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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權轉讓風險大全11篇

時間:2023-08-02 16:30:28

緒論:寫作既是個人情感的抒發,也是對學術真理的探索,歡迎閱讀由發表云整理的11篇股權轉讓風險范文,希望它們能為您的寫作提供參考和啟發。

股權轉讓風險

篇(1)

隨社會經濟發展,關于企業股權變更與企業產權轉讓的復什性及其派生的政策的多樣性,不同的方式,不同的政策 ,不同的征稅。如果把握住經濟活動的方式與相應的政策統一,依法運作、科學籌劃,企業可以實現節約成本、提高效益的目標。

1.項目轉讓方式,隨社會經濟發展應運而生,由簡單的產權交易方式向 “產權投資”、“股權變更”多樣化方式發展!

2.不同的方式,不同的政策 ,不同的征稅。國家稅務總局政策法規司副司長楊元偉日前明確告訴《財經時報》,征稅,是自己選擇的經營行為造成的。銀行所謂的重復征稅,“咎由自取”? 楊元偉指出,當抵債資產的產權過戶到銀行名下后再變現,就相當于銀行進行了一種經營活動,因此需要繳納經營過程中發生的稅。

如果銀行不把抵債資產過戶到自己名下,直接變現,就不需要繳納上述稅種。

(1)房產交易稅收:.應繳納營業稅及附加合計為5.5%,繳納土地增值稅(清算)約為:7-8 % ,契稅約為: 4%。

(2)產權投資方式稅收:約為:契稅 4%。

(3)股權變更方式稅收:不征稅。

二、 稅收政策的運籌

舉例說明:國稅函[2002]165號

海南省地方稅務局:

你局《海南省地方稅務局關于海南省金城國有資產經營管理公司轉讓富島化工有限公司全部產權是否征收營業稅問題的請示》(瓊地稅發[2002]9號)收悉。經研究,現批復如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營業稅的征收范圍為有償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的行為。轉讓企業產權是整體轉讓企業資產、債權、債務及勞動力的行為,其轉讓價格不僅僅是由資產價值決定的,與企業銷售不動產,轉讓無形資產的行為完全不同。因此,轉讓企業產權的行為不屬于營業稅征收范圍,不應征收營業稅。

從這個批復中說明什么:

其一、“關于海南省金城國有資產經營管理公司轉讓富島化工有限公司全部產權是否征收營業稅問題”是與個新情況!所以海南省地方稅務局向國家稅務總局請示;

其二、國家稅務總局批復如下:轉讓企業產權的行為不屬于營業稅征收范圍,不應征收營業稅。

其三、可請遵照執行。

銀川市地方稅務局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轉讓企業產權不征營業稅問題的通知寧地稅發[2002]49號

現將《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轉讓企業產權不征營業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2]165號)轉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以上三點表明,只有了解“轉讓企業產權”方式,知道(國稅函[2002]165號)此文,就可運籌。

三、借鑒的案例

案例1、“寧波中百股份有限公司因北京首創集團受讓其26.62%的股權而于2000年更名為寧波首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案例2、南京國際同仁發展有限公司(轉讓股權)

更名為“南京珠江壹號置業發展有限公司”

轉讓企業產權的行為不屬于營業稅征收范圍,不應征收營業稅。

四、股權轉讓過程中的銀行服務

例1:歐尚股權轉讓的銀行保函

歐尚應向蔬菜公司指定的第三方提供經其認可的銀行以其認可的格式開立的保函,歐尚依規定已向蔬菜公司支付的項目合作的定金。

該銀行保函應保證在蔬菜公司將合作公司的全部股權轉給歐尚,并且完成企業法人營業執照變更登記后,蔬菜公司可持銀行保函直接要求銀行按約支付。

例2:通信集團獨立銀行賬戶由甲乙雙方共同監管

通信集團公司股權受讓方按照本協議支付給股權出讓方的轉讓價款項應存入由股權出讓方提供、并經股權受讓方同意的股權出讓方之獨立銀行賬戶中,由甲乙雙方共同監管。

具體監管措施為:股權受讓方和股權出讓方各指定一位授權代表,共同作為聯合授權簽字人,并將本方指定的授權代表姓名、職務等書面通知對方。

聯合授權簽字人應共同到上述獨立銀行賬戶的開戶銀行辦理預留印鑒等手續,以確保本條所述監管措施得以實施。該賬戶之任何款額均須由聯合授權簽字人共同簽署方可動用。

五、風險防范

1.股權憑證的提存條款。約定雙方在實際履行合同約定的轉移股權和支付價款義務前,將股權憑證及價款提交給雙方共同選擇的銀行或律師事務所暫時保管,任何一方不得從保管者處領取股權憑證,并約定了具體的提取方式和違約責任。

2.交易的過程中可能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支付股權轉讓對價的義務,為了防范風險,股權轉讓合同應明確約定定金罰則或違約賠償的范圍、違約賠償的計算方法,轉讓方可要求受讓方做出保證或提供擔保。并且,可約定由受讓方提供擔保或雙方在股權轉讓的交易中采取使用共管賬戶或將股權轉讓價款提存的方法來避免風險

3.股權轉讓流產風險。由于受讓方遲遲不能支付第二期的股權受讓款,深深寶(000019、200019)第二大股東深圳市投資管理公司終于決定解除與深圳市金大洲實業有限公司簽訂的深深寶股權轉讓協議。

篇(2)

中圖分類號:F275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673-291X(2012)05-0171-02

當前,我國的房地產市場已經進入調整期,股權轉讓已經成為目前房地產項目轉讓中的普遍手段,在房地產集團股權轉讓中也遇到了一些財務管理問題和財務風險,所以,對股權轉讓中的財務管理問題進行分析并提出解決對策具有很強的現實意義。

一、房地產集團股權轉讓的概念及原因分析

房地產集團進行股權轉讓,一般是通過對房地產項目公司股權交易完成的。房地產項目公司是指專門為開發特定的房地產項目成立的房地產開發公司,大部分擁有正在開發或者待開發的房地產項目。

股權轉讓,是指公司的股東依法將自己擁有的股權轉讓給他人,使他人成為該公司的股東。轉讓房地產是指相關的房地產權利人通過買賣、贈與以及其他合法途徑將其房地產轉移給其他人的行為,包括轉讓房地產、在建工程和土地使用權。房地產集團股權轉讓是指本來要轉讓房地產但是因為某些原因改為以股權轉讓的方式進行,實質上還是轉讓房地產的行為。

房地產集團實施股權轉讓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1.我國法律對土地轉讓的限制。我國相關法律規定,企業不能對未達到轉讓條件的土地進行轉讓,所以,一些想進行土地交易的房地產公司不得不采取變通的方式,使用股權轉讓的方式對土地進行交易。

2.股權轉讓手續相對比較簡單。房地產股權轉讓只需要按照相關規定辦理工商變更登記,不需要辦理房地產的過戶手續,房地產公司的名稱不會發生變化,可以繼續進行后續的項目開發。而房地產轉讓要到土地管理部門、房地產部門等相關政府部門辦理變更或者過戶手續,手續來看相對復雜,特別是在建工程涉及的項目立項等手續的變更更加復雜,所以,為了減少對項目的外部影響,加快項目的建設進度,交易雙方就會選擇以股權轉讓的方式實施交易。

3.為了規避轉讓過程中發生的部分稅費。在轉讓環節中,房地產轉讓相比股權轉讓要多繳納營業稅、契稅、土地增值稅以及企業所得稅,所以,很多房地產集團利用股權轉讓來進行稅收籌劃,以此減少交易環節需要繳納的稅金。

二、房地產集團股權轉讓中存在的財務管理問題與風險分析

房地產集團進行股權轉讓涉及到一系列的財務問題,并且轉讓過程中存在較多的財務風險,具體來說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房地產項目公司面臨或有負債風險。或有負債,主要包括為批量的對外擔保、潛在的尚未支付款項、潛在的合同違約等。在房地產股權轉讓中,受讓方收購相應的股權后,就應該承擔目標公司的債務責任。即使在轉讓協議中明確約定了受讓方對目標企業轉讓前的債務不承擔責任,但是由于這樣的協議條款不能對抗善意第三人,受讓方也是只能在對外先承擔了債務責任后,再對原來的股東實施追償。但是此時轉讓股權的股東的償債能力可能大不如前,沒有了償債保證,使得股權收購方無法進行追償。

2.股權收購的程序是否合法有待驗證。房地產股權轉讓程序涉及房地產領域外很多的法律法規,轉讓是否具有有效性和合法性關系著轉讓的成敗,例如,《公司法》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數要求是2人以上、50人以下,如果股權轉讓后的股東人數不符合這一要求,就可能會使得交易失敗。如果是轉讓國有股權,必須要按照法定的程序進行,否則轉讓合同是無效的。轉讓收購國有股權必須經過國有資產管理辦公室的審批并辦理產權界定和登記,簽訂轉讓合同,等到產權交易中心出具了產權交割單之后,才能辦理股權登記和工商變更等手續。收購房地產項目公司的股權后,要及時到工商企業登記機關進行登記,屬于中外合資企業的還要經過外經委的審批,確認公司的投資主體發生了變化,否則,股權收購合同無法生效。

3.房地產相關公司以前經營是否合法有待驗證。房地產項目公司以前經營的合法性主要包括董事會和股東大會的決議是否有效合法、是否存在偷稅漏稅行為等等。這些潛在的風險都可能使房地產項目公司及其負責人受到經濟上或者非經濟上的處罰。即使轉讓協議中明確規定股權的受讓方對以往的經營不必承擔責任,但是受讓方在收購股權后,稅務部門仍然可以根據以往經營的不合法行為對收購后的房地產項目公司實施處罰,這樣,收購方在承擔相應處罰后,再對原來的股東進行追償,為時已晚。

