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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業法律風險防控建議大全11篇

時間:2023-06-27 15:53: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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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業法律風險防控建議

篇(1)

大學生創業能夠對就業市場壓力進行緩解,但是在現代企業制度視閾下大學生在創業法律意識方面有所缺失,導致大學生創辦企業的生命周期及存活率受到一定負面影響。本文對現代企業制度視閾下大學生創業法律意識的培養策略進行分析,希望通過法制教育等手段對學生創業法律意識進行提升,使創業大學生對金融、企業管理、營銷、法律知識及常識等各方面加強了解,為大學生創業提供更多保障,避免觸犯法律及經濟損失等問題的出現。

一、問題分析

(一)在市場競爭規則方面創業法律意識較低。市場競爭是大學生創業過程中不能避免的問題及挑戰,在創業經營過程中若無法對詐騙、偽劣商品銷售等行為進行更好的甄別,或是存在偷稅漏稅、非法出售發票等行為將會對創業工作產生較大的負面影響,究其根本出現上述問題的原因是創業大學生法律意識較為薄弱,對市場合法競爭以及相關秩序等內容了解甚少,專利權、商標權、反不正當競爭等法律知識并不了解,進而對企業經營產生不利影響。

(二)履約及締約等方面的法律意識薄弱。現代企業制度視閾下,契約精神、誠信精神已經成為企業發展及運營過程中的重中之重,合同管理等方面的工作是其重要體現。但是創業大學生在基本合同法律知識方面知之甚少,無法對合同風險進行更好的識別,未能對締結、履行等全過程風險進行了解,即使合同內的缺陷十分明顯也無法對其進行察覺或處理,合同風險的出現對大學生創業產生一定影響。經調查發現7成以上的學生未能對合同履行、締結、審查等方面的管理工作產生足夠重視,合同管理的法律意識薄弱,通過學生的提問發現其對締結主體、有無違法內容、違約追究等方面的識別及判斷存在較多困難,對創業產生負面影響。

(三)知識產權等相關內容的創業法律意識薄弱。網絡創意、發明創造等創業項目在大學生創業中所占比重較多,創業大學生能夠以較低的成本獲取更多利潤,在該類企業發展過程中涉及到發明權、專利著作權等內容,若大學生的法律意識較為薄弱可能出現抄襲模仿他人創意的情況,或是無法對自身知識產權進行保護,在他人盜取自己智慧成果的同時無法進行維權,致使創業企業知識產權等無形資產受損,在喪失主動權的情況下使企業發展受到影響。

(四)股權安排、出資等方面的問題。產權明晰可以被視為是現代企業制度視閾下的主要特點,對企業內部人員權利義務、利益分配等方面具有較大影響,若其中存在問題將會對企業運營產生極大的負面影響。但是多數創業大學生對風險分散、組織形式等方面的認識不多,無法對股權進行合理分配,在出資比例安排方面存在較多不足。首先,對創業法律責任、組織形式之間的聯系知之甚少,無法對股份公司、有限責任公司等組織形式的差異進行判斷,對風險防范及預估工作產生影響,使大學生創業成功率降低。其次,在股權分配過程中傾向于平均分配,通過這種方式對企業凝聚力進行提升,長此以往將會對決策制定、運營及風險規避等方面產生極大的負面影響。最后,對風險投資方面存在誤解,為自己創業企業的經營發展增設不必要的障礙。

二、創業法律意識的培養策略

(一)對大學生創業法律進行宣傳。通過新聞宣傳手段可以使創業法律相關知識被更多的大學生了解,校方宣傳部及新聞社團可通過新聞宣傳的方式對大學生創業實例中行政、民事等法律糾紛資料素材進行宣傳,利用資料及素材制作相應的視頻進行播放,或是通過案例庫、講座以及模擬等方式進行宣傳,通過生動形象的案例及新聞宣傳將相關知識傳遞給大學生,對創業大學生的創業法律意識進行培養。

(二)對課程體系建設工作進行完善。創業法律知識相關課程體系建設工作的健全能夠對大學生創業法律意識進行培養。對課程體系進行構建時需要秉承程序法和實體法結合的原則開展工作,將企業利益、創業法律理論知識、案例、社會責任等方面內容融入其中,對創業全過程及創業企業發展規律進行講解,對事前、事中以及事后的預防、控制以及救濟工作進行了解,對仲裁、訴訟一類的程序法進行教育,進而為糾紛處理等工作的開展奠定基礎,減少大學生創業阻礙,下面對幾方面課程及培養工作進行具體分析:第一,誠信意識的培養。大學校方及教師需要對學生的誠信意識及法治理念進行培養,將誠信精神、契約精神的相關內容為學生講解,進而使大學生能夠更好的適應現代企業制度視閾下的大學生創業工作及市場競爭,避免創業過程中生存瓶頸對創業成功率產生影響,促進企業健康發展。在學校課程中需要對商事法、民事法等法律法規進行講解,將誠信意識及契約精神的相關內容進行滲透,為商事主體的運營提供更多法律支持,避免因違背這些法律條款或是誠信原則被市場排斥,避免大學生在創業過程中出現侵犯知識產權、欺詐等違法行為,確保創業過程中行為的正確性。第二,對運營方面進行指導。為了對創業大學生的合法權益進行維護,校方及教師需要為學生提供運營方面的指導,讓學生在了解相關法律的基礎上依法運營。創業大學生在企業運營方面的經驗較少,對依法運營市場要求知之甚少,在對創業計劃進行制作時甚至不能對基本的法律問題進行正確判斷,創業法律意識不高,最終導致無法對創業風險進行更好的防控。以某市大學生創業工作為例進行分析:評審人員對大學生創業計劃的項目書進行審核,發現9成以上的大學生并未對企業組織形式等進行說明,即使對其進行說明其中也存在較多的問題和矛盾,僅有1成左右的大學生能夠對組織形式進行清晰描述。部分大學生進行創意類項目創業時,未能掌握知識產權相關法律知識,容易對自身及他人的權利造成損害,高校需要針對這些內容對學生進行創新、知識產權等方面法律意識的教育和培養,最大程度的延長大學生創業企業的存活時間及存活率。

(三)對大學生進行風險防控教育。校方及教師可就創業計劃書及項目內容對學生進行風險防控教育,通過實戰訓練的方式將風控思維模式、創業法律意識的作用和價值進行講解,在創業大賽中可以對兩方面內容進行重點指導,使學生對企業法律風險管理、大學生創業法律風險等知識進行掌握,進而完成對創業大學生法律意識的培養,在融合項目指導及創業法律課程的基礎上使學生掌握更多創業法律知識,能夠借助這一手段和工具輔助創業。

(四)在校內設置創業法律的服務機構。校方及教師對學生進行創業法律相關知識的教育,但是學生無法對其所有內容進行掌握,基于此可以在校內開設一個專門的機構為創業大學生提供相應的法律指導及咨詢服務,創業過程中大學生可以從該處獲取更多的指導建議進而對創業過程中的法律風險進行合理規避。由于各方面的條件限制,創業法律的咨詢服務工作遇到一定阻礙,校方需要對法律專業的教師資源進行充分利用,為學生提供常規制度化的咨詢服務和指導,進而對其創業法律意識進行培養;校方及教師可以鼓勵學生向更多專業人士進行請教,對創業法律風險、防控措施等方面進行了解,進而使大學生創業成功率上升。

(五)創業法律制度方面的健全。為了更好的對大學生創業法律意識進行培養,為教育工作提供更多可靠的依據支持,需要對相應的法律制度進行健全,對其中政策法規方面的內容進行細化,進而使大學生可以對創業法律產生更多的理解和認識,能夠通過創業法律的武器對自身合法權益進行保護,同時避免對他人合法權益造成侵害,為創業工作的開展奠定堅實基礎。對法律救濟、監督機制、執法機構等方面進行健全,為創業大學生提供更多的幫助和援助,進而使大學生對創業法律產生更多認可,在提高創業法律意識的同時對創業法律進行更好的利用。綜上所述,現代企業制度視閾下應對大學生進行更多的創業法律意識教育及就業指導,為大學生今后的工作生活奠定堅實基礎。上文已經對創業法律意識培養措施方面的內容進行細致分析,提出相關課程體系的構建、提供法律指導、加強宣傳教育等措施,希望可以通過培養使大學生對現代企業制度、創業市場等方面產生更多認識,通過法律意識的提升對創業風險進行規避,促進大學生創業工作的順利開展。

【參考文獻】

[1]汪琳.現代企業制度視閾下大學生創業法律意識的培養[J].南昌工程學院學報,2015(5)

篇(2)

一、引言

企業風險管理強調從管理的角度對法律風險進行識別、評價與控制,是一個持續循環、不斷改善的動態過程。也就是通過系統規范的操作流程增強法律管控能力,促使企業最大限度防控風險,得國內國際競爭優勢。

二、經濟新常態下企業面臨挑戰

我國經濟運行已經進入了新常態發展時期,在這一階段,企業的不確定因素明顯增多,生存壓力也變得非常之大。因此,企業面臨的挑戰就是要進一步防范因政策等原因造成的各種風險,摒棄過去那種靠簡單的成本投入粗放經營就可以賺取巨額利潤的理念。只有在認識上深一層,在競爭中強一分,在發展中快一步,積極、主動地進行結構調整、轉型升級,以信息化、智能化、高新技術引領企業可持續的綠色發展、循環發展,才能使企業在順利邁過這道坎。

新常態下,轉變經營方式、調業整企業結構和提升企的風險管控能力將成為企業的核心競爭力。市場營銷將進一步規范,成本與費用控制成為提升企業競爭力的關鍵。同時,還將面臨企業重新整合的風險、混合所有制的法律風險等,法律風險將和其他風險交織在一起,導致新的風險發生。

三、企業法律風險管理基本原則

法律風險管理是企業有效防范風險、控制風險、解決風險的一種管理能力,是區別于傳統競爭力的軟實力,其對企業的發展和價值貢獻往往通過避免或減少損失,維護合法權益,爭取利益最大化等方式體現出來。但管理過程也存在著一些基本原則。

1.納入企業全面風險管理

法律風險管理作為企業風險管理體系的組成部分,法律風險管理體系建設的目的就在于以現行法律法規為依據,以對企業歷史數據的研究為基礎,通過系統科學的方法對企業法律風險進行定性和定量分析,掌握企業法律風險全局,確定重點,集中力量應對。

2.融入企業經營管理過程

多年來的企業風險管理實踐使企業逐漸認識到,發生在企業內部不同管理部門,不同業務領域或不同的生產經營環節的風險,相互此消彼長,如果企業僅從某個部門、某項業務、某個環節角度去考慮風險,可能會造成資源的浪費,乃至貽誤風險管理時機。企業法律風險管理應根據風險組織的特點貫穿于整個企業經營管理過程中。

3.全員、全過程實施原則

注重發揮企業內部資源,將完整的企業法律風險管理機制嵌入企業各個部門的實際工作中。與企業日常經營管理的各個環節、各個業務流程,乃至各個崗位結合起來,以形成法律風險管理的長。

四、常態下企業法律風險管理的措施

經濟新常態下人們的法律意識、價值意識與自我意識凸顯。市場經濟就是法治經濟,在市場經濟體制下,作為經濟主體的企業必須依法、守法經營管理,開展各項活動,才能確保企業在健康發展的道路上增強競爭力。

1.管理和法律風險防范相結合

歐美等發達國家的現代化企業都會制定相應的法律風險管理策略,所以我國企業要借鑒這種成熟的管理模式,將企業的管理和法律風險的控制融合在一起,進而制定完整的企業發展戰略,這個戰略內容可以包括企業的治理、知識產權的管理以及勞動關系管理,并涉及到國內外的商業活動等,當企業在做一個重大的運營決策時,要充分分析企業所面臨的法律風險,從而促進企業在經濟活動中能夠獲得最大的利益。

2.提升企業法律風險管理能力

新常態下,一方面,企業運營一刻都離不開法律風險防范,主動參與和大力支持建立企業的法律風險控制機制,從而切實將事前、事中、事后防控體系落到實處;另一方面,必須讓企業的每一位員工懂得,只有人人嚴格遵守法律,人人都增強法律風險意識,自上而下有效地行使法律所賦予的權利與主動承擔法律義務,在生產實踐中,努力學習各種法律知識,以法律的視點思考生產運營中所遇到的每一個環節、每一個問題,時刻保持可能發生法律風險的警覺性,自覺形成整個企業的防范意識,才能避免發生風險,掌握市場競爭的主動權。

