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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保險管理條例大全11篇

時間:2023-07-09 08:5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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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

1 醫保管理中潛藏的安全問題

1.1 欺報行為時有發生

首先,醫療機構對基金進行違規套取。目前主要的醫院違規表現包括:利用虛報費用和住院的方式獲取基金,通過沒有在醫院掛床和不是本院開設的病例等方式獲取基金,把一些不是醫保的項目劃到醫保范圍內,以此來獲取資金等。

其次,持有醫保卡的人們,尤其是那些特殊疾病和門診慢性病等參保人員,把自己的醫保卡借給別人使用,致使出現了一張醫保卡多人使用的情況發生。

最后,經常會發生多重報銷的情況。現在新農合以及城鎮居民和職工等各種險種實施了歸屬地管理,并且還降低了統籌層次。醫保管理過程中依舊應用傳統的方式進行結算,未實現聯網制度,致使一部分人員在各個地區進行重復的參保、多次報銷,而此種情況在審核過程中很難發現,致使醫保基金大量的流失。

1.2 未進行規范的醫療服務

首先,在醫生的誘導下,患者重復就醫,具體表現是:應用高檔儀器做檢查或一次又一次的進行檢查;為患者開一些不合理的藥物和處方,進而呈現出濫用藥以及用藥貴和多用藥的情況。

其次,弄虛作假的現象時有發生。醫保管理過程中經常會出現的一種現象就是醫保管理人員把那些不在報銷范圍的項目進行了更改,將它們變成了報銷項目,任意把眾多基診療目標、醫保藥品、服務設施等目錄都變成了醫保目錄,以此來騙取相應的醫保資金,把一些吸毒、交通肇事、自殺、自殘、醫療美容、故意犯罪等費用都歸結成醫保費用進行結算。

1.3 藥店進行違規售藥

首先,隨意更換藥品。把保健品、生活用品、化妝品、醫藥器械、食品、自費藥品等都串換成為醫保藥品的名稱,然后歸為醫保資金進行結算,吸引眾多參保人員進行刷卡消費,進而從中獲取諸多不當的經濟利益。還有一部分定點藥店把一些非特殊的藥品申報成特別藥品。

其次,為按照配售規定進行售藥。部分單位并沒有根據醫保藥品配置規定的數量和計量來對藥品進行調劑,還有部分單位對配藥處方進行偽造。這樣就會導致如下幾種情況的發生,如超物價、超適應癥、重復和超計量的對藥品進行配售,甚至還有諸多藥店因為沒有規范處方的管理,因此導致無處方、不合理處方、隨意對處方和銷售處方進行編造的現象發生。

最后,未嚴格對醫保進行管理。部分藥店沒有在醫保藥品方面建立單獨銷存賬,致使實際銷售自己不能與醫保結算相符合;部門藥店在對費用進行結算時,只單一地傳輸藥品總體金額,而不傳輸藥品的明細賬。

2 對醫保進行安全管理的方案

2.1 對欺保行為進行處理

針對多人使用一張醫保卡進行就醫或取藥的行為而言,現在應用了不定期抽查、實地稽核、增強監管力度、處理舉報、專項檢查等諸多檢查方式,對醫保服務行為進行了嚴格的監管,使所有參保人員的權益得到保障,可是這并沒有達到理想的效果。因此就可以利用指紋識別系統對參保人員進行身份認證,這樣能夠確保就保人員是持卡本人。同時身份認證還能夠預防那些不具備訪問權的人員來對網絡資源進行訪問,進而使網絡資產得到保護。而在目前的眾多應用系統當中,用戶的訪問控制以及身份認證就是應用用戶名與密碼這種模式進行訪問。此模式當中人們很容易忘記密保,或者自己的密碼被其他人盜用,當用戶不記得密碼時,就一定要持有效證件在管理員的幫助下重新設置密碼。如果自己的密碼被其他人盜用,那么用戶和國家的經濟都會有相應損失。而現階段人們所使用的身份認證具有下述特點:指紋是唯一的,目前世界上還沒有兩個人具有相同的指紋;指紋十分穩定,即當人在出生6個月以后,指紋的類型和結構就已經成型。現在指紋識別這種算法逐漸趨向于成熟,并且一些新指紋算法不斷涌現,所以應用指紋識別方法來對人們進行身份認證,能夠將存在于以前身份認證當中潛藏的問題有效解決,防止多人使用一張醫保卡的情況,進而使醫保管理變得更加的安全。

2.2 完善醫療服務系統

對于通過弄虛作假和過度醫療等方式來獲取醫保資金的狀況,應該應用下列兩種方式進行管理:

首先,應該對醫生工作站系統進行完善,不但要達到合理分配以及組織臨床資源、共享每個科室的信息、快速治療以及診斷的目的,還要對計算機管理系統進行應用,有效實施動態監控,而醫生可以從醫保數據中心庫當中查詢到患者的就診信息,例如診斷請款、診斷的次數、就診的時間和醫院、發生的費用、醫師處方等,在此基礎上制定合理的治療方案,預防浪費醫保資金的情況發生,使醫保基金變得更加安全。

其次,開發研究新的醫保付費系統,并在此數據庫當中將藥品明確的劃分出來,并將新農合、藥品和醫保等有效區分開,適當增加相應的警示管理功能,這樣就可以避免醫生開貴藥的情況發生。假如患者在取藥時發現藥物費用比規定數額多,就會自動彈出一個消息框,在上邊顯示醫師超量,這時監督人員能夠利用監控系統對疑似信息進行篩查,同時還要開展目的明確的現場稽核工作,針對那些未按照醫保政策為患者進行不合理的檢查以及亂用藥等進行處罰,進而使監管效率得到真正提升。

2.3 對定點藥店進行監督管理

篇(2)

在完善城鎮醫療保險制度方面,重點是在繼續鞏固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同時,針對城鎮居民缺乏基本醫療保障的突出問題,逐步建立以大病統籌為主的城鎮居民醫療保障制度。在統籌城鄉社會保障制度方面,重點是加大工作力度,切實將農民工納入工傷保險,積極推進農民工參加大病醫療保險,探索農民工的養老保險,做好被征地農民就業培訓和社會保障工作,并在有條件的地方逐步探索建立農村的社會養老保險制度。

2. 進一步擴大社會保險的覆蓋范圍。大處法則,是社會保障制度的基本原則之一,只有廣泛覆蓋才能體現公平,只有廣泛覆蓋才能增強抵御風險的能力。當前主要是根據所有制結構調整和就業形勢變化的需要,以混合所有制、非公有制經濟組織的從業人員、靈活就業人員和農民工為重點,擴大社會保險的覆蓋范圍。

篇(3)

中圖分類號:F84

文獻標識碼:A

原標題:論促進我國商業健康保險發展的策略

收錄日期:2013年2月5日

在許多國家的保險業構成以及國民醫療保障體系構成中,商業健康保險都是一個不可或缺的組成部分。近年來,隨著我國經濟結構和社會結構發生重大調整,人們的保健意識也逐漸增強,健康保險作為這種新的消費需求的重要載體,正日益受到人們的青睞。雖然我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已基本建立,但是社會醫療保險的保障程度較低,通過健康保險提高國民的醫療保障水平具有直接的現實意義;要切實推動我國商業健康保險的良性發展,就必須把研究和發展有機地結合起來,切實解決制約商業健康保險發展的問題。

一、商業健康保險的理論基礎及現實意義

(一)理論基礎。健康保險的發展經歷了漫長的歷史過程,從以傳統的補償型健康保險為主,到以有效控制醫療費用為主,最后到以客戶為中心,提供健康信息、預防保健、疾病管理和病歷管理的健康管理。

我國的健康險最早始于1982年,為中國人民保險公司推出的醫療保險險種,此后,隨著國內保險市場的逐漸成熟和社會保障制度改革的不斷深化,中國商業健康保險業務開始全面展開,短短的幾年之內,中國平安保險公司、中國太平洋保險公司和其他中外保險公司已經在最初定額給付的重大疾病保險和附加住院醫療保險的基礎上,進一步開發出住院津貼保險、住院費用保險和高額醫療費用保險等一系列健康保險產品。

健康險定義具體在不同國家、不同公司的實際情況各有差異。在我國,《保險知識讀本》中定義健康保險為:“以被保險人的身體為保險標的,保證被保險人在疾病或意外事故所致傷害時的費用或損失獲得補償的一種人身保險。”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2000年所發的《關于印發的通知》(保監發[2000]42號)則作了如下分類:“按保險責任,健康保險分為疾病保險、醫療保險、收入保障保險。”2006年6月12日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主席辦公會審議通過的《健康保險管理辦法》則如下定義:“本辦法所稱健康保險,是指保險公司通過疾病保險、醫療保險、失能收入損失保險和護理保險等方式對因健康原因導致的損失給付保險金的保險。”

(二)商業健康保險的保障優勢及其社會職能。由于我國當前的社會醫療保險制度還不很健全,中國的商業健康保險有著重要而又特殊的地位和作用。具體保障優勢:一是有效分散風險;二是提供多樣化和個性化服務產品;三是合理控制費用;四是提高管理效率;五是提供精算技術支持;六是預防疾病發生。商業健康保險的強大社會職能:一是有利于健全社會保障體系,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二是有利于支持醫療衛生體制改革,促進公共衛生服務體系的形成;三是有利于滿足健康保障需求,提高人民生活質量;四是有利于增強消費信心,拉動消費,促進國民經濟發展。

二、我國商業健康保險現狀

(一)有利的發展環境。改革開放20多年來,我國居民的生活水平得到顯著改善。從1991年至2011年,國內生產總值增長了20.65倍,人均GDP增長17.54倍,為居民收入增長提供了巨大的推動力,加速了人們對享受醫療保健、尋求身心健康需求的釋放。

1998年12月,國務院在認真總結近幾年來醫改試點經驗和教訓的基礎上,頒布了《關于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決定》,指出:“超過最高支付限額的醫療費用可以通過商業性醫療保險等途徑解決。”2002年12月,中國保監會下發《關于加快健康保險發展的指導意見》,提出了加快發展健康保險業務、加強健康保險專業化經營和管理的原則要求。2006年9月1日起施行的《健康保險管理辦法》,對其經營管理、產品管理、銷售管理、精算要求和再保險管理做出了明確規定。以上都為健康保險的騰飛奠定了基礎。2012年8月,國家發展改革委、衛生部、財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民政部、保監會等六部委聯合下發了《關于開展城鄉居民大病保險工作的指導意見》(發改社會[2012]2605號),將原城鎮居民醫療保險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保險合并為城鄉居民醫療保險,并在此基礎上就開辦大病醫療保險從開辦模式、資金來源、保障程度等方面進行了詳細規定,目前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都在分頭制定各自的實施方案。

(二)中國商業健康保險存在的問題。雖然中國商業健康保險已經有相當規模的保費收入和逐年高企的增長速度不容置疑,但仍面臨以下問題:一是政策層面的支持力度不夠,法律體系不夠健全;二是行業內外對健康險的認識都還有待提高;三是專業能力缺乏,保險公司架構的不完善,專業性、獨立性的健康險經營模式尚未形成,行業監管的能力有限。

三、促進我國商業健康保險發展的策略

正是由于我國商業健康保險在快速發展的情況下,仍存在著多個層面的不足和問題,同時還面臨著保險市場對外開放的巨大壓力,所以促進我國商業健康保險的發展必須求真務實,實事求是。

(一)國家對健康保險行業給予大力支持和正確引導。一要做好行業發展規劃,樹立長期發展戰略。要明確戰略與社會職能和行業利益是否一致,戰略是否能帶來長期的經濟效益,做出投資、收購、合并以及經營方式等戰略選擇;二要營造寬松的外部經營環境。給予商業健康保險應有的社會地位;在財稅政策方面給予支持,提高商業健康保險的社會認同感,引導公民健康意識;三要探尋以專業化經營為主體、多種經營模式并存的行業體系;進一步促進現有保險公司健康保險的專業化經營,盡快設立專業化的健康保險公司,同時適度發展合作社性質的健康保險組織。

(二)緊隨國際保險業發展潮流,借鑒國際健康保險業經驗。一要處理好外延式發展與內涵式發展的關系。注重內涵式發展,在其承保能力允許的范圍內,注重業務的質量,保持保費規模的穩定增長;二要建立與國際慣例相一致的保險制度,在保險合同、主要條款、產品定價等方面應當遵循國際慣例;三要建立與國際慣例相吻合的市場環境,做到保險公司的組織形式多元化,評估機構專業化、市場化,市場規則透明化和公正化;四是引入國外醫療保險成熟條款,如協調給付條款、慣常合理費用條款、既存狀況條款、止損條款,等等。

