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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商的規則大全11篇

時間:2023-07-10 16:2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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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商的規則

篇(1)

隨著電子商務信息化、網絡化和虛擬化的特點不斷被接受,互聯網所帶來的便利優勢益發明顯,我國電子商務市場交易己進入快速發展軌道,交易規模逐年增長。

但是,我國當前的電子商務在發展過程中頻繁出現網絡銷售假冒偽劣產品、網絡交易詐騙等問題嚴重影響和制約了電子商務市場的交易秩序和誠信力;自然人經營者的身份認定難、追責難,使得消費者的維權存在困難和障礙;電子商務市場消費者、經營者的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嚴重受損;傳統的統一監管方式己經不能滿足電子商務市場現代化管理的需求;電子商務線上或線下市場的經營主體不均衡呈畸形,內在創新推動力弱,虛擬性和不確定性現狀明顯等原因導致我國電子商務市場的運行機制不夠成熟,投訴現象居多,嚴重違背公序良俗原則,相關法律制度體系有待建立和完善。我國目前的電子商務市場交易規則法理制度體系呈塌陷狀態,即:行政部門多頭立法,有關規定散見于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行政規章中,缺乏統一的、專門的市場規則制度體系?,F實中影響具體法律規范的規則沒有及時修訂,導致難以保證電子商務交易的法律公平性和公正性。也就是說,應該為技術的發展留下一定的相應環境空間促使國家法律穩定有效,使其能夠健康發展。毋庸置疑,由于立法主體的多元化以及監管機構職能交叉重疊與沖突并存,且沒有相應規則對各監管機構的職權和職責范圍進行協調和具體劃分,導致電子商務市場交易的法律規則存在沖突或空白,行政監管存在脫節和監管真空現象。現階段依法治國理念下的電子商務市場交易法律規則的頂層設計必須符合中國國情,凸顯國際化特色,因為中國法律改革的目標就是尋求一種市場平衡,使法律制度和市場供求之間從不均衡過渡到均衡,最后達到一種平衡的和諧狀態。這種均衡應當體現在立法和司法等各個方而。

二、電子商務市場交易規則的法律制度考察

(一)電子商務主體和傳統民事主體的關系

根據中國電子商務研究中心的相關報告顯示,上世紀90年代初互聯網絡全而開放以及在線商用系統獲準開發之后,真正的電子商務才在全世界范圍內取得了蓬勃的發展,已從尖端科技的形象走進平常百姓人家,成為當今世界經濟、社會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個領域。那么,我國電子商務交易經營者在電子商務市場中以何種法律身份出現尤為重要,任何一個電子商務主體均與傳統線下市場主體具有唯一的對應關系,線上與線下經營的公司并非兩個民事主體,而是同一民事主體,他們之間的法律主體存在一定的捆綁關系。由此,電子商務主體并非真正虛擬,而是線下民事主體在電子商務環境下的另一種法律身份,電子商務主體在從事電子商務經營活動時,同樣是以線下民事主體的名義享受權利和承擔義務的。實踐中對電子商務主體的注冊登記和注銷登記,以及對主體經營行為的日常監管采取相應法律手段強制其退出市場,規范與傳統民事法律主體的關系,直至限制其再次進入電子商務交易市場獲得主體資格。在交易過程中防比對線上市場主體或線下市場主體中的一方給予歧視性待遇,這樣會使得線上或線下的經營主體一方獲得法律或政策上的競爭優勢,導致網絡經濟與實體經濟發展的不均衡甚至是畸形,不利于整個市場持續穩定運行和發展。

(二)電子商務主體與線下商事主體的區別

電子商務法采用功能等同法作為其立法原則僅僅是在電子商務立法尚不成熟時期的臨時應急措施,一旦電子商務立法己經成熟,建立起了一套屬于自己的規范體系時,功能等同原則就應當在電子商務立法活動中被摒棄心〕。當前我國電子商務市場交易的法律體系構建基本滿足其市場的交易,如《公司法》、《合伙企業法》、《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外資企業法》、《公司登記管理條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合伙企業登記管理辦法》、《外商投資合伙企業登記管理條例》、《個人獨資企業登記管理辦法》、《個體工商戶登記管理辦法》等商事主體登記規則以外,還有專門的特殊規定。此外,《電子商務模式規范》(SB/T10518一2009)《網絡購物服務規范》(SB/T10519一2009)等行業標準以及《網絡交易平臺服務規范》等行業規范,也對電子商務市場經營者主體的資格作出了相應規定。如國家工商總局、北京市工商局和江西省工商局的規定要求企業、其他經濟組織、個體工商戶開辦經營性網站應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備案。而《廣東省電子交易條例》則要求電子交易服務提供商到省信息產業主管部門進行登記備案。在這一階段,針對不同電子商務主體設置的準入規則并沒有區別對待,而是一律要求取得營業執照后才能開展電子商務。

根據我國電子商務交易市場規則的法律操作程序,電子商務主體與傳統線下市場主體有所不同,線下商務主體,如獨資企業、合伙企業、公司等,一定可以成為電子商務主體,只要其具備法定條件并經法定程序就可以成為電子商務主體。但是,電子商務主體不一定是線下的商事主體。這主要是指自然人,自然人只要從事電子商務活動并符合法定條件,也可以成為電子商務主體,具有在線上進行經營活動的能力和資格。但在線下傳統市場上,自然人卻不是商事主體,沒有經營資格和能力,其只能以個體工商戶的身份進行經營活動。由此,可以看出,法律文件均表明政府對電子商務市場交易產業的重點關注并創造了良好的政策和制度環境。

三、與發達國家電子商務交易規則法律制度比較分析

2005年國務院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快電子商務發展的若干意見》,明確把發展電子商務作為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加速國民經濟和社會信息化進程、提高國民經濟運行質量和效率的戰略決策,要求各地區和部門積極發揮職能作用,密切協同配合,制定并不斷完善加快電子商務發展的具體政策措施,推進我國電子商務健康發展。之后,商務部制定了《關于促進電子商務規范發展的意見》、《關于加快流通領域電子商務發展的意見》、《十二五期間電子商務發展指導意見》,八部委聯合了《關于促進電子商務健康快速發展有關工作的通知》,工信部出臺了《電子商務十二五發展規劃》等文件,從國家層而設計促進電子商務產業發展的政策。此外,各地政府部門也制定了各自的電子商務發展計劃,如《北京市關于促進電子商務健康發展的意見》、《浙江省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快電子商務發展的若干意見》、廣東省《關于鼓勵和支持我省網絡商品及有關服務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等等。上述法律文件均表明我國政府對電子商務產業的重點關注以及大力促進和扶持的政策傾向,為電子商務產業的發展創造了良好的政策和制度環境。

美國國會也就全國性的電子商務立法展開磋商、討論,1999年7月底在全美統一州法委員會上獲得通過了美國《統一計算機信息交易法》和《統一電子交易法》,并建議各州于9月起開始在立法中采納叫。數字簽名作為一種高級電子簽名,被視為具有完全等同于手寫簽名和簽章的效力,其它電子簽名形式也在法律上得到承認,但其法律約束力仍取決于各成員國的國內法規定。對于經營者,包括是自然人經營者從事電子商務經營活動沒有進行特殊的限制。美國政府以及行業組織對于電子商務市場的監管主要集中在對交易安全和合法性的監管,以及通過稅收等手段對交易結果的監管。美國政府不直接介入電子商務市場的準入及退出監管,而是成立行業組織電子商務協會,由協會制定本行業的經營和競爭規則,包括登記域名、注冊網站、仲裁糾紛和調查公布網站信用等,并通過完善成熟的市場信用機制約束行業內經營者,促成行業自律,對違法行為則通過司法手段予以制裁。從而折射出美國對電子商務市場監管以間接監管為主,直接監管為輔,大部分主要職能由公共機構和社會中介性組織共同承擔,這與其發達的市場交易體系以及成熟完善的市場信用體系密不可分。在電子商務立法方而,歐盟以其獨特的超國家組織的優勢,為整個歐洲國家制定了政策和法律規范,并進而影響整個世界的電子商務法。

四、構建可行性電子商務市場交易規則的法律平臺

黨的十報告明確指出:我國仍處于并將長期處于社會主義初級階段,我國是世界最大發展中國家的國際地位沒有變。市場經濟正處于發展和培育階段,由此可以看出,電子商務領域所具有的特殊環境對電子商務市場交易規則制度的設置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不能照搬美國等國家的政策和規則,而是要結合我國電子商務的具體情況以及整個經濟和社會環境,制定出一套具有中國特色的電子商務市場交易平臺,并構建和實施可行性操作規程,為我國電子商務產業的健康持續發展保駕護航。

(一)采取政策放寬路徑措施

我國對電子商務市場交易采取放寬措施,未設置相對細化的強制性規則,交易規則主要是在相關法律框架之下選擇和探索最佳的發展模式路徑,并積極使立法機關和行政監管部門在對電子商務市場交易規則的經營模式和管理行為進行考察的基礎上對實踐進行反思和總結,提煉出行之有效的法律和監管規則。本著同一功能相同對待的原則,電子形式具備書而形式所具有的法律效力且符合傳統形式中書而形式的基本功能,法律必須認同電子形式的法律效力,受到同樣的法律保護。實踐證明,要充分尊重電子商務市場交易規則的自治,盡可能滿足自由競爭和發展空間,防止帶來不必要的經營成本和負擔,進入交易規則的主體也充分認識到盲點和避規,使得電子商務市場交易產業在不斷嘗試和矯正的基礎上獲得持續性發展。

(二)監管法律措施不斷創新

為電子商務市場的穩定持續發展提供一定的保障,不斷創新監管方式,加大監管力度。針對電子商務市場在發展過程中呈現出的新特點,監管部門不斷地創新對電子商務市場的監管內容和方式,讓監管服務與電子商務產業的發展相適應。如北京市于2000年就搭建了專門的經營性網站備案信息登記管理平臺,并實現在全國性的大網站上粘貼工商紅盾標識,明確網站經營主體的真實信息,成為電子商務發展初期的探索性監管措施。江蘇省等地建立電子營業執照制度,并要求電子商務主體在其經營的網站或網頁上進行亮照經營。深圳市創新提出電子商務公共平臺的設計,該平臺可以整合市場主體身份信息、網站域名、產品信息、商標等相關信息,為第三方交易平臺和電子商務企業提供市場主體資格認證、產品信息查詢、企業信用和市場咨詢四項公共服務。以德國為代表的大陸法系國家的到達主義中,受要約人發出的承諾只有到達要約人所支配的范圍內時才生效。目前,國家工商總局己對網絡監管信息系統和平臺建設工作展開深入研究,著手建立全國一體、統分結合、功能齊全、上下聯動的網絡監管信息系統和平臺。

(三)監管法律制度靈活、有效

監管部門針對電子商務市場交易設置的規則應當放開視野,無需電子商務市場交易程序創設更多繁雜的內容,而是要對己有規定稍加修改后的合理運用,及時把握市場的靈敏度,對于電子商務交易的發展也將起到一定的促進作用。及時、高效、有力地查處網絡商品和服務交易中的違法行為,是網絡商品和服務交易發展的重要保障,是構建公平、公正、規范、有序的網絡市場發展環境的重要基礎,是監管部門對電子商務市場交易者的經營行為起到時時跟蹤監管的目標。消費者與經營者是相對應的,他們在法律地位上是平等的,在商品交易中也是平等的主體,但在經濟上卻是不平等的,消費者常常是弱者。一旦電子商務市場在交易過程中出現較大的違反交易規則的現象時,要及時制定相關規則或通過監管對存在非法經營行為、擾亂市場秩序的經營主體實施行政處罰,避免電子商務市場秩序受到更大的波動和影響。監管制度的靈活、有效使得電子商務市場秩序得以維護。立法技術是指在法的創制活動中所應體現和遵循的有關法的創制知識、經驗、規則、方法和操作技巧等的總稱城。電子商務市場規則程序的設立應當堅持降低交易成本,提高交易安全的基本原則,確保準入條件合理實現,同時保證程序高效。

