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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持續發展是科學發展觀的重要組成部分。在經濟社會發展進程中,我國政府在治理污染、環境保護方面己經做了大量工作,但我國環境狀況繼續惡化的趨勢卻并未能從根本上得以扭轉。因此,探尋我國經濟發展進程中環境惡化的深層次原因,提出相應的環境改進策略,是促進經濟、社會、環境資源協調可持續發展的必然選擇與內在要求。
1制度約束是環境資源問題產生的根源
環境治理與經濟發展總是在特定的制度框架下進行。由于環境資源的公共屬性和“外部效應”,市場機制無法在環境資源保護方面實現資源的最優配置,即所謂“市場失靈”,從而為政府干預即通過制度創設和供給降低交易費用提供了理論依據。對于市場機制不能有效提供良好環境這一公共物品,政府應承擔義不容辭的責任;對于由負外部效應引起的環境污染、資源耗損等,由政府運用法律、經濟手段加以矯正,以控制經濟運行軌跡趨于正常狀態,同時也為市場機制功能的有效發揮提供良好的平臺。因此,要實現環境資源與經濟發展共生必須具備明晰的環境資源產權制度、健全的市場交易制度、公開透明的信息披露制度、有效地基本控制制度。然而,我國在上述制度方面均存在一定的缺陷或不足。
1.1環境資源產權制度虛設
我國憲法規定,資源屬于國家所有,但在經濟管理體制中卻沒有明確指出誰代表國家統一行使所有權,這樣的產權設置致使所有權的責權利無人監督落實,所有權事實上已被使用權所替代,由此不可避免地造成自然資源的過度開發和嚴重浪費,環境污染也因此得不到有效控制;同時由于環境資源產權不明確,還使環境資源難以進行有效的管理,因為當各方面利益發生沖突時,所有權往往從屬于經濟管理和行政職能,產權所有者利益不能實現,難以調動積極性,造成資源的浪費與破壞。所以,要建立與市場經濟相適應的環境資源管理體制,使資源的開發與利用滿足經濟可持續發展的需要,必須建立與市場經濟和環境資源可持續利用相適應的產權制度。
1.2環境資源市場交易制度不健全
在環境資源保護中,市場機制的作用通過正確反映環境資源稀缺程度的價格機制和優勝劣汰的競爭機制,消除環境資源利用方式的不合理和企業內部效率低下引起的社會成本問題。市場機制上述作用的有效性以市場完善、產權明晰為前提,以交易收益大于交易成本為原則。但事實上,我國不僅環境資源產權不明晰,而且市場交易制度不完善。首先,許多環境資源(如大氣資源)不存在市場,這些資源的價格為零,無償使用這些資源己成為一種社會習慣。資源無價,使得資源耗竭速度和稀缺程度也就不能用價格信號準確地反映出來,政府難以用經濟手段加強對資源的管理和保護,助長了資源開發的無責任化傾向,資源日益稀缺也就成為必然結果。其次,有些資源(如水資源)雖然存在市場,但價格偏低,只反映了勞動成本,資源成本在開發總成本中往往被忽略,國家作為資源所有者的正常積累被削弱,使資源與開發者利益不是一種相容的關系,從而強化了經濟主體的個人利益,助長了短期行為。最后,有些資源(如能源)市場存在壟斷。由于規模經濟、法律政治因素導致的進入障礙、高信息成本等原因,使一些資源產業的市場形成壟斷,壟斷定價不是按邊際成本制定價格,因此帕累托最優條件遭到破壞,不可能實現資源有效配置。
1.3環境信息披露制度透明度低
由于環境資源領域也存在著不確定性,各種經濟行為主體所掌握的信息是不完全的,就可能出現一些經濟主體擁有其他經濟主體所不擁有的信息的情況,即信息不對稱。這樣,在現實中污染者就可以利用人們環保知識的匱乏排放污染物或轉嫁污染,并且出于各種原因特別是效益方面的考慮封鎖污染信息。另外,地方政府出于對當地政治、經濟影響的考慮采取弱化的態度,導致對環境信息掌握和披露的局限性以及對污染現象發現的事后性和解決的滯后性。
1.4基本控制制度的監控不力
在許可證制度、污染集中控制制度、污染源限期治理制度、企業環保考核制度、環境影響評價制度、環境監測和環境統計等方面存在諸多問題。
(1)排污收費制度雖然在控制污染和籌集環保資金方面取得了一定成績,但從排污收費政策的效應來看,存在著以下突出問題:首先,收費制度不能保證收入來源的穩定性、可靠性。環保收入的主要來源——排污費屬于預算外資金,沒有納入預算內統一管理。在我國預算外資金管理體制不健全的情況下,時常發生擠占、挪用、拖欠、積壓排污費的現象。其次,由于收費面不全,收費標準偏低,致使企業寧愿交排污費也不愿治理污染。最后,污染治理資金使用效益低下。現行政策規定排污費只能用于工業污染的末端治理,不能用于清潔生產和集中控制設施,治標不治本,從而影響排污費資金的投資效果。
(2)缺乏企業環保考核制度。長期以來,GDP是衡量我國經濟發展水平和居民生活質量的重要指標之一。GDP數值越大,綜合國力越強,人民生活水平就越高。因此,對高質量生活水平的追求就表現為對GDP增長速度的片面追求。但這一原理是建立在環境資源無限的前提條件之下,而未考慮把環境污染帶來的負影響作為成本之一計算到GDP中去,這種收入與成本的不對稱核算方式必將導致資源枯竭、環境污染、生態破壞。在現實中,人們逐漸發現生活質量并不是與GDP增長同步提高的,其原因在于惡劣環境、生態失衡減少了社會福利。
(3)環境主體在環護方面的有限理性。從本質上看,環境問題產生的根源在于人類的經濟活動。長期以來,人們一直受自然資源取之不盡、用之不竭、可以無償使用等傳統觀念左右,采取各種手段無節制地開發自然,造成對環境的污染和破壞,出現了許多不可逆轉的環境變異。又因為環境是公共物品,經濟主體只愿享受環保所帶來的社會福利,卻不愿為治理污染付出任何代價,甚至形成了“治理環境污染是政府的行為”的觀點和習慣。在這些思想的影響之下,包括法人和自然人在內的環境主體不管在決策還是行為方面,都將環境保護排除在經濟、社會發展之外,長此以往,經濟發展與環境發展的不和諧便形成了。所以,環境問題是經濟發展直接或間接的后果,環境問題的治理和控制在很大程度上取決于人們的省悟和良知。因此,進一步加強環境文化教育,增強人們的環保意識,己成為當務之急。
2制度創新是實現環境資源與經濟共生的必然選擇
要真正實現環境與經濟的協調可持續發展,促使外部成本內在化,就必須以改變現有制度的缺陷或不足為切入點。目前,我國各項改革己經進入突破性進展的階段,應當抓住這一有利時機,努力進行有利于環境保護的制度創新。
2.1產權制度創新
按照責權利相統一原則,改造傳統產權制度,進行產權制度的創新。
(1)環境資源產權制度創新。其實質是明確產權主體并使其利益得到實現,即保證國家的資源所有權在經濟上得以實現。要加強環境資源有效性評估,完善環境資源產權的交易轉讓市場,建立健全環境資源市場化機制。具體來說,包括資源核算制度、資源產權管理制度、資源有償使用和有償轉讓制度、資源補償制度等一系列制度創新。
(2)企業產權制度創新。其實質是強化財產內在約束,按照權利和責任義務對等原則來構造產權主體。企業是經濟運行的基本單位,只有使企業真正成為獨立的產權主體、投資主體和法人實體,企業才可能真正獨立承擔投資風險,承擔環境損失費用,實現外部成本內部化。這樣,企業才能在市場競爭壓力和利潤最大化目標動力下重視環境問題,把環境損失納入成本核算,促進技術創新大幅度提高環境資源要素效率,實現經濟增長方式的根本改變。
2.2建全市場交易制度
(1)逐步完善和培育環境資源市場,為環境資源的合理開發和配置創造條件。市場通過引進規范、有序的競爭機制和健全、高效的價格機制保證了資源配置的高效率性,從而有助于環境資源資產化,以及共享資源的產權轉化。
(2)建立有效的價格機制,控制環境污染。取消不合理的財政補貼,建立以市場為基礎的資源價格機制,使環境資源價格反映真實的全部社會成本。環境成本內化能夠有效地調整能源產業結構,刺激企業改進技術,達標排放污染物,有助于消除不利于環境保護的因素。目前急需對環境資源的自然價格進行合理的評估,為實現環境資源的有償使用和資產化管理提供基礎條件,實現環境資源的有效配置。
2.3完善環境信息公告制度
為了彌補環境信息不對稱引起的市場失靈,政府特別是地方政府應建立起環境信息公告制度、環境聽證會制度并及時向公眾提供各種環境信息,讓公眾在知情的情況下,積極參與環境保護活動,監督企業排污情況,促進企業改革生產工藝,積極防治污染,實現環境保護與經濟建設協調發展。
2.4基本制度創新
在繼續貫徹執行“三同時”制度、污染集中控制制度、污染源限期治理制度、環境監測制度的基礎上,當前急需進行以下幾方面制度創新:
(1)建立規范、高效的排污收費制度。在沒有征收環境保護稅之前,改革現行的排污收費制度,提高收費標準,收費標準要等于或略高于污染治理費用,變超標收費制度為達標收費制;超標排污加倍收費并予以處罰。同時,各級財政應加強對排污收費制度的管理,改變環保收費機構坐收坐支的財政狀況,實行收支兩條線,列入各級財政預算綜合管理,并保證財政資金的有效使用,避免所收取的環保資金無效使用或挪作他用。與此相應,按照“誰受益、誰付費”的原則,在可實施情況下,各環境主體應有償使用或購買環境公共物品或服務設施。
(2)構建完整的環境稅制體系,矯正負外部效應。首先,將排污費改為環境保護稅,以可持續發展為目標設計稅收制度。其次,完善資源稅。擴大資源稅的征收范圍,將森林、草原、淡水、海洋等資源納入征收范圍,把各類資源性收費并入資源稅。鑒于土地也是一種資源,應將與土地相關的一些稅種如土地使用稅、耕地占用稅、土地增值稅并入資源稅中。不管是城市還是農村,只要是采伐、墾荒、興建工程、生活設施建設用地等,都應根據土地的地理位置、開發用途、使用期限等征收資源稅。再次,運用稅收支出,誘導社會資金投入環保,促進環境產業的發展。最后,應將“可持續發展”貫徹于中國21世紀稅制改革。其他對資源、環境有直接或間接影響的稅種,均應通過稅收減免的方式有效保護綠色產業的建立與發展,鼓勵企業引進環保技術進行清潔生產、消費者進行綠色消費。
