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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檢查的法律依據大全11篇

時間:2023-07-30 10:1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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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檢查的法律依據

篇(1)

按照遂寧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轉發四川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取消、調整非行政審批項目的通知〉和關于〈第二批取消、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通知〉的通知》(遂府法發〔XX〕10號)要求,我局對行政審批項目進行了全面清理,行政審批項目與省環保廳下達的地、市(州)行政審批項目一致。

二、行政執法機關實施行政處罰的合法性、合理性,特別是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標準的適用情況

(一)堅持以法律、法規和規章為依據,恪守法定處罰權限;力求客觀適度、合乎情理。

(二)堅持公正、公開和公平原則,做到執法依據公開,執法過程透明,在事實、性質、情節及社會危害程度等因素基本相同或相似的情況下,所適用的法律依據、處罰種類和處罰幅度應當基本相同。

(三)堅持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使違法當事人承擔的法律責任與其違法的事實、性質、情節和社會危害程度相當。

(四)堅持處罰與教育相結合,充分發揮法律法規的引導規范作用,力求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相統一。

(五)遵循程序正當的原則,遵守行政處罰的法定程序。適用一般程序實施行政處罰,堅持依法履行事先告知程序,充分尊重當事人的陳述權、申辯權、聽證權,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依法保障當事人的知情權、參與權和救濟權。

三、行政規范性文件制定備案情況

(一)XX年,我局起草了《遂寧市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管理辦法》和《遂寧市機動車環保檢驗合格標志管理辦法》,經市政府五屆第67次常務會議同意,于XX年7月22日印發實施。(遂府辦函〔XX〕130號)

篇(2)

《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第九條第三款:“部門統計調查項目,調查對象屬于本部門管轄系統內的,由該部門擬訂,報國家統計局或者同級地方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備案;調查對象超出本部門管轄系統的,由該部門擬訂,報國家統計局或者同級地方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審批,其中重要的,報國務院或者同級地方人民政府審批。”

行政處罰(共4項)

一、虛報、瞞報、偽造、篡改、拒報或者屢次遲報統計資料的

處罰種類:警告、罰款

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第二十七條:“統計調查對象有下列違法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責令改正,予以通報批評;情節較重的,可以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虛報、瞞報統計資料的;

(二)偽造、篡改統計資料的;

(三)拒報或者屢次遲報統計資料的。

企業事業組織、個體工商戶有前款違法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予以警告,并可以處以罰款。但對同一當事人的同一違法行為,已按照其他法律處以罰款的,不再處以罰款。”

2.《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實施細則》第三十三條:“企業事業組織有《統計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所列違法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或者國家統計局派出的調查隊予以警告,并可以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

個體工商戶有《統計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所列違法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或者國家統計局派出的調查隊予以警告,并可以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

3.《**省統計管理條例》第十四條:“企業事業組織、個體工商戶有下列違法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予以警告,并可對企業事業組織處以五千元至五萬元罰款,對個體工商戶處以一百元至三千元罰款:

(一)虛報、瞞報統計資料的;

(二)偽造、篡改統計資料的;

(三)拒報或屢次遲報統計資料的。”

4.《全國經濟普查條例》第三十六條:“經濟普查對象有下列違法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責令改正,給予通報批評;情節較重的,可以建議有關部門、單位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或者紀律處分;

(一)拒絕或者妨礙接受經濟普查機構、經濟普查人員依法進行的調查的;

(二)提供虛假或者不完整的經濟普查資料的;

(三)未按時提供與經濟普查有關的資料的,經催報后仍未提供的。

企業事業單位組織有前款所列違法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給予警告,并可以處5萬元以下罰款;個體經營戶有前款所列違法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給予警告,并可以處1萬元以下罰款。”

二、利用統計調查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或者進行欺詐活動的

處罰種類:沒收違法所得、罰款

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第二十九條:“利用統計調查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或者進行欺詐活動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處以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實施細則》第三十四條:“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有《統計法》第二十九條第二款所列違法行為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可以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可以處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3.《**省統計管理條例》第十五條:“利用統計調查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或進行欺詐活動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并處違法所得一至三倍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一萬元至十萬元罰款。”

三、聘請、任用未取得統計從業資格證書的人員從事統計工作的

處罰種類:警告、罰款

法律依據:

《統計從業資格認定辦法》第二十六條:“任何單位違反本辦法第二條的規定,聘請、任用未取得統計從業資格證書的人員從事統計工作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責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或者通報批評。在下一輪國家統計從業資格考試后仍拒不改正的,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罰款。”

四、取得統計從業資格人員從事下列禁止:涂改、轉讓、出租、出借統計從業資格證書;瞞報、虛報、拒報統計資料;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統計從業資格證書的

處罰種類:警告

法律依據:

《統計從業資格認定辦法》第二十九條:“已取得統計從業資格的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責令改正,予以警告或者通報批評:

(一)涂改、轉讓、出租、出借統計從業資格證書的;

(二)向負責監督檢查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隱瞞有關情況、提供虛假材料或者拒絕提供情況的;

(三)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統計從業資格證書的;

(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違法行為。”

其他具體行政行為(共12項)

一、統計人員專業培訓

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第二十四條:“統計人員應當堅持實事求是,恪守職業道德,具備執行統計任務所需要的專業知識。統計機構應當加強對統計人員的專業培訓,組織專業學習。”

2.《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實施細則》第三十條:“國家統計局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應當有計劃地對統計人員進行培訓,加強對統計人員的職業道德教育,提高統計人員的業務素質。”

二、部門統計調查項目備案(本系統)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第九條第三項:“部門統計調查項目,調查對象屬于本部門管轄系統內的,由該部門擬訂,報國家統計局或者同級地方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備案;”

三、統計執法檢查

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第二十三條:“統計機構、統計人員有權:

(一)要求有關單位和人員依照國家規定,如實提供統計資料;

(二)檢查統計資料的準確性,要求改正不確實的統計資料;

(三)揭發和檢舉統計調查工作中的違法行為。

統計人員依照前款規定執行職務,依法對統計調查對象進行統計調查時,應當出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頒發的工作證件。”

2.《**省統計管理條例》第六條:“統計檢查機構和統計檢查員依法行使職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干涉。

統計檢查員履行統計檢查職責時,應出示《統計檢查員證》。

統計檢查機構和統計檢查員在執行任務時,有權發出《統計檢查查詢書》,被檢查單位應當自接到《統計檢查查詢書》之日起十日內對所查詢的問題如實答復。無正當理由逾期不答復的,按拒報統計資料處理。

統計檢查機構和統計檢查員在執行檢查任務時,有權檢查核實被檢查者的統計報表、統計臺帳、原始記錄及有關的會計等資料;在上述資料可能被轉移、隱匿或毀棄的情況下,經統計檢查機構負責人批準,可以登記保存,并在七日內進行處理;統計檢查機構和統計檢查員對被檢查者要求保密的資料,應當依法予以保密。”

四、編制地方統計調查計劃和統計調查方案

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第九條第四款:“地方統計調查項目,由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擬訂,或者由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和有關部門共同擬訂,報同級地方人民政府審批。”

2.《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實施細則》第十條第二款:“編制統計調查計劃,必須同時編制統計調查方案。統計調查方案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供統計調查對象填報用的統計調查表和說明書;

(二)供整理上報用的統計綜合表和說明書;

(三)統計調查需要的人員和經費及其來源。”

五、備案審查統計調查計劃、統計調查方案、統計調查表

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第九條第六款:“制定統計調查項目計劃,必須同時制定相應的統計調查表,報國家統計局或者同級地方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審查或者備案。”

2.《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實施細則》第二十三條第四項:“審查本行政區域內各部門的統計調查計劃和統計調查方案,管理本行政區域內各部門制發的統計調查表;”

六、組織地方統計調查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第二十條第二項:“組織國家統計調查、地方統計調查,搜集、整理、提供全國或者本行政區域內的統計資料;”

七、定期公布地方統計數據

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實施細則》第二十條第三款:“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和有關部門公布其統計調查取得的地方統計數據,比照前款規定執行。”

2.《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實施細則》第二十三條第五項:“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檢查、審定、管理、公布、出版本行政區域內的基本統計資料;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定期本行政區域內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情況的統計公報;自治州、縣、自治縣、市、市轄區人民政府統計機構按照本級人民政府的決定,本行政區域內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情況的統計公報;”

八、承辦統計從業資格考試相關工作

法律依據:

