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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相關法律對利率“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4倍。”的規定,對于民間借貸的利率,國家的控制是有一定的彈性和空間的。但以上規定卻沒有明確“銀行”指的是商業銀行還是中國人民銀行,在司法實踐中標準不一。在當事人未約定按照某銀行利率計算利息的情況下,法院可以依據上述意見以中國人民銀行基準利率四倍為參照;但在當事人約定以某商業銀行的貸款利率計算利息時,即使該利率超過中國人民銀行基準利率的四倍,法院對當事人的以上約定應予以認可。
在民間借貸中當事人往往只約定借款期間的利息,對逾期利息卻沒有約定,在這種情況下當事人主張逾期利息的支不支持?筆者認為,借款時當事人只約定借款期間的利息的,是基于債權人信賴借款人能按時還款,是一種的交易習慣。但逾期還款是一種違約行為,應承擔違約責任,如果依據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一條,逾期還款反而不用支付利息,不利保護交易的誠信原則,違反法律立法的本意,故應當支持;其標準可以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有關逾期給付的規定,利息和逾期利息加起來不能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
當事人約定的利息已經是“同期同類銀行貸款利率的四倍”了,但又約定了逾期利息和違約金是否支持呢?筆者認為:現行法律規定了利率“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4倍。”“利率”包括了還款期間的利率也包括逾期利率,而“違約金”則是對違約行為的懲罰,故逾期利息不予支持,而“違約金”可以支持,違約金數額以不超過利息的百分之三十為限額。
9、在民間借貸中,當事人重新結算本息,并出具新的借條,經結算后的新借據所載明的數額能否認定為借款的本金?這也是人民法院矯正交易習慣下借款高利息的錯位現象的重要內容。借貸雙方經重新結算出具新的借條,是雙方當事人對借貸關系的重新約定,應視為形成新的借貸關系。所結算的前期利息如不超過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應可以計入本金;即或超過了四倍利息,債權人不認可而債務人無證據證明是高利息又已經書立借條的,可視為債務人對前期利息的確認;有證據證明含高利息的應當剔除法定以外的高利部分。
民間借貸關系中的習俗、慣例以“準法律”的強制力量調節著民間借貸的運行秩序,其作用同樣不容忽視。
將民俗習慣運用于事實的認定彌補證據不足就是途徑之一。在案件事實認定中引入民俗習慣可以緩解法律事實和客觀事實的沖突,從而有利于保護對當事人的權利。當事人對某項民事爭議的事實都沒有證據證明時,法院可以根據當地民俗習慣認定案件事實。例如,司法審判中常常會遇到有不少借款人在出具的借條上載明“利息5分”。是月息還是年息?利率是千分之五還是百分之五多有爭議。依照四川地區民間借款習慣,“利息5分”是指月息百分之五,據此法院就可以根據這個民俗習慣推定當事人約定的利息是月息百分之五,而不能按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條第一款規定“約定不明視為不支付利息”處。
在法無明文規定的情況下,可以將公認的行業慣例作為裁判依據。如償還部分借款的性質認定,在無法律明確規定并且有不同處理意見時,行業習慣規則就可以發揮作用。現代民間借貸的目的主要是為了營利和臨時性資金周轉,因此,承擔風險獲取利息收益是債權人的追求目標。從實踐看,銀行借貸合同履行中清償貸款的原則是先清償利息,再清償本金,這已經成為普遍認可的行業習慣。因此,對于民間借貸糾紛案件應當先歸還本金還是先歸還利息沒有明確規定時,可以參照銀行業的交易習慣。
