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日夜夜撸啊撸,欧美韩国日本,日本人配种xxxx视频,在线免播放器高清观看

植物論文大全11篇

時間:2023-03-21 17:07:56

緒論:寫作既是個人情感的抒發,也是對學術真理的探索,歡迎閱讀由發表云整理的11篇植物論文范文,希望它們能為您的寫作提供參考和啟發。

植物論文

篇(1)

根據人們的實際需要的差異,觀賞型保健植物在現實園林設計中也發揮著不同的功能。充分利用觀賞型保健植物來不斷提高現代都市的環境質量已經是時代趨勢,主要體現在以下三個方面:

一是利用觀賞型的保健植物來建設專門的保健生態社區。在生活節奏越來越快的今天,城市人的生活壓力也越來越大,經過一天的忙碌之后,市民很希望有一個可以盡情放松的場所,社區的綠地系統建設就顯得尤其重要。如今生態社區已經不能滿足人們的需要,綠色植物的保健功能得到格外的重視。保健生態社區的建設的布局不僅要考慮到綠色植物的覆蓋率和人均綠地指標,還要充分考慮各種植物的保健功能,對植物所散發出來的氣味和所分泌的物質要有準確的把握。很多保健生態社區的空間布局是按照中醫五行學說來布局的,具有一定的科學性,可以起到互生互補的保健效果。

篇(2)

職業技術學校學生的基礎相對比較薄弱,因此在實際的授課過程中一定要注重理論講解,以此來引導學生進行學習,幫助學生奠定堅實的生物化學基礎。在生物化學的學習過程中,學生普遍對實驗課比較感興趣,但認為理論的講解枯燥無味,作為教師我們必須要糾正學生這種片面的認識。理論知識掌握得扎實與否直接關系到學生的學習效果,要想掌握好一門技能,離不開基礎知識的學習。生物化學是一門比較特殊的學科,其學科特點就是知識點比較零碎,涉及很多的化學與生物知識,因此教師必須注重理論的深入講解,這是十分重要的教學方式。

(二)實行分組教學,照顧每一個學生

分組教學是現代教育教學改革中的重要教學方法,這對于職業技術學校生物化學理論課教學有著重要的意義,職業技術學校的學生在基礎方面呈現參差不齊的特點,在實際的教學過程中如果不實行分組教學的教學方式,就會導致一部分學生學有不足,無法滿足他們對于知識的需求,而另一部分基礎相對較為薄弱的學生則感到學習比較吃力,造成教學效率下降。實行分組教學,因材施教是提高課堂教學效率的一個重要途徑,能夠照顧到不同層次的學生,讓每個學生都學有所獲。

(三)引導自主學習,加強課堂溝通

在傳統的教學方式中,教師處于主導地位,學生是被教育的對象,這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學生的發展。但是,隨著新課程的改革,以學生為主體的自主學習方式得到越來越多的教師和學生的認可。在職業技術學校生物化學理論課教學中,我們可以應用自主學習,具體的方式是在教學過程中引導學生進行自主學習,在課堂上教師和學生進行充分的溝通,幫助學生答疑解惑,這種教學方式可以引導學生更好地掌握基礎知識,而且可以通過有效的課堂溝通,活躍課堂氣氛,拉近師生關系。

(四)施行實驗教學,激發學生學習興趣

在教學中,教師可利用實驗的直觀性、生動性來吸引學生注意力,激發學習興趣,引導學生探討實驗所蘊含的原理。生物化學是一門交叉學科,也是一門典型的自然學科,需要大量的實驗作為知識探討的工具。因此,在生物化學的教學過程中教師應該積極實行實驗教學,這種教學方式既可以幫助學生掌握復雜的基礎知識,又可以大大激發學生的學習興趣,是典型的一舉兩得的教學方式。

二、多種教學方法的教學效果

(一)有利于學生對生物化學基本知識的掌握

生物化學的基本知識比較繁雜,在實際的教學過程中涉及的知識點很多,學生在學習的過程中很不容易掌握,實行多種教學方法可以有效地改變這種局面,在多種方法的共同作用之下可以很好地促進學生對于基本知識的掌握,這是提高教學效率的有效方式。

(二)激發了學生學習興趣,提高了學生學習能力

學生是學習的主體,在學習的過程中只有學生自己積極主動地學習才能有效地提高教學效率,利用多種教學方式進行教育教學可以有效激發學生學習積極性,在很大程度上提高學生的學習能力,促進學生更好地進行學習,增強學生自主學習的意識。實行多種教學方法并舉可以活躍學生的思維,讓學生在活潑輕松的課堂氛圍中掌握相關的知識,提高了學生的綜合素質和綜合能力,對于學生的發展有著重要的現實意義和理論價值。

(三)鍛煉了學生語言表達能力,提高了學生組織能力

在多種教學方式相結合的影響之下,在實際的教學過程中會出現很多學生進行自我觀點表達的過程,這個過程既可以加深學生對于所學知識的理解,又可以鍛煉學生的表達能力,還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提高學生的組織能力,可謂是一舉數得,這是實行多種教學方法最為重要的意義之一。

(四)增強了學生協作意識,提高了學生分析、解決問題的能力

我們實行了多種教學方式相結合的教學過程,在實際的教育教學過程中積極引導學生加入到課堂教學之中,真正實現了以學生為主體的教學理念,在課堂互動中有效提高了學生的協作意識,培養了學生發現問題、分析問題、解決問題的綜合能力,對學生的綜合發展有著重要的意義,這是現代教育教學改革的要求,也是社會發展的要求,更是學生自我發展的必然要求。

篇(3)

中圖分類號:D923.2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08-6951(2000)-0107-05

一、物權行為理論及其原則

物權行為的概念公認為德國歷史法學派代表人物薩維尼最早提出,他在柏林大學講學時提出,以履行買賣契約或其他轉移所有權為目的而踐行的交付,并不是一種單純的事實行為,而構成了一個特別的以轉移所有權為目的的“物的契約”。薩維尼為了將交付從債權行為中抽離出來,特別賦予其以獨立的意思表示(即以物權變動為直接內容的“物的合意”),這就成為物權行為概念和理論的演繹基礎。從法律技術上看,創制物權行為概念的實際目的在于使物權行為與債權行為相分離,尤其是在法律效力上相分離,因此便發展出物權行為的獨立性和無因性理論,這些理論與公示公信制度一道構成了物權行為理論的三大原則:

1.分離原則。根據薩維尼的主張,債權行為的效力在于使當事人承擔債法上的權利和義務,并不能發生物權的變動,而要發生物權變動,必須另有一個以直接發生物權變動為目的的法律行為,即物權行為。因此,債權行為與物權行為各有其獨立的意思表示和成立方式,它們是兩個分離的、不同的法律行為。

2.形式主義原則。因為物權具有排他性,若無可以使公眾知悉物權變動的外部征象,易造成對第三人的損害,并損及交易安全,因此必須在立法上確定以登記作為不動產物權變動的公示方式,以交付作為動產物權變動的公示方式。由此又發展出公信原則:“凡信賴物權變動的外部征象,認為有其物權存在而有所作為者,即使該征象與真實權利存在不符,法律對于信賴該征象的人亦加以保護”。(李湘如編著:《物權法》,中國廣播電視出版社1993年版,第15頁)

3.無因性原則。物權行為的無因性是指債權行為(原因行為)的無效或撤銷不能導致物權行為(結果行為)的當然無效,所有權的受讓人仍保留標的物的所有權,而出讓人則喪失所有權返還請求權,只有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

二、法律行為與事實行為的界定

自物權行為理論被1896年德國民法典采納以來,迄今已歷時百余年,但是該理論在各國法學界所引起的激烈批判和爭議至今仍然尚未止息。這些爭論大都局限于對其現實功效的評判,而缺乏深入的理論分析。無論支持者還是反對者都為自己設定了一個不證自明的前提:物權行為是一種法律行為。事實果真如此嗎?筆者認為,對此不宜妄下結論,惟有深入探討法律行為的若干重要問題之后,才能對此作出回答。

