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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理論論文大全11篇

時間:2022-06-24 18:12: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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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理論論文

篇(1)

目次:

前言

一、裁量標準的概念

二、裁量標準的性質

三、裁量標準的理論基礎

四、裁量標準的功能

五、裁量標準與司法審查

結語

前言

二十世紀九十年代以來,特別是國務院《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國發[2004]10號)以來,在全國范圍內出現了大量制定裁量標準[1]的行政法現象。這一行政法現象的出現,意味著各級行政機關在努力依法行政,中國的行政法治在向縱深發展。但不容忽視的是,我國關于裁量標準的行政執法實踐,還存在著一定問題。比如,關于同一個事項,存在著數量眾多的裁量標準;這些裁量標準,設定主體與時間各異,各裁量標準之間的關系錯綜復雜等等。之所以出現這些問題,直接原因在于有關法律制度還不夠完善——現行法律法規基本上沒有對裁量標準的設定主體、程序、時限等進行明確規范,根本原因則在于行政法學沒有對裁量標準問題提供充分的理論說明和指導[2].

基于這種認識,本文對裁量標準的概念、性質、理論基礎、功能、法律效果等基本問題進行一個嘗試性思考,以拋磚引玉。

二、裁量標準的概念

(一)、裁量標準的概念

關于裁量標準的概念,筆者尚未見到明確定義。有學者這樣定義“行政處罰自由裁量基準制度”:“行政執法主體對法律規定的行政處罰自由裁量空間,根據過罰相當原則并結合本地區經濟發展和社會治安以及執法范圍等情況,理性分割為若干裁量格次,每個格次規定一定的量罰標準,并依據違法行為的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和悔過態度,處以相對固定的處罰種類和量罰幅度,同時明確從輕或從重處罰的必要條件的一種執法制度。”[3]這一定義雖然將外延限定于行政處罰,但可以為我們提供一定的思考材料。

定義裁量標準,需要探尋行政執法活動特別是其設定裁量標準活動的內在邏輯[4].——行政機關作為執法者之所以要設定裁量基準,是因為立法者對其作出的指示不夠完整,特別是所謂的“規定核”(norm-kernel)。如果立法者就規定的性質、內容和適用條件向執法者作出指示時,使用了不確定概念或者有一定幅度的概念,從而為其預留下一定的活動空間,那么執法者在對這種規定進行適用時就需要按照立法者的意圖對這一空間內的規則進行補充[5].

按照行政機關設定裁量標準活動的內在邏輯,筆者認為可以這樣定義裁量標準:“行政執法者在行政法律規范沒有提供要件-效果規定,或者雖然提供了要件-效果規定但據此不足以獲得處理具體行政案件所需之完整的判斷標準時,按照立法者意圖、在行政法律規范所預定的范圍內、以要件-效果規定的形式設定的判斷標準。”這一定義盡可能全面地對裁量標準這一概念的基本要素和屬性進行了描述。具體而言:

第一、設定裁量標準的主體是行政機關(行政執法者);

第二、設定裁量標準的條件是行政法律規范沒有提供處理具體行政案件所需之完整的判斷標準(立法者授予執法者以裁量權);

第三、設定裁量標準的依據是立法者意圖(例如,設定行政處罰裁量標準時,需要根據過罰相當原則等);

第四、設定裁量標準的范圍是行政法律規范所預定的(如,“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6]這一規定所預定的范圍是“警告——十日拘留并處五百元罰款”);

第五、設定裁量標準的方式是進行要件-效果規定(非此不足以使判斷完結。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構成情節嚴重,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1、聚眾實施的首要分子;‥‥‥.”[7])。

(二)、裁量標準與周邊概念

為進一步明確裁量標準這一概念,有必要將其與相近概念作一比較分析。

1、裁量標準與解釋標準

這兩個概念之間的關系非常復雜。

首先,我們可以在理論上對這兩個概念進行一個大致的區分:

裁量標準對不完整判斷標準進行補充定量的需要直接援用立法目的等價值要素以要件—效果規定的方式設定

解釋標準對不確定概念進行明確定性的一般借助于邏輯、經驗性認識和語義分析一般以定義命題的方式設定

但實際上,裁量標準與解釋標準這兩個概念在實踐中往往渾然一體、無法截然分離。例如,《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七十條規定:“以營利為目的,為賭博提供條件的,或者參與賭博賭資較大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針對這一規定,《北京市公安局實施治安管理處罰法細化標準(試行)》設定了如下“細化標準”。

“賭博賭資較大的設定:

1、處五百元以下罰款賭資設定為:500元以下;

2、處五日以下拘留賭資設定為:500元至1500元;

‥‥‥.“

這一“細化標準”的2可以變換為“賭資為500元至1500元的為‘賭資較大''''的賭博,參與者處以五日以下拘留。”這一命題,整體上看是一個完整的要件-效果規定,所以是一個裁量標準;但其前半段(下線部分)是對《治安管理處罰法》所謂的“賭資較大”的解釋,可以理解為一個解釋標準。

裁量標準與解釋標準的這種緊密的關聯性,與行政執法者設定裁量標準活動的內在邏輯相關,同時還關系著裁量標準的性質。詳見后述(四、裁量標準的理論基礎)。

2、裁量標準與行政規定

行政規定是一個復雜的概念。根據朱芒教授的分析,《行政復議法》第七條和第二十六條的“行政規定”,所指稱的不是一種具有共同性質的行政規范,即不具有法律規范性質的行政規范,而是一類行政規范,即不具有行政法規或行政規章外形的所有行政規范;具體而言,行政規定在總體上可以劃分為屬于法規明令的行政規定(在功能上等同于法律規范)以及屬于行政規則的行政規定(不具有法律規范的功能)[8].

從上述行政規定的概念來看,其外延要大于裁量標準——注意,這里所說的“裁量標準”是指以規范性文件形式存在的裁量標準。換句話說,裁量標準可以理解為行政規定的一種。王貴松博士將裁量標準定位為“其他規范性文件”[9],在這個意義上說是有道理的。

當然,要將裁量標準在行政規定中予以準確定位,需要考慮到裁量標準的法律性質。詳見后述(三、裁量標準的性質)。

3、裁量標準與具體行政行為理由及說明理由制度

盡管在目前的行政執法實踐中,裁量標準大多是以規范性文件的形式出現的,但需要注意的是,裁量標準的存在形式并不局限于規范性文件。行政機關行使裁量權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時,不管是否有以規范性文件形式存在的裁量標準,都是要對行政法律規范補充判斷標準的,否則其判斷無法完結,也就無從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換句話說,行政機關在沒有以規范性文件形式存在的裁量標準的情況下行使裁量權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時,裁量標準也是存在的,其形式為具體行政行為的理由[10].

以規范性文件形式存在的裁量標準與以具體行政行為理由形式存在的裁量標準,毫無疑問,同樣都是裁量標準。因為其主體的性質(行政機關)、目的、條件、依據、范圍、方式都是相同的(參見前述裁量標準的概念),只不過主體的行政層級(前者往往是上級行政機關設定的,而后者是直接處理具體行政案件的行政機關)、時機(前者還沒有面對具體的行政案件,后者則伴隨著具體行政案件的處理)、存在形式(是否以規范性文件的形式存在)有所不同。另外,如果行政機關忠實地依照以規范性文件形式存在的裁量標準作出具體行政行為,那么它就自動轉化為具體行政行為的理由;反過來,如果行政機關在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時所設定的裁量標準,經過一定程序被提升為規范性文件,那么它就轉化為以規范性文件形式存在的裁量標準。也就是說,以規范性文件形式存在的裁量標準與以具體行政行為理由形式存在的裁量標準,兩者之間還存在一個互相轉化的關系。

以規范性文件形式存在的裁量標準與具體行政行為理由形式存在的裁量標準的這種同質性提示我們,應當對“設定裁量標準制度”與“說明理由制度”之間的內在關聯性予以充分的注意。同時,在思考裁量標準與司法審查的關系時,這種同質性也是一個必要的考慮要素。詳見后述(六、裁量標準與司法審查)。

三、裁量標準的性質

關于裁量標準的性質,目前有很多不盡準確的提法。如“自我削權”[11]、“縮小自由裁量幅度”[12]甚至“取消自由裁量權”[13]等等。這些提法或者混淆了“自由裁量權”的授權主體與行使主體,或者混淆了“自由裁量權”行使主體(行政機關)與行政執法人員,從根本上說,對裁量標準的概念缺乏準確理解。

其實,裁量標準的性質已經蘊含在上述概念里了。即,裁量標準是行政執法機關對其所執行的行政法律規范的具體化。這一命題包括如下三個基本方面:

第一、裁量標準不是法規。這是依法行政原則,具體而言是“法律創制原則”的必然歸結。

第二、裁量標準是行政法律規范的具體化。這是行政機關設定裁量標準的條件、依據、范圍都決定于行政法律規范的必然歸結。

第三、裁量標準是抽象的法規與具體的事實之間的必要媒介。這是行政機關作為執法者設定裁量標準活動的內在邏輯的必然歸結。舍此無從行使裁量權,或者構成行政恣意。

正是因為裁量標準是行政執法機關對其所執行的行政法律規范的具體化,是行政機關行使立法者所授予的行政裁量權的必要手段,我們說“自我削權”或者“縮小自由裁量幅度”甚至“取消自由裁量權”等提法是不準確的。行政裁量權是立法者所授予的,上級行政機關無權代替立法者消減下級行政機關特別是具有行政執法權的行政機關的裁量權;行政執法人員盡管直接行使行政裁量權,但并非擁有行政裁量權的法律主體。盡管上級行政機關設定的裁量標準會對下級行政機關特別是具有行政執法權的行政機關及其執法人員發揮事實上的約束作用,但必須認為:上級行政機關以規范性文件形式設定的裁量標準對具有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權限的下級行政機關并無法律拘束力。因為,裁量標準是行政執法機關對其所執行的行政法律規范的具體化,對該行政執法機關有拘束力的是該行政法律規范本身;上級行政機關以規范性文件形式設定的裁量標準歸根結底不過是一種行政內部規定。——這意味著違反上級行政機關以規范性文件形式設定的裁量標準作出具體行政行為并不必然導致該具體行政行為違法[14].

要言之,裁量標準的設定與行政機關所擁有的行政裁量權的增減無關,它只是為防止恣意介入具體行政行為(行政裁量權的行使)而設定的一個“防護網”,且這個“防護網”本身是立法者意志的延伸。

四、裁量標準的理論基礎

關于裁量標準的理論基礎,學術界尚未進行深入的思考和討論。王貴松博士認為:“行政裁量標準的規范基礎在于憲法第33條的規定,也就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要求。”[15]這一觀點雖然使用了“規范基礎”這一表述,但在邏輯上可以理解為是在探究其“理論基礎”——在憲法文本過度簡約和抽象的情況下,兩者其實是一回事。

將裁量標準的理論或者規范基礎理解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要求,突出了設定裁量標準的程序意義,但沒有充分提示裁量標準本身的實體價值。因為它沒有對裁量標準的內容與性質,具體而言是裁量標準與行政法律規范之間的關聯性予以充分揭示。

從上述裁量標準的概念與性質來看,裁量標準的理論基礎實際上存在于特定的行政裁量理論——“裁量一元論”。“裁量一元論”認為所有的行政裁量都是法律授權的結果,根本不存在不受法律拘束的自由裁量[16].既然裁量標準是行政執法機關對所執行行政法律規范的具體化,換言之,設定裁量標準的條件、依據、范圍都與行政機關所執行的特定行政法律規范相關,而非行政機關自治的結果,那么在邏輯上很顯然,裁量標準與“裁量一元論”有著血緣關系。前述裁量標準與解釋標準之間的緊密的關聯性也是一種很自然的現象。關于此點,德國實證主義裁量理論(其本質為“裁量一元論”)的表述頗具參考價值。

“當我們把所有的國家活動作為法的適用來觀念、把裁量作為其中的必要要素來觀念的時候,裁量就蛻變為處于法的拘束盡頭的、法律上不重要的那些問題。裁量的基礎以及邊界,只有在解釋規則和規范的金字塔所構成的妥當性鏈條走到盡頭時才得以發生。”[17]

當然,還需要留意的是,“裁量一元論”本身所指向的是“實質法治主義”,因為它是以對“行政的前法律性”的否定為前提的[18].在這個意義上,裁量標準的終極理論基礎或者規范基礎是“實質法治主義”。

五、裁量標準的功能

關于裁量標準的功能,目前實踐中似乎有一種共識:裁量標準可以避免行政執法的隨意性,減少“人情案”、“關系案”的發生,從而使行政執法更加公平[19].這一認識著眼于以規范性文件形式設定的裁量標準對行政執法人員的拘束作用,有一定道理,但不夠全面,也不夠準確。從上述裁量標準的概念、性質和理論基礎來看,裁量標準的功能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以規范性文件形式設定的裁量標準,具有調節行政執法過程的功能。——以規范性文件形式存在的裁量標準,其設定主體在很多情況下不是具體的行政執法機關而是其上級行政機關(實踐中多為地方政府的法制部門和國務院的工作部門)。雖然上級行政機關無權消減下級行政機關的行政裁量權,但這種裁量標準作為行政內部規定在行政系統內部有一定的拘束作用,這使得它有利于本地或者本系統的行政執法能夠切合本地或者本系統的具體情況(空間維度上的靈活性),有利于本地或者本系統范圍的行政執法能夠統一標準(空間維度上的一貫性)從而有利于實現“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另外,如前所述,裁量標準本身不是法,它還可以根據社會發展狀況及時在立法者所預留的空間之內進行適當變更(時間維度上的靈活性)。

第二、以規范性文件形式設定的裁量標準,還具有提高行政執法的透明度、提高法律的可預測性從而提高行政效率的功能。——行政相對人可以通過裁量標準了解到具體的行政執法標準,從而在一定程度上預測有關行政機關會如何處理與自己有關的行政案件。這有利于行政相對人事先(在有關行政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為之前)為獲得授益行政行為進行準備、為避免不利行政行為而修正自己的行為,也有利于其在有關行政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時主張權利和行使防御權。同時,行政相對人還可以參與裁量標準設定程序,甚至可以在一定意義上將自己的意見反映到裁量標準中去[20].這些都有利于提高行政效率。

第三、以具體行政行為理由形式存在的裁量標準,一方面對行政相對人(如果其提起行政訴訟則轉化為行政訴訟原告)和法院具有說服功能(反過來說,具有將具體行政行為加以正當化的功能),另一方面對行政執法機關及行政執法人員具有自我拘束功能。——以具體行政行為理由形式存在的裁量標準,實際上就是行政機關對其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裁量行為)的理由進行的說明。也就是說,在這里,“設定裁量標準制度”與“說明理由制度”的內在關聯性得到了最為充分的體現,兩者合二為一。所以,這里所謂的裁量標準的功能,其實就是“說明理由制度”的功能。

裁量標準的上述三個方面的功能有著一個共同的前提:裁量標準公開了行政機關的判斷過程。如果沒有裁量標準,行政機關行使裁量權的過程就被封閉于“暗箱”之中,法院對行政機關的監督(司法審查)、上級行政機關對下級行政機關的監督和行政機關對行政執法人員的監督、乃至權利對權力(私人對行政)的監督都會缺少必要的信息來源。有學者主張“以對話模式重構行政裁量權的行使”[21],這種對話模式的實現無疑也需要裁量標準這一平臺,無論是法官與行政官之間的對話還是行政官與私人之間的對話。所以說,公開行政機關行使裁量權的判斷過程是裁量標準的最基本的功能。

六、裁量標準與司法審查

正是因為裁量標準公開了行政機關行使裁量權的判斷過程,在行政裁量的司法審查中,裁量標準扮演著舉足輕重的角色[22].

