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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確判斷股權轉讓中相關人的法律關系,了解股權轉讓流程,可以清晰納稅主體及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第一,轉讓股東與公司其他股東之間的法律關系,涉及其他股東是否同意轉讓和是否行使優先購買權,即解決轉讓的限制,即轉讓解禁或轉讓條件;第二,轉讓股東與受讓人之間的法律關系,涉及簽訂股權轉讓合同以及履行,表現為受讓人支付價金,出讓人交付出資證明股票、確認股權已交付、請求公司予以股權過戶登記聲明等;第三,受讓人與轉讓股東、公司之間的法律關系,請求公司辦理股東名冊變更登記,也就是公司承認新股東、涂銷原股東;轉讓人有協助過戶義務,公司有法定過戶登記義務。第四,由公司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公司登記變更事項,即公司法定義務,向社會公示??梢?,股權轉讓中所涉及的納稅利害關系人有轉讓股東,其他股東、受讓人、公司、和不特定的第三人。
二、股權轉讓中所涉及到的稅收
(一)營業稅
《營業稅稅目注釋(試行稿)》(國稅發[1993]149號)第八、九條對此作出了明確規定:“以不動產(無形資產)投資入股,參與接受投資方利潤分配、共同承擔投資風險的行為,不征營業稅。但轉讓該項股權,應按本稅目征稅”。2002年12月《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股權轉讓有關營業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2]191號)對這種行為征稅辦法重新作出規定,自2003年1月1日起,對以無形資產、不動產投資入股,參與接受投資方利潤分配,共同承擔投資風險的行為,不征收營業稅。對股權轉讓不征收營業稅?!稜I業稅稅目注釋(試行稿)》(國稅發[1993]149號)第八、九條中與新規定內容不符的予以廢止。
(二)企業所得稅
企業股權投資轉讓所得應并入企業的應納稅所得,依法繳納企業所得稅。
第一,企業股權投資轉讓所得或損失是指企業因收回、轉讓或清算處置股權投資的收入減除股權投資成本后的余額。國稅函[2004]390號規定:企業在一般的股權買賣中,應按《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股權投資業務若干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0]118號)有關規定執行;股權轉讓人應分享的被投資方累計未分配利潤或累計盈余應確認為股權轉讓所得,不得確認為股息性質的所得。
第二,國稅發[2000]118號規定:企業股權投資轉讓所得應并入企業的應納稅所得,依法繳納企業所得稅;投資企業取得股息性質的投資收益,凡投資企業適用的所得稅稅率高于被投資企業適用的所得稅稅率的,除國家稅收法規規定的定期減稅、免稅優惠以外,其取得的投資所得應按規定還原為稅前收益后,并入投資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依法補繳企業所得稅。根據以上規定,投資企業可以利用其在被投資企業的影響先由被投資企業進行利潤分配然后轉讓股權,以達到減輕所得稅費用、提高稅后凈收益的目的。
第三,國稅函[2004]390號關于股權轉讓所得稅補充規定:①企業在一般的股權(包括轉讓股票或股份)買賣中,應按《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股權投資業務若干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0]118號)有關規定執行。股權轉讓人應分享的被投資方累計未分配利潤或累計盈余應確認為股權轉讓所得,不得確認為股息性質的所得;②企業進行清算或轉讓全資子公司以及持股95%以上的企業時,應按《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企業改組改制中若干所得稅業務問題的暫行規定)的通知》(國稅發[1998]97號)的有關規定執行。投資方應分享的被投資方累計未分配利潤和累計盈余應確認為投資方股息性質的所得。為避免對稅后利潤重復征稅,影響企業改組活動,在計算投資方的股權轉讓所得時,允許從轉讓收入中減除上述股息性質的所得;③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執行(企業會計制度)需要明確的有關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3]45號)第三條規定,企業已提取減值、跌價或壞帳準備的資產,如果有關準備在申報納稅時已調增應納稅所得,轉讓處置有關資產而沖銷的相關準備應允許作相反的納稅調整。因此,企業清算或轉讓子公司(或獨立核算的分公司)的全部股權時,被清算或被轉讓企業應按過去已沖銷并調增應納稅所得的壞帳準備等各項資產減值準備的數額,相應調減應納稅所得,增加未分配利潤,轉讓人或投資方按享有的權益份額確認為股息性質的所得。
(三)個人所得稅
根據個人所得稅法規的有關規定,個人轉讓股權應按“財產轉讓所得”項目依20%的稅率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財產轉讓所得,以轉讓財產的收入額減除財產原值和合理費用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合理費用,是指納稅人在轉讓財產過程中按有關規定所支付的費用,包括營業稅、城建稅、教育費附加、資產評估費、中介服務費等。而有價證券的財產原值,是指買入時按照規定交納的有關費用。需要注意的是,在計算繳納的稅款時,必須提供有關合法憑證,對未能提供完整、準確的財產原值合法憑證而不能正確計算財產原值的,主管稅務機關可根據當地實際情況核定其財產原值。
(四)印花稅
第一,非上市公司不以股票形式發生的企業股權轉讓行為,屬于財產所有權轉讓行為,應按照產權轉移書據繳納印花稅。印花稅稅目稅率表第十一項規定,產權轉移書據應按所載金額的萬分之五貼花。國稅發[1991]155號第十條進一步明確,“財產所有權轉移書據的征稅范圍是:經政府管理機關登記注冊的動產、不動產的所有權轉移所立的書據,以及企業股權轉讓所立的書據?!边@里的企業股權轉讓所立的書據,是指未上市公司股權轉讓所書立的書據,不包括上市公司的股票轉讓所書立的書據。
第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對上市公司股票轉讓所書立的數據怎樣征收印花稅作出了專門規定。2008年4月,經國務院批準,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決定,從2008年4月24號起,調整證券(股票)交易印花稅率,由現行的千分之三調整為千分之一。即對買賣、繼承、贈予所書立的A股、B股股權轉讓數據,由立據雙方當事人分別按千分之一的稅率繳納證券交易印花稅。
第三,對經國務院和省級人民政府決定或批準進行政企脫鉤、對企業(集團)進行改組和改變管理體制、變更企業隸屬關系,以及國有企業改制、盤活國有企業資產,而發生的國有股權無償劃轉行為,暫不征收證券交易印花稅。
三、股權轉讓過程中有爭議的稅收問題
現有股權轉讓稅收政策適應國家經濟建設形式的要求,但是,當前大量股權轉讓的稅收案例多從營業稅角度進行股權轉讓稅收策劃,特別是利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股權轉讓有關營業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2]191號)進行合理避稅,進行股權轉讓稅收策劃。以財稅[2002]191號規定,納稅人對擬準備銷售的不動產或轉讓的無形資產,可以采取先投資入股,本文所指的投資方式均指參與接受投資方利潤分配、共同承擔投資風險的行為,然后再進行股權轉讓,即可輕易逃避稅收。
四、結束語
股權投資及股權轉讓的稅收存在法律漏洞,如何及時堵塞稅收漏洞,關掉可能造成稅收“流失閥”,成為每名稅務工作者需要研究的一個課題。同時,在對股權交易進行稅收制度制定的過程中,如何做到征稅合理,充分發揮市場的調節作用;如何確保橫向公平和縱向公平,保護市場主體的積極性,仍然是當前稅務機關需要著力解決的問題。
參考文獻:
[1]李后龍.股權轉讓合同效力認定中的幾個疑難問題[J].南京社會科學,2007,(11).
企業權益性投資,是指通過投資取得被投資單位的股份。企業對其他單位的股權投資,通常是為長期待有,以期通過股權投資達到控制被投資單位,或對被投資單位施加重大影響,或為了與被投資單位建立密切關系,以分散經營風險。正如《企業所得稅法》第四十六條規定: 如果投資企業從其關聯企業接受的債權性投資與權益性投資的比例超過規定標準,當年發生的流動資金借款利息支出,在計算企業應納稅所得額時不能扣除,要進行納稅調整。這里所說的是指投資企業接受的不需要償還本金和支付利息的權益性投資,是對被投資企業凈資產即所有者權益擁有所有權的投資。簡單來講,權益性投資就是單純的股權投資。
一、權益性投資持有期間取得投資收益的涉稅處理
權益性投資收益是指投資企業進行股權投資持有期間從被投資企業每年實現的稅后累計未分配利潤和累計盈余公積金中按比例分配取得的貨幣或非貨幣形式的收入,包括股息、紅利和利潤等。它作為投資企業的一種收入表現形式,單獨反映在利潤表中的投資收益欄目中。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規定:企業收入總額包括以貨幣形式和非貨幣形式從各種來源取得的主營及其他業務收入等。這其中就包括投資企業進行權益性投資在持有期間從被投資企業取得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按照收入來源性質屬于企業所得稅的應稅收入范圍。投資收益的入賬確認時間,應當按照被投資方作出利潤分配股東會決議的日期確認投資企業收入的實現。同時,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和《企業所得稅實施條例》中的第八十三條規定,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為免稅收入。因而,投資企業在權益性投資持有期間從被投資企業取得稅后的利潤分紅,屬于合法的免稅收入,不需計征企業所得稅。在實際操作中,企業應于次年企業所得稅匯算時,按照相關規定向主管稅務部門報送企業所得稅優惠項目備案報告表,并據實提供相應的投資協議、投資收益或應收股利科目明細賬等材料,通過主管稅務部門受理審核確認后,在企業所得稅年度匯算時作為免稅收入,進行納稅調減處理。
二、權益性投資轉讓過程中的稅務處理
權益性投資轉讓,是指公司股東依法將自己的權益性股份讓渡給自然人或其他企業,使之成為公司股東的民事法律行為。股權轉讓是股東行使股權經常而普遍的方式,中國《公司法》規定股東有權通過法定方式轉讓其全部出資或者部分出資。是當事人以轉讓股權為目的而達成的關于出讓方交付股權并收取價金,受讓方支付價金得到股權的意思表示。股權轉讓是一種物權變動行為,股權轉讓后,股東基于股東地位而對公司所發生的權利義務關系全部同時移轉于受讓人,受讓人因此成為公司的股東,取得股東權。由于股權轉讓對企業而言是一項重大變更,不是每個企業都會發生,對一個企業而言,股權轉讓在通常情況下也不會經常發生,因而無論是對企業還是稅務機關來說,股權轉讓的涉稅業務都不是一項經常性的業務,具有一定的偶發性。企業股權轉讓行為是否要納稅、要納哪些稅、如何計算繳納,不少納稅人在發生該行為時容易疏忽,現就股權轉讓過程中涉及到的稅種作一詳細說明。
(一)印花稅處理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規定,印花稅是一種行為稅,是以經濟活動中簽立的各種合同、產權轉移書據、營業帳簿、權利許可證照等應稅憑證文件為對象所征的稅。印花稅根據不同征稅項目,分別實行從價計征和從量計征兩種征收方法。企業進行權益性投資轉讓需通過轉讓與受讓雙方簽訂股權轉讓協議來完成,股權轉讓所立的書據屬于印花稅征稅稅目,按規定需應繳納印花稅,即 “產權轉移書據”稅目中“財產所有權”,應按股權轉讓金額萬分之五貼花納稅。由于股權轉讓行為發生頻率不高,不少納稅人尚不知道股權轉讓書據需要貼花,因此轉讓雙方要特別注意,以免反生漏稅事項。
(二)營業稅處理
營業稅,是對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銷售不動產的單位和個人,就其所取得的營業額按照適用的稅目和稅率征收的一種流轉稅。根據財稅[2002]191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股權轉讓有關營業稅問題的通知》第二條規定:對企業股權轉讓不征收營業稅。很顯然,企業權益性投資轉讓收入不屬于營業稅稅目內容,因此,無論是金融機構還是非金融機構,轉讓非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權轉讓收入都不征收營業稅。
(三)個人所得稅處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規定,企業權益性投資轉讓所得屬于財產轉讓所得項目。《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二條第九項規定,財產轉讓所得應當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而且,個人所得稅,以取得收入的所得人為納稅義務人,以支付所得的單位或者個人為扣繳義務人。就是說,對于企業股權轉讓來說,即以股權受讓人為扣繳義務人。因而,如果股權轉讓人是自然人,應按“財產轉讓所得”項目,按取得的股權轉讓收入額減除財產原值和合理費用等成本后的余額,作為應納稅所得額,適用20%的稅率,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由股權受讓方代扣代繳。
(四)企業所得稅處理
投資企業因轉讓或處置權益性投資時會涉及到企業所得稅的處理。企業取得的轉讓或處置收入,減除權益性投資成本后的余額,為企業權益性投資轉讓所得或損失。《企業所得稅法》規定,投資企業轉讓企業股權取得的所得為應納稅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如果是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和高新技術企業,分別減按20%和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除此之外,依據企業所得稅法第四條規定,企業所得稅的稅率均為25%。那么對投資企業來說,股權轉讓的納稅義務何時確認?如何確認權益性投資轉讓的應納稅所得額?轉讓的損失何時得以扣除?