(四)加強法律服務意識

篇(2)

自二十一世紀以來,電子商務在中國蓬勃發展,并已一躍成為了新的經濟增長點。目前,學界和實務界對電子商務的定義并無一致的觀點。其中,世界貿易組織(WTO)認為電子商務是指以電子方式進行的商品和服務之生產、分配、市場營銷、銷售或交付。而經濟合作發展組織(OECD)認為電子商務是指商業交易,它包括組織與個人在基于文本、聲音、可視化圖像等在內的數字化數據傳輸與處理方面的商業活動。從這些影響力較大的國際經濟組織對電子商務的定義可以看出,電子商務相較于一般民商事交易有如下特點:

1.電子商務具有虛擬性,體現為數字化交易;

2.具有跨時空性,不同地域、時區的交易方匯集于互聯網;

3.具有便捷性,完成交易的速度比較快;

4.具有風險隱蔽性,電子商務為非面對面交易,虛擬的網絡空間加劇了買賣雙方的信息不對稱,帶來了更大的交易風險。

在此背景下,由于根植于一般民商事交易的土壤之中,傳統民商法對于解決新興電子商務交易糾紛、維護電子商務秩序已力不從心。而且,法社會學的研究成果表明,雖然法律規則能夠有效形成、調整和維護聯合體秩序,但是在私法領域中,宗教、道德、倫理習俗、行業慣例等非法律規則對聯合體良好秩序的形成也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涵射在電子商務領域中,電商平臺確立的自治規則,即通過一系列專業“法律活動”(指經過專業法律人才的起草、審核)而產生的非法律規則對于維護電子商務平臺的交易秩序正日益起著不可替代的作用。故而本文主要通過對電子商務平臺自治規則需求的比較分析,希冀為電子商務秩序之規范提供一種新的路徑。

一、電商領域法律規則和自治規則的發展現狀分析

沒有規矩不成方圓,面對規模日益擴大的電子商務市場,我國也制定了一些法律規則進行規范。宏觀層面,我國關于電子商務的立法處于初建的階段,主要包括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地方性法律法規等四個層次。其中對于電子商務的專門立法更是寥寥無幾。在法律層面,其中最具有代表性的為現行《合同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和被普遍認為是我國第一部電子商務法的《電子簽名法》?,F行《合同法》為合同法領域提綱挈領的法律文件,吸收了經濟合同法、涉外經濟合同法和技術合同法的內容,是為適應改革開放的深入和市場經濟體制的確立的產物。其充分體現當事人的意思自治,保障當事人享有充分的合同自由,但主要規范的對象為一般的民事交易行為。

反觀“淘寶”自治規則等非法律規則。隨著電子商務領域的競爭日益激烈,各大電子商務平臺也更加注重對于交易秩序的維護,紛紛確立了自治規則。其中,“淘寶”自治規則最具代表性。如前所述,“淘寶”自治規則主要分為五大類,分別為規則、規范、標準、公告以及實施細則。其中規則主要包括《淘寶規則》和《天貓規則》兩部分,它們支撐起了整個“淘寶”自治規則的體系?!短詫氁巹t》分為總則與附則,其中總則分為六章,涵蓋了對各類電子商務專有名詞的定義、買賣雙方的注冊經營的條件、流程與限制、買賣雙方的評價系統(信譽機制)、賣家經營過程中的義務與管理措施、對一般違規行為和嚴重違規行為的區別規定、不同的處理措施及其執行以及對專營項目的規定。在《淘寶規則》和《天貓規則》的實施過程中,各類規范、公告、標準、實施細則與之相輔相成,相互補充,比如說《淘寶禁售商品管理規范》,《虛假交易專項整治公告》等。目前共有規則五部,規范十六部,標準兩部,公告六條以及九部實施細則。這些不同種類的規范使得整個“淘寶”自治規則形成了一個緊密的體系,相對于法律規則而言具有更強的可操作性。

二、電商領域法律規則和自治規則需求之比較分析

從時滯性方面分析比較電子商務市場對以《合同法》為代表的法律規則與“淘寶”自治規則等的需求。一方面,現行《合同法》產生于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初期,距今已10多年。在合同法的立法指導中明確包含了合同法要具有一定的超前性或前瞻性等思想,也為三角債等轉軌時期的特殊問題制定了相應的對策。

但是,創制出一部能夠完美解決所有糾紛的法律只是一個永遠無法實現的美好愿景。而且從維護法律的穩定性和連續性的角度出發,法律一經公布和生效應當在一定程度內保持不變,不能隨意變動。因此,面對日新月異的電子商務,《合同法》等法律規則的時滯性必將日益凸顯。

另一方面,“淘寶”自治規則根植于電子商務市場的土壤中,具有天生的自然優勢。“淘寶”等平臺通過在網上各類公告不斷更新、調整、歸類、總結其自治規則,輔之以大量的實施細則,更加契合電子商務發展的新情況、新需求。

反觀“淘寶”自治規則。從一些具體的條文可以看出,它更注重于追求效率,符合商法基本原則中的效率優先原則,側重于保護盈利、保護交易簡便、保護交易迅捷、尊重商業規則。比如說,《淘寶超時說明》規定自買家拍下商品之時起三天內,買家未付款的,交易關閉。自賣家操作“發貨”之時起,買家未在以下時限內確認收貨且未申請退款的,默認買家已收到貨且貨物質量符合交易雙方的約定,交易成功:

(一)快遞、EMS及不需要物流的商品十天內;

(二)平郵商品三十天內。

這些超時規定縮短了交易中止、結束、完成的時間,避免交易一直處于不確定之中,大大提高了交易的速度。另外,《淘寶規則》第三十七條規定了違規處理的措施,包括信息屏蔽、限制發貨、商品,關閉店鋪、公共警示等。這些處罰措施簡便易行,更加具有時效性。所以,“淘寶”等電子商務平臺的自生、自治規則對于電子商務市場交易主體更具有吸引力。

三、總結

在其他因素都相同的情況下,有效的、低成本的非法律替代措施將降低對法律的需求。當前,電子商務市場的規模正在不斷擴大,需要一種有效的規則來維護交易秩序,保障交易安全,推動其順利發展成為新的經濟增長點?!逗贤ā返确梢巹t雖然有國家的強制力作為后盾,但是從時滯性、價值追求、救濟成本、救濟效果等方面綜合考量,其并不完全符合電子商務市場對規則的要求。而“淘寶”自治規則等非法律規則根植于電子商務的土壤之中,通過平臺與交易主體之間的契約安排從而發生效力。從根本上而言,“淘寶”等第三方平臺為了擴大平臺的規模,增加平臺上的交易量,吸引交易主體的進入,有強大的動力去維護平臺上的交易秩序,注重交易安全和效率,順應電子商務市場更新、發展較快的特點不斷完善自治規則,并通過內部的網上糾紛非訴訟調解機制、信用評價機制等為交易主體提供一條全新的高效的低成本的交易糾紛解決途徑,并以此來彌補買賣雙方之間的信息不對稱。因此,相對于《合同法》等法律規則,電子商務市場對于“淘寶”自治規則等非法律規則有著更大的現實需求,為維護電子商務領域的秩序提供了一條全新的路徑選擇。

篇(3)

1引言

電子商務中的信息挖掘一直是人們研究的熱點。很多研究數據挖掘的學者紛紛將其研究的成果應用到實際當中,并作為市場預測、市場細分與分類、客戶關系管理以及其他商務應用的參考模型。電子商務信息挖掘一般采用的是WEB數據挖掘中的一部分。例如,文獻[1]就是利用SVM來進行電子商務中的應用挖掘――網絡日志的分析,以提取客戶分類及評分。

在電子商務環境中,一個電子商務支撐環境能夠產生一個信任值,通過衡量已交付的服務質量以及從顧客和信任管理機構中獲得的服務評價。沒有任何信任管理機制,許多消費者也許會因為欺騙性的廣告而請求了欺騙性的服務。另一方面,一個簡單但是不完整的信任管理系統也許讓服務提供商有選擇性地欺騙顧客(例如,通過給許多低價的交易提供好的服務,但是在高價的交易中欺騙顧客來謀取大量的好處),以及欺騙信任管理機構(例如,通過在信任評價中合謀欺騙)。一些如此的欺騙可能導致服務質量降級,并且給客戶帶來經濟損失。因此,電子商務行業必須有有效的信任管理[2]。

2關聯規則的分類

關聯規則的一個要求是結果得有透明度和可用性,這些結果是以產品群組規則的形式表示的,它表述了現實的產品和服務是如何組合到一起的。關聯規則容易理解,但它們并不總是有用的。

有用的規則包含高質量、可操作的信息。平凡的結果早已被熟悉商業的任何一個人所知曉。平凡規則確實有一個用處,盡管它不是直接的數據挖掘應用。當一個規則應當在該時間100%出現,然后它卻沒有出現,這種情形可以提供關于數據質量的許多信息。換句話說,不遵循平凡規則的例外情況指出了商業運作、數據收集和處理等可能需要進一步改進的方面。費解的規則似乎沒法解釋,并且不給出行動過程。

當應用購物籃分析時,許多結果常常是平凡的或費解的。平凡規則再現商業常識,浪費了利用高級分析技術的努力。費解的規則是數據中的偶然事件,是不可操作的。[3]

關聯規則有三個度量。支持度反映在交易數據中發現該規則的頻繁程度,置信度說明當“如果”部分為真時“那么”部分也為真的頻繁程度,而提升度反映該規則預測“那么”部分額相對根本沒有規則要好多少。

這樣生成的規則可以分成三類:有用的規則闡明可能沒有預料到的關系,平凡規則闡明已知(或應該知道)存在的關系,費解的規則沒有意義。費解規則常常有很弱的支持度。

3基于模糊關聯規則的電子商務評價系統設計

3.1電子商務信任評價系統

一些著名的電子商務網站采用的是集中式信任管理機制[8]。在淘寶,每完成一筆交易之后,買家能夠給一個反饋給系統,這個反饋是有關賣家的服務質量的,也許是良、中評或差評。淘寶服務器將這個評分存儲在中心管理系統中。它用公式S=P-N來計算出這個反饋的分,其中P表示好評個數,N表示差評個數。淘寶網將這個S值顯示在賣家的網頁上。另一值R=(P C N)/(P + N)(1 ≥ R ≥ 0)是好評率。如果僅用好評率來作為信任評價的標準是不對的。通過模糊關聯規則中,防止一些欺騙。例如,通過給許多低價的交易提供好的服務,但是在高價的交易中欺騙顧客來謀取大量的好處。

規則集相似度可以量化地表示當前的交易狀態是否與正常的狀態的相似程度,由此可以推斷出此次交易的風險程度。并且可以根據其風險程度來進行報警或者提醒。

基于模糊關聯規則的電子商務信任評價系統的流程如下圖所示。

3.2模糊集和模糊隸屬函數的建立

模糊集的建立實際上就是把數據集中的所有屬性用模糊屬性表示[4],每個模糊屬性包含多個模糊值,每個模糊值有其對應的模糊集。模糊隸屬函數用來描述一個確定屬性值對于一個模糊屬性集的隸屬度。一個確定屬性值可以隸屬于多個模糊值,對應有多個隸屬度。

如表1所示交易數據庫T={t1,t2,t3,t4},屬性I={num,money}(i1=num,i2=money)。

將每個屬性又分別劃分為若干個模糊集,對表1所示的數據庫,在計算其各數據項隸屬度之后數據庫被轉換為如表2所示。

4結束語

本文從電子商務信任管理中所發現的一些問題,結合現在數據挖掘在電子商務的應用,找到了一種基于模糊集的關聯規則算法應用到電子商務信任評價中。在基于信譽的電子商務評價問題中,電子商務的評價往往是通過反饋的信息來完成,但是反饋回來的信息以及交易過程中本身所產生的信息要盡量將其中所隱含的信息挖掘出來,進行一定的分析,就可以得到一些有用的規則。而對于一些平凡的規則,也可以利用其來尋找其中的問題。這個系統還可以在進一步的進行擴展。例如,對規則集進行修正,去掉一些費解的規則,還可以去掉一些冗余的關聯規則。這些都可以對整個流程有更好的改進。本文主要是對交易管理中的一些數據屬性進行提取和發現規則。

參考文獻:

[1] 過蓓蓓,方兆本.基于SVM的Web日志挖掘及潛在客戶發現[J].管理工程學報,2010(1).

