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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1:甲公司是一家生產企業,企業為境外某外國公司加工一批服裝,收取加工費用150萬元(人民幣),如果選擇進料加工方式,需要從國外購入材料400萬元人民幣(到岸價格),加工出口銷售額700萬元(人民幣)。比較不同加工貿易方式應退稅額:
第一,來料加工免稅,出口貨物退稅為0;
第二,進料加工貨物出口按“免、抵、退稅”辦法計算出口退稅;免抵退稅不得免征和抵扣稅額:
700萬×(17%-13%)-400萬×(17%-13%)=12萬
在不考慮內銷貨物和國內購進貨物和應稅勞務的情況下,當期內銷貨物銷售額和當期進項稅為0,也就是說,生產企業當期除了來料加工貨進料加工貨物,沒有發生其他業務。
當期應納增值稅=當期內銷貨物銷項稅-(當期進項稅-當期出口退稅不得免征和抵扣稅額)=12萬元
選擇來料加工方式出口退稅為零,選擇進料加工方式應納增值稅12萬元,單純從出口貨物退稅角度考慮,無疑應選擇來料加工訪方式。
但是對不同加工方式進行稅收籌劃,不應僅僅局限于出口退稅上,還應從整體利益上考慮不同加工方式給企業帶來的收益。選擇來料加工貿易企業獲取的收益就是加工收入,選擇進料加工貿易的企業獲取的收益是加工出口貨物實現的利潤和出口貨物退稅(或征稅);如上例,如果選擇來料加工取得加工收入是150萬元;選擇進料加工,加工成本500萬(材料成本、人工費),進料加工出口貨物應納增值稅12萬元,應納城建稅和教育費附加1.2萬元,進料加工貿易給企業帶來的收益是700萬減去進料加工成本500萬元再扣除應納增值稅及城建稅、教育費附加13.2萬元,凈收益186.8萬元,比來料加工貿易多獲取收益36.8萬元,因此應選擇進料加工方式。
二、生產企業自營出口退稅和外貿企業自營出口退稅比較與選擇
生產企業自營或委托外貿企業出口的貨物,除另有規定外,增值稅出口退稅一律實行免、抵、退稅管理辦法;對外貿企業以及實行外貿企業財務制度的工貿企業收購貨物出口,其出口銷售環節的增值稅免征;其收購貨物的成本部分,因外貿企業在支付收購貨款的同時也支付了生產經營該類商品的企業已納的增值稅款,因此在貨物出口后按收購成本與退稅率計算退稅,退還給外貿企業。應退稅額=外貿收購不含增值稅的購進金額×退稅稅率。
由于生產企業和外貿企業出口退稅計算方法不同,獲取的出口退稅也就不同;因此可以通過稅收籌劃進行性合理安排和選擇。籌劃的基本思路是:選擇與企業有關聯關系的外貿公司,由外貿公司收購企業貨物出口;在籌劃時應將生產企業和與其有關聯關系的外貿企業作為一個利益整體來考慮。
第一,出口貨物征稅率大于退稅率情況下,生產企業出口貨物退稅和外貿企業收購貨物出口退稅額的選擇。
生產企業自營出口貨物按“免、抵、退”稅辦法計算出口退稅;例如:某自營出口的生產企業,出口貨物征稅率為17%,退稅率為13%;2010年5月外購貨物400萬,進項稅68萬,當月內銷貨物銷售額300萬;出口貨物銷售額300萬人民幣。
當期免抵退稅不得免征和抵扣稅額=300萬×(17%-14%)=9萬
出口貨物“免、抵、退”稅額=300萬×13%=39萬
應納稅額=51萬-(68萬-9萬)=-8萬
期末留抵稅額8萬小于當期免抵退稅額時,生產企業出口應退稅額8萬。
如果該生產企業由自營出口改為出售給關聯企業外貿公司,由外貿公司收購出口,假如外貿企業收購金額300萬,稅金51萬,外貿企業出口后應退增值稅300萬×13%=39萬;生產企業銷售當期銷售額600萬元,包括內銷300萬和銷售給給外貿公司300萬;應納增值稅600萬×17%-68萬=34萬。綜合考慮,在征稅和退稅相抵后獲得退稅收益5萬元,與生產企業自營出口相比少獲退稅收益3萬元。
第二,征稅率等于退稅率情況下,生產企業出口退稅和外貿企業自營出口退稅的選擇,如上例,如果征稅率和退稅率都是17%,選擇生產企業出口,應納增值稅是: 300萬×17%-68=-17萬,免抵退稅額300萬×17%=51萬, 應退稅額17萬。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低部分商品出口退稅率的通知》(財稅[2007]90號)印發后,陸續接到部分地區來函,要求明確個別商品出口退稅率以及長期對外承包工程合同項下的出口設備和建材的執行范圍問題。現將有關事項補充通知如下:
一、根據財稅[2007]90號文件第一條第1項規定,取消商品代碼為2932999091、3922200010和4412101911的出口退稅。
