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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過去的四十年中,中國的教育事業發生了很大的變化。從1977年恢復高考以來,我國的教育事業就不斷的向前發展,學校從一開始的公辦大學到近些年出現的民辦類大學,教育不斷的想多元化發展。此外,隨著各類考試的不斷增加,為了方便考生通過考試的輔導機構也不斷涌現,由此我們不難看出,隨著經濟市場化腳步的推進,曾經被我們認為是公共事業的教育也悄然的向市場化的道路邁進。所謂教育市場化,就是學校的生存完全按照市場需要來調節,各個學校之間產生激烈的競爭,辦出各種的特色,然后供不同的人們去選擇。 教育市場化就是運用市場的理念、原則和方式,對作為公共事業的教育,進行運營的一種手段,它追求教育效率的最大化。
一、教育市場化的理論研究
在理論的層面上來講,將市場化這一概念首先引入教育界,提出教育市場化的是美國人。早在上個世紀六十年代,美國著名經濟學家哈耶克將經濟的市場化引入了教育的領域中,他認為:市場是教育活動的基礎和依據,應將市場的競爭原則運用于教育領域。對學生進行選擇的唯一途徑是競爭和市場過程。政府不可以為所有有能力接受高等教育的人提供資助。多少人需接受高等教育完全是由市場來決定的,國家對教育的投資規模不應受非經濟的各種社會因素的影響,而完全應由教育投資的回報率來決定。
在國內,我們沒有形成統一的理論。這主要集中在:
一是介紹國外教育市場化的理論、政策、實踐。
二是探討中國高等教育體制改革的理論基礎,思考適應大眾化階段的高等教育體制和相關的制度建設。
三是對近幾年高等教育改革的實踐經驗總結。
在這樣的情況來看,我們的學者對于教育市場化的問題大多集中在理論的意義上和學理的考察方面。
二、 我國目前的司法考試教育市場
我國目前的司法考試培訓市場是比較混亂的,各種培訓機構層出不窮,當然針對司法考試教學質量也就是參差不齊。這些司法考試培訓機構基本都是企業的形式,而報考司法考試培訓班的學員也基本都是非法學本科專業的學生以及許多的社會人士。司法考試培訓的市場變化由前幾年的一家獨大到近幾年的百花竟放,當然這也使得司法考試市場日漸繁榮。這也是我國目前司法考試市場的一個基本情況。這個行業的不規范程度由此可見。
三、日本司法考試
(一)基本情況
眾所周知的,在日本通過司法考試是成為法律職業者的一種方式。現在的司法考試是根據平成24年(公元2012年)的司法考試法推行的,它區別于舊的司法考試。在司法制度改革的環境下,為了使法律從業人員更加專門化,而進行了司法改革;并且在專門大學設立法科研究生和司法修習的制度。對于司法考試合格的人,還要進行司法修習,司法修習結束后還要通過考試,才能成為法官、檢察官或者律師。在日本,要報考司法考試要具有研究生的學歷,之后還要參加司法考試預備考試合格才可以報名司法考試。在法學研究生畢業的5年內可以報考3次。這是在新司法考試制度和舊的司法考試制度共通實施的時期。到2014年5月,改正完善的司法考試制度出臺,法學研究生畢業5年內或者是預備考試合格后5年內可以報考。報考次數不再受到限制。也就是說,司法考試1年舉行1次,5年內最多可以考5次。
(二)司法考試的形式
現行的司法考試分為兩部分,短答式考試和論文式考試兩種,這是與舊的司法考試不同的地方。 短答式考試是判斷成為法律職業者需要的專門知識和法律推理能力的考試,同時還有預備考試。和舊的司法考試不同的是根據絕對的評分標準來判斷考試合格與否。作為司法考試的應試人員所有的應試者都要參加論文式的實驗,但是對于斷答式考試不合格的人不采用他們的論文式考試成績。這是新的司法考試同舊的司法考試的一大不同之處。