[2] Yan Wang and Kwei-Jay Lin.Reputation-Oriented Trustworthy Computing in E-Commerce Environments.

[3] Michael J.A.Berry,Gordon S.Linoff.別榮芳 尹靜 鄧六愛譯.Data Mining Techniques:For Marketing,Sales,and Customer Relationship Management 數據挖掘技術:市場營銷、銷售與客戶關系管理領域應用(原書第2版)[M].北京:機械工業出版社,2006.

[4] 王坤.模糊關聯規則挖掘在入侵檢測中的應用研究[D].西南交通大學,2006.

篇(4)

“假貨不等于劣質,假貨不等于質量低,假貨也不等于價格低和高,因為假貨更嚴格地講,是侵犯了他人的商標權。而商標權在中國是個非常復雜的法律問題。一個企業一旦擁有一個商標,并不意味著在全類目下都受到保護,有些甚至要根據法律判例來進行界定。”為了進一步解釋馬云的話,阿里巴巴集團副總裁、平臺治理部負責人鄭俊芳還列舉了幾個案例:

日本品牌“無印良品MUJI”,該商標僅在部分類目下注冊。目前在國內,還有一家擁有生產制造能力的廠家,在商標細分類目下更細化地注冊了毛巾、床上用品的“無印良品”商標,所以,從法律上講,這兩個品牌都是合法合規的,并且在前者對后者發起的侵權訴訟案中,“無印良品”得到最高法院的支持,成功勝訴。在這種情況下,“無印良品MUJI”投訴“無印良品”侵權,平臺難以將后者清退,同時,平臺在尊重、執行司法文書判決之余也很難應對消費者的質疑。

然后就是運動鞋的商標案例,New Balance、新百倫、新百倫領跑,三家公司都擁有正規合法的商標。當New Balance投訴“另外的品牌在山寨我,你為什么不把它下架?”對此阿里無法做出超越法律的行為。

“假貨問題不是價格問題,而是一個復雜的法律問題,對于OEM廠商來說是一個發現新商業模式問題,阿里巴巴愿意為此投入資源,協助此類廠商轉型升級?!?/p>

前些年我還在北京一家都市報做財經記者時,曾跟蹤采訪過的一個有關“雅馬哈”的案子:幾個中國人(浙江那邊的)跑到日本一個小鎮,注冊了個“雅馬哈株式會社”,然后以這個公司授權國內幾家公司生產“雅馬哈”牌的摩托車和發動機,當然了,這幾家被他們授權的企業到底是誰的?大家想必也很清楚了。

這件事情影響有多大呢?在過去十幾年間,基本上國內“雅馬哈”系列摩托車、發動機的產品都是他們授權生產的。終于有一天,雅馬哈決定進軍中國,突然驚詫地發現:雅馬哈摩托車早已經風靡中國二三四線城市,追風少年都像當年的高倉健一樣。

雅馬哈的負責人徹底懵了,派私家偵探來中國調查,然后就是來回,搞了十多年,最后,就在前幾年,高法做出了最終判決:那幾個中國人賠償了幾百萬元,事情也就告一段落。

我還跟蹤過另一個案子,是某知名國際奶粉品牌的。這個品牌在國內經營了很多年,一次突擊檢查中發現了問題。原來,這家所謂的“國際知名品牌”,其實是中國人(幾個湖南人)在美國加州注冊的公司和英文商標,然后再授權國內生產,這個模式持續了大概有十幾年,到目前,這家公司仍舊是知名公司。

再有一個著名的案例是美國喬丹公司狀告中國“喬丹”,這個案子至今仍在艱難上訴中,所以不多做評論了。列舉了這么多案例,其實只是想證明一點:中國制造遭遇的問題,并非局限在GUCCI、LV這樣的奢侈品領域,事實上是全行業皆如此。

上述這些我們耳熟能詳的非典型案例,以及縈繞在中國品牌與國際品牌之間的諸多懸而未決的知識產權訴訟,可能就是馬云所言的“問題太過復雜”的現狀吧。事實上,這已經不是簡單的知識產權問題,其折射的恰是中國制造的困境。

確實,歐美乃至日本企業生產任何產品,最終不外乎設計、原材料加工、技術門檻等等,這些東西,想要復制起來一點也不難,尤其是很多企業本來就是給歐美日企業代工的,整套技術、整套生產線都是“外國專家”手把手教起來的。

中國有句老話:教會了徒弟餓死了師傅?,F在的局面就是如此,中國人很聰明,又渴望致富,土壤合適,學啥、干啥都快,師傅還沒老(技術更新速度不夠快),徒弟就學會了,而且還干得挺好,開始打著師傅的招牌跟師傅搶生意了,這回師傅可尷尬了。

這就是馬云所言的,OEM產品并不比歐美品牌產品差,而且價格低很多??墒牵降墁F要跟師傅搶生意,總歸是很難的,明目張膽打著師傅的招牌肯定不行,師傅不同意,還會找人揍你。那就私底下走點貨干點私活兒?賺不了大錢,也不是長久之計。弄個近似的品牌?你又不是師傅的親兒子,人也不讓。

徒弟再牛,但是沒有師傅的金字招牌啊,所以,消費者還是只認師傅,國內沒有,飛都要飛到日本去買電飯煲、馬桶圈,國內再便宜再吹噓質量好,人也不買。

怎么辦?怎么辦?怎么辦?看起來似乎無解了。于是,前面的案例就出現了,用各種匪夷所思的法子、鉆法律的空子、找各種商業規則的漏洞,總之就是要“升級”,從徒弟、長工的身份,升級到自己做老板。最終,就出現了今天的這個局面:徒弟覺得,我們交了三十多年的學費,給你打了三十多年長工,過了三十多年你吃肉我喝粥的日子,是時候自立門戶自己當老板了。

“他們面對的不是知識產權問題,他們面對的其實是新的商業模式問題?!边@是馬云對這個問題給出的解答,不愧是太極高手,輕輕一轉一推,所有問題從嚴重的法律規則層面,轉移到了商業規則層面。

然而,奧巴馬肯定不這么認為,所以,奧巴馬力推TPP,還明確放話:“中國正想要給世界上增速最快的地區確立規則,這會對我們的工人和商業帶來不利。我們為什么要讓這一切發生?我們應該來書寫規則,我們應該來定義游戲規則?!?/p>

篇(5)

接到莊家的傳牌后,其他玩家也需要任意傳給莊家三張牌。在電腦中,如需選牌,單擊相應牌張即可,如要取消選定的牌,請再次單擊。

3、抓有梅花2的玩家必須首先出梅花2,謂首攻。

4、然后按順時針方向出牌。每位玩家依次必須跟同花色牌。如果已經沒有與發牌花色相同的牌,則可以出任何一張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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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換對象:關于意義的載體

意義交換從表面上看,是語形與語形的交換;實質上是語形與語義之間的交換。這與等價交換是同一個道理,表面上是使用價值交換,實際上是使用價值與價值的交換。對傳播學來說,語形體現一般價值,語義體現意義價值。

比較一致的意見是,語言、非語言構成意義的語形。其中,語言包括書面語言和口頭語言,口頭語言在表達生活世界的意義方面具有相當的重要性。非語言行為包括體態語言、空間關系等,體態語言對于下意識、無意識領域的意義表達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伯德惠斯泰爾的《身勢與語境》、艾克曼和弗瑞森的身勢學理論,都對此進行了深入研究。根據這些理論,人們有意識地運用語言,而以無意識的方式表現非言語符碼。

電子商務的意義交換,不可狹窄地理解為語言交換。實際上,通過視頻進行的形象意義交換,對于個性化意義的確定具有重要意義。人們經常感覺網上購物與現場購物相比,若有所失,其中一個重要原因就是這種意義交換上的缺失。據愛德華?霍爾的研究,與阿拉伯人做生意,甚至連嗅覺都很重要。因此我們可以預見,未來電子商務將比現在更加注重非語言交流。多媒體在這里,不光涉及形式,更重要的是還關系到意義本身。

交換方向:關于語義的錨定

從意義的載體出發研究意義,還是從意義的賦予者出發研究意義,是接下來的選擇。從經濟學角度看,涉及的問題是意義交換原則中的交換方向。與等價交換從使用價值向一般價值的轉化相比,等意義交換的交換方向,是將一般價值轉換為意義價值。

傳統符號學理論認為,語形與語義是完全無關的。語形是隨意指定的,與所指無關;意義完全由言說的主體賦予。索緒爾和鮑德里亞在這方面的觀點都比較極端。批評的意見指出,口頭語言和視像語言就不符合這樣的說法。斯圖爾特認為,符號不是對真實事物的簡單再現,而是人們出于傳播和交流的需要,預先約定的有意義的假設。

如果加上語用的考慮,這種矛盾就會顯得更加突出。話語理論,如維特根斯坦和奧斯丁的言語行為理論就非常強調對語言的實際使用?,F象學傾向于以具體情景中的個性化體驗,作為錨定價值的基準。后結構主義的德里達,堅決拒絕承認語言具有固定的意義,而堅信文本中存在多種具有替代性的意義,任何闡釋都只能提供其中一種替代性的意義,傾向于根據語境來確定語義。

歷史地看,語形在這里是一種寄托,是社會化理性價值的符號;語義作為意義的寄托,顯示了個性化的趨向。按理說,單純地錨定任何一方都是不全面的。鑒于這里談的是意義交換,交換方向是將一般價值轉換為意義價值,我們會更加注意個性化的錨定方向。在這方面,經濟學中的期望理論,難得地與國際潮流接軌了一把。傳播學這方面的理論,主要集中于信息接受理論,包括歸因理論、社會判斷理論和深思概率理論等。從個性化實踐的角度看,現象學和后結構主義的觀點,比較具有商業價值。不過我們不能過份強調解構的價值,畢竟大規模定制還是有別于定制的。

