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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業保險管理條例大全11篇

時間:2023-08-12 09:1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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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

中國的養老保險改革從1992年開始,實行的是“養老金雙軌制”的退休制度,不同工作性質的退休人員實行不同的養老金制度:政府機關和事業單位退休實行由財政統一支付的退休養老金制度;而企業職工則實行由企業和職工本人按一定標準繳納的“繳費型”統籌制度。自1992年開始,雙軌制導致的機關事業單位與企業退休養老金差距越拉越大。近幾年,因為調整幅度有很大差距,雖然國家對企業退休人員的養老金進行了7連調,烏魯木齊市對企業退休人員的養老金進行了9連調,但幾次連調的總和,尚不足機關事業單位一次調整的幅度,從而導致兩者之間的差距反而擴大到了五六千元。目前這種差距還在繼續拉大。“養老金雙軌制”的退休制度面臨改革。

隨著機關事業單位改革的步伐,各地制定了一系列的改革措施,其中,自收自支事業單位充當了改革的領頭羊。早在2003年,烏魯木齊市的自收自支事業單位就已參照企業繳納社保的方法實行由單位和職工本人按一定標準繳納的“繳費型”統籌制度。職工參保繳費內容為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生育保險、工傷保險等五險。與機關、全額撥款事業單位職工繳納的社保內容不同,增加了養老保險項目。自收自支事業單位退休人員退休工資由原烏魯木齊市人事局按照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工資管理辦法一次性核準審批確定后,交由社保管理系統統籌支付。由于退休前是事業單位職工身份,退休工資仍然按照事業單位退休人員工資管理辦法晉升調資。由于社保接手管理自收自支事業單位退休職工,卻無這類職工繳納的養老保險帳戶,如果沒有財政專項資金支持,社保部門往往采取拒絕調資。因此,每次涉及自收自支事業單位退休人員工資調整,都意味著社保、財政、人事三部門的一次博弈。自2005年起,國家連續8年較大幅度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水平,2012年調整后企業退休人員月人均養老金達到1721元,與2005年調整前相比較,企業退休人員的總體待遇水平翻了一番多。而由社保管理的自收自支事業單位退休人員退休工資并未與企業退休人員養老金同時調整。

二、與財政撥款的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收入差距

2009年烏魯木齊市機關事業單位實行政府津補貼。按照文件規定,僅財政撥款的機關、事業單位的在職、退休人員才能享受補貼。由于實行政府津補貼后收入幾乎翻倍,自此,自收自支事業單位職工與財政撥款供養的機關事業單位職工收入逐年拉開了距離,自收自支事業單位退休人員收入更是止步不前,其自嘲為“兩不靠人員”。

根據烏人(2013)58號文件《關于轉發自治區人社廳、財政廳的通知》,2012年10月份烏魯木齊市機關事業單位又經歷一次全市范圍調資,調高艱苦邊遠津貼標準,在職人員人均30元,退休人員人均20元。但是自收自支事業單位退休人員增資部分由誰負擔呢?經社保部門與財政部門協商,此次調資由社保部門籌資解決。

三、并軌改革建議

篇(2)

                         云南省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條例實施辦法

    第一條  根據《云南省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條例》及有關規定,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我省行政區域內的下列單位和人員(以下統稱用人單位和從業人員):

    (一)國有企業及其職工;

    (二)城鎮集體所有制企業及其職工;

    (三)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駐滇機構及其中方職員;

    (四)城鎮私營企業、業主及其職工,城鎮個體工商戶、城鎮個體勞動者;

    (五)外省駐滇機構及其職工;

    (六)統籌范圍內的離退休人員。

    自收自支事業單位及其職工的基本養老保險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實行基本養老保險、企業補充養老保險和個人儲蓄養老保險相結合的多層次的養老保險制度。

    第四條  省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主管全省的基本養老保險工作;地(州、市)、縣(區、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按規定的職責負責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基本養老保險工作;縣級以上社會保險機構負責基本養老保險的具體業務。

    第五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監察機構具體負責基本養老保險的執法監察。

    第六條  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納入單獨的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均不得擠占、挪用,也不得用于平衡財政預算。具體管理辦法由省財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研究制定。

    第七條  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實行省級統籌。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當年不敷支付時,按下列順序解決:

    (一)動用歷年滾存結余中的存款;

    (二)存款不足以保證支付需求時,可轉讓或提前變現用基金購買的國家債券,具體辦法按財政部的有關規定執行;

    (三)轉讓或兌付國家債券仍不能保證支付需求時,由省級調劑金調劑;

    (四)調劑后仍存在不足的,由同級財政部門給予解決;

    (五)在財政給予支持的同時,根據需要按國務院有關規定報批后調整繳費比例。

    第八條  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預算,由省級社會保險機構編制、匯總,經省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審核和省財政部門復核,報經省人民政府批準后執行。

    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決算,由省級社會保險機構編制年度基金財務報告,經省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審核并匯總,送省級財政部門復核后,報經省人民政府批準。

    第九條  基本養老保險費由地方稅務部門征收。社會保險機構應當及時將參保單位的有關核定資料、征繳計劃及變動情況通知當地負責征繳的地稅部門;地稅部門應根據社會保險機構提供的繳費清冊,按月向用人單位和從業人員足額征繳基本養老保險費,確保基本養老保險費按時收繳入庫。

    第十條  基本養老保險費由用人單位和從業人員個人共同繳納。從業人員按規定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由用人單位代扣代繳;城鎮個體工商戶業主、城鎮個體勞動者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由個人繳納。離退休人員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用人單位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稅前列支,個人按規定比例實際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不計入個人當月的工資收入,免征個人所得稅。

    用人單位和從業人員要按規定及時足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對拒繳、瞞報的要依法追究責任,并向社會曝光。從業人員在辦理退休手續計算基本養老金時,凡未按規定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每少繳1年,扣減個人月基本養老金的2%,依此類推。

    第十一條  繳費基數和繳費率

    (一)用人單位以上年度本單位工資總額為基數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個人繳費基數合計數大于單位工資總額時,以個人繳費基數合計數作為單位繳費基數;從業人員個人以上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資為基數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本人月工資為統計局統計口徑規定的月個人全部工資收入,月工資高于上年度全省職工月平均工資300%的,以上年度全省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00%作為繳費基數;月工資低于上年度全省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以下的,以上年度全省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作為繳費基數)。

    (二)城鎮個體工商戶(含從業人員)、城鎮個體勞動者,按上年度全省職工月平均工資60%-300%之間任選一個檔次作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基數,總費率為18%,其中,城鎮個體工商戶業主繳納10%,從業人員個人繳納8%。

    城鎮個體工商戶業主、城鎮個體勞動者個人的基本養老保險費費率為18%,全部由本人承擔。

    (三)從業人員與原用人單位終止勞動關系后,到新的用人單位重新就業的,由新的用人單位和個人按規定繼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自謀職業從事個體經營,由本人按本條(二)項規定的個體工商戶業主的費基和費率繼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并接續養老保險。本人再就業前后的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連續計算。社會保險機構應當為其辦理相關手續。

    第十二條  社會保險機構按照居民身份證號碼為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從業人員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

    個人帳戶按本人繳費基數的11%記入,其中,從業人員本人繳費全部記入個人帳戶,其余部分從用人單位繳費中劃入。

    個人帳戶儲存額利息,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每年參照銀行同期存款利率計算。

    第十三條  從業人員中斷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期間,個人帳戶不作繳費記錄,也不計算繳費年限,其個人帳戶由社會保險機構封存,儲存額繼續計息。中斷繳費后又繼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其中斷前后的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按規定累計計算。

    第十四條  個人帳戶中個人繳費部分本、息可以繼承。從業人員或退休人員死亡的,其合法繼承人應及時向企業和當地社會保險機構提供死亡證明,在辦理有關手續后,繼承額按下列公式計算,并一次性支付給其合法繼承人:

           個人繳費部分本息儲存總額

    繼承額=------------×(120個月-已領取月數)

                   120個月

    第十五條  從業人員在省級統籌范圍內流動時,只轉移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和個人帳戶檔案,不轉移基金;從業人員跨省流動時,除轉移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和個人帳戶檔案外,還應當轉移個人帳戶儲存額。

    第十六條  從業人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批準,可以辦理退休:

    (一)男年滿60周歲。

    女年滿50周歲時,在生產或工勤服務崗位工作,且連續在本崗位工作滿5年的,可以辦理退休;

    女年滿50周歲時,在管理技術崗位工作的,以及雖在生產或工勤服務崗位工作,但連續在生產或工勤服務崗位工作不滿5年的,須年滿55周歲方可辦理退休。

    管理技術崗位與生產工勤崗位的變動,用人單位應當在變動崗位后一周內,辦理勞動合同變更手續,并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鑒證后送社會保險機構備案。

    (二)男年滿55周歲及其以上、女年滿45周歲及其以上,從事高空和特別繁重體力勞動,在該工種崗位上工作累計滿10年,從事井下和高溫工作,在該工種崗位上工作累計滿9年,從事其他有害身體健康工作,在該工種崗位上工作累計滿8年的生產或工勤服務人員(上屬工作崗位簡稱特殊工種,下同);

    男年滿55周歲,女年滿45周歲時,從事特殊工種的累計時間達不到規定年限的,按本條(一)項規定的退休年齡辦理退休。

    特殊工種與非特殊工種的變動,用人單位應當在變動工種后一周內,辦理勞動合同變更手續,并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鑒證后送社會保險機構備案。

    (三)因病或非因工致殘,經地、州、市級以上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從業人員,男年滿50周歲,女年滿45周歲。

    (四)因工致殘從業人員經鑒定達到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五)依法破產的國有企業從業人員,在距法定退休年齡〔即符合本條(一)項規定〕5歲以內的,經本人申請,并由企業一次性繳清其到法定退休年齡后10年時應支付的基本養老金〔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后10年時應支付的基本養老金=本人月實發基本養老金×12個月×(法定退休年齡+10年-實際年齡)〕后,經省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批準,可提前辦理退休。但從事特殊工種的人員,除國家另有規定外,不得在原規定退休年齡的基礎上再提前辦理退休。

    以上條件因情況變化需另行規定時,由省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后執行。

    第十七條  退休審批

    (一)從業人員符合規定退休條件辦理退休的,由單位填寫《云南省職工退休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報批表》(一式三份),經主管部門簽署意見,交社會保險機構審核待遇(無主管部門的企業或主管部門不在當地的企業,直接報社會保險機構審核待遇)后,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審查批準,發給退休證。

    城鎮個體工商戶和城鎮個體勞動者符合規定退休條件辦理退休的,由本人書面申請,交社會保險機構審核待遇后,報同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審查批準,發給退休證。

