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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國離岸金融市場的發展現狀批準深圳開展離岸金融業務是我國離岸金融市場發展的起點。我國首家獲準開辦離岸金融業務的銀行是招商銀行。隨后,中國農業銀行與中國工商銀行深圳市分行、深圳發展銀行(平安銀行)、廣東發展銀行深圳分行經批準相繼開辦了離岸金融業務,只是,后來由于東南亞金融危機的影響,這些銀行開辦的離岸金融業務被叫停。2002年6月,招商銀行和深圳發展銀行(平安銀行)又開始經營離岸金融業務。與此同時交通銀行總行和浦東發展銀行也開始開辦離岸金融業務,因此上海從此邁入了離岸金融市場的行列。2006年5月,國務院正式批準天津濱海新區為我國的金融改革的實驗區,鼓勵在濱海新區進行金融創新和改革。天津濱海新區以其區域、政策等優勢成為最有潛力發展離岸金融業務的地區。雖然,離岸金融市場在我國已經取得一定的成績,但是離岸金融市場業務并不成熟。我國仍存在著離岸金融市場法律監管缺失的問題,在一定程度上阻礙了離岸金融市場的快速發展。
(二)我國對離岸金融市場法律監管的現狀1997年10月23日,中國人民銀行頒布了《離岸銀行業務管理辦法》,明確規定了離岸銀行業務的行業性質、服務的針對項目及服務的業務范圍、申辦辦法等。1998年5月13日國家外匯管理局頒布并實施的《離岸銀行業務管理辦法實施細則》,對離岸金融業務不能由離岸銀行分支機構辦理,離岸金融業務辦理人員必須具有較高職業素質等做出了具體規定。后來,由于國家的高度重視,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頒行《中資商業銀行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以及《合作金融機構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以及《境內機構借用國際商業貸款管理辦法》、《境內機構對外擔保管理辦法》等,這些管理辦法都對我國離岸金融市場中的銀行業務做出了一些法律規定。通過對以上法律法規的制定與完善,說明我國政府在離岸金融法律監管方面做出了許多努力,并隨著離岸金融市場的新情況、新形勢的出現而不斷調整和修改相關政策。但是,離岸金融市場的國際化與自由性決定了其在經濟形勢轉變中的創新性與效率性。所以法律的修訂必須要緊隨形勢的變化,否則法律調整的滯后性將會影響市場有效的優化資源配置。而目前,我國的法律法規已經明顯的滯后于離岸金融市場的發展形勢。例如:離岸金融市場的稅收問題、離岸銀行安全穩健性經營的維護問題、以及跨國監管的問題等等,我國現存法律法規并沒有做出明確規定。我國對離岸金融市場法律監管存在的法律方面的欠缺,將在下文詳細展開。
(三)我國離岸金融市場法律監管存在的問題目前我國離岸金融市場基本法律體系涵蓋了市場準入、監管機關、離岸銀行業務的范圍、監管模式、檢查和監督制度五個方面。盡管目前法律為我國建立離岸金融市場,開展離岸銀行業務提供了基本的法律規范框架,但是在許多方面還需要改進。首先,離岸金融市場法律法規建設相對滯后。我國現存的相關法律法規已明顯不能適應當前離岸金融市場的發展,對離岸銀行市場準入條件、離岸稅收、離岸金融內控機制等都沒有明確而有效的規定。其次,離岸金融監管模式存在缺陷。我國實行內外業務分離型的市場監管模式,主要是為了提高離岸金融賬戶的抗風險能力與持續發展的能力,然而,此模式允許銀行將在岸資金補充離岸頭寸,這就增加了離岸貸款資金的收回風險,反而降低了離岸賬戶抵御風險的能力。再次,離岸金融市場監管機構職能單一且制定法規缺乏統一性。國家外管局的主要職能僅是監管有關外匯的事務,而離岸銀行業務所涉及的內容存在于兩方面,即:外匯交易業務和銀行內部經營業務,因此銀行的內部經營監管被忽視。而且,我國離岸金融市場的監管法律法規是各個部門根據自身的需要而制定,所以在具體執行時會不可避免的出現矛盾。各種法規的不一致性將會阻礙離岸金融市場的有效運行。最后,外匯管制過于嚴格。目前我國完全放開外匯管制的基本條件還不完備,所以實行內外分離型的離岸金融市場。但是基于我國的基本政策要求,我國的離岸金融業務中,外匯業務監管要求很嚴格。然而,資金的自由流動和與外國貨幣的自由兌換是離岸金融市場形成的重要條件,我國對資本項目外匯實行嚴格管制在一定程度上阻礙了離岸金融市場的運轉。
二、完善我國離岸金融市場的法律監管
離岸金融市場要取得長足,健康的發展,就要重視離岸金融業務的法律監管。因此,我國應在充分認識并分析國內經濟以及金融形勢的情況下,建設合理有效的法律監管體系。
(一)完善離岸金融市場的立法審視離岸金融市場的發展需要,同時審時度勢,針對離岸金融業務制定一部全面統一的法律,明確規定離岸稅收以及稅收承諾制度,明確離岸銀行準入條件。以法律的形式確立統一的監管機構,通過披露、糾正和整改權力等方面的機制建設,設置較為全面監管措施,強化離岸金融機構內控機制的質量。
(二)選擇合適的監管模式離岸金融監管的模式包括內外業務混合型、內外業務分離型和虛擬業務型三種。中國在構建離岸金融市場監管法制的過程中應采用內外業務分離型監管模式并允許一定程度的內外業務滲透。面對金融業全面開放和一體化金融市場可能帶來的風險,我國目前的金融市場發展水平和市場運行機制在應對上述風險方面還存在許多薄弱環節。采用內外分離型管理模式并允許一定程度的內外業務滲透,將在很大程度上滿足我國吸引外資的求,而且也能是監管靈活而有力。
(三)逐步開放離岸金融業務外匯管制離岸金融市場的快速發展,離不開自由的外匯交換和資金流動。因此,逐步放開離岸金融市場的外匯管制是離岸金融市場發展的重要一環。在發展離岸金融市場的過程中,可以針對離岸金融市場所在的不同區域,滿足離岸金融市場的需要,實行自由外匯政策.使得外匯交易的資金資金鏈條自由高速運轉。只有這樣,我國的離岸金融市場才會在自由流暢的環境中,充分利用自身優勢,靈活的從事離岸金融業務,也只有在這種情況下,離岸金融市場才會健康有序的運行。
中圖分類號:F832.5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0-4392(2008)10-0041-04
一、離岸金融市場面臨的主要風險
風險防范是金融業永恒的主題,離岸金融市場國際化程度較高,在其運作過程中往往面臨著諸多種類的風險,對它的監管過程相對復雜,操作難度很大,各國政府、金融組織對此一直非常謹慎。
(一)信用風險
長期以來,信用風險是離岸金融市場最主要的風險形式之一。由于離岸金融市場是為“非居民”性質的個人或機構服務,所處宏觀經濟環境復雜多樣,其主體廣泛的外延性使得銀行更是難以深入、全面、迅速、準確地把握服務對象的信用表現及所屬產業的資信狀況,征信過程涉及不同的國情民風,既增添了經濟主體收集信息、整理信息的工作量,也增大了收集信息、整理信息的難度;既增大了預測工作的成本,又增大了計劃工作的難度,更增大了經濟主體的決策風險。總之,信用風險增大了離岸金融市場經營監管的成本。
同時,信用風險也會降低離岸金融業務的預期收益。因為信用風險越大,則風險溢價相應越大,于是,調整后的收益折扣率也越大。對于這一點,我們可以從投資的凈現值公式看出:
Ct、rt、Pt分別代表離岸金融資產在期限t的收益、收益折扣率和風險溢價,Co為離岸資金投資額。顯然,Pt越大,調整后的收益折扣率rt+Pt就越大,NPV就越小,在等確定性的凈現金收入就越小;反之,則相反。
(二)市場風險
根據巴塞爾委員會頒布的《修正案》,市場風險是指因市場價格(利率、匯率、股票價格和商品價格)的不利變動而使銀行表內和表外業務發生損失的風險,市場風險存在于銀行的一切交易和非交易業務中。離岸金融作為金融創新方式,是一種以全球為市場,自由化程度很高的業務,其具有的市場風險更加明顯,尤其加大了金融體系的系統性風險。
離岸金融市場放松管制和金融創新的加速,金融脫媒和混業經營的趨勢的加強,商業銀行的經營行為和方式發生了很大的變化,離岸金融業務的產生與發展,使銀行面臨的金融市場風險不斷累積,日益復雜,市場風險逐漸成為銀行業面臨的最重要的風險之一。
(三)資本外流風險
離岸金融業務有可能推動資本外逃規模的進一步膨脹,進而對人民幣匯率的安排和貨幣政策的運作產生重大壓力。外逃資本是國際游資的重要組成部分和來源,2002年下半年以來,國際游資大規模內流對人民幣匯率施加了沉重的升值壓力,并嚴重干擾了人民銀行遏制信貸規模增長失控的貨幣政策。雖然我國采用離岸賬戶與在岸賬戶嚴格分開的謹慎做法,但金融經濟內在的關聯性和可融性,有可能導致離岸市場資金的流向不定,既可流入國內又可從國內流出。國內貨幣供應量在離岸市場的資金流入國內時增多,在從國內向國外時減少,進而產生信用擴張或信用收縮效應,會引發一定的通貨膨脹或通貨緊縮。
此外,在當前經濟全球化、資本流動國際化的情況下,離岸金融市場在某種意義上使得洗錢活動愈演愈烈。
(四)監管法律風險
離岸投資者的投資目的雖然有個體差別,但其根本原因是一致的,即利用存在于世界各國稅收、管制等金融制度上的差異去維護個人財產的保值與增值。
離岸金融市場與母國及東道國的法律和監管架構產生矛盾,離岸資本流動把各個國家都聯系在一起,但是很多國家的金融制度和法律框架尚缺乏與國際金融市場平穩對接的機制,有可能使國際資本流動與本國經濟政策和規章制度處于摩擦狀態。大量資本市場離岸交易和網絡交易與國際監督和風險防范措施的不力產生矛盾,金融產品的離岸交易增加,再加上衍生工具迅速膨脹,使得習慣于集中管理的監管當局和監管制度更難以實施。隨著網絡化交易的迅速發展,金融危機的爆發更具突然性,也更容易跨地區傳導,使得監督當局在突發事件面前往往措手不及。
(五)操作風險
離岸金融市場隨著其自身及整體金融環境的發展,進一步加速了全球經濟一體化,金融管制的日益放松、金融技術的日新月異,使當今離岸金融機構處于更加錯綜復雜、快速變化的經營環境中,來自人員、自動化技術、電子商務以及支付清算軟件等方面的不確定因素,也會給其穩健經營帶來潛在風險,業界將這些風險歸結為“操作風險”。
二、中國離岸金融市場監管體系的建立
(一)中國離岸金融市場的監管原則
1.適度性原則。適度監管原則要求監管機構應當遵循離岸金融業發展特有的經濟規律,其監管行為盡量不要干涉離岸金融機構的經營決策權和自,而要通過制度和規則使跨境金融業務得以穩健經營,以在經濟全球化的大環境中獲得良性發展。只有當離岸金融機構出現信用危機等嚴重問題時,才能對其采取某些強制措施,金融監管不能取代市場作用。適度監管原則含依法監管和合理監管之意:依法監管是指離岸金融監管機構必須依據法律法規行使監督管理權,合理監管就是指要合理運用金融監管中的這種自由裁量權。
2.宏觀與微觀相結合的審慎性原則。以離岸銀行業的監管為例,從宏觀審慎監管的角度來看,正確的離岸銀行業監管應該著眼于度量整個中國銀行體系中的離岸金融業務風險頭寸,并進而決定銀行體系離岸賬戶的總最優風險頭寸。而從微觀審慎監管的角度來看,每家銀行都處于安全狀態才是整個銀行體系保持穩定的充分必要條件。離岸金融監管應以宏觀與微觀相結合的審慎性原則出發,進行監管,離岸銀行業宏觀審慎監管和微觀審慎監管的具體內容如下表所示:
3.效率性原則。從廣義的角度看,離岸金融監管的效率原則一方面包括離岸金融監管的經濟效率,即離岸金融監管應通過鼓勵、引導、規范和監督管理來提高離岸金融業務的整體效率,而不應導致離岸金融業務效率的喪失,不應壓制自由離岸金融業務間的正當競爭。另一方面也包括離岸金融監管的行政效率,即中國金融監管當局應以盡可能少的成本支出達到離岸金融業務監管的目標。相反,若監管成本超過從安全保障模式中所獲取的收益,限制了離岸金融業務收益的實現,那么監管行為就成為行業競爭的障礙,可能會使離岸金融業趨于萎縮。因此,離岸金融監管者實施監管時,必須進行成本、效率分析,只有降低離岸金融監管的成本,提高效率,才能更理想地達到離岸金融市場監管。
(二)中國離岸金融市場具體監管模式
1.監管主體方面。離岸金融市場要同時接受貨幣發行母國與市場所在東道國的雙重監管,由于研究角度的不同,下面我們僅就中國自身應承擔的監管責任談起。我國離岸金融市場的監管需要我國政府、中央銀行及外管局等監管機構、商業銀行三方共同進行,以有效控制離岸金融市場的風險。第一方,我國政府在離岸金融市場中是不可或缺的宏觀調控角色,既規范又寬松的政策環境是發展良好離岸市場的根本動力之一。中國政府應充分運用法律這個“有形的手段”,對離岸金融市場業務嚴格規范,使之在健全的司法環境下健康有序發展,在穩定和繁榮的宏觀政治經濟環境下,提高離岸投資者的信心,進而促進我國離岸金融市場的不斷前進;第二方,我國的中央銀行及外匯管理局等機構在恢復離岸金融業務后,要嚴格規范銀行從事離岸業務的批準事項,注意風險分散,分別在多個城市中建立離岸銀行,摒棄十多年前把五家離岸銀行全部安排在深圳的做法。人民幣離岸交易中心勢必會建立發展起來,著手加強境外人民幣的管理迫在眉睫,央行要規定離岸銀行的最低資本金和資本充足比率及其資產負債比率的限定,協調不同城市間的離岸金融銀行的發展,共同促進全國離岸金融市場的繁榮與穩定;第三方,我國商業銀行在離岸金融業務中應該遵循“穩健經營,逐步放開”的方針,在資金賬戶、金融品種、服務對象、核定手續等方面嚴格管理,在岸與離岸業務實行分離類別管理,早日完善商業銀行內部風險控制系統,對離岸業務謹慎而行,制定“共同業務守則”,加強離岸金融市場行業自律管理。
2.監管內容方面。作為離岸金融市場所在國,對它的監管應主要集中在兩方面,一是對準入的監管,二是對經營的監管。
我國在市場準入方面,應建立離岸金融機構的設立和審批制度,加強市場主體的規范,有關管理當局應對申請開辦離岸業務和設立離岸銀行的中外資銀行履行一定的審批手續。一是要將所有開展非居民業務的金融機構一并納入監管范圍,嚴格把握對象的“非居民”性,具體是指境外(含臺、港、澳地區)的自然人、法人(含在境外注冊的中國境外投資企業)、政府機構、國際組織及其他經濟組織,包括中資金融機構的海外分支機構,但不包括境內機構的境外代表機構和辦事機構。在為客戶開戶時,要求客戶提供身份證、合同契約等相關的有效法律文件原件及復印件,并要求其證明資金來源,在貸款時同樣要求出示抵押和擔保,防止信用不道德行為的發生。二是把從事離岸金融業務的機構進行嚴格分類,發給不同性質的營業執照,明確規定各自的營業范圍。三是在政策執行方面,不能讓內控不健全、規模擴張沖動明顯的經營機構進入,規定辦理離岸金融業務的機構償債能力必須以其總行償債能力為后盾,包括外資在內的總行機構不能逃避其設在離岸市場的分行離岸賬戶一切可能破產的風險。
我國要使離岸金融市場能長期健康發展必須重視對離岸經營活動的監管:一是加強對離岸賬戶與在岸賬戶的管理,現階段離岸金融的監管和法制尚未健全的前提下,我國主張“內外分離型”賬戶管理是正確的,應嚴格區分離岸賬戶與在岸賬戶,分賬管理,單獨核算,一套記載國內金融交易,另一套記載離岸金融交易,要盡可能避免或降低離岸業務向在岸業務的滲透和沖擊國內經濟的金融風險;考慮到國內利用離岸資金的需要與可能,可以建立離岸資金轉化為在岸資金的機制,可在離岸與非離岸賬戶之間設立一個單向的過渡科目,作為離岸資金流入的必經賬目,人民銀行和外管局要逐一審批該科目的設立,并切實加強管理。二是要主動使利率和匯率逐步向彈性化方向發展,縮小離岸與在岸市場上該兩種變量的差距,從而避免離岸市場上這二者的變化對在岸同類變量產生影響,危機國內金融穩定與宏觀調控能力。三是減少從離岸賬戶流向在岸賬戶的資金進入證券市場或房地產市場,以免金融資產價格過分膨脹,產生泡沫經濟。四是實施離岸金融業務及其日常業務的風險管理,根據新巴塞爾協議監管原則,對離岸金融市場的信用風險、市場風險、利率風險、流動性風險、操作風險、法律風險等各種風險實施全面風險管理,尤其要重視流動性要求和資本充足率要求。五是在完善離岸金融市場內部風險控制制度的基礎上,通過對離岸金融機構定期報送的各種報表及其它資料加以分析,或通過監管人員的實地調查,采用系列量化指標考核離岸銀行的資產負債管理與風險資產管理,提高全面風險的識別與控制能力;六是制定打擊國際金融犯罪的法律規章。離岸金融的國際性、資金的頻繁流動和對客戶信息的高度保護為國際金融犯罪提供了溫床。因此,目前國際組織在打擊金融犯罪領域正積極合作,尤其是在反洗錢領域和避免偷稅漏稅領域制訂了較為完善的指導建議。我國也應該參照有關國際組織制定的指導意見和行動守則制定相應的法律,積極參與打擊國際金融犯罪的國際合作。
3.監管方式方面。我國金融監管當局應從傳統的基本規則的監管逐步朝面向過程的監管轉變,從事后的靜態風險管理轉向事前的動態風險管理。監管機構應定期對離岸銀行及其它金融機構進行信用評估,不定期地檢查離岸銀行等的賬戶及各項統計數據,切實起到對于離岸業務的全面及時的審查稽核作用,加強對離岸金融市場各項風險的提前識別與預防能力。
4.監管依據方面。進一步完善有關離岸金融業務的法律框架。截止到目前我國專門針對離岸金融業務的法規還只有中國人民銀行1997年的《離岸銀行業務管理辦法》及1998年制定的《離岸銀行業務管理辦法實施細則》,該法規是針對國內中資銀行及其分支行從事離岸金融業務制定的規范性條文。有關外資金融機構在經營離岸金融業務時應受哪些限制,僅在1994年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金融機構管理條例》中有一些粗略規定。離岸金融業務法律框架的完善和細化,是未來發展離岸金融市場的一個重要方面,同時,還應加強對國際慣例的研究和學習,適當將國際慣例轉化為國內立法。國內監管人員和離岸從業人員都應掌握境外相關法律知識,或適當引入境外專業律師、會計等中介機構,將法律審查手續外包。
離岸金融市場相對在岸市場有它特殊的風險因素,我國應充分利用政府的政策法規支持、在中央銀行的有效監管下,三方積極努力發展我國的離岸金融并使之走向成熟。遵循“穩健經營,逐步放開”的方針,在資金賬戶、金融品種、服務對象、核定手續等方面嚴格管理,謹慎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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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國金融市場監管體系的發展歷程
所謂金融監管是指政府通過特定的機構(如中央銀行)對金融交易行為主體進行的某種限制或規定。金融監管本質上是一種具有特定內涵和特征的政府規制行為。隨著金融業改革的深入,我國的金融監管體系逐步發展。大體有四個階段:第一階段從1984-1992年,主要依靠行政手段管理金融;第二階段從1993-1994年,偏重與整頓式、合規性監管;第三階段是1994-1997年,相繼建立了《中國人民銀行法》、《商業銀行法》、《金融機構管理規定》等金融法律法規。第四階段則是1997年至今,我國從東南亞的金融危機中汲取了教訓和經驗,金融機構逐步深化。2003年,我國正式成立銀行監督管理委員會負責金融監管。
二、我國金融市場監管的現狀
(一)金融市場監管范圍狹窄且監管目標不明確
我國金融監管的主要內容主要有對金融機構設立的監管;對金融機構資產負債業務的監管;對金融市場的監管;對會計結算的監管;對外匯外債的監管;對證券業的監管;對保險業的監管;對信托業的監管等。其中,對商業銀行的監管是監管的重點。監管所涉及的范圍有限,并且還有許多具體的領域沒有涉及,因此監管的力度和效力都要受到影響。監管內容不能及時更新,隨著社會的發展擴大范圍,比如一些新興業務像彩票市場、社會集資以及社會養老保險、失業保險等不能納入監管范圍。金融監管的主要目標是促成建立和維護一個穩定、健全和高效的金融體系,保證金融機構和金融市場健康的發展,從而保護金融活動各方特別是存款人的利益,推動經濟和金融發展。監管的目標通常有三大目標體系:第一,維護金融業的安全與穩定;第二,保護公眾的利益;第三,維持金融業的運作秩序和公平競爭。然而我國監管部門將主要精力放在機構審批和業務審批上,對金融機構日常營運監管較少,金融監管和稽核也忙于完成上級任務,作用有限。大大阻礙了金融經濟的發展。
(二)金融市場監管方式存在缺陷
我國的監管方式主要有三種:公告監管、規范監管和實體監管。但是由于公告監管信息不對稱,作為金融企業和公眾很難評判金融企業經營的優劣,對金融企業的不正當經營也無能為力。因此公告監管是金融監管中最寬松的監管方式。而規范監管強調金融企業經營形式上的合法性,比公告監管方式具有較大的可操作性,但由于未觸及金融企業經營的實體,僅一些基本準則,故難以起到嚴格有效的監管作用。實體監管是國家在立法的基礎上通過行政手段對金融企業進行強有力的管理,比公告監管和規范監管更為嚴格、具體和有效。從這些方式來看金融監管缺乏自我約束機制而且自我管理機制不健全,自我監管能力極低。我國金融監管實行自上而下的行政管理制度,金融監管以計劃、行政命令和適當的經濟處罰方式進行,缺少具體的行政法規和規則,監管難以做到有法可依和違法必究,造成在監管過程中市場出現無法可依,執法困難,約束力不強,由于監管方式存在的種種弊端 監管的有效性大打折扣。
(三)金融監管機構協調性差
金融監管機構是根據法律規定對一國的金融體系進行監督管理的機構。其職責包括按照規定監督管理金融市場;有關金融監督管理和業務的命令和規章;監督管理金融機構的合法合規運作等。我國目前的金融監管機構包括“一行三會”,即中國人民銀行、銀監會、證監會和保監會。這些機構分管不同的行業,這些部門的職責缺乏嚴格的界定,相互間缺乏協調。從而在監管過程中會出現脫節、分散等許多漏洞。
三、我國金融市場問題的解決對策
(一)強化金融機構的自身建設
為實現長期可持續發展,需要不斷推動金融機構的自身建設:一是注重推動金融機構完善公司治理,保證機構運營的健康穩健。二是提高透明度,使金融機構的監督都呈現在公眾面前。三是注重引領銀行業機構提高人員素質,應做到尊重人才,從高管準入、隊伍培養、結構優先等多方面加強建設,特別是重視班子建設和高技能人才的引進。從而達到增加監管透明度、人員素質得到提升的目的。實現金融機構的可持續發展。
(二)改進監管方式和手段,提升監管效率
