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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稅征繳環節。地稅征繳環節就是企業按月在區地稅局報盤繳費,區地稅局匯總地稅電子票據并上傳到市地稅局社保處之后發給沈陽市失業保險財務部門,統一導入業務系統的過程。這一環節需要關注的問題是:企業繳費票據缺失的問題;編碼錯誤信息重疊的問題;企業繳費但未參保登記的問題。財政審批撥付環節。財政審批撥付環節就是每月中下旬由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向財政局提交失業保險金撥付申請,財政局進行審核后,月末通過盛京銀行將失業保險金打入失業職工的個人賬戶。目前,沈陽市失業保險金的發放分為本市在領失業人員按月申領和外市轉入失業人員一次性發放兩種。
這一環節需要關注的問題是:一是轉異地失業人員的賬戶信息錯誤,導致此失業保險金無法正常轉移問題;二是失業保險金轉移過程中,因兩地發放標準不同,導致失業保險金待遇出現差異問題;三是外市轉入失業人員未按規定時間辦理手續,導致失業金發放延遲。轉入人員的隱形就業、本人無法領取等問題。銀行發放環節。銀行發放環節就是財政局社保部門在盛京銀行開立失業保險基金財政專戶,每月財政按照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報送的撥付申請,將失業保險金從基金財政專戶提出打入銀行內部開立的失業保險金發放戶,銀行再把錢轉賬到失業職工的賬戶。銀行發放環節需要關注的的問題是:社保卡未激活,導致當月的失業保險金無法進賬的問題;非本人銀行卡,造成戶名不符無法進賬的問題;因本人銀行卡丟失,導致失業保險金無法進賬變成凍結戶的問題;本人使用老版銀行卡,導致失業保險金無法進賬的問題。
二、完善失業保險基金管理的有效途徑
針對上述管理運行環節出現的問題,本著失業保險制度廣覆蓋、高水平、多層次的原則,筆者提出完善基金管理的改進措施:就業和失業部門的互動。失業保險管理與勞動就業管理相結合,形成信息資源共享、失業與就業互動的管理機制,對失業保險基金實行動態化、信息化、科學化管理。經辦機構在及時掌握失業人員就業情況的同時,勞動就業管理部門對領取失業金人員應實行“就業優先”原則,鼓勵彈性就業,以緩解基金的供需矛盾。
一、1993年11月5日《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做好國有企業職工和離退休人員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1993〕76號)下發后,用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為參加統籌企業離退休人員墊付的離退休費,可以從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列支;用失業保險基金為參加失業保險的停產整頓企業職工發放的救濟金或基本生活費,可以從失業保險基金中列支。
二、1996年1月10日勞動部、財政部等12個部委《關于做好困難企業職工生活保障、生產自救和分流安置工作的通知》(勞部發〔1996〕7號)下發后,用失業保險基金為參加失業保險困難企業職工發放的救濟金或基本生活費,可以從失業保險基金中列支;用失業保險基金轉業訓練費為參加失業保險的困難企業富余職工支付的在崗培訓和轉業培訓費用,可以從失業保險基金中列支。
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不具備擔保資格,各類社會保險基金不得用于擔保和抵押。經商中國人民銀行同意,凡用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失業保險基金等社會保險基金提供的擔保、抵押一律無效,立即取消。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不承擔原來所屬的經濟實體債務的經濟連帶責任,不得用社會保險基金償還原來所屬經濟實體的債務。
一、失業救濟金支付程序
(一)區、縣失業保險機構為失業職工核定救濟金領取期限和金額后,按規定填寫《北京市失業職工領取失業救濟金通知單》(以下簡稱“通知單”)二份。區、縣失業保險機構保存一份,另外一份應在三日內轉入失業職工戶口所在街道(鎮)勞動部門,該“通知單”將作為頒發《北京市失業職工救濟金領取證》(以下簡稱“領取證”)和發放失業救濟金的依據。
區、縣失業保險機構在填寫“通知單”編號時采用8位數碼,左起第一、二位數碼為年份、第三、四位數碼為所屬街道(鎮)序號,最后四位數碼為當年接收符合領取失業救濟金條件的失業職工序號。
(二)符合領取失業救濟金條件的失業職工在辦理失業救濟金申領手續時,街道(鎮)勞動部門要嚴格按照“通知單”中的內容填發“領取證”和《北京市失業職工領取救濟金登記卡》(以下簡稱“登記卡”)。
(三)街道(鎮)勞動部門發放失業救濟金必須按下列規定辦理。
1、審核失業職工本人填寫的《北京市失業職工救濟金申領單》;
2、查驗“領取證”、求職證和身份證;
3、將當月失業職工領取救濟金金額填寫在“領取證”和“登記卡”上。
4、將失業職工應領取的救濟金發給本人。
(四)對符合《北京市失業救濟金核定、發放管理辦法》第五條規定一次性領取救濟金條件的失業職工,由街道(鎮)勞動部門填寫《北京市失業職工一次性發放救濟金憑證》,并收回“領取證”、注銷“登記卡”,將應領取的救濟金一次發給本人。同時此憑證連同有關證明材料的復印件一并上報區、縣失業保險機構一份備案。
(五)失業職工領取救濟金數額發生變化時,由街道(鎮)勞動部門按區、縣失業保險機構的通知填寫《北京市失業職工領取救濟金變更通知單》后,按照新確定的救濟金數額發放救濟金。
二、醫療補助費支付程序
(一)區、縣失業保險機構可選擇本轄區內2-4家本市市屬或區屬綜合性醫院,作為本區、縣失業職工在領取失業救濟金期間就醫的指定醫院。
(二)街道(鎮)勞動部門支付失業職工醫療補助費時須按下列規定辦理。
1、查驗“領取證”、求職證、身份證;
2、審核單據、處方、醫療手冊和失業職工填寫的《北京市失業職工醫療補助費申領單》;
3、審核無誤后,按規定的比例計算醫療補助費金額;
4、將應支付的醫療補助費金額填寫在“領取證”、“登記卡”上;
5、將醫療補助費支付給失業職工本人。
(三)符合《北京市失業職工醫療補助管理辦法》第五條規定,申領一次性醫療補助費的失業職工,應提出書面申請報街道(鎮)勞動部門,街道(鎮)勞動部門審核后填寫《北京市失業職工一次性醫療補助費審批表》,并附失業職工書面申請上報區、縣失業保險機構審批,補助數額超過批準權限的,由區、縣失業保險機構報市社會保險基金管理中心審批。
街道(鎮)勞動部門在具體支付一次性醫療補助費時,須填寫《北京市失業職工一次性醫療補助費支出單》,并在“領取證”、“登記卡”上記載后,按審批的醫療補助費金額向失業職工一次性支付。
三、其他失業保險費用支付程序
(一)符合《北京市失業職工醫療補助管理辦法》第六條規定的失業女職工,申領醫療補助費時,填寫《北京市失業職工醫療補助費申領單》,并附有關證明材料,街道(鎮)勞動部門審核無誤后,按規定支付醫療補助費(應保留有關證明復印件)。
