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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賴原則”預設。在探討制度必要性和它的功能設計時,英國哲學家、歷史學家和經濟學家大衛·休謨(DavidHumc)提出了一條著名的原則“無賴原則”。這條原則認為,人們在考慮制度安排時,必須持定“人人應當被假定為無賴”這樣一種假設。人必須被看成是“理性”的謀利動物。而制度設計要達到的目的是:不論他多么利欲熏心,通過完善的制度機制的鉗制功能,使人“規規矩矩”地服務于公益。休謨說:
政治作家們已經確立了這樣一條準則,即在設計任何政府制度和確定幾種憲法的制約和控制時,應把每個人都視為無賴——在他的全部行動中,除了謀求一己的私利外,別無其他目的(注:[美]斯蒂芬·L·埃爾金等編:《新論》,生活·讀書·新知三聯書店1997年版,第27~28頁。)。
制度設計必須達到以下效果:不僅要對“無賴”行徑實施有效的鉗制,而且要能防止和遏止人們萌發各種損公利己的“無賴”沖動。休謨認為,這一假設在作為描述性模式時是非真實的,而作為分析性模式時則又是真實的,可以得到事實的正當證明。這一預設表達了這樣一種自由主義的核心思想:既然所有的政治家和政治行動者在政治生活中,都可能成為“無賴”,那么必須有強大的制約機制在先,讓人們服從制度規則。這一點,詹姆斯·布坎南是這樣說的:
當人們的政治行為被認為一如他們其他方面行為一樣是追求私利之時,上的挑戰就成為這樣一種挑戰:構造和設計出能夠最大限度地限制以剝削方式追求個人利益,并引導個人利益去促進整個社會利益制度和規章(注:[美]詹姆斯·M·布坎南著:《自由、市場與國家》,上海三聯書店1989年版,第39頁。)。
普遍“無賴”的假定,構成了國家方法論上必需的思想前提:基于“最壞情形”亦即每個政治家都可能是無賴這一最壞情形為基本出發點,而不是寄托于人性的自我完善。旅行中的安全檢查就是這樣。為保證飛機運行的安全,所有乘飛機的旅行者和行李都被要求必須通過一道X光機的安全門。美國"911"事件后,世界各國尤為加強了安檢的力度。事實上這意味著,每個人都已被假定為潛在的可能違禁物品攜帶者乃至,盡管事實上,只有極少數人會這樣做。然而為確保安全,人們必須概莫能外地接受一套技術實施的安全檢查。
制度設計必須對所有人一視同仁地采取消極預防措施,“最佳情形”和“道德圣賢”的假設是不能作為制度設計基礎的。人們沒有更好的辦法保證“正義”成為政治家們長期的無條件的行動準則。在休謨看來,人們顯然不能靠改變人性來把人的罪惡動機變成善良的后果,人類社會在設定各種所需求的政治規則時,只能以消極的防御觀為基本依歸。這亦如杰斐遜所說:“在權力問題上,不要再侈談對人的信任,而是要用憲法的鎖鏈來約束他們不做壞事。”
休謨這一預設中,還蘊涵著這樣的邏輯結論:即政治規則設計者們也應當被認為是“無賴”,他們可能會操縱所發明制度的有關信息。規則設計的努力應當采取一種設計與選擇分開的辦法:即規則的采用應當由那些不參與設計制度的人們來擇定,以防止制度出現利益傾向性。這亦如哈林頓(JamesHarrington)提出的所謂“分餅”原則。哈林頓認為,“卓越的哲學家爭論不休而無法解決的問題,以至整個國家的奧秘”,“就在于均分和選擇”,為確保制度之“餅”的公正分配,只能是一部分人擁有“均分的自然權利”,而另一部分人擁有“選擇的自然權利”(注:[英]詹姆士·哈林頓著:《大洋國》,商務印書館1963年版,第23頁。)。
非“天使統治”預設。如果說英國學者休謨的“無賴原則”是以一種“是什么”的判斷方式,對人與制度的相關關系提供了邏輯結論的話,那么美國學家詹姆斯·麥迪遜(JamesMadison)則以一種“不是什么”的方式,從另一角度對人與制度的相關關系提供了邏輯結論。他在《聯邦黨人文集》一書中說:
如果人都是天使,就不需要政府了。如果是天使統治人,就不需要對政府有任何外來的或內在的控制了。在組織一個人統治人的政府時,最大的困難在于必須首先使政府能管理被統治者,然后再使政府管理自身。毫無疑問,依靠人民是對政府的主要控制;但是經驗教導人們,必須有輔的預防措施(注:[美]漢密爾頓等著:《聯邦黨人文集》,商務印書館1980年版,第264頁。)。
麥迪遜這一論斷包含著兩層假設:第一,人不是天使,正因為如此,所以需要政府。(美國資產階級啟蒙學家潘恩說:“政府是由我們的邪惡所產生的”,政府是一個“懲罰者”(注:[美]托馬斯·潘恩著:《潘恩選集》,商務印書館1981年版,第3頁。)。)麥迪遜指出:“用種種方法來控制政府的弊病,可能是對人性的一種恥辱。但是政府若不是對人性的最大恥辱,又是什么呢?”(注:[美]漢密爾頓等著:《聯邦黨人文集》,商務印書館1980年版,第264頁。)這也正如洛克指出的,政府起源是由于人性的先天不足所致,是一種“正當救濟辦法”,是人類理性的產物(注:[英]洛克著:《政府論》(下篇),第10頁。)。
第二,政府作為社會的人,其統治本質在任何意義上都絕不是一種“天使統治”,不可能只行善不行惡——在麥迪遜看來,純粹的“善”只能是“天使”之為,人類做不到——正因為如此,需要對政府這個管理被統治者的統治者本身,實施外在的和內在的控制,尋求“輔的預防措施”——而這實際上一直是主義的持久話題。這種“控制”最根本的,就是國家權力體系內部有分權制衡機制;外有社會力量對“利維坦”的制約。這一目標乃是政治設計的“最大的困難”,需要高超的政治藝術與技巧。
人不是天使,由人組成的政府也不是天使;政府是由人組成的,人的本性也是政府的本性。人必須有外在的制約,政府更必須有外在的控制。這就是這一預設的邏輯結論。
“局限存在物”預設。詹姆斯·麥迪遜關于政府非“天使統治”的論斷,由人的特質出發考察和判定公共權威的特點,那么回眸人類這個社會存在物,它的一般性特點是什么?這是政治學一切理論的原發點,也是各類政治設計的邏輯前提。
關于人類究竟是一個什么樣的存在,18世紀法國啟蒙運動思想家、法學家和哲學家孟德斯鳩在被伏爾泰譽為“理性和自由的法典”的著作《論法的精神》一書中,作了一個具有普遍性的理論預設:
人,作為一個“物理的存在物”來說,是和一切物體一樣,受不變的規律的支配。作為一個“智能的存在物”來說,……他是一個有局限性的存在物;他和一切“有局限性的智靈”一樣,不能免于無知與錯誤;他甚至于連自己微薄的知識也失掉了。作為有感覺的動物,他受到千百種的支配。……這樣一個存在物,就能夠隨時忘掉他自己;哲學家們通過道德的規律勸告了他。他生來就是要過社會生活的;但是他在社會里卻可能把其他的人忘掉;立法者通過政治的和民事的法律使他們盡他們的責任(注:[法]孟德斯鳩著:《論法的精神》(上冊),商務印書館1961年版,第3頁。)。
以前的思想家,都把人的自然屬性歸為人的本質(注:馬克思于1845年春,提出了一個超越一切關于人的舊理論的嶄新論斷:“人的本質并不是單個人所固有的抽象物,在其現實性上,它是一切社會關系的總和”(《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1卷第13頁)。正是出現后,才從社會關系上真正揭示了人的本質。),孟德斯鳩這一論斷基本上仍是從自然屬性上界定人的。但是孟氏的這一論斷對人的特質已注入了社會性的內容,強調了人的“社會生活”的特征,并提出人需要“道德”和“法律”的規范,才能介入社會生活。
這一理論預設價值在于,首先揭示了人類具有的局限性這一重大事實:人類作為“物理的存在物”,受到客觀規律的制約;作為一個“智能的存在物”,人類是一個感性的存在,受到種種不定因素的影響,“無知與錯誤”是必然的。其次導示出“局限存在物”必然的邏輯結論——人類的這一缺陷,只有通過社會生活外在的東西——一是“道德”、二是“政治的和民事的法律”予以補償和救濟(這兩種事物,按制度學派的定義,乃是“正式規則”與“非正式規則”——人類制度的雙重性構成。)。特別醒目的是,人類只有“通過政治的和民事的法律使他們盡他們的責任”這一歷史性結論,必然使法律制度處于崇高的無可或缺的地位。人類設計和創制各種政治的和非政治的規則,便是理所當然的邏輯行為了。
權力無“休止界限”預設。孟德斯鳩還作過另一個經典性的、對人類政治生活具有重大揭示意義和認識價值的理論預設,這就是人們所熟知的他對權力的特質所作的一個著名的言簡意賅的判斷:一切有權力的人都容易濫用權力,這是萬古不易的一條經驗。有權力的人們使用權力一直到遇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注:孟德斯鳩著:《論法的精神》(上冊),商務印書館1961年版,第154頁。)。
這就是權力或權力者的特質。由此,孟氏給出具有公理性的結論便是:
從事物的性質來說,要防止濫用權力,就必須以權力制約權力(注:孟德斯鳩著:《論法的精神》(上冊),商務印書館1961年版,第154頁。)。
這個命題業已成為檢閱人類社會權力現象的基本判準。“濫用權力”的基本“規則”是:權力載體——“即是以統治者的名義行事的人,當選的立法人員、法官、官僚以及在限制和規定公民自由的供選擇的條件中進行選擇的人”(注:[美]布坎南著:《自由、市場和國家》,北京經濟學院出版社1988年版,第38頁。)在運用權力時,一定會把權力運用到他可以運用的一切“空間效力”和“時間效力”的最大范圍,實現權力效能的最大邊際化。
任何一個社會都存在著公共權力和私人權利這兩個領域,公共權力的原始命題是為了保障私人權利。進入階級社會后,正如恩格斯指出的:政治權力是從“控制階級對立的需要中產生的”(邏輯起點),“又是在這些階級的沖突中產生的”(歷史起點)(注:《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168頁。),為了“把沖突控制在‘秩序’的范圍內”(注:《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168頁。),導致了政治權力的產生。由此,政治權力一經產生便具有了“公共”的性質和名義。孟氏這一理論預設蘊示:從權力的本性上說,它“總有著一種越出它自己的范圍而發展的本能傾向……和一種特殊誘惑。權力總是傾向于增加權力……它喜歡自己是一個目的而不是一個手段”(注:[法]J.馬里旦著:《人與國家》,商務印書館1964年版,第10頁。)。亦如公共選擇理論經濟學家詹姆斯·布坎南指出的:政治活動家們似乎有一種“天然的”傾向,去擴展政府行動的范圍與規模,去跨越任何可以觀察到的“公共性邊界”(注:參閱詹姆斯·M·布坎南著:《自由、市場與國家》,第373頁。)。
權力的這一內在特性,決定了外在制約的極端必要性。關于這一點,法國政治思想家夏爾·阿列克西·托克維爾指出:必然有一個高于其他一切權力的社會權力;但我又相信,當這個權力的面前沒有任何障礙可以阻止它前進和使它延遲前進時,自由就要遭到破壞。……無限權威是個壞而危險的東西。(注:[法]托克維爾著:《論美國的民主》(上卷),商務印書館1988年版,第289頁。)
孟德斯鳩這一理論預設歸納包蘊了人類政治生活中的歷史經驗:一是濫用權力是權力界的普遍邏輯,羅素將之表述為“權力嗜好”(theloveofpower)(注:鄒永賢等著:《現代西方國家學說》,福建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367頁。)。權力運作者總有著一種不“休止”、乃至跨越公共“界限”去實現“權力意志”的內在沖動。二是對于“權力濫用”,最符合“事物的性質”的做法,就是以權力制約權力。權力是一種物質力量,對于權力的制約和監督不能僅靠精神的力量、道德的力量,而必須有相應的物質力量。人類發展到今天,制權一般有這樣幾種方法:一是“以法制權”、二是“以民制權”、三是“以德制權”、四是“以權制權”。“以權制權”才是最本質、最見效的方法。因此在制度設計中,對于權力邊界的設置,只能以另一個權力的存在為邏輯前提。
“必要的惡”預設。英國籍奧地利哲學家、政治思想家波普以“證偽主義”的科學哲學、“漸進的社會工程”的政治哲學、“三個世界”的本體論哲學形成了批判理性主義哲學體系。國家學說是其政治哲學的重要的組成部分。從“證偽主義”科學哲學觀點和批判理性主義哲學立場出發,波普反對本質主義的國家理論,注重探求“我們對國家的要求是什么?我們應當把什么作為國家活動的正當目的”(注:《開放社會和它的敵人》(TheOpenSocietyandItsEnemies)第1卷,倫敦羅特列杰與基根·保羅公司1952年版,第109頁。)諸如此類國家與社會的功能性問題。對“利維坦”這種政治存在物,波普作了這樣一個理論預設:“國家是一種必要的罪惡”(注:[英]卡爾·波普著:《猜想與反駁》,上海譯文出版社1986年版,第499頁。)。他說:
國家盡管是必要的,但卻必定是一種始終存在的危險或者(如我斗膽形容的)一種罪惡。因為,如果國家要履行它的職能,那它不管怎樣必定擁有比任何個別國民或公眾團體更大的力量;雖然我們可以設計各種制度,以使這些權力被濫用的危險減少到最低限度,但我們決不可能根絕這種危險。(注:波普著:《猜想與反駁》,第499頁。美國十八世紀啟蒙思想家潘恩(1737~1809)也表達了這一思想:“政府即使在其最好的情況下,也不過是一件免不了的禍害;在其最壞的情況下,就成了不可容忍的禍害;因為,當我們受苦的時候,當我們從一個政府方面遭受那些只有在無政府的國家中才可能遭受的不幸時,我們由于想到自己親手提供了受苦的根源而格外感到痛心。”(《潘恩選集》第3、241頁,商務印書館1981年版)盡管“利維坦”對于保護公民的自由是必要的,在許多思想家們看來,卻是一種危險的“罪惡”,“國家是手段,不是目的”(羅素著《西方哲學史》下卷,商務印書館1976年版,第292頁。)國家如果取代目的,成為目的本身,無限制地擴展,自由這一“目的”就必然喪失。關于這一點,歷史上思想大家們幾乎持定一致的論斷。)
如果說,孟德斯鳩關于權力“休止界限”的預設,是從權力個體著眼揭示權力的特質的話,那么,波普的這一理論預設,則是從權力的集體行動(collectiveaction)著眼揭示權力特質的。其基本判斷:一是國家“是必要的”、二是它“是一種始終存在的危險或者罪惡”,前者側重價值判斷;后者側重事實判斷。
“在現代世界里,由于國家權力過大所造成的罪惡很大,但卻很少被人認識到。”(注:羅素著:《社會改造原理》,上海人民出版社1959年版,第32頁。)波普認為,國家權力擴張與濫用的可能性是始終存在的,無論誰執掌權力,即便是民主選舉產生的統治者也不例外(注:美國法哲學家約翰·羅爾斯認為,即使是由選舉產生的政權,也容易成為非正義的。他認為“政治制度中非正義的影響比市場的不完善更為痛苦和持久。政治權力迅速地積累,并且成為不平等的利用國家和法律的強制力量”(羅爾斯著《正義論》(ATheoryofJustice)英文版,哈佛大學出版社1971年版,第226頁。)。因此,只要權力這種“罪惡”存在,無限擴張趨勢的可能性就存在。恩格斯曾精辟地揭示過現代國家權力擴張的必然趨勢:“生產和流通的物質條件不可避免地隨著大工業和大農業的發展而復雜化,并且趨向于日益擴大這種權威的范圍。”(注:《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553頁。)
英國哲學家、政治思想家約翰·密爾(JohnStuartMill)在《論自由》一書中,對國家權力的非制度化增長作過這樣的假設:它不惜犧牲一切而求得機器的完善,由于它為求機器較易使用而寧愿撤去了機器的基本動力,結果將使它一無所用。(注:[英]約翰·密爾著:《論自由》,商務印書館1959年版,第125頁。)于是,德國籍近代著名政治思想家洪堡歸納的這樣“兩件事”,也就成為人類文明社會理所當然的抉擇了:
對于任何新的國家機構的設置,人們必須注意兩件事。其中任何一件被忽視都將會造成巨大的危害:一方面,界定在民族中進行統治和提供服務的那一部分人以及界定屬于真正的政府機構設置的一切東西;其次,政府一旦建立,界定它的活動的擴及和限制的范圍。(注:[德]威廉·馮·洪堡著:《論國家的作用》,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98年版,第23頁。黑體為引者加。)
沒有國家的干預,自由就會死亡;國家過多干預,自由同樣也會死亡。這是“自由的悖論”(注:參閱波普著《開放社會和它的敵人》第11卷,第124、125頁。)。波普主張,重要的是要設計出合理有效的制度,對“利維坦”進行控制。為了防止“利維坦”對社會生活的威脅,波普提出了類似中世紀“奧卡姆剃刀”的“自由主義剃刀”。(注:波普著:《猜想與反駁》,上海譯文出版社1986年版,第499頁。)
英國政治理論家和現代分析哲學主要創始人伯特蘭·羅素認為,社會組織和權威一旦形成后,便具有一種獨立于人的、非人的意志所能駕馭的力量。一方面,組織和權威不可沒有,另一方面,又要對它加以限制。如何處理好這兩者之間的關系問題,應該成為一切政治科學的中心議題。而在國家與社會之間,“尋找一個適當的比率”,則應當成為國家理論尤其是現代國家理論所要解決的主要任務。羅素呼吁:(像國家)這種巨大組織是現代生活中不可缺少的因素,要想廢除它們是不可能的……的確,它們使維護個性更加困難了,我們需要尋找一種使它們盡可能地與個人創造性結合起來的方式。(注:羅素著:《政治理想》,紐約世紀出版公司1917年版,第22頁。)
“有限理性”預設。政治和行政管理歸根結底是決策行為,決策具有對理性追求的傾向。按對理性作用的不同認識,決策理論分為三類:其一是絕對理性選擇論,基本要點是認為決策者擁有完全的知識、明確的價值序列,并能利用所掌握的知識取得期望的價值選擇。限制只在于外在的物質因素。其二是排斥理性的非理性決策,這種理論把焦點放在決策中的價值沖突上,認為所有的價值都是相對的,甚至是隨意擇取的,人們的決策并不以理性為旨歸。其三便是美國行政學家、管理學家和經濟學家西蒙(HerbertAlexanderSimon)為代表的有限理性決策論。認為人的理性具有局限性,決策理性充其量是一種“有限理性”。
西蒙在《管理決策新科學》一書中認為,傳統的“完全理性”的假設不符合人類行為的現實。他從人的意識、決策環境與人的能力等方面否定了“完全理性”的假設,提出了“有限理性”(boundedrationality)假設。關于理性,西蒙認為,“理性就是要用評價行為后果的某個價值體系,去選擇令人滿意的備選行為方案”(注:[美]西蒙著:《管理行為》,北京經濟學院出版社1991年版,第74頁。)。“廣義而言,理性指一種行為方式,它第一,適合實現指定目標,第二,而且在給定條件下和約束的限度之內。”(注:西蒙著:《現代決策理論的基石》,北京經濟學院出版社1989年版,第31頁。)決策者是在有限理性中決策,因為決策者是在存在著無法控制的未知數和變化著的內外環境中決策。由于人的智能的局限,不可能搜集到和充分分析處理決策中所需要的大量信息,行政機構只能接受不圓滿的決策,而不可能實現最佳決策。西蒙對這一問題進一步表述說:
如果我們假定決策者的計算能力是不受限制的,那么就可以得出兩個重要的結果。第一,我們不必將真實世界與決策者對它們的認識區分開來:他或她對世界的看法與真實世界一樣。第二,我們可以預言,一個理性的決策者根據對現實世界的知識所作出的選擇,不需要有關決策者對感知或計算模式的知識。(當然我們確實得了解他或她的效用函數。)
另一方面,如果我們接受決策者的知識和計算能力是受到嚴重限制的看法,那么我們就必須將現實世界同行動者對它的看法與理解區分開來。也就是說,我們必須建立一個決策過程的理論(并在理論上檢驗它)。我們的理論不僅要包括理解過程,而且還必須包括形成行動者對決策問題的主觀表述的過程。
在新古典經濟學中,理性人常常能根據給定的效用函數來達到有目的的或主觀的最好決策。認知心理學中的理性人則是根據可得知和計算方式而以程序上合理的方式來作出他或她的決策(注:轉引自[美]道格拉斯·C·諾斯著《制度、制度變遷與經濟績效》,上海三聯書店1994年版,第31頁。)。
人的“有限理性”體現在兩個方面:一是環境是復雜的,在非個人交換形式中,由于參加者很多,同一項交易很少進行,所以人們面臨的是一個復雜的、不確定的世界。而且交易越多,不確定性越大,信息越不完全。二是人對環境的計算能力和認識能力是有限的。由此可以得出這樣一個結論:制度通過設定一系列規則能減少環境的不確定性,提高人們認識環境的能力并規范人自身的決策行為,從而提高決策的質量。
西蒙關于“有限理性”的預設表明,人擁有的知識能力和決策能力是有限的,不僅受到物質因素和環境不確定的影響與限制,還受到諸如記憶容量、判斷準確程度、計算能力有限性的限制。這一預設的邏輯結論是:必須通過制度設計與制度創制,來預防和彌補人理性的不足。
政治是一個“社會中價值的權威分配”(注:[美]戴維·伊斯頓:《政治系統》(DavidEaston,ThePoliticalSystem),紐約艾爾弗雷德·A·克諾大出版公司1960年版,第113頁。)的決策領域。從本質上說,需要“完全理性”的支撐。然而“理性短缺”正是政治領域最常見的現象。英國政治學家格雷厄姆·沃拉斯(GrahamWallas)在《政治中的人性》一書中認為:國家政治首先必須克服“唯理智論”,傳統的政治理論大都強調“人是理性的”,而在政治中,人往往在感情和本能的驅動下行事,“大多數政治見解并非是受經驗檢驗和推理的結果,而是習慣所確定的無意識或半意識推理的結果”(注:格雷厄姆·沃拉斯著:《政治中的人性》,商務印書館1995年版,第66頁。)。任何組織都是人的組合,雖然擁有相當大的解決問題的權能,但是由于人的智力與理性是一種稀缺性資源,決策絕非是一種全知全能的完整理性體系。由于環境的不確定性,信息的不完全性以及人的認識能力的有限性,使得人們對環境反應所建立的主觀模型差異很大,從而導致人們選擇上的重大差異。人不但處于“有限理性”下行事決策,而且還常常處于“非理性”狀態下行事決策。外部環境的不確定性與人的理性的稀缺性,是政治制度需求與供給的一個深刻的內在原因。
“諾思悖論”預設。國家的目標是什么,國家的基本職能是什么,這是人類歷史上不斷被思想家們審視和論辨的一個重大課題。在新制度學派經濟學家諾斯看來:
國家提供的基本服務是博弈的基本規則。無論是無文字記載的習俗(在封建莊園中),還是用文字寫成的憲法演變,都有兩個目的:一是,界定形成產權結構的競爭與合作的基本規則(即在要素和產品市場上界定所有權結構),這能使統治者的租金最大化。二是,在第一個目的的框架中降低交易費用以使社會產出最大,從而使國家稅收增加(注:[美]諾斯著:《經濟史中的結構與變遷》,上海三聯書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24頁。)。
國家既要使統治者的租金最大化,又要降低交易費用以使社會產出最大化,從而增加國家稅收。是使統治者的租金最大化,還是使社會產出最大化,在許多情況下,這是一個魚和熊掌不可兼得的兩難選擇。“從歷史上看,在使統治者(和他的集團)的租金最大化的所有權結構與降低交易費用和促進經濟增長的有效率體制之間,存在著持久的沖突。這種基本矛盾是使社會不能實現持續經濟增長的根源”(注:[美]諾斯著:《經濟史中的結構與變遷》,上海三聯書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17頁。)。
諾斯認為,由國家來界定和保護產權可以產生規模效益,但是國家并不是中立的,競爭與交易費用的雙重約束往往引導國家選擇無效或低效的產權結構。也就是說,國家權力是構成有效產權安排和經濟發展的一個必要條件。另一方面,國家權力介入產權安排和產權交易,又是對個人財產權利的限制和侵害,導致無效的產權安排和經濟的衰落。這就是著名的所謂“諾思悖論”。事實上,包括產權在內的各種制度安排,并不完全取決于效率的或經濟的原則,而在很大程度上,它是不同規模、不同地位的利益集團與統治者相互博弈以及各集團之間相互博弈的結果。這一“悖論”的實質,反映了國家行為存在的內在沖突:有效率的產權制度的確立與統治者的利益最大化之間的矛盾。按制度經濟學的觀點,國家是一種“制度”結構,其職能是生產和出售一種確定的社會“產品”,即公正與安全。國家提供的基本服務是博弈的基本規則。因此諾思認為:
無論如何取得效益最大化的行為準則對任何國家都是十分重要的。所以具有一個好的行為準則對一個社會來說是至關重要的,……實際上要想取得交易成本低的經濟市場和有效的政治市場,也需要這種誠實的、合乎理性的、好的行為準則(注:《經濟學消息報》,1995年4月8日第4版。)。
由于“公共利益以國家的姿態而采取了一種和實際利益(不論是單個的還是共同的)脫離的獨立形式,也就是說采取了一種虛幻的共同體形式”(注:《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38頁。),國家作為一個“從社會中產生又自居于社會之上并且日益同社會脫離的力量”(注:《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166頁。),不可能漠視自身的利益機制。國家的兩個目標,失卻其中任何一個都是不現實的。辦法只能以外在制約機制,促使國家行為的內在沖突減至最微限度,盡可能地確立公正的、合乎理性的社會準則。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減緩這種沖突。“制度在一個社會中的主要作用是通過建立一個人們相互作用的穩定的(但不一定是有效的)結構來減少不確定性。”(注:諾斯著:《制度、制度變遷與經濟績效》第7頁。)這是“諾思悖論”所蘊有的政治學啟示。
“政治創租”預設。公共選擇理論把市場經濟下私人選擇活動中適用的理性原則(注:在以個人為基本分析單位時,經濟學假定人在市場中的私人經濟活動是理性的。即經濟活動中的個人在決策之前要經過仔細計算,力求一個于己最有利的結果,以追求其希望實現的目標或有價值的東西。具體到消費者身上,理便是追求效用最大化;具體到生產者身上,理便是追求利潤最大化。),應用到政治領域的公共選擇活動中(注:丹尼斯·繆勒:《公共選擇》,商務印書館1992年版。),確立了國家人“經濟人”角色和“尋租”預設。
在政治環境中,國家人同樣扮演著“經濟人”角色。公共選擇理論認為,只要政治活動中的個人行為有一部分實際上受效用最大化動機驅使,只要個人與群體的一致達不到讓所有的個人效用函數相同的程度,那么政治活動中的經濟個人主義模型就具有價值,無論是個人還是政府利己主義行為都是正常的。問題在于,這種利己主義動機有一種與經濟租金(economicrent)因素相結合的動勢,由此便產生了“尋租活動”(rent-seekingactivities)。公共選擇學派的“尋租理論”(rent-seekingtheory)描述了在社會經濟生活中公共權力與經濟財富進行交換的過程,揭示了腐敗產生的現實經濟根源。
所謂“租金”(rent),是指某生產要素所有者獲得的收入中,超過這種要素的機會成本的那一部分剩余。(注:在早期的李嘉圖學派中,租金是指永遠沒有供給彈性的生產要素的報酬,它誘使這種生產要素進入市場所必需的最小的額外收益(大衛·李嘉圖《政治經濟學及賦稅原理》,商務印書館1983年中文版)。馬歇爾發展了租金的概念,認為租金還應包括被稱為準租金的暫時沒有供給彈性的生產要素的報酬(馬歇爾《經濟學原理》上、下卷,商務印書館1983年中文版。)。現代經濟學中的國際貿易理論和公共選擇理論發現,政府對經濟的政策干預和行政管制,由于抑制了競爭,擴大了供求差額,也能形成類似地租的超額收入。租金是由于政府行為(干預和管制)阻止了供給增加的結果。按照布坎南(JamesBuchanan)的解釋,所謂尋租活動,是指人們在某種制度環境下,憑借政府保護而進行尋求財富轉移的活動,這種努力的結果不是創造社會財富而是導的社會的大量浪費(注:Buchanan,J.M.,"RentSeekingandProfitSeeking",inBuchanan,Tollison,edc.,Towarda
TheoryoftheRentSeekingSociety,U.S.A.TexasA.&MUniversityPress,p3-15,1980.)。
租金的本質乃是在政府干預下,由于行政管制市場競爭而形成的級差收入,而一切利用行政權力謀取私利的行為都是“尋租行為”。政府官員的尋租活動,一如塞繆爾·亨廷頓在《變革社會中的政治秩序》中指出的:“腐敗的基本形式就是政治權力與經濟財富的交換”(注:[美]塞繆爾·P·亨廷頓著《變革社會中的政治秩序》華夏出版社1988年版,第66頁。)。在尋租活動的過程中,政府官員一般不只僅僅扮演一個被動的、被利用的角色,而是“主動出擊”進行“政治創租”(politicalrentcreation)和“抽租”(rentextraction)。尋租活動與政府對市場過度干預緊密相關。沒有政府過度干預,沒有干預所提供的特殊壟斷地位,租金便無從尋求。既然政府干預和行政管制能夠創造租金,尋租活動便不可避免。
尋租理論闡明了腐敗的深層本質。只要公共權力的存在和經濟生活不停止運行,尋租活動很難根絕。一如詹姆斯·布坎南言:
純粹租金的因素從而權力因素,更容易在復雜交易而不是簡單交易中出現,從而更容易在群體關系而不是在兩人關系中,以及在政治協定中而不是在市場協定中出現,這應該是顯而易見的。因此,科學勞動的正確劃分要求“政治科學”學科將更多的注意力集中在政治安排上,而要求經濟學將更多的注意力集中在市場安排上(注:[美]布坎南著:《自由、市場與國家》,上海三聯書店1989年版,第40頁。)。
布坎南還指出:
政治家和官僚……的行為同經濟學家研究的其他人的行為沒有任何不同。對于這個簡單觀點的承認,以及由此對這個觀點在現代政治環境中的含義的實證分析,是進入必定推動立憲改革討論的更廣泛的比較分析的基本通道。正是因為現代官僚理論和規則理論的洞察力,人們才逐漸意識到新的制度約束的必要性(注:[美]布坎南著:《自由、市場與國家》,上海三聯書店1989年版,第40頁。)。
腐敗作為“政治之癌”(注:何增科著:《政治之癌——發展中國家腐化問題研究》,中央編譯出版社1995年版。),在空間上是全球性的,在時間上是歷史性的(注:恩格斯曾認為,在古代東方,掌握了政治權力的“社會公仆”正是在從事灌溉、治水等公共工程上升為“東方暴君或總督”的。(參見王滬寧主編《政治的邏輯》,上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221頁)。“所有權力都易腐化,絕對的權力則絕對地腐化。”(注[美]哈耶克著:《通往奴役之路》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97年版第129頁。關于權力腐敗,法國著名政治學家莫里斯·迪韋爾熱說過一段這樣的話:腐敗在“任何社會制度中都將如此。的缺點在于,它認為這種現象只存在于生產資料私有制的范疇內,只要消滅了私有制,這種現象就會隨之消失。然而,所有的官僚階層、領導階層、比較富裕或有地位的階層、特權集團和尖子人物都企圖讓后代子承父業。要想不讓他們得逞,就必須建立一些制度機制來阻止他們這樣做。但這些機制也難以實施,因為執行者通常正是這些機制所有限制的對象。由于相信階級會隨著資本主義的消失而消失,因而忽視在社會主義國家中對這個問題予以足夠的重視并始終保持必不可少的警惕性。”(迪韋爾熱著《政治社會學》第157頁,華夏出版社1987年版)迪韋爾熱關于腐敗普遍存在于當今社會包括社會主義社會的判斷,是有警策意義的。但是認為把腐敗現象只劃定在私有制社會的論斷,顯然不符合事實。當然,迪韋爾熱關于以“制度機制”“阻止”腐敗的見解,是有參考價值的。)
歐美等發達國家為了適應本國人口老齡化發展趨勢,考慮到“銀發市場”潛在的巨大購買力,適時推出了“長期護理保險”,為解決“老年護理危機”提供了基本制度保障。我國應借鑒國外先進經驗,盡快建立長期護理保險體系,達到增進老年人福利以及促進經濟和諧發展的社會目標。
國外長期護理保險概況
世界衛生組織(WHO)將長期護理(LongTermCare,LTC)定義為“由非正規照料者(家庭、朋友或鄰居)和專業人員(衛生和社會服務)進行的照料活動體系,以保證那些不具備完全自我照料能力的人能繼續得到其個人喜歡的以及較高的生活質量,獲得最大可能的獨立程度、自主、參與、個人滿足及人格尊嚴”。因此,長期護理包括非正規與正規兩類支持性體系。正規的支持體系可能包括廣泛的社區服務(即公共衛生、初級保健、家庭保健、康復服務和臨終關懷)、私人療養院以及臨終關懷院,也指那些暫停或逆轉疾病和殘疾狀況的治療。
長期護理保險(LongTermCareInsurance),也稱長期照料保險,是指為那些因老年、疾病或傷殘導致喪失日常生活能力而需要被長期照顧的人提供護理費用或護理服務的保險。老年人是長期護理服務的主要使用者。20世紀70年代,長期護理保險開始在美國商業保險市場上出現。到了1986年,以色列政府率先推出了法定護理保險制度。隨后,奧地利、德國、日本等國也相繼建立了長期護理保險制度。
在長期護理保險的出資責任承擔方面存在著不同的看法。歸納起來有兩種截然不同的看法:一種是個人和家庭應承擔長期照料保險的主要融資責任,政府只有當個人無力承擔出資責任時,才能作為最后的責任人,由此形成了商業護理保險。商業護理保險由商業保險公司自愿開辦,以美國為典型代表;另一種是政府要確保老年人享受到綜合的照料服務,政府應居于主導地位,而不管老年人是否具有經濟上的承受能力,由此形成了社會護理保險。社會護理保險由政府強制實施,以德國和日本為典型代表。
實行長期護理保險需要考慮的因素
制定長期護理保險的必要性,在于老年護理保險的需求增加,而需求主體主要來自老年人個人(及其家庭)和政府。
從個人及其家庭的角度看,個人及其家庭對于老年護理需求的增加,主要受人口變動趨勢和社會經濟發展趨勢兩方面的影響。人口變動趨勢主要指生育率下降、離婚率上升以及分年齡死亡率下降等因素的作用;社會經濟發展趨勢主要指人口教育程度提高、女性勞動參與率提高、工資收入和退休收入(包括社會保障金、退休金、資產等)也隨之增加等變化。
老年人的平均預期壽命延長,老年人口高齡化趨勢日益顯現,患有慢性非傳染性疾病的老年人數增多,如心、腦血管疾病、腸胃病、腰椎間盤突出等顯著增加,由此導致老年失能和殘障狀況突出,使老年人對于長期醫療護理或日常生活護理需求急劇增加,給家庭和社會帶來沉重的負擔。家庭的護理功能在弱化。家庭結構趨于小型化、核心化,老年人獨居或與配偶共同居住的人數增多;即使與子女共同居住的老人,大多也因子女工作而無法得到及時、有效的護理。許多老人轉而求助于住院護理,或入住專業護理機構,而龐大的醫療費用和專業護理費用給老人帶來了巨大的經濟負擔。我國的人口老齡化是建立在“四二一”家庭結構基礎之上,即一對獨生子女夫婦要撫養一個孩子和贍養四位老人,家庭的護理保障作用明顯不足。
從政府醫療保險支出的角度看,在長期護理保險出臺以前,我國現行的醫療保險制度不能解決老人的長期護理問題,明確地將長期護理費用排除在外,其結果造成投保醫療保險的老年人將醫院當作護理場所,老年人長期住院費用導致醫療保險支出急劇上漲。
長期護理險是適應人口老齡化發展趨勢的保險產品。當前我國較低的經濟發展水平和較大的城鄉、地區差異決定了建立統一的社會護理保險制度尚不具備可行性。然而,商業性老年護理保險則有巨大的市場空間。一方面,老齡化發展迅速、護理需求較大的地區,經濟發展水平一般較高,市民保險意識也強,部分家庭已具備購買老年護理保險的能力;另一方面,老年護理需求的復雜性,決定了護理保險的內容應具有多樣性,而商業保險靈活的保單設計能更好地滿足這一要求。完善我國長期護理保險的政策建議
(一)分階段推進長期護理保險制度的配套措施
德國和日本的長期護理保險制度由政府強制實施,屬于社會保險制。在德國,社會護理保險制度基本上解決了老年人的護理需求和經費問題。其護理保險制度分為居家護理和住院護理兩個層次。近年來,其護理項目已經由日常生活護理,擴大到醫療護理和精神護理,還增加了心理咨詢和治療等內容,以滿足老年人的心理需要。
日本護理保險一般采用“護理服務”給付方式為主,“保險金”給付方式為輔的做法。被保險人需要護理服務時,首先要提出申請,經過專門機構審查認定后,護理保險管理機關將根據病人實際身體狀況提供相應內容、相應等級的護理服務。日本護理保險制度中護理服務的內容十分廣泛,包括醫生、看護人員上門進行訪問護理;接送老人去日間護理設施,或保健設施進行康復訓練;以及出借輪椅、特殊床等福利用具等三大部分。
在我國,現有的商業長期護理保險尚處于起步階段,還僅限于對護理費用的補償,一經確定喪失日常生活能力,老年人所得到的保險金金額也是相對固定的。今后,我國的長期護理保險制度不僅應給予老年人“保險金”的補償,而且應提供“護理服務”和“護理信息”在內的全面保障。與“保險金”給付方式相比,“護理服務”給付方式更能適應被保險人的多樣需求,而且能較好地防止道德風險的發生,節省護理費用支出。在“護理服務”給付方式中,應恰當劃分護理等級,針對不同等級規定不同的給付數量和服務費用。此外,還應積極鼓勵“居家護理”方式,既滿足老年人居家愿望,又節省了住院等高昂護理費用問題。
(二)制定適合我國實際的《長期護理保險法》
我國應在調查的基礎上,做好長期護理需求的預測,研究長期護理保險繳費起始年齡、繳費標準,劃分長期護理等級,制定適合我國實際的《長期護理保險法》。
20世紀二三十年代,美國經濟的發展促使它的汽車市場需求非常龐大,但是相對于大的汽車需求量來說,單一的汽車樣式和色彩已經越來越來越不能滿足人們的需求,針對當時的發展狀況,通用汽車公司提出了“有計劃廢止制度”。這個計劃是由通用汽車公司的總裁斯隆和設計師厄爾共同提出的,他們主張在設計新的汽車式樣的時候必須有計劃的考慮以后幾年之間要不斷的更換部分設計,形成一種制度,使汽車式樣至少沒兩年有一次小的變化,每三四年有一次大的變化,形成有計劃的式樣老化過程。這是一種通過不斷的改變設計式樣造成消費者心理老化的過程,促使消費者為了購買新式樣而拋棄舊式樣1。這個設計理念首先在汽車領域獲得了比較好的效益,隨后這種設計理念很快就波及到幾乎所有的產品設計領域。1965年,通用汽車公司的雪福來汽車就有46種式樣、32種引擎、21種色彩和400種配件2。
