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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資產概念大全11篇

時間:2023-06-07 15:34:01

緒論:寫作既是個人情感的抒發,也是對學術真理的探索,歡迎閱讀由發表云整理的11篇金融資產概念范文,希望它們能為您的寫作提供參考和啟發。

金融資產概念

篇(1)

一、金融工具概念

金融工具準則規范的是金融工具交易活動,包括發行、持有、轉移等方面的會計核算和列報披露的規則。所以,首先需要理解金融工具的概念。

金融工具無疑是與金融市場緊密相關的,沒有比較發達的金融市場,則不可能存在相應的金融工具。金融市場的基本功能是資金融通,即提供資本流動和交易的場所。

金融市場提供了資金融通和流動的場所及規則,金融工具就是促使資金在金融市場上融通和流動的具體媒介。根據準則的定義,金融工具是指形成一個企業的金融資產,并形成其他單位的金融負債或權益工具的合同。

從金融工具所約定標的類型可分為基本金融工具和衍生金融工具兩類。基本金融工具中關于權利義務約定對象直接對應的是資金流,包括企業持有的現金、存放于金融機構的款項、普通股,以及代表在未來期間收取或支付金融資產的合同權利或義務等,如應收賬款、應付賬款、其他應收款、其他應付款、存出保證金、存人保證金、客戶貸款、客戶存款、債券投資、應付債券等。衍生金融工具中關于權利義務約定對象直接對應的不是資金流,而是基本金融工具或者其他衍生金融工具,包括遠期合同、期貨、期權等。

二、金融工具準則體系和規范范圍

金融工具準則具體包括四項準則:《企業會計準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企業會計準則第23號-金融資產轉移》、《企業會計準則第24號-套期保值》和《企業會計準則第37號-金融工具列報》,具體規范金融工具的確認、計量和列報事項。我國金融工具準則與國際會計準則(國際財務報告準則)基本一致。

引入金融工具概念是2006年頒布的新準則亮點之一,金融工具概念下,既包括了各類企業普遍涉及的貨幣資金、往來款項、長短期借款和證券投資事項,也包括一般企業可能較少涉及的期權、期貨、遠期合同等衍生工具投資事項,這些事項均屬于金融工具準則規范范圍。

三、主要核算和披露規定

1.金融工具的分類與確認

從會計核算角度,金融工具分為以下六類: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持有至到期投資;貸款和應收款項;可供出售的金融資產;其他金融負債;權益工具。

(1)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

具體又可分為交易性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和直接指定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

(2)持有至到期投資

是指到期日固定、回收金額固定或可確定,且企業有明確意圖和能力持有至到期的非衍生金融資產。

(3)貸款和應收款項

是指在活躍市場中沒有報價、回收金額固定或可確定的非衍生金融資產。

(4)可供出售金融資產

對于公允價值能夠可靠計量的金融資產,企業可以將其直接指定為可供出售金融資產。

(5)其他金融負債

主要指經初始確認后沒有劃分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負債的其他金融負債。包括一般企業的應付賬款、長期借款等。

(6)權益工具

權益工具是指能證明擁有某個企業在扣除所有負債后的資產中的剩余權益的合同。例如,企業發行的普通股。

(7)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重分類的特別規定

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經初始確認后不得隨意變更,準則對重分類行為進行了規范并設立了懲罰性條款。

2.主要計量屬性的應用

關于金融工具的計量共有公允價值、攤余成本、歷史成本和現值等計量屬性。所有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及權益工具的初始確認均以公允價值計量。對于劃分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按公允價值進行后續計量,且公允價值變動計入當期損益。

3.金融資產轉移的特別規定

《企業會計準則第23號-金融資產轉移》著重規范了企業將持有的金融資產轉移給該發行方以外的其他方的會計處理,包括票據背書轉讓、應收賬款保理、資產證券化、債券買斷或回購等結構化融資業務等。

四、新舊準則主要變化

新金融工具準則中規范的內容,在新準則頒布之前,分別在《企業會計制度》、《金融企業會計制度》和財政部印發的《關于企業與銀行等金融機構之間從事應收債權融資等有關業務會計處理的暫行規定》(財會[2003]l4號)及《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會計處理規定》(財會[2005]12號)等規范性文件中有相應規定,部分內容沒有明確規定,與這些制度相比,新準則的主要變化有以下方面。

1.重新分類

舊制度對金融資產主要分為:貨幣資金,短期投資,應收票據,應收股利,應收利息,應收賬款,其他應收款,長期股權投資,長期債權投資等。新準則將企業取得的除長期股權投資準則所規范的股權投資等之外的金融資產劃分為四類: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持有至到期投資,貸款和應收款項,可供出售金融資產。

舊制度對金融負債主要分為:短期借款,應付票據,應付賬款,應付股利,其他應付款,長期借款,應付債券,長期應付款等。新準則劃分為兩類: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負債,其他金融負債。

此外,新準則規定了舊制度中沒有涉及的權益工具概念,并將衍生工具由表外披露納入表內核算。

新準則主要按各類金融資產、金融負債的性質進行分類,同一類別的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應用相同的計量屬性和核算方法,與國際會計準則實現了趨同。

2.計量屬性

舊制度對股票債券等短期投資采用成本與市價孰低計量;新準則要求對交易性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衍生金融資產和可供出售金融資產采用公允價值計量,對持有至到期投資、貸款和應收款項采用實際利率法計算的攤余成本計量。

五、主要關注點

金融工具準則在金融資產初始分類方面給予公司管理層較大自,雖然準則對金融資產的分類及重分類做了相應限制性規定,但管理層還是有相當的會計政策選擇空間。此外,在公允價值具體標準的確定等方面也有相當空間。

參考文獻

篇(2)

1 引言

2006年2月,財政部了新會計準則,其中顯著變化之一是對金融工具相關概念的引入。其所包含的具體內容有我們以前在舊準則中接觸過的,也有真正全新的交易和業務。此外,對于初次接觸金融工具的非銀行會計人員來說,會計準則和會計指南的規定并不十分詳細,理解并準確把握其概念、確認與計量有一定的難度,對于那些對會計不是很熟悉的財務報告使用者來說難度更大,而且準確理解金融工具的相關概念是關鍵。由于與金融工具相關的內容較多,筆者在此主要對其形成的金融資產進行分析。

2 金融資產的涵義及分類

2.1金融資產的涵義

金融資產是一切可以在有組織的金融市場上進行交易、具有現實價格和未來估價的金融工具的總稱。金融資產的最大特征是能夠在市場交易中為其所有者提供即期或遠期的貨幣收入流量。盡管金融市場的存在并不是金融資產創造與交易的必要條件,但大多數國家經濟中金融資產還是在相應的金融市場上交易的。

2.2金融資產的分類

在1993年最新公布的國民經濟核算體系(SNA)中,從統計目的出發對金融資產作了以下分類:(1)貨幣黃金和特別提款權;(2)通貨和存款;(3)股票以外的證券(包括衍生金融工具);(4)貸款;(5)股票和其他權益;(6)保險專門準備金;(7) 應收/其他應收賬款。

SNA中的金融資產;實際是按國民經濟各個部門的資產負債表記錄的這些統計對象所有金融資產和負債。對每一部門來說,資產負債表顯示的是該部門為籌集資金發生的金融負債和該部門已經獲得的金融資產,它提供了有關一個部門金融手段運用程度及該部門在債權、債務關系中所處地位的雙重關系。

一般來說,根據金融資產的經濟性質可以將金融資產分為:庫存現金(包括銀行存款)、應收賬款、應收票據、貸款、墊款、其他應收款、應收利息、債權投資、股權投資、基金投資、衍生金融資產等。

而在《企業會計準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中則根據對金融資產投資交易的持有意圖的不同,將金融資產分為:(1)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2)持有至到期的投資;(3)貸款和應收款項;(4)可供出售的金融資產。

3 金融資產的確認

企業成為金融工具合同的一方時,應當確認一項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

3.1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

企業會計準則規定: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包括交易性金融資產和直接指定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

3.1.1交易性金融資產

滿足以下條件之一的金融資產,應當劃分為交易性金融資產:

(1)取得該金融資產的目的,主要是為了近期內出售。

(2)屬于進行集中管理的可辨認金融工具組合的一部分,且有客觀證據表明企業近期采用短期獲利方式對該組合進行管理。

(3)屬于衍生工具。主要指期權和期貨。但被指定為有效套期工具的衍生工具、屬于財務擔保合同的衍生工具、與在活躍市場中沒有報價且其公允價值不能可靠計量的權益工具掛鉤并須通過交付該權益工具結算的衍生工具除外。

上述三個條件表明,交易性金融資產具有以下三個特征:

(1)企業持有的目的是短期性的,即在初次確認時即確定其持有目的是為了短期獲利。根據舊準則對長短期的劃分,此處的短期也應該是不超過一年(包括一年);

(2)該金融資產具有活躍的市場,其公允價值能夠通過活躍市場獲取;

根據這兩個特征可以看出,舊準則中的短期投資如果僅僅是為了隨時通過出售獲利,則應當屬于交易性金融資產。

3.1.2直接指定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

當金融資產滿足以下條件之一時,應將其直接指定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

(1)該指定可以消除或明顯減少由于該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的計量基礎不同所導致的相關利得或損失在確認或計量方面不一致的情況。

(2)企業風險管理或投資策略的正式書面文件已載明,該金融資產組合、該金融負債組合、或該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組合,以公允價值為基礎進行管理、評價并向關鍵管理人員報告。

在活躍市場中沒有報價、公允價值不能可靠計量的權益工具投資,不得指定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

3.2持有至到期投資

持有至到期投資,是指到期日固定、回收金額固定或可確定,且企業有明確意圖和能力持有至到期的非衍生金融資產。下列非衍生金融資產不應當劃分為持有至到期投資:

(1)初始確認時被指定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非衍生金融資產;

(2)初始確認時被指定為可供出售的非衍生金融資產;

(3)貸款和應收款項。

企業應當在資產負債表日對持有意圖和能力進行評價。發生變化的,應當按照企業會計準則有關規定處理。

根據以上規定可以看出,持有至到期投資具有以特征:

(1)持有至到期投資是非權益性的投資;

(2)在初次確認時即明確確定一直持有該投資到期才收回,除非有企業不可控制的原因使得企業無法再對該項投資持有至到期,此時應將其重新分類為可供出售金融資產。

(3)該投資到期時收回的金額固定或可確定。

根據持有至到期投資的特征可知,舊準則中的長期債權投資中準則持有至債權到期的應確認為持有至到期投資。

此外,對于到期時間短于1年的投資,如果滿足持有至到期投資的其他條件,也應該確認為持有至到期投資。因此,舊準則中的短期投資如果在初次確認時即確定持有至到期,也應確認為持有至到期投資。

3.3 貸款和應收款項,

貸款和應收賬款,是指在活躍市場中沒有報價、回收金額固定或可確定的非衍生金融資產。企業不應當將下列非衍生金融資產劃分為貸款和應收款項:

