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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管理大全11篇

時間:2024-01-04 11:4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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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管理

篇(1)

中圖分類號:F301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9-914X(2016)09-0226-01

農業在我國經濟發展過程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土地作為農業發展的基礎,是農民生存的重要保障,土地作為農業生產過程中最為基礎的生產資料,在農業發展過程中發揮著極為關鍵的作用。全國農村從20世紀90年代中后期,陸續完成了農村第二輪土地延長承包期工作,農民與村集體的承包關系總體上穩定鞏固。但在某些地方的某些環節上,仍存在著一些問題,從而導致一些矛盾糾紛,影響著農村政治安定和社會和諧。

一、對農村土地承包管理中問題的探討

(一)土地流轉中的問題

目前,我國農村隨著經濟的快速發展,農民的經濟收入也在不斷提高,大多數農村剩余勞動力在外向型經濟發展以及勞務輸出的影響下,在小額貸款創業、婦女創業貸款、富民安居工程等相關優惠政策的推動和支持下,同時也在土地制度的保障下,使很多有創業理想以及有創業基礎的農村人放棄了對土地的使用權,將自身所擁有的土地流轉了出去,集中所有精力走向創業之路。但是,由于這種流轉過程的不規范性,也給管理農村土地的工作人員帶來很多麻煩。具體表現為土地流轉的任意性,流轉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通常情況下,村民們都是通過口頭協議或者很簡單的書面合同就將自家的土地進行流轉,合同里面沒有對義務和權利的具體規定,也沒有違約責任的具體條例,所以根本不具有任何法律效力。

(二)資料備案管理中存在的問題

農村土地承包管理過程中所運用的土地檔案資料是有相關依據的,但是,隨著農戶自身家庭結構出現一定的變動,隨之農戶的家庭土地結構也會發生很大變動,一些外出打工或者一些外來人員的進入,每一年都會發生變更、分戶、互動、轉包等情況。發生這些情況后,管理承包土地檔案記錄的人員如果不及時進行登記,由于備案和登記的不及時,導致農村的土地臺賬變更登記的不準確,所以農村土地承包管理檔案所記錄的信息是不完整的。

(三)相關政策上存在的問題

農村的土地政策問題是一個需要細化的問題。土地政策都是國家或者省市制定的,這樣的背景下政策的實施范圍就是全市乃至全國。但是在不同的地域有著不同的發展趨勢,大的土地政策很難滿足所有地域土地的發展,甚至有的時候,全國的土地政策還給地區的土地發展帶來了障礙。當前,在很多農村的土地承包相關政策方面都無法滿足新形勢下的發展要求,所以,政策措施的不全面,是農村土地承包管理所面臨的最重要問題。而且從農村土地政策的制定方面來說也存在很大的困難,因為土地資源的特殊性,很多土地的相關政策的規定又不能面面俱到,這樣不僅不能結合各地區的實際情況,而且在政策實施的時候也很不到位。所以,農村經濟的發展只有解決了政策問題,農村土地承包管理工作才能正常、有秩序的進行下去。

二、導致農村土地承包管理問題的主要原因

(一)國家土地政策貫徹落實與執行理解不到位

各地在進行農村土地第二輪延長承包期時,國家明確要求對“兩田制”進行清理糾正,但實際工作不徹底,有的至今延續實行著“兩田制”的經營形式。2007年國務院要求全面開展的專項治理工作,在一些地方不扎實、不徹底,有的至今都沒有進行,致使當時已經存在和實際表現出來的種種問題進一步沉積,形成目前越來越難解決的被動局面。近年來,在調整農業產業結構后,沒有對原承包合同進行及時的清理變更,重新依法理順完善調整后的承包關系,導致土地流轉協議、農戶承包合同以及權證之間的法定關系不吻合。有些地方對“增人不增地、減人不減地”的土地承包政策認識不到位,界限把握與解讀使用不嚴格,擅自違法調整農戶承包地。

(二)農村土地承包管理監督力度小

基層領導與工作力量薄弱,執行法律政策自覺程度不夠。在實際執行中主觀行事或明知故犯,不考慮法律政策的嚴肅性與規范性,不能自覺依法決策,依規安排。合同履行過程中因村委會換屆換人,新班子隨意否認原合同的法律效力,不經任何法定的程序,私自變更合同條款或擅自重新發包。有些問題是多任多屆決定實施的。如何界定他們的責任或給予怎樣的處罰等,并沒有具體的法律約束和嚴格的程序規定。

(三)農村集體經濟支撐能力薄弱

不少地方集體經濟條件差,集體收入微薄,但對農業基礎設施建設維護、農村公益事業建設發展、村級經費等方面的開支支撐難度卻逐漸增大。多數地方為保證村級正常的運轉進行,難免以種種名義為集體增加部分收入,用于應付基本發展之需。如高價發包機動地、在協調流轉農戶承包地中截留土地(流轉)收益等。

(四)農村法制建設與經濟改革轉型推動刺激明顯

當前,我國法制建設已走上了制度化正常化軌道,農民法制觀念隨之逐步增強,自我維權意識不斷提高,農村社會信息交流的速度、方式正在走向快速多樣,受其影響,農村干部群眾成見誤會也同時增多。一方面,原來的恩怨矛盾表現活躍,利益紛爭糾纏明顯,思想心態脆弱復雜;另一方面,基層工作壓力不斷增大,促使一些地方對承包地管理處置不認真,對發生問題處理的方法簡單,表現出認識膚淺、思路不清、畏難發愁、久拖不決。

三、農村土地承包管理的建議

(一)建立健全組織服務機構

農村各級組織采取了一系列的舉措,包括機構建設的強化,組織的健全以及在服務意識方面的加強,采取這么多的措施就是為了保障農村土地承包管理可以獲得一個積極效果,針對農村土地承包管理提供得力的機構支持與智力保障。與此同時,為了全方位地促進土地承包管理,必須加強服務意識,這點非常重要。

(二)努力加強支持引導力度

相關部門要明確責任,針對農村土地承包管理中出現的新的做法以及新的方案,積極行動起來,要擁有一個積極引導和大力扶持的態度。對農村土地承包管理在政策上要給予支持,在工作上再多加引導,大力增強農村土地承包管理的實際效果。

(三)堅持穩中求進的原則

我國農村土地承包管理當中是存在諸多的實際困難的,在農村經濟中也有著許多的復雜性和困難性,考慮到這方方面面所存在的困難因素,我們更應該穩步前進,堅持工作原則,農村經濟發展是離不開農村土地承包管理的,因為只有保證農村土地承包管理才能夠在實際效果上滿足農村經濟的發展需求,從而進一步達到在穩步發展中進步的效果。

農村土地承包管理是針對解決土地問題而進行的一種管理活動,我們在開展農村土地承包管理工作過程中,不僅要正確地認識到土地承包的的重要性,還需要從土地承包管理目標、政策,組織結構的完善等多個方面入手,從而才能確保農村土地承包管理工作的總體成效得到體現。

參考文獻

篇(2)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農村土地承包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農村土地,是指農民集體所有的用于農業生產的耕地、果園、林地、草地、農田水利用地、養殖水面以及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

第四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對本集體所有的土地,享有平等的承包權;土地承包以農戶家庭承包為主,同時允許個人承包、聯合承包、專業承包。

第五條  農村土地承包應當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執行國家政策,兼顧國家、集體和個人三者利益,堅持公開、公正、民主、平等的原則,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合理開發、利用土地資源。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經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農村土地承包監督管理工作,林業、水利、畜牧、水產等有關部門負責與本行業有關的農村土地承包監督管理工作(以下簡稱土地承包監督管理部門)。其主要職責是:

(一)宣傳貫徹土地承包管理的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

(二)指導土地承包合同的訂立;

(三)監督土地承包合同的履行;

(四)依法查處違反土地承包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為;

(五)培訓土地承包管理人員;

(六)法律、法規賦予的其他職責。

鄉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農村土地承包管理工作,除履行前款所規定的職責外,并負責發放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書以及土地承包合同的鑒證、檔案管理和糾紛調解。

第二章  發包與承包

第七條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屬于村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發包;已經分別屬于村內兩個以上集體經濟組織農民集體所有的,各該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享有優先承包權,并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發包;已經屬于鄉(鎮)農民集體所有的,由鄉(鎮)集體經濟組織發包。

第八條  發包方的權利和義務:

(一)實施土地利用總體規劃;

(二)監督承包方按照合同約定合理開發和使用土地,制止損毀土地資源、擅自改變土地用途和閑置、荒蕪土地的行為;

(三)依照土地承包合同的約定,向承包方收取村提留鄉統籌費或者承包金,組織承包方依法納稅、完成農產品定購任務;

(四)依法維護承包方的土地承包權,不得隨意變更、解除土地承包合同;

(五)保障承包方的生產自主權和經營收益權,不得隨意于預承包方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

(六)依照合同約定為承包方提供生產經營條件和服務;

(七)法律、法規規定和合同約定的其他權利、義務。

第九條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由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承包經營。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承包經營的,必須經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村民代表會議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同意,并報鄉級人民政府批準。

第十條  承包方的權利和義務:

(一)對所承包的土地依法享有使用權、生產自主權和經營收益權;

