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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單位管理條例大全11篇

時間:2022-11-04 13:2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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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

關鍵詞 :事業單位 人事管理 條款 探討

我國第一部規范事業單位人事管理的行政法規《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以下簡稱為《條例》)于2014年4月25日頒布,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條例》共有10章44條,從崗位設置、公開招聘、競聘上崗、聘用合同、考核培訓、獎勵處分、工資福利、社會保險、人事爭議處理及法律責任方面對做好事業單位人事管理工作在國家法律層面作了規定。《條例》實施已有半年多的時間,就目前來看,實施效果并不明顯,在實踐操作中也有因為《條例》規定不太細致導致人事工作人員理解不一致的現象。比如,《條例》第13條規定“初次就業的工作人員與事業單位訂立的聘用合同期限3年以上的,試用期為12個月”。本文從人事工作的角度對《條例》第13條進行探討和分析,以期對《條例》今后的修改與完善,起到一定的積極作用。

一、關于初次就業的探討

現在,普遍認同的就業的含義就是在法定年齡內的有勞動能力和勞動愿望的人們依法從事社會勞動并獲取勞動報酬的行為。在現代經濟條件下,就業形式是多種多樣的,可以是在傳統的國有、集體單位就業,可以是在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私營企業、外資企業就業,也可以是個體工商戶就業、自我雇傭就業,還可以是以非全日制、臨時性和彈性工作等靈活形式就業。總體來說就業可以分為正規就業和非正規就業。正規就業是指正規的全日制工作、與用人單位建立有穩定的勞動法律關系、獲有工資福利和收獲保障的就業;非正規就業是指未簽訂勞動合同,無法建立或暫無條件建立穩定勞動關系的一種就業形式。從勞動關系角度看而言,非正規就業勞動關系不規范,而且呈現多元化、復雜化的特征,從業人員職業特征難以界定;從社會保障角度看,非正規就業與社會保障體系之間幾乎沒有制度性聯系,或者有制度性規定但很少被遵守。

因為就業形式多種多樣,如何認定“初次就業”,各地方規定不一致。實踐中,有的單位以是否與原就業單位簽訂勞動合同來判斷是否初次就業;有的單位以是否與原就業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并繳納社會養老保險來判斷是否初次就業,還有的單位根據進入事業單位后工資審核時對參加工作時間的認定來確定是否屬于初次就業。在各種判斷方式中,非正規就業人員的勞動關系證明和社會保障證明不好取得或者取得的證明文件不符合傳統的事業單位人事管理一系列相關配套制度的規定,所以進入事業單位的非正規就業人員都被視為“初次就業”。正規就業人員在進入事業單位時,也會因為提供的相關證明材料不符合傳統人事制度規定被視為“初次就業”。比如:

例1:小李,大學本科畢業后在自己家門口的小飯館打工,每月取得穩定收入,也不繳納社會養老保險,1年后通過公開招聘的方式進入事業單位。

例2:小張,大學本科畢業后在自己家門口的小飯館打工,每月取得穩定收入,自己繳納社會養老保險,1年后通過公開招聘的方式進入事業單位。

例3:小王,大學本科畢業,進入企業工作,每月取得穩定收入,企業繳納社會養老保險,1年后通過公開招聘的方式進入事業單位。在進入事業單位時,因為還在2年的派遣期內,因此辦理改派的手續。

例4:小趙,大學本科畢業,進入企業工作,每月取得穩定收入,企業繳納社會養老保險,1年后通過公開招聘的方式進入事業單位。在進入事業單位時,辦理的是調動手續。

以上4人在進入事業單位前都實現了就業,因此進入事業單位時,不是應該是初次就業。但是,例1、例2中的小李、小張初次就業的形式是非正規就業,例1中的小李無法提供符合人事制度的證明材料,例2的小張自己繳納了社會養老保險,但是無法提供符合人事制度要求的其他材料,所以在進入事業單位后,小李、小張都被認定為初次就業。例3、例4中的小王、小趙初次就業都是正規就業,但是進入事業單位時,手續不一樣,對初次就業的認定也不相同。例3中的小王在進入事業單位時,因為辦理的是改派的手續,進入事業單位后,認定參加工作時間時,按照改派后的時間認定,這樣小王也被認定為初次就業。例4中的小趙手續符合人事制度要求,進入事業單位后,不認為是初次就業。

由于“初次就業”不好把握,有的單位實行凡是新進人員都是試用期1年;有的單位除了在簽訂聘用合同時有約定試用期1年之外,其他各方面都體現不出試用期,因此在《條例》中使用“初次就業”這個詞語,不利于人事工作的開展。

正規就業人員和非正規就業人員都是國家的勞動者,也都實現了就業,其勞動也都體現了“無差別的人類勞動”,這是沒有區別的;他們的區別在于他們形成的勞動關系不同,也就是他們的雇主不同。筆者以為,應該從勞動關系的角度出發,將“初次就業”限定為“初次在國家機關或國有事業單位就業”,這樣既體現了對其過去的勞動關系的承認和延續,又不用過多的考慮參加工作時間和社會保障的因素,因為這兩個因素可以在確定工資福利待遇時得到充分體現。

二、關于試用期12個月的探討

《條例》第13條規定“初次就業的工作人員與事業單位訂立的聘用合同期限3年以上的,試用期為12個月”。 結合《條例》第12條“事業單位與工作人員訂立的聘用合同,期限一般不低于3年”。因此可以理解為初次就業的工作人員與事業單位簽訂的聘用合同最少3年,試用期12個月。那么,試用期為12個月是否合適呢?另外,初次就業人員以外的其他人員進入事業單位是否有試用期呢?如果有試用期,試用期的又該多長呢?這個在《條例》中沒有做出規定。在實際操作中,各個單位執行時間不一致。

事業單位試用期長短的規定,應從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勞動關系出發。事業單位既有其作為組織存在的服務社會經濟的共性,又有其圍繞公共利益的特殊性。事業單位自主用人,人才自主擇業,首先這是一種平等的聘用關系,這跟企業和勞動者之間的平等的勞動合同關系沒有什么不同,都是一般的勞動關系;其次,事業單位和工作人員之間的聘用關系,屬于公共服務關系的一部分,不僅涉及聘用雙方的利益,還與公共利益、公眾利益相關。

一般勞動關系決定其試用期可以參考《勞動合同法》第19條“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公共服務關系決定其試用期可以參考《新錄用公務員試用期管理辦法(試行)》第2條“新錄用公務員試用期自報到之日起計算,試用期為一年”。

結合前面對“初次就業”的討論,筆者建議:初次就業的工作人員試用期為12個月;其他人員可根據簽訂的聘用合同時間長短,約定試用期長短,或者由國家直接做出統一明確具體的規定,比如3個月或者6個月。

三、關于試用期崗位的探討

《條例》規定了試用期,但是對試用期內的崗位沒有做出規定。有的省份專門出臺文件,規定試用期滿確定崗位,并對不同學歷、學位人員在不同類別崗位,確定的崗位等級做出規定。比如,大學專科(含中專畢業生)、大學本科畢業生、獲得碩士學位和學歷的研究生、獲得博士學位的研究生試用期滿后,到專業技術崗位工作的人員,可分別按十三級、十二級、十一級、十級確定崗位等級;到管理崗位工作的人員,可分別按十級、九級、八級、七級職員確定崗位等級;崗位任職時間從聘用認定之日起計算。

筆者以為,試用期是對進入事業單位相應崗位的試用,而不是進入事業單位的試用;試用期崗位應為公開招聘崗位,受聘工作人員在公開招聘時,應聘的是什么崗位在試用期就應該是什么崗位,而不是試用期滿確定崗位。試用期滿考核以應聘崗位的任職條件為標準進行考核。如果試用期內沒有具體崗位類別和等級,那么試用期結束后以什么標準為考核受聘人員,來判斷受聘人員是否稱職呢?當然,也要允許有任職資格要求的崗位的工作人員在試用期內取得相關資格,而不是在上崗前就取得相關資格。比如:

例5:小劉,博士研究生畢業,應聘高校講師職位,此崗位在公開招聘方案中注明屬于技術十級崗位,2014年7月經過公開招聘報到工作,并且是初次就業,2014年11月取得高校教師資格證,2015年1月取得高校講師專業技術職務資格并聘任。

例5中,小劉是初次就業,試用期為2014年7月至2015年7月。試用期內崗位技術十級崗位,而不應該是試用期滿確定為技術十級崗位。試用期內取得作為從業資格的高校教師資格證和聘任專業技術職務,這應該是小劉適應崗位要求的一種表現。如果小劉在試用期內未及時取得高校教師資格和聘任專業技術職務,這至少說明小劉并不是完全符合崗位要求的。

試用期的意義重要的在于,聘用單位和受聘工作人員在試用期內相互了解,同時可以更靈活的處理勞動關系,就像《勞動合同法》中對在試用期內終止、解除勞動合同的規定,這正是《條例》所缺乏的。

上述僅為個人從人事工作的角度對《條例》的一點淺顯認識,拋磚引玉,以期引發同行們對事業單位改革的再思考、再討論,以對《條例》今后的修改與完善,起到一點微小的積極作用。我們深信,《條例》的頒布實施必將大力促進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為事業單位科學發展提供有力的保障和指導。

參考文獻

[1] 李建忠.《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重點熱點問題解讀[J].中國黨政干部論壇,2014(10):55-58

[2] 胡鞍鋼,楊韻新.就業模式轉變,從:正規化到非正規化——我國城鎮非正規就業狀況分析[J].管理世界,2001(2):69-78

[3] 勞動合同法

篇(2)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 根據《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是事業單位登記管理的具體規范。事業單位登記管理的實施,適用本細則。

第三條 實施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應當依照法定的權限、范圍、條件和程序,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方便事業單位的原則。

第四條 本細則所稱事業單位,是指國家為了社會公益目的,由國家機關舉辦或者其他組織利用國有資產舉辦的,從事教育、科研、文化、衛生、體育、新聞出版、廣播電視、社會福利、救助減災、統計調查、技術推廣與實驗、公用設施管理、物資倉儲、監測、勘探與勘察、測繪、檢驗檢測與鑒定、法律服務、資源管理事務、質量技術監督事務、經濟監督事務、知識產權事務、公證與認證、信息與咨詢、人才交流、就業服務、機關后勤服務等活動的社會服務組織。