(3)實施許可證制度,對環境資源實行資產化管理。環境資源的開發和利用帶來了巨額的收益、財富,因此不管是國有還是非國有的環境資源均屬于資產,均應作為資產來管理。在實行資源所有權與經營權分離的基礎上,應對環境資源實行有償開發利用、有償使用制度。目前我國采用的主要方法是實行許可證制度,它包括開采或使用許可證和排污許可證。對于前者,必須根據環境資源的再生性和不可再生性確定其開采或使用的最高限額和利用方式,而且從環境資源的經濟特性看,這些限額必須是可以轉讓的,以實現資源優化配置。對于后者,環境監測部門制定排污總量上限,按此上限發放排污許可證,許可證可以在市場上交易。排污許可證側重于總量控制,美國等國的實踐證明排污權交易制度是一種有效的經濟手段。它以最小的社會成本,實現了環境的目標管理。同時,環境資源管理部門應該有效地代表國家行使管理國有資源資產的權利,有權對環境資源的經營者征收環境保護稅和資源稅,以體現資源的價值和實現資源所有者的經濟效益。
2.5重視環境文化創新
環境問題實質上是由人類的思維、決策和行為造成的,所以,要想從根本上解決環境問題,獲得人與自然的和諧發展,必須強化人們的環保意識、加大輿論宣傳,進行環境文化制度的創新。只有全面認識人與自然的關系,我們對自然環境的認識和把握上升到一個新的境界,才能夠客觀地評價人類活動對自然環境可能造成的各種影響,并能自覺承擔自己對環境應盡的責任和義務,從而有利于把保護環境由強制行為變為自覺行動,這是環境質量得以長久維持的內在因素。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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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確立國民基礎的司法制度
由于日本現行司法體制受美國法律文化和制度影響最深,具有較多的民主色彩,不僅大量引進了英美法系的當事人主義制度和原則,讓國民參與司法,并在具體制度層面上增設了多種民眾參與司法過程的途徑,充分體現了現代法律制度中對于民權和民主的特別關注。以日本的參審制度為例,2004年日本國會通過了《裁判員參與刑事裁判的法律》,規定通過選拔普通國民擔任裁判員,與法官一起共同參與刑事訴訟程序,以此加深民眾對司法的理解和信賴。日本的參審制較多吸收借鑒了美國陪審制的陪審員選拔方式和歐洲參審制的參與審判方式,以從有選舉權的民眾中隨機抽選參審員、同法官一起組成合議庭共同討論來認定案件和適用法律的方式,使得民眾得以參與司法過程。對于日本的專門審判人員如法官而言,他們在法律研修過程中只注重對專業知識的獲取和運用,但隨著社會關系尤其是日本國際關系的日益復雜,日本法官太過脫離民眾、脫離普通生活導致他們不了解基層民眾的情感需求和價值選擇,在審判過程中單一地采用純粹法律思維去審判案件,極可能會得出與普通民眾基本價值觀念不相符的結論。以中國人在日本日本軍的案件為例,有很多中國人因受過日本軍傷害而向日本法院要求獲得公正賠償,然而此類案件中的很多審理結果都令人非常失望,因為日本法官們基本都是匠人式的、機械地適用法律,沒有適當地考慮政治性需求。對這樣的審理結果,日本很多普通民眾感到不解,認為這與他們認為的公平、正義等理解是相悖的。因此,強調民眾參與到司法過程中,以發現、糾正這些類似的錯誤顯然很有必要。近十年來,日本的司法改革動態也顯示出了日本已經逐漸意識到民眾民權的重要性,如參審制、調解制等制度的設立,也在逐漸擴大對民眾司法參與權的實現方式和途徑范圍。
3嚴格的法律人才篩選和培養制度
日本法官、檢察官、律師等資格實行的是終身制,因此極其講究法律從業人員的專業性和任職資格認定的嚴格性。日本習慣將法官、檢察官和律師三種職業統稱為“法曹”,其任職有著嚴格的人才篩選制度和相當培養過程。在日本,對于大多數大學院校的畢業生而言,要成為法官、檢察官或律師首先必須通過日本司法考試,每年都有數萬人報考司法考試,卻僅有1500人左右被錄取,并且每人只能考三次,三次未通過司法考試者,其法科大學院校的學歷就作廢了。正因為司法考試的高難度以及通過后良好的職業前途,其也被稱為“現代的科舉考試”。以2007年司法考試結果為例,當年的最終合格率只有1.3%,最終合格人數大約只為300人,其通過難度可見一斑。此后,只有經過激烈競爭獲得考試合格者才能被錄取為司法修習生,進入司法研修所進行為期一年半的一體化集中研修。這樣嚴格的篩選法律人才機制其最大的好處就在于每年可以獲得日本具備最高法律素質的適格從業預備人員,當然其中也不可避免地浪費了一定的人力財力資源。此外,司法研修所實行的一體化研修方式也能夠最大程度地促使日本未來的法官、檢察官和律師們在一年半的集中研修期間,通過共同學習、討論和交流從而形成較為一致的法律觀念和職業一體化意識,以圖日本法律能夠在理解和適用方面獲得和諧統一。然而,日本這種近乎嚴苛的法律人才篩選和培養制度也導致了其司法人員的嚴重匱乏和司法效率的極其低下,在經濟界和產業界的要求下,日本終于推出新司法考試制度,新舊司考制度并行,以彌補社會對法律從業人員的強烈需求。但是,從猛然擴大到10倍的司考合格率可以預見,日本法律從業人員尤其是律師其職業競爭也將日趨激烈。
一、美國獨立董事制度
美國《1940年投資公司法》中就規定至少需要40%的董事由獨立人士擔任。1977年經美國SEC批準,紐約交易所引入一項新條例,要求本國的每家上市公司“在不遲于1978年6月30日以前設立并維持一個全部由獨立董事組成的審計委員會,這些獨立董事不得與管理層有任何會影響他們作為委員會成員獨立判斷的關系”。其他證券交易所也有類似的要求,美國證券交易所提議公司審計委員會完全由獨立董事組成,但不做硬性規定;全國券商協會也要求公司審計委員會中獨立董事至少要占大多數。20世紀70年代銀行危機后,聯邦儲蓄保險公司也開始執行新的審計委員會組成方案,要求一些較大的保險儲蓄機構在組建審計委員會時,必須包括銀行和財務專家等獨立董事。20世紀90年代,《密歇根州公司法》在美國各州公司立法中首先采納了獨立董事制度,該法規不僅規定了獨立董事的標準,而且同時規定了獨立董事的任命方法以及獨立董事擁有的特殊權利。為了強化審計委員會的獨立性,納斯達克于1999年9月針對其中的獨立董事提出了修改方案,并于1999年12月14日獲全國證券交易商協會批準。根據OECD1999年的調查顯示,獨立董事占董事會的比例,美國為62%。而《財富》美國公司1000強中,董事會的平均規模為11人,外部董事就達9人,內部董事僅2人。根據美國投資者責任研究中心一項名為“1997年董事會事務:標準普爾500家超大型企業的實踐”調查表明,在研究所涉及的所有公司中,董事會中獨力董事的比例平均為61.1%。大公司的董事會變得越來越獨立,并且隨著公司規模的不斷擴大,獨立董事的比例也顯著增加。標準普爾500家公司中獨立董事的比例以每年1%的速度增長從1995年的64.7%上升到1996年的65.8%,再到1997年的66.4%。
美國公司的董事會由股東大會選出,其中外部董事約占董事會成員的3/4,董事會的審計委員會、薪酬委員會,、提名委員會多數是獨立的非執行董事控制。可以說與內部董事相比,人們把更多的信任給予了獨立董事。
二、中國獨立董事現狀
1.獨立董事的產生機制。獨立董事的產生機制是確保獨立董事人格獨立性與行使權力獨立性的關鍵性環節。中國證監會在其《指導意見》的通知中規定“上市公司董事會、監事會、單獨或者合并持有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1%以上的股東可以提出獨立董事候選人,并經股東大會選舉決定”。事實上,中國與美國在股權結構上差異很大,中國大多數上市公司為國有控股公司,在這種背景下,外部董事產生多由上市公司大股東向董事會推薦,并由大股東操縱下的董事會“集體討論”通過,后經“一股獨大”操控下的股東會投表決接納。從而致使獨立董事監督職能虛化。
2.獨立董事的激勵機制。《指導意見》規定:“上市公司應給予獨立董事適當的津貼。津貼的標準應當由董事會制定預案,股東大會審議通過,并在公司年報中進行披露。”該規定無形之中弱化了獨立董事的獨立性,使得獨立董事在經濟上受制于大股東,獨立董事很難有足夠的勇氣來制止該行為以保障中小股東利益不受損害。
3.獨立董事的約束機制。目前中國對獨立董事在法律上和市場上都不存在有效的監督或制約,獨立董事更多扮演的是“顧問”角色,而不是直接負有經濟賠償責任的董事。獨立董事的決策權有限,很難追究其經營責任,導致對其約束非常軟,因此一些獨立董事對參與董事會重大決策積極性不高,觀念上不夠重視,這些董事實際上成為了“掛名董事”。
三、構建中國的獨立董事市場
1.明確獨立董事的所代表的利益主體。只有當中小股東推選出能夠代表他們的利益來制約大股東任何有可能損害他們利益的行為的人時,公司的治理結構才可以說是比較全面的反映了各利益主體的關系。這種責任自然而然的就落在了獨立董事的身上。2.成立獨立董事協會,由該協會對獨立董事進行嚴格考核和資格認證。這樣,有利于獨立董事真正效用的發揮要保證獨立董事的獨立性,促進董事特別是獨立董事人才的建設,有利于獨立董事制度化、職業化、法人化。
3.實現獨立董事權力和責任的對等,即建立獨立董事的賠償、保險機制。賠償機制的建立,可以使獨立董事成為真正的“三有”董事,即有決策知識、有責任心、有公心。如果獨立董事沒有適當履行義務,造成公司或其他股東的損失,應對公司或受損害的股東承擔連帶民事賠償責任。保險機制可以解決獨立董事因為考慮個人承擔責任問題而不愿為股東利益采取必要行動。
4.在獨立董事市場發展的不同階段,政策的實施應適時調整。獨立董事市場的發展歷程可以分解為引入期、成長期和成熟期三個階段。市場引入期重點應放在擴大獨立董事的規模上,在此基礎上不斷規范該市場,加強對獨立董事的監督、培訓和考核。成長期應在繼續擴大規模的同時重點保證獨立董事的質量,在董事會各委員會(如提名委員會、薪酬委員會、審計委員會)中進一步強化獨立董事的作用。成熟期應走集約化發展道路,控制獨立董事規模使之與需求相平衡,對獨立董事進行年度評審并引入淘汰機制,保持該市場處于動態平衡。