“有計劃廢止制度”的產生最終可以歸結為美國市場競爭的產物,用以刺激消費,推動了經濟的前進。這個設計理念確實為促進美國經濟的發展起到了非常顯著的作用,并且發展了美國工業設計使其職業化,把現代設計的工作方法扎扎實實的植入了工商企業界,從某方面來說對推動現代設計在美國乃至全世界工商企業界的發展起到了重要作用。同時對于消費者而言,這一理念在一方面滿足了消費者力求標新立異的心理需求,但在另一方面也造成了一種用畢即棄的即時消費主義浪潮。由于頻繁在短周期里更改設計式樣,引起了自然資源和社會財富的浪費以及對環境的破壞。由于從30年代一直到80年代初期,美國的工業設計理念都一直延續著這種重形式輕功能的設計特征,因而美國汽車在1972年前后的能源危機中輕而易舉地就被那些外形雖然簡單,性能卻非常優異的日本汽車超越3。
“有計劃廢止制度”在滿足了它的基本使用功能的同時,它非常機智的把握住人們在物質條件改善的情況下,對汽車美感的需求逐漸增強的心里特征。把人們的注意力引到產品外觀的設計上,注重樣式和色彩的變化,并在樣式和色彩上不斷跟新,以此來滿足人們當時所日益增長的審美需求。雷蒙羅威是美國工業設計史上最為著名的設計師之一,他說過:“我最喜歡的曲線是銷售業績上漲的曲線。”他的這句話非常深刻的反應了美國工業設計為商業服務的典型特征。從這一點來說“有計劃廢止制度”的提出還是成功的。不過中國有句老話叫做“過而不及”,而“有計劃廢止制度”在市場上的不斷發展中,它過于追求產品式樣和色彩的變化,一味的追求商業效益,逐漸忽略了對產品功能及使用者心理需求的注重,使人們逐漸對它提出了質疑。
隨著科技的發展和社會的進步,對于物質的供應已經達到相對豐富的社會環境下,人們的物質需求已經趨于平穩,發展速度漸趨緩慢,人們對于產品的要求已不再單單只停留在對于使用的滿足或者商業銷售手段的刺激。更多的是關注于產品的數字化、信息化、人性化,“以人為本”“生態化”成為了人們在新的社會結構下提出的新的設計需求。在有計劃廢止制度的影響下過度追求產品商業化,鼓勵、刺激人們無節制的消費,對資源和環境造成了過度的消耗,這種忽略大自然的生態平衡的設計理念對我們這些現在設計師也是值得思考的。但是就當時美國的工業設計發展來說,“有計劃廢止制度”的設計理念對于美國工業設計的發展和美國工業設計的職業化發展的貢獻也是不容忽視的。
作者:吳承鈞 單位:鄭州輕工業學院
關鍵詞:養老保險;人力資本投資;理論方法
一、引言
養老保險是社會保障的最重要組成部分,在國外文獻中養老保險被直接稱為社會保障(Socialse-curitySystem)。按籌資方式的不同,養老保險可分為現收現付制(Pay-as-you-goSystem或UnfundedSystem)和基金制(FundedSystem)兩種類型。現收現付制是從社會保障制度產生以來至今大多數國家采納的一種養老保險制度模式;而基金制是自20世紀80年代人口老齡化及養老保險面臨的財政支付危機以來,一些國家開始試行并逐漸實施的一種養老保險模式。
20世紀60年代以來,在Samuelson(1958)和Diamond(1965)的世代交疊模型(OLG)的基礎上,多數研究通過對個人儲蓄、收入分配、勞動力流動之間關系的認識,對養老保險制度與經濟增長之間的關系進行了卓有成效的研究。例如Barro(1974)從遺產動機的角度、Romer(1986)從個人儲蓄、勞動供給的增長模型討論了現收現付的養老保險制度對經濟增長的負面影響等。不過這類研究通常不考慮技術、人力資本、制度等要素。
自Lucas(1988)和Rome(1990)等的新增長理論形成以來,經濟增長更加強調技術和人力資本等要素的重要作用,于是人力資本積累與物質資本一樣也被看作是經濟增長的重要源泉。此后,許多研究借助于人力資本積累這一橋梁來研究養老保險制度同經濟增長之間的聯系。在人力資本的新增長模型中,教育投入成為衡量人力資本積累水平的一個重要的指標,教育投入量、受教育時間與人力資本積累水平三者之間是成正比的,延長受教育時間意味著教育投資越多,人力資本積累水平就越高;反之,受教育時間少則教育投資則相對會減少,人力資本積累水平也較低。人力資本投資主體可分為政府和非政府兩類,其中政府對人力資本投資一般表現為財政性教育投入,而非政府的人力資本投資主體則包括企業、社會其他經濟組織、學生家庭以及學生本人等。但從新近的文獻研究來看,各類研究主要針對養老金制度與政府或者學生家庭對子女人力資本投資而進行,一般不涉及其他非政府主體的人力資本投資(如企業和社會團體對教育的資助)的內容,且研究路徑也各有差異。
二、養老保險與人力資本投資的理論研究
通過世代交疊模型假定年青期和年老期人力資本和養老保險效用存在代際間相互轉化,是研究養老保險制度與人力資本投資的基本理論框架。在市場經濟條件下,政府人力資本投資屬于公共支出,需要符合公共服務效用最大化的公共決策原則;而家庭人力資本投資的決策則需要符合個人終身效用最大化的原則。這樣,通過2期或3期的世代交疊模型就可以針對現收現付制和基金制這兩種不同的養老保險制度對人力資本投資之間的關系進行分類研究,約束條件為市場均衡條件下的微觀主體效用最大化和經濟穩定增長。
(一)養老保險與家庭對人力資本的投資
在世代交疊模型中,基金制條件下的強制性儲蓄或社會保障稅使父母在年老時獲得的養老保險與子女未來承擔的賦稅無關,也無法產生遺產效應,這可能造成生育率上升和人均人力資本水平下降,不利于經濟長期增長(Stuart,1998等);反之,現收現付的養老保險制度則能通過對年青期個體強制征收養老保險或社會保障稅并轉移給當期的老年期個體(或者父母),以保證年老期個體(或者父母)對孩子人力資本投資的回報,也有利于鼓勵父母對子女進行人力資本投資,提高他們的技術水平,有利于經濟增長。
Kemnitz&Wigger(2000)等則認為現收現付的養老保險制度實際上是人力資本積累存在外部性時政府矯正市場失靈的政策手段,它可以促成人力資本積累達到最優水平,而基金模式的養老保險制度則與沒有社會保障的自由放任經濟一樣會造成人力資本積累的不足。其原因是,每一代人的人力資本積累總是建立在上一代平均基礎之上的。如果每個人都增加學習時間,不僅可以提高其自身的人力資本存量,還可以提高下一代人的人力資本水平及勞動生產力。在具有基金制社會保障制度的自由經濟中,個人并不能獲取人力資本積累所產生的全部收益,也不可能為了提高下一代人力資本水平而增加學習時間,因此個人投人學習的時間往往少于最優配置的學習時間。
在現收現付的養老保險制度條件下,養老金的數量往往與個人的工作年限和工資收入有關,而工資收入通常是與教育程度正相關的,這相當于將養老金數量直接與年輕時積累的人力資本掛鉤,使得延長學習時間的人能夠在年老時獲得更多養老金,這種更高的回報是來自于下一代人的人力資本增加而帶來的整個社會生產水平的提高。所以從理論上講,只有現收現付養老保險制度才能體現出人力資本積累在代際之間的正向溢出效應,刺激各代人為了提高下一代的生產能力而積累更多的自身人力資本。
(二)養老保險與政府對人力資本的投資
由于人力資本投資離不開政府對公共教育領域的資助,許多研究還將政府人力資本投入引人理論模型分析之中。政府支出包括生產性支出和非生產性支出,其中,非生產性支出中包括政府用于公共教育和社會保障等領域的投入。由于一國政府每年預算的約束,增加一方面的公共支出比重則必然會導致另一個公共支出領域預算的減少。
在現收現付的養老保險模式中,當期工資與養老金數量掛鉤,這利,養老保險計劃不影響當年的財政收支平衡,政府可將更多的公共資源用于教育和基礎設施等公共支出領域,優化公共資源配置以提高全社會生產效率。而在基金制的養老保險模式下,個體的養老金數量或者說未來的福利是由他本人過去的儲蓄和基金運作表現決定的,與下一代人力資本水平提高而帶來的教育收益率的提高沒有關系,他們希望政府能將更多預算投入到社會保障體系中來,這將會減少政府對教育和基礎設施等領域的公共支出,從而不利于政府人力資本投資的決策。因此從養老保險與政府人力資本投資的研究結果來看,這些結論也大都偏向于現收現付養老保險制度對政府人力資本投資和經濟增長的積極作用。
在一個3期的世代交疊模型中,Buiter&Kletzer(1995)考慮了現收現付養老保險的代際轉移再分配政策對人力資本積累的影響,發現當年輕個體不能夠從資本市場上進行借貸以支付他們的教育費用時,現收現付的養老保險制度盡管會降低物質資本的積累,但卻有利于公共資源偏向于對人力資本的投資。而Kaganovich&Zilcha(1999)的研究表明,假定在現收現付的養老金制度下存在市場均衡,那么政府會將大量預算開支用于教育而最大限度地減少對社會保障的轉移支付,這時養老金計劃也許沒有存在的必要。而在子女的福利狀況是由人力資本水平決定的前提下,父母的效用函數由其自身消費大小和子女當期的人力資本回報來決定,因此,父母考慮到今后的退休福利水平,就必然會加大對子女的教育投入,這時政府給予家庭的教育補貼也會起到積極作用。此外,Bellettini&Ceroni(1999)還將公共支出和人力資本作為經濟增長的內生變量并引入理論分析,指出只有現收現付社會保障才會增強公眾贊成提高生產效率政策的意愿,從而對基礎設施建設和人力資本投資方面產生積極作用…。。
也有一些研究如Starketa1.(1997)、Panu&Poutvaara(2007)等從跨國之間勞動力流動或者技術轉移的角度考察勞動力流動對人力資本的影響。結論是跨國間勞動力的自由流動,能夠促進欠發達國家的人力資本投資并通過技術人員的雙向流動提高欠發達國家的人均人力資本,但現收現付制社會保障形式下,比例工資制社會保障制度國家和固定費用制養老保險制度國家間的勞動力流動會導致前者人力資本投資的減少和后者人力資本投資的增加,并由此帶來帕累托改進。
三、養老保險與人力資本投資的應用研究
與理論研究不同的是,養老保險與人力資本投資的應用分析并不關注養老保險制度的唯一合理性問題,而是圍繞著生產率提高和經濟增長這些主題,對不同經濟體中現行的養老保險制度與受教育年限、退休年限、社會福利及生育率之間的關系進行實證分析。
Rojas(2004)的研究配合了內生生育率選擇來量化1985年以來西班牙的高等教育資助(政策)的成本和收益,結果顯示:西班牙的政府教育補助的增加改變了人口教育程度的分布并導致人口出生率下降,受教育人群中低人口出生率和高人均壽命改變了總人口的年齡結構,使得政府必須增加社會保障稅率以平衡養老金預算,因此這一機制實際上降低了教育投入政策的社會福利。
在充分考慮了美國勞動者工作期內繳費形成的現收現付的養老保險這些參數的條件下,CruzAEchevarria.AmaiaIza(2006)的研究結果表明,在美國,由工作期內勞動者繳費的現收現付的養老保險支付制度會促使人們考慮提前退休,但隨著未來社會保障費用負擔人口的減少,預期壽命的提高也能夠促進單位資產GDP增長速度的提高。現收現付的養老保險制度能夠促使個人延長受教育時間,增加家庭或個人對人力資本的投資,但隨著社會保障負擔率的提高會帶來單位資產GDP增長速度的降低,使政府面臨著預算平衡等問題。
我國的養老保險模式是現收現付型還是混合型模式目前還存在許多爭議,不過從目前養老保險資金賬戶運行的實際情況來看,現階段中國仍然處于現收現付的養老保險模式中。針對這種情形,近來國內也有一些關于養老保險與人力資本投資方面的研究。例如,于凌云等(2008)針對中國社會保障改革過程中養老保險和人力資本公共支出的增長效應進行了分析,并通過人力資本這一指標來體現它們與經濟增長的相關關系,結果表明:從公共支出角度來看,政府對養老保險的轉移支付與人力資本和長期經濟增長率之間呈現出一種負相關關系;公共教育投入對于長期人力資本及經濟增長的正面效應很明顯,而對短期經濟增長的正效應卻不明顯。
針對中國長期的城鄉分割的現實情況,賴得勝等(2004)、田永坡等(2006)等的文獻根據當前中國“統賬結合”的社會保障模式,對我國城鄉人力資本投資進行了比較研究,認為由于當前我國農村社會保障體系的缺位,造成了基層政府和農村家庭在教育投資領域的沉重負擔,因此需要盡快建立覆蓋全國的社會保障體系,同時提高養老保險個人賬戶的比重,從而有利于人力資本投資。
本文梳理歸納的這些前在預設,實際上都是經驗命題(empiricalstatement),其旨歸不在于揭示制度的發生學意義(唯物史觀認為,制度是經濟關系的產物),而在于揭示制度需求——制度供給之間的矛盾,回應人類對于游戲規則的基本需求與基本價值追求以及如何來設定游戲規則等政治規則范疇的基本問題。這些預設從各個方面表明,制度化、法治化的選擇,或者說通過構筑完善的政治規則,以實現和推進規則政治,乃是人類秩序化的合理選擇,同時也是一種無法規避的命運。
“無賴原則”預設。在探討制度必要性和它的功能設計時,英國哲學家、歷史學家和經濟學家大衛·休謨(DavidHumc)提出了一條著名的原則“無賴原則”。這條原則認為,人們在考慮制度安排時,必須持定“人人應當被假定為無賴”這樣一種假設。人必須被看成是“理性”的謀利動物。而制度設計要達到的目的是:不論他多么利欲熏心,通過完善的制度機制的鉗制功能,使人“規規矩矩”地服務于公益。休謨說:
政治作家們已經確立了這樣一條準則,即在設計任何政府制度和確定幾種憲法的制約和控制時,應把每個人都視為無賴——在他的全部行動中,除了謀求一己的私利外,別無其他目的(注:[美]斯蒂芬·L·埃爾金等編:《新論》,生活·讀書·新知三聯書店1997年版,第27~28頁。)。
制度設計必須達到以下效果:不僅要對“無賴”行徑實施有效的鉗制,而且要能防止和遏止人們萌發各種損公利己的“無賴”沖動。休謨認為,這一假設在作為描述性模式時是非真實的,而作為分析性模式時則又是真實的,可以得到事實的正當證明。這一預設表達了這樣一種自由主義的核心思想:既然所有的政治家和政治行動者在政治生活中,都可能成為“無賴”,那么必須有強大的制約機制在先,讓人們服從制度規則。這一點,詹姆斯·布坎南是這樣說的:
當人們的政治行為被認為一如他們其他方面行為一樣是追求私利之時,上的挑戰就成為這樣一種挑戰:構造和設計出能夠最大限度地限制以剝削方式追求個人利益,并引導個人利益去促進整個社會利益制度和規章(注:[美]詹姆斯·M·布坎南著:《自由、市場與國家》,上海三聯書店1989年版,第39頁。)。
普遍“無賴”的假定,構成了國家方法論上必需的思想前提:基于“最壞情形”亦即每個政治家都可能是無賴這一最壞情形為基本出發點,而不是寄托于人性的自我完善。旅行中的安全檢查就是這樣。為保證飛機運行的安全,所有乘飛機的旅行者和行李都被要求必須通過一道X光機的安全門。美國"911"事件后,世界各國尤為加強了安檢的力度。事實上這意味著,每個人都已被假定為潛在的可能違禁物品攜帶者乃至,盡管事實上,只有極少數人會這樣做。然而為確保安全,人們必須概莫能外地接受一套技術實施的安全檢查。
制度設計必須對所有人一視同仁地采取消極預防措施,“最佳情形”和“道德圣賢”的假設是不能作為制度設計基礎的。人們沒有更好的辦法保證“正義”成為政治家們長期的無條件的行動準則。在休謨看來,人們顯然不能靠改變人性來把人的罪惡動機變成善良的后果,人類社會在設定各種所需求的政治規則時,只能以消極的防御觀為基本依歸。這亦如杰斐遜所說:“在權力問題上,不要再侈談對人的信任,而是要用憲法的鎖鏈來約束他們不做壞事。”
休謨這一預設中,還蘊涵著這樣的邏輯結論:即政治規則設計者們也應當被認為是“無賴”,他們可能會操縱所發明制度的有關信息。規則設計的努力應當采取一種設計與選擇分開的辦法:即規則的采用應當由那些不參與設計制度的人們來擇定,以防止制度出現利益傾向性。這亦如哈林頓(JamesHarrington)提出的所謂“分餅”原則。哈林頓認為,“卓越的哲學家爭論不休而無法解決的問題,以至整個國家的奧秘”,“就在于均分和選擇”,為確保制度之“餅”的公正分配,只能是一部分人擁有“均分的自然權利”,而另一部分人擁有“選擇的自然權利”(注:[英]詹姆士·哈林頓著:《大洋國》,商務印書館1963年版,第23頁。)。
非“天使統治”預設。如果說英國學者休謨的“無賴原則”是以一種“是什么”的判斷方式,對人與制度的相關關系提供了邏輯結論的話,那么美國學家詹姆斯·麥迪遜(JamesMadison)則以一種“不是什么”的方式,從另一角度對人與制度的相關關系提供了邏輯結論。他在《聯邦黨人文集》一書中說:
如果人都是天使,就不需要政府了。如果是天使統治人,就不需要對政府有任何外來的或內在的控制了。在組織一個人統治人的政府時,最大的困難在于必須首先使政府能管理被統治者,然后再使政府管理自身。毫無疑問,依靠人民是對政府的主要控制;但是經驗教導人們,必須有輔的預防措施(注:[美]漢密爾頓等著:《聯邦黨人文集》,商務印書館1980年版,第264頁。)。
麥迪遜這一論斷包含著兩層假設:第一,人不是天使,正因為如此,所以需要政府。(美國資產階級啟蒙學家潘恩說:“政府是由我們的邪惡所產生的”,政府是一個“懲罰者”(注:[美]托馬斯·潘恩著:《潘恩選集》,商務印書館1981年版,第3頁。)。)麥迪遜指出:“用種種方法來控制政府的弊病,可能是對人性的一種恥辱。但是政府若不是對人性的最大恥辱,又是什么呢?”(注:[美]漢密爾頓等著:《聯邦黨人文集》,商務印書館1980年版,第264頁。)這也正如洛克指出的,政府起源是由于人性的先天不足所致,是一種“正當救濟辦法”,是人類理性的產物(注:[英]洛克著:《政府論》(下篇),第10頁。)。
第二,政府作為社會的人,其統治本質在任何意義上都絕不是一種“天使統治”,不可能只行善不行惡——在麥迪遜看來,純粹的“善”只能是“天使”之為,人類做不到——正因為如此,需要對政府這個管理被統治者的統治者本身,實施外在的和內在的控制,尋求“輔的預防措施”——而這實際上一直是主義的持久話題。這種“控制”最根本的,就是國家權力體系內部有分權制衡機制;外有社會力量對“利維坦”的制約。這一目標乃是政治設計的“最大的困難”,需要高超的政治藝術與技巧。
人不是天使,由人組成的政府也不是天使;政府是由人組成的,人的本性也是政府的本性。人必須有外在的制約,政府更必須有外在的控制。這就是這一預設的邏輯結論。
“局限存在物”預設。詹姆斯·麥迪遜關于政府非“天使統治”的論斷,由人的特質出發考察和判定公共權威的特點,那么回眸人類這個社會存在物,它的一般性特點是什么?這是政治學一切理論的原發點,也是各類政治設計的邏輯前提。
關于人類究竟是一個什么樣的存在,18世紀法國啟蒙運動思想家、法學家和哲學家孟德斯鳩在被伏爾泰譽為“理性和自由的法典”的著作《論法的精神》一書中,作了一個具有普遍性的理論預設:
人,作為一個“物理的存在物”來說,是和一切物體一樣,受不變的規律的支配。作為一個“智能的存在物”來說,……他是一個有局限性的存在物;他和一切“有局限性的智靈”一樣,不能免于無知與錯誤;他甚至于連自己微薄的知識也失掉了。作為有感覺的動物,他受到千百種的支配。……這樣一個存在物,就能夠隨時忘掉他自己;哲學家們通過道德的規律勸告了他。他生來就是要過社會生活的;但是他在社會里卻可能把其他的人忘掉;立法者通過政治的和民事的法律使他們盡他們的責任(注:[法]孟德斯鳩著:《論法的精神》(上冊),商務印書館1961年版,第3頁。)。
以前的思想家,都把人的自然屬性歸為人的本質(注:馬克思于1845年春,提出了一個超越一切關于人的舊理論的嶄新論斷:“人的本質并不是單個人所固有的抽象物,在其現實性上,它是一切社會關系的總和”(《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1卷第13頁)。正是出現后,才從社會關系上真正揭示了人的本質。),孟德斯鳩這一論斷基本上仍是從自然屬性上界定人的。但是孟氏的這一論斷對人的特質已注入了社會性的內容,強調了人的“社會生活”的特征,并提出人需要“道德”和“法律”的規范,才能介入社會生活。
這一理論預設價值在于,首先揭示了人類具有的局限性這一重大事實:人類作為“物理的存在物”,受到客觀規律的制約;作為一個“智能的存在物”,人類是一個感性的存在,受到種種不定因素的影響,“無知與錯誤”是必然的。其次導示出“局限存在物”必然的邏輯結論——人類的這一缺陷,只有通過社會生活外在的東西——一是“道德”、二是“政治的和民事的法律”予以補償和救濟(這兩種事物,按制度學派的定義,乃是“正式規則”與“非正式規則”——人類制度的雙重性構成。)。特別醒目的是,人類只有“通過政治的和民事的法律使他們盡他們的責任”這一歷史性結論,必然使法律制度處于崇高的無可或缺的地位。人類設計和創制各種政治的和非政治的規則,便是理所當然的邏輯行為了。
權力無“休止界限”預設。孟德斯鳩還作過另一個經典性的、對人類政治生活具有重大揭示意義和認識價值的理論預設,這就是人們所熟知的他對權力的特質所作的一個著名的言簡意賅的判斷:一切有權力的人都容易濫用權力,這是萬古不易的一條經驗。有權力的人們使用權力一直到遇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注:孟德斯鳩著:《論法的精神》(上冊),商務印書館1961年版,第154頁。)。
這就是權力或權力者的特質。由此,孟氏給出具有公理性的結論便是:
從事物的性質來說,要防止濫用權力,就必須以權力制約權力(注:孟德斯鳩著:《論法的精神》(上冊),商務印書館1961年版,第154頁。)。
這個命題業已成為檢閱人類社會權力現象的基本判準。“濫用權力”的基本“規則”是:權力載體——“即是以統治者的名義行事的人,當選的立法人員、法官、官僚以及在限制和規定公民自由的供選擇的條件中進行選擇的人”(注:[美]布坎南著:《自由、市場和國家》,北京經濟學院出版社1988年版,第38頁。)在運用權力時,一定會把權力運用到他可以運用的一切“空間效力”和“時間效力”的最大范圍,實現權力效能的最大邊際化。
任何一個社會都存在著公共權力和私人權利這兩個領域,公共權力的原始命題是為了保障私人權利。進入階級社會后,正如恩格斯指出的:政治權力是從“控制階級對立的需要中產生的”(邏輯起點),“又是在這些階級的沖突中產生的”(歷史起點)(注:《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168頁。),為了“把沖突控制在‘秩序’的范圍內”(注:《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168頁。),導致了政治權力的產生。由此,政治權力一經產生便具有了“公共”的性質和名義。孟氏這一理論預設蘊示:從權力的本性上說,它“總有著一種越出它自己的范圍而發展的本能傾向……和一種特殊誘惑。權力總是傾向于增加權力……它喜歡自己是一個目的而不是一個手段”(注:[法]J.馬里旦著:《人與國家》,商務印書館1964年版,第10頁。)。亦如公共選擇理論經濟學家詹姆斯·布坎南指出的:政治活動家們似乎有一種“天然的”傾向,去擴展政府行動的范圍與規模,去跨越任何可以觀察到的“公共性邊界”(注:參閱詹姆斯·M·布坎南著:《自由、市場與國家》,第373頁。)。
權力的這一內在特性,決定了外在制約的極端必要性。關于這一點,法國政治思想家夏爾·阿列克西·托克維爾指出:必然有一個高于其他一切權力的社會權力;但我又相信,當這個權力的面前沒有任何障礙可以阻止它前進和使它延遲前進時,自由就要遭到破壞。……無限權威是個壞而危險的東西。(注:[法]托克維爾著:《論美國的民主》(上卷),商務印書館1988年版,第289頁。)
孟德斯鳩這一理論預設歸納包蘊了人類政治生活中的歷史經驗:一是濫用權力是權力界的普遍邏輯,羅素將之表述為“權力嗜好”(theloveofpower)(注:鄒永賢等著:《現代西方國家學說》,福建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367頁。)。權力運作者總有著一種不“休止”、乃至跨越公共“界限”去實現“權力意志”的內在沖動。二是對于“權力濫用”,最符合“事物的性質”的做法,就是以權力制約權力。權力是一種物質力量,對于權力的制約和監督不能僅靠精神的力量、道德的力量,而必須有相應的物質力量。人類發展到今天,制權一般有這樣幾種方法:一是“以法制權”、二是“以民制權”、三是“以德制權”、四是“以權制權”。“以權制權”才是最本質、最見效的方法。因此在制度設計中,對于權力邊界的設置,只能以另一個權力的存在為邏輯前提。
“必要的惡”預設。英國籍奧地利哲學家、政治思想家波普以“證偽主義”的科學哲學、“漸進的社會工程”的政治哲學、“三個世界”的本體論哲學形成了批判理性主義哲學體系。國家學說是其政治哲學的重要的組成部分。從“證偽主義”科學哲學觀點和批判理性主義哲學立場出發,波普反對本質主義的國家理論,注重探求“我們對國家的要求是什么?我們應當把什么作為國家活動的正當目的”(注:《開放社會和它的敵人》(TheOpenSocietyandItsEnemies)第1卷,倫敦羅特列杰與基根·保羅公司1952年版,第109頁。)諸如此類國家與社會的功能性問題。對“利維坦”這種政治存在物,波普作了這樣一個理論預設:“國家是一種必要的罪惡”(注:[英]卡爾·波普著:《猜想與反駁》,上海譯文出版社1986年版,第499頁。)。他說:
國家盡管是必要的,但卻必定是一種始終存在的危險或者(如我斗膽形容的)一種罪惡。因為,如果國家要履行它的職能,那它不管怎樣必定擁有比任何個別國民或公眾團體更大的力量;雖然我們可以設計各種制度以使這些權力被濫用的危險減少到最低限度,但我們決不可能根絕這種危險。(注:波普著:《猜想與反駁》,第499頁。美國十八世紀啟蒙思想家潘恩(1737~1809)也表達了這一思想:“政府即使在其最好的情況下,也不過是一件免不了的禍害;在其最壞的情況下,就成了不可容忍的禍害;因為,當我們受苦的時候,當我們從一個政府方面遭受那些只有在無政府的國家中才可能遭受的不幸時,我們由于想到自己親手提供了受苦的根源而格外感到痛心。”(《潘恩選集》第3、241頁,商務印書館1981年版)盡管“利維坦”對于保護公民的自由是必要的,在許多思想家們看來,卻是一種危險的“罪惡”,“國家是手段,不是目的”(羅素著《西方哲學史》下卷,商務印書館1976年版,第292頁。)國家如果取代目的,成為目的本身,無限制地擴展,自由這一“目的”就必然喪失。關于這一點,歷史上思想大家們幾乎持定一致的論斷。)
如果說,孟德斯鳩關于權力“休止界限”的預設,是從權力個體著眼揭示權力的特質的話,那么,波普的這一理論預設,則是從權力的集體行動(collectiveaction)著眼揭示權力特質的。其基本判斷:一是國家“是必要的”、二是它“是一種始終存在的危險或者罪惡”,前者側重價值判斷;后者側重事實判斷。
“在現代世界里,由于國家權力過大所造成的罪惡很大,但卻很少被人認識到。”(注:羅素著:《社會改造原理》,上海人民出版社1959年版,第32頁。)波普認為,國家權力擴張與濫用的可能性是始終存在的,無論誰執掌權力,即便是民主選舉產生的統治者也不例外(注:美國法哲學家約翰·羅爾斯認為,即使是由選舉產生的政權,也容易成為非正義的。他認為“政治制度中非正義的影響比市場的不完善更為痛苦和持久。政治權力迅速地積累,并且成為不平等的利用國家和法律的強制力量”(羅爾斯著《正義論》(ATheoryofJustice)英文版,哈佛大學出版社1971年版,第226頁。)。因此,只要權力這種“罪惡”存在,無限擴張趨勢的可能性就存在。恩格斯曾精辟地揭示過現代國家權力擴張的必然趨勢:“生產和流通的物質條件不可避免地隨著大工業和大農業的發展而復雜化,并且趨向于日益擴大這種權威的范圍。”(注:《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553頁。)
英國哲學家、政治思想家約翰·密爾(JohnStuartMill)在《論自由》一書中,對國家權力的非制度化增長作過這樣的假設:它不惜犧牲一切而求得機器的完善,由于它為求機器較易使用而寧愿撤去了機器的基本動力,結果將使它一無所用。(注:[英]約翰·密爾著:《論自由》,商務印書館1959年版,第125頁。)于是,德國籍近代著名政治思想家洪堡歸納的這樣“兩件事”,也就成為人類文明社會理所當然的抉擇了:
對于任何新的國家機構的設置,人們必須注意兩件事。其中任何一件被忽視都將會造成巨大的危害:一方面,界定在民族中進行統治和提供服務的那一部分人以及界定屬于真正的政府機構設置的一切東西;其次,政府一旦建立,界定它的活動的擴及和限制的范圍。(注:[德]威廉·馮·洪堡著:《論國家的作用》,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98年版,第23頁。黑體為引者加。)
沒有國家的干預,自由就會死亡;國家過多干預,自由同樣也會死亡。這是“自由的悖論”(注:參閱波普著《開放社會和它的敵人》第11卷,第124、125頁。)。波普主張,重要的是要設計出合理有效的制度,對“利維坦”進行控制。為了防止“利維坦”對社會生活的威脅,波普提出了類似中世紀“奧卡姆剃刀”的“自由主義剃刀”。(注:波普著:《猜想與反駁》,上海譯文出版社1986年版,第499頁。)
英國政治理論家和現代分析哲學主要創始人伯特蘭·羅素認為,社會組織和權威一旦形成后,便具有一種獨立于人的、非人的意志所能駕馭的力量。一方面,組織和權威不可沒有,另一方面,又要對它加以限制。如何處理好這兩者之間的關系問題,應該成為一切政治科學的中心議題。而在國家與社會之間,“尋找一個適當的比率”,則應當成為國家理論尤其是現代國家理論所要解決的主要任務。羅素呼吁:(像國家)這種巨大組織是現代生活中不可缺少的因素,要想廢除它們是不可能的……的確,它們使維護個性更加困難了,我們需要尋找一種使它們盡可能地與個人創造性結合起來的方式。(注:羅素著:《政治理想》,紐約世紀出版公司1917年版,第22頁。)
“有限理性”預設。政治和行政管理歸根結底是決策行為,決策具有對理性追求的傾向。按對理性作用的不同認識,決策理論分為三類:其一是絕對理性選擇論,基本要點是認為決策者擁有完全的知識、明確的價值序列,并能利用所掌握的知識取得期望的價值選擇。限制只在于外在的物質因素。其二是排斥理性的非理性決策,這種理論把焦點放在決策中的價值沖突上,認為所有的價值都是相對的,甚至是隨意擇取的,人們的決策并不以理性為旨歸。其三便是美國行政學家、管理學家和經濟學家西蒙(HerbertAlexanderSimon)為代表的有限理性決策論。認為人的理性具有局限性,決策理性充其量是一種“有限理性”。
西蒙在《管理決策新科學》一書中認為,傳統的“完全理性”的假設不符合人類行為的現實。他從人的意識、決策環境與人的能力等方面否定了“完全理性”的假設,提出了“有限理性”(boundedrationality)假設。關于理性,西蒙認為,“理性就是要用評價行為后果的某個價值體系,去選擇令人滿意的備選行為方案”(注:[美]西蒙著:《管理行為》,北京經濟學院出版社1991年版,第74頁。)。“廣義而言,理性指一種行為方式,它第一,適合實現指定目標,第二,而且在給定條件下和約束的限度之內。”(注:西蒙著:《現代決策理論的基石》,北京經濟學院出版社1989年版,第31頁。)決策者是在有限理性中決策,因為決策者是在存在著無法控制的未知數和變化著的內外環境中決策。由于人的智能的局限,不可能搜集到和充分分析處理決策中所需要的大量信息,行政機構只能接受不圓滿的決策,而不可能實現最佳決策。西蒙對這一問題進一步表述說:
如果我們假定決策者的計算能力是不受限制的,那么就可以得出兩個重要的結果。第一,我們不必將真實世界與決策者對它們的認識區分開來:他或她對世界的看法與真實世界一樣。第二,我們可以預言,一個理性的決策者根據對現實世界的知識所作出的選擇,不需要有關決策者對感知或計算模式的知識。(當然我們確實得了解他或她的效用函數。)
另一方面,如果我們接受決策者的知識和計算能力是受到嚴重限制的看法,那么我們就必須將現實世界同行動者對它的看法與理解區分開來。也就是說,我們必須建立一個決策過程的理論(并在理論上檢驗它)。我們的理論不僅要包括理解過程,而且還必須包括形成行動者對決策問題的主觀表述的過程。
在新古典經濟學中,理性人常常能根據給定的效用函數來達到有目的的或主觀的最好決策。認知心理學中的理性人則是根據可得知和計算方式而以程序上合理的方式來作出他或她的決策(注:轉引自[美]道格拉斯·C·諾斯著《制度、制度變遷與經濟績效》,上海三聯書店1994年版,第31頁。)。
人的“有限理性”體現在兩個方面:一是環境是復雜的,在非個人交換形式中,由于參加者很多,同一項交易很少進行,所以人們面臨的是一個復雜的、不確定的世界。而且交易越多,不確定性越大,信息越不完全。二是人對環境的計算能力和認識能力是有限的。由此可以得出這樣一個結論:制度通過設定一系列規則能減少環境的不確定性,提高人們認識環境的能力并規范人自身的決策行為,從而提高決策的質量。
西蒙關于“有限理性”的預設表明,人擁有的知識能力和決策能力是有限的,不僅受到物質因素和環境不確定的影響與限制,還受到諸如記憶容量、判斷準確程度、計算能力有限性的限制。這一預設的邏輯結論是:必須通過制度設計與制度創制,來預防和彌補人理性的不足。
政治是一個“社會中價值的權威分配”(注:[美]戴維·伊斯頓:《政治系統》(DavidEaston,ThePoliticalSystem),紐約艾爾弗雷德·A·克諾大出版公司1960年版,第113頁。)的決策領域。從本質上說,需要“完全理性”的支撐。然而“理性短缺”正是政治領域最常見的現象。英國政治學家格雷厄姆·沃拉斯(GrahamWallas)在《政治中的人性》一書中認為:國家政治首先必須克服“唯理智論”,傳統的政治理論大都強調“人是理性的”,而在政治中,人往往在感情和本能的驅動下行事,“大多數政治見解并非是受經驗檢驗和推理的結果,而是習慣所確定的無意識或半意識推理的結果”(注:格雷厄姆·沃拉斯著:《政治中的人性》,商務印書館1995年版,第66頁。)。任何組織都是人的組合,雖然擁有相當大的解決問題的權能,但是由于人的智力與理性是一種稀缺性資源,決策絕非是一種全知全能的完整理性體系。由于環境的不確定性,信息的不完全性以及人的認識能力的有限性,使得人們對環境反應所建立的主觀模型差異很大,從而導致人們選擇上的重大差異。人不但處于“有限理性”下行事決策,而且還常常處于“非理性”狀態下行事決策。外部環境的不確定性與人的理性的稀缺性,是政治制度需求與供給的一個深刻的內在原因。
“諾思悖論”預設。國家的目標是什么,國家的基本職能是什么,這是人類歷史上不斷被思想家們審視和論辨的一個重大課題。在新制度學派經濟學家諾斯看來:
國家提供的基本服務是博弈的基本規則。無論是無文字記載的習俗(在封建莊園中),還是用文字寫成的憲法演變,都有兩個目的:一是,界定形成產權結構的競爭與合作的基本規則(即在要素和產品市場上界定所有權結構),這能使統治者的租金最大化。二是,在第一個目的的框架中降低交易費用以使社會產出最大,從而使國家稅收增加(注:[美]諾斯著:《經濟史中的結構與變遷》,上海三聯書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24頁。)。
國家既要使統治者的租金最大化,又要降低交易費用以使社會產出最大化,從而增加國家稅收。是使統治者的租金最大化,還是使社會產出最大化,在許多情況下,這是一個魚和熊掌不可兼得的兩難選擇。“從歷史上看,在使統治者(和他的集團)的租金最大化的所有權結構與降低交易費用和促進經濟增長的有效率體制之間,存在著持久的沖突。這種基本矛盾是使社會不能實現持續經濟增長的根源”(注:[美]諾斯著:《經濟史中的結構與變遷》,上海三聯書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17頁。)。
諾斯認為,由國家來界定和保護產權可以產生規模效益,但是國家并不是中立的,競爭與交易費用的雙重約束往往引導國家選擇無效或低效的產權結構。也就是說,國家權力是構成有效產權安排和經濟發展的一個必要條件。另一方面,國家權力介入產權安排和產權交易,又是對個人財產權利的限制和侵害,導致無效的產權安排和經濟的衰落。這就是著名的所謂“諾思悖論”。事實上,包括產權在內的各種制度安排,并不完全取決于效率的或經濟的原則,而在很大程度上,它是不同規模、不同地位的利益集團與統治者相互博弈以及各集團之間相互博弈的結果。這一“悖論”的實質,反映了國家行為存在的內在沖突:有效率的產權制度的確立與統治者的利益最大化之間的矛盾。按制度經濟學的觀點,國家是一種“制度”結構,其職能是生產和出售一種確定的社會“產品”,即公正與安全。國家提供的基本服務是博弈的基本規則。因此諾思認為:
無論如何取得效益最大化的行為準則對任何國家都是十分重要的。所以具有一個好的行為準則對一個社會來說是至關重要的,……實際上要想取得交易成本低的經濟市場和有效的政治市場,也需要這種誠實的、合乎理性的、好的行為準則(注:《經濟學消息報》,1995年4月8日第4版。)。
由于“公共利益以國家的姿態而采取了一種和實際利益(不論是單個的還是共同的)脫離的獨立形式,也就是說采取了一種虛幻的共同體形式”(注:《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38頁。),國家作為一個“從社會中產生又自居于社會之上并且日益同社會脫離的力量”(注:《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166頁。),不可能漠視自身的利益機制。國家的兩個目標,失卻其中任何一個都是不現實的。辦法只能以外在制約機制,促使國家行為的內在沖突減至最微限度,盡可能地確立公正的、合乎理性的社會準則。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減緩這種沖突。“制度在一個社會中的主要作用是通過建立一個人們相互作用的穩定的(但不一定是有效的)結構來減少不確定性。”(注:諾斯著:《制度、制度變遷與經濟績效》第7頁。)這是“諾思悖論”所蘊有的政治學啟示。
