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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法律論文大全11篇

時間:2023-03-16 15:5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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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

作者:唐立鵬 單位:博物館

在廣州期間,林則徐曾同時問詢旅英華人容林與英國醫生史濟泰,獲悉兩則極為重要的情況:第一則:“外夷英吉利、花旗、荷蘭、弗蘭西、大小西洋、俄羅斯、大小呂宋等國,吸食鴉片各有例禁,(故)并無人吸食。”第二則:“英國、花旗例禁吸食鴉片,體面人有犯,監禁一年釋放;貧有犯,鞭責二百,仍著打掃街道一年。(相傳)用銃打入海,訛傳也”。[6](P368)這則資訊盡管未盡其詳,但至少表明禁止吸食鴉片已為各國“例禁”,因此,可將其視為體現國際法要義的“一般法律原則”。另外,美國傳教士伯駕與林則徐有過多次交往,在通信中伯駕寫到:“由于不了解外國的法律和力量的強大,漫不經心地采取了同友好國家的慣例相抵觸的措施”,提出解決中外沖突癥結最好的辦法就是簽訂“公正的條約”,“讓所有國家,不管是中國、英國、荷蘭、法國還是美國長期和睦相處,訂立一項友好的條約”。[7](P166-172)信中提及的有關運用國際法律解決中外爭執的主張,無疑對林則徐利用國際法規則處理中外交涉深有啟發。

林則徐對國際法的認知有一個過程,大致以翻譯《各國律例》為界(約為1839年7、8月間)分為前后兩個階段。[3]前一階段,林則徐雖通過各種途徑接觸到一些國際法方面的知識,卻無法證實已充分認識到此法是一門獨立的專門學科,必須在外交斗爭中主動地加以運用。其具體表現是:在林則徐的奏折、日記、信札以及相關文獻資料中,幾乎沒有直接引證國際法的規例之處。有文章曾例舉幾則“證據”,亦屬牽強附會,禁不住推敲。其一,有文章稱,1839年3月,林則徐示諭外商繳煙時就已宣布:“何得將爾國不食之鴉片煙帶來內地,騙人財而害人命乎!”[8](P116)并結合隨后草擬的英王稿中有“聞該國禁食鴉片甚嚴”[9](P664)之語,斷定此時林則徐已掌握其它國家對吸食鴉片“各有例禁”的法律通則,并作為駁斥洋商的法律依據。這種說法完全站不住腳。眾所周知,示諭是在3月18日頒行的,而林則徐于3月10日方至廣州,似無充裕時間從組織搜集“夷情”資料并對其詳細斟酌。其實,早在此前黃爵滋那篇影響甚巨的《嚴塞漏卮以培國本折》中就已提出:“今入中國之鴉片,來自英吉利等國,其國法有食鴉片者以死論,故各國只有造煙之人,無一食煙之人。”[9](P254)故此,該資訊與其說是受到國際法的啟發,勿寧說是當時士大夫階層的成見定數。至于后來給英王的稿中,確實引用了諸多國家的法律禁令,可該稿件究竟成文于何時,尚需進一步考究。而林則徐、鄧廷楨、怡良會奏《擬諭英吉利國王檄》的時間是8月3日,已進入后一階段,此時林則徐對國際法的認知程度較之前期階段已經有了顯著提升。其二,也有文章稱:林則徐在收繳外商鴉片過程中每箱酌給茶葉五斤或大黃若干作補償,是受到滑達爾《各國律例》之啟發,因其譯文中有“如有犯禁船貨物夾帶出口,或夾帶入口,或帶貨漏餉,則變價充公”之字樣[6](P352),進而認為林則徐是對“變價”反復推敲后才決定采取此措施。暫不論林則徐的懷柔“獎賞”與國際法中的變價補償有何本質區別,單從二者發生時間上判斷就根本不存在可能性。林則徐上報“酌賞”的奏折時間為道光十九年二月二十九日,即公元1839年4月12日,而林則徐組織翻譯《各國律例》雖無確切時間記載,但根據相關史料分析,應在1839年7月至9月間,因此,林則徐“酌賞”之舉與《各國律例》之間不可能存在任何因果關聯。至于有文章硬是將林則徐甫到廣州即宣布鴉片為違禁品與《各國律例》中“各國皆有當禁外國貨物之例”條文牽扯到一起[6](P352),更是無稽之談,不值一駁。由此可見,林則徐在前一階段,對西方國際法的認知程度有限,而有意識地運用國際法處理外交事務的跡象更是無從查覓。但這并不妨礙林則徐所采取的舉措與國際法宗旨原則的一致性。這是因為:近代國際法雖然在一定程度上體現了西方殖民者的意志,但作為人類文明發展的產物,其必然存在固有的合理內核,即“公平、正義、人類良知”,而林則徐以無與倫比的智識和勇氣誓禁鴉片,拯救億兆生命于荼毒,體現的恰恰是人類最純潔的良知、最崇高的正義。但如果將林則徐前期的正義禁煙舉措歸結為是直接受到西方國際法的影響,難免有牽強附會之嫌了。組織翻譯滑達爾的《各國律例》標志著林則徐對國際法的認知程度有了質的變化,至少表明林則徐已經意識到西方國際法與一般“夷情”不同,堪為“制夷”工具而加以利用。從相關文獻資料來辨析,在后期階段,林則徐有意識援用國際法的跡象非常明顯,集中體現在處理具結貿易以及林維喜案件上。1.關于對具結貿易的處理。后,為了徹底根絕鴉片的來源,林則徐采取了讓外國商人“具結”的形式,保證今后不夾帶鴉片。鑒于義律和美、荷兩國領事以“本國之例”作為抵制具結的擋箭牌,林則徐急切需要了解外國在國際貿易爭端中的法律,因此授意翻譯了《各國律例》英譯本的相關段落。通過對國際法的初步了解,使林則徐相信中國在國際貿易上是可以主張自己的和防衛權的。依據“但有人買賣違禁之貨物,貨與人正法照辦”[6](P353),林則徐更加堅信具結中關于對違反禁令的外國人“貨盡沒官,人即正法”的規定并無不妥之處。當義律以英王的名義為借口拒絕具結時,林則徐又據《各國律例》中提到兩國遇到重大問題,“欲與外國人爭論,先投告對頭之王,或有大權之官”[6](P355),因此親自寫了給英王的照會:“弼教明刑,古今通義,譬如別國人到英國貿易,尚須遵英國法度,況天朝乎?今定華民之例,賣鴉片者死,食者亦死。試思夷人若無鴉片帶來,則華民何由轉賣,何由吸食,是奸夷實陷華民于死,豈能獨予以生!彼害人一命者,尚需以命抵之。況鴉片之害人,豈止一命已乎!故新例于帶鴉片之人,定以斬絞之罪,所謂為天下去害者此也。……若過此期限,仍有帶來,則是明知故犯,即行正法”[10](P474-477)。在照會中,林則徐強烈譴責了英國鴉片販子的“移害”行為,認為中國的禁煙令完全符合國際法,中國有權根據本國的律例對英國鴉片販子施以嚴懲。2.關于對林維喜案件的交涉。1839年7月7日,英國水手在尖沙嘴登岸行兇,打死中國人林維喜,而作為英國駐華商務監督的義律卻私自宣布在一艘英籍船舶上設立所謂具有刑事與海上管轄權的法庭,開庭審訊涉案兇手,由此引發了一場旨在爭奪司法管轄權的涉外爭端。林則徐從維護國家出發、運用國際法知識進行了有理、有利、有節的堅決斗爭。首先,果斷行使司法管轄權。案件發生后,林則徐即派新安知縣趕赴現場查驗,并諭令義律交出“兇夷”,聽候查辦。同時,針對義律私設法庭、企圖僭越中國司法的卑劣行徑予以嚴正駁斥。如:義律聲言,不交兇犯,是“遵國主之明諭”,對兇犯的審理,應“按本國(英國)之律例”[8](P226-227)。對此,林則徐掌握了充分的法理依據:《各國律例》中有“往別國遵該國禁例,不可違犯,如違犯,必有罰以該國例也。”[6](P353)《英吉利國王發給該國商船禁約八條》中亦有同樣規定[6](P376),皆明確認定此類案件應適用屬地管轄原則。因此,林則徐怒斥義律所言“尤屬廖妄”,“查該國向有定例,如赴何國貿易即照何國法度,其例甚為明白。在別國尚當依該處法度,況天朝乎?……犯罪若在伊國地方,自聽伊國辦理,而在天朝地方,豈得不交官憲審辦?”林則徐又依據司法判例進一步強化這一理據,“且從前內地所辦命案夷犯,歷歷有據,各國無不懔遵,豈義律獨可抗違此例乎?”最后警告說:“若再抗違不交,是義律始終庇匿罪人,即與罪人同罪,本大臣、本部堂不能不執法與之從事矣。”[8](P226-227)通篇來看,林則徐的駁辭鞭辟入理、義正辭嚴,尤其在運用國際法方面可謂駕輕就熟,實屬難能可貴,如若不是對國際法知識進行過深入研究,是根本無法做到這一點的。

林則徐所引入的西方國際法內涵之豐富、所涉法律關系之廣泛,遠遠超出人們的既往認知,雖不比后來丁氏所譯《萬國公法》更具專業性、系統性,但亦涵括了近代國際法的許多重要法理和原則。至于林則徐、丁韙良誰是“將西方國際法傳入中國第一人”問題,筆者認為,二者譯介西方國際法傳入中國的史實、在外交實踐上的運用及其影響,顯然都是存在的。但是,從其譯介到中國的時間上來說,一個是1839年,一個是1864年,前者比后者要早二十余年。毫無疑問,首次把西方國際法引進到中國的,是林則徐而非丁韙良。特別是隨著人們對林則徐引入國際法貢獻問題的重新認定和評估,林則徐的這一歷史地位將會更加鞏固。無論如何,林則徐能夠在當時歷史條件下,沖破“夷夏大防”的傳統世俗觀念,大膽引進、研究西方國際法,實為開啟近代中國學習西方之端的重要舉措。更難能可貴的是,林則徐將國際法運用到旨在維護國家的外交實踐中去,首開近代公法外交之先河,在一定程度上開創了晚清外交的新局面,其影響和意義不容低估。

篇(2)

Abstract:Germany''''ssocietymarketeconomylegalregimehastheimportantreferencefunctionwithoutdoubttoourcountry''''ssocialistmarketeconomylegalregime.Myself1993-1995yearskeepGermanperiod,happentohaveexperiencedGermany1994superelectionandtheGermaneconomy1990to1994transformfromthedeclinetotherecoveryprocess,thereforehavetheownobservationtoGermanylegalregime''''seffectivenessandthedeepunderstanding.

keyword:Germany;Socialmarket;Marketeconomy;Legalregime

一社會市場經濟以及社會市場經濟法律制度的基本含義

根據德國"經濟奇跡之父"艾茵哈特的設想,社會市場經濟就是把市場競爭自由原則和社會利益均衡原則相結合,把個人進取心與社會進步相結合,以社會大眾福利制為目的的市場經濟體制〔1〕。因取得社會進步和貫徹福利制是國家的任務,所以國家必須建立對經濟生活的宏觀調控機制。因此社會市場經濟的特征可以概括為三點:一是市場經濟,二是國家宏觀調控機制、三是大眾福利制。社會市場經濟是第二次世界大戰之后在德國取得執政地位的基督教民主聯盟和基督教社會聯盟提出的執政綱領,在他們戰后長期的執政中這一綱領得到了充分的實施,在社會市場經濟作為基本國策規定入憲法之后,也得到了曾經一度執政的社會人的遵守。

所謂市場經濟,就是以商品生產與交換為目的,以自由競爭為手段的經濟體制。德國歷屆政府和學術界的一致看法是,市場經濟是和計劃經濟相對立的一種經濟體制,根據西方社會多年發展的經驗,因為市場經濟能夠保障個人自由并發揮個人積極性創造性,故只有它才能提供國民經濟發展的自覺的和永久的動力,而計劃經濟則不能做到這一點。因此德國實行的是全面的私有制基礎上的市場經濟體制。其實戰后德國也有實施計劃經濟的機會,1949年聯邦德國成立時參與競選的社會就是把計劃經濟作為他們的競選綱領的。但是隨著社民黨人這次競選失敗,計劃經濟的主張在德國似乎永遠失去了支持者,而社會市場經濟成為憲法規定的國策。

所謂國家宏觀調控機制,指的是國家利用各種經濟手段對國民經濟進行積極干預的各種制度的整體,這是相對于資本主義發展初期的自由放任式經濟體制提出的。德國人認為,自由放任式市場經濟并不能保證國民經濟的順利發展,正如1929-1933年的國際性經濟危機證明的那樣。為協調經濟發展,平衡社會利益分配,緩和階級沖突,國家必須采取積極的干預措施。這是實行國家宏觀調控機制的目的之一。實行國家宏觀調控機制的目的之二,是防止不正當競爭和限制競爭(壟斷),使企業始終處于競爭的狀態之中,使國民經濟始終具有發展的動力。國家宏觀調控機制,是社會市場經濟的本質特征。在市場經濟運轉正常的情況下,國家把經濟發展的一切決定權放手給企業和民間,但是一經顯示國民經濟發展有異常情形,國家則立即施行多種干預手段,對市場進行調整,使其歸于正常。德國人對此的概括是:"平時國家不問不管,緊時國家多方出面"。

所謂大眾福利制,就是使德國公民享受全面的社會保障的制度。按德國基本法的規定,福利制是德國建立的四大原則之一,也是實行社會市場經濟的目的之一。所謂社會市場經濟中的"社會"一詞,在德語中本來就有大眾福利的意思。追求利潤當然是市場經濟的動力,但是國民經濟發展的目的卻是為社會公眾造福。因此在德國,有關國計民生的農業、交通、郵電等行業長期以來并不完全服從于市場經濟規則,也就是說這些行業并未全部進入競爭機制,因為它們不能完全著眼于利潤。在這些部門曾經保留著很大的國營經濟成分(但是從1995年1月1日起德國鐵路、航空公司、和郵政電訊實行了私有化改造,即按照私營公司的形式進行了重新組合,現在的德國國營企業僅僅只有魯爾區的幾個煤礦)。另外德國還對社會的高收入階層實行累進稅制,并以國家財政支持對雇員的養老、醫療、失業等實行全面的保險,并對職業教育、兒童教育、低收入房租、貧困者的社會救濟等方面進行補貼。

德國社會市場經濟的法律制度,就是德國為保證市場經濟協調發展、給國家提供宏觀調控的手段、實現福利制國家目的而建立的法律制度的總和。這些法律有,為商品生產和流通提供基本規則的民法和商法,為國家調控提供手段的競爭法,反不正當競爭法和穩定法等,保護勞動者的勞動法,實現福利制的社會立法等。這些法律構成一個相互協調的整體。德國社會市場經濟是一種完全法律化的經濟體制。它的運轉機制是完全建立在法律的基礎之上的。"法治原則"也是現代德國基本法規定的立國四大基本原則之一。該國現行有效的調整經濟關系的法律大約3600多個,最大的法律如民法有2385條,小的有幾十條,它們基本上覆蓋了的經濟活動的各個方面。完善的法制提供了社會經濟所需要的穩定政治環境。

二提供市場經濟基本規則的法律--德國民法和商法

提供市場經濟的基本規則的法律,亦即規范市場經濟的參加者及其行為的法律,在德國是民法和商法,這是毫無疑義的。民商法在市場經濟中的作用,是規范市場經濟參加者身份,賦予市場經濟參加者用于商品生產和商品交換所需要的基本的權利、提供商品交換基本的法律規則。民商法把商品生產者與商品交換者的基本需要,按照平等、自由、公正、公開、誠實信用、個人利益與公共利益協調一致等原則,規定為民事權利主體、物權、債權、公司、票據、保險等具體的制度,保障市場經濟按照這些法律制度健康正常地運轉。民法和商法所提供的規則,是社會市場經濟中最重要的規則,這在德國是不言而喻的,但在我國有關的探討中,對此似乎缺乏足夠的認識〔2〕。

(一)德國民法

民法是調整平等主體之間的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法律規范的總和,其法律規范涉及到全社會的每一個自然人和法人,大到涉及國計民生的財產支配關系和流通關系,小到個人、家庭與鄰里之間的關系,都是民法的調整范圍。所以它是市場經濟社會最基本的法律,其重要性只有憲法可以相比。德國現行民法是1886年頒布、1900年生效的《德國民法典》。明年該法典誕生就已經整整100年了。100年來,德國社會與經濟狀況已經發生了巨大的變化,但是德意志聯邦共和國1949成立時制定的《德國基本法》即德國憲法承認《德國民法典》仍然有效。當然該法典也曾經過不少的修改,但其基本結構和內容沒有大的改變。德國法律明確規定,任何企業的開辦者和經營者都必須有學習過《德國民法典》的經歷,每個大學生,無論是自然科學、人文科學、社會科學的,都必須有《德國民法典》的學分。一部法典能有如此之長如此之大的生命力,其主要的原因有:

(1)體系宏大,覆蓋面廣。民法因調整范圍廣泛,在一般國家也都是體系最寵大的法律。《德國民法典》開始制定時,正是分裂數百年的德國剛剛統一之時,立法者也想利用該法典把長期分裂割據而混亂不一的德國社會統一起來〔3〕,這就更加擴大了民法典的規模。因此,該法典在立法時基本上把當時能夠設想到的市民社會的民事法律關系統統都規定進去了。這就使得整個德國社會都建立在該法典之上,使得《德國民法典》實際上成了規范整個德國社會的最基本的社會關系的法典,也使得后來想廢止該法典的人常常自嘆乏力(比如希特勒就曾想廢止該法典〔4〕)。同時也由于立法的這種背景和德國人一貫辦事細致認真的傳統,該法典的條文達到2385條,成為當今世界最宏大的一部現行法典。

(2)采納科學,多有創新。《德國民法典》制定時,立法者盡量采納了當時法律科學研究的成果,使得這部法典非常富有創新性。這一點比較突出的如:在立法模式的設置上,它放棄了在當時影響極大的1804年頒布的《法國民法典》把民法規范規定為"人"、"財產及對于所有權的各種變更"、"取得財產的各種方法"三篇結構,而根據本國法學家的研究成果,把民法典的內容劃分為"總則"、"債務關系法"、"物權法"、"親屬法"、"繼承法"這五編式的結構,這樣,民法的全部內容安排得清晰合理,人們從各編的題目就可以看出他們的相互區別和相互聯系。又如"權利能力"、"行為能力"、"法人"、"物權"等法律概念和制度,關于"有限所有權"理論、"權利濫用禁止"理論等,也是《德國民法典》吸收法學家的研究成果并在法典中首創使用的,目前這些概念及制度的科學性得到了全世界的承認并已經得到普遍使用。

(3)結構嚴謹,技術性強。《德國民法典》充分體現了德意志民族慣于抽象思維和講究專業化、技術化的特點。《德國民法典》中大量地應用了"事實的抽象-概括式表達"、"一般性條款"、"共同性規定(提取公因式)"等法學邏輯手段和技術,使得《德國民法典》的層次分明,而且結構嚴謹。為了節省文字和篇幅,該法典中還大量地使用了"援用"技術,很多條文直接引用其他條文的事實規定或者法律效力。在立法語言上,《德國民法典》的一個顯著特點是盡量使用法律規范語言而不是一般民眾的生活語言,這就使得法典條文的含義盡量地精確無誤。在《德國民法典》制定時,曾有人就它的立法技術和語言進行了尖銳的批評,指責它過于專業化,疏遠民眾,是"教授的法律"。不過正因為此,該法典才做到了"法律計算機"〔5〕般的精確,給法官執法提供準確的應用規則,并限制了法官的任意性,從而使法律得到準確的貫徹,而大眾化的立法技術和立法語言是做不到準確執法的。

(4)立足長遠,講究質量。《德國民法典》同時還體現了德意志民族認真、精確的特點。該法典從1873年起草,到1896頒布,先后三易其稿,共計24年方才制成。在整個法典之中,至今人們還很難發現冗言贅語,也很難發現沒有實用意義的條文,一些被后來實踐證明過時的或缺損的內容,立法者也都進行了廢止和補充。舉世公認的是,《德國民法典》不愧為講究立法質量的楷模。