根據財稅[2007]90號文件第一條第2項規定,取消鹽的出口退稅,具體商品代碼為25010011、25010019和25010020。
根據財稅[2007]90號文件第二條第11項規定,將回轉爐、焦爐、訂書機的出口退稅率調整為9%,具體商品代碼為84178010、84178030、84179010、84179020和84729022。
二、財稅[2007]90號附件2“調低出口退稅的商品清單”中所列商品均不包括附件1和附件3中所列商品及此前已取消退稅或實行免稅的商品并做如下調整:
(一)將序號為58、商品代碼為2906的“環醇及其鹵化、磺化、硝化或亞硝化衍生物(除29061100、29061990)”的出口退稅率調整為5%。
(二)將序號為297、商品代碼為“3901至3926”的商品名稱調整為“第39章除稅號3909301000外”。
(三)將序號為812、商品代碼為“85444219”的“額定電壓≤80伏有接頭電導體”的出口退稅率調整為9%。
三、財稅[2007]90號文件第四條第三款規定中的“長期對外承包工程”、“設備”和“建材”的具體范圍如下:
(一)“長期對外承包工程”是指工程施工建設周期在一年及以上的對外承包工程項目。
(二)“設備”是指進出口稅則中第84章、85章和87章所涉及的商品。
(三)“建材”是指進出口稅則中的下列商品:第25章中商品代碼為“2523”項下的水泥,第44章的木材、地板、門窗等建筑用木工制品,第39章中商品代碼為“3917”至“3918”項下的塑料管和塑料制墻品等,第68章的石材、水泥制品、石棉制品,第69章的陶瓷磚、套管、瓦、陶瓷衛生用具等;第73章的鋼鐵制品,第76章中商品代碼為“7604”至“7605”項下的鋁型材、鋁絲。
四、外國駐華使(領)館及其外交代表購買中國產物品和勞務、外商投資企業采購符合退稅條件的國產設備以及利用外國政府和國際金融組織貸款采用國際招標方式國內企業中標的機電產品或外國企業中標再分包給國內企業供應的機電產品,仍按原退稅率執行。
特此通知。
一、將煤炭,鎢、錫、鋅、銻及其制品的出口退稅率下調為8%.具體稅號見附表一。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經國務院批準,從2005年4月1日起對稅則號為7203、7205、7206、7207、7218、7224項下的鋼鐵初級產品,停止執行出口退稅政策。具體執行日期以“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專用)”上海關注明的出口日期為準。
特此通知。
一、退稅評估是出口退稅日常管理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各地要充分認識加強退稅評估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切實加強對退稅評估工作的組織領導,在總結以往工作經驗的基礎上,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具體的實施方案,把開展退稅評估工作與加強納稅評估管理、落實稅收管理員制度有機結合起來。
二、退稅評估是指稅務機關按照《國家稅務總局納稅評估管理辦法(試行)》(國稅發〔〕43號)文件要求,對出口企業一定時期內的出口貨物退(免)稅情況進行系統的分析、評價,并據此作出定性、定量判斷和采取進一步管理措施的行為。
三、退稅評估由稅務機關內設的出口退稅管理部門或從事出口退稅管理工作的人員負責,可以在辦理出口貨物退(免)稅的事前、事中、事后進行。各地要結合本地實際設立專門的退稅評估崗位,合理配備人員。出口退稅管理部門要與其他管理部門密切配合,分工負責,共同做好退稅評估工作。
四、各地應充分利用現有的出口退稅信息、數據,建立退稅評估數據庫。數據庫內容應涵蓋出口企業的各項評估指標、預警值、歷次評估結果等詳細資料,并納入“一戶式”信息管理系統,實現信息共享。
退稅評估指標可分為外貿企業退稅評估指標和生產企業“免、抵、退”稅評估指標兩部分,主要涉及出口增長評估、出口價格評估、國內貨物流向評估、報關口岸評估、進料加工手冊核銷評估、應退稅額比重評估等方面。具體評估指標及評估方法見附件,各地可參考使用。
各地可以根據情況變化設定本地退稅評估指標的預警值,并可根據工作需要增設其他退稅評估指標。
五、退稅評估工作的內容主要包括:設立評估指標及其預警值;確定評估對象;對評估對象進行案頭評估分析;根據評估分析結果做出定性定量的判斷,或對評估分析結果采取約談、發函、實地調查等方式進行核實,進而做出定性定量的判斷;根據判斷結果采取相應措施進行評估處理;向有關部門提出管理建議;為稅收宏觀分析和行業稅負監控提供基礎信息等。