首先,對投資企業何時確認股權轉讓的納稅義務和納稅所得,《企業所得稅法》和條例僅作了一些泛泛的說明。 在(國稅函[2010]79號) 《關于貫徹落實企業所得稅法若干稅收問題的通知》中則對股權轉讓所得確認時間和計算問題作了詳細說明,明確規定投資企業轉讓股權收入,應于雙方簽訂轉讓協議生效、且完成股權變更手續時,企業即作為實現的收入加以確認。并以股權轉讓收入扣除該股權相關成本后的余額,為企業股權轉讓所得,并入企業當年總收入,按適用的稅率計征企業所得稅。同時規定被投資企業所有者權益等股東留存收益中按該項股權所占比例可能分配的金額不得扣除。但投資企業在權益性投資持有期間從被投資企業取得的利潤分紅,雖然是企業當年實現的收入,由于是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符合《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的規定,這部分收入屬于免稅收入,不計征企業所得稅,所得稅匯算時向稅務機關進行備案,納稅調減即可。所以,企業在股權轉讓過程中,被投資企業所實現的利潤是否向股東進行分配,對于投資企業來說顯得尤為重要,這將直接影響投資企業股權轉讓所得或損失額的確認并產生明顯的稅負差異。建議被投資企業先對股東進行利潤分紅,然后在進行股權轉讓的操作,從而實現投資企業利益最大化。第二,如果企業權益性投資發生了轉讓或處置損失,如何進行損失確認及稅前扣除呢? (國稅發[2009]88號) 對企業發生權益性資產損失作了明確規定,企業發生的股權(權益)性投資資產損失,應在股權轉讓或處置實際確認和實際發生的當年及時入賬,不得人為提前或延后,用以調節企業利潤,并在次年進行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之間按照規定的流程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扣除。 總之,企業權益性投資轉讓時,無論是股權轉讓收益還是股權轉讓損失,被投資企業累計實現的未分配利潤進行分配予否對投資企業能否享受所得稅優惠起著關鍵作用,因而需做進一步稅務籌劃。建議在不影響被投資企業其他經濟利益的情況下,投資企業在發生股權轉讓行為時,應盡可能要求被投資企業對持有期間獲取的利潤進行分配,以減少投資企業的稅收負擔。
參考文獻:
從不同的角度出發,投資控股架構可以有多種分類。根據當前房地產開發企業普遍存在的各種控股架構,本文將從直接投資者所在地、控股層次二個角度分析各種控股架構的優勢及其所需考慮的問題,協助房地產開發企業管理層了解當前房地產業各種投資控股架構的利弊。以便房地產開發企業(本文指有限責任公司)選擇適合自己的控股架構。
一、按直接投資者所在地劃分
按直接投資者所在地劃分可分為境內控股和境外控股兩種。境內控股是指房地產開發企業及其母公司(控股公司)均在境內。境外控股是指房地產開發企業在境內但其母公司(控股公司)在境外。
(一)境內控股
1.優勢
(1)公司投資設立和撤出的流程和要求較為簡單,無需經過商務部或外經貿部門審批;(2)所采用的會計準則和制度較統一;(3)控股公司收取的股息,無需再繳納企業所得稅;(4)無需涉及外匯、外債等管理問題。
2.需考慮的問題
(1)不便于境外戰略性投資者參與;(2)境外融資方式受限,僅能通過境內機構尋求借款;(3)運營環節中涉及的當地稅費可能較多;(4)境內控股公司對股權轉讓所得需繳納企業所得稅,但可按實際情況進行稅務籌劃。
3.主要商業考慮
(1)便于引入境內戰略性投資者,但境外投資者參與投資需要經過商務部或外貿部門審批;(2)便于境內上市;(3)運營、管理成本可能較低。
4.相關法規規定
內資房地產開發企業設立的審批程序簡單,無需經過外經貿部門審批,亦無需申請外匯登記。
5.財務管理要求
(1)投資控股公司和房地產開發企業可按中國的會計準則編制財務報表,不需采用不同的會計準則;(2)財務核算系統需滿足不同會計制度核算的要求。
6.收回投資
(1)股息分派不涉及企業所得稅。(2)在企業清算或股權轉讓的審批上,內資房地產開發企業的自行清算或股權轉讓無須經當地商務部門或外經貿部門的審批,程序方面較外資企業簡單,時間花費較短。(3)在企業清算的稅務處理方面,企業清算所得=企業的全部資產可變現價值或者交易價格―資產凈值―清算費用―相關稅費;投資方企業從被清算企業分得的剩余資產,其中相當于從被清算企業累計未分配利潤和累計盈余公積中應當分得的部分,應當確認為股息所得(免予繳納企業所得稅);剩余資產減除上述股息所得后的余額,超過或者低于投資成本的部分,應當確認為投資方投資資產轉讓所得或者損失。投資方應分別就投資資產轉讓所得或損失繳納企業所得稅或按照稅法規定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4)在控股公司對內資企業股權轉讓的稅務處理方面,企業股權投資轉讓所得應并入企業的應納稅所得,依法繳納企業所得稅;企業股權投資轉讓所得或損失是指企業因收回、轉讓或清算處置股權投資的收入減除股權投資成本后的余額;“產權轉移書據”屬于印花稅納稅憑證,因此,股權轉讓雙方應就股權轉讓合同金額的0.05%繳納印花稅;股權轉讓不用繳納增值稅和營業稅。(5)內資房地產開發企業清算后不涉及外匯監管問題。
(二)境外控股
1.優勢
(1)便于境外股權轉讓及向境外借款;(2)便于利用境外先進管理經驗,提高企業資質;(3)可將稅后利潤分配給境外投資者;(4)運營環節中涉及的當地稅費較少;(5)境外股權轉讓無需境內審批機構的審批且不涉及中國稅務。
2.需考慮的問題
境外控股公司需考慮的是:對外投資的政策及對收取境外股息收入的稅務規定。
境內房地產開發企業需考慮的是:(1)公司投資設立和撤出的流程較為復雜且要求較高;(2)外匯管理部分明令禁止“返程投資”房地產開發企業,在股權轉讓給境內公司時,是否符合《10號令》的規定,需考慮是否屬“返程投資”;(3)受到外經貿部門審核、外匯外債登記方面的較多限制;(4)適用的會計準則和制度與境外控股公司可能不同,需適當調整配合;(5)對境外支付款項時,扣繳相關稅負,但可進行稅務籌劃;(6)與戰略投資者合作時,注入到境外控股公司的相關融資資金只能以權益性投資匯入(一般為增資)到房地產開發企業,且需要有較長的審批時間,影響房地產開發企業的資金使用效率。
3.主要商業考慮
(1)便于引入境外戰略性投資者,但境內投資者參與投資可能會形成“返程投資”,具體實施需要考慮是否符合《10號令》的要求;(2)便于境外上市;(3)運營、管理成本較高,需考慮境外控股公司當地的營商環境、可能產生額外的設立和營運成本。
4.相關法規規定
(1)外資房地產開發企業設立程序較內資企業復雜,需外經貿部門審批,在商務部備案;(2)申請設立房地產公司,應先取得土地使用權、房地產建筑物所有權、或已與土地管理部門、土地開發商/房地產建筑物所有人簽訂土地使用權或產權的預約出讓/購買協議;(3)境外投資者通過股權轉讓及其他方式并購境內房地產開發企業,或收購合資企業中方股權的,須妥善安置職工,處理銀行債務、并以自有資金一次性支付全部轉讓金;(4)外資房地產開發企注冊資本金未全部繳付的,未取得《國有土地使用證》的,或開發項目資本金未達到項目投資總額35%的,不得辦理境內、境外貨款,外匯管理部門不予批準該企業的外匯借款結匯;(5)外資房地產開發的中外投資各方,不得以任何形式訂立保證憑證一方固定回報或變相固定回報的條款。
5.財務管理要求
(1)投資控股公司和房地產開發企業因地域不同可能需采用不同的會計準則編制財務報表;(2)財務核算系統需滿足不同會計制度核算的要求。
6.收回投資
(1)股息分派需為境外控股公司代扣繳10%的預提所得稅(具體適用稅率視境外控股公司當地與中國收協議而定)。(2)在企業清算或股權轉讓的審批方面,外資企業在境內的自行清算或股權轉讓須經當地商務部門或外經貿部門的審批,程序方面較為復雜,時間花費較長;若將境外控股公司的股權轉讓予中國境內其他公司,商務部或外經貿部門可能將其視為《10號令》所指的規避對于通過設立境外特殊目的公司監管;外資企業境外最終控股公司可考慮在境外轉讓境外直接控股公司,因不涉及中國境內企業的股權轉讓,所以無需境內商務部門或外經貿部門的審批,但可能需考慮境外最終控股公民所在地的相關規定。(3)在企業清算的稅務處理方面,外資房地產開發企業清算的具體計算方式與內資企業相同,但視同股息所得和投資資產讓所得部分按稅收協定的優惠稅率或10%的企業所得稅稅率為境外控股公司代扣繳預提所得稅。(4)在控股公司對外資企業股權轉讓的稅務處理方面,境內股權轉讓的具體稅務處理與內資企業相同;可以考慮通過轉讓其境外越位控股公司的股權,避免涉及中國的各項稅負,但需考慮境外控股公司所在地的稅務影響。(5)在外匯監管方面,清算所得或投資方股權轉讓所得人民幣須經主管外匯管理局批準后,向有關金融機構購匯匯出;企業清算需到主管外匯管理部門注銷外匯登記及外債登記(如有)。
二、按控股架構層次劃分
按控股架構層次劃分可分為單層控股和多層控股。單層控股是指母公司直接對房地產開發企業投資。多層控股是指母公司對直接控股公司投資,直接控股公司再對房地產開發企業投資。
(一)單層控股
1.優勢
(1)投資架構直接、簡單;(2)節省運營成本;(3)運營利潤可直接分配給最終控股公司;(4)以母公司作為房地產集團中心,有利于整合各房地產開發企業的實力,提高集團貸款授信的融資能力,未來亦有機會成為集團的財務中心,從事集團內的融資,有利于房地產開發企業的融資。
2.需考慮的問題
(1)須考慮投資及管理過于集中在一家公司時的商業風險;(2)當境外戰略性投資者對單一項目有投資興趣時,需通過商務部或外經貿部門審核,資金進入到房地產業開發企業所需的時間較長;(3)境內控股公司需取得銀監會的批準,才能從事相關集團內企業間資金拆借的經營行為。
(二)多層控股
1.優勢
(1)可以相對分散單一控股公司的風險;(2)房地產開發企業之間互相受商業、法律等的牽連較少;(3)當直接控股地產開發企業,得有利吸引境外戰略性投資者。
2.需考慮的問題
(1)投資架構相對復雜,集團運營成本相對較大;(2)可能因直接控股公司本身的虧損而影響地產開發企業的利潤向母公司分派。
三、境、內外控股架構結合控股架構層次分析
1.境內控股且單層控股
(1)以內資控股公司作為直接投資者,設立房地產開發企業的單層控股模式,相關的商業考慮、相關法規要求、設立流程、運營成本、稅務成本及收回投資等具體分析請參見上文關于境內控股的部分;(2)由于其控股公司在境內,便于集團在境內上市以及吸引境內的戰略性投資者對于集團整體或單一項目進行投資;(3)可以考慮控股公司擔當集團內部的融資中心,從事集團企業間的資金拆借,但需取得銀監會的批準。
2.境內控股且多層控股
母公司及直接控股公司均在境內,房地產開發企業為內資企業:(1)相關的商業考慮、相關法規要求、設立流程、運營成本、稅務成本及收回投資等具體分析請參見上文關于境內控股的部分;(2)房地產開展企業的利潤將愛到兩層提取法定公積金的影響,更多的利潤被留存在中國境內。
母公司在境外,直接控股公司的境內,房地產開發企業為內資企業:(1)相關的商業考慮、相關法律要求、設立流程、運營成本、稅務成本及收回投資等具體分析請參見上文于境內控股的部分,另外需考慮直接控股公司的再投資需要符合《6號令》的相關規定;(2)若境內控股公司不是房地產發企業可以借外債,但境內控股公司不得擅自更改外債用途;(3)房地產開發企業的利潤將受到兩層提取法定公積金的影響,更多的利潤被留存在中國境內。
3.境外控股且單層控股
(1)以外資控股公司作為直接投資者,設立房地產開發企業的單層控股模式,相關的商業考慮、相關法規要求、設立流程、運營成本、稅務成本及收回投資等具體分析請參見上文關于境外控股的部分;(2)由于其控股公司在境外,便于集團在境外上市以及吸引境外投資者整個集團進行投資;(3)若境外的戰略性投資者僅對集團單一項目有投資興趣,則涉及較復雜的操作的流程;(4)控股公司由于在境外,將無法擔當集團內部的融資中心,從事集團內企業間的資金拆借;(5)房地產開發企業的利潤分配給母公司時需繳納預提所得稅。
4.境外控股且多層控股
母公司及直接控股公司均在境外,房地產開發企業為外資企業:(1)以外資控股人司作為直接投資者,設立房地產開發企業的單層控股模式,相關的商業考慮、法規要求、設立流程、運營成本,稅務成本及收回投資等具體分析請參見上文于境外控股的部分;(2)便于集團在境外上市;(3)便于境外的戰略性投資者對于集團整體或者單一項目進行投資;(4)房地產開發企業的利潤將受到一層提取法定積金的影響。
參考文獻
[1]商務部等六部委.《關于外國投資者并購境內企業的規定》.[2006]第10號令.
