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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責任論文大全11篇

時間:2023-03-17 18:0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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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責任論文

篇(1)

檢驗檢疫行政執法的主要目標,一是防止傳染病疫情、動植物疫病疫情和有毒有害物質經由口岸傳入傳出;二是監管進出口產品的安全質量,保障人體健康與生命安全。近年來,檢驗檢疫機構忠于職守、嚴把國門,有效處置了“非典”、禽流感、口蹄疫、瘋牛病、蘇丹紅、孔雀石綠等重大突發疫情和食品安全事件;成功應對了日本、歐盟等國家或組織的技術貿易壁壘;出色完成了產品質量和食品安全專項整治任務。可以說,檢驗檢疫行政執法不僅直接關系到國家外貿發展和經濟安全,更是與人民群眾的衣食住行、公共利益乃至健康安全息息相關。

近年來,我國貨物進出口、人員出入境始終保持高速增長態勢。2007年全年貨物進出口總額為21738億美元,比2006年增長23.5%.其中,出口12180億美元,增長25.7%;進口9558億美元,增長20.8%.[4]2007年全國口岸出入境人員3.45億人次,比2006年增長8.38%;出入境交通運輸工具2215.54萬輛(架、列、艘)次,比2006年增長5.3%,其中,機動車輛2114.31萬輛次、飛機42.74萬架次、火車6.09萬列次、船舶52.39萬艘次,分別比2006年增長5.12%、16.16%、7.74%和3.96%.[5]隨著國際貿易和人員交流的不斷擴大,檢驗檢疫行政執法也承受著工作量持續增長的壓力。

除了工作量不斷增長外,近年來,檢驗檢疫行政執法還面臨著前所未有的嚴峻挑戰。一是國際上的疫病疫情,如禽流感、艾滋病、瘋牛病、馬爾堡病毒等呈現高發態勢;同時,過去未關注的有毒有害物質,如二惡英、“蘇丹紅”等逐漸演變成新的安全危害。隨著國際間人員與物資往來的日益擴大,這些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生命安全和經濟社會發展的疫病疫情和有毒有害物質正以驚人的速度通過人員、貨物和運輸工具傳播、蔓延。以艾滋病為例,1981年在美國洛杉磯發現第一例艾滋病后,病毒迅速在全球傳播。截至2007年底,全球大約有3300萬(3000—3600萬)人感染艾滋病病毒,其中2007年一年就有270萬(160—390萬)人感染,有200萬(180—230萬)人因罹患艾滋病死亡。[6]中國的情況同樣不容樂觀,據衛生部、聯合國艾滋病規劃署和世界衛生組織聯合測算:至2007年底,我國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約70萬(55~85萬人),其中艾滋病病人8.5萬(8~9萬人);當年新發艾滋病病毒感染者5萬(4~6萬人),當年因艾滋病死亡2萬(1.5~2.5萬人)。[7]二是隨著中國在世界貿易中的份量日益加重,對華國際貿易爭端明顯增多。據世界貿易組織統計,2007年上半年全球反傾銷僅立案49起,較2006年同期減少43起,下降約47%.然而,國外對華反傾銷新立案數量卻未下降,我國已連續13年成為全球遭受反傾銷調查最多的國家。從1995至2006年,中國累計遭受國外反傾銷調查536起,占全球反傾銷案例總數的17.6%.[8]此外,在國際經濟全球化的同時,貿易保護主義有所抬頭,把產品質量和食品安全問題作為技術性貿易壁壘,正成為國際貿易保護主義的一個新特點。中國出口產品質量和食品安全問題更是由于一些政治因素的影響,出現了國際化、政治化的新趨勢。例如,2007年,一些國家和境外媒體就曾針對中國產品質量和食品安全進行炒作,“中國制造”一度遭遇信譽危機。據測算,最近11年來,中國因反傾銷調查、反補貼調查、技術性壁壘等貿易摩擦,減少出口400億至500億美元。[9]這些情況說明,中國已進入貿易摩擦多發期。

檢驗檢疫行政執法所承擔的責任,所面臨的壓力與挑戰,說明了檢驗檢疫執法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同時也說明檢驗檢疫機構必須規范行政執法工作,加強對行政執法活動的監督。唯有如此,才能適應形勢發展的要求,從根本上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有效履行好為國家和人民把關的職責。

二、完善檢驗檢疫行政執法責任制勢在必行

法治建設是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必然要求。然而,法治不是法律法規、部門規章的簡單堆砌,而是要求國家權力的行使和社會成員的活動都要嚴格依法辦事。對行政執法機關而言,法治建設不僅僅是賦予行政執法機關必要的權力,以監督行政相對人的行為是否符合法律規定;更重要的是給行政執法機關提出了明確的責任要求,行政執法機關必須依法行政,推行行政執法責任制,“按照法定權限和程序行使權力、履行職責”。[10]

現階段,不少地方、部門推行行政執法責任制都取得了一些成效:一是理順了行政機關的執法職責、明晰了行政責任,在不同程度上解決了“依法打架”的現象;二是建立健全了規范行政執法的若干制度,改善了行政執法,提高了行政執法水平;三是探索了行政機關之間的監督機制。[11]但是推行行政執法責任制,在行政執法機關自身建設的環節,還存在一些不容忽視的問題:第一,行政執法機關內設部門的職責需要進一步明晰。當前我國行政執法機關的職責已經基本理順,但是行政執法機關內設部門的職責還不夠明確。由于行政執法是全方位、多層次的活動,內容龐雜,范圍廣泛,職責不明,在行政執法機關內部就會出現“見利益就上,遇責任就退,發生問題害怕承擔責任、互相推諉扯皮”的現象。第二,行政執法責任追究制度需要進一步完善。在行政執法機關制定的規章或者制度中,對行政執法機關和行政執法人員的違法責任都有規定,但是對日常行政執法活動中執法過錯或者執法差錯的責任規定往往不夠具體,只是提到要承擔責任,至于由誰來承擔責任,承擔什么樣的責任則不夠明確,使責任制度的內容不夠完整。第三,行政執法監督檢查需要進一步加強。近年來,行政執法機關開展了大量的、多樣的執法監督檢查活動,但是從形式上看,往往重視突擊性的監督檢查,忽視經常性的監督檢查;從內容上看,往往重視事后監督,忽視事前預防和事中監督。

作為重要的涉外行政執法機關,檢驗檢疫機構承擔著嚴把國門、嚴防疫情疫病傳入傳出,促進國家對外經濟健康發展的重要使命,需要建立一套科學有效的行政執法責任管理體系。但是,檢驗檢疫機構在自身建設方面還存在一些薄弱環節。因此,要注重加強自身建設,通過完善檢驗檢疫行政執法責任制,加強自我規范和監督,促使內設部門及執法人員嚴格履行法定職責,保證檢驗檢疫法律法規、規章制度的正確實施,提高依法行政水平。

三、完善檢驗檢疫行政執法責任制的思路

檢驗檢疫機構完善行政執法責任制,必須廣泛借鑒國內外經驗,明確完善行政執法責任制的思路。

從理論來講,檢驗檢疫機構完善行政執法責任制必須以現代管理學的科學系統理論為指導。也就是用科學化、標準化的管理方法代替經驗管理,建立規范一致的辦事程序和工作方法,使各項執法工作也能夠像工業生產一樣,有計劃有步驟地進行。同時,還要將行政執法目標分解成若干層級的子目標,并為每個目標確定合理的目標值與測評制度。在此基礎上綜合運用信息論、控制論、運籌學等方法,實現對行政執法行為系統、科學的管理。

從理念來講,檢驗檢疫機構完善行政執法責任制必須體現“以人為本”的行政執法理念。對外,要以行政相對人作為檢驗檢疫行政執法工作的關注焦點,圍繞提高執法有效性和行政相對人的滿意度,履行好檢驗檢疫機構的執法職責。對內,要全面關注行政執法人員的全面發展,建立規范與指導工作的制度機制、有效監督的責任機制和促進素質提高的能力機制,實現檢驗檢疫機構的規范管理。

從方式來講,檢驗檢疫機構完善行政執法責任制必須符合可持續發展的要求。也就是要建立決策、執行、監督、反饋的閉環管理模式。通過制定制度、貫徹實施、監督檢查、整改提高,不斷總結成功的經驗、改進存在的問題,并將好的經驗、好的做法、好的措施固化為制度。這種周而復始,循環往復,環環相扣的方式,可以促使檢驗檢疫機構不斷提升依法行政的水平。

基于這樣的思路,北京出入境檢驗檢疫局(以下簡稱“北京檢驗檢疫局”)在國家質檢總局和國內知名管理學專家的指導參與下,采用質量管理、績效管理、能級管理等方法,構建起“三位一體”綜合行政管理體系,并依托該體系完善了檢驗檢疫行政執法責任制。

概括起來說,“三位一體”綜合行政管理體系就是分別建立起一套符合IS09000國際質量標準的質量管理體系、一套可以客觀公正評定工作人員實際業績的績效管理體系、一套能夠激勵工作人員不斷提高自身能力的能級管理體系,并建設一個能運用各方面信息資源,快速存儲匯總、統計分析、查詢報告等功能的計算機信息化管理平臺,以實現整個體系準確、高效、可靠地運行。所謂“三位一體”,就是把質量管理、績效管理和能級管理相整合,使三者取長補短,發揮出管理合力,形成整體優勢。

在該體系中,質量管理是基礎,解決的是“做什么”和“如何做”的問題;績效管理是核心,解決的是“做得如何”和“做好做壞怎么辦”的問題;能級管理是落腳點,解決的是“如何做得更好”和“防止做不好”的問題。形象地說,“三位一體”綜合行政管理體系好比一個城市的道路交通管理體系,質量管理好比是交通法規,不遵守交通法規,交通就會陷入混亂、癱瘓,甚至發生交通事故;績效管理就是交通警察,司機開車是不是遵章守紀,出了事故該誰負責,都由他裁決;能級管理就像是駕校,司機要學交規,提高駕駛水平,就要科學培訓。

四、完善檢驗檢疫行政執法責任制的做法

北京檢驗檢疫局完善行政執法責任制,主要是通過“三位一體”綜合行政管理體系,以質量管理定規范、以績效管理促落實、以能級管理抓素質,在梳理執法依據的前提下,將執法職責層層分解,把權力和責任逐級落實到內設部門和具體執法人員身上,通過考核和培訓,并進行相應的獎罰。

1.完善執法依據的梳理工作。梳理清楚行政執法機關的執法依據,是規范行政執法機關和行政執法人員權責的前提。因此,進一步完善執法依據梳理工作,便成為完善行政執法責任制的一個重要環節。在梳理執法依據方面,北京檢驗檢疫局幾年前就已經系統地整理了所執行的法律法規、規章制度、標準規程、規范性文件,及時清理、修訂、廢止了一些不適宜的規定。最終,根據執法依據種類、法律效力等級、出臺時間以及執法行為類別,形成了北京地區檢驗檢疫執法依據清單。在此基礎上,按照質量管理體系運行要求,建立起實時更新的執法依據清單維護機制,使梳理執法依據不再是一次性的或者間歇性的工作,而是常態化、常規性的工作,以確保執法人員所用到的執法依據都是有效的、最新的。具體而言,在維護執法依據清單方面,采取了“自上而下為原則,自下而上為補充,主動維護更新為主,社會監督為輔”的辦法。即,主要由局機關法制部門或者業務主管部門隨時關注收集最新的信息,根據執法依據的增補、修改、廢止情況,及時地更新調整執法依據清單;同時,基層執法部門和執法人員可以將其在執法實踐中獲取的相關信息和執法依據需求,及時上報給局機關法制部門或者業務主管部門,由后者確認是否需要更新執法依據清單。此外,還隨時將梳理后的檢驗檢疫法律法規、部門規章、公告及有關政策等內容以互聯網、辦公現場電子顯示屏、布告欄等多種方式,同步向社會公示,并接受行政相對人對執法依據的質詢和意見。例如,對網上執法依據咨詢的處理,就提出了“5個工作日,100%答復”的時限承諾,使咨詢人的每一個問題都能得到及時詳盡的回復。

