緒論:寫作既是個人情感的抒發,也是對學術真理的探索,歡迎閱讀由發表云整理的11篇失業保險論文范文,希望它們能為您的寫作提供參考和啟發。
1.參保企業上年度月人均工資高于上年度河北省城鎮非私營企業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60%的,以企業上年度工資總額作為企業繳費基數。由于存在勞動關系但沒有工資收入的,應將這部分人員核定工資與企業上年度工資總額之和作為企業繳費基數。
2.參保企業上年度月人均工資低于上年度河北省城鎮非私營企業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60%的或無法核定工資總額的,以職工個人繳費基數之和作為企業繳費基數。
(二)補差
每年河北省城鎮非私營企業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在4-6月份公布,在省城鎮非私營企業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公布之前,按照上年的繳費基數進行預繳,待省城鎮非私營企業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公布后從1月份開始按照新的標準進行差額補繳。企業新核定后的繳費額與同期企業預交費額做差形成企業補差,個人用新核定的繳費與原來繳費額做差就形成個人補差。
二、繳費基數認定工作中的問題
用上年繳費基數預繳本年,之后找補先前預繳費的月份,這種“回頭看”的工作方式,十分不利于工作開展,面臨的問題有:
(一)補差算法復雜,實際工作中不便操作
先以較為復雜的養老保險企業補差算法為例:下面公式中的減人基數代表企業解除、外部調動、退休及死亡人員的繳費基數之和;增人基數代表企業新參保、外部調入人員的繳費基數之和。一月份計算公式:一月份當期基數=企業上年月平均工資+增人新基數-減人老基數;一月份企業應繳費額=(一月份當期基數+新增人員補差基數)*20%;其中:新增人員補差基數=個人本年補繳月數*新基數+個人往年補繳月數*老基數;一月份補差額=企業應繳費額-當期企業預繳費額;二月份計算公式:二月份當期基數=一月份當期基數+增人新基數-減人新基數;二月份企業應繳費額=(二月份當期基數+新增人員補差基數)*20%;其中:新增人員補差基數=個人本年補繳月數*新基數+個人往年補繳月數*老基數;二月份補差額=二月份企業應繳費額-當期企業預繳費額;以此類推至最終的預繳月份,累計各月差額,即為本年企業繳費補差。本年企業繳費補差=一月份補差額+二月份補差額+……失業保險企業補差計算步驟同上。從上面介紹的企業補差過程來看,需調用之前月份的人員變動數據,小企業還好,對于情況復雜的大型企業來說就十分困難。
對此我總結有三方面的問題:
1.有些地方社保經辦機構對大型企業采用的是集中參保的管理方式,由企業總公司匯總下屬各企業的業務后,向上級社保經辦機構申報。相當于企業總公司擔負著社會保險業務經辦機構的職能,同時受地方社保經辦機構制約。這些大企業用工形式多樣化,所有制形勢復雜,使得企業整體參保規模龐大,且復雜。業務向上傳遞環節多、過程長,不易匯總各企業繳費基數。
2.大企業各部門間分工不同。養老及失業保險業務是由企業勞資人事部門管理,工資性的支出由財務部門具體處理。兩部門的統計范圍、統計口徑不同,在業務的傳遞過程中難免出現漏報。
3.集中管理的參保企業往往內部各公司間的人員變動頻繁,且大規模的人員拆分合并時有發生。雖然是內部變動,無須向經辦機構申報變動,但總公司匯總時必須考慮內部變動因素,才能將繳費基數準確分攤至各內部企業。無形中就使得上面介紹的補差算法更加復雜,必須考慮內部人員變動造成的基數增減。
(二)繳費不能因時制宜,與企業和個人近期經濟狀況脫節
首先從參保企業的角度來說,如果企業經濟狀況出現拐點,經營困難,還按照過去較高的工資總額繳費,必然使企業的經營狀況更加惡劣,企業可能會出現中斷繳費,造成欠繳;其次,從個人角度來說,個人工資總額比企業工資總額的變化更容易波動,之前個人收入高,突然生病或遇到不幸,工資收入下滑,甚至沒有收入,還按過去的標準征收,顯然不現實,更無法繳費。用上年的經濟情況來要求企業和個人擔負目前的社會責任和繳費義務,沒有考慮近期的現實情況,無異于刻舟求劍。不但使企業經營生產受阻,又使個人生活質量下降,不利于征收工作的穩定開展。
(三)退休人員養老金計發嚴重滯后
因省城鎮非私營企業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公布之前的繳費為預繳費,退休人員要找差后才能正式領取退休金。大量退休人員在辦理退休手續后不能及時領取退休金,無生活費保障,要等7、8個月才能領取退休金。
(一)定量分析的限定前提條件
條件1:以國內生產總值為基數,失業保險水平是指失業保險基金支出占國內生產總值(GDP)的比重。
條件2:被保障人口不存在就業行為。
條件3:失業保險基金支出僅限于失業保險金,不包括其他刺激就業等基金支出。
(二)失業保險替代率函數
基于上述的理論依據,我們可以確定失業保險水平模型。
C*=UE/G(3-1)
其中,C*代表失業保險水平,UE代表失業保險基金支出總額,G代表國內生產總值。根據公式3-1算出中國的失業保險水平。如表2所示。接下來我們根據失業保險基金支出總額和失業人數,測算出失業保險的給付金額。(表3)
U=UE/P(3-2)
其中UE代表失業保險基金支出總額,P代表失業人口總數,U代表失業保險的給付金額。
資料來源:中國家統計局/。
從此表可以看出,在1996年——2006年間,中國的GDP呈現出一種穩定的增長趨勢,失業保險支出也同比增加。
而通過平均工資和失業保險金的給付水平,我們可以算出失業保險的真實替代率水平。
R*=U/W(3-3)
其中R*代表失業保險的真實替代率,U代表失業保險的給付水平,而W則代表當地的平均工資。
根據公式3-3可以得出中國的失業保險替代率水平大概在10%——20%之間波動。從做出的結果中顯示出真實的替代率水平非常低。二、中國失業保險基金支出的趨勢預測
(一)前提假設
條件1:在理論分析中,假設理想狀態下失業保險覆蓋率為100%,失業人員享受待遇比率為100%。
條件2:因為失業率受突發性事件的影響較大,不能預測,所以在這里代入自然失業率6%。
條件3:享受失業保險的期限按照中國現行標準是最短48周,最長96周,進行測算。
(二)模型建立
UE=P×R×B×D(4-1)
其中,P代表城鎮勞動力人口(即失業人員與從業人員之和),R代表失業率,B代表失業保險金,D代表享受失業保險金時間。
為了進一步測定失業保險基金支出模型,把4-1公式中的相關變量進行分解。
B=W×R*(4-2)
B為失業保險金,W為失業前工資水平(職工平均工資),R*為失業保險替代率。那么4-1公式可以分解為:
UE=P×R×W×R*×D(4-3)
依據PEOPLE軟件測算出2010年——2020年的城鎮勞動人口,得出未來十年失業保險基金支出的區間。如表6、圖3所示。
三、政策建議
(一)適當提高替代率水平
按照發達國家的替代率50%——60%,我國40%來看,測算出的失業保險替代率的值在10%——20%左右是比較低的,因此應該根據經濟發展的水平和城鎮工資的水平測算出合理的失業保險替代率。
(二)依照最低生活保障金同比增加失業保險給付金額
對比2008年11月公布的全國城市最低生活保障人均支出水平是134元來看,2007年全國平均失業保障金200元明顯高于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具有一定程度的就業激勵。但是考慮到由于我國經濟發展水平地區差異比較大,所以對于我國的經濟欠發達地區現行的失業保險就不具有再就業的激勵。
(三)借鑒西方國家的再就業激勵措施
1.是實行差別性的失業保險金給付期,促使失業者積極尋找就業機會。
2.是實行限制性的保險金給付條件,迫使失業者盡快再就業。
3.是實行浮動性的失業保險征稅制度,抑制雇主對雇員的解雇,保持企業工作崗位的穩定,以減輕社會失業壓力。
(四)調整現行失業金的給付側重點
把失業保險金應用于對再就業培訓和職業介紹上,是解決員工失業問題的有效措施,并且有效的減少了居民對于失業保障金的依賴情緒,從而減少失業保險金的總支出。
【摘要】本文只要是通過對失業保險替代率水平的研究,找出失業保險的合理給付標準,達到既能促進就業又能保障失業人員基本生活的目的。
【關鍵詞】失業保險失業保險替代率給付標準
參考文獻:
[1]鄭功成.中國社會保障制度變遷與評估.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2:161-171.
據市職業介紹服務中心有關人士介紹,今年初全市城鎮失業人員已達到近8萬人,這個數字目前不僅有增無減,而且并未包括大量的下崗職工。有關數字表明,今年全市勞動力市場可提供的崗位只有20萬個,而需要安排的勞動力有44萬人之眾,超出可供崗位的1倍多。這44萬人中,除去失業人員,還包括城鎮新生勞動力19.6萬人(主要是大中專畢業生及農轉非人員)和下崗職116.5萬人。他們與失業人員一同“搶”有限的“飯碗”“,加上今后中央和北京市機關干部精簡分流,也有相當一部分人要和現有的富余勞動力爭”飯碗“,這些必將使失業大軍的數量在一定時期內居高不下。有關權威專家指出,就全國來講,這種勞動力供大于求的狀況將持續3年左右,據初步預測,”九五“期間,我國勞動力供給總量為21751萬人,而近3年的勞動力需求為3446萬人,2000年我國人口中依然有18304萬(即近兩億)勞動力處于失業和就業不充分狀態。
一方面是失業的現象普遍存在,一方面又是“失業與我無關”或“失業保險與我無關”的觀念并存。一位學者這樣分析說:持“失業與我無關”觀點的人員,他們肯定認為:失業與己仍舊遙遠,“8萬人”對北京這樣的大城市來說并不是“大數字”,只要不出現全民失業,那么失業者就永遠不具代表性。而持“失業保險與我無夫‘的人員,他們肯定認為:失業保險與己的”想像“不成比例,對于不怕失業的人來說,能領到的微薄的”失業保險金“太不值錢了,因為很多人在失業后找到的工作,掙的錢比能領到的”失業保險金“多得多;而對于怕失業的人,他們也不可能用能夠領到的”失業保險金“維持一生的生活,因為他們擔心兩年后(領取失業保險金最長不超過兩年),再找不著工作怎么辦?
