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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4月15日,達利公司向某海關遞交《聽證申請書》,要求就本案舉行聽證。2005年4月28日,某海關組織聽證會,達利公司提出其沒有仿造單證,主觀上也沒有逃避海關監管的故意,導致申報品名與實際貨物不符的主要原因是報關過程中疏忽大意導致未嚴格審核單證,并且提供了有關證據材料。某海關對達利公司提出的理由和證據進行了認真的復核,認為其提出的理由能夠成立,應予采納,遂于2005年5月22日重新制發《行政處罰告知單》,認定達利公司未如實申報進口貨物,擬根據《海關法》第八十六條第(三)項、《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十五條第(三)項,罰款人民幣8萬元,告知其可以進行陳述與申辯。達利公司在法定期限內未提出申辯意見。2005年6月1日,某海關制發《行政處罰決定書》,以申報不實為由決定對達利公司罰款人民幣8萬元。該《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后,達利公司按期繳納了罰款,在法定期限內未向上一級海關提出行政復議申請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行政處罰是行政機關依法對當事人的違法行為實施的制裁,它與當事人的權利密切相關,對當事人的聲譽、財產、行為能力等都會產生重大影響。正因為如此,立法對行政處罰的設定、實施等都作了嚴格的規定,以防止行政處罰權被濫用,行政處罰聽證制度正是實施行政處罰過程中的一項重要程序。上述案例中,某海關最終作出的處罰決定與聽證前擬給予達利公司的行政處罰迥然不同,在違法行為性質的認定、適用的法律依據、處罰的數額都有較大差異,集中反映了當事人行使聽證權利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過程。
在哪些情況下可以要求海關舉行聽證?
海關行政處罰有幾個特點,一是種類較多,包含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暫停從事有關業務、暫停報關執業、撤銷海關注冊登記、取消報關從業資格等《行政處罰法》規定的大部分行政處罰種類;二是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較大,如不同程度的罰款,或不同期限的暫停從事有關業務;三是可以同時適用多種行政處罰手段,對違法行為既有單處警告,也有并處警告、罰款或者并處沒收非法財物、罰款的行政處罰方式。
并不是針對所有的行政處罰,當事人都能夠要求舉行聽證,法律在保證公正的同時還必須兼顧效率,只有處罰較重、對當事人權利義務影響較大的行政處罰案件,才有舉行聽證的必要。因此,《海關行政處罰條例》第四十九條規定海關在作出以下幾種行政處罰決定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
暫停從事有關業務或者撤銷海關注冊登記。例如辦理報關業務的報關單位,經營保稅貨物的儲存、加工、裝配、展示、運輸、寄售和經營免稅貨物的商店在從事有關業務前,應經海關批準,并辦理注冊手續。上述當事人實施了法律規定的違法行為的,海關可以依法暫停其6個月以內從事有關業務,情節嚴重的,海關可以撤銷其注冊登記;
暫停報關執業或者取消報關從業資格。報關員資格是海關根據有關人員的申請依法審核后授予的,海關可以根據報關員不同程度的違法情節,決定暫停其6個月以內的執業直至取消其報關從業資格;
對公民處1萬元以上罰款、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10萬元以上罰款。《行政處罰法》規定的“較大數額罰款”是舉行聽證的必要條件之一,海關根據本部門的實際情況,對“較大數額”進一步予以明確,設定了具體的數額,更有利于實踐中的操作;
沒收有關貨物、物品、走私運輸工具。沒收在海關行政處罰中的適用范圍較廣,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走私貨物、物品、2年內3次以上用于走私的運輸工具或者用于掩護走私的貨物、物品等,海關應當予以沒收。
當事人如何要求舉行聽證?