(二)服從國家建設需要,保證所承包的土地被依法征用或者批準占用,并有權依法獲得補償;

(三)承包人在承包期內死亡,其第一順序繼承人可以繼續承包該土地;

(四)土地承包期滿后,在同等條件下,對原承包的土地享有優先承包權;

(五)根據合同約定,在承包期內對土地進行重大改造,使生產能力顯著提高,承包期滿后不再繼續承包的,可以依法獲得補償;

(六)遵守基本農田保護的法律、法規,不得損毀、破壞承包的土地及其地上附著物,不得進行掠奪性經營或者閑置、荒蕪承包的土地,不得擅自改變土地用途,不得破壞自然生態環境;

(七)依法繳納稅金、村提留鄉統籌費或者承包金,完成國家農產品定購任務;

(八)法律、法規規定和合同約定的其他權利、義務。

第十一條  土地承包應當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擬定土地承包方案;

(二)土地承包方案須經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討論通過,報鄉級人民政府和縣土地承包監督管理部門批準;

(三)發包方根據批準的土地承包方案實施土地發包;

(四)依法簽訂土地承包合同。

第十二條  土地承包經營期限為三十年。營造林地和進行荒山、荒溝、荒丘、荒灘治理等開發性生產的,承包期可以適當延長。實行專業承包和招標承包的,其承包經營期限,由承包合同約定。

在土地承包期內,對個別承包經營者承包的土地進行適當調整的,必須經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村民代表會議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同意,并報鄉級人民政府和縣土地承包監督管理部門批準。

由于國家重點建設項目征用土地且面積較大的,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依照前款規定的程序報經批準后,可以適當調整土地。

第十三條  村提留鄉統籌費的繳納標準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確定。實行專業承包和聯合承包的,土地承包金的繳納標準采取招標的方式確定。

第十四條  實施土地發包時,一般不留機動地。在本條例實施前已經留有機動地的,必須控制在耕地總面積的百分之五以內。

第十五條  實施土地發包或者進行土地調整時,由于婚姻等原因遷移戶口的,在戶籍所在地享有土地承包權。

第三章  土地承包合同

第十六條  實施土地發包時,發包方、承包方應當依法簽訂書面合同。合同一經訂立,即具有法律效力。當事人應當全面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

第十七條  土地承包合同內容應當包括下列條款:

(一)發包方和承包方的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承包土地的面積、位置、界址;

(三)承包土地的用途;

(四)承包期限,起止日期;

(五)發包方和承包方的權利、義務;

(六)合同變更或者解除的條件;

(七)違約責任;

(八)解決糾紛的方法;

(九)發包方、承包方簽名、蓋章;

(十)當事人雙方認為必須約定的其他事項。

第十八條  發包方與承包方依法簽訂土地承包合同后,可以到鄉級人民政府申請鑒證或者到公證機關申請公證。

第十九條  土地承包合同一式三份,由發包方、承包方、鄉級人民政府各執一份。

第二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變更土地承包合同:

(一)發包方、承包方協商同意,并且不損害國家、集體和第三人利益的;

(二)承包的土地部分被依法征用或者批準占用的;

(三)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發生重大調整,使承包土地面積、位置發生變化的;

(四)由于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的原因,造成部分承包土地嚴重破壞且不能恢復的;

(五)依照本條例規定進行土地調整的。

第二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除土地承包合同:

(一)發包方、承包方協商同意,并且不損害國家、集體和第三人利益的;

(二)合同約定的解除條件成就時;

(三)承包方成員全部轉為非農業戶口或者遷徙并落戶外地的;

(四)承包方喪失勞動能力,自愿放棄土地承包權的;

(五)承包的土地全部被依法征用或者批準占用的;

(六)由于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的原因,使承包合同全部無法履行的;

(七)承包的耕地閑置、荒蕪二年以上的;

(八)承包人死亡且無第一順序繼承人的。

土地承包合同被解除后,由發包方收回該土地,并另行發包。

第二十二條  變更或者解除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當事人雙方應當簽訂書面協議。經過鑒證或者公證的合同,其變更或者解除協議,應當報合同的鑒證機關或者公證機關備案。

第二十三條  土地承包合同發生糾紛時,當事人雙方應當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以向發包方所在地的鄉級人民政府申請調解;也可以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土地承包合同的約定,向縣農業承包合同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二十四條  當事人雙方協商達成協議的,應當簽訂協議書;經鄉級人民政府調解達成協議的,由鄉級人民政府出具調解書;經農業承包合同仲裁機構作出裁決的,仲裁機構應當制作裁決書。

第四章  土地使用權流轉

第二十五條  在土地承包期內,承包方可以將承包土地的使用權依法轉讓、轉包、出租、互換或者入股。

轉讓是指承包方將部分或者全部承包土地及其相應的權利義務讓渡給第三方,由第三方同發包方確立承包關系,原承包方與發包方的承包關系即行終止。

轉包、出租是指承包方將部分或者全部承包土地轉給第三方經營,原承包方與發包方確立的承包關系不變。

互換是指承包者之間為方便耕種或者各自需要而對承包土地進行的串換,原承包關系不變。

入股是指承包方將承包土地的使用權折股加入股份制或者股份合作制農業企業經營。

第二十六條  土地使用權流轉應當遵循下列原則:

(一)平等協商;

(二)自愿互利;

(三)經發包方同意;

(四)土地所有權不變;

(五)原承包合同約定的土地用途不變。

第二十七條  土地使用權流轉,應當優先在本集體經濟組織內部進行,也可以跨集體經濟組織流轉。

第二十八條  土地使用權流轉期限不得超討原承包,合同約定的承包有效期限。

第二十九條  承包方以轉包、出租、互換、入股方式進行土地使用權流轉的,當事人雙方應當簽訂書面協議,并報發包方備案。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一條、第十四條規定的由鄉級人民政府或者土地承包監督管理部門對主要責任人員進行批評教育,并責令其限期改正;對逾期不改正或者情節嚴重的,可以依法罷免主要責任人的職務。

第三十一條  當事人一方違反本條例規定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并依法向對方支付違約金;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予以賠償;對方要求繼續履行合同的,由鄉級人民政府或者土地承包監督管理部門監督履行。

第三十二條  發包方不按土地承包合同約定為承包方提供生產經營條件和服務,或者隨意干預承包方正常生產經營活動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給承包方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予以賠償。

第三十三條  承包方違反本條例規定,損毀所承包的土地,破壞種植條件的,或者因開發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鹽漬化的,依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三十四條  承包方違反本條例規定,擅自拆除、破壞所承包土地上的附著物的,由鄉級人民政府或者土地承包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恢復原狀;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予以賠償。

第三十五條  承包方違反本條例規定和合同約定,閑置、荒蕪承包土地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發包方應當對其進行批評教育,并責令其限期改正;連續二年閑置、荒蕪的,發包方應當依法終止承包合同,收回發包的土地。

第三十六條  承包方不按土地承包合同的約定繳納村提留鄉統籌費或者承包金、完成農產品定購任務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并向發包方支付違約金,給發包方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予以賠償。

第三十七條  承包方擅自改變土地用途,或者對土地進行掠奪性經營的,由鄉級人民政府或者土地承包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恢復原狀;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予以賠償;有關部門可以依照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罰。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發包方脅迫承包方進行土地使用權流轉,或者承包方非法進行土地使用權流轉的,由鄉級人民政府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情節嚴重的,由縣級以上土地承包監督管理部門并沒收違法所得。

第三十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負責土地承包監督管理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詢私舞弊、玩忽職守,非法干預正常的土地承包活動,尚未構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批評教育或者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篇(3)

中圖分類號:F321.1 文獻標識碼:A

《農村土地承包法》是發展農業經濟和建設農村經濟社會的重要法律,它能夠響應黨在農村的基本政策。我國農村土地的基本經營制度實行以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這樣做有利于制度的長期穩定,從根本上保護了農民的利益。對于農民來說,土地使用權是農民最重要的土地權益,要想保護廣大農民的根本利益,政府就應該維護農村土地承包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加強農村土地承包管理,保障農民合法土地權益是維護農村社會穩定的重要內容。

1 土地承包管理中容易出現的問題

1.1 由于土地流轉的不規范引起的糾紛

在土地承包期間,農村的土地流轉程序還不完備,不規范,從而引發土地承包糾紛。主要是轉包轉讓型、代耕代種型和流轉合同不規范型三種。

1.2 由于人地不均產生的矛盾

由于增人少地或減人多地的現象存在導致問題的產生。比如有一些出嫁或離異后的婦女,并未取得新的土地承包權,在原土地承包合同還沒有到期的情況下,就被單方終止了合同,使得那些婦女喪失了土地承包權。

1.3 外出務工人員返鄉,要田種地

由于國家下達的一系列文件和出臺的惠民政策,許多外出務工人員都紛紛返鄉,要田種地。而農民外出務工后,有的原承包土地被侵占,有的被村委會單方終止承包合同進行土地流轉,從而喪失了土地承包經營權。這就容易因要地而引發糾紛。馬上就要在全國范圍實施產權制度改革了,原來土地承包合同是否規范,關系著農民的土地權利是否能夠明確。

