不可或缺的重要部分。無論在理論上還是實踐上,在培養中學生發明創造過程中都需要注重創造性思維的培養。本文通過大量的調查以及文獻參考,找出在理論與實踐上中學生發明創造過程中需要注意的內容,并且為中學生創造性思維的培養提供一些建議。
關鍵詞:中學生發明創造;創造性思維
創新是一個民族進步的靈魂,是一個國家興旺發達的不竭動力。在一定程度上來說創新與國家的前途以及命運息息相關。中華民族自古以來就是一個創新型的民族,從古代的四大發明到近代的原子彈、氫彈的研制成功等等,這些發明在一定程度上推動了人類文明的進步。小到一個企業大到一個國家,如果沒有創新將會永遠沒有進步,只能被淘汰。中學生作為一個民族的新鮮血液,他們的整體素質與能力是一個時代的印記。創新思維的培養不僅僅是在理論上的解讀還有實踐中的挖掘。
一、中學生創造性思維的發展特點
1.創造性思維主要是通過自己固有知識的重新搭配組合,使用不同的方法以及程序對問題進行新的解讀,從而形成一種新的思維方式。創新性思維在解決現實問題的過程中昀能體現,其固有的四種基本品質為:變通性、獨創性、流暢性以及精致性。但是從一般評價角度來說更側重發散思維的維度以及處理問題結果的獨特性。
思維的流暢性與獨特性是衡量創造水平的關鍵指標。通過調查發現,從思維的流暢性來說中學男女生的發展曲線都差不多,但是男生創造性思維的流暢性不斷上升,但在初三到高三基本是停滯的;而女生在初中和高中的前兩年發展較快,但是高三有明顯下降趨勢。但是總體來說男生的創造思維的流暢性高于女生。
從思維的靈活性來看,初中發展緩慢高中發展迅速。男生的靈活性在同時間點上均高于女生。中學生的創造性思維在高中時達到昀高,之后會逐漸遞減。而從精致性上來看,初中階段緩慢上升,高中幾乎不變,男女發展曲線基本相似[1]。
2.影響中學生創造性思維發展的因素父母以及家庭方面對于中學生創造性思維的影響很重要。根據研究表明,父母的學歷水平越高或從事較高的社會地位的職業,其子女的創造性思維在靈活性以及獨創性方面顯著于其他職業的子女;受到較早家庭教育的學生與沒有受到良好教育的學生在獨創性方面有明顯的差異;一般生活在郊區以及縣城里面的學生在創造性思維的沉思性方面優于生活在城市里面的孩子。
學校在中學生的創造性思維的培養中也起到了很大的作用。一般具有好人緣以及威望的學生,他們的獨創性高于其他學生;具有影響力的學生在靈活性方面高于其他學生;每天睡覺平均七個小時的學生在獨創性方面高于睡覺六個小時的學生。其他例如學習方式、學習環境也會對其產生影響,但是不很顯著。
社會因素也會對中學生的創造性思維產生影響。經濟比較發達的地區,中學生的創造性思維發展高于偏遠的山區;其次傳統觀念以及語言的使用也會對其造成很重要的影響。
二、中學生發明創造的理論研究
創造性學習是對整個傳統學生學習方式的一次更新,隨著對創造性學習的不斷全面解讀,不斷找到其存在的理論支持。在《創新學習論》中龔春燕闡述了創新性學習的重要作用,它不僅是人類生存與發展的基礎,還是不斷推進素質教育的重要內容;不僅是學習的核心需求還是一個國家未來需要的人才的首要素質。隨后龔春燕又從四個方面對創造性學習提供了理論上的支持。從哲學的角度上來講,創新是人的本質所在,不論是哪個國家其發展教育事業的昀高目的就是為了培養出更多的創新型人才;從教育學的角度來說,一切教育發展都需要創新作為支撐,不論在教育的哪個階段都需要教育創新精神以及創新思維;從心理學的角度來看,創造性思維為創造性學習提供了堅強的理論支持;從生理學的角度來說,隨著當代腦部科學研究的不斷發展更是為創造性學習提供了先天的物質基礎。