第五條 事業單位設立、變更、注銷,應當依照條例和本細則向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機關(以下簡稱登記管理機關)申請登記或者備案(以下統稱登記)。登記管理機關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登記申請應當核準登記。

第六條 登記管理機關向核準設立登記的事業單位頒發《事業單位法人證書》。

《事業單位法人證書》是事業單位法人資格的唯一合法憑證。未取得《事業單位法人證書》的單位,不得以事業單位法人名義開展活動。

第七條 登記管理機關依法保護核準登記的事業單位有關登記事項的合法權益。

第八條 登記管理機關應當依照條例和本細則,實施對事業單位的監督管理。事業單位應當接受并配合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管理。

第二章登記管理機關與登記管轄

第九條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機構編制管理機關所屬的登記管理機關負責實施事業單位登記管理工作。

下級登記管理機關在上級登記管理機關的指導下實施事業單位登記管理工作。

第十條 國務院機構編制管理機關所屬的國家事業單位登記管理局主管全國事業單位登記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一)擬定有關事業單位登記管理的方針、政策和規定;

(二)依法保護核準登記的事業單位有關登記事項的合法權益;

(三)監督條例和本細則的執行,依法處理違反條例和本細則的行為;

(四)指導和監督檢查地方登記管理機關的事業單位登記管理工作;

(五)負責本級登記管轄范圍內事業單位登記管理工作;

(六)主管全國事業單位登記管理的電子化工作;

(七)提供有關社會服務。

第十一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登記管理機關應當履行下列登記管理職責:

(一)根據條例和本細則,擬定本省(自治區、直轄市)事業單位登記管理的實施辦法,報國家事業單位登記管理局備案;

(二)依法保護本省(自治區、直轄市)核準登記的事業單位有關登記事項的合法權益;

(三)監督本省(自治區、直轄市)條例和本細則的執行,依法處理本省(自治區、直轄市)違反條例和本細則的行為;

(四)指導和監督檢查下級登記管理機關的登記管理工作;

(五)負責本級登記管轄范圍內事業單位登記管理工作;

(六)主管本省(自治區、直轄市)事業單位登記管理的電子化工作;

(七)提供有關社會服務。

第十二條 省級以下登記管理機關應當履行的登記管理職責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登記管理機關根據條例和本細則規定。

第十三條 國家事業單位登記管理局負責下列事業單位的登記管理:

(一)中央直屬事業單位;

(二)中央國家機關各部門舉辦的事業單位;

(三)直接或者間接使用中央財政經費的社會團體舉辦的事業單位;

(四)中央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履行出資人職責的企業和國有重點金融機構舉辦的事業單位;

(五)本條上述事業單位舉辦的事業單位;

(六)依照法律或者有關規定,應當由國家事業單位登記管理局登記管理的其他事業單位。

第十四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登記管理機關負責下列事業單位的登記管理:

(一)省、自治區、直轄市直屬事業單位;

(二)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機關各部門舉辦的事業單位;

(三)直接或者間接使用省級財政經費的社會團體舉辦的事業單位;

(四)省、自治區、直轄市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履行出資人職責的企業舉辦的事業單位;

(五)本條上述事業單位舉辦的事業單位;

(六)國家事業單位登記管理局授權登記管理的事業單位;

(七)依照法律或者有關規定,應當由省級登記管理機關登記管理的其他事業單位。

第十五條 省級以下登記管理機關的登記管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登記管理機關根據條例和本細則規定。

第十六條 不同層級單位聯合舉辦的事業單位,由其中層級高的單位舉辦的事業單位的登記管理機關登記管理;同一層級、不同行政區域單位聯合舉辦的事業單位,由其各自行政區域登記管理機關共同的上級登記管理機關登記管理。

第十七條 地方登記管理機關不得登記名稱冠“中國”、“全國”、“國家”、“中華”等字樣的事業單位。

第三章登記事項與登記程序

第十八條 事業單位法人登記事項包括:名稱、住所、宗旨和業務范圍、法定代表人、經費來源、開辦資金等。

第十九條 事業單位名稱是事業單位的文字符號,是各事業單位之間相互區別并區別于其他組織的首要標志,應當由以下部分依次組成:

(一)字號:表示該單位的所在地域,或者舉辦單位,或者單獨字號的字樣;

(二)所屬行業:表示該單位業務屬性、業務范圍的字樣,如數學研究、教育出版、婦幼保健等;

(三)機構形式:表示該單位屬于某種機構形式的字樣,如院、所、校、社、館、臺、站、中心等。

第二十條 事業單位名稱應當使用符合國家規范的漢字,民族自治地方的事業單位名稱可以同時使用本自治地方通用的民族文字。

第二十一條 事業單位名稱不得使用含有下列內容的文字:

(一)有損于國家、社會公共利益的;

(二)可能造成欺騙或者引起誤解的;

(三)其他法律、法規禁止的。

第二十二條 申請登記的事業單位名稱不得與已登記的事業單位名稱和注銷登記未滿三年的事業單位名稱相同或者相近似。

第二十三條 除特殊情況外,一個事業單位使用一個名稱。申請人申請登記多于一個名稱,登記管理機關經審查確認必要的可以核準登記,并在法人證書上將第一名稱之外的名稱以加括號的形式顯示在第一名稱之后。

第二十四條 經登記管理機關核準登記的事業單位名稱受法律保護。

第二十五條 事業單位住所是事業單位的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一個事業單位只能申請登記一個住所。

第二十六條 申請登記的事業單位住所地址應當是郵政能夠送達的地址。

第二十七條 事業單位宗旨是指舉辦事業單位的主要目的,事業單位業務范圍是對事業單位可以開展的業務事項的界定。事業單位業務范圍應當符合宗旨的要求,并與其資金、場地、設備、從業人員以及技術力量相適應。

事業單位應當在核準登記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

第二十八條 事業單位業務范圍涉及國家實行資質認可管理或者執業許可管理的業務事項,須取得有關部門的資質認可或者執業許可后,方可申請登記;對已經取得相關資質認可或者執業許可的事業單位,核準登記的相關業務事項不得超出資質認可或者執業許可的范圍。

第二十九條 事業單位法定代表人是按照法定程序產生,代表事業單位行使民事權利、履行民事義務的責任人。

第三十條 事業單位的擬任法定代表人,經登記管理機關核準登記,方取得事業單位法定代表人資格。

第三十一條 事業單位法定代表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

(二)該事業單位的主要行政負責人。

違反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產生的事業單位主要行政負責人,不得擔任事業單位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二條 事業單位經費來源是指事業單位的收入渠道,包括財政補助和非財政補助兩類。

第三十三條 事業單位開辦資金是事業單位被核準登記時可用于承擔民事責任的全部財產的貨幣體現。事業單位開辦資金包括舉辦單位或者出資人授予事業單位法人自主支配的財產和事業單位法人的自有財產。

事業單位開辦資金不包括下列資產:

(一)代為管理的公共基礎設施和資源性資產;

(二)關系國家秘密、公共安全、公共保障,不能進入流通領域的資產;

(三)借貸款、合同預收款、合同應付款;

(四)職工福利費、保險金、住房公積金等專用基金;

(五)規定了使用方向,不能用于民事賠償的他人資助的資產;

(六)按照法律、法規規定不能用于民事賠償的其他資產。

事業單位開辦資金應當以人民幣表示。

第三十四條 事業單位設立登記、變更登記、注銷登記的程序依次是申請、受理、審查、核準、發(繳)證章、公告。

(一)申請。申請人向登記管理機關提出有關登記請求。申請人應當如實填寫有關申請材料,并對提交的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二)受理。登記管理機關對申請人提交的登記申請材料進行初步審查,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

登記申請不屬于本登記管理機關管轄范圍的,應當即時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并告知申請人向有關機關申請。

登記申請不符合法定條件的,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并說明理由。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應當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在5個工作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登記申請屬于本登記管理機關管轄范圍,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請人按照本登記管理機關的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材料的,應當受理。

(三)審查。登記管理機關審查申請人是否符合規定的登記條件。

根據法定條件和程序,需要對申請材料的實質內容進行核實的,登記管理機關應當指派兩名以上工作人員進行核查。

登記管理機關審查時,發現登記申請直接關系他人重大利益的,應當告知該利害關系人。申請人、利害關系人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登記管理機關應當聽取申請人、利害關系人的意見。

(四)核準。登記管理機關對申請人作出準予登記或者不予登記的決定。

登記管理機關依法作出不予登記決定的,應當說明理由,并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五)發(繳)證章。登記管理機關向核準登記的事業單位發(繳)證章。

(六)公告。登記管理機關對核準登記的有關事項予以公告。

第三十五條 登記管理機關應當將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有關登記管理的事項、依據、條件、數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錄和申請書示范文本等在辦公場所公示。

第四章設立登記

第三十六條 申請事業單位法人設立登記的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經審批機關批準設立;

(二)有規范的名稱和組織機構(法人治理結構);

(三)有穩定的場所;

(四)有與其業務范圍相適應的從業人員、設備設施、經費來源和開辦資金;

(五)宗旨和業務范圍符合事業單位性質和法律、政策規定;

(六)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第三十七條 申請事業單位法人設立登記,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提交下列文件:

(一)事業單位法人設立(備案)登記申請書;

(二)事業單位法定代表人登記申請表;

(三)事業單位章程草案;

(四)審批機關批準設立的文件;

(五)擬任法定代表人現任該單位行政職務的任職文件;

(六)擬任法定代表人的居民身份證復印件或者其他身份證明文件;

(七)具有法定資格的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

(八)住所證明;

(九)登記管理機關要求提交的其他相關文件。

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組織利用國有資產舉辦事業單位的,還應當提交舉辦單位的法人資格證明文件。

業務范圍中有涉及資質認可事項或者執業許可事項的,需出示相應的資質認可證明或者執業許可證明,并提交其復印件。

第三十八條 批準事業單位設立的文件種類如下:

(一)機構編制管理部門的批準文件;

(二)其他有關政府部門的批準文件;

(三)舉辦單位決定設立的文件;

(四)其他批準設立的文件。

第三十九條 事業單位章程應當包括下列事項:

(一)名稱;

(二)宗旨和業務范圍;