1.4 由政府引發的糾紛

政府對農民土地經營權的過多干預和不規范行為等也容易引發糾紛。有些地方政府推進城鎮化進程心情迫切,為了開發項目忽略農民的意愿強行征地,不惜犧牲被征地農民利益。還有的為了追求土地財政,不僅越權處理土地承包合同,甚至在未到承包合同期限時就收回土地或另行發包。土地是農民基本生活的保障,農民為了維護土地,就由此引發了許多征地糾紛和矛盾,甚至是各類惡性事件。

2 保障農民合法土地權益的法律政策

法律手段是解決當前農村土地承包糾紛不可缺少的手段。隨著我國一系列的惠農政策出臺,隨著中國城市化城鎮化的高速推進,農村土地承包糾紛問題也逐日增加,土地承包糾紛問題能否妥善解決是發展農村經濟的重要因素。

2002年《農村土地承包法》的出臺,標志著我國農村土地制度已經進入了法制化建設的新時期。《農村土地承包法》是維護農民土地承包權益的根本法律依據。明確在土地承包方面的法律政策,無疑是提高農村經濟發展和維持社會穩定的重要內容。這是從農村改革的歷史經驗當中總結而出的,它的出發點是尊重廣大農民群眾的首創精神和維護農民合法土地權益。

3 完善延長土地承包期后續工作

土地承包工作中,延包后續這一項一直是難度較大的工作,但也是黨和政府進行加強農村土地承包管理的首要任務。從2000年全國基本完成延長土地承包期工作以來,延包后續完善工作已經有了很大的進步,但是仍然存在一些問題需要解決,土地承包管理的相關政策還要繼續完善。我國產業工人當中,大部分是農民工,農民工的土地承包權益直接影響到農民工的切身利益。而維護農民工的土地承包權益也是國家統籌城鄉發展的重大戰略性問題。要依照有關土地承包管理的法律做好農民工承包土地確權發證、規范流轉和調解糾紛的工作。

做好延長土地承包期后續完善工作,要進一步明確農民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全面補充、完善延包后續工作,積極加強土地承包檔案的管理,并由專人專柜妥善保管土地承包方案、合同、證書和登記簿,力爭確保土地承包檔案與實際土地承包情況相一致。進一步規范引導農村土地流轉,規范土地承包經營權合理流轉制度,允許土地承包經營權依法轉讓、轉包、互換、出租、退包。對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操作程序予以規范完善并納入村務公開,指導農民堅持依法、自愿、有償的原則進行土地流轉,確保農村土地規范有序流轉。

4 創辦多個土地承包糾紛仲裁試點

仲裁是解決人民商事糾紛的重要手段,它的特點在于程序簡便,費用低廉,是群眾解決糾紛爭議的快捷途徑。創辦土地承包糾紛仲裁試點以來,受到農民群眾的積極響應,化解了部分農村土地承包糾紛,維護了農民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在試點受理的案件中,農民群眾最關心的是土地承包30a不變和土地收益分配問題,最突出的問題是人口遷移后土地調整問題;土地征用補償費分配問題;農民外出務工后喪失了土地承包經營權問題;土地流轉帶來的糾紛問題。

調解仲裁體系是土地承包糾紛仲裁工作的核心,《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法》明確指出縣區應成立并完善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鄉鎮應成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辦公室,村級的應建立土地承包糾紛的仲裁小組,每一級都有相應調節土地承包糾紛的仲裁體系。農村土地承包仲裁試點參照法院的辦案模式開展仲裁工作。按照先調解后仲裁的原則,由鄉鎮農村承包合同管理部門先進行調解,在調解未果的情況下,再到縣區仲裁庭申請仲裁。對每個案件嚴格實行回訪制度。

創辦土地承包糾紛仲裁試點要做好以下幾項工作:

4.1 成立機構

各縣區組建農村土地承包糾紛仲裁委員會,設立農村土地承包糾紛仲裁委員會辦公室和農村土地承包糾紛仲裁委員會仲裁庭。各鄉鎮也應對應成立農村承包合同管理委員會,配備專兼職調解、仲裁人員。

4.2 建立健全制度,規范仲裁程序

參照訴訟法、仲裁法等法律法規,結合土地承包體制的特點,制定涉及仲裁程序、仲裁回避制度、仲裁員規則、職責仲裁規則流程、仲裁庭紀律、庭審規則、規范文書、檔案文書管理等一系列規章制度,確保糾紛仲裁工作規范有序地進行。

4.3 強化對仲裁員的培訓

強化仲裁人員的法律和政策知識的培訓,努力搭建仲裁員實踐觀摩平臺,積累經驗,不斷提高仲裁員的業務素質和辦案水平,確保仲裁質量。

4.4 落實辦案經費

辦理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不好向農民直接收取費用,也沒有收費標準可循。但辦理案件所需的調查差旅費、文書材料費、實地查證等費用要有經費保障。

4.5 法律效力要給予保障

試點仲裁庭沒有執行權力,仲裁、調解后的案件難以執行,需要國家出臺系統的農村土地承包糾紛仲裁辦法或實施細則。

4.6 加大宣傳力度

提高農民群眾的法制意識,了解相應的法律政策,以維護自己合法土地權益。政府部門要利用電視、廣播、宣傳欄、條幅等載體廣泛宣傳《調解仲裁法》,使得廣大的人民群眾了解這個機構,支持依法行政,為農村土地承包管理的工作提供便利。

5 結語

土地是農民最重要的社會保障,也是農民生存基本和發展的依靠。由于農村土地直接關系到農民的根本利益,與此相關的主體眾多,關系和情況就變得十分復雜。能夠順利解決農村土地承包的問題和糾紛,是維護農民土地承包權益的重要工作。農民土地承包權益工作未來將會遇到更多復雜的利益主體和利益關系。因此,對于農村土地承包問題的解決和農民土地權益的維護,還需要經過長期的認識和重視,完善一系列的保障政策。

參考文獻

[1] 危朝安.進一步加強農村土地承包管理工作切實維護好農民土地承包權益[J].農村財務會計,2006(11).

篇(4)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書只限承包方使用。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書不得轉借。

第三條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書有效期限的確定,應遵守法定承包期和依法簽訂的土地承包合同的約定。

第四條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書由*市農業委員會統一印制,由區(縣)人民政府編號并加蓋印章。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書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證書名稱和編號;

(二)發證機關及日期;

(三)承包期限和起止日期;

(四)承包土地名稱、坐落、面積、用途;

(五)土地承包經營權變動情況;

(六)其他應當注明的事項。

第五條*市農業委員會負責本市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書管理和指導工作。

區(縣)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書的審核備案、登記等日常管理工作。

區(縣)、鎮(鄉)農村經營管理部門具體承辦發證審核、變更登記、權證收回、權證糾紛調解與處理等。

村級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委員會協助鎮(鄉)人民政府做好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書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條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書應當及時發放到戶。發包方不得為承包方保存土地經營權證書。

第七條承包期內,承包方采取轉包、出租、入股方式流轉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可不辦理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變更。

采取轉讓、互換方式流轉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當事人可以要求辦理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變更登記。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共有人自愿放棄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或者因為依法征地導致承包方部分土地承包經營權滅失的,應當辦理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變更。

第八條辦理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變更申請應提交以下材料:

(一)變更申請的書面請求;

(二)已變更的農村土地承包合同或其它證明材料;

(三)農村土地承包經營證書原件。

鎮(鄉)人民政府農村經營管理部門受理變更申請后,應及時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核,符合規定的,報請原發證機關辦理變更手續,并在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書登記簿上記載。

第九條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書嚴重污損、毀壞、遺失的,承包方應向鎮(鄉)人民政府農村經營管理部門申請換發、補發。鎮(鄉)人民政府農村經營管理部門審核后,報請原發證機關辦理換發、補發手續。換發、補發應以農村土地承包合同和農村土地經營權證登記簿記載的內容為準。換發、補發的證書應注明“換發”、“補發”字樣。

第十條承包期內,因承包方分戶要求土地承包經營權分立的,可按有關規定重新申請辦理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書。

第十一條承包期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收回原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書,并加蓋“作廢”章。

(一)承包期內,承包方全家遷到城區入戶,并轉為非農業戶口的;

(二)承包期內,承包方提出書面申請,自愿放棄承包土地的;

(三)承包地依法全部征用,導致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全部滅失的;

(四)重新辦理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書的;

(五)法律規定收回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書的其它情況。

承包方無正當理由拒絕交回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書的,應由原發證機關注銷該證書(包括編號),并予以公告。

收回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書,應退回原發證機關,加蓋“作廢”章。

第十二條區(縣)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要加強和完善對農村土地承包方案,農村土地承包合同、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書及其相關文件檔案的管理制度,并建立農村土地承包管理信息系統。

篇(5)

關鍵詞:

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缺陷;改進措施

這些年來,國家對農業相關問題越來越重視,在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工作中取得了較大的成就。但是,目前在農村土地合同管理中還存在著一些缺陷,且具有一定的普遍性。為此,必須針對這種現象,提出切實可行的建議,加強土地承包合同管理,使農民的基本權益得到維護,并促進農村經濟發展和社會主義新農村的建設。

