緒論:寫作既是個人情感的抒發,也是對學術真理的探索,歡迎閱讀由發表云整理的11篇民間借貸的監管范文,希望它們能為您的寫作提供參考和啟發。
[中圖分類號]F83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5-6432(2012)31-0109-02
隨著市場經濟體系的不斷完善,單一的金融融資供給模式已無法滿足其需求,民間借貸日趨活躍。這種民間個人之間、個人與經濟組織之間直接的借貸活動,成為了滿足日前不斷增加的資金需求的重要形式。在河南只要有民營經濟和鄉鎮企業存在的地方,民間借貸都和正規的國家金融一樣無處不在。民間借貸一直存在并對河南民營經濟的發展起著不可忽視的作用。但民間借貸長時間在正規金融“體制外”運行。這種“體制外”運行使得政府對其監管困難重重。2012年3月28日,總理主持召開國務院常務會議,決定設立溫州市金融綜合改革實驗區。批準實施《浙江省溫州市金融綜合改革實驗區總體方案》,要求通過體制機制的創新,構建與經濟社會發展相匹配的多元化的金融體系,使金融服務明顯改進,防范和化解金融風險能力明顯增強,金融環境明顯優化,為全國金融改革提供經驗。然而,對于民間借貸的理論研究,尤其民間借貸監管制度的建構理論還沒有形成完整的體系,筆者擬以河南為研究范圍,探討民間借貸監管制度的體系建構路徑。
1 河南民間借貸的現狀和特點
河南民間集資方式多種多樣,如信托式、債權式、股權式等。資金用途不外乎用來發展企業的流動資金或企業生產設備的購置,這大大彌補了企業發展后勁的不足,有利于企業做大做強。還有一種歷史悠久的集資模式是合會,它是一種基于血緣、地緣關系的帶有合作性質的、互動的、自發的群眾融資組織。因交易方式和內容的區別,又稱抬會、輪會、搖會、標會等,其主要作用是將剩余的閑散資金尋找到合適的位置,調劑余缺,互助互利,發揮資金的高效運作性質,以獲取最大的經濟利益。農村合作基金會主要存在于有一定經濟實力的鄉、村,利用集體積累的資金在內部開展有償借貸服務,興起于20世紀80年代中期,90年代末被國務院統一取締。
目前河南民間借貸特點鮮明,主要表現為以下幾點:第一,民間借貸資金用途相對集中,由過去主要以生活領域向生產經營領域轉變;第二,民間借貸具有廣泛性和規模的擴張性;第三,民間借貸地域性和差異性并存,在鄉鎮地區,常表現為互助合作的性質,其形式主要表現為傳統的民間自由借貸和民間集資;在城市地區,表現為一種商業性質的融資行為,其形式主要表現為合會、錢莊等;第四,民間借貸期限短、形式靈活、利率市場化程度較高,通常表現為正規國家金融利率的數倍;第五,民間借貸逐漸由地下轉向公開,成為了中小企業融資的主要渠道。隨著金融改革向縱深的推進,利率管制也逐步放松,從理論界到整個經濟社會對民間借貸的認可度和接受度都有所提高,民間借貸的積極作用逐漸被社會公眾理解和認可,但是仍然存在很多問題。
2 河南民間借貸存在的問題及原因分析
2.1 民間借貸擔保方式混亂
目前河南大多數資金借貸行為發生在熟人社會,特定的地緣、血緣關系是民間借貸的運轉起因,因此有不少借貸雙方礙于情面,只做口頭擔保,連欠條都沒有,這種借貸行為一旦發生糾紛,維權便于法無據。因此,必須創新民間借貸的擔保方式,使這種混亂的、缺乏統一規范的擔保方式規范起來,民間借貸發揮其靈活簡便的方式,這樣才能將民間借貸的優勢無限放大。民間投資擔保公司大量涌現。資金擔保公司作為民間借貸的第三方,既保證了放貸人的資金安全又保障了借款人的權益,它使得民間借貸借助第三方的力量將風險控制到最低,但由于欠缺統一完善的法律法規,其弊端也不斷顯現,在發生借款人償還未能及時的情況下,甚至出現違法逼債、非法拘禁等犯罪情形,這在一定程度上損害了廣大群眾的合法權益,擾亂了當地的經濟秩序和金融秩序,不利于民間借貸的健康發展,亟待出臺相應制度予以規范。
2.2 民間借貸利率規定僵化
綜觀國內現有成果,研究主要集中在以下幾個方面:
1、對農村民間借貸內涵的界定。
康正平(2004)認為,民間金融是指游離于經國家有權機關依法批準設立的金融機構之外的所有盈利為目的的個人與個人、個人與企業、企業與企業之間的資金籌借活動。孟凡杰(2007)認為,農村民間借貸是農村經濟主體為滿足融資需求,自發形成的、游離于政府金融監管之外的非官方資金融通的活動和組織。姜旭朝(1996)、宋磊(2005)都認為,廣義的民間借貸是各種民間金融的總稱,狹義的民間借貸指民間個人之間的借貸活動。
2、對農村民間借貸發展現狀及特征的研究。
對農村民間借貸的發展現狀,傅祖宏(2003)認為,我國農村民間借貸金額總量較大,規模逐年擴張。屈小博(2005)認為,農戶資金借貸非常普遍,民間借貸是滿足農戶借貸資金需求的主要渠道。朱守銀(2001)對傳統農區調查戶調查的結果表明,農戶發生的524筆借款中有414筆為民間借貸,占借貸筆數的79%。葉依廣(2000)指出,我國農村民間借貸手續不規范、糾紛多,不規范率達到 71%。在借貸利息方面,葉敬忠與史清華(2003)等認為,我國農村借貸行為的基礎主要是友情關系,需要支付的利息很低。但黎東升(2003)卻認為,農村民間借貸正向正規借貸行為轉換,需要支付較高利息。
3、對農村民間借貸發展的原因研究。
一是從經濟學視角進行了研究。溫鐵軍(2001)從國家的宏觀經濟環境入手,認為小農經濟與民間借貸的結合是一種理性替代行為。傅祖宏(2003)認為,農業產業結構調整促進農村經濟對資金需求量的增大,從而促進了農村民間借貸的發展。杜朝運(2004)、王曙光等(2006)都認為是正式金融的缺位造成了非正式金融的發展。劉慶君(2004)則認為,現有消費信貸業務發展嚴重滯后助推了民間借貸市場的發展。二是從社會學、人類學的視角進行了研究。(2004)認為民間借貸活動都是基于熟人的了解與信任。張曉艷,劉明(2009)提出農村民間借貸具有自動履約的內在機制。閔娟(2007)從社會學的角度來分析農村民間借貸產生和發展的原因。
4、對農村民間借貸規范發展對策的研究。
康正平(2004)指出,要強化民間借貸的監督管理,成立行業自律組織,建立約束機制。姜雅莉(2005)指出,要給農村民間金融適度的發展空間,將民間金融組織合法化。劉民權(2006)指出,可以采取一定的政策措施來激勵和引導非正規金融的迅速發展,形成對正規金融的有益補充。胡必亮(2007)提出設立一個強有力的農村民間金融自律性組織,來協調各種關系。吳伯磊(2009)基于 Markowitz 的資產組合理論,認為政府允許非正規金融發展并進行相應的管制是政府的最佳行為。
二、國外研究現狀評述
在國外,學者們往往把“民間借貸”這一概念稱之為“非正規金融”或叫“民間金融”,體現的更多是金融關系,而非簡單的借貸關系。Krahene 和 Schmidt(1994)從正規金融的對立面出發,認為民間金融活動依靠的是社會法律體系之外的體系。Atieno(2001)認為民間金融是游離于正規金融體系之外的,不受國家控制和中央銀行監管,這一界定強調了民間金融的非正式性。Duong 和 Zuillid(2002)通過對越南農戶資金借貸的實證研究,指出非正規金融部門提供的信貸,其用途呈現多樣性,涵蓋了農戶日常生活的許多方面。此外,國外學者還多關注于民間借貸的效率分析。Adams(1992)指出,農村民間借貸很大程度上也具有生產性的特征;科寧和烏里(Conning and Vdry, 2005)指出農戶家庭的生產組織方式往往取決于其所面臨的金融市場以及相關金融契約的性質。
綜上所述,現階段國內外學者在農村民間借貸的在一些基本理論研究上已經取得了豐碩成果。但在對我國農村民間借貸的經濟效應和監管途徑研究相對較少。雖然諸多學者從理論角度肯定了民間借貸存在的合理性,甚至認為民間借貸能夠成為金融的有效補充手段,以滿足農村經濟發展的實際需求。并從政策角度提出了一些規范性的建議。
從現實來看,盡管民間借貸也確實體現出其正效應,在一定程度上有效的彌補了銀行貸款手續麻煩、貸款困難的不足,緩解了農村建設貸款資金缺乏的矛盾,對我國新農村建設起到了一定的促進作用。然而,凡事都是具有兩性的,民間借貸在發揮著正效應的同時,也必然有其負效應。
2011年初,溫州、鄂爾多斯等地陸續出現企業主“跑路”事件,引起各界媒體的關注,民間借貸危機逐漸顯現,特別是轟動全國“吳英案”的出現,引起政府部門和民眾的高度關注,各界學者也紛紛就民間借貸問題展開學術研討。
一、民間借貸的概念及其法律性質
1.民間借貸的概念