當然,時代的發展是無止境的,任何法典,即使它制定時再完善,也得要不斷地進行修改。截止到1994年11月5日,《德國民法典》已經進行了122次修改,涉及的條文約500余條〔6〕。其中廢止的條文主要是封建色彩濃厚的家庭與婚姻制度方面的內容,增加的條文主要是禁止權利濫用、男女平權、侵權責任。消費者保護等方面的內容。總的來說,隨著時代的發展,民法的內容必須不斷增加。德國立法者也認識到,試圖用一部法典來概括和規范全部社會生活是不可能的。當增加個別條文無濟于事時,立法者干脆重新制定一部新法,作為《德國民法典》附從法。目前這些附從法有《地上權條例》、《住宅所有權法》、《通用交易條件法定規則法》、《婚姻法》、《消費者信用法》等。

(二)德國商法

商法是規定以營業為目的的人(包括法人)和行為的法律規范的總和。顧名思義,商法就是專門規定有關商品生產和商品交換的人(包括法人)和事實的法律。從法律邏輯上來說,商人是民事主體的特別形式,商行為是民事行為的特別形式,所以商法是民法的特別法,民法是商法的一般法。在法律適用規則上,應優先適用商法,在商法無特別規定時,可以適用民法。1897年生效的《德國商法典》,對它和《德國民法典》之間的關系就是這樣規定的。

《德國商法典》和《德國民法典》是同時制定也是同時生效的,以后在德意志聯邦共和國成立時又同時得到《德國基本法》的承認。德國在民法典之外另外制定商法典的原因,是商人和商事行為雖然具有民事主體和民事行為的一般性質,但是在市場經濟運行中他們表現更多的是其獨特性,即具有以營業性商品生產和商品交換為目的,即以商業性盈利為目的的特點〔7〕。而且商行為比一般民事行為運轉更快,因而其風險更大,所以它有更高的安全性要求。為社會公益和社會經濟生活安全而言,必須有國家立法對商人和商行為制定明確的規范。《德國商法典》包括四編共905條,第一編:商人,內容有商人,商業注冊,商號,商業帳簿,商業代表等規定,第二編:商事公司及匿名合伙,是關于無限公司、兩合公司、股份兩合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規定。第三編,商行為,內容有商行為的一般規定、買賣、批發、運輸、倉庫、運送等。第四編是海商法的規定。

《德國商法典》并沒有規定商法的全部內容。以后德國又單獨制定了《票據法》、《保險法》、《支票法》、《銀行法》等商事法律。由于商業的迅猛發展,商法典的內容的更新和變化要必民法典更快更大。比較突出的有:1937年有關股份的法律從商法典中抽出,制定為單獨的《股份法》;1986年通過《資產負債表規則法》用100多個條文使商法典第三編得到更新:1989年又根據歐共體法制定了新的商業法。

三給國家提供宏觀調控手段的法律制度

由于對自由放任式市場經濟產生的經濟危機的深刻認識,德國才改行國家宏觀調控式市場經濟,其目的一是為了均衡社會經濟利益,二是為了防止因為壟斷而導致限制甚至扼殺競爭的現象,防止不正當競爭行為。也就是說,國家不再把社會經濟的發展只當作私人事務,而要以社會的最高公共仲裁人的身份積極地干預社會經濟生活。如果說民商法提供給市場經濟參加者合法的身份和必要的權利,那么國家的積極的干預則是要給市場經濟提供和諧發展的秩序,保證它能順利發展。

在法治國家的原則下,國家的宏觀調控的范圍和方式必須嚴格依照法律的規定。德國在這一方面制定的法律主要有:

(一)關于保護競爭的法律。

市場經濟體制下國民經濟發展的根本動力是競爭。因此促進競爭并保護競爭順利進行就成了市場經濟條件下國家的一項重要任務。國家對競爭不能如自由放任時期那樣放任不管,因為放任競爭會產生如下兩種損害競爭的情況:一是競爭的濫用,即不正當競爭;二是企業之間達成協議限制甚至扼殺競爭。為此德國專門制定了如下立法:

⒈《反限制競爭法》又名《卡特爾法》。1957年制定,1980年和1990年兩次修改。之所以又稱之為《卡特爾法》,因為該法的主要立法目的就是要消除企業之間達成的限制競爭的卡特爾協議。有時卡特爾也指根據上述協議而產生的企業組織,如企業集團、企業組合等〔8〕。該法列舉的卡特爾形式有:交易條件卡特爾,它給一個行業的企業規定一個統一的合同條件:價格卡特爾,它規定一個統一的最低價格;顧客或者地區卡特爾,它為每個企業規定特定的顧客種類或者特定的營業地區等。卡特爾的極端形式是辛迪加,它是指將價格、交易條件、合同條款、有關產品的一般條件等全部統一規定從而形成壟斷的卡特爾形式。卡特爾行為可以產生于市場的各個行業,也可以發生在市場交易的各個階段。總之,卡特爾的本質,就是使企業減少甚至是免于競爭壓力,保證他們在不改進其為顧客提供的商品或服務的質量的條件下而能夠獲得穩定的甚至是不斷提高的收入。

在對卡特爾行為進行國家干預時,確定它對于國民經濟的發展是否真正造成損害是非常必要的,因為企業的聯合有時是好事,有時是壞事。按《卡特爾法》的規定,當企業之間的協議造成他們"支配市場"的地位(壟斷),并濫用此地位剝削合同相對人或者消費者時,即認為其是法律應該禁止的"限制競爭行為"即卡特爾行為。對交通、能源、以及自然資源開發型企業等自然壟斷行業,也要根據上述標準來判斷其是否具有限制競爭的行為。國家對卡特爾行為的干預方式是:對要成立卡特爾的企業實行準許制,即企業之間成立卡特爾時必須向聯邦經濟部申請準許,否則為非法。對已經成立的卡特爾組織,由設在柏林的聯邦卡特爾局或者各州的卡特爾局進行調查,以確認他們是否能夠造成他們"支配市場"的地位以及他們是否有"控制濫用"(即利用其地位操縱市場)的情形。由于對此情形的判斷在具體的事件中是很困難的,所以立法者賦予卡特爾局一種可以假設的權利:根據企業的某一行為(比如規定價格)確定,它在市場上是否具有限制競爭甚至取消競爭情況。在得到肯定的答案之后,卡特爾局將頒發一個"聯合禁止"命令,宣布企業之間的卡特爾行為無效,并將其予以解散。在德國,成立卡特爾必須得到聯邦經濟部的批準,而聯邦經濟部在這個問題上非常慎重,只有能夠創造或者擴大就業機會的卡特爾才能獲得批準,而卡特爾的本性一般來說是消減就業機會的,故新成立卡特爾幾乎是不可能的。目前在德國,只有環境保護企業不受《卡特爾法》的限制〔9〕;另外因受歐洲聯盟法(原來的歐共體法)制約的農業等行業,因不參與競爭,故也不受《卡特爾法》的限制。

⒉《反不正當競爭法》又名《競爭法》,1909年制定。該法的立法目的,是排除競爭中的不公正、不道德行為,建立并發展公開、公正的競爭秩序,保護市場經濟的順利運行。《反不正當競爭法》與《卡特爾法》在具體調整范圍上雖有差別,但是他們的作用是互補的,目的是相同的。該法制定于第一次世界大戰之前,它是德國政府早就認識到國家應當積極干預市場經濟的意義并實施了干預的一個象征。當然此后德國對該法也曾進行過一些補充和修改,如1932和1933年頒布兩個附加條例等〔10〕。

該法把不正當競爭的行為分為四大類:第一種是"顧客誤導",指的是使得顧客自己作出決定而損害自己的種種不道德行為,如通過誘惑性廣告進行心理上的和道德上的強迫買賣等。第二種是"妨礙對手",指通過毀滅性價格戰(即傾銷行為)、封鎖、貶低他人的廣告甚至違法犯罪等手段,降低競爭對手的競爭能力。第三種是"剝削性競爭",指的是企業對他人勞動的剝削,如假冒他人的成就(如在自己的產品上使用與他人相同的包裝等)、模仿他人的廣告、盜用他人的聲譽、誘拐挖走他人的工作者等。第四種是"違法競爭",指企業有意識地、有計劃地以違背稅法、工商法等謀取競爭優勢,獲得不正當利益,如給回扣、行賄等。另外該法還具體地列舉了一系列有關的法律事實,并從中甄別出正當與不正當的界限。這些事實有:迷惑性廣告、清倉出售、甩賣和季節末大甩賣、購物券交易、行賄、誣陷、營業性誹謗、吐露商業秘密等。

雖然《競爭法》對種種不正當的競爭行為作出了細致的規定,但是它又規定,判斷某種行為是否屬于不正當競爭行為的權利,并不屬于企業和個人,而是屬于法院。受害人可以依據事實向法院,但只有法院有權判定某種競爭行為是否正當并決定是否給予相應的處罰。

(二)關于國家調節、穩定社會經濟關系的法律

即使各種社會經濟力量完全按照合法的方式存在和競爭,有時國民經濟的發展也會出現一些異常情況,如通貨膨脹和失業等,這在市場經濟條件下是常見的。此時就必須有國家出面,對社會經濟的發展進行調節,把市場經濟導向健康發展的軌道。德國1967年制定的《穩定法》就是給國家提供調節社會市場經濟的手段的法律。該法的全稱是《促進經濟穩定與增長法》。它規定,在社會市場經濟條件下聯邦政府有權以間接的干預措施調節經濟發展(所謂"經濟干預");調節的目標是,在經濟持續增長的同時保持穩定的物價、高的就業率和對外貿易平衡,保持各州、城鎮、鄉之間的經濟均衡發展:調節的主要手段是預算、稅收、社會福利措施等。它還規定,監督、調節社會市場經濟,是聯邦政府的義務,聯邦政府必須對協調各地的經濟發展負責,對各地區的投資用稅收進行引導,并在每年初就過去年度的國民經濟的發展狀況向國會報告。《穩定法》的施行,其意義一是它給國家提供了經常的明確的調節控制經濟發展的權利義務、以及實施調節的手段;二是它擴大了聯邦政府參與經濟事務的權力,縮小了經濟的地方自決權,對聯邦制條件下的經濟地方自治原則進行了修正。

德國在穩定社會經濟關系的方面,除利用《穩定法》進行大膽的調節之外,還采取了如下措施:

為抑制、消滅通貨膨脹,規定德國中央銀行德意志銀行獨立,使其脫離聯邦中央政府機構系列,中央銀行董事會的組成不屬于聯邦總理的職權。這樣,政府就無法決定貨幣發行量,這就消除了政府為追求經濟高速發展而濫發鈔票導致的通貨膨脹。

設立經濟發展理事會,成員有聯邦經濟部長、財政部長、各州政府一名代表、鄉級政府的代表等。理事會的任務是:對德國境內全局性的經濟發展問題進行協商,尋找解決經濟發展中的方法并盡可能地采取一致行動。因德國是聯邦制國家,經濟事務的決策權屬于各州政府。成立經濟發展理事會后,聯邦政府便可以對各州之間的利益關系進行協調,并貫徹聯邦的經濟政策。

設立財政計劃理事會,其成員與經濟發展理事會組成方式一樣,其任務是協調國家、州和鄉的財政計劃,使公共收支與國民經濟的發展水平相適應。

設立社會力量監督國民經濟運行的常設機構,于1963成立的一個由德國境內沒有黨派色彩的五個著名經濟學家組成的專家理事會,人稱"五賢士會"。該理事會的主要任務是:鑒定宏觀經濟的發展狀況,每年秋季撰寫一部關于宏觀經濟發展的優劣的鑒定報告。這份報告要向社會公布,而且對政府實施政策有直接的作用。在每年1月份召開的聯邦議會上,聯邦政府要將他們對該鑒定的意見向議會提出專門的說明。

(三)關于市場準入的法律

對于允許公開競爭的行業,國家均規定嚴格的市場準入制度,不達到標準者不得開業進入市場。市場準入制度是企業開業登記制度之外的另一種考核制度,任何營業者當然都必須經過國家登記方可開業,但德國法律要求,營業者在申請登記之前,還必須具備一定的市場準入條件。這些條件是,對各種公司,依據商法的規定實行規范制和批準制;對個體商人,則要求其具備職業知識。對具有高級技術知識的個人營業者,如醫師、律師、會計師、經濟師和稅務顧問等,國家還要求他們必須經過特殊的培訓并達到一定的年齡。德國在市場準入方面的法律是非常嚴格而細致的。例如,即使是修鞋師傅、家庭用水管道修理師傅這樣的個體開業者,法律也要求他們必須具備實科中學畢業(六年制中學)畢業、學徒三年、幫工五年、最后通過政府專門考試的履歷。

四關于勞動者的法律

勞動是社會財富的根本來源,激發勞動者的積極性,保護他們的合法利益,理所當然地是立法的中心任務之一。由于德國是私有制國家,貫徹的是"勞動自由"的原則,故勞動關系的建立完全采用市場化方式即采用勞動契約形式,由雇主與雇員自己決定是否發生雇傭關系,并決定工資、工作時間、工作條件、休假、勞動保護等有關勞動的具體事宜。在這種條件下,勞動者總是處于較不利的地位,他們的權益常常難以得到保護,勞資沖突的產生是必然的。為緩和這種沖突,穩定社會關系,德國法律在保護勞動者上采取了較大的舉措,其主要有:

⒈制定獨立于民法的勞動法。在《德國民法典》關于雇傭關系的規定顯然已經不足以保護勞動者的條件下,把勞動關系從雇傭的法律規范中分離出來,另外從19世紀末開始制定了一系列勞動法規,這些法規最初是針對個別行業制定的,尤其是針對礦工等勞動保護最為迫切的行業制定的,到第一次世界大戰后已經成為勞動法群體。1969年德國制定了專門的《勞動法統一法》,把所有的勞動法規統一為一個大法。該法以《德國民法典》和《德國商法典》為基礎,但又廣泛地引入行政法措施,確立了統一的勞動保護條件。該法的另一個顯著的成就是,把對勞動關系的司法管轄權從一般管轄權中分離出來,為成立獨立的勞動法院提供了法律依據。

⒉設立獨立的勞動法院,對勞動關系進行特別司法管轄。德國于1979年制定《勞動法院法》,規定設立縣、州、聯邦三級勞動法院系統,審理雇主與雇員之間的勞動關系爭議。該法規定,區別于一般的民事爭議的是,勞動爭議的審理貫徹程序捷便和費用節儉的原則。

3提倡"社會伙伴關系"。所謂"社會伙伴關系"指的是德國社會的一種說法,它認為德國的雇主與雇員之間的關系,以及他們的代表者雇主聯合會與工會之間的關系,不是你死我活的根本沖突,而是一種在客觀上既有矛盾但又誰也離不開誰的、要共同為經濟穩定和繁榮發揮積極的社會作用的伙伴關系。德國法律對這種說法至少是采取了鼓勵的態度,法學家們在其著述中也大量采用并闡述這一說法。按照"社會伙伴關系",只有雇主與雇員之間、雇主聯合會與工會之間在出現勞資沖突時即互相斗爭又互相協調才能解決問題。這一看法可以說在德國形成了共識。1993-1994年德國南部的鋼鐵工人長達10個月的罷工就是在工會與雇主聯合會頑強而又靈活的斗爭中得到解決的。

2建立"共決權"制度。所謂"共決權"制度,指的是德國法律規定的,在所有的企業中建立的由就業者享有參與和雇主共同決定企業事務的權利的制度。這一制度的主要內容有:⑴"企業委員會"制度。按照1952年頒布、1989年修訂的《企業法》,在一切企業中設立企業企業委員會,企業委員會由就業者或者就業者代表組成,它享有代表就業者講話以及決定部分企業內部關于就業者事務的權利。其權利主要包括:在集體事務方面如就業者的休假計劃、工作時間、職員宿舍的安排以及工作秩序、工人崗位勞動監督、企業新技術引進等問題上企業委員會擁有決定權;在企業對就業者的個人處置事務如就業者的培訓、崗位調換、解雇等問題上,企業委員會擁有知情權和建議權;在企業變更損害到20名以上的就業者的利益時,企業委員會有為他們取得利益補償和申請社會救濟的建議權等。企業委員會不同于工會,因前者是法定組織,有法定權利;而后者是自愿成立的社團,其權利來源于組織章程;而且前者只可在企業內部活動,而后者可以是行業的、地區的甚至是全國的組織。⑵就業者參加企業監事會制度。根據德國前述《企業法》、1951年的《產業企業共決權法》、1976年的《共決權法》等法律,就業者有權在一切股份公司、兩合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中擁有監事會席位。法律對就業者席位的多少有明確規定,如在擁有500名以上就業者的礦山、鋼鐵企業中擁有1/3至半數的席位,在企業集團如康采恩的監事會中擁有至少20%的席位。在監事會中,就業者監事行使與其他監事同樣的權利。

⒌工會的統一化和獨立化。德國法律規定,某一行業只能組織統一的工會,其目的是避免該行業工人力量分散,保持工會的強大。所謂工會的獨立化,指的是德國法律規定,工會不能從屬于任何黨派或者教派,而只能保持其獨立。該規定的目的,是要防止把工會作為黨派的競選的工具或者教派斗爭的工具,使工會保持其只為工人利益活動的特性。

⒍建立完善的勞動保護和勞動保險制度。德國對勞動保護的法律制度見于民法、商法、行政法的一系列法律之中。其內容包括兩方面,一種是針對勞動中的危險對就業者的保護,如勞動秩序、就業者健康、勞動技術條件、危險品作業的保護等規定;另一種是勞動時間保護、勞動報酬保護、解約保護等。另外,對特殊勞動者如婦女、青年、重殘疾人、以及家庭勞動者等,由法律針對其特性作出規定。雖然德國法把勞動關系的締結仍然當作民法上的一種合同,承認其成立依據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成立,但是它把勞動保護條款規定為強制性條款,雇主只能接受,而不能改變和拋棄。同時,德國對一切就業者建立以企業資金和國家資金為基礎的強制性保險制度,它規定所有的雇員都必須參加醫療、養老、事故、失業等項保險,保險費由雇主與雇員各半分擔。如就業者失業,除其可以領取失業保險賠償外,還可免費接受由國家財政支持的職業培訓和轉崗培訓。

總之,一方面由于就業者技能的提高和勞動市場的一百多年的"磨合",另一方面由于法律對就業者的完備的保護,德國的就業者的法律地位和勞動條件已顯著提高,據1991年的統計資料,其勞動力價格已經成為世界之冠,個人的消費達到全國社會凈產值的56.1%,遠遠大于同期國家的各項支出〔11〕。

五關于社會福利制的法律

如上所述,所謂福利制,就是使德國公民享受全面的社會保障的制度,這是德國基本法規定的四大原則之一,也是實行社會市場經濟的目的,為實行福利制國家的目標,德國長期把農業、交通、郵電等行業置于市場之外,使之未進入競爭機制。同時,德國還制定了一系列法律,以國家的財政為基礎在該國建立起了全面的福利制制度。這些制度除上文談到的就業者的福利措施外,還主要有如下方面:

⒈住房。德國依據國家財政支持建立起了西方國家唯一的"福利制住房制度"。第二次世界大戰之后住房十分緊張,大量的無房居住者使得住房市場對居住者非常不利。因此德國政府開始實行住房市場的國家控制,使其基本上不再依市場調節。控制的手段之一,是國家強制投資住房市場,并獲得對住房的部分支配權,然后把住房低價出租給社會低收入者階層不定期居住,這就是所謂的"福利制住房"。控制的手段之二,是依《住宅義務法》(1948年)強制規定對房主解約的限制,后來該規定導致對《德國民法典》的修改,而建立起了"承租人保護"的法律制度。依靠這些制度,德國的住房市場曾有過長期的對居住者寬松的局面。但是自從德國統一后,住房市場目前仍然比較緊張。

⒉養老。德國對全社會實行法定養老保險制度。養老保險是由國家財政支持的。通常男子年滿65歲,婦女年滿60歲即可領取到養老金、退休金。

⒊教育。德國對全體居民實行十年制義務教育制和一切教育免費制度。對受教育有困難的居民,國家給予特殊的幫助,比如對殘疾人國家建立特別的學校予以教育。對經濟困難的大學生,國家給予未來可以減免的貸款。對失業者,國家舉辦專門的學校使他們免費學習新的技能。