4.房地產項目公司存在產權風險。在建工程或者土地使用權有可能會被股東進行多次抵押,原股東的債權人也可能查封,因為房地產股權轉讓是不需要經過房地產產權過戶手續的,這樣就使得產權風險顯得相對隱性。所以,股權轉讓的受讓方應該審核房地產的產權證,看產權證是否標注了其他權利的登記,到房地產管理部門對產權證的真偽進行核實。

三、解決房地產集團股權轉讓中財務管理問題的對策建議

針對房地產集團在股權轉讓過程中出現的各種問題,建議從以下幾個方面加以改進。

1.嚴格股權轉讓的各項管理流程。一方面,股權轉讓的雙方應該成立調研小組,該小組應該由專業人員組成,從法律、財務管理、前期手續、市場以及工程技術等多個角度對房地產項目公司以及轉讓項目本身進行評估調研。另一方面,要做到綜合評估,權衡利弊。市場經濟條件下,沒有無風險的投資,當然也就沒有無風險的股權轉讓,所以,股權轉讓的受讓方應該建立綜合的評估機構,由決策機構從發展需要、收購方戰略等方面權衡利弊、全局考慮、綜合評價,值得注意的是決策機構應該獨立于調研小組。

2.明確轉讓合同約定的權責劃分。股權轉讓合同中應該明確約定權責劃分邊界。一般來說,股權轉讓之前的債務、歷史問題的處理等是由轉讓方負責,轉讓方的權利是按照合同約定收到的轉讓款項;房地產集團的受讓方主要責任是承擔合同約定的付款,受讓方的權利則是獲得相關房地產項目的產權。房地產集團轉讓的關鍵是或有債務的約定,是進行股權轉讓時可以約定在工商部門先變更股權手續后再獲得新的營業執照的時間為劃分債務的時間邊界,這一時間以前形成的債務由原股東負責,后來形成的債務由新股東負責。

3.嚴格控制擔保和保證金。房地產項目的風險一般都可以通過相關的調查程序發現,但是股權交換的風險具有或有性、隱蔽性的特點。為了避免股權轉讓中的風險,收購方一方面可以采取分期付款的方式,留尾款當做保證金,加入協議簽訂后因為目標公司的原因,使得受讓方承擔了額外的損失,受讓方就可以用該保證金支付;如果協議期限屆滿后,并沒有出現額外的風險和債務,受讓方就應該將該項保證金付給出讓方。另一方面,受讓方還可以要求轉讓方提供上市公司擔保、母公司擔保或者銀行保函等方式進行擔保,擔保責任應該隨著潛在的債權風險規模變化,提供擔保的時間也應該相對較長,受讓方應該選擇具有較高信用度的主體來作為擔保方,以此規避房地產股權轉讓過程中的潛在風險。

4.房地產集團股權轉讓雙方應該對付款節點給予嚴格控制。股權轉讓雙方應該通過對付款節點進行安排來控制股權轉讓的關鍵風險點。例如,完成相關的工商變更手續,領取新營業執照,標志著股權轉讓實質上已經完成,可以將此作為付款管理的時間點之一;又如土地使用權存在查封或抵押的情況,需要將土地使用權解封或者解押的時間作為付款的時間點之一。

5.股權轉讓雙方要認真進行稅收籌劃。當前,通過股權轉讓規避繳納土地增值稅的案例比比皆是,但是如果房地產開發企業通過股權轉讓方式對房地產進行受讓后繼續開發的,可以扣除的開發成本是轉讓前的房地產賬面成本,并不是股權交易的金額。如此一來,計算土地增值稅的增值額與直接購買房地產相比較高,導致繳納的土地增值稅額較大,所以,如果房地產轉讓后用于繼續開發的,應該關注股權轉讓對土地增值稅的影響。股權轉讓房地產不能簡單地理解為肯定比直接轉讓房地產節稅,股權轉讓方式通常會減少轉讓方繳納的稅金,但是從長遠來看,受讓方往往是多繳納稅金,因此,在股權轉讓交易時,應該充分估計稅金對轉讓的影響。

參考文獻:

[1] 陳柳欽.我國房地產去融資渠道多元化問題探討[J].中國房地產信息,2008,(11).

[2] 董春山.探討公司股權轉讓形式下的房地產轉讓[J].中國房地產,2006,(11).

篇(3)

從概念上看,“一般意義上的炒股”是指通過股票二級市場,利用買入和賣出股票之間的股價差進行套利的股票買賣行為。

股權轉讓是指公司股東依法將自己的股份讓渡給他人,使他人成為公司股東的民事法律行為。股權轉讓是一種物權變動行為,股權轉讓后,股東基于股東地位而對公司所發生的權利義務關系全部同時移轉于受讓人,受讓人因此成為公司的股東,取得股東權。股權轉讓概念更為寬泛,從外延上包含了股票買賣行為。

從行為目的看,一般意義上“炒股”是一種利用股票買賣價差的套利行為,具有短期性和投機性,股票持有人不會與企業共擔經營風險,只會承擔股票買賣價差產生的風險。股權轉讓包括簡單的以套利為目的的股票買賣,也包括根據企業經營情況收取利潤與企業共擔風險的行為。

二、營業稅法對“一般意義上的炒股”和“股權轉讓”的界定

現行營業稅法規中沒有明確的提出炒股的字樣,但是在法規中提出了包含炒股行為的概念界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八條規定“條例第五條第(四)項所稱外匯、有價證券、期貨等金融商品買賣業務,是指納稅人從事的外匯、有價證券、非貨物期貨和其他金融商品買賣業務”。該規定對納稅主體的表述從原來的“非金融機構和個人”擴大為“納稅人”。從納稅主體表述的范圍看,該次修訂不僅金融機構買賣股票需要繳納營業稅,非金融機構也需繳納營業稅,個人是否需要繳納營業稅沒有明確。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金融商品買賣等營業稅若干免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111號)第一條規定,“對個人(包括個體工商戶及其他個人)從事外匯、有價證券、非貨物期貨和其他金融商品買賣業務取得的收入暫免征收營業稅”。

可見,股票屬于有價證券,股票買賣行為屬于營業稅征稅范疇,從公平稅負的原則出發,不論是金融機構還是非金融機構包括個人均需就股票買賣行為繳納營業稅。但從當前可執行的情況和個人承擔的稅負角度出發,個人買賣股票取得的收入暫免征收營業稅。

對于股權轉讓的概念,營業稅法規也未明確只是在涉及到股權轉讓行為時對股權轉讓進行了相應的簡單描述。《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的通知》(國稅法[1993]149號)第八條中提到“以無形資產投資入股,參與接受投資方的利潤分配、共同承擔投資風險的行為,不征收營業稅。但轉讓該項股權,應按本稅目征稅。”第九條中提到“以不動產投資入股,參與接受投資方利潤分配、共同承擔投資風險的行為,不征營業稅。但轉讓該項股權,應按本稅目征稅。”這是最早的關于股權轉讓的營業稅法規定。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股權轉讓有關營業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2]191號)規定“以無形資產、不動產投資入股,參與接受投資方利潤分配,共同承擔投資風險的行為,不征收營業稅。對股權轉讓不征收營業稅。”

對以無形資產、不動產投資入股,后又轉讓的行為從原來的繳納營業稅到后來的不繳納營業稅,一方面是考慮了征收操作上的難度,另一方面在表述中也體現了股權轉讓過程中所轉讓的股權是指長期持有的,接受投資方利潤分配,共同承擔投資風險的行為,有別于炒股的短期行為。

三、炒股和股權轉讓行為的進一步辨析

篇(4)

一、股權轉讓合同的締約準備

1.股權交易雙方信息不對稱,風險較大,受讓人簽約前需進行前期調查

股權交易的轉讓人是公司的股東,熟知公司經營狀況,但外部受讓人對公司內部情況并不清楚,受讓股權意味著受讓人將成為公司股東并以其所購買的股權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對外部受讓人而言,受讓股權無疑存在巨大的商業風險和法律風險,因此,必須在簽約前對公司進行全面調查,使交易雙方信息相對稱,在平等的基礎上進行磋商,簽署合法、公平、體現雙方真實意思的轉讓合同。受讓人的調查應從以下方面著手:審查轉讓人的主體資格,確認其為合法的股權轉讓人,確認股東認繳的出資已交足;調查公司經營狀況,確保受讓股權后能獲取期望的經濟利益;公司重大資產的產權狀況,公司負債情況;公司是否存在未了結的訴訟和仲裁;調查公司章程對股權外部轉讓和改組公司董事會有無特別限制。受讓人對這些基本問題調查清楚后,才能在磋商過程中做到心中有數,從而提出有力量的談判條件,最終實現交易目的。

2.締約談判難度大、時間跨度長,需簽署備忘錄,以明確締約過失責任

受讓人不是僅僅關注股權本身,而是全面關注公司的靜態資產及資產上是否存在他項權利,以及公司在動態運營中所產生的負債、擔保、合同違約等情況,為了交易安全,受讓人絕不可草草簽約,必須對各種事項和可能存在的風險進行詳細充分的談判。另外,有限責任公司具有人合性,股權外部轉讓受到公司其他股東的制約,轉讓過程有一定的程序要求。這些情況給雙方談判帶來難度,使談判時間跨度較大,因此,在每一次談判結束后,股權交易雙方要簽署備忘錄,以此作為股權轉讓合同的原則內容。如果一方違背誠信,無簽約意圖而惡意磋商,或者在正式簽約時拒絕接受備忘錄中雙方已達成的共識,該方當事人應當承擔締約過失責任。簽署階段性備忘錄既可以鞏固談判成果,防止談判資源的浪費,同時也起到了分清責任、抵制惡意磋商的作用。