2.完善執法權責的規范工作。規范執法工作的權責是完善行政執法責任制的關鍵。北京檢驗檢疫局通過建立質量管理體系,首先明確了內設部門之間的執法業務分工,其次確定了部門中不同崗位的權責及任職條件,最后再細化各個崗位所承擔工作事項的流程、規范要求和實施標準。這就使規范執法權責的工作更加科學合理,既避免了平行的內設部門和執法崗位之間的權責,相互交叉、重復,又使不同層級的內設部門和執法崗位之間的權責相互銜接,做到執法流程清楚、要求具體、期限明確。

在規范執法權責時,北京檢驗檢疫局結合實際情況,編制了質量手冊、程序文件、作業指導書、流程圖、崗位職責說明書等質量管理文件。質量手冊界定了全局執法工作的類別,明確了責任部門;程序文件規定了每類執法工作的程序和實施要求;作業指導書和崗位職責說明書規范了每個崗位、每項工作環節的操作標準。這樣就為不同層級的執法人員分別提出了具體明確的工作要求,使執法工作要求能逐級分解,一一落實到相關執法部門和執法人員。例如,對于每名行政執法人員而言,統籌其執法權責要求的載體,就是崗位職責說明書。崗位職責說明書主要包括崗位基本信息、崗位目的、崗位關鍵責任、工作權限、最低任職資格以及工作關系六大要素,分別確定了每個行政執法崗位的權力清單、責任清單、能力清單、執法依據清單、崗位關聯清單(包括與行政相對人的關聯關系,以及與內設部門和相關執法崗位的關聯關系)。崗位職責說明書明確了執法崗位的價值和目標,更重要的是明確了多大權力就要承擔多大責任,行使多大權力就要具備多高的能力。每個執法崗位該干什么、怎么干、干到什么程度、要承擔怎樣的責任,列得清清楚楚、明明白白,這就使執法人員在履行執法職責時,能夠了解自己的職責范圍,掌握執法要求和完成標準,并不斷彌補個人能力與崗位要求的差異。

3.完善執法責任的落實工作。一切管理思路、規章、制度,都必須依靠有效實施才能產生效益。缺少監督檢查機制,或者監督檢查結果不與激勵機制掛鉤,最終會導致制度執行不力,甚至根本不執行。因此,完善行政執法責任制,除了要完善執法權責的規范工作,還應該完善執法責任的落實工作。要通過系統地監督、測量各內設部門、各級執法人員的工作效果,及時發現其執法行為與制度要求的差異,并及時進行有效的處理。北京檢驗檢疫局在實踐中探索了一些方法。

一是建立了過錯追究制度。把“擅自跨轄區執法”、“以收取檢驗費代替行政處罰”等34種行為定為行政執法過錯,明確了過錯責任人的界定范圍和標準,明確了追究過錯責任人的方式和程序,同時,也明確了執法人員在違法行政后應承擔的法律責任和后果。過錯追究的重點是關注執法工作中的用“權”過錯,及時處置不規范行政的個案,如失職不作為、違規亂作為等情況。

二是以績效考核來測量執法責任的落實情況。即對權責規范后確定的執法責任,進行動態量化考核與定期階段量化考核。具體而言,建立了以執法目標督查、質量體系審核、基礎工作檢查、上級評定和同級評價等五項內容為主干的績效指標體系,將責任要求量化成具體的指標和分值,分解到各部門和各級執法人員,并采取即時考核與定期考核相結合,對各部門和各執法人員的執法績效進行評價。

在實施績效考核時,考慮到檢驗檢疫執法的覆蓋面廣,業務量大,涉及到進出口商品檢驗、動植物檢疫、出入境人員及交通工具的衛生檢疫等各類執法行為,同時又涉及到不同的專業知識和執法要求,具備不同特點。因此,結合工作實際,以執法風險較高或者不規范執法行為出現頻率較高的工作環節為切入點,作為考核的關鍵指標。考核的內容涉及到了執法主體資格、執法行為權限的合法性、適用執法依據的規范性、執法程序的合法性、執法決定的適當性、執法案卷質量情況等各個方面。

三是以外部評議促進執法責任的落實。為了真實全面、客觀公正地了解檢驗檢疫執法狀況和效果,北京檢驗檢疫局通過多種渠道,包括投訴舉報、滿意度測評、行風監督、上級及其他部門信息反饋、聘請社會監督員等方式,啟動了社會評議,主動接受外部監督,廣泛征求社會各界對北京檢驗檢疫局法制環境、各內設部門以及各級執法人員執法工作的評價。對于外部執法監督情況,既將其作為過錯追究的重要信息源之一,也將其納入到績效考核結果中,使之發揮了促進執法責任落實的作用。

在落實執法責任時,將執法過程中的不規范行為按照其嚴重程度劃分為執法過錯及執法差錯兩大類。執法過錯是指檢驗檢疫執法人員在行政執法過程中,因故意或重大過失,違法執法、不當執法或不履行法定職責,給國家或者行政相對人的利益造成損害的行為。執法差錯是指檢驗檢疫執法人員在行政執法過程中,因一般過失,違反操作規程,情節輕微,未造成危害后果的行為。差錯行為多發生于業務繁忙、工作強度大時,工作人員因口誤、眼誤、手誤等技術性原因而產生不規范行為。

按照不規范執法行為的類別,采取了不同的標準與程序,予以糾正和處理。對于差錯行為,按績效指標直接量化成分值,并扣除出現問題部門和人員相應的績效分數;對于過錯行為,除量化考核并實施績效扣分外,還會根據行政執法過錯責任追究制度,對過錯責任人給予吊銷行政執法證件、調離行政執法工作崗位、警告、記過、降級、撤職、開除、移送司法機關等形式的處理。每年年底,各級執法部門通過績效分數比對,評選先進單位;各級執法人員通過個人年度考核成績比對,評選先進個人。個人年度考核成績主要源自績效分數。對于各級執法部門負責人而言,其個人年度考核成績有70%來自本部門的執法績效分數,對一般執法人員,其個人年度考核成績有50%來自本人的執法績效分數。

4.完善執法人員的教育培訓工作。建立一支廉潔、勤政、務實、高效的檢驗檢疫執法隊伍,完備的教育培訓工作必不可少。北京檢驗檢疫局對執法人員開展了系統的、有針對性的滾動式教育培訓。

一是以質量管理體系梳理的執法依據和工作文件為主要內容,開展法制宣傳教育。通過梳理執法依據,既可以明晰執法權力與執法責任;又可以利用梳理后的執法依據,開展法制普及宣傳和培訓教育,提升基層執法人員的法制觀念和責任意識。只有“有權必有責、用權必受控、濫權必追究”及“法無授權不得行”等執法理念逐漸深入人心,濫用權力和隨意執法等現象才能從源頭得到控制。

二是以質量管理體系文件為主要內容,開展行政執法工作針對性教育。檢驗檢疫是技術性執法部門,要求檢驗檢疫人員必須熟悉相關的法律法規和專業知識和技能。質量管理體系文件是執法工作的規范和基礎,以此對檢驗檢疫執法人員進行針對性、專業性技術培訓,以保證其勝任專業性執法工作。

三是以能級管理教材為主要內容,開展繼續教育。所謂能級管理就是以人的能力為核心,在專業性、系統性能力培訓的基礎上,通過考試和考核,綜合評價人員能力的管理制度。能力培訓的重點是檢驗檢疫人員知識與技能的持續擴展、更新和補缺。通過能力培訓可以系統地組織檢驗檢疫人員不斷學習新的公共知識和專業知識,鞏固已有知識和技能,因此,能力培訓是持續再教育。

四是以崗位職責說明書為主要內容,開展針對性教育。崗位職責與工作規范清單、執法依據清單一一對應,執法人員很快就可熟練掌握本崗位具體要求,使制度要求由“厚”變“薄”,由“抽象”變“具體”。因此針對性培訓使執法人員了解本崗位的職責、工作規范和要求,提高執法能力和素質。

5.建立執法責任制信息化平臺。完善行政執法責任制必須采用科技手段,為此北京檢驗檢疫局整合已有軟件的數據,建立起行政執法責任制信息化系統。該系統能夠實現執法崗位信息、執法人員管理信息、監管對象信息、監管工作數據的互通互連,為執法管理提供便捷、準確、及時的數據支持。

通過信息化平臺,管理者不僅能夠迅速掌握所轄部門、崗位的總體執法情況,還能夠全面了解所轄各級人員分管工作的具體情況。比如,對出口產品監管方面的執法工作,只需簡單的操作,各級管理者就能查詢到某一時段其下級部門和執法人員的執法業績、執法差錯,以及某一執法人員所分管企業的產品質量控制情況,這些企業出口產品的不合格情況,這些企業對執法人員的反饋意見等。而這些信息又都會通過信息化系統,自動折算為部門執法績效分數,及各級執法人員的個人年度考核成績。

五、完善行政執法責任制所獲成效

北京檢驗檢疫局通過完善行政執法責任制,完整地實現了對行政執法活動從決策到執行,從執行到監督,從監督到反饋的閉環管理。具體來說,通過完善執法依據的梳理、執法權責的規范,可以實現對檢驗檢疫執法的決策管理;執法人員是否遵從規定用權、履職,可以通過過錯追究、績效考核、外部監督等執法責任落實途徑進行監督檢查,從而實現對檢驗檢疫執法的執行管理和監督管理;對于監督檢查中發現的問題,通過分析原因、整改糾正,并采取教育培訓等措施鞏固整改效果,能夠持續改進執法工作,不斷提高執法人員素質,也就可以實現對檢驗檢疫執法的反饋管理。

對檢驗檢疫行政執法活動的閉環管理,能及時發現檢驗檢疫執法工作中的錯誤和不足,及時、準確地加以糾正、彌補;同時促使檢驗檢疫執法工作在不斷提高水平的基礎上進入下一個管理循環,實現檢驗檢疫執法工作持續健康發展。因此,北京檢驗檢疫局完善行政執法責任制的工作,成效顯著。

1.提高了執法效率和執法質量。完善行政執法責任制后,檢驗檢疫證單差錯率大幅下降,執法工作時限符合對外承諾要求。出境、入境檢驗檢疫執法工作時限符合率分別為100%、98.6%,較完善執法責任制前分別提高0.03%和7.5%.內部出境、入境檢驗檢疫證單差錯率分別為0.2%、1.5%,遠低于完善執法責任制前的內部證單差錯率;對外出入境檢驗檢疫執法證單差錯率均為0.

