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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機制改革是金融業為適應實體經濟發展的要求在制度安排、金融工具、金融產品等方面進行的創新活動,是金融結構提升的主要方式和金融發展的重要推動力量。受經濟體制的影響、金融改革滯后的約束以及金融機構治理結構不完善、市場競爭不充分和技術進步不足等多重因素的制約,我國金融創新速度相對落后,但隨著對外開放的深入,我國金融業的全面開放又將為金融創新及金融發展帶來新的機遇,金融創新定會進入新的周潮,與此同時,由大量金融業務創新帶來的新的金融風險及不斷增加的混合經營趨勢,也會對我國金融監管體制提出更為嚴峻的挑戰。
一、我國金融機制改革的發展趨勢對我國金融發展的影響
隨著我國經濟體制改革的不斷深化以及與世界經濟一體化進程的加快,實體經濟對金融服務的需求量將迅速擴大,需求層次不斷提高,金融創新將進入新的發展時期,特別是我國加入WTO以來,金融業的全面開放將加快金融體制改革的進程,外資金融機構廣泛介入我國金融市場,將直接帶來創新業務,競爭的加劇也將迫使國內金融機結構加快創新步伐,同對,受國際金融發展趨勢的影響,我國金融管制必將趨于放松,寬松的外部環境也將推進金融創新的發展。毋庸置疑,在各種因素的共同作用下,我同金融創新將進入一個發展,并將成為推動我國金融發展的重要力量。
1.在現行金融管制范圍內的金融業務創新將出現突破性進展
當前,外資金融機構的經營范圍和地域限制已基本取消,外資金融機構將與國內金融機構展開全面業務競爭。外資金融機構的母公司均為實力雄厚、經營歷史久遠、技術先進的跨國公司,為了在競爭中獲取優勢,其必然迅速推出各種金融創新業務,如資產管理、現金管理、全方位的融資服務、商人銀行等,以優質服務爭取優質客戶;還將以先進技術挖掘國內金融機構尚未開發的潛在優質客戶——以高新技術為主的中小企業,擴大在傳統金融業務和中介服務中的市場份額,為了在競爭中求取生存,獲取發展空間,國內金融機構也將在國外金融機構業務創新示范效應的帶動下迅速跟進,從而推動金融創新和金融服務的深化發展。
2.金融體制改革的深化將擴大金融創新的業務范圍
目前,我國的利率市場化進程正在逐步拓展,同業拆借市場利率已實現自由化。隨著我國金融市場與國際金融市場一體化進程的加快,存貸款利率的市場化進程也必將加快,而一旦實現利率自由化,實體經濟與金融機構將產生對規避利率風險的金融工具的需求,與利率相關的金融業務創新必將應運而生。如何調整利率抵押貸款、浮動利率抵押貸款、背靠背貸款以及可實現儲蓄收益最大化的現金管理業務、資產管理技術等都是金融界應該考慮的重要問顆。
3.資產證券化和證券投資機構化將成為金融發展的新興領域
我國金融機構不良資產比率很高,蘊藏了巨大的金融風險。在1999年剝離1.4萬億不良資產之后,目前金融機構的不良資產比率仍在25%以上。為化解風險、提高金融機構的競爭力,1999年,我國金融機構成立了四大資產管理公司,通過債轉股等方式專門處理已剝離的1.4萬億銀行不良資產,但面對巨額的且不斷增加的不良資產,僅僅通過債轉股和出售等方式顯然不能滿足金融業盡快降低不良資產比率、提高自身競爭力的現實需求。目前,國內金融機構正在考慮用資產證券化這一當今國際金融業流行的方式優化資產結構,降低金融風險。資產證券化必將成為未來我國金融市場重要的業務創新領域,資產證券化離不開機構投資者的參與,資產證券化市場的崛起也將為機構投資者提供重要的發展機遇,同時,國外保險、證券投資機構的涌入也將加快國內投資者的發展壯大。與世界金融業的發展趨勢一樣,我國證券投資機構化的趨勢也將不斷增強。
4.發展衍生金融工具市場成為必然的選擇
隨著我國經濟與世界經濟一體化進程的加快,對外貿易的規模會迅速擴大,國際市場波動對國內市場的影響不斷深化,國內企業在參與國際市場競爭的同時將面臨更多、更直接的國際市場風險,對規避市場風險的金融衍生工具,如商品期貨、外匯期貨、匯率期權、遠期外匯交易等,會產生日益強大的需求;外資流入規模的不斷擴大、資本市場的對外開放及其與國際資本市場一體化進程的不斷加快,也會引起對匯率、貨幣衍生工具以及互換交易的需求;為完善國內股票市場,引進期權交易也是現實需求。因此,隨著我國金融業對外開放程度的迅速提高和國內金融市場與國際金融市場一體化進程的加快,發展金融衍生工具市場將成為我國未來金融市場發展的必然選擇。
5.混業經營趨勢不斷增強
我國日前仍實行分業經營體制,內外資金融機構的業務創新活動受制于這一原則只能在各自經營業務范同內進行,但逃避監管以獲取競爭優勢始終是金融機構進行業務創新活動的主要動力之一。隨著外資金融機構的介入和同內金融市場壟斷格局的打破,我國金融市場的競爭將加劇,各金融機構為提高競爭力、拓展生存空間,必然將通過業務創新規避或突破分業經營的限制,走向混業經營。對國內金融機構而言,通過銀行、證券、保險之間的戰略結盟是當前不同金融機構實現資金融通和業務相互滲透的合法途徑。這一合作方式將會進一步深化發展;對外資金融機構而言,母公司多為混業經營的金融財團,即使母公司在中國的分支機構按中國金融法規從事嚴格的分業經營,但從事不同業務的分支機構仍可通過母公司實現混業經營。當前,外資金融機構介入國內金融市場的重要方式是收購、兼并或成立合作公司,大量合資金融機構借助上述兩種方式將進一步增強混業經營的趨勢。我國金融業的對外開放是雙向的,即外資金融機構將廣泛介入國內金融市場,國內金融機構也將走出國門進入世界金融市場,而世界其他同家金融業多數已實行混業經營制度,內資金融機構即使在國內堅持嚴格的分業經營制度,其國外分支機構也將進行混業經營,國內部分金融機構將因此而成為混業經營的金融集團。
二、金融業務創新對我國金融監管提出的挑戰
金融適度發展是經濟實現最優增長的必要條件,而金融發展,特別是適應實體經濟結構升級而進行的金融結構提升,又是在金融創新的推動下實現的。因此,從促進經濟增長的角度看,金融監管機構應鼓勵而非限制金融機構為滿足個體經濟需求而進行的金融、業務創新活動,但許多金融創新工具在促進金融發展的同時,也會帶來新的金融風險并增加金融監管的難度:對外資金融機構而言,許多在成熟市場條件下已操作多年的金融創新工具在新的環境內推出,依然會產生新的風險;對不熟悉多數金融創新工具的國內金融機構和監管部門而言,是更難以鑒別或準確度量新推的創新工具所產生的風險,因此,入世后大量深層次的金融業務創新,既會促進我國金融業向現代成熟金融工具發展,也會對我同金融監管體制提出嚴峻挑戰。這種挑戰是:其一,在國內金融機構不良資產比率居高不下,而依靠金融機構自身又難以在短期內迅速化解的情況,金融監管機構如何把握創新與發展的關系以及如何避免國內金融機構盲目創新所帶來的新的金融風險。其二,如何處理同國金融機構與外資金融機構業務創新的關系。如果片面抑制國內金融機構的創新業務——譬如當前對內資金融機構的業務創新需要審批,對外資金融機構的業務創新沒有任何限制的不平等規定,這會使內資金融機構在與外資金融機構的市場競爭中處于劣勢地位,而沒有持續發展的支持,內資金融機構更難以化解現存的不良資產,有引發內資金融機構系統性金融風險的危險,并會危及金融安全。其三,由業務創新引致的混業經營趨勢必然會對當前的“分業經營、分業監管”體制形成沖擊。如何改革金融監管體制以順應金融發展的客觀要求,是當前金融體制改革的重點課題之一。
為了化解金融創新對金融監管帶來的挑戰,筆者認為當前的首要任務是改革與完善國有金融機構的治理機構,通過資產證券化等創新手段盡快剝離和外置國有金融機構的市場競爭力。其次,應改變監管理念,實現從管制為主向監督為主的轉變,不斷增強市場在金融監管中的作用。再次,統一對內外資金融機構創新業務的管理,對傳統業務領域的創新活動予以鼓勵以促進金融發展和金融服務的深化,對金融衍生工具進行必要限制,根據實體經濟發展需求和監管機構對風險的控制能力逐步推進,以控制金融風險。最后,改革當前的分業監管體制,加強協調監管能力,建立統一監管的職能體制。
參考文獻:
邵敏.資產證券化在我國金融機構不良資產處理中的運用[J]國際金融研究,1999(3).
一、金融監管體制的變遷與金融監管模式選擇分析
金融危機爆發以后,由于國情不同,各國金融監管體制在具體形式上呈現多樣化特征,并處在不斷調整變化中。根據各國監管體制的差異和不同標準,可將金融監管體制分為以下四種模式:①機構型監管;②功能型監管;③目標型監管;④集中統一型監管。
當今資本市場無法抗拒的潮流是金融業混業經營大格局下金融創新產品的多樣化。不同類型的金融機構――銀行業、證券業和保險業之間的界限正變得日益模糊。機構型監管的不足之處顯而易見。由于其無法解決各類金融機構之間的公平競爭問題(金融機構提供類似的金融服務和產品,卻受到不同監管者監管)以及每一機構監管者要對其監管對象從事眾多的業務進行監管(它必須針對每一金融業務(銀行、證券、保險業務)分別制定監管規則),監管成本極大,機構型監管逐漸退出歷史舞臺。從國際金融混業監管的實踐來看,代表性的模式有以下三種:①以英國為代表的集中統一監管(德、日、韓、新加坡等國也采用);②以美國為代表的多頭(雙線)功能型監管(中國、法國在其基礎上發展為“單層多頭”型金融監管);③以澳大利亞、荷蘭為代表的“雙峰”目標型監管。
功能型監管,是依據金融體系的基本功能而設計的。盡管功能型監管順應混業經營的趨勢,能避免機構型監管的諸多弊端,但也存在一個很大的問題,即各監管機構都無法對金融機構的整體情況有一個清晰明確的認識,特別是金融機構的整體管理水平、風險水平和清償能力。畢竟金融功能是通過金融機構來實現的,一旦其由于某一功能出現問題而倒閉,那么該機構的所有功能都不復存在,這樣將更不利于金融系統的穩定。
于是,目標型監管進入金融監管者的視線。筆者認為,只有將監管目標明確定義,并且準確無誤地將實現監管目標的責任委托給監管機構,監管才有可能有效地進行;只有責任明確后,才能討論監管責任的有效性和透明度;只有監管機構明確各自的監管目標,也才能產生明確的內部控制重點,避免各監管目標沖突。客觀地講,澳大利亞的“雙峰”模式介于美國的多頭監管模式與英國的統一監管模式之間,找到了一個比較好的平衡點。英國統一的監管模式雖簡單,但存在一個重大缺陷,即業務行為監管與審慎監管在風險性質上存在重大區別,需要采取不同的監管理念和方式,將其置于一個機構手中,可能難以應付。澳大利亞則將二者分開監管,成立了兩個跨部門的監管機構:針對金融領域系統性風險進行審慎監管的“金融穩定委員會”和針對金融機構商業行為規范進行監管的“消費者保護委員會”。金融危機后,美國正在積極考慮進行金融監管體系的改革。在其《現代化金融監管框架藍圖》中,有這樣一句話:“以目標為基礎的最優監管架構在一定程度上與澳大利亞采用的模式相似”。至此,金融監管目標進行了有效整合。筆者認為,金融監管的根本目標應根源于金融業的脆弱性及其事關民眾和國家福祉的屬性。首先,金融業的脆弱性要求監管的首要目標是金融市場的穩定性;其次,對無數金融產品消費者合法權益的保護是金融監管的直接目標。
在監管目標層面上,金融安全性與金融產品消費者保護被提到了一個相當重要的地位,為我國監管理念革新與金融監管體制改革提供了重要前提。
二、從金融法制橫向規制及資本市場統合立法趨勢探討金融服務法引入中國的可行性
“金融服務法”是否引入中國的探討是對功能監管與目標監管趨勢的回應。其引入中國有國際立法實踐經驗的積累。21世紀以來,英、德、日、韓等國金融法制出現了從縱向金融行業規制向橫向金融商品規制的發展趨勢,從以往的縱向行業監管法轉變為以保護投資者為目的的橫向金融法制。2006年,日本吸收合并了《金融期貨交易法》、《投資顧問業法》等法律,將《證券交易法》改組為《金融商品交易法》,把證券、信托、金融衍生品等大部分金融商品進行一攬子、綜合性規范,構建了一個橫向化、全方位、整體覆蓋金融服務的法律體系。早在2000年,英國通過《金融服務與市場法》。其主要內容涉及對金融行為和經營者的規范、交易規范、市場規范,全面整合了以往分門別類制定的金融管理法規,如《保險公司法》、《信用合作社法》、《銀行法》等,幾乎將所有金融服務業納入調整范圍,構建了金融機構補償機制。金融機構倒閉而無法支付賠償金的情況下,消費者可從金融服務賠償公司獲得完全賠付。同時設置了消費者申訴調解委員會以迅速解決經營者和消費者之間的糾紛。另外,2007年韓國也通過了《資本市場統合法》。