有一種后現代知識觀指出,作為教書育人的主體,教師在看待學生時不應該把他們看作是什么都不懂的認知主體以及匱乏知識需要很長時間去積累的主體,而應該是具有一定的知識與能力并且可以迅速提升的一種主體以及與科學家、教育家一樣擁有自己的知識,但是需要不斷發展原有知識的人。在對待知識時,教師不應該把知識僅僅看作是一種“客觀的”“絕對的”知識,而應是一種具有價值性與社會性并且可以通過創新去完善擴充的知識[2]。
還有一種是主體性教育,主體性教育是指“通過對現階段社會的發展分析,總結出目前以及未來一個階段中社會需要的人才類型以及教育現代化的需求,教育者通過采用創造性的方式引導以及啟發受教育者潛在的教育需求,創造出一種文明、和諧、輕松的教育環境,從而通過有組織、有目的的規劃把學生培養成具有創造性、自主性的新型社會主體。核心思想就是把人作為一切活動的主體,尤其是在受教育中的學生。對于在受教育中的學生確保其在教育活動中的主體地位,從而不斷促進學生的不斷學習與發展。但是也存在一個問題就是強調學生是主體為一回事,在受教育過程中教育者是否承認是另一回事。很多的教育者在傳統的教育思想影響下不會將學生視為教育的主體而是客體,這樣就不利于學生的創造性思維的培養,也不能調動學生的學習積極性。
三、中學生發明創造的實踐應用
中學生在發明創造過程中需要遵循一個程序,即;觀察—想象—設計—繪圖—制作—實驗。
一切的發明創造都是源于觀察,達爾文曾經說道“我沒有過人的機智與理解能力,我唯獨有的只是對那些不經意的事物的觀察能力。”因此在中學生中進行一些小發明創造首先需要對其進行細微的觀察。例如一個再普通不過的蜂巢引起了馬拉爾琪的關注,經過不斷地觀察發現其仰角平均109度28分,銳角平均70度32分,這一發現對于建筑學有很大影響;古代的故事魯班發明了鋸也是在平時不經意間被樹葉劃破手指而突發奇想;再如莫尼埃從觀察樹根中得到啟示發明了混凝土[3]。
在創新過程中聯想也是很重要的,從觀察到的事物聯想到其他相關聯的事物。例如:蜂巢墻就是通過深入觀察蜂巢而建造出來的;通過袋鼠以及母親抱孩子的情景發明出了袋鼠衣。
再者就是設計,任何事物都有優缺點,通過篩選,去掉那些不能付諸于實踐的聯想,把復雜問題簡單化。明確目標,分解目標從而形成思路設計方案。
對自己所設計的事物進行繪圖制作,在過程中遇到不懂的地方及時向老師請教。
作品完成后要經過反復的實驗,要有耐心,因為任何東西都不是一蹴而就的。各個環節都不能忽視,從細節做起,才能形成昀有價值的創造。
參考文獻
在我國,刑事訴訟的直接目的是公正實施刑事實體法與充分保障公民人權的有機統一。在刑事訴訟程序中,刑事偵查階段既是偵查機關收集犯罪證據、查明犯罪事實、查獲犯罪嫌疑人的重要階段,同時也是偵查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最容易侵犯犯罪嫌疑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的合法權利階段。因此,在立法中建立科學的刑事偵查制度就成為各國刑事訴訟理論和實踐的重要課題。“因為偵查與國民的人權有密切關系,必須注意偵查時不得侵犯人權。因此,要研究的課題是采取怎樣的偵查體制才能既能保護人權又能查明犯罪事實。”
由于我國長期的封建思想影響和對刑事訴訟的目的、價值上的一些不科學的認識,在刑事偵查制度設計上存在著較多的缺陷。犯罪嫌疑人的合法訴訟權利及其它基本權常常受到偵查機關的不法侵害。
一、我國現行的刑事偵查組織體系及其模式
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刑事案件的偵查由公安機關進行,貪污賄賂犯罪,國家工作人員的瀆職犯罪,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刑訊通供、報復陷害、非法搜查公民人身權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利的犯罪,由人民檢察院立察察院審查決定。人民檢察院對公安機關偵查活動實行法律監督。