“借貸”一詞古已有之,它涉及兩方當事人,由約定俗成的習慣逐漸上升至法律,我國《合同法》中就有借款合同的規定。民間借貸在我國有著悠久的歷史,但學者對其概念一直沒有一個統一的認識。從國內外的學術著作來看主要有以下幾種認識:
(1)國外學者認為民間借貸是游離于正規金融體系之外的,不受國家信用控制和中央銀行管制的存款、貸款以及其他金融交易,是和正規金融是同一國家中同時并存的,相互割裂的。正規金融處于國家信用和相關金融法律控制下,而民間金融則在這種控制之外進行運轉,二者利率不同、借款條件不同,目標客戶不同。
(2)國內學者中有人將民間借貸界定為一種民事法律行為,認為民間借貸是指公民之間不經國家金融行政主管機關批準或許可,依照約定進行資金借貸的一種民事法律行為。也有人認為民間借貸是指公民之間與非金融機構的法人,其他組織與公民之間的相互借貸貨幣、實物和其他財產的行為。
本文認為,民間借貸是游離于官方正規金融機構之外,與正規金融并存的,發生在個人、非金融企業法人以及其他組織相互之間的以貨幣資金為標準的價值讓渡及償付本息的活動。
2.民間借貸的性質
民間借貸在本質上為法律行為,符合法律行為的特性。《民法通則》頒布前,國內學者對法律行為的概念存在兩種不同認識:一種是,將法律行為視為民事主體基于意思表示而從事的旨在設立、變更或終止民事法律關系的行為,包括有效地法律行為、無效的法律行為、可撤銷的法律行為和效力待定的法律行為;另一種是,將法律行為視為民事主體通過意思表示而從事的必然產生、變更或終止民事法律關系的合法行為,將其范圍界定在合法行為上。我國臺灣學者王澤鑒先生及大陸學者董安生教授均傾向于傳統民法中的法律行為概念,即法律行為本質乃意思表示,是一種法律上的意效行為。目前,學界多傾向于第一種觀點。民間借貸是當事人之間基于借貸的意思表示而進行的行為,它能夠引起出借人與借款人之間民事法律關系的產生、變更和終止。但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民間借貸的性質不在僅僅局限于私法領域的法律行為上,其發展變化對公法領域的金融市場產生很大影響,因此其又具有公法性質。
二、民間借貸的優勢及其監管的必要性
1.民間借貸的優勢
民間借貸有其存在的必然性,符合我國目前的經濟制度狀況。其優勢主要體現在:
(1)民間借貸是一種直接的融資方式,一定程度上彌補了國家正規金融服務的不足,同時也分流了國家正規金融服務系統的一部分放貸風險。如果能合理利用民間借貸的話,它能夠成為國家正規金融的有益補充。
(2)民間借貸資金滿足了民營中小企業主等的融資難問題。這些民營中小企業在促進城鄉經濟發展、提高居民收入水平及吸收人員就業等方面有著積極的作用,但是由于其自身的一些特點使得其很難在銀行等正規金融機構取得其發展所需要的資金,這時,龐大的民間金融市場滿足了其資金要求,而且手續方便簡單,效率較高,能夠滿足其發展要求。
(3)民間借貸對正規金融起到了示范作用,對正規金融的發展起到促進作用。民間借貸的市場化利率促使正規金融加快利率改革;民間借貸的手續簡便,效率高對銀行等正規金融機構提高效率,改善服務等方面起到示范效應。
2.監管的必要性
民間借貸是法律行為。法律行為本質上是自由的,為何還需要監管?這是因為民間借貸存在一些弊端,主要表現在民間借貸給國家宏觀經濟金融調控、區域經濟發展以及企業和個人正常生產生活都帶來一些不可避免的影響。
(1)影響國家宏觀貨幣政策的實效。政府根據國家總體經濟形勢采取相應的貨幣政策,避免經濟危機。但是,由于民間借貸一般處于地下隱蔽狀態,政府相關部門很難對其進行監測,在制定貨幣政策時難以將其考慮在內,而且,民間借貸資金的走向經常是與宏觀貨幣政策相反而行的,這樣就會影響國家宏觀貨幣政策的實效,國家的宏觀調控不能達到預期的效果。
(2)干擾正常的金融秩序。民間借貸資金龐大,影響銀行等正規金融的資金來源。有的民間借貸資金是從正規金融市場上取得的,銀行等正規金融機構的資金走向不能掌控,而且很大程度上影響了市場上資金的配置效果,對金融秩序產生很大影響,而且還會影響小城鎮及鄉村的經濟發展。
(3)法律地位尷尬,正常發展困難。由于目前民間借貸在我國法律體系中處于不明朗的尷尬地位,監管缺位,其問題突出,人們經常將民間借貸等同于高利貸及非法集資等非法的民間金融,導致民間借貸不能正常發展,一直處于政府部門嚴加防范之下。
三、我國民間金融監管的現狀及其完善
1.我國民間借貸監管現狀
(1)在立法上,沒有給予民間借貸這種合法的民間金融以相應的法律地位地位。《中央銀行法》、《商業銀行法》及《銀行業監督管理辦法》等金融法律均未明確民間借貸的合法地位,政府相關部門陸續出臺的有關規章文件,如《嚴禁擅自批設金融機構》、銀監會制定并頒布的《村鎮銀行管理暫行規定》和《農村資金互助社管理暫行規定》等均未界定民間借貸的合法性、規范性,也未明確界定民間借貸金融機構的性質。雖然我國《民法通則》、《合同法》以及相關司法解釋中對民間借貸行為有一定的規范,但是總體來說比較原則,操作性不強,主觀隨意性較大,有些規范甚至還出現矛盾的情況,導致行為人和司法機構在認定民間借貸合法與非法的界限上出現分歧。在對非法集資、金融詐騙、地下錢莊等非法的民間金融,我國一直嚴厲監控和打擊,《刑法》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和非法集資入罪說明了我國對這些非法金融的打擊力度。以至于司法實踐中出現將民間借貸歸于非法民間金融的誤區。2003年在曾在社會上引起廣泛關注的孫大午案以及近期熱烈討論的吳英非法集資案均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我國官方對民間借貸這一民間金融的態度。
(2)在監管上,存在監管缺位的問題。目前對民間借貸的立法盡在民法領域,民法的特性使得民間借貸僅僅體現為當事人自由意志的活動,國家對其態度是,在沒出現問題時未有具體措施加以引導和規范,在出現問題時則是嚴加打擊。因此,關于我國民間金融的監管,一直是這樣的一種狀態:對于高利貸、非法集資、地下錢莊、抬會等非法民間金融,國家一直是嚴加控制和打擊的,而對于合法的民間借貸則是法律和監管均是缺位的。
2.我國民間借貸監管的完善
要規范民間借貸并給予其合法的地位,使其陽光化運作,必須有一個良好的金融環境,這就要加快金融體制改革,逐步放寬金融市場。
(1)開放金融市場,放寬準入機制。要規范民間金融,首先要在金融體制上進行改革,逐步開放金融市場,放寬準入機制,使得民營中小企業能夠有機會進入金融領域。
(2)認可民間借貸,給予其合法的發展空間。政府逐步放寬金融改革的政策,為民間借貸的正規化、合法化發展提供了廣闊的空間。2011年溫州民間借貸危機爆發后,總理在十一長假期間帶領財經人員專赴溫州調研,提出探求化解以溫州為代表的民間借貸可能引發的“中國式次貸”風險,這無疑是加快了政府部門在政策上對民間借貸的正視。另外,溫州市委、市政府為遏制民間借貸危機蔓延出臺相關文件,采取各種措施防止資金鏈斷裂后引發的金融風險和社會風險,其中就有加強對民間借貸的規范等措施,這也說明地方政府在積極探索,不斷認可、肯定民間借貸并尋求民間借貸規范化之路。
(3)加快立法進程,規范民間借貸。鑒于我國目前民間借貸立法的狀態,應該在法律規范上進行改進。對于民間借貸,在已有的《民法通則》、《合同法》等原則性規范的基礎上,加快出臺民間借貸相關法律法規或其他規章制度,使民間借貸在法律上正名。同時加快對《中央銀行法》《商業銀行法》以及《銀行業監督管理條例》相關條款的修改,增加有關民間借貸的規定。由于民間借貸是一種普遍的融資渠道,而且有其自身的特殊性,建議在充分調查論證的基礎上,盡快出臺民間借貸法律法規,如《民間借貸法》、《民間借貸管理條例》,依法確定民間借貸的概念、范圍、基本原則、期限、利率、管理部門及其職責等,以規范、保護正常的民間借貸行為,引導民間借貸依法合規進行,而且能夠為相關部門加強監管提供有力的法律支持。
(4)創新機制,加強民間借貸監管。在融洽的金融環境和有效地法律規范之上,我們還要創新機制,加強對民間金融的監管。在監管的具體制度設計上,一方面吸收正規金融機構的經驗,另一個方面要根據民間借貸自身的特征積極創新。