法律行為概念的創設曾被視為德國民法學最輝煌的成就,但同時它又是一個極端抽象、難以理解的概念。從法制史上看,嚴格意義上的法律行為概念便是在有約束力的意思表示無須靠即時交付來保障,并在時空上與后者相分離時才得以真正形成的。從德國民法學者對法律行為概念的描述中我們可以清楚地看到這一點。19世紀的多數德國學者認為,法律行為就是意思表示行為。盡管后來的德國學者原則上承認,意思表示僅僅是法律行為中某種更為基本的要素,具體的法律行為還可能包括其他事實要素,但是在理論上學者們從不否認:法律行為之本質乃意思表示。即使是現代德國民法學者,他們對于法律行為概念的表述也僅有用語上的改變而無實質性的變化,其目的僅在于強調法律行為與意思表示間具有包容關系。德國學者拉倫茲(Larenz)就認為,“法律行為是一項或幾項行為,它們中至少有一項是旨在引起一定的法律后果的意愿表示”。盡管法律行為與意思表示不再同義使用,但是法律行為的本質是意思表示這一點卻是無可否認的。也正是這一點決定了法律行為和事實行為的根本分野。行為是指有意識的活動,任何行為都具有主觀意思和客觀活動兩個要素。法律行為的核心在于主觀原因,客觀行為的核心要素卻在于客觀活動,這一實質性區別決定了兩者在特征上的一系列的差異:

第一,兩者發生法律效果的方式不同。法律行為依當事人的意思表示而發生法律效果,這一法律效果源自法律行為對行為人意思自治的容認,即法律對法律行為產生的意思后果只能給予合法性評價,而非在內容上的事先假設和規定。與此相反,事實行為僅僅取決于法律規定,當事人實施行為并不具有追求某種法律效果的意圖。或者說,這種意圖的有無并不影響法律效果的發生,而只要符合一定的規定便能產生法律效果。

第二,法律行為只能產生法律效果,事實行為卻能同時產生法律效果和事實效果。如,簽訂買賣合同是一種法律行為,它的法律后果是出賣人承擔交付標的物義務而買受人承擔支付價款的義務,但是事實效果——買受人成為標的物的所有人,出賣人成為價款的所有人——卻并不隨之發生。而拾得遺失物作為一種事實行為,其法律效果和事實效果是同時發生的,拾得人依法律規定取得該物的所有權是法律效果,拾得人對拾得物的實際占有則是事實效果。由此可見,法律行為的效力實際上來自法律的擬制,而事實行為的法律效果則以其事實效果為基礎。

第三,法律行為是從事實行為中分離出來的,它離開事實行為則無獨立的意義。從前述的法律行為概念產生的歷程可以得知,法律行為產生的基礎是設定權利義務的意思表示行為與履行義務的行為相分離,但分離只是針對“分步進行”而言,法律行為并不能離開事實行為而單獨起作用,因為法律行為不發生事實效果,它所設定的權利義務只能通過事實行為才能得到切實的履行。因此不需要履行的行為不可能是法律行為。

第四,從事實構成來看,事實行為必須具有法定的構成要件,如此才能體現其客觀性和法定性的特征。各國民法對事實行為一般作出詳盡而直接的規定,內容涉及行為的主客觀構成要件、持續狀態及其產生的后果。事實行為的各構成要件有機聯系,不相獨立,惟有符合全部法律規定的行為才構成這一類的事實行為。而法律行為實質在于意思表示,從一定意義上說不存在事實構成問題,因為法律不可能對其意思表示作出具體的規定,而只能抽象概括其意思表示的合法范圍。

第五,法律行為的主觀意思和客觀活動在內容上并不一致,再以買賣合同為例,合同當事人的主觀意思是互易貨物和價款,在客觀活動上卻表現為談判和簽訂文書;事實行為的主觀意思與客觀活動在內容上則是概括一致的,一致才能構成相應的行為。在即時交易這種事實行為中,當事人的主觀意思和客觀活動都是指向交付貨物和價款,不存在“表里不一”的現象。

從這些比較可以看出,事實行為的核心在于客觀活動,其主觀意思并無決定意義,僅僅影響事實行為的法律意義;與此相反,法律行為以意思表示為其必備因素和核心要件,其客觀活動的意義主要在于承載或傳達其主觀意思,并使法律行為成為一種獨立的行為,因為任何行為都必須具備主觀意思和客觀活動兩個要件。相對于客觀存在的事實行為而言,單純以在當事人之間設定權利義務為目的的法律行為更接近于一種思想行為。因此它在本質上是法律虛擬的行為。

法律行為的產生具有重大意義,它是一種行為,同時又是一種作為行為的法律,它對當事人而言就是活的法律。我們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揭示法律行為的價值;第一,法律行為具有在當事人之間創設權利義務的功能,因而是法律實施的重要手段。由于實體法不可能窮盡現實所有的情況,而且無法適應社會的快速變化,法律為彌補這種缺陷,只好通過在法定的范圍內賦予當事人的意思表示以法律效力而成為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的實質調整手段。這樣法律行為就將抽象的、客觀的權利義務落實為具體的、主觀的、可實現的權利義務,從而彌補了實體法體系不確定性的缺陷。第二,法律行為是法律形成的一個必經階段。考察法律規范產生的一般歷程可發現,人們在從事個別行為的過程中逐漸抽象出為眾人所認可的通用規則,并賦予其一定的強制力——這便是法律。其中法律行為對于形成法律的作用不容忽視。在民商法領域,人們正是從簽訂合同等法律行為中抽象出廣泛適用的普遍性規范,而這些法律規范又構成一系列民商法律的基礎。在行政法領域這一點也表現得非常明顯,通常總是先有具體的行政行為存在,再在客觀化普遍化之后上升為行政立法,最終形成法律。此外,盡管我國不承認判例法,但誰也不能否認,判決這種法律行為能為修改和制定法律積累經驗。因為判決能檢驗法律在現實適用中的漏洞和不足,具有典型意義的判決更能直接為未來法律的修訂提供指導作用。簡而言之,法律行為的價值在于能在當事人之間創設新的權利義務關系,并在此過程中形成潛在的、新的法律。

以上論證有助于理解物權行為的性質歸屬問題。在筆者看來,物權行為在概念、效力、特征和價值等諸方面均與法律行為不符,絕無理由將物權行為歸入法律行為的范疇。首先,物權行為不同于以意思表示為核心要件的法律行為。任何一種行為都必然具備主觀意思和客觀活動兩個要素,因此本文并不否認物權行為中存在意思表示。但如果把物權行為定義為轉移物權的合意,那么它只是某種行為的構成要素,尚不能構成獨立的行為;既非行為,也就談不上是什么“法律行為”了。如果將物權行為定義為物權合意和交付或登記相結合的行為,那么我們可以看到這更符合事實行為而非法律行為的特征。因為物權行為中的意思表示是法定的,當事人不能以意思自治為由法律規定,該意思表示的作用在于限定交付或登記的意義,因而僅被當作整個行為的構成要件之一,同時物權行為中意思表示的內容還受到債權行為中意思表示的嚴格限定,它不能自主設定超出債權合意范圍之外的權利義務關系,因此物權行為中的意思表示因素完全不具備法律行為中意思表示因素的地位和作用,將兩者混為一談將損害法律行為概念的準確性。

