緒論:寫作既是個人情感的抒發,也是對學術真理的探索,歡迎閱讀由發表云整理的11篇股權投資論文范文,希望它們能為您的寫作提供參考和啟發。
2.分析投資損益確認對所得稅的一些影響按照規定,在計量長期的股權投資權益法的期間,其實際的賬面價值需要根據應該分擔或者享有被投資單位的利潤或虧損份額來實現一定的調整,之后確認計入當期損益。雖然,相關規定能在一定程度上控制暫時性差異轉回的時間,但是,相關規定也有可能對暫時性的差異無法轉回,這樣一來,也就沒有確認相應的遞延所得稅的必要了。這是由于投資企業對被投資企業股利分配政策的制定沒有主導作用,它只能對聯營企業或合營企業產生大的影響和共同的控制。可是,在某個會計期間,當被投資的企業做到凈利潤的實現時,那么投資企業就應該根據實際的持股比例來對應享有的投資收益進行確認,因此會在一定程度上產生應納稅的一些暫時性的小差異。
3.被投資單位其他權益變動對所得稅的一些影響按照規定:不可以對該資產的計稅基礎進行調整。被投資單位除凈損益以外所有者權益的其他變動應嚴格參照此規定執行。對于投資企業的資本公積的實際增減變動,在對損益的影響方面,稅務處理和會計處理根本沒有非常明顯的差異,根本不需要做出一定的調整。并且,在納稅申報時,也無需調整納稅所得額。但是,考慮到計稅基礎與資產的賬面價值之間產生的那些暫時性的差異,需要對所得稅負債進行遞延確認。
4.現金股利或利潤對所得稅的影響根據相關的規定,符合相關條件的企業與居民間的紅利、股息等一些權益性以及投資性的收益應該是免稅的收入。這就在一定程度上說明,就算有著不同的相關處理手法,也不會產生利潤上的差異。這是因為會計對損益不能確定,所以不會對企業的會計利潤造成影響;而根據上面的一些規定,在稅法方面屬于免稅的收入,這自然也不會對利潤產生影響。
5.長期股權投資處置對所得稅的影響當企業對長期的股權投資進行處理時,應該對長期股權的投資的相應賬面價值進行一定的結轉,對損益進行處理時,應該是出售所得的價款與對長期的股權投資賬面價值進行處理之間存在的差值。按照相關的規定,如果企業轉讓的資產收入在減去資產的計稅基礎成本之后屬于處置損失,那么能夠按照相關的規定,在損失的實際發生年度確認后,應該將其當作應納稅所得額進行一次性的扣除。
1.2虧損(1)一般虧損下,借:投資收益。貸:長期股權投資。(2)巨額虧損下,借:投資收益。貸:長期股權投資、長期應收款(依次)、預計負債(依次)、登記備查賬簿。如下一年度又實現盈利,則按以上貸方反向恢復。
1.3資本公積如果被投資方存在除凈損益以外的其他權益的變動,則投資方按比例計算屬于自己的那部分。借:長期股權投資-其他權益變動。貸:資本公積,或作相反分錄。
1.4宣告股利被投資方宣告現金股利時,按比例計算自己應享有部分,并沖減成本。借:應收股利。貸:長期股權投資-損益調整(或成本)。如果被投資方提取盈余公積,其權益本質未變,所以投資方不做處理。當被投資方宣告發放股票股利及實際發放時,投資方處理,只登記備查簿,因為其實質是稀釋股權,并沒有引起變化。
2實證
A投資公司是一家上市公司,2008年度和2009年度長期股權投資的情況如下所示。
2.12008年度情況
2.1.11月1日,A投資公司用4000萬元銀行存款和公允價值為3000萬元的專利技術(成本為3200萬元,累計攤銷為640萬元)從B裝備制造公司其他股東受讓取得其15%的有表決權股份,并對B不具有重大影響,作為長期股權投資進行會計處理。B裝備制造公司股份公允價值不能可靠計量且在活躍市場中沒有報價。A投資公司與B裝備制造公司及其股東之間無關聯。B裝備制造公司賬面價值和可辨認凈資產公允價值均為40000萬元。
2.1.22月25日,B裝備制造公司宣告分派上年度現金股利4000萬元。3月1日A投資公司收到B裝備制造公司分派的現金股利,存入銀行。(3)B裝備制造公司2008年度實現凈利4700萬元。
2.22009年度情況
2.2.11月1日,A投資公司受讓取得B裝備制造公司其他股東10%的股權,支付銀行存款4500萬元,并向B裝備制造公司派遣董事一名。B裝備制造公司可辨認凈資產公允價值為40860萬元;K存貨的公允價值與賬面價值分別為1360萬元和1200萬元;其他資產、負債的公允價值與賬面價值相等。
2.2.23月28日,B裝備制造公司宣告分派上年度現金股利,共計3800萬元。4月1日,A投資公司收到B裝備制造公司分派的現金股利,并存入銀行。
2.2.312月31日,B裝備制造公司持有的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公允價值上漲200萬元,B裝備制造公司將其作為“資本公積”科目處理。
2.2.412月31日截止,B裝備制造公司將1月1日持有的K存貨出售50%。
2.2.5B裝備制造公司2009年度實現凈利潤5000萬元。假定A投資公司與B裝備制造公司的會計期間和會計政策無差異,都按10%提取法定盈余公積;A投資公司對B裝備制造公司的長期股權投資在2008年末和2009年末均未減值;無所得稅等因素存在。作為A公司的會計,賬務處理過程如下:(1)按照核算規則,A投資公司在2008年對B裝備制造公司的長期股權投資采用成本法核算,2009年應該采用權益法核算。(2)2008.1.1取得長期股權投資如下:借:長期股權投資7000;累計攤銷640。貸:無形資產3200;營業外收入440;銀行存款4000。2008.2.5分配上年股利如下。借:應收股利600。貸:投資收益600。2008.3.1收到現金股利如下。借:銀行存款600。貸:應收股利600。(3)2009.1.1追加投資。借:長期股權投資———成本4500。貸:銀行存款4500。轉換為權益法核算:①初始投資時,產生的正商譽為3000+4000-40000×15%=1000;追加投資時,產生正商譽為4500-40860×10%=414,形成的商譽依舊為正數,不必調整。②調整分配的現金股利(權益法下不能確認投資收益,沖減長期股權投資的賬面價值,貸記“期股權投資———成本”或者“長期股權投資———損益調整”)。借:盈余公積60;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540。貸:長期股權投資———成本600。③對根據凈利潤確認的損益進行調整:借:長期股權投資———損益調整705。貸:盈余公積70.5;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634.5。在兩個投資時點之間,B裝備制造公司可辨認凈資產公允價值變動總額為860萬元,其中因為實現凈利潤分配現金股利引起的變動額為700萬元,因此,其他權益變動為160萬元,因此還需做調整分錄。借:長期股權投資24(160×15%)。貸:資本公積24。2009.3.28宣告分配上年股利如下。借:應收股利950。貸:長期股權投資950。2009.4.1收到現金股利如下。借:銀行存款950。貸:應收股利950。2009.12.31的會計處理如下。2009年B裝備制造公司調整后的凈利潤金額為5000-(1360-1200)×50%=4920(萬元)。借:長期股權投資—損益調整1230;—其他權益變動50。貸:投資收益1230;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50。
根據長期股權投資對被投資單位的影響程度和公允價值能否可靠計量,新準則將長期股權投資進行了分類。主要劃分為:一能夠對被投資單位實施控制的權益性投資,即對子公司投資;二能夠與其他合營方一同對被投資單位實施共同控制的權益性投資,即對合營企業投資;三能夠對被投資單位施加重大影響的權益性投資,即對聯營企業投資;四對被投資單位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響,且在活躍市場中沒有報價、公允價值不能可靠計量的權益性投資;五其他權益性投資,即對被投資單位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響,但在活躍市場中有報價、公允價值能夠可靠計量的權益性投資。《企業會計準則第2號——長期股權投資》規范前四類長期股權投資的核算,而第五類長期股股投資則應當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的規定進行處理(包含于交易性金融資產和可供出售金融資產中),對于第五類長期股股投資,本文不作詳述。
一、初始計量
《企業會計準則第2號——長期股權投資》按形成或取得來源,將長期股權投資又分為企業合并形成的長期股權投資和其他方式取得的長期股權投資,并分別規定了不同的初始投資成本計量標準。
(一)企業合并形成的長期股權投資
企業合并,是指將兩個或者兩個以上單獨的企業合并形成一個報告主體的交易或事項。在我國將企業合并分為同一控制下的企業合并和非同一控制下的企業合并。參與合并的企業在合并前后均受同一方或相同的多方最終控制且該控制并非暫時性的,為同一控制下的企業合并。參與合并的各方在合并前后不受同一方或相同的多方最終控制的,為非同一控制下的企業合并。從形式上看,企業合并又可分吸收合并、新設合并和控股合并。由于吸收合并中被合并方或被購買方解散,新設合并中合并各方均解散,被投資主體不復存在,因此,在這個意義上,只有控股合并存在長期股權投資持續核算的問題。
1、同一控制下的企業合并形成的長期股權投資。合并方應當按照下列規定確定其初始投資成本:以支付現金、轉讓非現金資產或承擔債務方式作為合并對價的,應當在合并日按照取得被合并方所有者權益賬面價值的份額作為長期股權投資的初始投資成本。長期股權投資初始投資成本與支付的現金、轉讓的非現金資產以及所承擔債務賬面價值之間的差額,應當調整資本公積;資本公積不足沖減的,調整留存收益。
合并方以發行權益性證券作為合并對價的,應當在合并日按照取得被合并方所有者權益賬面價值的份額作為長期股權投資的初始投資成本。按照發行股份的面值總額作為股本,長期股權投資初始投資成本與所發行股份面值總額之間的差額,應當調整資本公積;資本公積不足沖減的,調整留存收益。