首先,形成多元化監管主體,中央銀行和銀監會積極配合,促進民間借貸自律機構的形成。其次,區分監管方式,根據民間借貸的不同形式做區別對待。對于普通的個人之間的自由借貸,可以做消極監管,引導雙方當事人盡量采用合規的借貸合同,減少糾紛;對于個人與企業之間的借貸,要加強監管,規范借貸合同,建立借貸登記制度,以對借貸規模、資金用途等進行積極監測;對于有中介機構的民間借貸,要加強對民間借貸中介機構的監管,對其資質、信用度、運營方式等進行指導和監督,必要時協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進行定期檢查和考核。再次,培養專業的民間金融監管人員,監管人員進行相關培訓,使其熟知民間借貸監管業務知識,增強對民間借貸金融市場的敏感度,方便及時有效地收集相關信息。最后,創新監管制度,建立民間借貸存款保險制度、民間借貸利率監測制度、民間借貸征信體系、民間借貸登記備案制度,逐步形成一個安全、誠信、穩定、可控、能預見的民間借貸金融市場體系。
參考文獻:
[1]張志昆.當前中國民間借貸研究.中央民族法學碩士論文
[2]戴建志.《民間借貸法律實務》.法律出版社,1997
[3]黃向紅.完善法律制度 脫范民間借貸軟環境.改革與理論,2002(1)
[4]許孟洲等.《金融監管法研究》.中國法制出版社,2008
一、民間借貸的概念
民間借貸是指公民之間、公民與法人之間、公民與其它組織之間借貸。只要雙方當事人意見表示真實即可認定有效,因借貸產生的抵押相應有效,但利率不得超過人民銀行規定的相關利率。民間借貸分為民間個人借貸活動和公民與金融企業之間的借貸。民間個人借貸活動必須嚴格遵守國家法律、行政法規的有關規定,遵循自愿互助、誠實信用原則。
二、原因分析
首先是銀行利率與真實的市場利率不統一。具體說是銀行存款利率過低,銀行存款實際在貶值,導致銀行存款資金從銀行搬家。銀行存款利息的非市場化行為是居民和企業不愿在銀行存款的根本原因。大家都擔心資金貶值,都在想如何保值增值。過去幾年大家熱衷投資房地產,投資PE,涌入民間借貸都是對資金保值增值的體現。
第二,民間借貸的盛行反映了,投資渠道狹窄的問題。由于銀行存款不能實現保值增值的目的,大量資金尋找保值增值的途徑。加之我國股市最近一直處于低迷狀態。資金開始大量投資于房地產,溫州炒房團到處炒房,大家把購買房產作為保值增值和獲利的主要投資途徑。同時,大量資金涌向PE,全國上千家各種PE基金成立。房地產受到嚴厲的調控政策調控下,房產資金開始轉向民間借款。民間借款每年30%以上的的高利性,形成了賺錢效應,導致越來越多的企業和企業加入民間借款的行列,并產生很大的風險。
第三是我國金融市場的不健全,相關法律的缺失。我國法律之中雖然明文規定民間借貸的利率可以適當高于銀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數)。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保護。但是,由于作為一種自發的民間金融行為,其不受任何管理部門的監督和約束,加之其借貸雙方大多為親朋好友,同事,同鄉或鄰居,雙方的協議建立在相互了解和信任的基礎上,方式簡單,時間和地點均不確定,所以不能對其進行有效的監管。
三、民間借貸的特點及存在的問題
民間借貸往往具有借貸利率高,借貸手續不規范,無擔保或缺少擔保,風險高及關系復雜等特點。所以,由此而引起的問題是不容被忽視的。
首先,由于作為一項自發性的民間投資活動,民間借貸缺乏正確的引導,大多是一種在利益的驅動下的盲目跟風,潛在的風險巨大,資金鏈條脆弱,稍微的波動都可能導致出資者血本無歸,進而給社會的安定買下隱患。其次是忽視國家法律規定的高利率和高回報承諾,容易在短時間內籌集到數額巨大的資金,進而進行投機。容易對我國金融秩序造成沖擊,特別是對于經濟落后地區的金融業來說,這種活動的大量存在將不可避免的侵蝕這些地區的中小金融機構的信貸與資金市場,導致中小金融機構的經營壓力增大。再次是增加國家調控經濟的困難。由于其自身所具有的分散性,自發性,盲目性和投機性,使國家的調控政策困難重重。
四、促進民間融資健康發展的建議
1.對民間資金流向進行性政策引導,鼓勵金融創新,促進社會資金融通。要明確界定非法吸收公眾存款與民間融資的政策,引導民間融資公開登記、并規范其合規經營。通過深化金融體制改革,鼓勵多種形式的金融創新,同時取消限制民間資本投資領域的不合理規定。
2.加強對民間借貸的監督和管理。要建立監測通報系統,由當地人民銀行、銀監局、發改委、統計局等部門定期開展調查、統計,及時監測轄內民間融資的總量、利率水平、資金來源及運用情況,適時進行信息披露和風險提示,增強民間融資雙方的法制觀念、風險意識和自我保護能力。建立長效監管機制,形成政府、人民銀行、銀監局、工商局等部門齊抓共管的民間融資監管體系,加大對高利貸、地下錢莊等非法融資行為的懲處力度,凈化民間融資市場。
3.完善法律法規的約束。盡快制定相關法律法規,對民間融資主體雙方的權利義務、交易方式、契約要件、期限利率、稅務征收、違約責任和權益保障等方面加以明確,規范和引導民間融資健康發展。并加強宣傳,幫助社會公眾樹立正確的融資風險意識。
4.加強對中小企業的支持力度并注重提高其自身運營能力。中小企業融資難,除受外部環境影響之外,還有自身素質不高等原因,許多中小企業存在管理不規范,財務制度不健全,財務信息不真實等問題。應通過完善治理結構,健全各項規章制度,強化財務管理,保證會計信息真實可靠等措施,從根本上提升信用度,以此贏得金融機構的信任和支持。
5.人民銀行要充分發揮窗口指導作用,引導轄內金融機構增加信貸投放,支持企業發展。各金融機構應適當降低貸款門檻,增加對中小客戶的信貸投入;積極拓展票據承兌、貼現等業務,擴大票據融資的范圍和比重;創新金融產品,盡快開辦信托、個人委托貸款業務。銀行可根據委托人確定的對象、用途、期限、利率等代為發放、監督使用并協助收回貸款,銀行只履行委托業務,收取一定的手續費,不承擔貸款風險。通過個人委托貸款業務,資金出借者不但承擔的風險更小,同時也可作為個人理財的渠道之一。
參考文獻:
民間借貸日趨活躍,利率一再飆升
近年來,隨著我國經濟持續快速增長,民間借貸市場日趨活躍。民間借貸有其特殊的競爭優勢。一是具有獲取大量非正規財務信息等額外“軟”信息的優勢,信息搜集和加工成本低;二是手續便捷、方式靈活,可以針對不同的借款人提供個性化的信貸服務,交易成本低;三是具有特殊的風險控制機制和靈活的貸款催收方式。據推算,目前我國民間借貸規模約在8萬億元左右。
另外,因為民間借貸對借款人的資質要求低,所以風險比較高,依據高風險高收益的原理,民間借貸的利率比銀行利率高也在情理之中。而近些年來,由于連續上調存款準備金率、控制信貸額度,各商業銀行貸款額度緊張,眾多企業和個體經營者紛紛尋求民間借貸資金,從而導致民間借貸利率一再飆升。
民間借貸風險不斷加大
民間借貸的高利息不但造成了借貸違約風險的提高,也給銀行資產“體外循環”造成了利益空間和鏈條,給金融的穩定埋下“中國式”的次貸隱患,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一是近年來我國經濟高速發展,經濟環境、社會環境相對安全、有序。二是房地產市場存在一定程度泡沫。三是經濟的高速發展,高利貸的“短期致富”心理,誘發人們盲目放貸。四是近年我國典當、投資行業逐漸興起,但運作不規范。
民間借貸缺乏有效監管體系
黨的十七大報告指出:要優化資本市場結構,多渠道提高直接融資比重; 民間借貸作為一種直接的融資行為,是對國家政策號召的積極響應。然而由于民間借貸本身具有分散性、盲目性等固有特點,這些特點又很容易被一些企業和個人用來從事各種違法活動,因而民間借貸雖然重要,但更需要監管。監管體系是監管制度的核心這一,尤其在民間借貸合法化之后,法律首先應當明確規定民間借貸交易的政府監管機構,明確政府監管機構的監管地位、權限、原則和基本方式等。
民間借貸活動活躍的博弈分析
“博弈”一詞是指對許多人在一個策略相互依存的構架中相互作用這種情況的正式表述。博弈的結局,不僅取決于某一個人或組織的行動,而且取決于其他個人或組織的相應行動。博弈論模型可以用五個方面來描述:一是參與人,博弈的參與者,也稱為“博弈方”,它是能夠獨立決策、獨立承擔責任的個人或組織,博弈方以最終實現自身的利益最大化為目標。二是行動空間,它是各博弈方各自可選擇的策略或行為的集合。三是博弈的順序。四是博弈信息,即能夠影響最后博弈結局的所有局中人的情報。五是參與人獲得利益,也是博弈各方追求的最終目標。不管博弈各方是合作、競爭、威脅還是暫時讓步,博弈論模型的求解目標就是使自身最終的利益最大化,這種解建立在對方也采取各自“最好策略”為前提,各方最終達到一個力量均衡,也就是說誰也無法通過偏離均衡點而獲得更多的利益。這就是博弈論求解的本質思想。