除此以外,用人文關懷矯正錯位縫合斷裂也是法官在處理民間借貸案件時極其重要的手段之一。
1、人民法院用人文關懷審理案件包括以下內容:首先,積極正確指導當事人舉證,縫合舉證的斷裂。當事人舉證,因受法律意識、文化、身體等方面的制約,舉證很不規范,或者不能舉證、不懂舉證,這就需要法官指導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證據;當事人第一次舉證不能滿足的,要指導其補證,可以突破法院一次性指定的舉證期限,要不惜多次指導舉證,必要時在休庭后,仍然有必要補充證據的,還可以指導當事人舉證質證。其次,人民法院依職權收集證據縫合當事人舉證不能的斷裂。法官是整個訴訟過程中的主導者和掌舵者,因此,在目前的情況下,審判人員必須處理好當事人主義與人民法院必要取證救濟的關系。對當事人及其訴訟人因身份或資格的限制而不能取得的證據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取得的證據,以及因年老、年幼、疾病等且因經濟能力而無法舉證的,人民法院應依職權調查收集有關證據,以盡可能做到所判的案件事實清楚,是非分明,裁判公正。再次,以公平分配舉證責任體現人文關懷縫合證據斷裂。在法律沒有具體規定,依照有關司法解釋無法確定舉證責任的情況下,人民法院不能機械套搬法律,要充分運用人文關懷根據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綜合當事人舉證能力和案件的具體情況等因素公正合理地確定舉證責任的承擔。
2、中國是一個人情社會,人與人之間有著濃厚的親情、友情、地緣、人緣、業緣,這就不但要求法官要運用法律法規、民俗習慣審理案件,還要充分運用人文關懷、人性審判維系倫理。
中圖分類號:D92文獻標志碼:A文章編號:1673-291X(2009)24-0117-02
一、中國民間借貸概述
1.民間借貸的內涵。關于民間借貸的定義歷來眾說紛紜,經濟學界多持“金融說”:“民間借貸又稱非正規金融,是相對于正規金融而言自發形成的民間信用。”[1] 法學家陶百川、王澤鑒等認為,“謹按消費借貸者,當事人約定一方轉移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于他方,而他方于消費后,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也。各國習慣上多有此事,且為實際上所必不可少者。”[2]筆者認為,民間借貸主要是指公民之間,公民與非金融機構的法人、其他組織與公民之間產生的資金(資本)信貸關系,以地緣、血緣為基礎,是一種非正式的、民間的金融運行機制。主要依托熟人的信用關系來控制信貸風險。
2.民間借貸現狀分析。近年來,民間借貸根據市場需要發展得較為迅猛,呈現出以下特征:(1)覆蓋范圍廣泛,總量逐步擴大。雖然民間借貸因各地經濟水平差異而規模不一,但是在各個地區普遍存在,并且已經滲透到城鄉經濟生活的各個角落,規模呈擴大之勢。(2)資金用途以生產經營為主,生活消費為輔。當前民間借貸已從生活消費轉向以生產經營和投資為主,原來因缺衣少食、用于生活消費的民間借款已經很少了,現在民間融資的范圍和用途發生了根本轉變,主要用來解決企業、各種農村專業戶、個體工商戶等的生產經營資金的不足[3]。(3)由于地區經濟的差異、行業對資金的需求程度不同、借款期限不一,民間借貸的利率高低不同,有些地區甚至相差較大,高利貸現象突出。(4)手續日趨完備,借貸本金回收率較高,風險逐漸降低。雖然民間借貸方式簡便,但手續趨于完備,大部分借貸雙方都訂有書面協議,有的還有訂立擔保協議,還有的會設置抵押等。
二、民間借貸制度的缺陷