2、非同一控制下的企業合并形成的長期股權投資。購買方應當按照下列規定確定其初始投資成本(合并成本):一次交換交易實現的企業合并,合并成本為購買方在購買日為取得對被購買方的控制權而付出的資產、發生或承擔的負債以及發行的權益性證券的公允價值(公允價值與其賬面價值的差額,計入當期損益);通過多次交換交易分步實現的企業合并,合并成本為每一單項交易成本之和。此外,為進行企業合并發生的各項直接相關費用,約定的可能影響合并成本的未來事項在購買日估計很可能發生且對合并成本的影響金額能夠可靠計量,該未來事項的影響金額等兩項支出也應當計入合并成本。
購買方對合并成本大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購買方可辨認凈資產公允價值(被購買方可辨認資產的公允價值減去負債及或有負債公允價值后的余額)份額的差額,應當確認為商譽。初始確認后的商譽,應當以其成本扣除累計減值準備后的金額計量。購買方對合并成本小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購買方可辨認凈資產公允價值份額的差額,應當首先對取得的被購買方各項可辨認資產、負債及或有負債的公允價值以及合并成本的計量進行復核,經復核后合并成本仍小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購買方可辨認凈資產公允價值份額的,其差額應當計入當期損益。
例:甲上市公司與乙公司是不具有關聯關系的兩個獨立的企業,2007年1月15日兩公司達成合并協議,甲公司于2007年7月1日以公允價值為800萬元、賬面價值為600萬元的資產作為對價控股合并乙公司,占乙公司60%股權。假設不考慮合并發生的直接相關費用,無或有項目,2007年7月1日乙公司財務狀況如下(單位:萬元):
項目賬面價值公允價值
固定資產600800
長期股權投資400600
長期借款300300
凈資產7001100
那么,2007年7月1日,甲公司會計分錄為:
借:長期股權投資800
貸:有關資產600
營業外收入200
借:商譽140(800-1100×60%)
貸:長期股權投資140
(二)其他方式取得的長期股權投資
其他方式取得的長期股權投資,應當按照下列規定確定其初始投資成本:
1、以支付現金取得的長期股權投資,應當按照實際支付的購買價款作為初始投資成本。初始投資成本包括與取得長期股權投資直接相關的費用、稅金及其他必要支出。
2、以發行權益性證券取得的長期股權投資,應當按照發行權益性證券的公允價值作為初始投資成本。
3、投資者投入的長期股權投資,應當按照投資合同或協議約定的價值作為初始投資成本,但合同或協議約定價值不公允的除外。
4、通過非貨幣性資產交換取得的長期股權投資,其初始投資成本應當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7號——非貨幣性資產交換》確定,即非貨幣性資產交換滿足“交換具有商業實質,換入或換出資產的公允價值能夠可靠計量”的條件的,應當以公允價值和應支付的相關稅費作為換入長期股權投資的成本,公允價值與換出資產賬面價值的差額計入當期損益;未滿足上述條件的,應當以換出資產的賬面價值和應支付的相關稅費作為長期股權投資的初始成本,不確認損益。
5、通過債務重組取得的長期股權投資,其初始投資成本應當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12號——債務重組》確定。即債權人應當對受讓的長期股權投資按其公允價值入賬,重組債權的賬面余額與受讓的長期股權投資的公允價值之間的差額,計入當期損益;債權人已對債權計提減值準備的,應當先將該差額沖減減值準備,減值準備不足以沖減的部分,計入當期損益。
值得注意的是,長期股權投資的初始計量,無需區分成本法和權益法,僅需從長期股權投資形成或取得的角度,按照上述標準予以確定即可。
二、后續計量
《企業會計準則第2號——長期股權投資》對長期股權投資的后續計量,是從區分長期股權投資類別的角度,根據不同類別長期股權投資的特點,分別采用成本法和權益法進行后續計量的。
(一)成本法
成本法,是指長期股權投資按投資成本計價的方法。《企業會計準則第2號——長期股權投資》規定,下列兩類長期股權投資應當采用成本法核算:一投資企業能夠對被投資單位實施控制的長期股權投資(前文分類中的第一類長期股權投資);二投資企業對被投資單位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響,并且在活躍市場中沒有報價、公允價值不能可靠計量的長期股權投資(前文分類中的第四類長期股權投資)。特別地,能夠對被投資單位實施控制的長期股權投資,在編制合并財務報表時,還需調整為權益法反映。
已經確定采用成本法核算的長期股權投資,應當按照初始投資成本計價。追加或收回投資應當調整長期股權投資的成本。被投資單位宣告分派的現金股利或利潤,確認為當期投資收益。投資企業確認投資收益,僅限于被投資單位接受投資后產生的累積凈利潤的分配額,所獲得的利潤或現金股利超過上述數額的部分作為初始投資成本的收回。
當然,因追加投資等原因能夠對被投資單位實施共同控制或重大影響但不構成控制的,應當改按權益法核算,并以成本法下長期股權投資的賬面價值作為按照權益法核算的初始投資成本。對于原由《企業會計準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規范的長期股權投資,因追加投資等原因形成共同控制或重大影響的,同樣適當用本轉換原則,即以金融工具準則確定的投資賬面價值作為按照權益法核算的初始投資成本。
(二)權益法
權益法,是指長期股權投資最初以初始投資成本計價,以后根據投資企業享有被投資單位所有者權益份額的變動對投資的賬面價值進行調整的方法。《企業會計準則第2號——長期股權投資》規定,投資企業對被投資單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響的長期股權投資(前文分類中的第二、三類長期股權投資),應當采用權益法核算。
確定采用權益法核算的長期股權投資,其初始投資成本大于投資時應享有被投資單位可辨認凈資產公允價值(可辨認凈資產公允價值的確定方法與企業合并中的規定相同)份額的,不調整長期股權投資的初始投資成本;長期股權投資的初始投資成本小于投資時應享有被投資單位可辨認凈資產公允價值份額的,其差額應當計入當期損益,同時調整長期股權投資的成本。值得注意的是,非同一控制下的企業控股合并形成的長期股權投資,其后續計量按照成本法核算,不適用上述原則。
權益法下,投資企業取得長期股權投資后,應當按照應享有或應分擔的被投資單位實現的凈損益的份額,確認投資損益并調整長期股權投資的賬面價值。投資企業按照被投資單位宣告分派的利潤或現金股利計算應分得的部分,相應減少長期股權投資的賬面價值。投資企業確認被投資單位發生的凈虧損,應當以長期股權投資的賬面價值以及其他實質上構成對被投資單位凈投資的長期權益減記至零為限,投資企業負有承擔額外損失義務的除外,被投資單位以后實現凈利潤的,投資企業在其收益分享額彌補未確認的虧損分擔額后,恢復確認收益分享額。
權益法下,投資企業在確認應享有被投資單位凈損益的份額時,應當以取得投資時被投資單位各項可辨認資產等的公允價值為基礎,對被投資單位的凈利潤進行調整后確認。被投資單位采用的會計政策及會計期間與投資企業不一致的,應當按照投資企業的會計政策及會計期間對被投資單位的財務報表進行調整,并據以確認投資損益。
投資企業對于被投資單位除凈損益以外所有者權益的其他變動,應當調整長期股權投資的賬面價值并計入所有者權益。
當然,投資企業因減少投資等原因對被投資單位不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響,并且長期股權投資在活躍市場中沒有報價、公允價值不能可靠計量的,應當改按成本法核算,并以權益法下長期股權投資的賬面價值作為按照成本法核算的初始投資成本。
三、減值及處置
二、明確了風險投資的會計處理方法
在新準則中,明確規定風險投資機構持有股權投資不屬于長期股權投資準則核算的范圍,應當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的規定進行核算。自1985年9月國務院批準成立了我國第一家投資公司開始,我國風險投資事業得到了迅猛發展。近年來,風險投資機構、共同基金的身影經常出現在投資領域。風險投資機構屬于一種金融投資中介機構,其運作模式是首先籌集投資資金,然后對一些具有成長性較好的創業企業進行股權投資。當被投資的創業企業營運管理成功后,風險投資機構從中退出,實現盈利,獲得投資收益。風險投資的這種投資特點決定了它不屬于一般意義上的股權投資。一般的投資者進行投資是為了投資收益,其收益一是為了獲得差價收益(即資本利得),二是為了分享被投資方長期發展的利潤。而風險投資是連接投資者和被投資者的資金中介,其投資的目的主要是尋求高回報的投資機會,是為了獲得資本利得。風險投資公司通過與風險投資相關的經營管理業績得到高額回報,對不良業績要承擔相應的風險。因此,風險投資機構所持有的股權投資,具有高風險、高收益的特點,更偏重于具有投機性質的金融工具,適宜用金融工具準則進行規范核算。
三、合并費用全部計入當期損益
在原準則中,對于企業合并時所發生的合并費用的處理分兩種情況,即同一控制下的企業合并所產生的合并費用計入當期損益,非同一控制下的企業合并所產生的合并費用計入合并成本。在新準則中明確規定,在企業合并中所發生的直接費用和間接費用,應當直接計入當期損益,沒有同一控制和非同一控制的處理區別。這項內容的變化主要是適應國際會計準則的新變化。在國際會計準則中的這項變化,其原因是為了壓縮企業合并時產生的商譽,夯實商譽這項資產。
四、統一了發行權益性證券發生相關費用的處理