[2]商務部、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進一步加強、規范外商直接投資房地產業審批和監管的通知》.商資函[2007]50號.
[3]商務部.《關于做好外商投資房地產業備案工作的通知》.商資函[2008]23號.
[4]國家外匯管理局綜合司.《關于下發第一批通過商務部備案的外商投資房地產項目名單的通知》.匯綜發[2007]130號.
[5]國家外匯管理局綜合司.《關于完善外商投資企業外匯資本金支付結匯管理有關業務操作問題的通知》.匯綜發[2008]142號.
的投資公司,2004年3月18日與一外國大型財團達成一筆業務,以26億的價格在長江三角洲一旅游城市開發一個帶有高爾夫球場的高級度假村。公司已與某地政府取得聯系,并簽署了征地搞項目的投資意向書。其整個業務的操作流程是:先由中江公司購買土地并建成帶有高爾夫球場的高級度假村,然后再以商定的價格銷售給該外國大型財團。通過有關權威機構的分析論證,開發成本18億元(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成本為6億元,城市維護建設稅7%,教育費附加3%)。
中江公司如果按這個業務流程進行操作,按規定應繳納如下稅費:
其一、應繳納營業稅1億元[(26億-6億)×5%];
其二、應繳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合計1000萬元[1億×(7%+3%)];
其三、應繳印花稅7800萬元(26億×0.03%);
其四、應繳土地增值稅18360萬元[(26-18-0.1-0.78)×30%]。
以上四項合計應繳納各種稅費合計37160萬元。
僅一個項目就要拿出三億多的現金,企業感覺難以承受。董事會認為,應該找專家咨詢一下,看這個業務是否存在籌劃的空間。
【籌劃思路】
公司董事會聘請普利安達稅務事務所的注冊稅務師為該項目進行論證。稅務專家通過對公司的有關投資事項測算后,對有關涉稅事項進行了分析,發現存在籌劃的利益空間。他們提出:改變業務操作流程,先投資成立一個子公司,待該子公司的固定資產建成后,再將公司的股權全部轉讓給外國投資者,則可免除上述稅款。
【籌劃分析】
第一步:與購買該度假村的財團協商,請他們先預付一部分資金作為投資款,與中江公司共同成立一個責任有限公司(公司法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人數不得少于2個)――東湖苑度假村(以下簡稱渡假村)。渡假村擁有法人資格,獨立核算。
第二步:度假村進行固定資產建設,有關費用在度假村的“在建工程”賬戶核算,如果資金存在缺口,則由房產開發公司提供,度假村作應付款項處理。
第三步,度假村的高爾夫球場及其他固定資產建成以后,外國大型財團以兼并的方式取得度假村的實際控制權。通過兼并,中江公司將擁有度假村的股權全部轉讓給外國投資者。中江公司收回股權轉讓價款及度假村所有債權。
通過以上籌劃,其成果如何呢?在度假村業務中,還涉及到企業所得稅問題,在原業務流程條件下,公司將度假村作為資產進行轉讓,應繳納企業所得稅14137.2萬元[(260000-180000-37160)×33%]。
中江公司如果按資產轉讓業務流程進行操作,在該業務中獲得稅后的凈利潤為28702.8萬元(260000-180000-37160-14137.2);
而通過稅收籌劃運作,中江公司應繳納的企業所得稅為26 400萬元[(260 000-180 000)×33%];公司在該業務中獲得的稅后凈利潤為53 600萬元(260 000-180 000-26 400)。
【籌劃結論】
通過稅收籌劃,中江公司雖然在股權轉讓過程中需要增加企業所得稅的稅收負擔,但是由于不繳納營業稅、城建稅、教育費附加和土地增值稅,公司最終的凈收益增加了24893.2萬元(53600-28702.8)。
【案例之二】
金峰實業公司擬出售去年在市區新開發的一幢大樓。這幢大樓開發成本及費用總計1500萬元,經評估市場價格為2700萬元。2004年6月,太湖商貿公司有意購置這幢大樓開辦酒店。那么金峰實業公司以何種形式出售這幢大樓可以得到最大的收益?太湖商貿公司用哪種方式購買這幢大樓將得到最優惠的價格?
【籌劃分析】
對于這幢大樓來說,應該怎樣操作才能取得最佳的經濟收益?我們可以按兩種交易形式進行比較。
方案一:以轉讓的形式進行交易。
在具體的操作過程中,金峰實業公司以市場價格2700萬元銷售這幢大樓,太湖商貿公司以2700萬元買入。
金峰實業公司的收益為:銷售收入總額2700萬元;房地產開發成本及費用1500萬元;銷售不動產應納的稅金及附加為:
按“銷售不動產”稅目5%的稅率計算繳納營業稅:
2700×5%=135(萬元);
應納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費附加是以應納營業稅稅額為計稅依據。應納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
135×(7%+3%)=13.5(萬元);
出售不動產,其合同應按“產權轉移書據”稅目依0.05%的稅率繳納印花稅:
2700×0.05%=1.35(萬元);
轉讓不動產應繳納土地增值稅:
2700-1500-135-13.5=1051.5(萬元);
1051.5÷(1500+135+13.5)×100%=63.78%;
應納土地增值稅為:
1051.5×40%-(1500+135+13.5)×5%=338.175(萬元)。
金峰實業公司的實際收益為:
2700-1500-135-13.5-338.175=713.25(萬元);
其中稅收費用為486.675萬元。太湖商貿公司實際支出則為2700萬元。
方案之二:以投資的形式先通過大樓參與經營,再轉讓股份。
金峰實業公司以這幢大樓作價2700萬元投資參與太湖商貿酒店經營,半年后,把酒店股權以2700萬元的價格轉讓給太湖商貿公司。
采取這種交易方式,金峰實業公司的應納稅款為多少呢?