(二)失業職工在領取救濟金期間死亡,區、縣失業保險機構憑其死亡證明,填寫《北京市失業職工喪葬補助費支出憑證》,有供養直系親屬的還須填寫《北京市失業職工一次性撫恤費、救濟費支出憑證》經主管負責人簽字后方可支付喪葬補助費或一次性撫恤費、救濟費。
四、失業職工在領取救濟金期間被用工單位錄用后,街道(鎮)勞動部門應收回“領取證”注銷“登記卡”,并填寫三份《北京市失業職工救濟金停發通知單》,其中裝入失業職工檔案一份;當月內上報區、縣失業保險機構一份。
五、失業職工戶口在本市遷移時由原街道(鎮)勞動部門憑戶口遷移證為其開具《北京市失業職工關系轉移介紹信》,同時在一周內將“通知單”和“登記卡”轉入失業職工遷入地的區、縣失業保險機構作為失業職工辦理續領失業救濟金的依據。
六、街道(鎮)勞動部門每月30日前將《北京市失業職工救濟金申領單》、《北京市失業職工救濟金發放匯總表》、《北京市失業職工醫療補助費申領單》、《北京市失業職工醫療補助費支出匯總》等支出憑證按失業保險財務有關規定入帳,并同時將上述兩種“匯總表”上報區、縣失業保險機構。
七、失業職工對“領取證”不得涂改,如有涂改由街道(鎮)勞動部門予以收回,不再補發。失業職工如將“領取證”遺失,由失業職工向發證單位聲明,并申請補發,街道(鎮)勞動部門在補發“領取證”時,要認真核對各項情況后,方可補發新證。聲明前已被冒領的失業救濟金,不予補發。
八、失業職工與用工單位發生勞動爭議或用工單位未按期辦理檔案移交手續而延誤辦理申領救濟金手續的,可按區、縣勞動仲裁部門的結案文書日期或按用工單位辦理檔案移交手續日期順延。
論文摘要:隨著社會和經濟的不斷發展,失業保障在維持下崗失業人員的基本生活、促進就業和維護社會穩定等方面作用越來越大。本文通過反思我國的失業保險制度存在的問題,提出了完善失業保險制度的對策建議。
一、我國失業保險制度的發展歷程
1.建立階段
1986年為了配合國有企業改革,實行勞動合同制,促進勞動力的合理流動,國務院頒發了《國營企業職工待業保險暫行規定》這標志著我國失業保險制度的建立。《暫行規定》雖然對失業保險制度的主要構成要素如實施范圍、對象、資金來源、支付標準、管理機構都作了說明,但正如它的名稱一樣還帶有計劃經濟的色彩,其實施范圍狹窄,資金來源渠道單一,保障能力有限,失業救濟性質明顯。
2.發展階段
20世紀90年代以后,由于經濟改革的力度加大,國有企業富余人員問題浮出水面。為了進一步發揮失業保險在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改革中的作用,1993年國務院又頒發了《國有企業職工待業保險規定》以代替1986年的《暫行規定》,但是《國有企業職工待業保險規定》并沒有對《暫行規定》有大的突破和超越,失業保險原有的問題依然存在,在新的形勢下有些問題甚至更加尖銳和突出,從而導致了失業保險在經濟改革中沒有擔當起應有的責任,滯后于經濟的發展,在一定程度上延緩了改革的進程。
3.鞏固階段
1999年國務院的《失業保險條例》,在完善失業保險制度、強化失業保險的保障功能、強調失業保險權利與義務的對應、體現失業保險的性質、保障職工合法權益方面無疑有很大的進步。確立了保障失業人員的基本生活和促進再就業的基本宗旨。將失業保險的實施范圍擴大到城鎮各類企事業單位及其職工。建立了國家、單位、職工三方負擔的籌資機制。在支出項目安排上,強調了失業保險金及其相關支出,增加了職業介紹補貼的開支項目,取消了生產自救費和管理費。失業保險金的標準按照高于當地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原則制定。提高了統籌層次,實行了市級統籌。加強了基金管理,規定失業保險基金必須存人銀行的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二、我國失業保險制度存在的問題
1.覆蓋范圍窄,多數失業者享受不到失業保險金待遇
自《失業保險條例》實施后,失業保險的覆蓋范圍比過去大,但與我國勞動力資源豐富和就業崗位有限的實際情況比較而言,還是顯得比較窄。我國廣大農村還存在大量剩余勞動力,雖然現行的失業保險條例已把農民合同工納入社會保險體系中,規定對工齡滿1年以上、雇用單位已為其繳納失業保險費的農民合同工,可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對其支付一次性生活補助。但是,這不能覆蓋大量進城從事短時間打工的農民和每年從大中專院校畢業走向社會,短期內難以就業的畢業生,他們的失業保險問題也是一個亟待深入研究的新課題。
2.失業保險金來源渠道狹窄
失業保險金主要來源于征收的失業保險費,而各地的失業保險金以縣(市)統籌,在當地使用。可見,失業保險金來源渠道單一,統籌層次低,防范和分散失業風險的能力不高、調劑能力差。
3.失業保險僅限于生活救助
《失業保險條例》建立失業保險制度的根本目的是保障失業人員失業期間的基本生活,促進其再就業。但是實際上,我國失業保險僅圍繞失業人員最低生活保障展開,在如何促進失業人員再就業方面沒有過多的涉及。面對越來越多的失業人員,沒有相應的就業激勵機制和再就業培訓措施,單靠給予生活救助是不夠的,最終會導致保險基金不足,無法保障眾多失業人員的基本生活。
三、完善失業保險制度的對策
1.調整失業保險制度理念,充分認識就業保障的重要性
社會保障應該具有就業保障的功能,其基金的支出,構成社會消費需求,與經濟擴張和收縮之間存在著一種反向運動的內在聯系。在經濟繁榮、就業增加、收入提高、社會消費需求具有擴張傾向性時,社會保障金支出就會減少;反之,社會保障金支出就會增加。因此,只有達到充分的就業,才會從根本上減輕社會保障的負擔。因此,應把失業保險制度與積極勞動政策緊密結合起來,建立就業導向型的失業保障制度,以實現擴大就業的總目標。
2.進一步擴大失業保險覆蓋面,拓寬失業保險基金的來源渠道
由于失業本身是一種廣泛的社會現象,因此要進一步擴大失業保險的覆蓋面,讓所有非自愿而處于失業狀態的人都能夠享受一定的失業保障并獲得就業的機會,使失業保障進一步社會化,做到應保盡保。當前,要盡快將剛畢業暫未找到工作的學生,政府機構和事業單位改革被精減下來尚未找到工作的人,農民合同工,農村潛在的失業者等納入失業保險的范圍。同時,要拓寬失業保險基金的來源渠道,建立基金來源多元化的失業保障體系,以滿足基金不斷增長的要求。
3.將失業保險與促進再就業工作聯系起來,營造失業人員再就業的寬松環境
推動失業人員重新就業本身就是失業保險工作的一個有機部分,失業保險除了對失業人員進行救濟外,另一項重要工作就是促進失業人員的再就業。提高失業人員的再就業能力是解決失業問題的根本。因此,要將失業保險與促進再就業工作密切聯系起來,加強對失業人員的職業培訓,做到失業培訓工作經常化、有針對性,著力于全面提高失業人員的素質。另外,要營造失業人員再就業的寬松環境,做到一要適當降低創業的門檻,減少失業人員創辦企業的資金限額和各種限制條件;二要為創業者提供適當的資金支持,包括實施放寬貸款條件、降低貸款利息等舉措;三要對失業人員創辦企業提供一定的稅費減免,降低創業的負擔;四要鼓勵創辦一些勞動密集型企業,以緩解就業的壓力。
結束語