隨著社會的發展,監管方式和手段也應與時俱進。首先,在監管手段上,由單一走向多元。即從過去的以行政手段為主過渡到行政手段、法律手段和經濟手段三者之間的協調配合,優勢互補,不斷豐富和創新監管手段。并且同時加強金融機構內部控制制度的建設和金融機構行業自律管理、強化社會獨立審計體系和其它社會監督的作用。
(三)建立和完善金融監管的法規體系
首先,對已出臺的金融法規,要抓緊制定出切實可行的實施細則,以增強現行金融法規的可操作性。真正解決當前金融監管中有法難依的問題,避免出現金融監管的法律真空和法律風險。其次,盡快完善金融法規體系,建立金融機構市場退出的法律制度,并且對我國金融政策和金融立法做出相應的調整,最后是盡快制定網絡金融監管方面的法律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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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市場在現代市場經濟體系中具有十分重要的資源配置功能,要想使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得到進一步的發展,必須要對金融市場進行不斷的完善。金融市場在不斷的發展中具有越來越快的變化速度以及越來越復雜的結構,因此加快金融市場體系的完善已經變得越來越緊迫。然而金融市場本來就具有不完全市場的特點,同時存在著不完全競爭以及信息不對稱的特點,因此,系統性的風險會由于其內生的經濟資源錯配而不斷的累積,最終可能會全面的爆發,所以在完善金融市場體系的過程中必須要做到謹慎。
1.對金融市場進行完善的經濟背景
整個國民經濟的穩定發展以及整個系統是金融市場完善的主要基礎,面對外部經濟環境變化的時候金融市場本身會變得非常的敏感,必須要保證既有配套的對外經濟政策從而能夠使穩定的國際經濟環境得以維持是完善金融市場體系的前提條件。首先現在在新興市場中的國際資本回流到發達國家市場屬于一個非常明顯的趨勢,但是現在我們可以發現,這次國際資本的轉向破壞性并不會帶來像亞洲金融危機那樣強烈的作用。一方面,現在很多新興市場國家已經積累了一定的宏觀調控的經驗,而另一方面,不管是日本、歐盟還是美國也好都在經濟復蘇方面具有非常多的困難,盡管現在美國的經濟正在不斷的復蘇過程中,但是其結構性的失業問題仍然非常的嚴重,與此同時,印度在近幾年來的發展正在不斷的擠壓美國軟件產業以及國內金融服務業的就業空間,盡管美國的制造業在這幾年出現了回流的現象,但是沒有確定的影響到美國的勞動力市場,所以現在美國經濟需要面對的一個非常重要的問題就是失業率的問題。各國經濟的發展不平衡是歐盟經濟的主要問題,比如法國和南歐諸國現在存在的嚴重的復蘇乏力的問題。日本現在則面臨著外貿赤字增加以及日元貶值等問題。所以在兩大市場之間的調整國際資本本會出現反復的情況,但是不會太過劇烈[1]。作為一個新生市場的重要一員,我國自然很難避免受到這一趨勢的影響。因此我國要想保證自身經濟的穩定發展,就必須要不斷的完善金融市場體系,并且有效地推動國內需求的穩步增長。現在我國的主要經濟問題包括以下幾點:首先在2008年全球金融危機之后我國的房地產業已經成為推動國內經濟發展的主要動力,但是現在面臨著一個臨界點,現在房價大幅下跌的趨勢已經出現在了二三線城市中;其次,房地產業及為之服務的材料、能源以及基礎設施建設等行業也存在著打破剛性兌付的危險。我們都清楚,我國的系統風險由于房地產業與影子銀行而不斷積累的現象在很大程度上都與地方政府的行為模式具有關系。因此,在十中提出要積極的轉變地方政府的行為模式,特別是在金融風險控制方面,由于我國經濟系統性風險在很大程度上都是由地方貢獻的,因此需要將這種“貢獻”與產能過剩、環境損害以及資源消耗等負業績項全面地納入到政績考核中,這樣就必須要將一個準確有效的全國金融風險監控系統建立起來。與此同時,對激發正負激勵機制進行轉變的非常重要的配套設施還包括稅收制度的改革和完善、預算制度的全面規范、公開和透明等。
2.對金融監管機制進行完善的機遇
互聯網金融在2013年下半年異軍突起,使得我國金融市場的競爭格局得到了極大的改變。金融市場的傳統主力比如銀行和券商等不得不對這一現象進行積極的應對,并且致力于新的產品和服務的不斷推出。同時,這一領域的商業模式也在以移動互聯以及社交網絡互聯為基礎的金融信息服務的影響下發生了較大的改變,互聯網和大數據極大的推動了P2P小額信用借款平臺以及小代公司的不斷發展。不斷豐富的金融市場層次和產品在金融市場體系中已經出現了跳躍式乃至爆炸式的發展,正是由于金融市場這樣的發展潛力,所以必須要將一個盡可能完成以及具有前瞻性的金融監管體系建立起來[2]。
與此同時,我國還應該加快完善金融監管制度的步伐,積極地采用混業監管取代現有的分業監管,在監管的過程中不應該以企業所屬的行業為根據進行監管,而是應該以產品的性質為根據實施監管。應該將一個具有明確職責的機構設置出來,從而能夠對宏觀系統性風險進行審慎監管,并且對監管政策的制定與實施予以有效執行。只有將金融風險監管機構明確地設立出來,才能夠對金融經濟中存在的系統性風險進行有效的控制;只有對監管權力系統進行有效地集中,才能夠保證對監管規避和監管套利予以有效的規避,并且做到全面的監管,同時要對監管機構的層次進行盡可能的控制,只有這樣才能夠使監管系統的靈活程度以及反應速度得以極大提升。
3.完善金融市場體系的經濟政策支持與金融監管制度準備之間的配合
因為金融市場現在存在著非完全競爭性,所以完善與發展金融市場體系的過程帶來更多的風險,因此必須要循序漸進的對金融市場體制繼續改革[3]。在對金融市場體系進行完善的過程中,必須要立足于戰略高度以及一定的前瞻性設計市場架構和監管制度。筆者認為,下一階段改革的關鍵就是能否使地方政府的行為模式得以盡快的轉變,現在中央部委已經大幅度地削減了行政審批權,而且也進一步的削減了地方政府的行政審批權。除此之外,作為對市場競爭秩序進行維持的重要一員,政府的作用需要得到進一步的加強,政府應該在監督和執行經濟合同、收集和提供市場信息方法將自身的作用充分的發揮出來,也就是說在新的金融市場體系中,政府不再是運動員,而是要扮演好裁判員的角色[4]。只有這樣才能構建一個良好的基礎環境提供給金融市場體系的完善工作,而完成這一任務也是保證金融市場體系得到大規模開發的前提。其次,有效貫徹執行金融法規以及有效實施金融監管的基礎就是金融信息收集系統,所以必須要致力于金融信息收集系統的建立和完善。促進國內需求穩定增長、維護和平穩定的內外經濟環境、改革和完善金融監管體制等都能夠對金融市場的不斷完善與發展同步實施。要想保證這一目標的實現,就需要對經驗進行不斷的積累,對制度上的創新不斷的探索,從而能夠與我國市場經濟不斷發展的需要相適應。最后,只有使基本證券市場的穩定運行得到保證,才能夠積極的開放和開發金融產品,所以必須要遵循著從簡單到復雜以及循序漸進的原則對開發金融衍生品以及創新金融產品[5]。
4.結語
從黨的十報告當中我們可以發現,我國的改革已經全面的進入了深水區以及攻堅期。本文對現在金融系統發展對完善金融監管系統的要求以及現階段國內外經濟形勢的現狀進行了分析,結果表明,對于金融系統本身的發展而言,完善金融市場體系需要具有戰略性以及全局性的構思。總之,下一階段的改革仍然十分的艱巨,因此必須要做到精心策劃、大膽創新,才能夠有效的推動我國經濟的不斷發展。
參考文獻
[1]李強.建立統一、開放、有序競爭和嚴格管理的金融市場體系[J].中國黨政干部論壇,2012(02)
[2]范從來.為什么說“完善金融市場體系”是一句話切中了要害[J].杭州(周刊),2014(02)
中圖分類號:F2 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672-3198(2012)06-0018-01
2005年4月8日,反映A股市場整體走勢的滬深300指數;2006年9月8日中國金融期貨交易所在上海成立;2008年10月5日,證監會宣布啟動融資融券試點;2010年4月16日滬深300股指期貨正式掛牌交易。這每一步都表明了我國積極發展金融市場的堅定決心。隨后,2011年3月7日,我國本土首只對沖基金誕生,又一次開啟了我國資本市場的投資新途徑,這無疑為我國金融市場的發展注入了新鮮血液,但同時也將對沖基金的監管問題提上了日程。
1 發展對沖基金對我國金融市場的積極影響
發展對沖基金對我國金融市場的發展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一方面,發展對沖基金可以更好的滿足不同類型投資者的投資需求;另一方面,發展對沖基金能夠使我國金融市場的結構更立體化,而且還有利于提高我國金融市場的流動性。
(1)推動金融市場發展。在對對沖基金沖擊東南亞金融市場記憶猶新的同時,我們應該同時認識到對沖基金積極的一面。對沖基金的投資策略主要是針對市場的不完全性和非有效性,它的存在正好可以被金融當局利用,來發現金融市場發展過程中存在的不足與漏洞,從而促進經濟結構改革,有利于抑制泡沫經濟的形成,推動世界經濟發展一體化。而且對沖基金具有很強的價格發現功能,使更多的信息傳導到市場,能夠有效提高市場的信息流動性,推動金融市場的快速發展。
(2)促進金融衍生品的開發。在我國金融市場的發展過程中,金融創新必定是一個重要的過程,所以大力發展金融衍生工具,設計推出復雜的金融衍生產品勢在必行。對沖基金是通過市場中各類金融工具的組合運用,投資特點幾乎涉及金融領域的方方面面,尤其是對金融衍生工具青睞有佳,2010年我國正式推出滬深300股指期貨,但不足以滿足對沖基金的多樣化和國際金融中心建設的要求。因此對沖基金的發展和金融中心的建設可謂是相輔相成,未來的發展必定是以市場需求為導向,逐步完善我國金融市場體系。
(3)促進金融人才的招攬與儲備。國際金融中心的建設除了需要種類齊全的金融產品、完善的金融服務以外,最不可或缺的因素當然是專業的金融人才。2008年次貸危機震蕩全球金融市場,但隔年我國中央政府就確立了建設上海國際金融中心的任務,這一舉措除了堅定了我國大力發展金融市場的決心外,另一方面又召回了大量在美國金融機構失業的華裔金融人才,可謂是為我國金融事業發展注入了一大強心劑。相信我國本土對沖基金的推出與發展同樣也會吸引一批有志金融人才來華大展拳腳,并在此過程中培養出一批適合中國金融市場的高級金融人才。
2 我國發展對沖基金必須考慮的問題
目前國內對沖基金仍舊任何時候都不允許“裸賣空”,也不允許杠桿透支交易,再加上我國證券市場上的對沖工具和手段匱乏,期權和融資融券等金融衍生工具并未完全放開,因此風險遠比海外對沖基金要小得多。但隨著這些客觀因素的逐漸完善,對沖基金的風險也會隨之放大,歷史上的幾次金融危機,如1992年的歐洲貨幣體系危機、1997年的東南亞金融危機、2007年的金融風暴等,一定程度上都是由于對沖基金放大、傳導系統風險所導致的結果。所以在我國進一步發展對沖基金的同時,正確認識對沖基金可能存在的風險、合理設定針對對沖基金的監管法規,對于我國金融市場健康穩定的發展極具現實意義。