(一)、裁量標準與司法審查的關系首先決定于裁量標準的性質。

首先,裁量標準不是法規。這一點對于司法審查來說很重要。法規的效力為法規制定主體與制定程序的民主正當性所支撐,而裁量標準的效力來源于法規的授權——立法者授予執法者以行政裁量權。因此,法院作為司法者,首先應該確認作為執法者的行政機關是否確實獲得了立法者的授權——如果立法者的指示已經充分具體和確定,換言之,行政法律規范已經以要件-效果規定形式為執法者提供了完整的判斷標準,那么行政機關就沒有裁量權,行政機關就此設定裁量標準本身構成越權;如果法院確認行政機關確實獲得了立法者授予的裁量權,那么應該進一步確認作為執法者的行政機關所設定的裁量標準的內容是否合法。

其次,裁量標準是行政法律規范的具體化。這一點對于司法審查來說同樣重要。因為裁量標準是行政法律規范的具體化這一命題,決定著法院對裁量標準的內容進行審查時的判斷標準。即,法院審查裁量標準的內容,不是在審查其合理性,而是在審查其合法性,即使法院在最終表述其審查結果時,有時會使用“明顯不合理”等用語。具體而言,案件事實的定性、具體行政行為的目的、考慮要素、平等原則、比例原則乃至行政機關判斷過程中必然應用到的邏輯法則、經驗法則,都應當理解為立法者授予執法者以裁量權時的當然的指示,而非法外的標準。法秩序是一個龐大而精密的網絡,牽一發而動全身,任何一個具體的行政法律規范都是其中的一個環節,都不是孤立的。對一個具體的行政法律規范進行解釋和適用時,著眼于法秩序整體,對其他規范乃至憲法上的原則、行政法基本原則進行援用,是立法者授予執法者以裁量權時的本意。

裁量標準是行政法律規范的具體化還意味著合法的裁量標準應當在具體行政行為中得到準確適用。也就是說,法院審查裁量標準的內容,判斷其為合法之后,需要進一步對其適用進行審查。毋庸贅言,對裁量標準適用的審查與對裁量標準內容的審查,其判斷標準性質相同,都是法(如上述)。

這里涉及到一個特殊問題:“合理性原則”與“合法性原則”的關系問題。從上述裁量標準的性質來看,應當認為,行政合理性與行政合法性并非對立的二元,“合理性原則”與“合法性原則”原則兩者之間有著內在的緊密聯系[23].因為,既然違反“合理性原則”構成違法,那么只能認為“合理性原則”本身就是法[24].

第三,裁量標準是行政機關行使立法者所授予的行政裁量權的必要手段。這一點對于司法審查來說也很重要。從行政機關設定裁量標準活動的內在邏輯來看,裁量標準是行政法律規范的具體化意味著,裁量標準是抽象的法規與具體的事實之間的必要媒介,舍此無從行使裁量權,或者構成行政恣意。因此,行政法律規范沒有提供要件-效果規定,或者雖然提供了要件-效果規定但據此不足以獲得處理具體行政案件所需之完整的判斷標準時,行政機關負有設定裁量標準的義務。法院首先應當著眼于系爭行政法律規范所提供的判斷標準的完整性,審查行政機關是否在應當設定裁量標準的情況下沒有設定裁量標準——如果沒有設定,這本身構成違法[25].

(二)、裁量標準與司法審查的關系還決定于行政裁量的性質。

從發生學的角度看,行政裁量理論是為解決司法權與行政權之間的權限劃分問題而出現的[26];后來經過演變,行政裁量理論轉化為以實現“適度的司法審查”為目的的觀念體系[27].也就是說,行政裁量實際上是一個以實現“適度的司法審查”為目的的工具概念。

這意味著立法者一旦將行政裁量權授予執法者,法院作為司法者就必須充分注意司法審查的邊界。因為法院的權力始于法也止于法,既然立法者已經將行政裁量權授予執法者,法院作為司法者就必須自我抑制,不能代替執法者執法。

法院一方面有司法審查權,另一方面不能代替執法者執法,這是兩個具有張力的要求。面對這兩個具有張力的要求,法院最好的選擇是“中庸”——采用“判斷過程審查方式”。在判斷過程審查方式中,法院根據被告行政機關的說明理由乃至舉證,對其判斷過程進行追溯,審查其所依據或者設定的裁量標準中是否混入了權限外事項或者與法律的宗旨目的無關的事項,是否脫落了必要考慮事項(包括行政法律規范要求行政機關予以重視的價值、經驗法則等),如果是,法院判決撤銷被訴具體行政行為并責令重作。也就是說,采用判斷過程審查方式意味著法院不會自行作出一個內容完結的判決。換句話說,不會對行政案件的處理自行下結論[28].

(三)、事先公布的裁量標準的司法審查有特殊性。

還有一個問題需要特別注意:裁量標準一旦由行政機關本身(注意:不是其上級行政機關)予以設定并公布,行政相對人就會對其產生信賴,預期有關行政機關會據此處理與自己有關的行政案件。這種信賴是善意的,其產生原因是行政機關公布裁量標準的行為,同時,責任行政的理念在今天已經深入人心。所以這種信賴應當獲得法律的保護。這意味著行政機關一旦對裁量標準進行設定和公布(包括以規范性文件的形式),就不得隨意對其加以變更;如果需要變更,包括在具體行政行為中進行變更,必須有正當理由;沒有正當理由就對已公布裁量標準加以變更,構成違法[29](注意:在上級行政機關已經預先設定和公布裁量標準的情況下,行政機關依據自行設定并公布的裁量標準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不屬于“變更裁量標準”)。

(四)、行政裁量的程序性司法審查模型

綜上,裁量標準與司法審查的關系主要體現于如下五個方面:

第一、法院要對行政機關是否具有行政裁量權進行司法審查。無行政裁量權而設定裁量標準構成越權。

第二、法院要對行政機關是否設定了裁量標準進行司法審查。有行政裁量權而沒有設定裁量標準,違反“裁量標準設定義務”,構成違法。

第三、法院要以“判斷過程審查方式”對裁量標準是否合法進行審查。行政機關所依據或者設定的裁量標準如果混入了行政機關權限外的事項或者與法律宗旨目的無關的事項,或者脫落了必要考慮事項,構成違法。

第四、法院要對行政機關變更已公布裁量標準的理由進行審查。沒有正當理由就對已公布裁量標準加以變更,構成違法。

第五、法院要對合法裁量標準的適用進行審查。具體行政行為是依據合法裁量標準作出的,但沒有對其進行準確適用,也構成違法。

上述五個命題實際上構成了一個“行政裁量的程序性司法審查”模型。

第一個命題雖然是實體性的,但其實質是對行政機關的法律解釋(立法者是否對其進行了裁量授權的法律解釋)的審查,嚴格來說,并非對行政裁量本身的審查。而第二至第五個命題所意味的司法審查,與非裁量行為的司法審查相比,有著明顯的程序性特征。首先,第二與第四個命題所意味的司法審查,分別與一個行政程序法范疇的規則相關——“有行政裁量權則須設定裁量標準”和“沒有正當理由不得變更已公布之裁量標準”,且法院的判決方式也是程序性的——判令行政機關設定裁量標準并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或者判令行政機關依據已公布未變更之裁量標準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其次,第三與第五個命題所意味的司法審查,盡管其所依據的判斷標準本身是實體性的——裁量標準是行政法律規范的具體化,但法院的判決方式同樣是程序性的——判令行政機關重新設定裁量標準并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或者判令行政機關重新適用裁量標準作出具體行政行為。從整體上看,以裁量標準為核心展開的司法審查,有著很明顯的程序性特征。

需要強調的是,以上所構想的司法審查是法理上的,是抽象的,是否可以直接對以規范性文件形式存在的裁量標準提起行政訴訟,以及是否可以和在多大范圍內在裁量行為行政訴訟中采用“判斷過程審查方式”,受制于實定法所規定的行政訴訟制度[30].法理上的司法審查權與制度上的司法審查權是兩個不同的概念。

結語

在結束本文之際,筆者根據以上理論探討,針對我國目前的行政法治狀況提出如下幾點具體建議,以供有關方面參考。

第一、為深化行政管理體制改革,建議我國行政機關在對現有裁量標準進行梳理的基礎上,大力推廣以規范性文件形式設定和公布裁量標準的做法。

第二、為避免不必要的混亂,建議由國務院法制部門牽頭,在行政機關系統內部,就以規范性文件形式設定裁量標準的主體、程序等問題作出統一規定[31].

第三、建議在《行政程序法》草案中對“行政機關設定和公布裁量標準的義務”進行明確規定(不過,該義務的主體、范圍、性質等問題需要進一步討論[32])。

第四、建議法院主動吸收學術界的研究成果,并在司法實踐中積極嘗試以裁量標準為核心展開司法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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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裁量標準的用語尚未統一。在行政執法實踐中,很多地方使用“裁量標準”(如,浙江省義烏市公安局《賭博、案件處理裁量標準(試行)》、《蘇州市交通局交通行政處罰裁量標準(試行)》、《無錫市消防行政處罰裁量標準》等)一詞,有的地方則稱“細化標準”(如,《北京市公安局實施〈治安管理處罰法〉細化標準(試行)》)。在學術界,有數位學者稱其為“裁量基準”(如朱芒、馬秀琴、邢玲玲等,具體文獻參見后注)。本文考慮到漢語語言習慣,使用“裁量標準”一詞。

[2]有關裁量標準問題的論說,筆者檢索到的文獻極為有限,如:朱芒“日本《行政程序法》中的裁量基準制度”,載于《華東政法學院學報》2006年第1期;王貴松“行政裁量標準:在裁量與拘束之間”,載于《法制日報》2005年6月13日第六版;王家華“談談自由裁量的合理性標準”,載于杭州市政府法制局主辦《政府法制》2001年第4期(總第123期);馬秀琴、邢玲玲“規范行政處罰不妨試行自由裁量基準制度”,見于/n1/jcrb716/ca345108.htm,2006年6月15日22時45分訪問。另有多篇有關新聞報道或見于報刊或互聯網,如:曹玲娟“卡住‘人情案''''上海執法自由裁量有了’剛性''''標尺”(新聞報道),《人民日報》2005年10月27日第十版。

[3]前注馬秀琴、邢玲玲“規范行政處罰不妨試行自由裁量基準制度”。

[4]GeorgHenrikvonWright:NormandAction(1963,Routledge&KeganPaul.)(日譯本:稲田靜樹訳「規範と行動の論理學東海大學出版會2000年)對此有清晰分析。

“指示總是由一定的主體發向其他主體。它從規定提供者或者規定權威者(authority)的意志‘源泉''''中’流出'''',向服務者(subject)發出信號或者指示。規定權威者一般對服務者說,希望你采取一定的行為。”(日譯本第8-9頁)。

“對作為指示的規定的六個‘構成要素''''(component)或者’成分''''(ingredient)或者‘部分''''(part)加以區別是有效的,這六個要素是:性質(character)、內容(content)、適用條件(conditionofapplication)、權威者(authority)、服務者(subject)、時點(occasion)。某某指示是什么的完整的敘述,提示著上述六個要素。‥‥‥其中,規定的性質、內容和適用條件構成規定的核,我建議稱其為’規定核''''(norm-kernel)。規定核是指示與其他類型的規定同樣具備的邏輯構造。……而權威者、主體、時點是指示所獨有的,其他類型的規定不具備。”(日譯本第85頁)。

[5]東京大學教授小早川光郎對此有精到分析((日)小早川光郎「基準?法律?條例塩野宏先生古稀記念「行政法の発展と変革下巻(有斐閣平成13年)391~392頁):

“在要件-效果規定形式的基準沒有被法定的情況下,以及要件-效果規定形式的基準雖然被法定,但如何處理案件的判斷據此并不能完結的情況下,處理案件的行政機關不可能只是按圖索驥地對法定基準加以適用,而需要就各個案件補充并適用判斷基準,以使如何處理案件的判斷得以完結。抽象而言,行政機關需補充并適用的判斷基準是:”如果存在一定的情況Q1、Q2‥‥‥則采取X處理方案是妥當的;如果不存在情況Q則采取Y處理方案是妥當的''''(例如,我們可以將這里的‘X、Y''''分別替換為營業許可行為、不許可行為,或者撤銷營業許可行為、停止營業行為)。行政機關在這一過程中所從事的活動,就是通常所說的’行政機關的裁量''''.在裁量時,行政機關必須對最適合于處理本案件的基準是什么進行誠實的探究,特別是對應當補充基準的部分——前述的‘如果Q存在則X,如果Q不存在則Y是妥當的''''部分。這種補充基準的工作,在’行政機關的裁量''''中處于中心位置。“(下線筆者)

[6]《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三條。

[7]《北京市公安局實施治安管理處罰法細化標準(試行)》就《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四條所設定的“細化標準”。

[8]參見:朱芒“論行政規定的性質——從行政規范體系角度的定位”,載于《中國法學》2003年第1期。

[9]前注王貴松“行政裁量標準:在裁量與拘束之間”。

[10]沒有理由則構成違法,法外“理由”(如“人情案”)也導致該具體行政行為違法。

[11]《浙江金華公安自我削權彰顯合理行政》(記者李立),見于/gate/big5//zfjs/2005-10/20/content_80372.htm,2006年6月16日15時訪問。

[12]《遼寧省人民政府關于繼續深入開展全省政府系統軟環境建設的意見》(遼政發〔2005〕14號)要求:“清理、修訂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幅度過大的地方性法規和政府規章,細化處罰標準,縮小自由裁量幅度。”

[13]《大連市行政處罰罰款幅度規定》(大政發〔2004〕24號)第三條規定:“各級行政機關應依法規范罰款類行政處罰行為,對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罰款,依照實際情況制定具體的實施細則,明確不應處罰、從輕減輕處罰及各類處罰的具體標準,取消行政執法人員罰款處罰的自由裁量權。”

[14]王貴松博士認為:“對于特殊情形,應該允許執法機關作出不同于裁量標準的規定而作出處理決定。這是裁量權的應有之意。”(前注王貴松“行政裁量標準:在裁量與拘束之間”。)這一觀點與本文的觀點有相近之處。

[15]前注王貴松“行政裁量標準:在裁量與拘束之間”。

[16]參見:王天華“從裁量二元論到裁量一元論”,《行政法學研究》2006年第1期第25頁。

[17](德)UllaHeld-Daab.,DasFreieErmessen,Berlin:DunckerundHumblot,1996.

