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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風險的概念大全11篇

時間:2024-02-29 16:2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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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風險的概念

篇(1)

隨著審計責任的加大,審計風險的問題越來越受到人們的極大關注,職業界普遍認為有效控制與規避審計風險是亟待解決的問題。但筆者認為解決實際問題首先應理論聯系實際,因此筆者將對審計風險的概念、風險基礎審計模式的要素及計量、控制環境在審計風險要素中的定位以及審計風險評價與期望審計風險確定等問題結合實際做一些特殊的考慮,以期望能對審計實際工作有所指導。

一、關于審計風險概念的特殊考慮

風險基礎審計,必須先明白審計風險的涵義。對審計風險的涵義,國內外有許多學者作了積極探索,不同的人由于站的角度不同,結論也并非完全一致。美國注冊師協會(AICPA)、加拿大特許會計師協會(CICA)、國際審計實務委員會(IAFC)以及著名審計學家阿倫斯等都對審計風險涵義表達了自己的看法。這些有關審計風險的概念,有一個共同的特點,認為審計風險是指財務報表沒有公允地揭示的風險。但筆者認為,這種定義方法只是為了給實務中的具體操作提供可行的指南,而不是從一般的理論意義上探討,因而只能說明審計風險的表面現象,而未觸及審計風險最本質的東西。筆者認為,將審計風險概括地表示為能覺察出重大錯誤的風險,只是最狹義的審計風險,而審計風險本身具有更廣泛的含義,可從最狹義、狹義和廣義三個層次上來說明。從最狹義的角度來理解,審計風險是審計人員錯誤地估計和判斷了審計事項,乃至發表了與事實相悖的審計報告,使重大錯誤或舞弊行為未能揭示出來,而受到有關關系人指控并遭受某種損失的可能性。

一般來說,審計人員對審計風險理解就是如此,包括國際審計準則在內的大多數的國家的審計準則也是這樣理解的。原因在于審計實踐中大量產生的是這一類審計風險,因而成為人們研究的重點。這為審計人員和尋找審計活動所可能招致的風險及其直接因素開辟了途徑,在實務中使審計人員容易尋找到對付的辦法。但是,上述關于審計風險的定義并沒有完全表達審計活動的風險,僅是針對把錯誤的判斷為正確,即財務報表存在重大差錯而發表了無保留意見的報告。因而,當我們對審計活動結果的可能性進行考察時,其結果不僅存在把錯誤判斷為正確的情況,還存在把正確判斷為錯誤的情況,因而審計風險的含義應有更廣泛的。

從狹義的角度理解,審計風險還應當包括財務報表沒有公允揭示而審計人員卻認為已公允揭示的風險,以及財務報表總體上已公允揭示而審計人員卻認為未公允揭示的風險。審計風險應是“主觀”與“客觀”的一種偏離,有可能從兩個方向發生偏離:一是把客觀上是正確的東西判斷為錯誤的,給予否定,也就是α風險;二是把客觀上是錯誤的東西判斷為正確的,加以肯定,也就是β風險。由于在審計實踐過程中,對公允揭示的財務報表發表一個有保留或相反的意見,一般是不可能發生的,因而α風險發生的情況很少,而大量的是β風險,即對嚴重失實的財務報表發表無保留的審計意見的風險。但α風險很少發生并不等于說不是客觀存在的。一旦發生這種情況,通常會延長研究和調查時間,審計人員的效率和信譽,也會導致損失(效率低下的損失和名義上的損失)。因而,從理論的探討來說,α風險也是審計風險的內容之一。

美國學者海尼絲在論述風險時,認為風險是損失的可能性,這是從最廣泛意義理解風險。推而廣之,審計風險也可以理解為審計主體損失的可能性。主要有“狹義的審計風險”和“社會營業風險”。社會營業風險是指雖然為某一客戶提供的審計報告正確無誤,但審計人員(或承擔審計的會計師事務所)卻由于一種客戶關系而受到傷害的風險,這就是通常所說的“深口袋”責任概念。上述因素,即使不是審計過程中發生的失誤行為,也對審計構成了風險。因而必須把社會營業風險列入審計風險的范疇,并擴大審計人員的審計范圍。這是審計風險模型要加入考慮該風險要素的主要理由之一,也是會計師執業面臨訴訟爆炸的重要原因。

綜上所述,審計風險是審計與風險兩個概念的組合。審計風險概念是風險的屬概念,具有風險的基本特征。將風險概念引入審計學,是審計理論與實務史上具有重要意義的一個里程碑,它使審計人員對審計風險的認識由被動變為主動,對審計風險的控制變被動控制為主動控制。對審計風險的解釋有三個層次,不同的層次適用條件不一樣。完善的審計風險概念,應從廣義上解釋,即不僅包括審計過程的缺漏導致審計結果與實際不相符而產生損失或責任的風險,而且包括營業失敗可能導致公司無力償債或倒閉所可能對審計人員或審計組織產生傷害的社會營業風險。

二、關于審計風險要素與計量模式的特殊考慮

篇(2)

1972年美國會計學會(AAA)頒布的《基本審計概念公告》中,認為審計是“客觀收集和評價與經濟活動及事項有關的認定的證據,以確定其認定與既定標準的符合程度,并將結果傳遞給利害關系人的系統過程。”該定義涉及審計學的一系列關鍵概念,包括經濟活動和經濟現象的認定、收集和評估證據、客觀性、所制定的標準、傳遞結果、系統過程等,能夠涵蓋各種審計類型。國際審計準則《ISA200:財務報表審計的目標和一般原則》認為審計的目標是審計師能夠對財務報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是否按照確定的財務報告框架編制發表意見,同時認定審計是一種合理保證的鑒證業務,這與我國審計準則規定基本相同。顯然,前者是指一般的審計,屬于屬概念,后者是指財務報表審計,屬于種概念。本文所說的審計就是指由獨立注冊會計師進行的財務報表審計,簡稱財務報表審計,根據《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101號――注冊會計師的總體目標和審計工作的基本要求》(2010年)財務報表審計要“對財務報表整體是否不存在由于舞弊或錯誤導致的重大錯報獲取合理保證,”現代財務報表審計是一種風險導向審計。財務報表審計的保證程度與可接受的審計風險互為補數:對財務報表審計的保證程度越高,可接受的審計風險越低。大多數會計師事務所的審計手冊一般都把可承擔的審計風險定為5%,保證程度定為95%。合理保證意味著審計風險始終存在。

(二)審計風險

通常認為,風險有結果不確定性和損失可能性兩種觀點。March&Shaplra認為風險是事物可能結果的不確定性,J.S.Rosenb(1972)將風險定義為損失的不確定性。審計風險當然也有結果的不確定性和損失的可能性兩種概念,分別叫做“意見不當論”和“損失可能論”。國際審計準則第25號《重要性和審計風險》將審計風險定義為:“審計風險是指審計人員對實質上誤報的財務資料可能提供不適當意見的風險。”《美國審計準則說明》第47號認為:“審計風險是審計人員無意地對含有重要錯報的財務報表沒有適當修正審計意見的風險。”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在2010年11月1日修訂的《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101號――注冊會計師的總體目標和審計工作的基本要求》第十三條認為:“審計風險,是指當財務報表存在重大錯報時,注冊會計師發表不恰當審計意見的可能性。審計風險取決于重大錯報風險和檢查風險。”他們的共同點都指向發表不適當意見的可能性或者風險洇為注冊會計師發表不恰當的審計意見尤其是對有重大錯漏報的財務報表發表不恰當的意見會誤導“報表使用者依據財務報表作出的經濟決策”以致造成不應有的損失,所以審計風險實質上是指給財務報表使用者造成損失的可能性,同時也是注冊會計師發表不恰當審計意見的可能性――前者針對報表使用者,后者針對注冊會計師,前果后因,二者是一致的。審計風險是客觀存在,也一直存在著,財務報表審計從來都是以風險為導向的審計。但是風險的承受者有不同的說法,有“供給導向”和“需求導向”之說,前者強調注冊會計師的風險承擔,后者強調報表使用者的風險承擔。由于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和注冊會計師“審計的目的是提高財務報表預期使用者對財務報表的信賴程度”,是為財務報表使用者提供合理保證服務的,本文認為國際審計準則和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所講的審計風險是報表使用者承受損失的可能性,具體是指注冊會計師發表不恰當審計意見的可能性。

(三)現代風險導向審計

現代風險導向審計是從傳統風險導向審計演變而來。安然事件后,為了進一步應對審計風險,提高審計質量,2003年末,國際會計師聯合會(IFAC)的國際審計與保證準則委員會(IAASB)陸續了一些新準則并被我國采用于《中國注冊會計師執業準則(2006)》。新實行的國際審計準則被稱為現代風險導向審計準則,以區別于在此之前的風險審計準則(傳統風險導向審計準則)。與以前準則相比,新國際審計風險準則主要有以下八個方面的重大發展和實質性變化。

(1)引入“重大錯報風險”概念,重建審計風險模型,將審計風險模型重構為:審計風險一重大錯報風險×檢查風險,抓住了關鍵;

(2)改進審計業務流程,增強實施審計程序的效果,新國際審計風險準則依據審計風險二要素模型,把審計業務流程和程序分為三大塊:風險評估,(必要時)控制測試,實質性程序(目的是為了檢查認定層次的重大錯報風險);

(3)區分評估的重大錯報風險為財務報表整體層次和認定層次,并分別采取不同應對措施,以將審計風險降至可接受的低水平;

(4)重新劃分認定層次的構成類別,強調獲取列報和披露認定的審計證據的重要性;

(5)強調保持職業懷疑態度,切實提高發現重大錯報的概率;

(6)強調對特別風險的識別及評估,并警惕僅實施實質性程序無法獲取充分、適當審計證據的風險;

(7)強調項目組內討論的積極作用,共享審計經驗和資源;

(8)強調與治理層溝通和與管理層溝通并重,優化審計環境。

2010年11月修訂后的審計準則充分借鑒了國際審計與鑒證理事會明晰項目的成果,進一步明晰了現代風險導向審計理念,吸收傳統風險模型的合理之處,完善了現代審計風險模型,細化了認定層次重大錯報風險的構成(報表層和認定層2個層次,固有風險和控制風險2個因素),修訂了風險評估和應對準則,并對關聯方、會計估計、公允價值、對被審計單位使用服務機構的考慮、函證、分析程序等審計準則也作出修改,將風險導向審計的理念充分體現到整套審計準則體系中的每項審計準則中。新準則還對識別、評價和防范舞弊導致的重大錯報風險提出了明確的要求。