3.加快企業法律風險管理創新

按照依法治國和依法治企要求,以制度標準體系建設為基礎,將法律風險管理關口前移,結合企業生產經營實際,建立完善的法律風險評估機制和預警機制,研究法律風險成因,盡早識別和消除法律風險根源,提前預防。根據風險級別,從制度規范建設入手,將所有的經營管理都納入法律風險控制體系中,以各崗位職責為突破口,著眼于全員參與和全過程控制,突出重點,優化法律風險控制的制度流程,實施績效考核和動態監控、評價,隨著企業法律環境和經營發展戰略的不斷變化,法律風險防控的重點也相應適時調整、實時更新。

4.加強企業法務人才的培養

企業法務工作實施的效果如何,關鍵在于法務工作者的業務水平和工作能力是否有所提高。要提高法務工作者的專業能力,就需要他們掌握牢固的專業法律基礎,包括經濟管理和企業管理的相關知識等, 在注重理論學習的同時加強實踐, 熟悉企業的經營程序與各個環節,將自身掌握的法律知識與企業業務知識進行有機結合,以提高自身的實際工作能力。

5.優化建筑企業法務工作的方式方法

企業的法務工作應對以企業的經營目標為目標,采用合理有效的方式和方法。第一,法務工作不能特立獨行, 需要聽取其他部門的想法和建議, 并盡可能的對這些想法和建議進行完善。第二,電器企業法務部門的相關人員需要具備一定的專業素養,這樣才能得到員工真正的認可。法務部門人員要想真正的與企業融為一體,就需要作出有效的成績,這樣才能有利于企業的發展和穩定。

五、構建和完善新的企業法律顧問制度

在新的發展環境下,需要對企業法律顧問制度進行改造和完善,使之更好地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需要,更好地為企業發展服務。所以預防企業法律風險的最好措施就是從源頭抓起,建立完善企業法律顧問制度。

1.重視法律人才培養

離開了人,一切制度都無從談起。企業法律顧問人力資源管理制度的建設是企業法律顧問制度的基礎性問題。在企業法律顧問人力資源管理制度建設中,必須用科學人才觀統領全局工作。企業法律顧問是懂法律、懂經濟、懂企業管理的復合型人才,企業法律顧問隊伍是企業人才隊伍的重要組成部分,要把企業法律顧問人才發展規劃納入企業人才發展整體規劃通盤考慮、統一規劃。

2.提高法律顧問在企業管理中的地位

一個企業只有具備了一定的法律意識,才能對企業的法律事務管理形成正確的認識。要認真貫徹有關規定,使法律事務機構在企業中有明確的定位,建立科學、規范的企業法律顧問工作制度和工作流程,有制度保證其管理職責的有效履行,要意識到法律事務機構所承擔的直接管理工作是某些事項必經的、不應跨越的程序。法律意識的形成有賴于現代企業制度的建立,進一步改善企業的經營機制,逐步建立現代企業制度,從而推動企業法律事務管理工作上水平,確保企業持續發展。

3.企業法律顧問制度應具有全面性

在現代企業制度中,企業法律顧問制度不僅僅是對企業面臨的法律訴訟予以處理解決,更應對企業潛在的法律風險進行事前預測。通過法律顧問參與經營決策、參加企業管理,為企業的發展提供有效的意見和建議,使企業形成一個良性的發展機制,從而使企業法律顧問制度在企業中得到全方位發展。

六、結束語

新經濟常態下,企業要有意識的提高自身防范法律風險的能力,結合企業的實際情況,從最根本的問題出發,建立行之有效的法律風險防控措施,并結合新經濟的增長點,保證企業在現如今的條件下不斷發展壯大,為促進國民經濟的發展貢獻自己的一份力量。

參考文獻:

[1]馬芝.如何防范和降低企業經營發展的法律風險[J].經濟師,2014(03):101.

[2]張艷麗.企業法律顧問在企業防范法律風險中的作用[J].法制博覽(中旬刊),2012(10):56.

篇(3)

目前國內外比較通用的概念是,向具備發展壯大潛在能力、但仍處于未上市階段的高新技術企業,以股權參與方式注入資本,并為其提升經營管理方面的服務,從而在被投資企業(風險企業)成長、發展、壯大后,獲取資本增值收益的投資方式,本身具有非典型投融資、投資風險大和投資收益高三大特征。風險投資法律制度作為科技法的重要板塊之一,充分體現了科技法律制度作為一個新興獨立法律部門的“交叉性、融合性”法律特征。與生物安全、外來物種入侵防控、基因技術、人體器官移植、安樂死、可再生能源等其他科技法律規范相比,風險投資法的交叉性更多地體現在與經濟法律制度、商事法律制度千絲萬縷的天然聯系上,特別是與作為經濟法下位法的稅收法律制度密不可分。

一、國內外情況概述

從國際國內風險投資法律規范的建立完善歷程來看,稅收政策法規無一例外都是各國風險投資法律淵源中的關鍵性內容,這一點從中美英三國的風險投資法律規范體系對稅收法規的重視中可見一斑:

(一)中國

我國在進入21世紀以來的前10年,陸續出臺了一系列規范和促進風險創業投資成長的政策規定,內容主要可以歸納為各類風險投資機構設立、稅收優惠、專項引導基金三大類。其中在稅收政策規定方面,2003年頒布了“外商投資創業投資公司所得稅有關稅收問題的意見”,2007年頒布了“促進創業投資企業發展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以及2009年頒布的“實施創業投資企業所得優惠問題的通知”等,極大地完善了國內風險投資政策規范的系統構成。

(二)英國

作為世界第三大風險投資業中心,英國早在上世紀80年代初,就實施了促進本國風險投資業發展的“三大措施”,即PTP(稅收優惠政策)、LGS(政府貸款擔保計劃)、BES(企業擴張計劃)。其中稅收優惠政策是撒切爾政府直接頒布一系列稅收減讓措施,對公民投資新公司實行稅收減免,以鼓勵英國風險投資業發展。而企業擴張計劃,核心內容也是針對那些注資英國本土的、未能上市的公司的個人投資人,給予所得稅抵減優惠,來刺激其初次或不斷投資。

(三)美國

20世紀40年代中期,全球首家現代意義上的風險投資機構ARDC,即“全美研究和開發公司”在馬薩諸塞州誕生。美國最早在1958年出臺的《小企業投資法》中,就規定“以風險投資為主營業務的小企業投資公司”享受稅收優惠。上世紀70年代、80年代美國國內兩次風險投資運行主體——小企業投資公司的規模大幅波動,都是由稅收政策法規的變化引起的。第一次是國家把風險投資的資本利得稅稅率由29%增至49%,造成市場上風投資金的大幅度銳減少,小企業投資公司從之前超過700余家直降至250家左右;第二次是把資本利得稅由49%降回到了28%,1981年進而又下降至20%,掀起了風險投資的。其他如法國、日本、韓國等國家和地區的情況,也概莫能外。而且從美國的案例中還可以看出,稅收政策法規甚至在很大程度上影響著風險投資法律關系主體,決定著風投法律關系的活躍度,對風投社會關系發揮著顯著的引導、支持、保障作用。

二、關于風險投資稅收激勵的政策法規

風險投資法律關系主要涵蓋三類主體,即風險投資人、風險投資機構、風險企業。其中在風險投資流程中起關鍵作用的是“風險投資機構”,它同時也是稅收激勵政策法規指向的納稅和享受減免稅的核心主體,所以以下重點圍繞涉及風險投資機構的稅收法規進行闡述和分析。

(一)基本概念

所謂風險投資機構,是通過向風險投資人募集風險資金并投向風險企業,扶持風險企業成長和擴張,并依約定從風險企業獲得高收益的企業。風投機構一般采用“股份有限或有限責任”的公司形式,以及有限合伙企業或信托基金等多種形態。實踐里面,公司形式的風投機構主要經營活動是投資高新技術企業、“科技小巨人”、科技型中小企業,其本質是一類圍繞風險投資開展主營業務的非純金融性、但類金融性的企業。我國大陸地區支持“外商投資企業、民營等非國有企業、自然人以及其他機構,以入股方式投資風險投資公司。而英美和亞洲的韓國等國家的風投機構,則更多地采用有限合伙企業形式。

(二)稅收激勵政策法規內容

國內還沒有制定出臺專門調險投資稅收法律關系的法律規范。相關稅收激勵政策法規,主要集中在國務院行政法規,以及科技部、財政部及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規范、指導和促進風險投資、高科技產業發展的部門規章中。“營改增”前,稅種主要涉及企業所得稅和營業稅。一方面,關于風險投資機構的企業所得稅激勵政策法規規定。一是風投機構對權益性投資如股息、紅利等收益,也就是股權投資的所得,實行免稅;二是風投機構通過股權投資方式,投資未上市的中小型高新技術企業,且持股兩年及以上,該項投資收益繳納所得稅時,按照投資額70%的比例抵扣應當納稅的所得額。另一方面,關于風險投資機構的營業稅激勵政策法規規定。主要是對于風投機構讓渡股權取得的收入,免收營業稅。而對風投機構其他業務收入,如提供風險投資管理、對外貸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咨詢等服務收取的服務費等等,則仍然按照5%的營業稅率征稅。

(三)當前稅收激勵政策法規的局限性

一是將風險投資機構的主項收入——投資后取得的財產轉讓收入,也即美國風投法律制度中的“資本利得”,看作成為企業一般性生產和經營活動所得進行企業所得稅核算收繳,并沒有規定一定比例的稅收減免激勵。二是像上文提及的那樣,國內風投機構的組織構架形式大都采取公司制。公司制下的納稅主體為風險投資企業,風投企業依規定繳納企業所得稅后,相關收益計入風險投資。但如果其風險投資人為公司法人,仍需要再次繳納企業所得稅,無疑形成了重復征稅,加重了風險投資業的稅負。三是關于對中小型高新科技企業投資期限為兩年的規定彈性不足。既容易導致部分風投機構為了實現多輪次繳納所得額抵免,在兩年期滿時匆忙啟動風投資金退出程序,然后再投資兩年;也不利于保護風投資金投向那些處于創業種子期、投資周期3年、5年或以上創新項目的積極性。

三、“營改增”后完善風險投資稅收激勵政策法規的建議

從今年5月1日開始,我國已經全面推行營業稅改征增值稅(下文中簡稱“營改增”)試點,將建筑、房地產、金融、生活服務四大行業全部吸納進試點。未來2-3年過渡期后,增值稅制度將更加規范,營業稅制度徹底退出歷史舞臺。“營改增”是將之前繳納營業稅的四大行業應稅項目,改為繳納增值稅。由于只是針對產品或服務的“增值部分”納稅,減少了納稅主體重復繳稅環節,有利于減輕企業稅負,促進科技等高端服務業加快發展。

(一)原營業稅方面激勵空間收窄

按照“營改增”試點行業分類,風險投資機構應當歸入金融保險項下的資產、信托和基金管理項目,從繳納營業稅調整為繳納增值稅。之前,風投機構股權轉讓收入營業稅實行免稅制,在“營改增”過渡期內應當修訂相關政策規定,明確繼續執行稅收減免方面的制度規定,保護風險資金以參股方式進入高新技術產業的積極性。而對于風投機構其他業務收入,則需要依據6%的稅率繳納增值稅。當前“營改增”還處于試點階段,直接以降低風投機構增值稅稅率為突破點研究出臺稅收激勵政策,時機并不成熟。但風投機構仍然可以利用增值稅進項低扣的政策規定,實現稅負最終減少。

(二)企業所得稅應當是完善風投稅收激勵政策法規的重點

既然“營改增”后,原營業稅、現增值稅方面很難在短時間內制定新的激勵政策法規,所得稅就順理成章成為相關規定突破的主要方向。建議對財稅[2007]31號文,即《關于促進創業投資企業發展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中規定的:對未上市的中小型高新科技企業股權投資收入所得稅,享受“申報應納稅所得”抵扣額度的投資期限為2年以上(含),進行修訂。應當制定階梯抵扣額度比例的規定,以目前規定的70%為起點,對應2年、3年、5年三檔投資,抵扣比例可以依次規范為70%、50%、30%。這樣將投資年限與抵扣額比例掛鉤,以解決當前部分風投機構盲目選擇2年就可以退出的投資項目,并促進風險資金投入發展種子期需3-5年的科技企業,與英國3年、韓國5年等國際通行規則接軌。

篇(4)

[作者簡介]蔣亞利,廣西工商職業技術學院財會系,研究方向:銀行管理,廣西南寧,530004

[中圖分類號] F832.33 [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 1007-7723(2012)01-0006-0004

一、關于個人金融業務的界定

目前,普遍認可的個人金融業務定義是:商業銀行在經營中按客戶對象劃分出的以個人或家庭為服務對象的金融業務,是對居民個人或家庭提供的銀行及其他金融產品和金融服務的總稱。任碧云(2001)進行了詳細列舉:個人金融業務是指商業銀行以個人客戶為服務對象,為客戶提供儲蓄、消費貸款、咨詢、等全方位、多層次的金融品種和金融服務,以滿足其融資理財需要的一種經營活動。它具有業務成長性好、業務活動涉及范圍廣、客戶數量穩中有升、業務量日益增長的特點,而且還具有業務對象分散、風險相對較小、收益相對穩定、與市場狀況的依存度相對較低的特性[1]。