[18]參見:前注王天華“從裁量二元論到裁量一元論”第28頁。

[19]參見:(記者)周少華徐曉恩等“金華公安一把‘尺子''''量罰”(新聞報道),來源于《浙江日報》,見于/newsxp/content/zhoubian/zh/2004525111253.htm,2006年6月18日12時訪問。

[20]這里需要特別注意的是:以規范性文件形式設定裁量標準的程序與行政立法程序是有區別的。行政立法程序本身允許各方利益主體的博弈,因為行政立法的正當性恰恰來自于它的民主性;而裁量標準設定程序則并非各方利益主體博弈的舞臺,因為它是執法者對行政法律規范的具體化,其正當性必須以此為基礎。裁量標準設定程序中的對話,其主要目的在于為確定本地或者本系統的具體情況搜集足夠的信息。——這意味著裁量標準設定程序與行政立法程序相比可以相對簡化,一般情況下采用征集公眾意見(Publiccomment)程序即可。

[21]徐文星“從權力理論到對話理論——行政裁量權研究方法的轉變”,見于法律思想網(law-/index.asp),2006年6月21日11時訪問。

[22]法國的“成本效益衡量審查方式”與日本的“判斷過程審查方式”都是以裁量標準為核心構筑的。參見:前注王天華“從裁量二元論到裁量一元論”第25-26頁;(日)亙理格「公益と行政裁量――行政訴訟の日仏比較弘文堂2002年333頁。

[23]參見:高家偉著《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學》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2年4月版第16頁。

[24]參見:前注王天華“從裁量二元論到裁量一元論”第29頁。

[25]需要注意的是,“裁量標準設定義務”的主體是在法律上具有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權限的行政機關(行政主體)而非其上級行政機關或者抽象意義上的行政機關;上級行政機關(包括政府法制機關)以規范性文件設定的裁量標準對行政主體并無法律上的拘束力(如本文前述)。

[26]參見:(日)渡辺宗太郎「自由裁量論の推移(京都大學)法學論叢46巻6號26頁。

[27]參見:前注王天華“從裁量二元論到裁量一元論”。

[28]采用“判斷過程審查方式”的典型判例是日本的“太郎杉事件控訴審判決”(東京高判昭48?7?13行集24巻6?7合併號558頁)。關于本案的解說,參見:(日)小早川光郎「事実認定と土地収用法20條2號の要件――日光太郎杉事件街づくり?國づくり判例百選(別冊ジュリスト103號)56事件120頁。——關于這個問題,我國現行行政訴訟制度有一定特殊性,因為我國的法院可以在行政處罰顯失公正時作出變更判決。當然,這種特殊性只存在于行政處罰案件。

[29]參見:(日)石井良三「自由裁量の処分――公益原則を中心として(三)法曹時報第7巻第4號53~54頁。對變更裁量標準的理由加以追究的典型判例是日本的“銃砲所持許可取消処分取消請求事件控訴審判決”(東京高判昭51?1?26行集27巻1號24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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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管理會計與財務會計的關系

在傳統的思維邏輯里,會計理所當然地被分為財務會計和管理會計。但是由于管理會計理論研究的滯后性,目前的管理會計內容零散不成體系,管理會計變得“無足輕重”。以致在很多時候,大家說的“會計”就是指“財務會計”。雖然如此,這并不能掩蓋管理會計本身應有的存在和其真實的內涵。我們要更好地發展和構建管理會計理論體系,就必須弄清楚管理會計與財務會計的關系是什么。目前,大家比較統一的認識(說法)是財務會計主要是面向企業外部利益相關者,而管理會計主要是面向企業內部經營者。筆者認為,這種劃分標準客觀上有利于我們更好地去理解和發展財務會計。由于財務會計被界定為面向外部利益相關者,所以財務會計需要采用公認、統一的會計準則。所以我們在財務會計研究的過程中,特別注重對會計準則的研究。但是管理會計則不需要遵循統一的會計準則,只要圍繞企業管理者的管理意圖就可以進行會計處理,但是這種靈活性帶來了管理會計理論建構的困難,也客觀上造成管理會計的模糊不清。筆者認為,根據信息使用者的不同來區別管理會計和財務會計是非常錯誤的做法,也是極不科學的:外部信息使用者需要的會計信息難道不是企業管理者需要的嗎?對于一個企業來說,企業的經營管理者為了達到更好的管理目的,所需要的信息是全面的。通過統一的會計準則進行加工處理形成的信息,能夠較好地滿足外部利益相關者的信息需求,但同時這些基于公認會計原則和準則加工形成的會計信息也是企業管理者重點需要的信息之一。也就是說,企業內部管理者所需求的信息包括基于政府的規定、市場的壓力等以會計準則為依據加工成的會計信息。據此,筆者認為,面向企業外部利益相關者提供的會計信息的加工過程是財務會計,但是絕不能將其作為管理會計和財務會計劃分的標準。以前之所以形成這個錯誤,筆者認為主要是由于過去著重研究財務會計,而忽略了從管理會計角度完整思考這個問題。筆者認為,財務會計只是管理會計系統的附屬系統。會計被分為財務會計和管理會計只是一種思維定式。這種思維定式是由于過去我們太過于注重財務會計的研究所導致的。如果我們深入思考管理會計的內涵,這種劃分的錯誤就顯而易見了,管理會計概念發展的路徑可以很好地佐證這一點。1922年Quaitance撰寫的《管理會計:財務管理入門》中首次提出“管理會計”的概念(馮巧根,2009),但對概念進行系統闡述的則是Wckinsey(1924),他在其《管理會計》一書中將管理會計確定為決策信息支持和控制。由此在20世紀20年代到80年代初管理會計基本被認為由“決策與計劃會計”和“執行會計”兩個部分組成。這一時期有兩個比較經典、且具有代表性的定義:一個是1966年美國會計學會在《基本會計理論》中認為:管理會計是指運用適當的技術和概念,對經濟主體的實際經濟數據和預計經濟數據進行處理,以幫助經營管理人員制定合理的經濟目標,并為該目標的實現而進行合理決策;一個是1982年美國學者羅伯特在《現代管理會計》一書中對管理會計作了如下定義:管理會計是一種收集、分類、總結、分析和報告信息的系統,它有助于經營管理者進行決策和控制。但從20世紀80年代開始,隨著對管理會計認識的深入,管理會計定義逐漸擴展開來。1986年美國全美會計師協會管理會計實務委員會對管理會計所下的定義為“向經營管理者提供用于企業內部計劃、評價、控制以及確保企業資源的合理使用和經濟管理責任的履行所需財務信息的確認、計量、歸集、分析、編報、解釋和傳遞的過程。”從這個定義可以看出,從技術上講管理會計其實涵蓋了財務會計。所以說,隨著人們對管理會計認識的逐漸深入,管理會計和財務會計的關系就會更加清楚。基于以上分析,筆者總結認為財務會計系統只是管理會計系統的附屬系統。財務會計信息是基于企業內外部各利益相關者博弈之后的最大公約數的要求(財務會計準則)從管理會計系統中采集數據形成的規范的、統一格式的財務會計報告。

三、管理會計與財務管理的關系

管理會計與財務管理,從字面上去理解是比較好區分的。但是由于過去對管理會計認識的模糊性,導致在《管理會計》和《財務管理》教材內容的編排上交叉嚴重。管理會計的很多內容重復出現在財務管理的相關內容中(孟焰,2007)。就一般的大學教材來看,管理會計的內容主要包括成本性態分析與變動成本法、本量利分析、預測分析、經營決策分析、投資決策分析、全面預算、存貨管理、責任會計、戰略管理會計、作業成本管理與資源消耗會計、業績評價與激勵、環境管理會計等內容。財務管理的內容主要包括貨幣時間價值、財務預測、籌資管理、投資管理、營運資金管理、收益分配管理、財務分析、財務控制、企業價值評估等內容。顯而易見,財務管理與管理會計有很多重復的內容。如果再除去屬于成本會計的內容,那么剩下沒有爭議完全屬于管理會計的內容就很少了。這也造成傳統管理會計可有可無的感覺。也正因為如此,大學的教學中管理會計的重要性在逐漸下降。究其原因,不僅是我們對管理會計的重視不夠,更為重要的是管理會計迄今仍沒有一套完整的能夠解釋、指導并可以應用于管理會計實踐的理論框架(李玉周、聶巧明,2005),由此造成其他學科知識對管理會計的“擠占”。因此,明確“管理會計和財務管理的關系”,是管理會計的一個重要的基本理論問題。管理會計和財務管理的區分,從構詞的方式和順序來看是比較好理解的。管理會計是管理的會計,而財務管理則是財務的管理。對于什么叫管理會計,本文在前文已經述及。所謂財務管理,即為財務的管理,詳細地說就是對金錢和物質等財產的事務進行的管理。因此,財務管理的內容就應該限定在金錢和物質籌集的管理、金錢和物質投資的管理、金錢和物質日常運營的管理、金錢和物質分配的管理。這也就是我們常說的企業的籌資管理、投資管理、營運資金管理和分配的管理。筆者認為,這四項內容和與其緊密相關的基本原理與特殊業務專題屬于財務管理的范疇。除此之外的部分都不應該作為財務管理的內容。目前財務管理中與管理會計重合的內容,大部分都應該歸為管理會計的范疇。

四、管理會計學科內容

體系的范疇及其邏輯關系財務管理的范疇界定清楚了,管理會計和財務管理的關系也就明晰了。但管理會計學科內容體系的范疇到底包括哪些?它們之間的邏輯關系是怎樣的?這是管理會計理論研究的又一個重要的基本理論問題。

(一)管理會計學科內容體系的范疇

我們說,“對組織中人的價值創造活動提供支持和控制的帶有會計特性的部分都屬于管理會計”。那么要確定管理會計學科內容體系的范疇,首先必須清楚認識“何為會計特性”,也就是何謂“會計”。說文解字里,“會”意為聚合在一起有益處;“計”意為核算、打算與謀劃。綜合在一起,可以理解為有意義的聚合在一起的核算或者謀劃。因此,何為會計特性,可以解析為兩個方面:第一,它具有統計核算或者具有統計謀劃與打算的特征;第二,它具有一定的意義。在為組織中人的價值創造活動提供支持和控制、符合這兩項特征的事項或者活動都屬于管理會計學科內容體系的范疇。依據時間秩序來分,人的價值創造活動分為人的價值創造活動之前、之中和之后。因此,我們可以將管理會計學科內容體系據此進行梳理。在人的價值創造活動之前的符合會計特性的支持和控制的內容主要是通過統計核算進行預測和謀劃,包括:預測分析、經營決策分析、全面預算、目標成本確定等;在人的價值創造活動之中的符合會計特性的支持和控制的內容主要是進行即時核算和控制,包括:人的行為(或產品)價值核算、成本核算、責任核算與控制、標準成本控制、存貨即時管理等;在人的價值創造活動之后的符合會計特征的支持和控制的內容主要就是進行事后整體結果的核算和控制,包括:業績核算、業績的評價與激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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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內部審計與外部審計異同

長久以來,許多人認為內部審計就是指企業內部審計,并將其與國家審計、注冊會計師審計并稱為根據審計主體劃分的3種不同審計類型。事實上,內部審計并非企業專利,它起源于古代官廳,目前也在非營利機構大有發展。正確理解內部審計,應將其看作是與外部審計相對的綜合性概念。它泛指設立在組織內部的審計機構開展的審計活動,包括企業內部審計和非企業組織內部審計。任何組織和機構都可以根據需要建立內部審計機構。國家審計和注冊會計師審計是根據審計主體劃分的審計類型,內部審計和外部審計是根據審計機構與組織之間是否存在隸屬關系劃分的審計類型,它們的劃分標準不同,外延難免相互交叉,因此不能將它們混為一談。

內部審計與外部審計是一組相對概念,它們常常共存并相互轉化。以集團公司為例,集團公司是一個內部審計與外部審計并存的典型。我們習慣將隸屬于集團公司的審計機構開展的審計活動稱之為是內部審計,但從被審計單位角度看這些審計活動又都來源于單位外部,也可以將其稱之為外部審計。同一個審計部門開展的審計活動有時可能是內部審計,有時可能是外部審計;同一項審計活動也可能站在這個角度看是內部審計,換一個角度看就變成外部審計了。那么究竟什么是內部審計?