參考文獻:
綜觀復保險的緣起與立法規制,其宗旨在于確保保險法損失補償原則之落實和防止被保險人獲得不當得利,并以此規范投保人的保險行為和平衡復保險中數個保險人對該復保險分攤的權利救濟,求得保險人之間的分攤公平原則實現。從這個角度來看,投保人向數個保險人基于同一保險標的,同一保險利益、同一保險事故向數個保險人訂立數個保險合同,若各保險合同保險金額總和沒有超過其保險價值,既不會損及保險法的損失補償原則,也不會誘發道德風險;而且從被保險人(投保人)角度來看,訂立一個或數個保險合同,只要保險金額總和并沒有超過保險價值,除另有約定外,各保險人僅就其所承保危險承擔比例分攤責任,其他方面并無質的差異。因此.在法律上加以控制實無必要。這種行為具有復保險的形式,其實質則是合法的保險行為。*但從法律術語的界定上,本文認為我國現行《保險法》中的復保險應做修改,可界定為:重復保險是指投保人對同一保險標的、同一保險利益、同一保險事故向兩個以上保險人訂立兩個以上保險合同,且各保險合同的保險金額之和超過保險價值的保險。
二、復保險構成要件的考察
理論上講,復保險的成立應由哪些要件構成是與復保險內涵的界定相關聯的。基于上文對復保險內涵的法律界定,復保險須同時具備以下要件:
(一)必須是投保人與兩個以上保險人分別訂立兩個以上保險合同。如果投保人與數個保險人共同訂立一個保險合同.這屬于共同保險,即數個保險-公司對同一危險共同承擔損失補償責任,當然參加共同保險的保險人按照事先約定的相應比例分得相應的保險費。如果投保人與一個保險人訂立一個或數個保險合同,則是單保險合同,也不是復保險。反觀我國《保險法》第41條規定的復保險規定中,缺失了數個保險合同的界定。因此,應在表述中加以修正,明確保險合同的復數形式要件,以求嚴謹、完整,而且也與共同保險作出了明確區分。
(二)必須是基于同一保險標的、同一保險利益。同一保險事故。有學者將此要件界定為:三個同一。也就是說,投保人以不同的保險標的向數個保險人訂立數份保險合同,或投標人基于同一保險標的,但以不同保險利益而向數個保險人訂立數份保險合同,或投保人基于同一保險標的和同一保險利益而向數個保險人投保不同保險事故的保險合同,均不構成復保險。這一構成要件要求數份保險合同乃基于同一保險標的、同一保險利益、同一保險事而訂立,如貨主基于對同一貨物的所有權關系與數家保險公司訂立了數個火災保險合同。從一定意義上講,這一要件是復保險構成要件中最重要的一個方面。
(三)保險期間必須是重合的。這種重合性,并不要求數個保險合同的保險期間完全重合,而只要數個保險合同的保險期間部分重合即可。由此,保險期間的重合性可分為兩種情況:一是完全重合,即投保人基于同一種保險標的、同一保險利益、同一保險事故與不同的保險人訂立的數份保險合同,其效力期間的起止時間完全相同;另一種情況是部分重合,即上述數份保險合同的效力期間的起止時間不完全相同,但有部分重合。完全重合的情況下認定其為復保險,當無疑問。但在部分重合的情況下,學理上多以保險事故發生時作為一個判斷時點來界定是否構成復保險。復保險之法理源于保險的損失填補原則,在部分重合情況下,實際損失的額度須以損失發生時才能確定。因此,以保險事故發生時作為一個判斷時點來認定有無復保險,方顯必要。我國《保險法》對保險期間的重合性要件未作規定,這是復保險制度立法上的一個重大疏漏,應在修改《保險法》時對這一要件分兩種重合情況具體作出界定,特別是部分重合情況下應以保險事故發生時作為基準來作出法律認定。
(四)保險金額的總和必須超過保險價值。前文已述,這一構成要件是狹義論和廣義論之爭的焦點。本文傾向于狹義論的觀點,同樣,在復保險的構成要件中當然應含此項。此外,在保險期間部分重合的情況下如果缺少保險金額總和超過保險價值的這一構成要件,往往會把所有部分重合的情況全都“一棍子打死”而不分何因何故,這對于被保險人的利益保護明顯失當。保險金額的總和是否必須超過保險價值,表面上(形式上)涉及復保險概念和構成要件的界定問題,實質上則關乎立法理念上對保險上與投保人(被保險人)之間利益的平衡問題。復保險中包含該構成要件,這既能有效地防止不當得利和道德風險的發生,又恰當地為規范、平衡保險人與投保人(被保險人)之間的利益平衡設置了一個底線,這樣也會更能促進保險業的健康發展。
三、復保險的通知義務問題
從法律上對復保險加以規制,是現代各國保險立法的通例。其中,一個重要的規制手段和措施是投保人須負復保險的通知義務,其立法宗旨在于憑借投保人的通知義務之履行,以免在保險事故發生后,保險人所給付的保險金額總和超過被保險人所遭受的實際損失。這樣,就可以防止投保人以“化整為零”的方法達到超額保險的目的,防止道德風險和不當得利以及保險欺詐的發生。我國《保險法》第41條第1款規定:“重復保險的投保人應當將重復保險的有關情況通知各保險人。”該款規定過于原則、簡單,其中“重復保險的有關情況”、“通知”等顯得失之簡略。有學者從法解釋學的角度認為,復保險投保人的通知事項應包括保險人的名稱和住所、保險標的、保險價值、保險金額、保險責任范圍、保險期間、保險金的給付等。”保險業的發展除了法律的嚴謹規制外,更重要的是社會的誠信體制狀況是否運行良好,從現實來看,這兩方面在我國都有明顯欠缺.從嚴把握也是十分必要的。這種主張可作借鑒。至于復保險通知義務的履行方式,大多數國家立法例中少有明確規定,我國《保險法》也未作特別要求,因此可解釋為口頭、書面皆可。但本文認為有兩個問題須有探討的必要:一是通知義務履行的時間,我國《保險法》未作規定。在此,可借鑒《德國保險合同法》第58條規定:“為一個利益,對于同一危險與數個保險人訂立保險契約者,成立時即通知每一保險人。”在我國《保險法》修改時,可界定為通知義務履行時間為保險合同成立時即應通知每一保險人。二是投保人履行通知義務是法定性的義務.投保人應主動向各保險人履行通知義務,不以保險人的詢問為前提,除非保險合同另有約定或保險人已經知道或應當知道的情況除外。
(一)高職人事管理制度中如何狀態轉型
高職人事管理制度一直保持一種靜態管理的狀態之中。按級別說話,決不更改,也不支援,所有文檔處于保密狀態。變革的要求需要高職人事管理部門需要從靜態的管理向動態管理方式轉變。對于處于變革中的人事管理者來說,唯一不變的就是變化。社會化對高職教育的要求是培養出合適的有一定技術的藍領及灰領工作者,這些教育人員自己本身已經和社會需求的技能性人才嚴重脫節。
(二)促進團體內部的各專業教學團體核心競爭力
一個專業教學的團體核心競爭力,關鍵在于該專業教學在社會上的實用性和被社會公眾的認知度和認可度,人事管理部門在創建專業教學管理團隊時,要選擇優秀的實用型人才來組建教學管理骨干,讓有經驗、有理論的老教師充當參謀而不是去管理團隊,對有理論而無社會工作經驗的年輕教師,讓他們在社會參加一段時間(不得少于一年)的工作,再進入教學崗位。這樣的團隊才能與社會的要再求相接軌,不再由企業進一步培訓來完成學生的工作與學習。
(三)高職人事管理加大對個人提升的支持力度
在社會變革的大潮中,個人能力提升不再單單是職稱的晉升,更多的是個人工作能力的提升,這種工作能力的提升,就必須加大與社會工作氛圍相一致的環境營造,高職人事管理部門加大與社會各企業之間的聯系,為教學工作者對于“脫節”處理提供各企業的工作方向、指導思想、企業指標,并對教學工作者下企業鍛煉實習提供合理化建議。
(四)高職人事管理部門應分析組織結構合理性,提出對結構中團體或個人的改善建議
高職人事管理部門最為重要的動態管理就應該是通過綜合新量化考核體系,通過數據分析,了解組織內部結構的合理程度,對團體或個人進行分析評價,并提出改善建議。筆者提供的評價體系包含三個方面的內容,分別是實際操作水平標準化C1,科研水平標準化S2,教學水平標準化S3,評價以三年為一個周期,因為高職與本科高校培養目標水同,因此,評價體系中實際操作水平最為重要。高職人事部門可以利用以上量化考核方案,能過數據分析,了解整體的專業團體教學水平、科研能力,以及帶領學生實踐操作能力水平的評價,然后回歸教學組織結構評價,在三年的年限內對團體、個人等各個層次科研教學實踐進行互動評價,從而在各個不足的方向上有方向、有目的性的提出改善意見,從而提高高職教學人事體系的評價能力,有利于高職教育體系在社會化變革中的融合能力。
二、高職人事管理制度在組織構建中的轉型
(一)高職人事管理制度在年長的教職工管理制度中的轉型
對于一些年齡老化而無法適應社會化變革的教職工,高職人事管理部門應仍抱著守護老員工的想法,使其認識到自己工作的意義,發揮自身的最大潛能和優勢。
(二)高職人事管理制度在聘選新的人力資源中的轉型
在高職人事管理部門在聘選擇新的教師的過程中可以引入以上所描述過的量化評價體系,并結合通過工作抽樣、評估中心、面談筆試等方法來對新晉老師進行全方位的評價。
2貴州省概況
貴州省是喀斯特巖溶地貌典型發育地區,以丘陵山區地貌為主,全省山地面積占61.7%,丘陵面積占30.8%,宜耕平地面積僅占7.5%,是全國唯一一個沒有平原的省份。素有“地無三里平”的貴州由于近年來建設用地侵占耕地面積不斷加大,導致耕地資源奇缺。為此,貴州省近年來開展了大量土地整治項目以擴充耕地資源。通過土地整治為今后規模集約化的農業大生產搭建平臺[7]。至2012年底,貴州省石漠化治理面積逾100萬hm2,森林覆蓋率提升20多個百分點[8]。據貴州省國土資源公報以及土地整治專題資料,2001-2012年,全省建設用地占用耕地總面積6.79萬hm2,累計開展土地整治項目13000多個,通過土地整治增加耕地11.99萬hm2,總體完成了全省的耕地占補平衡任務。在開展整治項目過程中,貴州省結合貴州的實際情況,制定了一系列有關土地整治的管理制度和技術標準,為進一步推動貴州土地整治健康有序發展提供了法律法規保障和技術支撐,確保土地整治工作穩步有序開展。如《貴州省土地開發整理管理規定》《貴州省財政投資土地開發整理項目實施管理暫行辦法》《貴州省土地開發整理工程建設標準》《貴州省土地開發整理項目預算定額》等。從項目選址到最后竣工驗收都有一系列規程制度管理。項目實施實行項目法人制、招投標制、工程監理制、合同制、公告制。從2011年3月1日起,《貴州省土地整治條例》在全省正式施行,貴州省土地整治工作進入法制化、規范化軌道[9]。貴州省制訂的《貴州省土地整治規劃(2011-2015)年》指出貴州省2015年將建成40萬hm2高標準基本農田,對此,貴州省國土資源廳擬出臺相應規范指導省內高標準基本農田建設工作開展。