個人金融業務按業務種類可分為:個人負債業務、個人資產業務、個人中間業務;按服務的對象或服務的方式又可分為:零售銀行業務、私人銀行業務、信用卡業務、個人理財業務、消費信貸業務等。其中,個人負債業務是指傳統的儲蓄業務,包括各類活期儲蓄和定期儲蓄。個人資產業務是指面向個人客戶的資產業務,主要由個人住房貸款、消費貸款(如汽車貸款)、綜合授信等業務構成。個人中間業務分為四類:個人結算業務、個人理財業務、個人電子銀行業務、信用卡業務[2]。

二、關于商業銀行操作風險的研究

風險,是指損失發生的可能性或不確定性 ,它包括“損失”和“不確定性”兩大基本要素。商業銀行面臨的風險主要分為三個層次:第一層是銀行難以控制、難以對其施加影響的風險,主要指系統風險;第二層是銀行難以控制但可以施加影響的風險,主要包括商譽風險、競爭風險和合規風險;第三層是銀行可以控制和施加影響的風險,巴塞爾委員會將第三層風險歸集為三類:信用風險、市場風險和操作風險。其中,操作風險主要是指人的因素、技術因素、過程因素或其他因素給銀行帶來損失的風險[3]。

(一)商業銀行操作風險界定

操作風險的定義至今仍未有一個全球統一的標準。2004年6月,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Basel Committee On Banking Supervision)公布了《巴塞爾新資本協議》,將操作風險界定為“由于不完善或失靈的內部程序、人員和系統或外部事件導致損失的風險”,并指出,這一定義包括法律風險,但不包含策略風險和聲譽風險。該定義主要從引起操作風險的潛在因素出發,試圖辨別為什么損失會發生,并從最廣泛的角度分析原因。同時,出于量化操作風險的考慮,排除了難以進行量化的策略風險和聲譽風險。因此,可以說這個定義兼顧了操作風險的內涵和量化操作風險的可能性,更偏重于狹義。這一定義隨著西方商業銀行對操作風險認識和管理實踐逐步深入而被廣泛接受[3]。

就國內而言,在2005年中國銀行業連續發生金融大案后,中國銀監會相繼大量出臺操作風險管理若干文件。這表明銀監會的監管重點從以信用風險、市場風險防范為主,逐步轉變到信用、市場、操作風險防范并重的階段。2007年6月,中國銀監會了《商業銀行操作風險管理指引》,對操作風險進行了定義,闡述了操作風險監管,提供了與國際標準相匹配的操作風險管理做法。

通過上述分析,筆者認為巴塞爾委員會的定義最合適。對于操作風險的定義,關鍵不在于定義是否精確,而在于商業銀行應該清楚明白什么是操作風險,它的形成機理是什么,并針對其進行有效地防控。在我國的商業銀行操作風險管控的起步階段,可以參照巴賽爾委員會對操作風險的定義,將人員、流程、制度、系統和外部事件作為操作風險的生成因素和防控突破點,形成能體現商業銀行個人金融業務操作風險特點和風險防控方向的操作風險定義。

(二)操作風險的特征及種類

作為一個涵蓋多種風險的集合概念,操作風險具有與市場風險、信用風險不同的特征:內生性、廣泛性和普遍性、難以度量性和不對稱性。國內對操作風險分類的研究觀點有以下幾種:溫紅梅(2008)認為操作風險主要以損失事件發生情況為基礎分類,以便于運用不同工具和方法對損失進行計量、測評和控制[4]。巴塞爾委員會將操作風險分為七大類型:(1)內部欺詐風險;(2)外部欺詐風險;(3)客戶、產品以及經營行為風險;(4)雇用合同及工作狀況風險;(5)有形資產損失風險;(6)經營中斷和系統錯誤風險;(7)執行、交割及交易過程管理風險[5]。

個人金融業務操作風險分類可以借鑒于以上分類。

三、個人金融業務操作風險防控研究

(一)個人房貸業務操作風險防控研究

對于個人房貸業務,學者基本上都從國際基本共識的流程、人以及系統三個方面進行分析。徐盡宇(2008)從“內部人和外部人的欺詐風險”及“系統本身容量以及處理能力的問題和系統操作不當”兩個角度來剖析操作風險流程制度的設計是否完善以及流程執行是否到位[6]。孫德春,田淑華(2006)認為住房貸款分為現房貸款和期房貸款兩種[7]。陳兵(2005)認為個人創業貸款比消費貸款蘊涵更大的風險[8]。

對于個人住房貸款操作風險的防范措施,徐盡宇(2008)分別從制度建設、貸后管理、案例培訓、系統建設等方面分析了業務失真風險、業務潛在風險、人員整體素質和業務整體性風險[6];張吉光(2007)提出了形成操作風險文化、完善績效考評機制、優化業務流程、健全操作風險管理架構、加強監督檢查、建立黑名單制度等建議[9];孫德春,田淑華(2006)分別從現房貸款和期房貸款兩方面分析系統性風險的防范要點[8]。

(二)個人網上銀行業務操作風險防控研究

隨著電子渠道客戶信息系統(CIF)成功上線后,商業銀行實現了個人網上銀行業務(或稱電子銀行業務)全部移植到柜臺辦理。個人網上銀行操作風險呈現新的變化趨勢。趙筱平等(2005)認為:一是操作風險意識淡薄。二是內控制度執行不嚴。三是金融機構檢查監督力度不夠。四是存在管理真空[10]。李劍銘(2005)認為我國網上銀行操作風險管理中存在的問題主要包括:管理流程和體系尚未建立、信息技術落后、法律框架不盡完善、社會信用機制不健全、專業管理人才的匱乏[11]。

應對網上銀行的操作風險,李劍銘(2005)分析了國際銀行界操作風險管理的主要做法[11];趙筱平(2005)提出了加強隊伍建設、內控制約機制建設、金融機構自查、人民銀行檢查監督力度的建議[10];鐘艷(2008)分別對個人網上銀行注冊操作、企業網上銀行注冊操作、銀行證書管理操作及其各項業務風險防范應注意的問題進行了分析[12]。

就個人金融業務創新發展中存在的操作風險,謝麗瓊(2005)主要從信息技術應用、產品創新和業務執行的角度分析,并提出了相應管理策略取向[13]。

(三)個人汽車貸款業務操作風險防控研究

對于個人汽車貸款業務的風險,農行市分行個人業務處(2005)認為其主要表現在合作經銷商、借款人、內部管理、法制不健全幾方面,并從經銷商準入和退出機制、借款人的準入條件、中介專業擔保公司的擔保、不良貸款的清收方面來防范個人汽車貸款風險[14]。余琪,潘蔚勤(2005)提出從交易審查、信用評價、授信執行和貸后管理四個環節進行風險控制[15]。王小蘭(2007)從征信體系、銀行內部的業務環節以及擔保人等方面分析,提出了引入競爭機制、構建統一征信體系、轉變貸款模式、建立“汽車貸款保證金”制度、實行“客戶經理承諾”制度等防范措施[16]。孫瑋,何漢藝(2004)提出建立對汽車經銷商消費信貸風險監控、預警、退出制度[17]。

(四)票據貼現業務操作風險防控研究

周菊芬(2004)認為票據貼現操作風險主要由審查不嚴、查詢辦法落后、委托收款背書時間差異引起[18]。對于商業銀行承兌匯票貼現業務,費倫蘇(2008)從處理過程中存在的操作風險的信息傳導、人員傳導、技術性傳導、業務流程等問題的傳導機制分別進行研究[19]。胡祖柏(2006)建議在數據集中的基礎上上移匯票簽發和查詢的部分關鍵控制環節,降低操作風險,有效遏止違法違規案件的發生。具體措施為:匯票密押編押和核押工作集中在全行數據中心進行、建立匯票業務信息數據庫、匯票查詢由數據中心自動反饋查詢結果[20]。

(五)個人業務操作風險防控研究

《業務需防范操作風險――對河北省分行營業部工資及養老金業務的調查》調研發現工資及養老金業務風險隱患主要有:協議簽訂不規范、初始密碼設置簡單、崗位制約不到位、排隊問題。提出了優化客戶結構、規范運作、嚴格執行崗位分離、加強配套設施建設、加強行業自律等來規范操作程序等解決方案[21]。

(六)信用卡業務操作風險防控研究

防范信用卡操作風險,崔素芳(2006)認為一是目標管理定位準確,風險要從源頭控制;二是完善系統建設,剛性控制風險;三是建立制度的后評價機制[22]。吳春林((2008)認為應倡導“法治”和“以人為本”的風險管理理念;構建全面的風險管理模式;培養合格的風險管理人才;運用系統的風險管理方法[23]。鄭和平(2006)認為銀行卡業務操作風險分為可控性風險和不可控性風險[24]。

(七)柜面業務操作風險防控研究

關于我國銀行業柜面業務操作風險管理存在的問題,張紅革(2008)認為主要包括:柜員能力風險、監控設施及出納機具存在的問題、業務授權風險、匯票承兌、貼現的風險、柜員道德風險、應用程序風險[25]。辛欣,朱春雷,趙霞(2008)認為從風險控制組織體系看,柜面業務操作風險的監控力量整合能力亟待提高;從風險控制的對象看,銀行缺乏對客戶風險的必要關注和有效防范;從風險控制流程看,銀行的事前事后控制不足,過度依賴事中控制;從風險控制依據看,銀行對規章制度缺陷和影響認識不足;從風險控制主體看,柜員控制風險的動力、能力、精力、條件等未被充分關注,柜員“知”與“行”的矛盾沒有很好解決;從風險控制的手段看,風險控制的科技含量和技術水平亟待提高[26]。泰英忠(2006)認為會計人員特別是會計主管人員的管理水平和風險防范意識有待于進一步提高,會計監督檢查力度仍不夠[27]。

關于綜合柜員制的風險防范措施,張紅革(2008)認為應完善規章制度,狠抓制度落實;加強稽核監督,強化內部控制;加強崗位輪換和強制休假制度;加強人員培訓,提高綜合柜員的素質,適應業務發展要求;牢固樹立穩健經營的指導思想,正確處理安全和效益的關系[25]。辛欣,朱春雷,趙霞(2008)認為風險控制的著力點是營造經營穩健、內控優先的風險文化,構筑一個“防、堵、查”長期有效的內部監督控制機制[26]。苑廣霞(2005)將柜臺業務操作風險的類型歸結為操作失誤型、主觀違規型、內部欺詐型、外部欺詐型,操作風險防范對策包括樹立正確理念,加強隊伍建設,完善管理制度,加大檢查力度[28] 。于成,饒海琴(2008)從行為科學的角度對商業銀行員工操作風險進行了分析,并相應地提出了改善員工操作風險管理的建議[29]。

(八)個人結售匯業務操作風險防控研究

李云(2008)針對商業銀行個人結售匯業務中的政策風險、匯率風險和復核風險,提出嚴格控制個人結售匯業務中的會計操作風險的各項措施:堅持審售分離制度,落實外匯業務中的會計復核制度,加大外匯會計人員的外匯業務知識和外匯政策的培訓力度[30]。柳建民,龔德亮,鮑其富(2008)從審計監督的角度,客觀反映了基層行柜面業務操作存在的風險點,分析了產生問題的根源。同時從風險意識樹立、基本制度落實、監管手段創新以及違規行為處理等方面,提出了可資借鑒的具體建議[31]。

(九)衍生品交易操作風險防控研究

關于衍生品交易涉及的操作風險,(2005)認為主要有兩種類型:第一類指由各種自然災害或者意外事故帶來巨額損失的風險;第二類指由衍生交易制度上的漏洞和管理上的缺位,使交易員在交易決策中出現故意的錯誤或者非故意的失誤,從而給整個銀行帶來巨額損失的風險。對于第一類操作風險通過財產保險和人身保險等方式轉嫁出去,而對于第二類風險,則應當通過加強內部控制,減少交易員操作失誤;采用正確的會計處理方法;加強風險警戒等措施來進行有效的管理[32]。

(十)其他個人金融業務操作風險防控研究

銀行客戶關系管理(CRM,Customer Relationship Management),是運用現代信息技術和市場營銷理論,對銀行和客戶關系進行重新界定和管理的一種理論和實踐活動。營銷學之父――菲利普?科特勒把企業與客戶之間的關系按程度不同分為五種類型:基本型、被動性、負責型、能動型、伙伴型[33]。李輝(2004)根據美國的銀行業個人金融業務的客戶關系:密切聯系顧客型(類似于負責型)、特定業務集中型(類似于能動型,典型代表是梅隆銀行、威爾士?伐哥等銀行、個人金融客戶主辦銀行型類似于伙伴型,代表是花旗集團,典型代表有合并后的美洲銀行、第一銀行以及第一聯合銀行等,得出了美國的發展戰略類型結論:一是我國個人金融業務客戶關系類型選擇;二是建立與能動型的特定業務,三是中長期策略展望[34]。

