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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檢查的方式大全11篇

時間:2023-06-30 16:0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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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檢查的方式

篇(1)

    審查判斷單個證據,主要適用于對直接證據的審查判斷,就是審查判斷每一個證據的來源、內容及其與案件事實的聯系等,分析其是否可靠,是否具有證明價值,以去偽存真,剔除與案件事實不相符的證據。主要是審查判斷證據的客觀性、合法性和關聯性。

    1.1審查判斷證據的客觀性

    證據的客觀性就是證據應該具有的客觀存在屬性,也稱證據的真實性和可靠性。首先看證據的來源,即證據是怎樣形成的或是由誰提供或收集的。例如,判斷火場中收集到的證據是否是客觀形成,其在形成過程中是否受到外界因素的影響及影響的大小;判斷證人自身具有的感知能力、記憶能力、表述能力等方面有無缺陷,是否因火災驚嚇而導致表述不清以及證人的身份與案件之間是否具有利害關系等,這些都是審查判斷證據是否具有客觀來源需要考慮的因素。其次要看證據的內容是否客觀真實,即證據所反映的人、事、物情況是否符合人們在日常生活中熟知的真理或某個專門領域里的道理。例如火場中形成的物證痕跡等證據內容是否符合燃燒原理和規律等。

    1.2審查判斷證據的合法性

    首先看證據是否是由法定人員依照合法的程序和方法收集或提供。辦案人員在收集火災證據時需要嚴格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進行,嚴禁以非法方法收集證據。其次看證據是否具有合法的形式。例如,證據形式是否符合《刑事訴訟法》第四十八條規定的八種形式,證人證言嗎,火災受害人陳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以及勘驗、檢查等筆錄是否按照規定格式由書面形式加以固定并有相關人員的簽字蓋章等。還要看證據是否有合法的來源。例如,證人證言是否出自合格的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是否出自其本身,鑒定意見是否由具有鑒定資格的人出具等。一切來歷不明的物品、痕跡、道聽途說的言詞或捕風捉影的議論,只能在偵查中作為參考的線索,不能作為證據使用。

    1.3審查判斷證據的關聯性

    證據必須與案件事實具有客觀聯系,即能夠直接或者間接證明案件事實的全部或者部分,或者某一情節。例如,由于吸煙不慎造成的失火案件中,并非所有的煙頭都是物證,只有與火災的發生有直接聯系的那一個,才能作為物證使用。一般來講,直接證據的聯系比較明顯,辦案人員可以很好判斷,無需復雜的推理。而間接證據的聯系比較隱蔽,并不能夠單獨來證明案件事實,只有與其他證據相結合,組成一個證據體系,才能對其進行關聯性判斷。

    2審查判斷多個證據

    審查判斷多個證據尤其適用于對間接證據的審查判斷,就是對反映案件事實中同一個問題的兩個或兩個以上的證據進行比較和對照,分析其反映的內容是否一致。對于互相矛盾或者有差異的證據要認真分析矛盾或差異形成的原因和性質,及時辨明真偽。

    審查判斷多個證據一般從兩個方面進行:一是看同一個人對案件事實所提供的多次陳述是否前后一致,有無矛盾。如果發現差異,要及時查明情況,例如證人是否受到威脅利誘,犯罪嫌疑人是否為逃避責任而翻供等,從而判斷其陳述的真偽。二是看證明同一個問題的多個并列證據之間是否協調一致。例如,在判斷起火點時,要綜合考慮火勢蔓延痕跡、煙熏痕跡以及證人證言等多項證據,看其所表現出的內容是否一致,是否指向同一點。在判定多個證據的可信性的同時,還要判斷單個證據的可信性。

    3審查判斷全案證據

篇(2)

法規,作出相應的判決,即訴訟請求、審查范圍和判決方式三者關系

順暢清晰,但有些情況則不盡然。例如:某鄉政府批了一塊土地給甲

建房,乙提出異議,認為其中一部分的土地使用權歸自己,鄉政府的

批地行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權益,便提起行政訴訟,請求人民法院撤

銷鄉政府的批地行為。經查,乙所謂訟爭地的使用權,是乙的事實認

識錯誤,鄉政府的批地行為不存在侵犯乙的土地使用權的問題,因而,

人民法院判決……?

從理論上說,人民法院不論訴訟請求是什么,都應當對被訴的具

體行政行為進行全面審查,以糾正一切違法的具體行政行為,從而保

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在多數情況下,這種“糾正”

與“保障”具有一一對應關系。但在上述的案例中,就不具有這種一

一對應關系。

理論界關于人民法院是只就原告訴訟請求進行審理,還是超出訴

訟請求范圍對全案進行審理,歷來有兩種觀點。第一種意見主張不能

超出原告訴訟請求范圍進行審查。理由是:①行政相對方在規定期間

內對某一具體行政行為沒有提出訴訟請求,即可以推定行政相對方服

從了行政機關所作出的行政裁定,從穩定行政法律關系考慮,法院不

宜進行審查。②行政訴訟實行“告訴才處理”原則,行政相對方沒有

提出的訴訟請求,法院一般不應審查,如果法院審查,可能會挑起新

的爭議。第二種主張全案審理。理由是:①行政裁決只要不合法就應

予以糾正,否則不能保證法律正確貫徹實施,不利于保護公民、組織

的合法權益。②被訴具體行政行為與相關的行政行為有密切聯系,法

院不全面審查可能引起新的糾紛,行政爭議不能徹底解決。

由此,我們有必要從更深的層次來認識我國行政訴訟的宗旨(或

稱目標模式),并以此來指導行政審判實踐。

由于我國是經歷了長期封建制度的國家,“官貴民賤”、“民不

告官”的封建傳統觀念還很有影響,民要告官很不容易,另一方面,

現代行政權所具有的廣泛性和強制性,使得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

行使行政權時主觀性、隨意性增大,以至濫用職權、以權謀私、侵犯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的現象時有發生,有時甚至很嚴重。

我國行政訴訟制度的建立和發展,正是基于這樣的現實背景。反映到

《行政訴訟法》上來,就是第一條的規定:“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

組織的合法權益,維護和監督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行政職權。”就是說,

我國行政訴訟的宗旨就是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而

“維護和監督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行政職權”只不過是這一宗旨的“副

產品”,即人民法院對被訴的不侵犯原告合法權益的合法的具體行政

行為予以維持,否則予以撤銷、限期履行或變更,從而實現“維護和

監督”功能,如此認識,其法律和理論根據有:

①制定《行政訴訟法》的《憲法》根據主要是第41條,公民“對

于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有向有關國家機關

提出申訴,控告或者檢舉的權利”,“由于國家工作人員侵犯公民權

利而受到損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規定取得賠償的權利”。可見,行政

訴訟的宗旨是落在被侵犯的合法權益的補救上。②行政訴訟和民事訴

訟一樣都是實行“不告不理”原則,即人民法院行使“維護和監督”