綜上所述,我國政府非常重視社會保障體系的完善,而失業保險制度作為社會保障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應予以高度的重視。我國應根據實際情況,借鑒其他國家經驗,不斷完善我國失業保險制度,充分發揮失業保險制度在促進就業中的作用。
隨著經濟體制改革的不斷深入,機關事業養老保險制度存在許多亟待解決的問題,為此,本文通過對我國機關事業養老保險制度現狀的分析,探索出一些具有可行性的解決問題的對策與建議,以期對機關事業養老保險制度的改革起到借鑒作用。
機關事業單位社會養老保險存在的問題:
1、認識落后。當前很多人們對機關事業養老保險認識嚴重滯后,其主要原因是企業養老保險有中央轉移支付,而機關事業養老保險由當地財政兜底,機關事業保險搞不搞或搞好搞壞對本地的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影響不大。基于現行的財政分灶吃飯的體制和人們對機關事業養老保險的認識滯后,阻礙了這項事業的正常發展。
2、基金運行滯后。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略有結余”的原則,某某市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采取了“部分積累”基金籌集模式。但是在當前通貨膨脹與物價瘋漲的今天,基金的分紅與銀行的利息已經遠遠不夠保險基金的貶值。同時隨著2009年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的進一步改革,某某市養老基金增長勢頭將減緩,導致已經有部分區縣出現了“收不抵支”,養老基金積累開始負增長,那么基金的增值保值情況將進一步惡劣。
3、缺乏相關政策指導。目前相關的政策法規對于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并沒有具體規定。以至于在實際工作中出現的許多問題缺乏規范的管理手段和可靠的法律依據,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養老保險的強制性和權威性的發揮。另外,由于沒有統一的管理辦法,目前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的管理各地也不盡相同。這些在一定程度上都直接影響了養老保險事業的正常健康發展,給實際工作造成了不應有的困難和損失。
溫總理說:要健全社會保障體系,不斷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和健康水平,努力構建和諧社會。要解決試點運行中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存在的問題,依本人之淺見,應著重做好以下幾個方面:
1 加快立法進程,盡快出臺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總體方案
國家應盡快制定出臺《社會保險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將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統一納入到社會保險法律的規范之下,從法律上解決機關事業單位社會保險的有關問題。同時,國務院應在全國試點的基礎上,盡快出臺統一的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方案,不能讓“一地一策”現象長期并存。2008年2月,國務院常務會議討論并原則通過了《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試點方案》,確定在山西、上海、浙江、廣東、重慶5省市先期開展試點,與事業單位分類改革配套推進。試點的主要內容包括:養老保險費用由單位和個人共同負擔,退休待遇與繳費相聯系,基金逐步實行省級統籌,建立職業年金制度,實行社會化管理服務等。試點工作過去很長時間了,據說五省市的試點工作并不順利。《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方案》更是成了公眾熱議的焦點。我們認為,盡管試點城市的改革遇到了一些困難,但是《試點方案》確定的改革方向、原則和內容是正確的,應該繼續推進,并盡快在全國范疇內推開。只有堅持改革,才能化解一些地方舉步維艱、進退兩難的檻恤局面,只有堅持改革,才能從制度上根本化解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收支失衡的問題。
2 建立健全社會保障預算管理制度,加強社會保障基金的精算工作
所謂精算,是指對人們從事各種經濟活動所面臨的各種風險進行量化分析和管理的一門科學,廣泛應用于保險、金融、投資等領域,尤其是在保險和社會保險領域,目前在西方國家已日臻成熟,而我國在這方面相對比較薄弱。
精算在社會保險領域的應用過程需要在調查研究和收集有關參保人數、死亡率、投資回報率、工資增長率等資料基礎上組織精算。具體的社會保險精算是一個非常復雜而精細的試算過程。在遵循不同保險模式原則的基礎上,試算出每年共濟部分社會保險收費率以及個人賬戶的記賬利率,對未來的退休待遇進行評估,對總體風險、收支平衡能力進行綜合評價。必須加快建立社會保障基金精算的進程,做好中長期預測,建立風險預警機制,為政府制定政策和決策提供參考依據。
3 拓寬籌資渠道,規范監督與風險預防機制
加大地方財政的支持力度,對當期養老保險基金收不抵支部分要擔當主人角色,全額補足,確保基金積累不下滑或赤字不增幅。堅決執行銀行的同期優惠利率。建立養老保險基金保值增值運行機制。
現行的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的改革要綜合考慮以上弊端,避免出現同樣的錯誤,所以,建立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規范監督與風險預防機制以防范制度改革中的腐敗現象的出現,并預防“空帳”危機勢在必行。具體的規范監督與風險預防機制包括:
3.1 制定統一的社會養老保險法,把企業職工、事業單位人員、公務員養老保險制度納入統一的法律框架之內,統一規范。
3.2 建立專門的社會保險基金監管機構,把社會保障部門的社會保險基金監督權剝離,加強社會養老保險基金的收繳、投資運營、待遇發放期間的監督、防止腐敗現象。
3.3 做實養老保險個人賬戶,避免“空帳”危機。
4 不斷總結及時完善,加緊組織全面實施
已經全面開展結算方式改革和社會化發放的地區要進一步總結經驗,不斷完善、規范、鞏固、提高、創新,繼續擴大結算方式改革單位數和社會化發放覆蓋面。尚未開展的地區或未全面開展的地區,要借鑒先行地區的好做法,結合當地實際,認真學習調研,盡早科學制定改革方案,盡快實施結算方式改革和推進社會化發放。結算方式改革和社會化發放情況復雜,涉及面廣,政策性強,各地勞動保障部門要高度重視,加強領導,精心組織,結合當地實際情況,認真做好實施工作,要及時向當地政府匯報實施情況,請求支持。各地勞動保障部門要及時發現此項工作中的新情況、新問題,積極探索解決辦法,妥善處理改革、發展與穩定的關系,加強調查研究,防止在實施過程中,發生基金赤字、養老保險費征繳難等情況,做好統籌規劃,規范實施,穩步推進。各地勞動保障部門要與財政等部門通力合作,密切配合,加強聯系,切實做好結算方式改革和社會化發放工作。