我國也應順應金融法制的橫向規制趨勢,“金融服務法”理念的引入能促進金融監管的重大變革,改變分業監管的傳統模式,正如郭林在其《中國證券法的未來走向――關于金融消費者的法律保護問題》一文中提出的我國應完成從證券向金融商品、從投資者向金融消費者、從證券法向金融服務法這三大轉變。中國正在逐步形成一個旨在規范證券服務者的法律規范群,這正是走向金融服務法單獨立法的現實起點。我國應吸取各國資本市場統合法的立法精神,逐漸確立以下原則:①由現行的商品類、機構類規制轉換成對“經濟實質相同的金融功能”進行“統一規制”的功能性規制,金融商品(證券、衍生商品)、金融業、客戶(專門、一般消費者)為標準對金融功能進行分類;②擴大有價證券的范圍;③強化金融消費者利益保護機制,通過說明義務的強化、適合性原則的引進、未邀請勸誘的禁止等投資勸誘規制、投資廣告規制、防止利害沖突機制的引進、擴大信息披露義務發行主體的范圍等多種制度來尋求投資者利益保護的強化。①
三、中國的選擇――金融監管模式的謹慎穩健與資本市場統合立法的激進創新
關于上述兩個問題,筆者持有“謹慎中求統一”的觀點,即在金融監管體制問題上,中國應保持謹慎穩健的態度,而在資本市場統合立法問題上,則可以激進的態度制定一部綜合的《金融服務法》。
(一)關于金融監管體制問題。美國目前的金融改革是改良主義的路徑。目標型監管雖然比功能性監管更容易實現金融監管目標,但其在解釋上具有不確定性。我國金融市場運行機制等還很不完善,在創新過程中,相關金融監管機制遠遠未能跟上。我國在謹慎對待金融創新同時,必須探尋防控金融危機的法治路徑,加強金融監管機制的完善。所以中國更適合按照功能型監管來構造統一的大金融監管模式,即將銀監會、保監會和證監會予以合并,建立統一的國家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對金融市場實施統合監管。②
(二)關于資本市場統合立法問題。進入21世紀以來,一些主要的發達國家力求構筑以各種金融投資商品為對象的資本市場統合立法。金融統合立法出現了從縱向的金融行業規制到橫向的金融商品規制的發展趨勢。金融統合立法的核心或基礎,是創造或引入了“金融投資商品”的概念。我國的金融市場運行機制等還很不完善,在創新過程中,相關金融監管機制遠遠未能跟上。國家應在修改或廢除現有的銀行法、保險法、信托法、證券法、投資基金法的基礎上,制定一部綜合的《金融服務法》或《金融商品發行和交易法》,逐步建立金融業統合監管法制體系。
綜上所述,金融監管模式的謹慎穩健與資本市場統合立法的激進創新有機結合,應該是我國金融監管領域改革的有效路徑。無論模式選擇如何,我們都應該在橫向規制與監管目標的理念與原則指導之下,進行探索與思考,這樣才能跟上時展之潮流,確定適合我國的解決方案。
美國在1999年11月通過的《金融現代化法案》中專門列出一章規定和解釋了功能監管,其中對經紀人和交易商、對銀行投資公司業務活動及銀行控股公司業務活動監管、對不同金融監管機構之間職能協調都作了較全面的規定。這被認為是功能監管原則在金融監管實踐中的正式確認。
功能監管的提出主要是由于金融機構形式和內容存在易變性,過去對金融機構的監管現在可能出現問題。一是隨著時間的推移,金融機構的名稱雖然沒有發生變化,但是其性質和職能已發生很大變化。二是在不同地域、法律和政策安排、人文傳統下,對金融機構的業務范圍限定、職能定位上可能出現較大差別。三是對金融基本功能而言,執行某項功能的載體(機構)有許多,既可以由銀行、保險、信托、共同基金、養老基金等機構執行,也可由證券市場和金融衍生品來執行,而且同一機構也可能具有不同的金融功能。四是從長期趨勢來看,金融產品正不斷地從金融中介向金融市場轉移,即“非中介化”。所以,重要的是對金融功能進行監管,而不是傳統上對金融機構進行監管。
強調功能監管還因為,相對于金融機構和金融組織形式而言,金融體系基本功能很少隨時間和地點的變化而發生變化,因而具有相對穩定性。一般而言,金融體系具有六大基本功能:(1)清算和支付功能,即金融機構提供了便利商品、勞務和資產交易的清算支付手段。(2)融通資金和股權細分功能,即金融體系通過提供各種機制,匯聚資金并投向大規模的無法分割的投資項目,或者通過細分企業的股權來幫助企業實現分散化。(3)為在時空上實現經濟資源轉移提供渠道,即金融體系提供了促使經濟資源跨時間、地域和產業轉移的方法和機制。(4)風險管理功能,即金融體系提供了應付不測和控制風險的手段和途徑。(5)信息提供功能,即金融體系通過提供價格信號,幫助協調不同經濟部門的非集中化決策。(6)解決激勵問題。在金融交易中,交易雙方信息不對稱,而且存在委托關系,金融體系則提供了解決其中激勵問題的渠道。
實施功能監管而不是分機構監管,可以增強監管機構的靈活性和應變性,減少尋租活動的機會,從而提高金融體系的效率。
二、監管重心從合規性監管轉向風險性監管
合規性監管是指監管當局對金融機構執行有關政策、法律、法規情況所實施的監管。20世紀末,以英、美、日等為代表的傳統金融業分業經營體制紛紛為混業經營體制所替代,各金融機構間傳統的業務界限日益模糊,金融機構出現了同質化,產生金融風險的單位數量迅速膨脹。同時,金融市場復雜多變,金融創新層出不窮:一是金融市場內部結構層次越來越豐富,金融衍生產品規模急增。二是金融機構網絡化,特別是網絡銀行(業務)迅速發展,金融機構普遍采用了網上交易。三是表外業務日益增大。一些商業銀行中間業務收入已成為營業收入的主要來源,比例達到40%甚至70%。這些創新業務在收益更大的同時,風險也更大,而且更易擴散。另外,現代信息通訊技術為大規模資金跨國迅速調撥提供了極大的便利,同時也增強了國際金融風險。
現代金融風險在風險規模、風險結構及傳導機制、發生頻率、擴散速度等方面表現出許多新的變化特征。金融風險事件的爆發頻率加快,數量增多,風險規模與風險損失出現了擴大化的趨勢,而且金融風險傳導速度加快、范圍擴大、系統影響加重。同時就引發金融風險的原因來講,不確定性因素增多,技術性原因上升,風險因素高度復雜化。英國巴林銀行倒閉案、東南亞金融危機、美國對沖基金長期資本管理公司危機案等都是典型的案例。這就促使金融監管部門的監管重心從傳統的合規性監管向全面有效的風險監管轉變。
風險監管是指監管當局對金融機構的資本充足率、資產流動性、資產質量和管理水平等方面進行重點監管。它是在識別、度量金融機構金融風險的基礎上,按照審慎監管原則,提出的一整套防范和化解金融風險的監管措施。目前的風險監管主要的特點是:(1)強調各類金融機構的自我監管。各類金融機構都應當建立綜合性的風險監管內控機制,有效地防范和化解金融風險。(2)強調系統全方位的風險監管。銀行董事會和高級管理人員應發揮內部風險管理中的作用,應建立機構內部的風險管理政策及監控規程,建立風險測算與監控系統以及獨立控制機制,同時監管機構應及時、全面地掌握風險信息。(3)在風險預防方面,強調對金融機構穩健經營的事先預防措施和事后性保護措施。(4)在外匯管理方面,強化對各種(表內外)外匯風險進行全面而充分地監管。(5)在交付清算方面,強化中央銀行最后貸款人的職能和建立存款保險體系。(6)在改善內部風險管理方面,強調高級管理人員應參與銀行的總體政策設計;明確管理風險和經營衍生業務的權力和責任;銀行內部審計人員按照風險程度對業務和資產進行評估;重視報告資料的可靠性和及時性;在整個交易規模基礎上進行風險衡量與匯總;進行風險測試,包括對不利事件的識別和潛在風險的檢驗,以及對銀行抵御最不利事件能力的評估;定期審查監管方法及其模型的有效性水平。
三、監管區域從國內監管轉向國內和國際監管并重
近年來,跨國銀行和其他跨國金融機構發展迅速,成為金融監管當局不能忽視的監管對象。在監管的區域上,從一個國家的國內監管向國內和國際監管并重轉變。金融業的國際化監管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
第一,為了有效監管金融機構的境外業務和離岸業務,各國監管當局紛紛實行了金融機構的跨境監管,即對同是經營境內業務和境外業務的金融機構進行境內外機構和境內外業務的并表監管。如,根據巴塞爾委員會有關文件規定,對一家跨國經營的銀行的監管必須在母國監管當局和東道國監管當局之間進行合理的監管分工和合作。一般來說,母國監管當局要負責對資本充足率、最終清償能力等實施監管,東道國監管當局負責對所在地的金融分支機構的資產質量、內部管理、和流動性進行監管;同時,母國和東道國應對監管的目標、原則、標準、內容、方法以及實際監管中發現的問題進行協商和定期交流。目前已有的經驗表明,這種跨國監管可以有效地防止金融監管真空的出現,因而是有效的。
第二,金融監管的國際合作日益增加。一是在市場準入方面,都把金融機構的母國金融監管水平和質量作為重要標準。二是各種國際性金融組織在進行重組和調整后,其影響力逐步走向了全球化,如著名的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等。三是國際監管合作逐步進入了制度化階段,市場準入、國民待遇等國際性制度約束日益成為各國金融經濟發展的前提條件。四是金融監管的國際標準日趨統一,其統一性、權威性、嚴肅性和協調性正在逐步得到加強。五是旨在協調國際匯率、短期資本流動和防止國際金融犯罪的國際監管合作趨勢不斷加強。
四、監管模式從分業監管轉向統一監管
自20世紀80年代以來,隨著信息技術的發展和競爭的加劇,銀行開始突破貨幣市場展業的限制,紛紛向資本市場和保險市場滲透,一些實行分業經營的國家轉向了混業經營體制。英國、日本分別于1986年和1996年通過相應法律,打破金融業分業經營的界限,實行混業經營體制。美國也在1999年通過了《金融服務現代化法案》,開始進行混業經營的時代。混業經營的局面帶來了金融機構的多樣化,使得原先按監管對象設置監管機構的原則受到挑戰。同時,金融機構的同質化,則突出了進行統一監管的必要性。
統一監管是指由統一的監管主體對從事銀行、證券、保險業務的金融機構實施統一監管的一種方式,其重要表現之一是統一監管機構。20世紀初,各國一般由中央銀行統一貨幣的發行。由于證券融資市場份額不大,金融監管的職責統一在中央銀行。二戰以后,中央銀行更多地承擔了制定和實施貨幣政策、執行宏觀調控等職能。20世紀60、70年代新興金融市場的不斷涌現,導致金融監管主體出現了分散化、多元化的趨勢。其中,銀行和非銀行金融機構的監管由中央銀行承擔,證券市場、期貨市場的監管則由證券監管委員會、期貨市場委員會等機構承擔,對保險業的監管也由專門的保險監管機構來承擔。到20世紀90年代,人們逐步達成共識,認為中央銀行的主要任務就是長期致力于維持物價的穩定。于是,一些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紛紛開始進行中央銀行制度改革,在強化中央銀行獨立性的同時,將銀行監管職能從中央銀行分離出來,交由另外的政府專門機構承擔。
在沒有設立統一金融監管機構的國家,各金融監管機構間的溝通與合作也得到加強。例如在美國,雖然是分散監管,但通過指定牽頭監管者的辦法,由某個監管機構負責對監管對象的整體監管(如美國由美聯儲牽頭對金融控股公司進行綜合性監管),其他監管機構負責提供專業和具體的監管報告。再如,英國通過在英格蘭銀行、財政部、金融服務局之間簽訂諒解備忘錄(MOU)的辦法,對監管信息共享作出了明確規定。這樣,監管機構間具有良好的溝通和協調機制,統一監管能順利實現。
五、監管手段從傳統監管技術向現代監管技術轉變
從20世紀80年代后期開始,由于金融創新和網絡銀行(電子銀行)的迅速發展,金融業務本身所具有的技術含量逐漸上升。同時,新的金融衍生產品層出不窮,這些新的金融產品的收益風險計量的技術性程度加深。而且金融科技的發展和金融工程的應用,使得金融監管面臨了前所未有的挑戰,加之由于道德風險和抽象會計原則本身所導致的金融財務報表的真實性和準確性受到嚴重影響,單純依靠傳統的行政和司法手段,或單憑直覺經驗已經難以有效監管規模日益巨大和加速變化的各種金融活動,對于金融監管的技術創新要求與日俱增。監管技術的現代化主要體現在以下三個方面:
第一,針對計算機和網絡技術在金融業的廣泛運用,監管當局開始對銀行業技術進行適當監管。例如美國雖然對網絡銀行采取了審慎寬松的政策,但在監管實踐中強調網絡和交易的安全、維護銀行經營的穩健和對客戶的保護。美聯儲曾以銀行監管與規則部信函方式規定了信息外購與交易程序、信息技術檢查頻率、信息技術的評估、網絡信息安全的合理操作指引等;儲蓄機構監管局的規則和備忘錄提出了交易網站指引,規定了電子操作最終規程、信息技術檢查程序等。
20世紀90年代以來,國際經濟一體化和金融全球化進程加快,金融創新不斷涌現,金融機構日益轉向多元化經營,一方面促進了各國經濟的發展,另一方面也使各國發生危機的潛在可能性提高,這對金融監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迫使各國金融監管不斷變革,由此金融監管在理論上以及實踐上都呈現諸多新的發展趨勢。