其次,物權行為的法律效力源自法律規定,這與法律行為的本質是根本相悖的。法律行為調整方式本來就是作為法定主義方式的對立面而存在的。眾所周知的物權法基本原則之一就是物權法定原則,即物權只能依照法律規定的權利義務類型設定或轉移。對此即使是支持物權行為理論的學者也不得不承認,“依此原則,民事權利主體達成設立或轉移一項物權的協議時,不可以依照法律行為自由的原則,——實質上即締約自由原則,按自己的意思選定的形式和內容設定或轉移權利,而只能按法定的形式設定或轉移權利”。1這充分說明了,如果將物權行為歸入法律行為之一類,必將導致物權法定原則與法律行為之間不可調和的沖突,因為物權法定原則的本義就是要排除當事人通過意思自治更改物權法律關系的效力,這是物權行為理論的支持者也無法否認的。

最后,從價值上看,物權行為并不具備在當事人之間設立權利義務關系的功能。因為根據物權法定原則,法律對物權變動的權利義務應作出明確而直接的規定,絕不存在引進當事人的意思表示予以調整的余地。

由此可見,物權變動行為實為一種事實行為,若要將其定義為法律行為則必然要片面夸大、扭曲物權變動中意思表示的效力,并引起物權法定原則與法律行為制度根本性的沖突。物權變動行為也不具備在當事人之間創設權利義務關系的效力,就其本質而言不符合法律行為的核心精神。從理論上說,創設物權行為這么一個與“法律行為”有種屬關系的概念,只能導致法律行為概念本身的混亂,并在法律行為規則(如意思表示推定規則)的適用上引起一系列的矛盾。因此,物權行為概念雖然眩惑了不少聰明人的眼睛,但卻只不過是一個“美麗的錯誤”。

三、物權行為無因性理論

僅僅證明物權行為概念在理論上的謬誤尚不足以全盤否定物權行為理論,因為相當一部分學者推崇物權行為理論的原因不在于物權行為概念在法理上的價值,而在于物權行為無因性對交易安全的保護機能。可以說,物權行為理論的實踐意義即在于其無因性原則,因此我們有必要對其進行深入的剖析,以期在實踐的層面上了解物權行為是否有存在的價值。

就事實而言,任何有意義的法律行為都必然存在原因,而法律確認其有因或無因則體現了立法政策對該行為效力獨立性的不同立場。因此“物權行為有因或無因,不僅是邏輯的關系,而且是一項由價值判斷及利益衡量來決定的立法政策問題”。2德國民法典立法者正是為交易安全之目的,基于政策之考慮,而將原因從物權行為中抽離,使物權行為無因化。然而立法意圖與真正的法律適用畢竟存在著距離,無因性的應有功能能否順利在法律實踐中實現并不存在顯而易見的答案,而有待于更深層次的探討。

物權行為無因性理論最為人所稱道的功能,即是“物權交易的安全保護機能”,而正是這項機能決定了該理論有根本的存在價值。依據物權變動的無因構成,物權行為的效力不受原因行為瑕疵的影響,交易得以進行得安全、迅速、無后顧之憂。但在善意取得制度出現并獲得制定法之確立后,物權行為無因性的交易保護功能便絕大部分為此制度所吸收。只是因“重大過失”而發現第一受讓人取得原因有瑕疵而取得動產的人(第二受讓人)可基于無因構成而獲得保護;同時從對第一受讓人的調查范圍減少、交易容易化上考慮,善意取得制度不可彌補無因性構成的功能,因為善意取得之成立,以對前述取得原因之調查為必要。1贊成無因性的學者因此認為,第二受讓人盡管有重大過失,但在無因性原則的保護下仍能取得動產所有權,且不負任何債法上的責任,這一點確實保護了交易完全。但是德國學者Heck對此一針見血地指出,交易之際應避免這樣的重大過失,這正好是交易法原則的應有之義和基本要求,違反這種原則的基本要求來談謀求動產交易的安全已完全沒有必要。2而在公示公信原則獲得普遍承認和確立的今天,物權交易的簡單、快捷和安全的理想可籍此而輕易達到。即使確實存在非依無因性不能保護的領域,只要仔細考慮便可發現,這是無因性保護的不當擴大。最典型的莫過于第二受讓人基于惡意(針對不動產而言)或基于重大過失(針對動產)不能受公信原則保護的場合。首先考察不動產場合,由于惡意第二受讓人的行為在多數場合均構成侵權行為,因此其負有損害賠償義務,根據德國民法典應返還標的物,這樣無因性的不當擴大因受到相關法律的限制而仍不能保護第二受讓人。3至于動產場合,前文已論及此種情況的悖理之處,在此不再重復。物權行為無因性的最后一項功能是減輕舉證責任。

從物權行為無因性理論進入德國民法典的歷史背景來考察,該理論是肩負摒棄不動產之實質審查主義的歷史使命才于法律制度上確立來的。因為無因性理論使物權行為和債權行為在效力上相分離,于是不動產登記的審查范圍就可僅限于物權變動本身,登記程序得以客觀化和簡便化,登記官員對私法交易的過分介入也被排除了。由此可見,在德國民法史上,物權行為無因性正是為了用來排除登記實質審查主義所帶來的嚴重弊病才獲得制定法之確立。4實際上,物權變動之客觀化、明確化及隨之而來的舉證責任之減輕,嚴格而言系來自物權變動之公示方式——登記或交付所具有的功能,而不是來源于物權變動的無因構成。而物權行為無因性為登記實質主義奠定理論基礎之后,已經可以功成身退,公示公信制度完全可以獨立發揮減輕舉證責任的作用。

篇(4)

2小GIST的臨床診斷

目前,臨床上診斷小GIST的診斷手段主要包括胃鏡、結腸鏡及小腸鏡等纖維內鏡、膠囊內鏡、EUS、增強CT及氟代脫氧葡萄糖正電子發射斷層掃描(FDG-PET)等檢查。對于胃腸道黏膜下的小GIST,纖維內鏡及膠囊內鏡一般可以直視發現;但GIST多具有外生性壁外生長的特性,對于GIST壁外部位的大小難以界定,同時也難以區分GIST位于胃腸壁內亦或壁外壓迫所致。EUS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彌補內鏡技術的不足,有助于明確包塊的形態特征,并進一步明確診斷[13]。然而,通過EUS或食管、胃、十二指腸鏡檢診斷GIST的準確性有待商榷[1]。對于懷疑小GIST的病人,行內鏡(條件允許應加行EUS檢查)聯合增強CT可以提高診斷準確率,對于早期診斷小GIST至關重要[7]。近年有報道,明確GIST的診斷須行超聲引導下細針穿刺[14]。但對于較易切除的小GIST,筆者不建議行穿刺活檢,因GIST質地柔軟易碎,活檢可能導致瘤體破裂,增加腫瘤細胞醫源性播散的風險。臨床上根據需要,可聯合形態學、免疫學(CD117和CD34)及基因學(KIT和PDGFRA)等多種檢查手段明確診斷。《指南》推薦,對于最初懷疑為GIST的病人,應詳細詢問病史,同時根據需要,選擇適當的檢查,如增強CT(或聯合MRI)、內鏡(或聯合超聲內鏡)、FDG-PET、EUS以及生化檢測,如肝功能檢查(LFTs)、全血細胞計數等[1]。筆者建議,無論選擇何種檢查手段,均應以病人為中心,根據病人的臨床特征及個體化差異,選擇最恰當的檢查方式,以明確診斷,制定最佳的臨床對策。