(1)準備立即出售或在近期出售的非衍生金融資產。

(2)初始確認時被指定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非衍生金融資產。

(3)初始確認時被指定為可供出售的非衍生金融資產。

(4)因債務人信用惡化以外的原因,使持有方可能難以收回幾乎所有初始投資的非衍生金融資產。

企業所持證券投資基金或類似基金,不應當劃分為貸款和應收款項。

貸款和應收賬款的概念明確,確認相對容易。

3.4可供出售金融資產

準則規定: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是指初始確認時即被指定為可供出售的非衍生金融資產,以及除下列各類資產以外的金融資產:

(1)貸款和應收款項。

(2)持有至到期投資。

(3)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

企業會計準則指南規定:可供出售金融資產通常是指企業沒有劃分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持有至到期投資、貸款和應收款項的金融資產。比如,企業購入的在活躍市場上有報價的股票、債券和基金等,沒有劃分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或持有至到期投資等金融資產的,可歸為此類。

從上述規定可以看出,與前面三類金融資產相比,可出售金融資產具有以下特征:

(1)該資產有活躍市場,公允價值易于取得;

(2)該資產持有限期不定,即企業在初次確認時并不能確定是否在短期內出售以獲利,還是長期持有以獲利。也就是其持有意圖界于交易性金融資產與持有至到期投資之間。

(3)由于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可能是短期持有,也可能長期持有,為了保持計量的一致性,因此與交易性金融資產將公允價值變動計入當期損益不同,其公允價值變動計入“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

3.5金融資產與長期股權投資的關系

根據企業會計準則關于長期股權投資的相關規定,按長期股權投資形成方式或來源不同將長期股權投資分為三類:(1)同一控制下的企業合并形成的長期股權投資;(2)非同一控制下的企業合并形成的長期股權投資;(3)其他方式取得的長期股權投資。根據投資是否對被投資單位擁有控制及控制的方式或者重大影響分為四類:(1)能夠對被投資單位實施控制的權益性投資,即對子公司投資;(2)能夠與其他合營方一同對被投資單位實施共同控制的權益性投資,即對合營企業的投資;(3)能夠對被投資單位施加重大影響的權益性投資,即對聯營企業投資;(4)對被投資單位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響、在活躍市場上沒有報價且公允價值不能可靠計量的權益性投資。

根據長期股權投資的核算方式分為兩類:(1)采用權益法核算的長期股權投資;(2)采用成本法核算的長期股權投資。

結合前面對金融資產的分析及長期股權投資的不同分類,筆者認為長期股權投資的確認與金融資產的確認相比具有以下特征:

(1)長期股權投資在初次確認時即能確定將長期持有。筆者認為此處的長期為超過一年的期間;

(2)如果權益性投資目的是出于對被投資者的長期控制、共同控制或者能夠施加重大影響,則該項權益性投資無論是否具有活躍市場和公允價值,均應按相關規定確認為長期股權投資。反之持有意圖并不是為了控制或重大影響,則應確認為相應的金融資產;

(3)對于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響,且在活躍市場中沒有報價、公允價值不能可靠計量的長期權益性投資也應確認為長期股權投資。反之,對于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響,且在活躍市場中報價、公允價值能可靠計量的長期權益性投資應當考慮確認為可供出售的金融資產。

4 總結

篇(3)

1引言

2006年2月,財政部了新會計準則,其中顯著變化之一是對金融工具相關概念的引入。其所包含的具體內容有我們以前在舊準則中接觸過的,也有真正全新的交易和業務。此外,對于初次接觸金融工具的非銀行會計人員來說,會計準則和會計指南的規定并不十分詳細,理解并準確把握其概念、確認與計量有一定的難度,對于那些對會計不是很熟悉的財務報告使用者來說難度更大,而且準確理解金融工具的相關概念是關鍵。由于與金融工具相關的內容較多,筆者在此主要對其形成的金融資產進行分析。

2金融資產的涵義及分類

2.1金融資產的涵義

金融資產是一切可以在有組織的金融市場上進行交易、具有現實價格和未來估價的金融工具的總稱。金融資產的最大特征是能夠在市場交易中為其所有者提供即期或遠期的貨幣收入流量。盡管金融市場的存在并不是金融資產創造與交易的必要條件,但大多數國家經濟中金融資產還是在相應的金融市場上交易的。

2.2金融資產的分類

在1993年最新公布的國民經濟核算體系(SNA)中,從統計目的出發對金融資產作了以下分類:(1)貨幣黃金和特別提款權;(2)通貨和存款;(3)股票以外的證券(包括衍生金融工具);(4)貸款;(5)股票和其他權益;(6)保險專門準備金;(7)應收/其他應收賬款。

SNA中的金融資產;實際是按國民經濟各個部門的資產負債表記錄的這些統計對象所有金融資產和負債。對每一部門來說,資產負債表顯示的是該部門為籌集資金發生的金融負債和該部門已經獲得的金融資產,它提供了有關一個部門金融手段運用程度及該部門在債權、債務關系中所處地位的雙重關系。

一般來說,根據金融資產的經濟性質可以將金融資產分為:庫存現金(包括銀行存款)、應收賬款、應收票據、貸款、墊款、其他應收款、應收利息、債權投資、股權投資、基金投資、衍生金融資產等。

而在《企業會計準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中則根據對金融資產投資交易的持有意圖的不同,將金融資產分為:(1)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2)持有至到期的投資;(3)貸款和應收款項;(4)可供出售的金融資產。

3金融資產的確認

企業成為金融工具合同的一方時,應當確認一項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

3.1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

企業會計準則規定: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包括交易性金融資產和直接指定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

3.1.1交易性金融資產

滿足以下條件之一的金融資產,應當劃分為交易性金融資產:

(1)取得該金融資產的目的,主要是為了近期內出售。

(2)屬于進行集中管理的可辨認金融工具組合的一部分,且有客觀證據表明企業近期采用短期獲利方式對該組合進行管理。

(3)屬于衍生工具。主要指期權和期貨。但被指定為有效套期工具的衍生工具、屬于財務擔保合同的衍生工具、與在活躍市場中沒有報價且其公允價值不能可靠計量的權益工具掛鉤并須通過交付該權益工具結算的衍生工具除外。

上述三個條件表明,交易性金融資產具有以下三個特征:

(1)企業持有的目的是短期性的,即在初次確認時即確定其持有目的是為了短期獲利。根據舊準則對長短期的劃分,此處的短期也應該是不超過一年(包括一年);

(2)該金融資產具有活躍的市場,其公允價值能夠通過活躍市場獲取;

根據這兩個特征可以看出,舊準則中的短期投資如果僅僅是為了隨時通過出售獲利,則應當屬于交易性金融資產。

3.1.2直接指定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

當金融資產滿足以下條件之一時,應將其直接指定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

(1)該指定可以消除或明顯減少由于該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的計量基礎不同所導致的相關利得或損失在確認或計量方面不一致的情況。

(2)企業風險管理或投資策略的正式書面文件已載明,該金融資產組合、該金融負債組合、或該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組合,以公允價值為基礎進行管理、評價并向關鍵管理人員報告。

在活躍市場中沒有報價、公允價值不能可靠計量的權益工具投資,不得指定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

3.2持有至到期投資

持有至到期投資,是指到期日固定、回收金額固定或可確定,且企業有明確意圖和能力持有至到期的非衍生金融資產。下列非衍生金融資產不應當劃分為持有至到期投資:

(1)初始確認時被指定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非衍生金融資產;

(2)初始確認時被指定為可供出售的非衍生金融資產;

(3)貸款和應收款項。

企業應當在資產負債表日對持有意圖和能力進行評價。發生變化的,應當按照企業會計準則有關規定處理。

根據以上規定可以看出,持有至到期投資具有以特征:

(1)持有至到期投資是非權益性的投資;

(2)在初次確認時即明確確定一直持有該投資到期才收回,除非有企業不可控制的原因使得企業無法再對該項投資持有至到期,此時應將其重新分類為可供出售金融資產。

(3)該投資到期時收回的金額固定或可確定。

根據持有至到期投資的特征可知,舊準則中的長期債權投資中準則持有至債權到期的應確認為持有至到期投資。

此外,對于到期時間短于1年的投資,如果滿足持有至到期投資的其他條件,也應該確認為持有至到期投資。因此,舊準則中的短期投資如果在初次確認時即確定持有至到期,也應確認為持有至到期投資。

3.3貸款和應收款項,

貸款和應收賬款,是指在活躍市場中沒有報價、回收金額固定或可確定的非衍生金融資產。企業不應當將下列非衍生金融資產劃分為貸款和應收款項:

(1)準備立即出售或在近期出售的非衍生金融資產。

(2)初始確認時被指定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非衍生金融資產。

(3)初始確認時被指定為可供出售的非衍生金融資產。

(4)因債務人信用惡化以外的原因,使持有方可能難以收回幾乎所有初始投資的非衍生金融資產。

企業所持證券投資基金或類似基金,不應當劃分為貸款和應收款項。

貸款和應收賬款的概念明確,確認相對容易。

3.4可供出售金融資產

準則規定: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是指初始確認時即被指定為可供出售的非衍生金融資產,以及除下列各類資產以外的金融資產:

(1)貸款和應收款項。

(2)持有至到期投資。

(3)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

企業會計準則指南規定:可供出售金融資產通常是指企業沒有劃分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持有至到期投資、貸款和應收款項的金融資產。比如,企業購入的在活躍市場上有報價的股票、債券和基金等,沒有劃分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或持有至到期投資等金融資產的,可歸為此類。

從上述規定可以看出,與前面三類金融資產相比,可出售金融資產具有以下特征:

(1)該資產有活躍市場,公允價值易于取得;

(2)該資產持有限期不定,即企業在初次確認時并不能確定是否在短期內出售以獲利,還是長期持有以獲利。也就是其持有意圖界于交易性金融資產與持有至到期投資之間。

(3)由于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可能是短期持有,也可能長期持有,為了保持計量的一致性,因此與交易性金融資產將公允價值變動計入當期損益不同,其公允價值變動計入“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

3.5金融資產與長期股權投資的關系

根據企業會計準則關于長期股權投資的相關規定,按長期股權投資形成方式或來源不同將長期股權投資分為三類:(1)同一控制下的企業合并形成的長期股權投資;(2)非同一控制下的企業合并形成的長期股權投資;(3)其他方式取得的長期股權投資。根據投資是否對被投資單位擁有控制及控制的方式或者重大影響分為四類:(1)能夠對被投資單位實施控制的權益性投資,即對子公司投資;(2)能夠與其他合營方一同對被投資單位實施共同控制的權益性投資,即對合營企業的投資;(3)能夠對被投資單位施加重大影響的權益性投資,即對聯營企業投資;(4)對被投資單位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響、在活躍市場上沒有報價且公允價值不能可靠計量的權益性投資。

根據長期股權投資的核算方式分為兩類:(1)采用權益法核算的長期股權投資;(2)采用成本法核算的長期股權投資。

結合前面對金融資產的分析及長期股權投資的不同分類,筆者認為長期股權投資的確認與金融資產的確認相比具有以下特征:

(1)長期股權投資在初次確認時即能確定將長期持有。筆者認為此處的長期為超過一年的期間;

(2)如果權益性投資目的是出于對被投資者的長期控制、共同控制或者能夠施加重大影響,則該項權益性投資無論是否具有活躍市場和公允價值,均應按相關規定確認為長期股權投資。反之持有意圖并不是為了控制或重大影響,則應確認為相應的金融資產;