日本司法考試總分是350 分,從科目上分為:公法科目、民法科目、刑事科目。其中,公法科目包括憲法和行政法;民事科目包括民法、商法和民事訴訟法;刑法科目包括刑法和刑事訴訟法。在題目的數量上新的司法考試和舊的司法考試也有變化,針對不同的部門法,在考試題的數量上也有變化。此外,在新的司法考試中,還涉及了一些選擇性的科目,比如破產法、租稅法、經濟法、知識產權法、勞動法、環境法、國際關系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國際經濟法),應試者可以在這些科目中選擇一個科目進行作答。在新的司法考試中,還包括根據長案例為基礎的法律論述題,對于這類題目來說主要考察的是法律判斷題。在論文式的考試中,設立了最低的考試合格分數線,在一科中不到滿分的25%的為不合格者。
關于合格的判斷是在短答式考試中排出論文式考試不合格的人,將短答式考試的成績和論文式考試的成績綜合來判斷合格的人,而這種比例是以1:8的比重來計算的。那么計算公式就是總分等于短答式考試的成績加上論文式考試的成績乘以1400/800。
在合格成績單的發表方面,一般是在9月的第二個星期四。合格者在被采用為司法修習生后,從11月下旬開始將近10個月的實務修習。在第一個月中進行導入修習,在接下來的日子中進行關于民事判決、刑事判決、檢查修習以及律師修習,在最后的2個月中,將進行選擇性實務的修習,并以此開始踏入各類司法修習生的生活以及開始修習綜合的法律工作者業務。在此期間的2個月將集中接受最高裁判所所屬的司法研修所的集中培訓。最后根據裁判所法第67條第1項,考生接受國家司法修習生考試,如果合格取得法律從業的資格。
近些年的通過率,見下表。
司法考試(新司法考試)的結果
此外,根據2006年新司法考試考試次數的調查,接受2006年的司法考試包含接受舊的司法考試的次數在內,1次的有1669名、2次的有402名、3次的有20名;其中1次合格者有748名、2次合格者有247名、3次合格者有14名,這樣來看至少有6個人因為次數的限制喪失了接受司法考試的資格。從合格者的比例來看,新畢業的已修人基本維持在50%左右,新畢業的未修合格者大概維持在20%左右,由于考試次數的增加相對的合格率卻成下降趨勢。這樣就使新的司法考試比舊的司法考試更加難以通過,對通過率也造成了壓力。在日本通過者的平均年齡在28歲半左右,男女比例在3:1左右。
(三) 日本司法考試的教育市場化問題
經過上面對于日本司法考試的介紹,我們可以看到在日本現行的司法考試的體制下,司法考試的教育培訓上還是比較成體系化的和制度化的,這樣的司法考試體系的建構不僅可以保證接受司法考試的應試人員高效的提高司法職業能力,還可以推動整個司法從業隊伍法律職業素質的不斷提高。但是這樣一來也使得通過日本司法考試的競爭異常激烈。
三、我國在司法考試教育方面的不足和問題
在某種意義上,目前的司法考試已或多或少的成為了法學教育的指揮,教育的最終目的就是就業,先不管法學院的學生最終有多少比例從事了法律職業,但是從大致的要求上看,法院、檢察院和律師事務所對引進的人員都要求通過司法考試。而我國的國情是人口眾多,就業競爭激烈,尤其是在高校連年擴招的情況下,一些考試的重要性更被強調的無以復加,特別是作為法律職業準入資格的司法考試。
在這樣的大環境下,高校在課程設置上就會比較偏向功利主義,對于司法考試考察的科目會重點開設,但是對于司法考試不考的科目可能就不會涉及,這樣就會使得學生對于法律的把握缺乏整體性,這將極其不利于日后法學專業學生向法學工作者的轉化。
