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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圖分類號:F274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6-8937(2013)15-0053-02
1 當前航空企業集中采購業務內部控制與風險防范
存在的問題
企業集中采購是指同一企業內部或同一企業集團內部的采購管理集中化,即通過對同一類材料進行集中化采購來降低采購成本。采用集中采購的主要優勢體現在,有效避免復制性采購、發揮數量優勢、集中采購形成規模運輸從而降低運輸成本、減少企業內部的各部門及單位的競爭和沖突、形成供應基地等。但是當前從航空企業集中采購的現狀來看,在內部控制與風險管理方面依然存在很多問題,具體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是航空企業對集中采購過程中內部控制與風險管理重要的地位和作用認識不足,對風險管理重視程度不夠。受當前我國航空企業加快改革轉型影響,較多航空企業存在嚴重的公司治理結構問題,沒有成立具有現代企業制度特點的專門集中采購風險監督管理部門,集中采購風險監管職能缺失,由此導致了負責集中采購的部門、崗位、人員在對其本質工作職責和操作程序上的不清晰性、風險承擔主體的不明確性問題的出現。由于航空企業沒有成立專門的集中采購風險監督管理部門,往往將該部分職能掛靠在財務部門,且沒有建立一支專門集中采購內部控制與風險管理的專業團隊,集中采購過程中一旦出現風險,就難以確定風險主體,容易造成部門、崗位、人員之間責任的互相推諉,約束機制更是無從談起。
二是一些航空企業在集中采購內部控制過程中依然沒有建立起規范、有效的風險評估機制。美國COSO認為風險評估能使企業充分考慮到影響目標實現的潛在因素,是內部控制能夠有效實施的關鍵。在我國,很多航空企業實施集中采購中,對內部控制與風險控制的重要性缺乏必要認識。除此之外,很多航空企業集中采購尚未建立健全規范與科學的風險評估機制,這也是內部控制與風險管理存在主要問題的一個主要表現。盡管一些航空企業集中采購建立了風險評估機制,但是建立的風險評估機制要么照搬一些國外航空企業的模式,要么不適合企業發展實際、且可操作性較差。
三是航空企業集中采購在實施內部控制過程中風險管理執行力較差,沒有形成健康良好的風險管理及內控環境。即使航空企業集中采購在內部控制中對風險管理比較重視、即使航空企業對集中采購業務領域建立了規范完善的內部控制機制,如果企業執行力不到位、對集中采購風險業務內部控制制度和風險管理機制實施流于形式,或者是航空企業缺乏風險管理執行實施的健康內部控制環境,企業風險管理也難以收到良好的效果。
2 解決航空企業集中采購業務內部控制與風險防范
問題的方法
一是航空企業在實施集中采購業務領域中把內部控制與風險管理放置到企業發展戰略的高度予以重視,強化風險管理在航空企業集中采購內部控制中的核心地位。伴隨著我國航空市場改革的逐步深入,很多航空企業在集中采購過程中的內部控制與風險管理域方面的相關制度和規范建設加快推進,逐步走向健全,但是依然存在諸多不合理的問題。航空企業一定要對集中采購過程中內部控制與風險管理中存在的這些問題予以高度重視,必須制定規范的工作流程,通過工作流程有效約束企業集中采購的內部控制制度、機制與具體執行者,實現二者的有機統一,有效降低風險。對集中采購業務實施內部控制與風險管理予以高度重視,必須增強風險管理意識、不斷增強風險管理能力。在這里需要指出和強調的是,航空企業集中采購業務風險管理不是簡單的避免風險、消除風險,更重要的是要有風險意識、能夠有效識別風險,事先預知潛在風險的氣息,將風險控制在可以掌控的范圍內,有效衡量風險對企業生存發展的戰略性影響。
二是航空企業要不斷建立健全集中采購業務領域實施集中采購的科學、規范化的組織體系,對集中采購實施高效管理。對于航空企業來講,建立健全集中采購業務領域科學規規范化的組織體系對于提升內部控制效果、有效防范風險具有至關重要的作用。不同航空企業可以從自身實際出發,建立符合企業自身實際的采購組織體系。可以嘗試建立集中采購專門負責部門,明確部門職責和崗位職責,明確集中采購業務負責部門具有管理和服務的雙重職能,其管理職能的主要目的在于使集中采購能夠在下屬成員企業內順利推行,此時集中采購作為企業的一個職能部門進行管理。根據市場變化和企業實際積極實施采購部門的改制改革,更多的將集中采購部門的職能定位于服務,充分體現了“管采分離”的思想,有效避免了腐敗的滋生。
三是航空企業集中采購業務領域加大內部控制、有效防范風險必須建立健全規范、科學的風險評估機制,利用風險評估機制將集中采購的風險予以合理、有效控制。美國COSO在談及企業風險管理機制的重要性時,認為風險評估是內部控制能夠有效實施的關鍵,也是提高企業內部控制效率和質量的關鍵。建立健全規范、科學的風險評估機制,必須建立健全專門的集中采購風險管理機構,強化機構職責、明確機構職能、配備專業風險管理人員,有專門風險管理機制集中采購的內外部環境進行有效的監測,重點發現和分析集中采購在內外部環境中發生變化,對發生的變化要及時形成報告,向企業管理層作出及時匯報,企業管理層根據風險分析報告、結合企業實際要全面分析可能為企業所帶來的風險。
四是航空企業集中采購業務領域加大內部控制、有效防范風險必須采用科學的風險管理方式、方法。對企業集中采購潛在的風險能夠從定量分析和定性分析的角度全面管理;要從航空企業自身經營管理實際出發,在集中采購內部控制過程中建立對風險管理的自我評估制度。航空企業建立自我評估制度的出發點和落腳點在于,航空企業在集中采購中時刻提醒自己加強風險預防、風險掌控和風險處理。企業建立自我評估制度,在完全發揮企業建立專門的集中采購風險管理部門作用的同時,企業董事會、監事會、職代會要采取定期或不定期的方式對企業經集中采購全過程存在的風險、已經發生過的風險進行自查自糾、總結反思。對企業建立的集中采購風險管理制度進行集體性評估,評估結果要及時反映到企業管理層和決策層,以制定更加具有針對性的風險管理措施。
五是航空企業集中采購業務要高度重視制度建設,理順好整體利益與局部利益、部門利益與集團利益之間的關系。目前集中采購中較為突出的問題是采購單位對集中采購的認識理解問題,其中關鍵又在于各采購單位主管領導的重視與否。個別成員企業的領導沒有深入學習和理解采購管理體系文件的實質內容,在一些問題上人云亦云,對集中采購工作進行不切實際的指責,這在一定程度上給集團的集中采購工作造成了不良的影響。針對集中采購過程中出現的以上現實問題,必須高度重視制度建設,從制度層面有效約束行為、統一思想、強化認識。同時,在制度建設的過程中,要積極利用制度杠桿權衡好整體利益與局部利益、部門利益與集團利益之間的關系。對于航空企業而言,集中采購意味著對成員企業資金的管理從價值形態延伸到實物形態。集中采購這樣的流程對于集團各成員單位而言其資金使用的限度和自由度受到很大影響,對一些成員單位自身利益產生一定約束和限定。在這樣的現實矛盾中,集團更要注重制度建設,從制度層面協調好集團整體利益與成員具備利益之間的矛盾。成員單位要以身作則、與集團實施采購計劃步調高度一致,堅決避免成員單位在實施集中采購中不支持、不配合、出難題。尤其要堅決避免一些成員單位過分突出采購物品的特殊性和獨立性、采購不到自己想要的物品為由,規避集團集中采購。個別單位局部利益的過分放大必然導致集團整體利益的失衡受損。集團在推進集中采購的過程中,需要各成員企業有全局意識,力爭實現整體利益與局部利益的有機結合。航空企業實施集中采購,要加大制度宣傳力度,擴大集中采購制度的影響力和號召力,宣傳集中采購在現代化航空企業發展過程中重要性和必要性。航空集團要從整體入手,加大集中采購在成員單位運作程序的規范化和深入化,實現集團集中采購部門與成員單位采購利益對口無縫化。
3 結 語
航空企業集中采購在航空企業管理全過程中具有舉足輕重的地位和作用,也往往容易滋生腐敗行為。伴隨著我國航空企業改革的不斷推進,航空企業正在積極探索規范、完善的集中采購內部控制與風險管理機制,且取得了重要成效。然而,新的歷史條件下,航空企業集中采購過程中依然存在諸多不容忽視的問題,必須加大內部控制與風險防范力度,在實施集中采購業務領域中把內部控制與風險管理放置到企業發展戰略的高度予以重視、不斷建立健全集中采購業務領域中的科學、規范化組織體系,對集中采購實施高效管理,建立健全規范、科學的風險評估機制,采用科學的風險管理方式。
參考文獻:
[1] 常雪梅.對利用信息技術構建基層央行集中采購業務案件防范長效機制的幾點思考[J].西部金融,2010,(6).