看來“事不關已”是假,關鍵是他們的心態矛盾重重。
矛盾心理緣自何處
筆者對持有“失業(或失業保險)與我無關”觀點的人員進行了進一步的了解。他們表示,很清楚自己面臨的危機——他們多數人又承認:失業無法回避,而且害怕失業。這些人對由于國家的改革而使得職工下崗已經可以理解了,但對于“失業”卻依舊覺得“陌生”。有的人甚至認為,國家只對下崗職工負責,如政策面寬,提供條件支持他們再就業,而失業將意味著國家不管了。有信息表明,針對下崗職工的“再就業工程”將取消,這意味著下崗職工也將與失業者劃等號。于是,人們即使能夠接受“失業”這個現實,但依舊對“失業保險”持懷疑態度。
對這種“矛盾”心理,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的一位人士說:看來他們不了解(或不理解)國家的政策。他進一步解釋說,北京市政府1994年就出臺了《北京市企業職工失業保險規定》,政府歷來重視失業問題,一部分人員對政府采取的措施不明確甚至不知道,主要原因是一些基層單位貫徹不利,加上媒體宣傳不夠,另外,也與一些人員不關心政策、不注重學習有關。現在的當務之急是,讓人們(尤其是現在在職的職工)充分了解并理解國家和市里的有關政策和規定。這位人士特別強調:并不是企業職工不關心國家的規定,而是他們缺少途徑去了解,如果企業領導把上面的精神都鎖進抽屜里,甚至搞“愚民政策”,那么職工們與其說是不關心,倒不如說是關心不了。
失業保險離你越來越近
北京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有關人士指出,“失業”作為一種社會現象,與其有直接關系的“失業保險”應該成為民眾的“必修課”。
失業保險是通過立法強制執行的,由社會集中籌集資金,對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而失去生活來源的勞動者提供一定時期的基本生活保障并幫助其實現再就業的社會保障制度。它是社會保障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是社會保險的重要險種之一。
北京市的失業保險制度是根據1986年國務院的《國營企業職工待業保險規定》建立起來的,1994年按照國務院的規定,市政府實施了《北京市企業職工失業保險規定》。截止到1999年9月底,全市參加失業保險的單位有22494個,職工人數達285萬人,有效地保障了失業人員和下崗職工的基本生活,支持了企業改革,維護了社會穩定。
十余年來,全市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累計接受就業轉失業人員26.83余萬人,為符合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7.03萬名失業人員發放了失業保險金和醫療補助費。1997年以來,按照“三三制”的原則,對國有企業進入再就業服務中心的20.1萬名下崗職工撥付了基本生活保障金。為了保障困難集體企業職工的基本生活,共為1434戶次停工半停工企業、破產企業的28.5萬名下崗職工,借支了基本生活費。10余年來,勞動保障部門發揮培訓基地和職業介紹服務機構的作用,使用失業保險基金為失業人員和下崗職工進行免費培訓
1.就業壓力帶來的挑戰。當前和今后一個時期,我國就業形勢依然嚴峻。越來越大的供需差距、經濟增長對就業的彈性逐漸降低都是不得不面對的客觀現實。51-論文-網-歡迎您
從勞動力供給看,“十五”期間,新生勞動力每年達到1400萬人,城鎮登記注冊的下崗失業人員截至2001年底已達到1250萬人,同時農村剩余勞動力已有1.5億人以上,“十五”期間每年還要新增加農村剩余勞動力500—600萬人,勞動力供給將是一個數以億計的龐大群體。而從勞動力需求看,勞動和社會保障部2001年的全國62個城市勞動力市場供求信息就已經顯示,100個求職者只有75個就業崗位,供給已大于需求。2002年,各大城市的就業形勢依然嚴峻,以北京市為例,勞動力市場供求比例大致為1.4:1,即100個求職者中僅有71個就業崗位,供求矛盾由此可見一斑。51-論文-網-歡迎您
中國已經加入WTO,將來各行各業會逐漸融入國際市場的競爭中去,這樣一來,雖然在新興產業、新興正規部門和非正規部門會創造新的就業崗位,但傳統正規部門會進一步減少,預示著勞動力市場的需求會進一步減少。51-論文-網-歡迎您
更為嚴重的是,一方面由于下崗職工在勞動力市場上的競爭力較弱,再就業率將會逐漸下降,失業大軍將不斷擴充;農村剩余勞動力的增多,每年的外出流量仍會大于返鄉量,勞動力的供給將會不斷增長。可見,勞動力供給與需求的矛盾將越來越尖銳。51-論文-網-歡迎您
2.下崗職工向失業并軌帶來的挑戰。到2003年底,所有下崗職工都要出中心,轉換身份進入市場,尋求再就業,到那時,目前這種過渡性“雙軌制”保護機制將告結束,企業排出的富余人員將依國際慣例,直接表現為裁員或失業,其保障也相應地由失業保險承擔。下崗職工并人失業保險后,如果繼續按照現行制度,失業保險將難以應付如此沉重的壓力。可以通過預測下崗職工完全“并軌”后,即2004年失業保險基金的收支來看其影響。51-論文-網-歡迎您
失業保險金的收入在國家財政收入不大的情況下,主要是靠征收失業保險費得到的。失業保險金的年收入應該等于參加失業保險的人數乘以月繳費基數(并不等同于實際工資)乘以12,再乘以0.03(企業、員工繳費比例相加)。2001年,全國參加失業保險的人數為10355萬人,比2000年減少54萬人。全國失業保險基金收入187億元,比上年增長16.8%。考慮到失業保險制度的強制性會逐漸增強,參加失業保險人數按1.2億人計算,年繳費基數按7000元計算,這樣,得到失業保險基金收入也就是252億元。51-論文-網-歡迎您
二、失業保險制度實施存在的問題
失業保險制度覆蓋面狹窄理論上,其覆蓋范圍應包括社會經濟活動中所有的勞動者,在勞動者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失去工資收入,其生活將面臨困難,再就業也需要相應的幫助時,失業保險制度就該發揮作用,給予失業人員經濟補償和再就業方面的幫助。但是,目前失業保險的實施范圍主要針對城鎮經濟范圍內企業事業單位的失業者,不涉及農村經濟領域;在城鎮經濟范圍內,又主要側重于公有制經濟,私營、三資企業還未完全納入。此外,隨著高校擴招,大學生畢業后找不到工作所占比例較高,一些大學生也期望能接受失業保險的保障,但是由于大學生沒有繳費,目前的失業保險政策是也將其排斥在外。失業保險給付時間過長,待遇水平靈活性差根據《失業保險條例》第17條的規定,我國失業保險給付期限最長能夠達到兩年,這個期限遠遠超過了其他建立失業保險的國家的給付時限。最長兩年的給付期限容易滋生失業者的慵懶情緒,削弱失業者積極尋求工作的動機,還會因為降低了自愿失業者職業搜尋成本,延長職業搜尋時間,使社會面臨更大的失業壓力和更高的失業率。此外,失業保險的待遇水平靈活性差,對部分企業產生負激勵。我國失業保險采取的固定標準制,根據《失業保險條例》第18條的規定,失業保險金的標準應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高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水平,并且結合繳費年限確定其失業保險金的待遇。依上述標準確定下來的失業保險待遇與企業繳費年限和當地的最低工資標準有關,而與企業職工的工資收入無關,這對高效益的企業來說沒有很好的激勵作用,甚至會產生負激勵效果。失業保險收支狀況不平衡,基金收入大于支出我旗的失業保險金滾存額逐年增加,2011年—2013年分別為10242.45萬元、13220.14萬元、16146.82萬元。這表明我旗失業保險基金的支出大大小于失業保險的收入,我國失業保險出臺時的目標定位主要是用于保障失業人員的基本生活水平,而對促進就業等沒有過多強調,故對促進就業等方面做出了比較嚴格的限制,造成基金大量結余,不能有效發揮失業保險基金的功能。另外,地方政府片面以追求高結余為政績目標,也是造成失業基金大量結余的一個原因。失業保險制度的再就業功能和預防失業功能薄弱失業保險包括三方面的功能,其一,為失業者提供失業保障功能,維護其在失業過程中的基本生活水平;其二,促進再就業功能。而我國失業保險的促進再就業功能還未能很好的發掘,近年來,我國對失業保險的再就業功能雖日益重視起來,但是目前再就業功能的發展還不盡人意,失業保險基金中用于再就業的資金仍然有限;其三,預防失業功能。目前失業保險基金中還沒有預防失業方面的專項基金,也沒有相關的預防性政策措施出臺。
一、引言
自法國1905年建立世界上最早的失業保險制度以來,失業保險制度在西方國家經過了百余年的發展,已經形成了一整套較為完整和功能強大的體系。然而,失業保險制度受到經濟學理論上的青睞和重視卻是從20世紀70年代開始。眾多經濟學家驚奇地發現:只占據國民經濟極小份額的失業保險,①會直接作用于經濟中的每一個微觀個體;它的每一項內容②變化都會直接改變人們的行為決策,進而對宏觀經濟產生巨大影響。
大量細致的理論研究圍繞著失業保險制度展開。研究的領域涉及勞動經濟學、公共經濟學和福利經濟學;研究的方法也逐漸從建立理論模型轉向更多的實證計量分析。具體而言,研究工作大體集中在三個方面:(1)失業保險制度對個人勞動供給影響的研究,這是吸引眾多經濟學家目光的起始點;它引發了對失業保險制度的全面討論。(2)失業保險制度對企業勞動需求影響的研究。失業保險基金主要來源于企業繳納的失業保險稅,探討失業保險稅收政策對企業勞動需求的影響也是重要內容之一。(3)失業保險制度對福利影響的研究。失業保險究竟如何以及能在多大程度上發揮增進個人和社會福利的作用值得仔細思考。本文擬按照這三個方面,回顧20世紀70年代以來經濟學家們對失業保險制度的探討和爭論,并對相關理論研究成果作出評述,同時也指出了這些理論對建立和完善我國的失業保險制度是非常有益的。
二、失業保險制度對個人勞動供給影響的研究
研究失業保險制度對個人勞動供給的影響興起于20世紀70年代。當時西方國家的失業率一直徘徊在較高的水平上,人們開始懷疑這一現象是否與失業保險政策有關,③并開始重新審視和評價失業保險制度的作用。同時出于財政問題的考慮,一些國家的政府開始著手對包括失業保險在內的福利制度實行改革。對現實的思考激發出大量的理論和實證研究成果,相關文獻也如雨后春筍般涌現。
(一)失業保險制度對個人勞動供給影響的理論探討
在研究失業保險制度對個人勞動供給影響的理論中,使用最廣泛的是搜尋理論(searchtheory)。該理論思考這樣一個問題:勞動者能夠理性地選擇放棄可以得到的某些工作機會并保持失業狀態,等待在未來出現更好的工作。那么,是什么因素決定勞動者放棄或接受新工作提議呢?搜尋理論認為,勞動力市場上關于工資等信息是不完全的,失業者搜尋和獲得工作必須付出成本。失業者會根據勞動力市場上的各種信息,大致估計搜尋工作的成本和收益,以決定出去工作的心理底價或可接受的最低工資水平,即保留工資水平。除此之外,勞動者的效用是工資收入和享受閑暇的函數。搜尋工作行為可以帶來未來工資收入,增進勞動者的效用水平,但這實際上也是放棄了閑暇機會,勞動者的效用水平受到損害。任何一個理性的勞動者都會以滿足效用最大化為目的,選擇適當的工作搜尋努力程度。因此,保留工資水平和工作搜尋努力程度是直接決定人們勞動供給行為的兩個關鍵因素:保留工資水平越低,搜尋工作越努力,失業者結束失業狀態的概率較大;反之,失業者就業機會較小。失業保險正是通過改變它們,進而影響人們的失業時間和就業狀態。