1.現行的民間借貸法律制度不成體系。當前法院審理民間借貸案件參照的條文都比較分散,分布在多部法律中,沒有專門規范民間借貸行為的法律法規,各地對管理和規范民間借貸行為所依據和遵守法律規則和原則也各有不同,難以統一。當前對民間借貸的規制主要參照《民法通則》、《民通意見》、《合同法》、《最高院關于審理借貸案件若干意見的規定》(以下簡稱《意見》)以及最高院關于一些具體問題的批復。如此琳瑯滿目的法律法規給監管部門、司法部門在執法上、司法上帶來了諸多不便,增加了監管的難度。
2.民間借貸與其他非法行為的邊界不清,抑制其發展。中國現行的民間借貸制度中關于民間借貸與“非法經營”、“非法集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地下錢莊之間”的聯系和區別沒有清楚的界限。實務中對一些大型的民間借貸存在定性爭議,雖然“孫大午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已經塵埃落定數年,但是,對于該案所引起的法律問題之爭論卻從沒有停止過。眾多的社會人士從道德同情的角度對法律進行的圍堵與非議,認為錯的不在孫大午,而在于法律[4]。《刑法》第176條雖然規定了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但是沒有界定什么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也沒有相應的司法解釋。一些法院根據國務院頒布的《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取締辦法》來界定,這不僅違反了“法無明文規定不為罪”的刑法基本原則,也容易導致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適用擴大化而且有可能把非法集資和一些合法的民間借貸這兩種《刑法》根本就沒有規定的行為定為犯罪[5]。
3.民間借貸的法律責任不明。現行法律中關于非法民間借貸的認定標準以及利率的確定規定不明,存在沖突。對大規模生產性借貸的法律地位、不同借貸關系的法律責任應否區分、有償借貸和無償借貸的出借人是否應承擔同樣的義務、民事借貸和商事借貸的區別、出借人的瑕疵擔保責任等,立法均未予以明確。
三、中國民間借貸法律制度的完善
當前的民間借貸法律制度已經提供了立法基礎,法律規則的創新和完善是在立法上作出回應的最好方式。民間借貸作為一種民事法律關系,筆者建議從主體、客體、內容、責任等方面進行立法完善。
(一)民間借貸的主體規制
民間借貸的主體包括出借人和借用人,出借人有權請求借用人依據借用合同和法律的規定履行償還義務;而借用人負有實施該行為的義務,民間借貸的主體應為一般主體。在私法領域,依據《民法通則》具有民事行為能力和民事權利能力,有獨立的財產和責任能力的主體均可成為民間借貸的主體,但并不是所有的法人均可。《貸款通則》第61條規定,“各級行政部門和企事業單位、供銷合作社等合作經濟組織、農村合作基金會和其他基金會,不得經營存貸款等金融業務。企業之間不得違反國家規定辦理借貸或者變相借貸融資業務。”可以說,這個條文是把所有的非金融法人都排除在了借貸合法主體的范圍外,大大抑制了民間借貸的主體范圍。從當前來看,《貸款通則》的修改勢在必行。對于正規的金融機構法人而言,其從事專門的金融業務,有專門的法律進行調整,理應排除在民間借貸主體之外。但對于其他法人,以營利和增加積累、創造財富為目的,把自有資金用于民間借貸的行為,應該屬于行使所有權的行為,應該支持,給予其自由。
(二)民間借貸的客體規制
民間借貸的客體又稱為標的,是指出借人和借用人所共同指向的對象。關于債的客體,理論上存在不同的認識,王利明認為其客體應為債務人的特定行為,這種特定行為,通常稱為“給付”[6]。民間借貸作為一種債權,筆者認為,其客體是特定的作為或不作為的給付行為。給付應滿足三個條件:其一,合法。給付行為必須合法,不為法律所禁止,以違法行為或違反公序良俗的行為為給付的行為無效。其二,確定。給付至少應該在債務履行前是確定的,應該以能夠實現的行為為給付,否則無效。其三,適格。是指以事物的性質,應當適于作為民間借貸的客體。