當事人要求舉行聽證,首先要知曉自已有這樣的權利。因此,法律規定海關在作出上述行政處罰決定前,有義務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實踐中,海關制發的《行政處罰告知單》中會這樣表述:“根據《行政處罰法》第四十二條、《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四十九條的規定,你(單位)對上述告知的事實、理由和依據有異議,可以要求舉行聽證。如要求舉行聽證,應于本告知單送達之日起3日內書面向海關提出申請。逾期,視為放棄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這里又涉及到申請期限和申請方式的問題:
申請期限。當事人在知曉權利后應當及時行使權利,一般情況下應在收到《行政處罰告知單》之后的3日內向海關提出聽證申請。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況不能在規定期限內提出聽證申請的,經海關同意,可以在障礙消除后3日以內提出聽證申請。上述3日均指工作日,不包括法定節假日和休息日。
申請方式。一般情況下,當事人應當向海關遞交聽證申請書,即以書面方式向海關提出聽證申請。但如果確實沒有能力遞交書面申請的,也可以口頭申請,由海關當場記錄申請的基本情況、申請日期,當事人簽字確認。
當事人在聽證過程中有哪些權利和義務?
法律將聽證規定為行政處罰的一種法定程序,只有明確當事人在聽證過程中享有哪些權利,應當履行哪些義務,才能保證這一程序真正地發揮作用。
在聽證過程中,當事人主要享有下列權利:
申請聽證主持人等人員回避的權利。為了保證聽證的公正性,法律規定了聽證主持人、聽證員、記錄員必須符合下列條件:不能是行政處罰案件的調查人員;不能是當事人、案件調查人員的近親屬;未擔任過案件的證人、鑒定人;與案件的處理結果沒有利害關系。因此,當事人認為聽證主持人、聽證員、記錄員不符合上述條件的,有權申請其回避。
申請不公開聽證的權利。《行政處罰法》第四十二第一款第(三)項規定,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外,聽證公開舉行。法律要求聽證公開舉行是行政處罰公開的重要體現,但如果案件涉及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公開聽證可能泄露商業秘密或者侵犯個人隱私的,經當事人申請,海關可以決定不公開聽證。
使用本民族語言文字參加聽證,不通曉當地語言文字的當事人,還可以要求海關為其聘請翻譯人員。
委托人參加聽證的權利。當事人可以親自參加聽證,也可以委托1至2人。聽證是給當事人進行申辯,澄清事實的機會,當事人為最大限度維護自身權益,可以自己參加聽證,或者委托人參加聽證,代為辯解。
進行陳述、申辯、舉證和質證的權利。聽證最核心的環節就是由案件調查人員提出當事人違法的事實、證據和行政處罰建議,當事人進行申辯和質證。在聽證過程中,當事人不僅可以提出自己的意見和主張,更重要的是可以向聽證會提供有利于自己的證據,就證據問題向案件調查人員發問,還可以要求證人、鑒定人參加聽證,圍繞案件有關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和關聯性,針對證據有無證明效力及證明效力大小進行質證。
撤回聽證申請的權利。要求舉行聽證是法律賦予當事人的一項權利,當事人可以選擇行使,也可以選擇放棄。當事人提出聽證申請后,因客觀情況發生變化等原因書面撤回聽證申請的,海關應當終止聽證。
查閱聽證筆錄,要求修改、簽字確認的權利。聽證筆錄是當事人與案件調查人員就案件事實進行爭辯、就定案證據進行質證的全面記錄,也是行政機關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重要依據。當事人不僅可以查閱筆錄,認為內容有誤或有遺漏的,還可以要求更正或補正并簽字確認。
權利和義務從來都是對等的,當事人在行使上述聽證權利的同時,也必須履行相應的義務。例如,當事人必須按時參加聽證,無正當理由未按時參加聽證的,海關可以終止聽證;當事人必須遵守聽證秩序,經聽證主持人同意后,才能進行陳述和辯論;當事人委托人參加聽證的,應當向海關提交符合要求的授權委托書;當事人要求證人參加聽證的,應經聽證主持人同意并在舉行聽證日的前一天提供證人的基本情況。
舉行聽證需要繳費嗎?