交換中介:關于意義的結構與規則

表現在語形和語義間的意義矛盾,可以說是社會化與個性化矛盾的反映。矛盾的解決,有賴于意義結構和規則的建立。如果說等價交換是以一般等價物為中介進行的交換,等意義交換就是以元數據為中介的交換。這是新交換原則的一個重要特點。

語義分析可以被理解為一種對語形的語義結構分析。語義結構成為語形與語義的轉換通道,意義的交換就是在這里發生的。語義結構學是一門專門的學問,這里不展開,只強調一點,語義結構中最引人注目的,是本體論意義上的數據,即關于數據的數據,也就是元數據。從某種意義上說,元數據就是意義交換的“貨幣”。與貨幣相反的是,它通向意義的個性化,元數據分析是語義分析標準化的基礎。我們需要特別注意的是,意義交換不是以語言符號為單位,而是以元數據為單位。元數據是意義本身的單位,EBMXL就屬于這種元數據。在實踐中,元數據方法在電子商務交換、知識管理和數據挖掘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商業價值。

規則被視為語形和語義間的聯系紐帶,話語受制于一定的規則,因為規則可以在人們進行個性化選擇的同時保持一定的社會穩定性。維特根斯坦認為語言游戲的規則具有延展性和可變性。而在杰克遜和雅各布的觀點中,規則被視為交流者在談話過程中不斷進行調和的產物。在實踐中,可能并不像極端的后結構主義者如??滤J為的那樣,人們可以離開規則進行自由選擇。在電子商務中,個性化選擇與元數據標準化是相輔相成的,越是個性化,就越需要標準化,越是標準化,也就越有利于個性化。這是兩個不同層次的問題。

交換價格:一詞多義與一物多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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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11月10日,淘寶新規則全新上線。淘寶新規則是基于《大淘寶宣言》和《淘寶網服務協議》來制定的,其中《大淘寶宣言》明確了淘寶規則的核心思想和基礎原則,并確定了大淘寶參與各方的基本權利與義務;而《淘寶網服務協議》是淘寶網與會員明確服務關系的文件,所有淘寶網的會員在注冊時均需認可,具有合同效力,受法律保護。淘寶網為促進開放、透明、分享、責任的新商業文明,保障淘寶網用戶合法權益,維護淘寶網正常經營秩序,根據《大淘寶宣言》及《淘寶網服務協議》,制定了淘寶新規則。淘寶新規則的誕生事實上正象征著c2c電子商務的規范化發展,其制定的細則也為未來c2c電子商務平臺的改革指明了方向。

一、c2c交易平臺的各項交易術語應當明晰含義,杜絕含糊字眼。網上交易過程中很多問題的產生都或多或少由于某些交易細節沒有達到清楚共識,某些術語沒有闡述其準確意義,所以,要避免這些不必要的沖突與糾紛,明晰各項交易術語的含義就尤為重要,也正是形成規范交易環境的最基本的條件和措施。在淘寶規則的第二條中,就對于淘寶網交易中的25項交易術語進行了詳細闡述,包括“下架”、“成交”、“關閉店鋪”、“商品數量”、“綁定”、“分銷商品”、“包郵”等等。例如,“包郵”的定義,是指賣家對所售商品承擔大陸地區首次發貨的運費。其中“大陸地區”具體是指除香港、澳門、臺灣地區以外的中國所有省、直轄市和自治區;“首次發貨”則是指包郵商品第一次發出所產生的運費由賣家承擔,如包郵商品因退、換貨產生的郵費,參照支付寶爭議處理規則處理;另外,首次不等于首重,無論商品重量是多少,包郵商品賣家均應承擔全部首次發貨的運費。

二、c2c交易平臺的各項交易細節應當嚴格制定其運行程序及問題解決方案,保證任何交易糾紛的解決都有章可循。在c2c交易過程中,消費者面對的是虛擬的賣家和商品,而賣家則面對的是虛擬的購買者,所以每一次交易都存在著一定的風險。那么,作為c2c交易平臺,就應當從各個方面規范買家和賣家的交易行為,盡量降低雙方的交易風險,保障雙方的應得權益。淘寶規則的第三條就對于交易的各項細節進行了規定,從淘寶賬戶、支付寶賬戶的建立、商品的如實描述、創建店鋪及商品的規則、買家確認收貨超時、買家申請退款超時、店鋪評分計分、信用評分計分等方面,一一進行了詳細而嚴謹的界定,最大限度地避免了不規范交易行為的產生,從而保障了交易雙方的合法權益,降低交易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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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圖分類號: TN911?34 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 1004?373X(2016)15?0133?04

Abstract: To solve the direct commodity rapid and accurate matching problem between electronic shoppers and merchants, the e?commerce commodity recommendation system based on mining algorithm of weighted association rules is researched. Ai?ming at the insufficiency of the classic Apriori algorithm, a new weighted fuzzy association rules mining algorithm is put forward to ensure the downward closure of frequent item sets. The work flow of the recommendation system was tested through the structural design of e?commerce recommendation system, data preprocessing module design and recommendation module design. The hit rate is selected as the evaluation standard of different recommendation models. The contrastive analysis for the practical collected data was conducted with the half?off cross test method. The experimental results show that the hit rate of Top?N products in association rule set is significantly higher than that of the interest recommendation method and best selling recommendation method

Keywords: weighted association rule; mining algorithm; electronic commerce; recommendation system

0 引 言

隨著電子商務業的快速發展,互聯網購物用戶規模已經突破兩億人次。而在龐大的互聯網購物中,購物者和服務者都面臨一個問題:用戶和商家彼此間無法明確所喜愛的商品;海量商品無法快速、準確的和客戶愛好相匹配;篩選商品時間過長等。這些問題都極大地阻礙了電子商務業的發展。為了解決這些問題,本文利用數學上的相關知識,進行了基于加權關聯規則挖掘算法的電子商務商品推薦系統研究。

1 數據挖掘和關聯規則

1.1 數據挖掘

數據挖掘從廣義上理解,就是在海量數據中通過某種算法、處理模式找到具有潛在作用、有效價值、新穎性強的數據處理過程。數據挖掘模式可分為關聯模式、序列模式、分類模式、回歸模式、時間序列模式、聚類模式六種。而關聯模式由于具有應用范圍廣、實用性強的特點, 因而在現代電子商務領域中得到了極大發展,關聯模式也成為了數據挖掘中最為重要的研究領域[1?3]。

經過多年的研究分析,當前對數據挖掘的主要方法包括概念描述、關聯分析、類知識挖掘、預測型知識挖掘等。雖然數據挖掘的方法有很多種,但要想徹底應用到電子商務中存在以下幾個難點:數據類型存在多樣性;算法效率和可伸縮性差;數據挖掘系統交互性差;數據安全性和私有性差[4?5]。這些難點都阻礙了數據挖掘在現實商業中的應用。

1.2 經典關聯規則挖掘算法

在實際算法應用中,關聯規則挖掘算法有很多種,其中最為經典的就是Apriori算法。該算法具有單維、單層、布爾型的特點。該算法的頻繁項集產生步驟如下:開始定義min_sup和min_conf掃描數據庫得到項集K=2由Apriori算法得到[Ck]成功結束,否則重新由Apriori算法得到[Ck。]

該算法在當前的電子商務應用中,主要存在的問題有[6]:掃描數據庫次數太多;運算時間隨頻繁項長度增大而增長;每個階段的[Ck]太大;不能更新、不能直接處理數值型數據;數據庫中的關聯規則挖掘不能直接應用。這些問題都導致了Apriori算法在電子商務應用中出現了諸多問題。為此,在下文中提出了基于加權模糊關聯規范挖掘算法的改進。

2 基于加權模糊關聯規范挖掘算法的改進

2.1 加權模糊關聯規范模型

(1) 布爾型加權關聯規則模型

布爾型加權關聯規則模型由事務集[T,]項目集[I,]項目權值集[W]等組成。在具體計算時,可根據元素屬性、布爾屬性項目集的支持度等進行加權計算。

(2) 加權模糊關聯模型規則

加權模糊關聯模型由事務集[T,]項目集[I,]模糊集[L]等組成。其中,模糊集的隸屬度函數為[Ffk,]值域為(0,1)。根據模糊項目集[X]的事物權重FITW,加權模糊支持度WFS二者的比值,可計算出加權模糊關聯規則[XY]的加權模糊置信度。具體計算過程如下:WFC(XY)=[WFS (X?Y)WFS (X)。]

(3) 頻繁項集的向下封閉性

向下封閉性是Apriori算法的特點,它可以通過K?項頻繁項集產生最大頻繁項集。然而在加權關聯規則挖掘中,由于項目被給予了權值屬性和支持度屬性,因此頻繁項集內的子集不再能判定其是否頻繁。

2.2 加權模糊關聯規范挖掘算法NFWARM

加權模糊關聯規范挖掘算法NFWARM的基本執行思路如下[7?8]:算法掃描數據庫得到[C]值,并對其賦予加權模糊支持度屬性;通過特定函數計算出候選項目集,并對不頻繁子集進行刪除、剪枝;循環計算候選項目集的支持度,直到所有候選集為空。這樣便得到了頻繁項集[F=F?FK。]

加權模糊關聯規范挖掘算法NFWARM仍然采用逐層搜索迭代的方法來計算得到頻繁項集,這一點和Apriori算法是相同的。通過相關定理可以證明,該算法在處理加權時可以實現頻繁項集的向下封閉性。

2.3 試驗及結果分析

為檢測加權模糊關聯規范挖掘算法NFWARM的先進性,本文進行了相關的數據測試。首先通過IBM數據生成器隨機生成一萬個事務數和屬性。其中,每個事務內有20個項目,每個屬性在(0,1)內進行權重分配,而每個數值屬性又重新分配了五個模糊集。之后通過隸屬函數將原始數據庫轉換為模糊數據庫。BWARM曲線和NFWARM曲線分別表示傳統布爾型加權關聯規則算法和改進算法的執行結果,具體變化情況見圖1。

從圖1中可以看出,隨著最小加權模糊支持度的增加,NFWARM算法得到的頻繁項集合和頻繁規則的數目在減小,而BWARM算法產生的頻繁項集較NFWARM算法要少很多。這些數據變化都顯示出改進型NFWARM算法的優越性。

3 電子商務商品推薦系統的設計與實現

3.1 推薦系統結構設計

(1) 系統開發工具和平臺

本次電子商務商品推薦系統的開發工具為MyEclipse 7.0,JDK 1.6;操作系統采用Windows XP;應用服務器采用Tomcat 6.0;后臺數據庫為SQLSever 2005。

(2) 電子商務平臺背景

本次開發的電子商務推薦平臺主要是一家以銷售女裝為主的電子商鋪。隨著電子商業業務的推廣,該店銷售額得到了極大的提升。然而在銷售額上升的同時,也出現了衣服種類多、客戶群體難以短時間內成功匹配合適服裝的問題。因此該店銷售額遇到了瓶頸,急需開發一款高質量的電子商務商品推薦系統。

(3) 結構設計

電子商務商品推薦系統需要通過兩個重要模塊實現,即數據采集系統和數據預處理系統。數據采集系統主要提供服裝信息,而數據預處理系統負責處理客戶的交易數據,并將其轉換為關聯規則挖掘算法需要的數據格式。整個系統的核心部分就是利用加權關聯規則挖掘算法搭建客戶交易歷史數據和客戶購買需求之間的平臺。整個電子商務商品推薦平臺的工作流程如圖2所示。