2.1實行項目法人制度和項目公告制度
土地整治項目承擔單位是項目法人,根據項目級別,一般情況下由鄉鎮人民政府或縣國土資源局承擔,其職責包括項目規劃設計、工程施工、質量監管、資金籌措和使用等全過程的組織和管理。項目施工之前由承擔單位項目公告,接受群眾和社會監督。項目公告內容:項目名稱、位置、建設規模、新增耕地面積、項目總投資、土地權屬情況及負責項目各階段的單位等。
2.2實施項目工程招投標制度以及合同管理制度
所有土地開發整理復墾項目,通過招投標方式確定工程施工單位和建設單位,規劃設計單位和單位一般采用競爭性談判確定。各級國土部門負責制定項目工程施工招投標方案,在報經上級監督部門批準后工程施工招標公告,在公證、紀檢、監察等監督單位的參與下,舉行公開招投標,從而確定項目工程施工單位。項目法人與中標施工單位簽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項目承擔單位、實施單位、施工單位相互之間的責任、權利和義務根據上述規定的原則由雙方以合同方式約定。項目資金按照雙方簽訂的合同規定支付。
2.3實行工程建設監理制度
土地整理監理是指監理方受業主委托,根據土地整理的相關要求確保土地整理專業化的外部監督管理活動[10]。項目法人通過公開招投標確定每一個土地整治項目的工程建設監理單位。通過工程監理能有效地控制土地整理工程建設的工程質量、施工進度和工程投資,能高質量地進行工程建設合同管理及協調土地整理工程建設相關單位的工作關系。
2.4實行項目竣工驗收制度
國土資源廳專門編制《貴州省土地開發整理項目驗收辦法》(試行),對竣工驗收的各項內容有詳細規定。全省土地開發整理項目實行分級驗收,驗收分技術評定和結果確認2個階段進行。項目竣工后,由項目承擔單位進行自檢。自檢合格后,報請有驗收權的國土資源部門進行驗收。市級項目和省級項目驗收前,縣級國土資源部門要經過初驗,要抽查60%以上的工程量。驗收內容主要包括項目規劃設計執行情況,項目計劃任務完成情況,工程建設質量、資金配套與使用情況、土地使用管理與工程管護措施,土地權屬管理、檔案資料管理。
2.5實行監督檢查制度和資質備案
國土資源部門是土地整治的監督管理部門,對項目施工進度、工程質量、資金使用、廉政建設等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研究解決項目實施中出現的重大問題。任何單位和個人對項目建設工程的質量事故、質量缺陷有權檢舉、控告以及投訴。國土資源廳專門編制《貴州省財政投資土地開發整理項目實施管理暫行辦法》對經費進行管理,省、地、縣各級國土資源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負責本級財政性資金的項目安排及有關經費的使用。在項目實施過程中,國土部門和同級財政部門密切配合,對資金的管理使用進行全程跟蹤監督,加強審計。對于省級土地整治項目,國土資源廳和財政廳也要對項目進行監管。從2012年4月9日起,省國土資源廳對參與土地整治活動的各單位、公司實行備案登記管理。即所有從事土地整治方面工作的單位和規劃人員都要在國土資源廳備案登記。根據貴州省土地學會公布的信息,至2013年底,全省具備土地規劃甲級機構2家,乙級機構89家。根據2012年貴州省國土資源公報,全省具有測量資質單位384家。這為土地整治項目的開展提供了堅實的管理保障和技術保障。
3存在的問題
3.1項目立項隨意,公眾被動參與
土地整治項目選址過于隨意,缺乏科學性,政府主導色彩濃重。政府扭曲土地整理的目的,單純地追求項目規模大,把土地整治看成是地方投資項目或換取建設用地指標的手段,而忽視了該地區土地整理是否有必要性。缺乏對群眾的引導和宣傳,群眾參與的積極性較差[11]。項目選址、立項之前沒有經過公眾參與決定,更多地體現出一種政府強制性投資行為,未體現公眾意愿。雖然在規劃設計時村民簽署了各種意見書,但由于農村村民知識水平低,法律意識薄弱,難以體現真正的民眾意愿。村民只知道這個項目已經確定要開展,需要他們簽字、征求規劃意見,而沒有決定這個項目該不該開展的權利。
3.2資金管理漏洞多
不少土地整理項目變質,從整理土地變成修路。很大比例資金用于與土地整理關系不大的道路建設,資金未用到正題上。尤其是土地平整工程,在計算填挖方量時沒有統一的標準,超限誤差直接影響工程質量和資金使用精確度。在預算時部分費率的選取不符合《土地開發整理項目預算定額》的規定[12]。另外,把鄉鎮政府作為項目承擔單位,這不利于資金監管,不僅存在挪用拖欠的風險,還會造成上級部門監管困難等。
3.3許多管理制度流于形式
土地整治項目通常都是省市一級的投資項目,且涉及耕地占補平衡,影響地區發展。專家評審時受政府的干預強,往往要承受政府方面施加的壓力。尤其是在可研階段審核制度不到位,在評審可行性研究報告時,基本上是全部通過,這不符合實際。在評審規劃設計時,缺乏系統的評價標準,使得規劃設計不合理。例如貴州省貴定縣某土地開發項目所設計的蓄水池全部規劃在田間道生產道邊溝上,布局不合理;一田間道最大坡度超過20%,完全不符合道路設計。設計不合理造成整治資金和土地資源浪費。在項目施工過程中,絕大多數項目都要做變更設計,有的施工單位為避開高難度作業地段(如道路涉及大面積爆破作業)申請變更規劃設計,使得規劃缺乏法律效力。項目管理配套制度建設滯后和懲罰措施缺乏,項目管理制度執行效果不理想。
3.4缺乏后期管理維護制度
項目往往出現重建設輕管理的現象,溝渠堵塞未及時清理影響灌溉,田間道損毀不能及時補修。項目業主一般情況下是項目所在地的鄉鎮政府,政府在取得業主管理費用之后,往往不再重視項目區維護。目前沒有對后期管理責任進行全面系統的安排,也沒有建立相應的獎懲制度,責任模糊化直接影響整理區各工程設施的有效使用年限,導致不經濟現象產生。
3.5土地整治法律效力低
目前我國土地整治缺少一套完整的法律體系來發揮土地整治的法律效力。雖然各省各地區根據當地情況出臺了一些規范、條例,但其法律約束力不強,現實操作中缺乏強制力,對各項目負責單位沒有有效規范力度,效果甚微。尤其缺少生態工程方面的規范和制度,規劃設計中每涉及到生態工程就是種植行道樹、播撒綠肥等寥寥幾字。
4對策建議
4.1建立一套系統的土地整治管理制度
一是制定專門的土地整治法規。高效力的規章制度是高質量執行土地整治活動的前提。我國是法治國家,法制化的土地整治使得規劃、管理等行為更具有法律效力,是土地整治管理的主要依據。二是加強調查研究,及時發現問題并采取應對措施。尤其是要加強項目監理體制、資金審計制度,確保項目的質量以及資金利用的規范合理。建立項目后期管護制度,以保正整治工程的可持續利用和長期效益。
4.2建立項目糾察制度
由國土資源廳定期組織省外專家對省內各土地整治項目進行隨機抽查評價。對項目的可行性研究、規劃設計報告、投資預算、施工質量等進行核查,并建立評價考核體系,對考核不合格的項目,按情節輕重追究相關單位、人員責任,對高質量的整治項目予以表揚。定期組織從業人員進行學習、考核,提高行業人員素質。
4.3建立統一的土地整治項目數據庫
將歷年來開展的土地整治項目統一錄入專門的數據庫中,內容包括項目地址、規模、參與項目的各負責單位以及項目的各相關資料,如可行性研究報告、規劃設計、投資預算書、監理日志、竣工驗收資料等。為以后的數據查詢、責任追究、新項目選址意向等起到高效率管理作用。
4.4完善公眾參與制度
推動土地整治公眾參與的最大動力來自制度的保障和法律的規范,而非政府鼓勵或輿論呼吁[13]。首先政府要保障土地整治項目基本信息及時公開,保證公民的知情權、參與權,接受公民的監督。建立暢通的土地機制,使公民的意見、問題能得到及時的反映。加大宣傳力度,通過媒體、政府宣傳等途徑加深公民對土地整治活動重要性的認知。在全省范圍內成立土地整治公眾監督團體組織,對政府土地整治行為實行監督、提供建議。
(二)當前制定法對我國社會發展的制約作用日益凸顯。1、制定法規范的事實只是現實事實的一小部分。社會現實是無限豐富的,而法律規范卻是相當有限的。以規范的有限衡量社會現實的無限性,必然導致大量的社會現實問題缺乏相應的調整規范。2、制定法具有一定的滯后性。法律規范的變化往往趕不上社會現實變化的步伐,不能及時反映社會現實的本質要求。3、由于制定法是抽象的,法官往往根據自身文化素質和司法環境的影響去理解分析法律概念和法律條文,這就使同樣情況的案件由于不同法官的裁判而得到不同的結果,嚴重沖擊司法統一性。4、制定法的原則性使法官在面對紛繁復雜的案件時只能依據固定的法律條文來審判,法官常常處于依據法律和個案公正的矛盾中。
(三)與制定法相對應的法系是判例法,判例法具有制定法不可取代的優勢,借鑒判例法優點彌補制定法不足,完善我國司法制度已經是大勢所趨。
二、建立案例指導制度的必要性與可行性分析
(一)引入案例指導制度的必要性
1.統一審判標準,充分實現法的安全價值。基于我國法制不甚健全,法官業務水平參差不齊的狀況,導致同樣案件出現不同裁判的情況時有發生,因此民眾對法律認同感不強。2、節約司法資源,降低法治成本。案例指導制度借鑒了遵循先例的特點,法官遇到同一法律問題時,可以直接參照指導案例,不必對統一法律問題的分析適用重新進行思考,從而節省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財力。3、增加民眾對法律的認同感,加強司法公信力,提高審判的社會效果。案例指導體現出的具體生動性將促進法律更好地普及。
(二)引入案例指導制度的可行性