[2] 陳紅泉,趙萌.國有集團化企業集中采購模式探討――基于某大型國有集團的研究[J].經濟與管理,20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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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上述案例我們可以看出:經營一個企業不能被簡單地看成“產品生產出來,賣出去,把錢收回來”的過程,其間法律風險無處不在。其實在上述兩個案例,甲公司只需要在追償的過程中采用一些書面催繳的形式,要求A公司將承諾形成書面材料,那么在訴訟時就不會被判決駁回訴訟請求。而乙公司則只要在王某離職后及時向相關的供應商發出其離職通知,及時收回其公司郵箱等的使用權,就不會使供應商認為王某仍有權代表該公司。因此,提前認知法律風險,事前防范的成本遠遠低于風險真正發生時,給企業帶來的損失。
但是,在目前的實踐中,中小企業由于成立時間一般較短,在決策、財務、業務、人事、合同等方面往往都未能形成嚴謹的制度、流程,更遑論對法律風險認知與重視。通過案例研究及調查,我們發現,我國中小企業在經營管理中首要面臨以下幾類法律風險:
一,企業設立過程中存在漏洞
擬設立的企業應當采取合伙的形式,還是有限責任公司,或是股份有限公司的形式,出資形式是否符合法律的要求,是企業設立過程中首先需要考慮的。如果不提前注意,極有可能造成日后的隱患,甚至使企業在經營狀況良好的情況下解散,更為嚴重的是遇到一般法律糾紛,可能被發現虛假出資、抽逃出資的行為而招致刑事責任追究。
二,合同管理不規范
合同起草、審查人員既需要了解相關的談判和結果,又要具備一定的法律知識。而目前,一些中小企業恰恰忽略了這一點,合同完全由不懂法律的業務人員審查,無法做到全面的嚴格把關。同時,中小企業出于節省人工成本等的考慮,提前在一些空白合同上蓋好公司印章,這也極易由于員工的不忠誠、保管的不當或業務風險防范意識尤其是法律知識欠缺等因素導致對企業不利,因此會給企業帶來一些無法彌補的損失。
三,人力資源管理違反法律規定
處于創業階段的中小企業,一般資金緊張、周轉速度慢等,促使企業所有者或管理人員在人力成本上盡力壓縮,通過沒有簽訂勞動合同,沒有給員工買五項社保,或采取延長試用期、減少節假日、安排加班不算工資等方式節省企業的支出。上述行為明顯違反我國勞動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因此會招致勞動爭議出于被動局面或被勞動行政主管部門處罰。
四,知識產權意識缺乏
中小企業知識產權意識和知識缺乏,既體現在對他人知識產權的任意侵犯上,又體現在對自身的知識產權保護不力。知識產權意識的缺乏導致中小企業在日常生產經營中任意未經授權而使用他人的商標、專利、作品等;而對于自身的商標、作品等應當注冊、應當主張權利的卻又無所作為,放任不管。
鑒于我國中小企業法律風險防范的現狀,任何一家有使企業健康、發展、成就事業企圖的中小企業都應當逐步完善內部的法律風險防范機制。
首先,提高企業的法律風險意識。法律風險意識是企業法律風險防范的基礎。只有企業自上而下,意識到企業的法律風險,提高對法律風險的認識,重視對法律風險的管理,才能真正了解企業的法律風險,有效防范。企業法律風險意識的提高可以通過法律知識的培訓等途徑完成。
其次,加強常規的法律事務管理。企業的經營管理活動,除了需要對其中的成本、收益把關外,還要掌握并防范其中涉及的法律風險。加強合同管理、印章管理、商標管理等常規法律事務管理,是防范法律風險的基礎活動。中小企業常規的法律事務管理既可以由掌握相關知識的企業內部人員負責,也可以由外聘專業人員,如律師來負責過程監控和跟蹤防范。
目前對于商業銀行來說,商業信用,操作,法律法規,市場等都有可能帶來經營風險,但是風險發生率最高,最多樣化,危害性也最大的就是市場風險。因此,各商業銀行都十分重視市場風險的防范。
一、商業銀行市場風險
關于商業銀行市場風險的概念一般是指,市場中存在的利率或匯率變動導致的利差下降、證券減值、外匯交易損失等進而為商業銀行運作帶來不利影響的風險。2004年12月36日,中國銀監會在《商業銀行市場風險管理指引》中對商業銀行市場風險做了規范的定義:商業銀行市場風險是指由于市場價格包括利率、匯率、股票價格和商品價格的非有利變動而使銀行內部和外部業務發生損失的風險。由于以上各因素的影響,金融產品的價格會出現波動,這就會使進行投資的商業銀行所持有價金融產品的資產發生變動,最終導致商業銀行的經營和投資產生損失的可能性。
一般認為,商業銀行市場風險包括利率風險,匯率風險,商品價格風險等。
二、商業銀行市場風險的防范思路
商業銀行市場風險的防范就是商業銀行在日常業務經營中采取有效合理的手段,對可能發生的,可預見的或不可預見的風險采取有效的措施盡量減少發生的行為。在市場經濟日漸開放的今天,對于市場風險的防范是每個商業銀行的必要工作。
對于商業銀行市場風險的防范,應該從以下幾點思路出發:
1.從本商業銀行實際情況出發。目前存在的商業銀行因經營側重點,經營方式,經營環境,銀行背景及文化等方面都存在差異,因此,在防范市場風險時不能盲目的學習和引進,要注意對自身情況的分析,從實際出發。
2.防范中注意度的把握。對于市場風險的防范不是不節制任意的防范,如果為了避免市場風險出現而采用過于激烈的防范方式,那么商業銀行的業務工作就有可能過于呆滯和古板,這樣,銀行就會很難創新有新的突破,過度的防范會造成得不償失;同樣的,風險的防范也不能掉以輕心,沒有足夠的重視則隨時會造成風險的出現。
三、商業銀行市場風險防范方法建議
根據市場風險防范思路,商業銀行對于市場防范可以采用的方法有:
1.增強員工整體市場風險防范意識,營造良好的市場風險防范氛圍。員工的業務工作關系到商業銀行的整體運作,只有員工樹立起市場風險防范意識,才能保證銀行真正做到市場風險的防范。企業文化是企業經營的血液,關乎企業命脈,商業銀行的風險防范文化因此而變得十分重要。因此,作為商業銀行控制體系的前提的風險風險文化必須作為商業銀行業務文化的核心,這就需要對風險防范氛圍的營造。通過對員工整體市場風險防范意識的增強,對良好的市場風險防范氛圍的營造,商業銀行整體就會處在一個良好的風險防范機制內,就可以最有效的防范市場風險。
2.注意市場風險數據的積累和市場風險信息分析。市場風險隨時都在發生,不同的商業銀行,不同地區的商業銀行每天都在經歷著大大小小各種各樣的市場風險。任何一種風險的出現都不是一次性的,也不是針對一家銀行的。因此商業銀行要注意及時總結自己和其他銀行所出現的風險,進行科學的分析,找出風險出現的原因并盡快獲得避免的方法。我們沒有辦法準確的預料到未來可能出現的風險并找出其避免方法,但是我們有能力對已經出現的風險進行分析并做到避免其再次發生,這樣也在很大程度上減少了銀行的風險損失。這就要求商業銀行有一支強大的針對市場風險應對的工作隊伍。
3.建立起銀行市場風險識別體系。市場是敏銳的,而人的天性弱點決定了市場中經營者的反應及洞察力一般是相對遲鈍的。對于市場風險的出現,往往是有過程的,也是循序漸進的,只是日常金融活動中,商業銀行一般不能及時注意到風險出現的苗頭,最終導致風險危害性。因此,在預防市場風險的過程中建立里銀行風險識別體系是很有必要的。
4.加強銀行內部資金轉移管理。根據市場風險的定義我們可以知道,市場風險一般是由于由于市場價格包括利率、匯率、股票價格和商品價格的非有利變動而導致的,所以,資金問題是造成商業銀行市場風險的主要因素。為了防范市場風險的發生,商業銀行可以合理的對內部資金進行轉移,分散內部資金的用途,這樣就可以合理的分散風險。但是,對于內部資金的轉移,要加強管理,避免風險大的資金流向,同時也要注意對留存資金的控制。
對于內部資金轉移的控制,不僅可以使商業銀行有效的防范風險,當風險出現時,也可以使銀行的風險損失降低。
商業銀行的風險問題是當前和以后商業銀行發展中的重要問題。市場風險給商業銀行帶來的挑戰和損失也越來越多。因此,商業銀行必須重視對于市場風險的防范以減少市場風險帶來的損失,根據正確的防范思路找到適合自己的市場風險防范的方法對于商業銀行的長久發展具有重要的意義。
參考文獻:
[1]沙振林.對商業銀行防范市場風險的探討[J].金融理論與實踐,2005(8):56-59
[2]劉曉星.Var與商業銀行風險管理[J].現代管理科學,2006(4):98-99
一、常規方法簡介風險管理理論應用到企業財務領域就是企業財務風險管理,可以將其目標設定,問題的甄別和評估,方案的擬定和篩選以及實施和控制四個步驟。具體應用時應注意以下問題:①財務風險管理的核心是財務方案的實施和控制。②要整合使用多種財務風險分析辦法以甄別和評估財務風險,考慮不同時期的貨幣價值,著重看現金的收支性財務風險。③應當從財務風險和企業發展的需要的角度來確定所要選取財務方案,關注企業在不同發展階段的財務風險整體水平,因為這是決定企業具體選擇何種財務方案的必要條件。對于成熟階段的橡膠企業,盡管它的生產經營一般相對穩定,企業的財務亦能承受較強的風險水平,但是我們多數還是選擇財務風險較小的方案。反之,發展階段的企業則通常會選擇財務風險較高的方案。④要注意將企業財務風險管理的最終目標與企業的發展目標相匹配,使目標風險與目標收益之間達到平衡。⑤要在企業整體財務目標的約束下,制定財務風險的解決對策,制訂、評價可選方案,并提供多種供選方案。企業根據歷史經驗和以往的數據來擬定、評估和最終定奪財務方案并對該方案財務風險進行估算,但方案的實施過程中可能發現其與制訂方案時設想的情況不太相符,因此,需要積極控制財務方案的實施過程,并根據方案實施的實際情況實時做出調整,進而確保實現企業的財務目標,有效將企業的財務風險控制在一定范圍內。
二、方法的實際使用將企業財務風險的特有規律與風險管理的常規方法相結合,就產生了企業融、投資,利益分配,資金管理等不同財務活動的風險管理方法,本文擬就橡膠企業的資金籌措,闡述企業財務風險管理方法的實際應用。
第一步,設定目標,降低風險。企業經營始于籌集資金,籌資成本過高或是償還期限過于集中,這兩種情況都會造成企業資金結構的不合理,并企業后期的經營非常不利。所以,企業財務風險水平的基礎是資金籌措的風險,一定要在企業整體財務風險可承受的限度內設定籌資風險控制目標,慎重考慮資金的投入、資金的管理、股本和利息的分配等企業活動中可能存在的財務風險,盡可能地將企業籌措資金的風險確定在一個比較低的水平上。
第二步,評估企業資金籌措的風險。應當著重依據企業的各種會計報表,從財務分析的角度,選用恰當的財務指標進行評估。這里介紹一下經常選用的指標:①資產負債率,用來分析負債狀況和有無以及財務風險的大小,它的選取要依據企業所處的地區、行業以及當地經濟發展程度和特點等。②流動比率,既是企業流動資產與流動負債之間的比例關系,它可以用來分析企業能否在短期內償還所欠債務,也就是短期債務償還能力。通常企業的流動債務應小于企業流動資產的一半,該比率越低,企業的短期債務償還能力也就越強。③償債比率,既是企業在一定時期內償還借款總額與企業收入的比值,用它來分析企業經營收益的債務償還償還能力,比率越大說明企業償債能力越弱。
第三步,方案的制定及確定。籌資方案一般要考慮籌資量和確定資金來源。通常情況下,用資項目是我們用來決定籌資量的,該項目具有較好的財務可行性我們才考慮使用該用資項目,然后再決定需要多大的資金量。企業可以從內部,也可以從外部來解決資金的來源問題,企業通過科學有效的管理,努力降低成本,以獲取較大利潤,用增長的利潤來彌補企業資金上的不足,以此達到內部籌資;企業一般可選擇利用股票、債券和銀行信用等方式進行外部籌資,目前橡膠企業大部分是以橡膠企業本身的投入或借入、以及銀行信用等形式進行籌資,很少在社會上利用股票、債券的方式進行籌措資金。設計籌資方案先要確定籌資總量和每期需要籌集的資金額,要投資所需的資金數量和企業需要籌集的資金總額計算好,然后再解決企業本身實際需要的資金數目,再減掉獲取的外部資金的數額。
籌資方案以資金來源的確定問題為設計的重點,資金的來源不同,其成本喝風險也不同。股東得到的回報不能與企業的所得稅相抵減,因為股東得投入屬權益籌資,但是它的好處是沒有還本的壓力。
借款可以將其與企業所得稅相抵減,因為它屬于債務籌資。應盡量使企業既獲得資金成本的最小化又獲得價值的最大化,雖說這有一致性,但其矛盾的一面在一定條件下也會產生:企業的資金使用是有成本規定的,這個成本是企業各類資金成本的加權平均數,所以企業要盡可能選擇資金成本低的方案作為籌措資金的方案;再者就是,企業經營的目的是價值最大化,企業存在各種相關利益主,不能厚此薄彼。過多的債務籌資能夠使企業背負著沉重的債務負擔,進而降低利息保障系數,損害現有債權人的利益;過多的權益籌資能夠分散企業控制權,進而損害股東的利益。
第四步,方案的實施和控制。企業籌資方案在實施的過程中可能遇到許多問題:信貸籌措資金的方式可能會趕上籌資成本上升、利率發生變動的情況等。企業應當及時調整方案制訂時沒有考慮到的問題,要么改變調整,要么按原方案執行,亦或干脆放棄,再重新制定符合自身實際的方案。
以上論述的方法主要是運用風險管理的常規財務方法,針對企業融資投資、籌措資金、利潤分配、資金管理等財務管理對象分別制定相應的財務風險控制指標,橡膠企業應當結合自身的特點,通過控制企業財務活動的不同方面,進而達到整體控制上對企業財務風險的目的。
參考文獻:
[1] 張濤.內控制度與企業財務風險控制[J].貴州社會科學.2006(06).
