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伴隨著新課程教學改革的展開,素質教育成為當前教育的核心,它更加注重對學生思想素質與能力的教育與培養。初中生作為成長中的青少年在思想上正在逐步發育走向成熟,為了能夠積極健康成長就必須了解并掌握必備的法律知識,具備良好的法律意識,只有這樣才能適應社會,才能利用法律知識來解決現實生活中的問題和難題。初中政治課法律知識教學的開展,需要將理論教育與現實實例結合起來,從而獲得良好的教學效果。
一、初中政治課法律知識教學的意義
1.教授法律知識能夠促進學生的健康成長
當今充裕的物質條件提高了學生的生活質量,學生在家長的庇護下成長,缺少約束與教育,使得更多的初中青少年養成了以自我為中心的思想性格,甚至出現未成年人犯罪等問題。面對這些問題,必須積極強化學生的法律意識,加強對學生的法律知識教育,使他們在思想上受到法律的約束,進而約束他們的行為,提高他們的自制力,從而形成正確的守法理念。
2.法律知識教學有利于學生更好地認識社會
初中生已經初步具備了一定的獨立思考力與判斷力,然而由于家庭環境、接受教育程度等的差異使得他們產生了不同的社會認知。在思想政治教育中引入法律知識,結合學生的現實生活,通過列舉案例來為學生解釋一些違法現象,解說一些法律常識,學生才能更加深入地理解社會現象,產生正確的是非觀念,才能對一些社會現象從法律的角度產生獨到的想法,從而提高學生的判斷能力以及處理問題的能力。
二、法律知識教育與學生現實生活聯系的方法
1.教師主導,解答式教學
政治是對學生的思想教育與價值觀的引導,具有一定的說教、引導特征,特別是法律知識由于具有一定的規范性、權威性、強勁的理論性,需要教師發揮必要的主導功能,對學生進行科學的指導與引導,側重教師對法律知識的講解,使學生更加深刻地理解并掌握法律知識內容與特征,從而收獲必要的法律知識,具備積極的法律意識。同時,也要采取解答式教學方法,也就是教師要積極鼓勵學生提出問題,對學生的問題給予及時解答,這樣才能有效解除學生疑惑。
2.結合案例,引入學生現實生活
法律知識相對理論性強且抽象,單純的法律條文或理論的灌輸難免會使學生感到難以接受,這樣就必須結合生活案例,引入學生現實生活,將法律知識教學與學生現實生活聯系起來,同時,教師也要本著興趣引導的原則,注重案例的生活化(與學生生活密切相關),并將案例以引人入勝的故事、生動的語言等呈現給學生,讓學生結合自己的生活經歷來評說案例中的是非,自由發表看法,這樣才能正確引導學生用更加犀利的眼光去理解生活、觀察生活,從法律的角度正確分析現實生活,使學生通過實際案例理解并掌握法律知識,達到形象化教學的目標。
3.豐富教學形式,社會實踐引導
法律知識教育教學不應該局限于教學課堂中的理論灌輸,因為學生即使熟背了法律理論知識也不意味著就能夠科學地運用法律,因此,要適當豐富創新法律知識教學形式,使學生更加積極主動地參與法律知識學習。例如,可以邀請專業的法律人員來校進行講座,為中學生輸送必備的法律常識;組織學生親臨開庭現場,旁聽法庭審理與宣判;鼓勵學生參加法律宣傳活動,從思想與行動上全面提高學生的法律意識,在掌握法律理論常識的基礎上提高自身能力,這樣才能使學生感受到法律知識學習的樂趣與積極意義。
此外,法律知識教育并不意味著將學生約束到一定的條條框框之內,而是要積極開拓、創新思維,在牢固掌握法律知識的基礎上能夠自主發揮自身能力,能夠在遵循法律的前提下靈活運用法律,積極理解并尊重不同學生的不同生活環境以及他們所養成的處事風格,也就是要將法律教學同學生的特點結合起來,力爭實現對每一名學生的正確法律教育與積極引導。
總而言之,初中政治課法律知識教育必須同學生的現實生活聯系起來,利用生活案例來解說法律知識,解決法律問題,從而提高學生對法律知識的學習效率,帶來良好的學習效果。
參考文獻:
課題我國法律與社會主義道德的聯系教學案序號
授課時間年月日課型新授
教與學目標
及重點難點1、知識方面:列舉實例表明我國法律與社會主義道德互相配合、互相促進、互相補充的具體表現。
2、能力方面進一步理解法律與社會主義道德的區別與聯系,從而培養初步的辯證思維能力。
3、情感目標:使學生了解和認識我國法律與社會主義道德的密切聯系,理解依法治國與以德治國必須緊密結合的道理。教育學生更加自覺地提高自己的道德水平,為守法護法奠定堅實的思想基礎。
“先學后教”
設計(學生
自學內容、
方式、方法,
教學思路、
方法、手段)1、自學內容:我國法律與社會主義道德互相配合、互相促進、互相補充的具體表現。
2、方式方法:邏輯推理學習。
3、教學思路:溫故知新—邏輯推理學習新課—小結—發散訓練
自主、綜合
拓展、創新
環節及內容邏輯推理學習。
教學與過程設計
授課內容與過程設計學生學習活動設計課中改進
一、溫故知新:
1、我國法律的階級本質是什么?
2、社會主義道德的本質是什么?
二、師生共進:
師:由于我國的社會主義道德與我國的法律在階級本質上是相同的,這種本質上的一致性,決定著二者之間有必然的聯系。請同學們閱讀第一目,找出它們的聯系。
教師領學。
1、讀我國憲法第27條、49條規定,分析說明。
結論:
第一、我國法律體現社會主義的基本要求,并保障其順利實施。(法律對道德)
思考
回答
閱讀討論
分析說明
討論得出結論
教學與過程設計
授課內容與過程設計學生學習活動設計課中改進
2、讀我國憲法第24條規定,分析說明。
結論:
法律確認了道德的基本要求,使之具有法律效力。
3、讀我國刑法的規定和憲法第42條規定分析說明。
結論:
法律以其國家強制力對破壞社會主義道德的違法行為進行處罰和制裁。對模范地遵守社會主義道德的公民進行表彰和獎勵,從而保障社會主義道德發揚光大。
4、問題:社會主義道德補充我國法律的不足,并促進其貫徹實施。為什么?
5、讀事例學習第二目。
事例一、單某拾金不昧告訴我們什么道理?
分析說明
討論得出結論
分析說明
討論
閱讀討論
教學與過程設計
授課內容與過程設計學生學習活動設計課中改進
結論:社會成員道德水平的提高,是公民遵紀守法的思想基礎。
事例二、五少年護法的事說明了什么?