交叉銷售是花旗銀行等國際先進的商業銀行經營戰略的重要組成,也是“以客戶為中心”的經營理念的具體體現。工商銀行在向先進的國際化零售銀行方向邁進的過程中,應重視通過交叉銷售來提升客戶對銀行的滿意度、忠誠度和貢獻度,增強銀行持續盈利的能力[35]。

四、結論

國內外學者對于個人金融業務操作風險的研究多集中在單個具體業務操作風險的對策探討方面,對于個人金融業務操作風險的特點、形成機理、造成的損失情況以及整體個人金融業務操作風險的防控機制方面尚未作出較深入的、系統的研究。事實上,由于我國商業銀行在發展該項業務方面的經驗不足以及與發展個人金融業務相配套的法律監管、金融市場等外部環境未成熟等等的條件所限,個人金融業務作為我國商業銀行業務的一項金融創新必然隱藏著一系列的操作風險。筆者認為,可以從分析研究個人金融業務操作風險的特點、形成機理為突破口,從制度流程、系統、人員、組織結構和內控五方面對個人金融業務操作風險防控機制進行系統深入的探討,并且設計個人金融業務關鍵操作風險指標、監測指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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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5)

[DOI]10.13939/ki.zgsc.2017.15.182

1 研究背景

1.1 中國與阿聯酋的關系

阿聯酋與中國1984年建交以來,兩國合作關系一直非常順利。特別是近幾年來,兩國關系呈現全面、快速發展的良好勢頭。兩國間的高層互訪和各級別往來不斷,在國際事務中相互支持。

2012年1月,時任國務院總理曾對阿聯酋進行正式訪問,中阿建立了戰略伙伴關系。2015年12月,阿布扎比王儲訪華,阿方表示愿進一步加強與中國在經貿、能源、教育、文化和地區事務等領域的合作。

阿聯酋是我國在阿拉伯世界最大出口市場和第二大貿易伙伴。我國主要出口機電、高新技術、紡織和輕工產品,主要進口液化石油氣、原油、成品油、鋁及鋁制品等。2015年,我國從阿聯酋進口原油1257萬噸,同比增長7.8%。

1.2 阿聯酋勞動法律簡介

阿聯酋《勞動法》于1980年頒布實施,為“聯邦法案80年第8號”。阿聯酋的勞動及社會事務部宣稱此法在保護勞方權益方面可進入世界先進行列。同其他阿聯酋法律一樣,對本國公民提供最多的權益和便利。

《勞動法》共分十二個部分,193個條款,分為:定義與總則,對工人、青少年和婦女的雇用,雇用合同與報酬,工作時間與休假,工業安全,預防措施,健康與社會保障,處罰條例,解除雇用合同,有關補償職業病與工傷事故的規定,勞方的集體質詢,對勞方的監督管理、處罰、總結等。

阿聯酋勞動法是一部比較完備的法律制度,切實發揮了保護勞資雙方的權益、維護人權、維持經濟市場秩序、保證社會穩定的作用。阿聯酋政府同時依靠它簽證政策、工資保護系統WPS(Wage Protection System,該系統與公司的銀行賬號及簽證管理賬號相連)等對勞動者進行系統全面的保護。

1.3 阿聯酋的勞動人口情況

阿拉伯聯合酋長國,1971年12月建國,國土面積8.36萬平方公里,狹小的國土中蘊藏著豐富的石油和天然氣資源,是典型的油氣資源國家。目前已探明石油儲量為130億噸,天然氣儲量為6.1萬億立方米。石油資源被發現和開發后,本國的人口遠無法滿足大規模經濟建設的需要,因此該國政府實施“門戶開放政策”,引進大量外籍勞動人口。據官方統計,截至2016年8月,阿聯酋常駐人口1200萬人,其中當地人口占總數的1/5,其余都是外來人口,主要來自印度、埃及、巴基斯坦、敘利亞等國。中國在阿聯酋的常駐人口約33萬人。阿聯酋在勞動力方面,已經形成了嚴重依賴外來勞動力和技術人員的局面,外來勞動人口占有了企業99%的職位和政府機構91%的職位。

2 中國企業在阿聯酋經營中的勞動風險類別

2.1 簽證風險

在阿聯酋,持居民簽證或工作簽證工作才是合法的。該國法律規定,企業可以為自己的員工申請工作簽證,申請人必須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工作簽證的有效期為兩年。居民簽證又稱家屬簽證,月工資在5000迪拉姆(合人民幣9000元左右)以上者均可擔保自己的直系親屬,為他們申請居住簽。居住簽證的有效期不同,最短一年,最長兩年,一般視申請人的情況而定。若企業在未給員工辦理符合要求的工作簽證的情況下員工開始工作,將面臨非常嚴格的處罰。持旅游簽證工作的員工,將被監禁、罰款、遣返,涉事的企業將被罰款,嚴重的將被停止營業。

2.2 合規錄用風險

阿聯酋對員工錄用有嚴格的程序限制,企業需要在員工入職前向員工發送入職通知(Offer Letter),通知中需要注明合同期限、崗位、工資、福利、工作地、社會保險、報到時間等內容,經過雙方簽署后,對雙方具有約束力。另外,阿聯酋勞動法為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規定《勞動合同》中的內容必須與Offer Letter內容一致。

2.3 員工薪酬福利風險

關于員工的薪酬及福利方面,阿聯酋勞工法也有明確的規定,企業要按時、足額地支付員工的工資,企業要為員工提供個人及其家屬的醫療保險。若企業未按時支付員工工資,阿聯酋WPS將即時啟動保護程序,公司的簽證系統、銀行賬號等將被鎖定,嚴重影響企業的正常經營活動。

2.4 離職賠償風險

x職賠償,是阿聯酋勞動用工風險中最大的一項風險,是勞資雙方最容易產生分歧的風險點。阿聯酋勞動法中規定企業可以和員工簽訂兩種合同,一種為固定期限合同(Limited Contract),另一種為無固定期限合同(Unlimited Contract)。這兩種合同規定了員工離職賠償的不同;同時在兩種合同下,公司辭退員工和員工主動離職而發生的補償也是不一樣的。在阿聯酋經營的企業要非常詳細地了解兩種勞動合同的有關條款。若公司未足額支付員工離職津貼,員工可以到法院狀告公司。在阿聯酋,為保護員工權益,員工因勞動糾紛狀告公司訴訟案件,無論勝訴還是敗訴,都是不需要支付任何費用的。這項規定,員工可以幾乎無成本地采取法律手段維護個人利益,但對企業而言,則增加了法律風險。

3 中國企業在阿聯酋經營中產生勞動風險的原因

3.1 企業“本土化”管理不到位

境外中資企業以“本土化”的方式進行全球范圍內的經營管理,最大限度地實現與投資國的社會融合,以保證與當地客戶的長期合作。對在阿聯酋經營的企業而言,就是要真正地融入阿聯酋文化,得到當地居民的認同,讓員工和屬地居民認同我們的企業。然而,我國部分境外中資企業的管理制度和管理模式還不能完全適應“本土化”的要求,很多中國企業還沒有徹底完成國際化公司的角色轉換,對“本土化”管理重視不足,實施的還是“中國式”管理模式,并且缺少具有國際視野、跨國管理經驗的國際化人才。

3.2 企業勞動關系協調和沖突預警機制欠缺

前文已提到,由于阿聯酋大量的勞動人口來自境外,且根據目前阿聯酋的戶籍政策,取得當地戶籍的可能性幾乎為“零”,當地的“全球化”人才普遍持有“打工者”的心態,因此在當地工作,主人翁的意識差,維權意識強烈。在阿聯酋經營的企業,不簽合同或雖簽合同但約定不詳的情況也時有發生;未及時給員工辦理工作簽、工資發放不及時進而引發糾紛的情況也時有發生。目前多數企業由于缺乏應有的溝通機制、訴求表達機制、爭議調解機制和突發事件應急處理機制,結果致使一些小矛盾發展為大問題。

3.3 企業在境外經營中缺乏強有力的國家支持和指導

中國加入WTO以后,越來越多的企業走出國門,進入全球市場與國際企業同臺競技,像海爾、聯想、華為、萬達等國內知名企業依靠自身強有力的實力,突破重圍,成功轉變為國際化企業。當然國內還有大部分企業,正在國際化的道路上“摸著石頭過河”,同時伴S著中國“一帶一路”戰略實施,中國企業尤其是中小企業迫切需要國家在國際化經營中給予政策上的支持,找到方向和出路,少走彎路。中國企業需要在“走出去”之前能夠通過官方的渠道深入了解將要投資國家的政策法規、勞動法律風險以及防控建議等,在遇到勞動糾紛時,能夠得到來自政府的援助和支持。

4 中國企業在阿聯酋如何規避勞動法律風險

4.1 真正實施全球化下的“本土化”管理

目前全世界在對經濟全球化的看法上流行兩種思想,一種是“全球化”思想,另一種是“逆全球化”思想。兩種思想在對經濟發展趨勢的認識上是矛盾的,但對企業跨國經營中應遵循“本土化”的管理思想是一致的。“本土化”就是指跨國經營企業的海外公司,在東道主國從事生產和經營活動的過程中,需要快速適應該國的經濟、法律、文化和政治等環境,在技術、人才、文化等方面都實施屬地化的策略,使其成為地道的當地企業。在阿聯酋,中資企業“走出來”的時候,更應該“走進去”,需要全面細致研究阿聯酋狀況,實施當地通行的管理方式,制定全面的企業發展規劃,努力克服在開拓市場過程中遇到的各種困難,建立持久的競爭優勢。中資企業在探索“本土化”管理方面可以借鑒以下幾條經驗:一要尊重當地法律、尊重當地人的風俗習慣和,尤其是在像阿聯酋這樣的政教合一的國家,對宗教的尊重,需要放在非常重要的位置上。二要加強與屬地雇員的文化交流,重視入職培訓,讓屬地員工進入公司后就能體會到企業文化。三要加強對外交流和宣傳。

4.2 建立勞動者訴求表達機制和矛盾調處機制

要建立勞動爭議調解組織和制度,暢通信息溝通渠道,及時排查可能引發勞資矛盾和糾紛的各項因素,通過平等對話和協商談判的方式化解矛盾,努力把矛盾消除在萌芽狀態。第一,鼓勵屬地雇員提出問題,要高度重視這些問題并進行記錄,給出整改時間,解決不了的,告訴員工原因;同時對于建設性的意見和建議,可以給予適當的獎勵。第二,企業要定期和當地雇員代表進行交流,了解屬地員工關心的問題。通過調動屬地員工參與到公司管理中來,可以有效地規避常見的勞資糾紛。

4.3 規范人力資源管理,有效規避勞動用工風險

首先,企業在進入阿聯酋創業時,需要進行深入的調研,了解本行業在阿聯酋主要的用工形式和人力資源狀況。人力資源部門要在調研的基礎上,依法研究和制定完整的人力資源管理制度,條件允許的情況下聘請專職或兼職律師在公司工作,協助審核,避免出臺的文件和政策違反當地法律。其次,要依法按照法律簽訂合法的勞動合同。最后,要建立公平、有效的績效管理機制。

4.4 敢于運用法律武器維護企業利益

篇(6)

技術,分為專利技術與非專利技術。隨著經濟的迅猛發展,技術作為商品進入流通領域,并且作為企業關鍵的秘密武器,在市場競爭中發揮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同時,因為非專利技術的隱蔽和復雜的特點,非專利技術權益被侵犯的法律風險很高,權利人為其尋求專門的法律保護的需求愈發強烈。

一、界定非專利技術概念

非專利技術(know-how),在理論上又有說法叫專有技術、技術秘密,不同法條將這三個概念混用,又沒有直接的區別定義,直接導致非專利技術在實踐中的保護障礙。廣義上的非專利技術,可分為公有技術和專有技術,公有技術就是公知技術或者因專利保護期滿、依法成為公眾所有的技術;專有技術,則就是只被少數人控制使用的、采取保密措施的技術。實際上,我國幅員遼闊,各地區對科學技術的掌握情況不一,所以區分公有技術和專有技術沒有理論價值,只需要在具體案件中具體分析就能輕易區分,所以可以直接將非專利技術(狹義)和專有技術的概念等同。