3.查閱國家有關政策和法律,依法轉讓股權

由于股權外部轉讓對有限責任公司的信用基礎有一定的破壞作用,因此,公司法對股權的外部轉讓進行了比內部轉讓更嚴格和細致的規定,股權轉讓雙方必須首先熟知公司法的相關規定。此外,對不同性質的股權,我國法律規定了不同的交易程序和交易條件,因此,進行股權轉讓時應當首先明確擬交易的股權是否含有國有、外資等成分。如持股人為國有投資者那么必須履行轉讓主體向上級主管部門報批等特定法律程序,涉及到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產權交易中心等機構的監管;持股的投資者如為外國投資主體,則必須滿足外資部門審批的特定條件,股權轉讓可能涉及到企業性質變更、外商優惠政策的喪失等情形。

二、股權轉讓合同必備條款要旨

我國合同法規定了合同的一般條款,筆者認為股權轉讓合同有其特殊性,為了體現最大誠信原則,特別是為了保護受讓人的利益,除了合同一般條款外,股權轉讓合同還應包括下列內容。

1.公司概況

介紹公司注冊資本和股東人數及股權結構。聲明公司現有的資產及權利,包括房地產等不動產;機器設備、交通工具等動產;公司賴以存續的各種證照,如營業執照、生產許可證、特許經營許可證等;公司擁有的各種商標權、專利權及各種非專利技術。公司的負債情況。轉讓人應申明公司對上列財產享有完整、合法的產權,并保證在股權交割時該財產權屬不變,其價值不會不當減少。

2.股權轉讓

約定擬轉讓的股權份額及價款。在此要注意的是付款方式應該約定為分期付款,最后一筆轉讓款應該在進行完工商變更登記之后給付。交易雙方在合同中不宜約定付款到某一比例時受讓方取得股東資格,因為股東資格的取得需履行法定手續,另作約定是無效的。股權轉讓的價款不影響公司的注冊資本,無論原股權增值或貶值,其增減額在股權交易中均由原股東在應得價款中承擔,公司并不因此變更注冊資本。

3.陳述與保證

轉讓人向受讓人保證:轉讓人合法擁有擬轉讓的目標股權,并且保證所轉讓的股權不存在任何權屬爭議;轉讓人擬轉讓的股權不存在法律或協議的轉讓限制;公司資產和擬轉讓股權未設置任何抵押或質押,公司未為第三人提供任何擔保;公司其他過半數股東同意轉讓方轉讓股權,轉讓人已經告知全體股東股權轉讓合同的全部內容,全體股東均放棄同等條件下的優先購買權;轉讓人將擬轉讓的股權的全部證明文件提交給受讓人,并保證文件的真實性和合法性;轉讓人保證在締約過程中未因轉讓人自身行為而給公司造成潛在的損失并需要承擔賠償責任的情況;不存在未了的、針對公司的訴訟或仲裁;公司不存在破產、解散等情形。轉讓人聲明,如果存在上列對受讓人不利的情形,由轉讓人負全部責任,給受讓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予以賠償。

受讓人向轉讓人保證:受讓人主體上不存在股權交易方面的法律限制,即依法有權作為受讓人;按照約定的數額、方式和期限向轉讓人支付轉讓價款;受讓人用于支付轉讓價款的資金來源合法4.公司債權債務的概括移轉

受讓人多數不愿意承擔受讓股權之前的公司債務,如果雙方就此達成共識,那么轉讓人應在自己的股權比例范圍內保證:受讓人實際取得公司經營管理權之前的公司的債權、債務和稅費全部概括移轉給轉讓人,受讓人對自己控制公司之前的公司負債不負清償責任。轉讓人承諾其在股權轉讓前,就公司債權債務移轉事宜告知所有債權人和債務人,債權人不同意債務移轉的,轉讓人負責以自己的個人財產予以清償或以自己的個人財產提供擔保。

5.費用負擔

受讓方將承擔支付轉讓價款的所有銀行費用和其他相關費用;與股權轉讓有關的登記費用由公司承擔;因股權的轉讓而發生的稅金,按中國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辦理,法律沒有明確規定的由雙方平均負擔。

6.登記

雙方共同向有關部門提交其要求的股權過戶申請材料,并保證各自所提交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合法性。

三、股權轉讓合同的效力

1.股權轉讓合同的生效

合同法第四十四條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生效的,依照其規定。”我國公司法并沒有規定股權轉讓合同必須經過批準、登記方能生效,因此,只要符合合同的一般有效要件,當事人又沒有約定其他的生效條件,股權轉讓合同自簽訂之時便成立、有效并生效。當事人所約定的生效條件應該是合理的,不應該將合同本身履行后可能出現的結果作為生效條件,否則合同將永遠無法生效。例如,當事人以辦理完畢工商變更登記手續為股權轉讓合同生效條件的約定便是無效的,因為工商變更登記是對已經生效的合同的履行行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九條:“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合同應當辦理登記手續,但未規定登記后生效的,當事人未辦理登記手續不影響合同的效力,合同標的物所有權及其他物權不能轉移。”的規定,以及公司法第七十四條在“轉讓股權后”再進行相應的變更登記的規定均體現了股權轉讓合同效力不受工商登記限制的意旨。

2.股東先買權不影響股權轉讓合同的效力

如果股東在轉讓其股權時,不按法定程序操作,無視其他股東的先買權,直接與非股東的第三人達成股權轉讓合同,甚至還辦理了股東名冊變更登記和工商變更登記,此時,當其他股東主張優先購買權時,股權轉讓合同效力如何,理論上和實踐中存在有效和無效兩種主張,筆者贊同有效說,即先買權不影響股權出讓人與第三人所訂立的股權轉讓合同的效力。值得注意的是,其他股東主張先買權、確定“同等條件”還必須以股權外部轉讓合同為必要前提和依據,因此,行使先買權當然不能也不必否定股權轉讓合同的效力。股東先買權只能阻止股權外部轉讓合同的履行,使股權轉移行為無效,使第三人無法取得股東資格,在股權移轉因股東先買權而無效時,第三人仍可依據有效的股權轉讓合同追究轉讓人的違約責任。在股權外部轉讓合同簽訂后,股東先買權就成為其他股東享有的附條件的形成權,即其他股東可以單方主張以該合同條件受讓股權,轉讓人須受其拘束。

3.股權質押使股權轉讓合同效力待定

股權設立質押后,質權人對股權價值享有優先受償權,優先受償權對股東處分股權構成一定的限制。我國《擔保法》及相關司法解釋對已出質的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能否轉讓、如何轉讓沒有明確規定,但可參照抵押物轉讓的有關規定。筆者認為參照適用《擔保法司法解釋》第六十七條抵押物處分的相關規定可以兼顧各方主體的利益,值得借鑒。根據該條意旨,為了追求經濟效益價值最大化,股權出質并不導致股東喪失根本的處分權,但股東處分股權時應當對質權人和受讓人負擔通知和告知義務,在轉讓人沒有履行通知和告知義務時,股權轉讓合同并不必然無效,而屬于效力待定。善意受讓人享有撤銷權,如不行使撤銷權,則股權轉讓合同有效,受讓人可在代替轉讓人清償全部債務之后消滅質權而享有完全股權,其所受到的損失,可以向轉讓人追償,受讓人還可基于合同約定請求轉讓人承擔違約責任。可見,適用《擔保法司法解釋》第六十七條的規則,在轉讓質押股權時認定轉讓合同效力待定更有利于維護交易安全和保護善意第三人的利益。

四、股權轉讓合同的履行

1.股權移轉

股權轉讓合同的生效確定了股權交易雙方的權利義務,但并不產生股權權屬的變更,生效的合同必須通過履行即股權移轉,才能使受讓人成為公司的股東。股權移轉是指轉讓人將擬轉讓的股權交付受讓人的行為,包括股權權屬變更和股權權能移轉兩方面的內容。(1)股權權屬變更。股權權屬是否發生變更是判定受讓人是否取得股東資格的根本依據,股權權屬變更體現在股權權屬文件的變更。根據我國《公司法》和《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的規定來看,出資證明書、股東名冊、公司章程、工商登記四種文件均可以作為權屬證明。當上述四種文件發生矛盾和沖突時,筆者認為根據《公司法》第三十三條第二款:“記載于股東名冊的股東,可以依股東名冊主張行使股東權利”之規定,股東名冊的登記屬于設權性登記,是股權移轉行為的生效要件,標志著受讓人已取得股東資格。根據該條第三款:“公司應當將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及其出資額向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辦理變更登記。未經變更登記的,不得對抗第三人”的規定,工商登記是宣示性登記,是受讓人取得股東資格的公示行為,是股權移轉效力的對抗要件。也就是說,股權轉讓合同簽訂后,如果未變更股東名冊,則股權移轉無效;如果僅進行了股東名冊變更,未進行工商變更登記的,那么在股權交易當事人之間、股東之間、股東與公司之間,股權移轉有效,對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而言,股權轉讓對其不生效。(2)股權權能移轉。股權權能移轉是指股東享有的各種權利,包括參與公司管理的公益權和分配公司盈利的自益權等實際地轉由受讓人行使。如果說權屬的變更屬于法律上的股權交付,那么,權能的移轉就是事實上的股權交付。需要注意的是,股權權能移轉必須以股權權屬變更為前提條件,沒有進行權屬變更,即使受讓人支付了股權轉讓款,也參與了公司管理或行使了部分股東權,都不能算完成了的股權轉讓。

2.風險移轉

實踐中有的股權轉讓合同約定,股權轉讓合同生效和轉讓人交付出資證明書時股權及公司經營的風險都歸于受讓人,這一做法忽視了股權轉讓合同生效與股權移轉生效之間的時間差問題。在股權轉讓合同生效后,公司要召開股東會,修改公司章程,還可能涉及到優先購買權爭議和股權質押爭議,轉讓人還可能因為種種原因怠于辦理股東變更登記,因此在這段時間里,讓受讓人承擔公司經營風險顯然不合適,為了保護受讓人利益,風險移轉時間應當以變更工商登記時間為準。