結論:社會成員道德水平的提高是公民自覺護法的重要條件。
6、小結,提出行為要求。
三、發散訓練:
1、讀讀想想議議
2、P18思考與練習3。
[答案]第一事例使我們認識到社會主義道德能夠補充我國法律的不足,并促進貫徹實施。
第二事例使我們認識到提高社會成員的道德水平,有助于人們自覺地守法、護法。
板書設計我國法律與社會主義的道德的聯系
一、互相配合、互相促進、互相補充
二、提高社會成員的道德水平,有助于人們自覺的守法、護法。
練習題設計
國家教育部下發了關于加強思想政治理論課程改進的相關意見,明確思想政治理論課程的相關教學法案,而“思想政治道德修養與法律基礎”(下文都簡稱為“基礎”)作為思想政治理論課程中的必修課,提高其教學時效性也是教學工作者首要解決的問題。
1 處理好教學和教材之間的關系
首先,將教學體系與教材體系之間的關系處理好,是提高“基礎”課程教學時效性基礎所在。所有的教學體系都是以教材為基礎的,教材承載著教學的內容和目標,能夠為教學提供教學的思想、教學的目的、教學的內容以及培養人才的目標等內容。教學內容主要是依據教材的內容進行加工和設計得來的,如果將教學的內容隨意變動,會將教材設計的理念和思想都改變,也就不能達到教材最初的設計目的,如果教學離開了教材,將變成沒有源頭的水一樣。“基礎”這本教材是經過中央的審定,加上諸多知名教授和專家編寫而成了,匯集了眾多大家的心血,代表著我國學術的最高水平,有一定的學術型和價值。所以,教師在教授這門課程時,要以教材為教學依據,將其放在基礎的位置上。這門課程主要應用于學生成長和成才的階段,能幫助學生樹立清晰的人生價值觀,明確人生實踐和理論,與其他的思想政治必修課結合在一起,形成了一個功能型的課程體系,并擔負著重要的思想教育重任。所以說,“基礎”這門課對學生來說有著特別重要的意義,不僅對學生進行了人生觀、道德、以及價值觀的教育,還滲透了理論的教育理念,同時又是愛國主義和社會主義思想的共同載體,教師在教學中是不能脫離這本教材的。其次,在教學中,應用教材是對教材內容的一種升華,在將教材的內容轉化為實際的教學時,教師也將其中的死角條轉變成了鮮活的生活,賦予了教材一個生命體。教學時應該將教材內部的主旨內容以及邏輯結構都體現出來,并關注學生接受的能力和對教材內容的理解性有多少,而且在教學前,教師還應該依據學生的情況和自身教學的特點對教材進行解讀和分析,將教材中的中心內容和思想提煉出來,形成知識源于教材,并高于教材的一種教學體系,這樣能為教學的時效性做好基礎,提升教學效果。
2 處理好教材新內容和教師知識結構的關系
有一支優秀的教師團隊是上好“基礎”課程的前提,這門課程是將法律基礎與思想道德修養兩者有效的結合在一起,是兩者的繼承,又是所有思想政治理論相關課程有有機整合,內容面比較廣,幾乎超越了所有教師固有知識結構的范圍,對教師的知識也是一種挑戰。如果教師原有的知識不能很好地適應“基礎”課程的教學要求,就會影響到教師對這門課程的整體性、思想性以及系統性的把握,思想教育和法制教育的教學功能也不能被發揮出來,達不到教學的目標,也就不能提高教學的時效性。所以,教師應該熟悉教材,認清課改和新課程的形勢,找出自己與其的差距;還要把握住教材中的新內容和新思想;并且完善自身的知識架構,努力去掌握新知識的關鍵思想。“基礎”課程的教師應該具有較高的教學素質,有一定的責任意識和職業道德,并能全身心投入到教學中,結合實際的教學情況、教材特點、學生情況,去摸索和創新出更有效的教學模式,使這門課程的核心要素都能體現在教學中,這樣也是教學時效性提高的前提。
3 處理好教師主導與學生主體的關系
在教學關系中,學生是受教育者。對受教育者進行思想教育,一般是通過教育者和受教育者的互動來實現的,實施思想教育,既要發揮教育者的主觀能動性和創造性,又要調動受教育者的積極性,主動性,自覺地接受教育。教師在教學中,為更好地發揮學生的主體作用,首先,從學生的實際出發組織教學。教師要做到“以學生為本”,結合學生身心發展規律、理解問題程度、接受問題能力和知識基礎,有針對性地組織教學內容,構建教學方法體系;其次,尊重學生、愛護學生。包括尊重學生的人格、隱私、行為選擇等;第三,關注學生課上課下的思想變化,積極正面引導。大學生的思想變化性大,如不及時引導,《基礎》課將失去思想教育的意義;第四,培養學生的學習興趣,調動學生學習的積極性、主動性和創造性。發掘學生學習《基礎》課的潛能,充分發揮學生的主體作用。
4 處理好理論教學與實踐教學的關系
《基礎》課具有鮮明的思想性、較強的理論性、突出的實踐性特點。在《基礎》課教學中,理論教學和實踐教學缺一不可。教師在教學中處理好理論教學與實踐教學的關系,既是《基礎》課自身的要求,更是增強教學實效性的需要。在處理兩者的關系時,應貫徹“以理論教學為主,實踐教學為輔”的原則,這是教學規律決定的。理論課教學是高校教學的主要形式,《基礎》課是通過理論課教學向學生傳授理論知識,為學生提供科學的世界觀、方法論,學生獲取《基礎》課知識的主要途徑是理論教學。實踐教學應作為理論教學的輔助形式,輔助理論教學完成教學任務,實現教學目標。首先,實踐教學過程是學生消化、理解理論課教學所學理論知識的過程;其次,實踐教學將檢驗理論教學所學知識的正確與否;第三,實踐教學為學生認識社會、了解社會提供機會;第四,實踐教學為學生用所學知識變成指導實際生活的能力創造了條件。理論教學和實踐教學在《基礎》課教學中各自發揮著不可替代的作用。《基礎》課教師應在理論教學中,不斷創新教學方法,改進教學手段,引導學生真正領會和掌握本課程的主要內容和精神實質,達到教學實效。理論和實踐教學的有機統一,堅持了理論聯系實際的原則,實現了理論教學與實踐教學的互補,使理論深入、升華,實踐更精彩。
結束語
提高“基礎”課程的教學時效性,首先要明確教材的中心內容,明確教材的編寫目的,了解教材的知識架構,對教材進行深入的了解;其次,教師還要結合自身的知識,去不斷充實新的知識,以便能勝任教學活動,教師好還明確教學中的主導和主體關系,樹立正確的教學觀。最后,還要利用現代化的教學手段去從事“基礎”教學。從多方面去完善教學,這樣才能有效提高這門課程的教學時效性。
參考文獻
2014年7月,筆者有幸閱讀了博登海默著、鄧正來譯的1987年版《法理學:法律哲學與法律方法》,因受限于本人目前知識的局限性,尚不能很好地理解這本書,很難在每個問題上都進行深入的思考,更不能將這本書所介紹的法律方法和司法技術很好地消化并運用于實際法律工作中;但是,就如作者致中文版前言中所述般,通過閱讀這本書,為我初步了解立法者和法律解釋人員所面臨的基本問題上打開了一扇門,而在這之前,這是我之前從未思考過的法律問題。
從語言風格來看,《法理學:法律哲學與法律方法》的譯者鄧正來多用長句作譯,語句顯得艱澀、綿長、修飾限制成份太多,有些語句若不重讀三五遍,很難理解其所表達的含義。如果譯者的中文翻譯能簡潔明了,或者說在翻譯中將艱澀的語言能更流暢的進行轉化,相信會增加讀者對本書的閱讀和受益程度。從內容上來看,這本書瑕不掩瑜,給我最大的感覺就是:綜合、客觀;這是一本法學理論很強的書,時間跨越了古希臘到現代法學,內容上包括了法理學、法律哲學、歷史法學、社會法學、法律的性質和作法律的淵源和技術,以及法理學的發展演進中形成的各流派學說。
結合自身的職業,我重點閱讀了本書的第二部分內容:法律的性質和作用,通過閱讀,對公證制度的秩序和正義方面進行了一些分析和思考。在本書中作者主要是通過“秩序”與“正義”這兩個基本概念來分析法律制度,認為“它們是理解法律制度的形式結構及其實質性目的所不可或缺的”(第227頁),從秩序入手,以秩序和正義為中心,對法律的性質和作用進行了詳盡而深刻的闡述。作者將秩序(order)這一術語“用來描述法律制度的形式結構,特別是在履行其調整人類事務的任務時運用一般性規則、標準和原則的法律傾向”,“意指在自然進程和社會進程中都存在著某種程度的一致性、連續性和確定性”(第227-228頁)。經過觀察表明,作者認為在自然界中“秩序似乎壓倒了無序、常規性壓倒了脫軌現象,規則壓倒了例外”(第228頁);在人類社會中“有序生活方式比雜亂生活方式占優勢。在正常情形下,傳統、習慣、業經確立的慣例、文化模式、社會規范和法律規范,都有助于將集體生活的發展趨勢控制在合理穩定的范圍之內”。