(三)組織機構(法人治理結構);

(四)資產管理和使用的原則;

(五)章程的修改程序;

(六)終止程序和終止后資產的處理辦法;

(七)需要由章程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四十條 根據住所權屬的不同,應當分別按照下列方式提交相應的住所證明:

(一)使用自有房屋的,出示房屋產權證明并提交其復印件;

(二)使用租賃房屋的,提交房屋產權證明文件,出示有效期內租期一年以上的租賃合同并提交其復印件;

(三)無償使用他人房屋的,出示房屋產權證明、提交其復印件,并提交房屋所有者的授權使用證明;

(四)無償使用他人租賃房屋的,提交房屋產權證明文件和房屋承租人的授權使用證明,出示租賃合同并提交其復印件;

(五)使用國家劃撥的房屋的,提交上級部門的授權使用證明。

第四十一條 因合并、分立新設立的事業單位,應當申請設立登記。

第四十二條 登記管理機關對事業單位設立登記申請應當自受理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辦結。

第四十三條 事業單位應當自領取《事業單位法人證書》之日起60個工作日內,將本單位印章的印跡、基本賬戶號,以及法定代表人的簽字、印章的印跡向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第四十四條 事業單位設立登記的公告內容,應當包括名稱、法定代表人、宗旨和業務范圍、開辦資金、住所及《事業單位法人證書》證書號等。

第五章變更登記

第四十五條 事業單位的登記事項需要變更的,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宗旨和業務范圍、經費來源的,應當自出現依法應當申請變更登記的情況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提出申請。變更住所的,應當在遷入新住所前向登記管理機關提出申請。

開辦資金比原登記的開辦資金數額增加或者減少超過20%的,應當申請變更登記。

第四十六條 事業單位申請變更登記,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提交法定代表人簽署的事業單位法人變更登記申請書和《事業單位法人證書》副本復印件。

因變更事項的不同,還應當提交其他相應文件:

(一)變更名稱的,提交審批機關批準文件;

(二)變更住所的,提交新住所證明文件;

(三)變更宗旨和業務范圍且內容涉及資質認可或者執業許可的,出示相應的資質認可證明或者執業許可證明,并提交其復印件;

(四)變更法定代表人的,提交事業單位法定代表人登記申請表、現任法定代表人免職文件、擬任法定代表人任職文件和居民身份證復印件或者其他身份證明文件;

(五)變更經費來源的,提交經費來源改變的證明文件;

(六)變更開辦資金的,提交具有法定資格的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

第四十七條 事業單位因合并、分立改變登記事項的,應當申請變更登記。

第四十八條 登記管理機關對事業單位變更登記申請應當自受理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辦結。準予變更登記的,向其頒發變更后的《事業單位法人證書》,收繳變更前的《事業單位法人證書》,變更名稱的還應當收繳變更前的單位印章。

第四十九條 事業單位變更名稱和法定代表人的,應當自領取《事業單位法人證書》之日起60個工作日內,將變更后的單位印章的印跡和新任法定代表人的簽字及印章的印跡向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第五十條 事業單位變更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等登記事項的,由登記管理機關予以公告。

第六章注銷登記

第五十一條 事業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注銷登記:

(一)舉辦單位決定解散;

(二)因合并、分立解散;

(三)依照法律、法規和本單位章程,自行決定解散;

(四)行政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責令撤銷;

(五)事業單位法人登記依法被撤銷,或者事業單位法人證書依法被吊銷;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當注銷登記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二條 事業單位在申請注銷登記前,應當在舉辦單位和其他有關機關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完成清算工作。

清算組織應當自成立之日起10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30日內至少三次擬申請注銷登記的公告。債權人應當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90日內,向清算組織申報其債權。

清算期間,事業單位不得開展有關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五十三條 事業單位應當自清算結束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注銷登記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法定代表人簽署的事業單位法人注銷登記申請書;

(二)撤銷或者解散的證明文件;

(三)有關機關確認的清算報告;

(四)該單位擬申請注銷登記公告的憑證;

(五)《事業單位法人證書》正、副本及單位印章;

(六)登記管理機關要求提交的其他相關文件。

第五十四條 登記管理機關核準事業單位注銷登記后,應當收繳被注銷事業單位的《事業單位法人證書》正、副本及單位印章,并注銷登記公告。

第五十五條 經登記管理機關注銷登記的事業單位,自核準注銷登記之日起事業單位法人終止。

第七章 證書使用與管理

第五十六條 《事業單位法人證書》分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事業單位法人證書》正本應當置于事業單位住所的醒目位置。

第五十七條 事業單位進行下列活動時,應當向有關部門出示《事業單位法人證書》:

(一)刻制印章、辦理機動車船牌照;

(二)申辦有關社會保險事宜;

(三)開立銀行賬戶、貸款;

(四)申辦稅務登記、減免稅收及其他優惠;

(五)從事經營活動或者興辦企業,申辦有關執照;

(六)國有資產登記管理和統計登記;

(七)土地、房產登記管理事宜;

(八)申辦收費項目及標準、收費許可證,購領收據、發票;

(九)法律訴訟、公證事宜;

(十)人事調動和工資基金管理事宜;

(十一)申辦海關事宜;

(十二)有關部門要求事業單位出示《事業單位法人證書》的其他事宜。

第五十八條 《事業單位法人證書》是限期有效證書。超過有效期的《事業單位法人證書》,自動廢止。

對廢止的《事業單位法人證書》,登記管理機關應當予以公告。

第五十九條 事業單位的法人證書廢止但未經注銷登記的,其法人的責任和義務存續。

第六十條 《事業單位法人證書》廢止的事業單位,申請領取新的《事業單位法人證書》的,按照申請設立登記的程序辦理。

第六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涂改、出租、出借、轉讓和故意損毀《事業單位法人證書》。

第六十二條 除登記管理機關外,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收繳、扣留《事業單位法人證書》。

第六十三條 事業單位遺失或者損毀《事業單位法人證書》的,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補(換)領。

登記管理機關應當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處理:

(一)遺失或者損毀嚴重無法查證證書全部內容的,原《事業單位法人證書》作廢的公告,收回未遺失或者損毀的《事業單位法人證書》正本或者副本,補發使用新的證書號的《事業單位法人證書》。

(二)損毀較輕可以查證證書全部內容的,收回損毀的《事業單位法人證書》,換發使用原證書號的《事業單位法人證書》。

第八章監督管理

第六十四條 登記管理機關對事業單位依法實施下列監督管理:

(一)監督事業單位按照規定辦理登記和提交年度報告;

(二)監督事業單位按照登記事項從事活動;

(三)制止和查處事業單位違反條例和本細則的行為。

第六十五條 事業單位應當于每年1月1日至3月31日,向登記管理機關報送上一年度執行條例和本細則情況的年度報告。

第六十六條 事業單位報送的年度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開展業務活動情況;

(二)資產損益情況;

(三)對條例和本細則有關變更登記規定的執行情況;

(四) 績效和受獎懲情況;

(五) 涉及訴訟情況;

(六) 社會投訴情況;

(七) 其他需要報告的情況。

第六十七條 事業單位在報送年度報告時還應當提交下列文件:

(一)《事業單位法人證書》正、副本;

(二)上一年度年末的資產負債表;

(三)有關資質認可或者執業許可證明文件(業務范圍不涉及資質認可事項或者執業許可事項的除外);

(四)法定代表人任職文件(原提交的法定代表人任職文件未設定任職期限或者未超過任職期限且未出現依法應當申請法定代表人變更登記情況的除外);

(五)住所證明(原提交的住所證明未設定有效期限或者未超過有效期限且未出現依法應當申請住所變更登記情況的除外);

(六)登記管理機關要求提交的其他相關文件。

第六十八條 登記管理機關應當通過審查事業單位年度報告和其他相關方式對事業單位進行以下方面的監督檢查:

(一)是否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

(二)是否按照核準登記的宗旨和業務范圍開展業務活動;

(三)是否繼續具備承擔與宗旨和業務范圍相適應的民事責任能力;

(四)是否繼續具備相關登記事項所要求的資質;

(五)是否自核準登記后無正當理由超過一年未開展業務活動或者自行停止業務活動一年以上;

(六)是否在出現依法應當申請變更登記的情況后按時申請變更登記;

(七)實際使用的名稱,包括單位印章、標牌及其他表示該單位名稱的標記與核準登記的名稱是否一致;

(八)有無抽逃開辦資金的行為;

(九)有無涂改、出租、出借《事業單位法人證書》或者出租、出借單位印章的行為;

(十)接受和使用捐贈、資助的情況是否符合條例和其他有關規定;

(十一)其他需要監督檢查的事項。

第六十九條 登記管理機關對事業單位的年度報告和有關情況審查后,作出年檢合格或者不合格的決定。

對年檢合格的事業單位,由登記管理機關在其《事業單位法人證書》正、副本上作出合格標記,其證書有效期延續至下一年度年檢的截止日期。

登記管理機關通過審查事業單位年度報告發現問題的,依照條例和本細則處理。

第七十條 事業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記管理機關根據情況分別給予書面警告并通報其舉辦單位、暫扣《事業單位法人證書》及單位印章并責令限期改正、撤銷登記并收繳《事業單位法人證書》及單位印章的處罰:

(一)不按照登記事項開展活動的;

(二)不按照條例和本細則的規定申請變更登記、注銷登記的;

(三)不按照條例和本細則的規定報送年度報告的;

(四)抽逃開辦資金的;

(五)涂改、出租、出借《事業單位法人證書》或者出租、出借單位印章的;

(六)違反規定接受或者違反規定使用捐贈、資助的。

第七十一條 申請人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登記的,登記管理機關不予受理或者不予登記,并給予警告;登記申請屬于直接關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事項的,申請人在一年內不得再次申請。

第七十二條 申請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被核準登記的,登記管理機關應當依法予以撤銷登記;被撤銷的登記屬于直接關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事項的,申請人在三年內不得再次申請;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準登記的登記管理機關或者其上級登記管理機關,根據利害關系人的請求或者依據職權,可以撤銷登記:

(一)登記管理機關工作人員、作出核準登記決定的;

(二)超越法定職權作出核準登記決定的;

(三)違反法定程序作出核準登記決定的;