的職能是被動的而不是主動的,是有限的而不是無限的。③從《行政

訴訟法》第2條看,能夠提起行政訴訟的只能是那些認為自己的合法

權益受到直接侵犯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沒有這一基本事實就不

能提起行政訴訟,對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沒有造成特定人損害的具體行

政行為,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不能提起行政訴訟,甚至檢察院也不

能提起“公訴”。④把抽象行政行為排除在行政訴訟范圍之外,因為

這種行為違法的話,損害的對象不是特定的,原告難以確定。這也是

設立《行政訴訟法》第十二條第(二)項的主要原因之一。

由此可見,人民法院通過行使審判權來維護和監督行政機關依法

行使行政職權,完全是從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這一

基本點出發,沒有后者就無從談起前者;換言之,即便被訴的具體行

政行為違法,但并不影響原告的合法權益,則人民法院不宜在裁判文

書中對違法的具體行政行為作出某種決斷,否則,該判決失去依托,

即沒有訴訟請求為根據,正如原告只對具體行政行為提出異議,沒有

提出行政賠償,人民法院不宜徑行判決賠償一樣。應當明確的是:訴

訟請求是原告方提出的,原告可能因為法律知識的缺乏,訴訟請求提

得不準確,或者遺漏,并且在訴訟過程中原告還可以有條件的追加或

變更訴訟請求,因此人民法院應當不囿于原告的訴訟請求,但也不能

漫無邊際,其審查范圍確定在與原告合法權益有關的方面即可。但判

決時則不能超出訴訟請求作出判決,更不宜作出沒有訴訟請求為根據

的不利于原告的判決。

關于審查范圍,從行政訴訟之初就存在著“法律審”和“事實審”

之爭。所謂“法律審”就是指人民法院在審理行政案件時只能對被告

作出具體行政行為適用法律是否正確、適當進行審查,對事實問題不

必或者說無權進行審查。其主要理由是:行政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為

時已調查取證并載入卷宗,法院再進行事實審查,未免重復;不對事

實進行審查,可以提高辦案效率,有利于行政糾紛盡早解決。所謂“

事實審”就是指人民法院對具體行政行為要全面審查,不應局限于法

律審。其主要理由有:法律問題和事實問題密不可分,只有當一定的

法律事實產生之后,相應的法律問題才會產生。審查具體行政行為依

據的事實是否真實存在,是審查行政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為適用法律

是否正確、適當的基礎;從我國目前的情況看,行政機關大都沒有專

門的審查事實的機構或專家,也沒有一套防止偏見的規則或程序。所

以,審查被訴具體行政行為必須對其所依據的事實和適用的法律,以

及是否依法定權限和程序進行全面審查。現在先撇開什么“法律審”

和“事實審”的素語以及有關理論,僅就筆者作為一名法官而言,從

來就沒有不對案件事實進行審查就能作出判決的;不對案件事實進行

審查,就能判斷出案件適用法律是否正確,是難以想象的。實踐中甚

至有具體行政行為根本就沒有適用任何法律根據,這種案件是不是壓

根就不用審了呢?因為無可審查。

行政案件與民事案件在“事實”上相比有其特殊性,民事案件有

客觀事實和當事人認為的事實;行政案件有客觀事實和行政機關認定

的事實。民事案件中當事人認為的事實不是依據法定程序作出的,主

觀隨意性較大,在整個訴訟過程中也經常變動。行政案件中行政機關

認定的事實是按照法定程序和權限作出的,在訴訟過程中較少也難以

改變。但不管是當事人認為的事實,還是行政機關認定的事實,其中

都含了“人的因素”。從哲學角度說,主觀能夠正確反映客觀,但由

于受到人的局限性的影響,如認識能力、認識手段、條件等,正確反

映客觀并非輕而易舉,何況行政機關的具體承辦人在辦案中再摻雜進

一些其他因素呢?實踐中反映出來的情況也說明這一點,有相當一部

分案件,原告方也認為,如果事實是行政機關認定的那樣,則適用法

律就沒有錯,而事實恰恰不是行政機關認定的那樣,所以適用法律也

就是錯的。從法律規定來看,《行政訴訟法》第四條規定,人民法院

審理行政案件,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如果不對事實進行審

查,何談以事實為根據?《行政訴訟法》第五章是有關證據的規定,

并要求證據經法庭審查屬實,才能作為定案根據。如果不對事實進行

審查,證據有何價值?《行政訴訟法》第五十四條規定,具體行政行

為證據確鑿,是人民法院維

持被訴具體行政行為的必要條件之一;而

被訴具體行政行為主要證據不足的,人民法院有權判決撤銷。如果不

對事實進行審查,這類判決的根據何在?《行政訴訟法》第五十九條

規定,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認為事實清楚的,可以實行書面審理,

即是說,事實不清的,只能實行開庭審理。這些都是人民法院有權也

應該進行事實審的明證。事實上,合法性審查本身就包含著對事實的

審查。

盡管筆者主張“事實審”,即,既審查行政機關所認定的事實是

否符合客觀事實,也審查具體行政行為適用法律是否正確。但是,其

審查范圍仍圍繞著訴訟請求進行。此外,還應當明確,“事實審”不

等于人民法院在作出判決時“代替”行政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為。如,

行政機關拒絕頒發營業執照的案件,如果經審理,原告完全符合條件,

也依照法定程序遞交了有關文件,就應當判決行政機關履行頒發營業

執照的法定職責,而不是由法院發給原告營業執照;如果行政機關仍

拒絕頒發,人民法院可以依當事人申請,采用按日罰款的強制措施。

現在回頭分析前面的案例。

乙的訴訟請求是撤銷鄉政府的批地行為,人民法院便對該批地行

為進行審查,但是不是必須對該批地行為的所有方面(環節)的合法

性進行審查呢?筆者認為,根據前述的行政訴訟宗旨,沒有必要對被

訴的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進行全面審查,其審查范圍與影響原告的

合法權益相吻合即可,本案批地行為的合法性涉及許多方面,如審批

程序是否合法,審批面積是否超出法定面積,被審批的土地是否還有

侵犯其他人的使用權等等。然而,這些與乙的權益均無關,因而乙的

權利主張只是其中一部分的土地使用權屬自己,所以人民法院只對這

一部分進行審查。被告舉證說明該土地的使用權不屬于乙,而乙又提

不出反證,則乙的權利主張不能成立,其訴訟請求人民法院自然不予

支持。對照《行政訴訟法》第54條,唯一可考慮的判決方式只有維持

━━且慢!維持該批地行為,意味著該批地行為是合法的,但人民法

院并未對該批地行為的合法性進行全面審查,如果審批面積根據甲的

人口已超出法定面積(這與乙的合法權益無關),那么判決本身就站

不住腳,換句話說,作出維持判決是要擔風險的,也不實事求是,這

時我們不無遺憾的說《行政訴訟法》第54條不完全適應審判實踐的需

要,因而,我們必須采用民事判決的方式━━駁回訴訟請求,即對被

告的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不作肯定或否定的判斷。采取這種判決方

式的合理性是顯而易見的:首先,給行政機關糾正錯誤、去掉瑕疵留

下了可能性,因為既然法院以判決的形式維持了,行政機關也只能將

錯就錯,即使去掉瑕疵、糾正錯誤亦成了不合法的行為,也有損于國

家行政機關的威信。其次,易于使當事人息訟,因為當事人難于理解

法院為什么要維持錯誤的行為,而采取駁回的方式,只意味著當事人

喪失勝訴權,法院把余地留得寬一些比較主動。實踐證明,如此處理

效果很好。

從實踐中再回到理論上來,我們有理由對一個通行的命題進行反

思:“行政訴訟的核心就是對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進行審查,合法

的予以維持,不合法的予以撤銷或限期履行”,這種提法太籠統,且

有缺陷,只是對《行政訴訟法》淺表詮釋,未能將行政訴訟的宗旨落

實進去,容易造成認識上的混亂。筆者認為,比較全面、深層次的提

法應當是:對影響原告合法權益的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進行審查,

并作出維持、駁回訴訟請求、撤銷或部分撤銷、確認違法、限期履行

等相應判決(變更判決是例外)。

針對不同的訴訟請求和審查范圍,人民法院應適用相應的判決方

式。具體如下:

①維持判決:只適用于具體行政行為的所有方面都與原告合法權

益有關,并對其合法性進行了全面審查,且合法的情況。

②駁回訴訟請求的判決:適用于無須對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進

行全面審查,但原告的訴訟請求也不能予以支持的情況。

③撤銷或部分撤銷的判決:適用于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原告的合法

權益的情況,但可視需要,判決被告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

④限期履行的判決:如果原告訴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職

責,審查范圍界定在被告是否應當履行或者是否應當及時履行而拖延

履行,如果原告有理且仍有履行必要的,應用限期履行的判決;如果

原告無理,對要式具體行政行為(如書面答復等)應用維持判決,對

非要式具體行政行為應用駁回訴訟請求的判決。

⑤變更判決:只適用于具體行政行為的性質是行政處罰,且顯失

公正的情況。但是,顯失公正也可以作為撤銷的理由,通常發生在不

宜變更的情況下,如罰款的同時又吊銷營業執照,經審理認為顯失公

正(畸重)的,可以維持罰款部分、撤銷吊銷營業執照部分,這實際

上仍是一種廣義的變更,只是以更具有邏輯性的維持、撤銷的形式出

現罷了。

⑥確認違法判決:《行政訴訟法》沒有規定確認違法或無效的判

決形式,但審判實踐中仍無法離開這種判決。例如,行政機關以口頭

形式拒絕履行法定職責,但在作出判決時已沒有履行必要的,對此既

不好適用限期履行判決,也不好適用撤銷判決或變更判決,更不能適

用維持判決。除了用確認違法判決外,別無他法。對于非要式的違法

具體行政行為或者已經執行終了的違法具體行政行為(如治安拘留、

收容審查完畢)的,通常適用確認違法判決。因為原告提起訴訟的目

的已不在于是否執行被訴具體行政行為,而在于確認這種行政行為違

法,其作用除了能作為原告提起行政賠償的根據外,它還用來解決某

種法律事實是否存在,某種行政行為對過去、現在或將來的事實是否

具有效力,某種行政法律關系是否存在,是否合法,關系雙方當事人

在此種關系中有什么權利、義務等法律問題,有人認為,確認判決可

以是確認違法也可以確認合法,而筆者認為,只能確認違法,否則用

駁回訴訟請求或者維持的判決。

綜上所述,人民法院對被訴具體行政行為的審查范圍,不應囿于

原告的訴訟請求,而應根據原告、第三人提出的權利主張,就影響原

告、第三人合法權益的那部分具體行政行為在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方

面進行合法性審查,無須面面具到、漫天撒網,即以訴訟請求為下限,

以影響原告合法權益的方面為上限,并根據訴訟請求和審查范圍,適

篇(3)

自2008年開始,在“三年大變樣”政策的指引下,城市面貌得以大幅改觀,城市交通狀況也隨之得到較大改善,一條條新修的馬路連接著生活在城市各個角落的人們,讓大家的出行變得輕松愜意,同時道路兩邊的綠化也逐漸成為城市一道亮麗的風景線。但隨著城市經濟飛速發展,城市車流量近幾年成倍增長,使很多道路不堪重負,許多問題也隨之暴露,其中道路檢查井周邊局部或者整體沉陷更是最為突出,它不僅影響到道路的使用功能以及使用年限,更給道路的順暢通行帶來了隱患。筆者結合自己的工作實踐經驗淺談了城市道路檢查井沉陷問題的形成以及預防。

一、提高整個檢查井的抗壓能力

城市道路檢查井主要承受的是外部壓力,因此從本身講提高整個檢查井的強度和抗壓能力乃是解決問題的源頭。

(一)控制好檢查井墊層的施工

排水檢查井的墊層是整個檢查井施工的第一個環節,往往也是最容易受到忽視的一個環節,參照我們現行一般通用的排水檢查井圖集可知檢查井混凝土墊層往往是C10或者C15,由于標號不高,某些施工單位對于墊層施工很是敷衍,甚至出現過現場簡單用人工攪拌混凝土的現象,這無疑降低了整個混凝土墊層的強度,同時也降低了墊層防水的效果,所以建議采用有資質的商品混凝土公司生產的商品混凝土,混凝土墊層施工完畢后,及時澆水養生,并用薄膜覆蓋,同時一定要保證墊層的厚度,為整個檢查井的施工打下一個良好的基礎。

(二)控制好砌筑檢查井各種原材料的質量

按照《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相關規定,施工人員對涉及結構安全、質量的相關原材料,應當在建設單位或者工程監理單位監督下現場取樣,并送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質量檢測單位進行檢測,合格后方可入場使用。然而由于各種條件制約以及長期施工形成的習慣,施工單位往往忽視此項工作,尤其是對磚的抗壓強度檢測,因此作為一名合格的工程管理人員應該從細節出發,嚴格要求施工人員按照有資質的實驗室所出具的砂漿配合比用正規的砂漿攪拌機進行攪拌,拌合用的砂子要嚴格控制含泥量,嚴禁用未處理的工業廢水、生活污水拌制砂漿,從而保證砂漿的和易性以及強度。

(三)嚴格控制檢查井的砌筑以及砂漿抹面

原材料控制好,剩下的就是砌筑工作,為了保證整個井的強度要做到以下幾項:

1、首先我們要認識到磚砌體的強度不僅取決于磚的強度,而且受砂漿性質的影響很大。磚的吸水率,一般為15%-20%左右,在砌筑時將吸收砂漿中的大量水分,致使水泥不能正常凝結硬化,導致磚砌體的強度下降。因此,在砌筑前,必須預先將磚進行適當的澆水濕潤。

2、我們現場施工時,在進行污水管道閉水實驗時常常受困于檢查井井身的滲漏問題,其中一個重要部位就是井和管道接口的部位,所以我希望施工單位一定要用技術好、經驗豐富的工人,尤其是在對管道和井接口處發磚券地砌筑更是體現一個工人技術高低的標準,也是保證整個檢查井不漏水的一個重要環節,砌筑此部位前最好先將與檢查井連接的管外表面濕潤且均勻刷一層水泥原漿。砌筑井身時爭取做到“三一砌筑法”即,一塊磚,一鏟灰,一揉壓。

3、檢查井灰縫要飽滿,檢查井內外壁建議都要用水泥砂漿抹面,抹面時及時壓光收漿并養護,提高整個檢查井的防滲能力,嚴禁在回填土完后進行內抹面或內勾縫的工作。

4、井蓋質量和安裝質量差,井內爬梯安裝隨意性太大,也會影響到檢查井的使用質量,造成局部或者整體的沉陷,所以檢查井的井蓋與井蓋板要配套;蓋板配筋的型號和數量一定要符合圖集的設計,混凝土標號也必須完全達到設計要求,安裝時座漿要飽滿;輕重型號和面底不錯用,爬梯安裝要控制好上、下第一步的位置,偏差不要太大,平面位置準確。

二、檢查井周圍的處理

由于現在超載過于嚴重,單靠檢查井本身很難長時間承受外部壓力,所以對檢查井周圍的處理則是避免檢查井沉陷的另一個重要環節。

第一,提高檢查井回填土的質量。井周圍50厘米內,深度從井底開始采用最好是用10%的灰土進行分步夯實回填。灰土一定要拌合均勻,每一步虛鋪厚度控制在15厘米以內,在最佳含水量時進行夯實碾壓,同時每一步都要及時進行密實度的檢測。