(三)商業健康險行業自身實現專業化經營管理與運作。首先,要實現服務與管理的專業化;必須調整內部組織和業務流程,創新管理技術和模式,不斷提高管理服務的質量和效率,努力使價值鏈中的所有功能都能夠了解、服務和滿足顧客,每一個環節貼近市場。實現全程質量管理;實現管理服務技術的標準化,在承保過程、服務過程、理賠過程上實現精細化管理。在具體的實踐中,要充分利用現代化信息技術,要與醫療組織進行信息聯網,分步搭建健康管理平臺。其次,行業內部誠信體系建設專業化。要完善我國健康保險法律法規建設,建立剛性的誠信管理制度和信息采集及披露制度,不斷完善《保險公司管理條例》,研究制定《商業醫療保險管理暫行辦法規定》、《商業健康保險管理辦法》等,為健康保險的專業化經營創造良好的法律環境。再次,實現道德風險控制的專業化。一方面保險公司與醫療機構應盡快形成“利益共享,風險共擔”機制,形成利益共同體;此外,還要通過一系列硬指標規范醫院、保險公司的行為,建立完善健康險的專業化標準體系和醫療風險管理體系、技術指標體系、風險控制體系等形成一個“硬約束”體系,從而有效控制風險。最后,還必須實現產品營銷策略專業化以及人才資源專業化。一是做好產品效益評估、產品開發、需求研究;二是應該雙管齊下,有計劃、有步驟地引進和儲備一批優秀管理人才,建立醫療保險各類人員的專業評聘體系、專業培訓體系和考核系統。

主要參考文獻:

[1]張肖敏,醫療保險基本理論與實踐[M],世界醫藥出版社,1999

[2]蔡仁華,中國醫療保障制度改革實用全書[M],中國人事出版社,1998

篇(4)

1998年政府機構改革時確立了我國社會保險管理體制的基本框架:勞動和社會保障部是社會保險的行政管理機構,主要負責制定全國的保險規劃及其有關方案和政策,制訂社會保險有關法律、法規,領導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做好社會保險管理工作;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屬事業單位性質,主要負責社會保險費的核定、征集、記錄和社會保險待遇的審核、支付以及社會保險個人賬戶的登記、管理等具體的社會保險業務;財政部門參與研究社會保險政策的制訂、基金監管等。總體來看,現行社會保險管理體制的設計與原來分散的管理體制相比,有了很大進步,但在實際運行中,還存在一些問題。

1.社會保險費征繳主體不統一。《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規定,社會保險費的征收機構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可以由稅務機構征收,也可以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征收。這樣的規定使得多數地區實際上有兩個社會保險費征繳主體,企業繳納稅費要面對兩個部門,增加了企業繳費的負擔,兩個征收機構并存,無形中增加了征收成本,也使社保與稅務部門之間的關系難以理順,不利于社會保險費的征收。另外,隨著社會保險覆蓋面的不斷擴大,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征收社會保險費也不利于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中心工作的開展。

2.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名目繁多、機構重疊。現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有的按險種命名,如醫療保險管理處、工傷保險管理處、養老保險管理中心等,有的稱社會保險公司、社會保險管理處、社會保險管理局等,甚至有些地區五大險種由多個部門分頭管理,有的城鎮、農村養老保險機構分設,造成機構重疊,重復投資,大大增加了社會保險制度的運行成本。同時,名目繁多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還造成一些參保人員無所適從,不知往哪個單位領取社會保險待遇。

3.社會保險基金管理主體不明確。自1998年社會保險基金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規定以后,多數地區社會保險費改由稅務機關征收,社會保險基金全部納入社會保險基金財政專戶管理,對社會保險基金管理主體是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還是財政部門,機關法律法規沒有明確,以致在實際操作過程中,造成多頭管理。

4.社會保險基金監管乏力。按照現行社會保險基金監管體制,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集社會保險資金行政主管與投資運營于一體,對社會保險基金的使用,則由下屬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監管,兩者的行政隸屬是上下級關系,因而無法實現有效監督。而財政部門和審計部門依法對社會保險基金實施監督也顯得力不從心,有些地區雖然設立了社會保險基金監督委員會,實際上也只是有其名而無其實,沒有真正實施監督作用。

二、完善社會保險管理體制的現實意義

1.完善社會保險管理體制,有利于加快完善社會保障體系。社會保障是和諧社會建設的重要制度保證和基礎工程,社會保險是社會保障制度的核心內容。我國的社會保險主要由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和生育保險5個險種組成。由于社會保險涉及的對象范圍廣泛、人數眾多、資金量大、利益關系復雜、資金分配剛性特點突出,使得社會保險管理十分復雜。截止2005年底,全國養老、醫療、失業、工傷和生育保險的覆蓋人數分別達到17487萬人、13783萬人、10648萬人、8478萬人和5408萬人。2005年五項社會保險基金總收入6968億元,支出5401億元,累計積累6066億元。很顯然,如此龐大的社會保險系統工程必須要有一個完善的社會保險管理體制作支撐。

2.完善社會保險管理體制,有利于提高公共財政資金的使用效益和效率。社會保險管理體制決定著社會保險制度的運行效率,社會保險的本質是一種財政分配關系。雖然我國社會保險主要依靠企業和個人繳費,但是社會保險繳費作為成本列支,實際上抵減了國家的利稅,政府為了保證社會和諧穩定,在社會保險基金出現缺口時,政府將成為社會保險基金的最終承擔者。因此,完善社會保險管理體制,確保社會保險制度的良好運行,有利于提高公共財政資金的使用效益和效率。

3.完善社會保險管理體制,有利于推進政府收支分類改革。改革后的政府收支分類,不僅涵蓋了原政府預算收支科目中的一般預算、基金預算和債務預算收支,而且還納入了社會保險基金收支和財政專戶管理的預算外收支,從而形成了完整的政府收支概念。理順社會保險管理體制,建立一對一的部門預算管理,實現一個部門一本預算,對確保社會保險基金收支分類能夠全面、正確、及時地反映政府收支活動,顯得十分必要,有利于推進政府收支分類改革。

三、若干政策建議

當前,要按照完善社會保險制度、保證社會保險基金保值增值的要求,建立新型社會保險管理體制,實行由政府統管、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管政策、財政部門管社保基金、稅務部門負責社會保險費征收、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社會保險業務辦理、基層平臺負責退休人員社會化管理的新型社會保險管理體制。各部門之間有嚴密的制約措施,嚴格按照各自的職責進行管理,實現數據共享。各級政府應加強對社會保險基金的監管和領導,切實擔負起管理和服務的職能。

1.建立統一的社會保險費征收體系,實現社會保險費全部由稅務部門征收。規范社會保險費征收管理,實行五費合征,在全國范圍內統一由稅務機關征收社會保險費,為穩步推進社會保險費改稅作準備。五費合征后,社會保險費的欠費管理也由稅務部門負責。幾年來的實踐證明,稅務機關征收社會保險費優勢明顯,成效顯著。稅務機關是專門組織財政收入的執法部門,熟悉企業情況,執法手段強,征收力度大,由稅務機關征收社會保險費,可有效擴大社會保險覆蓋面,提高征繳率,減少征收成本。

2.建立統一的社會保險業務管理體系,整合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整合精簡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五大險種統一合并成一個機構,統一名稱(如社會保險事業管理中心),人員嚴格定員定編,實行參照公務員管理,財政部門在整合硬件資源的基礎上,要加大對社會保險信息管理系統工程的投入,確保整合精簡后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能夠高效運行,使各類保險管理工作基礎數據實現資源共享。

3.明確社會保險基金管理主體。社會保險基金嚴格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實現“稅務機構征收、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發放、財政部門管理”的三位一體管理模式,三者之間相互制約、相互監督,明確財政部門的基金管理主體地位,確保社會保險基金的安全完整與保值增值。在此基礎上,探索實行養老金社會化發放等大額資金實行財政集中支付。

篇(5)

第三條對定點醫療機構的資格審定應綜合考慮區域內醫療機構的分布、規劃、功能、服務質量、服務成本,以及區域內醫療保險需求,并遵循以下原則:

(一)公平、公正、公開;

(二)方便參保人員就醫,并便于管理;

(三)兼顧中醫與西醫、專科與綜合,注重發揮社區衛生服務機構的作用;

(四)促進醫療衛生資源的優化配置,合理控制醫療服務成本,提高醫療衛生資源的利用效率和醫療服務質量。

第四條以下類別經衛生行政部門批準并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醫療機構,或經軍隊主管部門批準,并在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備案的有資格開展對外服務的軍隊醫療機構,可申請基本醫療保險定點資格:

(一)綜合醫院、中醫醫院、中西醫結合醫院、專科醫院;

(二)中心衛生院、鄉(鎮)衛生院、街道衛生院、婦幼保健院(所);

(三)綜合門診部、專科門診部、中醫門診部、中西醫結合門診部;

(四)診所、中醫診所、衛生所、醫務室;

(五)專科疾病防治院(所、站);

(六)經衛生行政部門批準設置、登記注冊的社區衛生服務機構。

第五條定點醫療機構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取得衛生行政部門頒發的《醫療機構職業許可證》;

(二)遵守國家、省有關醫療服務管理的法律、法規和標準,有健全與完善的醫療服務管理制度;

(三)嚴格執行國家、省物價部門規定的醫療服務和藥品價格政策,并經同級物價部門監督檢查合格,有健全的財務制度;

(四)嚴格執行基本醫療保險有關政策規定,建立與基本醫療保險管理服務相適應的內部管理制度,配備必要的設備和一定的專(兼)職管理人員。

第六條愿意承擔城鎮基本醫療保險定點服務的醫療機構,應向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書面申請,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執業許可證副本;

(二)大型醫療儀器設備清單;

(三)上一年度業務收支情況和門診、住院診療服務量(包括門診診療人次、平均每一診療人次醫療費、住院人數、出院者平均住院日、平均每一出院者住院醫療費、出院者平均每天住院醫療費等)等書面材料;

(四)符合醫療機構評審標準的證明材料;

(五)藥品食品監督管理和物價部門監督檢查合格的證明材料;

(六)軍隊醫療機構在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備案的證明材料;

(七)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材料。

統籌地區醫療機構定點資格由當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審定,并將取得定點資格的醫療機構名單報省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及醫療機構主管部門備案。

在肥中央駐皖及省屬醫療機構定點資格由省勞動保障廳負責審定。

第七條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根據醫療機構的申請及提供的有關材料,對照定點標準,會同衛生、藥品食品監督管理和物價等有關部門組織人員對醫療機構定點資格進行實地審查。審查合格的由同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頒發《定點醫療機構資格證書》和《定點醫療機構標牌》,并向社會公布,供參保人員選擇。

《定點醫療機構資格證書》和《定點醫療機構標牌》由省勞動保障廳統一制定。

第八條醫療機構取得定點資格后,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應與其簽訂城鎮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管理服務協議(以下簡稱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及協議期限。一方違反協議,另一方有權解除協議,但須提前3個月通知對方和有關參保人。

協議還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醫療服務人群、范圍;

(二)醫療服務內容、水平與質量;

(三)醫療費用結算辦法,包括結算方式、時間和支付標準、結算范圍和程序;

(四)醫療費用的審核、管理和控制措施;

(五)有關責任和制約措施;

(六)其他事項。

協議簽訂后,醫療機構方可為參保人員提供基本醫療保險服務。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與定點醫療機構簽訂或解除、終止協議的,應報同級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備案。

第九條取得定點資格的醫療機構可供統籌地區參保人員就醫選擇。參保人員可選擇不同層次的定點醫療機構,其中至少應包括2家基層醫療機構(包括一級醫院以及各類衛生院、門診部、診所、衛生所、醫務室和社區衛生服務機構)。

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應根據本地實際,確定并向社會公布可供參保人員就醫選擇定點醫療機構的數量和等級,鼓勵參保人員到基層醫療機構就醫。

第十條定點醫療機構要求在城鎮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管理服務協議期滿后繼續作為定點醫療機構的,應當在協議期滿前2個月向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申請,并按照本辦法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規定重新辦理有關手續。

逾期未提出申請的,視作自動放棄定點醫療機構資格,由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自協議期滿之日起終止其所有城鎮基本醫療保險業務,收回《定點醫療機構資格證書》和《定點醫療機構標牌》,并向社會公布。

第十一條參保人員應憑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統一制定的醫療保險證(卡),在選定的定點醫療機構就醫或按相關規定到定點零售藥店購藥。

除急救搶救外,參保人員在非選定的定點醫療機構就醫發生的費用,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不予支付。

第十二條參保人員在不同等級的定點醫療機構就醫,政策范圍內個人負擔醫療費用的比例應有所差別。其具體比例由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商衛生行政部門按參保城鎮職工、城鎮居民分別確定。

參保人員轉診、轉院管理辦法,由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制定。

定點醫療機構應協助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做好參保人員就醫、定點醫療管理服務工作。對基本醫療保險參保人員的診斷、治療及醫療費用等資料實行單獨管理、單獨建帳,實行信息化管理,并及時、準確地向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提供參保人員就醫信息。

第十三條定點醫療機構應建立醫療服務、醫療收費等內審制度和監控機制。不定期公布定點醫療機構費用信息,特別是要加強大型檢查治療和特殊醫用材料使用信息與費用信息的。要保證參保人員的消費知情權,使用自費藥品、醫療服務項目要征得參保人員或親屬(委托人)的同意。

參保人出院時,定點醫療機構應及時向其提供住院期間各項費用清單,并經參保人員或親屬(委托人)簽字。

第十四條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應加強對定點醫療機構參保人員醫療費用的檢查和審核。定點醫療機構有義務提供審核醫療費用所需的全部診治資料及帳目清單。

第十五條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應按照協議約定,及時足額與定點醫療機構結算醫療費用。對不符合規定的醫療費用,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不予支付。

第十六條參保人與定點醫療機構人員因就醫發生糾紛時,定點醫療機構應及時處理。對處理不服的,可視不同情況分別提請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和衛生行政部門處理。