一、國外金融監管理論的發展趨勢
金融監管理論的爭論實際上是圍繞著要不要監管,如果要監管的話在多大程度上以及采用什么樣的方式進行監管展開的。
20世紀90年代以來,隨著信息經濟學的興起,金融監管理論呈現出以信息經濟學為分析范式的趨勢。信息經濟學認為在一般市場中普遍存在信息不對稱、信息不完全的現象。金融體系中存在兩類不對稱:一類是金融機構與存款者之間的信息不對稱。金融機構與存款者間的信息不對稱使得金融市場上的價格信息不能有效地傳遞,從而加大了金融市場交易的成本,降低了市場交易效率。另一類是信貸市場上金融機構與貸款企業之間的信息不對稱。即使沒有政府的干預,由于存在貸款人方面的逆向選擇和借款人方面道德風險的行為,信貸配給可以作為一種長期均衡的現象存在。信息經濟學向人們說明,不僅僅是貸款人,銀行也有可能產生道德風險,這就改變了以往金融監管理論只對貸款人進行監管而忽略了對銀行監管的做法,使監管更為全面。
作為對信息不對稱和信息不完全理論的回應,2004年6月,巴塞爾委員會公布的新資本協議(《統一資本計量和資本標準的國際協議:修訂框架》)把信息披露(市場監管)作為該協議的第三大支柱載入其中。
除此以外,還有三種主要的金融監管理論:(1)從金融合同的角度研究金融監管。經濟合同理論,最初是用于工業和公共事業監管領域。金融交易包含著金融機構和金融消費者之間、金融機構和監管者之間、監管者和社會之間顯性和隱性合同的復雜結構。監管可以被視為被監管者和監管者之間的一系列隱性合同關系,合同決定了簽訂該合同的各方應該遵守的行為,以及對違約方可能采取的措施。設計得好的合同可以促使金融機構的行為避免或者減少系統性風險,反之,則可能在金融活動中產生系統性風險。所以監管合同的首要目的就是要使金融機構的行為和反應朝著社會所期望的方向發展。幾乎所有形式的外部監管都存在根本性的道德風險問題。監管既然被視為一種隱含合同,那么由此可能產生的道德風險問題就是它會使投資者認為,既然這些金融機構的金融服務是經過權威部門授權并得到監督的,那么它們理所當然是安全的。而且,監管者在阻止監管失靈方面的歷史記錄越好,投資者這樣的印象就越深。然而,投資者必須認識到監管的局限性,監管無法消除所有的風險。而且金融市場和金融合同本來就包含著風險,投資者本身也存在發生決策錯誤的可能。(2)金融監管的成本和收益問題。大多數國家對監管機構的直接成本都有比較可靠的數據。但對施加于被監管對象所造成的額外負擔卻沒有數據可利用。所以精確計算監管的成本和收益幾乎是不可能的,而且區分哪些成本是金融機構為了自身風險控制和內部管理所必需的,哪些是由于監管制度所強加的也不是十分容易。但它的意義卻是現實的:監管任何時候都是在成本和收益的權衡中做出判斷,所以,偶爾的監管失靈是否可以視為監管體系(假使已經設計有效)的必要成本,增強監管的強度是否可以消除所有出現的監管失靈,所有這些問題都值得分析。(3)金融監管的激勵問題。投資者認為監管者保證了金融機構的安全和端正良好的品行,而金融機構認為它們所要做的就是遵守一些監管者所要求的具體規定。雙方認識的差距還可能對監管一方和被監管一方造成逆向激勵的問題。西方學者現在認為監管者也是利益最大化的主體,所以有沒有合意的激勵就會影響執法的效果。拉豐和梯若爾及其后來者所發展的激勵規制理論和新管制經濟學為研究激勵性金融監管問題提供了新的思路和方法。
二、國外金融監管實踐的發展趨勢
金融監管是一個實踐性很強的問題,涉及的內容十分龐雜,并且各國在具體的金融監管實踐上更是差異明顯。20世紀90年代以來,國際金融市場的一體化進程加快,金融創新不斷涌現,金融機構也日益轉向多元化經營,金融監管呈現新的發展趨勢。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金融監管的目標從單純強調安全性向安全與效率并重的方向轉變。20世紀70年代以前,金融監管主要側重于維護金融體系的安全性。各國紛紛建立金融安全網,同時對金融機構從市場準人、利率限度、業務范圍等多方面施加了嚴格的限制,最有代表性的是1933年美國頒布的《銀行法》,但這些措施限制了金融機構的自由,造成金融機構經營效率低下。20世紀70年代到80年代末,規避管制的金融創新已使不少限制性措施名存實亡,同時人們認識到金融監管給金融業的運行所帶來的成本,于是各國開始采取靈活的應變措施。美國在1999年11月通過的《金融服務現代化法》,以促進金融業的效率和競爭力為主要目的;日本從1994年著手進行的“金融大爆炸”改革,新誕生的“金融廳”將確保金融體系的安全、活力和金融市場的公正和效率作為自己的首要任務;英國《金融服務與市場法》則提出了“好監管”的六條原則,如“使用監管資源的效率和經濟原則”、“權衡監管的收益和可能帶來的成本”等,顯示了監管當局對效率目標的重視。
2.監管主體從分散走向集中。20世紀
七、八十年代,隨著金融自由化浪潮的推進,金融業務逐漸走向綜合化,分散的監管很難滿足金融業發展的需要,金融監管主體具有從分散走向集中的趨勢,但已經不再是集中于中央銀行。挪威于1986年、加拿大于1987年、丹麥于1988年、瑞典于1991年、英國于1997年、澳大利亞于1998年分別成立了統一監管機構,并將其移出中央銀行。日本、韓國、新加坡相繼效仿,愛爾蘭、以色列、拉脫維亞、墨西哥、南非、奧地利、德國、愛爾蘭和比利時都有類似改革傾向。美國1999年《金融現代服務法案》掀起了金融綜合化的浪潮,但是,分散化的金融監管并沒有被放棄。
3.金融監管范圍不斷擴大。在許多國家,金融監管機構無權對銀行的附屬公司或銀行的母公司進行監督檢查。在這種情況下,要想對整個金融形勢做出客觀準確的評價是相當困難的。要從根本上解決這一難題,必須先從兩方面著手:一是擴大金融監管的范圍;二是統一監督標準和方法。在國際范圍內只有對金融機構進行并表監督,才能使母行(或母公司)及其國內外分支附屬機構在有效的監控下開展業務活動,從而最大限度地從整體上保證各金融機構安全穩健地經營。⑤
4.金融監管手段計算機化。在監管方法上,各國普遍強調管理手段的現代化,充分運用計算機輔助管理,尤其是實時清算系統在金融監管中的運用,并且促進金融機構日常監督、現場檢查和外部審計的有機結合。
5.金融監管內容標準化。在金融監管內容方面,各國金融監管體系也呈現了一些共同特征,逐步統一資本充足性的國際監管標準;流動性管理也普遍強調區別對待,強調監管靈活性和依賴經驗對監督的重要性。
6.金融監管方式從單一合規性監管轉向合規陛監管與風險性監管并重。合規性監管是指監管當局對金融機構執行有關政策、法律、法規情況所實施的監管。合規性監管注重事后的補償與處罰,不能起到風險預測和防范的作用,使監管者長期扮演“救火隊”的角色,監管效率低下。風險性監管是指監管當局對金融機構的資本充足程度、資產質量、流動性、盈利性和管理水平所實施的監管,以求最大限度地減少金融風險及其影響。風險監管較之于合規性監管的最大優點在于它側重于對風險的事前防范,能夠及時地和有針對性地提出監管措施。國際銀行監管組織相繼推出了一系列以風險監管為基礎的審慎規則,對信用風險、市場風險、國家和轉移風險、利率風險、流動性風險、操作風險、法律風險、聲譽風險實施全面風險管理。
7.金融監管體系的集中統一化趨勢。隨著經濟的發展和金融自由化的不斷深入,20世紀90年代后期金融業由分業向混業經營的趨勢在進一步加強。在美國,先后開放銀行從事公債回購以及以子公司方式經營證券承銷業務。當金融市場變得越來越一體化時,通訊和計算機的運用使得金融風險在現行監管體系下難以集中控制和監管,這就要求更集中或者至少很協調的監管體系——監管體系應適應被監管的對象的變化而變化。在英國,新的工黨政府已提出將所有金融機構的管制(包括銀行的監管)歸到證券投資委員會的領導下。
8.金融監管體制的組織結構體系向部分混業監管或完全混業監管的模式過渡。各國金融監管體制的組織結構千差萬別。英國的大衛T·盧埃林教授1997年對73個國家的金融監管組織結構進行研究,發現有13個國家實行單一機構混業監管,35個國家實行銀行、證券、保險業分業監管,25個國家實行部分混業監管,后者包括銀行證券統一監管、保險單獨監管(7個);銀行保險統一監管、證券單獨監管(13個)以及證券保險統一監管、銀行單獨監管(3個)3種形式,并且受金融混業經營的影響,指定專業監管機構即完全分業監管的國家在數目上呈現出減少趨勢,各國金融監管的組織機構正向部分混業監管或完全混業監管的模式過渡。
9.金融監管更加注重風險性監管和創新業務的監管。從監管內容看,世界各國監管當局的監管重點實現了兩個轉變:第一,從注重合規性監管向合規性監管和風險監管并重轉變。第二,從注重傳統銀行業務監管向傳統業務和創新業務監管并重轉變。
10.金融監管越來越重視金融機構的內部控制制度和同業自律機制。金融機構的內部控制是實施有效金融監管的前提和基礎。世界金融監管的實踐表明,外部金融監管的力量無論如何強大,監管的程度無論如何細致而周密,如果沒有金融機構的內部控制相配合往往事倍而功半,金融監管效果大打折扣。許多國家的監管當局和一些重要的國際性監管組織也開始對銀行的內部控制問題給予前所未有的關注。金融機構同業自律機制作為增強金融業安全的重要手段之一,受到各國普遍重視。以歐洲大陸國家為代表,比利時、法國、德國、盧森堡、荷蘭等國的銀行家協會和某些專業信貸機構的行業組織都在不同程度上發揮著監督作用。盡管金融業公會組織在各國監管體系中的地位不盡相同,但各國都比較重視其在金融監管體系中所起的作用。
11.以市場約束為基礎的監管體系正在形成。巴塞爾委員會《新資本充足框架(征求意見稿)》對1988年制定的《資本充足協議》做出了重大的改革,其中最引人關注的內容是將外部評級引入風險管理框架,要求銀行使用公共信息確定其風險加權資本,根據評級公司的評級確定信貸風險權重,新框架的適用對象仍是那些在國際業務領域活躍的大型國際性銀行。歐洲委員會公布了一些關于新的資本充足性規定的建議,將比巴塞爾資本協議所針對的范圍更大,涉及所有的銀行和證券公司,該規定試圖將真實風險與資本金更緊密地聯系起來。⒀
12.金融監管法制呈現出趨同化趨勢。金融監管法制的趨同化是指各國在監管模式及具體制度上相互影響、相互協調而日趨接近。由于經濟、社會文化及法制傳統的差異,金融監管法制形成了一定的地區風格,在世界上影響較大的有兩類:一是英國模式,二是美國模式。20世紀70年代以來,兩種模式出現了相互融合的趨勢,即英國不斷走向法治化,注重法律建設;而美國則向英國模式靠攏,不斷放松管制的同時增強監管的靈活性。
13.金融監管法制呈現出國際化發展趨勢。
隨著金融國際化不斷加深,金融機構及其業務活動跨越了國界的局限,在這種背景下,客觀上需要將各國獨特的監管法規和慣例納入一個統一的國際框架之中,金融監管法制逐漸走向國際化。雙邊協定,區域范圍內監管法制一體化,尤其是巴塞爾委員會通過的一系列協議、原則、標準等在世界各國的推廣和運用,都將給世界各國金融監管法制的變革帶來沖擊。
14.金融監管全球化的趨勢在不斷加強。隨著金融業的全球化,國際金融市場上不穩定性增大,金融風險在不同國家之間相互轉移、擴散的趨勢不斷加強,單靠一國或一家銀行控制金融風險已變得力不從心;另一方面,由于各國監管政策的不一致,客觀上為跨國銀行利用遍布全球的分支機構逃避各國監管從事高風險甚至非法的經營活動創造了條件。而且,跨國銀行由于在別的國家領土上進行經營,本國監管部門鞭長莫及,監管的有效性受到削弱。在全球性統一監管的進程中,巴塞爾委員會發揮了重要作用,該委員會頒布的一系列監管原則成為銀行業國際監管的重要標準。盡管這些協議原則在世界范圍內不具有硬性約束力,但由于其適應了國際金融監管的現實需求,因而得到了國際金融業特別是銀行業和各國監管當局的普遍運用
三、結論
金融監管是一個實踐性很強的問題。20世紀90年代以來,國際金融市場的一體化進程加快,金融創新不斷涌現,金融機構也日益轉向多元化經營,金融監管呈現新的發展趨勢。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金融監管范圍不斷擴大;金融監管手段現代化;金融監管內容標準化;金融監管方式從單一合規性監管轉向合規性監管與風險性監管并重;金融監管體制的組織結構體系向部分混業監管或完全混業監管的模式過渡;金融監管更加注重風險性監管和創新業務的監管;金融監管越來越重視金融機構的內部控制制度和同業自律機制;以市場約束為基礎的監管體系正在形成;金融監管全球化的趨勢在不斷加強;金融監管體系的集中統一化趨勢;金融監管法制呈現出趨同化、國際化發展趨勢。
注釋:
①③④吳源從.西方國家金融監管的新趨勢及對我國的啟示[J].海南金融,2006,(9):32—35.
