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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stract:Theminimumsubsistenceguaranteesystemforcitizensistheresultofthesocio-economicfactorstobetrappedinpovertybytheGovernmenttogivethemostbasiclivelihoodguaranteesystemfornationalrelief.Ruralminimumlivingstandardsecuritysystemistosolvefoodandclothingproblemofruralpovertyanimportantmeasureforbuildingasocialistharmonioussocietyandbuildinganewsocialistcountrysideisofgreatsignificance.Thesystemsinceitsinceptionmorethan10years,constantlysumupexperienceinallaspectsonthebasisofalsobecomingmoreandmoremature.Thearticleaimsfortheoperationofitsmainproblemsputforwardasoundideatomakeitbetter,toplayagreaterroleinsociety.
Keywords:ruralareas;minimumsubsistenceguaranteesystem;lowobject;fundinglow
前言
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我國社會救助體系重要的組成部分,它根據維持最起碼的生活需求的標準設立一條最低生活保障線,每一個公民,當其收入水平低于最低生活保障線而生活發生困難時,都有權利得到國家和社會按照明文公布的法定程序和標準提供的現金和實物救助,俗稱“低保”。低保制度使得農村的貧困群體得到了十分及時且必要的救助,這對保持農村社會的穩定和整個國家的和諧都起到了非常關鍵的作用。所以,不斷完善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建設和諧社會的需要,也是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的需要。目前,低保制度推廣和完善面臨最大的問題有三個方面:一是低保資金的來源,二是低保戶的評審,三是低保運行的監督。針對這三方面的問題,筆者認為以下意見值得認真對待。
一、在資金來源上,應該多渠道籌措資金,資金問題是農村低保制度得以實施的關鍵
現行的農村低保制度主要采取市、縣財政分擔,省財政給予適當補助的籌資模式,中央財政至今未安排農村低保資金,許多地區由于基層財政沒有能力對低保資金進行配套,嚴重影響了農村低保的推廣,這種現象在農村的其他保障制度推廣中也普遍存在。這對于經濟條件尚好的東部沿海地區問題不大,但經濟欠發達的中西部地區尤其是國家級、省級貧困縣市的財政壓力很大。考慮到中央及各級政府財力有限,支持實施農村低保制度不應平均投入支持財力,而應突出重點,有針對性地實行傾斜。根據各省經濟狀況的不同,中央確定轉移支付低保資金的比例,對于沿海開放的省份中央可以不補或少補;對于內陸較貧困的省份,中央應加大財政支持力度(30%~50%較為適宜),盡可能的減輕省級的財政壓力;對于特別貧困的省份,如青海、,中央至少應負擔低保總支出的一半,這是在中央與省級之間的資金劃分。這樣劃分的依據有二:一是各省經濟情況不同,自給能力有別,區分不同情況給予支持符合建立和諧社會,全國協調發展的主流;二是經濟越是發達的省份和地區,需要低保救助的人越少,越是貧窮的地方,越沒有能力安置配套資金,越需要大力支持。
關于中央政府是否有能力提供低保資金的問題,筆者認為中央政府完全有能力。2005年,政府的財政收入已經達到3萬億元,僅增收部分就達5000多億元,中央財政加大支持農村低保的力度應該不成問題。建立農村低保制度究竟需要多少錢?如果按每人每月“補差”30~40元計算。如今還沒有享受低保的2600多萬貧困人口每年大約需要100億元。但是,這筆錢并非都要“新增”。按遼寧省的說法,取消農業稅后中央給地方的轉移支付款項中,已經有“農村特困戶救濟”這一項,2005年在遼寧省是1.62億元。而全省全年的農村低保資金是2.54億元,這筆款項占的比重是64%。也就是說,實際上,有2/3的錢中央已經掏出來了。2005年遼寧省農村低保的補差金額是30元左右,即使遼寧省補差金額增加到40元,也不過再增加1.5億元。所以,如果假設遼寧省正在全國平均水平上,除去已有的中央轉移支付的資金,全國“新增”投入也就在30~50億元之間,而貧困人口每人每月可得到低保救助金為40元。按比較寬裕的計算,整個資金量再翻一番(每人補差70元左右),也不過100個億,相當于2005年財政收入的0.33%。所以說,解決農村低保的資金問題的前景應該是很樂觀的。[1]2007年第二季度,民政部統計低保的補助標準是71.4元/每人每月(參照下表),6月份的計劃支出為7.4億元,按此計算全年不過88.8億元,僅占2006年全國財政總收入(39373.2億元)的0.2255%。這個比例低于2005年。所以中央完全有能力推進農村低保的全面覆蓋。
民政事業統計季報(2007年2季度)
在省份內部,各級亦應參照上述模式確定省級和市縣各級分擔的比例,可以按照地區人均國民生產總值的數額確定各級負擔的比例,如福建省對于人均在1.5~2萬元的縣市給予15%的補助,對于超過2萬元的縣市完全由地方各級自行負擔,[2]對于1~1.5萬元的省級補助30%~50%。這樣就可以實現省內的平衡。做到把錢用在最需要救助的農民身上。同時各級政府要設立低保資金專用帳戶,實現專帳管理,專戶專用,專款專用,封閉運行,低保資金列入財政預算,到期強制劃撥,優先保障的運作模式。對于來自社會各方面的捐贈要及時繳入專用帳戶,防止挪用。各級政府在負擔比例相對穩定的情況下還應該逐年增加資金投入量,以切實提高低保戶的保障水平,增加低保戶的數量。
二、在低保對象的選取上,要堅持評審程序化、公開化的原則
每個低保對象的確定必須在符合收入條件的基礎上,經過村級評議,鄉鎮審核,縣市民政部門審批、省級監督的程序,有效杜絕非貧困因素的干擾,同時各評審級次的結果都必須及時在鄉村兩級公示,給其他村民提出異議進行監督留有時間,省級政府的監督可以采取不定點抽查的方法和對宏觀政策的調整方面。
三、在資金的發放上,應堅持社會化的原則
通過分布廣泛的農村金融機構
,如信用社,郵政儲蓄網點低保金,這樣做有助于避免克扣、冒領及不必要行政干預,節省人力、財力、物力。
四、在低保對象的管理上,應采取動態靈活的方式
五、在低保的監督上,應堅持多元化,依靠群眾的原則
通過公示低保審核程序讓群眾參與低保的全過程,人民群眾參與監督是最有效的監督。還可以通過上級的行政監督、平級及上級的審計監督,紀檢監督等多種方式防止、截留挪占、弄虛作假的行為發生。
六、在保障對象的范圍上,應該逐步實現由指標式低保向應保盡保過渡
都是貧困戶,都符合低保條件,有人得不到救助就會引發諸多矛盾,與公平原則不符、與和諧社會相悖。在目前還沒有能力實現應保盡保的情況下,應該給貧困市、縣、鄉、鎮更多的指標,而不宜平均分配,因為越是經濟落后的地區,貧困人口就越多,需要救助的人和相應的資金投入就越多。以吉林省為例,2006年吉林省民政廳統計全省共有特困戶120萬,占農村人口的7.7%。由于資金極其有限,目前僅將80萬納入低保范圍,還有將近40萬貧困人口無任何保障。德惠市邊崗鄉2006年共有貧困人口3200多人,占鄉總人口的8%,目前只有1518人得到低保,有另一半貧困人口只能繼續等待低保指標的增加。[3]2007年7月9日,吉林省政府常務會決定,要加大財政投入力度,新增省級財政補助資金7600萬元,將全省保障標準提高到693元,補助標準提高到360元;投資200萬元建立農村低保信息系統,推進農村低保信息化建設,適當增加農村低保工作經費和一次性專項經費,推進全省農村低保工作發展,切實保障農村貧困群眾的基本生活。
七、在低保金的發放標準上,定額補助雖然存在一定問題,目前還不適宜采取補差原則
定額補助是每月發給低保戶固定金額,享受者人人平等,這樣易于操作,節省人力、物力,又可以避免糾紛的發生,是目前各地普遍推廣的補助模式。
八、在條件成熟的地區,可以對低保制度進行地方性立法
目前建立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只是依據上級的指示、辦法、意見等,隨意性大,不具有持久性,這不利于低保制度的發展。各地在運作模式成型,條件穩妥的情況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規和地方政府規章,以期將低保法制化,本文來自范文中國網。更好地推進低保工作。2007年7月9日,吉林省政府常務會決定,在深入調研的基礎上修訂《吉林省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辦法》和出臺《吉林省農村貧困家庭收入核算辦法》、《吉林省農村低保資金管理辦法》和《吉林省農村低保對象分類施保辦法》,規范農村低保制度。
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一件關系7億農民切身利益的大事,是解決“三農問題”的一項重要的保障措施,是建設社會新農村的基礎,是建設和諧社會實現城鄉和諧、分配和諧的關鍵一步。所以,低保制度的完善具有重大的現實意義和深遠的歷史意義,需要我們幾年甚至十幾年的努力。
參考文獻
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指國家為保障收入過低而難以維持最基本生活的貧困人群而建立的,旨在使貧困人群的基本生活得以保障的一種救濟制度。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我國農村社會救助領域的一項重要制度,在保障農村貧困人口及其家庭的基本生活方面發揮著日益重要的作用。面對目前城鄉低保制度的二元化在保障方面所表現出的城鄉差異,以及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實施過程中出現的問題,都亟須對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進行完善。因此,建立完善的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不僅是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的關鍵問題,更是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堅實基礎,對國家經濟發展具有重大意義。本文以重慶市為例對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建設進行探討。