(四)對不具備申請資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核準登記的。

依照前款規定撤銷登記,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不予撤銷。

第七十四條 直接關系公共利益的事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服務標準、資費標準和行政機關依法規定的條件,向社會提供安全、方便、穩定和價格合理的服務,并履行普遍服務的義務;未經核準登記的登記管理機關批準,不得擅自停業、歇業。

事業單位不履行前款規定的義務的,登記管理機關應當責令限期改正,或者依法采取有效措施督促其履行義務。

第七十五條 登記管理機關依法對事業單位從事有關登記事項的活動進行監督檢查時,應當將監督檢查的情況和處理結果予以記錄,由監督檢查人員簽字后歸檔。公眾有權查閱監督檢查記錄。

登記管理機關應當創造條件,實現與事業單位、其他有關行政機關的計算機檔案系統互聯,核查事業單位從事有關登記事項的活動情況。

第七十六條 上級登記管理機關應當依照條例和本細則對下級登記管理機關的登記管理實施監督檢查,及時糾正登記管理中的不當行為。

第七十七條 登記管理機關對其工作人員和下級登記管理機關違反條例和本細則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由相關部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登記申請不予受理的;

(二)不在辦公場所公示依法應當公示的材料的;

(三)在受理、審查、核準登記過程中,未向申請人、利害關系人履行法定告知義務的;

(四)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不齊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請人必須補正的全部內容的;

(五)未依法說明不受理登記申請或者不予登記的理由的。

第七十八條 登記管理機關工作人員辦理登記、實施監督檢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七十九條 登記管理機關實施登記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級機關或者其他法定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登記申請核準登記或者超越法定職權核準登記的;

(二)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登記申請不依法核準登記的。

第八十條 登記管理機關實施登記管理,擅自收費或者不按照法定項目和標準收費的,由其上級機關或者其他法定機關責令其退還非法收取的費用;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截留、挪用、私分或者變相私分實施登記管理依法收取的費用的,予以追繳;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十一條 登記管理機關不依法履行監督職責或者監督不力,造成嚴重后果的,由其上級機關或者其他法定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十二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未經登記管理機關核準登記,擅自以事業單位法人名義開展活動的,登記管理機關應當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章附則

第八十三條 申請登記、報送年度報告和申請補(換)領證書,應當使用登記管理機關提供的紙質或者電子格式文本,可以通過送交、郵寄、傳真、網絡傳輸等方式報送。

第八十四條 無法提交本細則規定提交的文件原件的,可以提交文件復印件,文件復印件應當加蓋原文件發文機關或者舉辦單位的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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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事業單位登記管理,保障事業單位的合法權益,發揮事業單位在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中的作用,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事業單位,是指國家為了社會公益目的,由國家機關舉辦或者其他組織利用國有資產舉辦的,從事教育、科技、文化、衛生等活動的社會服務組織。

事業單位依法舉辦的營利性經營組織,必須實行獨立核算,依照國家有關公司、企業等經營組織的法律、法規登記管理。

第三條 事業單位經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主管部門(以下統稱審批機關)批準成立后,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登記或者備案。

事業單位應當具備法人條件。

第四條 事業單位應當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

第五條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機構編制管理機關所屬的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機構(以下簡稱登記管理機關)負責實施事業單位登記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機構編制管理機關應當加強對登記管理機關的事業單位登記管理工作的監督檢查。

事業單位實行分級登記管理。分級登記管理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機構編制管理機關規定。

法律、行政法規對事業單位的監督管理另有規定的,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二章 登 記

第六條 申請事業單位法人登記,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經審批機關批準設立;

(二)有自己的名稱、組織機構和場所;

(三)有與其業務活動相適應的從業人員;

(四)有與其業務活動相適應的經費來源;

(五)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第七條 申請事業單位法人登記,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提交下列文件:

(一)登記申請書;

(二)審批機關的批準文件;

(三)場所使用權證明;

(四)經費來源證明;

(五)其他有關證明文件。

第八條 登記管理機關應當自收到登記申請書之日起三十日內依照本條例的規定進行審查,作出準予登記或者不予登記的決定。準予登記的,發給《事業單位法人證書》;不予登記的,應當說明理由。

事業單位法人登記事項包括:名稱、住所、宗旨和業務范圍、法定代表人、經費來源(開辦資金)等情況。

第九條 經登記的事業單位,憑《事業單位法人證書》刻制印章,申請開立銀行帳戶。事業單位應當將印章式樣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第十條 事業單位的登記事項需要變更的,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第十一條 法律規定具備法人條件、自批準之日起,取得法人資格的事業單位或者法律、其他行政法規規定具備法人條件、經有關主管部門依法審核或者登記,已經取得相應的執業許可證書的事業單位,不再辦理事業單位法人登記,由有關主管機關按照分級登記管理的規定向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設立的直屬事業單位直接向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第十二條 事業單位備案的事項,除本條例第八條第二款所列事項外,還應當包括執業許可證明文件或者設立批準文件。

對備案的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機關應當自收到備案文件之日起三十日內發給《事業單位法人證書》。

第十三條 事業單位被撤銷、解散的,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或者注銷備案。

事業單位辦理注銷登記前,應當在審批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完成清算工作。

事業單位應當自清算結束之日起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應當提交撤銷或者解散該事業單位

的文件和清算報告;登記管理機關收繳《事業單位法人證書》和印章。

第十四條 事業單位的登記、備案或者變更名稱、住所以及注銷登記或者注銷備案,由登記管理機關予以公告。

第三章 監督管理

第十五條 事業單位開展活動,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的合法收入,必須用于符合其宗旨和業務范圍的活動。

事業單位接受捐贈、資助,必須符合事業單位的宗旨和業務范圍,必須根據與捐贈人、資助人約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

第十六條 事業單位必須執行國家有關財務、價格等管理制度,接受財稅、審計部門的監督。

第十七條 事業單位應當于每年3月31日前分別向登記管理機關和審批機關報送上一年度執行本條例情況的報告。

第十八條 事業單位未按照本條例規定辦理登記的,由登記管理機關責令限期補辦登記手續;逾期不補辦的,由登記管理機關建議對該事業單位的負責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紀律處分。

第十九條 事業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記管理機關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經審批機關同意,予以撤銷登記,收繳《事業單位法人證書》和印章。

(一)不按照本條例的規定辦理變更登記、注銷登記的;

(二)涂改、出租、出借《事業單位法人證書》或者出租、出借印章的;

(三)違反規定接受、使用捐贈、資助的 事業單位違反法律、其他法規的,由有關機關依法處理。

第二十條 登記管理機關的工作人員在事業單位登記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四章 附 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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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知識經濟條件下我國事業單位人力資源管理存在的主要問題

缺少合理的人員配置。人力資源管理是保障工作有效進行的基礎,但是很多事業單位并沒有配備專門的人力資源管理部門,即使有專門的人力資源管理部門,其工作范圍也僅僅局限在對員工檔案的管理以及員工工作績效的管理等基礎類工作,對于人力資源管理工作的本質并不熟知,并且在具體管理方式上則沿用傳統模式,人力資源的概念無法得到很好的體現。

人力資源管理具體工作職能不明確。具體的職能劃分是保證一項工作能夠有效進行的途徑之一,人力資源管理部門在事業單位中大多與行政管理部門以及各個辦公室的職能相重合,也就是說,事業單位的人力資源管理并沒有一個明確的職能定位,部分事業單位將人事部門更改為了人力資源管理部門,但是在職能上出現了混淆,無法專職專用,對人力資源管理概念并不了解,實際管理的實施無法滿足事業單位的需求,也無法適應社會環境的變化。

人力資源管理隊伍流動性差。我國事業單位的職員常態就是從入職直接工作到退休年齡,所以一個部門內的職工基本都處于一個年齡段,隨著時間的變化,部門會出現職工老齡化的現象,職工老齡化會出現各種各樣的問題,例如無法跟上時代的發展潮流改變工作方式、工作態度消極以及工作意識淡化等。再加上單位很少對職工進行定期的專業培訓,人力資源管理工作人員的專業技能也不能滿足事業單位的需求,工作效率以及質量差。事業單位的人員流動性不強,職工隊伍結構殘缺都直接阻礙了單位人力資源管理的創新進程。

事業單位在知識經濟條件下人力Y源管理工作創新的具體策略

在事業單位內營造人力資源管理創新氛圍。黨的十明確指出“要堅持中國特色創新道路、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可見在發展中創新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創新是目前我國各個事業單位的發展方向,在知識經濟條件下,創新的作用變得更加明顯。事業單位進行人力資源管理創新的根本就是創新文化理念,將創新理念作為基礎,給發展尋求新途徑。第一,我國市場環境更加多元化,加上事業單位都在致力于管理體制的改革,這種現狀給人力資源管理工作造成了更大的挑戰,這種情況下,事業單位必須要將自身的文化進行創新,在思想上創新才能夠使人力資源管理工作進行的更加有效。第二,事業單位的工作環境也要進行創新,單位的實際情況和社會情況都是在不斷變化的,單位要隨著這種變化及時調整工作理念,給職工更大的空間發展,使每個職工的優勢都能得到利用和培養,同時吸引更多的專業人才加入,使事業單位改革與發展更上一層樓。第三,事業單位的發展目標要根據知識經濟條件下的要求進行制定,在單位內部形成積極的工作氛圍,使人力資源管理更加高效的進行,推動事業單位的改革進程。

創新人員結構,實行聘用制度。事業單位在人力資源管理中,需要對單位現有的人才培養與使用給予充分地重視,形成專業互補、梯次合理科學的配置,讓單位所有人才的工作激情與主動性得以激發。根據崗位的特點與人力資源情況將人才安排到合適的崗位中,在提高職工工作積極性的同時提高工作效率。在人才的使用上實行聘用制度,競爭上崗,廢除任人唯親、分配不公的用人體制,營造一個競爭的工作環境。對聘用制度的創新要不唯年齡、職稱、學歷,進而充分調動人才的積極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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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歷年的財政收支情況來看,鄉鎮幾乎所有財力, 縣直大約三分之二財力, 用于行政事業單位人員工資發放及辦公經費的開支。可以說大部分財政收入都是在行政事業單位“花”出去的。目前,盡管縣財力狀況還不能完全滿足行政事業單位的開支需要,部分單位經費開支還十分緊張, 但從全縣總體情況和資金的總額來看, 涉及所有的鄉鎮和縣直八十多個單位,資金數千萬,面廣量大,這就不容忽視地存在財務管理的問題。為此,我們展開調查,試從加強行政事業單位財務管理的角度, 尋找一些突破, 以規范管理、節約和有效使用資金,促進財政工作上水平。