1.失業保險對個人勞動供給產生負面影響。Feldstein(1976)和Topel(1983)等人認為,搜尋工作的勞動者會根據勞動力市場提供的信息,估算找到新工作機會的概率、成本和收益,形成搜尋工作的預期邊際收益與預期邊際成本。失業者的搜尋行為將一直持續到兩者相等的時候為止,此時的工資水平恰好等于保留工資,失業者接受工作提議。勞動者的儲蓄、借款和失業保險金等非勞動收入會改變搜尋工作的預期邊際收益,進而影響失業者的保留工資水平。當失業者獲得較豐厚的失業保險金時,其搜尋工作的預期收益以及保留工資會相應提高;失業者不僅變得更加“挑剔”工作,而且也會降低尋找工作的熱情和減少尋找工作的時間,進而延長失業時間,經濟中的整體失業率也隨之上升。[1-2]
2.失業保險對個人勞動供給的影響是不確定的。Feldstein等人的分析暗含著這樣一個假設:只要處在失業狀態,勞動者就可以無限期獲得失業保險金。然而現實情況是,失業者享受失業保險必須具備相應資格以及享受失業保險的時間受到嚴格限制。考慮到這些制度特征,一味指責失業保險會增加失業的結論便具有片面性。
將失業保險的制度特征引入理論模型的開創性工作是由Mortensen(1977)作出的。他贊同Feldstein等人的理論并進一步指出,失業保險還具有激勵和促進人們積極尋找工作的“資格效應(entitlementeffect)”,故對個人勞動供給的綜合效應是不確定的。這表現在,經濟中總是有勞動者因為各種原因沒有失業保險享受資格,失業保險會增加其成為資格享受者的吸引力。另外,對于失業保險享受期限快要結束的失業者,即將喪失的失業保險會直接導致其保留工資水平迅速下降,從而激勵他們努力尋找工作。對于這些失業者,失業保險的資格效應往往占主導地位,他們的失業時間會因此而縮短。[3]Meryer(1990)延續Mortensen的研究也證明了這一觀點:在失業保險期限之內,較高的失業保險金的確會延長人們的失業時間;而在接近該期限結束時,失業者結束失業狀態的概率會極大提高。因而,失業保險對個人勞動供給行為產生的影響并不能一概而論。[4]
3.失業保險對個人勞動供給產生積極影響。如果將失業保險放在更廣范疇或更長時間內來考察,會得到失業保險對個人勞動供給產生積極影響的結論。首先,失業保險產生影響的范疇并不僅僅限于勞動者。Hamermesh(1982)認為,失業保險會增強人們參與勞動力市場的積極性。因為參加工作之后,即使被解雇也能得到失業保險金,這比不參加工作、沒有任何收入要好得多,所以失業保險會提高勞動力市場的總體勞動參與率。[5]其次,按照失業保險金替代率計算失業保險金的方法,意味著失業之前的工資收入越高,失業者獲得的失業保險金也就越多。在失業風險無處不在的情況下,這種聯系會促使就業者愿意增加勞動供給來獲得更高的工資收入(Yaniv,1982)。[6]最后,失業保險金能夠影響工作搜尋類型,幫助失業者盡快就業。Kahan和Low(1991)按照失業者搜尋工作的方式,將其劃分為兩類:一類是系統搜尋,即失業者根據自身條件和興趣,有針對性地收集某一類工作信息;另一類是隨機搜尋,即失業者毫無目的地廣泛搜尋市場上的各種信息。這兩種類型的搜尋方式比較起來,系統搜尋雖然更花費時間和金錢,風險也較大,但是其目的性較強,失業者能夠容易并快速地找到合適的工作。[7]失業保險提供的現金與時間補償能夠支持失業者選擇系統搜尋的方式去獲取相關的工作信息,并在較短的時間里找到滿意的工作。
(二)失業保險制度對個人勞動供給影響的實證分析
失業保險制度到底是增加還是減少勞動供給并沒有在理論上形成統一的結論,而理論上的爭論激發了大量圍繞著失業保險對失業影響展開的實證研究工作。與尚有歧義的理論結論所不同的是,幾乎所有實證分析的結論都支持失業保險會延長失業者的失業時間和提高經濟中的失業率這一觀點。
1.失業保險會提高失業者的保留工資水平及降低工作搜尋力度。Feldstein(1982)對1976年5月美國失業者抽樣調查的結果顯示:如果失業者可以在失業期間獲得失業保險金,那么失業保險金替代率每上升10%,失業者的保留工資水平上升4%。[8]失業保險對人們搜尋工作努力程度的負面激勵效應,通過實驗經濟學的方法得以證實。美國西北大學經濟系的Meyer教授在美國伊利諾州做了著名的“獎金實驗”(thebonusexperiments)。他將失業保險金的領取者隨機劃分為兩組:一組是按照正常途徑獲取失業保險福利的控制組;另一組是承諾失業者在11周內找到工作并持續工作4個月以上就給他們就業獎金的試驗組。結果顯示,試驗組的平均失業時間要比控制組的失業時間縮短了一周左右,并且節省下來的平均失業保險津貼總數要多于支付給他們的獎金總數(Meyer,1995)。[9]
2.失業保險金水平的提高和領取期限的延長增加了失業者的失業時間。Feldstein(1976)實證檢驗發現:當時豐厚的失業保險金導致絕大部分失業者安于現狀并樂于享受閑暇,造成了經濟中接近一半的暫時失業(layoff)。[1]如果將失業保險金替代率增加10%,Katz和Meyer(1990)估計美國失業者的平均失業期會增加1.5個星期。[10]因此,檢驗失業保險享受期限對失業的影響取得了一致的結論。Moffitt和Nicholson(1982)等人發現,如果失業保險享受的潛在期限延長一周,失業者的失業持續時間將會增加0.1~0.8周不等。美國失業保險享受期限最長為26周,可能導致平均失業時間延長2.5周。[11]
3.失業保險領取資格對失業的影響符合理論上的預期。Card和Riddell(1996)證實了失業保險領取資格的容易程度與失業率呈正相關關系。[12]加拿大和美國的經濟環境等各方面都非常相似,經濟發展水平也相差無幾,但在20世紀80年代初期,加拿大的失業者能夠領取失業保險的可能性比美國失業者高出3倍以上;到了80年代末期,這種可能性增加到3.5倍以上。相應地,加拿大的失業率較之美國的失業率更高,上升得也更快。對Mortensen關于即將結束的失業保險能夠提高失業者就業積極性的觀點,并沒有在實證分析中得到更多的驗證,其原因就在于系統區分和收集這些失業者的個人信息非常困難。但是,仍然有Carling和Holmlund(1996)對瑞典的數據作出了大致的估算:當失業保險期限快結束時,失業者脫離失業狀態的可能性的確是上升的,但是計量結果并不顯著。[13]
盡管理論上還存在爭論,但是建立在西方國家現實數據上的實證檢驗,已經證實了失業保險對個人勞動供給產生負面影響并提高失業率的觀點。值得注意的是,這些理論和實證研究的前提條件是一國經濟在正常運行狀態下能夠提供足夠的就業機會。其次,它們的研究對象是短期公開失業,并且絕大多數失業者可以享受政府為之提供的較寬裕的失業保險。這與發展中國家的現實大相徑庭。發展中國家存在著大量長期結構性失業和總量過剩失業群體、許多勞動者被排斥在失業保險體系之外以及失業保險金標準過低等情況。因此,考察失業保險對發展中國家勞動力市場的影響還需要結合這些特殊條件和背景。盡管如此,我們仍然可以借鑒這些理論的研究成果,考慮和認識在一個主要依靠市場機制調節的勞動力市場上,失業保險制度通過什么樣的機制去影響人們的勞動供給行為,進而對經濟中的失業率產生巨大影響。這對于衡量發展中國家的失業保險制度如何影響勞動供給繼而失業現象,也起到了一定的參考、比較和借鑒作用。
三、失業保險制度對企業勞動需求影響的研究
大多數西方國家規定,失業保險費用的承擔主體是企業,其做法是企業按雇員工資總額的某一比例繳納失業保險稅。按照繳納失業保險稅的不同比例,失業保險稅收制度分為兩種:一種是固定稅率的失業保險制度;另一種是等級稅率的失業保險制度,又稱失業保險經歷評估機制(experienceratingofunemploymentinsurancesystem)。
(一)失業保險制度對企業勞動需求影響的理論探討
1.探討固定稅率方式對企業勞動力需求的影響,主要是在競爭市場工資理論和效率工資理論基礎上完成的。Kelejian和Black(1970)等人認為,失業保險稅實質上是一種工資所得稅,由企業和勞動者共同分攤,導致勞動供給和勞動需求同時下降。然而,失業保險扮演著對失業風險補償的角色又會吸引人們參與勞動力市場,增加勞動供給。在勞動供給無太大變化和勞動需求減少的情況下,市場均衡工資和均衡就業水平則降低。[14]Stiglitz(1986)采用效率工資理論來分析失業保險稅對勞動需求的影響。他認為效率工資實際上是企業無法確切掌握勞動者實際工作能力而通過高工資政策進行甄別的一種方式,失業保險稅并不一定會減少企業對勞動力的需求。其原因是,失業保險金抬高了勞動者的保留工資水平,一方面會導致企業進一步提高工資來吸引勞動者就業,同時也減少對勞動力需求的愿望;另一方面也會促使低效率的失業者寧可呆在家里也不愿意出去工作。于是,在某一給定的市場工資水平上,尋找工作的勞動者的平均技能水平和質量都會普遍上升;相應地,企業也會節省部分篩選和考察工作申請者實際能力的信息成本和雇傭成本,增加對勞動者的需求。[15]
2.失業保險經歷評估機制是在企業工資總額基礎上,按照企業解雇歷史制定不同的稅率。解雇人數較多的企業適用較高的稅率等級;反之,適用較低的稅率等級。美國是采用這一制度的典型國家,幾乎所有的理論和實證研究工作都是圍繞著美國相關情況展開的。該制度的設計原則和目的是企業完全承擔前雇員獲得的失業保險金,從而抑制企業解雇勞動者的隨意性,降低經濟中的失業率。然而,這一目的在現實中難以實現。這是因為,一方面失業保險稅率有最低等級和最高等級的限制;低于或者超過界限的企業,其解雇勞動者的人數與失業保險稅的稅率不再有任何關系。另一方面,許多研究已證實,即使在失業保險稅率隨解雇人數增加而上升的范圍內,多數企業只支付前雇員獲得的部分失業保險金。所以,現實中的失業保險稅收制度通常是不完善的(稱為不完善的失業保險經歷評估機制)。
Feldstein(1976)和Baily(1977)認為,企業在市場需求下降和經濟蕭條時期會解雇勞動者,這一點眾所周知。不存在失業保險制度時,企業必須提供較高的工資來補償失業風險,這樣才能吸引勞動者前來就業。失業保險制度建立之后,如果采取的是固定稅率和不完善的失業保險稅收政策,政府實際上承擔了部分失業補償金;而本該由企業支付的高工資,就縮減為就業時期的工資水平和失業時期的部分失業保險金。這樣,失業保險無意中鼓勵了企業的解雇行為,導致經濟蕭條時期產生更多的失業。[1][16]Albrecht和Vroman(2003)也支持完善的失業保險經歷評估機制更加有利于就業的觀點。[17]盡管完善的失業保險經歷評估機制會提高企業的解雇成本和降低它們雇傭勞動者的愿望,但是,現代企業一般采取效率工資來支付勞動者的報酬。一方面,較高的效率工資會促使勞動者勤奮努力工作以減少失業的風險;另一方面,高昂的解雇成本也迫使企業不會輕易解雇員工。一旦所有勞動者和企業都這樣做了,就能夠帶來高產出、低失業和高工資的結果。