完善后的行政執法責任制為落實執法責任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以外埠流向貨物(即自其它口岸入境、目的地是北京的貨物)的報檢落實率為例,北京檢驗檢疫局研發了口岸內地聯合執法信息化系統,將落實異地檢驗的執法責任逐級進行分解。這一措施使北京地區的外埠流向貨物報檢落實率由2004年的59%提高到了2007年底的98%,幾年來共為國家挽回可能逃漏的法檢規費4700余萬元,同時也促進了口岸與內地檢驗檢疫機構的協同執法工作。

完善行政執法責任制也為北京檢驗檢疫局優化辦事環境、樹立良好執法形象創造了條件。社會和公眾對北京檢驗檢疫局行政把關和服務的滿意度明顯提升。經調查,目前受理檢驗檢疫業務窗口的顧客滿意度為99.5%,相關企業的顧客滿意度為99.7%,顧客投訴處理情況滿意度為100%.2005年,在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對當年工商注冊年審企業的無記名問卷調查中,北京檢驗檢疫局的企業滿意度位居北京地區局級行政機關滿意度的第6名,較之2000年的第13名有了大幅度提升。

2.提高了執法效能。完善后的行政執法責任制有效規范了北京檢驗檢疫局的行政處罰工作。按照完善后的行政執法責任制的要求,北京檢驗檢疫局制定了行政處罰規范性文件及作業指導書,開發了全局統一操作的信息化平臺,有效規范了行政處罰的自由裁量空間。這樣,一方面有助于維護相關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另一方面也有助于及時發現,并按規定懲處行政相對人的違法行為。從2005年至2007年底,北京檢驗檢疫局平均每年辦理的行政處罰案件240起左右,罰款270萬元左右。

完善行政執法責任制后,為有效約束一線執法人員行使自由裁量權時的隨意性,北京檢驗檢疫局成立了審查中心。該中心調集各類專業人員組成專職審查隊伍,并開發了“檢驗檢疫集中審查管理系統”,對所有進出境貨物報檢數據實行集中審核,在計算機信息比對的基礎上,按照預先設定的規則,有針對性地對高風險貨物實施重點檢驗檢疫。這樣就使確定檢驗檢疫項目、規則的權力,由一線執法人員自由裁量,變成信息化系統和“專家組”集中行使。

3.提高了執法人員的積極性。完善行政執法責任制后,由于責權清晰,又有能力引導,激發了執法人員的工作熱情。截至目前,北京檢驗檢疫局共主持和參與涉及檢驗檢疫執法工作的國家級科研課題39項、質檢系統科研課題84項,主持制定修訂涉及檢驗檢疫執法工作的國家標準23項、檢驗檢疫行業標準135項。2007年底,檢測能力達到740項,其中通過CNAS認可的613項,比2005年翻了一番。近年來,北京檢驗檢疫局還自主研發了多個信息化應用軟件,用于提升檢驗檢疫執法能力,包括集中審查管理系統、出口企業ERP數據監管系統、出口企業質量管理綜合評價系統、報檢企業與報檢員管理系統、生產企業信息管理系統、行政執法責任制系統、航空器電子申報系統等。

在嚴格把關的同時,北京檢驗檢疫局內設部門和各級執法人員還熱情為行政相對人提供執法服務。例如,積極向轄區企業通報國外技術貿易措施的動態,幫助企業及時掌握國外檢驗檢疫標準的變化情況。近年來,國外技術貿易措施對我國出口貿易造成了一定影響,但是北京地區所受影響卻呈下降態勢,據有關部門統計,與上年相比,北京地區2006年受國外技術貿易措施影響外貿直接損失額下降5.6億美元,降幅為15.18%,受影響的企業比例更是降低了45.84%.[12]

六、完善行政執法責任制的意義

通過完善行政執法責任制,健全制度、明晰責任、提高能力、持續改進,是貫徹落實黨的十七大精神,形成權責一致、分工合理、決策科學、執行順暢、監督有力的行政管理體制的重要途徑。

北京檢驗檢疫局完善行政執法責任制的做法,從執法事項管理角度講,是將以往“事后追究”的模式,轉變為“事前防范、事中控制、事后監督”的全過程管理模式。事前防范是從執法依據的梳理、質量管理文件的建立、人員的教育培訓等方面入手,發揮執法管理的預防功能;事中控制是通過實施質量管理體系、規范執法流程、發揮執法管理的控制功能;事后監督是通過對績效管理中發現的差錯行為及時糾正,和對執法過錯行為的有效問責,發揮執法管理的矯治功能。從執法人員管理角度講,是將以往“分授權責”的模式,轉變為“權、責、能”統籌管理的模式。梳理執法依據、規范執法權責的著眼點在于規范事項,劃定職權范圍,重點在“權”;落實執法責任的著眼點在于對事項的評價和違法行政的懲處,重點在“責”;執法人員教育培訓的著眼點在于提高事項的效能和人員的素質,重點在“能”。三者彼此聯系,相互依托,使管權、問責、促能有機統一在一起。

實踐表明,北京檢驗檢疫局完善行政執法責任制的做法,有效地實現了執法要求到崗,執法責任到人、執法權力受控、執法責任可追溯,促使依法行政工作落到了實處。

注釋:

[1]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推行行政執法責任制的若干意見》,2005年7月27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網站,/zwgk/2005—09/08/content-30280.htm.[2]:《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為奪取全面建設小康社會新勝利而奮斗》,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第32頁。

[3]馬懷德:《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學》,中國法制出版社2005年版,第166頁。

[4]國家統計局:《2007年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統計公報》,2008年2月28日,國家統計局網站,/tjgb/ndtjgb/qgndtjgb/t20080228402464933.htm.[5]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2007年我國對外開放口岸出入境人員突破3.4億人次》,2008年4月17日,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網站,/n16/n84147/n84196/1043115.html.[6]聯合國艾滋病規劃署和世界衛生組織:《2008年全球艾滋病疫情報告》,2007年12月,聯合國艾滋病組織網站,/en/KnowledgeCentre/HIVData/GlobalReport/2008/2008_Global_report.asp.[7]國務院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員會辦公室和聯合國艾滋病中國專題組:《中國艾滋病防治聯合評估報告(2007)》,2007年12月1日,中國疾病預防控制中心網站,/n435777/n443716/6399.html.[8]朱小娟:《2007年貿易救濟情況及2008年展望》,載《中國經貿導刊》2008年第7期。

[9]朱小娟:《2007年貿易救濟情況及2008年展望》,載《中國經貿導刊》2008年第7期。

[10]:《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為奪取全面建設小康社會新勝利而奮斗》,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第33頁。

[11]程曉敏:《行政執法責任制的制度內涵及實踐意義》(二),中國法制信息網,2005年2月23日,/jsp/contentpub/browser/contentpro.jsp?contentid=co1024641917&Language=CN.

篇(2)

論文關鍵詞:控股股東誠信義務派生訴訟懲罰性賠償舉證責任

我國的新《公司法》規定了與控股股東誠信義務相似的內容,但這種規定尚不成熟,存有漏洞,況且控股股東誠信義務本身只是一個抽象意義的概念,并不具有可操作性.所以,必須設計一種法律制度,從而使因控股股東違反誠信義務而給其他主體所造成的損失得以救濟.懲罰性賠償原則和舉證責任倒置原則可以促使控股股東較好地履行誠信義務。

1我國建立與完善控股股東誠信義務的現實依據

1.1我國公司的經營現狀分析

我國上市公司的控股股東的最大特點是國有股一股獨大,其根源在于上市公司大都由國有企業改制而來,國有股的比例相當大.2001年12月,在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統計表明,國家擁有股份高達5O.273,而各種已流通股份總計也不過占30.38.由于控股股東持股比例過高,股東大會成為大股東的一言堂,其代表的不是全體股東利益而是大股東的利益.部分上市公司的大股東甚至利用其控股地位通過包裝旗下的上市公司來謀取不正當利益,諸如將劣質資產注入上市公司,非法占用上市公司巨額資金,迫使上市公司為大股東及其子公司借款提供擔保以及大量關聯交易等,導致上市公司最終成為大股東的“提款機”.如國際大廈大股東將上市公司募集和借貸的3.7億元資金,借給關聯的另一家企業,投入預期效益低下的世貿廣場酒店項目.三九醫藥的大股東及關聯方占用上市公司資金超過了25億元,占公司凈資產的96。

1.2規范控股股東行為的現實依據

利用關聯交易,侵占上市公司資金是控股股東最為常用的手法.其中的共同特點都是控股股東利其控股地位違背誠信義務,把上市公司作為賺錢、融資的工具,套取上市公司的現金,掏空上市公司,嚴重損害中小股東利益.以上種種弊端都不利于公司的長遠、健康、持續發展,也不能從根本上維護全體股東的長遠利益.尤為重要的是,控股股東違背誠信義務,不僅擾亂了市場秩序,而且還動搖了投資者的信心,危及證券市場的穩定健康發畏.因此,建立控股股東誠信義務規范控股股東的弳營行為,完善公司的治理機制,已成為當務之急.針對我國上市公司控股股東濫用權利的現象,在對其治理的過程中雖然通過證監會頒布了一系列行政規章和指導意見,明確控股股東的誠信義務,但由于其立法層次過低,而且在實踐中對控股股東違反誠信義務的行為處罰過輕,缺乏相應的威懾力量.因此,應當從控股股東的實際行為出發,把控股股東誠信義務提升到法律的高度,在《公司法》中明確控股股東的誠信義務及其內容,并建立加強控股股東違反誠信義務后的責任機制.

2懲罰性賠償原則解析

2.1懲罰性賠償原則的法理分析

現代侵權法的發展變化,為懲罰性賠償制度的合理性提供了理論依據].侵權法歸責原則經歷了一個單獨適用過錯原則到過錯原則與無過錯原則并用的轉化,無論在哪一個時刻都不能發揮侵權法對潛在侵權人的潛在侵權行為的遏制與預防功能,其所達到的社會威懾效果也難以令人滿意.對由于侵權行為而引起的民事責任有3種功能,即復原之功能、預防之功能、懲罰性之功能.對因侵權行為l而受損的人的民事責任的救濟方式又分為兩種,即事前預防和事后救濟,相比而言,事前預防無疑為更優的選擇.因為,通過事后救濟的方式對受損的人予以補償只能使受到侵害的權利得到修正,并不能杜絕侵權行為的發生;而通過事前預防的方式在事前就對侵權行為予以抑制,不但能夠進一步強化侵權法的懲罰功能,更能夠將侵權行為防患于未然,減少損害的發生.補償為滿足受害人利益的最低目的,抑制為維護社會整體利益的最高目的,兩者共存,相得益彰_7].事實上,法律責任的懲罰功能并不僅僅體現在刑法當中,民事法律中也有懲罰的功能一引.日本學者田中英夫、朱內紹夫也認為,把侵權行為作為專門以損害賠償為目的制度來把握,無視民事責任的制裁功能的做法是錯誤的,為使民事責任發揮對違法行為的抑制功能,引進美國的懲罰性賠償制度十分必要.山島宗教授則進一步指出:刑事罰未充分發揮其對性的非法行為的抑制、預防功能,而且過多的適用刑事罰會產生對基本人權的侵害等問題,應盡量避免過多適用,提倡在非財產損害中加入懲罰或制裁,懲罰性賠償能夠有效的抑制損害的再發生.所以,學者們在論述民事責任的功能時不應再僅限于補償,而應兼顧懲罰,當然補償仍是其核心.

2.2現行公司法引進懲罰性賠償原則的必要性

事實上,控股股東占用上市公司資金和侵害中小股東的事件屢屢發生,2003年1月,國家經貿委和中國證監會聯合會議披露:兩部門聯合組織、歷時7個多月的上市公司現代企業制度檢查發現,全國共有676家上市公司存在控股股東占用資金的現象.此狀況足以說明我國《公司法》在防范控股股東侵占公司和中小股東利益方面的不足,盡管新公司法規定了控股股東的賠償責任,但還應在《公司法》中引入懲罰性賠償制度.因為懲罰性賠償的主要目的不是補償損害,而是懲罰和威懾不法行為人,重在預防不法行為.當然,在考慮適用懲罰性賠償時,要嚴格遵守懲罰性賠償的適用原則——適度威懾原則.