《統計從業資格認定辦法》第十條第三款:“統計從業資格認定工作承辦機關負責統計從業資格考試的報名、考務組織和成績通知等工作。”

九、統計分析監督

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第二十條第三項:“對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情況進行統計分析,實行統計監督,依照國務院的規定組織國民經濟核算;”

2.《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實施細則》第二十三條第三項:“根據本行政區域內制定計劃和進行管理的需要,搜集、整理、提供基本統計資料,對本行政區域內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情況進行統計分析、統計預測和統計監督;”

十、行政獎勵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實施細則》第三十一條:“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各部門、各企業事業組織,應當依照國家或者企業事業組織的規定,對有下列表現之一的統計人員或者集體,定期評比,給予獎勵:

(一)在改革和完善統計制度、統計方法等方面,做出重要貢獻的;

(二)在完成規定的統計調查任務,保障統計資料的準確性、及時性方面,做出顯著成績的;

(三)在進行統計分析、統計預測和統計監督方面,有所創新,取得重要成績的;

(四)在運用和推廣現代信息技術方面,取得顯著效果的;

(五)在改進統計教育和統計專業培訓,進行統計科學研究,提高統計科學水平方面,做出重要貢獻的;

(六)堅持實事求是,依法辦事,同違反統計法規和統計制度的行為作斗爭,表現突出的;

(七)揭發、檢舉統計違法行為有功的。

獎勵分為:通令嘉獎、記功、記大功、晉級、升值、授予榮譽稱號,并可以發給獎品、獎金。獎金按照國家或者企業事業組織的規定在有關經費中開支。”

十一、統計管理登記注冊、變更、注銷

法律依據:

《**省統計管理條例》第八條:“新建或遷入單位,應當在主管部門或審批機關批準之日起三十日內,持批準證件到當地縣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登記,按照有關規定報送統計資料。

變更、撤銷和遷出的單位,應當在主管部門或審批機關批準之日起三十內,向原報送統計資料的縣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申請變更或注銷登記。

不按規定進行登記的,按拒報統計資料處理。”

篇(3)

法律依據:

《**省優待老年人規定》第九條:“對百歲以上的老年人,每人每月發給不低于100元的長壽補貼金。資金由當地財政負擔。”

其他具體行政行為(共4項)

一、發放《**省老年人優待證》的具體工作

法律依據:

1.《**省優待老年人規定》第十三條:“《**省老年人優待證》由省老齡工作委員會統一設計制作,由設區的市老齡工作委員會辦公室負責發放,收取工本費要嚴格按省物價管理部門核定的標準執行。”

2.《青島市優待老年人規定》第十四條:“老年人優待證由市老齡工作委員會辦公室組織發放,并按物價管理部門核定的標準收取工本費。”

二、對老年人權益保障工作進行督促、檢查

法律依據:

1.《**省老年人權益保障條例》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老齡工作機構負責本條例和其他相關法律法規的組織實施,并對有關部門的老年人權益保障工作進行督促、檢查。”

2.《青島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若干規定》第四條:“市、區(市)人民政府老齡工作機構負責本規定的組織實施,并對有關部門的老年人權益保障工作進行督促、檢查。”

三、對優待老年人工作進行督促、檢查

法律依據:

《青島市優待老年人規定》第十五條:“市、各區市老齡工作委員會辦公室負責對優待老年人工作進行督促、檢查。

四、對未經批準,改變老年服務項目的性質,將老年福利設施挪作他用,拒不改正的,由老齡工作機構會同有關部門追回其免交的全部費用

篇(4)

第三條市交通局政策法規科承辦行政執法案卷的評查工作。

第四條行政執法案卷的評查每年不少于一次。案卷評查以隨機抽查方式進行,一般抽查數量不少于10件。實際案卷少于10件的按實際數量檢查。

第五條行政處罰案卷應對以下內容進行評查:

1、處罰主體是否合法;

2、事實認定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鑿,證據與事實是否有因果關系;

3、是否正確適用法律法規;

4、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5、是否存在超越職權和;

6、案卷內容、裝訂質量是否合格。

第六條行政許可案卷應對以下內容進行評查:

1、行政許可主體是否合法;

2、行政許可的法律依據是否準確;

3、行政許可的材料是否真實、合法、齊全;

4、許可收費標準是否符合規定;

5、辦理程序、時限是否合法;

6、是否對被許可人進行監督檢查;

7、案卷內容、裝訂質量是否合格。

第七條行政征收案卷應對以下內容進行評查:

1、收費主體是否合法;

2、行政收費的法律依據是否準確;

3、行政收費依據的原始材料是否真實、合法、齊全;

4、辦理程序、時限是否合法;

5、案卷內容、裝訂質量是否合法。

第八條行政確認案卷應對以下內容進行評查:

1、行政相對人是否提出確認申請;

2、申請是否屬于受理范圍;

3、做出的確認是否符合法律程序和法律真實;

4、是否出具文書并告知申請人;

5、案卷內容、裝訂質量是否合格。

第九條行政復議案卷應對以下內容進行評查:

1、復議主體是否合法;

2、復議確認的事實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鑿,證據與事實是否有因果關系;

3、是否正確適用法律法規;

4、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5、是否存在超越職權和;

6、案卷內容、裝訂質量是否合格。

第十條案卷評查應當一案一評。案卷評查情況、評查得分及扣分理由應書面記錄在評查表內,并由評查人簽名。

第十一條結合案卷評查情況,案卷評查工作機構應及時對行政執法情況進行分析,提出改進意見和建議;每年年終制作案卷評查綜合報告,并報上級行政機關備案。

第十二條案卷評查采取滿分為百分制的形式,平均得分在95分以上的,為優秀;平均得分在80分以上不滿95分的,為良好;平均得分不滿80分的為較差。

篇(5)

《行政復議法》對如何撰寫行政復議決定書未作明確、具體的規定,各地做法不盡統一。原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局在2000年度印發了一套行政復議法律文書格式,對制作行政復議決定書從形式上規范了格式規定,但實踐當中仍存在著不統一的現象,比如在格式上,有些行政復議決定書以文件形式出現,使人難以界定是文件還是法律文書?是文件又不符合公文的有關規定,是法律文書卻又套上紅頭文件,容易混淆了兩種文書的用法;有些行政復議決定書前面未寫上復議機關的名稱;有些在標注編號上以“()府復決字()第()號”,“()政行復()()號”或“()府復()號”等形式出現;有些還干脆寫上抄送單位等等,在內容上,更是形式多樣,有些沒有申請人稱或被申請人稱,就直接進入復議機關查明階段,無法知道申請人的訴稱內容和被申請人的辯解理由;有些在復議機關查明部分寫上“經本機關查明,又查明,另查明,還查明”等情形,缺乏了連貫性和嚴謹性;有些在認定事實、事由等方面未加以概括、歸納,復議決定書寫得不夠精煉,篇幅過長,缺乏了嚴密性;有些沒有引用復議決定所適用的法律依據等等。總之,在當前國家沒有統一格式的情況下,復議決定書存在的問題不少。這些在形式上和內容上的隨意“改革”和“創新”,影響了行政復議決定書的質量,以及應有的權威性和嚴肅性,因此,我們必須認真對待,高度重視。

二、認識行政復議決定書的重要性

政府法制工作是一項專業性、技術性較強的工作,行政復議工作是政府法制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行政復議決定書在某種程度上說是專業性和技術性的縮影,它具有權威性和強制性。一方面,它是行政機關嚴格執行具體行政行為的依據。另一方面,它又是申請人對復議決定不服而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的直接依據。對外代表政府行為和形象,如果復議決定書沒有嚴格的規范要求,不講究用語的技巧,粗制濫造,缺乏邏輯性和說服力,或偏離客觀事實和錯誤適用法律依據,那肯定會影響復議案件的辦理質量,老百姓就會對政府產生不信任感,甚至持懷疑的態度,從而扭曲了政府的良好形象。行政復議決定書撰寫得好與不好,關系到復議機關對復議案件辦理的質量和水平,關系到政府依法行政的程度,以及政府在老百姓心目中的地位和作用。因此,我們必須充分、正確地認識其在依法行政工作中所發揮的重要作用。