第十七條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加強對定點醫療機構的監督管理,組織衛生、財政等部門負責對定點醫療機構的年度考核工作。研究建立定點醫療機構醫療保險服務管理制度和獎懲約束機制。

各級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應加強對定點醫療機構醫療保險服務行為的日常監督檢查,對發現的問題要及時查處,重大違規行為要逐級上報。

第十八條對定點醫療機構違規行為的認定及查處應遵循嚴肅、慎重、定性準確的原則。定點醫療機構發生下列違規行為,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會同衛生等行政部門及時予以查處,并列入年度考核:

1、對初次發生的分解住院、掛床住院、降低入院標準住院行為采取核減或追回當次所撥付的費用。

對推諉病人的定點醫療機構提出批評和整改意見,并做出記錄。

對冒名住院,除追回基金損失外,應將被冒名參保人員列入重點監控對象,通報定點醫療機構和參保單位。如屬醫患串通,責令定點醫療機構對有關醫務人員做出批評教育或行政處理。

對濫用藥物、分解收費項目及超標準收費所導致的基金支出予以核減或追回。

2、對發生虛假住院、串換藥品或以藥易物、誘導住院、虛假和轉嫁收費等嚴重違規行為,以及多次分解住院、掛床住院、降低入院標準住院的行為,除追回撥付的費用外,視情節可處以1-2倍核減。核減金額從當月應撥付的費用中扣除,同時責令定點醫療機構進行整改。

3、定點醫療機構應嚴格執行城鎮職工、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診療項目和醫療服務設施標準及相應的管理辦法,嚴格控制參保人員個人自費比例。對超過確定比例的定點醫療機構,予以通報批評,并在醫療費用結算時視情扣減。

4、對多次違規或嚴重違規的定點醫療機構,發出書面整改通知書,限期3-6個月整改,并予以公布。

5、對發生違規行為情節嚴重且拒絕整改、或整改達不到要求的定點醫療機構,取消其定點資格,并予以公布。

6、對定點醫療機構及醫務人員偽造病歷等騙取醫保資金,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和國務院《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等規定處理,處理結果應向社會公布。對造成違規行為的有關責任人,視其違規情節,可采取責令檢查、暫停執業、吊銷執業醫師資格。如違紀、政紀,建議或提請有關部門給予黨紀、政紀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九條定點醫療機構對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作出的定點資格審定等行為有異議的,可以向同級人民政府或上一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行政復議。

篇(6)

農民工是隨著我國城鄉經濟體制改革的深化而產生并發展壯大的群體,為中國的城鎮化、工業化和現代化做出了巨大的貢獻,應該與城鎮居民一樣分享改革開放的成果。據估計“我國20世紀最后二十年9%以上的經濟增長率中,勞動力流動的貢獻占到1.5個百分點”。而他們面對市場經濟和工業化帶來的各方面社會風險時,傳統的家庭保障和土地保障已不能滿足農民工的而需要,包括醫療保障制度在內的社會保險對于緩解農民工的社會風險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農民的生活成本越來越高,于是大部分農民開始拋棄家里的土地,進城務工。但是農民工在城市沒有在農村時的土地作保障,生活中會面臨各種風險,特別是醫療事故風險。政府雖然意識到了這個問題,但是在實際建設社會保障體系的過程中,對于其系統的保障是嚴重缺失的。通過調查發現,在中西部地區農民工生病以后,高達59.3%的人看不起病,農民因此死于家中的比例高達60%―80%。即使在經濟發達地區的農村,也有30%―40%得了絕癥的農民因無錢醫治而死在家中。另外40.7%花錢看病的人,他們人均支出是885.46元,而他們就業所在單位為他們看病的支出卻僅為人均72.3元,不足實際看病費用的1/12。

根據公平的原則,每個公民應該享受最基本的國民權益和保障,國家不應該從基本政策和制度上根據出身、來源地和職業等而區別地對待每個公民,因為每個公民都履行了同等的國民義務和責任。但由于農民工自身的一些特殊性和各地的醫療水平及政策都有很大差異,所以農民工的醫療保障權的實際落實過程中還存在很多的問題。

綜上所述,雖然農民工被賦予了極其崇高而神圣的政治地位,社會應對各階層的勞動者一視同仁。農民工有權依照相關法律規范享有利醫療保障的權利,并且依據農民工對社會的奉獻,也具備享有這種權利的必要性。但是在實踐中,由于受到各種因素的影響,農民工享有的醫療保障權是十分有限的。

二、建立農民工醫療保障制度面臨的困境

(一)農民工受二元戶籍制度的限制

具有鮮明中國特色的城鄉二元經濟結構,在一定的歷史時期對于經濟的發展發揮了十分重要的作用。工業經濟的長期發展,使得人們的生活成本提高,但是由于我國的特殊原因,農業經濟規模化又存在困難,因此很多農民都選擇了進城務工。但是和二元經濟結構相適應的二元戶籍制度使進城務工的農民無法獲得城市戶口的身份,是阻止農民市民化的主要制度障礙。這種限制帶來的后果是農民工是居住在城市里的身份不同、權利不等的“二等公民”,他們并不能享受國家為城市成功提高的醫療保障體系,如果農民工生病他們絕大部分的費用來源是自己的收入以及家人朋友的支持,就算可以從政府得到一點補償,那也只是從民政部分得到的微薄之力。

(二)農民工收入水平低,醫療保障意識不強

農民工的從小是在家庭的庇護下成長,他們的生活依靠的血緣文化,一家有事,八方來朝。因此農民進城務工后,依然保持著這種落后的理念,即使有人建議繳費參加醫療保險,他們大多數情況下都會拒絕。農民工的工資水平低也是一個很重要的原因,農民工的收入一部分用來生活,一部分要養活孩子,還需要支付房租,基本上很少有錢可以用來支付醫療保險費用。而目前我國的醫院格局還是一個壟斷的態勢,沒有市場化的醫療價格必定會給農民帶來很大的負擔,部分農民工采取的措施就有病硬抗,帶病工作一方面工作效率降低,另外一面極有可能因為一時的疏忽造成更多的問題。這種惡性循環會使農民的工資水平得不到提升,看病難問題一直存在。

(三)醫療保險制度存在內在缺陷

由零點調查和指標數據網與哈佛有關機構合作完成的《中國居民評價政府及政府公共服務研究報告》顯示,我國部分城市的醫療保險存在著很多不公平的現象,特別是衛生資源在覆蓋的區域內分配并不是公平的,城市內的醫療補貼大部分給予了相對富有的市民,而不是急需醫療補貼的農民,這就是分配中的馬太效應。其結果就會導致原本是用來熨平收入分配不合理的補貼手段,卻變成了加劇收入分配不公的罪魁禍首。這種內在不合理的制度,使得利益分配、成本分攤、風險負擔等方面都欠缺公平性,使得作為農民工的作為平等主體得到醫療保障的權益受到侵害。并且各地政府的醫療保障制度是以各地的收入水平、財政支出為基礎進行設計,在繳費水平、支付水平上有很大的差距,這使得農民工流動時并不能很到的受到醫療保障。

(四)農民工的醫療保障缺乏法律保證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的關乎公民權益的法律法規都存在選擇性的對農民缺位,農民工的主人公地位并沒有得到體現。《失業保險條理》是1999年頒布的,其主體主要是城鎮企事業單位的職工,農民合同工并不享受此種待遇,若工作滿1年,也只能得到社會保障機構支付的微薄的一次性生活補助。另一方面,我國對于規定農民福利的實體法也是缺位的,大部分立法關注的是老年人、殘疾人、孤兒和棄嬰。對于農民福利的體現只能是在憲法和勞動法中宣言性的規定,只是做了一個原則性的規定,并不能指導實際操作。

三、構建多層次結合的農民工醫療保障權制度相關建議

面對上述問題,建立多層次的農民工醫療保障制度可以有效的緩解上述情況,并且這也是我國建立小康社會必須邁出的一步。建立多層次的醫療保障體系,關鍵在于明確健康保障中不同層次的服務保障的物品屬性,進而確定該層次醫療保障中的政府、社會、用人單位和個人的責任。我們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為建立和完善多層次農民工醫療體系創造條件。

(一)推進戶籍制度改革

城鄉分割的戶籍制度是目前農村流動人口社會保障制度的最大制度障礙,也是造成農民工受到不平等待遇的根本原因。改革我國戶籍制度的核心在于解決如何適應勞動力市場的發展的客觀要求,逐步實現人口的自由遷徙問題,讓人口完全自由地流動,允許公民依法自由選擇和變更居住地。與此同時,還要相應的改革和完善戶口登記制度,只依據職業來確認身份,這種確認只具有統計意義。應該統一的登記為居民戶口,不再劃分“農業戶口”或“非農業戶口”。因此,從長遠來看,取消現行的二元戶籍制是將農村流動人口納入城市社會保障制度,最終建立城鄉統籌的社會保障制度的根本舉措。

(二)促進醫療保險管理的一體化和網絡化

要切實的保護農民工的醫療保障權利,則必須建立城鄉一體化的醫療保障體系。這種醫療保障體系必須以農民工本身的現實需求情況與條件為基礎,以多層次、多類型為原則,逐步實現城鄉醫療保障體系的接軌。政府可以從以下三個方面完善相應的制度。(1)首先在地、市一級建立醫療保險關系信息庫,并與醫療機構、公安戶籍、工商、稅務、銀行等部門進行信息共享。(2)逐步實現農民工醫療保險關系信息庫在地市間、省市間的聯網與信息共享,最終實現全國社會保險關系信息互聯互換。并制定統一的農民工保險基金省際轉移管理辦法,保證農民工保險基金能夠隨之進行轉移和對接。(3)建立農民工醫療保障分類管理信用制度,對農民工進行分類管理。對符合一定條件的農民工應納入所在務工城鎮的醫療保障體系,實行與城市職工相同的醫療保障。對于短期務工沒有固定和穩定工作單位暫時不符合一定條件的農民工,應逐步建立與其身份證相一致的醫療保障個人賬戶,保證其個人賬戶能在全國范圍內轉移。以此擴大醫療保險的范圍,最終達到不分所有制、不分職工工作性質的統一繳費、統一待遇的醫療保險系統。

(三)完善慈善事業制度

社會的分配機制有三重:一是市場機制的首次分配,企業通過經營獲得收入;二是政府通過稅收機制實施第二次分配;三是在自愿的基礎上實行第三次分配,即慈善公益事業。其中,慈善醫療救助是一種重要的社會救助方式。慈善醫療救助是指社會通過各種慈善行為,對患病或遭遇意外傷害而無經濟能力進行治療的貧困人群實施幫助和經濟支持的一種制度,是政府主導的醫療救助制度的有益補充。目前,我國的希望工程實際上發揮了從城市向農村、從發達地區向貧困地區、從中高收入階層向低收入階層的轉移,起到了濟貧濟弱、緩解矛盾的作用。我國的慈善醫療救助制度還不完善,政府可以聯合農民工醫療保險管理部門通過財政撥款、社會募捐、農民工與用人單位繳費等方式湊集資金,用于農民工的大病統籌。還可以加大宣傳力度,積極營造慈善氛圍,探索開展多種形式的具有公信力和運作能力慈善醫療救助。并且給予慈善醫療救助機構或組織一定的政策支持,完善慈善法規;據悉,對第三次分配進行規范的《基金會管理條例》已由國務院頒布,明確了基金會的公益性質,細化分類標準,提高設立“門檻”,規范組織結構,這將大大促進第三次分配的作用。

(四)發揮醫療保險的公共性和自我管理性

我國的醫療保險更多的體現出社會保障體系的公共性,把基本醫療衛生制度作為公共產品向全民提供。在目前農民工尚未完全納入社會醫療保障體系的情況下,針對農民工中存在的重大健康與疾病問題,可以組織醫院、醫務工作者直接進入農民工密集區域,免費為農民工義診,發放藥品,傳授基本醫療衛生知識,普及工傷自救和互救的有關技巧。強化農民工自我保健意識和能力,提高農民工自身的綜合維權素質,才能根本上維護醫療保障權利。

(五)法律層面明確農民工享受社會保障的權利

篇(7)

一、深入貫徹落實全國再就業工作會議精神,積極引導,開拓渠道,努力為下崗職工實現再就業創造條件。

今年再就業工作的主要特點是數量大、問題多、任務重。一是下崗職工、失業人員、適齡勞動力人數進一步增加。二是再就業資金有存在一定缺口。為了確保完成省市下達的再就業各項指標任務,確保社會的穩定,我們準備從以下三方面著手:

1、足額籌集再就業資金,確保下崗職工的基本生活。

到今年年底,所有進再就業服務中心托管的下崗職工,將全部出中心,轉入失業。因此,為積極穩妥地做好這項工作,我們首先要保證再就業資金足額籌集到位。計劃今年要實現籌資300萬的目標,以確保下崗職工出中心時經濟補償金等項費用有足夠的資金來源,同時還要確保出中心后的下崗職工按月領到生活費,從而確保下崗職工出中心工作的順利進行,確保這部分人員的穩定。

2、加強宣傳引導,轉變就業觀念,確保下崗職工再就業率達到75%以上。

為實現這個目標,我們準備采取以下措施:一是加強宣傳,引導下崗、失業人員樹立正確的就業觀念。具體要采取領導訪談、典型報道等多種形式,教育引導下崗失業人員要認清形勢,正視現實,自己地轉變就業觀念。同時,要積極鼓勵他們通過非國有制、非全日制、非固定單位、臨時性、彈性等靈活多樣的方式實現就業。