分析以上法律規定可以看出,在偵查組織體系上,我國的刑偵組織體系具有偵訴分離、偵訴一體的雙重屬性。一方面,實行偵訴分離,即負責任偵查的公安機關和負責的人民檢察院分別設立,另一方面有偵訴一體的特征,對國家工作人員貪污賄賂罪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瀆職等犯罪,由人民檢察院負責偵查并決定是否。在刑事偵查模式上,我國則采取超職權主義的單一模式。公安機關在偵查過程中除采用逮捕這一剝奪公民人身自由的嚴厲措施需要提請人民檢察院批準外,其他所有的偵查措施和手段的采用,均由偵查機關自行決定。盡管法律規定公安機關的偵查活動是否合法,由人民檢察院監督。但由于檢察機關不參加具體案件偵破工作,這種法律監督很難發揮應有的作用。而人民檢察院的自偵案件所采用的所有偵查措施和手段都自行決定,并對自身的偵查活動進行法律監督。
正是這種雙重性的組織體系和缺乏監督和制約的超職權主義刑偵模式,使我國刑偵機關在行使偵查權的過程中存在諸多問題。
二、我國刑事偵查組織體系和模式存在的問題
(一)刑事偵查權的不科學劃分不僅浪費有限的刑偵資源,而且使偵查權因缺乏必要監督制約機制而被濫用
由于我國刑事偵查權由公安機關和人民檢察院兩機關分別行使,由人民檢察院負責法律監督,案件是否,由人民檢察院決定。因此國家必須在財力有限的條件下建立兩個完全平行的刑偵機關、刑偵隊伍和刑偵技術設備。這使得國家的刑偵資源因重復建設而大量浪費,特別是隨著現代科學技術的發展,先進的刑偵技術設備的配置和人員的培訓花費巨大,而更為嚴重的是由于公安機關刑偵案件偵查完成后,由人民檢察院決定,因而在實際工作中,兩機制互相配合多于互相制約。致于檢察機關的自偵案件,由于其自身既是偵查機關,又是監督機關,則此種監督更是形同虛設。盡管我國憲法規定了“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應當分工負責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以保證準確有效地執行法律。”的刑事訴訟體制。然而處于中立地位,行使國家審判權的人民法院在刑事訴訟的偵查階段卻失去了對公安機關和人民檢察院的司法制約。“一切有權力的人都容易濫用權力,這是萬古不變的一條經驗。有權力的人使用權力一直遇到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因此,在我國目前刑偵過程中出現的諸如“處女買”這類讓人啼笑皆非的刑偵“案件”,從某種意義上不得不說,我國現行刑事偵查的組織體系和模式不科學是一個重要原因。
(二)刑偵機關在偵查過程中容易出現非法調查和濫用強制措施,從而嚴重侵犯公民,特別是犯罪嫌疑人的合法訴訟權利和基本人權
根據我國刑事訟訴法規定,犯罪嫌疑人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是訴訟主體,居于當事人的地位,享有廣泛的訴訟權利。如犯罪嫌疑人有權及時獲知被指控的內容和理由,有權拒絕回答偵查機關人員提出的與本案元問題,在被拘留、逮捕后24小時以內,有權要求偵查機關將自己被羈押的事實和情況通知自己親屬等等。但是在實際刑事偵查過中,由于我國刑偵采取超職權主義的單一模式,在整個刑事偵查階段缺少一個處于偵查者和被偵查者之間的中立的司法機構的監督制約,偵查機關在偵查活動中可以自行采用強制措施和調查方法,致使刑事訴訟法規定的犯罪嫌疑人合法訴訟權利得不到保障,同時還出現了刑訊逼供,非法搜查和扣押、超期羈押、違法使用強制措施等嚴重侵犯基本人權現象。近期被媒體曝光的我國陜西某地“夫妻在家看黃碟案”就是典型一例。簽署《世界人權保護公約》和《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等多項國際人權保護公約,如何在我國刑事訴訟的偵查階段加強人權保護是我國刑事司法面臨的重大問題。