1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中存在的問題

1.1土地經營權流轉不規范隨著改革開放的不斷擴大,城鄉的經濟差距也持續加大,在這種經濟發展不平衡的情況下,很多有農民外出打工,而他們的土地流轉時,一般不簽訂法律合同,僅僅是口頭約定,更有甚者是將土地棄耕。有的地區由于發展落后,還沒有成立完善全面的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制度,這就導致在政策上不能對相關土地承包行為進行及時有效監督。而大部分農民由于自身文化素質較低,在進行土地承包的過程中,不能明確自己及對方應當承擔的責任義務,這就導致了在實際的管理工作過程中,相關工作不能得到有效的落實,為未來土地政策的落實埋下了隱患。

1.2土地承包合同的程序沒有法律效力在農村土地承包的過程中,有一些承包合同的簽訂沒有在公正、公開的環境下進行,很多合同僅僅是在村委會或是村務會上以口頭形式的方式進行確立的,由于這種合同簽訂比較隨意,所以沒有書面行書的保障。有個別的土地承包合同是由村里的領導自行確定,既沒有提出相關的方案,也沒有經過村里群眾的認同,具有獨斷性;還有一些村干部利用職權,在進行土地承包合同管理中向自己的親朋好友偏移,一般都是比實際的價格低。一些村干部由于希望從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中獲得利益,所以導致了私下經營、非法承包現象嚴重。由于大部分農民沒有簽訂土地承包管理合同,從而導致他們的合法權益不能得到保護,容易發生各種問題,不利于維護農村的和諧穩定。

1.3管理人員綜合素質不高在農村進行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很多工作的確立需要到政府機構去執行。但是,在實際的工作過程中,由于管理人員素質低下,工作不認真,而且管理意識較差,從而導致合同管理不能有序進行。例如,在進行土地承包合同管理的過程中,工作人員把土地30年承包合同和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相關概念弄混,僅僅是延包合同,把經營權證作為延包合同發放,導致了用證書替代合同管理情況的產生,從而使農村土地相關問題出現矛盾。

1.4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的流程錯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承包法》的相關規定,當農民將土地承包出去后,承包方在簽訂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后就獲得了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并且在進行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中雙方需要到縣級及以上的政府機構開具土地承包經營證,從而在法律上確定雙方的權益。然而,在實際的工作過程中,一些地方政府不能從實際出發,不按照相關法律程序辦公,不能從實際對農民土地承包經營權進行確立,僅憑雙方的口頭述說,就辦理相關證件,進而成為很多農村因土地糾紛發生問題的誘因。

1.5相關土地法律法規宣傳不能落實在進行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過程中,由于農民的科學文化素質不高,且工作人員的宣傳工作做得不是特別到位,從而導致農民不能全面、正確地理解法律法規,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承包法》的相關政策內容了解不夠,法律政策的宣傳僅僅流于表面,進而產生很多矛盾,不利于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

2改進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缺陷的建議

2.1管理部門及相關部門要做好合同管理收集工作管理部門在土地承包合同管理的過程中處于重要地位。為此,管理部門應該提高自身責任意識,注重工作的實效性。工作中,要著重對土地合同檔案管理做好收集工作,實現制度規范化,通過專人進行管理,形成完善的土地承包合同管理責任制度。在農民簽訂土地承包合同后,相關部門應該及時有效進行收集,避免合同長時間在農民手中存放。在進行收集的過程中,要按照國家標準進行嚴格檢查,做好合同和實際的核查工作,只有二者相符才能入庫,確保土地承包合同管理信息的真實性。

2.2提高《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承包法》的宣傳力度由于進行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承包法》進行相關工作的,所以應該提高《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承包法》的宣傳力度,做好農村干部的相關培訓,讓其真正了解《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承包法》的具體內涵。在具體的宣傳過程中,首先可以把《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承包法》打印成便于攜帶的小手冊,讓村民人手1本;其次,可以將《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承包法》的重點印制成告示牌,讓村民在日常的生活中就可以觀看到。

2.3加強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工作人員的職業技能培訓隨著國家對農村、農民問題的不斷重視,在進行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的過程中需要有專業的人員進行日常的管理工作。工作人員只有具備良好的工作技能和解決問題的能力,才可以勝任。因此,要在管理隊伍的建設上下功夫,進行定期的培訓,使工作人員的職業技能得到提高。

2.4完善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的相關制度在進行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中,有關部門要完善相關制度,從而確保相關工作的落實。首先,對于鄉鎮人民政府和農業主管相關部門應在制度上、法律上、合同上、管理上做好農村土地承包相關工作,通過流程制度的確立,加快信息化建設步伐,從而做到制度上的保障。其次,在進行承包合同管理的過程中,應配備專門的檔案管理人員進行專業化管理。

2.5加強指導工作要做好指導工作,對土地承包當事人進行正確的引導,按照法律法規的程序進行相關的工作。

2.5.1轉變傳統意識隨著經濟的發展,土地流轉工作在未來會經常發生。因此,通過土地承包的進行,可以轉變傳統的農耕模式,有利于促進現代化農業的發展。

2.5.2設立相關的中介服務機構由于農村土地承包的事宜較為復雜,政府相關機構不能事無巨細地處理,這個時候可以通過設立土地承包合同管理的中介服務機構,進行土地流轉合同的設立、管理工作,以便做好農村土地流轉的相關事宜。

3結束語

農業是國民經濟發展中的重中之重,做好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對于促進農村經濟發展、發展現代農業有著重要的意義。針對現實存在的問題,要健全機制,改進工作方法,采取有力的工作措施,確保土地承包合同的簽訂有序進行。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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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何莉,陳媛媛.淺談農場土地承包合同檔案及其管理[J].農民致富之友,2013(3):132.

[3]杜曉鵬.依法保障長期外出農民的土地承包權益[J].農村經營管理,2012(7):45-45.

篇(6)

一、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的重要性

(一)有利于促進農村土地承包制度的不斷完善

在農村土地承包制度中,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制度是十分重要的組成部分,在很大程度上促進了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的健康穩定發展。通過對合同的管理來規范農村土地是最有效的和合理的,可以不斷地促進農村土地承包制度的完善。目前我國的土地歸屬所有、歸誰經營一系列的問題已經落實,這就標志我國農村土地承包制度日趨成熟。

(二)有利于保障人民的根本權益

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能夠保障人民的權益,由于農民的基本經濟來源就是土地,承包合同對農村用地規劃標準進行了規范,確保了農村土地的所有權以及經營權,具有法律效力,能夠保證人民對于土地使用的權益,給廣大的農民提供保障。

(三)為各類土地糾紛案件提供必要的法律依據

為了避免在土地糾紛案件中責權不明的情況發生,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工作具有重要的作用。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可以在土地管理中規范農民土地的權益,減少土地矛盾的發生,在土地糾紛案件中提供必要的法律依據。

二、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糾紛現狀

(一)主要類型

我國國土面積遼闊,農村地域也非常廣泛,因此土地承包情況各地也有一定的差別,因此農村的土地承包合同糾紛種類也各不相同,筆者經過總結歸納,發現主要的糾紛有三種:第一種就是體制合法性較差的土地承包合同,這類合同在簽署時,主要是由承包人發起的,在實際簽署時一般都是采用借用組織成員的名義進行的,因此其有效性比較差,而且一旦出現合同糾紛,合同都缺乏法律效益,此外如果超過實際期限,很容易引發非常嚴重的法律糾紛問題。第二類是合同履行方面的糾紛,這類合同具有很強的法律效益,因此如果發包人想變更法律合同,其流程以及規定相當繁瑣,因此很容易引發農村地區的法律糾紛問題。第三類是責任違約糾紛,出現合同責任違約糾紛,其責任主體很明確,不存在職責不清楚的問題,出現這類問題的主要原因就是合同的某一方違反了合同條款沒有履行相關的責任,或者超過了合同規定的范圍內期限而使得另一方產生了比較嚴重的損失。

(二)主要特點

在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糾紛問題上,其重要集中在經濟糾紛方面。根據調查顯示,在所有的農村土地糾紛問題上,經濟糾紛就占據了50%以上,而且由于地域性的差別,產生經濟糾紛的原因也是多種多樣的,但是歸結起來大部分的經濟糾紛的產生都和農村的經濟發展有關系。在農村,由于經濟主體結構比較單一,因此在實際發展過程中,如果過分的強調發展速度,就很容易造成土地糾紛情況。隨著農村經濟的發展,土地交易是促進農村經濟水平提高的一種有效途徑,因此在農村應用土地承包合同是大勢所趨。但是在實際工作中,農村地區的農民對于合同的了解還不深入,因此一些開發商經常給農民設計一些合同陷阱,這樣不僅損害了農民的權益,而且在后期的土地管理中會非常容易造成土地合同經濟糾紛。

三、現階段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工作存在的問題

(一)農村土地經營權轉讓行為規范化不足

隨著我國經濟的發展,城市化的進程也在不斷的加快,因此在城市建設中需要大量的勞動力,因此造成了我國大量的農民進城打工,而這些農民為了增加收入,一般都是將土地轉讓承包出去,但是基本上都是依靠口頭協議進行的,缺乏必要的法律保護,一旦出現經濟糾紛,則很難確定權責。而且這種現象在農村尤其是一些偏遠地區的農村十分普遍,之所以出現這種問題,還是由于制度管理的不完善,進而導致農村土地轉讓行為出現不規范的現象。