三、行政復議決定書必須做到規范、合法

行政復議決定書的規范、合法,主要從格式、內容、適用法律等問題上加以綜合考慮,盡量形成統一的法律文書,當然,也不排除在規范、合法的前提下,根據實際情況,實事求是地對內容部分作適當的創新。比如對事實、理由等內容進行壓縮、提煉,講究用語技巧等,盡量做到簡潔、明了,但又不失真。“創新”并不意味著對復議決定書的內容隨意夸大和改變客觀事實,或隨意適用法律依據。比如,復議決定書用文件下發,復議決定書前面不寫上復議機關名稱,沒有申請人的訴稱內容或被申請人的辯解理由等等,這樣,就顯得不夠規范了。在適用法律依據問題上有些行政機關為了保險起見,對作出的處罰決定采用多個法律或多個條款項目;有些應同時適用法律和法規規章的,它僅適用法律,沒有適用法規規章,復議決定書也未予以更正或體現,那就顯得不合法了。《行政處罰法》對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有嚴格的格式規定,我們在檢查考核各行政機關的依法行政工作時,也重點對案件質量特別是對行政處罰決定書的規范性合法性予以檢查、監督,指出存在的問題。因此,作為指導依法行政工作的法制部門,我們自己應首先做到,特別是在撰寫行政復議決定書時更要有嚴格的要求,務必在格式和內容上做到規范、合法,這也能對行政機關的依法行政工作起指導作用。

四、撰寫行政復議決定書必須做到簡明、準確

行政復議決定書作為復議機關對復議案件進行權威性判定的法律文書,應當具備一定的格式和內容。因此在撰寫行政復議決定書時應當包括以下幾方面內容:標題,編號,復議參加人的基本情況,復議原因,復議的事實、理由和法律適用,復議機關查明事實,復議決定及告知訴權,落款時間和蓋章。這樣比較符合邏輯規定,也符合法律文書的一般格式要求。

首先,復議參加人的基本情況必須清楚、具體,參加行政復議的當事人主要是指申請人和被申請人,他們是行政爭議的雙方,復議機關為了解決行政爭議而作的復議決定,應當就爭議雙方當事人的稱謂及其基本情況表述清楚。包括姓名、性別、年齡、住所地,法人或其組織的要寫上具體名稱,住所地、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有委托人或第三人的也要表述清楚。

其次,復議原因部分。要簡單說明一下申請人申請行政復議的原因和時間,以及復議機關收到行政復議申請書的時間。比如,申請人某某不服被申請人某單位某具體行政行為,于某年某月某日提起行政復議申請,復議機關在某年某月某日收到行政復議申請書。復議機關收到行政復議申請書的時間必須載明,有的申請人將行政復議申請書早已寫好,但沒有及時送到復議機關,若不載明收到復議申請書的時間,人們認為是已超過5日的法定受理時間。根據《行政復議法》第17條之規定。“行政復議機關收到行政復議申請后,應當在五日內進行審查,對不符合本法規定的行政復議申請,決定不予受理,并書面告知申請人;……”因此,有必要對收到行政復議申請書的時間加以載明。

第三、復議的事實、理由和法律適用部分。這部分視為申請人和被申請人說理的地方,我們應允許,在復議決定書中應予以體現。通常以“申請人稱和被申請人稱”兩部分組成,也就是說,先由申請人提出問題,被申請人提出解決問題的方法和依據,再由復議機關作出對錯評判的一般程序。同時,因申請人對法律的熟悉程度和寫作水平的不同,對行政復議申請書的寫法也不一樣,在實際中我們也有碰到,有的將行政復議申請書寫得洋洋灑灑,抓不住重點,這時候,我們必須要全面分析、掌握其反映的實質問題,抓住重點,然后加以必要的概括、歸納,但又要盡量接近申請人所反映的問題,保持內容的真實性。當然,也不能斷章取義,或完全抄摘申請書的內容,這樣,行政復議決定書就顯庸俗、不精煉,因此撰寫行政復議決定書我們應掌握簡明、準確的原則,篇幅不宜過長,只要把問題講清楚就可以了。

第四、本機關查明部分。這部分是復議機關作出決定的事實根據和法律依據,它是復議機關如何解決復議參加人之間的行政爭議的基礎,但要簡明扼要,突出針對性。主要查明與案件有直接關系的事實,如果已有足夠的事實能夠說明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合法或不合法的,其他聯系不緊密的事實或申請人提供不相關的證據材料就不必去審查,在復議決定書中更不必去闡述,否則,查明事實部分就過于復雜,更不必查明事實部分作出論述或發表意見。

篇(6)

第三條行使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應當體現以人為本,遵循查處與引導相結合、處罰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所實施的行政處罰與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及社會危害程度相當。減輕處罰,須有正當理由和依據,不得。

第四條對性質、情節基本相同的同一類型案件,在同一時期內行使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時,適用的法律依據、處罰種類及處罰度應當相同。

第五條不同的法律法規或規章對同一違法行為的處罰標準規定不一致時,應當遵循法律效力原則,正確適用具體法律依據。

第六條在法律、法規或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幅度范圍內選擇具體罰款額度,一般須對應本規范和分則列明的劃分標準實施。

第七條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依法不予行政處罰:

(一)不滿14周歲的人有違法行為的;

(二)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時有違法行為的;

(三)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四)除法律另有規定的外,違法行為在2年內未被發現的。

第八條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實行“首次不罰”原則,先依法責令(或書面警示告知)當事人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依法處以罰款:

(一)律師事務所拒絕法律援助機構的指派,不安排本所律師辦理法律援助案件的;

(二)律師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擅自終止法律援助案件的;或辦理法律援助案件收取財物的;

(三)法律援助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

(1)無正當理由拒絕、拖延或者中止辦理法律援助事項的;

(2)泄露當事人的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

第九條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

(一)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脅迫有違法行為的;

(三)配合行政機關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

(四)已滿14周歲不滿18周歲的人有違法行為的;

(五)具有其他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情節的。

第十條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從重處罰:

(一)被行政處罰后2年內又實施同類違法行為的;

(二)嚴重阻撓、抗拒執法檢查,造成惡劣影響的;

(三)偽造證據,隱匿、銷毀違法證據的;

(四)私自轉移、變賣、損毀被依法查封的物品的;

(五)違法行為造成嚴重后果,或社會反響強烈的;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條對于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必須首先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方可實施其他行政處罰的,責令改正期限一般為1個月以上3個月以內。特殊情況可根據案件性質確定改正期限;法律、法規、規章有明確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二條案件承辦人應當按照本規范及分則設定的條件,收集與行使自由裁量權有關的證據材料。案件承辦人和承辦單位研究提出行政處罰建議時,應對所建議選擇的自由裁量幅度作出必要的說明。案件審理委員會辦公室審核案卷材料時,發現案卷材料不符合前款要求的,應作退卷處理或者要求辦案單位補充材料。案件審理委員會審理案件時,應依據本規范審查自由裁量掌握情況,準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第十三條推行說明性行政處罰決定書。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時,應對所決定的自由裁量幅度,說明相關的主要事實和理由。

第十四條運用現代信息技術,實施行政案件公開。所有立案查處案件結案后15日內,在單位政務網公開違法主體、違法行為事實、處罰依據和理由、處罰決定,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五條本規范貫徹執行情況,列入行政執法責任制考核及行政執法監督檢查內容。發現自由裁量權行使不當的,應當給予糾正;構成執法過錯的,依照有關規定追究有關人員過錯責任。

第十六條本規范如有與法律、法規或規章明確規定不符的,按照法律、法規或規章的規定執行。上級司法行政部門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七條本規范自公布之日起試行。

篇(7)

處罰種類:罰款

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第四十四條:“違反本法第十七條第三款規定,有關建設單位不進行地震安全性評價的,或者不按照根據地震安全性評價結果確定的抗震設防要求進行抗震設防的,由國務院地震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門或者機構,責令改正,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2.《**省防震減災條例》第五十一條:“建設單位不依法進行地震安全性評價,或者不按照根據地震安全性評價結果確定的抗震設防要求進行抗震設防的,由地震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3.《**省地震安全性評價管理辦法》第十九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地震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依法進行地震安全性評價的;

(二)未按照審定的抗震設防要求進行抗震設防的。

4.《**市地震安全性評價管理辦法》第十一條:“需進行地震安全性評價的工程,建設單位未進行地震安全性評價或不按照地震安全性評價結果確定的抗震設防要求進行抗震設防的,由市地震局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10000元至100000元罰款。”

二、未取得地震安全性評價資質證書的單位承攬地震安全性評價業務的

處罰種類:沒收違法所得、罰款

法律依據:

1.《地震安全性評價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未取得地震安全性評價資質證書的單位承攬地震安全性評價業務的,由國務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門或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門或者機構依據職權,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2.《**省地震安全性評價管理辦法》第二十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地震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沒收非法所得,并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頒發資質證書的地震行政主管部門吊銷其資質證書:

(一)未依法取得地震安全性評價資質,擅自從事地震安全性評價的;”

三、超越其資質許可的范圍承攬地震安全性評價業務的

處罰種類:沒收違法所得、罰款

法律依據:

1.《地震安全性評價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地震安全性評價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國務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門或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門或者機構依據職權,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頒發資質證書的部門或者機構吊銷資質證書:”

(一)超越其資質許可的范圍承攬地震安全性評價業務的;

2.《**省地震安全性評價管理辦法》第二十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地震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沒收非法所得,并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頒發資質證書的地震行政主管部門吊銷其資質證書:

(二)超越地震安全性評價資質許可的范圍,承攬地震安全性評價業務的;”

四、以其他地震安全性評價單位的名義承攬地震安全性評價業務的

處罰種類:沒收違法所得、罰款

法律依據:

1.《地震安全性評價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地震安全性評價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國務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門或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門或者機構依據職權,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頒發資質證書的部門或者機構吊銷資質證書:

(二)以其他地震安全性評價單位的名義承攬地震安全性評價業務的;”

2.《**省地震安全性評價管理辦法》第二十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地震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沒收非法所得,并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頒發資質證書的地震行政主管部門吊銷其資質證書:

(三)以其他地震安全性評價單位的名義承攬地震安全性評價業務的;”

五、允許其他單位以本單位名義承攬地震安全性評價業務的

處罰種類:沒收違法所得、罰款

法律依據:

1.《地震安全性評價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地震安全性評價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國務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門或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門或者機構依據職權,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頒發資質證書的部門或者機構吊銷資質證書:

(三)允許其他單位以本單位名義承攬地震安全性評價業務的。”

2.《**省地震安全性評價管理辦法》第二十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地震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沒收非法所得,并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頒發資質證書的地震行政主管部門吊銷其資質證書:

(四)允許其他單位以本單位名義承攬地震安全性評價業務的。”

六、新建、擴建、改建建設工程,對地震監測設施或者地震觀測環境造成危害,又未依法事先征得同意并采取相應措施的

處罰種類:罰款

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第四十三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國務院地震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門或者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情節嚴重的,可以處五千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新建、擴建、改建建設工程,對地震監測設施或者地震觀測環境造成危害,又未依法事先征得同意并采取相應措施的;”

2.《**省防震減災條例》第五十條:“違反本條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地震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情節嚴重的,可以處五千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新建、改建、擴建建設工程,對地震監測設施或者地震觀測環境造成危害,又未依法事先征得同意并采取相應措施的;”

七、破壞典型地震遺址、遺跡的

處罰種類:罰款

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第四十三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國務院地震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門或者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情節嚴重的,可以處五千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破壞典型地震遺址、遺跡的。”

2.《**省防震減災條例》第五十條:“違反本條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地震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情節嚴重的,可以處五千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破壞典型地震遺址、遺跡的。”

八、占用、拆除、損壞下列地震監測設施:地震監測儀器、設備和裝置;供地震監測使用的山洞、觀測井(泉);地震監測臺網中心、中繼站、遙測點的用房;地震監測標志;地震監測專用無線通信頻段、信道和通信設施;用于地震監測的供電、供水設施

處罰種類:警告、罰款

法律依據:

《地震監測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有本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二十八條所列行為之一的,由國務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門或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門或者機構給予警告,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對個人可以處5000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六條:“禁止占用、拆除、損壞下列地震監測設施:

(一)地震監測儀器、設備和裝置;

(二)供地震監測使用的山洞、觀測井(泉);

(三)地震監測臺網中心、中繼站、遙測點的用房;

(四)地震監測標志;

(五)地震監測專用無線通信頻段、信道和通信設施;

(六)用于地震監測的供電、供水設施。”

九、在已劃定的地震觀測環境保護范圍內從事爆破、采礦、采石、鉆井、抽水、注水活動

處罰種類:警告、罰款

法律依據:

《地震監測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有本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二十八條所列行為之一的,由國務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門或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門或者機構給予警告,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對個人可以處5000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八條:“除依法從事本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規定的建設活動外,禁止在已劃定的地震觀測環境保護范圍內從事下列活動:

(一)爆破、采礦、采石、鉆井、抽水、注水;”

十、在測震觀測環境保護范圍內設置無線信號發射裝置、進行振動作業和往復機械運動

處罰種類:警告、罰款

法律依據:

《地震監測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有本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二十八條所列行為之一的,由國務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門或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門或者機構給予警告,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對個人可以處5000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八條:“除依法從事本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規定的建設活動外,禁止在已劃定的地震觀測環境保護范圍內從事下列活動:

(二)在測震觀測環境保護范圍內設置無線信號發射裝置、進行振動作業和往復機械運動;”

十一、在電磁觀測環境保護范圍內鋪設金屬管線、電力電纜線路、堆放磁性物品和設置高頻電磁輻射裝置

處罰種類:警告、罰款

法律依據:

《地震監測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有本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二十八條所列行為之一的,由國務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門或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門或者機構給予警告,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對個人可以處5000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八條:“除依法從事本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規定的建設活動外,禁止在已劃定的地震觀測環境保護范圍內從事下列活動:

(三)在電磁觀測環境保護范圍內鋪設金屬管線、電力電纜線路、堆放磁性物品和設置高頻電磁輻射裝置;”

十二、在地形變觀測環境保護范圍內進行振動作業

處罰種類:警告、罰款

法律依據:

《地震監測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有本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二十八條所列行為之一的,由國務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門或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門或者機構給予警告,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對個人可以處5000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八條:“除依法從事本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規定的建設活動外,禁止在已劃定的地震觀測環境保護范圍內從事下列活動:

(四)在地形變觀測環境保護范圍內進行振動作業;”

十三、在地下流體觀測環境保護范圍內堆積和填埋垃圾、進行污水處理

處罰種類:警告、罰款

法律依據:

《地震監測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有本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二十八條所列行為之一的,由國務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門或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門或者機構給予警告,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對個人可以處5000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八條:“除依法從事本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規定的建設活動外,禁止在已劃定的地震觀測環境保護范圍內從事下列活動:

(五)在地下流體觀測環境保護范圍內堆積和填埋垃圾、進行污水處理;”

十四、在觀測線和觀測標志周圍設置障礙物或者擅自移動地震觀測標志

處罰種類:警告、罰款

法律依據:

《地震監測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有本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二十八條所列行為之一的,由國務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門或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門或者機構給予警告,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對個人可以處5000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八條:“除依法從事本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規定的建設活動外,禁止在已劃定的地震觀測環境保護范圍內從事下列活動:

(六)在觀測線和觀測標志周圍設置障礙物或者擅自移動地震觀測標志。”

十五、建設單位從事建設活動時,未按照要求增建抗干擾設施或者新建地震監測設施,對地震監測設施或者地震觀測環境造成破壞的

處罰種類:罰款

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第四十三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國務院地震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門或者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情節嚴重的,可以處五千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新建、擴建、改建建設工程,對地震監測設施或者地震觀測環境造成危害,又未依法事先征得同意并采取相應措施的;

(二)破壞典型地震遺址、遺跡的。”

2.《地震監測管理條例》第三十七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建設單位從事建設活動時,未按照要求增建抗干擾設施或者新建地震監測設施,對地震監測設施或者地震觀測環境造成破壞的,由國務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門或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門或者機構責令改正,限期恢復原狀或者采取相應的補救措施;情節嚴重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第四十三條的規定處以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十六、經過地震動參數復核或者地震小區劃工作的區域內不需要進行地震安全性評價的建設工程,沒有按照地震動參數復核或者地震小區劃結果確定的抗震設防要求進行抗震設防

處罰種類:罰款

法律依據:

《建設工程抗震設防要求管理規定》第十七條:“建設單位違反本規定第十三條的規定,由國務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門或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門或者機構,責令改正,并處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三條:“經過地震動參數復核或者地震小區劃工作的區域內不需要進行地震安全性評價的建設工程,必須按照地震動參數復核或者地震小區劃結果確定的抗震設防要求進行抗震設防。”

十七、重大建設工程選址前未進行地震活動斷層調查或者不依據經審定的地震活動斷層調查報告進行選址,逾期不改正的

處罰種類:罰款

法律依據:

《**省地震活動斷層調查管理規定》第十七條第二款:“違反本規定,重大建設工程選址前未進行地震活動斷層調查或者不依據經審定的地震活動斷層調查報告進行選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門責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其他具體行政行為(共25項)