有人認為內部審計產生的動因在于外部審計無法滿足所有者監督管理者履行受托經濟責任的需求;也有人認為外部審計產生的動因在于內部審計作為所有者監督管理者履行受托經濟責任的重要手段獨立性不夠。這個問題說到底其實是關于內部審計和外部審計兩者誰先產生的問題。之所以提出這兩種觀點,目的在于:無論這兩種觀點哪種是正確的,它都說明一個重要事實,即內部審計與外部審計各有所長,它們都在各自的領域發揮著重要作用,二者互為補充,不能相互替代。事實上,內部審計和外部審計最初的劃分就是以審計機構與組織之間是否存在隸屬關系為標準的。如果審計機構設置在組織內部,與組織之間存在隸屬關系,那么該機構開展的審計活動就是內部審計;反之,則為外部審計。但是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一方面組織規模不斷擴大,結構越來越復雜;另一方面內部審計外包現象的出現打破了內部審計與外部審計的傳統差別,這些都使得原有的劃分標準不足以再將二者區分開來。這同時也說明審計機構與組織之間是否存在隸屬關系雖然是劃分內部審計和外部審計的重要標準,但不是唯一標準。我們不能僅以審計機構與組織之間的關系為標準來對內部審計和外部審計進行簡單地劃分。它們之間還存在著其他更為深刻的差別。

內部審計與外部審計在本質上都是確保委托關系恰當履行的重要制度安排。所不同的是,外部審計側重于從組織外部審查整個組織履行受托經濟責任的結果,目的是驗證整個組織的受托經濟責任是否已得到恰當履行,并就驗證結果發表審計意見。外部審計其主要職能是監督和鑒證,它的落腳點是審計結論或審計意見,表現為一種鑒證型審計。其優點在于獨立性和整體性更強,審計意見更權威;缺點在于成本較高,及時性不足;內部審計側重于審查受托經濟責任的履行過程,審計對象不是組織整體,而是組織內部的某一個部門、某一種制度或某一項具體的經濟業務或活動(如采購業務、投資活動等),目的在于查找組織內部各部門履行受托經濟責任過程中存在的漏洞和不足,提供相應的改進建議,促進受托經濟責任得到更加恰當地履行,增加組織價值,主要職能為確認和咨詢,落腳點是審計建議,體現為一種管理型和建設型審計。其優點在于更詳細、更及時、更具有建設性,缺點在于整體性和全面性不足。

二、內部審計組織模式選擇

目前國內外現存的內部審計組織模式主要有董事會領導模式、監事會領導模式、總經理領導模式和財務總監或財會部門領導模式。有學者認為,內部審計服務的權力階層越高,獨立性越高,越能更好地開展審計工作。筆者不同意此觀點。除了財務總監或財務部門領導模式難以保證內部審計的獨立性應予淘汰之外,其他模式各有所長。組織在選擇內部審計模式時,應重點考慮自身的需求。如果所有者需要內部審計為所有者服務,用以監督管理者受托經濟責任的履行狀況,那么內部審計機構自然應置于董事會或監事會領導之下為所有者服務;如果所有者和管理者都認為內部審計為管理者服務更重要、更有利于增加組織價值,那么就應將內部審計置于管理者領導之下。總之,雖然審計起源于委托關系,但這并不意味著審計只能為所有者服務。內部審計的組織模式和地位與其承擔的職責相匹配,是建立良好的內部審計組織模式的最重要的原則,審計機構配置的過高或者過低都會影響內部審計職能、作用的發揮。

事實上,如果我們認真分析一個組織委托關系的構成狀況,就會發現管理者領導模式將是促進組織價值快速增加的最佳選擇。任何一個組織的委托關系一般都由所有者與管理者的委托關系(債權人與管理者之間也有委托關系,但由于債權人對組織內部審計模式的選擇并不起決定性作用,因此在文中未予討論。)、管理者上層與管理者下層的委托關系以及管理者與一般員工的委托關系等幾部分組成。在這幾部分當中,管理者是十分重要的環節。以前我們過于強調所有者與管理者之間的利益沖突,忽視了兩者之間也有共同利益。所有者的最大利益是實現財產的保值增值,但他們實現自身利益最大化的愿望能否實現還取決于管理者管理組織的狀況。管理者在本質上也希望實現組織價值最大化,因為管理者自身的價值在很大程度上是由組織的價值來體現的。所有者需要監督管理者是否恰當地履行受托經濟責任是一方面,但相比之下,所有者也會認為如何幫助管理者管好組織、增加組織價值更為重要。在外部審計足以滿足所有者監督管理者履行受托經濟責任狀況的條件下,將內部審計機構置于管理者領導之下用于幫助管理者更好地管理組織、增加組織價值無疑是一個明智之舉。

三、內部審計與內部控制異同

內部審計與內部控制的關系問題一直是理論界爭執的問題。一般可歸納為以下兩種論點:一種論點認為,內部審計與內部控制是并存的,不存在誰包括誰的問題;另一種觀點認為內部審計本身就是內部控制的一個組成部分,二者是包含與被包含的關系。筆者認為,內部審計與內部控制兩者相互滲透、相互促進、相互需要,內部審計是內部控制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內部控制的再控制。

篇(4)

一、審計基本理論教學中面臨的困難

審計學是一門涉及多學科、多領域的綜合性學科,包括審計基本理論與審計實務。從事審計教學的教師普遍感覺審計學課程難教,尤其是審計基本理論,而學生則普遍反映難學、枯燥,其主要原因有:

(一)審計基本理論的內容條塊分割,邏輯性不強

審計學的基本理論知識,如審計準則、職業道德和法律責任等條文多,而審計目標、審計證據、審計重要性、風險評估及風險應對等,內容條塊分割、邏輯性不強,需要掌握的東西零星分散,不系統。課程內容條塊分割,邏輯性不強,這一點明顯區別于以報表或賬戶為線索的會計課程,使得學生在學習中難以系統把握。

(二)審計基本理論概念多、內容深

審計基本理論概念太多,有時概念之間又相互交叉滲透。審計基本理論涵蓋的內容不僅廣而且深,如對審計證據充分性的把握,對審計重要性高低的評估和對可接受審計風險大小的確認、出具審計報告的意見類型等,無不含有注冊會計師的專業判斷。不少審計概念和理論是從英文翻譯而來,其語言表述不太符合中文習慣,更難理解。

(三)審計基本理論內容比較枯燥,難以引起學生興趣

教材中審計基本理論,多是說理性的,很多內容是職業道德、審計準則的條文,內容枯燥、晦澀難懂,難以引起學生興趣。

二、審計基本理論教學中應用審計案例的意義

通過案例學習財經類課程是比較先進的教學方法。將審計案例應用于審計基本理論教學具有積極意義,主要體現在以下方面:

(一)有利于激發學生的學習興趣

審計案例教學改變了傳統課堂教學的枯燥、沉悶局面,給枯燥的理論增加了鮮活的背景和情節,使審計理論變得生動、易于理解,可引發學生的學習及參與興趣,充分挖掘出學生的思維潛能,促進其想象力和創造力的發揮。

(二)有利于鞏固學生的所學知識

審計基本理論涉及的相關學科門類眾多,內容寬泛,主要涉及基礎會計、財務會計、財務管理、經濟法、稅法等課程。選擇典型審計案例進行講解和討論,可以使各學科知識綜合運用,相互滲透,有助于學生將已學的各科基本理論融會貫通,起到深化理論教學、鞏固相關知識的效果。

(三)有利于培養學生的能力

審計案例教學可以使學生接觸到實際問題,提高認知及感悟的能力,以加深學生對教學內容的認識和對審計基本理論的理解,使學生進一步弄清審計基本理論。這種教學模式要求學生參與案例的分析和討論,有案情、有場景,使學生身臨其境,認真研究案例,充分發表意見,積極參與辯論,不斷提高學生的判斷能力、表達能力和解決問題的能力,并為理解所學理論打下堅實的感性認識基礎。

(四)有利于提高教師的業務水平

在建立教學案例庫的過程中,教師深入審計實際或通過其他渠道收集大量案例,根據案例案情及教學要求進行分析、篩選、改編和更新,使之典型化和系統化,并在課堂教學中恰當應用,在案例討論中靈活指揮,從而可提高教師的科研能力、業務水平及綜合素質。而教師指導學生剖析審計案例、解決實際問題的過程,也是教師再學習的過程,也會使教師自身的業務素質得到進一步提高。

三、審計基本理論教學中應用的主要審計案例

根據多年的審計教學和一定的審計實踐經驗,筆者在審計基本理論教學中,按照教學內容精心搜集和編寫了若干審計案例(見表1),主要包括兩大類:

(一)真實案例

這一類審計案例主要用于教師課堂介紹、學生參與討論。筆者選擇了一些古今中外的經典案例,例如,英國南海股份公司審計案例、羅賓斯藥材公司審計案例、藍田股份有限公司審計案例、科龍德勤的案例等。真實的歷史事件、生動的場景,促使學生饒有興趣地探究審計基本概念和理論背后的故事,使較為抽象、晦澀難懂的審計理論具體化、形象化,加深學生對審計基本概念和理論的理解,給學生留下深刻印象。筆者還選擇了張洪濤猝死的案例、河北邯鄲農行被盜的案例、貪污犯胡建軍的案例等。這些案例雖算不上經典,但曾引起媒體轟動或發生在我們身邊,能引起學生對審計理論產生共鳴,激發學生的興趣和思考。

(二)虛構案例

這一類案例主要用于學生課堂討論和課后作業。這些虛構案例緊扣教學內容,具有較強的針對性和引導性,將瑣碎的審計基本理論知識系統化。虛構案例運用恰當,能說明和解釋理論,具有代表性,使學生能更好地理解教材的內容,把握教材的重點、難點,掌握相關知識。

四、應用審計案例應注意的主要問題

審計基本理論教學中應用審計案例教學是一種直觀并能激發學生學習興趣的教學方法。教學實踐證明效果較好,教學結束后,學生對教學的評價為優秀。筆者的體會是,要實施好這種教學,應注意解決以下問題:

(一)注意處理好審計案例教學和課堂講授教學之間的關系

審計案例教學通過一些典型案例的分析和討論,提高學生以所學知識解決問題的能力,從個別到一般,但它并不能取代講授教學。講授教學根據審計基本理論自身的特點和規律進行啟發式的教學。這兩種教學應該相輔相成,互相補充,以發揮各自優勢。

(二)注意處理好審計案例教學中教師和學生的關系

講授教學以教師講學生聽為主,教師是課堂的主角。而審計案例教學中,教師精心準備豐富、適用的案例資料,組織和引導學生,充分調動學生的積極性和主動性,讓學生展開熱烈的討論,啟發學生的思維。所以在案例教學中,教師和學生都是課堂的主角。

(三)運用多媒體教學手段,提高案例教學效果

將多媒體電教演示教學系統、多媒體網絡教學系統等先進教學手段和審計案例教學結合起來,一是可以加強課堂教學的直觀性,提高學生的感知能力和學習興趣;二是可以大大增加課堂教學的知識輸出量,提高教學效率,確保案例教學時間,提高案例教學效果。

(四)對學生建立案例學習考評制度

審計案例教學中,教師應結合學生的具體表現,特別是在案例討論中的表現,客觀地考核學生的成績。這樣可以較好地檢驗學生獨立思考、獨立分析的能力,促使學生努力學習,積極進取。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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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電視新聞學形成的原由

電視與現代科學技術緊密關聯的特殊性,也決定了與之相關的理論的滯后。幾年前,人們無法想象到“現場直播”這個概念,而現在,即使一些中小型電視臺也開始嘗試。傳統的新聞學多數教科書對“新聞”的定義是“新聞是對新近發生的事實的報道。”“新聞是最近發生的能引人興味的事實。”“電視新聞是利用電視傳播工具對新近發生或發現事實所進行的報道。”這些定義,雖然表述各異,在時間概念上,都忽視了“正在進行時”這一最富電視新聞特點的時態。因為隨著“現場直播”的出現,電視屏幕上的形聲可能與遠在大洋彼岸正在發生的事件同步。

與此同時,電視特技手法增多,這樣便給電視新聞編輯提供了更多的創造的機會。比如,以往在電視新聞編輯操作中比較多地關注“蒙太奇”。而現在,我們能夠借助先進的電子編輯技術,達到超出“蒙太奇”以外的境界,畫面的分割,同時傳遞兩路以上的信息;字幕的運用,能在節目播出時,插入來不及編排到既定時段節目中的新聞,還有巧妙地安排受眾介入某一事件,隨時插播微波傳回的消息,有意識強化感觀效果等等。

我們認為,電視新聞編輯的工作性質、特點及其使命,是電視新聞學必須研討的課題。

按照通常的分工,電視臺新聞中心或新聞部的負責人習慣地將電視新聞采編過程分兩部分,其一是外采,其二是編輯,于是就有了前期和后期之分,有了記者“沖鋒陷陣”,編輯“坐收漁利”的說法。

以“前期”和“后期”來界定記者、編輯的職能范圍,在一定程度上束縛了編輯的手腳,影響他們在整個新聞傳播過程中的組織、參與功能的發揮。電視新聞編輯部門和編輯的肩頭,應該擔起三大任務組織指導、編輯制作、控制指揮。

(1)編輯部應該是整個電視新聞媒體的“靈魂”。一段時期出臺的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社會經濟的發展情況,重大事件發生的時間、地點及背景,都應該做到心中有數,在此基礎上,確定報道思想,擬訂報道計劃;“參謀”新聞視角,把握輿論導向。

(2)編輯部應該經常組織戰役性報道。其中包括開辦欄目、組織拍攝系列(連續)報道、發動觀眾對某一熱點問題展開討論等。

(3)編輯部應該成為記者站和通訊員的“良師益友”。電視新聞的屏幕建設,離不開完備的通訊聯系網絡,這一網絡的經緯主體,由記者站和廣大通訊員組成。編輯部不僅要與他們形成魚水關系,更得經常與他們互相傳遞信息,定期通報有關要求和發稿情況,幫助他們出主意,想點子,服好務,指導具體的新聞采編,組織新聞業務方面的培訓學習。三、電視新聞節目的編排是編輯的核心工作

電視新聞節目的編排是編輯的核心工作,編輯部的首要任務就是要擬訂播出大綱。

播出大綱是用以指導當天播出的新聞節目的計劃。與此同時,每個時段的電視新聞節目,毫無例外地需要有一個詳細的節目單。大綱重在組織,而節目單側重具體地實施。與報紙排版相比,電視在規劃版面時有自己的特性。

其一,報紙是在單位面積中布置文字,電視則在單位時間里安排節目。單位時間的固定和客觀時間的流動,對電視新聞節目的編排都會產生一定程度的影響。單位時間,服從于整個電視版面。它不僅將每一個時段的節目界定在固定的時空里,而且根據電視節目制作所需要的時間,確定“成套新聞”,口播消息的最后發稿期限,這個時期,一般確定在播出前半小時到一小時,太推后了,就可能影響整個新聞的播出。突發性新聞以及播出之前來不及制作的新聞,可在節目播出過程中適時插播;由微波接收或記者傳回的消息,如果是重要新聞,也可能由導播者及時切入。

其二,電視新聞節目的編排具有相對的連續性。同一個新聞事件,由于版面的限制,19:00時的新聞中,可能安排得短一些,而在21:00時的新聞時段中,則可能介紹得說盡一點;上一個時段播出可能沒有交待背景,而在下一個時段中則可以較充分地展開。

其三,新聞類節目的相互呼應。在一天的新聞類節目中,消息、新聞專題節目以及現場直播、現場錄播節目往往不在一個時間段播出,中間穿插有電視劇、文藝節目、廣告等,所以,受眾不會因重復而感到膩味。從另一個角度看,不同的時間段擁有不同的觀眾面,對某一新聞的延伸和展開,無疑有助于提高收視率。

到了21世紀,隨著社會文化、信息交流的快速發展、變革,社會變動速度加快、新事物不斷涌現,新觀念層出不窮,社會信息量驟增。這就要求電視新聞編輯除了應具備新聞專業知識外,還要有較強的敏感性、較深的洞察力、較新穎的思路,有較寬泛的知識面,對各方面的知識要做到略知一二。這樣才能制作編輯出有深度、有層次、有思路的優質的新聞節目。

2、電視新聞編輯應具備較新的編輯藝術和技術

現在許多編輯對于電視新聞節目的編排還多少有些認識上的誤區。對于怎樣進行新聞編排還有不同的看法,但是從總的來講,要想編排好電視新聞,還必須懂得與宣傳心理學、宣傳藝術學密切相關的一些規律性的東西,以及如何將“規律”行之有效地運用到實踐中來。