3.2 數據預處理模塊設計

(1) 數據準備。將商鋪網址、服裝信息、商品數據、交易信息等原始數據錄入到Excel文件中作為原始數據庫。其中,客戶購買歷史信息和商品信息是整個系統最為核心的數據庫。

(2) 數據分類。Excel文件中保存的原始數據龐雜、多變,需要對這些原始數據進行分類,以便于數據挖掘工作的進行。其分類方法為:將商品信息向上抽象一層,作為第一層概念層數據的挖掘對象;繼續將商品信息往上再次抽象,本次數據只用符號表示。

(3) 數據預處理。利用概念層思想將商品進行分類,同時通過數據的完整性、一致性檢查及時對上架、下架貨品信息進行數據處理。

(4) 歷史交易數據生成。利用SQL腳本語言編寫事務數據,將預處理后的歷史交易數據轉換為聯合規則算法挖掘的事務數據。此時,需將交易時間作為客戶數據挖掘的變量條件。

3.3 推薦模塊設計

推薦模塊設計時,要求客戶首先登陸電子商務商品推薦平臺注冊成為會員,之后根據客戶有無購買商品記錄,將推薦模塊分為以下兩種情況:

(1) 無客戶購買商品記錄

針對這種情況,推薦使用最為流行的Top?N銷售策略進行模塊設計。設計流程如下:會員注冊暢銷商品推薦/自主購買意愿拒絕,繼續推薦下一層暢銷商品/選擇自主商品購買。

(2) 有客戶購買商品記錄

針對這種情況,需要系統根據該會員信息調取其在該平臺的購買記錄,快速準確地計算出該客戶可能喜歡購買的商品并進行推薦。設計流程如下:會員登錄自動調閱購買歷史信息根據關聯規則集分析客戶愛好推薦匹配商品購買。

3.4 系統實現與測試

(1) 基于用戶歷史交易記錄。客戶登錄電子商務商品推薦系統后,可通過點擊“購買歷史記錄”來查詢購買信息,系統后臺會自動演化規則集;之后根據規則集匹配系統內的服裝信息,并將其優先推薦給客戶。

(2) 基于用戶購物籃信息??蛻舻卿涬娮由虅丈唐吠扑]系統后,根據瀏覽信息中產生的購物籃信息,系統后臺會自動演化規則集,之后根據規則集匹配系統內的服裝信息,并將其優先推薦給客戶,見圖3。

(3) 基于用戶無購買記錄。針對無購買記錄的客戶,系統會根據Top?N銷售策略,將當前最為暢銷的服裝推薦給客戶。

4 推薦系統結果分析

4.1 試驗數據

為保證試驗測試的準確性,本次試驗共采集了2015年度5個月份內的服裝交易記錄。其中包括500多種商品的基本信息和16 000多個淘寶ID客戶信息。涉及的商品包括女裝、T恤、背心、裙子等。

同時,在試驗之前分析了用戶購買習慣。其中只購買一件商品的用戶數量為9 300多個;買兩件及以上且款式不同的為5 600多個,款式相同的為1 500多個。經過數據預處理模塊分析后,符合關聯規則挖掘的交易量為5 985。

4.2 試驗評價標準及方案

本次試驗選擇的評價標準是命中率。該指標可以較為準確地反映系統推薦商品是否會被客戶購買。

試驗方案采用五折交叉法進行測試,具體方案為:將數據分為計算數據和測試數據兩部分,計算數據由算法自動計算,測試數據由客戶真實購買記錄統計;將數據分為5份,其中4份為訓練集、1份為檢測集;每做一次測試后,將5份數據重新交叉組合,進行下一次測試,共測試5次。

4.3 試驗結果及分析

根據試驗結果,對前5 000個用戶的購買信息進行了統計分析,得到了5個數據區間的結果。本次試驗對基于關聯規則集的Top?N產品、基于用戶興趣相關的Top?N產品、推薦最暢銷的Top?N產品數據進行了命中率分析,其對比結果見圖4。

三種推薦策略的平均命中率分別為:推薦最暢銷的Top?N產品0.319,基于用戶興趣相關的Top?N產品0.514,關聯規則集的Top?N產品0.552。從這三個數據的對比中可以看出,基于加權關聯規則挖掘算法的電子商務推薦模型是有效的,其命中率較其他兩種都有明顯提高。

5 結 論

本文通過概述數據挖掘和關聯規則的基本信息,指出了經典Apriori算法的缺點和不足,并提出一種新的加權模糊關聯挖掘模型算法,以保證頻繁項集的向下封閉性;通過對電子商務推薦系統的結構化設計、數據預處理模塊設計、推薦模塊設計,完成了推薦系統的工作流程測試;最后選取命中率作為不同推薦模型的評價標準,通過五折交叉試驗法對實際采集數據進行了對比分析,試驗結果表明關聯規則集的Top?N產品命中率要明顯高于興趣推薦和暢銷推薦法,充分顯示了基于加權關聯規則挖掘算法推薦系統的優越性。

參考文獻

[1] 鄧愛林.電子商務推薦系統關鍵技術研究[D].上海:復旦大學,2003.

[2] 王梟雄.基于關聯規則的軟件開發推薦技術研究[D].西安:西安電子科技大學,2013.

[3] 劉聞超.加權模糊關聯規則挖掘算法研究及應用[D].鎮江:江蘇大學,2010.

[4] 馬剛.關聯規則挖掘在電子商務中的研究與應用[D].上海:上海交通大學,2008.

[5] 張劍凱.關聯規則在移動電子商務推薦系統中的應用研究[D].蘭州:蘭州交通大學,2014.

篇(9)

一、問題的提出

刑法第149條第1款規定:“生產、銷售本節第一百四十一條至第一百四十八條所列產品,不構成各該條規定的犯罪,但是銷售金額在五萬元以上的,依照本節第一百四十條的規定定罪處罰?!钡?款規定:“生產、銷售本節第一百四十一條至第一百四十八條所列產品,構成各該條規定的犯罪,同時又構成本節第一百四十條規定之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毙谭ɡ碚撏ㄕf認為,第141條至第148條針對特殊偽劣產品犯罪的規定,相對于第140條普通偽劣產品犯罪[1]而言,可謂特別法,根據特別法優于普通法的法條競合適用原則,“通常應以特別法即依規定生產、銷售特別種類的偽劣產品的犯罪的法條論處,但刑法典第149條第2款規定:‘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即依重法優于輕法的原則處理類似問題”[2]。很顯然,理論通說將第149條看作一種特殊規定,由此得出兩點結論:第一、在特別法與普通法競合的情況下(即特別關系的法條競合),除存在刑法第149條之類的特殊規定外,應當適用“特別法優于普通法原則”,而絕對排斥適用“重法優于輕法原則”。例如,不管盜伐林木的價值多大,都不能以盜竊罪定罪(最高可判處無期徒刑),而僅能以盜伐林木罪最高判處十五年有期徒刑;第二、在行為不符合特別法條規定的構成要件,但達到了普通法條規定的構成要件時,應杜絕以普通法條之罪定罪處罰,結果只能宣告無罪。例如,行為人金融詐騙數額沒有達到金融詐騙罪的起刑點,但已經達到普通詐騙罪的起刑點,只能宣告無罪,而不能以詐騙罪定罪處罰。[3]此外,對于刑法分則第233、234、235、266及397條中“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的理解與適用問題,也與上述問題相關聯,本文也一并予以討論。

筆者認為,問題的實質在于:第一、對于不存在第149條以及“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這種“特殊”或者“例外”規定時,在承認特別關系的法條競合的場合,是應捍衛“特別法優于普通法原則”的法條競合適用原則,還是在適用特別法不能做到罪刑適應時,以“重法優于輕法原則”進行補充?第二、在行為不符合特別法構成要件但符合普通法構成要件時,是應宣告無罪,還是以普通法定罪處罰?或許,問題的根本解決還取決于如何合理劃定特別關系的法條競合的范圍,甚至于應否嚴格區分法條競合與想象競合。限于篇幅,本文不再全面展開。[4]

二、第149條規定的性質

刑法第141條至第148條針對的是特殊的偽劣產品:假藥、劣藥、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有毒、有害食品、不符合標準的醫用器材、不符合安全標準的產品、偽劣農藥、獸藥、化肥、種子以及不符合衛生標準的化妝品。這些特殊偽劣產品關系到社會公眾的生命與健康或者國家糧食安全,而生產、銷售這些特殊偽劣商品所造成的法益侵害程度,主要體現在對人體健康的危害程度或者使農業生產遭受的損失上。[5]因此,這些特殊偽劣商品犯罪的構成要件,不是通過銷售金額,而是以對消費者人體健康的危害程度來描述。而普通偽劣商品犯罪往往無法通過對人體健康的危害程度這類要素來描述行為的法益侵害程度,只能通過銷售金額這類可以量化的要素進行描述。事實上,刑法第141條至第148條規定之罪主要保護的法益是消費者的生命與健康(第147條除外),故用人體健康這一要素進行描述可謂恰如其分,而生產、銷售普通偽劣商品犯罪的法益侵害性,主要體現在對于市場經濟秩序以及消費者財產權益的侵害上,因此,用“銷售金額”這一要素進行描述比較準確。

由于特殊偽劣商品犯罪與普通偽劣商品犯罪成立犯罪的條件明顯不同,不可避免地會導致不符合特殊偽劣商品犯罪構成要件,卻符合普通偽劣商品犯罪構成要件的情形。例如,雖然行為人生產、銷售了大量劣藥,銷售金額達到五萬元以上,卻并未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者是否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難以查明,因而不符合第142條規定的生產、銷售劣藥罪的構成要件。但是,由于生產、銷售劣藥的行為完全符合“在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即第140條規定的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的構成要件,即便沒有第149條第1款的規定,也沒有理由否認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的成立。從這個意義上說,第149條第1款不過是注意規定,旨在提醒司法人員注意:行為雖不符合特殊偽劣商品犯罪的成立條件,但由于特殊偽劣商品也屬于偽劣商品,銷售金額達到五萬元以上,完全符合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構成要件時,為有效保護法益,應當以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定罪處罰。

如前所述,生產、銷售特殊偽劣商品犯罪所保護的主要法益是消費者的生命與健康(本質上屬于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用行為對于人體健康的危害程度來描述行為的法益侵害性;而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所保護的主要法益不是消費者的人身權,而是市場經濟秩序與消費者的財產權,無法用其他要素來描述形形的偽劣商品犯罪的法益侵害程度,只能用“銷售金額”這一可以量化的、具有可操作性的要素來描述行為的法益侵害程度。即便如此,也不可否認特殊偽劣商品屬于偽劣商品,生產、銷售特殊偽劣商品的行為在侵害消費者人身權的同時,還侵害了市場經濟秩序與消費者的財產權,生產、銷售特殊偽劣商品的行為通常也同時符合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的構成要件。由此可能出現這樣的情形:行為對于消費者人身權的侵害還不夠嚴重,但由于銷售金額巨大而對市場經濟秩序以及消費者財產權造成了嚴重侵害,為實現罪刑相適應,沒有理由不以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定罪處罰。事實上還有另外一種情形:行為雖符合特殊偽劣商品犯罪的構成要件,且可能屬于情節嚴重甚至特別嚴重,但難以證明,而銷售金額巨大甚至特別巨大這一點能夠查明時,為了實現罪刑相適應,有必要以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定罪處罰。例如,在著名的“三鹿奶粉案”中,雖有證據表明田文華等主要領導后來系“明知”所生產的奶粉含有三聚氰胺還指使下屬繼續銷售,銷售金額達到四千多萬元,但沒有證據表明“明知”后的銷售行為“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也就是說,雖然其行為符合第144條的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構成要件,但按該罪論處不能做到罪刑相適應(頂多判處十年有期徒刑);與此相對照,由于銷售金額遠遠超過二百萬元,按照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定罪處罰,完全可能判處田文華等人無期徒刑。法院最終以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判處田文華無期徒刑。[6]可以說,這樣做并非河北兩級法院為保住田文華的命而避重就輕,實在是不得已而為之。[7]從這個意義上,由于特殊偽劣商品犯罪與普通偽劣商品犯罪評價犯罪的角度不同、證明要素有異,為了實現罪刑相適應,從一重處罰也可謂理所當然。因此,第149條第2款的規定也不過是一種注意規定,旨在提醒司法人員注意:特殊偽劣商品犯罪與普通偽劣商品犯罪評價犯罪的角度以及證明要素存在差異,為實現罪刑相適應,應以重罪定罪處罰。