一、小規模納稅人自營和委托出口的貨物,繼續執行免稅政策,其進項稅額不予抵扣或退稅。出口企業從小規模納稅人購進貨物出口準予退稅的,凡財稅[20**]222號文件規定出口退稅率為5%的貨物,按5%的退稅率執行;凡財稅[20**]222號文件規定出口退稅率高于5%的貨物一律按6%的退稅率執行。
二、出口《高新技術產品出口目錄》(20**年版)內的產品統一按財稅[20**]222號文件規定的退稅率執行。
三、計算機軟件出口(海關出口商品碼98**)實行免稅,其進項稅額不予抵扣或退稅。
四、外國駐華使(領)館及其外交代表購買中國產物品和勞務、外商投資企業采購符合退稅條件的國產設備以及《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口退稅若干問題的通知》文件第九條規定的利用外國政府和國際金融組織貸款采用國際招標方式國內企業中標的機電產品、《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海洋工程結構物增值稅實行退稅的通知》(財稅[20**]46號)規定的生產企業向國內海上石油天然氣開采企業銷售的海洋工程結構物,繼續按原政策規定辦理退稅或“免抵退”稅。
外商投資企業采購準予退稅的國產設備范圍,是指符合原國家計蠶、原國家經貿委和原外經貿部聯合的第21號令《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中鼓勵外商投資產業目錄的投資項目,在國內采購的國產設備。
《國家稅務總局。、國家經貿委、財政部、海關總署、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印發<鋼材“以產項進”改進辦法實施細則>的通知》(國稅發[1999]68號)文件規定的列名鋼鐵企業銷售給加工貿易企業“加工出口專用”鋼材“免抵”政策應適用的退稅率另行通知。
五、除本通知第四條規定以外的其他國內銷售、采購,視同出口準予退(免)稅的貨物,統一按財稅[20**]222號文件規定的退稅率計算并辦理“免抵退”稅或“免抵”稅款。應計算“不予免抵稅額”,并轉入成本。
9月29日,歙縣“出口退稅貸”業務現場會召開,歙縣國稅局和中國郵政儲蓄銀行歙縣支行聯合推出“出口退稅貸”業務,是歙縣國稅部門深化便民辦稅的新舉措,在全市尚屬首創。
政策適用范圍
依據通知和公告規定,啟運港退(免)稅是指在啟運地(青島、武漢)口岸啟運報關出口,并由上海浦海航運公司、中外運湖北有限責任公司承運,從水路轉關直航運輸經至上海洋山保稅港區出口口岸報關離境的集裝箱貨物,其啟運地的出口企業實行退(免)稅政策,簡稱啟運港退稅。上述出口貨物的啟運地口岸為青島前灣港或武漢陽邏港(以下稱啟運港),出口口岸為上海洋山保稅港區,運輸方式為水路運輸,其運輸工具名稱限為:永裕016、永裕018、新濱城、向蓮。
退稅備案條件
出口企業適用啟運港退稅政策必須滿足以下條件:一是已辦理出口退(免)稅資格認定自營出口貨物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二是海關實行B類及以上管理的出口企業(以海關提供的帶“啟運港標志”的出口貨物報關單電子信息為準),具體由海關負責審核;三是稅務機關在出口退稅審核關注信息中關注企業級別未列為一至三級的出口企業,具體由主管出口退稅的稅務機關負責審核。
出口企業退稅申報程序
出口企業從啟運港報關出口的貨物自報關出口至申報退稅,主要分為以下三個環節:
一是出口貨物的啟運流轉。出口企業在啟運地的啟運口岸報關出口時,啟運地海關依據出口企業的申請,對其符合啟運條件的貨物辦理放行手續后簽發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專用),在全部貨物進入離境港后(上海洋山保稅港區),離境地海關辦理啟運地口岸至離境港口岸的轉關核銷手續,啟運地海關再辦理啟運地口岸的結關核銷手續。
二是退稅申報前進行備案。出口企業向稅務機關申報啟運港退稅之前實行備案制度,其方式采取出口退稅審核系統自動審核確認,稅務機關在讀入海關提供帶有“啟運港標志”的出口貨物報關單電子信息時,會自動辨認并在出口企業的“企業代碼”庫中加上“啟運港退稅標志”,以此作為審核出口企業啟運港退稅的比對依據。