3小GIST的良惡性及危險度評價

鑒定小GIST惡性潛能對指導制定臨床對策至關重要。臨床上針對小GIST常呈自限性生長、大多無臨床癥狀的特征,一般對策應為密切隨訪觀察。相比于胃,位于十二指腸和小腸的小GIST病人更易發生出血等臨床癥狀,此時須盡早干預治療。對于存在高危EUS特征的小GIST病人,其危險度較高,建議積極干預治療。Joensuu[15]對美國國立衛生研究院(NIH)危險度分級系統進行了修訂,目前,對于局限性GIST危險度評估包括腫瘤原發部位(非原發于胃的GIST較原發胃的GIST預后差)、腫瘤大小、核分裂像以及腫瘤是否發生破裂等。Miettinen等根據對1600多例GIST病人的隨訪結果得出結論,對于核分裂像<5個/50HPF的胃小間質瘤(直徑<2cm),可認為其是良性病變。《共識》指出,對于任何部位的原發腫瘤,核分裂像≤5個/50HPF的小GIST(直徑≤2cm),危險度分級為極低,無術后復發風險,核分裂像為6個/50HPF~10個/50HPF的小GIST,危險度分級為中等;雖然核分裂像>5個/50HPF的小GIST病例較少,但臨床應視為可復發風險組,需定期隨訪觀察[10]。而發生腫瘤破裂的小GIST,無論核分裂像多少,危險度分級均為高級別,術后復發風險極高。此分級系統提示:雖然絕大多數小GIST(直徑≤2cm)生物學行為表現為惰性生長,不易進展,但是仍有少數小GIST具有惡性特征,危險度高,應給予足夠重視。然而,此分級系統具有一定的局限性,此系統僅適用于原發GIST切除術后病人進行預后及復發評估,是否需增加術后補充治療尚未評定;該分級系統亦無法用于術前評估GIST危險度。核分裂像的檢測需要離體的腫瘤標本,而多數小GIST可完整切除,《共識》不推薦對此類小GIST術前進行常規活檢或穿刺,且不適當的活檢會引起腫瘤破潰、出血及增加腫瘤播撒風險;其次,內鏡下活檢常常難以明確病理診斷,因為只有少數GIST累及黏膜時才能取到腫瘤組織,且偶可導致腫瘤嚴重出血及播散[10]。《共識》增加《2010年版WHO消化道腫瘤分類》和《2013年版WHO軟組織腫瘤分類》的6類8級標準,并根據預后分組將GIST分為良性、惡性潛能未定和惡性三類,作為“NIH危險度分級修訂版”參考。

4小GIST的臨床對策

《指南》建議對于GIST病人可采取多學科專家組(MDT)診療模式[1]。對于未發生并發癥及腫瘤無轉移的早期病人,一般不推薦進行MDT診療模式;對于發生并發癥或腫瘤轉移的進展期病人,推薦進行MDT診療模式。筆者認為,對于病情較復雜、診斷不明、病期較晚或臨床醫師在選擇病人治療策略發生分歧時,應啟動MDT診療模式,根據GIST特點及病人個體化差異,選擇最佳的策略。

4.1隨訪觀察針對無臨床癥狀、無高危EUS特征的小GIST,臨床上一般采取密切隨訪觀察對策,但對于無高危EUS特征的小GIST,長期EUS隨訪發現,仍有部分病人術后復發[19]。對于小GIST病人,有學者建議隨訪采取EUS檢測或EUS聯合增強CT檢查的方案,隨訪頻率為至少每2年1次。《指南》規定,對于直徑<2cm的胃小間質瘤,若不存在邊界不規整、囊腔、潰瘍、強回聲及性質不均勻等高危EUS特征,應每6~12個月復查EUS。筆者認為,對于風險極低的病例,可降低隨訪頻率;反之,風險增高,隨訪頻率隨之增高。《共識》與《指南》意見基本一致,對于小GIST,若EUS證實存在不良因素,如邊緣不規則、潰瘍、強回聲和異質性,應考慮手術切除;否則,暫不手術,應每6~12個月復查EUS。

4.2小GIST的治療

4.2.1內鏡下治療絕大多數小GIST起源于固有肌層,多呈外生性壁外生長,與周圍組織邊界較難判斷,有時內鏡下觀察直徑較小的腫瘤,實際外生部分較大,內鏡下切除很難保證其切緣陰性,若切除過深過大又極易導致穿孔及出血,故行內鏡下根治性切除術困難較大[20]。有學者指出,對于微小GIST病人應采取謹慎態度,在考慮行內鏡切除治療之前,必須充分告知病人風險[7]。《共識》指出,內鏡下操作發生出血、穿孔和腫瘤種植等并發癥的風險相對較高,不作為常規推薦[10]。目前關于內鏡治療后行EUS隨訪的策略仍存爭議,Sun等[21]報道,內鏡下治療聯合術后系統EUS隨訪,對于小GIST是一項既有效又安全的策略。筆者認為,對于經驗豐富的內鏡治療中心,在保證手術安全性及根治性的基礎上,可進行探索性嘗試與臨床試驗,但是治療后應制定系統的隨訪策略。

4.2.2外科治療目前尚缺乏循證醫學證據證實小GIST是否必須定期EUS隨訪,但有并發癥發生風險或有癥狀者建議考慮手術切除[22]。《指南》建議,對于有高危EUS特征(邊界不規整、囊腔、潰瘍、強回聲、性質不均勻)的小GIST病人應手術完整切除,術后3~5年內每3~6個月復查1次CT,之后每年復查1次;無高危EUS特征的病人每6~12個月復查1次EUS。《共識》指出,對于無癥狀的擬診胃小間質瘤,若存在高危EUS特征,應考慮切除。臨床醫生應根據病人的個體化差異,選擇最佳的外科治療方式。

4.2.2.1腹腔鏡手術治療隨著腹腔鏡技術的不斷推廣和應用,越來越多的外科醫師選擇腹腔鏡手術切除GIST,但目前GIST腹腔鏡下手術仍處于探索階段。有研究表明,腹腔鏡GIST切除術具有復發率低、住院時間短以及病死率低等優點。《指南》指出,直徑<5cm的胃間質瘤可行腹腔鏡手術切除。《共識》指出,腹腔鏡手術一般可用于胃間質瘤的治療,而其他部位GIST不推薦行腹腔鏡手術治療[10]。筆者認為,對于小GIST的腹腔鏡手術,目前暫不適合作為常規推薦,但是對于腹腔鏡手術經驗豐富的醫生,可根據部位和大小進行綜合評定,確保術中無腫瘤破裂及瘤細胞播散的前提下,選擇性地行腹腔鏡手術治療。

4.2.2.2傳統開放手術治療外科手術完整切除腫瘤仍是治愈小GIST的首選治療方式,但具體術式應根據腫瘤部位及生長方式決定。由于手術的根治性與否與疾病的預后密切相關,因此,《共識》推薦行GIST病灶的整塊完整切除[10]。手術切除應做到鏡下切緣陰性(R0切除),同時應避免腫瘤破裂及出血等,積極降低術中造成瘤細胞播散的風險,在保證手術安全性的基礎上,盡量保證腫瘤的根治性。多數胃小間質瘤可能伴隨終生或自行萎縮退化,并不需要積極地外科干預。當胃小間質瘤有高危EUS特征或其惡性危險度較高時,應對其進行局部切除。《共識》建議,對于直腸小間質瘤,惡性程度較高,且腫瘤增大后保肛手術難度增加,傾向于早期手術切除[10]。對于小GIST,手術完整切除仍是主要手術方式。目前,尚無明確證據顯示小GIST病人術后是否需要輔助藥物治療,雖然核分裂像>5個/50HPF的小GIST病例較少,但臨床應視為可復發風險組,需定期隨訪觀察。

篇(5)

2植物生物化學教改內容

2.1養成良好的學習習慣

在教學過程中,我要求學生以系統性、條理性學習,注意上下內容連貫,通過課堂提問的方式,使學生養成細心耐心、循序漸進的學習習慣,讓學生懂得,怎樣抓住重點,分清主次,這個習慣的養成對于其他學科的學習也是十分重要的,做好預習,多做習題是學習的關鍵。