(3)對于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響,且在活躍市場中沒有報價、公允價值不能可靠計量的長期權益性投資也應確認為長期股權投資。反之,對于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響,且在活躍市場中報價、公允價值能可靠計量的長期權益性投資應當考慮確認為可供出售的金融資產。

4總結

根據以上的分析,可以對金融資產的確認有一個較清晰的認識。當然,由于筆者經驗的不足,本文的分析還有待改進。此外,由于會計準則和相關指南對金融資產確認的相關規定相對比較抽象,與會計信息質量的可理解性還有一定差距,因此,要準確地理解金融資產及其確認,盡快進一步完善相關指南才是關鍵。

篇(4)

2006年2月15日,財政部了39項企業會計準則,其中包括新增的《企業會計準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以下簡稱新準則),而之前有關金融工具的核算在教學過程中是以《企業會計制度》(以下簡稱原制度)相關規定為主要依據的。新準則以全新的概念闡述了各類企業的金融工具交易的會計處理,成為被關注的亮點之一,同時也成為會計工作者和在校大學生學習的難點之一。根據新準則第2條,金融工具是指形成一個企業的金融資產,并形成其他單位的金融負債或權益工具的合同。由此可見,金融工縣的本質是一項合同,合同形成一方的金融資產,同時形成另一方的金融負債或權益合同。金融工具包括金融資產、金融負債和權益工具。新準則明確要求將金融資產分為4類:交易性金融資產、持有至到期投資、可供出售金融資產以及貸款和應收款項。同時,將金融負債劃分為交易性金融負債和其他金融負債兩類。表面上看這些都是全新的概念,實際上是借鑒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IASB)和美國財務會計準則委員會(FASB)的一些術語,取代了一些傳統的提法。本文將對部分金融工具做比較分析。

一、交易性金融資產與短期投資

(一)概念上的差異

原制度第16條規定,短期投資是指能夠隨時變現并且持有時間不準備超過1年(含1年)的投資,包括股票、債券、基金等。新準則規定,交易性金融資產主要是指企業為了近期內出售而持有的金融資產,如企業以賺取差價為目的從二級市場購入的股票、債券、基金等。新準則對金融工具的確認主要是以持有目的為依據。

(二)會計科目的差異

原制度主要設置“短期投資”、“應收股利”、“應收利息”、“投資收益”和“短期投資跌價準備”進行相關核算。新準則主要設置“交易性金融資產(下設成本、公允價值變動等明細科目)”、“公允價值變動損益”和“投資收益”進行相關核算。

(三)計量方法的差異

1、取得時。原制度規定,短期投資在取得時應當按照投資成本計量。但不同方式取得的短期投資,其投資成本確定方式也有所不同。新準則規定,企業取得交易性金融資產時,應當按照該金融資產取得時的公允價值作為其初始確認金額。

2、交易費用的處理。取得短期投資的相關交易費用作為短期投資成本處理。而取得交易性金融資產所發生的相關交易費用計入當期損益。

3、期末計量。原制度規定,短期投資在期末采用成本與市價孰低法計價。而根據新準則。資產負債表日交易性金融資產應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

二、持有至到期投資與長期債權投資

(一)概念上的差異

根據原制度相關規定,長期債權投資指企業購入的在1年內(不含1年)不能變現或不準備變現的債券和其他債權投資。新準則規定,持有至到期投資是指到期日固定、回收金額固定或可確定,且企業有明確意圖和能力持有至到期的非衍生金融資產。主要指企業從二級市場購入的固定利率國債和浮動利率公司債券等。

(二)會計科目的差異

原制度主要設置“長期債權投資”,下設“債券投資”和“其他債權投資”兩個明細科目進行相關核算。新準則主要設置“持有至到期投資”,下設“成本”、“利息調整”和“應計利息”等明細科目。

(三)計量方法的差異

1、取得時。原制度規定,長期債權投資應按取得時的實際成本作為初始投資成本。以支付現金取得的長期債權投資,其初始投資成本應按實際支付的全部價款(包括稅金、手續費等相關費用)減去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領取的債券利息來確定。如果稅金、手續費等相關費用金額較小,也可以直接計人當期財務費用。新準則規定,持有至到期投資初始確認時,應當按照公允價值和相關交易費用之和作為初始入賬金額。實際支付的價款中包含的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領取的債券利息應單獨確認為“應收利息”。

2、交易費用的處理。新、舊規定對交易費用的處理相同。都計入了初始投資成本。

3、期末計量。原制度規定,企業的長期投資(包括長期股權投資和長期債權投資)應當在期末時按照其賬面價值與可收回金額孰低計量,對可收回金額低于賬面價值的差額。應當計提長期投資減值準備。而根據新準則,持有至到期投資在期末以賬面攤余成本計量,有客觀證據表明其發生了減值的,應當根據其賬面攤余成本與預計未來現金流量現值之間的差額計算確認減值損失。

三、可供出售金融資產與股票、債券和基金投資

(一)概念上的差異

新準則規定,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是指初始確認時即被指定為可供出售的非衍生金融資產以及除“貸款和應收款項”、“持有至到期投資”和“交易性金融資產”以外的金融資產。它持有的目的并非為了通過短期的價格波動而獲利,而是企業生產經營的需要,主要指企業購入的在活躍市場上有報價的股票、債券和基金等。

(二)會計科目的差異

根據原制度相關規定,股票、債券和基金投資根據不同情況主要通過“短期投資”、“長期股權投資”和“長期債權投資”等科目進行核算。而新準則主要設置“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總賬科目,下設“成本”、“利息調整”、“應計利息”和“公允價值變動”進行明細核算。

(三)計量方法的差異

1、取得時。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初始確認時,應當以公允價值和相關交易費用之和作為初始入賬金額。實際支付的價款中包含的已宣告但尚未發放的現金股利或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領取的債券利息,應當單獨確認為“應收股利”或“應收利息”。短期投資和長期債權投資前文已提及,而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2號――長期股權投資》,以合并方式取得的投資和以其他方式取得的投資,其初始計量均有所不同,這里不再贅述。

2、期末計量。新準則規定,資產負債表日,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應當以公允價值計量,其公允價值變動計入資本公積。

篇(5)

《企業會計準則講解》對于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的解釋是“對于公允價值能夠可靠計量的金融資產,企業可以將其直接指定為可供出售金融資產。例如,在活躍市場上有報價的股票投資、債券投資等。如企業沒有將其劃分為其他三類金融資產,則應將其作為可供出售金融資產處理。”

從上述描述中我們不難發現,無論企業會計準則原文還是頗具權威的企業會計準則講解,都沒有對該資產的概念與特點給出一個令人信服的解釋。我們根本就無法知道應當如何具體解釋“可供出售金融資產”,也無法得知這種資產的認定條件和具體特點。企業會計準則原文告訴我們它是“非衍生金融資產”,企業會計準則講解又告訴我們“公允價值能夠可靠計量”。但是任何一個財務工作者都無法單憑這兩個特征來判斷企業取得的股票、債券或基金,到底是“交易性金融資產”還是“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只能依靠管理層的“指定”,而各企業的管理層對于企業會計準則又了解多少呢?

一個專項會計準則,對于在企業資本運作中占有重要地位而又極為敏感的資產項目,既沒有一個清晰的概念解釋,又沒有界定嚴格的認定條件,還沒有鮮明的特點描述。這種狀況無論對于財務工作者的具體核算工作,還是教學科研工作者對于資產的研究,乃至企業管理人員對于企業資產的運作和審計工作者的審計工作,都極為不利。

二、關于“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的初始計量

《企業會計準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第三十條規定“企業初始確認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應當按照公允價值計量。對于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相關交易費用應當直接計入當期損益;對于其他類別的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相關交易費用應當計入初始確認金額。”

《企業會計準則講解》關于金融資產初始計量的解釋為“企業初始確認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時,應當按照公允價值計量。對于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相關交易費用應當直接計入當期損益;對于其他類別的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相關交易費用應當計入初始確認金額。其中,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的公允價值,通常應當以市場交易價格為基礎確定。交易費用,是指可直接歸屬于購買、發行或處置金融工具新增的外部費用。新增的外部費用,是指企業不購買、發行或處置金融工具就不會發生的費用,包括支付給機構、咨詢公司、券商等的手續費和傭金及其他必要支出,不包括債券溢價、折價、融資費用、內部管理成本及其他與交易不直接相關的費用。交易費用構成實際利息的組成部分。企業取得金融資產所支付的價款中包含的已宣告但尚未發放的債券利息或現金股利,應當單獨確認為應收項目進行處理。”

(一)關于取得時交易費用的處理

根據企業會計準則及其講解的闡述,企業由于取得金融資產發生的交易費用,既有可能資本化也有可能費用化,即使是同樣以公允價值后續計量的“交易性金融資產”和“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在取得環節發生的交易費用前者應當計入當期損益(投資收益),而后者則計入取得成本。

現實中“交易性金融資產”和“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的區分是很模糊的,只不過“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必須是“非衍生金融資產”而已。而對于存在形態相近、后續計量屬性相同的兩類資產,卻采取了截然不同的初始費用處理模式,讓人很難理解。尤其各項支出的費用化還是資本化問題,一直是備受社會關注的敏感話題,容易給一些不法企業隱瞞費用虛構利潤提供機會,也給會計核算和學習帶來諸多不便。

(二)關于可供出售債券的初始計量

其實無論《企業會計準則(2006)》還是《企業會計準則講解(2006)》都沒有明確具體地描述債券形式的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應當如何進行初始計量。從相關文字中能夠獲知如下信息:應當以公允價值計量;相關交易費用應當計入初始確認金額;交易費用不包括債券溢價、折價;交易費用構成實際利息的組成部分;企業取得金融資產所支付的價款中包含的已宣告但尚未發放的債券利息或現金股利應當單獨確認為應收項目進行處理。根本沒有規定債券面值和債券溢價、折價應如何處理。《企業會計準則――應用指南(2006)》在“附錄既會計科目和主要賬務處理”中,對于企業取得可供出售債券資產的會計處理規定如下:企業取得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為債券投資的,應當按債券的面值,借記本科目(成本),按支付的價款中包含的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領取的利息,借記“應收利息”科目,按實際支付的價款,貸記“銀行存款”等,按差額,借記或貸記本科目(利息調整)。

也就是說,對于可供出售債券的初始計量,企業會計準則及講解的規定與企業會計準則應用指南的規定并不一致,所執行的也不是真正意義上的按公允價值計量。其他能夠以公允價值計量的資產,如投資性房地產、交易性金融資產等都以取得時的公允價值計入“成本”,而偏偏可供出售債券資產還要考慮面值以及面值與公允價值的差價,在日后還要考慮“應計利息”,這實際上偏離了公允價值計量模式,而更接近于“持有至到期投資”的計量。

筆者認為,企業所有能夠以公允價值計量的資產項目都應當采用統一的初始會計處理模式,即在本資產科目下僅設“成本”與“公允價值變動”兩個明細科目,取得相關資產時按公允價值計入“成本”。不能顧此失彼,既要考慮取得時的公允價值又要兼顧利息、折價、溢價,這種復雜的計量模式為企業日常會計核算和專業學習考試帶來了諸多不必要的麻煩。

篇(6)