民間借貸行為的戰略式表述如下表所示:
上表中債權人\債務人不同的策略選擇對應不同的收益水平,而收益水平的大小直接影響博弈的均衡狀態。只有當a>c ,b>d時,債權人和債務人才會選擇行動(借出、借入),從而實現民間借貸行為的均衡狀態,出現民間借貸活躍的狀況。當前,民間借貸之所以如此活躍,就是滿足了a>c ,b>d的客觀條件實現了民間借貸行為的均衡狀態。
首先,持有閑置資金的居民選擇民間借貸方式投資可以獲取比較高的收益,在利益的驅動下,債權人具有參與民間借貸的動力。目前,居民可選擇的投資渠道屈指可數,且難以滿足其保值、增值的愿望。存款低利率使投資儲蓄的獲利空間大大縮小,有專家稱考慮物價因素,一年期定期儲蓄存款實際利率為負利率;投資股市,被股市“套牢”的風險仍使多數居民對股票投資望而生畏;國債雖是居民投資的“搶手貨”,但地方金融機構可發售額度有限,無法滿足居民購買需求。而民間借貸月利率不僅遠遠高于存款利率,也大大高于國債的收入,且回收率較高。也就是說,客觀的投資環境決定了投資者選擇參與民間借貸的收益a高于選擇其它投資方式獲取的收益c,使居民具有了參與民間借貸的能動性。
其次,中小企業融資難的事實迫使企業選擇高成本的民間借貸,以免企業破產造成更大的損失。近幾年來,在大企業集團的帶動下,中小民營企業發展迅速,但發展過快導致本就缺乏的資金更為匱乏,很多中小民營企業在投資之初就已經舉債。而隨著金融體制改革不斷深化,商業銀行貸款門檻不斷提高,評級、授信、抵押、擔保等諸多貸款條件把中小民營企業擋在了正規金融服務的門外。在這種情況下,中小民營企業不得不將求助的眼光投向民間借貸。許多中小企業、個體工商戶普遍認為貸款手續繁瑣、時間長,不能適應他們對資金需求急、金額小的特點。自宏觀調控政策實施以來,金融機構在收縮信貸規模過程中,壓縮了大量短期流動資金貸款,并普遍提高了信貸門檻與授信標準,致使中小企業貸款難問題更加突出。中小企業、個體工商戶倍感資金壓力,紛紛轉向民間借貸市場融資,民間借貸市場日趨活躍。因此,對于存在貸款難問題的中小企業來說,選擇民間借貸支付的高額利息要遠遠小于不進行民間借貸可能造成的損失,也就是說,中小企業進行民間借貸符合b>d的條件。
民間借貸規范與引導的政策建議
民間借貸猶如一把 “雙刃劍”,一方面作為正規金融的有益補充,滿足了多層次的市場資金需求;另一方面又由于立法、監管等方面的不完善,而給金融穩定和市場經濟的平穩運行帶來了潛在的危險。因此,必須盡快規范引導我國民間借貸健康發展,推動我國金融制度的完善,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可持續發展。
(一) 正視民間借貸盛行對改進正規金融機構的積極效應。長期以來,正規金融機構的信貸管理體制和手段比較僵化,民間借貸的存在與發展,可以有效激勵國有商業銀行,尤其是在廣大縣域具有壟斷地位的農業銀行、信用社改善發展模式,增強服務理念。正規金融機構要進一步借鑒民間借貸的特點,創新一些操作靈活、手續方便、貼近實際需求、價格和期限更具有彈性的信貸產品。
(二)大膽松綁民間借貸,建立中小商業銀行和借貸公司。要放寬銀行、信用擔保機構等地方性金融機構的政策,在民間借貸活躍的地方,率先成立一批民間小額貸款組織,或組建相應的融資組織,讓分散、隱蔽的民間借貸活動走向公開化、正規化,逐步形成具有地區特色的民間融資組織。
(三)積極、穩妥、合理地引導民間借貸發展。一是要加強法規建設,盡快出臺放債人管理條例等規范民間借貸發展的法規或條例,規范和維護正常的民間借貸行為,嚴厲打擊高利貸,將民間借貸引向法制化、陽光化、規范化的軌道。二是要將民間借貸納入正式監管體系,建立民間借貸的登記備案和監測、預警、通報制度,及時化解民間借貸風險。
二、民間私人借貸的供求關系分析
我國憲法明確規定,國家保護公民的生存權與發展權,這是人權保護的基本內容,維護與保障公民的生存權與發展權是一切法律必須堅持的最基本價值追求。在市場經濟的大環境下,個體進入市場從事經營活動,為了獲得生存與發展,投融資已經成為了必不可少的一部分。在日本,個人間的信貸占日本農戶信貸總額的16%,印度私人借貸占農村融資額的18%-20%。中國私人借貸的在經濟活動中的比例暫時無法精確的計量,但是估計其份額肯定十分的龐大。在中國信貸市場上,銀行、信用社等正規金融與民間方式的私人借貸等非正規金融所占的比例差異較大,而在民間借貸中,以私人借貸為主體。2003年全國農戶每戶累計向非正規金融體系借款為1045.36元,其中私人借款為1015.962元,占向非正規金融體系借款的97.2%,而向正規金融借款所占的比例極小。由此可見,在民間借貸中,私人借貸占據了相對優勢的地位,即私人借貸成為了非正規金融市場的主體。在中國的廣大城鄉地區,私人借貸都占據了絕對的壟斷優勢,正規金融的供給不能滿足需求者的資金需求,于是通過民間借貸來解決成為了可能,導致了在中國具有血緣、地緣、人緣優勢的私人借貸應運而生,使個體經營者在缺少資金的情況下負債經營成為了可能。
三、民間私人借貸的可行性研究
民間借貸不是憑空想象出來的,而是市場規律與歷史發展的必然產物。由于民間私人借貸具有手續簡便且大多數情況下不需要抵押品和擔保,還款所受的限制小,以及信用社與銀行貸款的手續繁瑣,再加上農村的人口流動小的特點,人與人之間的交往頻繁,而私人借貸以地緣、血緣、人緣為紐帶,貸款人對借款人的品德、能力有比較清楚地了解等等,這些情況導致私人借貸的存在于發展是十分必要的,民間私人借貸具有的可行性包括以下幾個方面:一是從信息的獲取方面。民間私人借貸是借款人直接對貸款人進行的融資活動,雙方為了交易的成功會經常的接觸,并充分利用人際關系網中的個人信譽,貸款人對借款人的道德、收入以及還款能力方面相對熟悉,由于農村對是熟人社會,人與人之間有限的交往范圍,人員不經常流動,所以絕大多數借款人還是比較注重自己的信譽,力求可持續發展。二是從擔保方面。民間私人借貸雙方一般是熟人借款,或是有中間人作擔保人的借貸,這相對于銀行、信用社借貸所要求的擔保人與擔保品的制約較小,許多不被金融機構所采納的擔保資源均可以作為擔保而借款成功,有效的緩解了受法律規定的擔保的約束的限制。三是交易成本低。私人借貸操作簡便,合同內容簡單、實用,成本比較低,并可以對還款期限、利率,還款方式進行靈活的變通,并且私人借貸的信息搜索成本低和確認的成本低,信貸風險意識強,契約的執行也通過社區法則得以實現,避免通過法律訴訟所付出的高昂費用。四是速度優勢。民間私人借貸無繁瑣的手續,交易過程快捷,可以使借款人迅速、方便地籌措所需的資金。五是利率優勢。就利率形成機制而言,農村私人借貸市場化程度比較高,缺乏政府行政干預,所以在這個市場上本能夠反映資本的稀缺程度。在民間金融市場上的利率一般要比正規金融市場上高出許多,這超出的部分就是非正規金融市場風險的補償。總之,私人借貸所具有的優勢,使私人民間借貸與正規金融市場有其合理的一面。通過私人之間的借貸活動,既使資金的需求者獲得了資金的使用權,緩解了資金的緊張,同時也使資金的持有者實現了資金的保值與增值。
四、民間私人借貸發展困境分析
雖然民間私人信貸依靠血緣、地緣、人緣等網絡具有正規金融所無可比擬的優勢,但是由于缺乏法律的保障,僅憑社會道德與個人信譽為依據而引發了許多難以避免的債權債務糾紛,尤其是金融監管部門擔心放開民間融資會出現非法集資進而擾亂金融市場。一是在法律層面上缺乏法律的支撐,由于民間私人借貸沒有立法上的保護,國家在民間借貸上還沒有正式出臺成文法以保護雙方當事人的利益。一旦發生糾紛,則難以獲得法律保護。政府一直對民間借貸活動的抑制,將許多民間借貸視為非法融資,更加劇了民間私人借貸在法律缺失方面的風險。二是私人借貸一般不需要抵押、質押和擔保手續,僅依靠借款人的信譽與道德具有很大的不確定性因素,風險系數很高,或僅以一張借條為還款的依據,透明度不高。而在許多情況下出借人礙于情面沒有獲取必要的證明手續或缺少對借款人的調查了解,一旦發生借款人賴賬情況,則難以追回。在有些道德十分的缺失地區,有些人即使有錢也不愿意歸還,這種情況也十分的普遍。三是信息披露不健全。借貸雙方信息的不對稱,擁有信息多的一方極有可能損害信息缺失的一方,在這種情況下,借款人攜款逃跑和或轉移財產賴賬不還的比比皆是,嚴重損害了債權人的利益,影響了社會的穩定,成為了私人借貸的致命弱點,并由此發展成為了非法集資和金融詐騙犯罪、非法吸收功存款罪。四是難以進行法律上的追究。即使出借人的利率在國家貸款利息4倍以內,但是中國的民事判決通常導致借貸雙方爭議不斷、決而不判、判而不執、執而無效的情況一再發生,執行難的問題也普遍存在于借貸糾紛。通過法律勝訴之后執行起來,還是十分的困難。有時候債權人為了追回借款不得不通過暴力解決,或通過討債公司和黑社會解決,這也成為了社會的不安定因素。
