緒論:寫作既是個人情感的抒發,也是對學術真理的探索,歡迎閱讀由發表云整理的11篇保險經營的基本原則范文,希望它們能為您的寫作提供參考和啟發。
一、充分認識推進土地流轉促進土地規模經營的重要意義
在堅持的基礎上,加快推進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是促進我市農業發展的客觀要求,是實現農業規模效益,促進農業增效、農民增收的必由之路。鎮鄉、街道要統一思想,提高認識,把握時機,進一步增強對推進土地流轉,促進土地規模經營的緊迫感和使命感,加快土地流轉,促進規模經營,促進農村經濟發展。
二、指導思想和基本原則及目標任務
(一)指導思想。緊緊圍繞推進現代農業、提高糧食綜合生產能力、增加農民收入,明確所有權、穩定承包權、搞活經營權、完善分配權,建立健全加快土地流轉促進規模經營的制度保障、政策扶持和組織領導體系,支持和鼓勵農業主體擴大經營規模,形成有利于發展現代農業的土地資源配置機制,促進農業轉型升級,進一步加快新農村建設進程。
(二)基本原則。加快土地流轉促進規模經營,必須堅持依法、自愿、有償的原則;堅持穩糧優先、注重效益的原則;堅持政府引導、市場主導的原則;堅持因地制宜、分類推進的原則。
(三)目標任務
2009年在原有基礎上新增土地流轉面積1.5萬畝以上,土地流轉率達到20%以上。到2012年底土地流轉率達到30%以上,100畝以上農業規模經營者有較大比例增加。
三、加大土地流轉扶持力度
(一)加大財政扶持力度。2009-2012年,市財政每年安排200萬元,用于鼓勵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發展農業規模經營。
(二)提供農業生產配套設施用地保障。凡流轉期限在5年以上,并簽訂流轉合同,經營面積在50畝以上,經市農業主管部門審核,鎮鄉、街道國土資源所選址,市國土資源部門備案,允許其在非基本農田保護區內按流轉面積的3‰建造農業生產必需的臨時用房等配套設施,但不得建造永久性建筑或改變用地性質。
(三)加大金融和保險支持。對流入面積有一定規模的專業合作社、農業企業、種養大戶在符合貸款的條件下向農業銀行、農業發展銀行、信用聯社等金融機構申請貸款,優先安排資金,實行優惠政策。完善農業政策性保險政策,逐步增加保險品種,加大政府補貼力度,擴大規模經營主體投保率。
四、做好土地流轉服務工作
(一)加快建立土地流轉服務平臺。在市農業局建立市農村土地流轉服務中心,負責指導全市土地流轉工作。鎮鄉、街道都要建立土地流轉服務中心,承擔土地流轉服務工作。有條件的村可建立土地流轉服務站。各級土地流轉服務組織實行免費服務。
(二)及時化解土地流轉糾紛。市建立農村土地承包糾紛仲裁委員會,依法開展農村土地流轉糾紛的仲裁。鎮鄉、街道要做好土地流轉糾紛的調解工作,切實保護農民的承包權益。
一、充分認識加快土地流轉促進規模經營的重要意義
在基礎上,加快土地流轉促進規模經營,是完善家庭承包經營制度的內在要求,是農業增效、農民增收的必由之路,各級政府要進一步統一思想,提高認識,把握時機,增強加快土地流轉促進規模經營的緊迫感和使命感,積極引導,規范管理,強化扶持,加快土地流轉促進規模經營,努力使我市農村經濟發展再上一個新臺階。
二、指導思想、基本原則和目標任務
(一)指導思想。緊緊圍繞推進現代農業、提高糧食綜合生產能力、增加農民收入,明確所有權、穩定承包權、搞活經營權、完善分配權,建立健全加快土地流轉促進規模經營的制度保障、政策扶持和組織領導體系,支持和鼓勵農業主體擴大經營規模,形成有利于發展現代農業的土地資源配置機制,促進農業轉型升級,進一步加快新農村建設進程。
(二)基本原則。加快土地流轉促進規模經營,必須堅持依法、自愿、有償的原則;堅持穩糧優先、注重效益的原則;堅持政府引導、市場主導的原則;堅持因地制宜、分類推進的原則。
(三)目標任務。到2012年底,土地流轉和規模經營的比例明顯提高,農業土地資源得到有效配置:經濟發達地區土地流轉比例達到50%以上,其它地區土地流轉比例達到30%以上;全市農業規模經營(100畝以上)率達到25%以上;主導產業、特色優勢產業規模經營率達到60%以上。到2020年底,全市農業主導產業、特色優勢產業基本實現規模經營。
三、加大土地流轉扶持力度
(一)加大土地流轉財政扶持力度。2009-2013年,市財政每年安排500萬元,用于市本級土地流轉服務中心建設、獎勵流出農戶和從事糧食生產的流入主體等。縣、鄉兩級政府也要每年安排一定額度的土地流轉專項扶持資金,用于鼓勵土地流轉和建設鎮、村土地流轉服務組織。
(二)支持糧食規模經營和農牧結合經營。逐年增加給種糧大戶(糧食專業合作社)的補貼,凡流轉后土地用于發展糧食生產的,在種糧直補基礎上,按實際種植糧食面積再給予一定的補助,鼓勵和支持各類規模經營主體開展糧食規模經營。鼓勵和支持畜禽規模養殖場受讓周邊的流轉土地開展農牧結合經營。
(三)加大農村勞動力轉移的政策扶持。深入實施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工程,進一步加大對農村勞動力非農技能培訓力度,提高農村勞動力非農就業能力,拓寬就業門路,促進農村勞動力向非農產業轉移,向城鎮轉移。鼓勵規模經營主體優先吸納流出戶剩余勞動力從事農業生產,對與流出全部承包經營權10年以上(承包期內)的農民建立穩定勞動關系的企業,經縣級有關部門認定,享受當地使用被征地農民的促進就業政策。對流出全部土地承包經營權10年以上(承包期內)、在城鎮進行創業的農民,享受下崗工人創業政策。
(四)加快建立和完善農村社會保障制度。全面落實農村新型合作醫療制度、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農村養老保險制度,逐步弱化土地的社會保障功能,解除土地流出戶的后顧之憂。對承包土地全部委托鄉鎮、村土地流轉服務組織,且流轉年限超過5年以上的農戶,各地要給予適當的養老保險補貼。對遷入城鎮定居、有穩定職業和固定住所的農民,納入城鎮社會保障體系。
(五)提供農業生產配套設施用地保障。凡流轉期限5年以上并簽訂流轉合同、經營面積80畝以上的,經縣級農業主管部門審核、鄉鎮國土資源所選址、縣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備案,允許其在非基本農田保護區內按流轉面積的3‰占用土地,建造農業生產必需的簡易倉(機)庫、管理用房、曬場等配套設施,但不得改變用地性質。各地要安排一定的用地指標,專門用于經營規模大的專業合作社、農業龍頭企業就地建設農產品加工基地等項目用地。
(六)加大金融和保險支持。金融機構要加大信貸支農力度,創新貸款擔保方式,擴大農村有效擔保物范圍。對于實力強、資信好的給予一定的信貸授信額度,簡化貸款手續,實行優惠貸款利率。政府投資設立的農業擔保公司要以農業規模經營主體為主要擔保對象。鼓勵農民專業合作社、農業龍頭企業牽頭或參與興辦資金互助社,強化自身資金服務能力。完善農業政策性保險政策,逐步增加保險品種,加大政府補貼力度,擴大規模經營主體投保率。
四、做好土地流轉服務工作
(一)加快建立土地流轉服務平臺。市農業局建立農村土地流轉指導中心,負責指導全市土地流轉工作。縣、鄉兩級都要建立土地流轉服務中心,承擔土地流轉服務工作。有條件的村可建立土地流轉服務站。各級土地流轉服務組織實行免費服務。
(二)切實發揮村級組織服務作用。鼓勵村級組織、承包農戶委托發包方和土地流轉中介服務組織參與土地流轉。不愿流轉的農戶,可以在保證農戶權益不受損失的前提下,以其承包土地數量、質量不下降為原則,另行安排承包地塊。
(三)強化土地流轉信息指導。土地流轉價格原則上以當地常年種植大宗農產品的純收入為指導價。充分發揮市場競價機制的作用,采用協商、投標等方式合理確定土地流轉價格。提倡“按稻谷實物折價”或“按承包年限逐年遞增”的結算辦法。各地要定期公布土地流轉價格信息。強化土地流轉信息化管理,力爭到2012年底,三分之二以上的縣(市、區)實行縣、鄉、村三級聯網。
(四)及時化解土地流轉糾紛。各縣(市、區)要加快建立農村土地承包糾紛仲裁委員會,依法開展農村土地流轉糾紛的仲裁。力爭到2009年底,各縣(市、區)均建立農村土地承包糾紛仲裁委員會。建立以協商、調解、仲裁、訴訟為主要內容的土地流轉糾紛解決制度,切實保護農民的承包權益。
商法理念其實是商事法律制度的建設、商法條款的設計和實施均應針對商事活動的特點,在商事活動的基礎上建立平等的權利義務關系,實現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其強調的是按照商事活動的需要制定和運用商事法律規范,發揮其維護和促進商事經濟發展的社會價值。
一、基本要求:用民商法的眼光觀察和處理商法之下的各個具體領域
就整個法律體系而言,我國理論上存在著私法與公法的劃分,其中的私法部分是以民法為基礎,其所確立的諸多基本的法律原則和通用法律規則在私法領域中具有共同的指導意義和適用價值,其效力涉及私法的各個領域。而商法作為民法基礎上具有相對獨立性的特別法,遵循民法的基本原則和立法精神自然是其首要準則。在此前提下,商法又因商事活動具有的諸多特點而形成自身獨特的法律規則和處置方法,以之規范調整商事活動。這意味著民法是我國私法領域的基礎性法律體系,商法是專門用于商事活動的直接法律依據。wwW.133229.COM
因此,商法理念就應當體現上述民商法的體系關系,要求在商法的建設和運用過程中,根據民商法的理念來設計商法總論體系中的各個法律制度,如商事主體制度、商事行為制度、商事名稱( 商號)制度、商事登記制度等,從而引導商法建設和運用的基本法律思路,建立商法與行政法、經濟法、財政稅收法之間的科學關系,協調處理彼此之間的適用。用民商法的眼光去觀察和處理商法之下的諸多領域,包括公司法、合伙企業法、獨資企業法、破產法、證券法、票據法、商業銀行法、信托法、保險法、海商等法域,能使這些領域的具體制度建設和法律運用遵循民商法的基本規則,適應各自的商事活動的特殊性,實現卓有成效的法律調整功能。
首先,建立商法理念需要堅持運用民法所確立的平等、自愿、誠實信用、公平、等價有償等各項基本原則來作為商事法律制度設計和規則適用的指導思想。因為,私法領域與公法領域的重要區別就在于其法律活動的參加者相互之間處于平等的法律地位,彼此之間不存在命令與服從、領導與被領導的關系,參與私法活動的決定權由其個體掌握,自愿和公平就成為從事私法活動的基礎。同時,這些私法活動的實施目的在于滿足參與者的生產或者生活的需要,表現為各類商品生產和商品交換,為使其公平有序地在私法活動參與者之間進行,等價有償是各方必須遵照執行的原則,尤其是素有“帝王條款”之稱的誠實信用原則更在民商領域內具有普遍的指導意義。根據該原則的精神,參與民商事活動的法律主體應當在民商事活動中維持雙方的利益平衡,具體表現在要以誠實、善意的內心狀態來尊重對方的利益。這些法律原則不僅為民事法律所接受,也應當對商事活動具有指導價值,引導商事法律規則的制訂和適用。