    (二)從事高空、高溫、有毒有害、井下、特別繁重體力勞動、因病或非因工致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從業人員辦理退休,原實行行業統籌單位和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提前退休的,按有關程序需報省社會保險機構審核的,由省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審批。其他用人單位按有關程序報地、州、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審批。

    從事特殊工種的職工退休報批,需附本人與特殊工種相關的檔案材料。

    (三)因工致殘職工的退休,按《云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勞動廳關于企業職工工傷保險暫行辦法和云南省企業職工生育保險暫行辦法的通知》的規定執行。

    (四)因工致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鑒定,按現行有關規定執行。

    職工因病或非因工致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鑒定。原行業統籌單位由省勞動鑒定委員會負責鑒定;其他企業按參統社會保險機構的隸屬關系,由地、州、市級勞動鑒定委員會負責鑒定。被鑒定職工須持本人身份證到由管轄的勞動鑒定委員會指定的縣級以上醫院進行病情診斷。由醫院出具病情診斷證明,勞動鑒定委員會根據診斷證明,作出鑒定結論。

    從業人員出生年月的認定,實行居民身份證與職工檔案相結合的辦法。職工本人身份證與檔案記載的出生年月不一致時,以本人檔案最早記載的出生年月為準。

    第十八條  繳費年限

    (一)從業人員的繳費年限,包括視同繳費年限和實際繳費年限。從業人員在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前,按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認可的連續工齡,為視同繳費年限;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后實際繳費的年限為實際繳費年限(中斷繳費期間的年限扣除計算)。

    (二)1986年10月1日以后參加工作的合同制職工,其繳費年限從實際繳費之日起計算。

    1995年9月30日(原行業統籌單位以行業實際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的時間)前從事特殊工種的人員所從事特殊工種的時間按有關規定折算的工齡(最多不得超過五年),可以視同繳費年限,但只能在退休時按原辦法計算待遇時使用。

    (三)1995年9月30日以前,與原所在國有企業終止勞動關系后自謀職業的原固定職工,若本人愿意從1995年10月1日起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養老保險費基、費率和個人帳戶記錄按本辦法城鎮個體工商戶業主的有關規定執行),其在原國有企業的按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認可的連續工齡可以視同繳費年限,與實際繳費年限累計合并計算。

    (四)原在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于1995年9月30日前離職,后來重新工作,參加了社會保險,并于1995年10月1日起建立了個人帳戶的人員,離職前按國家有關規定認可的連續工齡可以視同繳費年限。未于1995年10月1日起建立個人帳戶的人員,必須從1995年10月1日起,按規定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并建立個人帳戶,離職前按國家規定認可的連續工齡方可視同繳費年限。

    原在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于1995年10月1日后離職,后來重新工作,參加了社會保險,并建立了個人帳戶的人員,離職前按國家規定認可的連續工齡可以視同繳費年限。

    離職前按國家有關規定認可的工齡,憑原單位的檔案證明材料,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認定后,方可視同繳費年限。

    第十九條  累計繳費年限滿15年以上達到退休條件的從業人員,從批準退休的次月起,依照下列規定按月享受基本養老金待遇:

    (一)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以后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從業人員退休后按下列公式計發月基本養老金:

    月基本養老金=月基礎養老金(從業人員退休的上年度全省職工月平均工資×20%)+月個人帳戶養老金(個人帳戶儲存額÷120)。

    (二)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以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本辦法下發后退休的人員,按下列辦法計發月基本養老金:

    月基本養老金=月基礎養老金+月個人帳戶養老金+月過渡性養老金

    月過渡性養老金=職工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1.4%×建立個人帳戶前的視同繳費年限。

                          建立個人帳戶第一年本人月繳費工資  建立個人帳戶第二年本人月繳費工資

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

                   建立個人帳戶上年度全省職工月平均工資  建立個人帳第一年度全省職工月平均工資

       退休當年本人月繳費工資

  ……------------)÷(退休當年年份-建立個人帳戶上年年份-其間中斷繳費的年限)〕

     退休上年度全省職工月平均工資

    ×建立個人帳戶以來至退休上年度全省職工月平均工資的平均值

    月基礎養老金、個人帳戶養老金、過渡性養老金三項之和低于按原辦法計算的月基本養老金的,增發月過渡性調節金,對差額部分予以補足。

    月過渡性調節金為從業人員1998年3月31日按老辦法計算的基本養老金與按新辦法計算的基本養老金的差額。

    (三)月基本養老金,不得高于從業人員退休時上一年度全省退休人員月平均基本養老金的三倍;也不得低于從業人員退休時上一年度全省退休人員月平均基本養老金的60%。

    (四)離休人員的離休待遇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條  經國務院和省政府授予勞動模范、先進生產(工作)者以及中國軍以上單位授予戰斗英雄、模范、先進工作者的人員,其退休后的榮譽待遇按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一條  因病或非因工致殘并經鑒定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從業人員,繳費年限滿15年而達不到規定退休年齡,即男不滿50周歲、女不滿45周歲的,可以辦理退休,其基本養老金按下列公式計發:

    (一)屬于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以后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從業人員,按本辦法第十九條(一)執行;

    (二)屬于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以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從業人員,月基本養老金=基礎養老金+個人帳戶養老金+過渡性養老金,其中:

    月過渡性養老金=從業人員本人指數化月平均工資×1%×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前的繳費年限(含按規定可以視同繳費的年限),不享受過渡性調節金。

篇(3)

第一條為了規范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保障退役士兵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所稱退役士兵,是指依照《中國現役士兵服役條例》的規定退出現役的義務兵和士官。

第三條國家建立以扶持就業為主,自主就業、安排工作、退休、供養等多種方式相結合的退役士兵安置制度,妥善安置退役士兵。

退役士兵安置所需經費,由中央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共同負擔。

第四條全社會應當尊重、優待退役士兵,支持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都有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義務,在招收錄用工作人員或者聘用職工時,同等條件下應當優先招收錄用退役士兵。退役士兵報考公務員、應聘事業單位職位的,在軍隊服現役經歷視為基層工作經歷。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單位,按照國家規定享受優惠政策。

第五條國務院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負責全國的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的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軍隊有關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第六條退役士兵應當遵守有關退役士兵安置的法律法規,服從人民政府的安置。

第七條對在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章移交和接收

第八條國務院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和中國總參謀部應當制定全國退役士兵的年度移交、接收計劃。

第九條退役士兵所在部隊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將退役士兵移交安置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安置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負責接收退役士兵。

第十條退役士兵安置地為退役士兵入伍時的戶口所在地。但是,入伍時是普通高等學校在校學生的退役士兵,退出現役后不復學的,其安置地為入學前的戶口所在地。

第十一條退役士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易地安置:

(一)服現役期間父母戶口所在地變更的,可以在父母現戶口所在地安置;

(二)符合軍隊有關現役士兵結婚規定且結婚滿2年的,可以在配偶或者配偶父母戶口所在地安置;

(三)因其他特殊情況,由部隊師(旅)級單位出具證明,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批準易地安置的。

易地安置的退役士兵享受與安置地退役士兵同等安置待遇。

第十二條退役士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據本人申請,可以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按照有利于退役士兵生活的原則確定其安置地:

(一)因戰致殘的;

(二)服現役期間平時榮獲二等功以上獎勵或者戰時榮獲三等功以上獎勵的;

(三)是烈士子女的;

(四)父母雙亡的。

第十三條自主就業的退役士兵應當自被批準退出現役之日起30日內,持退出現役證件、介紹信到安置地縣級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報到。

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應當在規定的時間內,持接收安置通知書、退出現役證件和介紹信到規定的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報到。

退休、供養的退役士兵應當到規定的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報到。

第十四條退役士兵所在部隊應當按照國家檔案管理的有關規定,在士兵退役時將其檔案及時移交安置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

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應當于退役士兵報到時為其開具落戶介紹信。公安機關憑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開具的落戶介紹信,為退役士兵辦理戶口登記。

第十五條自主就業和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的檔案,由安置地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按照國家檔案管理有關規定辦理。

退休、供養的退役士兵的檔案,由安置地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移交服務管理單位。

第十六條退役士兵發生與服役有關的問題,由其原部隊負責處理;發生與安置有關的問題,由安置地人民政府負責處理。

第十七條退役士兵無正當理由不按照規定時間報到超過30天的,視為放棄安置待遇。

第三章安置

第一節自主就業

第十八條義務兵和服現役不滿20xx年的士官退出現役的,由人民政府扶持自主就業。

第十九條對自主就業的退役士兵,由部隊發給一次性退役金,一次性退役金由中央財政專項安排;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據當地實際情況給予經濟補助,經濟補助標準及發放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一次性退役金和一次性經濟補助按照國家規定免征個人所得稅。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退役士兵自主就業的指導和服務。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采取組織職業介紹、就業推薦、專場招聘會等方式,扶持退役士兵自主就業。

第二十條國家根據國民經濟發展水平、全國職工年平均工資收入和軍人職業特殊性等因素確定退役金標準,并適時調整。國務院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軍隊有關部門會同國務院財政部門負責確定和調整退役金標準的具體工作。

自主就業的退役士兵根據服現役年限領取一次性退役金。服現役年限不滿6個月的按照6個月計算,超過6個月不滿1年的按照1年計算。

獲得榮譽稱號或者立功的退役士兵,由部隊按照下列比例增發一次性退役金:

(一)獲得中央軍事委員會、軍隊軍區級單位授予榮譽稱號,或者榮獲一等功的,增發15%;

(二)榮獲二等功的,增發10%;

(三)榮獲三等功的,增發5%。

多次獲得榮譽稱號或者立功的退役士兵,由部隊按照其中最高等級獎勵的增發比例,增發一次性退役金。

第二十一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應當組織自主就業的退役士兵參加職業教育和技能培訓,經考試考核合格的,發給相應的學歷證書、職業資格證書并推薦就業。退役士兵退役1年內參加職業教育和技能培訓的,費用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承擔;退役士兵退役1年以上參加職業教育和技能培訓的,按照國家相關政策執行。

自主就業退役士兵的職業教育和技能培訓經費列入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預算。

第二十二條各級人民政府舉辦的公共就業人才服務機構,應當免費為退役士兵提供檔案管理、職業介紹和職業指導服務。

國家鼓勵其他人力資源服務機構為自主就業的退役士兵提供免費服務。

第二十三條對從事個體經營的退役士兵,按照國家規定給予稅收優惠,給予小額擔保貸款扶持,從事微利項目的給予財政貼息。除國家限制行業外,自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首次注冊登記之日起3年內,免收管理類、登記類和證照類的行政事業性收費。

第二十四條國家鼓勵用人單位招收錄用或者聘用自主就業的退役士兵,用人單位招收錄用或者聘用自主就業退役士兵符合規定條件的,依法享受稅收等優惠。

第二十五條自主就業的退役士兵入伍前是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或者職工的,退出現役后可以選擇復職復工,其工資、福利和其他待遇不得低于本單位同等條件人員的平均水平。