一、基本情況近幾年,為進一步加強行政事業單位財務管理,利津縣相繼出臺了《預算外資金管理辦法》、《關于加強行政事業單位財務管理的若干規定》、《關于加強鄉鎮財務管理的若干規定》等規章制度,同時, 結合上級要求, 推行和落實了“收支兩條線” 管理規定、政府采購、試編部門預算等行之有效的改革措施。另外,結合當地實際,大力開展對行政事業單位財務管理。一是從基礎工作抓起,自2003 年開始,財政部門在全縣范圍內對行政事業單位開展了會計幫扶達標工作;二是注重日常監督管理, 每年都由縣財政監督局負責,對行政事業單位開展定期或不定期的各類檢查, 如: 預算外資金管理大檢查、會計信息質量檢查等;三是每年財政部門都組織行政事業單位會計人員開展各類業務培訓, 如: 會計電算化培訓、會計人員上崗培訓等。從調查的情況來看,全縣所有獨立核算的行政事業單位都配備了專職的財務管理人員,都制定了相應的財務管理制度,基本上按規定完成了單位的財務管理工作。

二、存在的主要問題與不足(一)單位內部財務管理工作開展不力1、部分單位領導認識存在偏差。一是認為行政事業單位不同于企業,不搞經營,抓不抓財務管理無所謂。二是認為抓內部財務管理是“作繭自縛”,捆了自己手腳,開支卡嚴了,得罪干部職工。三是認為抓管理是單位領導的事情,會計人員只要把數字搞準就行了。領導認識存在偏差是導致單位內部財務管理工作開展不力的關鍵所在。2、審批控制制度存在缺陷。仍堅持財務審批“一支筆”制度,這項制度是對領導決策事項合理性的規范,但缺乏科學性。一是權力比較集中,開支不管是否合理,單位領導說了算。二是凡是領導簽字就能開支,直接把財務人員排除在管理范圍之外,不利于財務人員進行核算。三是單位領導對財務規定不一定熟悉,缺少專業財務人員的審核和把關, 簽批質量難以保證。3、缺少真正的第三者監督。盡管有的單位建立了較為完善的內部財務管理制度,但落實明顯不夠到位。有的單位以成立民主理財小組、設定財務公開欄等形式進行監督,但由于單位內部千絲萬屢的利益關系,往往流于形式,收效甚微。各類外部檢查不及時、不全面,大多是事后監督,處罰的力度也不夠,有的單位屢查屢犯,甚至是明知故犯 ,效果不佳。沒有真正的第三者參與,僅靠自我監督, 零星的檢查, 內部財務管理制度很難落實到位。(二)會計人員作用難以有效發揮。1、會計人員的撤換領導說了算。會計人員是單位根據需要設定的,撤換是單位領導說了算。這就存在一個問題:法規和領導之間該遵循那一個?違反法規,處罰的一般是單位,違抗領導, 影響的一定是個人, 權衡利弊, 會計人員往往只能是傾向于領導。自身難保的境地,會計人員的作用確實難以發揮。2、會計人員的職責不明確。調查中發現, 很多單位的會計人員是兼職, 會計人員可能是打字員, 也可能是檔案管理員, 或是其他崗位,身兼數職,更有甚者身兼要職,會計業務成了附帶工作。個別單位違反規定設會計和出納員為一人。3、外界的支持比較弱。財政、稅務、審計等業務管理和監督部門,與行政事業單位會計之間, 多是部署工作、監督檢查, 對于出現的問題 ,或批評、或通報、或處罰,真正深入單位幫助開展財務管理工作的少,另外,定期的、系統的專業培訓組織開展的少,而且培訓多為業務基礎工作培訓,不注重加強單位財務管理的要求,使會計人員在參與管理上產生惰性。(三)會計人員業務素質偏低調查中發現,縣直行政事業單位會計人員業務素質明顯偏低。截止2007 年底行政事業單位會計人員共計 125人,第一學歷為財會類院校畢業的13人,占總人數的10.4%; 具有會計系列初級以上職稱的22 人,占總人數的17.6%;具有中級以上職稱的11 人,占總人數的8%;從以上統計資料可以看出,行政事業單位會計人員知識水平明顯偏低。調查中還發現一種現象,部分單位會計人員對核算內容及會計科目的應用,模模糊糊,知其然,而不知其所以然。更有甚者,延續了一種“師教徒”的做法,前任會計怎么記,后任會計就怎么學,照貓畫虎,不問對錯,新的會計制度實施了,也不會運用,依舊是老一套。從此可以窺見一斑,單位會計人員的業務素質不高。素質問題成為制約會計作用發揮的內在原因。

三、措施與建議調查分析中我們認識到,搞好行政事業單位財務管理僅僅依靠單位本身是無法實現的, 有些問題單位解決不好, 甚至(一)政府介入,財政部門負責,全力抓好單位內部財務管理1 、合理是界定單位財務管理內容。區分哪些是應該由政府管理的內容,哪些是單位財務管理的內容;哪些是單位有能力做好的,哪些是無能力管好,甚至是管不好的。區分責任, 區別情況, 有的放矢的開展管理。2 、制定監督考核機制, 對單位負責人實行責任追究制度,以引起單位負責人的重視。把對單位財務管理的考核納入縣委、縣府對單位的綜合考核和單位領導的政績考核。3、認真修訂和完善行政事業單位財務管理制度。在學習借鑒外地先進管理經驗,廣泛聽取各單位的意見和建議的基礎上, 聘請專業人員進行科學論證, 按照“統一尺度,統一要求, 便于操作,便于考核”的要求,認真修訂和完善行政事業單位財務管理制度,真正實現有章可循。(二)財政部門參與, 支持會計人員作用的發揮1 、做好會計人員的保護者。《會計法》盡管對會計人員的保護做了明確規定, 但僅限于受到打擊報復的, 對會計人員的撤換和任用沒有明確規定。受到打擊報復才去保護,“亡羊補牢”, 這項規定不全面。我們認為行政事業單位會計人員的任用與撤換 ,不管什么原因,都要經過財政部門的審批, 不能單位自己說了算。2、做好會計人員的管理者。主要是抓好會計隊伍的建設, 保障會計隊伍質量。必須堅持持證上崗的做法, 同時嚴把會計證的發放關,不合格人員一律不能從事會計工作。3、建立定期考核制度。對現有會計人員定期進行考核, 建立會計人員檔案,對于優劣情況進行評議和獎懲,對于不勝任人員進行撤換。(三)加強繼續教育,提高會計人員業務素質一是通過一年一度的繼續教育,幫助會計人員盡快提高個人業務素質和參與管理的能力。二是制定科學的培訓計劃,培訓要形成制度化,要嚴格考核, 避免流于形式。三是要開展多種形式的幫扶活動。我縣五年以來的會計基礎工作幫扶活動取得了顯著成績, 應該繼續堅持,》接259 頁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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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國,事業單位的財政問題一直是人民所關注的重點,事業單位的性質受制于工作內容,因此不能完全實現市場化經營。在財政管理中,明顯的收入支出沖突、支出無計劃性等問題都嚴重制約著事業單位的有效運轉。財政收支兩條線管理在一定程度上解決了事業單位內部資金運轉中存在的一些問題,但同時也有一些需要注意的事項,如何發揚財政收支兩條線管理中的優勢,祛除管理層存在的問題是當前應該十分重視的問題。

一、事業單位收支管理中存在的問題

(一)收入管理不規范

事業單位誕生于計劃經濟時期,因此重視收入忽略支出問題在其發展初期就出現一直延續到現在。市場經濟體制的出現將事業單位對運行收益的重視度進一步提升,雖然促進了事業單位的運行力度,但對收入問題的過度關注使得事業單位的指出問題不能得到應有的重視,從而在管理支出上有所疏忽。

事業單位過度輕視支出問題很容易引發腐敗問題,為了不斷擴大收入項目的規模,巧立名目的收費情況不斷增加,這種情況違背了事業單位本著服務社會和服務大眾運行的目標,嚴重影響社會的穩定性。

(二)支出管理模糊

事業單位的支出管理模糊問題同樣普遍存在,如上文所提到的,很多事業單位過于重視收入管理,因此也忽視了支出管理的問題,由此產生的依附于最大化拓收中的收支管理并不具備科學性,不具備有效地控制財務情況及加強管理力度的能力。在這樣的環境下,有一些不真實的支出行為對單位的資金流動產生影響,使得公有資金私人化現象頻繁。

在執行收支兩條線管理之前,許多事業單位的支出情況并沒有專門的機構進行管理,一般情況下,單位領導可以直接簽字報賬,這也是經費占用與胡亂支出問題滋生的溫床。兼職管理部門只知道某些部門申請了資金,但不具備知曉資金用處的權利,所以申請到資金的部門用公款進行個人消費,嚴重影響了事業單位的形象,同時也使得有些部門的正當支出無法得到支持,是整個單位的工作開展不能有序進行。

二、財政收支兩條線管理的運行方式

(一)收支兩條線管理概述

事業單位的劃分是非常細致的,在不同性質的事業單位內,收支兩條線管理的運行方式不同。一般事業單位內部的進出費用應當與財務部門直接掛鉤,事業單位及時向財政管理部門上報辦公支出費用,同時財務部門也為事業單位員工提供薪資保障。這樣的安排將工作人員的收入與單位收入分割開來,有效避免了工作人員因個人利益問題損害公共利益。

而在行政事業單位中,收支兩條線管理更為復雜,主要包含了五項內容:第一,事業單位的收費工作需要得到相關部門的批準,收費工作要嚴格按照相關規定來執行;第二,事業單位收費項目需要使用升級及省級以上財政部門印制的專用收費票據,確保收費透明化;第三,事業單位只開出收費票據,具體的收費權利交由掛鉤銀行;第四,事業單位所收費用全部上繳到國家指定的專用賬戶中;第五,事業單位必須對于所得資金制定支出計劃,在審批后才能使用。