參考文獻:

[1]殷少平:股權轉讓合同的效力與履行,載法制日報2002年4月14日

[2]王澤鑒:民法學說與判例研究(一),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8年版,第507頁

篇(5)

經典案例:1元錢買來4億債務

1999年10月,北京匯凱集團以1元錢的價格,收購了深圳匯華集團。然而,“便宜無好貨,好貨不便宜”。曾經風頭正勁的匯凱集團因為這1元錢的交易背上了4億元的債務。

深圳匯華集團的前身是國有獨資的深圳市食品公司,20世紀80年代起曾長期承擔內地向香港地區供應鮮活食品的業務,時稱深圳公司之一。由于經營不善,到1997年已是資不抵債,并且每年還發生2000萬元左右的虧損。當時國家加大體制改革,對國企實行“抓大放小”,鼓勵國有企業間兼并重組。深圳市政府給匯華集團找了“買家”――北京匯凱集團。

匯凱集團高層認為,匯華集團雖然資不抵債,但不乏優質資產,如果經營得法,完全有可能“起死回生”。 轉讓協議在各方均看好的情形下,進展神速。深圳匯華集團的主管單位――深圳市商貿投資控股公司與匯凱集團簽訂了企業轉讓協議,匯凱集團以象征性的1元人民幣的價格受讓匯華集團100%的產權。按照當時的有關規定,轉讓協議中雙方還約定,匯凱集團承擔匯華集團所有債權債務,這則條約定給后面的故事埋下了伏筆。

深圳市政府按照當時國家的有關政策,承諾給予匯凱集團一系列優惠政策,包括給予該企業享受6億多元銀行掛賬停息,允許不良資產重組、債務剝離等。政府有關部門還承諾,給匯華至少五年“保護期”,在此期間,匯凱只管大膽重組,不用擔憂匯華的債務關系等問題,此后還簽發了市長辦公會會議紀要,此承諾不可謂不鄭重。

然而,還未及匯凱集團夢醒,政策很快就起了變化。1999年,國家取消銀行掛賬停息政策,改為在部分企業實行債轉股,深圳市政府對匯凱集團許諾的優惠政策,包括2000萬元外貿基金都成了“空頭支票”,與此同時各級法院紛紛執行變賣匯華的資產,甚至因無法執行債務而對企業實施破產、拘押企業的法人代表等,匯華陷入了絕境。

2001年7月,匯凱集團向深圳市仲裁委員會提交了仲裁申請書。匯凱集團認為匯華集團采取了欺詐手段誘使匯凱作出受讓匯華股權的決定,原資產評估報告嚴重失實,對方的承諾沒有兌現,因此并購無效。2002年4月,深圳市仲裁委員會作出仲裁裁決,裁決書明確“匯華集團的法人地位仍然存在,其被轉讓后仍然必須對外承擔法律責任,匯凱集團對其被轉讓前所欠債務不承擔清償責任;但仲裁裁定不同意解除企業轉讓協議。匯凱仍要替匯華承擔其無法償付的債務。匯凱由此深陷匯華的債務泥潭,事實上承擔了“無限責任”。

匯凱集團被卷入匯華的債務執行案件,債務總額達到4億多元,集團多處資產被數家法院查封、凍結和變賣,不僅自身的財產被執行,公司正常的經營也無法進行,最后人去樓空,瀕臨破產的邊緣。

匯凱、匯華和深圳市政府三方的初衷是要把企業救活,然而非但沒有救活一個企業,反而把另一個好企業拖死了。

如何規避債務風險

企業的收購和重組基本是通過股權轉讓來實現的,而實踐中股權轉讓面臨許多法律風險。如由于買賣雙方信息不對稱而引發的法律風險、由于融資和支付引發的風險、由并購協議不完善帶來的風險、由行政干預導致的風險等,而承擔并購企業的債務也是其中常見的一種風險。對買方而言,如何規避股權轉讓中的債務風險呢?根據律師處理股權轉讓項目的經驗,一般采取如下方案,盡最大可能規避相應的債務風險。

進行債權債務及擔保的申報公告。這樣可以使并購目標公司的隱形債務及擔保浮出水面,能夠幫助收購方了解全面的債權債務情況。

要求原股東(轉讓方)或目標公司原高管對目標公司的債務,包括或有的債務以及沒有在轉讓協議中披露的債務提供擔保。由于高管是公司的實際經營者,因此他們非常清楚公司是否存在未批露的債務及擔保。

在轉讓談判中詳細的調查了解目標公司及原股東經營狀況、資信情況及歷史由來等多方面情況,也就是要作好對談判相對方的背景調查。一般來說,如果原股東存在多個利益相關人(如股權相對分散),則存在隱形債務及擔保的可能比較小;或者如果股東一方相對正規,如上市公司,則存在隱形債務及擔保的可能也比較小。

通過設立第三方賬戶控制股權轉讓價款的支付。在國外和香港地區的股權轉讓案例中,一般是設立一個獨立第三方的托管賬戶來保管股權轉讓的價款。一般約定根據股權轉讓進程的不同階段來支付相應的轉讓價款。為防止目標公司股權轉讓完成后出現未經披露的債務,可以約定保留一定數額的轉讓款作為擔保或違約金。

建立股權轉讓法律風險機制

股權轉讓是一項復雜的系統工程,其作為一種市場法律行為,在客觀上存在著包括上述債務風險在內的諸多法律風險和隱患。因此積極構建股權轉讓法律風險的防范機制,是保證股權轉讓順利進行的關鍵。就股權轉讓法律風險機制的建立,我們提出以下建議。

首先,慎重選擇目標公司,要對擬收購的目標公司開展詳盡的盡職調查工作。 股權轉讓涉及的事項很多,要根據項目的具體情況來確定對目標公司調查的項目,并根據實際情況來確定調查手段。法律盡職調查是決策的依據,要嚴謹慎重,務求全面準確。調查的主要內容應當包括:A.目標企業的設立、歷史沿革、法律地位及股權或產權狀況;B.目標企業的資產狀況;C.目標企業的債權債務;D.目標企業的訴訟、仲裁及政府處罰狀況(現實的和潛在的);E.目標企業的勞動人事制度等。

第二,嚴密安排轉讓協議條款。 股權轉讓協議是股權交易的法律表現,嚴密的轉讓協議條款是主動防范各類已知和未知法律風險的重要保障。一般而言,在轉讓協議中采用通用條款和特殊條款來保護轉讓交易安全。從內容看,股權(產權)轉讓的主要條款應當包括企業債權債務的處理,如規定在合同所確定的基準日前后企業所發生的債權債務的分割與責任的承擔等。此外,雙方在協議中還應明確約定,發生轉讓方披露信息以外的義務,以及在協議簽訂時受讓方不能預見的風險等,受讓方可以取得單方解約權,如轉讓方有過錯,仍應繼續承擔違約責任等。

篇(6)

一、“外轉中”股權轉讓概念及特點

外商投資企業外方股權轉讓中方(以下簡稱“外轉中”股權轉讓)是指外方股東將其持有的外商投資企業的股份所有權(部分或全部)轉讓給中方主體的交易行為,實質上是外資撤資的一種形式。“外轉中”股權轉讓具有以下特點:其一,與外資清算撤資相比,“外轉中”股權轉讓只涉及股東變更,不影響企業本身存續和人員穩定,對就業、地方經濟的影響較小,政府審批、操作流程更加便捷,且通過靈活的轉股定價還可能獲取額外的溢價收益。相對于外資清算、關停企業等撤資方式,外方更青睞于股權轉讓。其二,“外轉中”股權轉讓的核心是定價。目前,轉股定價主要有出資額法、資產基礎法和收益法三種。出資額法是以實收資本(外方股東初始投入的資本)作為評價股權轉讓價格的基礎。資產基礎法是根據當前企業資產扣除負債后的價值確定股權價值。收益法是通過把企業預期收益資本化或折現來確定股權價值。由于資產基礎法和收益法更能反應股權現有的實際價值,在股權轉讓中較為常用。通過定價,股權最終以折價或平價或溢價的方式轉讓。其三,“外轉中”股權轉讓主要有三種模式:一是股權出讓外方和受讓中方無關聯關系,股權轉讓目的是實現企業擴張或資本運作。二是股權出讓外方和受讓中方為共同控制人所有,股權轉讓以實現實際控制人套利套匯等跨境資金流動為目的。三是創業投資類企業收購外方股權為風險投資行為,標的企業估值通常為高溢價。

