緒論:寫作既是個人情感的抒發,也是對學術真理的探索,歡迎閱讀由發表云整理的11篇地方金融監管體制范文,希望它們能為您的寫作提供參考和啟發。
近幾年我國金融業發展得比較迅速,但是在市場經濟體制的不斷改革下,地方金融管理體制面臨著機遇與挑戰。因此,完善地方金融管理體制[1],不僅可以更好地促進經濟的發展,而且還可以滿足金融業的發展需要。由于我國各地區的經濟發展水平參差不齊,因此并沒有一套完整的地方金融管理體制。傳統的地方金融管理體制模式,已經不能滿足我國經濟發展的需要,所以各個地方政府需要盡快完善地方金融管理體制。
2地方金融管理體制存在的問題
21地方金融管理體制不能滿足經濟發展需求
隨著經濟的高度發展,對地方金融管理體制也有了新的要求,雖然許多地方金融機構都對管理體制進行了創新,但是創新出來的管理模式比較混亂,就使地方金融管理體制不能滿足經濟發展的需求。主要的問題有兩個:第一,國家金融管理部門將金融管理交由地方政府進行的過程中,二者之間缺少對管理體制的信息交流。當前我國存在的地方金融管理體制模式有很多,例如,擔保公司、投資理財等,但是由于國家與地方在金融管理體制上沒有進行有效的管理交流[2],政府沒有履行好管理金融的職責,所以導致可能會出現金融風險的問題。第二,每個地方的經濟發展狀況不同,導致每個地方的金融管理體制不一樣,地方金融管理體制沒有被統一,許多金融機構都脫離了金融管理體制的監管,最終導致金融風險增加。
22地方金融管理主體權責不明確
目前,地方金融管理部門都是由各地方的相關部門進行設立,每個地區的金融發展情況不同,有的地區甚至沒有設立金融管理部門。每個地方的金融管理部門名稱都不相同,導致行使的職責權利也是不同的,這樣就很容易出現職責重合的現象。在進行地方金融管理的過程中,有的金融管理機構會針對地方的規劃進行管理,有的地方則根據金融的管理辦法而進行管理,這樣就很容易出現職能的混亂。地方分散的金融管理模式,對各個地方的資源配置很不利,不僅會使地方的金融管理不合理,而且將會使地方無法對金融管理體制進行維護。
23地方金融監管不適合地方金融發展
目前,我國地方金融管理的主要模式就是一行三會,地方在實施金融管理體制時,更加注重對金融風險的監管,因此,對地方的金融機構在準入上有非常嚴格的把關,導致地方金融的發展存在著巨大的問題。但是隨著經濟的發展[3],地方政府想要發展當地的經濟,就要完善地方金融管理體制。政府對金融機構的嚴格把關,抑制住了地方金融快速發展,所以導致出現地方金融監管不適合地方金融發展的現象。政府為了有效的進行金融管理,很多時候頒布的政策使地方金融管理機構無法實施管理,嚴重地影響了地方資源的配置。
3完善地方金融管理體制的措施
31樹立地方金融發展觀,對金融管理行為進行引導
地方政府在實施金融管理體制時,應該樹立正確的地方金融發展觀,對金融的發展行為進行積極地引導,促使地方經濟的發展。地方金融管理體制的完善,不僅可以有效的分配地方資源,而且還可以促進地方經濟的發展水平。因此,地方政府在進行規劃時,一定要將地方的經濟發展與地方的金融管理體制有效的結合起來,一定要有效的進行地方金融發展的規劃,在實施地方金融的管理體制過程中,確保金融行為的科學性以及合理性,確保地方經濟的平穩發展,為金融業構建一個良好的發展氛圍。對金融管理行為進行科學合理的引導,中央應該針對金融管理體制出臺相應的保護法規,積極地整合各個地方金融管理的所要履行的職能[4],明確地規范地方金融機構的職責與權力,對地方的金融管理體制進行統一的管理實施。中央要完善地方金融管理體制,控制地方將金融可能會出現的風險以及隱患,要強有力的限制地方金融管理的行為,不斷地促進金融業的發展,不斷地加強我國社會經濟的建設。
32明確地方金融管理主體權責
在進行地方金融管理的過程中,應該明確地方金融管理主體的權利與職責。地方的金融管理本來就比較復雜,所以為了更好地實施地方金融管理,就應該將地方與中央的金融管理界限分開,中央與地方在金融管理的體制上,可以說是相輔相成的,因為中央對地方的金融管理起著積極引導的作用,中央對地方金融的積極引導有利于促進地方金融管理盡快適應經濟的發展,盡快趨于金融管理的專業水平,明確地方與中央的金融管理主體權責,有利于協調地方與中央進行有效的金融管理模式。在中央對地方金融進行管理的過程中,需要堅持直接管理、地方協調的管理原則,實施專業化的金融管理模式。
中央對地方進行金融管理時,一定要落實政策,有效地開展工作。地方在進行金融管理的過程中,一定要強化責任制度,明確管理的職責與權力,有效地實施金融管理體制,促進地方經濟的穩定發展。
33在統一地方金融監管主體下進行分類監管
現階段,國內地方金融業的發展速度較快,其直接影響著我國的國民收入,同時也關乎著各地方發展經濟的程度高低,是影響作用著我國地方資本是否能夠得到合理地投資運用的因素之一。近幾年,國內地方金融的發展勢頭與影響力度,逐漸影響著地方政府的管理理念以及行政做法,使他們不斷加大對市場經濟的關注力度,可是現今國內各個省市的金融體制構建程度不一、地方金融管理程度各不相同。所以,要構建完善的地方金融管理體制,實施地方金融改革顯得尤其關鍵,其也是我國金融業發展的重要環節。
一、現階段構建完善的地方金融管理機制的重要性
國內地方金融機構一直處于快速進步與發展的狀態,可是其仍然要面臨著金融深化改革的社會挑戰,這就需求我們按照現階段地方金融管理項目的實施狀況進行更深入地研究探索。所以,要更快、更好地推動地方市場經濟與金融業的發展,適應不斷變化的金融市場,就務必要更深入地完善地方金融管理機制,讓其成為推動金融業發展的基石。自從我國規劃綱要的出臺,國內金融管理工作的負責者開始由中央轉變為地方,國內各個省市都已經制定了相對應的地方金融管理部門。眾所周知,我國各省市的發展程度以及金融環境都不太一樣,所以也難以制定較為統一協調的地方金融管理機制,從而很難以相同標準實施金融管理工作。現階段,國內金融管理工作還采用原來傳統的以“一行三會”作為管理內容的管理方法,在整體上進行全面的宏觀管理,從而確保國家所頒布的貨幣政策等宏觀措施具有一定的獨立性,可是事實上其卻缺乏針對于地方金融的管理策略,難以適應各地方的經濟變化,地方金融管理的對象與主體的確定不清晰,地方金融管理工作可依循的法律制度較少,從而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國內地方金融管理的能力。而且在很多情況下,地方政府需要時常作為出款人或者出資人,進而大大增加了地方金融管理風險指數,所以,需要構建完善的地方金融管理機制,通過制度來約束金融機構以及地方政府的行為,盡可能降低其所面臨的金融風險系數,確保地方金融機構可以在競爭激烈的經濟社會保留自身的一席之地。
除此以外,現階段我國金融業呈現出垂直的管理局面,中央掌握著較大部分的金融管理實權,部分市級、縣級的金融管理力度仍然不足,從而極大可能地阻礙著地方金融機構的生存與發展。處于這樣的經濟狀況下,各省市就較容易出現金融服務不到位、金融服務主體不清晰等問題,可是地方政府在某種程度上都比較注重經濟效益,與經濟效益相比較,地方金融管理工作是可忽視的一項。因為目前國家的金融管理權集中于中央,地方政府想推動當地經濟與金融的發展,卻因無實權而有所限制,從而使得各省市出現地方金融資源運用不平衡的問題。所以,構建完善的地方金融管理機制,不僅能夠提高地方政府推動金融發展的積極性,充分展現地方政府金融資源的作用,實現最優化的地方資源配置,而且還能夠在一定程度上促進地方金融業的進步與發展,是目前金融業管理工作的關鍵步驟。所以,本文就現階段我國地方金融管理工作實施狀況進行了具體的分析研究,并且提出了相應的能夠解決問題的措施,望能夠對往后地方金融管理機制的構建工作有所幫助。
二、目前我國地方金融管理所存在的問題
(一)目前我國地方金融管理機制難以適應經濟社會快速
發展的要求。伴隨著國內金融行業快速發展的步伐,部分地方金融機構也開始將創新元素融入至地方金融改革項目當中,可是由于許多地方金融機構急于創新而導致了經濟市場產生混亂的問題,從而令目前所構建的地方金融管理機制難以適應地方整體社會經濟的發展,具體表現為以下兩點:第一,國家的金融管理部門沒有較好地與地方金融管理部門進行科學合理地溝通交流工作,使得金融管理工作沒有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國家的發展戰略與方針,沒有體現兩者的一致性。目前,國內各個省市都開始出現了具有地方特色的金融平臺,比如典當行等,可是因為國家金融管理部門與地方金融管理部門沒有較好地溝通交流,使得國家相關部門較少對地方金融機構進行相應的監督管理,從而使地方金融管理工作出現一定的缺陷與危機;第二,國內各個省市的發展狀況與經濟能力存在差距,使各個省市所制定的地方金融管理部門的管理能力存在差異,缺乏統一的管理標準,除此以外因為現階段地方經濟發展較好的金融體系或者金融機構逐漸擺脫了國家金融管理部門的管轄,從而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金融管理的風險系數。除此以外,市級、縣級的金融管理部門監督工作落實不到位,兩者間的合作交流意識較為薄弱,縣級的金融管理工作沒有得到較好地監督管理,使得工作缺乏一定的可信性,最終導致地方金融管理機制的構建不完善。并且,現在許多地方金融管理部門在實施監督管理工作之際,一般會是基于本地經濟發展的基礎上進行的,其主強調大項目的投資貸款,如此做法不但會影響地方金融管理工作的正常進行,而且還會阻礙了當地資源的優化配置。
(二)國內地方金融管理機制所對應的主體對象不明確。現階段,國內地方金融管理部門主要通過各個省市自行制定的,并且每省市各部門的配置發展狀況各不相同,甚至有的省市因為地方經濟問題或者實際情況而沒有配置專門的地方金融管理部門。除此以外,各省市所制定的地方金融管理部門的名稱以及職責不明確,時常會使得地方金融管理部門的工作出現交叉的問題。而且部分地方金融管理機構對自身作用、職能的定位存在偏差,比如一些金融管理機構主要趨向于為地方金融管理機構制定相關的經濟發展計劃,而一些金融管理機構卻是趨向于對地方金融管理機構實施監督管理工作。以上的職能偏差問題,非常容易形成交叉管理的現象,比如部分省市按照職能不一的地方金融機構來制定不相同的地方金融管理部門,例如城市商業銀行、農村信用聯社等金融機構主要是受到省金融辦等相關部門的監督管理。以上分散化的地方金融管理模式,是難以推動地方經濟與金融業的發展,而且非常容易導致各個部門、機構相互推脫責任的問題,進而大大降低了地方金融管理部門的工作效率,難以繼續進行地方的金融管理,從而破壞了地方金融業發展的社會條件,使金融業失衡。所以,務必要按照地方的實際發展情況,明確規定地方金融管理的對象主體以及其職責,比如清晰指明各地方金融管理部門的管理任務與工作職責等。
(三)地方金融監督管理范疇與地方金融業發展實情難以
適應。目前,我國金融行業所采取的“一行三會”作為管理內容的監督方式,在監督管理一些地方金融體制運行狀況之際會趨向于監督管理地方的金融風險,而且對地方金融機構的準入與運行的檢查都嚴格按照一定的規章制度來實施,從而使得地方金融業的發展存在一定的問題,且阻礙了整個經濟社會的發展。可是部分地方政府為了可以較快較好地推動經濟運行,就迫切想對地方金融進行進一步的發展。太過嚴格的準入規定會在一定程度上約束了當地政府的發展方向,阻礙地方金融的發展,從而導致地方金融監督管理范疇與地方金融業發展事情難以相適應。國家中央為了能夠較好、較快地對各地方金融實施監督管理,在一般情況下都會通過“一刀切”的模式,讓許多地方政府預先制定的金融規劃難以進行,從而大大降低了地方金融資源的優化配置。現階段,國內各個省市所擁有的金融資源情況出現了較大的偏差,部分地方的金融資源傾向于集中化,而部分地方的金融資源卻出現匱乏的現象。所以,務必要根據當地金融的發展情況,科學合理地對地方金融實施監督管理,堅持完成地方政府對當地金融管理層面所規定工作內容,能夠在一定程度上許可一些創新型的金融管理行為的出現。