篇(4)

在當前民事糾紛大量增多的情況下,維護社會穩定、構建和諧社會是所有司法工作者的目標,也是檢察工作的重要一環。在民行檢察工作中貫徹調解優先原則,最大限度地發揮司法調解在構建和諧社會中的作用,將民行檢察監督職能向化解社會矛盾糾紛延伸,向社會管理創新延伸,向推進公正廉潔執法延伸,體現了民行檢察工作以人為本,執法為民的司法理念。

一、調解優先原則對民行檢察工作的意義

民行檢察調解優先原則體現了當事人對民事權利義務自治原則,是當事人行使處分權的結果,也是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的具體體現,它體現了以人為本,執法為民的司法理念。也是作為民行檢察抗訴職能的補充,與抗訴職能相比其優勢是顯而易見的:

1.節約訴訟成本。最大限度地減少法律實施過程中的經濟耗費,不僅是司法活動應追求的目標,同時也是設計、評價一項法律程序效率高低的重要標準。采取“民行檢察調解優先”,當事人在檢察機關的主持下形成合意,在較短的時間內快速解決爭端問題,就可以避免提抗、抗訴、裁定再審、再審裁判、再審強制執行等程序帶來的再次訴訟所牽扯的巨大人力、物力投入。從而節省有限的司法成本,減少經濟消耗,實現司法資源的效用最大化。

2.維護社會穩定、化解社會矛盾。維護社會穩定、構建和諧社會是一切司法工作者的目標。訴訟對于當事人來講是“不得已而為之”的事,而申訴人到檢察機關申訴,更是“沒有辦法”的辦法。對符合抗訴條件的申訴案,檢察機關提出抗訴后,申訴人的情緒一般會相對穩定。但抗訴不成功,或者原判決、裁定存在瑕疵或顯失公平,由于種種原因,不符合抗訴條件,其合法利益得不到法律保護,當事人情緒就有可能波動。特別是那些社會反映強烈、侵害弱勢群體利益和影響社會穩定的案件得不到公正公平處理,就容易導致當事人反復上訪、纏訴,使矛盾升級,甚至釀成惡性事件發生,從而影響社會和諧安定。檢察環節通過運用非訴訟機制,積極開展調解工作,促成當事人達成彼此都滿意的調解協議,使雙方避免因再打官司帶來新的經濟和精神損失,當事人是樂意的。將申訴案件消化在訴訟程序之外,把矛盾化解在基層,這樣既減少了當事人的訴累,又解決了當事人雙方或一方對判決不服到處申訴纏訴的“后遺癥”。對社會的安定團結也是非常有利的。

二、貫徹調解優先原則首先應轉變觀念,確立機制

隨著社會轉型期各類社會矛盾糾紛的增多,以及人民群眾維權意識的增強,家事糾紛、鄰里糾紛等民間糾紛引發的民商事訴訟案件在法院審結后正在大量進入民行檢察申訴領域。

首先,民行檢察工作要確立“調解結案優先機制”。即從維護社會和諧穩定大局出發,把辦案重心放在“調”字上,在不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第三人合法權益的基礎上,積極引導當事人通過檢察調解結案。其次,要把履行檢察監督權和當事人意思自治有機結合,把維護公平正義與促進社會和諧有機結合,達到司法公正與社會和諧的有機統一。再次,民行檢察案件承辦人要通過“耐心聽、辨是非、居中調”來促成調解的達成。同時,民行檢察工作要建立健全規章制度來保障“調解結案優先機制”落到實處。就是在民事申訴案件各個辦案環節建立“會見申訴人制度、風險告知制度、調解預案制度,調解履行制度”等制度促成當事人調解,并保障調解的效力。對于重點案件優先適用 “調解結案優先機制”辦理,即針對“鄰里糾紛、親朋之間發生的糾紛、勞動爭議、人身損害賠償糾紛、農村土地承包糾紛等涉及農村穩定”的案件,重點做好調解工作。

三、適用調解原則化解矛盾,應講究方式

1.創新思路,注重調解優先。改變重抗訴輕息訴的思想,在確保抗訴案件質量的基礎上,把工作重心轉移到民行案件調解息訴上來,做到抗訴與調解并重。在抗訴理由不充分而促成調解效果更佳的情況下,堅持“調解優先”的原則,重點對案件有瑕疵,抗訴條件不充分的;判決有錯誤,抗訴效果差的;訴求有錯誤,權利得不到保護的;家庭鄰里有矛盾等類案件,優先啟動調解機制。

2.實行風險告知制度,引導當事人進行調解。民行案件官司打輸了,當事人可以向檢察機關申訴,但是申訴也是有風險的,如申請抗訴將失去上訴權,抗訴不影響原判決的執行,辦理抗訴案件的時間可能會較長,而且抗訴也不一定會改判等等。通過告知申訴的風險,提醒當事人能夠正確理解民事行政檢察工作,正確看待民事申訴權利,促使其愿意接受調解。

3.立足效果,注重跟蹤監督。在達成息訴息訪的同進,堅持做好后續的監督跟蹤工作。對于民事申訴案,注意與法院溝通聯系,使調解工作與法院執行工作銜接協調、統籌一致,確保民事調解的法律效力和嚴肅性。對上訪案尤其是群體訪案件,不管是否完全屬于職責范圍內,都堅持首辦負責制。

4.因案制宜,確定調解方案。每件民行申訴案件都有各自的個性,所以把握個案特點,有針對性地制定調解方案,做到有的放矢,是促成調解成功的關鍵因素。

堅持調解優先原則是構建和諧社會的需要,是踐行“以人為本”、“司法為民”理念的需要。增強民行檢察監督的效能,處理好公正與效率的關系,使辦案的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有機地統一。檢察環節通過運用非訴訟機制,積極開展調解工作,促成當事人達成彼此都滿意的調解協議,使雙方避免因再打官司帶來新的經濟和精神損失。將申訴案件消化在訴訟程序之外,把矛盾化解在基層,這樣既減少了當事人的訴累,又解決了當事人雙方或一方對判決不服到處申訴纏訴的“后遺癥”,對社會的安定團結是非常有利的。

注釋:

①檢察院:我國現行憲法第129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檢察院是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

②檢察監督:檢察機關作為國家專門的法律監督機關是當然的行使法律監督的主體,檢察監督權作為一種國家權力其實質是一種權力對另一種權力的控制和約束,以達到權力之間的平衡,最終目的是為了保障國家法律的統一實施,以維護全社會的公平正義。

篇(5)

中圖分類號 TS201.6 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 1007-5739(2013)05-0304-02

民以食為天,食以安為先。食品安全直接關系人民群眾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關系國家社會經濟的發展與和諧穩定,日益受到重視。《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風險監測管理規定》等一系列法律法規的頒布實施,體現了我國政府對加強食品安全管理、保障食品安全的決心。根據《國家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計劃》,針對食品中化學污染物與有害因素,建立覆蓋全國的監測網絡體系,監測機構對食品安全監測數據進行收集、綜合分析及上報,從而掌握食品污染水平和變化趨勢,發現食品安全隱患,進行風險預警,并為開展食品風險評估、制修訂食品安全標準和食品安全監督管理提供科學依據。