民間借貸的標的物涉及的種類比較多,從古代的“麥、粟、豆、絹、布、褐”等日用借貸到現在與生產生活密切相關的貨幣借貸都可以成為民間借貸的標的。但是民間借貸標的物的來源應是合法的,防止洗錢行為,嚴格禁止黑錢、熱錢從事民間借貸。同樣,民間借貸標的的流向也應該是合法的,標的物禁止非法使用,從事賭博、販毒、走私等犯罪活動,打擊黑色金融,保護國家的金融安全。
(三)民間借貸的內容規制
1.民間借貸法律關系的成立與生效。有效的形式,民間借貸合同屬于非要式合同,但最好采用書面形式,避免不必要的糾紛,具體形式應本著靈活、方便、快捷的原則自愿選擇。可以是借條、借據、協議、合同等等。內容約定,包括借貸的種類(幣種)、用途、數額、利率、期限和償還方式等條款。標的物的交付,民間借貸成立后,出借人應按照約定及時將標的物交付給借用人,在約定的歸還期限屆滿以前不得要求償還。另有約定的除外。民間借貸合同作為合同的一種,應遵從《合同法》的要求,只要其符合合同法律關系成立的要件,理應認定其有效成立。
2.利息的確定。《意見》第6條規定,用于生產的民間借貸的利率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4倍(包含利率本數),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護。這一規定主要是從利率上作出限制,即在利率限度內的民間借貸關系為合法、有效。《關于小額貸款公司試點的指導意見》的規定,“小額貸款公司按照市場化原則進行經營,貸款利率上限放開,但不得超過司法部門規定的上限,下限為人民銀行公布的貸款基準利率的0.9倍,具體浮動幅度按照市場原則自主確定。”從這一規定可以看出,民間借貸的利率不得限制的過死,否則就失去了其發展的原動力。但是對高利貸的打擊是不得松動的,允許民間借貸在法律規定的上限和下限之間自主確定,以適應市場要求。這里涉及到一個問題,對于發現有“超利率”的民間借貸如何處理的問題,實踐中,有的地方可能因受高利借貸為非法之思想的影響,而將“超利率”的借貸關系統統(指已超和未超利率之和)以無效借貸處理,這是不符合上述《意見》的規定精神的。這種“超利率”的借貸關系,依民法原理,宜以部分有效、部分無效的借貸關系處理為妥。
3.擔保的設定。民間借貸可以設定擔保,包括擔保物擔保和保證人擔保。關于擔保的規制應依《物權法》、《擔保法》的規定,其方式有保證、抵押、質押和定金。留置權不適用民間借貸。民間借貸設定擔保的實踐早已存在,法律應在尊重習慣的基礎上進行規制。在實踐中,民間借貸抵押的設定一般都沒有經過登記,這與抵押權經登記才生效的制度是不符的,筆者認為,民間借貸相對于正規金融的優勢之一就是在與其靈活方便,成本低廉,如果要求民間借貸的抵押也要登記,勢必會增加其成本,對民間借貸產生不利影響。所以,立法應對原有的抵押制度進行適當的修正,以適應民間借貸的發展。
(四)民間借貸的法律責任
民間借貸的法律責任以民事責任為主,嚴重者還要追究刑事責任。主要包括:(1)瑕疵擔保責任。實踐中存在因標的物的瑕疵而致人損害的的事實,因此法律應該對民間借貸的瑕疵擔保責任作出規定,可以參照《合同法》和其他國家的制度。有償的民間借貸,出借人應承擔擔保責任,對于無償的,除非明知有瑕疵故意不告知,不承擔瑕疵擔保責任。(2)違約責任。當事人違法借貸合同約定應承擔的責任形式有四種:繼續履行、承擔違約金、定金責任和賠償損失。對于民間借貸的法律責任規定應根據民間借貸的特點,把法律制約和道德約束結合,充分發揮傳統道德和輿論約束的作用,提高民間借貸的違約成本。
參考文獻:
[1]高小瓊.制度背景、經濟運行與民間借貸[J].金融研究,2004,(12):135-137.
[2]陶百川,王澤鑒,劉宗榮,葛克昌.最新綜合六法全書[M].臺灣:臺灣三民書局,2001:319.