二、分析權利人不尋求專利法保護的原因

現實生活中非專利技術被他人非法使用、收益的情況比比皆是,然而如上所述,非專利技術被侵權的法律風險較高,其法律保護力度遠遠比不上專利法,除了專利法中明文規定不得申請專利的諸如植物新品種之類的技術信息,技術所有人為何不申請專利而選擇將技術保存在腦子里或者保險柜中呢?究其原因,大約有三:一是申請專利的成本高,手續繁,非專利技術人權衡利弊放棄專利保護;二是公開后價值喪失,比如可口可樂的配方;三是非專利技術保密時間無限長,只要保密措施做得好,這項技術永遠都是排他的。

三、侵犯非專利技術的法律風險成因

1.企業自身的保密意識不強,硬件保密設施不完備,對員工的保密培訓也不到位;

改革開放初期,我國對外國企業或科研人員的所謂參觀拍手歡迎毫無戒備,卻不知他們已將珍貴的核心技術都拍攝下來回國研究了,導致我國諸如景泰藍和宣紙制造等傳統工藝遺憾流傳國外。

2.非專利技術本身的權力化程度低,保護困難

企業要做科研要生產,不可避免讓外部人員知曉該非專利技術。而技術知識是無形的,是依靠智慧和經驗,侵權形式隱蔽,被侵權的企業舉證非常困難。

3.非專利技術的法律保護體系不健全

不同于專利技術有《專利法》保護,目前非專利技術保護的相關法條很分散,且在立法主旨和側重點上都不相同,導致調整同一法律關系的法律條文散見各處,導致司法審判的混亂。

四、比較現行國際法對非專利技術法律保護的理論與實踐

基于對非專利技術的法律保護必要且緊迫,而我國相應法律保護體系不夠完備的現狀,我們有必要放眼世界,W習借鑒外國成熟的理論與實踐,完善相關立法。

1.國際條約。《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保護協議》(TRIPs)與傳統的知識產權相比,商業秘密的權利人多了兩項權利:制止他人披露,制止他人獲得有關信息。關于商業秘密侵權的救濟,主要是包括禁令、賠償損害在內的民事救濟手段,對是否采取刑事手段,則沒有強制規定,由成員自行酌定。

2.以美國為例分析英美法系。在保護商業秘密的意義上,競業禁止協議才被法院認可。美國規定了“不可避免泄露規則”,它在審判中可能扮演了一個事后的競業禁止條款的角色:“在即將發生不可避免地利用商業秘密行為的情況下,可以阻止潛在的(商業秘密)侵權行為。”(PepsiCo , Inc. v. Redmond 案判例)。

3.以德國為例分析大陸法系。在理論上,德國雖也認為非專利技術有財產屬性,但更強調應以維護契約關系和維護市場公平競爭秩序出發去設計各項法律制度,而不是單純從維護非專利技術擁有者個人財產出發,“立法者最終傾向于保護職工利益”。

五、對我國非專利技術的法律風險防控的建議

1.國家立法統一非專利技術的概念,明晰其具體范圍。將相關概念統一成“非專利技術”,個人認為最能使大眾將其與專利技術對應,理解起來也容易,從而利于權利人對非專利技術的保護。

2. 企業自身要注重事前防控。

(1)物理上采取技術保密措施:實際空間中指紋解鎖進入保密辦公區、安裝保險柜,網絡環境中區分內網外網、設置防火墻、絕密文件轉成密碼傳輸等;

(2)建立健全企業保密制度:員工入職前的背景審查清楚;規范技術檔案的集中定期管理,依保密性不同分級管理,允許相應高低職務級別的員工接觸;非專利技術有關資料的復印件、廢棄物等由專人保管或銷毀等。

(3)完善有關合同條款:與員工的保密協議、競業禁止協議中要詳細規定有關保密義務的范圍、期限、違約責任等;與生產經營方、技術轉讓許可相對方的有關非專利技術的范圍、期限、合同期滿后的義務等也需要明確。

3.建立社會組織,加強非專利技術保密方法的交流與借鑒,宏觀上把握非專利技術的新穎性、實用性等特征的變化。

4.執法過程中工作人員要做好涉案資料的保密工作。各級科委、工商局、業務主管部門等行政單位以及法院、公安等司法單位要避免有關非專利技術的泄密,對相關檔案資料保存好,執法過程也注意不公開。

六、結語

為了順應市場潮流和保護我國企業的創新活力,國家有必要在宏觀立法方面對非專利技術給予專門、強有力的法律保護,最終鼓勵和支持更多科研人員從事技術創新活動,使市場競爭充分,促進科學技術的進步發展,從而實現科技強國與經濟強國。

基金項目:本文系江蘇大學第15批學生科研課題立項一般項目“非專利技術法律風險防控”(項目編號:Y15C033)研究成果。

作者簡介:嚴思雨(1996.4-),女,江蘇揚州人,本科,江蘇大學文法學院法學系,主要研究方向:社會法學。

參考文獻:

[1]程永順主編.商業秘密判例【M】北京:知識產權出版社,2010.1.

[2]姜丹明主編.知識產權法精要與依據指引【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5.1.

篇(7)

1 眾籌現狀

(一)眾籌定義及意義

從2013年開始,中國的眾籌行業快速成長。可是對于許多人來說,眾籌還是一個很陌生的概念。眾籌顧名思義指的是眾人籌措資金,莫里克對眾籌做了解釋,指的是籌資人選定項目后,依托互聯網等眾籌平臺,向不特定人籌集資金,投資人通過投資項目獲得股權回報。中國證監會新聞發言人張曉軍明確指出“股權眾籌融資主要是指通過互聯網形式,進行公開小額股權融資的活動,具有“公開、小額、大眾”的特征”。

股權眾籌,以廣大創業者與小微企業為主要服務對象,在推動社會創新創業,拓展企業融資渠道,激發民間資本活力,完善我國多層次資本市場體系,促進金融改革創新與實體經濟發展方面都發揮著積極作用,是眾籌模式普惠價值的最佳載體。自2015年開始,國家對股權眾籌“政策鼓勵+監管到位”的發展思路已基本明確,監管并不是束縛,而是規范。因為,股權眾籌的發展對我國而言有著十分重要的意義,畢竟很多時候眾籌被人們稱為“天使的天使”。

(二)股權眾籌在我國的發展現狀

1.“人人投”折射出的股權眾籌問題

眾籌平臺“人人投”被一家名為諾米多的餐飲公司告上法庭,理由是人人投在臨近開業前一周解除合同,因其質疑諾米多租金過高和無產權問題。

該起案例引發了對股權眾籌平臺和投資項目的風險問題。“人人投”眾籌平臺主張系諾米多項目存在信用風險問題,諾多米主張“人人投”運作不規范,未在項目上線前做風險提示且未進行充分調查。該起案例的最終受害者系投資者,有86位投資者認購了股權融資并付款,在“人人投”與諾米多解除合同情況下如何維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值得深思。

2.股權眾籌目前在我國的發展現狀

目前在我國較快發展起來的有大家投、天使匯、原始會、好投網等股權眾籌平臺,多數股權眾籌平臺采取的融資方式是,先由創業者提交項目計劃書,需要的融資額度、股權收益率等等。投資人對項目感興趣的話,就可以根據項目的投資和回報率確定投資項目。因投資者投資額度不同,投資人可以自行選擇作為領投人還是跟投人,領投人需要投入更多資金,跟投人投入資金份額相對較少。籌資人需要募集的資金達到其要求的額度后,該項目即融資成功,融資成功的項目會提取一定的比例給眾籌平臺作為回報,大致是2%左右。為了確保資金安全,眾籌平臺通常會建立一個資金托管賬戶,待融資成功,投資項目辦理完相應的工商登記手續后,眾籌平臺再將該筆資金劃入籌資者賬戶。眾籌平臺的建立對籌資者、投資者和眾籌平臺都是一個利好消息,缺少資金的籌資者可以籌集到相應資金并展開項目的運行,眾籌平臺通過籌集資金獲得一定比例的傭金,投資者可用閑置資金獲得一定的投資回報率。股權眾籌來源于國外,因在國內水土不服遇到了不少問題,國內信用體系不如國外健全,且國內信用基礎相對薄弱,加之監管平臺并未真正建立也無相應的法律規制,股權眾籌平臺亦步亦趨,在眾多風險中起起落落。除此之外,股權眾籌因與非法集資界限不明,也受到了諸多限制,如何建立起相應制度既能防范眾籌風險又能規制眾籌發展,成了我們應解決的難題。

2 股權眾籌風險

(一)眾籌平臺信用風險

眾籌平臺真假難辨,草根未免太“草根”,在中國眾籌只是一種游戲,未形成真正意義上的資本運作。在國家法律未有合法規制情況下存在設圈套錢的問題。由于信息不對稱的投資環境、眾籌平臺對籌資項目審核能力有限以及監管機構的監管空白等,也可能一開始將出資人置于被動承受風險的地位。因眾籌平臺信息的不對稱性,大多數投資者無法擁有完全的風險識別及眾籌項目的承受能力,在眾籌平臺、投資者、籌資者之間若有一方出現違約,出資人可能誘發社會危機。

(二)眾籌平臺合法性問題

1.與非法集資及違法發行證券界限不明

眾籌平臺作為新興的籌資平臺,因向公眾籌資,與非法集資界限不明,《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相關規定,未經相關監管部門的許可、向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的行為構成非法集資,可見眾籌游離于合法邊界。因《證券法》對公開發行的人數有所限制,而股權眾籌系通過互聯網平臺向不特定人數發行證券,易觸及違法發行證券的問題。

2.未有明確的法律規制

除合同法等民商法外,眾籌多采用互聯網法律,以互聯網法律作為發展準據。眾籌平臺不受民商事規則的制約,本非存貸款的關系。監管機構的意見往往能牽制眾籌的發展,使眾籌的發展變得不明朗。

3 防范股權眾籌風險的措施

(一)加強對眾籌平臺的監管

1.確立平臺注冊登記制,明確股權眾籌地位

在美國,股權眾籌系采取注冊制度,但還是需要在SEC登記。股權眾籌作為新興的融資平臺,因無相應的法律監管制度,眾籌平臺籌資模式易與非法集資沖突,另外眾籌平臺存在設圈套錢的情況,僅依靠眾籌平臺自身,或者涉訴之后再論及監管問題,未免為時太晚,故應有專門的監管機構如證監會對股權眾籌進行行業監管,通過加強外部監管保證眾籌穩定運行。為適應我國股權眾籌平臺的長遠發展,一方面要鼓勵行業自律,對股權眾籌平臺實行備案制。注重行業自律是對股權眾籌平臺監管的有力補充。二是明確業務經營范圍,應做到“三不能”:不能推介平臺上不適當的項目,不能管理投資者的資金,不能參與融資項目。

2.證監會應建立眾籌平臺的斷電機制

證監會應設立相應指標檢測眾籌平臺的誠信度、合規及運營情況,應與眾籌行業協會聯合,動態監測單個平臺的基礎上監管整個市場,固定時間匯報眾籌平臺的運營情況,修正眾籌平臺,直至休整至合規。被修整的眾籌平臺項目可由其他運行良好的平臺交接,原平臺的權利義務均轉讓于被休整的眾籌平臺。

3.確立信息披露制度

(1)籌資者的信息披露義務

籌資者方面,應及時向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申報,向投資這匯報如下信息:籌資者網站地址、名稱、地理位置;董事會成員即高級管理人員;籌資者的商業計劃;籌資者的財務狀況;目標發行額;籌集股權的價格及定價方法。為了保護投資者的利益,必須通過強制性的信息披露來實現。

(2)眾籌平臺的信息披露義務

如“人人投”案件,在投資者完全不知情的情況下,“人人投”即解除了其與諾米多餐飲公司的合同,“人人投”自稱為了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但在這起解除合同案件中,投資者無法獲得預期的投資利益的損失如何得到保護?有效的措施是建立信息披露制度,為投資者選擇投資平臺、投資項目及及時跟進項目進展情況提供信息服務。目前可借鑒的國外的信息披露制度有:對不同項目的信用風險做簡單的說明,例如星級評價、最佳投資者等,為投資者提供投資建議;眾籌平臺應定期向金融監管機構提供眾籌信息,確保信息通俗易懂,且及時準確;眾籌平臺適時投資項目的信用情況及平臺的處理策略以備投資者及時作出撤資的應急措施。明確信息披露標準,制定信息披露范本,根據籌資導致的不同嚴重性,予以警告、罰款或整改。對于眾籌平臺而言,應該披露的信息有:與投資風險相關的信息披露;向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披露的信息。

(二)確立相應的法律規制

根據《證券法》的相關規定,公開發行證券的需要報國務院監督管理部門的相應核準,未核準的,公開發行證券的兩種情況有:向不特定對象或向特定對象發行證券累計超過200人的,如果是非公開發行證券,就不能用變相公開方式、公開勸誘和廣告的方式。要避免股權眾籌觸及證券法的相關規定,就必須做到如下三點:

1.規避《證券法》的公開發行

因股權眾籌系通過互聯網籌資實現,面對的對象為不特定對象,避免觸及法律,眾籌平臺通過實名認證等方式將不特定的對象轉變為特定的對象。中國證券業協會了《私募股權眾籌融資管理辦法(試行)(征求意見稿)》,投融資雙方進行實名認證,審核用戶信息真實性,不可向非實名注冊用戶宣傳融資項目。向特定對象募集超過200人的,也會被認為違法公開發行證券。在美國的JOBS法案中,將股權眾籌納入了《證券法》,但被定性為豁免注冊的證券發行,但發行金額和投資金額都受到限制。制定單行法還是直接納入《證券法》規制,《證券法》都應該預留一定空間與股權眾籌對接。

2.放開投資人數限制

美JOBS法案,證券持股人數是排除股權眾籌投資者的。這種立法模式是值得我們借鑒的,將股權眾籌與一般的證券交易區分開來,做出除外規定,在我國《證券法》的相關規定中,也應將股權眾籌人數在證券發行統計時被排除。若是股權眾籌投資者人數超過200人,應與證券法中規定的公開發行區別開來,不應納入違法發行證券的范疇。

2.改變宣傳方式

股權眾籌平臺網站不應讓不特定對象獲取融資項目的信息。在籌資者公開的項目書中,只能將投資者指引至股權眾籌平臺,不得對籌資者的發行條件廣告宣傳,也不得許諾為籌資平臺外的第三人的推廣活動提供報酬或承諾提供報酬。眾籌平臺不得通過誘導性方式發行股權,允諾給第三人支付報酬。

4 結語

股權眾籌為融資難的小微企業提供了籌資的良好平臺,為拓寬中小微企業的融資渠道做了重要貢獻。面對這種新興的融資模式,我們應明確其存在的問題和投資風險。不斷探索規避風險的法律渠道和營運渠道,完善法律法規,保證行業健康發展。

參考文獻

[1]職勇.眾籌[M].北京:中國財富出版社,2015.