稅法規定以無形資產、不動產投資入股,參與接受投資方利潤分配,共同承擔風險的行為,不征收營業稅;對股權轉讓不征收營業稅。因此,金峰實業公司不用繳納銷售不動產的營業稅及附加。
轉讓股權應按“產權轉移書據”稅目依0.05%的稅率繳納印花稅,應納稅額為:
2700×0.05%=1.35(萬元);
另外,對于以房地產進行投資、聯營的,投資、聯營的一方以土地(房地產)作價入股進行投資或作為聯營條件,將房地產轉讓到所投資、聯營的企業中,暫免征收土地增值稅。
但是,當企業轉讓股權的時候,則需要繳納土地增值稅。在轉讓環節該項不動產產生的增值額為:
2700-1500=1200(萬元);
土地增值額占扣除項目比率:
1200÷1500×100%=80%
應納土地增值稅為:
1200×40%-1500×5%=480-75=405(萬元)。
因此,金峰實業公司的實際收益為:
2700-1500-1.35=1198.65(萬元),
【籌劃結論】
通過以上分析我們可以發現,方案二比方案一多得485.325萬元(1198.65-713.25)。
而太湖商貿公司買入這幢大樓的支出仍為2700萬元,實際支出并沒有增加。當然,在實際操作過程中需要太湖商貿公司的合作,所以金峰實業公司應該適當讓渡部分利益給對方,只有這樣,大家遵循利益對等的原則,才有可能使良好的節稅方案順利進行。
對比以上兩種交易形式,顯而易見,第二種交易形式對買賣雙方都有利。
【案例之三】
長江實業(集團)公司(以下簡稱長江公司)和天龍服裝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天龍公司)都是某市的企業,雙方具有良好的業務合作基礎。2004年2月18日,因業務發展需要,長江公司約定將一幢房產出售給天龍公司,雙方商定的售價600萬元,房屋原價500萬元,已提折舊100萬元,房地產評估機構評定的重置成本價格550萬元,該房屋成新率六成。長江公司轉讓該房產時發生評估費用2萬元。由于這幢房產的土地使用權是與其他房產一起取得的,無法單位核算購進成本。
【一般思路】
長江公司轉讓這筆房產,根據現行稅法規定,應納稅額計算如下:
1.應納營業稅:600×5%=30(萬元);
2.應納城市維護建設稅及教育費附加:30×(7%+3%)=3(萬元);
3.應納印花稅(產權轉移書據):600×0.5‰=0.3(萬元);
4.應納土地增值稅計算如下:
房產評估價格:550×60%=330(萬元);
扣除項目金額合計:330+30+3+0.3+2=365.3(萬元);
增值額:600-365.3=234.7(萬元);
增值率:234.7÷365.3×100%=64.25%;
應納稅額:234.7×40%-365.3×5%==75.615(萬元);
5.應納所得稅:(600-400-30-3-0.3-75.615-2)×33%=29.398(萬元)
綜上所述,該筆業務應納稅額合計為:30+3+0.3+75.615+29.398=138.313(萬元)。
這是目前資產轉讓的通行做法。顯然,這樣操作比較簡單,幾乎沒有什么枝節問題,但要承擔較重的稅收負擔。
【籌劃思路】
長江公司的投資顧問建議改變上述做法,他提出如下籌劃建議:將該筆業務分兩步走,首先長江公司以該房產對天龍公司投資,增加天龍公司的注冊資本;其次再將其股份按比例全部轉讓給天龍公司股東。
具體的操作方法是這樣的:假設天龍公司是由股東A、B組建的有限責任公司,股東A、B所占股份比例為60%:40%。投資前,天龍公司資本總額為1000萬元,投資后,長江公司占天龍公司資本總額的30%。具體操作過程如下:
第一步:長江公司、天龍公司雙方簽訂投資協議,投資后,長江公司賬務處理如下:
借:長期股權投資 4000000
累計折舊 1000000
貸:固定資產5000000
天龍公司應確認長江公司實收資本為:
1000×30%÷(1-30%)=428.57(萬元),賬務處理為:
借:固定資產 6000000
貸:實收資本――長江公司公司 4285700
資本公積――資本溢價 1714300
第二步:一定期限后,長江公司將其擁有的30%的股權按比例轉讓給天龍公司原股東A和B,其中轉讓給A股東18%,轉讓給B股東12%。
長江公司公司賬務處理為:
借:銀行存款6000000
貸:長期股權投資4000000
投資收益2000000
天龍公司賬務處理為:
借:實收資本――長江公司4285700
貸:實收資本――A 2571420(4285700×60%)
實收資本――B 1714280(4285700×40%)
應納土地增值稅計算如下:
房產評估價格:550×60%=330(萬元);
扣除項目金額合計:330+0.3+2=332.3(萬元);
增值額:600-332.3=267.7(萬元);
增值率:267.7÷332.3×100%=80.56%;
應納稅額:267.7×40%-332.3×5%=107.08-16.615=90.465(萬元);
應納所得稅:(600-400-90.465-2)×33%=35.487(萬元)。
【籌劃結論】
長江公司應納土地增值稅90.465萬元,應繳納企業所得稅35.487萬元。采取第二種方案比第一種方案節省稅收15.708萬元(141.66-90.465-35.487)。
【籌劃點評】
國家稅務總局國稅發(93)149號通知規定,以不動產、無形資產投資入股,參與接受投資方利潤分配,共同承擔投資風險的行為,不征營業稅。但轉讓該項股權,應當繳納營業稅。隨著市場經濟的進一步發展,企業重組,股權轉讓越來越活躍。為了促進市場經濟進一步發展,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下發了《關于股權轉讓有關營業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2]191號),明確規定從2003年1月1日起,以無形資產、不動產投資入股,參與接受投資方利潤分配,共同承擔投資風險的行為,不征收營業稅。對股權轉讓不征收營業稅。同時還明確取消國稅發(93)149號通知有關股權轉讓需要征收營業稅的規定。這就為納稅人通過轉讓股權進行稅收籌劃打開了空間。
政策背景
2009年6月12日,國家稅務總局出臺了《關于加強股權轉讓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管理的通知》(國稅函[2009]285號文),對個人股權的個人所得稅進行了規范。其主要內容:一、規定個人股權轉讓辦理變更手續前應該到稅務機關進行申報納稅,并憑借完稅證明、不征稅證明或免稅證明到工商機關辦理工商登記;二、個人股權轉讓的納稅地點應該是被投資企業所在地,由納稅人或扣繳義務人進行納稅申報;三、如果計稅依據明顯偏低(如低價或平價轉讓),則可以按照凈資產份額核定計稅依據繳納個人所得稅。
285號文實施一年半間,存在一些問題,主要表現在三個方面:一、雖然該文件規定個人股東進行變更登記前,應該先在稅務機關完稅,才能到工商機關變更登記,但部分地區稅務機關同工商機關并沒有很好的溝通,致使在沒有完稅之前,工商機關也為股權變更了登記,前置程序執行不是非常理想;二、對什么是計稅依據明顯偏低的正當理由,285號文缺乏明確的規定,致使地稅機關執行稅法時,缺乏明確的法律依據。三、在實踐中轉讓股權繳納個人所得稅的征管力度越來越大,而個人之間的股權贈送,無論贈送方還是接收方征收個人所得時都缺乏法律依據,因此以贈送股份為名,實際上暗中支付價款的方式逃避個人所得稅的所謂稅收籌劃大行其道,也需要在總局層面上進行界定。
針對上述問題,國家稅務總局在2010年12月14日出臺了《關于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計稅依據核定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27號,以下簡稱“27號公告”)。
27號公告自之日起30日后施行,即自2010年12月14日后30日執行。
計稅依據明顯偏低及核定計稅依據的一般方法
申報的股權轉讓價格低于初始投資成本或低于取得該股權所支付的價款及相關稅費的,或申報的股權轉讓價格低于對應的凈資產份額的,屬于計稅依據明顯偏低,如果沒有正當理由一般應按對應凈資產份額核定計稅依據。
計稅依據明顯偏低且無正當理由的,主管稅務機關可采用27號公告列舉的方法核定。
27號公告明確規定了計稅依據明顯偏低且無正當理由的判定方法
(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無正當理由的,可視為計稅依據明顯偏低:
1.申報的股權轉讓價格低于初始投資成本或低于取得該股權所支付的價款及相關稅費的;
2.申報的股權轉讓價格低于對應的凈資產份額的;
3.申報的股權轉讓價格低于相同或類似條件下同一企業同一股東或其他股東股權轉讓價格的;
4.申報的股權轉讓價格低于相同或類似條件下同類行、企業股權轉讓價格的;
5.經主管稅務機關認定的其他情形。
(二)本條第一項所稱正當理由,是指以下情形:
1.所投資企業連續三年以上(含三年)虧損;
2.因國家政策調整的原因而低價轉讓股權;
3.將股權轉讓給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對轉讓人承擔直接撫養或者贍養義務的撫養人或者贍養人;
4.經主管稅務機關認定的其他合理情形。
我們認為,除規定的正當理由外,股權轉讓價格如果低于初始成本或所支付的價款及相關稅費、或低于凈資產份額的;或低于同一企業同一股東獲其他股東轉讓價格的;或低于相同或類似條件同類企業股權轉讓價格的,都可能被稅務機關認定為計稅依據明顯偏低。上述規定在實踐操作中比較難于把握,因此,稅務機關需要通過制定更為嚴謹的判斷標準及實施細則,以供企業自然人投資者參考。這也提醒并購交易的雙方需要通過合同條款的沒汁,解決雙方可能因為計稅依據調整受到的影響與沖擊。
對申報的計稅依據明顯偏低且無正當理由的采取的核定方法
(一)參照每股凈資產或納稅人享有的股權比例所對應的凈資產份額核定股權轉讓收入。
對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房屋、探礦權、采礦權、股權等合計占資產總額比例達50%以上的企業,凈資產額須經中介機構評估核實。
(二)參照相同或類似條件下同一企業同一股東或其他股東股權轉讓價格核定股權轉讓收入。
(三)參照相同或類似條件下同類行業的企業股權轉讓價格核定股權轉讓收入。
(四)納稅人對主管稅務機關采取的上述核定方法有異議的,應當提供相關證據,主管稅務機關認定屬實后,可采取其他合理的核定方法。
對接受贈送的股權問題以“隱性”的方式進行了確定
在一段時期以來,以無償贈送股權的方式來進行所渭稅收等劃的案例不斷出現,由于除了財稅[2009]78號文明確接受股權按照“其他所得”征稅以外,接受贈送的股權沒有明確規定征收個人所得稅,致使該問題在法律上沒有明確的規范依據。
27號公告明確界定將股權轉讓給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對轉讓人承擔直接撫養或者贍養義務的撫養人或者贍養人,屬于計稅依據明顯偏低的正當理由,反過來說也就是如果將股權低價轉讓給以上列舉以外的人,而且計稅依據明顯低于其對應的凈資產份額的,就應該按照凈資產份額確定計稅依據,而接受捐贈的對象,則視其為自然人或法人分別適用不同的稅收待遇。即:27號公告仍然未將接受捐贈股權作為“其他所得”,因此接受捐贈的對象如為自然人,沒有繳納個人所得稅的義務,而捐贈方計稅依據明顯偏低,低到了“零”的程度,因此應該按照核定價格,按財產轉讓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
對接受轉讓股權再轉讓個人所得稅問題進行了界定
納稅人再次轉讓所受讓的股權的,股權轉讓的成本為前次轉讓的交易價格及買方負擔的相關稅費。
各級稅務機關應切實加強股權轉讓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的動態稅源管理,通過建立電子臺賬,跟蹤股權轉讓的交易價格和稅費情況,保證股權交易鏈條中各環節轉讓收入和成本的真實性。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實施進口付匯核銷制度改革有關問題的通知