二、值得關注的問題

(一)轉股定價隨意,高溢價合理性難以判斷

目前,“外轉中”轉股定價由出讓外方和受讓中方自由協定,工商、稅務、商務等管理部門均不對轉股定價合理性進行約束性監管。外匯管理局和銀行作為最下游的管理部門,對定價環節更是無從監管。出讓外方和受讓中方受各自利益驅動,轉股定價隨意性較大。近幾年來股權高溢價轉讓現象比較突出,個別案例轉股對價畸高,高溢價合理性難以判斷。案例一:A新能源公司主要從事天然氣分布式能源的投資和運營,管理水平相對較高,注冊資本為6000萬元人民幣,外方股東持股占比51%。2016年,中方股東B熱能公司收購外方股東51%的股份,轉股對價款36,720萬元人民幣,較其初始出資額溢價12倍。第三方評估機構對轉股價格的評估情況是:資產基礎法評估價值為12,436.72萬元,收益法評估價值73,507.57萬元,價值相差約6倍。雙方參考收益法確定了最終轉股價格。案例二:A百貨公司為外商獨資企業,外方股東持股占比100%。2015年,中方股東B商業公司以17.32億人民幣收購A百貨公司外方股東全部股權,較其初始出資額溢價8.75倍。第三方評估機構對轉股價格的評估情況是:資產基礎法評估價值為3.2億,收益法評估價值14.86億,價值相差約5倍。雙方參考收益法確定了最終轉股價格。案例三:2016年,A水泥公司外方股東將51%的股權轉讓給中方股東B科技公司,B科技公司成為新的實際控股股東。外方股東計劃在2018年將剩余的18%股權全部轉讓,A水泥公司將把水泥和資產全部出售給外方股東,成為一家空殼公司。此次收購價格8.09元/股,收購股份共計3.89億股,轉股對價款31.44億元人民幣,溢價8.09倍。新的中方控股股東B科技公司具有風投背景,注入新的資產后A水泥公司經營業務將發生變化。中方高溢價收購A水泥公司的目的是獲得控制權進而“借殼”上市,進行資本運作。在僧多粥少的A股殼資源市場上,上市公司控股股東高溢價轉股對價款被稱為“殼費”。在以上的案例中,收益法確定的股權高溢價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因為股權評估價值應參考貨幣的時間價值,企業未來盈利能力、商譽、品牌或專利等無形資產因素。但收益法對行業發展前景和盈利能力只是外方對未來經營情況的預測,在經濟下行、行業競爭加劇的背景下,中方面臨外方業績承諾無法實現的風險。特別是一些企業通過銀行貸款支付轉股對價款更是面臨高額債務。高溢價獲得的股權不再是“香餑餑”,而是“燙手的山芋”。而“借殼”上市進行資本運作所付的“殼費”更缺乏對標的企業基本面的評估,轉股價格畸高,公允性存在疑問。

(二)滯留境內轉讓款存在集中匯出風險

目前對于中方收購外方股權的資金匯出沒有時間限定,雙方完全可以根據資金需要、人民幣匯率波動、境內外利差自主選擇合適的機會進行資金支付。從近年來情況看,出現了轉讓登記與資金匯出時間跨度較長,轉讓資金滯留境內的情況。滯留境內資金實質上相當于外債,一旦集中購匯匯出,勢必給國際收支平衡帶來沖擊,也會給外匯市場秩序及人民幣匯率造成負面影響。案例四:A公司外方股東向中方股東轉讓其持有外資企業的30%股權,轉股對價款為12000萬元人民幣,股權轉讓協議登記時間為2013年6月,但一直未匯出股權轉讓價款。目前,該企業要求匯出這筆對價款,時間跨度已超過4年。

(三)部分企業利用股權轉讓謀取不當利益

一些企業在境外直接投資或設立特殊目的公司受限的情況下,利用股權轉讓實現資金跨境流出。特別是一些中外方股東實際為同一控股人的企業,利用股權轉讓進行跨境資金運作,獲取不當利益。案例五:A房企成立于2015年,為符合當地政府要求房企在土地競標時必須有外資背景的要求,以所屬集團境外投資企業作為“外方股東”注資2億元人民幣成為外商投資企業。2016年,A房企“外方股東”以高溢價將該公司100%的股權轉讓給所屬集團另一家公司。該案例中,A房企引入境外關聯企業作為外方投資者,明顯屬于關聯交易,這是企業操縱財務報告、轉移資金的常用手段,通過這一資本運作謀取了高額利益。

(四)異地收購真實性難以核實

對于“外轉中”股權轉讓標的企業在異地的情況,銀行只能依賴本地企業提供的信息進行佐證分析,真實性審核有效性和準確性大打折扣,不利于真實性審核工作的深入開展。外匯管理部門由于信息不對稱和監管資源有限,導致監管不能落實。

三、政策建議

(一)完善股權轉讓政策

建議相關部門就外方股權轉讓溢價及定價標準范圍等出臺指導性意見,可以要求企業在辦理股權轉讓業務時提供被收購企業的有效審計報告和資產評估報告。

(二)加強統計監測,排查跨境資金流動風險

外匯管理局應明確中方收購外方股權資金匯出的時間范圍,加強滯留境內“外轉中”已轉讓資金的摸底調查,提前預警風險。加強對高頻、大額股權轉讓的統計監測,對于1億美元以上的大額交易高度關注,排查跨境資金流動風險。

(三)落實“展業三原則”,加強真實性審核

銀行應認真落實“展業三原則”,扎實開展盡職調查,加強真實性審核。特別是對于高溢價股權轉讓,可以要求企業提供評級較高的資產評估公司出具的報告,并將股東情況追蹤至出讓股東和受讓股東實際控制人層面,且銀行應保留相關材料備查。同時,探索建立評估公司黑名單制度。如在外匯檢查中發現評估公司有造假行為,銀行在下次業務辦理中可以不接受該公司的評估報告。

篇(7)

0引言

稅收是政府公共治理的重要工具,稅收法規的完整性、合理性,是依法治稅的前提。目前,以定向增發上市公司股票方式收購目標公司股份的并購重組行為,股權轉讓溢價較高且以自然人股東為主,需繳納的個人所得稅款較大,但普遍以沒有現金來源、計稅基礎尚未確定等為由,未及時繳納稅款,相關政策有待完善。

1基本情況

1.1交易介紹

從資本市場公告中,了解到2012年至2014年,國內如銀江股份、華星創業等很多上市公司采用定向增發方式收購相關企業股權。在被收購企業的股權定價上,根據被收購企業股東的業績承諾,如未來3年凈利潤,評估其股權價值,收購企業――上市公司據此向被收購企業的股東定向發行股票,上述股東需完成業績承諾后,才能全額取得上市公司股票。

通過上述方式,被收購企業的自然人股東獲得了較大增值收益,也產生了較大的個人所得稅款,如銀江股份等6家上市公司的收購股權事宜,使自然人股東獲益321 318.71萬元(股權轉讓溢價),按此收益計算需繳納個人所得稅64 263.74萬元。

1.2現行財稅政策

按照現行國家財稅法規的要求,上述自然人應該在簽訂股權轉讓協議并完成股權轉讓交易以后至企業變更股權登記之前,申報繳納股權轉讓產生的個人所得稅。相關規定如下: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資產評估增值計征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8]115號)規定:個人以評估增值的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取得股權的,對個人取得相應股權價值高于該資產原值的部分,屬于個人所得,按照“財產轉讓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稅款由被投資企業在個人取得股權時代扣代繳。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股權轉讓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管理的通知》(國稅函[2009]285號)規定:股權交易各方在簽訂股權轉讓協議并完成股權轉讓交易以后至企業變更股權登記之前,負有納稅義務或代扣代繳義務的轉讓方或受讓方,應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扣繳)申報,并持稅務機關開具的股權轉讓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完稅憑證或免稅、不征稅證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股權變更登記手續。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以股權參與上市公司定向增發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11]89號)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等規定,……自然人以其所持該公司股權評估增值后,參與蘇寧環球股份有限公司定向增發股票,屬于股權轉讓行為,其取得所得,應按照“財產轉讓所得”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

2存在的問題、原因及風險分析

調研發現,上述自然人股東獲得股權轉讓的豐厚回報后,很多未按照國家財稅法規的要求,在簽訂股權轉讓協議并完成股權轉讓交易以后至企業變更股權登記之前,申報繳納股權轉讓產生的個人所得稅。

2.1原因分析

(1)沒有現金來源。上述交易無實際的資金給付與收取行為,或者資金給付與收取占整個交易的比例較低,收購方――上市公司無法履行代扣代繳義務,受益的自然人股東沒有足夠現金支付大額的稅款。

(2)計稅基礎尚未確定。重組時被收購方的股權估值是以被收購企業的業績承諾為基礎評估得到的,預期盈利實現程度影響著自然人股東收益的實現程度,因此,計稅基礎存在不確定性。

(3)股份分期解禁。由于存在未來期間的業績承諾,自然人股東持有的上市股票只能根據承諾的業績完成情況分期解禁,無法在股權轉讓日及時變現。

(4)普遍沒有及時納稅。從調研情況來看,上述企業均未在完成股權變更登記時繳納稅款,有的納稅人已與稅務部門做了溝通,有的納稅人尚未與稅務部門溝通,有的納稅人僅就取得的現金部分繳納了個人所得稅。

2.2風險分析

從重組換購股權時點到將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變現轉讓,發生了兩個應納稅行為:一個是重組后完成工商變更登記時的股權轉讓行為,實現了持有的被收購企業股份的評估價扣除原值后的股權轉讓溢價收益,即評估增值收益;另一個是持有收購企業――上市公司的股票以出售變現的投資行為,實現股價波動的投資損益,即出售時股票市值扣除重組時評估價后的金額。

在重組結束后,不繳納稅款,到股票轉讓變現才一并繳納稅款,即:按出售時的股票市值扣除重組時持有的被收購企業股權成本的金額,繳納個人所得稅。會面臨以下風險:一是在出售時點,自然人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市值低于評估價時,自然人可以將股票投資損失在重組時的股權轉讓收益中抵扣,由此少繳稅款,將投資風險轉移給了稅收。二是當自然人股東僅出售部分股票時,其僅需繳納出售部分的稅款。三是股份配送、股票股利分紅、增資擴股等以后,自然人持有的上市股票既有重組換購的股票,又有其他方式取得的股票,在納稅環節,很難區分。

3對策建議

3.1調整納稅時點

考慮到上述交易無現金流發生或僅有少量現金流發生,且取得上市公司股份在股權轉讓時無法即時變現,導致代扣代繳或支付稅款難以實現的情況,我們建議納稅時點延期至承諾期結束時,即自然人股東收益確定、股票全部解禁可變現的時候。

篇(8)

一、流動性溢價研究概述

流動性溢價理論最早是由Amihud和Mendelson (1986)提出的,他們從交易的微觀成本出發,推導出預期收益與買賣價差的關系模型(A-M模型),得出了流動性影響資產收益率的結論,并將流動性對資產價格和預期收益之間的這種關系稱為流動性效應。