二、現代風險導向審計內在邏輯

以上概念構成了一個現代風險導向審計的有關概念框架,風險導向的報表審計應該以報表使用者可接受的審計風險為導向,風險導向報表審計應該以報表使用者的需求為邏輯起點構造概念框架。本文主要通過以上概念抽象出現代風險導向審計的內在邏輯,以期為審計實踐和理論研究服務。

(1)現代風險導向審計首先是財務報表審計,其產生和發展伴隨著所有權與經營權的分離,現代風險導向審計也是站在所有權與經營權分離的大環境基礎上的,所有權與經營權的分離也是審計委托人和被審計人的分離。這是注冊會計師報表審計的總前提,當然也是現代風險導向審計的前提。

(2)在兩權分離狀況下,所有者為了自己的經濟決策付費委托注冊會計師對管理者提供的財務報告進行審計,注冊會計師當然首先要滿足委托人的要求,只有在此基礎上才能進行風險導向審計。現代風險導向審計的基本原理就是以評估重大錯報風險為導向,進而通過控制檢查風險來控制審計風險,

目的都是為了滿足所有者或者委托人的要求,這樣審計委托人的要求實際上就成為了現代風險導向審計的邏輯起點。

(3)那么,審計委托人的要求是什么呢?審計委托人委托審計的目的是為了經濟決策,經濟決策當然以高質量的信息為前提。財務報表具有決策相關性,審計委托人往往也是報表使用者,所以,審計委托人作出經濟決策的依據是財務報表。因此,委托人的要求就是要看到高質量的財務報表以進行投資、信貸等經濟決策,高質量的財務報表必須符合報表的“編制基礎”。對于大多數通用目的財務報表而言(以下以通用目的財務報表為例),高質量的財務報表必須“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財務報告編制基礎編制并實現公允反映”,“通用目的編制基礎,主要是指會計準則和會計制度”。也就是說高質量的通用目的財務報表必須“合法(符合相關會計準則和會計制度)”、“公允”。換句話說,即使有不合法、不公允的事項,委托人也要求他們看到的這些不合法、不公允的事項整體上不影響委托人利用該財務報表作出的經濟決策――所以,不合法、不公允的報表信息叫做錯(漏)報,影響報表使用者依據報表作出經濟決策的錯報就叫做重大錯報。錯報和重大錯報都是由報表使用者或者委托人(或者站在委托人和報表使用者立場上)定義的――這就要求注冊會計師保證經營管理者的財務報表不存在影響委托人依據該報表作出的經濟決策的不合法、不公允的事項即重大錯報事項。由于審計本身的局限性、人的認識的局限性和被審計單位情況的限制,注冊會計師無法做到絕對保證,又不能提供有限的保證(違背委托人的委托意圖),這就產生了合理保證。有限保證的保證程度

(4)委托人的要求就是注冊會計師審計的目標――在這里,重要性、錯報、合理保證都是由審計業務委托人定義或者站在委托人立場上定義的。合理保證決定了可接受的審計風險(如果保證程度是95%,則可接受的審計風險程度為5%)――顯然所謂“可接受的審計風險”實際上也是由委托人定義的,本質上是委托人“可接受”的審計風險或者說是委托人對財務報表、審計報告的信賴過度風險,不是注冊會計師基于自己的損失或可能的不當意見可接受的審計風險,所以可接受的審計風險來自于風險導向審計循環的外部,是委托人既定的,該風險無需評估,需要評估的是重大錯報風險。

(5)接受委托或者接受了委托人的要求后,注冊會計師要做的工作一是評估重大錯報風險,二是降低檢查風險。重大錯報是由委托人定義的,現代風險導向審計要求注冊會計師按照重大錯報的定義全方位地了解被審計單位及其環境并評估重大錯報風險,注冊會計師執業準則規定了風險評估的方法和內容,要求運用詢問、觀察、檢查、分析程序等方法獲取有助于評估重大錯報風險的信息。在風險評估基礎上,注冊會計師通過總體應對措施和進一步審計程序來分別應對財務報表層次與交易、賬戶余額與列報和披露認定層次的重大錯報風險。在針對評估的由于舞弊導致的財務報表層次重大錯報風險確定總體應對措施時,注冊會計師應當:“在分派和督導項目組成員時,考慮承擔重要業務職責的項目組成員所具備的知識、技能和能力,并考慮由于舞弊導致的重大錯報風險的評估結果;評價被審計單位對會計政策(特別是涉及主觀計量和復雜交易的會計政策)的選擇和運用,是否可能表明管理層通過操縱利潤對財務信息作出虛假報告;在選擇審計程序的性質、時間安排和范圍時,增加審計程序的不可預見性”。進一步審計程序包括控制測試和實質性程序,是否實施控制測試取決于內部控制是否值得信賴和控制測試的重要性,無論是否實施控制測試都應該執行實質性程序。在實施控制測試時,注冊會計師仍然要確定控制風險大小及風險可能存在的領域并隨時調整對重大錯報風險的評估結論以及修改審計計劃和審計程序;重大錯報風險的評估結論以及控制測試的結果決定了實質性程序的性質、時間安排和范圍,科學準確的評估結論和測試結果可以減少實質性程序的性質、時間安排和范圍,從而提高審計效率和審計效果。風險導向審計準則還要求把風險評估和修改貫穿于審計工作全過程。注冊會計師最終通過實質性程序把重大錯報查找出來并提請被審計單位調整,按照重大錯報的定義來衡量未更正錯報匯總數情況并發表恰當的審計意見,實現合理保證報表整體不存在由于錯弊而產生的重大錯報的審計目標。

風險導向審計并不是注冊會計師根據自己的承受能力確定可接受的審計風險,并圍繞此審計風險來評估重大錯報風險,從而確定可接受的檢查風險形成的封閉循環。也就是說,可接受的審計風險、重大錯報及重大錯報風險大小不是注冊會計師自行決定的,而是由委托人決定的,不是注冊會計師想用多少程序就用多少程序,這一切都是在接受業務委托時就已經決定了的。決定每一步程序都須把委托人的需求考慮進去并以此為前提和基礎,這樣就形成了一個較大的開放的審計循環,如圖1所示。與其說這是風險導向審計不如說是委托人需求導向審計更合適,這應該是風險導向審計的精神實質。

盡管財務報表使用者的需求也是財務會計準則概念框架的邏輯起點,但是,財務會計的目的是為之提供其所需要的財務會計報表,而注冊會計師是為之(合理)保證財務會計人員提供報表的合法(編制基礎)性和公允性,二者在合法(編制基礎)公允的報表后面就分道揚鑣了,這也正說明財務會計與財務會計報表審計的區別與聯系,并且不能因之否定現代風險導向審計以報表使用者的需要為邏輯起點的科學性,因為這種需要不僅僅是接受委托時的出發點,而且是執行審計業務時考慮各個方面問題的出發點和歸宿。

三、現代風險導向審計的前提條件

現代風險導向審計綜合吸收了數理統計、概率論、財務分析、系統論、戰略管理、波特五力分析、平衡計分卡、coso報告等方法、工具或其思想,進一步在審計模型基礎上把以上方法和工具統合起來,在風險評估時考慮到了環境、交流、溝通、職業懷疑等社會和行為因素,做到了理論上嚴謹、實踐上有效,既科學又實用。但是作為一種抽象的理論模型其不可避免地也忽略了一些因素,預設了一些前提。筆者認為風險導向審計的成功實施必須至少具備以下一些前提:

(1)審計人≠被審計人,其內在含義是注冊會計師應該超然獨立于被審計單位,包括形式上的獨立和實質上的獨立;

(2)委托人≠被審計人,該前提避免了由于被審計人付費帶來的不獨立;

(3)委托人一報表使用者,對于通用目的財務報表,委托人與其他報表使用者的目標函數可能不一致,該前提避免了由于報表使用者之間目標函數不一致帶來額外的法律風險;

篇(3)

重要性概念在會計審計理論中,指會計報告與實際情況不一致的嚴重程度。《獨立審計準則第10號——審計重要性》中指出,重要性“是指被審計單位會計報表錯報或漏報的嚴重程度,這一程度在特定環境下可能影響會計報表使用者的判斷或決定”。重要性實質上強調了一個“度”,在會計或審計報告中,允許一定程度的不準確或不正確的存在,但是要以這個“度”為界。

重要性原則的運用貫穿于會計審計理論及實務中,但重要性水平則可以是針對會計報表、會計賬戶、乃至于各項交易,在多數場合是針對和首先針對會計報表的。

審計風險由審計行為帶來,指由于審計人員出具的審計報告與被市項目真實情況不一致而承擔審計責任的可能性。審計風險概念的意義不僅在于提請審計人員注重審計質量,承擔審計責任,更重要的在于正確評估審計風險、控制審計風險。

二、重要性與審計風險的內在關系

我國理論界公認的審計風險決策模型為:

審計風險(AR)=固有風險(IR)×控制風險(CR)×檢查風險(DR)

它最根本的用途在于根據確定的預期審計風險、固有風險、控制風險的水平來計算確定檢查風險水平。檢查風險的價值在于據此確定實質性測試的樣本規模,把審計計劃與審計實施過程有機地聯系起來。

重要性與審計風險是不可分割使用的兩個概念,必須把它們結合起來研究。那么,在重要性和審計風險之間存在怎樣的關系呢?審計報告對被審事項中的重要性錯誤未予極因,就會導致審計風險。因此,重要性是審計風險控制的核心和重點。審計過程中同樣的事項,其重要性程度提高時,審計風險必然降低;反之,審計風險必然提高。因此,重要性和審計風險之間是反向對應關系。

重要性理論的目的在于指導審計實踐。審計人員對會計報表進行審計,首先要對重要性進行初步的判斷。判斷要從數量和性質等方面來考慮。從數量角度講,重要性表現為重要性數量水平,如“稅前利潤的5%-10%”、“總資產的0.5%一1%”,等等。在此之所以單獨稱之為“重要性數量水平”,是為了區別于一般論述中的“重要性”、“重要性程度”、“重要性水平”。在審計實務中,“重要性數量水平”的作用在于作為會計報告允許出現差錯的最高水平,評價所發現問題的重要性,進而確定發表審計意見的類型。

在實施審計前,審計人員對不同規模企業的重要性都有一個比較一致的認同,即有一個大致相同的重要性數量水平,這個水平應該是相對數。重要性數量水平越大,如從5%提高到10%,則對同一個項目的重要性程度認識就越低,從而審計風險也越大;反之,審計風險就越小。所以,重要性數量水平和審計風險水平成正向對應關系。