1.公共選擇理論認為,一種制度安排從一個可供選擇的制度安排集合中選出來,其主要原因是從生產和交易費用兩方面考慮,它比整個制度安排集合中的其他制度更有效。案例指導作為非正式制度,與正式立法相比,起指導作用的案例是已經生效的案例,其生產成本很低;從交易過程來看,其主要是配合正式制度發揮作用,具有節約司法資源和提高司法效率的優點。因此可以說,案例指導制度是在我國現實條件下比較理性的一個選擇。2、就中國今天的法治現狀而言,我們并不是要強調判例的主導地位,而是呼吁恢復判例的有益之處,建立案例指導制度以彌補我國長期以來制定法的缺陷。2005年10月26日,在最高人民法院的《人民法院第二個五年改革綱要》(以下簡稱二五綱要)中,特別增加“改革和完善審判指導制度和法律統一適用機制”一節,提出5項改革措施。其中一項就是“規范和完善案例指導制度,建立指導性案例的編選標準、編選程序、方式、指導規則”。這是最高人民法院第一次以正式文件的方式向全社會發出的一個改革意見。
三、建立我國案例指導制度的具體構想
中國的案例指導制度應該是在以制定法為主要法律淵源的前提下,由最高人民法院形成作為非正式法律淵源的判例;最高人民法院和其他法院根據“同案同判”的原則受這些判例的約束并且在判決書中加以引用,以指導判例補充制定法、解釋制定法。
(一)指導性案例的創制主體
案例的創制權應授予最高人民法院,原因在于:(1)我國是單一制國家,全國只有一套上下有序的法院系統,判例要能在全國范圍內統一適用,必須由級別最高且最具有權威的法院來創制。(2)我國的基層法院數量龐大,如果允許每個法院均享有案例的創制權,那么勢必會造成同樣案件有多個裁判版本,導致判例與判例之間相互矛盾。(3)最高人民法院作為我國最高審判機關,承擔指導全國審判工作的職責,享有法律賦予的司法解釋權和具體案件批復權,與司法解釋類似的案例指導由最高法院負責合理可行。
(二)指導性案例的選用標準和程序
1.選用標準方面,對指導性案例的文書形式應當有嚴格的要求。根據法律規定,裁判文書主要由案情、判決理由、適用法律和判決結果四部分組成。作為指導性案件應該符合幾項條件:1、案件類型具有新穎性,是社會矛盾凸顯期的現實產物。對案件的裁判理由和裁判結果對社會價值取向和未來社會發展有進步作用。2、案件類型屬于易發、多發的,對此類案件進行精當適用,有典型代表意義。3、案例特點疑難復雜,分析探討案例,準確裁量,有深遠的借鑒意義。4、對如何適用新頒布的法律條文有普遍指導意義的。
2.選用程序方面,各級法院已經生效了的,符合上文選用標準的實體條件的均可報送。有觀點認為,案例指導制度的建立,每年需要頒行一定數量的案例,這些案例都有審判委員會審核、討論,工作負擔相當大,對此觀點筆者也是認同的。如何解決這個問題,筆者認為可以在法院內部設立專門的指導性案例選編委員會。由本院審判經驗豐富、業務能力強的法官參與,必要時吸收法學專家和知名律師,使之形成一種運作體系,因此筆者建議最高人民法院用明文規定的方式確立下來。案例實行逐級上報制,中院匯總基層法院和本院的案例上報至高級法院,高級法院匯總各中院上報的案例上報至最高人民法院。同時賦予高級法院對本轄區內的案例進行初審權,此舉可以確保報送案例的質量。
3.案例匯編方面。(1)最高人民法院專設的案例指導委員會組織相關人員對各高級法院報送的案例進行認真審核和分類。在編排過程中,消除各案件之間相互沖突或矛盾重疊的部分,并在每個案例后附上指導性意見,如案例的適用范圍,專家學者對此問題的不同意見見解,該案例的現實意義等。并將編排好的案例匯編成冊。(2)指導性案例必須經過公布才有效。建議最高人民法院將案例匯編成冊后,指定其官方刊物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公報》上公布才生效。
(三)案例指導制度的后續問題探討
案例制度借鑒于判例法,難免帶有判例法非法典化的固有缺陷。1、判例隨著時間的推移必然越積越多,自然而然地造成適用不便。法官面對一個需要判決的案件,首先要考慮如何在成百上千的陳年舊卷中找到一個與審理中的案件最相似的案件,比照處理。而當事人要預先知道自己行為的后果,也需不厭其煩地查閱大量先例,這與我國的訴訟經濟和司法為民原則是相違背的。2、指導性畢竟是從個案中總結出來的,而且判例一旦形成便具有普遍的約束力,這就很容易出現一些絕對化的規則,實際上帶有濃厚的形而上學色彩。3、法官創制的指導性案件難免有所擅斷,而這些擅斷的先例一旦生效,又會約束以后的審判,指導性案件擁有的不合理優勢地位,可能導致違背善良和正義。
二、多措并舉落實護理核心管理制度
為了更好的落實護理核心管理制度,解決臨床護理上所存在的一些不利的因素,我們可以通過多種途徑,采用多種方法,不斷提高落實護理核心管理制度的能力。
(一)落實護理質量管理制度,確保護理安全
質量是醫院發展的至關重要的一個決定因素,護理質量是評價一個醫院醫療質量和服務水平的一個重要支撐部分,是醫院服務質量好換的一個重要標志,怎樣才能更有效的落實護理管理制度,從而營造護理安全工作氛圍。
1、提高護理人員職業水平,打造優秀護理隊伍
護理工作中,護理人員是最重要的參與者,在實際工作中,只有通過醫院及護理人員自身不斷加強各方面的專業知識的培訓,不斷提高自己的護理技能,改善自己的服務質量,組建一群質量過硬,服務優秀的護理隊伍,才能呢個推動護理工作的安全順利的開展,具體來說我們可以從以下幾點著手:
2、營造護理探究環境,倡導努力學習風氣
隨著醫療衛生事業的不斷改革和發展,各種新儀器不斷地更新和投入實際的護理工作中,這就要求護理人員應不斷地進行探索和學習,努力掌握新的醫療知識,提升自己使用新的醫療設備和處理突發問題的能力。要對全院護理人員進行思想教育,讓他們認識到自身所需要學習的知識還有很多,僅靠傳統的或是在醫校學習時所學習到的那點課本上的純理論知識,早已無法跟上時代的發展潮流,要積極鼓勵年青的骨干護理工作者要不斷地學習新的護理知識,通過各種渠道,接收和掌握新的護理知識,在實際工作中,不斷進行探索,積累和總結各項經驗教訓,在全院營造出一片積極探索,不斷學習的求學氛圍[1],從而不斷地提高全院護理人員的素質,推動醫院護理工作的不斷發展。
3、加強護士長素質培養,發揮業務骨干作用
醫院應積極加大護士長,業務骨干的帶頭作用,比如派遣他們去相關的大型綜合性醫院進行實地考察和學習,學習他們的先進護理技術,回到本醫院后,有組織的對本醫院的護理人員進行培訓,將相關的學習心得及經驗傳達給本院的護士人員,然后組織大家一起學習和探討,逐步形成一套自己的特色護理方法,這樣就可以保證護理人員整體素質的提高,有助于推動護理工作的有效安全的進行。
(二)落實護理安全管理制度,營造安全良好的醫療環境
一是加強護理流程管理,保證護理環節安全;
針對護理工作的不同類型的病人,制定切合實際的護理管理措施,實施標準化的護理管理工作[3],對于病情教嚴重的患者,護理人員應有專門的護理方案,要在最有效的時間里,保證病患的生命安全;對于特殊情況的患者要采取相應的護理方法,比如對于性格孤僻、不易接近的患者,護理人員要對他們進行心靈上的撫慰,讓這些病人能主動的接受醫療診治,從而達到預期的治療效果。護理工作的每一個環節都要科學完善的開展,不錯失任何一個細節,及時對病人的身體狀況進行檢查,并向主治醫生匯報,實現護士和醫生的有機結合,從而在最有效的時間類診治病人,保證護理工作的安全進行。
二是整合護理信息,推進護理工作安全有效的進展;
護理人員應及時整合各項護理信息,整合各項零碎的病人的資料,建立病患卡,加強與病人的溝通能力,同時也應加強護士參與病房管理的能力。醫院護理部可以利用現代化的信息設備,建立護理部自己的網頁,及時傳達相關的護理文件,推選本院的風采護理人員,建立護士網上交流平臺,即可以加強護士人員之間的相互學習,也可以適時接受社會各界和患者對其服務水平和質量的評價,建立特色護理服務團隊,通過各項信息整合,可以提高護理工作的效率,從而推進護理工作安全有效的進程。
采用不同的方法引導和管理職業院校的學生來自于五湖四海,他們有不同的知識背景和教育環境,還有差異性強的成長方式和個性因素,特別是對于職業院校的學生們來說,這樣的差距更為突出。由于大多數職業院校的學生文化成績普遍較差,觀念較為多元,管理起來也比較難。對于這種情況,我們必須結合學生的現實,在探討人類情感和實踐的基礎上,采用非強制性方式,使其在學生內心產生潛移默化的影響,進而把構建意識轉變為學生自動去做的行為。“人”是實施管理制度的重中之重、聚焦之點,得充分利用人力資源,做到“以生為本”。引導學生自主創新,現如今學生創新創業能力較強,那么學校應當積極鼓勵并通過創業計劃和企業比賽等平臺去引導他們,為他們指明方向,創造更多與企業進行交流的機會,使他們能夠真正地有實戰經驗和理論知識。學生人數眾多,有些學生比較內向,有些學生比較開朗,有些學生比較細心,也有些學生容易粗心大意,對于不同的學生,我們必須采用不同的方式進行引導和管理。
(二)聚焦于學生的細節
尊重學生內心,注重交流和傳遞愛心在制定學校的規章制度過程中,我們仍然要堅持以學生為根本。在職業院校的很多學生心目中,職業院校不如某些重點院校有發展前途,大部分學生心理會有芥蒂,很不自信,導致出現一些心理問題。針對這一情況,學校應該高度重視,要努力構造一個專業導師制度,塑造一個高層次、高知識、貼近實際的專業教師為主的導師隊伍,對學生跟蹤訓練、引導,理解學生的叛逆張揚,把握學生動態,細心觀察,幫助學生處理各種問題,真正做學生良師益友,做有益于學生身心發展和綜合能力培養的導師。對于學生出現的反叛心理,教師應該理性對待,要靜下心來勸導學生。在整個學生管理過程中,班干部是我們開展課堂工作的主要樞紐。
(三)平等民主的師生溝通
科學發展新型師生關系一直以來,在學生管理制度中,教師給的自比較少。要加強學生在教育過程中的主要地位,發揮其自我教育、科學管理作用。在學校、班級中,學生才是主角。但實際情況卻不是如此,很多院校的學生管理中,學生變成了木偶,成了教師控制的玩具。這樣一來,學生的自由空間和決定權就很少,這種情況對我們的教育管理工作是很不利的。因此,我們應當轉變教學工作思路,建立一種新型師生關系。總之,職業院校中學生管理直接關系到學校的發展,把人本理念全面貫徹到校園建設中來,加強人文素質教育,推進產業文化進入校園,提高學生管理工作的質量。