電視編排技巧方面另一個值得重視的問題是,對節奏的把握。電視新聞編輯是一項既有藝術又有技術的工作,在進行新聞節目編輯時,編輯要在懂得技術要求的基礎上,對畫面語言和有聲語言進行藝術化的處理,使客觀公正的新聞報道更電視化的傳達給觀眾。電視特技手法增多給電視新聞編輯提供了更多的創造的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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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電視新聞學形成的原由

電視與現代科學技術緊密關聯的特殊性,也決定了與之相關的理論的滯后。幾年前,人們無法想象到“現場直播”這個概念,而現在,即使一些中小型電視臺也開始嘗試。傳統的新聞學多數教科書對“新聞”的定義是“新聞是對新近發生的事實的報道。”“新聞是最近發生的能引人興味的事實。”“電視新聞是利用電視傳播工具對新近發生或發現事實所進行的報道。”這些定義,雖然表述各異,在時間概念上,都忽視了“正在進行時”這一最富電視新聞特點的時態。因為隨著“現場直播”的出現,電視屏幕上的形聲可能與遠在大洋彼岸正在發生的事件同步。

與此同時,電視特技手法增多,這樣便給電視新聞編輯提供了更多的創造的機會。比如,以往在電視新聞編輯操作中比較多地關注“蒙太奇”。而現在,我們能夠借助先進的電子編輯技術,達到超出“蒙太奇”以外的境界,畫面的分割,同時傳遞兩路以上的信息;字幕的運用,能在節目播出時,插入來不及編排到既定時段節目中的新聞,還有巧妙地安排受眾介入某一事件,隨時插播微波傳回的消息,有意識強化感觀效果等等。

我們認為,電視新聞編輯的工作性質、特點及其使命,是電視新聞學必須研討的課題。

按照通常的分工,電視臺新聞中心或新聞部的負責人習慣地將電視新聞采編過程分兩部分,其一是外采,其二是編輯,于是就有了前期和后期之分,有了記者“沖鋒陷陣”,編輯“坐收漁利”的說法。

以“前期”和“后期”來界定記者、編輯的職能范圍,在一定程度上束縛了編輯的手腳,影響他們在整個新聞傳播過程中的組織、參與功能的發揮。電視新聞編輯部門和編輯的肩頭,應該擔起三大任務組織指導、編輯制作、控制指揮。

(1)編輯部應該是整個電視新聞媒體的“靈魂”。一段時期出臺的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社會經濟的發展情況,重大事件發生的時間、地點及背景,都應該做到心中有數,在此基礎上,確定報道思想,擬訂報道計劃;“參謀”新聞視角,把握輿論導向。

(2)編輯部應該經常組織戰役性報道。其中包括開辦欄目、組織拍攝系列(連續)報道、發動觀眾對某一熱點問題展開討論等。

(3)編輯部應該成為記者站和通訊員的“良師益友”。電視新聞的屏幕建設,離不開完備的通訊聯系網絡,這一網絡的經緯主體,由記者站和廣大通訊員組成。編輯部不僅要與他們形成魚水關系,更得經常與他們互相傳遞信息,定期通報有關要求和發稿情況,幫助他們出主意,想點子,服好務,指導具體的新聞采編,組織新聞業務方面的培訓學習。

三、電視新聞節目的編排是編輯的核心工作

電視新聞節目的編排是編輯的核心工作,編輯部的首要任務就是要擬訂播出大綱。

播出大綱是用以指導當天播出的新聞節目的計劃。與此同時,每個時段的電視新聞節目,毫無例外地需要有一個詳細的節目單。大綱重在組織,而節目單側重具體地實施。與報紙排版相比,電視在規劃版面時有自己的特性。

其一,報紙是在單位面積中布置文字,電視則在單位時間里安排節目。單位時間的固定和客觀時間的流動,對電視新聞節目的編排都會產生一定程度的影響。單位時間,服從于整個電視版面。它不僅將每一個時段的節目界定在固定的時空里,而且根據電視節目制作所需要的時間,確定“成套新聞”,口播消息的最后發稿期限,這個時期,一般確定在播出前半小時到一小時,太推后了,就可能影響整個新聞的播出。突發性新聞以及播出之前來不及制作的新聞,可在節目播出過程中適時插播;由微波接收或記者傳回的消息,如果是重要新聞,也可能由導播者及時切入。

其二,電視新聞節目的編排具有相對的連續性。同一個新聞事件,由于版面的限制,19:00時的新聞中,可能安排得短一些,而在21:00時的新聞時段中,則可能介紹得說盡一點;上一個時段播出可能沒有交待背景,而在下一個時段中則可以較充分地展開。

其三,新聞類節目的相互呼應。在一天的新聞類節目中,消息、新聞專題節目以及現場直播、現場錄播節目往往不在一個時間段播出,中間穿插有電視劇、文藝節目、廣告等,所以,受眾不會因重復而感到膩味。從另一個角度看,不同的時間段擁有不同的觀眾面,對某一新聞的延伸和展開,無疑有助于提高收視率。

到了21世紀,隨著社會文化、信息交流的快速發展、變革,社會變動速度加快、新事物不斷涌現,新觀念層出不窮,社會信息量驟增。這就要求電視新聞編輯除了應具備新聞專業知識外,還要有較強的敏感性、較深的洞察力、較新穎的思路,有較寬泛的知識面,對各方面的知識要做到略知一二。這樣才能制作編輯出有深度、有層次、有思路的優質的新聞節目。

2、電視新聞編輯應具備較新的編輯藝術和技術

現在許多編輯對于電視新聞節目的編排還多少有些認識上的誤區。對于怎樣進行新聞編排還有不同的看法,但是從總的來講,要想編排好電視新聞,還必須懂得與宣傳心理學、宣傳藝術學密切相關的一些規律性的東西,以及如何將“規律”行之有效地運用到實踐中來。

電視編排技巧方面另一個值得重視的問題是,對節奏的把握。電視新聞編輯是一項既有藝術又有技術的工作,在進行新聞節目編輯時,編輯要在懂得技術要求的基礎上,對畫面語言和有聲語言進行藝術化的處理,使客觀公正的新聞報道更電視化的傳達給觀眾。電視特技手法增多給電視新聞編輯提供了更多的創造的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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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本成本會計(AccountingfortheCostofCapital)在西方會計理論界曾經引起長時間的熱烈論爭,但主要局限于財務會計如何對資本成本進行核算,未涉及其較深層的理論問題,而且論爭之焦點集中在現行財務會計實務是否應該確認和計量資本成本,尤其是權益資本成本,以及由此引起的一些相關問題。有鑒于此,本文擬以發達的金融市場、完善的現代公司制度和會計信息系統為依托,對這些相關問題進行深入的討論,以求達成共識,推動資本成本會計盡早付諸實施。

一、權益資本成本的確認和計量與穩健性原則

穩健性原則(ConservatismPrinciPle)作為一項修訂性慣例已有相當久遠的歷史,它曾經對財務會計實務產生過重大的影響。其要旨在于:如果某項業務有幾種會計處理方法可供挑選時,應當選用對服東權益產生樂觀影響最小的那種方法。比如說,對資產的計價,如果有兩種價格可供選擇的話,就應該選用較低價格入帳;如果是對負債的計價則相反。但是,“對于費用與其遲確認不如早確認,而對于收入則與其早確認不如遲確認”①。一句話,穩健性原則要求“寧可預計損失和費用,而不可預計收入”。

按照資本成本會計的基本原理,在確認權益資本成本時、借記“利息匯總”帳戶,貸記“留存收益”賬戶。據此,有人認為在計量權益資本成本的同時,也確認了權益資本的收益。這種在收益實現之前便確認的做法,違背了現行財務會計的穩健性原則。

我認為這種認識是片面的。這是因為:

第一,權益資本成本帳務處理的過程,一方面確認相計量了權益資本成本,而另一方面也確認和計量了留存收益。它既確認和計量成本(費用),也確認和計量留存收益,其結果對股東權益總額并沒有什么影響。之所以這么說,是基于這樣的認識:如果公司沒有固定資產,也沒有存貨(即產銷完全平衡,實現零存貨),那么,在其他條件不變的情況下,權益資本成本增加,當期凈收益必然以相同的數額減少,而這減少的數額不就是記入“留存收益”帳戶貸方的數額嗎?

相反,如果公司既有固定資產,又有存貨,這時,權益資本成本要在固定資產、存貨和銷售成本之間進行分配,當期有一部分權益資本成本轉化為固定資產和存貨的成本,只有由銷售成/1擔的這部分權益資本成本作為當期的費用與當期的收入配比,由此得到的凈收益自然小于記入“留存收益”帳戶貸方的數額。但是,如果我們從持續經營的角度來考察,在其他條件不變的情況下,資本化為固定資產和存貨成本的權益資本成本部分最終會轉化為銷售成本,從而與某期的收入配比。這樣,在某個特定的期間,留存收益總額還是不變的。這與不同折舊方法在固定資產使用期限內不影響整個使用期限的利潤總額道理相同。

第二,如果把穩健性原則表述成“某項業務有幾種會計處理方法可供挑選時,應當選用對股東權益產生樂觀影響最小的那種方法”的話,那么,應該說,違背穩建性原則的不是資本成本會計而是現行的財務會計。因為在現行財務會計程序和方法下,當期的凈收益包括權益資本成本和真實的利潤兩部分。把本應屬于成本的部分作為凈收益,顯然高估了當期的凈收益。就當期而言,這能說穩健嗎?

第三,根據實現原則,收益只有實現才能加以確認。這一點我堅信不疑,但是,我認為資本成本會計對權益資本成本的確認與實現原則無關。因為它影響的僅僅是成本和留存收益,頃與收益概念無關。恐怕沒有人會認為收益就是留存收益。因此,那種認為資本成本會計“在收益實現之前便確認它的做法、違背了現行財務會計的穩健性原則”的說法根本不成立。

當然,收益與留存收益并非毫無關系。眾所周知,收益是引起留存收益變動的一個主導因素。沒有收益就沒有凈收益,沒有凈收益又哪來的留存收益呢?即使如此也無妨。因為面對全球性的金融工具創新,未來收益實現的確認標準可能會發生重大變化。

第四。穩健性原則在現行財務會計實務中最有代表性的例證就是存貨計價的“成本與市價孰低法”(勘storMarketwhicheverisLower)。有人擔心如果推行資本成本會計,在存貨成本中計入部分資本成本會不斷增加存貨的價值,從而使存貨價值超過市場價格,違背穩健性原則。②其實不然,如果存貨成本超過市場價格,仍然可以根據成本與市價孰低法按市場價格計價,并對存貨成本進行調整。我認為如果真的出現公司存貨成本超過存貨的市場價值,這個信息將更有意義。因為這對公司是一種警告,說明公司存貨生產或銷售存在某些問題。公司必須注意這個問題并設法改進。

其次,穩健性原則在當今財務會計體系的地位已是日暮西山,今非昔比。穩健性原則從其產生的時代背景來看,與企業的組織形式和金融市場相聯系。從企業組織形式來看,穩健性原則適應于獨資或合伙企業組織形式;從金融市場來看,穩健性原則適應于金融市場欠發達,企業資金主要靠銀行、財團和其他金融機構直接提供,即主要來自直接融資,而不是靠金融市場間接融資。隨著形勢的發展,穩健性原則的局限性日益突出。現代社會已經進入金融社會,發達的金融市場促進了現代公司制度的發展,而現代公司制度的發展又反過來促進金融市場的發展。金融市場和現代公司制度的發展.改變了整個企業的組織形式和資本來源渠道。因此,也改變了會計信息使用者的主體,即從以債權人為主體轉化為以股東為主體,包括其他與公司有經濟利益關系的單位和個人的多元化信息使用者集團。在發達的金融市場和完善的現代公司制度下,作為曾經保護債權人利益,防止公司將資產作為股利分配給股東的穩健性原則,已經完成了其歷史使命。現代財務會計要求客觀和公正地反映公司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動情況,穩健性原則顯然難當此重任。因此,我們不能再用穩健性原則作為否定確認和計量資本成本的依據。

二、權益資本成本的確認和計量與主體現念

在19世紀,所有權觀念(ProprietaryConcept)主宰著財務會計。當時,大部分企業組織都是獨資或合伙企業組織形式,由其所有者直接管理,公開持股的公司十分罕見。根據所有權觀念,企業的全部資產歸所有者所有,企業全部的負債也由所有者承擔,構成所有者的義務。企業由一個人或一個家庭或幾個人擁有。在這種情況下,單獨確認和計量權益資本成本是沒有多大意義的。相反,重要的是要確認和計量債務資本成本。因為從所有者的角度來看,債權人是唯一、真正的“外來者”‘在滿足了這些“外來者”的權益之后,剩下的就是企業業主的利潤。因此,在金融市場不發達和企業組織形式以獨資或合伙形式為

主體時,重要的是如何確認和計量債務資本成本而不是權益資本成本。

以后,隨著金融市場和企業組織形式的變革,公司這種企業組織形式后來居上。這時,財務會計的基本觀念發生相應的變革,從原來的所有權觀念轉變為主體觀念(EntityConcePt)。根據主體觀念,公司被認為是一個與其所有者獨立的個體,甚至具有自身的人格化。與發達的金融市場相聯系的公司通過兩個渠道來籌集其所需要的資本,即從債權人那里籌集債務資本,或通過發行股票從股東那里籌集權益資本。這時,從公司作為一個獨立主體的角度看,無論是債權人還是股東相對公司這個獨立的“人格化”主體而言,都是“外來者”。至于債務資本與權益資本如何組合,這是公司理財的一個重要課題。這就需要對這兩種資本來源的特點和成本進行權衡。既然現行財務會計已經確認和計量了債務資本成本,再確認和計量權益資本成本又有何妨呢?