在作者看來,“法律的秩序要素所關注的乃是一個群體或政治社會對某些組織規范和行為標準的采納問題……秩序概念所關涉的乃是社會生活的形式而非社會生活的實質”(第260頁)。公證作為一項在現代國家確保自由、安全和公正的基本法律制度,是鍛造社會秩序的裝置,具有預防和化解糾紛的能力,有的學者甚至將公證定性為一種預防性的司法證明制度。公證制度主要從主體和內容兩個角度體現公證對秩序性價值的倡導和維護作用:在主體方面,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申請適用公證制度本身就意味著將主體的私人事務納入到公共的司法領域來,意味著一個有獨立性、自律的所謂‘法的空間’得以形成和維持”,于此同時,公證的主體無一例外地均置身于一定的制度化空間中,并因此受到來自制度的程序制約。在內容方面,公證的證明對象如契約或行為往往是一種排除一種外部法律適用的直接私人意思表達,如果缺失公證制度約束,這些內容就可能游離于法治之外,導致社會秩序混亂;而公證能夠實現幫助、指導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設立、變更法律行為,平衡當事人之間的關系,剔除糾紛隱患和不真實、不合法的因素的目的,顯然就把法治所倡導的秩序內容契合于當事人之中,并且進入了本來應當提倡“司法謙抑”的私權領域,使得公證制度能夠在諸多公權手段如訴訟、勞動仲裁、行政救濟等難以介入的領域發揮秩序建構的作用。
博登海墨認為:“法律秩序中的規范與事實這兩個方面,互為條件且互相作用。這兩者要素缺一不可,否則就不會有什么真正意義上的法律制度。如果包含在法律規則部分中的‘應然’內容仍停留在紙上,而并不對人的行為產生影響,那么法律只是一種神話,而非現實。”(第255頁)因此,立法者將公證制度設置為一種法律制度,使其有足夠的能力建立一種社會秩序,則必須同時具備規范和事實這兩個方面,缺一不可。我們發現,一般社會經驗下的公證制度及其運行,往往能夠獲得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信任感、滿足其對秩序的內心需求進而繼續獲得申請公證的激勵和效用,并以此循環往復。正如馬斯洛所指出的“我們社會中的大多數成年者,一般都傾向于安全的、有序的、可預見的、合法的和有組織的世界,這種世界是他所能依賴的,而且在他所傾向的這種世界里,出乎意料的、難以控制的、混亂的以及其他諸如此類的危險事情都不會發生。”(第239頁)
“人們在生活安排方面對連續性的訴求與他們要求在相互關系中遵守規則的傾向之間是存在著聯系的。無論何時只要人的行為受到法律規范的控制,重復規則性這一要素就會被引入社會關系之中。一種源于過去的權威性淵源,會以一種重復的方式被用來指導私人的或官方的行為。遵循規則化的行為方式,為社會生活提供了很高程度的有序性和穩定性。”(第239頁)由于公證是基于私人個體為獲取公共信用證明而產生的,這就意味著如果能夠借助公證制度獲得所追求的公共信用,將會使得個體擁有進行持續性公證的主動需求,而公證的公正、真實、合法行原則恰好可以保障這種公共信用的實現,由此使得公證建立的社會公共信用體系和社會秩序能夠獲得長久存續的土壤。
博登海墨認為“從最為廣泛的和最為一般的意義上講,正義的關注點可以被認為是一個群體的秩序或一個社會的制度是否適合于實現其基本的目標……滿足個人的合理需求和主張,并于此同時促進生產進步和提高社會內聚性的程度――這是維續文明的社會生活所必需的――就是正義的目標”。(第261頁)。正義在公證制度上體現為公正原則(《公證法》第三條規定:“公證機構辦理公證,應當遵守法律,堅持客觀、公正的原則。”),公正是公證的最本質要求,是維護社會主義法治和社會秩序的需要,是保證公證質量、實現公證職能的保障。公正包括實體公正和程序公正,實體公正是指公證證明內容即對公證申請人所申辦的法律行為、有法律意義的文書和事實的公證結果是公正的;程序公正是指公證活動的過程對公證申請人及相關人員來說是公正的,也即是說公證參與人員在公證過程中受到的對待是公證的,國家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獲得公證證明的權利。簡而言之,實體公正是指“產品”是否合格,程序公正是指該“產品”的生產過程是否公正。
公證制度是國家公證機關進行司法證明活動的一種法律制度,它是國家司法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而公證機構則是代表國家行使證明權,其所出具的公證書被法律賦予特定的公信力。公證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經公證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法律意義的事實和文書,應當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但有相反證據足以該項公證的除外。”由此可見,公證的效力可以直接成為法院判決的依據,甚至直接影響司法訴訟的結果,決定著當事人的重大利益。正因為如此,公證應當嚴格貫徹公正原則,要求公證人必須做到:一方面對申辦公證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法律意義的文書和事實的公證結果是公正的;另一方面,公證參與人在公證過程中應享有的程序權利得到了充分的尊重和平等對待。遺憾的是某些公證機構在堅持公正原則方面表現頗讓人心寒,最為典型的例子是2004年發生的“西安寶馬彩票案”。因公證本身存在體制弊端,有些公證機構甚至把辦理公證業務當作“生財之道”,搞成了“公證經濟”,將法律賦予的“證明權”視為壟斷公證業務的“道具”和“資本”,在這種情形下,為了追求經濟效益最大化,公證機構及公證人人為簡化法定程序,迎合客戶的各種不正當要求以爭取公證業務,導致錯證、假證事件迭出不窮,嚴重損害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公證機構行使國家證明權,代表的是國家最高的證明行使,如果其中涉及營利因素和利潤問題,那么必然產生競爭,以致其未能按照制度設計的軌道正常運轉而可能出現偏軌行使的情形,更有可能淡忘公證職責,偏離執業宗旨。公正是公證的基本原則,是公證業的靈魂,是公信力的基礎。皮之不存,毛將焉附?歸根到底,我國的公證制度必須進行徹底的深化改革。
作為一名公證人,深知公證過程中秩序和正義的重要性,在以后的工作中定會對公證的本質多作思考,探求公證應該是怎樣的,設計公證制度的初衷是什么,怎樣才能實現追求社會和諧秩序、實現公平正義之目的等等。
以上觀點為本人閱讀博登海默先生的《法理學-法律哲學與法律方法》之后的粗淺感悟。讀了此書后,本人更深刻認識到僅僅停留在課本上的目光始終是短淺的,而且束縛了人的思想。法律工作者只有廣泛涉獵、不斷積累才能拓寬視野、獨立思考,才能成為具有專門技能、專門知識和專門職業道德修養的法律人才。
【參考文獻】
一、法的正義價值的內涵
(一)正義價值的涵義
1.正義一詞的辭源學由來。“‘正義’一詞在西方出現于古老的拉丁語‘justitia’,是由拉丁語‘jus’一詞演化而來的。‘jus’最初有正、平、直等含義,后來此詞發展成為英語的‘justice’一詞,根據《牛津現代高級英漢雙解詞典》的解釋,它不但具有公平、公正、公道、合理、公理、正義等含義,而且還有法律制裁、司法、審判等含義,可見,正義作為一種基本的法價值,僅從詞源學的角度看,就具有久遠的傳統。”
2.正義價值涵義的界定。古往今來,人們對于正義涵義的界定總是仁者見仁,千差萬別。龐德認為,“正義這個詞在倫理上,我們把它看成是一種個人美德或是對人類的需要或者要求的一種合理公平的滿足。在經濟和政治上,我們把社會正義說成是一種與社會理想符合,足以保障人們的利益與愿望的制度。”柏拉圖的觀點是,“正義就是只做自己的事而不兼做別人的事。”不過最著名的還是當屬羅爾斯在《正義論》中對正義的論述了:“正義是社會制度的首要價值,正像真理思想體系的首要價值一樣。一種理論,無論它多么精致和簡潔,只要它不真實,就必須加以拒絕和修正;同樣,某些法律和制度,不管它們如何有效率和有條理,只要它們不正義,就必須加以改造和廢除。每個人都擁有一種基于正義的不可侵犯性,這種不可侵犯性即使以社會整體利益之名也不能逾越。因此,正義否認了為了一些人分享更大利益而剝奪另一些人的自由是正常的。所以,在一個正義的社會里,平等的公民自由是確定不移的,由正義所保障的權利決不受制于政治的交易或社會利益的權衡。作為人類活動的首要價值,真理和正義是不妥協的。”
盡管人們對法的正義價值的涵義有不同的理解,但在最根本的落腳點上是一致的,即正義是一種應然之則,是法的最高精神和目標,它因涉及人際之間的交往而具有了攸關社會利益的內容。一方面,有了正義價值作指導,至少可以保證權利義務在形式上能夠公正地分配;另一方面,法可以以震懾犯罪的形式保障正義價值的實現;再有,正義價值的客觀存在使得法以補償受害者的方式使失衡的正義天平重新回歸平衡。由此可見,“法的神圣權威主要不是來自它的強制力,而是來自它本身所固有的最基本的價值觀念——正義。法的強制性只有以正以上的理由為基礎才可行。一個有法律的社會的正義價值的迷失必然導致法的價值的迷失和法治的失敗。”
(二)正義價值在法價值體系中的地位