(四)構建全面的育人機制人文關懷
就體現在以人為本上,要想以人為本,就必須建立一個全方位的育人機制,這個育人機制應包括三個方面:全員、全過程、全方位。在全員育人中,職業院校需要充分利用一切資源,要大力開發校內資源,同時,還要利用校外資源,努力為學生提供一個良好的社會環境;在全過程育人中,要注重“過程”二字,關懷學生的學習、生活各個方面;而在全方位育人中,則要把握一個重要的目標,即培養復合型的高素質人才,注重培養學生的實操能力和工作能力,同時,還要加強德育教學,提高學生的思想道德素養。
不良貸款是指借款人未能按原定的貸款協議按時償還商業銀行的貸款本息,或者已有跡象表明借款人不可能按原定的貸款協議按時償還商業銀行的貸款本息而形成的貸款。
我國曾經將不良貸款定義為呆帳貸款、呆滯貸款和逾期貸款(即一逾兩呆)的總和。我國自2002年全面實行貸款五級分類制度,該制度按照貸款的風險程度,將銀行信貸資產分為五類:正常、關注、次級、可疑、損失。不良貸款主要指次級、可疑和損失類貸款。
1.2我國商業銀行不良貸款估算
我國國有商業銀行在降低不良貸款上的確下了不少功夫,如嘗試制定嚴格的信貸管理制度,信貸業務的完全程序化改革,規定降低不良貸款的指標等。但是國有商業銀行的不良資產仍嚴重偏高,尤其四大國有銀行為最。2004年,主要商業銀行不良貸款余額減少3946億元,下降4.56個百分點,已降至13.2%。這個比例已經遠遠高出世界銀行業的平均水平,銀行體系的不良貸款余額和比率仍處于高位,不僅已超過《巴塞爾協議》的要求,而且與國際先進銀行不良貸款比率應保持在5%以下的要求相去甚遠。如果考慮各國有商業銀行對外公布的數字相對保守的因素,那我國商業銀行的資產質量更是可想而知。
表1-1截至2003年國內各主要商業銀行不良貸款余額及不良貸款率
單位:億元人民幣
銀行名稱貸款不良貸款額不良貸款率
中國工商銀行29578.377598.7821.56%
中國建設銀行17663.882679.6011.90%
中國農業銀行19129.606982.0330.07%
中國銀行18161.894085.3118.07%
合計84533.7421345.7225.26%
盡管我國近年來頻頻采取諸如向國有商業銀行注資、關閉資不抵債的金融機構、加強銀行監管等一系列措施,但權威人士指出,高風險、低收益仍是國內銀行業面臨的最主要問題。
中國銀監會研究局副局長楊再平說,2004年主要國有商業銀行盡管實現了不良貸款率和不良貸款余額的“雙降”,但若剔除政策性剝離因素和新增貸款稀釋效果的影響,主要商業銀行的不良貸款實際上是“不降反升”。由此可見,如何控制國有商業銀行不良貸款的增長,使其不良貸款率達到《巴塞爾協議》的要求,仍然是國有商業銀行乃至我們國家面臨的重要課題。
2.國有商業銀行不良貸款形成的原因分析
我國國有商業銀行不良貸款形成已久,因此我國商業銀行不良貸款產生的原因也就比較復雜,其中主要是歷史上的原因和我國經濟體制改革因素的影響。當然,商業銀行自身的經營管理機制方面的缺陷,也是不良貸款形成不可或缺的因素。
2.1歷史原因和我國經濟體制改革因素的影響
首要的是計劃經濟下國家對我有企業的資金扶持轉移造成的,而自九十年代以來,隨著改革開放和市場經濟的不斷完善和發展,一大批舊體制下的國有企業出現了嚴重的負債。
這當中,當然首先是因為體制方面的問題。在國有企業、國有銀行、政府干預這種三位一體的國有經濟體制下,國有經濟這個整體對社會欠下的“壞帳”總會以各種形式發生,如:財政補貼、三角債、工資拖欠、垃圾股票、垃圾債券、通貨膨脹等。但以銀行壞債這種特殊形式發生,其中一個具體的原因,就是從80年代開始,中國政府逐漸地將國家財政對國有企業的財務責任,轉移到了銀行。這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從“撥改貸”開始。長期以來我國的經濟增長主要是政府主導的粗放型經營模式,國有銀行根據政府的指令發放貸款,經濟轉軌后,改革的成本大部分由銀行承擔了,由此形成大部分不良資產。
政府幾乎不再對國有企業投入資本金,企業的建立與發展,主要依靠銀行貸款。政策性銀行成立前,國家根據宏觀經濟發展的需要而發放的貸款,也就是所謂的政策性貸款,這些貸款中的大部分后來成為銀行的不良貸款。
當時的對國有企業的銀行貸款是要有政府批準的,無論是固定資本還是流動資本,都是如此。所謂“國有企業”,很多其實從一開始就沒有國家財政的投入,而大多是銀行的政策性貸款投資。
第二,當企業發生虧損的時候,政府也幾乎不再給企業以財政補貼,而是國有銀行對其債務進行延期或追加新債。這樣,國有企業經營出現虧損,以前由財政出錢補貼的辦法改成了銀行追加貸款的辦法,這是造成銀行壞債增加的一個基本的直接的原因。
可以看出,銀行壞債實際上起到的是“財政補貼”的作用。國家建國有企業而不注入國家財政資金為其注資和補貼,而以政府的名義給予國有企業不需審查評定的銀行貸款,其結果必然是國有商業銀行出現大量不良資產。而政府財政并沒有太多的實際損失。國有商業銀行在這種政策性投資中充當了類似于“募捐者”的角色,最后的結果是所能夠回收的利息或者貸款利息總額很少,甚至會發生全部損失。
表2-1國有企業資產投資總額中各種融資來源所占比例(%)
國家預算自籌資金國內貸款國外貸款
197075.323.90.8-
197564.434.41.6-
198044.736.511.77.2
198526.440.423.010.2
199013.243.223.620.0
199110.243.128.118.6
19945.051.025.718.3
19964.650.923.720.8
19987.049.923.319.8
200010.445.325.219.1
200112.347.923.116.7
2.2商業銀行自身的經營管理機制方面的缺陷
從商業銀行自身的角度來看,商業銀行本身也存在著一些問題,比如法人治理結構未能建立起來、經營機制不活、管理落后、人員素質低等因素都影響著銀行資產質量的提高。當然,與不良貸款形成關系最為密切的銀行信貸制度也很不健全。
2.3從不良貸款的形成原因中尋找解決的途徑
從前面兩點的分析中可以看出,國有商業銀行不良資產形成的主要原因是國有銀行在計劃經濟的歷史時期背負了特殊的使命,而在我國體制的轉變過程中又受到了一定的沖擊。而隨著我國積極體制改革的不斷深入和市場經濟的日益完善,國有商業銀行的角色發生了轉變,國有商業銀行所背負的歷史使命也在很大程度上不復存在。
政府在近幾年出臺了一系列政策,希望國有商業銀行的不良貸款率有所下降:14000億元不良貸款的債轉股;國家財政注入2700億元資本金;設立銀監會給四大國有商業銀行下達降低不良貸款的硬指標,如2年內不良貸款率下降3%-4%,不良資產余額下降700-800億元;關閉資不抵債的金融機構;全面推行貸款的五級分類等一系列措施。可見國家在改變國有銀行外部環境和降低國有商業銀行不良資產方面可以說是不遺余力,為國有商業銀行降低不良資產率從根本上提供了條件。
然而,與市場經濟的大環境改變和國家政策的改變不相適應的是,國有商業銀行的內部制度,尤其是和不良貸款形成息息相關的信貸制度并不完善,導致了不良貸款一邊剝離一邊新增的現象。讓我們看看中國工商銀行不良貸款和信貸制度的特點。
3.以中國工商銀行為例對我國不良貸款進行分析
3.1工商銀行不良貸款特點及背景
工行2003年年報顯示:2003年末,工行總資產為53000億元,貸款余額33900億元,不良資產8500億元,不良貸款7200億元。另有數據顯示,2004年上半年,工行不良資產率為14.9%,不良貸款率為19.6%.總的說來,其不良資產主要有以下幾個特點:
一是不良資產手續大多嚴重缺失。這主要有兩個方面的原因,一方面由于不良貸款形成的時間太長,每筆貸款的銀行信貸員有不少的變動很多信貸員已經退休,致使貸款手續嚴重缺失;另一放方面,由于很多貸款是行政命令的結果,銀行本身就沒有完整的貸款手續,加之當時的法律不完善,很多貸款甚至沒有借款合同。
二是工商銀行的不良貸款有三分之一以上是信用貸款。而放款的數額其實已經嚴重超出了企業的償還能力。
三是工商銀行的不良貸款80%以上來自國有或集體企業,而這些企業大都已經停產或倒閉。主要是由于在我國由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轉變的過程中,很多中型甚至大型的國有企業由于經營不善不能適應市場而紛紛倒閉或生產停滯,而銀行資產也隨之形成不良。
四是由于貸款大都投向國有和集體企業。工商銀行的不少不良貸款牽扯到不少社會問題,清收難度較大。由于工行的不良貸款大都來自國有企業,而國有企業的特點是人員多,負擔重。如果按照一般的清收方法企業的話,很多社會負擔將轉移給政府,這樣不但加大了政府和社會的負擔影響了社會的穩定,執行的過程也必將難上加難。
五是部分貸款由于時間過長加上銀行沒有按時采用有效的方式延續債權,銀行的貸款已經超過訴訟時效。而抵押貸款的抵押物價值也大多流失殆盡。
中國工商銀行作為中國最大的國有商業銀行,其不良貸款形成的過程其實就是中國社會經濟體制變革的縮影,和其他國有商業銀行一樣工商銀行的貸款受到了政策和法律法規以及銀行職能不明確的大環境影響。
3.2從不良貸款的特點來看信貸管理制度存在的缺陷
從以上工商銀行不良資產的特點中,我們可以逐條來分析出工商銀行信貸管理制度存在缺陷:
一是信貸制度中沒有明確的貸款風險責任制度。在貸款形成過程中,許多貸款
是口頭的指示,沒有明確的責任制度,加上發放貸款時和貸后管理的信貸員以及審批人和簽批人頻繁更換,導致貸款出現風險以后無法準確地確立責任人。而無法認定責任人的后果,必然使信貸人員和主管信貸的審批人存在僥幸心理,反正虧了是國家的,自己卻沒有什么責任,也沒有幾個銀行領導因為形成不良資產而受到什么處罰,因此貸款發放時審查不嚴甚至為謀私利的情況并不少見。