[2]董安生、劉慶.《論股權眾籌合法化的前置性規則構建》[J].中國物價,2015,(2).

[3]文靜.《論股權眾籌的法律性質及其運用的風險防范》[J].經濟與法,2015,(2).

[4]鐘維,純.《中國式股權眾籌: 法律規制與投資者保護》[J].西南政法大學學報,2015,(2).

[5]鄭海超、黃宇夢、王濤、陳冬宇.《創新項目股權眾籌融資績效的影響因素研究》[J].中國軟科學.2015,(1).

[6]邱勛、陳月波.《股權眾籌: 融資模式、價值與風險監管》[J].互聯網金融,20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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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 創業投資引導基金;運行模式;創新

Key words: venture capital fund;operating mode;innovation

中圖分類號:F121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6-4311(2014)08-0188-02

1 創業投資引導基金的性質及作用

創業投資引導基金是近年來才出現的新名詞,由于能夠更大限度的發揮財政資金的杠桿作用,吸引民間資本、國外資本進入扶持的企業或相關產業,有利于資源的優化配置,克服單純以市場配置創業投資資本所帶來的市場失靈問題,在讓利民間資本的同時,可以事先約定子基金的主要投向,通過其政策引導作用,使資金投向剛起步、有潛力的企業,著力培養一批極具創新能力、市場前景好的企業能夠在創業初期實現快速成長,進一步減少投資風險,引導其后續投資,最終實現符合政府預期產業結構調整的目標。各地經過幾年的探索和實踐,引導基金已經為地方經濟發展起到積極作用。

2 我國創業投資引導基金的發展現狀及存在問題

在本世紀初期,我國一些發達省市就已經以政府為主導成立了多家創業投資公司,成為政府創業投資引導基金的雛形,直到2002年,中關村創業投資引導基金成立,正式標志著我國政府性投資引導基金開始運行。截止2012年5月初,全國范圍內共設立引導基金85家,總規模達530多億;全國獲得引導基金支持的創業風險投資機構數量已接近200家,引導帶動的創業風險投資管理資金規模超過1000億元,國家、地方兩級分層的基本體制初步形成。在一系列政策的推動下,目前,創業投資引導基金已經步入發展更加快速、運作更為規范的發展階段,在提高政府資金運轉效率,豐富資本供給結構,引導社會資本支持新興產業以實現產業轉型升級等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

雖然我國創業投資引導基金發展呈現如火如荼之勢,但是在發展過程中也遇到很多矛盾難題亟待解決。具體包括:

①引導基金偏離“引導”初衷。部分地方政府設立引導基金,由于對政績的追逐,將其視為地方性的一般投資公司,招商引資的觀念濃重;有的引導基金受利益驅使,在扶持對象的定位上也產生了偏差,不是主要支持企業發展啟動早期的創業投資,而是偏好扶持成熟期或者擬上市的企業,追求利益最大化,出現了“與民爭利”現象。上述現象都背離了政府引導基金的引導、用于市場失靈領域的初衷。

②引導基金的目標政策性色彩濃重,出資比例的確定存在盲目性。在實踐中,部分地區為了促進本地經濟尤其高新技術產業發展,地方政府在設立引導基金時,一般都會對子基金有一些條件約束,并且大部分引導基金都采取了按比率參股支持的模式,最高比例大多設定為25%或30%。這些投資限制產生一系列不良后果,一方面給資金的募集造成不良影響,可能導致政府參股的創業投資基金規模較小,運作風險較高,同時也不利于良性市場機制的建立;另一方面還將使得政府資金的使用分散、效率低下,引導、放大作用受限,反而阻礙了政策性目標的實現。而且,不考慮各地經濟發展的差異采用統一出資比例,會導致一些地區實際出資比例超出期望比例,一定程度上造成了政府出資的浪費;而還有一些地區又由于出資比例沒能達到創業投資機構的期望,導致了合作失敗。

③引導基金的評價體系尚未建立。引導基金不同于一般的公共財政資金,難與進行量化考核,也很難客觀評價引導基金效果的強弱優劣,加之引導基金的運作本來就處于摸索階段,這就給引導基金運作機構帶來了一定壓力。目前,能夠科學客觀評價基金運行業績的評價體系尚未建立,評判引導基金的績效往往通過經濟效益指標,導致基金管理人為了確保相對穩定的投資收益,選擇較多的投資中后期項目,同樣偏離了設置創業投資引導基金的宗旨。

④引導基金運營管理及監管約束機制亟待加強。從法律的層面上來講,引導基金的一切權利都是屬于政府的,但是在法律上政府并不是具體的法人或者自然人,如此一來基金的所有者就空缺了,所以必須加強引導基金運營管理及監管約束機制。

⑤引導基金激勵機制、利潤分配等市場化制度尚需完善。因為政府資金的政策目標和社會資金的逐利目標一直以來都存在著矛盾,為了彌補前者對后者的制約效應,引導基金需要對社會資本進行一定的補償。然而在現階段,引導基金對社會資金的各項激勵機制還不夠完善,缺乏行之有效的市場化手段,在利潤分配上設計不合理,都降低了引導資金的吸引力和社會資金的參與熱情。

3 對遼寧啟動創業投資引導基金的對策建議

結合遼寧的實際情況,對遼寧建立和啟動創業投資引導基金提出以下建議:

3.1 可以適當結合實際靈活運作引導基金 遼寧應結合本地諸如市場失靈等自身實際情況和市場特點來確定本省引導基金具體運作的方式及操作細節,盡量減少或者不設置投資限制,引導其盡可能將投資階段往前移,放寬投資領域限制,僅以“主要支持中小企業”為政策取向,逐漸弱化對投資領域采取的限制措施。對創業投資發展較為薄弱的地區,應考慮通過風險補償的做法,稀釋創業投資企業的投資風險,引導社會資本集聚。

3.2 加強行業人才培育,提高經營管理水平 雖然引導基金可以具體情況選擇自我管理或者委托管理,但無論如何,都應當建立與引導基金相適應的責任約束和業績激勵機制。通過嚴格科學的決策流程提高引導基金的決策效率,降低決策風險。完善有效的激勵約束機制可以有效地吸引優秀創業投資人才,激勵管理團隊工作的積極性和主動性,提高引導基金運營效率。同時,加大引導基金管理人才的培養力度,強化本省引導基金管理團隊建設,更大效率地發揮引導基金對經濟和社會的積極作用。

3.3 建立引導基金評價考核體系 雖然引導基金是作為事業單位法人成立,但也需要有明確的評價考核體系,這對于政府引導基金的公平、公正和公開有著重要作用。應按公共性原則,對引導基金建立科學、有效的績效考核體系,并制定相應的考核制度。

3.4 完善引導基金管理制度 應針對遼寧實際,建立符合本地特點的、科學完善的內部管理制度和外部監督制度,有效控制引導基金風險,并明確引導基金適時退出的相關制度。同時應委托非營利的事業法人作為引導基金的管理機構來對引導基金進行日常管理與運作事務,并明確受托管理機構負責的權責。此外,引導基金應設立獨立的評審委員會來確保引導基金決策的民主性和科學性,該評審委員會應由政府有關部門、社會專家等組成,行使輔助決策的職責。政府主管部門和受托管理機構應將評審委員會的評審結果作為決策依據,對擬扶持項目進行科學決策。

3.5 建立引導基金運營風險防控機制 在引導基金的運營過程中,受托管理機構應定期對其階段性的政策目標、運營效果及其資金使用情況進行評估,并向政府主管部門進行匯報,此外,還應及時報告運作中的重大事件。建立引導基金合作機構篩選評價體系和投資項目跟蹤管理機制,科學篩選合作機構,跟蹤管理所投項目,及時了解引導基金資金的使用情況及子基金的具體投資情況,有效防范引導基金的運作風險。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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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私募基金所面臨的發展機遇

1. 政策支持。證券市場不斷深化改革,IPO再次開閘、新三板蓬勃發展、注冊制度改革推進都為私募基金發展注入活力。私募基金暫行辦法的公布讓私募基金成為正規軍,各種利好政策不斷推出。另外,“一帶一路”等國家改革措施不斷推進,也為私募基金發展提供了機會。

2. 機遇需求。私募基金以間接融資、債務性融資為主的時代面臨變化,房地產行業、礦產資源等行業風光不再,面臨調整。銀行資本要重回資本市場,可能迎來大發展時期。另外,由于無風險收益率下行,居民收入配置權益性資產的需求提升。而且,私募基金對解決當前經濟發展的薄弱環節具有重要作用,有助于解決中小企業融資難、融資貴的問題,能夠助推企業轉型升級。

(二)私募基金所面臨的威脅與競爭

1. 規模較小。近年來,國際私募基金市場發展速度很快,業績令人矚目,其模式越來越受到一些大型機構投資者的認可,成為國際金融市場的焦點。全世界的對沖基金數量有92%在美國、7%在歐洲,只有1%左右的數量存在于亞洲和世界其他剩余地區,美國是對沖基金的主要控制地。相比之下,我國私募基金規模還很小,截止到2015年4月15日,我國私募基金達到2.88萬億元,占GDP的比重為0.5%,而世界平均水平為5%,美國、日本、德國等國家私募基金占GDP的比重更是高達6%。

2. 基礎薄弱。當前我國私募基金發展基礎比較薄弱,在協會登記的10098家管理機構當中,管理規模50億以上的僅有105家,管理規模為0的是5733家。

3. 競爭壓力大。私募基金生存的重要條件是資金來源穩定。我國私募基金的資金來源主要是靠基金經理與資金方特殊的私人關系維系。如果沒有客戶的資金,私募基金則名存實亡。隨著我國證券市場的逐漸開放,我國的私募基金應當認真研究學習國際對沖基金的經驗和技術,發展穩定的資金來源和風險控制技術。對于私募股權投資基金來說,較為活躍的也是一些國外機構。2005年以來,PE領域不斷曝出重大的投資案例, 其特點是國際著名PE機構與國內金融巨頭聯姻且投資規模非常大。如國際著名的PE機構參與了中行、建行等商業銀行的引資工作;凱雷投資集團對太平洋人壽投資4億美元,并獲得太保人壽24.98%的股權,這也是迄今為止我國最大的PE交易;美國高盛控股雙匯集團70%的股份;日本軟銀向阿里巴巴注入資金2000萬美元,助推其在美國納斯達克上市,從中獲取34.4%的股份。

4. 專業人才不足。私募股權投資基金是人力資源、知識資本和貨幣資本高度結合的產物,人力資本的獲取是其有效運作的前提。管理運營水平的高低直接關系到投資者的投資收益,作為專業化要求很高的行業,高水平的管理機構、優秀的基金管理人才至關重要。在我國,由于國內私募股權投資剛剛起步,缺乏充分實踐,因此具有現代意識、真正懂得私募股權投資運作的私募股權投資專家極少。另外,具有戰略眼光且勇于創新、敢于創業的創業風險企業家的缺乏也制約了我國私募股權投資業的發展。