②張慧蓮.論西方金融監管理論的最新發展[J].成人高教學刊,2004,(6):18—21.
關鍵詞:
金融危機;國際金融;管理;法律問題
社會主義社會經濟發展逐步與世界整體經濟發展相互融合,經濟全球化是當今世界經濟管理的主要發展趨勢。美國金融危機對世界經濟結構的發展帶來了不利影響,導致世界經濟發展的整體結構變化較大,金融危機后,世界金融監管制度實施全面化改革,實現了新的國際金融監管制度適應世界多元化的發展趨勢,實現了國際經濟交易運行管理制度的進一步完善,同時,穩定的國際金融監管制度管理環境,促使我國緊緊抓住世界經濟運行發展趨勢,穩步提高我國經濟發展水平。
一、金融危機對國際金融監管制度的影響
金融危機是資本主義經濟結構的周期循環組成部分,金融危機導致了世界各國經濟運行的支出比重大于收益比重,各國經濟發展在房貸、存款人、消費者、投資者的經濟利益降低,社會經濟發展的資金運行狀態處于不穩定狀態,世界金融管理制度無法應用完善的監督控制系統進行資源應用監控,金融危機的發生,導致世界各國經濟運行發展狀態處于“一邊倒”的發展轉臺,金融投資管理風險性提高,社會經濟結構的運行穩定性降低;另一方面,世界金融危機導致世界經濟交易制度處于架空狀態,受美國金融危機影響的資本主義國家只能依靠國際貨幣基金組織的貸款進行簡單資金運行,對世界經濟的發展造成了嚴重的不利影響。
二、國際金融監管制度的變革
國際金融監管制度的合理運行是促進世界經濟運行發展的重要金融管理制度,金融危機是資本主義經濟運行的周期性的重要體現,隨著國際經濟全球化的運行趨勢,國際金融監管制度實施全面性合理改革,金融危機影響下,國際金融監管制度的欠缺主要表現為:
(一)監管作用下降
國際金融監管制度是國際金融管理的主要手段,金融危機前國際經濟運行主要是以美元為核心的經濟貨幣交易形式,金融危機后,美元在國際金融交易中的作用大大受到打擊,世界各國經濟交易的形式和交易結構也受到嚴重沖擊,導致世界各國經濟的運行發展結構出現較大的經濟管理問題,國際金融監管制在各國經濟運行監督管理控制中的作用降低,國際金融監管制度的經濟管理結構也受到金融危機的嚴重沖擊,不同形勢的貨幣匯率問題中的管理體系存在漏洞,世界國際金融監管制度處于不完善被動管理狀態,對世界各國經濟的穩定流發展帶來了不利影響。
(二)經濟管理主體單一
金融危機后,世界金融交易平臺的恢復逐漸形成全球化、多元化的經濟結構發展方向,金融監管體制在進行分析控制應用中的作用得到逐步拓展,但金融危機前,國際金融監管制度主要是以資本主義國家為核心的經濟管理制度,金融危機后逐步興起的第三世界和發展中國家,應用舊的國際金融監管制度與世界經濟發展之間存在著較大的脫節,對世界各國經濟的發展造成了不利因素,需要適度進行國際金融監管制度的改革,以適應多元化的經濟發展新模式,金融危機后,需實施金融監管相關法律制度的進一步完善與改革,引導不同經濟結構的科學性變革發展,為穩定世界各國經濟的發展提供了法律制度保障。
(三)國家經濟管理比重
金融危機使世界經濟結構發生變化,結合金融危機前國際經濟發展水平來看,傳統金融監管制度在實際經濟劃分中資本劃分的公平性較低,國家經濟管理比重在國際整體金融管理中的公平交易保障性較低,社會經濟交易的金融監管作用性較低,金融危機后,各國以國家經濟利益導向的金融監管制度受到嚴重沖沖擊,世界經濟交易秩序處于逐步變革階段,社會效益的重視程度在國際金融交易中所占的比重逐步增加。實現金融危機后金融監管制度的改革,應當重新劃分國家經濟利益中經濟利益與社會利益之間的比重,推進社會經濟結構的逐步完善與全面性變革發展。
三、危機以來國際金融監管制度的基本發展趨勢
(一)金融監管制度的管理廣度延伸
從以上對金融危機后,金融監管制度運行表現出來的問題和社會發展的整體經濟趨勢來看,對金融監管制度實施全面化變革。金融監管制度在管理上注重廣度的延伸,社會經濟管理中,以美元為中心的金融管理制度已經無法適應當前多元化的經濟趨勢,需要強化金融監管制度的管理范圍,例如:金融貨幣交易結構進一步科學化分配,從國際交易金融債券等投資運行比重等因素進行分析,實現金融管理與國際金融交易同步變革,逐步拓展金融交易中資產債券的優化,拓展金融管理在多元化經濟交易中的作用,發揮金融監管制度的功效。
(二)金融監管制度中的法律結構逐步完善
國際經濟交易在金融危機后趨于多元化發展趨勢。實施金融監管制度的逐步優化。經濟發展是文化與政治發展的物質保障,實現金融監管制度的法律結構及國際經濟政治新秩序的逐步完善,例如:2010年,國際社會經濟實施新資本主義國家協議,近年來,國際金融管理體制的發展逐漸從世界金融交易管理法等方面,實現國際金融監管制度的與國際法律制度的逐步融合。此外,實施國際金融監制度各國之間的監督管理,為世界各國經濟提供了新金融管理引導,為國際金融監管制度的執行提供了制度結構保障。
(二)金融監管制度的社會性提高
從世界經濟變革發展的整體經濟發展趨勢來看,完善國際金融監管制度。注重國際金融監管制度的實際應用,注重金融貿易雙方經濟管理中的應用分析階段,從單一的注重貿易雙方的經濟效益向注重雙重效益的發展趨勢進行變革發展。例如:國際金融監管制度在實施國際金融監督管理中,注重發達國家與發展中國家的經濟交易對發展中國家的影響,加強不同國家經濟交易的公平性和社會效益,進一步優化不同世界不同區域之間的合作共贏。例如:亞峰會議等地域性經濟金融發展的共贏長遠戰略合作,推進世界不同國家之間的經濟交流與貿易。此外,實現國際金融監管制度全面性改革與創新,實現例如買賣雙方經濟效益與國際社會整體實力的綜合性應用,從而實現國際金融監管制度在調節國際整體經濟效益之間的關系中發揮積極作用,推進國際公平交易新金融環境的建立與完善。
四、國際金融監管制度對我國金融發展的啟示
國際金融監管制度是國際經濟交易發展的重要制度保障,國際金融監管制度相關法律制度的分析研究,對促進我國經濟的長遠性發展,完善我國經濟發展結構,適應變革的國際金融監管制度,實現新常態經濟結構下不同經濟結構的逐步完善及促進我國社會經濟結構的逐步完善發展都有深遠的意義。
(一)金融管理理念的全方位
從我國當前經濟發展的整體趨勢來看,在公有制為主體的經濟模式下,實現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結構的逐步完善,推進金融投資管理理念的全方位發展,結合國際經濟金融管理的基本運行發展趨勢,應用多元化經濟結構的變化理念分析我國經濟發展趨勢,積極防范我國金融投資運行管理的風險,實現計劃經濟與市場經濟基本規律相結合,例如我國經濟管理實施自由競爭為主體,國家運行宏觀調控,國家經濟金融交易要從國際金融監管制度改革的發展新趨勢入手,積極做好我國經濟運行投資的國際投資合理化管理。
(二)金融管理風險意識
增強國際金融監管制度實施全面性變革,促使加強我國金融投資管理的風險意識。國際金融危機的出現,對我國金融管理的作用分析,主要從社會經濟中受到的后期影響進行分析,加強國家經濟金融運行的風險管理。例如;金融管理對國家內部金融管理、債券投資管理、房地產管理、信貸應用管理等多方面的資產管理,結合國際經濟運行發展情況及國家內部經濟實際運行情況進行分析,優化不同形式的經濟管理比重,推進不同經濟管理結構的科學性發展及不同形態的經濟管理模式綜合性發展。例如:我國實施金融企業新型資本運行協議,合理應用國際金融監管制度進行國家經濟內部管理形式的逐步優化,從而進一步加強我國金融投資管理企業的風險意識,實現我國金融管理的科學性發展。
(三)合理應用國際金融關系
我國是世界上最大的發展中國家,實現我國經濟結構逐步完善,一方面,將金融危機后國際金融監管制度的改革發展新趨勢與社會主義經濟發展相適應,推進社會主義經濟結構的逐步完善,另一方面,充分應用金融危機后,逐步完善的國際經濟新環境,應用完善的國際金融監管制度,保障我國經濟在國際金融交易結構中的利益,推進社會主義經濟結構發展與國際金融交易發展之間相適應。例如;我國開展國際金融監管制度在國家經濟結構中發展金融交易管理,可以與人民幣交易匯率穩定之間關系進行分析控制,實現我國經濟結構的逐步完善,逐步適應經濟全球化的經濟發展新趨勢。國際金融監管制度是保障世界各國經濟穩定發展的重要制度,結合當前國際經濟發展整體經濟結構趨勢,對國際金融監管制度在危機過后重建的改革重點進行分析,推進世界金融管理結構的逐步完善與發展,為建立相對完善的金融貿易環境提供理論指導。
參考文獻:
[1]徐文.后金融危機時代國際金融監管法律問題研究.大連海事大學.2011.
[2]劉澤云.巴塞爾協議Ⅲ、宏觀審慎監管與政府財政角色安排.財政部財政科學研究所.2011.
[3]戴瑩.證券信用評級監管法律問題研究.華東政法大學.2012.
[4]劉坤.金融全球化背景下俄羅斯中東歐轉軌國家金融發展與金融安全.東北財經大學.2012.
[5]張志遠.后金融危機時代我國金融監管以及金融風險的博弈研究.吉林大學.2013.
[6]肖健明.開放條件下我國銀行業金融安全法律制度的構建.武漢大學.2010.