“政治創租”預設。公共選擇理論把市場經濟下私人選擇活動中適用的理性原則(注:在以個人為基本分析單位時,經濟學假定人在市場中的私人經濟活動是理性的。即經濟活動中的個人在決策之前要經過仔細計算,力求一個于己最有利的結果,以追求其希望實現的目標或有價值的東西。具體到消費者身上,理便是追求效用最大化;具體到生產者身上,理便是追求利潤最大化。),應用到政治領域的公共選擇活動中(注:丹尼斯·繆勒:《公共選擇》,商務印書館1992年版。),確立了國家人“經濟人”角色和“尋租”預設。
在政治環境中,國家人同樣扮演著“經濟人”角色。公共選擇理論認為,只要政治活動中的個人行為有一部分實際上受效用最大化動機驅使,只要個人與群體的一致達不到讓所有的個人效用函數相同的程度,那么政治活動中的經濟個人主義模型就具有價值,無論是個人還是政府利己主義行為都是正常的。問題在于,這種利己主義動機有一種與經濟租金(economicrent)因素相結合的動勢,由此便產生了“尋租活動”(rent-seekingactivities)。公共選擇學派的“尋租理論”(rent-seekingtheory)描述了在社會經濟生活中公共權力與經濟財富進行交換的過程,揭示了腐敗產生的現實經濟根源。
所謂“租金”(rent),是指某生產要素所有者獲得的收入中,超過這種要素的機會成本的那一部分剩余。(注:在早期的李嘉圖學派中,租金是指永遠沒有供給彈性的生產要素的報酬,它誘使這種生產要素進入市場所必需的最小的額外收益(大衛·李嘉圖《政治經濟學及賦稅原理》,商務印書館1983年中文版)。馬歇爾發展了租金的概念,認為租金還應包括被稱為準租金的暫時沒有供給彈性的生產要素的報酬(馬歇爾《經濟學原理》上、下卷,商務印書館1983年中文版。)。現代經濟學中的國際貿易理論和公共選擇理論發現,政府對經濟的政策干預和行政管制,由于抑制了競爭,擴大了供求差額,也能形成類似地租的超額收入。租金是由于政府行為(干預和管制)阻止了供給增加的結果。按照布坎南(JamesBuchanan)的解釋,所謂尋租活動,是指人們在某種制度環境下,憑借政府保護而進行尋求財富轉移的活動,這種努力的結果不是創造社會財富而是導的社會的大量浪費(注:Buchanan,J.M.,"RentSeekingandProfitSeeking",inBuchanan,Tollison,edc.,Towarda
TheoryoftheRentSeekingSociety,U.S.A.TexasA.&MUniversityPress,p3-15,1980.)。
租金的本質乃是在政府干預下,由于行政管制市場競爭而形成的級差收入,而一切利用行政權力謀取私利的行為都是“尋租行為”。政府官員的尋租活動,一如塞繆爾·亨廷頓在《變革社會中的政治秩序》中指出的:“腐敗的基本形式就是政治權力與經濟財富的交換”(注:[美]塞繆爾·P·亨廷頓著《變革社會中的政治秩序》華夏出版社1988年版,第66頁。)。在尋租活動的過程中,政府官員一般不只僅僅扮演一個被動的、被利用的角色,而是“主動出擊”進行“政治創租”(politicalrentcreation)和“抽租”(rentextraction)。尋租活動與政府對市場過度干預緊密相關。沒有政府過度干預,沒有干預所提供的特殊壟斷地位,租金便無從尋求。既然政府干預和行政管制能夠創造租金,尋租活動便不可避免。
尋租理論闡明了腐敗的深層本質。只要公共權力的存在和經濟生活不停止運行,尋租活動很難根絕。一如詹姆斯·布坎南言:
純粹租金的因素從而權力因素,更容易在復雜交易而不是簡單交易中出現,從而更容易在群體關系而不是在兩人關系中,以及在政治協定中而不是在市場協定中出現,這應該是顯而易見的。因此,科學勞動的正確劃分要求“政治科學”學科將更多的注意力集中在政治安排上,而要求經濟學將更多的注意力集中在市場安排上(注:[美]布坎南著:《自由、市場與國家》,上海三聯書店1989年版,第40頁。)。
布坎南還指出:
政治家和官僚……的行為同經濟學家研究的其他人的行為沒有任何不同。對于這個簡單觀點的承認,以及由此對這個觀點在現代政治環境中的含義的實證分析,是進入必定推動立憲改革討論的更廣泛的比較分析的基本通道。正是因為現代官僚理論和規則理論的洞察力,人們才逐漸意識到新的制度約束的必要性(注:[美]布坎南著:《自由、市場與國家》,上海三聯書店1989年版,第40頁。)。
腐敗作為“政治之癌”(注:何增科著:《政治之癌——發展中國家腐化問題研究》,中央編譯出版社1995年版。),在空間上是全球性的,在時間上是歷史性的(注:恩格斯曾認為,在古代東方,掌握了政治權力的“社會公仆”正是在從事灌溉、治水等公共工程上升為“東方暴君或總督”的。(參見王滬寧主編《政治的邏輯》,上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221頁)。“所有權力都易腐化,絕對的權力則絕對地腐化。”(注[美]哈耶克著:《通往奴役之路》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97年版第129頁。關于權力腐敗,法國著名政治學家莫里斯·迪韋爾熱說過一段這樣的話:腐敗在“任何社會制度中都將如此。的缺點在于,它認為這種現象只存在于生產資料私有制的范疇內,只要消滅了私有制,這種現象就會隨之消失。然而,所有的官僚階層、領導階層、比較富裕或有地位的階層、特權集團和尖子人物都企圖讓后代子承父業。要想不讓他們得逞,就必須建立一些制度機制來阻止他們這樣做。但這些機制也難以實施,因為執行者通常正是這些機制所有限制的對象。由于相信階級會隨著資本主義的消失而消失,因而忽視在社會主義國家中對這個問題予以足夠的重視并始終保持必不可少的警惕性。”(迪韋爾熱著《政治社會學》第157頁,華夏出版社1987年版)迪韋爾熱關于腐敗普遍存在于當今社會包括社會主義社會的判斷,是有警策意義的。但是認為把腐敗現象只劃定在私有制社會的論斷,顯然不符合事實。當然,迪韋爾熱關于以“制度機制”“阻止”腐敗的見解,是有參考價值的。)
美國COSO委員會(CommitteeofSponsoringOrganizationsoftheTreadwayCommission)在1995年的報告指出:“內部控制是由企業董事會、經理當局以及其他成員為達到財務報告的可靠性、經營的效果和效率以及現行法規的遵守等三個目標而提供合理保證的過程”。它認為內部控制整體構架主要由控制環境、風險評估、控制活動、信息與溝通、監督五要素構成。完善的內控制度是企業成功的保障。一個強有力的內控系統意味著公司能夠提高效率,加強對外部事物的控制能力,人們可以由此得到可靠的相關信息并在合適的時間和地點來使用;好的管理和有效的內控可以保證一個組織隨時處理出現的不利情況,限制其不利影響,也可以給公司成員充分的自由度來發揮其判斷力和想象力,管理錯誤行為帶來的風險,從而幫助公司成功。因此,對企業內控制度設計原則與思路進行研究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
一、企業內控設計原則
企業內控系統要保證企業自身運行和信息處理的高效率,其設計要以國家的政治經濟體制和企業自身的特點為基礎,以法律制度為依據,這是內控制度的基本指導思想。現代企業內控系統設計原則的確立必須以此作為出發點。
(一)普遍性原則
企業是一定環境下的企業,其生存和發展受到環境的制約。企業環境主要包括政治環境、經濟環境、自然環境、法律環境、管理環境等。企業內控制度的設計也必須充分考慮企業的外部環境,這是企業能夠生存的前提,也是企業內控系統信息輸入與輸出口徑與外界環境相適應的前提。所以企業在制定內控制度時,首先必須考慮我國國情,在宏觀上和我國的經濟發展趨勢取得一致。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有它的特殊性,它是市場經濟和我國政治體制相結合的產物,具有中國特色。企業處在這樣的政治和經濟環境中,必須了解國家的經濟體制和政治體制,了解我國經濟發展的重點,以國家經濟結構調整趨勢為導向,保證經營活動符合宏觀經濟發展的需要,借助國家對經濟發展的推動力促進本企業的發展,絕對不能逆流而上,只有和國家體制相適應的內控制度才具有生命力。其次內控制度的制定必須以國家的法律法規為依據,不能忽視國家法律法規的存在,更不得與法律法規相抵觸,這是對內控制度設計的最基本要求,也是企業建立一切內控的基本前提。
(二)特殊性原則
如果說內控制度的設計要符合國家的體制與法律制度是普遍性原則,內控制度的設計要與企業自身特點相結合則是特殊性原則。根據矛盾的普遍性和特殊性原理,每個企業都有其特殊性,都有其與眾不同的特點,企業在其規模、所有制形式、從事的生產經營活動、所處的環境、企業的生命周期以及管理形式所表現出來的特殊性,都要求企業內控制度的設計要從企業的實際情況出發,結合企業自身的特點來制定內控制度。這樣制定出來的內控制度才有適應性和可操作性。因此在內控制度制定之前,要對企業有一個完整的了解,根據企業的特點,綜合考慮企業內部的組織結構、項目數量、作業流程及管理形式,構建具有三維立體結構的內控體系。
(三)成本效益原則
成本效益原則就是要求企業必須運用科學化的經營管理方法以降低其成本,提高經濟效益,力爭以最小的控制或管理成本獲取最大的經濟效益。內控的一個重要目標就是提高企業經營的效率,所以在內控制度的設計中要貫徹成本效益原則。在設計內控制度時,首先要正確而精心地選擇控制點,實行有選擇的控制。如果企業不進行控制,企業運行肯定是低效率的,隨著控制點的增加,企業效率逐步提高,但當控制點達到一定數量時,企業再增加控制點,取得的邊際效益是遞減的,因為隨著控制點的增加,企業運行逐漸失去應有的靈活性,體制僵化,導致效率降低;另一方面,隨著控制點的增加,邊際成本逐漸上升,所以與邊際成本等于邊際效益的均衡點相對應的控制點的數量,企業應該選擇最佳控制點數量。如圖1。
其次是要努力降低控制的各種耗費,不應過于強調控制的嚴密性和完整性,應盡量精簡機構和人員,改進控制方法和手段,減少過繁的手續和程序,避免重復勞動,使企業能因工作簡化、效率提高而節省費用。
(四)信息化原則
內控的意義就在于使企業的經濟活動在預先設定的范圍內運行,并根據反饋的信息及時糾正偏差。對于一個控制系統來說,不僅控制主體作用于受控系統,受控系統也會反作用于控制主體,即具有反饋功能。控制的過程就是利用在管理活動中反饋回來的信息,不斷地調整、修正企業經濟活動,使之趨向于控制目標。所以企業內控制度的設計一方面要根據信息反饋過程和各階段的特征,設計合理的流程,實行職能分工、職責分工,保證控制信息傳遞渠道的暢通和信息的正確使用;另一方面,要為信息的傳遞搭建合理的平臺,建立內部控制信息化模式。
(五)系統化原則
企業內控制度是一個系統,它具有整體功能和綜合行為。在進行內控制度設計時,首先應根據系統哲學思想規劃制度,考慮單位整體的需要,以便建立系統、完整與有效的內控制度。其次要考慮各子系統的需要與協調。每個單位的整體均是由相互聯系、相互制約的各個部分和各個環節組成的,各個組成因素既體現出整體共性,又表現出自己的個性,促使子系統的分工與協作是內控制度的目標之一。
二、企業內控設計理念
依照內控制度的設計原則,內控制度設計要以國家的政治經濟體制和企業自身的特點為基礎,以法律制度為依據,這是內控制度的基本指導思想。企業內控制度設計的目的是為了加強對企業風險和管理者決策的控制,保證企業所有者價值最大化。因此,內控制度的設計還應從以下幾個視角來考慮:
(一)所有者視角
根據COSO的定義,內控制度必須有企業董事會、管理當局和員工共同參與。內控制度的最終目的是要保證股東價值最大化,所以在進行內控制度的設計時應該突出所有者的位置,但是目前我國內控制度的設計基本上是站在經營管理者的角度去考慮,把內控制度看成是經營管理者管理的重要手段,著重于企業內部管理職能機構、管理業務活動等控制制度的設計,很少將內控制度的設計與所有者聯系起來,突出表現在企業的組織規劃設計上,不注重董事會、監事會、總經理的設置及相互制衡關系的要求,所有者喪失了對經營管理者的控制權,使內部控制成了經營者“自娛自樂”的活動。所以內控制度的設計必須從所有者的角度重新思考。首先,內控制度的設計必須完善現代企業治理結構,注重對經營者權力的制衡。第二內控制度的設計應該強化對董事會、監事會權力成員身份的確認,使他們真正成為所有者的代言人,以主導者的身份參與企業內控活動。
(二)目標視角
企業進行內部控制是為了實現其經營目標。但目前我國大多數企業內控制度只注重過程,忽視了內控的結果,認為內控就是相互牽制,反而造成企業運行的低效率。所以企業內控活動要圍繞企業目標展開,把企業的組織結構、項目以及業務流程作為一個有機整體來考慮,以目標為軸心進行制度安排。
(三)激勵視角
企業內部控制要依靠企業員工來執行,企業員工尤其是經理層是企業內控的關鍵因素。在企業的日常經營活動中,企業員工作為內控活動的主要執行者和執行情況的反饋者,對企業內部控制的有效執行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直接影響著內控目標的實現。從這個角度考慮,健全的內控制度不僅是對員工行為的規范與約束,還必須包括激勵機制。所以激勵機制應該是企業內控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而且所產生的激勵要有長期效應。
(四)信息化視角
電子技術和因特網的迅速發展,使信息技術作為工具被引入企業活動中,傳統用手工進行信息處理的企業內控系統已不能滿足需要,運用現代信息技術,促進企業內控系統的現代化、信息化是內控制度設計的重要任務。
信息化視角有三方面的含義:第一是依托信息技術,如網絡技術、計算機技術和現代通信技術,設置合適的流程,加快數據采集和處理速度,構建企業內部控制的操作平臺。第二是建立信息庫,主要包括控制內容庫、控制標準庫以及控制對策庫等。控制內容庫以組織、項目和流程為基礎,搭建會計控制、管理控制和法規執行控制體系;內部控制標準庫是企業進行內部控制的依據,主要包含由國家有關部門制訂的法律法規和企業自己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制定的規章制度;對策庫則是控制事項的處理原則和處理程序。第三是企業內部控制系統要能夠不斷有選擇的從外界環境獲取信息,不斷進行自我完善;同時內部控制系統要能有選擇的向外界提供反饋信息,以便能夠及時糾正、調整偏差,實施控制。
(五)風險視角
根據COSO的報告,風險評估是內控框架的重要組成部分,所以企業內控制度的設計必須體現對風險的管理。由于經濟、行業、政策法規和經營條件持續地變化,每個企業都要面對各種不同的內部和外部風險,因此必須對這些風險進行評估,借以確定和分析企業實現其目標過程中的相關風險,這是企業在前進過程中避免各種錯誤和意外的前提。內部控制作為企業風險管理的組成部分,其制度設計一定要體現企業對風險的管理,這是對企業內控制度設計較高層次的要求。
(六)決策視角
所有的企業都面臨不確定性,不確定性表現為風險和機會,具有侵蝕或提高企業價值的潛在性,管理者面臨的挑戰就是確定企業在竭力增加股東價值的同時,它準備接受多大的不確定性。企業管理者能否有效處理不確定性,能否有效地避免風險、把握機會,直接影響到企業的生存與發展。因此,企業內控制度一定要對管理者的決策行為進行規范和約束,這是企業規避風險的有效途徑。
由以上分析我們可以看出,企業內控制度基本框架的構建思路,是一個從國家層面、企業層面、所有者層面、控制目標層面、經營者層面多層次依次推進的過程,最后才是對企業內部組織、流程和項目等一系列具體內容的設計。在整個機制運行的過程中,企業的信息系統是聯系各個層面的紐帶。企業內控制度基本框架構建的思路可用下圖簡單說明:
三、企業內控設計思路
內控制度設計原則與理念對其設計框架進行了規劃,在進行具體設計的時候,可以針對內控的單個組成要素來設計,也可把企業內控制度作為一個整體進行設計。我們將內控制度設計分成總體設計和單項設計,前者說明一個企業的內控制度的整體結構或組成要素,后者說明構成該整體的每個要素的內容。
(一)總體設計思路
觀察實務可以發現,現代企業的內控制度是一個體系,把企業作為一個整體進行設計是可行的。內控制度的整體設計可采用如下兩條思路:
1.靜態設計
企業內控制度在總體上是組織、項目和流程三個方面的綜合,靜態設計是在綜合考慮這三方面的基礎上進行的制度設計。內控制度設計首先要保證企業組織的有效運行。現代企業是一個組織,它可以被分成高層、中層、基層和現場四個層次,每個層次由若干單位組成,每個單位有若干成員。從組織角度設計內控制度,需要考慮企業的控制目標,控制環境和控制方式,進而確定企業的管理跨度與管理層次、經濟責任制和崗位職責制度。組織維度設計的好,可以營造良好的內控環境。其次制度設計要確定合理的內控項目。項目是內控制度的基本單位,確定企業內控的項目時,要考慮企業遠景、戰略和經營目標的要求和企業管理水平。另外,內控的項目選擇要涵蓋會計控制、管理控制、業務控制和法規執行控制幾個方面。第三要把項目、組織和流程有機地結合起來。每個項目都是通過組織的層次、單位和成員按照一定的流程、作業和任務的要求來完成的,每一個內控項目都是由組織和流程組成,是一個二維體系,當企業存在多個項目時,就可形成由組織、流程和項目組成的三維立體框架。
2.動態設計
動態設計是過程設計。我們認為,內控制度是一個完整的動態系統,它不僅包括制定,而且包括執行,對執行情況的計量或測試、對計量或測試結果的分析和報告以及對偏差的修正等,這就為內控制度的設計提供了另一條思路。
內控制度的設計首先考慮企業的遠景、戰略和目標,據此設計完成內控制度之后,便是內控制度的執行。實現內控目標的第一步是對內控制度執行情況進行計量或測試,然后將內控制度的執行情況與內控制度進行比較,判斷測試結果是否符合內控制度。如果符合要求,則不需要干預;如果偏差超過控制范圍,則要對偏差進行分析,擬定糾偏措施,并向控制者提供測試報告。
(二)單項設計思路
企業內控制度的單項設計分為按部門設計、按項目設計和按流程進行設計三種形式。
1.按部門設計
部門設計的關鍵是營造良好的控制環境。在進行部門設計時,首先要分析部門在企業中涉及的項目及在項目流程環節中的位置,需要參與的工作任務以及在執行工作任務中可能面臨的風險,并進一步確定關鍵控制點。其次根據控制點確定所要進行的控制活動,進行責任和權利的具體分工,制定業績考核標準。第三建立部門內部以及部門之間的信息與溝通程序,使部門內部和部門之間能夠迅速進行信息交換,取得執行任務時必須的信息。