2020年退役士兵安置管理條例全文 第二十六條自主就業的退役士兵入伍前通過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農村土地,承包期內不得違法收回或者強制流轉;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非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農村土地,承包期內其家庭成員可以繼續承包;承包的農村土地被依法征收、征用或者占用的,與其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享有同等權利。

自主就業的退役士兵回入伍時戶口所在地落戶,屬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但沒有承包農村土地的,可以申請承包農村土地,村民委員會或者村民小組應當優先解決。

第二十七條有勞動能力的殘疾退役士兵,優先享受國家規定的殘疾人就業優惠政策。

第二十八條自主就業的退役士兵進入中等職業學校學習、報考成人高等學校或者普通高等學校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優待。

入伍前已被普通高等學校錄取并保留入學資格或者正在普通高等學校就學的退役士兵,退出現役后2年內允許入學或者復學,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獎學金、助學金和減免學費等優待,家庭經濟困難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資助;入學后或者復學期間可以免修公共體育、軍事技能和軍事理論等課程,直接獲得學分;入學或者復學后參加國防生選拔、參加國家組織的農村基層服務項目人選選拔,以及畢業后參加軍官人選選拔的,優先錄取。

第二節安排工作

第二十九條退役士兵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

(一)士官服現役滿20xx年的;

(二)服現役期間平時榮獲二等功以上獎勵或者戰時榮獲三等功以上獎勵的;

(三)因戰致殘被評定為5級至8級殘疾等級的;

(四)是烈士子女的。

符合前款規定條件的退役士兵在艱苦地區和特殊崗位服現役的,優先安排工作;因精神障礙基本喪失工作能力的,予以妥善安置。

符合安排工作條件的退役士兵,退役時自愿選擇自主就業的,依照本條例第三章第一節的規定辦理。

第三十條國務院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和中國總參謀部應當制定下達全國需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的年度安置計劃。

第三十一條中央國家機關及其管理的在京企業事業單位接收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務,由國務院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下達。中央國家機關京外直屬機構、中央國家機關管理的京外企業事業單位接收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務,由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屬地管理的原則下達。

第三十二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符合安排工作條件的退役士兵人數和用人單位的實際情況,下達安排退役士兵工作的任務,并依法向社會公開。

對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務較重的縣(市),可以由上一級人民政府在本行政區域內統籌安排。

第三十三條安置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屬地管理的原則,對符合安排工作條件的退役士兵進行安置,保障其第一次就業。

第三十四條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以及國有控股和國有資本占主導地位的企業招收錄用或者聘用人員的,應當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收錄用或者聘用退役士兵。

第三十五條安置地人民政府應當在接收退役士兵的6個月內,完成本年度安排退役士兵工作的任務。

退役士兵待安排工作期間,安置地人民政府應當按照不低于當地最低生活水平的標準,按月發給生活補助費。

第三十六條承擔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務的單位應當按時完成所在地人民政府下達的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務,在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開出介紹信1個月內安排退役士兵上崗,并與退役士兵依法簽訂期限不少于3年的勞動合同或者聘用合同。

合同存續期內單位依法關閉、破產、改制的,退役士兵與所在單位其他人員一同執行國家的有關規定。

接收退役士兵的單位裁減人員的,應當優先留用退役士兵。

第三十七條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服現役年限和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待安排工作時間計算為工齡,享受所在單位同等條件人員的工資、福利待遇。

第三十八條非因退役士兵本人原因,接收單位未按照規定安排退役士兵上崗的,應當從所在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開出介紹信的當月起,按照不低于本單位同等條件人員平均工資80%的標準逐月發給退役士兵生活費至其上崗為止。

第三十九條對安排工作的殘疾退役士兵,所在單位不得因其殘疾與其解除勞動關系或者人事關系。

安排工作的因戰、因公致殘退役士兵,享受與所在單位工傷人員同等的生活福利和醫療待遇。

第四十條符合安排工作條件的退役士兵無正當理由拒不服從安置地人民政府安排工作的,視為放棄安排工作待遇;在待安排工作期間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取消其安排工作待遇。

第三節退休與供養

第四十一條中級以上士官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作退休安置:

(一)年滿55周歲的;

(二)服現役滿30年的;

(三)因戰、因公致殘被評定為1級至6級殘疾等級的;

(四)經軍隊醫院證明和軍級以上單位衛生部門審核確認因病基本喪失工作能力的。

退休的退役士官,其生活、住房、醫療等保障,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中級以上士官因戰致殘被評定為5級至6級殘疾等級,本人自愿放棄退休安置選擇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的,可以依照本條例第三章第二節的規定辦理。

第四十二條被評定為1級至4級殘疾等級的義務兵和初級士官退出現役的,由國家供養終身。

國家供養的殘疾退役士兵,其生活、住房、醫療等保障,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國家供養分為集中供養和分散供養。

分散供養的殘疾退役士兵購(建)房所需經費的標準,按照安置地縣(市)經濟適用住房平均價格和60平方米的建筑面積確定;沒有經濟適用住房的地區按照普通商品住房價格確定。購(建)房所需經費由中央財政專項安排,不足部分由地方財政解決。購(建)房屋產權歸分散供養的殘疾退役士兵所有。分散供養的殘疾退役士兵自行解決住房的,按照上述標準將購(建)房費用發給本人。

第四十三條因戰、因公致殘被評定為1級至4級殘疾等級的中級以上士官,本人自愿放棄退休安置的,可以選擇由國家供養。

第四章保險關系的接續

第四十四條退役士兵服現役年限計算為工齡,與所在單位工作年限累計計算,享受國家和所在單位規定的與工齡有關的相應待遇。

第四十五條軍隊的軍人保險管理部門與地方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為退役士兵辦理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手續。

對自主就業的退役士兵,憑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出具的介紹信,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保險關系接續手續。對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由接收單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保險關系接續手續。

第四十六條退役士兵到城鎮企業就業或者在城鎮從事個體經營、以靈活方式就業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服現役年限視同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年限,并與實際繳費年限合并計算。退役士兵回農村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參加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

退役士兵在服現役期間建立的軍人退役養老保險與其退役后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關系接續,由軍隊的軍人保險管理部門和安置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退役士兵服現役年限視同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年限的養老保險待遇計發辦法,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七條退役士兵到各類用人單位工作的,應當隨所在單位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以靈活方式就業或者暫未實現就業的,可以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或者新型農村合作醫療。退役士兵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其軍人退役醫療保險金,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轉入退役士兵安置地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實行工齡視同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繳費年限規定的地區,退役士兵的服現役年限視同參保繳費年限。

第四十八條退役士兵就業應當隨所在單位參加失業保險,其服現役年限視同失業保險繳費年限,并與實際繳費年限合并計算。參加失業保險的退役士兵失業,并符合《失業保險條例》規定條件的,按照規定享受失業保險待遇和相應的促進再就業服務。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九條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參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其上級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對相關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相關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反規定審批退役士兵安置待遇的;

(二)在審批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中出具虛假鑒定、證明的;

(三)在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中利用職權謀取私利的。

第五十條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單位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當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對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事業單位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對企業按照涉及退役士兵人數乘以當地上年度城鎮職工平均工資10倍的金額處以罰款,并對接收單位及其主要負責人予以通報批評:

(一)拒絕或者無故拖延執行人民政府下達的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務的;

(二)未依法與退役士兵簽訂勞動合同、聘用合同的;

(三)與殘疾退役士兵解除勞動關系或者人事關系的。

第五十一條退役士兵弄虛作假騙取安置待遇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取消相關安置待遇。

第六章附 則

第五十二條本條例適用于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

篇(4)

一、深入貫徹落實全國再就業工作會議精神,積極引導,開拓渠道,努力為下崗職工實現再就業創造條件。

今年再就業工作的主要特點是數量大、問題多、任務重。一是下崗職工、失業人員、適齡勞動力人數進一步增加。二是再就業資金有存在一定缺口。為了確保完成省市下達的再就業各項指標任務,確保社會的穩定,我們準備從以下三方面著手:

1、足額籌集再就業資金,確保下崗職工的基本生活。

到今年年底,所有進再就業服務中心托管的下崗職工,將全部出中心,轉入失業。因此,為積極穩妥地做好這項工作,我們首先要保證再就業資金足額籌集到位。計劃今年要實現籌資300萬的目標,以確保下崗職工出中心時經濟補償金等項費用有足夠的資金來源,同時還要確保出中心后的下崗職工按月領到生活費,從而確保下崗職工出中心工作的順利進行,確保這部分人員的穩定。

2、加強宣傳引導,轉變就業觀念,確保下崗職工再就業率達到75%以上。

為實現這個目標,我們準備采取以下措施:

一是加強宣傳,引導下崗、失業人員樹立正確的就業觀念。具體要采取領導訪談、典型報道等多種形式,教育引導下崗失業人員要認清形勢,正視現實,自己地轉變就業觀念。同時,要積極鼓勵他們通過非國有制、非全日制、非固定單位、臨時性、彈性等靈活多樣的方式實現就業。

二是強化就業培訓,努力提高下崗、失業人員實現再就業的本領。今年計劃舉辦各類技能培訓班10期,培訓下崗職工1000人,真正形成以培訓促創業,以創業促就業的漸進就業局面,確保再就業率逐年增加。

三是積極開展再就業援助行動。計劃聯合街道辦、縣總工會、縣婦聯、共青團、廣播電視局等單位組織開展“再就業援助行動”。通過采取在公共場所開設就業專場、社區開發公益性崗位等措施,努力使那些年齡偏大、技能偏低、競爭力較弱的下崗、失業人員盡早實現再就業。

四是抓住我縣項目建設大發展、大投入的有力契機,積極宣傳,引導用人單位吸納下崗、失業人員,為下崗、失業人員創造就業崗位,進一步拓寬他們的就業領域。

3、加大力度、落實對下崗職工的各項優惠政策。

根據國家、省、市再就業的有關精神,今年準備制定出臺《關于下崗、失業人員自謀職業的實施辦法》,對自謀職業的下崗職工從政策上給予支持和優惠。調動和鼓勵下崗失業人員利用政策,自我創業。同時,還要做好《再就業優惠證》的發放和管理工作。以規范對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的管理,這項工作我們在調查摸底的基礎上,已起草了初步方案,準備再進一步修改完善,爭取四月底出臺實施。此外,為使上級制定的各項下崗職工再就業的優惠政策得到貫徹落實,我們還準備聯合財政局等有關部門,加強對下崗、失業人員優惠政策落實情況的檢查和督導,確保上級各項優惠政策落到實處,為下崗、失業職工實現再就業創造寬松環境。

二、以實現“兩個確保”為重點、不斷完善和加強社會保障體系建設。

今年的社會保險工作,我們準備緊緊圍繞確保離退休費和失業保險金按期足額發放這個目標,努力做好五項工作:

1、進一步擴大社會保險覆蓋范圍,努力實現廣覆蓋的目標。在鞏固現有參保人數的基礎上,進一步加強宣傳和規范管理工作。抓宣傳,重點是抓好城鎮個體工商戶和私營企業參保的宣傳工作,努力提高參保對象對參加社會保險重要意義的認識,逐步增強他們的參保意識。今年爭取在城鎮個體工商戶和私營企業的參保數量上,得到進一步擴大,為今后的擴面工作創造一個良好的社會氛圍。抓規范管理,一是要抓好為中斷養老保險關系的職工辦理"接續卡"工作,為他們繼續參保創造便利條件;二是要認真做好社會保險登記工作,及時向地稅局提供情況,為擴面征繳提供依據。今年,我們爭取新納入參保人數要達到1000人以上;機關事業單位社會保險覆蓋率繼續鞏固在100%;國有、集體企業養老保險覆蓋率達要到96%以上;城鎮個體工商戶、私營企業養老保險覆蓋率要達到市局規定指標;失業保險覆蓋率鞏固在100%。

2、抓好離退休職工養老保險費的發放工作,社會化發放率保持在100%。從工作程序上,我們要堅持做到年初搞好各月份養老金支付的預測,每月20日前做出當月的發放計劃,25日資金到位,確保按時足額發放。同時,要認真做好對養老金發放的跟蹤調查工作,堅決杜絕人員死亡后繼續領取養老金現象的發生,確保養老保險金發放工作萬無一失。

3、認真做好征繳基數的核定和稽核工作,努力實現社會保險費的征繳與支出基本平衡。今年要繼續把對參保單位和個人繳費基數的核定和稽核工作當做一個重要環節來抓。通過核定和稽核確定出準確的繳費基數,為地稅部門征繳社會保險費提供及時可先輩的依據,防止少繳、漏繳現象的發生,切實保證社會保險費的征繳工作做到應收盡收。年內對參保單位的核定面要達到100%,稽核面要達到35%以上。努力爭取實現全年社會保險金的征繳與支付達到大體平衡。

4、鞏固城鎮職工醫療保險制度改革成果,進一步完善各項規章制度。在總結上年醫療保險制度運行情況的基礎上,要從中吸取經驗教訓,進一步健全和完善機制,并認真抓好落實。同時,我們還要采取措施,進一步加強醫療保險費的征繳工作。年內,醫療保險基金征繳額要爭取達到1200萬元,以保證醫療保險制度的正常運行,并為今后平衡的工作打下良好的基礎。此外。進一步擴大醫保工作的覆蓋范圍,年內使參保的人數達到18000人,做到應保盡保。為了實現上述目標,我們還要在服務管理和降低開支方面進一步做好工作。一是要抓好對定點醫療機構和藥品零售藥店的管理工作,要加強對他們的監督,努力使他們提高服務質量,今后還要進一步引入競爭機制,通過競爭改善服務,降低開支。二是要加強對醫保工作的稽核和嚴格外地轉診的管理。在嚴格管理程序,堵塞工作中的漏洞,把堅決防止不應有的醫療費"流失"現象的發生,從而達到降低開支,保證治療的目的。三是加強對享受公費醫療的離休人員、二等以上傷殘榮軍、省以上勞模醫療費的開支管理,認真做好烈屬及帶病還鄉傷殘軍人醫療費減免工作,使兩項費用的支出比上年度降低10%和控制在15萬元以內。

5、繼續做好失業保險征繳和管理工作,確保失業人員失業保險金的及時足額發放,社會化發放率保持在100%。今年在失業保險工作中,我們主要抓好以下工作:一是要建立失業保險個人繳費登記制度,對符合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失業人員做到"無障礙接收"。二是保證失業人員失業保險金的及時足額發放,確保他們的生活。三是根據市場需求和失業人員的愿望,有針對性的開展失業人員職業技能培訓,提高他們再就業競爭能力。四是要做好信息服務工作。上半年準備對失業人員再就業情況進行一次跟蹤調查,根據失業人員的實際需要,通過人才勞動力市場等各種渠道,定期為失業人員提供就業信息,努力幫助他們盡快實現再就業。

三、拓寬渠道,廣開門路,努力解決高層次人才匱乏與低層人才過剩的問題,努力維護社會穩定,為縣域經濟發展提供強有力的人才保障。

1、在開發、引進高層次人才方面,主要采取以下措施:

一是加強規劃,有針對性實施人才戰略。今年,我們準備,在調查研究的基礎上,結合我縣實際研究制定我縣的《人才規劃》,明確今后五年人才工作指導方針、目標規劃和相關的配套政策措施,使人才工作做到有計劃、有目標、循序漸進地開展,使其真正成為我縣“人才戰略”的基本規范,以保證現在人才與經濟的發展大體相適應。

二是政策引導,努力培養和招攔有用人才。在高層次人才工作上,我們將堅持開發與培養為主、引進與吸納為輔的原則。引進人才要緊緊圍繞服務縣域經濟發展的客觀需要,本著“政策引導,引進急需,放眼未來”的原則,重點吸納和引進教育、農業、工業和管理方面的本科以上的人才。培養人才,要著眼于各行業的未來需求,通過聯合辦學、成人教育、脫產學習等多種形式,有計劃、有針對性地培養有一定基礎和實踐經驗的現有人才,使他們在原有的基礎上,進一步增長知識,成為我縣經濟和社會發展所需的高層次人才。根據我縣實際,近期內要把培養人才,作為解決我縣人才匱乏問題的主要途徑。

三是立足我縣實際,大力開發鄉土人才。作為農業大縣,我縣在今后一個時期,還將需要大量的基層實用型農業人才。因此,我們還要繼續堅持開發鄉土人才。在建立鄉鎮人才勞動力服務站的基礎上,要進一步完善其功能,切實發揮其承上啟下的作用,努力在我縣建設一個以縣為龍頭、鄉鎮為樞紐、村為觸角的三級鄉土人才網絡體系。同時,加大對鄉土人才的宣傳力度,充分發揮他們的典型示范帶動作用,促進我縣農業家村經濟快速發展。

2、在解決低層次人才和社會富余勞動力就業方面,努力做好以后工作:

一是強化就業服務功能,大力開展人才交流和職業介紹,努力解決大中專畢業生和社會富余勞動力的就業問題。積極開展求職登記、就業指導和招聘洽談活動,增加市場集日,由現在的每月8日、18日兩次,增加到每月8日、18日、28日三次市場集日。盡可能多地為求職人員創造機會。

二是提高服務質量和辦事效率。把合同簽訂、鑒證、社會保險、就業培訓、勞動人事等業務與市場用工、求職溶為一體,使人才勞動力市場成為“一站式”服務機構,以方便用人單位和求職人員辦事。

三是加強對外聯絡,廣辟就業門路,努力擴大勞務輸出。在鞏固現有國內外輸出客戶的基礎上,進一步開拓新渠道,爭取年增輸出量達到10%以上,以緩解縣內就業壓力。

四是積極開展就業指導與培訓。逐步建立公共就業服務制度,今年主要對下崗、失業人員、大中專、技校畢業生實施重點幫扶,實行免費就業培訓,力爭幫扶上崗率達到80%以上。

四、進一步加強公務員和專業技術人員隊伍建設,規范管理、強化培訓,不斷提高整體素質。

1、認真貫徹落實《國家公務員條例》、《干部任用條例》和《考核獎懲暫行辦法》,嚴格按程序做好股級干部任免、公務員和專業技術人員的考核工作,通過嚴格考核規范工作人員的行為,調動各類人員的工作積極性,努力建設一支“善謀事、會干事、干成事”干部隊伍。

2、加強公務員和專業技術人員的培訓工作。年內主要抓好四項培訓:一是新任股級干部培訓,培訓率要達到100%;二是公務員骨干培訓,按上級需要完成培訓任務;三是公務員英語培訓,年底前,全面完成45周歲以下公務員的初級培訓任務,并爭取98以上通過考試達到合格標準;四是法律知識培訓,與有關部門配合,爭取全面完成市下達培訓任務。

3、嚴格政策、程序,認真做好專業技術人員的資格評審與聘任工作。繼續堅持兩個回避的考核、評審原則,堅持量化考核與述職答辯相結合的考核、評審辦法,確保考核評審結果的客觀公正。同時要嚴格按程序組織好各類職稱的資格考試工作,使那些有真才實學的人員盡快走上相應崗位。

五、加大以個體私營企業為重點的執法監察力度,進一步規范勞動合同的管理。

1、加強對非法中介組織的檢查,維護勞動力市場秩序。今年要對非法中介組織進行不定期的檢查,嚴厲打擊非法職業中介和欺詐行為,對干擾市場秩序的非法中介組織,要給予行政處罰,對屢糾不改的要堅決給予取締,確保我縣良好的用工環境和秩序。

2、繼續深入開展就業證、勞動合同簽訂與履行情況和推行職業資格證書制度的專項檢查,全年檢查各類企業不少于300家。努力規范用工行為,維護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的合法權益,促進勞動關系的和諧與穩定。

3、繼續貫徹落實《河北省勞動合同管理辦法》,全力推進勞動合同制度實施,按省市要求力爭實現全縣勞動合同制度在我縣各類企業的全覆蓋。主動與工商部門搞好配合,努力使新增私營企業、個體經濟組織用工的勞動合同簽訂率達到95%以上。同時,要繼續抓好職業技能培訓與鑒定工作,進一步規范社會力量辦學的管理。

4、充分發揮仲裁員隊伍的作用,加大勞動爭議案件的調解力度。進一步加強仲裁員隊伍的建設,根據需要調整專兼職仲裁員,同時要搞好業務培訓,不斷提高他們的辦案水平和辦案質量,確保全年勞動爭議仲裁結案率達到95%以上。小陳老師工作室原創

做好上述工作的主要措施

篇(5)

