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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社會保險法第十五條規定的統籌養老金,按照國務院規定的基礎養老金計發辦法計發。
第二條 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不足十五年的,可以延長繳費至滿十五年。社會保險法實施前參保、延長繳費五年后仍不足十五年的,可以一次性繳費至滿十五年。
第三條 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后,累計繳費不足十五年(含依照第二條規定延長繳費)的,可以申請轉入戶籍所在地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
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后,累計繳費不足十五年(含依照第二條規定延長繳費),且未轉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的,個人可以書面申請終止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收到申請后,應當書面告知其轉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的權利以及終止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的后果,經本人書面確認后,終止其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并將個人賬戶儲存額一次性支付給本人。
第四條 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跨省流動就業,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不足十五年的,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于轉發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暫行辦法的通知》(〔20xx〕66號)有關待遇領取地的規定確定繼續繳費地后,按照本規定第二條辦理。
第五條 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跨省流動就業,符合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條件時,基本養老金分段計算、統一支付的具體辦法,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于轉發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暫行辦法的通知》(〔20xx〕66號)執行。
第六條 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不得提前支取。個人在達到法定的領取基本養老金條件前離境定居的,其個人賬戶予以保留,達到法定領取條件時,按照國家規定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其中,喪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可以在其離境時或者離境后書面申請終止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收到申請后,應當書面告知其保留個人賬戶的權利以及終止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的后果,經本人書面確認后,終止其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并將個人賬戶儲存額一次性支付給本人。
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死亡后,其個人賬戶中的余額可以全部依法繼承。
第二章 關于基本醫療保險
第七條 社會保險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的退休人員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的繳費年限按照各地規定執行。
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個人,基本醫療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時,基本醫療保險繳費年限累計計算。
第八條 參保人員在協議醫療機構發生的醫療費用,符合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診療項目、醫療服務設施標準的,按照國家規定從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中支付。
參保人員確需急診、搶救的,可以在非協議醫療機構就醫;因搶救必須使用的藥品可以適當放寬范圍。參保人員急診、搶救的醫療服務具體管理辦法由統籌地區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制定。
第三章 關于工傷保險
第九條 職工(包括非全日制從業人員)在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用人單位同時就業的,各用人單位應當分別為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職工發生工傷,由職工受到傷害時工作的單位依法承擔工傷保險責任。
第十條 社會保險法第三十七條第二項中的醉酒標準,按照《車輛駕駛人員血液、呼氣酒精含量閾值與檢驗》(GB19522-20xx)執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醫療機構等有關單位依法出具的檢測結論、診斷證明等材料,可以作為認定醉酒的依據。
第十一條 社會保險法第三十八條第八項中的因工死亡補助金是指《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九條的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工傷發生時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以國家統計局公布的數據為準。
第十二條 社會保險法第三十九條第一項治療工傷期間的工資福利,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三條有關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應當享受的工資福利和護理等待遇的規定執行。
第四章 關于失業保險
第十三條 失業人員符合社會保險法第四十五條規定條件的,可以申請領取失業保險金并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其中,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包括下列情形:
(一)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二)由用人單位依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由用人單位提出解除聘用合同或者被用人單位辭退、除名、開除的;
(五)勞動者本人依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條 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后重新就業的,再次失業時,繳費時間重新計算。失業人員因當期不符合失業保險金領取條件的,原有繳費時間予以保留,重新就業并參保的,繳費時間累計計算。
第十五條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應當積極求職,接受職業介紹和職業培訓。失業人員接受職業介紹、職業培訓的補貼由失業保險基金按照規定支付。
第五章 關于基金管理和經辦服務
第十六條 社會保險基金預算、決算草案的編制、審核和批準,依照《國務院關于試行社會保險基金預算的意見》(國發〔20xx〕2號)的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每年至少一次將參保人員個人權益記錄單通過郵寄方式寄送本人。同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可以通過手機短信或者電子郵件等方式向參保人員發送個人權益記錄。
第十八條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依法為用人單位和個人的信息保密,不得違法向他人泄露下列信息:
(一)涉及用人單位商業秘密或者公開后可能損害用人單位合法利益的信息;
(二)涉及個人權益的信息。
第六章 關于法律責任
第十九條 用人單位在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時拒不向職工出具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證明,導致職工無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條 職工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由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用人單位未依法代扣代繳的,由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責令用人單位限期代繳,并自欠繳之日起向用人單位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用人單位不得要求職工承擔滯納金。
第二十一條 用人單位因不可抗力造成生產經營出現嚴重困難的,經省級人民政府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批準后,可以暫緩繳納一定期限的社會保險費,期限一般不超過一年。暫緩繳費期間,免收滯納金。到期后,用人單位應當繳納相應的社會保險費。
第二十二條 用人單位按照社會保險法第六十三條的規定,提供擔保并與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簽訂緩繳協議的,免收緩繳期間的滯納金。