(三)使我國刑事偵查階段律師介入制度不能發揮應有的效能
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犯罪嫌疑人在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請律師為其提供咨詢、申訴、控告等。然而由于國家刑偵機關的偵查權的元制約和監督,實踐中律師介入偵查制度收效甚微。因為律師介入偵查制度發揮效用的一個基本前提是在偵查者和被偵查者處于同等的訴訟地位,并受到司法機構的監督。由于我國刑事訟訴法律規定犯罪嫌疑人由偵查機關負責羈押看管,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需要偵查機關同意。而在實際中偵查機關會以種種借口剝奪犯罪嫌疑人行使會見律師權利,防礙律師提前介人。盡管我國法律規定犯罪嫌疑人和律師有申訴、控告的權利,然而由于申訴由人民檢察院受理,前面已分析,公安機關和人民檢察院之間配合多于監督。更何況犯罪嫌疑人委托的律師,很有可能在人民檢察院向人民法院后,成為犯罪嫌疑人的辯護人,在法庭上成為控辯對立的雙方,因而律師的申訴結果就可想而知了。同時,由于案件處于偵查階段,人民檢察院未向人民法院,法院元權干予,致使律師控告困難。因此,在現實中出現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還需通過犯罪嫌疑人家屬來進行,也就不足為怪了。
(四)使我國刑事訴訟中確立的由證到供的立法本意越來越走向其反面,變成由供到證,使言詞證據成為定案的最重要的證據,不利于提高我國刑事偵查技術水平和刑事辦案件效率
從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看,對于一切案件的判處都要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可以看出我國刑事訴訟立法本意是由證到供,也就是刑偵機關應重視調查研究獲得的所有證據,而不僅僅依據犯罪嫌疑人的口供。可是,在我國刑事偵查實踐中,則出現刑偵機關掌握一定的犯罪線索后,首先訊問犯罪嫌疑人,以犯罪嫌疑人口供作為收集其他證據的線索,甚至出現犯罪嫌疑人自證其罪的現象。由于過分依賴犯罪人口供,刑偵機關為了獲取犯罪證據,經常非法使用調查手段和強制措施。更為嚴重的后果是使刑偵機關失去了采用刑偵新技術,提高偵查水平的動力,從而造成了我國偵查犯罪技術手段長期落后,刑偵人員素質普遍偏低。
同時由于犯罪嫌疑人口供在人民檢察院證據中占有重要地位,在人民法院的審判過程中,一旦犯罪嫌疑人翻供,則整個案件不得不重新進行偵查,因而嚴重阻礙了我刑事偵查辦案效率提高。
三、借鑒發達國家的偵查階段司法審查階段司法審查制度,完善我國刑事偵查組織體系和模式
偵查階段存在的問題,其根的原因在于我國現行刑事偵查組織體系和模式的缺陷。為了使偵查階段既能準確、及時地查明犯罪事實,又能充分保障基本人權。借鑒發達國家刑事偵查階段司法審查制度是一種有效途徑。