綜上,刑法第149條是注意規定,原本就該如此處理,而并非特殊或例外規定。雖然理論通說將特殊偽劣商品犯罪與普通偽劣商品犯罪的條文看成是一種特別關系的法條競合,但不可否認,刑法第140條規定的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與第141條至第148條規定的生產、銷售特殊偽劣商品的犯罪之間,事實上存在某種補充關系,即行為不符合特殊偽劣商品犯罪構成要件但銷售金額五萬元以上的,由于完全符合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構成要件,理應以后者定罪處罰。正如持有型犯罪對于非法制造、買賣、運輸等行為的犯罪具有補充性質一樣。而第140條之外,還對藥品、食品等特殊偽劣商品犯罪加以規定,是為了突出對消費者人身權的保護,絕非為了從輕處罰生產、銷售特殊偽劣商品犯罪的行為,根據刑法第5條所明文規定的罪刑相適應原則,從一重處罰實屬應當。

三、破解“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刑法分則中有五個條文(第233、234、235、266、397條)、六個罪名(過失致人死亡罪、故意傷害罪、過失致人重傷罪、詐騙罪、濫用職權罪、玩忽職守罪)中存在“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的表述。理論通說幾乎眾口一詞地認為,該規定重申或者強調了在特別關系的法條競合的場合,絕對適用特別法優于普通法。例如,張明楷教授認為,“當刑法條文規定了‘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時,禁止適用普通法條。”[8]通說內部的分歧僅在于,當行為不符合“另有規定”的構成要件(如沒有達到金融詐騙罪的數額起點),但符合普通規定的構成要件(如達到了普通詐騙罪的數額起點),能否以普通規定定罪處罰。例如,周光權教授指出,“《刑法》第266條的另有規定,當然一方面是指需要定罪的‘另有規定’,即當特別法條規定了定罪處罰條文時,必須適用特別法條,禁止適用普通法條。另一方面,也包括不需要定罪時要類型化地加以考慮的‘另有規定’。”[9]例如,合同詐騙4000元沒有達到司法解釋所規定的合同詐騙罪的數額起點,但達到了詐騙罪的數額起點的,絕對不能以詐騙罪定罪處罰,只能宣告無罪。[10]張明楷教授則認為,“‘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顯然是指符合另有規定時, 按另有規定定罪處罰。換言之,‘依照規定’并不包含‘依照規定不定罪處罰’的意思。因為刑法分則條文所表述的是典型的罪刑規范,‘另有規定’并不是關于不構成犯罪的規定,而是另有的關于罪狀與法定刑的規定?!盵11]例如,保險詐騙8000元、合同詐騙4000元的行為,雖未達到司法解釋所規定的保險詐騙罪、合同詐騙罪的數額起點,但由于超過了詐騙罪的數額起點,可以而且應當以詐騙罪定罪處罰。[12]

通說一方面堅持認為,“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重申了特別法優于普通法的法條競合的適用原則,另一方面,要么在著書立說時有意無意地“忽視”“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要么當感覺按照特別法定罪處罰不能做到罪刑相適應而有違刑法的公平正義性時,或者“強詞奪理”地認為條文之間雖屬于法條競合,但不屬于特別關系的法條競合,因而不受特別法優于普通法的限制;或者“兩手一攤”說,這是立法缺陷造成的而無能為力;或者“有意無意”地將本屬于特別關系的法條競合的情形說成是想象競合,以便光明正大地繞開“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而從一重處罰。例如,通說教科書雖然在涉及詐騙罪與特殊詐騙罪的關系時對“本法另有規定,依照規定”持小心翼翼的態度,但對于故意傷害罪中“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卻基本上視而不見。當作為抗稅、暴力干涉婚姻自由、妨害公務的手段達到重傷程度時,毫不猶豫地認為應當以故意傷害罪定罪處罰。[13]又如,陳興良教授認為招搖撞騙罪與詐騙罪之間不是特別關系的法條競合,而是所謂擇一關系的法條競合,從而理直氣壯地繞開“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14]再如,張明楷教授主張,詐騙罪與招搖撞騙罪、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之間不是法條競合關系,而是想象競合,因而可以不顧“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名正言順”地從一重處罰。[15]

筆者認為,刑法分則中“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只是注意規定,旨在提醒司法人員注意,在基本規定之外,還存在為數不少因為對象、手段等要素特殊而設立的規定;即便存在“另有規定”,也應貫徹刑法第5條規定的罪刑相適應原則,不能排除重法優于輕法原則的適用。事實上,一方面,“我國刑法分則設置特別法條基本上是沒有‘章法’的”[16],如規定保險詐騙罪的法定刑輕于詐騙罪;另一方面,設立“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具有隨意性,例如,在普通盜竊罪、搶劫罪、搶奪罪、故意毀壞財物罪、故意殺人罪之外,還存在為數不少對象、手段特殊的這類犯罪,如盜伐林木罪、搶劫槍支、彈藥罪、搶奪國有檔案罪、放火罪等。我們沒有理由認為,保險詐騙罪與詐騙罪之間因為屬于特別關系的法條競合,必須適用特別法優于普通法,而盜伐林木罪與盜竊罪之間就不是特別關系的法條競合,可以不適用特別法優于普通法原則。因此筆者認為,刑法分則中“本法另有規定,依照規定”是完全可以忽略的規定,只應根據罪刑相適應原則以及立法目的進行考量,決定是否從一重處罰。[17]

四、法益保護要求罪刑相適應

由于刑法將罪刑法定原則(刑法第3條后段)與罪刑相適應原則(刑法第5條)分開規定,國內學者通常認為罪刑法定原則與罪刑相適應原則是不同的刑法適用原則,而且習慣于指責對方是借口罪刑相適應違背罪刑法定原則。其實,二者之間并非對立關系。國外刑法雖未在刑法總則中明文規定罪刑相適應原則,但刑法理論一般認為,罪刑均衡包含在罪刑法定原則之中,[18]而且認為罪刑相適應是解釋論中最重要的原則之一。例如,日本刑法第240條強盜致死傷罪規定,強盜致人負傷的,處無期或者六年以上懲役;致人死亡的,處死刑或者無期懲役。[19]問題是,具有傷害、殺人故意的,是僅認定為強盜致死傷罪,還是認定為強盜致死傷罪與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的想象競合犯(日本稱為觀念的競合),抑或以強盜致死傷罪與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數罪并罰?日本判例曾經將強盜殺人認定為殺人罪與強盜致死罪的觀念競合,但后來改變了立場,對于強盜過程中故意殺人的,僅認定為強盜致死罪。日本現在的通說也支持判例立場的變更,認為強盜致死傷罪包括了強盜殺人、強盜致死、強盜傷害、強盜致傷這四種構成要件。這是以罪刑相適應原則進行考量的解釋論適例。日本改正刑法草案設置強盜致死罪(第327條后段)與強盜殺人罪(第328條),既解決了這一問題,同時也對二罪設定了法定刑上的差異。[20]

刑法理論認為,法律主義、禁止事后法、禁止類推解釋,只是傳統的罪刑法定主義的內容,因而被稱為罪刑法定原則的“形式的側面”,其主旨在于限制國家的司法權力。但是現在,罪刑法定主義的內容不限于形式的側面,而是進一步要求刑法內容適當、正當,即所謂“適正處罰的原則”。這一原則要求,禁止不明確的刑罰法規(明確性的原則)、禁止殘虐、不均衡的刑罰、禁止處罰不當罰的行為。[21]我國刑法規定的特色在于,除在刑法第3條后段明確規定了“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處刑”(罪刑法定原則)外,還特意在第3條前段強調“法律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依照法律定罪處刑”。曾有學者將第3條的前段稱為所謂積極的罪刑法定原則,后段為消極的罪刑法定原則。[22]其實,“前段并不是對罪刑法定原則的規定(不是所謂積極的罪刑法定原則),而是針對我國刑法分則的特點,防止司法人員隨意出罪。簡言之,刑法第3條前段,旨在突出刑法的法益保護機能,后段則旨在突出刑法的人權保障機能。一方面,保護法益的機能應當受到限制,人權保障機能也不能絕對無條件地優于法益保護機能,故刑法的法益保護機能與人權保障機能總是存在沖突,刑法第3條要求司法機關對二者進行調和,在充分權衡利弊的基礎上,使兩個機能得到充分發揮”[23]。

我國刑法規定的特色不僅在于,在規定罪刑法定原則之前強調了刑法的法益保護機能,還在于,罪刑法定原則之外,第5條專門規定了“刑罰的輕重,應當與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擔的刑事責任相適應”(罪刑相適應原則)。國外刑法不在罪刑法定原則之外專門規定罪刑相適應原則,是因為,一方面,罪刑法定原則的實質側面之一——禁止殘虐的、不均衡的刑罰,能夠阻止輕罪重判,從而保障人權;另一方面,刑法關于罪狀與法定刑的規定本身就體現了罪刑均衡,由于國外司法人員的素質較高,一般能夠做到依法定罪量刑而不至于出現重罪輕判,從而實現刑法的法益保護機能。然而在我國,由于司法人員的素質還不夠高,尤其是在明文規定了罪刑法定原則之后,司法人員可能認為只有盡量輕判才符合罪刑法定的要求。殊不知,刑法的存在本身固然有人權保障的原因,但在民主社會,法益保護始終是刑法的生命。所有危害社會的行為都不作為犯罪處理,固然充分彰顯了人權保障,但公民的法益不能得到有效保護,這是民主社會的人們不可能答應的。事實上,無論理論界還是實務界,因唯恐被扣上違反罪刑法定原則的帽子,動輒以有利于被告為由,解釋或判定為無罪、罪輕,儼然成為一種“時髦”。[24]因此,筆者認為,刑法第5條對罪刑相適應原則的強調,不僅旨在禁止輕罪重判,以保障人權,還為了防止重罪輕判,以保護法益。也就是說,刑法第3條前段強調的是,不得有罪不罰(法益保護),后段強調的是,不得無罪施罰(保障人權);而第5條強調的是,既不得輕罪重罰(保障人權),也不得重罪輕罰(法益保護)。我國刑法第3條與第5條的規定旨在表明,立法者要求司法人員解釋適用刑法時做到人權保障與法益保護之間的協調,不可偏廢。