(四)地方政府金融管理專業人才匱乏以及監督管理能力
不足。與其它地方性管理職能相比,地方金融管理工作對人才的專業水平要求偏高。這是因為地方政府一般是提供群眾一些綜合性較高的服務,比較少會接觸到金融方面的知識服務,所以就導致目前地方金融管理人才較為匱乏,人員配置難以適應當前地方金融業的進步與發展。除此以外,地方政府對地方金融機構負有相應的指導、監督責任,不但要促進它的發展,而且還要監督管理其操作行為,從而預防其存在的風險管理。在實際的監督管理過程中,地方政府會著重強調地方金融機構的發展規劃而較少關注其可能存在的風險管理,因此就呈現出了“關注發展、忽視管理,強調審批、忽略監督”的局面。而且地方政府對地方金融機構所實施的監督管理工作具有較大的漏洞,很多國家政策并沒有真正落實到具體項目上。
三、如何構建完善的地方金融管理機制
(一)轉變傳統的地方金融管理理念,指引科學恰當的地方金融管理模式。時代的變化,需求地方政府也適當地轉變傳統的地方金融管理理念,漸進地指引科學恰當的地方金融管理模式。地方金融資源能否可以獲得最優化的資源配置,直接影響作用著當地經濟的發展,也是權衡地方金融管理模式采用得是否科學恰當的標準。所以,地方政府在對地方金融進行管理時應當同時參考當地金融管理機制以及經濟發展狀況,具體務實地制定具有當地特色的地方金融發展戰略,進行合法合理的金融管理行為,保證地方金融管理工作能夠得到較好的效果,建立和諧美好的地方金融發展環境。指引科學合理的地方金融管理模式,國家中央應當盡快頒布有關地方金融管理的法律法規,清晰表明地方金融管理的內容以及地方金融管理機構的工作任務與職責,盡可能采用統一標準對其進行監督管理。除此以外,中央還可以通過較為完善的地方金融預算管理來實時地對地方金融風險進行控制,限制地方金融管理模式中的越界行為,增強地方金融的綜合實力,促進地方金融全面進步,更有利于從中央向地方轉變的職能變化。
(二)清晰表明中央與地方金融的界限。眾所周知,地方金融管理是屬于較為繁雜的工程項目,要使得地方金融管理獲得較佳的效果,就要清晰表明中央與地方金融的界限,中央的監督管理確實能夠指導地方金融管理工作的實施,提高地方金融管理的專業含量,從而通過一定的界限來增強中央與地方金融的一致性。當中央對地方金融實施監督管理時,務必要遵循“垂直監管、地方協調”的基本準則,開展具備專業化與一致性的中央與地方金融管理工作。例如,中央在對地方金融實施具體化的工作項目時,地方應當實施一系列服務協調項目;中央在落實國家相關金融管理政策時,地方應當實施相關的落實反饋工作。總而言之,地方金融管理應當嚴格堅持“主管負責制”,清晰表明地方金融管理的職能任務與職責,切實地作好有關地方金融長遠發展計劃、深化金融體制改革、推動中央金融管理工作的實施、制定地方金融管理的日常工作燈,從而不斷推動地方經濟與金融業的發展。
(三)堅持統一的監督管理標準。地方金融監督管理項目應當堅持統一的標準,確立相同的監督管理主體,在各地方配置統一的地方金融管理部門,除此以外還應當清晰表明其需監督管理的項目。除此以外,按照各地方經濟發展以及金融的實況,清晰指出各地方金融管理部門的職能與職責,且把位于本地范圍內的金融機構納入管理范疇,通過科學合理的管理機制來盡可能地展現地方金融監督管理能力。可是,就現階段我國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工作的實施情況而言,每個地方的金融監督管理工作都需求將其細分化,從而更快更好地對其進行監管。對規模大小不一的地方金融機構實施細分化工作,需依據金融機構的資產總量,同時還要實施價值評估,嚴格遵守國家規定的監督管理準則,有效控制地方金融機構的風險情形,采取各種方法對地方金融機構實施監督管理。
總而言之,在構建完善的地方金融管理機制時,務必要做到全面地考慮,不能忽視任何一項細節或者風險要素,準確地了解與掌握地方金融機構的整體發展情況,并且融入當地經濟發展特色,動態化地實施地方金融管理工作,讓地方政府可以擁有更大的監督管理空間。
參考文獻:
[1] 何風雋.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的金融資源配置權博弈[J].重慶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 2005(04)
[2] 楊丹.政府對農村金融資源配置的控制及其效應[J].哈爾濱學院學報. 2006(12)
[3] 魏倩.金融制度變遷中的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博弈[J].世界經濟情況.2009(01)
[4] 張翼.我國地方金融管理的績效評價與對策研究[J].海南金融.2009(11)
[5] 防控信貸高速增長潛藏風險[J].望.2009(33)
[6] 李曉蒙.建立政府為主導的金融發展機制探析[J].商品與質量. 2010(S8)
一、 引出問題
以網絡和電子商務為主要特征的互聯網經濟席卷了社會經濟生活中的許多方面。第三方網絡支付不斷發展,其基本功能、業務范圍和種類也在逐步拓展,已經超出了原有的支付中介業務范圍。有的第三方網絡支付機構開展了基金理財銷售業務,有的還開展了信用貸款業務。如支付寶正在搶占銀行獨占的支付結算系統;余額寶正在挑戰銀行中間業務和活期負債業務;小額金融貸款平臺正在沖擊銀行的信用貸款業務等。目前第三方支付平臺從事金融業務仍處于一個灰色監管狀態,雖然中國人民銀行先后了《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及《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實施細則》,但是第三方支付平臺業務擴張速度遠超監管力度,仍然會產生許多未知的風險。第三方支付平臺的風險主要表現在沉淀資金的巨額利息難以回報給消費者、巨額贖回、信貸業務風險、用戶賬戶安全及隱私保護等方面。現行的監管體系并無法完全覆蓋這些風險,因為其超過了現有的金融監管意識、監管人員儲備準備、監管政策的范圍等,甚至連各國都將實施的《巴塞爾協議III》都無法完全覆蓋第三方支付網絡支付的金融監管內容。①在此背景下,如果不對第三方網絡支付金融監管中的法律問題進行跨領域、系統化、前瞻性的綜合研究,必然會造成對第三方網絡支付金融監管立法上的真空和實際監管上的缺位。
二、 第三方支付平臺的主要業務分析
(一) 支付寶
2010年,中國人民銀行了《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及《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實施細則》,其中將非金融機構服務定義為非金融機構作為收、付款人的支付中介所提供的網絡支付、預付卡、銀行卡收單以及中國人民銀行確定的其他支付服務。②第三方支付機構提供的服務作為非金融機構服務的一種,第三方支付機構自此有了合法的身份,只要按照管理辦法的規定獲取牌照,即被正式納入國家監管體系。第三方網絡支付服務中具有三層主體關系。首先,第三方網絡支付平臺目前必須依托銀行和銀聯等作為基礎支付層,為其提供最終的結算服務。因為第三方支付平臺的性質是非金融機構,非金融機構只具有部分金融功能,但是不具有直接完成銀行間的資金劃撥、支付業務的功能,結算業務最后都要通過銀行的支付網關完成。③其次,技術服務商是其中的服務層。最后,商戶和消費者是應用層,第三方支付在商戶和消費者之間充當了信用中介的角色,提供代收代付功能。此外第三方支付平臺還提供轉賬業務,該轉賬業務如果使用手機操作不收手續費,用電腦操作單筆0.5元人民幣。低收費率吸引了大批用戶,且依托電子商務,用戶更加愿意選擇使用第三方支付平臺的代收、代付和轉賬功能,由此第三方作為信用中介,從買家賬戶轉到賣家賬戶之間存在時間差,其中不僅沉淀了大量的資金,也產生了大量利息。
(二) 余額寶
余額寶是天弘基金專門為支付寶量身定制的一項兼具金融理財和消費雙重功能的基金理財產品,即天弘增利寶貨幣基金(簡稱余額寶),用戶投資的收益變化則視天弘基金的營業績而定。④用戶可以將已經從銀行卡充值到支付寶的資金轉入余額寶,也可以直接從銀行卡充值到余額寶。用戶將資金轉入余額寶時,余額寶提示天弘基金的客戶資金信息,如收益率和收益獲得時間限制等,再從用戶支付寶賬戶轉入天弘基金在支付寶開立的賬戶中。清算機構將支付寶備付金賬戶內的資金實時轉入支付寶基金結算備付金專用賬戶,然后再將資金轉入天弘基金的基金托管的銀行賬戶。⑤用戶轉入余額寶的資金數額由天弘基金公司在次日進行份額確認。余額寶用戶也可實時贖回資金,也可以直接使用余額寶內的余額在淘寶和天貓上購物。余額寶贖回的資金流向與購買時相反。余額寶為支付寶增添了一項貨幣基金銷售的金融業務,降低了《非金融支付服務管理辦法》要求支付寶“實繳貨幣資本與客戶備付金日均余額的比例不得低于10%”的資本金壓力。余額寶為支付寶賬戶內沉淀資金提供了一個去向,且支付寶的沉淀資金提供了新的盈利方式。長期來看,余額寶吸收資金的成本低,但提供的理財產品流動性風險過大。
(三) 阿里小貸
我國商業銀行的信貸服務對象主要是大企業,基于對風險的僵硬考察,小微企業難以達到商業銀行對現金流、信譽和信用擔保方面的要求,大部分小微企業很難獲得商業銀行的貸款,據統計,銀行對中小企業的放貸量不到總量的10%。⑥阿里巴巴公司看準了這樣的市場空白,與銀行聯合推出了滿足中小企業融資需要的網絡貸款。阿里巴巴小額貸款公司提供貸款的對象只需要滿足以下條件:注冊期滿6個月的阿里巴巴誠信通會員或者是中國供應商會員,擁有個人實名認證的支付寶賬戶,公司注冊地僅限于上海、浙江、深圳和廣州,且注冊時間需為一年以上。所有賣家的貸款和交易都在支付寶上完成,阿里巴巴可以利用支付寶的數據對賣家的貸款流向實時監控。阿里小貸通過隨借隨還與整借零還、提前還款和自動還款的方式,實現貸款資金的快速回流,緩解資金的流動性壓力。阿里小貸采用了信用評級制度,對企業在網絡中的交易行為數據化并進行信用等級評價,再以此為依據向確定向該中小企業發放貸款的數額。此外,阿里小貸設立了網絡聯保貸款機制,一旦貸款違約,阿里將會公布商戶信息,增加商戶違約成本,降低違約率。
三、 第三方支付平臺的業務風險評析
(一) 沉淀資金的權屬爭議