當今世界刑事偵查組織體系和模式分為大陸法的職權主義模式和英美法的當事人主義模式兩種。無論是大陸法國家還是英美法國家,在其刑事偵查階段都普遍建立了針對偵查行為的司法授權和審查機制以及犯罪嫌疑人羈押的司法控制機制。如“在德國,根據德國基本法第19條第4款的規定,所有涉及限制公民自由、財產、隱私權的強制措施一般都必須接受法院司法審查。”“在美國建立了針對警察逮捕、羈押、保釋、搜查、扣押、竊聽、訊問等項權力的司法審查機制”。而既有大陸又有英美法特點的日本,根據日本《憲法》第33條及第35條規定,沒有法官鑒發的令狀,原則上任何人均不得被逮捕,不得侵人、搜查以及扣押任何人的住所、文件及所有物品”在我國,’盡管憲法規定,公民人身自由的限制、人身及住宅的搜查,必須依法進行。而在實踐中,由于偵查機關行使偵查權時沒有審判權的監督制約而的現象卻時有發生,嚴重侵犯了公民的基本權利。出現上述現象的制度缺陷主要是:在我國,缺少處于中立地位獨立行使審判權的人民法院對刑偵階段的司法審查制度。
通過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出:在我國,應建立刑事偵階段的司法審查制度,以便更好保障基本人權。結合我國的實際,我國刑偵階段司法審查制度應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首先,全面整合現有的偵查權,建立偵訴一體的刑偵組織體系,加強人民檢察院對刑事偵查階段的法律監督職責。具體來講,就是將公安機關和人民檢察院各自的刑事偵查權合二為一,無論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犯罪還是其他普遍刑事案件統一由公安機關行使偵查權,同時賦予人民檢察院在偵查活動中領導、監督職責。公安機關直接向人民檢察院負責,受其領導和監督。這種人民檢察領導下的偵訴一體的組織體系既充分利用了現有的偵查資源,又提高了刑偵效率,更重要的是強化了檢察機關對刑偵階段的監督。
關鍵詞行政復議;釋明權
一、釋明權概述
釋明權是民事訴訟的一個概念,來源于大陸法系,其本意是指在當事人的主張不明確、有矛盾,或者不清楚、不充分,而當事人認為自己提出的證據已經足夠時,法官依據職權向當事人提出關于事實及法律上的質問或指示,讓當事人排除有矛盾的主張,澄清不清楚的主張,補充不充分的證據的權能。可以看出,法官行使這一權利,主要是向當事人提出關于主張和證據兩個方面的問題。我國民事訴訟領域也借鑒了這一大陸法系的傳統,在訴訟活動中,不僅僅是民事訴訟,行政訴訟中也存在著釋明權的問題,而將釋明權引入行政復議,是由復議的性質以及復議實踐決定的,《復議法》有些規定也對復議人員課以釋明權。
從復議性質來說,行政復議雖然不是訴訟活動,但是具有一定的司法性,復議中的申請人和被申請人類似于訴訟活動中的原告和被告,而復議機關則具有司法機關的某些職能,在對被復議的具體行政行為的審查方面,以及整個復議程序中,包括對證據的認定、復議決定的做出,都與行政訴訟有類似之處。在復議過程中,會比訴訟過程中更多地面臨著申請人在申請事實、申請對象、復議請求等方面的模糊不清的問題,當然作為被申請人的行政機關以及其他機關一方,也存在著一些需要解釋、說明的問題,但是,行使釋明權主要是針對申請人。正確行使釋明權是行政復議人員在行政復議活動中的一項重要義務。當然,雖然都稱為釋明權,但是因為行政復議和訴訟活動有著本質的區別,所以復議中的釋明權和訴訟中的釋明權有差距,復議中的釋明權是指行政復議申請人在申請事項、申請對象、復議請求以及證據提供等方面存在瑕疵,不符合《行政復議法》的規定時,以及申請人提出一些與行政復議機構職權相矛盾的要求時,行政復議人員做出必要的解釋的權利,這種解釋可以允許存有微小瑕疵的復議申請順利進入復議程序,也可以拒絕一些與復議機構職權相背離的行為進入復議程序。復議中的釋明權以申請人行為存在瑕疵為前提。