民法基本原則的功能決定著其對于民商法的指導意義。第一,民法基本原則是制訂民商法律規范的立法準則。這意味著民法和商法的具體法律規則,一律應當服從民法確立的公理性原則。可見,民法和商法的立法活動的一般規律,是由立法者先確定基本原則作為指導方針,再以其為準則來完成具體法律規則的制訂。第二,民法基本原則對于民法和商法規則的適用具有行為準則和審判準則的功能。這表現在,參與民事活動和商事活動的當事人在從事相應的法律活動時,首先要執行具體的法律規范,而在法律規范缺乏規定時,就應當遵守民法基本原則的精神。對于司法審判者來講,在民法和商法未有具體規定時,民法基本原則的法律示范作用就得以體現了,也就是說,“民法基本原則是其效力貫穿民法始終的民法根本原則,是對作為民法主要調整對象的商品關系的本質和規律以及立法者在民事領域所行政策的集中反映,是克服法律局限性的工具”[1]。
其次,建立商法理念應當在商法領域內從與民事領域的共性出發,貫徹運用在整個私法領域具有通用意義的民事法律制度。既然私法領域涵蓋著民事領域和商事領域,民法的諸多基本制度的法律理念和法律規則,不僅適用于民事活動,也同樣對商事活動具有適用意義或者指導價值,例如
,民法上的所有權制度、他物權制度、合同制度、侵權責任制度的基本內涵便是商法有關領域進行商法制度設計的法律基礎,其中的基本法律規則也在相關的商事活動中具適用意義。可見,商事法律制度本身并非孤立的制度體系,而是基于商事活動諸多特點逐步從民事活動中分離出來,以民事法律制度為基礎,根據商事活動的特殊需要而形成的具有特色的商事規范內容。因此,“不論是采取民商分立制的國家還是采取民商合一制的國家,作為實質意義上的商法較民法都具有其特殊性。但盡管如此,民事法和商事法仍有著共同的原理”[2]。
再次,建立商法理念應當適應商事活動的特殊性來設計和運用商事法律規范,使其準確地規范調整和服務于商事活動。商法是順應商事活動對于法律調整的特殊需要而在民事法律規范體系基礎上出現的具有相對獨立性的法律規范體系。其具體表現在以下三個方面。
第一,商法具有特殊的調整對象——商事關系,“即因從事營業行為所引起的社會關系以及與此相聯系的社會關系的總和”[3]。此類社會關系統稱為商事法律關系。因此,獨立的商事法律關系作為商法的調整對象,反映著商法獨立存在的可能性和必要性,是商法得以建立的社會基礎,是其區別于其他法律部門的本質特征所在。無論是大陸法系國家還是英美法系國家,包括奉行民商分立抑或民商合一的國家,均承認商法調整對象的相對獨立性。“正是獨立的調整對象,構成了獨立的商法典或商法部門,建立了商法學學科體系。”[4]將商事法律關系作為商法的獨立調整對象,是由其自身特性所決定的。這突出表現在商事法律關系是一種由商事經營主體所從事的以盈利為目的的經營性行為而形成的特殊的社會關系,其中的經營性行為意味著商事經營主體在一定的時間過程中持續實施的營業活動。商事法律關系基本上表現為財產關系,其范圍涵蓋著商品交換和商品生產與經營關系,涉及財產的所有權、經營權和管理權等權利類型。
因此,商法特殊的調整對象是建立商法理念所應把握的首要因素,將商法的調整對象——商事法律關系作為界定商法理念適用范圍的依據,可以形成商法理念的適用價值并使其特定化。
第二,商事主體的專業資格是其從事專業化商事經營活動的前提條件。商事法律關系的主體必然包含商事主體,可能是一方參與者為商事主體,也可能是各方均為商事主體,這是商事法律關系區別于民事法律關系的主要特點,其具體表現為商事主體必備的法律擬制性。從商事活動實踐角度講,商事主體的法律擬制性普遍地存在于各類商事主體中,不論是商事經營,還是采取公司、合伙企業等組織形式,或者是個人獨資企業,甚至是以個人或者家庭形式從事商業活動,只要具備法定資格條件并履行法定登記程序,便可取得商事主體資格。
由于商事活動勢必涉及特定范圍的專業活動,從事此類經營活動的商事主體應當具備相應的專業技術知識和經營經驗。為此,國家立足于維持商事經營活動的有序性,以法律形式設計了商事主體應有的諸多條件,作為其進入商事活動領域和開展商事經營的前提,用以確保商事主體在進入商事領域后能夠向其相對人( 消費者) 提供合格的市場經營服務,實現其商事經營目標的社會效果。而國家的主管機關或者登記機關對于各類商事主體實施的審核批準或者核準登記,就是將法定的商事主體進入商事領域所需具備的資格條件加以落實的過程,確保商事主體以相應合格的身份資格和專業知識水平參與商事經營活動。
因此,建立商法理念必須認可商事主體擬制性的特點,吸收商事主體法定原則的基本內涵,按照商事法律規范所確立的商事主體類型、條件和設立程序等設計商事主體制度,為商法的建設和運用奠定思想核心和基本觀念。
第三,商事主體在商事經營過程中所承擔的謹慎注意義務是維持商事經營活動正常秩序的重要保證。
現代商事立法是針對商事法律關系中的商事經營者與消費者雙方,因各自主體地位實質意義上的不同、相應的專業技術知識的差異以及商事交易信息的不對稱等因素的影響,導致彼此在商事交易活動中形成強者與弱者的懸殊差異問題而制定的規范,其法律表現就是商事立法對合同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的結構設計出現從“買者當心”到“賣者義務”的轉化,要求處于強者地位的商事經營者承擔披露、保密、說明等附隨義務,以求重新回歸公平交易的效果。商事立法賦予商事經營者的上述諸多附隨義務的法理基礎,均產生于商事主體的謹慎注意義務。
注意義務是民商法領域普遍適用的法定義務,其共性內容在于法律要求行為人在實施相應的行為時所持有的心理狀態,即行為人為實現預期的目的而應當盡到適當的努力、勤勉,防止不利后果的出現。出于維護民商事活動正常秩序的需要,民商事立法應當要求所有參與民商事活動的法律主體均承擔一定的注意義務,不過,根據不同的民商事活動領域的需要應不盡相同,民商事立法對于相應的民商事主體在履行其注意義務時所應持有的注意程度亦不一樣。
據此,可以將注意義務劃分為三種類型。
一是民事主體對自己利益的注意義務,即民事主體在實施民事行為過程中,為維護自己的利益所持有的注意心態而作出理性判斷。
二是民事主體對他人的注意義務,即民事主體基于他人對自己的信賴,為了他人的利益而在行為過程中所應持有的注意,此類注意義務往往存在于為他人管理事務的法律環境下,要求管理人出于善良心態像管理自己事務一樣去為他人管理事務,故又稱其為善良管理人的注意義務。
三是商事主體承擔的謹慎注意義務。由于商事主體是依法取得特定經營范圍而從事商事業務的資格,其具備特定的經營條件、專業知識和經營經驗,而這些恰恰是與其從事相應商事交易活動的相對人( 消費者) 所不具備的,雙方當事人之間的強勢與弱勢便由此生成。商事立法立足于重新平衡彼此之間的利益沖突,賦予了具有專業經營資格的商事主體以謹慎注意義務,成為“賣者義務”。即要求商事主體在相應的商事活動領域內,以與其具有的專業知識相吻合的注意心態實施商事經營行為,基于誠實信用和相對人對其經營資格和專業知識的信賴,應當向其相對人提供締約信息,進行必要的風險提示,保證相對人的商業信息不向第三人泄露,提供其他有利于實現相對人利益的服務等。如果商事主體在與相對人實施的商事經營活動中未能達到上述法律要求,便構成了謹慎注意義務的違反,應當依法承擔不利的法律后果。
可見,謹慎注意義務是商事立法賦予商事主體在從事商事經營過程中所應承擔的法定義務,其有別于民法要求民事主體承擔的注意義務,目的是維持商事交易活動的正常進行,保護相對人( 消費者) 的合法權益。因此,商事主體的謹慎注意義務應當成為商法理念的重要組成部分,即使有關的商事立法條文沒有“謹慎注意”義務的文字,在商法理念上也仍需要強調商事主體在商事交易活動中應履行此項義務。
二、法律價值:作為思維方法協調法律適用關系
法屬于上層建筑,它通過人們的思想意識而被具體化為行為規范,并在思想領域中得到貫徹執行。而商法理念作為一種法哲學的思維方法,亦是人們的一種思想活動。其內容要求人們應當用民商法的眼光從宏觀的整體角度對商法體系內容進行法律思考和分析,判斷商法體系的構成以及其各個具體領域的制度設計是否有利于實現其適用目標和相互之間的分工協調關系。法哲學作為我國法理學的組成部分之一[6],強調在歷史唯物主義的指導下,研究法的起源、本質及其與其他社會現象之間的關系。借用黑格爾在其《法哲學原理》一書中提出的“法的辯證運動”觀點,法作為社會事物是運動發展的,具體到私法領域,同樣應當適應我國社會經濟的發展變化,我國私法領域的法制建設重點在于確立包含所有權和經營權、承包權等他物權類型在內的物權體系,當事人基于“意思自治”而創建和保護各類合同關系的合同法律制度。私法領域出現了以《民法通則》為代表的民事立法的創建高峰。繼《海商法》于 1992 年 11月頒布之后,又出現了《公司法》、《合伙企業法》、《個人獨資企業法》、《破產法》、《證券法》、《票據法》、《保險法》、《信托法》、《證券投資基金法》等一系列商事立法。這表明我國的商事立法適應中國商品市場的發展而逐漸從民事立法中分離出來,成為相對獨立的法律規范體系,并日趨完善成熟。
與此相適應,商法理念的建立亦成為我國法律文化建設的重要內容。因為,商法理念作為一種思想意識體系,是我國商事法律精神的高度概括和提升。借助商法理念之思想內容的形成和分析,能夠解讀我國商事立法所追求的適用目標和立法精神的內涵,理解商事立法各項制度與條文的深刻含義及其彼此之間的分工合作關系,有利于建立我國科學的商事立法體系和制度框架。
第一,運用商法理念,從民商法的宏觀角度掌握商事領域的立法趨勢和立法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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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sp; 運用商法理念便于分析我國商事領域的諸多法律現象,理解其法律內涵,尋找相互之間的法律聯系,從而可以在宏觀上根據民法與商法之間的共同屬性與法律區別,判斷具體的法律現象的法律屬性,進而研究我國商事立法的發展趨勢和法律適用事宜。因為,商法理念的核心思想就是確認商法作為相對獨立的法律部門與民法之間的緊密聯系。商法理念一方面應當堅持民法在私法領域不可動搖的統領地位,尤其是確立的平等、自愿、誠實信用、等價有償等基本原則。另一方面,商法理念又必須兼顧商事活動的特殊性而設計有別于民事法律規范的特殊商事法律規則,用以符合商事活動提出的特殊的調整需求。例如,交強險作為我國保險法領域中第一個全國范圍內適用的強制保險險種,顯然是為了滿足保險法調整保險市場的特殊需要而對自愿原則的否定。
第二,運用商法理念,有助于從微觀角度,就個別的商事現象加以分析,并根據其法律特殊性而設計出與其相互適應的法律規則。
在我國的法律體系中,商法的實用性是極為突出的。與民法相比較而言,商法在適用中強調的是法律條文的解釋,而其理論研究則退居其次,使得商法的理論性無法與民法的理論體系相比擬。由此也表明商事立法往往是針對商事活動的具體情況提出解決方案,設計相應的法律規則。例如,針對保險市場上經常被予以適用的格式條款,《保險法》規定了特殊的異議解釋原則(注:在保險法理論上,對于此項特殊的解釋原則,有學者從解釋結果不利于保險人角度出發,稱其為“不利解釋原則”; 也有學者從解釋結果有利于被保險人、受益人角度出發,稱其為“有利解釋原則”。筆者立足于中立立場,稱其為“異議解釋原則”。),并將其適用于保險合同雙方當事人對于格式條款的理解存在異議的情況。