二是強化就業培訓,努力提高下崗、失業人員實現再就業的本領。今年計劃舉辦各類技能培訓班10期,培訓下崗職工1000人,真正形成以培訓促創業,以創業促就業的漸進就業局面,確保再就業率逐年增加。

三是積極開展再就業援助行動。計劃聯合街道辦、縣總工會、縣婦聯、共青團、廣播電視局等單位組織開展“再就業援助行動”。通過采取在公共場所開設就業專場、社區開發公益性崗位等措施,努力使那些年齡偏大、技能偏低、競爭力較弱的下崗、失業人員盡早實現再就業。

四是抓住我縣項目建設大發展、大投入的有力契機,積極宣傳,引導用人單位吸納下崗、失業人員,為下崗、失業人員創造就業崗位,進一步拓寬他們的就業領域。

3、加大力度、落實對下崗職工的各項優惠政策。

根據國家、省、市再就業的有關精神,今年準備制定出臺《關于下崗、失業人員自謀職業的實施辦法》,對自謀職業的下崗職工從政策上給予支持和優惠。調動和鼓勵下崗失業人員利用政策,自我創業。同時,還要做好《再就業優惠證》的發放和管理工作。以規范對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的管理,這項工作我們在調查摸底的基礎上,已起草了初步方案,準備再進一步修改完善,爭取四月底出臺實施。此外,為使上級制定的各項下崗職工再就業的優惠政策得到貫徹落實,我們還準備聯合財政局等有關部門,加強對下崗、失業人員優惠政策落實情況的檢查和督導,確保上級各項優惠政策落到實處,為下崗、失業職工實現再就業創造寬松環境。

二、以實現“兩個確保”為重點、不斷完善和加強社會保障體系建設。

今年的社會保險工作,我們準備緊緊圍繞確保離退休費和失業保險金按期足額發放這個目標,努力做好五項工作:

1、進一步擴大社會保險覆蓋范圍,努力實現廣覆蓋的目標。在鞏固現有參保人數的基礎上,進一步加強宣傳和規范管理工作。抓宣傳,重點是抓好城鎮個體工商戶和私營企業參保的宣傳工作,努力提高參保對象對參加社會保險重要意義的認識,逐步增強他們的參保意識。今年爭取在城鎮個體工商戶和私營企業的參保數量上,得到進一步擴大,為今后的擴面工作創造一個良好的社會氛圍。抓規范管理,一是要抓好為中斷養老保險關系的職工辦理接續卡工作,為他們繼續參保創造便利條件;二是要認真做好社會保險登記工作,及時向地稅局提供情況,為擴面征繳提供依據。今年,我們爭取新納入參保人數要達到1000人以上;機關事業單位社會保險覆蓋率繼續鞏固在100%;國有、集體企業養老保險覆蓋率達要到96%以上;城鎮個體工商戶、私營企業養老保險覆蓋率要達到市局規定指標;失業保險覆蓋率鞏固在100%。

2、抓好離退休職工養老保險費的發放工作,社會化發放率保持在100%。從工作程序上,我們要堅持做到年初搞好各月份養老金支付的預測,每月20日前做出當月的發放計劃,25日資金到位,確保按時足額發放。同時,要認真做好對養老金發放的跟蹤調查工作,堅決杜絕人員死亡后繼續領取養老金現象的發生,確保養老保險金發放工作萬無一失。

3、認真做好征繳基數的核定和稽核工作,努力實現社會保險費的征繳與支出基本平衡。今年要繼續把對參保單位和個人繳費基數的核定和稽核工作當做一個重要環節來抓。通過核定和稽核確定出準確的繳費基數,為地稅部門征繳社會保險費提供及時可先輩的依據,防止少繳、漏繳現象的發生,切實保證社會保險費的征繳工作做到應收盡收。年內對參保單位的核定面要達到100%,稽核面要達到35%以上。努力爭取實現全年社會保險金的征繳與支付達到大體平衡。

4、鞏固城鎮職工醫療保險制度改革成果,進一步完善各項規章制度。在總結上年醫療保險制度運行情況的基礎上,要從中吸取經驗教訓,進一步健全和完善機制,并認真抓好落實。同時,我們還要采取措施,進一步加強醫療保險費的征繳工作。年內,醫療保險基金征繳額要爭取達到1200萬元,以保證醫療保險制度的正常運行,并為今后平衡的工作打下良好的基礎。此外。進一步擴大醫保工作的覆蓋范圍,年內使參保的人數達到18000人,做到應保盡保。為了實現上述目標,我們還要在服務管理和降低開支方面進一步做好工作。一是要抓好對定點醫療機構和藥品零售藥店的管理工作,要加強對他們的監督,努力使他們提高服務質量,今后還要進一步引入競爭機制,通過競爭改善服務,降低開支。二是要加強對醫保工作的稽核和嚴格外地轉診的管理。在嚴格管理程序,堵塞工作中的漏洞,把堅決防止不應有的醫療費流失現象的發生,從而達到降低開支,保證治療的目的。三是加強對享受公費醫療的離休人員、二等以上傷殘榮軍、省以上勞模醫療費的開支管理,認真做好烈屬及帶病還鄉傷殘軍人醫療費減免工作,使兩項費用的支出比上年度降低10%和控制在15萬元以內。

5、繼續做好失業保險征繳和管理工作,確保失業人員失業保險金的及時足額發放,社會化發放率保持在100%。今年在失業保險工作中,我們主要抓好以下工作:一是要建立失業保險個人繳費登記制度,對符合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失業人員做到無障礙接收。二是保證失業人員失業保險金的及時足額發放,確保他們的生活。三是根據市場需求和失業人員的愿望,有針對性的開展失業人員職業技能培訓,提高他們再就業競爭能力。四是要做好信息服務工作。上半年準備對失業人員再就業情況進行一次跟蹤調查,根據失業人員的實際需要,通過人才勞動力市場等各種渠道,定期為失業人員提供就業信息,努力幫助他們盡快實現再就業。

三、拓寬渠道,廣開門路,努力解決高層次人才匱乏與低層人才過剩的問題,努力維護社會穩定,為縣域經濟發展提供強有力的人才保障。

1、在開發、引進高層次

人才方面,主要采取以下措施:一是加強規劃,有針對性實施人才戰略。今年,我們準備,在調查研究的基礎上,結合我縣實際研究制定我縣的《人才規劃》,明確今后五年人才工作指導方針、目標規劃和相關的配套政策措施,使人才工作做到有計劃、有目標、循序漸進地開展,使其真正成為我縣“人才戰略”的基本規范,以保證現在人才與經濟的發展大體相適應。

二是政策引導,努力培養和招攔有用人才。在高層次人才工作上,我們將堅持開發與培養為主、引進與吸納為輔的原則。引進人才要緊緊圍繞服務縣域經濟發展的客觀需要,本著“政策引導,引進急需,放眼未來”的原則,重點吸納和引進教育、農業、工業和管理方面的本科以上的人才。培養人才,要著眼于各行業的未來需求,通過聯合辦學、成人教育、脫產學習等多種形式,有計劃、有針對性地培養有一定基礎和實踐經驗的現有人才,使他們在原有的基礎上,進一步增長知識,成為我縣經濟和社會發展所需的高層次人才。根據我縣實際,近期內要把培養人才,作為解決我縣人才匱乏問題的主要途徑。

三是立足我縣實際,大力開發鄉土人才。作為農業大縣,我縣在今后一個時期,還將需要大量的基層實用型農業人才。因此,我們還要繼續堅持開發鄉土人才。在建立鄉鎮人才勞動力服務站的基礎上,要進一步完善其功能,切實發揮其承上啟下的作用,努力在我縣建設一個以縣為龍頭、鄉鎮為樞紐、村為觸角的三級鄉土人才網絡體系。同時,加大對鄉土人才的宣傳力度,充分發揮他們的典型示范帶動作用,促進我縣農業家村經濟快速發展。

2、在解決低層次人才和社會富余勞動力就業方面,努力做好以后工作:一是強化就業服務功能,大力開展人才交流和職業介紹,努力解決大中專畢業生和社會富余勞動力的就業問題。積極開展求職登記、就業指導和招聘洽談活動,增加市場集日,由現在的每月8日、18日兩次,增加到每月8日、18日、28日三次市場集日。盡可能多地為求職人員創造機會。

二是提高服務質量和辦事效率。把合同簽訂、鑒證、社會保險、就業培訓、勞動人事等業務與市場用工、求職溶為一體,使人才勞動力市場成為“一站式”服務機構,以方便用人單位和求職人員辦事。

三是加強對外聯絡,廣辟就業門路,努力擴大勞務輸出。在鞏固現有國內外輸出客戶的基礎上,進一步開拓新渠道,爭取年增輸出量達到10%以上,以緩解縣內就業壓力。

四是積極開展就業指導與培訓。逐步建立公共就業服務制度,今年主要對下崗、失業人員、大中專、技校畢業生實施重點幫扶,實行免費就業培訓,力爭幫扶上崗率達到80%以上。

四、進一步加強公務員和專業技術人員隊伍建設,規范管理、強化培訓,不斷提高整體素質。

1、認真貫徹落實《國家公務員條例》、《干部任用條例》和《考核獎懲暫行辦法》,嚴格按程序做好股級干部任免、公務員和專業技術人員的考核工作,通過嚴格考核規范工作人員的行為,調動各類人員的工作積極性,努力建設一支“善謀事、會干事、干成事”干部隊伍。

2、加強公務員和專業技術人員的培訓工作。年內主要抓好四項培訓:一是新任股級干部培訓,培訓率要達到100%;二是公務員骨干培訓,按上級需要完成培訓任務;三是公務員英語培訓,年底前,全面完成45周歲以下公務員的初級培訓任務,并爭取98以上通過考試達到合格標準;四是法律知識培訓,與有關部門配合,爭取全面完成市下達培訓任務。

3、嚴格政策、程序,認真做好專業技術人員的資格評審與聘任工作。繼續堅持兩個回避的考核、評審原則,堅持量化考核與述職答辯相結合的考核、評審辦法,確保考核評審結果的客觀公正。同時要嚴格按程序組織好各類職稱的資格考試工作,使那些有真才實學的人員盡快走上相應崗位。

五、加大以個體私營企業為重點的執法監察力度,進一步規范勞動合同的管理。

1、加強對非法中介組織的檢查,維護勞動力市場秩序。今年要對非法中介組織進行不定期的檢查,嚴厲打擊非法職業中介和欺詐行為,對干擾市場秩序的非法中介組織,要給予行政處罰,對屢糾不改的要堅決給予取締,確保我縣良好的用工環境和秩序。

2、繼續深入開展就業證、勞動合同簽訂與履行情況和推行職業資

格證書制度的專項檢查,全年檢查各類企業不少于300家。努力規范用工行為,維護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的合法權益,促進勞動關系的和諧與穩定。

3、繼續貫徹落實《河北省勞動合同管理辦法》,全力推進勞動合同制度實施,按省市要求力爭實現全縣勞動合同制度在我縣各類企業的全覆蓋。主動與工商部門搞好配合,努力使新增私營企業、個體經濟組織用工的勞動合同簽訂率達到95%以上。同時,要繼續抓好職業技能培訓與鑒定工作,進一步規范社會力量辦學的管理。

4、充分發揮仲裁員隊伍的作用,加大勞動爭議案件的調解力度。進一步加強仲裁員隊伍的建設,根據需要調整專兼職仲裁員,同時要搞好業務培訓,不斷提高他們的辦案水平和辦案質量,確保全年勞動爭議仲裁結案率達到95%以上。

做好上述工作的主要措施

篇(8)

中圖分類號:X752文獻標識碼: A

引言:

隨著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不斷發展和經濟體制的日趨完善,現有的工傷保險制度存在的弊端日益凸現,具體表現為覆蓋范圍窄、工傷保險賠償水平低、結構不合理、執法力度不夠、工傷預防和康復方面的措施不夠等。因此,解決我國現行工傷保險制度所存在的問題迫在眉睫。提高立法層次,加大執法強度與力度,完善工傷保險的覆蓋范圍,提高工傷保險待遇以及加強工傷預防和康復應運而生。

一、煤礦企業工傷保險現狀

煤礦安全生產和工傷保險事業關系著廣大礦工的切身利益。如何解決煤礦企業工傷事故中的工傷職工的待遇和后續安置,一直是煤礦企業及相關部門十分關注的問題。在《煤炭法》中相關條例規定:“煤礦企業應當依法為職工參加工傷保險繳納工傷保險費。鼓勵企業為井下作業職工辦理意外傷害保險,支付保險費。”這在一定程度上,保證了煤礦戰線廣大職工在生產作業過程中受到意外傷害時,能夠得到可靠的經濟保障。

1、差別費率差距小,風險關聯性不強

我國工傷保險費率差距只有6倍,最低的一類0.5%,最高的煤炭等三類行業四檔費率3.0%,費率差距與各行業間的傷亡率比費率差距過小。目前,自治區煤炭行業統籌的26戶企業中,大多為1998年下放地方原國有重點煤炭企業,這些企業工傷人員多,費用支出大;一些新建企業和露天煤礦工傷人員少,費用支出較小,形成了差別費率與風險關聯性不強的問題。如果不能充分利用行業差別費率這一經濟杠桿對于提高企業風險意識、加強工傷預防和解決基金平衡的作用,長此以往,會影響到工傷風險小、費用支出少、安全管理好的企業參保積極性。