⒋貧困者的社會救濟。德國對低收入者實行國家補助。補助的方式有發生活補助費、提供福利制住房等。

六德國社會市場經濟法律制度對我國的參考價值

關于德國社會市場經濟的效果的分析,例如原西德如何依靠這種制度而取得舉世注目的建設成就的情況,在我國已經有不少學者進行了介紹。此處當不再贅言。所應補充的是,在德國統一后原東德地區的經濟重建過程中,德國式市場經濟又一次發揮了積極的作用。因東西德經濟發展水平相差巨大,統一后為發展東部經濟而耗費了大量資金,從而導致德國經濟從1990年到1993年沒有正增長率,但是德國馬克的幣值與匯率基本保持未變,通貨膨脹率沒有超過3%,人民的生活水平基本沒有下降,未出現大的社會動蕩。1994年德國東部的經濟改建已經基本完成,德國經濟開始走出低谷,出現2%的增長率,1995年經濟可望持續增長。正因為此,執政已經三屆的基督教民主聯盟黨在多數人預期競選失敗的情況下,在1994年的超級大選中又一次取得了競選勝利。這一切與前蘇聯地區及東歐地區某些引進英美自由市場經濟模式的國家的政治動蕩、經濟難以發展、人民怨聲載道的情況形成鮮明的對照。

當然,德國社會市場經濟的法律制度從法律政治學的角度來看并非是無可指責的。但是,對它的批判不是本文的目的。我國的市場經濟的法制建設尚處于初級階段,我們需要廣泛地吸收和借鑒市場經濟發達國家的法制經驗,尤其是德國社會市場經濟法制的成功經驗。實事求是地說,德國的社會市場經濟的法律制度對我國在許多方面都有借鑒作用,最突出的方面應該是以下幾點:

⒈依靠民法來建立我國市場經濟社會的行為規范基礎。民商法是市場經濟法制建設的基礎。正如德國社會市場經濟的法律制度--其實也是其他市場經濟國家法律制度所表明的那樣,市場經濟的最基本的立法是民法以及作為民法特別法的商法,因為他們提供了市場經濟條件下的整個社會的最基本的法律規則。但是實事求是地說,我國的立法者對此并無清楚的認識。目前我國民法立法非常薄弱,根本無法適應市場經濟條件下作為整個社會的基本規范的需要。現行民法最基本的法律"民法通則"過于簡單,只有156條,在其實質內容方面,不但物權財產權(最突出的是不動產財產權)、債權這些民法中最基本的內容,也是市場經濟的基本的法律規范,在我國可以說是缺乏有實質意義的規定,而且已經被改革實踐和其他法律所否定的內容,如關于不許土地出租的規定等,到目前為止仍然是民法的有效條文,所有這些給我國目前的改革確實帶來不少困難。但同時這也給改革帶來良好的契機。因為大家都能看到的是,舊的古老傳統很難適應當代的情勢,在產品經濟體制下制定的行為規則又被改革和人民群眾所拋棄,所以我國目前最缺乏的就是民間的基本的行為規范。而民法依其本源就是市場經濟條件下的民間社會的行為規范的總和。因此,如果現在我國能夠制定出一部詳備而得當的民法,不但會彌補我國目前的民間社會行為規范缺乏的漏洞,而且會極大地促進改革的發展。這也是我們從《德國民法典》的制定和施行百年時理應得到的經驗。

⒉依靠法治方法實現法治經濟。對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是法治經濟這一點,目前從上到下已經沒有疑義。但是對怎樣才能實現法治經濟這一問題,理論界無人提及,實踐上可以說并不明確。因為,目前我們所使用的改革方法可以說是與法治目標相違背的。其主要的表現是,新的改革措施的出臺常常不依靠法律的手段和方法,沒有遵循"先立法、后行動"這一法治國家普遍的原則,而是繞過現行法律、甚至違背現行法律的規定,依靠非法律的種種手段推進改革的進行。比如,改革中大量存在的"先試驗、后立法"方法就是如此。這樣,幾乎每一次改革措施出臺都會帶來法律威信下降的副作用,它違背了法治國家的目的。這一點無疑也是我國目前法制威信不高的原因之一。對此問題的解決可以參考德國等法治國家的作法。在德國,對政府的行為實行的是"法律之外一切行為均為非法"的原則,政府施政如有新的舉措,首先考慮的是把自己的綱領制定為法律,然后才付之于行動,如不然,政府的行為就是非法行為。這一原則雖有僵硬之嫌,但它卻維護了法律的尊嚴,遵循了法治的原則,收到了長遠的政治效益和經濟效益。我國對改革也應貫徹"先立法、后行動"的改革策略,也就是依靠法治手段達到法治目的的策略,把一切改革活動納入法治軌道。要做到這一點在我國并不難,因為目前所推行的改革制度,常常是在理論上和實踐上已經為我國臺港地區或者其他國家證明是市場經濟的成功經驗,甚至有些改革措施就是直接從這些地區和國家引進的。那么在吸收這些地區和國家的經驗時同時引進他們的有關的法律制度、同時把這些法律制度通過立法轉化為我國的法律制度,應該說是比較容易做到的。

〔1〕A.Hofmann.TatsachenueberDeutschland,Societaets.Verlag1992,Seite185.

〔2〕參見張賢鈺:《德國社會市場經濟與法制的評價》,《中國法學》1993年第6期等。

〔3〕HelmutKoehler:EinfuehrungzumBGB,DeutscherTaschenbuchVerlag,SeiteIX

〔4〕HelmutKoehler;EinfuehrungzumBGB,DeutscherTaschenbuchVerlag,1993,SeiteXIX

〔5〕KonradZweigert&HeinKoetz,EinfuehrungindieRechtsvergleichung,Tuebingen1971,Seife268.

〔6〕Schoenfelder:DeutscheGesetze,VerlagC.H.Beck,1994,11.

〔7〕WolfgangHefermehl:EinfuehrungzumHGB,DeutscherTaschenbuchVerlag,Seite7.

〔8〕Creifelds;Rechtswoeterbuch.VerlagC.H.Beck.Neuauflage1994,Seite645

篇(3)

在雙邊條約的指引和規范下,中哈間主要確認和推動解決的問題包括:第一,始終將雙方的經貿合作確定為兩國關系不可或缺的組成部分,這在兩國建交后的一系列法律文件中均有具體體現,特別是在雙方建立戰略伙伴關系之際,更是將經貿合作與政治互信和人文合作并列為戰略伙伴關系的主要內涵。正是以這些條約為基本依據,中哈間的貿易額由建交初的3.68億美元發展到2013年的286億美元,增長了70多倍,已占到中國與中亞貿易額的70%以上。第二,作為中哈間另一個新的重點發展領域的非能源合作,即機電、信息與通信、紡織與建材、交通運輸、石化與冶金、農業與漁業、旅游與體育、投資與金融合作也取得了不少成績。第三,哈方于1996年初提交了加入WTO的申請書,在經歷了17年漫長的談判后,已基本完成了雙邊商品和服務市場準入以及該國經貿法律適應WTO規則體系、農業補貼多邊談判,有望于2014年成為WTO的正式締約方。在這個過程中,中國不僅通過條約承諾支持哈方加入WTO,而且于2005年8月就順利結束了中哈間的雙邊談判,為該國入世提供了力所能及的支持。

2.石油合作。

20多年來,中哈間的石油合作涉及石油勘探開發、煉油化工、管道運輸、工程技術服務和銷售貿易等多個領域,建立了能源合作分委員會,目前已經擁有了較大的合作規模,取得了較好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進入了全面合作時期。僅就輸油管道合作而言,自2006年5月至2013年4月中哈管道正式輸油以來,中國已累計進口管輸原油5080萬噸,貿易值達328.5億美元,實征稅款363億元;自投入商業運營以來,該管道進口原油量以年均20%的速度遞增,已成為名副其實的“中國西部能源大動脈”。這一切都為已經初步建立并正在完善的中哈石油合作法律機制提供著豐富的素材和空間。

3.雙邊條約。

中哈兩國在很多重要的合作法律文件中都強調雙方的互利合作是建立在公認的國際法準則基礎之上的;雙方要恪守相互間法律文件確定的合作原則;逐步實現向符合國際規范的經濟關系形式過渡,并根據國際經貿關系慣例和實踐,改善各自國內的投資環境,加強在經貿領域的雙邊關系條約法律基礎;雙方將根據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規定以及本國現行法律法規,保障締約一方法人和自然人在締約另一方境內的合法權益,雙方的有關部門將根據本國法律研究并解決合作和經營活動過程中出現的問題和糾紛。這就為建立健全中哈兩國石油合作領域的法律機制描述了基本輪廓、提供了大的框架。

(二)中國與哈薩克斯坦石油合作法律機制的構成

1.國內法的有限支持。

在雙邊合作中,國內法只能在合作方自己的領土范圍內遵循通行的國際規則解決一些一般性的問題,如國民待遇、稅收減免等,其他問題諸如市場準入、避免雙重征稅等不但必須經過雙邊協商,而且還可能受到多邊條約的制約而不能由國內法任意規定,甚至也不能隨意進入雙邊協商的范圍。所以,國內法在雙邊合作中的作用是有限的,中哈石油合作概莫能免。但是,國內法能夠擱置、甚至阻斷條約發揮應有作用的沖擊力卻是不容小覷的。

2.雙邊條約的基礎性作用。

中哈間的石油合作協議直接提出了雙方開展此種合作的重大戰略意義與平等互利原則,確定了兩國間石油合作的法律定位問題;規定了開展合作的具體領域與方式以及輸油管道建設安排;明確了合作中涉及到的其他問題,諸如價格、鐵路運輸、授權主體等的解決和確認辦法;建立了包括最高級別會談、總理定期會晤與專門機構相結合的協調機制與落實條約義務機制,提出了合作糾紛解決的一般思路等,為石油合作的有效開展提供了基本保障。所以,中哈間的石油合作協議始終發揮著其他任何法律文件所無法取代的作用,是構建和完善雙方石油合作法律機制的載體與基本形式。

3.多邊條約的有限影響。

全球范圍內的能源合作的法律機制迄今仍然是分散和對立的,無論是較早建立的石油輸出國組織(OPEC),還是第一次石油危機后為制衡OPEC而建立的國際能源署(IEA),包括后來簽署的能源條約(ECT),都沒有從根本上消除石油集團間的矛盾與對立,也沒有建立起全球石油合作的一般性法律制度。所以,在中哈石油合作中,全球性多邊條約的影響力是潛在的和間接的。就區域性石油合作而言,上合組織自成立起就沒有被成員國賦予協調石油合作的權力和責任,這無論是在該組織自身的重要法律文件中,還是在其成員國簽署的雙邊條約中均可以得到充分的證實。正因為如此,也才有了俄羅斯在上合組織框架內建立“能源俱樂部”之建議。綜上所述,中哈間的石油合作雖然已經走過了20年的路程,但為之提供服務和保障的法律機制卻依然只是一個輪廓或框架。

二、中國與哈薩克斯坦石油合作法律機制存在的問題及完善的可行性分析

(一)存在的主要問題

1.國內法的缺憾。

就哈薩克斯坦而言,近年來通過修改和出臺資源法、環保法和財稅法等正強化著對油氣資源管控力度,投資環境逐步趨向嚴峻。例如哈國三易其稿并于2009年1月1日生效的《稅法》在超額利潤稅的規定方面雖然將該稅的起征點從20%提高到25%,使納稅人可以增加5%的純利潤免征超額利潤稅,但其稅率卻由原來的4%~30%提高到15%~60%,并取消了石油合作合同稅收穩定條款,導致石油合作投資方綜合稅賦由49%上漲到62%,造成其經濟效益大幅度下滑。就中國而言,由于缺乏海外投資統一立法的規范和保障,石油企業只能憑借粗線條和原則性的政府間合作協議、部門規章和自身在海外拼搏積累的有限經驗談判與簽署具體的合作協議;又由于缺乏明確的法律規范,合作中遷就對方或第三方較多,進而無法規范、前后一致地主張自己的權利,對經濟上的獲利性和法律上的履約率預見性較低,有撞運氣的成分,增加了合作風險;再由于缺乏基本的、強有力的保障措施,出現合作問題時,政府主管部門與企業都拿不出合法、可行的救濟方案,坐視企業或國家利益受損。同時,專項投資效益審計和問責制度還不健全。

2.雙邊協議不完善。

中哈政府間簽署的雙邊合作協定,大致分為兩類:一類是綜合性協議,內容涉及廣泛的政治、經濟和人文合作關系,其中均會提及兩國間的石油或能源合作問題。其特點是宏觀性、重復性與戰略性較強;其缺憾是涉及合作的時限、地點或范圍、規模與權利義務等實質性內容的措辭不具體、不嚴謹,如果不隨后簽署補充協議,原協議就無法執行。另一類是能源合作專門性協定。這類協議對能源合作的具體領域、原則、方式、價格、機構、爭議解決方法等都有規定。其特點是比較具體、可操作性較強。其缺憾:一是這類專門性協定的數量十分有限,留下的具體法律“真空”地帶較多。二是個別條款涉及的“其他協議”的授權主體錯位,即一方是政府機構,另一方是國有企業,為協議的有效性埋下了隱患,也為協議的履行增加了政治風險。三是從內容安排上看,缺乏履約保障機制,既沒有違約法律責任條款,也沒有履約監督機制;爭議解決途徑單一,只有雙方談判而無第三方介入的調解、仲裁與司法裁判。

3.合作機構設置欠合理。

為落實中哈間簽署的一系列協議,推動雙方各領域的全面合作,中哈雙方曾累計建立過11個合作機構。多年來,各種委員會的工作已經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囿于國家間條約的限制,各委員會的工作始終存在著較大的局限性。這主要包括:(1)沒有確定有效的工作機制,除了不定期的會議之外,沒有其他開展工作的方式和方法。這就直接決定了其工作效率低下。(2)其職責僅限于“協調”兩國間經貿、人文合作,包括提出合作規劃草案等。從其職責的措辭上分析,它們都沒有合作監督、監管,包括提出處罰建議的權力,基本上是自言自語、各說各的話和說好話的平臺。(3)缺乏統一的常設工作機構,使雙方無法就合作中出現的各種問題或擴大、延伸合作等進行隨時的溝通、信息交換。(4)從協定設計和實際操作上看,分委員會都不具有實質意義上的常設性,這樣分委員會的設置就難以避免地會與政府主管部門的職能和工作方式產生交叉,導致機構設置和機構職權重疊,進而使這種合作機構成了可有可無的額外程序或方法,設置的實際意義不大。

4.爭議解決方法單一。

在石油合作中,常見的爭議主要有三種:不同國籍的平等當事人之間的合同糾紛;不平等合作者之間的爭執,如一方為東道國政府主管機構,另一方為外國石油企業間因履行合作協議產生的爭執;平等的國家間的能源合作爭端。根據多數國家多年的實踐,前兩種爭議如果雙方不能通過協商化解,基本上都是由東道國法院實行專屬管轄的;后一種爭議比較多的都是在能源合作協議中安排了協商解決的方法,選擇國際仲裁和國際司法裁判的鮮有先例。中哈間的石油合作爭議解決途徑或方法與國際上的流行做法沒有什么實質性差異,同樣呈現出了保守與單一。

5.缺乏區域性協調機制的支持。

盡管上合組織的成立宣言、以及成員國間簽署的重要條約和每年舉行一次的成員國元首峰會所發表的宣言中都將能源合作列為重點對象,但由于資源稟賦的差異所導致的國別能源政策的分散性致使上合組織目前在區域能源政策的協調與能源合作中尚無法正常發揮自己的作用,進而也就無法為中哈間石油合作提供區域性支持。

(二)完善法律機制的可行性分析

1.雙邊政治互信的有力支持。

中哈兩國不斷深化和鞏固的政治互信為彼此間石油合作法律機制的完善提供了可靠的政治保障。特別是主席2013年9月對哈薩克斯坦進行國事訪問期間提出的“三不”政策,向包括哈薩克斯坦在內的中亞五國和俄羅斯表達了中國真誠合作的政治遠見與承諾,這對于中國與哈薩克斯坦乃至整個中亞地區和俄羅斯的石油合作具有深遠的政治指導意義。政治互信的增強有助于減少政治猜疑和由此引發的不確定性,有利于將石油合作從政治之手交還到法律手中,以增加合作的可預見性和規范性,降低合作風險。因此,在目前透明、寬松與務實的政治環境中,完善中哈石油合作法律機制不僅是十分必要的,而且也是基本可行的。

2.區域經濟合作發展的需要。

為保證整個中亞地區經濟的持續發展和能源安全,主席在訪問哈薩克斯坦期間首次提出了以創新合作模式的方式共建“絲綢之路經濟帶”,以點帶面,從線到片,逐步形成區域大合作的戰略構想。然而,在這個大合作戰略的實施中,無論是能源領域的合作,還是非能源領域的合作,只要是按照市場法則運行的,就都離不開法律機制的調節。這其中,石油合作反映了建立在其之上的法律機制的客觀需要并為其完善提供著直接的素材,非能源合作在法律機制方面的建設成就也為石油合作法律機制的健全提供著多方面的借鑒。它們共同奠定著區域大合作的法律基石,為區域大合作提供法律服務和保障。因此,健全石油合作法律機制具有堅實的事實基礎。

3.政府的首肯。

作為能源消費國,中國政府始終支持建立健全雙邊、區域性的能源協調機制,包括石油合作法律機制,以保證合作的穩定與持久。就一般情形而論,政府既是對外交往的實踐者,也是對外政策制定的主要參與者,政府在雙邊合作法律機制建設中的作用既是決定性的,也是日常性的。所以政府的直接參與和支持對于中哈石油合作法律機制的建設是非常關鍵的。4.法律機制初具框架。自1993年10月中哈雙方共同簽署關于兩國《友好關系基礎的聯合聲明》以來所締結的各項重要條約幾乎都無例外地涉及了石油合作問題,并將其作為兩國間的重要合作領域,同時在政治、經貿、能源、農業、人文、反恐等全面合作或戰略伙伴關系之下逐步構建起了包括高層互訪與磋商、合作委員會及其所屬各分委員會、依據各自的國內法解決合作糾紛的法律機制框架,為充實和細化各領域內的具體的合作性法律機制奠定了必要的條約、機構和運行原則等方面的基礎。

三、中國與哈薩克斯坦石油合作法律機制完善建議

(一)完善中國的國內法律制度

1.完善與石油合作相關的企業法律制度。

一是盡快出臺海外投資法,并在該法內設專章明確石油企業海外投資中的責權利,加強海外石油投資效益審計與問責制,協調好擴大石油企業海外自主經營權與政府依法監管之間的關系,逐步改變政府做主、企業幫工的不正常局面,依法固定企業與政府不同的經營和監管責任。二是通過立法,逐步、適量地吸收民間資本參與海外石油領域的投資項目,以提升中國民間資本國際經營意識和能力,培植國際經營的民間人力、資本等資源,逐步降低國際石油領域投資的含量。

2.完善對外石油合作合同法律規定。

雖然目前在國際石油貿易中尚不存在標準的合同模式和文本,不同的交易者都在使用自己的合同文本進行談判和簽約,進而大型國際石油公司都擬定有自己的石油貿易合同“通用條款”,主要石油輸出國的國家石油公司也大多制定有自己的石油貿易合同“通用條款”;而且按照交易習慣,通常都是以賣方提供的合同文本為基礎進行談判與簽約的。有鑒于此,中國的相關法律就應該要求中方參與石油貿易的企業廣為收集和深入研究石油貿易伙伴的“通用條款”,熟知國際上常用的石油貿易合同的基本內容。同時,通過立法確定這種合同中關鍵或核心財政利益條款的“被動底線”,確保海外石油投資利益的應有效益,防止和減少人為失誤造成的重大經濟損失,也為社會中介機構、政府主管部門提供明確的評估、監管依據。石油投資領域的合同制中包含著服務合同、回購合同、混合型合同和產量分成合同四種。此外,還有存在于油氣開發和生產階段的非傳統合同類型,如石油開發合同、石油生產合同、石油恢復開發生產合同。在這些合同中,哈薩克斯坦立法目前已經不包括的是租讓協議與產量分成合同,針對這一情況,建議相關立法增補分類指導性規范,要求境外投資的中資企業明確不同合同的權利義務、風險轉移與管理重點,確保合同在石油投資合作中發揮基礎性的法律作用,最大限度地降低投資風險。