此外,考生再通過司法考試后,也不能直接成為法律工作者,要成為法官、檢查官、律師還要經過考試或者一段時間的實習經歷,這樣就大大提高了司法應試人員轉化為司法從業人員的時間成本。
四、 日本現行司法考試對我國司法考試改革的借鑒意義
日本的司法考試改革的背景同中國目前司法考試存在的困境有很大的相同性,司法考試和法學教育脫節,考試次數不限,通過率相對低。故而日本的司法考試改革對中國的司法考試改革有較強的啟發意義,對于解決我國長久以來存在的司法考試和法學教育脫節具有一定的借鑒意義。 應該說日本司法考試制度對于我國還是有許多借鑒意義的。2002年上半年,中國舉行了首屆司法統一考試,而這個考試的模式在很大程度上是模仿了日本司法考試制度。到現在司法考試已經考了十幾年,正是應該改革的時機,并以此來適應社會的發展和進步。
所以,我們不妨可以學習和借鑒日本的司法考試的模式來改革我國司法考試制度。
日本稱法官、檢察官、律師三種法律專門職業人員為“法曹”。欲成為法曹,首先要通過競爭率極高的司法考試,然后在司法研修所中經過一年半的司法研修,最終考試合格才能夠最終擔任法曹。在這種法曹培養制度下,法學教育與法曹選拔脫節,二者并無直接的聯系。司法考試嚴格限制人數,(注:日本選拔的法曹人數歷來較少,現行制度下,從20世紀60年代直到90年代初,每年司法考試合格人數只有500人左右。90年代以來開始增加合格人數,現在每年的合格人數為1000人左右。參見丁相順:《日本法律職業選拔培訓制度及其改革》,《人民檢察》2000年第4期,第61頁。)一方面塑造了日本司法精英型的特征,保障了司法的公正性,另一方面也導致了日本司法人數不足,司法救濟不夠的弊端。20世紀90年代以來,隨著日本國際和國內環境的變化,在規制緩和的大形勢下,長期依靠行政指導制調整社會關系的日本開始了由“事前規制型”向“事后檢查型”的改革。(注:關于日本司法改革的背景問題,參見2000年12月28日《法制日報》載《密切法律交流推進中日友好——訪日本法務大臣高村正彥》一文,法務大臣高村正彥說:“人類即將進入21世紀,對于日本而言,面臨社會、經濟形勢的復雜多樣化以及國際環境的變化,當務之急是推進行政等各項改革,完成由‘事前限制型’社會向以個人責任為基礎的‘事后檢查型’社會的轉型。具體到司法領域,日本將大力推進司法改革,完善法律制度體系,下個世紀,司法將在維護法治社會、保障國民權利等方面發揮更為重要的作用。”)這樣,為了解決司法人數不足的問題,大學的法學教育與司法考試制度、法曹培養制度、司法制度開始聯系起來,法學教育界和司法實務界提出了法科大學院構想。
一、日本法學教育的基本特征與改革
日本的法學教育是在法制近代化過程中建立起來的。日本法學教育在明治時期就形成了官方與民間法學教育的二元格局,經過明治政府的一系列統合措施,近代法學教育培養的法科學生為推進日本法制近代化過程和國家的近代化發揮了巨大的作用。(注:丁相順:《日本近代法學教育的形成與法制近代化》,《法律史論集》2000年專集,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437頁。)