2.2教學內容與時俱進

在每個知識點給出之前,我都會以啟發教學的形式提出很多問題,并且鼓勵學生互動,這樣可以激發學生的興趣點和學習的熱情,這樣便于學生長期記憶。比如說我會在蛋白質這章,利用幻燈形式,把社會關注重點“三鹿奶粉”推到學生面前,讓學生們思考蛋白質的缺失對生命的意義,并且深入探討酶的催化作用、調節作用(胰島素、生長素等)、運輸功能(血紅蛋白、脂蛋白等),運動功能(肌動蛋白),免疫保護作用(干擾素、抗體等),傳遞信息的受體(激素),貯存功能(種子貯藏蛋白)等,都通過實例來引導學生。通過網絡,有牛津大學的公開課,讓學生們開闊眼界,在課堂上領略異國教育風采。

2.3優化教學內容

學習一門科學,教學內容的緊湊性和遞進性是很重要的,尤其是對于大二的學生。因此,打破原有教材的知識框架,適當調整教材的先后順序,對教材內容進行重新組合。比如:在生物化學的動態部分,物質代謝各個章節中,首先涉及到新陳代謝概念,對學習四大物質代謝起到一個鋪墊的作用,在實際教學環節中也可將生物氧化和物質代謝之間的相互聯系這兩部分內容提到前面來講,在學生的頭腦中形成了一個連續的思路,在進行四大物質代謝的講授過程中就會自然而然地形成一種思維模式,用動態的思維去理解各大物質之間的聯系,便于學生的理解與掌握。

篇(6)

2.集團財務信息控制。集團往往根據子公司的會計報表等信息來對子公司的高管人員進行業績評價并決定薪酬。而會計政策、會計方法等方面對會計報告的影響很大,所以母公司有必要對子公司提供的會計信息進行有效的控制。集團的財務信息控制主要應該防范虛假財務信息。財務信息是企業集團進行戰略決策的重要依據,如果依據虛假財務信息進行決策,必然會導致戰略目標難以實現,還可能引起南轅北轍的決策性失誤。對于虛假財務信息的治理主要手段是加大處罰力度,“經營者是有限理性經紀人”所以人行為會遵循成本效益原則,“追求效用最大化”。當處罰的成本大于提供虛假信息的收益時會自動采取規避的方式。

3.集團財務人事控制。集團整體利益與子公司個體利益的不一致性,應該是集團母子公司直接的最核心的矛盾。而且矛盾伴隨著權力的下放被擴大,所以強化財務控制很重要。企業集團進行財務人事控制強化對子公司財務管控可以有效維護集團整體利益。母公司通過委派財務總監并歸于母公司財務部門的人員編制統一管理與考核。從職責范疇區分,通常可有三種類型:①財務監事委派制:對子公司派出財務總監,專門監督對子公司的財務活動的財務人事控制方式。②財務主管委派制:通過行政任命的方式母公司以總部管理者身份對子公司派財務主管,并納入母公司財務人員編制統一管理。并負責子公司財務事項,強化了集團的財務控制,并為集團對子公司財務主管業績評價提供了依據。③財務監理委派制:是一種兼以子公司財務主管及母公司出資人代表的身份介入子公司管理決策層。

4.集團資金集中管理。集團資金集中管理主要是指由集團在資金使用和流向上監督和指導子公司,子公司的收入款項統一存入集團一級賬戶。同時集團一級賬戶也是子公司所有支付的流出賬戶。這樣實現了子公司的資金使用和流動處在集團監控和指導之下。這種資金集中管理模式可以聚合各個子公司資金并對集團范圍內所有資金監控使用。能實現集團范圍內資金調劑使用,子公司有資金余缺的時候,調劑有閑置未用的資金撥付有缺口的子公司。這使集團整體資金成本降低,提高集團信譽等級。實施資金集中管理對于企業集團而言有著十分重要的意義。資金的集中管理成為很多企業集團所選擇的資金管理模式。

二、集團財務績效評價、財務激勵機制、財務監督

1.集團財務績效評價體系是由評價制度,評價指標,評價方法標準等一系列指標與績效評價相關的,績效評價體系是企業集團管理制度化的保證、規范化的保證、科學化的保證和激勵約束機制的基礎。要設計好績效評價系統的科學體系。集團財務評價的模式要已集團整體經營成果的評價作為向導,可以從會計報表等信息載體直接獲得數據,有關的財務比率,例如利潤比率,報酬比率,費用比率,盈利能力等。采用財務績效評價,能夠反映子公司經營成果。根據統一的方法獲取財務數據,減少人為干預。但是單純的財務指標有時無法反映會計數字以外的企業經營情況。方法體系是財務比率進行評價,運用價值評價模式,杜邦分析法,EVA指標評價法,KPI指標等,現在新型的平衡積分卡進行戰略評價也是主要的方法。

2.財務激勵機制。集團財務激勵機制是利用有效的財務手段對激勵對象進行的激勵措施,有效的財務激勵措施能調動被激勵者的積極性,調動工作熱情,達到集團整體價值目標。激勵的方式貨幣性激勵與非貨幣性激勵相結合,短期效果激勵和長期效果激勵相結合。其中最最主要的是物質激勵機制,包括固定報酬上的激勵機制。最優報酬設計應該視企業的具體情況及所處的行業特點采取不同的最優組合。

3.財務監督體系。企業集團事后財務監督體系是對集團整體財務決策權的貫徹和信息不對稱情況下對經營者的有效監督。配置財務決策權模式如果健全,必然包括監督。財務決策權集中管理必須實施有效的監督,才能保證授權風險的可控制。監督內容包括:財務制度制定和執行,公司財務風險控制,內部審計,會計核算的準確等。最主要的方法有內部審計等。

篇(7)

(2)其檢索各種資源的速度非常快,且十分精確,查詢檢索界面十分獨特,將映射與篩選兩種功能合為一體,用起來精準迅速。且由此開發形成了Socket應用程序服務器,簽署了相關Tcp/Ip協議,將一系列商業邏輯及時輸送到用戶應用程序體系中。其不會受到網絡防火墻的約束,使用這種形式是商業邏輯調用對象的一種重要方法。

(3)安全性與可擴展性。Socket用成熟的商業化加密形式,能夠隨機更新密鑰且不會受到系統約束。而用戶口令用單向加密形式,可以確保整個系統具備較高的安全系數。此外,因為用應用程序服務器,客戶端能夠隨時升級無需改動用戶接口。

(4)信息化建設體系組建了職稱評定、審核的應用管理平臺,并形成了職稱評審條件的量化規范性數據庫,讓整個評審工作流程更加規范,促使其向著智能化、電子化、程序化及網絡化的方向發展,有利于實施智能化審核查詢與統計分析,真正達到了網上無記名投票的目標,促使數據輸送統計分析變得更加便捷,有利于各種數據管理程序的電子化。

篇(8)

2如何在生態園林設計中更好地應用植物配置

2.1植物配置的各因素保證一致性

在進行生態園林設計時,其植物的配置務必要求在樹形、顏色、植物的線條和植物的比例在豐富多樣的基礎上保證一致性。這就要求其設計的結果呈現出不同基礎上的相似性,不要讓人感覺比較雜亂沒有規律性,就會失去了美感。在顏色的選擇上,也要盡力做到一致性。只有做好了植物配置各因素的一致性,給人才會有一致的美感。

2.2依據植物的季節性變化巧妙設計

在進行園林植物配置時,為了保證和諧和美好,就要對植物的習性和季節性變化的特征進行熟練掌握。然后要結合人們對植物的景觀美感以及群落的特點進行設計,這樣在不同季節呈現的植物顏色和形體的不同,對生態園林設計的動態美感起到了主要作用。整個的園林設計所呈現的效果就是無盡的美感和不同時間均有觀賞價值。

2.3植物配置要以不同地點的特點為依據

在進行植物配置時,不同的地點其需要的感覺是不一樣的,所以園林設計的植物配置要依據不同地點所要呈現的特點來進行設計。對于一些比較莊重的地點,如陵園或皇家園林中,就需要采用色彩重、數量多且枝繁葉茂的植物進行配置,從而讓人有沉重和嚴肅之感。而對于那些讓人放松的花園和公園,則采用顏色淡且枝葉較為稀疏的植被,這樣就能做到植物的配置是適合地點的情感要求的。