社會保障制度的內涵

作為社會發展到一定歷史階段的產物,社會保障是社會給予其共同成員人道主義關懷和援助,以幫助他們更好地融入社會并維護社會秩序的一種社會措施。它既是客觀社會物質財富累積到一定程度的產物,也是人權理論發展到一定階段的產物。目前,國內外學術界對社會保障制度的內涵尚無定論,從發生學的角度考察,社會保障(Social Security)一詞最早出自于美國 1935 年頒布的《社會保障法》,其中明確使用社會保障這一概念,并對其進行初步的解釋和分類。①1942年,在國際社會的推動下,國際勞工組織將社會保障定義為:“通過一定的組織對這個組織的成員所面臨的某種風險提供保障,為公民提供保險金、預防或治療疾病,失業時資助并幫助他們重新找到工作。”1989年,國際勞工局編著《社會保障導論》一書,將“社會保障”界定為:“社會通過采取一系列的公共措施來向其成員提供保護,以便他們與因疾病、生育、工傷、失業、傷殘、年老和死亡等原因造成停薪或大幅度減少工資而引起的經濟和社會貧困進行斗爭,并提供醫療和對有子女的家庭實行補貼法。”②我國的《中國民政詞典》將“社會保障”解釋為“國家和社會依法對社會成員的基本生活予以保障的社會安全制度”③。從中不難看出,基于各國的政治經濟制度、社會文化背景和意識形態等方面的差異,各國在界定社會保障概念時會出現覆蓋范圍以及部分內容等方面的差異,但作為普遍的社會管理措施,其內在的核心理念有基本的一致性,可歸納為:第一,責任主體是政府和國家;第二,受益人群主要是處于不利境地的社會成員;第三,以保障當事人的基本生活為標準;第四,以保障社會的安全和穩定為目的。

我國農民工社會保障制度的發展現狀

理念層面。目前,針對我國社會保障制度發展理念的討論,比較有代表性的觀點有三種:一是效率論,認為當前中國處于一個地區發展不平衡、國家財力相對有限的歷史時期,如果在此時期建立統一的社會保障體制,必將影響到經濟發展、政府財政和國際競爭力。④二是公平論,認為社會保障不能實行“義務—權利”對等的原則,而要實行“平等主義”原則,所有中國公民凡是生活處于困難時都應該“一視同仁”地得到國家的幫助。⑤三是社會公正論,從羅爾斯教授提出的重疊共識(Overlapping Consensus)論出發,推進6個基礎和6個整合,最終實現“守住底線,衛生保健;強化服務,就業優先;依托社區,城鄉統攬”。⑥

制度層面。縱觀我國各省、市推行的農民工社會保障制度,在考慮地方經濟社會發展特點的基礎上,按照經費來源方式、覆蓋人員范圍和保障標準,可以分為以下三種制度設計。一是以廣東、河北、甘肅等省為代表的直接擴面模式,通過推行農民工與城鎮職工統一的社會保障政策,擴大城鎮社會保險制度的覆蓋范圍,將農民工直接納入城鎮社會保障體系之中。以廣東省為例,省政府于1998~2002年間先后出臺《廣東省社會保險管理條例》、《廣東省社會養老保險條例》、《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廣東省失業保險條例》和《廣東省職工生育保險規定》等規范性文件,并在上述文件的適用對象條款界定中,將“所有企業、城鎮個體經濟組織和與之形成勞動關系的勞動者”均納入社會保險的視野。尤其是在2000年頒布實施的《廣東省社會養老保險實施細則》中,這一直接擴面模式表現得更為明顯。以上法律文件的頒布實施,為形成無差別化和整齊統一化為特點的直接擴面模式奠定了重要的法律基礎。二是以浙江、上海和成都等省市為代表的低標準或獨立保障模式,通過出臺針對本地農民工群體的特殊政策,以降低標準或者完全獨立的方式,為農民工構筑一套相對獨立的社會保障體系。比如,2003年,浙江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出臺《關于完善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低門檻準人,低標準享受”辦法的意見》,以降低農民工參與社會保險的門檻和受益水平,上海市在2002年出臺《上海市外來從業人員綜合保險暫行辦法》,成都市在2003年出臺《成都市非城鎮戶籍從業人員綜合社會保險暫行辦法》,這都是將農民工從社會保障體系中剝離出來,實施相對獨立的一種保障制度設計。三是以部分建立鄉鎮企業的縣、鄉、鎮為代表的“返鄉模式”,以國家大力推進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為基礎,針對農民工在戶籍所在地就近務工的特點,將鄉鎮企業職工納入到農村社會養老保險體系之中。

現實層面。在社會保障的三級體系中,社會福利和社會救濟作為非繳費性質社會保障措施,由于受到戶籍等身份制度的限制,農民工并不能實際享有。1999年國務院頒布實施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例》第二條中明確規定,其享有對象是“持有非農業戶口的城市居民”,明確將農民工排除在外。在繳費性的社會保險領域,雖然我國各省市都相繼出臺了各種規范性文件,也取得了一些效果,但總體上仍難逃“兩低一高”(農民工的參保率低,社會保障待遇低,農民工退保率高)的命運。

完善政府在農民工社保制度中的主動參與職能

強化政府在農民工社會保障制度中的立法責任。我國亟需一部統一的《社會保障法》及其它配套法律。目前,中國針對農民工社會保障的規范性文件都是以省、市為主,并帶有臨時性和地域性特點,這導致全國各地農民工社會保障水平參差不齊,地域各自為政、互不相容,嚴重影響具有高流動性的農民工享受社會保障的延續性。因此,筆者建議國家建立以《社會保障法》為主體,以《失業保險法》、《養老保險法》、《工傷保險法》、《醫療保險法》等社保系統專門法為輔助的社會保障法律體系。貫徹落實《勞動合同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積極指導農民工簽訂勞動合同,深入貫徹落實《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暫行辦法》,提高農民工進入社會保障體系的積極性,建立農民工社會保障制度的省際、區域間的接續機制,實現各省市、區域間社會保障制度的無縫對接。

強化政府在農民工社會保障制度中的經費分擔責任。目前,我國政府用于社會保障支出的資金占財政支出的比重不足10%,遠低于世界平均水平,資金總量不足嚴重制約了社會保障的發展。同時,在我國社會保障體系由“國家—單位”保障制向“國家—社會”保障制轉變的過程中,中央和地方兩級政府利益博弈存在相互轉嫁責任的情況,中央政府通過部分國有企業改制的方式,將企業中職工的社會保障責任轉嫁給地方政府;而地方政府通過中央財政轉移支付、索要撥款等方式獲取財政支持,導致事實上的財權、事權相互分離。一方面地方政府雖迫于現實壓力而逐步推行了農民工社會保障制度,但由于各區域經濟發展水平差異,導致農民工社會保障區域差別明顯,難以實現區域間的接續;另一方面,基于政府的自利性和非理性特點,在缺乏相應規范性文件管理的情況下,兩級政府責任不清、相互推諉,導致有限的資金供給無法保證,農民工社會保障建立面臨資金約束。因此,明確政府在社會保障中的資金投入責任,不僅需要明確資金投入所占財政支出比重的百分比,更需要明確中央和地方的分擔機制,逐步從地方統籌過渡到中央統籌,實現全社會社會保障的一體化。

強化政府在農民工社會保障制度運作中的參與性、補償性和干預性。參與性是指政府作為統治階級根本利益的代言人,有義務更有責任參與到農民工社會保障體系的建設中,在社會保障制度的建立過程中實施管理和融入資金,為社會中的大多數人提供完善的社會保障體系和社會化的福利體系;補償性是指政府有義務對處于社會不利境地的農民工提供特殊的政策和經費上的扶持,以實現社會公民所應享有的最基本社會保障內容;干預性責任是指政府保障合理的目標和原則的責任,即在農民工社會保障的建立過程中,政府通過制定目標和宏觀調控的方式來對農民工社會保障的目標、公益性原則等給予導向。這三種責任共同構成政府責任的主要內容,參與性程度決定政府的重視程度,補償性程度決定社會公正的可能水平,干預性程度決定公共政策的目標導向,三種責任共同促進我國農民工社會保障的順利發展。

(作者分別為四川外國語大學教育學院院長助理、講師,四川外國語大學校長辦公室主任、副教授)

【注釋】

①陳平:“美國社會保障法評析”,《青海師范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01年第2期。

②國際勞工局社會保障司:《社會保障導論》,管靜和、張 魯譯,北京:勞動人事出版社,1989年第35頁。

③崔乃夫:《中國民政詞典》,上海辭書出版社,1990年,第577頁。

④陳平:“建立統一的社會保障體系是短視國策”,《中國改革》,2002年第4期,第16~17頁。

篇(6)

    一、由于本次調增離、退休金時間正值我市實施養老保險基金全額繳撥的第一個月,為保證全額繳撥程序順利接軌,同時保證調增的離退休金按全額繳撥的要求,在當月發到離、退休人員手中,凡實行全額繳撥的單位,7月調增的離退休金不進入當月統籌支付月報,由市社保中心根據各區(縣)和局總公司上報的2000年1月份統籌月報中離退休人數,按離休每人每月65元、退休(含退職、退養)每人每月30元預撥。預撥基金按政策規定調整后,經各級社保機構審核,按實際支付金額多退少補。從8月起,調增的離退休金由所屬經辦機構根據市社保中心編制下發的程序自動生成并按全額繳撥要求按月支付。

    二、仍實行差額繳撥單位調增的離退休金,進入7月統籌月報。調增金額填入月報第45欄“調整機制增加額”中,按差額繳撥月報程序企業于8月5日前、經辦機構和行業牽頭單位于8月10日前逐級上報,市社保中心于8月16日撥付。根據差額繳撥月報填報規定,本次調整增加的離退休金,自2000年12月起一并并入當月月報第39、40、41、42欄中。

    三、為保證調整的金額準確匯總,市社保中心編制下發《2000年北京市城鎮企業離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調整審核明細表》和《2000年北京市城鎮企業離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調整審核匯總表》(以下簡稱《明細表》和《匯總表》,表樣附后)。實行全額繳撥的企業及匯總單位將7月調增的離退休金在《明細表》和《匯總表》中填列后,于8月1日前隨8月月報報區(縣)社保機構和局總公司,區(縣)、局總公司審核匯總后,將《匯總表》一式二份于8月10日前報市社保中心。

    實行差額繳撥的企業將7月調增的離退休金在《明細表》和《匯總表》中填列后,于8月5日前隨月報一并報經辦機構和行業牽頭單位,經辦機構和行業牽頭單位審核后,填寫《匯總表》一式二份于8月10日前報市社保中心。《匯總表》中12欄金額合計數與月報表中45欄數對應。

    四、全額繳撥單位由于7月調增的離退休金已提前預撥,故《匯總表》中7月匯總數不再進入月報中統計,只做為市社保中心與區(縣)社保機構、局總公司結算預撥金額的依據,市社保中心將根據《匯總表》中預撥金額與實際金額的差額進行多退少補的結算。

    五、由于本次調整增加的離休金做為離休人員及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領取原標準工資100%退休金的老工人每年增發1~2個月生活補助費的基數,全額繳撥單位其增加金額部分填入《北京市基本養老金支付月報增減變動表》第9、13欄中一次性支付。差額繳撥單位其增加金額部分填入7月月報表第44欄“建國前工作補貼”中一次性支付。

篇(7)

社會保障基金作為國家依照相應法律、法規以及政策的制定,為執行社會保障制度而創建的專款專用資金,成為社會保障制度的物質根基,也成為百姓的養老基金。由于我國社會保障基金規模逐漸提高,人口老齡化壓力逐步擴大,保障需求持續提升,令社會保障基金監管中的現狀及問題愈發明顯。