需要指出的是,國外刑法分則中存在生母殺嬰罪、同意殺人罪等封閉的特權條款(減輕的特別法條),也就是說,國外刑法分則的罪刑設置,基本上做到了該重則重(如殺害尊親屬罪)、該輕則輕(如生母殺嬰罪),但我國刑法分則中基本上不存在這種封閉的特權條款(偽造、變造居民身份證罪具有某種封閉的特權條款的性質),[25]而且,我國刑法分則罪刑設置具有相當大的隨意性,司法解釋的恣意規定更是加劇了這種混亂狀況(如規定特殊詐騙罪的數額起點遠高于詐騙罪)。如果固守所謂特別法優于普通法的法條競合適用原則,必然導致罪刑不相適應的現象十分普遍。為實現刑法的公平正義性和有效保護法益,對于罪名及法定刑的選擇,必須以罪刑相適應原則進行考量。

雖然我國刑法分則中的罪刑設置具有相當的隨意性,甚至于沒有“章法”[26],但也不能認為全都是所謂立法缺陷。我國刑法分則根據犯罪所保護的主要法益對犯罪進行分類,單個罪名法定刑輕重的設置,主要考量的是行為對主要法益的侵害程度及與同類相關罪名的法定刑的協調。

例一,刑法第314條非法處置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罪規定,隱藏、轉移、變賣、故意毀損已被司法機關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然而,根據刑法第91條第2款“在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集體企業和人民團體管理、使用或者運輸中的私人財產,以公共財產論”的規定,無論是原所有權人,還是無關的第三人,非法處置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除符合非法處置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罪構成要件外,還可能同時符合盜竊罪、詐騙罪、故意毀壞財物罪等財產犯罪構成要件,應當從一重處罰。[27]立法者將該罪的法定最高刑僅規定為三年有期徒刑,是因為妨害司法罪保護的主要法益是國家的司法作用,對于非法處置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的行為對國家司法作用的侵害,以三年有期徒刑進行規制就能實現罪刑相適應。事實上,妨害司法罪中的多數罪名的法定刑也只有三至七年。但是,上述行為除侵害國家的司法作用外,還會侵害他人的財產權,而對于財產法益的侵害,三年有期徒刑是難以實現罪刑相適應的。立法者預料到了上述行為對財產法益的侵害,之所以沒有設置過重的法定刑,是立法者期待司法人員充分運用競合論原理,從一重處罰,以實現罪刑相適應。若非如此,必然導致刑法分則中所有罪名的法定刑幅度都要從管制一直到無期徒刑甚至死刑,結局是法定刑幅度過大而喪失明確性,而且也與同類罪名的法定刑不協調。

例二,立法者將招搖撞騙罪、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的法定最高刑設置低于詐騙罪,是因為分別為十年有期徒刑、十五年有期徒刑的法定最高刑,對于主要法益侵害的評價是適當的,但對于他人財產法益侵害的評價不能做到罪刑相適應。立法者預料到了司法人員會對犯罪行為所侵害的法益從不同的側面進行評價,運用競合論原理從一重處罰,以做到罪刑相適應。對于保險詐騙罪,法定最高刑僅為十五年有期徒刑,是因為立法者認為,隨著保險市場的不斷完善,以十五年有期徒刑就能做到罪刑相適應,但如果出現保險詐騙數額特別巨大,對保險公司的財產法益造成特別巨大損失的,則可以詐騙罪定罪處罰。這是因為,對于保險詐騙行為沒有從輕處罰的理由,保險詐騙罪不可能是詐騙犯罪的封閉的特權條款。

例三,立法者將盜伐林木罪的法定最高刑僅規定為十五年有期徒刑,是因為該罪保護的主要法益是國家的環境資源,為了與同類環境犯罪法定刑相協調,設置十五年有期徒刑就能做到罪刑相適應;但是,盜伐林木的行為同時也會侵害到他人的財產法益,而對于財產法益的侵害,十五年有期徒刑不能做到罪刑相適應時,就應以盜竊罪定罪處罰。事實上,根據相關司法解釋規定,該罪的定罪量刑是以盜伐林木的立方量或者株數作為標準(盜伐2至5立方米的為數量較大[28]),而不是以林木的財產價值作為立案和量刑標準。問題是,盜伐林木數量未達較大,但價值達到了盜竊罪的數額起點,能否以盜竊罪定罪處罰?答案是肯定的。這是因為,盜伐林木數量未達較大,只是表明盜伐林木的行為對于森林環境資源的法益侵害,還沒有達到值得以盜伐林木罪科處刑罰的程度,卻絕非表明,盜伐林木價值達到盜竊罪定罪標準的,也不能以盜竊罪定罪處罰。同樣,立法者之所以規定對于以盜竊方式侵害他人商業秘密的行為,最重僅處七年有期徒刑,是因為七年有期徒刑評價的是行為對于知識產權法益的侵害,而一旦盜竊商業秘密,使他人遭受巨大財產損失,七年有期徒刑不能做到罪刑相適應時,就應以盜竊罪定罪處罰,以實現罪刑相適應。

例四,刑法規定使用假幣罪的法定最高刑為十五年有期徒刑,低于詐騙罪的法定最高刑。司法解釋規定,總面額在4000元以上的才立案追訴。這是因為,該罪保護的主要法益是貨幣的公共信用,使用假幣的行為對于貨幣公共信用的侵害,判處十五年就能做到罪刑相適應。但使用假幣的行為無疑還是一種詐騙行為(對著自然人使用),行為同時符合了詐騙罪構成要件,當使用假幣行為給對方造成數額特別巨大的財產損失時,沒有理由不以詐騙罪最重判處無期徒刑。而且,司法解釋規定只有總面額在4000元以上或者幣量在400張(枚)以上的,才予立案,[29]是因為使用假幣未達上述數量的,行為對于貨幣的公共信用的侵害還沒有達到值得以使用假幣罪科處刑罰的程度。不過,當行為雖未達到使用假幣罪的“數額較大”,但行為人騙得(對著自然人使用)、盜得(對著機器使用)他人數額較大的財產,符合詐騙罪、盜竊罪數額起點的,沒有理由不以詐騙罪、盜竊罪定罪處罰。

例五,銷售偽劣商品的行為也是一種詐騙行為,在沒有規定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的國家,毫無疑問會以詐騙罪定罪處罰。問題是,我國刑法第140條規定銷售金額五萬元以上的,才以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定罪處罰,當銷售金額未達五萬元以上,但已給對方造成數額較大甚至巨大的財產損失時,能否以詐騙罪定罪處罰?銷售偽劣商品的過程中被人識破為抗拒抓捕而使用暴力的,能否轉化成搶劫?筆者認為,只要銷售偽劣商品的行為達到了詐騙罪所要求的欺騙程度,具有詐騙罪的實行行為性,即便行為人也支付了一定的對價(如交付了偽劣商品),也不可否認詐騙罪的成立。存在的疑問是,這樣處理可能導致完全架空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的適用。其實,規定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需銷售金額五萬元以上才構成犯罪,是因為從行為對于市場經濟秩序的侵害來看,銷售金額未達五萬元以上的,不值得以該罪定罪處罰,而絕不意味著即便行為給被害人造成重大損失,也不能以詐騙罪定罪處罰。否則會形成這樣的悖論:行為人以其他手段騙取他人三千元財物的,[30]成立詐騙罪,而以假項鏈冒充真正鉆石項鏈騙取他人四萬元財物的,反而無罪。這顯然有違刑法的公平正義性。因此,銷售金額未達五萬元以上,但行為符合了詐騙罪構成要件的,能夠以詐騙罪定罪處罰,也能夠轉化成搶劫罪。這也說明,刑法第149條只是注意規定,而非特殊規定。

五、結論

刑法第149條兩款規定均為注意規定,而非特殊規定。刑法分則中“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并非特別法優于普通法的法條競合適用原則的重申,而是提醒司法人員的注意性規定。刑法第3條前段以及第5條罪刑相適應原則的規定,旨在強調堅持罪刑法定原則以保障人權的同時,還應有效保護法益;既不能無罪施罰、輕罪重罰(保障人權),也不能有罪不罰、重罪輕罰(保護法益),應尋求人權保障與法益保護之間的協調。我國沒有國外刑法所規定的生母殺嬰罪、同意殺人罪等封閉的特權條款,且刑法分則的罪刑設置常常沒有“章法”,而法定刑的設置主要考量的是行為對于主要法益的侵害及與同類罪名法定刑的協調,因此,行為人不符合某罪構成要件,如使用假幣數額未達4000元以上、銷售偽劣商品金額未達五萬元以上,但達到了相關犯罪定罪起點的(如詐騙罪),為有效保護法益,應以相關犯罪定罪處罰;在行為同時符合兩罪構成要件時,除個別條款具有特殊的立法目的(如偽造、變造居民身份證罪)外,應當從一重處罰,如非法處置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罪與盜竊、詐騙、故意毀壞財物罪;盜伐林木罪、侵犯商業秘密罪與盜竊罪;使用假幣罪、招搖撞騙罪、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保險詐騙罪與詐騙罪;故意延誤投遞郵件罪與故意毀壞財物罪等等。

【注釋】

[1]以下均將第141條至第148條規定之罪稱為“特殊偽劣商品犯罪”(有時不包括第147條的生產、銷售偽劣農藥、獸藥、化肥、種子罪),將第140條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稱為“普通偽劣商品犯罪”。

[2]高銘暄、馬克昌主編:《刑法學》(第五版),北京大學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11年版,第377頁。

[3]參見陳興良:“形式解釋論的再宣示”,載《中國法學》2010年第4期,第42頁;周光權:“法條競合的特別關系研究——兼與張明楷教授商榷”,載《中國法學》2010年第3期,第163頁以下;車浩:“罪與宿幼女罪的關系”,載《法學研究》2010年第2期,第141頁,等等。

[4]關于應否嚴格區分法條競合與想象競合,可參見陳洪兵:“不必嚴格區分法條競合與想象競合——大競合論之提倡”,載《清華法學》2012年第1期,第38頁以下。

[5]由于刑法第147條規定的生產、銷售偽劣農藥、獸藥、化肥、種子罪相對于其他特殊偽劣商品犯罪而言,法益侵害性主要不在于對于消費者生命、健康的危害,而是對國家糧食安全的危害,為便于討論,本文以下關于特殊偽劣商品犯罪的討論,僅以其他七個條文即危害人體健康的特殊偽劣商品犯罪為例。

[6]參見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石家莊三鹿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田文華、王玉良、杭志奇、吳聚生生產、銷售偽劣產品案”刑事裁定書,lawyee.net/Case/Case_Display.asp?ChannelID=2010100&RID=262763,2011年10月27日訪問。

[7]參見盧有學:“‘三鹿奶粉’系列案定性探疑”,載《西南政法大學學報》2009年第5期,第56頁以下。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法定最高刑為死刑,而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罪的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

[8]張明楷:“法條競合別關系的確定與處理”,載《法學家》2011年第1期,第37頁。

[9]周光權:“法條競合的特別關系研究——兼與張明楷教授商榷”,載《中國法學》2010年第3期,169頁。

[10]參見周光權:“法條競合的特別關系研究——兼與張明楷教授商榷”,載《中國法學》2010年第3期,第167頁。

[11]張明楷:“法條競合別關系的確定與處理”,載《法學家》2011年第1期,第46頁。

[12]參見張明楷:“法條競合別關系的確定與處理”,載《法學家》2011年第1期,第37頁。

[13]參見王作富主編:《刑法》(第五版),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11年版,第334、393、432頁。