正如羅爾斯在《正義論》中對正義的論述那樣,正義在法的價值體系中居于首要地位,盡管法還有自由、秩序、民主等價值,但他們都要從根本上服從于正義。換言之,法的正義價值較之于法的其他價值具有優先性。
二、法的效率價值的內涵
(一)效率價值的涵義
效率本是一個經濟學領域的概念,指的是投入與產出之比。在被引入到法學領域之后,效率便成了法功利價值的基本要求。功利主義認為,“是否增進最大多數人的最大幸福是衡量一切行為和制度之正確與錯誤的標準,幸福是一切行為的共同目標,行為中導向幸福的趨向性就是功利。”
(二)效率與效益的關系
在很多教科書中,效率與效益被認為是兩個完全相同的概念。但是我認為,效率與效益二者在內涵上還是有區別的:效率更多體現的是一種純經濟上的“私益”;而在效益的概念之中,“效”指效率,“益”更側重的是“公益”,效益是效率與公益之和,即用個人經濟效率之和減去在追求經濟效率過程中所產生的外部負效率之后所得的一種凈值。總而言之,我理解的效益代表了社會的公共利益,是一種“社會效益價值,它至少包括權力運作效率的提高和社會公正的維護。”即效率與正義之和才是效益。
三、法的正義價值與效率價值的關系
“公平是一個古老的價值命題,而效率則是現代社會賦予法的新使命。”長時期以來,人們往往形成了一個思維定式,那就是只要一提及正義與效率的關系,就很自然地要分出一個先后、輕重。其實不然。我們的社會需要一個正義的外部環境,既能使所有社會成員的投入與收獲大致成比例,這樣才能維持正常的社會秩序;同樣,我們也需要以最少的投入獲得最大的產出,即效率最大化來創造社會財富。二者都是法的價值追求,誰都不能偏廢。“正義與效率可謂法的雙翼,法運行于社會的理想狀態正是正義與效率的最佳平衡。”
二者的關系是辯證統一的:“效率是正義的基礎,正義是效率的目標。”在堅持一方面優先的同時,只有使另一方維持在一個最低限度,才能達到一種社會效益最大化的平衡狀態。
四、正義與效率價值的具體表現——以社會法為例
“法的價值是以法與人之間的客體與主體的關系為客觀基礎的。”也即是說,只有以法的形式把權利義務的分配狀況確定下來,并且這種規定能夠滿足人的需要,才能算是實現了法的價值。“法律制度對社會效率與正義的實現具有重大的制約和影響作用。其重要性在于法律制度通過影響信息和資源的可獲得性,通過塑造動力,以及通過建立社會交易的基本規則而實現社會進步。”要想理解抽象的法的價值恐怕還是要還原到具體的部門法的規定中去。下面我就淺陋地分析一下法的正義與效率價值是如何在社會法中得以體現的。
(一)實體方面
1.從基本理念上看。“經濟關系反映為法原則”。法原則是對當事人關系的一種反映。在社會法中,當事人的關系表現為個人與社會的關系,個人往往表現為強勢,社會表現為弱勢,這樣一來就要在立法中有所傾斜,以實現分配的正義,即實質上的正義。而民法由于提倡絕對的意思自治,其所宣稱的平等只能是一種形式上的平等,即矯正的正義。
法的作用就是為了制衡關系。當出現實質不平等的關系時,就要通過一種特殊的“不平等”手段來恢復正義,正像前文論述的那樣,只要這種不平等的設定是為了達到結果平等的目的,那么這種手段就是正義的。
社會法保證結果公平,并不是拋棄效率,而是仍然賦予了當事人意思自治的空間,只不過這種空間不能擴張到社會的公共利益領域;這種公平只不過是在保障社會正義的前提下,實現社會整體效率的最大化,即正義有助于實現更大的效率,也正是這一點,體現了前文所談到的正義與效率的辯證關系。
2.從調整對象上看。社會法調整的是公私混合型的社會關系,有三方主體。而民法調整的是平等的雙方主體之間的一種平權型的社會關系。意思自治作為民法的圖騰,可以最大限度的鼓勵交易,促進市場繁榮,其結果就往往表現為經濟效率的提高。然而根據經濟人的假設,每個人所為的行為都是為了實現自身利益的最大化,人的“有限理性”會直接影響交易的秩序和安全。要想保證人們能夠自由地進行交易,其重要的前提之一就是要使人們產生一種對交易的安全感、信賴感。因此,出于維護社會正義的需要,國家在這個時候就要責無旁貸地出面干預。因此,我認為在社會法的法律關系中,當事人間的橫向交往產生的是效率價值,而政府的干預行為則是對正義價值的詮釋。橫向交往產生的純效率總和再減去對他人造成的損害(負效率)所得的凈值,才是真正意義上的社會效益。即正如前文所述,社會效益是效率和正義的結合體,只有效率的提高和公正的維護達到一種均衡的狀態時,才能實現社會效益的最優化。
3.從主體資格確認標準上看。整個人類社會的發展經歷了一個從身份—契約—身份的過程。從身份—契約的轉變,使人擺脫了人身依附的屬性,導致了私法的產生。私法確認主體資格的標準是“契約”。在私法中,當事人是“抽象人”,即不考慮個體資源稟賦、信息控制等具體情況,雙方“平等”地享有權利、承擔義務,每個人是自身利益的最佳判斷者,因而被視作“強有力的智者”。但是這種平等只是形式上的平等,強勢一方最大程度地實現了自己的自由、提升了自己的效率,但卻在一定程度上雖損害了正義。因此,不同于私法,社會法并未抽脫出那些不平等的個性因素,而是看到了實質上的不平等,把人按照“具體人”對待,輔之于與其身份相適應的權利義務分配,即以“身份”的標準來確定權利義務關系,通過對“身份”的矯正來實現法的正義價值。
(二)程序方面
沒有訴權保障的實體權利,不是真正意義上的權利。對社會法而言,它通過自身獨特的調節機制對社會關系進行調整,其中很重要的一方面就體現在訴訟程序上。
由于社會法法律關系的特點決定了其責任追究程序應該是適用公益訴訟。公益訴訟的特點之一就是可以由一人代表群體提出,達到“一人,全體受益”的效果,最大程度地提升了訴訟效率。
除此之外,公益訴訟的人可以不是本案的直接利害關系人。由于世界的普遍聯系性,每一個個體作為社會的成員,都有可能成為潛在的受害者。因此,主體不以直接利害關系人為限,這樣的制度設計打破了民事訴訟的局限,體現了社會法以一種防患于未然的事前救濟來保障社會公共利益的實現,最大程度地維護正義。
五、法的正義與效率價值在和諧社會中的意義
中圖分類號:G621 D9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673-0992(2010)07A-0115-02
當代高職大學生是具有較鮮明的個性特點的青年群體,由于在高中階段及職業高中階段懈怠,部分學生在日常行為上對自己的約束較少,對吸煙、喝酒、泡網吧等不良行為不以為然,雖然高職院校學生大都懷著成才的強烈愿望,發奮學習,努力實踐。但是也有一些受價值觀的影響,脫離實踐,在無聊中空耗幾年大學生活,甚至走上違法犯罪的道路。因此怎樣培育和保護高職院校學生健康成才并沿著正確的道路前進,就成了高職教育應高度重視的一個現實問題。實踐證明,高職大學生要走上健康成長的道路,就必須提高自我控制和自我駕馭能力,就要注意加快完成個體的社會化過程。為此,就需要通過法制教育,學習法律知識,加強思想、道德、法紀等方面的修養,按照公民道德等社會行為規范去立身處世,從而使自己成為社會主義事業的優秀人才。因此研究高職院校法律教育對開展思想政治教育會產生積極影響。
1在高職院校中開展法律教育和思想政治教育的必要性
隨著市場經濟的日趨完善以及經濟全球化和文化全球化的不斷深入,我國的對外交往日漸加強。可以預見,中國的未來將不可避免地更加緊密地與世界融為一體,這種新形勢對我國的高職教育的發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和更遠大的目標。
眾所周之,青少年是祖國的未來和民族的希望,是新世紀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主力軍。少年強則國家強,把青少年培養成有理想、有文化有道德和守紀律的合格的社會主義接班人 是祖國未來發展強盛的根本保證。然而現實卻不容樂觀,今年來,青少年違法犯罪問題突出。且向低齡化、智能化、團體化方向發展,究其原因,有家庭、學校、社會等諸多因素。其中不學法、不懂法、缺乏法制觀念確是一個重要方面。因此對高職院校學生實行法律基礎的教育,也就勢在必行。
進行法律教育是培育學生良好的法律品質。提高他們的法律意識,增強法制觀念的有效途徑,是我國當代實施依法治國戰略的需求所在。高職院校開展法律教育不僅要讓學生學法,更要讓學生愛法、守法,感到自己的生活離不開法,這樣,法律學習才能成為學生發自內心的需要。我們高校開展思想政治教育也應如此,只有滿足學生內心的需要,思想政治教育才能落到實處。使學生在注重專業知識學習的同時,具備相應的法治素養和法律精神,只有全面提升其綜合素質,唯有如此,才能應對經濟全球化的挑戰,才能成為社會發展所需要的杰出人才。
2法律教育在高職院校學生思想政治教育中的作用
2.1 法律教育是加強學生的思想道德修養的需要