[7]郭金良.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危機市場化處置法律制度研究.遼寧大學.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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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我國金融監管模式的發展歷程與現狀
我國現行的金融監管模式是分業監管模式。但我國的金融監管制度明顯落后于當今時代的發展,從整體上看可以分為三個階段。
第一個階段,是1979年改革開放之前,那個時候我國其實無所謂金融監管。當時由于經濟落后,金融產業也不發達,證券業、保險業等都還未正式成型。所以當時是由中國人民銀行一家獨大,對我國的金融主要是由中國人民銀行進行監管。
第二階段,改革開放至1995年以前。在這一時期正值改革開放初期,我國適應經濟發展和世界金融監管模式的發展趨勢,對我國金融監管模式進行了探索。在這期間,在我國銀行業成立四大國有銀行,并先后組建了中國國際信托投資公司、金融租賃公司等金融機構,同時四大國有銀行陸續開始經營證券業務,并向房地產、保險等業務領域滲透。這個階段金融監管模式主要還是大一統的監管模式,但逐漸出現了分業監管的一些征兆。
第三階段,1995年至今。這一時期正式確立了我國分業經營、分業監管的金融原則。20世紀90年代,隨著金融衍生產品的不斷增加,以及資本市場和保險業的迅速發展,我國開始設立各種專業監管機構對金融業進行分類監管。1992年10月26日設立了中國證監會,對證券業進行監管;1998年11月18日,中國保監會成立,將保險業從銀行業分離監管;2003年初銀監會的成立,從此銀行業也有了專門的機構監管;而中國人民銀行職能變得非常純粹,僅僅執行貨幣政策職能。由此我國的“一行三會”的分業監管模式形成了。
2 我國金融監管模式存在的問題
我國現行的“分業經營、分業監管”的監管模式隨著我國加入WTO和金融業的不斷發展,面臨著新的問題和挑戰。
第一,分業監管模式加重了金融監管的成本。金融監管要注重效率和成本,但我國的“一行三會”分業監管模式中,“三會”彼此地位平等,沒有從屬關系,各監管者可能對本部門的市場情況考慮的較多,而對相關市場則不太關心,相互之間的信息溝通和協同監管仍比較有限,缺乏必要的信息共享和行動一致性,從而加重了我國金融監管的成本,降低了金融監管的效率。
第二,混業經營的大量存在,削弱了分業監管的基礎。近年來,金融控股公司的大力興起,其控制下的銀行、信托、證券、保險業之間的業務往來,還是形成了事實上的混業經營。如光大、中信、平安等集團控股了多個金融機構,對分業監管提出了挑戰。同時由于經濟發展,金融創新日益增多,然而我國的分業監管,各個監管機構實行直接監管,對市場風險監管過于謹慎,可能阻礙金融創新。
第三,分業監管極易導致監管沖突和監管漏洞,同時也難以協調各個監管部門。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三家金融機構自成系統,只關注各自特定的金融機構,對于跨行業金融產品和金融機構的監管,由于缺乏明確的權責,極易導致監管重復和漏洞,同時三大監管機構信息共享程度低,協調難度大。
第四,這是我國適應世界金融發展的趨勢,也是我國融入全球化必然要面對的挑戰。隨著金融機構的對外開放,我國金融市場準入力度加大,越來越多的外資金融機構涌入,其中多數都采取了金融混業經營的模式,這對我國的分業監管模式提出了挑戰。
3 我國金融監管模式的現實選擇
當前,在混業經營成為當今世界金融的主流趨勢下,面對著經濟的日益發展,金融創新的不斷出現,我國金融監管模式的改革也勢在必行。然而在現階段如何創新我國的金融監管模式,是我國當前加強金融監督的最重要的目標。一個合理的制度,既要關注我國傳統模式,同時又要注意未來發展趨勢,因此,對于我國金融監管模式的選擇要注意以下幾個方面的因素。
第一,從目前我國的金融業形勢來看,雖然金融業有了巨大發展,各種金融衍生產品也逐漸出現,但相對世界主要發達國家而言,我國還處于比較低級的階段。剛確立不久的分業監管模式還能基本適應其發展。暫時還不宜立即將我國的分業監管機構合并成一個綜合監管機構,實行統一監管,這也不符合我國國情。而應堅持分業監管模式,同時隨著金融業不斷發展,不斷改革,逐步實行金融統一監管。
第二,從世界上主要發達國家金融業發展的趨勢看,金融控股公司將日益發展,銀行、證券、保險業等行業的混業經營趨勢將會進一步加強,這個形勢下如果依然適用分業監管模式,將導致金融監管重復,并可能提高監管協調成本。所以從未來世界的金融業的總的發展趨勢來看,統一監管模式將是我國未來金融業的必然趨勢。
第三,一個合理有效的金融監管模式應該具有承上啟下的作用。它既要考慮未來我國金融業發展的趨勢和變化,同時也要滿足當前我國金融監管的需要,能使監管當局以最低成本實現既定的監管目標。因此在當前階段,我國適宜選擇一種過渡性、折衷性的監管模式。從今后我國的發展趨勢來看,當前我國宜采取一種“一局三會”的綜合監管模式,即建立一個統一的監管當局,下設銀行、證券和保險三個監管部門,實行一種混業監管和分業監管的綜合監管模式。
具體對我國來說,就是根據目前我國金融監管的現狀與發展趨勢,在國務院下設立專門的金融監管機構――國家金融監管局,直接對金融控股公司進行統籌監管并從宏觀統一監管;在其下保留銀監會、證監會和保監會三個專門監管機構,作為金融業分業監管基礎。其中,銀監會負責對我國銀行業的監管;保監會負責對保險業進行監管;證監會負責對證券業的監管。中國人民銀行只負責貨幣政策的制定和實施,從宏觀上把握我國的經濟金融形勢,確保我國各項經濟金融目標的實現。另外,各行業的自律性的約束和管理也是必不可少的。這種金融監管模式,發揮了分業監管和統一監管模式的優點,又避免了監管部門各自為政,效率低下的不足,很好地協調了央行和“三會”之間的工作關系,將有效地改變我國目前金融監管中存在的各種弊端,從而明顯地提高我國金融業的監管水平和實力,增強我國金融業的國際競爭力。國家金融監管負責三個監管委員會之間的協調與合作,負責召集聯席會議和經常聯系會議,并與中國人民銀行、財政部等相關部委進行溝通和聯系。
4 我國金融監管模式的路徑選擇
隨著混業經營的不斷發展,我國融入世界的速度不斷加快,為適應我國金融現狀,我國必須建立從分混結合的綜合監管過渡到統一監管,但考慮到當前我國金融業發展的現狀,統一監管的路途遙遠,其最終實現不是一蹴而就的事情,必須根據國內金融業混業經營的程度分三個階段來實現。
第一步,建立國家金融監管局。在現階段,主體依然保持我國的“分業經營、分業監管”的模式不變,設立由國務院直屬的國家金融監管局,而銀監會、證監會和保監會管理體制不變。國家金融監管局獨立于中國人民銀行,并且有自身獨立的組織體系與行政設置,功能在于一方面負責對金融控股公司進行統籌監管;另一方面,由國家金融監管局不斷完善金融監管機構的監管聯席會議和經常會議制度,并不斷加強與中國人民銀行和財政部的聯系,協調央行與“三會”之間的關系。
第二步,完善國家金融監管局的綜合監管能力。隨著人民銀行貨幣政策工具的不斷完善和金融體系自我約束能力的提高,順應金融控股公司的不斷壯大,不斷加強國家金融監管局對金融控股公司的經營實施整體綜合監管,不斷加強國家金融監管局對銀監會、證監會和保監會等分業監管機構的職責和爭議予以界定和仲裁,加強國家金融監管局對“三會”的綜合監管。中國人民銀行只負責貨幣政策和宏觀經濟調控。通過此種安排,建立雙層的金融監管模式,一方面可以確保現行分業監管體制下對金融控股公司各子公司實施有效的分業監管,另一方面明確了金融控股公司的主要監管職能部門后,不僅能使銀行、證券、保險三個監管部門在協調金融控股公司監管上形成制度化,而且有利于加強對金融控股公司總部的監管,同時也能夠最佳地協調中國人民銀行同“三會”的關系。經過上述組織設計,可有效解決我國在向混業經營轉變過程中混業和分業經營行為并存而引發的監管難題。
第三步,把國家金融監管局改善成為我國金融監管的統一監管機構。如果混業經營趨勢蔓延到中小金融機構,也就是說金融控股公司成為我國金融監管機構主要組織形式時,管理層就可以對上述監管組織機構進行精簡合并。具體而言,就是取消銀監會、證監會和保監會的專業監管機構的獨立地位,將之轉變為我國金融監管監管局的內部分支部門。同時,加強我國金融監管局和中國人民銀行的協調機制,設立協調委員會,協調好兩者之間的關系。這樣金融機構的設置成本和協調成本將大大降低,同時能夠提高其對金融業的監管效率。
在我國現階段,依據“三步走”的設想,通過從“分業監管” ――“混業監管”――“統一監管”的步驟,對我國金融監管模式進行改革。既可針對我國金融業目前混業經營程度還較為有限的現實,在保護金融監管有效性的前提下,盡可能地維持監管組織結構的穩定,保留銀監會、證監會和保監會三個專業監管機構;又能順應我國金融經營體制轉變的這一漸進過程,在“三會”之上設立一個直屬于國務院并獨立于中國人民銀行的“國家金融監管局”,同時明確了中國人民銀行的職能,只負責貨幣政策。通過對金融監管組織結構的逐步改革,始終保持金融監管體制與經營體制的一致性,使監管體制為經營體制的轉變提供必要的監管保障。上述構想與我國金融業發展的現實相適應,能夠在提高我國金融監管效率的同時,促進我國金融業在面對外來的激烈競爭的形式下保持穩定、健康、持續發展。
參考文獻
[1] 唐錦.金融監管模式的國際比較與經驗借鑒[J].科技創業月刊,2007 (4):35~36.
[2]王志勤.我國建立金融混業監管模式的思考與立法建議[J].湛江師范學院學報,2005 (1):73~74.
[3] 黎.綜合經營模式下的金融監管模式初探[J].企業經濟,2005(5):181~182.
[4] 肖揚清.功能性監管:我國金融監管模式的最佳選擇[J].西安財經學院學報,2007 (2):5~8.
[5] 賈慧娣,劉景亮.我國金融監管模式未來制度安排的探討[J].遼寧行政學院學報,2007 (10):47~48.
[6] 劉康華.統一監管模式的優勢及我國金融監管的創新[J].中國鄉鎮企業會計,2006 (10):46~48.
作者簡介:蔣曉全(1976-),男,四川萬縣人,經濟學博士,上海期貨交易所和復旦大學理論經濟學博士后流動站聯合培養博士后。
摘要:構建市場化金融監管機制是上海建設國際金融中心的重要條件之一。雖然上海已經建立了較完善的金融市場體系,但在構建市場化金融監管機制方面還存在諸多需要完善的地方。本文在借鑒國際金融監管體制發展趨勢的基礎上,建議充分利用浦東綜合配套改革試點有關政策,建立與國際金融中心建設相適應的市場化金融監管體制。
關鍵詞:市場化;金融監管;國際金融中心
中圖分類號:F832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06-1428(2007)12-0043-03
構建市場化金融監管機制就是需要擁有“監管+發展”的視角,在借鑒國際金融監管發展趨勢的基礎上,改變以往政府行政主導型的金融監管體制,建立以法律和制度安排為基礎、以市場需求為導向、適合上海金融市場發展的金融監管體制,促進上海國際金融中心建設。
一、金融監管體制的國際比較及啟示
(一)金融監管體制的國際比較
國際金融市場的不斷發展客觀上要求國際金融監管體制的不斷變革,要求世界各國依據不同的具體國情來選擇適合本國金融市場發展的金融監管體制。目前世界各國金融監管模式主要分為三類:分業監管、集中統一監管和超級統一監管,并呈現出以下幾種發展趨勢:
1、 分業監管轉向統一監管。
一定程度的統一監管是各國金融監管體制發展的趨勢,而統一監管的程度與具體方式,必須根據各國金融市場的發展程度,設計出適合本國市場發展的最優方案。
2、強調發揮交易所和行業協會的自律監管,注重政府監管與自律監管并重。
交易所和協會等自律機構行使一線風險監管作用,是政府監管的有效配合。建立以自律監管為基礎、政府監管為指導的金融監管體系,能夠使集中監管和自律監管發揮各自的優勢。
3、注重建立金融監管協調機制。
無論是分業監管還是統一監管模式,都需要建立金融監管協調機制:分業監管注重不同監管機構之間的外部金融監管協調;統一監管注重同一監管機構下屬的不同監管部門之間的內部金融監管協調。
4、 注重由機構監管轉向功能監管和目標監管。
金融控股公司的出現會造成不同監管機構對不同金融機構相類似的金融業務可能采用不同的監管標準和體制,出現過度監管或者監管缺位的問題。
5、 注重國際金融監管合作。
在國際貨幣政策趨同化的背景下,世界各國金融監管的標準和準則日益趨同化。銀行業監管執行《新巴塞爾協議》,國際證券監管委員會組織和國際保險監管機構協會也制定了一系列協調一致的證券業、保險業國際監管協作標準。
(二)國際金融監管體制發展經驗的啟示
世界各國金融監管體制改革的根本目的在于更好地適應本國金融市場發展的變化,引導本國金融產業向有利于市場化配置金融資源的方向發展。金融監管體制的有效性應表現為監管效率的提高、監管成本的降低和監管功能的充分發揮,最終服務于金融市場的健康、穩定發展。
因此,上海金融監管體制的發展與改革必須與上海金融市場的發展進程緊密相結合,而不應簡單化或一刀切地做調整。要立足于金融監管體制改革適應上海金融市場發展的出發點,構建市場化金融監管機制,強化金融協調監管功能,強化交易所與行業協會的自律監管,賦予市場主體進行金融產品創新的自,與國際金融監管標準逐步接軌。