一、引言

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IASB)于2011年1月28日了《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抵銷》的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征求意見稿”),目的是為了對國際財務報告準則(IFRS)和美國公認會計原則(GAAP)關于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抵銷建立一個共同的標準。此征求意見稿將在修改后替換《國際會計準則第32號――金融工具:列報》(IFRS32)中的抵銷要求,并且對《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第7號――金融工具:披露》(IFRS7)中的相關披露要求作出修訂。該征求意見稿對于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的抵銷從目標、概念和相關術語的定義,到具體的抵銷標準、列報和披露等均作出了詳細的規范和要求。相比較而言,我國2006年的企業會計準則對于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抵銷的規范并不詳細,對于概念性的術語并沒有給出明確的定義。考慮到我國企業會計準則與國際會計準則持續全面趨同的要求,國際會計準則的修訂必將對我國相關會計準則產生影響。鑒于此,本文分析了IASB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抵銷征求意見稿的相關規范及其對我國相關會計準則的影響。

二、我國對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抵銷的規范

我國《企業會計準則第37號――金融工具列報》中規定,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應當在資產負債表內列示,不得相互抵銷,但是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應當以相互抵銷后的凈額在資產負債表內列示。

一是企業具有抵銷已確認金額的法定權利,且該種法定權利現在是可執行的;

二是企業計劃以凈額結算,或同時變現該金融資產和清償該金融負債。

不滿足終止確認條件的金融資產轉移,轉出方不得將已轉移的金融資產和相關負債進行抵銷。

從上述規定來看,我國對于金融資產和相關負債的抵銷還是持比較謹慎的態度的,與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的原有規定大體一致。但可以看到,我國企業會計準則沒有說明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抵銷的目標,沒有界定什么是抵銷,什么是抵銷權,這種抵銷權是無條件抵銷還是有條件抵銷。對于這些基本的概念我國企業會計準則并沒有給出明確的界定,必然會對會計實務的操作帶來一定的模糊性,增加了會計人員職業判斷的難度。在我國的企業會計準則講解(2008)中,雖然提到了抵銷權的定義,但僅僅是一筆帶過地描述。講解還以列舉的方式提出了7種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不能相互抵銷的情形。本文認為這種做法在當前我國企業持有的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較簡單且交易較少的情況下是適用的。但是隨著我國市場經濟的不斷發展,企業持有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的比重及其交易的復雜性將會不斷增加,以列舉的方法僅僅規范的是在原有環境下可能出現的情形,一旦出現新的情形,則難以應對。因此需要對這些概念有明確的界定,從而為不斷出現的新問題提供指引和規范,避免我國陷入“救火式”準則的制定中。

三、對IASB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抵銷征求意見稿的分析

(一)相關規范及概念界定

IASB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抵銷征求意見稿首先說明了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抵銷的目標:本準則對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的抵銷建立了一個原則,即,僅當滿足以下條件時,企業才應當抵銷已確認的金融資產和已確認的金融負債:

1.在與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相關的權利和義務基礎上,企業擁有僅對凈額的權利或僅為凈額的義務(即企業實際上擁有單一的凈金融資產或凈金融負債)。

2.因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抵銷導致的金額,反映了企業結算兩項或多項單獨的金融工具所產生的預期未來現金流量。

對于列報的要求,征求意見稿規定,當同時滿足以下條件時,企業應當對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進行抵銷,并以凈額在財務狀況表中列示:

1.具有無條件的和法定可執行的抵銷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的權利。

2.有意圖:(1)以凈額結算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2)在變現金融資產的同時清償金融負債。

在其他所有情形中,對已確認的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主體應當按照他們作為資產或者負債的性質,在財務狀況表中分別單獨列示。

在這一抵銷標準之后,征求意見稿對于一些關鍵的術語進行了明確的界定。如規定“抵銷”是指一項或多項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以單一凈額在財務狀況表中列示。“抵銷權”指債務人的一項法定權利,根據合同或其他協議,按照來自債權人或第三方的全部或部分到期金額結算或以其他方式清償對債權人的相應的全部或部分到期金額。“無條件的抵銷權”是指該抵銷權的執行力不以未來事件發生為條件的權利。“有條件的抵銷權”是指該抵銷權的執行只能以未來事件發生為條件的權利。“法定可執行的抵銷權”指在任何情況下抵銷權都可執行的權利(即,不論是在正常業務過程中,還是其中某個對手違約、無力償還或破產時均可強制)。另外,征求意見稿還對抵銷標準中的“同時”這一術語進行了界定,即只有當金融資產變現和金融負債清償在同一時間被執行時,兩者才被視為同時發生。這些界定能夠幫助我們全面清晰地理解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抵銷的相關概念、標準、范圍,也易于會計實務的操作。

(二)關于抵銷標準的分析

征求意見稿提出,當企業具有無條件的和法定可執行的抵銷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的權利,且有意圖以凈額結算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或在變現金融資產的同時清償金融負債時,企業應當對已確認的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進行抵銷。本文認同征求意見稿的抵銷標準,因為抵銷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的法定執行權的存在,本身并不足以構成相互抵銷的基礎,因此這個抵銷權必須除了是法定可執行的外,還要必須是無條件的。若一方以未來發生事項的不確定為由拒絕抵銷,則對于債權人來說是不利的,他們的權利就得不到保障。同時,在企業確定打算行使這項權利或同時結算時,以凈額為基礎的資產和負債的抵銷更能恰當地反映預期未來現金流量的金額和時間以及這些現金流量承受的風險。因此企業在進行抵銷時,應該要滿足征求意見稿提出的標準。

(三)關于無條件抵銷權的分析

征求意見稿提出,當且僅當企業擁有無條件的和法定可執行的抵銷權時,才要求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必須抵銷。該提議規定,無條件的和法律上可執行的抵銷權必須是在所有情況下都是可執行的(即,在正常的商業進程和對方違約、無力償還或破產等情況下都是可執行的),且此執行力不能視未來事項而定。本文支持這一觀點,具體原因如下:

因為抵銷權是債務人根據合同或協議而具有的法定權利,未來事項不應該影響到抵銷權的實現。規定無條件的抵銷權在任何情況下都可執行并且執行力不能視未來事項而定,這樣可在一定程度上保護債權人的利益。在抵銷制度下,一方面可以免除當事雙方履行債務的行動,方便當事人,節省履行費用;另一方面互負債務的當事人一方財產狀況惡化,不能履行所負債務時,通過抵銷起到擔保作用,如出現一方當事人破產等事項,對方履行支付的財產將作為破產財產,而未收回的債權要求在各債權人之間平均分配,這顯然不利于對方當事人。而通過抵銷,可以使對方當事人的債權得到迅速滿足。從這一點來說,無條件的抵銷權要求在所有情況下都可執行,并且執行力不能視未來事項而定,這樣可以實現在任何不利情況下對債權人利益的保護。

(四)關于多邊抵銷協議的分析

征求意見稿對滿足抵銷標準的雙邊和多邊抵銷協議都要求抵銷。本文認為滿足抵銷標準的雙邊抵銷應予以抵銷,但是對于多邊抵銷應當謹慎。由于多邊抵銷涉及到多方主體,假如多邊協議涉及到的主體不同,協議的性質亦不同,相關的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在此基礎之上的多邊抵銷顯然是不合理的。即使抵銷所涉及的協議、主體在各方面都相似,多邊抵銷使原本就已復雜的報表更難以理解,而且審計和監管也會有困難;另外,多邊抵銷協議的存在可能會導致報表使用者更難以根據列示的凈額去評估企業預期的未來現金流量,這與國際財務報告準則所定義的目標是相違背的。同時多邊抵銷還有可能將這些企業捆綁成一個利益整體――導致關聯交易的產生。因此,不管是從可操作性上講,還是從提供決策有用的信息上說,在多邊協議的抵銷方面應該出臺更為詳細的操作細則。在抵銷披露上,企業除應該披露相關抵銷金額等信息之外,為方便理解,在考慮成本效益原則下,還應該較為詳盡地披露多邊抵銷金額計算過程或選擇其他更易理解的方式披露。

(五)關于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抵銷披露的分析

征求意見稿中11-15段對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的抵銷問題提出了詳細的披露要求,但是筆者不完全同意征求意見稿所有披露要求。因為,披露如擔保協議、以公允價值計量確定的組合層面的調整數,以反映主體對交易對手信用風險的凈暴露,包括那些權利的性質和管理層如何確定每種類型等,這些信息雖然對信息使用者了解其公司起到很大作用,但過多涉及企業商業秘密,一旦被其競爭者獲悉,可能給公司造成巨大損失。同時,如此細致的披露要求,無形中增加了會計人員的工作量,而且存在信息過度披露的問題。這會導致公司考慮其成本效益原則,不愿過多披露。因此,這樣的披露要求,可能執行起來會較為困難。

四、對我國相關會計準則的影響

IASB對關于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抵銷的修訂已進入征求意見階段,因此其未來實施的可能性極大。一旦進入實施階段,將會對我國企業特別是金融機構產生重大影響。例如有關多邊抵銷的問題,在我國《企業會計準則第37號――金融工具列報(2006)》中并沒有涉及。考慮到我國當前的各項制度還不是很完善,在我國實行多邊抵銷可能會產生更多的問題。因此我國在企業會計準則的持續全面國際趨同過程中應該認真考慮這一方面的問題,積極向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反饋我們對這些問題的意見和看法。

另外,考慮到我國對于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抵銷的相關規范與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的規范仍存在較大的差異,我們需要研究制定我國對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抵銷的一個完整的相關規范,包括抵銷的目標、抵銷標準及相關概念、列報及披露等要求,以更好地應對未來環境變化而產生的新問題。因此,國內會計理論界與實務界都要加強對國際會計準則的相關研究,以便更好地應對國際新形勢,實現我國企業會計準則向國際財務報告的持續全面趨同。

結束語

通過以上的分析,可以清晰地看到,IASB對于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的抵銷目的是很明確的,即為實現國際財務報告準則(IFRS)和美國公認會計原則(GAAP)下的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抵銷建立一個共同的標準。對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抵銷要求及其披露等相關內容的修訂,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消除國際財務報告準則和美國公認會計原則之間要求的不一致,實現IASB與FASB之間準則的趨同。我國作為新經濟體的國家之一,應該積極主動地參與國際會計準則的修訂過程并及時反饋意見,向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反映我們發展中國家的特殊情況,維護自身的權益。總體來說,IASB對于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抵銷的修訂是值得肯定的,但是對于一些規范,如多邊抵銷協議的處理、抵銷的披露要求等,可能會帶來一些潛在的問題(如利潤操縱,關聯方交易),涉及商業秘密,披露成本過大等,這還需要我們今后作進一步研究。

【參考文獻】

篇(7)

1.長期股權投資的概念。長期股權投資是一種權益性投資,分兩個方面,一方面,長期股權投資是從事生產、運輸、貿易等經濟活動并且自負盈虧的生產性單位或社會組織,持有的對其子公司、合作管理的企業或者是聯合營運的一系列企業的權益性投資;另一方面,按照投資企業對被投資單位的持股比例,20%以下的為權益性投資。