對于企業發行權益性證券所發生的相關費用的會計處理,在原準則不同的準則中有不同的處理方法,甚至在個別準則中沒有一個明確的處理規定。為此,在新準則中明確規定:“與發行權益性證券直接相關的費用,應當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37號———金融工具列報》的有關規定確定。”[2]這項變化主要是統一各項會計準則相同或類似業務會計處理的需要。
五、改變了成本法下持有期間投資收益的確認方法
在原準則中規定,企業在持有長期股權投資期間所取得股利或利潤,應當區分是否屬于清算性股利,屬于清算性股利要沖減投資成本,不屬于清算性股利的確認為投資收益。在新準則中明確規定,企業在持有長期股權投資期間所取得股利或利潤,應當確認為當期投資收益,即不再劃分清算性股利和非清算性股利,均應確認為當期投資收益。這種變化的主要原因有3個,一是簡化會計核算的需要;二是與資產減值準則相協調;三是基于法律角度的考慮,從被投資單位分回的利潤實質上就屬于投資者的投資收益。
六、引入了綜合收益的概念
為了增強財務報告的相關性,在新準則中引入了“綜合收益”和“其他綜合收益”的概念。一是采用權益法核算長期股權投資,在期末確認損益時應當考慮;二是在處置長期股權投資時應當考慮其對處置損益產生的影響。例如,新準則的第11條中規定“投資方取得長期股權投資后,應當按照應享有或應分擔的被投資單位實現的凈損益和其他綜合收益的份額,分別確認投資收益和其他綜合收益”[2]。這種變化一是為了完善企業會計準則體系,增強企業財務報告相關性的需要;二是與新企業財務列表準則有關內容相協調一致;三是實現與國際會計準則持續趨同的需要。2007年9月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了對國際列報準則的修訂,引入了“綜合收益”的概念。對此,2009年6月財政部了《企業會計準則解釋第3號》,在利潤表中增加了“其他綜合收益”和“綜合收益總額”項目,實現了與國際財務列報準則的持續趨同,在實務中實施良好。鑒于對企業財務報表列報的會計準則散見于《企業會計準則第30號———財務報表列報》和2009年《企業會計準則解釋第3號》中,有必要將解釋中的相關內容吸收進財務列報準則中,以更好地整合相關會計規定,完善準則體系。
七、全額確認未實現的內部交易損失
在新準則中明確規定,對于投資方與被投資方之間因內部交易所產生的損失,應當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8號———資產減值》的有關規定全額確認。而在原準則中,對于投資方與被投資方之間因內部交易所產生的損益,在采用權益法核算時,均應按照持股比例進行調整確認。這種變化主要是體現了對企業會計信息質量要求的謹慎性。
八、增加長期股權投資與金融工具間重分類的核算
在實際工作中,企業持有的長期股權投資,由于追加投資等原因,會導致持股比例增加,不再適合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的規定進行核算,應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2號———長期股權投資》的規定進行核算。對于這種情況,在新準則中規定了明確的核算方法,如長期股權投資重分類為金融工具時初始成本的確定、公允價值與賬面價值之間差額的處理等。反之,企業持有的長期股權投資,由于收回投資等原因,會導致持股比例下降,不再適合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2號———長期股權投資》的規定進行核算,應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的規定進行核算。對于這種情況,在新準則中也規定了明確的核算方法,如金融工具重分類為長期股權投資時初始成本的確定、公允價值與賬面價值之間差額的處理等。該項變化的主要原因,一是完善長期股權投資準則的需要,二是為了實現有關準則之間的協調。
二、收益實現方式
公司制和有限合伙制都是通過分紅和股份或者權益的轉賣而獲取利益,兩者的收益實現方式是相似的。但是在具體操作上,公司制股權投資企業的股權轉讓時除轉讓雙方簽訂轉讓協議外,另需要有其他原投資人(可能需要全部也可能是2/3)簽字通過的股東會決議;而合伙企業并不具有法人的資格,在進行合伙權益的轉賣或者退股時,則需要新舊所有合伙人重新簽訂合伙協議,并到相關辦事處進行登記。因此兩種組織形式下實現收益的難易度差別不大。
三、激勵機制
公司制的激勵機制一般為:按會計利潤及股權比例分配收益另外對管理者還有股權激勵、期權激勵,獎金、分紅權等各類激勵方式合伙制的激勵機制一般為:按企業受益和約定的利潤分配比例進行比例分配(約定分配比例并不等于投資比例)看起來合伙制的直接以經濟利潤更直接,但公司制也可以通過一定方式,比如實行以EVA(經濟增加值)為基礎的管理模式,EVA激勵模式具有和有限合伙制激勵機制內在的一致性:以經濟利潤而不是會計利潤為基礎,這樣便可建立更直接有效的激勵機制。因此,兩種的組織形式中的激勵機制也有所接近。
四、約束機制
在公司制下,最有權力的決策機構是股東大會,股東大會中將選出幾個股份占有比例較高的、能夠代替股東大會作出公司決策的董事共同形成董事會,董事會又將通過任命的方式設立出以總經理為首的執行機構,進行企業日常的經營生產活動,并劃分出公司中每個層次的職責范疇。因此,在一個公司制基金里面,重大決策權留在股東會和董事會。公司制中的管理人員受到投資人員的委托,管理人員有權管理、也有能力管理和干涉管理人員的管理活動。而按照目前的狀況而言,股權投資基金中的投資人員的管理能力較弱。因此,管理人員對股權投資基金進行管理時,必須要有某種程度上的自由。對基金投資虧損的承擔除另有協議外,法律上由公司投資人承擔,這樣會降低管理人的風險防范意識。有限合伙制下管理人是最高權力機構,有限合伙人不得干預日常事務,從法律上堵死了投資人干預管理人決策的通道,不是由投資人來約束管理人,對管理人的約束重點在于管理人對合伙企業承擔無限責任,這是一種強風險約束機制。另外還可采取契約的方法,做管理人的行為做一些限定。在投資人愿意放權,管理人責任心強的情況下,兩種方式也無實質區別。
五、稅負方面
在公司制下,因為我國的所得稅由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所組成,所以在進行納稅時,必須要按照該企業的經營利潤先繳納百分之二十五的企業所得稅,再按照投資者的分配比例繳納百分之二十的個人所得稅。在合伙制下,按照各種法律法規的規定,合伙企業并不是納稅主體,而合伙人才是納稅主體,納稅時要按照企業的投資所得對合伙人進行個人所得稅的征收。而具體的征收稅率和征稅流程均有相關的法律法規進行嚴謹的規定,普通的合伙人則按照普通的個人所得稅稅率進行征收,即是使用5%-35%的五級超額累進稅率;而有限合伙人則是按照分紅、利息、股息等所得,依其20%對個人所得稅進行征收。
如果我們僅從稅率政策看似乎是合伙制的企業稅負低,但實際若結合一些優惠政策則不一定。政府針對股權投資資金推行了一系列的優惠政策:公司制組織形式的股權投資基金的稅收優惠政策,企業所得稅法第31條說明只要設立的公司制企業為國家重點鼓勵和扶持的產業投資,則可以按照一定的比例對納稅額進行抵扣。而實施條例中的97條則為這種優惠政策設定了某些特定的門檻,抵扣掉的納稅額是指投資人以股權投資方式投資于未上市中小型高新企業兩年以上的,可以用投資額百分之七十在股權持有滿兩年的當年抵扣該企業的納稅額;如果當年并不足以抵扣,則要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抵扣。同時,國稅發[2009]87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實施創業投資企業優惠問題的通知》中指出,創業投資企業需為“工商登記為創業投資有限責任公司、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等專業性法人創業投資企業”,因此次優惠政策只適合公司制,合伙制創投企業不能享受此法所規定的優惠。例如,以上海為例子,假設A公司為公司制的股權投資基金企業,投資中小型高新企業一億元,該投資過程已經延續兩年以上,且該企業第二年的納稅額為三千萬元,求該企業未來的納稅額。假設B企業為合伙制股權投資基金企業,普通合伙人占比例百分之十,有限合伙人占比列百分之九十,其分配比例為普通合伙人百分之二十,有限合伙人百分之八十,該企業當年的收益為三千萬,求該企業未來的納稅額。
A公司已經延續投資兩年以上,說明該企業已經滿足了政府優惠政策的條件,可以享受相關的優惠政策。再加上,A公司第二年的納稅額為三千萬元,小于一億投資額的百分之七十,即其企業所得稅可以得以免除,該企業的納稅額也就僅僅為分紅的個人所得稅,就是三千萬的百分之二十。因此,該企業的納稅額為六百萬,且可以與政府其他的優惠政策相配合,使納稅額更低。當年企業的收益為三千萬,即不用繳納企業的所得稅。而有限合伙人則要按照百分之二十的比例進行個人所得稅的征納,因此應繳納四百八十萬元;而普通合伙人的納稅額則要按照普通的個人所得稅稅率進行計算,即大約是二百零九萬元。因此,B企業最終的應納稅額大約為六百八十八萬元,高于A企業。一般來說,當應納稅所得額為97500元時,合伙制企業自然人普通合伙人的稅負為20%,當收益高于97500元時其稅負便超過20%,即高于公司制企業的投資人。此外,我國大部分的政府優惠政策均針對公司制而設立的。也就是說,合伙制不能享受更多的政府優惠政策。因此,在納稅的實際過程中,合伙制企業所要繳納的賦稅比公司制企業要多得多。然而,在納稅的實際流程的層次上來看,公司制和合伙制仍然有一定的區別。公司制企業股權轉讓獲得收益時,立即在當年便需要進行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若是不符合國稅發[2009]87號文的公司制股權投資企業,需要在當年的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時繳納25%企業所得稅。而合伙制企業在進行股權轉賣時,政府并不是向合伙制企業進行稅收的征納,而是直接向合伙人進行稅收的征納。如果合伙人為一間企業或公司時,則是直接增加該企業或公司的所得稅額;如果該企業或公司發生虧損時,則必須先要補償虧損。因此,企業法人投資合伙制股權投資企業,比投資公司制股權投資企業在實現收益后的納稅環節更長,便存在稅收籌劃空間。另外,若合伙企業與企業法人投資者處在不同地域,企業法人投資合伙制股權投資企業的稅收籌劃空間將更大。由上述可得,單從稅收方面看,兩種組織形式的優劣不能簡單確定。