2、工傷預防康復制度與事故預防脫節

工傷補償、工傷預防和工傷康復,三者相互影響、相輔相成,在發達的國家都把工傷補償和職業康復以及工傷預防緊緊結合在一起,而在我國現行的《工傷保險條例》雖然確定了“工傷保險要與事故預防和職業病防治相結合”的原則,但沒有明確職業康復和工傷預防所需要資金的比例,有重于工傷認定、待遇支付,輕工傷預防和工傷康復的傾向,從而導致這兩項工作的開展缺乏資金的有力保障、暫時還未研究工傷預防和工傷康復的問題。從長遠發展看,工傷預防應是根本,能從源頭上減少生命財產損失;工傷康復可以恢復工傷人員的生理機能,幫助其再就業,體現了“以人為本”的精神。工傷預防和康復工作應逐步成為工傷保險工作的重點。

3、事前預防能力不夠

輕預防、重承保是國內商業及互助保險中的通病,一些保險部門幾乎沒有專門資金與專門系統去進行事故預防工作。因此,造成保險和事故預防、安全等工作沒有聯系性,導致了煤礦安全生產和保險系統無關的情況。企業參保后,保險公司的主要職能就只是承保及理賠工作,完全沒有事前預防的措施和建議。在新的《工傷管理條例》出臺后,強調了工傷保險要由原來單純的事后賠償,向事前積極預防改進,進一步建立起預防、補償以及后續的康復的完善保險制度。在很多發達國家,工傷保險基本是由國家法律授權的社團組織進行獨立運作。前面提到的加拿大的工傷保險制度體系,就是由加拿大政府授權相關部門,幫助企業與個人雙方提高自行解決職業健康與安全的能力,減少對政府的依賴。這樣一來,可以充分利用社會力量加大對企業工傷保險工作的投入,有力地促進和保障了企業安全生產工作,也切實維護了職工的切身利益。

二、完善工傷保險制度的建議

1、完善農民工工傷保險體系

在當前社會條件下,我國農民工的工作特性決定了其往往具有臨時性或者季節性的特點,所以,有的企業借此不與農民工簽定勞動合同。如果我們確立了工傷保險和雇主商業保險相結合的工傷保險體系,只要農民工與雇主之間存在雇傭關系,就可以投保雇主責任保險,這樣將極大拓展了雇主責任保險的覆蓋范圍。如果雇主沒有給農民工勞動者繳納工傷保險,那么不僅要支付工傷保險規定的相應待遇,還需要向工傷保險基金管理部門支付懲罰性賠償金以及職工的精神損害賠償款,這樣的規定不僅提高了雇主的責任,也增強了農民工的權益保障力度。立足農民工特點和切身需要完善的我國農民工社會保險體系,一般而言,社會保險由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生育保險和養老保險構成。處于成本的考慮,農民工不宜同時參加這五種險,這樣無疑過分加重了農民工自身以及相關企業的負擔。因此,應當在目前條件下強制企業為農民工辦理工傷保險,這種設計最貼合農民工的特性和實際需要。提供他們最需要的工傷保險和醫療保險,提高雇主辦理工傷保險的積極性,以漸進式的方式完善對于農民工的保護。

2、建立起合理的費率浮動機制

按照國家《關于工傷保險費率問題的通知》規定,結合自治區煤炭行業實際,在合理確定行業基準費率的基礎上,建立科學規范的浮動費率機制。浮動費率應統籌考慮每個礦井的開采環境、風險程度、工傷事故發生率、傷亡人數、職業病危害程度以及工傷保險基金收支情況等因素,并進行認真分析測算后,建立適合煤炭企業實際的費率浮動指標體系,適時調整差別費率和浮動費率,確保工傷保險基金收支平衡,平穩運行。

3、統籌不同規模、不同所有制煤炭企業的工傷保險制度

由于自治區煤炭行業工傷保險啟動時間短,行業內還未全面覆蓋,尤其是鄉鎮小煤礦參保率更低。統籌不同規模、不同所有制煤炭企業實行統一的工傷保險制度,就可以更大程度上分散工傷待遇短期支付風險,避免出現一起事故毀掉一個家庭,一起事故拖垮一個企業現象的出現,從根本上解決小煤礦工傷事故職工權益得不到及時維護的問題。在農民工問題上,政府有關部門應加大執法檢查的力度,采取行政和法律的手段,增強宣傳力度,擴大工傷保險覆蓋范圍把礦山企業農民工納入工傷保險。并對中小高危企業的職工及農民工進行定期的生產安全知識教育,提高職工人身安全意識,使其掌握安全有效的生產技能和防護方法,認識到工傷保險的重要性。

4、合理調整工傷保險賠償標準,保障工傷勞動者基本權益

(1)調整賠償結構,提高賠償水平。隨著我國經濟社會的不斷發展,勞動者收入也逐步提高,而他們所享受的工傷賠償沒有得到相應提高,有些企業仍然按參保基數的最低下限為農民工參加工傷保險,造成了工傷賠償標準與工資收入不成正比,對受工傷的勞動者來說,應結合其工資和傷殘的程度,工資較低或傷殘程度較重的勞動者應適當給其較高的工傷賠償,以金錢或其他物質的形式發給其本人或家屬。

(2)對因工傷殘或死亡者的遺屬應按照《民法通則》進行精神損害賠償。精神損害賠償,是隨著《民法通則》的公布實施而建立的一項新的民事法律制度,是公民權益的拓展。精神損害賠償是權利主體因其人身權益受到不法侵害而使其遭受精神痛苦或精神受到損害而要求侵害人給予賠償的一種民事責任,是現代民法損害賠償制度的重要組織部分。勞動者因工傷、殘,在傷、殘補助金之外,給勞動者精神上造成了不同程度的影響,還應當根據傷殘程度支付一次性精神賠償費,以彌補勞動者因工傷、殘而造成的精神痛苦。工傷保險既是社會保障,也是社會責任。尤其是在勞動者因工死亡的情況下,不僅使其家庭經濟受到很大影響,其遺屬也會因此而受到巨大的精神壓力與痛苦,這種壓力和痛苦盡管不能完全通過金錢來彌補,但適當的金錢補償會起到很大的作用。當然,在工傷事故中給予精神損害賠償要嚴格掌握因勞動者人身傷亡造成精神損害的事實,根據傷亡造成的精神傷害的程度和遺屬的經濟生活狀況,結合當地的生活水平給予其精神損害賠償金。

三、結束語

篇(9)

社會保障制度的內涵

作為社會發展到一定歷史階段的產物,社會保障是社會給予其共同成員人道主義關懷和援助,以幫助他們更好地融入社會并維護社會秩序的一種社會措施。它既是客觀社會物質財富累積到一定程度的產物,也是人權理論發展到一定階段的產物。目前,國內外學術界對社會保障制度的內涵尚無定論,從發生學的角度考察,社會保障(Social Security)一詞最早出自于美國 1935 年頒布的《社會保障法》,其中明確使用社會保障這一概念,并對其進行初步的解釋和分類。①1942年,在國際社會的推動下,國際勞工組織將社會保障定義為:“通過一定的組織對這個組織的成員所面臨的某種風險提供保障,為公民提供保險金、預防或治療疾病,失業時資助并幫助他們重新找到工作。”1989年,國際勞工局編著《社會保障導論》一書,將“社會保障”界定為:“社會通過采取一系列的公共措施來向其成員提供保護,以便他們與因疾病、生育、工傷、失業、傷殘、年老和死亡等原因造成停薪或大幅度減少工資而引起的經濟和社會貧困進行斗爭,并提供醫療和對有子女的家庭實行補貼法。”②我國的《中國民政詞典》將“社會保障”解釋為“國家和社會依法對社會成員的基本生活予以保障的社會安全制度”③。從中不難看出,基于各國的政治經濟制度、社會文化背景和意識形態等方面的差異,各國在界定社會保障概念時會出現覆蓋范圍以及部分內容等方面的差異,但作為普遍的社會管理措施,其內在的核心理念有基本的一致性,可歸納為:第一,責任主體是政府和國家;第二,受益人群主要是處于不利境地的社會成員;第三,以保障當事人的基本生活為標準;第四,以保障社會的安全和穩定為目的。

我國農民工社會保障制度的發展現狀

理念層面。目前,針對我國社會保障制度發展理念的討論,比較有代表性的觀點有三種:一是效率論,認為當前中國處于一個地區發展不平衡、國家財力相對有限的歷史時期,如果在此時期建立統一的社會保障體制,必將影響到經濟發展、政府財政和國際競爭力。④二是公平論,認為社會保障不能實行“義務—權利”對等的原則,而要實行“平等主義”原則,所有中國公民凡是生活處于困難時都應該“一視同仁”地得到國家的幫助。⑤三是社會公正論,從羅爾斯教授提出的重疊共識(Overlapping Consensus)論出發,推進6個基礎和6個整合,最終實現“守住底線,衛生保健;強化服務,就業優先;依托社區,城鄉統攬”。⑥

制度層面。縱觀我國各省、市推行的農民工社會保障制度,在考慮地方經濟社會發展特點的基礎上,按照經費來源方式、覆蓋人員范圍和保障標準,可以分為以下三種制度設計。一是以廣東、河北、甘肅等省為代表的直接擴面模式,通過推行農民工與城鎮職工統一的社會保障政策,擴大城鎮社會保險制度的覆蓋范圍,將農民工直接納入城鎮社會保障體系之中。以廣東省為例,省政府于1998~2002年間先后出臺《廣東省社會保險管理條例》、《廣東省社會養老保險條例》、《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廣東省失業保險條例》和《廣東省職工生育保險規定》等規范性文件,并在上述文件的適用對象條款界定中,將“所有企業、城鎮個體經濟組織和與之形成勞動關系的勞動者”均納入社會保險的視野。尤其是在2000年頒布實施的《廣東省社會養老保險實施細則》中,這一直接擴面模式表現得更為明顯。以上法律文件的頒布實施,為形成無差別化和整齊統一化為特點的直接擴面模式奠定了重要的法律基礎。二是以浙江、上海和成都等省市為代表的低標準或獨立保障模式,通過出臺針對本地農民工群體的特殊政策,以降低標準或者完全獨立的方式,為農民工構筑一套相對獨立的社會保障體系。比如,2003年,浙江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出臺《關于完善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低門檻準人,低標準享受”辦法的意見》,以降低農民工參與社會保險的門檻和受益水平,上海市在2002年出臺《上海市外來從業人員綜合保險暫行辦法》,成都市在2003年出臺《成都市非城鎮戶籍從業人員綜合社會保險暫行辦法》,這都是將農民工從社會保障體系中剝離出來,實施相對獨立的一種保障制度設計。三是以部分建立鄉鎮企業的縣、鄉、鎮為代表的“返鄉模式”,以國家大力推進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為基礎,針對農民工在戶籍所在地就近務工的特點,將鄉鎮企業職工納入到農村社會養老保險體系之中。

現實層面。在社會保障的三級體系中,社會福利和社會救濟作為非繳費性質社會保障措施,由于受到戶籍等身份制度的限制,農民工并不能實際享有。1999年國務院頒布實施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例》第二條中明確規定,其享有對象是“持有非農業戶口的城市居民”,明確將農民工排除在外。在繳費性的社會保險領域,雖然我國各省市都相繼出臺了各種規范性文件,也取得了一些效果,但總體上仍難逃“兩低一高”(農民工的參保率低,社會保障待遇低,農民工退保率高)的命運。

完善政府在農民工社保制度中的主動參與職能

強化政府在農民工社會保障制度中的立法責任。我國亟需一部統一的《社會保障法》及其它配套法律。目前,中國針對農民工社會保障的規范性文件都是以省、市為主,并帶有臨時性和地域性特點,這導致全國各地農民工社會保障水平參差不齊,地域各自為政、互不相容,嚴重影響具有高流動性的農民工享受社會保障的延續性。因此,筆者建議國家建立以《社會保障法》為主體,以《失業保險法》、《養老保險法》、《工傷保險法》、《醫療保險法》等社保系統專門法為輔助的社會保障法律體系。貫徹落實《勞動合同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積極指導農民工簽訂勞動合同,深入貫徹落實《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暫行辦法》,提高農民工進入社會保障體系的積極性,建立農民工社會保障制度的省際、區域間的接續機制,實現各省市、區域間社會保障制度的無縫對接。

強化政府在農民工社會保障制度中的經費分擔責任。目前,我國政府用于社會保障支出的資金占財政支出的比重不足10%,遠低于世界平均水平,資金總量不足嚴重制約了社會保障的發展。同時,在我國社會保障體系由“國家—單位”保障制向“國家—社會”保障制轉變的過程中,中央和地方兩級政府利益博弈存在相互轉嫁責任的情況,中央政府通過部分國有企業改制的方式,將企業中職工的社會保障責任轉嫁給地方政府;而地方政府通過中央財政轉移支付、索要撥款等方式獲取財政支持,導致事實上的財權、事權相互分離。一方面地方政府雖迫于現實壓力而逐步推行了農民工社會保障制度,但由于各區域經濟發展水平差異,導致農民工社會保障區域差別明顯,難以實現區域間的接續;另一方面,基于政府的自利性和非理性特點,在缺乏相應規范性文件管理的情況下,兩級政府責任不清、相互推諉,導致有限的資金供給無法保證,農民工社會保障建立面臨資金約束。因此,明確政府在社會保障中的資金投入責任,不僅需要明確資金投入所占財政支出比重的百分比,更需要明確中央和地方的分擔機制,逐步從地方統籌過渡到中央統籌,實現全社會社會保障的一體化。