二戰以后,隨著司法考試制度的建立和精英型法律?教育日漸普及的情況下,法學教育成為一種法律修養式的普及型教育,“日本大學本科階段(四年制)法學教育的目的并不是培養法律的專職人才,而是一種為普及法學思維方式而開設的普通素質教育。實際上,可以說這種教育的目的只是為即將步入社會的學生養成法律思維(Legalmind)為此,在日本各大學法學院的本科課程設置中,除法律方面的科目以外,往往還包括與法律職業無直接關系的政治學方面的內容,四年制本科畢業生人多從事非法律工作”(注:[日]鈴木賢:《日本的法學教育改革——21世紀“法科大學院”的構想》,這是作者于2000年12月參加“21世紀世界百所著名大學法學院院長論壇”國際研討會時發表的論文。參見此次研討會論文集。)。在現行司法考試制度下,不僅本科法學教育與法律職業無直接關系,而且研究生教育也與法律職業沒有直接關系。研究生院培養的法學碩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大多從事法學教育和研究工作。目前日本全國共有622所大學(國立大學99所,公立大學66所,私立大學457所),其中有93所大學開展法學教育,擁?法學部或者法學院。法律專業學生畢業后的去向大體可以分為三類:?nbsp;部分充任中央國家機關和地方政府機構的公務員;大部分人在各種民間的企業或公司中就職;只有極少一部分的畢業生能夠通過司法考試成為專門的法律職業家。(注:[日]鈴木賢:《日本的法學教育改革——21世紀“法科大學院”的構想》,這是作者于2000年12月參加“21世紀世界百所著名大學法學院院長論壇”國際研討會時發表的論文。參見此次研討會論文集。)
雖然司法考試對于大學生可以給予免考修養科目的待遇,大學法學部所學到的基礎知識也可以在司法考試中應用上,但是,大學教育基本上不與法律職業發生直接的聯系。“重要的是以記憶為中心的司法考試。一次考試能否成功決定著一個人的命運,大學的法律教育基本上不起作用。”(注:[日]鈴木賢:《日本的法學教育改革——21世紀“法科大學院”的構想》,這是作者于2000年12月參加“21世紀世界百所著名大學法學院院長論壇”國際研討會時發表的論文。參見此次研討會論文集。)
盡管在制度上,現行的法學教育與司法考試不存在直接的關聯,但在某種程度上,二者也存在著若即若離的聯系。法科學生要通過司法考試,大學的法學教育也是重要的知識積累。同時,由于法律職業的精英型特點,成為法曹是許多畢業生的理想,反過來,各個學校對司法考試合格人數也是相當重視的,司法考試的通過率成為評判法學部水平高下的一個重要指標,這也促使各個大學努力將教學目的服務于司法考試的需要。盡管如此;由于司法考試合格人數受到阻制,法學部致力于提高司法考試合格率的努力也是有限的,其著眼點只是通過提高司法考試合格率來提高學校的聲譽,而學校的主要教學對象仍然是那些不可能通過司法考試或者是不對司法考試抱有奢望的大多數學生。法學教育與法律職業沒有直接的關聯是日本當代法學教育和法曹選拔的一個基本特征。
日本東京大學教授新堂幸司認為“日本大學法學部的畢業生成為法律家的比例極低,雖然有法學部之名,但是成為法律家的極少,多數都進入到行政官廳和企業”。(注:[日]新堂幸司:《“社會期待的法曹像”座談會》,(日本)《實用法律學雜志——法學家》,1991年第984號,第42頁。)早稻田大學原校長西原春夫教授認為,“按照我國現在的制度以及現狀,司法考試不是大學的法學教育的出口,而是司法研修所培養法曹的入口。”(注:[日]西原春夫:《法學教育與法曹養成制度》,(日本)《法律廣場》1980年第23卷第6號,第36頁。)因此,在選拔和造就職業法律家的問題上,當代日本的法學教育體系顯得有些力不從心。
由于司法考試的技術性特點,也出現了一些專門為參加司法考試的考生服務的補習學校。由于這些學校針對性強,比起在大學參加科班式的課堂教學來,更多準備報考司法考試的考生愿意參加各類司法考試補習學校。針對這種現象,一位美國學者指出,當代日本法律教育體系對于司法考試和職業法律家的培養存在若干問題,這些問題主要包括:第一,法學部教育有些“高不成,低不就”,也就是對于成為法曹的學生來說,沒有受到充分的法律專業教育,而對于沒有成為法曹的學生來說,受到的法律專業教育又太多;第二個問題就是出現了所謂的“雙學校”問題,也就是大多數參加司法考試的法科學生同時在法學部和預備校之間上學,在當前司法考試和法學教育的體制下,并不能造就和選拔出具有豐富知識背景的學生,更多地是造就和選拔出具有法律技