2006年上半年,私募股權基金在中國大陸投資了31家企業,投資總額達到55.6億美元,其中超過25億美元的資金流向服務行業;2007年1-11月,中國大陸地區私募股權投資案例達170個,投資總額上升至124.9億美元。
資料來源:清科研究中心
二、私募股權投資者的分類
根據私募股權投資者的戰略規劃和投資目標,可以將其分為戰略投資者和財務投資者。戰略投資者一般指與引資企業相同或相關行業的企業,戰略投資者入股引資企業,通常是為了配合其自身的戰略規劃,因此能夠發揮更強的協同效應;財務投資者一般指不專門針對某個行業、投資目的主要是為了獲取財務收益的基金。
目前,活躍在中國房地產行業的外資私募股權基金有摩根士丹利房地產基金、美國雷曼兄弟房地產投資基金、美林投資銀行房地產投資基金、高盛房地產投資基金、德意志銀行房地產投資基金、瑞士銀行房地產投資基金、新加坡政府產業投資公司GIC、荷蘭ING地產集團等。
三、如何使用私募股權形式融資
通常而言,房地產企業引進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基本流程如下:
在引進私募股權的過程中,企業需要注重項目選擇和可行性核查,投資方案設計,法律文件簽署,以及積極有效的監管等方面的問題,這些問題通常是私募股權投資者比較關注的要點。
四、成功案例分析
1.近年來主要房地產企業私募股權融資案例
近年來,中國房地產市場得到海外投資者的廣泛關注,美林、雷曼兄弟、德國房地產投資銀行、英國Grosvenor、美國凱雷、摩根斯坦利、淡馬錫等國際金融機構紛紛投資中國市場。近年來,中國房地產企業通過項目融資、Pre-IPO等方式引進私募股權融資的案例不斷出現,為企業帶來的豐富的資金,下表為近年來部分房地產企業私募股權融資情況:
(1)公司簡介
鑫苑置業成立于1997年,是一家專注于中國二線城市的住宅房地產開發商,專注大型復合社區開發,包括多層公寓建筑、中高層住宅和附屬設施,同時開發小型住宅項目。現已發展成為擁有11家全資子公司和2家非控股子公司的大型企業集團。2007年12月13日,鑫苑(中國)置業有限公司(NYSE:XIN),在美國紐約證券交易所成功上市,成為第一家在紐約證券交易所上市的中國房地產開發企業。在上市前的私募股權融資和債權融資,對鑫苑置業優化資本結構、擴充土地儲備、完善其“零庫存”商業模式起到不可或缺的作用,是企業能夠順利登陸紐交所的重要原因。
(2)私募前發展狀況
鑫苑置業于2006年8月引入私募投資者,是其開始于2006年3月籌備在美國上市計劃的重要一步。2006年前,鑫苑置業主要集中于河南省內發展,土地儲備也不大。2004年和2005年,鑫苑置業的土地儲備面積分別為226萬平方米和305萬平方米,2006年由于開工面積急劇增加,土地儲備面積迅速減少,更加大了企業計劃上市的難度。為了盡快擴大土地儲備、加快跨區域發展步伐,鑫苑置業急需要資金,而2006年正是政府為抑制房地產市場過熱,出臺各項調控政策的一年,融資渠道非常有限。在此條件下,私募股權融資為鑫苑置業提供了新的選擇。不但為達到美國資本市場的上市門檻提供了支持,也解決了當前資金壓力,為企業進一步發展奠定了基礎。2004年和2005年,鑫苑置業的總資產分別為58192萬元和86411萬元。資產負債率分別為89.47%和79.75%,私募股權融資以前,資產負債率處于較高水平,企業的財務風險較高,不利于企業上市融資。
(3)私募融資后發展
2006年8月和12月,鑫苑置業順利完成私募,累計融資達7500萬美元,當年末總資產達到196236萬元,增長超過1倍,資產負債率下降至56.02%,降幅超過20個百分點。鑫苑置業完成私募以后,積極籌備上市事宜,將募集資金用作擴張資金和增加注冊資本金。2006年6月,山東鑫苑置業有限公司成立,注冊資本金2000萬元人民幣;2006年11月24日,蘇州鑫苑置業發展有限公司成立,注冊資本2億元人民幣;2006年12月7日,安徽鑫苑置業有限公司成立,注冊資本2000萬元人民幣。2007年6月12日,鑫苑置業(成都)有限公司成立,注冊資本5000萬元人民幣,成為鑫苑置業又一家全資子公司,企業跨區域擴張速度明顯加快。至2007年9月30日,鑫苑置業擁有14個在建和擬建項目,規劃總建筑面積2,053,279平方米,土地儲備(擬建項目規劃建筑面積)上升至1,282,498平方米(2006年末為65萬平方米)。
在臨近上市前,2007年5月,鑫苑置業又從藍山中國獲得1億美元的私募債權融資,使其資本規模進一步擴大,財務結構更加完善,增強了資本市場對企業未來發展前景的信心。在美國上市并成功籌資約2.995億美元,為企業未來發展帶來資金的同時,更為企業有效利用國際資本市場各種融資工具提供了可能,為企業未來發展打下了堅實的基礎。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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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王化成.財務管理學(第四版).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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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價值評估風險。股權投資的終極目標是實現企業利益最大化,標的項目的價值決定了企業是否要進行股權投資以及投資規模大小、投資方式設置等策略,只有具備較高價值的項目才能作為股權投資的目標項目。然而投資項目的價值評估受到各方面因素的影響,比如國家政策、市場環境、客戶信息、標的公司內部的運營狀況等等,這些因素都一種動態的存在,并不是一成不變的,只要某一方面的信息不對稱,就有可能導致股權投資項目可行性研究的不真實、不準確,經濟評價中可能存在投資回報率高估、標的公司資產不良等情況,甚至因為沒有掌握某些事項的實際情況,導致出現一些不可預見的致命風險。比如企業參股到某公司后,由于在前期可行性研究過程中某公司隱瞞了一些重大債務或有事項,企業對這些風險認識不足,某公司最終破產,導致企業的投資付諸東流。
3.法律風險。我國是一個法制國家,企業必須在法律的框架內運營。對于企業股權投資,我國有一系列相應的法律進行調整,例如公司法、企業法、合同法、企業國有資產法、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等。在資本運營實踐中,常常有一些股權投資項目因為沒有依法辦理新設公司登記手續、股東未依法履行出資義務等行為而被查處,因為違反有關反壟斷的法律法規而造成資本運營方案失效,因為股權轉讓方不具有完全、合法的處分權而產生法律糾紛等等。對于以國有或國有控股形式為主的石油企業,有的股權投資行為由于違反國有企業管理的專項法規而無法實施,企業還會因此受到行政處罰,最終得不償失。基于股權投資產生的新公司,則有更多的法律對其進行約束,涉及經營許可、交易行為、資源權屬、知識產權、安全環保、數質量控制、消費者權益保護、勞動關系、稅收征管、會計核算等方方面面。隨著國家法律制度的逐漸完善和監管的日趨嚴格,企業對外交易的約定性風險、法律規定性風險、實體風險和虛擬風險都在不斷增加。
二、石油企業股權投資運營中的風險控制
1.確定合理的投資方式。資本運營的方式有很多種,針對不同的投資方式具有不同的戰略決策。投資方式的確定,主要取決于投資的目的、企業的投資能力、目標項目狀況、合作方的態度以及市場環境等因素。對于石油企業而言,有的股權投資并不是為了在短期內獲得分紅回報,而是從市場占有或新業務開發的角度追求長遠發展。基于不同的目標,可能采取不同的投資方式,例如股權并購、股權收購、股權轉讓、新設股權企業等。企業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并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股權投資額的大小直接影響了投資的風險程度,因此企業的投資規模應與企業自身的承受能力以及目標項目的實際需要相匹配,控制好投資金額的額度,從而減少風險。
2.進行科學的價值評估。每個股權投資項目實施之前,企業都應開展可行性研究,有必要時可以聘請專業的中介機構進行項目可行性研究,采取科學合理的方法對目標公司或擬新設公司項目進行價值評估和效益預測。企業應建立完善股權投資項目可行性研究評審機制,對可行性研究進行綜合評價,提高準確率。企業應安排專人或聘請律師對投資項目進行盡職調查,對目標公司的資產狀況、債權債務、納稅、對外擔保等情況做全面、充分的調查,避免出現價值評估偏差。在周密、科學的可行性研究基礎上,確定投資的必要性、投資規模、出資方式、股權比例、法人治理結構、經營規劃、風險防范措施等重要事項。
3.慎重選擇合作伙伴。石油企業股權投資,優選合作伙伴至關重要,好的合作伙伴可以互利共贏、相得益彰,反之則可能相互掣肘、一損俱損。選擇合作伙伴,關鍵是要做到知己知彼,企業應安排專人或聘請律師對合作方情況開展盡職調查,對合作方的基本情況、主體資格、資質、資信、資產負債、財務與經營狀況、企業文化、履約能力、發展潛力等情況做全面調查和分析后,根據擬合資項目的實際情況,與意向合作伙伴進行充分的談判溝通,科學判斷,慎重選擇。在合資公司運行過程中,由于股東各方在企業文化、經營模式、管理風格、發展背景等存在差異,股東之間難免有一些爭議。股東各方應秉承、合作共贏的基本態度,建立良好的溝通協調機制,除了通過股東會、董事會等平臺進行溝通以外,還要加強高層互動,堅持平等協商、誠信合作,及時解決合作中存在的問題,著力發揮各自優勢,給予股權企業對等扶持,實現平等合作、長期合作、有效合作。