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按照本規定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緩繳社會保險費期間,不影響其職工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
第二十四條 用人單位未按月將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明細情況告知職工本人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逾期不改的,按照《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三十條的規定處理。
第二十五條 醫療機構、藥品經營單位等社會保險服務機構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騙取社會保險基金支出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退回騙取的社會保險金,處騙取金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對與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藥品經營單位,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照協議追究責任,情節嚴重的,可以解除與其簽訂的服務協議。對有執業資格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建議授予其執業資格的有關主管部門依法吊銷其執業資格。
第二十六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社會保險基金投資運營機構、開設社會保險基金專戶的機構和專戶管理銀行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違法情形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按照社會保險法第九十一條的規定查處:
(一)將應征和已征的社會保險基金,采取隱藏、非法放置等手段,未按規定征繳、入賬的;
(二)違規將社會保險基金轉入社會保險基金專戶以外的賬戶的;
(三)侵吞社會保險基金的;
(四)將各項社會保險基金互相擠占或者其他社會保障基金擠占社會保險基金的;
(五)將社會保險基金用于平衡財政預算,興建、改建辦公場所和支付人員經費、運行費用、管理費用的;
(六)違反國家規定的投資運營政策的。
第七章 其他
第二十七條 職工與所在用人單位發生社會保險爭議的,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辦案規則》的規定,申請調解、仲裁,提起訴訟。
職工認為用人單位有未按時足額為其繳納社會保險費等侵害其社會保險權益行為的,也可以要求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或者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依法處理。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或者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應當按照社會保險法和《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等相關規定處理。在處理過程中,用人單位對雙方的勞動關系提出異議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依法查明相關事實后繼續處理。
第二十八條 在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征收社會保險費的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依法履行社會保險法第六十三條所規定的有關行政部門的職責。
第二十九條 20xx年7月1日后對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處理,按照社會保險法和本規定執行;對20xx年7月1日前發生的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行為,按照國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條 本規定自20xx年7月1日起施行。
社會保險的特征特征1
社會保險的客觀基礎,是勞動領域中存在的風險,保險的標的是勞動者的人身;
特征2
社會保險的主體是特定的。包括勞動者(含其親屬)與用人單位;
特征3
社會保險屬于強制性保險;
特征4
在保險實務中,董事責任保險通常以期內索賠式作為承保基礎,即以第三人向被保險人提出索賠請求的事實發生在保單的有效期間內作為保險人賠付保險金的前提條件。嚴格說來,期內索賠基礎又可以分為兩種:其一為純粹式索賠請求基礎或標準式索賠請求基礎,在該險種期內索賠基礎中,沒有擴展發現期的設置。因此,只有第三人在保險期間內提出索賠請求的,保險人才能按照董事責任保險合同的規定承擔保險責任。其二為修正式索賠請求基礎或索賠請求及發現基礎,在該險種期內索賠基礎中,設置了擴展發現期。無論第三人在保險期間內,還是在擴展發現期內提出索賠請求,保險人都應按照董事責任保險合同的約定承擔保險責任。
從理論上講,無論采用純粹式索賠請求基礎的董事責任保險單還是采用修正式索賠請求基礎的董事責任保險單,不管被保險人的不當行為發生在何時,只要第三人在保險期間或擴展發現期內向被保險人提起索賠訴訟,保險人就應當承擔保險責任。但事實上,這是不可能的。原因在于,如果要求保險人對董事和高級職員在任何期間內實施的不當行為都承擔保險責任,將大大增加保險人的經營風險,使保險人難以準確地評估和測定風險發生的概率,從而直接影響到保險人的正常經營。事實上,董事責任保險之所以采用期內索賠式作為其承保基礎,主要原因就是為了規避“長尾巴責任”,以減少保險人的經營風險。所以,在保險實務中,大部分銷售董事責任保險的公司都在保單中增加了追溯期條款,并規定,只有當第三人針對被保險人在追溯期和保險期間內實施的不當行為并于保險期間或擴展發現期內提出索賠請求的,保險人才會承擔責任。通過追溯期間的規定,使保險人能夠準確的評估責任風險,維持企業的穩定經營。綜上所述,董事責任保險的事故發生與索賠請求結構可以用圖1來表示。
二、董事責任保險中擴展發現期的取得條件
一般說來為被保險人購買擴展發現期須滿足以下條件:
1.在保險期限屆滿之前或保險人解除保險合同之前,被保險人必須就購買擴展發現期后董事責任保險單的相關條款,包括保險金額以及免賠額等與保險人達成協議。
2.為了購買擴展發現期,被保險人必須支付數額巨大的保險費,一般情況下,保險費的數額與擴展發現期的長度成正比。
3.如果被保險人決定購買擴展發現期,則必須在保險期限屆滿或保險人解除保險合同之日起的30日內行使購買權并向保險人支付額外的保險費。
第二條 縣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負責城鎮居民醫療保險暫行辦法的組織實施。所屬縣城鎮職工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負責城鎮居民醫療保險的日常參保和業務經辦。
第三條 凡我縣城鎮戶口居民,符合下列條件且未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都應當參加城鎮居民醫療保險:
(一)全日制大中小學(含中專、職高)在校學生,學齡前兒童;
(二)未納入和縣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城鎮居民。
第四條 城鎮居民醫療保險個人繳費標準為每人每年200元,但下列人員按以下標準繳費:
(一)全日制大中小學在校學生每人每年繳費40元;
(二)18周歲以下非在校居民(含學齡前兒童)每人每年繳費80元;
(三)城鎮低保對象中的三無人員(無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又無法定贍養人、扶養人或撫養人)免交參保費。對城鎮低保對象中的大病人員,每人每年繳費100元;
(四)未就業的殘疾人每人每年繳費100元。
第五條 財政、民政、殘聯醫療保險補助標準
(一)財政補助標準除中央財政補助外為每人每年50元(其中省財政補助30元、縣財政補助20元);
(二)城鎮低保對象中的三無人員,每人每年由縣民政局在財政安排的城鄉醫療大病救助資金中補助200元;低保對象中的大病人員,每人每年由民政部門從醫療救助資金中補助100元;
(三)未就業的殘疾人(不含在校生、18周歲以下兒童)每人每年由殘聯從征收的殘疾人就業保障金中補助100元;
(四)縣規劃區內城鎮居民,民政、殘聯補助部分分別由縣民政和縣殘聯負責。
第六條 城鎮居民醫療保險實行按年度登記和繳費,每年4月1日至6月30日為社區居委會集中辦理參保登記和費用繳納時間(全日制大中小學生新學年開學后一個月內、新生兒童出生后3個月內),在此時間內一次性繳費,從繳費的次月開始享受醫療保險待遇。未在規定時間內繳費的,則須從繳費之日起6個月后方可享受醫療保險待遇。此后,每年應于6月底前一次性繳納,否則仍按推遲6個月享受醫療保險待遇的規定執行。
第七條 (一)符合參保條件的在校學生和戶口在學校的城鎮居民,由所在學校統一辦理參保手續,并負責個人參保費用的代收代繳。
(二)符合參保條件的城鎮居民,以戶為單位,由所在社區居委會統一組織辦理參保手續,并負責個人參保費用的代收代繳。
(三)因拆遷、城鎮改造、隨子女居住等原因導致參保工作不能落實的,一律依照原戶口管轄區域劃分納入社區管理。
(四)學校和社居委應確定專人(或兼職),將參保人員的相關資料集中報至縣醫保中心辦理參保手續。
(五)學校和社區居委會經辦職責:1、負責向符合參加城鎮居民醫療保險人員宣傳政策、咨詢解答、督促參保;2、對參保人員進行資料初審、匯總,編制紙制和電子表格;3、到民政、殘聯辦理相關人員費用補助審批手續;4、負責打印醫保證并粘貼照片、發放醫保證和醫保IC卡;5、負責參保人醫療費用報銷工作;6、及時辦理人員變更等手續。
第八條 城鎮居民醫療保險參保程序為:城鎮居民以戶為單位,到社區居委會填寫參保申請表、交3張1寸證件照、繳納參保費用,在校學生由所在學校統一組織參保,統一填寫參保申請表;社區居委會、學校等代辦機構開具繳費發票、匯總、報送相關報表和電子表格;社區居委會同時負責辦理民政、殘聯醫療保險補助對象審批手續,報送縣醫保中心復核后至指定銀行繳費,憑繳費單原件和復印件到縣醫保中心辦理參保手續。
參保登記主要包括:人員姓名、性別、出生年月、身份證號碼、戶口性質、戶口所在社區居委會名稱、繳費標準類別等基本信息與數據。對符合民政、殘聯補助條件的,須詳細注明基本情況并經民政、殘聯部門核定簽章后方可登記參保。
超過規定時間(6月30日)參保繳費的,各代辦機構應于每月20日前登記參保繳費人員的基本信息,用書面和電子兩種形式分類造冊,并附各類參保人員匯總表,統一報送至縣醫保中心,6個月后享受醫保待遇。
第九條 縣醫保中心對各經辦機構報送的參保人員名冊等相關資料,經審核無誤后,將參保人員基本信息錄入計算機管理系統,建立繳費記錄,并做好社會保險費收入的合計核算和基金管理工作。