五、民間私人借貸法制規范化建議
民間借貸是在經濟差距增加的環境中形成的,它對緩解資金供求矛盾關系具有積極的作用,加速了資金流通,促進了社會經濟的發展。但是,民間借貸也對金融環境產生了一些負面影響,關系到我國商業銀行的風險管理。因此,我們應該辯證地認識民間借貸,分析其產生的積極效益和負面影響,發揮其應有價值的同時,引導其健康發展,盡量消除民間借貸對我國商業銀行風險管理的不良影響,從而維護金融市場秩序,實現社會資金的有效配置。
一、民間借貸對我國商業銀行風險管理的影響
民間借貸的發展得益于商業銀行信貸資金緊縮,并對我國商業銀行風險管理產生了影響作用,具體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增加內部風險。民間借貸擁有其他很多行業無法比擬的高額利息,它雖然聚攏了大量的資金,但仍難以滿足參與者的資金需求,而商業銀行作為社會資金的管理者之一,在巨大經濟利益的驅使下,極易引發違規操作的風險性案件。民間借貸的發展,改變了我國的金融結構,不少違法分子利用銀行業務存在的漏洞,轉嫁風險,如若商業銀行不加以防范,很可能會造成無法挽回的損失。其中,技術手段、設備等失效是誘發商業銀行操作風險的重要原因,對商業銀行風險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另外,民間借貸的發展還在某種程度上導致我國非法集資現象惡化,挑戰了商業銀行從業人員的職業道德神經。某些商業銀行職員受利益的驅使,主動或被動卷入到民間借貸的利益漩渦中,其一旦出現職業道德失守,勢必會造成商業銀行或他人資產損失的風險。
(二)增加外部風險。信貸是商業銀行獲取利潤的主要途徑,其與存款成正比關系,即商業銀行存款越多,則可承擔的信貸業務量越大。民間借貸的出現,擠占了部分金融市場,對商業銀行存款業務和信貸業務造成了沖擊,增加了商業銀行的存貸比考核壓力。某些民間借貸機構正是利用商業銀行的這一窘境,在緩解商業銀行存款壓力的同時,把部分風險轉嫁給了商業銀行。民間借貸參與者以存款之名,到相關銀行辦理大額存單質押貸款,表面上看,此業務可以同時為商業銀行存款和貸款帶來增長,并且以存款做貸款保證金,是一種低投入高產出的業務。這對民間借貸參與者而言,他們可以通過發放貸款或高利貸等形式,利用商業銀行貸款賺取利益,同時還能享受銀行存款利息,而需支付的僅是銀行貸款利率。一旦民間借貸機構出現資金利益鏈斷裂問題時,其向銀行的貸款則無法歸還,最終由銀行承擔風險。
(三)增加市場風險。區別于國家制定商業銀行借貸價格,民間借貸利率以金融市場資金供求關系為導向,由借貸雙方自主協商確定。一般情況下,民間借貸是在商業銀行無力解決資金需求緊張、迫切的情況下發生的,其利率點遠高于銀行利率,影響了國家利率政策的實施。因此,民間借貸引發了商業銀行利率風險,對整個金融市場造成了沖擊。近年來,在金融市場日漸活躍的背景下,民間借貸利率不斷增長,提高了借貸質押資產的價格和規模,加大了商業銀行利率風險管理難度。除此之外,民間借貸還對社會信用環境產生了負面影響,進而影響了銀行信用。部分企業在得不到銀行信貸的情況下,把目標轉向社會閑散資金,利用高回報誘導社會資金流向,干擾了金融市場秩序,不利于經濟結構的調整和優化。根據多米諾骨牌效應,一旦有企業不講信用,就可能向周邊蔓延,進而拖欠、逃避銀行貸款,增加了銀行的信用風險。
二、民間借貸環境下我國商業銀行風險管理應對對策
結合對民間借貸對我國商業銀行風險管理影響的認識和分析,有針對性地提出了以下幾種民間借貸環境下我國商業銀行風險管理的應對對策,以供參考。
(一)控制內部風險。商業銀行必須要緊隨時代和市場發展潮流,積極引入先進技術手段和設備,不斷完善自身的業務流程體系,加強職工培訓,從而提高本銀行的結算質量和效率。目前,很多商業銀行都引入了自動化智能設備,改變了傳統柜臺辦理業務的單一模式,而只對大金額單筆網銀交易進行監管,為違法犯罪行為創造了可乘之機。為此,商業銀行應該建立更加完善的監管體系,嚴格審核業務辦理流程,在仔細確認客戶身份之后,再提供相關服務,盡量控制網銀交易等風險。針對操作風險,商業銀行還應該加強內部控制,通過培訓等方式,提高內部職員的職業素質和技能,制定健全的考核機制、監管機制以及獎懲機制,有效規范職員的操作行為,一旦發現違規,立即予以嚴懲,從而凈化銀行操作環境,控制內部風險。
(二)規避外部風險。民間借貸環境下,金融參與者之間的關系變得錯綜復雜,同一個企業或個人扮演著多重角色,增加了債務糾紛的發生頻率。因此,在現階段我國民間借貸管理尚不完善的情況下,商業銀行需要認真分析所處的金融環境,盡量規避外部風險。具體而言,商業銀行應該進一步明確、細化風險管理目標和任務,積極配合外部監管,推進我國金融體系的改革和優化,在能力范圍內預判風險并加以防范。商業銀行需要堅定地擁護和落實金融監管部門的規定,認真執行國家的利率政策,從而構筑堅實的風險抵御堡壘,提升自身應對風險的能力。同時,商業銀行還需要對信貸人進行嚴格審批,建立信用查詢系統,全面考量申請人的還貸能力和信譽度,在降低風險的基礎上,增加自身的存款和信貸業務。
(三)抵制市場風險。民間借貸的發展,在一定程度上改變了我國的金融市場環境。商業銀行存在的目的和價值就是實現利益最大化,其根本任務是發展。因此,對于商業銀行而言,沒有發展本身就是一種風險。民間借貸對商業銀行存款和信貸業務造成了沖擊,擠占了商業銀行在金融市場中一定的份額。商業銀行要想有效抵制民間借貸引發的市場風險,就需要不斷優化自身的服務結構,提升本銀行的服務質量和效率,在執行貨幣緊縮政策的基礎上,結合信貸市場的需求,創新發展銀行信貸產品,適度調整資金的投放范圍和力度,簡化服務流程,讓客戶可以更加快速、有效地辦理相關業務,增強他們對銀行信貸的興趣和依賴。與此同時,商業銀行還應該拓展自己的融資渠道,充分利用先進科技,提升存貸款辦理效率和質量,積極搭建網絡信息服務平臺,最大限度地緩解資金供需矛盾,引導民間借貸的良性發展。
三、結語
總之,民間借貸對我國商業銀行風險管理的影響是不容忽視的。未來,在我國金融體系逐步完善的過程中,民間借貸將會發揮更多的功能,對商業銀行風險管理的影響與日俱增。新形勢下,我們應該持續關注民間借貸的發展,認真分析其對商業銀行風險管理的影響,找出負面影響部分,有針對性地提出商業銀行風險管理對策,提升商業銀行的風險管理能力,幫助商業銀行建立完善的風險管理體系,從而發揮民間借貸的價值,實現商業銀行的穩步發展。
作者:李一凡 劉叢叢 單位:中國礦業大學( 北京)
【參考文獻】
關鍵詞 民間借貸 方式 特點 存在問題 管理
當前國家針對國民經濟發展過程中暴露出的整體投資過熱、部分行業局部投資過度等問題,相繼采取了一系列金融宏觀調控措施,如連續加息、不斷提高存款準備金率等。然而,這樣卻使得金融機構信貸擴張能力明顯收縮,資金供應力度趨弱,一定程度上拓寬了游離于金融信用之外的民間借貸的發展空間。特別是在金融服務缺少的一些鄉村,彌補了當地金融服務的不足,造成短缺資金情況下借貸活動的活躍,給國家貨幣政策的科學貫徹和落實形成了沖擊波。因此,規范民間借貸既有現實之必要,也是基層金融部門面臨的重大管理問題。
一、 當前民間借貸的方式
今年7月27日,北京大學國家發展研究院、阿里巴巴集團聯合召開新聞會,了《小企業經營與融資困境調研報告》,此次調查組走訪了浙江寧波、溫州、臺州等7個城市的94家小企業、4家專業市場和12家當地銀行,并通過網絡問卷對浙江各地2313家小企業進行了調查。通過此報告我們可以看出因為民間借貸流程簡便,手續辦理簡單,需要提交的材料精簡,不像銀行一樣需要提供太多材料;所以在融資渠道中占的比重越來越大。當前我國民間借貸主要通過以下幾種方式存在:
一是信用承諾借貸,借貸雙方相互了解或沾親帶故,信用關系可靠,雙方借貸時間隨機,以口頭承諾方式發生借貸關系,交割期限一般在1年內,交割金額一般以2萬元為上限。
二是中間人口頭擔保借貸。民間借貸中的中間人即經紀人,多為當地聲威并望的名流,一些居民的閑置資金通過經紀人放出,資金的安全性由經紀人口頭向債權人擔保。近年來,這種借貸活動出現了新狀態,貸款金額擴大,生產性資金增加,“友情借貸”減少,“資金價格”形成[1]。
三是立約為據借貸,即以文字契約的方式,將借貸的利率、期限、金額等內容加以格式化固定,雙方簽字畫押為證,類似于金融機構的借貸合同,但又不完全符合《合同法》的條款,特別在提前還款、支付利息、利率確定上規定不詳,往往易產生法律糾紛。
四是變相的企業內部集資。由于目前國內缺乏系統、正規、動作成熟的創業投資基金,許多中小民營企業、個體工商戶常以“保證金”職工資金、合股經營等形式直接從民間籌集資金,用于維持和擴大生產經營規模[2]。
五是個人委托貸款。所謂個人委托貸款,即銀行做中介,為民間貸款的雙方牽線搭橋,由個人委托人提供資金,銀行作為受托人,根據委托人確定的貸款對象、用途、金額、期限、利率等代為發放,監督使用并協助收回貸款的方式[3]。
六是財產抵押借貸。此種方式是指債權人與債務人雙方不經過任何法律程序,私下開據的證明債務人財產已向債權人作抵押的行為。
七是實物租賃借貸。一些富裕的城鄉居民在比較利益的驅動下,自發組織起來形成的私人租賃公司,將其擁有的機器、機動車輛等資產,定期對外出租,承租人在租期內分期分次交付租金。目前,這種信用方式在民間借貸活動中所占比重較小。
二、當前民間借貸的特點
這幾年民間借貸具有以下特點:
(1)債權人和債務人多為先富起來的或新興的個體工商戶、少數民營企業。
(2)借貸債權人和債務人依據有關條件,在經紀人的監督下立字為據,完成交易手續。因此其借貸行為極為隱蔽,除經紀人、債務人外,一般外界,無從知曉。
(3)借貸利率高,期限趨長。
(4)手續簡單,快捷方便。個人之間借貸只需債權人與債務人經中間人立字為據即可,節省了債務人籌措資金的時間,有利于債務人及時利用借入資金組織生產經營,提高經營效果。
(5)一部分專門從事高利率放債收息,或低息進、高息出,轉貸謀取利差的經紀人,從民間借貸債權人中分離出現,出現了“私人錢莊”的萌芽。
(6)民間借貸規模呈快速擴張的勢頭。據調查民間借貸頗受個體工商戶的歡迎,其交易方式將會越來越活躍,交易范圍將會越來越大,交易量將會成倍增長。
三、民間借貸中存在的問題
民間借貸作為銀行信貸渠道的有益補充,在推動個體經濟,農村經濟發展、活躍城鄉市場中發揮了積極作用,但目前還存在不少問題。
(1)債權人與債務人所立手續,多不具備法律效力,一旦雙方出現糾紛,給司法裁決帶來了困難。一是民間借貸信用方式中,經紀人口頭擔保所占比重大。由于口頭擔保信用形式的法律約束力不強,債務人、經紀人履約率低,容易產生糾紛,甚至發生居民之間的流血事件,給社會安定帶來不良的影響。二是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所立憑證不規范,其原始借據憑證要素不全,有些借據沒有注明期限;有些抵押借款憑證既沒有辦理司法公證,也沒有辦理財產過戶手續等等,由此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常常發生糾紛,就連司法部門辦理起來也感到為難。
(2)民間借貸利率高,發展勢頭強勁,沖擊了銀行信用和合作信用。目前民間借貸平均利率水平高于定期儲蓄存款平均利率3倍以上,在利益驅動下,一些城鄉居民或專食利息者,把自己儲藏的或存入銀行的閑置資金投向私人借貸,分流了銀行部分的儲源,削弱了銀信部門的資金實力,給銀行及信用社部門的經營帶來了新的挑戰。民間借貸在全社會信用總量中的比重將會越來越大,給國家通過銀行部門有效地控制社會信用總量帶來了一定困難。
(3)一些地方已經出現了非法的私人錢莊萌芽。民間借貸中一部分專門從事“低息進,高息出”,轉貸謀取利差的經紀人的出現預示著在一些鄉鎮已經存在著不掛牌的私人錢莊。這些私人錢莊的“經紀人”憑靠自己的聲望,暗中低息吸進資金,高息貸出,專貪利差,由于他們缺乏管理經驗及政府部門的監督,多數經營慘淡,有些“經紀人”因無力償還存款者的債務而攜家小及錢財逃離家鄉。
(4)經紀人偷漏稅現象嚴重。目前民間借貸的交易行為在暗中進行,交易量對外保密,這就使債務人和經紀人的交易活動逃避了工商、稅務部門的檢查監督,并且喪失了國家的一部分稅源。
四、規范民間借貸的幾點管理意見
1.完善民間借貸的管束法規。在目前的形式下,既然不能讓民間借貸處于管死或失控的狀態,就應從政策上、法律上制定必要的措施,改變其約束軟化的狀況。一是針對民間借貸的特征,按照《合同法》、《民法》、《貸款通則》等法律法規的要求,盡快制訂專門法律規范民間借貸行為。二是加快國家投融資改革步伐,積極推進以“放寬條件,簡化審批,加強服務”為目標的投融資體制改革,為促進民營資本擴張打開體制通道。三是積極推進利率市場化改革,確立以市場需求為導向,以人民銀行指導為基礎,以價格機制調節為核心的存貸款利率浮動機制。四是嚴厲打擊民間借貸中“私人錢莊”的非法行為,加大用法律手段整治金融市場的力度,對逃避工商、稅務等部門監督的,對專門從事民間借貸活動,謀取利差的經紀人,課以重稅,規范其經營行為。
2.金融機構要積極進行經營策略上的微調,科學落實發展觀。面對金融宏觀調控和落實科學發展觀的新形勢,金融部門要切實做到“有保有壓”,既遏制國家控制行業貸款的投放,又要支持經濟發展合理的貸款需求,要避免“一刀切”,切實調整商業銀行的信貸管理方式,對商業銀行“雙大”、“四重”經營戰略應作微調,經營重點由“大”向“優”調整,“雙大”與“雙優”并重,“大、中、小”企業兼顧、大中城市和縣域并舉,要將信貸工作的重點前移到信貸營銷上來,在防范風險的前提下增加貸款授權方面的彈性,適當下放信貸審批權限,改變貸款審查、發放、管理、回收等過程中的非市場主導行為,適當降低對基層行的貸款資源限制和擴大比例管理限制,增強基層行的經營活力和服務于地方的主動意識[4]。要繼續完善對企業的授信制度,區別企業的不同實際情況調整其相應的信貸準入條件,對信譽較好、有發展前景企業的資金需求,在一定額度內建議不再經過審貸委員會批準,以切實改善金融服務。農村信用社要進一步明晰產權,改革和規范經營管理體制,牢固樹立支持“三農”發展不放松的市場定位,切實創造條件解決農民貸款難問題,并對信用良好、有效益、有市場前景的民營企業,在一定范圍內滿足其合理信貸需求。
3.加強對社會信用的管理。一方面,要把民間借貸納入社會信用總規模加以監控,由村委(街道)定期統計本轄區個人借貸情況,鄉鎮政府部門匯總上報人民銀行、基層銀監會派出機構等管理部門,逐步建立民間借貸監測體系,及時掌握民間借貸的規模、結構、流向和價格走勢,反映民間借貸利率在不同主體、區域、市場、產品、季節方面的變化及特點,分析民間借貸利率與農村信用社貸款利率的關系及相互影響,規范引導農村民間借貸利率,發揮其對正規金融體系的補充作用。另一方面,要通過督促銀行、信用社加快業務創新步伐,將民間借貸納入其業務中介范疇,大力發展個人理財、委托貸款業務,從根本上減少民間借貸的地下活動特征,有效拓寬社會資金的投資渠道。
4.建立健全多層次、廣覆蓋、可持續的基層金融組織體系。要通過盤活、整合現有存量金融資源,明確金融機構的職能定位,并在防范風險的前提下,在基層金融機構內增設為地方經濟服務的地方性商業銀行,突出為城鎮中小企業和城鎮個體私營經濟及農業經濟的發展提供金融服務,形成覆蓋城鄉、輻射農戶、兼顧中小企業、惠及民營經濟的金融網絡,使政策性金融和商業性金融業務在縣域城鄉較好地銜接起來,以產生最大的貨幣政策效應和經濟效益。
5.加強對金融消費者的宣傳和教育,提高群眾的法律意識。民間借貸產生糾紛的一個深層次原因就是法律觀念不強、甚至不知法懂法。因此,必須加強普法教育,大力宣傳不合法借貸活動的危害及不受法律保護的特征,從源頭上提高全社會的金融風險意識,增加民間借貸的“隱性”成本,讓群眾明白自己在借貸行為中履行的權利和義務,使借貸活動一旦產生糾紛后能有據可查,迅速得以解決。同時,要加大司法打擊力度,公開審理借貸糾紛案件,警示教育金融消費者,維護借貸雙方關系的和諧和社會的穩定。
參考文獻:
[1] 張玉明.中小企業融資管理(第1版).山東:山東大學出版社.2005.