審計風險是對審計全過程的評價,由幾個因素共同作用而成。審計人員所能控制的只有檢查風險要素。所以,控制審計風險的要點在于控制檢查風險。根據審計風險決策模型可知,在固有風險和控制風險一定的條件下,檢查風險和審計風險成正比關系。

從而,重要性數量水平與檢查風險水平成正向對應關系。

對于重要性數量水平與檢查風險水平的關系我們有理由進一步作如下推斷:

1、如果檢查風險水平趨向0時;即在審計中幾乎不允許遺漏任何錯弊,則重要性數量水平也應接近0;

2、重要性數量水平與檢查風險水平的取值范圍均在0一100%之間;

3、重要性數量水平與格查風險水平在取值范圍內的變化是連續的;

4、重要性數量水平與檢查風險水平的變化不一定是均勻的。尤其在兩者接近100%時,重要性數量水平變化速度應小于檢查風險水平的變化速度。因為對任何一個審計項目,從理論上講、即使審計人員愿意承擔極高的審計風險,也不能采用100%的重要性數量水平。換言之,即使檢查風險水平為100%,審計人員也不應將重要性數量水平定為100%、容忍所有的錯誤,而應將重要性數量水平限定在100%以下,對必要的內容進行審查后,方能提出審計報告,結束審計項目。

根據上述推斷,試建立如下數學模型:

Z=f(d)=ek/d

其中:Z表示重要性數量水平;k為系數、且必須小于0;d表示檢查風險水平。

該指數函數曲線圖示如下:

各項數值確定方法如下:

(l)審計風險水平

期望的審計風險水平應該控制在多大范圍內才算合理?目前尚未達成統一認識。有人認為,通常情況下,可允許的審計風險不超過5%,可以定為5%時。但在一定條件下,則要把審計風險走得更低。我認為,5%的審計風險水平還是太高。因為它意味著有1/20的引發審計風險的可能性,以我國一個中等規模的會計師事務所每年接受20項左右的審計項目為例,則該事務所每年就有一次引發審計風險,遭致審計訴訟的可能性。應該說,比較穩健合理的審計風險水平應該控制在2%以下,一般可定為0.5%-2%范圍內。

(2)固有風險、控制風險、檢查風險水平

確定審計項目的固有風險水平,既要考慮該項目的內容、性質,又要充分考慮該項目所面臨的環境。目前作為國民經濟主要成分的國有企業尚未走出困境,其內部管理機制和外部監督機制還未健全,其它企業造假作假現象也很普遍,因此將固有風險水平定為10%-50%,比較符合穩健性原則。

值得注意的是,如固有風險、控制風險水平超過50%時,審計人員應改變審計方式,采用詳細審計或拒絕接受審計業務,以使審計風險控制在一定水平之下。檢查風險水平必須依據上述3個方面計算確定。結合審計風險決策模型,試列表一如下:

表一:

對上表一說明如下。根據前述所確定的審計風險水平、固有風險水平、控制風險水平的正常取值范圍,抽出各自的最高值、中等值和最小值三種特例進行組合,以對應考察檢查風險水平的情況。第一種情況,預期審計風險水平最低,但項目的固有風險、控制風險水平也最低,因此可允許的檢查風險水平較高;第二種情況,審計風險水平仍為最低,但固有風險、控制風險處在最高水平,此時,要求審計人員必須謹慎行事,將檢查風險水平控制在極低的2%以下;第三種情況,準備接受的審計風險水平最高,同時又有良好的外部環境和內部控制制度,計算出的檢查風險水平為200%,超過100%。由于風險水平以100%為上限,放在此改為100%。這種情況意味著審計人員充分信賴被審單位,主觀上又準備接受極大的風險,因而檢查風險水平就很高;第四種情況,預期審計風險水平最高,但被審項目的固有風險、控制風險水平也很高,因而檢查風險水平較低;第五種情況,前三個方面都是中等水平,檢查風險水平也為中等。

(3)K值

目前,除澳大利亞外,其他國家無論是會計準則還是審計準則都沒有明確規定重要性的量化標準。以下是實務中用來判斷重要性的一些指標:(1)稅前凈利5%-10%;(2)總資產的0.5%一1%;(3)權益的1%(4)總收入的0.5%-1%。

上述項月的重要性數量水平最高為10%,最低為0.5%,和上表一計算得出的檢查風險水平對比,計算K的數值如表二:

表二:

(K的計算公式推導如下:對z=ek/d,等式數,得InZ=k/d,因此k=dlnZ)

由上表二可知:k的取值范圍大致在A-0.1—2.7之間,最佳取值范圍為一0.4一1.4之間。在具體運用中,審計人員可根據使用者對會計審計信息的依賴程度、被審單位陷入財務困境可能性的判斷、對審計風險的偏好程度來具體確定k的數值。

三、重要性與檢查風險的客觀連接點

重要性一般是對會計報表而言的,但完整地講,重要性應分為以下4個層次:報表總額,如資產負債表中的資產總額;報表項目金額,如資產負債表中的貨幣資金項目負擔;賬戶余額,如現金帳戶余額、銀行存款賬戶余額等;業務發生額,如差旅費等支出類業務的金鎖。根據項目內容的不同,重要性所針對的項目有稅前利潤、總資產、權益、總收入等。根據本文前論,可由審計風險水平計等確定重要性數量水平。但最后計算出的這個重要性數量水平應該首先對應什么性質、哪個層次的項目,這是一個非常重要的問題。項目不同,評價的結果可能會大相徑庭,甚至得出相反的結論。究竟以什么性質的項目作為入手處,我贊成以資產負債表中的資產總額作為運用重要性數量水平的入手點的觀點,理由是:(1)損益表上當期凈損益可以從資產負債表上反映出來,也就是資產負債表中事實上已包括了當期的凈損益。尤其我國現階段國企效益狀況不佳,成本利潤不實現象嚴重,以資產總額代管稅前利潤或凈利潤有其合理性。(2)根據資產負債表的結構及“資產=負債+所有者權益”的恒等關系,負債權益共中的錯誤,又都能反映在資產類總額上。

將重要性數量水平作為評價資產總額的標準,然后將該數量水平按每一項資產項目在資產總額中所占比重的大小為依據進行分配,接下來就進入實質性測試,審查各項目,判斷各項目的錯誤金額。最后加總計算全部錯誤金額在資產總額中所占的比重,將其與總的重要性數量水平進行比較。如前者小于后者,說明該項目審計風險在可接受范圍內,否則應修改審計計劃和審計風險水平或采取其它的措施。

四、說明

1、以上論述是建立在以下審計假設的基礎上

篇(4)

一、國外審計風險研究文獻綜述

(一)關于審計風險涵義的研究

K.stringer在1961年指出,“精確度和可靠度”與“注冊會計師可能出具不恰當審計意見的風險”之間存在著聯系。這可能是有據可查的關于審計風險研究的開端。1973 年,美國會計協會(AAA)發表“基本審計概念公告”,也使用“可靠度”一詞,并對“可靠度”進行解釋:“某一認定或聲明是真實或有效的可能性”。隨后,國外審計職業團體對審計風險的概念作了進一步探索,并各自給出了不同的定義。如美國審計準則(1983)第47號認為:“審計風險是審計人員無意地對含有重要錯報的財務報表沒有適當修正審計意見的風險”。國際審計準則(2004)將審計風險定義為“當財務報表存在重大錯報而審計師發表不恰當審計意見的可能性”。加拿大特許會計師協會認為:“審計風險是審計程序未能察覺出重大錯誤的風險”。此外,還有一些學者也試圖對審計風險作出定義,如A?A阿倫斯等(1994)認為:“審計風險是在財務報表事實上有重大錯誤時,審計師認為財務報表公允表達,并因此提出無保留意見的風險”。

(二)關于審計風險模型的研究

20世紀70年代,審計風險控制模型開始在審計實務中被陸續采用,D.H.羅伯茲(1978)提出了審計終極風險模型:終極審計風險=固有風險×控制風險×分析性檢查風險×(抽樣風險+非抽樣風險)。在歸納、總結實務工作的基礎上,美國審計準則委員會(AICPA)于1981年第39 號《審計準則公告》,認為審計風險是由固有風險、控制風險、分析性檢查風險和詳細測試風險組成。時隔兩年,AICPA在其的第47號審計準則中把審計風險模型重新表達為:審計風險=固有風險×控制風險×檢查風險。這個模型具有重要的意義,它將審計風險分解為三個獨立的風險因子,并以乘積的形式出現,從理論上解決了注冊會計師以制度為基礎采用抽樣審計的隨意性,又解決了審計資源的分配問題,要求注冊會計師將審計資源分配到最容易導致會計報表出現重大錯報的領域(陳毓圭 2004)。由于這個審計模型的可操作性和適用性,該模型得到了極大的應用,成為傳統風險導向審計的一個標志。隨后,有許多學者對此模型進行了研究,Lesile(1984)認為固有風險是不存在內部控制的情況下,會計報表或賬戶層次存在重要錯報的風險。Dirsmith 和 Haskins(1991)等也都持有相同觀點。Fieldset.al(1989)以及Brown和Solomon(1990)認為控制風險是審計人員對內部控制結構進行評估后不能阻止和檢查出存在的重要錯報風險。審計風險模型假定,審計風險各因素相互獨立,Peters(1990)、Brown 和Solomon(1990)認為現實中不可能做到。Dusenbury等(2000)考察了審計風險模型各要素之間的相互關系,研究發現,審計風險模型中各要素之間是有條件的相互依存。Eilifsen等(2000)則認為審計人員經常混合了對固有風險和檢查風險的評估。

然而,這個模型存在著固有的缺陷,原因在于固有風險很難評估,注冊會計師在實際執業時,往往簡單的將固有風險評價為高水平,而將審計資源投向控制測試(如果必要)和實質性測試。由于忽略對固有風險的評估,注冊會計師往往不注重從宏觀層面上了解企業及其環境,從而無法全面了解企業面臨的風險。為了規避審計風險,從20世紀90年代開始,以國際四大(當時為五大)為代表,審計職業界試圖開發出新的審計方法,如畢馬威提出了BMP審計模式;安永形成了全球審計方法;安達信會計師事務所開發出了以“經營審計”為名的現代風險導向審計技術;普華永道會計師事務所開發出了以“普華永道審計方法”為名的現代風險導向審計方法;德勤會計師事務所開發出了以“AS/2”為名的現代風險導向審計方法。為了適應新的審計方法,2004年,國際審計準則進行修訂后提出了一個新的審計風險模型:審計風險=重大錯報風險×檢查風險。新的審計模型解決了原有模型不能從整體上把握風險的缺陷,強調注冊會計師在進行風險評估時,更加注重企業面臨的整體風險。