流動性溢價理論提出以后,國外學者對此做了大量的實證研究,實證研究的結果絕大多數也都支持這個理論。例如,Amihud和Mendelson(1986)以相對價差為流動性指標,研究了1961至1980年NYSE的流動性與預期收益的關系。實證結果表明,相對價差與股票的預期收益率呈顯著的正相關,支持流動性溢價理論。Eleswarapu(1997)用1973至1990年NASDAQ的數據和相對價差的流動性指標進行實證研究,得出的結果支持A-M模型,而且比NYSE更為顯著。Chalmers和Kadlec (1998)以攤銷價差作為流動性指標,用1983-1992 Amex和NYSE數據進行實證研究,其結果也支持流動性溢價理論。Haugen和Baker (1996),Hu(1997)使用換手率作為流動性的衡量和TSE(東京股票交易市場)1976-1993年的數據,結果發現高換手率的股票其預期收益率越低。

目前國內對流動性溢價理論的研究剛剛處于起步階段,但是大多研究結果表明我國股票市場存在流動性溢價現象。

以上研究結果表明,資產的流動性是資產定價的一個重要因素,而企業的價值評估通常是針對被評估企業的股權進行的,因此,在企業價值評估中對股權進行評估時需要考慮流動性的影響。我國頒布的《企業價值評估指導意見(試行)》的第二十二條也明確指出,注冊資產評估師在執行企業價值評估業務時,應當在適當及切實可行的情況下考慮流動性對評估對象價值的影響。因此,如何評估股權的流動性溢價是企業價值評估實踐中的一個重要問題。

本文通過對流動性溢價進行定量描述,建立多元回歸模型,通過實證分析找出流動性溢價受到哪些因素影響,希望能夠給評估人員在具體的評估實踐中提供一些有意義的參考。

二、流動性溢價的描述性統計

(一)流動性溢價的描述

筆者采用以下數學表達式來描述流動性溢價,見式(1)。

其中: fi表示第i個樣本的流動性溢價率; transpi表示第i個樣本法人股的轉讓價格; pricei表示股權轉讓公布日第i個樣本流通A股的收盤價。

筆者采用這種方法來描述流動性溢價,主要是基于以下兩個原因:

1. 同一個樣本中的法人股和流通股都是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兩者最大的區別就是前者流動性受到限制,而后者可以在市場上自由流通,所以兩者的主要區別在于流動性的不同。Lee等(2001)使用交易量指標研究了中國B股市場的折價交易現象發現,在諸多解釋因素中,兩個市場的流動性差異是最有效、最主要的解釋因素。

2. 雖然法人股轉讓可能會產生控制權溢價的問題,進而影響流動性溢價,但是控制權溢價對流動性溢價的影響只能是使流動性溢價率降低(因為控制權溢價會提高非流通股的轉讓價格,也就是式(1)中的transpi)。也就是說,只要控制權溢價對股權轉讓的影響小于缺乏流動性對股權轉讓的影響,式(1)就能夠反映流動性溢價。而且,在我們國家證券市場的制度背景下,相關研究表明控制權收益相對于流動性溢價來說是很小的。嚴紹兵 (2005)通過深滬兩市1997年1月1日-2003年12月25日間正式公告的股權轉讓事件為樣本得出結論:在我國證券市場上,控股權溢價對公司流通股與法人股之間的差值不構成實質性的影響。因此,法人股轉讓產生的控制權溢價對筆者的研究不會產生實質性的影響。

綜上所述,理論分析和相關學者的實證研究可以證明筆者采用該種方法來衡量流動性溢價是合理的。

(二) 數據及樣本統計性描述

本文的數據來源于國元網上證券交易軟件(通達信版),筆者選取在上海證券交易所進行交易的835家A股上市公司。在選取數據時,筆者排除了交易受到限制的股票(例如ST股票、*ST股票)。

在我國證券市場上,法人股轉讓方式可以分為無償劃撥、委托經營和有償轉讓三類。在選取股權轉讓事件時,由于無償劃撥和委托經營的法人股權轉讓事件對本研究不具有實際意義,因此在具體的數據處理中,筆者也剔除了這兩種情況下相關交易的數據。盡管有些公司是按照有償轉讓方式進行法人股轉讓,但最終沒有披露其轉讓價格。由于沒有披露轉讓價格,筆者很難獲得這方面的相關交易數據,因此這部分轉讓事件也被排除在筆者的研究樣本之外。

筆者最終選擇了2006年4月至2007年5月,滬市65個進行法人股權轉讓的上市公司,共84個轉讓事件作為樣本,分析流通股溢價水平。通過對收集的數據進行整理,我們對流動性溢價進行一個統計性描述(相關數據見表1)。

注:1.股權轉讓價格、二級市場股價和每股凈資產的單位為元。

2.取值說明:股權轉讓價格以股權轉讓協議或股權轉讓合同中載明的股權轉讓價格為依據,二級市場上的股價以股權轉讓公布日流通性股票在滬市A股市場上的市場價格(取收盤價)為數據來源。如果在股權轉讓公布日該股票在二級市場上沒有交易,那么向前取距股權轉讓公布日最近的交易日的滬市A股市場交易價格(收盤價)作為二級市場上的股價,每股凈資產的數值取距股權轉讓公布日最近的季報或年報上的數據。

表1概括描述了2006年4月至2007年5月滬市上市公司84項股權轉讓樣本的統計特征。其中平均流動性溢價率為218.6%,流動性溢價率最低為-10.5%(萊鋼股份,600102),最高為1 004.95%(寧波富邦,600768),流動性溢價率標準差為1.964,說明在不同的轉讓事件中,流動性溢價率差別較大。股權轉讓價格在0.304到16.1元之間變動,平均為2.83元,而轉讓公司的每股凈資產值平均為2.433元,轉讓價格與公司股價之間的差異遠大于轉讓價格與每股凈資產值的差異。

三、流動性溢價的影響因素分析

由于我國證券市場的制度背景的特殊性,直接運用國外的研究結論難以解釋流動性溢價的影響因素,需要結合我國證券市場的自身的特征才能得出比較合理的結論。

(一)流動性溢價的影響因素假設及變量設計

1.公司股票的價格風險。

[定性分析]:由于公司股票的價格風險越大,其未來分紅、收益等的不確定性程度就越高,因此投資者所面臨的風險就越大。較大的投資風險會影響投資者當前的投資決策,進而要求較高的流動性溢價,以彌補其投資風險。因此公司股票價格風險越高,流動性溢價就會越大。

[變量設計]:本文采用股權轉讓公布日之前三個月的流通股股票價格的標準差作為公司股票價格風險的度量指標。

2.公司的經營規模。

[定性分析]:公司的經營規模對流動性溢價也會產生影響。理論界普遍認為,公司經營規模越大其流動性溢價就越小。筆者認為產生這種關系的原因一方面是由于公司規模大的股票具有較好的流動性,降低了相關風險;另一方面是由于經營規模大的公司的法人股具有相對較高的控制權收益,從而提高了股權轉讓價格,進而降低了流動性溢價。

[變量設計]:本文采用流通股市值的自然對數作為經營規模的度量指標。

3.銷售收入和利潤的質量。

[定性分析]:公司的銷售收入和利潤的質量對公司經營有直接的影響,對于具有比較穩定的銷售收入和利潤的公司,投資者面臨風險相對較小,從而降低了流動性溢價水平。因此,該變量與流動性溢價之間是反向變動關系。

[變量設計]:本文取每股收益作為該影響因素的度量指標。

4.公司的資本結構。

[定性分析]:一般而言,經營良好的公司會有一個比較好的資產負債結構,較低的資產負債結構雖未能有效利用財務杠桿,卻能降低公司財務風險,從而流動性溢價就會較小;相反,如果公司的資產負債比例較高,對應的流動性溢價就會比較高。通過上述分析表明,公司資本結構與流動性溢價之間呈正向變動關系。

[變量設計]:本文采用資產負債率作為該影響因素的度量指標。

5.每股凈資產。

[定性分析]:每股凈資產在理論上提供了股權的賬面價值,是決定市場上股票價格高低的理論依據。每股凈資產高,反映的實際股權價值就高,資產質量好,相應的溢價水平就較低。因此,筆者考慮每股凈資產高的公司股權流動性溢價會比較小,兩者呈反向變動關系。

[變量設計]:本文取每股凈資產作為該影響因素的度量指標。

通過以上分析,筆者對變量做出定義說明,具體變量的定義見表2。

(二)回歸模型及相關系數預測

綜合考慮影響流動性溢價的各個因素,筆者提出并建立了如下多元回歸模型:

f=α0+α1vola+α2size+α3eps+α4la+α5naps+ε

其中,f表示流動性溢價率。結合前文對流動性溢價各個影響因素的定性分析,可以預測出該回歸模型中相關系數α1、α2、α3、α4、α5的符號,具體預測結果和相關說明見表3。

(三)回歸分析

筆者利用SPSS統計軟件對數據進行了分析,回歸結果見表4:

表4回歸分析結果

注:***、**、*分別表示顯著性水平為1%、5%和10%。

通過回歸分析結果可以看到:調整后的R2水平是0.39,說明筆者假設的變量可以解釋流動性溢價水平的變動。

均方差(vola)在樣本的回歸結果中顯著為正,且顯著程度較高,和筆者的預測相一致,說明在我國證券市場上,價格風險比較大的股票對應的流動性溢價也會比較大。

流通股市值對數(size)在樣本的回歸結果中顯著為負,且顯著程度較高。這種相關關系和筆者所做的預測相一致,說明公司的經營規模確實會給流動性溢價帶來影響。公司規模越大,流動性溢價反而會比較小;反之,企業規模越小,流動性溢價會比較大。筆者認為產生這種關系的原因一方面是由于公司規模大的股票通常都具有較好的流動性,降低了相關風險;另一方面是由于經營規模大的公司其法人股具有相對較高的控制權收益,從而提高了股權轉讓價格,進而降低了流動性溢價。