(二)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發放不合理

在一些經濟發展比較落后的偏遠地區,缺乏完善的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管理制度,而且一些調查取證工作也不能落到實處,這就導致證書的發放不符合國家相關規定,造成土地經營權不明確,從而造成土地糾紛。

(三)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簽訂程序不嚴謹

在合同簽訂過程中,其不嚴謹性主要體現在以下幾點:首先合同的公證工作不能落實,導致許多合同中還存在一些“隱藏”條款;其次在土地承包過程中,仍然以口頭協議作為主要內容,書面協議反而很難有實質性的規范內容;再次在合同簽訂過程中,缺乏民主性,很多合同都是由領導包辦,最后在合同承包過程中,出現不法現象,扭曲了正常的合同簽訂流程,出現了一些非法承包,暗箱操作等情況。

(四)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人員素質過低

在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工作的水平關系到農民的切身利益,對社會的影響非常大,因此就需要一批高素質的管理人員進行此項工作,但是在實際工作中,一些工作人員的專業素質還需要提高,經常由于“人情”導致合同管理工作不能正常進行,而這些最終損害到了農民的利益。

(五)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的宣傳教育不足

由于宣傳工作沒有做到位,導致農民對于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工作了解不深入,不仔細,而且隨著近年來土地矛盾的加劇,導致農民對于合同管理工作越來越不滿意,這也使得合同管理工作舉步維艱。

四、強化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工作的相關策略

(一)強化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的宣傳和教育工作

由于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會涉及到每個農民的切身利益,因此必須加大對于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工作的宣傳和教育工作,以提高農民對于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工作的重視,在實際工作中,各級政府部門要深入農村,做好實地調查工作,并加大宣傳教育力度,力爭獲得農民的支持以及配合,同時還要認真的聽取農民的一些建議和意見,宣傳土地合同管理工作給農民帶來的好處,增強農民的法律意識。

(二)注重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人員的管理和審核

土地承包合同管理人員的專業素質與合同管理工作的質量有著密切的關系,只有高水平高素質的管理人員才能做好土地合同管理工作,這就要求政府部門加大對于合同管理人員的管理,對其進行專業的組織培訓工作,并且要制定合理的績效考核制度,對于工作不認真,水平不高的人員給予一定的懲罰,對于培訓后仍然不合格的人員堅決不予使用,通過這一系列的手段,組建出一個高素質高水平的管理人員隊伍,更好的為農民服務。

(三)加強農村土地承包合同中的法律風險的管理

要想提高在對于合同管理中法律風險的管理水平,首先就要有一支高水平的風險管控隊伍,在土地合同的簽訂、履行以及終止環節,風險管控人員都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尤其可以有效的發現合同中潛藏的各項法律風險,因此可以有效的保證土地合同的合理性以及合法性。因此就需要政府部門加大對于合同法律風險管控隊伍的建設,積極引進具有豐富工作經驗的人員,從而提高隊伍的整體水平。其次還需要相關部門不斷的完善合同風險管控制度,并制定相關的法律法規,以為合同管理中的風險管控工作提供法律依據和制度保障。

(四)落實糾紛仲裁制度

從我國土地承包的實際情況來看,落實糾紛仲裁制度是十分必要的。隨著農村經濟的發展,土地合同承包糾紛越來越多,因此相關的政府部門必須構建出土地承包糾紛仲裁機構,當地政府要認清目前的合同糾紛風險,盡快組成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以方便農村解決土地糾紛問題。

(五)積極學習和吸收外國先進的合同管理方法,善用和改造合同管理方法

我國的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起步較晚,因此和國外一些發達國家的管理水平還存在一定的差距。在國外一些發達國家土地合同承包管理工作的效果是非常明顯的,當然這和民族文化也有一定管理,外國人的契約精神比較強,但是歸根結底還是由于其合同管理方法比較先進。隨著我國近年來的經濟發展,農村土地承包活動也越來越頻繁,因此政府部門要不斷的學習外國的先進的合同管理方法,結合本地土地實際情況,不斷的改善合同管理方法,以促進我國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水平的不斷提高。

五、結語

隨著城市化進程的不斷加快,農民大量涌入城市打工,因此很多農民選擇將土地承包出去,在這個過程中,由于農民法律意識不健全,導致承包土地權責不明,土地糾紛事件不斷發生。因此就需要相關部門進行有效的土地合同管理工作,以減少土地糾紛問題,保證農民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基于此本文重點討論了如何加強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工作,以促進我國農村經濟的不斷發展。

參考文獻:

篇(7)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相關法律規定,為了明確甲、乙雙方的權利、義務,經雙方平等協商,簽訂本合同。

一、甲方將位于市路號的畝土地的使用權及地上建筑物、構筑物、附著物等(見附件)出租給乙方使用。

二、乙方承租本宗土地必須進行合法經營,否則甲方有權收回土地使用權,終止合同。

三、乙方不得擅自轉租本宗土地的使用權,如需進行轉租應征得甲方書面同意,否則甲方有權收回土地使用權,終止合同。

四、甲方應保證本宗土地上的水、電、暖等基本設施完整,并幫助乙方協調同水、電、暖的提供方的有關事宜,但具體收費事宜由乙與水電暖的提供方協商,所有費用由乙方承擔。

五、乙方在租用期間,不得隨意改變本宗土地狀況和地上的建筑物、構筑物、附著物及水、電、暖管網等設施,如確需改動或擴增設備應事先征得甲方書面同意后方可實施,對有關設施進行改動或擴增設備時如需辦理相關手續,由乙方辦理,甲方根據實際情況給予協助,所需費用有乙方承擔,否則,乙方應恢復原狀,并賠償由此給甲方造成的損失。

六、乙方租用期間,有關市容環境衛生、門前三包等費用由乙方承擔。國家行政收費,按有關規定由甲、乙雙方各自負擔。

七、乙方在租賃期間因生產經營所發生的所有事故及造成他人損害的,由乙方承擔責任,與甲方無關。

八、合同約定的租賃期限界滿或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合同后10日內,乙方應向甲方辦理交接手續,交接時乙方應保證工作人員撤離、將屬于自己的設備騰清,并將租賃范圍內的垃圾雜物等清理干凈。

九、租賃期限為年,從年月日至年月日。

十、經甲乙雙方商定,租金的交納采取按年支付先付后用的方式,年租金為元,由乙方于每年月日交納給甲方。如逾期交納租金30日以內,乙方除應補交所欠租金外還應向甲方支付年租金日千分之二的違約金;如逾期超過30日,甲方有權解除合同,乙方應甲方支付年租金百分之二十五的違約金。

十一、甲方向乙方收取約定租金以外的費用,乙方有權拒付。

十二、在租賃期限內,因不可抗拒的原因或者因城市規劃建設,致使雙方解除合同,由此造成的經濟損失雙方互不承擔責任。

十三、爭議解決方式:

十四、雙方協商一致可另行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五、本合同自雙方簽字蓋章后生效。

十六、本合同一式四份,雙方各執兩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蓋章)乙方(蓋章或簽字)

篇(8)

1.1 框架結構。《實施辦法》一共有十九條。一是涉及總則類的規范有4條,如,第一條、第三l、第四條、第十七條等;這類條文對分則條文的實施具有指導作用,是普遍適用的。二是涉及各類行為主體的職責規范的有9條,如,第五條、第六條、第十一條至第十七條等。三是涉及檔案規范的有5條,如,第二條、第七條至第十條等,主要對河南省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登記頒證檔案的定義、歸檔范圍與保管期限、歸檔要求、整理細則作了具體的要求。

1.2 主要內容。

1.2.1 關于承包地確權檔案的定義。《實施辦法》第二條規定: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登記頒證(以下簡稱承包地確權)工作中形成的,對國家、社會和個人有保存價值的文字、圖表、聲像、數據等各種形式和載體的文件材料的總稱,是承包地確權的重要憑證和歷史記錄。

1.2.2 關于對歸檔范圍與保管期限的規定。《實施辦法》第七條規定:承包地確權檔案主要包括綜合管理、確權登記、糾紛調處和特殊載體類,其保管期限分為永久和定期。具有重要憑證、依據和查考利用價值的,應當永久保存;具有一般利用保存價值的,應當定期保存,期限為30年或者10年。

1.2.3 關于對歸檔要求的規定。《實施辦法》第八條規定:凡需歸檔的文件材料要確保真實有效,做到字跡工整、數據準確、圖樣清晰,簽字蓋章、日期等具有法律效用的標識完整齊備,使用的書寫材料、紙張和裝訂材料等應符合檔案保管的要求。第十二條規定:縣(市、區)級國家檔案館負責存放一套當地完整的承包地確權檔案(包括紙質檔案、電子檔案),紙質檔案必須是原件。

1.2.4 關于對整理細則的規定。《實施辦法》第八條、第九條和第十條規定:承包地確權紙質檔案應按照《文書檔案案卷格式》和《歸檔文件整理規則》的標準進行整理。形成的工作底圖、地塊分布圖等,按照《技術制圖復制圖的折疊方法》中圖紙的折疊要求整理歸檔。