(三)關于訴訟風險以及法律環境的研究

Palmrose(1994)分析了美國審計訴訟中法庭的判決依據對審計風險的影響,發現法庭傾向于降低審計準則與審計方法在訴訟判決中的作用。Watts等(1994)對1955年至1994年153個審計訴訟案例的研究表明,審計師的獨立性低以及被審計報表中較多的收益增長型應計項目與高審計訴訟風險之間顯著相關。Latham等(1998)指出客戶特征、特定的行業與審計訴訟顯著相關。而公司破產與訴訟的正相關更可能在發生舞弊的公司中出現,審計師出具的保留意見則降低了該種相關性。一般來說,“五大”審計師具有更低的審計訴訟風險。

(四)關于審計風險評估與控制的研究

在風險評估方面,Waller(1993)實地考察了審計師對固有風險與控制風險的評估情況。Kida等(1993)對環境風險因素對審計決策結構的影響進行了研究。Messier等(2000)考察了審計師對固有風險與控制風險的評估情況。Low(2004)研究了行業專長對審計風險評估與審計計劃決策的影響。

在控制風險方面,Simunic等(1990)認為由一家事務所用組合審計方法審計某一行業的所有公司,可能是降低審計風險的最佳選擇。Hogan等(1999)得出的結論是在1976年到1993年期間,同一行業的大部分公司主要由三家或更少的審計公司進行審計,審計公司這樣更能對特定行業提供更專業的服務。

二、國內審計風險研究文獻綜述

(一)有關審計風險內涵的研究

從20世紀90年代開始,我國學者就試圖給審計風險一個定義,基本上形成了三種觀點。

1.審計風險是審計過程中的不確定因素引起的技術性風險。這種觀點最為狹義。陳正林(2006)詳細地區分了審計風險與審計師風險,認為前者是審計過程中不確定性因素引起的技術性風險,后者則是由于審計結論與事實的背離而導致審計師受損。

2.審計風險是審計結論不恰當的可能性。持這種觀點的主要是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其在2006年的準則中將審計風險描述為:“財務報表存在重大錯報而注冊會計師發表不恰當審計意見的可能性”。

3.審計風險是審計主體損失的可能性。這種觀點通常被稱作廣義的審計風險觀,持這種觀點的人很多,如謝志華(1990)、吳聯生(1995)、劉力云(1999)認為審計風險是審計組織損失的可能性。王廣明(2001)對審計風險定義為:由于審計意見是否恰當的不確定導致的承擔法律責任(遭受損失)的可能性。謝榮(2003)認為審計風險是對財務報表的公允性發表了不恰當的審計意見而可能導致的行政責任、民事責任和刑事責任。

(二)有關審計風險模型的研究

2004年,國際審計準則進行了修訂,我國的一些專家學者對新的審計準則陸續進行了介紹,并分析了新的審計風險模型的優劣之處。如陳毓圭(2004)介紹了當時國際審計風險準則的最新進展,并提出我國獨立審計風險新準則的制定思路及其對注冊會計師的影響。謝榮、吳建友(2004)指出現代風險導向審計是一種新的審計基本方法,并介紹了國際審計準則和英美等國審計準則所作的大量相應修訂。張龍平等(2005)重點論述新審計風險模型的重大實質性變化,以及在實務中如何正確理解與運用該模型的問題。郭莉(2006)則介紹了我國現行審計風險準則修訂的情況。

一些專家學者通過對審計風險模型的分析,指出其不足之處,并試圖對審計風險模型進行修訂。如張仁壽(2003)認為,現行審計風險模型的三個風險因素之間不是相互獨立關系,并對模型進行了修改,即:審計風險=固有風險+控制風險×檢查風險。呂博(2005)將隨機擾動因素引入審計風險模型,構建了一個新的審計風險模型,即:審計風險=固有風險×控制風險×檢查風險+隨機擾動項。陳志強(2005)提出一個改進的模型:審計風險=管理當局舞弊風險×檢查風險+員工舞弊風險×檢查風險+錯報風險×檢查風險。

(三)有關審計風險評估與控制的研究

胡繼榮和張麒(2000)對審計風險的評估進行綜合性分析,他們描述了一個審計風險評價的總體過程。張廣才(2004)提出在審計風險評估機制中加入公司治理層面控制風險的因素,構建一種基于公司治理的審計風險評估機制。顧曉安(2006)提出了首先通過業務循環來進行風險因素的識別、篩選和初步風險評估,再將業務循環的風險同報表認定層次相對應的兩階段風險評估法。張萍(2010)、王會金(2011)則試圖采用模糊綜合評價法,建立審計風險綜合評價模型,來評估風險。

在審計風險的控制上,姜玉泉(2002)提出了會計電算化系統的審計風險防范及對策。謝榮(2003)建議采取謹慎接受審計客戶、采用風險導向審計方法等措施來改進對審計風險的控制。余玉苗(2004)指出事務所應從充分調查客戶的行業背景和狀況、優化審計人員的結構、培育行業審計專才、積極利用專家意見四個方面來提高審計師行業專長與控制審計風險。秦榮生(2005)認為,審計風險主要由信息不對稱所造成的,并提出完善公司治理機制、徹底解決信息不對稱、從源頭上降低審計風險、保持應有的職業懷疑態度、加強審計計劃工作等五項措施。

(四)有關審計風險的實證研究

李爽、吳溪(2004)以客戶的盈余管理程度來替代審計風險,發現客戶盈余管理跡象與審計定價負相關。宋衍蘅、殷德全(2005)也發現,對于盈余管理動機強烈的公司,繼任注冊會計師傾向于以公司的盈余管理幅度來衡量審計風險,并為此要求了較高的回報。張繼勛等(2005)則以公司對外擔保額與應收賬款占總資產的比率來衡量審計風險,發現事務所的審計收費與審計風險正相關。

廖義剛等(2009)對審計風險與法律責任之間的關系進行了研究,他們發現隨著注冊會計師法律責任制度的日臻完善,大型會計師事務所為規避審計風險、維護自身聲譽,傾向于選擇低風險的審計客戶。

也有學者對審計風險與審計質量之間的關系進行了實證研究,翟華云等(2011)通過實證認為:高投資機會公司的注冊會計師面臨著更高的審計風險;而注冊會計師為了降低審計風險和被訴訟的風險,有動機提高自身的審計質量,遏制被審計單位的可操控性。宋衍蘅等(2012)通過考察監管風險與審計質量之間的關系,得出在法律環境相對薄弱的情況下,加強監管是促使會計師事務所提供高質量審計服務的有效機制的結論。

三、總結與展望

通過對國內外相關文獻的梳理分析,可見我國對審計風險的研究方式仍以規范為主,且內容以對國外理論成果的介紹居多,或者是完全照搬國外的理論、方法來研究國內相關的問題。此外,我國對審計風險的界定還莫衷一是,存在著所謂的狹義審計風險概念和廣義審計風險概念。正因為如此,才有很多學者對審計風險模型該包含哪些因素存在著爭議。因此,或許以后的研究可以關注以下幾點:一是在研究范式上,更多的采用實地研究、實驗研究等方式。二是注重在中國特色的背景下,結合社會環境進行研究。如我國審計職業界這幾十年的發展、演變,以及相關的特色。三是厘清審計風險的內涵,并對與審計風險相關的基本概念進行研究,如審計范圍界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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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

風險評估;審計風險關系

風險評估與審計風險是審計理論的兩個重要概念。很多學者對此發表的學術論文更多地是針對注冊會計師相關業務的研究,而內部審計理論文獻相對較少。隨著內部審計理論的發展,國家陸續出臺了內部審計相關的政策和準則,其中2005年年5月1日至今實行的《內部審計具體準則》將兩者的概念和應用作了明確的定義和指導。本文立足于內部審計具體準則的內容,將兩者的原理作一闡述,以加深內部審計人員對兩者概念及相互關系的理解和掌握。

1 風險評估與審計風險概念理解

1.1 風險評估

風險評估是指內部審計人員實施必要的審計程序對企業風險評估過程進行審查與評價,對發生的可能性、風險對組織目標的實現產生影響的嚴重程度進行重點關注。

內部審計人員在開展風險評估審計程序時,要當充分了解企業風險評估的方法,運用采用定性或定量的方法對企業風險評估過程進行評價,在風險難以量化、定量評價所需數據難以獲取時,一般應采用定性方法,并且需要充分考慮相關部門或人員的意見,以提高評估結果的客觀性。

1.2 審計風險

審計風險是指內部審計人員未能發現被審計單位經營活動及內部控制中存在的重大差異或缺陷而做出不恰當審計結論的可能性。審計風險包括重大差異或缺陷風險和檢查風險的兩方面內容。

2 風險評估是降低審計風險的基礎

審計風險評估是通過對企業風險評估過程的評價,了解企業是否存在重大差異或缺陷風險,可以使審計人員確定重要性標準來評估審計風險。而審計風險評估的要求、程序和方法都是保障降低審計風險的第一步,是審計人員開展審計工作、提高效率、保護自我的根本保證。

風險評估是對企業風險管理-風險評估過程的評價。內部審計作為企業管理的一部分,在企業內部發揮著控制和監督作用,風險評估主要體現在對企業內部控制效果的評價上,內部審計控制效果的好與壞,同樣體現審計人員對企業風險的揭示說明和預測的完整性、前瞻性上,也是審計風險的控制程度。

風險評估工作的重點就是要找到影響目標實現的風險,并分析這些風險影響的大小(發生的可能性和對目標的影響程度),從而為管理層應對風險提供基礎支持。

風險辨識評估工作主要在集團的發展計劃部、資本運營部及財務部三個部門開展,因此在對風險進行分類時,主要考慮了三個部門的管理職責:發展計劃部是戰略和投資的管理部門、資本運營部是投資、資產管理及公司治理的管理部門、財務部是集團的財務及經濟運行的主要管理部門,結合以上管理職責,對風險采用根據風險事件的特性,選擇適當的風險評價維度,對風險事件進行評價。根據發展計劃部、資本運營部及財務部的管理職責,將風險事件分配到不同的部門,形成三個部門的風險評估問卷,問卷信息進行整理計算,得到風險事件排序和二級風險排序。將整理確定的風險事件設計成為風險評估問卷,在三個部門發放,由集團公司部門人員按“發生可能性”、“影響程度”和“管理有效性”三個維度進行評價,得到風險評估初步結果:風險及風險事件的重要性排序多數風險重要性排序符合項目組的研究認識。