事業單位的社會保障基金本身具有一定的重要性,事關每一個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權利,也關系著社會建設的最終效果,因而我們有必要提升對其重視程度。對于目前存在的一系列問題,我們需要尋找行之有效的措施進行處理和分析,盡快找到高效的事業單位社會保障基金的管理策略。
一、目前我國事業單位社保基金管理工作中存在的問題
盡管社保基金管理在我國事業單位發展過程中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但是不可否認事業單位在開展社保基金管理工作時還存在一些不合理的地方,如果不能有效改善各項不合理的地方,必然影響社保基金在事業單位發展中的現實作用,對于事業單位各項工作實施效果也有很大的影響。從多方面研究分析中,了解到事業單位社保基金管理工作存在的問題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相關配套政策不健全。進入二十一世紀以后,隨著我國社會制度建設的不斷完善,黨和政府開始重視社會保障基金的監督管理工作,從法律層面對其進行了詳細的規定和解釋,然而問題在于國家頒布的法律大都是針對企業單位實際情況的。而關于事業單位社保基金管理工作的有關法律規定至今還不夠明晰,事業單位本身還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因此目前其社保基金管理仍存在許多不足之處,致使社保基金管理單位在實際工作的時候沒有可參考的標準和規定。
(二)社保基金使用效率低下。現階段來看,黨和政府每年都在對事業單位的養老保險進行改革和調整,整體的基金數額一年比一年更加可觀,不同省份的社保基金管理單位有不同的管理手段,但是主要還是以定期存款和國債為主,爭取無功無過保值即可,但是這種十分死板的、僵化的社保基金使用模式在帶來穩定的同時,也帶來了資金快速貶值的風險,讓社保基金的回報率大幅度降低。更重要的是,還有一些試點地區雖然意識到了這一問題,把社保基金投入到了更多的領域,但是受到投資人的能力所限、受到一些高風險因素的不可控效果影響,這些社保基金的回報率及安全性又得不到保證。
(三)社保基金相關專業人才缺失。首先要從繳費單位這個角度入手進行分析。現階段很多事業單位的養老保險、醫療保險等社保基金的繳納都是財務工作者計算后統一進行,但是有一部分財務工作者不能完全理解和融會貫通新的政策內容,再加上工作能力和職業道德相對有限,不愿意和其他部門進行溝通核對,最終只能導致內部資金的管理問題。其次是社保基金管理單位的問題。有的地區社保基金管理單位人才隊伍建設不到位,造成了基金的管理混亂、挪用占用問題仍有存在,直接影響了事業單位社保基金的安全保障。
(四)社保基金監管不力。首先是社會保障基金管理部門,社保基金管理單位的內部審計監督不到位、各地區審計部門不上心等問題時有發生,社保資金的收取和繳納管理在很多地區目前仍然較為混亂,在缺少應有的監督和管理的情況下,出現資金管理問題不足為奇。其次,從事業單位的角度來說,事業單位內部審計沒能受到應有的重視,同時一些財務管理工作者對于社保基金的認識也不透徹,就導致了一些事業單位的社保基金繳納數量、繳費標準方面的問題。
二、解決我國事業單位社保基金管理問題的對策
從以上分析研究中,發現我國事業單位社保基金管理問題較為復雜,如果不能有效處理各項問題,必然影響我國事業單位綜合發展水平,對于社保基金在事業單位發展中的現實作用具有很大的影響,這就應要求有關部門結合我國事業單位發展現狀以及其他方面因素對其中社保基金管理問題實施優化處理,保證社保基金管理與我國事業單位發展要求之間的銜接性,為強化社保基金在事業單位發展中的現實作用奠定堅實基礎。
(一)完善事業單位社保基金政策。從事業單位的角度出發,在開展社保基金管理時必須保證相應管理政策的完善性,有效控制事業單位社保基金管理受到外在因素的干擾,以此提高事業單位社保基金政策的現實價值。而且完善事業單位社保基金政策的要求也比較多,詳見以下幾個方面:第一,黨和政府必須要充分的對事業單位所處的地位進行關注,根據事業單位實際情況確定有針對性的管理政策,同時確定事業單位社保基金管理的方式,在全國范圍內加以推行,引導各地區事業單位的基金管理工作走上正軌。第二,地方政府需要根據黨和政府的主要指示確定符合實際情況的標準,同時明確稅務機關的社保資金管理責任,從社保資金代收這一過程開始逐漸進行標準化建設,把責任落實到位避免互相推諉等問題。
(二)規范社保基金財務管理。在事業單位發展時,必須保證其中社保基金財務管理效果。同時還應按照事業單位綜合發展要求規范其中社保基金財務管理模式,并遵循以下要求提升事業單位社保基金財務管理的規范性。第一,社保基金管理部門需要根據事業單位的有關管理制度要求,建立健全一個優質的內部控制制度,從而提升社保基金管理單位的工作能力,對可能出現的風險進行應對,最大限度上保障事業單位職工的權利。第二,社保基金管理部門需要積極的貫徹收支并行的工作思路,對社保基金進行專款專戶的保存和管理,避免出現社保基金被挪用占用等問題。
(三)壯大社保基金管理人才隊伍。從事業單位人才建設的角度出發,在對事業單位開展社保基金管理時必須保證其中人才隊伍建設效果,確保相關人員能夠全身心的融入事業單位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工作當中,從而避免事業單位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出現問題。而在進行社保基金管理人才隊伍建設需要考慮的要求也比較多,其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第一,從事業單位的角度來說,需要積極吸納和引進專業化的資金管理人才,同時安排在崗的工作人員進行定期的培訓,對社保繳費等問題進行學習,從而保證他們的實際工作能力能夠跟上時代的步伐。第二,不同地區的社保基金管理單位需要盡快提升信息化建設的速度,讓計算機技術和網絡技術發揮出應有的作用,同時要讓基金管理人員盡快掌握信息化技術的應用方法,從根本上提升事業單位社保基金管理的質量。
隨著市場經濟的深入,雖然我國在社保基金管理體制和方法上已經有了重大改革,但社保基金管理中還存在諸多問題,需要我們不斷去完善。
一、社保基金管理中存在的主要問題
我國在社會保障基金管理方面還存有諸多的問題,綜合看來,以下四個方面的問題較為突出:
(一)社會保障基金管理機構分散,管理層次過多,使得資金不集中
造成地區、部門間難以協調和集中運營,擴大了社會保障基金投資風險。另外,各部門分別設置管理機構,造成機構重置,人員臃腫,效率低,浪費嚴重。
(二)基金投資渠道單一,難以保值增值
我國的社會保障基金管理以保證其安全性為主,除保證正常開支外,其結余部分僅限于存入專業銀行或購買國債。近幾年,銀行存款率下調使基金收益率下降,國債的利率也大幅度下調,社會保障基金的投資效益越來越差,加之通貨膨脹,基金的保值、增值就無從談起。
(三)法制不健全,監管不力
我國缺乏相應的社會保障法律、法規,社會保障基金的收支、管理和營運等各個環節出現的問題缺乏相應的法律解決機制,事后又缺乏有效的法律監督,社會保障基金被挪用、擠占和貪污的現象屢屢發生。