確權登記類中具體涉及農戶的有關確權申請、身份信息、確認權屬、實地勘界、界限圖表、登記和權證審核發放等文件材料,應當以農戶為單位“一戶一卷”進行整理組卷。

特殊載體類文件應按照國家相關檔案業務規范標準進行分類整理。電子文件和使用信息系統采集、貯存的數據以及航空航天遙感影像需用不可擦寫光盤等可靠方式保存。

2 確權登記頒證檔案整理細則

本整理細則主要針對承包地確權工作中“確權確地”檔案的整理,對于“確權確股”和“確權確利”檔案的整理,各地可根據實際情況參照此細則執行。

2.1 綜合管理類。綜合管理類文件材料整理標準按照《〈歸檔文件整理規則〉實施細則(試行)》執行。

2.2 確權登記類。

2.2.1 綜合文件材料。按照《〈歸檔文件整理規則〉實施細則(試行)》標準,以“村”為單位,按“件”整理。

2.2.2 “一戶一卷” 文件材料。確權登記類中涉及農戶的文件材料,參照《文書檔案案卷格式》(GB/T9705-2008)標準,按“一戶一卷”整理歸檔,采用軟卷皮裝訂,以案卷號排列次序裝入盒內保存。

(1)涉及農戶需要歸檔的文件材料有13種: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登記簿(承包地塊示意圖)、承包方調查表、承包地塊調查表、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公示結果歸戶表、承包合同、包方代表聲明書、身份證復印件、戶口本復印件、委托書、委托人身份證復印件、公示無異議聲明書、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登記申請書、其他對權屬確定有憑證作用的文件材料。

(2)卷內文件排列。“一戶一卷”: 案卷封面(軟卷皮)―卷內文件目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登記簿 ―承包方調查表―承包地塊調查表―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公示結果歸戶表―承包合同―其他―備考表―案卷封底(備考表可以代替案卷封底)。

(3)編寫頁碼。在有效文字頁面正面的右上角、反面的左上角編寫,用鉛筆編寫(也可以用打碼機)。

(4)案卷封面(軟卷皮)。

A.軟卷皮外形尺寸。軟卷皮設封皮和封底,其封皮和封底采用長寬為297mm×210mm(可以定制)。

B.軟卷皮封面項目。封面項目包括:全宗名稱、類目名稱、案卷題名、時間、保管期限、件、頁數、歸檔號、全宗號、目錄號、案卷號。

C.封面項目的填寫方法。

a.全宗名稱:填寫縣級農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門(應使用全稱或規范化簡稱)。

b.類目名稱:填寫“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登記頒證檔案”。

c.案卷題名:填寫“××(鄉)鎮××村××組×××(承包方代表)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登記頒證(合同編號)”。

d.時間:卷內文件所屬的起止年月。

e.保管期限:永久。

f.件、頁數:填寫卷內總頁數。

g.歸檔號:不填。

h.全宗號;各縣級檔案館給立檔單位編制的代號。

i.目錄號:不填。

j.案卷號:封面案卷號按照《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要素編碼規則》(NY/T2538-2014)相關要求編號。用農戶合同號中的鄉代碼、村代碼、組代碼、戶代碼作為案卷號,共12位數字。

(5)卷內文件目錄。

A.卷內文件目錄格式。采用國際標準A4型(即長×寬為297mm×210mm)。

B.卷內文件目錄項目。包括:順序號、文號、責任者、題名、日期、頁號、備注。

C.卷內文件目錄填寫方法。

a.順序號:以卷內文件排列先后順序填寫的序號。

b.文號:不填。

c.責任者:填寫形成檔案并負有責任的單位或個人。

d.}名:按照卷內每張表的名稱照實填寫。如,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登記簿,承包方調查表;承包地塊調查表;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公示結果歸戶表。

e.日期:文件的形成時間。即分別填寫每張表形成的時間。填寫時可省略“年”“月”“日”字。時間以8位數字表示,其中前4位表示年,中間2位表示月,后2位表示日,月日不足兩位的,前面補“0”。

f.頁號:填寫每份文件首頁所對應的頁號;最后一份文件,填寫起止頁號。卷內文件頁號應從1開始編制通號。

g.備注:用于填寫卷內文件特殊情況的文字。

(6)卷內備考表格式。

A.卷內備考表外形尺寸。卷內備考表規格為:297mm×210mm。

B.卷內備考表項目。包括:本卷情況說明、立卷人、檢查人、立卷時間。

C.卷內備考表填寫方法。

a.本卷情況說明:填寫卷內文件缺損、修改、補充、移出、銷毀等情況。立案后發生或發現的問題由有關的檔案管理人員填寫并簽名、標注時間。情況說明可以手工填寫,也可用計算機打印。

b.立卷人:由責任立卷者簽名。

c.檢查人:由案卷質量審核者簽名。

d.立卷時間:立卷完成的日期。

(7)裝訂。裝訂方式可采用“三孔一線”在案卷左側裝訂。

(8)案卷目錄。

A.全部案卷裝訂完后,應填寫案卷目錄。

B.案卷目錄表格規格為:297mm×210mm。

(9)卷盒格式。

A.卷盒外形尺寸。采用310mm×220mm(長×寬),其厚度可根據需要分別設置30mm、40mm或50mm的規格。

B.卷盒封面應填寫全宗名稱(同軟卷皮一致)及“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登記頒證檔案”(可以

直接印制上去)。

C.盒脊項目包括:承包地確權檔案、全宗名稱、保管期限、年度、起止卷號、盒號。

D.盒脊項目填寫方法。其中年度是指文件形成年度,以四位阿拉伯數字標注公元紀年。起止卷號填寫××――××卷。盒號可按不同保管期限每年從“1”開始流水編制盒號,用鉛筆編制填寫,其余項目的填寫方法同軟卷皮格式。

(10)填寫要求

A.填寫案卷封面時應使用符合耐久性要求的字跡材料,字跡工整(或先行印制)。

B.簽字部分須用鋼筆或簽字筆填寫或蓋個人印章,嚴禁用打印機直接打印。

篇(9)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的集體土地承包經營管理活動。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集體土地是指鄉(鎮)、村、組(社)集體所有的農用地和“四荒”。

農用地是指直接用于農業生產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農田水利用地、養殖水面等。

“四荒”是指未開發利用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包括荒地、荒坡、荒沙、荒草和荒水等)。

第四條  屬于村集體所有的土地,歸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共同所有;屬于組(社)集體所有的土地,歸組(社)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共同所有;屬于鄉(鎮)集體所有的土地,歸鄉(鎮)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共同所有。

第五條  集體土地承包經營管理遵循下列原則:

(一)堅持民主協商、公開、公平、公正;

(二)兼顧國家、集體、個人三者利益;

(三)合理開發、保護和有效利用土地資源;

(四)有利于集體土地使用權依法流轉。

第六條  集體土地承包經營必須依法訂立書面合同。

依法取得的集體土地使用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

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集體土地承包經營管理的指導、協調、監督工作。其他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同級人民政府職責分工,負責集體土地承包經營管理的有關工作。鄉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集體土地承包經營管理工作。

村、組(社)集體經濟組織依法對集體土地承包經營活動進行管理。村集體經濟組織不健全的,由村民委員會管理,組(社)集體經濟組織不健全的,由村民小組管理或者由村民委員會代行管理。鄉(鎮)所有的集體土地由鄉(鎮)集體經濟組織經營管理,鄉鎮集體經濟組織不健全的,由鄉(鎮)人民政府管理。

第二章  發包方、承包方的權利和義務

第八條  集體經濟組織是集體土地的發包方。鄉(鎮)、村集體經濟組織不健全的,分別由鄉(鎮)人民政府、村民委員會發包;組(社)集體經濟組織不健全的,由村民小組發包,或者由村民委員會代行發包。

依法取得集體土地使用權的個人和單位是集體土地的承包方。

第九條  發包方行使下列權利:

(一)依法管理、監督承包方的經營活動;

(二)提出機動地、“四荒”發包方案;

(三)依法收取承包費。

第十條  發包方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宣傳貫徹執行有關法律法規;

(二)依照合同約定向承包方提供生產經營服務;

(三)保護承包方合法經營活動;

(四)組織承包方培肥地力、改善生產條件和生態環境;

(五)建立健全集體土地承包經營管理檔案。

第十一條  承包方享有下列權利:

(一)生產經營自主權;

(二)承包經營收益權;

(三)依照合同約定享有發包方提供的生產經營服務;

(四)依法轉讓集體土地使用權;

(五)拒絕任何單位和個人非法要求提品及費用。

第十二條  承包方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接受發包方的依法管理和監督;

(二)按有關規定及合同約定培肥地力、改善生產條件和生態環境;

(三)保護土地及設施;

(四)依法足額、及時繳納承包費。

第三章  農用地承包經營管理

第十三條  農戶承包集體耕地的承包期為30年。承包期內,承包戶內增加人口不增加承包地,減少人口不減少承包地。

第十四條  承包方全戶農轉非、全戶戶籍遷出和全戶消亡且沒有農業戶籍法定繼承人的,發包方應當收回其全部承包地,收回的承包地納入機動地管理。

前款所列承包方已將承包地轉讓的,發包方應當與受讓方重新簽訂合同,按機動地標準收取費用。原轉讓合同即行解除。

第十五條  承包方之間自愿協商串換承包地的,應當簽訂協議,報集體經濟組織備案。

集體經濟組織為了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勞動生產率,按照基本等質等量的原則,可以與承包方協商串換承包地。