[3]高小瓊.制度背景、經濟運行與民間借貸[J].金融研究,2004,(12):135-137
2、要求債務人訂立還款計劃或簽訂還款協議;
3、偷偷錄音證明借貸事實,但是應當強調錄音取得的合法性。
一、民間借貸概念及其特點
何為民間借貸?根據2015年6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通過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民間借貸規定》),民間借貸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及其相互之間進行資金融通的行為,即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一方將金錢出借給另一方,另一方到期返還本金并支付利息的民事行為。
民間借貸的特點有:第一,借款用途自由。基于民法意思自治的原則,民間借貸的用途由借款人和出借人自行約定,也可以不約定而由借款人自行決定用途。第二,借款期限自由。民間借貸期限長短完全由當事人雙方自行協商,短則數天,長則數年,甚至不約定期限也是可以的。第三,借款數額自由。民間借貸的數額完全由當事人雙方根據自己的經濟能力和實際需要來確定。第四,利息相對自由。所謂的“相對自由”是指,雙方當事人約定的年利率不得超過24%。年利率超過24%不超過36%的部分為自然債權債務,債務人可以不履行。一旦借款人履行了,就不能找出借人要求返還。超過年利率36%的部分,約定的利息無效。第五,還款方式自由。民間借貸的還款方式,法律和政策不予干涉,完全由雙方當事人約定。
二、典型爭議焦點及其解決途徑
(一)民間借貸法律關系的認定
民間借貸法律關系的認定主要指民間借貸合同的是否成立并生效。
民間借貸合同的成立的幾種情況是:1、借款人向出借人提出借款要求,出借人答應借款,并及時提供借款,該民間借貸合同即時成立并生效;2、借款人與出借人就借款事項已經協商一致,出借人口頭答應后過一段時間才提供借款的,因出借人口頭答應也是一種承諾,所以民間借貸合同自出借人口頭答應之日起成立,但未生效;3、借款人與出借人已經訂立民間借貸合同,但未提供借款,該合同成立;4、借款人出具借據、借條等交給出借人,出借人答應借款并收受借據、借條、但未提供借款的,該合同自出借人收受借據之日起成立,但未生效;5、出借人與借款人訂立的附條件提供借款的民間借貸合同,此類合同自訂立之日起成立。
民間借貸合同生效的條件有:1、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2、當事人意思表示真實。民間借貸合意必須出自于借貸雙方內心的真實意思,不存在欺詐、脅迫等損害對方利益的情況。一旦發現借款人借款意思表示不真實,出借人就應該停止提供借款,使民間借貸合同不能生效;如果已經提供借款,可以主張民間借貸合同無效或者請求撤銷;3、不違反法律或社會公共利益。這里的法律是指廣義的法律,凡是違反法律、法規、規章和司法解釋規定的民間借貸行為,都不能產生法律效力。4、民間借貸合同的特定生效條件,規定在合同法第210條,“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自貸款人提供借款時生效”,出借人與借款人就借貸事項達成一致意見后,出借人一旦將款項交給借款人,民間借貸合同就即時生效,但未實際提供借款的,民間借貸合同即時成立也不生效。如果是口頭借貸合同,雖未訂立書面合同,已經實際交付借款的,借貸合同也能生效。
(二)企業間借貸問題
企業之間借貸一直處于尷尬的灰色地帶。這也使得人民法院對企業間借貸案件的審判到底采用保守的還是突破的司法理念左右為難。《民間借貸規定》首次確認企業間的借貸效力。該司法解釋第11條規定:“法人之間、其他組織之間以及它們相互之間為生產、經營需要訂立的民間借貸合同,除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條、本規定第十四條規定的情形外,當事人主張民間借貸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這一規定不僅有利于維護企業自主經營,有利于規范民間借貸市場有序運行,促進國家經濟穩健發展,而且有利于統一裁判標準,規范民事審判尺度。當然,允許企業之間融資,絕非意味著可以對企業之間的借貸完全聽之任之、放任自流,解禁并非完全放開,正常的企業間借貸一般是為解決資金困難或生產急需偶然為之,但不能以此為常態、常業。
(三)借貸利率的規制