目前,我國食品安全監測機構對監測數據的分析評價主要以檢出率為指標,按時間或類別序列作數據整理,對組內或組間的數據作比較,采用卡方檢驗或秩和檢驗分析顯著性差異,并結合原因分析描述食品污染水平變化情況[1-2]。此法簡便易行,但對數據的發掘能力不足,“事后”簡單的比較分析,未能為發現食品安全隱患、判斷發展趨勢、提出預警等方面提供有效信息。秦 燕等[3]和柴勝豐等[4]提出將控制圖的分析方法應用于食品安全監控預警,通過建立檢出率控制圖,依據控制圖判異準則觀察檢出率的異常波動,通過對“事后”數據分析達到“事前”預警的效果。然而,制作控制圖所需樣本量大,對監控數據的要求較高;同時,為避免預警信號誤發或漏報,如何確定適宜的控制限、提高控制圖預警敏感度和特異度等技術關鍵點,還需進一步深入探討。我國對食品安全監測的研究起步較晚,隨著監測管理系統的建立,食品安全監測預警分析方法已成為亟待研究的課題。

灰色系統理論是由我國學者鄧聚龍教授于20世紀80年代創立,該理論解決了運用概率統計、模糊數學難以解決的“小樣本、貧信息”不確定性問題,受到國內外學者的廣泛關注。目前,該理論已被成功地運用于工業、農業、社會、經濟、能源、環境、疾控等眾多的領域中,解決了科研、生產中遇到的大量實際問題,并取得顯著的成果[5-7]。本研究通過建立灰色模型對食品安全監測數據進行分析,結合馬爾可夫過程理論進行殘差修正,實現對食品安全監測的預警分析。

1 灰色模型的原理及建立

灰色系統理論以灰色數學的方法處理“部分信息已知、部分信息未知”的不確定型系統,將不定量(灰數)予以量化,同時充分利用已知信息尋求系統的運動規律。灰色系統理論在關聯空間、光滑離散函數等概念的基礎上,定義了灰導數與灰色微分方程,進而用離散數據列建立微分方程型的灰色動態模型(GM)[8]。GM有多種類型,其中以一階微分、一個變量的灰色模型GM(1,1)應用最廣。

2 GM(1,1)殘差修正模型

3 灰色模型的精度檢驗

4 灰色殘差修正模型在食品安全監測預警分析中的應用

采用灰色殘差修正模型,結合馬爾科夫過程預測方法,對我國酒類食品安全狀況進行分析。根據《中國統計年鑒》中白酒產品質量國家監督抽查結果,由于2008年以后統計口徑發生了變化導致數據不符合建模要求,本文基于1995―2006年產品質量監測數據,構建模型對2007年監測數據進行預測,具體數據如表2所示。

5 結語

根據我國食品安全風險監測有關要求,政府各監管職能部門不斷加強食品安全的預警建設。開展有計劃性的市場抽檢活動,分析監測結果,可掌握食品污染狀況,發現安全風險并提出預警。本研究以食品安全監測數據為基礎,采用灰色系統及馬爾可夫過程理論,建立二階殘差修正GM(1,1)模型,模型精度符合要求,有效實現了對食品安全態勢的預測分析,為食品安全快速預警提供依據。

食品安全預警分析是一項涉及多學科、多領域的新興研究課題,目前對此方面研究的推進還存在一些困難,如食品安全監測系統的運行尚未順暢、監測數據資源難以共享、源數據的質量有待提高等,需要進一步完善,以實現食品安全問題的早發現、早預警、早控制和早處理。

6 參考文獻

[1] 彭少杰,田明勝,王穎,等.2008―2010年上海市夏秋季市售海產品中副溶血性弧菌污染監測結果分析[J].中國食品衛生雜志,2011,23(5):469-471.

[2] 曲寧,李敏,王樹誠,等.2009年遼寧省初級農產品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及結果分析[J].中國衛生檢驗雜志,2011,21(5):1240-1243.

[3] 秦燕,李輝,李聰.控制圖分析在食品安全預警中的應用[J].中國公共衛生,2004,20(9):1089-1090.

[4] 柴勝豐,張國權.基于Bayes統計的蔬菜產品質量安全監控系統研究[J].數理統計與管理,2007,26(6):966-970.

[5] 劉思峰.灰色系統理論及其應用[M].北京:科學出版社,2010:12-13.

[6] 劉麗,任呈強.灰色系統理論在石油工業腐蝕中的應用與進展[J].材料導報,2010,24(15):99-102.

[7] KUO-HUANG LIN,BIN-DA. A gray system modeling approach to the prediction of calibration intervals[J]. IEEE Transactions on Instrumenta-tion and Measurement,2005,54(1):297-304.

篇(6)

    一、清理檢查的對象

    在我省行政區域內從事房地產中介服務的機構和個人。

    二、清理檢查的內容

    1.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是否按規定取得省建設廳頒發的資格證書和工商行政管理機關頒發的營業執照,是否超范圍經營和無證照經營。

    2.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的從業人員是否取得省建設廳頒發的房地產中介人員上崗證書、評估員資格證書和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頒發的房地產經紀人資格證書。

    3.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是否建立健全從業記錄和業務臺帳(報表)。

    4.房地產中介機構的經營行為是否合法,有無違反國家和省法律法規及政策規定的行為。

    5.有無消費者對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的投訴,投訴是否屬實。

    三、清理檢查的注意事項及有關問題的處理

    1.對未按規定取得省建設廳頒發的《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資格證書》和工商行政管理機關頒發的營業執照的機構,禁止其從事房地產中介服務活動。

    2.對未取得《房地產中介人員崗位合格證書》、《經紀人資格證書》的從業人員,要督促其參加培訓考試,限期取得上崗資格證書,否則,不得從事房地產中介業務。

    3.對從業記錄和業務臺帳(報表)不健全的機構,要督促其建立和完善,每半年分別向當地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和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報告,并上交經營情況統計表,對持證者連續兩年(含兩年)未進行從業記錄的,由頒發證、照的機關按有關規定查處。

    4.對具備合法資格的房地產中介機構出現違法違規行為的,如違反市場規律惡意競爭、不按規定標準取費、嚴重損害消費者權益等,要視情節輕重,由頒發證、照的機關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做出吊銷營業執照、資格證書、沒收非法所得等處理。

篇(7)

體制統一

我國在邊防行政檢查體制方面還缺乏統一性,與世界其他國家存在一定差異。公安邊防管理局是我國的邊防行政檢查主管機關,我國實行現役武裝軍人檢查體制,在邊防行政檢查機關內部則由出現職業制和現役制并存的情況。而國外則實行公務員體制,相對而言,在體制上具有更強的統一性。據此,我國需要健全邊防行政檢查體制,實現邊防行政檢查管理體制的統一。為此,需要整合相關的機構,將邊防行政檢查機構改為職業制,將邊防行政檢查權統一由公安部領導。而我國目前已經開展此項統一的實踐,并受到了良好的效果,領導體制統一后,邊防行政檢查人員的著裝和執法證件也能夠做到形式上的統一。

依據統一

根據現有的法律規定,我國邊防行政檢查的依據是《出境入境邊防檢查條例》、《治安管理處罰法》以及《關于懲治組織、運送他人偷越國(邊)境犯罪的補充規定》。由于涉及邊防行政檢查的法律規范比較少,因而在實踐中會出現一些邊防行政檢查行為沒有相關法律支撐的情況。例如對于邊防行政檢查的具體職責以及如何行使行政強制措施的權力,法律并沒有直接的規定,由此導致,實踐的一些邊防行政檢查行為沒有獲得有效的法律支撐,甚至會出現有些法律規范互相矛盾的情況。對此,需要統一邊防行政檢查的實體法規定,實現邊防行政檢查依據的統一,最終迎合邊防行政檢查的需要。