3民事舉證責任分配制度解析

3.1舉證責任分配制度概述

所謂的舉證責任分配,就是要確定在當事人之間應該有誰承擔因爭議的事實真偽不明所帶來的不利后果.舉證責任分配制度的學說肇始于古羅馬法,兩大法系國家的法學家都對此進行了深入而細致的研究.可以把我國《民事訴訟法》對民事舉證責任制度的規定分為3種:(1)舉證責任分配的一般規則,即誰主張,誰舉證規則.如《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證據規定》第二條第三款: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2)舉證責任分配的特殊規則,包括舉證責任免除和舉證責任倒置兩部分.其分別體現于《證據規定》第九條和第四條.(3)人民法院關于調查證據的規則,包括由當事人申請調查證據和法院主動調查證據兩種.如《證據規定》的第十七條和第十四條.

由上可知,我國對于舉證責任倒置規則的適用僅僅適用于法律限定的幾種特殊情形.此種限定有點保守,我們應該在對控股股東違反其誠信義務的訴訟中引入舉證責任倒置規則,由控股股東負擔就其行為沒有違反其誠信義務的舉證責任,只有控股股東在有充分的證據證明其行為沒有違反其誠信義務時才能予以免,當然作為提訟的主體,原告仍需負擔證明其所遭受的損害是因控股股東的行為所致.

3.2控股股東適用舉證責任倒置規則解析

民事舉證責任倒置制度產生于德國,原聯邦德國的聯邦最高法院在I968審理的一起因雞瘟而引起的產品責任案中,首先運用了舉證責任倒置原則支持了原告的訴訟請求,免除了本應由原告承擔的舉證責任.審理該案的法官認為,藥品的制作屬于高難度技術性范疇,為一般人所不能為者,況且整個生產過程都處于被告的掌控之中,讓普通的原告承擔證明其藥品的性能是否合格以及瘟疫是否由其藥品所引發的事實則過于苛刻、不合常理.所以,該案的法官就判定由藥品的生產者即被告承擔這一事實的證明責任,被告因舉證不能,遂敗訴.民事舉證責任倒置制度作為舉證責任分配一般規則的修正規則,其產生的依據就在于發生的事實本身.因為損害事實的發生是由被告的行為所致,而事實的的經過則只有被告最為清楚,他是事實的惟一見證人;原告只知其損害是由這~事實所引起,無從得知事實發生的原因,所以,該事實本身就已證明被告對該事實的發生存有過失,被告也就理當對此承擔起證明責任.

篇(3)

目前中國正處于轉型時期,利益和權力將在不同的主體之間進行重新的分配、轉移,形成諸多不穩定因素,我們要站在復雜和綜合的角度上,對危機的性質、狀態和前景有一個比較客觀的把握、估計和預測。政府作為公共權力的人,在公共危機的預警中承擔著不可推卸的責任。本文試圖分析政府在公共危機預警中的責任缺失,以明確政府責任問題,進而在理念上實現由強調公民義務和政府權力到強調公民權利和政府責任的轉變。

一、公共危機預警機制及政府責任

(一)公共危機的概念界定

按照國際社會的一般看法,公共危機是指在社會生活中突然發生的、嚴重危及社會秩序、給社會造成重大損失的事件。而美國學者羅森豪爾特認為,社會公共危機是指“對一個社會系統的基本價值和行為準則架構產生嚴重威脅,并且在時間壓力和不確定性極高的情況下,必須對其作出關鍵決策的事件。”我國學者認為公共危機是由于某些無法預測的因素誘發產生的對公共安全、公共利益形成重大威脅的事件。

(二)公共危機預警機制中的政府責任

公共危機預警機制是指在危機演變的不同階段中,對可能引起危機的各種要素及其所呈現出來的危機信號和危機征兆進行嚴密監測,對其發展趨勢、可能發生的危機類型及其危害程度作出合理科學的估計,并向有關部門發出危機警報的一套運行體系。

建立一個有效的完善的危機預警機制,需要政府做的工作有:

1.建立靈敏、準確的信息監控系統,及時收集相關信息并加以分析處理。

2.制定各種科學意義上的應對控制措施,努力探究危機形成、爆發的一般規律及其解決的一般規律和控制策略。

3.開展政府雇員危機管理培訓和全民危機管理意識教育,增強全社會特別是政府雇員危機管理的意識和技能。

4.在危機的潛伏期和初顯期,政府應對可能導致其爆發的因素做好控制工作,努力把一切苗頭消滅在萌芽之中,化解于爆發之前。

二、我國公共危機預警機制中政府責任缺失的具體表現

(一)危機監測不力

危機預警的一項重要工作就是要對各種潛在風險進行隨時評估,我國現行的政府危機管理體系中就缺少風險評估機制,對危機發生或能發生的外部環境和內部環境因素的調查、評價和預測。再加上沒有靈敏、準確的信息監控系統,未能及時收集相關信息并加以分析處理,缺乏敏銳的危機判斷能力,很難做到對危機的詳細預警分析。

(二)預案粗陋,缺少演練

要做到預案求實,不僅要有危機一旦發生應對各種可能情況的多套行動(遏制危機、處理、消除危機,重建或恢復正常狀態)方案,而且要通過教育、培訓、演練或計算機模擬、培養,提高領導者的指揮能力和群眾的應變能力,檢驗預案的可行性和科學性,使危機一旦發生,預案能夠切實地發揮作用。我國現實存在的問題,不僅是預案粗陋,更重要的是缺乏培訓和演練,停留于應付上級檢查,做表面文章,甚至多發的自然災害和安全事故的預案也是如此。

(三)沒有及時準確地信息

長期以來,一些地方政府和有關部門在信息傳遞方面喜歡欺上瞞下,報喜不報憂,致使內部信息渠道嚴重阻塞或扭曲;與此同時,政府部門缺乏規范、及時的信息披露制度,宣傳主管部門又習慣用計劃經濟的辦法管理大眾傳媒,大眾傳媒缺少必要的法律保護,這諸多原因使大眾傳媒的信息傳遞作用和社會監督作用受到極大限制。再加上各級政府為了“保穩定”,各級官員為了“保烏紗帽”,以及在日常工作生活中過分看重吸引外資、發展旅游等方面的近期局部利益,使得各級政府在預防和救治危機進透明度極差。

三、我國公共危機預警機制中政府責任缺失的原因分析

(一)危機意識淡薄

在全球化背景下,危機的來源發生了變化,不只是戰爭會引發危機,環境、金融、病毒等也成為誘發危機的重要因素。而且,隨著國家與國家之間、城市與城市之間、部門與部門之間聯系的日益緊密,在一定的時間、地點和小概率事件的觸發下都有可能誘發大規模的危機。但是,由于長期以來我國基本上保持著和平穩定的發展勢頭,各級政府部門將主要精力集中于經濟建設,忽視了危機意識的培養。

(二)缺乏有效的溝通協調機制

在我國現行的行政管理體制下,政府職能的劃分不夠清晰,許多事項管理的權力、責任存在嚴重的條塊分割、部門封鎖現象,溝通存在比較明顯的障礙。在這種制度下,各個政府、部門之間的協調非常困難。當危機爆發時,對于一些重大事項誰負責、對誰負責的問題更是難以明確,許多事項往往要由中央政府統一下令才能協調一致,導致了政府應對危機的反應能力大打折扣。

(三)缺乏常規性危機管理部門

危機爆發時,訓練有素的危機管理機構有利于政府作出正確的反應。危機管理機構需要很強的專業性,因此,必須把懂得危機管理的人員組成專業機構固定下來,持續累積信息和經驗。使危機剛出現時,及時控制。而我國現有的政府危機管理體系,主要依賴于各級政府現有行政機構,既缺乏專門機構和完善體系,又缺乏專業人員和應急運作機制,對于危機處理方式經常是遇事就成立一個指揮部或領導小組,具有濃厚的臨時色彩,因此在進行跨部門協調時工作量非常大,效果也不明顯。

(四)法制滯后

法律制度是各種制度中最強硬的一種,它是社會發展過程中不可或缺的一種稀缺資源,同樣地,法制建設也是危機管理制度建設中關鍵的一環。在西方發達國家,危機管理學的一個重要學術成果就體現在立法上,如美國、日本、俄羅斯就有《緊急狀態法》。而我國在危機管理的法制建設則相對滯后,政府在處理危機時仍然習慣于運用人治方式,相對忽視了法治方式。

(五)問責制度缺失

長期以來,我國各級政府把自己視作管理者,把民眾視為被管理者,這種理念必然造成問責制度的缺失。我國政府官員經過授權擁有公共權力,必須接受監督并負有責任。但是實際過程中過于強調官員個人的主觀動機而不論其工作成效,缺乏一種權力與責任對等的意識。有時即便是對責任官員做出了處理,也通常是久拖不決,甚至到最后不了了之。

四、強化公共危機預警機制中的政府責任

預警機制中政府責任缺失的后果是十分嚴重的,一方面導致危機的擴大,增加危機處理成本,另一方面破壞了政府形象,降低了政府的公信力。因此,強化公共危機預警機制中的政府責任勢在必行。

(一)建立敏感的信息系統

1.加強危機管理軟件系統建設。應當利用IT和網絡技術,建立和完善全國性的信息網絡,覆蓋各級各類政府部門、基層自治組織、科研機構、事業單位、非營利團體、民間機構和其他社會組織等,從而在此基礎上建立一個有效的政府信息管理系統,形成自己專用的、暢通的、可靠的信息采集、加工系統。政府危機管理信息系統從靜態上講,包括三個方面的信息庫:涉及各種社會現狀與發展情況的信息庫;危機防治與救治的資源信息庫;危機管理中的技術數據信息庫。從動態上講,政府危機管理信息系統除上幾個方面的信息庫所涉及到的信息收集能力外,還包括高效的信息處理能力。

2.整合外部力量。一方面公共危機預警機制的功能發揮必須有廣大民眾的積極配合,因此必須加強民眾的危機意識和科學精神。從科學決策的角度看,政府應該對危機涉及的各個方面集思廣益,充分發揮智囊機構的作用。他們帶來的是新的視角,新的邏輯,新的對策,他們常常能夠使決策出現柳暗花明的氣象。另一方面在危機管理上,我們要積極爭取國際性的組織和地區性的組織在資金、人員、技術、教育和培訓、以及道義上的支持,同時加強與國際組織在信息方面的溝通。通過全球合作,一方面可以獲得更多的諒解,維護國家的國際形象,一方面可以提高危機管理的效率。

(二)強化危機預警的組織保證

1.建立分權式的組織結構。面對越來越多的決策,分權式組織結構可以讓“下面”或“外面”做出更多的決定,減輕政府做決定的負擔,有利于信息的收集與傳遞,提高危機預警的效率。一方面,可以充分利用政府自身自上而下的行政組織系統,在各省、市、縣、鄉鎮(街道辦事處)都設置專職專業人員負責各種與危機有關的信息的收集、加工、分析和傳播;另一方面,要充分利用社會的力量,吸收各類社會組織尤其是基層自治組織(包括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和社管會)的參與。通過這兩方面的結合,形成一個上下聯動、內外協調的危機應對組織網絡。