隨著社會經濟的快速發展,各行各業之間的市場競爭愈演愈烈,在這種情況下,中小企業的發展面臨著十分嚴峻的挑戰。中小企業經營過程中面臨著各方面的風險,例如政治風險、財務風險、法律風險等,其中法律風險是威脅中小企業發展的一項重要問題。由于中小企業的經濟實力薄弱、市場競爭力較低,一些企業管理者沒有足夠的法律風險防范意識,使得各種法律風險得不到及時、有效的處理,造成企業經濟損害,不利于企業的長遠發展。法律風險具有可防可控性,中小企業必須結合自身的經營管理狀況,制定有效的風險防范機制,保障企業各項生產經營活動的順利進行,進一步提升中小企業的經濟效益。
1 中小企業經營中存在的法律風險分析
1.1 合同法律風險
中小企業經營中面臨的一個主要風險就是合同法律風險。合同是約束簽訂雙方責任和義務的具有法律效應的協議,合同法律風險指的是在合同簽訂、生效、履行、變更、終止和轉讓過程中產生的各種糾紛問題。根據相關調查顯示,很多中小企業在合同的簽訂和履行環節沒有制定嚴格管理和審查程序,容易造成合同條款不明確和法律漏洞,對企業的利益構成威脅。一些企業為了提高經營效益,甚至讓業務員隨身攜帶合同章,一些業務人員急于完成工作任務,與合作方簽訂合同比較倉促,沒有嚴謹的審查,容易造成合同法律風險。此外,中小企業在合同履行過程中缺乏有效的控制和防范措施,也是造成合同法律風險的重要原因。
1.2 知識產權風險
科技創新成為現代化企業發展的重要途徑,隨著知識經濟的到來,知識產權問題受到社會各界的廣泛關注,但是很多中小企業對于知識產權的認識不足,知識產權維護工作不到位,容易面臨法律風險。一些中小企業不重視與管理層人員、技術人員、營銷人員之間的保密協議,使得很多工作人員掌握了企業內部的技術秘密和商業機密,一些人為了個人利益,出賣企業,將企業的技術秘密、客戶資料等重要資源外泄,對企業的品牌、商業機密、專有技術方面的知識產權造成侵害,使得企業面臨嚴重經濟損失。尤其對于廣告、展覽、高科技行業的中小企業來說,知識產權法律風險的后果十分嚴重,因此加強知識產權法律風險防范十分重要。
1.3 金融法律風險
在市場經濟的推動下,中小企業投融資需求不斷增加,使得很多企業在投資、并購、融資等活動中面臨諸多法律風險。為增強市場競爭力,很多中小企業進行了并購,但是企業并購涉及公司法、稅收法、知識產權法等多種法律規范,由于辦理流程十分復雜,法律風險的發生幾率極高。中小企業在經營中還面臨各種融資問題,由于銀行貸款和資本市場融資等融資途徑難度較高,很多企業選擇民間借貸、集資等方法,存在很多違規操作,一些企業甚至出現拖欠借款問題,容易面臨法律風險。一些企業通過提高利率的方法加大融資,當企業面臨資金周轉困境時,無力償還各種貸款,會受到法律相關規定的制裁,甚至面臨破產,不利于企業的經營和發展。
2 中小企業經營法律風險防范措施
2.1 樹立全方位的法律風險防范觀念
在激烈的市場競爭中,中小企業要樹立全方位的法律風險防范觀念,嚴格遵守相關的法律規定開展各項經營管理活動。企業管理者是各項經營活動的決策者,企業員工是各項工作的執行者,如果兩者的法律風險防范觀念薄弱,將嚴重影響企業的生產和經營。針對這種情況,中小企業需要加強企業內部法律風險防范理念的宣傳,提供全體員工的法律風險防范意識,同時,加強對員工法律知識和法制觀念的培訓和教育,從而形成良好的企業經營氛圍,提高企業整體的法律風險防范水平。
2.2 建立健全法律風險防范管理機制
中小企業在經營過程中要建立健全法律風險防范機制,制定相關的管理制度,實現風險防范和控制目標,具體包括以下幾點:第一,建立合同管理制度,明確規定合同管理辦法,加強合同簽訂、執行等過程的嚴格審查,并根據企業的經營業務和管理標準,制定合同示范文本,保障自身利益,實現合同的規范化管理;第二,建立重大項目法律咨詢制度,中小企業在并購、投融資等經營活動中,可以聘請專業的法律顧問,嚴格按照法律規定對各種利益關系進行明確界定和妥善處理,在各種金融糾紛中提供可靠的法律援助;第三,完善其他法律事務管理制度,中小企業經營中還存在知識產權管理、勞動關系管理等問題,需要完善相關的管理制度,加強對企業內部資源和員工的管理,保障企業的經營效益。
2.3 建立重大經濟活動審查機制
中小企業生產經營中涉及很多的重大經濟活動,直接關系到企業的經濟效益,建立相關的審查機制是降低法律風險的有效措施。針對各項經營活動,例如項目投資、融資合作、對外擔保等,企業管理者在制定決策前,需要進行有效的可行性論證,對各項活動有關事項進行全面審查。同時,針對重大的經濟活動,中小企業要組織相關的會議,讓企業中層以上管理人員共同參與討論,根據相關的法律程序開展活動,保障決策的合法性。中小企業還要成立經濟活動審查小組,讓專業的法律人員參與其中,對各項活動進行法律風險評估,確實把好法律審查關。從中小企業的經營特點和經營中存在的缺陷出發,概括出中小企業與大型企業相比在法律風險方面不同的特點,這也為中小企業經營法律風險的防控提出了具體的對策。
2.4 構建法律風險評估預警制度
企業法律風險防范的過程包括事前預防、事中控制和事后救濟,而事前的預防是降低企業經濟損失的重要保障,因此,中小企業法律風險防范應首先立足于事前的預防。中小企業要發揮行業協會的作用,建立一套適合于中小企業的法律風險評估預警制度,針對企業一般業務流程和項目運作程序設計一套測評企業法律風險的指標體系,可以分為管理良好、危機征兆、需要整頓、危險預警、嚴重危機等風險級別,對可能出現的風險進行分門別類的歸納整理,供企業自我測評或合作伙伴、交易對方和中介機構用于測評企業法律風險,并根據風險發生的概率,分別提出有針對性的預防措施。
2.5 充分發揮律師在企業經營中的作用
中圖分類號:F830.3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
隨著我國國民經濟的發展和金融體制的改革,我國銀行業有了很好的發展,但銀行業仍然存在著風險。而隨著全球經濟一體化的不斷加快,我國金融市場國際化已成為必然趨勢,與此同時國際銀行業存在的風險也必然會影響我國銀行,研究分析風險的類型和生成機制,及時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對于提高我國銀行業在國際金融市場的竟爭力,顯得至關重要和十分迫切。
銀行業風險是指銀行在經營管理過程中,由于各種不確定性的影響,使實際收益和預期收益發生一定的偏差,從而蒙受損失和獲得額外收益的機會或可能性,這種風險還隱含著另一重含義:即聯動效應, 銀行業蒙受的損失可能使整個金融系統處于癱瘓,社會發生混亂。
銀行業的風險
1、風險管理手段和技術較為原始
我國銀行業風險管理手段和技術較為原始主要體現為:(1)在風險管理工具尚不能適應業務發展的需要;(2)對風險調整的資本回報率、經濟附加值、資本附加值等國際上先進和成熟的風險管理技術,大都是離全面應用還有不少距離;(3)風險管理缺乏衍生金融工具等有效轉移風險的手段。市場工具的匱乏是中國金融風險管理落后的重要表現之一;(4)風險管理相關數據積累不夠。
2、風險防范與管理意識淡薄
風險防范與管理的理念決定了銀行在經營管理過程中風險管理的行為模式,它滲透到商業銀行業務的各個方面,涉及各個員工,在銀行的經營管理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但是,目前我國銀行依法合規經營意識薄弱,大多數工作人員對風險防范與管理的認識不夠充分,風險防范與管理理念陳舊,不能適應新時期銀行業的高速發展、風險環境復雜的需要。突出地表現為:第一,對銀行業發展和風險防范與管理的關系認識不充分。第二,對銀行業發展的眼前利益與長遠目標的協調關系的認識不充分。第三,風險防范與管理的意識在全行業職員中和銀行業經營管理的全過程中貫徹得還不充分,讓銀行業的職員產生了風險防范與管理只是風險控制部門的職責的認識誤區。
3、尚未形成良好的風險管理文化
我國銀行業尚未形成良好的風險管理文化呈現為:(1)風險與收益相平衡的風險管理文化尚未完全形成;(2) 不能正確處理業務發展與風險管理的關系;(3) 全面風險管理的理念不到位,仍以信用風險管理為主,對市場風險、操作性風險等重視不夠;(4)風險管理意識還沒有貫穿到全行全員,還沒有貫穿到業務拓展、經營管理的全過程,往往把風險管理和風險控制看作是風險控制部門的事情。
4、尚未建立科學的風險防范與管理體系
我國銀行的風險防范與管理的體系還不夠健全,基礎還不夠堅實。主要表現為:第一,我國銀行的公司治理結構還不完善。我國銀行控制權的壟斷很難避免“所有者缺位”和“內部人控制”,金融業機構治理架構不健全,決策執行體系構造不合理,監督機構有效性不足,從而使得我國銀行業的風險防范與管理的基礎薄弱。第二,我國銀行的風險防范與管理體制還不完善。現代金融業機構風險防范與管理體制的最大特征是縱向式的。而目前我國銀行是以分行為經營單位的體制,它致使我國銀行業的風險防范與管理體制也都是橫向的。這種橫向的管理體制造成了金融低效率。第三,我國銀行的內部激勵約束機制還不完善。第四,風險防范與管理和內部控制體系還不完善。第五, 我國金融業機構還缺乏一支復合型、專家型的金融風險管理人才隊伍。
風險的防范措施
1. 建立金融風險防范的識別機制
建立金融風險防范的識別機制,就是憑識別者的判斷能力、識別手段與經驗去認識風險。由于金融企業對宏觀風險很難把握,所以,商業銀行的風險識別應側重于微觀風險的識別。為此,銀行應從以下兩方面著手:一是建立較完善的信貸檔案,真實記錄銀行發放、管理、收回貸款這一完整過程。應參照國際金融機構的做法,結合自身實際,建立包括貸款者的基本情況、財務狀況、擔保抵押文件、分析報告及備忘錄在內的較完善的信貸檔案。根據人行的監管要求,所有企業貸款和大額個人貸款均實行一廠一檔管理,并盡可能完善,否則,信用貸款的風險就無法有效控制。這是建立風險識別機制的基礎。二是關注早期預警信號。通過早期預警信號的識別、發現和預測貸款的現有問題和發展趨勢,來確定貸款按期足額償還的可能程度。這是建立風險識別機制的關鍵。
2、建立風險防范的分析機制
在金融風險防范的事前預警中,金融風險分析是核心,具體包括財務分析和非財務分析兩方面。一方面,根據會計分析的要求,通過盈利比率、效率比率、流動比率、杠桿比率四個指標進行財務分析,通過對企業的財務分析,獲得對企業真實、全面、準確的了解;另一方面,通過對借款人行業風險、經營風險、管理風險、自然、社會及銀行的信貸管理等因素的分析, 掌握借款人的基本風險,直接分析具體貸款人的經營狀況和經營風險程度,準確把握企業興衰的脈搏。
3、全員風險意識
企業風險一般分為戰略風險、財務風險、市場風險、運營風險和法律風險。全面風險管理工作的目的是避免“意外”發生,確保決策中的風險考量,整合風險管理所有管理過程,保證所承擔風險與管理手段匹配,用風險管理增強競爭力。全面風險管理的價值在于信息支持的更好決策、深思熟慮的風險承擔、規范銀行的治理結構、統一管理層的思想。全面風險管理始于董事會的決心,需要企業管理層的全力投入;全面風險管理作用于戰略決策層面,而不僅是在流程控制與保險層面;全面風險管理需要融入企業的一切,包括業務、管理活動和企業文化;全面風險管理是一個歷程,實施需要時間,大銀行的全面風險管理實施計劃一般為3―5 年的時間。在一定程度上,銀行的管理就是風險管理。銀行的每個員工都應該具備風險意識,要十分重視風險―――收益匹配的原則,把控制風險和創造利潤看做同等重要的事情。正確對待風險管理和業務發展的關系,從基層業務人員到風險管理人員對要對風險有足夠的、正確的認識,消除簡單認為少發展業務就可以控制風險的觀念,促使全體員工樹立在控制風險的基礎上開拓業務的理念。做到人人重視風險,人人防范風險,人人在風險中實現利潤。通過風險意識的全員化,提高銀行的整體抗風險能力。
銀行業的發展趨勢