3.建立健全海外石油投資保險制度。

盡管海外投資保證與保險制度在學理解釋上還有一定的差別,但就利比亞事件中所披露的中國重大損失和中國海外投資的逐年增長而言,盡快通過立法的方式建立這種制度的必要性和緊迫性都是顯而易見的。此外,為使這種保險制度得以全面落實,于傳統的協商方法之外,還得以更積極的心態加強與各種國際司法裁判機構的聯系與合作,充分正視和發揮它們在解決國際投資糾紛中的常規作用。

(二)建立健全雙邊法律制度

1.以規范的形式規劃好石油合作關系。

2013年9月主席訪問哈薩克斯坦期間,兩國元首共同簽署了《中哈關于進一步深化全面戰略伙伴關系的聯合宣言》,見證了中哈經貿合作中長期發展規劃等合作文件的簽署。就其形式而言,這就是以法律文件的方式規范兩國經貿合作關系的具體實踐。這種實踐不僅體現了兩國交往中法制意識的提升,也為今后雙方關系的全面發展提供了更加嚴謹的范例,同時也為未來的中哈石油合作提供了更為充實的法律依據,完善著中哈石油合作法律機制的基礎。今后兩國間締結的石油合作協議都應該以此為例,減少和杜絕宣告式的協議和言辭,使用規范的條約形式和法律術語,明確雙方在合作中的具體權利義務,以務實的精神為雙邊石油合作營造良好的法律氛圍和形成保障合作效率、解決合作問題的法律機制。

2.建立合作保障機構。

在現有的合作委員會及其能源合作分委員會之下,增設由中哈雙方技術與法律專家組成的駐油田或項目常設性觀察組,于油田或項目一線了解合作中存在的具體問題和合作協議義務履行情況,并向本國主管單位報告,由主管單位提請隨時召開能源分委員會會議,通過雙邊磋商,及時解決合作中出現的問題,充分保障條約義務及時、全面得以履行,保障合作共贏利益的實現。

3.約定備選合同文本。

在中哈石油貿易方面需要通過雙邊條約約定的主要有兩個問題:一是“通用條款”,即在參照國際流行范本內容的基礎上,結合中哈雙方石油貿易的地緣性、互補性等特點,以石油合作協定的方式列舉實質性的“通用條款”,即履行的期限、產品的數量與質量、交付術語、所有權與風險的轉移、管道輸送或陸運條件、支付、保險與保證、不可抗力與違約救濟、合同的準據法、爭議解決方式等。二是合同模式,即應結合中哈石油合作的長期性和互利性,選擇適用“照付不議”合同。在中哈石油投資方面需要通過雙邊條約約定的主要問題是合同的類型與核心的財政條款、準據法選擇和爭議解決條款。這種約定的主要目的就是為中哈石油投資合作者提供選擇的便利,同時減少合同的隨意性和無關的附加條件,保障石油合作規范、持久地進行。

4.選擇盡可能多的糾紛解決方法。

就目前公開披露的資料而言,中國在與中亞國家的能源合作中尚無一例糾紛是通過仲裁或訴訟方法解決的。有鑒于此,在中哈石油合作中除繼續承認通過協商方法解決相互間糾紛的主導地位的同時,為了便捷、公正地解決雙方石油合作中出現的糾紛,避免因立法缺失、司法不公造成合作陰影、創傷或阻斷,應考慮在國家間簽署的能源合作條約或相應的條款中明確規定第三方仲裁或待條件成熟時選擇區域性爭端解決方法的條款,同時在前述備選合同中也應明確載入相應的條款,逐步并徹底走出以協商方法為解決合作糾紛唯一方法之窘境,為雙方當事人提供更多的化解糾紛、持續合作之路徑選擇。

(三)建立健全區域性合作法律制度

1.構建堅實的合作法律基礎。

這項工作應當包括的兩個主要方面是:其一,在該組織框架內雙邊或多邊油氣合作中,全局性、導向性法律原則的確立問題。如前所述,這種原則在上合組織成立宣言、和以后通過的相關基礎性法律文件中已多有體現,現在的問題只是根據新的發展需要對其進行調整、補充、完善和予以落實了。其二,在該組織框架內雙邊或多邊油氣合作中的具體法律制度的建立問題。與上述基本原則比較而言,這方面存在的更多的是空白點。所以,上合組織各成員國應當在該組織之組建宣言和等基礎性法律文件所載明的宗旨與原則之下及時商討、制定該組織中長期能源發展與合作規劃,并考慮在與WTO規則相協調的前提下,逐步形成該組織內部和外部統一的能源政策與法律,以制度化措施逐步解決屬于油氣投資、貿易、勞務的市場準入以及產品標準、運輸與管線維護、生態保護、勞工待遇、當地社會發展、對外協調等各方面的問題,落實該組織《中期發展戰略規劃》的基本要求瑏瑠。

2.設立廉潔高效的管理與協調機構。

就機構建設而言,以油氣雙邊政府間合作分委員會機制或其他合作體制為基礎并吸收合作企業參與,共同構建區域性能源協調常設機構,以保證落實各項區域性油氣政策和法律規定,不斷發現新的合作問題,及時反饋合作信息,確保油氣合作政策與法律調整的及時、合理;通過合作常設機構,以統一輸油氣管道、站點管理與安全維護、保護生態環境以及對第三國出口油氣價格為先導,逐漸協調內部聲音與統一對外行動,形成政治上不針對任何第三方的自主油氣俱樂部或共同體,從區域體制建構方面實現油氣資源的互利與有利于本地區的可持續發展。就管理方法而言,應適度借鑒國際能源署的管理方法,逐步建立更為開放和透明的管理機制,適當限制體在決策、實施決策、調整決策方面的隨意性,同時在項目運作中更加注重市場規則和法律制度作用的發揮,減少國家或政府肆意干預的成分,努力提高決策與項目運行的效率,逐步解決管理效能低下的痼疾,使已經設置的合作機構真正能夠發揮應有的作用。

篇(4)

[關鍵詞]洲際背包客;入境前后旅游空間流;國內旅游空間流;捆綁國

1引言

國際上對背包旅游的關注約有40年的歷史。在其界定上,皮爾斯(Pearee)和墨菲(Murphy)根據其旅游行為特征對其定義。烏利雷(Uriely)認為背包旅游是一種旅游形式(form)。科恩(cohen)認為20世紀60年代的背包客逃避主要旅游區,追求融入接待國文化。在背包旅游的經濟意義上,費爾斯與荷恩(Firth&Hing)探討了背包客的行為對旅游可持續發展的影響。特納與艾施(Turner&Ash)討論了背包旅游對基礎設施、旅游目的地建設的推動作用。斯科文思(scheyvens)探討了背包旅游與欠發達國家經濟與環境發展的關聯。漢普頓(Hampton)分析了背包旅游者對發展目的地經濟的意義。在旅游行為研究上,皮爾斯與宋(Pearce&Son)對比了澳大利亞背包客與國際學生的旅游行為,凱恩與金(Kain&King)探討了背包客對澳旅游產品的選擇。在旅游線路上,萊利(Riley)討論了背包客旅游對旅游線路開發的推動作用。威斯伯恩(Washburn)探討了背包客對線路的線性尋找問題(BLSP),并提出以動態程序解決問題的方法。此外,學者們對背包客的人口特征、形象、旅游動機及社會互動等進行了多方位研究。國際上對背包旅游者路徑選擇的研究尚未見到。

國內對背包旅游的關注較晚,近幾年才開始出現相關文獻。盛蕾介紹了背包旅游的內涵、類型及特征。李春穎、黃遠水將國外背包旅游研究的多維視角歸納為三大類,即背包旅游及背包旅游者特征、背包旅游對旅游接待地影響、旅游接待國對背包旅游的態度。蘇紅霞、馬耀峰分析了旅華背包客出入境口岸的選擇,提出了不同旅游偏好的背包客對相應類型旅游吸引物有先睹為快的傾向。白凱、馬耀峰研究了環境感知因素對旅華背包客旅游決策的影響,提出旅游目的地感知因素對旅游者決策行為影響高于客源國環境感知因素。楊建美、朱璇重申背包旅游對貧困地區的經濟貢獻。朱璇通過回顧文獻,討論了背包旅游者的概念、動力學機制及其行為特征,追溯了背包旅游演化的軌跡;認為背包客是中國現實國情下具有先導作用的旅游者,主張優先開發背包旅游市場。

目前尚未出見針對洲際背包游客旅華路徑選擇規律的研究。旅游路徑的選擇是從地理學角度研究旅游流空間規律。本項目對洲際背包客來華前、中、后空間移動規律的研究將空間的范圍擴大到了他國,彰顯了鄰國在旅游線路開發中不可忽視的意義;洲際背包客在華流動規律既突出了中國背包旅游熱點城市,又可成為這種目的地城市分類的依據。

2研究方法

本文從消費者行為學、行為地理學和市場營銷學角度來研究旅華洲際背包客。通過問卷調查收集一手資料,然后結合相關理論、數據,對問卷調查結果進行定量定性分析。問卷調查與游客空間流動模式相關的信息包括背包客的人口特征、之前背包旅游地區、本次入華前旅游國家、游華后去向、在華旅游線路、旅游方式、費用等。

問卷調查陸續在2006年7月至2007年3月間完成。調查地點選在西安和陽朔。西安是中國最具魅力的歷史文化名城之一,是中國人文旅游資源的杰出代表。桂林的陽朔被譽為“背包客的天堂”,是中國洲際背包游客最為集中的地方,是中國自然旅游資源的杰出代表。調查地點選在西安和桂林的多個國際青年旅社(InternationalYouthHostel)。問卷中有一項確認旅游者的背包旅游身份。

3旅游空間流結果與分析

發放問卷300份,回收有效問卷262份。所調查的背包客來自22個國家,其中,男134人,女128人。平均年齡28歲。選擇與朋友出游的占31%,伴侶30%,家人20%,其余19%。所調查的背包客中223人來自歐洲,23人來自美洲,16人來自澳洲(表1)。絕大多數(94%)游客來自歐美,路途比澳洲更為遙遠,這些游客的旅游線路決策能夠更為典型地反映大尺度國際旅游的空間流動特點。英國游客歷來對文物古跡類旅游產品興趣較大,這一點在所采訪到的英國旅華背包客數量中得到了體現。

262名洲際背包客中有130名在游覽中國之前(后)還游覽了其他國家(圖1),其中,入華前(后)游覽最多的國家前5名為泰國(46人)、越南(42人)、蒙古國(38人)、俄羅斯(32人)、澳大利亞(29人)。其他游覽較多的國家還有老撾、新西蘭、印度、柬埔寨、日本、尼泊爾等。洲際背包客人華前游歷最多的國家是蒙古和俄羅斯,而人華后游歷最多的國家為泰國、越南、澳大利亞等9國。這些國家中除了澳大利亞和新西蘭外,其余都是中國的鄰國。澳大利亞和新西蘭位于澳洲,與中國一水之隔,同屬亞太地區,是航空線路上距離中國最近的洲際國家。這些國家的共同特點是,毗鄰中國或接近中國。這樣的結果符合最大效益原則。最大效益原則是在中小尺度旅游研究基礎上提出的,同樣適用于洲際大尺度旅游。中國鄰國中只有韓國未能成為旅華游客選擇較多的旅游目的國。

將旅游目的國分為兩大類,即“捆綁類(inclusivedestinations)”和“排斥類(exclusivedestinations)”。捆綁類指背包游客在游歷中國的同時很可能一并選擇出游的國家,俄羅斯、蒙古、泰國、越南、澳大利亞等就屬于這個范疇。捆綁類國家又可以細分為兩類,一種是游客選擇中國在先,’選擇其他國家在后;另一種是游客選擇其他國家在先,選擇中國在后。先選擇的國家稱作“首要捆綁目的國(primaryinclusivedestinations)”,將隨后連帶選擇的國家稱為“附屬捆綁目的國(attachedinclusivedestinations)”。無論是首要捆綁還是附屬捆綁,這些國家最終都成為游客選擇的共同旅游目的國(comniondestinations)。一次旅游目的國相對較多是背包旅游的特點,因此國際線路合作開發在背包旅游中的地位更顯突出。在接受調查的背包客中,132名鎖定中國為唯一旅游目的國。中國疆域廣博,氣候差異大,地質地貌種類獨特,民族眾多,文化多彩,歷史悠久,無論是人文還是自然旅游資源都異常豐富,在中國,就旅游資源來說,游客會忙得不亦樂乎。無論是兩周還是四周的時段,都可以排得滿滿當當。尤其是背包客注重與當地人交往,喜歡探索新領域,旅游時段較長也不會感到無聊。圖2表示洲際游客選擇旅游目的國時存在3種情況。A是只選中國,B是選擇中國和其他國家一起成為旅游目的國,C是選擇中國之外的國家。

3.2在華城市間流動

問卷調查了洲際背包游客在華旅游路徑,部分統計結果見圖3。從旅游造訪次數上來講,背包客對北京、西安、上海、香港、成都、平遙、桂林等城市的造訪率較高,從244次到53次不等(圖3)。來西安和桂林的洲際背包客對北京、上海、香港等中國一級口岸城市的造訪率最高,對廣州的造訪率明顯較低。造訪較多的城市還有成都、平遙、大同、昆明、拉薩、洛陽等。

從背包客在城市間的流動趨勢來看,分別以北京、上海、桂林、香港、西安5個城市為中心觀察背包客在這些城市與其他城市間的流動次數。以北京為中心,京西流(102次)、京大流(75次)、京滬流(45次)及京平流(35次)較多;以西安為中心,西京流(102次)、西平流(65次)、西滬流(65次)、西成流(61次)最為突出;以上海為中心,流動頻率較高的有滬西流(65次)、滬京流(45次)、滬桂流(45次),依次還有滬杭、滬蘇、滬香;以桂林為中心,流動頻率較高的線路是桂滬(45次)、桂香(42次)、桂西(40次)及桂成和桂昆;以香港為中心,流動頻率較多的線路是香桂(32次)、香廣(23次)、香滬及香京。

以北京、西安、上海、桂林和香港為基準(其中,北京、上海和香港是中國一級口岸,西安和桂林是所選案例地區),觀察以這5個城市為中心(出發點)時洲際背包客的流向特點,發現所流向城市可以歸納為4類(表2):一是口岸城市;二是輻射類城市;三是特色城市,即擁有很高級別旅游景點的城市;四是中轉城市。

洲際背包客在各個中心城市與重要口岸之間的流動都較多,說明大型口岸城市的重要地位。首先,它們是游客出入中國的起始點和必經通道;其次,這些城市同時又是聞名國際的旅游城市,旅游產品豐富、成熟,具有極大的吸引力。大型口岸城市(如北京、上海、香港)較為獨立,對周邊地區依賴較少,經常會帶動周邊地區旅游發展。

輻射類城市指中心城市之間的小型城市(如大同、平遙)以及中心城市周邊較大的旅游資源較豐富城市(比如成都、杭州、蘇州、洛陽)。北京與西安之間的大同、平遙人文旅游產品級別高,一個以世界遺產平遙古城聞名,一個以世界遺產云岡石窟聞名。成都、洛陽、蘇州、杭州屬于另外一種類型的輻射類旅游地區。這些城市坐落于中心旅游城市(西安、上海)的周圍,火車行程不超過半天,甚至短到一兩個小時。除了距離近以外,這類城市還具備自己突出的旅游產品,比如蘇州園林,杭州西湖,洛陽龍門石窟,成都附近的峨眉山,大熊貓保護中心等都是世界遺產級吸引物。輻射類城市對中心城市的依賴性較大,尤其是針對國際旅游。

以北京、上海、香港為中心城市時,相對應的西安、昆明、桂林等流向城市在地理位置上距離中心城市較遠,不在輻射地區范圍內,也不屬于口岸城市。卻表現出較高的互動,這類城市在此歸為特色類旅游城市,因為這些城市具有頂級、享譽海內外的旅游產品,頂尖級旅游產品對游客產生的吸引力超越了時空、資金的限制,成為人選目的地。

擁有頂尖級旅游產品的特色旅游城市獨立性較強,深受洲際背包客青睞。

洲際背包客選擇較多的輻射類和特色類城市有一個共同點,即擁有世界遺產級旅游產品。區別在于輻射類目的地依附于中心城市,而特色類目的地獨立存在,在不依附于中心城市的情況下憑借其突出的旅游產品直接成為繼口岸城市之后背包客的首選目的地。

廣州缺乏高級別的人文或者自然景觀。問卷調查顯示,對背包游客來說,廣州的主要功能是中轉站。背包客一般都尋求低消費,寧可多花時間與體力,到達(離開)香港時在廣州中轉能夠節約不少費用。

背包游客首先離開客源國或者是捆綁國(一般為鄰國)從旅游資源豐富的口岸城市進入中國,然后可能選擇輻射類目的地,包括口岸城市周邊旅游區域和口岸城市與中心城市途中經過或接近的高級別旅游區,之后便進入旅游資源豐富且具有頂尖級吸引物的特色類城市旅游,特色城市的旅游范圍也可能向周邊景觀獨特的高級別旅游區輻射,最后背包客再次選擇口岸城市出境,回到客源國或者進入其他國家繼續旅游。這是洲際背包客在中國觀光旅游的一般規律。

4結論

篇(5)

好的寫作必須建立在對寫作主體深入研究的基礎上。在歐美法律寫作中,法律來源(source)的質量對于法律研究至關重要。要從繁雜的案例、法條、法律意見找出可用的材料,要求律師能熟練運用身邊的資源,例如數據庫(WESTLAW, LEXIS NEXIS)、網絡、圖書館等,但同時要注意不能只依賴單一的搜索工具,要善于把各種工具結合起來,避免“把所有雞蛋都放在同一個籃子里。”

高質量的法律來源取決于兩個因素,一是可信度,二是包含有用的信息。信息是否有用需要作者根據具體情況進行具體分析,而可信度則可以根據一些符號進行篩選。如果在數據庫或網絡上看到一個案例或法條旁邊標有紅色的旗子或其他紅色的符號,表示該案例已經被推翻或更新,或者該法條被認為是違背憲法原則的(unconstitutional),這并不能成為好的法律(good law)。如果出現黃色的標志,表示該案例曾經被質疑、批評或是帶有限制條件的,但是并未被推翻或改判,現在仍然適用。而藍色的旗子則表示該案例正在上訴。

對案例進行總結與概括有助于快速精準地了解案例,并將其運用到實際工作中。我們在閱讀案例時,應該把握好四個方面:

1. 爭議的焦點是什么?(the issue)

2. 法庭的判決是什么?(the holding)

3. 適用的法律是什么?(the rules of law)

4. 這個案例有什么指導意義?(the importance of the case)

一份好的案例摘要通常要圍繞這幾個問題來進行寫作,應該包含以下幾個部分:

案例摘要的字數通常要控制在一頁以內,就好比一個手提行李需要裝下必需品,但是又不能太重,案例摘要要求包含案子所有的基礎信息但是又必須一目了然。寫案例摘要之前最好能夠先通讀案例,避免因為邊讀邊寫而加入許多無關的細節。

在閱讀法律文書時, 我們常常會看到引用。引用在法律文書寫作中是必不可少的一部分內容。引用的作用在于,對于文書中提到的案例及法條為讀者提供準確的查詢依據,確保法律文書是以事實為依據的,是一切有據可查。在歐美法律寫作中,引用也有自己固定的格式及要求。由于在歐美法中,法律來源多種多樣,因此建立一個統一的法律文書引用規范就十分必要了,《藍皮書》(The Bluebook,英文全稱為The Bluebook: A Uniform System of Citation,中文全稱為《藍皮書:統一注釋體系》)就是這樣誕生的。

“The Bluebook”中關于引用格式的分類主要有兩種:一是法庭文件的引用;二是法律評論(Law review)及法學類學術文章的引用。本文這里主要介紹一下有關法律評論(law review)及法學類學術文章的引用規范。

在法學類學術文章的引用中,主要采取的是腳注的形式,也有一些出現在文中的引用,這時需要注意文中的引用必須是以斜體標出的。腳注的具體格式如下:

除此之外,還應注意的是,某個案例或法條在文中第一次引用的時候要完整地按照規范進行引用,但當后面再次提到時,引用就可以簡寫了。

在了解完上述三個寫作難點之后,我們有必要了解一下在法律文書寫作過程中需要注意的地方。首先,在撰寫每篇法律文書時,都應該先打一份草稿(first draft)。這份草稿的主要內容需要包括兩個部分:1.所有用到的信息和事實。2.有法律根據及符合法律邏輯的分析。

在進行段落寫作時,要注意將含有最重要信息的中心句放在段首。法律文書寫作區別于其他類型寫作,不需要復雜的行文結構和含有“驚喜”的結尾,永遠記住越是重要的內容越要放在前面。分析段落的基本寫作格式如下:

Topic sentence (idea)

Argument 1 (explained and discussed)

Example 1 (or supporting facts, etc.)