第十條 城鎮居民醫療保險資金由學校、社區居委會負責代繳代收。學校和社區居委會代收城鎮居民醫療保險費時應出具地稅統一票據,到縣醫保中心開具繳費通知后將代收的個人參保費用,于每月25日前繳至縣地稅部門。縣財政開設城鎮居民醫療保險基金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專款專用。由縣財政、民政、殘聯承擔的城鎮居民醫療保險補助資金,直接繳至縣財政專戶并將繳款憑證于每月25日前交縣醫保中心,超過規定時間(6月30日)參保繳費的,各代辦機構也應按上述程序辦理繳費手續。
第十一條 城鎮居民醫療保險參保繳費后不予退保,戶口轉移至縣外人員,從轉出之日起不再享受醫療保險相關待遇。
第十二條 城鎮居民醫療保險的有關醫療管理制度和定點范圍與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相一致。
第十三條 城鎮居民醫療保險資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額為80000元(其中慢性病每人每年最高支付8000元),每年支付周期為參保起止日期。
第十四條 參保人員探親、旅游等在外地突發急病,確需住院治療的,應選擇當地定點醫療機構就醫,并于入院后3日內向所屬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申報辦理異地住院相關登記手續(電話申報也可),不按時申報一切費用均為自理。
第十五條 異地住院發生的費用出院后由社區或學校將參保人員或人攜帶醫保證、IC卡、醫療機構的住院正式發票、費用清單、出院小結、轉院申請審批表等有關資料到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審核報銷手續。
第十六條 急診搶救門診留觀24小時內死亡所發生的門診費用,視同一次住院所發生的醫療費用,按醫療保險政策規定予以報銷。
第十七條 凡參保人員未按細則規定執行所發生的醫療費用,醫保基金一律不予支付。
第十八條 依照《暫行辦法》的參保人員在連續交費5年以上,且符合下列條件在原報銷比例基礎上可享受提高報銷比例待遇。具體為:
(一)連續交費5年以上,且5年內未發生醫療費用報銷,5年后發生的住院費用報銷比例在原支付比例基礎上增加5%;
(二)連續交納20xx年以上,且20xx年內未發生醫療費用報銷,20xx年后發生的住院費用報銷比例在原支付比例基礎上增加10%,但最高支付比例不得超過95%;
(三)連續交費20xx年以上,年齡達70周歲的,從71周歲開始,個人免交醫保費用,享受待遇不變。
第十九條 參保人員在三級以上醫療機構確診為1、冠心病;2、高血壓病(Ⅱ級以上);3、糖尿病;4、結核病;5、肝硬化;6、慢性腎功能不全;7、癌癥晚期;8、腦中風后遺癥;9、精神病;10、帕金森氏綜合癥;11、系統性紅斑狼瘡;12、甲狀腺功能亢進;13、慢性前列腺炎;14、肺心病;15、慢性心功能不全等15種疾病的參保人員,持病歷(或出院小結)、相關檢查報告和疾病診斷證明到縣醫保中心領取醫保慢性病申請表,經復檢審查合格后發給慢性病證,享受醫保慢性病待遇。
第二十條 全日制大中小學在校學生發生無責任人的意外傷害事故,其門、急診就醫發生的醫療費用超過50元以上的在本次事故終結后7日內,以學校為單位,集中攜帶醫保專用病歷、相關檢查報告單、醫保專用電腦發票和本人醫保證到縣醫保中心辦理報銷手續,屬于治療范圍的,其報銷標準為超過50元(不含50元)以上部分由醫保基金支付90%,學生意外傷害最高支付限額為每人每年3000元。
第二十一條 全日制大中小學在校學生發生無責任人的意外傷害事故,直接導致傷殘經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鑒定,傷殘等級符合國家部頒標準101級,基金一次性相應支付500元至120xx元,具體標準見下表:
第二十二條 大中小學校在校學生發生無責任人意外傷害事故直接導致死亡的,基金一次性支付120xx元。
第二十三條 凡因下列情形之一者,使參保人身亡、傷殘和治療的,醫保基金不予報銷:
1、參保人因違法犯罪或拒捕所致;
2、參保人因斗毆、酗酒、自殘和自殺所致;
3、參保人因檢查、麻醉、藥物、手術等導致醫療事故所致;
4、參保人因精神錯亂或失常所致;
5、參保人因疾病身故所致;
6、參保人因酒后駕駛、無證駕駛及駕駛無有效行駛證的機動交通工具所致;
7、參保人因從事潛水、滑冰、漂流、滑雪、跳傘、攀巖、探險、武術、摔跤比賽、特技表演、賽馬、賽車等高風險運動所致;
在三十多年的發展歷程中,銀行保險的快速擴張逐漸引起了金融服務領域的廣泛關注。銀行保險正在成為全球性的經濟現象。在銀行保險的發源地歐洲,銀行保險的保費收入在部分國家的壽險總保費收入中的比例已經達到20%- 35%;在法國、葡萄牙和西班牙,這一比例甚至超過60%。在亞洲的一些國家和地區,近年來銀行保險的發展也取得了長足的進步。例如,香港已經成為亞洲銀行保險發展得最為成功的地區之一,銀行保險的保費收入占總保費收入的比重接近25%;新加坡銀行保險在壽險新契約加權保費收入中的占比在過去幾年一直穩定在20%左右;而在馬來西亞,,2004年銀行保險在壽險新契約保費收入的占比已經超過了傳統的人渠道。不僅如此,20世紀90年代后期,銀行保險甚至在南美洲、澳洲、南非等地也得到了迅猛發展。
相比銀行保險在世界各國和地區的蓬勃之勢,中國銀行保險經過了十多年的探索,在迅速成長的過程中暴露出了許多問題,這些問題已經引發了人們的諸多思考,也使得中國銀行保險的發展走到了一個關鍵時期。
一、中國銀行保險的發展狀況
中國銀行保險的發展開始于1996年左右。當時,國內的泰康人壽、新華人壽等一些人壽保險公司開始嘗試涉足銀行保險。表現為,銀行以兼業形式銷售壽險業務,主要在商業銀行和壽險公司的基層網點之間開展合作,壽險公司沒有針對銀行銷售渠道開發專門的保險產品,銀行保險的總體規模也一直很小。
2000年以后,銀行保險在產品的開發創新方面取得了突破性的進展。2000年8月,平安人壽保險公司推出了專門的銀行保險產品——“千禧紅”。隨后,其它壽險公司相繼推出了各自的銀行產品,如中國人壽的“路路順”、“家家福”、“事事達”、“鴻泰兩全”、“鴻星少兒”、“鴻信消費信貸”;太平洋的萬能壽險、“紅利來”;新華人壽的“紅雙喜”;泰康人壽的“千里馬”、“世紀之星”、“福壽兩全保險”等。自此,銀行保險對中國壽險業務的影響與日俱增。2001年,中國人身險保費收入達1423.96億元,其中銀行壽險保費收入為44.57億元,占人身險保費收入的3.13%; 2002年,中國人身險保費收入達2 274.83億元,其中銀行壽險保費收入為388.4億元,占人身險保費收入的 17.07%;2003年,中國人身險保費收入為3011億元,其中銀行壽險保費收入達764.9億元,占人身險保費收入的 25.4%,同比增長96.9%。其間,銀行的保險業務甚至超過團體保險,成為中國人身保險產品的三大銷售渠道之一。除了業務規模的迅速增長外,各家保險公司和銀行在銀行保險的組織架構方面也都進行了建設和完善,以配合業務的發展。表現為,幾乎所有的中資壽險公司和少數外資壽險公司都成立了專門的銀行部門,一些公司還實行銀行保險事業部制,加強銀行業務的獨立運營和核算;此外,部分商業銀行也設立了一級或二級的保險業務部門。
然而,進人2004年,一些人壽保險公司開始進行業務結構調整,主動收縮銀行保險業務,導致銀行保險的發展速度放緩。2005年第一季度,銀行保險的保費收入甚至出現負增長,同比下降19.5%。整個2005年,銀行保險機構由 2004年的76437家下降為65 853家,銀行實現的保費收入為803.25億元,約占人身險保費收入的21.7%。2006年開始,銀行保險又出現了大幅增長。
二、中國銀行保險發展存在的問題
不難看出,中國銀行保險雖然總體上發展較快,但業務起伏較大,目前壽險公司與銀行之間的良好合作互動機制尚未建立起來。
(一)產品結構單一,影響持續增長潛力
目前,各壽險公司的銀行產品同質化現象較為嚴重,結構單一,在市場上常見的多是保險責任、保單費率基本相同,保險金額、分紅方式等略有不同的五年期、十年期躉繳型分紅產品。這些產品與銀行儲蓄產品較為相似,在業務發展初期,易于為銀行客戶接受,但從長遠來看,此類業務不僅會逐漸給銀行施加爭奪儲蓄存款、分流客戶的壓力,還可能對壽險公司維持穩定的現金流帶來不利影響,并且可能透支潛在的優質保險資源,不利于長期持續發展。
值得慶幸的是,國內保險公司逐漸開始意識到這一問題,在推出萬能保險的同時,期繳業務的比重也大幅提高。然而,與銀行業務具有一定關聯性和互補性、能充分激發銀行分銷潛力的銀行保險產品,如捆綁銷售的住宅火災保險與銀行抵押貸款等,仍屬空白。
(二)手續費惡性競爭,導致經營成本增高
目前,銀行與壽險公司的合作缺乏長期利益共享機制,更多的是在手續費上進行博弈。一方面,各銀行網點為了獲得更多的收入,主要以手續費的高低作為選擇合作公司的標準,而且有的銀行網點在手續費的支付上要求壽險公司采用不規范的操作方式。另一方面,由于銀行網點資源有限,壽險公司不惜成本,競相提高手續費率,甚至出現貼補費用進行惡性競爭,導致有的保險公司保費收入增加了不少,但利潤卻反而下降了。在一定程度上,銀行的手續費要價過高已經使理論上壽險公司通過銀行網點降低保險產品分銷成本的結論落空。例如,2002年,國內壽險公司營業費用、手續費、傭金分別同比增長了67.45%、212.99%和28.92%。
2002年10月修改的《保險法》取消“1 1”限制的規定,在一定程度上也加劇了這種惡性競爭。在實踐中,有的銀行網點同時與多家壽險公司簽訂協議,銷售多家壽險公司產品,但具體以手續費高低為標準決定推銷力度,從而加劇了壽險公司之間的手續費競爭。競爭的日趨激烈和手續費率的不斷攀升,不僅擾亂了市場秩序,而且導致壽險公司的經營成本明顯上升,制約了銀行業務的發展。
一、保險責任性質評析
"責任"一語有多種含義。其一為"職責"之意,相當于英文中的responsibility;其二為"義務"之意,相當于obligation;第三種含義是指不履行法律義務因而應受某種制裁,即法律責任,相當于liability。我國《保險法》第十四條規定,"保險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約定交付保險費,保險人按照約定的時間開始承擔保險責任"。據此,有學者將保險責任理解為:保險責任是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人所負的責任,即所承保的保險事故發生時保險人應承擔的損失賠償責任或保險金給付責任①。因此,保險人所負之責任本質上即為保險人所承擔的合同義務,其本身并非具有法律強制性的法律責任,屬第二種層面的法律義務。
然而,在此我們不能忽視的是,保險責任從屬于但又相對獨立于合同義務范疇的特性。其區別于一般合同義務的特性筆者歸納如下:①一般合同義務的設立在于保護私主體之間"正值"的交易,而保險合同中保險責任的設立旨在保護"負值"的交易;②一般合同義務具有個體約定性的特點,具有針對性與獨立性,而保險責任具有集體統一性的特點,具有一致性與依存性;③一般合同義務的設定,可以實現優化資源分配、增加社會財富的總用,而保險責任的設定,是風險共擔組織內的互助,可以實現保持一定范圍內社會財富穩定的作用;④一般的合同義務具有履行的必然性,不履行合同義務的后果是承擔違約責任;保險責任具有履行的或然性,保險責任履行與否取決于特定的、不可測的風險的發生,在未發生風險情形下的保險責任的缺失并不會招致違約責任。
二、保險責任與違約責任及侵權責任的共性與個性