為了保障和方便當事人行使聽證權利,法律專門規定了“當事人不承擔行政機關組織聽證的費用”。當然,上述費用僅指海關組織行政處罰聽證的費用,當事人聘請人、要求證人參加聽證、調取證據等費用不在上述范圍內,應由當事人自行支付。
(一)稅務行政賠償申請一是申請條件。稅務機關及其執法人員違法行使職權給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賠償清求人有權申請賠償。對下列情形,稅務機關不承擔賠償義務:稅務機關執法人員行使與職權無關的個人行為;因賠償請求人自己的行為致使損害發生的;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二是申請資料。賠償請求人應當向稅務機關遞交《稅務行政賠償申請書》,書寫申請書確有困難的,可委托他人代書,也HJ口頭申請。三是申請須知。稅務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行政職權時侵犯賠償請求人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該稅務機關為賠償義務稅務機關;兩個以上稅務機關或與其他機關共同行使職權造成損害的,應共同履行賠償義務;受稅務機關委托的組織或個人在行使受委托的稅務征管權力時侵犯賠償請求人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委托的稅務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賠償義務機關被撤銷的,繼續行使其職權的行政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沒有繼續行使其職權的行政機關的,撤銷該賠償義務機關的行政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經復議機關復議的,最初造成侵權行為的稅務機關為賠償義務稅務機關,但復議機關的復議決定加重損害的,復議機關就加重的部分履行賠償義務;賠償請求人要求賠償的時效為二年,自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職權時的行為被依法確認為違法之日起計算。
(二)稅務行政復議申請一是申請條件。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納稅擔保人和其他稅務爭議當事人認為稅務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可依法向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稅務機關的上一級機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向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稅務機關的本級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二是申請范圍。稅務機關作出的征稅行為:包括確認納稅主體、征稅對象、征稅范圍、減稅、免稅及退稅、適用稅率、計稅依據、納稅環節、納稅期限、納稅地點以及稅款征收方式等具體行政行為和征收稅款,加收滯納金;扣繳義務人、受稅務機關委托征收的單位作出的代扣代繳、代收代繳行為。稅務機關作出的責令納稅人提供納稅擔保行為。稅務機關作出的稅收保全措施:書面通知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暫停支付存款;扣押、查封商品、貨物或其他財產。稅務機關未及時解除稅收保全措施,使納稅人的合法權益遭受損失的行為。稅務機關作出的稅收強制執行措施:書面通知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從其存款中扣繳稅款;拍賣扣押、查封的商品、貨物或其他財產。稅務機關作出的稅務行政處罰行為:罰款;沒收非法所得;停止出口退稅權。稅務機關不予依法辦理或答復的行為:不予審批減免稅或出口退稅;不予抵扣稅款;不予退還稅款;不予頒發稅務登記證、發售發票;不予開具完稅憑證和出具票據;不予核準延期申報、批準延期繳納稅款。稅務機關作出的通知出境管理機關阻止出境行為。稅務機關不依法給予舉報獎勵的行為。稅務機關作出的其他稅務具體行政行為。三是申請須知。申請人申請行政復議,可以書面申請,也可以口頭申請。申請人提請的稅務行政復議的條件和時限:申請人對稅務機關作出的征稅行為不服的,必須先依照稅務機關根據法律、行政法規確定的稅額、期限繳納或者解繳稅款及滯納金或者提供相應的納稅擔保,然后可以在收到稅務機關填發的繳款憑證之日起六十日內提出行政復議申請;申請人對稅務機關作出的除征稅、不予審批減免稅、不予抵扣稅款、不予退還稅款行為以外的其他具體行政行為不服,可以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申請人可以在得知稅務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60日內提出行政復議申請。