新的《民間借貸規定》第二十六條規定:“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未超過年利率24%,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36%,超過部分的利息約定無效。借款人請求出借人返還已支付的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由此可見,民間借貸的年利率未超過24%的,法律予以保護;年利率超過24%未超過36%的,為自然之債,雖為法律所認可,卻不受強制執行力保護。如果約定的年利率超過36%,超過的部分約定無效,將會被視為高利貸。
(四)擔保方式問題
根據《擔保法》第2條第2款的規定,擔保方式有保證、抵押、質押、留置和定金五種。其中,留置不適用于民間借貸債權擔保,因為根據《物權法》的規定,留置對象是動產,但民間借貸合同的標的物只是金錢貨幣而不是動產,因而不可能出現可以留置動產的情形。即使留置金錢貨幣作為擔保,這樣做完全違背民間借貸的目的,所以民間借貸擔保債權不可能適用留置擔保。定金也不適用于民間借貸擔保債權。借款人借款本身就是為了取得金錢使用,出借人如果要求借款人支付定金擔保,就等于少支付民間借貸合同約定數額的借款,這也不符合民間借貸的目的。因此,民間借貸適用的擔保方式只有保證、抵押、質押三種。
(五)借條與欠條
借條是借貸雙方在設立權利義務關系時,由債務人向債權人出具的債權憑證。欠條是由于債務人應當向債權人履行債務時,因其自身原因不能按時償還而向債權人出具的債權憑證。但是能夠證明欠條是借貸合同的,也應當認定為借貸關系。借條與欠條的主要區別如下:
第一,借條證明借款關系,欠條證明欠款關系。借款肯定是欠款,但欠款則不一定是借款。
第二,借條形成的原因是特定的借款事實。欠條形成的原因很多,可以基于多種事實而產生,如因買賣產生的欠款,因勞務產生的欠款,因企業承包產生的欠款,因損害賠償產生的欠款等等。
第三,人民法院進行合法性審查時適用的法律不同。借條適用《民法通則》第九十條的規定,在錢款借貸中,基于“驢打滾”、“利滾利”等高利貸行為形成的借條產生無效民事行為,不能成為權利主體主張權利的憑證。而欠條主要發生在買賣、賒銷等交易活動過程中,欠條載明的權利能否受法律保護,關鍵是看交易行為是否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違背國家禁止性規定從事的交易行為無效。
(作者單位:西北政法大學)
參考文獻:
[1] 郭廣川:《關于當前民間借貸的狀況和對策研究》,《金融視線》,2015年7月版,第73頁.
[2] 劉鑫鑫:《我國民間融資存在的問題及對策分析》,《法制與社會》,2015年8月(上).
中圖分類號:D92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004-4914(2012)09-067-03
面對銀行的“惜貸”、金融市場的“疲軟”等直接與間接融資渠道的限制,中小企業雖然面對諸多融資途徑,但是在現實融資環境中獲取資金并不如理論上那樣樂觀,現實融資渠道有限的難題已經成為制約中小企業發展的一大障礙。黑格爾說“世間萬物,存在即合理。”民間借貸,盡管有諸多潛在風險及危險,其存在當然有其合理性。從根本上講,民間借貸的發展終歸是社會生產力發展的體現。現階段我國金融體制管制“嚴”與融資需求“大”之間存在矛盾,而民間借貸的高收益性與融資需求之間又存在契合性,既然矛盾可以通過立法加以化解,那么民間借貸的優勢就能夠得以發揮。
一、有關民間借貸法律法規之現狀
借貸反映在法律方面體現為債權債務關系,只要雙方當事人達成合意即可成立。我國現行相關法律法規主要有:在法律層面,《民法通則》第90條肯定了民間借貸的合法性,但沒有明確指出民間借貸的主體問題。《合同法》第12章只對借款合同作了一般規定,第210條和211條對自然人之間借款合同的生效時間及借款利率進行規定。在行政法規層面,《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取締辦法》第4條列舉了非法金融活動的形式及表現。在行政規章層面,《貸款通則》第61條指出企業之間不得違反國家規定辦理借貸或變相借貸融資業務的禁止性規定。在司法解釋層面,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規定了“公民之間的借貸”、“公民之間生產經營性借貸的利率”、“公民之間的無息借款”方面的內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如何確定公民與企業之間借貸行為效力問題的批復》規定了公民與非金融企業之間屬于無效民間借貸的情況。
1.從橫向的范圍上看.總結以上相關法律法規不難發現,調整對象中包含民間借貸的法律主要為《民法通則》、《合同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相關司法解釋,除此之外即行政法規、規章以及最高院相關批復的內容。針對民間借貸,我國并沒有單獨予以立法。這種法律現狀主要是由于我國對于民間借貸的肯定僅限于法律主體之間發生的相對簡單、普通的民事借貸關系,而將相對復雜、特殊的商事借貸關系予以否定。