由于當代大學生在進入大學之前大部分精力都放在學習上面,致使接觸法律知識較少,基本與社會隔絕,造成了許多大學生自治能力薄弱,社會閱歷少,辨別是非能力差,容易受到社會上不良風氣的影響,形成錯誤的人生觀、價值觀和世界觀,我們的法律是培養和傳播社會主義道德的有力工具,它把道德的基本原則和要求確認下來,使之具有法的屬性,成了法律上的義務。在法律實施過程中,通過保護合法行為,懲罰違法行為,打擊犯罪活動,在無形中就起到了道德教化的作用。可見道德的生成和發展離不開良好的法律環境。因此,在法律教育中結合教學內容運用現實中的真人實例,剖析當事人的人生觀,從而對大學生進行人生觀教育 。更具有教育性、現實性,也更具有說服力,能收到良好效果。
2.2 法律教育是全面提高學生綜合素質的需要
目前大學畢業生就業難的問題已引起社會各界的高度關心和廣泛關注。分析其原因,除了就業機制體系不夠健全,社會各界應對就業壓力的措施不夠完善等外界因素外,還有一個最主要的內在因素就是大學生自身的綜合素質有待提高。高校擴招以來,大學生人數急劇增加,就業形勢日益嚴峻。但是,專業過硬、知識面廣博的復合型人才在社會上仍然非常搶手。所以,社會上的人才不是過剩,而是時代對大學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以及對人才的更合理的利用。可見,加大學生的法律教育,優化其知識結構,有利于提高其綜合素質,提升其競爭力。
2.3 法律教育是維護學生合法權益的需要
由于法律知識的欠缺,在相當一部分大學生的頭腦中,偏差的法律觀點異常頑固地起著作用,現實生活中已有不少大學生合法利益遭受侵害,甚至是人身傷害,但卻渾然不知或不知道如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的案例。當這些學生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不能積極主動地運用法律武器來維護自己的正當權益,甚至會放棄法律武器,采用報復、“以暴制暴”、“以侵害對侵害”的手段來解決問題,這樣的結果,只能導致各種違法犯罪行為的增加。蘇聯教育家霍姆林斯基說過:“高校將一個無知的人送到社會,就是給社會增加一個危險分子”。因此,教育大學生正確處理糾紛,依法維權,關鍵是培養其法律精神,增強其法制觀念。
3高職院校法律教學的現狀
隨著教育體制改革的深入,高職院校的人才培養目標已經定位為,培養高素質、高技能的高等技術應用型人才。而作為“高素質”教育重要組成部分的法律教育,也應該從以往法律知識的傳授向培養大學生法律素質轉化,使法律教育更具有實效性。然而,在高職院校法律教育的實踐中,大學生法律素質的培養并沒有引起足夠的重視,致使法律教育的實效性差強人意。
3.1 教學方式以封閉型為主
目前,課堂教學仍然是我國高職院校法制教育的主渠道,因此,高職院校中普遍開設的《思想道德修養與法律基礎》課程也就成為對大學生進行法律教育的主陣地。而這門課程的知識點多,內容龐雜。由于教學課時少,內容多,教師多采取單一灌輸的教學方式,課堂討論、典型案例、社會熱點問題等因為課時限制而不能進行。教師授課只是蜻蜓點水,匆忙趕進度,只能堆砌、羅列知識點,缺乏對知識點的深度分析。結果是教師講授法律知識不少,但學生只是記在筆記里、劃在書上,在指導自己行為上很少得以體現,可見封閉型的教學方法導致了大學生在教學過程中并未培養出良好的法律素質,淡化了法律教育的實效性。
3.2 教學過程“輕權利,重義務”
在當前高職院校的法律基礎課程教學中,大多數教師強調義務本位,注重的是義務和禁令的宣傳教育,而不是權利本位的教育。在法律教育中,向學生灌輸最多的是法律是約束人們行為的規則,法律意味著約束,意味著義務,忽視了法律作為權利“保護者”的作用。這種教育導致學生認為自己不過是義務主體而已,而非權利主體,其結果是學生消極守法,加強了“我不違法就可以不學法”的心理定勢,在這種情形下進行法律教育,學生不僅不會自覺接受,而且易形成逆反心理,法律教育自然難以收到預期的效果。
3.3 教學缺乏有效的實踐環節
法律是一門應用型學科,實踐性很強,因此必須堅持理論聯系實際、學以致用,這也是提高高職大學生法律素質的基本要求。但是從目前來看實踐教學環節遠遠不夠:教師在教學過程中,忽視課程的實踐教學環節,忽視學生運用法律理論知識分析解決問題能力的培養,其結果往往是學生為考試過關而學法律,致使學生法律素質并未有多大高,更未能養成知法守法用法的自覺性;面對突發問題,不知如何維護合法權益,也不知如何解決生活中出現的法律問題。理論與實踐相脫節的弊端,影響了法律教育的實效。
4高職院校實施法律教育的途徑
當代大學生法律意識的構建是大學生自覺遵守法律的內在動力,它對大學生的健康成長、對法律制度的建設、對社會的安定團結都有重要的作用。
4.1 營造良好的學校法制教育環境
培養大學生的法律精神需要建設良好的高校法制環境,因為高校作為一個承擔為國家培養和輸送人才的機構,在法制環境的建設方面有不同的要求,而由于法制建設對于高校思想政治教育環境目標、內容、主體狀態等的特殊作用,對于高校而言,營造良好的高校法制環境,更是責任重大。責無旁貸。
學校是學生受教育的主陣地,制度建設是依法治校的基礎。用法制觀念指導高職院校的各項工作,建立健全各項規章制度,便于學校教學和管理的高效有序進行,便于保護學校各主體的合法權利。提高教職員工的法律素質,推行以“依法治校”理念為核心的學生教育管理模式。教師也應在教學方法上適應新形勢,新要求,著眼于大學生法律素質的提高,抓住大學生的心理特征,使法律知識的講解系統化、鮮活化。教師講授方式可以面對當代高職學生新情況、新問題進行探索,使高職教育在主體、客體、內容以及方法上有所創新,加大法制教育。
4.2 增強大學生的主觀能動性。
應當充分發揮大學生的主觀能動性,培育當代大學生的法律意識,高職院校在梳理學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理念時,應該把法律精神融入其中,促進法治與德治的協調發展,更多的考慮到當代大學生的個性特征,培養他們的自由、平等、公平、公正等法律精神。充分挖掘學生的潛力,開展一系列文明、健康、高雅的校園文化活動。例如:組織學生舉行模擬法庭、參觀監獄、開展社會調查、法律知識競賽、法律征文、開設法制宣傳園地、開展法律知識及法律咨詢活動、開辦相關網站、校廣播站開辦法律專欄節目、組織校內治安聯防等活動,鼓勵學生去“做”,去實踐。通過一系列理論和實踐相結合,逐漸豐富大學生的法律知識,使其能夠深刻理解法律的本質作用和社會價值,牢固樹立起法制觀念,自覺的運用法律來規范自己的行為,維護自己、集體和國家的合法權益,從而增強法律教育的實效。
4.3 完善社會、家庭教育
家庭是社會的細胞,家庭教育對青少年的成長至關重要。家長的言談舉止,對孩子起潛移默化的作用,俗話說“父母是孩子最好的老師”,良好的家庭教育對孩子的健康成長至關重要。家庭教育存在缺陷,不健全的家庭或不正確的家庭教育將直接影響孩子的法律精神的形成。因此,作為家長在平時生活中要注意培養孩子的法律意識。同時,學校應建立與家長的經常溝通機制,使家長能及時將了解到大學生在學校的表現,掌握大學生的思想狀態,形成良性的交流,必要時也可邀請家長聽取法制宣傳講座以及優秀學生事跡的宣傳、青少年違法犯罪案例分析等,使家長們了解到家庭普法教育的重要性。同時也要加強學校周邊環境的整治工作,為大學生生活學習提供健康良好的學習環境。
強調法律精神在大學生思想政治教育中的特殊地位和作用,依靠其來促進和優化大學生思想政治教育。是新時期高等院校大學生思想政治教育與時俱進的重要標志和當前及今后的努力方向。大學生作為未來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建設者與參與者,如果沒有相應的法律知識和較強的法制觀念沒有較高的思想道德修養,就不能適應經濟和社會的發展的需要,就會被社會淘汰。因此,法律教育是大學生思想政治教育的主課,在對大學生進行思想政治教育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參考文獻:
思想活動、政治導向也無不與法律相關連,是人生生活、工作中重要法寶。找出糾正的誤區,加強法律課程,完善思想政治教育,使學生端正學習態度。走出去,到相關法治單位學習參觀;請進來,請法學人士講座,以及一些切身利益的人員以身傳教。真正的學到法律知識,思想進了步,政治頭腦更加清醒,不偏離方向。找出師資的誤區,唯物主義者認為“外因是變化的條件,內因是變化的根據,外因通過內因而起作用”。所以說學生學的好不好,透不透,教師起到關鍵性作用,也與學生的努力是分不開的,兩者相輔相承決定一個大學生的前途和命運。
我國正在大力建設社會主義法制社會,社會權益被公民所平等的享有,同時,法律也規定了其必須擔負相應的責任。對于大學生這種社會棟梁來講,更是需要對法治內涵充分理解,提升個人法律意識,對于外界的各種不良誘惑,能夠自覺抵制,弘揚社會正能量,促進社會的和諧發展。
1、提升大學生法律素養的意義