二、上海金融監管體制的發展現狀與存在問題
目前,我國實行“分業監管”的金融監管模式,上海銀監局、證監局和保監局分別負責上海市銀行業、證券與期貨業、保險業的金融監管。
雖然“分業監管”模式符合現階段中國金融市場發展的形勢,但是與國際金融監管體制的發展趨勢相比,上海金融監管體制還存在以下問題:
1、上海金融監管機構之間缺乏有效的監管協調機制。
雖然2004年中國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通過簽署《金融監管方面分工合作備忘錄》建立“三方協調監管合作機制”,但僅僅是一種對監管各方沒有直接管轄權、不具備強制力的非制度安排。上海金融服務辦也曾與三家金融監管機構建立起了“3+2”聯席會議制度,但主要采取“一事一議”的方式。
2、交易所和金融行業協會的自律監管作用發揮明顯不足。
與國外交易所充分發揮自律監管功能不同,我國交易所更多的是充當市場參與者,而不是監管者的角色,這主要源于我國交易所的出資人和監管人的一致性,即主管部門既充當事實上的所有人(多數情況下名義上不是出資人,但行使著出資人的權利),又充當監管人,導致交易所的自律監管作用發揮明顯不足。另一方面,一些本屬于交易所一線監管的職能還沒有從上級金融監管機構中分離出來,交易所沒有足夠的市場監管和發展的權限。另外,雖然上海市銀行、證券、期貨、保險同業工會已經建立,但更多是遵守金融監管當局的各項法律法規,形式大于實質,沒有太多話語權。
3、對金融產品創新的審批機制管制過嚴,期貨衍生品的品種上市機制比較落后。
金融機構的金融產品創新都需要中國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進行審批才能通過,并且審批程序復雜,時間較長,導致金融產品創新十分困難。以期貨市場為例,國外期貨品種上市實行備案制或試運行制,而我國實行審批制,新品種上市,首先要經過交易所研究審核,然后上報中國證監會,證監會做出審核后,再上報國務院,國務院綜合國家相關部委意見后,最后做出是否批準上市的決定。這種落后的品種上市機制,不利于上海爭奪石油、鋼鐵等大宗商品的“定價權”,不利于上海期貨市場的進一步發展。金融創新本是金融機構的市場化行為,最終卻需要政府行政審批來主導,無形之中提高了金融機構進行金融創新的難度,大大抑制金融機構進行金融創新的積極性。
4、與國際監管標準還沒有完全接軌。
為了讓更多國際金融機構能夠參與上海金融市場,應逐步與國際金融監管標準接軌,按照國際標準對外資金融機構實行監管,對國內外金融機構的監管實行“國民待遇”。否則,就只能游離在國際金融風險防范體系之外,對業務發展迅速、業務范圍相對復雜的外資金融機構的監管難以真正起到防范風險的作用。
5、高素質金融監管專業人才的不足。
一方面,上海金融監管機構都比較缺乏對被監管金融機構的產品、業務、風險管理深入了解的高素質金融監管專業人才;另一方面,上海各金融監管機構缺乏獨立的人事權,如果一個部門需要增加3名監管人員的配置,需要報國務院審批,周期較長,手續較多。
6、金融企業稅收稅率偏高。
為了實現金融機構的集聚效應和金融資產交易的規模效應,降低金融企業的經營成本,增強金融企業的國際競爭力,發達國家國際金融中心城市對金融企業和投資者實行營業稅、所得稅和交易稅等稅收優惠政策(見表1)。
表1 國內外金融企業主要稅收政策對比
注:英國2008年企業所得稅將降為28%,香港降為16.5%。
從表1中可以看出,發達國家大部分實行不征收或者免征收營業稅,而上海金融企業的營業稅雖由8%減為5%,但仍然偏高;在企業所得稅方面,國際上呈現逐步降低的趨勢,新加坡和香港的企業所得稅遠低于上海,而深圳實行減半征收的優惠措施;國外對于期貨衍生品交易實行免征交易稅,鼓勵期貨衍生品市場的發展。
三、以浦東綜合配套改革試點為契機,建立與國際金融中心相適應的金融監管體制
1、強化上海市金融服務辦的監管協調職能。
在“分業監管”的模式下,金融監管有效性的一個重要基礎就是注重金融監管協調機制的效率,而不在于監管機構的分合。提高上海市金融監管協調機制的有效性關鍵在于強化上海市金融服務辦的監管協調職能。具體而言,由上海市指定一名市級領導牽頭負責金融服務辦的領導協調工作,上海市金融服務辦不僅要在上海銀監局、證監局、保監局之間建立制度性安排模式的“監管協調合作機制”,建立“信息共享機制”,建設金融機構監管信息共享系統,定期舉辦監管聯席會議,還要加強與人民銀行上海總部、外管局、財政廳、審計署、上海發改委、外經委等有關部門的協調和溝通,形成監管合力,在應對金融突發事件,防范和化解金融風險,維護金融穩定方面發揮應有的作用。
2、鼓勵交易所和金融行業協會的自律監管,重點擴大交易所自律監管的權限,建立自律監管與政府監管的良性互動關系。
第一,將上海金融監管機構擁有的“一線監管”和自律監管職能逐步轉由交易所承擔;第二,發揮上海市銀行、證券、期貨、保險同業工會等行業組織的自律監管職能,提高行業自律意識與自律水平,形成監管合力;第三,賦予交易所對市場參與者的直接調查監管權限;第四,建立自律監管與政府監管的良性互動關系。一方面,政府應加強對交易所自律監管的行政監督,體現在兩個層次:①政府對自律規則內容的行政監督;②政府對自律規則執行狀況的行政監督。另一方面,加強交易所對政府行政監管的社會監督,當政府對金融市場的監管存在瑕疵時,交易所應當及時建言獻策。
3、積極爭取賦予市場主體進行金融產品創新的自,推行期貨衍生品的產品試運行機制。
積極爭取賦予市場主體進行金融產品創新的自,有利于推動政府主導型創新向市場主導型創新轉變,有利于通過市場化手段對市場主體的金融創新行為進行合理引導和有效監管,實質是建立金融創新的長效機制,促進金融創新的可持續性發展。
另一方面,推行期貨衍生品的產品試運行機制。交易所根據市場需求、通過專家充分論證推出新的期貨產品,上報中國證監會及當地監管部門備案。條件成熟的期貨品種可以進行1-3年期的試運行檢驗,市場運行成功則申請正式上市,不成功就從市場退出,從而建立市場化的新產品上市機制,提高上市效率。
4、加強國際監管合作,與國際監管標準接軌。
一方面,加強國際合作監管體制建設,積極推進與境外金融監管機構之間保持正式的合作與交流機制,積極發展雙邊和多邊監管合作關系,對跨國金融機構實行國際統一監管,并建立監管高層的互訪和磋商機制、實行跨境聯合現場檢查。另一方面,努力與巴塞爾銀行管理與監管委員會、國際證券監管委員會組織和國際保險監督官協會所推行的國際監管標準接軌,積極參與國際金融監管標準的研究和制定。具體而言,銀行業要與“新巴塞爾協議”監管準則接軌,以原則監管、功能監管和風險監管為導向;證券業要建立有效監管資本框架;保險業要建立順應國際發展趨勢、符合我國國情的償付能力監管體系。
5、培養高素質金融監管人才,加強金融監管研究。
一方面,要加快金融監管人才集聚,既要爭取賦予上海金融監管機構一定的人事自,也要大力培養對金融行業熟悉、了解金融機構運作和金融產品創新的高素質金融監管人才。另一方面,加強金融監管研究,既要深入研究國際金融監管的規則和標準,加強對國際金融創新業務的監管研究,更要研究在現階段分業監管體制下逐步與國際監管標準接軌的途徑。
6、實行金融稅收優惠政策。
目前,上海金融機構按照國家統一的金融企業稅收制度征收33%的所得稅、5%的營業稅和0.6%的附加稅等,不僅與國際金融中心城市相比,就是與深圳對金融企業實行15%優惠的所得稅制度相比,上海的金融稅收明顯偏高。
因此,上海需要進一步完善金融稅收制度,適時取消金融企業營業稅;對金融企業實行優惠的企業所得稅;本著國民待遇原則,盡快統一中外資金融企業所得稅稅率;對期貨衍生品交易實行免征交易稅。
參考文獻:
一、引言
開放金融市場是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后對外開放的重要組成部分,金融市場的進一步開放,對商業銀行等金融機構的經營活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更為重要的是,也給我國的金融監管帶來了更大、更多的困難。如果我國的金融監管不能適應這種新的格局及其帶來的各種變化,必將對我國金融市場的良性發展甚至整個國民經濟的健康發展造成極為不利的影響。
二、金融市場開放對我國金融監管的幾大挑戰
1、混業經營模式成為發展趨勢
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后,我國金融市場開放加快,隨之而來的是金融業經營模式的快速轉變。這種經營模式的轉變體現在實行混業經營的外資金融機構的大量涌入和國內金融機構逐步走向混業經營兩個方面。
(1)混業經營的國際競爭者大量進入我國金融市場
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后,按照我國政府的承諾,2007年以后我國金融市場將全面對外資開放,允許外國金融企業全面加入中國金融業的競爭,在中國營業的所有銀行機構都將獲得許可,可以在全國的所有地方經營任何貨幣的業務。據統計,截至2005年底,已有21個國家和地區的72家外資銀行,在我國設立了254家營業機構。另據統計,目前被外資參股控股的金融企業共計67家,其中銀行16家,信托公司4家,保險公司19家,基金管理公司19家,汽車金融公司4家。隨著金融業開放的推進,在境外跨國金融集團的混業經營壓力下,現行的分業監管模式會越來越被動。
(2)國內金融機構逐步走向混業經營
金融市場開放后,我國國內金融機構的混業經營已成大勢所趨。國內金融機構在同國外金融機構展開的競爭中,由于國外金融機構的背景是綜合性金融集團,大都采用混業經營模式,具有許多綜合優勢,而國內的銀行、證券公司和保險公司相對而言幾乎都是單一資本、單一業務,幾乎都存在資本單薄、互相調度資金空間有限以及專業人才分割、知識面較窄的缺陷,在競爭中肯定處于劣勢。因此,在國外金融機構的競爭壓力下,我國金融機構將進一步受到國際金融業混業經營趨勢的影響,逐步走向混業經營。事實上,我國政府已開始對金融業分業經營的政策進行了適當的調整,國內銀行、證券、保險機構的業務合作已日趨加強,已初步形成了三者之間業務滲透、優勢互補、互利互惠、共同利用現有市場資源、共同發展的新格局,并呈現了相互滲透共同發展的趨勢。例如中信集團擁有中信銀行、信誠人壽 、中信證券、中信基金、中信信托等子公司,業務橫跨銀行、證券、保險、信托等金融領域;光大集團控股光大銀行、光大證券公司、光大永明保險公司、光大國際信托投資公司,這些不同類型的金融機構之間業務關聯非常密切,事實上已經存在混業經營。
2、金融監管理念滯后
目前我國金融監管基本上停留在政府管制和保護階段,金融監管當局依然遵循著限制金融機構的經營業務和經營行為,限制金融機構合并的金融管理理念。然而,在世界金融全球化趨勢日益明顯的背景下,國際上金融監管理念也因而不斷發生變化,從最初單純立足于安全的監管目標,發展到以效率優先、兼顧安全的新型監管理念。我國金融市場開放后,為了拓展自身的業務范圍和抗風險的能力,獲取更高的利潤,內外資金融機構將不斷地進行業務創新和金融工具創新,開拓和經營非傳統性的業務,金融創新不斷出現,因此,我國金融監管當局的以金融安全為最終目標的金融管理理念已然不能適應金融業的發展趨勢。
3、金融法律、法規建設滯后
金融監管的實質是法制管理,從金融監管的內容來看,一般應包括市場準入監管、市場運作過程監管和市場退出監管;從金融監管的手段與方法來看,主要依據法律、法規來進行;在具體監管過程中,則主要運用金融稽核手段來進行。由于我國金融監管長期依靠由上而下的行政管理,因此造成我國金融監管法律基礎環境發展滯后。雖然目前已出臺有《中國人民銀行法》、《商業銀行法》、《保險法》等多部法律與法規,但條款比較概括、籠統,可操作性不強,有的已經不能適應金融業務的發展和金融監管的需要。在現實中,金融機構從市場準入、業務運營,到市場退出、違規處理等等方面都存在大量的法律問題需要加以明確和解決。
三、完善我國金融監管的幾點建議
面對我國金融市場進一步開放和金融業混業經營趨勢對我國金融監管的挑戰,結合我國金融監管的現狀,對完善 我國金融監管制度提出以下建議:
1、轉變金融監管理念,提升金融監管的水平。
金融市場開放和金融混業經營的發展趨勢要求金融監管理念的轉變,即在安全基礎上,更注重效率與創新。在當前的金融監管中引入激勵監管的觀念,充分尊重金融機構的創新能力。
首先,從合規監管向風險監管轉變。當前我國金融監管的內容主要是以對金融機構的審批和金融機構的合規性監管為主,而對金融機構日常經營的風險性監管和規范性監管則涉及不多。在金融機構發展初期,以合規性監管為主是必要的。但是從風險監管角度分析,這樣的監管措施往往起不到應有的效果。因為風險監管措施強調的是發現風險后如何控制風險、減少風險、增加抵御風險的能力,追究造成風險者的責任。長期以來,金融監管機構習慣于設定一系列管理規定,進而據此檢查金融機構的合規性,而風險導向的監管更為強調動態性的監管,強調對商業銀行的資本充足程度、資產質量、流動性、盈利性和管理水平所實施的監管。隨著銀行業的創新和變革,合規性監管的市場敏感程度明顯降低,促使監管機構轉向風險導向性。巴塞爾委員會據此也了一系列的文件,強調和鼓勵各國監管機構重視風險監管。