1、電子銀行高速發展及信息技術的高度應用。在商業銀行向投資銀行業務滲透的同時,信息技術也在帶動著銀行業務的擴展,金融業是由信息技術獲益最多的行業之一。上個世紀90 年代中期以來,互聯網的應用擴大了商業銀行的自助業務,使服務更加貼近客戶,也為銀行節省了大量開支。越來越多的客戶通過網上支付水費、電費、電話費、信用卡等項開
支。許多銀行還開設了電子信件及時回復的服務,并有專人負責在網上回答客戶問題,指導客戶查尋所需信息。互聯網正在深刻地改變著銀行的服務。
2、風險管理技術受到足夠重視并日漸成熟。在全球一體化的環境下,銀行業面臨的風險管理壓力也越來越大,自巴林銀行倒閉、安然公司破產以來,國際銀行業的風險管理技術和管理能力逐步增強,不斷開發和利用各種組合管理為特征的新技術、新方法,管理和度量市場風險、信用風險,在新巴塞爾資本協議的框架下,風險管理技術將在實踐的應用中更加完善和成熟。
3、營銷技術備受國際銀行業重視。從營銷學的發展看,營銷觀念經歷了生產觀念、產品觀念、推銷觀念、營銷觀念、顧客觀念、社會營銷觀念等階段,在過去的十年,出現了全面營銷的觀念,全面營銷包括內部營銷、整合營銷、社會責任營銷、關系營銷等四個方面。營銷戰略在銀行界的應用始于1970 年代,目前,“以客戶為中心”的全面營銷觀念已經成為銀行經營管理中的核心理念,在銀行業的各個層面發揮作用。
參考文獻
[1] 劉勇.2008年銀行業趨勢預測與對策選擇[J]. 銀行家. 2008(04)
[2] 王飚,李炎軍.寬松貨幣政策下銀行信貸風險的防范和控制[J]. 新金融. 2009(11)
[3] 季貝貝.外資與國內商業銀行比較分析[J]. 商場現代化. 2005(26)
包括因合同訂立不夠規范和完整引發的法律風險以及合同履行中沒有完全按照合同全面履行的原則、誠實信用的原則來履行合同引發的法律風險。全面履行原則要求合同當事人按合同約定的標的、數量、期限、履行地點、履行方式全面完成合同義務,是一種完成比較徹底的合同履行方式;誠信履行的原則要求合同當事人要做到講究信用、恪守諾言、誠實不欺,只能在不損害他人利益和社會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要以“誠實商人”的形象參加經濟活動,要求按照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的一種履行方式。一旦合同當事人不按照全面履行原則、誠信原則和合同法規定的其他原則履行合同就會產生法律風險,就會對企業造成重大損失。
2、企業兼并、改制和上市中的法律風險
企業并購會涉及種類繁多數量巨大的法律法規,操作復雜,對社會影響巨大,潛在的法律風險較高;在企業的改制過程中,由于企業管理者法律意識淡薄或不負責任,往往會出現用企業的財產對外擔保,形成各種隱性債務,導致企業財產大量流失,更有部分企業管理者利用企業改制機會,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私分企業財產,一旦陷入訴訟,則會面臨受到法律懲處的風險;企業上市可能涉及違法買賣國有資產等法律風險;對已上市的公司而言,如果不遵守公司法等相關法律規定,那么上市公司、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等可能面臨訴訟,公司可能會出現被摘牌的法律風險。
3、知識產權法律風險
知識產權是一種非物質形態的特殊財產,雖然肉眼看不見,但是能給企業帶來巨大經濟利益,國外對知識產權的保護特別重視,相對于國外來說國內對知識產權的保護重視遠遠不夠,多數企業沒有意識到保護知識產權的重要性。由于保護不得力,導致企業自己的商標被仿冒、自己的專利被別人搶注、創造發明成果被別人竊取,或者自己盜用別人的知識產權成果,不斷陷于被別人的泥沼中,這樣不僅給企業帶來巨大損失,還弄得管理人員身心疲憊。從法律風險的解決成本來看,避免他人制造侵權產品比事后索賠更為經濟。
4、企業財務稅收、重大訴訟、人力資源管理方面的法律風險
財務稅收方面的法律風險主要表現為企業隱瞞收入、虛報利潤、賬外資金循環、偷稅漏稅和上市公司違規披露財務信息;訴訟法律風險主要表現為敗訴、無意義勝訴、勞動權益糾紛、群體性糾紛、公益訴訟和潛在的刑事訴訟風險。而人力資源法律風險涉及面試、試用、錄用、簽訂勞動合同、員工待遇、員工離職等系列問題,諸如此類問題都有相關法律法規約束,企業任何不遵守法律的行為都有可能給企業帶來法律風險,都有可能給企業造成不良影響和巨大損失。
二、產生企業法律風險的原因
導致企業產生法律風險的原因眾多,但是主要的有以下幾方面的原因:
1、企業法律風險防范意識不足
就我國目前企業管理現狀來看,大多企業忽視了法律風險的防控,企業內部從上到下普遍缺乏法律風險防范意識,大多數企業管理人員缺乏法律常識,輕視法律工作,他們普遍認為法律事務工作不能產生直接經濟效益,法律事務工作可有可無,因而在各種經營活動中,完全憑感覺行事,由于企業領導的這種錯誤認識,所以他們經常懷著僥幸心理,無視國家法律,盜取資源、破壞環境、偷稅漏稅,甚至進行肆無忌憚的違法亂紀活動。因而經常受到法律懲處,嚴重影響企業長期健康、穩定、可持續發展。
2、法律事務管理中出現的問題
由于法律高管法律意識淡薄,為了節省資金,大多企業既不設立法律事務機構,也不聘用法律顧問,又缺少對員工法律知識的教育培訓。即使有小部分企業設置法律事務機構,聘用一些兼職人員擔任法律顧問,但也只是徒具其表而已,這種僅有形式的法律事務機構由于領導不重視,經費投入嚴重不足,導致機構不能正常運轉,法律人員也不能完全參與到企業的重大經營決策之中,對重大決策中隱藏的潛在法律風險沒辦法分析論證,因而也沒辦法對此提供正確的應對化解之策,沒有充分發揮出法律事務機構和法律顧問的應有作用。
3、管理制度中存在的問題
不完善的內部管理制度是企業法律風險產生的制度根源。大多數企業沒有健全的制度,在公司設立、變更、合并、上市中沒有一系列合理的制度進行制約規范。眾所周知合同是企業經營中最基本的法律文本,因合同引發的糾紛是企業最為常見的糾紛,合同風險是企業法律風險的最主要內容。出現合同法律風險的原因主要是由于大多數企業沒有一個完善的合同管理制度,也沒有一個專管合同運作的管理機構,導致在合同履行過程中,由于合同條款不完善而產生大量糾紛。由于企業沒有建立完善的法律制度,對于一些經濟糾紛以及涉及到法律條例的事件,并沒有按照法律規則、制度進行很好的處理,企業經營活動沒有法律監督和參與,導致企業損失巨大。
三、企業法律風險控制體系的構建
誘發法律風險產生的原因很多,防控企業的法律風險是每個企業管理部門的重要職責。企業法律風險防控要從以下幾方面抓起:
1、提高企業中高級管理人員的法律風險防范意識
企業中的高級管理人員要改變舊有的“法律事務不能直接產生經濟利益”的思維習慣,要提高法律防控意識。企業法律風險不僅需要有效的法律風險控制環節來防范,而且還需要有企業高級管理人員較高的法律風險防范意識來保障,只有企業高級管理人員具有較高的法律風險防范意識才能加大對構建法律防控體系的投資,才能加大對企業員工法律培訓的力度,才能使所有企業員工信法、守法、執法,才能使企業依法經營。
2、建立法務部門,為企業依法經營保駕護航
法務部門是企業進行法律風險控制的主要機構,其主要職能是承擔企業日常的法律事務,法務部門的設立對企業法律風險的防范與控制具有重要意義。要在企業中設立專門的法律機構和專門的法律崗位,實行專職法律顧問制度。法律顧問列席企業重大會議,參與企業重大事項的研究、決策,對企業的重大活動中涉及法律事務的內容進行可行性論證,出具可行性的法律意見書,企業在進行各項決策時參考法律顧問所提出的意見,并將有用的意見進行歸納整理,為企業日后的經營決策提供參考依據,確保企業重大決策的合法性。
3、完善企業管理制度和工作機制,為企業法律風險防范創建有利條件
始終堅持“制度化管理與規范化運作”相結合原則,企業應當按照國家經濟法、勞動法及企業經營相關法律規定制定規章制度和管理辦法,不斷查找管理中的薄弱環節及時完善相關制度,堵塞管理漏洞。企業還應當加強對規章制度的有效管理,細化經濟活動中的法律事務,不斷完善企業行為的法律監督制度,強化企業管理制度建設。
4、及時、有效、全面處理法律糾紛
企業法律糾紛,必須經法務人員及時制定詳細的方案和步驟,準備相應的法律文件,及時解決處理。法律糾紛得不到及時解決或方法有誤,將會給企業造成不必要的損失。企業法務人員要根據實際情況綜合運用訴訟、仲裁等有效途徑,依法維護企業的合法權益,避免企業因法律糾紛造成重大損失。
5、從其他方面進行法律風險控制
只是從增強企業員工的法律風險防范意識、構建法律事務部門、完善企業管理制度、全面處理法律糾紛對企業法律風險的有效控制還遠遠不夠,必須從多個角度出發,從多個方面進行防范。要逐步完善包括企業法人治理機構制度建設、企業風險評估機制建設、合同管理制度建設、知識產權管理制度建設、商業秘密管理制度建設、重大決策法律論證可行性制度建設等在內的各項適應企業實際的法律管理制度建設。
一、醫院審計工作風險的特點分析
(一)審計工作風險的復雜性
隨著我國衛生醫療體制改革的不斷深入,各類醫院都在以各種形式進行資產結構調整以滿足醫院健康發展的需求。在這期間,涉及到國家、集體、個人三方面的利益,使得審計項目存在復雜性,若審計人員未能客觀、公正、準確地作出職業判斷,就有可能造成國有資產流失,嚴重損害醫院和國家利益,進而導致審計風險的產生。
(二)審計工作風險的潛在性
當前,醫院信息化管理系統已經被廣泛應用于醫院經營管理中,由于信息化技術本身具備實時性、虛擬性、廣泛性等特點,對審計工作的方式、內容、流程等審計要素均產生了一定的影響,這就迫切需要醫院建立完備的內部審計信息系統以適應醫院信息化建設的發展趨勢。但是現階段,醫院審計信息化建設遠遠滯后于其他部門的信息化建設,還沒有可供適用的審計軟件和審計系統,從而增加了審計風險的潛在性。
(三)審計工作風險的可控性
雖然醫院審計工作風險是客觀存在的,但是只要醫院重視審計風險管理,健全內部審計機構,認清本院在經營管理中存在的風險隱患,分析風險產生的原因,并積極運用科學的審計程序、方法加以控制和防范,便可以有效規避審計風險,或將審計風險的危害降至最低。
(四)審計工作風險的廣泛性
一部分醫院的審計工作僅僅局限于財務收支方面的審計,而沒有深入開展效益審計、經濟責任審計、內部控制制度評價等多方面的審計工作。同時,醫院審計人員的風險防范意識單淡薄,工作時未嚴格執行審計準則和審計程序,使得審計工作未能取得實效,從而導致審計工作風險廣泛存在于醫院經營管理的各個環節。
二、醫院審計工作風險的防范方法
(一)健全內部審計機構和制度
就醫院內部的審計部門而言,其屬于一個獨立的機構,并在醫院領導的指揮下開展對醫院內部的審計工作。為此,醫院內審機構的設置必須按照上級有關部門的要求,設立與本院其它職能部門相平行且獨立的審計處或審計室,同時應配備專職的審計人員。醫院在開展內部審計工作時必須嚴格遵循相關的國家審計法規以及行業審計準則,并結合本單位的特點,制定出相應的內審規章制度,主要包括內審人員崗位責任制、審計工作程序和審計工作計劃等等,以此來確保醫院內部審計工作能夠順利開展。
(二)規范內部審計程序和方法
醫院應按照內部審計的相關程序來開展審計工作。首先,應做好審前準備工作,具體內容為對被審項目及審計風險進行分析和預測,并制定相應的風險防范對策、審計項目實施方案,然后選派適合的審計人員進行審計。同時,應對審計證據的獲取途徑和處理方式加以規范,借此來確保審計證據的真實性、可靠性和相關性,這樣有利于使審計風險達到可接受的合理水平;其次,應對內審報告加以規范。審計報告必須要真實、客觀地反映相關的審計事項,可以通過建立健全審計報告復核制度,來降低審計風險;再次,應強化內部審計監督。建立并完善醫院內審指標體系,把各種重要指標有機地結合到一起,如審計覆蓋率、處理落實率、計劃完成率、違紀重復率以及審計人員的綜合素質和專業水平等等,進行全面的考核及評估。同時根據國有資產監管機構實施的監管體系,對醫院內審工作產出的結果進行評價考核,這樣能夠從整體上對內審結果加以了解,進而達到回顧過去、分析現在以及預測未來發展的目的,以此來發揮出醫院內審的信息參謀作用。