一、社會保險基金監管的現狀

我國當前社會保險監管制度是通過行政監督為主,經由審計監督以及社會監督為輔相結合的社保基金監督方式。當前時期,審計監督成為國家審計部門以及社會保障管理部門內部的審計部門,肩負監督社保基金財務的收支情況。社會監督通常包含了工會組織、企業團體乃至社會輿論監督等有利于監控社會保險收支狀況及管理狀況。

二、社會保險基金監管制度中的問題

(一)我國社會保險基金監督制度在社會統籌方面較難實現長期平衡

當前時期,我國社會保險基金監督管理制度在社會統籌中較難實現長期平衡,通常僅可把控當前保險基金收支情況,無法控制未來或許會產生的經濟危機乃至人口老齡化問題,因為我國未來人口老齡化的狀況,一定會有眾多人員進入養老金領取行業,這一收支不平衡的狀況,也會為社會養老保險基金形成眾多問題。并且,個人賬戶存在收支平衡時間過長的狀況,較易遇到通貨膨脹等問題,因此假如我國出現一些較大的金融或經濟問題,則會令養老金個人賬戶無法規避貶值風險。并且,對于當前我國社會保險的模式來講,社會中低收入或者負擔過重的人群并不能透過預提本身積攢的保險金確保退休后的生活基本所需。

(二)機制轉軌當中具有龐大的資金欠缺

對于我國當前狀況而言,我國社會保險機制透過現收現付的形式,逐漸靠向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融合的方式。不論透過資金流動機制,還是以其他層面而言,這一過程中均具有以一代人為基數的龐大的資金欠缺,目前勞動者不僅需為自己繳費,還需為已經退休的上一代繳納以此充足的基金,以便將資金的缺口補充完整,以便確保這一機制的有效循環。

(三)社會與經濟的發展造成的不穩定因素

由于企業出現倒閉、破產、重組等狀況,從而令勞動者出現下崗、待業狀況,從而形成社會養老保險基金的籌集壓力隨之增大。在這一狀況中,社會保險基金收支不平衡的狀況會導致社會統籌入不敷出,從而令收入分配具有較大差距。

(四)政府財政收入支持較難到位

國務院對于社會保險的政府財政投入而言,雖然頒布了一些政策,可是因為未明確財政基金來源乃至相應投入的方法及力度,令政府財政支持并不理想。

三、社會保險基金監管制度的措施

(一)制定完善的社會保險基金監管法律體系

社會保險法作為我國社保方面的首要法律,建立了一個社會保險法律的旗幟,其所指定的相應社會保險政策均需以此為準繩,不斷給予完善。我國當前存在養老保險、醫療保險、生育保險、工傷保險乃至失業保險等,養老保險又包含了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城鎮職工養老保險以及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等,所有險種共存,并且我國本身狀況繁瑣,并不能通過一部保險法完善所有,這則需制定各類不同相符的細節規定,以便令社會保險制度體系更加完善。制定執行有效的社會保險監管制度,確保基金的完善。當前我國依舊不具備專門的社會保險基金監管法律,而社會保險基金監管制度僅在決定及辦法中體現。所以需盡快將相應制度給予完善,確保社會保險基金財務制度能夠有效執行,將收支兩條線管理機制進一步完善,以便能夠令社會保險基金的收支源頭進行獨立和分開。為基金的監管給予法律依據,并且制定社會保險基金監督管理條例,確保基金監管具備法律依據,確保百姓的權益有所保障。

(二)不斷完善社會保險運轉機制

將經辦社保的部門進行統一,將社保信息進行整合,避免出現不必要的部門,提升服務效率,提高社會保險形象,提升政府滿意度。與政府其他機構相結合,創建統一的信息平臺,以免避免重復參保、冒領社保基金等違規行為。打造統一的政府服務平臺,將財政、審計、銀行等信息進一步整合,提高溝通增進聯系,將工作中的問題進一步分析,對各部門進行工作尤為有利。

(三)提升社會保險審計監管人員素養,提高社保監管服務能力

提升社保基金監管人員的準入標準,聘用具備保險精算、審計稽核、法律、金融投資等方面的人才,提升監管能力。公開挑選具備相關專業的社保基金人才,學習把握社會保險的運作流程和所有社會保險法律政策,執行資格制度,注重法律,令所有社會保障制度能夠真正落實。對審計監管人員執行實踐與學習相結合的方式,定期組建考核、學習與培訓。提升審計監管團隊的責任意識,提高審計監管人員的使命感,強化反腐教育,保障審計監管團隊能夠健康化發展,確保社保基金監管落實到實處,減少社保基金監管的風險,確保社保基金利益的最大化。

四、結束語

綜上所述,只有提高社會保險基金的監管力度,提升社會保險基金的安全性,才可以確保百姓老有所依,保障社會的安定與和諧。

參考文獻:

[1]李鯤.社保基金監管存在的問題[J].價值工程,2010

篇(8)

農民工是隨著我國城鄉經濟體制改革的深化而產生并發展壯大的群體,為中國的城鎮化、工業化和現代化做出了巨大的貢獻,應該與城鎮居民一樣分享改革開放的成果。據估計“我國20世紀最后二十年9%以上的經濟增長率中,勞動力流動的貢獻占到1.5個百分點”。而他們面對市場經濟和工業化帶來的各方面社會風險時,傳統的家庭保障和土地保障已不能滿足農民工的而需要,包括醫療保障制度在內的社會保險對于緩解農民工的社會風險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農民的生活成本越來越高,于是大部分農民開始拋棄家里的土地,進城務工。但是農民工在城市沒有在農村時的土地作保障,生活中會面臨各種風險,特別是醫療事故風險。政府雖然意識到了這個問題,但是在實際建設社會保障體系的過程中,對于其系統的保障是嚴重缺失的。通過調查發現,在中西部地區農民工生病以后,高達59.3%的人看不起病,農民因此死于家中的比例高達60%―80%。即使在經濟發達地區的農村,也有30%―40%得了絕癥的農民因無錢醫治而死在家中。另外40.7%花錢看病的人,他們人均支出是885.46元,而他們就業所在單位為他們看病的支出卻僅為人均72.3元,不足實際看病費用的1/12。

根據公平的原則,每個公民應該享受最基本的國民權益和保障,國家不應該從基本政策和制度上根據出身、來源地和職業等而區別地對待每個公民,因為每個公民都履行了同等的國民義務和責任。但由于農民工自身的一些特殊性和各地的醫療水平及政策都有很大差異,所以農民工的醫療保障權的實際落實過程中還存在很多的問題。

綜上所述,雖然農民工被賦予了極其崇高而神圣的政治地位,社會應對各階層的勞動者一視同仁。農民工有權依照相關法律規范享有利醫療保障的權利,并且依據農民工對社會的奉獻,也具備享有這種權利的必要性。但是在實踐中,由于受到各種因素的影響,農民工享有的醫療保障權是十分有限的。

二、建立農民工醫療保障制度面臨的困境

(一)農民工受二元戶籍制度的限制

具有鮮明中國特色的城鄉二元經濟結構,在一定的歷史時期對于經濟的發展發揮了十分重要的作用。工業經濟的長期發展,使得人們的生活成本提高,但是由于我國的特殊原因,農業經濟規模化又存在困難,因此很多農民都選擇了進城務工。但是和二元經濟結構相適應的二元戶籍制度使進城務工的農民無法獲得城市戶口的身份,是阻止農民市民化的主要制度障礙。這種限制帶來的后果是農民工是居住在城市里的身份不同、權利不等的“二等公民”,他們并不能享受國家為城市成功提高的醫療保障體系,如果農民工生病他們絕大部分的費用來源是自己的收入以及家人朋友的支持,就算可以從政府得到一點補償,那也只是從民政部分得到的微薄之力。

(二)農民工收入水平低,醫療保障意識不強

農民工的從小是在家庭的庇護下成長,他們的生活依靠的血緣文化,一家有事,八方來朝。因此農民進城務工后,依然保持著這種落后的理念,即使有人建議繳費參加醫療保險,他們大多數情況下都會拒絕。農民工的工資水平低也是一個很重要的原因,農民工的收入一部分用來生活,一部分要養活孩子,還需要支付房租,基本上很少有錢可以用來支付醫療保險費用。而目前我國的醫院格局還是一個壟斷的態勢,沒有市場化的醫療價格必定會給農民帶來很大的負擔,部分農民工采取的措施就有病硬抗,帶病工作一方面工作效率降低,另外一面極有可能因為一時的疏忽造成更多的問題。這種惡性循環會使農民的工資水平得不到提升,看病難問題一直存在。

(三)醫療保險制度存在內在缺陷

由零點調查和指標數據網與哈佛有關機構合作完成的《中國居民評價政府及政府公共服務研究報告》顯示,我國部分城市的醫療保險存在著很多不公平的現象,特別是衛生資源在覆蓋的區域內分配并不是公平的,城市內的醫療補貼大部分給予了相對富有的市民,而不是急需醫療補貼的農民,這就是分配中的馬太效應。其結果就會導致原本是用來熨平收入分配不合理的補貼手段,卻變成了加劇收入分配不公的罪魁禍首。這種內在不合理的制度,使得利益分配、成本分攤、風險負擔等方面都欠缺公平性,使得作為農民工的作為平等主體得到醫療保障的權益受到侵害。并且各地政府的醫療保障制度是以各地的收入水平、財政支出為基礎進行設計,在繳費水平、支付水平上有很大的差距,這使得農民工流動時并不能很到的受到醫療保障。

(四)農民工的醫療保障缺乏法律保證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的關乎公民權益的法律法規都存在選擇性的對農民缺位,農民工的主人公地位并沒有得到體現。《失業保險條理》是1999年頒布的,其主體主要是城鎮企事業單位的職工,農民合同工并不享受此種待遇,若工作滿1年,也只能得到社會保障機構支付的微薄的一次性生活補助。另一方面,我國對于規定農民福利的實體法也是缺位的,大部分立法關注的是老年人、殘疾人、孤兒和棄嬰。對于農民福利的體現只能是在憲法和勞動法中宣言性的規定,只是做了一個原則性的規定,并不能指導實際操作。

三、構建多層次結合的農民工醫療保障權制度相關建議

面對上述問題,建立多層次的農民工醫療保障制度可以有效的緩解上述情況,并且這也是我國建立小康社會必須邁出的一步。建立多層次的醫療保障體系,關鍵在于明確健康保障中不同層次的服務保障的物品屬性,進而確定該層次醫療保障中的政府、社會、用人單位和個人的責任。我們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為建立和完善多層次農民工醫療體系創造條件。