與保險責任不同,在本文欲加以比較的"三種責任"②中,違約責任與侵權責任同屬第三種層面的法律責任,有人會認為,將違約責任、侵權責任與保險責任進行比較,會成為法律責任與法律義務的類特性的比較,對此筆者認為,保險責任具有上文所述的區別于一般合同義務的特性,將三種責任進行比較,是將共同具有個體救濟、集體保障功能、共同具有"負擔"屬性的三種責任進行的比較,有助于以全新的視角認識保險責任。
(一)三種責任之責任功能比較
第一,三種責任的補償功能。違約責任的補償功能,是指違約責任所具有的填補守約方損失的性質。對于侵權責任,在不法行為人侵害他人權利以后,責令行為人以自己的財產消除其行為后果,對被侵害的他人權益加以補救,也是維護社會主義公有制、保護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權益的必要措施。③保險作為個體"保護神"、社會"穩定器"的作用的發揮主要通過保險人對保險責任的履行來實現。因此,保險責任產生之初就自然的具有對個體的補償功能,以及對社會很強的保障功能。在眾多保險類型中還不得不提及的是財產保險中具有特殊性的責任保險。責任保險的直接賠償對象依然是與保險人簽訂保險合同的被保險人,間接保護對象是不確定的第三者即受害人。在責任保險中,保險人可以直接向受害的第三者賠償保險金,或者在被保險人對第三者應負的賠償責任確定的情形下,由第三者直接行使保險賠償金的請求權。因此,責任保險能實現對權利受到侵害的弱勢群體的補償,進一步強化了保險責任的社會保障功能。
第二,三種責任的懲罰功能。
從違約責任的性質來看,我國合同法確立了以補償性為主兼具懲罰性的制度。侵權行為是侵害他人財產權和人身權的行為,具有一定的社會危害性,因此,侵權責任也具有很強的制裁性。與違約責任與侵權責任相比,保險責任的產生既非基于保險人破壞市場交易秩序的行為,也非基于保險人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權益的行為。因此,保險責任是保險人在保險經濟制度基礎上自發、自愿的選擇,保險責任絕不具有懲罰功能。
(二)三種責任之責任形式比較
由于違約責任是合同債務的第二次義務,與合同債務具有同一性,因此,違約責任基本上是一種財產責任。在我國合同法上,違約責任包括強制履行、采取補救措施、賠償損失、支付違約金、價格制裁、定金等方式,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還有對懲罰性違約責任的規定。上述違約責任大多可以用貨幣來衡量計算,因而屬于財產責任范疇。
侵權責任形式主要是財產責任。但是,為了充分保護公民、法人的權利,特別是人格權和身份權,我國侵權行為法除規定了賠償損失、返還財產等財產責任以外,還規定了一些非財產內容的責任形式,如停止侵害、排除妨害、消除危險、恢復名譽等。
保險人承擔義務的方式,原則上采用的是現金形式,具有財產性。但依據合同自由原則,如果投保人與保險人約定以其他方式(如重置或修理)承保,法律一般不予干預。多數情況下,保險事故發生后,保險人即以向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支付保險金的方式來履行義務。④
(三)三種責任之責任范圍比較
第一,三種責任的賠償范圍。
三種責任雖然都會對當事人的損失予以賠償,但賠償的范圍與程度均有很大差異。三種責任都共同賠償實際損失,在此基礎上,違約責任基于其為市場交易的產物的本質,還應當賠償可得利益損失;侵權責任基于其較強的懲罰功能還應當賠償間接的精神損害;就保險責任而言,則基于雙方當事人轉嫁風險的自由約定,而僅需賠償保險標的損失,并不需賠償可得利益損失與間接損失。
第二,三種責任的免責事由
違約責任與保險責任的免責事由都包括法定和約定兩種,而侵權責任則不存在約定免責事由。就約定免責事由而言,免責條款是保險合同中不可或缺的內容,它是保險人自愿承擔"負值"交易的必要前提,用以明確保險人不承保的風險及不承擔賠償責任的情況。
關于三種責任中都存在的債權人(受害人)過錯免責的情況,有學者認為"債權人的過錯這一免責條件的主要理論依據,是履行障礙的風險由造成障礙者承擔的思想。就是說,債權人制造了履行障礙,即債權人因其過錯致使債務人履行合同不能,因而由債權人自食其果。"⑤由此可見,在違約免責中,只有當債權人的過錯導致合同不能履行時,才能使債務被免除。在侵權行為法中,受害人的過錯這一免責條件的主要理論依據,是外來原因切斷了加害人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直接因果關系的思想。而在保險法中,被保險人、受益人的過錯這一免責條件的主要理論依據,則是保險合同的根基,即最大誠信原則的思想以及防范道德風險的思想。在保險責任中,只要被保險人的過錯符合免責條件,無論保險合同是否能夠繼續履行,保險人的保險責任均被免除。
三、完善我國保險責任立法、提高案件審判質效的建議
一是完善《保險法》對懲罰性違約責任的規定。如前文所述,違約責任的懲罰性,是道德和法律譴責與否定行為人的過錯違約的屬性⑥。懲罰性違約責任的缺失將不利于違約責任教育作用的發揮,不利于指導保險人以誠實信用和公平原則規范自己的經營行為。縱觀我國現行《保險法》,筆者認為其中并不缺乏對懲罰性違約責任的規定。如第十六條規定,"訂立保險合同,保險人就保險標的或者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詢問的,投保人應當如實告知……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保險人對于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并不退還保險費",其中關于不退還保險費的規定,是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時的違約責任,具有懲罰性。筆者認為,在我國現有《保險法》中,有針對被保險人、受益人的過錯違約行為設置的懲罰性違約責任,而由于保險合同格式合同的特性,保險人投機取巧、過錯違約的情形也不在少數,所以,對于保險人過錯違約時的懲罰性違約責任,更應當在立法中予以體現。
二是在審判中引導投保人樹立"約定違約責任"意識。違約責任的約定,有利于實現雙方利益的最大化,有利于司法資源的節約。由于保險條款為格式條款,缺乏專業知識的投保人在訂立合同時往往是被動接受,再加之,投保人是出于轉嫁風險的目的與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一旦意外發生,被保險人往往過分追求履行利益的實現,忽視對自己其他合法權益的保護,違約責任的約定自由在保險合同關系中也被逐漸淡化。事實上,被保險人完全可以通過補充條款、特約條款等方式對其進行約定,預防保險人惡意拒賠情形的出現。并且,根據保險產品與生活密切相關的特點,案件當事人在結案后另行建立新的保險關系的可能性較大。因此,法官在審理案件的過程中對當事人就違約責任的約定權進行適當引導,有利于當事人自覺選擇除強制履行保險責任之外的違約責任承擔方式,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同時也有利于對保險人經營行為的規范與制約。
三是完善程序立法保障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的實現。保險責任的設置,使受害者的損害補償有了更充分的保證,加害人與保險公司成為分散責任的中間環節,實際承擔責任的則是此種責任的投保人團體,傳統侵權責任中對侵權人的懲罰功能被逐漸"淡化"。因此,我們在立法與司法實踐中應當注重對加害者侵權責任的追究,不可因保險責任的承擔取代侵權責任,進而泯滅侵權責任的懲罰功能。對此,筆者認為可以從保護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的行使、保證侵權人與受害人之間法律關系鏈條的完整性入手,完善我國程序法中關于承擔保險責任后的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的規定。
四是在審判中明確侵權責任與保險責任在認定時的關系,注重總結并審查保險責任認定時的幾個重要影響因素。
在保險合同糾紛中,保險責任的認定往往與侵權責任的認定有著密切的聯系,侵權法律關系中損害賠償數額的多少也可能成為保險人給付或賠償保險金責任的依據,在案件的審判中充分明確二者的關系,加強對影響保險責任認定的幾個重要影響因素的總結與審查,對提高保險責任認定的準確度與效率有重要意義。
第一,侵權關系中有關損害賠償數額的判決可以直接作為認定保險責任的依據,調解書的內容則需要進行重新審查,不可直接適用。生效判決是人民法院在案件審理之后作出的終局性判定,用以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民事權利義務關系及特定的法律事實,侵權糾紛案件中對損害賠償的事實認定及法律適用可以作為確定保險責任的可靠依據。而在調解結案的案件中,調解書中所確定的賠償數額是各方當事人經過協商,互做讓步形成的,與事實往往存在出入。根據我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六十七條的規定,在訴訟中,當事人為達成調解協議或者和解的目的作出妥協所涉及的對案件事實的認可,不得在其后的訴訟中作為對其不利的證據。因此,調解書中所確定的損害賠償數額不能直接作為認定保險責任的依據,法院必須進行審查。但是,關于法官如何審查以及審查到何種程度,目前并沒有明確的規定。在《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保險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中規定,"被保險人與第三者之間的賠償金額系當事人自行協商確定,或通過人民法院民事調解程序確定的,人民法院應根據保險人請求對相關事實進行必要的審查",其也未對"必要的審查"的程序要求及結果反饋進行限定,在審判實務中,大多法官在裁判文書中也只是以類似"該法院依據人身傷害和財產損失的充分證據而調解的賠償數額是適當、合理的,應由被告(保險人)予以賠償"等內容,將對調解賠償數額的審查一筆帶過,筆者認為雖然沒有明確的法律規定,在審判中仍應加強對調解案件的證據及筆錄的實質審查,并將審查結果在裁判文書中予以全面體現。
第二,審查是否符合保險責任法定責任限額、法定免責條件的適用情形。在我國有關保險糾紛的基本法及單行法的規定中,都有關于保險責任的責任限額及免責條件的規定。如前文所述,我國《保險法》及《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等法律針對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過錯情形的免責予以充分規定,除此之外,由于保險糾紛中責任保險的特殊性,《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二十三條還對對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中保險人的責任限額進行了明確規定,規定超過該法關于死亡傷殘賠償限額、醫療費用賠償限額、財產損失賠償限額以及被保險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無責任的賠償限額的損害,保險人無須承擔。上述責任限額的設置,是法律對當事人意思自治的直接干預,更是國家實現保險責任補償功能與侵權責任懲罰功能二者平衡的重要方式。因此,在案件審理過程中,應在核定侵權關系中損害賠償數額的基礎上,對上述法條準確適用。