一、重慶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現狀
重慶市從2003年開始進行農村最低生活保障試點工作;2007年1月,開始全面建立和實施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保障人數和保障標準逐年提高。當前,重慶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現狀表現在:
(一)覆蓋范圍擴大,但仍顯狹窄
隨著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工作的進一步深入,社會保障工作取得明顯成效,低保覆蓋面有較大幅度的擴展。截至2008年12月底,重慶農村低保人數為78萬人,占農業人口的3.31%,比上年增加6.15萬人,增長8.5%。但目前農村還需要低保政策扶持的貧困人口以及已確定為低保對象但還沒有享受低保待遇的困難群眾仍占很大比重,這對推進農村最低保障制度工作是一個大的挑戰。
(二)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二元化拉大了城鄉低保差距
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在政策規定和內容上都各不相同,明顯表現為制度的二元化。城鄉不同的保障標準及由此造成的實際補助的差別,使得城鄉差距越拉越大。2009年城市低保標準是223.8元每人/月,實際補助是159元;而農村低保標準是98.1元每人/月,實際補助是59元,城鄉差距分別是228%和269%。由于這種人為的制度安排,城鄉低保差距被拉大,致使農村低保對象生活艱難,低保家庭除了維持日常生活支出外,基本無力購買日常耐用消費品。
(三)財政收入增加,但救濟經費不足
隨著中國經濟實力進一步增強,國家財政收入增加,國家對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支持力度也大幅提高。但低保經費保障的力度遠遠小于經濟增長發展所帶來的生活水平的提高幅度,加之區縣政府在利用社會救濟經費時往往先保障經濟效果明顯的其他項目,延遲對低保的補助,救濟經費的滯后使得低保工作開展緩慢。
(四)堅持“以人為本、執政為民”,但基層辦事缺乏科學性與公平性
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堅持“以人為本、執政為民”的指導思想,保障貧困人口的最基本生存問題,克服現實生活中的困難,幫助他們盡早脫離貧困。但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在實施過程中由于其工作量大且繁瑣,加之保障對象和保障標準的難確定性,使得部分低保工作人員在完成工作時因缺乏相關低保法律的支撐,做事時缺乏科學性和公平性。
二、重慶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存在問題的原因分析
(一)低保對象和低保標準難確定性分析
家庭收入是農村各地區確定低保對象的唯一依據。農村家庭收入分為固定收入和非固定性收入,其中非固定性收入又分為隱性收入和臨時性收入。農村家庭收入構成存在著多樣性和不穩定性,使家庭收入界定困難。同時,由于區域經濟發展不平衡,各地區經濟發展水平差異大,導致各地區低保標準差異也較大。東部沿海地區經濟實力雄厚,保障水平相對較高;受財力限制的中西部地區,低保標準則相對較低。
(二)城鄉二元化指導思想分析
城鄉二元化思想使政策導向程度不同。1999年,國務院頒布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例》,對城市最低生活保障進行了改革,現已基本實現了統一管理,制度化、規范化、社會化程度有很大提高,運行機制開始趨于成熟。與城市相比,針對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建設,國家只是從政策層面提出全面建設的要求,卻沒有相關的法律法規來保障規范。一些地方由于城鄉二元思維定式,對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制定不科學,各地方各自制定制度,缺乏統一指導,使低保工作落實難度大,運作不規范。
(三)低保資金缺乏原因分析
目前,重慶各區縣已普遍將低保資金列入了財政預算,有效地改善了低保資金的供給狀況。由于各地財政狀況參差不齊,在地方政府財政預算安排時,因考慮地方經濟發展效益優先的原則,最低保障資金排序前后不一,使得某些地區尤其貧困地區的低保資金供給也參差不齊。同時,低保資金籌集工作比較滯后,宣傳、募集、資助的力度不足,使得部分社會救濟經費在歸到慈善機構后被分散利用。
(四)農村低保相關法制缺失分析
目前,有關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法律法規還不健全,沒有專門規范農村低保工作的全國性文件和專門的法律法規。在低保工作開展方面,各地區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多是依據各地方政府自身制定的有關政策開展,操作程序不規范。且大多數地方的農村低保由民政部門下屬的社會救災救濟科室來負責,沒有專門的科室負責,由于缺乏制度性約束,工作中的隨意性較大,造成工作中缺乏科學性和公平性。
三、建設重慶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路徑選擇
(一)科學合理地確定保障對象和保障標準
按照重慶市規定,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標準才能享受差額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收入是核定能否成為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對象的唯一依據,因此要求工作人員在核算家庭收入時須分類計算,對家庭固定收入采用逐項計算;對非固定性收入采用家計調查的方式。同時必須登門走訪,反復核查,避免漏報、錯保現象的發生,力求公平、公正。重慶各區縣的經濟發展水平和自然條件的差異較大,在設定保障標準時也應從實際出發,因地制宜,合理科學地設定本地的保障標準。
(二)統籌城鄉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縮小城鄉差距
重慶是西部地區典型的“大城市帶大農村”,城鄉統籌是促進城鄉協調發展的重要舉措。重慶作為我國首個統籌城鄉綜合配套改革試驗區,首先應統籌城鄉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最低生活保障標準應徹底摒棄城鄉有別的傳統觀念,城鄉統籌發展;結合不同區縣的經濟發展水平,以維持各地貧困居民最基本生活的物質需要為依據,因地制宜,科學實施。自2007年起,重慶已開始建立城鄉統籌低保制度,將實行“工作機制城鄉統籌、保障標準地區有別”的原則,農村困難群眾將享受與當地城市困難群眾一樣的保障標準.
(三)拓寬低保資金籌措渠道,規范資金監管
最低生活保障的資金主要來源于政府的財政收入,在有限的財政收入下,有效的資金籌措機制是農村最低生活保障正常運行和持續發展的保證。重慶市目前農村最低生活保障資金的籌集以區縣財政為主,市財政為輔,同時鼓勵多渠道籌集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資金。對于低保資金的規范管理,應實行專項管理,專項核算,專款專用,嚴禁擠占挪用。同時,健全基層社會保障機構,設立專門的資金管理機構負責,確保低保資金的安全與合理使用。
(四)建立健全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法律法規
社會保障實質是一種法律保障,是法律賦予每個公民在不能維持最低生活水平時,由國家和社會按照法定的標準向其提供最低物質生活需要的社會保障制度。建立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就要有法可依。首先,通過國家立法,對最低生活保障的對象主體的權責做出明確的規定和說明,使其規范化、法律化。其次,建立健全有關農村最低生活保障項目的規章制度,并使之與我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例》接軌,真正做到城鄉統籌。
四、結語
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國家和社會為了保障收入難以維持最基本生活的農村貧困人口而建立的一種社會救濟制度。它的最終目標是解決農村貧困人口的溫飽問題。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作為社會救濟制度的延續和延伸,是社會救助制度的法律化、制度化和規范化。做好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是保障人民安居樂業、維護社會秩序、繁榮經濟的重要保障。
參考文獻:
[1]劉慧.重慶市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實施中的問題與對策
研究[D].重慶:重慶大學碩士學位論文,2009(4).
[2]公維才.我國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一體化探討[J].山東
經濟,2010(7).
[3]沈港.渝東南貧困農村實施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調查與思
考[J].農業經濟,2008(10).
[4]周偉,楊鳳,張志勝.城鄉統籌下的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建
設的思考[J].經濟研究導刊,2009(8).
[5]謝昌君.重慶市城鄉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差異分析與統籌
對策[J].決策管理,2009(9).
[6]朱薇.重慶建立城鄉統籌低保制度[N].東方城鄉報,2007(11).