二是銀行沒有嚴格的貸款審批標準,就是說沒有一個嚴格的門檻。信用貸款是最好的例證,沒有一條嚴格的限制,什么樣的企業可以放貸款,可以放多少貸款,在80年代和90年代初,銀行沒有嚴格的對企業評級和授信制度,盲目的發放貸款,往往使企業需要多少貸款或者領導說法多少貸款就放多少貸款。
三是銀行貸款大都發放給國有企業或者一些大企業,以為企業越大風險越小。
以貸款投向的向大集中為特點,這種做法,不僅可能不適應市場經濟的要求,而且也不一定能降低貸款風險。因為“大”不一定等于“好”,大有大的弊端,大企業易得“大企業綜合征”,韓國的大宇、美國的安然等龐然大物的倒閉,就是明顯的實,至今那些貸款銀行仍心有余悸。貸款過度投向大企業,顯然不利于分散貸款風險,何況我國的大企業,目前尚是國有成份占主導地位,由于產權虛設,易得“國企病”,一旦發生貸款風險,對銀行所造成的沖擊也會不少(過去國有企業曾給我們銀行帶來了不少的不良資產包袱)。由于貸款牽扯到的社會問題較多,當貸款出現不良以后也會出現“執行難”的問題,加大了不良貸款處置的困難。
四是沒有明確的貸后管理制度,致使貸后管理不善,出現風險不能很好的控制風險,使風險減少到最小化。當企業貸款出現風險以后,信貸人員不能及時地反映情況,不能把具體的責任落實到具體的信貸人員,不能及時的企業追償貸款,一拖再拖,導致銀行喪失兩年的訴訟時效,造成貸款全部損失。由抵押的貸款也是如此,由于貸款逾期以后銀行不能及時地處置抵押物或者不能及時企業,導致抵押物年久失修,價值流失殆盡,給貸款造成了更大的風險。
當然,我們只是從不良貸款形成的時候看工商銀行的信貸制度的缺陷,近年來,工商銀行不斷的完善信貸制度,已經取得了很大的成效,但我們還是可以從工商銀行信貸制度的缺陷中得到一些啟示:那就是國有商業銀行不良貸款的形成與商業銀行自身信貸管理制度不完善有密不可分的聯系,在銀行不良資產形成的主要原因即歷史因素和經濟體制制度轉變的影響不復存在的今天,完善國有商業銀行信貸制度是我們解決不良資產困饒面臨的首當其沖的問題。
4、國內外商業銀行信貸制度的借鑒和對比
4.1借鑒對比和完善國有銀行信貸制度的必要性
4.1.1不良貸款給國有商業銀行帶來的負面影響
事實上,不良貸款給我國國有商業銀行帶來的負面影響是顯而易見的,所謂在商言商,商業銀行的目的就是實現利潤的最大化,而不良貸款數量和比例無疑和銀行的利潤息息相關,可以說是此消彼長的關系。國有商業銀行在上市以后要和其他商業銀行一樣,采用利潤沖銷壞帳的方法來消化不良資產,也就是說只有在銀行總利潤減去不良資產形成的壞賬以后才是銀行的凈利潤。
工商銀行的信貸手冊里有一段名言:“我們收取的利息再高,也難以彌補貸款本金的損失!”舉一個簡單的例證:100萬元的呆賬,按年收益率2%計算(貸款利率減存款利率),年收益為兩萬元;如果該筆貸款發生風險,沖銷還賬100萬元,則需要用50年的收益才能補償。如果考慮銀行管理成本的支出、實踐價值的因素、通貨膨脹的因素,那恐怕需要用上百年的收益來補償。“不良資產對國有商業銀行其他方面的負面影響也是不可小視的。”
首先是壞賬對銀行信用的影響。信譽對銀行來說就是生命線,如果銀行失去了信譽就像一棵大樹沒有了根基,其后果可想而知。銀行是一個特殊的行業,它采用的是負債經營的方式來獲得利潤,而銀行的信譽如果受到影響,負債(簡單一點說就是存款)就會在短時間在內減少,而銀行放出去的貸款不可能短時間內收回,這樣的話銀行就會面臨倒閉的危險。而從存款者的角度來講,為了不使存款出現風險,顯然不會放心的將存款放在一個頻頻出現壞帳銀行或壞賬相對較多的銀行。
其次是壞賬對社會誠信環境和貸款客戶信用的影響。舉一個簡單的例子,現在有兩個客戶在同一銀行貸款100萬元,其中一個客戶貸款出現了風險,如果由于各種原因尤其是銀行內部管理的原因,該客戶逃避債務50萬元,那么另外的客戶顯然心里不平衡,也會想方設法逃避銀行銀行的債務,這樣的話銀行的信貸環境就會惡化,則加了貸款出現出現風險的可能行。從大環境來講,過多的不良資產的出現就會影響社會的信用,使我國的經濟大環境受到影響。
其他方面:1.減少國家稅賦收入。銀行是國家稅賦收入的主要來源之一,不良資產增加,銀行盈利下降,甚至出現虧損,國家稅賦收入就會減少。2.對國民經濟運行產生不利影響3.誘發通貨膨脹。4.影響社會經濟信用制度。5.引發金融危機。等等。
4.1.2建立完善的信貸管理制度是控制不良貸款問題的根本途徑
從以上分析中可以看出,不良資產對國有商業銀行以及我國經濟環境的影響是非常深遠的,實現不良資產的轉化不僅使銀行也是社會面臨的嚴峻考驗,然而,不良資產的轉化并不是一勞永逸的。2005年4月,中國銀監會研究局副局長楊再平說,2004年主要國有商業銀行盡管實現了不良貸款率和不良貸款余額的“雙降”,但若剔除政策性剝離因素和新增貸款稀釋效果的影響,主要商業銀行的不良貸款實際上是“不降反升”。盡管我國近年來頻頻采取諸如向國有商業銀行注資、關閉資不抵債的金融機構、加強銀行監管等一系列措施,但權威人士指出,高風險、低收益仍是國內銀行業面臨的最主要問題。
綜合我們前面所分析的問題我們可以看出:只有在處置不良資產的同時從制度上控制不良貸款的新增,才是解決國有商業銀行資產質量問題的根本方法,只有這樣才能真正擺脫此消彼長的惡性循環。
怎樣實現從總量上控制不良資產的新增呢?關鍵是不斷的完善國有銀行的信貸制度,那么要建立什么樣的信貸制度,怎樣建立完善的信貸制度呢?讓我們從國有商業銀行和國外商業銀行信貸制度的借鑒和對比中尋找答案吧:
4.2商業銀行信貸制度的借鑒和對比
相比較來看,外資銀行是十分注重信貸風險防范的。在長期的商業化經營中,形成了一整套較為科學、規范的信貸管理和內部控制制度,對貸款原則、貸款程序、貸款審批、貸款風險分析,風險評定、風險控制體系等有規范的制度化要求,從而有效地控制了不良貸款的出現和增加。相比之下,國內銀行的商業經營體制和信貸管理制度目前尚處在調整和逐步完善之中,諸多方面與外資銀行有較大差異。
4.2.1組織結構上的差異——外資銀行重視水平制衡,國內銀行重視垂直管理。
外資銀行在信貸組織上通常采用條塊結合的矩陣型結構管理制度體系,信貸業務的組織除了有縱向的“總行-分行”的專業線管理之外,十分強調橫向的部門之間的分工與制約,較好地實現了縱橫貸款風險控制制度體系。外資銀行通常會設置專業化程度較高的多個部門共同負責信貸業務的組織管理,如信貸政策制訂部門、資產組合風險分析部門、業務管理部門、風險審查部門、不良貸款處理部門以及系統一體化管理部門等等。各部門分工明確,各司其職,在業務上相互溝通、協作又相互監督。
貸款審批是信貸風險的關鍵控制點,在這一環節,外資銀行多采取由隸屬于不同部門的授權人員共同審批的辦法,三人或雙人審批有效。如某外資銀行,貸款審批由業務管理部門和風險管理部門共同負責,每一筆貸款的發放都必須由最少兩名授權人員主管——獨立思考后簽字同意方為有效。分行長主要起協調管理作用,不直接參與貸款的審查與簽批。審批流程呈橫向運動特征。這樣既實現了銀行內部的商業化管理和權責制約又避免了新增不良貸款的產生。
我國商業銀行的信貸管理制度結構與外國銀行相比,基本架構沒有實質性的變動,仍是與行政體制高度耦合的“金字塔”型的垂直管理機構,表現為管理責任關系和信息的匯報渠道均為總行、一級分行、二級分行、支行、網點之間以及機構內部行長、科長、經辦之間的分級管理。與外資銀行比,縱向管理鏈條過長,而橫向的分工與制衡關系強調得不夠。近幾年我國商業銀行各級分行進行了內部結構調整,相繼成立了資產保全部和風險審查部門負責處置不良貸款、評估貸款風險,改變了舊體制下信貸部“一統”信貸業務的局面,但信貸政策管理、信貸資產組合風險管理等職責仍然基本由審貸部門承擔,部門的細分化程度不夠。貸款審批實行逐級上報、層層審批制度,行長或主管信貸的副行長具有最終決策權。審批流程呈縱向運動特征。這種制度結構極易發生領導或者貸款主管人員利用政策進行非正式的貸款行為,最終形成新增不良貸款。
4.2.2制約手段的差異——外資銀行重視人員激勵,國內銀行重視人員控制。
外資銀行強調調動員工的積極性和主動性。在業務開展和管理中給予了信貸管理人員充分的自。信貸管理人員通常享有較強的獨立性,從總行到分行自成一體,各級分支機構的信貸管理人員由上一級甚至上兩級信貸主管直接任命或指派,并對上一級信貸主管負責。在某外資銀行,總部每年會對信貸人員進行專門培訓,逐步提高信貸管理人員的專業素養和水平,并根據其工作經驗和能力,將其分為若干等級,授予相應信貸審批權限。
信貸管理人員的“超然”地位既保證了他們有足夠的獨立思考空間,有效地避免了貸款的審批與發放過多受到行政干預,又充分調動了信貸管理人員的積極性。
國內銀行強調對員工加強控制。但國內銀行內部制衡的組織體系尚未建立,各種財務激勵措施尚未落實,貸款審批權也基本上是靜態管理、多年難變,對人員的控制主要落實在貸款責任制上。各家銀行建立了信貸資產質量第一責任人制度和不良貸款終身追繳制度,制定了詳細的考核辦法和嚴厲的處罰辦法,期望在信息不對稱、監督困難的情況下制約信貸人員的放貸行為,加大違規成本。一些要求和規定近乎苛刻,如一些銀行規定新增貸款要實現“零不良”;一些銀行規定如果確因員工的過錯形成不良,則經辦人員將立即被解除合同,有關負責人也要受到相應行政處分。但事實上,由于存在信息嚴重不對稱和法人治理結構不健全的問題,再嚴格、細致的責任制度也無法防范道德風險,近年來信貸人員違規事件以及內外勾結詐騙銀行資金案件仍然層出不窮便是明證。與不斷加強的控制力度相對照,人員的激勵機制沒有建立起來。這樣使我國不良貸款的形成又多了一個復雜而又特殊的原因。
4.2.3貸款處理策略上的差異——外資銀行重視轉化,國內銀行重視清收。