根據主體觀念,所有的資本都是由公司主體的“外來者”提供的,無論從哪個渠道取得資本,對于獨立的“人格化”的主體而言,都是有代價的。然而,遺憾的是現代財務會計師一方面傾向于接受主體觀念,另一方面卻在會計實務中的某些領域繼續采用所有權觀念。資本成本的處理就是其中一例。根據主體觀念,無論是債務資本成本還是權益資本成本都應該作為成本處理。因為從公司作為獨立的主體而言,它們都是公司使用資本的代價。在現行的財務會計實務中,不論是債務資本成本還是權益資本成本都不是作為成本處理。對于債務資本成本,以利息的形式支付債權人,作為利息費用處理;對于權益資本成本,以股利的形式支付給股東,作為留存收益分配處理。因此,我認為當前財務會計不僅理論與實踐相背離,即使就理論本身而言,也不是那么一致。

主體觀念還認為債務利息從性質上看并不是費用,而是收益的分配,即對各種權益所有者進行的分配,均屬于公司收益的分配。例如,美國會計學會會計概念和標準委員會在1957年曾經指出,利息費用和所得稅均屬于利潤的分配。根據主體觀念,主體本身的經濟活動與主體的所有者如股東以及其他主體必須區分開來。因此,從理論上說、利息費用、所得稅和服利都是公司的成本或費用。但是,當前的財務會計理論卻對它們進行分門別類,利息費用和所得稅作為費用處理,而股利作為留存收益分配處理,顯然,違背了主體觀念。它把公司這個主體的所有者——股東與公司主體本身混淆起來了。這不能不說,財務會計理論本身也并不是一致的。

三、資本成本的確認和計量與成本觀念

上面我們從主體觀念討論了資本成本的確認和計量問題,下面我們以此為基礎從成本觀念進一步討論這個問題。

從總體上說,財務會計記錄各種成本,而各種資產通常以其成本來計量,凈收益便是收入與為了取得收入而發生的各種成本之間的差額。因此,如果利息確實是成本,那么,利息就應該記錄在會計成本帳戶上。

什么是成本呢?美國注冊會計師協會的名詞委員會發表的第4號“會計名詞公報”曾經對成本下過如下定義:“成本是指由于取得或將能取得資產或服務而支付的現金、轉讓的其他資產、結付的股票或承諾的債務。所有這些不同的支付方式,都可用貨幣表示其總額。”④這個定義基本上還是令人滿意的,但是,它還不能明確地表述出成本總是指“某物”的成本這一層含義。這里的“某物”便是我們通常所說的“成本目標”。例如,某建筑物的成本就是為了取得該建筑物而使用的各種資源的總額。如果是用現金購買該建筑物,這個總額便可以用現金表現;如果是公司自行建造該建筑物,那么,這個總額就是人工成本、原料成本和其他資源成本的總和。

同樣地,如果產品是外購的,那么,其成本可以用耗費的現金數額或發生的負債數額來計量;如果產品是公司生產,其成本可以用人工成本、原料成本和其他資源成本的總和來計量。因此,成本計量了成本目標所使用的各種資源。公司在生產產品時,使用的人工用人工成本計量,使用的原料用原料成本計量,使用的各種服務用類似的項目來計量。所有這些項目構成產品成本的組成部分。

同理,公司還應用各種資本即應用各種資本來取得各項資產。如前所述,這些資本來自兩條渠道:債務資本和權益資本。但是:

1.債權人不會為需要資本的公司提供債務資本,除非這樣做他們可以得到回報。這個回報,在會計上稱為“利息”,就是公司使用債務資本的成本。

2.來自公司股東的權益資本同樣也有成本。股東不會為需要資本的公司提供資本,除非這樣做他們可以得到回報。這個回報就是公司使用權益資本的成本。根據主體觀念、應用權益資本的成本與應用債務資本的成本沒有什么區別。

債權人提供債務資本可能得到的報酬是標明的利息,而股東提供權益資本預期的報酬包括兩部分:(1)各種股利;(2)股票市場價值的增值。他們當然不希望股利就是全部的報酬;相反,他們期望其投資所得到的部分收益將留存于公司,而這些留存于公司的收益所創造的收益以及其他因素將帶來公司股票市場價值的增值。將股東的報酬分為兩個獨立的部分,與使用權益資本需要成本的結論并不矛盾。這個成本正是股東提供資本給公司時要求得到的報酬。

根據上述分析,目前所用的“股利”這個名稱有點詞不達意。因為如果股東得到的報酬只是目前公司支付的股利,那么,他們是不會投入他們的資金的。他們之所以投入其資金是因為他們期望所得到的報酬率高于目前的股利率,并且期望將來能得到較高的股利或者當他們出售股票時能得到較高的市場價值或者兩者兼而有之。正因此,股利率一股低于債務利率。因此,用“股利”來表述權益資本成本低估了它。

“城門失火,殃及池魚”,“凈收益”也有點詞不達意了。“凈收益”計量公司的經營業績,它本身不是一種成本,而是刁耗用的成本即費用與收入的差額。按照現行的財務會計實務,“凈收益”包含了一部分成本即使用權益資本應負擔的權益資本成本,但是,“凈收益”并不等于權益資本成本。凈收益還包括卓越的管理、優質的產品、良好的市場占有率以及其他因素所帶來的酬。

四、資本成本的確認和計量與兩類資本的界限

公司所需要的資本可以通過金融市場用發行債券或股票籌集。從廣義上說,權益是指資產的所有權,也就是投入資產的資本來源。權益包括債權人權益和股東權益。有人擔心財務會計確認和計量資本成本會混淆債務資本與權益資本的界限。債務資本及其利息是對資產的一種法定求索權,而權益資本只有剩余的求索權。⑥我認為這種觀點是不正確的。首先債務資本與權益資本都是公司的資本來源,對公司這個獨立主體本身而言都是有代價的,因而,需要確認和計量其成本。這只是其共性。我們并沒有否認其個性。其次,從資產負債表的角度看,確認和計量資本成本、對于在資產負債表上分別報告各項負債和股東權益沒有影響。進一步說,確認和計量資本成本不僅對資產負債表沒有影響,就是對收益表也沒有什么影響。在這時,成本中包含資本成本與包含折舊費用并沒有區別。它們都不是“法定的求索權”,也都不是當期的現

金流出量。

五、資本成本確認和計量與利息資本化問題

如前所述,資本成本的確認和計量將使一部分資本成本資本化為存貨、廠房和設備的價值。對于存貨項目,按照美國財務會計準則委員會第34號準則公告,其利息成本不能資本化,更談不上權益資本資本化了。但是,我認為這個問題對于會計信息系統而言無關宏旨。因為在未來高新技術環境下,公司將以銷定產,實現零存貨,也即銷售多少才生產多少。這時,資本成本是否資本化對公司當期損益沒有影響。如果公司存在一定量的存貨,那么,資本成本是否資本化對公司當期的損益可能有影響,但是,存貨總是要出售的,如果從持續經營的角度來看,對公司整體的損益也沒有什么影響。至于固定資產項目,按照美國財務會計準則委員會第34號準則公告,只有符合條件才能將債務資本成本資本化為固定資產價值。但是,“從會計理論來看,計列應負利息是一種最合理的會計方法”⑥。這里的“應負利息”包括實際支付的債務資本成本和權益資本成本兩部分。根據前面的分析,權益資本成本是否資本化為固定資產的價值,在固定資產的使用年限內,對公司的損益也沒有什么影響。

篇(8)

工業革命導致成本會計的產生,其理論與方法是隨著社會生產力水平的提高和經濟管理的客觀需要逐步形成和發展的。成本會計作為會計學相對獨立的分支學科,需要有一個理論結構,借以建立統一的邏輯推理體系。成本會計的理論結構是以成本會計假設為前提,圍繞成本會計對象所形成的一系列相互聯系的目標、對象、原則等組成的一個有機整體,其目的在于解釋、評價、指導和完善成本會計實務。本文對成本會計的理論結構進行初步探討。

一、成本會計目標

會計目標是建立和完善會計理論體系的基石,確立成本會計目標是建立和發展成本會計理論結構的首要問題。美國注冊會計師協會1938年的一份研究報告認為,會計的目標是“有助于企業的運行,以達到其既定的目的”,成本會計作為一種記錄、計量和報告有關成本信息的會計信息系統,其目標因會計主體、歷史環境等的不同而產生差異,但在這具體表現形式的背后,存在著相同的特性。據此,我們可將成本會計目標區分為三個層次:基本目標、具體目標和終極目標。

(一)基本目標。就是讓一定的成本帶來盡可能多的收入或收益,即提高經濟效益。成本會計正是從成本費用的計量、記錄、計算及監督等方面著手,為提高經濟效益服務,并以經濟效益為最高目標。

(二)具體目標。就是指成本會計實踐中向誰提供信息、提供什么信息、怎樣提供信息。成本會計主要是通過成本費用報告、統計數據及專題報告等形式,為內部相關部門和員工提供特定的和綜合的成本會計信息,以便其進行成本規劃與管理控制。

(三)終極目標。就是進行稀缺資源的有效配置,實現成本效益最大化。成本會計的最重要特征,是把注意力放在企業資源的詳細計劃和有效的控制方面。企業如何安排、使用上述資源,必須根據企業生產經營的任務來計劃資源的投入、使用以及測算這些資源投入使用后的效率和效益。

二、成本會計假設

成本會計的基本假設是市場經濟條件下成本會計工作的制約因素或前提條件,是對客觀情況合乎邏輯的推斷,主要有成本會計主體、持續經營、成本計算分期、多重計量、公正分配等假設。

(一)成本會計主體。按照現代成本會計的觀點,企業或其他組織等獨立的經濟主體是成本開支的真正主體,其成本是指為最終實現目標而耗費或放棄的各種物質資料、勞務和支付給職工的工資等,或者說是為爭取收入而付出的代價。應排除一切與其經濟活動無關的強加或強行攤派的成本,包括所有者及經營者的一切個人開支;主管部門或其他單位、機構的不合理攤派;其他單位的成本耗費等。

(二)持續經營。是指成本核算應以持續、正常的經濟活動為前提。這樣才能使成本會計的原則、程序和方法建立在非清算的基礎上,具體表現為各項資產以持續經營價值計價,資產的耗費以實際成本計價,各項費用成本體現已耗資產價值的貨幣反映,從而保持成本會計信息處理的一致性和穩定性。

(三)成本計算分期。持續經營確定了目前及將來的預期狀態,為了提供一定時期的成本會計信息,與會計報表的周期相一致,會計分期的運用,使得成本會計在成本費用的計量方法和內容上具有了鮮明的特色,正確劃分各個時期的成本費用界限。這樣,才能有利于費用、收入、利潤的確認和計量,保證成本會計信息的真實性,以免誤導使用者。

(四)多重計量。成本一般表現為經濟活動付出的代價,這些代價中不僅包括物質資料的耗費,而且包括人力資源體力和腦力等精神成本的耗費。貨幣計量的優點是具有廣泛的綜合性和概括能力,但由于受人們認識水平的限制,要將人力資源精神成本等非貨幣計量屬性完全轉化為貨幣計量,是難以做到的或其準確性不能保證。所以,成本會計的計量可采用貨幣計量和非貨幣計量相結合,既采用貨幣單位反映各項經濟業務的成本和效益,又采用實物指標,甚至用文字來說明職工對所做出的貢獻和造成的損失。

(五)公正分配。費用分配的公正性直接關系到成本會計信息的可靠性。所謂公正,主要是指間接費用分配標準的選擇上,應根據因果關系,選擇與所分配費用的高低最密切的標準。要求盡可能減少主觀因素的影響,保持分配方法的合理性。當然,公正只是一種相對的概念,既是主觀假設,也是成本會計陳報信息的一項基本前提。三、成本會計的對象

成本會計是以費用為對象,對資金運動過程中的耗費進行分類、計量和分配,為成本預測、決策、控制、分析與考核提供客觀依據的一門分支會計。從本質上看,同一般會計對象一樣,成本會計對象仍在于社會再生產過程中的資金運動,所不同的只是限于資金耗費方面的資金運動,并且具有既側重于單位整體的資金運動,更側重于單位內部各責任單位的資金運動的特點。就性質上來說,成本會計是合理利用內部資源的控制會計,主要服務于企業內部的成本管理,提供決策制訂和業績評價所需信息。為此,“費用”這一成本會計對象可以細化為營運成本、期間費用、損益、現金流量等具體要素。

四、成本會計原則

成本會計原則是規范成本會計行為的指南,是成本會計工作中應遵循的各項基本原則,提供信息使用者所需的高質量成本信息。成本會計在堅持一般會計核算原則的同時,又要符合其獨特的要求,拓展或改變部分原則的內涵。

(一)合法性原則。它是指成本會計核算必須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和制度的規定,嚴格遵守成本開支范圍,從而保證信息的準確和可靠。同時,也不能人為地混淆成本和期間費用、不同成本計算對象、不同期間成本等的劃分界限,這些從嚴格意義上講,也是違法違規行為。

(二)受益性原則。成本費用的分配方法應按成本驅動原理,遵循受益性原則進行選擇,體現“誰受益誰負擔”的思想。在具體選擇分配方法時,按照受益性原則的要求,所采用的方法對各分配對象所分配的費用成正比例關系,受益多的多負擔,受益少的少負擔,從而體現分配費用的公平性和合理性。

(三)目標性原則。企業進行成本管理必然具有明確的目標,期望發生的成本支出能夠帶來盡可能大的效益,即實現成本效益最大化。這就要求成本會計提供的信息要有針對性,及時地為成本管理提供所需的信息資源,滿足決策需要。

(四)可理解性原則。既然成本會計的現實主要目的是向使用者提供對他們決策有用的成本信息,那么可理解性便是重要的一個質量特征。所謂可理解性,指既要保證所有重要事項都能得到充分披露,又要避免提供過分瑣碎的信息而使使用者不得要領。從信息提供者的角度來說,應當在保證相關性和可靠性的前提下,力求使成本會計信息通俗易懂,便于使用者分析和利用看得懂的信息資源。

(五)實際成本原則。企業或其他組織所采用的成本計算方法可能不完全相同,如可能采用定額法、標準成本法、計劃成本法等,但為了正確地計算當期的盈利水平,需要在核算期期末時,將其調整為實際成本。但從成本計算的歷史發展和經濟狀況日益復雜性來看,實際成本計算只是成本計算的基礎、核心和主體,而不是全部。

(六)成本效益性原則。這是一條普遍適用的原則,即任何一項活動,只有當其效益大于成本時才是可行的,成本會計信息也是如此。從管理者的角度,提供的成本信息越豐富,越有利于進行成本管理和控制,但要受信息披露成本的制約,需要信息使用者和會計人員之間有密切的協作。當然,在現有的計量理論與技術條件下,要準確計算披露的成本與效益是不現實的。盡管如此,人們在設計成本會計制度、確定成本信息披露詳略程度、披露方式和披露頻率時,仍需要對成本與效益因素進行衡量和判斷。

成本會計目標屬于成本會計理論結構的最高層次,構成其理論基石;成本會計假設規定了成本會計運行的前提和制約條件;成本會計對象及要素的確認和計量,體現了成本會計目標的具體要求;成本會計原則作為成本會計工作的基本指導方針和實務處理的具體規范,是保證成本會計目標得以實現的強有力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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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于高等院校而言,組織畢業論文答辯是為了進一步考查和驗證畢業論文的答辯學生,對其所著論文的論題的認識程度和當場論證論題的能力;進一步考察答辯學生對專業知識掌握的深度和廣度;審查畢業論文是否是學生自己獨立完成等情況。對于答辯學生來說,答辯的目的是能通過論文答辯,按時畢業,取得畢業證書。畢業生要順利通過畢業論文答辯,就必須了解學校組織畢業論文答辯的目的,然后進行有針對性準備,繼續對論文中的有關問題作進一步的推敲和研究,把論文中提到的基本資料搞準確,把有關的基本理論和文章的基本觀點徹底弄懂弄通。