(四)社會保障基金管理不透明
按照國務院的要求,下崗職工基本生活補貼、失業保險金領取、養老保險金發放等社會保障基金管理項目應該公開化、透明化。而從實際情況來看,社會保障基金被擠占、挪用和貪污的現象卻屢屢發生。
二、社保基金管理方法探析
針對我國社會保障基金管理中存在的諸多問題,可以采取如下對策:
(一)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失業保險基金存入財政部門在國有商業銀行開設的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由財政部門依法進行監督。
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是指負責社會保險費征繳的機構、財政部門和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在國有商業銀行分別開設“社會保險基金收入戶”、“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和“失業保險基金支出戶”。收入戶用于暫存收繳的各項基金收入,除按規定向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劃撥基金外,一般只收不支;支出戶主要用于支付基金開支項目,除按規定接受財政專戶撥入的資金外,一般只支不收;財政專戶用于存儲基金,其作用是接受從收入戶劃入的資金并向支出戶撥付資金。失業保險基金的各項支出必須從支出戶中撥付。
失業保險基金收入戶的資金應定期全部劃入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財政部門按照失業保險基金預算,按月或季將資金從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劃撥到失業保險基金支出戶。出現特殊情況需要臨時調整失業保險基金支付數額時,由經辦機構提出用款計劃,經財政部門審核后劃撥資金;需要調整預算的,按調整后的預算執行。財政部門除根據失業保險基金預算和經辦機構提出的用款計劃核撥資金外,不得自行安排和使用失業保險基金。
(二)注重發揮財政在社會保障基金管理中的作用
從目前情況來看,財政部門雖然也參與基金的管理,但并沒有發揮其優勢。將社會保障基金納入財政預算管理,有利于政府統籌規劃社會保障事業。同時將基金納入財政專戶,專款專用,有利于實現資金的收支、管理和營運規則化,防止基金的挪用、貪污或浪費。
(三)社會保障基金管理模式市場化、社會化
作為基金管理的主體――政府只需要制定規章制度,保障管理機制的正常運行。基金的籌集渠道也可以多樣化,如通過減持國有股等。
在基金的防損方面加大各個機關之間的相互合作。我國的勞動保障工作機構,作為養老金領取資格的審核主體,能有效地監督基金的發放。同時,發揮網絡的優勢,建立一個社會保障基金管理網絡,與民政部門、公安部門進行溝通,及時了解信息,杜絕虛報、冒領。
在基金的具體運營方面,可以嘗試建立專門的社會保障基金的運營機構,或者委托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基金,使基金按照市場規則運營,這既有利于提高基金的使用率,確保基金保值、增值,又能杜絕基金被擠占、挪用、貪污現象的發生。
(四)將社會保障基金管理納入法制化軌道,加強對基金運營情況的監督
近幾年來,我國社會保障基金管理中出現的諸多問題,其主要原因就是法制不健全。目前,我國的《社會保障法》尚未出臺,因此及時修訂《全國社會保障基金投資管理暫行辦法》就成為了當務之急。
國家統計局2015年7月公布的上半年我國GDP初步核算為296868億元,按可比價格計算,同比增長7.0%,較2014年同期的7.4%,有所回落,經濟增速放緩已成事實。經濟學中有一個奧肯定律:失業率每高于自然失業率一個百分點,實際GDP將低于潛在GDP兩個百分點。奧肯定律揭示了經濟增長率與失業率之間存在著的替代關系。我國正經歷經濟增長率從高速到中低速的換擋期,經濟增長率的下降意味著失業率的增加。經濟增速放緩、產業結構調整、創新驅動增長的經濟新常態下,失業率不斷攀升,結構性失業加劇,失業保險基金結余卻逐年增長,表明我國失業保險制度在設計上存在缺陷。
一、就業新常態的內涵
當前我國經濟增速放緩、產業結構調整、依靠創新驅動增長,對就業形勢產生了深遠影響。主要表現在以下幾點。第一,新增就業崗位持續減少。經濟新常態的一大特征是經濟增速放緩。根據奧肯定律,對勞動力的需求量相對減少,影響了就業崗位的增加,造成就業水平低,失業率升高。第二,結構性失業長期存在。產業結構優化升級是經濟新常態的另一特征。通過技術進步、淘汰落后產能,加速衰退產業轉移、發展新興產業來推進產業結構的轉型升級,一大批缺少專業知識和一技之長的普通勞動者從就業崗位上被“排擠”出來,結構性失業將貫穿經濟新常態全過程。第三,大力支持創業。我國人口基數龐大、9億多勞動力,每年大學畢業生、農村轉移勞動力、城鎮困難就業人員、退役軍人逐年增加,人力資源轉化為人力資本的潛力巨大,就業總量的壓力也很大。經濟發展新常態下經濟發展動力主要依靠創新驅動,大力支持創業已成為經濟新常態下解決就業矛盾的必然選擇。
二、就業新常態下失業保險面臨的機遇和挑戰
我國失業保險制度是國家通過立法強制實施,由社會集中籌措失業保險基金,為中斷就業失去工資報酬的勞動者,提供一定期限的物質幫助,以保證基本生活,并通過技能培訓、就業介紹服務等手段,為其實現重新就業創造條件的一項社會保險制度。失業保險制度的核心是保障基本生活、預防失業和促進就業。在經濟發展和就業新常態的影響下,我國失業保險體系面臨著新的機遇和挑戰,主要體現在以下四個方面。
(一)失業保險基金大量結余和失業率攀升并存的困境
近年來,失業保險基金迅速增長。2003年滾存結余為304億元,2013年已達3686億元,增加了11倍。同時失業保險替代率、給付率偏低。我國失業保險待遇的確定標準不與參保者失業前的工資掛鉤,而是以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為基數,加上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條件嚴格,領取失業保險金的人數在經濟下行的情況下逐年減少,繳費與受益出現嚴重不對稱。國家統計局從31個大城市調查失業率結果顯示,2015年城鎮失業率保持在5.1%左右,特別是近年畢業大學生失業率居高不下,部分資源型、裝備制造型較重地區失業率很高。失業保險基金與失業率雙增長,失業金領取上存在“剪刀口”,反映出我國失業保險制度沒有達到帕累托最優。
(二)失業保險覆蓋面窄與結構性失業長期存在的窘境
新常態下,經濟結構調整將淘汰一批落后產業,產業結構優化升級催生的新興就業崗位需要高技能、高素質的勞動者,職業技能和文化素質相對較低的勞動者被排擠出來,結構性失業將長期存在。而失業保險制度設計上文化素質較低的農民工和職業技能欠缺的失業大學生,由于戶籍、地域等限制被失業保險排除在外,失業保險參保率始終差強人意。
(三)失業保險預防失業和促進就業功能薄弱