(三)拓寬審計工作范圍
醫院內部審計工作應將所有經濟活動均納入到審計范圍內,從而增強審計風險的防范力度,其主要工作內容包括以下幾個方面:其一,財務審計,對醫院經濟活動的合法性、合理性和真實性進行實時監督,對醫院經營成本、財務狀況、收支情況、財務報表、會計賬務處理、統計信息、成本核算等項目進行審計,并為醫院領導決策提供可靠依據,避免決策風險的產生;其二,工程審計,由于醫院基建項目具備建設工期長、投入資金量大、涉及部門多等特點,所以應將工程審計作為審計工作的重中之重。對醫院基建項目的立項、建設、驗收、維護、報廢等工作進行跟蹤審計,強化建筑工程的全過程審計,做到防患于未然;其三,醫療設備審計。在醫院發展的過程中,醫院往往會購置價值高的大型醫療設備,以滿足醫療技術不斷更新的需要。所以,審計人員應加大對大型醫療設備的審計力度,從設備購進、使用、維護直至報廢的所有流程進行審計,提高設備的使用效益,防止設備盲目購置;其四,藥品及其他物資審計。由于藥品和物資的使用頻率高、周轉速度快,并且涉及到醫院廉政建設和患者切身利益,所以必須強化藥品及其他物資的審計工作,對其購進、保管和使用等各個環節進行審計。
(四)提高內部審計人員綜合素質
內部審計工作屬于一項綜合性、技術性、專業性都相對較強的工作。現階段,隨著市場經濟體制改革的不斷深化,醫院內部審計的工作范圍也隨之不斷擴大,這在一定程度上對內審人員的綜合素質及業務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醫院內審人員除應具有豐富的專業基礎知識和實踐經驗以外,還應精通計算機網絡方面的技術,并且能夠熟練操作財務及審計軟件。同時,還應不斷提高自身的思想品質和職業道德,要有責任心和使命感,并通過不斷地學習來完善自我,以適應新時期醫院審計工作的需求。此外,醫院應建立人才培養機制,并加強對內審人員的后續教育工作,使其能夠不斷地更新知識,促進知識結構多元化發展,進而樹立起全新的審計理念,以此來增強對審計風險的防范和控制意識,降低審計風險推動醫院健康發展。
我國的財政收入大部分來自國家的稅收,稅務部門承擔著重要的財政稅收使命。目前,由于我國稅收法律制度的不完備、內部管理體制不完善、監督機制的不健全等原因,造成了稅收執法風險日益增大。在當前稅收的環境下,如何進一步的避免稅收執法風險,已成為稅務部門的面臨的重要課題。
一、稅收執法風險的概述
(一)含義
稅收執法風險,是指稅務部門或者是稅務執法人員在征稅的過程中潛在的,因為稅務執法人員的不作為和作為使稅收管理的職能不能夠充分實現,或者是稅收主體在行使自身權利和履行職責中,因故意或者過失,損害了國家和行政管理相對人的合法權益,引起的法律后果,需承擔民事、行政等法律責任的危險因素的集合。當前,我國的稅收執法環境比較復雜、稅收法律繁雜,再加上稅務執法人員的風險防范意識不強、對法定的稅收執行程序掌握的不夠全面等,從而使稅收的執法過程中風險無處不在,并貫穿稅收執法始終。與此同時,加強對稅收執法風險問題的分析,有助于提高征稅主體的執法水平和效果,提升稅務機關以及人員的形象,增加稅收收入。
(二)稅收執法風險的種類
根據不同的法律、法規和對執法所產生的后果的處理方式,可以講稅收執法風險劃分為三類:
1.稅務征收管理中的風險。即執法人員在稅收征收的執法過程中,由于基礎管理不到位,而侵害了納稅人的權益。主要表現為稅務登記不準確、對納稅人的性質認定錯誤、對減免稅劃分不準確、稅率執行有誤以及違反法律的規定提前征收、延緩征收稅款等造成了納稅的風險。
2.稅務行政訴訟中的風險。即執法主體因在執法過程中的行政行為而引起的行政復議、敗訴、賠償等不良后果而產生的風險。在此類風險中,主要涉及的是稽查等強制措施,集體表現為稅務主體在日常的執法行為中只重實體而忽略了程序。比如在日常的檢查時,本來應該出示稅務搜查證而沒有出示;沒有按照法律的規定履行告知義務;收集到的證據來源不合法;沒有依據法律規定采取保全措施、強制執行措施等多方面的因素,從而使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或納稅擔保人的合法權益遭受損失。因為這些不規范的行為所產生的有關司法行為導致了稅收執法的風險。
3.稅務人員瀆職所帶來的風險。即稅務執行人員在執法的過程中,因主觀過失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職責,如不征或者是少征稅款、、等違法行為,客觀上侵犯了國家的利益,對國家的財產造成了重大的損失,因而被追究行政責任,情節嚴重的甚至責要負刑事責任。從而給稅收的執行帶來了風險。
二、我國稅收執法風險管理現狀
近年來,各級稅務部門為了提高執法水平、降低執法風險,不斷地營造外部環境、優化內部結構、強化監督機制等。但是,目前我國對稅收執法風險的控制和防范還沒形成一個科學的系統,各稅務機關在實際的工作中采取的許多措施都比較混亂,沒有邏輯性,整體效果還不夠好。
(一)風險防范機制不完善
隨著我國稅法制度的不斷完善,稅務機關的職責也實現了分工細致、各司其職的完備機制,在很大程度上控制了風險的發生。但是目前我國的稅收執法的風險控制和防范還不夠全面,對執法責任考核、征管質量考核大多都是事后的應對措施,而事前和事中的風險防范機制還不夠完備,防控稅收執法風險的功能也不夠健全。并且在執法過程中責任的承擔方面,一線的稅收執法人員承擔了大部分的違規責任,而對稅務部門自身和決策層所應承擔的責任沒有明確的劃分,因而很容易引發稅務部門內部矛盾,同時也容易造成監管的缺失。
(二)風險控制防范意識不強
稅收執法是一項專業性、系統性很強的工作,而僅僅依靠稅務執法人員個人的力量難以防范來自法律、經濟、社會等方面的風險的。因此,要加強對稅收執法進行系統全面的管理。然而當前,我國還沒有將稅收執法風險管理納入到稅務部門的工作中,在大部分的稅務人員思想中,稅收執法風險是孤立、片面存在的,認為風險管理就是要加強對稅收執法的監督和檢查,因而缺少執法風險管理的整體意識和主動意識。
(三)風險管理機構的專業程度不高
現階段,我國的各級稅務部門依據職權,通過成立稅收優惠減免審理委員會、重大案件審理委員會、稅收評估工作領導小組等一系列機構,在一定的程度上規范了稅收執法,避免了在執法過程中出現的差錯。但是,如果發生執法過錯,就很容易發生推諉,相互推脫責任。目前,我國稅務系統中還缺乏一個專業的風險管理機構來專門從事稅務風險管理的事項。
(四)風險管理手段不斷增多,但是針對性不夠
隨著科學技術的不斷發展,信息化技術在稅務部門中得到了廣泛的應用。當前,在稅務部門中運行的系統有中國稅收征管信息系統、稅收執法管理信息系統以及納稅評估管理信息系統等,這些系統的運用使稅收執法人員的操作更加準確,大大降低了執法的風險。但是這些系統針對不同的涉稅業務,側重點也有所不同。一些稅收風險點得到了防范和控制,而另外一些風險點卻得不到防控,業務非防控范圍比較小,不夠全面。
三、稅收執法風險產生的原因
(一)法律體系不健全
1.稅收立法起點低,法律依據不明確。現階段我國稅收法律體系結構不完善,尤其是稅收法律的起點較低。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一是缺少稅收基本法。目前我國還沒有一部基本的稅收征收法,來對稅收法律關系進行宏觀規定,稅收的立法原則、執法原則、稅收管轄權等問題都沒有通過更高的法律予以確立,而只是分散于各個法律條文中。二是有關稅收的法律層級不高。我國現行頒布的關稅收法律文件僅有《企業所得稅法》、《個人所得稅法》和《稅收征管法》,其他有關稅收方面的法律法規都是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并且還沒有以法律形式確定下來。從某種程度上說,稅務機關在執法過程中容易受到法律、法規的層級影響,法院在有關稅收行政案件的審理時,往往依據的都是法律,而對層級較低的行政規章只是參照,這就給稅務人員的執法過程中產生困難。
2.稅法規定不科學,實際工作難度大。有些稅收法律對執法過程中某一問題的規定存在沖突;還有些法律條文在實際的運用過程中難以得到實施等。一方面導致稅收執法人員在對納稅主體做出具體的執法行為時,不知道依據那個法律文件去執行。另一方面,如果不按照相關稅收法律的規定去執行,又會有被追究法律責任的風險。因此,導致稅務人員在實際的執法過程中很難去執行。
(二)內部體制不完善導致的執法風險
1.內部考核指標嚴格。稅務部門以強化征管、嚴控稅源的原則制定了內部考核標準,但在實際的執法過程中,過于苛刻、嚴格的考核標準會對稅收執法人員依法行政造成消極的影響。比如一些市、縣的地方稅務部門在稅受征收較少的情況下,就會對稽查下達過高的稅收任務,以此作為考核工作績效的重要依據,然而這與國家稅收法律的原則和基本精神是不一致的。由于這種嚴格的任務下達,就會導致稽查工作偏離了執法的軌道,加大了稅收執法的風險。
2.規范性文件制定不嚴謹。在我國,各級地方稅務機關為了貫徹落實上級的指示、實現政策實施的效果,就會根據本地區的實際狀況,制定具體的業務操作辦法和行業管理辦法。然而這些管理辦法和操作辦法的制定,一般是依其上位法,即法律、行政法規或者是上級稅務機關的文件來制定,從一定程度上來說對提高征管質量起著重要的作用,但有些操作辦法和管理辦法由于過高地追求實施效果,從而導致稅收執法人員在執法程序上不夠合理,不能為稅務人員的執法行為提供有效的法律保護。
(三)執法主體素質有欠缺引發的執法風險
1.執法風險防范意識不強。現階段我國稅收執法主體的風險防范意識不夠高。部分稅收執法工作人員,對稅收執法的過程中缺乏對執法的全面理解,仍然沒有從以官為本的思想中轉變過來,在他們看來,依法納稅只是針對納稅人而言,而忽視了對自身法律意識的提高。作為一個稅收執法者,對稅收執法風險缺乏足夠的警惕,執法的危機意識淡薄,因而,導致稅收征收防范和控制風險的能力下降。
2.稅務執法人員綜合素質不夠高。當今社會是一個知識經濟的社會,知識的更新不斷加快,流通途徑也在不斷地增多,人才也在向復合型、綜合型的方式轉變。因而面對當前的環境,稅收執法人員就需要構建一套完整的知識體系,不僅要求稅收執法人員不僅要掌握會計、稅法等方面的知識,還必須要對計算機運用、經濟法規、時事政策等方面的知識有相關的了解。例如一些稅收執法人員只會對紙質賬簿進行審核,對于現代企業采用的電子賬務系統卻一竅不通,因而就無法運用高科技的電子計算機技術區查出企業的財務漏洞。此外,仍有許多稅務人員用以往的征管辦法和思維定式去征收稅款,并且執法的方法固化、溝通方式簡單、交流不暢,給實際的執法工作造成一些影響,從而增加了稅收執法風險。
四、稅收執法風險防范的對策
(一)完善稅收法律體系
1.制定稅收基本法。制定稅收基本法,主要是對一些共性的稅收問題進行規定,以達到統領、協調、指導、約束各單行稅收法的作用。實際上,由于我國憲法的內容比較有限,所以為了增加涉稅條款而修改憲法是不可能的,然而由于現有的《稅收征管法》理論性不夠,實際操作及程序性太強,起不到統領稅收法律的作用,因而,單獨制定一部稅收基本法是完善稅收法律體系的最好辦法。除此之外,還要對目前冗雜的稅收法律加以系統整合,使稅的收法律的結構更有條理,并且對稅收執法、司法進行更具權威的指導,因此能夠更有效地提升稅法的基本法律地位。