每股收益(eps)在樣本的回歸結果中顯著為正,但顯著程度比前兩個指標要差,但仍然處在可以接受的范圍內。回歸結果表明每股收益越高,流動性溢價越大,這與筆者前面的分析不一致。筆者認為產生這種差異的原因可能是:每股收益越高,在證券市場上投資者就會越高估該種股票價值,因此流動性溢價比較大。

資產負債率(la)在樣本的回歸結果中為正,和筆者的預測相一致,但是其結果不顯著。從理論上說,較高的資產負債率代表著較高的風險,因此會出現一個較高的流動性溢價。但是并不是說資產負債率高,公司的風險一定大,這還與行業等原因有關,筆者認為這是結果不顯著的一個主要原因。

每股凈資產(naps)在樣本的回歸結果中顯著為負,并且顯著程度較高。這種相關關系和筆者所做的預測相一致,每股凈資產比較高的公司,其股票流動性溢價相對而言比較小。正如筆者前面分析的那樣――每股凈資產的高低通常會決定市場上股票價格的高低,這種回歸結果說明了在我國證券市場上投資者青睞流通股市值較低的公司,公司的流通股市值較低,股價的高估程度相應較大,從而導致流通股市值較低的公司的流動性溢價較大。這與汪煒和周宇 (2002)的研究結果相一致。

四、小結

本文以2006年4月至2007年5月,上證A股65個進行法人股權轉讓的上市公司,共84個轉讓事件作為樣本,對流動性溢價的影響因素進行了分析。筆者從理論和實證研究兩個方面進行了分析,實證研究得到的結果中有4個指標得出的回歸結果為顯著相關,但是其中有一個的符號與筆者的預測不一致。通過研究筆者發現,流動性溢價主要受到公司經營規模、股票價格風險、每股凈資產和每股收益的影響。

由于在數據獲取方面受到限制,筆者未能囊括所有影響流動性溢價的因素。另一方面,筆者沒有考慮法人股權轉讓價格的合理性。雖然本文的研究還有尚待完善之處,但是通過定性分析和實證研究還是能夠對流動性溢價的影響因素做出合理的解釋。

綜上所述,筆者認為在企業價值評估實踐中,評估人員在評估股權流動性溢價時,應該綜合考慮到公司經營規模、股票價格風險、每股凈資產、每股收益等因素的影響。

【主要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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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嚴紹兵. 上市公司國有股流動性折價研究[J]. 中國資產評估, 2005, (1).

[3] Amihud, Y. and H. Mendelson. Asset Pricing and the Bid-Ask Spread[J]. Journal of Financial Economics, 1986. 17 (2):223-249.

[4] Chalmers, J. M. R. and G. B. Kadlec. An Empirical Examination of the Amortized Spread[J]. Journal of Financial Economics, 1998. 48 (2):159-188.

[5] Eleswarapu, V. Cost of Transacting and Expected Returns in the Nasdaq Market[J]. Journal of Finance, 1997. 52:2113-2127.

篇(9)

受讓方: (以下簡稱乙方)

鑒于甲方在 公司(以下簡稱標的公司)合法擁有 股權,現甲方有意轉讓其在標的公司部分 股權。

鑒于乙方同意受讓甲方在標的公司擁有 股權。

鑒于標的公司股東會決議也同意由乙方受讓甲方在標的公司擁有的 股權,其余股東同意該權利受讓行為并放棄對該部分轉讓權利的優先受讓權。

甲乙雙方經自愿、平等、友好協商,就標的公司股權轉讓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 股權轉讓

1、甲方同意將其在標的公司所持部分股權,即標的公司注冊資本的 轉讓給乙方,乙方同意受讓。

2、甲方同意出售而乙方同意購買股權,包括該股權項下所有的附帶權益及權利,且上述股權未設定任何(包括但不限于)留置權、抵押權及其他第三者權益或主張。

第二條 股權轉讓價格及價款的支付方式

1、甲方同意根據本合同所規定的條件,以 元將其在標的公司擁有的 股權轉讓給乙方,乙方同意以此價格受讓該股權。

2、乙方同意自本協議生效之日起 日內與甲方就全部股權轉讓款以貨幣形式完成交割。

第三條 甲方聲明

1、甲方為本協議第一條所轉讓股權的唯一所有權人。

2、甲方作為標的公司股東已完全履行了公司注冊資本的出資義務。

第四條 乙方聲明

1、乙方以出資額為限對標的公司承擔責任。

2、乙方承認并履行標的公司修改后的章程。

3、乙方保證按本合同第二條所規定方式支付股權轉讓款。

第五條 股權轉讓有關費用和變更登記手續

1、雙方同意辦理與本合同約定的股權轉讓手續所產生的有關費用由 方承擔。

2、乙方支付全部股權轉讓款后,雙方辦理股權變更登記手續。

第六條 有關股東權利義務

1、從本協議生效之日起,甲方不再享有轉讓部分股權所對應的標的公司股東權利同時不再履行該部分股東義務。

2、從本協議生效之日起,乙方享有標的公司持股部分的股東權利并履行股東義務。必要時,甲方應協助乙方行使股東權利、履行股東義務,包括以甲方名義簽署相關文件。

第七條 協議的變更和解除

發生下列情況之一時,可變更或解除本協議,但甲乙雙方需簽訂變更或解除協議書。

1、由于不可抗力或由于一方當事人雖無過失但無法防止的外因,致使本協議無法履行;

2、一方當事人喪失實際履約能力;

3、由于一方違約,嚴重影響了另一方的經濟利益,使合同履行成為不必要;

4、因情況發生變化,當事人雙方經過協商同意;

5、合同中約定的其它變更或解除協議的情況出現。

第八條 違約責任

1、如協議一方不履行或嚴重違反本協議的任何條款,違約方須賠償守約方的一切經濟損失。除協議另有規定外,守約方亦有權要求解除本協議及向違約方索取賠償守約方因此蒙受的一切經濟損失。

2、如果乙方未能按本合同第二條的規定按時支付股權轉讓款,每延遲一天,應按延遲部分價款的 支付滯納金。乙方向甲方支付滯納金后,如果乙方的違約給甲方造成的損失超過滯納金數額,或因乙方違約給甲方造成其它損害的,不影響甲方就超過部分或其它損害要求賠償的權利。

第九條 保密條款

1、未經對方書面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向其他第三人泄漏在協議履行過程中知悉的商業秘密或相關信息,也不得將本協議內容及相關檔案材料泄漏給任何第三方。但法律、法規規定必須披露的除外。

2、保密條款為獨立條款,不論本協議是否簽署、變更、解除或終止等,本條款均有效。

第十條 爭議解決條款

甲乙雙方因履行本協議所發生的或與本協議有關的一切爭議,應當友好協商解決。如協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權按下列第 種方式解決:

1、將爭議提交 仲裁委員會仲裁,按照提交仲裁時該會現行有效的仲裁規則進行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甲乙雙方均有約束力。

2、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

第十一條 生效條款及其他

1、本協議經甲、乙雙方蓋章之日起生效。

2、本協議生效后,如一方需修改本協議的,須提前十個工作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經雙方書面協商一致后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效力。

3、本協議一式肆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其余送有關部門審批或備案,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本協議于2017年 月 日訂立于 。

篇(10)

國家及地方相繼出臺的法律、法規、規章、辦法以及市場主體的積極參與使得股權質押融資成為中小企業融資的一種理想選擇。此種情況下,中小企業股權質押融資迅速發展起來。

國家及地方相繼出臺法律、法規、規章、辦法引導股權質押融資發展。股權質押并不是一種新的擔保方式,1995年出臺的《擔保法》對此已有明確的規定。但直到2007年《物權法》對中小企業股權質押公示方式有了新的規定后,以中小企業股權作為質押標的的融資方式才盛行起來。這其中的主要原因是《物權法》改變了不在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登記的股權質押公示方式。對于該類公司的股權質押,1995年《擔保法》規定的公示方式為記載于公司股東名冊,由于質押登記僅在公司內部完成,公示性不足,債權人難以對所質押的股權進行有效的監控;2007年《物權法》將其修改為在公司登記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由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是國家機關,股權出質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的公示效應和公信力都遠高于在企業股東名冊上記載。同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也是股權變更的登記機關,出質和變更在同一登記機關辦理,使債權人在實現質權時更為便利,減少了可能遇到的阻力。

《物權法》頒布實施后,各地對股權質押熱情高漲,地方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及銀監會等相繼出臺相關辦法。在國家工商行政總局出臺《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股權出質登記辦法》前,上海、武漢、重慶、江西、浙江、江蘇、山東等省市就已經出臺了具體的股權質押指導意見,以進一步促進股權質押的發展。2008年9月1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頒布了《212商行政管理機關股權出質登記辦法》,對非上市公司股權出質登記進行統一規定,該辦法已于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此后,全國范圍內的中小企業股權質押融資業務蓬勃發展起來。

金融機構、產權交易所積極參與股權質押融資業務。企業、金融機構和產權市場三者相互合作,將推動股權質押融資向前發展。2009年2月24日山東省在濟南舉辦“助企解困進萬家”座談會上,中國銀行濟南分行有關負責人表示將先期拿出50億元開展股權質押業務;華夏銀行濟南分行的計劃是今年給符合條件的企業準備30億元的授信,爭取三年內達到50億元,滿足企業多樣化的融資需求。在中小企業發達的浙江省,目前多數銀行都愿意把錢貸給擁有優質股權的企業。正如浙江省工商局局長鄭宇民所言, “在國家相關政策的推動下,金融機構為中小企業融資的力度正不斷加大,只要風險可控,不論什么行業、什么規模的企業都能夠通過股權出質成功融資。”金融機構對股權質押的“看好”,是該種融資方式能夠盛行的一個重要保障。