收支兩條線管理的基本原則為:確保收入和支出二者平衡,整體把握事業單位支出預算,同時將資金綜合統籌運用。

(二)收支兩條線管理的實際操作

1.收入與支出賬目明晰。在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后,事業單位內部工作人員的所有待遇都應保持不變,同時事業單位中工作人員的社會福利與社會保障應有財政機構負責,而事業單位中的辦公用品及辦公設備等相關費用必須由財政部門按規定安排。事業單位的財政收入會被納入預算之中。隨著財政機構內部的審核制度不斷完善,事業單位的收支賬目會更加清晰明了。

2.落實崗位收編。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應根據自己的職責范圍和服務區域完成其工作,根據職責范圍和組織紀律性對工作崗位收編,使得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有統一的編制,這樣有利于收支兩條線管理的有序進行。

3.優化分配制度。事業單位應該根據其崗位、任務、工作完成情況來定制薪資酬勞標準,為表現優秀的員工提供更好的待遇,這樣的分配機制對于工作人員有很好的激勵作用。同時,事業單位要定期進行業務考核,以考核的實際結果作為是否繼續聘用工作人員的依據。此外,為工作人員制定一定的目標,促進工作完成也是十分重要的。

三、財政收支兩條線管理的優勢與弊端

(一)統籌兼顧,全面考慮

在財政收支兩條線管理模式下,事業單位的發展得到了全面的考慮。收支兩條線管理將單位收入和支出有效地分割開來,各部門不再有隨便申請資金進行個人消費的機會,資金可以用于一些急需部門,這樣使得整個事業單位的運轉情況不受到資金問題的影響。另一方面,收支兩條線的明朗化處理也使得事業單位中的人際關系變得明朗,減少了單位內部存在的關系僵化問題。

(二)資金安全性提高

在財政收支兩條線管理管理模式下,事業單位的資金安全性逐漸提升。事業單位可以根據原來的資金預算、支出規劃完成單位運行,這樣保證了事業單位功能的穩定性,能夠幫助其及時、準確完成規劃。同時,財政收支兩條線管理使得資金尖酸情況得以好轉,有利于隨時監控單位的資金循環情況。

(三)實際操作困難

事業單位的財政收支兩條線管理面臨著實際操作中的種種困難,因事業單位的相互關系復雜,其資金的涉及區域廣泛、設計范圍多,所以要實行財政收支兩條線管理并不容易。財政部門的工作量和工作難度隨著事業單位的轉型也有一定的簡化,但收入或支出的某個環節產生不確定的失誤也會使得事業單位財政問題加劇。

(四)操作靈活性差

事業單位的財政收支兩條線管理通過財政部門的資金的支出規劃和收入管理進行統一的規劃,這樣使得事業單位喪失其本身行使財務管理的權利。其收支決策權和自都遭到剝奪,如果遇到急需資金的情況時,整個單位會陷入混亂之中。而向財政部門申請資金所需時間長,在這期間所產生的對事業單位的影響難以預測。其操作靈活性差的問題還需要一些制度上的完善來解決。

(五)收支并未完全脫鉤

根據收入情況來制定之處預算是財政管理中非常常見的一種模式,而收支兩條線管理中同樣也延續了這種管理模式的運用。財政部門對完全的收支脫鉤存在負面看法,他們堅信完全的收支脫鉤會打擊事業單位員工的積極性,從而影響整個單位車的財政收入。因此,財政部門往往采取對非稅收收入提取一定比例的手續費并返還剩余征收款的模式進行管理,甚至在有些單位中實行全額返還,這樣做使得收支難以脫鉤。

(六)缺乏賬戶管理

在行事業單位政收支兩條線管理不斷深入的過程中,將銀行賬戶的管理規范化并逐漸取消過度收費的賬戶是深入管理的必然趨勢。有些事業單位因收費情況繁瑣,被允許重新開設賬戶并實行匯繳制度,但財政部門對這一制度只能實行事后檢查,這種做法使的應繳財政資金處于極度不安全的狀態下,而財政部門對于資金信息的完整性無從得知,匯繳的時間問題也存在不確定性。財政部門對這類過度收費的賬戶存在管理上的空白,又因為這些賬戶是以事業單位的名義在商業銀行中開設,所以財政部門無權管理,但賬戶上的資金應屬于財政部門,這種管理上的矛盾性使得財政收支兩條線管理處于一種尷尬的境地。

四、改進收支兩條線管理的建議

事業單位的財政收支兩條線管理對事業單位的財務狀況有很好的監督及限制作用,如果能有效加強財政收支兩條線管理,完善財政收支兩條線管理的模式,對事業單位更加流暢運轉有著非凡的意義,同時,兩條線管理對事業單位的發展起到了積極的促進作用,筆者認為,改進財政收支兩條線管理的方法主要體現在以下三個方面:

(一)科學界定收費項目

在事業單位中,財政收入主要分為行政性收費和事業性收費兩種,這兩種收費性質存在根本上的差異。通過針對性強的管理方式區別管理兩種收費對事業單位有著積極的影響。財政部門對事業單位的工作確定統一的補償措施,合理管理兩種收費,這樣在加強事業單位財政管理有效性的同時也能幫助促進事業單位工作的開展。

(二)建立多方位合作下的管理機制

在市場經濟體制中,開放的經濟模式也應該融入到事業單位之中。事業單位與經濟機構的合作可以為事業單位的財政管理提供新的融資渠道,同時也帶來了先進的管理模式。簡單的財政收支兩條線管理并不能深入完成多渠道管理,在審批標準上也存在很大的弊端,因此,加強財政收支兩條線管理在這方面的改善,建立多方位合作下的管理體制,對于有效監督事業單位的財政情況非常有利。

(三)加強法律法規建設

通過制定相關的法律法規實現事業單位財政收支兩條線管理的落實非常有必要。事業單位擁有財務管理的權利,同時也能夠實現工作人員的監督和管理,在遇到一些腐敗的行為趨勢時,既定的法律法規能夠很好地處理行為不端人員,對違法違規行為進行嚴厲地懲處。建立并完善事業單位財政收支兩條線管理制度及配套法律法規體系,能夠監督地方政府執行收支兩條線管理的制度化、程序化、規范化、法制化,為事業單位的財政收支兩條線管理提供了強有力的法律保障。

五、結語

事業單位的發展離不開完善的財政管理制度,財政收支兩條線管理解決了從前的傳統管理中存在的弊端,為事業單位的財務狀況及資金運轉提供了良好的保障。在事業單位中運行財政收支兩條線管理也會面臨一些難以規避的困難,從根本上解決這些問題顯得尤為重要。規范的財務管理系統模式對控制事業單位內部問題也有一定的作用,不僅能防止一些腐敗現象的滋生,還能使事業單位內部員工和諧相處。另一方面,當前的財政收支兩條線管理還存在一些問題,隨著市場經濟體系的完善,事業單位的模式也會發生一些改變,因此,不斷完善事業單位中財政收支兩條線管理模式需要繼續進行。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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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楊穎華,孫曉明,周向紅等.對社區衛生服務機構收支兩條線管理內涵和相關觀點的探討[J].中國衛生資源,2010(02).

篇(7)

doi:10.3969/j.issn.1673 - 0194.2017.04.106

[中圖分類號]G275.9;D630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3-0194(2017)04-0-02

隨著科技的發展,現代化的程度也在逐步加深。事業單位的人事檔案管理,也逐漸擺脫了人工檢索的方式,許多現代化硬件的采用給事業單位帶來了新的機遇,但同時也帶給事業單位的人事檔案管理帶來了許多挑戰。

1 事業單位人事檔案管理現狀

現如今,計算機設備在我國各事業單位人事管理的部門已經普及,人事檔案的管理模式都是人工輔助計算機的管理模式。在信息化人事檔案的基礎上,其大多數都開始了檔案信息開放,使檔案的使用者不再限制于檔案的管理人員,所有的員工都可以在其需要的時候進行檔案查詢,例如員工的職稱評定、職位的調整以及相關福利的分配等都需要進行檔案查詢。檔案信息的開放,可以使單位員工更加便捷地獲取到想要的信息。但是,信息檔案的利用始終不夠充分,人數上還是相對較少。由于部分管理人員的年齡過大,對計算機的使用存在一些問題,導致許多信息化設備并沒用實現其在人事檔案管理上的作用,使大多數設備形同虛設,只是單純地為滿足上級要求而建立。且有的人事單位將設備也建立在人工輔助的基礎上,不能完全實現信息化的人事檔案管理。檔案軟件不能做到及時的更新與完善,因此,內部很多檔案都存在信息殘缺的問題。

2 事業單位人事檔案面臨的機遇

2.1 信息技術的發展為人事檔案的管理帶來了技術支持

信息技術的使用不僅改變了檔案資料的形式,同時也促進了檔案管理模式的創新。信息化網絡管理與人事檔案管理的融合,使數據系統可以對人事檔案進行自動化處理,從而在很大程度上減輕了人事檔案管理人員的工作負擔,也使檔案的收錄、保存、調取更加方便、快捷。

2.2 人事檔案的紙質載體得到了有效的保護

人事檔案的紙質載體,作為最原始的檔案信息資料,具有很強的客觀性,但由于單位或者個人的需求,需要經常進行翻閱。而經常進行翻閱,會對紙質的資料造成損壞。在信息化技術出現后,人們可以通過網絡進行資料的查詢和下載,不僅減少了工作人員對紙質檔案的翻閱、查詢工作,還使紙質檔案得到了有效的保護,在查詢的過程中不僅提高了查詢效率和工作效率,還在極大程度上減輕了檔案管理者的工作負擔。

2.3 檔案管理的發展使人事檔案管理人員的職業技能提升

隨著科技在檔案管理中的應用,許多人事單位更加注重了檔案管理工作者的職業技能。在新設備的影響下,大量的年輕的檔案管理人才被應聘上崗,為事業單位人事檔案管理注入了新鮮“血液”。從事檔案管理的人員也積極主動地提升了自身的職業技能,以求發展。大量先進的檔案管理辦法也隨之出現,人事檔案的管理質量得到了迅速提升。