一、編制、修改防震減災規劃和計劃

法律依據:

1.《防震減災法》第二十二條:“根據震情和震害預測結果,國務院地震行政主管部門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門或者機構,應當會同同級有關部門編制防震減災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修改防震減災規劃,應當報經原批準機關批準。”

2.《**省防震減災條例》第二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地震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震情和地震災害預測結果,會同有關部門編制防震減災規劃和計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修改防震減災規劃和計劃,應當報經原審批機關批準。”

3.《**市防震減災管理規定》第十七條:“地震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轄區內的地震災害進行預測,并根據地震災害預測結果,會同有關部門編制防震減災規劃。”

二、編制地震臺網規劃

法律依據:

《地震監測管理條例》第十條第三款:“市、縣地震監測臺網規劃,由市、縣人民政府負責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門或者機構,根據省級地震監測臺網規劃制定,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三、破壞性地震應急預案備案

法律依據:

《**省防震減災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二款:“大型企業、生命線工程和可能引發次生災害的單位,應當根據當地人民政府的要求,制走本單位的破壞性地震應急預案,并報當地地震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四、特殊部門和單位破壞性地震應急預案備案

法律依據:

《**市防震減災管理規定》第三十四條:“下列部門和單位應當制定破壞性地震應急預案,報當地地震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一)供水、供熱、燃氣等屬于生命線工程的部門和單位;

(二)車站、機場、鐵路、港務等屬于交通工程的部門和單位;

(三)大型商場、體育場、大型公共娛樂場所;

(四)醫院、學校、二類以上幼兒園;

(五)大型廠礦企業;”

五、制定地震監測預報方案

法律依據:

1.《防震減災法》第十一條:“地震重點監視防御區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門或者機構,應當加強地震監測工作,制定短期與臨震預報方案,建立震情跟蹤會商制度,提高地震監測預報能力。”

2.《地震預報條例》第八條:“國務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負責管理地震工作的機構應當組織召開地震震情會商會,對各種地震預測意見和與地震有關的異常現象進行綜合分析研究,形成地震預報意見。

市、縣人民政府負責管理地震工作的機構可以組織召開地震震情會商會,形成地震預報意見,向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負責管理地震工作的機構報告。”

3.《**省防震減災條例》第十條:“地震重點監視防御區和重點防御城市的地震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制定短期預案;臨震預報方案,建立震情跟蹤會商制度,加強對地震活動與地震前兆的信息監測、傳遞、分析和處理,對可能發生地震的地點、時間和震級加強預測。”

4.《**市防震減災管理規定》第二十一條:“本市的地震監測預報方案,由市地震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省地震監測預報方案制定并組織實施。

市、區(市)地震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市地震監測預報方案,建立震情跟蹤會商制度,并負責本轄區內的震情信息收集、分析與核實,在提出初步預測意見后,報上一級地震行政主管部門。”

六、對地震活動與地震前兆的信息檢測、傳遞、分析、處理和對可能發生地震的地點、時間和震級的預測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第十二條:“國務院地震行政主管部門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門或者機構,應當加強對地震活動與地震前兆的信息檢測、傳遞、分析、處理和對可能發生地震的地點、時間和震級的預測。”

七、負責震情跟蹤與報告

法律依據:

《**市防震減災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已地震中期預報的區域,在震情跟蹤過程中如發現有明顯臨震異常,地震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立即報告同級人民政府。情況緊急時,可以由市或所在區(市)人民政府48小時之內的臨震預報,并及時向上一級人民政府和地震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八、破壞性地震發生后,負責抗震救災事宜

法律依據:

1.《防震減災法》第三十條第二款:“破壞性地震發生后,有關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設立抗震救災指揮機構,組織有關部門實施破壞性地震應急預案。”

2.《**省防震減災條例》第三十八條:“破壞性地震發生后,省人民政府應當宣布災區進入震后應急期。震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立即成立抗震救災指揮機構,統一組織有關部門實施破壞性地震應急預案。”

3.《**市防震減災管理規定》第三十七條:“破壞性地震發生后,地震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立即轉為本級人民政府的抗震救災指揮機構的辦事機構,具體負責抗震救災事宜。”

九、平息和澄清地震謠言

法律依據:

1.《破壞性地震應急條例》第十五條第二款:“任何組織或者個人都不得傳播有關地震的謠言。發生地震謠傳時,防震減災工作主管部門應當協助人民政府迅速予以平息和澄清。”

2.《地震預報管理條例》第十七條:“發生地震謠言,擾亂社會正常秩序時,國務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門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管理地震工作的機構應當采取措施,迅速予以澄清,其他有關部門應當給予配合、協助。”

3.《**省防震減災條例》第二十條:“禁止制造,散布地震謠言。發生地震謠言,擾亂社會秩序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采取有效措施,迅速予以澄清。”

4.《**市防震減災管理規定》第二十三條:“禁止制造、散布地震謠言,發生地震謠言時,地震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迅速予以澄清,公安部門應當依法采取措施,維持社會的穩定。”

十、會同有關部門調查、評估地震災害損失

法律依據:

1.《破壞性地震應急條例》第二十四條:“防震減災工作主管部門應當加強現場地震監測預報工作,并及時會同有關部門評估地震災害損失;災情調查結果,應當及時報告本級人民政府抗震救災指揮部和上一級防震減災工作主管部門。”

2.《**市防震減災管理規定》第四十一條:“地震災害損失由地震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建設、民政等部門負責調查、評估。地震災害損失評估結果應及時報告同級人民政府并按規定上報。”

十一、制定破壞性地震應急預案

法律依據:

1.《防震減災法》第二十六條第三款:“可能發生破壞性地震地區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門或者機構,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參照國家破壞性地震應急預案,制定本行政區域內的破壞性地震應急預案,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省、自治區和人口在一百萬以上的城市的破壞性地震應急預案,還應當報國務院地震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2.《破壞性地震應急條例》第十一條:“根據地震災害預測,可能發生破壞性地震地區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防震減災工作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同級有關部門以及有關單位,參照國家的破壞性地震應急預案,制定本行政區域內的破壞性地震應急預案,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

3.《**省防震減災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地震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根據省破壞性地震應急預案,制定本行政區域內的破壞性地震應急預案,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并報上一級地震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其中,人口在一百萬以上的城市的破壞性地震應急預案,還應當報國家地震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4.《**市防震減災管理規定》第三十三條:“市、區(市)地震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制定本轄區內的破壞性地震應急預案,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并報上一級地震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十二、震后地震趨勢判定和破壞性地震的震后地震趨勢判定報告并公告

法律依據:

1.《**省防震減災條例》第三十九條:“破壞性地震發生后,省地震行政主管部門以及震區地震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立即開展現場地震監測預報工作,對地震有關參數做出速報,并及時對震后趨勢做出判斷。”

2.《震后地震趨勢判定公告規定》第四條:“對社會產生影響的地震事件發生后,有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管理地震工作的機構應當組織召開震情會商會,對本轄區近期內地震活動形勢進行綜合分析研究,形成震后地震趨勢判定意見。

市、縣人民政府負責管理地震工作的機構形成的震后地震趨勢判定意見,應當向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負責管理地震工作的機構報告。”

第五條:“在人口稠密、經濟發達地區發生的普遍有感地震的震后地震趨勢判定和破壞性地震的震后地震趨勢判定,由有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管理地震工作的機構向本級人民政府報告,并可以適時向社會公告。”

3.《**市防震減災管理規定》第三十八條:“破壞性地震發生后,地震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地震類型和震后趨勢迅速做出判斷,并將有關情況及時報告同級抗震救災指揮機構。”

十三、劃定地震觀測環境保護范圍

法律依據:

《地震監測管理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二款:“地震監測設施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地震監測設施和地震觀測環境的保護工作。”

第二十七條:“地震觀測環境應當按照地震監測設施周圍不能有影響其工作效能的干擾源的要求劃定保護范圍。具體保護范圍,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門或者機構會同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國家有關標準規定的最小距離劃定。

國家有關標準對地震監測設施保護的最小距離尚未作出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門或者機構會同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國家有關標準規定的測試方法、計算公式等,通過現場實測確定。”

第二十九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門或者機構,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在地震監測設施附近設立保護標志,標明地震監測設施和地震觀測環境保護的要求。”

十四、鼓勵、扶持地震監測預報,加強地震監測臺網的現代化建設

法律依據:

1.《**省防震減災條例》第十一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地震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鼓勵、扶持地震監測預報的科學技術研究,根據地震監測預報需要和規劃要求,加強地震監測臺網的現代化建設,更新落后設備,強化監測手段,不斷提高監測預報水平。”

2.《**市防震減災管理規定》第二十六條:“地震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防震減災規劃要求,加強地震監測臺網的建設工作。

地震監測臺網的建設應當納入城市建設總體規劃,并納入城市防災系統。”

十五、負責地震監測的管理工作

法律依據:

《地震監測管理條例》第五條第二款:“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門或者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地震監測的管理工作。”

十六、管理和指導地震監測臺網(站)

法律依據:

1.《地震監測管理條例》第二十條:“國務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門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門或者機構,應當對專用地震監測臺網和社會地震監測臺站(點)的運行予以指導。”

2.《**省防震減災條例》第十三條:“政府投資建設的地震監測臺網(站),由地震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管理,其建設所需投資和維持運轉所需經費,按照事權和財權相統一的原則,由同級人民政府負擔;企業、事業單位投資建設的地震監測臺網(站),由建設單位負責管理,并接受當地地震行政主管部門的業務指導。”

3.《**市防震減災管理規定》第二十九條:“企業、事業單位投資建設和管理地震監測設施,應當接受地震行政主管部門的業務指導;地震監測設施需要搬遷或者撤消時,應當事先征得市地震行政主管部門的同意。”

十七、對村鎮房屋建設抗震設防的指導

法律依據:

《建設工程抗震設防要求管理規定》第十五條:“國務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門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門或者機構,應當按照地震動參數區劃圖規定的抗震設防要求,加強對村鎮房屋建設抗震設防的指導,逐步增強村鎮房屋抗御地震破壞的能力。”

十八、對實施破壞性地震應急預案工作進行檢查

法律依據:

《破壞性地震應急條例》第十八條:“在臨震應急期,各級防震減災工作主管部門應當協助本級人民政府對實施破壞性地震應急預案工作進行檢查。”

十九、對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和抗震設防要求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

法律依據:

1.《地震安全性評價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國務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門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門或者機構,應當會同有關專業主管部門,加強對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的監督檢查。”

2.《建設工程抗震設防要求管理規定》第十四條:“國務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門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門或者機構,應當會同同級政府有關行業主管部門,加強對建設工程抗震設防要求使用的監督檢查;確保建設工程按照抗震設防要求進行抗震設防。”

3.《**省地震安全性評價管理辦法》第十八條:“各級地震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和抗震設防要求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確保各類建設項目達到抗震設防要求。”

二十、對地震工作給予表彰或獎勵

法律依據:

1.《地震監測設施和地震觀測環境保護條例》第十七條:“對下列單位和個人,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門給予獎勵;

(一)嚴格執行本條例,為保護地震監測設施及其觀測環境,作出顯著成績的;

(二)對破壞、哄搶、盜竊地震監測設施的行為檢舉有功的;

(三)制止破壞、哄搶、盜竊地震監測設施的行為,防止事故發生的。”

2.《破壞性地震應急條例》第三十六條:“在破壞性地震應急活動中有下列事跡之一的,由其所在單位、上級機關或者防震減災工作主管部門給予表彰或者獎勵:

(一)出色完成破壞性地震應急任務的;

(二)保護國家、集體和公民的財產或者搶救人員有功的;

(三)及時排除險情,防止災害擴大,成績顯著的;

(四)對地震應急工作提出重大建議,實施效果顯著的;

(五)因震情、災情測報準確和信息傳遞及時而減輕災害損失的;

(六)及時供應用于應急救災的物資和工具或者節約經費開支,成績顯著的;

(七)有其他特殊貢獻的。”

3.《**市防震減災管理規定》第八條:“對在防震減災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由市、區(市)人民政府和有關主管部門給予表彰和獎勵。”

二十一、組織培訓

法律依據:

《地震監測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國務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門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門或者機構,應當加強對從事地震監測工作的業務培訓,提高其專業水平。”

二十二、重大建設工程選址前未進行地震活動斷層調查或者不依據經審定的地震活動斷層調查報告進行選址的,責令改正

法律依據:

《**省地震活動斷層調查管理規定》第十七條第二款:“違反本規定,重大建設工程選址前未進行地震活動斷層調查或者不依據經審定的地震活動斷層調查報告進行選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門責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十三、危害、破壞地震監測設施和地震觀測環境,干擾和妨礙地震監測臺網(站)的工作,占用和干擾地震專用通信網的線路、信道及其設施的,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限期采取補救措施

法律依據:

《**省防震減災條例》第四十九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規定的,由地震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限期采取補救措施;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五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危害、破壞地震監測設施和地震觀測環境,不得干擾和妨礙地震監測臺網(站)的工作,不得占用和干擾地震專用通信網的線路、信道及其設施。”

二十四、對在地震監測設施和地震觀測環境保護范圍內的建設工程項目提出意見

法律依據:

1.《地震監測設施和地震觀測環境保護條例》第十二條:“新建、改建、擴建建設工程,應當避免對地震觀測環境造成妨害確實無法避免而又必須建設的國家重點工程,建設單位在工程設計前應當征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門同意,并采取下列措施:……”。

2.《地震監測管理條例》第三十二條:“新建、擴建、改建建設工程,應當遵循國家有關測震、電磁、形變、流體等地震觀測環境保護的標準,避免對地震監測設施和地震觀測環境造成危害。對在地震觀測環境保護范圍內的建設工程項目,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在核發選址意見書時,應當事先征求同級人民政府負責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門或者機構的意見;負責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門或者機構應當在10日內反饋意見。”

第三十三條:“建設國家重點工程,確實無法避免對地震監測設施和地震觀測環境造成破壞的,建設單位應當按照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門或者機構的要求,增建抗干擾設施或者新建地震監測設施后,方可進行建設。

需要新建地震監測設施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門或者機構,可以要求新建地震監測設施正常運行1年以后,再拆除原地震監測設施。本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措施所需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

二十五、涉及特定地震內容的文稿審核

法律依據:

《**市防震減災管理規定》第二十四條:“有下列內容的文稿應當經地震行政主管部門審核方可:

篇(8)

(一)主體合法

1、實施行政處罰的主體具備法定資格。

2、實施行政處罰的主體在法定職權范圍內實施行政處罰。

3、被處罰主體認定準確。

(二)違法事實清楚、證據確鑿

1、違法事實與情節認定清楚,表述準確。

2、認定違法主體和違法行為的證據充分,并且主要證據具有真實性、關聯性、合法性。

(三)適用法律正確

1、實施行政處罰有明確的、有效的法律依據。

2、適用法律正確,且引用條、款、項、目準確、完整。

3、行政處罰種類和幅度符合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

(四)程序合法

1、按照立案、調查取證、審查決定、送達執行的步驟、順序實施行政處罰。

2、由兩名以上執法人員進行調查取證。

3、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向當事人履行告知義務并聽取其陳述和申辯。

4、對符合聽證條件的,告知當事人聽證權,當事人要求聽證的,依法舉行聽證。

5、行政處罰決定經過行政機關負責人批準,重大行政處罰案件履行集體討論程序,依法應由上一級行政機關批準或決定的行政處罰案件,必須上報。

6、應當送達的法律文書依照法定程序和法定時間送達,并有送達回證。

7、依法應當移送其他機關的案件必須移送。

二、文書規范標準(100分)

(一)立案階段(共5分)

立案審批文書

(1)有案件來源,即注明案件是來自現場檢查、舉報、交辦還是移送等內容;(1分)

(2)有案情記載;(1分)

(3)有承辦人意見,應注明當事人可能違反的法律、法規、規章的名稱;(1分)

(4)有行政機關負責人的審批意見、簽名和日期;(1分)

(5)在規定時間內立案。(1分)

(二)調查取證階段(共35分)

1、檢查(勘驗)筆錄(共10分)

(1)有現場檢查的起止時間、場所記載;(2分)

(2)現場檢查的內容清楚;(2分)

(3)有被檢查人的基本情況;(2分)

(4)現場檢查情況記錄準確、客觀、全面;(2分)

(5)有被檢查人對筆錄的意見及簽名(被檢查人不在現場或拒絕簽名的,應有見證人或兩名以上執法人員簽名并說明原因)。(2分)

2、詢問筆錄(共10分)

(1)有詢問的起止時間、地點;(1分)

(2)一份詢問筆錄針對一個被詢問人;(1分)

(3)被詢問人基本情況完整;(1分)

(4)詢問筆錄記錄的內容完整;(2分)

(5)有兩名執法人員的簽名;(2分)