商法理念基于具體情況具體分析的哲學思想,要求人們在社會生活當中捕捉具體的商事活動現象,分析其具體特點,尋找解決問題的策略,進而歸納出與此雷同的社會現象及其發展規律,制訂相應的解決規則。因此,建立商法理念就應當力求提高發現問題和解決問題的能力。從剖析商事個案入手,發現其中存在的特殊情況和具體問題,歸納商事立法存在的法律疏漏,研究解決此類法律問題的對策方案。顯然,實證分析的方法應當是落實商法理念的重要手段。因此,商法理念并非抽象空洞的哲學思想,而是與我國的社會經濟生活和商事司法實踐關系密切的法律思想和法律文化活動,從事商法研究和商法實踐工作的主體,都應當建立商法理念,并將其與自己的商法工作有機地結合起來,借助商法理念的運用推動我國商事立法和商事司法事業的發展。
三、實踐體現:商法理念在保險法、海商法領域的適用
第一,用商法理念研究保險法,應當確立其立法體系是保險合同制度與保險業法的并存。
如果運用商法理念分析我國的保險法領域,可以發現保險立法與保險法理論界存在著一定的差異,表現在《保險法》包含著保險合同制度和保險業法兩部分主要內容,而保險法理論研究則明顯地注重保險合同制度的研究而忽視討論保險業法的傾向。保險法作為我國商法的重要組成部分,應當是保險合同制度與保險業法并存。
因為,保險法的生命力是與這兩部分緊密相連的。其中,保險合同制度是其平衡各方當事人之間利益沖突的法律表現形式,保險法通過確立保險人與投保人、被保險人和受益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在法律追求的公平基礎上建立保險法律關系,并通過各方當事人依法行使其權利和履行其義務來實現保險制度的保障價值。為此,按照商法理念應處理好《保險法》之保險合同制度與我國《合同法》的適用關系。保險活動是典型的保險商品交換,作為其法律表現形式的保險合同絕非是《合同法》以外的“孤島”,而是我國合同法律制度的組成部分,只因立法技術而被規定在《保險法》之中。故保險合同制度與合同制度之間的聯系不可割裂。這在2009 年修改后的《保險法》中有所規定,比對 2009年新《保險法》與原《保險法》,其法律條文已由158 條增加到 187 條,其中的保險合同部分卻由 69條減少到 66 條,而保險業法部分則由 89 條變為121 條,增加了 32 條。上述立法結構的變化說明,新《保險法》處理保險合同制度與《合同法》之間的適用關系更為科學,即《保險法》針對保險合同特有問題加以規定,但涉及合同制度共性問題的則無需規定,直接適用《合同法》的有關規定。
同時,《保險法》中的保險業法部分所體現的則是保險業監督管理機關與保險業經營者之間的監督管理關系
,表現出國家為了確保保險業發揮其在商事活動中的保障作用而對其實行嚴格監督管理的法律意義。與此次世界性金融危機引發的加強銀行、保險等金融業監督管理的動態相適應,我國新《保險法》有關保險業法部分的規定得到強化。
當然,用商法理念的思想審視《保險法》的保險業法部分,就應認識到其作為商法的組成部分,與民法具有廣泛的聯系。例如,其確立的保險公司制度不僅反映了保險市場對于商事經營主體的特殊需要,同時,也是民法的法人制度以及《公司法》規定的具體化。而保險制度亦是在民法的制度基礎上發展而來的。它一方面要適應保險市場對于保險人的專業經營資格的具體要求,并適用諸多保險市場的慣例; 另一方面仍然沿用民事制度的基礎原則和法律理論。這進一步說明保險業法是《保險法》的重要組成部分。
第二,用商法理念考察海商法,是作為國內立法的商法屬性所決定的。
關于海商法的定位,法律理論界和海運實務界存在著不同的看法,有學者認為,海商法是國際法的組成部分;(注:參見車丕照:《國際經濟法概要》,北京:清華大學出版社,2003 年,第 9 頁。另,我國國務院法學教育指導委員會將國際法作為二級學科,其中包括國際公法、國際私法和國際經濟法,而海商法則被作為國際經濟法的一個分支。)有學者認為,海商法是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7]因此,海商法應當納入我國商法領域,作為商法的一部分,這才符合商法理念的思想精神。
海商法的適用范圍集中于我國海運市場,以海運企業在海運市場上從事海上運輸過程中的海事法律關系和與船舶使用有關的社會關系作為其調整對象。這些社會關系均是發生在平等主體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海運市場又是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必要環節,其特定的市場活動內容是借助海運企業的海事運輸而完成商品從 a 生產場所到b 生產場所或者從生產領域到消費領域的空間轉移。因此,它又是我國商事活動的一部分。因為,海商是指在船東與貨主分離(注:早期的海運活動是船主用自己的船舶運輸自己的貨物,并非海上交易活動。)后成為獨立的海運業經營者所從事的海上交易活動,實質上是以海上運輸市場為平臺開展的商事活動。其中,船東作為專門經營海上運輸業的商事主體向貨主提供海上運輸的專業技術勞動而賺取運費,在此意義上,將調整海運市場活動的海商法納入到商法范疇就無可置疑了。
運用商法理念來分析海商法,必須承認海商的獨立地位。
首先,海商法所針對的海上運輸市場具有風險特殊性。海商法所調整的海上運輸及其他海上業務活動是在海洋這一特殊領域實施的,該領域存在著不同于陸路的諸多特殊風險,為此,從事海運經營的海運企業不僅要有巨大的投資,而且,應當具備一定的抵御海上風險的能力。與此相對應,海商法建有一系列特殊的法律制度,用以促進海上運輸市場的正常發展,諸如,船舶優先權制度、海難救助制度、共同海損制度、海事賠償責任限制制度等。
其次,海商法具有明顯的國際性,這與一般的民商法律部門不同。因為,其所調整的海上運輸活動往往跨越國際海域,其賴以存在的法律事實經常涉及不同國家的當事人,而且,其法律淵源包括國內立法、國際公約、國際慣例。但是,這卻不能否認海商法作為國內法的基本性質,例如,美國國會不久前針對英國石油公司造成的墨西哥灣油污事件,通過了不封頂賠償議案,這對海商法的海上油污損害賠償責任制度產生具有重要影響,充分說明了其國內法的本質。
運用商法理念分析海商法的內容體系,就應認可其與民商法之間的聯系,因此有學者認為,海商法是民法的特別法,“我們仍然要以民法基本原則來指導海商法研究”,“但是,在堅持民法基本原則的前提下,我們還應充分考慮和照顧海商法的特點,用商法理念研究海商法問題。”[7]
首先,海商法中的海上保險制度,其諸多法律規則亦為各國保險立法所接受,成為各國保險法的重要組成部分,不僅是現代保險制度的來源,例如,1906 年的英國《海上保險法》以成文法形式確認了海上保險。因此,在適用關系上,海上保險部分有規定的,應先予以適用,其未有規定的,就應當適用《保險法》的一般規定。
第二,作為海商法基礎制度的船舶制度。其作用在于確立了船舶作為生產要素與船員的勞動力有機結合,為開展海上運輸經營創造了條件。而且,上述法律制
度所運用的船舶所有權、船舶抵押權、船舶登記等制度均源于《物權法》的相關制度。
第三,作為海商法核心部分的海上貨物運輸制度和海上旅客運輸制度是我國《合同法》有關運輸合同規定的具體化。海商法以調整海上運輸市場活動為己任,海上貨物運輸制度和海上旅客運輸制度當然是其核心內容。基于海商法的國際性特點,其海上貨物運輸制度和海上旅客運輸制度必然受到“海牙規則”、“維斯比規則”、“漢堡規則”以及最近的“鹿特丹規則”的影響。但是,該海上貨物運輸制度和海上旅客運輸制度畢竟是以我國《合同法》為基礎的,應當依循《合同法》的基本原則和一般規則,并在其運輸合同框架內作出具體規定。
第四,船舶租用合同制度和海上拖航合同制度是我國《合同法》確立的當事人“意思自治”精神的典型表現。因為,上述海商制度的突出特色在于其任意性規范。這意味著其法律規范的適用讓位于當事人在船舶租用合同或者海上拖航合同的約定。
第五,海商法的船舶碰撞制度、海上油污損害賠償制度以及海事賠償責任限制制度等,均是以我國《侵權責任法》為基礎的。船舶碰撞或者海上油污損害實質上就是海上領域的侵權行為,其行為人應當依法向受害人履行賠償責任,所以,船舶碰撞或者海上油污損害的認定就應當以《侵權責任法》的規定為基礎。然而,《海商法》又要適應其特殊性,實行海事賠償責任限制,這與一般的民事賠償責任形成法律區別。
注釋:
[1]徐國棟:《民法基本原則解釋——成文法局限性之克服》,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1992 年,第 8 頁。
[2][3]趙中孚:《商法總論》,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7 年,第 12、12 頁。
[4]范健:《商法》,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學出版社,2001 年,第 8 頁。
(一)理賠工作的基本原則
一是要把服務地方經濟和保障民生事業作為保險經營與管理的基本原則。當發生災害事故后,保險公司要急被保險人所急,千方百計避免擴大損失,盡量減輕因災害事故造成的影響,及時支付賠款,幫助企業或個人及早恢復生產或重建家園,以保證生產、經營的持續進行和人民生活的安定。二是要重合同、守信用、依法辦事。保險公司在處理賠案時,必須加強法制觀念,嚴格按條款辦事,該賠的一定要賠,而且要賠足;對于可賠可不賠的也要適當放寬標準盡可能的賠,對于實在不屬于保險責任范圍的損失不濫賠,同時要向被保險人解釋清楚。三是要貫徹執行“主動、迅速、準確、合理”的理賠原則。“主動”就是要求保險理賠人員對出險的案件,要積極和主動地進行調查了解和現場查勘,掌握出險情況,進行事故分析,確定是否屬于保險責任。“迅速”就是要抓緊處理賠案,對賠案查得準,辦得快,賠得及時。“準確”就是要求保險理賠人員從查勘、定損以至賠款計算,都要做到準確無誤,不惜賠、不錯賠,不濫賠。“合理”就是要求在理賠過程中,本著實事求是的精神,堅持按條款辦事,合理確定保險責任和賠付金額
(二)理賠工作的主要任務
一是要準確查找事故原因和界定保險責任。保險公司要根據出險原因并對照保險條款判斷保險標的的損失是否屬于保險責任,判斷時要實事求是和準確合理。二是確定保險標的的損失程度和損失金額。保險公司在現場查勘的基礎上,根據被保險人的投保范圍和投保金額,確定保險標的的損失程度和損失金額。三是保險公司按照保險合同的規定,對照被保險人的實際資產與投保資產的比例情況、投保資產的清單和地址、免賠責任和免賠金額,最后確定實際賠償的金額。
做好理賠工作的主要舉措
理賠工作要圍繞提高質量、降低成本、提升素質和改進服務四個方面下大力氣,花苦功夫。提高質量就是要全面提高賠案處理的準確性和合理性。降低成本就是要通過控制超額賠付、規范理賠費用,有效降低理賠成本。提升素質就是要通過嚴格考核、強化激勵,不斷提高理賠隊伍技能和素質。改進服務就是要不斷提升客戶服務時效性和便捷性,完善客戶服務的體驗。提高質量是關鍵,降低成本是方法,提升素質是基礎,改進服務是目標。