因不可抗力或者被申請人設置障礙等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法定申請期限的,申請期限自障礙消除之日起繼續計算;申請人向復議機關申請行政復議,復議機關已經受理的,在法定行政復議期限內申請人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申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訴訟,人民法院也已經依法受理的,不得再申請行政復議。申請復議的主體資格:依法提起行政復議的申請人,具體是指納稅義務人、扣繳義務人、納稅擔保人和其他管理相對人;有權申請行政復議的公民死亡的,其近親屬可以申請行政復泌;有權申請行政復議的公民為無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為能力人,其法定人可以申請行政復議;有權申請行政復議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發生合并、分立或終止的,承受其權利義務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申請行政復議;與申請行政復議的具體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作為第三人參加行政復議;雖非具體行政行為的相對人,但其權利直接被該具體行政行為所剝奪、限制或者被賦予義務的第三人,在行政管理相對人沒有申請行政復議時,可以單獨申請行政復議。
(三)稅務行政處罰聽證申請 一是申請條件。當事人要求聽證的,主管稅務機關應當組織聽證。依法應當聽證的案件,除當事人放棄聽證權利或者被正當取消聽證權利外,稅務機關不組織聽證,行政處罰決定不能成立。二是適用范圍。稅務機關對公民(包括個人、個人合伙或個體工商戶)作出2000元以上(含本數)罰款或者對法人或其他組織作出10000元以上(含本數)罰款的行政處罰之前,應當向當事人送達《稅務行政處罰事項告知書》,并告知當事人其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三是申請程序。要求聽證的當事人應當在《稅務行政處罰事項告知書》送達后3日內向發出告知書的稅務機關書面提出聽證,逾期不提出的,視為放棄聽證的權利。四是所需資料。《稅務行政處罰事項告知書》及相關資料。
第二條各級煙草專賣行政管理機關實施行政處罰,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及本規定執行。
第三條各級煙草專賣行政管理機關應當保護和支持合法的煙草專賣品生產經營活動,嚴格、準確、及時查處違反國家專賣法律、法規、規章的行為。
第四條各級煙草專賣行政管理機關依法對違反煙草專賣法律、法規、規章的行為進行查處,不受非法干預。
第五條查處違法案件應當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做到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定性準確、處理恰當、手續完備、程序合法。
第六條上級煙草專賣行政管理機關應當加強對下級煙草專賣行政管理機關施行處罰活動的監督。
第二章管轄
第七條煙草專賣行政處罰案件由違法行為發生地的煙草專賣行政管理機關管轄。
第八條縣(市)級煙草專賣行政管理機關管轄本轄區內發生的案件。
地、市級煙草專賣行政管理機關管轄本轄區內發生的重大、復雜案件。
國務院煙草專賣行政管理機關管轄在全國范圍內有重大影響的案件。
第九條共同有管轄權的案件,由先立案的煙草專賣行政管理機關查處,發生管轄爭議的,由爭議各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報請各方共同的上一級煙草專賣行政管理機關指定管轄。
第十條煙草專賣行政管理機關發現所查處的案不屬于自己管轄的,應當及時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煙草專賣行政管理機關或者其他執法機關。
上級煙草專賣行政管理機關有權直接查處下級煙草專賣行政管理機關管轄的案件,也可以將自己管轄的案件交由下級煙草專賣行政管理機關查處。
第十一條有管轄權的煙草專賣行政管理機關由于特殊原因不能或不宜查處的案件,由其上級煙草專志行政管理機關直接查處。
第十二條違反煙草專賣法律、法規、規章的行為,同時又違反其他法律、法規、規章的,根據違法行為的性質,由煙草專賣行政管理機關與其他有關執法機關協商處理。
第三章立案
第十三條煙草專賣行政管理機關查處違法案件,應當按管轄權限及時立案。
第十四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實施條例》以及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在煙草專賣品生產經營活動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煙草專賣行政管理機關應當立案查處:
(一)經初步審查,掌握了一定的違法事實,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