從實踐方面來看,申請與一些法人、其他組織相比,公民提起行政復議大多考慮到了復議不收費,節約解決糾紛成本的特點,因此,他們很少委托人代為提起復議,而大多是本人申請復議,由于復議法律知識的欠缺,他們很少有帶著格式標準、申請內容符合《復議法》規定的書面申請材料參加復議申請的,往往是到復議機構就自己需要解決的問題進行口頭陳述,而且表述重點并不明顯,有時候沒有被申請人、有時候沒有完整、準確的復議請求,有些帶著情緒而來,情緒激動,把復議機構作為發泄的地方,有些根本不懂復議機構的職能,把復議機構當作政府,以為自己的一切問題,這個機構都應該予以處理。復議實踐當中的這些問題,迫使復議人員必須行使釋明權,以應對我國當下人民群眾法律知識欠缺的問題。
二、《復議法》中有關釋明權的規定
釋明權的內容主要是復議機關人員在復議過程中就受理條件、復議被申請人、復議請求等方面對申請人所做的引導和提示,這些引導和提示是以申請人對這些方面的認識不足或者錯誤引起的,是實體方面的內容,筆者以為對于復議程序的提醒,例如,通知申請人到復議機關參加聽證,受理申請之后,對申請人所進行的程序上的說明,不在釋明權之列,因為程序上面的規定是不以申請人的行為存在瑕疵為前提的。按照這個標準我國《復議法》以及《復議實施條例》中對釋明權的規定有以下幾項:
《復議法》第十七條規定:“…….對不符合本法規定的行政復議申請,決定不予受理,并書面告知申請人;對符合本法規定,但是不屬于本機關受理的行政復議申請,應當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復議機關提出。”
《復議實施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申請人提出行政復議申請時錯列被申請人的,行政復議機構應當告知申請人變更被申請人。”第二十九條規定:“行政復議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表述不清楚的,行政復議機構可以自收到該行政復議申請之日起5日內書面通知申請人補正。補正通知應當載明需要補正的事項和合理的補正期限。”
三、實踐中需要行使釋明權的幾種情形
在實踐中,法人、其他組織作為申請人的,往往委托人代為辦理,對復議的流程要求比較清楚,材料的提交較為齊全、準確,需要復議機構做出釋明的地方并不多。而公民作為申請人的,則存在很多問題,筆者結合實踐,歸納了以下幾點六種情形,這些情形的一個共同特點是大多以口頭陳述事實為主,以一定數量的書面材料為輔的申請模式。
1、所口頭陳述的事項以及提交的材料,該事項要么不在復議范圍,要么超過復議期限。例如申請人就村委會的行為提出復議,顯然不在復議范圍。
2、所口頭陳述的事項以及提交的材料,雜亂無章,含糊不清,不能理出事項的條理。
3、所口頭陳述的事項以及提交的材料,判定屬于具體行政行為,但是沒有被申請人以及復議請求。
4、所口頭陳述的事實基本清楚,復議請求正確,但是錯列被申請人或者少列被申請人。
5、所口頭陳述的事實基本清楚,復議請求正確,被申請人正確,沒有足夠的證據予以證明。
6、所口頭陳述的事實基本清楚,證據比較充分,被申請人以及復議請求正確,但是沒有形成書面文字。
四、復議釋明權的行使
行政復議作為一種行政機關內部糾錯機制和對公民權利保護機制相結合的產物,一要完成對行政機關行政行為的監督職能,二要維護公民的合法權益,兩者應該平衡發展,要保證在合法的范圍內,公民的權利得以實現,行政機關的職能也得以實現。在這種職能認知和角色定位的前提下,要正確行使釋明權,不能因為申請人的復議行為存在微小瑕疵就將其拒之門外,也不能越俎代庖充當了申請人的人,針對以上所述的幾種實踐情況,復議機關在行使釋明權中,應該把握以下幾點。