[7]張玉啟,李彤,陳國惠,王衛衛.失地農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
調查分析與政策研究――以對重慶市北碚區失地農民的調
據國家統計局最新統計顯示,我國農村人口7.37億,占全國人口的56.1%。截至2006年末,農村絕對貧困人口有2148萬人,低收入人群為3558萬人。目前,已有25個省(自治區、直轄市)的2133個縣(市、區)初步建立了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1509萬農民享受了農村最低生活保障。但農村實施“低保”制度過程中還存在一系列的問題,需采取相應措施加以解決。
一、農村實施“低保”制度存在的主要問題
(一)認識上的誤區。部分地區實際領取低保人數與省級轉移支付核定的領取“低保”數量有很大偏差,這主要是認識上存在誤區。2005年某些省進行了農村稅費改革,對領取低保人供養采取省級專項支付補助辦法。由于各鄉鎮未認真執行農村低保的有關規定,領取低保對象的評定和發證工作沒有正常開展,致使調查摸底人數偏少,影響其準確核定。造成這種狀況的主要原因是許多基層政府工作人員對“低保"-r作的認識不足。有不少地方的政府部門認為“低保”工作固然重要,但經濟發展相對落后、財政資金不足。所以,他們也不知所措。不少人認為,同是作為弱勢群體的農村居民與城市居民相比,前者還擁有賴以生存的生產資料——土地,而城市三無人員、下崗人員等,失去工作,就失去了任何經濟來源。所以。認為在農村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多余的。認為錢多就多保一點,錢少就可少保一點,沒錢就可不保。
(二)“低保”對象的界定標準需規范。首先,在“低保”資格確認上,最大的問題是對收入缺乏有效的審核手段,或者隱性收入問題比較嚴重,難以貨幣化。由于農村居民收入中糧食等實物收入占相當比重,在價值轉化過程中,存在較大的隨意性。其次,難以準確計算農民的個人收入。除農作物收成的季節性及受自然災害的影響較大等因素外,外出務工人員的增加也增大了收入的不穩定性。由于我國在農村主要采用人工手段進行收入審核,反映在審查、審核“低保”對象時,對困難家庭的收入計算雖有統計部門提供的計算農村家庭收入辦法,但實際計算時還比較困難;個別地方為獲得最低生活保障,存在嚴重的逆向選擇行為和道德風險問題,他們把年老父母與子女分開,單獨由父母申請農村低保,而把法律規定由子女承擔的贍養義務推向政府。
(三)縣、鄉負擔的最低生活保障資金難以落實。很多地區雖然已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但財政緊張。據調查,部分縣、鄉政府的“低保”資金來源渠道單一,完全依賴財政投入。這是制約農村“低保”工作整體推進的一個關鍵問題。
(四)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配套措施不健全。從對部分省市的調查結果看,大部分地區只單純注重農村“低保”制度的實施,而相應的配套措施卻不完善。在政策銜接方面,與計劃生育政策相沖突。如,山東省某農村地區將因超生造成生活貧困的農村居民排除在農村最低生活保障之外,這樣雖然有利于計劃生育工作,但出現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與我國計劃生育政策“斷層”的現象。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農村特困戶的補助由村公益金解決。但實施最低生活保障后,貧困對象的補助來源由村公益金擴大到鄉鎮財政。這樣,就出現與國務院有關規定不一致的現象。
二、對策
隨著城市化、工業化進程中的失地農民,一方面失去了土地這一具有就業和養老保障的生產資料,另一方面又不享受城鎮居民社保體系,逐漸成為城市中一個新的弱勢群體,同時傳統的行之有效的“土地換就業”的安置方式逐漸失靈,簡單的貨幣安置、實物安置則只能解決他們的近憂,難以化解遠慮,如何使失地農民獲得穩定的生活保障成為城市化進程中的焦點問題。
1.我省失地農民杜保制度建設的現狀
我省在2003年建立起了與當前經濟經濟水平相適應的、比較可行的、比較先進的失地農民社會保障制度,產生了廣泛的社會影響,該制度在中國乃至世界都尚屬首創。然而受制于我省目前的經濟發展水平和各地的財政實力,我省社保制度基本上包括全面保障型、養老保險主導型兩個層次。我省目前失地農民的社保制度建設普遍以養老保障為核心,輔以醫療保障、失業保障。
作為制度的核心—養老保障制度的構建,始于1998年年底,嘉興市頒布了《土地征用人員分流辦法》,為失地農民開辦了基本養老保險。由于我省各地經濟發展水平不同,構建的層次也有較大差異參差不齊,我省目前大部分城市(如寧波、湖州、紹興、舟山、金華等)均實行給付水平略高于最低生活保障的基本生活保障型養老保障制度;在制度上能夠與城鎮養老保險制度相銜接的養老保險型,只有在杭州、臺州和嘉興實行的雙低保型(低繳費低享受)、養老保險型;而街州則實行針對不同年齡、失地程度、就業狀況等為失地農民建立具有一定激勵能力的混合型。我省以基本生活保障型為主的失地農民養老保障制度,直接導致了我省目前失地農民養老保障的給付水平普遍較低,大部分城市(如金華、湖州、麗水等)月給付額在210元上下,給付最高的臺州也只有520元/月。
2002年出臺了《關于加強和改進土地征用工作的通知》,對失地農民的基本生活保障的定位、參保對象資金享受標準等作了明確規定,這是妥善解決失地農民生活基本保障問題的綱領性文件。結合我省各地失地農民養老保障制度建設的實踐經驗,2003年我省多部門聯合頒布的《關于建立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指導意見》),根據政府、集體、個人三方出資的原則,實行基金制運營管理。該制度的出臺,為我省失地農民社保制度的建立提供了一個相對統一的標準。到2003年底全省己經有10個市50多個縣(市、區)建立了失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有30多萬失地農民參加了基本生活保障,共籌資金30億元。 在我省醫療保障制度的建設方面,存在嚴重的滯后性,目前僅有金華市、嘉興市建立給付水平較低的失地農民醫療保障制度。在建立制度的10個市中絕大部分地區都直接將他們納入基本醫療保險范圍和大病統籌內,對失地農民的醫療保險沒有出臺明確相關規定和操作辦法,即失地農民可以自愿選擇參加和不參加,可以說其他地區失地農民醫療保障制度基本處于真空狀態,基本依靠失地農民自身經濟實力參加醫療保障,政府和集體處于缺位狀態,例如杭州市明確規定失地農民醫療保障資金自行解決。
在養老、醫療保障之外,結合我省各地的現實,寧波市失地農民建立養老風險準備金制度和湖州市從土地補償費中列支養老保險費的做法非常典型;“士地換社保”、“培訓促農民再就業”、“社區股份經濟合作社”等一些措施也非常有特色。這些政策對失地農民的生活也起到了不同程度的保障功能。
2.進一步完善我省失地農民社會保障制度的建議
針對目前我省失地農民社會保障制度中存在的種種缺陷與不足,應該從法律體制、經濟體制等多方面加強建設,逐步走出失地農民社保制度構建的困境。
第一,建立健全法制,改革和完善土地補償機制,保護失地農民切身利益。由于失地農民養老保障資金的個人承擔部分來源于安置補助費。但是,由于土地補償費用本身由于土管法的規定而限制了補償的最高標準,直接在立法上產生了政府和農民之間的不對稱,土管法的這一致命性規定,直接導致了土地補償價格的非市場化。這一規定直接構成了農地出讓市場的壟斷性,而且往往導致權利尋租、腐敗等行為,嚴重危及失地農民的經濟利益。另外,由于法律的時滯效應,該補償標準在通貨膨脹的侵蝕下,顯然已經不適應經濟發展的要求。
1.引言
本文主要分析政府工作報告中作謂語的動詞英譯的虛化法。本文所指的虛化,是指在漢譯英過程中,采用名詞法、形容詞法、副詞法、介詞詞組法、非謂語動詞法和無形法來翻譯漢語謂語動詞。
2.結合《2012年政府工作報告英譯 》分析動詞英譯的虛化法
2.1名詞法
名詞法包括翻譯成名詞、名詞性短語和名詞性從句。
例1:國內生產總值47.2萬億元,比上年增長9.2%。
Chinas GDP reached 47.2 trillion yuan,an increase of 9.2% over the previous year.
在例1中漢語動詞,“增長”采用了名詞法翻譯方法。把動詞“增長”翻譯成了名詞性短語“an increase of ”,可以減少小句的數量,使文章更簡潔。英語傾向于用名詞表達漢語用動詞表達的概念,即動作、行為、狀態等,尤其在科技、法律、政治文體中更是如此。
2.2非謂語動詞法
例2: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初步建立,貧困人口基本生活得到保障。
The system of subsistence allowances for urban and rural residents was basically in place,guaranteeing basic living conditions for the poor.
分析:原文的并列結構暗含因果關系,非謂語動詞 guaranteeing顯示出深層的句法關系,既譯出“得到保障”,又連結前后。用現在分詞guaranteeing作結果狀語,表示“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初步建立”之后所帶來的結果。如果把它譯為guarantee,就不會有這種效果。)
例3:交通運輸產業快速發展,經濟社會發展的基礎進一步夯實。
The transportation industry developed quickly,thereby further strengthening the foundation for Chinas economic and social development.
分析:在例3中的“發展”是實化翻譯成“develop”,“夯實”則采用了虛化翻譯法,用現在分詞做結果狀語,傳達出“交通運輸產業快速發展”所帶來的結果是“經濟社會發展的基礎得到進一步夯實”。如果兩個都采用實化法來翻,就體現不出前后的因果關系,使句子結構更加復雜。
2.3無形法
例3:糧食總產量實現了歷史罕見的“八連增”,
Chinas grain output increased for the eighth consecutive year,which has rarely been seen in history.
分析:例3中的“實現”在譯文中并未出現,采用了虛化翻譯法的省譯法,避免出現兩個動詞的贅余,因為英語是一主一謂,把“八連增”翻成謂語動詞要比翻成“realize”更能表達出“增長”的狀態。
此外,在英譯時還使用了形容詞法和介詞詞組法。
3.研究結果與分析
3.1研究結果
在政府報告這種政論文的謂語動詞英譯中,動詞英譯虛化翻譯技巧的使用很常見。在虛化法中,名詞法方法采用的最多。
3.2分析
在政論文英譯中動詞采用名詞法最多。究其原因,如下:
名詞法不僅在語篇的信息結構中舉足輕重,而且也和其它語法或詞匯銜接手段一樣,對語篇的連貫、流暢起著重要的銜接作用。名詞法這一過程直接導致書面語中句與句連接的更加緊密,小句數量的相對減少,從而降低了語法復雜程度。
名詞法能夠盡量擺脫動作參與者和環境成分對過程的影響,降低語言人際功能的發揮,從而增強語篇的客觀真實性。
名詞法的選用與語體有著不可分割的聯系。名詞法是很多正式語體,如科技文體、政論文體、法律文體等的一大特征,因為這些語體經常涉及到抽象的概念,而且一般是書面語。大量使用名詞性成分代替動詞性結構能有效削弱整個語篇的動作感。
4.小結
從語言特征上來看,漢、英兩種語言的差異在于:漢語是動態的語言,英語是靜態的語言。因此,在翻譯政府工作報告這類政論文的過程中,掌握漢語的“靜態傾向”特征和漢語的“動態傾向”特征,轉化思維方式,對提高譯文的質量大有裨益。(作者單位:上海海事大學外國語學院)
參考文獻:
[1] 杜素濤.從功能對等理論看政治文獻翻譯技巧的運用 [J].今日南國,2008 (4 ):223-225.