不完善的失業保險經歷評估機制還會影響勞動力資源在不同企業之間的重新配置。Topel和Welch(1980)發現,失業保險稅具有雙重效應:一方面,對于不會或者很少解雇勞動者的企業而言,其繳納的失業保險稅通常高于其前雇員獲得的失業保險金,故失業保險成為了這些企業的額外負擔,降低了它們擴大勞動力需求的愿望。另一方面,對于解雇經歷頻繁的企業,其前雇員獲得的失業保險金遠遠大于企業繳納的失業保險稅,失業保險轉化為對企業解雇行為的補貼。故在經濟繁榮時期,這些企業擴大自身規模,毫無顧忌地雇傭大量勞動力;在經濟蕭條和市場不景氣時期,這些企業又會無情地解雇大量的勞動者,導致失業率大幅上升。[18]
(二)失業保險制度對企業勞動需求影響的實證分析
失業保險對勞動需求和勞動力資源配置影響的實證檢驗,引起了經濟學家們的廣泛興趣;大部分研究支持固定比率和不完善的失業保險經歷評估機制會導致經濟中的整體失業率上升的結論。
一些經濟學家直接對失業保險稅收與失業率的關系進行了實證檢驗。Topel(1980)等人的研究表明,如果完全根據企業的解雇歷史來決定它們的失業保險稅率,美國的平均失業率將會下降大約1/4。[18]Anderson和Meyer(2000)通過研究1972-2000年美國華盛頓州失業率的波動狀況,證明了失業保險經歷評估機制在某種程度上能夠抑制企業解雇勞動者的動機和行為。華盛頓州在1985年之前實行是固定稅率的失業保險稅收政策,1985年開始推行失業保險經歷評估機制。相應地,該州的失業率在1972-1984年處于6.8%~12.1%之間;而在1985-2000年,該州的失業率呈明顯下降的趨勢,波動范圍在4.8%~8.2%之間。失業率不僅在總體上低于1985年以前的失業水平,并且失業率波動幅度也趨于緩和。[19]
另一些經濟學家則從失業保險稅收制度與勞動力資源配置關系的角度,檢驗了失業保險與失業率的關系。Anderson和Meyer(1997)分析了美國1978-1984年八個州的相關數據,發現許多企業只承擔了其前雇員的部分失業保險金。這種不完善的失業保險經歷評估機制鼓勵了企業的解雇行為,特別是促使勞動力資源大批地從雇傭關系相對穩定行業流入了失業風險較高的行業,經濟中的整體失業率也隨之上升。[20]Deere等人(1991)比較和檢驗了1957-1967年美國各行業的失業率、失業保險稅和失業保險金的數據,其結論是:建筑業的雇傭關系最不穩定,是失業保險的最大受益者;制造業次之;采礦業和服務業的就業關系相對穩定,承擔了失業保險的額外成本。如果失業保險稅率和失業保險金水平都增加10%,采礦業和服務業的就業份額則會下降1%左右;而制造業和建筑業的就業份額則會分別上升2.3%和0.09%,經濟中的暫時失業率會因此上升5%。[21]
綜合以上觀點我們不難發現,無論是哪種失業保險稅收制度,都會對企業的勞動力需求行為發生作用,進而影響勞動力市場的就業水平,只不過這兩種方式的影響程度不同而已。固定稅率的失業保險稅收政策,實質上是一種極度不完善的失業保險經歷評估制度。這種制度安排僅僅單純地從數量上考慮失業保險基金的資金來源,并沒有深入到將產生失業的風險與責任同各個企業聯系起來。這種做法不僅會降低企業的勞動需求,還會增強勞動力市場就業關系的不穩定性。為了增加就業機會和減少解雇現象的發生,設計失業保險經歷評估機制不失為一良策;它讓多解雇勞動者的企業需繳納更多的失業保險稅,承擔較大的責任,避免了隨意的解雇行為。與此同時,該制度又可以減輕就業關系穩定企業的成本負擔,激勵它們適當增加對勞動力的需求,從而起到穩定經濟的就業水平和相對降低失業率的作用。
四、失業保險制度對福利影響的研究
以上大部分文獻的結論是,失業保險制度會減少個人勞動供給和企業勞動需求,提高總體失業率。接受這一觀點將會導致我們忽視這樣一個事實:失業保險的根本目的是保障失業者的基本生活,幫助所有勞動者分擔失業風險。分析失業保險改善微觀個體和整體經濟福利的相關文獻,基本上是從以下三個方面針對各國具體數據而展開的實證分析。
1.失業保險制度能夠平滑個人消費,增進個人福利。勞動者因為失業而喪失勞動收入的情況盡管是暫時的,但是或多或少地降低了其福利水平。特別是失業者失業持續時間越長,其消費水平隨之下降更多。Browning和Crossley(2000)證明,當加拿大的失業者持續失業時間超過6個月以上,他的消費水平會大幅下降14%左右。[22]
維持個人在失業期間的福利水平,盡管依靠儲蓄以及參加私人保險市場可以緩解個人在失業期間的消費水平下降;但是,儲蓄實質上是犧牲現期消費來換取未來消費的一種形式,取決于個人的儲蓄意愿和收入水平。因此,儲蓄作為預防失業風險的功能極為有限。此外,個人的失業原因和搜尋工作的努力程度屬于私人信息,信息不對稱造成的巨大監督成本阻礙了私人保險市場參與失業保險的積極性。因此在保障勞動者福利不受未來失業風險的損害方面,失業保險制度有著儲蓄和私人保險市場無法替代的優勢。Browning和Crossley的研究表明,失業保險的確對維持失業者的福利有很大幫助。失業保險金的多少與失業者的消費水平高低呈高度的正相關:失業保險金每下降10%,會引起失業者的平均消費水平下降0.8%;而對于沒有任何資產或配偶沒有工作的失業者,失業保險金的下降對他們的打擊是巨大的,其家庭消費水平分別下降了11.55%和17.71%。[22]同樣地,Gruber(1994)模擬1968-1987年美國各州的消費數據發現:失業保險金替代率越高,失業保險平滑消費的作用越顯著。據他的估計,沒有享受失業保險的失業者在失業期間的消費水平較失業之前下降了22%,比享受到失業保險保障的失業者的消費水平下降幅度(7%)高出3倍之多。[23]
2.失業保險能夠提高失業者再就業的整體水平。Feldstein(1982)的研究表明:失業保險條件越慷慨,失業者的保留工資水平也會越高。[24]較高的保留工資水平能夠激發失業者堅持尋找具有資本和技術含量的高工資的工作,失業者再就業收入的整體水平會因此得以上升。[24]Meyer(1990)的研究更為具體,他估計失業保險金水平每上升10%,盡管會導致失業者平均失業持續期增加一周左右,但是失業者再就業后的工資比失業前的工資水平平均上升了1.2%。[4]Crémieux和Audenrode(1995)對加拿大有關數據進行分析后發現,獲得失業保險金超過30周以上的失業者,其再就業后的工資收入比沒有享受失業保險的失業者再就業后的收入普遍高出7%~9%。[25]
3.失業保險能夠提高經濟效率。一方面,失業保險支持失業者花費更多的時間來積累人力資本或尋找具有更高勞動效率的工作,能夠改善工作與勞動者匹配關系,提高勞動生產效率和總產出水平。Enrenberg和Oaxaca(1976)發現,在一個相當長時期內,美國的失業保險制度增進了所有勞動者的福利,進而提高總產出水平大約為0.5個百分點。[26]Marimon和Zilibotti(1998)強調勞動者和企業之間應當根據比較利益的原則進行匹配。一方面,失業保險能夠促使勞動者等待更適合他們的工作,從而起到改善資源配置的作用;另一方面,失業保險能夠提高工作結構的層次,產生更有效率的工作,提高總產出水平。[27]Acemoglu和Shimer(1999)認為,低工資和低效率工作的失業風險相對穩定,而具有高工資和高效率工作的失業風險相對較高。大部分勞動者是風險規避者,他們都愿意從事相對穩定和低效率的工作。企業苦于招不到合適的勞動者去填補高失業風險的崗位,往往會順應要求創造更多的低工資和低資本密集程度的工作,因而經濟中的工作結構是缺乏效率的。失業保險能夠幫助勞動者分散失業風險,鼓勵他們從事更具冒險的工作。相應地,企業也愿意投入更多的資源來創造這些工作,從而起到改善工作結構和提高勞動生產率的作用。這樣,不僅勞動者可以獲得更高的工資,整個社會的總產出和總福利水平也會得以提高。[28]
五、簡要的結論和啟示
失業保險制度具有雙重效應。一方面,它提供時間和現金補償,幫助失業者及其家庭維持正常的生活水平,改善勞動力資源配置和提高勞動生產率等等;另一方面,它不可避免地干擾了勞動力市場的自身運行機制,扭曲了企業的勞動需求和人們的勞動供給行為,可能會造成更多的失業現象。失業保險制度產生的最終影響取決于以上兩種效應的強弱對比,這也使得失業保險政策陷入兩難境地:慷慨的失業保險金以及相應的失業保險稅收,會減少人們就業機會和增加失業;而過低的失業保險金和失業保險稅收,盡管可以降低對勞動力市場資源配置的扭曲程度,卻達不到保障失業者正常生活和促進再就業的基本目的,失去了建立失業保險制度的根本意義。
我國的失業保險制度經過幾次改革,在經濟發展中發揮的作用越來越突出。但是與我國龐大的勞動力市場規模和失業人數相比,現有的失業保險制度仍然是落后的,表現為失業保險覆蓋面窄、參與率低和繳費困難等等。因此,認識和了解西方失業保險制度的理論和具體設計是非常有益的。通過對以上文獻的研究,我們認為至少存在以下兩點啟示。
首先,基于失業保險制度最根本目的是對勞動者消費起平滑作用的認識,我們認為應當將失業保險金與失業之前的工資收系起來,成為工資收入的一定比率,以保障不同層次失業者的生活需求。這一比率不能過低,否則它保障不了失業者及其家庭成員的基本福利和失業者的再就業培訓,也吸引不了勞動者參與失業保險,失業保險制度提高失業者再就業的收入水平以及社會經濟效率的作用更是無從談起。這一比率也不能過高,否則會出現類似于發達國家的失業保險扭曲微觀個體勞動供給的行為。同時,這一比率的計算還需要配合我國勞動力市場的實際情況和失業特點,確定合理的失業保險享受期限和享受資格等具體內容。
其次,鑒于設計合理的失業保險稅收制度能夠發揮減少勞動者失業風險以及降低失業率的作用,我們認為政府應當根據企業的解雇經歷和潛在的失業風險,制定有個體等級差別的費率制度。一方面可以提高整體稅率,解決失業保險基金來源不足的問題,保證充裕的失業保險基金收入;另一方面可以緩和失業保險對企業勞動力需求產生的不利影響,約束失業風險高的企業在使用勞動力資源方面的隨意性,保障勞動者的利益。隨著我國失業保險覆蓋范圍進一步擴大,由固定費率制度向失業保險經歷評估制度的轉變,能夠幫助勞動者特別是低工資和低技能勞動者實現相對穩定的就業;能在一定程度上減少勞動力市場上弱勢群體頻繁失業的現象。
注釋:
①根據國際勞工組織1990-1996年的統計,失業保險支出在各國GDP所占比例大約在1%~3%之間。
②在西方國家,失業保險制度的主要內容包括失業保險金水平、失業保險享受期限、失業保險享受資格和失業保險基金籌集等等。失業保險金多少用失業保險金替代率(失業者失業前工資收入的一定比率)來衡量。失業保險享受資格是指領取失業保險的失業者必須符合一定的條件和規定。失業保險享受期限是指具備失業保險資格的失業者并不能永久性的獲得失業保險金,超過了規定期限的失業者不再具有領取失業保險金的資格。失業保險基金籌集是指失業保險基金的來源,由企業和勞動者繳納的失業保險稅以及政府的財政支出構成。
③西方國家的失業保險金替代率普遍較高。例如:加拿大和澳大利亞為55%,法國和德國為60%左右,丹麥、瑞士等國甚至達到了80%~90%。
參考文獻:
[1]Feldstein,M.Temporarylayoffsinthetheoryofunemployment[J].JournalofPoliticalEconomy,1976,84(8):937-957.