二、答辯過程

本科論文答辯是答辯委員會成員即答辯老師與撰寫畢業論文的畢業生面對面,由答辯老師就論文提出的有關問題,讓學生當面回答,它有“問”有“答”,還可以有“辯”。為了保證論文答辯的質量,我校實行答辯過程一分為三的形式,即指導老師指導、評閱老師評審和論文答辯3個環節。

(一)宣講論文

在答辯會上,先讓學生用1”-15分鐘概述論文的標題及選擇該論題的原因,較詳細地介紹論文的主要論點、論據和寫作體會。可以事先準備好講稿,講稿是答辯學生在答辯時宣講的稿子,它比摘要詳細一些,根據所限定的宣講論文的時間而定,最好能在規定時間內宣講完,否則會影響評委對論文的總體評價。同時,可借助多媒體或幻燈片,盡可能脫稿宣講。

(二)問題答辯

主答辯老師一般提2-3個問題。老師提問完后,可以先讓學生獨立準備1”-15分鐘,再來回答;或由主答辯老師提出問題后,學生立即作答,隨問隨答。可以是對話式的,也可以是主答辯老師一次性提出數個問題,學生在聽清楚記下來后,按順序逐一作出回答。根據學生回答的具體情況,主答辯老師和其他答辯老師隨時可以適當插問。

(三)成績評定

畢業論文成績包含畢業論文評閱成績和答辯成績,其中論文評閱成績由導師評閱成績和1-2位論文評審人評閱成績組成。評閱成績依據包括開題報告的情況、學生的業務水平、畢業論文的總體質量和整個畢業論文環節過程中的工作態度等。評閱成績和答辯成績在總評成績中所占分值比例,由各學院根據專業特點確定。畢業論文的成績按百分制記分,其中優秀比例控制在2”%左右,優秀的畢業論文必須參加學院的大組答辯,各專業學生畢業論文成績總體應呈正態分布。各學院根據本學院制定的評選細則評選院級優秀畢業論文,申報后,教務處組織專家組參照相關規定對申報的優秀畢業論文進行評審。教務處公示評審結果,公示時間為1周。經公示無異議并報分管校領導批準后公布評選結果,并由教務處將優秀畢業論文匯編成冊。

(四)論文存檔

學生畢業論文的資料要以紙質形式裝入學生畢業論文資料袋;同一專業所有畢業生的畢業論文匯總資料,要以紙質形式和電子文檔形式(光盤)裝入畢業論文專業匯總資料袋。學生的畢業論文要長期保存。學生個人畢業論文資料袋材料包括: (1)畢業論文任務書; (2)畢業論文開題報告; (3)指導教師中期檢查報告; (4)畢業論文正文; (5)導師評閱表及評閱人評閱表; (6)畢業論文答辯成績表; (7)畢業論文成績評定表。專業匯總的畢業論文資料袋材料包括: (1)按專業匯總的畢業論文任務安排情況表; (2)學院有關畢業論文的補充規定; (3)畢業論文評分標準; (4)畢業論文組織安排(包括答辯委員會的組成名單及參加大組和小組答辯教師名單、學生分組名單和答辯時間安排表等); (5)同一專業學生的畢業論文成績匯總表; (6)同一專業所有學生畢業論文正文的電子文檔(光盤若干張)。

三、答辯技巧

答辯是審查論文寫作質量的一種補充形式。教師在答辯會上提出一些問題,讓答辯學生回答,以便進一步了解答辯學生立論依據及處理課題的實際能力。答辯學生為取得滿意的成績,應掌握必要的答辯技巧。

(一)答辯前的準備

答辯前的準備,最重要的是答辯學生的準備。要保證論文答辯的質量和效果,關鍵在于答辯過程的表現。答辯學生在提交了論文之后,不能有所松懈,而應抓緊時間積極準備論文答辯。

1.認真做好幻燈片。幻燈片主要內容應包括論文的題目,指導教師姓名,選擇該題目的起因,論文的主要論點、論據和寫作體會,以及本論題的理論意義和實際意義。學位論文答辯一般要求將講稿與多媒體或幻燈片緊密結合在一起。幻燈片內容要簡潔,控制在1”-2”頁。宣講用的圖表宜精簡且具有代表性。圖要選可視性強、趨勢明顯,不同曲線最好用不同顏色加以區別。在論文中使用的表格如不適合宣講時,表格項目盡量簡化。一般行不超過4項,列以1”項以內為宜。說明趨勢、表示差距的表格可改用圖表示,因為圖比表更易理解,解釋起來節省時間。

2.熟悉論文全文。要熟悉論文的主體和結論部分的內容,明確論文的基本觀點和論題的基本依據;弄懂弄通論文中所使用的主要概念的確切涵義,所運用基本原理的主要內容;同時還要仔細審查、反復推敲文章中有無自相矛盾、謬誤、片面或模糊不清的地方,有無與黨的方針政策相沖突之處等[8]。如發現有上述問題,就要及時補充、修正和解說等。只要認真設防,在答辯過程中,就可做到心中有數、臨陣不慌和沉著應戰。

3.掌握相關知識。如自己所研究的這個論題學術界的研究已經達到的程度,存在的爭議,自己傾向哪種觀點及理由;重要引文的出處和版本;論證材料的來源渠道等。這些方面的知識和材料都要在答辯前做到有比較好的了解和掌握。

4.總結不足之處。論文有哪些應該涉及或應該解決,哪些在論文中未涉及到或涉及很少等,要認真總結和分析。是在研究過程中確已接觸到并有一定的見解,還是力所不及而未能接觸的問題,只是由于覺得與論文表述的中心關聯不大而沒有寫入的問題等。

(二)答辯會的表現

1.攜帶必要的資料。首先,學生參加答辯,要攜帶論文的底稿和主要參考資料。在回答問題的過程中,允許翻看自己的論文和有關參考資料,答辯時雖然不能依賴這些資料,但帶上這些資料,如果一時記不起來,稍微翻閱一下有關資料,就可避免出現答不上來的尷尬和慌亂;其次,應帶上筆和筆記本,以便把老師所提出的問題和有價值的意見和見解記錄下來。通過記錄,不僅可減緩緊張心理,而且還可更好地理解老師所提問的要害和實質,同時可邊記邊思考,使思考的過程變得自然。

2.樹立良好的信心。在作了充分準備的基礎上,大可不必緊張,要有自信心。樹立信心,消除緊張慌亂心理很重要,因為過度的緊張會使本可回答出來的問題也答不上來。只有充滿自信,沉著冷靜,才會在答辯時有良好的表現,而自信心主要來自事先的充分準備。

3.聽清問題再作答。老師在提問時,學生要集中注意力認真聆聽,并將問題回答思路略記在本子上,切忌未弄清題意就匆忙作答。如果對所提問題沒有聽清楚,可以請提問老師再說一遍。如果對問題中有些概念不太理解,可以請提問老師做些解釋,或者把自己對問題的理解說出來,并問清是不是這個意思,等得到肯定的答復后再作答。只有這樣,才會避免答非所問。

4.答題要簡明扼要。在弄清老師所提問題的確切涵義后,要在較短的時間內作出反應,要充滿自信地以流暢的語言和肯定的語氣把自己的想法講述出來,不能猶豫。回答問題,一要抓住要害,簡明扼要,不要東拉西扯,使人聽后不得要領;二要力求客觀、全面和辯證,留有余地,切忌把話說“死”;三要層次分明;此外,還要注意吐詞清晰,聲音適中等。

5.答題時不可強辯。有時老師對答辯學生所作的回答不太滿意,還會進一步提出問題,以求了解論文答辯學生是否切實搞清和掌握了這個問題。遇到這種情況,答辯學生如果有把握講清,就可申明理由進行答辯;如果不太有把握,可以審慎地試著回答,能回答多少就回答多少,即使講得不是很確切也不要緊,只要是與問題有所關聯,老師會引導和啟發答辯學生切入正題;如果確是自己沒有搞清問題,就應實事求是地講明自己對這個問題還沒有搞清楚,表示今后一定認真研究這個問題,切不可強詞奪理,進行狡辯。學生在答辯會上,某個問題被問住是不奇怪的,因為答辯委員一般是本學科的專家。當然,所有問題都答不上來,一問三不知就不正常了。

6.有沖突展開辯論。答辯中,有的老師會提出與論文基本觀點不同的觀點,然后請答辯學生談談看法,此時就應全力為自己的觀點辯護,反駁與自己觀點相對立的思想。答辯老師在提出的問題中,有的是基礎知識性問題,有的是學術探討性問題。

對于前一類問題,是要答辯學生作出正確和全面回答,不具有商討性;對于后一類問題,是非正誤并未定論,持有不同觀點的人可互相切磋商討[9]。如果答辯學生所寫論文的基本觀點是經過自己深思熟慮,又是言之有理和持之有據,能自圓其說的,就不要因為答辯老師提出不同的見解,就隨聲附和,放棄自己的觀點。否則,就等于是自己否定了自己辛苦寫成的論文。要知道,有的答辯老師提出與論文不同觀點,并不是他本人的觀點,他提出來無非是想聽聽答辯學生對這種觀點的評價和看法,或者是考察答辯學生的答辯能力或對自己觀點的堅定程度。退一步說,即使是提問老師自己的觀點,答辯學生也應該抱著“吾愛吾師,吾更愛真理”的態度,據理力爭,與之展開辯論。不過,與答辯老師展開辯論時要注意分寸,運用適當的辯術。一般說,應以維護自己的觀點為主,反駁對方的論點要盡可能采用委婉的語言、請教的口氣,用旁說、暗說和繞著說的辦法,不露痕跡地把自己的觀點輸入對方,讓他們明理而誠服或暗服。讓提問老師感受到雖接受答辯學生的意見,但自己的自尊并沒受到傷害。這樣的辯論,答辯老師不僅不會為難答辯學生,相反會認為其有水平,基礎扎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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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品牌形成”的設計戰略

80年代是小型乘用車全球競爭擴展的時期,本田新任社長河島喜好確立了本田新的企業方針,即產品差異化戰略中的“差”,并非單純的產品“差別”,而是能夠贏得消費者心的“個性”。上述方針可以理解為本田經營戰略的差異化不僅是物質面的差異,更是精神面的差異,特別是從設計視角而言,在完成培養設計師和實現活用設計師的設計管理構建后,本田開始進入以“品牌構成戰略”為目標的企業設計戰略階段。由日本多名學者共同編著的《Marketing革新時代③品牌構筑》中曾經提出品牌的理論:“企業為了樹立品牌,必須在目標人群的頭腦中開設以本企業品牌命名的‘銀行賬號’,這樣消費者才能不斷地通過這個賬號存入自己對這個企業的好感。”本田依據上述理論,設立讓消費者存入好感的“銀行賬號”是通過進一步完善本田標志實現的。本田標志的基本設計理念受益于本田宗一郎對“”的思考,他認為本田應該是在“”代表的具備堅實形象的基礎上,看準時代的動向,更好調合“”具備的圓滿要素和“”具備的革新要素。基于上述思考,本田標志整體輪廓為三味線音箱式,四邊為帶有張力的圓弧四角,將“H”框住,同時從標志的立面看各部分斷面均為三角形。以上設計要素醞釀了本田標志強烈的存在感,消費者通過這個標志不僅深刻體會到本田設計的獨創,同時記住了“本田賬號”,本田借助創新性商品帶動消費者將好感存入“本田賬號”,實現價值觀及信息的交流。這種以設計為核心展開品牌形成戰略被稱為“創造設計的品牌”,這也是本田設計管理構建的第三個階段。

三、用“心”的設計戰略

90年代是工業化社會向信息化社會急速轉變的時期,可視的“物”和不可視的“信息”被認為同等重要。在這種轉變中,本田經營重點由以設計功能為最大目的轉變為利用設計豐富消費者的生活和滿足消費者的心靈。巖倉信彌則用提供“物”向提供“事”的時代轉變來形容本田當時的經營理念,即消費者不再單純追求“物(汽車)”的高性能,而是關注什么樣的汽車更適合自己現在的生活和未來理想的生活這件“事”。正如前面巖倉信彌提到的“手”“腦”“心”的觀點,伴隨上述消費環境的轉變,本田開始思考如何用“心”完成商品研發。值得一提的是,歷經10年研發,1996年12月本田雙足行走機器人正式問世,本田向世人表明對“不可思議”的挑戰精神,這種精神打動了消費者的心。90年代不僅是新社會形態出現的時代,也是日本經歷經濟大蕭條的時代,更是被本田設計師稱為同時能夠感受到打動人心的困難度和愉悅感的雙重心情的時代。正是這種困難和愉悅讓巖倉信彌感嘆:“用‘心’設計是最難的,因為心是動的。也正因為此,才是最有意義的。”伴隨從“物”向“事”的時代移近,本田通過轉變企業設計理念(用“心”),創造出打動消費者心的適應時代的商品,從而完成本田設計管理構建的第四個階段。

四、“以知識為核心”的經營戰略

90年代末,日本一橋大學教授野中郁次郎針對日本企業知識管理構建提出知識經營(KnowledgeManagement)理論,圍繞知識的獲得、創造、活用、積累等特性提出企業對設計資源的管理是創造知識的根本。進入21世紀,以知識為基礎樹立企業的價值觀、建立內部制度、指導企業實踐是優秀企業經營的基本方法。基于知識經營確立的戰略被分為兩種:一是為了確保現在收益,利用現有經營資源(可見資產)和知識(不可見資產)的優勢,彌補企業弱點的“生存戰略”;二是為了確保未來收益,構建企業經營資源和知識等優勢,將企業未來弱勢最小化的“前進戰略”。本田歷經40年設計管理體系構建,將隱性的設計知識積累并傳遞為整個企業的顯性知識,獨創了難以被其他組織模仿的文化和精神,這是本田的“生存戰略”。但是21世紀企業的競爭核心是“能夠創造未來的企業”,所謂創造未來就是在消費者尚未注意到需求的情況下,企業能夠引導消費。深刻感悟這種競爭趨勢的本田,已經逐步將設計管理創造的知識活用在“前進戰略”,進而謀求本田新的卓越表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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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本成本會計(AccountingfortheCostofCapital)在西方會計理論界曾經引起長時間的熱烈論爭,但主要局限于財務會計如何對資本成本進行核算,未涉及其較深層的理論問題,而且論爭之焦點集中在現行財務會計實務是否應該確認和計量資本成本,尤其是權益資本成本,以及由此引起的一些相關問題。有鑒于此,本文擬以發達的金融市場、完善的現代公司制度和會計信息系統為依托,對這些相關問題進行深入的討論,以求達成共識,推動資本成本會計盡早付諸實施。

一、權益資本成本的確認和計量與穩健性原則

穩健性原則(ConservatismPrinciPle)作為一項修訂性慣例已有相當久遠的歷史,它曾經對財務會計實務產生過重大的影響。其要旨在于:如果某項業務有幾種會計處理方法可供挑選時,應當選用對服東權益產生樂觀影響最小的那種方法。比如說,對資產的計價,如果有兩種價格可供選擇的話,就應該選用較低價格入帳;如果是對負債的計價則相反。但是,“對于費用與其遲確認不如早確認,而對于收入則與其早確認不如遲確認”①。一句話,穩健性原則要求“寧可預計損失和費用,而不可預計收入”。

按照資本成本會計的基本原理,在確認權益資本成本時、借記“利息匯總”帳戶,貸記“留存收益”賬戶。據此,有人認為在計量權益資本成本的同時,也確認了權益資本的收益。這種在收益實現之前便確認的做法,違背了現行財務會計的穩健性原則。

我認為這種認識是片面的。這是因為:

第一,權益資本成本帳務處理的過程,一方面確認相計量了權益資本成本,而另一方面也確認和計量了留存收益。它既確認和計量成本(費用),也確認和計量留存收益,其結果對股東權益總額并沒有什么影響。之所以這么說,是基于這樣的認識:如果公司沒有固定資產,也沒有存貨(即產銷完全平衡,實現零存貨),那么,在其他條件不變的情況下,權益資本成本增加,當期凈收益必然以相同的數額減少,而這減少的數額不就是記入“留存收益”帳戶貸方的數額嗎?