■ 個別風險排名較高,包括庫存風險、關聯交易風險及資產管理風險等,需進一步分析論證

■ 同一類風險的排序略有出入。

風險的大小,是基于一套定性標準,業務和管理是視角的差異如何有效地反映到對不同業務和不同風險的判斷中。

3 風險評估和降低審計風險是做好審計工作的保證

審計工作中需要時刻強調審計風險意識,并加強對企業風險評估過程的評價,二者相符相成。一方面控制審計風險需要建立在風評評估的基礎之上,另一方面在加強風險評估過程中需要在審計風險理念下指導下進行風險評價,只有將兩者很好的相互融合才能提高審計效率、控制風險,最終達到加強企業經營管理,提高企業依法經營從而提高經濟效益的目的。什么樣的風險評估才能滿足審計要求:

1)緊扣業務:評估工作緊扣經營主線開展,集中識別和分析生產、項目管理過程中的風險;

2)圍繞指標:評估工作密切圍繞業績考核指標。基于業績考核指標辨識風險事件,并依據業績考核指標制定風險評價標準;

3)突出重點:圍繞風險管理項目的整體目標,主要以運營部、市場部、物流部、工廠為重點;

篇(6)

 

20世紀80年代以來,由于不斷受到訴訟的威脅,英美等西方國家的民間審計已發展到了通過 評價審計風險制定審計戰略計劃的風險基礎審計階段。在中國,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高 速發展和審計環境的日益復雜化,審計風險也逐漸成為各方關注的焦點,只有對此進行全面 、系統地認識,才能最終達到有效防范和控制審計風險的目地。 

一、審計風險的概念 

 

審計風險概念最早起源于民間審計領域。自1931年美國厄特雷•馬歇爾公司案件開始,到19 38年的麥可森•羅賓斯 

公司破產案,再到1960年至70年代針對會計公司的300多起訴訟 案,在民間審計領域刮起了一股訴訟浪潮,被世人稱作“訴訟爆炸”,從而引發了人們對審 計風險問題的重視和研究。民間審計的審計風險有許多定義,比較有代表性的是《國際審計 準則》、美國《審計準則說明書》和我國《獨立審計準則》的定義。《國際審計準則》認為 :“審計風險是指審計師對含有重要錯誤的財務報表表示不恰當審計意見的風險。”美國《 審計準則說明書》對審計風險的定義為:“審計風險是審計師無意地對含有重要錯報的財務 報表發表沒有適當修正的審計意見的風險。”我國《獨立審計準則》將審計風險定義為:“ 審計風險是指會計報表存在重大錯誤或漏報,而注冊會計師審計后發表不恰當意見的可能性 。” 

 

二、審計風險產生的原因 

 

在計劃經濟體制下,審計人員往往按上級的意圖行事,對審計人員構成責任或損失的事件幾 乎不可能發生,也就談不上有什么審計風險。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深入發展和經濟生活 的日益規范化,審計風險已不再是一個只適應于西方國家的概念。它已經作為一種客觀存在 ,明確地擺到了審計組織和審計人員的面前。審計風險產生的原因,可以概括為主觀和客觀 兩個方面。 

 

(一)審計風險產生的主觀方面的原因 

1.審計人員經驗和能力的有限性。審計能力的相對有限,使審計所能完成任務的能力難以達 到社會的全部期望,或者使社會與審計職業界對審計的內容和要求不一致,這種狀況常常使 人們卷入不愉快的責任訴訟糾紛。因此審計部門能滿足社會需求是相對的,而不是絕對的, 審計能力與社會公眾的需求之間總存在一個“期望差”。美國注冊會計師協會強調審計報告 僅是一種意見而不是一種保證就是對審計能力有限性的一個認識。我國注冊會計師協會頒布 的《獨立審計準則》也強調審計報告僅是一種意見。這種認識從另一方面表明,審計人員對 審計結論承擔一定的風險。 

2.審計人員工作責任心和職業關注狀況。審計人員的責任是通過計劃自己的審查工作,以查 出可能對財務報表有重大影響的差錯行為,同時審計人員在實施審計過程中運用應有的技術 和職業關注。可見,審計人員的責任心和職業關注對審計結論相當重要。審計人員的工作責 任心,要求審計人員是高層次的德才兼備的人才,他們必須具有高尚的品德,正直的人格和 一絲不茍的工作精神,必須具有扎實的會計、審計、法律知識和審計基本技能,具有敏銳的 分析能力和準確的判斷能力。如果審計人員對審計過程中發現的疑點,未進行擴大范圍的審 查,就是沒有保持應有的職業關注,如判斷的失誤、遺漏了重要的審計程序、采用不恰當的 審計方法等,直接導致審計風險的產生。

(二)審計風險產生的客觀方面的原因 

1.審計活動所處的不斷變化的法律環境。審計活動是社會經濟生活的一個組成部分,要想使 現代社會的經濟生活井然有序,任何方面都必須接受法律約束,審計也不例外。特別是現代 民間審計所處的市場經濟,在沒有法律的情況下不可能有效地交換。因為市場制度與法律制 度是互補的,市場不能沒有法律。法律在賦予審計職業專門的權利的同時,也讓其承擔相應 的責任。由于審計活動最初是由于委托人要了解受托人履行責任的情況而引起的,因而審計 人員對委托人就負有客觀地審查、如實地報告的責任。市場經濟越發達,各種經濟組織與外 界的聯系越豐富,利用審計服務的人也就越多,因此,審計對國家有關部門和社會公眾也負 有提供準確的審計信息、維護國家及公眾的利益的責任。這使審計職業界對審計責任問題有 了更普遍、更深入的認識,對審計風險的認識也提高到了一個新的高度。 

2.現代審計對象的復雜性和審計內容的廣泛性。審計范圍也是一個漸大過程。早期的審計重 點一般都放在處理現金的職員的誠實性上,而對其他事項幾乎不顧,沒有對資產負債表的質 量進行任何分析。后來,公司的資金的周轉主要依靠銀行貸款,銀行要求申請貸款者提供可 靠的財務數據,對資產負債表加以證明,成為注冊會計師20世紀早期業務的主要部分。資產 負債表審計擴大了審計范圍,也擴大了審計責任。隨著審計范圍轉移到財務報表上來,審計 人員的責任也由有關法律明確規定,并開始發生了針對審計責任的訴訟。此后,對內部控制 進行檢查通常成為審計的出發點,審計人員對內部控制的觀念也擴展到企業及其經營活動的 全部,以及管理政策的諸多問題,社會公眾對審計的業務和責任的意識也急速增強。在傳統 的審計范圍之外,社會公眾要求審計人員揭示出所有重大的差錯和舞弊,并對企業持續經營 能力作出評價,對企業在財務方面是否健康作出報告。有關這方面的信息不確定性很大,信 息的風險很高,審計人員作出正確的審計結論難度增加,風險在所難免。 

3.被審計單位外部和內部的經營背景。經濟環境、被審單位經濟活動的特點、內部控制制度 的強度、技術發展趨勢、管理人員的素質和品質等因素都會對企業的經營風險產生影響,從 而影響審計風險,這也是審計風險模型中首先要考慮固有風險的主要原因之一,也是現代審 計首先要對企業內外環境全盤評估的理由。被審單位內外環境對審計風險的影響,可以從審 計費用充分表現出來,西方審計職業界確定審計費用時,都考慮了審計風險,特別是其中的 固有風險和經營風險。 

 

三、控制和防范審計風險的對策 

 

為了最大限度地防范和避免審計的風險,就必須對審計風險實行事前控制。其具體措施可歸 納為以下三個方面: 

1.加強內控測評。審計人員在審計實務中對公司內部控制制度的可信賴程度把握不準,就會 產生審計風險。因此,要對審計風險進行有效控制,就要加強內控制度的測評。 

2.提高審計人員的綜合素質。高質量的審計來自于高素質的審計隊伍,審計人員素質的高低 與審計風險的大小密切相關,因此,要對審計風險進行有效控制,其根本措施就是要加強對 審計人員綜合素質的提高。 

3.強化審計質量。審計工作質量的高低直接影響著審計風險的大小,因此,要對審計風險進 行有效控制,其有力的保證就是強化審計質量控制。面對審計風險應采取分析性對策。一是 要對審計風險進行預測、控制和分析。預測審計風險, 收集和整理審計風險資料,列出不 同的審計方案,經評估審計風險,分析選擇出風險最小的方案,并采取相應有效的控制措施 ,確定有效的審計范圍,實施有效的質量控制體系,健全和完善各級崗位責任制等等。二是 承受風險,提高審計單位防范意識,有效地抗拒來自審計工作外部各方面的壓力和干擾,控 制風險誘發的因素,保證審計工作的獨立性,提高審計人員的風險承受力,保證高質量的完 成審計任務。 

在審計工作中,審計風險是無法消除的,審計人員必須時刻注意審計風險,弄清可能導致 審計風險的重要事項,盡量減少以致避免審計風險,造成審計誤差的各種因素同樣也是造成 審計風險的因素,如被審查單位的內部控制不嚴,執行不到位,財務狀況不佳,經濟活動計 劃性差,會計人員水平較低等因素。因此,審計人員必須密切注意這些情況,明確可能出現 的審計風險,以便更客觀地表達自己的意見,從而防范和控制審計風險的發生。 

 

參考文獻: 

1.奚淑琴,吳曉根.審計學.經濟科學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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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第十二個五年計劃制定并實施以后,國內審計環境發生了較大變化,尤其是機構改革以后,民間審計面臨的任務更加重要,與此同時,審計活動風險也大大增加。如何理性地看待審計風險并且積極加以防范,對于民間審計質量的提高有至關重要的作用。

一、審計風險的概念及存在形式

(一)審計風險的概念

根據我國《獨立審計具體準則第9號——內部控制與審計風險》,將審計風險定義為:會計報表中存在重大錯報或漏報,注冊會計師審計后發表不恰當審計意見的可能性。但是,審計風險不能包括所有的審計失誤。

(二)審計風險的形式

審計風險在審計過程中存在于審計工作的全過程,各階段的表現形式也不同。在審計計劃階段,如果事先不對被審計單位的會計資料的真實性進行考證,就下達計劃,就會使會計責任轉化為審計責任,產生審計風險;在審計進行階段,依法取證對審計人員日后的審計報告公允發表有重要作用。在這一過程中,如果收集的審計證據可靠性、及時性和代表性不強,則會導致審計職員錯誤的判定,造成審計風險;在審計報告階段,判定風險和言語表述的風險是審計風險的主要表現形式。審計職員對在審計中發現的題目的判定要求其自身具備較深的業務知識和法律知識,如果審計人員不能正確地判定題目性質,或者在撰寫審計報告時用詞不夠準確、表意模棱兩可,造成報告使用者誤解,則很可能因此把自己推上被告席。