新常態下經濟發展動力主要依靠創新驅動,黨的十首次把鼓勵創業寫入就業方針,緊接著《國務院關于大力推進大眾創業萬眾創新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見》進一步把鼓勵創業政策落到實處,以期創業帶動就業。但目前《失業保險條例》中對失業保險基金的支出項目僅包括失業金、職業介紹補貼和職業培訓補貼;《社會保險法》中沒有明確對失業保險金支出范圍的規定。在具體實踐中,失業保險基金主要用于發放失業保險金,就業培訓、職業介紹、創業支持的功能十分薄弱。
(四)失業保險基金管理不規范
失業保險制度統籌層次低、基金管理效率不高、投資缺乏相應的制度環境,在通貨膨脹率較高時,失業保險基金無法做到保值增值,影響失業保險制度的可持續性。
三、就業新常態下失業保險制度創新機制構建
通過對就業新常態下失業保險制度面臨的機遇和挑戰進行分析,筆者認為應從以下四個方面構建失業保險制度創新機制。
(一)失業保險專項基金管理機制
失業保險基金作為保障失業者基本生活的資金,其籌集方式、支付水平和結余量對失業保險制度的有效運行起著關鍵作用。失業保險基金管理首先是對基金籌資的管理。目前我國失業保險征收按照企業單位工資總額和個人工資來進行計提,由市縣統籌按照企業2%、個人1%的比例繳納到失業保險基金財政專戶。由于失業保險的統籌層次比較低,使得失業保險基金和各項管理制度比較分散,這不利于基金的調劑使用。建議提高失業保險的統籌層次,逐步建立中央調劑金,實現省級統籌,解決因各市縣經濟發展不平衡失業保險基金盈余有差的問題,確保失業保險金普遍性和公平性得以體現。同時,建立一個完善的可持續的基金管理制度,完善業務流程,明確職、權、責三者的關系,對失業保險基金進行保值增值。
(二)失業保險對象和范圍的確定機制
失業保險制度的保障對象指非因本人意愿失去工作、中斷工資收入的勞動者。我國《社會保險法》規定:“職工應當參加失業保險”,但失業保險制度覆蓋率僅有40%左右,失業保險制度覆蓋面過窄,不僅無法保障失業者的基本生活水平,而且不利于緩解失業保險基金不斷增加的壓力。因此,失業保險對象和范圍的確定要遵循“大數法則”,一是提高法規明文規定應納入但尚未參與失業保險的就業人員參保率,做到應保盡保;二是重點瞄準進城務工有雇主的農民工群體和城鎮有雇主的就業群體。失業保險參保單位不分部門和行業,職工不分用工形式,不分城鎮、農村,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后,只要本人符合條件,都有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權利。
(三)失業保險待遇申領和給付機制失業保險金待遇給付和申領機制主要包括失業保險的申領條件、給付標準和給付期限。
1.申領條件。
《社會保險法》第四十五條規定,領取失業保險金的要求包括:繳納失業保險費滿一年的,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已經進行失業登記。失業者必須同時滿足以上三個條件才可以享受失業保險待遇。而繳費滿一年的要求對于非正規就業群體來說過于嚴格,應適當縮短非正規就業群體繳費年限的要求,確定靈活的失業保險待遇享受條件,對失業保險兩類不同受益群體應分情況區別對待。一類為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包括領取失業保險金、醫療補助、喪葬補助,主要根據參保人員的繳費時間等確定;另一類為享受扶持促進就業的。除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的參保人員外,參加失業保險未失業但存在失業風險的、領取失業金期滿的、登記失業但未參保的,以及剛進入勞動力市場的新勞動力等,根據不同情況為其提供職業技能培訓、職業介紹以及創業支持等不同的就業服務。
2.給付標準。
《社會保險法》規定:“失業保險金的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不得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即在同一省、自治區、直轄市,失業保險金的標準是相同的,參保者繳費的多少與失業后領取的失業保險金額無關,“高繳費,低收益”的可能性,引發勞動者與用人單位逃避繳費的風險。建議我國采取薪資比例制,確定失業者的失業保險金給付標準,以失業者繳費期內的平均工資和繳費金額為基數,確定一定比例,控制上限和下限,結合失業者的家庭贍養系數,確定失業者的失業保險金。
3.給付期限。
我國《失業保險條例》按照參保人繳費年數確定領取失業金的時間,將其分為三個檔次:繳費者累計繳費滿1年者,給付最多12個月;滿5年者,給付最多18個月;滿10年者,給付最多24個月。這樣的計量方法過于籠統,無法體現繳費者權利與義務相統一的關系。應建立靈活的失業保險金給付周期,綜合考量失業者的參保時間、失業者的年齡、宏觀經濟運行狀況和失業狀況。同時,失業保險金的給付期限還應把失業者在失業期間是否積極就業作為參考指標之一,建立失業保險金遞減機制,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時間越長,單位時間所領取的失業保險數額越少。這既能保障失業人員正常生活,也避免了失業人員過分依賴失業保險金,有利于提高其再就業的積極性。
(四)失業保險金使用效率評價機制
長期以來,我國失業保險制度側重于保障失業者的基本生活需求,在預防失業和促進就業方面有所忽視,這造成失業保險基金在支出時“重生活”而“輕效率”。建立失業保險基金使用效率評價機制,著重要實現失業保險基金從“授之以魚”到“授之以漁”的轉變。
1.預防失業。
預防失業的對象主要是參加了失業保險,目前未失業但存在失業風險的群體。建議對存有經營危機等情況下未裁員的企業,從失業保險基金中列支部分資金用于職工培訓和工資補貼;對于長期未發生裁員行為的企業,適當降低其失業保險費率或將其所繳納的部分失業保險費用于職工培訓,以調動企業的參保積極性,提高職工技能水平,減少結構性失業。
2.促進就業。
失業保險基金支出中對促進就業的支出主要體現在職業培訓與職業介紹兩個方面。目前職業培訓和職業介紹往往采取訂單式培訓的方式,通過培訓機構推薦給用人單位,然后根據推薦失業者的再就業率,發放職業介紹補貼。然而,盲目的培訓不符合失業者職業發展的需求,達不到職業培訓應有的效果,上崗后容易出現新一輪的失業。可將眾多失業者進行細分,根據失業者自身需求加以培訓。鼓勵民間資本進入職業培訓行業,對促進失業人員實現再就業做出突出貢獻的社會培訓機構實行獎勵性補貼。
3.支持創業。
在就業新常態下,對失去工作尋求創業的參保人,可通過營業執照、創業者繳納社會保險、完稅證明等憑證,發放“自主創業補貼”。補貼標準可分為“創業補貼”和“崗位開發補貼”,前者對首次領取營業執照并正常經營1年以上的創業者,給予創業獎勵;后者對創業者新創辦企業吸納登記失業人員并與其簽訂1年以上的勞動合同,為其繳納各項社會保險的,根據創造就業崗位的吸納人數,給予崗位開發補貼。通過“自主創業補貼”替代傳統的失業金,從而鼓勵失業人群中的自主創業者。
參考文獻
[1]國家統計局官.上半年國民經濟運行緩中趨穩[EB/OL].(2014-07-16)[2016-01-01].