其次,學習借鑒國際先進監管經驗。目前,我國金融市場已有一定的發展,金融業正逐步向國際化邁進,如果仍缺乏對金融機構發展中的風險預防、保護以及最后支持的基礎,將不利于我國金融市場和金融機構體系的健康穩定發展。在我國,一旦金融機構出現經營風險,政府往往是以行政方式出面干預,對金融風險的違規行為做出糾正。這種被動的事后處理方式,影響了金融業發展的穩健性,導致我國金融監管能力和金融業整體運營效率的低下。所以,我國的監管機構有必要借鑒國際經驗,盡快完善風險監管。
第三,努力提高金融監管水平。在我國金融市場擴大對外開放的同時,要努力提高監管水平,要借鑒國際先進監管經驗和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新資本協議》的原則,跟上國際金融業務和監管技術的發展;通過建立科學的評級體系和實施綜合并表監管,提高以風險為本的持續性審慎監管能力;規范監管工作,提高監管工作透明度和監管效率;建立國際監管組織的合作協議與機制,在信息共享和交流的基礎上更好地實施監管。
2、加強金融法制建設,強化金融監管的功能和作用。
法律體系是金融機構監管制度的主要保障和歸結點,把監管工作建立在嚴密、系統的法律法規之上,使監管工作依法進行,并以此保障監管行為的權威性、嚴肅性、強制性和統一性,這既是金融監管自身的內在要求,也是世界各國的共同經驗。因此,面對金融業混業經營的潮流,政府應盡快適應金融深化和金融創新的需要,可以借鑒國外成功的管理經驗和理論基礎,對現行法律、法規進行全面、系統的清理,廢除或完善相關條款,同時根據外部環境變化及內部需求變動增設新的金融監管法律規范,形成從市場準入、經營范圍、風險管理、市場退出等各個方面的金融監管法規體系。此外,還要嚴格依照法律規定程序和標準實施監管行為,確保監管行為自身的合法性、合規性,防止金融監管違法、失當行為的發生。 轉貼于
3、強調外部監管與內部控制的結合,尤其應重視內部控制的作用
有效的金融監管必須注重外在約束和自我約束的有機統一,即在對金融機構進行外部監管控制同時,強化其內部風險控制制度,提高自我監控水平。因此,我國在強化國家金融監管的同時,還要注意建立完善我國金融機構內部控制機制,形成一套完整、有效的內控自律管理體系。只有金融機構內部形成良好、嚴格的內控機制,外部的金融監管才能發揮效能,這既是金融監管最基本的約束機制,也是國家實行金融監管的基礎。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經過大量的調查和研究,發現很多金融機構的問題出在內部控制上。因此,監管機構要促進和督察金融機構完善內部控制,只有將外部監管和內部控制結合起來,才能保證金融機構穩健的運行。如果脫離了嚴密的內部控制機制,再完善的外部監管也會成為便的缺乏基礎,無法發揮效用。
4、逐步建立統一的金融監管體系。
為了適應金融市場的對外開放,我國需要逐步建立統一的金融監管體系。統一的金融監管體系的建立,是以金融業的混業經營發展為契機,形成覆蓋銀行、證券、保險、信托及其它金融業務的統一金融監管機構,對現有分散的金融監管資源進行有效配置,逐步解決監管重疊與監管缺位并存等問題,提高監管的有效性和全面性,推進金融業務的創新與發展,促進金融體系的穩健運行。
參考文獻:
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后,我國金融市場開放加快,隨之而來的是金融業經營模式的快速轉變。這種經營模式的轉變體現在實行混業經營的外資金融機構的大量涌入和國內金融機構逐步走向混業經營兩個方面。
(1)混業經營的國際競爭者大量進入我國金融市場
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后,按照我國政府的承諾,2007年以后我國金融市場將全面對外資開放,允許外國金融企業全面加入中國金融業的競爭,在中國營業的所有銀行機構都將獲得許可,可以在全國的所有地方經營任何貨幣的業務。據統計,截至2005年底,已有21個國家和地區的72家外資銀行,在我國設立了254家營業機構。另據統計,目前被外資參股控股的金融企業共計67家,其中銀行16家,信托公司4家,保險公司19家,基金管理公司19家,汽車金融公司4家。隨著金融業開放的推進,在境外跨國金融集團的混業經營壓力下,現行的分業監管模式會越來越被動。
(2)國內金融機構逐步走向混業經營
金融市場開放后,我國國內金融機構的混業經營已成大勢所趨。國內金融機構在同國外金融機構展開的競爭中,由于國外金融機構的背景是綜合性金融集團,大都采用混業經營模式,具有許多綜合優勢,而國內的銀行、證券公司和保險公司相對而言幾乎都是單一資本、單一業務,幾乎都存在資本單薄、互相調度資金空間有限以及專業人才分割、知識面較窄的缺陷,在競爭中肯定處于劣勢。因此,在國外金融機構的競爭壓力下,我國金融機構將進一步受到國際金融業混業經營趨勢的影響,逐步走向混業經營。事實上,我國政府已開始對金融業分業經營的政策進行了適當的調整,國內銀行、證券、保險機構的業務合作已日趨加強,已初步形成了三者之間業務滲透、優勢互補、互利互惠、共同利用現有市場資源、共同發展的新格局,并呈現了相互滲透共同發展的趨勢。例如中信集團擁有中信銀行、信誠人壽、中信證券、中信基金、中信信托等子公司,業務橫跨銀行、證券、保險、信托等金融領域;光大集團控股光大銀行、光大證券公司、光大永明保險公司、光大國際信托投資公司,這些不同類型的金融機構之間業務關聯非常密切,事實上已經存在混業經營。
2、金融監管理念滯后
目前我國金融監管基本上停留在政府管制和保護階段,金融監管當局依然遵循著限制金融機構的經營業務和經營行為,限制金融機構合并的金融管理理念。然而,在世界金融全球化趨勢日益明顯的背景下,國際上金融監管理念也因而不斷發生變化,從最初單純立足于安全的監管目標,發展到以效率優先、兼顧安全的新型監管理念。我國金融市場開放后,為了拓展自身的業務范圍和抗風險的能力,獲取更高的利潤,內外資金融機構將不斷地進行業務創新和金融工具創新,開拓和經營非傳統性的業務,金融創新不斷出現,因此,我國金融監管當局的以金融安全為最終目標的金融管理理念已然不能適應金融業的發展趨勢。
3、金融法律、法規建設滯后
金融監管的實質是法制管理,從金融監管的內容來看,一般應包括市場準入監管、市場運作過程監管和市場退出監管;從金融監管的手段與方法來看,主要依據法律、法規來進行;在具體監管過程中,則主要運用金融稽核手段來進行。由于我國金融監管長期依靠由上而下的行政管理,因此造成我國金融監管法律基礎環境發展滯后。雖然目前已出臺有《中國人民銀行法》、《商業銀行法》、《保險法》等多部法律與法規,但條款比較概括、籠統,可操作性不強,有的已經不能適應金融業務的發展和金融監管的需要。在現實中,金融機構從市場準入、業務運營,到市場退出、違規處理等等方面都存在大量的法律問題需要加以明確和解決。
二、完善我國金融監管的幾點建議
面對我國金融市場進一步開放和金融業混業經營趨勢對我國金融監管的挑戰,結合我國金融監管的現狀,對完善我國金融監管制度提出以下建議:
1、轉變金融監管理念,提升金融監管的水平。
金融市場開放和金融混業經營的發展趨勢要求金融監管理念的轉變,即在安全基礎上,更注重效率與創新。在當前的金融監管中引入激勵監管的觀念,充分尊重金融機構的創新能力。
首先,從合規監管向風險監管轉變。當前我國金融監管的內容主要是以對金融機構的審批和金融機構的合規性監管為主,而對金融機構日常經營的風險性監管和規范性監管則涉及不多。在金融機構發展初期,以合規性監管為主是必要的。但是從風險監管角度分析,這樣的監管措施往往起不到應有的效果。因為風險監管措施強調的是發現風險后如何控制風險、減少風險、增加抵御風險的能力,追究造成風險者的責任。長期以來,金融監管機構習慣于設定一系列管理規定,進而據此檢查金融機構的合規性,而風險導向的監管更為強調動態性的監管,強調對商業銀行的資本充足程度、資產質量、流動性、盈利性和管理水平所實施的監管。隨著銀行業的創新和變革,合規性監管的市場敏感程度明顯降低,促使監管機構轉向風險導向性。巴塞爾委員會據此也了一系列的文件,強調和鼓勵各國監管機構重視風險監管。
其次,學習借鑒國際先進監管經驗。目前,我國金融市場已有一定的發展,金融業正逐步向國際化邁進,如果仍缺乏對金融機構發展中的風險預防、保護以及最后支持的基礎,將不利于我國金融市場和金融機構體系的健康穩定發展。在我國,一旦金融機構出現經營風險,政府往往是以行政方式出面干預,對金融風險的違規行為做出糾正。這種被動的事后處理方式,影響了金融業發展的穩健性,導致我國金融監管能力和金融業整體運營效率的低下。所以,我國的監管機構有必要借鑒國際經驗,盡快完善風險監管。
第三,努力提高金融監管水平。在我國金融市場擴大對外開放的同時,要努力提高監管水平,要借鑒國際先進監管經驗和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新資本協議》的原則,跟上國際金融業務和監管技術的發展;通過建立科學的評級體系和實施綜合并表監管,提高以風險為本的持續性審慎監管能力;規范監管工作,提高監管工作透明度和監管效率;建立國際監管組織的合作協議與機制,在信息共享和交流的基礎上更好地實施監管。
2、加強金融法制建設,強化金融監管的功能和作用。
法律體系是金融機構監管制度的主要保障和歸結點,把監管工作建立在嚴密、系統的法律法規之上,使監管工作依法進行,并以此保障監管行為的權威性、嚴肅性、強制性和統一性,這既是金融監管自身的內在要求,也是世界各國的共同經驗。因此,面對金融業混業經營的潮流,政府應盡快適應金融深化和金融創新的需要,可以借鑒國外成功的管理經驗和理論基礎,對現行法律、法規進行全面、系統的清理,廢除或完善相關條款,同時根據外部環境變化及內部需求變動增設新的金融監管法律規范,形成從市場準入、經營范圍、風險管理、市場退出等各個方面的金融監管法規體系。此外,還要嚴格依照法律規定程序和標準實施監管行為,確保監管行為自身的合法性、合規性,防止金融監管違法、失當行為的發生。
3、強調外部監管與內部控制的結合,尤其應重視內部控制的作用
有效的金融監管必須注重外在約束和自我約束的有機統一,即在對金融機構進行外部監管控制同時,強化其內部風險控制制度,提高自我監控水平。因此,我國在強化國家金融監管的同時,還要注意建立完善我國金融機構內部控制機制,形成一套完整、有效的內控自律管理體系。只有金融機構內部形成良好、嚴格的內控機制,外部的金融監管才能發揮效能,這既是金融監管最基本的約束機制,也是國家實行金融監管的基礎。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經過大量的調查和研究,發現很多金融機構的問題出在內部控制上。因此,監管機構要促進和督察金融機構完善內部控制,只有將外部監管和內部控制結合起來,才能保證金融機構穩健的運行。如果脫離了嚴密的內部控制機制,再完善的外部監管也會成為便的缺乏基礎,無法發揮效用。
4、逐步建立統一的金融監管體系。
為了適應金融市場的對外開放,我國需要逐步建立統一的金融監管體系。統一的金融監管體系的建立,是以金融業的混業經營發展為契機,形成覆蓋銀行、證券、保險、信托及其它金融業務的統一金融監管機構,對現有分散的金融監管資源進行有效配置,逐步解決監管重疊與監管缺位并存等問題,提高監管的有效性和全面性,推進金融業務的創新與發展,促進金融體系的穩健運行。
參考文獻:
1、巴曙松:《一行三會成鐵路警察金融監管各管一段》,2005年02月06日《中國經濟周刊》。
2、何慧剛、張澍:《金融混業經營的沖擊與對策研究》,《商業研究》2005年第02期
[中圖分類號]F83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5-6432(2011)22-0066-01
1 金融監管體制的界定
目前,世界各國對于金融監管體制并沒有形成一個固定的概念,但是在其內涵方面卻達成了較為一致的觀點:廣義的金融監管體制和狹義的金融監管體制。廣義的金融監管體制在具體的內容及范圍上主要包括監管目標、范圍、模式以及主體的確立等方面。與此對應,狹義的金融監管體制主要就是指在金融監管過程中的職責劃分情況以及權力分配情況。狹義的金融監管體制的定義包括以下三個要素:
(1)金融監管的目標:在總體目標上,建立一個穩定的、高效率的金融體系。
(2)金融監管的范圍:主要包括中央銀行或者說是其他的金融監管的管理層依據國家法律進行監管。
(3)金融監管的模式:分業監管模式;混業監管模式;功能監管模式。
2 美國金融監管制度改革的原因
2.1 國內原因
盡管美國的金融監管制度經歷過多次的修改以及不斷的完善,但是美國金融監管體制的核心框架形成于幾十年前。換言之,在20世紀30年代美國分別形成了對銀行、證券、期貨等的獨立的監管體系,美國政府及州政府的各部門分別對這些機構進行監管,出現了各司其職的情況。得益于當時相對成熟的監管措施,美國的金融市場發展順利,并且經過快速發展之后成為世界上的金融中心。由于美國取得的金融領先地位,雖然其監管體制上出現了眾多的問題,但是其仍然能夠保持強勢的發展趨勢。盡管金融監管體制使美國的歷史上出現了多次的金融危機,但是2008年的美國次貸危機卻對其產生了創傷性的影響并造成了極其嚴重的后果。因此,如果美國不對自身的金融監管體制進行進一步改革,那么其金融市場就無法取得持續、快速的發展。
2.2 國際原因