總而言之,審計過程中的審計風險無處不在,形式也多種多樣,民間因審計風險而造成的糾紛事件屢見報刊,因審計風險宣告停業也時有發生。因此,分析民間審計風險產生的原因,并盡可能及時有效地防范和化解這些風險是一項十分必要的工作。

二、民間審計風險產生的原因

民間審計風險產生的原因有以下幾點:

一是因為被審單位在生產過程、產品經銷、經營環境、領導層的素質等方面不盡相同,導致對被審單位了解不夠清楚,從而導致審計意見錯誤,發生風險。

二是民間審計職員往往低估自己提供的審計信息的使用價值。表面上看,審計信息的使用者是審計委托人,實際上是與審計信息有厲害關系的一個群體,而審計職員往往會忽略了這個群體,使定制的業務目標與實際應該提供的審計信息不符,造成審計風險。

三是審計人員的專業水平和素質較低。審計工作是一項對專業性要求很高的工作,因而對審計人員的素質和技術水平要求也相應較高。現實中很多審計人員職業道德水平不高,技術水準不夠標準,導致開展的審計工作發生失誤,是形成審計風險的重要因素。

四是由于被審單位內部制度不完善或者執行不力造成審計風險。現實中大多數企業內部的控制制度不完善,而審計人員并不能及時覺察,而即使察覺并提出修改意見,其提出的修改意見也并不一定能適合被審計單位,造成一種修正風險。

五是受到不健全不成熟的法律法規的影響引起審計風險。由于當前我國的法律尚不完善,審計人員進行審計工作時失去統一的標準,造成審計風險。

三、民間審計風險的防范與化解

通過上文對審計風險的闡釋和發生原因的分析可以得出一點,審計風險在審計工作中是時刻存在的,如何防范和化解這些風險是探討審計風險問題需要解決的關鍵問題,措施如下:

一是健全法律法規制度。民間審計工作涉及范圍廣、利害關系復雜,需要有一套相應的法律法規對其加以規范和整治。法律法規能夠規范民間審計職員的職業標準,也能保護他們的利益,從而為民間審計工作提供一個良好而有秩序的環境。審計職員也應自覺學法守法,用法律武器維護自身權益,在審計工作中加強法律意識,嚴守職業道德,盡可能避免審計風險的出現。

二是提高審計人員自身素質,加強民間審計隊伍整體建設。民間審計人員素質的高低很大程度上決定了審計風險的高低,審計職員除了應該在工作中強化風險意識,實事求是、嚴謹踏實意外,還應適當運用不同審計意見,謹慎處理審計工作中出現的不同情況,最大限度降低審計風險。

三是進一步完善審計執法中的責任追究制度。在審計工作的方方面面做到權責明晰、責任到人,強化從審計組長到審計職員的責任意識,增強審計人員的使命感,將審計風險降到最低。

四是加強被審計單位的內部控制。現實中,被審計單位內部控制制度往往存有一定缺陷,這會影響審計工作的正常進行。因此,被審計單位應積極完善內部控制制度,加強內部管理,建立有效的激勵制度,以確保經濟活動的合法合理性,并能有效地降低風險。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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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8)

中圖分類號:F239文獻標志碼:A文章編號:1673-291X(2010)36-0080-02

引言

隨著會計師事務所體制改革的深入,注冊會計師(CPA)將成為審計風險的承受對象。審計風險的控制是任何一家會計師事務所管理的核心,也是審計界討論的熱點問題之一。筆者從審計風險的含義出發,分析其形成的原因及其特點,有針對性地提出了控制審計風險的措施。

一、對審計風險的理解

關于審計風險的含義是指在財務報表事實上有重大錯誤時,審計人員認為財務報表公允表達,并因此提出無保留意見的風險;《國際會計準則》認為,審計風險是指審計人員對事實上錯誤的財務資料可能提供不適當意見的那種風險;美國注冊會計師協會(AICPA)認為,審計風險是指審計人員對于存在重大錯誤的財務報表未能適當發表他的意見的風險;加拿大特許會計師協會(CICA)認為,審計風險是審計程序未能察覺出重大錯誤的風險。

上述觀點都認為,審計風險是指財務報表沒有公允表達而審計人員卻認為公允表達的風險。而中國有些學者認為審計風險分為三個層次:一是最狹義的審計風險――未能察覺出重大錯誤的風險;二是狹義的審計風險――發表了不適當意見的審計風險;三是廣義的審計風險――審計職業風險,即審計主體損失的可能性。

筆者對審計風險的廣義和狹義之分有更深入的理解。狹義的審計風險是指在審計活動中由于各方面因素的影響,而使審計工作中存在錯誤從而造成損失的可能性,或審計人員作出錯誤審計結論而造成損失的概率。包括誤拒風險和誤受風險。誤拒風險是指將正確或無重大錯誤的被審事項指為錯誤而形成的風險。一般情況下這類風險很少發生,在實務中一般不予考慮。誤受風險是指將有重大錯誤的事項指為正確而形成的風險。相對于誤拒風險,該類風險發生的可能性要大得多。因此,在審計實務中,審計人員特別注重對誤受風險的控制。廣義的審計風險不僅包括狹義的審計風險,而且還包括經營風險。它是由于第三者的控告而承擔的風險。近二十年來,經營風險有日益增長的趨勢。由于審計只限于抽樣,在審計未能發現重大錯報并提出錯誤的審計意見時,因審計人員過失而受損失的人,可望從會計師事務所處得到補償。當某一公司破產或無力償還債務時,報表使用者通常會指責審計失誤。遭受損失的人們由于對其利益的關注而對審計人員提出過高要求,一旦受損就希望得到補償,而不管錯在何方。這就是通常所說的“深口袋”概念。

二、審計風險的成因分析

無論是廣義的還是狹義的審計風險,都反映了引發審計風險的三個相關方面:或者與審計客體有關,或者與審計主體有關,或者與第三者有關。這說明審計風險有不同的成因。

1.注冊會計師審計環境的影響。按照權利與義務對等的原則,法律在賦予審計職業專門鑒證權利的同時也讓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注冊會計師在執業過程中以社會公眾為服務對象,合理保證的財務報表公平對待有關各方,不犧牲任何一方的利益。如果其在執行業務中由于疏忽大意或故意行為而導致對委托人或第三者的損害,那么其中任何一方都可以依照法律追究CPA的法律責任。在國外,審計人員由于表示了錯誤的審計意見而引訟的案件日益增多,而且隨著法庭的判決,審計的服務對象以及審計責任有擴大的趨勢,審計人員的風險意識也不斷加強。

環境對審計風險的影響在中國主要表現為審計客戶的不成熟。由于中國正處于轉型時期,盡管頒布了一些相關法規,但是仍不完善,企業的經營活動缺乏規范,投機心理和短期行為較為普遍,許多企業存在粉飾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的意圖與行為,一些企業的經營管理者缺乏起碼的誠實與信譽,甚至賄賂審計人員,使其失去獨立性,以達到欺騙投資者、債權人以及相關的利害關系人的目的,最終使CPA及其事務所承擔法律責任。

2.審計技術的局限性。審計的突出特點是在對被審計單位內部控制制度評審的基礎上進行的抽樣審計。審計人員在實施抽樣時,不論是對被審單位內部控制制度的檢查,還是對其賬戶金額真實性的檢查,都會遇到抽樣風險,即樣本特征不能代表總體特征而出現的失誤。再者,在審計中審計人員對審計成本與效益的選擇貫穿于整個審計過程。在風險未暴露之前,往往會注重成本的低廉,注重隨之而來的效益,這也迫使審計人員采取更節省人力與時間,因此產生審計風險的可能性大大增強。

3.審計的復雜性。現代審計主要是以會計信息為媒介的間接審計,由于其不是通過對經濟活動的直接參與對其進行評價,而是事后通過檢查會計信息對經濟活動作一評價。因此,其審計質量建立在會計反映的資料上。經濟業務的種類和性質是多樣化和復雜化的,會計核算如所得稅會計、期貨會計、衍生工具會計、合并會計、外幣會計以及會計等遠遠超出了傳統財務會計的內容。對這些業務的處理,顯然要比傳統的財務會計更具挑戰性,更容易發生爭議。需要審計人員根據實踐經驗進行職業判斷,一旦判斷失誤,則可能要承擔法律責任。

4.會計師事務所及其CPA本身的原因。一般情況下,每一個會計師事務所都必須根據職業協會頒布的質量控制準則,建立和執行本所的“質量控制制度”。但是有些事務所根本沒有建立或執行自身的質量控制制度,以致審計人員在執行審計時沒能遵守職業準則的要求,從而帶來審計風險。從CPA個人的素質來看,應具有良好的業務素質和道德素質,但目前中國CPA隊伍的質量狀況尚不盡如人意。一方面,相當一部分CPA知識結構、業務能力和經驗未能達到應有的水平,加上后繼的力度不夠,使審計風險的管理與控制缺乏內在的保障;另一方面,一些CPA缺乏起碼的職業道德,在審計過程中任意簡化程序,放寬尺度,甚至為客戶偷逃國家稅收出謀劃策,使審計風險在客觀上被人為地放大。

三、審計風險的應對

1.明確劃分會計責任與審計責任。根據獨立審計準則,會計責任是被審單位建立、健全內控制度,保護其資產的安全、完整,保證其會計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合法性;而審計責任則是對被審單位的財務報表發表審計意見。會計責任與審計責任是兩個不同的概念,二者不能互相替代、減輕或免除。為避免審計風險,應由被審計單位提供的會計資料,對是否存在“未決訴訟”和是否為其他單位進行擔保等作出說明,以明確劃分會計責任和審計責任,防范審計風險。

2.完善審計機構建設。提高審計隊伍整體素質。審計能否真正發揮作用,不僅要有完善的審計行業標準來規范審計機構和人員的行為,更重要的是要建設一支合格的、高素質的審計隊伍。市場經濟的建立和發展對審計人員的業務素質和職業道德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一是建立職業準入制度,確保審計人員在政治思想和業務能力等方面符合要求;二是建立審計人員后續教育制度,樹立終身學習的思想,系統地、有計劃地組織高層次業務培訓,不斷更新專業知識,以適應新形勢發展要求;三是建立審計人員待遇與專業知識水平掛鉤的制度。

3.改進審計方法和手段。在采用抽樣審計時,應當保持應有的職業謹慎,慎重選擇審計樣本,使樣本能充分代表總體的特征。同時在設計和選擇樣本,評價抽樣結果時,應當結合專業判斷關注期后事項審計,應盡可能關注至報告發出日的所有期后事項,在審計報告中作必要的披露,保證企業與報表使用者之間信息及時溝通。另外,要大力開發和應用計算機輔助審計方法,迅速提高審計人員計算機專業知識和技能,不斷開發設計計算機輔助審計軟件,建立審計作業平臺。