[14]參見陳興良:“法條競合論”,載《法商研究》2006年第2期,第106頁。

[15]參見張明楷:《刑法學》(第四版),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第749、921頁。

[16]張明楷:“法條競合別關系的確定與處理”,載《法學家》2011年第1期,

[17]立法者在偽造、變造國家機關證件罪之外,專門規定偽造、變造居民身份證罪,因為對于偽造、變造居民身份證的行為,在立法者看來,以偽造、變造居民身份證罪論處就能做到罪刑相適應。

[18]參見[日]西田典之:《刑法總論》(第二版),弘文堂2010年版,第59頁。張明楷教授也認為,“雖然我國現行刑法將罪刑相適應原則獨立于罪刑法定原則之外,但后者事實上可以包含前者。”(張明楷:《刑法原理》,商務印書館2011年版,第36頁。)

[19]《日本刑法典》(第2版),張明楷譯,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90頁。

[20]參見[日]山口厚:《刑法各論》(第2版),有斐閣2010年版,第237頁;[日]大谷實:《刑法講義各論》(新版第2版),成文堂2007年版,第235頁,等等。

[21]參見張明楷:《外國刑法綱要》(第二版),清華大學出版社2007年版,第23-24頁。

[22]參見何秉松主編:《刑法教科書》(上卷),中國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第63頁以下。

[23]張明楷:《刑法原理》,商務印書館2011年版,第38頁。

[24]參見張明楷:《罪刑法定與刑法解釋》,北京大學出版社2009年版,第130頁。

[25]雖然保險詐騙罪、招搖撞騙罪法定刑輕于詐騙罪,但絕沒有從輕處罰而排除詐騙罪適用的理由,因而不可能屬于所謂封閉的特權條款。

[26]參見張明楷:“法條競合別關系的確定與處理”,載《法學家》2011年第1期,第38頁。

[27]參見周光權:《刑法各論》(第二版),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11年版,第347

篇(10)

電商供應鏈競合關系中,有一對即矛盾又互需,即合作又拆臺;即盼望支持又痛恨無奈;即內心排斥無比又努力尋求作合的一對上下游供應鏈之“供應與分銷”,是無數賣家無力把控,且又急于捕捉的一對“電商兄弟”。能否在這個超大魚吃大魚的時代,發揮“弟兄之情”演驛“桃園結義”之電商新篇,關系到后電商時代整個產業鏈競合的成敗,以及C2B在建立真正意義上DIY社區電商競爭模式的核心。

二、輕狂與無奈背后:供應與分銷誰是誰的菜?

1、供應與分銷誰是誰的菜?

說起做分銷許多中小賣家就是一腦門子的官司。許多上游供應商對下游想獲取分銷的中小賣家,不僅在經營資格上有很苛刻的條件,而且給予分銷的利潤(銷售返點)生存空間上往往已超出了能讓其生存的商業低線。難怪有賣家大呼“親,就是為你打廣告也應該給點廣告費嗎?何況我是你的分銷商?那么,分銷商真的能分得一杯羹嗎?即使分到又是一杯什么樣的羹?分銷的利潤到底在哪里?網絡分銷的出路到底在哪里?供應與分銷誰是誰的菜?

造成這些問題的主要原因之分析:

(1)、供應商群體本身不成熟

一是許多供應商來自于傳統生產、外貿或是傳統零售商向電商的過渡,一方面對電商經營模式本身還不熟悉,另一方面雖身處電商平臺,但其在潛意識和行動和思維中還是抱著傳統商業經營的固有模式,比如在發展、服務分銷商方面都采用了與電商經營平臺不相適應的傳統做法。導致其本身在電商平臺自立門戶的過程中就磕磕絆絆。不是商品分銷價格制定有問題,就是對分銷的獎勵制度缺乏激勵;要不就是在分銷的合作服務上缺乏相對的可實操缺陷。特別是在對分銷商商品供應鏈管理的數據傳遞、更新和維護中,往往像一頭身處困境的猛獸,縱然有龐大的身驅也顯得自顧不暇,體現在對分銷商的服務方面就會形成漏洞百出,接應不暇。當體系本身還不具備服務于分銷的體能及資質時,急于利用借分銷為己打開銷售市場的供應分銷行為,只能是短視和無疾而終的敗筆。

(2)、分銷商群體本身不成熟

如果說供應商看的是看的是硬實力,那么分銷商更多的是看其軟實力。試想作為供應商好歹別人有錢、有貨,甚至有工廠服務。而目前許多在做分銷的中小賣家都十分清楚,并非自己真的懂得如何做分銷,換句話說,當今天、許多中小賣家選擇做分銷,不是因為起步資金、資源匱乏,而且是對分銷市場拓展還一片茫然,就混跡于分銷江湖之中了。于是,只得受人魚肉,不計成本,明知是深淵也只得縱身下海。這樣一來,即使能有幸遇到一個好的從應商,自己也無能為力獲得其青睞,不是在試銷一個月后被取消分銷資格,就是免強在供應鏈體系下混口飯吃。到頭來就是想換換口味都擔心連飯都吃不上了。打鐵還需自身硬!中小賣家如果想躋身分銷行列,首先要充分掌握好三大體系的應用知識:一是電商運營平臺生存經營知識;二是供應與分銷管理體系的管理專業知識;三是電商營銷專業知識。

2、淘寶分銷平臺管理規則及解讀

《淘寶分銷平臺管理規范》是淘寶管理方,為保障淘寶分銷平臺供應商、分銷商的合法權益、維護淘寶分銷平臺正常運營秩序,根據《淘寶分銷平臺供應商入駐協議》、《淘寶分銷平臺分銷商入駐協議》和《淘寶規則》制定,用以管理規范供應商、分銷商入駐和退出淘寶分銷平臺,在淘寶分銷平臺的經營活動及其后果的管理規則。除此之外,淘寶明確規定分銷商在淘寶網上的經營活動應適用淘寶其它相關規則。依據規則已涉及到供應商與分銷商之間的合作規范與責任。

淘寶分銷平臺:關于分銷、供應、供應鏈角色定義

淘寶分銷平臺:關于分銷、供應、供應鏈責任、處罰細則

淘寶分銷商平臺的設立與運營極大地豐富與繁榮了淘寶網購商業平臺的發展。為供應商與分銷商參與網購商業發展提供了難得的創業運營機會。為供需各方搭建了強有力的合作渠道與平臺。然而,圍繞供應、分銷與等生態鏈合作環節,也難免滋生出一些讓上下游糾結的矛盾。

3、供應與分銷角色競合乏力背后的反思

分銷、賣家只能做受氣的小媳婦嗎?分銷賣家如何維護自己的權益?現有的分銷管理規則還有哪些不足夠?供貨商、商越來越多的淘寶,是否應該采取更嚴格的規范措施以規范平臺?做好供應鏈我們還缺少什么?

供應與分銷角色競合乏力之反思分析:

解答以上問題其實就是要搞明白供應與分銷之間,雙方如何確立自身的價值?首先,電商產業共贏,早已不是單打獨斗,孤獨求敗的時代產業鏈各環節可以說即有閉合,又有開放。閉合強調的是上下游之間,要緊密合作,相互借力,而不是各自強調自我,相互打壓,抬杠。其次是以開放的心態和視野,細分合作市場,找專業的人做專業的事,一起把蛋糕做好、做大。然后才是各取所需時,互守底線,彼此留有余地。供應與分銷角色背后的反思提醒想在供應與分銷體系商業模式下獲取財富的各方,提高自身能力,提高角色認知、提高合作意識、提高合作能力,

三、如何打造后電商時代的供銷合作供應鏈新時代

后電商時代的供銷供應鏈合作,即是一個強強聯手、跑馬圈地的時代,又是一個必須時時防備滾滾長江東是水,虛假繁榮背后的浮華,頹廢。一方面要在產業鏈上下游競合中,不僅學會跑馬圈地,而且要學會圈好地。那么,具體來說,什么是好地?又如何圈到好地呢?

篇(11)

電商模式矛盾激化

10月國慶長假剛過,淘寶商城宣布將正式升級商家管理系統:2012年向商家收取的年費將從現行的每年6000元調整到3萬元或6萬元兩檔,大部分商家作為服務信譽押金的消費者保證金將從現行的1萬元,調整到1萬元至15萬元不等。同時,實行有條件的技術服務費年終返還制度,淘寶商城將根據商家的經營規模、服務質量等指標的達標情況對商家的技術服務年費進行部分乃至全額返還。

在此次調整中,淘寶商城特別建立商家違約責任保證金制度,商家進駐淘寶商城將根據所經營或者的品牌繳納違約保證金。商家一旦有達到一定程度的違約行為,將扣除至少1萬元的保證金,保證金直接進入消費者保障基金,為消費者提供保障。

不難看出,與原來的費用標準相比,淘寶新規中的技術服務年費和違約保證金漲幅高達5倍至15倍之巨。為此,淘寶商城的一些中小賣家開始攻擊大賣家。從媒體報道中不難看出,中小賣家認為淘寶商城在過河拆橋,而淘寶商城則稱是為了提高賣家質量。這是一個規則的博弈。從市場角度講,淘寶商城與賣家是正常的合作關系,淘寶商城單方面提高服務價格,這已經屬于違約。正因于此,淘寶商城與賣家的矛盾才會激化。

電商矛盾升級后的病態

最近幾年,各家電商的矛盾性事件層出不窮。去年,淘寶更改商品搜索排序規則,集中打擊刷信用等行為,致使商家去淘寶辦公樓門前鬧事。與此同時,京東和當當不斷出現“價格門”事件,標價錯誤引發消費者強烈不滿。

今年7月份,當當網上出售的一款阿迪達斯運動鞋就被錯標成了“1元”,引起眾多用戶的強烈不滿。隨后,當當網8月份搞圖書促銷的時候,又將價格標錯,再次令用戶憤怒。標錯價格,按道理應該履約,可是當當網最終卻并沒有履約,這并不是商業糾紛,而是由電商模式弊病引發的矛盾。當當網只是一個銷售渠道,在銷售過程中,其定價同樣要遵循傳統的商業規則。如果傳統商場標錯價格,用戶已經購買了,商場不可能要求用戶再補錢或拒絕出售商品給顧客,這是一種秩序,是一種既定的商業模式,而在網絡銷售渠道,這一秩序被打亂了。除當當外,京東商城和戴爾官方商城也出現過價格標錯的事件,最終都是強制終止訂單,這就是電商們的霸道之處。

追根溯源,電商之所以如此霸道,就是因為在現有電商模式中,用戶的合法權益被排除在外。電商們一邊制訂規則,一邊執行和監督規則,這顯然是不健康的商業模式。

電商模式急需變革

最近幾年,國內網民數量的增長帶動了電商的高速發展。但與此同時,電商自身的一些問題也暴露出來。透過淘寶新規糾紛以及電商各類門事件可以看出,國內電商在經營模式上急需變革。否則,中國電商前景將難掩黯淡之色。

具體來說,目前國內電商在經營模式上的弊端主要體現在售后這一環節上,而運營上的模式,主要表現為缺乏規則。

隨意在百度或Google這樣的搜索引擎中查找“網購投訴”關鍵字就會發現,京東和凡客的售后糾紛最多,尤其是京東。凡客的售后糾紛,主要是送貨速度過慢;京東的售后糾紛,涉及產品質量、退換貨困難等多個方面。在各大媒體,我們也經常會看到京東因產品質量和退換貨的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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