5. 運作不規范。主要表現為少數私募基金在《基金法》、《私募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執行上不到位,違反了《私募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的相關規定以及《自律檢查規則(試行)》。具體表現在:一是個別機構未執行發售產品備案制;二是個別機構未執行私募基金募集人不超過200人的規定;三是個別機構未執行私募基金不準對外宣傳的規定;四是個別機構未經批準擅自對外發售產品;五是個別機構產品發售期超過規定期限;六是個別機構高級管理人員、員工、產品信息與實際情況不符,未按規定報告高管人員變動等重大事項;七是未按照合伙協議約定支付投資本金和約定收益為合伙人辦理退伙;八是個別私募基金設立的分支機構未按規定及時辦理工商登記;九是個別機構在資產管理合同未成立生效的情況下,下達資產管理計劃的投資指令,違反了資產管理合同約定的完成備案后資產管理合同才能成立生效的規定。

二、加快我國私募基金發展的建議

(一)加快建立引導投資基金

為加快私募基金的發展,我國在財政資金與私募基金的合作上進行了有益嘗試,并建立了產業引導基金,對引導私募基金加大創新、養老等產業投資起到了積極的促進作用。各級政府要切實利用財政資金,采取股權投資方式,參與并引導私募基金管理人發起設立專項用于投資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項目的基金,吸引銀行、保險等金融機構及其他社會資本參與。鼓勵各類創業投資、產業投資等股權投資基金參與政府與社會合作項目投資建設,豐富和完善投融資渠道。通過放大杠桿比來刺激經濟結構調整、產品結構調整、資源優化配置。通過市場化運作支持水利等基礎設施、養老等公用事業和公共服務領域項目建設,降低項目運營風險,增加項目融資信譽,為社會資本合作項目提供持續的投融資服務。

(二)積極拓寬私募基金資金來源

為適應當前我國由債權經濟向股權經濟轉變的需要,加快私募基金發展,建議開放保險基金、社保基金、捐贈基金、商業銀行資金、財政資金,發展多層次資本市場,逐步建立包括政府、銀行、企業、社保、保險及個人和家庭資金在內的多元化私募基金體系,有效拓寬私募基金來源渠道,切實改變銀行資金“一股獨大”的局面,有效發揮私募基金對當前經濟,特別是中小微及創新型企業的支持力度。

(三)強化私募基金管理人才培養

私募基金管理人才直接關系基金回報率的高低,只有高素質的基金管理人才才能帶來高收益。為此,一是在鼓勵國內更多的企業家和金融界人才加入私募股權基金行業的同時,積極引進在海外私募股權基金從事過股權管理的人才,傳授先進的管理經驗,打造優秀的基金管理團隊。二是選派國內優秀人才到歐美等私募基金發達國家學習其先進的管理經驗。三是加強與高盛、摩根士丹利、美林、軟銀、黑石等世界著名投資銀行、私募基金的溝通交流,建立定期交流和培訓機制,學習其先進的投資和管理經驗,不斷縮小差距。四是強化高管人員培訓。建議由證監會、基金業協會牽頭,組織國內實力強、經驗豐富的私募基金高管人員對國內現有私募基金管理人員進行基金管理和風險控制等內容培訓,切實提高管理水平,適應當前私募基金發展的需要。

(四)著手推進誠信體系建設

私募基金管理是一種專家理財信用契約,加強私募基金管理者的信托責任制理念至關重要。為此,建議盡快建立私募基金股權投資社會信用管理體系,明確誠信管理職責、管理目標、管理內容,嚴格管理制度,加大違規責任處罰,切實提高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誠信意識,防范道德風險。

(五)切實增強合規風險防控意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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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國家工商總局資料顯示,截止到2013年年底中小企業數量占到全國企業總數的94.15%,中小企業創造的最終產品和服務價值相當于我國GDP的60%,納稅額約占全國稅收的50%,在推動經濟增長、帶動就業等方面起到了越來越重要的作用。但是隨著企業之間競爭加大,融資難成為中小企業發展壯大的主要瓶頸。當前中小企業融資特點為:

(一)融資數額小頻率高

中小企業在成長期和成熟期貸款額一般在20萬至200萬之間,由于經營方式的靈活轉變會使得中小企業對資金需求的頻率較高。相對大企業貸款數額大、周期長來說,傳統商行出于經營成本考慮,更愿意把貸款發放給大型企業,這樣能降低銀行在經營過程中的管理成本,因為中小企業貸款來說是零售,對大型企業貸款來說是批發。

(二)難以提供抵押

中小企業自身經營過程中更加注重流動資產規模,固定資產規模較小,也無法找到其他企業為其擔保,因此向商業銀行申請貸款時,商業銀行出于風險控制的原因,對其發放貸款就更加謹慎。這也限制了中小企業的融資規模。

(三)融資方式單一

融資方式主要有兩種分別是直接融資和間接融資。直接融資對企業要求審查非常嚴格,中小企業入市的門檻很高,一般很少的中型企業可以符合要求通過上市融資。所以中小企業融資方式以間接融資為主,而間接融資以向銀行申請貸款最為普遍,但這要求企業具有穩定的經營狀況和提供相應抵押,這也限制了中小企業向銀行申請貸款的總體規模。

二、互聯網金融對中小企業有效融資的效應

互聯網金融是互聯網和傳統金融相互結合創新出的一種金融工具,從它誕生起就是為中小企業融資服務的,突破了其融資的瓶頸,這更是由于互聯網本身的特性決定的。主要體現在:

(一)關注金融長尾市場,給予用戶充分選擇的權利

所謂“長尾市場”包含大量“微不足道”的用戶和需求,通常變現為中小企業、小微企業、低收入群體貸款難。中小企業的資金需求特點是短小急頻,與傳統金融機構對長尾市場的漠視不同,互聯網金融充分關注并有效解決它們的資金需求,在很大程度上展現出普惠金融和民主金融的內涵。例如京東的供應鏈金融,供貨商向京東供貨后通常會在40天內才能收到貨款,造成了資金的占用。但依據“應收賬款融資計劃”供貨商可以憑供貨賬單在3~5個工作日從銀行獲得部分貨款,京東則在賬齡到期時將資金支付給銀行。

(二)克服了中小企業擔保能力不足的缺陷

互聯網金融成功的實現了上下游資金鏈無縫監控,依托產業鏈金融,一部分互聯網金融模式在提供融資服務時免去了擔保環節。例如京東的“應收賬款融資計劃”就是一個很好的體現,供貨商不需要提供擔保只需要提供供貨單據就能在金融機構獲得貨款,待40天后由京東把貨款還給銀行,這是一種變形的擔保。

(三)互聯網金融具有低門檻、簡便性、融資成本低等特征

互聯網金融作為風險投資的一種延伸和創新,創業投資的一種新生代表,為小微企業提供了十分重要的融資來源。首先它的資金來源廣泛,不再局限于銀行業、保險業、基金等傳統的金融機構,而主要來自民間資本,人人都可以參加。而且對申請貸款的中小企業限制也很少,只要在固定的網絡平臺注冊,通過端口進入通過信用審核,就可以按照步驟申請貸款,最關鍵的是申請時間短、程序簡便。互聯網金融的交易都是依靠網絡完成,信貸操作完全依賴系統,而非人工操作,因此它的效率高、成本低。例如,阿里巴巴小微信貸的單筆成本是2.3元,而銀行但比信貸操作成本都在2000元左右。

三、互聯網金融改善中小企業融資的可持續發展的對策建議

互聯網金融是在網絡的依托下,傳統金融與互聯網金融相互融合后的新業務新模式。互聯網金融的出現極大地改善了中小企業融資問題的窘狀,但是互聯網金融發展自身發展也存在很多問題。互聯網金融行業金融監管的空缺、法律體系和信用體系不健全、因信息不對稱引發的貸款安全問題是互聯網金融可持續健康發展的隱患所在。保障互聯網金融健康有序的發展特提出以下建議:

(一)加大互聯網金融的立法工作,建立并不斷完善相應的法律法規

作為金融業的監管機構,監管制度面臨著互聯網金融挑戰。互聯網金融具有傳播快、影響深的特點,風險控制問題是互聯網金融發展道路上的最大難題。金融監管部門要出臺互聯網金融管理辦法,填補法律的空白,完善相應的規則。加強互聯網金融交易的操作的監管,設立互聯網行業的準入制度、退出機制。嚴格懲罰超范圍經營或者是違規經營手段,同時強化互聯網金融風險補償機制和分擔機制。

(二)強化互聯網金融企業自律、規范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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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圖分類號:F832.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3-9031(2009)12-0076-04

在我國,中小企業正成為推動國民經濟發展的重要力量,其自主創新對提高產業競爭力和促進經濟增長的重要作用已成共識,尤其在建設創新型國家過程中,中小企業更是發揮著獨特作用。其中,科技型中小企業以其自身特有的創新性、高成長性成為現代經濟中的有生力量,也已經成為我國國民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我國經濟持續增長和創新的重要力量。據統計,2007年全國65%的發明專利、80%的新產品開發由中小企業完成,其中大部分是科技型中小企業完成的。統計涉及的科技型中小企業無論是數量、銷售收入還是出口都不遜于大型企業。①發展科技型中小企業是實現產業結構調整,走新型工業化道路的客觀要求。

一、文獻綜述

在國外,目前對科技型中小企業金融支持進行研究的是比較金融理論,該理論從市場主導型和銀行主導型兩種融資模式的比較角度,分析了科技型企業成長的國別金融制度差異(Gugler 1999,Kotaro 2000)。此外,國外對科技型中小企業的金融支持研究,主要集中在信貸政策和風險投資研究兩個方面。大企業容易獲得信貸資金,在自主創新的資金支持上有一定的優勢,而中小企業卻很難獲得信貸資金,從而影響自主創新。對于風險投資,Gilson(1998)[1]、Hellman(1998)、Manju Puri(2002)[2]等學者都認為鼓勵風險投資是促進高新技術產業發展、鼓勵和支持創新的一項重要金融政策。

在國內黃衛華(2003)認為,科技型中小企業在發展的初期具有高度不確定性和高風險性,有必要探索科技型中小企業的融資新渠道即融資租賃創新。[3]馬良華、阮鑫光(2004)從經濟學和博弈論角度探討了造成中小企業自主創新金融缺口的原因。趙淑華(2005)對科技型中小企業融資狀況分析,建議建設信用保障體系。黎海波(2005)、馬欣欣(2005)、鄒曉峰(2006)、田金明(2006)等分別對美國、英國、日本、法國、加拿大、印度、新加坡等國支持科技型中小企業的經驗進行比較研究。[4]周新玲(2006)對我國科技型中小企業自主創新融資機制進行研究,提出要完善財政性融資機制、健全金融性融資機制、構建補充性融資機制的設想。王嵐(2006)剖析了科技型中小企業融資困難的原因包括融資體制不完善、中小企業自身不成熟、政府服務體系不健全等許多方面,同時設計了擺脫融資困境的組合方案,提出了可供操作的具體措施。閆江、馬才華(2007)探討了金融支持中小企業技術創新的路徑,并提出中小企業自主創新的金融支持體系。倪杰(2008)從制度變遷的角色定位視角研究了科技型中小企業融資問題。

上述研究在研究內容上以融資困境形成的原因、現狀描述和對策為主,缺乏系統的理論分析;在研究方法上,主要限于直觀的定性比較和描述,既缺少典型的個案研究,也缺少實證分析;在研究重點上,主要側重于從企業生命周期角度分析不同的融資方式和效果,缺乏對科技型中小企業自主創新的金融支持進行系統性的研究。而中小企業自主創新的金融支持缺乏科學的理論指導,科技型中小企業的融資困境仍未從根本上得到解決。

二、當前科技型中小企業的融資瓶頸

(一)科技型中小企業自身特征的束縛

隨著商業銀行市場化改革的不斷深入,金融機構規避風險意識增強,信貸資金日益向重點行業、重點企業集中,而科技型中小企業融資仍然困難。這主要歸因于科技型中小企業的自身特征,其在產品的研制開發、生產和銷售等各方面都具有高風險,主要表現為:企業發展容易受經營環境的影響,變數大且無法預測;企業貸款多為流動資金,貸款需求急、頻率高且管理成本高;企業發展歷史短,規模小,缺乏可用于抵押的實物資產;企業競爭力脆弱,管理水平較低;企業缺乏信用記錄,信息透明度很低。[5]上述特征決定了科技型中小企業很難在市場機制之下從銀行取得足夠的貸款,也難以從債券市場和股票市場籌集到充足的資金。

(二)科技型中小企業間接融資存在體制

信貸融資需要相應的擔保,但是處于發展和創業時期的科技型中小企業,各項投入以專利、技術等知識產權為主,而固定資產投入相對較少,這種現狀與金融機構貸款流程要求的未來還款現金流的穩定性、未來風險的可預測、可控制性不可避免地發生沖突。同時,即便目前已開展知識產權質押貸款,但是貸款資金規模偏小,知識產權質押環節多、難度大,具備開展該融資業務的中介機構數量較少,遠不能滿足當前科技型中小企業的融資需求。