在全世界的視角來說,隨著世界上各個國家的經濟快速發展,他們各自的金融監管制度也在不斷地完善。由于他們屬于“后發”的金融市場,其金融監管體制較符合目前金融市場的現狀,并進一步與美國的金融市場形成強烈的競爭。但是,由于美國金融市場相關監管法律的缺陷,這使得美國金融市場在進一步發展的過程中遇到困難。因此,隨著金融全球化的發展,國外金融市場上出現的金融風險極其容易地被傳到美國市場中,而由于美國金融監管體制相關法律制度的不完善性,必然使美國的金融監管體制無法適應金融全球化的結果,從而對美國金融市場產生極其嚴重的影響。
3 《美國金融監管改革法案》對金融監管制度的改革與調整
3.1 政府的危機處理的關鍵地位
《美國金融監管改革法案》強調了美國政府在危機處理中的核心地位,這使得政府在危機處理中的地位得到了充分的肯定與體現。此前,由于沒有相關法律的規定,在危機出現時,美國政府無法根據法律采取有效的措施以致失掉處理危機的最佳時機。
3.2 金融機構對系統性風險的監督管理作用
《美國金融監管改革法案》進一步提出要成立“金融穩定監管委員會”。金融穩定監管委員會的主要任務分為兩個部分:監測與處理,即監測與處理威脅金融市場的系統風險。
3.3 金融監管機構間的協調與溝通
《美國金融監管改革法案》專門針對美國金融監管重疊和缺位兩大問題,進一步提出由證券交易委員會、住房金融管理局及其他銀行監管機構組成的金融服務監督理事會,進一步加強對金融監管機構間的合作與溝通。
3.4 投資者利益保護
次貸危機發生后,美國政府雖然試圖對投資者的利益進行全面的保護,但是其范圍僅僅限定在信用卡與房地產領域,由此可見,這個過程中美國政府對投資者的利益并沒有做到有效的保護。
3.5 全面覆蓋的監管理念
全面覆蓋的監管理念主要是不僅對場內,還對場外的金融活動進行全面的監管,與此同時,不斷地擴展金融監管的范圍,以解決金融監管不到位的問題。
3.6 金融監管的國際間合作
美國次貸危機中,由于其金融體系不完善造成嚴重的后果,美國的監管體系受到了其他國家的普遍批判,而整個國際社會也要求進一步加強金融監管體系制度的建設。因此,在進一步的金融監管改革法中,美國也需要與世界其他國家一起相互合作,共同解決金融監管的問題。
4 美國金融監管體制改革對我國的啟示
4.1 完善相關法律制度,健全我國金融監管法律體系
(1)建立健全金融危機處理的有關法律制度。這主要包括三方面的內容:一是我國應該不斷加強完善金融危機的防范制度,進一步加強信息的披露制度;二是制定金融危機應急處置法;三是構建存款保險制度,確定金融安全網的健全。
(2)進一步加強金融控股公司立法。我國還應該不斷地借鑒先進國家金融控股公司發展和監管過程中的經驗與教訓,不斷地加強相關法律的立法工作,從而使金融控股公司的監管能夠做到有法可依。
4.2 確保操作有序高效,構建可行金融監管法律制度
(1)實現由機構監管到目標監管的發展。目前,金融的發展趨勢是綜合經營,而在目前的次貸危機的時代背景下,我國的金融監管體制更應該以監管目標為導向,不斷地加強監管過程,嚴格地監測金融領域的相關產品,減少金融市場的風險。
(2)金融業的統一監管制度。目前,對于世界上的銀行、保險、基金、證券等各金融機構混業進行經營的現狀與新趨勢,我國應該將監管放在首位,通過法律的形式確立我國統一的金融監管機構在監管過程中的地位,從而實現對證券、信托等相關金融機構的統一有效的管理。
[關鍵詞]金融監管;分業監管;混業監管;不完全監管
我國作為全球經濟金融一體化浪潮中的一國,金融業的混業經營已是大勢所趨,我國金融業要放棄分業經營實行混業經營說到底是在安全與效率之間進行一種選擇。因為分業經營更注重整個金融體系的安全與穩定,相比之下混業經營更注重效率。特別是在封閉經濟條件下,實行分業經營能在很大程度上防范金融風險在銀行業、證券業、保險業之間的傳遞。但我國的現實是已加入了世界貿易組織,金融市場將逐步對外開放,金融業將面臨發達國家金融機構進入的強烈沖擊,在這種情況下如果我國的金融業依然堅持分業經營,不僅無法維護金融體系的安全,還將喪失金融業競爭中最為關鍵的要素——效率,因此不論從發展我國金融事業這個角度還是從抵御國外金融機構沖擊的角度,我國都存在金融業要實行混業經營的必要,而由此便涉及到我國金融監管模式如何選擇的問題,是繼續實行目前的分業監管,還是進行其他方面的改革。
一、中國金融分業經營體制的混業化發展要求改變其監管模式
在進一步討論對中國金融業實行何種行之有效的監管之前,應先理性而正確地認識我國現存的金融業經營的狀況。盡管我國目前從法律上規定金融業依然實行嚴格意義上的分業經營,但從金融機構實際業務操作來看,它們不斷進行著邊際業務的創新,已出現了混業經營的萌芽,這主要表現在我國的銀行、證券、保險業之間業務的一種交叉,并實行部分資源共享,為客戶提供較為全面的服務,降低經營成本等方面。
例如我國目前出現的銀證轉賬、銀證通(存折炒股)和券商自營股票質押貸款等都是銀行和證券業務混合的一種表現,銀證轉賬和銀證通使證券投資者可以通過銀行的儲蓄賬戶完成證券的投資和買賣活動,極大地便利了上班族和社會其他人士的投資活動。而券商準入銀行間同業拆借市場是商業銀行和證券公司合作的又一重要方式,它表明以銀行為主的貨幣市場資金和以證券公司為主的資本市場資金中間的高墻已被打破,資金的溝通在規范化的前提下已開始進行。
保險公司目前也在和銀行盡可能進行著各種合作,像中國建設銀行和中國人壽保險公司之間建立的售險合作,保險公司利用銀行豐富的營業網點資源來推銷保險合約,這樣降低了保險公司的推銷成本,提高了效率,而銀行在與保險公司合作的同時提取了傭金,作為中間業務擴大了可利用資金的規模。還有像大眾保險公司推出的“券商責任保險”以及國家允許20多家保險公司可以通過證券投資基金進入證券市場,這使得保險業和證券業的混業經營已成為不爭的事實,并將成為一種發展趨勢。
特別是我國目前出現的金融控股公司更加說明銀行業、證券業和保險業之間的混業經營是我國金融業的未來發展趨勢,比較典型的有光大集團、中信集團等金融集團公司。如光大集團控股或參股的企業有光大銀行、申銀萬國證券、光大證券、中加合資人壽保險公司和光大國際信托公司。
相對于國際金融業混業經營的潮流和向綜合化發展的事實以及我國金融業出現越來越大的混業經營的趨勢,我國的分業監管體制已明顯滯后,中國人民銀行、證監會、保監會仍然各自為政,很多時候會形成監管真空,既不能在監管信息上形成溝通,也不能在監管制度上達到有效配合。因此對我國的金融業監管體制的改革是必須進行的,當前對金融業混業經營的監管更是不可忽視的。
二、各種金融監管模式在中國適用性的比較分析
就目前世界上流行的金融監管模式而言,主要分為分業監管、混業監管和不完全監管三大類。世界上每一個國家都會根據自己的金融業經營的特點來選擇適合于自身的監管模式,如采用典型的分業監管模式的國家有德國和波蘭等,而采用混業監管的國家有瑞典、英國、日本等,巴西和澳大利亞則是采用較為典型的不完全監管模式。當然,不同的監管模式有著各自不同的優缺點,那么對于目前實行金融業分業監管的中國而言,在金融業已出現混業經營萌芽并且在不久的將來要全面實行時,分業監管、混業監管和不完全監管,哪一個更適合于中國的金融業呢?我認為比較分析而言,不完全監管的監管模式更符合中國金融現狀和發展趨勢。
首先來分析分業監管模式(這也是我國目前采用的金融監管模式)對我國金融業未來出現混業經營的適用性問題。目前我國將金融機構和金融市場按照銀行、證券、保險劃分為三個領域,在每一個領域分別設立一個專業的監管機構,也就是中央銀行、證監會和保監會三大監管機構,負責各自領域的監管活動。這種監管模式適合于金融業分業經營的狀況,監管專業化的優勢和競爭的優勢還是比較強的,因為每個監管機構只負責相關的監管事務,有利于細分各項工作,有利于實現效率的最大化。但是分業監管模式恰恰因為監管的分業而帶來很多缺點,例如因為監管機構各司其責,相互間的協調性比較差,所以常會出現監管真空地帶,達不到有效監管,特別是有時三個監管機構的行為不統一而不可避免地產生摩擦。而且要單獨設立各自的監管機構,會造成一定的機構龐大現象,監管成本會提高,被監管者可能因為不同監管機構之間的監管重復、分歧和信息要求的不一致性而降低其經營業務的積極性。在我國金融機構業務分業日益模糊,金融創新產品越來越多且歸屬越來越難以確定的情況下,這種監管方式對于維護我國的金融體系的安全和提高金融系統的效率更加難以奏效。所以要適應混業經營的發展狀況,有效地提高中國金融監管的效率,那么中國的金融監管模式確實需要一定程度的改變。
現在再來分析另外一種監管模式:混業監管,也有人稱它為統一監管,也就是說對不同的金融行業、金融機構和金融業務均由一個統一的監管機構負責監管,這個機構可以是中央銀行也可以是其他機構。統一監管模式從節省成本的角度看要優于分業監管模式,因為統一監管不僅節省人力、物力和技術投入,更重要的是它可以降低信息成本,改善信息質量,獲得規模效益。統一監管模式還有相當的優點就是它的適應性是相當強的,隨著技術進步和人們對金融工具多樣化的要求不斷提高,金融業務創新日益加快,統一監管是可以適應這種發展需要的,它不會像分業監管那樣出現監管真空,進而極大降低了金融創新而帶來的新的系統性風險,也會避免出現多重監管。
雖然混業監管有相當多的優點,但是我認為從中國目前的法律與金融環境看,不適于統一監管。因為統一監管意味著銀行監管部門會從人民銀行分離出來,撤銷證監會、保監會以及國家外匯管理局,成立中國“金融監管委員會”,同時將人民銀行的省級監管部門和證監會、保監會的監管部門合并,成立金融監管委員會的派出機構。在現階段的中國,實行這種大監管并不一定會取得預期的滿意效果,反而可能出現監管真空與監管無序的局面。具體來說主要原因在于我國的社會監督機制不健全,許多地方僅限于建立舉報制度和兼職金融監管員制度,缺乏獨立公正的社會機構監督,如信用評級、會計師、審計師和律師事務所等中介機構,況且目前的金融監管人員素質和監管手段都跟不上全面監管的需要。特別是實行統一監管會影響到我國貨幣政策的制定、貫徹與實施。如果我國實行統一監管,銀行的監管將從央行分離出去,那么央行與金融機構的信息溝通渠道會受到影響,央行所獲信息的數量和質量將下降,從而導致決策失靈,而我國的貨幣政策執行對中央銀行監管職能有很大的依賴性,因此若將銀行監管職能從中央銀行分離出來,央行對商業銀行的影響力會降低,進而影響到貨幣政策的貫徹執行。所以在現階段我國是不適合采用統一監管模式的。
那么我國應進行何種選擇呢?基于對國外成功經驗和我國國情的分析,我認為采取不完全監管的監管模式是符合中國金融現狀和發展趨勢的理想選擇。不完全監管模式是一種在金融業混業經營體制發展下對混業監管和分業監管的改進性模式,具體有牽頭式和雙機構制這兩種形式。牽頭式是在多重監管主體之間建立及時磋商和協調機制,指定一個牽頭機構負責不同監管主體之間的協調工作;雙機構制是根據監管目標設立兩類金融機構,一類負責對所有金融機構進行審慎監管,控制金融體系的系統性風險;另一類機構是對不同的金融業務的經營進行監管。巴西是較典型的牽頭監管國模式,國家貨幣委員會是牽頭監管者。澳大利亞是雙機構監管的典型,自1998年開始不完全統一監管模式的改革。新成立的澳大利亞審慎監管局負責所有金融機構的審慎監管,證券投資委員會負責對證券業、銀行業和保險業的業務經營監管。與統一監管模式相比,不完全監管一定程度上保持了監管機構之間的競爭與制約作用,而且保持了監管主體在其監管領域的監管規律的一致性,既可發揮各個機構的優勢,還可將多重機構存在的不利影響最小化。與分業監管相比,這種模式降低了多重機構之間相互協調的成本和難度,對審慎監管和業務監管分開進行,避免出現監管真空和重復監管,特別是雙機構制具有分業監管模式的優點,最大優勢是通過牽頭機構的定期磋商協調,相互交換信息和密切配合,降低監管成本,提高監管效率。
三、金融監管改革的方案設想
有效的金融監管模式必須有具體的改革措施來推進。我認為首先應建立更適合于不完全監管的金融環境和經濟環境,然后還應建立一個機構來協調人民銀行的銀行監管部門和證監會、保監會的工作,并促使其監管向功能型發展,具體建議如下:
1.我國應由人民銀行成立一個“金融協調委員會”,其職責是協調人民銀行、證監會和保監會的工作,且通過立法使金融監管聯席會議法制化;金融協調委員會可以對三個原有的監管機構進行整合,重新調配資源。金融協調委員會的聯席會議的主要職責是研究銀行、證券和保險監管中的重大問題,協調銀行、證券和保險的業務創新與有關的監管政策,對外開放及有關規范管理等。通過定期磋商機制,可以及時交流有關監管信息,界定業務交叉中的監管責任,解決分業監管中政策協調和配合問題,提高混業監管效率和整體水平。
2.從當前金融環境看,我國應逐步放松管制并加強與金融監管的結合。放松金融管制是當今國際金融發展的一大趨勢,只有放松管制,混業化經營才會逐步完成,放松管制與加強監管相結合,既能推動金融創新也能使金融穩健經營。例如,可以出臺放松管制的政策,增加經營業績好的證券機構進入拆借市場的數量,完善對證券機構以證券為抵押的貸款辦法。
健康的金融機構是國民經濟發展的主動脈,在及時構建合理的政策法律框架與完善的監管體系后,建立綜合性的金融監管機構,允許和鼓勵金融業混業經營,必將大大提高國內金融機構的綜合競爭力和抗風險能力,為我國金融體系的健康、穩定運行打下堅實的基礎。
參考文獻:[1]戴相龍.商業銀行經營管理[M].北京:中國金融出版社,1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