[2] 胡壯麟,朱永生,張德祿.系統功能語法概論[M],長沙:湖南教育出版社,1989.
[3] 沈家煊.語法化研究綜觀[ J].外語教學與研究,1994,( 4).
一、當前農村社會保障存在的問題
(一)農民自我保障的觀念淡薄,大多數的農民還指望家庭和土地養老,年輕力壯時掙點錢浪費在埋葬老人、給兒子娶媳婦等事情上,遇到天災人禍或者自己老了生活卻沒有辦法。
(二)城市和農村社會保障體系二元化,農社村會保障水平低、覆蓋面小。城鄉經濟和社會的二元結構,決定了城鄉社會保障體系也必然是二元性的。從總體上來看,城鎮已初步建立起水平較高且完整的社會保障體系,養老保險金已基本實現了社會統籌,建立了國家、企業和個人共同負擔的基金模式,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以及女職工生育保險,都在原有的制度上進行了改革和逐步完善。而在廣大的農村,仍然是以國家救濟和鄉村集體辦福利事業為主的社會保障,除養老保險和醫療保險進行了改革試點以外,其他保險項目基本上沒有建立起來。無論是優撫、“五保”,還是救災、救濟,者提以特定的農民為對象的,數量也很少,大多數農民并沒有享受社會保障。這種非均衡的二元保障政策,直接造成城鎮居民與農村人口在社會保障資源享用與權利分配過程中的不平等,農民往往在醫療、教育和就業保障方面遭遇排斥和擠壓,無法分享到應有待遇,致使農村社會保障的發生體系不健全,保障水平低層次。
(三)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建設緩慢,農民的最低生活保障嚴重依賴于土地。據統計,目前我國有2610萬農村人口年人均收入不足668元,4977萬農村人口年人均收入不足924元,他們處于絕對貧困線與相對貧困線水平。近年來,國家對農村特困群體的救助主要是采取季節性救助,各地也根據實際,開展了農村特困群體定期定量補助及臨時困難補助等辦法,使得部分農村特困群體生活有了一定的保障。但由于補助面不寬,補助金額有限,對特別困難的農村家庭只能是杯水車薪。1994年開始,民政部在山東、廣東、江蘇、上海、廣西、山西等地進行了建立農村最低生活保障體系的試點工作,然而由于農民實際收人難以確定,在試點工作中遇到種種問題,致使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建設緩慢。在這種情況下,農民只得依賴土地獲得最低生活保障,而這種土地保障只能發揮低水平的保障功能。
(四)農村養老保障的社會互濟性低、保障能力弱。目前我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資金籌集采取以農民個人繳納為主、集體為輔、國家投入為補充的形式。這使國家和集體所承擔的社會責任過小,不僅造成了資金來源的不足,降低了保障標準,而且也影響了廣大農民參保的積極性。同時,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是以交費的方式籌集資金,并且由農民根據自己的繳費能力和保障需求自主選擇繳費標準,在實際開辦過程中,大部分農民由于采納了最低標準,受益期時領取的養老金過低,不能有效地保障老年生活。而自由交費原則,使養老保障制度缺乏約束力和強制力,農戶參保行為上普遍存在逆向選擇。許多農戶出于自利的動機而選擇不交費,導致基金規模和覆蓋人群無法擴大。人均領取年養老金極少,投保農民受益很少,很難起到養老保障作用。
(五)農村合作醫療的可持續發展面臨困境。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推行,使農民看病可以報銷,增強了農民抵御大病風險的能力,深受農民群眾的歡迎。但是隨著農民參加合作醫療后醫療需求的釋放和增長,合作醫療的可持續發展面臨嚴峻的挑戰。主要表現在:合作醫療的籌資標淮低,不能有效減輕農民的疾病負擔。國家規定的合作醫療標準是,中央財政補10元,地方財政補10元,個人交10元,每人年籌資30元。由于籌資水平過低,基金有限,受益面大,補助額度小。目前的合作醫療能夠為病人提供部分資金幫助,但還遠遠不能解決農民因病致貧、因病返貧的問題;合作醫療資金的相又婦意定性與群眾不斷增加的醫療服務需求呈現出不適應性。從各試點縣看,在資金總額不變、住院人次和費用不斷增加的情形下,要保持補償標準的穩定性、連續性,必然面臨資金透支的風險。要規避風險唯有降低補償標準,這又勢必造成補償強度大起大落的問題。基層定點醫療機構服務能力薄弱,無法應對和滿足農民的醫療服務需求。同時推行醫療合作各部門政策存在矛盾。比如,對于農村合作醫療的資金來源,各職能部門的觀點不一,民政部規定,為了建立合作醫療制度,地方政府可以向農民收取一定的費用。然而,在農業部等五部委頒布的《減輕農民負擔條例》中,“合作醫療”項目被視為“交費”項目,列為“農民負擔”不應當征收。這一政策與中央政府支持發展合作醫療的政策相沖突,致使許多地方放棄合作醫療制度的重建。
二、完善農村社會保障的對策
從當前的情況看,廣大農民群眾的基本要求和愿望是實現“生有所靠、病有所醫、老有所養”。當前在農村社會保障各項制度建設中,應重點加強最低生活保障制度、醫療保險制度和養老保險制度建設。
(一)增強社會保障意識。突破思想障礙,統一思想認識,更新觀念,增強廣大農村干部與居民的社會保障意識是健全和完善農村社會保障制度的前提條件。
通過宜傳教育,使廣大農民認識到發展社會保障事業既是社會主義優越j險的體現,又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必然需求。認識到由低層次的家庭自我保障進而轉變為社會保障是社會發展的歷史必然。認識到隨著社會的發展,農村社會保障資金在今后將主要不是依靠國家財政撥款,而是按權利與義務對等、效率與公平兼顧的原則,由社區積累和個人投保為主來籌集保障資金,克服“等、靠、要”的依賴思想,增強自我保障意識。具體宣傳發動時,可以從以下三點做到:一抓住典型并以多種方式宣傳農民受益事例。二要通過補償公示來宣傳,特別在村一級要定期向農民公布補償兌現情況。三要通過農民喜聞樂見的形式來宣傳醫保政策(如:參保辦法、參保人的權利義務、審核結算流程等)。通過宣傳能夠使醫保各項規定家喻戶曉,提高農民的自我保健意識和互助共濟意識,打消各種顧慮,提高參加新農醫的自覺性和主動性。
論文關鍵詞:農村最低生活保津制度 合作醫療制度 農村居民養老保津制度
論文摘要;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建立需要健全的社會保津體制作保證,如果占總人口大多數的農村居民得不到保津,中國的社會保津制度就很難稱得上完善。在本文中筆者著重探討了農村最低生活保津制度、農村合作醫療制度以及農村居民養老保津制度,通過對這三項制度的構建基本就構建了中國農村社會保障制度的基礎。
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建立需要健全的社會保障體制作保證,如果占總人口大多數的農村居民得不到保障,中國的社會保障制度就很難稱得上完善。因此,在向市場經濟轉軌的過程中應盡快構建農村社會保障制度,使之與我國經濟發展相適應。在農村社會保障制度中,需要建設的具體制度很多,就目前而言,廣大農村居民的基本要求和愿望是實現“老有所養,病有所醫,生有所靠”因而農村最低生活保障、農村養老保險和農村醫療保險三項制度建設是其構建的重點。
一、建立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對家庭人均收人低于生活保障標準的農村貧困人口按最低生活標準實行補助的制度、是確保農村貧困人口基本生活的主要措施,在
一些欠發達地區仍然存在生活困難甚至不具備維持生存條件的情況。特別是這些地區的老年人,他們的養老保障存在很大的問題,因此,欠發達地區建立和健全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對于解決農村老年人基本生活問題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
為此我們可以制定農村低保標準,由省一級政府的社會保障機構制定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地方可以根據省定標準結合地方實際確定自己的低保標準,但不得低于省定標準。在制定農村最低生活保障線時要注意合理、科學的原則。若這條保障線過高,一方面地方財政可能會承受不起,另一方面可能造成最低生活保障養懶人的情況出現,不利于社會生產力的發展。但是如果保障線過低,就不能解決社會弱勢群體目前的現實生存問題。國際和國內確定最低生活保障線的方法較多,但筆者建議用農村居民人均純收人的45%左右作為各地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線比較適宜。這是由于一方面通過對表(A)的分析可知:近幾年我國農村居民的人均純收人逐年增長,表示食物支出占總支出比重的恩格爾系數呈現逐年下降趨勢,而且逐漸向40%逼近,農村居民生活水平不斷提高。另一方面農村居民人均純收人統計的數據比較科學、準確,在各地統計上報的基礎上,又經各農調隊矯正,比較接近實際水平。n1如河南省2004年農村居民人均純收人的45%為1149元,按12個月平均則為95.8元,基本上可以滿足農村居民的最低生活需要。