2.從縱向的內容上看。每一部法律以其調整的法律關系之不同區別于其他法律,造成以上調整民間借貸法律之間不同的原因也就在于,其所調整的民間借貸的主體、客體以及內容不同。在以上法律中,由于都是針對民間借貸這一問題,其不同主要體現在主體方面。從以上法律法規的內容上分析,我國目前對于自然人與自然人之間、自然人與法人之間以及自然人與其他組織之間的一般民事關系借貸是支持的。然而,對于企業間的借貸以及非金融機構所參與的借貸分別作了禁止性和限制性的規定。
對于借貸這一行為,根據法律主體所希望產生的法律后果,可以劃分為兩類:一類是一般性的民事借貸行為,另一類是特殊性的商事借貸行為。雖然我國是實行民商合一制度的國家,但是不能將民事行為與商事行為混為一談。區分兩者的關鍵在于,明確借貸主體行使借貸行為是否用以連續性的營利性活動。一般性的民事借貸行為的發出者可能是以盈利為目的,但是只是偶爾的,因此就不屬于商行為。普通的為生活所需的借貸更談不上是商事行為。然而,特殊性的商事借貸行為就非常明顯地體現了商事行為連續性、營利性的特點。結合以上法律的內容看,我國法律法規允許的是一般性的民事借貸行為,而對于特殊性的商事借貸行為要么給以禁止,要么加以排斥。
二、民間借貸的立法機理
規制民間借貸的立法不宜選擇全面規制的路徑,而應當采取重點規制的路徑,即只需要在多樣的民間借貸中確定某些重要的方面加以規制即可。根據這樣的思路,規范民間借貸的立法體系應當是一般性規制與專門性規制相結合的多層次立法體系。
既然民間借貸是特殊的具有商事行為的借貸,那么其必然包含法律關系的三個方面——主體、客體以及內容。如果將構成民間借貸行為比作飛機,那么主體是機頭,客體是機翼,內容即機身。首先,作為民間借貸的主體,這一法律行為的發出者,需要國家通過立法的形式予以肯定,使得其具有作為民間借貸這一行為的資格。從目前的法律狀況來看,我國法律對民間借貸主體具有模糊性以及限制性。沒有對于主體的允許與準入,相當于沒有飛行員駕駛飛機完成飛行,對應民間借貸的行為終究無法完成。其次,對于民間借貸的客體即借貸行為,也當然地需要通過法律形式加以確認和規范。正如機翼確保飛行平穩,行為在整個法律關系中相應地發揮著保障借貸完成的作用。只有這樣,主體的權益才能得以保障,才能促使商事行為給行為人帶去盡量大的利益,從而實現資金成功融通與利用。最后,作為民間借貸行為的內容,也就是主體之間的權利義務,這是法律要重點關注的問題。機身承載的內容決定了整架飛機的性質,如果是乘客即為客機,如果為武器即為戰機。同樣,民間借貸的內容以合同的形式表現出來。其關于從貸款利率到違約責任的規定,決定該合同是否合法有效,也會涉及糾紛的解決問題。
別人借錢不還,首先進行協商處理,協商不成的,可以收集相關證據以及準備起訴狀進行起訴處理。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
【法律依據】
根據《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條,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訴時,應當提供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以及其他能夠證明借貸法律關系存在的證據。
(來源:文章屋網 )
2、有擔保人的,應提供擔保人的姓名、性別、年齡、工作單位和住址;
3、有抵押物的,應提供抵押物的名稱、數量、價款數額等;
4、提供債務人逾期不履行、不完全履行義務的證明材料和在訴訟時效期間主張權利的證明材料。
2、借條形成的原因是特定的借款事實,欠條形成的原因很多;
3、當借條持有人憑借條向法院起訴后,只需向法官簡單地陳述借款的事實經過,欠條持有人必須向法官陳述欠條形成的事實,如果對方對此事實進行否認、抗辯,欠條持有人必須進一步舉證證明存在欠條形成事實。
欠條協議書范本是首先應當寫明借款方與出借方的姓名等具體信息;其次,寫明借款用途、借款金額、借款利息、借款和還款期限以及還款資金來源;寫明雙方享有的權利與義務以及違約責任的承擔;最后,雙方當事人簽字并寫明時間。
【法律依據】
根據《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條,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訴時,應當提供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以及其他能夠證明借貸法律關系存在的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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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時生意好,王大成不缺錢,拿這點錢也不當回事。可事與愿違,生意總是有賠有賺的,王大成的買賣出現了危機。時隔徐盛打欠條一年,王大成催徐盛還錢。