(一)完善和執行服務標準
保險監管機關和保險行業協會要組織制訂統一規范的服務標準,并采取行政和經濟手段督促保險公司執行標準。要提高監督檢查的層次和頻率,加大對違反服務標準的保險公司的懲戒力度并通過新聞媒體曝光,通過全面執行服務標準和履行保險公司的服務承諾,達到提升理賠工作質量的目的。
(二)運用科學技術提高理賠質量
在金融走向混業的趨勢下,我們需要調整完善現有的金融法制體系,轉變金融監管,打造出一個能最大限度支持各種金融業態和諧、有序、健康地混業經營的金融法治環境。
混業經營下的
金融法治與監管價值
在分業經營下,銀行、證券、保險等都有其各自的核心價值,如銀行的“三性原則”,即安全性、流動性和效益性;證券的“三公原則”,即公平、公正、公開;保險的大數定律、最大誠信原則。這些核心價值與基本準則,無論從立法到監管都需要法律加以保護,甚至在法律中直接予以確認,并以此統領具體法律制度的設計,指導監管者的金融監管行為。例如,為了維護安全性原則,在《銀行法》中,規定了資本充足率要求,并出臺了專門的《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管理辦法》加以細化,監管部門也在不斷加強資本監管。
混業經營下,我們同樣甚至更需要找到這樣一個統一的、超越的核心價值和基本準則,來指導混業經營下的金融法治與金融監管方向。簡單而言,就是混業經營下我們未來立法與監管的根本出發點是什么,核心監管目標是什么,由此法律要保護什么,禁止什么,監管要做些什么。例如對銀行我們尤其注重金融風險的防范,強調風險底線,而證券投資注定是“高風險、高收益”的領域。對于這樣的混業,我們需要一個頂層價值,來協調混業經營下必然會面臨的不同金融業態之間的利益沖突、監管套利,明確哪些可為哪些不可為。而這是分業經營下不會遭遇的問題,是目前的法律法規中不曾涉及的,但卻是未來混業經營趨勢下完善金融法治的核心問題。
混業經營下的金融法治與監管價值需要立法者與監管者在實踐中不斷地摸索和思考。其中,防范風險無疑是金融法治與監管的一個重要出發點。混業經營下金融法治與監管核心離不開維護金融系統穩定、審慎監管和規范金融業務的目標。
混業經營下的
金融監管模式選擇
在監管模式方面,金融混業監管的代表模式主要有兩種。一種是美國模式,即“傘形監管+功能監管”體系。這一監管體系從整體上指定美聯儲為金融集團的最高監管者。同時,規定金融集團所有附屬金融機構按行業不同,接受功能監管機構監管。一種是英國模式,即“單一監管”模式。由金融服務監管局(FSA)對金融行業和金融機構統一行使監管權。日本和韓國目前也采用類似的監管模式。
而我國目前的混業經營模式是多樣的,監管模式還停留在分業監管階段。《證券法》、《保險法》中明確禁止混業經營,證券業、銀行業、信托業、保險業實行分業經營、分業管理,證券公司、銀行、信托、保險業務機構分別設立。只留下一個例外規定,即“國家另有規定除外”。由于沒有統一規定,自由生長下的混業經營既有銀行母公司模式,如中、農、工、建四大銀行,還有金融控股公司模式,如中信集團、光大集團。除此以外,還有以保險為主體的平安集團等,不一而足。在監管上,則是按照不同的金融機構分別設立不同的監管主體。而金融控股公司由于不直接從事任何一種金融業務而游離于現有的金融監管體系之外,但實際上它卻是整個金融集團戰略的制定者和責任的最終承擔者。
多種混業模式并存給金融立法與監管帶來了難度。混業經營漸成趨勢,不能總是法律中“國家另有規定除外”的個案產物。分業監管無論如何延伸監管觸角、加強溝通協調機制,也難以克服監管重疊或監管漏洞。美國于1999年出臺《金融服務現代化法案》,廢除了實施近60年的《格拉斯―斯蒂格爾法》,取消了混業經營的禁令。英國于2000年出臺《金融服務與市場化》最終統一了金融監管體制。當前,我國也急需這樣一部法律,來明確混業經營的法律地位,建立符合我國國情的金融監管模式。
混業經營下的
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
無論是金融法還是金融監管,其最根本的關切就是對金融消費者的權益保護。金融消費者是金融業發展的基石,缺乏規制的混業經營有可能會撼動這塊基石最根本的權益。舉例而言,對于追求資金絕對安全、不想承擔任何投資風險的普通儲戶而言,因為混業經營的銀行投資證券或其他高風險的金融衍生業務失敗而破產倒閉了,就像金融危機中轟然倒下的那些知名大銀行那樣,儲戶因此將拿不回存款或者全部存款時,實際的結果就是將這種混業經營的風險強加在了沒有選擇風險投資的金融消費者身上。無論你個人選擇的金融產品是存款還是證券、信托,混業經營在某種程度上是將整個金融風險強加在了所有金融消費者身上,這對金融消費者是不公平的。
的確,無論是調整保險產品結構、拓寬保險覆蓋面,還是適應國際競爭和金融業綜合經營的新形勢,都要求保險從業人員以創新的思路、創新的模式,走創新的發展道路。
在中國,隨著開放和金融綜合經營趨勢的不斷顯現,如何推動保險行業在新形勢下不斷發展和壯大,成為全行業高度重視的問題,各家保險公司也紛紛在保險創新上進行了積極探索。
近日記者采訪了連續兩年榮獲“深圳市保險創新發展效益領先企業”獎項的美亞保險深圳分公司總經理于璐巍,深入了解了美亞保險在創新方面的一些經驗。
和美亞保險的很多高管一樣,于璐巍具有國際保險公司工作的背景,于璐巍先生曾就職于中國保險(英國)有限公司任董事會秘書兼再保險部經理,以及中國人民保險(集團)公司國際部助理經理。
2002年加入美國國際集團(AIG)旗下,歷任美亞財產保險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市場總監及中國區助理總經理,美亞財產保險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總經理。
于璐巍有國內及跨國保險公司的管理經驗,熟悉中國保險市場,并了解海外成熟市場的管理及運作模式。帶領美亞保險深圳分公司,在深圳市場競爭主體迅速增多、競爭日益激烈的外部環境下,向廣大客戶提供高品質的保險產品及符合國際標準的保險服務,并以高質量的客戶服務、科學的管理方法、刻苦敬業的精神和至誠至信的工作作風在客戶中享有盛譽。
美亞深圳專業化的防損工程服務和公平快捷的理賠服務亦倍受本地市場的推崇。保費規模突飛猛進,取得了前所未有的成績,成功地實現了跨越式發展,各項經營指標良好。對此,于璐巍總結說:“在業務經營過程中,我們始終堅持三個基本原則,一是堅持效益導向的經營理念,二是堅持合規為業務發展的生命線,三是以創新為業務發展的源動力。”
效益導向的經營理念
在經營過程中,美亞保險深圳分公司堅持以效益為導向的基本原則,貫徹“規模是實現效益的手段,效益是實現規模的目的”的經營理念,堅持市場細分策略,堅持有所為,有所不為。在矩陣式管理的框架下,嚴格執行分級授權,分險種授權,以達到控制風險質量,實現承保利潤的目的;同時大力發展效益險種,持續開發新業務,改善業務流程,持續培育公司可持續發展的能力。
談到取得的成績,于璐巍顯得很平靜:“要說成績也只是階段性的,雖然在許多領域美亞是現階段財產保險公司中做得比較好的,但是隨著市場的進一步發展,在這些優勢領域被其它公司趕超的可能性是完全存在的。”
但有一點是肯定的,在選擇市場時,美亞不會追趕潮流,在一般意義的市場上同別人同擠一條船。美亞人經常說一句話:發現縫隙市場,美亞會注重市場的細分,只尋找自己的特定市場。利用自己的獨特優勢,開拓縫隙市場,同時在這一市場中取得領導地位。
例如,在市場理念方面,美亞深圳分公司進入深圳市場后,根據自身的優勢,首先選擇出口產品責任險和貨物運輸險為主要著力點。這樣的選擇,是因為AIG在全球有130多個分支機構,在國際上還有一支經驗豐富的律師團隊,這使得美亞在這兩個產品的售前和售后服務上更具優勢。正因為正確選擇了自己的定位,在2005年的基礎上,美亞保險深圳分公司在兩年時間內,凈保費規模翻了一番。
美亞在很多業務方面提供了世界級的服務,營運績效,綜合費用率在同行當中是最低的,于璐巍認為,這不是通過一個好的險種來補貼,或者彌補另一個險種可以達到的。“我們只選擇好的險種,承接好的業務。美亞在做每一個險種的時候,都具體分析它是不是有助于提高公司盈利的水平,我們時刻警醒自己,一定要把效益原則和觀念貫徹到公司最基礎的業務行為當中。”
合規經營是業務發展的生命線
合規經營是美亞一直以來堅持的基本原則,合規是業務經營的生命線,是業務可持續發展的有利保障和不二前提;以此為目標,在近三年半的時間里,嚴格企業內控管理,無論是內部審計還是外部監管檢查,從未發現任何違規行為;在客戶服務和理賠方面,三年多的時間里,實現客戶零投訴記錄。此外誠信廉政教育是美亞深圳分公司常抓不懈的一項重要工作。
自今年保監會下發的《關于保險業開展治理商業賄賂專項工作的實施意見》以來,分公司領導班子高度重視,開展形式多樣的宣講活動進行商業賄賂相關知識的宣導,營造良好學習氛圍,時刻敲響警鐘。最主要的是,美亞保險深圳分公司堅持制度先行,及時制定和完善各種管理規章制度,確保各項工作有章可循。同時采用美亞保險特有的“矩陣式管理”模式。公司有多個垂直平行線,比如銷售管理、核保核賠,工程師、支持運營功能等都是垂直平行,由深圳當地管理層和中國區相應職能部門分權管理。這一體制在很大程度上避免了各種違規現象的發生。
按照美亞的程序,主要由市場人員進行市場營銷和開發,在完成相應的前期銷售環節后,就同核保人員共同分析客戶需求和風險特點,探討解決方案;然后由專業的核保人對風險進行評估;對一些特殊或非常規風險,會要求工程部門介入,通過現場風險評估等方式提供風險咨詢服務。
核保人員嚴格遵守分險種、分限額授權的規定,如果風險等級超過自己的權限,就必須上報中國區,或直至紐約總部,最終決定這個客戶的承保條件和價格等。于璐巍說,在核保逐級向上請示的過程中,管理層沒有承保權限,在對風險判斷等技術環節,不會有管理者的干涉,但對多險種業務,管理者必須在不同利潤中心之間進行協調,以達到整個公司的利益最大化;另外總經理的一個重要職責就是維護矩陣框架的正常運行, 同時對公司的最終業績負責。
承保如此,在理賠管理上美亞也同樣實行矩陣式管理,他們也聘請專門的公估機構處理理賠事宜。這個矩陣管理不僅是在業務上,在人員培訓、晉升上也同樣如此, 一般是經驗越多,權限相應越大,同樣當地管理層對核賠人員實行監督和管理的權力。
常有人說,“一軍不容二帥”,或“矩陣式管理法行不通”。但事實上,這種多主管制成效極高。而企業成功的關鍵在于權限雖然交叉,責任卻一定分明。企業經由個人工作的績效,由多位主管來評估某一經理人表現。這其實是一種制衡的系統,權責共享不但能成就共榮的理念,鼓勵合作,還能使得全公司容忍不同,甚至沖突的觀點。多主管制為公司帶來極大的活力和智力資本的共享。
“我認為矩陣式管理結構是我們公司實現業務均衡發展的重要手段,首先它極其利于各層級管理人員,和各功能負責人的溝通和信息分享。”于璐巍說,由于不同層級和各職能負責人看市場的角度不同,職責所賦