第十六條  機動地面積一般不得超過耕地總面積的5%。

機動地主要用于國家征地、農田基本建設、新村建設、公益事業建設、集體辦企業用地以及其他用地的補給。

機動地的發包方式、收費標準、經營期限等事項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代表會議或者組(社)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大會(村民會議、村民代表會議或者村民小組成員會議)討論,經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后確定。在同等條件下,集體經濟組織內部成員享有優先權。

機動地發包收入在支付相應的農業稅、村提留鄉統籌費后,全部計入機動地所有者村或組(社)的公積金。

機動地權屬關系不得改變,屬于村、組(社)所有的機動地,應當分別歸村、組(社)所有,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平調。

第十七條  禁止棄耕、撂荒承包耕地。

棄耕、撂荒一年的,發包方應當向承包方收取荒蕪費,并監督、指導其耕種。連續兩年棄耕、撂荒的,發包方應當解除承包合同,收回承包地,并向承包方收取荒蕪費。荒蕪費的收取標準按有關規定執行。收取的荒蕪費支付農業稅、村提留鄉統籌費后,剩余部分計入該村或組(社)的公積金。

第十八條  承包方自愿退包耕地的,應當提出書面申請,經發包方同意,30年承包合同即行解除。退包的耕地由集體經濟組織按機動地管理。

第十九條  集體所辦企業、公共設施、公益事業等鄉(鎮)村建設,經批準占用農戶承包地的,集體經濟組織應當用機動地、開荒地或者復墾地補給;無地補給的,參照國家征地的有關規定給予合理補償。

第二十條  未劃入基本農田的耕地,承包方可以從事林果業、牧業、漁業等生產經營活動。

第二十一條  自《農村人民公社工作條例(修訂草案)》頒布至實行前,鄉、村及其他單位占用集體土地(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法院依法確權的除外)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可以繼續使用,但雙方必須訂立用地合同。繼續使用期限由雙方協商確定。自本條例實施之日起,用地單位應當參照當地機動地承包收費標準向集體經濟組織繳納費用。已經造林的,收費標準、辦法由雙方協商確定。集體經濟組織收取的費用,計入該村或組(社)的公積金。

實行后,鄉村及其他單位占用集體土地的,應當退還;暫不能退還的,按前款規定辦理。

本條例實施以前,敬老院、學校、衛生院、農科實驗等公益事業占用集體土地和行政事業單位建辦公用房占用集體土地的,可以繼續無償使用,并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辦理用地手續。

第二十二條  集體耕地主要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經營。第二產業和第三產業比較發達、大部分勞動力轉向非農產業并有穩定收入的地方,經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大會(村民會議、村民代表會議或者村民小組成員會議)討論,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可以實行統一經營或者其他方式經營。

第二十三條  集體林地、草地、果園、漁塘等經營方式、收費標準等事項,由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代表會議(村民會議、村民代表會議或者村民小組成員會議)討論,經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后確定,經營期限由集體經濟組織和經營者協商確定。

第二十四條  鄉(鎮)集體所有土地的經營方式、經營期限、收費標準等事項,由鄉(鎮)人民政府確定。收取的費用,用于改善生產條件和發展公益事業。

第二十五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耕地保養長期規劃,市(州)人民政府應當按照省里的規劃制定耕地保養階段性目標,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上級規劃和階段性目標,結合本地實際建立保養耕地制度,并組織實施。

第二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農田基本建設,采取措施,預防和治理土地沙化、鹽堿化、退化和水土流失。

第四章  “四荒”開發經營管理

第二十七條  開發經營“四荒”遵循下列原則:

(一)合理規劃;

(二)治理與開發相結合;

(三)實行綜合治理;

(四)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

第二十八條  集體經濟組織應當按照縣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水土保持規劃,制定治理開發“四荒”的具體計劃,報縣級人民政府審核后組織實施。

第二十九條  “四荒”開發經營前,應當由集體經濟組織委托具有資質的評估機構對“四荒”進行資產評估。

第三十條  “四荒”開發經營方式、期限、收費標準等重大事項,應當由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代表會議(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討論,經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后確定。

“四荒”可以集體統一開發經營,也可以采取家庭或者聯戶承包、租賃、股份合作、拍賣使用權等形式經營。

“四荒”經營期限一般不超過50年。

集體經濟組織應當按照全省統一的合同示范文本,與“四荒”開發經營者訂立合同。

第三十一條  “四荒”可以由集體經濟組織內部成員開發經營,也可以由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和個人開發經營。在同等條件下,集體經濟組織內部成員享有優先權。

第三十二條  “四荒”開發經營者進行較大基礎設施建設的,需經集體經濟組織同意,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審批。

第三十三條  禁止私自開發經營“四荒”。

第三十四條  取得“四荒”使用權未進行開發或者已經開發但未達到合同約定投入標準的,不得轉讓。

取得“四荒”使用權兩年未進行開發的,集體經濟組織應當收回。

第三十五條  發包、出租、拍賣“四荒”使用權所收取的費用。應當用于“四荒”開發治理或計入公積金,不準挪用和平調。

第三十六條  本條例實施前訂立的“四荒”開發經營合同,主要條款不完備的,應當補充完備,不得強行解除合同。

第五章  集體土地使用權流轉管理

第三十七條  集體土地使用權流轉管理期限不得超過原承包合同約定期限中的剩余期限。

第三十八條  集體土地使用權流轉必須堅持自愿、有償原則。

集體土地使用權流轉,可以采取轉讓、轉包、入股等形式。

第三十九條  集體土地使用權可以在集體經濟組織內部流轉,也可以在集體經濟組織外部流轉。在同等條件下,集體經濟組織內部成員有優先受讓權。

第四十條  集體土地使用權在集體經濟組織內部流轉的,轉讓方和受讓方應當訂立書面合同,并經集體經濟組織審核后報鄉(鎮)農村經濟管理機構備案。

集體土地使用權流轉給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和個人的,轉讓方應當事先向集體經濟組織提出書面申請,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在15日內答復,逾期未作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方與受讓方訂立合同,應當報集體經濟組織和鄉(鎮)農村經濟經營管理部門審核備案。

第六章  糾紛處理與法律責任

第四十一條  集體土地所有權爭議和承包合同糾紛,應當分別按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規和我省農村承包合同條例的有關規定處理。

集體土地承包經營中,承包方之間發生前款以外的糾紛,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發包方調解。調解不成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處理。當事人對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集體土地承包經營中,承包方與發包方之間的糾紛,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上一級人民政府處理。當事人對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四十二條  發包方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鄉級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造成的經濟損失,由責任者賠償:

(一)擅自變更承包期限的;

(二)擅自發包集體土地的;

(三)擅自收回承包經營者土地的;

(四)強制承包經營者流轉土地使用權的;

(五)強行承包經營者串換承包地的。

第四十三條  侵占、挪用集體土地承包經營費用尚不構成犯罪的,由鄉(鎮)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人民政府責令退還,并對責任人處以侵占、挪用金額1倍至2倍的罰款。

第四十四條  本條例實施后,承包方違反本條例第十二條第四項規定,不及時足額繳納承包費的(依照有關規定減、免、緩收的除外),發包方應當書面通知當事人限期繳納。逾期不繳納的,發包方可以按其所欠的承包費數額,確定收回承包地(留足口糧田)的數量和年限。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按前款規定收回的承包地招標發包,發包收入支付農業稅、村提留鄉統籌費外,剩余部分抵頂所欠承包費。還清后,收回的承包地退還給原承包方。

第四十五條  承包方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第二款、第二十三條規定,拒不繳納費用的,集體經濟組織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四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四十條規定,私自轉讓、轉包、入股、抵押、拍賣土地使用權的,發包方應當收回其承包地。

第四十七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有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干涉集體土地承包經營管理活動的,上一級人民政府應當依法作出處理;造成的經濟損失,由責任者承擔;集體經濟組織和承包經營者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四十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給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承包經營者造成經濟損失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單位給予行政處分。并由責任者個人依法賠償損失。

篇(10)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只限承包方使用。

第三條承包耕地、園地、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農村土地從事種植業生產活動,承包方依法取得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后,應頒發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予以確認。

承包草原、水面、灘涂從事養殖業生產活動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草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等有關規定確權發證。

第四條實行家庭承包經營的承包方,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頒發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

實行其它方式承包經營的承包方,經依法登記,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頒發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的備案、登記、發放等具體工作。

第五條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所載明的權利有效期限,應與依法簽訂的土地承包合同約定的承包期一致。

第六條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名稱和編號;

(二)發證機關及日期;

(三)承包期限和起止日期;

(四)承包土地名稱、坐落、面積、用途;

(五)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變動情況;