2.按項目設計
民營企業薪酬管理的現狀、存在的問題以及原因探究
近年來,民營企業得到迅速的發展。但是,由于歷史的原因,民營企業的管理方式仍然沒有脫離家族式管理。在薪酬管理上由于制度的不公開、不透明,形式單一等種種原因使得對員工的激勵不夠,不能充分調動員工的工作積極性和創造性。1.薪酬制度設計帶有很大的隨意性,獎金發放制度不明確在民營企業中,薪酬制度往往是老板一個人說了算,并且由于制度的不嚴謹,在執行的過程中有各種各樣的問題出現,另外也是經常變動。2.薪酬工具單一,員工的薪酬只有外在薪酬,沒有內在薪酬我國大部分民營企業的薪酬多采用結構工資制的形式,它的薪酬理論過于狹隘,只注重人們的物質需求,而忽略了他們的精神需求,可以說工資成了企業員工勞動報酬的全部,而員工參與決策的權利、享有良好的工作環境、在企業中個人的晉升機會、發展機會等卻從來沒有引起管理者的重視。3.薪酬分配制度不公開、不透明很多民營企業對員工的工資和獎金采取秘密發放的形式。1.家族式管理對民營企業的影響中國人以治家的心態來管理企業。同時企業內部的很多員工甚至管理者都是家族成員或準家族成員,所以在薪酬管理上做不到客觀、公平、公正。2.管理者缺乏必要的薪酬管理理論和實踐經驗我國許多民營企業沒有人力資源部門。員工的薪酬統一由老板說了算,沒有科學合理的薪酬管理體系,使得民營企業的薪酬管理存在很多不規范之處。3.沒有建立科學合理的薪酬激勵機制我國民營企業的薪酬水平同同行業相比普遍偏低,許多員工選擇離職或者跳槽,這樣造成企業老員工的不斷流失,又不得不招聘新員工,造成資源的極大浪費。雖然我國民營企業的薪酬管理制度存在種種不足,但由于其自身獨特的優點,使得它的薪酬制度也具有獨特的優越性。只要管理者增大激勵力度,在一定程度上能夠促進優秀人員的加盟,并留住原有人才。因此,民營企業的薪酬策略應以激勵性為主。
民營企業激勵性薪酬制度的設計方案
前文論述了民營企業現行薪酬制度的不規范、不合理,薪酬所能起到的激勵作用微乎其微,因此,薪酬體系急需變革,該激勵性薪酬模型希望能夠對民營企業起到導向作用。把薪酬收入分為基本薪金和績效薪金兩部分。基本薪金根據員工的個人條件和本公司職工平均收入水平等因素來確定。而績效薪金以基本薪金為基礎,與公司的經營業績相掛鉤。基本薪金用來保障員工的日常生活需要,起到保健的作用;績效薪金用來激勵員工,所以,員工的薪酬結構可以用公式表示為:I=t1x+t2y(x)+C±Q(1)其中,x為員工的基本薪金,t1為基本薪金的調整系數,y為員工的績效薪金,t2為員工績效薪金的調整系數,Q為員工解雇或者離職時給與的補償或者扣除的金額。下面具體說明基本薪金和績效薪金的計量。基本薪金:一般根據本企業員工的平均收入水平并結合員工的自身條件來確定。但也應隨著企業經營狀況和經營者各方面的綜合考評隨時不斷調整,基于此,這里引入t1對其進行綜合評價后的結果進行調整。t1的引入具有合理性,能夠調動員工的積極性,并激發他們的創造性。t1與年終考評相關聯,如果經營業績好,不僅績效收入高,而且基本薪金也進行調整,大大提高了員工的積極性。績效薪金:根據企業內部管理模式、自身的經濟實力、所處的行業發展狀態以及企業年度的經營成果來確定。如果企業年度經營成果逐年上升,而運營成本也有略微的下降趨勢,并且企業在自己所處的行業領域內的地位也在不斷的提高時,員工可按t2的比例增加績效工資。所以員工會更加積極地追求企業價值最大化。國家法定節假日雙倍或三倍工資和周末及工作時間以外的加班所得的薪酬.解聘補償或離職扣除。如果公司對員工的表現不滿意,要解聘時給與員工Q的經濟補償,同時如果員工對企業不滿意,要離職或者是跳槽時,會給企業帶來經濟損失,企業要扣除員工的一部分收入,這在一定程度上體現了企業既保護了職工中的弱勢群體,又避免了員工的隨意跳槽。前面設計的員工的薪酬制度既體現了報酬、利益,也體現了責任、風險,符合薪酬管理的要求;同時,在員工的薪酬結構中的風險比例,在一定程度上體現了雙因素理論,可見這種薪酬制度既能保證企業的正常發展,又對員工具有較強的激勵作用。
本文作者:張潤秀工作單位:南京財經大學工商管理學院
2005年,人民幣匯率機制改革邁出重要步伐,外匯市場建設加快。自2005年7月21日起,我國開始實行以市場供求為基礎、一籃子貨幣進行調節、有管理的浮動匯率制度。近一年來一系列改革措施相繼推出,人民幣匯率形成機制不斷完善,外匯市場得到長足發展。匯率機制改革后,人民幣匯率總體保持平穩波動、略有升值的態勢,彈性逐漸增強。外匯市場參與主體不斷擴大,新產品相繼推出,交易量有所放大。
一、外匯市場制度設計和改革思路
匯改后,外匯市場制度設計著眼于提高市場公平和效率,為尋找人民幣均衡匯率構建了一個有彈性、有深度和廣度的平臺。匯率機制和外匯市場改革突出表現出如下思路
(一)進一步凸顯市場化取向
匯率機制和外匯市場改革,充分體現了市場化的改革方向。首先,人民幣匯率不再單一盯住美元,改為以市場供求為基礎、參考一籃子貨幣進行調節。匯率有升有貶,雙向浮動,減少了套利機會,維護了多邊匯率的穩定,有利于保持國際競爭力。人民幣匯率隨市場供求關系總體呈現升值趨勢,更加真實地反映了市場供求格局、中外利差和市場預期,逐步恢復彈性,提高了匯率形成的市場化程度。
其次,銀行間外匯市場交易匯價和銀行美元現鈔、現匯買賣價差幅度的放寬以及非美元貨幣買賣價格限制的取消,增強了銀行定價自,為增強匯率彈性提供了制度保障。匯改后,各銀行匯率定價機制趨于理性,掛牌匯價同步變動、但都根據自身資金頭寸情況實行差異化報價。
再次,遠期和掉期業務的價格沒有管制,央行也不入市干預,完全由市場根據本外幣供求關系決定,減少了市場扭曲。各行人民幣對外匯遠期和掉期業務逐漸以利率平價作為定價依據,各行遠期與掉期價格趨勢及水平逐漸趨于一致。這說明,隨著市場配套措施的不斷完善以及銀行的日趨成熟,人民幣外匯即期、遠期、掉期價格形成的市場化程度逐漸增強。
第四,提高銀行結售匯綜合頭寸上限后,對銀行的本外幣轉換的數量管制得以放松,賦予了銀行調度本外幣資金的更大自和靈活性。
(二)著眼于擴大外匯市場規模和提高運作效率
降低外匯交易手續費,活躍外匯市場交投。將中國外匯交易中心對做市商競價交易征收的手續費從原來的萬分之三降低到萬分之一,對詢價交易征收的手續費更是大幅降低到十萬分之一,大大降低了外匯交易的成本和和風險,降低做市商在競價市場和詢價市場的做市成本,有利于市場會員利用價格波動進行高拋低吸,平滑匯率走勢,在一定程度上改變單邊市格局。
在銀行間市場引入外幣對外幣交易,提供一個公共產品,通過招標引入境內外大型外匯交易商充當做市商,為境內中小銀行提供一個進入國際外匯市場的直接通道。
將即期外匯交易的標準交割時間改為T+2。改革前中國外匯交易中心交割時間為T+1,但是國際上外匯交易的交割時間是T+2(除加拿大元外)。因此,T+1清算的人民幣匯率并不能與國際匯率直接比較和套算。而且銀行在銀行間市場買賣非美元貨幣后,往往通過在國際市場平盤,因而形成T+2的頭寸。這就需要進行掉期交易將T+2美元頭寸調度為T+1的美元頭寸。因此,為了提高市場效率,從2006年1月4日開始,參照國際慣例,將T+2的清算速度統一為一個行業慣例,作為競價市場的指定交割時間和詢價系統的默認交割時間。但同時允許交易方在詢價方式下采取靈活方式,根據雙方約定,將清算交割速度改為T+0或T+1。
適當延長交易時間,開市日期與國際接軌。將詢價系統交易時間延長到17:30,以便會員之間在競價市場15:30閉市后仍能進行柜臺頭寸平補,避免隔日匯率風險。明確所有周六、周日,包括“黃金周”前后調為工作日的周六、周日,銀行間外匯市場閉市。這是因為境外外匯市場和銀行不營業,資金無法平補和交割。
為了規范交易秩序,外匯局確定了將所有的銀行間外匯衍生產品交易歸由一個主協議管轄的思路,以便統一交易慣例,減少銀行的風險暴露。為此,外匯局牽頭組織中國外匯交易中心和所有銀行間遠期會員制定了銀行間人民幣外匯遠期交易主協議。同時,針對掉期和遠期同屬一類外匯衍生產品,銀行間市場掉期交易不再進行準入備案,并將對遠期交易主協議適當修改后擴大到人民幣外匯掉期交易,以便銀行自由地在即期、遠期和掉期三者之間自由組合和套利,提高效率和規模。
(三)追求外匯市場公平原則
匯率機制和外匯市場改革始終貫徹非歧視原則。例如,取消了遠期結售匯業務試點階段規定的申請銀行年度即期結售匯業務量須達到200億美元的準入標準,將遠期結售匯業務資格從七家銀行擴大到所有符合條件的銀行,不論是中資還是外資銀行,不論銀行規模大小,只要具有結售匯業務資格和衍生產品交易業務資格,符合遠期結售匯風險管理和內控制度的基本條件,就可以向外匯局申請備案辦理此項業務。這一市場準入原則同樣適用于銀行申辦對客戶的人民幣與外幣掉期資格,以及銀行間外匯市場遠期和掉期交易資格。上述舉措使內外資銀行、不同規模的銀行在外匯衍生產品服務上站到了同一起跑線上。又如,從9月22日起,實施結售匯綜合頭寸改革,對中外資銀行統一管理政策和限額核定標準,實現了市場主體之間的公平競爭。
(四)推進外匯市場多元化發展格局
首先,建立多層次市場主體。匯改前批發市場以銀行為主體。匯改后,銀行間外匯市場會員擴大到非銀行金融機構和大型非金融企業,擴展了市場主體,增強了外匯市場的競爭性。
其次,提高交易靈活性。國際上外匯市場主要有三種交易方式:指令驅動、價格驅動和經紀中介。競價市場屬于指令驅動,價格由交易規則決定,過去在銀行間外匯市場,各銀行通過銀行間外匯市場競價系統集中撮合的競價交易,并通過中國外匯交易中心集中清算,清算風險由交易中心承擔,交易費用較高。匯改后,為了提高交易靈活性,銀行間遠期和即期外匯市場增加詢價交易方式。市場會員根據自身的需求和對手的特點,選擇交易對手,定制外匯交易的價格、金額、期限等要素,有利于形成多樣化的外匯供求,進一步豐富外匯市場的層次,活躍外匯市場交易,符合國際外匯市場交易發展的方向。
再次,遠期結售匯定價也走過了從一價到多價的階段。匯改前,7家銀行采取協商定價、大家共同遵守的定價方式。匯改后取消了協商定價原則,由銀行自主確定遠期結售匯業務價格,銀行要靠資金成本、定價能力和風險管理能力贏得客戶,賺取合理利潤。
(五)注重改革次序選擇
放松匯率浮動區間采取了分步走的改革思路。第一步,先從匯率改革之初的2005年7月22日開始,將非美元貨幣的波幅管理從原來圍繞中間價對稱上下浮動改為實行買賣價差幅度管理,從而允許銀行對客戶結售匯業務一日多價。第二步,從2005年9月24日開始,擴大了銀行間市場的非美元貨幣交易匯價的波動幅度,從匯改后的中間價上下1%提高到上下3%,同時,維持美元交易匯價波動區間0.3%不變;另一方面,取消了銀行對客戶結售匯業務的掛牌匯價的價差限制。第三步是擴大銀行間市場美元波動區間。周小川行長已經表示,此舉將在今后國內國際條件成熟時推出。
遠期結售匯市場準入管理走的也是漸進性開放的步伐。首先選擇中國銀行進行遠期結售匯試點,然后過渡到結售匯經驗豐富、客戶基礎廣泛、容易對沖風險的大型銀行,最后擴大到所有具有結售匯業務資格和健全衍生產品內控資質的銀行。
從結售匯頭寸管理政策的演變也可以看出漸進改革的道路。從1994年匯改后實行結售匯周轉頭寸管理,主要為即期代客業務頭寸。對遠期結售匯實行現金收付制管理,即遠期結售匯只有到履約時才可以計入頭寸。結售匯周轉頭寸限額的管理區間下限為零、上限為外匯局核定的限額(即不能賣空美元)。銀行在遠期結售匯簽約時不計入頭寸,不能到即期市場平盤。匯改后,企業遠期結售匯業務需求急劇增加,銀行強烈要求擴大結售匯頭寸限額。為此,2005年9月23日后,從結售匯周轉頭寸改為結售匯綜合頭寸概念,涵蓋范圍擴大到銀行代客、自身和遠期結售匯和銀行間遠期交易。由于銀行對客戶辦理的遠期結售匯并不能做到自身平衡,銀行迫切要求在簽訂遠期結售匯的同時即可到即期市場平盤,從而規避匯率風險。因此,從2006年1月1日開始對做市商實行權責制頭寸管理,允許銀行對客戶簽訂遠期結售匯合約以及在銀行間市場進行遠期外匯交易后產生的風險暴露計入結售匯頭寸,也就是說,遠期簽約時即可到即期市場平盤。
(六)注重風險防范先行的原則
匯率機制和外匯市場改革特別注重防止出現劇烈市場振蕩。允許非銀行金融機構和非金融企業入市,但規定了內部控制制度和交易員的條件。遠期結售匯和銀行間遠期外匯市場會員資格準入要求事先取得金融衍生產品資格和健全的內部控制制度和管理。隨著人民幣匯率形成機制改革的深化,外匯市場不斷拓展廣度和深度,人民幣匯率具有更大的波動性。這些改革和變化,為市場主體帶來機遇的同時,也帶來更大的挑戰,需要市場主體結合市場條件的變化,運用自己靈活調整的能力應對變革。對企業而言,應當改變對浮動匯率的恐懼,合理預測匯率走勢,在財務管理、產品開發、市場營銷等方面盡快做出調整,不再僅僅盯住即期匯率,而應圍繞未來的匯率進行規劃和經營。企業、個人在銀行辦理外匯業務時,要貨比三家。對銀行而言,外匯市場匯價管理改革后,銀行定價自增強,使得銀行間定價差異增加,這意味著誰的定價水平合理,誰就能贏得客戶。需要提高經營水平,有效控制風險。詢價交易方式收費低廉,但是通過雙邊清算,要求銀行加強雙邊授信管理,有效控制風險。
二、匯改后外匯市場表現
(一)即期外匯交易情況
2005年前半期,人民幣對美元繼續保持穩定。美元對人民幣日加權平均價一直維持在8.2765元人民幣/美元)的水平。2005年7月21日,美元對人民幣交易中間價調整為8.11,人民幣升值幅度為2.05%。之后,人民幣有升有貶,雙向浮動。美元對人民幣收盤價最低達到8.00040(2006年4月10日),最高為8.1128(2005年7月27日)。上下波幅達到1088個基點。期間人民幣走勢分為兩個階段。從2005年7月22日至12月30日,美元對人民幣價格小幅振蕩,有升有降,總體保持平穩波動、略有升值的態勢,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人民幣收盤價由8.11小幅升值至年末的8.0702。全年人民幣對美元升值了398個基點,升幅2.56%,日均升值3.5個基點。2006年,人民幣升值步伐加快。2006年4月21日人民幣匯率升至8.0210,升值了492個基點,升幅0.61%,日均升值6.7個基點。
與此同時,人民幣匯率的波動率也在增加。
從2005年7月22日到2006年4月21日,日均波幅21.3個基點。其中,從2005年7月22日到2005年12月30日,匯率日均波幅16.7個基點;從2006年1月4日到2006年4月21日,匯率日均波幅28.7個基點,較2005年下半年放大72%。2006年3月16日人民幣匯率為8.0350,較匯改之前8.2765升值幅度首次突破3%。
從2006年以來的市場成交情況看,銀行間即期外匯市場運行基本良好,交易量較2005年底明顯上升。詢價交易成交較為活躍,交易量超過競價交易,詢價和競價成交量之比約為9:1。大中型金融機構是詢價交易的主要參與者。同時,競價交易也保持一定的規模,一些城市商業銀行和信用聯社等中小會員因授信不足,主要在競價市場交易,而做市商則為其提供流動性。
從2006年以來的成交情況看,做市商全部進行了詢價和競價交易的買賣雙邊報價和交易。做市商交易總量約占市場成交量的四分之三。做市商平均每筆成交1000萬美元,遠遠高于一般會員。做市商報價也普遍優于一般會員報價。在詢價市場,所有做市商美元買賣雙邊報價點差隨做市經驗積累而逐步走低,目前在10個基點以內。這些充分顯示做市商制度活躍了外匯市場交易,提高了外匯市場流動性,增強了中央銀行調控的靈活性,進一步提高了人民幣匯率形成的市場化程度,更好地發揮了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基礎作用。
(二)銀行間市場遠期外匯交易
2005年8月15日銀行間市場正式推出遠期人民幣外匯交易業務,全年市場發生交易的有美元/人民幣的1周、1個月、2個月、3個月、6個月、9個月和1年七種期限品種,以及日元/人民幣的1周、1個月、2個月、3個月四個期限品種。交割方式分兩種,既有全額交割又有差額交割。從美元1年期遠期報價走勢看,美元遠期價格穩中趨降。1年期美元遠期報價在業務推出之初先上行并企穩,8月末回復初始價位,此后在相當長時間內保持穩定,并與境外NDF價格逐漸貼近。11月報價呈逐級下行之勢,12月止住跌勢,月末一度大幅上揚,但隨即迅速回歸,以7.7500的全年最低點報收。2006年后由于允許做市商簽訂遠期合約后即可到即期市場平盤,遠期報價大幅反彈,向利率平價回歸,并與境外NDF逐漸拉開,相差超過1000基點。2006年2月9日達到年內最高點7.8370,隨后有所下跌。4月24日報收7.7920(見圖3)。
三、外匯市場改革前瞻
隨著銀行間人民幣外匯掉期業務的順利開展,匯率機制和外匯市場改革第一階段政策已告一段落。匯改后,人民幣匯率彈性增強,外匯市場得到很大發展。但升值壓力仍未消除,外匯市場改革的任務還很繁重。外匯市場發展的國際經驗表明,現代化的外匯市場離不開高效的交易系統和清算安排、多元化和專業化的市場主體、豐富的交易品種以及市場透明度。從更廣的視角看,貨幣可兌換是外匯市場供求的基礎,匯率制度安排和利率市場化是外匯市場活躍成熟的關鍵,加強風險監管是外匯市場平穩運行的保障。因此,還需多管齊下,進一步從以下幾個方面改革和完善外匯市場
(一)進一步擴大外匯市場主體和品種
擴大即期和掉期交易市場準入。降低非金融企業和非銀行金融機構進入即期市場的門檻。從第一家非金融企業中化集團公司入市情況看,短短兩周,交易量已突破2000多萬美元,顯示了企業較強的風險控制能力。這主要來源于其早已獲得境外商品期貨交易資格,而期貨交易和外匯交易所要求的內部控制制度和風險防范機制相似,交易員的交易經驗也相通。因此,建議即期和遠期外匯市場會員擴大到有證監會和外匯局頒發的境外商品期貨交易資格的非金融企業。降低掉期交易市場準入。目前遠期外匯交易準入條件要求銀行取得金融衍生產品資格,但銀監會對金融衍生產品資格的準入控制較嚴,中小銀行難以取得資格。鑒于外匯掉期交易類似回購交易,在國際上普遍視為貨幣市場工具,僅僅涉及利率風險,不涉及匯率風險,銀行面臨的市場和清算風險遠遠小于遠期交易(國際慣例中掉期交易風險權重僅為遠期交易的4%),為給中小銀行提供規避匯率風險渠道,建議修改有關市場準入條件,不再要求銀行具備遠期交易資格6個月才能申請掉期資格,允許中小銀行直接申請掉期資格。
豐富市場交易品種。目前雖然推出了遠期結售匯和掉期業務,但在外匯衍生產品的兩大類品種中,上述兩種產品都屬于遠期衍生類產品,還沒有期權類衍生產品。而且這兩個產品還不是標準化產品,不同銀行之間的報價相差甚遠,市場處于分割狀態,流動性較差,存在一定的信用風險、清算風險。應創造條件,適時拓寬匯率避險和保值工具,推出外匯期貨、期權交易,適當開放金融創新的空間。
(二)完善外匯市場基礎設施建設。
適時擴大銀行間外匯市場交易匯價日波幅限制。近期,國際外匯市場各主要貨幣波動率在增加,美元經過2005年的升值后已顯疲態,近期貶值力度加大。從理論上看,人民幣一籃子貨幣進行調節,波幅也將隨國際市場匯率波動增大而擴大。目前,人民幣匯率中間價彈性加大,3月28日最高達到0.16%。,超過允許波幅的一半。銀行間市場交易匯價每日上下波幅也在放大。人民幣交易匯價波幅不應等到逼進0.3%的上限才著手放松,而應在波幅離邊界尚有一定距離時就擴大交易匯價波幅限制。