關于農村居民低保待遇我們可以把它可分為全額享受和差額享受兩種形式:農村“五保”對象按照當地農村居民低保標準全額享受低保待遇;其他低保對象按照其家庭年人均收人低于農村居民低保標準的部分予以差額補助。同時強調要確保社會保障金按時足額的發放,保障金發放由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負責,原則上做到按月足額發放。當然建立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最為關鍵的是建立穩定的最低保障資金籌措機制,農村居民低保資金應該由各級政府列人財政預算,實行財政分級負擔,村級原則上不負擔,對于相對困難的縣(市),省財政可給予適當的補助,必要時可有國家給以補貼。
二、建立符合農村杜會經濟發展特點的合作醫療制度
在建立符合我國農村經濟發展特點的合作醫療制度方面,各地可以在國家政策的指導下積極探索,積極實踐,摸索經驗,最終建立符合我國實際情況的農村合作醫療保障制度。根據我國的實際情況,筆者認為可以從兩方面人手解決這個問題。一方面在于加強宣傳力度解決農村居民的思想顧慮并根據農村的實際情況強制實行。另一方面加強政府農村合作醫療保障機構自身的管理而使農村合作醫療走向正常的軌道。
其一,加強宣傳曉之以“利”
農村合作醫療制度是指在政府的指導下和集體經濟的扶持下,以農村居民為保障對象,按照自愿、適度與受益的原則,通過多種合作形式建立的滿足基本醫療需求的醫療保險制度。為防止農村居民因病致貧、因病返貧的現象發生,我們要加強對農村居民的宜傳動員工作,實行分類指導方針,增加農村合作醫療覆蓋面,各級政府應充分認識到農村發展合作醫療,完善縣、鄉、村三級合作醫療體系是統籌城鄉發展的科學發展觀的具體體現。要克服“變相攤派”和“等待農村居民自愿’,的思想,做好農村合作醫療的宜傳、組織動員工作,根據當地農村經濟發展水平和群眾意愿采取多種形式的合作醫療,共同抵御疾病風險,逐步形成以村合作醫療組織為基礎,鄉鎮合作醫療組織為重點,一定范圍(如大病及康復醫療合作)的縣市聯合的多級合作醫療組織體系。逐步提高農村合作醫療的社會化程度,在更大范圍內發揮合作醫療的互助互濟功能,滿足農村居民醫療的需要。 轉貼于 其二,加強合作醫療各個方面的管理。
確立縣、鄉鎮、行政村、農村居民個人四級出資制度,縣、鄉鎮兩級政府出資部分進人社會統籌賬戶,行政村、農村居民個人出資部分進人個人賬戶,合理確定四者的年出資總額及年出資比例,讓農村居民切切實實從合作醫療中得到實惠,使之成為農村居民的自覺行動。另一方面當前衛生系統要重點加強鄉鎮衛生院、村衛生室建設,使農村居民享受得到低成本的優質的醫療保健衛生服務,農村居民才會自愿加人合作醫療,并確定不同地區的醫療費用重點補償方式。農村合作醫療能否長久不衰,其中重要的一環是要建立長期、穩固的基金管理制度:一是要實行專款專用原則,不得隨意挪用或擠占醫療基金;二是要綜合考慮農村居民年人均醫療費用實際支出與農村居民愿意交納的保險額等因素來確定合作醫療的報銷比例。合作醫療管理機構只對參加合作醫療保險的農村居民持有的醫院開據的正規發票進行事先確定比例的報銷,并且嚴格規定每年對參保人報銷的最高金額。三是要與醫療體制的改革結合起來大力整頓農村醫療衛生市場、加強對鄉〔村)衛生院〔所)的財務監督,加強對個體醫生的管理,杜絕見利忘義、銷售假藥、非法游醫的坑農行為,做到合理就診、合理用藥,切實保障農村居民的正當利益,減少醫療基金的浪費。
三、建立農村居民養老保障制度
論文摘要;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建立需要健全的社會保津體制作保證,如果占總人口大多數的農村居民得不到保津,中國的社會保津制度就很難稱得上完善。在本文中筆者著重探討了農村最低生活保津制度、農村合作醫療制度以及農村居民養老保津制度,通過對這三項制度的構建基本就構建了中國農村社會保障制度的基礎。
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建立需要健全的社會保障體制作保證,如果占總人口大多數的農村居民得不到保障,中國的社會保障制度就很難稱得上完善。因此,在向市場經濟轉軌的過程中應盡快構建農村社會保障制度,使之與我國經濟發展相適應。在農村社會保障制度中,需要建設的具體制度很多,就目前而言,廣大農村居民的基本要求和愿望是實現“老有所養,病有所醫,生有所靠”因而農村最低生活保障、農村養老保險和農村醫療保險三項制度建設是其構建的重點。
一、建立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對家庭人均收人低于生活保障標準的農村貧困人口按最低生活標準實行補助的制度、是確保農村貧困人口基本生活的主要措施,在
一些欠發達地區仍然存在生活困難甚至不具備維持生存條件的情況。特別是這些地區的老年人,他們的養老保障存在很大的問題,因此,欠發達地區建立和健全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對于解決農村老年人基本生活問題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
為此我們可以制定農村低保標準,由省一級政府的社會保障機構制定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地方可以根據省定標準結合地方實際確定自己的低保標準,但不得低于省定標準。在制定農村最低生活保障線時要注意合理、科學的原則。若這條保障線過高,一方面地方財政可能會承受不起,另一方面可能造成最低生活保障養懶人的情況出現,不利于社會生產力的發展。但是如果保障線過低,就不能解決社會弱勢群體目前的現實生存問題。國際和國內確定最低生活保障線的方法較多,但筆者建議用農村居民人均純收人的45%左右作為各地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線比較適宜。這是由于一方面通過對表(a)的分析可知:近幾年我國農村居民的人均純收人逐年增長,表示食物支出占總支出比重的恩格爾系數呈現逐年下降趨勢,而且逐漸向40%逼近,農村居民生活水平不斷提高。另一方面農村居民人均純收人統計的數據比較科學、準確,在各地統計上報的基礎上,又經各農調隊矯正,比較接近實際水平。n1如河南省2004年農村居民人均純收人的45%為1149元,按12個月平均則為95.8元,基本上可以滿足農村居民的最低生活需要。
關于農村居民低保待遇我們可以把它可分為全額享受和差額享受兩種形式:農村“五保”對象按照當地農村居民低保標準全額享受低保待遇;其他低保對象按照其家庭年人均收人低于農村居民低保標準的部分予以差額補助。同時強調要確保社會保障金按時足額的發放,保障金發放由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負責,原則上做到按月足額發放。當然建立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最為關鍵的是建立穩定的最低保障資金籌措機制,農村居民低保資金應該由各級政府列人財政預算,實行財政分級負擔,村級原則上不負擔,對于相對困難的縣(市),省財政可給予適當的補助,必要時可有國家給以補貼。
二、建立符合農村杜會經濟發展特點的合作醫療制度
在建立符合我國農村經濟發展特點的合作醫療制度方面,各地可以在國家政策的指導下積極探索,積極實踐,摸索經驗,最終建立符合我國實際情況的農村合作醫療保障制度。根據我國的實際情況,筆者認為可以從兩方面人手解決這個問題。一方面在于加強宣傳力度解決農村居民的思想顧慮并根據農村的實際情況強制實行。另一方面加強政府農村合作醫療保障機構自身的管理而使農村合作醫療走向正常的軌道。
其一,加強宣傳曉之以“利”
農村合作醫療制度是指在政府的指導下和集體經濟的扶持下,以農村居民為保障對象,按照自愿、適度與受益的原則,通過多種合作形式建立的滿足基本醫療需求的醫療保險制度。為防止農村居民因病致貧、因病返貧的現象發生,我們要加強對農村居民的宜傳動員工作,實行分類指導方針,增加農村合作醫療覆蓋面,各級政府應充分認識到農村發展合作醫療,完善縣、鄉、村三級合作醫療體系是統籌城鄉發展的科學發展觀的具體體現。要克服“變相攤派”和“等待農村居民自愿’,的思想,做好農村合作醫療的宜傳、組織動員工作,根據當地農村經濟發展水平和群眾意愿采取多種形式的合作醫療,共同抵御疾病風險,逐步形成以村合作醫療組織為基礎,鄉鎮合作醫療組織為重點,一定范圍(如大病及康復醫療合作)的縣市聯合的多級合作醫療組織體系。逐步提高農村合作醫療的社會化程度,在更大范圍內發揮合作醫療的互助互濟功能,滿足農村居民醫療的需要。
其二,加強合作醫療各個方面的管理。
確立縣、鄉鎮、行政村、農村居民個人四級出資制度,縣、鄉鎮兩級政府出資部分進人社會統籌賬戶,行政村、農村居民個人出資部分進人個人賬戶,合理確定四者的年出資總額及年出資比例,讓農村居民切切實實從合作醫療中得到實惠,使之成為農村居民的自覺行動。另一方面當前衛生系統要重點加強鄉鎮衛生院、村衛生室建設,使農村居民享受得到低成本的優質的醫療保健衛生服務,農村居民才會自愿加人合作醫療,并確定不同地區的醫療費用重點補償方式。農村合作醫療能否長久不衰,其中重要的一環是要建立長期、穩固的基金管理制度:一是要實行專款專用原則,不得隨意挪用或擠占醫療基金;二是要綜合考慮農村居民年人均醫療費用實際支出與農村居民愿意交納的保險額等因素來確定合作醫療的報銷比例。合作醫療管理機構只對參加合作醫療保險的農村居民持有的醫院開據的正規發票進行事先確定比例的報銷,并且嚴格規定每年對參保人報銷的最高金額。三是要與醫療體制的改革結合起來大力整頓農村醫療衛生市場、加強對鄉〔村)衛生院〔所)的財務監督,加強對個體醫生的管理,杜絕見利忘義、銷售假藥、非法游醫的坑農行為,做到合理就診、合理用藥,切實保障農村居民的正當利益,減少醫療基金的浪費。