政策背景
為加快進出口核銷制度改革,實現貨物貿易外匯管理向總量核查、非現場核查和主體監管轉變,國家外匯管理局在2010年4月2日了《關于實施進口付匯核銷制度改革試點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10]14號),對自2010年5月1日開始在天津、江蘇、山東、湖北、內蒙古、福建以及青島等七個試點地區進行的貨物貿易進口付匯核銷制度改革作出了規定和指引。在此基礎上,國家外匯管理局決定在全國范圍內推廣實施進口核銷改革,在2010年10月20日了《關于實施進口付匯核銷制度改革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10]57號,以下簡稱“57號文”)。
本次改革側重于實現貨物貿易進口付匯管理由逐筆核銷向總量核查曲現場核銷向非現場核查、由行為審查向主體監管的轉變,簡化了企業進口付匯核銷的程序。新辦法從2010年12月1日開始實施。
新辦法適用范圍
新辦法適用于貨物貿易的進口付匯,主要包括:
(一)向境外支付進口貨款;
(二)向境內保稅監管區域、離岸賬戶以及境外機構境內賬戶支付進口貨款或深加工結轉項下境內付款t
(三)其他具有對外付匯性質的貨物貿易項下付款。
新辦法對進口單位實行分類管理
外匯局對進口單位實行分類管理,在非現場總量核查及監測預警的基礎上,結合現場核查情況和進口單位遵守外匯管理規定等情況,將進口單位分為“A類進口單位”、“B類進口單位”和“c類進口單位”。分類管理內容包括進口付匯審核、進口付匯登記以及逐筆報告等業務環節。
A類進口單位無需事后報告或事前登記正常辦理;
B類進口單位應在進口或收付匯日后30日內逐筆報告;
C類進口單位應在付匯或開立信用證前作事前登記t
外匯主管部門對新列入“進口單位付匯名錄”的進口企業進行三個月的輔導管理,期間管理方式參照B類進口單位。
核查方式分為非現場核查與監測預警、現場核查
(一)非現場核查與監測預警
非現場核查:外匯局將對進口付匯和貨物或收匯數據進行總量比對,實施非現場核查;
監測預警:外匯局以進口單位為主體,參考地區、行業、經濟類型等特點,設置監測預警指標體系,對進口付匯和貨物進口及進口項下收匯情況進行監測分析,實施風險預瞀,識別異常交易和主體。
(二)下述情況下進行現場監督核查
進口貨物金額與進口付匯金額差額在等值100萬美元且相差比率在20%以上;
轉口貿易與境外承包工程收匯金額和相應付匯金額差額在等值100萬美元且相差比率在10%以上;
單月進口退匯頻次大于5次或單筆退匯金額大于等值50美元。
57號文對企業的影響
57號文宣布實施的改革是對于現行外匯進口付匯核銷制度的重要變革,其將對商業銀行以及進口企業付匯業務帶來極大的便利進而促進我國的進口貿易發展,擁有進出口經營權的企業應注意57號文對其日常經營所產生的影響。
進口付匯核銷制度對企業實施分類管理,A類進口單位會更加便捷,因此企業取得對外貿易經營權后應及時辦理“進口單位付匯名錄”登記手續,并按照外匯管理規定,盡快符合A類進口單位的要求。
進口企業還應妥善保管相關商業單據、有效憑證、證明材料等業務檔案,留存五年備查。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證監會
關于個人轉讓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
為進一步規范個人轉讓上市公司限售股(以下簡稱限售股)稅收政策,加強稅收征管,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證監會《關于個人轉讓上市公司限售股征收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167號)的有關規息現將個人轉讓限售股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有關政策問題補充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稱限售股,包括:
(一)財稅12009]167號文件規定的限售股;
(二)個人從機構或其他個人受讓的未解禁限售股;
(三)個人因依法繼承或家庭財產依法分割取得的限售股;
㈣個人持有的從代辦股份轉讓系統轉到主板市場(或中小板、創業板市場)的限售股;
(五)上市公司吸收合并中,個人持有的原被合并方公司限售股所轉換的合并方公司股份;
(六)上市公司分立中,個人持有的被分立方公司艮售股所轉換的分立后公司股份;
(七)其他限售股。
二根據《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八條、第十條的規定,個人轉讓限售股或發生具有轉讓限售股實質的其他交易取得現金、實物、有價證券和其他形式的經濟利益均應繳納個人所得稅。限售股在解禁前被多次轉讓的,轉讓方對每一次轉讓所得均應按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對具有下列情形的,應按規定征收個人所得稅:
(一)個人通過證券交易所集中交易系統或大宗交易系統轉讓限售股;
(二)個人用限售股認購或申購交易型開放式指數基金(ETF)份額;
(三)個人開限售股接受要約收購;
㈣個人行使現金選擇權將限售股轉讓給提供現金選擇權的第三方;
(五)個人協議轉讓限售股;
(六)個人持有的限售股被司法扣劃;
(七)個人因依法繼承或家庭財產分割讓渡限售股所有權;
(八)個人用限售股償還上市公司股權分置改革中由大股東代其向流通股股東支付的對價;
(九)其他具有轉讓實質的情形。
三、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
(一)個人轉讓第一條規定的限售股,限售股所對應的公司在證券機構技術和制度準備完成前上市的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按照財稅[2009]167號文件第五條第(一)項規定執行;在證券機構技術和制度準備完成后上市的,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按照財稅[2009]167號文件第五條第(二)項規定執行。
(二)個人發生第二條第(一)(二)(三)(四)項情形、由證券機構扣繳稅款的,扣繳稅款的計算按照財稅[20091167號文件規定執行。納稅人申報清算時,實際轉讓收人按照下列原則計算:
第二條第(一)項的轉讓收入以轉讓當日該股份實際轉讓價格計算,證券公司在扣繳稅款時,傭金支出統一按照證券主管,規定的行業最高傭金費率計算;第二條第(二)項的轉讓收入,通過認購ETF份額方式轉讓限售股的,以股份過戶日的前一交易日該股份收盤價計算,通過申購ETF份額方式轉讓限售股的,以申購目的前一交易日該股份收盤價計算;第二條第(三)項的轉讓收入以要約收購的價格計算;第二條第㈣項的轉讓收入以實際行權價格計算。
(三)個人發生第二條第(五)(六)、(七)、(八)項情形、需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的,轉讓收入按照下列原則計算:
第二條第(五)項的轉讓收入按照實際轉讓收入計算,轉讓價格明顯偏低且無正當理由的,主管稅務機關可以依據協議簽訂日的前一交易日該股收盤價或其它合理方式核定其轉讓收入;第二條第(六)項的轉讓收入以司法執行日的前一交易日該股收盤價計算;第二條第(七)、(八)項的轉讓收人以轉讓方取得該股時支付的成本計算。
(四)個人轉讓因協議受讓、司法扣劃等情形取得未解禁限售股的,成本按照主管稅務機關認可的協議受讓價格、司法扣劃價格核定,無法提供相關資料的,按照財稅[2009]167號文件第五條第(一)項規定執行;個人轉讓因依法繼承或家庭財產依法分割取得的限售殷的,按財稅[2009]167號文件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成本按照該限售股前一持有人取得該腳實際成本及稅費計算
(五)在證券機構技術和制度準備完成后形成的限售股,自股票上市首日至解禁日期間發生送、轉、縮股的,證券登記結算公司應依據送、轉、縮股比例對限售股成本原值進行調整;而對于其他權益分派的情形(如現金分紅、配股等)不對限售股的成本原值進行調整。
(六)因個人持有限售股中存在部分限售股成本原值不明確,導致無法準確計算全部限售股成本原值魄證券登記結算公司一律以實際轉讓收入的15%作為限售股成本原值和臺理稅費。
四、征收管理
(一)納稅人發生第二條第(一)(二)、(三)、(四)項情形的,對其應納個人所得稅按照財稅[2009]167號文件規定,采取證券機構預扣NN,納稅^自行申報清算和證券機構直接扣繳相結合的方式征收。
本通知所稱的證券機構'包括證券登記結算公司、證券公司及其分支機構。其中’證券登記結算公司以證券賬戶為單位計算個人應納稅額,證券公司及其分支機構依據證券登記結算公司提供的數據負責對個人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以證券賬戶為單位進行預扣預繳。納稅人對證券登記結算公司計算的應納稅額有異議的,可持相關完整、真實憑證,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清算申報并辦理清算事宜。主管稅務機構審核確認后,按照重新計算的應納稅額辦理退(補)稅手續。
(二)納稅人發生第二條第(五)(六)(七)(八)管稅務機關填報《限售股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清申報表》自行申報納稅主管稅務機關審核確認后應開具完稅憑證納稅應持完稅憑證?!断奘酃赊D讓昕得個人所得稅清算申報表》復印件到證券登記結算公司力理限售股過戶手續,納稅人未提供完稅憑證和《限售股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清算申報表》復印件的,證券登記結算公司不予辦理過戶
納稅人自行申報的,應一次辦結相關涉稅事宜,不再執行財稅[2009]67號文件中有關納稅人自行申報清算的規定。對第二條第㈥項情形,如國家有權機關要求強制執行的,證券登記結算公司在履行告知義務后予以協助執行,并報告相關主管稅務機關。
五、個人持有在證券機構技術和制度準備完成后形成的擬上市公司限售股,在公司上市前,個人應委托擬上市公司向證券登記結算公司提供有關限售股成本原值詳細資料,以及會計師事務所或稅務師事務所對該資料出具的鑒證報告。逾期未提供的,證券登記結算公司以實際轉讓收入的15%核定限售股原值和合理稅費。
六、個人轉讓限售股所得需由證券機構預扣預繳稅款的,應在客戶資金賬戶留足資金供證券機構扣繳稅款,依法履行納稅義務。證券機構應采取積極、有效措施依法履行扣繳稅款義務,對納稅人資金賬戶暫無資金或資金不足的,證券機構應當及時通知個人投資者補足資金,并扣繳稅款。個人投資者未補足資金的,證券機構應當及時報告相關主管稅務機戔并依法提供納稅人相關資料。
財政部
關于在海南開展境外旅客購物離境退稅政策試點的
公告
為推進海南國際旅游島建設,國務院決定在海南省開展境外旅客購物離境退稅政策(以下簡稱離境退稅政策)試點。離境退稅政策是指對境外旅客在退稅定點商店購買的隨身攜運出境的退稅物品,按規定退稅的政策。財政部經商商務部,海關總署和國家稅務總局,現就試點工作的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離境退稅政策的基本流程和適用條件
(一)離境退稅政策的基本流程。離境退稅政策的基本流程包括購物申請退稅,海關驗核確認、機構退稅和集中退稅結算四個環節:
(二)離境退稅政策的適用條件。境外旅客要取得退稅應當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1.在退稅定點商店購買退稅物品,購物金額達到起退點,并且按規定取得境外旅客購物離境退稅申請單等退稅憑證;
2.在離境口岸辦理離境手續,離境前退稅物品尚未啟用或消費;
3.離境日距退稅物品購買日不超過90天;
4.所購退稅物品由境外旅客本人隨身攜運出境;
5.所購退稅物品經海關驗核并在境外旅客購物離境退稅申請單上簽章;
6.在指定的退稅機構辦理退稅。