2.設立常規性危機管理機構。在中央一級政府這個層面上,應盡快建立起具有會商決策和綜合協調的常設性危機管理機構,并明確各部門的職能和任務,組織有危機處理經驗的專家和政府官員對各類危機開展分析總結工作,在國家安全的高度上制定長期的反危機戰略和應急計劃,并協調各地區、各部門以及各級政府之間的工作,加強他們協同運轉能力。在地方各級政府層面上,地方政府應在上級政府的指導下,設立相應的對口管理部門,并根據本地區不同的實際情況,因地制宜地設置具體的職能部門及組織形式,加強各部門間協調運作和快速反應的能力。

(三)加強制度建設

1.加強緊急狀態立法。我們可以借助國外的危機管理經驗和相關的法律制度,結合國內處理各類危機的經驗,制定出一部統一的適合我國國情的《緊急狀態法》。對危機管理機構的設置及其權力義務、管理機構各職能部門的權力義務、組織運行程序、政府緊急權授予的規定、社會各階層和公眾的責任和義務、緊急管制措施規定、政府社會動員和征調規定、公民權利保障規定、政府信息通報規定、危機處理績效考核、獎勵機制及責任追究等問題作出明確的法律界定。

2.建立行政問責制度。所謂行政問責,是指司法機關、行政機關、社會公眾等對公共行政行為進行質疑。權責對等是“行政問責”制的一個基本原則。它認為官員在接受權力的同時,也就接過了責任。不肯或未能承擔起應有責任,則其便沒有資格或不必再持有權力。它更加強調的是工作效果。實現行政責任的途徑主要有:司法機關追究行政機關及公務員的法律責任;各級黨委行使人事任免權,追究行政首長的領導責任,行政機關對公務員的責任追究;行政相對方的追究。其中行政相對方的追究是構建我國公共危機責任機制中最重要最有力的一環。

【參考文獻】

篇(4)

執行程序是我國民事訴訟法律制度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組成部分。執行程序的功能在于保障訴訟結果的最終實現,維護國家的司法權威。離開執行的保障作用,所謂的民事訴訟只能是一句空話而已。然而,執行程序本身的運作也需要強有力的保障,更需要通過立法予以保證其順利高效的進行。現實中,多數案件難以執行關鍵在于難以找到被執行人的下落及財產,難以查清被執行人是否具備可執行能力。所有這一切如果只依靠執行法官疲于奔命地調查,勢必造成種種執行難以為繼的情況。如果只靠申請執行人提供線索又限制了實質的權利,而被執行人單方舉證更是不合邏輯。證據制度未能延伸到執行程序,不能不說是證據立法上的一大缺憾,而且給執行工作帶來了重重障礙。因而,明確分配執行程序中各方的舉證責任和規定應達到的證明程度,具有客觀必然性和現實意義。

二、責任具體分配的構想

(一)當事人應負的舉證責任。

《關于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以下簡稱《執行規定》)第28條規定:“申請執行人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供其所了解的被執行人的財產狀況或線索。被執行人必須如實向人民法院報告其財產狀況。”可以作為構思依據。

1、申請執行人的舉證責任。

首先,依據《執行規定》第18條規定,明確被執行人和執行標的,確認執行程序所依據的生效法律文書,是執行案件提起與否的根本前提。申請執行人作為執行程序中的權利人,根據“誰主張誰舉證”的證據規則,理應對此承擔舉證責任。申請執行人對此應當承擔因舉證不能而致使執行程序無法開始的法律后果。此舉證責任應當達到證明執行依據已經生效,申請執行人和被執行人是執行依據中的權利主體和義務主體,被執行人的存在且沒有履行生效法律文書所確定的義務,并已經超過了履行期限等證明程度。

其次,找到被執行人及執行標的是案件執行的首要之舉,被執行人擁有可供執行的財產或財產權益是具有給付內容的生效裁決最終得以執行的關鍵所在。依據《執行規定》第28條第1款的規定,申請執行人還應向法院具體提供被執行人的住所、居所和動向等線索;被執行人的財產、經濟狀況和經營情況等證據材料,包括動產、不動產、知識產權或其他可供執行的權益;如果被執行人為法人,還應注明該法人的出資人是否投資到位,是否注冊資金不實或抽逃、轉移注冊資金等證據材料。申請執行人對此舉證不能應承擔由此帶來的執行風險,如案件未能徹底執行等。其證明程度應當達到可以找到被執行人,或能夠確定被執行人擁有的可供執行的財產,才使得案件存在可以執行的可能。

2、被執行人的舉證責任。

依據《執行規定》第28條“被執行人必須如實向人民法院報告其財產情況”,這實質上已經確認了被執行人的舉證責任。而且被執行人對自己的財產狀況和實際履行能力只有自己最清楚,權利人所能了解的只是一些表面上的東西,若要求權利人負舉證責任,無形中給被執行人提供了逃避履行義務的機會,被執行人就可能轉移、隱匿財產,不利于權利人的合法權益的實現。所以被執行人應當負舉證責任。

首先,如果被執行人主張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就有責任舉證,以使案件中止或終結執行。如:應證明不是生效法律文書的義務主體;法律文書上的義務已經履行完畢;申請執行人的執行申請已超過申請執行法律時效等。對此舉證不能將承擔執行程序繼續以及被強制執行的風險。

其次,如果被執行人承認生效的法律文書,應當對白己的履行能力承擔舉證責任。即必須如實向人民法院報告其財產、經濟和經營狀況,以及保證執行及和解執行的條件。具體表現為:A、主張自己不具有履行能力,無財產可供執行;B、改變執行依據所規定的履行對象,例如,執行依據規定應當履行金錢給付的義務,而無法金錢給付只能以實物財產代替金錢作為可供執行的財產時,應當提供其財產的具體狀況,并羅列出來以供申請執行人選擇受償;C、證明自己暫時無執行能力,并證明自己有分期償還的能力。D、被執行人還應提供其他方面的證據,以證明執行程序應當中止。如:生效判決進入再審程序;仲裁裁決被申請撤銷;執行標的物需要確定權屬等。對被執行人來說,對此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就是承擔法院查證所花費用,因舉證不能而給申請執行人造成的額外損失,以及為逃避和妨礙執行而被法院依法進行的處罰等。并應承擔被強制執行的風險和執行的全部合法費用。

(二)人民法院應負的調查取證義務。

按照現代流行的對抗制訴訟的要求,法院對案件據以審理和執行的證據原則上不負調查取證的義務。但基于我國司法實踐的具體需要,《民事訴訟法》第64條第2款規定:“當事人及其訴訟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實際在事實上規定了在特殊情況下法院應負的調查取證義務。這種所謂的特殊情況具體到執行程序中,筆者認為應作嚴格意義上的理解。一方面,必須是當事人依法定原因不能收集的證據。例如,當事人是否在銀行開戶,以及其帳號和存款數額等依據法律規定只能是司法機關等國家機關才有權查閱的證據。如果當事人因人力物力的限制而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不應歸入此列。另一方面,必須是當事人主動向人民法院提出由人民法院調查取證的申請,而且必須詳細說明不能白行收集的理由。法院不能以一方當事人不能舉證為由而主動代當事人收集證據。

依據《執行規定》第28條的規定,法律賦予了執行法官在執行程序中調查取證的權利。雖然在當前的司法實踐中,人民法院普遍感到調查被執行人財產狀況的權利不足,急需擴大,但是筆者認為,這是不該提倡的。其原因是忽略了當事人的舉證責任,這樣的后果將是執行程序效率的降低,有失公正,得不償失。執行法官應當轉變案件“主宰者”的傳統觀念,切實做好“中間人”的法官角色,這也正是我國司法改革的大方向。

(三)被申請變更或追加人和案外異議人、第三人的舉證責任。

申請執行人要求變更或追加第三人為被執行人的過程中,第三人對變更或追加事由存在異議的,應對申請執行人變更或追加的理由不能成立負舉證責任。其證明應當達到足以使自己免為被執行人的程度,否則將視為舉證不能。異議成立的,其舉證費用應當由申請人具體承擔。舉證不能的將承擔被變更或追加為被執行人的法律后果。

案外人和第三人異議的舉證責任。案外人、第三人對執行標的主張權利的,應在法院限定的期間內就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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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證券法民事責任增強

1、證券民事責任的概念

證券民事責任是指證券法上明確規定的,在證券發行和交易過程中,證券發行人、投資者、政權交易所、證券交易服務機構、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因違反證券法的規定,侵犯其他主體的合法民事權益而應當承擔的民事法律后果。雖然證券法中的法律責任有刑事責任、行政責任和民事責任三種,但只有證券法上民事責任是保護證券法律關系主體民事權利的重要措施。證券法上民事責任的實質是證券法對民事主體提出的一定行為要求,屬于民事責任范圍。證券法上民事責任所表現的是個人對他人和社會應當擔負的民事法律后果。證券法上民事責任與刑事責任、行政責任分別叢私法和公法的角度,對證券法律關系進行了調整。三者各有所長,只有協調一致,才能更好的維護證券市場的秩序;刑事責任由國家負責追究,行政責任及處罰由主管機關追究。民事責任則由蒙受損害的投資大眾根據本身的意愿從事追訴。民事責任即不能代替其他的法律責任形式,也不能由其他的法律責任形式所替代。

2、證券市場的發展亟需民事責任的確立和強化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一條定明了立法目的,“為了規范證券發行和交易行為,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和社會公共利益,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制定本法。”第207條“違反本法規定,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和交納罰款、罰金,其財產不足以同時支付時,先承擔民事賠償責任。”這些都強調了在證券市場對投資者進行保護的重要性。但由于《證券法》對民事責任認識不足和立法上的諸項缺陷,該宗旨沒能很好的貫徹在全部證券法中,造成股民在鄭百文虛假重組案、中科創業、紅安科技股價操縱案、銀廣夏虛構利潤案等若干侵害投資者權益的惡性證券欺詐案件中的救濟權得不到實現,嚴重影響了股民的心理平衡,損害了對證券市場的投資信心,導致證券市場危機重重。

3、證券民事責任制度建立的必然性

通觀《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的全部條文可以發現,針對證券市場違反禁止而施加的法律責任中,絕大多數都是諸如吊銷資格證書、責令停止或關閉沒收違法所得、罰款等行政責任,以及當違法行為構成犯罪時產生的刑事責任,而極少關于民事責任的規定。此種現象反映了多年來我國經濟立法中長期存在的重行政、刑事責任而轉民事責任的形式。

“無救濟,無權利。”“任何制度只有以責任作為后盾,才具有法律上之力,權利人才可借此法律之力強制義務人履行其義務或為損害賠償,以確保權利的實現。”盡管我國證券市場已取得了令世人矚目的成就,證券市場中各項制度的建設也處逐步完善之中,但由于證券法中民事責任制度并未真正建立和完善,致使許多因證券違法或違規行為而蒙受損害甚至傾家當產的投資者無法獲得法律上的救濟,違法違規行為也難于受到有效監控和遏止。我國目前證券市場中存在著諸多問題,確與民事責任制度的不完善有直接關系,長期以往,我國證券市場地發展前景的確令人擔憂。尤其是當前中國已加入WTO。證券業將面臨進一步的開放,此時建立與完善證券法中民事責任制度具有更為迫切與更為重要的意義。筆者認為,具體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3.1、證券民事責任制度的建立符合證券立法的根本宗旨,是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的有力舉措