(6)筆錄有被詢問人逐頁簽名(被詢問人拒絕簽名的,有兩名以上執法人員簽名并說明原因);(2分)

(7)筆錄中有涂改之處時,應有被詢問人壓指印、蓋章或簽名。(1分)

3、調查取證與保存證據文書(共10分)

(1)完整記錄被調查取證人的情況;(1分)

(2)調查取證事由正當;(1分)

(3)調查取證的地點準確具體;(1分)

(4)提取的證物應與案件有關;(1分)

(5)調查取證物品的性狀描述完整準確(包括物品名稱、規格、數量等);(1分)

(8)有行政機關的印章和日期;(1分)

(9)采取先行登記保存措施須經行政機關負責人批準;(1分)

(10)先行登記保存的物品應在法定期限內做出處理決定。(1分)

4、鑒定文書(共4分)

(1)有申請鑒定的單位或個人;(1分)

(2)有申請鑒定的時間及內容;(1分)

(3)有明確的結論性意見;(1分)

(4)有鑒定部門印章、日期及鑒定人員姓名。(1分)

(三)審查決定階段(共40分)

1、案件處理的審批文書(共5分)

(1)案由和當事人的基本情況記載準確;(1分)

(2)違法事實記錄完整,證據確鑿、充分,處罰依據明確;(1分)

(3)承辦人的意見明確、具體,有簽名和準確日期;(1分)

(4)有法制機構的審查意見;(1分)

(5)行政機關負責人審批意見明確、具體,有簽名、日期。(1分)

2、違法行為處理告知文書(共5分)

(1)當事人名稱準確;(1分)

(2)載明違法事實和法律依據;(1分)

(3)明確告知擬給予行政處罰的內容;(1分)

(4)明確告知當事人行使陳述權、申辯權和要求聽證權的期限;(1分)

(5)處罰機關的印章、日期完整。(1分)

3、聽證通知書(共4分)

(1)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具體、準確;(1分)

(2)明確告知聽證主持人的姓名;(1分)

(3)注明當事人可以委托人參加聽證和有要求主持人回避的權利,告知當事人無故不按時參加聽證視為放棄聽證權;(1分)

(4)處罰機關的印章、日期完整。(1分)

4、聽證筆錄(共4分)

(1)準確記載舉行聽證的起止時間、地點;(1分)

(2)載明聽證主持人、記錄人、當事人、人、案件調查人員的基本情況;(1分)

(3)載明當事人對案件涉及的事實、證據、依據方面的陳述和申辯的內容;(1分)

(4)有當事人的簽名。(1分)

5、聽證報告(共4分)

(1)載明案由;(1分)

(2)載明聽證的時間、地點、參加人情況;(1分)

(3)當事人針對處罰機關認定的違法事實、情節、適用法律等提出的理由和依據及從輕、減輕或不予行政處罰的要求及依據;(1分)

(4)載明聽證結論。(1分)

6、行政處罰決定書(共18分)

(1)有當事人基本情況(公民:姓名、性別、年齡、住址;法人:單位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2分)

(2)有違反法律、法規、規章的事實和依據;(4分)

(3)有行政處罰的依據和種類;(4分)

(4)有行政處罰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并告知若逾期繳納罰款加處罰款的規定;(3分)

(5)有告知當事人如不服行政處罰決定的,可以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2分)

(6)有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處罰機關名稱及印章、日期。(3分)

(四)送達和執行階段(共15分)

1、送達回證(共5分)

(1)載明送達文書名稱;(1分)

(2)載明受送達人名稱(姓名);(1分)

(3)載明送達時間、地點;(1分)

(4)送達方式準確;(1分)

(5)有送達人、收件人員的簽名、行政機關印章。(1分)

2、罰沒款(物)票據(共4分)

(1)處罰機關應當和罰款收繳機關分離,法律規定可以由行政機關當場收繳的除外;(1分)

(2)應使用合法罰沒票據;(1分)

(3)票據填寫規范、準確;(1分)

(4)繳納罰款期限正確,加蓋處罰機關印章。(1分)

3、行政處罰強制執行申請文書(共3分)

(1)案件名稱準確、被申請人基本情況清楚;(0.5分)

(2)申請執行項目準確;(0.5分)

(3)案情敘述完整準確;(0.5分)

(4)強制執行理由正確;(0.5分)

(5)案件主要材料齊備。(1分)

4、結案報告(共3分)

(1)案由清楚;(0.5分)

(2)載明結案理由;(0.5分)

(3)載明行政處罰決定執行情況,未執行部分應有說明;(0.5分)

(4)罰沒財物應有處理結果;(0.5分)

(5)有案件調查人員結案意見及簽名、日期;(0.5分)

(6)有行政機關負責人同意結案的意見和簽名、日期。(0.5分)

(五)案卷歸檔(共5分)

1、一案一卷(特殊情況分正副卷的除外);(0.5分)

2、使用統一規范的卷宗封面、一卷一號;(0.5分)

3、卷內文字應當使用鋼筆、簽字筆或毛筆書寫;(0.5分)

4、卷內目錄和備考表填寫規范;(0.5分)

5、卷內材料排列有序(應按時間順序排列,或行政處罰決定書在前,其余文書按時間順序排列),裝訂整齊;(0.5分)

6、卷內材料有規范的頁號;(0.5分)

7、不能隨文書裝訂立卷的證據,應放入證據袋中,隨卷歸檔;(0.5分)

篇(9)

《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十五條: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實施勞動保障監察,有權采取下列調查、檢查措施:

(一)進入用人單位的勞動場所進行檢查;

(二)就調查、檢查事項詢問有關人員;

(三)要求用人單位提供與調查、檢查事項相關的文件資料,并作出解釋和說明,必要時可以發出調查詢問書;

(四)采取記錄、錄音、錄像、照像或者復制等方式收集有關情況和資料;

(五)委托會計師事務所對用人單位工資支付、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情況進行審計;

篇(10)

森林是地球上寶貴的自然資源,其不僅是地球生態系統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人類賴以生存的基礎。從某種程度上來講,人類的衣食住行方方面面均與森林有著密不可分的關系。對森林的保護是人類實現自然資源可持續發展的一種具體舉措。對森林保護的方式有很多,比如禁止開發,限制開發或者加強行政管理。現代社會由于國家權力的拓展,通過行政執法手段保護森林資源,對違法行為進行行政執法是各國普遍采用的手段。本文以林業行政執法的規范進行研究,分析當前林業行政執法過程中存在的問題,分析原因,并找出相應的對策。一方面是為了規范在林業行政執法中的執法行為,從根本上是為了更好地實現保護我國的森林資源,促進自然資源可持續發展的目的。

1 林業行政執法基本概述

人類是大自然創造的高等生物,其通過勞動發展了自身的體力與智力,使其在與大自然的抗爭中逐漸取得主動。當人類在逐漸擺脫了對自然環境的嚴重依賴,當人類從原始社會的群居遷徙式的生活方式發展到群落定居的時候,社會就產生了。社會的產生并不意味著脫離了自然的影響,相反,人類社會的發展對自然資源、對森林資源的消耗隨著人類社會的發展更加驚人。人類社會的發展始終是面對著“人與自然”互動關系的問題。社會是一個包羅人類日常生活方方面面,具有無限包容量的總體。人類的歷史表明,人與自然和諧相處時,那么人類所面臨的自然災害會明顯減少。當人類與自然之間的關系緊張時,人類則會受到各種自然災害,比如泥石流、洪澇災害等災害的侵襲。森林資源是一個統稱,其不僅包含著森林的林木資源,還包含著森林中的其它各種自然資源,比如土地、植被以及動物資源。對森林的保護,對違反林業保護行為進行行政執法,本質上是保護人類自己,為人類的發展創造一個和諧美好的條件。

2 林業行政執法的現狀與不足

2.1 林業行政執法的法律依據

由于森林的保護涉及到森林的林木資源,森林的動植物資源保護等問題。因此林業行政執法的問題較之普通行政執法問題更加的復雜。其中在林業行政執法過程中較為常用的法律依據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種木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陸生野生動物保護實施條例》,此外還有《行政處罰法》等等。林業行政執法的法律依據不僅是林業執法部門行使執法權的法律依據,也是執法部門在行使執法權的行為規范。