2.4保證物種之間的和諧生存

不同的物種,其生存的環境是不同的。但是在進行生態園林設計時,是需要把不同的植物進行合理的配置在一起生存的。所以在這種情況下,就需要充分了解物種的生存特征,然后對植物物種進行合理配置,避免之間產生生存的競爭。

篇(9)

人類在利用自然、征服自然、改造自然過程中,創造出了高度的社會文明,促進了生產力的飛速發展。人們在享受其豐富的物質和精神生活的同時,卻不得不面臨全球環境的變化、人口聚增、資源短缺、環境污染、自然災害等威脅人類生存的嚴峻現實。人們逐步認識到生態環境失調已經成為制約城市可持續發展的限制因素,人類的生存不僅需要一個優美、舒適的環境,更需要一個協調穩定、具有良性循環的生態環境。生態園林的產生是城市園林綠化工作最高層次的體現,是順應時展以及人類物質和精神文明發展的必然結果。

1植物種類的選擇

植物具有生命,不同的園林植物具有不同的生態和形態特征。進行植物配置時,要因地制宜,因時制宜,使植物正常生長,充分發揮其觀賞特性。

首先,我們要根據當地的氣候環境條件配植的樹種,特別是在經濟和技術條件比較薄弱的地區,尤顯重要。以地處亞熱帶地區為例,最新推薦使用的優良落葉樹種,喬木類有無患子、欒樹等。耐寒常綠樹種,喬木類有山杜英等。

其次,要根據當地的土壤環境條件配植的樹種。例如,杜鵑、茶花、紅花繼木等喜酸性土樹種,適于PH值5.5至6.5含鐵鋁成分較多的土質。而黃楊、棕櫚、桃葉珊瑚、夾竹桃、枸杞等喜堿性土樹種,適于PH植7.5至8.5含鈣質較多的土質。

第三,要根據樹種對太陽光照的需求強度,合理安排配植的用地及綠化使用場所。

第四,要根據環保的要求進行配植的樹種。在眾多的樹木之中,有許多不光具有一般綠化、美化環境的作用,而且還具有防風、固沙、防火、殺菌、隔音、吸滯粉塵、阻截有害氣體和抗污染等保護和改善環境的作用。因此,在城市園林、綠地、工礦區、居民區配置林木時,我們應該根據各個地區環境保護的實際需要,配置適宜的樹木。例如,在柳州市工業污染比較大的城市中,在粉塵較多的工廠附近、道路兩旁和人口稠密的居民區,應該多配置一些側柏、檜柏、龍柏,懸鈴木等易于吸帶粉塵的樹木;在排放有害氣體的工業區特別是化工區,應該盡量多栽植一些能夠吸收或抵抗有害氣體能力較強的樹木,如廣玉蘭、海桐、棕櫚等樹木。

第五,要根據綠地性質進行配置。各街道綠地、庭園綠化中,根據綠地性質,規劃設計時選擇適當樹種。如設計烈士陵園綠化,樹木選擇常綠樹和柏類樹,表示烈士英雄“堅強不屈”高尚品德。在幼兒園綠化設計,選擇低矮和色彩豐富的樹木,紅花繼木、金葉女貞、十大功勞由紅、黃、綠三色組成,帶來活潑氣氛。還要考慮不能選擇有刺、有毒的樹木。如夾竹桃、構骨等樹木。

2植物配置方式

2.1自然式的樹木配置方法,多選樹形或樹體部分美觀或奇特的品種,以不規則的株行距配置成各種形式。

(1)孤植。單株樹孤立種植,孤植樹在園林中,一是作為園林中獨立的庇蔭樹,也作觀賞用。二是單純為了構圖藝術上需要。主要顯示樹木的個體美,常作為園林空間的主景。常用于大片草坪上、花壇中心、小庭院的一角與山石相互成景之處。

(2)叢植。一個樹叢由三五株同種或異種樹木至八九株樹木不等距離的種植在一起成一整體,是園林中普遍應用的方式,可用作主景或配景用作背景或隔離措施。配置宜自然,符合藝術構圖規律,求得既能表現植物的群體美,也能表現樹種的個體美。

(3)群植。一兩種喬木為主體,與數種喬木和灌木搭配,組成較大面積的樹木群體。樹木的數量較多,以表現群體為主,具有“成林”。

(4)帶植。林帶組合原則與樹群一樣,以帶狀形式栽種數量很多的各種喬木、灌木。多應用于街道、公路的兩旁。如用作園林景物的背景或隔離措施,一般宜密植,形成樹屏。

2.2規則式配植

(1)行植:在規則式道路、廣場上或圍墻邊沿,呈單行或多行的,株距與行距相等的種植方法,叫作行植。

(2)正方形栽植:按方格網在交叉點種植樹木,株行距相等。

(3)三角形種植:株行距按等邊或等腰三角形排列。

(4)長方形栽植:正方形栽植的一種變型,其特點為行距大于株距。

(5)環植:按一定株距把樹木栽為圓環的一種方式,可有1個圓環、半個圓環或多重圓環。

(6)帶狀種植:用多行樹木種植或帶狀,構成防護林帶。一般采用大喬木與中、小喬木和灌木作帶狀配置。

3植物配置的藝術手法

3.1對比和襯托利用植物不同的形態特征,運用高低、姿態、葉形葉色、花形花色的對比手法,表現一定的藝術構思,襯托出美的植物景觀。在樹叢組合時,要特別注意相互間的協調,不宜將形態姿色差異很大的樹種組合在一起。運用水平與垂直對比法、體形大小對比法和色彩與明暗對比法三種方法比較適合。

3.2動勢和均衡各種植物姿態不同,有的比較規整,如杜英;有的有一種動勢,如松樹。配置時,要講求植物相互之間或植物與環境中其他要素之間的和諧協調;同時還要考慮植物在不同的生長階段和季節的變化,不要因此產生不平衡的狀況。

3.3起伏和韻律韻律有兩種,一種是“嚴格韻律”;另一種是“自由韻律”。道路兩旁和狹長形地帶的植物配置最容易體現出韻律感,但要注意縱向的立體輪廓線和空間變換,做到高低搭配,有起有伏,這樣才產生節奏韻律感,盡量避免布局呆板。

3.4層次和背景為克服景觀的單調,宜以喬木、灌木、花卉、地被植物進行多層的配置。不同花色花期的植物相間分層配置,可以使植物景觀豐富多彩。背景樹一般宜高于前景樹,栽植密度宜大,最好形成綠色屏障,色調加深,或與前景有較大的色調和色度上的差異,以加強襯托。

4配置中應注意問題

4.1關于植物群落。每一種植物群落應有一定的規模和面積、并具有一定的層次,來表現群落的種類組成,規范群落的水平結構和垂直結構,保證群落的發育和穩定狀態,群落中組合不是簡單的喬、灌、藤本、地被的組合,應從自然界或城市原有的,較穩定的植物群落中去尋找生長健康、穩定的組合,在此基礎上結合生態學和園林美學原理建立適合城市生態系統的人工植物群落。

篇(10)

前言

最新修訂過的《律師法》于2008年6月1日開始實施,該法在保障律師權利,促進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權利的保護方面都超越了原有法律規范的束縛,對我國刑事司法改革產生了推動作用,因而贏得了普遍的贊譽。在新《律師法》中,律師介入偵查階段的深度和廣度前所未有地加大,特別是該法第33條規定的:“犯罪嫌疑人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受委托的律師憑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和委托書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有權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了解有關案件情況。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監聽”給檢察機關偵查工作的開展帶來了一定的挑戰。因此,本文在《律師法》修訂的背景下,對我國職務犯罪初查制度展開一些論述,特別是分析如何實現制度上的轉換,使偵查工作既能夠滿足新《律師法》的要求,同時又不至于妨礙檢察機關法定職權的行使,實現各方利益的平衡,共同推動我國刑事司法制度的進步。