4.切實規避法律風險。石油企業股權投資運營,必須始終堅持遵規守法這條底線,按照法定程序推進各項工作。企業在實施股權投資以前,必須對目標項目的合法性進行盡職調查,確保主體適格、產權清晰、程序合法。在股權收購項目中,為了防控風險,企業除在收購前審慎調查目標公司真實負債情況外,還可在并購、收購協議中要求轉讓方做出明確的債務披露,除列明債務外(包括任何的欠款、債務、擔保、罰款、責任等),均由轉讓方承諾負責清償和解決,保證受讓方不會因此受到任何追索,否則轉讓方將承擔嚴重的違約責任。股權投資公司設立后,企業還應通過法定渠道加強對被投資公司的監管,要求被投資公司嚴格按照國家相關法律法規開展經營管理工作,避免因被投資公司出現違法事件導致企業投資損失,甚至承擔連帶責任。
5.完善被投資公司法人治理結構。規范、合理設置法人治理結構,是股權投資企業運營的基礎。要降低企業資本運營的風險,必須通過合資公司章程等法律文書,對法人治理結構進行科學設置,建立與投資股東股權比例相適應的董事會、監事會、經理層席位配置制度。制定股東會、董事會和監事會的議事規則,對合資公司的投資及經營決策機制、利潤分配等事項做出明確規定,確立股東各方清晰的權利義務規則,由股東各方遵守,從根本上建立起產權清晰、權責明確、管理科學的現代企業制度。
6.做好股東行權管理。企業作為股東,應按照國家相關法律及合資公司章程的約定,規范行使權利,積極履行義務,切實做好行權管理工作。企業應結合被投資公司獨立法人的特性進行有效管理,一方面要尊重被投資公司的獨立法人主體資格,考慮合作方合理的利益訴求,避免將股權企業等同于分支機構簡單管理,不能侵犯其他股東的合法權益。另一方面,應在國家法律法規的框架內,通過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等治理機構以及合資協議、公司章程、規章制度等文件,將股東企業的管理意志合法、有效地體現到被投資公司的經營管理過程中,避免被投資公司管理失控。
《企業會計準則第2號——長期股權投資》規定,除企業合并形成的長期股權投資以外,以非貨幣性資產進行長期股權投資,應當以所投出非貨幣性資產的公允價值和應支付的相關稅費作為長期股權投資的初始投資成本,非貨幣性資產的公允價值與其賬面價值的差額計入當期損益。如果企業采用權益法進行核算,長期股權投資的初始投資成本大于投資時應享有被投資單位可辨認凈資產公允價值份額的,不調整長期股權投資的初始投資成本;長期股權投資的初始投資成本小于投資時應享有被投資單位可辨認凈資產公允價值份額的,其差額應當計入當期損益,同時調整長期股權投資的成本。
《關于企業股權投資業務若干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0]118號)(以下簡稱118號文)規定,企業以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應在投資交易發生時,將其分解為按公允價值銷售有關非貨幣性資產和投資兩項經濟業務進行所得稅處理,并按規定計算確認資產轉讓所得或損失。
對比會計與稅法的規定可以看出:如果長期股權投資的初始投資成本大于投資時應享有被投資單位可辨認凈資產公允價值份額的,長期股權投資的投資成本與計稅基礎相同,不產生暫時性差異;長期股權投資的初始投資成本小于投資時應享有被投資單位可辨認凈資產公允價值份額的,長期股權投資的投資成本大于計稅基礎,從而產生應納稅暫時性差異。
例1:(1)長期股權投資的初始投資成本大于投資時應享有被投資單位可辨認凈資產公允價值份額的情況:
2007年1月甲公司以一批機器設備對乙公司進行長期股權投資,機器設備的原值為1300萬元,已提折舊為500萬元,公允價值為1000萬元,甲公司占乙公司股權的30%,乙公司凈資產為2600萬元。編制的會計分錄為:
借:固定資產清理8000000
累計折舊5000000
貸:固定資產13000000
借:長期股權投資——投資成本10000000
貸:固定資產清理8000000
營業外收入2000000
由于長期股權投資的初始投資成本1000萬元大于投資時應享有被投資單位可辨認凈資產公允價值份額780(2600×30%)萬元,所以不調整長期股權投資的初始投資成本。而按118號文規定,該項長期股權投資的計稅基礎也是1000萬元,該項業務不產生暫時性差異。
(2)長期股權投資的初始投資成本小于投資時應享有被投資單位可辨認凈資產公允價值份額的情況:
假設上例中乙公司凈資產為3500萬元,其他條件不變。編制的會計分錄為:
借:固定資產清理8000000
累計折舊5000000
貸:固定資產13000000
借:長期股權投資——投資成本10000000
貸:固定資產清理8000000
營業外收入2000000
由于長期股權投資的初始投資成本1000萬元小于投資時應享有被投資單位可辨認凈資產公允價值份額1050(3500×30%)萬元,所以調整長期股權投資的初始投資成本。
借:長期股權投資——投資成本500000
貸:營業外收入500000
而按118號文規定,該項長期股權投資計稅基礎是1000萬元。長期股權投資的賬面價值1050萬元大于其計稅基礎1000萬元,從而產生應納稅暫時性差異50萬元。
二、投資期間形成的暫時性差異
(一)確認投資損益時形成的暫時性差異
《企業會計準則第2號——長期股權投資》規定,投資企業取得長期股權投資后,應當按照應享有或應分擔的被投資單位實現的凈損益的份額,確認投資損益并調整長期股權投資的賬面價值。但是,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股權轉讓有關所得稅問題的補充通知》(國稅函[2004]390號文)的規定,投資企業應分享的被投資方累計未分配利潤或累計盈余公積應確認為股權轉讓所得。也就是說,權益法下確認的投資收益,屬于投資轉讓所得,在未來進行投資處置時,按390號文規定應確認為應稅所得。被投資企業發生虧損,投資企業也不得沖減應稅所得,在未來處置時視為投資成本。
由于長期股權投資的計稅基礎不變,長期股權投資的賬面價值調增或調減,分別產生應納稅暫時性差異或可抵扣暫時性差異。
(二)資本公積業務形成的暫時性差異
《企業會計準則第2號——長期股權投資》規定,投資企業對于被投資單位除凈損益以外所有者權益的其他變動,應當調整長期股權投資的賬面價值并計入所有者權益。但按照稅法的規定,視為股權轉讓所得,在未來進行投資處置時,確認為應稅所得。
由于長期股權投資的計稅基礎不變,長期股權投資的賬面價值調增,從而產生應納稅暫時性差異。
(三)收到現金股利時形成的暫時性差異
《企業會計準則第2號——長期股權投資》規定,投資企業按照被投資單位宣告分派的利潤或現金股利計算應分得的部分,相應減少長期股權投資的賬面價值。按稅法規定,長期股權投資的計稅基礎不變。但是,投資企業收到的現金股利屬于已確認的投資收益的返還,應視為前述確認投資收益形成的應納稅暫時性差異的轉回。
(四)計提長期股權投資減值準備時形成的暫時性差異
《企業會計準則第2號——長期股權投資》規定,企業計提長期股權投資減值準備,一方面沖減投資收益,另一方面沖減長期股權投資賬面價值,而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執行<企業會計制度>需要明確的有關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3]45號)第三條規定,企業已提取的長期股權投資減值準備,不屬于投資損失,不得沖減應稅所得。然而,按照390號文的規定,如果有關準備在申報納稅時已調增應稅所得,轉讓處置有關資產而沖銷的相關準備應允許做相反的納稅調整。因此,該項差異應屬于可抵扣暫時性差異。
例2:(1)承例1(1)。假定乙公司2007年實現凈利潤200萬元,宣告分配現金股利50萬元,雙方所得稅稅率一致。
甲公司應確認投資收益60(200×30%)萬元,確認應收股利15(50×30%)萬元。編制的會計分錄為:
借:長期股權投資——損益調整600000
貸:投資收益600000
借:應收股利150000
貸:長期股權投資——損益調整150000
長期股權投資賬面價值為1045(1000+60-15)萬元,而計稅基礎為1000萬元,產生應納稅暫時性差異45萬元。
(2)承例1(2)。假定乙公司2007年實現凈利潤200萬元,宣告分配現金股利50萬元,雙方所得稅稅率一致。甲公司長期股權投資賬面價值為1095(1050+60-15)萬元,而計稅基礎為1000萬元,期末應納稅暫時性差異95萬元(其中投資成本調增產生應納稅暫時性差異50萬元,損益調整調增產生應納稅暫時性差異45萬元)。
例3:(1)承例2(1)。假定乙公司2008年凈利潤為0,該項投資減值80萬元。會計分錄為:
借:資產減值損失800000
貸:長期股權投資減值準備800000
長期股權投資賬面價值為965(1045-80)萬元,而計稅基礎為1000萬元。此時2007年末的應納稅暫時性差異45萬元轉回,同時產生可抵扣暫時性差異35(1000-965)萬元。
(2)承例2(2)。假定乙公司2008年凈利潤為0,該項投資減值80萬元。
長期股權投資賬面價值為1015(1095-80)萬元,而計稅基礎為1000萬元。2008年末的應納稅暫時性差異為15(1015-1000)萬元(2007年末的應納稅暫時性差異95萬元轉回80萬元)。
三、長期股權投資處置時形成的暫時性差異