《證券法》第1條即強調指出其立法宗旨之一便是“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證券市場是信心市場,對其投資者合法權益的切實保護是其源泉之一。對投資者來說,證券市場的風險再大,也大不過上當受騙后告訴無門的風險。如果投資者在遭受損失時卻被告之無法行使訴權時,保護投資者利益就是一句空話。

在證券交易這一復雜的民事活動中,中小投資者往往處于劣勢地位,而且由于交易的特殊性、大眾性和責任分析的高風險性,在發生侵權后中小投資者尋求賠償往往無從下手,難以按一般的民法原則來運作。因此,只有在證券法律給予明確、具體的規定后,使他們在投資時能預見到如果發生侵權行為,其利益能受到的保護程度及追償的可操作性,這樣他們參與市場才會有安全感。由于我國證券法中缺乏民事責任的規定,因此在實踐中,對有關的違法違規行為一般都采取行政處罰的辦法解決,但對受害人卻沒有給予補償,如瓊民源虛假報告等等。這種忽視對受害者提供補救的制度,顯然是不利于證券市場的長遠發展,因為保護投資者是證券立法的首要目的。如果無視投資者的合法權益,則會使證券市場賴以存在的基礎喪失,最終影響到他的發展。只有建立完整的證券民事責任制度,才會使可能的與現實的投資者增強信心和安全感,激起、保護公眾參與投資的熱情,實現資源的合理配置,優化資金結構,發揮資金作用,真正實現社會經濟的良性循環、發展和《證券法》的社會價值。

3.2、證券民事責任制度的建立是填補損害的重要補償手段,對威懾和預防違法行為的發生起到了積極作用

填補損害的補償功能是民事責任制度的住作用所在。損害賠償是民事責任中最重要和最常見的責任形式,其實質是法律強制民事違法行為人向受害人支付一筆金錢,其目的在于禰補因違法行為所遭受的財產損失。損失賠償的民事責任制度,其本質就在于填補損害,以求其結果如同損害事故未發生。因此,損害賠償責任突出表現了民事責任填補損害的補償功能和性質,系治患于已然。這一功能使民事責任與刑事責任、行政責任明顯區別開來。民事責任、刑事責任、行政責任雖然都是為了維護證券市場的秩序,但只有民事責任具有救濟受害人的功能,以恢復損害發生前的狀態,維系投資大眾對證券市場的信心。因為投資大眾因為投資大眾所關心的是能否獲得投資利潤,也既是僅從經濟之觀點著眼;今雖課違法者以刑事責任或行政責任,但此等效果對受害人而言,并無所增益,還會影響投資大眾的投資意愿,阻礙資本的形成,進而影響證券市場的長久存在。正因為這樣,在證券法律責任中,作為維護市場秩序的手段,民事責任制度往往以優先于刑事責任和行政責任制度而適用。

通過民事責任機制的建立和運行,在實現填補損害功能的同時,還同時令潛在的違法行為者不敢輕舉妄動,預防了損害投資者合法權益現象的發生,防范于未然。證券法上民事責任的重大性,能使招股說明書類文件的編造者或使用關系人采取違法行為時會三思而后行,這樣有利于貫徹公開原則,積極的阻止和預防違法。

篇(6)

法學研究的中心。我國目前的競爭法學研究大多側重于具體反競爭行為的法律規制問題,尚缺乏對競爭法“權義結構”的深入分析,反映在競爭立法上,則不像民法和行政法直接規定權利和權力,而只表明法律所要保護的利益。不正當競爭和壟斷行為損害了經營者的公平競爭權,而公平競爭權是競爭法上獨立的權利類型,其權利的創設與生成并不是一種理論虛構,而是立足于部門法權利體系的完善的主觀需要與立法、司法實踐中的客觀需要,具有堅實的經濟基礎和法律基礎。公平競爭權歸屬于經營者,以競爭利益為客體,是一種社會性經濟權利。當公平競爭權受侵害時,可以通過民事訴訟、競爭公益訴訟、行政訴訟以及行政途徑等方式來救濟,并設置以懲罰性賠償為核心的法律責任制度來保障公平競爭權的實現。

二、我國競爭法法律責任的特點及分析

我國競爭法的責任擁有民事、行政、刑事責任三種,但經濟法上的市場規制制度擁有其特殊性,這就要求我們建立一種適合競爭法自身特點的法律責任。

1.競爭法律責任的特點

民事責任:①法定責任為主,約定責任為輔。體現法治的強制力,以便于更好的維持市場秩序②特別重視懲罰責任。民事懲罰在經濟法的市場規制責任中體現為賠償損失,對于受害者來說是經濟上的補償③實施嚴格的歸責原則。對于生產者實行無過錯責任,而對于銷售者實行過錯責任④加重其實現保障的力度。

行政責任:①承擔此責任必須以違反市場規制法所規定的規制義務或受規制義務為前提②較多的具有經濟利益的懲罰內容,或表現為強制性財產給付,或表現為限制、取消經濟活動資格(罰款、沒收財產、行政賠償、吊銷營業執照或許可證、暫停或取消執業資格③由經濟行政部門實施。

刑事責任:①以嚴重違反市場規制法為前提。體現了刑法的不可侵犯性與強制力,除了刑法中明確規定的“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外,還援引其他追認的刑事責任②特別重視人的刑事責任。因為在市場規制制度中,競爭法占據主導,而在此法中的正當競爭法與反壟斷法都是針對企業展開的,重點就在于法人的責任③普遍適用財產性。對于達到犯罪的大多集中于罰款④集中立法為主,分散立法為輔。

2.競爭法中的法律責任

(1)反不正當競爭法,民事責任包括停止侵害(《反不正當競爭法》中沒有明確的規定此責任方式,只是在《民法通則》中作了一般規定,賠償損失,這是《反不正當競爭法》中主要的民事法律責任。

(2)反壟斷法,民事責任主要是損害賠償,行政責任為《反壟斷法》中的主要責任,具體分為罰金與監禁。

3.借鑒分析

競爭法的責任制度深受市場軌制規制制度的限制,主要注重于行政責任與民事責任,相對于其他國家,我們追究責任的力度不夠完善。在英美法系國家,當我們將法律責任進行歸類時,發現一種特殊的責任類型難以歸劃,這就是懲罰性賠償責任。但競爭法上的懲罰性責任是一種獨立的、特殊的責任類型。不正當競爭行為應重新規定計罰標準和處罰幅度,增加處罰的種類,加重違法人的行為法律責任。

三、對競爭法法律責任制度的控制和完善

(1)由于以上所述的一些原因,單純的民事、行政、刑事責任已經不足以滿足市場的穩定發展。我們不得不提倡懲罰性的法律責任,加強政府監管力度。一是要對市場規制法律責任的研究,要注意結構性分析方法,研究各種市場規制行為的法律責任組合的不同結構;二要強調與訴訟制度相結合,探究如何運用公益訴訟制度、訴訟保險制度來有效實施法律制度。我們的最終目的并非注重立法,而是確保法律制度能夠被市場合理運用。不論國外經濟制度如何完善與新穎,與我們而言也只是借鑒。只有實事求是,完善自身市場法律規制制度,制定真正符合我國國情的法律責任制度,才能體現法律的目的和精神,從而進一步規范我國的市場秩序。

(2)完善民事責任制度。應擴大損害賠償的訴權主體。反不正當競爭法不僅保護競爭者的利益,還保護消費者和廣大公眾的合法權益,將起訴權并不僅賦予競爭者,對于有效實施反不正當競爭法是至關重要的,我們可以借鑒先進國家的立法經驗,允許消費者對不正當競爭者提起民事訴訟,要求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3)規定科學的侵權損失計算方法。如上,不正當競爭行為對其他商業活動主體的最主要的侵害,是使其喪失了本可獲得的商業機會,或者可能使其承擔了本可避免商業風險。因此,損害賠償范圍應包括直接經濟損失和預期可得利益損失,對于預期可得利益損失的衡量,可以參考其他國家、地區的立法,結合會計實務規定出可操作性的計算規則。

(4)建議提高罰款的額度,取消現行最高處罰額的規定。提高罰款的額度,加大對違法行為人的懲罰力度,使違法犯法成本過高而不敢輕易從事不正當競爭行為。取消最高處罰額的限度,賦予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自由裁量權。行政執法機關可根據違法行為人的違法經營額和預期可得利益或實際收益來核準罰款的金額。

四、總結

雖然法律制度急需完善,但是完善的法律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不是一朝一夕的事情,應當循序漸進。一部制定成功的法律需要歷經繁瑣費時的立法程序、廣泛細致的調查、成熟的基礎理論研究和科學縝密的技術論證。競爭法也是如此。這就需要各方人士對競爭法保護法律制度付出努力,為相關的法律理論研究和制度建設貢獻力量,促進競爭法法律制度的不斷完善。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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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簡介】惠國輝(1968―)男,遼寧阜新人,遼寧工程技術大學葫蘆島校區學生處講師,主要從事思想政治理論課教學及研究。

“加強和改進思想政治工作,注重人文關懷和心理疏導,用正確方式處理人際關系。”這是黨的“十七大”對思想政治工作提出的新要求,充分反映了我們黨“以人為本”的執政理念。為此,高校思想政治教育過程中人文關懷必須遵循如下原則。

1.培養目標與尊重個性相結合

大學生作為未來社會的建設者和創造者,承載著社會的責任和民族的希望,基于此,國家教育部對高校大學生制定了統一規范的思想政治教育培養目標和實施方案,但大學生由于出身、經歷、成長環境、素質等不同,其在智力、氣質、性格、能力、愛好、優勢等方面存在很大的差異。因此,在努力注重達到思想政治教育目標的同時,還必須注重學生個體的個性化發展需求。根據不同學生的思想和心理實際采取不同的教育方法,注重開發個體潛在的閃光點,給每個人創造自主發展的空間,充分發揮其獨特的個性優勢,使他形成獨立高尚的品格。這就要求我們必須進一步貫徹“以人為本”的理念,堅持“以學生為本,一切為了學生,為了一切學生”的指導思想,既尊重思想政治教育培養目標的需要,也尊重大學生個體發展的要求。在具體工作中,轉變簡單依賴制度規范的做法,充分考慮到受教育者的群體特點和個體差異,在思想政治教育內容的制定、工作的實施上充分尊重學生的個性差異,同時努力將尊重學生的個性差異作為制定各項制度規范和開展思想政治工作的出發點。根據學生不同的個性特點,不同的心理需要,不同的發展方向,設置、規劃不同的方案和措施,充分保證學生在受教育過程中的主體意識和主觀能動性,激發學生受教育的積極性,在張揚個性的基礎上養成良好的習慣和品行。

2.人格成長與心理解困相結合

近年來,由于本身學習的緊張和社會競爭的壓力,大學生中出現心理問題的人次逐年提升。因此為了學生健全健康人格的養成,要豐富大學生的課余生活,開啟他們的心智發展,鼓勵和吸引大學生參加校運會、校園歌手大賽、高雅藝術表演、大學生社團文化節等各類比賽,要通過校紀校規教育、學風建設、爭優創新評比,規范他們的校園行為,樹立他們的誠信觀念,提升他們的成就意識,引導校園弘揚互幫互助、誠實守信、平等友愛、和諧相處的時代風尚。要鼓勵大學生構建“三自”體系,進行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務,實現學生主體性與學校主渠道教育相互呼應;要培養學生自主、自信、自尊、自強、自立的精神品格,使學生樹立崇高的理想信念、強烈的責任意識、身心和諧的健全人格。與此同時,要積極開展心理健康教育,舉辦體驗式教育、大型心理情景劇、團體輔導、咨詢體驗、“新鮮人助跑計劃”等一系列心理健康教育活動,引導學生加強心理品質修養和鍛煉,對心理危困學生實施干預和疏導,把人文關懷真正落到實處。