第三,審查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責任范圍。侵權法律關系屬于法定的債的關系,保險合同關系是當事人依據意思自治產生的,當事人權利義務明確載于保險單及保險條款,保險合同的約定在當事人之間具有法律效力,雙方有權依據保險合同的約定確定賠償范圍及標準,因此,對損害賠償數額中其中不屬于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責任范圍內的部分,亦應當予以扣減,其中,由于保險合同為格式合同并具有較強技術性的特點,尤其應當注意對免責條款效力的審查。
注釋:
①翁三川:《責任免除實為不承保范圍》,載《上海保險》2002年第7期,第30頁。
②三種責任指違約責任、侵權責任及保險責任,下文同。
③王利明,楊立新編著:《侵權行為法》1996年版,第23頁。
④李啟俊:《保險責任免除與說明義務分析》,來源:"中國知網",網址:http://222.195.226.79/kns50/detail.aspx?QueryID=14&CurRec=2
一、 引言
在2010年新侵權責任法已經實行的宏觀背景下,可以預期,我國責任保險必將有一個質的飛躍,因此正確刻劃出我國責任保險發展的特點。有著十分重要的現實意義與理論意義。筆者擬通過計量經濟學的方法,通過配對分析、滯后分析、向后回歸等多種方法,努力刻畫出我國責任保險市場的特點,力求為我國責任保險的進一步發展,提供有益的決策參考。
二、 責任保險與財產保險的增長差異分析
我們研究的第一個問題,即考察責任保險是否與財產保險的增長是否存在顯著性的差異。正如我們前面所言,我國的責任保險發展水平遠低于國際上的平均水平,因此,研究中國責任保險的發展是否與財產保險的發展存在顯著性差異有著十分重要的現實意義。雖然我們可以通過圖形間接進行觀察,但我們可以采用更為科學的判別方式,即通過統計中的方差配對T檢驗方法實現,原假設為兩者間不存在顯著性差異,檢驗的顯著性水平為0.05。
這里考察的數據是最近十年的財產保險保險費收入增長率與責任保險保險費收入增長率(2000~2009)。將歷年數據輸入,通過計算,我們得到如下結果。其中兩者存在顯著性差異的t值為0.102,相伴概率則為0.921,遠大于0.05的顯著性水平。因此我們無法排除兩者間不存在顯著性差異的零假設。這與我們的初始直覺,即責任保險的增長落后于財產保險總體增長,是相悖的。但仔細思考我們也不難發現,我們可以說責任保險的增長并沒有在總體上落后于財產保險的發展速度,但因為初始責任保險的市場份額就十分低,所以如果兩者的增長相差不大的話,那么責任保險發展不足的困境是無法擺脫的。因此若要我國責任保險發展達到國外的市場份額標準,則責任保險需要一段突破性的發展時期。
三、 責任保險賠款對責任保險保險費收入的滯后分析
我們研究的第二個問題,是考察上年度責任保險賠款對責任保險保險費收入的影響。一般來說,在保險領域,上年支出的保險賠款往往有很強的示范效應,能夠吸引更多的客戶加入保險業務購買責任保險,因此直觀的認識是上年度的責任保險賠款總額應與本年度責任保險保險費收入呈正相關關系,但問題是:第一年的賠款總額是否會影響到第三年的責任保險?或者更早年度的賠款的滯后效應是否一直存在?如果這種影響持續,我們只考慮上年賠款的做法就是不妥的,為此我們可以做相應的統計檢驗,考察責任保險賠款的滯后效應,這里采用的軟件是EVIEWS,使用的方法是eviews自帶的PDL分布滯后指令。我們將歷年責任保險賠款與歷年責任保險費收入的數據(數據取自2000-2009)輸入EVIEWS,其中x代表上年度責任保險賠款額,y代表本年度責任保險費收入。
通過EVIEWS的計算我們得到y與xt、xt-1和xt-2均存在顯著的相關性,因此我們可以構造y的滯后三期模型,利用Eviews計算出來的模型結果為:
Yt=-14.703 88+0.404 359xt-0.593 131xt-1+0.616 052xt-2
(-1.466)(-1.217)(2.118)
從上式可知,責任保險上年賠款額對以后年度的影響,實際上是滯后到第三年度最為顯著,也就是指2000年的上年度賠款支出,對2002年的保險費收入影響是最為顯著的。而上年度賠款對本年度保險費收入的影響,則要比對第二年度和第三年度的影響要低一個水平。這也與我們的直覺有不小的出入,究其原因,可能是因為我國民眾對責任保險的認識與了解程度不深,因此責任保險保額的示范效應需要較長的時間才能體現出來。
四、 我國責任保險市場影響因素分析
我們研究的第三個問題,是探究影響我國責任保險發展的因素。我們將選擇可觀察的一些重要變量。首先,在因變量選擇上,我們采用較為常用的指標,即用責任保險的保險費收入來代表責任保險發展水平。難點在于自變量的選取,我們知道由于責任保險所涵蓋的領域涉及到法律、保險、醫療、環境等諸多行業,因此從直觀上就可以判斷出影響責任保險需求的因素是較多的,我們嘗試從以下幾個影響因素分析我國責任保險需求:
1. 上年賠款總額:正如前面所述,我們有一般性的結論——以前的賠款情況會影響到未來的投保需求,因為保險的賠付有著很強的示范效應。但也正如我們前面的分析所述,我們不能只簡單選擇上一年的賠款的影響,應將前三年的賠款都考慮到模型中去。
2. 收入水平:人均可支配收入水平提高會促使消費支出結構發生變化,促使保險保障安全的潛在需求成為有效的現實需求。由于責任保險并不是一種生活必需品,民眾只有在滿足了基本的生活需要之后才會有選擇保險的需求,因此責任保險需求也應和收入水平之間呈現一種較強的正相關關系,在此選擇用我國人均GDP作為收入水平的替代變量。
3. 非農人口比率:基本上可以認定責任保險是一種城市性的保險,因為大多數的責任保險如公共責任、職業責任、產品責任等險種的保障內容都是與城市生活、城市環境有關,因此,我們選用非農人口比率來作為一個影響因素指標。當然,具體的影響程度大小,要在模型的推定當中加以考察。理論上而言,非農人口比率越高,責任保險的發展應該越快。
4. 事故發生數:責任保險保障的是一種賠償責任。而這種責任往往是由于兩種情況所造成的:一是侵權,二是違約。其中侵權責任是責任保險保障的最多的賠償責任。而侵權事故往往都是由于事故所造成的,因此考慮每年事故的發生數對于責任保險的影響是十分合理的。限于數據的可得性,這里我們選擇每年火災事故發生數作為每年事故發生數的替代變量。理論上,事故發生的越多,保險公司需要承擔的賠償責任就越重,責任保險賠款的支出就越多,相應的責任保險費收入就越少,兩者應呈一種負相關關系。
5. 律師的民事訴訟案件:責任保險與法律的關系十分密切,因為它所負的賠償責任是由法律所規定的。由于責任保險賠償的賠案基本限于民事責任領域,因此民事訴訟案件的發生數可以考慮用來衡量其對責任保險保險發展的影響。理論上而言,一國的律師的民事訴訟案件越多,對責任保險的需求就越大,責任保險的發展就越快。
6. 責任保險費率:責任保險費率往往與責任保險的投保呈反方向變化,即責任保險費率越高,對責任保險的需求就越少,責任保險費的收入就越少;責任保險費率越低,對責任保險的需求就越多,責任保險費的收入就越多。因此我們選擇歷年的責任保險費率作為我們的一個影響因素指標。
經過收集整理的數據如下圖所示,圖中非農人口比率、年度火災事故發生數、人均國內生產總值、律師的民事訴訟案件、責任保險費收入、上年責任保險賠款額的數據都是從1998年~2009年。而責任保險費率數據從1999年~2009年。
根據前面的介紹,本文模型的變量含義和預期效用如表2。
表中所有數據均來源于歷年中國統計年鑒與中國保險年鑒,我們采用的軟件是EVIEWS和SPSS進行分析。模型設定如下:
lnY=C+?琢1lnUR+?琢2lnGDP+?琢3lnTC+?琢4lnLLt+?琢5lnLLt-1+?琢6lnLLt-2+?琢7lnLR+?琢8lnTC
其中,C為截距項,?琢1,?琢2等為各變量系數,也是我們主要關心的數據。LLt-1和LLt-2分別為前年的責任保險賠款額和大前年的責任保險賠款額。同時,為了消除宏觀經濟數據中所存在的趨勢特征,我們將各宏觀經濟變量都取自然對數以消除它們的長期趨勢和異方差對估計結果的影響,這樣做法的結果是變量之間的絕對值差距將變的很小,利用對數化的結果我們就可以進行后續的處理。需要注意的是責任保險費用率在多數年份均小于1,對數化處理后可能會出現負值的情況,因此我們將每年的數據都加上1再進行對數化,當然這樣的分析不會影響統計的結論。
我們首先需要關注的是各解釋變量與被解釋變量之間的相關性強弱,這決定了我們所選擇的解釋變量對被解釋變量的重要程度。于是我們通過SPSS對被解釋變量責任保險保費收入與六個解釋變量進行兩兩相關性分析,得到如下結果:
在八個影響因素中LL、LLt-1、GDP、UR、LC與保費收入Y的相關性較強,都通過了0.01顯著性水平下的檢驗,LR、LLt-2與Y的關系稍弱一些,但也通過了0.05的顯著性水平檢驗。值得關注的TC這個變量,它與Y的相關系數僅為-0.411,這需要我們在接下來的計算中對其給予特別的關注。
現在我們要考慮多重共線性問題,如果各解釋變量之間存在多重共線性,那么用最小二乘法(OLS)就可能得出無效的參數估計量。因此,我們要進行多重共線性檢驗,遺憾的是,通過簡單的計算可知,我們的解釋變量之間存在很強的多重共線性,而且數值較大,絕不可視而不見。因此我們不能直接對模型進行OLS回歸,針對這個問題,有的學者曾經用偏最小二乘回歸或者嶺回歸等方法來解決。但筆者認為,為了保證估計的無偏性,采用逐步回歸法里的向后法也許比較合適。
下一步,為了排除模型中不合適的解釋變量,我們采用回歸分析中的BACKWARD(后退法)進行篩選。這可以直接通過SPSS里的回歸方法實現,將模型的數據輸入SPSS,在回歸方法中選用向后分析法,模型在第一步排除了對數化火災事故,第二步又在第一步的基礎上排除了對數化GDP,經過五步的計算,排除了五個變量。最終模型修正為,
lnY=-1.141+2.275lnLC-7.692lnUR+0.934lnLLt-2
(-0.215) (5.188)(-2.580) (3.339)
通過向后法我們獲得三個影響責任保險費收入變化的重要變量:lnUR(非農人口比率)、lnLLt-2(大前年責任保險賠款)、lnLC(律師的民事訴訟案件)。結果較好的解釋了lnY的變化,在0.05的顯著性水平下,所有解釋變量全部通過檢驗。
五、 結論
從上面的模型可知,顯著影響我國責任保險市場的因素共有三個:非農人口比率、大前年責任保險賠款與律師的民事訴訟案件。非農人口比率對責任保險費收入的影響最大,表明城鎮人口數量是決定我國責任保險發展的關鍵性因素。而且這種影響程度遠大于其他二個影響因素。影響程度第二大的是律師的民事訴訟案件,表明社會所處理的民事訴訟對于責任保險的發展有著重要的影響,這也符合我們直觀的認識,因為責任保險究其本質就是來源于法律責任。另外一個影響責任保險市場的因素一是大前年的責任保險賠款,這其實也在我們的滯后分析中有所體現,而通過向后法也可看出,它在對當年保險費收入的影響是顯著的。