Argument 2

Example 2 (or supporting fact, etc.)

篇(6)

 

冷卻期制度(Cooling-off Period),是指在合同成立后,消費者可以在法律明文規定的一定期限內,無條件的解除合同,而不必承擔違約責任的制度。冷卻期法律制度是法律賦予相對弱勢地位的消費者的一項特殊權利,其目的在于矯正消費者因與經營者經濟力量不對等、信息不對稱而給消費者帶來的利益失衡,以期實現合同的實質正義。

冷卻期制度的核心在于賦予消費者一項全新的權利,即合同撤回權。該項權利是一組權利束,既指向已成立但未生效的合同,也指向尚未履行或者尚未完全履行的的合同,還包括對已經履行的合同的撤回。這一權利的行使只需消費者單方的撤回意思表示,不需要向經營者說明理由,而且也不會引起對消費者不利的損害賠償等后果,賦予了消費者簽訂購物合同后冷靜思考權,是對民事合同思維的一種沖擊。

二、我國消費領域存在的問題

(一)遠程銷售和直銷交易中存在的問題

市場競爭和科技的進步帶動了經營業態、營銷技術和營銷手段的多元化發展,電話、電視、網絡等遠程購物方式和上門推銷等銷售方式改變了商場、超市以及小店鋪等傳統的實體店銷售一統天下的模式。這些特殊的銷售模式,以其強大的宣傳攻勢、低廉的價格、送貨上門的方便,備受消費者青睞,因此在國外已漸漸成為重要的消費方式,在我國也呈現迅猛發展的態勢。

在電視、電話以及網絡等遠程購物的交易方式中,都存在著強大的宣傳攻勢,這樣促使消費者往往在沒有實質接觸商品、沒有與銷售者進行充分溝通基礎上進行非理性消費。同樣在上門銷售中法律論文,推銷人員直接到消費者的住處或辦公場所,銷售者的鼓動和利誘使消費者往往在沒有購買心理準備的情況下接受了推銷。因此,為了保障作為弱勢群體的消費者的權益,在上述銷售形式中,需要給消費者一個不受外來壓力干擾的考慮和抉擇時間,用以確認和檢驗經營者的信息的真實性和充分性,消費冷卻期制度應運而生雜志網。

(二)分時度假等消費信用合同領域存在的問題

分時度假在中國市場1997年開始推行之后,關于分時度假產品的消費糾紛頻繁發生,一些公司常常通過“中獎”的招數把消費者騙到公司,然后采用“一對一”的疲勞戰術,讓消費者在短時間內當場刷卡,然后才能看到所謂的“度假權益承購合同”。但是合同內容的多數條款對消費者來說極為不利,而且常常因為分時度假產品的具體內容并未在合同中具體體現,消費者只能拿著一張極不確定的合同等待對方的履行,使自身的權益處于毫無保障的危險狀態之下。而當消費者意識到自身的權益受到侵害,意圖維護自身權益時,卻由于法律規定的大量缺失,而維權無門。2003年,我國首次在分時度假產品中引入了“冷卻期”概念,消費者投訴量在之后的推行過程中直線下降。但遺憾的是我國至今沒有一部法律明確將分時度假合同的冷卻期制度做一明確的立法規定。

相對于已經有較為完善的冷卻期立法的國家而言,我國的消費者在消費信用交易中弱勢地位更加明顯,更容易受到經營者的欺詐和損害。因此,冷卻期制度這一向消費者高度傾斜的制度更適合于我國的消費者。

三、構建我國冷卻期法律制度的建議

我國的消費者是否已具備成熟的消費心理,冷卻期制度的實現是否會遏制不良消費的泛濫,從某種程度上來說,已經不僅僅是道德層面上的問題,而是關乎社會整體的經濟安全。結合世界各國和國際組織對冷卻期制度的細節性構建,以及我國的實際,筆者建議應從以下幾個方面考慮,構建我國的冷卻期法律制度。

(一)關于冷卻期制度適用的銷售方式的范圍

“由于冷卻期制度所確定的消費者撤回權在法律技術構造上,是被通過類型化的方法所賦予的。消費者行使該項權利在具體的個案中并非取決于消費者實際的決定自由是否受到具體的侵害。這種類型化的法律保護,是以兩個在生活經驗基礎上形成的推定為前提的,即一方面消費者被推定為一個常常由于其在經濟和信息等方面的弱勢地位,而在具體的意思表示形成過程中容易受到經營者的影響的群體。另一方面,在某些特定的銷售方式和合同內容中,推定消費者的意思表示形成尤其容易受到經營者的影響。而德國的法學界也曾發出這樣的警告:如果消費者撤回權沒有與特定的合同種類相聯系,就最終有可能淪為一個根本無法進行正當化的所謂的消費者合同中的一般的撤回權;而這一無條件撤回權的泛濫法律論文,則更可能會給合同信守與交易安全帶來毀滅性的后果。”

因此,筆者建議我國目前的冷卻期法律制度設定應限定銷售方式為電視銷售、電話銷售、網絡銷售、郵購銷售等遠程銷售方式,直銷(上門推銷)方式,以及分時度假合同等信用消費方式。同時也不應將大件商品交易涵蓋在適用撤回權的銷售模式中,因為對房屋、汽車等大宗商品交易,消費者一般不會倉促下手,往往是在貨比三家之后,才最終作出是否購買的決定,一般來說,消費者是謹慎和足夠理性的。在這種情況下賦予消費者撤回權,缺乏足夠的正當性基礎。因此并無賦予消費者撤回權的必要。

(二)關于冷卻期的期限設定

冷卻期制度設計本身就是為了修正消費者在購物時的不謹慎、不理性,因此,為防止消費者濫用撤回權,在行使時要做到嚴格的條件限制,要有時效約束,要明確規定多長時間之內可行使該權利。

總體來說,該期限的設置要綜合考慮市場的成熟度和消費者的理性程度,一方面,冷卻期過長會造成消費者怠于行使權利, 導致合同的效力較長時間內處于不穩定的狀態;另一方面,我國市場發展還不成熟,與發達國家相比,消費者的購物環境更不規范,在電視、電話、網絡等遠程購物和直銷、信用消費等特殊銷售領域中,消費者的弱勢地位更加明顯,申(投)訴更多,因此,要比一般國家規定的期限要稍長雜志網。綜合上述因素,規定14 天的冷卻期在我國是比較合適的。

在冷卻期起算的規定方面,應設定撤回權的行使期限是從經營者向消費者發出表明消費者權利的、關于撤回權的明確說明的書面通知時開始計算。同時,應明確規定消費者和經營者雙方對期間的起算點有爭議的,應由經營者負舉證責任。

(三)關于權利濫用的禁止

“冷卻期制度的基本原則是國家對消費者的優先保護或特殊保護”,但由于消費者素質良莠不齊,難免會有缺失誠信和道德不良者濫用撤回權損人利己。因此針對濫用或惡意利用撤回權的消費者,法律應當有相應的規制手段。筆者認為下列情況下,不應給予消費者以合同撤回權:一是商品是應消費者的特殊要求而定制的;二是合同金額小于人民幣三百元的交易;三是經消費者拆封的視聽產品或者電腦軟件;四是經營者與消費者簽訂的是服務消費合同,且服務已經在冷卻期限屆滿前開始提供;五是在網絡銷售模式下的B2C交易中法律論文,下列情況的商品不適用合同撤回權:完全通過在線交付的電子化產品,除非該產品存在嚴重錯誤或者信息不完全以及含有病毒等破壞性程序的嚴重問題;以拍賣方式訂立的合同;電子版式的期刊、雜志、游戲點卡和移動電話充值業務等;提供抽彩中獎的合同。

(四)關于立法模式的選擇

在立法模式的選擇上,一是根據我國目前的現狀,應就冷卻期制度的細節性條款予以明確規定,具體如冷卻期制度適用范圍、冷卻期限的長度及期限的起算點、撤回權的行使方式及其法律后果,以及對權利濫用的禁止等內容。而并非僅由一條概括性的規定帶過,使得這一制度的設定有名無實,無法切實起到保護消費者權益的作用;二是可參考國外和國際組織相關冷卻期法律制度的設定,在某些領域的單行法中予以規定消費者的無條件撤回權;三是頒行消費冷卻期法或消費信用合同法。因為與國外或者國際組織接軌并不是立法的初衷和目的,冷卻期制度的設定應起到保護弱勢的消費者,提升消費信心,穩定市場交易秩序的作用。面對越來越多的新型交易方式和大量的信用消費方式將在未來占據市場更多份額的情況下,應將制定消費冷卻期法或消費信用合同法作為立法的長期構想,以期冷卻期法律制度成為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政策的核心手段之一。

[1].汪傳才.分時度假的消費者保護初探[J].法律科學(西北政法學院學報),2006(4).

[2].李燕霞,華開奇.論我國分時度假制度的立法完善—以消費者權利保護為視角[J].法治研究,2008(11).

[3].張學哲.消費者撤回權制度與合同自由原則—以中國民法法典化為背景[J].比較法研究,2009(6).

[4].史際春.經濟法教學參考書[M].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2.

篇(7)

的關系,同時要抓住重點,加大實施宏觀調控政策的力度。

「關鍵詞經濟形勢經濟環境實施宏觀調控改革和發展

2000年是全面完成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九五”計劃的最后一年,是改革、發展、

穩定的關鍵一年,是世紀交替之年。這一年經濟工作做得如何,對全局影響重大。最近

中央召開了經濟工作會議,進一步明確了形勢,提出了奮斗目標,部署了2000年經濟工

作的主要任務,需要我們認真把握,狠抓落實,繼續奮發努力,促進國民經濟持續快速

健康發展,為新世紀的經濟騰飛創造良好的開端。

一、當前經濟形勢的總體判斷

(一)當前經濟形勢總體上是好的

1999年以來,在中央采取擴大內需的一系列政策措施的作用下,國民經濟繼續保持

較快增長的態勢,頭9個月國內生產總值增長7.4%.1~10月,工業增加值增長9.1%,增

長速度比較平穩;農業收成穩定,糧食總產量大體接近上年的水平;固定資產投資增長

平緩,全國國有及其他經濟類型固定資產投資(不含城鄉集體和個體投資)增長7%,其

中基本建設投資增長6.6%,更新改造投資增長下降0.9%,房地產投資增長17.4%;隨著

居民收入增加和消費領域的擴大,10月份社會消費品零售總額增長8.2%,增幅比上月提

高1.6個百分點;外貿出口出現回升態勢,9月份出口增長20.2%,10月份出口增長23.8%.

財政收入增長較快,1~10月比去年同期增長19.4%,增收1300多億元,財政收入占國

內生產總值的比重進一步提高。金融形勢比較平穩,到10月末,M1、M2分別增長15.1%、

14.5%,人民幣匯率保持穩定,國家外匯儲備已超過1500億美元。城鄉居民收入穩步增

加,生活水平繼續提高,10月末城鄉居民儲蓄存款余額達59270億元,同比增長13.4%.

從前三個季度的經濟運行情況來看,經濟形勢總體上是好的,預計全年經濟增長可望達

到7%甚至略高一些。這樣的增長速度在世界上也是相當高的。

值得注意的是,當前經濟形勢出現了一些好轉跡象:(1)工業經濟效益水平提高。

1~9月工業企業經濟效益綜合指數比去年同期提高7個百分點,其中成本費用利潤率

提高1個百分點,總資產社會經濟發展貢獻率提高0.2個百分點,產品銷售率提高0.8

個百分點,資產負債率下降1.7個百分點。1~9月工業企業盈虧相抵后實現利潤總額

1200多億元,比去年同期增長71%,其中國有及國有控股工業企業盈虧相抵后實現利潤

480多億元,比去年同期增長1.5倍。(2)外貿出口進一步回升。隨著亞洲周邊國家

的經濟復蘇、需求增加,我國對日本、韓國、印度尼西亞、新加坡等國的出口增長加快

;同時國家加大了出口退稅力度,有力地促進了出口的增長。從7月份開始,出口增長

開始回升。7月、8月、9月、10月出口增長分別為7.5%、17.8%、20.2%、23.8%.預

計全年出口增長可達5%左右。(3)物價下降出現減緩的跡象。8月份,受季節性因素

和肉禽價格進一步回升的影響,全國居民消費價格總水平比上月上漲1%,比去年同月下

降1.7%;商品零售價格總水平比上月上漲0.6%,比去年同月下降2.6%.9月份,因部分地

區調整學雜費、房租、水電費價格以及部分食品價格上漲,全國居民消費價格總水平比

上月上漲2%,比去年同月下降0.8%;商品零售價格總水平比上月上漲0.7%,比去年同月

下降2.8%.10月份居民消費價格比去年同月下降0.6%,商品零售價格下降2.6%,降幅均

比上月縮小0.2個百分點。此外,隨著工業生產穩步增長,工業品市場回暖,工業品價

格降勢也在趨緩。7月、8月、9月,工業品出廠價格分別下降2.5%、2.3%、2.1%,工

業品原材料購進價格分別下降3.4%、3.3%、1.8%.

(二)經濟環境日趨嚴峻的一面不容忽視

以上三種跡象表明,經濟增長出現一些好轉的跡象,但還沒有形成好轉的趨勢,目

前還不能作出經濟增長出現止跌回升、走出谷底的判斷。對今后面臨的國內外經濟環境

是逐步好轉還是比較嚴峻?還有待觀察。

從國際經濟環境來看,美國經濟可望保持一定的增長,但由于美國股市出現一定的

泡沫成分,美元對歐元、日元出現一定的貶值趨勢,不排除出現股市動蕩、外資抽逃、

消費萎縮、使經濟增長發生逆轉的可能性。日本經濟開始緩慢復蘇,但由于日本內需市

場容量有限,日元升值不利于增加出口,所以日本經濟復蘇的基礎還不穩固。美、日GDP

占世界GDP的40%,美、日經濟走向如何,對世界經濟的影響比較大。歐盟經濟正在穩

步增長,但由于歐元的實施,歐元區國家的貿易保護主義不斷加強。亞洲周邊國家和地

區的經濟開始復蘇,即使這些國家和地區的經濟出現好轉,對我外貿出口和利用外資也

將形成一種競爭關系。綜合以上一些情況,2000年世界經濟增長存在許多不確定因素,

即使經濟增長快于1999年,對促進我國經濟發展的有利因素也不是很多,相反,對我國

經濟形成競爭的不利因素在增加。從總體上看,2000年我國外需壓力還是很大,外貿順

差有可能進一步減少,利用外資也有可能會下降,外貿外資的減少,需要通過進一步擴

大內需來彌補。

從國內經濟環境來看,2000年有效需求不足的矛盾仍很突出。目前市場需求依然疲

軟,大多數工農業產品生產過剩,農民收入增長緩慢,居民消費意愿不強,民間投資不

振,銀行貸款行為趨于謹慎,資金供應趨緊,企業生產經營困難增加,社會就業壓力加

大,等等。當前經濟問題,集中到一點,就是通貨緊縮趨勢仍在發展和蔓延。到1999年

9月份為止,全國社會商品零售價格指數連續24個月負增長,居民消費價格指數連續18

個月負增長,生產資料價格指數連續42個月負增長。按照巴塞爾國際清算銀行的定義,

一國消費品價格連續兩年負增長,就可視為通貨緊縮。我國實際上已經達到這一標準。

造成通貨緊縮的原因,從短期因素看,是有效需求不足;從中長期因素看,多年來的重

報告總結工作計劃

工作總結個人總結述職報告實習報告

實踐報告工作匯報辭職報告調研報告黨政報告

演講致辭公眾演講競聘演講

就職演說安全生產愛國演講英語演講開幕閉幕慶典致辭

賀電慰問領導講話

黨政相關入黨申請入團申請

轉正申請思想匯報黨性分析事跡材料申報材料行風建設

公文范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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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施宏觀調控政策的力度