3.人性化與管理科學化相結合

“育人為本,德育為先”是構建大學和諧校園的核心,因此,高校思想政治教育必須踐行人文關懷,體現人性化,從整體上尊重學生、理解學生、關心學生、幫助學生。在具體實踐中,就是要確立大學生在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中的主體地位,尊重其能動性、自主性和自覺性,使思想政治教育的過程成為引導大學生自我認識、自我發現、自我發展、自我評價、自我完善的過程。就是要善于換位思考,多站在對方的立場上想問題,從正面、積極的角度去理解大學生的行為,多表揚鼓勵,少批評指責,使大學生經常保持積極樂觀的心態;就是要始終腦中有學生,關心學生的健康成長和全面發展,做到動之以情、曉之以理、施之以愛。同時,我們特別要注意,思想政治教育過程中強調人文關懷,推崇要尊重人、理解人、關心人、幫助人,決不是指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游離于高校正常管理,實事求是地說,管理的核心問題是人的問題,即如何做好人的工作,最大限度地調動和激發被管理者的積極性、能動性和創造性的問題;管理的根本目標在于追求管理的價值和效益最大化,即實現人的潛能挖掘和創造價值最大化的問題。我們強調在管理中重視人文關懷,就是盡量滿足和妥善解決好被管理者的基本生理需要、安全需要、感情需要、尊重需要以及自我實現的需要,從而調動被管理者的工作熱情,更好更快地完成工作任務。這也恰恰是實現管理科學化的內在要求和主要標志,從這一角度說,重視人文關懷是實現管理科學化的有效手段,是對管理工作忽視人文關懷誤區的修正;若想做好大學生思想政治工作,必須遵循人性化與管理科學化相結合的原則。

4.教育引導與關心服務相結合

篇(8)

    一、堅持“以人為本”,建設一支素質過硬的森林資源監督隊伍

    搞好森林資源監督工作,關鍵在人。“打鐵先需自身硬”,由于林業生態建設相持階段具有不確定性和艱巨性的特點,這就需要我們建設一支高素質的森林資源監督隊伍。使這支隊伍在這一階段,能從容面對各種困難的挑戰。

    1、抓好政治素質建設。作為一個森林資源監督人員,必須有堅定的政治立場和觀點,有敏銳的政治鑒別力和高度的政治責任感,有對黨和人民高度負責的精神。只有具備這些條件,才能算得上一個政治合格的森林資源監督人員,才能在工作中堅持正確的政治方向。

    2、抓好道德素質建設。道德素質決定一個人的發展方向。

    一個森林資源監督人員僅有才能是遠遠不夠的。沒有德,人就駕馭不了自己的才能。森林資源監督工作是一項政治性很強的工作,作為一個森林資源監督工作人員,必須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質。

    要大力提倡無私奉獻,加強廉潔自律教育,使森林資源監督人員成為德才兼備的人。

    3、加強業務素質培訓,盡快提高森林資源監督人員的業務素質知識水平。我們應下大力氣抓好人員的業務素質培訓,拓寬森林資源監督人員的知識面,并積極鼓勵個人采取各種方式自學。

    二、森林資源監督工作的理念要更新

    理念是人們形成的共同價值取向,是統一思想的凝核,是激發內在活力的動因。不同的時代有不同的理念,在大力推進以木材生產為主以向生態建設為主的歷史性轉變、全力打好相持階段攻堅戰、努力實現人與自然和諧相處的新形勢下,我們必須適應時展的新要求,打破舊觀念,樹立新理念。一是把森林資源監督工作重心下移,加強基層森林資源監督組織建設,把政治責任感強,業務精通,道德品質高尚的人員充實到基層森林資源監督隊伍中去。著力提升基層森林資源監督隊伍的監督業務水平和監督能力。二是調整森林資源監督方向,實現森林資源監督工作從木材生產型監督向生態建設型監督的轉變。三是調整森林資源監督方式,把事后監督核查轉移到事前建議、審核、事中監察與服務上來,大力推進超前監督,監督前移。森林資源監督工作的預見性很重要,工作超前,監督工作才能主動,才能未雨綢繆。首先,要充分利用現代信息技術,構建森林資源監督工作信息網絡平臺,及時匯總、掌握和反饋各種信息。其次,要綜合分析所掌握的情況和信息,在各種信息和情況中抓住關鍵、抓住苗頭、抓注重點,提前警示,及時提出監督建議,把問題解決在萌芽之中。四是不但要搞好宏觀監督,而且還要做好微觀監督。為保證相持階段的林業生態建設確實取得實效,森林資源監督工作要把握關鍵環節,要密切監督林業用地的使用情況,嚴格控制住木材采伐限額,對木材生產、銷售、運輸和加工等環節,加強監督監察力度。對超限額采伐、超證采伐、無證采伐、非法占用林地等行為要嚴肅查處。同時,要加強伐區調查設計、伐區上報審批、伐區撥交、采伐作業現場管理、伐區驗收、木材繳庫、木材銷售運輸等各個過程的監督。中國論文服務網專注于為廣大經濟職稱評定客戶、經濟論文快速寫作客戶,提供優良的范文格式下載,管理論文快速寫作指導資源,歡迎各位老師參考指導。

    三、創新森林資源監督的體制和機制

    體制決定機制,機制決定活力。目前的森林資源監督體制不順、機制不活,滿足不了林業生態建設相持階段的發展要求。一是現有的森林資源監督機構的體制與其所承擔的任務極不適應,目前這種分級派駐,雙重領導的管理體制束縛了森林資源監督工作人員的積極性,難以形成森林資源監督的整體合力。二是由于體制上的原因,現行森林資源監督機構的干部在業務上對上一級森林資源監督部門負責,但其組織關系、工資福利待遇卻由駐在單位管理,從而造成了森林資源監督人員在工作中往往“投鼠忌器”,在一些問題面前不能理直氣壯,挺不直“腰桿”,有時會出現頂不住的現象。三是由于現行的森林資源監督機構的人、財、物都靠駐在局支撐,一方面森林資源監督機構要按派出單位的要求對駐在局的林木采伐管理和森林資源管理進行監督,另一方面森林資源監督機構的交通、工資和各項福利待遇上要依賴于駐在單位,使得監督工作的力度大大受到削弱,工作起來理雖直,但氣不壯。由于體制的不順暢,嚴重影響了森林資源監督人員的工作積極性,制約了森林資源監督工作的順利開展。筆者認為,要解決這些問題,就需要我們大力進行森林資源監督體制改革,從體制上解決機制不活的問題。

    四、加強森林資源監督的制度建設

    沒有規矩,不成方圓。只有建立合理和完善的制度,才能保證森林資源監督工作的有序開展。筆者認為,要在現有制度的基礎上,進一步健全和完善。一是建立完善合理的規章制度,加大執行力,定期不定期檢查基層站的各方面工作落實情況,看取得了哪些成績,存在哪些問題,及時提出改進意見。二是建立責任追究制度,第一,對森林資源監督人員有重大事項不報告,造成嚴重后果的進行追究。第二,對被監督者造成森林資源破壞和損失的徹底追究。三是森林資源監督的上級部門應盡快制定權威性的《森林資源監督管理條例》,徹底明確森林資源監督機構和人員的職責和權限,以便基層森林資源監督人員在實際工作中有法可依,使監督者更好地開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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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單位:第四軍醫大學

主辦單位:第四軍醫大學口腔醫學院

出版周期:雙月刊

出版地址:陜西省西安市

種:中文

本:大16開

國際刊號:1001-3733

國內刊號:61-1062/R

郵發代號:52-90

發行范圍:國內外統一發行

創刊時間:1985

期刊收錄:

CA 化學文摘(美)(2009)

CBST 科學技術文獻速報(日)(2009)

Pж(AJ) 文摘雜志(俄)(2009)

中國科學引文數據庫(CSCD―2008)

核心期刊:

中文核心期刊(2008)

中文核心期刊(2004)

中文核心期刊(2000)

中文核心期刊(1996)

中文核心期刊(1992)

期刊榮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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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不同的國家里,違憲審查的部門不同,但是共同的是違憲審查機構的專業化與獨立性:專門審理政府或立法機關侵犯公民權利的案件,獨立于普通法院、獨立于行政機關,并且都關注過程合法性。從違憲審查的手段上說,現代國家通過兩種方式對法律及法律性文件的合憲性進行審查[4]。

(一)事先審查制。即在法律、法律性文件頒布生效之前所進行的合憲性審查,一旦被確認違憲,該項法律、法律性文件便不得頒布實施[5]。這是為了防止法律違憲事件的發生,在法律未頒布之前,對其進行合憲性審查。事先審查又稱為預防性審查,即在法律、法令、法規等生效之前進行的審查。如法國憲法委員會進行違憲審查的方式通常采用事先審查,“各項法律在頒布以前,議會兩院的內部規章在執行以前,均應提交憲法委員會審查,以裁決其是否符合憲法。為了同樣的目的,各項法律在頒布以前,可以由共和國總統、總理、兩院中任何一院議長,或由60名國民議會議員或60名參議院議員提交憲法委員會。” [6]被宣布為違反憲法的條款不得公布,也不得執行。對憲法委員會的裁決不得上訴,憲法委員會的裁決對于政府各部、一切行政機關和司法機關具有強制力[7],如法國。

(二)事后審查制。即頒布實施之后進行的合憲性審查。這是在法律頒布之后且發生了違憲事件以后,為了處理違憲糾紛應請求而進行的審查, 事后審查也稱為懲罰性審查,即在法律、法令、法規等生效之后進行審查。實行事后審查一般在法律尚未引起具體訴訟時進行,并且必須在政府或議會提出請求的條件下進行,凡經宣布為違憲的法律即失去法律效力。德國既可以進行事前審查也可以進行事后審查,而意大利則是在法律實施后的一段期限內進行審查[8]。

(三)混合制。這是采取事前審查和事后審查相結合的方式進行的一種審查制度,如美國、英國、加拿大等西方國家經常使用。

二、違憲審查的基本模式

(一)立法審查模式。立法機關審查模式是憲法或憲法慣例所規定的立法機關負責審查、裁決違憲案件的一種違憲審查模式,也就是由最高國家權力機關行使的違憲審查權。由立法機關實施違憲審查的體制始于英國。英國奉行“議會至上”的原則,奠定了由議會行使違憲審查權的基礎。“雖然英國至今仍然實行這一體制,但由于英國是實行不成文憲法的國家,在形式上沒有高于普通法律的憲法,構成憲法組成部分的憲法慣例和成文法都是可以為新的憲法慣例以及議會新的立法所改變的。因此,在英國實際上不存在法律違憲的問題,其體制和經驗也缺乏普遍意義。” [9]目前由立法機關行使違憲審查權的國家主要有英國、新西蘭、比利時、芬蘭、荷蘭、盧森堡等[10]。由立法機構負責違憲審查的模式。這種模式最大的優點在于它保證了違憲審查機關的最高權威性 ,從而保證了立法機關制定的法律得以更有效貫徹和執行。這種模式最大的缺點是審查的有效性不足 ,因為這種模式的實質是立法機關自己審查自己 ,失去了違憲審查的真正意義,達不到違憲審查的實際效果 ,難以保證其有效性和合理性。此外在實行這種模式的國家中,立法機關往往是國家最高權力機關,由于權力集中,事務繁忙,難以切實履行違憲審查的職責[11]。