三是啟運地企業退稅申報。出口企業按照現行出口貨物勞務退(免)稅規定,在申報期內憑啟運地海關簽發的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專用)及相關材料到稅務機關辦理退稅手續,具體操作程序應依據《出口貨物勞務增值稅和消費稅管理辦法》(2012年第24號公告)執行。同時注意,在出口退稅申報報表的明細表“退(免)稅業務類型”欄內填寫“QY”標志。如果是外貿企業應使用單獨關聯號申報適用啟運港退稅政策的出口貨物退稅。
稅務機關出口退稅審核
依據公告規定,稅務機關對適用啟運港退稅政策的出口貨物,應使用“啟運數據”審核辦理退(免)稅。
出口報關單數據讀入
稅務機關應當按照現行電子傳輸系統出口退稅子系統的管理規定,及時下載并讀入稅務總局下發的海關加注“啟運港標識”的報關單數據,主要包括:一是啟運地海關簽發退稅證明聯的報關單數據(以下稱啟運數據);二是正常辦理結關核銷的報關單數據(以下稱正常結關數據);三是未實際到達離境港貨物的報關單數據(以下稱未到達數據);四是貨物未運抵離境港不再出口,海關收回已簽發的退稅證明聯的報關單數據(以下稱撤銷報關單數據)。
出口退稅審核要求
稅務機關在審核啟運港退稅時,會注意以下三個方面。對于這三個方面,相關企業應該加以注意。
一是關注信息。啟運出口退稅審核關注信息中關注企業級別列為一至三級的出口企業,稅務機關必須使用正常結關數據審核辦理退(免)稅,不得使用啟運數據審核辦理退(免)稅。
二是退稅復核。稅務機關應對啟運港退稅進行復核,及時在出口退稅審核系統中根據海關提供的加注“啟運港標志”的報關單數據,生成復核數據。
三是稅款調整。稅務機關應及時將復核結果反饋出口企業,并督促出口企業依照反饋信息補繳已(免)退稅款或在次月增值稅納稅申報期內調整申報數據。出口企業未按時補繳已退(免)稅款或調整申報數據的,稅務機關應及時予以追繳。
啟運港退稅注意的事項
隨著世界經濟全球化的迅猛發展以及我國加入WTO,對外經濟交往日趨頻繁和復雜,貨物或勞務的進出口已成為許多企業的日常活動乃至于整個社會賴以生存的基礎。早在2005年的全國進出口工作會議上,國家稅務總局就提出了“出口退稅已經成為國家重要的宏觀調控手段”這一重要思想。為便于征納雙方系統、準確地了解和執行出口業務相關稅收政策,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對近年來的一系列出口貨物、對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增值稅和消費稅政策進行梳理歸類,了財稅[2012]39號《關于出口貨物勞務增值稅和消費稅政策的通知》、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24號《關于的公告》等。這些文件下發后,雖然解決了一些以前出口退稅政策中的問題,但在實際執行過程中還存在著一些亟待解決的問題。
一、退稅方法的不統一使稅務機關難以執行出口退(免)稅政策
從1994年到目前為止,我國的出口退稅主要有免退稅、免抵退稅(先征后退)、免稅、免抵稅四種方法,其中先征后退因資金流過于龐大,在2002年被經過完善的免抵退稅徹底代替,免抵稅在2006年也被免抵退稅徹底代替。目前采用的三種方式具體為:對生產企業實行“免抵退稅”政策;對外貿(有進出口經營權的商業)企業實行“免退稅”政策;對小規模納稅人實行“免稅”政策。這些退稅方法在實踐中存在以下問題:
(一)人為的將生產和外貿企業劃分為退稅方法的兩種類型,給稅務人員帶來執法上的風險
“免抵退稅”和 “免退”稅最大的區別在于能否“抵”稅,由于抵稅的存在,使得兩種退稅方法的計稅依據不同。在“免抵退稅”中,出口貨物離岸價(當出口發票上金額與報關單上離岸價不一致時以出口發票上的價格為準)是計算免抵退稅的依據,而“免退稅”中,購貨價格是計算退稅的依據。另外兩種計稅方法要求的企業記賬方式也完全不同,實行“免抵退稅”的生產企業設置一本“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明細帳即可,在該明細帳中統一核算出口企業的內銷和出口業務對應的相關稅金。實行“免退”稅的出口企業要求內銷和出口業務分別設置“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明細帳,即出口貨物對應的進項稅金與內銷貨物進項稅金分別核算,這種記帳方法在進出口經營權放開之后,已經不適應經濟發展的要求。