強化政府在農民工社會保障制度運作中的參與性、補償性和干預性。參與性是指政府作為統治階級根本利益的代言人,有義務更有責任參與到農民工社會保障體系的建設中,在社會保障制度的建立過程中實施管理和融入資金,為社會中的大多數人提供完善的社會保障體系和社會化的福利體系;補償性是指政府有義務對處于社會不利境地的農民工提供特殊的政策和經費上的扶持,以實現社會公民所應享有的最基本社會保障內容;干預性責任是指政府保障合理的目標和原則的責任,即在農民工社會保障的建立過程中,政府通過制定目標和宏觀調控的方式來對農民工社會保障的目標、公益性原則等給予導向。這三種責任共同構成政府責任的主要內容,參與性程度決定政府的重視程度,補償性程度決定社會公正的可能水平,干預性程度決定公共政策的目標導向,三種責任共同促進我國農民工社會保障的順利發展。

(作者分別為四川外國語大學教育學院院長助理、講師,四川外國語大學校長辦公室主任、副教授)

【注釋】

①陳平:“美國社會保障法評析”,《青海師范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01年第2期。

②國際勞工局社會保障司:《社會保障導論》,管靜和、張 魯譯,北京:勞動人事出版社,1989年第35頁。

③崔乃夫:《中國民政詞典》,上海辭書出版社,1990年,第577頁。

④陳平:“建立統一的社會保障體系是短視國策”,《中國改革》,2002年第4期,第16~17頁。

篇(10)

中圖分類號:F239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1-828X(2012)07-0-01

會計基礎工作是會計核算和會計管理的基礎性工作的統稱,是會計工作的基本環節,加強會計基礎工作有著非常重要的意義。一個單位如果會計基礎工作做得不好或者基礎工作薄弱,整個會計工作必然秩序大亂,會計職能作用不能正常發揮。從而造成內部財務收支混亂,漏洞百出,財產不實,數據不準,信息無用,違法亂紀現象嚴重。這樣不僅給單位內部經營管理帶來損失,而且還會因提供無用的會計信息給國家宏觀經濟決策造成失誤,給市場經濟造成混亂。加強會計基礎工作,不僅僅是一個企業、一個單位的問題,而且是一個更為嚴重的社會問題,因此必須切實加強會計基礎工作。

在本人近20年的會計實踐工作中,本人認為現今各單位各部門在會計基礎工作中存在的問題主要有以下幾點:

(1)不按會計制度的要求進行日常賬務處理;

(2)不按規定取得合法的原始憑證,原始憑證不真實、不合理或不完整;

(3)擅自擴大開支范圍,虛列往來、虛列收支或轉移收支,人為調整會計科目;

(4)違反《現金管理條例》規定,超限額支付現金,未經批準坐收坐支現金;

(5)違反會計職業道德,不認真行使會計監督,甚至參與違法違紀活動,為違法違紀活動出謀劃策;

(6)無視財經紀律,偷逃稅款,轉移資產,私設“小金庫”;

(7)部分會計人員無證上崗;

(8)部分實行電算化管理的單位,崗位設置不清,職責不明;

(9)會計檔案整理及歸檔不及時,管理不規范。

造成上述問題的主要原因,本人認為有以下幾點:

(1)單位主要領導或財務負責人對會計工作不夠重視,尤其對會計基礎工作不了解,對會計基礎工作重要性認識不夠;

(2)會計工作隨意性大,個別會計人員素質不高,責任心不強,會計理論水平低下,基礎知識薄弱;

(3)會計資料不真實、不完整;

(4)單位內部監督制約機制不健全,內部財務監督乏力;

(5)管理乏力,監督檢查不夠;

針對上述原因,提出如下加強會計基礎工作的建議與對策:

(1)提高認識,重視會計基礎工作的規范化管理。加強會計基礎工作是會計工作順利進行的重要保證,而提高認識是加強會計基礎工作的前提。首先單位領導必須重視,進一步加大宣傳、貫徹、落實《會計法》、《規范》的力度,特別是要提高單位負責人對《會計法》重要性的再認識,通過講座、培訓、研討的形式增強財務工作的法制意識和責任意識。

其次,會計人員也要提高對會計基礎工作重要性的認識,通過不斷的學習,提高自身的綜合素質和業務素質。

(2)合理配備會計人員,加強會計職業道德建設,提高會計人員的綜合素質。合理配備會計人員是加強會計基礎工作的切實保障,要根據單位的實際情況,科學、合理的設置會計機構,配備必要的會計人員。堅持會計人員持證上崗,同時做好在崗人員繼續教育和培訓工作,加強對會計人員的法制教育和職業道德教育,正確樹立依法辦事的觀念。

(3)加強會計核算工作的真實性、有效性和完整性。①加強原始憑證的取得、填制及審核。通過對會計核算工作這一重要環節的約束,為會計信息的真實合法有效提供保證。②合理設置會計賬簿,《會計法》對會計賬簿的設置、登記、對賬、結賬都提出了具體的要求,為會計信息的加工、處理提供了具體的規范,并明確了會計管理工作的重點。所以我們必需認真學習,學懂、學透,真正領會實質,在工作中加以運用。③加強會計賬目的核對工作。各單位必須建立定期的賬物、賬款及有關資料相互核對制度,確保賬實、賬證、賬賬、賬表相符。④及時準確的編制財務會計報告。在實際工作中存在的會計信息失真問題,在很大程度上是編制財務報告環節上違紀或技術性差錯造成的,必需根據《會計法》及國家統一的財會制度進行編制及報送,從源頭上杜絕根治財會報告失真的問題。

篇(11)

2、負責制定社區衛生服務中心各項工作計劃,并組織實施和定期督促檢查,有工作總結。

3、負責督促檢查本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相關人員做好居民檔案和社區檔案管理,確保管理質量,及時準確匯總、上報公共衛生各類相關報表。

4、負責建立社區衛生服務中心內外聯系信息網絡,做到工作信息靈通、及時、準確。

5、負責社區衛生服務中心各類衛生技術人員的培訓、考核、考評工作的組織、指導。

6、教育并帶領社區責任醫生及團隊人員改善服務態度和提高工作質量,防止各類差錯事故的發生。

7、負責制定社區衛生服務中心各類工作人員職責與各項管理制度,并督促檢查其執行情況,組織對社區責任醫生的考核。二、農村社區衛生服務站工作職責

主要承擔常見病的診治和轉診、健康教育、責任區域的公共衛生信息收集與報告、建立健康檔案、疾病防治控制和婦幼保健等工作。

1、協助落實疾病防治措施。協助社區衛生服務中心做好傳染病人的消毒隔離、治療和其他防治工作,協助開展疾病監測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工作,對區域內高血壓、糖尿病、精神病等慢性非傳染性疾病病人進行管理和跟蹤服務,配合處置轄區內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

2、公共衛生信息收集和報告。按規定要求收集和報告傳染病疫情、集體中毒、職業危害及農村集體聚餐、飲用水污染、出生、死亡、出生缺陷和人口流動等信息。

3、做好健康管理。組織開展參合農民2年1次的免費健康體檢。充分利用健康檢查、臨床診療、無償獻血、婚前檢查、重點人群服務等體檢資料,結合上門服務,協助做好農民健康檔案的建立和動態管理工作,并開展有針對性的健康干預活動。

4、定期開展重點人群服務。為60歲以上老年人和特困殘疾人、低保家庭、五保戶等困難群體進行定期隨訪、跟蹤服務和動態管理。

5、提供基本醫療惠民服務。開展常見病、多發病的基本診治,提供家庭出診、家庭護理、家庭病床等衛生服務;落實雙向轉診制度;嚴格執行國家規定的收費標準和醫療技術操作規程,做到合理檢查、合理用藥。

6、做好村委會參謀。以健康為中心,組織實施村(社區)健康教育,設置健康教育欄,定期更新內容,發放健康教育資料,及時上門宣教,普及衛生保健知識,實施重點人群及重點場所健康教育,幫助居民形成有利于維護和增進健康的行為方式。

7、協助衛生監督所做好農村集體聚餐、托幼機構、飲水和食品安全的衛生指導工作。

8、對創建衛生村、改水、改廁及除“四害”等愛國衛生工作進行業務指導。三、農村社區衛生服務中心工作制度

1、貫徹執行黨和國家衛生工作方針、政策,嚴格執行衛生法律法規和各項規章制度,遵守醫德規范和廉潔行醫的規定,恪盡職守,文明行醫,禮貌待人。

2、根據規定收集、整理、統計和上報轄區有關信息,建立和管理健康檔案,開展社區診斷,向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及有關單位提出改進社區公共衛生狀況的建議。

3、堅持崗位責任制度,做到因事設崗,因崗設人。

4、積極開展傳染病、地方病、寄生蟲病和慢性非傳染性疾病的預防控制工作,做好婦女保健、兒童保健和老年保健,全面落實精神衛生指導、殘疾康復指導、計劃生育技術指導和咨詢服務,配合處置轄區內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協助開展改水、改廁及除“四害”等愛國衛生運動。

5、中心實行24小時值班,執行會診、轉診制度,做好常見病、多發病和診斷明確的慢性病的基本診療、護理工作,提供家庭出診、家庭護理、家庭病床等衛生服務。

6、做好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參合人員2年1次的體檢工作,訪視重點對象,開展有針對性的健康干預。

7、以健康為中心,建立健康教育網絡,普及衛生保健知識,實施重點人群及重點場所健康教育,有計劃有步驟地幫助居民形成有利于維護和增進健康的行為方式。

8、建立并完善居民檔案和社區檔案。執行登記、統計制度,建立、健全各項登記記錄,分檔管理,按期匯總上報。

9、嚴格執行醫療技術操作規程,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法》,遵守財務制度。

10、加強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站)建設,組織職工加強業務學習,不斷提高職工業務水平,為社區居民提供優質服務。四、農村社區責任醫生工作職責

1、綜合運用門診、健康咨詢、定期巡診、康復護理、家庭病床、雙向轉診等措施,為農民就近提供常見病、多發病的基本診治;診療行為規范,選擇合理的醫療、預防、保健方案;通過發放社區責任醫生服務聯系卡等方式使轄區內的每戶居民都知道社區責任醫生的聯系方式及服務項目,盡最大可能滿足居民的醫療保健需求。

2、做好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的宣傳工作,協助中心做好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人員的二年一次的體檢工作,并建立健康檔案。訪視重點對象,開展有針對性的健康干預。

3、按照規定的公共衛生服務項目,通過上門服務等形式落實相應的工作任務。

4、掌握責任區內服務人口基本情況,及時督促服務對象按規范要求接受婦女保健、兒童保健、免疫規劃、重點疾病社區管理等。

5、及時收集、核實、報告責任區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死亡、傳染病和外來人員等信息,并協助完成調查處理。

6、協助開展責任區內醫療機構、食品衛生、公共衛生、職業衛生、學校衛生、飲水衛生監督及管理。

7、對責任區內的衛生村創建,改水、改廁及除“四害”等愛國衛生工作進行業務指導,參與衛生檢查與評比活動。

8、健康教育進村入戶,以講課、咨詢、上門宣教、發放健康教育資料等形式向服務對象提供面對面的服務。

9、保持24小時通訊通暢,工作時必須佩帶胸卡,使用工作包。

10、及時將各項工作做好記錄,存入責任區檔案中。五、農村社區護士崗位職責

1、嚴格執行24小時值班制度和院前急救工作制度,學習并掌握常見病、急性病的治療原則和搶救常規,及時準確地完成各項護理工作,嚴格遵守無菌操作規程及查對、交接班等各項規章制度,防止差錯事故的發生。

2、協助醫師對病人進行檢查診治,按醫囑對病人進行處置,如有疑問,必須詢問清楚方可執行,配合醫師做好重病員的搶救和各種診療工作。

3、在責任醫生帶領下,參與轄區內社區衛生服務工作,負責收集、整理及統計分析責任區內人群護理信息,了解責任區人群健康狀況及分布,注意發現社區人群的健康問題和影響因素,參與對影響人群健康不良因素的監測工作。