職能統一

在邊防行政檢查中有的檢查人員沒有認真或者積極地履行自己的檢查職責,在履行職責上會出現一定的偏差。例如有的檢查人員在實踐中會出現越權的情況,為非法活動提供通行便利,以謀取個人利益。又例如有的檢查人員在工作中實行差別待遇,將本應該通行的單位或者個人不予通行。據此,為了保障邊防行政檢查職能的統一,需要邊防行政檢查人員轉變思想,積極履行自己的檢查職責,擯棄地方保護主義或者差別待遇的觀念,以遵守WTO的規則,實現入世承諾。

篇(8)

機關各行政執法處室和相關行政執法單位。

二、評議考核內容

評議考核的內容是被評議考核的單位(處室)及其行政執法人員行使行政執法職權和履行法定義務的情況,包括:

(一)行政執法主體資格是否符合規定;

(二)行政執法行為是否符合執法權限;

(三)適用執法依據是否正確;

(四)行政執法程序是否合法;

(五)行政執法決定的內容是否合法、適當;

(六)履行法定義務情況;

(七)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結果;

(八)案卷質量情況;

(九)行政執法人員素質情況;

(十)與行政執法有關的其他內容。

2008年行政執法責任制考評工作,在全面考核行政執法和行政執法監督工作基礎上,以貫徹落實《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和市委、市政府的中心工作為重點,確定通用目標,分值為100分,結合年度工作重點,設10分加分,考核滿分為110分。根據商務部和省商務廳的工作重點設立專用目標,分值為100分,結合年度工作重點,設10分加分,考核滿分為110分。通用目標和專用目標各占總分的50%。

三、行政執法責任制的檢查考評方式

2008年行政執法責任制的檢查考評,以平時監督檢查為主,具體方式如下:

(一)審閱或者聽取行政執法責任制落實情況的匯報;

(二)現場檢查、調閱抽查或者備案審查有關文件、資料和行政執法檔案、卷宗;

(三)對有關負責人和行政執法人員進行法律素質測試;

(四)組織明查暗訪、專題調查;

(五)采取召開座談會、在行政機關網站設立征求意見專欄、問卷調查等方式,分別通過行政管理相對人、有關組織、社會各界人士或相關機關測評行政機關處室(單位)的行政執法情況;

(六)考核機關確定的其他方式。

建立被評議考核單位(處室)行政執法責任制評議檔案,將平時檢查情況及時記錄在案,年終按照評議考核檔案記載的內容對被評議考核單位(處室)作出評價。

四、組織領導機構

市商務局成立檢查領導小組,組長由朱紹清同志擔任,副組長由副局長陳樹森同志擔任,成員由領導班子成員組成。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條約法律處,負責行政執法責任制日常考評工作。

篇(9)

縣級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組織貫徹落實《新干縣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精簡縣級行政審批事項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情況,各地各部門承接省、市下放、委托行政審批事項的工作情況,以及行政審批“兩集中兩到位”改革落實情況。

二、監督檢查的重點內容

重點監督檢查各級行政機關及法律法規授權組織正確履行職責、貫徹落實《決定》精神、兌現縮減審批項目承諾、兌現改進審批方式承諾、兌現縮短審批時限承諾,以及行政審批職能歸并、進駐縣行政服務中心集中辦公、實行“一個窗口對外”制度等情況。

具體監督檢查內容為:

(一)保留項目執行情況

1、信息公開方面:保留項目是否及時向社會公開;是否重新進行流程再造;有關審批事項、依據、條件、數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錄和申請書示范文本等是否對外公開;準予行政許可決定是否依法公開等。

2、實施程序方面:是否實行“一個窗口對外”制度;是否履行“一次性告知”;有關印章和書面憑證使用是否符合法律規定;實施審批項目是否增設違反上位法的其他條件;實施行政審批是否符合法定程序;是否依法舉行聽證;行政許可變更與延續是否符合法律規定;辦理期限是否符合《決定》要求;實施行政許可程序是否符合法律特別規定;是否依法告知救濟渠道和方式;行政審批案卷是否立卷歸檔等。

3、許可費用方面:法定收費項目和標準是否依法公開;實施行政許可是否依法收取費用;收取的費用是否全部上繳國庫;對行政許可事項進行監督檢查是否收取費用等。

4、監督檢查方面:是否建立相關監督檢查制度,是否依法履行監督檢查職能;許可核實工作人員是否持有效行政執法證件;撤銷、注銷行政許可是否符合法律規定;對被許可人違法從事行政許可事項的活動是否依法予以處理;監督檢查案卷是否立卷歸檔等。

(二)精簡項目執行情況

1、取消、暫停實施項目執行情況。取消、暫停實施項目是否停止執行,是否存在明放暗收、改頭換面的現象。

2、合同項目執行情況。合并實施的項目是否合并執行,是否存在明合實分的現象。

3、轉變管理方式項目執行情況。轉變管理方式的項目是否落實到位,是否建立相應操作規程和運行監督機制。

(三)省、市級下放管理層級、委托實施項目執行情況

是否及時承接下放管理層級、委托實施項目;是否重新進行流程再造;有關審批事項、依據、條件、數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錄和申請書示范文本等是否對外公示;有關印章、書面憑證和格式文本使用是否符合法律規定;實施行政許可是否符合法定程序和要求;是否建立相關監督檢查制度;是否依法履行監督檢查職能;行政審批案卷是否立卷歸檔等。

(四)行政審批“兩集中兩到位”落實情況

進駐縣行政服務中心設立窗口的單位是否按照縣政府和縣編辦文件要求,歸并整合行政審批職能,組建行政審批服務股;是否成建制集中到縣行政服務中心辦公;行政審批事項及其相應的服務事項是否落實在窗口集中辦理(要求受理和出件兩個環節必須在中心),辦理事項時的收費是否在窗口統一繳費,是否有亂收費和搭車收費現象;窗口工作人員是否按要求配備到位,且保持穩定在一年以上;窗口授權是否到位;“一個窗口對外”(即窗口受理、內部運作、限時辦結、窗口出件)、“一次性告知”的辦事運行機制是否建立。

三、監督檢查的步驟

監督檢查采取自查自糾和重點檢查相結合方式進行。具體分三個階段進行:

(一)自查自糾階段(6月1日至6月13日)

各地各部門對本地本部門貫徹執行《決定》和行政審批“兩集中兩到位”改革落實有關情況進行自查,對存在的問題進行整改。自查自糾總結材料請于6月13日前分別報縣監察局和縣效能辦。總結材料內容要詳實,材料要充分,有關數據要清晰準確,應包括以下主要內容:自查自糾的基本情況;《決定》公布的保留、精簡的基本情況;行政審批“兩集中兩到位”改革落實情況;取得的成效;存在的主要問題及意見建議等。

(二)重點檢查階段(6月14日至6月25日)

由縣監察局、縣政府法制辦、縣效能辦、縣行政服務中心管委會組織人員對各地各部門開展重點檢查。重點檢查采取聽取匯報、查閱有關材料、調閱審批案卷,查看辦事大廳、詢問被許可人的方式進行,并根據實際情況,適當安排暗訪檢查。

(三)整改鞏固階段(6月26日至7月15日)

重點檢查結束后,縣監察局、縣政府法制辦、縣效能辦、縣行政服務中心管委會要及時將督查結果報縣政府和縣機關效能建設領導小組。對工作任務完成好的地方和部門將予以通報表彰,對存在問題的將予以通報批評,并責令有關單位認真整改;情節嚴重的,將依法依紀追究有關責任人員責任。督查結果將作為全縣開展創業服務年活動績效考核的重要依據。