延長交易時間。2006年銀行間即期詢價交易推出后,時間延長到17:30。這極大地方便了銀行柜臺交易和風險控制。但競價市場仍然維持15:30閉市,造成兩個市場閉市不一致,客觀上對詢價市場授信不足、倚重競價市場的中小銀行不公平。而且,由于17:30詢價市場收盤后,新疆、等地銀行機構仍然要營業到19:30,造成新疆和地區銀行柜臺結售匯的頭寸存在隔夜風險。2006年人民幣匯率中間價由前日銀行間市場收盤價改為當日做市商報價的加權平均價后,隔夜匯率風險成為銀行面臨的最大的外匯風險,為減少銀行隔夜匯率風險,應延長交易時間。在這方面,首先應延長競價市場閉市時間到17:30,以使詢價、競價兩市統一閉市時間。這是因為即期競價和詢價交易清算時間已改為“T+2”,所以清算交割準備時間的技術性問題已不存在。其次,可參照銀行間外幣對外幣買賣市場19:00閉市的做法,視情況將詢價和競價市場延長至19:00。
進一步改進交易方式。引入聲訊和電子經紀相結合的交易平臺,方便交易員之間信息的即時溝通,減少市場不對稱性。實現國內外匯市場和國外交易市場平臺的無縫對接。允許銀行在詢價市場閉市后雙邊直接交易,事后補錄在交易系統上。此外,鼓勵銀行企業入市交易,形成多元化的交易需求。
逐步降低交易費用。目前,競價交易仍然沿用匯率機制改革前按照順差交易金額萬分之三的比例收取手續費,一買一賣來回手續費高達0.6個百分點,遠遠超過國際外匯市場通行百萬分之八左右的標準,不利于競價市場的發展。實際上,競價市場正在被邊緣化,目前競價、詢價交易量之比約為2:8。而且競價交易份額還在逐步縮小。另一方面,詢價交易和競價交易手續費相差過大,也是造成詢價市場和競價市場價格系統性偏離的主要原因。因此,應當在適當時候進一步理順外匯市場收費體系,降低競價交易手續費。
推進外匯清算系統現代化和國際化,引入競爭。引入清算所,消除中央銀行承擔最后清算風險的局面,降低競價交易的清算風險,間接可以為降低競價交易手續費打下基礎,同時可以為加快期權、期貨市場發展提供制度保障。
(三)完善有關法律制度,提高外匯市場透明度。
修改有關法律,降低外匯交易的法律和清算風險。為了減少外匯交易的頭寸暴露,國際上一般采用軋差清算的做法以最大限度減少信用和清算風險。例如,國際掉期和衍生產品協會(簡稱ISDA)主協議規定,雙方所有的交易采取軋差清算(NETTING,或稱凈額結算)的方法。根據國際清算銀行2004年調查,全球場外(OTC)金融衍生產品名義金額為220.1萬億美元,通過軋差清算方法使得交易市值下降到到1.5萬億美元,風險暴露下降了99.3%。因此,應提請修改我國破產法的有關規定,明確軋差清算原則。
提高外匯市場透明度。目前,基金公司、證券公司、保險公司等市場主體有興趣入市交易,但它們入市的目的往往處于投資性質,入市交易往往通過模型進行,迫切需要了解交易量數據,需要了解交易量。匯率形成機制改革推出一段時間后,外匯市場運行平穩。由于競價之外還增加了詢價市場,市場行為與過去完全不同。而且央行已經基本不在兩市干預,建議應適時公布交易量。首先可以從公布上年數據入手,因為外匯儲備數據已經公布。然后按順序逐步恢復公布季度、月度、每周、每日的具體數據。
(四)加強對外匯市場的監管和自律,減少系統性風險。
加強外匯市場的自律性管理,建立市場會員行為準則。建議成立交易員協會,制定交易行為規范和行業慣例。進一步規范市場運作程序和信息報告制度,防止市場欺詐行為,保障市場公平秩序。
關鍵詞:it企業 薪酬制度
一、相關概念綜述
1.薪酬的概念
薪酬是指雇員作為雇傭關系中的一方所得到的各種貨幣收入,以及各種具體的服務和福利總和。貨幣形式包括工資或薪水、獎金、福利、津貼等具體形式;非貨幣形式包括舒適的辦公環境、較多參與決策的機會、有興趣的工作、彈性的工作時間、合理的工作分工、個人的成長機會等重要組成部分。
2.績效考核的概念
績效考核是指企業按照一定的標準,采用科學的方法,檢查和評定企業員工在履行崗位職責中的工作情況及其成績,以確定其工作的優、劣或判斷其是否稱職的一種有效的管理方法。在很多企業中,很多人力資源的活動都是圍繞著績效考核而展開的,所以說績效考核的目標是為了解決人力資源相關問題,。從而提升企業的績效。
二、it企業薪酬管理的現狀和存在的問題
1.我國it企業薪酬管理的現狀
薪酬管理對企業競爭優勢的提升和企業經營目標的實現起著重要作用,薪酬在組織中又是公司方和員工方都極為關心的企業問題,它和員工、組織的利益密切相關。薪酬實質是一種分配的過程和制度,這種分配涉及的內容很復雜、范圍很廣泛,不同性質的企業在分配上存在著千差萬別。有效的薪酬分配將對員工起到直接的激勵作用,因此,在企業人力資源管理中,薪酬管理不能不居于重要地位。我國it企業薪酬主要由基本工資、考核工資和年終獎金組成。其中基本工資由學歷工資、職務工資、保密工資組成。
學歷工資:依據員工的學歷、職稱確定,并已包含各類津貼。職務工資:依據員工的專業技能、崗位職責、崗位管理幅度、本公司工齡確定。保密工資:依據員工崗位涉及的本公司技術訣竅、商業機密幅度與深度確定。考核工資:依據員工崗位技術難度、工作責任、目標權限制定考核工資標準,然后根據公司經營狀況和個人業績考核后確定。年終獎金:公司依據當年經營狀況和發展趨勢,確定年終分配方案后實施。it公司的薪資體系嚴格按照上述的標準執行,薪資中很大一部分根據學歷、職務、崗位而定;薪資體系中的考核工資部分又沒有與個人業績緊密相關;年終獎金基本按照員工的月薪而定,與個人業績的相關性也不強。
2. it企業薪酬存在的一般問題分析
(1)薪酬分配還沿用以往,沒有與時俱進
很多it公司處于業務發展的快速增長期,而現行的分配制度主要以員工崗位而定,與員工的實際貢獻沒有很大的相關性,大多數的員工認為現行的薪酬分配辦法已不適應公司的發展。原有的辦法是在企業初創之時,人員較少,薪酬差距不大,但隨著業務的快速發展,職位的增多,不同業績的員工之間的如果還是薪酬差距不大顯然很有問題,慢慢會造成資深員工的不滿以及員工的離職率會升高,不利于企業的長期發展。
(2)薪酬水平行業競爭力不強
很多it公司有員工對現有的薪酬水平不滿意,表明目前的薪酬制度已基本沒有激勵作用,也沒有市場競爭力。從公平性調查看,不管是相對于內部還是外部,大多數員工感到自己的報酬低于自己的付出。
(3)薪酬分配與績效聯系不明顯
目前it公司中有薪酬問題很大的一個就員工的薪酬差距,主要表現在績效在薪酬考核中的權重不夠,表明公司的薪酬分配沒有依據員工的績效拉大差距,薪酬的分配只是按照崗位來執行。這樣很不利于激勵員工的創新和努力工作以及工作滿意度。我們知道it企業的員工大多數屬于知識型員工,對于公平、對于績效、對于個人努力非常在意,如果做出了出色的成績,卻沒有在績效中進而在薪酬中體現出來,會非常打擊其工作積極性和創造力,這樣會造成高的離職率。
(4)薪酬管理不利阻礙了其他人力資源管理工作
人力資源管理的眾多環節中,最重要的是績效管理,而如前面講的,績效管理的一個作用是體現在薪酬里的,那么薪酬管理沒有起到推進公司發展的作用,也意味著公司的績效管理出現問題,同樣進而薪酬管理的弊病會成為公司組織結構改革、人員招聘獲取、員工培訓等人力資源管理工作的障礙,影響公司整個人力資源管理工作。
三、it企業知識型員工的特點和需求
it行業是最典型的技術密集型、知識密集型的產業,人才是it行業最寶貴的財富,具有明顯的技術性、稀缺性、流動性和年輕化的趨勢。it行業生產方式的特殊性決定了知識型員工在it企業中的地位,知識型員工是it企業最重要的資源,制訂其薪酬策略之前要了解知識型員工的特點和需求:
1.it企業知識型員工的特點
(1)追求尊重
知識型員工具有專門的知識和技能,在工作上具有較強的自主性;他們擁有知識資本,在群體中具有很強的獨立性和自主性,追求個人的自主和成就,同時追求他人的尊重、認可和關注。
(2)追求自我實現
知識型員工追求自我價值的實現,追求終身就業能力,因此他們有很強的學習意愿,需要經常更新知識;他們的成就欲望較強,愿意接受具有挑戰性的工作,同時要求工作中更大的自和決定權;知識型員工具有很強的求知欲,其勞動成果也具有很強的創造性。
(3)追求個性化
知識型員工了解自身具有的知識對企業的價值,因此他們更多地忠誠于自己的專業,而可能較低地忠誠于所在的企業;知識型員工大多需求有創意的工作和個性化的發展;他們的需求層次各異,激勵機制也應因人而異。
(4)有較高的流動性
知識型員工自由選擇企業,如果原有企業不能滿足其需求,他們可能會另謀出路。知識型員工追求終身就業能力,因而有較高的流動意愿。據有關報告顯示,it企業員工平均年齡一般在30歲以下,在一家企業工作的時間一般為2-4年,員工流動比率高達20%左右。能否站在技術前沿,能否吸引人、用好人和留住人,將直接決定我國it企業的生存和發展。
2.it企業知識型員工的需求
同其他各個行業的員工需求一樣,it企業的知識型員工的需求用樣符合馬/:請記住我站域名/斯洛提出的“需要層次論”,因為整個人類的需求都可以分為5個層級,即生理的需要、安全的需要、社交的需要、尊重的需要和自我實現的需要。馬斯洛又把5種需要分為高層次的和低層次的,生理需要和安全需要是較低層次的需要;社交需要、尊重需要和自我實現需要是較高層次的需要。結合it企業員工的特點,不難發現,it企業員工的個人需求主要為尊重的需求和自我實現的需求。
四、it企業員工薪酬制度設計的思考和建議
1.it行業薪酬設計的客觀要求
(1)it行業薪酬管理的靈活性要求
it企業的高科技含量與快速發展的現狀不但造成了對人才的高要求,而且造成目前人才的高流動率。it行業跳槽因素依次是薪酬、工作前途和工作滿足感等。許多it專才認為個人在行業中會有更多發展機會,其中it行業中高層管理人員和從事銷售、市場推廣的人才流動更為頻繁,他們擁有綜合的經驗,對市場觸覺又敏感,如覺得薪資不合理或負責的產品市場不太好時,便會嘗試新的機會。高端人才的需求與人才快速流動,也造成了it企業薪酬的多變化與管理的困難, it企業針對自己薪酬管理的新問題,必須采取相應靈活的薪酬激勵措施。
(2)it行業薪酬管理的獨特性要求
it企業要長久發展,需要構建富有競爭力的薪酬體系。it企業應特別注重其分配方式要與自身的行業特點、企業文化相一致。對知識型員工來說,薪金是衡量自我價值的尺度,高出市場平均價的薪金會讓員工感到企業對他們的器重。在薪酬設計上,要以人的能力為基礎,體現企業組織不同層級的員工所具有的不同價值。薪酬待遇一直是企業吸引和留住重要員工的手段,有許多人在選擇公司時將企業能否提供具有競爭力的薪酬作為重要砝碼。薪酬不再是一種生理層面的需求,其本身也是個人價值與社會身份和地位的象征。隨著it企業職位的增加,技術研發人員拿高薪酬必須得有理有據,這可以體現在工資結構和工資等級的區別上。每個職等的薪酬是一個區間,而不是一個點。這個區間就可以體現薪酬的差別。其次,提供與工作成績掛鉤的報償。在完善員工績效考核制度前提下,把員工的貢獻收益與企業的發展前景緊緊捆綁在一起,一種可行的方式是風險同擔、利益共享,如分配股權或股票期權等。薪酬管理和績效考核一直是緊密聯系在一起的,事實上,合理的薪酬設計一定是有效的績效考核基礎上的呈現的。
2.it企業員工薪酬設計的建議
(1)薪酬策略的理念——跟隨或者競爭性
隨著全球性it人才競爭激烈,薪酬的重要作用仍在體現,目前部分it企業薪酬管理模式還沒有意識到人才的力量,或者在薪酬設計時出現種種誤區,it企業薪酬定位必須針對企業戰略發展的需要考慮市場因素。那作為理念,薪酬的策略企業應該考慮是要跟隨行業領導者的薪酬策略走跟隨策略?還是自己做行業內的競爭性薪酬的領導者?當然后者要根據企業的實力來定。
(2)從整個it員工的職業生涯發展來考慮薪酬的設計
職業發展從個人角度和企業角度來劃分,被分成兩個方面的內容:第一,企業組織中的絕大部分員工,其中包括受過良好教育的員工,都有從自己現在和未來的工作中得到成長、發展和獲得滿意的強烈愿望和要求。為了實現這種愿望和要求,他們不斷地追求理想的職業,并希望在自己職業生涯中順利地成長和發展,從而制定了按照一定的目標不斷成長和發展以及不斷追求滿意的職業計劃。第二,在廣大員工希望得到不斷成長,發展的強烈要求推動下,企業人力資源管理與開發部門為了了解員工個人的特點以及他們成長和發展的方向及興趣,為了不斷地增強他們的滿意感,并使他們能與企業組織的發展和需要統一協調起來,進行相應的職業管理。it員工職業發展初期特別要注意的。這一階段開始于青年人從剛涉足于工作到27歲左右的時間里。這是一個自我考察、角色扮演、探索職業方向的階段。在這個階段,青年力圖更多地了解自我,并作出嘗試性的職業決策。同時,在嘗試的過程中通過經驗的不斷積累,不斷地改變自己的職業期望。在這一階段,員工常常不滿足于某種固定的工作,調換不同工作的愿望十分強烈,如在本單位得不到滿足,則往往會離開,因此流動率較高。從企業組織來說,就要了解就業初期員工的這一特點,給予職業選擇方面的引導,并努力為他們提供多種工作,特別是具有挑戰性又能吸引他們興趣的工作機會和他們自我探索的機會。
(3)it企業員工職業發展的路線
員工在專業技術領域的發展一般是通過職稱城資格的認證來達成的,因此其領域不僅包括生產、科研與工程等科學技術,也涵蓋了財會、法律等專業職能,而員工在行政管理領域的發展是通過管理職位的晉升來達成的。晉升的前提是工作能力與工作績效的體現。職業通道為不同類型和不同興趣愛好的員工堤供了不同的職業發展的方向。員工經過—段時間的工作,具備一定的經驗并成為公司的業務骨干時,會面臨擇自己職業道路的關鍵時刻。有些人適合行政,可在管理方面人顯身手,成為出色的管理人員,最終成為高級管理者;而有些人適合搞技術研究,可在某一領域有所突破,成為優秀的技術專家。職業通道的選擇,也是職業發展能否成功的重要步驟之一。
五、it企業實施新薪酬設計可能出現的問題的解決方法
1.實現公司與員工的共同發展
充分宣傳、講解it公司新的薪酬戰略和薪酬方案,通過可以使員工預先知道做得好與差對自己的薪酬收入具體的影響,有利于充分調動員工積極性,并使員工的努力方向符合公司的發展方向,推動公司戰略目標的實現,使公司經營目標與個人目標聯系起來,實現企業與個人共同發展。
2.改迸公司績效考核辦法
(1)績效考核的核心地位
因為績效考核和薪酬制度的設計關系太密切了,所以新的薪酬制度設計針對it企業,如果績效考核做的不好,會出現很多問題,而且也會是出現問題最大的區域,所以這里要重點闡述一下,將績效考核做的好,將最大限度的優化上面對薪酬制度設計的建議。下圖為績效考核核心地位的圖示:
(2)績效考核的理論依據之一——馬斯洛需求理論
前邊有提過,it企業的工作人員大多屬于知識型員工,知識型員工有特定的特點和需求,對于馬斯洛提出了著名的“需求層次論”同樣應用與it企業的員工,尤其是高級需求,這是指在制訂薪酬制度的設計 ,那績效考核的理論依據也是馬斯洛的需求層次理論,從這里也可以看到績效考核和薪酬管理的密切關系,需求層次論把人的需求按從低到高分為五個層次,分別是生理的需要、安全的需要、社交的需要、尊重的需要和自我實現的需要。馬斯洛的“需求層次論”提出入的需求層次是不斷提高的,在某種需要得到滿足后,更高層次的需要就產生了。“需求層次論為企業激勵員工提供了一個參照樣本,企業必須根據不同員工的不同需要進行相應的有效激勵。
(3)it企業業內績效考核的一般標準
業內考核的指標為工作量與工作態度,主要是各部門經理根據員工的工作表現,依據年度考核的評分表評估打分,季度考核比較主觀。年度考核對象為全體人員。對所有崗位的員工使用的年度考核表格都是統一的,沒有根據員工的崗位進行分類考核。在年度考核中,考核的一級指標分為工作能力、工作態度、職業道德和工作業績四大類,工作能力的權重為30%,工作態度的權重為30%,職業道德的權重為10%,工作業績的權重為30%,考核的指標沒有根據崗位而設置,全體員工用的都是同一份考核指標表。
業內一般員工季度考核表
考評序號考評項目分數考評方法
1工作量801.考評員工的工作效率
2.考評個人的季度工作量
2工作態度20根據員工的出勤、工作表現、工作差錯由主管領導評估
合計100
(4)it企業績效考核體系的優化建議
為了配合對薪酬制度的設計,it企業的績效管理和考核體系必須要采用更先進的方法,畢竟薪酬制度也好,績效管理也好,都是屬于人力資源管理體系中的環節,相互影響和制約。it企業的績效管理應該依據企業與員工之間達成的協議來實施的一個動態的溝通和績效與激勵的界定過程、它對員工的工作崗位要求、工作績效的衡量、雙方的協同、障礙的排除等問題做出了明確的要求和規定。績效管理是防止企業組織績效不佳和共同提高績效的工具。績效考核作為績效管理工作中的關鍵環節,側重于判斷和評價,強調事后評價。績效管理作為一個完整的管理過程,側重于信息溝通和績效持續提高,強調事先溝通和承諾,注重能力的提高。完整的績效管理體系包括績效計劃、績效考核、績效分析、績效溝通、績效改進等方面的管理活動。從目前大概了解的情況和反映出來的績效考核現狀的分析可以看出,目前其績效考核工作基礎還比較薄弱,針對員工的績效評價,基本停留在績效考核階段,缺乏完整的績效管理體系,短時間內用績效管理代替績效考核的條件還不具備,因此,可以從績效考核著手,建立科學、完善的指標體系,并完善原有的流程、周期。并部分吸收績效管理中的部分內容,如反饋與溝通環節,對員工的培訓與開發等,在目前的績效考核工作中加以運用。企業的績效考核工作順利開展起來后,再逐步建立績效管理體系。
對于it企業員工的考核維度,不建議是上面一般考核表,而應該是多維度,如下圖所示,每個it企業的情況不同,可以根據情況做適當的調整。
考核維度表
考核維度考核指標項
績效任務績效財務角度
客戶角度
內部運營角度
員工學習與成長
周邊績效主動性
響應時間
解決問題的時間
服務質量
信息反饋及時
能力人際交往能力
創新力
影響力
領導能力
溝通能力
判斷和解決能力
計劃和執行能力
態度積極性
協作性
責任心
紀律性
為了整個薪酬制度設計的有效實施,對于績效考核的內容包括很多方面,比如對工程師的績效考核包括工作計劃完成率、應用開發出錯率、技術文檔完整性等內容。如何對他的績效進行綜合的計算,或者如何表示工作的主次輕重,避免片面發展,就需要用權重來表示。權重表示某個工作在整個工作目標中的重要程度和優先程度。確定關鍵績效指標權重的方法很多,企業中比較常見的有主觀經驗法等。其中主觀經驗法相比其他方法而言,簡單易行、決策效率高、成本低,可以有效的區分各考核要素之間的重要程度。
指標權重是企業評價的指揮棒,權重的設計應當突出重點目標,體現出管理者的引導意圖和價值觀念,各指標的權重沒計要根據企業的業務發展和管理計劃進行調整。比如在重點提高產值目標的年度,可以重點加強對工作計劃完成率的考核,增加其權重,通過調整,促進員工效率的提升。由于權重的設計還直接影響著評價的結果,因此在運用主觀經驗法初步確定指標權重后,還要經過相關部門可審核和討論,確定指標權重的分配與企業整體指導原則相一致,確保指標層層分解下去。