(1)基金經理人風險。對沖基金的投資策略很大程度上依賴于基金經理的專業能力。但基金經理人若是為取得融資,隨意夸大投資策略的穩健性與收益率,或一味的受高額利潤驅動無視風險,都將損害到投資人的利益。即使存在經理人業績報酬,但若潛在收益遠高于經理人的個人財產,這種約束機制也可能會失效。況且基金經理個人并不能承擔全部投資損失,實際產生的風險仍需整個市場消化,更可能造成整個金融體系的動蕩。
(2)財務杠桿風險。對沖基金本身的自有資金有限,大量資金來源于銀行等金融機構的借貸,有時拆借的資金比自有資金高出幾十倍,若投資組合獲利,在杠桿效應下利潤也將放大。但財務杠桿是把雙刃劍,一旦投資失利,虧損也將是以倍數放大,不但損害借款人利益,更有可能產生連鎖反應對整個金融體系造成損害。
(3)靈活投資策略。對沖基金的靈活投資策略使傳統的靜態標準差無法對其動態風險進行全面的分析和判斷。風險評估是監管的一個重要環節,若連風險系數都不能給予準確度量,根本無法掌握監管力度。監管力度過輕,所謂的對沖基金監管只是形同虛設;監管力度過重,又可能會扼殺優質的對沖基金,不利于我國金融市場的發展。
3 我國發展對沖基金的監管對策
由于對沖基金不是傳統的投資機構,也沒有統一的定義,大多數國家都難以制定專門的對沖基金監管法規,也沒有強制性的信息披露要求。而在我國發展對沖基金的初期,我國金融監管機構必須對對沖基金擾亂市場正常秩序的一面給予充分重視,探索對沖基金的有效監管策略,維護我國金融市場的穩定,且各國也應加強國際合作,共同維護世界資本市場的穩定。
(1)明確對沖基金的定義。明確對沖基金的定義是監管的前提。定義要根據本國的法律環境,結合對沖基金的運作特點,既要避免定義過于寬泛,涉及范圍過大,缺少可操作性;又要防止定義過窄,形成監管漏洞;還要避免與現行法規相抵觸。我國目前已開始著手對私募基金進行合法化,2011年年初發出的《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關于進一步規范試點地區股權投資企業發展和備案管理工作的通知》中有專門對PE的備案要求,因此應在私募基金界定的基礎上,再根據私募基金的基本特征明確對沖基金的法律地位,還要綜合考慮與《證券法》、《證券投資基金法》等相關法律的兼容問題。
(2)直接監管與間接監管相結合。直接監管,顧名思義是指專門針對對沖基金設立的法律法規,主要內容應該包括:對沖基金經理的資格認證,并定期進行盡職調查;對沖基金和經理人必須在有關部門登記注冊;定期披露包括杠桿率和流動性狀況等在內的相關信息;必須對可能產生的系統風險進行評估;公開披露關于基金的規模、投資風險、借款和基金運營狀況等信息;對于大型對沖基金,應該給予監管者一定的權限,建立適合的標準。
間接監管主要是對與對沖基金有關的機構和金融產品進行法規限制,從而控制風險的發生與傳播。國際經驗表明,在不便直接監管時,對對沖基金采取間接監管的方法,仍能取得很好的效果。主要方法包括:第一,嚴格控制國內銀行等金融機構向對沖基金的放款額度,或用高風險資本充足率限制其向對沖基金提供高風險信貸資金,要求銀行等金融機構嚴格審查貸款抵押資產的數量和質量。第二,適當限制國內金融機構與對沖基金的業務往來。第三,完善股票、外匯、衍生品等各類金融產品的市場交易規則,從而能夠實時追蹤對沖基金的操作頭寸,最終切斷對沖基金風險演化為金融市場系統性風險的傳導途徑。
(3)采用分級監管模式。不同對沖基金的風險程度各不相同,然而真正對經濟可能產生威脅的只是少數大型對沖基金或跨國對沖基金,由于其通過杠桿交易控制的資金量巨大,一旦出現問題就會對金融市場產生巨大的沖擊。所以采用分級監管能夠使監管機構有的放矢,集中力量對真正可能威脅到金融市場穩定的對沖基金進行監管,從而有效節約監管成本。筆者建議,我國金融監管部門可以根據對沖基金規模與風險頭寸的不同,對每只基金的風險程度進行綜合評分,對風險級別高的對沖基金實行更嚴格的監管,可以不定期的對其財務狀況、投資頭寸和風險程度進行抽查,從而可以及時發現問題,也能起到一定的震懾作用。
(4)加強國際交流合作。美國等西方國家長期以來對對沖基金的監管采取放任的態度,使得對沖基金在國際金融市場過度交易,阻擾了市場的正常信號。雖然香港在2002年了《對沖基金指引》,但其監管力度仍不全面,缺乏對大型對沖基金和跨國對沖基金的監管細則,操作起來有一定的難度。隨著國際經濟一體化的發展,我國應加強同世界各國的合作,加強信息溝通,吸取經驗教訓,建立一套有效的對沖基金監管立法。
參考文獻
[1]嚴啟發,李曉煒.對沖基金對我國可能帶來的沖擊及其監管[J].中國金融,2007,(4):63-64.
隨著我國于2001年12月11日正式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后,進一步開放金融市場已成為必然。中國人民銀行2001年12月9日的《關于外資金融機構市場準入有關問題的公告》也承諾在入世后逐步開放銀行業。為此,我國于2001年12月12日修訂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金融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新《條例》于2002年2月1日起施行,按照該《條例》,金融領域幾乎所有業務都已經或將向外資金融機構開放。
一、當前外資銀行經營中存在的問題
隨著我國的金融市場對外資銀行進一步開放,大量的外資銀行涌入中國,促進了我國經濟的發展,但是,目前外資銀行的經營也存在諸多問題,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多存少貸。在國內主要從事吸收存款的業務,但同時又借貸,將在境內吸收的外匯資金轉移到境外套匯和套利。
(二)轉移在境內營業獲取的利潤。一些外資銀行往往以高利率向其總行借款,同時又將在中國以低利率吸收的存款匯往總行,從而向國外轉移利潤,并逃避我國的稅收管理。
(三)違規經營,少交存款準備金。按照《外資金融機構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規定,外資銀行應按照一定的標準向中央銀行繳納存款準備金,但一些外資銀行總是想辦法少繳、漏繳存款準備金。
(四)片面追求高額利潤,主要從事一些成本低、風險小、收益高的中間業務。
(五)營運資金不到位。少數外資銀行將營運資金存放于境外,或多次調撥,使運營資金不真實到位。更有一些外資銀行的流動資產達不到規定的比例。按《條例》規定,外資銀行的流動性資產與流動性負債的比例不得低于25%,但實際上有的外資銀行還達不到10%。
(六)利用非價格手段,進行不公平競爭,采用諸如回扣、降低手續費標準、邀請客戶出國甚至接受假憑證等手段與國有銀行爭攬業務和客戶。事實上,這種不平等競爭的背后也隱藏著許多法律糾紛,主要是外資銀行與客戶之間由于不規范經營而引發的法律糾紛。
上述這些問題的存在,無疑將造成國內金融秩序的混亂。根據東南亞金融危機的教訓,金融秩序的混亂將嚴重阻礙我國國民經濟健康、持續、穩定的發展。因此,要使國內金融服務市場更加開放,引進大量的外資銀行,促進我國的經濟發展,必須有完善的金融監管法律制度提供保障。
二、目前我國對外資銀行監管存在的缺陷
以上種種問題和情況,源于外資銀行對利潤最大化目標的追求。但出現這些問題,其根本原因在于中央銀行對外資銀行的監管不力。其表現在中央銀行對外資銀行的監管政策、措施、手段等方面,但總體來看,最關鍵的問題在于沒有一套有效的監管法律體系引導和約束外資銀行的行為。
經過20年的探索和實踐,我國對外資銀行的監管已初步建立了以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為主,內容包括從開業審批到經營監管的體系。盡管監管機構是明確的,但隨著我國加入世貿組織后外資銀行的進入,我國原有的法律、法規已經不能適應有效監管的需要,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有關外資銀行監管的法律規定不夠全面、完善,針對性和實際操作性都不強。在外資銀行進入我國的幾種形式中,從防范金融風險的角度看,我國引進外國資本最安全的形式是代表處,最危險的形式是外國銀行分行。其原因在于分行可以經營為東道國所允許的包括存貸款業務、信托業務在內的各種銀行業務,而且分行是外國法人,其業務被列在其總行的資產負債表中,東道國金融管理機構不能對之進行有效監督。但是,《條例》對分行以及其他形式金融機構的設立條件卻沒有嚴格區分。除對申請者提出申請前1年年末總資產分行規定要達到200億美元,其他金融機構是100億美元這一點有所區別以外,其他條件和要求基本相同。由于監管立法缺乏針對性,導致分行這種最危險的形式在我國金融機構的總數中占相當大的比重,增加了我國的金融風險。另外,對外資銀行的經營業務的規定也過于籠統,沒能作出具體的界定和規范。對于有的業務雖然有約束性規定,但是,對違反此規定有何懲罰措施,就沒有下文了。
(二)在對外資銀行監管的國際合作問題上,有關立法規定不明確,沒有實行國際公認的“綜合監管原則”。譬如,在加入世貿組織前,原《外資金融機構管理條例》對“綜合監管”問題只規定申請在我國設立外資銀行的申請者所在國家和地區必須有完善的金融監管制度,并要求申請者提交所在國家或地區有關主管當局核發的營業執照(副本)。除此之外,再也沒有關于加強監管的國際合作的有關規定。如果外資銀行的經營受到母國的有效監管,并能夠將其和我國的監管有效結合起來,那么外資銀行的很多不規范行為將能得到有效遏制。
(三)對外資銀行監管的手段和方法陳舊、落后,還停留在傳統的“經驗式”的管理階段,基本上以行政管理為主,不能適應外資銀行在華快速發展的需要。譬如,監管方式主要以日常報表分析為主,而且偏重于定性分析,缺乏一個具體的、具有可操作性的監管參照系。目前國際上已采用先進的定性分析和定量考核相結合的監管方法,我國還沒有在實踐中引進和運用,導致監管水平低,無力制約外資銀行的違規操作現象。實際上,只有具有合適的監管方法、手段,再加上素質水平較高的監管隊伍,外資銀行的很多不規范操作現象都是可以避免的。
總的來說,中央銀行有效監管外資銀行的立法相對滯后;原有法律、法規的效力不高;對外資銀行有效監管的法規內容或者欠缺,或者過于籠統和簡略,缺乏相應的配套規定和細則;法規制度設計上不合理。所有這些缺陷都導致中央銀行在對外資銀行監管時缺乏有效的法律依據。正因為如此,才為外資銀行的不規范經營提供了空間。隨著中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我國融入全球金融市場的一體化將是必然的。外資銀行所帶來的問題以及相伴而生的金融風險也將增多。加入世留組織之后,如何有效地加強對外資銀行的監管,進一步改進和完善有關外資銀行監管的法律、法規將成為中央銀行監管工作的重中之重。
三、加入世貿后外資銀行監管立法所應遵循的原則