二、境外旅客、離境口岸、退稅定點商店和退稅物品
(一)境外旅客。境外旅客是指在我國境內連續居住不超過183天的外國人和港澳臺同胞。
(二)離境口鼠離:境口岸暫為試煢地區正式對外開放的空港口岸。
(三)退稅定電商店。退稅定點商店是指經相關甜1認定的,按規定向境外旅客銷售退稅物品的商店。
(四)退稅物品。退稅物品是指國家允許攜帶出境并享受退稅政策的個人生活物品,但食品、飲料、水果、煙、酒、汽車、摩托車等不包括在內。退稅物品目錄詳見附件。
三、退稅稅種、退稅,率’應退稅額計算和起退點
(一)退稅稅種、退稅率和應退稅額計算。離境退稅稅種為增值稅退稅率統一為11‰應退稅額計算公式:
應退稅額=普通銷售發票金額(含增值稅)×退稅率
(二)起退點。起退點是指同一境外旅客同一日在同一退稅定點商店購買退稅物品可以享受退稅的最低購物金額。起退點暫定為800元人民幣。
四、退稅機構’退稅方式和幣種選擇
(一)退稅機構。退稅機構是指經相關部門認定的,按規定為境外旅客辦理退稅的機構。
(二)退稅方式和幣種選擇。境外旅客在辦理退稅時可按本公告規定自行選擇退稅方式和幣種。退稅方式包括現金退稅和銀行轉賬退稅兩種方式。退稅幣種包括人民幣或自由流通的主要外幣
離境退稅政策試點管理辦法由國家稅務總局會同財政部、商務部。海關總署商海南省人民政府另行公布。
本公告自2011年1月1日起執行。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關于上海期貨交易所開展期貨保稅交割業務有關增值稅問題的通知
根據《國務院關于推進上海加快發展現代服務業和先進制造業建設國際金融中心和國際航運中心的意見》舊發[2009]19號有關精神上海期貨交易所將試點開展期貨保稅交割業務?,F將有關增值稅問題通知如下:
―-期貨保稅交割是指以海關特殊監管區域或場所內處于保稅監管狀態的貨物為期貨實物交割標的物的期貨實物交割。
二、上海期貨交易所的會員和客戶通過上海期貨交易所交易的期貨保稅交割標的物,仍按保稅貨物暫免征收增值稅。
(二)非居民企業稅收優惠和付匯證明規定分析1.經分析相關法律法規可發現,目前非居民企業可以享受一定減免稅優惠,但需非居民企業或其人按相關稅收減免管理辦法和行政審批程序的規定辦理,經稅務主管部門審批或登記備案后方可享受相應的稅收優惠,因此非居民企業應掌握審批和備案項目的管理區別,提前主動與稅務機關溝通并按其要求提供相關資料。2.除特殊情況外,境內機構和個人向境外單筆支付外匯資金達到一定金額應向所在地主管國地稅機關進行稅務備案,外國投資者以境內直接投資合法所得在境內再投資一定金額以上的,也應稅務備案,對此非居民企業需引起重視,依規辦理。
二、常見非居民企業涉稅實務分析
(一)常見的非居民企業涉稅實務主要有向境外支付股息紅利、向境外支付利息、向境外支付特許權使用費(租金)、向境外支付工程承包款和勞務費等四種形式。辦理此類業務時非居民企業應注意應納稅所得額、稅率、應納稅額、外幣折算和包稅合同的問題。針對四類業務殊的業務模式,譬如向境外支付股息主要有三種特殊形式:向境外H股分配股息、向海外B股分配股息、向合格的境外機構投資者(QFII)支付股息以股息,非居民企業應重點掌握國家稅務總局和地方文件中對特殊業務的規定。
《商務部關于涉及外商投資企業股權出資的暫行規定》(簡稱“暫行規定”)、《股權出資登記管理辦法》(簡稱“管理辦法”)對有關外商投資企業股權出資進行了規定,通過股權投資可以達到新設外商投資企業、增資使非外商投資企業變更為外商投資企業或者增資使外商投資企業股權發生變更。
實務中較為常見的是同一控制下的外商投資企業,通過股權出資的方式進行集團內的公司架構調整或者重組,特別是在設立投資性公司之后,以實現投資性公司的投資、控股功能。本文結合相關法律法規以及實務經驗就這一類型的股權出資在操作過程中審批、定價、稅務處理等方面進行了探討。
【關鍵詞】
股權出資;股權評估;審批;稅務處理
一、股權出資的適格問題
鑒于股權出資方式可能會產生虛假注冊資本等問題,《管理辦法》及《暫行規定》在法律層面上設定了嚴格的條件和程序,即要求用作出資的股權應當權屬清晰、權能完整,依法可以轉讓。故需要對股權企業用于出資的股權是否適格進行以下幾方面確認:1、注冊資本是否未全部到位。2014年3月1日起實施的新《公司法》將公司注冊資本由實繳制變更為認繳制,即法律上取消了對公司注冊資本必須在兩年內繳足的限制,使內外資統一實行認繳制,由公司章程進行規定,很有可能出校注冊資本未繳足的情形,若公司章程規定注冊資本在五年內繳足,則只有當該公司注冊資本全部到位之后其股權才能夠作為出資進行轉讓;2、股權未被設立職權或者被凍結。即用于出資的股權上不能設立任何職權、或存在爭議或糾紛、或者被凍結的;3、股權企業的章程對股權轉讓未作限制;4、沒有法律上限制出資股權出資或轉讓的情形。如房地產企業、外商投資性公司、外商投資創業(股權)投資企業的股權不得出資,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股權轉讓應當報經批準而未經批準的不得轉讓,如涉及國有資產。5、股權企業已參加并通過上一年度外商投資企業聯合年檢。
《暫行規定》首次要求,向商務審批部門提出有關股權出資申請文件中需要律師事務所出具的法律意見書,該法律意見書就股權是否權屬清晰、權能完整,適合轉讓,股權企業合法成立且符合外商投資產業政策,及股權企業和被投資企業申報股權出資前不符合有關規定的業務、資產或者股權剝離等方面出具正式意見,這在先前《管理辦法》中沒有規定。實務中,投資人或者被投資企業可以委托律師事務所出具上述文書,受委托的律師事務所需要對股權企業的營業執照、章程及其歷次修正案、股權轉讓(出資)協議、股東會決議或董事會決議、驗資報告、資產評估報告、工商機打檔案、歷次變更登記情況進行盡職調查,此外還需要提供股權出資人的公司章程以及就同意股權出資所做出的股東會決議或董事會決議。律師事務所出具的法律意見書可以為股權企業的出資股權是否適格的問題做出清晰且詳盡的結論。
被投資企業是否有主體適格的問題。首先,被投資企業的章程對股權中貨幣出資的比例未做限制。其次,鑒于被投資企業接受增資后并不影響原投資方的后續出資義務,被投資注冊資本并不要求全部繳足,僅須按照其章程在規定的期限內繳足即可。故實務中商務審批部門和工商部門對此并未做出要求,被投資企業注冊資本未繳足的情況下同樣能夠通過股權出資對其進行增資。最后,不能變相違背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如《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2011年修訂)》(第三部分詳細說明)
二、股權評估與價格確定
股權出資作為無形資產出資方式,其價值具有不確定性,且股權不僅涉及到經濟利益還會涉及到債權人的利益,故《管理辦法》及《暫行規定》股權評估報告作為股權出資必備的申請文件之一,必須請境內有資質的第三方資產評估機構完成,且要求經過律師事務所復核,在本文第一部分提到的法律意見書中確認其合法、有效。此外,完成股權出資后還須經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出具驗資報告。
投資人與被投資企業的股東或其他投資者可在股權評估公允價值的基礎上協商確定股權作價金額、股權出資金額,股權出資金額不得高于股權評估的公允價值。實務中,資產評估機構通常使用資產基礎法評估,若股權評估公允價值高于投資者對股權企業的原始出資金額,在評估價值范圍內確定股權作價金額,若后續向稅務局申請特殊稅務處理,則推薦以原始出資金額作為股權作價金額;股權評估價值低于原始出資,則取股權評估的實際價值作為出資金額。在同一集團內的外商投資企業,通過股權出資的方式進行集團內的公司架構調整或者重組中,有時候會發生股權企業嚴重虧損,資產負值較大且已遠遠低于股權投資者的原始出資金額,此時一般不建議用這樣的公司作為股權企業,這是因為首先無法將股權作價為負數否則相當于對被投資企業減資,其次若將股權作價為零仍然高估該企業的股權價值,商務審批部門一般不予批準。建議該企業可以直接采用現金出資轉讓股權的方式完成股權變更,由于該企業虧損數額較大,股權轉讓方與受讓方直接可以約定較低數額的股權轉讓對價(實踐中曾出現人民幣1元的股權轉讓對價),這種方法不僅不會產生資金壓力,且沒有任何稅賦問題。
三、審批制度
(一)產業準入
通過股權出資設立變更后的外商投資企業應當嚴格依照《指導外商投資方向的規定》和《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2011年修訂)》的相關規定?,F行指導目錄中規定鼓勵類產業、限制類產業、禁止類以及未被逐一列舉的允許類。根據《指導外商投資方向的規定》外商投資項目可以劃分為“限于合資、合作”、“中方控股”或者“中方相對控股”這三種類型。由于通過股權投資可以新設外商投資企業、通過股權增資或者收購可使非外商投資企業變更為外商投資企業或者使外商投資企業股權發生變更,故可能導致股權企業和被投資企業的公司類型發生變化,導致不再受指導目錄限制或者需要遵循指導目錄。實務中,外商投資審批部門嚴格管控,若發生需要遵循指導目錄的情況應當嚴格按照其執行。
(二)審批流程
投資者股權出資的,由投資者或被投資企業向有關審批機關提出申請,審批機關依法作出決定,準予批準的,將會向被投資企業頒發《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在備注欄加注“股權出資未繳付”),股權出資批準后,股權企業憑被投資企業加注的《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辦理備案或者審批手續,將用作出資股權的持有人變更為被投資企業,并向工商、稅務等機關辦理變更登記。股權企業完成前述變更后被投資企業憑股權企業股權變更的一系列文件(如股權企業營業執照、被投資企業驗資報告等)向審批機關申請換發《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在備注欄加注“股權出資已繳付”字樣)。
四、稅務及會計處理
(一)稅務處理
外商投資企業通過股權出資完成架構重組及股權變更,對投資者而言最為關切的無疑是稅務問題。依據財稅[2009]第59號(“59號文”),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第4號(“4號公告”)和國稅函[2009]698號文(“698號文”)規定了股權重組交易中兩種不同的稅務處理即重組交易的遞延納稅處理(特殊性稅務處理)和即時納稅(一般性稅務處理)。
股權出資的方式進行的股權重組若符合相關條件可以申請特殊性稅務處理。適用特殊性稅務處理的條件包括:(1)具有合理的商業目的,不以減少、免除或者推遲繳納稅款為主要目的;(2)標的重大,即收購企業購買的股權不低于被收購企業全部股權的75%;(3)收購企業在該股權收購發生時的股權支付金額不低于其交易支付總額的85%;(4)企業重組后的連續12個月不改變重組資產原來的實質性經營活動;(5)企業重組中取得股權支付的原主要股東,在重組后連續12個月內,不得轉讓所取得的股權;(6)股權交易發生于境內和境外企業之間,除上除5個要求之外,還須符合跨境股權重組的要求(詳見59號文第七條)。實務中,特殊性稅務處理有審批和備案兩種形式,特殊性稅務處理審批申請向被投資公司的主管稅務局提出,而備案申請則是向各股權公司的主管稅務局提出。
(二)股權收購稅務與會計處理案例分析
同一控制下,股權收購的會計及特殊性稅務處理
例1:有甲、乙公司為同一控制關系,注冊資本各1,000萬,2013年12月31日,乙公司賬面凈資產1,400萬,第三方評估公允價值為1,600萬。2014年1月5日,甲公司與母公司協定,對乙公司股權作價1500萬,對甲公司進行增資。增資后甲公司注冊資本2500萬,且甲持有乙公司100%股權。
假設具有合理的商業目的,不以減少、免除或者推遲繳納稅款為主要目的,甲公司作為收購企業,購買乙公司100%股權,大于75%。且股權支付金額為100%,大于85%,符合特殊性稅務處理的要求。
其母公司無需預提股權轉讓應繳納的預提所得稅。
甲公司投資的計稅成本為乙公司賬面價值1400萬。
甲公司會計處理:
借:長期股權投資乙1400萬(乙公司賬面凈資產)