巧的學生。(注:[美]丹尼爾.福特:《對討論問題的意見——從與美國的法學院相比較的觀點出發》,(日本)《實用法律學雜志——法學家》1999年第1168號,第28頁,第27頁。關于日美法學教育與司法考試的關系,華盛頓大學教授丹尼爾·福特教授作了比較,他認為,現在日本法學教育的方式和弊端與?痙際雜兇琶芮械牧擔諉攔淙幌氤晌墑Φ難匭胍?nbsp;苦學習,但是,并不是在學習之初強烈地意識到司法考試的問題,不是為了考試而去學習。在大學時期,學生們不僅僅學習自己的專業,還要學習一般的修養課程,以及其他專業知識。也就是說,在大學時期學生們并不十分在意司法考試,而是盡量掌握非常寬的知識。而在日本,雖然說司法考試冠有資格考試之名,但事實上卻成為一種限制人數的競爭考試。而且學生們為了參加司法考試,不得不盡早地做準備。由于考試特別重視考試技巧,如果不是特別有自信力的人,想成為律師的話,理所當然地會忽視法學以外的課程了,集中準備司法考試科目。同時,為了掌握技巧,學生們會盡早地預備校補習。)法學教育與法律職業之間過分脫節,以及司法考試制度過于限制人數的做法客觀上造成了法學教育資源的浪費和職業法律家素質的降低。
為了解決法學教育與法律實務脫節的問題,日本的各個大學也在探討法學教育改革。幾十年代以來,日本的研究生院法學研究科的專業設置開始發生變化。“以東京大學、京都大學、北海道大學等在戰前被稱之為‘帝國大學’的國立大學,和大城市中的主要私立大學為中心,開設了以面向實務為主的碩士專修課程……這些課程的設置起到了在職培訓的作用”,⑩(注:[日]鈴木賢:《日本的法學教育改革——21世紀“法科大學院”的構想》,這是作者于2000年12月參加“21世紀世界百所著名大學法學院院長論壇”國際研討會時發表的論文。參見此次研討會論文集。)日本的法學教育開始出現了重視實務的趨向。但是,在現有的司法考試和法學教育體制下,這種重視實務的趨向是非常有限度的。從總體上來看,日本現行的法學教育體制仍然是以“與實務保持一定的距離”,即重理論輕實務為特色的,“從事教學和研究的學者大多數人沒有法律實務的經驗”。(注:[日]鈴木賢:《日本的法學教育改革——21世紀“法科大學院”的構想》,這是作者于2000年12月參加“21世紀世界百所著名大學法學院院長論壇”國際研討會時發表的論文。參見此次研討會論文集。)
由于法學教育制度與現今的司法考試制度聯系在一起的。如果不進行徹底的司法考試制度改革和司法改革,任何教育改革也無法從根本上解決法曹素質降低和司法考試過分重視技巧的問題。如果仍然過度地限制合格人數的話,極其高的競爭率仍然會持續下去,真正想成為律師的學生們仍然會為了應付考試而學習。(注:[美]丹尼爾.福特:《對討論問題的意見——從與美國的法學院相比較的觀點出發》,(日本)《實用法律學雜志——法學家》1999年第1168號,第28頁,第27頁。關于日美法學教育與司法考試的關系,華盛頓大學教授丹尼爾·福特教授作了比較,他認為,現在日本法學教育的方式和弊端與司法考試有著密切的聯系,在美國,雖然想成為律師的學生必須要刻苦學習,但是,并不是在學習之初強烈地意識到司法考試的問題,不是為了考試而去學習。在大學時期,學生們不僅僅學習自己的專業,還要學習一般的修養課程,以及其他專業知識。也就是說,在大學時期學生們并不十分在意司法考試,而是盡量掌握非常寬的知識。而在日本,雖然說司法考試冠有資格考試之名,但事實上卻成為一種限制人數的競爭考試。而且學生們為了參加司法考試,?壞貌瘓緄刈鱟急浮S捎誑際蘊乇鷸厥涌際約記桑綣皇翹?nbsp;別有自信力的人,想成為律師的話,理所當然地會忽視法學以外的課程了,集中準備司法考試科目。同時,為了掌握技巧,學生們會盡早地預備校補習。)因此,要解決日本法學教育與司法考試制度、乃至于解決司法制度中的結構性矛盾,必須將法學教育改革與司法考試改革聯系起來解決。