第二條凡在市本級及所轄六個縣(市、區)的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股份制企業和其他城鎮企業及其職工,事業單位及其職工,社會團體及其專職人員,國家機關中的工勤人員,民辦非企業單位及其職工,依照本辦法參加失業保險,繳納失業保險費。
第三條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失業保險市級統籌工作。市本級和各縣(市、區)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具體負責失業保險登記、基金征管、個人繳費記錄以及失業保險待遇的支付等工作。
第二章失業保險基金的籌集
第四條用人單位及其職工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省失業保險條例》的有關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按時足額繳納失業保險費。用人單位按照本單位應參保職工上年度月均工資總額的2%按月繳納失業保險費,職工按照本人上年度月均工資的1%按月繳納失業保險費。沒有工資基數或繳費工資基數無法確定的,按全市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計算。繳費工資基數低于全市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60%計算。
第五條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應繳納的失業保險費納入本單位支出預算,在社會保障費中列支。
第三章失業保險待遇的申領和發放
第六條全市失業保險待遇的申領和發放按照屬地管理、分級負責的原則辦理。失業保險金的發放標準、申領期限按《省失業保險條例》規定執行,由當地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支付,實行社會化發放。
第七條用人單位應當及時為失業人員出具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的證明,并將失業人員的名單自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之日起15日內告知失業保險經辦機構。
失業人員應當持本單位出具的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證明,及時到指定的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辦理失業登記。失業人員憑失業登記證明和個人身份證明,到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審核并辦理失業保險金領取手續。
第八條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按規定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在此期間應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從失業保險基金中列支,個人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第九條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按規定參加就業培訓。失業人員的就業指導和職業介紹等就業服務原則上實行屬地管理。
具備資質的職業培訓與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對失業人員開展職業培訓、職業指導和職業介紹等就業服務的,應按照國家、省、市有關政策規定的辦法、標準申請職業培訓和職業介紹補貼。
第十條市本級及各縣(市、區)要建立失業保險金發放預測預警機制,實行失業動態分析監測,并制定相應的預案和措施。
第四章失業保險基金的統籌調劑
第十一條建立失業保險市級統籌調劑金,在全市范圍內統一調劑使用。
失業保險市級統籌調劑金由市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按照失業保險相關規定管理使用,主要用于上解省級失業保險調劑金,以及對市本級和各縣(市、區)失業保險基金出現缺口時進行調劑,提高全市失業保險抗風險能力。
第十二條自年10月1日起,市本級和各縣(市、區)按當年實際征收失業保險費50%(含5%上解省級調劑金)的比例提取上解失業保險市級統籌調劑金。市政府可根據全市失業保險基金收支和市級統籌調劑金結余情況,適時調整失業保險市級統籌相關政策。市級統籌調劑金按季度上解,設立縣(市、區)明細帳,專戶儲存和管理。
各縣(市、區)須于每季度次月15日前,將市級統籌調劑金上解到市級失業保險基金收入專戶,由市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匯總后統一繳入市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
第十三條本辦法實施前歷年滾存結余的失業保險基金,暫全額留存原基金統籌地,按規定管理使用。
第十四條市本級和各縣(市、區)失業保險基金支付出現缺口,具備下列條件的,可申請使用市級統籌調劑金:
(一)失業保險基金的支出項目、標準、范圍和程序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省失業保險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
(二)全面完成省、市下達的年度失業保險擴面、征繳、清欠目標任務。
(三)全額預算撥款事業單位2%繳費納入財政預算,并撥付到位。
(四)按時足額上解失業保險市級統籌調劑金。
第十五條失業保險基金支付出現缺口時,首先使用本級歷年滾存結余基金支付;支付后有缺口的,可申請市級統籌調劑金定額調劑,最高調劑金額不超過當年上解市級統籌調劑金的200%;調劑后仍有缺口的,申請省級失業保險調劑金給予補助;仍然不足的,由同級財政予以補貼。
第十六條規范失業保險市級統籌調劑金的申請程序。符合市級統籌調劑金使用條件的,由縣(市、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財政部門共同向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和市財政局提出申請,經市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初審,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市財政局審核同意后,于15個工作日內由市財政部門將調劑金下撥至市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基金支出戶,由其及時撥付相關縣(市、區)。
第五章失業保險基金管理和監督
第十七條市本級和各縣(市、區)失業保險經辦機構要建立健全失業保險基金內部控制制度,規范基金管理使用,加強內部審計。市失業保險經辦機構要定期不定期對各縣(市、區)失業保險基金的使用情況進行檢查和指導。
第十八條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財政、審計、監察等部門要加強對失業保險基金和市級統籌調劑金的管理、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審計,發現問題立即糾正和處理。
第十九條市、縣(市、區)要高度重視失業保險擴面征繳工作,建立失業保險擴面征繳目標管理責任制,市政府每年將市本級和各縣(市、區)的失業保險擴面征繳目標任務納入目標考核。建立完善失業保險基金征繳獎懲機制,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條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所需經費,按規定列入財政預算。
第二十一條加快失業保險信息系統建設,逐步實現全市聯網。建立健全個人繳費紀錄,完善全市統一的失業保險信息網絡和數據中心,實現失業保險業務經辦和管理服務制度化、規范化、信息化。
2012年底前,在全市行政區域內實現失業保險市級統籌,形成市級主管、縣(市)分管的失業保險管理機制,市和縣(市)共同承擔失業保險基金風險,增強保障功能,提高待遇水平,促進失業人員盡快實現再就業。
二、工作內容
(一)基金分級征收統一管理
1.實行市本級和縣(市)分級征收。各級地稅機關負責所轄區域內失業保險費征繳工作。各級失業保險經辦機構負責所轄區域內失業保險參保登記和失業保險費繳費基數核定、參保人員繳費記錄等工作。
參保單位最低繳費基數分別以市或縣(市)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的60%計算。職工工資總額高于最低繳費基數的,按實際工資核定繳費基數。
2.按年度下達征收計劃。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根據省下達的失業保險費征繳任務和全市失業保險基金收支實際情況等因素編制征收計劃,經市財政、地稅部門同意,并報市政府批準后,下達給各縣(市)執行,并納入年度目標考核。對完成征繳計劃的縣(市),其當年失業保險金支出由市統一支付;對未完成繳計劃且基金發放出現缺口的,可先設定過渡期以落實計劃任務,待過渡期滿后仍未完成的,其計劃差額部分資金全部由縣(市)政府承擔,并足額上繳市財政部門。
(二)基金統一繳撥
1.市級統籌后,基金全額繳撥,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各縣(市)地稅部門設立稅務征收過渡戶,用于歸集管理收繳的失業保險費,于每月末將當月征收的失業保險費全額上繳市財政部門設立的失業保險基金財政專戶。市失業保險經辦機構要分別記錄市本級和縣(市)基金收支結余情況。
2.市本級和縣(市)原結余的失業保險基金和欠繳的失業保險費同屬市級統籌基金。經縣(市)財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進行審計后,縣(市)結余的失業保險基金須在規定期限內全額劃轉到市財政部門失業保險基金財政專戶;各縣(市)財政部門不再設立失業保險基金財政專戶。
(三)基金統一支付
1.縣(市)失業保險經辦機構要建立失業保險基金支出過渡戶,用于失業保險基金支出。
縣(市)失業保險經辦機構負責所轄區域內失業人員享受失業保險待遇初審及支付工作,于每月5日前,向市失業保險經辦機構申報當月失業保險金和其他失業保險待遇支出計劃。市失業保險經辦機構采取抽調申領待遇人員檔案材料等方式,對申領資格進行復審合格后,對各縣(市)失業保險待遇支出計劃進行匯總,于每月18日前報市財政部門復核,經復核無誤后,于每月25日前將所需基金劃入各縣(市)失業保險基金支出過渡戶。
失業人員享受失業保險待遇支付及審核辦法,按市統一程序進行操作。
2.失業保險金標準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會同市財政部門,按照市、縣(市)兩個層次分別提出調整意見,經市政府同意并報省批準后實施。
3.失業人員職業介紹、職業培訓補貼費的申報及使用。縣(市)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根據所轄區域內失業保險基金結余、領取失業保險金人數、擬培訓人數、培訓專業培訓課時、培訓標準等情況,提出失業人員職業介紹、職業培訓補貼費使用申請,經同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財政部門審核同意,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審核匯總后,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審批;市財政部門根據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批準的使用額度,將資金劃入市失業保險經辦機構的失業保險基金支出戶;市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收到撥款后,應及時將資金撥付至各縣(市)失業保險基金支出過渡戶。