(六)其他應當注明的事項。

第七條實行家庭承包的,按下列程序頒發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

(一)土地承包合同生效后,發包方應在30個工作日內,將土地承包方案、承包方及承包土地的詳細情況、土地承包合同等材料一式兩份報鄉(鎮)人民政府農村經營管理部門。

(二)鄉(鎮)人民政府農村經營管理部門對發包方報送的材料予以初審。材料符合規定的,及時登記造冊,由鄉(鎮)人民政府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提出頒發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的書面申請;材料不符合規定的,應在15個工作日內補正。

(三)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對鄉(鎮)人民政府報送的申請材料予以審核。申請材料符合規定的,編制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登記簿,報同級人民政府頒發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申請材料不符合規定的,書面通知鄉(鎮)人民政府補正。

第八條實行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農村土地的,按下列程序辦理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

(一)土地承包合同生效后,承包方填寫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登記申請書,報承包土地所在鄉(鎮)人民政府農村經營管理部門。

(二)鄉(鎮)人民政府農村經營管理部門對發包方和承包方的資格、發包程序、承包期限、承包地用途等予以初審,并在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登記申請書上簽署初審意見。

(三)承包方持鄉(鎮)人民政府初審通過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登記申請書,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登記。

(四)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對登記申請予以審核。申請材料符合規定的,編制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登記簿,報請同級人民政府頒發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申請材料不符合規定的,書面通知申請人補正。

第九條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登記簿記載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基本內容。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農村土地承包合同、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登記簿記載的事項應一致。

第十條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登記簿、承包合同登記及其他登記材料,由縣級以上地方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管理。

農村土地承包方有權查閱、復制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登記簿和其他登記材料。縣級以上農業行政主管部門不得限制和阻撓。

第十一條農村土地承包當事人認為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和登記簿記載錯誤的,有權申請更正。

第十二條鄉(鎮)農村經營管理部門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在辦理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過程中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查驗申請人提交的有關材料;

(二)就有關登記事項詢問申請人;

(三)如實、及時地登記有關事項;

(四)需要實地查看的,應進行查驗。在實地查驗過程中,申請人有義務給予協助。

第十三條鄉(鎮)人民政府農村經營管理部門領取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后,應在30個工作日內將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發給承包方。發包方不得為承包方保存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

第十四條承包期內,承包方采取轉包、出租、入股方式流轉土地承包經營權的,不須辦理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變更。

采取轉讓、互換方式流轉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當事人可以要求辦理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變更登記。

因轉讓、互換以外的其他方式導致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分立、合并的,應當辦理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變更。

第十五條辦理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變更申請應提交以下材料:

(一)變更的書面請求;

(二)已變更的農村土地承包合同或其它證明材料;

(三)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原件。

第十六條鄉(鎮)人民政府農村經營管理部門受理變更申請后,應及時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核。符合規定的,報請原發證機關辦理變更手續,并在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登記簿上記載。

第十七條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嚴重污損、毀壞、遺失的,承包方應向鄉(鎮)人民政府農村經營管理部門申請換發、補發。

經鄉(鎮)人民政府農村經營管理部門審核后,報請原發證機關辦理換發、補發手續。

第十八條辦理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換發、補發手續,應以農村土地經營權證登記簿記載的內容為準。

第十九條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換發、補發,應當在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上注明“換發”、“補發”字樣。

第二十條承包期內,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依法收回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

(一)承包期內,承包方全家遷入設區的市,轉為非農業戶口的。

(二)承包期內,承包方提出書面申請,自愿放棄全部承包土地的。

(三)承包土地被依法征用、占用,導致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全部喪失的。

(四)其他收回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的情形。

第二十一條符合本辦法第二十條規定,承包方無正當理由拒絕交回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的,由原發證機關注銷該證(包括編號),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二條收回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應退回原發證機關,加蓋“作廢”章。

第二十三條縣級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要完善農村土地承包方案、農村土地承包合同、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及其相關文件檔案的管理制度,建立健全農村土地承包信息化管理系統。

第二十四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要加強對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的發放管理,確保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全部落實到戶。

第二十五條對不按規定及時發放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的責任人,予以批評教育;造成嚴重后果的,應追究行政責任。

第二十六條頒發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除工本費外,不得向承包方收取任何費用。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工本費的支出要嚴格執行國家有關財務管理的規定。

第二十七條本辦法實施以前頒發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符合《農村土地承包法》有關規定,并已加蓋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印章的,繼續有效。個別條款如承包期限、承包方承擔義務等違反《農村土地承包法》規定的,該條款無效,是否換發新證,由承包方決定。

未加蓋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印章的,應按本《辦法》規定重新頒發。重新頒發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土地承包期限應符合《農村土地承包法》的有關規定,不得借機調整土地。

篇(11)

doi:10.3969/j.issn.1673-0194.2016.09.116[中圖分類號]F321.1;D922.32[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673-0194(2016)09-0207-01

引言

近些年來,我國的經濟在不斷發展,社會在不斷進步,我國對農村也越來越重視,農民的生活情況有了很大改觀,特別是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工作取得了很大的成績,但是在農村土地合同管理中仍然存在著很多問題,為了促進農村的穩定發展必須盡快解決這些問題,給農村、農業的發展提供可靠的保障。

1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存在的不足

(1)土地經營權流轉不規范。隨著改革開放的不斷深入,我國地區經濟普遍得到了發展。在經濟不斷發展的同時,我國城鄉之間的經濟差距也越來越大,經濟發展仍然處于一種不平衡的狀態,再加上我國產業結構正處于轉型期,第二產業以及第三產業雖然得到了快速的發展,但是第一產業卻逐漸受到了漠視。農村大部分年輕力壯的農民為了生存,為了提高自身的生活水平,他們往往將自己的土地進行流轉,不再務農,選擇出外打工,但是由于制度的不健全以及知識的欠缺,他們沒有簽訂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的意識,因此常常依靠口頭約定來進行土地流轉,還有一些人直接將土地閑置,不流轉也不種植,導致土地荒廢,耕力下降。因此給土地管理帶來了困難,阻礙了國家政策的落實。(2)合同程序缺乏法律效力。很多農民在流轉土地的時候僅僅靠口頭協定,沒有簽訂勞動合同,但是也有一部分農民是在簽訂合同的基礎上進行土地承包流轉的,然而合同的簽訂卻沒有遵循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甚至很多合同都是口頭合同,它往往是以村委會或者村務會的口頭形式呈現的,雖然口頭合同也是合同的一種,但是與口頭約定卻沒有太大的差別。農民在簽訂土地合同的時候具有很大的隨意性,沒有切實的書面形式的保障。還有的合同是村里的領導自行決定的,沒有經過大家的討論和認同,這種行為具有強制性,甚至一些村干部在土地管理中存在私心,自然而然地傾向于自己的親戚或者是希望從中獲取一定的利益,因此私下經營、非法承包的現象十分嚴重,很多農民沒有簽訂有效的土地承包合同無法保障自身的權益,因此容易引發諸多問題,給農村的和諧與穩定埋下了隱患。(3)經營權證的流程錯誤。《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承包法》對于土地承包有明確的規定,在農民將自己的土地承包出去后,對方也就是承包方就會獲得土地的承包經營權,并且承包雙方要到縣級以上的政府機構去開具土地承包經營證明,從而在法律上保障雙方的權益。但是在實際工作中,很多政府機構并不是真正地按照規范的法律程序來進行辦公,沒有做到從實際出發。在確立農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時候,往往根據雙方的口頭表述就進行了相關證件的辦理,并沒有深入地去了解實際情況,因此就難免留下一些糾紛的隱患。

2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改進措施

(1)做好合同管理收集工作。管理部門在管理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的過程中起著重要的作用,因此要切實地提高相關管理部門的責任意識以及管理意識,使其認識到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的重要性,從而提高工作的實效性。在管理工作中,要加強對土地合同檔案的收集與管理,使其向制度化、規范化的方向轉變。收集之后,相關的管理工作人員要嚴格地按照國家制度以及法律的相關要求對其進行檢查,對其中不規范的地方與雙方進行協商、修改,切實做好合同的核查工作,從而確保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的真實性以及有效性。(2)提高法律法規的宣傳力度。我國為了規范農村的土地承包過程出臺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承包法》,并要求農村的土地承包都要按照相關的規定來進行。因此為了加強對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的管理,首先必須加強土地承包法的宣傳,具體措施必須行之有效,比如說,可以將相關的法律法規制成小冊子,以便于農民隨身攜帶,還可以將一些比較重要的條例內容制成大的宣傳牌,豎立在村里比較明顯的地方,以便村民在日常生活中可以看到,從而在潛移默化中使農民以及相關的管理人員都熟知相關的法律規定。(3)加強指導工作。經濟在不斷地發展,土地承包也會經常發生,土地流轉在一定程度上能夠促進傳統農耕模式的轉變,有利于農業的現代化發展。但是由于土地流轉又是一個比較復雜的問題,農民的知識文化水平又比較低,所以對于一些問題的認識不是很全面、徹底,導致整個土地流轉的過程出現了很多問題,瑣碎的問題給政府機關帶來了困難,使其無法進行細致地處理,面對這種情況,要想加強對農村土地流轉的管理就必須設立一個相關的中介服務機構,對土地承包合同進行管理,對農民進行指導,為農民提供更好的服務,從而使其按照相關的法律規定來進行土地流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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