借:資本公積100萬
貸:實收資本母公司1500萬(轉讓非現金資產/股本總額)
同一控制下,股權收購的會計及一般性稅務處理
例2:有甲、乙公司為同一控制關系,注冊資本各1,000萬,母公司及甲公司各持有乙公司70%和30%股權。2013年12月31日,乙公司賬面凈資產1,400萬,第三方評估公允價值為1,600萬。2014年1月5日,甲公司與母公司協定,母公司用乙公司70%股權作價1050萬,對甲公司進行增資。增資后甲公司注冊資本2050萬,且持有乙公司100%股權。
甲公司作為收購企業(被投資企業),雖股權支付金額為100%,大于85%,但僅購買乙公司70%股權,小于75%。不符合特殊性稅務處理的要求。
其母公司需預提股權轉讓應繳納的預提所得稅。(確認收入,計提稅金)
(10501000*70%)*10%=35萬
甲公司投資的計稅成本為乙公司公允價值。(依據稅法)
1600*70%=1120萬
甲公司會計處理:
借:長期股權投資乙980萬(乙公司賬面凈資產*70%)(依據企業會計準則)
借:資本公積70萬
貸:實收資本1050萬(轉讓非現金資產/股本總額)
另計稅成本為1120萬,賬面價值為980萬。甲公司確認可抵扣暫時性差異140萬*25%
借:遞延所得稅35萬
貸:資本公積35萬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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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將實用性較強的部分紅籌回歸模式歸結如下,這些回歸模式基本已在過去的成功案例中得到了體現。但是就目前的證監會對于上市企業過會信息的考量,對于招股說明書中披露的股權結構的把握而言,目前并不存在紅籌回歸“放之四海而皆準”的固定模式,各家未上市企業仍需結合自身特點,對于可供選用的回歸模式進行一些微調,以滿足其自身訴求。
回歸模式之一
在各種紅籌回歸模式中,最為清晰明了的方法是完全去除海外架構,并對其中所涉及的股權轉讓過程予以明確披露。263上市即是完全去除海外架構的的典型案例。在這種回歸模式下,擬上市企業需要將之前建立的紅籌架構一層層的剝離、并辦理相應的工商、外匯登記手續。部分成功回歸的紅籌架構企業可能未在招股說明書中事無巨細的一一披露,但是這種以真實狀況示人的回歸模式最為符合政策規定,也最不容易因歷史沿革問題而不能過會。現以未上市紅籌架構企業A為例,簡述其具體的操作流程如下:企業A的紅籌架構建立過程
假設A為了進行海外私募及海外上市,之前搭建了紅籌架構,先后在開曼群島、BVl建立了離岸公司A1與A2兩層“殼公司”,擬以A1作為海外上市實體,后企業A改變原有上市計劃,欲于境內市場掛牌上市,企業A將作為境內上市的實體。剝離第一層“殼公司”A1
通過股權轉讓,將離岸公司A1的股份全部轉讓給A2,此時A2為100.0%自主控股,A1不再持有A2的股份,“殼公司”A1的歷史使命已經完成,可以按照注冊地的相關要求,將A1注銷。由于A1、A2屬于同一控制人設立的特殊目的公司,因此在其中的股權轉讓過程中的對價問題較為容易解決,而且其中并不涉及中國境內的股權交易與獲利,因此也無須向境內稅務機關繳納所得稅。因A1和A2同屬建立于離岸金融中心的企業,而幾乎所有的離岸金融中心均不同程度地規定了離岸公司所取得的營業收入和利潤免交當地稅,因此A1與A2基本沒有稅務負擔,并且二者注冊地的政策均比較寬松,貨幣往來不受限制,沒有外匯管制政策,因此在剝離A1時,操作程序基本不受限制。
剝離第二層“殼公司”A2
與上述步驟相似,企業A需通過股權轉讓,對A2所持有的100.0%股份進行回購,使得未來的境內上市實體A能夠100.0%為境內自然人所有。此步驟盡管涉及境外與境內企業間的股權轉讓,需要經過兩個公司的董事會決議,但因兩個公司隸屬于相同控制人,因此其對價過程較為簡單,可以無需計算紅籌架構建立之初至轉讓之日發生的資本溢價,僅以原始出資額進行股權轉讓。
設立股份公司
在成功剝離兩層“殼公司”之后,企業A作為境內公司,已符合境內市場的發行要求,此時可召開股東大會,協議將A整體轉變為股份有限公司,為其作為境內上市實體作準備。在此過程中,需要召開董事會進行表決通過,聘請專業審計機構對公司的財務狀況進行審計,以公司凈資產按比例折合計算每股價格,進行股本變更。
向證監會報批
至此,企業A已剝離其原有紅籌架構,轉變為境內所有公司,符合上市標準,可以按照上市流程準備招股說明書,向證監會報批。之前的紅籌建立與剝離過程,需在招股說明書中予以明示,包括公司之所以搭建紅籌架構的目的以及廢除紅籌架構的動因、每一次股權轉讓的對價情‘況與股東股本變化、期間股權轉讓過程中涉及的資金來源與收訖情況、是否進行工商變更登記以及外管局登記等。此外,企業A還需證明其主要控制人在最近兩年內未發生變化。
采用股權轉讓的回歸模式,優點在于企業的股權轉回到境內的實際股東名下,如果之前的海外架構進行過海外融資,在股權轉讓之后,境內投資者也以將所持股份轉移到了境內實際控制人的名下,因此從某種程度上避免了潛在的股權糾紛。
回歸模式之二
如果按照前文所述的回歸模式,境外投資者在將所持股權轉讓給境內股東時,相當于放棄了其在擬上市公司中的未來收益。因此,境內股東可以同時設立境內外兩個公司,通過境內外關聯并購使境內上市實體,以反映境外投資者在境內企業中的權益?,F以未上市紅籌架構企業B為例,簡述其具體的操作流程如下:
設立離岸公司與境內公司
假設企業B的實際控制人,先后在BVl建立了離岸公司B1與境內B2兩個架構。兩者分別持有境內實際運營實體B部分股權,即企業B為境內外合資公司。此處將境內外持股架構簡化為B1、B2兩家,實際操作中,可能有多家境內外企業同時持有企業B的股權。境內外關聯并購調節企業B的控制權
由于境外企業B1與境內企業B2隸屬于相同控制人,因此B1、B2為關聯企業,企業B的股東可以通過B1與B2間的關聯并購,來調節企業B的控制權:如果擬以B1作為上市實體尋求海外上市,則可以由B1并購境內企業B2,或者B1僅并購B2部分股權,成為企業B的控股股東,使企業B由合資公司轉變為海外獨資公司或者海外控股公司,如果擬以B2作為上市實體尋求境內上市,則可以由B2并購海外企業B1,或者B2僅并購B1部分股權,成為企業B的控股股東,使企業B由合資公司轉變為境內獨資公司或者境內控股公司。
設立股份公司
當企業B的控股股東為境內公司B2時,已符合境內市場的發行要求,此時可召開股東大會,協議將A整體轉變為股份有限公司,為其作為境內上市實體作準備。
向證監會報批
至此,企業B已剝離其原有紅籌架構,轉變為境內所有公司,符合上市標準,可以按照上市流程準備招股說明書,向證監會報批。之前的紅籌建立與剝離過程,需在招股說明書中予以明示,包括企業B的控制權的確已經轉由境內控制、紅籌架構中的股權轉讓對價清晰、資源來源明確等,此外,企業B仍需證明其主要控制人在最近兩年內未
發生變化。
對于轉讓股權的尺度把握,如果海外股權并未100.0%轉移到境內,而僅將控制權交予境內,海外分支仍部分保留,目前證監會尚未就此問題深究,雖有企業成功地在保留海外分支的前提下回歸,但如果能將海外分支全部剝離顯然對于企業申請上市更為有利。因此,此種紅籌回歸模式的缺點主要存在于:第一,如果轉讓股權之后仍存在境外特殊目的公司幫境內實際控制人代持股份的情況,則與現有的發行審核政策相違背;第二,如果公司的股權沒有全部轉讓至實際股東名下,則公司上市后,股東還需要通過上市公司的收購行為來作進一步股權轉讓。
回歸模式之三
之前所論述的兩種回歸模式,均是以整個企業為主體,進行整體層面的紅籌構建與回歸。事實上,除整體回歸之外,分拆企業的部分業務,回歸境內資本市場上市也是可行之選。這種回歸模式是參考了部分企業通過分拆業務,重新整合后在境內外市場上市的先例。例如,2009年10月16日,新浪便成功分拆了旗下房地產業務與家居頻道的資產,并且通過與易居中國的克爾瑞合并組成中房信(CRlC),之后成功在NASDAQ掛牌上市,實行資產增值:而網游行業,搜狐分拆旗下的游戲公司暢游有限公司與盛大網絡分拆的游戲部門盛大游戲均是分拆上市的經典案例。
紅籌架構企業回歸也可以參考類似的方式,現以未上市紅籌架構企業C為例,簡述其具體的操作流程如下:假設紅籌架構企業C存在離岸業務與境內業務兩部分,二者相互獨立運營,將境內業務分拆出來,成立境內控股的子公司C1。
分拆準備過程
首先,公司應確定境內業務部門是否可以從母公司剝離,是否會在分拆之后的母公司內部形成暗箱交易或內部交易,是否影響公司內部正常的運營秩序,畢竟業務部門作為公司一部分,在過去的發展歷史中可能會與其他部門、特別是位于境外的部門有千絲萬縷的聯系,因此選擇適當的分拆方式尤為重要。此外,按照我國現行稅法,分拆業務部門成立子公司,可能會從某種意義上增加而降低相關的稅負,因此企業一方面應從切身利益出發,盡量避免過高稅負的產生,另一方面,在分拆過程中應將稅負變化計算在內,消除稅收部門對于企業試圖偷稅漏稅的疑慮。此外,因公司分拆業務影響較廣,需經過董事會決議通過方可執行。
子公司成立與母公司工商變更
分拆業務的過程因涉及子公司的建立,以及母公司企業經營范圍的變更,應于企業注冊地報批,并且符合注冊地法律的相關要求;其中注冊子公司過程應與境內工商部門登記,滿足我國公司法、稅法要求。
值得注意的一點,由于母公司C是紅籌架構企業,說明其中有外資股東,如果希望以子公司C1作為境內上市主體,則C1需要由境內獨資所有或至少由境內控股,即C1的注冊資本全部、或絕大部分來源于C的內資股東,才能符合境內上市的要求。因此,在子公司C1的注冊過程,需根據其股權結構的而選擇注冊成為中外合資境內控股公司或境內獨資公司,前者手續更為繁瑣,需向商務部報批,完成外商投資企業的相關手續。而分拆業務后的母公司C則很有可能涉及企業經營范圍的變更,因C屬于紅籌架構企業,其工商變更需要與注冊地的相關部門完成。
紅籌架構建立時所形成的海外結構,往往有兩種方式:一是如新浪的信息類產業,屬于限制外商投資的領域,則可以通過VIE,即協議控制,使境外實體合并境內企業的財務報表;二是普通的產業,即非限制外商投資的行業,則可以通過設立境外特殊目的公司,將境內權益間接反應到境外實體里面,之后境外實體可以海外上市。由此可以衍生出多種未上市紅籌架構企業的回歸模式。但是就目前證監會對于上市企業過會信息的考量、對于招股說明書中披露的股權結構的把握而言,目前并不存在紅籌回歸“放之四海而皆準”的固定模式,各家未上市企業仍需結合自身特點,對于可供選用的回歸模式進行一些微調,以滿足其自身訴求。
1 未上市紅籌架構企業回歸模式之一
在各種紅籌回歸模式中,最為清晰明了的方法是完全去除海外架構,并對其中所涉及的股權轉讓過程予以明確披露。部分成功回歸的紅籌架構企業可能未在招股說明書中事無巨細的一一披露,但是這種以真實狀況示人的回歸模式最為符合政策規定,也最不容易因歷史沿革問題而不能過會?,F以未上市紅籌架構企業A為例,簡述其具體的操作流程如下:
1 企業A的紅籌架構建立過程
假設A為了進行海外私募及海外上市,之前搭建了紅籌架構,先后在開曼群島、BVI建立了離岸公司A1與A2兩層“殼公司”,擬以A1作為海外上市實體,后企業A改變原有上市計劃,欲于境內市場掛牌上市,企業A將作為境內上市的實體。
2 企業A的紅籌架構剝離過程――剝離第一層“殼公司”A1
通過股權轉讓,將離岸公司A1的股份全部轉讓給A2,此時A2為100%自主控股,A1不再持有A2的股份,“殼公司”A1的歷史使命已經完成,可以按照注冊地的相關要求,將A1注銷。因A1和A2同屬于建立離岸金融中心的企業,而幾乎所有的離岸金融中心均不同程度地規定了離岸公司所取得的營業收入和利潤免交當地稅,因此A1與A2基本沒有稅務負擔,并且二者注冊地的政策均比較寬松,貨幣往來不受限制。沒有外匯管制政策,因此在剝離A1時,操作程序基本不受限制。
3 企業A的紅籌架構剝離過程――剝離第二層“殼公司”A2
與上述步驟相似,企業A需通過股權轉讓,對A2所持有的100%股份進行回購,使得未來的境內上市實體A能夠100%為境內自然人所有。
4 設立股份公司
在成功剝離兩層“殼公司”之后,企業A作為境內公司,已符合境內市場的發行要求,此時可召開股東大會,協議將A整體轉變為股份有限公司,為其作為境內上市實體做準備。在此過程中,需要召開董事會進行表決通過,聘請專業審計機構對公司的財務狀況進行審計,以公司凈資產按比例折合計算每股價格,進行股本變更。