產權交易所的參與是股權質押融資中重要的一個環節。綜觀全國產權市場,中小企業股權融資正逐漸打破地域界限。全國多個地市產權交易所已經先后作出相關股權出質的嘗試。《中國證券報》2009年3月30日引述權威人士信息稱,工業和信息化部擬在北京、上海、廣州等五個城市建立針對中小企業股權融資的產權交易市場平臺作為試點。幾天后,廣州產權交易所公布了《股權質押融資服務操作規則》,廣交所將在股權質押融資活動中依法為有關參與方提供融資信息、股權質押登記、股權托管、企業托管等各項服務。產權交易所的積極參與將極大地促進了中小企業通過產權市場融資。

對于資金缺乏的中小企業來說,股權質押融資解決了其融資過程中擔保難的問題。同時企業將股權質押后,出質股權被登記鎖定,無法轉讓,提高金融機構貸款的信心和企業貸款成功率。對于金融機構來說,股權質押融資也支持了其發展貸款業務,成為其新的利潤增長點。因此,這種融資方式近年來在資本市場上表現極為活躍。根據相關報道,2008年6月到2009年3月的短短九個月的時間,僅浙江省就辦理股權出質登記536戶,出質額達131.7億元(股),融資金額241.8億元。盡管如此,相對于中小企業的融資需求和巨額的股權資產來說,目前中小企業通過股權質押獲得的資金量仍然過小,其未來發展前景依然廣闊。

風險因素

近年來,許多金融機構開始受理中小企業的股權質押的貸款業務。盡管這種融資方式受到中小企業和部分金融機構的推崇,但是對于債權人(質權人)來說,股權質押融資的風險依然大于傳統資產擔保的融資。這些風險制約著股權質押融資的進一步發展。基于這些問題,許多審批嚴格的銀行及其他金融機構對于股權質押貸款仍持謹慎態度。股權質押融資的風險包括股權價值下跌的風險、股權質押的道德風險和股權處置風險。

股權設質如同股權轉讓,質權人接受股權設質就意味著從出質人手里接過了股權的市場風險。而股權價格波動的頻率和幅度都遠遠大于傳統用于擔保的實物資產。無論是股權被質押企業的經營風險,還是其他的外部因素,其最終結果都轉嫁在股權的價格上。當股權價格下跌,轉讓股權所得的價款極有可能不足以清償債務。雖然法律規定質物變價后的價款不足以償還債務的,不足部分仍由債務人繼續清償。但是,由于中小企業規模等因素的限制,有的債務人除了已經質押的股權之外,沒有其他財產可供償債,貸款人繼續追討的成本和收益往往不成正比。

所謂股權質押的道德風險,是指股權質押可能導致公司股東“二次圈錢”,甚至出現掏空公司的現象。比如,出質人利用現有法律的漏洞,違背誠信原則,通過關聯交易或者其他方式抽逃資金掏空股權被質押公司。債務到期后,債務人無力清償債務,而被掏空的公司資不抵債,其質押的股權價值極低,質權人利益得不到有效保障。這種現象在現實中時有發生,影響金融機構受理股權質押業務的熱情。

在股權質押融資中,如果企業無法正常歸還融資款項,處置出質股權的所得將成為債權人不受損失的保障。上市公司的股權處置較為簡單,在證券市場上進行交易即可,但非上市公司股權的處置就較為復雜。目前,雖然各地區設置的產權交易所可以進行非上市公司的股權轉讓,但其受制于《關于清理整頓場外非法股票交易方案的通知》([1998]10號文)中對于非上市公司的股權交易“不得拆細、不得連續、不得標準

化” 的相關規定,一直無法形成統一的非上市公司股權轉讓市場。沒有這個市場作依托,絕大部分非上市公司的股權難以自由轉讓,造成非上市公司股權處置上的困難。轉讓困難大大影響了中小企業股權的變現價值,制約著股權質押融資的發展。

股權處置風險還造成股權價值評估困難。因為缺乏有效的非上市公司股權交易市場,股權定價機制難以形成,這使得股權質押時質權人和出質人難以對股權價值進行合理的評估。價值評估過低,會導致出質人無法獲得更多的融資;價值評估過高,出質人質權將難以得到有效保障。這在一定程度上也限制了中小企業股權質押融資的規模。

風險防范措施

篇(11)

【Keywords】share transfer of company; legal issue; stock

【中圖分類號】D922.291.91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673-1069(2017)04-0070-02

1 有限責任公司股權轉讓時間的認定問題

1.1 合同的成立與生效

有限責任公司在股權轉讓的過程中,合同的成立就是指合同的雙方或是多方當事人對轉讓的條款達成一致意見,在這種情況下所締約的合同就達成了成立的條件。股權轉讓合同的成立與正常合同的過程都是一樣的,首先就需要締約的雙方意見上達成統一,并在統一的思想之上進行內容上的商討。再者,就是合同的生效,生效與成立是兩種概念,成立只是在意見上達成統一,而合同的生效則需要經過法律的認定,并確定事實,而且生效的時間與合同成立的時間是不同的。在合同生效的那一刻,雙方的協議就在法律上形成了效力。而雙方在后期所需要行使的權利和所做的事情都在法律保護范圍內,這就是合同生效的權利,其與合同成立的概念完全不同。

1.2 合同生效后變動時間的認定

有效責任公司在簽訂股權轉讓合同生效后,何時為股權變動的時間?這個問題在法律界已經探討了很多次,很多人認為在合同生效之后以工商部門做出變更為節點,定位股權變動的時間;而也有學者認為,股權的變動時間應該以股東的名冊變動為主。因為股東股權的轉讓程序非常特別,所以在轉讓合同簽訂的過程中,時間的確定方面一直都是備受關注的,而且也會因為時間認定的界限比較模式,導致股權變動一直存在問題。在股東轉讓合同生效之后,相應財產和人身權利都會有很大的變動,轉讓的雙方當事人在完成轉讓的程序之后,不會影響財產的認定,但是在財產權益變更之后,一定認為是完成了股權的轉讓,所以雙方應該在商討的過程中,確定好細節,避免在轉讓的過程中出現法律糾紛。在人身權利轉讓的部門則需要通過公司法來進行權衡,只有股東身份得到確定之后,股權的轉讓才算是得到了認可。

2 有限責任公司股權轉讓中的特殊問題

2.1 股權繼承

涉及股權繼承,一般都是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死亡之后,這種繼承的方式也是非常態的繼承方式。在我國的法律中并沒有針對股權繼承做過多的約束,除非公司在股東會議中對繼承權利有所規定,不然后人則可以按照相應的法律對股權進行繼承。因為股權的繼承當事人有所變動,這樣的情況對于有限責任公司來講是一種風險,所以在股權繼承方面存在很多的異議,而且很多公司對繼承股權也有很多規定,為了就避免出現風險。雖然公司法在針對股權繼承方面沒有過多的約束,但是針對人身權的繼承有相應的規制,因為當事人在繼承股權的過程中同時還涉及了人身權和財產繼承權, 財產繼承自然可以正常程序繼承,而人身的權益則需要按照其資格進行認定,并達到相應公司的人身權轉讓的規定,只有完全通過了公司制度規定和認可,才能夠進行人身權的轉讓。[1]

2.2 夫妻股份分割

在眾多的公司中夫妻股份的分割主要存在以下幾種情況:

首先,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在分割的過程中,是否能夠用于夫妻財產分割。在現實理論中,可分割或不可分割都有雙方的支持者,支持可以分割的學者認為,在公司中的夫妻享有的共同股權就是其共同的財產,按照婚姻法規定,雙方在離婚或是有其他變動的時候,共同的財產是可以分割的,所以夫妻共同的股份也是可以分割的。另外有人認為夫妻股權不能夠進行分割,因為股權若是出現了分割就會出現新的股東,而公司的股權結構也會發生變化,從而為公司帶來風險。其次,在婚姻法規定中,對夫妻財產的分配和銜接是有很多的空白,所以若是當夫妻一方將轉讓的股權再次進行轉讓給其他人,那么公司的股東結構就會變得非常的混亂而難以控制,所以在很多公司中對夫妻之間的股份分割是有明確的規定的。

2.3 瑕疵股權轉讓

在公司中,存在的瑕疵股權情況非常復雜,出資的數據不準確、沒有出資,或中途股東無故撤資、無故逃資,這些情況導致公司在進行股權分配或是轉讓的過程中出現了法律上的糾紛。實際上,因為瑕疵股權轉讓所出現的法律糾紛在公司起訴中的案件非常多,很明顯在這個領域缺乏法律的約束。因為,公司在股權轉讓方面很多問題都是無法避免的,所以,瑕疵股權的轉讓也是無法避免的,但是在接受瑕疵股權的授權人是否也存在問題,是需要經過考證的。因為,能夠接受瑕疵股權的受權人,也是因為存在其他的原因,這樣就會出現接受瑕疵股權的人本身也會受到影響,理所當然,受權人的股權轉讓合同同樣會受到一定的影響。

3 有限責任公司股權轉讓糾紛法律問題的相應措施

3.1 完善股權的效力規則

在完善股權的效力規則的過程中需要注意完善以下幾點:首先,需要完善變更登記制度,在公司法中有關于變更的登記細節闡述的比較模糊,在針對變更登記的時間方面也沒有細致闡述,所以在很多公司繼續股權轉讓的過程中,都故意忽視變更登記制度,導致交易的混亂。所以必須完善變更登記制度,讓股權轉讓的公司能夠按照相應的制度和規章進行,也能夠讓相應的人員承擔其自身的責任。再次,在完善股權的效力規則的過程中,建議重新配置因為理論和立法上面的沖突,讓其中的間隙和違反限制的內容進行限定并賦予法律效力。而且在合同制定過程中,也需要對股權轉讓的合同進行審核,避免出現問題,損傷相應的權益。[2]

3.2 重視股權中財產權和人身權利的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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