外資銀行在貸款發放后,客戶經理會主動參與借款企業的生產經營過程,幫助解決具體問題。貸款出現問題后,銀行會成立專門小組,幫助借款企業渡過難關。如在某外資銀行,貸款發放后,基于同客戶建立長期信貸合作關系的理念,客戶經理往往滲透到客戶整個經營過程,利用銀行網絡優勢,協助客戶分析研究市場容量、市場份額、競爭對手等詳細情況,并針對客戶經營中出現的問題提出詳細的咨詢指導意見。如果客戶出現還款困難,也會盡量幫助其搞好經營,爭取實現雙贏目標。
國內銀行普遍存在“重貸輕管”的問題,貸款發放后的后續管理沒跟上,往往要等出現問題之后才被動研究對策。企業經營困難暴露后,往往急于抽出貸款,手段單一,主要靠處置抵押物或司法訴訟,容易雪上加霜,將企業置于死地。
在國際金融論著里,銀行的主要職能中有一條銀行應該參與所貸款的企業的策略制定和生產經營的監督管理。我國國有商業銀行在這一點上還沒有形成一套完備的制度體系。建立一套完整的銀行指導管理企業的制度體系是解決國有商業銀行不良貸款的一個根本方法。在這方面我們仍需改進。
5.國內外商業銀行管理制度比較得出的借鑒和啟示
綜上分析,我國國有商業銀行在信貸管理制度上的科學性和成熟性與外資銀行有著比較大的差距。這種差距直接導致了中外資銀行在貸款的競爭能力,經營效率和風險控制水平上的距離。因此,借鑒國外銀行先進做法,改革現有信貸管理制度是勢在必行的。
5.1按照權力制衡的基本原則,建立健全信貸組織管理體制
我們應該借鑒外資銀行日趨成熟的信貸管理經驗,按照權力制衡的基本原則,建立健全信貸組織管理體制。
遵循信貸組織機構設置的三大原則,在現有信貸制度的基礎上強化信貸部門內部橫向制約機制的作用。一是遵循相互牽制原則,即信貸組織各部門、各崗位、各權力之間形成一種約束制衡機制;二是遵循程序定位原則,各部門各崗位、各人員要有明確的分工和授權批準,相互之間必須各司其職、各負其責,不能超越職權;三是遵循系統協調原則,各部門要圍繞一個共同的目標動作,理順關系、增強實力、杜絕內耗。
即規模較大的分行可在現有審貸部門、風險審查部門和資產保全部門的基礎上,加設信貸資產組合管理部門,專門負責對全行信貸資產組合、資產多元化、整體信貸資產回收特點進行分析,對全行潛在集中風險進行評估,并向銀行董事會、高級管理層、銀行監管機構、投資者提供報告,根據既定的整體資產優化策略對各業務部門、區域經營管理的信貸資產狀況進行監察。
同時,應將風險審查部門與信貸業務部門在行政上的管理主線區別開來,以改變當前由于偏重業務擴張而忽視風險控制部門意見,導致風險審查部門事實上無法從組織上來制衡業務部門的弊端。
5.2樹立以人為本、激勵與約束并重的信貸經營管理思想,
信貸管理的核心是對人的激勵和控制,目前我國銀行的信貸管理制度強調通過制度加強控制,對人的激勵顯得不足。過份以責任制來制約信貸管理人員,并不能取得良好的效果。如責任人為了避免出現貸款損失從而避免處罰,往往對有問題貸款在到期前進行不應有的展期或給予新貸款以收回舊貸款的本息,反而隱藏了風險,為了將個人責任變為集體責任,往往將所有貸款,無論金額大小都推給審貸委員會研究決定,降低了工作效率。
現時的問題應是強化激勵機制,充分發揮信貸管理人員的主觀能動性。我們可從以下三方面著手:第一,打破目前信貸審批權限按行政職務大小層層下放的舊框框,實行審批放貸和行政完全脫鉤。可按實際能力和以往業績給予信貸管理人員相應審批權限,并每年進行一次審定,視情況決定提升或降級,創造既有壓力又有動力的工作環境。第二,把實際工作中過多的負激勵轉為正激勵。加強正面引導和管理的同時,充分尊重和發揮員工的能動性,滿足他們受到社會尊重的心理需要。第三,改革現行工資分配制度。堅持市場化的報酬原則,調大績效工資比重,破除行政級別的工資制度,全面推行客戶經理等級薪酬制度。
5.3正確處理好風險管理與提高效率的關系
客觀評價銀行信貸風險,改變信貸營銷觀念,正確處理好風險管理與提高效率的關系。我國銀行業在信貸管理中往往陷入兩個極端:
一是靈活性過強。對上市公司、壟斷性企業等客戶群體,在信貸管理中放松條件,不顧企業負債總規模和償債能力,為企業多頭開戶、盲目授信,甚至于違反國家賬戶管理、現金管理等有關制度,依賴壘大戶帶來的短期效益。
二是過于教條。在商業銀行貸款企業結構中,中小企業仍然絕對主體,但在信貸管理中,過份強調形式上的風險防范,一味要求提供抵押擔保手續,不能根據企業實際情況提供個性化的金融服務品種,消極逃避承擔適當信貸風險的責任。靈活性過強實際上是沒有原則性,過于教條則制約正常發展。銀行本質上就是經營風險的特殊企業,不可能消除信貸風險,只能通過制度的完善適度規避信貸風險,對風險的過度約束必然制約商業銀行的正常發展。因此,我國商業銀行應該在重新樹立正確的信貸風險觀念,在防范信貸風險的前提下,加大創新力度,提高經營效益水平。
5.4改革貸款風險管理制度,變側重貸前測控為全過程監控
目前各行貸款風險意識顯著加強,但主要側重于貸前測控,即重視貸前的信用等級評定和貸款風險度測算,這對于優化貸款投向的確起到了一定的控制作用。但是,任何事物都是變化發展的,貸前、貸時是效益好的單位,貸后有可能因市場變化或經營管理不善而變成效益差的單位,因而貸款的風險度有可能增大。因此,只重視貸前測控,輕視貸后監控,仍不利于降低貸款風險。只有對貸款進行全過程監控,貸后定期(如分月或分季)和不定期地(如,當單位出現重大變故時)多作信用等級評定、貸款風險度測定和還貸能力測算,并以此作為調整貸款投向、是否采取信貸措施的依據,才有可能較好地防止新的不良貸款的產生。同時,對質押貸款、抵押貸款和保證貸款,貸款銀行還應全過程監控質押物、抵押品的保管狀況和擔保單位的經營管理狀況,嚴防因質押物或抵押品遺失變動、殘損變質和因擔保單位經營管理不善而引致擔保失效。當企業改制或關停并轉破時,一定要認真積極主動參與,隨時關注,堅決維護銀行正當權益,防止企業趁機丟包袱、卸責任,搞“金蟬脫殼”或“過河拆橋”。當貸款出現風險時,一方面要迅速采取補救措施,另一方面要分析原因,總結教訓,懲前毖后,“亡羊補牢”。對呆帳貸款進行認定和核銷時,一定要追根到底,查出究竟,防止企業通過弄虛作假手段逃廢銀行債務。
5.5改革貸后日常管理制度,變軟約束監督為硬約束管理
國有商業銀行把貸款投放給企業,貸款使用的主動權基本上握在企業手里,銀行對貸款實際使用的監督不僅是事后的,而且也是被動的,致使一些貸款使用不當,危及了貸款安全。這就要求我們加強對貸款的貸后日常管理,變被動監督為主動管理,建立對貸款單位從貸款發放起始至貸款本息全部收回截止的全過程的貸款使用情況日常硬約束管理制度。具體可以考慮以下幾點:(1)建立對貸款第一次投入使用的控制制度。貸款發放到帳戶,銀行可嚴格控制此筆貸款的支付,貸款單位如需支付使用,須先經信貸部門對實際使用用途進行符合式核準后,會計部門才可辦理付出。(2)建立對貸款日常周轉使用的控制制度。貸款投入到企業并經第一次使用變成貸款單位的流動資產或固定資產后,銀行更應加強貸款管理,嚴防貸款在周轉使用過程中被逐步擠占挪用和轉存他行。信貸部門除勤下貸款單位明查暗訪貸款的實際周轉使用情況和貸款單位的經營管理狀況外,還應通過書面簽約方式要求貸款單位將貨款回籠到貸款銀行,不得搞體外循環。同時,應通過參與企業管理,直接管理貸款的日常周轉使用。(3)建立對貸款單位違約的信貸制裁制度。凡貸款單位貨款不回籠到貸款銀行、違約使用貸款、不按時歸還到期貸款本息或經營管理狀況惡化危及貸款安全,銀行可采取停止發放新貸、在帳戶上直接扣收貸款本息、拍賣抵押品還貸、向擔保單位收貸或登上企業黑名單等制裁措施,如果貸款單位逃避貸款銀行制裁,貸款銀行可要求金融同業聯手制裁甚至采取法律手段收貸。
注釋:
[1]華金秋。中國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與不良資產新視點。中國市場出版社,2004
[2]楊凱生。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不良資產處置實務。中國金融出版社,2004
[3]王曉芳。銀行信貸管理。高等教育出版社,2004
[4]季愛東。銀行新存貸業務與法規。中國金融出版社,2004
[5]易憲容。國內銀行不良貸款原因新解釋。香港商報,2003
[6]李楊,劉華。銀行信貸風險管理:理論。技術。實踐。經濟管理出版社,2003
[7]肖漢奇主編《商業銀行法律制度與實務》中國法制出版社,1997年版。
[8]郭俊秀主編《中國商業銀行法律與實務》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
[9]注鑫主編《金融法學》中國政治大學出版社,1999年版。
2土地管理制度的問題分析
通過上文針對我國當前土地管理制度的基本內容和相關的項目進行細致并且深入的研究,可以對加強土地管理和完善相關制度的重要性有著全面的掌握。下文將針對當前土地管理制度之中存在的一系列問題進行綜合性的研究,力求在此基礎之上提出改進和創新的對策,以全新的工作思路來對工作的方向進行科學化的引導,促進土地管理水準和效益的不斷提升。首先,我國當前的土地管理工作之中土地的產權制度不夠完善和健全。最為突出的是城市內部的土地產權不夠清晰,土地產權的主體不夠清晰,同時針對土地的登記制度也不夠健全和科學,針對土地的使用劃分和相關的界定也不夠科學合理。另外,在當前的土地管理工作之中,針對土地的價格機制建設不夠科學化,相關基準的價格不能夠真實的、全面的、客觀的反映出土地的實際價格水準,另外在地方政府之中也存在有壟斷性的行為,這一點對于土地價格也將產生不利影響。另外,在我國的農村土地管理制度之中,也存在有重大的缺陷。首先,現行的集體性的土地管理制度立法存在有巨大的問題,針對各項權限的規定均存在有較大的缺失,而在部分的法律規定和政策之中,難以體現出農民作為集體式土地主體的所有權,部分地方政府不能夠準確的貫徹和執行國家所制定的土地管理制度政策,所以不少村民申請的住宅建設均由于規劃方案的缺失而難以得到及時的審批。上述問題都對我國當前土地管理工作帶來巨大的阻礙,所以應當加以全面的改進。
3完善土地管理制度的政策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