人窮志短,貧起異心。徐盛的生意剛剛有起色,如果這時候還錢,就沒有了周轉資金。徐盛過怕了以前那種捉襟見肘的日子,因此對于王大成的催促是一拖再拖。
催了很多次,王大成也不見徐盛還錢,兩個人最后終于鬧掰了。王大成拿著欠條指著徐盛說:“早知現在,何必當初!我有欠條,到哪打官司都贏,你必須還我錢。”
法庭上,王大成講述了借錢的經過,稱自己以前公司經營狀況好,而徐盛的經濟能力一般,所以經常借錢給徐盛。王大成向法院提供了150萬元的借條和52萬元的轉賬憑證作為證據,針對98萬元的現金借款,也列出了明細項目。
對于52萬元的銀行轉賬借款,徐盛承認,但否認收到過98萬元現金。徐盛的說法是:98萬元是王大成在自己當初借款時提出的利息,現在利息過高,請求法院調整。
法院認為,王大成通過銀行轉賬借給徐盛的52萬元,徐盛在借條中予以確認,且徐盛在法庭上也承認該款項,故認定該借貸關系存在,徐盛應歸還王大成52萬元并支付相應利息;至于借條中的現金98萬元,是否實際發生,僅憑王大成單方面制作的明細情況,而沒有款項交付憑證,無法認定借貸關系,不予支持。
聽著法院的判決,王大成瞠目結舌,他怎么也想不通,自己有借條在手,這官司怎么就這么不清不楚地輸了?王大成不服,當庭提出上訴,但二審法院維持了原判。
民間借貸法律關系的成立
既看事實 也看憑證
為什么在王大成提供了150萬元的借條的情況下,52萬元的轉賬能說明借貸關系,而98萬元交付的現金卻不能?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民間借貸法律關系的成立需符合形式要件和實質要件。形式要件即達成合意的外在形式,如借條、借款合同、口頭約定以及其他可以表明雙方借款合意的形式;實質要件即款項的實際交付。
王大成通過銀行轉賬借給徐盛的52萬,有銀行轉賬憑證,這就是民間借貸的實質要件。98萬現金,沒有相關的憑證,因此缺乏實質要件而沒有獲得法院的支持。
民間借貸案件具有實踐性特征,借貸合同的成立,不僅要有當事人的合意,還要有交付錢款的事實。因此,王大成與徐盛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的產生,必須以王大成履行提供借款義務、給付借款為前提。
民間借貸近年非常普遍,由此引發的司法糾紛也不在少數。在民間借貸活躍的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專門出臺了《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規定:對于現金交付的借貸,債權人僅憑借據而未提供付款憑證,債務人對款項交付提出合理異議的,法院可以要求出借人本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有關經辦人員到庭,陳述款項現金交付的原因、時間、地點、款項來源、用途等具體事實和經過,并接受對方當事人和法庭的詢問。
對金額較小的現金交付,出借人作出合理解釋的,一般視為債權人已經完成行為意義上的證明責任,可以認定借貸事實存在。對于金額大小的界定,鑒于本省各地經濟發展狀況、出借人個體經濟能力存在差異,可由法官根據個案具體情況裁量。
大額借款應避免現金交付
銀行轉賬可得到相應付款憑證
債權債務糾紛,債務人的家人是沒有義務代替其承擔還款的。可以委托律師或自己查找,借款人是否有工作單位,是否有車輛、房產等財產,或者找其家屬來進行協商。如果其確有財產或工作單位,當事人可以向借款人戶籍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申請財產保全,法院可以在缺席審判后作出公告送達,當事人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如果借款人有單位的話,工資就屬于其他可供執行財產,法院就可以在其工資中將欠款扣除。
如果打的是借條,借條上如果有還款時間,那么從還款日期到了之后,有三年的時效期間,當然如果沒有寫還款時間,可以隨時起訴,因此,如果訴訟時效快到了,應盡快向法院起訴,法院可以公告送達和缺席判決,將債權通過法律判決確定下來。順便說一句,如果打的是欠條,也沒有寫還款時間的,訴訟時效也是三年。
【法律依據】
根據《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條,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訴時,應當提供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以及其他能夠證明借貸法律關系存在的證據。
(來源:文章屋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