根據《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第24條規定:“支付機構接受的客戶備付金不屬于支付機構的自由財產。支付機構只能根據客戶發起的支付指令轉移備付金。禁止支付機構以任何形式挪用客戶備付金。”同時《存管辦法》第 3 條規定:“支付機構接收的客戶備付金必須全額繳存至支付機構在備付金銀行開立的備付金專用存款賬戶。”從這些規定可以確定法律規定了第三方支付機構并不擁有沉淀資金的所有權。而第三方支付平臺的用戶與第三方支付機構之間的法律關系應為混藏保管合同。因為貨幣屬于特殊種類物,占有貨幣即擁有貨幣的所有權,但是第三方支付平臺的用戶將貨幣放入支付寶并不是為了將貨幣的所有權轉移給支付寶。用戶往往是基于購物或者其他生活服務支付費用的需要存入,第三方支付機構與用戶之間的是資金保管關系,資金的所有權并不轉移給第三方支付機構,而是仍歸用戶所有。第三方支付機構每日的交易金額數量龐大,沉淀資金具有較大流動性,但是由于消費者確認收貨存在物流時間差以及消費者可能會為了便于大單購物而提前在支付平臺上存入大量資金,這就形成了支付寶上相對穩定的大額資金,這些大額資金可以產生大量的孳息,這些孳息也應當歸屬于用戶。因中國人民銀行于2011年11月的《支付機構客戶備付金存管暫行辦法》中規定,“支付機構上沉淀資金的利息的10%用于風險準備金,90%歸第三方支付企業所有。”該條規定與混藏保管合同的性質產生了矛盾。《支付機構客戶備付金存管辦法》于2013年6月份正式生效時取消了關于利息分配的條款。由此,第三方支付機構不再擁有90%的沉淀資金利息,而應向用戶支付沉淀資金產生的全部利息,但是卻會產生困難。因為從合同意思自治的角度來看,用戶將資金放入第三方支付機構是要委托第三方支付機構進行代收、代付服務,而不是獲取利息。因此,沉淀資金的利息歸屬問題至今沒有明確,分歧很大。大量的沉淀資金的利息歸屬未能明確,沉淀資金的使用流向仍為未知,將引發第三方支付機構的信用風險和道德風險等問題,巨額沉淀資金的利用應成為第三方支付平臺的監管重點。⑦
(二) 風險提示與巨額贖回的法律風險
余額寶的出現解決了第三方支付平臺上的巨額沉淀資金規模過大和沉淀資金孳息的歸屬問題,支付寶表面上將其沉淀在其中的巨額資金的孳息部分歸還給了用戶,作為基金公司銷售的中介平臺而向基金公司收取中介服務費用。但是余額寶在宣傳時只強調高收益而不談風險的非法操作嫌疑,大多數人將資金轉入余額寶時關注的都是余額寶能帶來的高收益,甚至沒有搞明白余額寶的真實性質,因為存入余額寶的錢也可以及時轉出余額寶進行消費購物,這會讓用戶認為將資金存入余額寶和存入支付寶沒有太大區別。而事實上余額寶為用戶提供的天弘基金雖然是風險較低的貨幣基金,但是仍然要比銀行法定的存款利息來得風險高。用戶選擇將資金存入余額寶時,余額寶必須對每一筆進賬都作出具有警示性的風險提示。
余額寶存在的第二個法律風險是巨額贖回風險。余額寶為用戶提供便捷的通道購買貨幣基金,同時承諾用戶存在余額寶上的資金在特定的時間內可以隨時轉出賬戶,并承諾用戶存入余額寶的本息能及時返還。日常生活中有些用戶轉出,有些用戶轉入,總體上賬面資金可以維持平衡,但是如果遇到雙十一這樣的大型購物節,存入余額寶的資金減少,轉出余額寶的資金增加,天弘基金為了留足資金,基金收益會大大減少,余額寶的資金流動性風險大大顯現。如何同時實現巨額贖回的高收益和隨時轉出的承諾是余額寶未來的巨大挑戰。
(三) 流動性風險和信用風險
阿里小貸在向中小企業發放貸款時面臨的最大的風險是較嚴重的流動性風險和信用風險。流動性風險主要體現在阿里小貸“只貸不存”的發展模式,將導致資金鏈條的僵化。由于政策將小額貸款公司定性為工商企業,小貸公司只能以自身籌集的資金開展業務。而小額貸款公司資本金后繼乏力,流動性缺失嚴重,恐難以滿足小微企業的旺盛的融資需求,小額貸款公司難以繼續擴展規模,一旦資金鏈出現斷裂,難以繼續提供貸款,隨時可能倒閉。⑧盡管阿里巴巴小額貸款以電子商務為依托,擁有比較充足的資金。但電子商務平臺規模的不斷擴張,需要小額貸款的賣家不斷增加,其仍然會出現后續資金不足的現象,流動性風險將成為阿里小貸未來發展最大的挑戰。
阿里小貸向中小企業發放貸款依據的是阿里巴巴電子商務平臺中的交易數據和信用數據。但是只依據網絡數據,只通過互聯網進行評估和約束,安全性不夠高。阿里小貸無法考證申貸人的實際經營狀況,只要商家愿意放棄網店的未來發展,還是有可能逃避還貸。而且目前網絡商家雇人刷信用為常態,網絡中虛擬信用的真實性將顛覆阿里小貸公司發放貸款的基本依據。
(四) 用戶賬戶安全隱患
第三方網絡支付中最常見的騙局是網絡釣魚。網絡釣魚是指當用戶在網絡上進行電子支付時,點擊了虛假的鏈接,進入與網上銀行登錄界面幾乎一樣的偽造界面,輸入用戶名和密碼登錄后,偽造頁面上的惡意插件將幫助犯罪分子直接盜取用戶的賬戶和密碼。警惕性不高的用戶往往在登陸網上銀行時難以發現,直到賬戶內的資金突然減少時才發現賬戶被盜,因此造成的損失也常常較為嚴重。網絡釣魚導致用戶屢屢被騙的原因大致可以歸為兩點:一是該第三方平臺本身安全系數不夠高,惡意用戶篡改了第三方支付平臺與網上銀行之間的正常跳轉頁面,或利用第三方支付平臺賬戶向其他用戶發送了偽造的電子郵件鏈接盜取用戶的第三方支付平臺的賬戶和密碼;二是第三方支付平臺對用戶使用安全提示不足,導致用戶不夠警惕,輕信虛假鏈接和電子郵件。
第三方支付平臺對用戶的隱私保護仍不夠完善。目前,用戶使用第三方支付平臺,一般要提供真實姓名、聯系方式、住址、銀行賬號甚至身份證復印件等等個人重要資料進行實名認證,并作為交易雙方信用擔保的憑據。用戶通過實名制認證后,第三方支付平臺能為用戶提供更多更好的服務。但是一旦網站設計有疏漏,網頁被黑客入侵,客戶信息安全難以保證。而且第三方支付平臺的隱私保護免責條款過多,公然將黑客、病毒等引發的安全問題當做“免責事由”,推卸責任。大部分的第三方支付平臺均沒有為用戶信息泄露而承擔責任。
四、 第三方支付平臺金融業務監管的建議
(一)金融監管手段應當寬嚴并濟
第三方網絡支付平臺作為一種新生事物,是中國金融市場改革與創新,也是未來傳統銀行業提升金融服務可以有所借鑒的機構。因此,對第三方支付平臺采取的監管手段應當寬嚴并濟,給非金融機構留有充足的發展空間,但是監管必須到位。
第三方支付平臺從事金融業務不再是非金融機構牌照內的經營范圍,是監管部門遇到的新的挑戰。首先,第三方支付平臺作為非金融機構可以從事金融業務,只需從法律上將經營范圍擴大;其次,第三方支付平臺從事金融業務不能成為金融機構的例外,即第三方支付平臺從事金融業務也要遵守金融機構的監管規則;最后,制定公平的市場競爭機制,引導互聯網金融的發展,而不是從行政的角度來規制互聯網金融的發展。
第三方支付作為非金融機構從事金融業務是否符合金融機構從事金融業務的行業標準,則需要對其進行嚴格的實時監控,組織專家團隊對其研究,及時出臺相關的政策和法律規定。建議法律監管體系可以分為三個層次:基礎法律規范、核心法律規范及法律規范。⑨基礎法律規范主要包括電子商務及電子支付法律制度、網絡金融法律制度。核心法律規范分為金融特別法律制度、民事特別法律制度及技術特別法律制度。法律規范對前兩種法律規范的輔助與補充,主要包括消費者權益保護相關法律制度、網絡安全防范與網絡技術標準規范法律制度、網絡隱私權益保護等相關法律。相關法律規定應明確界定網絡第三方支付平臺的服務范圍,有力拿捏監控力度。同時監管部門應及時建立風險提示及預警制度、重大事項報告制度、信息公開制度、糾錯制度等。
(二)建立第三方支付平臺消費者的良好保護機制
在網絡環境下保護消費者的交易安全和信息安全是監管重點,也是監管難點。監管部門應明確第三方支付平臺的信息安全責任,首先第三方支付平臺應對信息傳輸過程中的數據真實性、合法性進行監控,及時填補網絡漏洞;其次第三方支付平臺應對從事網絡經營活動主體雙方的真實信息進行辨認,實名制無疑是最好的選擇;最后,第三方支付平臺應承擔用戶因信息泄露而遭受的損失。由于大量的用戶資料都掌握在網絡第三方支付平臺的手中,因此要制定必要的資料安全使用規范,形成信息采集、存儲、刪除、使用、備份等一系列規范。(作者單位:中南財經政法大學)
注解
① 余豐慧:《互聯網金融革命:中國金融的顛覆與重建》,第169頁,中華工商聯合出版社,北京。
② 盛佳、湯潯芳、楊東、楊倩:《互聯網金融第三浪:眾籌崛起》,北京,中國鐵道出版社,2014年,第13頁。
③ 靳雪銀、柏航周、盧華明:《我國第三方電子支付業初探》,《改革與戰略》,2012年第7期,第69頁。
④ 李雋:《余額寶概念沖高回落,相關基金公司或面臨競爭》,《第一財經日報》,2013年7月9日。
⑤ 范敏:《“余額寶”業務發展趨勢、影響及政策建議》,《時代金融》(昆明),2013.09.138-139。
⑥ 余豐慧:《互聯網金融革命:中國金融的顛覆與重建》,中華工商聯合出版社,北京,第102頁。
現行監管體制面臨的挑戰
中國金融監管體制的建設大體分為兩個階段:第一階段是1993年以前由中國人民銀行統一實施金融監管;第二階段是從1993年以后,中國證監會、中國保監會和中國銀監會陸續成立,由此中國正式確立了分業監管、“一行三會”分工的金融監管體制。
在中國現有的金融監管體制下,中國人民銀行著重加強制定和執行貨幣政策的職能,發揮中央銀行宏觀調控和防范與化解系統性金融風險的作用,負責提供支付結算等相應的金融服務。銀監會、證監會和保監會分別負責銀行業、證券業(期貨、基金)和保險業的監管。這種金融監管組織架構表明,除中央銀行負責宏觀調控外,其他幾個監管機構都集中于相應行業的微觀監管層面。
就中國現行金融監管體制而言,這種監管體制從其實際運行以來所取得的成效看,在總體上是值得肯定的,它不僅完善了監管框架,加強了監管專業化,提高了監管效率,而且還有利于中央銀行更加有效地制定與執行貨幣政策。
但近幾年隨著金融全球化、自由化和金融創新的迅猛發展,我國金融業開放步伐加快,金融業綜合經營不斷發展,金融監管環境發生重大變化,分業監管體制已出現明顯的不適應,問題也逐漸顯露。
首先,綜合經營挑戰中國現行金融監管體制。
隨著中國金融體制的不斷深化,中國金融業混業經營的趨勢開始顯露,已經出現了各種形式的綜合經營的金融控股公司,如光大集團、中信集團、平安集團等,一些大型央企和民營企業也紛紛建立自身的金融平臺,成為產融型的金融控股公司。
同時,以市場、產品、服務等方式的銀證合作、銀保合作和證保合作都在廣泛開展,形成了多家監管機構同時監管一家金融機構的現實,往往會產生監管重復或監管缺位、監管成本過高或監管資源浪費等問題。
其次,外資金融機構的涌入挑戰中國現行金融監管體制。
隨著越來越多的跨國金融集團開始進入中國金融市場,它們中的大部分是兼營銀行、證券、保險等多種金融業務的金融控股公司。國際金融創新業務的飛速發展,新型金融衍生工具不斷出現,既增大了金融業風險,又會使傳統的金融監管制度、監管手段失效。
對于在傳統金融監管方面尚缺乏經驗的中國來說,對用現代金融技術武裝起來的國際金融機構的監管將會受到嚴峻的挑戰。
此外,民間金融的日益活躍挑戰中國現行金融監管體制。
近年來以浙江等地區為代表的民間借貸日益興起和活躍,在發揮正規金融難以做到的“拾遺補缺”和緩解我國一些地區當前經濟金融運行中存在的“兩多兩難”(民間資金多,中小企業多;投資難,融資難)等突出問題方面起到了一定的積極作用。但是由于現行的法律法規和監管缺位,極易誘發非法吸儲、非法放貸、非法集資等行為,嚴重干擾正常的金融秩序,在一定程度上助長了投機炒作行為,弱化了國家宏觀調控效果。
當前監管體制存在的問題
首先,缺乏有效的監管協調機制。在分業監管體制下,人民銀行、銀監會、證監會和保監會四家監管機構自成系統,條塊分割,各司其職,它們之間的協調合作至關重要。隨著金融業務的不斷創新,業務交叉不斷增多,不可避免地出現監管真空和重復監管的現象,涉及審批權力的,體現權力設置的重復;涉及責任追究的,反映出監控真空和問題處置的真空,造成監管成本的提高和監管效率的降低。
其次,監管的方式和手段較為單一。市場經濟條件下,理想的金融監管手段應是經濟手段、行政手段和法律手段的統一。而中國主要采用的是行政手段,行政干預較多,造成在具體操作中隨意性大,約束力不強。目前基層監管部門的監管方式主要是外部監管,即現場監管和事后監管。對苗頭性、傾向性問題缺乏超前預警效能。
第三,國有金融資產管理部門與“一行三會”的監管邊界不清。財政部、匯金公司作為現有國有金融資產管理部門承擔著金融業國有股權管理的職責,通過公司治理角度對金融機構的發展規劃、落實國家宏觀調控政策、防范各類風險、股權分紅、薪酬模式進行管理,這些職能一定程度上與“一行三會”的職能相重疊。