1995年1月1日,世界貿易組織取代了關貿總協定。在原關貿總協定中達成的《服務貿易總協定》以及在世貿組織主持下達成的《全球金融服務協議》,使全球金融服務市場一體化的進程進一步加快。它同時也意味著,任何世貿組織的成員國都必須在這些協議的指導下開放本國的金融市場。中國加入世貿組織后,這些國際規則同樣將成為我國金融服務立法的標準。《服務貿易總協定》對金融服務所做的原則規范涉及市場準入、最惠國待遇、國民待遇、透明度、發展中國家的特殊待遇五個方面的問題。由于金融部門是敏感部門,所以《服務貿易總協定》的附件中還規定:(1)金融服務的范圍和定義包括除“行使政府權限時提供的服務”之外幾乎所有的領域;(2)為保證金融系統的穩定,“不應阻止一成員基于謹慎原因而采取相應措施”,可以通過達成協議或自動認可等方式獲得其他成員的確認,但有關謹慎監管的規定不能成為成員逃避其義務的借口;(3)對最惠國待遇和國內法規的義務,成員國可要求進一步豁免。這表明成員國可對金融實行比其他服務業更多的限制措施。這也為我國推行漸進式的金融開放政策提供了依據。
開放金融市場,必須伴隨著金融風險,金融安全成為各國政府共同關心的議題。針對這一問題,巴塞爾委員會頒行了一系列的法律文件(統稱《巴塞爾協議》),積極推行金融監管的國際合作,通過東道國和母國的共同努力對外資銀行實行雙重監管。1997年9月,巴塞爾委員會又頒布了《銀行業有效監管核心原則》,將風險管理領域幾乎擴展到銀行業的各個方面,并制定了全面的指導性原則,以建立有效的監管方式和風險控制機制。《銀行業有效監管核心原則》一個很重要的特點就是,強調監管的有效性。該原則強調建立銀行業監管的有效系統,把建立銀行業監管的有效系統作為有效監管的重要前提,合理的銀行業監管法律體系是有效監管系統的關鍵,監管機構和被監管者都必須以法律為依據,受法律制約。1997年中國人民銀行作為我國中央銀行加入了巴塞爾委員會,這就為我國以《巴塞爾協議》和《原則》為框架,構建我國中央銀行對外資銀行有效監管的法律體系創造了條件。
總的來看,在世貿組織框架下,東道國對外資銀行的監管要求采取對等互惠、平等一致,但也可以實行有條件的保護原則。針對我國金融業發展的現實情況和引進外資銀行已出現或即將出現的問題,我國對外資銀行的開放采取了一種分階段漸進的過程。與此相適應,我國還不具備“平等一致、對等互惠”的政策原則條件,因此不適于采取這種單一的原則,而應該根據形勢做靈活的變更。因此,在今后較長的一段時間內,我國宜采取“有限的保護主義”混合政策原則。只有這樣,才能既保護我國銀行業的發展,又能夠更好地引進外資銀行為我國的經濟建設服務。當國內銀行業力量發展壯大,能夠與外資銀行尤其是發達國家的外資銀行處于平等的競爭地位后,我國可以采用“平等一致”的原則。隨著我國銀行業融入全球金融服務一體化進程,我國銀行業的海外發展具有一定的規模,實行“對等互惠”的原則條件就具備了。因此,我國在加入世貿組織之后,應遵循先“有限保護”、再“平等一致”、最終“對等互惠”的原則制定相應的監管法律體系和政策。
四、新《外資金融機構管理條例》對外資銀行監管制度的改進
我國原有的《外資金融機構管理條例》是1994年頒布的,有很多條款已經不能適應金融市場進一步開放的需要。在這樣的背景下,國務院于2001年12月12日(入世后的第二天)通過了新的《外資金融機構管理條例》。與原《條例》相比,新條例在外資銀行監管方面進行了如下的修訂:
(一)資本充足率標準改為國際公認的8%,以與國際公認的準則和規范保持一致。
(二)由原《條例》的“實收資本不低于注冊資本的50%”改為“注冊資本應當是實繳資本”。
(三)對申請設立外資銀行的申請人的條件,增加了一條:“申請人所在國家或者地區有關主管當局同意其申請”,并要求申請人提供其所在國家或地區主管當局對其申請的意見。這使得東道國監管與母國監管能夠真正有效結合起來,切實體現了國際“綜合監管原則”。
(四)對“法律責任”一章進行了補充完善,對于外資銀行違規行為的處罰措施更加具體,更加可行。
五、完善外資銀行有效監管立法的建議
加入世貿組織后,我國應該根據《服務貿易總協定》、《全球金融服務貿易協定》和《巴塞爾協議》等國際通行的協議框架,針對我國金融開放和金融市場發展的實際情況,在以上確定的原則和指導下,進一步完善中央銀行對外資銀行有效監管的法律規范。具體來說,建立外資銀行有效監管的法律制度,尤其需要注重以下幾個問題:
(一)注重資產質量和風險。引入《巴塞爾協議》對資本衡量和資本標準的規定,注重資產質量和資產風險,按照《巴塞爾協議》確定對外資銀行實行規范化管理和監督的法律文件或條文。在制定相應法律文件或條文時,應該借鑒國際規范,對外資銀行的資產負債比例和資本充足率進行全面分析,規定規范化的覆蓋資產質量、流動性、資本充足率等指標在內的報表體系,并將定期報送的有關財務和業務報表等內容在法律條文中明確下來。只有這樣,才能確保外資銀行具有較高的安全度。
(二)嚴格對外資銀行進入的審批。針對外資銀行不同的進入方式,完善外資銀行監管的法規,有區別地設定不同的審批條件或程序,使外資銀行的引進更有章可循,保障我國的金融安全。具體來說,第一、要盡可能地簡化對代表處的審批;第二、允許設立外國銀行參股不大的附屬行,但需要在法律上明確外資參股的最高限額和比例;第三、對外國銀行所設的全資附屬行實行許可證審批制度,由中國人民銀行全權負責審批和管理;第四、對外國銀行在國內設立分行的審批執行更嚴格的標準。只有這樣,才能將外資銀行國內經營可能帶來的風險盡可能地控制在初始階段。
(三)控制市場風險應成為我國外資銀行監管立法的重點。市場風險的監控一直是各國金融監管機構關注的重心。近二十年來,國際金融業務內容發生重大變化,主要表現在以下兩方面:第一、從短期的貿易信貸逐漸轉向中長期信貸,從零星、分散的業務轉向專業化金融服務;第二、隨著金融創新工具的不斷涌現,傳統的國際金融業務份額逐漸縮小,新的市場業務發展較快,如金融期貨、期權,再加上交易手段日益現代化,市場風險對銀行經營構成的威脅必須引起我國金融監管部門的關注。《巴塞爾協議》充分考慮了金融市場客觀存在的利率風險、匯率風險、清算風險、業務操作風險等要素,比較有效地統一了對銀行表內業務與日益擴大的表外業務的綜合監管,對當前的跨國銀行監管具有很強的針對性和可操作性。因此,應該借鑒其它國家的經驗,將其管理要求、管理方式、操作規程,以及外資銀行對金融創新工具的應用規范和要求引入外資銀行監管的法規中來。
1.面向東南亞、南亞、西亞地區,昆明地理區位優越
云南作為面向東南亞、南亞、西亞等地區的經濟輻射中心,與多個東南亞國家比鄰而居,在地理位置上具有先天的優越性。其與泰國,越南等東南亞國家的往來時間坐飛機均不超過三小時,故云南也被形象地稱為地處東南亞、南亞等國的“三小時經濟圈”內。此外,伴隨著泛亞鐵路的建成通路,交通的便利性勢必能夠使云南與周邊國家地區的經貿往來更緊密,更高效。
2.與周邊國家經貿往來密切,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規模大
中國――東盟自貿區雙邊貿易額逐年增加。云南積極與東盟國家開展經貿活動,從2010年到2014年,云南省進出口東盟的總額占全國進出口東盟總額的比重呈現上升趨勢,從2010年的1.56%上升至2014年底的2.98%。云南與周邊國家經貿往來日益密切,伴隨而來的是跨境結算規模的日益增大。當前云南省內已設立了人民幣跨境結算點,人民幣跨境結算規模正處于急速上升階段。
3.人民幣區域化實踐的初步成功
云南作為面向東南亞,南亞等地區的輻射中心,近些年來隨著與周邊國家經貿交流的深入,越來越多的國家開始在本國范圍內使用和流通人民幣,人民幣充當計價單位,承擔交易媒介的職能。一定程度上可以說,人民幣在以云南為輻射中心的這片區域內初步實現了人民幣的國際化。
4.有利的政策環境支持
當前隨著“一帶一路”戰略,中國――東盟升級版――打造CAFTA“鉆石十年”以及云南省“一心兩區”建設等這些政策的支持,使得構建昆明離岸金融市場變得不再遙不可及。
(二)面臨的挑戰
1. 金融體系不健全,抗風險能力弱
昆明金融體系不健全表現有:云南省內的金融機構的數量與質量的良莠不齊。從數量方面看,金融機構中存款性金融機構占絕大多數,其中又主要以大型商業銀行(四大國有銀行)為主,而外資銀行和中外合資銀行的數量比重較低。質量方面,云南省內金融機構經營業務的水平,可及性,便利性均不如發達地區。
2. 金融效率相對于發達省市而言,相去甚遠
金融效率是指金融的投入產出效率。從指標來看,具體評價金融效率的指標有儲蓄動員效率指標,存貸比指標等。分析云南的金融效率指標,不難發現,其金融效率與發達地區相比,相去甚遠。
3. 人民幣資本項目受管制,人民幣尚未實現完全可兌換
一般來說,只有在一國的貨幣完全自由可兌換或者說一國的貨幣成為世界貨幣的條件下,該國才有能力建設離岸金融市場,比如日本東京離岸金融市場的構建就是在日元自由可兌換的前提下才實施的。當前我國人民幣資本項目尚未完全放開,如若在政府政策推動下,建成昆明離岸金融市場,但由于人民幣資本項目的不可自由兌換,很有可能影響到非居民的投融資決策。
4. 相關法律法規缺失,監管體系不完善
我國當前有的法律僅僅是九七年的《離岸銀行業務管理辦法》以及九八年的《離岸銀行業務管理辦法實施細則》兩部。離岸金融市場中的參與者,本著管制少,優惠多的原則才積極參與其中,如若制定大量的而又沒有針對性的法規來限制其活動,參與者的積極性很有可能受到打擊,從而不利于離岸金融市場的發展;如若不制定相關法律法規,法律法規的缺失,完全放任市場發展,則可能再次發生類似東南亞金融危機這樣的國際性金融危機。
二、構建昆明離岸金融市場的對策建議
(一)構建內外分離型的昆明離岸金融市場,最大化降低市場風險
采取建立內外分離型的離岸金融市場,將居民賬戶與非居民賬戶分開設立,分別管理,可以有效防止因為非居民賬戶資金的大量涌入或流出而引發的國內經濟的動蕩,等同于將居民賬戶與非居民賬戶的風險隔離開來。居民賬戶與非居民賬戶分開設立降低了國內可能因非居民資金進入或流出,非居民短期投機性操作等造成的流動性風險,信用風險,使得國內金融市場具有一定的獨立性,不會受到離岸市場太大影響。
(二)借互聯網之勢,完善金融體系,提高金融效率
利用互聯網,實現市場內金融部門之間的互聯互通,改變傳統的多而冗雜的管理模式,精減人員,提高員工工作效率。在金融工具的創新方面,借助網絡的優勢,使金融產品在流動性,可及性方面大大改觀。金融服務的項目也應積極拓寬,不應局限于傳統業務,而是要根據新創新出來的金融工具或者說金融產品來實施配套服務。金融效率方面,可以利用網絡實現數據化管理,注重人才的培養。
(三)加快人民幣資本項目放開的步伐
Abstract:With China's rapid development of OTC financial derivatives market, improve its regulation become increasingly important. Based on China's OTC financial derivatives market development and regulation of the status quo analysis of the problems for the supervision and put forward countermeasures.