四、審計風險的防范措施

1.強化審計的質量控制。審計作業的質量控制要重點抓好以下環節的控制點:(1)事前正確處理好審計風險與重要性概念及證據收集的關系,根據其三者存在的特定關系和重要性原則,正確運用審計風險模型[4],影響因素,準確有效地估計審計風險、固有風險和控制風險,從而估計檢查風險,考慮成本效益原則,確定審計方法以及證據收集成本的高低,編制實施計劃。(2)事中階段控制主要是審查計劃安排是否與委托單位要求相符,包括審計的范圍、完成的時間以及人員分工,并且根據實際情況,適時修訂計劃,以增強審計工作的時效性和效果性。檢查審計方法是否得當,審計依據是否正確,審計證據是否充分,審計判斷是否恰當;檢查資料整理的完整性與邏輯性。同時編制高質量的審計工作底稿,且審計報告必須與被審單位交換意見,充分聽取委托單位及當事人的意見;報告應有專人負責審定。

2.保持對審計環境的敏感性。了解客戶及與審計事項有關的各方面情況是發現風險避免法律訴訟的重要工作。在實施實際審計前,應了解下列環境事項并保持敏感性:(1)對整個特別是本地區的財政經濟狀況及其變化的趨勢深入了解;(2)現有的政策、法規對客戶的經營管理所產生的影響及其程度;(3)客戶的法定代表人及其主要經營管理人員內部變動及外部流動。

3.防范違約風險違約。風險防范是風險防范全過程的首要環節,它的控制質量直接影響到以后各階段的風險控制質量。因此,CPA面臨的是審慎選擇客戶及其業務,即對客戶品質的選擇和客戶業務的選擇。

結束語

現在,中國審計界所面臨的不再是一個對審計風險觀念上的改變問題,更重要的是如何正確深入地理解審計風險的概念和理論,尋求一種以風險為基礎的審計方法來提高審計質量,降低審計風險。只有解決好審計風險的控制和防范問題,并使得以審計風險控制為基礎的審計模式在審計實務中得以運用,中國的審計實務才會產生一個新的飛躍。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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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重要性概念

(一)重要性定義

重要性是審計中的一個重要概念。我國《獨立審計具體準則第10號--審計重要性》對重要性的定義是:"被審計單位會計報表中錯報或漏報的嚴重程度。這一程度在特定環境下可能影響會計報表使用者的判斷或決策"。可見,重要性實質上強調的是錯報或漏報的"程度",而且這一"程度"是從會計報表使用者的角度來考慮的。如果會計報表中存在的錯報或漏報能夠使會計報表使用者改變其原有的決策,則這種錯報或漏報就是重要的:反之,則是不重要的。實際上,重要性可以解釋為可容忍錯報或漏報的最高界限,超過這個界限的錯報或漏報是不能容忍的,而低于這一界限的錯報或漏報是可以接受的。因此,對于重要性水平的判定,是注冊會計師的一種專業判斷,不同的注冊會計師對同一會計報表的重要性的判斷就可能存在差異。

(二)重要性的確定及運用、

計人員在運用重要性原則時,應當考慮錯報或漏報的金額和性質,也就是說,應當綜合數量和性質因素考慮重要性。數量特征指錯報或漏報的金額,金額大的錯報或漏報比金額小的錯報或漏報更重要。質量特征指錯報或漏報的金額的性質,有些錯報或漏報的金額不大,但如果涉及舞弊或違法行為,那么,涉及舞弊與違法行為的錯報或漏報比同等金額的筆誤更重要。審計人員在審計過程中不僅要考慮重要的錯報或漏報,而且對單個看在金額和性質上都不重要的小金額的錯報或漏報也應關注。因為單獨的看,一筆小金額的錯報或漏報無論是在性質上,還是在金額上都是不重要的,但會計報表是一個整體,如果被審計單位每個星期均出現同樣的小金額錯報或漏報,原本幾百元的錯報或漏報全年加起來,就有可能成為上萬元的錯報或漏報。這樣必然會對會計報表產生重大影響,可能影響企業的盈虧,因此審計人員在審計過程中應對此特別關注。

二、審計風險概念

(一)審計風險的定義

審計風險本質上是一種發表不恰當審計意見的可能性。國際審計準則對審計風險所下的定義為。審計風險是指財務報表存在重大錯誤時,審計人員對其發表不恰當意見"。我國《獨立審計準則第9號--內部控制與審計風險》將審計風險定義為:"審計風險是指會計報表存在重大錯報或漏報,而注冊會計師審計后發表不恰當審計意見的可能性"。對審計風險所下的定義與國際審計準則基本相同,這里的意見包括兩層含義:當財務報表沒有被公允揭示,而審計人員卻認為已公允揭示:或財務報表總體上已公允揭示而審計人員卻認為未公允揭示。風險的含義通常是某一事件預期結果與實際結果間的變動程度。可見,審計風險實質上強調的是會計報表中未被查出的重大錯報或漏報對審計意見的影口自。由于審計測試和內部控制的固有限制,審計人員不可能將審計報表中所有的錯報或漏報都審查出來,所以審計風險始終存在,但審計人員在審計測試過程中,又總是希望通過執行合理必要的審計程序,盡可能將審計風險降低至可接受的水平,同時提高審計工作的效率。

(二)審計風險的構成要素

審計風險包括固有風險、控制風險、檢查風險三個要素。1.固有風險。是指在假定被審計單位沒有任何相關的內部控制的情況下,某一賬戶或交易類別單獨或連同其他賬戶、交易類別產生重大錯報或漏報的可能性。將固有風險列入審計風險的要素,是現代審計最重要的思想之一。它意味著審計人員應當努力預測財務報表中哪些最容易出錯,哪些最不容易出錯。這一信息影響審計人員收集證據的數量,也影響審計人員如何在審計的各項內容之間分配收集證據的力量。2.控制風險。是指客戶內部控制結構政策或程序未能及時防止或察覺重大錯誤的可能性。也就是說,控制風險是指內部控制結構未能及時預防或發現經濟業務中的某些主要偏差的不法行為,致使財務報表失真的概率。3.檢查風險。是指內部控制未能察覺并糾正財務報表中的重大錯誤,運用審計程序也未能發現這些錯誤的可能性。檢查風險是必然存在的風險,但因受審計資源、審計時間等因素的影響,審計人員不能根除檢查風險。

(三)審計風險要素的運用

在審計風險的三個要素中,固有風險和控制風險與被審計單位內部控制是否存在、是否有效有關,審計人員對此無法控制,審計人員所能控制的只有檢查風險。審計人員可以通過研究和評價被審計單位的內部控制,對被審計單位固有風險和控制風險的高低作出評價,在此基礎上便可確定實質性測試的性質、時間和范圍,以便將檢查風險以及總體審計風險降低至可接受的水平。

三、審計證據概念

(一)審計證據的定義

審計證據是審計理論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為了規范我國注冊會計師獲取、評價以及更好地利用審計證據,保護審計證據的充分性、適當性,我國《獨立審計具體準則第5號--審計證據》將審計證據定義為:"注冊會計師執行審計業務,應當在取得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后,形成審計意見,出具審計報告。注冊會計師應當運用專業判斷,確定審計證據是否充分、適當"。本準則所稱審計證據,是指注冊會計師在執行審計業務過程中,為形成審計意見所獲取的證據,因此,審計證據的收集、鑒定、綜合是審計工作的核心,也是考察審計工作質量的關鍵。在審計實務中,通常是針對審計目標或者針對每項會計報表的認定來獲取證據,比如對固定資產存在認定的審計證據,不得用于代替固定資產計價應獲取的審計證據。有些情況下,一項測試可為多項認定提供審計證據。比如應收賬款的函證可為應收賬教的存在和計價提供審計證據。

(二)審計證據的分類

審計證據可按不同的標準分類。根據與審計目的的關系有證明是否存在的證據、證明所有權的證據、證明價值的證據等;根據提供邏輯證明的類型,有正面證據、反面證據;根據與其他證據的關系有基礎證據、佐證證據等;根據與被證明事項的關系有直接證據、間接證據;根據證據的來源有外部證據、內部證據。一般而言,審計人員對審計證據進行科學分類。使多樣、復雜、具體、證明力各不相同的審計證據系統化、條理化,以便審計人員在實踐中,針對不同性質的認定,使各種審計證據可用來實現各種不同的審計目標。審計人員形成任何審計結論和意見,都必須以合理、充分的審計證據為基礎。因此審計證據的獲取,是審計工作的核心環節。審計證據可按其外形特征分為實物證據、書面證據、口頭證據和環境證據四大類。審計人員在選擇審計證據時,應力求做到審計證據的收集既有效又經濟。

(三)審計證據的運用

審計證據的充分性和適當性密切相關,審計證據的適當性會影響充分性。在實務中,審計證據的相關性和可靠性程度越高,則所需的審計證據的數量就減少;相反,審計證據的相關性和可靠性程度越低,審計證據的數量就相應增加。

四、總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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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圖分類號]F275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5-6432(2011)31-0091-02

1 審計風險模型研究

1.1 審計風險模型的概念

審計風險指的是因財務報表中含有重大錯誤,而使得審計人員在審計之后所發表不恰當意見的可能性。而審計風險模型則是對于審計風險的一種數字表達形式,它對審計風險構成要素間的相互關系及影響程度進行反映。

1.2 審計風險模型應用局限性

(1)具有較高的審計成本。風險導向審計中對于審計風險模型的應用需要在審計之前,由注冊會計師對企業進行全面的調查和了解,此外,還需要具有較高審計水平的高級審計人員和合伙人的參與,這就形成了相對較高的技術成本。在審計程序當中,風險的觀念是貫穿始終的,在審計過程中如出現了問題,就要對于既定程序進行重新的評估。也正因為如此,如果企業沒有做好自身的經營管理,對于內部的監督控制不利的情況下,必然會引起審計范圍的擴大和審計時間的延長,這都將會使審計成本加大。

(2)審計人員知識結構不完善。當前,我國企業中不乏內部控制不完善,會計信息失真現象,審計人員或注冊會計師對于企業經營風險和行業風險則了解的不夠,缺乏對于數據的積累。風險導向審計要求審計人員或注冊會計師對于企業進行風險評估過程中,必須投入大量的精力和時間去對客戶的環境和各方面的情況進行了解,這無疑為審計人員的審計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審計人員不僅要熟悉審計和會計知識,還應當對薪酬管理、業績評估、戰略管理的現代管理知識有一定的認識。這樣,審計人員在應用審計風險模型時,才能對重大錯誤報錯風險加以識別,這亦是對風險導向審計引進的最大桎梏。