1999年6月,根據日本國會通過的“司法制度改革審議會設置法”的規定,日本成立了“司法制度改革審議會”,負責“調查審議司法制度并向內閣提出改革方案”。該審議會圍繞法曹一元化(從律師中選拔法官),參審制、陪審制,法曹培養等議題進行研討,最終提出司法改革方案。正是在這種司法改革的背景下,日本法律教育界提出了法科大學院構想,并作為法曹培養的一個重要內容,與司法制度改革問題結合起來。
二、法科大學院構想
具備何種資質的法曹方可以適應21世紀司法的需要?日本法學教育界提出了各種看法,主要集中于具有豐富的人性和感受性,具有深厚的修養和專門的知識,具備靈活的思考力和說服、交際能力,對于社會和人際關系的洞察力,人權意識,掌握尖端的法律和外國法方面的知識,具有國際視野和語言能力。為了選拔具備這種資質的法曹人員,就不能象過去那樣,通過司法考試這一個環節、一個點來選拔,而必須通過一個整體的過程來造就和培養。必須通過法學教育、司法考試、司法研修等程序的互相配合,通過連續的過程來選拔法曹。為了擴大法曹人員,實現司法改革的目標,也必須充分發揮高等法學教育的優勢,所以,如何形成包括法學教育在內的立體法曹選拔、培訓制度是司法改革的重要任務。充分利用現有的法學教育資源是實現法曹人員素質的提高和數量擴大的現實途徑。從這樣的基本理念出發,日本提出了將法學教育與法曹選拔培訓有機銜接的方案,集中體現在法科大學院構想的方案設計中。
所謂法科大學院就是在各個水平較高的大學院(大學的研究生院)法學研究科的基礎上,建立起專門培養法曹實務人員的高等法學教育機構。對法科大學院畢業生,可以直接或者間接付與法曹資格。并且,在法曹選拔和培養過程中,要以法科大學院培養的學生為主體,輔之于司法考試和司法研修制度,建立法律職業選拔任用的“流水過程”。
為了切實進行法學教育改革和探討具體的法科大學院方案,當時的文部省設立了“法科大學院構想研究會議”,具體進行“法科大學院”的制度設計。2000年10月6日。“法科大學院構想研究會議”提出了總結報告,對日本型的法科大學院提出了基本框架構想,并?在2003年開始設置這種新型的法學教育機構。
日本法科大學院構想在制度設計上主要是以美國的Lawschool為模本。但是,日本的法科大學院設計方案保留了傳統的法律本科教育體制,將法科大學院設置在研究生教育階段。基本的制度設計是:非法律和法律專業的大學畢業生都可以報考法科大學院;法科大學院的學制一般為3年,例外時為2年;從法科大學院畢業就獲得了參加司法考試的資格,在面向法科大學院畢業生的司法考試中,主要以法科大學院學習的內容為主,考試的合格率會大大提高;法科大學院的法學教育要以實務教育為主,在課程設計和師資選任上,都要服務于實務訓練的需要;與過去一樣,法科大學院畢業生通過了司法考試以后只不過是獲得了參加國家司法研修的資格,這些合格者要作為研修生參加國家統一的司法研修,然后才能根據本人的意愿從事具體的法律職業。
由于新的法科大學院以培養應用型的法曹為主要任務。因此,對于課程科目的設置要體現出應用型的特點,其基本考慮主要是設置相應的學科群。開設的科目群主要包括:A.基礎科目,也就是為系統掌握基礎法律知識所開設的科目,包括憲法、民法、刑法、訴訟法、外國法等基本法律知識;B.法曹基本科目,也就是與法律職業共同的思維方式有關的科目,包括收集、整理、分析、使用法律信