2.完善稅收程序法和實體法。現階段,我國的稅收程序法和實體法還不健全,在執法的過程中涉及到的具體細節,稅收法律也沒有一個明確的規定,不利于執法人員操作。因此,需要盡快完善和健全。主要可以從三個方面解決:一是構建起法律與經濟的互動體制。明確制定出宏觀經濟與稅收收入保持協調的管理體制,加強稅收的宏觀調控能力,利用稅收去降低經濟的周期性波動對實體經濟造成的影響。二是逐步提升稅法的等級。以《立法法》為依據,完善對稅收的立法,構建一個完備的稅收法律系統。從而提高稅收實體法的等級,提升稅法的效力。三是明確稅收執法中的程序要素。目前《稅收征管法》是我國稅法中唯一一部具有程序法性質的稅收法律,對推動我國稅收征管的法制化、規范化進程起到了重要的作用。由于程序法的性質不夠突出,覆蓋的范圍比較窄,并且與其他部門法律也不不相適應,再加上程序法對納稅人的程序權益的保障不充分等問題日益突顯,因此,完善程序法勢在必行。對程序法的完善有利于減少稅收征收過程中稅收執法人員的自由裁量行為,從而降低稅收執法風險。
(二)加強對稅收計劃的管理
稅收計劃是我國財政預算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是稅務機關在一個時期內的工作計劃,是考核和檢查稅收征收的重要依據。而稅收計劃管理是稅務部門為了能夠保證稅收計劃的順利實施,對稅收的分配執行、落實等一系列活動進行的全面管理,是稅務管理體系中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雖然在現階段,稅收任務的下達量有所減少,但是如果要按經濟增長比例來下達,根本就沒有改變過去的稅收計劃管理體制。比如,一些經濟不發達的地方為了解決財政危機,除上級部門下達稅收任務外,當地的政府部門還要繼續追加稅收任務,從而給稅收計劃的實現帶來困難。此外,稅收任務主要是按照全國的經濟增長的平均水平來征稅,對經濟不發達的地區不利,加重了經濟不發達地方的財政負擔,從而給稅收任務的完成增加了困難,增加了執法過程中的執法風險。因此,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去完善:一是建立合理的稅收工作考核制度,緩解一線稅收執法人員的壓力。二務科學的編制稅收任。不能僅僅地采用上年基數加成的方式,而是要根據根據當地經濟發展的實際情況進行科學評估,稅務部門可以先根據財政部門的預算計劃來制定稅收的任務,然后再根據各地的征管水平、稅源狀況的區別來編制個地區的稅收計劃,最后用計量經濟和科學的統計分析對各地稅收計劃進行預測評估,得出全國稅收計劃。
(三)加強稅收執法隊伍建設
1.提高執法風險防范意識。稅收執法人員要從思想上高度重視,認清稅收執法風險的客觀存在性,提高風險防范意識,嚴格依法治稅和依法行政,時刻保持高度警惕;同時加強對稅收人員的思想道德建設,要抵擋誘惑,做到為稅清廉,減少稅收執法風險。
2.加強專業化法制化培訓。要加強對稅收人員的稅收政策培訓,防止對政策理解偏差而導致的執法不到位的風險;強化對稅收征管信息系統的執法操作培訓,消除執法管理的程序風險;加強對稅收執法人員的法律、財務、計算機等方面的培訓,降低因專業知識的缺乏而產生的執法風險。
3.創建高校合作機制。充分利用高等院校的人才資源和豐富的教學實踐經驗,根據先進的專業理論,去指導實際的稅收執法工作。每年選拔一批能力強、年紀輕、學歷高的、有發展前途的稅務人員進入高等院校深造,為培養全方位、更高素質的稅收人才開辟新的途徑。
4.加大執法責任追究。制定嚴格的獎懲制度,加大執法責任追究的力度。執法監察要定期、不定期的對稅收人員的執法情況進行檢查,落實檢查的責任,執法監察對再次檢查發現問題的,除追究有關稅收執法人員的責任外,還要追究與其相關人員的責任。
五、結論
稅收執法的風險防范和控制不僅有利于增加財政收入,而且對于完善我國的稅法制度具有重要的促進作用,所以通過構建程序嚴密、制約有效、配置科學、結構合理的執法運行機制,推進稅務部門依法行政,最終實現防范稅收執法風險的目的。
參考文獻
1.銀行承兌匯票的概念 銀行承兌匯票是由在承兌銀行開立存款賬戶的存款人出票,向開戶銀行申請并經銀行審查同意承兌的,保證在指
定日期無條件支付確定的金額給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據。對出票人簽發的商業匯票進行承兌是銀行基于對出票人資信的認可而給予的信用支持。目前我國紙質銀行承兌匯票期限最長不超過6個月(電子匯票的最長期限可達1年)。 2.銀行承兌匯票的出票人具備的條件: (1)應是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主管機關)核準登記的企(事)業法人、其他經濟組織、及兼具有經營和管理職能且擁有貸款卡(證)的政府機構;(2)在經辦銀行機構開立存款賬戶;(3)以真實合法的商品、勞務交易為基礎,并在交易合同中注明以“銀行承兌匯票”作為結算工具和方式,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購銷合同及其增值稅發票;(4)與承兌銀行具有真實的委托付款關系,資信狀況良好,具有到期支付匯票金額的可靠資金來源;(5)信用良好,在銀行無不良記錄;(6)能夠提供符合要求的擔保,或按要求存入一定比例的保證金。 3.銀行承兌匯票的功能 銀行承兌匯票是票據的一種,它具有票據的基本功能,主要表現在以下幾點:(1)結算功能;(2)支付功能;(3)匯兌功能;(4)信用功能;(5)融資功能。 4.銀行承兌匯票業務市場發展狀況 我國銀行承兌匯票業務起步于20世紀80年代,1995年中國人民銀行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使我國銀行承兌匯票業務走上了規范發展的道路。20多年來,我國銀行承兌匯票業務從無到有,規模從小到大,得到了長足的發展,特別是近幾年,商業銀行的銀行承兌匯票業務呈現出快速發展的態勢,銀行承兌匯票業務成為各商業銀行獲取巨額利潤的重要來源和企業融資的主要手段。同時,也極大地方便了企業的經營活動,為商業銀行提供了一個新的結算工具,為中央銀行實施貨幣政策提供了一個新的手段。票據市場的發展,在改善企業融資結構、滿足企業短期資金需求、規范市場主體行為、優化銀行資產配置、提高貨幣市場效率等方面發揮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 二、銀行承兌匯票業務發展中存在的問題及風險點 銀行承兌匯票業務自推廣應用以來,已成為企業的重要融資工具,同時在緩解商業銀行的資金壓力、增加保證金存款和提高中間業務收入等方面,得到了各家商業銀行的認可。但是隨著這項業務的不斷發展,銀行承兌匯票業務的風險越來越大,特別是近年來,不法分子利用銀行承兌匯票進行欺詐活動及偽造、變造銀行承兌匯票的案件有明顯反彈趨勢,有些風險已成為金融業潛在的風險。 當前,商業銀行開辦銀行承兌匯票業務的風險點主要表現在: 1.存在操作風險 銀行承兌匯票的操作風險主要是付款人支付風險和票據行為風險。銀行承兌匯票是一種要式文件,只要要式合法,銀行必須無條件付款。如果票據要素有瑕疵,而經辦人員沒有審核出來,就會產生風險。由于銀行機構間競爭日益激烈,各銀行機構為爭攬業務而滿足自身增加保證金存款,提高中間業務收入,使部分企業過量辦理承兌匯票,造成票據集中到期,導致銀行墊付資金。具體表現為:一是銀行在簽發承兌匯票時放松了對申請人的資格審查,大量簽發、承兌無真實貿易背景或不能確認貿易背景的銀行承兌匯票,違規辦理承兌業務;二是銀行為了多辦貼現業務,放松了貼現審查條件,疏于貼現資金流向監控,造成貼現資用途不當,使銀行信貸資金遭受一定的風險和損失;三是高風險的信貸業務有向低風險的銀行承兌匯票業務轉嫁風險的趨勢,大量的信貸資金進入承兌保證金,也是銀行被迫墊付資金的原因之一。 2.在商品交易的真實性核查上存在風險
銀行承兌匯票的簽發必須建立在真實的交易背景基礎上。如果沒有真實的商品交易作基礎,實際上就是銀行資金被企業套取。有些企業出于各種目的,往往會以虛假商品交易的方式獲取銀行承兌匯票,然后由持票人到銀行辦理貼現,貼現資金最后又回到出票企業,給銀行承兌匯票業務來風險。而且出票人簽發銀行承兌匯票,向開戶銀行提出承兌申請肘,如果開戶銀行對出票人的商品交易合同、資信情況、償債能力把關不嚴,為這種不真實的商品交易辦理了銀行承兌匯票業務,那么在銀行承兌匯票到期后,極可能出現壞賬,而使銀行承兌匯票轉為逾期貸款,形成不良資產。 3.存在欺詐風險 由于票據業務的迅速發展,利用票據詐騙銀行資金是當前金融業務中的一個新的風險源。近年來,犯罪分子的票據詐騙手段越來越隱蔽,方法也越來越多,若銀行審查不嚴或操作不當,就會落入陷阱形成風險。一是偽造、變造銀行承兌匯票。一方面,利用高科技手段偽造銀行承兌匯票,先簽發真匯票,再根據真匯票偽造內容完全相同的假匯票即克隆票,以假亂真,在兌付環節上如果在審核和查詢票據稍有不慎,就會使犯罪分子得手,造成不可彌補的損失。另外,如果出現內外勾結現象,就會有真票據、假行為的另一種意義上的“假票”,同樣會造成重大損失。另一方面,用在數額較小的真匯票上改動金額的辦法變造金額較大的匯票。二是票據調包,以“做生意”的幌子,用事先偽造好的假票據替換掉真票據。三是偽造商品交易合同、增值稅發票復印件,或關聯企業簽訂沒有真實貿易背景的商品交易合同,騙取銀行承兌匯票,進行貼現,套取銀行資金。 4.存在信用風險
有的企業在欠其他單位貨款時,雖然有足夠的現金支付能力,但卻用銀行承兌匯票結算,以緩解自身資金壓力,節約財務費用。由于企業利用銀行承兌匯票套取銀行資金的現象日益增多,銀行一時難辨真假,形成潛在風險。同時由于各銀行之間結算標準執行不一致,導致銀行發生承諾違背。這種現象集中反映在兩個方面:一是隨意壓票,個別銀行對異地或跨系統的銀行承兌匯票的解付托而不付;二是無理拒付,一些銀行對外地銀行簽發的銀行承兌匯票以不規范、難以辨認真假為借口,拒絕辦理承兌業務,使銀行承兌匯票持有者到期能否回收款項的風險也在逐步增大。有些企業還款意識淡薄,惡意占用銀行資金,造成銀行墊款的風險。 5.存在內控風險 有部分商業銀行內部管理制度本身不完善,核算手續不嚴密,管理制度不落實,管理松弛,容易產生風險隱患。個別商業銀行受利益機制驅動,放松了內控管理,淡化了風險意識,在票據業務經營過程中,為了在某些特定時點和時段完成業務指標,通過銀行間及企業的配合,以多次承兌、貼現、多次循環對開銀行承兌匯票的方式,派生出數倍、數十倍的金額巨大的存款及票據業務,“創造”出大量的信用,這對于銀行完成“業績”意義重大,但卻擾亂了金融秩序,產生了較大的金融風險。為企業循環、滾動簽發銀行承兌匯票,為無效商品交易合同的企業簽發銀行承兌匯票,承兌匯票出票人和貼現申請人為非貿易合同的簽訂人,為貿易合同不真實或無貿易合同和增值稅發票辦理貼現,為同一號碼增值稅發票辦理多筆貼現,存在較大的風險。 6.存在利率風險 銀行承兌匯票作為一種具有高度信用保障、使用便捷的支付結算工具,在我國票據市場占有重要地位,受到了越來越多客戶的歡迎,也成為各家商業銀行競爭的新的業務領域。但在銀行承兌匯票業務發展的同時,也伴隨產生了利率風險,主要有兩方面:一是當國家貨幣政策變化,央行收緊銀根,控制再貼現額的總量或是提高再貼現率時,票據市場資金緊縮,如果此時將持有的票據轉讓,可能導致利率損失。二是部分銀行盲目發展和非理性競爭造成銀行承兌匯票貼現利率不斷走低,甚至出現了個別低于再貼現利率的違規行為。2005年至2006年期間,有少數銀行的貼現利率低于保證金存款利率,不合理的利率水平不僅加大了商業銀行利率風險,也使商業銀行利潤空間大為縮小,實際上已違背了商業銀行的經營原則。 三、銀行承兌匯票業務的風險防范及對策建議 風險防范是票據市場永恒的主題,銀行承兌匯票業務從推廣應用之時就伴隨著風險的產生。但是,我們應該看到,銀行承兌匯票的風險是相對的,只要我們準確把握它的風險點并采取相應的對策是能防范風險的。為維護銀行承兌匯票業務的健康、有序發展,必須根據其存在的不同風險種類、特點和性質,疏導和管理并重,分別采取相應的風險防范措施,確立長效風險管理機制,就能在經營活動中有效地控制、防范與化解可能產生的各類風險。 1.加強內控管理,強化崗位制約,堅持不相容崗位相分離。