除了中央國有金融資產管理部門,地方國有金融資產管理部門也存在類似問題,上海國際、天津泰達等金融控股公司一定程度上承擔著國有金融資產管理職責,對地方金融機構有很強的控制力。
最后,貨幣政策與金融監管存在利益沖突。中國將銀行監管職能從人民銀行分離并成立銀監會的理由之一便是中央銀行在執行貨幣政策和實施銀行監管時的雙重角色沖突。但是,成立銀監會并不意味著兩者之間的沖突得到徹底的消除,而是將這種沖突外部化了。銀監會成立后,中央銀行雖然享有充分的貨幣政策信息,但不再享有完備的銀行監管信息,而這些微觀的銀行監管方面的信息是中央銀行貨幣政策有效傳導和維護金融穩定的重要信息。
地方金融辦職能定位不清
近年來,為彌補地方金融產業發展滯后而造成的經濟“短板”,地方政府紛紛成立了政府轄下的金融管理和服務部門(金融辦或金融服務局),用以協助中央加強對地方金融機構的監管和服務,并推進地方金融業加快發展。各地方金融辦成立以來,的確在促進區域金融健康發展中做出了積極貢獻。
然而,隨著金融辦的不斷發展以及職能的逐步擴大,其先天不足也逐漸顯現。由于各地金融辦是地方政府自發創立產生的,成立的目的及發展過程帶有明顯的地域性和差異性。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是名稱不統一。自金融辦成立至今,金融辦的名字就“五花八門”,以省級金融辦為例,除北京明確稱謂金融工作局以外,主要從功能角度考慮,各地的稱謂主要有:“金融工作辦公室”、“金融服務辦公室”、“金融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金融穩定辦公室”、“金融管理辦公室”等,名稱無法統一,功能自然也各不相同。
二是職能不明確。地方金融辦的設立,最初定位是代表地方政府,協調與金融監管機構和各類金融機構的關系。隨后,地方金融辦的職能逐漸擴充,開始具備一些金融監管職能,特別是近幾年來,地方金融辦逐漸被賦予在培育金融產業、服務中小企業、支持小額貸款、監管準金融機構等方面的職能。
然而,這些職能大都是地方政府為滿足自身需求的直接結果。各地金融辦由于地方經濟稟賦不同,其職能定位也千差萬別。
三是發展不均衡。在我國新一輪的區域發展規劃中,區域性金融中心的建立已成為共識。目前可以看到的區域發展格局中,環渤海的北京、天津,長三角的上海,珠三角的廣州、深圳,西部的成都、重慶等,在這些城市中地方政府金融辦作用發揮得最為充分,基本成為了地方政府實施金融產業建設的核心權力部門。
由于各地方政府金融辦的定位和發展有差別,客觀上也造成了各地的金融發展更難平衡,兩級分化越來越嚴重,同時也不便于金融辦在全國范圍內加強橫向合作或建立相應的聯動機制。
四是地位不對等。目前全國各級政府金融辦身份地位多有不同,以省級政府金融辦為例,在級別上,有的是正司局級,如北京、上海、重慶、內蒙古等,有的是副司局級,如黑龍江、天津、江西、四川等;在機構設置上,有的是地方政府直屬機構,如北京、上海、廣東等,有的掛靠在政府辦公廳,如江西、吉林、陜西、黑龍江等,有的則內設在發改委,有的仍停留在聯席會議制度上。
五是權責不明晰。近年來,隨著地方政府對金融訴求的不斷增多,金融辦的職能,尤其是監管職能也在地方政府與中央的利益博弈中,呈現出不斷擴張的趨勢,并在一定程度上與金融監管部門的職能出現了一些交叉,客觀上在一些工作中造成了多頭監管現象。個別金融辦從地方政府利益出發,常常凌駕于“一行三會”的分支機構之上,在實際工作中干涉金融監管事務,致使許多工作權責不清,有的還出現了金融辦與當地“一行三局”金融監管相悖的情況,對監管工作造成了負面影響。
金融監管模式再造
借鑒國際金融危機以來各國金融監管改革的經驗,結合我國現階段經濟社會發展的實際,應盡快建立一個統一清晰的金融監管框架,完善金融立法及相關法律法規,進一步明確:“一行三會”及地方政府的金融監管職能定位,合理劃清中央和地方的金融監管邊界。這樣使得人民銀行、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職能更加明晰,使得中央監管機構與地方金融辦權責分明、各司其職,以促進我國經濟金融的持續、健康、較快發展。
筆者認為,可行的監管模式創新可遵循以下幾點:
首先,建立以人民銀行為核心的統一、分層監管模式。
2008年國際金融危機爆發表明,金融監管當局協調不力是此次美國次貸危機產生及蔓延的主要原因之一。為此,許多發達國家的監管改革方案都要求加強監管協調,設立實體化、制度化的監管協調機構,或加強中央銀行的監管職能,有些甚至將監管機構合并回中央銀行等。
目前,中國的金融分業監管部門之間的協調機制缺乏正式制度保障,監管聯席會議制度未能有效發揮作用。因此,應賦予中國人民銀行“牽頭”監管權力,并與其他監管機構密切合作以解決監管過程中存在的“盲區”,從而明確以人民銀行為主體的監管協調機制。
其次,完善宏觀審慎政策框架,維護金融穩定。
完善中國宏觀審慎監管框架,需要明確中央銀行、財政部門和監管機構的分工。鑒于中央銀行的職能,應從制度上進一步明確中央銀行在宏觀審慎政策框架中的主導地位,賦予中央銀行對具有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的監管權。同時,加快建立存款保險制度、早期預警體系、金融穩定指標體系,在宏觀審慎分析基礎上進行壓力測試。
要研究如何在制度上建立逆周期的因素。采取措施緩解金融機構的順周期性,并通過逆周期資本緩沖機制,改革計提撥備和公允價值會計方法等,建立恰當的逆周期機制。通過降低信貸活動、資產價格以及整個經濟的周期性波動,防止金融失衡的擴大和系統性風險的不斷增加,維護金融穩定。
此外,應理順監管體系,不留監管真空。在當前分業經營、分業監管的框架下,應明確人民銀行對金融控股公司的監管權,抓緊制定跨行業跨市場的交叉性金融業務的標準和規范,進一步提高金融市場的透明度。
再次,建立中央銀行與金融監管機構之間的信息共享機制。這包含兩點,即:建立貨幣政策和金融監管共享的數據庫和建立信息共享責任約束制度。
前者針對非現場監管和金融統計彼此獨立而不能相互利用的情況,對現有的金融統計數據庫結構和統計網絡進行改造,盡快建立統一的、獨立的、可自動生成統計指標和金融監管指標的金融信息系統。
后者主要是以法規形式明確人民銀行與金融監管機構的信息共享原則、標準、內容以及應負的法律責任等,以保障貨幣政策與金融監管信息的共享質量,增強貨幣政策與金融監管的合力。
最后,應從國家層面為地方政府金融管理進行責權定位。
客觀上講,金融辦的存在有其一定的必然性和合理性。正是由于地方金融發展的特性需求,才促成了金融辦的產生和發展。從實際情況看,金融辦發展至今,已經具有了“一行三會”監管框架內所不具備的一些功能,并且在實際工作中也產生了積極的效果。
因此,當務之急,應當盡快地為地方政府的金融管理責權定位,將金融辦納入到我國的金融監管框架中,引導其逐步成為“一行三會”在地方監管的重要補充,并在當地的金融建設中發揮更大的作用:
一是配合中央管好區域金融的職能。目前,“一行三會”的監管體系已經基本成熟,對于金融產業發展,中央有統一的規劃和意見來指導。
從理論上講,由于我國目前區域經濟發展不平衡現象十分明顯,完全按照“一刀切”來實行集中統一監管,監管的信息傳遞鏈條過長,中央鞭長莫及,效果很難理想;從實踐上看,在現行體制下,基層的金融監管工作如果沒有地方政府的密切配合,也將遇到很大的困難。
因此,應明確各地金融辦配合“一行三會”分支機構實施宏觀調控和協助金融監管的職能,重點發揮金融辦政府職能部門的組織、協調以及與地方政府信息溝通和反饋的作用。同時,要嚴格劃清金融辦和“一行三會”分支機構的監管邊界,有效防止金融辦權力越位。
二是差異化管理地方金融及準金融領域的職能。由于目前各地金融發展的差異性比較明顯,可以考慮建立統分結合的分層次管理體制,根據各個地方文化差異、經濟發展水平、信用狀況,制定具有差異化的監管策略。
在監管內容上,地方政府金融辦可通過金融辦代表當地政府行使出資人的權利,參與地方國有金融資產的監督和管理。根據地方經濟發展需求,強化金融辦對準金融領域的監管,對轄區小額貸款公司、典當行、擔保公司、地方各類風險投資機構實施市場準入管理,并承擔相應的監管責任。
三是編制地方金融業發展規劃并推動實施的職能。金融辦應依據地區實際情況和經濟發展需要,聯合金融監管部門,組織金融機構聯合編制本地區的金融業發展規劃。
四是推進區域金融生態環境建設的職能。由于目前各地金融生態環境建設仍然滯后,也迫切需要地方政府特別是金融辦為本地區金融體系整體功能的發揮創造良好的外部條件。
比如:及時向地方政府及有關部門反饋金融發展情況、提出決策建議;積極協調工商、稅務、公安、司法、海關等執法部門,為金融機構的展業提供司法和行政便利。
2、完善地方金融管理體制的必要性
中央所具有的金融事權過大,這嚴重影響了地方政府的積極性。金融管理在地方一般是由一省的常務副省長或者是一市的常務副市長來管理,足可見地方政府對金融的重視,意識到金融對于地方經濟和社會發展的巨大作用。由中央主導的金融管理體系雖然在防御風險方面具有很大的優勢,但是卻無法有效的調動當地政府的積極性,對于中央管理政策的傳到和執行也會產生影響。例如,中央出臺的明確的政策支持微小企業的發展,但是在地方,微小企業融資的成本則不斷升高,雖然利率是可上浮的,然而上浮的利益在大多數時候都低于融資或者違約的成本,所以盡管上面有中央的政策,實施的難度卻比較大政策很難到位。在推動和落實中央政府的政策方面,地方政府可以充分發揮自身的作用,比如融資、擔保以及激勵政策的制定。但是這需要中央將相應的事權下放到地方政府。
目前由中央政府主導的金融管理體制無法跟上金融創新的腳步。目前市場上出現了很多如小貸工資、融資擔保以及資本管理方面的公司,其業務主要涉及到金融,目前我國的金融管理體制沒有明確對該部門企業的管理,也沒有委托地方政府進行管理。隨著互聯網技術的飛速發展,金融創新更是日新月異。例如支付寶成立于2005年,然而直到2011年央行才給其頒發了第三方支付的牌照。此外還有阿里金融下的另一款金融產品余額寶,其僅僅9個月的時間就募集到了5000億的資金,因而可以看到互聯網金融發展的速度非常迅速。互聯網金融呈現出發展分散而迅速的特點,僅僅依靠中央政府的力量是遠遠不夠的,也需要與地方金融管理部門相互配合實現聯合監管。
地方的金融企業發展與金融企業管理存在沖突,需要對地方政府的職能進行規范。金融資源是地方企業發展不可或缺的助推力,因而地方政府也愿意參與到主導地方金融資源配置的過程中來;然而地方政府和中央政府針對金融管理的目標有所不同,其出發點和落腳點都是地方經濟的發展,然而缺乏金融風險意識。為了要達到目的,免不了地方政府對金融企業的干預。和之前相比,地方政府已經很少直接對金融行業進行干預,但是還是存在一些間接性的干預。比如政府出臺的獎勵性的辦法,對商業性銀行的貸款業務以及金融創新進行考核和獎勵,如果地方政府的目標和中央政府對金融管理采取的措施存在較大的分歧的話,金融領域的監管和穩定將面臨嚴峻的挑戰。政府對金融機構的干預還體現在對金融高管的任免上。地方政府可以組織關系的任免來對金融管理進行干預。此外政府還往往利用行政權力和政治影響借助手中的資源來對銀行進行干預,對于金融產業的發展方向也產生了較大的影響。這種間接的干預方式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國家宏觀的金融調控政策,也容易導致金融風險的發生。