予的工作目標和重點存在差異。通過這樣的體制保障,能夠產生制衡效應,以實現公司的均衡和可持續發展,例如在公司運作中,不僅僅顧及市場份額或是保費指標,而同時保障利潤目標的達成;在業務快速增長的同時實現合規經營的各項指標;在實現季度和年度指標的同時建設公司可持續發展的各項能力。”
創新是業務發展的源動力
創新于美亞來講是一種自覺行為,于璐巍介紹說,求新求變是美亞業務發展思路和市場策略確定后的必然選擇。美亞深圳的業務發展也在很大程度上得益于創新效應。
美亞以“縫隙市場”為自己的定位基礎,所謂“縫隙” 就是堅持有所為,有所不為;對于一部分市場,自己不甚了解,或者即使稍有心得,但實為能力所不及,美亞會堅決放棄;對于部分市場過度競爭,利潤空間狹小,美亞也較少涉獵。
但對另一部分市場,如美亞有機會利用公司優勢,或是全球網絡優勢,或是技術門檻優勢,或是全球資源優勢,公司會堅決投入資源,并在所選擇的市場中,實現明顯競爭優勢。另外,即使在常規險種市場中,公司通過對風險的嚴格識別和控制,最大程度地追求承保利潤;市場份額和保費規模服從于利潤指標。美亞深圳公司強烈感覺到,所謂“縫隙”是一個持續變化的動態過程,不存在永久的,靜態的“縫隙市場”;隨著更多承保能力的進入,競爭會日趨激烈,今天的“縫隙市場”一定會成為明日的常規市場。所以對“縫隙市場”的開發和培育是一個持續過程,持續的求新求變可能是美亞的唯一出路。
另外,深圳經濟正處于深刻的轉型階段,傳統的勞動密集型和高資源消耗型產業在逐步外移,取而代之的將是高新技術、物流、金融和文化等四大支柱產業。
這一變化對保險業是一把雙刃劍;一方面,一部分傳統的保險需求嚴重萎縮,另一方面,新的產業聚集和發展又會創造新的保險需求。存在產生新的“縫隙市場”的絕佳土壤和環境。同樣,求先,求快,求變,求新應該為美亞深圳奉為圣經。
近兩年來,國內保險業得到了迅速發展,從全國來看,國務院出臺了《關于保險業改革發展的若干意見》,極大地鼓舞了國內保險業的發展;從深圳來看,中國保監會和深圳市委市政府對深圳保險業大力支持,共同確定把深圳打造成為全國保險業創新發展的試驗區,可以說,一系列政策的出臺,使深圳保險業的發展進入了歷史上最好的時期。
正是在這樣良好的市場發展環境下,美亞保險深圳分公司適時抓住了發展的大好機遇,回首走過的路程,于璐巍感慨道:“身臨保險改革創新試驗區激烈的競爭中,經歷了業務發展的巨大壓力,也領略到公司的同仁們在激烈的競爭面前不畏艱難、勇往直前、樂于奉獻的驕傲,在全體員工的奮力拼搏下,連續幾年實現了美亞保險深圳分公司的各項業務指標,實現了有效益的快速發展。展望2008年,任務更艱巨、責任更重大,美亞保險深圳分公司在深圳這塊保險熱土上將不畏艱難、滿懷信心,為打造‘和諧深圳、效益深圳’而繼續努力。”■
于璐巍檔案
農業保險在實質上屬于政策性保險,和一般的商業性保險存在較大的差異,一般商業保險強調保險經營的商業性,經營過程中的公平競爭、等價有償以及效益最大化,因此一般商業保險的法律原則可能并不適用或不完全適用于農業保險。根據農業保險的性質以及我近年來農業保險的實踐,我們認為,發展我國的農業保險,對保險業普遍存在的商業性發展思路應該持慎重的態度。我們以為,在未來我國農業保險立法中,應著重考慮和體現以下基本原則:
一、國家支持、政府主導原則
農業保險具有較大的社會效益,具有促進農村社會穩定、農業發展和社會保障的雙重功能,農業保險的第一需求者是國家和政府。世界范圍內農業保險發展的實踐經驗表明,農業保險的單純商業化無一不是以失敗告終。我國2002年之前農業保險一直沒有被正式命名為政策性保險,直至2002年12月,修訂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法》第46條首次規定:“國家逐步建立和完善政策性農業保險制度”,政策性農業保險的改革方向得以確定。我國多年來農業保險的實踐也證明,農業保險的推行和發展始終離不開國家與政府的參與和介入。
所謂的“政府主導”就是政府通過對農業保險給予經濟上、法律上和必要的行政上的支持,對農業保險的發展方向和速度施加主要的影響,政府不僅參與農業保險的宏觀決策,而且也要介入微觀的經營管理活動。也就是說,政府要對農業保險業務的經營提供統一的包括涉及全國的保險制度、設定農業保險項目、保險補貼與優惠制度、再保險制度等在內的制度框架,各級政府和經營主體要在這個整體框架內活動,同時政府對農業保險給予較大的財政支持,使政府在農業保險中發揮主導作用。
二、強制與自愿相結合原則
我國農民一般缺乏投保意識,應當修改我國現行立法,建立強制性和自愿性相結合的農業保險形式。根據政府對農業和農村發展的經濟和社會目標,對于從事關系國計民生以及對農村經濟社會發展有重要意義的農產品生產的生產者,為了讓其盡快恢復生產,穩定社會,必須強制其參加相關農業保險,并給予較高的財政補貼;對于從事一般的種植業、養殖業的農戶,則實行自愿參保原則,是否參加農業保險由其自己決定。同時,宜將農業保險和農業信貸結合起來,凡有農業生產借貸的農業保險標的,即使是自愿保險項目也應依法強制投保,政府至少對法定保險險種提供保費補貼。此外,農產品加工部門和農產品消費者都應通過一定的渠道分擔部分保險費,保費補貼和分擔可因保險險別、險種、保障水平的不同和地區經濟發展差異有所區別。適當推行強制投保的意義在于:一方面,提高農業保險的參保率,擴大農業風險的分攤領域,避免逆向選擇,降低農業保險費率;另一方面,通過適度強制,可以大大減少保險公司經營農業保險的經營性支出,有利于減少財政補貼成本。
三、依據和尊重國情原則
縱觀世界各國農業保險的發展歷史和現實不難發現,由于各國的情況不同,農業保險呈現出不同的特點。世界上農業保險發展的模式與制度有很多種,制度模式的優化選擇必須充分考慮我國的國情狀況,而不能照搬國外的農業保險模式與制度。同時在設計之初就要充分考慮到各個制度之間的銜接,以便于將來的整合。
國內外的經驗表明,國內外實行各種經營模式雖然各有利弊,但都不愧為農業保險切實有效的模式。各地可以選擇商業保險公司代辦、專業性農業保險公司、農業相互保險公司、政策性農業保險公司、外資或合資保險公司等多種形式開展農業保險業務。更為重要的是我國幅員遼闊,各地區之間經濟與自然條件差別較大,因此在經濟發展水平與層次不同的地區,可以實行不同的農業保險模式和制度,即使在同一地區,根據不同的保障水平也可采用不同的保險模式制度。因此,必須因地制宜,設計出不同的農業保險模式和制度,以適應各地的不同需求。
我們以為我國在設計農業保險制度時應考慮以下情況:一是我國農村的生產力水平不高,農民收入比較低的客觀現實;二是我國幅員遼闊,地區經濟與自然條件差異比較明顯;三是我國以家庭為單位的分散性農業生產模式。
四、整體報償原則
農業保險具有明顯的社會效益,其在一定程度上關系到整個國民經濟的運行和整個社會的整體利益。因此農業保險的發展應確立整體報償原則,即以整個社會作為核算單位來考察和管理農業保險,取之于民,用之于民。農業保險的開展應著眼于保護農業發展以及國民經濟的順暢運行,著眼于社會效益的最大化而不是追求個人效益最大化或企業利潤的最大化。同時,應將農業保險的政策性虧損計入到社會總成本中,運用社會補償基金加以補償。
五、循序漸進原則
中圖分類號:D92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06-0278(2015)07-136-01
我國《農業保險條例》已經于2013年3月1日起開始施行,這項行政法規填補了《農業法》和《保險法》未涉及的農業保險領域的法律空白,為農險經營提供了法律依據,結束了依靠政策經營農險的時代,標志著我國農業保險業務發展進入了有法可依的階段,對我國農業保險的發展具有里程碑式的意義。但是,從實踐中出現許多無法解決的問題,需要將條例升級到法律層面,建立系統性農業保險制度。
自2004年開始,保監會宣布在吉林、黑龍江、內蒙古、新疆、四川、湖南、浙江、上海、江蘇、廣東等九個省份進行農業保險改革試點。2007年,中國政府開始對農業保險給予財政、稅收等各項支持政策,農業保險進入了快速發展時期。
農業保險作為分散農業生產風險、補償經濟損失、穩定農民收入和促進農業發展的一種機制,是市場經濟國家扶持農業發展的通行做法。我國是一個農業生產大國,保持對農業保險的重視、推進政策性農業保險制度的全面建設和完善是必不可少的,農業保險又是解決“三農”問題的重要組成部分。首先需要分析我國農業保險發展的限制因素,有的放矢的采取針對性措施,才能從根本上促進其發展。
當前,我國正處于推進農業現代化的新時期,農業生產逐步向適度規模經營轉變,投入的規模更大,面臨的風險更高,對農業保險的需求日益增強,作為“綠箱政策”的農業保險補貼還有較大空間,農業保險未來發展大有可為。
在總體形勢繼續向好的同時,一些深層次的體制機制問題還很突出,亟待政府與市場相互配合解決難題。如何發揮后發優勢,實現“彎道超車”,需要切實貫徹落實十八屆三中全會精神,以改革精神和創新舉措正確處理好發展中的問題,鞏固現有成果,堅定不移的走有中國特色農業保險發展之路。目前農業保險行業存在的問題主要是:1、農業保險法律法規滯后,我國雖然施行了《農業保險條例》,但是與發達國家相比,我國農業保險的專門法規出臺時間晚,而且尚未出臺更高效力的法律法規;2、保險費用過高、農民收入過低,保險意識不強;3、農民組織化程度低,我國目前農業生產以分散的農戶為主體,農民的組織程度低,這與農業保險要求的高度組織化有很大的距離。
從農業保險領域存在的問題著手,目前應該采取的措施有:
一、建立財政支持的中央和省兩級農業保險大災風險分散機制
由于農業保險的再保險制度很不健全,商業再保險機構對此制度的實施采取極為謹慎的態度,導致農險巨災風險難以完全通過再保渠道轉移,因此需要政府給予一定支持。
目前,國家有關部門正在進行農業大災風險分散機制的研究工作。一些地方政府也探索建立了多種模式的巨災風險分散機制,如:由地方政府出資,充分利用再保險市場,建立“多方參與、風險共擔、多層分散”的農業風險分散機制,對一定賠付率以下的風險,由保險公司承擔;對一定賠付率以上的風險,由政府直接購買再保險的方式轉移;對賠付率極高的農業大災風險,由政府每年按照農業增加值的一定比例提取大災風險準備金保障。
二、支持建立農業保險基層服務體系
目前,我國已有的農業保險基層服務模式,主要有兩種:一是協辦模式,即保險公司在農業、林業鄉鎮基層機構設立農業保險服務站,聘請農業保險專(兼)干和村級協保員,兼職協助保險公司的市縣級分支機構開展承保、理賠服務。二是自辦機構模式,即保險公司通過在鄉鎮設立營銷服務部的方式延伸服務網絡。
由上述兩種模式可以看出,各地政府特別是鄉鎮基層政府組織在農業保險基層服務體系建設中發揮了重要的作用。《條例》第9條第二款規定“國家支持保險機構建立適應農業保險業務發展需要的基層服務體系”,肯定了政府在農險基層服務體系中的支持、協助作用。
三、努力探索農業保險市場的競爭與合作機制
根據《農業保險條例》的規定,我國“農業保險實行政府引導、市場運作、自主自愿和協同推進的原則”。這里的“市場運作”和“自主自愿”表明政府不建立專門經營農業保險的公營機構,而是由目前市場上的商業保險公司和其他合作互助保險機構來自愿參與經營。這種政策選擇的主要原因是因為利用市場上的商業保險機構做農業保險,比起政府經營的效率高,同時我國幾十年的農業保險試驗一直是在商業保險公司的框架下進行的,他們在幾十年的試驗中已經積累了豐富的經驗。因此由商業保險機構和其他互助保險組織參與經營,是一個合理的符合國家完善市場經濟制度的正確選擇。這幾年的實踐表明,商業保險機構的確在農業保險的快速發展中發揮了積極的重要作用。