[2]Topel,R.OnLayoffsandUnemploymentInsurance[J].AmericanEconomicReview,1983,73(7):541-559.
[3]Mortensen,D.UnemploymentInsuranceandJobSearchDecisions[J].IndustrialandLaborRelationsReview,1977,30(4):505-517
[4]Meyer,Bruce.UnemploymentInsuranceandUnemploymentSpells[J].Econometrica,1990,58(4):757-82
[5]Hamermesh,Daniel.S.SocialInsuranceandConsumption:anempiricalinquiry[J].theAmericanEconomicReview,1982,72(1):101-113
[6]Yaniv,G.UnemploymentInsuranceBenefitsandtheSupplyofLaborofanEmployedWorker[J].JournalofPublicEconomics,1982,17(1):71-82.
[7]Krahn,H.andD.Lowe.TransitionstoWork:FindingsfromaLongitudinalStudyofHighShoolandUnviersityGraduatesinThreeCanadianCities[M],Toronto:UniversityofTorontoPress.1991
[8]Feldstein,M.UnemploymentInsuranceandReservationWage[J].NBERWorkingpaper,1982,No.1011
[9]Meyer,Bruce.LessonsformtheU.S.UnemploymentInsuranceExperiment[J].JournalofEconomicLiterature,199533(1):91-131
[10]Katz,LawrenceF.andMeyer,BruceD.theImpactofthePotentialDurationofUnemploymentBenefitsontheDurationofUnemployment[J].JournalofPublicEconomics,1990,41(2):45-72.
[11]Moffitt,RobertandWalterNicholson.theEffectofUnemploymentInsuranceonUnemployment:theCaseofFederalSupplementalBenefits[J].ReviewofEconomicsandStatistics,1982,64(1):1-11
[12]Card,DandP.B.Levine.UnemploymentTaxesandtheCyclicalandSeasonalPropertiesofUnemployment[J].NBERWorkingpaper,1992,No.4030
[13]Carling,K.andBertilHolmlund.UnemploymentDuration,UnemploymentBenefitsandLaborMarketProgramsinSweden[J].JournalofPublicEconomics,1996,59(2),313-334.
[14]Black,S.W.andH.Kelejian.AMacroModeloftheU.S.LaborMarket[J].Econometrica,1970,38(5):712-741
[15]Stiglitz,JosephandJungyollYun.IntegrationofUnemploymentInsurancewithRetirementInsurance[J].NBERWorkingPaper,2002,No.9199.
[16]Baily,N.M.UnemploymentInsuranceasInsuranceforWorkers[J].IndustrialandLaborRelationReview,1977,10(4):495-504.
[17]Albrecht,J.andS.Vroman.UnemploymentCompensationandEfficientWages[J].JournaloflaborEconomics,2003,120-141
[18]Topel,R.andWelch,F.UnemploymentInsurance:surveyandextensions[J].Economica,1980,47(187):351-381.
[19]Anderson,PandBMeyer.theEffectsoftheUnemploymentInsurancePayrollTaxonWages,Employment,ClaimsandDenials[J].JournalofPublicEconomics,2000,78(6):81-106
[20]Anderson,PandBMeyer.theEffectofFirmSpecificTaxesandGovernmentMandateswithanApplicationtotheU.SUnemploymentInsuranceProgram[J].JournalofPublicEconomics,1997,65(4):119-145
[21]Deere,R.D..UnemploymentInsuranceandEmployment[J].JournalofLaborEconomics,1991,9(4):307-325.
[22]Browning,MandT.F.Crossley.UnemploymentInsuranceBenefitLevelsandConsumptionChanges[J].JournalofPublicEconomics,2001,80(1):1-23
[23]Gruber,Jonathan.theConsumptionSmoothingBenefitofUnemploymentInsurance[J].NBERWorkingpaper,1994,No.4750.
[24]Feldstein,M.UnemploymentInsuranceandReservationWage[J].NBERWorkingpaper,1982,No.1011
[25]Crémieux,P.-Y.,andM.VanAudenrode.TheImpactofUnemploymentInsuranceonWages,SearchIntensityandtheProbabilityofReemployment[].HRDCUIBrief,1995
2失業保險待遇申領過程中企業責任的缺失。前來經辦機構辦理失業保險申領的往往都是失業人員本人,由于對政策缺乏理解和企業不配合等原因,導致很多失業人員無法順利辦理,有些甚至無奈放棄了申領失業保險金。而企業則認為與職工解除勞動關系后沒有義務再為其“跑腿”辦理相關手續了。
3信息化建設仍相對滯后,管理系統不完善。盡管失業保險業務目前已實現網絡化管理,但按照經辦管理細化、服務延伸以及政策調控功能強化的要求,工作平臺軟硬件建設有不小差距,全省還沒有統一完整的失業保險管理信息系統,各地使用的信息系統也未完全統一,造成信息傳導不順暢,有效信息不能及時共享,一定程度上制約了失業保險經辦管理服務體系建設的發展。
二、完善失業保險經辦管理體系的措施
針對存在的薄弱環節,金牛區將以擴大就業、促進就業為工作目標,進一步加強失業保險經辦管理服務體系規范化、信息化、專業化建設,切實提升經辦管理服務水平,推動失業保險工作與就業服務緊密結合,充分發揮失業保險保生活、防失業、促就業的整體功能。
———加大失業保險政策宣傳力度。在深入群眾、社區宣傳失業保險政策的同時,著力加強對企業的宣傳力度,發放“失業保險政策問答”,消除企業普遍存在的對失業保險的認識誤區。今年5月,金牛區組織170家企進行了失業保險政策宣傳,對企業應承擔的失業保險相關責任及為員工辦理失業保險金申領的相關程序作了詳細講解。
———加大經辦機構隊伍建設力度。根據經辦工作內容增加經費預算投入,建立統一規范的經辦機構。以構建服務、管理、監督“三位一體”的失業保險經辦組織架構和逐步規范經辦管理為目標,根據經辦業務工作量和管理服務對象數量,科學合理配備人員。細化管理職能,明確崗位職責,落實編制、經費、機構設置等,使失業保險經辦工作在體制上得到保障。
———推進經辦管理規范化建設。優化經辦業務流程,制定經辦業務標準,完善經辦業務處理模式;結合失業保險市級統籌,積極探索業務管理權限適度向上集中、服務向下延伸的管理服務體制。根據基層的人員配備、管理能力等實際,合理劃分各級經辦機構的職責和權限,逐步實現經辦服務重心下移,將失業保險申領、發放、跟蹤管理等經辦服務功能延伸到基層平臺,實現失業保險經辦服務功能下移,滿足失業人員服務需求、提高辦事效率,促進失業保險與就業服務的緊密結合。
———強化經辦管理信息化建設。堅持統一規劃、統一標準、統一組織,按照需求主導、面向應用、統一部署、分布實施、網絡互聯、信息共享的原則,充分依托“四維勞動保障”管理信息系統,健全完善失業保險經辦管理服務信息系統,并逐步向街道、社區覆蓋,努力實現失業保險經辦與就業服務聯動的信息化網絡,實現失業保險經辦管理系統的信息化、公開化和標準化。
自從1905年失業保險制度在法國首創以來,全世界已有60多個國家建立了失業保險制度。我國的失業保險是從1986年正式開始的,雖然起步較晚,但在制度建設方面已經取得了重大成就。機構普遍建立,規章制度逐步完善,既有中央一級的基本法規,又有地方一級的補充法規。失業保險制度建立以來,對保障失業人員的基本生活,促進再就業,健全勞動力服務市場體系,促進企業的經營機制特別是用人機制轉變方面發揮了積極的作用。
盡管我國失業保險制度取得了上述成就,但隨著社會的發展,經濟形勢的變化,其缺陷也日益顯露出來,在一定程度上制約了勞動制度乃至經濟體制改革的深入。主要表現在以下方面:
1.失業保險的覆蓋面較窄,保險能力弱。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失業保險的實施范圍主要是在國有企業中,現在,雖然一些地方政府將實施范圍擴大到非國有企業,但實際情況是,大多數國有企業的職工參加了失業保險,而大多數非國有企業的員工卻還沒有納入失業保險的范疇之內。據統計,1995年末,全國有9500萬人沒有參加失業保險,約占全國城鎮各類企業職工和機關事業單位工人總數的78.7%。目前,不少地方的失業職工中,有相當多的人不能享受失業保險,社會上既存在“有險無保”的問題,同時又存在“有保無險”的現象。從失業保險對登記失業人員的救助方面看,我國的失業保險體系也沒有能夠充分發揮出應有的保障功能。1996年全國被救濟的330.79萬登記失業人員一年內人均領取的失業救濟金只有418.8元,而當年全國職工人均工資為6210元,被救濟人員平均領取的失業救濟金只相當于在職職工人均工資的6.74%,遠遠低于國際上失業救濟金的平均水平(一般為在職職工工資的50%),這在當年城鎮居民消費價格指數為108.8%的情況下,連失業者本人的最低生活水準也難以維持,其保障功能是很脆弱的。
2.統籌層次低。社會保障基金的運行規律是:風險的承受能力與基金的統籌層次呈正比,統籌層次越高,社會保險的互濟性就越有保證。我國的失業保險基金絕大部分是由市縣統籌,而從實行失業保險的國家看,大部分是由國家一級統籌。失業保險范圍過窄,導致地區之間的調劑作用沒有發揮出來,如在一些經濟不發達地區,失業保險費征集困難,一旦出現問題又很難調劑使用,而地方政府的財政往往也都比較困難,沒有能力對匱乏的救濟金予以補足,致使一些地區不能按期支付失業人員的救濟金。
3.失業保險基金籌集不足,管理不善。社會保險的普遍性要求覆蓋面要大,還要求資金來源的多樣化。我國現行的保險制度是企業繳費,國家財政在特殊情況下提供補貼。實際上,僅僅只企業是按低于職工工資1%的比例交納失業保險費,國家財政補貼的情況幾乎沒有發生過。由于資金來源狹窄,救濟也就只能是低水平的。根據勞動部門統計,1986~1990年,全國享受失業救濟保險金的職工只有20萬人,年均不過5萬人;到1994年和1995年雖達到170萬人和250萬人,而實際上即使是把全部上繳的失業救濟金僅用于救濟城鎮登記失業人員,也只能救濟其中的一小部分。如果通過企業用工制度改革,將現在由企業承擔的下崗人員和富余人員全部推向社會,納入失業救濟對象,失業保險基金的缺口就更大了。基金監督機制不健全,導致許多地方的失業保險基金管理不善。據有關部門調查,許多地區提取的管理費用都超過了國家規定的2%的標準。挪用失業保險基金的現象也比較嚴重。
4.再就業難以落實。一些地方的失業救濟和促進再就業工作相互脫節,給再就業工作帶來許多困難。在不少失業人員中還存在著“三不就(非國有不就、非機關不就、待遇不高不就)”的擇業觀念,而其中很多人的文化素質、專業技能偏低,從而出現有業不就、有業不能就的情況,這給再就業工作帶來很大的障礙,使再就業問題越來越難以解決,從而在相當大的程度上加大了完善失業保險的難度。
以上所述僅是我國失業保險制度存在的主要問題,隨著我國用工制度改革的不斷深化,更多的企業下崗人員和富余人員將被納入失業救濟的范圍,對我國建立不久且尚不十分健全的社會保障體制必將是一個十分嚴峻的考驗。完善我國的失業保險制度已迫在眉睫。
二
完善我國的失業保險制度,在總體上要遵循兩個基本原則,一是要立足國情,提高我國失業保險的社會化程度,二是要向國際通行做法靠攏,借鑒世界上多數國家的經驗。為此,我們認為,我國的失業保險制度的進一步改革和完善應包括以下方面的內容:
1.擴大失業保險的覆蓋面,加大保障力度。按照國際勞工組織公布的《國際勞工條約》的約定,失業救濟保險適用于所有工薪人員。社會保險制度比較成熟的國家,失業保險的覆蓋面很廣,幾乎覆蓋了全社會所有企業的職工。目前從我國企業改革的目標看,凡是有可能失業的勞動者,無論是國有企業的職工,還是集體企業的職工、外資企業的中方職工、私營企業的雇員、事業單位中訂立了勞動合同的職工,都應納入失業保險制度的保障范圍,符合條件的應享受失業救濟金。這既符合社會保障的發展方向,也有利于改革的不斷深化和勞動力的合理流動。必須盡快建立覆蓋全社會的失業保險制度。在此過程中我們還必須注意以下兩個方面的問題:
(1)必須打破覆蓋壁壘。從我國失業保險的覆蓋面來看,存在兩個壁壘:一是所有制界限,二是城鄉界限。目前我國的農村剩余勞動力轉移選擇了鄉鎮企業為就業主渠道,在鄉鎮企業就業的人數已達到1.13億,要將這么大一塊勞動力排除在失業保險的范圍之外顯然是不合理的,因此,失業保險必須跨越這些界限。
(2)享受失業保障的資格條件。失業者必須是勞動者,并且收入中止;必須達到規定的資格期限,包括就業期和受保期;必須有勞動能力,又有勞動愿望。
2.擴大個人承擔份額,建立失業保險社。失業保險基金采用何種負擔方式往往取決于多種因素,如一國社會生產力的發展水平,歷史傳統和相關政策,政府、企業和勞動者個人對失業應負責任的認識以及承受能力,等等。當今世界各國對失業保險金的籌集采用多種不同方式,根據我國國情,借鑒世界上大多數大家的經驗,由政府、企業和勞動者個人三方面作為承受失業主體,按一定比例,共同出資籌集失業保險基金較為適宜。擴大失業保險中個人承擔的份額,是失業保險制度改革的方向,可以借鑒發達國家的做法,嘗試建立“失業保險社”。失業保險社的資金由員工和企業或雇主根據行業風險的大小繳納,國家給予適當補助,資金以基金制運作。
3.提高失業保險的統籌層次。失業保險具有集中資金,分散風險的功能。為了充分發揮出這個功能,同時結合我國在不同地區失業的不平衡,應當最大限度地提高統籌的層次,建立并盡快完善“省級統籌,中央調劑”的目標運行模式,這樣不僅可以保證資金的集中程度,又能減少管理環節。
4.強化失業者的再就業。根據目前我國的實際情況,要從根本上完善失業保險制度,必須和再就業工程密切結合起來。因為建立失業保險制度的目的,一方面是為了確保失業者在失業期間的基本生活,另一方面,更為重要的是為了促進失業者更快的重新就業。失業保險的立足點就是再就業。在構建失業保險的同時,必須致力于創造再就業機會,包括就業咨詢、指導,為求職者和用人單位的信息溝通提供便利,舉辦各種專業、技能、上崗培訓,舉辦各種以工代賑工程和“受庇護工程”,以收容長期失業、技藝差、低能或殘疾人。為了使失業保險制度和再就業工程緊密結合,在失業保險金的支付上,應當實行遞減制。因為失業保險支付水平過高,不僅帶來資金的壓力,也會在一定程度上助長失業者的依賴行為,遞減制可以激勵失業者更加努力地尋找新工作。
5.完善有關失業保險制度有效運行的配套條件。失業保險制度是一項復雜的系統工程,因此,必須以系統工程的觀念和方法對失業保險制度進行統籌設計,努力為其創造一個有效的運行條件。
(1)體制上的銜接。在宏觀上必須建立和健全對失業的宏觀調控體系,轉變政府職能,強化社會服務;在微觀上要加大深化企業改革的力度,增強企業活力,提高企業效益,增加就業崗位,以控制失業隊伍的擴大,推動和促進再就業。
(2)完善統計指標體系。科學、正確地統計就業、失業的人數,計算失業率,是決定失業保險規模、水平、救濟標準以及加強失業保險金管理的重要依據。必須借鑒國外有益的經驗和國際標準與慣例,統一統計的口徑、方法,以建立失業預算指標和預警系統。
1、造成失業保險基金流失
在失業保險基金籌集過程中,很多企業不按照有關法律的規定,欠繳缺繳失業保險費。最直接的影響就是導致失業保險基金的大量流失。一旦基金難以到位,便會影響到失業保險的正常運行。此類欠繳缺繳保險費的做法,對公司來說,短期可能會受益,畢竟少了一筆支出,但長期卻會使員工利益受損。另外,欺詐行為嚴重腐蝕了失業保險制度正常發展的基礎,事實上也對參保人的利益造成了極大的破壞(黃艷萍、鄧利娟,2014)。
2、導致失業保險制度運行效率低下
企業欠繳缺繳失業保險費的行為使得基金大量流失,無法正常發放失業保險金;隱性就業一方面使得失業保險基金大量流失,另一方面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對隱性就業者的調查也需耗費一定的人力物力,這不僅浪費資源,而且會導致該制度的低效運行;對那些不具備領取資格的的參保群體的待遇發放導致了基金的大量支出,本應支付給真正具備領取資格的參保人的保險金則會被延誤。
3、損害了失業保險制度公平性和互濟性
在對失業金進行發放時,很多不符合條件的人員最終也領到了保險待遇,除了參保人本身道德素質不高,更重要的原因是失業保險管理部門對申請失業金的人員審核不夠嚴格,缺乏嚴格的監督和審核機制。制度的漏洞使得很大一部分隱形就業人員也可以領取失業保險金。這一方面違背了失業保險的公平原則,另一方面也給失業保險基金帶來了巨大的壓力和負擔。這些行為不僅使得失業保險金大量流失,對失業金的正常發放造成影響,同時還極大地破壞了社會風氣擾亂了社會秩序,使失業保險制度原本應有的互濟性與公平性收到損害,降低了失業保險的運行效率與社會穩定器的功能(孫思忠,2007)。
4、降低失業保險救濟補償能力和促進再就業能力
失業保險欺詐行為導致失業保險基金的過度支出。基金的有限使得其發揮的作用也有限。長期以來,我國失業保險支出范圍較窄,且支出項目有限,給付水平較低,以補貼形式促進失業人員再就業的功能十分有限,預防失業的功能幾乎沒有。實際實行過程中,大部分失業人員沒有享受培訓補貼和職業介紹補貼(胡長靜,2012)。在這種情況下,欺詐行為削弱了失業保險救濟能力和促進再就業能力。
(二)Z市產生失業保險欺詐行為相關影響因素分析
1、缺乏相應合理的審查機制
目前Z市乃至全國的失業保險都還未建立完善的信息化系統。首先,失業保險的經辦還是通過傳統的手工分解,手工分解不僅效率低,也容易出錯。大部分資料是以紙質版形式存檔,比如企業的增減員并沒有以信息化的形式保存而是通過紙質版的材料進行保存,這不利于辦理失業金時的審核。其次,目前Z市各大社會保險業務由不同機構分管,且各個機構,之間沒有形成一個良好的信息分享平臺,導致很多關鍵資源和信息無法及時共享。第三,在失業保險市場中,作為買方的參保單位和員工對于自身風險信息的了解處于優勢地位,而作為賣方的保險管理部門卻無法及時獲得所需信息。最后,Z市失業保險機構仍沒有較好的甄別舉措,對于失業保險欺詐行為的審查難以執行。
2、不具備完善的監督機制