三、建立農村居民養老保障制度
我國農村社會保障體系主要應包括:農村養老保障、農村醫療保障與農村生活保障三部分。
一、養老保障應采取家庭保障與社會養老保障相結合的模式
在我國農村,還不可能實現與城鎮職工養老社會保險完全一致的模式,而應實行家庭保障與社會養老保障相結合的形式。因為,家庭養老是我國延續了幾千年的傳統做法,目前,這種養老模式的基礎并沒有完全喪失,要想徹底改變也并非易事,而且借鑒西方一些國家建立農村社會養老與家庭養老顧此失彼的教訓,我國農村的家庭養老短期內不可能取消,它仍是農村養老的一部分。
但是,農村實行社會養老是必然趨勢。建立農村養老社會保險制度是農村社會化生產方式發展的需要,是深化農村改革的需要,是對付“白潮”的需要,是落實計劃生育政策的需要,是引導農民消費、積累建設資金的需要。此外,建立農村養老社會保險制度,對于完善社會保障體系,縮小城鄉差別、工農差別都有著積極的意義。目前我國農村養老保障的現狀是家庭保障有余而社會養老不足。因此,建立農村養老社會保險是我國農村甚至整個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重大戰略問題。當前應立足于中國國情和農村實際,形成有中國特色的農村養老社會保險制度。根據《基本方案》及我國一些試點的經驗,建立農村養老社會保險應遵循以下原則:
第一,低標準起步,以保障老年人基本生活為目的。社會保障水平的設定,一般宜從低到高,留有余地,而不宜盲目攀比,一步到位。結合我國實際情況,農村養老社會保險費的交納和養老金的給付標準應定在一個能基本滿足農村實際生活需要的低水平上。凡年滿20歲的農民,可根據自身經濟實力,選擇適合的交費檔位和靈活的交費時間參加養老保險。由于大多數60歲以上的健康農民仍可以從事一些力所能及的生產勞動,因而領取養老金的年齡可以適當延長至65歲,標準為100元/人月左右,這個水平基本能滿足老年農民的生活需要。
第二,建立由政府組織和管理、財政投人的強制性農村養老社會保險制度。政府負有公共管理的職責,因而是舉辦公共事業的最穩妥的主體。政府的組織和管理表現為設立專門的機構和工作人員進行具體事務的管理;設立監督機構,完善監督機制,提高管理效率。強制性養老保險的籌資渠道應多元化,既有農民個人繳納,也有集體補助,還應有財政的投人。實踐表明,強制性的保險,沒有政府的投人是很難奏效的。當然,投人的力度應通過科學測算而定。
第三,建立嚴格、高效的養老保險基金的管理和運營機制。資金短缺間題是制約農村社會保障工作的瓶頸。農村養老保險基金是農民的“保命錢”,因而,把有限的農民養老保險金管好、用好就顯得更加重要。根據國內外經驗,實行市場化運作有利于實現基金的保值增值。即由符合規定的市場法友,按有關法規經辦農村養老保險業務,進行自主經營管理。國家應對其實行嚴格、有效的監管,盡量降低和避免風險。
第四,采取“個人賬戶儲備積累”的模式。根據對國內外各種保障模式的分析可看出,“個人賬戶儲備積累”模式運行得最為正常,它強調個人的社會保險責任,強化政府的組織和管理責任,逐步淡化政府的交費責任,突出個人的自保意識,這也是國內外社會保障制度改革的取向。因而,我國農村養老社會保險仍將主要靠自己。建立個人賬戶,個人交費和有關補貼全部記人個人賬戶,并可以轉移和繼承。
第五,制定和完善農村社會保障法律制度。農村社會保障是整個社會保障中最薄弱的環節,而立法滯后是這些年農村社會保障工作進展緩慢的重要原因。據調查,多數農民有參保的意愿,但總擔心政策會變,故而不愿積極主動去參保。因此,必須改變當前僅靠政策指導農村社會保障工作的現狀,盡快制定并完善農村社會保障法律制度。
二、建立大病費用統籌的新型合作醫療制度
20世紀50年代以后,通過運動搞起來的農村合作醫療制度,目前已經名存實亡,農民重新面臨看病難的問題。有專家通過調查指出,解決農民看病難的出路在于實行新型合作醫療制度。建立新型合作醫療制度應注意的問題是:
第一,政府牽頭,多元籌資。由于長期“以農養工”、“二元保障”,農村社會保障的建立與城鎮職工社會保障的改革是逆向的。因此,在城市應改變政府大包大攬的做法,而在農村,政府則應承擔起自己的責任,對農村社會保障給予支持。建立國家與農戶共同投人,風險共擔的機制,使國家投人的有限資金發揮引導農民參加合作醫療的作用。同時,要建立多元籌資機制,引導社區經濟實體、慈善機構、團體、個人捐助,充實農民醫療保障基金,國家投人的資金可以從國家衛生事業經費中轉移一大部分,也可以通過稅收轉移一部分。
第二,建立家庭賬戶和統籌賬戶。以家庭為單位,由家庭成員繳費形成家庭賬戶,供全家共同使用,主要用于支付家庭成員日常門診費用。根據測算,按每人每年不低于10元的標準交費,基本可以滿足這一需要。統籌賬戶由國家和當地政府出資形成,國家財政補貼,每人每年不少于10元,地方政府投人每人每年不低于2p元,這部分資金集合起來,用于支付患大病、慢性病的患者的醫療費用。大病的確定及統籌范圍內的報銷比例根據當地情況決定,但基本原則是“以收定支,量人為出”。兩個賬戶分開核算,分別管理,不得擠占挪用。這樣農民“病有所醫”的問題基本可以解決。除此以外,對于特別困難的成員,應建立社會救助制度。
第三,強化基金的運營和管理。新型合作醫療制度提高了各級政府及農民的繳費額,因而結合起來的醫療保險基金將很可觀,而且這跟農民的切身利益密切相關,因而保證基金高效運營,保值增值,監管得力至關重要。管得好,將是一件利國利民的好事;管不好,合作醫療制度將永遠失去存在的群眾基礎。根據智利的成功經驗,基金交由專門的經營機構依市場化原則進行管理,加強投資各環節的風險管理,建立和完善相關的法律體系和具體的管理規章,并嚴格執行,這是合作醫療得以開展和健康發展的保證。
第四,堅持社會化的原則。社會性是社會保障的基本特點,它符合大數法則基本原理,即參與者越多,越普遍,保障效果越好。統籌層次是衡量社會化程度的重要指標,一般來說統籌層次越高,互濟功能越強,保障效果也越明顯。因而,新型合作醫療制度應當以縣(區、鎮)而不是以村或鄉為基礎,通過國家立法(而不僅僅是“自愿參加”),促使農戶參加進來,擴大參保基數,擴大醫療保障基金的規模和抵御風險的能力。同時應根據各統籌區的實際情況,因地制宜地探索適合區情、符合民意的多形式、多層次的醫療保障體系。
此外,要特別注意激發農民參加合作醫療的意愿,切實為農民辦實事。改革開放這么多年,農民收人水平與生活水平都大大提高,但是,雖然政府一再宣傳合作醫療的好處,但響應者并不多。這說明農民社會保障的意識還是不夠強,更深層的原因是農民曾狂熱地信奉和追隨過農村合作醫療,然而最后都心灰意冷了,他們一朝被蛇咬,十年怕井繩,再不敢輕易相信什么了。有資料說,有的地方合作醫療的組織者和管理者作風惡劣,侵吞公共利益,謀一己私利,農民感覺不到合作醫療的好處,對組織者失去信任。有的干部及家屬多拿藥、拿好藥,帶頭欠費。甚至有農民認為,合作醫療就是“群眾交錢,干部吃藥;群眾吃草藥,干部吃好藥”,農民喪失了對制度公平的信心。因而,新型合作醫療必須注意讓干部帶好頭,公平、公正,讓農民真正從中得到實惠,才能激發人們參加合作醫療的熱情和意愿。
三、建立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國家給予社會成員以滿足其最低生活需要的物質幫助,是國家實施的最后一道保障的安全網,也是保障制度最低層次的目標。目前,我國城市已全部建立了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而且做到了“應保盡保”,為城市貧困人口構筑了最后一道保障線,取得了較好的社會效益。但在農村,這項社會保障的“兜底工程”開展得遠遠滯后于城市。目前,僅在某些經濟發達省市如廣東、上海、浙江等地的少數地區開展。事實上,我國農村還有10%的人口尚未脫貧,或由于種種原因返貧,農村人口是最需要幫助和關心的弱勢群體。因而,建立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具有十分重大的意義。
進人21世紀以來,我國社會保障制度正由城鎮向農村穩步推進,以農村合作醫療、養老保障、最低生活保障三項制度為主要內容的農村社會保障制度的框架已經形成,但二元社會經濟結構使得農村養老保障制度建設遇到了城鎮不曾遇到的困難和問題,因而引起了理論界的關注,2000 - 2009年是國內關于農村社會保障理論研究取得豐碩成果的時期,僅就論文方面來看,根據中國期刊網收錄的相關論文,從2000年至2009年中,國內共發表社會保障相關論文共12195篇,其中涉及農村社會保障問題研究的論文數量為1240篇,約占社會保障論文總量的10. 2%;而涉及農村養老保障問題研究的論文數量有463篇,約占社會保障論文總量的3. 8%,農村社會保障相關論文數量的37.3 %。特別是2007 - 2009年,國內關于農村養老保障的理論研究更加深人,涉及的內容更加廣泛,所取得的成果更加豐碩。據統計,這一時期國內關于農村養老保障相關論文數量約有212篇,約占養老保障論文總量的45. 8%,反映了在黨的十七大提出的“科學發展、共建和諧”方針指引下,我國農村養老保障理論研究進人了新的階段。