4、參與對社區人群的健康教育與咨詢、行為干預和篩查、建立健康檔案、高危人群監測和規范管理工作。

5、參與社區傳染病預防與控制工作,參與傳染病的知識培訓,提供一般消毒、隔離技術等護理技術指導和咨詢服務。

6、參與完成社區兒童規劃免疫和兒童系統管理任務。

7、參與社區康復、精神衛生、慢性病防治與管理、營養指導,重點對老年人、殘疾人、嬰幼兒、圍產期婦女和慢性病人提供康復及護理服務。

8、承擔診斷明確的家庭病人的訪視、護理工作,提供基礎或專科護理服務,配合醫師進行病情觀察與治療,為病人提供健康教育、護理指導與咨詢服務。

9、參與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宣傳教育與咨詢。

10、為臨終患者提供臨終關懷與護理任務。六、農村社區衛生藥房工作人員崗位職責

1、在中心主任、科主任(站長)領導下,認真執行中心各項規章制度和操作規范。

2、負責藥品的領用、分發、保管、登記、結算、統計和處方調配等工作。

3、隨時檢查藥品質量,發現問題及時報主管領導處理。

4、對特殊管理藥品嚴格按其管理規定執行,并監督臨床安全使用,防止差錯事故。

5、經常檢查、保養所用衡器、冰箱等設備,保持性能良好。

6、做好用藥咨詢,結合臨床做到合理用藥。主動深入科室征求意見,不斷改進藥品供應工作。

7、做好新藥臨床觀察及療效評價工作,收集藥品不良反應,及時上報,并提出需要改進和淘汰品種意見。

8、收集國內外藥物情報資料,向有關科室和醫務人員介紹、推薦。

七、農村社區衛生財務人員崗位職責

1、根據《會計法》及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財務規章制度的要求開展工作,發現有違反制度的應及時糾正,重大問題應及時向中心主任和上級主管部門報告。

2、負責中心(站)的財務會計、成本管理、績效獎勵、醫保物價及收費結算工作。

3、組織編制中心(站)年度預算并組織實施,按有關規定和權限加強管理。

4、負責審核會計報告和對外提供的會計資料和會計報表,保證會計信息真實完整。

5、加強對中心(站)的收費和醫保工作管理,指導物價和醫保工作。

6、運用財務資料,進行科學分析,參與經濟管理的全過程,審核各項經濟合同、協議,對違反國家法律和規章制度、損害單位利益的經濟合同和協議拒絕執行。

7、負責資金籌措,協調與金融機構及相關管理機關的關系,確保和平衡資金的供應。

8、接受(待)財政、稅務、審計、物價、社保和業務主管部門的監督和檢查,依法提供真實的會計憑證、賬冊、報表和其他有關資料。八、農村社區責任醫生上門巡診制度為保障廣大社區居民身體健康,及早發現與治療疾病,最大程度的減輕社區居民因生病帶來的醫療費用負擔,社區責任醫生應積極開展上門巡診,并努力實現“醫生知人人,人人識醫生”的目標。

1、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站)應成立巡回醫療小組或責任醫生團隊,人員由社區責任醫生和社區護士組成。2、開展廣泛的宣傳教育,使群眾了解巡回醫療的重要性,使群眾積極主動的參與其中。3、按照“定期+按需”的原則,開展連續的巡診上門服務,內容包括健康體檢、老年病普查、常見病、多發病診療、發放健康處方、免費測量血壓、健康教育等。

4、社區責任醫生開展巡診服務時應隨帶血壓計、聽診器、常用藥品、健康教育資料、健康處方和責任醫生名片等。

5、對已發現的老年常見病通過家庭隨訪的方式進行跟蹤,以保證隨訪對象得到經濟、有效的治療。6、對慢性病(高血壓、糖尿病、精神病、結核病、血吸蟲病、腫瘤、肝炎等)病人開展健康咨詢、用藥指導、行為干預等。

7、對巡診中發現的病情嚴重者,應建議并負責聯系住院,出院后積極做好患者恢復期的康復工作。

8、社區責任醫生要加強對轄區內各類基礎信息的收集與匯總工作,在巡診過程中或結束后要及時認真記錄巡診情況,并歸入服務對象的健康檔案。

9、每年每戶居民上門免費服務次數不少于4次;對于有健康需求的居民可簽訂保健合同,在規定的4次免費服務外,提供有償服務。

九、農村社區衛生會診制度

會診是指患者在診治期間,由于病情原因需要相關科室或其它醫療衛生機構協助診療時,由經治醫生提出會診申請和被邀請會診醫生書寫意見的行為。

1、遇有疑難病癥需要會診時,由經管醫生提出,科主任同意后及時申請會診。會診前認真填寫“會診申請單”,簡要闡明患者病情及診療情況、申請會診理由和目的,并簽名。

2、會診包括科室之間、服務站之間、中心外會診。急診會診被邀請的醫師,必須隨請隨到;科室內會診由主管醫師或主治醫師提出,科主任召集有關醫務人員參加;科室之間會診由經管醫師提出,填寫會診單,應邀醫師一般要在2天內完成,并寫好會診記錄;中心內、社區站會診由科主任或站負責人提出,經中心主任協調安排,確定會診時間、參加人員。

3、中心一時不能診治的疑難病例,由科主任提出,經中心主任與有關單位聯系,確定會診時間和會診醫師,進行中心外會診;科室或經管醫生不得擅自進行中心外會診。會診由申請科室主任主持,必要時,攜帶病歷陪同病人到中心外會診。

4、會診前,經管醫師要做好準備和會診記錄;會診中,經管醫師無特殊原因應當在場,并詳細介紹病史,詳細檢查,發揚技術民主,明確提出會診意見。主持人要進行小結,認真組織實施。

5、會診醫師應書寫會診記錄單并簽名。全科醫生要把會診指導意見及時準確記入病程記錄,及時按會診意見修正診斷、檢查和治療。

6、中心內會診應在病程記錄中注明所有參加會診的醫務人員的姓名、職稱、科別及他們發表的意見。

7、經管醫生、經管科室和被邀參加會診的醫生有責任向患者或患者家屬代表告之有關病情、可能發生的不良反應、嚴重后果和需要注意的事項。

8、需要及時轉診的病人,按照社區衛生服務雙向轉診制度執行。十、農村社區衛生雙向轉診制度

1、與上級定點協作醫院建立雙向轉診關系,簽訂雙向轉診協議,規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以確保轉診渠道暢通。

2、執行國家和上級衛生、基本醫療保險管理部門的有關政策規定。堅持以病人為中心、以質量為核心,全心全意地為病人服務,用比較低廉的費用提供比較優質的基本醫療服務。

3、限于本中心(站)技術和設備條件,對診療范圍以外和不能診治的患者應及時轉診,對病情較重的患者,轉診時應派醫護人員護送,確保患者途中安全。

4、轉診前應同上級醫院相應的科室或專家進行聯系,確保病員得到及時治療。轉診時應將轉診對象的個人健康檔案轉交接收醫院。

5、在上級醫院治療的老年病、慢性非傳染性疾病的病人病情穩定后或康復期轉回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站)繼續治療時,中心(站)應根據病人病情落實延續治療工作,要密切觀察轉入病人的病情,及時同上級醫院的有關科室進行病情反饋,必要時請上級醫院專家會診指導治療,保證病人治療的延續。

6、各社區衛生服務站對診斷及治療困難的患者,應及時與中心或上級醫院取得聯系,并負責按規定進行轉診,以方便患者到中心或上級醫院醫療就治。

7、為更好地做好雙向轉診工作,提高醫療服務質量,中心有責任對醫護人員進行理論和業務指導以及帶教培訓工作。

8、轉診或接收病人時,轉診(或接收)醫師需填寫好《社區衛生服務雙向轉診(綠色通道)單》。

9、中心(站)應建立疑難病例轉診聯絡方式和電話。十一、農村社區衛生病例討論制度

病例討論主要指因病情、醫療質量、教學科研以及法律法規等需要開展的討論。

1、病例討論應當定期或不定期舉行,但每月不少于1次,由相關科室(站)負責人或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的醫師主持,參加者以臨床醫療人員、各社區責任醫生為主,護理人員、實習、帶教醫生及其它相關科室醫生也應參加。

2、病例討論包括出院病例討論、疑難危重病例討論、手術前病例討論、死亡病例討論和慢病病例討論。

3、社區衛生服務中心及各服務站將應討論病例統計、上報。討論前應預先通知,各參加人員事先做好充分準備,確保討論的質量與效果。

4、討論內時由病例的主管醫生詳細陳述疾病的癥狀、體征、輔助檢查結果及已采取的診療措施。

5、醫務人員開展討論、分析,充分了解和掌握疾病的情況及發展趨勢,發生原因分析,診療是否得當及經驗教訓,確定最佳治療方案,由相關科室負責人總結病例分析結果。

6、病例討論過程必須規范記錄并歸入病案存檔,記錄內容包括:討論日期、地點、主持人及參加人員的姓名、職稱,簡要病情、討論目的,每人發言和意見,主持人審簽;記錄應保證真實、完整。

7、不得以病例討論為借口涂改、偽造病例。

8、各有關人員需按時參加討論會,無特殊情況不得缺席。十二、農村社區重點人群、重點疾病管理制度

1、掌握轄區內60歲以上老人、特困殘疾人、低保家庭、五保戶等困難群體的基本信息,按照參合農民兩年一次免費健康體檢工作要求,對其進行健康體檢,建立動態健康檔案。

2、開展定期隨訪工作,每年免費隨訪4次;對體檢和隨訪發現的健康問題,進行有針對性的以健康教育為重點的健康干預;對于有健康需求的居民可簽訂保健合同,在規定的4次免費服務外,提供有償服務。

3、開展以高血壓、糖尿病、腫瘤、腦卒中、冠心病為重點的慢性病咨詢服務和用藥指導,實行分類專冊登記,及時匯總和上報信息。

4、按照肺結核病項目管理規范及要求,做好結核病人的轉診、追蹤及隨訪管理,督促病人規范服藥和定期復查,協助收集痰標本,每月及時匯總上報管理情況。

5、開展艾滋病防治知識宣傳,宣傳資料家庭覆蓋率和公共場所覆蓋率達到95%以上,成人艾滋病性病防治知識知曉率達70%以上;為尋求艾滋病咨詢和檢測人員提供轉介服務;在必要條件下協助有關部門開展社區內艾滋病感染者或病人免費抗病毒治療工作。

6、掌握社區精神病人和綜合管理情況,進行綜合管理。對精神病人建立卡片專案管理,合理用藥,定期隨訪。精神病人(重點為精神分裂癥和情感性精神病)綜合管理覆蓋率達80%以上。

7、組織查滅螺專業隊,按規定開展查滅釘螺和環境改造;開展查治血吸蟲病工作;對發現的病例、疑似病例及時報告專業機構,協助做好疫點處置。十三、農村社區家庭病床工作制度

1.為適合在家庭條件下進行檢查、護理、治療的病人建立家庭病床。

2.家庭病床收治的病種范圍應結合社區衛生服務機構的醫療條件和技術水平確定。

3.家庭病床的醫護人員應由醫療護理技術骨干擔任,經培訓后上崗,嚴格執行診治、護理常規和各項操作規程,不斷提高工作水平、工作效率。

4.建立家庭病床病歷和家庭護理病歷,定期查房,并對家庭病床病人進行診斷、治療、提供康復指導,必要時安排會診、轉診。

5.為醫護人員配備適用于家庭病床開展工作的診斷、檢查、治療和搶救設備及必要的交通工具。

6.家庭病床的收費應執行國家統一醫療收費標準。十四、農村社區健康檔案管理制度

1、以戶為單位,一人一檔的原則,建立家庭及個人健康檔案,分文本類和電子類。

2、健康檔案的內容包括基本人口信息,主要慢病患病現況、治療、康復情況,慢病相關生活行為因素、家庭社會經濟狀況,保證記錄真實、準確。

3、設立健康檔案資料室,對健康檔案實行集中保管,按行政村(居委會)名和編號順序,專柜分冊存放,保持整潔、美觀和規范有序,無污損,無丟失。有社區衛生服務站的轄區,應將該轄區健康檔案存放在服務站。

4、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站)應設立檔案室管理員。健康檔案主要由轄區責任醫生保管、閱覽或利用,不得轉借、涂改和丟失;確保個人隱私不向外泄露,嚴格保密制度。

5、責任醫生要對健康檔案按照60歲以老人、困難群體、兒童、孕產婦、慢性病人進行分類專冊登記,檔案盒要有索引目錄和分類信息登記。

6、實行動態管理,生活行為因素每季度免費監測1次。結合參加合作醫療農村居民兩年一次的健康體檢,以及兒童預防接種和體檢、孕產婦系統管理和常見婦女病檢查、臨床診斷治療、職業體檢和健康隨訪服務等資料內容,及時記錄在健康檔案。對體檢和隨訪發現的健康問題,進行有針對性的以健康教育為重點的健康干預。

7、資料管理人員及社區責任醫生,應及時登記已經獲取的各種信息,并進行分析統計,及時反饋。責任醫生應將非本人責任轄區居民的診療情況及時反饋給轄區責任醫生,以便納入該居民本人的健康檔案。

8、凡居民因大病轉上級醫院住院時,可以把病人原始檔案里的資料借給轉診醫生,但須辦理借閱登記手續;出院后及時歸還,并及時將本次住院概況記入檔案。

9、社區健康檔案,每年更新增補1次。社區健康檔案主要包括社區基本資料、社區衛生服務資源、社區衛生服務狀況和社區居民健康狀況等。

10、非社區衛生服務資料管理人員,不得隨意翻閱已經建檔的各種資料。除轄區責任醫生外的本中心(站)人員調出、轉借各種檔案資料,須經檔案室管理員同意;非本中心(站)工作人員,調出、轉借各種檔案資料,須經中心主任同意。十五、農村社區健康教育工作制度

1、落實健康教育人員,明確健康教育職責,健康教育工作做到有計劃、有記錄、有總結,健康教育工作檔案規范。

2、利用病人就診、家庭病床、上門巡診等各種時機,廣泛開展健康教育和健康促進活動、通過宣傳和教育,提高群眾對社區衛生服務的認知程度、自我保健意識和能力,使居民基本衛生常識知曉率、艾滋病知識知曉率達70%以上。