不明確的金融管理邊界,會使得金融監管出現空白和交叉重疊的地方。我國的中央和地方之間存在金融管理邊界不明晰的地方,一些金融領域是中央和地方都在執行監管,導致了監管的交叉和權責沖突;而一些金融領域是中央和地方都沒有管理到位的,從而出現了漏管的空白區域,導致管理盲區。在農村合作金融機構出現以后,國家確定了地方政府負責實行對信用社的管理,而先前就存在的銀監會承擔了對銀行機構的監管職能,農村信用社屬于銀行機構,所以銀監會也同時對信用進行金融監管。這樣就使得中央監管和地方監管出現交叉、重疊的監管沖突。對于監管盲區領域主要集中在資金融通方面,農村信用合作中的資金互助會的業務由于中央金融監管部門尚未進行審批,而地方政府也沒有對其進行管理,由此出現了監管真空的區域,例如沿海地區陸續爆發的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農民資金互助組織就是金融監管真空區。
3、完善地方金融管理體制的改革思路
在管理地方金融時,需要處理好地方管理和中央監管兩方面的關系,這是當前地方金融管理體制改革的關鍵。我國的中央金融監管體系已發展完善,由此,需要對地方金融管理體制進行重點改革創新,只有處理好了中央和地方兩層金融監管職責以及處置風險的責任,理清事權與責任的關系,才能管理好地方金融,并發揮中央和地方兩層管理的積極性。
第一,明確中央和地方的金融監管邊界。對那些吸收眾多客戶資金的金融機構,其管理職權應該交由中央來進行金融監管;而對于客戶數量少和資金量小以及其業務范圍有限的金融業務機構,此外還有農村信用社的監管,其管理職權應由地方性的省級政府來負責,其重點監管內容是對公眾資金的吸收。明確監管邊界以后,需要制定出統一的金融業務經營的規章制度與監督管理規則,這需要由發展成熟的中央金融管理部來進行制定,以便對省級地方的金融監管提供指導,對其工作進行協調與監督。面對金融市場中眾多的金融機構,其對公眾有密切的接觸關系,這些金融機構的穩定發展對社會穩定有極大的影響,所以,金融交易市場應該由中央相關金融部門進行監管,而地方金融部門可以監管區域性的金融交易市場。另外,還需要國家建立健全金融監管的法律規范,明確地方政府的金融監管權責范圍。
第二,確定中央與地方金融風險處置責任。對于金融市場中的風險防范與監管,需要劃分明確的風險處置責任,避免矛盾的產生。中央監管部門中的中國人民銀行、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一行三會分別防范各自行業領域的金融風險,而中國人民銀行的責任稍大一些,需要對系統、整體、交叉性的金融風險進行防范化解,還要協調好金融交叉產品和跨市場的金融創新方面的管理,對整個金融界的穩定起到整體的維護保持作用。地方政府則是對地方性的金融風險進行防范與化解,主要負責監測、評估、預警以及處置地方的金融風險。當前,需要建立和完善地方性的金融風險補償與分擔機制,讓地方的政府、各金融機構以及行業協會都參與進來,通過有效的地方金融風險補償與分擔機制來保障風險救助實施,這也能有效地發揮地方政府的資源優勢來改善地方金融生態環境。
第三,建立中央與地方的金融監管協調制度。雖然我國的中央金融監管制度已經建立成熟,然而由人民銀行帶頭建立的金融監管協調部際聯席會議制對與地方的監管部門不能進行有效的協調,所以,還需要建立中央和地方兩層監管部門之間的協調機制,以此來明確劃定雙方的金融責任和義務,并通過協調機制來起到保障作用。具體可以建立中央和地方進行金融監管信息共享,通過對風險處置、業務開展以及金融消費者的權益保護方面來進行常規的監管協調,達到有效的日常協作監管,也可以進一步考慮金融辦參與到金融監管協調聯席會議制度中來。
尼克松講過一句話,永遠不要回頭,永遠不要把時間浪費在無法挽回的往事上面。尼克松的本意是在鼓勵人們前進。但尼克松某種意義上也正因不注重回頭反思而跌了跟頭。記不清是哪一位哲人講過相反的話,“用腦走路比用腳更快”,“回頭看看自己的腳印可以知道下一步該如何去邁”。那么,我想先回顧一下中國金融監管經歷的三個階段。
首先,讓我們給金融監管下一個定義,這個定義就是,金融監管是一個國家的金融監管當局根據法律法規對金融機構的經營進行監督管理的行為。如果這個定義成立的話,那么,應該說在1984年以前,中國還沒有真正意義上的金融監管,因為當時沒有金融監管當局和監管對象,也沒有監管法規,當時就一家中國人民銀行,它既是中央銀行,又是商業銀行。所以現代意義上的金融監管也就無從談起。
從1984年到1993年,應該算是中國金融監管的起步階段。1993年由于出現泡沫經濟,當時中央下發了“6號文件”,提出15條意見,其中12條是針對金融工作的。6號文件的主要精神是“治理經濟環境,整頓經濟秩序,深化體制改革”,其實著力點主要是前兩句。從組織上,由當時的朱鎔基副總理兼任人民銀行行長;工作上,當時明確提出人民銀行要進行職能轉換,要把工作重點轉移到監管上來。自此到2003年,這一時期屬于金融監管的職能轉換和體制探索階段,人民銀行的工作重點開始轉向監管。1993到1997年期間的金融監管,主要是針對當時的泡沫經濟進行“救火”,在“救火”的過程中也開始考慮如何治本,即監管體制改革問題。1997年召開了第一次全國金融工作會議。之后相繼推出一系列金融監管體制改革舉措,比如強化中國證監會職能。此前中國證監會是國務院證券委員會下屬的監管執行機構,1998年后將證券委職能劃入中國證監會并將其升格為正部級單位;還成立了中國保監會,把證券業、保險業的監管從人民銀行分離出去,人民銀行專司銀行業和信托業的監管。人民銀行從組織體制上,成立了若干個我們俗稱的大區分行,即將原來的30多家一級分行改制為9家一級分行和2家營管部,并在非一級分行所在地的其他省會城市成立省會中心支行和監管辦事處。對這項改革仁者見仁、智者見智,因為當時這樣改的初衷是防止地方對金融的干預,但是這樣改存在兩個錯位。一個錯位是地方干預的是商業銀行貸款,但有貸款權的商業銀行沒改,工農中建的分行還是以省為單位設置,改的卻是沒有貸款權的人民銀行;另一個錯位是地方干預主要在縣市這一層面,但那次改的卻是省級分行,人行的地縣分支機構沒改,所以我認為這項改革是錯位了。當然錯位了名義上也不需要再改回來,因為大家多年來適應了,再改回來就亂套了。但必須肯定這項改革的初衷是要加強金融監管。
2003年又成立了中國銀監會,從此正式形成了“一行三會”體制,標志著中國的金融監管體制正式進入了分業監管階段。
基于歷史的回顧,作為“過來人”,我對中國的金融監管有幾點認識和反思:第一、重新認識加強金融監管的重要性。全球金融危機后,中國金融發展的“戰略機遇期”凸顯;抓住這個“戰略機遇期”發展中國金融業,成為我們這一代人的歷史責任;但發展中國金融業如果沒有強有力的監管保障,將“走向反面”。只要金融機構和金融業務存在,金融監管就永遠不能放松;中國在當前的發展階段,金融監管尤需加強。第二、重新認識金融監管的從屬性。先有金融企業的發展,后有監管當局的監管。發展第一性,監管第二性。沒有金融企業的發展,也就沒有監管當局的監管。發展決定監管(有什么樣的發展模式就要求有什么樣的與之相適應的監管模式;發展到什么程度就要求監管到什么程度)。監管反作用于發展(監管引導、規范發展,服務于發展)。一定意義上講監管可以超前,但最終要接受是否適應金融業發展的檢驗。第三、重新認識監管體制的相對性。從功能上講,沒有絕對好的體制;從時間上講,沒有一成不變的體制;從空間上講,沒有放之四海而皆準的體制。在監管體制設計上可以追求“理想”,但不能也不可能“理想化”。第四、重新認識監管體制運動的規律性。境外監管體制大體三大類(混業、半混業、分業),總體上多按“合久必分、分久必合”的規律運動,在“合”與“分”的運動中不斷強化。這種“合與分”的運動規律還在探索,這種“強化”也不是簡單的疊床架屋和不惜成本。第五、重新認識“風險監管”的首要性。金融監管就其過程來講大體包括三階段,即“市場準入監管”(包括機構的準入、業務的準入、人的準入即從業人員的任職資格)、“市場行為監管”(主要是現場檢查和非現場監管)和“市場退出監管”;就其監管方式的演進來講大體包括:“規則主導的監管”(80年代及以前)、資本為本的監管(80年代中期)、“以風險為本的監管”(美國模式,90年代后期)和“原則性監管”(近年來的英國模式)。我認為無論何種階段和何種模式,都必須始終把防范風險放在第一位在“市場準入”中把風險監管的關口前移,在“市場行為監管”中主要是盯住風險,在不得已的“市場退出”中也要注重本體風險、連帶風險和后移風險的綜合權衡,維護消費者的合法利益。第六、重新認識“內控監管”的本源性。“內控監管”即金融企業經營中防范風險的內在積極性。這種內在積極性通過一定的文化、體制、管理制度表現出來。內因是變化的依據,外因是變化的條件,外因通過內因而起作用。所以,監管當局就要像保健醫生一樣幫助、督促金融機構建立起一套充足的、有效的內控機制。第七、重新認識監管悖論的永久性。監管悖論表現在控制風險要以金融發展為代價。要想一點沒風險,也就沒有金融發展;要發展就必然有一定的風險。因此,對“風險”要有一定的“容忍度”(比如不能奢望“零不良率”)。第八、重新認識金融監管目標的適度性。金融監管的“度”在于八個方面的大體平衡:上邊能掌控、中間少推諉、下邊少出事、業務能發展、國際能融入、國情能適應、當前行得通、長遠有方向。當前特別要注意監管不足、監管過度與監管真空問題。第九、重新認識體制與人的互補性。現實中往往存在這種情況,同樣的體制,由于人不同而效果不同。反之亦然。因此,體制上的不盡人意之處需要人來彌補。監管不僅是技術,更是一門藝術。第十、重新認識中國金融監管與國際接軌的必要性、漸進性及與國情的適應性。由于經濟已經全球化,必然要求“書同文,車同軌”,必然要求中國的金融監管與國際接軌。國際金融同行在幾百年的實踐中也確實積累了許多經驗,值得我們學習借鑒。但國外的月亮也不是都那么圓得不得了。我多年前曾同美國的監管高層有過一次對話,我說你們的監管體制就那么完美無缺嗎?我看不過是在歷史的“面盆”中水多加面面多加水的結果。他表示如果讓美國重新選擇,它也不會再選擇這樣的體制,主要原因是美聯儲、美國貨幣監理署OCC和聯邦存款保險公司FDIC等幾家監管部門的協調成本和效率問題。另外,美國不熱衷實施巴塞爾III實際也是考慮美國的“國情”。所以,接軌是一個漸進的過程,應當走一步看一步,尤其要注重同中國國情的結合,防止南桔北枳。
[中圖分類號]F83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5-6432(2011)22-0050-02
1 金融監管體制的分類
金融監管體制是指為對金融活動施加影響的一整套機制和組織結構的總和,其目標是實現特定的社會經濟目標。金融監管體制主要包括金融風險防范、防范效果、監管主體設置等方面。
(1)一元監管體制和多元監管體制。按金融監管權主體的數量進行劃分,金融監管體制可以分為一元監管體制以及多元監管體制兩種金融監管體制。其中,一元監管體制主要是指由某一國指定某一法定的機構對金融活動進行監管,并據此制定相應的監管政策實行統一的監管,其中,一元金融監管體制最具有代表性的是英國;而多元金融監管體制則主要是指由兩個或兩個以上的機構對相應的金融活動進行監管,并據此制定相應的監管政策實行統一的監管,多元監管體制可進一步劃分為一級多元監管體制和兩級多元監管體制。一級多元監管體制,如我國的證監會、銀監會、保監會等。
(2)機構性監管體制與功能性監管體制。按照金融監管體制與金融經營體制相對應的原則進行劃分,金融監管體制可以進一步劃分為機構性監管體制與功能性監管體制。其中,機構性監管體制存在的情況下,出現銀行、證券、保險與金融監管機構并存的情況,由此分別設立對應的銀行、證券、保險的監管機構,而這些分別的監管機構則將分別對這些進行進一步的監管;而在功能性監管的情況下,一個金融活動將由一個金融監管者進行監管,以此來提高整個監管過程的效率。
2 我國金融監管的現狀