近年來,我省積極鼓勵支持民間資本參與地方金融市場建設,不斷規范民間融資秩序、促進民間資金供給與需求的有效對接。出臺了《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促進民間融資規范發展的意見》(魯政辦發〔2012〕18號),明確提出引導民間融資規范化、陽光化發展。選擇東營市、臨沂市和省級金融創新發展試點縣(市)及民間融資活躍、積極承擔民間融資監督管理和風險處置責任的縣(市、區),開展民間融資規范引導工作試點。探索建立民間融資備案管理制度,嘗試建立民間融資服務平臺,開展民間融資登記備案工作,在總結試點經驗、科學評估試點風險的基礎上,適時適度擴大試點區域。
我市近幾年不斷探索民間融資規范化、陽光化新路子,在拓寬民間資本投融資渠道、扶持和幫助中小企業發展方面產生積極的作用,取得一定成效。
(一)強化政策引領。出臺了《濟南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做好民間融資規范發展工作的通知》和《濟南市金融辦關于印發<濟南市民間資本管理機構暫行操作指引>和<濟南市民間融資登記服務機構暫行操作指引>的通知》等有關規定,為民間融資規范化、陽光化發展提供了政策支持。
(二)拓寬融資渠道。除了銀行機構發放貸款正規融資渠道外,民間資本管理公司、小額貸款公司、村鎮銀行由于其貸款手續方便靈活的優勢,成為中小企業解決抵押擔保不足、短期流動資金周轉的有效途徑;一些資金密集型項目受到民間資本管理公司或私募青睞,如第一期募集1500萬元的山東雪野啤酒項目定向募集民間資本踴躍參與。同時,通過企業上市和債券發行等募集的資金,主要投向保障房建設、能源領域建設、企業固定資產投資或流動資金補充。這些長期資金的有效補給,緩解了企業資金的壓力,保障企業正常的資金周轉和生產經營活動。
(三)推進金融創新。除了證監會主導的公司債、發改委主導的企業債和交易商協會主導的中小企業集合債、短融和中期票據外,證監會針對中小企業設計中小企業私募債,交易商協會也加速了非金融企業定向債務融資工具的擴容。“新三板”的濟南板塊初現雛形,截止2015年末,新增掛牌企業48家,全市掛牌企業達到72家,約占全省的22%,融資額已達31.7億元,占全省的55%,穩居全省第一位。實現了債種,發行市場、發行方式、管理模式的多維創新。
(四)完善民間資本市場體系。一是山東金融資產交易中心的建立按照公益、市場化運營、多層次交易的設計思路,形成以產權交易為基礎,集各類權益交易為一體的綜合型金融服務平臺。二是民間借貸登記服務機構開業運營,為民間資金供求雙方進行直接借貸交易提供登記、公證、評估等綜合服務,并通過入駐的融資中介機構及相關配套服務機構,把對接完成的借貸信息在登記服務機構統一登記備案,集中管理。截至2015年12月,借出登記69筆,金額1.48億元;成交登記備案63筆,金額1.46億元,成交備案平均月利率0.7%。
(五)引導民間融資規范化。加強管理規范地方金融管理隊伍建設,濟南市地方金融監管局、經濟犯罪偵查支隊、金融仲裁院和金融法庭的設立,規范金融行為,化解金融糾紛。探索民資發起設立金融公司,擇優推薦民營企業主發起設立村鎮銀行、信托公司、保險公司、融資租賃公司。推進民營化深度,濟南市商業銀行加快增資擴股步伐,進一步吸收民營資本進入。
二、民間融資隱含的風險
一般而言,民間融資如果資金來源于自有,用于互助式應急周轉,利率稍高于銀行貸款利率,其作用是有益的,對民營企業的支持作用是明顯的,風險是可控的。一旦民間融資資金來源渠道變亂,來源對象關聯性增強,單體規模變大,利率畸高,那么這種高利貸性質的民間融資自身已經蘊含高風險。
中圖分類號:F830.6文獻標識碼:B文章編號:100-4392(2008)09-0058-04
據調查,從事民間借貸的機構越來越多,資金規模越來越大,涉及的范圍越來越廣。這些民間借貸促進了鄂爾多斯的經濟發展,特別是在滿足中小企業等市場主體資金需求方面發揮了積極的作用,但同時對國家宏觀調控、地區金融穩定和商業銀行穩健經營形成一定的負面影響,特別是在當前宏觀調控政策趨緊的環境下,需正確引導,以制度來規范民間借貸的發展。
一、鄂爾多斯民間借貸的基本情況
(一)機構多、數量大
目前,鄂爾多斯市工商部門注冊的投資公司有414家,注冊資金82.47億元;擔保公司159家,注冊資金7.8億元;取得典當經營許可證的典當行12個,分支機構29個,注冊資金1.79億元;委托寄賣行46家,注冊資金499.46萬元;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的小額貸款公司1家,注冊資本1億元。民間融資機構總計660家,注冊資金93.11億元。
(二)業務發展迅速,規模大
據調查測算,目前鄂爾多斯市的民間借貸機構借貸資金總額達到220億元左右,比去年同期增長21.3%,約占全市金融機構各項貸款余額的38.5%。
(三)民間借貸利率水平總體較高
從調查情況來看,鄂爾多斯市民間借貸利率高,一般在20‰―40‰之間,占69%,最高的甚至能達到50‰以上,在確定民間借貸利率標準上,一般根據市場上的資金供求狀況、借貸對象的信用程度、貸款區域、當地經濟發展狀況以及期限長短、數量大小、關系遠近等情況而定,沒有固定標準。
二、鄂爾多斯市民間借貸發展的特點
(一)民間融資和地方經濟發展水平密切相關
一是區域之間:據調查,各地區的民間融資量、融資利率由地區經濟發展特點、經濟發展水平等綜合因素所決定。如東勝區經濟發展速度較快,其民間融資總量也越來越大。經測算,東勝區融資總量約為70億元,占全市民間融資總額的31.4%。同時,資金需求量大,主導產業利潤率高,民間融資的利率也處在最高位,平均貸款利率達到30‰,最高可達70‰。相反,以農業為主,經濟發展速度相對較慢的地區其民間融資總量也相對較小,利率水平也較低。如鄂前旗民間借貸資金約0.8億元,僅占全市民間融資總額的0.4%。利率水平在20‰左右,最高達到40‰。
二是城鄉之間:從單筆金額、融資規模來看,經濟發展較快的城區民間融資活躍程度遠遠超過農村。從調查了解的情況來看,城鎮民間融資主要集中在做生意資金周轉、買房、建房等消費領域,農村民間融資主要集中在購買生產資料、子女上學或結婚。居民之間的借款總金額以5萬元至50萬元的居多,100萬元以上的多為小型個體企業資金借貸。
(二)期限寬、數額大、用途廣
一是期限靈活。民間融資的期限多由借貸雙方視資金周轉情況商定,建房、購車、購買大件耐用消費品等相對期限較長,一般為半年到一年,更長時間需分期分批償還,借貸期限向長期化發展;其他用于臨時性資金,期限一般較短,有二、三個月、十天、二十天不等。二是數額較大、效率高。借貸金額已由過去幾千元、幾萬元擴大到幾十萬元、百萬元甚至千萬元。居民借貸手續相對簡便,交付快,但主流方式已經從雙方口頭約定轉變為打借條、簽訂借款合同或借款協議;在經濟較發達地區,打借條和擔保的比例明顯高于欠發達地區。三是用途廣。從借款用途看,多是以解決臨時性資金短缺為主,多用于購買生產資料、買房、建房、購買大件耐用消費品、做生意資金周轉等,也有用于子女上學或結婚、家人看病、購買其他金融資產等,借貸范圍不斷擴大。
(三)利率高低懸殊、差距大,趨利性強
過去民間借貸關系主要維系在親朋好友之間,多數出于互助和支持,一般是向家境好的借用,也有大家之間相互幫助,互相借用的。現在民間融資具有很強的趨利性,生產領域融資都是有償融資。融入方愿意承受一定的費用支出,融出方希望獲得一定利益收入。融資方也發生重大變化,以前,民間融資主要是“富幫窮”,資金從富裕戶向經濟困難戶移動,現在資金是由一般居民個人向會經營、懂管理、有效益的能人方面移動,呈現“民助富”特點。民間融資利率定價幅度及借款期限因情況不同相差較大。當前民間借貸的利率標準主要是依據借款人的實力、信用和借款時間長短,對實力較強,借款時間在半年以上的,利率水平一般在30‰―50‰之間,對實力較差或借款用于臨時性需要的,利率一般在20‰至40‰之間,但總體資金的定價已形成一定的默契,不會隨意調整。利息收入已成為居民家庭財產性收入的重要來源之一。
(四)信譽度高,資金安全性高
一是壞賬率較低。據調查,民間融資手續簡單,中間環節少。從以前年度的情況看,民間融資的糾紛較少,借款人的信譽較高,借錢不還的現象較少出現。二是歸還意愿強。民間融資非常講究有借有還,再借不難。目前一些私營、個體業主對民間融資渠道重視,加之民間借貸雙方債權債務關系明確,借款人的還款意識和經濟責任較強,都不會損害自己的信譽賴賬不還。三是雙方自愿。目前民間融資的借貸雙方一般都提前講清責權利,很少借助暴力手段或其他手段,有時即使雙方發生糾紛或不能按時歸還的情況,借貸雙方采取協商延期還款或變賣財產的方式解決,也有極少數經仲裁委員會裁決解決。
(五)居民向典當行借款的比例偏低,向個人借貸比例相對較高
在資金需求方面:民間借款的對象以個人居多,這種借款多為朋友之間的借款,不需要提供財產抵押,借款方式以打借條為主。向典當行或投資公司借貸一般需要提供財產抵押,貸款金額與財產抵押金額的比例一般為50%以上,借款的方式為簽訂借款協議或借款合同。