相反,如果公司既有固定資產,又有存貨,這時,權益資本成本要在固定資產、存貨和銷售成本之間進行分配,當期有一部分權益資本成本轉化為固定資產和存貨的成本,只有由銷售成/1擔的這部分權益資本成本作為當期的費用與當期的收入配比,由此得到的凈收益自然小于記入“留存收益”帳戶貸方的數額。但是,如果我們從持續經營的角度來考察,在其他條件不變的情況下,資本化為固定資產和存貨成本的權益資本成本部分最終會轉化為銷售成本,從而與某期的收入配比。這樣,在某個特定的期間,留存收益總額還是不變的。這與不同折舊方法在固定資產使用期限內不影響整個使用期限的利潤總額道理相同。

第二,如果把穩健性原則表述成“某項業務有幾種會計處理方法可供挑選時,應當選用對股東權益產生樂觀影響最小的那種方法”的話,那么,應該說,違背穩建性原則的不是資本成本會計而是現行的財務會計。因為在現行財務會計程序和方法下,當期的凈收益包括權益資本成本和真實的利潤兩部分。把本應屬于成本的部分作為凈收益,顯然高估了當期的凈收益。就當期而言,這能說穩健嗎?

第三,根據實現原則,收益只有實現才能加以確認。這一點我堅信不疑,但是,我認為資本成本會計對權益資本成本的確認與實現原則無關。因為它影響的僅僅是成本和留存收益,頃與收益概念無關。恐怕沒有人會認為收益就是留存收益。因此,那種認為資本成本會計“在收益實現之前便確認它的做法、違背了現行財務會計的穩健性原則”的說法根本不成立。

當然,收益與留存收益并非毫無關系。眾所周知,收益是引起留存收益變動的一個主導因素。沒有收益就沒有凈收益,沒有凈收益又哪來的留存收益呢?即使如此也無妨。因為面對全球性的金融工具創新,未來收益實現的確認標準可能會發生重大變化。

第四。穩健性原則在現行財務會計實務中最有代表性的例證就是存貨計價的“成本與市價孰低法”(勘storMarketwhicheverisLower)。有人擔心如果推行資本成本會計,在存貨成本中計入部分資本成本會不斷增加存貨的價值,從而使存貨價值超過市場價格,違背穩健性原則。②其實不然,如果存貨成本超過市場價格,仍然可以根據成本與市價孰低法按市場價格計價,并對存貨成本進行調整。我認為如果真的出現公司存貨成本超過存貨的市場價值,這個信息將更有意義。因為這對公司是一種警告,說明公司存貨生產或銷售存在某些問題。公司必須注意這個問題并設法改進。

其次,穩健性原則在當今財務會計體系的地位已是日暮西山,今非昔比。穩健性原則從其產生的時代背景來看,與企業的組織形式和金融市場相聯系。從企業組織形式來看,穩健性原則適應于獨資或合伙企業組織形式;從金融市場來看,穩健性原則適應于金融市場欠發達,企業資金主要靠銀行、財團和其他金融機構直接提供,即主要來自直接融資,而不是靠金融市場間接融資。隨著形勢的發展,穩健性原則的局限性日益突出。現代社會已經進入金融社會,發達的金融市場促進了現代公司制度的發展,而現代公司制度的發展又反過來促進金融市場的發展。金融市場和現代公司制度的發展.改變了整個企業的組織形式和資本來源渠道。因此,也改變了會計信息使用者的主體,即從以債權人為主體轉化為以股東為主體,包括其他與公司有經濟利益關系的單位和個人的多元化信息使用者集團。在發達的金融市場和完善的現代公司制度下,作為曾經保護債權人利益,防止公司將資產作為股利分配給股東的穩健性原則,已經完成了其歷史使命。現代財務會計要求客觀和公正地反映公司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動情況,穩健性原則顯然難當此重任。因此,我們不能再用穩健性原則作為否定確認和計量資本成本的依據。

二、權益資本成本的確認和計量與主體現念

在19世紀,所有權觀念(ProprietaryConcept)主宰著財務會計。當時,大部分企業組織都是獨資或合伙企業組織形式,由其所有者直接管理,公開持股的公司十分罕見。根據所有權觀念,企業的全部資產歸所有者所有,企業全部的負債也由所有者承擔,構成所有者的義務。企業由一個人或一個家庭或幾個人擁有。在這種情況下,單獨確認和計量權益資本成本是沒有多大意義的。相反,重要的是要確認和計量債務資本成本。因為從所有者的角度來看,債權人是唯

一、真正的“外來者”‘在滿足了這些“外來者”的權益之后,剩下的就是企業業主的利潤。因此,在金融市場不發達和企業組織形式以獨資或合伙形式為主體時,重要的是如何確認和計量債務資本成本而不是權益資本成本。

以后,隨著金融市場和企業組織形式的變革,公司這種企業組織形式后來居上。這時,財務會計的基本觀念發生相應的變革,從原來的所有權觀念轉變為主體觀念(EntityConcePt)。根據主體觀念,公司被認為是一個與其所有者獨立的個體,甚至具有自身的人格化。與發達的金融市場相聯系的公司通過兩個渠道來籌集其所需要的資本,即從債權人那里籌集債務資本,或通過發行股票從股東那里籌集權益資本。這時,從公司作為一個獨立主體的角度看,無論是債權人還是股東相對公司這個獨立的“人格化”主體而言,都是“外來者”。至于債務資本與權益資本如何組合,這是公司理財的一個重要課題。這就需要對這兩種資本來源的特點和成本進行權衡。既然現行財務會計已經確認和計量了債務資本成本,再確認和計量權益資本成本又有何妨呢?

根據主體觀念,所有的資本都是由公司主體的“外來者”提供的,無論從哪個渠道取得資本,對于獨立的“人格化”的主體而言,都是有代價的。然而,遺憾的是現代財務會計師一方面傾向于接受主體觀念,另一方面卻在會計實務中的某些領域繼續采用所有權觀念。資本成本的處理就是其中一例。根據主體觀念,無論是債務資本成本還是權益資本成本都應該作為成本處理。因為從公司作為獨立的主體而言,它們都是公司使用資本的代價。在現行的財務會計實務中,不論是債務資本成本還是權益資本成本都不是作為成本處理。對于債務資本成本,以利息的形式支付債權人,作為利息費用處理;對于權益資本成本,以股利的形式支付給股東,作為留存收益分配處理。因此,我認為當前財務會計不僅理論與實踐相背離,即使就理論本身而言,也不是那么一致。

主體觀念還認為債務利息從性質上看并不是費用,而是收益的分配,即對各種權益所有者進行的分配,均屬于公司收益的分配。例如,美國會計學會會計概念和標準委員會在1957年曾經指出,利息費用和所得稅均屬于利潤的分配。根據主體觀念,主體本身的經濟活動與主體的所有者如股東以及其他主體必須區分開來。因此,從理論上說、利息費用、所得稅和服利都是公司的成本或費用。但是,當前的財務會計理論卻對它們進行分門別類,利息費用和所得稅作為費用處理,而股利作為留存收益分配處理,顯然,違背了主體觀念。它把公司這個主體的所有者——股東與公司主體本身混淆起來了。這不能不說,財務會計理論本身也并不是一致的。

三、資本成本的確認和計量與成本觀念

上面我們從主體觀念討論了資本成本的確認和計量問題,下面我們以此為基礎從成本觀念進一步討論這個問題。

從總體上說,財務會計記錄各種成本,而各種資產通常以其成本來計量,凈收益便是收入與為了取得收入而發生的各種成本之間的差額。因此,如果利息確實是成本,那么,利息就應該記錄在會計成本帳戶上。

什么是成本呢?美國注冊會計師協會的名詞委員會發表的第4號“會計名詞公報”曾經對成本下過如下定義:“成本是指由于取得或將能取得資產或服務而支付的現金、轉讓的其他資產、結付的股票或承諾的債務。所有這些不同的支付方式,都可用貨幣表示其總額。”④這個定義基本上還是令人滿意的,但是,它還不能明確地表述出成本總是指“某物”的成本這一層含義。這里的“某物”便是我們通常所說的“成本目標”。例如,某建筑物的成本就是為了取得該建筑物而使用的各種資源的總額。如果是用現金購買該建筑物,這個總額便可以用現金表現;如果是公司自行建造該建筑物,那么,這個總額就是人工成本、原料成本和其他資源成本的總和。

同樣地,如果產品是外購的,那么,其成本可以用耗費的現金數額或發生的負債數額來計量;如果產品是公司生產,其成本可以用人工成本、原料成本和其他資源成本的總和來計量。因此,成本計量了成本目標所使用的各種資源。公司在生產產品時,使用的人工用人工成本計量,使用的原料用原料成本計量,使用的各種服務用類似的項目來計量。所有這些項目構成產品成本的組成部分。

同理,公司還應用各種資本即應用各種資本來取得各項資產。如前所述,這些資本來自兩條渠道:債務資本和權益資本。但是:

1.債權人不會為需要資本的公司提供債務資本,除非這樣做他們可以得到回報。這個回報,在會計上稱為“利息”,就是公司使用債務資本的成本。

2.來自公司股東的權益資本同樣也有成本。股東不會為需要資本的公司提供資本,除非這樣做他們可以得到回報。這個回報就是公司使用權益資本的成本。根據主體觀念、應用權益資本的成本與應用債務資本的成本沒有什么區別。

債權人提供債務資本可能得到的報酬是標明的利息,而股東提供權益資本預期的報酬包括兩部分:(1)各種股利;(2)股票市場價值的增值。他們當然不希望股利就是全部的報酬;相反,他們期望其投資所得到的部分收益將留存于公司,而這些留存于公司的收益所創造的收益以及其他因素將帶來公司股票市場價值的增值。將股東的報酬分為兩個獨立的部分,與使用權益資本需要成本的結論并不矛盾。這個成本正是股東提供資本給公司時要求得到的報酬。

根據上述分析,目前所用的“股利”這個名稱有點詞不達意。因為如果股東得到的報酬只是目前公司支付的股利,那么,他們是不會投入他們的資金的。他們之所以投入其資金是因為他們期望所得到的報酬率高于目前的股利率,并且期望將來能得到較高的股利或者當他們出售股票時能得到較高的市場價值或者兩者兼而有之。正因此,股利率一股低于債務利率。因此,用“股利”來表述權益資本成本低估了它。

“城門失火,殃及池魚”,“凈收益”也有點詞不達意了。“凈收益”計量公司的經營業績,它本身不是一種成本,而是刁耗用的成本即費用與收入的差額。按照現行的財務會計實務,“凈收益”包含了一部分成本即使用權益資本應負擔的權益資本成本,但是,“凈收益”并不等于權益資本成本。凈收益還包括卓越的管理、優質的產品、良好的市場占有率以及其他因素所帶來的酬。

四、資本成本的確認和計量與兩類資本的界限

公司所需要的資本可以通過金融市場用發行債券或股票籌集。從廣義上說,權益是指資產的所有權,也就是投入資產的資本來源。權益包括債權人權益和股東權益。有人擔心財務會計確認和計量資本成本會混淆債務資本與權益資本的界限。債務資本及其利息是對資產的一種法定求索權,而權益資本只有剩余的求索權。⑥我認為這種觀點是不正確的。首先債務資本與權益資本都是公司的資本來源,對公司這個獨立主體本身而言都是有代價的,因而,需要確認和計量其成本。這只是其共性。我們并沒有否認其個性。其次,從資產負債表的角度看,確認和計量資本成本、對于在資產負債表上分別報告各項負債和股東權益沒有影響。進一步說,確認和計量資本成本不僅對資產負債表沒有影響,就是對收益表也沒有什么影響。在這時,成本中包含資本成本與包含折舊費用并沒有區別。它們都不是“法定的求索權”,也都不是當期的現金流出量。

五、資本成本確認和計量與利息資本化問題

如前所述,資本成本的確認和計量將使一部分資本成本資本化為存貨、廠房和設備的價值。對于存貨項目,按照美國財務會計準則委員會第34號準則公告,其利息成本不能資本化,更談不上權益資本資本化了。但是,我認為這個問題對于會計信息系統而言無關宏旨。因為在未來高新技術環境下,公司將以銷定產,實現零存貨,也即銷售多少才生產多少。這時,資本成本是否資本化對公司當期損益沒有影響。如果公司存在一定量的存貨,那么,資本成本是否資本化對公司當期的損益可能有影響,但是,存貨總是要出售的,如果從持續經營的角度來看,對公司整體的損益也沒有什么影響。至于固定資產項目,按照美國財務會計準則委員會第34號準則公告,只有符合條件才能將債務資本成本資本化為固定資產價值。但是,“從會計理論來看,計列應負利息是一種最合理的會計方法”⑥。這里的“應負利息”包括實際支付的債務資本成本和權益資本成本兩部分。根據前面的分析,權益資本成本是否資本化為固定資產的價值,在固定資產的使用年限內,對公司的損益也沒有什么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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