息能力的科目,例如,法曹倫理科目、法律信息的基礎教育科目等;C.骨干科目,也就是為深化、理解基本法律領域里的法律學識,提高法律思維能力、分析能力的科目,包括憲法、民事法(財產法)、刑事法、商法(公司法)、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等;D.先進尖端的學科領域課程,也就是培養創造性地解決現實問題的能力和培養多元的、多角度法律思維能力的課程,例如知識產權法,租稅法,行政法,勞動法,執行、保全、破產法,環境法等;E.與國際相關的科目群,就是培養法曹國際視野的科目,例如國際法、國際私法、國際貿易法等;F.學科交叉的科目群,也就是培養法曹廣闊知識背景,開拓學科視野的科目群,例如法與經濟、法與醫療、法與家庭、法與公共政策等科目:G.實務關聯課程,也就是在前述科目基礎上,通過實踐進一步提高法律思維能力,解決現實問題能力的科目,包括診所式教育,民事、刑事演習,談判技法演習等。
在這些課程中,A學科群的課程是所有法科大學院學生應該掌握的最低限度的法律知識,C較A學科群的學科劃分更加細化,是為了提高學生解決問題、分析案件事實的能力而開設的科目,以事例研究、判例研究為對中心,不僅僅從理論上,而且要從實踐的角度(從事實認定論和要件事實論等實務的觀點著手進行的教育)開設的課程。對于C課程群,沒有必要拘泥于各個實定法進行法學教育,可以合并設置課程,例如,開設民事法課程(將民法、商法、民事訴訟法課程作為一個科目進行講授),刑事法課程(包括刑法、刑事訴訟法等),要重視實體法和程序法的有機結合,在對法律進行系統理解的基礎上重視理論上的應用,并進行理論與實踐的整合。
在這些科目群中,為了達到使全體法曹具有共同資質的目的,要以A、B、C三個學科群為核心課程群,并且兼顧D、E、F、G等學科課程。要求所有的法科大學院都要設置核心課程,所有的法科大學院也要開設G科目群。但是,根據各個學校的情況,對于具體的科目和內容可以有所側重。可以根據各個大學的特色來設置D、E、F學科群。
他對未來也有夢想,簡單而普通——找一份坐在辦公室里的穩定工作。“想飛上天,和太陽肩并肩,世界等著我去改變……”一曲《我相信》正是李建章內心的寫照。但在周圍人看來,在這個本科畢業生找工作都不容易的時代,打工仔李建章想實現夢想,除非出現奇跡。
三年后,李建章站在高高的臺上,接過了“2011年無錫市高科技人才成就獎”。從普通保安到擔當重任的計算機工程師,這一刻,他向世人證明了“成功不止一條路”。
社會上了最好的一課
1997年9月,看到曾經的同窗紛紛去高中報到,倔強的李建章一扭頭進了自己的房間。聽著屋外父母輕輕的嘆息,十六歲的少年心情很復雜。生性活躍的他不愛學習,沒有考上高中,也不愿意復讀。而在邳州這個不大不小的城市,貌似只有讀書才是唯一的明路。
1998年,荒廢了一年時光的李建章坐不住了,他參加了江蘇自學考試法律專業學習。選擇法律專業只是因為看上去好考一些,“畢業以后通過司法考試做個律師也不錯”,李建章樂觀地想。三年半時間過得很快,他一部分時間在自學,一部分在補習班度過。孰料,政策突然有了變化,司法考試的學歷門檻提高了!這對李建章無疑是迎頭一棒。2000年,他參加了第一次也是最后一次可以報名的司法考試,名落孫山。
盡管南京大學法律專業的自考專科文憑拿到了手里,李建章又一次彷徨了。“看到身邊同學朋友都去找工作,我想自己也應該去找份工作來勵練一下。看來看去,自己也沒有什么大能力,就找了一份自己力所能及的工作——做保安。”