第一、立足于我國法治現狀,特別是市縣政府法治現狀,認真對待口頭申請復議。
我國市縣政府法治工作還存在很多問題,這些問題的一個很大因素就是人民群眾的法律意識較低,法律知識欠缺,經濟還不算寬裕,選擇行政復議,很多是考慮到了復議不收取費用這一因素。至于復議申請的合法程度,則不可苛求,據筆者觀察,統計,在公民申請行政復議的情形中,幾乎沒有一個是完全按照復議法的規定,完整、準確地提供申請復議的材料的,大多是口頭陳述復議事項。所以,針對以口頭陳述申請復議的情況,應該結合我國的國情,將其作為一種申請復議的常態。我國復議法第十一條也規定了口頭申請的情況,行政復議機關的義務。對于那些愿意口頭陳述的,一定要聽其陳述,對于陳述的不同情形,要區別對待,正確行使釋明權。
第二、做好角色定位,正確行使釋明權。
在行政復議過程中,要做好角色定位,行政復議人員的角色就是監督權力與維護權利,兩方面不可偏廢,要像法官一樣中立。行使必要的釋明權,正確行使釋明權。
1、對于在口頭陳述中發現,行政復議申請不在復議范圍的,要明確告知不予受理,并解釋理由,做到有依據,使申請人明白不予受理的原因。
2、在口頭陳述中,初步斷定所述事項屬于受案范圍的,但是申請人未提出具體的被申請人以及復議請求的,應該提醒其提出被申請人和復議申請。申請人如果不能提出,但是要求服役人員幫其提出的,復議人員應該予以拒絕,這種情況下復議人員如果代為提出,那么就與人的角色毫無二致,背離了角色定位,違背了法律,這種情況下,復議人員需要告知申請人委托人代為提出申請。
(一)市場競爭加劇
近幾年來,我國金融業的逐步開放無疑給我國城市商業銀行帶來了巨大的競爭壓力。國際頂尖銀行花旗等差距很大,而與我國的工行、建行、農行相比,城市商業銀行的規模較小,例如:截至2008年年末,136家城市商業銀行的總資產約為41,319.7億元,還不及全國資產規模最大的中國工商銀行的1/2:而盈利能力則差異較大。
(二)業務發展緩慢
新業務的開展,是目前影響我國商業銀行的發展最重要的因素之一。隨著銀行與競爭的不斷加劇,銀行業紛紛向全方位、多功能、綜合化方向發展,而且還開辟了信托、現金管理、租賃等全新業務,全柜員也已經成為時尚。然而,目前,城市商業銀行業務組合缺乏多樣化,面對的固有的客戶群體單一,貸款組合缺乏多樣化,風險集聚在特定的行業,對所在區域及當地經濟的依賴性過大。
(三)客戶集中度高
由于我國城市商業銀行的產品缺乏差異化,品牌定位存在缺陷、現金管理、財富管理等產品服務落后,造成我國的城市商業銀行的客戶集中于政府,高端企業等,而中小企業和大眾的客戶缺相對很少。限制了城市商業銀行的發展。針對這些問題,2009年,在上海召開全國城市商業銀行工作會議提出了從長遠角度做好城市商業銀行的規劃,提出了要進一步做好市場定位、客戶定位、產品定位,進一步做好差異化經營和產品服務、進一步完善城市商業銀行的隊伍建設,做好員工的技能培訓,提高客戶服務水平。結合城市商業銀行發展中出現的這些問題,本文提出如下客戶發展策略。
二、我國城市商業銀行客戶發展策略
(一)樹立客戶發展戰略意識
城市商業銀行的客戶發展組織戰略是影響銀行經營模式的直接因素。城市商業銀行的客戶發展組織戰略目的為了實現城市商業銀行的整體戰略目標。目前,城市商業銀行實行以總、分支行制管理架構,基本是以各分行為主的經營核算,各業務經營部門按層級進行管理的客戶經營管理模式。面對日益激烈的競爭環境,城市商業銀行需要重新審視原有的客戶發展目標,建立完善的客戶發展模式,推行面向大眾化的金融產品,這對城市商業銀行長遠發展至關重要。要明確客戶是城市商業銀行的衣食父母,客戶發展才是城市商業銀行的持續健康發展之道。因此,城市商業銀行首先要明確我們的客戶是誰?我們怎樣維護好我們的客戶?我們如何加強客戶的管理?我們如何提升客戶的服務質量......具有了客戶發展的戰略意識是全面推進客戶發展戰略的思想保障。