一直以來,我國失業保險制度都是實行以政府為主導的管理機制,由于監督和懲罰不夠嚴格,欺詐行為并沒有得到有效的控制。在失業保險制度設計中,申請失業保險的資格條例和取消資格條例都有明確規定,但一些條款在現實生活中難以落實。比如,是否有求職的意愿這一條沒有任何文件或者材料可以證明,不能單純通過失業者的狀態而做出判斷。對于失業保險經辦機構而言,對失業保險欺詐行為的監督需要耗費一定的人力物力,這對于原本人手就緊缺的管理機構來說,會影響他們原有的工作效率。其次,監督欺詐行為并沒有任何激勵性的東西,雖然不斷完善失業保險制度對于失業保險機構而言是刻不容緩的義務,但由于缺乏積極性,這項工作就難以得到落實。
3、違法成本較低
失業保險欺詐行為的猖獗從某種程度上說明了政府在失業保險方面的違法成本較低。就Z市而言,按照《失業保險條例》規定對出現虛報、冒領失業保險金和其他失業保險費用情況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追回其全部違法所得,并處以虛報、冒領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但實際操作中是參保人偽造信息騙保,隱性就業等欺詐的做法一旦被發現,保險管理部門便予以停止保險待遇的發放,但并未采取任何處罰措施,甚至已經領取的失業保險金也不用退還。其原因在于保險機構無相應執法權,加上欺詐失業金人員一般是低收入人員每月領取失業金已用于日常消費很難有相應積蓄。如果通過相關機構進行訴訟進而討回冒領失業金,相對于大部分人領取的幾千元失業金,其訴訟卻需要耗費較長的訴訟時間和精力。即使失業保險機構訴訟成功也會出現冒領失業金人員由于沒有相關經濟能力,而無法執行判決結果。從被保險人視角看騙取失業保險金實際后果來看,其損失成本較小那該項行為必然會出現。
4、信息不對稱
保險市場是一個典型的信息不對稱的市場,在市場交易發生的前后分別可能引發“逆選擇”和“欺詐行為”,這些行為可能會導致失業保險難以運行(龐永紅,2004)。失業保險與其他社會保險一樣,具有普遍性、強制性和共濟性的特點,但這改變不了其分擔和規避風險的本質功能,其產品設計原理和其他商業保險也是一樣的,這也決定了失業保險市場必然存在嚴重的信息不對稱。在基金征繳環節,由于參保手續通常由參保單位統一辦理,因此職工如果不主動追查實際上無法得知自己是否參保,利用這種信息優勢,參保單位就有可能將失業保險費截留;在待遇發放環節,失業人員可能隱瞞自己再就業情況或消極就業來延長失業金領取時間(黃婭,2010)。
5、繳費費率和待遇均等化
不同的工作,不同的人群的失業風險不同,但是卻面臨相同的繳費率,這就導致不同風險的人群權利與義務不對等,這是低失業風險者逐漸退出保險市場的重要原因。根據Z市失業保險科的數據顯示,2013年Z市失業保險繳費人數為314528人,而養老的參保人數已經突破100萬人。相差如此大的差距說明Z市絕大部分人對失業保險重視不足。目前,Z市的失業保險實行的是固定費率制,無論是高失業風險的人群,還是低失業風險的人群,繳費費率都是相同。同時,繳費與工資掛鉤,領取的失業金卻沒有和工資聯系起來,大部分失業人群領取的失業待遇水平相差無幾。該制度設計雖然有利于實現失業保險的互濟性,且方便失業保險機構計算和核查,卻不利于激發參保人員的積極性。這樣的制度設計會造成兩個結果:一是缺繳少繳失業保險費的企業增多,二會導致低失業風險的人群退出失業保險市場,而高失業風險人群必然參保,逆向選擇隨之產生(黃濤,2012)。
6、失業保險欺詐不受重視
作為社會保險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失業保險一直是不受重視的。無論是企業、員工還是政府,對失業保險都持觀望的態度。這很大部分原因是失業問題還未引起足夠重視(柏靈,2009)。由于失業保險金額小,在一定的時間里,領取的次數有限。按《失業保險條例》規定失業人員失業前所在單位和本人按照規定累計繳費時間滿1年不足5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12個月;累計繳費時間滿5年不足10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18個月;累計繳費時間10年以上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24個月。加上對欺詐行為的審核需要耗費大量的人力物力,因此,社保機構對欺詐行為的整治主要集中在金額大的險種,如養老和醫療保險。另外,其他社會保險相比,申請失業保險補貼的人數相對較少而該保險補貼水平不高,以及很多地方的失業保險基金比較寬裕,因此,失業保險的欺詐行為并未引起足夠關注。
二、針對Z市預防失業保險欺詐行為的相關建議
1.著力進行失業保險信息化管理建設
目前Z市失業保險信息系統建設落后,很多信息依然以紙質版材料進行存檔,一方面,容易丟失,另一方面,也不利于查找和審核。建立信息化系統,有利于保險經辦部門在基金征繳環節對企業實際工資水平和職工的數量充分了解,在待遇發放過程可以對參保人員的信息進行有效追蹤。加強失業保險信息系統建設應該從信息共享、信息披露和保險信用體系三方面著手(盛芳,2003)。
2.健全失業保險信息共享系統
Z市的市直和縣市都有相應的統籌基金,不同級別的失業保險機構之間主要是業務指導關系,不同統籌層次之間的信息交流也僅限于參保人數與失業保險金申請人數,這就使得市級和縣級之間、縣級和縣級之間缺乏足夠的溝通,不利于信息的共享。同時,失業保險和其他社會保險之間也是相互獨立的,缺乏足夠的溝通。信息共享系統的不健全導致信息傳遞不通暢,這是我國失業保險主體間信息不對稱產生的重要原因。若能健全不同統籌層次的信息共享機制對于防治隱性就業問題將大有裨益。同時,我國社保部門與稅務部門、銀行部門、工商局等其他信息系統聯系起來,建立跨部門的信息共享系統,從而克服單個部門系統信息來源有限、信息量不足的弊病,失業保險監管部門審查過程中將調查對象的社保信息、稅務信息、銀行工資收入信息等相結合通過大數據分析才能更有效地開展反欺詐工作。
3.實現繳費費率和待遇差異化統一
固定的費率不利于激勵員工參加失業保險,因此對失業保險費率的改進勢在必行。不同人群,不同工作有著不同失業風險,如果能設定不同的條款對不同的參保人員進行信息甄別,這樣可以起到一定的激勵作用,從而使逆向選擇問題得到減弱(黃覺波、王靜,2006)。然而,根據目前失業保險信息化的發展,甄別人群信息還有一定難度,因此,這樣改進工作也是建立在建立信息化系統之后。其次,失業保險待遇水平的設計不能體現權利與公平。依照繳費工資基數對失業金待遇進行調整,能夠優先地體現權利和義務的平等,這也是當前國際上比較流行的失業保險觀念。例如德國的失業人員領取的失業保險取決于參保人員繳納的失業保險費以及投保時間長短,并且聯系失業前的工資水平,最后得出失業保險金待遇水平。這樣不僅可以激勵勞動者的參加保險的積極性,還可以真正發揮失業保險的作用,保障勞動者在中斷就業期間的的生活,促進失業人員的再就業。以法國為例,失業保險制度采取的是按工資的一定比例加上定額給付的部分組成失業保險金,這種做法不僅可以保障勞動者在失業期間的生活,還體現了根據勞動者的工資水平進行分配失業保險待遇,可以促進勞動者參加保險的積極性。
2城鄉失業人員參保比例縮小,失業保險待遇差別較大近年來,城鄉人員失業保險參保和失業登記人數差別逐步縮小,但失業保險待遇差別依然普遍存在,存在社保待遇享受矛盾激化風險。根據《條例》《浙江省失業保險條例》相關規定,農民工失業保險待遇原則上按城鎮工40%以上確定,為保持與中央及全省政策的一致,各地在設定待遇享受標準時往往按最低標準執行,如麗水、舟山等市規定符合享受失業保險待遇條件的農民工,其一次性生活補助以相同繳費年限的城鎮工可享受失業保險金總額的40%確定。此外,城鎮失業人員可由失業保險經辦機構為其繳納失業期間醫療補助金并免費享受職業技能培訓,在享受失業保險待遇期間或者期滿后的失業期間生育子女的給予一次性生育補助,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死亡的給予一次性喪葬補助金和遺屬撫恤金,而農村失業人員只能享受一次性生活補助。現實情況是,全國近80%的地區城鎮工與農民工繳費金額相差1.5倍,待遇享受金額相差3倍,存在較為嚴重的繳費義務與享受權利不對等現象,加劇了社保待遇享受領域的社會矛盾。如衢州市2013年辦理失業登記的農民工占失業登記總人數57%,但待遇支付額僅占支付總額的34%,因待遇享受的差距造成的落差心理在部分農村失業人員中蔓延,農民工對現行失業保險制度區分城鎮和農村人員的待遇享受機制較為不滿。
3失業保險制度未在穩定過剩產能職工隊伍中發揮作用國家統計局統計報告顯示,二季度全國氟硅、有色金屬、水泥、鋼鐵、玻璃等過剩行業產量增速放緩。隨著過剩產能行業企業經濟負效應的持續發酵,勢必加重以上述行業為主導產業地區的人員就業難度。如衢州市今年二季度人力資源市場求人倍率同比下降0.25,勞動者就業難度有所加大。該市職工人數減少較多的行業集中在鋼鐵、水泥、玻纖、有色金屬加工等行業,涉及職工2000人左右。如何發揮失業保險基金在穩定過剩產能企業職工隊伍中的作用,成為當務之急。然而,由于國務院《條例》和各地失業保險條例中未對失業保險基金支出作擴大規定,失業保險基金管理機構擴大支出項目時缺乏政策依據,從而加劇了基金結余速度。2008年前后,國家雖然出臺了中小微企業社會保險“五緩四減三補貼”政策,但該政策受惠企業必須是符合產業轉型升級要求的中小微企業,未將產能過剩大企業及其職工轉崗培訓作為補貼對象,存在擴大失業保險基金支出二次分配不公問題,也與大企業穩崗貢獻不相適應。如衢州市用工和失業動態監測的478家企業監測數據表明,產能過剩大企業職工崗位穩定度明顯高于同類中小微企業,穩崗作用更為突出,產能過剩大企業開展轉崗培訓的愿望較為強烈,這些均與“五緩四減三補貼”政策穩崗初衷相背離。
二、對策及相關建議
首先,擴大失業保險參保繳費范圍。參照浙江、江蘇、上海等地失業保險條例相關規定,打破城鄉界限,將所有企業納入失業保險征繳范圍,并將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城鎮個體工商戶及與其形成勞動關系的員工納入征繳范圍。適當降低失業保險繳費比例,由原先用人單位按職工工資總額2%、個人按本人工資1%繳納失業保險金,農民工本人不繳納的繳費方式,調整為用人單位按職工工資總額1.8%、個人按本人工資0.2%繳納失業保險費。這樣一方面可緩解失業保險基金結余過多面臨貶值風險的現實困局,另一方面可減輕用人單位和個人社保繳費壓力。