2.交易性金融資產的概念。作為會計學2007年新增加的會計科目的交易性金融資產,是指從事生產、運輸、貿易等經濟活動并且自負盈虧的生產性單位或社會組織,由于最近一段時間銷售而享有的,或以賺取差價為目的,也為適應現代瞬息萬變的市場交易,從二級市場買來的取代原先短期投資的基金、債券和股票這樣的投資業務。原先的短期投資與之類似,又存有些許差異,各有側重點,各有內涵。

3.二者概念上的區別 。雖然二者都被劃分為資產類科目,其收益都歸在“投資收益”一類里,但是區別如下:從目的看,交易性金融資產以賺取差價為目的,而長期股權投資是為了獲得較大的投資利益。從途徑看,交易性金融資產通常是通過對股票、債券、基金等的近期出售取得;長期股權投資則是通過分得利潤或股利取得。從活躍性看,交易性金融資產具有活躍市場價格,相對固定報價;長期股權投資具有活躍市場價格,還包括沒有活躍市場價格的權益投資。

二、特點上的比較

1.長期股權投資的特點。長期股權投資是通過長期持有投資實體的股票,通過對被投資單位持股,實現其所制定的規則、施加巨大的影響或改善加強貿易關系;長期股權投資相當于長期債務投資,在獲取經濟利益的同時,也承擔相應的風險,即利險并存;除了股權投資,長期股權投資通常不能在任何時間出售,即禁止出售。

2.交易性金融資產的特點。 企業的目的是短期的,即其控股公司是為了短期利潤而持有交易性金融資產;一般期限不應超過一年;該資產具有活躍市場,可以由此來獲取該項交易性金融資產的公允價值;它在會計工作進行的持有期間里,不計提資產減值損失。

3.二者特點上的區別。前者為非流動資產,后者則是流動資產。長期股權投資是對權益類投資對象的投資,而交易性金融資產可以是股票也可以是債券。不同的會計原則:長期股權投資是用成本法和權益法來計算,交易性金融資產則是運用公允價值。不同的入賬價值:前者不包含稅收的費用,直接是買價,以成本法來算,其稅費歸到投資收益里;后者主要包括成本法和權益法這兩個方法,成本按購買價加上稅費的總價格來算,采用被投資企業投資的公允價值資產份額的總成本,以權益法入賬。

三、賬務處理上的比較

1.取得方面。當股票的成本大于公允價值和持股比例的積時,長期股權投資采用成本法和權益法作如下處理:借記“長期股權投資(支付的價款及相關稅費),應收股利(已宣告但尚未發放的現金股利)”,貸記“銀行存款”。交易性金融資產是借記“交易性金融資產――交易成本(價格),投資收入(稅收),應收利息,應收股利(已宣告但尚未發放的現金股利)”,貸方則相應的是:“銀行存款(實際支付的金額),其他貨幣資金――存出投資款(從證券公司購買)”。當成本小于公允價值和持股比例的積時,長期股權投資在成本法下作如下處理,借記“長期股權投資(支付的價款及相關稅費),應收股利(包含的已宣告但尚未發放的現金股利)”,貸記“銀行存款”。同時,長期股權投資在權益法下,借記“長期股權投資的成本(公允價值和相關稅費的比例),銀行存款(相關的稅收和費用的實際支付),營業收入(不包括稅費和之間的總差異率的公允價值)”,貸方不變。這種情況下,交易性金融資產沒有會計處理。交易性金融資產的相關稅費予以費用化,不計入成本;長期股權投資的相關稅費予以資本化,計入成本;當使用權益法時,記錄成本小于長期股權投資的投資成本,而且在投資成本低于其主體下賬面價值份額的公允價值時,才計入“營業外收入”。

2.宣告發放利息或現金股利方面。在成本法下,長期股權投資借記“應收股利(投資者分配利潤×股權)”,貸記“投資收益”;在權益法下,借記“應收股利(投資者分配利潤×股權)”,貸記“長期股權投資,損益調整”。交易性金融資產的會計處理與之相似,即借記“應收利息(證券應收股利的票面息率)”,貸記“投資收益”。持有期時,二者處理相同,交易性金融資產和長期股權投資的現金股利或利潤,計入“應收股利”賬戶,股票股利不作會計處理。但是在非持有期,應用成本法時,二者都算在“投資收益”里,而權益法之下,長期股權投資的會計科目“長期股權投資”賬面價值會被調整。

3.收到利息或現金股利方面。長期股權投資用成本法和權益法時,借記“銀行存款”,貸記“應收股利(利潤分配股權投資者)”。交易性金融資產的會計處理是借記“銀行存款,應收利息(證券應收股利的票面息率)”,貸方同上。二者的賬務處理的方法相同。

4.被投資單位實現的凈損益方面。在凈利潤方面,長期股權投資在權益法下,借記“長期股權投資,利潤和損失調整(投資收益×股份凈利潤)”,貸記“投資收益”。凈虧損的問題上,長期股權投資在權益法下,借記“投資收益(凈損失――投資者的持股報告)”,貸記“長期股權投資,損益調整”。交易性金融資產是相似的會計處理。與交易性金融資產不同的是,在采用權益法的時候,長期股權投資會調整其賬面價值,再計入相應項目的損益調整里面。

5.被投資單位的其他權益變動方面。所有者權益增加時,長期股權投資在權益法下,借記“長期股權投資――其他權益變動(所增加的公允價值×持股比例)”,貸記“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當減少時,在權益法下,長期股權投資借記“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貸記“長期股權投資――其他權益變動(所減少的公允價值×持股比例)”。交易性金融資產的會計處理不發生任何改變。當用權益法的時候,需要調整長期股權投資的賬面價值,同時將它計入到“長期股權投資――其他權益變動”里。

6.資產負債表日的期末計量方面。當公允價值比賬面價值大時,長期股權投資會計處理如下:借記“資產減值損失――計提的長期股權投資減值準備”,貸記“長期股權投資減值準備”。當公允價值小于賬面價值時,長期股權投資會計處理不變。交易性金融資產則是借方為“公允價值變動損益”,貸方是“交易性金融資產――公允價值變動(公允價值與賬面價值之間的差額)”。二者做相應的會計處理,雖然都要調整賬面價值,但交易性金融資產沒有資產減值。

四、長期股權投資與交易性金融資產的相互轉化

篇(8)

資產證券化是發起人將缺乏流動性的資產盤活為現金的一種重要金融工具。根據不同的資產確認標準,證券化基礎資產轉移或者確認為擔保融資,或者確認為資產出售。發起人都期望把證券化基礎資產確認為銷售,以便將該資產移出財務報表,改善資產的流動性和降低負債比率。除了一般的融資意義外,表外融資是發起人開展資產證券化業務的主要動機,使得證券化資產轉移的確認成為資產證券化會計的核心。結合我國證券化情況,對發起人資產轉移會計確認問題進行了探討,期望通過會計手段提高我國資產證券化的規范化程度。

一、國外資產證券化資產會計確認方法

資產證券化的出現對傳統財務會計產生了巨大的沖擊,迫使人們對財務會計的基本概念進行重新考慮。國際上對于發起人會計確認提出了三種方法,即風險報酬法、金融合成法和后續涉入法,但真正流行的是上述前兩種方法。

1.風險報酬法。風險報酬法是最早出現的證券化資產轉移確認方法,其會計確認的關鍵是證券化資產所有權上的風險和報酬是否實質性轉移。美國財務會計準則SFAS77《轉讓者轉讓帶有追索權的應收款項的報告問題》以及國際會計準則委員會(IASC)的48號征求意見稿《金融工具會計》均支持風險報酬法。風險與報酬分析法適用于資產證券早期較為簡單的交易合約。但是對于復雜的資產交易,風險報酬法主要的缺陷是與資產的定義相矛盾。美國財務會計準則委員會(FASB)概念公告第6號《財務報表的各種要素》中對資產的定義強調的是控制權,而非所有權。在簡單的資產證券化交易合約中,控制權轉移與所有權轉移具有一致性。在復雜的資產證券化交易合約中,控制權與所有權是分離的,證券化資產的風險與收益被分散在各方持有人的手中,使得風險報酬分析法在實務中帶有形式重于實質的傾向。雖然規定中給出了判斷風險和報酬轉移的定量標準,但準則又要求以金融資產轉移發生實質性改變來判斷金融資產所有權上幾乎所有的風險和報酬的轉移,即需要借助于會計職業判斷,等于授予了發起人對會計標準的操控權。

2.金融合成法。隨著金融創新工程的發展,資產證券化交易經常與衍生金融工具相結合,如期權合約等。風險與報酬分析法已難以適應越來越復雜的金融環境。1996年FASB頒布的SFAS125(金融資產轉讓與服務以及債務解除的會計處理)正式提出了金融合成法。2000年9月,FAS140《金融資產的轉讓與服務以及債務消除的會計處理》取代了FAS125,但仍然沿襲了金融合成法。國際會計準則委員會(IASC)在1998年通過的IAS39也支持金融合成法。金融合成法的核心是控制權決定資產的歸屬。金融合成法認為金融資產和負債是可以分割的,應當將金融資產轉讓時的終止確認與金融資產轉讓所產生的新金融資產分開處理。發起人將已放棄控制權的資產部分終止確認,未放棄控制權的資產部分應當繼續予以確認,并且按照原賬面價值計量:而由轉讓合約產生的新金融資產或承擔的新金融負債,則以公允價值確認:不符合終止確認條件的資產交易,不能確認為銷售,只能確認為擔保融資。可見,金融合成分析法要求將符合終止確認條件的資產轉移確認為銷售,并進行表外處理,同時及時確認新的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SFAS140明確給出了金融資產的控制權轉移的認定標準,其中最重要的一條是:轉讓的金融資產的每個受讓人有權抵押或交換它接收的資產(或受益權),而且不存在限制受讓方行使抵押或交易權而使轉讓方獲得超過微量的利益的條件。金融合成法的最大優勢是:以控制權的轉移和獲取作為資產證券化過程中轉讓資產的終止確認和產生新金融工具的初始確認的標準,與資產定義的核心要求一致。但是,控制權歸屬的判斷并不比風險報酬的轉移容易,它涉及到對證券化交易合約條款的細致分析和判別。根據SFAS140,資產抵押和出售的能力可用于判斷控制權的歸屬,然而在很多情況中,由于合約的結構安排,使得雙方都沒有能力抵押或出售被轉讓資產。

3.后續涉入法。后續涉入法運用的是“部分銷售”的思想,即將轉讓的金融資產為可分割單元的集合體,通過仔細的觀察和分析,只要轉讓方存在任何后續涉入,與此相關的這部分資產作為擔保融資處理,而不涉及后續涉入的那部分資產作銷售處理。鑒于風險報酬法和金融合成法均存在缺陷,IASB于2002年了IAS39《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修改意見的征求意見稿(IAS39RED),對金融資產的終止確認標準作了重大修改,提出了以“沒有后續涉入”作為銷售確認標準。根據后續涉人法,只要轉讓者對被轉讓資產的全部或部分存在后續涉入,不管程度如何,與后續涉入有關的該部分資產轉讓則不符合終止確認條件,只能作為擔保融資處理:而不涉及后續涉入的該部分資產轉讓則予以終止,并確認為銷售。在后續涉入法框架下,FAS140予以確認的資產銷售,很可能會構成一項后續涉人,從而不符合銷售確認的條件。如果資產證券化合約附加有發起人回購違約資產的約定,即屬于后續涉入。那么與該部分約定有關的資產轉讓則不能被終止確認。與金融合成分析法相比,后續涉人法以“沒有任何后續涉入”作為一項交易進行終止確認的標準,巧妙地回避了控制權轉移中的“相對數量”判斷問題,增強了可操作性。但是,后續涉入法最大的問題就是缺乏理論上的支撐點,沒有建立事項原則與會計概念基礎之間的邏輯關系。因此,后續涉入法一經提出,便受到了廣泛的質疑,IASB在2003年12月的IAS39修訂準則中不得不放棄了后續涉入法,轉而采用了整合了風險報酬法和金融合成分析法的折衷標準。修改后的IAS39保留了“風險與報酬”和“控制”兩個概念,同時明確指出“風險與報酬”優先于“控制”,即風險報酬分析法不能有效解決問題時,再運用控制的概念。同時,該準則對于風險與報酬的判斷標準,提出了明確的指南,即應當比較金融資產轉移前后未來現金流量凈現值以及時間分布的波動。