一、關于當前我國農村老齡化的現狀及發展趨勢
在對我國農村老齡化趨勢以及養老保障的現狀進行了調研的基礎上,鄧大松等指出,農村地區有65歲及以上老年人的家庭戶占家庭戶數總數比例為22. 02%,分別比城市和鎮同比高出4. 69和5. 78個百分點;65歲以上老年人家庭中一人戶、二人戶的比重,農村地區均高于城鎮地區。其他學者基本上也持相同的看法,李瓊指出,2000年我國人口第五次普查結果顯示,中國農村人口為8. 33億人,其中65歲及以上的老年人口占7. 36%,民族地區農村占7. 56%,到2030年,6. 64億農村人口中,65歲及以上老齡人口將占17. 39%,民族地區將占18. 1%,可見民族地區農村人口老齡化程度不僅高于城鎮,而且高于其他農村地區。鄧大松等認為,農村高齡老人目前主要還是依靠家庭成員、親屬的照顧,而且越是在不發達的農村地區,人們的老年生活保障越是依靠家庭。穆光宗的研究結果顯示,在城市,養老方式順序為社會養老、家庭養老和自我養老,三者的比例是:1:0.7:0.3(以社會養老為1);而農村的順序則是家庭養老、自我養老和社會養老,三者比例為14. 6: 6. 6: 1(以社會養老為1)。可見農村老年人主要還是依靠傳統養老模式度過自己的晚年。當前的問題是,這種非正式的農村養老制度正受到巨大的沖擊和嚴峻的挑戰,其保障功能在逐漸衰減,已經不能單獨承載農村居民的養老保障,并且,隨著人口老齡化進程加快,農村的養老壓力相對城鎮將更加突出,如不未雨綢繆,將會嚴重阻礙社會的發展,影響社會的穩定,因此,一部分學者們認為,建立農村社會養老保障制度已勢在必行。
二、關于推行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所面臨的主要問題及原因
關于從1992年1月1日民政部公布實施《縣級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本方案》至1999年7月國務院暫停執行這一方案期間7年多的情況,學者們總體認為基本上是不成功的,彭希哲、宋韜綜合國內學者的各種分析后認為主要原因有二:一是制度設計本身的缺陷,表現在:(1)農村社會保險缺乏社會保障應有的社會性和福利性;(2)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存在著制度上的不穩定性;(3)是資金保值增值困難;(4)保障水平過低;二是執行過程當中出現了問題,表現在:(1)基金的管理不夠規范和完善;(2)機構管理費用人不敷出;(3)干部群眾在享受集體補貼方面差距過大;(4)多種形式的保險并存,形成各自為陣的混亂局面。
當前我國農村是否具備了建立養老保險制度的條件,學者們對此問題的看法迥異,劉衛國認為,我國具備了建立農村養老保險制度的條件,理由是:第一,我國整體經濟已進人快速發展時期,已具備進行國民收人再分配的能力與手段;第二,農村經濟日益發展,農民收人逐漸提高,城鄉差別正在縮小,農民權益保護意識不斷強化,農民參保意識也在不斷增強;第三,發達地區農村、城鎮近郊農村和不發達地區經濟發展水平比較高的部分鄉村,建立農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條件基本具備;第四,建立農村養老保險制度是破解“三農”問題的戰略需要。而何文炯等人則認為,國外建立農民養老保險大都是在工業化發展的中期轉向成熟期的過渡階段,從經濟指標看大體有:(1)農業在國民生產總值中的份額在巧%以下,農業勞動力結構份額在20 %以下;(2)農業人口在總人口中所占比率降至50%以下,且處于老齡人口高峰期;(3)經濟發展總體水平較高,人均GDP在2000美元以上。按照這些指標來衡量中國農村所處的階段,總體上差距是比較大的,在中西部地區特別是西部地區差距會更大,全面實施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社會經濟條件尚不具備。認為中國目前尚不具備普遍實施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觀點得到多數學者的認同。
三、關于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實現模式的選擇
由于對建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條件是否成熟存有分歧,因此在養老模式的選擇問題上學者們各抒己見,莫衷一是。
第一種意見是根據各地區經濟發展的不同水平實施分類處置,何文炯認為,就全國而言,農村養老保險應當有進有退,發達地區應積極推進,欠發達地區應暫緩推行。他提出,暫緩推行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欠發達地區宜在積極發展經濟、增加農民收人的同時重點考慮以下幾個方面:一是堅持家庭養老;二是建立健全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三是發揮土地的保障功能;四是發揮商業保險和儲蓄的養老保障功能。楊志玲在對云南麗江納西族聚居地區調查后發現,隨著少數民族地區社會經濟的發展,農村家庭養老模式不僅長期以來受到少數民族傳統文化及民族經濟發展狀況的影響,表現出與城鎮、漢族家庭養老模式不同的特點:一是少數民族農村家庭養老受少數民族傳統道德觀念影響較大,具有強烈的尊老、敬老的民族意識;二是農村家庭養老方式比較穩固;三是傳統的家庭養老模式在少數民族地區具有較強的延續性;四是少數民族農村家庭養老模式的發展受少數民族地區經濟發展水平的影響,由于家庭養老形式難以被其他形式所替代,因此,以家庭養老為主,發展農村社區養老,建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將是少數民族農村養老形式發展的必然選擇。
第二種意見是建立“三結合”式的農村養老保障體系,楊翠迎認為,中國農村養老保障的出路在于根據不同地區的經濟水平建立不同的養老保障模式,而且重點在于解決養老資金來源的問題。在中國經濟社會轉型的特殊時期,需要發揮家庭養老、社會養老保險、社會養老三種主流保障方式的合力作用,方能解決中國農村社會養老保障的需要。
第三種意見是“實物換保障”,盧海元指出,“實物換保障”是指根據不同的對象,以特定方式將其擁有的農產品、土地和股權等實物轉換為保險費,分別設計現實可行的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方案,如年輕農民可實行“產品換保障”;老年農民和被征地農民則實行“土地換保障”,等等,他強調,與一般建立養老保險的方案不同的是,實物換保障是一個能同時解決養老和發展問題的方案,而這正是該方案的最大特點,也是世界銀行所倡導的新模式。
各位學者還分別就上述三種模式下的農村養老保險籌資方式提出了相關建議。
四、關于政府在農村養老保險制度的角色及職能定位
國內學者比較一致地認為,在農村養老保障制度建立和完善過程中,政府應發揮主導作用,如柴瑞娟、羅新銘認為,政府職能社會化已成為當代政府職能發揮的一個顯著的趨勢,這種從單一權力行政向公共服務行政的轉變決定了提供公共產品和有效的公共服務是當今政府的職責所在,而穩定健全的社會秩序和一套合理的制度框架無疑是最為核心的公共物品。社會保障制度作為一種典型的公共物品,政府也就必然參與其構建和管理。尤其是當今農村社會保障現狀巫需國家出面支撐,政府之責義不容辭。
石秀和等認為,政府在農村社會保障制度中的職責具體體現為:(1)政策設計:為農村社會保障的推行提供有效實施手段;(2)組織引導:推動農村社會保障制度構件的進程;(3)財政責任:為農村社會保障事業的發展提供資金支持;(4)管理監督:使農村社會保障納人規范化軌道。馬雁軍、孫亞忠則進一步指出,農村基本社會養老保險的公共產品特性決定了政府職責邊界。政府盡管在農村基本養老中居于主導地位,但政府履行責任并非在任何時間、任何地域都一成不變。政府責任具有三個重要特征,即動態性特征、區域性特征和層次性特征。這三個特征客觀上要求政府責任在不同時間和地域其側重點和功能有所區分并相機抉擇,從而保證政府主導原則在當前實踐中的有效貫徹。
作為社會保障制度的制定者和實施者,政府在社會保障方面至少應該負有確立社會保障相關法律之責、保障人民享有社會保障權利之責、為社會保障提供必要的財政支持之責、保證社會保障制度正常運行的監管之責等多重責任。[1]本文將針對其中一方面,即目前我國政府為社會保障所承擔的財政責任進行現狀分析并提出建議。
一、理論分析