一、職務犯罪初查制度概述

職務犯罪初查制度是我國司法機關的獨創,該制度起源于檢察機關的辦案實踐,但是已經為規范性文件所吸收,而成為一項制度。1998年最高人民檢察院《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中規定:“偵查部門對舉報中心移交舉報的線索進行審查后,認為需要初查的,應當報檢察長或者檢察委員會決定。”此外,1999年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檢察機關反貪污賄賂工作若干問題的決定》中規定“初查是檢察機關對案件線索在立案前依法進行的審查,包括必要的調查。”從中我們可以看出,第一、初查制度確實存在于我國刑事司法活動中,而且是一項制度,在檢察機關的工作中發揮著重要的作用;第二、初查并不是一項法定程序,只存在于上述低位階的規范性文件中。

筆者認為,初查制度出現的原因有以下幾點:

第一、滿足偵查程序的需要。初查可以獲得一些重要的線索,這些線索對于后續的立案偵查活動有著重要作用,因此,初查程序的存在可以滿足檢察機關辦案的需要,對于打擊職務犯罪具有重要的意義。

第二、彌補了刑事訴訟法的缺憾。職務犯罪的偵查工作與普通犯罪不同,存在很多特殊性,但是刑事訴訟法并沒有突出職務犯罪偵查的這些特殊性,造成了檢察機關在辦案過程中無法掌握足夠的信息和線索,不利于開展職務犯罪的偵查工作。因此,初查制度的出現是對刑事訴訟法的必要補充,具有一定的制度價值。正是基于這個理由,筆者認為初查制度應該為刑事訴訟法所吸收。

在新《律師法》實施的背景下,律師能夠以前所未有的廣度和深度介入檢察機關的偵查活動,顯然這給檢察機關的工作帶來了很大的挑戰。職務犯罪的涉及面、重要性等均不是普通刑事案件所能比,這類案件甚至還會涉及到國家秘密,因此,在新《律師法》實施的背景下,檢察機關的初查制度必須尋求某種變革,以更快、更精準的手段打擊職務犯罪,維護人民利益和法律的尊嚴。

二、新《律師法》帶來的壓力及職務犯罪辦案的可行路徑

(一)新《律師法》對職務犯罪辦案形成的壓力

新《律師法》頗受贊譽的一點就是該法第33條的規定,其具體內容是:“犯罪嫌疑人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受委托的律師憑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和委托書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有權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了解有關案件情況。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監聽。”

此外,新《律師法》還賦予了律師更為廣泛的調查權利,使之能夠與檢察機關相抗衡,這也對檢察機關的工作帶來了挑戰。

從法學原理的角度來說,新《律師法》所構建的制度是法律進步的表現。但是從司法實踐來看,這一制度安排對檢察機關形成一定的壓力,不利于檢察機關搜集更多的證據以順利開展偵查工作,使檢察機關在打擊職務犯罪的過程中顯得較為被動,甚至有可能失去打擊犯罪的良好時機。新《律師法》的規定無可非議,其本身是法治進步的體現,但是檢察機關必須在現行法律制度框架內,尋求可行的路徑,變革工作方法,以切實履行法律賦予的職責。

(二)檢察機關在新《律師法》背景下的辦案路徑選擇

為了應對新法的挑戰,同時為了職務犯罪活動的順利展開,筆者認為檢察機關在職務犯罪辦案過程中可行的路徑就是盡量將辦案的重心前移,適當突出初查程序的地位。具體而言,就是將偵查程序中所要完成的工作盡量前移至初查階段,這樣不但可以化解新《律師法》對偵查工作的一些挑戰,還可以很好地推動職務犯罪辦案程序的進行,實現法律賦予檢察機關的司法職能。為了實現這一目的,筆者對檢察機關在新《律師法》背景下的辦案方法作出如下建議:

第一、加強情報信息的管理

在新《律師法》實施的背景下,檢察機關在偵查活動中的權力受到一定的限制,因此檢察機關必須改變原有的工作方法,特別是應該加強初查程序中的情報信息管理,建立一整套長效的、科學的情報信息管理機制。具體而言,檢察機關不能過度依賴于偵查階段對信息的獲取,而是應該主動出擊,動態管理情報信息,特別是應該有專門的情報管理人員,定期整理相關信息,并且向相關領導通報,尋求對策。

第二、重視初查制度的地位和作用。

初查制度由于其非法定性曾經遭受一些非議,但是在新《律師法》背景下,其對打擊職務犯罪的重要性日益突出。因此,檢察機關應該重視初查制度、善于利用初查制度。此外,立法機關也應該發現初查制度的價值,在我國尚沒有專門立法針對職務犯罪的偵查程序的前提下,可以使刑事訴訟法吸納初查程序,實現初查制度偵查化。

三、職務犯罪初查制度的偵查化變革

(一)初查程序偵查化的原因

職務犯罪辦案活動的重心前移至初查,有利于職務犯罪檢察機關的工作,但是不難看到,初查程序目前還不是一項法定的程序,只能說是檢察機關內部辦案的流程。因此,筆者的觀點是,職務犯罪初查制度應該盡快偵查化,使之真正成為偵查程序的一部分,使之法定化、程序化。其理由有如下幾點:

第一、初查程序有其獨立價值。

筆者認為,初查程序有其獨立的價值,因此,初查程序有存在的必要,不能廢除,這一點上文已經有所論述。關鍵是如何提升初查程序的法律位階,使之成為一種法定的程序,發揮其在職務犯罪辦案活動中的獨特作用。

第二、初查本身就具有偵查內涵。

立案前的初查和立案后的偵查在本質上并無區別,均均有偵查的性質,唯一不同的是兩者分屬“立案”前后。因此,既然初查在性質上屬于偵查,不如將初查偵查化,以實現初查程序的法律化、程序化、規范化。第三、法治理念本身的要求。

在法治理念中,任何權力的運行必須被納入法律所設定的運行軌道,以實現法律對權力的監督和控制。目前的初查制度屬于“任意偵查”,缺乏程序化色彩,缺少外部監督,因此與法治理念相背離,不利于法治事業的開展。

(二)初查程序偵查化的具體路徑

初查程序偵查化并不就是僅僅將初查納入刑事訴訟法,相反,初查程序的偵查化涉及職務犯罪偵查制度的根本架構問題,也涉及職務犯罪辦案活動的根本理念。筆者認為,欲實現職務犯罪初查制度的偵查化,必須做到以下幾點:

第一、賦予檢察機關在初查中以一定的偵查權力。

初查程序的偵查化,事實上就是以偵查程序來適當改造初查程序,使檢察機關能夠有足夠的權限來應對職務犯罪。筆者的觀點是,我國的初查程序本身并不存在問題,只是由于我國職務犯罪立案制度的相關缺陷造成了初查程序的應有價值和功能得不到正確發揮。因此,筆者的建議是,初查制度應該轉變為初步偵查程序,一方面該程序應該為刑事訴訟法所確認;另一方面,初步偵查程序主要實現的目標是信息和線索的搜集、分析;在此,法律應該賦予檢察機關一定的權力,使之能夠以詢問、查詢、勘驗、鑒定等任意偵查措施。

第二、善于利用初查程序,贏得辦案主動權

筆者認為,檢察機關通過選擇恰當的辦案方式,可以有效消解新《律師法》帶來的壓力。因此,在遵守法律規定的前提下,檢察機關應該在把握職務犯罪特點的前提下,選擇有利于檢察機關的辦案手段,來實現打擊職務犯罪的目的。具體而言,在初查程序中,檢察機關應該盡量采取不驚動犯罪嫌疑人的方法,來掌握第一手的信息,直接為后續的正式偵查工作特別是其中的調查取證工作做好鋪墊,盡量將可行的工作置于初查程序中完成,以此取得辦案過程中的主動權。