1.1構建良好的校園環境。
大學校園是充滿活力、積極向上的,是傳授知識的場所,每一個大學生應該充滿積極的正能量,方可以推動社會主義建設。其中,法律素養是大學生必須具備的一項素質。需要積極開展法治教育,提升大學生思想政治水平,通過學習相應的法律知識,培養法律素養,能夠知法懂法,學會利用法律來維護個人權利,對社會上的各種負面因素,能夠自覺抵御,從而維護校園環境。
1.2提升素質,完善素養。
在現階段的社會主義建設中,不僅要求人才具有較高的文化水平,還需要有高尚的思想素質,具備一定的法律素養。應試教育模式下,大部分學生在大學之前,往往只注意學習文化知識,沒有足夠的法治意識,無法分辨復雜社會中的是非。而大學教育過程中,借助于一系列的法治教育,包括《法律基礎》等,促使學生對基本的法治常識積極掌握,個人思想道德修養得到提升。高校大學生不僅能夠對本專業知識積極掌握,還可以培養法治理念,提升道德素養與綜合素質,更好地參與到社會主義建設當中。
1.3增強法律意識,提升個人實力。
正能量的新型人才是社會主義現代建設中十分需要的,通過高校思想政治教育的開展,能夠幫助學生重視法治教育實施的緊迫性,遇到了問題,能夠依靠法律途徑來解決,對國家個人的利益合法維護。
2、現階段大學生法治素養發展的現狀
2.1法制意識不強,容易出現犯罪問題。
大學生與書本知識接觸較多,且有著較為簡單的社交圈子。家庭及學校的雙重保護,其沒有足夠的法治意識,往往采取單純的心思及狹窄的視角來處理社會問題,外界的不良因素很容易影響到他們,導致有多樣化犯罪行為出現。部分大學生進入校園接觸的學生有差異化的家庭背景,產生盲目攀比心態,如果自我揮霍需求無法滿足,就會出現盜竊行為;而具有較高知識和技術的大學生犯罪行為,往往會給社會帶來更加嚴重的危害。
2.2社會因素的影響,導致大學生走上錯誤道路。
改革開放以來,世界經濟一體化趨勢在不斷增強,我國經濟獲得了飛速發展,但是也有諸多的不良社會因素出現,制約到社會經濟的發展。近些年,我國開始大力構建社會主義法制國家,將依法治國理念切實實施下去,逐步出臺和完善了法律條款,但是部分人員為了獲取較大利益,依然會打球,導致法律權威性受到影響;依然無法徹底杜絕非法謀取權益等不法行為。
3、思想政治教育背景下如何提升大學生法律素養
3.1依據學校教育,營造法治氛圍。
高校法治教育的實施,專業性較強,主要目的是促使大學生的政治道德及法治水平得到有效提升,進而指導其參與社會建設及經濟建設。在這種情況,學校就需要結合實際情況,適當增加師資,借助于專門培訓,促使教師的法律專業素養得到提升;對法治常識閱覽場所進行構建,通過閱覽,來提升學生的法律素養。
3.2優化網絡環境,營造傳媒環境。
互聯網時代下,要求大學生能夠正確看待互聯網的優勢和弊端。職能部門需要發揮作用,對網絡環境嚴格監管,避免社會成員受到不良網絡信息的負面影響,將良好的傳媒環境構建起來;此外,高校也需要定期經常的組織講座,引導學生能夠對網絡正確看待,對于那些不良的信息,能夠自覺抵制;要積極學習法律文化知識,提升個人綜合素養,培養高尚的道德情操,以便從內在拒絕腐敗信息腐蝕。
3.3將法律指導實踐開展下去。
大學生將法治知識理論掌握之后,還需要通過實踐來科學檢驗,以便促使其了解這種理論知識是與實踐緊密聯系的,將知識轉化為切實能力。學校及社會各類團體,需要通過一系列活動的開展,如高校對法律審判場所進行模擬,學生融入到情境當中,扮演相關角色,這樣大學生得到了鍛煉,能夠將法治知識踐行下去。
3.4增強個人修養。
大學生要充分考慮未來的社會實踐,要想獲得周圍人的認可,就需要具備較高的道德情操。因此,在校期間內,學生需要對法治方面的知識積極學習,充分重視法律素養的意義,不斷努力,提升個人思想政治水平。針對外界的各種不良誘惑和侵蝕,大學生需要提升辨別是非的能力,樹立正確的人生觀和價值觀,對掌握的法律知識靈活運用,對外界誘惑自覺抵制,要一直堅持樂觀積極的精神,努力學習思想和馬列主義,對現階段社會上出現的腐朽思想及時總結。綜上所述,社會主義建設的中堅力量是高校大學生,其法律素養及道德水平會直接影響到國家的進步與發展,因此,在高校思想政治教育實施中,就需要采取一系列的措施,著重培養學生的法律素養,幫助其樹立正確的人生觀,促進其健康成長。
【參考文獻】
[1]劉建明.高校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者法律素養提升的必要性[J].紡織服裝教育,2015(10)
一、法的正義價值的內涵
(一)正義價值的涵義
1.正義一詞的辭源學由來。“‘正義’一詞在西方出現于古老的拉丁語‘justitia’,是由拉丁語‘jus’一詞演化而來的。‘jus’最初有正、平、直等含義,后來此詞發展成為英語的‘justice’一詞,根據《牛津現代高級英漢雙解詞典》的解釋,它不但具有公平、公正、公道、合理、公理、正義等含義,而且還有法律制裁、司法、審判等含義,可見,正義作為一種基本的法價值,僅從詞源學的角度看,就具有久遠的傳統。”
2.正義價值涵義的界定。古往今來,人們對于正義涵義的界定總是仁者見仁,千差萬別。龐德認為,“正義這個詞在倫理上,我們把它看成是一種個人美德或是對人類的需要或者要求的一種合理公平的滿足。在經濟和政治上,我們把社會正義說成是一種與社會理想符合,足以保障人們的利益與愿望的制度。”柏拉圖的觀點是,“正義就是只做自己的事而不兼做別人的事。”不過最著名的還是當屬羅爾斯在《正義論》中對正義的論述了:“正義是社會制度的首要價值,正像真理思想體系的首要價值一樣。一種理論,無論它多么精致和簡潔,只要它不真實,就必須加以拒絕和修正;同樣,某些法律和制度,不管它們如何有效率和有條理,只要它們不正義,就必須加以改造和廢除。每個人都擁有一種基于正義的不可侵犯性,這種不可侵犯性即使以社會整體利益之名也不能逾越。因此,正義否認了為了一些人分享更大利益而剝奪另一些人的自由是正常的。所以,在一個正義的社會里,平等的公民自由是確定不移的,由正義所保障的權利決不受制于政治的交易或社會利益的權衡。作為人類活動的首要價值,真理和正義是不妥協的。”
盡管人們對法的正義價值的涵義有不同的理解,但在最根本的落腳點上是一致的,即正義是一種應然之則,是法的最高精神和目標,它因涉及人際之間的交往而具有了攸關社會利益的內容。一方面,有了正義價值作指導,至少可以保證權利義務在形式上能夠公正地分配;另一方面,法可以以震懾犯罪的形式保障正義價值的實現;再有,正義價值的客觀存在使得法以補償受害者的方式使失衡的正義天平重新回歸平衡。由此可見,“法的神圣權威主要不是來自它的強制力,而是來自它本身所固有的最基本的價值觀念——正義。法的強制性只有以正以上的理由為基礎才可行。一個有法律的社會的正義價值的迷失必然導致法的價值的迷失和法治的失敗。”
(二)正義價值在法價值體系中的地位
正如羅爾斯在《正義論》中對正義的論述那樣,正義在法的價值體系中居于首要地位,盡管法還有自由、秩序、民主等價值,但他們都要從根本上服從于正義。換言之,法的正義價值較之于法的其他價值具有優先性。
二、法的效率價值的內涵
(一)效率價值的涵義
效率本是一個經濟學領域的概念,指的是投入與產出之比。在被引入到法學領域之后,效率便成了法功利價值的基本要求。功利主義認為,“是否增進最大多數人的最大幸福是衡量一切行為和制度之正確與錯誤的標準,幸福是一切行為的共同目標,行為中導向幸福的趨向性就是功利。”
(二)效率與效益的關系
在很多教科書中,效率與效益被認為是兩個完全相同的概念。但是我認為,效率與效益二者在內涵上還是有區別的:效率更多體現的是一種純經濟上的“私益”;而在效益的概念之中,“效”指效率,“益”更側重的是“公益”,效益是效率與公益之和,即用個人經濟效率之和減去在追求經濟效率過程中所產生的外部負效率之后所得的一種凈值。總而言之,我理解的效益代表了社會的公共利益,是一種“社會效益價值,它至少包括權力運作效率的提高和社會公正的維護。”即效率與正義之和才是效益。
三、法的正義價值與效率價值的關系
“公平是一個古老的價值命題,而效率則是現代社會賦予法的新使命。”長時期以來,人們往往形成了一個思維定式,那就是只要一提及正義與效率的關系,就很自然地要分出一個先后、輕重。其實不然。我們的社會需要一個正義的外部環境,既能使所有社會成員的投入與收獲大致成比例,這樣才能維持正常的社會秩序;同樣,我們也需要以最少的投入獲得最大的產出,即效率最大化來創造社會財富。二者都是法的價值追求,誰都不能偏廢。“正義與效率可謂法的雙翼,法運行于社會的理想狀態正是正義與效率的最佳平衡。”
二者的關系是辯證統一的:“效率是正義的基礎,正義是效率的目標。”在堅持一方面優先的同時,只有使另一方維持在一個最低限度,才能達到一種社會效益最大化的平衡狀態。
四、正義與效率價值的具體表現——以社會法為例