Key Words:OTC financial derivatives,regulation,countermeasure
中圖分類號:F830 文獻標識碼:B文章編號:1674-2265(2009)11-0053-03
近年來,我國場外金融衍生品市場從無到有,并呈現出快速發展的態勢。由于場外交易的專業性和復雜性,其潛在的系統性風險較高,如缺乏正確適度的監管措施,將會危害整個金融市場的穩定運行和健康發展,并對國民經濟產生不利影響。本文通過對我國場外金融衍生品市場發展現狀和存在問題的研究分析,提出有助于完善監管的政策建議,以促進我國金融產品的不斷創新,確保經濟金融健康平穩運行。
一、我國場外金融衍生品市場發展及監管現狀
2005年6月,債券遠期的推出標志著我國場外金融衍生品市場開始起步。4年來,場外金融衍生品市場發展迅速,交易量快速放大,交易品種也擴大到人民幣外匯遠期、人民幣外匯掉期、人民幣外匯貨幣掉期、人民幣債券遠期、人民幣利率互換和遠期利率協議等。2008年3月,國務院批準在天津建立場外交易市場(簡稱OTC市場)。
與場外金融衍生品市場的迅猛發展態勢相適應,我國金融監管當局也適時出臺了一系列監管措施。2004年3月,銀監會頒布了《金融機構衍生產品交易業務管理暫行辦法》;2005年3月,銀監會又正式了《商業銀行市場風險管理指引》,奠定了中國當前金融衍生品市場監管法律法規的基礎。2007年8月,中國外匯交易中心了《全國銀行間外匯市場人民幣外匯衍生產品主協議》,降低了銀行的法律和信用風險。同年9月,人民銀行根據市場發展的需要和市場成員的需求,推動成立了中國銀行間市場交易商協會(NAFMII),彌補了我國銀行間市場自律組織的空白。通過協會組織市場成員加強制度規范和產品創新,是一種新的探索,有益于推進我國場外金融衍生品又好又快地發展。2007年10月份,交易商協會了《中國銀行間市場金融衍生產品交易主協議》(以下簡稱“NAFMII《主協議》”),標志著我國金融市場管理模式發生轉變,市場自律管理的作用開始發揮。
二、我國場外金融衍生品市場監管存在的問題
(一)現行監管法律不能適應市場發展的需要
一是《金融機構衍生產品交易業務管理暫行辦法》尚不能滿足整體衍生品市場的規則需求。例如對交易產品有所限制,涉及商品、股權及外匯的衍生產品,要求符合其他監管部門的相關規定,但這方面的規定并不明確。
二是NAFMII《主協議》仍然存在法律上的不確定性。其中最大的問題在于破產或者清算情形下如何執行終止凈額。由于我國《企業破產法》是否認可終止凈額尚存在不確定性,使得金融衍生產品終止凈額制度在《企業破產法》上的有效性和可執行性仍不確定,需要出臺相關立法解釋或司法解釋。
三是金融機構操作當中存在“一市兩制”的現象。出臺主協議的基本出發點是降低交易成本,提高市場效率,但現在機構卻要花大量精力同時處理兩份主協議:NAFMII《主協議》和外匯交易中心的主協議。而且,如果以后市場出現同時涉及匯率和利率的產品,如何推動兩份主協議的統一也是一個需要解決的問題。
(二)市場參與者的內控制度尚不完善
我國的場外金融衍生品市場是新興的市場,機構投資者對較為復雜的衍生品業務還不熟悉,從而難以制定完善的內控制度。從對商業銀行的調查來看,盡管目前均已參照2007年銀監會制定的《商業銀行內部控制指引》重新修改了各自的內部控制標準,但是對于涉及場外金融衍生交易的條款仍有待進一步細化和完善。
(三)跨境監管與國際合作機制亟待建立
金融衍生品市場是一個國際化的市場,現行法律對我國機構參與境外衍生交易存在監管真空,國際合作也不夠深入。目前,很多外資銀行在綜合理財服務中充當著資金“二傳手”的角色,通過某個產品將投資者的資金募集起來,然后再通過購買境外基金或境外發行的結構性票據等將募集的資金交付給境外的金融機構來管理,境內的金融監管部門難以掌握相關交易以及風險狀況。而且,資金一旦出境,監管部門也很難進行有效的跨境監管,建立健全跨境監管與國際合作機制已迫在眉睫。
(四)場外金融衍生品業務缺乏透明度
與交易所的場內市場相比,場外市場靈活度高,但透明度低。隨著金融市場的開放,我國場外金融市場將日益呈現分散化的特征,銀行間市場將不能涵蓋場外市場的全部。一些非標準化的金融產品、衍生產品交易將更多地以雙邊的形式達成,或僅在小范圍內流通。這雖然提高了金融市場的效率和穩定性,但也在很大程度上使監管者對風險到底最終由誰承擔、承擔者是否具備風險管理能力和對市場總體流動性可能產生何種影響缺乏了解,一旦風險鏈條在某處斷裂,可能引發連鎖反應,危及金融系統穩定。
(五)交易系統未全部納入監管范圍
目前,國內金融機構使用的多邊交易系統有外匯交易中心的交易系統以及彭博、路透交易系統等。其中外匯交易中心交易系統已納入監管范圍,但其他交易系統未受到監管,市場成員到這些交易平臺交易,不受銀行間市場法律法規的約束,可能造成不平等競爭和監管套利。另外,這些電子交易系統將各個機構和全球市場緊密聯結成一個網絡,這個網絡極易受一個或多個對手方引發的一系列沖擊和變化的影響,如果這個網絡游離于監管之外,監管者就很難及時辨識風險。
三、完善我國場外金融衍生品市場監管的對策
完善我國場外金融衍生品市場,必須堅持發展與監管并重的原則,在穩步發展中加強監管,以監管促進持續發展。對我國新生的金融衍生產品市場監管應“以金融穩定為目標,以完善市場基礎建設為首要任務,實現內部控制與外部監管一體化,推動國內監管與國際合作相互協調,提高行業自律作用,確保信息披露充分,增強市場透明度”。
(一)進一步加強法制建設,完善監管體系
一是從金融監管的歷史和發展趨勢看,政府依法監管始終而且仍將繼續處于核心地位。我國應借鑒英美監管模式,逐步建立以政府機構對自律組織進行法律監管,自律組織直接監管市場,以社會中介組織為補充的外部監管體制,最終實現政府監管機構和相應自律組織的統一。應成立一個統一的監管機構,并出臺相應的法律法規予以保障,避免雙重甚至多頭監管,提高監管效率。二是為了確立金融衍生品終止凈額制度在我國《企業破產法》上的有效性和可執行性,建議出臺相關立法解釋或司法解釋,承認提前終止條款的有效性;承認“單一協議”條款在破產法上的有效性;在承認“單一協議”的前提下,認可衍生品主協議雙方當事人對提前終止款項的計算方法和計算標準。三是建議由監管部門牽頭,對于存在兩份主協議的問題,由交易商協會和外匯交易中心具體負責,由市場成員參與簽訂一個過渡性的協議,由原來的雙邊協議逐步過渡到NAMFII多邊框架協議。
(二)盡快完善市場主體內部控制機制
一要提高市場參與者的風險管理意識,增強對金融市場風險認知的深度與廣度,提高管理者對風險管理的重視程度,培育風險管理文化,增加對風險管理的投入。二要完善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對管理層、交易人員的管理制度,以及對相關交易的管理辦法。三要從系統控制角度出發,建立獨立的職能部門,對交易業務進行嚴格的風險審核與管理,并對交易人員進行有效的管理。四要建立場外金融衍生品風險評估和控制體系,并使之起到規范業務流程、及時預警風險的作用。
(三)加強監管部門間的協調與合作
一是加強國內監管部門間的協調與合作。由于場外金融衍生品市場是一個跨領域跨行業的市場,因此必須結合功能監管需要實現各個監管者之間的協作,建立一個有效的協調機制,協調各個監管者的規則制定和監管行動。這樣既可以避免監管權的交叉、沖突和監管資源的浪費,又可以防止各監管機關互相推諉,產生監管盲區,還可以促進監管規則的統一,防止監管套利。在金融綜合經營迅速發展的大背景下,這種協調機制還可以為監管部門未來的進一步協調和融合打下基礎。二是加強國際監管部門間的交流與合作。一方面可以實現對越來越多的出境資金的監控,另一方面可以借鑒國際上先進的經驗,促進國內市場的發展。
(四)建立交易報告制度,強化信息披露機制
機構投資者應根據國際會計準則委員會對衍生交易信息披露的要求,遵循充分披露原則,在相關財務報告中披露金融衍生工具的范圍及性質信息、利率風險信息、信用風險信息以及公允信息。同時,還應從以下幾方面著手:創建場外市場交易數據庫,建立定期的報告制度;統一和規范稅收及會計標準,制定詳細的會計和報表原則,力求和國際慣例接軌;定期披露交易雙方的資產負債情況、風險敞口以及風險管理措施等情況,以便監管層掌握足夠的信息。
(五)加強電子化建設,構建統計監測系統
一是將我國場外市場現存的彭博、路透等其他系統納入到統一的監管范圍中來,防止不平等競爭和監管套利的產生。二是推動結算系統聯通,實現債券跨市場可托管,推動托管結算系統橫向整合,促進場內外市場、批發和零售市場的融合,確保實現市場的流動性和價格發現功能。三是構建場外交易統計監測系統。一方面,應定期統計場外交易量、交易品種、類型的基本情況,并據此分析出一些趨勢性的結果。另一方面,要建立風險預警動態監控功能,通過一些預警監測指標發現可疑交易和異常趨勢,從而有針對性地實施全程、動態、實時監控,并適時采取行之有效的應對措施。
參考文獻:
一、引言
由于農村民間金融市場有資金獲得便利、資金使用靈活、一般無需擔保、資金可以長期使用等優點,使其具有廣闊的發展空間。但是不得不承認農村民間金融供給仍然有許多不足。
二、農村民間金融市場供給的局限
(一)民間借貸的利率失控
民間借貸的敏感點是利率,發生爭論的焦點也是利率。銀行利率是國家有關部門制定的,而市場利率則是根據受物價水平和供求關系形成的。中這就不禁受銀行導向,不利于市場發揮利率導向作用。不管怎樣,民間借貸的利率應該是根據市場情況決定的。
(二)農村民間金融潛藏著金融風險,容易滋生個人非法金融問題
民間借貸以高收益成為民間投資者的新寵。由于政策的限制,民間借貸向地下錢莊轉變通過非法集資再以高額利息轉借急需用錢的農戶或農村中小企業。
(三)農村民間金融給國家宏觀調控帶來困難
1.由于缺乏對于貸款的貸前、貸中、貸后的調查與監督,且其運作程序嚴重不符合金融管理的要求,金融管理當局很難得到真實有效的金融信息,不利于國家制定切合實際的金融政策。
2.農村民間金融未納入正規金融,使大量資金的“體外循環”,而這些資金的規模根本無法統計,不利于國家制定準確的貨幣政策。
3.一些效益不好、污染環境嚴重等不符合國家產業投資項目的企業很難在正規金融那里獲得貸款,而民間金融為了高額利息很樂意向這些企業提供資金。這不僅助長了受限企業的發展,造成資金得不到優化配置,而且不利于國家產業結構的調整和產業政策的實施。
(四)農村民間金融目前沒有得到法律的保護
由于缺乏必要的法律保護,民間金融只能處于半地下狀態。這使得農村民間金融步履維艱。
三、農村民間金融供給存在問題的原因
(一)農村正規金融供給不足