金融機構內部管理制度的健全,是防范風險的重要保證。商業銀行必須建立一套科學完善、職責明確的內部管理體系和銀行內部控制制度。經辦銀行承兌匯票業務的環節主要有信貸審查和審批、會計簽發、臨柜復審等環節,因此,銀行內部控制管理就應當包括信貸內部控制管理、會計內部控制管理等各個環節。要建立健全和落實內部管理和監督制約機制,堵塞漏洞,消除隱患,應加強信貸和會計部門獨立的防范風險、檢查監督能力,將銀行承兌匯票業務作為一項重點業務進行檢查,及時堵塞漏洞,防止經濟案件的發生。 建立健全崗位責任制,各銀行的營業機構要建立銀行承兌匯票業務相關人員的崗位責任制,特別是票據調查、審查、經辦等重要崗位的人員,應具備相應的上崗資格和履崗能力,實行崗位分工,嚴格執行雙人審票制度,嚴禁一人兼崗或混崗操作。銀行承兌匯票業務的調查、審查、審批人員及保管憑證、印章的前臺會計人員要相分離,形成內部制約,嚴格按照操作流程辦理業務,從制度上保證風險得到控制,防患于未然。 2.加強票據業務貿易背景真實性及交易合理性審查 由于近年來票據業務的迅速發展,以及票據帶來的諸多利益,企業時常提供虛假報表,因無法提供足夠有效擔保,就采取互保、聯保的形式,降低了支付能力,無法及時兌付到期承兌匯票,造成銀行墊付資金,將企業的信用風險、經營風險轉嫁給了銀行。這就要求銀行信貸調查人員在簽發前應深入實地查看企業賬簿及報表,真實了解企業的經營狀況、行業狀況、發展前景及信用狀況。同時,要認真審查商品交易合同的真實性,加強對企業購銷合同的審查。銀行簽發銀行承兌匯票是以企業有真實的商品交易為基礎,而真實的商品交易又以企業的購銷合同來體現,因此嚴格審查企業的購銷合同尤為重要。審查企業購銷合同是否真實,主要審查合同的購銷單位名稱、賬號與銀行承兌匯票的收付款人的名稱、賬號是否一致,用途是否是營業執照范圍內的業務,結算方式是否是銀行承兌匯票結算等。 銀行經辦機構要嚴格執行各項規章制度,嚴禁降低準入條件和標準辦理票據業務,嚴禁為異地非授信客戶辦理貼現及承兌業務。要加強對承兌申請人和貼現申請人的資信調查,實現風險關口前移。銀行業金融機構要堅決按照“了解你的客戶”、“了解你客戶的業務”的原則,加強客戶授信調查工作,嚴格審查票據申請人資格、貿易背景的真實性及背書流轉過程的合理性,嚴防持票人惡意串通套取銀行信用。 3.規范票據操作,防范操作風險
票據的操作風險是銀行在辦理銀行承兌匯票業務過程中最直接的風險,為防范操作風險應做好以下幾方面工作: (1)制定和完善全面、系統的內部控制制度。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制度,既要把票據業務納入信貸部門的資產負債比例管理和授權授信管理,又要加強會計部門獨立的防范風險和審查監督作用;堅持雙人調查、雙人審查和雙人審批;加強業務檢查、輔導和監督,糾正違規行為,杜絕各類隱患,保證票據業務正常有序開展。 (2)加強重要空白憑證和業務用章管理。銀行業金融機構要加強對空白銀行承兌匯票和匯票專用章的使用和管理,嚴格出入庫、領用、登記、交接、作廢和銷毀制度,堅持印、押、證分管原則,禁止出現“一人多崗”、“審貼不分”的情況,尤其要防范內外勾結、偽造和變造票據、“假作廢,真盜用”、“大頭小尾”等重大操作風險。 (3)加強票據審驗和查詢查復環節的管理。銀行業金融機構要確保票據審驗人員的上崗資格和專業能力,嚴禁以票據查詢代替審驗,避免出現單人審驗情況。要規范查詢方式和程序,對大額銀行承兌匯票必須堅持雙人實地查詢。 (4)避免循環簽發銀行承兌匯票,確保資金安全
銀行信貸人員要審查申請企業和關聯企業在申請日前后是否有到期銀行承兌匯票,對已到期和即將到期的銀行承兌匯票的償還意愿及償還能力如何,并檢查已辦理的銀行承兌匯票是否在短時間內進行了貼現,貼現資金流向是否又回到了出票單位。檢查出票人、貼現人、收款人之間的關系,是否存在母子公司、總分公司、關聯公司等,是否有在出票、貼現過程中雙方或多方簽訂借款合同等現象。要分析企業辦理銀行承兌匯票的用途,發現承兌資金存在風險苗頭,及時采取措施,以確保銀行不會發生墊款,形成不良資產。
4.加快票據市場建設,運用現代科技手段加強票據管理,提高風險綜合防范能力。 人民銀行要進一步加強票據業務合規性管理,規范票據市場秩序,加大宣傳和指導檢查力度,強化對不規范辦理票據業務的查處力度。要按照制度健全、業務規范、風險控制完善的目標,在完善區域性票據市場建設的基礎上,吸收更多市場主體,逐步建立全國統一的票據市場。另一方面,不斷進行業務創新,積極擴大票據市場業務品種,進一步完善票據市場的信息提供、票據咨詢及鑒別等服務功能,確定合理的交易價格,規范票據業務競爭,防范由于信息不對稱導致的逆向選擇和道德風險。同時,建立全國統一的票據印制、登記、報價、交易、查詢、鑒證機構;加快票據電子化和網絡化進程,降低票據交易的成本,有效防范票據犯罪,促進銀行承兌匯票業務的健康發展。 5.加強對保證金來源真實性、合規性的審核和管理 商業銀行在辦理銀行承兌匯票業務的過程中,必須確保承兌保證金比例適當且及時足額到位,不得降低業務標準,不得以貸款或貼現資金繳存保證金,不得挪用保證金或提前支取保證金,不得將保證金賬戶和其他賬戶串用;保證金未覆蓋部分所要求的抵押、質押和第三方保證必須嚴格落實。銀行承兌匯票保證金必須是出票人的自有資金,不得以貸款繳存保證金;不得逆程序先簽發銀行承兌匯票后繳存保證金,要關注企業是否將承兌貼現資金作為保證金滾動簽發銀行承兌匯票現象,要關注保證金賬戶的保證金是否用于支付對應的到期銀行承兌匯票、是否挪作他用、是否將保證金專戶與出票人其他賬戶串用、是否提前支取保證金等。同時,要對保證金賬戶要專人專戶管理,辦一筆承兌匯票開一個保證金賬戶,匯票到期后無條件承兌,保證金賬戶自然銷戶,真正反映銀行承兌匯票的來龍去脈。 6.進一步加強員工管理,提高從業人員政治素質和專業技能 銀行業金融機構要加強對銀行承兌匯票業務從業人員的業務培訓,全面提高從業人員對銀行承兌匯票真偽和貿易背景資料的識別技能;要采取多種方式對從業人員進行職業道德、法規制度、業務知識、操作技能和計算機知識的教育培訓。通過政治學習、崗位練兵、業務比賽等形式,全面提高從業人員素質,有效識別真假承兌匯票和各類詐騙手段;強化銀行員工的思想道德和職業操守教育,提高其遵紀守法的自覺性,防范道德風險;加大培訓力度和強度,及時更新培訓內容,緊密結合最新的關于銀行承兌匯票的法律、法規和政策進行相應的培訓、學習,提高員工的業務水平;加強從業人員政治思想教育和法制教育,增強他們的法制觀念和職業道德觀念及風險防范意識,防止違法犯罪案件的發生。
參考文獻:
[1] 溫海英.我國銀行票據業務風險防范對策研究[D].廣州:華南理工大學碩士學位論文,2005-06-20.
[2] 孟磊.銀行承兌匯票業務風險點及防范措施[J].內蒙古金融研究,2011,(2).
[3] 張文選.淺析銀行承兌匯票存在的風險及防范對策[EB/OL].中華會計網校,2011-01-26.
[4]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辦公廳文
防范和化解房地產市場風險是房地產業健康發展必須面對和必須著力解決的重要問題。在國家對房地產市場的宏觀調控和治理過程中,通過一定的法律制度安排,建構房地產市場風險防范和化解的法律制度機制便是解決上述問題的重要對策。在防范和化解房地產市場風險的法律制度體系中,房地產登記制度對房地產市場風險的防范和化解實際上是一個穩定的風險分配和處理規則體系,是防范和化解風險法律制度機制的支撐點和基礎。對此,本文從法律經濟分析的角度略作分析。
權屬確認與權利公示機制
權屬確認是市場交易的前提和基礎,由于現代市場不僅是市場主體交易行為的過程,也是一個制度機制的運作過程,更是一個財產權利結構的動態轉換和組合的過程。這個過程的展開和拓展是以產權界定為基礎不斷深化的。一方面,市場交易需要有分工和交換,而分工則意味著對資源的排他性占有與支配;交換意味著這種占有、支配與收益具有可轉讓性,產權正是將這兩個方面有機融合在一起使得市場交易有序展開與拓展;另一方面,產權制度也是市場得以延續的必要條件,市場本是一把“雙刃劍”,它需要一定的規則體系支撐,需要一個寬嚴適度、價值中立、能夠適應市場規律、防范和化解市場風險的有效法律制度環境。而這一制度環境的核心就是界定產權、確認權屬。因為如果市場交易的客體產權界定不清或者歸屬不明,市場交易的行為及相應的權利運行就會處于不穩定的狀態,市場的這種不確定性也使得市場主體的交易預期難以實現,市場交易的結果也因此變得不確定,市場交易的風險就不可避免。
對于房地產市場來說,上述分析同樣適用。房地產登記制度作為國家調控房地產市場重要手段,不僅通過法律制度安排使房地產不動產的權屬狀況明晰地列于國家設定的專門登記機關的登記薄上,而且通過登記以一定的法律制度安排使房地產的權屬狀況得以表征、公開和透明,房地產上的權利的歸屬及內容即房地產物權的變動與現狀如何由此經由登記加以確認和公示。房地產市場以此為基礎就會為當事人在交易中提供穩定的預期,就會提高和增強房地產市場交易中的確定性,節約當事人在房地產交易中的交易費用,這就為房地產市場交易中當事人防范和化解市場風險建構了一種權利確認和權利公示的法律制度機制。事實上,國家正是以登記的方式通過法律制度安排確認、彰顯和公示房地產權屬狀況,并使外界通過這一方式足以辨明和信賴該狀況,從而使房地產權屬狀況為公眾所知悉并得到社會的認可,進而獲得法律保護的絕對效力,這就以法律的制度安排確立了房地產交易中房地產權利的存在與變動,建構了房地產市場交易中的信用機制,為防范和化解房地產市場交易中的風險奠定了產權基礎。
在我國,房地產的登記就是由法律授權的登記機構依法對房地產的權屬現狀及變更予以確認的一項重要法律行為。這種登記包括有兩層意義:房地產登記機關依法定程序所進行的記錄與涂銷及相應的確認權屬的活動;已經進行記錄,或者未記錄的事實狀態。我國的《城市房屋權屬登記管理辦法》第3條規定:“本辦法所稱房屋權屬登記,是指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代表政府對房屋所有權以及由上述權利產生的抵押權、典權等房屋他項權利進行登記,并依法確認房屋產權歸屬關系的行為。”另一方面登記公示可以向公眾展示并確定房地產物權的真正權利人,防止不具有支配權或者不再具有支配權的人進行詐騙,從而可以起到定分止爭之功效。因為房地產市場交易中常常存在權利沖突,同一房地產之上可能存在著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在內容上相互矛盾的物權,這時應當以登記的時間先后來確定應當確認和保護哪一項物權。按照物權法的一物一權原則,在一個標的物上設定兩個以上相互沖突的不動產物權的,各項物權的效力以登記時間的先后順序為準。登記在先的權利優先實現。這就使物權的先來后到規則得以具體化,也使得房地產市場交易中房地產的權利的安排有了制度化、規則化、秩序化的保障。從而使房地產的市場交易穩定有序運行。可見,以登記作為房地產權利確認和公示方法,可以使房地產的產權狀況得以明晰地列于登記薄之上而可以向公眾公示、確立,確認房地產產權存在與變動的真實性、確定力。當事人―經采取法定方式登記,即便由此產生的法律效果與物權的真實狀態不相符合,對信賴這種外部方式的人也不發生任何影響,即仍以此種外部方式表征的物權為準。據此,登記的公示、確認效力為房地產市場交易中防范和化解市場風險提供相應的法律制度機制。其一是房地產產權的設定和變動須采取法定的登記方式時發生相應的效力,才能獲得交易中確定性;其二是對信賴房地產登記的當事人和善意第三人,國家法律通過制度安排保護其信賴利益。有了登記的這種真實性與確定力,就能扭轉物權交易中的信息不對稱局面,就能增進第三人對房地產交易客體――房地產權利狀態的認識與信賴,減少物權交易中的不確定性及相應的風險。
交易安全保障機制