1998年至今,我國不斷地深化金融監管體制的改革,并進一步建立了分業監管的金融監管體制,而隨著分業監管的金融監管體制的建立與完善,證監會、保監會以及銀監會等金融機構也相應地成立。從2003年開始,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開始成立,銀監會開始行使監管銀行、信托、金融資產公司以及其他相關的金融管理機構,以此來不斷地促進金融市場中銀行業的穩定、健康地成長。銀監會的成立,標志著50多年以來中國人民銀行既進行宏觀調控,又進行監督管理的職業。銀監會的成立使得中央銀行獨立執行貨幣政府的職能得到進一步的增強,既而有助于提高貨幣政策的效果以及效率。與此同時,分業監管的成立,也有助于我國銀行、保險、證券等監管水平與效率的進一步提高。然而,雖然我國金融相關的法律體制仍然在不斷地完善與提高,但是,隨著金融國際化與自由化的發展,我國在金融監管體制方面仍然存在著很大的不足以及相當薄弱的環節。
3 我國金融監管體制的弱點
(1)金融機構內部控制功能差。由于我國本身體制性的問題以及金融監管體制的落后,使得我國銀行內部控制的效率不高,銀行內部的審計不能夠起到應有的作用。而這些問題主要體現在以下五個方面:①內控手段和措施不力;②對金融業務尚未形成有效的金融風險評定機構;③內部制約機制并不健全;④由于機構設置的重疊使得總部對于各分支的約束力有限;⑤不遵循規章制度的現象普遍存在。
(2)金融監管組織體系存在缺陷。由于我國歷史上曾經實行的是計劃經濟體制,這使得我國的金融體制的監管局限于行政審批、行政處理等方式。由此導致了以下三個問題:①監管機構內部各監管部門之間的權利與責任出現難以協調的現象;②由于分業監管體制下的目標具有多樣性,這使不同監管目標之間的監管機構產生沖突和矛盾;③金融監管機構以計劃管理模式進行設立,雖然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人民銀行都各有分工,但是仍然存在著權責不明的情況,這使在管理的過程中出現了真空地帶。
(3)監管人員素質有待提高。就目前來說,我國的金融監管人員的素質有待于進一步提高,無論是整體素質還是個人素質。這主要體現在以下兩個方面:①金融監管人員的個人業務素質有待于進一步的提高與完善;②部分金融監管人員的政治素質有待于進一步提高,因為他們在監管的過程中有違法亂紀的行為,這嚴重影響金融監管的效率。
(4)金融機構自律機制不完善。國內外的監管經驗說明,金融機構在實際監管的過程中,還存在著不自律的行為,這主要體現在以下五個方面:①自律機構缺乏相應的權威性;②自律監管部門缺乏一定的合力;③由于自律制度落實問題缺乏剛性,使得落實問題不能到位;④由于自律制度不能夠體現相互制約的理論,因此自律制度缺乏完整性;⑤我國金融行業在自律組織及手段運用兩個方面建設存在著很大的缺陷,比如組織機構不完善等。
4 我國金融監管體制弱點的改進與完善
面對國內外金融市場的實際發展情況,同時結合我國金融市場的發展現狀,我國在堅持實行分立監管體制的基礎上,還應該逐步地對目前的金融監管機制進行整體的安排與規劃,改革相應的金融監管體制,并進行不斷的完善,以適應我國金融市場的發展要求。
(1)保持并進一步提高證監會、銀監會、保監會三大金融監督管理機構的獨立性與專業性。《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提出:“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及其從事監督管理工作的人員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受法律保護。地方政府、各級政府部門、社會團體和個人不得干涉。”因此,保持三大金融機構的獨立性對于保持并進一步提高我國的金融監管的效率、效果具有非常大的影響與作用。
(2)加強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三大金融機構的合作與交流。現階段,我國還應該不斷地加強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三大金融機構的交流與合作。由于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三大金融機構權責不一致,所以在分立監管的機制條件下,金融監管機構勢必出現不協調的地方。因此,我國必須建立一個有效的金融監管機構的協調機制,使得三大金融監管機構不斷地進行交流與合作,加強信息的交換,共同促進金融市場的和諧穩定發展。
(3)健全金融監管法律。金融監管的有效保障是健全的法律法規。因此,只有保證金融監管的有法可依,才能夠從本質保證金融市場的穩定。具體主要包括以下四大方面:①在金融監管的過程中,建立牢固的安全與效率并重的金融監管的理念;②進一步完善我國的法律法規,從而使我國的金融法律體系符合國際金融市場發展的需求;③修改我國相應的金融監管法律體系;④加強金融公司的監管法律建設。
(4)其他配套的改革措施。除此之外,我國在金融監管機制的完善過程中,還應該堅持金融監管機制完成與我國現階段的金融制度改革相協調,尤其是國有商業銀行的公司化治理。這是因為金融監管體制改革的微觀基礎是商務銀行的公司化治理,因此,只有將金融監管機制的改革與國有商業銀行的公司化治理聯系起來,才能夠取得成效,并維護金融市場的穩定、促進金融市場的發展。
金融監管.作為保障金融體系安全運行、防范金融風險的必要手段,歷來是各國政府和金融監管當局十分關注的問題.對于監管機構的設立.監管權限的約束,以及監管標準的制定都是十分審慎的.尤其是20世紀90年代以來,世界上金融危機的頻繁爆發,更是使得各國政府和金融監管部門將監管重點從合規性監管轉向對金融風險的控制與預防.我國的金融監管自中國人民銀行獨立行使金融監管職能以來,監管體系不斷完善,監管力度也逐漸加強.但就監管效果而言,卻不盡人意,消極金融現象時有發生.關于監管低效的原因是綜合性的,本文從金融體制改革的路徑選擇與金融安排上.分折造成目前監管低效的必然性.
一金融監管所面臨的壓力
長期以來,我國的大多數金融機構以單純追逐資產的增長作為自己的經營戰略,完全依賴于表內業務的增長,而忽視了表外業務的發展,金融創新不足,導致金隨機構資產效益低下.對新的資金來源過度依賴,使高息攬存的行為時有發生,嚴重擾亂了我國的金融秩序,也使得金融監管陷入了困境.
首先,從金觸機構的行為來看.方面,由于市場競爭日益加劇,優質資產的總置有限,與金融機構資產增長欲望無度,形成尖銳矛盾,致使金融機構的優質資產占比下降,信貸風險持續增大,有問題貸款普遍增多,資產風險不斷攀升;另一方面,金融機構為維護其市場形象與公眾信譽,從而提高其必須資金的能力,不得不相應降低成本控制預期,用超負荷的成本費用掩蓋長期積累起來的資產風險.這些都使得金融監管面臨隱性風險的挑戰.
其次,金融機構面對市場競爭,也愈來愈重視發展表外業務與金觸創新.這無形中又增加了金融監管的難度.金融創新的動力大多來源于規避金融監管,這就要求金融監管要不斷發展以適應新的要求。既要審視監管范圍是否有效,更要改進與創新監管手段.
再次.巴塞爾銀行委員會于1999年了《新資本充足率框架》征求意見稿,對于規范與統一全球銀行監管標準做出了進一步的努力.它主要通過三個文柱來控制銀行風險,其別強調了監管當員對象個銀行資本變動狀況進行持續性檢查的重要性與凸現市場監督在控制銀行風險方面的作用.這就要求對銀行監管文化方式與技術等方面進行重大改革.從而使對資本充足率的評估從僅僅以比率為基礎的靜態標準轉向更全面、更符合實際購動態考察方法.在不久的將來.監管者不但需要對技術創新、新金融工具的產生及全球性金融井購風潮作出快速的反應,而且需要在業務監管方面與國內外的有關監管當局密切協調與合作.這將是來自于金融全球化的巨大壓力.
我國的金融監管如何加大力度,迎接這三大挑戰,是迫在眉睫.否則.加入wTo后,國外金融業送入中國市場,那時所面對的將是一個更為復雜的環境,下面就金融體制改革路徑與金融制度安排對金融監管的影響進行分析.
二漸進式改革路徑帶來的金融監管低效.
中國的經濟體制改革是一種漸進式的改革,即試圖在不觸動原有利益格局的情況下,緩慢推進改革步伐.20年的經驗與成果也充分證實了漸進式路徑選擇的正確.但是,相對于前蘇聯、東歐,我們的成功是源于初始條件的不同.還是改革方式有異呢?就此.國內外經濟學家看法存在較大差異.其實人們忽略了貸幣化水平差異這一重要的條件.正是由于人們強調初始條件時,未考慮貨幣化水平的差異,因此金融因素就不能進入研究視野,而事實上,在改革過程中,隨著則政支持型經濟向金融支持型經濟的轉軌,金融因素對經濟增長的貢獻日漸顯著.如果把貨幣化水平或金融因素放入視野之中.則漸進式改革路徑的選擇正是源于初始條件的差異.換言之,就是由于金融因素的差異.
可見,金融因素差異決定了改革路徑的選擇,也決定了.金融體制改革本身將采取漸進式的改革模式.由于在漸進改革中需要巨大的金融支持.從某種意義上也就限制了金融體制的激進式模式的選擇.也正是如此,才使得金融業一方面要為漸進式改革提供支持,另一方面又不得不在自身維艱的改革模式中產生金融監管低效的必然無奈.
1.經濟體制改革依賴于弱金融的強力支持.必然導致監管低效.改革初期,國有企業的市場負憤串接近80%.其中80%的企業達到90%以上;在20世紀8D年代后期90年代初期.銀行注入國有企業的凈資金流量高達GDP的7%—8%.另據肖耿的研究,在中國每年所注入的生產與投資資金中,預算資金的份額由1972年的92.3%降到1991年的24.2%,這種減少在流動資本中尤為顯著由1972年的57.2%下降到1991年的0.6%,而國有銀行在新注入的資金中所占份額則由7.7%上升到75.8%。其中流動資本占比更是由42.5%上升到99.4%.1996年國有銀行所注入的生產與投資資金占比為84.6%.其中流動資本占比為99.3%.這一系列數據,無一不昭示著體制內的增長與體制的平穩過渡都源于金融的巨額支持.再來看中國經濟順利轉軌過程中存在的巨額金融補貼.在1985—1994年間,通過財政渠道給國有企業的各類補貼約平均折合GDP的5.63%.其中各年財政補貼從1985年占GDP的7.5%下降到1994年的2.2%,與此同時,通過國有金融渠道的隱性補助卻在迅速上升.單單以低利串信貸和末歸還本金形式統計的金融補16就占GDP比重平均為1.72%.1992年高居3.6%.其次,在財政補貼中,也含有一部分金融的貢獻.這是因為國家財政也同樣從國有金融那里獲得了大筆的金融支持.據統計,1987-1995年間,中國公共部門(包括政府預算與國有企業)的赤字平均占GDP的11.16%,而通過金融渠道融資占GDP的比重高達7.09%.另據有關資料顯示,國有銀行對國家財政的金融支持一直是國家控制金隘的主要收益,平均占總收益的比重為55.55%,1996年其總額達到4067.7億元.這其中有相當一部分轉化為國有企業的補貼.再者,國有企業對國有銀行的過度負債和大量不良債權,事實上也是國家對國有企業的一種金融補貼.
通過以上分析,不難看出,一方面由于體制內企業效率普遍低下,自有資本嚴重不足,對金融機構存在十分強烈的依賴性;另一方面金融機構本身的資本比率也十分低下.而為了滿足改革的要求,弱金融又必須提供強有力的金融支持,這勢必進一步惡化金融機構的資產質量.單就簡單的審慎監管、這樣的金融機構都難以合規,更夠不上什么效益監管的高度了.從另一個角度看.這其實也束縛了金融監管當局的手腳,無法加大監管力度,也無法提高監管標準,自然使金融監管流于合規性與準入的形式.毫無效率可言.