2.4 事業單位的改革給人事檔案管理帶來了機遇

事業單位用人制度的改革,把傳統用人的終身制度改為聘用合同制,改變了檔案隨著人走的被動局面。人事檔案教導人才服務機構進行專業的、統一的管理,這在極大程度上降低了人事檔案管理工作的強度,使檔案的管理機制更加清晰。在創建檔案的過程中,不再注重歷史性的梳理,而更加注重了工作者的工作狀態。在這種工作下,使檔案的細節更加清晰,增添了檔案的服務性質,同時也提升了檔案的服務價值。

2.5 人事檔案的應用價值得到了提高

人事檔案的信息化管理,可以使人事檔案的信息資源達到共享。在過去的檔案管理方式上,人們多注重信息的存儲與整理,很難達到信息化的資源共享,同時也限制了事業單位人事資源的整體把控,很難使事業單位對人力資源進行合理地優化配置和使用。但是隨著信息化時代的到來,打破了傳統的管理理念,把人事檔案管理與信息化技術進行了有機的結合,從而達到了資源上的共享,使人事檔案管理更具系統化。由此,豐富和拓展了人事檔案的服務領域,實現了對人力資源檔案的合理運用,實現了人事檔案所存在的價值。

3 人事檔案管理面臨的挑戰及應對策略

3.1 信息技術的發展給事業單位人事檔案管理帶來的挑戰

信息技術在檔案管理中的應用,對事業單位人事檔案的管理技g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其不僅要加強管理者管理軟件的開發與利用、自身的計算機水平,同時還要求管理者對網絡安全技術進行掌控。當今科技的發展迅速,對工作者的技術要求也不斷更新,在學習技術的同時,也要求管理者要制定出相應的管理規范以及檔案使用的制度,防止檔案信息的破壞和盜取。

為加強檔案的管理,相關人員應注重對事業單位人事檔案管理人員的培訓。首先,在事業單位人事檔案管理人員的選擇上,應充分注重應聘者的職業技能,在員工上崗之前應進行專業的相關技能培訓,培訓合格后才可上崗;在職的崗上員工,要定期進行系統的維護和升級,以確保系統的安全性,并定期進行崗上員工的技術培訓,不斷加強管理人員的基本技能,從而跟上時代的發展。其次,在提升網絡技能的同時,還要加強相關制度以及法律法規的完善。應建立完善的資料查詢制度,對單位人員進行基本的培訓,并規定單位內員工通過自己的員工號和密碼進行網絡人事檔案的查詢與下載,同時完善相關的法律制度,使事業單位人事檔案管理有完善的法律保護,極大程度地確保檔案的安全以及員工的工作效率。

3.2 傳統人事檔案管理理念受到了挑戰

人事檔案的管理工作是對個人檔案的收集、管理,同時還有對個人工作的分析等實際情況的錄入。這使人事檔案管理的工作職能成為針對工作人員救治信息的錄入,成為事業單位對工作者職業考核的標準,這種管理理念使事業單位人事管理工作的定位產生了重大偏離,并成為人事檔案管理工作進行的重大阻礙。

事業單位檔案管理部門要對自身的工作職能做出正確的定位,轉變自身的檔案管理理念,明確人事檔案管理的正確目的和方向,對以往的工作進行簡單的總結與反思,并加快工作細節與工作態度的轉變。

3.3 事業單位人事檔案管理的服務職能受到挑戰

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把終身制改為合同制,雖然對人事檔案管理工作的發展有著一定的推動作用,但也給人事檔案管理的服務職能帶來了巨大挑戰。怎樣做好人事檔案對事業單位以及工作者的服務,已成為檔案管理者共同關注的問題。

首先,相關領導要確定管理者的崗位及崗位職責,使各個環節做到專人專用,讓任何一個環節的員工,都能為自己所在環節進行問題的解決以及快速完成其所在崗位的工作任務,做到崗位的專人專用,實現崗位人員的專業化。這不僅可以有效地提高人事檔案管理人員的專業化水平,同時,也可以使工作效率得到有效的提高。其次,規定崗位的所在職責及服務職責,做到職責個人化,在管理的過程中,各個崗位的員工不僅要明確自身的崗位職責,做好自身的本職工作,更要明確自身的服務功能。明確崗位的職責使人事檔案能夠及時進行錄入,對存在的問題能及時得到改正。通過崗位職責的定制,可以有效地避免遇到問題時員工互相推卸責任的現象,使問題得到快速有效的解決。檔案管理人員要對單位同事進行簡單的檔案指導,使其能夠積極主動地配合檔案管理的基本工作,并可以應用個人的檔案系統。這樣不僅可以提高對人事檔案的應用度,同時也給人事檔案管理帶來了便利。

4 結 語

現代化技術的應用,給我國事業單位人事檔案的管理帶來了機遇,顯著提高了檔案管理的工作效率,但在帶來機遇的同時,檔案管理人員也應提高自身的技術水平和自身的綜合能力,做好其給人事檔案管理帶來挑戰的應對工作,使事業單位人事檔案管理工作更加規范、科學,使人事檔案工作能有進一步的發展。

主要參考文獻

[1]馮向陽.事業單位人事檔案管理面臨機遇與挑戰[J].檔案管理,2014(3).

[2]陳奎武.事業單位人事檔案管理面臨機遇與挑戰[J].辦公室業務,2014(23).

篇(8)

進入21世紀以來,我國的信息化水平迅速發展,我國的事業單位開始對會計電算化檔案進行管理,且會計電算化使檔案管理數據更加準確,還能更好的節省紙質資源,節約資源,節省時間。而傳統的人工管理檔案容易造成檔案數據的丟失;會計電算化對檔案的管理彌補了傳統檔案管理的不足之處,但在電算化應用過程中,由于管理原因也帶來一些問題。因此,本文結合會計電算化在檔案管理中的特點以及存在的不足,探究如何更好的使用會計電算化進行檔案管理。

1會計電算化檔案的特點

1.1會計電算化檔案的范圍和存儲載體擴大

會計電算化檔案在檔案保存上發生了很大的變化,電算化檔案一般是通過打印機的打印或者是硬盤進行保存。會計電算化檔案和傳統紙質檔案在保存形式上有了很大的變化,會計電算化檔案對事業單位的檔案要求是要有內部的電子檔案,同時要能打印出紙質檔案,通過兩種形式的管理有利于檔案的安全。

1.2電算化檔案保管的要求提高

電子檔案管理需要在一定的條件下,有安全的保存空間,有存儲介質的保障,有存儲的有效期限,只有這三個條件都充分具備后,才能更好地進行會計電算化檔案管理。傳統的檔案管理是直觀的,但電算化檔案是依賴于計算機對資料進行保存的,會計電算化檔案的保存應該與會計的其他內容一樣進行保存,為了方便查詢,還要對會計電算化檔案進行妥善保存,并在合理的有效期內進行使用。

1.3會計電算化檔案保密的要求提高

我國事業單位在性質上是不同于其他私人企業的,事業單位從事的工作具有一定的特殊性,事業單位的檔案和其他單位檔案相比保密性要求更高,所以,事業單位對檔案的管理要求更高,重要性更高。進行會計電算化檔案管理時,要按照會計其他工作的要求,無論是在保存介質、保存期限還是保存空間上,都應重視保密性。

2會計電算化檔案管理存在的問題

2.1管理制度不健全

事業單位在進行會計電算化檔案管理后,對會計電算化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增加了會計工作的內容。但是實際工作中,事業單位對檔案管理的重視程度不夠,對會計電算化檔案的應用只是在形式上進行了改變,對檔案管理的處理工具發生了變化后,很多內容還是沿用傳統的會計系統進行管理,對檔案管理并沒有采用有效的措施和方法進行保管,且對會計電算化檔案管理的工作人員沒有明確規定其責任,因此,存在保管不當、工作人員管理意識不高的現象,最終導致電子檔案的損壞。

2.2紙質會計檔案保管期限不合標準

一般情況下,事業單位對檔案打印都采用一般的針式打印,經過較長時間后紙質檔案資料容易褪色且變得模糊不清,嚴重影響使用。一般情況下,使用針式打印機打印的會計檔案會在7年或8年后變得模糊不清,為了安全起見,事業單位應采用必要的措施進行保護。

2.3會計電算化檔案管理人員素質不高

相對傳統的檔案管理人員,對會計電算化檔案管理沒有太多的經驗,對檔案的認知依舊停留在傳統檔案管理的認知上,會計工作人員對檔案管理不夠了解,會計電算化檔案管理人員素質不高,不能將檔案與會計電算化工作相結合,不能對會計電算化檔案的相關數據進行及時備份,影響事業單位財務管理的發展。

3會計電算化檔案管理的具體措施

3.1加強會計檔案管理制度

事業單位要建立和完善會計電算化的保管制度,并通過規章制度明確規定會計電算化檔案管理人員的工作職責,加強對檔案的管理,確保會計電算化檔案數據的及時備份和保存。

3.2建設會計電算化硬件設施

針式打印機打印文件的保存時間相對較短,因此,事業單位應重視對打印機設備的改進,配備清晰的激光或者噴墨打印機,使打印文件的保存時間更長,字跡更加清晰。事業單位對會計電算化的工作軟件應進行定期維護和更新,通過互聯網,保證系統的安全可靠性,避免檔案內容的泄露。

3.3培養高素質的會計檔案工作人員

事業單位應對會計工作人員進行系統的培訓,并進行定期考核,從而提高工作人員的專業素質和水平。事業單位可以組織相關知識講座或者見面交流會,通過多種形式的活動,提高會計工作人員的專業技能,提高檔案管理工作的效率,從而有效進行檔案管理和檔案保存工作。

4結語

隨著時代的發展和信息技術的不斷革新,我國事業單位會計電算化檔案工作還需加強和完善,且在傳統檔案管理對會計電算化檔案管理還存在影響下,事業單位要針對會計電算化檔案的特點和存在的問題,完善會計電算化檔案管理制度,更新會計電算化檔案的硬件設備,提高會計電算化檔案會計工作人員的綜合素質,還要充分結合事業單位會計電算化檔案的重要性,進行妥善保管,確保檔案的保密性和安全性,以便更好地為事業單位會計工作提供服務

篇(9)

doi:10.3969/j.issn.1673 - 0194.2017.08.031

[中圖分類號]F810.6;G271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3-0194(2017)08-00-01