(3)對于審計軟件的開發欠缺。對于審計風險模型的應用要求注冊會計師對于整體的客戶經營環境有一個充分的認識,并針對客戶的不同風險,來為其進行個性化審計程序的設置。然而,現實是我國對于審計軟件的開發存在滯后性,這不僅降低了審計工作的效率,也使得評估風險的難度進一步增加。

(4)信息資源缺乏共享性。要想充分發揮風險導向審計的引導作用,就應當具體單位和單位環境進行清楚的了解,其目的是為了評估和識別財務報表中的重大錯誤風險。但是實際中,存在著很多信息都不能共享,例如,外部環境報表和統計數據等。從而導致重復性工作,浪費了時間,降低了效率。

1.3 風險審計模型應用

(1)對于期望審計風險的設定。不同的審計實務往往會由于政策、審計人員、審計風險、審計風險偏好、審計對象及能量水平的不同,而對期望審計風險的水平進行不同的設定。審計人員通過對審計單位的深入調查和了解,就可設定一個主管的、試探性的初步期望審計風險水平。進而再對期望審計風險的水平進行適當的調整。

(2)對于重大錯報風險的評估。審計人員對于重大風險錯報的評估應當按照三個審計程序進行實施,包括:對于審計單位及單位環境的了解;對于重大錯誤風險定理地進行分析;進行風險評價集的建立。當審計風險水平一定時,重大錯報風險同檢查風險水平呈現出反比的關系,錯報風險越高,檢查風險越低,反之,也是同樣的道理。

2 風險導向審計研究

2.1 風險導向審計的概念

所謂風險導向審計,指的是以審計風險評價為出發點,貫穿于整個審計過程的一種審計模式。風險導向審計通過降低檢查風險,而將審計風險降至可以接受的水平。此外,風險導向審計也通過對審計成本的節約,來起到提高審計效率的作用,進而促進審計行業的不斷發展。風險導向審計屬于一種多維的、新型的審計模式范疇,隨著審計技術的不斷發展,其應用領域日益廣泛。

2.2 風險導向審計的特點

風險審計導向同其他基礎審計制度相比,顯示出自身的一些特點。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第一,對于立體觀察理論的應用,來對審計風險進行動態全面的分析評估;第二,在整個審計過程中都會應用到審計風險模型;第三,風險導向審計被運用到整個內部控制當中;第四,對于風險的檢查與分析具有綜合性;第五,能夠起到有效提高審計效果與審計效率的作用。

2.3 風險導向審計的程序基本步驟

風險導向審計程序分為準備、實施及報告三個階段,而這三個階段又包括以下五個基本步驟:第一,對程序進行分析,通過了解、調查、評估、分析等方法來對重要標準進行確定,進而對審計風險進行初步的評價,并對重要審計范圍和審計計劃進行確認和編制;第二,對于重要的資料來源進行了解和評估,其目的在于對控制弱點的查找和確定,通過對企業、行業的預備研究,作出分析性的檢查,進而對相關控制進行確認和評估;第三,對企業內部進行調查了解,并作出初步性的評價。先是對于固有風險的考慮,從這一基礎出發,進而作出對控制風險的初步評估;第四,對于審計計劃的擬定和執行,進而獲取審計相關證據,綜合控制風險和固有風險來確定評估結果和風險水平;第五,對工作底稿進行匯總,通過對審計結論的全面評估,來做成書面文件,進而進行對于審計報告的擬定。

2.4 風險導向審計的方法

風險導向審計的實施,首先應當對企業目標或某項交易目標進行確認,之后對目標產生的影響風險進行分析,確定審計重點和審計風險水平,提出相應的風險控制和防范建議,最后再通過后續審計的形式,對風險的有效控制和防范進行測定。在審計的過程當中,審計人員應將審計重點放在是否能夠得到適當的風險控制和管理。這樣的風險審計應用,可以針對于直接的企業問題和風險,并在事前和事中對風險評價進行反饋和延伸。審計人員將企業目標同風險直接聯系在一起,其審計服務對于企業的管理層和治理層都是相當有價值的,從而確保了風險導向審計在企業審計中的重要地位。

3 小 結

通過對于審計風險模型和風險導向審計的研究可以看出,對于風險導向的審計應當以審計風險模型為突破口。審計風險模型同風險導向設計是兩個不同的改變,一個是對于審計風險要素、種類及關系的研究,一個是對于從過程、多角度地對審計中審計風險的作用進行分析。審計風險模型是風險導向審計的核心組成,風險導向審計方法的采用已經是趨勢所在,但是在實際的事務審計當中,還缺乏風險導向審計的相關實踐基礎,在不斷的學習與借鑒當中,逐漸積累審計經驗,提升自己,以最終實現風險導向審計合理、有效的應用。

篇(11)

隨著市場經濟體制的不斷建立與完善,審計在市場經濟中的作用更加突出,人們對審計抱著越來越大的期望,導致審計的責任與風險也不斷增大。在新形勢之下,實現審計風險的定量分析與防范已經成為了研究的重點課題。當前,學術界并沒有專門的理論框架為審計風險提供評價方法,導致審計風險在確定的過程中帶有非常嚴重的習慣性。

一、審計風險及其影響因素

(一)審計風險概念

審計風險指的是由于審計人員發表的意見并不適當而帶來的風險。審計人員發表的意見主要包括兩個方面的原因,一方面是指財務報表并沒有實現公允揭示,而財務人員卻認為已經實現了公允揭示;另一方面是指財務報表總體上已經實現了公允揭示,而財務人員卻認為并未實現公允揭示。

在審計活動中,審計人員對審計客體實施審計,在審計的過程中實現相關證據的收集,從而對審計客體的財務報表及經濟活動等進行客觀、公正的判斷與評價,并且提出相關的審計意見。審計人員所提出的意見是建立在自身的職業審查與專業判斷的基礎之上的,可能會出現偏離或違背客觀事實的情況,換句話講審計結論存在一定的不確定性。而審計結論存在的這種不確定性將會導致審計結果的利用方遭受嚴重的損失,而審計人員也必須對相應的后果進行承擔,導致審計風險的出現。

(二)審計風險的影響要素

審計風險中包含了三個基本要素,分別為固有風險、控制風險與檢查風險。審計風險的三個要素同時也是形成審計風險的三個環節,三個要素之間存在著相互獨立的關系,其發生的順序為固有風險、控制風險與檢查風險。審計風險的存在具有客觀性,并不能夠完全消除,其中固有風險、控制風險與被審計單位之間存在著密切的聯系,與審計人員之間并不存在聯系。審計人員只能夠對審計風險進行評估而不能夠對其進行控制,但是固有風險與控制風險最終造成的后果卻可以通過審計程序來對其進行彌補。檢查風險與審計人員密切相關,通過對固有風險與控制風險的評估,實現檢查風險的有效降低。

二、審計風險的形成原因

(一)客觀原因

審計所處的法律環境是審計風險形成的最為直接的原因。在社會經濟活動中,審計活動是非常重要的組成部分,應該受到法律的約束,承擔相應的權利與責任,如果審計人員出現工作失誤,則必須承擔法律責任風險。審計對象的復雜性與審計內容的廣泛性是審計風險形成的客觀原因之一。隨著社會的不斷發展與企業經營規模的不斷擴大,與之相適應的會計信息系統也更加復雜,這也就增大了出現錯誤的可能性,審計的難度與風險不斷增大。審計意見的依賴程度提高也是審計風險形成的原因之一,人們開始重視會計報表信息的可靠性,希望通過審計工作實現會計信息可靠性的提高,從而實現決策風險的降低,導致審計風險增大。

(二)主觀原因

首先,審計人員的經驗與能力。隨著審計對象的不斷發展與審計內的更加廣泛,社會對審計人員的要求不斷提高,可是經驗和能力總是有限的,不可避免地會在審計過程中發表錯誤審計意見,形成審計風險。其次,審計人員的工作責任心與職業謹慎態度。如果審計人員在工作的過程中缺乏責任心,將導致審計工作缺乏完整性,導致審計風險的產生。最后,審計方法存在的不足。審計人員所采用的現代審計方法本身存在著缺陷也是審計風險形成的重要原因。

三、審計風險評價方法研究

(一)期望審計風險模型評價方法

期望審計風險模型評價方法的過程為:首先,實現期望風險評價體系的建立,依據評價體系實現評價指標層次結構的支持,如圖1所示。其次,實現判斷矩陣的構造。在該階段中,主要的目的是實現期望審計風險層次結構模型判斷矩陣的獲得,通過評判小組對被審計單位打分。再次,層次單排序。層次單排序指的是依據判斷矩陣對上一層次的某要素與與之聯系的要素的重要性全值進行計算。由于判斷矩陣本身含有相當誤差,而層次排序在本質上只是表達某種定性概念,沒有必要追求高的計算精確度。最后,利用模糊綜合評價法對期望審計風險進行綜合評分。具體的步驟包括:第一,實現對象集、因素集與評語集的確定;第二,實現因素集權重分配的確定;第三,實現綜合評價矩形R的建立;第四,通過復合運算實現綜合評價結果的得出;第五,為評價等級定分值,依據風險的特點可知,如果等級越高風險越低,其所占分值就越低。

(二)總體審計風險評價方法

1.固有風險評價方法

首先通過層次分析法對固有風險評價體系實現權重的確定,之后通過模糊評價法為固有風險計算綜合分值。固有風險評價方法的過程為:首先,實現指標評價體系的建立,如圖2所示。其次,實現判斷矩陣的構造,依據被審計單位實際情況由專家進行評判。再次,利用層次排序法對固有風險影響因素的權重進行分析,同時進行一致性的檢驗。最后,利用模糊綜合評價法得到固有風險值。

2.總體審計風險評價方法

在實現了固有風險、控制風險與檢查風險的數值計算之后,通過審計風險模型:

總體審計風險=固有風險×控制風險×檢查風險

在實現了總體審計風險的計算之后,如果總體審計風險值≤期望審計風險值,審計工作可以停止;如果總體審計風險值>期望審計風險,則審計工作需要繼續,同時應該實現抽樣力度的增加,直到滿足總體審計風險值≤期望審計風險值。

總結:

本文依據審計風險評價方法的現狀及研究,實現了層次分析法、模糊綜合評價法與審計風險模型相結合的評價審計風險值的方法,同時依據該方法提出審計工作終止的標準。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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