盡管外貿企業和生產企業的退稅都是對企業進項稅金的退付,但由于兩類企業計稅依據的不同,稅務機關不得不人為的將出口企業劃分為生產企業和外貿企業兩種類型,且二者不得兼容。這就在出口退免稅資格認定環節給稅務機關帶來了執法風險,因為企業類型認定錯誤直接影響企業的應退稅額的計算。比如將外貿類型企業認定成生產性企業,其退稅額度大不相同;同時這種劃分方法也造成了實行“免抵退稅”和“免退稅”企業的稅負不公,比如在“免退稅”方法下,只有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才可辦理退稅,運費結算單據、農產品收購發票不能辦理退稅,而在“免抵退稅”中,運費結算單據、農產品收購發票則可以作為進項抵扣,抵扣后一旦形成留抵稅額即可形成退稅。
(二)稅務機關出臺了一系列政策用以解決劃分上的漏洞,這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管理的難度
如果一個企業被認定成生產企業則會按免抵退稅方法計算退稅,其取得的所有合法憑證并允許抵扣的進項稅金都可以參與退稅;如果一個企業被認定為外貿(商貿)企業,則只能對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對應的金額計算退稅。在現實經濟活動中,工貿一體化的企業占很大的比例,既有生產行為也有商貿行為的發生,外貿(商貿)企業自己有生產能力。但在退稅業務的操作中,稅務機關要求企業只能根據自產業務比例來確定選擇按生產還是按外貿企業的來辦理退稅。而一旦選擇了,企業就無法再根據市場或自身發展的需要來確定出口策略。因此為了解決企業的收購產品退稅問題,總局先后下發了4個文件解釋視同自產產品的一系列規定,包括試點企業的收購非自產產品,今年又下發了財稅[2012]39號文進一步加以明確。但是,政策執行中享受這一政策的企業太少,對于非試點出口的企業、企業出口非視同自產產品則實行免稅政策,顯然有失公平。
綜上所述建議無論是生產企業還是外貿企業應采用統一的退稅方法,更有利于稅務人員正確的執行出口退稅政策。顯然免退稅方法不適合統一運用,企業的進項稅金尤其是水、電、燃料、動力的進項稅金對生產企業按何種方式分為內銷和出口所對應的部分,實際工作中很難把握,所以免退稅不可能應用于生產企業。相反外貿企業可以采用免抵退稅方法計算退稅。
二、出口退稅政策作為宏觀經濟的調控手段使出口企業面臨巨大的經營風險。
現行的退稅政策,只有少數產品實現了出口環節零稅率。多數產品征退稅率不一致,有退稅但不完全退稅。近幾年的退稅率變化情況就足以說明這一問題。從2004年起,國家相繼取消了初級產品、高能耗產品的出口退稅政策,退稅率的降低和取消,頻繁的調整給企業的經營帶來了巨大的風險。例如,2005年取消了“加工出口專用”鋼材免抵政策,使得花血本投入高技術鋼材生產線的企業面臨倒閉。
退稅政策和征稅政策一樣應遵循稅收的固定性,它也是出口企業得以持續經營發展的前提條件,退稅政策的不穩定不利于我國的出口企業參與國際競爭,同時出口退稅宏觀政策的調整也會給企業帶來經營上的風險。實際工作中,出口企業在和外商簽訂合同時,外商在談判過程中也會考慮我國的退稅政策是如何規定的,進而確定產品價格,而對出口企業而言,退稅雖并不體現企業的利潤,但不退稅或降低退稅率則會給企業帶來經營上的損失。因此我國應保持退稅政策的相對穩定,這樣就會穩定國內企業的國際市場,有利于企業產品的出口。
穩定的出口退稅政策對出口企業很重要,對保持政府的誠信同樣也很重要。因此,政府部門應對現行的退稅產品進行綜合調研,從可持續發展的角度出發,應取消高能耗、高污染類、不可再生類產品的出口退稅政策,同時考慮恢復出口貨物實行零稅率政策,穩定出口產品的退稅政策,做到應退盡退。
三、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24號執行過程中存在的問題
(一)退稅申報的時間問題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24號《關于的公告》第四條第一款規定:“企業當月出口的貨物須在次月的增值稅納稅申報期內,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增值稅納稅申報、免抵退稅相關申報及消費稅免稅申報。企業應在貨物報關出口之日(以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專用〉上的出口日期為準,下同)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稅納稅申報期內收齊有關憑證,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辦理出口貨物增值稅免抵退稅及消費稅退稅。逾期的,企業不得申報免抵退稅。”