“法的價值是以法與人之間的客體與主體的關系為客觀基礎的。”也即是說,只有以法的形式把權利義務的分配狀況確定下來,并且這種規定能夠滿足人的需要,才能算是實現了法的價值。“法律制度對社會效率與正義的實現具有重大的制約和影響作用。其重要性在于法律制度通過影響信息和資源的可獲得性,通過塑造動力,以及通過建立社會交易的基本規則而實現社會進步。”要想理解抽象的法的價值恐怕還是要還原到具體的部門法的規定中去。下面我就淺陋地分析一下法的正義與效率價值是如何在社會法中得以體現的。
(一)實體方面
1.從基本理念上看。“經濟關系反映為法原則”。法原則是對當事人關系的一種反映。在社會法中,當事人的關系表現為個人與社會的關系,個人往往表現為強勢,社會表現為弱勢,這樣一來就要在立法中有所傾斜,以實現分配的正義,即實質上的正義。而民法由于提倡絕對的意思自治,其所宣稱的平等只能是一種形式上的平等,即矯正的正義。 轉貼于
法的作用就是為了制衡關系。當出現實質不平等的關系時,就要通過一種特殊的“不平等”手段來恢復正義,正像前文論述的那樣,只要這種不平等的設定是為了達到結果平等的目的,那么這種手段就是正義的。
社會法保證結果公平,并不是拋棄效率,而是仍然賦予了當事人意思自治的空間,只不過這種空間不能擴張到社會的公共利益領域;這種公平只不過是在保障社會正義的前提下,實現社會整體效率的最大化,即正義有助于實現更大的效率,也正是這一點,體現了前文所談到的正義與效率的辯證關系。
2.從調整對象上看。社會法調整的是公私混合型的社會關系,有三方主體。而民法調整的是平等的雙方主體之間的一種平權型的社會關系。意思自治作為民法的圖騰,可以最大限度的鼓勵交易,促進市場繁榮,其結果就往往表現為經濟效率的提高。然而根據經濟人的假設,每個人所為的行為都是為了實現自身利益的最大化,人的“有限理性”會直接影響交易的秩序和安全。要想保證人們能夠自由地進行交易,其重要的前提之一就是要使人們產生一種對交易的安全感、信賴感。因此,出于維護社會正義的需要,國家在這個時候就要責無旁貸地出面干預。因此,我認為在社會法的法律關系中,當事人間的橫向交往產生的是效率價值,而政府的干預行為則是對正義價值的詮釋。橫向交往產生的純效率總和再減去對他人造成的損害(負效率)所得的凈值,才是真正意義上的社會效益。即正如前文所述,社會效益是效率和正義的結合體,只有效率的提高和公正的維護達到一種均衡的狀態時,才能實現社會效益的最優化。
3.從主體資格確認標準上看。整個人類社會的發展經歷了一個從身份—契約—身份的過程。從身份—契約的轉變,使人擺脫了人身依附的屬性,導致了私法的產生。私法確認主體資格的標準是“契約”。在私法中,當事人是“抽象人”,即不考慮個體資源稟賦、信息控制等具體情況,雙方“平等”地享有權利、承擔義務,每個人是自身利益的最佳判斷者,因而被視作“強有力的智者”。但是這種平等只是形式上的平等,強勢一方最大程度地實現了自己的自由、提升了自己的效率,但卻在一定程度上雖損害了正義。因此,不同于私法,社會法并未抽脫出那些不平等的個性因素,而是看到了實質上的不平等,把人按照“具體人”對待,輔之于與其身份相適應的權利義務分配,即以“身份”的標準來確定權利義務關系,通過對“身份”的矯正來實現法的正義價值。
(二)程序方面
沒有訴權保障的實體權利,不是真正意義上的權利。對社會法而言,它通過自身獨特的調節機制對社會關系進行調整,其中很重要的一方面就體現在訴訟程序上。
由于社會法法律關系的特點決定了其責任追究程序應該是適用公益訴訟。公益訴訟的特點之一就是可以由一人代表群體提出起訴,達到“一人起訴,全體受益”的效果,最大程度地提升了訴訟效率。
除此之外,公益訴訟的起訴人可以不是本案的直接利害關系人。由于世界的普遍聯系性,每一個個體作為社會的成員,都有可能成為潛在的受害者。因此,起訴主體不以直接利害關系人為限,這樣的制度設計打破了民事訴訟的局限,體現了社會法以一種防患于未然的事前救濟來保障社會公共利益的實現,最大程度地維護正義。
五、法的正義與效率價值在和諧社會中的意義
2003年非典疫情爆發,多名政府官員因隱瞞疫情或防治不力而引咎辭職或被免職,從而標志著行政問責制在我國正式施行。各項重大安全事故層出不窮,網絡和各大新聞媒體對我國行政問責制度不斷提出質疑,不得不說我國行政問責法律制度還存在著很多缺陷亟待完善。
一、目前我國行政問責法律度尚存在的明顯缺陷
(一)行政問責風暴化
2003年非典疫情的爆發,相關領導和行政人員引咎辭職或被免職,引起了我國的第一場“問責風暴”。隨后國家出臺了一些法規,一些地方政府也通過了關于行政問責的辦法,為我國行政問責法律制度開辟了道路。但是,重大安全責任事故還是層出不窮,2011年動車追尾事件現在還引起熱議,今年校車事故的頻發又引起了軒然大波,很多官員因此被問責。然而,只要不貪不腐,發生任何其他重大事故和事件,似乎都與官員本人無關,少數官員“大錯不犯,小錯不斷”的現象難以扭轉。[1]行政問責,應重在預防。如果行政問責僅僅是停留在“殺雞儆猴”的階段,只是一種為了平息民憤的“止痛劑”被作為一項應急制度,而沒有確定的規范來加以規制,無疑會引起社會公眾的不滿,阻滯我國的行政問責制度的發展。
(二)行政問責復出法律機制不健全
官員被高調問責,隨后又被不經意地發現低調復出,幾乎成了現實操作手法的鐵律,沿著出事問責冷卻一段時間悄然復出被發現輿論嘩然解釋復出符合規定不了了之(個別新的任命被撤銷)的不算完美但有驚無險的軌跡一路狂奔。[2]北京大學憲法與行政法研究中心教授沈巋認為:“沒有完整規范,正當復出與不正當復出魚龍混雜,公眾既然難分青紅皂白,也就容易觸發一律質疑的懷疑,這是問責制信用危機的根源所在。”[3]
(三)行政問責監督法律機制不健全
現在,因為“官治”“人治”的現象仍存在,由行政機關自己監督自己很困難,所以很多官員的“問責”事件似乎都與新聞媒體的曝光監督有關,以至于“媒治”被抬到了很高的地位,甚至公眾也常常以某個地方政府是否善于在新聞事件中“危機公關”來評價其形象,這恰恰說明了“法治”的不足。
(四)行政問責不透明,信息公開缺乏
不能全面獲取干部失責行為的信息,是當前行政問責中存在的主要障礙。從問責人員名單、問責官員的處罰、問責事故的調查以及問責官員的復出來看,整個過程都缺乏信息的及時公開。“7·23”甬溫線事故、紅十字會事件、故宮文物損壞事件相繼引發持續不斷的質疑和追問。由于信息公開不及時、不透明,引發了多種猜疑,甚至有‘陰謀論’之說。
二、我國行政法律制度的完善
(一)要以國外行政問責法律制度為參考
1、瑞典
瑞典對政府的監督主要通過議會進行,具體是通過監察專員辦公室和憲法委員會來實施。除議會外,瑞典政府也有自己的監察機構,如國家審計署審查國家機構、國有企業及國家經濟部門的商業活動;政府還設有與議會監察專員相對應的監察辦公室。
2、美國
美國政府和國會都設有監督部門,分別負責對政府各部門及其官員和國會議員的行為進行監督。國會設有政府責任辦公室,幫助國會調查聯邦政府部門的工作表現、預算經費的去向等。該機構還對政府的政策和項目情況進行評估和審計,對其違法或不當行為的指控進行調查,并提出法律決定和建議。1978年,美國國會通過《政府道德法案》,規定政府官員、國會議員和政府中某些雇員必須每年公開自己的財產狀況,并且詳細規定了對高級政府官員所提出的指控進行調查的程序。
3、法國
在法國,官員的失職或等行為,往往成為行政法的懲戒對象。法國在1993年通過了反貪法,并成立了跨部門的“預防中心”。該中心由高級法官及內政部、地方行政法庭、司法警察和稅務部門的專家組成,定期組織對國家機關、公私企業的監督人員進行培訓。此外,在法國還有公共生活透明委員會、審計法院、中央廉政署等民間或官方預防職務犯罪的機構。
(二)廣泛征求民意,擴大公民參與,加強監督
監督缺失的絕對權力必然導致權力的濫用和尋租,實踐已經強有力地證明了這一普遍真理。當前,中國應建立以人大和輿論監督為主導,派、人民團體、社會公眾等多方有序參與、相互配合的異體問責體系。完善各級人大的監督程序、質詢程序、特別問題調查程序和國家工作人員任免程序,進一步建立不信任投票制、彈劾制以及主要責任人引咎辭職制等,增強人大監督的問責手段和力度。另外,隨著網絡信息時代的推進,要將新聞媒體監督引入行政問責體系中,并提供相應保護機制,保障媒體曝光的安全性。
(三)完善政府信息公開制度,使行政問責更加透明化
問責的前提是政務公開與透明,問責必須先知情。因此,要完善信息公開機制,除了建立相應的法律制度保障公民知情權外,還要采取高效的信息公開手段,健全制度,切實發揮新聞媒體的作用,保證新聞媒體宣傳的客觀公正性。
三、結語
行政問責制是建設責任政府、提高政府執行力和公信力的重要制度措施,因此,我們必須認識到現階段我國行政問責法律制度中存在的不足,吸取各方面優秀的成果和經驗,尋找最適合中國目前社會發展狀況的問責之路,推動社會主義法治建設。(作者單位:蘭州大學)
參考文獻:
[1]裴智勇:問責常態化與做官風險.人民網—《人民日報》.載自:.2012年3月6日訪問.