通過制度安排規范市場主體的各類行為,保障交易安全,構建安全的交易秩序為現代各國所追求。由于交易實際上是產權的移轉,為了使這種移轉正常進行,防止移轉中的欺詐、信息失真等不安全行為,就必須使交易雙方充分了解交易客體的權屬狀況及相關的交易信息,這樣才能較好的解決產權交易中的信息不對稱帶來的不確定性及相應的風險,當事人才能在掌握較為充分的交易信息基礎上,決定是否從事交易或者交易以什么樣的價格達成。如果不充分了解這些信息,不僅使交易受阻或交易成本增加,而且會給交易欺詐行為提供可乘之機,擾易秩序。
房地產登記制度通過登記不僅使當事人進行的房地產產權交易行為依法得以確認和公示,并賦予該產權變動具有完全的法律效力,而且也以一定的程序和外觀形式向外界提供了經法律確證的有關房地產權利歸屬與變動的信息,從而使房地產交易的內部信息得以外化、透明、公開,這樣以國家法律地形式通過制度安排有力地校正了房地產市場中的信息不對稱狀況,從而減少了房地產交易中的不確定性,使交易當事人能較為充分利用公開的房地產權屬狀況與變動信息進行交易機會的判斷與抉擇,在公開、公平的房地產交易中,實現房地產交易的規范化、制度化和有序化,進而實現交易的安全。
從靜態交易安全角度看,房地產登記制度不論對房地產的所有權還是對房地產上的他物權而言,都會使義務人負有不侵犯房地產產權的法定義務,我國的《城市房屋權屬登記管理辦法》第5條規定:“依法登記的房屋權利受國家法律保護。”我國《土地登記規則》第3條也規定:“依法登記的土地使用權、所有權和土地他項權利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房地產產權的這種登記公示制度所建立的權利歸屬宣示和信息公開機制,對于保護房地產產權人的利益,穩定財產關系,具有重要的秩序價值。同時,登記還使房地產物權權利人得以對抗第三人,無疑有益于靜態安全的保護。從動態角度看,房地產物權登記公示制度使外界得以明了房地產物權上的權屬狀況,并可從官方不動產登記薄查悉不動產權屬狀況的變化,查知不動產物權的變動信息,從而對此變動予以認可和信任。房地產物權登記公示制度的這一變動宣示功能,對于保護相對人的利益,維護交易秩序,具有重要的安全價值。第三人對于信賴登記公示而為的交易,受到法律的保護,這無疑有助于動態交易安全。
靜態安全和動態安全在現代市場經濟的資源配置中都是法律所要保護的對象,當二者發生沖突時,就要求有適當的法律機制進行平衡和協調。房地產登記制度正是這樣一種機制,是平衡靜態安全和動態安全的調和點,在協調二者沖突中處于“樞紐”地位,房地產產權是否登記公示,決定著其變動是否具有確定力、對抗力和公信力,也是房地產權利人能否主張權利,第三人是否善意以及能否善意取得的衡量標準。登記公示制度的這一權利沖突平衡功能,使房地產權利人和善意第三人的利益沖突得以合理調控,對協調靜態安全和動態安全的沖突,具有重要的公平和效益價值,這無疑有助于市場交易秩序的安全運行與良性拓展。
交易風險合理分擔機制
市場交易中的風險是與不確定性密切相關的,在市場交易中,由于信息的不充分、不完備,加之市場的復雜性,交易主體及相關當事人對交易對象往往難以進行真實、準確、及時、全面的了解,進而對交易的對象缺乏足夠的、充分信息進行認識、判斷、選擇,這樣交易中就充滿了不確定性及相應的風險。這種不確定性和風險又是決定著交易難易的程度和交易費用大小的關鍵因素。因此,如何通過法律制度安排建立一種機制,使交易當事人和參與者合理分擔市場交易中的不確定性和風險,就成了現代市場經濟發展中宏觀調控必須要解決的難題之一。
現代房地產交易中,因房地產具有不可移性和內在質量的隱蔽性等,上述難題同樣存在。解決這一難題的切入點理應從解決房地產交易中的信息不對稱入手,因為信息不對稱使房地產交易中的一些人擁有一些信息,而另外一些人不擁有這些信息,由于有限理性、技術條件、認知能力等方面的原因,再加上部分信息的收集成本過高,擁有信息的人就可以利用自己所擁有的信息優勢在交易中謀取私利,損害公共利益或不擁有這些信息的人的利益。面對房地產交易中信息不對稱所帶來的不確定及相應的風險,單個的個人、企業和經濟組織通過私力顯然難以勝任問題的解決,而只有通過公力,通過國家的制度安排才可能得以解決。國家可以通過制度設計和制度安排向人們提供一個穩定的交易活動規則體系來減少不確定性和風險,正如新制度經濟學學家闡述制度時所分析的那樣:“制度是社會或組織的規則。這種規則通過幫助人們在與別人交往中形成合理的預期來對人際關系進行協調。制度反映了在不同的社會中,有關人們自己的行為和他人的行為的個人和集體行為而演化出來的行為準則。在經濟關系領域中,如在經濟活動中使用資源的權利,如分割由經濟活動產生的收入流,這些規則在建立有關這些活動的預期時起著十分關鍵的作用。制度提供了對于別人行動的保證,并在經濟關系這一復雜和不確定的世界中給予預期以秩序和穩定性。”房地產登記正是在國家對房地產市場進行調控的過程中,通過制度安排為協調和合理分擔交易當事人和參與人的風險提供了一種社會規則和準則。
首先,登記制度將房地產物權的得喪變更依法定的程序,以嚴格的格式和規定的內容登記于登記機關設定的登記薄上,房地產的權屬狀況由此得以明晰和界定,這便為房地產交易中風險的合理分擔奠定了產權制度基礎。
其次,登記制度有助于防范房地產交易中的風險。由于房地產的交易是一個博弈過程,而作為博弈的要素之一的信息是很難確定的,也很難達到完備的程度,因而房地產交易中因信息不對稱而產生的風險不可避免地存在著,這樣僅在當事人之間和當事人與第三人之間分擔風險是不夠的,更重要的是還要通過制度安排來防范這種風險。就所有權交易中的風險防范而言,一般說來,是實物而不是權利的控制者更能夠成本較低地降低風險。在房地產的交易中,因房地產的特殊自然屬性,房地產的所有者對交易的客體擁有信息上的明顯優勢,他比任何交易相對人和第三人都熟悉交易客體自然狀況、權利狀況、內在屬性等重要的交易信息。因而在房地產交易中如何按照公平而有效率的標準通過制度安排促使房地產的所有人客觀、真實準確和及時公開上述信息,建立風險防范機制便成了房地產立法中制度設計要著力解決的問題。當然,房地產交易中的風險防范有賴于一系列制度的支撐,但登記制度在其中發揮著至關重要的作用。因為風險問題實質上就是成本問題,防范風險說到底就是如何使信息更充分,并且使獲取該信息的成本最小化,登記制度在相當程度上建立了這種有效率的風險預防機制。登記要求擁有信息優勢方必須按法律規定的程序、內容準確、全面的將有關涉及房地產交易的重要信息記載在官方的登記薄上,并向社會公眾公示。這對房地產交易中的信息不對稱無疑是一個有力地糾正,實質上也是對風險承擔不平等的有力糾正。同樣登記公示的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確定性也有助于相關權利人或義務人減少交易中的不確定性,使他們依據登記的真實、準確、確定的房地產信息對自己的交易行為進行合理的預期,從而減少乃至防范交易中的風險。尤為重要的是,登記公示的信息可以有力地避免房地產交易中的道德風險,即擁有信息優勢的一方利用信息優勢,通過進行機會主義的行為給其他主體帶來不確定性和風險。
再次,登記制度也可以使交易當事人和第三人了解房地產的負擔。根據經濟分析法學派的觀點,所有的法律規范、法律制度和法律活動歸根結底都是以有效的利用資源、最大限度的增加社會財富為目的,也就是通過法律手段促進資源的優化配置,實現帕累托最優效益以解決因資源的有限性與需求的無限性而引發的矛盾與沖突。正因如此,現代物權法以效益作為重要的目標,并通過制度安排設計他物權的規則確定資源在交易中的流轉,允許當事人設立越來越多的互不矛盾的物權,從而實現對物的全方位、多層次、寬領域的利用以實現對資源的優化配置,實現和激勵人們對財產的多維動態利用。適應物權由歸屬轉向利用的這一趨勢,現代物權法逐漸地放棄了傳統的注重對物的實體支配、注重財產的歸屬轉而注重對物的多樣態利用、注重財產的價值形態轉化與利用。其突出的表現為,鼓勵當事人設立越來越多但互不矛盾的物權形態,允許、鼓勵多重抵押,最充分的利用物的交換價值、增值價值。這樣不動產就負擔了多種權利或利益,盡管這種多種權利或利益有利于提高不動產物權的利用效率,但卻增加了交易中的風險。由于在一項不動產之上設立的物權(如在土地使用權上設立的抵押權等),通常表現為對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限制,因而也是在不動產之上所設立的負擔及相應的交易風險。例如,某項房產設立了抵押,實際上就是在該房上設立了負擔。這種負擔的設立情況應當向公眾公示。因為該房產一旦進入交易市場,有負擔的房地產和沒有負擔的房地產在價值上是完全不同的。對買受人而言,購買了具有負擔的房地產之后,有可能會受到第三人的追奪。登記制度依法要求房地產物權的權利人將房地產上設定的其他權利一一登記公示,不僅使房地產的負擔信息公開化,使公眾利用這些信息防范交易中交易客體權利不確定或有限制帶來的風險,而且可以有效地約束房地產交易中機會主義行為帶來的道德風險,為房地產交易當事人在房地產的多層次、多形式利用中間建立穩固、良好的信用關系,提供與之相應穩定的預期。
交易秩序建構和保護機制
人類天然具有對秩序的需求,秩序的建構與存續是人類一切活動的必要前提,從最一般的意義上說,秩序是一個表征主體生存環境協調程度的概念。它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的秩序概念是指客觀事物自律的狀態;狹義的秩序概念僅僅指人的活動依一定的規則或方式連結而成的狀態。秩序總是意味著在社會中存在著某種程度的關系的穩定性、進程的連續性、行為的規則性、事件的可預測性、以及財產和心理的安全性。英國社會學家科恩認為:秩序與社會生活中存在一定限制、禁止及控制;秩序表示社會的某種穩定性,即在某種程度上長期保持這種形式。可見,秩序是對于有規則狀態的一般概括,其蘊含著穩定性、連續性、規則性和可預測性。
由于人的本質在于它的社會性,而互動是人的社會化的條件,也是一定的社會關系的外在形式。人類行為的社會性及其互動關系,客觀上要求人們的行為必須協調一致,然而各種差異乃至對立卻容易導致社會運行過程中的一系列矛盾和沖突。因此,為避免或減少這些現象的發生,就需要通過權威性的、人們普遍接受制度安排對人們的社會關系予以界定,使人們在一種連續、穩定和明確的社會關系中從事活動,或者說要有一定的行為規則及其相應的機制來調適人們的行為。這說明秩序離不開法律制度,一定的社會秩序要由相應的法律制度來維護。
房地產登記就是以國家法律的形式通過一定的制度安排對房地產物權的設定及各種變動依法定程序在房地產所在地的專門機關(土地管理局、房地產管理局)所設立的專門簿冊上予以記載并進而對土地和地上建筑物等不動產的所有權以及設定房地產他項權利加以確認,這不僅以法律的形式通過相應的制度安排明確了房地產的合法權利人,從而使房地產的交易和管理有了合法的起點。也使房地產的交易與房地產財產的利用有了普遍遵守的、統一適用的社會規則體系,這樣就使房地產的交易處于一種有規則的狀態,房地產交易的當事人也因此能在房地產交易中獲得穩定的、連續的、規則的和可預測性的預期。房地產交易關系的這種制度化、規則化的機制就能有效地為房地產交易建立一種交易秩序,減少房地產交易中的不確定性及相應的風險。
參考資料:
1.王利明,物權法研究[M].北京, 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2。
2.謝在全,民法物權論(上下)[M].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9。
3.陳華彬,物權法研究[M].香港,金橋文化出版(香港)有限公司,2001。
4.孫憲忠,論物權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