實施宏觀調控政策的力度

更新時間:2007-8-1621:03:58

復建設導致經濟結構嚴重失衡。這次通貨緊縮,實際上是短期的有效需求不足與中長期

的結構不合理因素交織并發,從而使我國面臨前所未有的通貨緊縮壓力。我國這一輪經

濟增長下滑的周期最長,從1992年算起,至今已長達7年,目前下滑的趨勢仍在發展。

特別是這兩年實施積極的財政政策,對拉動經濟增長發揮了重要作用,但仍未從根本上

遏制住經濟增長下滑的趨勢。2000年國內經濟環境依然比較嚴峻。

二、2000年經濟工作需要把握好的幾個關系

2000年經濟面臨的國內外經濟環境不容樂觀,綜合各方面的情況分析,預計這年經

濟增長的社會經濟發展貢獻率提高0.2個百分點,產品銷售率提高0.8個百分點,資產

負債率下降1.7個百分點。1~9月工業企業盈虧相抵后實現利潤總額1200多億元,比

去年同期增長71%,其中國有及國有控股工業企業盈虧相抵后實現利潤480多億元,比

去年同期增長1.5倍。(2)外貿出口進一步回升。隨著亞洲周邊國家的經濟復蘇、需

求增加,我國對日本、韓國、印度尼西亞、新加坡等國的出口增長加快;同時國家加大

了出口退稅力度,有力地促進了出口的增長。從7月份開始,出口增長開始回升。7月、

8月、9月、10月出口增長分別為7.5%、17.8%、20.2%、23.8%.預計全年出口增長可

達5%左右。(3)物價下降出現減緩的跡象。8月份,受季節性因素和肉禽價格進一步

回升的影響,全國居民消費價格總水平比上月上漲1%,比去年同月下降1.7%;商品零售

價格總水平比上月上漲0.6%,比去年同月下降2.6%.9月份,因部分地區調整學雜費、房

租、水電費價格以及部分食品價格上漲,全國居民消費價格總水平比上月上漲2%,比去

年同月下降0.8%;商品零售價格總水平比上月上漲0.7%,比去年同月下降2.8%.10月份

居民消費價格比去年同月下降0.6%,商品零售價格下降2.6%,降幅均比上月縮小0.2個

百分點。此外,隨著工業生產穩步增長,工業品市場回暖,工業品價格降勢也在趨緩。

7月、8月、9月,工業品出廠價格分別下降2.5%、2.3%、2.1%,工業品原材料購進價

格分別下降3.4%、3.3%、1.8%.(二)經濟環境日趨嚴峻的一面不容忽視

以上三種跡象表明,經濟增長出現一些好轉的跡象,但還沒有形成好轉的趨勢,目

前還不能作出經濟增長出現止跌回升、走出谷底的判斷。對今后面臨的國內外經濟環境

是逐步好轉還是比較嚴峻?還有待觀察。

從國際經濟環境來看,美國經濟可望保持一定的增長,但由于美國股市出現一定的

泡沫成分,美元對歐元、日元出現一定的貶值趨勢,不排除出現股市動蕩、外資抽逃、

消費萎縮、使經濟增長發生逆轉的可能性。日本經濟開始緩慢復蘇,但由于日本內需市

場容量有限,日元升值不利于增加出口,所以日本經濟復蘇的基礎還不穩固。美、日GDP

占世界GDP的40%,美、日經濟走向如何,對世界經濟的影響比較大。歐盟經濟正在穩

步增長,但由于歐元的實施,歐元區國家的貿易保護主義不斷加強。亞洲周邊國家和地

區的經濟開始復蘇,即使這些國家和地區的經濟出現好轉,對我外貿出口和利用外資也

將形成一種競爭關系。綜合以上一些情況,2000年世界經濟增長存在許多不確定因素,

即使經濟增長快于1999年,對促進我國經濟發展的有利因素也不是很多,相反,對我國

經濟形成競爭的不利因素在增加。從總體上看,2000年我國外需壓力還是很大,外貿順

差有可能進一步減少,利用外資也有可能會下降,外貿外資的減少,需要通過進一步擴

大內需來彌補。

從國內經濟環境來看,2000年有效需求不足的矛盾仍很突出。目前市場需求依然疲

軟,大多數工農業產品生產過剩,農民收入增長緩慢,居民消費意愿不強,民間投資不

振,銀行貸款行為趨于謹慎,資金供應趨緊,企業生產經營困難增加,社會就業壓力加

大,等等。當前經濟問題,集中到一點,就是通貨緊縮趨勢仍在發展和蔓延。到1999年

9月份為止,全國社會商品零售價格指數連續24個月負增長,居民消費價格指數連續18

個月負增長,生產資料價格指數連續42個月負增長。按照巴塞爾國際清算銀行的定義,

一國消費品價格連續兩年負增長,就可視為通貨緊縮。我國實際上已經達到這一標準。

造成通貨緊縮的原因,從短期因素看,是有效需求不足;從中長期因素看,多年來的重

復建設導致經濟結構嚴重失衡。這次通貨緊縮,實際上是短期的有效需求不足與中長期

的結構不合理因素交織并發,從而使我國面臨前所未有的通貨緊縮壓力。我國這一輪經

濟增長下滑的周期最長,從1992年算起,至今已長達7年,目前下滑的趨勢仍在發展。

特別是這兩年實施積極的財政政策,對拉動經濟增長發揮了重要作用,但仍未從根本上

遏制住經濟增長下滑的趨勢。2000年國內經濟環境依然比較嚴峻。

二、2000年經濟工作需要把握好的幾個關系2000年經濟面臨的國內外經濟環境不容樂觀,綜合各方面的情況分析,預計這年經

濟增長的社會經濟發展預期目標為7%左右,繼續保持較快的增長,但仍然要付出艱巨的

努力。對此,2000年經濟工作需要著重把握和處理好幾個帶有全局和戰略意義的關系。

(一)既要堅持擴大內需,又要加大結構調整和科技進步的力度

擴大內需的核心是促進經濟增長,擴大經濟總量。但是,由于目前我國的經濟增長

越來越受到結構不合理因素的制約,如果不調整結構,經濟增長就不可能上去。調整結

構,不能是短期的、局部性的調整,而必須是中長期的、戰略性的調整;不僅要調整產

業結構、產品結構和企業組織結構,而且要調整地區結構,加快西部大開發,這是關系

經濟長遠發展的重大舉措。結構調整要取得成效,必須以技術創新為動力,不能再走低

水平建設的老路。應在技術進步的基礎上,堅決淘汰落后的、重復的生產能力,發展高

新技術產業和有發展前景的行業和企業,對傳統產業進行較大規模的技術改造和固定資

產更新,不斷提高經濟增長的質量和效益。處理好擴大內需和結構調整的關系,實際上

是處理好經濟總量與結構的關系,二者是不矛盾的。擴大內需的一個重要拉動力,就是

擴大投資需求。這兩年實施積極財政政策的一個重要特點,就是以國債投資為主導,重

點投向基礎設施等國民經濟的薄弱環節和領域,不斷調整和優化經濟結構。擴大內需是

為了促進發展,增加經濟總量,但同時也是調整結構的過程,是科技進步的過程。我們

要以技術創新為動力,在擴大內需、促進發展的同時不斷調整結構,在結構調整的基礎

上求得更好的發展。

(二)既要堅持政府投入,又要努力擴大社會投資和居民消費

堅持政府投入,是在當前經濟不太景氣、社會投資和居民消費未完全啟動以前的必

然選擇。但是,政府投入數量是有限的,要受制于國家財力的制約,而近幾年國家財政

狀況總體上比較困難,這兩年實施積極的財政政策,國家增加發行2100億元國債,專項

用于基礎設施等項建設。政府的這筆投入,與全社會固定資產投資規模相比,數量要少

得多。啟動經濟增長的真正動力,要靠社會投資和居民消費的正常回升,不能只靠政府

投入來支撐經濟增長,否則國家財政難以承受,經濟增長也不能持久。所以,政府投入

的著力點,是要努力引導和擴大社會投資和居民消費,使政府投入起到“四兩撥千斤”

的作用。具體來說,就是要充分發揮財政資金的貼息、參股、合資、補貼、擔保等方式,

帶動更多的社會投資。例如:1999年下半年國家增發600億元國債,其中150億元用于

企業技改項目的貼息和補充相應的資本金,以此帶動銀行貸款1500多億元,使社會投資

規模迅速擴大。與此同時,2000年要繼續落實已經出臺的增加城鎮中低收入居民收入的

政策,要通過實施農村稅費制度改革、完善糧食流通體制改革等措施,努力增加農民收

入,并結合出臺一系列鼓勵消費的政策,努力擴大城鄉居民消費。

(3)既要積極推進改革和發展,又要高度重視保持社會穩定

2000年要擴大內需、調整結構和實現科技進步,立足點是要保持經濟又快又好的發

展。解決當前中國經濟所有問題的關鍵,是要堅持發展。發展是硬道理,這一點是不能

動搖的。但是,要取得又快又好的發展,必須以改革為動力。2000年各項改革已處于攻

堅階段。特別是國有企業改革,是改革的重中之重,將使大多數國有大中型企業實現三

年改革脫困和基本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的目標。只有國有企業搞好了,效益上來了,才能

為發展提供堅實的基礎。加快改革和發展,使社會穩定問題顯得更加重要。改革和發展,

最終是為廣大人民群眾謀取利益的,因而是有利于社會穩定的。但在改革和發展的進程

中,因結構調整、企業改革、機構改革的深化,使下崗、失業現象增加;因社會環境的

不斷變化,競爭加劇,一些人的習俗、觀念適應不了環境變化的需要;等等,如果處理

不慎,極易引發社會不安定因素。社會不穩定,改革和發展將一事無成。一個穩定的社

會環境,是順利推進改革和發展的基本保障。因此,要正確處理改革、發展、穩定的關

系,使三者相互協調和統一。

三、抓住重點,加大實施宏觀調控政策的力度

2000年經濟工作任務涉及方方面面,非常艱巨而又重要。但基本著眼點是擴大內需、

促進經濟增長,并在貫徹黨的十五屆四中全會精神的基礎社會經濟發展上,以國有企業

改革為中心全面推進各項改革,同時注意保持社會穩定。從這個基點出發,2000年經濟

工作要重點抓好以下幾個方面:

(一)繼續加大實施積極財政政策的力度

連續兩年實施積極的財政政策,其拉動經濟增長的效果是顯著的。由于2000年有效

需求不足和通貨緊縮趨勢尚未有效遏制的矛盾仍很突出,在社會投資和居民消費未完全

啟動以前,為了保持經濟的較快增長,必須堅持實施行之有效的積極財政政策,并加大

其力度。現在銀行資金充裕、存貸差達1.2萬億元,生產能力充足、近1/3的生產潛力

未能發揮出來,勞動力豐富,面對錢多、物多、人多的因素,應是加快發展的好時機。

如果不采取有效的政策措施,這些資源就會白白浪費掉。實踐證明,財政政策對資源利

用具有見效快、導向作用大、宏觀配置合理的特點,通過財政向商業銀行發行長期國債,

動用部分社會儲蓄資金,將相對過剩的人、財、物資源利用起來,有利于促進社會生產

力的發展。

2000年繼續實施更加積極的財政政策,仍以擴大財政支出為主要形式,雙管齊下,

通過發行長期國債進一步擴大投資和繼續落實增加居民收入的政策來擴大消費支出;同

時要運用好稅收政策,包括實行必要的減免稅政策,通過適當減少財政收入的形式,進

一步刺激投資、消費和出口。這樣,中央財政赤字和債務規模將進一步擴大。有人擔心,

會不會引發財政風險?據初步測算,1998年,我國中央財政赤字(按國際通行口徑,包

括為彌補債務利息支出而形成的赤字,下同)和債務余額占當年國內生產總值的比重分

別為2.15%和9.9%;1999年約為2.80%和12.0%;預計2000年中央財政赤字占GDP的比

重與上年大體持平,仍控制在3%的警戒線以內,債務余額占GDP的比重約為14.0%,仍

明顯低于60%的警戒線。我國發行國債尚有一定的空間。積極財政政策是否有風險,關

鍵在于能否管好用好國債資金。只要國債資金能夠發揮好的效益,促進經濟較快的發展,

就能夠為償還債務創造有利條件,不會引發財政風險,也不會給后人留下債務包袱。近

一兩年,財政稅收每年增收超過1000億元,其中就包含了積極財政政策帶來的增收效應,

國債投入已經出現良性循環的效果。

(二)進一步發揮貨幣政策的作用

在當前經濟偏冷的情況下,要采取相應擴張的宏觀調控政策,使社會資金得以充分

利用。如果僅僅財政政策是擴張的,而沒有貨幣政策的相應配合,就難以充分調動社會

資金來支持經濟發展,進而會減弱整個宏觀調控的效果。例如:將國債資金投入具有一

定經濟效益的基礎設施建設,以及采取貼息方式投入企業的技術改造等,都需要大量的

銀行貸款與之相配套,如果銀行配套貸款跟不上,就會影響整個國債投入的效果。因此,

必須進一步發揮貨幣政策的作用。一是要保證國債資金配套貸款的及時投入;二是要滿

足企業流動資金貸款的需要;三是要支持廣大中小企業的發展;四是要適當降低存款準

備金率,促進商業銀行擴大貸款,同時對有困難但需要扶持的中小金融機構,給予再貸

款支持;五是要大力開展住房、教育、汽車以及大件耐用消費品等方面的消費信貸業務

;六是要發展資本市場,積極開拓直接融資渠道。總之,要保持貨幣供應量的必要增長。

只要積極財政政策不出現風險,實行相應的貨幣政策也不會有風險。金融業要正確處理

支持經濟增長與防范金融風險的關系,在改善金融服務的同時,要繼續深化金融改革,

健全銀行內控機制和銀行監管機制,完善金融法制。

(三)大力推進國有企業的改革和發展

黨的十五大和十五屆一中全會提出,用三年左右的時間,通過改革、改組、改造和

加強管理,使大多數國有大中型虧損企業擺脫困境,使大多數國有大中型骨干企業初步

建立現代企業制度。2000年是實現這一目標的最后一年,是搞好國有企業改革和發展的

關鍵。黨的十五屆四中全會決定指出:“推進國有企業改革和發展,首先要盡最大努力

實現這一目標。要從不同行業和地區的實際情況出發,根據不平衡發展的客觀進程,著

力抓好重點行業、重點企業和老工業基地,把解決當前的突出問題與長遠發展結合起來,

為國有企業跨世紀發展創造條件。”

2000年要重點做好以下一些工作:(1)推進社會經濟發展工業結構調整。繼續壓

縮紡織、煤炭、冶金、石化、建材、機電、輕工等行業的過剩生產能力,堅決淘汰那些

技術落后、資源浪費、產品質量低劣和污染嚴重的企業。不斷優化工業結構,緩解重復

建設壓力,增強企業活力。(2)加大技術改造力度。繼續撥出一部分國債資金用于企

業技術改造的貼息貸款。對于技術改造所需先進設備的進口,國家可適當提供外匯、免

稅等優惠政策。對國家鼓勵的高新技術產業、新興行業等項目的國產設備投資,實行按

40%的比例抵免企業所得稅。(3)實行債權轉股權。對一些有特別困難、但有一定發

展前景的國有企業,實行債權轉股權。逐步解決企業資本金不足、資產負債率高的問題,

同時盤活銀行的不良資產。(4)拓寬直接融資渠道。完善股票發行、上市制度,使更

多的經濟效益較好、符合條件的國有企業上市,增加企業的資本金。選擇一批信譽好、

發展潛力大的國有控股上市公司,配售部分國有股來籌集資金。一些資信好、實力雄厚

的特大型企業或企業集團,可在境內外發行企業債券,進行滾動發展。(5)實施規范

化的公司制改革。除少數關系國計民生的企業實行國有獨資有限公司外,積極發展具有

多元投資主體的股份有限責任公司,健全公司法人治理結構,處理好“老三會”(黨委

會、工會、職代會)和“新三會”(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的關系,加強企業領導

班子建設,強化內部管理,實行企業會計外派制度,完善企業在經營、用人、分配等方

面的約束機制和激勵機制。(四)建立健全社會保障體系

這是加快國有企業改革、保持社會穩定的重要條件。要繼續做好國有企業下崗職工

再就業和基本生活保障工作。但是,成立再就業服務中心,按“三家抬”(財政、企業、

社會負擔)的辦法來保障下崗職工基本生活費,只是一種過渡性措施。要從根本上解決

國有企業人員多等方面的問題,最終要靠建立健全全國統一的、覆蓋所有企事業及行政

機關單位職工的、由政府承擔并強制執行的社會保障制度。我國原有的社會保障制度,

是實行由政府通過企事業單位從當期收入中償付各項社會保障費用的現收現付制,近期

社會保障改革的方向是由現收現付制轉向通過個人帳戶實現的基金積累制,即職工在領

取工資后向社會保障基金繳付社會保障繳款,這筆繳款連同企業繳付的部分社會保障繳

款都進入職工的個人帳戶,以后就從職工的個人帳戶中支付他們的社會保障開支。實行

基金積累制,對新參加工作的職工來說是沒有問題的,他們有足夠的工作時間在個人帳

戶中積累足夠的養老金。成問題的是,已退休的職工和在實施個人帳戶制度以前較早參

加工作的在職職工(統稱老職工),由于在過去的工作年限里沒有直接為自己積累養老

金、醫療保障基金、住房基金等,而是通過預先扣除把保障費用轉化為政府收入并凝固

在國有資產中。轉入基金積累制以后,老職工新建的個人帳戶中的資金很少,已退休職

工的個人帳戶則完全是空的。因此,在實施從現收現付制向基金積累制轉軌時,政府應

對老職工過去對養老金基金的貢獻作出補償,這就需要由政府出面來籌集和建立社會保

障基金,這是建立健全社會保障體系的重要條件。要擴大社會保障覆蓋范圍,對所有不

同經濟成分的企業和職工依法收繳社會保險費,提高收繳率,籌集社會保障基金;同時

也要考慮,在推進國有經濟戰略性調整和國有企業戰略性改組過程中,對國有股權變現

所得,中小企業的拍賣、租賃所得,國有房地產的出售、租賃所得,以及財政預算支出

的安排,要按照一定比例劃入社會保障基金。條件成熟時要著手建立統一的社會保障制

度。

(五)加強科技與經濟的結合

科技進步是加快結構調整和促進經濟增長的主要驅動力,要加強科技與經濟的結合,

使企業成為技術創新的主體,充分發揮科學技術是第一生產力的作用。但是,目前我國

最薄弱的環節,不是科技水平低,而是科技成果轉化為生產力的環節滯后,這與現行科

技體制和生產體制密切相關。現行科技力量主要集中在科研院所,與生產相脫節。企業

的科技力量非常薄弱,許多優秀科技人才都集中在科研院所。這種體制,大大阻礙了將

科技成果轉化為生產力的進程,使先進的科學技術無法得到及時的應用和推廣。為此,

要深入進行科技體制和生產體制的改革,將應用科技的基本力量從原來的科研院所下放

到企業中去,使企業成為應用科技研究的載體和主要力量。這也是當今發達國家的通行

做法。科技力量與企業合二為一,既可以使科研經費得到保障,使科技人員有了用武之

地,又可以使企業生產有技術創新力量的支撐,增強企業的競爭力。2000年要基本完成

科研機構管理體制的改革工作,使應用科研機構轉制為企業,或納入企業的科研體系中

去。對于高校中的應用科技力量,也要逐步分離出來,按照科研機構改革的方向進行運

作。

此外,要加強知識產權的立法和執法力度,保護技術創新者的利益。盡快制定反壟

斷法和嚴格執行反不正當競爭法,規范技術市場及其他市場,維護多種所有制經濟平等

競爭的市場秩序。建立鼓勵技術投入的稅收制度。政府除了加大基礎研究投入和對市場

前景好的共用性產業技術的研究開發提供資助外,應制定鼓勵企業進行技術投入的政策。

如:對技術轉讓收入、設備投資等扣減所得稅;改進現行的增值稅制度,明確企業研究

篇(8)

本文通過研究跨國公司在國際投資中的債務責任劃分和對其不法行為的管制,而給予我國乃至廣大第三世界國家以啟示。

關鍵詞:跨國公司責任管制

跨國公司在當今世界經濟當中占有舉足輕重的位置,它們的活動對世界經濟的發展有著相當重要的作用和影響。跨國公司由在母國設立的母公司和在東道國設立的諸多子公司所組成。在法律上,跨國公司母公司與子公司是相互獨立的法律實體,但是,在經濟上它們又相互聯系著,而且母公司管理和控制著子公司。母公司為了其全球戰略和整體利益,把子公司作為推行其商業政策的工具,甚至不惜犧牲子公司的利益。[1]在中國,2005年媒體至少對哈根達斯“臟廚房”事件、卡夫餅干含轉基因成分風波等12起跨國公司弱化責任的事件提出了批評。這說明在中國的市場上,跨國公司同樣面臨企業社會責任的挑戰。由此可知,跨國公司母公司對子公司的責任問題,已經成為目前國際社會關注的重要法律問題之一。對此種法律規避行為,應該進行統一的國際監督和管制,這是國際社會,特別是廣大發展中國家的共同要求。[2]

1、跨國公司的概念和特點

本文的研究對象是跨國公司,所以應明確一下跨國公司是什么,以及它具有什么樣的特點。這樣更便于我們分析問題解決問題。

1.1跨國公司的概念

什么是跨國公司,目前在國際上并沒有一個統一的法律定義。起初,人們把跨國公司稱為“多國公司、全球企業、多國企業”等等。1983年,聯合國跨國公司委員會在擬訂《跨國公司行為守則》時所下的定義為大多數國家接受,其為:跨國公司是指由分設在兩個或兩個以上國家的實體組成的企業,而不論這些立體的法律形式和活動范圍如何;這種企業的業務是通過一個或多個活動中心,根據一定的決策體制經營的,可以具有一貫的政策和共同的戰略;企業的各個實體由于所有權或別的因素相聯系,其中一個或一個以上的實體能對其他實體的活動施加重要影響,尤其可以與其他實體分享知識、資源以及分擔責任。[3]

1.2跨國公司的特征

1.2.1跨國性

跨國公司的跨國性主要是指其以本國為基地而從事跨越國界的經營之特征,而非要求其組成實體必須具有不同的國籍。[4]組成跨國公司的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公司必須設在不同的國家,它的基本模式是母公司與子公司、總公司與分公司。一般情況下,是指母公司或總公司設在某國,并以母國作為企業集團的基地,而在別的國家(也稱東道國)設立子公司或自己的分支機構即子公司。

1.2.2戰略的全球性和管理的集中性

因為跨國公司母公司與子公司分設于不同國家,所以跨國公司制定戰略時,不再從某個分公司、某個地區著眼,而是從整個公司利益出發,以全世界市場為角逐目標,從全球范圍考慮公司的生產、銷售、發展政策和策略,以取得最大限度和最長遠的高額利潤。例如:在中國,國外跨國公司都十分重視運用知識產權戰略與策略鞏固和發展自身的競爭優勢,并以此為手段搶占世界市場的制高點。特別是隨著跨國公司采取以知識產權為基礎的“技術—專利—標準”戰略,以及策略性技術聯盟的出現,跨國公司利用知識產權優勢謀求市場競爭更大優勢和更大利潤的特征更加明顯和突出。[5]