市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根據市本級失業保險基金結余、領取失業保險金人數、擬培訓人數等情況,提出失業人員職業介紹、職業培訓補貼費使用申請,經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財政部門審核同意后,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審批。
(四)基金統一財務核算
實行市級統籌后,市失業保險經辦機構要按照職責分工和有關財務制度規定,進行統一會計核算,編制失業保險基金收支預決算報表,經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市財政局審核,并報市政府批準后,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
(五)統一業務流程和信息系統
市和縣(市)失業保險工作部門要嚴格按照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于印發優化失業保險經辦業務流程的通知》有關規定,辦理失業保險登記管理、失業保險費征繳、繳費記錄、待遇審核與支付、財務管理、稽核監督等業務,保證經辦質量和工作效率。
實行市級統籌后,各縣(市)失業保險經辦機構要加強失業保險信息系統建設,實現失業保險經辦業務網上運行。縣(市)失業保險業務管理程序與市區一致,參保單位編碼按照市計算機系統要求及市統一規則重新編制。實行市級統籌前的參保單位繳費數據和參保人員繳費年限數據繼續有效,與市級統籌后的數據合并計算。并入市級統籌管理后,原始數據封存凍結,不得隨意修改。
(六)建立失業調控機制和失業保險預警報告制度
各地區要進一步完善失業調控機制,建立失業預警報告制度,對具有一定規模的企業實施動態監測,準確掌握失業動態,定期對本地區失業保險基金承受能力作出預測,分析基金支出增長因素,積極籌措資金,保證按時足額發放失業保險金。
用人單位一次性推出失業人數超過20人或者裁減人數超過職工總數10%以上的,須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失業保險處)審核備案后,方可辦理失業保險減員、失業人員待遇審核手續。
(七)機構設置、人員編制、經費及管理責任
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各級政府要加強失業保險工作機構隊伍建設,充實人員,配備設備,積極建立適應市級統籌需要的、統一的失業保險工作服務體系和工作機構。市及縣(市)財政部門要將失業保險工作機構所需經費納入部門預算,并確保落實到位。
各縣(市)實行市級統籌前的失業保險基金管理責任不變,對審計部門提出的整改意見,各縣(市)要按要求和時限予以整改。
三、時間步驟
按照“整體推進,分步實施”的原則,結合各縣(市)失業保險工作整體開展情況,參考當地職工參保率、基金征繳比例、歷史遺留問題處理情況以及失業保險基金結余額度等因素,將符合條件的縣(市)逐步納入市級統籌管理。至2012年底前,在全市行政區域內實現失業保險市級統籌。
四、工作機構
成立失業保險市級統籌工作領導小組,組長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主要負責同志擔任,副組長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財政、地稅等有關負責同志擔任。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失業保險處),負責監督指導、組織協調及日常工作。
五、工作要求
第二條失業保險市級統籌工作按照屬地管理、分級負責、收支掛鉤的原則,統一繳費基數、統一基金征繳、統一待遇支付、統一基金管理、統一業務流程。
第三條各級人民政府應加強對本級失業保險工作的領導,建立工作責任制,做好組織協調工作。
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財政、審計、工商等相關部門應按各自職責做好失業保險工作。
第二章失業保險基金征收
第四條全市失業保險年擴面、征繳和清欠工作目標任務由市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根據省下的目標任務,結合我市失業保險基金收支的實際和預決算情況提出年度征收計劃,經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財政部門審核后,報市人民政府批準,作為年度目標任務下執行,納入對縣(市、區)政府工作單項目標考核。
第五條參保單位應當依法辦理失業保險參保登記,按月申報應繳納的失業保險數額,按月或按季繳納失業保險費。失業保險費不得減免。失業保險繳費基數、繳費比例按照《省失業保險條例》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條失業保險繳費實行實名制管理,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應按規定建立失業保險個人繳費記錄。縣(市、區)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每月10日前應將所轄地參保單位和個人增減信息上報市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市失業保險經辦機構負責對數據及時審核。
第七條對實施市級統籌前中斷、欠繳失業保險費的參保單位,所在地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應與其簽訂補繳協議,制訂清欠計劃,限期繳清欠費及利息,并將清欠計劃報市級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備案。
第三章失業保險基金支付
第八條失業保險基金的支出,應當嚴格執行基金支出預算。市本級及各縣(市、區)每月應支付的基金,由各級失業保險經辦機構于每月5日前編制月支出計劃,經市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審核后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市財政局審定,由市財政局于每月10日前將應支付的基金劃撥市本級、各縣(市、區)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失業保險基金支出戶。各級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應通過國有商業銀行及時組織發放,以確保失業保險金按時足額發放。
第九條全市失業保險待遇執行統一標準。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享受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待遇,其應當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從失業保險基金中支付,個人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不再享受原由失業保險基金支付的醫療補助金。
第十條職業培訓補貼、職業介紹補貼的支付,由縣(市、區)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會同同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申報并提供相關資料,經市失業保險經辦機構確認,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市財政局復核后,從失業保險市級統籌基金中列支。
第十一條市失業保險經辦機構負責按規定上繳省級失業保險調劑金。
第十二條建立失業保險基金支付預警制度。全市失業保險基金不足以支付6個月的失業保險待遇時,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應當及時報告市政府,并申請省級調劑。
第四章管理和監督
第十三條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主管全市的失業保險工作。縣(市、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主管轄區內的失業保險工作。
第十四條市失業保險經辦機構負責管理全市失業保險各項業務工作,具體承辦市本級失業保險各項業務工作。縣(市、區)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承辦轄區內失業保險的各項業務工作。
第十五條市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根據上年度全市預算執行情況、預算年度各縣(市、區)經濟社會發展水平以及失業保險政策和失業保險工作計劃等因素,編制全市失業保險基金預算,經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市財政局審核后聯合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執行。市財政局、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并應將市人民政府批準后的基金預算報省財政廳、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備案。
第十六條實行統收統支后,失業保險基金由市、縣(市、區)兩級核算和管理改為市統一核算和管理。統收統支前,各縣(市、區)積累的失業保險基金作為市級統籌基金,經審計部門審計,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和財政部門確認后,暫留存縣(市、區)失業保險基金財政專戶管理,需要使用時,由縣(市、區)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提出申請,經市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審核后,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批準后方可使用。
第十七條實行市級統籌后,各級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取得的失業保險基金收入(包括失業保險費收入、利息收入、轉移收入、其他收入等)分別存入同級失業保險基金收入過渡戶,每月末收入過渡戶余額由開戶銀行自動劃轉到市級社會保險基金財政專戶,收入過渡戶月末無余額。中央、省、市、縣級財政補貼收入、上級補助收入等直接劃入市級社會保險基金財政專戶。
第十八條市級統籌基金的核撥與失業保險基金征繳任務的完成情況掛鉤。各縣(市、區)完成當期目標任務后產生的收支缺口,由市級統籌基金支付。沒有完成當期基金征收任務而產生的收支缺口部分,由縣(市、區)財政安排20%的資金解決,其余80%從其留存的積累基金中支付,留存積累基金不足的,由同級人民政府統籌安排資金彌補。
第十九條市本級、縣(市、區)失業保險經辦機構的人員和工作經費由同級財政予以足額保障。
第二十條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應建立內部管理制度,定期向社會公告基金收支和結余情況,接受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