在資金供給方面:居民放款資金來源主要為自有資金,其次是向家人或朋友轉借,也有向銀行或信用社貸款放貸的。居民放貸的利率不等,以20‰―40‰居多。
三、民間借貸活躍的主要原因
(一)個人財富的聚集,為民間融資提供了穩定可靠的資金來源
隨著鄂爾多斯經濟的迅速發展,以及傳統生產經營方式的轉變,居民的生活水平和個人收入有了顯著提高。2007年鄂爾多斯市人均GDP超過1萬美元,城鎮居民可支配收入達17000多元,農牧民人均純收入也已達6500元,一些較早從事個體經營和創辦企業而先富起來的居民,已經積累了相當規模的資金。據測算目前全市民間閑置資金約260億元之多。
(二)個體經營業快速發展,資金需求旺盛
這些個體經營者在向金融機構融資出現困難的情況下,轉而向民間籌措資金,由于民間融資具有不需抵押、辦理時間快等特點,這使得民間融資有一定市場。個體經營業融資的資金規模一般為幾萬元到幾十萬元,相應的融資利率要比金融機構高,且期限不長。2007年底受國家宏觀調控政策的影響,資金比過去較為緊張,資金短缺更為嚴重,民間借貸的規模有所擴大。
(三)金融機構無法滿足廣大中小企業和居民的資金需求
2008年上半年,鄂爾多斯市生產總值同比增長25.7%,固定資產投資增長44.3%,而金融機構各項貸款同比增長23.2%,分別低于生產總值和固定資產增長2.5和21.1個百分點。經濟的快速增長促使對信貸資金的需求十分旺盛。而正規金融機構則無法滿足廣大的中小企業和居民對資金的需求,另一方面其貸款的擔保、抵押條件較高,手續繁瑣,一些民營中小企業,往往因抵押物不足、財務不規范、信用度達不到銀行信貸評級要求無法邁進銀行門坎,這樣在一定程度上催生助長了民間融資的繁榮。
(四)經濟環境變好,政府、企業和居民的創業、發展意識增強
近年來,鄂爾多斯市經濟發展步入快車道,政府、企業和居民的收入不斷增加,創業、創富、發展意識不斷增強,理財觀念發生了根本性的轉變。從政府來說,發展經濟需要大量的資金,為做大做強鄂爾多斯經濟,政府一直在給企業和居民的創業創造條件,對民間借貸持鼓勵支持態度;從企業和居民來說,在鄂爾多斯良好的經濟發展環境下,創業、創富的意識不斷增強,動力不斷增加,在主觀上“借雞下蛋”、“借錢生財”的理念逐漸深入人心,但銀行無法滿足企業和居民的資金需求,需要民間借貸來實現自我發展。
四、民間借貸對經濟金融的作用和影響
(一)正面作用
民間借貸在一定程度上緩解了資金緊張的矛盾,在彌補正規金融供給不足,滿足弱勢群體對資金的需求,推動中小企業的發展和促進地區經濟增長等方面發揮著不可替代的積極作用。民間融資對于解決生產、生活中的特殊需求確實起到一定的作用,從某種程度上也體現了人與人之間相互信賴、相互幫助的民間關系,自發形成一種信任機制。從資源配置的角度看,民間融資使閑置、游離資金得以重新分配到最需要的地方,在銀行和信用社力所不及的領域和范圍內起到拾遺補缺、優勢互補的作用;而且民間融資手續簡便、操作靈活、方便快捷的優點更適合小企業、個體工商戶、居民之間的資金調劑,與銀行信貸相比,是一種更為有效的融資方式,更能反映社會資金的供求關系。尤其是在我國從緊貨幣政策的背景下,在信用機制還不健全的情況下,民間融資的存在和發展,對于擴大融資規模,發揮資金使用效益,支持經濟的互動和發展有著重要的現實意義。
(二)負面作用
一是民間融資對制定和執行貨幣信貸政策產生較大的抵消作用。一方面,民間融資使得部分社會資金需求由顯性化轉為隱性化,不能準確反映社會資金供求狀況,貨幣管理監管部門依據的市場信息不全面,其所做出的宏觀決策必然不夠準確。另一方面,由于民間融資行為不受貨幣信貸政策的約束,加之其與正規金融之間存在的互補關系,無論從其行為本身看,還是從民間融資總量看,都出現與正規金融逆向而行的變化,貨幣政策在微觀層面的作用因缺乏載體而顯得軟弱無力,特別是當前國家實施宏觀調控政策背景下,不利于發揮經濟調控和產業導向的職能作用,客觀上削弱了宏觀調控的政策效應。
二是民間融資對儲蓄存款市場干擾嚴重,給商業銀行經營造成一定影響。民間融資獲利性的特點使其經常以“高利率”面目出現,資金供應者以獲取高利為主要目的,而資金需求者則以高利率為誘餌,一拍即合,這是當前民間融資的突出特點。但其帶來的危害亦十分明顯:一方面是與正規金融機構爭奪資金來源和市場份額,分流了金融機構的存款,盡管增加了資金在民間的流動性,但從局部來看,正規金融的儲蓄存款受到沖擊,對其正常經營形成一定的影響,也為正規金融間的不規范競爭埋下了隱患;另一方面高利率使經濟行為中蘊含高風險因素,助長投機和非正常投資現象,加大了企業的生產經營成本,擠壓了企業的利潤空間,嚴重的會擾亂正常的經濟金融秩序和國家稅收,造成地方金融生態環境惡化。
三是民間融資加重了維護穩定的壓力。民間融資大多具有自發性和不規范性,缺乏合法的組織管理機構,融資雙方法律意識淡薄,其經營活動和收益游離于國家的監督管理之外,因而很容易引發債務糾紛,也極易形成非法集資,擾亂當地正常的經濟金融秩序,增加社會不穩定因素。另外民間借貸活動尚未納入國家統計范疇,其資金在正規金融體外循環,金融監督管理部門和經濟統計部門無法掌握其規模和動向,直接影響決策部門的準確判斷,易造成決策偏差。民間融資所引發的經濟社會問題必然影響和牽動經濟金融的發展,進而加重維護經濟金融穩定的壓力。
五、對策建議
當前隨著國家實施從緊貨幣政策的影響,社會資金面趨于緊張,而民間借貸能緩解這種資金短缺的矛盾,對社會經濟的發展具有積極的支持作用。但民間借貸的存在和發展,潛伏的風險和隱患也不容忽視。需要正確引導民間借貸,以制度來規范民間金融行為,使民間融資在符合國家法律法規要求下運行。
(一)建立健全法律法規,用制度規范民間借貸
我國現有法律沒有明確區分非法吸收公眾存款與合法民間借貸之間的界限。《合同法》第12章規定,建立在真實意愿基礎上的民間借貸合同受法律保護;《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如何確認公民與企業間借貸行為效力問題的批復》也規定,公民與非金融機構之間的借貸屬于民間借貸,只要雙方當事人意愿,即可認定有效。雖然也規定企業不得以借貸的名義非法集資,但非法集資概念和范圍非常模糊,不好確定。所以要針對民間借貸的實際和特點,盡快建立健全民間借貸的法律法規和管理辦法,明確借貸雙方的權責利、交易方式、利率范圍等,明確界定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非法集資和正常民間借貸的區別,用法律手段治理和規范民間融資行為,使民間融資活動有法可依,推動民間借貸走上正常健康的發展軌道。
(二)疏堵結合,正確引導民間借貸
一方面對正規的、合法的民間借貸機構及行為,要正確引導和規范,為民間金融構筑一個合法的活動平臺,為“三農”和中小企業提供方便快捷的融資服務。使正當民間金融活動在光明正大地賺取合法利潤的同時,充分發揮對正規金融的拾遺補缺作用。另一方面,要加強輿論宣傳教育,增強社會公眾對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非法集資活動的風險意識和鑒別能力,引導公眾依法理性投資,防止擾亂金融秩序和風險的發生。
(三)強化監管約束機制,抑制民間借貸負面作用
摘 要:溫州民間借貸危機的爆發暴露了民間借貸所蘊含的巨大風險。為有效地防范與化解民間借貸風險,溫州市在國內率先探索民間
>> 完善的出納管理制度 淺議房屋權屬登記管理制度的完善 完善網購發票管理制度的研究 論無因管理制度的完善 關于完善住房公積金管理制度的思考 淺談高校教學管理制度的完善 完善會計管理制度的措施分析 完善酒店財務管理制度的思考 論遺產管理制度的完善 淺談預算管理制度的問題及完善 完善森林采伐限額管理制度的思考 完善秘書工作的績效管理系統與酬薪管理制度 淺談工商管理制度在企業中運用的困境與解決對策 食品安全公共管理制度的缺失與完善 我國住房公積金管理制度的缺失與完善措施 預算松弛與完善企業管理制度的互動關系研究 論中國進出口銀行管理制度的改革與完善 工礦企業車輛管理制度的完善與發展 論中國出入境管理制度存在的弊端與完善途徑 完善高校人事管理制度的方法與對策思考 常見問題解答 當前所在位置:l,2013年6月21日訪問。
[4]李有星、李佳穎:《論民間融資備案登記的難點及其解決》,《法治研究》2012年第10期,第49頁。
作者簡介:繆心毫(1980-),男,漢族,浙江蒼南人,現就職于溫州大學金融研究院,法學博士,副教授,主要從事金融法學研究。
項目來源:2012年度溫州市哲學社會科學規劃課題《民間借貸登記制度:現狀及其改革方向》(12wsk008);2012年度溫州市金融研究院課題《法學視野下民間借貸登記制度的建立與完善》(12YB03);2012 年度教育部哲學社會科學研究重大課題攻關項目《 民間借貸與非法集資風險防范法律問題研究》(12JZD0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