《企業會計準則第2號——長期股權投資》規定,處置長期股權投資,其賬面價值與實際取得價款的差額,應當計入當期損益。而按照390號文的規定,投資企業已確認但尚未收到股利的收益(即長期股權投資賬面價值中的損益調整明細科目余額)應視為投資轉讓所得繳納所得稅。在這種情況下,該項投資形成的所有暫時性差異應全部轉回。
例4(1)承例3(1)。假定甲公司與2009年將該項投資全部轉讓,收取價款960萬元。會計分錄為:
借:長期股權投資減值準備800000
銀行存款9600000
投資收益50000
貸:長期股權投資——投資成本10000000
——損益調整450000
長期股權投資的賬面價值為0(965+80-1000-45),計稅基礎也為0。2008年末的可抵扣暫時性差異35萬元轉回。
(2)承例3(2)。假定甲公司與2009年將該項投資全部轉讓,收取價款960萬元。會計分錄為:
借:長期股權投資減值準備800000
銀行存款9600000
投資收益550000
貸:長期股權投資——投資成本10500000
——損益調整450000
長期股權投資的賬面價值為0(1015+80-1050-45),計稅基礎也為0。2008年末的應納稅暫時性差異15萬元轉回。
各年的暫時性差異如表所示:
(1)長期股權投資的初始投資成本大于投資時應享有被投資單位可辨認凈資產公允價值份額的情況:
表1單位:萬元
年份賬面價值計稅基礎暫時性差異
應納稅暫時性差異可抵扣暫時性差異
2007年末10451000450
2008年末9651000035
2009年末0000
(2)長期股權投資的初始投資成本小于投資時應享有被投資單位可辨認凈資產公允價值份額的情況:
表2單位:萬元
年份賬面價值計稅基礎暫時性差異
應納稅暫時性差異可抵扣暫時性差異
2、監管錯位,降低效率目前,無論是以創業投資形式存在的,還是大批量其它形式的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其設立和運作行為都是完全缺失管理,呈自由放縱的狀態。一些地方政府了引進從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企業,出臺各種優惠政策,為了減少非法私募,還特意并規定由當地的發改委、稅務局和工商局等多部門共同監管。殊不知正是因為各地多部門自行監管,導致操作過程中多頭監管、交叉監管。不僅是出臺的政策有時候相互矛盾,還使得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監管過程中常出現各部門搶權避責的現象。因為各監管機構之間未能就監管范圍達成一致,造成要么出現過度監管,要么卻監管真空的尷尬情況,使得管理不易,效率降低。
3、監管目標不明確部分學者認為,寬松的市場經濟環境能保障融資便利,而融資是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核心功能,所以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就不需要監管。但事實上,國外尤其是歐美地區的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由于歷史比較長,實踐過程中暴露的問題也多得多,監管制度反而比我國成熟以及嚴格。美國實行“法律約束下的企業自律監管模式”。美國的政府監管機構注重對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投資者資格、基金管理人及豁免注冊登記等方面。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對于“私募發行”的界定非常嚴格,私募發行禁止在傳統媒體和多媒體的傳播形式,以及通過一般性召集而召開的研討會進行廣告。以英國為代表的“基金行業自律監管模式”以行業自律監管為中心,基金行業協會在私募基金監管中的分量一直要大大超出英國政府。根據2000年《金融服務與市場法》成立的金融服務局,是英國金融行業的唯一監管者,它通過監管基金管理公司,再由基金管理公司分管募股權投資基金的垂直方式,間接達到對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統一監管的目的。日本是典型的的“政府嚴格監管模式”。大藏省是日本金融行政主管機關,下設銀行局、國際銀行局和證券局,任何公司想成為管理公司都必須從大藏省獲得許可證。日本關于私募發行規定不能向合格的機構投資者以外的社會公眾轉讓有價證券,以及嚴格規定私募發行的意義是:只有在勸誘對象不滿50人,且不用擔心向其他多數人轉讓的情況下才是私募發行。
二、如何加強我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監管
1、明確監管原則
1.1保護投資者利益。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運作中,投資者不參與管理,投資者對所擁有財產只有所有權只能分享財產的收益,而沒有使用權。相應的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管理者從事經營管理,只享有工資,即管理費用。但這種所有權和使用權分離的運行方式更需要強有效的監管力度,避免管理者對資金的不當使用,減少投資者損失,保證投資者利益。
1.2把握監管尺度。由于我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歷史較短,仍處于摸索狀態,因此在實際管理過程中存在不少過度監管或者監管真空的現象。各個監管部門要盡量避免多頭監管、交叉監管,就監管范圍達成統一,結合我國特殊的國情,制定符合市場化運行的監管標準。
1.3三方協同作用。投資基金自治、行業自律和行政監管三者的協同作用,通過三者互相制衡,實現三者對私募股權投資基金風險的有效控制。私募股權投資基金通過內部控制機制、股權激勵機制,不僅可以提高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投資效率,還能約束投資者和管理者的行為。行業自律要求各投資基金遵守行業準則,約束行業機構以及從業人員,促進整個行業的發展。政府監管則是從宏觀的層面上,以制定法律法規來指導經濟的平穩發展,維護私募股權業的運行秩序。只有三方相互制衡,協同作用,才能夠實現私募股權基金多層次、全方位的監管,營造出對社會公眾眾利益有益的外部環境。
2、成立統一的私募基金自律組織由于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具有向特定對象不公開募集資金的特性,政府和法律的監管不能很好到位,這時,行業自律機構的規范作用就十分突出了。自2007年起,我國相繼建立了一些地方性的自律組織,但由于織缺乏統一性和權威性,不能很好的整合行業,實行有效管理。所以有必要組建一個統一的、定位明確和職能清晰的全國性協會,賦予它行業規制權。政府就可以通過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協會對行業從業人員進行很好的聯系,調控私募股權投資行業,有利于推動該行業的穩定健康發展。該協會一方面能監督、檢查會員行為,另一方面還擁有維護屬下會員的合法權益,制止業內不當競爭的作用。當行業發展中出現了重大問題,該組織還肩負著組織從業機構進行研究的工作,以及定期開展行業的國際交流,指導行業發展的重任。
3、培養私募股權基金的專業人才任何機構的的良好運作都離不開專業知識豐富的管理者,私募股權基金尤其需要投資知識功底扎實的專業人才。目前,我國本土的私募股權投資基金行業專業人才缺失,大量私募股權基金機構中都充斥著外聘人員。從當下看,出于投資者的信任角度,外籍人員占大部分的管理層不能對私募股權投資基金進行很好的內部管理;而從長遠角度來看,沒有合格的屬于本土的管理人才,使得該行業的發展沒有自主造血能力,對外國的依賴較大,既觸動了國家對大批量資金流動敏感的神經,又不利于自主發展。因此,加大對基金管理人員的培養勢在必行。一方面,基金內部通過優勝劣汰的機制組,篩選高素質人才,組建合格的專業化基金管理團隊。另一方面,在本行業中,逐步建立起職業經理人市場,規范管理人才的錄取。
4、完善監管法律體系目前,我國在私募基金的法律性質、合格投資人、與相關方的法律關系等重大基本法律問題方面存在法律空白。為了打擊非法私募基金,有必須建立一套完整的監管法律體系,這樣才能保護投資者利益,使私募基金平穩發展。一方面,這套針對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監管的法律的制定要基于現有法律制度,減少實際運行時與現行法律的沖突。另一方面,對于私募股權基金的發起、運作、退出的一系列流程必須有完整的配套機制。我們要做的是,盡快推出股權投資基金管理辦法,只有一套完整的監管法律體系才能讓行業參與者在經濟活動中有法可依、有例可循。
企業的長期股權投資,應根據不同情況,分別采用成本法或權益法核算。當投資企業對被投資單位無控制、共同控制且無重大影響或被投資企業在嚴格的限制條件下經營,其向投資企業轉移資金的能力受到限制時應采用成本法核算,本文主要討論成本法下投資企業投資收益的會計核算。
一、企業會計制度關于成本法投資收益的處理規定
根據企業會計制度的規定,采用成本法核算時,被投資單位宣告分派的利潤或現金股利,作為當期投資收益。但企業確認的投資收益,僅限于所獲得的被投資單位在接受投資后產生的累積凈利潤的分配額,所獲得的被投資單位宣告分派利潤或現金股利超過上述數額的部分,作為初始投資成本的收回,沖減投資的賬面價值;同時若被投資企業分派的屬于投資前累積未分配的利潤又被投資后實現的利潤彌補,則投資企業應在原累計已沖減的初始投資成本的金額范圍內恢復投資成本,確認為當期的投資收益。
二、常用的具體會計處理方法
企業在按照上述規定具體進行會計核算時,應分別投資年度和以后年度處理:
(1)投資年度的利潤或現金股利的處理