經過三十多年的改革和發展,我國農村金融已經逐步形成了一個以合作金融為基礎,商業性金融為主導,政策性金融為補充的分工協作的框架。①但是這些正規金融機構與農戶、農村中小企業之間所發生的業務大部分局限于儲存業務,資金借貸業務很少。
(二)農村民間金融的來源
農村民間金融大部分是農戶通過勞動儲蓄的資金和正規金融機構的資金。其中正規金融機構的資金主要是個人或多人從金融機構取得貸款、部分農村金融機構信貸人員利用職務便利獲取的資金、鄉鎮和村干部以及一些有貸款能力的個人到金融機構申請的貸款。這些資金一旦難以收回,農戶的血汗錢將付之東流,生活很可能陷入窘境,正規金融的資金市場也會受到影響,個別投機者可能受到法律的制裁,這給家庭和社會都會帶來不好的影響。
(三)農村民間金融內部管理的缺失
民間金融屬于典型的關系型借貸,債權人往往礙于情面沒有與債務人簽訂合同。同時沒有建立內部控制、財務管理、審計稽核等必要的制度,難以計算民間金融的數額,不利于對其經營狀況進行分析,形成科學的產品結構。對于借款人的還款能力和借款用途缺乏審查,增加了壞賬的比率。
四、解決農村民間金融供給問題途徑和建議
(一)明確農村民間金融的合法地位
農村民間金融長期存在有兩方面的原因:民間金融出現在金融供給短缺的背景下,較好的適應了農村地區的需求。盡管現在的法律政策對農村民間金融仍然采取相對嚴厲的態度,但農村民間金融并不等同于非法金融,因而不能對其進行簡單的取締。
(二)為農村民間金融提供制度保證
在農村民間金融的發展中,制度是必要的保障。提供制度保障,通過確立合理的產權保護、放松農村金融市場的準入,讓各種符合農村經濟需求的金融機構充分競爭,使農村金融體制改革的目標在合法有序的競爭中實現。
1.合理的產權制度。要想農村民間金融實現經營和管理的規范化,主要在于產權改革。產權制度應保護農戶和農村中小企業的合法權益,還應該注意鼓勵個人參與農村民間金融,對其股權不限,并按其股權的大小來賦予其權利。
2.市場退出制度。市場退出制度就是通過構建金融機構破產制度,讓競爭的失敗者退出金融領域。②我國農村民間金融機構的市場退出方式可以選擇關閉、解散和破產,在東部沿海農村由于經濟發達,這幾種方式都可以選擇。而西部地區的農村由于經濟落后,可以考慮關閉和解散。
3.金融監管制度。金融監管是確保金融業規范經營的重要手段。為了降低市場失靈的次數、維護市場秩序、保護投資者權益金融監管需要建立專門的行為準則。
(三)引導民間借貸利率適度回落
民間借貸的利率高有很多原因比如:成本高、風險高、供不應求、農村民間金融競爭力低等。確立法律保障和制度保障后。我們還可以通過以下措施來降低民間借貸的利率:
1.緩解農村資金供求矛盾。正規金融的商業化和農村資金的大量外流,使農村民間金融利率居高不下。當前應該完善相關制度,增加農村政策性資金的供給。
(1)要求正規金融機構吸收的農村存款以一定的比率發放農村貸款。(2)提供稅收優惠。對正規金融機構發放的農業貸款給予減稅或免稅的政策鼓勵。(3)組建政策性保險機構,提供農業保險,以增強農戶和農村企業抵御自然災害和市場沖擊的能力。
2.增強農村民間金融市場競爭性。農村民間金融本身就具有無抵押要求、關系型信貸、重復交易等特點,大大降低了交易成本。面對農村民間金融改革,應該發揚它的優點,去除它的缺點。對于資金充足、管理科學的農村民間金融機構給予認可,頒發相關的證書,使它們能夠脫穎而出。
(四)優化農村民間金融的供給環境
1.完善農村信用中介體系。信用中介的完善不但降低了民間借貸的金融風險,而且使資金能夠得到優化配置。因此,國家應積極尋找突破口,鼓勵發展多層次的金融咨詢服務等信用中介。
2.改善農村信用環境。農村民間金融的穩健運行離不開良好的農村信用環境。良好的農村信用環境,有利于降低農村金融風險和資金的優化配置。
可以首先建立社會綜合治理機制。社會綜合治理機制穩定了,信用環境會更加和諧。其次建立農村信用等級評審機制。各級政府可以逐步評估信用戶、信用村、信用鄉鎮、信用企業。建立統一的信用信息,方便農村金融機構避開風險發放貸款。再次建立失信約束懲罰機制。完善輿論監督制度和制裁制度,使失信者在經濟、法律和道德上付出代價。
3.加強民間金融行業自律。行業自律是通常是同一行業的組織或人員組織起來的,通過制定共同的規則,實現行業內部的自我組織、協調、監督和控制,以保護各個成員方的利益。③同業自律組織可以方便各農村民間金融的信息交流,形成良性的競爭環境,有利于保障農村經濟的穩定。
五、小結
農村民間金融在整個金融中的弱勢地位既無力幫助解決“三農”問題,又使農戶在生產經營和生活中的巨額資金需求難以得到滿足,導致農村經濟發展滯后。反過來,落后的年農村經濟會導致農村資金的不足和農村民間金融的弱勢。這種惡性循環必須通過制定對策進行解決。通過前面的建議,可以促進農村民間金融合法化、正規化。從而在農村經濟發展中發揮它獨特的作用。
注解:
① 《如何完善我國的農村金融體制》
② 陳明;金融機構市場退出的制度研究[D];南昌大學;2007年
③ 李長健等.市場信用的生成及主體行為維護問題研究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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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杜靜.應當積極發展民間金融[J].河北:金融教學與研究,2005
1.監管主體缺乏監管的獨立性。我們在這里強調我國的金融證券市場的監管缺乏獨立性,主要從監管機構的角度出發的。監管機構在實行監管職能的時候,不可避免的要考慮到證券市場的高風險性、突發性、廣泛性等特點,這將導致分管的權限分散開來。這樣監管的結果就是被監管人(通常也就是自由經濟人)與監管機構之間容易出現責任的相互推諉,導致監管機構監管效率低下或抵御風險的能力降低。由于金融證券市場的監管機構其性質還是全力機關,這就不可避免的希望加大自己的權力而減少自己的責任。證券市場監管機構的組成人員在薪金、工作條件、權力使用等方面一旦出現分化,就為者留下可乘之機,不少特殊的利益集團也就此掌握監管機構,使之喪失監管的獨立性而成為利益集團的工具。
2.金融證券市場中介機構監管存在漏洞。隨著我國金融證券市場的不斷發展,我國證券市場中的中介機構隊伍也隨之壯大,不少中介機構在涉及到股權結構、治理機制等方面,表現出比較嚴重的問題。由于中介機構隨著證券市場的發展成長起來的,因此在我國證券市場發展尚不成熟、法制尚待健全的階段中,就為這些日常管理、規章制度、行為規范都存在缺陷的中介機構提供了發展的溫床。這些中介機構中,有的為了牟取私利,不惜違背職業道德為企業做假賬或提供虛假證明,直接或間接誤導了投資者,造成了經濟損失,并且擾亂金融證券市場的交易規則和交易秩序,對我國證券市場監督管理造成了不小的沖擊。
3.金融證券市場監管手段陳舊單一。總體而言,我國現在用于起到監管作用的法律法規過于單一和抽象,在具體的操作實施方面也存在一定的難度,常常導致這些法律法規在監管實施的過程當中無法做到“有章可循”。我國目前已有的證券相關法律有《證券法》、《公司法》,雖然證券金融市場的法律體系也在日漸完善,但是從總體上看仍存在不少的漏洞和不足。我國目前還缺少一些有效的金融證券市場的法律法規,例如《證券交易法》、《證券信托法》、《證券信譽平價法》等,這就為證券市場的監管埋下了隱患。除此之外,在我國的經濟發展歷史過程中,計劃經濟是一種特殊的經濟體制,這或多或少的加深了政府對經濟的干預。作為市場的監管主體,金融證券市場的監管者有不少法律意識還淡薄,市場自我調節的能力弱化。當前我國的證券監管的經濟手段,還停留在重懲罰而輕獎勵的低級層面。
二、如何做好金融證券市場的監管工作
1.進一步完善監管的法律體系。前文已經說到,我國的金融證券市場監管體系并不完善,監管手段還十分陳舊和單一。為了改善這樣的情況,首先要晚上監管的法律體系,除了基本的《證券法》、《公司法》,還要填補《證券交易法》、《證券信托法》、《證券信譽評價法》等法律法規的空白,使投資者能夠得到進一步的法律保障。在行政手段方面,要盡可能減少政府的過多干預,以更為市場化的方式來進行監管。經濟手段和法律手段代替政府指令的力度要加強,使政府即使參與到金融證券市場的監管中來也要嚴格遵循有關的法律法規,徹底轉變監管中的“官本位”思想。
中圖分類號:F832.39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3-9031(2010)08-0051-04DOI:10.3969/j.issn.1003-9031.2010.08.11
一、問題的提出
由美國次貸危機所引發的全球金融危機導致世界上主要國家和地區的金融市場動蕩不安,給全球實體經濟帶來巨大的負面沖擊。此次金融危機再次向人們敲響了警鐘,金融風險一旦爆發其危害性無可估量。其實在經濟活動中風險無處不在,幾乎囊括各個領域,而金融業尤其是一種高風險的行業,這與其獨特的產業素質和經營特質有關。金融作為現代經濟的核心,其涉及的利益主體多而復雜,關聯的經濟領域廣而深遠,因此,經濟活動中的任何一個利益主體或任何一個環節出現問題都有可能波及到金融業的穩定,從而誘發金融風險。由于多米諾骨牌效應和蝴蝶效應的推波助瀾,使風險進一步傳導至其他經濟領域,甚至影響整體宏觀經濟的穩定。此外,金融功能的發揮是以資金的跨空間和跨時間配置為主要特征,以利益主體投資項目的未來收益為前提保證,在資金的配置和收益回流的過程中會存在諸多不確定性,這體現了金融業的高脆弱性,也是金融風險產生的主要來源。
自改革開放以來迅速成長的農村非正規金融作為內生于經濟發展中的制度安排,發揮著正規金融不可替代的作用。然而,農村非正規金融在發展中存在許多缺陷,潛伏著內在的風險隱患,是我國金融發展中最薄弱環節和最危險領域。如相對于正規金融而言,農村非正規金融的運作很不規范。農村非正規金融契約是一種典型的非標準化合同,契約條款主要由借貸雙方自行確定,帶有很大的隨意性和易變性,不利于合約的實施。農村非正規金融資金規模相對較小,供給和需求的數量和期限可能難以匹配。另外,農村非正規金融的利率結構不合理,這也是誘發金融風險的重要因素。然而,當前對于農村非正規金融的監管處于空白狀態,致使金融違規案件頻繁發生。基于此,本文聚焦于農村非正規金融市場存在風險問題,從信用風險、利率風險和供求結構風險三個層面予以剖析,并提出相關的監管對策。
二、農村非正規金融的市場風險分析