1、如何確定增值稅納稅申報時間問題
值得一提的是增值稅納稅申報時間絕對不是實際工作中有些企業和稅務人員認為的那樣,以企業主營業務收入帳上記載的時間作為增值稅申報時間的依據,應看到會計制度和稅收政策規定的差異,比如企業于2012年9月10日出口的貨物成交方式是CIF價格,10月25日到達境外港口(此時出口貨物的主要風險和報酬才發生轉移),那么我們知道企業按照新會計準則的規定應在10月份賬上確認這批貨物的主營業務收入,但此筆業務增值稅的申報必須在10月征期完成。
2、如何判定退稅申報起點問題
出口貨物有報關單的以出口報關單上出口日期為準;出口貨物沒有出口報關單的(視同出口)按銷售發票開具日期確定,如中標機電產品退稅不需要提供出口貨物報關單,提供中標企業銷售發票,假設中標企業2012年12月購入機電產品,如果按購貨發票開具時間確定退稅申報起點,2013年4月15日到期還未出口無須進行退稅申報,如果2013年5月實現了銷售,則以銷售日期確定退稅申報的起點,但這樣就會使中標企業人為調整開票時間。
(二)跨年度退運業務的免抵退稅申報數據的調整問題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24號《關于的公告》第四條第五款規定:“發生本年度退運的,在當期用負數沖減原免抵退稅申報數據;發生跨年度退運的,應全額補繳原免抵退稅款,并按現行會計制度的有關規定進行相應調整。”國稅函[2002]11號文規定對跨年度退運業務補繳免抵退稅額是因為當時的會計準則規定通過“以前年度損益調整”科目對跨年度的收入進行調整,當時為保證與會計制度的一致,作了此項規定。但新會計準則對發生的跨年度的銷售退回業務進行了調整,可以直接沖減銷售收入。建議下一步應對跨年度退運業務補稅改為紅字沖減。
(三)有關單證備案問題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24號《關于的公告》第八條第四款規定的有關單證備案是針對所有的出口企業(除視同出口貨物及對外提供修理修配勞務不實行備案單證管理)。05年開始實行的單證備案制度,一方面給企業增加了負擔,需要復印大量的單證,有些單證取得困難;另外要求集中存放,而且要向稅務機關報告備案單證存放地點;另一方面英文單證對于稅務機關來講審核困難,也給稅務人員帶來執法上的風險。建議今后要考慮縮小單證備案的范圍,可以限定只有曾經發生過違法行為的才備案單證。
綜上所述,現行出口退稅政策中存在的問題,我們應進行深入調研,把每一個問題點落實到實處,以期達到促進企業開展出口業務,繁榮我國的對外貿易發展業務,使得我國出口的產品在參與國際市場競爭中處于不敗地位。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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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國稅函[2002]11號《關于印發(試行)的通知》
[4]財稅[2004]116號《關于出口貨物退(免)稅若干具體問題的通知》
第一次是在2006年10月,當時公司才成立半年多,商品出口退稅率進行了一次很大幅度的調整,10月15日公司的出口商品退稅率從13%提高到17%,由于稅務沒有操作細則規定,對于進口料件是否也可分段處理并沒有明確規定(絕大部分企業采用分段操作),未意識到15日這個時間點可能產生的效益,由于公司當時利潤空間很大,在進項稅額抵頂內銷后剩余部分一定的情況下,免抵退稅額抵減額越大越好,因為免抵額是計算地方稅收的依據,所以免抵額越小越有利。最后經過與稅務部門商量后決定,日本電產汽車馬達(浙江)有限公司最終將15日以前進口料件也采用17%,此次舉措直接減少地方稅收48,594元。詳細如附件:
第二次是2013年,進料加工業務在全國范圍內從“購進法”變為“實耗法”,此業務轉變的關鍵是,所有涉及進料加工業務的公司對未核銷的手冊作一次清算,在這個清算過程中發現了很多值得探討的地方。