但應注意,與我們的預設相反,非農人口比率與責任保險費收入的增長呈現負的影響關系,這是模型當前無法解釋的現象。看來城市人口的增多一定會帶來責任保險的增長至少在本文模型中得不到模型的支持。而盡管從理論上其他因素都應該對責任保險發展有影響,但在本模型中并不能獲得統計顯著性的支持。據筆者估計應該是兩方面因素決定了其他因素不顯著的結果。一是由于我國責任保險發展時間短,經濟水平低,盡管從理論上講這些因素應有顯著性影響,但在我國還沒有條件充分發揮其影響。比如人均GDP,在很多經濟發達的工業化國家,居民都有意識用剩下的收入購買大量的責任保險;而由于收入水平的不匹配,這種情況在我國卻往往不一定成立。另外一個導致其他因素不顯著的原因是我們的樣本量有限,短短十幾年的數據能說明的情況也是有限的。而且我們也缺乏責任保險的月度數據來做進一步檢驗。當然隨著我國責任保險業的進一步發展,樣本數據將肯定會獲得進一步的充實。我們也可進一步對責任保險的情況進行剖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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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來,食品安全事故頻頻發生,從2008年三鹿奶粉被查出含有三氯氰胺,加上之前蘇丹紅染料用于食品添加劑中、原本是黃色的銀耳被硫化漂白等等,這些嚴重違反食品安全法的案件不僅直接給被害人的身體造成了不必要的損害,還在社會上產生了極其惡劣的影響,嚴重影響了人們對食品安全的信任程度。有許多嬰兒由于食用了添加三氯氰胺的三鹿奶粉還有可能導致肝腎功能損害和大腦發育不全等疾病,這對一個家庭來說是多么嚴重的后果。特別是最近令廣大消費者感到非常震驚的廢舊皮鞋冒充食用明膠制作老酸奶和果凍的事件,更是讓廣大消費者對食品安全失去了最后的信任。
面對如此之多的食品安全問題,以及統計部門所報告的關于食品中毒的各項數據,無一不引起相關部門和學者的密切關注。這些問題帶來的社會影響是非常嚴重的,需要有關部門立即出臺相關的解決措施,以便及時改變這種局面,使人們重新恢復對食品安全的信心。
一、推行食品安全責任保險的必要性
自從2008年3月發生三鹿問題奶粉事件以來,截至2008年10月,共導致49427例嬰幼兒住院治療,并造成4名嬰兒救治無效死亡。這是近年來在我國乳制品行業造成非常大的影響的一次惡性食品中毒事件。食品安全問題的常見表現形式就是食物中毒。根據有關部門的統計報告顯示,每年有上萬人遭遇食品中毒,在04-08年期間,平均每年有225人死于食物中毒,每年食物中毒的報告平均有537起,這些數字無疑是令人非常震驚的,所以有必要采取相關措施,來盡快遏止這種現象繼續蔓延。
1.食品安全問題需要必要的責任保險來協助相關部門進行管理
在人們的日常生活當中,衣食住行,飲食排在第二位,可見食品安全問題需要得到足夠多的重視。食品安全問題是與每個公民日常生活息息相關的,不僅直接關系到每個老百姓的切身利益,更重要的是需要保障每個公民的人身健康安全;它不止是針對每個消費者的個人問題,更是與整個社會緊密相連的公共問題。
既然是關系到全民健康和經濟利益的社會問題,就需要整個社會都參與到對食品行業的監督中來。在我國現有的食品加工企業中,80%以上都是10人以下規模的小作坊經營企業,單純依賴政府對這些家庭式企業進行監督、懲戒管理,不僅管理力度有限,管理結果也不夠徹底。一旦發生問題,象征性的懲罰根本不足以使違法商販認識到根本性的錯誤。
保險,從本質上講是一種經濟關系,是一種責任與義務的購買,具有經濟補償、資金通融和參與社會管理的功能。責任保險,是以經濟賠償的形式來代替投保人對意外受到傷害的受害人進行賠償,是一種雙重保障機制。責任保險在社會管理中的輔助職能顯得尤為突出。如果相關業務能得以開展,不僅經營食品的商業者自身有了一定保障,受益最大的還是廣大的老百姓。
2.責任保險是最可行的風險轉移方式
通常在食品安全問題發生后,受害人可以從政府和食品經營者兩個方面獲得救助和賠償。但是,通常政府救濟金額較少,大部分需要食品經營者自身支付。但是面對眾多的受害者,食品經營者的流動資金不足以支付眾多受害者的索賠金,所以受害者也不可能在第一時間就拿到賠償款。面對這種情況,食品經營者就可以選擇購買責任保險。因為責任保險雖然經營原則與其他形式的保險是相同的,但是實際運作中具有自己獨特的內容和經營特點。盡管發生風險時,保險費用是賠付給被保險人,但是最終卻是用于賠償被保險人對其他受害者造成的傷害。這樣,就可以有效將食品安全風險進行轉移,從而減輕了政府和食品經營者的負擔。因此,這一保險形式應該得到大力推廣,加快實現其應有的作用。
二、目前我國食品安全責任保險發展的現狀
繼汽車強制險制度實施并取得了初步成效以后,在2009年的人大政協兩會上,已經由多位委員提出加強實施食品安全責任保險的意見。近三十年來,保險業在我國取得了長足發展,我國自1978年以來國民經濟高速發展,GDP從1978年的3624.1億人民幣增加到2010年的403260億人民幣,平均年增長速度高達9.3%。而保險費收入年平均增長35%,遠高于GDP的增長速度。但衡量一國保險發展水平的不是保費總量指標,而是保險深度(保費收入/國民生產總值)和保險密度(人均保費),2010年我國的保險深度為3.7%,不足世界水平的1/2,保險密度約為165美元,僅為世界水平的1/5,與發達國家平均水平相比,相差甚遠。其中,因食品安全法而出臺的食品安全責任保險的發展狀況更是不容樂觀,愿意主動投保的企業少之又少,甚至不超過一成。
下表是有關部門對某市市民隨機進行的問卷調查,主要目的是評價保險推銷人員對于食品安全責任保險的熟悉程度和對這類保險的推銷積極性,以此來對這一保險形式的目前現狀的評價提出客觀依據。以下數據來源于衛生部衛生監督中心。
表 某市保險推銷人員對于食品安全責任保險的熟悉程度和推銷積極性
以上數據來自2011年衛生部衛生監督中心
《關于食品安全責任保險調查報告》。
三、發展我國食品安全責任保險的影響因素
食品安全責任保險要想在我國食品行業全面推行,面臨著非常大的挑戰和困難。我們首先要分析可能會受到哪些因素的影響,再集中精力采取相應的措施進行解決,是快速推進食品安全責任保險在我國食品業大規模實行的基本前提。
1.法律制度的影響
目前,我國關于食品安全責任的法律條文還不夠完善,對于食品安全責任的認定和規定還有很多需要補充的地方。食品安全責任險的具體實施應該有相關法律條文具體規定,使食品經營者認真對待這項風險轉移方案,促使其能夠真正接受和理解這一險種。另外,為了促進食品經營者購買這項保險,就應該從食品安全的賠償金額著手,使其達到需要使用責任保險規避這一風險的數額。就目前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來講,現行的處罰標準過低。例如我國《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生產、銷售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產品處相關貨值金額等值以上3倍以下罰款。這一標準對于違法者來說沒有起到根本性的震懾。
2.保險公司經營戰略的影響
由于我國食品安全責任保險的概念提出的相對較晚,并且具體的實施中,經營力度不夠,取得的經驗和業績都非常有限,沒有借鑒的價值。從表1中可以看出,保險公司的業務重心和銷售人員的積極性上,都嚴重偏離食品安全責任保險這一項目。嚴重匱乏的數據無法使保險公司按照保險精算原理進行準確的定價,對于風險也不能進行有效的控制。
3.公眾保險意識的影響
由于以往我國食品安全問題比較少見,加上我國的新聞媒介對于食品安全責任保險宣傳有限,致使民眾對于食品安全責任保險的認識程度和關注度嚴重不足。盡管保險業在我國已經取得長足發展,但是對于大多數百姓來說,購買保險仍然是件比較奢侈的事情。嚴重的資金不足,加上民眾保險意識淡薄,又因為食品安全責任保險不被廣大群眾所熟知,種種原因導致這種保險形式沒有受到百姓的重視。
四、大力推行食品安全責任保險的主要措施
食品安全責任保險要想全面推行,需要在一定程度上借鑒和參考國外和地區的先進經驗和經營方法,以此來全面提高我國保險業在這一板塊的水平。在美國和臺灣等一些國家和地區,其發達的保險業大多獲得了政府的大力支持,充足的補貼和稅費優惠使得保險業能夠更加完善的發展。在發達國家的保險行業,由于其起步較早,保險業務多種多樣,呈現出百家爭鳴的蓬勃狀態,所以在各個行業的保險形式都得到了充分發展。保險制度透明化、精細化、標準化,是發達國家保險業的主要特征。
所以我國的食品安全責任保險要想得到更快的發展,就要做到:首先,應該健全我國關于食品安全責任保險的相關制度,加強相關法律條文的設定和頒發,促進食品安全責任保險能夠強制執行,并且做到有法可依,有理可循;加強對違法食品經營者的懲罰力度;同時,政府也應當給予承保食品安全風險的保險公司一些稅收或政策上的優惠,提高保險公司經營食品安全責任保險的積極性;其次,應該在食品衛生部專門成立食品安全責任保險工作室,通過專門的組織機構和專門的工作人員,來全面展開推廣、落實、執行工作。然后,作為承保主體的保險公司,應該集中人力、財力加大對食品安全責任保險的研究、開發和宣傳,搜集數據,制定出更多符合我國市場需求的食品安全責任保險險種,切實發揮保險的經濟補償的職能。最后,應該加強傳媒企業對這一險種的宣傳,提高國民對食品安全責任保險的基本認識,擴大對食品安全保險的需求。
五、結論
食品安全問題是關乎民生的大事,需要政府和社會各個方面共同關注,并提高解決問題的能力。通過食品安全責任保險的大力推行,能夠有效降低有害食品對群眾人身財產的傷害和在一定程度上規避食品經營者所面臨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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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海外投資保險制度的概念
海外投資保險制度(overseas investment insurance scheme)又稱海外投資保證制度(investment guarantee program),是資本輸出國政府對本國海外投資者在國外可能遇到的政治風險,提供保險或保證,投資者向本國保險機構申請保險后,若承保的政治風險發生,致使投資者遭受損失,則由國內保險機構賠償其損失的制度。投資者向本國投資保險機構申請保險,在獲得批準后,若承保的政治風險發生,致使投資者蒙受損失,則由國內保險機構補償其損失。國際法條文中,通常用“海外投資保證制度”代替“海外投資保險制度”,從嚴格意義上講,海外投資保險制度與海外投資保證制度是既有區別又有聯系的。承保范疇的區別:海外投資保險制度,是國家政府支持下的一種特殊的保險制度,承保范圍只限于政府指定的政治風險;海外投資保證制度,不僅包括對政治風險的承保,而且也包括對非政治性的商業風險的承保。賠償方式上的區別:投資保證,一般對所受損失進行全部補償;投資保險,只按投資的一定比例并且基于一定條件進行補償。從功能的聯系上講,二者是一致的,都是為了鼓勵、促進、保護本國海外投資而建立的保障制度。
二、海外投資保險制度立法模式的幾種類型介紹
(一)雙邊模式
雙邊模式是以雙邊保護協定的存在作為承保海外投資風險的前提,即美國與東道國訂有雙邊投資保護協定,投資者只有在于美國簽訂雙邊投資保護協定的國家投資,才可以申請保險。當規定的政治風險出現,美國向投資者賠償損失后,就取得了法定的代位權求償權。美國政府就有權向東道國索賠。
(二)單邊模式
日本的海外投資保險制度采用的是與美國截然不同的單邊模式。即不以日本同東道國訂立的雙邊保證協定為前提,只依據日本的國內法,就可以對海外投資進行保險。
(三)多邊模式
多邊模式又稱混合模式,以德國為代表。多邊模式將雙邊模式與單邊模式結合在一起,以雙邊模式為主,以單邊模式為輔,比單純的雙邊模式和單邊模式更具有靈活性。即與德國訂有雙邊保護協定的東道國采用雙邊模式,未與德國訂有雙邊保護協定的東道國采用單邊模式。將單邊模式與雙邊模式結合在一起后者,交相為用,以便更好得促進海外投資事業的發展,保護海外投資。