(二)提升客戶服務質量
面對來自國內國外競爭對手的壓力,通過優質的客戶服務管理提高自身競爭力已成為各銀行搶占客戶的秘密武器,成為銀行制勝的法寶。有資料表明,企業的服務質量每提高1%,企業的銷售額可增加1%,員工每怠慢一位顧客,就會影響40名潛在的顧客。服務因素已日益成為各家銀行競爭的焦點。提升客戶服務質量主要從以下幾個方面著手:
1.建立優質的客戶投訴機制。
客戶的投訴會涉及到銀行的各個環節,如對金融產品的投訴、對服務的投訴等,為了保證城市商業銀行各個部分處理投訴時能保持一致,通力合作,快速高效,最終使客戶投訴得到圓滿解決,城市商業銀行需要進一步完善客戶投訴的規范和制定出統一的投訴機制。員工要學會向客戶道歉,向客戶致謝等投訴技巧的使用,出現投訴時要及時處理。
2.打造自己的服務品牌。
服務品牌是一種無形的資產,服務品牌的好壞成為銀行經營優勢的重要尺度,服務品牌的功能已成為影響銀行在市場競爭中生存與發展的寶貴資產,對城市商業銀行的發展有著積極而深遠的意義。城市商業銀行一旦形成了獨具魅力和個性的服務品牌,就能在客戶心中產生巨大的影響力和吸引力,成為開辟客戶市場、維護和提高競爭能力的重要手段,為城市商業銀行帶來持續的效益,引導城市商業銀行走向更高的臺階。
3.培養優質的客戶群體。
培養優質的客戶群體是提高客戶忠誠度的重要措施,培養優質的客戶群體的核心是“精確化服務”,精確地了解客戶希望的服務,找準客戶,目標到戶,充分利用產品、服務、網絡、品牌等優勢,建立、拓展、保持、強化對優質客戶服務,對不同層次的客戶制定不同的營銷方案,認真落實客戶發展戰略措施,積極爭攬新的優質客戶,著力挖掘他行高端客戶,在較短的時期內,使中高端優質客戶比重實現快速提升。培養優質的客戶群體,要留意客戶的動向,建立一個有效的信息系統,對客戶進行跟蹤,及時了解客戶的需求,提高優質客戶的忠誠度和滿意度。
(三)推行個性化金融產品
金融產品創新是城市商業銀行以客戶為中心,以市場為導向,不斷提高自主創新能力和風險管理能力,有效提升核心競爭力,更好地滿足金融消費者和投資者日益增長的需求,實現可客戶發展戰略的重要組織部分。金融產品創新是城市行業銀行運用高新技術來開展融資活動,包括新金融工具的使用和銀行業務的創新。推行個性化金融產品包括創新城市商業銀行的負債業務、創新城市商業銀行的中間業務品種、創新城市商業銀行的資產業務等。一是對存款業務和借款業務進行創新,消除環境變化對自身籌資帶來的不利影響,增強融資能力;二是對傳統的中間業務如結算、銀行卡、各種業務的服務功能上進行改良、向管理費用和服務領域上進行延伸,如信息咨詢業務、投資基金業務等。三是全力抓信用卡客戶拓展,通過向目標客戶的高層管理者直接營銷白金卡,通過目標客戶高層管理者向我行推薦白金卡等方式,加快建立高端客戶服務營銷機制,提高白金卡在財富目標客戶中的滲透率,實施中高端客戶市場拓展策略。四是鞏固和擴大電子銀行業務優勢。深入開展客戶體驗工作,提升產品價值和服務內涵,加大網銀產品演示力度,組織開展企業和個人中高端客戶網上銀行精準營銷活動,并將目標客戶分配到法人客戶經理和個人客戶經理進行營銷,持續提高網上銀行中高端客戶滲透率,快速發展和提高網上銀行中高端客戶滲透率。要抓牢抓實“一日一柜新增三戶個人網上銀行和WAP手機銀行”的營銷活動,加速搶占優質客戶市場,促進業務規模的持續發展和業務質量的雙提升。
總之,面對新的挑戰,城市商業銀行無論是從金融產品的創新還是從服務上都要做到“以客戶為中心”,以滿足不同層次客戶的不同方面的個性化金融需求。
(四)打造優秀的客戶發展團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