四、幾點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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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有效提升檔案行政執法效果與效率,就必須要健全檔案法律體系,解決檔案法規間存在的沖突與矛盾,同時結合執法實踐情況修訂并適當補充部分內容。首先,結合修改后的《檔案法》以及《檔案法實施辦法》清理并修改不適用的檔案行政規定以及修改部分條款,如消除《檔案法》第24條里針對“在利用檔案館的檔案里”的約束,增加“中央關于主管部門頒發的檔案工作規章或是標準規范需要通過國家行政管理部門審定”的規定;處理好檔案法律法規同相關行政法律法規的關系,盡量減少法律法規間的沖突與矛盾。其次,落實立法補充,如明確檔案行政執法的執法程序以及標準界定,拓展檔案行政處罰權利;依照檔案行政執法過程中顯現出來的法律新問題做好立法補充工作,如完善《電子公文歸檔管理暫行辦法》、完善《國防科技工業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檔案驗收辦法》等[2]。

二、規范執法,強化檔案行政執法效果與效率

有效規范檔案行政執法,理清以往檔案行政執法中存在的不足與問題,提出相應對策,實現行政執法工作的深化與拓展。首先,嚴謹執法程序,尤其是針對部門時間概念,如檢查結果的告知與復查時間、處罰決定告知書的下達時間與送達時間的有效銜接等。其次,規范執法細節,如在現場檢查工作時,應統一現場檢查記錄重點和順序的格式,統一并整理調查記錄相應要素,避免因為調查記錄問題而導致失誤。再次,在調查的時候要注意用語、行為、舉止、禮貌、態度等方面的規范,將良好的執法風氣貫穿執法工作始終,將執法過程提升為建設和諧穩定社會的實踐活動,樹立良好的檔案行政執法隊伍形象。最后,在執法時應將執法工作同宣傳、教育等緊密結合,將執法現場轉變為良好的宣傳陣地以及業務培訓陣地。

三、不斷豐富執法方式,有效強化執法力度

結合實際改進檔案行政執法方式,將原則性和靈活性緊密結合,使檔案行政執法方式更加豐富和多樣化,有效提升執法效果。如進行檔案登記;行政許可以及非許可審批備案;及時征集與征購具備保存價值的非國有檔案;積極接收在進館范圍里的檔案等等。在行政執法檢查的時候,使用綜合跟專項結合、定期跟不定期結合等多樣化的檢查方式,合理制定行政規劃以及年度計劃,根據檔案工作的熱點、難點以及重點問題,有針對性、方向性的展開相應的行政執法活動。

四、修訂《檔案法》,確保其有效性

結合當前信息化建設的發展需求,強化對電子文件以及檔案的管理工作;能開放的檔案積極對利用者開放,有效改善檔案信息長時間封閉的問題,并更加細化保密檔案規定,拓展檔案的開放度;強化檔案“三個體系”建設工作,實現對新行業以及新領域檔案的高效、高質管理;更加細化檔案法律責任有關規定,強化對檔案違法違紀行為以及案件的查處力度與打擊力度,強化檔案法制的威信與震懾力。

五、完善檔案法規,強化檔案行政執法同外部有關法規的關系

在新時期環境下實施的政府信息公開,暴露出了同《檔案法》有關規定的矛盾與沖突,同時也凸顯了一個問題:在謹遵法律法規穩定性與嚴肅性的基礎上,強化對《檔案法》有關內容的修訂十分迫切與必要。這就是說,必須不斷完善檔案法規,強化其與外部有關法規的協調關系,使《檔案法》具備更好的協調性、包容性以及前瞻性,才能增加《檔案法》的活力,為檔案事業的健康、穩定、長久發展提供保障。

六、完善檔案行政執法和檔案行政處罰的相關制度

規范檔案行政執法行為。程序合法、行為規范是檔案行政合法和行政處罰決定生效的要件之一。為規范檔案行政執法行為,確保檔案行政執法合法進行,檔案行政管理部門應制定相關配套的規章制度,制發統一的檔案行政執法文書,制定檔案行政執法工作流程及檔案行政處罰程序,使檔案行政執法行為和執法活動有章可循,提高檔案行政執法工作的規范化水平。以《檔案法》、《檔案法實施辦法》為依據,重點突出對《檔案管理違法違紀行為處分規定》自由裁量的細化,用規范的行為、嚴肅的法律、準確的處置方式來解決檔案違法違紀行為,尤其是對重大檔案違法案件的查處,必須要做到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

七、強化檔案行政執法檢查工作,提高針對性和實效性

篇(11)

第一條 為加強對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的監督,規范對被許可人從事行政許可事項活動的監督檢查,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維

護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以下簡稱行政許可法)、《浙江省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行政執法監督條例》等法律、法規及其他有關規定,結

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下列監督活動:(一)上級行政機關對下級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的監督檢查;(二)行政機關在其法定職責范圍內對依法取得

行政許可的被許可人從事行政許可事項活動的監督檢查。

法律、法規授權實施行政許可的組織和依照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受行政機關委托實施行政許可的其他行政機關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實施行政許可監督檢查實行依法監督、權責統一以及監督與自律相結合、糾錯和教育相結合的原則。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對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的監督制度,加強對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的監督檢查。

行政機關應當對被許可人從事行政許可事項的活動實施有效監督。

任何組織和個人發現行政機關違法實施行政許可或者不依法履行監督檢查職責的,有權向上級行政機關投訴或舉報。

第二章 實施行政許可的監督

第五條 行政機關應當按照法定的權限、范圍、條件和程序實施行政許可,并接受上級行政機關的監督。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的監督工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法制工作機構依照《浙江省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行政執法監督條

例》的規定,具體承擔本級人民政府對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的監督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門依照法定職責對下級人民政府的相關工作部門實施行政許可進行監督。

各級監察、財政、審計機關在其法定職權范圍內負責對實施行政許可的專項監督。

第七條 上級行政機關對下級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監督的內容:

(一)有無在自行制定的文件中設定或違法規定行政許可事項;

(二)實施行政許可的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是否符合法定資格條件;(三)是否有應當準予行政許可而不準予行政許可、不該準予行政許可而準予行政許可的情況;

(四)實施行政許可的程序是否合法;(五)實施行政許可的收費是否合法;(六)改變或者撤回已生效行政許可的行為是否合法;(七)有否落實對被許可人從事行政許

可事項活動監督檢查責任;(八)建立和執行實施行政許可工作制度的情況;(九)依法應當監督的其他事項。

第八條 上級行政機關可以通過聽取情況匯報、查閱有關文件材料、專項調查等方式對下級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進行監督。

上級行政機關對聯合或集中辦理行政許可的場所可以派駐監督人員;對實施行政許可的聽證、招標、拍賣、考試等活動進行現場監督。

第九條 上級行政機關對下級行政機關實施現場監督和檢查,應當委派兩名以上工作人員進行。實施現場監督檢查時應當出示合法、有效的證件。

第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機構、監察機關等有關行政機關應當建立違法實施行政許可投訴、舉報制度。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投訴、舉報予以受理

的,應當及時組織核查或者責成有關部門核查。

第十一條 實行行政許可實施主體資格公告制度。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確認并公告的具有實施行政許可主體資格的行政機關,在其法定職權范圍內實施行政許可。

行政機關辦理行政許可的工作人員應當依法經行政執法資格確認,取得《浙江省行政執法證》或者其他合法、有效的行政執法證件。

第十二條 對行政許可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應當舉行聽證的事項作出的行政許可決定,行政機關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30日內向上一級行政機關備案。