一、財產保險公司資產負債的特點
由于我國財產保險公司只允許經營財產保險業務、短期意外險和短期健康險業務,業務范圍和保險的特性,決定了財產保險公司資產負債具有如下特點:
(一)資金來源的廣泛性
財產保險公司的資金主要來源于保費和資本金。由于我國國土面積廣闊,人口眾多,經濟增長速度快,促進了我國財產保險業的快速發展,保費規模的迅速擴大,保險資金越來越多,且來源廣泛,涉及社會的各個層面。保險資金不僅來自于國有企業、外資企業,而且大量的保險資金來自于個人;從產業來說,財產保險資金來自于第一產業、第二產業、第三產業。從構成來看,保險資金主要由資本金、責任準備金(包括未到期責任準備金、未決賠款準備金等)、總準備金、保險儲金以及未分配盈余等構成。
(二)資金性質的負債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將保險定義為:“保險,是指投保人根據保險合同約定,向保險人支付保險費,保險人對于合同約定的可能發生的事故,因其發生所造成的財產損失承擔賠償保險金責任,或者當被保險人死亡、傷殘、疾病或者達到合同約定的年齡、期限時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的商業保險行為。”從保險的定義可以看出,保險公司的資金主要是來自保費收入,收取保費在前,承擔保險責任在后。即保險公司在保險合同生效后,根據未來保險事故發生與否,決定了是否承擔賠付責任。由此可以看出,保費資金具有明顯的負債性特點。從保險資金的構成來看,除資本金和總準備金外,其他都屬于負債。
(三)對外負債的短期性
從經營范圍可以看出,財產保險公司除工程險等少數險種有可能保險期限較長之外,其他險種的保險期限都不超過一年;與此同時,財產保險公司可能的支出將在保險期限內完全明確。由于財產保險公司的險種的責任期限一般不超過一年,這就決定了財產保險公司的負債大部分在一年內,具有明顯的短期性特征。
(四)保險資產的流動性
財產保險公司風險發生的不確定性、成本支出時間的滯后性和金額的不確定性,及負債的短期性,決定了財產保險公司負債支出的時間的不確定性。為保證保險責任的及時承擔,保護投保人(被保險人)的利益,財產保險公司必須保持資產的高流動性,以防止債務產生的財務“黑洞”導致公司無法繼續經營或破產。
二、財產保險公司資產負債管理的重要性
從以上財產保險公司資產負債的特點可以看出,財產保險公司經營的風險不僅來自于經營的保險業務本身,同時與保險公司的自身管理水平密切相關。在當前財產保險行業發展迅速,競爭程度較高的情況下,保險公司內部管理水平將直接決定公司經營的成敗與否。因此,保險公司應該加強自身資產負債管理,提高資產的盈利能力和流動性,保證各項債務按時支付。
(一)資產負債管理的概念
資產負債管理,從狹義的角度理解,為針對某類負債產品的特點形成的資產結構,實行業務條塊上的匹配;從廣義的角度理解,資產負債管理屬于風險管理的范疇,它從整個企業的目標和戰略出發,考慮償付能力、流動性和法律約束等外部條件為前提,以一整套完善的組織體系和技術,動態地解決資產和負債的價值匹配問題以及企業層面的財務控制,以保證企業運行的安全性、盈利性及流動性的實現。
從以上定義可以看出,資產負債管理是通過了解保險公司的業務特點為出發點,進而合理分析其資產、負債,并合理安排資產負債的匹配關系,以保證企業運行的安全、提高公司的盈利能力和資金的流動性,促進企業健康發展。
(二)財產保險公司實行資產負債管理的重要意義
財產保險風險發生的時點的不確定性和賠付金額的不確定性,導致了財產保險公司負債發生的時間的不確定性和支付金額的不確定性。這就要求財產保險公司利用資產負債管理,加強自身資產負債的管理,以合理化解這些不確定性帶來的風險。從資產負債管理的角度來看,財產險公司經營的好壞,不僅取決于公司業務發展的好壞,更重要的是取決于資產負債管理的好壞。只有資產負債管理做好了,財產保險公司才能保護股東及廣大投保人的利益,才能保證國家金融的安全和社會的穩定。因此,財產保險公司的資產負債管理對公司、行業、社會均具有深遠的意義。
1.資產負債管理是財產保險公司保護投保人(被保險人)利益的需要
保險,是一種風險預防和轉移的工具,它將投保人或被保險人的風險轉移給保險人,一旦發生保險合同約定的意外損失或約定事件,保險人按約定補償被保險人的損失或給付相應的保險金額。保險公司財務狀況的好壞,在一定程度上決定了投保人(被保險人)保險風險轉移的成功與否。目前,財產保險市場競爭非常激烈,承保利潤不斷下降,有的險種甚至出現了全行業的虧損,在這種情況下,財產保險公司要想充分發揮保險風險轉嫁的作用,就必須通過做好資產負債管理,提高資產的盈利能力,以滿足廣大投保人利益的需要。
2.資產負債管理是財產保險公司主動適應保險監管的需要
近年來,我國保險監管由市場行為監管逐步向償付能力監管和市場行為監管并重的方向發展,并將最終轉變為償付能力監管。償付能力的監管,就是要求保險公司有足夠的償還債務的能力,其外在表現為保險公司的實際償付能力高于保險監管機構要求的最低償付能力,而實際償付能力等于認可凈資產,認可凈資產等于認可資產減認可負債。根據目前保監會的償付能力監管的規定,公司負債全部為認可負債,而資產則根據資產的風險狀況和變現能力按比例認可,保險公司要想提高認可凈資產的比例,就必須在實際經營中提高資產的認可率。因此,財產保險公司可以利用資產負債管理,通過將資產配置到認可率高的資產上,提高公司的實際償付能力,滿足監管機構對償付能力的要求。
3.資產負債管理是財產保險公司降低財務風險的需要
財產保險公司積累的資金主要來源是資本金和責任準備金。責任準備金是保險公司為保證被保險人的利益,保證未來能夠及時償付,而從保費收入中提取的準備金。由于保險公司作為經營風險的公司,風險存在具有普遍性,同時風險發生具有不確定性,這決定了保險公司賠付時間具有較大的不確定性,為保險公司資產和負債的安排帶來了較大的不確定性,提高了財產保險公司的財務風險。為此,財產保險公司有必要通過改造管理流程,加強資產負債管理,合理提高保險資產的安全性和流動性,降低公司的財務風險,保證公司的健康運行。
4.資產負債管理是財產保險公司改善保險企業經營成果的需要
隨著保險經營主體的不斷增加,保險行業的競爭越來越激烈,財產保險公司的承保利潤在不斷下降,甚至有的險種出現了全行業的虧損。如何合理提高公司盈利水平,已經成為財產保險公司面臨的最大難題。這就要求財產保險公司提高資產負債管理水平,合理使用和安排資產,提高資產的使用效率和資產收益率,最大限度發揮資產運用的作用,改善公司的經營結果,提高公司競爭實力和企業價值。
三、財產保險公司資產負債管理的模式及原則
(一)財產保險公司資產負債管理模式的選擇
資產負債管理包括以負債為主導和以資產為主導兩種模式。以負債為主導的資產負債管理模式,強調的是從負債的觀點看待二者之間的關系,即根據負債的特點安排資產的期限、結構比例等,針對不同保險產品的負債要求,包括期限、風險、出險頻率、流動性等的要求,制定相應的資產投資組合。以資產為主導的資產負債模式,強調的是從資產的觀點看待二者之間的關系,根據資金運用的情況調整負債結構,也就是針對不同的資產組合,調整產品銷售的品種、規模等。
由于目前我國財產保險行業處于快速發展的階段,每家保險公司業務增長速度較快,保險的特性決定了保險公司成本具有明顯的滯后性,成本的滯后意味著資金的滯留,為保險公司的資金運用提供了可能。同時,由于保險公司主要是經營風險的企業,在保險處于快速發展期的我國,保險公司應更加關注主營保險業務的快速發展,原則上要求資金運用滿足保險發展和保險負債的要求。因此,在目前階段,我國財產保險公司應采取負債為主的資產管理模式,根據保險產品或保險業務的整體風險狀況來決定資產配置情況。
(二)財產保險公司資產負債管理的原則
根據保險公司資產的特點,充分考慮財產保險公司資產、負債的實際情況,財產保險公司的資產負債管理不僅要遵循資產負債管理的基本原則,而且要充分考慮財產保險行業的特點。
1.財產保險公司資產負債管理的基本原則
財產保險公司與其他很多公司一樣,在資產負債管理中必須遵循以下基本原則。
(1)總量平衡的原則。就是要求資金的來源與資金運用在規模上的相對平衡和對稱,保持資產與負債總量上的相對平衡,這里要求的平衡是資產負債總量的動態平衡。
(2)結構對稱原則。結構對稱是一種動態的資產結構與負債結構的相互對稱與統一平衡,即根據資產負債的期限差異進行布局,長期負債用于長期資產的投資,短期負債用于短期資產的投資,而短期負債中的長期穩定部分也可以用于長期資產的投資,并根據外部經濟條件和內部經營情況的變化進行動態的資產結構調整。
(3)償還期對稱的原則。償還期對稱的原則又稱資產分配原則或速度對稱原則,其主要內容為:資金運用應根據資金來源的流通速度來決定,即資產與負債的償還期應保持一定程度的對稱關系,最好是能保證資產和負債的期限完全一致。
(4)目標替代,總體效用平衡的原則。資產負債管理要求資產實現安全性、流動性和盈利性的目標,但這三個目標之間是相互矛盾的,安全性越高往往伴隨著盈利能力的下降,流動性較高往往盈利能力較弱,但安全性較高。目標替代原則是指在安全性、流動性、盈利性三個經營目標或方針上進行合理選擇和組合,相互替代,盡可能實現三者的均衡,而使總效用最優。這里的總效用是由安全性、流動性、盈利性三方面效用綜合構成的。
2.財產保險公司資產負債管理需要考慮的特殊因素
由于財產保險公司的經營范圍為財產保險及意外健康險業務,保險期限較短,保險事故發生較為頻繁,使財產保險公司在資產負債管理方面需要考慮如下特殊因素:
(1)財產保險公司負債的特點。財產保險公司的經營范圍決定了財產保險公司的負債以短期負債為主,為保證投保人(被保險人)的利益,財產保險公司的資產必須具備較高的流動性。
(2)險種結構及不同業務的現金凈流量。目前,我國財產保險公司經營范圍為財產保險業務、短期意外險和短期健康險業務。在具體險種上包括財產保險、車輛保險、責任險、建工險等,不同險種由于保險標的和責任范圍不同,其風險狀況、出險頻率及損失可能產生的金額大小也不一樣,對賠付資金的需求也不同。如車輛險業務對賠付資金的要求相對其他財產險業務高,因為車輛屬于移動的標的,事故發生較為頻繁,出險的頻率較高,導致賠付的頻率也高,對資金的流動性要求高。而普通的財產保險業務的出險頻率低,但由于保險金額大,一旦發生保險事故,要求的賠償金額大。因此,財產保險公司在資產負債管理過程中,必須充分考慮公司的業務結構、險種類別,以保證償付責任的及時兌現。
(3)公司償付能力充足率。中國保監會通過認可凈資產與要求的最低償付能力的比較結果,來判斷保險公司償付能力是否充足。由于保險公司在不同的發展階段,償付能力水平高低不同,對資產的認可率的要求也不同,公司對資產的選擇也是不一樣的。因此,財產保險公司在資產負債管理過程中,要充分考慮償付能力的要求,以保證公司的償付能力能夠滿足監管的需要。