(一)推進戶籍制度改革

城鄉分割的戶籍制度是目前農村流動人口社會保障制度的最大制度障礙,也是造成農民工受到不平等待遇的根本原因。改革我國戶籍制度的核心在于解決如何適應勞動力市場的發展的客觀要求,逐步實現人口的自由遷徙問題,讓人口完全自由地流動,允許公民依法自由選擇和變更居住地。與此同時,還要相應的改革和完善戶口登記制度,只依據職業來確認身份,這種確認只具有統計意義。應該統一的登記為居民戶口,不再劃分“農業戶口”或“非農業戶口”。因此,從長遠來看,取消現行的二元戶籍制是將農村流動人口納入城市社會保障制度,最終建立城鄉統籌的社會保障制度的根本舉措。

(二)促進醫療保險管理的一體化和網絡化

要切實的保護農民工的醫療保障權利,則必須建立城鄉一體化的醫療保障體系。這種醫療保障體系必須以農民工本身的現實需求情況與條件為基礎,以多層次、多類型為原則,逐步實現城鄉醫療保障體系的接軌。政府可以從以下三個方面完善相應的制度。(1)首先在地、市一級建立醫療保險關系信息庫,并與醫療機構、公安戶籍、工商、稅務、銀行等部門進行信息共享。(2)逐步實現農民工醫療保險關系信息庫在地市間、省市間的聯網與信息共享,最終實現全國社會保險關系信息互聯互換。并制定統一的農民工保險基金省際轉移管理辦法,保證農民工保險基金能夠隨之進行轉移和對接。(3)建立農民工醫療保障分類管理信用制度,對農民工進行分類管理。對符合一定條件的農民工應納入所在務工城鎮的醫療保障體系,實行與城市職工相同的醫療保障。對于短期務工沒有固定和穩定工作單位暫時不符合一定條件的農民工,應逐步建立與其身份證相一致的醫療保障個人賬戶,保證其個人賬戶能在全國范圍內轉移。以此擴大醫療保險的范圍,最終達到不分所有制、不分職工工作性質的統一繳費、統一待遇的醫療保險系統。

(三)完善慈善事業制度

社會的分配機制有三重:一是市場機制的首次分配,企業通過經營獲得收入;二是政府通過稅收機制實施第二次分配;三是在自愿的基礎上實行第三次分配,即慈善公益事業。其中,慈善醫療救助是一種重要的社會救助方式。慈善醫療救助是指社會通過各種慈善行為,對患病或遭遇意外傷害而無經濟能力進行治療的貧困人群實施幫助和經濟支持的一種制度,是政府主導的醫療救助制度的有益補充。目前,我國的希望工程實際上發揮了從城市向農村、從發達地區向貧困地區、從中高收入階層向低收入階層的轉移,起到了濟貧濟弱、緩解矛盾的作用。我國的慈善醫療救助制度還不完善,政府可以聯合農民工醫療保險管理部門通過財政撥款、社會募捐、農民工與用人單位繳費等方式湊集資金,用于農民工的大病統籌。還可以加大宣傳力度,積極營造慈善氛圍,探索開展多種形式的具有公信力和運作能力慈善醫療救助。并且給予慈善醫療救助機構或組織一定的政策支持,完善慈善法規;據悉,對第三次分配進行規范的《基金會管理條例》已由國務院頒布,明確了基金會的公益性質,細化分類標準,提高設立“門檻”,規范組織結構,這將大大促進第三次分配的作用。

(四)發揮醫療保險的公共性和自我管理性

我國的醫療保險更多的體現出社會保障體系的公共性,把基本醫療衛生制度作為公共產品向全民提供。在目前農民工尚未完全納入社會醫療保障體系的情況下,針對農民工中存在的重大健康與疾病問題,可以組織醫院、醫務工作者直接進入農民工密集區域,免費為農民工義診,發放藥品,傳授基本醫療衛生知識,普及工傷自救和互救的有關技巧。強化農民工自我保健意識和能力,提高農民工自身的綜合維權素質,才能根本上維護醫療保障權利。

(五)法律層面明確農民工享受社會保障的權利

篇(9)

社會主義條件下勞動力是否是商品已爭論了20多年,同時,勞動力市場化的改革也進行了20多年,現在非公有制企業里的勞動力已基本商品化了,集體企業里的勞動力也正大步向商品化邁進,唯獨過去計劃配置的典型國有企業的勞動力離商品化的要求還相差甚遠,改革具有攻堅性質,成了勞動力商品化改革進程中要攻破的最后一道堡壘,國有企業的勞動力之所以難以商品化,有其復雜的原因,筆者單從勞動力商品化條件缺失的角度談一點自己的看法。

國有企業的產權模糊,利益主體不明確

我們都知道,市場上的主角是賣方和買方,買賣雙方要能成為合格的市場主體,首先雙方的產權必須明晰,否則就很難按價值規律的要求進行商品的等價交換。對國有企業來說,在勞動力市場上它就是買方,如果國有企業產權明晰,企業的生死存亡就會與企業的領導者和經營者息息相關,在這種情況下,他到勞動力市場上就會按價值規律的要求購買價廉物美的勞動力商品,做到按質論價,從而實現勞動力資源在國有企業中的最佳配置,達到勞動力商品化的根本目的。反之,如果國有企業的產權是模糊的,企業不知歸誰所有,搞得好,企業的經營者和領導者不受益,搞砸了,企業的領導者和經營者也不負任何責任,總之一句話,企業的生死存亡與企業的領導者和經營者無根本的利害關系。在這種情況下,如果勞動力商品化了,國有企業的勞動用工權由企業的領導者、經營者來全權行使,通過市場獲得,那么在購買勞動力時就很容易會出現違背價值規律的情況,原來在市場上通行的價廉物美的購買標準就有可能發生根本改變,變成勞動者對企業領導者和經營者給的好處的多少,給得多的就買,給得少的就不買,還有勞動者與企業領導者、經營者的關系情況,關系好的如親屬、朋友等就買,關系不好的或沒有關系的就不買,至于這些勞動力的素質如何,使用了會有什么后果,認為這只是與企業有關,而與企業的領導者、經營者無直接的關系。在這種情況下,勞動力即使是商品化了,也很難達到其商品化的根本目的――勞動力資源的優化配置,既談不上什么效率,更談不上什么公平,還不如不讓勞動力商品化,繼續實行過去的計劃配置好,因為勞動力的計劃配置雖談不上什么效率,但至少還體現了一定的公平,而在國有企業的產權尚未明晰的情況下,過早地讓勞動力商品化了,卻既不會有效率,甚至就連原來的公平也不復存在了,談何調動勞動者的積極性呢?

我國的國有企業是國民經濟的支柱,是國家的經濟命脈,可國企的發展卻困難重重、步履維艱,活力普遍不足、虧損嚴重,為了扭轉這一局面,國企進行了不懈的改革,先是放權讓利、兩步利改稅,后又搞承包制、租賃制和不規范的股份制,弄來弄去,都想繞過產權改革,轉來轉去,卻總也走不出“一統就死、一死就放、一放就亂、一亂就收、一收就死”的怪圈,統也不是,放也不是,改革陷入了困境,實踐證明,產權改革是繞不過去的,中外經濟專家也對我國國企進行了聯合診斷,最后的結論是:國企的核心問題是患上了“產權模糊癥”。因為這種“國家所有”的形式是“全民所有”,而全民所有又似乎是很模糊的,全國范圍內的資產,作為公民都是所有者,但你又不能對它擁有什么直接的權利,因為它屬于“全民所有”,單個公民只是這“全民”中的一員,所以,你似乎一會兒是所有者,一會兒又似乎不是所有者,最后,這種以全民利益身份出現的國家所有權主體就成了一種虛化的國家者,主體非人格化的“國家”或“全民”模糊了所有權的關系,使所有權的界定極不明確,國家所有制的占有主體全體人民,它既不是自然人,也不是法人,終極所有權變得極度抽象,使所有制實際變成了一個空泛模糊的概念。在這種情況下,企業實際上是處于無人負責的狀態,企業職工不關心企業的效益,企業的領導者也不關心企業的效益,企業是“鐵打的衙門流水的官”,領導換了一屆又一屆,可企業就是不見效益,深層的原因就是企業的產權虛化調動不起大家的積極性。既然人不積極,那什么還能干得好呢?國企的現代企業制度改革方向應該是十分正確的,但由于國企的現代企業制度改革是相當復雜的,是一項系統工程,難度相當大,幻想能一蹴而就是不現實的,而且在改革中還出現了大量的“淮桔成枳”的問題,改革后,現在有不少國有股仍占絕對大股的股份制改造企業里,一切如舊,董事長、經理層仍是政府直接委派;有的搞“國有資產委托經營”的還是委托給原班人馬。企業股東大會形同虛設,經理層對股東的財產享有如同支配他們私人財產一樣的權利,不管出于什么原因造成的虧損,企業的經理均可不負責任,即使是因為經理經營不善或,股東大會也無權解職,監事會更是“聾子的耳朵”。這些“翻牌”公司的出現,使國企的產權依舊模糊,國企仍處于無人負責的狀態。在這種情況下,貿然推進國企的勞動力商品化改革,很難真正實現勞動力資源的優化配置。所以國企的勞動力商品化仍是任重而道遠。

勞動力市場體制性分割的現實存在使國企勞動力商品化進程步履維艱

市場化改革以來,我國勞動力市場經過培育,雛形已基本形成,初步發揮了它對勞動力資源優化配置的基礎性作用,但從總體上看,我國勞動力市場仍處于發育的初級形態,存在著嚴重的分割性和不統一性問題。勞動力市場的分割雖是個世界性的現象,但體制性分割則是轉型中的國家特別是中國的一個特有現象。自從中國提出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改革目標以來,各種資源的配置逐步由過去的計劃配置轉向了市場配置,勞動力市場也由無到有逐步地發展了起來,但我國勞動力市場的發育還很不完善,現在形成了體制內勞動力市場和體制外勞動力市場兩部分。

體制內勞動力市場的運行仍帶有明顯的傳統計劃體制的色彩,這一勞動力市場的特點是工作比較穩定,基本上按《勞動法》等有關規定與企業、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工資雖然相對較低,平均主義也比較嚴重,但工資外的各種福利補貼名目繁多,享有較為全面的福利保障,如據有關資料統計,我國國企養老保險的覆蓋率達96%以上,至于國家機關事業單位,那更是不用說了。