進入21世紀以來,我國的信息化水平迅速發展,我國的事業單位開始對會計電算化檔案進行管理,且會計電算化使檔案管理數據更加準確,還能更好的節省紙質資源,節約資源,節省時間。而傳統的人工管理檔案容易造成檔案數據的丟失;會計電算化對檔案的管理彌補了傳統檔案管理的不足之處,但在電算化應用過程中,由于管理原因也帶來一些問題。因此,本文結合會計電算化在檔案管理中的特點以及存在的不足,探究如何更好的使用會計電算化進行檔案管理。

1 會計電算化檔案的特點

1.1 會計電算化檔案的范圍和存儲載體擴大

會計電算化檔案在檔案保存上發生了很大的變化,電算化檔案一般是通過打印機的打印或者是硬盤進行保存。會計電算化檔案和傳統紙質檔案在保存形式上有了很大的變化,會計電算化檔案對事業單位的檔案要求是要有內部的電子檔案,同時要能打印出紙質檔案,通過兩種形式的管理有利于n案的安全。

1.2 電算化檔案保管的要求提高

電子檔案管理需要在一定的條件下,有安全的保存空間,有存儲介質的保障,有存儲的有效期限,只有這三個條件都充分具備后,才能更好地進行會計電算化檔案管理。傳統的檔案管理是直觀的,但電算化檔案是依賴于計算機對資料進行保存的,會計電算化檔案的保存應該與會計的其他內容一樣進行保存,為了方便查詢,還要對會計電算化檔案進行妥善保存,并在合理的有效期內進行使用。

1.3 會計電算化檔案保密的要求提高

我國事業單位在性質上是不同于其他私人企業的,事業單位從事的工作具有一定的特殊性,事業單位的檔案和其他單位檔案相比保密性要求更高,所以,事業單位對檔案的管理要求更高,重要性更高。進行會計電算化檔案管理時,要按照會計其他工作的要求,無論是在保存介質、保存期限還是保存空間上,都應重視保密性。

2 會計電算化檔案管理存在的問題

2.1 管理制度不健全

事業單位在進行會計電算化檔案管理后,對會計電算化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增加了會計工作的內容。但是實際工作中,事業單位對檔案管理的重視程度不夠,對會計電算化檔案的應用只是在形式上進行了改變,對檔案管理的處理工具發生了變化后,很多內容還是沿用傳統的會計系統進行管理,對檔案管理并沒有采用有效的措施和方法進行保管,且對會計電算化檔案管理的工作人員沒有明確規定其責任,因此,存在保管不當、工作人員管理意識不高的現象,最終導致電子檔案的損壞。

2.2 紙質會計檔案保管期限不合標準

一般情況下,事業單位對檔案打印都采用一般的針式打印,經過較長時間后紙質檔案資料容易褪色且變得模糊不清,嚴重影響使用。一般情況下,使用針式打印機打印的會計檔案會在7年或8年后變得模糊不清,為了安全起見,事業單位應采用必要的措施進行保護。

2.3 會計電算化檔案管理人員素質不高

相對傳統的檔案管理人員,對會計電算化檔案管理沒有太多的經驗,對檔案的認知依舊停留在傳統檔案管理的認知上,會計工作人員對檔案管理不夠了解,會計電算化檔案管理人員素質不高,不能將檔案與會計電算化工作相結合,不能對會計電算化檔案的相關數據進行及時備份,影響事業單位財務管理的發展。

3 會計電算化檔案管理的具體措施

3.1 加強會計檔案管理制度

事業單位要建立和完善會計電算化的保管制度,并通過規章制度明確規定會計電算化檔案管理人員的工作職責,加強對檔案的管理,確保會計電算化檔案數據的及時備份和保存。

3.2 建設會計電算化硬件設施

針式打印機打印文件的保存時間相對較短,因此,事業單位應重視對打印機設備的改進,配備清晰的激光或者噴墨打印機,使打印文件的保存時間更長,字跡更加清晰。事業單位對會計電算化的工作軟件應進行定期維護和更新,通過互聯網,保證系統的安全可靠性,避免檔案內容的泄露。

3.3 培養高素質的會計檔案工作人員

事業單位應對會計工作人員進行系統的培訓,并進行定期考核,從而提高工作人員的專業素質和水平。事業單位可以組織相關知識講座或者見面交流會,通過多種形式的活動,提高會計工作人員的專業技能,提高檔案管理工作的效率,從而有效進行檔案管理和檔案保存工作。

4 結 語

篇(10)

關鍵詞 交通事業單位 人力資源管理 變革

人力資源管理是社會活動和社會發展過程中一項較為重要的人力資源配置工作,其目的是使社會中有能力的個人或是群體能夠得到定向發展和更大程度的技能發揮,最終達到促進社會建設結果的目的。但在新時代背景下,經濟的全球化發展帶來了更多更新的人力資源管理方式,以及更復雜多變的社會交通體制發展環境,要想有效控制我國交通事業單位的人力資源使其在社會交通體制建設過程中能夠發揮出更有效、更明顯的作用,就必須根據時展的需要對交通事業單位的人力資源管理方式作定向變革。

一、交通事業單位人力資源管理在新形勢下面臨的挑戰

(一)交通事業單位的崗位設置、崗位人員配置、人才開發與利用所面臨的挑戰

交通事業單位在設置崗位時要考慮當前多變的交通體制發展環境,這是和傳統的交通體制有著很大的不同的,因此新崗位的增加、原有崗位的細節化管理工作必須要做好。新時代的發展要求事業單位的內部人力資源管理公開化,改變傳統領導干部高度集權的弊端,使人才選拔、任用、崗位的人員配置工作更明確、更透明。

(二)培訓與實際工作以及人才儲備所面臨的挑戰

新時代的社會發展要求更高效、更穩定、更優質的交通發展環境,建立這一環境的基礎是交通建設體制中人力資源素質的提高,在競爭越來越激烈的社會發展環境下,對人力資源的發展也同樣提出了更為嚴格的要求,其中“理論聯系實際”的人才培養方式就是其中最重要的一條,要提高交通事業單位中人力資源的綜合素質,改變傳統交通系統的理論設計、管理工作者與實際施工、操作者相分離的狀態,使理論工作者走入到實際交通建設工程中去,使實際交通工程建設者能夠了解更多的理論知識,這樣才能保證我國交通體制的建設和發展更穩定、優質。另外完善交通事業單位自身的人才管理政策和制度,建立有效、有內容的人才儲備計劃和人才培養計劃,為我國后續的交通系統建設提供穩定的人力資源環境。

二、如何使我國交通事業單位的人力資源管理政策作出良好應對機制

(一)優化交通事業單位的內部人才管理制度

要想使我國交通事業單位的人力資源管理計劃能夠順應時代的發展從而作出更有效的應對反映,就必須提高交通事業單位自身對人力資源重要性的認識程度,并且積極探索人力資源的管理方式,借鑒國外發達國家的管理成果有刪減、完善、針對地移植到我國交通事業單位的人力管理政策之中。首先從領導層來講,要加強對人力資源的重新分配和崗位制定,使每一位工作人員都能夠有相應的工作崗位,并且在崗位之中能夠最大程度的發揮其有效作用,還要加強優質人力資源的危機意識,二十一世紀什么最寶貴——具有高技能的人才,在選拔、任用、培訓等各個階段,均要提供對優質人才的發展力,找到有發展前景的人才做定向培養,打破傳統只用高學歷、優背景的人才才能有更好發展的思維,使有實際工作能力的人才也能夠得到相應的重視,為其提供一個良好的發展平臺。領導層對人才管理意識的提高才能使員工層的人才意識建立起來,從而積極提供自身的職業和技能素質,最終形成一個良性的循環。

(二)改變傳統的人力管理意識,建立具有超前性的人力管理政策

傳統的人力管理工作側重點放在如何對人力資源進行合理分配的工作上,顯然在當前急需綜合能力人才的社會發展中是不合適的,在人才管理工作中我們要敢想、敢做、敢創新,就當前的人力資源管理方向而言,人力管理工作的側重點需要更多的放在為發展的優質人才提供一個有效發展平臺上,使其自身較高的才能能在這個平臺中被更充分的發揮出來,而這個平臺因為其優質的技能而表現出一種需求,所以在交通事業單位的人力資源管理中要科學合理地設置職位、部門,建立透明化、公開化的人力管理任用制度,建立人才儲備機制,使人力管理體制能夠具有超前化、靈活化、變革化等特點。另外建立交通人力資源的共通機制,使管理、設計等理論知識較強的工作者與具有實際道路管理經驗、道路建設經驗、交通維修經驗的實地工作者能夠有機共通,在設計和管理中能夠切實地了解到實地建設工作的各項要求和建設重點,這樣能夠提高設計計劃和管理工作的實用性,確保實際建設工程的優質性。

總結:人力資源管理是一個極為重要的內部管理工作,良好的人才管理制度有助于為我國交通事業的發展和建設提供穩定的建設環境,輸送高素質、高技能的人才,可以說人才管理計劃是我國交通體制發展的重要基礎,因此在全球經濟建設進程不斷加快的今天,要保證交通部門的人力管理政策能夠跟上時展的需要就是我國交通系統發展的首要工作。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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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勞動保險業務由工會負責領導。企業行政大力支持,但由于目前糧食及農產品采購工會系統尚未建立起來,按系統統一實行還有困難,因此,凡已經建立基層工會組織,并且已經做好準備工作的可以立即實行,未建立工會組織的應一面與省市工會聯合會聯系積極建立,建全工會組織,進行準備工作,一面可按照本部(56)人勞張字第66號通知暫時實行國務院頒發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退休退職病假期間待遇暫行辦法》待準備工作做好時實行。具體時間由各級行政與工會根據各地準備工作的具體情況自行規定,并層報上級備案。

三、實行勞動保險條例,事先須做好下列準備工作:

1.已經建立工會的地區,應根據勞動保險委員會組織通則,積極建立勞動保險機構,辦理有關宣傳、登記、監督檢查及其他具體工作。

2.各級工會組織必須密切聯系人事部門共同做好勞動保險卡片登記工作。如企業人事部門人事卡片制度比較健全的,可以不另搞一套勞動保險登記卡片。

3.原勞動保險條例中關于使用貴重藥品的規定可根據實際需要完全免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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