第三、重視初次訊問的時機性和技巧性

在新《律師法》實施背景下,初次訊問是一個重要的時間點,初次訊問的時間點直接關系到律師的介入時間,因此檢察機關辦案人員必須高度重視之。筆者在通過對司法實務工作的研習和理解后認為,檢查機關在辦理職務犯罪案件過程中,應該在切實掌握詳盡信息后再實施初次詢問,否則可能對辦案進行帶了不利的影響,也可能使檢察機關進一步限于不利的局面,從而延誤了打擊犯罪的最佳時間。

此外,除了重視初次訊問的時機外,還應該注重初次訊問的技巧。由于初次訊問后,律師有可能會介入,因此檢察機關在初次訊問的過程中,應該盡量獲得與案件有關的關鍵性信息,為后續的偵查工作做好準備。當然,初次訊問并非本文所要闡述的重點,初次訊問標志著初查工作的結束,因此本文對初次訊問的問題不作贅述。

結語

職務犯罪辦案過程中的初查制度在打擊違法犯罪方面發揮了重要的作用,但是其一直缺乏規范化、程序化,無法發揮正常的功能,甚至產生一些負面效應。新《律師法》的實施使這個問題逐漸浮出水面,并且廣為關注。本文認為,新《律師法》在給檢察機關帶來壓力的同時,也帶來了制度變革的機遇,我國應該以此為契機,進一步推動刑事司法改革,在職務犯罪偵查領域,就應該實現初查的偵查化,以此豐富和完善職務犯罪偵查制度,使職務犯罪偵查工作得以順利開展。

參考文獻:

[1]謝佑平,萬毅刑事偵查制度原理[M].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2003

[2]趙志.建刑事立案若干問題探討[J].人民檢察.2000(4):11

[3]李超,胡紹寶.論職務犯罪初查的歸位[J].四川行政學院學報.2007(5)

篇(11)

我國的造紙及紙制品廠的數量非常龐大,比除我國之外的其他國家的總數還要多。對這些造紙及紙制品廠進行仔細研究發現,這個龐大的數量當中包括了眾多的紙制品廠,而紙制品廠就是紙加工廠,與制漿造紙廠有著實質性區別,至少幾乎沒有任何顯著的水污染問題,也不生產紙或紙板。另外該統計可能包括了眾多的村辦或個體戶辦的紙廠。我國的造紙企業(很少有只產漿不產紙的企業)在幾十年中隨國家政治經濟形勢的變化,曾出現過幾次令人深思時大起大落,但許多小造紙廠有著頑強的生命力,數量在不斷擴大。我國的中小造紙企業數量眾多且其產量占造紙總產量的比例大,這是我國造紙工業的一大特征。

(2)中小草漿企業多

前文已經講到在世界范圍內制漿造紙所用到的原材料主要是木材,而我國的情況又如何呢?我國的造紙工業所用的原材料主要是草類,木材類原料的利用正逐年下降,占的比例越來越少。如果不計廢紙,以原生纖維原料計算,則我國造紙工業機制紙漿的漿種結構以原生植物纖維(不計廢紙)比較,我國各種機制草漿(包括其他纖維原料,如竹、蔗渣、葦等)可占總產量的絕大多數。同時也可以看到,我國造紙企業的主要制漿方法為硫酸鹽法(含堿法),占總制漿產量的72%而其中禾草漿(主要是稻麥草漿)占硫酸鹽祛漿的52%,占總產漿量的38%。如果考慮到亞鈉、亞鐵、石灰法制漿也基本上使用禾草纖維原料,則單純禾草漿就可占總產量的50%以上。可以說中小型造紙企業和中小草漿企業數量眾多是我國造紙工業的一大特點。在考慮我國造紙工業的污染防治以及行業的健康發展時,就必須牢記這兩個現實特點。

(3)造紙企業污染嚴重據統計

造紙工業對環境的污染在世界范圍內都比較嚴重,而我國造紙工業所造成的污染則更加嚴重。除了經濟、技術力量薄弱等因素以外,中小型造紙企業多和中小草漿企業多也是主要原因之一,據統計,一個日產量只有幾十噸的小造紙企業,在其沒有任何污染治理措施的情況下,這個企業的污染量與一個日產量是它十倍的大造紙企業差不多。近年來,我國造紙企業的污染排放負荷已經開始降低,也就是每噸產品的污染排放量開始下降;但是污染排放總量仍在不斷上升。污染負荷的降低是因為一些大、中型制漿造紙廠的堿回收、蒸煮廢液的綜合利用,白水循環利用以及纖維回收技術得到一定程度的推廣應用,從而減少了污染排放。但是平均污染負荷降低,跟不上造紙企業產量增長的速度,所以排放總量還在明顯加大,污染還在繼續擴大。所以,當前有關部門能加大對造紙企業污染的監督力度,特別是對于許多中小造紙企業的監管力度更要加強。

2.造紙工業污染防治的現狀

當前,造紙工業產生的污染物及處理方法有許多,其中草漿生產企業產生的蒸煮廢液是產生污染的主要部分,下面主要介紹防治蒸煮廢液污染的方法。通過前面的介紹,我們已經了解到了造成造紙工業嚴重污染的“罪魁禍首”是化學漿的蒸煮廢液。在草漿生產企業的總制漿產量中,化學漿占的比例最大,甚至達到70%多,并且化學漿的蒸煮廢液中的有機污染物質產生的最多,幾乎占整個制漿過程產生的總污染物的90%。在我國,總的情況當然也是如此,我國的化學漿的產量中,草類纖維原料的化學漿占絕大多數,所以它造成的污染相當嚴重,草漿產生的污染要不木漿大的多,并且我國的草漿生產企業缺少成熟的生產技術,在資金上也比較缺乏,這些原因都使治理污染的難度大大增加。這些年來,我國的環境工作者為了解決草漿生產企業的污染問題進行了一定的研究,并取得的一定的成果,但這些污染治理措施對于許多小草漿企業來說不是技術太復雜就是資金投入太大,難以有效的應用,這就造成了我國一些小草漿企業對環境的污染日益加重,對當地的生態環境造成嚴重的破壞。另一方面,數以千計的中小草漿企業,長期處于自生自滅狀態,甚至禁而難止。除了每年統計全國總產量時,在總量中加上小草漿造紙廠數以百萬噸計的產量,從而承認其為國民經濟做出貢獻外,對于如何防治其污染,并未進行有效的幫助。我國的造紙廢水治理技術研究正是針對這一具體情況設置和開展的。限于資金和力量,研究不可能包羅小草槳造紙廠污染防治的所有方面。造紙廢水治理技術研究的重點在于中小堿法草漿企業的堿回收、蒸煮廢液的綜合利用和蒸煮廢液的厭氧消化三大方面。這三個方面相互補充,似可為解決小草漿廠污染的主要矛盾方面,提供當前階段的技術手段。經三年多團結攻關,已出現一批可喜成果。

友情鏈接
主站蜘蛛池模板: 靖西县| 涟源市| 丹阳市| 湖州市| 乐亭县| 醴陵市| 六盘水市| 志丹县| 江孜县| 普安县| 新化县| 腾冲县| 吴旗县| 石景山区| 双城市| 资兴市| 衡南县| 乐清市| 分宜县| 手游| 来宾市| 丰县| 东港市| 富裕县| 汉中市| 漳浦县| 务川| 会昌县| 潼南县| 富平县| 托克托县| 邵阳县| 陆川县| 竹溪县| 西和县| 兰州市| 浠水县| 平陆县| 江达县| 右玉县| 丁青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