三、關于建立我國海外頭投資保險制度模式選擇的幾種學說
目前,過于構建我國海外投資保險制度的模式,學界的學說基本可以歸納為三類:
第一種主張,我國的海外投資保險制度應采取日本式的單邊主義模式。即投資保險制度不以投資母國和東道國之間簽訂雙邊投資保護制度為法定前提。主張單邊模式的理由是,我國與他國訂立的投資保護協定數量并不多,若實行雙邊模式,會使許多在沒有與我國訂立雙邊投資保護協定的國家投資的投資者,得不到投資保險的保護,即投資保險制度不以投資母國和東道國之間簽訂雙邊投資保護制度為法定前提,也會使海外投資保險制度發揮作用的范圍受到限制。
第二種主張,我國的海外投資保險制度應實行美國式的雙邊主義模式。即,投資者只能在與母國簽訂雙邊投資保護協定的國家投資才能加入保險。也就是將國家間的海外投資保護協定作為投資母國國內法的海外投資保險制度的法定前提。雙邊模式的海外投資保險制度的最大的優勢是,有利于代位權的實現。
第三種主張,采用德國式的混合模式。一部分學者主張,采取單邊模式還是雙邊模式要依東道國的政治風險的大小而定,對于在政治風險小的國家投資,采取單邊主義的模式,對于在政治風險大的國家投資采取雙邊主義模式。另一部分學者主張,對于在于我國訂立雙邊投資保證協定的國家投資,采取雙邊模式;對于在沒有與我國訂立雙邊投資保護協定的國家投資,采用單邊便模式。
我國在建立海外投資保險制度應充分考慮我國的經濟發展的實際狀況和海外投資的發展現狀。依據現實,根據實際需要,全面考察三種制度模式的利弊,做出科學合理有效的制度模式設計。
四、單邊模式與雙邊模式的比較分析
就雙邊模式而言,他有許多單邊模式所不具備的優點:
1.雙邊保險制度可以解決本國政府在私人海外投資保險機構的代位權中的出訴權問題。出訴權是指,投資國母國政府將本國海外投資保險的保險機構的向東道國政府行使代位求償權的請求提交國際法庭,或通過外交渠道支持這種代位求償請求權的資格。在海外投資保險制度中經常出現投保人國籍不連續的情況,在這種情況下,出訴權是否要遵守國籍連續原則,國際上尚無共識,而雙邊保護制度中投資國和東道國可以通過簽訂條約商定是否適用“國籍連續”原則。
2.雙邊保險制度能加強本國海外投資的保險機構代位求償權的法律效力。投資母國的海外投資保險機構通過代位權的行使將投資者與東道國的經濟關系轉化為投資母國同東道國間的官方的關系。對于求償主體的變更往往會遭到東道國拒絕,在這種情形下,承保機構可以尋求外交保護或簽訂雙邊投資保護協定,然而外交保護受很多不確定因素的影響和嚴格原則的制約,而雙邊投資保護協定可以使代位權確定化、公法化,為保險機構代位權的實現提供了充分有效的制度保證。
但是,雙邊模式的保險制度和單邊模式的保險制度相比也有其不可避免的缺陷,雙邊模式的保險制度,以投資母國與東道國的雙邊保護協定為前提,這就排除了一部分與投資母國未簽訂雙邊投資保護協定的國家或地區的投資者,這些投資者無法享有投資保險制度的保護。而單邊模式投資保險制度下的海外投資者不受雙邊投資保護協定的限制,在任何國家地區投資的海外投資者都可以受到平等的保護。但是單邊制度下通過外交權途徑行使代位權受到一定的限制。如“國籍連續原則”“用盡當地救濟原則”“卡沃爾條款”的限制,這些限制使海外投資保險制度的施行處于不確定狀態。
五、我國海外投資保險制度雙邊模式的確立
筆者認為,根據我國海外投資發展的現實以及我國國情,我國適合采用美國式的雙邊模式的海外投資保證制度。雙邊模式最大的優點在于能保證海外投資承保機構的代位權的實現。在雙邊投資保護協定承認兩國海外投資保險機構的代位權的前提下,國際法上的履約義務使得原屬國際私人契約關系的這類代位賠償關系上升為國際法上的法律關系,從而使得海外投資行為受到國際法層面的保護。相對單純依靠外交權追償的單邊保證模式,雙邊模式可以有效地消除東道國政府援引“卡沃爾主義”條款拒絕投資母國依據外交保護提出國際索賠。也可以避免因“用盡當地救濟原則”“國籍持續原則”給糾紛處理帶來的不便。具體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雙邊模式的海外投資保險制度有利于代位權的實現。根據國際法原則,國家間的主權地位是平等的,任何國家都沒有權利將本國的意志施加給別的國家,因而海外投資保險制度中最重要的權利——代位權,只有在東道國認可的前提下,才可以順利實現。因而雙邊模式是在兩國訂立雙邊投資保障協議的前提下,投資母國的代位權得到東道國的認可的前提下實施的,因而雙邊模式更有利于代位權的實現。
通過外交保護來行使代位權相比通過雙邊投資保護協定來行使代位權要受到更多的限制。外交保護權只有存在投資者在東道國受到不法侵害或不公正待遇時,東道國不提供救濟或救濟不合理時,投資者要求母國通過外交途徑對其進行保護。但實踐中外交權的行使是相當瑣碎復雜的。在國際慣例中,國家代表投資者通過外交途徑向東道國求償,要受到嚴格的條件(用盡當地救濟原則、國際持續原則)制約。除非投資者得不到東道國合理的司法行政救濟,否則外交保護權利是不可以行使的。同時,要求投資者受侵害期間或提出外交保護時屬于被請求國國民。可見如果不符合“用盡當地救濟原則”“國籍持續原則”,便會使海外投資保險制度中的代位權的實現受到阻礙。除此之外,“卡沃爾主義”被拉美廣大的發展中國家認可,投資者只有在放棄外交保護的前提下,才可以在東道國投資。目的在于防止發達國家濫用外交權以此損害東道國的國家利益。我國目前海外投資集中在發展中國家,在這種單邊模式下,通過外交途徑來實現代位權是相當困難的。
雙邊模式可以快捷地解決投資爭議。從對海外投資者提供的保護的實際效果來看,雙邊保護模式能跟有效的保護投資者的利益。濰坊學院教師王春燕認為,投資者能否得到有效的保護不僅要看投資者的損失能否及時得到賠償,更要看賠償后投資者能否盡快擺脫與東道國的投資糾紛。效率對于海外投資事業的發展至關重要,而在單邊模式下,投資者只能在用盡當地救濟之后,才可以向母國尋求外交保護,此過程耗費時間和精力使整個運作過程效率低下。而雙邊模式下的海外投資保險制度可以使投資者及時得到賠償,盡快脫離糾紛,把精力盡快地投入到建設投資項目中去。及時得到賠償、盡快解決糾紛是投資者投保的真正目的,卷入無休止的繁瑣的政治紛爭絕非投資者所愿。所以,雙邊模式的海外投資保險制度,能使經濟糾紛通過商業化途徑解決,避免了國際經濟糾紛的政治化。
雙邊模式的海外投資保險制度可以降低政治風險的可能性。雙邊模式的海外投資保險制度,不僅有“防患于未然”的功能,也有“補救于已然”的功能。在單邊模式的保險制度下,投資國與東道國之間沒有訂立了雙邊投資保護協議,東道國的政治風險活動不受協議約束,同時對投資國沒有保障對方投資安全的義務。這就造成了在東道國制造有可能損害投資者利益的行為時就可以肆無忌憚無所顧忌。尤其是在某些發展中國家,事后利用“卡沃爾條款”來拒絕投資母國的外交保護。而目前,我國的大部分的海外投資在發展中國家,發展中國相對政局動蕩、法律不健全,采用單邊模式風險太大。而雙邊模式與單邊模式相比最大的優勢在于,投資母國與東道國訂立了雙邊投資保護協定,兩國之間的關系由具有平等地位的主權國家關系,轉化為東道國對投資母國具有保護其投資安全的國際義務的關系。在東道國違約時就不得不顧及由違約導致的國家責任。在制造政治風險時就會有所考慮,從客觀上降低了海外投資的政治風險。
用雙邊模式的海外投資保險制度符合我國國情,有利于經濟的長遠發展。海外投資保險制度的模式確立,應由我國的現實國情和投資發展的現狀來決定。即根據國情需要,如何最大程度上維護好國家利益是選擇投資保險制度模式的根本標準。雙邊模式最大的缺陷在于使投資東道國的范圍受到一定的限制。但是這個缺陷與投資母國代位權的順利實現相比,似乎是微不足道的。
改革開放三十年來,我國的經濟發展發生了翻天覆地的變化,但是整體水平比較弱,還處于市場經濟的初級階段,海外投資的規模、質量、效益與發達國家相比還有很大的差距。制約我國經濟發展的主要瓶頸之一還是資金不足,所以引進外資和國際融資一直是我國開放型經濟的主旋律。目前,國家也鼓勵有能力的企業“走出去”,但是國家的政策只是鼓勵、支持,不是大力提倡。我國的海外投資還處于初級階段,發展還不成熟完善,需要國家的宏觀調控和引導。而雙邊模式的保險制度,可以通過對投資項目的審批,引導投資者的投資方向。向與我國訂立雙邊保護協定的國家投資,這樣的國家一般與我國的關系比較友好,社會、政治、經濟、法律發展相對穩定完善,在這樣的東道國投資會更有利于海外投資事業的發展。對海外投資的引導調控作用是單邊模式的保險制度所不具備的。
雙邊模式的海外投資保險制度對我國海外投資保險事業的發展也至關重要。根據國際慣例,海外投資保險都是由國家財政支持,一旦代位權無法實現,就等于用國家財政補貼私人海外投資的由政治風險帶來的損失。這對于海外投資保險的發展是相當不利的,對海外投資事業的長遠發展也會帶來不利影響。
海外投資保險制度與雙邊投資保護協定相輔相成,不可分而治之。國內法層面上的海外投資保險制度需要國際法層面上的雙邊投資保護協定的支持。國際法層面上的雙邊投資保護協定具有“防患于未然的作用”,而國內法的海外投資保險制度可以“補救損失于已然”,兩個功能相互補充、相互作用,從而防范風險的發生,補救風險帶來的損失,促進我國海外投資的發展。目前,我國已經與世界100多個國家訂立了雙邊投資保護協定,其中已經包括了我國海外投資的相對集中的20多個國家,其中絕大多數條款都規定了“代位權”,而且目前簽約國的范圍還在不斷擴大。這樣從簽約的數量和范圍上看基本能滿足我國海外投資處于初級階段的發展要求。
綜上所述,雙邊模式順利的解決了海外投資保險制度中最核心最關鍵的代位權問題,具有單邊模式不可比擬的優勢,根據我國國情,雙邊模式的海外投資保險制度的建立對海外投資的長遠發展都十分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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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義上,“誠實”要求當事人在民事活動中實事求是,以誠相待,不虛偽、欺詐;“信用”要求當事人在民事活動中講究信譽,恪守諾言,嚴格履行自己承擔的義務,不得擅自毀約。我國《民法通則》第4條、《合同法》第6條、第92條、第125條第1款均有相關立法規定。
誠信原則最早起源于古羅馬法,包括訴訟法領域(客觀誠信)和物權法領域(主觀誠信)兩種誠實信用。其核心涵義為:債務人應當依照契約的條款為給付,并應依照其內心的誠實信用觀念完成契約項下的給付。近代以來,作為對傳統私法三原則(權力能力平等、私有財產圣神、契約自由)的修正與發展,西方國家日益加強誠實信用原則的地位,與公序良俗原則共同為民事活動設置必要的行為邊界。
(二)保險法上的最大誠信原則。
最大誠信,特指保險合同雙方當事人在締約及履約過程中,必須以最大的誠信全面而完整地履行自己應盡的義務,互不欺騙和隱瞞有關保險標的重要情況,嚴格遵守保險合同的約定和承諾。其基本內容有四項,即如實告知、保證、條款說明、棄權與禁止反言。我國2009年修訂的《保險法》將本原則單列在第五條以突出其重要地位,規定為:“保險活動當事人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
二、誠實信用與最大誠信原則的關系
(一)從效力位階上看,是統率與遵奉的關系。
誠實信用原則是現代民商法的基本原則,在大陸法系國家被加以“帝王條款”之桂冠,也是評價我國整個民事權利義務關系和支配我國民事權利義務體系的基本原則,具有最高的法律位階。保險法作為下位階的部門法自然是應當遵奉誠實信用原則的統率,就其核心規則部分無一不是對誠實信用原則的遵守和延伸。