1.2.3公司內部一體化

跨國公司的法律人格問題,應當包括兩方面。一方面是母公司以及組成跨國公司的諸實體的法律人格問題;另一方面是跨國公司能否作為國際法主體的問題。[6]從中央控制和內部一體化的活動等方面看,可以說,跨國公司具有企業的特征,是一個經濟實體;但不是一個法律實體。

2、跨國公司的歷史發展及其重要作用

哲學認為凡事物都有其產生發展的過程,跨國公司也不例外,既然分析研究跨國公司就要從它的發展過程說起。近幾十年來,跨國公司已經在世界經濟中占有重要地位,它們的活動對世界經濟發展起著重要作用和影響,在很大程度上,它推動了世界經濟的發展,并且加快全球一體化的腳步。

2.1跨國公司的歷史起源

跨國公司并非“古已有之”,而是資本主義在壟斷階段高度發展的產物,它的迅速發展在很大程度上是二十世紀五十年代初的現象。第二次世界大戰后,發達資本主義國家資本積累和集中過程進一步加強,在許多生產部門,特別是新興工業部門形成少數大企業的統治。由于寡頭統治,競爭對手旗鼓相當,壟斷組織只有利用其資金、技術、管理能力等方面的優勢,將資本轉移到國外去謀求出路,而那些具有廉價原料和勞動力以及有著廣大市場的國家和地區,也就自然而然成為壟斷企業對外投資的主要目標。[7]此外,隨著科學技術新成果在通訊、交通、運輸、生產等部門的廣泛應用,國際間的經濟交往越來越密切,生產社會化程度的越來越提高,加強了生產和資本的國際化,再加上國際市場上的競爭日益激烈,規模經濟的需要以及大企業加速向多種經營發展,跨國的生產活動已成為世界經濟發展的一種新趨勢。

2.2跨國公司的作用

據統計,現在約4萬家跨國公司及其25萬家國外分支機構組成的跨國生產與服務網

絡日益擴大,正在形成一個由跨國公司組織和管理的國際生產體系。跨國公司是國際經濟行為的核心組織者,并成為國際經濟一體化的重要推動者。跨國公司是技術開發的主要承擔者,常常將資本、技術、培訓項目、貿易和環境保護等結合在一起,進行一攬子有形和無形的綜合資產,這些綜合資產刺激了經濟增長。跨國公司在世界范圍內綜合利用生產要素和生產條件的組織管理能力使其成為潛在的、效率很高的生產組織者。因此,就經濟影響來說,跨國公司在世界范圍內的資源配置、提高母國與東道國競爭力并且推動經濟一體化進程等方面發揮了極為關鍵的作用。跨國公司集諸種經濟活動于一身還意味著,東道國的政策需要相應地在廣泛的范圍內對這些公司可能作出的潛在貢獻和作出敏感反應。在政策和制度方面,跨國公司生產的區域戰略加快了區域一體化的趨勢,一旦某些國家被納入了這種區域生產網絡,政策上更深地卷人一體化的壓力也就由此產生了。這意味著鄰近地區國家間更大程度上的政策協調與政策趨同。跨國公司作為一個與世界經濟有許多聯系的一體化組織結構內的機構,作為國際經濟活動的直接協調者發揮著決定性的作用。[8]

3、跨國公司母公司對子公司的債務責任及其法律依據

回想一下上面提到的哈根達斯“臟廚房”事件、卡夫餅干含轉基因成分風波等12起跨國公司弱化責任的事件,我們不得不關注跨國公司母公司的責任問題。

對跨國公司母公司的責任問題,目前各國有以下不同的做法和觀點:(1)嚴守有限責任原則說。這種觀點認為,母公司與子公司一般是各自獨立的法律實體,根據法人的有限責任原則,在內部上,股東僅以出資額為限,而公司則以全部資產承擔責任。換言之,母公司與子公司,兩個公司相對獨立。母公司不應對子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2)整體責任說。這種觀點認為,應把跨國公司看作一個統一的實體,該實體中任一組成部分所造成的損害均可歸咎于該實體的整體。也就是說,無論哪個子公司,只要違法,其責任都由設立其的母公司負責。(3)單一企業說。該說認為,母公司雖然在法律上是相互獨立的法人,但如果從有關因素看,子公司不具有經營自,母子公司構成了單一企業,母公司就應對其子公司的債務負責。即承認母公司與子公司是兩個獨立的法律實體,在例外情況下,如果子公司受母公司的支配和控制,已不具有獨立性時,法院可以認為子公司僅僅是母公司的“化身”,從而適用揭開公司面紗(piercingthecorporateveil),否定公司人格獨立,由母公司對子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對此,我國《公司法》做了這樣的規定:“外國公司對其分支機構在中國境內進行經營活動承擔民事責任”但是,在具體的債務清償時,先以其撥付給分支機構的運營資金清償,不足部分再由母公司清償。筆者認為,對跨國公司實行有限責任原則仍具有重要意義,應該在對跨國公司實行有限責任原則的同時,在特殊情況下“揭開公司面紗”。

3.1對跨國公司實行有限責任原則具有重要意義

對于一國,原因有以下幾種:(1)有利于鼓勵跨國公司前來投資。如果一國法律規定外國公司的分支機構適用無限責任原則,這樣就會讓大部分企業望而卻步,不利于一國引進外資。(2)有利于鼓勵外國投資者與東道國投資的合作,因為采用有限原則可以使外國投資者分散投資風險,同時也可以保護東道國的投資者,合營企業的方法可以使東道國的合營者學到跨國公司先進技術和管理經驗,由于廣大發展中國家需要這些,所以這種方式更是發展中國家所樂意接受的。有限責任原則有時可能對債權人的保護有失公正,但現階段其在經濟生活中所發揮的作用仍是其他制度所無法代替的,利大于弊。(3)有限責任原則在公司法律制度中仍然具有旺盛的生命力。目前對外國投資者的保護,各國一般都實行國民待遇原則,即跨國公司在投資方面享有與東道國的投資者相互平等的權利與義務。很多發展中國家為了鼓勵外國投資者前來投資,甚至對外國投資者實行較本國投資者更優惠的待遇。如果一國對本國的投資者實行有限責任,對跨國公司卻實行其他更嚴厲的制度,如要求跨國公司承擔連帶責任等,勢必阻礙外國投資者前來投資。因此,筆者認為,對跨國公司的子公司在總體上實行有限責任原則仍然是權宜之策。

3.2“揭開公司面紗”的特定情況

目前各國在運用“揭開公司面紗”來處理母公司對子公司對子公司的債務問題時,是基于衡平、正義的考慮。我國的《公司法》雖然沒有對公司獨立人格制度作出規定,但我們在實踐中完全可以根據民法的基本原則誠實信用、公序良俗等,只有在特定情況下才可適用。筆者認為應從以下幾方面來把握“特定情況”:(1)母公司濫用對子公司的控制權,造成子公司徒有其表,沒有自己獨立的意志和利益;這種情況下,子公司的活動完全是代替母公司,母公司理應承擔責任。(2)子公司資本不足,即子公司的資產總額與其所經營的性質及隱含的風險明顯不對稱或不成比例;(3)母公司操縱子公司實施有損子公司利益的行為。如果跨國公司存在上述情況,一旦子公司的債務超過其本身的清償能力,必定會使其債權難以實現,母公司就應該對子公司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3.3母公司對子公司債務責任的法律適用

跨國公司母公司和子公司的住所或注冊地經常位于不同的國家或地區,應使用何國法律來追究母公司的責任?這是一個有爭論的問題。此問題應從兩個方面來加以認識和解決:一是直接適用東道國的法律來解決子公司的獨立人格問題;二是子公司人格被否定以后,原子公司因合同或侵權行為而產生的債務應根據合同或侵權行為的法律適用原則來確定應適用的準據法。[9]

在我國現階段,我們實施改革開放政策,歡迎跨國公司來華投資,但是,對跨國公司的法律責任問題我們應該提起高度重視,在我們的立法中要考慮到這一點。

4、對跨國公司法律規避行為的國際管制

首先看一則報道,據國家稅務總局的抽樣調查則顯示,1/3的虧損外企屬于經營不善,而60%以上的外企存在非正常虧損,40%是虛虧實盈;30%在華跨國公司從未交過所得稅,80%的跨國公司逃漏稅,跨國公司年“避稅”300億。[10]目前,各國及國際社會沒有針對跨國公司法律規避行為的專門法律規定。跨國公司的法律規避問題更多的是表現在其他具體問題中,如跨國公司的轉移定價問題、避稅問題等等。

4.1對跨國公司國際管制的宏觀分析

4.1.1對跨國公司管制的種類

(1)法律管制。跨國公司母國與東道國從各自的角度出發,對跨國公司行為所作的反應又常常導致這些國家之間的矛盾,并給國際社會造成不利的影響,因此有必要對跨國公司的活動進行法律管制。

(2)國家管制。為了吸引跨國公司前來投資,促進本國經濟發展,同時限制和避免跨國公司可能帶來的消極影響,各國都制定了一些法律法規來引導和規范跨國公司的行為。這些法律法規涉及跨國公司經營活動的各個領域,包括公司法、外商投資法、涉外經濟合同法、涉外稅法、外匯管理法,等等。這種管制我們稱為國家管制。

(3)國際管制。國家管制往往不能起到很好的效果。因為組成跨國公司的各個實于不同的國家和地區,而各國的法律規定并不一致。因此,單靠一國的法律還無法對其進行有效的管制。這就需要加強國家間的協調和合作,進行區域管制和國際管制。[11]

4.1.2制定國際統一的行動守則

早在1977年聯合國跨國公司專門委員會就開始擬訂《跨國公司行動守則》,由于各國對守則的內容、法律地位、與一般國際法的關系等問題存在嚴重分歧,使守則擱淺,至今沒有取得實質性進展。但是,制定行動守則是解決跨國公司管制問題的最佳方法。因為,跨國公司行動守則可以對跨國公司的消極活動予以管制,促使跨國公司在國際經濟中發揮積極作用,同時確立關于外國直接投資的新國際規范,促進建立新的國際經濟新秩序。

4.2對跨國公司國際管制的微觀分析

通過分析諸多跨國公司子公司的違法行為,多以關聯企業之間轉移定價和國際避稅為主,下面就這兩種行為加以分析。

4.2.1對跨國公司關聯企業之間轉移定價的管制

對跨國公司轉移定價行為的管制更多是在國內法措施上,許多國家對這個問題的管制都實行正常交易的原則,即將關聯企業的總機構與分支機構、母公司與子公司,以及分支機構或子公司相互間的關系,當作獨立競爭的企業之間的關系來處理。許多國家在確定正常交易價格時都規定按以下方法進行:比較非受控價格法、轉售價格法、成本加成法以及其他合理方法.國際上,聯合國跨國公司委員會擬定的《聯合國跨國公司行為守則》對跨國公司的行為進行全面規范,其中涉及轉移定價的管制。《守則》草案的大部分條文已經確定,但由于發達國家與發展中國家在跨國公司的待遇、國有化和補償、國際法的適用等問題上分歧較大,這一草案在聯合國大會上仍未通過。

4.2.2對跨國公司避稅行為的管制

隨著跨國公司避稅現象的日益嚴重,各國政府也越來越意識到單靠各國單方面措施難以有效地管制,為此,必須加強國際合作,綜合運用國內國際措施。目前,各國采取雙邊或多邊合作的形式,通過簽訂有關條約和協定達到防止國際避稅的目的。主要有:建立國際稅收情報交換制度,使各國稅務機關了解掌握納稅人在對方國家境內的營業活動和財產收入情況;在雙重征稅協定中增設反濫用協定條款;在稅款征收方面相互協助。通過國際合作共同管制跨國公司避稅行為。[12]

5、對在華投資跨國公司的管制的必要性

幾年來我國利用外資工作中出現的一個新情況、新動向。伴隨跨國公司的進入,將雄厚的資金、先進的技術、科學的企業管理方式以及新型的經營策略引進我國。跨國公司來華投資,有效地推動了我國經濟的發展和社會生產力的提高,同時為我國產業結構的優化帶來了積極的影響。但是不可否認跨國公司在華投資期間會出現一些違法行為,比如前面提到的哈根達斯“臟廚房”事件、卡夫餅干含轉基因成分風波以及跨國公司分支機構在華逃稅等案例,這就說明對在華跨國公司管制的研究是必要的。具體如下所述。

5.1是維護我國公有制主體地位的需要

跨國公司海外投資的最終目的,是為了最大限度地占有國際市場和獲得利潤。為此,在設立合營企業時,跨國公司總是利用其資本優勢盡可能地實行控股。通過控股掌握合營企業的資金使用支配權、原材料采購權,從而能逐步控制東道國的市場,以便為進一步改變東道國的市場結構,為實現跨國公司的全球戰略奠定基礎。另一方面,東道國吸引海外投資除為獲得本國經濟建設急需的資金,引進國外先進技術和管理經營外,最終目的是發展民族工業,實現本國經濟騰飛。由此可見,跨國公司的經營目標與東道國引資意圖是存在著矛盾的。

我國公有制在國民經濟中的主體地位不容動搖。因而,為避免跨國公司對我國市場形成操縱,為保證國家對經濟進行有效宏觀調控,為維護和加強公有制的主體地位,保障國家和民族利益不受侵害,有必要對跨國公司行為進行管制。

5.2是我國有序進行企業轉換經營機制的需要

目前我國正處于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建設的初期,企業剛剛擺脫計劃經濟的束縛,尚未完全適應競爭規律和市場的要求,尤其是國有企業,正處在轉換經營機制的緊要關頭。我們轉換企業經營機制,目的是將企業培育成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的市場主體和競爭主體,而不是盲目地將積累多年的國有企業拱手讓與外方,使國有資產大量流失。“中策現象”已經對我們敲響了警鐘,如何引導跨國公司的收購行為有選擇地轉讓一部分企業的產權給跨國公司,而不是由跨國公司任意選擇收購國有企業,已成為急待解決的課題。這也是防止我們利用外資卻被外資所用的必要措施。

5.3是我國產業結構調整的需要

產業結構不平衡一直是困擾我國經濟建設的主要問題。特別是工業生產結構不合理,產品品種不適應市場需求的狀況尤為突出。為此,我國進行了三次產業結構調整。但是,改革開放以來,由于長期注重引進外資的規模,而忽視了利用外資的結構,使得產業結構不平衡的局面未能根本扭轉。目前,跨國公司的大批涌入使我國利用外資進入了一個新階段,我們應該把利用外資同國內產業結構和產品結構的調整結合起來,指定明確的、具體的產業政策規劃,有目的地將跨國公司的投資引向高附加值和高技術的產業,引向需要重點發展的農業、交通業、能源和原材料、建筑業和第三產業,避免跨國公司利用我國企業市場經驗不足、資金短缺等不利因素突破我國的行業準入限制,排擠民族工業。

5.4是保護我國民族工業的需要

由于我國產業結構發展的不平衡狀況,導致部分產業雖已形成規模,部分產業卻處于起步階段,基礎十分薄弱,尚未形成完整的、有競爭力的工業體系。如果任由跨國公司來華與之競爭,必然會對其產生強烈沖擊,甚至會扼殺這些幼稚產業,造成對國民經濟的整體利益的損害。從西方發達國家的經驗來看,在工業發展初期均對民族工業進行保護。二戰以后,日本發現與歐美各國的產業差距,也采取了對本國產業的有效保護措施,使日本能迅速振興民族經濟。因此,從我國經濟發展現狀出發,我們必須將國際競爭限制在中國的民族工業所能承受的范圍之內,有步驟、有區別地將民族工業推向國際市場。[13]

6、我國應對跨國公司來華投資的政策及法律原則

黨的政策是社會主義法制定和實施的基本依據;社會主義法是黨的政策規范化、具體化。是貫徹黨的政策的工具。堅持改革開放不僅是我國對外工作的基本政策,同時又是完善和建立我國外資立法的指導原則被寫入憲法。法和政策作為治理社會主義國家,進行社會主義建設的兩個不可缺少的工具在本質上是一致的。隨著我國進一步對外開放的擴大,現行外資立法的缺陷也就越來越明顯。為維護國家經濟的安全,使跨國公司的投資能在最大程度上與我國引進外資的價值目標協調發展,我們應充分利用政策的及時性和靈活性的特征,完善我國外資政策內容,同時也更好地彌補我國現行外資立法上的不足。

根據上面對跨國公司責任管制的分析與研究,筆者認為,應對跨國公司來華所制定和應用的政策及法律原則應包括以下內容:(1)積極引進的政策及其法律原則。(2)加強引導的政策及法律原則。(3)合理限制的政策及法律原則。(4)嚴密監督的政策及法律原則。[14]上述四項政策及法律原則是有機聯系在一起的,我國引進外資跨國公司的事業要取得成功,缺一不可,盡管隨著時間推移和情況變化,我國對外商投資、對外國跨國公司政策的內容、手段和具體措施都會相應調整和變動,進行不同的組合,但是上述四項政策及法律原則是我國始終堅持的。忽視或放棄其中的任何一項都將損害我國引進外國跨國公司的事業。

7、結論

總而言之,跨國公司的活動對世界經濟的發展有著重要的作用和影響。對于發展中國家來說,一方面,跨國公司對其經濟發展可以起積極作用,因為跨國公司擁有雄厚的資本和先進的技術,只要發展中國家采取正確的政策和措施,有計劃、有步驟、有選擇地引進跨國公司的資金和技術,就能夠彌補本國資金不足,提高本國的工業技術水平,增加就業機會,改善國際收支,達到促進本國經濟發展的目的。另一方面,跨國公司對發展中國家的經濟發展有具有消極作用,它們通過直接投資和技術壟斷等手段,可以攫取高額利潤,控制當地重要行業部門,排擠民族工業,惡化國際收支,阻礙經濟發展。[15]然而我們不能懷著狹隘的民族情緒把跨國公司看作“洪水猛獸”,一方面我們應給予其國民待遇,甚至一些優惠待遇,把跨國公司請進國門;另一方面,需要對跨國公司的不法行為加以管制。同時制訂國際統一的行動綱領,這樣就會更多的維護廣大第三世界國家利益,促進國際經濟新秩序的建立。

參考文獻:

[1]戴瓊:《淺議跨國公司母公司對子公司的債務責任問題》,《國際法學》2004年第4期,P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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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陳翩:《涉及跨國公司的五大法律問題》,《國際法學》2002年第一期,P9.

[8]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吳華瓊:《跨國公司的法律問題》,(學習資料網)。

[9]戴瓊:《淺議跨國公司母公司對子公司的債務責任問題》,《國際法學》2004年第4期,P24.

[10]《跨國公司違法“避稅”長虧不倒》(《法制早報》2005年11月14日)。

[11]陳翩:《涉及跨國公司的五大法律問題》,《國際法學》2002年第一期,P12.