1.建立階段。1986年,為了配合國有企業改革,實行勞動合同制,促進勞動力的合理流動,國務院頒發了《國營企業職工待業保險暫行規定》,這標志著我國失業保險制度的建立。《暫行規定》雖然對失業保險制度的主要構成要素如實施范圍、對象、資金來源、支付標準、管理機構都作了說明,但正如它的名稱一樣還帶有計劃經濟的色彩,其實施范圍狹窄,資金來源渠道單一,保障能力有限,保障待遇低,失業救濟性質明顯。
2.發展階段。20世紀90年代以后,由于經濟改革的力度加大,國有企業富余人員問題浮出水面。為了進一步發揮失業保險在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改革中的作用,1993年國務院又頒發了《國有企業職工待業保險規定》以代替1986年的《暫行規定》,但是《國有企業職工待業保險規定》并沒有對《暫行規定》有大的突破和超越,失業保險原有的問題依然存在,在新的形勢下有些問題甚至更加尖銳和突出,從而導致了失業保險在經濟改革中沒有擔當起應有的責任,滯后于經濟的發展,在一定程度上延緩了改革的進程。
3.鞏固階段。1999年國務院的《失業保險條例》,在完善失業保險制度、強化失業保險的保障功能、強調失業保險權利與義務的對應、體現失業保險的性質、保障職工合法權益方面無疑有很大的進步。這主要表現在:(l)確立了保障失業人員的基本生活和促進再就業的基本宗旨。(2)將失業保險的實施范圍擴大到城鎮各類企事業單位及其職工。(3)建立了國家、單位、職工三方負擔的籌資機制。用人單位的繳費比例提高到了工資總額的2%,職工個人按本人工資的1%繳納。(4)確定了失業保險待遇的享受條件、申領程序。《條例》規定領取失業保險金必須同時符合三個條件:一是按照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本人已履行繳費義務滿一年;二是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三是已辦理失業保險登記,并有求職要求的。(5)重新調整了支出項目和支付標準。在支出項目安排上,強調了失業保險金及其相關支出,增加了職業介紹補貼的開支項目,取消了生產自救費和管理費。失業保險金的標準按照高于當地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原則制定。累計繳費1—5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最長期限為12個月,繳費5—10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最長為18個月,繳費10年以上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24個月。(6)提高了統籌層次,實行了市級統籌。(7)加強了基金管理,規定失業保險基金必須存人銀行的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二、我們失業保險存在的問題
目前,失業問題已經成為世界各國所面臨的一項重要的社會和經濟問題。就當前各國對失業問題的解決情況來看,日本的失業保險制度比較成熟。以下將對中日兩國在失業保險制度方面進行更進一步的比較,并通過比較找出我國失業保險制度存在的不足之處。
與日本相比,我國失業保險制度不僅建立時間短,而且覆蓋面窄、保障水平低,通過與日本的對比分析,有利于取長補短,促進失業保險制度的進一步完善。
1.資格條件比較。失業保險的對象不是一般的勞動者,而是一些具有勞動能力卻因暫時失去職業而失去生活來源的人。也就是說,作為失業保險的受給者,有著嚴格的條件。從兩國的共同點來說,基本包括以下幾點:(1)必須達到規定的資格期限,主要指投保期。(2)必須是非自愿失業,防止故意失業獲取失業保險金。(3)已辦理失業登記,又有求職要求。但要求的寬嚴程度不同:我國規定投保期限為一年,如果繳費期限不足一年不能領取失業保險金。日本是離職前一年中要有六個月的繳費經歷。
2.給付內容比較。(1)給付標準:給付標準取決于一國的經濟發展水平和社會生活水準,但是它原則上達到受益人的收入損失得到部分補償,又不能妨礙就業意志。日本規定一般勞動者每天的失業津貼相當于失業前半年平均工資的50%—80%,即平均日工資越高,基本失業津貼越低,反之則越高,這是它的合理成分。我國按照高于當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原則,由省級人民政府確定發放。(2)給付期限:兩國都有等待期和最長給付期的規定。日本采用綜合標準,失業津貼的領取期限根據被保險人的年齡、投保期長短及就業難度等因素綜合確定,最長領取期限為360天。此外,遇到特殊情況(經濟衰退、全國就業形勢嚴峻、跨地區求職、職業培訓延期等)可酌情延長領取期限。我國采用的標準比較單一,根據失業前的累計繳費年限的長短:滿一年不足五年的,領取期限最長為12個月;滿五年不足十年的,領取期限最長為18個月;十年以上的,領取期限最長為24個月。
3.費用負擔比較。采用何種負擔方式,取決于政府對失業應負責任的認識、企業的經濟效益、歷史傳統等因素。日本失業保險金支出的部分由國家(政府)、雇主、雇員三方負擔。并不實行全社會統一的單一失業保險費率,而是根據各行業的失業風險程度實行差別費率。雇主與雇員根據本行業的費率,按照等比制分擔失業保險費。此外,國家財政負擔部分費用。其中:一般求職者津貼和短期特例求職者津貼財政負擔1/4;日雇勞動求職者津貼財政負擔1/3;繼續雇用津貼財政負擔1/8。而用于雇傭保險事業支出的部分則完全由雇主繳納。我國采用單一的失業保險費率,城鎮企事業單位按本單位工資總額的2%、個人按本人工資的1%繳納失業保險費。財政不固定負擔部分費用,只在事業保險給付出現困難時提供緊急援助。
4.管理體制比較。失業保險制度是社會保障制度的組成部分,它的性質決定了政府責任,兩國均由政府設立專門機構進行失業保險管理。
三、針對我國失業保險制度的不足,要及時采取相應的對策
總的說來,要從根本上解決我國失業保險制度的不足,筆者認為要從根本上出發,也就是要不失時機地深化我國的失業保險制度改革。
客觀地講,我國在制定和兩次調整失業保險制度時,并非沒有注意到國外的改革動向,因此在制定上出現了許多問題。現在我們重新討論這一問題,主要的是因為嚴峻的就業形勢和繁重的就業任務迫切要求失業保險在促進就業方面發揮更大的作用。就現在看來,失業和領取失業保險的人數已經進入一種相對平穩的狀態,在首先確保用于保障失業人員基本生活的前提下,有充足的調劑空間用于促進就業。近兩年來,北京、上海等省市已經在這方面積累了一些好的經驗。不失時機地推進失業保險制度改革,充分發揮其促進就業、減少失業的功能和作用,不僅是必要的,也是有條件的。改革的重點是:
1.完善制度,強化約束,建立失業保險、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與促進就業聯動機制。與國外相比較,我國的失業保險具有救濟期限長(最長24個月)、申領條件寬松等特點,且待遇標準只與繳費期限掛鉤,與領取期限無關,對是否積極求職約束性不強。這樣一種制度安排,不能不導致失業人員對失業保險的過度依賴。處在失業保險金申領期的人員,對于公益性崗位、臨時性工作往往不感興趣,除非有收入穩定、體面的就業機會,否則寧可等待。最低生活保障的情況也是這樣,放棄推薦的社區服務或其他公益性就業崗位而寧愿繼續“吃低保”的現象并不在少數。因此,要想改變這種狀況,只能在改進制度設計上找出路,通過嚴格申領條件、強化對申領人員積極求職就業的外部約束來實現。為此,不僅需要調整相關政策,完善管理措施,還需要完善失業保險、低保與促進就業的聯動機制,及時掌握失業人員、低保對象的就業和收入情況,并通過信息系統相互溝通,實施動態管理,跟蹤服務。
2.建立差別費率和浮動費率相結合的費率調整機制,發揮失業保險在穩定就業和減少失業方面的積極作用。促進就業,著眼點不僅要放在幫助失業人員再就業上,更積極的做法是放在提高就業的穩定性、減少失業上。借鑒國外的成功經驗,通過實行差別費率或浮動費率引導企業減少裁員,或通過提供補貼的方式鼓勵企業在不景氣時期通過縮短工時、挖掘內部潛力等方式消化富余人員,不失為一項積極有效的失業調控措施。
3.按照公共服務均等化的原則,擴大失業保險促進就業政策的受益對象范圍。目前失業保險促進就業不僅基金支出渠道窄,而且享受對象也僅限于領取失業保險金人員,這是不合理的。固然,在失業保險金的申領上,強調權利義務相對等,強調以參保繳費為前提、與繳費期限相聯系,這是符合社會保險的基本原則的。但是,作為失業保險延伸職能的促進就業措施屬于公共服務范疇,其對象自然也應當按照公共服務均等化的原則來設定,而不宜僅限定在符合申領失業保險金條件的人員上。
4.擴大失業保險基金促進就業支出范圍。理清楚了上述問題,這個問題也就無須多做分析了。最基本的一個原則就是,擴大失業保險基金用于促進就業的支出范圍,既要考慮落實積極就業政策的要求和資金使用范圍,又要充分考慮失業保險基金狀況,在優先保證失業保險金發放并留有充分余地的前提下,量力而行,適當擴大支出項目,逐步增加資金投入量。
迄今為止,我們依然在研究是否擴大試點問題。其實,試點的意義在于對未知的領域或不可預見的風險進行探索和評估,而在發揮失業保險促進就業作用這個問題上,其積極意義已為大量國內外實踐經驗所證明,其可能面臨的風險也有足夠的應對之策,因此,在我國政府的努力下,確保失業保險制度的可持續發展。
參考文獻:
[1]許春淑.日本失業保險制度及對中國的啟示[J].天津商學院,2006,(06).
[2]李琮.西歐社會保障制度[M].北京: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89.
[3]陳建安.戰后日本社會保障制度研究[M].上海:復旦大學出版社,1996.
[4]杜黎霞.淺談我國失業保險存在的主要問題[J].甘肅科技,2007,(05).
[5]孫祁祥,鄭偉.中國社會保障制度研究[M].中國金融出版社,2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