(二)司法審查模式。即普通法院違憲審查模式,又稱美國模式,是美國最高法院在1803年馬伯里訴麥迪遜案中所確立的。由普通法院行使違憲審查權的理論淵源在于三權分立原則和聯邦黨人的“法院應該有審查法律的合憲性的權力”的思想。在分權的政府中,司法機關是三權中最弱的一支,不能采取任何主動的行動。為了保證三權的制衡,必須由司法機關“審查執法甚至立法機構的決定,從而保障政府在法定軌道內行動”[12]。美國式的由普通法院審查立法和行政行為是否符合憲法的做法,開創了司法審查的先例,對世界各國的實踐和憲法理論的發展產生了重大的影響。據統計,目前世界上實行美國模式的國家有60多個,其中絕大多數屬普通法系的國家[13]。司法模式的優點:一是通過這種方式審查憲法 ,可以將憲法適用于普通法院的審判活動之中 ,將違憲審查納入普通的司法活動之中 ,也可以使憲法的實施置于法院的經常地和有效地監督之下 ,使憲法爭議的解決具有了有效的司法程序保障。二是在這種模式下 ,法官可以直接適用憲法的有關條文進行判案 ,公民個人可以通過違憲訴訟來保障自己的權利 ,使違憲審查經常化 ,從而更有利于憲法意識的形成 ,在全社會形成尊重憲法的良好風尚[14]。不足:一是這種審查方式要求法官的職業素養和法院的威信很高 ,必須建立在法院的地位相對獨立的情況下才能有效保障這一模式的正常運轉 ,因而實行這一模式的國家大都是英美法系的國家。二是這種模式屬于事后審查。如果沒有權利主體到法院 ,法院不能主動提起審查 ,實際上采取的是不告不理的原則 ,是一種消極的事后審查方式。三是這種審查由于受審查法院的級別限制 ,往往審查的效率比較低[15]。

(三)專門機構審查模式。專門機構違憲審查模式又稱凱爾森模式、奧地利模式、歐洲模式,它由奧地利在1920年首創。具體又可分為兩種形式,即以德國為代表的制度和以法國為代表的憲法委員會制度。在違憲審查的歷史上,立法機關審查制曾經為許多國家所采納。然而在二戰以后,不少國家為了有效地維護其秩序,保障基本人權,紛紛拋棄原有的立法機關審查模式,轉而實行普通法院或專門機構的違憲審查模式,尤其是專門機構違憲審查模式為許多歐洲和其他一些地區的國家所采納[16]。專門機關審查模式的優點,一方面保證了審查機關相對于議會的獨立,另一方面事前與事后審查模式的結合(主要是德國)也使違憲審查制度更加嚴密。缺點在于脫離或干擾司法實踐,導致普通法院法官審查案件不得不依賴于的判決的狀況;容易對立法產生實質性影響;容易導致審查機關凌駕于其他機關地位之上的結果。

三、政治問題不審查原則

政治問題不審查原則,在英美通常被稱為“政治問題原則”,在歐陸則稱為“統治行為原則”。從理論上而言,政治問題屬于政治部門的權限,根據憲法,應當由行政機關、立法機關或者由兩者共同協商、斟酌、運用裁量權決定。因此,憲法審判機關就應當尊重政治部門的意見,不干預或者不介入政治問題或統治行為的糾紛,這就是所謂的“政治問題不審查原則”[17]。違憲審查制度中之所以確立“政治問題不審查原則”,原因固然很多,但概括起來主要有:其一,法官不是政治與行政專家,在收集、整理、分析各種情報與資料方面,難以與國會議員和行政官員相比,因此要求法官憑借自身的情報收集、整理能力來發揮決策的機能,實在強人所難。其二,法院或者法官如果干預政治問題,必然會導致憲法審判機關卷入政治漩渦,司法權之獨立性及中立性將受重大影響,憲法審判機關的權威性也難免不受到損害。其三,基于三權分立的原理,憲法審判機關不宜介入立法機關、行政機關的政治決定,否則將動搖權力分立的基石與信念。其四,基于民主主義思想的責任政治原理,參與政治問題的議會議員或人民代表和行政官員,是由人民選舉產生,并對其負政治責任,一旦失信于民,則面臨罷免落選的政治后果,而法官并非來自選舉,不承擔政治責任,若政治問題不由負政治責任的議員或人民代表、行政官員作出決定反而由不負政治責任的法官作出決定,實在有悖于“責任政治”的理論與邏輯。基于以上四點,政治問題不審查原則有了堅實的理論基礎[18]。從實證層面而言,政治問題不審查原則是由美國聯邦最高法院首法官馬歇爾在1803年的一項案件的判決中[19]認為“聯邦憲法賦予總統若干重要的政治權能,總統自得以自己之裁量權行使之,并以政治的資格對國家負其責任,為執行這些職務,總統有任命若干官吏之權限……這些官吏之行為具有政治的性質……其權能既委任行政機關,則行政機關之決定系終局之決定……絕非可由法院加以審查者。”從此,政治問題不審查原則幾乎成為世界各國法院避免卷入政治漩渦的避風港,因為法官如果超越合理的司法權界限,無視其資格或能力,恣意過問政治,政治司法化的結果不但不會出現,反而會致使司法政治化的惡果[20]。

不過政治問題與法律問題并無分明的界線,例如國會的議事程序、議決方式為國會自律之事項,均屬于政治問題,與憲法無關,不構成違憲審查的對象。但是自律事項之決定應符合自由民主秩序的原則,如議會議事程序明顯抵觸憲法或與自由民主的秩序相背,則該項政治問題就會蛻變為法律問題,自然構成違憲審查的對象。又如,在美國,州議會選舉中的選區劃分問題,聯邦最高法院在1946年時認為該問題是政治問題,法院無權過問,但到上世紀60年代,它又認為選舉中選區的劃分問題,關系到憲法規定的平等保護條款的實現問題,不是政治問題而是一個法律問題,法院有權對此作出判斷。我國臺灣省也確立了政治問題不審查原則。臺灣司法院大法官會議于第328號解釋文指出:“國家領土范圍之如何界定純屬政治問題;其界定之行為,學說上稱之為統治行為,依權力分立之原則,不受司法審查。”[21]

四、違憲審查的制度保障

司法審查制度的完善對于司法審查順利、有效地進行具有保障作用,沒有完善、健全的法律制度對司法審查機構的組成、地位、職權、行使職權的原則、程序、手段等內容作出規定或確認,司法審查機構就無法正常運轉[22]。

“在普通法院審查的模式下,普通法院承擔司法審查的工作,法院的建立、法官的選任、職責、職務保障、司法審查的手段、方式往往是由憲法和有關法院、法官方面的單行法規規定的,司法審查的程序則同民事、刑事、行政案件審理程序一致,故往往沒有專門的司法審查程序法,而是采用民事訴訟法規、刑事訴訟法規和行政訴訟法規,司法審查原則往往通過長期的司法實踐,形成一整套判例和慣例加以確立。” [23]以美國為例,1787年聯邦憲法第三條第一項規定了聯邦法院的任職期限及報酬,第三條第二項劃定各級聯邦政府管轄范圍及聯邦最高法院的初審案件、上訴案件的管轄范圍。聯邦法院經過實踐操作,總結出一系列司法審查原則,如政治問題拒絕審查原則、合憲性推定原則、憲法判斷回避原則等。可見,美國各級法院尤其是聯邦最高法院的司法審查制度是相當完善、健全的[24]。

在審查模式下,司法審查制度的完善趨勢最為明顯和典型,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第一,通過制定或修改憲法,規定違憲審查的主體、審查權力、提訟或審查主體、審查機構成員組成、任期、職務保障、裁決效力等內容,為司法審查制度完善提供基礎和依據。如法國第五共和國憲法規定憲法監督專門機構是憲法會議(又稱憲法委員會),它還規定了憲法會議的組成、任命方式、職務限制、職權范圍、審查方式、提起違憲審查的主體、裁決的權限和效力。第二,制定規范司法審查專門機構行使權力的專門性法律。如德國在1951年3月12日制定《聯邦法》,以后多次修正,該法共4章107條,4章內容依次規定聯邦的組織與管轄權、法院的地位、法官的資格、任期、回避、法院的管轄權、對法官的保障等內容[25]。

注釋:

[1][6][7][8][22][24][25]蔡東麗:《論西方國家的司法審查制度》,載《華北水利水電學院學報(社科版) 》2005年第6期。

[2]參閱王霞林主編:《地方人大監督研究》,南京大學出版社2003年版。

[3]楊金華:《違憲審查制度的比較分析》,載《人大建設 》2006年第5期。

[4][5]王申:《法治的理念與實踐》,載《云南大學學報(法學版) 》2005年第10期。

[9]王名揚著:《美國行政法》,中國法制出版社1995年版,第634頁。

[10]傅瑋:《論我國憲法監督體制之重構》,載《湘潭大學碩士論文 》2006年5月1日。

[11][14][15]郭洪:《完善我國違憲審查制度芻議》,載《四川行政學院學報》2008年第4期。

[12]參見杜鋼建:《外國制度研究》,載《湘江法律評論》(第2卷),湖南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第295頁。

[13][16]費善誠:《試論我國違憲審查制度的模式選擇》,載《政法論壇》1999年第4期。

篇(11)

一位老新聞工作者致信湖北日報,指出當前新聞報道存在的問題,追問“在國內外復雜的政治形勢和市場經濟背景下,我們應該以什么樣的角色姿態履行自己的職責使命?”

湖北省委常委、宣傳部長尹漢寧指出:“我是建設者”大討論,就是要進一步弄清“我是誰、為了誰、依靠誰”,牢固樹立社會主義事業建設者、時代記錄者、優秀文化生產者和傳播者的角色意識。

我是誰?要解決的是角色定位問題。新聞工作者不是“無冕之王”,而是群眾的學生、群眾的公仆,是社會主義事業的建設者。角色定位端正了,才能發揮正效應,匯聚正能量。不僅新聞工作,其他一切工作包括出版工作都有角色定位問題,都要追問“我是誰?”弄清“我是誰”是根本立場問題,就是要擺正“我”與群眾的位置,要認清人民群眾的主體地位,始終把人民群眾放在心中最高的位置,不是高居于群眾之上,不能站在群眾的對立面,而要求當群眾的學生和公仆,同群眾同呼吸、共命運,融合在群眾之中。

最近報紙披露的少兒讀物低俗問題,也就是一個沒有認清“我是誰”的問題。出版工作者是人類靈魂的工程師,是優秀文化生產者和傳播者,不允許也不應該制造精神垃圾。人民日報評論員文章要求出版者“給全國少兒一個承諾,向天下父母有個交待”,實際上是要向人民群眾有個交待。同志曾經指出:“要堅持把人民擁護不擁護、贊成不贊成、高興不高興、答應不答應作為制定各項方針政策的出發點和落腳點”,“有利于群眾的就干,不利于群眾的就不干,絕不能干勞民傷財、違反群眾意愿的事”。出版低俗少兒讀物,就是做了群眾不贊成、不高興的事,既違背了群眾的意愿,也損害了群眾的根本利益。

弄清了“我是誰”,還要弄清“為了誰”和“依靠誰”,前者是要擺正“我”與群眾的位置,后者是要擺正“我”與群眾的關系。“我”是群眾的學生和公仆,就要為民、靠民,即一切為了群眾,一切依靠群眾。然而在市場經濟背景下,出版者為了個人和小集團的利益,忘記為了群眾和依靠群眾的大方向,這樣的事例屢見不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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