一周休息一天,晚上到十二點下班,沒有倒班。工作很輕松,就是工資太低。當地人均月生活花銷是400元,李建章第一個月工資到手,224元。盡管不抽煙不喝酒,聚會少,一天最多花個早餐錢,他還是感覺到了捉襟見肘。
保安一當就是三年。雖然是這樣,李建章還是有些心高氣傲:比比周圍一起沒上過大學的同學和朋友,自己好歹還有個大專文憑吧。“金麟豈是池中物,一遇風云便化龍”,自己先做著保安,將來肯定可以找到一個好工作。
這種消極的等待,在他與女友的一次談話后被打破了。2004年,外出打工兩年的女友到李建章的單位看望他,小倆口第一次認真地對未來做規劃。“你準備就這樣當一輩子保安嗎?”李建章一下子被問愣住了:“我一直沒離開過家鄉,她出外打工兩年多,比我有見識。聽她給我分析,我發現我想錯了,我原來什么都不懂。我們農村常說,有門手藝才能養活自己。我決定要做些什么,不管結果如何,最起碼以后我不會后悔。”2004年5月,李建章拿到了最后一筆工資,384元。學了幾個月五筆打字和辦公軟件操作后,他躊躇滿志地奔赴無錫。
初到無錫,李建章在招聘會上只盯著文員的崗位。工廠操作員?李建章想都沒想過:自己一個大專生,再怎么不濟,也可以找到一個體面些的工作吧?可是面試一個失敗一個。難道是無錫地方小,工作機會太少?他轉而去上海投奔朋友,幾個月后再一次鎩羽而歸。
社會給李建章上了最好的一課:“和人家的招聘要求一對比,我一個都達不到。我了解的太少,需要學習的太多,以前自己是坐井觀天了。”連續幾個月沒有找到工作,連房租都交不起了,迫于生活的壓力,他下決心要老老實實從頭來。
終于不用站著了
2005年3月,重回無錫的李建章孤注一擲,交給中介公司400元中介費。很快,他看到無錫清華同方科技園有限公司正在招聘流水操作工。李建章想,“清華同方是電腦產業,我之前多少學過一些電腦,會上手快一些。”3月31日,李建章正式成為無錫清華同方科技園的第一批工人。
以為英雄找到用武之地的李建章,進了廠開始操作培訓后才發現,自己學的和工作中需要用的根本不是一回事:“我學會的是辦公軟件,而這是更高深的系統操作。”5月初公司投入生產,李建章每天在生產線一站就是8個多小時,要檢測300多臺電腦主機。手上先是磨出血泡,后來慢慢變成了老繭。工人們白天做工,晚上在宿舍無所事事,工作生活有點枯燥,同期進來的工友有不少離開了,李建章卻很踏實。“可能做保安時被同化了,那種凡是命令認真執行、堅決服從的習慣我都繼承下來了。”閑暇的時候他還會看看專業書。
很快,機遇眷顧了這個工作認真且有想法的小伙子。8月,公司計劃培養提拔一些基層人員,征求內部推薦。通過統一測試,9月底,李建章被調入工程部母盤組擔任制作員。
說起轉崗后的第一感覺,李建章只有一個念頭:這下終于可以坐下,不用天天站著了!他在生產部一天從早到晚要站足8個小時,還經常加班。看著一期進廠的室友在檢驗部做硬盤檢測員,天天可以坐著上班,李建章已經羨慕了許久。
新崗位說輕松也輕松,說不輕松也不輕松。輕松的是,母盤制作是個機械化操作流程。組長帶了他一個月,一步步該按哪一個鈕,私下多記記多背背全能搞定。但這也是一個需要精神高度緊張的活兒,負責檢測電腦的母盤一旦有紕漏,就會造成產品損失,嚴重的會讓生產線停工。李建章雖然背會了操作步驟,但每個程序代表什么意思他一點也看不懂。他知道,要想勝任這個崗位,必須要有較強的計算機專業知識。為此,他用半年積攢下來的3000塊錢買了臺電腦,白天上班看到不懂的問題,晚上回到宿舍上網查,經常一看就看到深更半夜。不會高等數學就學不會微積分編程,他又報名學《高等數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