農村非正規金融廣泛存在于鄰里鄉間,以其貼近客戶、方便靈活的特點,在正規金融之外,為廣大草根經濟體提供了資金支持[1]。農村非正規金融大多植根于鄉土民情,帶有濃郁的人情氣息,然而人情關系往往會侵蝕市場機制正常運行,在催生出金融高績效的同時,也潛在著諸多市場風險。
(一)信用風險
農村非正規金融在很大程度上是應信貸市場的信息不對稱而產生,在其發展初期,也確實能有效降低信息成本,盡管對借款人的項目可能認識不清,但畢竟與借款人有一定的地緣、血緣和人緣關系,違約的可能性、道德風險相對較低[2]。農村非正規金融作為融通資金的經濟行為,實際上是嵌套在社會活動之中,這些社會活動大多是經濟行為主體在長期反復博弈中形成的,受到非正式制度安排尤其是民間信用的約束。在此約束下,農村非正規金融借貸合約具有自我實施的機制,具有正規金融所不可比擬的制度績效。
在農村非正規金融發展規模較小的情況下,只會向親戚、朋友和鄰居提供信貸,由于這類當事人關系非常緊密,彼此熟絡,相互了解對方的信用情況,因此發生違約的可能性非常小。雙方之間存在多種重復博弈關系,即使違約也很容易實施有效懲罰,因為這種借貸合約嵌套在密切的親友關系中,通過疏離關系淡化感情就可以有效降低違約風險。
但在農村非正規金融組織膨脹的情況下,隨著規模的擴大、參與人數的增加,致使地緣、血緣和人緣關系不斷被突破,參與者之間的信息不對稱問題日益嚴重。當融資規模逐步擴大,融資范圍會突破原先的親友關系而逐步向周圍擴散,借貸雙方之間的關系可能比較疏遠,除了借貸關系再也沒有其他方面的關聯,加上貸款方對貸款項目可能缺乏嚴密的調查或審查,對借款者的信譽、貸款用途很難知曉,逆向選擇和道德風險問題也就在所難免,這都可能導致風險劇增,不僅難以收回貸款,甚至會出現不法借款者挾款私逃引發金融風險現象。在這種情況下,難以實施有效的懲罰策略,因為借貸雙方之間并不存在反復博弈關系,也無法通過感情、信譽等方面的懲罰來威脅借方的違約行為。
另外,農村非正規金融的借貸對象大多是個人或中小企業,借貸合約能否順利實施很大程度上依存于個人或中小企業的信用狀況。有些農村居民由于受到自身的經濟條件、文化背景以及所處社會環境的限制,可能并不注重個人信用問題,向其提供民間信貸必然面臨較大的違約風險。中小企業是農村非正規金融提供信貸服務的另一對象,其信用程度的高低取決于自身的經營狀況、所處的誠信環境等社會非正式制度安排。中小企業一般規模較小,經營狀況不穩定,本身就存在較高的風險而且抗風險能力弱,其還貸能力也相應受到很大影響。在經營狀況不佳甚至虧損的情況下,在市場上生存的緩沖能力弱,面臨著硬的預算約束,因此具有較高的信用風險。
(二)利率風險
農村非正規金融利率作為農村非正規金融市場的資金價格和核心問題,對于民間金融市場的發展具有重要現實意義。農村非正規金融利率水平的合理性以及民間融資的合法性,在很大程度上決定了民間融資市場的金融風險和社會風險。市場利率由市場資金供求狀況決定,市場利率應當反映整個市場資金借貸者的普遍共識,具有權威性和統一性。但是,農村非正規金融利率常常因交易主體、地點、形式、內容和目的的不同而不同,具有個別性和非統一性[3]。
高利率是農村非正規金融市場的一個顯著特征,這種借貸利率主要分布于西部地區及沿海地區,利率水平高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4倍以上,甚至更高。隨著宏觀經濟的持續發展以及微觀經濟主體日益活躍,農村非正規金融的利率也隨之水漲船高,局部地區已經進入“暴利化”的時代。但是高利率加重了債務人的經濟負擔和生產成本,高利貸的風險越來越大。由于風險和收益是對稱的,借貸風險越大,利率就越高;利率越高,違約風險越大。農村非正規金融的暴利運作模式不僅致使借款方的高成本運作,使其原來就很緊的資金鏈變得更加脆弱,也容易危及借款方的生存并引發支付風險,從而使融資鏈條斷裂并引發金融風險。
零利率或低利率是農村非正規金融市場中的又一顯著現象,這種借貸的目的并不完全是為了獲得利息收益。采用低利率和零利率的主要是私人借貸中的友情借貸。通常的觀點認為,傳統的友情借貸關系大多發生在鄉土氣息濃厚的農村地區,借貸雙方或者是親朋好友、或者是街坊鄰居;借貸雙方的信息是充分的,從而產生道德風險和逆向選擇的機會大大減少,利率中自然不包含風險溢價的部分[4]。實際上,從更長遠的時間來看,“零利率”的真正收益并不為零,而且可能會有較高的回報,如親情、友情的延續,獲得某些勞力方面的回報、互聯易中的購買折扣等[5]。但是隨著經濟的高速發展和社會的急速變遷、農村人口流動日益頻繁,傳統比較固化的人際關系受到沖擊,建立在親情友情以及地緣關系基礎上的“零利率”借貸日益失去其存在的基礎。貸方可能因為借方的外出打工或戶口遷移而無法獲得應有的回報,甚至連本金也會流失。因此,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變遷,傳統意義上的零利率和低利率也存在一定的風險隱患。
(三)供求結構風險
農村非正規金融作為資金配置的方式,同產品市場一樣,必須通過“看不見的手”的市場機制調劑資金供求。雖然農村非正規金融的有效運行依存于人情關系、誠信體系等非正式制度裝置,但最主要的還是依靠市場自身功能的發揮。市場機制的發揮取決于供求機制能否有效運轉,供給和需求在時間和空間的匹配程度決定了市場配置資源的效率。對于金融市場而言,資金供求結構的不合理往往引發市場風險,并破壞金融市場機制的正常運轉。
農村非正規金融由于資金來源的零散性、短期性,且金融組織一般規模較小,點多面廣,具有一定的市場分割性,導致風險無法有效分散,有著強烈的風險規避性,偏好于短期資金供給,不敢也無力做中長期投資,因此農村非正規金融市場中短期資金供給相對充裕,而中長期資金供給相對短缺。農村民營企業作為非正規金融的主要業務對象,對中長期資金有著天然的偏好,農村非正規金融卻無法滿足其渴求。因此,從供求的期限結構上來說,無法滿足農村中小企業對中長期資金的需求,致使其會繞過非正規金融而轉向其他融資渠道;從供求的空間結構來看,農村非正規金融組織僅僅為某個區域的需求方提供服務,其活動限制在一定的空間范圍內,這無疑限制了業務經營范圍,壓縮了利潤增長空間,很可能導致農村非正規金融在業務經營上陷入惡性循環,也難以在社會范圍內進行金融資源的有效配置。事實上,資金供求期限和空間結構的不對稱提升了農村非正規金融的市場風險,已經構成農村非正規金融成長的瓶頸。
農村非正規金融市場中同樣存在市場勢力問題,資金的供需雙方都有可能存在一定的壟斷行為。從規模來說,農村非正規金融市場的資金需求往往大于供給,作為供給方的非正規金融組織可以憑借手中掌握的稀缺資源而擁有壟斷勢力,并憑借這一勢力在市場博弈中壓榨借方,攫取更高的收益。如農村非正規金融市場中廣泛存在的高利率現象,這種高利率一般要大于正規金融市場利率的4倍以上,無疑增加了借方未來還貸的負擔,給農村非正規金融組織的正常經營帶來了風險隱患。而在農村非正規金融市場中,需求方也有可能擁有一定的市場勢力。因為農村非正規金融組織的資金規模有限,可能集中向某一家或某幾家借方提供貸款,結果使借方形成壟斷力量,反向壓榨甚至威脅農村非正規金融組織的利益。如借方聯合起來達成串謀協議,降低農村非正規化金融利率,或者不能如期如數還本付息,都將給農村非正規金融組織帶來很大市場經營風險。
三、農村非正規金融的監管措施
為緩解農村非正規金融內含的市場風險,在實踐中要把農村非正規金融納入監管框架,對其進行合理引導或規范治理;應當區別不同的風險來源的形式,對破壞金融秩序,投機詐騙性金融組織應堅決取締;對于有利于經濟發展的農村非正規金融要建立合理的治理安排,以逐步規范和引導其發展,從而有效消減金融風險。
(一)建立合理的監管機制
應建立專業的農村非正規金融風險預警和轉移機制,以及有效的危機處理體系,定期采集金融活動的信息,適時向社會披露信息和提示風險。要逐步改進和完善金融監管手段,有必要建立多元化的金融監管體系,綜合運用法律手段、行政手段和經濟手段[6]。尤其要注重法律手段的作用,對農村非正規金融借貸雙方的權利義務、交易方式、契約要件、利率管制、違約責任等方面加以明確,用法律手段治理和規范農村非正規金融市場,推動農村非正規金融向正確的方向健康發展。同時,大力提升農村非正規金融監管的技術水平,推進監管的信息化、電子化、網絡化建設,構建高效暢通的監管技術平臺;建立農村非正規金融監管信息中心,運用計算機等先進設備開發監管信息系統;加強農村非正規金融的電子化建設,以便取代落后的以手工操作的監管工具;創造條件實現具有一定規模的農村非正規金融機構間的聯網,實現監管網絡化。這樣就可以有效降低金融監管成本,并提高監管效率[7]。
(二)引導部分農村非正規金融向正規金融轉化
既然農村非正規金融內生于經濟發展過程之中,并不是臨時性的和過渡性的制度安排,有其存在的合理性和必然性,政府漠視、壓制或者取締都是不明智的。可以說農村非正規金融在體制外的生長,對政府的正規金融制度安排起到了很強的誘導作用。事實也說明,廣泛存在的農村非正規金融對金融資源的配置具有帕累托改進的作用,其大致代表了正規金融市場的未來發展方向。金融監管部門應積極介入農村非正規金融發展,縮短金融制度創新的推廣時滯,提高金融運行效率,使離散的借貸利率趨于收斂,從而有效降低利率風險。監管部門可以通過必要的制度創新將那些已具有一定規模、機構建立比較完善、財務制度比較健全、運營和管理比較規范的農村非正規金融納入政府的正規制度安排中,減少它們在經營上的制度不確定性,從而降低農村非正規金融的信用風險和供求結構風險,同時便于監管當局進行監管。
(三)通過整合提高農村非正規金融的整體產業素質
在金融監管部門的指導下,以市場為導向,實現具有一定規模的農村非正規金融的整合,提升資金供給能力,提高整體產業素質。根據中國目前市場發育程度以及居民金融風險意識,應從農村非正規金融的存量和增量上著手。在存量方面,一是要給予現已存在的以地下形式運作的直接借貸、錢莊等非正規融資形式合法地位,然后通過市場機制鼓勵他們收購、兼并,促進農村非正規金融機構之間的優化重組;二是鼓勵地方性、區域性商業銀行收購、兼并私人金融機構[8]。在增量方面,金融監管部門對申請新建非正規金融機構的民營資本實行市場準入制度,嚴格申請人必須具備的資格,并制定明確、嚴格的市場退出制度,通過市場競爭實現優勝劣汰,優化金融資源配置。另外,監管部門除了制訂相應的競爭秩序、競爭規則外,更重要的是建立農村草根經濟投融資擔保機構、存款保險制度以有效地緩解農村非正規金融的市場風險。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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