[12]趙志琴:《跨國公司法律規避問題及其規制之探析》,(法律論文資料庫)。

篇(9)

跨國公司在當今世界經濟當中占有舉足輕重的位置,它們的活動對世界經濟的發展有著相當重要的作用和影響。跨國公司由在母國設立的母公司和在東道國設立的諸多子公司所組成。在法律上,跨國公司母公司與子公司是相互獨立的法律實體,但是,在經濟上它們又相互聯系著,而且母公司管理和控制著子公司。母公司為了其全球戰略和整體利益,把子公司作為推行其商業政策的工具,甚至不惜犧牲子公司的利益。在中國,2005年媒體至少對哈根達斯“臟廚房”事件、卡夫餅干含轉基因成分風波等12起跨國公司弱化責任的事件提出了批評。這說明在中國的市場上,跨國公司同樣面臨企業社會責任的挑戰。由此可知,跨國公司母公司對子公司的責任問題,已經成為目前國際社會關注的重要法律問題之一。對此種法律規避行為,應該進行統一的國際監督和管制,這是國際社會,特別是廣大發展中國家的共同要求。

一、跨國公司的概念和特點

本文的研究對象是跨國公司,所以應明確一下跨國公司是什么,以及它具有什么樣的特點。這樣更便于我們分析問題解決問題。

1.1跨國公司的概念

什么是跨國公司,目前在國際上并沒有一個統一的法律定義。起初,人們把跨國公司稱為“多國公司、全球企業、多國企業”等等。1983年,聯合國跨國公司委員會在擬訂《跨國公司行為守則》時所下的定義為大多數國家接受,其為:跨國公司是指由分設在兩個或兩個以上國家的實體組成的企業,而不論這些立體的法律形式和活動范圍如何;這種企業的業務是通過一個或多個活動中心,根據一定的決策體制經營的,可以具有一貫的政策和共同的戰略;企業的各個實體由于所有權或別的因素相聯系,其中一個或一個以上的實體能對其他實體的活動施加重要影響,尤其可以與其他實體分享知識、資源以及分擔責任。

1.2跨國公司的特征

1.2.1跨國性

跨國公司的跨國性主要是指其以本國為基地而從事跨越國界的經營之特征,而非要求其組成實體必須具有不同的國籍。組成跨國公司的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公司必須設在不同的國家,它的基本模式是母公司與子公司、總公司與分公司。一般情況下,是指母公司或總公司設在某國,并以母國作為企業集團的基地,而在別的國家(也稱東道國)設立子公司或自己的分支機構即子公司。

1.2.2戰略的全球性和管理的集中性

因為跨國公司母公司與子公司分設于不同國家,所以跨國公司制定戰略時,不再從某個分公司、某個地區著眼,而是從整個公司利益出發,以全世界市場為角逐目標,從全球范圍考慮公司的生產、銷售、發展政策和策略,以取得最大限度和最長遠的高額利潤。例如:在中國,國外跨國公司都十分重視運用知識產權戰略與策略鞏固和發展自身的競爭優勢,并以此為手段搶占世界市場的制高點。特別是隨著跨國公司采取以知識產權為基礎的“技術—專利—標準”戰略,以及策略性技術聯盟的出現,跨國公司利用知識產權優勢謀求市場競爭更大優勢和更大利潤的特征更加明顯和突出。

1.2.3公司內部一體化

跨國公司的法律人格問題,應當包括兩方面。一方面是母公司以及組成跨國公司的諸實體的法律人格問題;另一方面是跨國公司能否作為國際法主體的問題。從中央控制和內部一體化的活動等方面看,可以說,跨國公司具有企業的特征,是一個經濟實體;但不是一個法律實體。

二、跨國公司的歷史發展及其重要作用

哲學認為凡事物都有其產生發展的過程,跨國公司也不例外,既然分析研究跨國公司就要從它的發展過程說起。近幾十年來,跨國公司已經在世界經濟中占有重要地位,它們的活動對世界經濟發展起著重要作用和影響,在很大程度上,它推動了世界經濟的發展,并且加快全球一體化的腳步。

2.1跨國公司的歷史起源

跨國公司并非“古已有之”,而是資本主義在壟斷階段高度發展的產物,它的迅速發展在很大程度上是二十世紀五十年代初的現象。第二次世界大戰后,發達資本主義國家資本積累和集中過程進一步加強,在許多生產部門,特別是新興工業部門形成少數大企業的統治。由于寡頭統治,競爭對手旗鼓相當,壟斷組織只有利用其資金、技術、管理能力等方面的優勢,將資本轉移到國外去謀求出路,而那些具有廉價原料和勞動力以及有著廣大市場的國家和地區,也就自然而然成為壟斷企業對外投資的主要目標。此外,隨著科學技術新成果在通訊、交通、運輸、生產等部門的廣泛應用,國際間的經濟交往越來越密切,生產社會化程度的越來越提高,加強了生產和資本的國際化,再加上國際市場上的競爭日益激烈,規模經濟的需要以及大企業加速向多種經營發展,跨國的生產活動已成為世界經濟發展的一種新趨勢。

2.2跨國公司的作用

據統計,現在約4萬家跨國公司及其25萬家國外分支機構組成的跨國生產與服務網絡日益擴大,正在形成一個由跨國公司組織和管理的國際生產體系。跨國公司是國際經濟行為的核心組織者,并成為國際經濟一體化的重要推動者。跨國公司是技術開發的主要承擔者,常常將資本、技術、培訓項目、貿易和環境保護等結合在一起,進行一攬子有形和無形的綜合資產,這些綜合資產刺激了經濟增長。跨國公司在世界范圍內綜合利用生產要素和生產條件的組織管理能力使其成為潛在的、效率很高的生產組織者。因此,就經濟影響來說,跨國公司在世界范圍內的資源配置、提高母國與東道國競爭力并且推動經濟一體化進程等方面發揮了極為關鍵的作用。跨國公司集諸種經濟活動于一身還意味著,東道國的政策需要相應地在廣泛的范圍內對這些公司可能作出的潛在貢獻和作出敏感反應。在政策和制度方面,跨國公司生產的區域戰略加快了區域一體化的趨勢,一旦某些國家被納入了這種區域生產網絡,政策上更深地卷人一體化的壓力也就由此產生了。這意味著鄰近地區國家間更大程度上的政策協調與政策趨同。跨國公司作為一個與世界經濟有許多聯系的一體化組織結構內的機構,作為國際經濟活動的直接協調者發揮著決定性的作用。

三、跨國公司母公司對子公司的債務責任及其法律依據

回想一下上面提到的哈根達斯“臟廚房”事件、卡夫餅干含轉基因成分風波等12起跨國公司弱化責任的事件,我們不得不關注跨國公司母公司的責任問題。

對跨國公司母公司的責任問題,目前各國有以下不同的做法和觀點:(1)嚴守有限責任原則說。這種觀點認為,母公司與子公司一般是各自獨立的法律實體,根據法人的有限責任原則,在內部上,股東僅以出資額為限,而公司則以全部資產承擔責任。換言之,母公司與子公司,兩個公司相對獨立。母公司不應對子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2)整體責任說。這種觀點認為,應把跨國公司看作一個統一的實體,該實體中任一組成部分所造成的損害均可歸咎于該實體的整體。也就是說,無論哪個子公司,只要違法,其責任都由設立其的母公司負責。(3)單一企業說。該說認為,母公司雖然在法律上是相互獨立的法人,但如果從有關因素看,子公司不具有經營自,母子公司構成了單一企業,母公司就應對其子公司的債務負責。即承認母公司與子公司是兩個獨立的法律實體,在例外情況下,如果子公司受母公司的支配和控制,已不具有獨立性時,法院可以認為子公司僅僅是母公司的“化身”,從而適用揭開公司面紗(piercingthecorporateveil),否定公司人格獨立,由母公司對子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對此,我國《公司法》做了這樣的規定:“外國公司對其分支機構在中國境內進行經營活動承擔民事責任”但是,在具體的債務清償時,先以其撥付給分支機構的運營資金清償,不足部分再由母公司清償。筆者認為,對跨國公司實行有限責任原則仍具有重要意義,應該在對跨國公司實行有限責任原則的同時,在特殊情況下“揭開公司面紗”。

3.1對跨國公司實行有限責任原則具有重要意義

對于一國,原因有以下幾種:(1)有利于鼓勵跨國公司前來投資。如果一國法律規定外國公司的分支機構適用無限責任原則,這樣就會讓大部分企業望而卻步,不利于一國引進外資。(2)有利于鼓勵外國投資者與東道國投資的合作,因為采用有限原則可以使外國投資者分散投資風險,同時也可以保護東道國的投資者,合營企業的方法可以使東道國的合營者學到跨國公司先進技術和管理經驗,由于廣大發展中國家需要這些,所以這種方式更是發展中國家所樂意接受的。有限責任原則有時可能對債權人的保護有失公正,但現階段其在經濟生活中所發揮的作用仍是其他制度所無法代替的,利大于弊。(3)有限責任原則在公司法律制度中仍然具有旺盛的生命力。目前對外國投資者的保護,各國一般都實行國民待遇原則,即跨國公司在投資方面享有與東道國的投資者相互平等的權利與義務。很多發展中國家為了鼓勵外國投資者前來投資,甚至對外國投資者實行較本國投資者更優惠的待遇。如果一國對本國的投資者實行有限責任,對跨國公司卻實行其他更嚴厲的制度,如要求跨國公司承擔連帶責任等,勢必阻礙外國投資者前來投資。因此,筆者認為,對跨國公司的子公司在總體上實行有限責任原則仍然是權宜之策。

3.2“揭開公司面紗”的特定情況

目前各國在運用“揭開公司面紗”來處理母公司對子公司對子公司的債務問題時,是基于衡平、正義的考慮。我國的《公司法》雖然沒有對公司獨立人格制度作出規定,但我們在實踐中完全可以根據民法的基本原則誠實信用、公序良俗等,只有在特定情況下才可適用。筆者認為應從以下幾方面來把握“特定情況”:(1)母公司濫用對子公司的控制權,造成子公司徒有其表,沒有自己獨立的意志和利益;這種情況下,子公司的活動完全是代替母公司,母公司理應承擔責任。(2)子公司資本不足,即子公司的資產總額與其所經營的性質及隱含的風險明顯不對稱或不成比例;(3)母公司操縱子公司實施有損子公司利益的行為。如果跨國公司存在上述情況,一旦子公司的債務超過其本身的清償能力,必定會使其債權難以實現,母公司就應該對子公司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3.3母公司對子公司債務責任的法律適用

跨國公司母公司和子公司的住所或注冊地經常位于不同的國家或地區,應使用何國法律來追究母公司的責任?這是一個有爭論的問題。此問題應從兩個方面來加以認識和解決:一是直接適用東道國的法律來解決子公司的獨立人格問題;二是子公司人格被否定以后,原子公司因合同或侵權行為而產生的債務應根據合同或侵權行為的法律適用原則來確定應適用的準據法。

在我國現階段,我們實施改革開放政策,歡迎跨國公司來華投資,但是,對跨國公司的法律責任問題我們應該提起高度重視,在我們的立法中要考慮到這一點。

四、對跨國公司法律規避行為的國際管制

首先看一則報道,據國家稅務總局的抽樣調查則顯示,1/3的虧損外企屬于經營不善,而60%以上的外企存在非正常虧損,40%是虛虧實盈;30%在華跨國公司從未交過所得稅,80%的跨國公司逃漏稅,跨國公司年“避稅”300億。目前,各國及國際社會沒有針對跨國公司法律規避行為的專門法律規定。跨國公司的法律規避問題更多的是表現在其他具體問題中,如跨國公司的轉移定價問題、避稅問題等等。

4.1對跨國公司國際管制的宏觀分析

4.1.1對跨國公司管制的種類

(1)法律管制。跨國公司母國與東道國從各自的角度出發,對跨國公司行為所作的反應又常常導致這些國家之間的矛盾,并給國際社會造成不利的影響,因此有必要對跨國公司的活動進行法律管制。

(2)國家管制。為了吸引跨國公司前來投資,促進本國經濟發展,同時限制和避免跨國公司可能帶來的消極影響,各國都制定了一些法律法規來引導和規范跨國公司的行為。這些法律法規涉及跨國公司經營活動的各個領域,包括公司法、外商投資法、涉外經濟合同法、涉外稅法、外匯管理法,等等。這種管制我們稱為國家管制。

(3)國際管制。國家管制往往不能起到很好的效果。因為組成跨國公司的各個實于不同的國家和地區,而各國的法律規定并不一致。因此,單靠一國的法律還無法對其進行有效的管制。這就需要加強國家間的協調和合作,進行區域管制和國際管制。

4.1.2制定國際統一的行動守則

早在1977年聯合國跨國公司專門委員會就開始擬訂《跨國公司行動守則》,由于各國對守則的內容、法律地位、與一般國際法的關系等問題存在嚴重分歧,使守則擱淺,至今沒有取得實質性進展。但是,制定行動守則是解決跨國公司管制問題的最佳方法。因為,跨國公司行動守則可以對跨國公司的消極活動予以管制,促使跨國公司在國際經濟中發揮積極作用,同時確立關于外國直接投資的新國際規范,促進建立新的國際經濟新秩序。

4.2對跨國公司國際管制的微觀分析

通過分析諸多跨國公司子公司的違法行為,多以關聯企業之間轉移定價和國際避稅為主,下面就這兩種行為加以分析。

4.2.1對跨國公司關聯企業之間轉移定價的管制

對跨國公司轉移定價行為的管制更多是在國內法措施上,許多國家對這個問題的管制都實行正常交易的原則,即將關聯企業的總機構與分支機構、母公司與子公司,以及分支機構或子公司相互間的關系,當作獨立競爭的企業之間的關系來處理。許多國家在確定正常交易價格時都規定按以下方法進行:比較非受控價格法、轉售價格法、成本加成法以及其他合理方法.國際上,聯合國跨國公司委員會擬定的《聯合國跨國公司行為守則》對跨國公司的行為進行全面規范,其中涉及轉移定價的管制。《守則》草案的大部分條文已經確定,但由于發達國家與發展中國家在跨國公司的待遇、國有化和補償、國際法的適用等問題上分歧較大,這一草案在聯合國大會上仍未通過。

4.2.2對跨國公司避稅行為的管制

隨著跨國公司避稅現象的日益嚴重,各國政府也越來越意識到單靠各國單方面措施難以有效地管制,為此,必須加強國際合作,綜合運用國內國際措施。目前,各國采取雙邊或多邊合作的形式,通過簽訂有關條約和協定達到防止國際避稅的目的。主要有:建立國際稅收情報交換制度,使各國稅務機關了解掌握納稅人在對方國家境內的營業活動和財產收入情況;在雙重征稅協定中增設反濫用協定條款;在稅款征收方面相互協助。通過國際合作共同管制跨國公司避稅行為。

五、對在華投資跨國公司的管制的必要性

幾年來我國利用外資工作中出現的一個新情況、新動向。伴隨跨國公司的進入,將雄厚的資金、先進的技術、科學的企業管理方式以及新型的經營策略引進我國。跨國公司來華投資,有效地推動了我國經濟的發展和社會生產力的提高,同時為我國產業結構的優化帶來了積極的影響。但是不可否認跨國公司在華投資期間會出現一些違法行為,比如前面提到的哈根達斯“臟廚房”事件、卡夫餅干含轉基因成分風波以及跨國公司分支機構在華逃稅等案例,這就說明對在華跨國公司管制的研究是必要的。具體如下所述。

5.1是維護我國公有制主體地位的需要

跨國公司海外投資的最終目的,是為了最大限度地占有國際市場和獲得利潤。為此,在設立合營企業時,跨國公司總是利用其資本優勢盡可能地實行控股。通過控股掌握合營企業的資金使用支配權、原材料采購權,從而能逐步控制東道國的市場,以便為進一步改變東道國的市場結構,為實現跨國公司的全球戰略奠定基礎。另一方面,東道國吸引海外投資除為獲得本國經濟建設急需的資金,引進國外先進技術和管理經營外,最終目的是發展民族工業,實現本國經濟騰飛。由此可見,跨國公司的經營目標與東道國引資意圖是存在著矛盾的。

我國公有制在國民經濟中的主體地位不容動搖。因而,為避免跨國公司對我國市場形成操縱,為保證國家對經濟進行有效宏觀調控,為維護和加強公有制的主體地位,保障國家和民族利益不受侵害,有必要對跨國公司行為進行管制。

5.2是我國有序進行企業轉換經營機制的需要

目前我國正處于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建設的初期,企業剛剛擺脫計劃經濟的束縛,尚未完全適應競爭規律和市場的要求,尤其是國有企業,正處在轉換經營機制的緊要關頭。我們轉換企業經營機制,目的是將企業培育成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的市場主體和競爭主體,而不是盲目地將積累多年的國有企業拱手讓與外方,使國有資產大量流失。“中策現象”已經對我們敲響了警鐘,如何引導跨國公司的收購行為有選擇地轉讓一部分企業的產權給跨國公司,而不是由跨國公司任意選擇收購國有企業,已成為急待解決的課題。這也是防止我們利用外資卻被外資所用的必要措施。

5.3是我國產業結構調整的需要

產業結構不平衡一直是困擾我國經濟建設的主要問題。特別是工業生產結構不合理,產品品種不適應市場需求的狀況尤為突出。為此,我國進行了三次產業結構調整。但是,改革開放以來,由于長期注重引進外資的規模,而忽視了利用外資的結構,使得產業結構不平衡的局面未能根本扭轉。目前,跨國公司的大批涌入使我國利用外資進入了一個新階段,我們應該把利用外資同國內產業結構和產品結構的調整結合起來,指定明確的、具體的產業政策規劃,有目的地將跨國公司的投資引向高附加值和高技術的產業,引向需要重點發展的農業、交通業、能源和原材料、建筑業和第三產業,避免跨國公司利用我國企業市場經驗不足、資金短缺等不利因素突破我國的行業準入限制,排擠民族工業。

5.4是保護我國民族工業的需要

由于我國產業結構發展的不平衡狀況,導致部分產業雖已形成規模,部分產業卻處于起步階段,基礎十分薄弱,尚未形成完整的、有競爭力的工業體系。如果任由跨國公司來華與之競爭,必然會對其產生強烈沖擊,甚至會扼殺這些幼稚產業,造成對國民經濟的整體利益的損害。從西方發達國家的經驗來看,在工業發展初期均對民族工業進行保護。二戰以后,日本發現與歐美各國的產業差距,也采取了對本國產業的有效保護措施,使日本能迅速振興民族經濟。因此,從我國經濟發展現狀出發,我們必須將國際競爭限制在中國的民族工業所能承受的范圍之內,有步驟、有區別地將民族工業推向國際市場。

六、我國應對跨國公司來華投資的政策及法律原則

黨的政策是社會主義法制定和實施的基本依據;社會主義法是黨的政策規范化、具體化。是貫徹黨的政策的工具。堅持改革開放不僅是我國對外工作的基本政策,同時又是完善和建立我國外資立法的指導原則被寫入憲法。法和政策作為治理社會主義國家,進行社會主義建設的兩個不可缺少的工具在本質上是一致的。隨著我國進一步對外開放的擴大,現行外資立法的缺陷也就越來越明顯。為維護國家經濟的安全,使跨國公司的投資能在最大程度上與我國引進外資的價值目標協調發展,我們應充分利用政策的及時性和靈活性的特征,完善我國外資政策內容,同時也更好地彌補我國現行外資立法上的不足。

根據上面對跨國公司責任管制的分析與研究,筆者認為,應對跨國公司來華所制定和應用的政策及法律原則應包括以下內容:(1)積極引進的政策及其法律原則。(2)加強引導的政策及法律原則。(3)合理限制的政策及法律原則。(4)嚴密監督的政策及法律原則。上述四項政策及法律原則是有機聯系在一起的,我國引進外資跨國公司的事業要取得成功,缺一不可,盡管隨著時間推移和情況變化,我國對外商投資、對外國跨國公司政策的內容、手段和具體措施都會相應調整和變動,進行不同的組合,但是上述四項政策及法律原則是我國始終堅持的。忽視或放棄其中的任何一項都將損害我國引進外國跨國公司的事業。

七、結論

總而言之,跨國公司的活動對世界經濟的發展有著重要的作用和影響。對于發展中國家來說,一方面,跨國公司對其經濟發展可以起積極作用,因為跨國公司擁有雄厚的資本和先進的技術,只要發展中國家采取正確的政策和措施,有計劃、有步驟、有選擇地引進跨國公司的資金和技術,就能夠彌補本國資金不足,提高本國的工業技術水平,增加就業機會,改善國際收支,達到促進本國經濟發展的目的。另一方面,跨國公司對發展中國家的經濟發展有具有消極作用,它們通過直接投資和技術壟斷等手段,可以攫取高額利潤,控制當地重要行業部門,排擠民族工業,惡化國際收支,阻礙經濟發展。然而我們不能懷著狹隘的民族情緒把跨國公司看作“洪水猛獸”,一方面我們應給予其國民待遇,甚至一些優惠待遇,把跨國公司請進國門;另一方面,需要對跨國公司的不法行為加以管制。同時制訂國際統一的行動綱領,這樣就會更多的維護廣大第三世界國家利益,促進國際經濟新秩序的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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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戴瓊:《淺議跨國公司母公司對子公司的債務責任問題》,《國際法學》2004年第4期,P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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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跨國公司違法“避稅”長虧不倒》(《法制早報》2005年11月14日)。

[11]陳翩:《涉及跨國公司的五大法律問題》,《國際法學》2002年第一期,P12.

[12]趙志琴:《跨國公司法律規避問題及其規制之探析》,(法律論文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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