3、協助鄉鎮設置并管理本責任轄區的健康教育宣傳欄;接收上級下發的健康教育資料,結合季節防病重點,及時在宣傳欄內張貼相應的健康教育資料,每年更換不少于4次。

4、結合群眾健康教育需求或當地發生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上門進行相關健康知識的宣傳;包括常見癥、慢性病、重點管理疾病的防治知識等;引導正確的健康行為和生活方式,保證每戶居民每年獲得至少1份健康教育資料或健康處方。

5、以高危人群為重點對象,以改變不良行為和生活方式為內容,開展社區健康知識講座。

6、以慢性病管理為重點,責任醫師在隨訪中應針對病情開展口頭教育,并發放健康教育處方。

7、組織開展健康教育業務培訓和學習,不斷提高健康教育人員業務水平。十六、農村社區公共衛生信息收集和報告制度

1、按規定要求收集、登記、整理和歸檔上報傳染病疫情、集體中毒、職業危害及農村集體聚餐、飲用水污染、出生、死亡、出生缺陷和人口流動等信息。

2、發現甲、乙、丙類法定傳染病病人后,應填寫傳染病報告卡,按照規定時限上報專職公共衛生人員,由專職公共衛生人員按照規定時限進行網絡直報。

3、獲得各類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重大傳染病爆發疫情、重大食物和職業中毒、環境污染事件、飲用水污染等以及其他嚴重影響公眾健康的事件)、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不明原因死亡病例、重大動物疫情(如自斃鼠、雞鴨的成批死亡、瘋狗咬人等)和疾病預防控制機構認為需要監測和報告的其它事件的相關信息,應當在2小時內以電話或傳真等方式向縣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報告,同時進行網絡直報。

4、掌握轄區人口出生、死亡等基礎資料,每月1次收集整理并上報。當地和外來人員基礎資料:包括人數、居住地點、戶籍、免疫規劃信息等。

5、指導村級衛生聯絡員開展早孕摸底和報告孕產婦、出生、圍產兒、新生兒死亡等情況。

6、填寫圍產兒和0-5歲兒童死亡報告卡,按時上報縣級婦幼保健機構。發現孕產婦死亡,24小時內通知縣級婦幼保健機構。兒童和孕產婦死亡報告率達100%,配合做好死因調查。

7、開展人群出生缺陷監測,填寫出生缺陷報告卡,按時上報縣級婦幼保健機構。(開展人群出生缺陷監測的鄉鎮)十七、農村公共衛生管理員、社區責任醫生和衛生聯絡員例會制度

1、公共衛生管理員、社區責任醫生和衛生聯絡員例會至少每月召開1次;特殊情況可臨時決定召開。

2、社區責任醫生例會既可和公共衛生管理員和衛生聯絡員例會一起進行,也可根據工作需要分開進行。

3、例會內容主要為業務學習、傳達相關文件精神、研究決定執行措施、任務完成進度及質量通報、填報相關報表、交流工作經驗以及布置下月工作計劃等。

4、有關問題需要在例會上討論的,相關人員應在例會前做好發言準備,并在例會上提交討論。

5、公共衛生管理員、社區責任醫生和衛生聯絡員必須按時參加例會,原則上不得無故缺席,參加者必須親自簽名,并做好記錄。

6、公共衛生管理員、社區責任醫生和衛生聯絡員參加例會情況,列入年終考核。十八、農村社區衛生服務差錯事故防范與投訴調查處理制度

1、成立醫療質量監控小組,由中心主任擔任組長,醫療質量負責人任副組長,中心(站)各科室負責人組成,負責監督醫療服務工作,檢查醫務人員執業情況,接受患者對醫療服務的投訴并做好相關的咨詢服務以及醫療糾紛調查、核實工作。

2、制定防范、處理預案,主要內容應針對容易引發醫療差錯事故的醫療質量、醫療技術水平、服務態度等因素制定相應預防措施,進行目標管理。

3、工作人員應遵守工作紀律,嚴格執行崗位責任制,遵守行為規范,嚴格執行各項規章制度和各項技術操作規程,刻苦鉆研,努力提高業務技術水平。

4、嚴格按照《醫療事故處理條例》處理醫療事故、可能引起醫療事故的醫療過失行為或醫療事故爭議;發生嚴重差錯或醫療事故后,應立即組織搶救,盡最大可能減少不良后果。

5、嚴格執行醫療事故、可能引起醫療事故的醫療過失或醫療事故爭議的登記和報告制度,一旦發生,應盡快報告本中心醫療質量監控小組,并上報上級衛生行政部門。

6、與醫療事故、可能引起醫療事故的醫療過失或醫療事故爭議的病歷檔案資料、標本等,不得涂改、偽造、藏匿或銷毀。與之有關的病歷如醫療上不再使用,須立即送交病案室封存,未經中心主任批準,不得查閱。

7、對日常工作中接待的醫療投訴,如確實可能在某些方面存在問題,應由科室主任或醫療質量負責人負責做出解釋,當事科室以書面形式上報本中心醫療質量監控小組。

8、對已發生的醫療差錯事故,應對醫務人員、科室在醫療差錯事故中的責任進行逐級分析,明確相關責任及程度。

9、對已發生的醫療差錯事故,應根據責任程度,即完全責任、主要責任、次要責任和輕微責任進行相應處罰,并根據造成差錯事故的原因,責成責任人、科室、機構進行整改。

10、因工作責任心不強、服務態度不佳等引起的工作人員被病人投訴事件,經調查核實,根據情節輕重給予當事人處罰。十九、農村社區衛生技術人員在職培訓制度

1、加強社區衛生服務隊伍建設,積極為社區培訓全科醫師、護士,完善全科醫師、護士等衛生技術人員的任職資格制度,加強崗前培訓,開展規范化培訓,提高人員素質和專業技術能力。

2、有計劃地組織衛生技術人員進行學習及參加學術活動。

3、根據中心工作需要和人員情況,有計劃地選送衛生技術人員到上級醫療衛生單位進修。

4、支持職工積極參加函授、自考學習,以獲得新知識,取得高學歷,更好地為單位服務。參加函授、自考等繼續教育的職工,必須預先向中心提出書面申請并獲得批準。

5、對德、才兼備的優秀人才進行重點培養,培養方式主要為自學、在職學習、進修和參加學術活動。

6、參加全科醫學、社區護理等崗位培訓活動,所需經費由單位落實,并可享受工作時間待遇;單位派往參加學術活動、年會和參加學歷、學位教育等所需經費、時間由單位按有關規定落實。

7、每月組織業務學習不少于1次;并定期安排不同形式、不同范圍的學習講座,每年不少于2次;對各專業人員每年進行業務考核不少于1次。二十、農村社區衛生技術人員管理與考核制度

1、社區衛生技術人員必須持有相應的執業資格證書,并經過崗位培訓,方可上崗。

2、工作人員須準時上崗,服裝整潔、佩戴胸卡,不擅自離崗,請假、病事假、外出等處理辦法,依照有關制度執行。

3、嚴格執行規章制度和技術操作規程,認真做好各自的崗位職責,熟悉業務,工作作風嚴謹求實、奮發進取,積極鉆研醫術,不斷更新知識,提高醫療、護理質量,避免醫療差錯和事故的發生,實行崗位責任制。

4、加強醫德醫風教育,提倡文明禮貌、救死扶傷、廉潔奉公,實行社會主義的人道主義;不推諉拖延患者就診,不亂收費,不,不開人情方,不收受賄賂或“紅包”,切實做到合理檢查、合理用藥;不得涂改、偽造、銷毀病歷等醫療文書;不得收受藥品、器械生產經營單位給予的促銷費、開單費等不正當利益;不得違反國家醫療法律有關規定,不違背社會道德準則。

5、服從上級安排,接受組織調度,認真做好本職工作。對不服從安排、以不正當理由拒絕參加社區衛生服務工作者,按有關規定處理。

6、建立考核制度,通過定期檢查和不定期抽查相結合的方式,嚴格執行考核辦法,并將結果與勞務補貼發放辦法掛鉤。對工作成績顯著的社區衛生技術人員予以表彰、獎勵,對工作懈怠、違章亂紀人員按情節輕重給予處罰。二十一、農村社區衛生藥品管理制度

1、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品和管理條例》和《醫療機構藥品管理暫行規定》,做好藥品管理工作。

2、購藥計劃應根據臨床的用藥需求,實行計劃采購,計劃供應,遵循“定額管理、合理使用、加速周轉、保證供應”的原則,擬訂購藥計劃,經主管主任批準方可從規定的藥品銷售單位購置藥品。

3、臨床要求的新藥,需由中心藥事委員會集體討論后,填寫首次購藥審批表,由主管主任簽字方可購入。

4、對購置藥品的質量、數量、購入和領用,必須健全入庫驗收、出庫手續,嚴格執行入庫驗收、核對等工作,每月必須將藥品銷售情況報送財務科進行核算。作好藥品的期效、品種、賬目等項目登記工作。注意發現存放藥品的變化,若出現問題,及時與該藥品銷售單位進行聯系,更換或退還,并做好各項登記。

5、藥品應在符合環境要求的條件下放置,分類擺放整齊,有相應的通風、溫儲等設施,做好藥品的養護。毒、麻、嚴格執行特殊藥品管理制度。

6、建立進、銷、存賬目管理,做到日清、日結、月盤存,每月對庫存藥品進行1次質量抽查。

7、品、嚴格執行《品、處方管理規定》、《管理管理辦法》和《醫療機構品、第一類管理規定》以及衛生部、省、市衛生行政部門有關規定要求。二十二、農村社區衛生財務管理制度

1、認真貫徹執行國家制定的法律法規和各項財政政策,認真執行《會計法》,以《會計法》為準則,加強財務監督,嚴格財經紀律,所有收支實行中心主任負責制。財會人員要遵紀守法,堅持原則,廉潔奉公,遵守職業道德。

2、加強經濟管理,認真執行收費標準,合理組織收入,做到應收必收,防止多收、漏收、少收,監督和控制各項支出,建立、健全審批制度。加強財務稽核。

3、根據中心的收支情況,編制年度財務預算和決算,并按月編報表,做好財務分析,為領導決策提供可靠依據。

4、嚴格按照物資采購審批制度,對外采購開支的原始憑證由主管領導簽字、經辦人簽字,保管驗收、入庫,并由財務審核后報賬。

5、財務科應對房屋、設備等固定資產進行監督,定期清查庫存,搞好折舊管理,做到賬賬相符,帳物相符,防止浪費和積壓、損毀,要充分發揮物資設置的使用價值。

6、監督現金和支票管理,做到日清月結、記載清晰、數字準確,收入當日存入銀行,庫存現金不得超過國家規定限額,不準挪用公款,不得以白條抵賬,不準私設小金庫和公款私存。

7、負責工資、獎金及有價證券的管理和核算及發放,對各項原始憑證,要按照規定嚴格審批手續辦理。

8、加強藥品的管理,按月進行盤點,合理使用資金,加快資金周轉,防止虧損和積壓。

9、涉及職工考核分配、本中心收支、預決算等內容,應在單位內進行公示。

10、按國家檔案局規定,妥善保管各種賬冊、憑證、報表等。二十三、農村社區衛生設備管理制度

1、醫療儀器設備、藥品和貴重物品采購實行民主決策,成立相應的管理小組。

2、后勤保障部門每年根據現行設備運行狀況、儲備情況、使用年限,編制采購計劃,報中心主任審批。

3、凡屬貴重儀器、大型設備的購置計劃,由管理小組集體討論通過,按政府集中招標采購手續辦理;一般設備的購置由中心主任批準,會同有關科室及總務人員統一采購。

4、購入、調入的貴重儀器、設備等,由中心主管主任和后勤、使用科室有關人員參加驗收,無誤后入庫上賬建卡并建立儀器設備技術檔案,嚴格出入庫手續。

5、各科領取設備后,一般醫療器械,由護士長負責保管,每班要認真交接,專人負責檢查、更換,保持性能良好;貴重儀器必須指定專人負責保管,應保持儀器清潔、干燥;用后經保管者檢查性能并簽字;各種儀器應按其性能不同,妥善保管。

6、器械庫房應按照器械的性質分類保管,并做到賬冊往返相符。

7、失去效能的設備、儀器的報廢、報損、變價、轉讓或無價調撥,應由科室填寫清單,經部門審核后送中心主任或上級主管部門批準。

8、各科室需維修的儀器設備,應及時通知后勤保障部。由廠家或專業人員進行維修。二十四、農村社區衛生安全管理制度

1、做好治安防范工作,貫徹“誰主管、誰負責,誰在崗、誰負責”的原則,每年簽訂一次責任書。

2、從事電工、高壓消毒、駕駛員和放射性物質等的工作人員,必須取得上崗證方能上崗。

3、對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物質和腐蝕性物品要設專人保管,嚴格執行操作常規,防止因管理不當出現意外情況。

4、動用明火需書面申報,取得同意后方可使用,非醫療需要禁用電爐。

5、加強消防器材和設備管理,定期檢查,嚴防丟失損壞,嚴禁挪用。保持防火通道通暢,防止堵塞。

6、嚴禁將個人現金及貴重物品存放在辦公室或辦公桌(柜)內,病房要加強病人的物品保管,防止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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