二、我國證券化金融資產轉移會計確認方法的選擇

1.我國現有金融資產轉移準則及評價。2006年2月15日,我國《企業會計準則第23號――金融資產轉移》吸收了IAS39的觀點,金融資產轉讓終止確認標準綜合了風險與報酬法和金融合成法,實現了與IAS39的趨同。即首先考慮采用風險報酬法,然后才能考慮適用金融合成法。如果發起人將金融資產所有權上幾乎所有(通常指95%或者以上的情形)的風險和報酬轉移時,應當終止確認該信貸資產:如果發起機構保留了金融資產所有權上幾乎所有的風險和報酬時,不應當終止確認該信貸資產。發起人既沒有轉移也沒有保留該金融資產所有權上幾乎所有的風險和報酬時,則適用金融合成法判斷控制權是否轉移,如果發起人放棄對該金融資產控制權的,終止確認資產:如果發起人保留對該金融資產控制權的,不終止確認該金融資產。發起機構仍保留對該金融資產的控制權時,則采用后續涉人法判斷發起人的繼續涉人程度,按在轉讓日的繼續涉人程度確認有關資產和相應的有關負債。

2.金融合成法比較適合我國資產證券化發展現狀。資產證券化的發展,關鍵取決于證券化資產的質量。一方面需要采用風險隔離技術隔離發起人風險;另一方面還要依靠信用增級技術提高證券化資產的信用等級。但隨著信用增級技術的應用,資產證券化合約的構造起來越復雜。絕大多數合約均實現了所有權與控制權的分離,風險報酬法基本上失去了應用的基礎。后續涉入法雖然簡便易行,而且與我國資產證券化發展現實相吻合,因為我國絕大多數資產證券化合約均具有發起人后續涉入的特征。但是,如果采用后續涉入法,我國絕大多數證券化資產將不符合終止確認條件,發起人將無法有效利用資產證券化這一表外融資工具,容易抑制發起人證券化融資的動機。金融合成分析法是一種更偏向于將資產轉讓作為銷售進行表外處理的終止確認方法。根據SFAS140,只要資產受讓人有出售或抵押資產的權利,就可以將資產轉讓認定為真實銷售。實現表外融資。因此,金融合成分析法所依托的“控制權轉移”標準,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促進證券市場的發展。

篇(9)

將涉及金融工具確認與計量的三個準則的征求意見稿與正式的金融工具確認與計量準則進行比較就可以發現,正式的準則有三個方面的重大改進:語言更加規范;改變了征求意見稿不允許金融資產減值轉回的規定;增加了一些征求意見稿遺漏的重要條款。

1.語言更加規范。新準則將征求意見稿中使用不夠規范的“會計處理”一詞統一更正為更為規范的“計量”一詞。因為“會計處理”可能包括了確認、計量、記錄和報告等四個階段的工作,而原準則征求意見稿中的會計處理實際上只涉及到計量這一環節。《企業會計準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第52條第2款“企業應當定期使用沒有經過修正或重新組合的金融工具公開交易價格校正所采用的估值技術,并測試該估值技術的有效性”[1]中,將原征求意見稿中的“可靠性”改為“有效性”。《企業會計準則第23號———金融資產轉移》第22條“企業應當對因繼續涉入所轉移金融資產形成的有關資產確認相關收入,對繼續涉入形成的有關負債確認相關費用”[2]中,也將征求意見稿中的“收益”一詞修正為“收入”,從而與句中的“費用”相對應。第24條將原征求意見稿中的“非現金質押物”改為“非現金擔保物”。

2.改變了準則征求意見稿不允許金融資產減值轉回的規定。新準則改變了征求意見稿中的做法,充分實現了同國際準則的趨同。具體而言:(1)對于以攤余成本計量的金融資產,其確認減值損失后,如有客觀證據表明該金融資產價值已恢復,且客觀上與確認該損失后發生的事項有關(如債務人的信用評級已提高等),原確認的減值損失應當予以轉回,計入當期損益;(2)對于以成本計量的金融資產,減值損失不應轉回;(3)對于可供出售的金融資產,歸類為可供出售的權益工具投資發生的已經計入損益的減值損失,不應通過損益轉回,但歸類為可供出售的債務工具的公允價值在隨后的會計期間增加,并且該增加客觀上與減值損失計入損益后發生的事項有關,則應轉回減值損失,轉回的金額計入損益。在原來的準則征求意見稿中,無論是哪種類型,都不允許減值損失的轉回。

3.增加了一些征求意見稿遺漏的重要條款。新準則增加的重要內容主要包括:(1)金融資產與金融負債的定義。征求意見稿采用的是2004年修訂之前的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的定義。新定義將如下兩項列入了金融資產的范疇:一是將來須用或可用企業自身權益工具進行結算的非衍生工具的合同權利,企業根據該合同將收到非固定數量的自身權益工具;二是將來須用或可用企業自身權益工具進行結算的衍生工具的合同權利①。而且將與上述兩項相對應的合同義務列入了金融負債的范疇。(2)增加了對金融工具終止確認時產生的新的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的規范[1].(3)增加了企業因賣出一項看跌期權或買入一項看漲棄權而對被轉讓資產繼續涉入的規范[2].(4)更加嚴格規范了符合套期項目或被套期項目的條件[2].(5)增加了對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組合一部分的利率風險公允價值套期所形成的利得和損失的規范[2].

二、與國際會計準則的差異

新的金融工具確認與計量準則基本上實現了與《國際會計準則第39號(IAS39)———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2004)②的趨同。但仔細比較,還是可以發現二者存在著一定的差異,主要表現為:

1.對IAS39進行了極大的簡化,從而忽略了很多重要的內容。新的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準則對IAS39進行了很大程度的簡化。IAS39包括準則正文和兩個附錄(實施指南和對其他文告的修改),伴隨其一起的還有結論基礎、示例和應用指南等內容。附錄構成準則的組成部分,結論基礎、示例和應用指南等內容雖然不構成準則的組成部分,但對于理解、應用準則也是必不可少的。而我國的準則卻基本上只涉及到IAS39的正文部分和部分實施指南,雖然剩余部分實施指南、結論基礎、示例和應用指南可以在隨后以應用指南的形式進行,但這幾個部分的內容都是相對獨立的,且有各自不同的側重點。通過一個“中國式”的應用指南很難將它們較好地糅合在一起,即使能夠做到或在稍后分別將這些內容予以,也不利于準則使用者的理解、學習和執行。本次的會計準則自2007年1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執行,其間只有短短的10個月時間,企業要在如此短的時間內適應新會計準則難度相當大。另外,從已簡化的準則內容來看,新準則也忽略了很多必須的內容,例如缺乏評價套期有效性的方法。

2.公允價值選擇權方面的差異。現行IAS39允許主體在初始確認時將任何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指定為以公允價值計量的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并在損益中確認公允價值變動[3].而我國的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準則卻明確規定,只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才可以在初始確認時指定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1)該指定可以消除或明顯減少由于該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的計量基礎不同所導致的相關利得或損失在確認或計量方面不一致的情況;(2)企業風險管理或投資策略的正式書面文件已載明,該金融資產組合、該金融負債組合、或該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組合以公允價值為基礎進行管理、評價并向關鍵管理人員報告[1].可見,相對于IAS39而言,我國對于公允價值選擇權做了較大的限制條件。這反映了我國會計準則制定機構對待公允價值的謹慎態度。

三、新金融工具確認與計量準則的不足

新的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準則雖然已較為完善,也基本實現了與國際會計準則的趨同,但還存在著下列不足:

1.格式、語言表述等方面存在的問題。我國會計準則采取的是法律法規的條款形式,這是為了與其他法律法規的形式保持一致。這與國際會計準則并無實質性差異,不同的是,我國一般沒有將“定義”單列一章或一部分,而是將其置于某一定義所涉及的條款之后。這種方式雖然有利于準則使用者對內容的理解,但也使得準則整體上顯得比較凌亂,不能清晰地呈現出本準則所涉及的重要概念,也不利于使用者查找。需要指出的是,某一準則內部各新準則之間也出現了不一致的情況,以《企業會計準則第22號———金融工具的確認和計量》為例,與其他準則不同,該準則將其中所涉及的三個重要概念(金融資產、金融負債、權益工具)單列一章(第8章)進行定義,但其他一些重要概念如金融工具、衍生工具、金融資產的四種類型③、活躍市場、實際利率、公允價值等概念卻分散在各部分中。

在語言表述方面,雖然新準則相對于征求意見稿已有很大的進步,但還存在諸多不足。例如,《企業會計準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第3條將衍生工具定義為“本準則涉及的,具有下列特征的金融工具或其他合同……”[1].“本準則涉及的”一詞就是典型的贅詞,難道本準則不涉及的具有準則所列特征的金融工具或其他合同就不是衍生工具了嗎?該準則第5條提到“不可撤銷授信承諾(即貸款承諾)”,但隨后準則中都是用“貸款承諾”一詞,因此應將“不可授信承諾”置于括號內與“貸款承諾”一詞互換才更符合邏輯。再如,《企業會計準則第24號———套期保值》第9條第1款和第2款有“已確認資產、負債、確定承諾、很可能發生的預期交易,或經營境外凈投資”[4]一句,我們認為,雖然如此排列是與套期會計的幾種類型相一致的,但經營境外凈投資實際上還是屬于資產,因此沒有必要再單獨列示。

2.概念不清晰。這主要表現在對公允價值的認識上。首先從對公允價值的定義來看,新準則將公允價值定義為“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況的交易雙方自愿進行資產交換或者債務清償的金額”[1],而國際會計準則委員會的定義為“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況的當事人自愿進行資產交換或債務清償的金額”[3].其差異主要是對交易主體的界定上,我國新準則將其界定為“交易雙方”,而國際會計準則委員會則是“當事人”。前者實際上假定了交易只涉及到雙方,而且排除了通過假定的第三方來估計資產公允價值的可能性,“當事人”則克服了上述缺陷,不但反映了通過假定的第三方來估計公允價值的新的公允價值計量技術,還為負債的公允價值提供了基礎和依據。因為,一般認為負債的公允價值應被定義為交換中的公允價值,即企業將不得不在資產負債表日支付給接收該負債的第三方的金額。如果還將公允價值定位為“交易雙方”的話,負債公允價值就不可能被理解為“交換中的公允價值”[5].其次,從內容來看,新準則似乎沒有認識到初始計量階段公允價值與歷史成本的區別,例如,《企業會計準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第30條規定,“企業初始確認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應當按照公允價值計量”[1].嚴格來說,應該是“按照所取得的金融資產(或承擔金融負債)的公允價值,或為取得金融資產而支付的對價(或因承擔金融負債而收到的對價)的公允價值來計量”。前半句可以理解為初始確認時以公允價值計量屬性進行計量,而后半句則是一個成本(歷史成本)的概念。IASB《編報財務報表的框架》將歷史成本定義為“……按照為了購置資產而付出的對價的公允價值”。可以看出,新準則并未將公允價值與歷史成本計量屬性嚴格地予以區分開來①。