投資企業投資當年分得的利潤或現金股利,如來源于投資前被投資企業實現的凈利潤,則沖減初始投資成本,如來源于投資后被投資企業實現的利潤,則確認被投資企業的投資收益,如不能分清是來源于投資前還是投資后的凈利潤,則按以下公式計算確認投資收益或沖減初始投資成本的金額:
投資企業投資年度應享有的投資收益=投資當年被投資企業實現的凈損益×投資企業持股比例×(當年投資持有月份÷12)
應沖減初始投資成本的金額=被投資企業分派的利潤或現金股利×投資企業持股比例-投資企業投資年度應享有的投資收益
計算出的“應沖減初始投資成本的金額”如為正數,則按此金額沖減初始投資成本;如為負數或零,不需沖減,分得利潤或股利全部計入當期投資收益。
例1:A企業于04年4月2日以500萬購入B企業3%的股份,B企業04年凈利潤50萬,04年12月31日宣告分配04年股利60萬。則:
A企業04年應享有的投資收益=500000×3%×(9÷12)=11250元
應沖減投資成本的金額=600000×3%-11250=6750元
會計分錄:
借:應收股利18000
貸:長期股權投資—B企業6750
投資收益11250
(2)投資年度以后的利潤或現金股利
計算公式:
應沖減初始投資成本的金額=(投資后至本年末止被投資企業累積分派的利潤或現金股利-投資后至上年末止被投資單位累積實現的凈損益)×投資企業持股比例-投資企業已沖減投資成本的金額
應確認的投資收益=投資企業當年分得的利潤或現金股利-應沖減初始投資成本的金額
計算出的“應沖減初始投資成本的金額”如為正數,沖減初始投資成本;如為負數,恢復增加初始投資成本,但恢復數不能大于原累計已沖減數。
例2:02年1月2日A企業以60000000元投資于B公司,占B公司表決權的10%,采用成本法核算。B公司有關資料如下:(1)02年4月20日宣告01年度現金股利1500000元,02年實現凈利潤6000000元;(2)03年4月20日宣告02年度的現金股利7500000元,03年實現凈利潤7000000元;(3)04年4月20日宣告03年度的現金股利6000000元,04年實現凈利潤5500000元;(4)05年4月20日宣告04年度的現金股利3000000元。A企業各年有關投資收益的會計分錄如下:
(1)02年4月20日B公司宣告01年度的現金股利1500000元,因屬投資以前年度的股利,應沖減初始投資成本:
借:應收股利150000(1500000×10%)
貸:長期股權投資—B公司150000
(2)03年4月20日宣告02年現金股利7500000元
應沖減初始投資成本的金額=[(15000007500000)-6000000]×10%-150000=150000元
應確認的投資收益=7500000×10%-150000=600000元
借:應收股利750000(7500000×10%)
貸:長期股權投資—B公司150000
投資收益600000
(3)04年4月20日宣告03年現金股利6000000元
應沖減初始投資成本的金額=
[(15000007500000600000)-(60000007000000)]×10%-(150000150000)=-100000元
計算結果為負數,應恢復已沖減的初始投資成本100000元。
應確認的投資收益=6000000×10%-(-100000)=700000元
借:應收股利600000
長期股權投資—B公司100000
貸:投資收益700000(4)05年4月20日宣告04年現金股利3000000元
應沖減初始投資成本的金額=[(150000075000006000003000000)-(600000070000005500000)]×10%-(150000150000-100000)=-250000元
計算結果為負數,應恢復已沖減的初始投資成本,但恢復增加數不能大于原累計已沖減數200000元(150000150000-100000)。
應確認的投資收益=3000000×10%-(-200000)=500000元
借:應收股利300000
長期股權投資—B公司200000
貸:投資收益500000
三、一種簡化的會計處理方法
從上述的例題中可以看出,成本法下投資收益的核算還是比較復雜的,要分“投資年度”和“以后年度”兩個階段分別計算,而且在按上述公式計算“應沖減初始投資成本的金額”時,因需要“投資后至本年末止被投資企業各年分派的利潤或現金股利”及“投資后至上年末止被投資單位各年實現的凈損益”等數據,導致投資年度越往后,計算所花的時間會越長。實際上,由于實務中企業一般都是在當年分配上一年的利潤或股利,筆者在實踐中總結出一種簡化的核算方法,可以不必計算被投資企業累計的應得利潤和應收股利,只需比較股利所屬年度的被投資企業的應得利潤和應收股利。不管是投資年度還是以后年度,都可采用以下這種簡化的方法來計算成本法下的投資收益,計算公式:
投資企業應確認的投資收益=上年被投資企業實現的凈損益×投資企業持股比例×(上年投資持有月份÷12)
注:由于實務中企業一般都是在當年分配上一年的利潤或股利,因此公式中的“上年被投資企業實現的凈損益”實際就是被投資企業股利所屬年度的凈損益。
投資企業應沖減投資成本的金額=投資企業本年分得的利潤或現金股利-投資企業應確認的投資收益
同樣,計算出的“應沖減初始投資成本的金額”如為正數,沖減初始投資成本;如為負數,恢復初始投資成本,但恢復增加數不能大于原累計已沖減數。
我們先以例2為例,看看計算結果是否相同:
(1)02年4月20日B公司宣告01年度的現金股利1500000元,因屬投資以前年度的股利,可直接應沖減初始投資成本,也可按上述簡化公式計算,由于A公司02年才取得投資,“上年投資持有月份”和“上年被投資企業實現的凈損益”實際都為零,則:
應確認的投資收益=0
應沖減投資成本的金額=1500000×10%-0=150000元
(2)03年4月20日宣告02年現金股利7500000元
應確認的投資收益=6000000(02年B公司的凈利潤)×10%×(12÷12)=600000元(注:A公司于02年1月投資,因此“上年投資持有月份”應為12)
應沖減投資成本的金額=7500000(03年B公司宣告發放的現金股利)×10%-600000=150000元
(3)04年4月20日宣告03年現金股利6000000元
應確認的投資收益=7000000(03年B公司的凈利潤)×10%×(12÷12)=700000元
應沖減初始投資成本的金額=6000000(04年B公司宣告發放的現金股利)×10%-700000=-100000元
計算結果為負數,應恢復已沖減的初始投資成本100000元。
(4)05年4月20日宣告04年現金股利3000000元
應確認的投資收益=5500000(04年B公司的凈利潤)×10%×(12÷12)=550000元
應沖減初始投資成本的金額=3000000(05年B公司宣告發放的現金股利)×10%-550000=-250000元
計算結果為負數,應恢復已沖減的初始投資成本,但恢復增加數不能大于原累計已沖減數200000元(150000150000-100000),因此,恢復初始投資成本的金額仍為200000元,應收股利是300000元,應確認的投資收益應是500000元,會計分錄同前一種方法。
再看看例1,由于A企業是04年4月投資于B企業,04年12月31日宣告分配的是04年的股利。則按簡化公式計算04年投資收益時,“上年被投資企業實現的凈損益”實際應是B公司04年實現的凈利潤,很顯然,計算結果與第一種方法是一樣的:
A企業04年應享有的投資收益=500000×3%×(9÷12)=11250元
應沖減投資成本的金額=600000×3%-11250=6750元
當然,如果其他條件不變,B企業04年12月31日分配現金股利30萬,則計算出的“應沖減投資成本的金額”則為300000×3%-11250=-2250元,為負數,這時如果仍是恢復初始投資成本時就會出現錯誤,因此在運用簡化公式時,如果是被投資方第一次分配股利,且是在投資年度分配當年的利潤時,如果計算出的“應沖減投資成本的金額”為負數,則不需恢復初始投資成本,而是按應收股利全額確認為當期的投資收益。不過在實際業務中,這種情況是很少見的,因為企業一般都是在當年分配上一年的利潤。
綜上所述,運用上述簡化公式計算成本法下的投資收益時,計算結果與會計制度和準則中規定的方法一樣,但要比原計算方法簡單,計算量要小很多,也便于理解和記憶。
1、創業和股權投資的概念
(1)創業投資(VentureCapital,簡稱VC)。創業投資是一種向處于創建或者重建過程中的成長性企業提供資本支持和管理服務,主要通過股權轉讓獲得資本增值收益的一種投資方式。[1](2)股權投資(PrivateEquity簡稱PE)。股權投資指通過私募形式對非上市企業進行的權益性投資,是資本市場上的一股重要力量。[2]已發展成為包括杠桿購并基金、夾層融資基金、增長基金等多種具體形態。
2、創業和股權投資的運作模式
(1)融資。創業和股權投資(管理)企業通過自身業績,以普通合伙人的身份吸引各類投資者以有限合伙人的身份參與創業和股權投資,從而為創業和股權投資企業募集到大量的投資資金。(2)投資。創業和股權投資(管理)企業的項目管理團隊,通過對分析國家產業政策和財稅政策,對各類非上市企業進行全面考察,主要包括企業生產過程、原材料基地建設、生產經營管理、市場與銷售渠道建設、資產與財務回報等情況。初次考察結束后,對項目進行篩選和初審,初審通過的項目將依次進行立項、盡職調查、投資決策、動態跟蹤管理和投資退出等直接投資的一般程序。(3)管理。創業和股權投資(管理)企業利用自身參股眾多優質企業的戰略投資者身份,組織相關產業企業形成利益共同體,為企業制度建設、市場建設、信用建設、多元化融資、上市輔導等多方面提供增值管理服務。(4)退出。創業和股權投資(管理)企業在其所投資的企業發展相對成熟后,將所投的資金由股權形態轉化為資金形態,一般通過上市、轉讓股份、并購、回購等方式實現退出,以獲得資本增值收益。
二、創業和股權投資的政策意見
1、各類意見、通知和辦法