[2]問責成忽悠?問題官員幾乎100%復出,免職如同帶薪休假,載自:.2012年3月6日訪問.
[3]問責成忽悠?問題官員幾乎100%復出,免職如同帶薪休假,載自:.2012年3月6日訪問.
現代社會正步入信息時代,信息已成為人們生存和發展的不可或缺的條件。而政府公共信息更是在對社會成員的生存和發展起著最為重要的作用。
在我國,根據政府公共信息的性質,政府公共信息可以分為兩類:第一類是政府掌握的不涉及個人信息的與經濟、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相關的信息。第二類是政府掌握的涉及個人信息的與經濟、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相關的信息。這類政府公共信息涉及一部分公民、法人的信息,但是這類信息根據法律可以向公眾公開。比如公司法人的登記信息等。
因為政府公共信息涉及社會生活的方方面面,其對社會經濟政治文化的發展有著重大的作用,擁有一個完善的政府公共信息的公開制度是我們社會必不可少的。自上世紀80年代末開始,各種形式的政府公共信息公開法律體制改革在全國各地廣泛掀起。最近一個顯著的例子很好的說明了我國在政府信息公開制度上的進步,2008年9月11日晚,中國衛生部指出,近期甘肅等地報告多例嬰幼兒泌尿系統結石病例,調查發現患兒多有食用三鹿牌嬰幼兒配方奶粉的歷史,經相關部門調查,發現石家莊三鹿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生產的三鹿牌嬰幼兒配方奶粉受到三聚氰胺污染。隨后企業對有毒有害奶粉進行了召回,在對有毒有害奶粉召回過程中,由政府向社會公眾公開該事件中的相關細節。這說明我國政府在處理公共安全及相類似事件中較以前有了重大的進步,也說明了我國各級在公共信息公開方面取得了長足的進步。
但是,通過對改革開放后的政府公共信息制度的分析,我們也不難發現,我國各級政府公共信息的開放化和透明化首要推進力是自上而下的。毫無疑問,在上級的大力支持和要求下,政府公共信息公開的直接效果確實立刻能顯現出來,但是這種模式存在了極大的弊端,因為很多情況下就是以“上級發文、下級落實”的方式展開的。它往往導致了各級政府都習慣于“以文件落實文件”,越到基層越是敷衍塞責、消極應付。同時,我國的政府公共信息相關法律制度的確立和完善,尚處在起步階段,《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也是在去年才生效和得以實施。其次,政府公共信息公開制度和各級政府實踐中還存在很多不足之處,如公開的主體范圍狹窄,主要限于基層;公開的內容范圍狹窄,主要限于法律法規、政府文件及執法程序、收費標準,公開的方式大多限于主動公開等。
因此,現階段我國迫切需要一個完善的政府公共信息的公開和管理的相關法律和管理制度,以適應建設法治國家的需要以及建設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下服務型政府體制的需要。
一、加強對政府信息公開制度的相關立法
(一)確立行政公開為原則、不公開為例外的基本立法原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九條到第十二條規定了很多政府應當公開的公共信息。但是對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未規定的政府公共信息,現階段行政機關因為沒有法定的義務,故可以不予以公開。我國法律將行政公開確定為行政機關的義務,原則上,行政機關應該將其所掌握的文件資料向公眾公開,但有時行政公開可能涉及國家安全、影響行政效率,以及暴露個人隱私或商業秘密,因此立法者必須在行政公開的公共利益與不公開的公共利益之間進行平衡。力求在利益平衡中擴大公民對行政的參與,加強對行政機關的監督。因此,在現代社會,公開已成為原則,不公開是例外,只有在法律明確規定免除公開時,行政機關才能不予公開。我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對公開范圍的規定也應當是規定政府對公共信息不公開的范圍,除此之外都應當公開。
(二)逐步完善政府公共信息公開的立法
在政府公共信息服務的法制建設上,目前需要解決的問題主要在于以規范、明確的法律、法規來保證政府及時有效地提供公共信息服務。
具體來說我國應當盡快制定出一部《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法》,并以該法為基礎,完善一系列地方法規和部門規章,用法律來約束、規范各級政府履行公共信息公開的法定義務,保障公民知情權的實現。該法律應規定政府公布公共信息的范圍、時效以及政府在公民信息知情權上所負的責任;規定對基于自身利益而選擇有限政府公共信息公開或扭曲性政府公共信息公開的行為要嚴加監督和處理,以確保公共信息資源無償地向公眾公開,無論是公民個人還是企事業單位,在不違背國家保密法的前提下,都可以獲得其需要的政府公共信息。
在這個政府公共信息公開法律制度中應當盡快出臺我國的《公共信息公開程序法》。行政程序法是規范行政行為的法律武器。此外,制定政府公共信息安全服務方面的法律也應成為我們的立法目標之一。
二、加強對政府公共信息公開的監督
(一)明確不履行公開義務的法律責任
推動依法負有公開義務的國家機關依法公開政府公共信息承擔公共職責的政府職能部門,對于公眾關心的本部門各種信息,只要不涉及法律規定的秘密事項,都應該及時通過適當的途徑予以。因為政府公共信息得不到及時的公開,導致群眾利益受損害,政府工作被動的例子在現階段舉不勝舉。比如城鄉建設規劃,路將從哪里通過,房將在哪里建,公共設施如何配套,這些與老百姓生活密切相關的信息,卻常常被職能部門“藏在深閨”直到工程要開工了才動員群眾配合,但因涉及征地搬遷等復雜事項,工作難度可想而知。但是,如果國家制度一系列法律、行政法規,在有條件的地區制定相應的地方法規,在明確具體公開義務的同時,也明確相應的法律責任的話,上述不公開行為便會得到有效的遏制。
(二)設置實施公共信息公開的監督機制
設置有效的監督機構是一個好的制度要想得以在實踐中推行的必然需要的途徑。
首先,要調動公民監督的積極性。公民是信息公開最直接最主要的受益人。因此,信息公開的法律應當明確賦予公民對國家機關信息公開的請求權,以及為落實這一請求權所必須的訴權—即對不履行法定公開義務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其次,進一步完善司法監督機制。政府的公開職責應當接受人民法院的司法監督。政府公共信息公開很大程度上保障的是公民對公共事務的知情權,而且作為被監督者的政府反而擁有了信息公開的解釋權、決定權,顯然不利于信息公開的推行。同時我國行政訴訟法關于“具體行政行為不包括政府的規范性文件以及不特定對象的公共利益的行為”的規定,無疑堵塞了公民申請司法救濟的渠道,所以我們迫切需要從法律上加以完善。因此在加強政府公共信息公開制定建設過程中,我們應當全面的規定政府不履行職責的法律責任,同時還要在對政府公共信息進行行政訴訟程序立法,對政府公共信息公開進行有效的監督。
再次,加強權力機關和政府內部監督,各級政府要自覺接受同級人大及其常委會的監督和政協的民主監督,切實做到有權必有責、用權受監督、侵權要賠償、違法須追究。監察部門要依法獨立履行監督職責。制定出一套標本兼治、懲防并舉、教育監督并重的政府內部對政府公共信息公開的規定。
最后,要發揮新聞媒體的監督功能。新聞媒體要通過他們的輿論力量加強對政府公共信息的監督,對政府不公開相關公共信息的應當即時曝光,甚至可以訴渚法律程序,以切實的保障公民的合法權益的實現。
三、制定相應的隱私法,注意對公民隱私的保護
在現代社會,隨著行政權力的擴張,電子技術的發達,公民個人資料越來越多地掌握在政府手中,行政信息公開在某些情形下將侵犯公民個人隱私權。因此,在加強行政信息公開制度的同時,還要注意對公民隱私權的保護。我國憲法雖然規定了公民所享有的家庭權利、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等屬于隱私權范疇的內容,但沒有確立隱私權的憲法地位,更沒有制定專門的隱私權法,因而不利于保護公民的隱私權。如果我國在政府公共信息公開法制化過程中同時通過相應的《隱私法》,也可以在保護公民的知情權的同時,盡大可能的保護公民的隱私權。
四、健全和完善法定的政府公共信息服務
政府公共信息公開服務的范圍必須加以擴大。有關行政會議主題及決議的內容和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活動情況,應當允許新聞媒體依法采訪、報道和評論,反映社會公眾的要求和呼聲。除了擴大政府公共信息公開的范圍外,擴展政府公共信息服務的內容還包括:要深入挖掘現有公共信息資源,強化信息分析、預測和調研服務功能,把握事前、事中和事后等動態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