還要注意的一點,從客戶的需求、企業的需求、以及員工和it企業公司本身流程層面的需求鎖定需要的績效指標后,根據行業的特點、自身業務的特點,來確定每個指標的考核標準,為考核指標確定合理的目標或者目標范圍。指標指的是從哪些方面對工作產出進行衡量或評估,而標準則指的是在各個指標上分別應該達到什么樣的水平。指標解決要評估什么樣的問題,標準解決的是要求。標準是一個衡量標準,也是一個管理工具。標準的作用“不僅衡量過去,更重要是督促將來不斷完善、改進和提高”。績效標準應是配合企業的目標制訂的,每個層次都必須遵循。標準應該是具體的、可衡量的、基于工作而非個人的。
還有考核周期也很重要,設定考核周期的目的也是為了更客觀有效地評價員工的業績,因此考核周期也是績效管理體系設計中的一個關鍵決策點。選擇什么樣的績效考核周期取決于組織的規模、管理的幅度、員工的層級、工作性質、也取決于行業特征和產品的產出周期等。
按考核對象的職務級別高低來安排,職務層次高,勞動復雜程度高,其素質、智能、特別是業績的反映周期也長,反之,職務層次低,工作簡單,其周期就短。一般來說,對企業領導的考核一般以年度考核為主,對中層員工的考核一般以半年或季度為考核周期,對基層員工的考核周期可定為每季度一次或每月一次。按考核的目的和用途安排,這種方法中考核周期最終取決于考核的目的和用途。一般來說,全面的、階段性的考核每年進行一次,特殊用途的考核則根據需要安排,對于薪酬掛鉤的考核,每月進行一次。另外,考核周期的長短與考核指標也有關,往往經常進行考核的指標是少數指標,而大量指標則用于全面的階段性的考核,否則,大量的考核指標頻繁使用,會增加管理部門和工作人員的負擔。對于it企業考核周期表建議如下:
考核周期表
類別考核周期
高級管理人員半年、年度
中級管理人員季度、半年、年度
普通員工月度、季度、半年、年度
考核的指標、權重應該根據公司的戰略和具體的工作做相應的調整,而不能一成不變的重復使用相同的考核內容。期初啟動考核時,直接上級和下級按照考核優化方案共同商定本周期工作計劃、考核指標、權重等。期末上級和下級共同商定工作完成情況,使績效評估有一個比較客觀的基準尺度。
以直接上級考核下級為主線,群眾一定程度的參與為補充,允許員工“上訴’’相結合。直接上級作為責任人,負有管理 責任,是任務的分配者,最能直接全面了解員工的工作,也方便與員工進行績效溝通,因此員工的直接上級最有資格對員工進行考核。但是作為考核人,存在因考核人的個人好惡、考核水平,信息來源等因素導致考核結果有失公正,可組織員工一定程度的參與考核。但評比結果只是作為最終結果的參考,考核結果的直接決定權還是掌握在最了解下屬的直接上級的手中。如果員工對考核結果不認同,有異議可以申訴流程。
在考核流程中,績效反饋面談環節發揮著重要的作用:有助于被考核者確認識自己的績效;保證了績效考核的公開公正性;通過績效面談可以制訂出績效改進計劃并確定下一績效期的績效目標。績效反饋面談要基于以下原則:相互信任原則;鼓勵被考核者說話;評價工作績效,而不能評價被考核者的性格特征;避免對立和沖突。各責任中心負責人應在每個績效考核期結束時組織對本責任中心的被考核者進行績效面談,而對責任中心負責人的績效面談則由其上級進行安排。績效面談應在運用考核結果之前完成。
3.及時調整和反饋
由于it公司經營戰略相對其他行業更具有可變性,那相應的公司人力資源管理包括薪酬管理也要隨之變化,所以一但公司經營戰略變動,薪酬制度的設計要隨著公司經營戰略的調整而調整。包括定期地進行公司內部的薪酬狀況的調研、行業勞動力市場的調查,了解員工對薪酬的看法和外部市場行情,為調整薪酬戰略提供依據。還要在薪酬方案的基本方法和實施流程等的改進,在有效地控制公司的經營成本同時,更好地推進公司經營戰略的實施,提高it公司的競爭力。
參考文獻
1成思危主編.趙曙明著.人力資源管理研究.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 .7
2夏送斌.李芳芳.探索電信企業人力資源管理之路.中國新通信,
3付亞和.許玉林.績效管理.復旦大學出版社,.4
4姚繼亮.繞過績效評價的人個誤區.人力資源,.2,52—53
――結合新交通法的爭論說明“以人為本”怎樣落實在制度建設中
中央提出以人為本之后,引起了人們強烈的關注。這是一種歷史進步。但在理論界和社會上也存在著這樣或那樣一些需鄭重申明為本文原創網站要澄清的認識。有人認為,現在我國經濟發展水準還不是很高,提出以人為本有點為時過早;有人指出,以人為本具有人本主義的嫌疑;有人強調,以人為本就是以民為本的同義語,最好用以民為本代替以人為本。
一、什么是“以民為本”。
“以民為本”或者說“民本”思想,在不同歷史時代是有不同含義的。在封建社會中,“以民為本”即“民本”,這里的“民”是與“君”相對的,有時“民”則是與“官”相對的。封建社會開明人士所說的“以民為本”,沒有超出維護君權統治的范圍。在現代社會中,使用“以民為本”的理念,或者用“民本位”提法,是有其特定含義的。我們目前的社會主義中所說的“民”一般也是與“官”相對的。所謂“民”就是人民群眾,而“以民為本”或者“民本位”這樣的表述是要說明,在我國社會中干部要以人民群眾的利益為根本,以這樣的原則來正確處理干部與群眾的關系。這里說是“民”,并不是指全體社會成員,而是指社會成員中的“人民”這一部分人。在目前我國社會中,并不是任何人都可以稱之為“人民”的。一個人能不能稱之為“人民”的一分子,這在政治上和法律上都是有一定限制的。因此,就是在目前我國社會中,“以民為本”與“以人為本”這兩個提法也是有明顯區別的。
二、什么是“以人為本”。
“以人為本”中的“人”應包括:類存在意義上的人、社會群體意義上的人、具有獨立人格和個性的個人以及一切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的建設者和勞動者。以人為本中的“本”,主要有三層含義:第一,相對于人對人的依賴、人對物的依賴而言,它把人當作主體。在今天我國的現實生活中,存在著人的依賴和物的依賴現象。所謂人的依賴,就是人對狹隘的“人情關系”和權力意志的依賴,人喪失其獨立人格,成為依附性的人。物的依賴,就是人對金錢、物質財富和交換關系的依賴,人成為物的奴隸,成為只為物而存在的人,見物不見人。這兩種人的存在方式阻礙人的健康發展,也對社會發展產生著消極影響。社會發展的必然性要求我們必須進一步突出人的主體地位,強調人鄭重申明-本文來自的主體性。當然,這里的主體,既是權利的主體,又是責任的主體。第二,相對于人被邊緣化而言,它把人看作一切事物的前提、最終的本質和根據。在我國現實生活中,存在著人被邊緣化的傾向,許多人分析、思考和解決問題,缺乏人的意識、人的觀念和人的維度。其實,人是一切活動的主體和承擔者,又是一切事物的最終根據和本質。社會的發展,內在地要求明確把人理解為一切事物的根本和本質。第三,相對于把人作為手段而言,它把人作為目的。過去我們往往較多地關注人以外的世界,而對人本身的世界關注不夠,認為人總是為人之外的某種東西而存在,而不是為自己而存在。社會發展進一步要求關注人的生活世界,關注人本身的生存和發展的命運。
所謂“以人為本”的本來意義就是以人為根本,就是以人為中心,因為人是整個社會、整個國家的根本,而“人的根本就是人本身”,“人就是人的世界,就是國家、社會”(馬克思語)。今天強調“以人為本”的理念,就是要求人們更加充分認識到,在社會主義社會中,保護人的生命,保障人的幸福,促進人的發展,無論是對于國家還是對于政黨來說,都是第一位的任務。“以人為本”,從其近代形成以來,本身一直包含著這樣一個實質性內容,即不能把人僅僅看作是工具,更重要的是必須把人本身看作目的。尊重人的人格尊嚴,在任何場合中,都要把人作為人來對待。堅持“以人為本”的理念,從“尊重人”這個最基本的要求做起,對于提高我國社會的文明水平具有深遠意義。
三、“以人為本”與“以民為本”在制度設計上的區別。
(一)“以人為本”與“以民為本”在制度設計上的區別是反映的主體的內涵不同。“人”和“民”這兩個概念,“民”是人相對的、特殊的概念。作為一種社會主體,它是特指的,或者說“民”是整個社會中的一大部分人。而“人”是個普遍性的概念,它是指任何一個現實的、有自然生命的、從事著實際活動的個人。這就是說,“以人為本”中的“人”沒有社會身份、不分社會等級,沒有“官”“民”區別,所以,“以人為本”理念中“人”這個主體,是指任何一個人而言的,是所有的人,它比“以民為本”更具包容性,外延更寬。
(二)“以人為本”與“以民為本”在制度設計上的區別是理論基礎不同。“以人為本”是以人人平等的唯物史觀為基礎,它是唯物史觀的一種價值取向。“以民為本”是以“君權神授”思想為其理論基礎。現在提出并堅持“以人為本”從根本上擺脫了歷史局限性,對于反對特權意識、建設社會主義民主政治,是極為重要的。
(三)“以人為本”與“以民為本”在制度設計上的區別是出發點不同。“以人為本”包含著對個人價值的尊重,它意味著對任何個人的合法權利都應給予合理的尊重;也意味著對人的活動所面臨的對象,都應注入人性化的理念。“以民為本”維持嚴格的封建等級秩序,發展“民”的群體性,限制“民”的個性的道路,并以此為“民”建立生活原則和行為規范。
下面結合結合新交通法的爭論說明“以人為本”怎樣落實在制度建設中。
今年5月1日起,首部《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正式實施。連日來,全國許多城市都舉辦了豐富多彩的宣傳活動。這部法律充分體現了以人為本、與民方便的原則,與每一個行人、駕駛員和家庭都有著密切的關系。它給中國老百姓帶來了對人的生命的尊重、對守法公民的尊重以及對交通執法人的懲戒。
《道路交通安全法》明確規定,“機動車行經人行橫道,應當減速行駛。遇行人通過人行橫道,應當停車讓行;機動車行經沒有交通信號的道路上,遇行人橫過道路,應當避讓。”這些規定否定了“撞了白撞”,體現了對行人的充分尊重,與國際上通行的規定一致,是一個重大的進步。同時,為了敦促行人和非機動車駕駛人更好地遵守交通法規,《道路交通安全法》大幅提高了相關處罰標準。
為體現對生命的尊重,《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國家實行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制度,并設立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基金將用于搶救車禍中的傷者。如果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發生交通事故,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責任。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且機動車駕駛人已經采取必要處置措施的,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責任。這些條文都充分體現了對行人和非機動車駕駛人這一交通弱勢群體合法權益的保護。
為了保障機動車駕駛人和乘客的生命安全,《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高速公路行駛的汽車駕乘人必須系安全帶,否則罰款二百。守法的駕駛人將受到獎勵。一年內沒有違章,無累計積分的司機,可以延長機動車駕駛證,也就是駕照的審驗期。
這部法律對違章駕駛員的處理,也體現出了“以人為本”,駕駛員在現場的,按規定處罰,不得拖車。拖車不得向當事人收取費用。如果拖車不當造成損壞,還要依法賠償。
北京青年報在評論新交通法行人通行為先這一原則時是這樣寫的:“《安全法》第四十七條規定:‘機動車行經人行橫道時,應當減速行駛;遇行人正在通過人行橫道,應當停車讓行。機動車行經沒有交通信號的道路時,遇有行人橫過道路,應當避讓。’這是以人為本思想的重要立法體現。對行人在人行橫道以及沒有交通信號的情況下賦予優先通行權,主要是考慮行人是道路交通的重要參與者,在我國人口眾多,城市人口高度密集,目前大多城市還是以混合交通為主的交通現狀下,行人作為弱勢群體相對于機動車來講,沒有相應的保護設備和防護措施,一旦發生事故,行人的生命和健康安全將受到巨大威脅。從立法本意的角度來講,相對于機動車的通行權,人的生命權、健康權則是更為重要的。”其實,更重要的是對生命和人格的尊重。
北京市在制定新交通法實施細則時召開了首次立法聽證會,其意義深遠,它標志著北京在健全民主制度、豐富民主形式、擴大政治參與、保證立法更好地體現人民的意志方面,又上了一個新臺階。
對新交通法中大多數的規定是應該得到大家的肯定的。至于最敏感的是第76條,即有關機動車和非機動車、行人方面的規定,還是引起了很大的爭議。既然這次立法堅持“以人為本”的立法宗旨,為何還有如此之大的爭議?我想,以人為本的理念是積極的,是應該提倡的,但新交通法在這方面的處罰和責任判定,令車主們牢騷滿腹。我們不應該以此來全面否定新交通法。但是,嚴格約束機動車不應該等于放任行人和非機動車,否則,交通法就真的成為機動車法了。從這個意義上講,新交通法的實施還應有相應的宣傳、教育相輔。
一是加強學習、教育,不斷提高各類人員的交通意識和綜合素質,特別是提高行人和非機動車人員的交通意識,加強遵守交通規則的自覺性。目前,在我國只有司機學習交通規則,而行人、非機動車均不用學習,以至于他們成為交通法盲,經常違反交規。
長沙市星級酒店管理都是在長期運營試業過程中形成的經驗,其中薪資發放也是結合了市政部門對薪酬的規定加上酒店自身特點而定的,許多星級酒店的薪酬具有一定的競爭力。但很多酒店人力資源部門對市場的調查又反應出,長沙市星級酒店基層員的工資要低于其他市區同級別酒店約200-300元,其它崗位的職員工資相比之則更低。在服務行業越來越受到求職者排斥的當今社會,酒店的薪酬越來越低,薪酬設置模式越發不具備競爭,則人員就特別難招、且流失嚴重。因而近幾年長沙市幾乎所有的星級酒店員工流失率一直居高不下。
(二)薪酬結構不合理
當前長沙市大多數星級酒店職員薪酬結構由基本工資(崗位工資+浮動工資)、效益工資等兩個部分合成。崗位工資占基本工資的70%,這是職員薪酬的大頭,主要根據其所處的崗位而定;浮動工資占30%,這部分工資的活動性比較大,主要用于職員的績效考評;績效工資則根據酒店一年或季度的盈利情況來統計與考核。就當前執行的情況而觀之:浮動工資要低于績效考評分85分時,這部分工資才會被扣發,而且這部分工資包含在基本工資中,所以除了有嚴重違紀外,管理者一般不會讓職員低于這個分數,因而造成職員養尊處優的性格,其憂患意識不強,無任何工作壓力,也不會有更多的上進心。職員績效工資差別不大,致使酒店想留的人留不住,要用之人招不來。
(三)績效考評體系不完善
當前長沙市星級酒店的薪酬結構的浮動和績效兩部分工資均與績效考評之間的聯系相當密切,每家酒店都有制定績效考評表,表中對崗位的具體要求作好詳細說明,還標明了考核標準,但是否具有可執行性、科學性和可評估性等,值得懷疑。從現有的酒店績效考評其執行情況而觀之,績效考評體系大多數酒店都不夠完善。主要在于:管理者對執行過程的監控不力,工作指導既不及時又不到位,對標準執行中的問題和結果未作具體記錄和備底,考核所要求的基本材料空乏。由于沒有平時記錄情況登記,致使考核時期只能憑主觀印象打分,導致績效考評中職員工作的真實情況無法展現,造成考核結果失真。
(四)薪酬制度制定不具有公開性
長沙市星級酒店的薪酬制度一般由酒店的總經理室和綜合辦公室制定,職員對薪酬制度的制定、管理過程通常沒有太多了解和知情權。薪酬方案一經制定,職員只能被動地接受,若職員對其存在不滿情緒或覺得方案不公平,他們無權作出改變,除了抱怨和發牢騷以外,幾乎無法改變命運;當職員在工作中帶有這種不滿情緒,就必定會消極怠工、混日子,甚至傳染他人,給酒店造成更惡劣的后果。而酒店的管理層卻相對比較穩定,他們沒有太高的學歷,對酒店如何發展沒有太多的概念,影響著酒店的管理水平提升。正因如此,很多酒店管理崗位人員長年不變,基層工沒有晉升機會。
二、問題的原因分析
長沙市星級酒店的薪酬體系存在上述問題,其原因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一)缺乏明確的薪酬管理方案
長沙市星級酒店中三星級諸多,這類酒店在長沙市區遍布每個角落,盡管他們每年都制定經營目標與管理方案,但與本酒店的中長期發展戰略及長沙市酒店業的發展規劃要求還存在較大差距。許多酒店長期發展戰略目標模糊,沒有太多競爭意識,人力資源職能戰略和薪酬戰略更差,大多數酒店只是將人力資源管理簡單地當作人事或文員工作來統一管理,當作日常事務來處理。管理層對薪酬管理持無所謂態度,這是長沙市星級酒店薪酬缺乏市場競爭力的主要因素,也是出現薪酬結構性問題而無法切實得到解決的重要原因。
(二)缺乏科學的薪酬設計
從長沙市星級酒店現實情況調查來看,酒店薪酬設計工作單一,一般就是由酒店的人事主管來完成。設計薪酬級差時,過度依賴于設計員的個人經驗。由于精力和經驗等條件的限制,很多酒店的薪酬設計步驟不科學,崗位分析、職位評價等綜合方法使用較少,他們直接借鑒其他酒店方式方法,基本上不按照自己酒店的特殊情況,或直接套用酒店傳統的體制與制度,在運作中根據長沙酒店管理普遍性情況對職員薪酬結構進行微調。可見長沙市星級酒店在薪酬設計時過程簡單,步驟單一,很少考慮崗位職責與價值差異。
(三)忽視薪酬調查和薪酬定位
從長沙市星級酒店薪酬的平均水平來看,平均水平比較,都有一定差距。從長沙市星級酒店薪酬水平偏低的原因主要是酒店經營狀況水平一直較低,難以大幅度提升薪酬管理的水平和級別。但長期以來始終忽視薪酬管理的市場調查和薪酬水平合理性定位,同樣是導致長沙市星級酒店薪酬管理無法邁上新臺階的重要原因。長沙市星級酒店薪酬處于酒店行業的下峰,導致薪酬差距越來越大,越來越難留住好的人員。
(四)績效管理執行力不足
績效管理應用于星級酒店職員薪酬管理,是有效激勵職員積極工作的重要方式,最直接的方式是通過“薪酬差異”來反映績效水平。從長沙市星級酒店不同崗位的職員情況來看,由于崗位特征不同,職員的個人素質相異,這必定會產生具有一定差異性的工作績效,職員日常工作中對酒店的貢獻情況更是千差萬別;因而酒店給予職員的經濟回報自然要拉開一定的差距,尤其要將這種差異用最為直接現實的方式———薪酬差異表現出來。但是,目前的情況表明,大多數酒店除了公關、銷售部等少數部門的績效薪酬考核執行是按這一規律進行的以外,其他崗位績效考核基本上作用不大,績效考核對薪酬管理的支撐作用不明顯,酒店薪酬的激勵功能自然退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