第十三條 行政機關應當結合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的內容建立自檢制度,對本機關實施行政許可的情況進行定期檢查,并將檢查情況書面報告上一級行政機關。

第十四條 行政機關應當按照規定對行政許可實施情況進行定期統計、分析和適時評價,并向上一級行政機關報告。

第十五條 上級行政機關按照本辦法第七條規定實施監督檢查中發現下級行政機關有違法情形的,應當依法作出責令限期改正、采取相應補救措施、確認違法或者依法

撤銷的處理,并可給予通報批評。

責令限期改正、采取相應補救措施的,應當制作《行政執法監督通知書》;依據職權確認違法或者予以撤銷的,應當制作《行政執法監督決定書》。

第十六條 上級行政機關在監督檢查中發現下級行政機關有行政許可法第六十九條第一款規定情形之一的,依據職權可以依法撤銷行政許可,或者責令其自行撤銷。但

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不予撤銷。

利害關系人依法向作出行政許可的行政機關或者上級行政機關請求撤銷行政許可的,行政機關或者上級行政機關應當進行核查。依法不予撤銷的,應當說明理由。

因撤銷行政許可使被許可人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行政機關應當依法給予賠償。

第三章 從事行政許可事項活動的監督檢查

第十七條 各級行政機關應當建立健全監督檢查制度,在其法定職權范圍內對被許可人從事行政許可事項活動的情況履行監督責任。

依法受委托實施行政許可的行政機關,應當配合委托機關在委托權限范圍內對被許可人從事行政許可事項活動情況實行監督檢查。

相對集中行使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在其法定職權范圍內,依照規定做好對被許可人從事行政許可事項活動情況的監督檢查工作。

第十八條 行政機關對被許可人從事行政許可事項的活動進行監督檢查,不得收取任何費用。但是,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十九條 行政機關依法對被許可人從事行政許可事項活動的監督檢查,可以采取書面核查和實地檢查形式。通過核查有關材料可以達到監督管理目的的,應當以書面

核查方式進行。

監督檢查的內容主要是被許可人從事行政許可事項的活動是否符合準予行政許可時所確定的條件、標準、范圍、方式以及有否履行法定義務。

第二十條 對下列場所和事項依法需要實地檢查的,行政機關依據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進行現場檢查: (一)需要實地檢查的生產經營場所;(二)需要抽樣檢

查、檢驗、檢測的產品、商品;(三)需要定期檢驗的直接關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的重要設備、設施;(四)被許可人履行開發利用自然資源義務或者履

行利用公共資源義務的情況;(五)取得直接關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業市場準入的被許可人,履行普遍服務的義務以及服務質量的情況;(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

實地檢查的其他場所和事項。

第二十一條 行政機關對被許可人實施實地檢查,應當指派兩名以上工作人員進行。工作人員應當出示《浙江省行政執法證》或者其他合法、有效的行政執法證件,并

交付實地檢查通知書。現場監督檢查應當制作筆錄。

第二十二條 行政機關依法進行抽樣檢查、檢驗、檢測的,其抽樣檢查、檢驗、檢測的結果應當記錄在案,并將結果反饋給被許可人,并以適當形式向社會公布。被許

可人對抽樣檢查、檢驗、檢測的結果提出異議的,應當依據有關規定予以復查。

檢查、檢驗、檢測抽取樣品的數量不得超過合理的需要,結果確定后,需要退還的樣品應當及時退還被抽樣單位。

第二十三條 對直接關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的重要設備、設施,行政機關應當依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進行定期檢驗。法律、行政法規未作規定的,

行政機關不得擅自進行定期檢驗。

行政機關經檢驗發現存在安全隱患的,應當責令停止建造、安裝和使用,并責令設計、建造、安裝和使用單位立即消除隱患。

對定期檢驗的間隔期限,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規章未作具體規定的,由省級有關部門提出具體方案,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二十四條 對被許可人從事行政許可事項活動的監督檢查情況和處理結果,由監督檢查人員簽字后歸檔,并以書面形式及時告知被許可人;需要由被許可人在記錄上

簽字的,交由被許可人確認后簽字。

監督檢查情況和處理結果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外,應當通過公告欄或者電子觸摸屏、網站等適當形式公開,供公眾查閱和監督。對依法不予公開的

記錄應當說明理由。

第二十五條 行政機關應當建立和完善行政許可監督檢查內部責任制度,制定有效的可操作的監督管理辦法和措施,加強對被許可人從事行政許可事項活動的事后跟蹤

監督,建立長效管理機制。

第二十六條 行政機關應當建立健全對被許可人從事行政許可事項活動的投訴、舉報制度,公布投訴舉報電話或信箱,落實受理或處理的責任人員。

行政機關應當為投訴、舉報人保密。

第二十七條 對個人或組織的投訴、舉報,行政機關應當受理登記,并及時核查,依法作出處理。處理結果須告知舉報人。

投訴、舉報人要求對受理登記查閱的,應當允許查閱。

第二十八條 行政機關應當按照行政許可法第六十四條規定,建立被許可人違法行為查處情況抄告制度。有條件的應當實現不同行政區域有關行政機關之間的計算機系統互聯,實施有效監督管理。

第二十九條 對直接關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的重要設備、設施以及其他關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的重要生產經營場所,有關行政機關

應當督促設計、建造、安裝、使用或者其他生產經營單位建立相應的自檢制度,預防和減少安全隱患。

設計、建造、安裝、使用和其他生產經營單位的自檢制度應當及時向有關行政機關備案,有關行政機關對自檢制度的執行情況進行檢查和指導。

第三十條 行政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有權查閱或者要求被許可人報送有關材料,被許可人應當如實提供有關情況和材料。

第三十一條 行政機關在監督檢查中發現被許可人有違法情形的,應當依照行政許可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規章予以處理。

被許可人對行政機關的監督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第三十二條 行政機關在監督檢查中發現被許可人有行政許可法第七十條規定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辦理有關行政許可的注銷手續。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三條 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有行政許可法第七十二條至第七十七條規定情形之一的,依照行政許可法的規定追究行政機關和有關責任人員的法律責任。

第三十四條 實施行政許可的機關或工作人員不符合法定資格以及不按規定建立或者執行實施行政許可工作制度,經督促不予改正的,由上級行政機關或者監察機關對

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五條 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在實施行政許可或者監督檢查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浙江省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行政執法監督條例》的規定追究行政機關和有關

責任人員的法律責任:(一)有徇私舞弊、瀆職失職行為的;(二)利用職務上的便利,設卡、刁難管理相對人,索取、收受他人財物的;(三)違法實施行政許可給國家

利益或者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四)超越職權、濫用職權實施行政許可的;(五)對投訴、舉報違法實施行政許可行為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打擊報復的;(六)有其他違法行為,經督促不予改正的。

第三十六條 被許可人在從事行政許可事項活動中有違反行政許可法及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違法行為的,依據行政許可法的有關規定及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七條 法律、法規、規章對被許可人從事行政許可事項的活動實施監督檢查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當事人對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和監督檢查行為,已經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有

關規定處理。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于20xx年9月1日起施行。

行政許可監督檢查的種類和方式種類

1、行政機關內部的層級監督檢查。即上級行政機關基于行政隸屬關系對下級行政機關實行的監督。

2、行政機關對被許可人的監督檢查。主要包括以下幾種:(1)書面檢查;(2)抽樣檢查、檢驗、檢測與實地檢查;(3)被許可人的自檢;(4)對取得特許權的被許可人的監督檢查。

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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