5 向證監會報批
至此,企業A已剝離其原有紅籌架構,轉變為境內所有公司,符合上市標準,可以按照上市流程準備招股說明書,向證監會報批。之前的紅籌建立與剝離過程,需在招股說明書中予以明示,包括公司之所以搭建紅籌架構的目的以及廢除紅籌架構的動因、每一次股權轉讓的對價情況與股東股本變化、期間股權轉讓過程中涉及的資金來源與收訖情況、是否進行工商變更登記以及外管局登記等。采用股權轉讓的回歸模式,優點在于企業的股權轉回到境內的實際股東名下,如果之前的海外架構進行過海外融資,在股權轉讓之后,境內投資者也已將所持股份轉移到了境內實際控制人的名下,因此從某種程度上避免了潛在的股權糾紛。
2 未上市紅籌架構企業回歸模式之二
如果按照前文所述的回歸模式,境外投資者在將所持股權轉讓給境內股東時,相當于放棄了其在擬上市公司中的未來收益。因此境內股東可以同時設立境內外兩個公司,通過境內外關聯并購,反映境外投資者在境內企業中的權益?,F以未上市紅籌架構企業B為例,簡述其具體的操作流程如下:
1 設立離岸公司B1與境內公司B2
假設企業B的實際控制人先后在BVI建立了離岸公司B1與境內B2兩個架構。兩者分別持有境內實際運營實體B部分股權,即企業B為境內外合資公司。
2 境內外關聯并購調節企業B的控制權。由于境外企業B1與境內企業B2隸屬于相同控制人,因此B1、B2為關聯企業,企業B的股東可以通過B1與B2間的關聯并購,來調節企業B的控制權:如果擬以B1作為上市實體尋求海外上市,則可以由B1并購境內企業B2,或者B1僅并購B2部分股權,成為企業B的控股股東,使企業B由合資公司轉變為海外獨資公司或者海外控股公司;如果擬以B2作為上市實體尋求境內上市,則可以由B2并購海外企業B1,或者B2僅并購B1部分股權,成為企業B的控股股東,使企業B由合資公司轉變為境內獨資公司或者境內控股公司。
3 設立股份公司
當企業B的控股股東為境內公司B2時,已符合境內市場的發行要求,此時可召開股東大會,協議將A整體轉變為股份有限公司,為其作為境內上市實體做準備。
4 向證監會報批
至此,企業B已剝離其原有紅籌架構,轉變為境內所有公司,符合上市標準,可以按照上市流程準備招股說明書,向證監會報批。
這種紅籌回歸模式的缺點主要存在于:第一,如果轉讓股權之后仍存在境外特殊目的公司幫境內實際控制人代持股份的情況,則與現有的發行審核政策相違背;第二,如果公司的股權沒有全部轉讓至實際股東名下,則公司上市后,股東還需要通過上市公司的收購行為來做進一步股權轉讓。
3 未上市紅籌架構企業回歸模式之三
之前所論述的兩種回歸模式,均是以整個企業為主體,進行整體層面的紅籌構建與回歸。事實上,除整體回歸之外,分拆企業的部分業務,回歸境內資本市場上市也是可行之選。這種回歸模式是參考了部分企業通過分拆業務,重新整合后在境內外市場上市的先例。
紅籌架構企業回歸也可以參考類似的方式,現以未上市紅籌架構企業C為例,簡述其具體的操作流程如下:假設紅籌架構企業c存在離岸業務與境內業務兩部分,二者相互獨立運營,將境內業務分拆出來,成立境內控股的子公司C1。
1 分拆準備過程
首先,公司應確定境內業務部門是否可以從母公司剝離,是否會在分拆之后的母公司內部形成睹箱交易或內部交易,是否影響公司內部正常的運營秩序,畢竟業務部門作為公司的一部分,在過去的發展歷史中可能會與其他部門,特別是位于境外的部門有千絲萬縷的聯系,因此選擇適當的分拆方式尤為重要。
2 子公司成立與母公司工商變更
分拆業務的過程因涉及子公司的建立,以及母公司企業經營范圍的變更,應于企業注冊地報批,并且符合注冊地法律的相關要求;其中注冊子公司的過程應于境內工商部門登記,滿足我國公司法、稅法要求。
2000年4月,新浪成為了首家采用VIE架構在美上市的互聯網中概股,此后,陸續“西游”的中概股們,很多都跟隨新浪搭建了VIE架構,因此,VIE架構也被稱作是“新浪模式”(見圖1)。
VIE,全稱Variable Interest Entity,中文翻譯為“可變利益實體”,也稱為“協議控制”,一般主要由三部分組成――境外上市主體部分、境內外商獨資企業(WOFE,Wholly Owned Foreign Enterprise),以及境內運營實體公司(持有外資經營受限業務的牌照)。其中,由外國投資者與中國創始股東持股的境外上市主體部分為尋求注冊、避稅等便利條件,可能采取開曼、BVI(英屬維爾京群島)離岸公司或香港殼公司等多種或并存的形式。境內運營實體公司由WOFE協議控制,將實際運營產生的利潤通過支付服務費(由境外上市主體提供的各種服務)等方式轉移至境外上市主體,境外與境內的公司股東結構也基本一致。
在《關于外國投資者并購境內企業的規定》(“10號文”)以及《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2011年修訂)》(現已廢止)的相關規定下,比如,新聞網站、互聯網文化經營(音樂除外)等產業禁止外商投資,電信公司(比如增值電信業務中的電商)等產業限制外商投資的持股比例,VIE架構成為了很多拿美元基金的互聯網公司赴美上市的選擇,也成為了絕大多數中概股的東歸路上,必須拆VIE的主要原因。
拆VIE的方案設計
中信證券董事總經理方浩指出,設計拆VIE架構的方案,主要應考慮四方面因素:第一,原來境外的投資人能否退出,未來能否持續持有境內上市掛牌公司的股權,或者以某種形式繼續分享利益;第二,收入和利潤是在哪一個主體,是在VIE公司還是WOFE公司,重組過程中能否確保公司實際控制人不變,并滿足同一控制人下的業務整合相關要求;第三,資金成本能否接受,主要涉及到一些過橋資金的融資成本,以及ESOP計劃(Employee Stock OwnershipPlans,員工持股計劃)在境內主體落地需要的融資成本;第四,稅務成本,采用何種方式能夠在跨境的稅、股權轉讓的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等稅收方面獲得最優籌劃。
在符合《外商投資產業目錄》以及其他涉及外商境內投資的政策規定下,華興資本董事總經理、境內資本市場主管魏山巍給出了拆VIE、重組架構的兩類理解最簡單的方案(見圖2):
以境內運營實體作為境內上市主體,可以將其重組成純內資企業,即解除協議控制后,由VIE收購WOFE,外資股東退出或美元基金和人民幣基金置換來實現:或者將其重組成合資企業,即在VIE收購WOFE后,由外資投資者通過設立香港公司(出于稅收優惠等考慮)的方式繼續在境內上市主體中持股(見圖3)。
以WOFE作為上市主體,可以在保留原海外上市公司主體不變的情況下,將WOFE直接改制為股份有限公司,收購VIE,并根據《公司法》關于發起人住所的規定引入境內投資人(《公司法》第七十八條規定,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應當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為發起人,其中須有半數以上的發起人在中國境內有住所),最后直接在新三板掛牌;或者按照A股現有的上市審核要求,將包括創始人團隊、員工持股的中國籍人士持有的股權落回WOFE公司,讓外資投資者通過設立香港公司的形式繼續持股WOFE,在WOFE收購VIE后進行境內IPO。
魏山巍也指出,在拆VIE的過程中會涉及到牌照、外匯登記、重組稅務等,公司資產重組前后導致主體的變化是否符合上市條件,以及VC和PE的權益處理等問題。
用四句話來概括拆VIE架構的整體流程:先搞清境內境外的利益結構,然后聚焦于業務,再確定方案、選擇上市主體、進行股權下沉或替換,最后解決如實際控制人、ESOP、業務合并等具體問題。
暴風的拆VIE重組之路
作為第一支回到國內資本市場上市的中概股,暴風科技曾經以美元基金投資方IDG為第一大股東,其拆VIE和重組的過程也被當做了中概股回歸參考“模板”之一(見圖4)。
2005年8月,馮鑫團隊成立酷熱科技(內資公司);2006年5月,因相關政策規定,互聯網視頻禁止外商投資,為引入美元基金,酷熱科技在開曼群島注冊設立了境外公司Kuree;同年7月,Kuree在中國境內設立全資子公司互軟科技(即WOFE),并在A輪融資交割完成前,Kuree、互軟科技分別與酷熱科技及其股東簽署VIE協議。
之后,Kuree引入了IDG作為投資人,又購買了暴風影音的相關知識產權,交由酷熱科技使用。2007年1月,暴風影音并入酷熱科技,成立暴風網際公司,馮鑫持股33,33%,韋嬋媛持股66,67%。在Kuree的B輪融資交割前,Kuree、互軟科技與暴風網際及其股東簽署VIE協議,暴風網際成為暴風VIE架構中,在境內的實際運營主體。
在600萬美元的B+輪融資中,Kuree在IDG之外還引入了經緯作為投資人。通過幾次股東間的普通股轉讓,以及Kuree增發與回購普通股,在拆VIE之前,其股東結構為:第一大股東IDG持股37.7%,馮鑫個人持股的Keli Capital Ltd,持股比例為33.49%,另外,王寶珊(蔡文勝妻子)個人持股公司Baolink Capital Ltd與員工持股公司Trippo Capital Ltd分別持有11.3%與10.1%的股份,經緯持有7.4%的股份。
2010年12月,酷熱科技股權結構調整,股東變更為馮鑫與蔡文勝。隨后,IDG旗下人民幣基金和諧成長、中信證券旗下金石投資等新投資人向Kuree全資收購互軟科技,Kuree在境外回購IDG與經緯所持的所有股份,IDG與經緯退出Kuree。暴風的VIE架構中,各方簽署的所有VIE協議最終全部終止。
到2012年5月,酷熱科技、互軟科技、Kuree、Keli及Trippo均注銷完畢,暴風的VIE架構完全拆除。
在拆VIE的過程中,2010年12月,為了按照有關《重組協議》要求在暴風網際層面落實境外股東和員工在境外已獲得的權益,酷熱科技分別向馮鑫、蔡文勝、員工持股合伙企業融輝似錦進行了股份轉讓,蔡文勝與融輝似錦入股;隨后,蔡文勝增持,融輝似錦將股份轉讓給了韋嬋媛、唐鮮等管理層,員工持股合伙企業瑞豐利永與眾翔宏泰也通過接受融輝似錦股份轉讓的形式入股。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人的證明》(企業加蓋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人的身份證復印件(本人簽字);應標明具體委托事項、被委托人的權限、委托期限。
3、《公司(企業)法定代表人登記表》(本人簽字,企業加蓋公章);
4、主管部門(出資人)根據企業章程的規定和程序出具的原任法定代表人的免職證明、新任法定代表人的任職證明;任職證明應依照企業章程的規定明確任命職務;章程規定職務空缺、以副職法定代表人的,應在其任職證明中明確“章程規定職務空缺,由副職法定代表人”。
5、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規定變更法定代表人必須報經批準的,提交有關的批準文件或者許可證書復印件;
6、《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
注:
依照《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設立的企業法人申請法定代表人變更登記適用本規范。
《企業法人變更登記申請書》、《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人的證明》、《公司(企業)法定代表人登記表》可以通過下載或者到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領取。
以上各項未注明提交復印件的,應當提交原件。提交復印件的,應當注明“與原件一致”并由企業加蓋公章。
二、變更法人所需證件
1、營業執照正副本原件;
2、新舊法人身份證復印件;
3、公章;
4、新法人簡歷一份、以及新法人簽字;
5、原公司章程;
6、稅務登記證正副本;
7、代碼證正副本。
備注:
銀行開戶許可證就不需要了,因為變革銀行必須法人親自去,所以一般公司銀行這一塊也就不了。
編輯提醒您:
公司法人變更流程:
1、帶齊資料到公司注冊地所管轄的工商部門辦理執照變更,受理后5-10個工作日后領取新法人代表的執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