另外,雖然新準則對公允價值進行了定義,也給出了相關的公允價值計量指導,但并未深入分析公允價值這一概念的內涵和外延。《企業會計準則———基本準則》的“會計計量”部分也沒有深入分析公允價值這一計量屬性及其與其他各計量屬性的關系,而只是按照IASB的《編報財務報表的框架》給出了各自的簡短定義②。

3.金融工具的分類。為保持同IAS39的一致,新的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準則將金融資產劃分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損益的金融資產、持有至到期的投資、貸款和應收賬款以及可供出售的金融資產四大類③。對于IAS39而言,這隱含著兩重含義:其一,將原來的“企業源生的貸款和應收賬款”改為“貸款和應收賬款”,使得任何在活躍市場上沒有報價的具有固定或可確定付款額的非衍生金融工具(包括貸款資產、應收賬款、債務工具投資和銀行存款)都可能符合貸款和應收賬款的定義,即從公允價值計量可靠性的角度,擴大了非公允價值計量的范疇。其二,這種分類為公允價值計量選擇權提供了基礎,從而即使對某項原本可歸類為貸款或應收賬款的金融資產進行初始確認時,主體也可以將其指定為以公允價值計量并將其變動計入損益的金融資產或可供出售的金融資產。由此可以看出,雖然基于可靠性和歐盟等一些國家的壓力,IASB壓縮了金融工具公允價值計量的范圍,但公允價值選擇權的提出反映了其以公允價值計量所有金融工具的最終目標并沒有改變。而我國雖然分類同IAS39完全相同,但由于對公允價值選擇權的行使給出了嚴格的條件,使得我國金融工具公允價值計量的范圍要小于IAS39.這也反映出我國準則制定機構對于金融工具公允價值計量可靠性的擔心。

4.理論依據不足。新的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準則對概念的定義、分類、確認標準、計量屬性選擇等都沒有給出一個相應的理論基礎,尤其是一些備受爭議的以及與國際會計準則尚存在差異的問題。例如,對于金融工具的終止確認,以前人們對這一問題的認識經歷了從“風險報酬分析法”到“控制轉移分析”的轉變,而新的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準則卻是“現金流量收取權分析”、“風險報酬分析”與“控制轉移分析”三者的結合。對于為何采用這種新的終止確認分析方法以及采用這種方法的缺點卻是只字不提。另外,我國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準則對公允價值選擇權做了嚴格的規定,也沒有給出一個合理的解釋和說明。

5.公允價值計量指導不夠完善。雖然《企業會計準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專門用了一章規范公允價值的確定,但這些不夠完善的原則性規定遠不足以對實務中的公允價值計量進行有效的指導。

新準則對公允價值的估計分為兩個層次:(1)存在活躍市場的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活躍市場中的報價應當用于確定其公允價值;(2)金融工具不存在活躍市場的,企業應當采用估值技術確定其公允價值。這一簡單的分類方法存在著很大的問題。首先,按照準則對“活躍市場”的定義①,如果被計量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存在活躍市場,可直接用其報價對公允價值進行估計,不會存在沒有報價的情形,因為根據定義,“市場價格信息是公開的”是構成活躍市場的要素之一。其次,從準則內容來看,金融工具不存在活躍市場而采用估值技術時又分為三種情況:(1)考慮熟悉情況并自愿交易的各方最近進行的市場交易中使用的價格;(2)參照實質上相同的其他金融工具的當前公允價值;(3)現金流量折現法和期權定價模型等。這種分類方法存在一定的問題,因為從估計的第一層次即是否存在活躍市場來看,其劃分標準是估計公允價值所獲得信息的可靠性和可獲得性,但對不活躍市場進行再分類的標準卻是估價信息與公允價值估計方法的結合。相對而言,美國財務會計準則委員會(FASB)對公允價值估計層次的研究更為深入、更具指導意義。FASB在其《公允價值計量》最新準則工作稿中[6],根據用于估計公允價值的市場信息的可獲得程度將公允價值估計分為三個層次:第一層次的信息是指反映報告個體在計量日能夠進入活躍市場中的相同資產或負債報價的可觀察的市場信息;第二層次的信息也是可觀察的市場信息,但不是報告個體在計量日能夠進入活躍市場中資產或負債的報價;第三層次的信息是不可觀察的市場信息,如通過推斷外推法或內插法獲得的但不能得到可觀察的市場數據支持的信息。以估價信息這一單一標準劃分公允價值估計層次更有助于指導實務中公允價值的計量和估價方法的選擇。因此,這種劃分標準更具合理性和可實施性。

篇(10)

隨著我國股票市場的不斷繁榮,越來越多的企業將大量閑置資金投入到短期股票、債券市場,以提高資金的使用效率。舊的企業會計準則中“短期投資”科目的核算內容、方式已無法準確反映企業投資股票、債券的真實意圖。財政部于2006年制定新《企業會計準則》(財政部33號令),其中第22號《金融工具的確認和計量》明確了企業在短期投資股票、債券活動時應使用的科目,即“交易性金融資產”、“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科目。而在企業實際運用以上會計科目時,財務人員往往出于對金融資產概念的模糊以及對新企業會計準則掌握的不準確等原因,無法準確區分“交易性金融資產”與“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科目在會計賬務處理時應注意的區別。本文根據對《企業會計準則第22號-金融工具的確認和計量》的理解及具體舉例說明,對“交易性金融資產”及“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科目的概念、初始確認、持有期間、期末計價、計提減值準備等會計處理進行比較分析,以提高財務人員對以上兩科目具體區別的認識,準確運用會計科目反映企業長短期投資活動。

一、交易性金融資產與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的概念及區別

企業金融資產主要包括交易性金融資產、貸款和應收款、持有至到期投資、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四類。企業在二級市場購買股票、債券、基金進行投資,應根據管理層投資決策、風險意圖將其劃分為交易性金融資產、持有至到期投資、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具體劃分標準為:一是交易性金融資產是指企業從二級市場購買股票、債券、基金后準備近期出售的金融資產。二是持有至到期投資指企業購買的股票、債券、基金準備按照合同約定的到期日長期持有,在持有期間以利息、股息作為收益,在股票、債券到期日出售的金融資產。三是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是指企業對購買的股票、債券、基金進行分類時,所有未劃分至交易性金融資產、貸款和應收款、持有至到期投資核算的金融資產,均作為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核算。

區別交易性金融資產與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的唯一標準是企業管理層的意圖。例如,企業購買的一年期債券,如果想持有一年后收回本金及利息,則企業必須將其劃分為持有至到期投資。但如果企業從二級市場購入股票,并準備近期出售,則企業可根據管理層的決策將其劃分至交易性金融資產或可供出售金融資產。

二、交易性金融資產與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會計處理比較分析

(一)在初始確認時會計處理比較

交易性金融資產與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在初始確認時主要的會計處理區別是交易費用是否計入成本。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22號-金融工具的確認和計量》規定,交易性金融資產的相關交易費用計入當期損益,即“投資收益”科目。而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的交易費用計入股票、債券采購成本。例如,A公司于2013年5月1日,從二級市場購入B公司發行的股票5000股,每股價格3元,另支付相關交易費用1000元,A公司管理層準備短期持有,并將此業務劃分為交易性金融資產。則A公司在5月1日購入股票時應做以下分錄:

借:交易性金融資產-成本 15000(5000股×3元/股)

投資收益 1000 (交易費用)

貸:銀行存款 16000

而同樣按照上例,如果管理層將其劃分為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則企業應做如下會計分錄:

借: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成本 16000(5000股×3元/股+交易費用1000)

貸:銀行存款 16000

(二)在持有期間確認并收到股息紅利會計處理比較

一是交易性金融資產與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在確認及收到股息紅利時所做的會計處理兩者并無差別,均通過“應收股利”、“投資收益”科目進行核算。例如,同上例,2013年12月末,B公司宣布發放每股0.6元現金股利,A公司于2014年1月10日收到以上現金股利。此時,無論企業將其劃分至交易性金融資產或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會計處理都應為:

12月31日B公司宣告發放現金股利時:

借:應收股利 3000(5000股×0.6元/股)

貸:投資收益 3000

2014年1月10日,A公司收到B公司發放的現金股利時:

借:銀行存款 3000(5000股×0.6元/股)

貸:應收股利 3000

二是兩者在確認股息紅利會計處理中唯一的不同是,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在期末確認投資收益時需對債券面值與實際買價之間的差額進行攤銷,通過“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利息調整”二級科目對企業投資債券真實的收益進行調節。例如,2013年1月15日,A公司以110萬元購入B公司發行的2年期債券,票面總額為100萬元,票面年利率為4%,實際年利率為3%,利息于每年年末計息,次年支付利息,到期歸還本金。A公司在1月15日,購買債券時:

借: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成本 100 (按債券面值)

-利息調整 10 (買價與面值的差額)

貸:銀行存款 110

A公司在2013年12月31日,確認投資收益時將買價與面值的差額進行攤銷:

借:應收股利 4(面值100萬元×票面年利率4%)

貸:投資收益 3.3 (實際買價110萬元×實際年利率3%)

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利息調整 0.7

A公司在2014年12月31日,確認投資收益時將買價與面值的差額進行攤銷:

借:應收股利 4(面值100萬元×4%)

貸:投資收益 3.27(賬面攤余價值109.3萬元×實際年利率3%)

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利息調整 0.73

(三)在會計期末股票市場價格變動時會計處理比較

交易性金融資產與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在會計期末確認因股票、債券市場價格變動時會計處理的不同是,交易性金融資產將價格變動計入“公允價值變動損益”科目,而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則將其計入“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科目。例如,A公司于2013年5月1日,從二級市場購入B公司發行的股票5000股,每股價格3元,另支付相關交易費用1000元,A公司管理層準備短期持有,并將此業務劃分到交易性金融資產,2013年12月31日,該股票市場價格跌到每股2.8元。A公司在年末應按新股價調整交易性金融資產賬面價值:

借:公允價值變動損益 1000 (5000股×價格變動0.2元/股)

貸:交易性金融資產-公允價值變動 1000

又如,A公司于2013年5月1日,從二級市場購入B公司發行的股票5000股,每股價格3元,如果企業將該業務劃分為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則年末A公司應做如下會計處理:

借: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 1000

貸: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公允價值變動 1000

(四)在計提資產減值準備方面會計處理比較

交易性金融資產與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在計提資產減值準備時會計處理的不同在于,交易性金融資產不計提資產減值準備,而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則可按照股票、債券跌價金額計提資產減值準備金,計提金額需考慮上期因市場價格變動計入“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科目金額。例如,A公司于2013年5月1日,從二級市場購入B公司發行的股票5000股,每股價格3元,A公司管理層將其劃分至可供出售金融資產,2013年末,B公司股票因受到證監會查處,受此影響,股價跌至每股2元,則A公司在年末應做如下會計處理:

借:資產減值準備 5000 (5000股×跌價1元/股)

貸: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公允價值變動 5000

又如,同上例,如果2013年末B公司股票市場價格為每股2.8元,2014年末,B公司股票因受到證監會查處,股價跌至每股2元。A公司在2013年末應做如下會計處理:

借:資本公積-其他資產公積 1000 (5000股×價格變動0.2元/股)

貸: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公允價值變動 1000

A公司在2014年末應做如下會計處理:

借:資產減值準備5000 (5000股×跌價1元/股)

貸: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 1000

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公允價值變動 4000

參考文獻:

篇(11)

一、國際上資產證券化中發起人的會計確認方法

國際上對于發起人的會計確認,成型的方法主要有兩種。我們在述評時,將首先描述會計確認方法,然后分析會計確認中的關鍵問題,最后指出該方法的優缺點。

(一)風險與報酬分析法――傳統的確認方法

風險與報酬分析法強調的是所有權,會計確認的關鍵是確定證券化資產包含的所有權上的風險和報酬是否在交易后實質性地轉移出去。顯然,這一過程需要大量的主觀判斷,其可操作性和所提供的會計信息的可比性都較差。

美國財務會計準則SFAS77《轉讓者轉讓帶有追索權的應收款項的報告問題》以及國際會計準則委員會(IASC)的48號征求意見稿《金融工具會計》采用的就是這種方法。

風險與報酬分析法是最早提出的方法,它適用于處理資產證券化產生初期較為簡單的交易,對于復雜的交易,該方法在具體的操作使用上就會遇到困難。具體來說這種方法存在以下缺陷:

1.與資產的定義存在矛盾。美國財務會計準則委員會(FASB)概念公告第6號《財務報表的各種要素》中對資產的定義與我國對資產的定義在核心內容上存在著一致性,即控制權。企業在確認和終止確認一項資產時,判斷的依據是看企業有沒有享有該資產的控制權而不是所有權。在簡單的資產證券化交易合約中,控制了某項資產與從相應資產中承擔和享有所有權上的風險和報酬是一致的。但是在復雜的資產證券化交易合約中,控制權與風險、收益權(或所有權)是相分離的,這種情況下,僅僅依據所有權上的風險和報酬來確認和終止確認一項資產是不符合資產定義及確認條件的。

2.不能公允地反映交易實質。風險與報酬法將證券化資產與其所含的風險與報酬看成一個不可分割的整體,認為資產隨著風險和報酬的轉移而轉移。但是隨著各種衍生金融工具的飛速發展,基礎資產的控制權和其風險、報酬可以分解開并分散給不同的持有方。這種情況下,風險與報酬分析法對證券化交易的反映缺乏彈性,無法全面、公允地反映交易實質。

3.對職業判斷要求過多。正如上面提到的,對于復雜的證券化交易,使用這種方法時,需要判斷證券化資產所有權上的風險和報酬是否實質性地轉移出去。然而,如何界定所有權上的風險和報酬是否實質性轉移出去,一方面需要定性和定量的標準,另一方面更需要會計人員的職業判斷。可以說,在復雜交易中使用這種方法時,會計人員的職業判斷成了不同會計處理的決定性因素。

(二)金融合成分析法――現代的確認方法

金融合成分析法強調的是控制權。該方法認為金融資產和負債能分割成不同的組成部分。它的重要特點是將已確認的金融資產轉讓時的再確認和終止確認過程與由金融資產轉讓合約所產生的新金融資產、金融負債和權益工具的確認過程分開處理。對一項資產轉讓交易是否處理為真實銷售,不是取決于交易的形式,而是取決于發起人是否放棄了對該資產的控制權。發起人將已放棄控制權的資產部分終止確認,未放棄控制權的資產部分作為未終止確認部分以分攤到賬面價值繼續在資產負債表中確認。而由轉讓合約產生的新金融資產或承擔的新金融負債,如期權、遠期合約、互換等,則以公允價值確認。如果一項轉讓交易不符合”銷售”條件,則發起人將該交易作為擔保融資進行處理。

1996年FASB頒布的第125號財務會計準則(SFAS125)――《金融資產轉讓與服務以及債務解除的會計處理》正式提出了金融合成分析法。這種方法的核心是控制權決定資產的歸屬,所以控制權標準是金融合成分析法中最重要的內容。以SFAS140為例,確認一項金融資產的控制權已被放棄必須符合以下幾個條件:一是轉讓的金融資產已與轉讓方隔離,且假定轉讓資產已在轉讓方和債權人的控制范圍之外,即使在發生破產或其它的破產清算情況下也是如此;二是每個受讓人(或者如果該受讓人是一個符合條件的特殊目的主體時,每一個受益權持有人)有權抵押或交換它接收的資產(或受益權),而且不存在限制受讓方行使抵押或交易權而使轉讓方獲得超過微量的利益(more than a trivial benefit)的條件。三是轉讓方沒有通過以下方式保持對轉讓資產的有效控制:簽訂合約授權并強制轉讓方在到期日前回購或贖回轉讓資產,或轉讓方有能力單方面促使持有者歸還特定資產而不是通過實施結清期權 。

由此可見,金融合成分析法中的控制權和轉讓方保留了多少與證券化資產相關的風險與報酬是兩個不同的概念,它將符合條件的證券化資產終止確認,作為銷售進行表外處理,同時及時確認新的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這樣就較好地揭示了證券化交易的實質。和風險與報酬分析法相比,可以看出金融合成分析法較好地克服了風險與報酬分析法的三個缺陷:

1.順應了資產定義中的核心要求。金融合成分析法以控制權的轉移和獲取作為資產證券化過程中轉讓資產的終止確認和產生新金融工具的初始確認的標準,符合資產的定義,也避免了運用風險與報酬分析法時產生的與資產定義不一致的情況。

2.公允地反映了證券化交易的實質。在資產證券化會計處理中,金融合成分析法把每一項證券化資產都細化為一系列組成部分,根據”控制權”的歸屬情況決定是否終止確認某些部分。同時,轉讓合約產生的新金融資產或承擔的新金融負債則以公允價值確認。這樣處理能更充分地反映合約權利和義務,而不是機械地從整體上判斷是否終止確認。

3.更好地貫徹了可比性原則。在金融合成分析法下,由發起人提供的信用擔保被視為一項新增負債,以公允價值反映在發起人的報表上,這與擔保由第三方提供在會計處理上是一致的。

但是,金融合成分析法也不是完美的,它也存在著一些缺陷:

1.控制權歸屬的判斷標準難以把握。金融合成分析法在使用控制權標準進行判斷時,需對證券化交易的合約條款進行細致地分析和判別,這就存在著相當的困難。此外,如SFAS140指出的,抵押和出售的能力可用于判別控制權的歸屬,然而在很多情況中,由于轉讓方和受讓方從各自的利益出發而互相牽制,使得雙方都沒有能力抵押或出售被轉讓資產,此時采用抵押和出售能力的方法來判別控制權的轉移就很困難。而且對于“控制”的含義,各方意見并不統一。這些因素的存在使得控制權標準在實務中有時仍模糊不清,難以把握。

2.仍然不能很好地貫徹可比性原則。根據FASB的相關規定,資產證券化過程中發起人應區分保留資產部分與新增資產和負債部分,前者以賬面價值在報表中反映,后者以公允價值在報表中進行確認計量。由于這兩者采用了不同的計量基礎,如果不能準確地加以區分,顯然將會影響到損益的計量。然而,一方面由于用于判斷控制權歸屬的標準難以把握,另一方面由于資產證券化合約的不斷復雜化,要區分這兩者并非易事。同時,公允價值的運用在很大程度上依賴于專業判斷。這些因素仍有可能導致實務中相似交易采用不同的會計處理方法。

二、國際會計準則第39號(IAS39)對兩種確認方法的綜合

2002年,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IASB) 的IAS39的修改意見征求稿中提出以“沒有繼續涉入”代替“控制權轉移”作為金融資產終止確認的判斷標準,簡稱“繼續涉入法”。但是該征求意見稿之后得到的反饋意見顯示了對該方法的一系列質疑。因此,IASB在2003年12月的IAS39修訂準則中不得不放棄了該方法,而是在實質上整合了風險與報酬分析法和金融合成分析法。

新的IAS39保留了“風險與報酬”以及“控制”兩個概念,但明確指出在分析金融資產終止確認時“風險與報酬”標準的運用先于“控制”標準的運用。該準則在應用“風險與報酬”概念時,提出了明確的判斷標準,即應當比較轉移前后金融資產未來現金流量凈現值以及時間分布的波動使其面臨的風險。并且該準則對于如何運用“風險與報酬”以及“控制”兩個概念提供了指南。從整體上看,該準則對于金融資產的終止確認問題給出了詳細的測試程序,下圖簡要概括了這一過程。

前三個步驟用于確定該資產是否還擁有收取現金流的權利,如果已不存在收取現金流的權利,那么該資產就應被終止確認,從而也就喪失了證券化的前提條件。反之,如果該資產還存在收取現金流的權利,那么主體就可以將其證券化,從而進入下圖中第四個及其以后的步驟,并且在這些步驟中,即在判斷該證券化資產是否應該被終止確認時,優先使用的是“風險與報酬”的概念,在風險報酬分析法不能有效解決問題時,再運用“控制”的概念。

三、我國的資產證券化會計確認規范

我國的資產證券化實踐始于1992年,當時海南省三亞市開發建設總公司以預售地產開發后銷售權益的方式發售投資證券,其后陸續有一些嘗試。與此類似,我國的資產證券化相關會計規范也幾乎空白。

進入2005年,我國的資產證券化業務開始加速。3月21日中國人民銀行宣布,經國務院批準,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工作正式啟動。12月15日,兩家首批試點單位的證券國家開發銀行信貸資產支持證券和建設銀行個人住房抵押貸款支持證券成功發行交易,標志著規范的信貸資產證券化業務在中國境內正式開展。

為配合開展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2004年9月,財政部公布了“關于印發《金融機構金融資產轉讓會計處理暫行規定(征求意見稿)》的通知”,在全社會公開征求意見。2005年5月16日,財政部印發了《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會計處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在《規定》的第二章,對信貸資產終止確認標準做出了詳細的規定。根據《規定》第四條,發起機構應當首先判斷信貸資產所有權上幾乎所有(通常指95%)的風險和報酬是否已轉移,這是風險與報酬分析法的體現。但不同的是,風險與報酬分析法將金融工具及其附屬的風險與報酬視為不可分割的整體,而我國則認為它們是可以分割的。

隨后《規定》第六條指出,發起機構放棄了對該信貸資產控制的,應當在轉讓日終止確認該信貸資產。這里又運用了金融合成分析法的控制權標準。

今年2月15日公布的新的《企業會計準則第23號――金融資產轉移》在《規定》的基礎上,做出了更為完善的規定,系統全面地解決了包括資產證券化在內的金融資產轉移的會計處理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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