體制內勞動力市場的勞動力需求者主要是各國有企事業單位,勞動力的供給者主要是原國有企業職工實行勞動合同制后轉變而來的合同工、有城市戶口的勞動者、大中專畢業生和軍隊轉業安置人員。勞動力的供需名義上是按市場運作、雙向選擇,但實際上并沒有完全市場化,還帶有明顯的行政性配置的色彩,勞動力的使用方還不能做到完全自主選擇勞動力,因為國有企業今天在很大程度上還是政府和社會的細胞,據廠長經理們反映,有時好不容易處理了一個職工(辭退了),結果街道和派出所又把他送了回來,要求企業從維護社會和家庭穩定的角度重新進行安置,企業最后還得把人留下來,特別是在不發達的地區,在勞動力供遠遠大于求的情況下,對國企的中老年職工來說,退出國企就意味著長期失業,成為社會上多余的人,因此,如果國有企業辭退工人,后果將是十分嚴重的,有的甚至是要死要活的。由此可見,轉變國有企業經營機制,讓國有企業進入勞動力市場并不是那么簡單。那么勞動力的供給方在體制內勞動力市場上又能否自主地選擇企業呢?也不能,細問其理由是:國有企事業用人單位雖然工資可能會低一點,但在福利、保險等方面還有許多過去計劃經濟體制下的特別優厚的待遇,這些待遇是目前體制外的用人單位無法提供的,所以在這種情況下,除少數敢于“下海”者外,大多數職工對進入勞動力市場都有一種恐懼感和失落感,而且現在隨著市場競爭的日益激烈化,不少已“下海”的人在吃盡了苦頭后又上了岸,重新回到了原來的國有企事業單位,正因為這樣,所以近年來一些虧損或效益較差的國有企事業單位,雖對職工采取了降低工資,甚至是只發基本生活費,削減各種福利項目等辦法,但大多數職工仍不愿意離開國有企事業單位,仍以下崗的形式滯留在國有企事業單位里。由此可見,在體制內勞動力市場上,勞動力商品化在理論上說是可以的,但在實踐中卻又是實行不通的。

體制外勞動力市場可分為農村勞動力市場和城鎮體制外勞動力市場,在農村勞動力市場中,勞動力商品的買方主要是鄉鎮企業和私營企業,勞動力商品的賣方主要是農村剩余勞動力,這一市場所提供的勞動崗位多為簡單的技術勞動或手工勞動,對勞動者的技能要求不高,勞動力嚴重供過于求,市場競爭激烈,而且有關的管理條例和法規落實不力,工作不穩定,工資收入普遍不高,工作條件差,甚至基本上沒有福利保障。

城市體制外勞動力市場又可分為兩大類:一類是國有企事業單位雇傭農民工所形成的勞動力市場,它類似于農村勞動力市場,所干的是體制內職工所應干但不愿意干的活,勞動比較辛苦,所享受的待遇與體制外農村勞動力市場的勞動者相似。

另一類是主要由“三資”企業購買勞動力所形成的體制外市場,這一類市場對勞動力商品的要求較高,勞動力的出賣方需具備一定的技能和專長,工資較高,但很少有各種福利待遇。體制外勞動力市場是改革開放以后出現的,雖然還很不規范,但它基本上是按市場化規則運行的,勞動力的價格也基本上由市場決定,從而最終實現勞動力資源的配置。

目前,我國勞動力市場體制性分割的存在并不是偶然的,它是我國勞動力由過去的計劃配置向市場配置轉變的必然產物,是漸進改革之路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在保持社會穩定的前提下,建立統一、開放、競爭有序勞動力市場的必經階段,我們如果貿然取消這一階段,將會犯急躁冒進的錯誤,既影響人民的生活,又會引起社會的動蕩,當然,勞動力市場的體制性分割也反映了我國目前整體勞動力市場發育還缺乏規范性,社會保障制度還不健全等問題,直接影響了國有企業勞動力市場化的進程,不利于勞動者之間的公平競爭和勞動力資源的合理配置,從而也加大了國有企業勞動力市場化的難度。

嚴峻的就業形勢與社會保障制度的不健全阻礙國企勞動力商品化

目前,我國勞動力的供求情況有兩個顯著的特點:

一是勞動力的供給總量數量龐大,嚴重供過于求,勞動者就業十分困難,失業人口與失業率之高世界罕見。

充分就業不僅是經濟發展、社會穩定的需要,而且也是社會主義本質的要求,充分就業反映了勞動力供需平衡,是社會經濟繁榮、發展的標志。但充分就業并不意味著凡是有勞動能力的人都能有獲得就業的機會,目前世界上任何一個國家都沒有做到這一點,充分就業只是指失業率必須保持在一個盡可能低的水平上,一般失業率在4%-5%時,就可以認為已實現社會充分就業,國際上一般規定:失業率達到10%為警戒線,超過10%將會給社會經濟發展帶來不利的影響。那么我國的情況到底如何呢?國務院新聞辦于2004年4月26日發表的《中國就業狀況和政策》白皮書中明確指出:到2003年,中國總人口達到12.92億(不包括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和臺灣省),全國16歲以上的人口為99889萬人,勞動力參與率為76.2%。2003年,中國城鄉從業人員達到74432萬人,1990-2003年,共增加從業人員9683萬人,平均每年新增745萬人。1998-2003年,國有企業累計下崗2818萬人,2003年,中國農村勞動力到鄉以外地方流動就業的人數已超過9800萬人,是1990年1500萬人的6倍以上。

20世紀90年代后,農民離鄉外出就業平均每年以500萬人左右的規模迅速增加。2003年底,城鎮登記失業率為4.3%,城鎮登記失業人數為800萬人,2004年城鎮登記失業率控制在4.7%左右。同時還指出:“中國青年人口規模大,每年新成長勞動力數以千萬計,青年就業問題日益突出。城鎮登記失業人員中,35歲以下的占70%左右”。最后,白皮書在第六部分《二十一世紀前期就業展望》中又寫道:“二十一世紀前20年,中國進入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新時期。中國政府清醒地認識到,由于受人口基數、人口年齡結構、人口遷移以及社會經濟發展進程等諸多因素的影響,二十一世紀前20年中國仍然面臨較大的就業壓力。未來20年,中國16歲以上人口將以年均550萬人的規模增長,到2020年勞動年齡人口總規模將達到9.4億人。‘十五’時期(2001-2005年)勞動年齡人口增長最為迅速,年均增長1360萬人。在勞動年齡人口持續增長的同時,目前尚有1.5億農村富余勞動力需要轉移,有1100萬以上的下崗失業人員需要再就業”。

與此同時,我國不少專家對白皮書中的失業率還持有不同意見,他們認為上述失業率的統計數字不能真實地反映我國社會失業的全面情況,其理由:一是上述失業人數和失業僅僅限于城鎮而不包括農村上億的剩余勞動力;二是城鎮失業的統計只限于公開失業,企業內的不公開失業職工(即通常所謂的“富余人員”,亦即隱蔽失業)未統計在內;三是公開的失業(已離開工作單位、沒有工作和收入者)中只統計到失業保險管理機構登記的人,由于各種原因沒有登記的不計算在內。如果將這三種失業人員考慮進去,他們認為2003年的失業率(隱蔽失業率)將會大大超過以上的統計數字,那么到底有多少呢?對這個問題專家們根據不同的方法進行了統計,統計的結果雖然不盡相同,但大致都在20%左右,筆者根據對現實社會的觀察,也贊同20%左右的隱蔽失業率。

由此可見,我國的勞動年齡人口總規模大,勞動總量嚴重供大于求(主要是指非技術性的),隱蔽失業率高,所以,如果目前國有企業勞動力商品化了,就會導致兩個嚴重的后果:一個是由于非技術性崗位的勞動力嚴重供大于求,勞動者在勞動力市場上的競爭將會異常激烈,大家會互相壓低價格,以期能在競爭中取勝,從而導致勞動力的價格大大地低于其本身的價值,造成勞動力再生產困難,并產生惡性循環,不利于勞動力的再生產和勞動力素質的提高。另一個是根據勞動力市場配置的效率原則,一大批國企的原有職工(特別是富余人員)將被辭退,而退出國企實際上就意味著長期失業,因為,國企下崗的大部分是中年職工,年齡偏大、技能單一,缺乏在勞動力市場上的競爭能力,再加上國企下崗職工的身后都背著工資、福利和社會保險等的沉重包袱,用人單位往往望而生畏,所以,在市場上他們的競爭力就非技術性工作而言還大大不如農民工,因此國企職工一旦失業,再就業的可能性很小,而這些下崗職工一般都是家庭收入的頂梁柱,上有老、下有小,生活的負擔很重,一旦失業后果將不堪設想,嚴重的還會危及家庭的和睦和社會的穩定,雖然目前我國已建立了“三條保障線”制度,但保障的程度還是很低的,保障制度還很不健全,不能從根本上解決國企下崗職工的生活問題,這是眾所周知的。

事實也正是這樣:據河南省總工會對6508名失業職工(國企)的調查,有34%的職工靠節衣縮食和變賣家產度日,有20%的職工靠親友接濟生活,有4%的職工靠借款和撿破爛為生,有3.3%的職工靠救濟金維持,有個別人被迫沿街乞討。正因為這樣,所以國務院在白皮書中寫道:“鼓勵國有大中型企業分流安置富余人員。鼓勵國有大中型企業通過主輔分離、輔業改制,分流安置本企業富余人員。對改制企業以及興辦的經濟實體安置富余人員達到一定比例的,三年內可免征企業所得稅”。由此可見,目前由于勞動力商品化的條件還不成熟,我們還不能完全按市場化原則,隨便把國企職工拋向社會。

另一個顯著特點是:我國目前適應社會經濟發展的高素質勞動力卻十分短缺,嚴重供不應求,成了阻礙企業發展的重要因素。

國務院新聞辦于2004年4月26日發表的《中國就業狀況和政策》白皮書中明確指出:目前全國16歲以上的人口中,初中以上文化程度的占61.7%,大專以上文化程度僅占6.6%;技術工人中,初級的占61.5%,中級的占35%,高級的僅占3.5%。由于高素質勞動力嚴重短缺,所以如果讓勞動力完全進入市場,由市場進行調節,這部分勞動力商品的市場價格將大大地高于其本身的價值,這一方面會造成企業勞動力使用成本大幅度上升,另一方面又會使勞動者之間產生心理上的不平衡,挫傷大多數勞動者的積極性。

事實也正是這樣,某職業技術學院高薪聘請高素質的勞動力,請來的這些人年薪可達幾十萬元,另外學校還贈送200平方米左右的住房一套,而本校一般教師的年薪卻只有1-3萬元,差距之大令人咋舌,但這些人請來以后,卻跟學校的一般教師差不多,并沒有為學校做出什么特別大的貢獻,甚至有的還只是在學校掛個名,平時連影子都見不著。所以造成廣大教師心理上的嚴重不平衡,影響了大家勞動積極性的發揮。

綜上所述,筆者認為國企勞動力商品化雖是大勢所趨,是歷史發展的必然,但國企勞動力商品化卻又是一個十分復雜的過程,是一項系統工程,它的商品化需具備十分復雜的條件,就我國目前的情況來看,國企勞動力商品化的條件尚欠缺,勞動力的商品化不能操之過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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