(二)從調整范圍上看,是一般與特別的關系。
一方面,在縱向上誠信原則屬于一般私法的基本原則,是各種民事活動都應遵守的基本原則,保險法作為一般私法的特別法,自然也能容納一般私法中誠信原則基本規則的適用;另一方面,本文認為最大誠信原則所具有的特別性不僅體現在自身立法理念、基本內容等方面,更體現在與其他特別私法如合同法、物權法等的外部橫向比較上:我國《物權法》通篇均未提及“誠實信用”,而寫入《合同法》的“誠實信用”似乎只是對《民法通則》之“誠實信用”的承接,學界也并未冠以其他稱謂。
(三)從內容涵義上看,是抽象與具體的關系。
首先必須說明,這種關系是相對的,當與具體的法律規則相比較時,二者就同為抽象的法律原則出現。誠實信用原則的相對抽象性是體現在:1.不易下確切的定義,甚至有學者認為“誠實信用”這個概念是與生俱來無法定義;2.來源于道德,內涵隨著時代的變化、社會進程的發展而不斷變化;3.核心規則或細則各國立法不盡一致、學界理論也始終未達成多數的一致。總之,誠實信用原則僅僅可以列舉其含義,但卻不能窮盡。
(四)從程度要求上看,是寬松與嚴格的關系。
誠實信用原則位階最高但畢竟是一般性原則,要滿足貫穿整個民商法體系的要求,就必然要考慮各個部門法的輕重緩急,不宜做過嚴過細的規定。相反,最大誠信原則之所以被稱為“最大”,并非是與一般誠信原則相對抗的表現,而是因為它在要求上比一般誠信原則更加嚴格,強度更高。所以,最大誠信原則離不開它的嚴格性,這也是其獲得與民法上誠實信用原則相區別的重要個性基礎。
來自湖南的陳菊香2009年2月開始在廣東佛山一家裝飾工藝廠工作,用香蕉水擦洗仿古磚。幾個月后,陳菊香感到身體不適,隨后被廣東省職業病防治醫院診斷為職業性慢性重度苯中毒。經佛山市禪城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認定,陳菊香為工傷。
2009年11月,陳菊香前往佛山市第二人民醫院住院治療,每天需用藥物控制病情,身邊還需要醫護人員照顧,醫療負擔很重。而她所在的工作單位既沒有為其繳納社會保險,又拒絕支付大額的醫療費用,陳菊香一家陷入困境。
就在陳菊香艱難度日的時候,工傷先行支付制度的實行讓她看到了希望。2011年8月,陳菊香的家屬根據社會保險法的規定,請求佛山市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局先行墊付工傷醫療費。得到的答復卻是:“廣東省還沒有針對社會保險法的實施制定實施細則,所以不能操作……”
反復爭取仍然沒有下文,陳菊香滿腔的希望化作失望。據記者了解,類似的案例自社會保險法實施以來不是少數,相關部門用以搪塞的借口一般有這么幾個:“沒有實施細則”“沒有先例”“沒有接到上級通知”等。
其實在社會保險法實施的同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就頒布了《社會保險基金先行支付暫行辦法》,為先行支付的具體實踐提供了初步的操作指引;2012年又印發《工傷保險經辦規程》,進一步為先行支付經辦流程提供了參考。不過在地方,對這一制度的執行普遍缺乏積極性。
顧慮重重
北京義聯勞動法援助與研究中心(以下簡稱義聯)長期致力于工傷維權,并對工傷先行支付制度進行了跟蹤研究。負責這一研究的葉明欣告訴記者,目前在省一級基本還沒有出臺相關實施細則,這為一些地方的推諉提供了借口。而在推諉的背后,是相關部門對這一政策更深層次的顧慮。
一是擔心給工傷保險基金帶來風險和壓力。雖然法律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傷保險待遇應當由用人單位償還,但未參保的企業往往不規范,沒有足夠的財產,追繳回的可能性不大。在這種情況下,一些地區認為先行支付可能會影響到對已參保職工的待遇支付。
二是擔心增加工作負擔。過去,社保經辦機構主要是執行待遇發放的職能,但如實行先行支付制度,則相關單位還要承擔調查、決策、追繳等新職能,原有的人力、物力和知識水平將無法適應。同時按照相關法律,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也沒有被賦予追償的職能與權力。
此外,財務、審計上配套措施的缺位,也讓相關工作人員對具體情況無法操作。
例如,“用人單位拒不支付”究竟應該以何種形式來證明?制度生效前發生工傷的是否適用先行支付制度?追償失敗在財務上如何核銷,從而通過審計?如果工作人員按照自己的理解行事,發生了問題,如何承擔責任?這些具體的顧慮,也讓先行支付制度遭遇落實難。
權益的大門還要自己去撞開
先行支付制度是工傷勞動者保護史上的重要里程碑。現實中,一些用人單位沒有為勞動者繳納工傷保險,在發生工傷事故或者職業病后,又往往拒絕進行醫療救治和支付其他工傷保險待遇,使工傷勞動者陷入極大的生存困境。
義聯主任黃樂平說,工傷勞動者是弱勢群體中的弱勢,而我國的工傷待遇索賠程序又十分復雜和煩瑣,要經過勞動仲裁、一審、二審甚至強制執行程序,可長達數年,令許多人望而生畏。
我國過去對于在職人員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的規定是比較明確的,《勞動保險條例》和《勞動保險條例實施細則(修正草案)》對此都有規定。改革開放以來,隨著經濟體制改革不斷深入,社會保險制度改革也隨之逐步推進,參保人員待遇不斷得到優化和提高,但對遺屬待遇一直未做新的統一規定。實踐中,各地結合本地實際出臺了一些政策辦法,但存在支付條件不一致、發放標準和待遇水平差異較大、支付渠道不同等問題,亟須進行規范。《社會保險法》的出臺和實施,統一規范了政策,有利于維護參保人員和參保單位的權益。但《社會保險法》對此問題的處理只是給出了一原則性的規定,與之配套的實施細則還未出臺。在政策新老交替之際,如何處理好此類問題成為困擾各級養老保險經辦機構的難題。
一、遺屬困難補助能否納入統籌支付范圍
《勞動保險條例》及其《實施細則》明確工人與職員因病或非因工負傷死亡時、退職養老后死亡時或非因工殘廢完全喪失勞動力退職后死亡時,由勞動保險基金支付喪葬補助費和供養直系親屬救濟費。此后,各地出臺的政策在項目上主要演繹為三項(即一次性喪葬補助金、一次性遺屬撫恤金和遺屬困難補助),但在列支渠道上存在著較大差異。新實施的《社會保險法》對此在項目和列支渠道上給出了統一規定。《社會保險法》第十七條規定:“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遺屬可以領取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在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可以領取病殘津貼。所需資金從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支付。”《社會保險法》只將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納入養老保險基金支付范圍,并沒有提及遺屬困難補助這個支付項目,如果繼續把遺屬困難補助納入養老保險基金支付范圍,就存在一個超出支付范圍的問題。
二、如何處置死亡人員養老保險欠費
對于單位職工,單位每月按計劃繳納養老保險費,一般不存在欠繳養老保險費的情況,既使有欠費也是單位欠費,清繳工作也較為容易。個體工商戶、自由職業者等非計劃繳費人員則不同,他們個人全額承擔養老保險費且數額比較大。
三、如何處理繳費年限不同而待遇相同的問題
養老保險政策要體現權利與義務的統一,不能有所偏廢,否則容易造成政策上的漏洞,形成一定的道德風險。例如,張三和李四都為在職參保人員死亡,除繳費年限不同外(例如張三繳費年限為10年,李四為1年),其他的情況相同。若按原有的相關政策,張三與李四遺屬在喪葬補助金、遺屬撫恤金和遺屬困難補助等方面的待遇都是一樣的,這就會造成繳費年限短而享受待遇相同的情況,甚至會滋生在身患絕癥的情況下參保的投機行為。
四、如何避免遺屬待遇和賠償雙重享受的現象
遺屬待遇旨在減輕死亡職工家屬喪事負擔和保障死亡職工生前供養對象的基本生活,避免因供養人死亡而斷絕生活來源。若職工因交通事故及其它原因死亡,其供養人獲得了相應賠償,應減少甚至取消其遺屬待遇。對此,安徽、陜西、重慶等省市都做出了明確規定。安徽省《關于調整企業因病非因工死亡職工遺屬撫恤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勞社秘[2004]193號)第五條第3項規定:“職工及離退休人員因交通事故及其它原因死亡,其遺屬和供養直系親屬獲得交通事故賠償及民事賠償的,若賠償標準高于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補助費和撫恤金標準的,不再按照本通知規定支付各項補助費和撫恤金,低于標準的予以補齊或享受”。落實此項規定的關鍵在于如何準確獲取參保人員死因的相關信息。隨著經濟的發展和人們活動范圍的擴大,參保人員死亡地點分布較廣,死因也相對復雜。如果沒有形成一個很好的多部門跨地區的信息共享機制,僅憑社保經辦機構來搜集參保人死亡的相關信息是遠遠不夠的,就有可能出現待遇和賠償雙重享受的現象。
(一)保留遺屬生活困難補助項目,并納入統籌支付范圍
其理由主要有:一是歷史的承接。從國家現有的法律規定和各省市規定來看,一次性喪葬補助金、一次性遺屬撫恤金和遺屬困難補助三個項目作為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的三大項,一直以來都是比較明確而統一的。新的政策的制定,要充分考慮到歷史的承接,否則容易出現斷層,政策缺乏延續性。二是現實的要求。隨著計劃生育政策的深入推進,“2+1”式家庭不斷增多,家庭經濟支柱簡單而脆弱,抗風險能力較差。一旦出現在職人員因病或非因工死亡,整個家庭將失去主要經濟來源,生活陷入困頓。在目前我國社會保障體系發展尚不完備的情況下,有必要將遺屬生活困難補助納入養老保險統籌范圍,這對家庭和社會的穩定具有重要作用和現實意義。
(二)繳費年限的長短要在遺屬撫恤金中有所體現
繳費年限不同但撫恤金的待遇相同,有悖公平和效率原則,也容易滋生投機行為的發生。因此,在待遇的計發上要在一定程度上體現繳費年限的長短,不能長短無別。撫恤金中體現繳費年限也能很好地解決死亡人員養老保險欠費問題,也就是說多繳費多得撫恤金,少繳費少得撫恤金。一次性遺屬撫恤金的計發可參照基礎養老金的計發辦法,即一次性遺屬撫恤金=(參保人員死亡上一年度全省社平工資+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2×繳費年限。
(三)應建立起多部門跨地區合作的工作機制
在職死亡人員死因復雜,事發地點廣,因此牽涉的部門和機構較多,主要包括公安及司法部門、民政部門、人社部門以及醫療衛生機構等。如僅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來收集信息和處理,就有可能造成信息不對稱而錯發遺屬待遇的情況。為此,有必要建立一個多部門聯動跨地區合作的工作機制。對因病死亡的,醫院要及時開出死亡證明;對非因病死亡的,所在地區的公安、司法及勞動仲裁等要及時向死亡人員戶籍地社保經辦機構通報情況和處理結果,各地社保經辦機構也要加強信息溝通和合作。只有這樣,才能有效地做好遺屬待遇的監管和發放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