四、財產保險公司資產的組成及投資的重要性
從產業性質來看,財產保險公司屬于金融服務企業,也就是說保險公司屬于第三產業,同時屬于金融企業。第三產業從資產結構上看,具有固定資產占比相對小的特點,財產保險公司也一樣,固定資產在總資產中的占比也不高。同時,財產保險公司又屬于金融企業,金融業的特點決定了財產保險公司積聚了大量的保費收入,對資金運用的要求較高。
從表1可以看出,我國財產保險公司投資性資產(銀行存款投資)占總資產的比例分別為:人保60.49%,太平洋77.32%,大地74.34%,太平65.78%。從以上數據可以看出,我國財產保險公司可用于投資的資產所占的比重高,資金運用的需求旺盛。資金運用已經成為財產保險公司中與保險業務經營同樣重要的經營活動,客觀要求保險公司不斷提高資金運用水平,加強投資資產的管理,關注其安全性、盈利性和流動性,為財產保險公司及財產保險行業整體實力提升做出貢獻。
五、財產保險公司的資金運用與資產負債管理
目前,我國財產保險公司保費規模增長快,但由于保險主體的增加,競爭特別激烈,承保利潤率在不斷下降,有的險種甚至出現了全行業的虧損;同時,保險公司是經營風險的公司,本身對公司實力的要求高。財產保險公司實力的提高,取決于保險業務經營和資金運用兩方面,且兩者是相互促進的,這也是符合國際財產保險行業發展規律的。在國外,財產保險公司承保業務的賠付率均接近100%,利潤主要來自保費資金運用產生的投資收益。因此,我國財產保險公司應加強資金運用方面的研究,合理、有效地提高資金運用的效率和效益,充分發揮保險資金對公司的貢獻,提高經濟實力。為使財產保險公司的資金運用滿足資產負債管理的要求,財產保險公司應對公司負債進行深入的分析,緊密聯系公司業務發展情況,合理安排投資的期限、品種等。
(一)根據負債的特點配置投資的久期
財產保險公司是典型的負債經營的公司,且其保費資金大部分屬于短期負債資金。因此,財產保險公司在安排投資前,應根據保費資金在公司總資產中所占的比重,合理安排投資的期限。在考慮負債資金占比的同時,財產保險公司應預測公司盈利能力,并根據盈利能力的不同及發展的不同階段,安排不同的投資組合和投資期限。當預測財產保險公司的保險業務經營具有盈利能力時,意味著公司在經營過程中基本不會動用資本金,公司應將資本金配置到期限較長,收益較高的投資上去;同時根據預測公司的盈利能力和現金凈流量,將盈利積累的資金也配置到期限較長的投資中去,以提高公司的盈利能力;而將日常經營過程中需要使用的資金,配置在期限短、流動性強的資金上,以保證公司履行保險責任的及時性。
(二)充分分析公司的業務結構,根據不同產品的風險狀況、出險頻率配置投資
如前所述,由于財產保險公司的產品種類多,且不同種類的保險產品具有不同的風險特點、出險頻率及對賠付金額的要求等特點,因此,同一收入規模的公司對投資組合的要求差異較大。如以車險經營為主的公司,要求投資的流動性高;以財產險業務為主的公司,對資金的流動性要求相對較低,但對金額的要求可能較大,一旦保險事故發生,對資金總量要求較大,要求投資的整體變現能力強。因此,財產保險公司應根據產品的特點配置投資,合理確定投資組合及投資期限。
財產保險公司應根據大數法則的要求,充分考慮不同險種的出險概率和平均償付金額,合理分析單一險種債務平均償還期,進而計算出公司險種所要求的整體保險業務負債的償還期,并根據償還期對稱的原則的要求,配置投資資產的償還期限。可以通過計算平均流動率來判斷投資配置是否合理,平均流動率等于資產的平均到期日和負債的平均到期日的比值,如果平均流動率大于1,則表示資產的運用過度,應根據負債的具體類別,縮短投資的期限;反之,則說明資產運用不足,應適當提高長期資產的比重,以保證平均流動率維持在1的水平。但在使用平均流動率時,最好對時間進行分段處理,如將期限分為3個月、6個月、1年等,分段越多,計算結果的運用越合理,資產期限與負債期限越匹配。
(三)根據公司不同發展階段對償付能力的要求,選擇不同認可率的投資組合
一、財產保險公司資產負債的特點
由于我國財產保險公司只允許經營財產保險業務、短期意外險和短期健康險業務,業務范圍和保險的特性,決定了財產保險公司資產負債具有如下特點:
(一)資金來源的廣泛性
財產保險公司的資金主要來源于保費和資本金。由于我國國土面積廣闊,人口眾多,經濟增長速度快,促進了我國財產保險業的快速發展,保費規模的迅速擴大,保險資金越來越多,且來源廣泛,涉及社會的各個層面。保險資金不僅來自于國有企業、外資企業,而且大量的保險資金來自于個人;從產業來說,財產保險資金來自于第一產業、第二產業、第三產業。從構成來看,保險資金主要由資本金、責任準備金(包括未到期責任準備金、未決賠款準備金等)、總準備金、保險儲金以及未分配盈余等構成。
(二)資金性質的負債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將保險定義為:“保險,是指投保人根據保險合同約定,向保險人支付保險費,保險人對于合同約定的可能發生的事故,因其發生所造成的財產損失承擔賠償保險金責任,或者當被保險人死亡、傷殘、疾病或者達到合同約定的年齡、期限時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的商業保險行為。”從保險的定義可以看出,保險公司的資金主要是來自保費收入,收取保費在前,承擔保險責任在后。即保險公司在保險合同生效后,根據未來保險事故發生與否,決定了是否承擔賠付責任。由此可以看出,保費資金具有明顯的負債性特點。從保險資金的構成來看,除資本金和總準備金外,其他都屬于負債。
(三)對外負債的短期性
從經營范圍可以看出,財產保險公司除工程險等少數險種有可能保險期限較長之外,其他險種的保險期限都不超過一年;與此同時,財產保險公司可能的支出將在保險期限內完全明確。由于財產保險公司的險種的責任期限一般不超過一年,這就決定了財產保險公司的負債大部分在一年內,具有明顯的短期性特征。
(四)保險資產的流動性
財產保險公司風險發生的不確定性、成本支出時間的滯后性和金額的不確定性,及負債的短期性,決定了財產保險公司負債支出的時間的不確定性。為保證保險責任的及時承擔,保護投保人(被保險人)的利益,財產保險公司必須保持資產的高流動性,以防止債務產生的財務“黑洞”導致公司無法繼續經營或破產。
二、財產保險公司資產負債管理的重要性
從以上財產保險公司資產負債的特點可以看出,財產保險公司經營的風險不僅來自于經營的保險業務本身,同時與保險公司的自身管理水平密切相關。在當前財產保險行業發展迅速,競爭程度較高的情況下,保險公司內部管理水平將直接決定公司經營的成敗與否。因此,保險公司應該加強自身資產負債管理,提高資產的盈利能力和流動性,保證各項債務按時支付。
(一)資產負債管理的概念
資產負債管理,從狹義的角度理解,為針對某類負債產品的特點形成的資產結構,實行業務條塊上的匹配;從廣義的角度理解,資產負債管理屬于風險管理的范疇,它從整個企業的目標和戰略出發,考慮償付能力、流動性和法律約束等外部條件為前提,以一整套完善的組織體系和技術,動態地解決資產和負債的價值匹配問題以及企業層面的財務控制,以保證企業運行的安全性、盈利性及流動性的實現。
從以上定義可以看出,資產負債管理是通過了解保險公司的業務特點為出發點,進而合理分析其資產、負債,并合理安排資產負債的匹配關系,以保證企業運行的安全、提高公司的盈利能力和資金的流動性,促進企業健康發展。
(二)財產保險公司實行資產負債管理的重要意義
財產保險風險發生的時點的不確定性和賠付金額的不確定性,導致了財產保險公司負債發生的時間的不確定性和支付金額的不確定性。這就要求財產保險公司利用資產負債管理,加強自身資產負債的管理,以合理化解這些不確定性帶來的風險。從資產負債管理的角度來看,財產險公司經營的好壞,不僅取決于公司業務發展的好壞,更重要的是取決于資產負債管理的好壞。只有資產負債管理做好了,財產保險公司才能保護股東及廣大投保人的利益,才能保證國家金融的安全和社會的穩定。因此,財產保險公司的資產負債管理對公司、行業、社會均具有深遠的意義。
1.資產負債管理是財產保險公司保護投保人(被保險人)利益的需要
保險,是一種風險預防和轉移的工具,它將投保人或被保險人的風險轉移給保險人,一旦發生保險合同約定的意外損失或約定事件,保險人按約定補償被保險人的損失或給付相應的保險金額。保險公司財務狀況的好壞,在一定程度上決定了投保人(被保險人)保險風險轉移的成功與否。目前,財產保險市場競爭非常激烈,承保利潤不斷下降,有的險種甚至出現了全行業的虧損,在這種情況下,財產保險公司要想充分發揮保險風險轉嫁的作用,就必須通過做好資產負債管理,提高資產的盈利能力,以滿足廣大投保人利益的需要。
2.資產負債管理是財產保險公司主動適應保險監管的需要
近年來,我國保險監管由市場行為監管逐步向償付能力監管和市場行為監管并重的方向發展,并將最終轉變為償付能力監管。償付能力的監管,就是要求保險公司有足夠的償還債務的能力,其外在表現為保險公司的實際償付能力高于保險監管機構要求的最低償付能力,而實際償付能力等于認可凈資產,認可凈資產等于認可資產減認可負債。根據目前保監會的償付能力監管的規定,公司負債全部為認可負債,而資產則根據資產的風險狀況和變現能力按比例認可,保險公司要想提高認可凈資產的比例,就必須在實際經營中提高資產的認可率。因此,財產保險公司可以利用資產負債管理,通過將資產配置到認可率高的資產上,提高公司的實際償付能力,滿足監管機構對償付能力的要求。
3.資產負債管理是財產保險公司降低財務風險的需要
財產保險公司積累的資金主要來源是資本金和責任準備金。責任準備金是保險公司為保證被保險人的利益,保證未來能夠及時償付,而從保費收入中提取的準備金。由于保險公司作為經營風險的公司,風險存在具有普遍性,同時風險發生具有不確定性,這決定了保險公司賠付時間具有較大的不確定性,為保險公司資產和負債的安排帶來了較大的不確定性,提高了財產保險公司的財務風險。為此,財產保險公司有必要通過改造管理流程,加強資產負債管理,合理提高保險資產的安全性和流動性,降低公司的財務風險,保證公司的健康運行。
4.資產負債管理是財產保險公司改善保險企業經營成果的需要
隨著保險經營主體的不斷增加,保險行業的競爭越來越激烈,財產保險公司的承保利潤在不斷下降,甚至有的險種出現了全
轉貼于 行業的虧損。如何合理提高公司盈利水平,已經成為財產保險公司面臨的最大難題。這就要求財產保險公司提高資產負債管理水平,合理使用和安排資產,提高資產的使用效率和資產收益率,最大限度發揮資產運用的作用,改善公司的經營結果,提高公司競爭實力和企業價值。
三、財產保險公司資產負債管理的模式及原則
(一)財產保險公司資產負債管理模式的選擇
資產負債管理包括以負債為主導和以資產為主導兩種模式。以負債為主導的資產負債管理模式,強調的是從負債的觀點看待二者之間的關系,即根據負債的特點安排資產的期限、結構比例等,針對不同保險產品的負債要求,包括期限、風險、出險頻率、流動性等的要求,制定相應的資產投資組合。以資產為主導的資產負債模式,強調的是從資產的觀點看待二者之間的關系,根據資金運用的情況調整負債結構,也就是針對不同的資產組合,調整產品銷售的品種、規模等。