2.2 林業行政執法的現狀與不足

我國地域廣袤,森林資源等自然資源豐富,這是我國社會經濟發展的有利條件。但是森林資源的豐富總量背景下的是我國人均自然資源極少的尷尬現狀,這對我國森林資源的保護以及林業管理執法部門的工作帶來了挑戰。林業管理較之其他的行政部門,面臨著更多的困難和挑戰。這表現在執法地域范圍的巨大以及行政職權的交叉。過去,林業行政執法的部門有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的內設機構下的林政部門,還有森林公安機關、森林植物檢疫站、野保站、林業工作站在執行林政處罰時都需要林業行政機關的委托。由于職權的交叉以及重合,林業管理反而出現了一種“管理真空”和“爭先管理”的情況。這使得林業行政執法資源有浪費之嫌。此后,為了進一步集中林業管理職權,我國各地林業管理部門普遍設立了林業行政綜合執法支(大)隊。通過設立綜合性的執法大隊,從源頭上改革和創新了林業行政執法體制,結束了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內部多頭執法、多層執法、職能交叉、重權輕責的歷史,這對于促進我國林業行政執法制度的發展具有積極的意義。

此外,由于對林業行政執法的多是基層林業行政部門和工作人員,基層林業行政執法人員的素質以及守法意識對于林業行政執法的有效進行起到決定性的作用。在某些地區的基層林業執法人員依法行政、依法執法的意識還不是太強。通過林業行政執法侵犯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甚至于違法行政的事件也多有發生。這就要求對林業行政執法者的執法意識、執法手段以及執法行為進行監督。舉例來講,有的部門、單位領導法律意識淡薄。在林地征占用審批過程中,不經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簽署審批意見,隨意審批林地占用批復文件等,甚至有亂表態行為,阻礙、干與依法查處工作等。由于受部門或個人利益的驅使,有的無視法律、積極插手,直接擾亂林業依法行政和行政執法正常秩序。

3 林業行政執法的規范

林業行政機關要依法行政,必須大力加強法制建設,加強和改善林業行政執法監督檢查,加強執法隊伍和法制人員隊伍建設。只有這樣,才能使林業行政機關更好地在法律、法規范圍內行使管理職權,推進依法行政。

3.1 林業行政執法注意將行政責任與刑事責任銜接

林業行政執法部門履行的是行政權,對輕微的違法行為可以依照《行政處罰法》以及其他法律規定科以一定的行政處罰。但是由于有時候違法與犯罪行為的判斷是模式的,要從社會危害性角度出發。有一些林業違法案件已經達到了嚴重社會危害性的程度,因此科以行政責任已經不足以懲罰其違法性。此時就應該及時將案件移交到公安部門進行偵查,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舉例來講,各種亂砍濫伐林木、非法占用林地和亂捕濫獵野生動物等方面的林業違法犯罪行為,這些行為已經觸及了刑法。為了更好地實現林業執法部門行政執法與刑事追責的銜接,林業執法部門應該就行政執法機構需移送的案件范圍、移送審批程序、移送要求和材料范圍、移送責任主體、違規(不)移送的處理、移送案件審查程序、復議程序、立案監督程序、備案要求、組織機構等10個方面對林業行政執法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工作進行了細化,以規范行政違法案件與刑事案件的銜接。此外,在日常林業行政管理和行政執法工作中,林業執法部門應該重點加強林區的巡山護林,清理整頓木材經營加工市場,嚴格征占用林地審批管理,并將日常林業行政管理與專項執法有機結合,做到深入宣傳、嚴格執法、震懾犯罪。

3.2 提高林業行政執法者的執法水平

林業行政執法者只有牢牢掌握業務知識,正確規范公正執法,才能更好保護管理好森林資源,樹立林業行政執法隊伍的良好形象。隨著國家法律法規的不斷健全和完善,新的形勢給林政執法提出了更為嚴格的要求。林業行政執法依靠的是基層工作人員進行執法。執法者的法律意識、執法水平都影響著林業行政執法的效果。因此,對林業行政執法者的執法水平進行提高和專項培訓具有重要意義。為提高林業執法水平,必須堅持不懈地學習法制理論,學習法律知識,熟悉掌握法律,準確適用林業法律法規和規章,通過不斷的學習,提高林業執法人員的素質,在實踐中堅持依法行政,準確執法。

3.3 加強林業行政執法的法律監督

對林業行政執法者進行培訓,提高其依法行政的法律意識,提高其行政執法能力,這是林業行政執法者自我提高的“內功”。單單提高自身的能力是遠遠不夠的,英國歷史學家阿克頓勛爵有句名言說:“權力導致腐敗,絕對權力導致絕對的腐敗。”對權力運行可能造成的問題分析的最為精辟。古代的王權和近代的人民,始終處于核心地位的就是權力。無論是王權社會還是現代民主社會,客觀的來講,權力的運行最重要的實然價值就是促進了社會的發展。權力運行的方式在某種程度上影響了社會管理的手段,以及社會秩序的追求。社會的發展是為王權本身服務,還是為了促進社會一般大眾的福祉?這成為不同社會經濟條件下,各種政治體制中權力運行的最大區別。對林業行政執法活動進行監督,就是規范林業行政執法的“外功”。切實建立、健全執法違法的責任追究制度和賠償制度,要發揮人大、政黨、檢察機關、新聞媒體和社會輿論的監督作用,加大對林業執法部門和執法人員的清理整頓和反腐敗力度,對于那些執法不嚴、徇私枉法和執法違法者,要給予嚴肅查處,以維護法律、法規的嚴肅性。通過內外功并舉的方式來規范林業行政執法行為,這對于提高行政執法能力,實現行政執法效果具有重要意義。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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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邊秀琴.對我國林業行政執法改革的思考[J].中國林業,2005(9)

5 張紅霄.我國林業行政執法者法律解釋能力分析[J].綠色中國:理論版,2004(7)

篇(11)

一是加強對依法行政工作的組織領導。專門成立了以局長為組長、分管副局長為副組長,各股(室、中心)負責人為成員的工作領導小組,負責對全局依法行政等工作進行規劃、指導,對審計執法過錯進行確認和追究。并設立了領導小組辦公室,具體負責依法行政資料復核、整理等日常工作。

二是不斷完善依法行政機構。明確由政策法規股承擔機關有關規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審查工作,承擔機關行政復議、行政應訴等工作;審理有關審計業務事項;監督檢查本機關的審計業務質量;負責對重大違紀違法問題線索的移送協調。負責監督檢查審計決定執行情況;組織開展普法宣傳、依法行政工作;承擔本系統權責清單制度建設、動態調整等工作;指導審計綜合行政執法工作。

三是加強審計計劃管理。每年年初,根據縣委縣政府、上級審計機關及組織部門的要求,制定年度審計工作計劃,對審計對象、審計內容、審計重點等作出明確規定。事先進行審前調查,根據調查結果,編制審計實施方案,對審計目的、內容、重點、程序、時間安排、人員分工做出具體規定,保證審計工作高效、順暢地完成。

四是嚴格實行審前公示等審務公開制度。在審計進點時,在被審計單位醒目位置張貼審計公告,將審計流程、審計目的、審計內容、審計組成員、審計紀律、監督舉報電話予以公開,真正做到公開透明。

二、明確重點,及時開展案卷自查工作

我單位明確了此次行政案卷自查的重點,主要針對行政許可案卷的合法性、審批工作的規范性以及立卷歸檔的標準性進行自查,認真組織實施,嚴格按照相關文件的要求,對2019年一年來的行政許可案卷逐項檢查,逐一對照,修改完善。對照行政權力清單,共有行政權力清單10項,其中:行政處罰8項,行政強制1項,其他行政權力1項。

三、自查結果

通過自查,我單位各行政許可案卷均符合主體合法、行政許可項目合法、適用法律依據合法,程序合法、審批工作規范或在案卷制作過中基本上符合文書規范標準和立卷歸檔標準。

行政許可中存在的問題從案卷自查情況上看,我單位行政許可工作人員的文明執法、依法行政、法治意識明顯增強,依法行政的工作水平也有了較大提高,行政許可審批依規,適用法律依據準確,程序合法,行政服務高效、及時、周到,做到全方位優質服務。在開展審計調查或者檢查工作過程中至少由2名以上執法人員同時參與,努力做到實體合法、程序合法、積極參加司法局組織的行政執法人員考試,及時清理過期人員信息,注銷退休人員執法資格。同時,還通過對執法人員開展各種法治培訓,宣傳貫徹執行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加強執法人員執法水平。自查過程中,也發現有些不足:一是案卷歸檔不及時,二是執法人員證件偶有過期未及時申報。三是法律法規學習往往流于片面形式,沒有靜下心來認真學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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