(三)多層次的資本市場發展緩慢

我國已經形成包括股票市場、債券市場、外匯市場、期貨市場、同業拆借市場等在內的金融市場格局。科技型中小企業融資方式有金融機構貸款、證券融資、創業投資等多種形式,其中貸款是主要融資方式,股市融資仍處于次要地位。首先,中小企業板和創業板不能滿足科技型中小企業的發展需求。中小企業板公開發行和上市的底限都是由《公司法》和《證券法》規定的與主板市場同樣的標準。從實踐來看,中小企業板上市的企業越來越集中在現金流穩定的企業群體上,規模已經遠遠超出了政策和統計意義上的“中小企業”標準,且上市企業行業泛化。同時,擬上市科技型企業和可上市科技型企業的數量遠超過了中小企業板上市企業數,增加量也大大超過了中小企業擴容得速度。其次,中關村代辦系統市場容量小。經過3年多的運行,中關村報價轉讓系統掛牌企業數量偏少,遠低于原有估計水平。

(四)科技投資缺乏健全的金融政策扶持機制

面對科技投資的高風險,僅靠市場并不能完全解決科技型中小企業的初創投資需求。目前我國科技投資體制尚缺乏完善的政策性金融服務體系,雖然國內已有多種類型的中小企業融資服務機構,對部分中小企業的發展起了重要的促進作用,如創業風險投資引導基金、科技型中小企業技術創新基金、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科技小企業的孵化器以及政府引導下的銀企合作等。但是均是部門性或地方性組織,財力有限且多數規模很小,覆蓋面狹窄,與國外相比遠未形成區域或全國范圍的政策性金融扶持機制,難以滿足科技型中小企業的發展需要。

三、中小企業金融支持的國際經驗

(一)寬松的融資渠道

歐盟中小企業利用的融資方式主要有融資租賃、透支、銀行貸款、風險資本融資等。其中最常見的融資機構是銀行,2005年對歐盟原15個成員國的3047家中小企業管理者的調查顯示,近八成的企業是通過銀行獲得資金支持。此外,融資租賃和透支也是歐盟中小企業常用的融資方式。此外,歐盟專門設立了為中小企業提供融資服務的政策性銀行――歐洲投資銀行(EIB),該銀行利用本身的資金和借助資本市場,通過全球貸款、為中小企業提供貸款貼息和阿姆斯特丹特別行動計劃三種方式對中小企業進行融資。

日本政府對中小企業資金融通參與度很高,并進行資金支持,主要通過三條渠道:一是由政府系統的金融機構向中小企業貸款;二是政府全資或部分出資成立為中小企業申請貸款提供保險和擔保的機構;三是政府認購中小企業的股票和公司債券。另外,政府還設有專門的中小企業金融機構,如中小企業金融公庫、商工組合中央金庫、國民金融公庫等政府金融機構。政府的積極參與很大程度上提高了中小企業的經營效率和競爭能力,并成為中小企業穩定的資金供應渠道。

(二)完善的信用擔保體系

美國擁有一個貫穿全國、全方位、多層次的信用擔保體系,為中小企業的融資作出了巨大的貢獻。根據覆蓋的范圍,美國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可以分為三個層面:一是由美國中小企業管理局直接操作的全國性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二是區域性專業擔保體系;三是社區性小企業擔保體系。同時,美國還成立了由中小企業局,企業局在小企業創辦之初為其發展提供貸款擔保。

歐盟主要通過歐洲投資基金(EIF)為中小企業提供融資擔保。EIF通過三種方式提供融資便利:一是融資擔保,二是股權參與,三是“增長和環境”引導項目。日本早在1953年就在全國建立了52所信用保證協會來專門為中小企業從民間銀行提供擔保。現已形成了中央與地方共擔風險、擔保與再擔保相結合的全國性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政府還建立了由中小企業貸款擔保公司和中小企業貸款保險公司組成的信貸保險系統。

(三)健全的多層次資本市場

健全的中小企業融資體系促使美國中小企業迅速地發展,美國有世界上最完善的二板市場――納斯達克市場。納斯達克市場主要面向中小企業和高科技企業,其上市標準比較寬松。同時,美國的證券市場層次性也較強,大致可分為三個層次,每一層次中都有為中小企業直接融資提供服務的證券市場。第一層次是全國性證券市場,其中美國證券交易所主要服務于新興中小企業,其上市條件比紐約證券交易所低得多;第二層次是地方性證券市場,其中美國證券管理委員會依法辦理注冊小型地方性證券交易市場,主要服務于地方中小企業;第三層次是“場外交易”市場,是未上市企業證券或上市證券的非集中交易,包括柜臺交易、全國證券交易商協會自動報價系統即第二板市場、第三板市場和第四板市場等。

為了推動高新技術企業發展,日本專門設立經營風險資本的金融機構,對風險企業進行股份資本投資,包括中小企業投資育成公司和民間風險資本投資事業組合。風險資本機構的建立對高新技術產業的發展起到了很大的支持作用。日本于1991年啟動了本國柜臺市場網上交易系統JASDAQ,雖然在市場規模、股票流通性方面都不如美國,但還是從一定程度上為中小企業的融資提供了更多的渠道。

(四)完備的法律法規體系

隨著電子信息技術的興起,中小企業在國家創新體系中的作用引起了有關國家決策者的高度關注。美國為了保障中小企業的健康發展,支持中小企業融資,自1953年起先后制定了幾十部具體針對中小企業的法律:1953年的《國家中小企業法》,1958年的《中小企業投資法》和《小企業法案》,及后來相繼制訂的《中小企業政策法》、《擴大中小企業輸出法》、《中小企業投資獎勵法》、《中小企業資本形成法》等,這些法律都進一步加強了對中小企業的融資支持。

歐盟各成員也十分注重建立和完善中小企業及其融資的法律體系。意大利政府為了促進中小企業的發展并為其融資提供法律保障,先后頒布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規,如《中小企業法》、《中小企業基金法》、《特別銀行法》、《中小企業融資條例》等,形成了私營中小企業融資法規的框架。瑞典政府成立了中小企業政策法規小組,以協調政府有關部門,對涉及中小企業的現有政策法規進行修改和簡化,同時對各部門出臺的涉及中小企業的政策法規進行評估和修改,以鼓勵中小企業進行技術創新。

日本是中小企業立法最健全的國家之一,從20世紀50年代開始,為支持中小企業的發展,日本政府已制定了《國民金融公庫法》、《中小企業金融公庫法》、《信用保證協會法》、《中小企業扶持股份法》等8個支持中小企業融資的法規,為中小企業融資提供了法律保障。

四、促進科技型中小企業發展的金融支持體系構建

促進科技型中小企業自主創新必須構建多層次的金融體系,拓寬科技型中小企業的融資渠道。世界各國經驗表明,科技型中小企業發展必須依賴外部資金的支持。具體說來,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構建科技型中小企業金融支持體系。

(一)多渠道引入資金且進行合理配置

首先,加強政府引導,大膽創新科技資金籌措和運行機制,多渠道籌集科技資金。比如,以政府科技經費做配套資金和“種子資金”,引導、吸引國內社會資金和海外資金,甚至吸引國內外風險投資,支持在本區域內建立更多的民營風險投資基金和科技產業發展基金等。其次,合理配置財政資金與金融資金。財政資金支持的重點集中在研發與項目啟動階段,而金融資金支持則集中在創新成果的推廣階段。最后,設立科技型中小企業自主創新基金。引導金融機構、風險投資公司將資金投向極具發展潛力的中小科技企業群體,以期吸引更多的社會資金,凸現創新基金的“杠桿效應”。同時,建立科技型中小企業自主創新的貸款風險補償機制和擔保基金,以適當引導金融機構對自主創新企業提供差別化、標準化的金融支持。

(二)完善科技型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

建立科技型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是世界各國扶持科技型中小企業的通行做法。目前世界上已有半數國家建立了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而我國的科技型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才剛剛起步。一是建立風險補償基金。擔保業是一個高風險的行業,代償的發生難以避免,如果僅靠擔保機構微薄的保費收入很難彌補可能發生的代償損失。各級財政應安排一定的專項資金,建立信用擔保風險補償基金,用于擔保機構的代償壞賬補助。使擔保行業承擔的社會貢獻與政府扶持力度相一致。目前,我國部分省市已經建立了風險補償基金,應在全國范圍內進行推廣。二是完善科技型中小企業信用再擔保制度。設立再擔保基金,用于對民營擔保機構的資金扶持,提高信用擔保機構運作的安全性和穩定性,分散其經營風險。三是從政策上鼓勵各種經濟成份的資本參與擔保公司投資,形成多元化、多層次的信用擔保體系。

(三)支持銀行擴大信貸投入

一是鼓勵銀行把資金投向政府重點扶持的科技型中小企業。積極探索對商業銀行開展科技型中小企業貸款給予貼息支持或風險補償的有效途徑,對科技型中小企業的融資需求降低門檻,同時適當轉變方式。支持銀行開展知識產權和非專利技術等無形資產的質押貸款業務,對重大科技專項資產實行證券化,發展可轉換債券、票據貼現等低風險業務。

二是探索設立科技銀行,加大現有銀行機構科技貸款力度,完善擔保貸款體系。學習借鑒美國硅谷銀行模式,探索成立科技銀行,明確信貸政策導向,開展金融產品創新,加大對科技型中小企業的信貸支持力度。

三是繼續推進科技保險業務,鼓勵保險公司開發更多適合科技型中小企業發展的險種。利用科技保險解決科研開發中的風險問題,為科研開發提供風險防護機制和保護體系,已成為我國科技發展戰略中一項十分重要的工作。建議在技術(產品)開發責任險、員工福利計劃、財產保險等方面制定有關政策,鼓勵保險公司開發出對科技型中小企業針對性強的保險產品,為科技創新活動化解風險。[6]

四是積極推進科技型中小企業金融工具創新。科技部門可以聯合金融部門以創新的金融工具(如對重大科技專項資產實行證券化、發放可轉換債券、票據貼現等低風險業務)進行融資,既使銀行降低風險增加收益,又可以有效彌補產業化的資金缺口,實現科技和金融、政府和社會多贏共利的目標。

(四)構建支持科技型中小企業的多層次資本市場

科技型中小企業需要資本市場提供長期、穩定和規范化的直接融資支持,通過資本市場形成對資金、技術、人才的集聚作用,也為資本市場的可持續發展提供創新型高素質企業,使投資者可以更多地分享科技進步和經濟發展帶來的經濟利益。首先,積極配合創業板推出和運作。明確自主創新企業的標準,配合證監會做好上市篩選,努力研究既加強風險防控,又盡大可能降低科技型企業上市門檻,同時構建相對靈活的交易制度的路徑。其次,擴大股權代辦轉讓系統試點。[7]在中關村園區非上市高新技術企業股權代辦轉讓系統試點的基礎上,爭取將試點方位擴大到其他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最后,建立全方位的科技企業上市融資支持系統。推廣北京中關村、蘇州工業園區經驗,圍繞科技型企業走向資本市場,構建包括政府資金、創業風險投資、并購基金、銀行貸款、科技保險在內的全方位支持系統,貫穿企業改制、掛牌、上市以及上市后擴大融資等各個環節。

(五)制定有利于科技型中小企業融資的相關法律

健全我國中小企業融資的相關法律是解決科技型中小企業融資難問題的保障,我國制定的《中小企業促進法》以法律的形式為廣大中小企業的發展、融資提供有力的保護和支持。但是,由于《中小企業促進法》的條文過于原則性,所以還應建立與之相配套的具體的法律,如《科技型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法》、《科技型中小企業融資法》等法規體系,以規范科技型中小企業融資主體的責任范圍、融資辦法和保障措施。在建立科技型中小企業政策性金融體系的同時,逐步完善整個社會的信用制度是解決問題的關鍵,科技型中小企業進入資本市場必須有一定的信用作為保障,消除融資各方的風險顧慮。因此,還需建立一套包括對科技型中小企業的注冊、資產監管、財務信息管理、信用記錄收集與管理等完善企業信用的法律制度。■

參考文獻:

[1]B1ack,B.,Gilson. Venture Capital and The Structure of Capital Markets: Banks Versus Stock Markets[J].Journal of Financial Economics,1998,47.

[2]Hellmann, Manju Puri. Venture Capital and the Professionalization of Start-up Firms Empirical Evidence[J].Journal of Finance,2002,57(1).

[3]黃衛華.中小科技企業融資方式及其創新[J].學術交流,2003,(11).

[4]傅博娜.科技型中小企業融資的制約因素與對策分析[J]. 科技與管理,20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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