社會保障制度的制度目標需要通過一系列經濟手段才能得以實現,因此穩定的資金來源是社會保障制度長期穩定運行的重要基礎。國家認同說、公共職責說等眾多理論都表明政府在社會保障方面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當然也包括財政責任),其具體理由與相關重要性在此不再贅述在現實制度中,由于各國在歷史文化傳統與社會保障理念方面的不同,政府財政在社會保障方面承擔的責任大小也不盡相同。例如福利國家的“一攬子財政”包攬了幾乎全部社會保障項目;而極端強調“個人責任”的典型國家智利則僅僅在社會救助方面由政府承擔極為有限的財政責任,二者的差別之大顯而易見。具體從社會保障的各項目來看:第一,針對最貧困、最無助的弱勢群體設置的社會救助是政府應該承擔的最起碼的責任和義務,這已經形成了廣泛的共識,各國在社會救助項目中采取的也都是無償救助的方式,政府財政是為社會救助提供資金來源的最主要的責任主體;第二,社會保險強調得更多的是個人、企業與政府三方的“責任共擔”,因此政府財政在社會保險中應該承擔的主要是供款責任。在我國,政府財政承擔的主要是社會保險基金收不抵支時的最后兜底責任。另外,由于社會保險轉型帶來的“轉型成本”也是政府財政需要承擔的特殊責任;[2]第三,社會福利是體現經濟福利性、旨在提高國民生活質量的社會政策,在提供福利設施或發放福利津貼等方面,政府財政需要承擔的主要是相應的撥款補貼之責;第四,社會優撫主要是我國針對部分軍人設置的項目,從某種意義上說政府就扮演著軍人的雇主角色,因此不管社會優撫的形式如何,政府財政都應該擔負起相關的經濟保障之責。
二、我國政府在社會保障方面的財政責任承擔現狀
在實際操作中,政府在社會保障方面的財政責任承擔狀況直接體現在政府在社會保障方面的財政支出狀況。表1是我國與社會保障有關的一些政府財政收支狀況。
數據來源:《中國統計年鑒2006》,中國統計出版社, 2006。從表1可以看出,近年來我國財政收入增長迅速,每年都以2位數以上的速度增長, 2001年和2004年的增速還超過20%,因此財政收入占gdp總額的比例也呈現穩步上升的狀態,及至2005年財政收入已經達到31649·29億元,占gdp的17·4%。與此同時財政支出方面增長也比較迅速,且財政支出總額始終高于財政收入總額,表明我國財政仍然長期處于赤字狀態。
我國政府財政在社會保障方面的支出情況可從表2、表3、表4具體反映:
通過對以上各表數據的分析,①筆者認為,可以得出以下幾點認識:
1.國家財政在社會保障方面的支出額及占財政總支出的比重正在迅速增加
僅國家財政用于“撫恤和社會福利救濟費”一項的支出,就從2000年開始迅速增加, 2002年和2003年該項支出的增幅更是高達39·86%和33·74%,在國家財政總支出中所占的比例也從2000年的1·34%穩步增長到2004年的1·98%,充分體現了國家財政對社會救助、社會福利以及社會優撫事業的重視。不僅如此,政府從1998年開始每年撥款補貼基本養老保險和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并將社會保險管理及運行費用也同時納入財政預算,反映在表2中即“社會保障補助支出”一項(目前暫時缺少1998~2001年政府用于該項支出的具體數據)。2002年以來,國家財政用于該項目的支出也顯著增長,每年的增長率都超過20%,在財政總支出中的比例也從4·61%增長到5·65%,說明國家財政對相關補助的投入力度正在迅速加大。
2.社會保障方面的財政支出增長率大于財政總支出的增長率
根據表2的數據, 2002~2004年間,國家財政用于社會保障的支出,即社會福利救濟費和社會保障補助支出之和分別為1390·20億元、1760·94億元和2087·96億元,②2003年和2004年分別比上年增長26·67%和18·57% (2002年以前用于社會保障補助支出數據缺乏,不具可比性)。而同年國家財政總支出的增長率則分別為11·8%和15·6%,大大低于社會保障支出的增長率。由此也可以說明,國家財政在社會保障方面的投入力度是逐年加大的。
3用于“撫恤和社會福利救濟費”的支出中很大一部分
用于支出“社會救濟福利費”從表3可以看出,后者占前者的比重從1998年的20·61%上升到2001年的33·74%,到2004年則已經穩步上升到47·08%。由于這部分資金主要用于農村救濟、城市居民最低社會保障等社會救助系統,所以近年來國家財政對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高度重視和大力推進實施可能是其快速增加的原因之一。當然,用于社會優撫和災害救助方面的支出資金增長不多也可能是造成這一比例較高的部分原因。
4.國家財政用于社會保障補助的支出明顯多于用于撫恤和社會福利救濟的支出
這顯然是由于目前社會保險是我國社會保障體系中的主體部分,不管是覆蓋人數還是涉及的收支金額,社會保險都遠遠多于社會救助和社會福利等項目。再加上1998年國務院明確提出并開始推行“兩個確保”工作(即確保下崗職工的生活保障費按時足額發放、確保離退休人員的養老金按時足額發放), 2000年建立全國社會保障基金,同年在東北開始試點“部分做實個人賬戶”等等,一系列政策措施所需要的財政撥款補助都包含在國家財政的社會保障補助支出當中,該項支出增長迅速且數額較高也就不足為奇。
5.國家財政撥款在全國社會保障基金中占有極大份額
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理事會成立于2000年11月,最主要的功能是為日后人口老齡化危機的到來進行基金儲備。從成立之日起,財政撥款就成為其最主要的資金來源,不僅在撥款數額上逐年增加,且在基金總資產中所占的比例連續4年高達95%以上,直到2004年這一比例才降至83·8%,因為2004年全國社保基金追加了在股票和貨幣市場方面的投資,總資產中各種投資所占的比例開始上升。由于全國社會保障基金屬于長遠期的戰略儲備性質,所以國家財政撥款投入的增加表明了我國政府正在為社會保障尤其是社會保險的良性運行進行長期部署,同時也正在承擔起更加長遠而持久的責任。
三、結論與建議
通過以上對有關數據的分析得出以下幾點結論:
1.我國政府正在為社會保障承擔起越來越多的財政責任前文從財政支出額、支出比例等多個角度得出的認識都已經論證了這一結論,在此不再贅述。
2.財政關注的重點是社會保險和全國社會保障基金,集中體現了政府對社會保障承擔的財政責任這一點是由二者的地位和性質決定的。社會保險是我國社會保障體系的主體部分,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為社會保障制度的中長期發展儲備著重要能量,財政在這兩方面的支出集中體現了政府財政承擔的社會保障責任,同時也充分說明政府已經意識到自身在社會保障制度完善過程中所需要承擔的不可推卸的責任。
3.國家財政用于社會保障方面的支出比例仍然較低,政府的社會保障財政責任仍需強化截至2004年,國家財政用于社會保障方面的支出(包括撫恤和社會福利救濟費、社會保障補助支出兩大部分)僅占財政總支出的7·33%、當年gdp總值的1·52%。而與此相比,發達國家用于社會保障與社會福利支出占gdp的比例基本都在10%左右甚至更高。可見我國政府應該承擔的社會保障財政責任亟待強化。
4.國家財政在社會保障支出方面的信息披露很不全面由于相關信息披露不夠透明,不僅數據更新較慢、時效性較差,且國家財政用于社會保障方面的支出項目都很籠統,很難查閱到與社會保障具體項目相對應的收支情況,中央與地方政府的支出明細也很少分別統計,因而難以知曉各級政府在各具體項目的財政責任承擔情況。
四、建議
為了進一步彰顯我國政府在社會保障方面的財政責任,加快我國社會保障體制的制度建設,筆者在上述分析的基礎
上提出以下建議:
一是繼續加大國家財政用于社會保障方面的支出比例
社會保障制度的建設和完善都離不開財力的支持。如前所述,雖然我國財政近年來用于社會保障方面的支出比例年年增長,但相對而言仍然偏少,政府應該承擔的社會保障財政責任有待進一步強化。黨的十七大報告指出:“社會保障是社會安定的重要保證”,要“加快建立覆蓋城鄉居民的社會保障體系,保證人民基本生活”,①再次明確了社會保障制度的重要性以及政府加快建設社會保障體系的決心,相信未來幾年政府財政用于社會保障方面的支出將會得到持續的提高。
二是將養老保險、醫療保險、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以及全國社會保障基金作為政府財政資金投入的重點
黨的十七大報告強調,完善社會保障體系需要“以基本養老、基本醫療、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為重點”,還需要“采取多種方式充實社會保障基金”。②這說明我國社會保障制度目前亟需突破的瓶頸就是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和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而這三項問題的解決除了合理的制度設計之外都需要財力進行維系。政府作為養老保險和醫療保險的責任主體之一,作為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唯一責任主體,其承擔的社會保障方面的財政責任應該重點體現在這三方面。而需要采取多種方式進行充實的全國社會保障基金,政府財政的補貼也無疑是其最重要的資金來源之一,其對基金的不斷增值起著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
三是提高相關信息透明度
如前文所述,國家財政在社會保障支出方面的信息披露透明度還有待提高。筆者認為,可以根據情況采取加快政府網站統計數據更新步伐,提高相關統計數據的時效性,將社會保險、社會救助、社會福利等社會保障體系子項目納入政府財政支出明細等做法改善此類問題,相信類似做法會對政府財政責任的研究工作起到積極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