2005年國家發展和改革委等十部委聯合了《創業投資企業管理暫行辦法》,對創業投資企業的概念、設立與備案、投資運作、政策扶持進行了解釋和規定;2008國家出臺《關于創業投資引導基金規范設立與運作指導意見》,對引導基金的性質與宗旨、設立與資金來源、運作原則與方式、管理方式、風險控制提出指導性意見;2011年11月,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印發了《關于促進股權投資企業規范發展的通知》,對股權投資企業的設立、資本募集與投資領域、風險控制機制、信息披露制度和備案管理等方面進行了規范;2013年6月,中央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下發《關于私募股權基金管理職責分工的通知》,明確證監會負責私募股權基金的監督管理。
2、支持政策
創業投資主要投資中小創業企業,一般投資者缺乏從事創業投資的積極性,因此需要各級政府歸于必要的政策扶持和引導。2007年國家財稅部門了《關于促進創業投資企業發展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提出創業投資企業采取股權投資方式投資于未上市中小高新技術企業2年以上(含2年),凡符合規定條件的,可按其對中小高新技術企業投資額的70%抵扣該創業投資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2009年國家稅務總局出臺了《關于實施創業投資企業所得稅優惠問題的通知》,鼓勵創業投資企業支持中小企業發展,對創業投資企業申請所得稅優惠條件進行了說明。2014年5月,國務院的《關于進一步促進資本市場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明確提出發展私募投資基金,完善扶持創業投資發展的政策體系,鼓勵和引導創業投資基金支持中小微企業。
三、國內創業投資企業發展現狀
1、企業數量與資產規模
我國從20世紀80年代中期開始探索發展創業投資。2006年以來,創業投資呈現出快速增長的勢頭。據統計,截止2013年末,備案創業投資企業數量達到1225家,總資產3282.64億元,累計投資了13615家企業,在增加就業崗位、提高企業研發能力、促進創新產品產業化、職稱GDP增長和促進稅收等多方面,均做出了積極貢獻。從實到資本來源看,截至2013年末,財政預算出資占比為15.38%,同比微升0.01個百分點;國有機構出資占比為40.17%,同比微降0.47個百分點;非國有機構出資占比為29.13%,同比微升1.08個百分點;個人出資占比為13.93%,同比微降0.32個百分點;外資占比為1.39%,同比微降0.3個百分點。
2、經濟社會效益
2013年,我國創業投資行業收益率增速有所回升,但經濟社會貢獻度下降顯著。公司型創業投資企業在2006~2013年的各個年度均實現了盈利,平均稅前總資產收益率為6.29%,平均稅前凈資產收益率為7.77%。2013年,公司型創業投資企業稅前總資產收益率為5.17%,稅前凈資產收益率為5.84%,增速均出現回升。2013年,合伙型創業投資企業稅前總資產收益率為5.47%,稅前凈資產收益率為5.73%,比2012年大幅增長。
四、寧夏股權投資和創業投資企業發展現狀分析
1、創業投資(管理)企業
(1)創業投資企業。截止2014年6月末,寧夏累計注冊創業投資企業8家,認繳注冊資本101891萬元。按照股東性質,國有獨資1家,認繳注冊資本70691萬元,占全區創業投資企業的70%;國有控股企業3家,認繳的注冊資本22700萬元,占全區創業投資企業的22%;自然人投資或控股的4家,認繳的注冊資本8500萬元,占全區創業投資企業的8%。按照組織形式,公司制的有6家,認繳注冊資本88891萬元,占全區創業投資企業的87%;合伙制的有2家,認繳注冊資本13000萬元,占全區創業投資企業的13%。按照地區分布,銀川有6家,認繳注冊資本28200萬元,數量占全區創業投資企業的75%;中衛2家,認繳注冊資本73691萬元,數量占全區創業投資企業的25%。(2)創業投資管理企業。截止2014年6月末,寧夏累計注冊創業投資管理企業2家,認繳注冊資本1100萬元。其中,由機構投資者設立的合伙制企業1家,認繳注冊資本100萬元,占全區創業投資管理企業的9%;自然人投資控股的公司制企業1家,認繳注冊資本1000萬元,占全區創業投資管理企業的91%。
2、股權投資(管理)企業
(1)股權投資企業。截止2014年6月末,寧夏累計注冊股權投資企業2家,認繳注冊資本20億元。主要投資寧夏戰略性新興產業能源石化、新材料、清真產業、現代農牧業、高端裝備制造、節能環保等為重點投資領域。(2)股權投資管理。截止2014年6月末,寧夏累計注冊股權投資管理企業2家,認繳注冊資本1100萬元。其中,外商投資的合伙企業1家,認繳注冊資本100萬元,占全區股權投資管理企業的9%;自然人投資控股的公司制企業1家,認繳注冊資本1000萬元,占全區股權投資管理企業的91%。
3、寧夏股權投資和創業投資企業發展SWOT分析
(1)Strengths(優勢)。①組織形式以公司制的居多。在自治區注冊的創業和股權投資(管理)企業共有14家,其中公司制9家,有限合伙制5家。公司制企業在規范管理方面有一定的優勢,也是國家發展和改革委提倡的一種組織形式。②區內投資者占比較高。在全部的14家創業和股權投資(管理)企業中,共有36個投資者,其中來自區外的投資者有9個,區內投資者數量占比達到75%,說明自治區投資者積極性較高,民間投資意識較強。③機構投資者占比較高。在所有的36個投資者中,機構投資者有23個,占比達到64%,機構投資者相對風險識別能力強,持續出資能力強。④國有性質的占比少。在全部的14家創業和股權投資(管理)企業中,國有獨資和國有控股的有6家,國有成分占比較低,說明市場化程度較高。(2)Weaknesses(劣勢)。①企業整體實力較弱。按照國家發改委的要求,創業投資企業資本規模要達到3000萬元以上,股權投資企業資本規模要達到1億元以上,必須是以貨幣資金注入。而在自治區注冊的10家創業投資和股權投資企業中,只有7家達到要求。②管理能力不足。注冊的10家創業投資企業和股權投資企業中,只有5家企業由區外管理公司共同參與設立,其余5家企業自我管理,沒有知名管理機構參與,管理人才缺乏。③區域分布不平衡。在全部的14家創業和股權投資(管理)企業中,有11家注冊在銀川市,有3家注冊在中衛市,區域分布比較集中。④區外投資者少。在全部的14家創業和股權投資(管理)企業中,共有29個投資者,其中來自區外的投資者有9個。區外投資者較少,出資額總額偏少,說明我區創業和股權投資利用區外資金的能力弱。(3)Opportunities(機遇)。①自治區政府高度重視。2014年7月,寧夏出臺《寧夏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加快資本市場建設的若干意見》,提出有序發展股權投資機構,創業投資企業采取股權投資方式投資于未上市的中小微高新技術企業2年以上的,可按其投資額的70%在股權持有滿2年的當年抵扣該創業投資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當年不足抵扣的,可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抵扣。②政府引導母基金有望設立。寧夏發展和改革委目前已經完成《寧夏設立自治區級政府創業投資引導基金可行性研究》報告,提出自治區設立政府創業投資引導基金的工作思路。③多層次資本市場正在初步形成。中國證監會計劃籌建統一監管下的全國性場外交易市場,為股權投資企業轉讓股權、回收資本開拓了重要的退出渠道。④國家鼓勵和引導民間投資健康發展。發展專業資產管理機構,引導民間資金依法設立創業和股權投資企業及相關投資管理機構,推動民間資金轉化為產業資本。⑤證監會恢復新股發行。2013年11月,中國證監會《關于進一步推進新股發行體制改革的意見》恢復新股發行,股權投資的退出渠道正在恢復暢通。(4)Threats(威脅)。①2013年以來,國內經濟增長率呈現繼續下行態勢,投資增速降低,消費增長也出現小幅回落,市場需求下降,企業投資信心不足。②股票二級市場估值水平的下降,國內創業和股權投資項目即便上市也獲利微小的現狀,借助高市盈率發行賺取高收益的盈利模式已經遭遇嚴峻挑戰。③2010年以來,股權和創業投資企業呈爆發式增長,投資銀行、信托公司、資產管理公司等各類投資機構展開激烈競爭。
五、寧夏股權投資和創業投資企業發展對策建議
1、繼續加強監督管理和誠信建設
(1)繼續落實國家《創業投資企業管理暫行辦法》、《關于促進股權投資企業規范發展的通知》和《關于進一步促進資本市場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等支持文件,規范創業和股權投資企業運作管理。(2)加強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嚴厲打擊失信行為,防范和化解金融風險,促進金融穩定和發展,維護正常的社會經濟秩序,保護投資者權益。(3)各類股權投資企業的資產委托在寧注冊的法人商業銀行,或經商業銀行總行授權的寧夏分行托管。
2、加強政府政策性引導
(1)通過設立政府創業投資引導基金,吸引區外知名創業和股權投資(管理)企業,共同設立創業投資引導子基金,能夠有效促進創業投資資本的形成。(2)盡快出臺《寧夏寧夏回族自治區促進股權投資企業規范發展暫行辦法》,規范各類股權投資企業的設立、資本募集與投資領域、備案管理、風險控制和信息披露。(3)在積極落實國家出臺的各項稅收優惠政策的基礎上,根據我區實際情況,出臺鼓勵各類創業和股權投資企業落戶寧夏的政策措施。
3、積極引進知名投資管理公司
鼓勵本土創業和股權投資企業與區外知名投資管理機構,以委托管理、合伙設立創業和股權投資企業等方式深入合作,發揮雙方各自優勢,提高投資效率,培養本土管理隊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