2、金融體制改革的漸進模式必然造成金融監管低效.中國金融體制改革是邊際改革,總體思路是要將發達市場經濟國家的金融制度移桓到中國.但在移植方式上不同于前蘇聯和東歐的激進式改革,而是一種漸進式的、緩慢推進的改革.這種特征在20世紀90年代表現得相當明顯.例如.成立了三家政策性銀行以剝離國有銀行的政策性業務.試圖將商業金融與政策金融分開.但由于國有企業的困境,國有銀行的倍貸壓力并未減輕,遂又提出大力發展金融市場,擴大直接融資比例.但在改革進程中仍未解決政府與銀行不分的問題.也正因為如此.使得金融監管當局陷入尷尬境地一方面政策性銀行負擔政策性業務;另一方面商業銀行也背負政策性業務.監管當局無法真正以商業銀行的標準去要求它們.這種情況當然不是金融缽制改革的初衷.而是由于存在政府與銀行不分的現狀而不可避免的.金融體制的漸進式改革模式勢必使金融機構陷入到一方面被解放出來追逐效益另一方面又背上新的政策性業務的矛盾之中.勢必使政府處于一方面急于培育出具備市場競爭能力的真正意義上的商業銀行:另一方面又迫于經濟發展放不下強制型金融支持的兩難境地.政府與金融機構都處于轉軌的環境中,左右為難、也使得金融監管無處著力.
3.自上而下的金融體制改革路徑造成全融監管低效.中國金融體制改革從一開始就是在政府控制下的自上而下的改革.從中國人民銀行獨立行使中央銀行職能、專業銀行分設,再到政策性銀行的成立,無不都是在政府的推動下完成的.也正因為在金融體制改革中有政府的參與,從而極易產生尋粗行為與內部人控制的問題.尋租理論所認為的租金是指由于政府對市場進行干預和控制.抑制了市場的公平競爭,造成資源的稀缺性,從而形成的額外利潤.就中國經濟改革過程而言,金融資源無疑是一種稀缺資源,它的分配并不是依循市場規律來進行的.反而帶有一些行政分配的意味(尤其是在改革初期).而金融資源的價格——利率并沒有實行市場化,這樣在市場利率與規定利率之間存在的價差使形成了租金.也成為金融機構尋租行為的利益驅動.金融機構的尋租行為(甚至包括與地方政府協同的尋租行為)無疑加大了金融監管的難度.
4.與金融尋租緊密相連的內部人控制問題,也使得金融監管的效率大打折扣.國有銀行的產權雖歸國家所有,但是并沒有形成有效的監管機制.這就為內部人員進行內部控制提供了可能.金融機構內部人為獲得額外收益,想盡辦法.鉆金融監管的漏洞.如果說金融尋租通過金融資源的轉移,有可能符合了金融資源追求效益的市場特性,從而提高資金利用效率.但是由于內部人控制問題的存在.致使內部人會因為追逐收益最大化而進行“逆選擇’或是帶來道德風險.最終使國有金融資產流失“道德風險”與“逆選擇”的存在又為金融監管樹立了一道屏障.影響金融監管的效串率.
5.由于存在金融對經濟增長不容替代的支撐作用,因此.中央政府乃至地方政府都充分認識到擰制金融資源對于經濟發展的積極意義.因而作為金融控制的主體也使得監管者本身在監管過程中存在監管寬容,所謂監管寬容是指監管者盡量不行使構破業銀行逐出業外的權力.試想.如果監管考完全銨效益標準將其逐出業外的話、又怎么能保證經濟發展所需的巨額金隘支持呢?萬一對儲蓄與投資者的信心產生影響,那豈不是得不償失,在種種顧慮之下,監管寬容的存在致使市場懲戒機制不力,金融監管的效率也就無從保障.
三金融制度的過渡安排對金融監管效率的影響
在轉軌經濟條件下是進行壟斷性的金融制度安排.還是迅速引入非國有的或國家不進行直接控制的競爭性金融制度安排,這是金融制度安排的主題.在轉軌經濟條件下、純粹的市場金融制度無法提供足夠的貨幣供給.在流動性偏好的假設下,如果不配合以適當的過渡金融安排,將會出現貨幣供不應求的局面,從而難以動員足夠的儲蓄資源.轉軌中的經濟也會因無法獲得及時而有力的金融支持而呈“J型”下降.如果迅速引入競爭性金融安排將使國有金融機構面對一個均衡的高利率水平,也就意味著國家要支付更大的成本去動員儲蓄來為國有經濟提供金融支撐.所以在轉軌時期,對金融制度必然是一種過渡安排.
二、中國金融監管體制改革的困境
1金融監管立法進程緩慢,滯后于金融市場發展需求
隨著我國市場經濟體制的不斷完善,金融市場的繁榮發展依托于完備的金融法律法規,強調金融司法進程適應金融市場的發展需求。當前,央行金融監管條例、信托法、外匯管理法等法律法規,尚不完備,法律法規的出臺、實施,面臨金融立法緩慢、司法不嚴的尷尬情境。有法不依、依法不嚴的金融法律環境,在很大程度上制約了金融管理體制的改革推進,改革缺乏良好的環境作為支撐。
2.金融監管方式落后,缺乏先進的監管理念
多元化的金融市場環境,強調市場為導向下的金融監管模式。但從實際來看,我國金融管理理念陳舊,監管方式仍在一定程度上強調政府為導向下的管制,行政管制的“影子”仍是存在。各金融機構監管效率低、協調配合不夠,以至于出現各部門、地方之間形成利益堡壘,直接影響金融監管的有效推進。特別是在金融體系國際化、市場化的大背景之下,中國金融監管理念的陳舊、監管方式的落后,將成為金融監管體制改革進程中迫切解決的重點。
3.金融監管機構協調性不足,存在監管效率不高
為滿足金融市場的發展需求,我國成立了銀監會、證監會和保監會三大監督機構,在很大程度上推進了我國金融監管體制的改革,但三大監督機構協調機制不完善的尷尬窘境比較明顯,各自為政的監管現狀,直接影響金融監管效率。因此,三大金融監管機構之間缺乏良好的協調配合,監管重疊、空白區的出現,讓監管工作出現重復監管、又存在監管盲區,不利于當前金融市場的健康發展。
三、推進中國金融監管體制改革的路徑
深化金融監管體制改革,是新時期中國金融市場繁榮發展的必然要求,也是推進金融監管事業發展的重要之舉。在筆者看來,深化中國金融監管體制改革的路徑構建,關鍵在于以創新為導向、為推動,加快金融監管立法進程、創新金融監管方式,從本質上優化金融監管體制改革的內外環境
1.營造外部環境:加快金融監管的立法進程
良好的外部環境,是新時期金融監管體制改革的重要基礎,也是體制改革道路鋪設的工作重點。我國金融監管立法進程緩慢的尷尬情形,強調加快金融監管立法的緊迫性與必要性。國家應立足于金融市場的發展需求,出臺金融監管的法律法規,并制定相應的實施細則,確保金融監管的法律法規從實施到執行,都有明確的法律及制度保障。與此同時,我國在金融機構市場退出機制的建設方面,存在機制不健全、法律保障不完備的問題。為此,我國應進一步完善金融市場機構退出機制,并強化以法律的形式對監管的程序、措施進行明確。
2.夯實內部基礎:著力于金融監管方式創新
以創新為導向,推進金融監管方式創新,是金融監管的現實需求,也是深化監管體制改革的重要內容。當前,我國金融監管方式的創新,關鍵在轉變傳統體制下行政審批的監管方式,轉而以“服務型”的金融監管方式,提高金融監管的效率,契合當前金融市場的發展需求。首先,轉變傳統自上而下的行政管理模式,弱化行政命令為監管的手段,強化以經濟手段為主的監管方式。特別是在現代金融市場的發展中,金融監管手段應以“經濟手段”為抓手,既契合金融市場的發展需求,又提高了金融監管水平;其次,逐步改善金融監管手段,依托信息化、電子化等金融監管手段,不僅能夠提高金融監管效率,也有助于推進金融監管體制改革的現代化發展,進一步夯實了體制改革的內部基礎。
3.構建監督力量:完善現行“分業”監管機制
金融是現代經濟的核心,金融市場是整個市場經濟體系的動脈。對于金融經營,風險是一種客觀存在,我們要做的,就是學好如何去控制風險,規制金融風險隱患。金融風險可以分為市場風險、制度風險、機構風險等等,但在我國最大的風險來自于傳統體制的影響以及監管失效導致的違規。
(二)地方債務問題越發顯著
引起地方債務問題的原因。在國際金融危機影響下,我國地方政府債務規模激增、潛在風險較大等問題也逐步暴露,但是我國地方政府的債務問題與歐美經濟體的債務危機有根本的不同。發達國家的債務困局是發達經濟體長期實行高福利、赤字財政政策以及全球化進程中國際分工格局發生重大變化所造成的,而我國地方政府債務問題產生的根本原因在于分權制下財稅體制的弊端。
我國地方政府債務卻與愈演愈烈的歐美債務危機有著相同的現實背景。2008年金融海嘯爆發后,各國政府用強力度的財政擴張政策刺激經濟,導致2010年以來世界各主要經濟體財政風險急劇上升。我國以地方融資平臺為代表的地方政府債務規模的迅速擴張也是在2008年以后。2009年和2010年,我國新增銀行貸款大量流向地方政府投融資平臺。2009年地方政府債務由2008年底的5.56萬億元急速增至9萬億元;2010年,即使基礎設施項目貸款收縮,地方政府債務余額仍增長了18.86% 。
我國地方債務的潛在風險。關于地方政府融資平臺的風險。一方面,2008 年、2009 年發放的銀行貸款集中到期,另外由于控制房價之后,土地出讓金減少,地方政府融資平臺還款來源減少,后續貸款則一方面監管嚴格控制,另一方面銀行動力也不大。我們了解到銀行 2009 年給地方政府融資平臺貸款的時候利率是下浮 10%的,現在把資金貸給企業,可以上浮 30%甚至到 50%,所以銀行自己現在也沒有太大動力給平臺貸款 。平臺現在貸款沒有,發債也受阻,靠借新還舊來緩和風險的可能性比較小,所以地方政府融資平臺風險應當值得關注,這是第二個風險。能否解決地方債務問題關乎實體經濟的健康發展,因為地方政府債務問題至少帶來三個嚴重的后遺癥:一是中央財政政策和貨幣政策的空間受到限制,松不得也緊不得;二是不可避免對私人消費和投資產生擠出效應;三是不斷出現負面消息對資本市場造成沖擊。
二、 加強金融監管防范金融風險
新形勢下完善金融監管的必要性。金融監管是對國家與金融市場、政府與金融企業之間關系的一種制度安排。隨著現代通訊和網絡技術的發展,國際金融業正向全球化和自由化發展,傳統的銀行、證券、保險、信托等業務界限變得越來越模糊,這些都對傳統的金融監管模式提出了新的挑戰。加強金融業的監管一直受到各國政府的重視,各國都逐步形成了一套符合本國國情的金融監管模式。我國如何建立和完善適應開放經濟條件下的金融監管體系,已成為金融體制改革必須面對的現實 。
國內金融機構的金融創新和事實的混業經營,突出表現為銀行業、信托業、證券業、保險業之間的業務劃分日益模糊,這種變化使得現行監管體制所隱含的問題日益突出。在金融業務界限日益迷糊的現實情況下,我們必須明確的知道實現金融混業經營,一般需要兩個最基本的條件:一是金融機構必須具備有效的內控約束機制和較強的風險意識;二是金融監管能力較強,有完備的金融監管法律體系和較高的金融監管效率。
金融風險防范的意義。金融風險一旦發生,帶來的損失金額往往比一般風險造成的損失大幾倍、十幾倍甚至幾十倍。這是因為貨幣資金的籌集與經營,不但涉及生產領域和分配領域,而且還涉及流通領域和消費領域,即涉及社會再生產的各個環節。所以,金融風險的存在與發生,無疑是對經濟穩定發展的一個威脅。而金融風險防范的實施,不但能在一定程度上減少風險發生的可能性,而且能在金融風險發生后減少它帶來的經濟損失,從而減少金融風險損失給社會再生產各個環節帶來的波及效應和不良后果,最終促進經濟的穩定發展和經濟效益的提高。
三、 關于促進實體經濟發展的建議
規范地方債券市場。在我國法律法規不健全、信用評級缺失的情況下,如何通過一攬子方案設計以及配套措施建設控制地方債違約風險是自行發債面臨的最大問題。首先,建立和完善地方債券市場。在試點推進過程中要制定相應的風險防范和監督機制,對發行模式和償付機制進行科學設計,對發債規模和資金運用等進行嚴格限制。通過試點最終是要探索建立規范的地方債券市場,該文原載于中國社會科學院文獻信息中心主辦的《環球市場信息導報》雜志http://總第522期2013年第39期-----轉載須注名來源從發行、擔保、審批、交易、回購、償還等各個環節制定詳細的運行和操作規則,同時逐步放開地方債的投資對象,從機構投資者逐步擴展到個人投資者。其次,徹底完成商業銀行的去財政化。要切斷地方政府與銀行的潛在利益鏈條,通過修訂《預算法》、《擔保法》、《商業銀行法》等規范地方商業銀行運作,實行真正意義上政企分開的股份制運作機制,在推行地方債的過程中,防范債務主要由銀行認購等現象的發生,借此真正完成商業銀行的去財政化 。
穩定地方財政 避免信用違約。地方政府債務核心是加強中央和地方兩級政府財稅體制改革。加強地方政府債務治理核心是加強中央和地方兩級政府的財稅體制改革。允許地方政府發債面臨著平衡地方政府收支這一根本性難題,這也是地方債務問題產生的根源。地方政府收支不平衡的根本原因在于分稅制改革后地方政府財權和事權不匹配的矛盾。因此,必須通過體制改革從根本上解決地方政府財權和事權失衡問題,為地方政府提供未來可持續的新收入來源。如果中國經濟周期在下滑,地方政府債務立刻會成為大問題;如果持續平穩較快增長就不會成為大問題;因此,要想杜絕政府債務危機,還是要穩定經濟,穩定周期,不宜于讓經濟周期發生劇烈波動。地方債務問題直接影響經濟環境穩定性,市場信用的穩定性一旦被破壞,會使得原本萎靡的實體經濟雪上加霜。
動態的調整監管維度。加強金融監管,要完善監管規則,努力提高防范金融風險的能力。實踐表明,監管者及時發現金融市場發展中的風險非常重要,也是非常困難的,因為市場的變化往往領先于監管者的應對舉措。因此,銀行、證券、保險各監管部門要增強調控的科學性、前瞻性和有效性,及時研究和解決經濟運行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有針對性地采取措施,妥善處理支持經濟發展與防范金融風險的關系,促進經濟金融健康發展。要在發展中不斷擴大監管的維度,快速地完善監管的內容。這是目前轉軌時期,多變的市場對監管機構的客觀要求。
(作者單位:吉林財經大學 吉林省長春市 13011)
參考文獻
[1] 李蕓. 金融風險概述[J].財經之窗, 2011,(02).