由于目前我國財產保險行業處于快速發展的階段,每家保險公司業務增長速度較快,保險的特性決定了保險公司成本具有明顯的滯后性,成本的滯后意味著資金的滯留,為保險公司的資金運用提供了可能。同時,由于保險公司主要是經營風險的企業,在保險處于快速發展期的我國,保險公司應更加關注主營保險業務的快速發展,原則上要求資金運用滿足保險發展和保險負債的要求。因此,在目前階段,我國財產保險公司應采取負債為主的資產管理模式,根據保險產品或保險業務的整體風險狀況來決定資產配置情況。
(二)財產保險公司資產負債管理的原則
根據保險公司資產的特點,充分考慮財產保險公司資產、負債的實際情況,財產保險公司的資產負債管理不僅要遵循資產負債管理的基本原則,而且要充分考慮財產保險行業的特點。
1.財產保險公司資產負債管理的基本原則
財產保險公司與其他很多公司一樣,在資產負債管理中必須遵循以下基本原則。
(1)總量平衡的原則。就是要求資金的來源與資金運用在規模上的相對平衡和對稱,保持資產與負債總量上的相對平衡,這里要求的平衡是資產負債總量的動態平衡。
(2)結構對稱原則。結構對稱是一種動態的資產結構與負債結構的相互對稱與統一平衡,即根據資產負債的期限差異進行布局,長期負債用于長期資產的投資,短期負債用于短期資產的投資,而短期負債中的長期穩定部分也可以用于長期資產的投資,并根據外部經濟條件和內部經營情況的變化進行動態的資產結構調整。
(3)償還期對稱的原則。償還期對稱的原則又稱資產分配原則或速度對稱原則,其主要內容為:資金運用應根據資金來源的流通速度來決定,即資產與負債的償還期應保持一定程度的對稱關系,最好是能保證資產和負債的期限完全一致。
(4)目標替代,總體效用平衡的原則。資產負債管理要求資產實現安全性、流動性和盈利性的目標,但這三個目標之間是相互矛盾的,安全性越高往往伴隨著盈利能力的下降,流動性較高往往盈利能力較弱,但安全性較高。目標替代原則是指在安全性、流動性、盈利性三個經營目標或方針上進行合理選擇和組合,相互替代,盡可能實現三者的均衡,而使總效用最優。這里的總效用是由安全性、流動性、盈利性三方面效用綜合構成的。
2.財產保險公司資產負債管理需要考慮的特殊因素
由于財產保險公司的經營范圍為財產保險及意外健康險業務,保險期限較短,保險事故發生較為頻繁,使財產保險公司在資產負債管理方面需要考慮如下特殊因素:
(1)財產保險公司負債的特點。財產保險公司的經營范圍決定了財產保險公司的負債以短期負債為主,為保證投保人(被保險人)的利益,財產保險公司的資產必須具備較高的流動性。
(2)險種結構及不同業務的現金凈流量。目前,我國財產保險公司經營范圍為財產保險業務、短期意外險和短期健康險業務。在具體險種上包括財產保險、車輛保險、責任險、建工險等,不同險種由于保險標的和責任范圍不同,其風險狀況、出險頻率及損失可能產生的金額大小也不一樣,對賠付資金的需求也不同。如車輛險業務對賠付資金的要求相對其他財產險業務高,因為車輛屬于移動的標的,事故發生較為頻繁,出險的頻率較高,導致賠付的頻率也高,對資金的流動性要求高。而普通的財產保險業務的出險頻率低,但由于保險金額大,一旦發生保險事故,要求的賠償金額大。因此,財產保險公司在資產負債管理過程中,必須充分考慮公司的業務結構、險種類別,以保證償付責任的及時兌現。
(3)公司償付能力充足率。中國保監會通過認可凈資產與要求的最低償付能力的比較結果,來判斷保險公司償付能力是否充足。由于保險公司在不同的發展階段,償付能力水平高低不同,對資產的認可率的要求也不同,公司對資產的選擇也是不一樣的。因此,財產保險公司在資產負債管理過程中,要充分考慮償付能力的要求,以保證公司的償付能力能夠滿足監管的需要。四、財產保險公司資產的組成及投資的重要性
從產業性質來看,財產保險公司屬于金融服務企業,也就是說保險公司屬于第三產業,同時屬于金融企業。第三產業從資產結構上看,具有固定資產占比相對小的特點,財產保險公司也一樣,固定資產在總資產中的占比也不高。同時,財產保險公司又屬于金融企業,金融業的特點決定了財產保險公司積聚了大量的保費收入,對資金運用的要求較高。
從表1可以看出,我國財產保險公司投資性資產(銀行存款 投資)占總資產的比例分別為:人保60.49%,太平洋 77.32%,大地74.34%,太平65.78%。從以上數據可以看出,我國財產保險公司可用于投資的資產所占的比重高,資金運用的需求旺盛。資金運用已經成為財產保險公司中與保險業務經營同樣重要的經營活動,客觀要求保險公司不斷提高資金運用水平,加強投資資產的管理,關注其安全性、盈利性和流動性,為財產保險公司及財產保險行業整體實力提升做出貢獻。
五、財產保險公司的資金運用與資產負債管理
目前,我國財產保險公司保費規模增長快,但由于保險主體的增加,競爭特別激烈,承保利潤率在不斷下降,有的險種甚至出現了全行業的虧損;同時,保險公司是經營風險的公司,本身對公司實力的要求高。財產保險公司實力的提高,取決于保險業務經營和資金運用兩方面,且兩者是相互促進的,這也是符合國際財產保險行業發展規律的。在國外,財產保險公司承保業務的賠付率均接近100%,利潤主要來自保費資金運用產生的投資收益。因此,我國財產保險公司應加強資金運用方面的研究,合理、有效地提高資金運用的效率和效益,充分發揮保險資金對公司的貢獻,提高經濟實力。為使財產保險公司的資金運用滿足資產負債管理的要求,財產保險公司應對公司負債進行深入的分析,緊密聯系公司業務發展情況,合理安排投資的期限、品種等。
(一)根據負債的特點配置投資的久期
財產保險公司是典型的負債經營的公司,且其保費資金大部分屬于短期負債資金。因此,財產保險公司在安排投資前,應根據保費資金在公司總資產中所占的比重,合理安排投資的期限。在考慮負債資金占比的同時,財產保險公司應預測公司盈利能力,并根據盈利能力的不同及發展的不同階段,安排不同的投資組合和投資期限。當預測財產保險公司的保險業務經營具有盈利能力時,意味著公司
在經營過程中基本不會動用資本金,公司應將資本金配置到期限較長,收益較高的投資上去;同時根據預測公司的盈利能力和現金凈流量,將盈利積累的資金也配置到期限較長的投資中去,以提高公司的盈利能力;而將日常經營過程中需要使用的資金,配置在期限短、流動性強的資金上,以保證公司履行保險責任的及時性。
(二)充分分析公司的業務結構,根據不同產品的風險狀況、出險頻率配置投資
如前所述,由于財產保險公司的產品種類多,且不同種類的保險產品具有不同的風險特點、出險頻率及對賠付金額的要求等特點,因此,同一收入規模的公司對投資組合的要求差異較大。如以車險經營為主的公司,要求投資的流動性高;以財產險業務為主的公司,對資金的流動性要求相對較低,但對金額的要求可能較大,一旦保險事故發生,對資金總量要求較大,要求投資的整體變現能力強。因此,財產保險公司應根據產品的特點配置投資,合理確定投資組合及投資期限。
財產保險公司應根據大數法則的要求,充分考慮不同險種的出險概率和平均償付金額,合理分析單一險種債務平均償還期,進而計算出公司險種所要求的整體保險業務負債的償還期,并根據償還期對稱的原則的要求,配置投資資產的償還期限。可以通過計算平均流動率來判斷投資配置是否合理,平均流動率等于資產的平均到期日和負債的平均到期日的比值,如果平均流動率大于1,則表示資產的運用過度,應根據負債的具體類別,縮短投資的期限;反之,則說明資產運用不足,應適當提高長期資產的比重,以保證平均流動率維持在1的水平。但在使用平均流動率時,最好對時間進行分段處理,如將期限分為3個月、6個月、1年等,分段越多,計算結果的運用越合理,資產期限與負債期限越匹配。
(三)根據公司不同發展階段對償付能力的要求,選擇不同認可率的投資組合
堅持以下五個原則:
(一)政府推動,市場運作。發揮政府主導作用,由政府組織、協調和推動農業保險;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人保公司)充分發揮精算、管理、網絡、人才和服務等優勢,按照商業保險的基本原理和運作規則,為農民和農業生產者提供優質的保險服務。
(二)加強引導,投保自愿。人保財險公司在政府的有效組織下,積極做好農業保險的政策宣傳和投保動員工作,引導農民在享受政府補貼的同時積極自愿交付自身應承擔部分的保費,或由相關農業組織、農業經營公司為農民代交保費。
(三)保障適度,廣泛覆蓋。政策性農業保險試點以恢復農戶災后生產能力為出發點,保障水平原則上為農業項目的直接物化成本。在保險范圍上,堅持大保面、廣覆蓋,以符合保險大數法則的基本要求。
(四)積極穩妥,風險可控。政策性農業保險是一個復雜的系統工程,要以對農民有利為前提,方案實施前要周密部署、認真準備。有關部門要密切配合、共同推動。開辦風險較大的農業保險業務時,要做好前期的風險評估工作,確保做到風險可控。
(五)收支平衡,規范操作。政策性農業保險不以盈利為目的,堅持總體收支平衡,豐年結余,以豐補歉。要加強政策性農業保險的管理,完善操作規程,確保運作規范。
二、試點內容
我市為市首批試點單位,全市承保面須達到實際種植面積的50%以上。試點工作由各人民政府組織推動,相關部門密切配合,人保財險支公司負責經營和具體運作。
(一)開辦險種。根據實際在省保監局批準的全省統一的11個農業保險條款中選擇適合的險種,水稻、三麥和油菜為必保險種。
(1)水稻保險,(2)三麥保險,(3)油菜保險,(4)玉米保險,(5)林木火災保險,(6)棉花保險,(7)奶牛保險,(8)肉牛保險,(9)養豬保險,(10)養雞保險,(11)養魚保險。
(二)參保對象。所有從事農業生產和經營的農戶、種養大戶、農業企業、農業合作社、農場、農業園區等。
(三)保險責任。按相關險種條款規定執行。
(四)保額、保費。按相關險種條款規定執行。
(五)財政補貼政策。市財政對政傳發[)84號文件中規定的試點險種或指定的其他險種實行保費補貼。補貼標準不低于保費的60%,其余40%部分保費由投保人(單位)自付。市政府積極向省、市爭取中央財政和省財政補貼政策,并根據試點情況給予一定獎勵。
三、組織領導
(一)領導機構
成立市農業保險試點工作領導小組(以下簡稱農險領導小組),市農險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人保財險市支公司,負責日常工作,人保財險市支公司負責同志兼任主任。各(區)成立相應領導或協調機構,做好本地農業保險的推進工作,并定期向市農險領導小組報告農險經營情況,報送相關報表。
市農險領導小組的主要職責是:研究和制定我市農業保險發展計劃和措施;審定農險實施方案;,做好推進農業保險試點的有關組織、協調工作;研究和促進農業保險機制的改革和完善;按國家有關政策、法規,對農業保險基金實施監管。聘請部分農業專家,成立農業災害定損調解委員會,負責理賠爭議的裁定。
人保財險市支公司不得從政策性農業保險中獲得利潤。積極鼓勵、扶持人保財險市支公司在農村開展政策性農業保險以及各類商業性保險業務,充分發揮保險業在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中的積極作用。
(二)組織推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