第一,很多企業涉及進口料件用于成品內銷、不良品國內廢棄、邊角料內銷等,卻未在手冊核銷時對進口料件作相應財務數據的沖減,此結果造成了很多企虛增免抵退稅額抵減額,減少了免抵額,引起地方稅收流失,但很多財務人員在實際操作過程中并沒有意識到這樣的問題存在,由于稅務部門缺乏可靠的信息來源,因此無法對這部分數據進行有效控制。此次全面清算的過程中,發現較多企業自從事進料加工業務以來,從未對進口料件轉內銷部分進行過沖減,結果在此次改革中補交了大量的稅金,給企業造成資金困擾,造成企業成本的突增,也給企業的信譽也帶來了較大的負面影響。以我們日本電產汽車馬達(浙江)有限公司為例,企業年銷售額20億人民幣,進口料件采購8億人民幣,退稅率是17%,進口料件用于成品內銷和邊角料內銷為5000萬元人民幣,地方稅負率為12%,在海關手冊核銷的同時,不進行財務相關數據沖減,這樣每年的地方稅收會減少5000*17%*12%=102萬元,如范圍擴大到全省乃至全國的話,則數據就非常龐大,損失無法計量。如果此公司虧損,那么情況則相反,但此種現象發生概率不大,因此虧損企業正常情況下無法長期生存。這個問題表明,如果各個進料加工企業的財務人員對出口退稅業務內容足夠熟悉和精通,各個政府部門能做到聯網監管并達到數據共享,在平時的工作中就能實施監管并防止稅收流失。
第二,此次變革另一個重要方面是計劃分配率的預測,因日本電產汽車馬達(浙江)有限公司進料加工業務量大,日常操作規范,故被稅務部門列為制造型企業的測試范例。通過大量的數據分析,我們鎖定了數據來源幫助稅務部門確定了計劃分配率的計算依據,公司自行測算的計劃分配率,與次年匯算清繳時的實際分配率基本相符,通過這些工作內容,我們充分意識到,如果企業改變經營方式(內外購比例),分配率將發生變化,由此會影響企業成本及資金運營。從2016年起最新規定,為了減小計劃分配率和實際分配率之間的差距,可以由企業自行判斷按照日常進出口比例來調整計劃分配率,規避了由于上述原因引起的納稅義務與業務不相符問題。現假設以下條件,說明計劃分配率預測的重要影響:一是年出口銷售額為1000萬元;二是進項抵減銷項稅金后的留抵金50萬元;三是征退稅率是17%。
事例1:計劃分配率
6.24萬元,手冊核銷時按實際分配率計算所得地方稅收為2.16萬元,應該退回4.08萬元。
事例2:計劃分配率>實際分配率,計劃分配率60%,實際分配率40%,則免抵退稅額68萬元,應退稅額50萬元,免抵稅額為68-50=18萬元,地方稅收18*12%=2.16萬元,手冊核銷時按實際分配率計算所得地方稅收為6.24萬元,應該補繳4.08萬元。
以上事例1表明,如計劃分配率實際分配率,則需補繳地方稅收。事例2表明,如果計劃和實際分配率差異很大,且進料加工業務量也很大的企業,則影響巨大。所以在預測計劃分配率時,應盡量減小與實際分配率的差異,否則有可能對企業造成資金周轉不靈或對當期利益造成嚴重影響。為了避免這類情況發生,企業在預算每月免抵退的過程中可以通過以下措施來規避風險:一是實時了解物流信息,掌握公司的進出口業務;二是如發現實際分配率和計劃分配率差異很大,及時調整計劃分配率和財務每月計提準備金。
以上是日本電產汽車馬達(浙江)有限公司在出口退稅業務中的一些經驗,免、抵、退業務專業化程度較高,很多從事此工作的財務人員只注重于形式,沒有從根本上理解此政策的精髓。由于各企業實際業務千變萬化,而稅務部門也無法一一掌控,所以在實務工作中難免會產生偏差,如果企業業務量大,其造成的影響則難以估量。這就要求國家稅務立法部門不斷完善稅法及實施細則。從另外方面也反映了一個問題,現在企業缺少的不是財務會計,而是管理會計。
出口貨物退(免)稅是國際貿易中通常采用的并為世界各國普遍接受的,目的在于鼓勵各國出口貨物公平競爭的一種退還或免征間接稅(我國主要包括增值稅和消費稅)的稅收措施。由于這項制度比較公平合理,因此它已成為國際社會通行的慣例。
一、我國出口貨物退免增值稅的政策及適用范圍
1.我國出口貨物退免增值稅的政策
我國根據本國的實際,采取出口退稅與免稅相結合的政策。鑒于我國的出口機制尚不成熟,擁有出口經營權的企業還限于少部分須經國家批準的企業,并且我國生產的某些貨物,如稀有金屬等還不能滿足國家的需要,因此,對某些非生產性企業和國家緊缺的貨物則采取限制從事出口業務或限制該貨物出口,不予出口貨物退(免)稅。這樣,根據出口商和出口貨物的不同種類,我國的出口貨物稅收政策分為以下三種形式:
(1)又免又退。出口退稅是指對貨物在出口前實際承擔的稅收負擔,按規定的退稅率計算后予以退還;出口免稅是指對貨物在出口環節所應承擔的增值稅、消費稅予以免征。出口商自營或委托出口的貨物,除另有規定者外,可在貨物報關出口并在財務上做銷售核算后,憑有關憑證報送所在地國家稅務局批準退還其增值稅。所述出口商包括對外貿易經營者、沒有出口經營資格委托出口的生產企業、特定退(免)稅的企業和人員。
(2)只免不退。即對出口商品流通所經過的國內最后環節所產生的增值稅免征增值稅,而對出口商品中所含前期購進的增值稅進項稅款,包括耗用的購進原材料、零部件、燃料和動力等發生的全部進項稅額,以及運輸費用,不能從內銷貨物的進項稅額中抵扣,而應計入產品成本處理。