[2] 張捷. 地方債務問題剖析[J].財經時報. 2012,(06).
我國作為農業大國的現實國情和城鄉二元分化經濟結構的長期制約,使得農村經濟發展水平嚴重滯后,決定了現階段農村金融經營成本高、風險大、收益率低,由此造成農村金融機構資產質量低下、虧損嚴重、資本嚴重不足、難以實現可持續發展等問題,使得我國的農村金融機構成為整個金融體系的瓶頸和“短板”。農村金融的監管無論在理念、對象、內容和手段等方面均具有不同于整體金融或者商業金融的特殊性。一方面,農村金融供給不足,有效競爭不充分,農村金融機構功能錯位,農村資金回流,農民融資困難等問題要求建立具有多元化主體的農村金融體系,促進農村金融有效競爭,滿足農村融資需求;另一方面,相對寬松的準入政策、過于復雜的農村金融局面以及難以對農村、農業經濟提供有效金融支持的缺陷均需要完善的農村金融監管體制來保護相關主體的合法利益,穩定金融秩序,保障金融安全。
一、完善農村金融監管的法理基礎
格萊珉銀行創立者·尤努斯認為,金融權利如同人們在衣食住行上享有的權利一樣,也是一種人權,也是一種人的基本生存權利。法哲學研究中的人權理論將其劃分為應有的人權、法律上的人權和現實中的人權三個層次,農民的金融權益便屬于應有人權的范疇,不僅可以從社會公平正義理論、平等的生存權和發展權等角度得以證成,而且可以通過對其在現實中的享有和實現來評價和檢驗一國金融法律的質量和狀況。首先,包括金融融資、獲得農業保險、參與并實現合作金融等各項權利的農民金融權益需要相應的法律法規予以正式的確認和肯定;其次,無論進行融資、獲得農業保險抑或參與合作金融,都需要在農村金融監管的法律體系中得到保障和制度支持;最后,對農民金融權益的關注和保護,決定著農村金融監管制度的價值目標和基本理念的轉化。因此,可以說,從法學的層面上,運用權利理論對農民的金融權益狀況、原因和保護進行權利理論上的分析和論證,從而在制度層面上尋求法律的保障,是解決農村金融問題的核心。
二、完善農村金融監管的現實需求
1.我國農村金融監管資源不足,難以形成有效的監管合力。現有的“一行三會”的金融監管格局具有諸多方面的缺陷。具體到農村金融體系,目前主要的監管機構為銀監會,而且地方銀監分局為農村中小金融機構的屬地監管機構。但我國農村金融機構具有機構小鏈條長的特點,絕大多數農村中小金融機構都設在縣(市)及鄉(鎮)和行政村,在其轄區內只設有監管辦事處,這些辦事處并不具有獨立的監管主體資格,而且一般僅有3—5人的監管人員,應對轄區內原有的農村金融機構已是困難,再加上村鎮銀行、農村資金互助社、貸款公司等新型金融機構的大量出現以及大型商業金融機構和外資銀行的參與,監管資源更是難以為繼。
2.監管體系混亂,非正規農村金融游離于監管之外:(1)傳統商業性和政策性農村金融機構受銀監會監管;村鎮銀行、貸款公司、農村資金互助社等新型金融機構,也由銀監會監管,但其在資產規模、市場定位、資金運作、員工構成、貸款審批和組織結構等方面均與傳統金融機構存在重大差別,難以根據一元化的監管體系進行簡單處理;(2)農村信用社的監管比照《商業銀行法》執行,監管責任由銀監會和地方政府共同擔當,其效力通過縣聯社—省聯社的模式由聯社體制來貫徹,但公司治理改革未能完成,省聯社的行政管理和基層社的公司治理之間沖突加劇;(3)只貸不存的小額貸款公司無需接受銀監會的審慎監管,由省政府指定省金融辦或相關機構負責試點,實際情況是,由省金融辦把試點的權限再次下放到縣政府,負責小額貸款公司日常監督管理的則為當地工商局;(4)合會、私人錢莊等非正式金融形式缺乏相應的監管,農村民間金融組織總體存在較大風險。
3.金融改革以及監管方式多采取自上而下的強制性手段,忽視對農村金融市場的內生性培育。上個世紀80年代農村合作基金會的發展軌跡即可說明這一問題,而我國農信社的改革過程仍然忽視農村金融市場的內生力量,未能給農民自下而上的金融創新和改革保留必要的制度空間,而是采取由政府自上而下的出臺一攬子改革方案,然后由各地去執行的方式,使得農信社的合作金融機制完全未能體現農民的自主參與意愿。
4.農村金融機構的監督約束機制缺失。一個有效的金融風險控制體系應由三個系統構成:市場約束條件下的外部銀行、證券、保險風險監控系統、被監督金融機構自身內控系統與社會監督體系。但我國農村金融監管體系除前述已經論及的外部監管系統缺陷外,其內部治理、控制和行業自律等監督體系均存在缺失。
三、發達國家農村金融監管制度的借鑒
構建完備的農村金融監管體制對農村金融機構的良性運作、農村金融市場的規范發展和農村社會經濟的促進具有重要作用。世界很多具有發達農村金融體系的國家均具有完善和健全的農村金融監管制度。
1.美國以農業部為政府監管主體,輔以行業協會自律管理、內部治理結構控制以及農業保險的監管協調機制。美國的農村金融體系主要由農村政策性金融機構、農村合作金融體系以及農業保險體系組成。其中農村政策性金融機構均隸屬于美國農業部管轄。農村合作金融體系則采取了不同于商業銀行的監管模式,專門設立了比較健全的農村金融監管體系,包括監管機構、行業自律協會、資金融通清算中心和互助保險集團,這四種機構及其附屬機構各自獨立、職能各異。在美國,各種信用社協會或合作金融多達幾十個,這些行業協會從事的主要工作之一就是制定行為規范,進行自律管理。美國聯邦政府對農村金融的存款統一實行強制保險,具體業務由聯邦存款保險公司經營的儲蓄協會保險基金承擔,并承擔對投保金融組織的監督。
2.法國“半官半民”體制模式。法國的農村金融體制是從下而上逐步形成的,相對較為穩定。法國的農業合作金融體系主要由國家農業信貸銀行、省級農業互助信貸銀行和地方信貸合作社三級構成。其中地方信貸合作社是基層組織,直接由個人成員和集體成員入股組成,省級農業互助信貸銀行則由地方農業信貸合作社組成,同時以國家的政策性銀行——國家農業信貸銀行作為合作金融的中央機構,對合作金融的運作提供最后的保證。1945年,省級農業信貸互助銀行組成了全國農業信貸聯合會,作為省級農業信貸銀行在國家一級的代表,參與決定農業信貸政策。除此之外,法國的農業保險體制也相當發達,并與農村金融組織結構相對應地設置了三個層面的農業互助保險機構。
3.日本“相互配合型”的協調機制。在日本,對農村金融實施雙重監管:一是政府金融監管廳,對各種金融機構實施監管,以實現整體風險調控;二是全國和地方農林水產部門配合金融監管廳對農村金融機構實施監管,包括農林水產省下設金融科對農林中央金庫的監管,農林水產省在六個大區設置農政局對轄區內縣信聯的監管,以及都、道、府、縣農政部對轄區內農協合作金融部的監管。另外,為了保證合作金融安全、健康地運行,日本還設立了農村信用保險制度、臨時性資金調劑的相互援助制度以及政府和信用合作組織共同出資的存款保險制度、農業災害補償制度和農業信用保證保險制度等制度措施。
四、完善現行農村金融監管法律的構想
1.針對農村金融的特質,建立不同于城市金融的政府監管體系。我國的農村金融改革和發展實踐,總是將農村金融機構當作一般的金融機構看待,僅僅要求投入金融資源,沒有足夠認識到農業作為產業的獨特性和由此產生的城市和農村金融之間的顯著差別。實際上,農村金融要與國家的產業政策緊密結合,其本質主要是貼近農民,而不是貼近金融機構。作為城市金融監管首要主體的銀監會,在農村金融監管中具有監管資源不足,難以貼近農村、不了解農村金融現實需求,與國家產業政策和農村政策之間不具有順暢的溝通、交流機制,極易造成“一管就死、一放就亂”的監管局面。借鑒發達國家農村金融監管經驗,我們應當以農業部為主導,同時厘清農村政策性金融的設置目標和宗旨,在農村政策性金融和農業部之間建立順暢的國家產業政策的表達和執行機制,并通過發揮農村政策性金融對農村合作金融組織的導向、補充和支持等作用,構建農村金融的政府監管體系。同時可以在財政部的政策支持、財政補貼以及稅收優惠等方面建立輔助機制。
2.健全完善金融同業公會,發揮行業協會的自律監管作用。我國于2005年底成立中國銀行業協會農村金融工作委員會,應當引導協會發揮職能作用,建立日常工作聯系機制和管理辦法,完善同業公約及規章,將那些監管部門不宜管,而被監管機構又需要的工作,盡量交由協會負責,實現行業協會自律管理與國家監管機構監管相結合的監管體制。
3.注重農村金融主體的內部治理和控制,自下而上地培育農村金融本土力量。內控制度建設是建立有效監管體制的關鍵,也是有效監管的基礎。農村金融監管中內部治理的作用集中體現在農村合作金融組織中,基層合作金融組織中自愿入股的成員通過完善的治理結構,形成、表達并且實現自己的意愿,同時,由于基層成員是最為貼近金融需求、了解融資狀況的主體,使得對于資金發放、運用以及貸款的回收等事項具有最為直接和靈活實用的監督管理作用。另外,就農村金融本土力量的培育和發展方式而言,應該是把選擇權交給農民,通過反復的實踐和摸索,自下而上地生成一套成功的借貸模式和本土金融組織形式,更好地挖掘和滿足當地不同形式的金融需求。
4.完善金融監管法律制度體系。一是針對農村金融監管進行理性立法,設立可以作為農村金融監管依據的法律;二是完善農村金融市場的準入機制,將已在農村廣泛存在的非正規金融納入正規的金融監管體系,減少非正規金融活動對農村金融監管的消減效應;三是建立農業保險制度,實現農業保險的支農功能;四是建立存款保險制度以及金融機構的破產制度,完善農村金融的市場退出機制,維護金融安全和社會公眾利益。
參考文獻:
[1]張燕,吳正剛,楊依凡.論農民金融權益的法律保障與實現[J].鄭州航空工業管理學院學報,2009,(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