(3)不免也不退。出口不免稅是指對國家限制或禁止的某些貨物的出口環節視同內銷環節,照稅;出口不退稅是指對這些貨物出口不退還出口前其所負擔的稅款。
2.我國出口貨物退免稅的適用范圍
(1)又免又退
下列企業出口貨物,除另有規定外,給予免稅并退稅:
①生產企業自營出口或委托外貿企業出口的自產貨物。它們實行“免、抵、退”辦法計算退稅。
②有出口經營權的外貿企業收購后直接出口或委托其他外貿企業出口的貨物。他們則實行“先征后退”法計算退稅。
(2)只免不退
下列企業的出口貨物,除另有規定外,給予免稅,但不予退稅于生產企業的小規模納稅人自營出口或委托外貿企業出口的自產貨物;
外貿企業從小規模納稅人購進并持普通發票的貨物出口,免稅但不予退稅。但對規定列舉的12類出口貨物考慮其占出口比重較大及其生產、采購的特殊因素,特準退稅。
下列出口貨物免征增值稅:
①來料加工復出口的貨物;②避孕藥品和用具、古舊圖書;
③卷煙;④軍品以及軍隊系統企業出口軍需工廠生產或軍需部門調撥的貨物;國外規定免稅的貨物不辦理退稅。
(3)不免也不退
除經國家批準屬于進料加工復出口貿易外,下列出口貨物不予退還或免征增值稅,消費稅:①原油;②援外出口貨物;③國家禁止出口的貨物。包括天然牛黃、麝香、銅及銅基合金、白金等;④糖。
二、出口貨物退稅額的計算
出口貨物退稅額的計算分兩種方法:
1.“免、抵、退”辦法
該方法主要適用于自營和委托出口自產貨物的生產企業。“免”稅,是指對生產企業的出口自產貨物,免征增值稅:“抵”稅,是指生產企業出口資產貨物所耗用的原材料、零部件、燃料、動力等所含應予退還的進項稅額,抵頂內銷貨物的應納稅額:“退”稅,是指生產企業出口的自產貨物在當月內應抵頂的進項稅額大于應納稅額,對未抵頂完的部分予以退稅。計算分兩種情況進行:
(1)全部原材料均從國內購進
計算思路分為五步驟:
①剔稅。當期出口貨物不予免征、抵扣和退稅的數額=當期出口貨物的離岸價格×外匯人民幣牌價×(增值稅法定稅率-出口貨物退稅率)
②抵稅。當期應納稅額(A)=當期內銷貨物的銷項稅額-(當期進項稅額-當期出口貨物不予免征、抵扣和退稅的數額)-上期留抵稅額
A>0,納稅人當期應繳納增值稅,計算終止
A
③算尺度。免抵退稅額(B)=當期出口貨物的離岸價格×外匯人民幣牌價×出口貨物退稅率;
④確定應退稅額:A、B比較,從少退;
⑤確定免抵稅額與留抵稅額
若A>B,應退稅額為B,其差額為留抵稅額,可結轉下期繼續抵扣;
若A
例1:某自營出口的生產企業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出口貨物的增值稅稅率17%,退稅率13%。2007年3月購進原材料一批,增值稅專用發票上注明不含稅銷售額為2000000元,全部從國內采購,該專用發票本月已認證通過。本月內銷貨物不含稅銷售額為1000000元。本月出口貨物的離岸價格折合人民幣2000000元。“應交稅費―未交增值稅”賬戶月初借方余額30000元,為留抵稅額。則該企業當期的“免、抵、退”稅額的計算及稅務處理如下:
當期出口貨物不予免征、抵扣和退稅的數額=2000000×(17%-13%)=80000(元)
(2)出口企業有免稅進口料件加工業務
因為免稅進口料件沒交過增值稅,所以這部分不退稅。上述五步驟計算應退稅額時,因第一步和第三步用離岸價格去計算,離岸價格包含了進口料件的價格,所以應減去進口料件的成本,即進行剔稅和尺度的調整。
①當期出口貨物不予免征、抵扣和退稅的數額=(當期出口貨物的離岸價格-免稅進口料件)×外匯人民幣牌價×(增值稅法定稅率 - 出口貨物退稅率);
②算尺度。免抵退稅額(B)=(當期出口貨物的離岸價格-免稅進口料件)×外匯人民幣牌價×出口貨物退稅率;
其余三步驟和前面一樣,故不再贅述。
2.“先征后退”辦法
實行“先征后退”管理辦法的外貿企業,所謂“先征”,是指外貿企業收購貨物,在支付收購貨款的同時也支付了生產經營該類商品的企業已納的增值稅,而并不是外貿企業需要在向稅務機關繳納一筆增值稅;“后退”,是指貨物出口后按外貿企業的收購成本與退稅率計算退稅后退還給外貿企業。計算公式如下:
應退稅額=外貿收購不含增值稅購進金額×退稅率
例3:某進出口公司2007年3月出口服裝一批,進貨增值稅專用發票列明金額100000元,出口離岸價120000元,退稅率11%。相關計算及稅務處理如下:
參考文獻:
[1]《出口貨物退(免)稅管理辦法(試行)》
[2]《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