(二)根據檢舉人提供的當事人的違法事實和證據,需要查處的;
(三)掌握了當事人違法活動線索,且有重大違法嫌疑需要繼續進行調查的;
(四)其他煙草專賣行政管理機關或者有關部門移送的案件;
(五)上級機關交辦的案件。
第十五條煙草專賣行政管理機關需要辦理立案手續的,承辦人應當填寫立案報告表,并附相關材料,報經本行政機關負責人批準。
對正在發生的違法活動,應當立即查處,查處后及時補辦立案手續。
第十六條煙草專賣行政管理機關對已經立案的案件,應當指派兩名以上(含兩名)執法人員負責辦理。
第十七條執法人員和其他辦案人員(以下統稱辦案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回避,當事人也有權申請其回避:
(一)與本案有牽連的;
(二)其近親屬與本案有利害關系的;
(三)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執法的。
第十八條當事人申請辦案人員回避的,由本級煙草專賣行政管理機關負責人作出決定。
第四章調查取證
第二十條煙草專賣行政管理機關執法人員查處違法案件,應當出示省級以上(含省級)煙草專賣行政管理機關核發的檢查證件。
第二十一條煙草專賣行政管理機關立案后,辦案人員應當及時進行調查、取證。調查、取證應當由兩名以上(含兩名)辦案人員共同進行。
第二十二條證據有以下幾種:
(一)物證;
(二)書證;
(三)證人證言;
(四)詢問筆錄;
(五)視聽資料;
(六)鑒定結論;
(七)勘驗筆錄。
以上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第二十三條向案件有關證人取證,應當個別進行,并對證人說明不得提供偽證或隱匿證據。證人的證言材料應當交證人核對無誤后簽字或者蓋章。
第二十四條詢問當事人應當制作詢問筆錄。詢問筆錄允許當事人提出修改、補充,經核對無誤后,由當事人逐頁簽字或蓋章。當事人拒絕簽字或者蓋章的,辦案人員應當在詢問筆錄上注明情況。
第二十五條辦案人員對案件進行調查、取證,需要郵電,銀行等部門、單位協助、配合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六條辦案人員需要從有關單位的業務檔案中查閱、復制與違法活動有關的合同、發票、帳冊、單據、記錄、文件、業務函電和其他資料的,應當出示縣級以上(含縣級)煙草專賣行政管理機關出具的書面證明。對調取與案件有關的原始證據有困難的,可以將原件復印、復制、摘抄、拍照。
從有關單位業務檔案中取證的,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應當予以保密。
第二十七條對違法財物進行檢查的,應當由兩名以上(含兩名)辦案人員執行,且有當事人或者兩名以上(含兩名)見證人在場。檢查應當制作現場筆錄,由當事人或者見證人簽名或蓋章。
第二十八條提取物證應當開具物品清單,并由兩名以上(含兩名)辦案人員和兩名以上(含兩名)見證人簽字或者蓋章。
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后難以取得的情況下,經本級煙草專賣行政管理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先行登記保存,并應當在七日內及時作出處理決定,在此期間,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不得銷毀或者轉移證據。
第五章處罰決定
第二十九條案件調查終結后,煙草專賣行政管理機關負責人應當對調查結果進行審查,根據不同情況,分別作出如一決定:
(一)確有應受行政處罰的違法行為,根據情節輕重及具體情況,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二)違法行為輕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處罰的,不給予行政處罰;
(三)違法事實不能成立的,不得給予行政處罰,并撤銷立案;
(四)違法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
第三十條除適用簡易程序處,行政處罰應當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地址;
(二)違反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事實和證據;
(三)行政處罰的種類和依據;
(四)行政處罰的履行方式和依據;
(五)不服行政處罰決定,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六)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煙草專賣行政管理機關名稱和作出決定的日期。
行政處罰決定書必須蓋有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煙草專賣行政管理機關的印章。
第三十一條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在宣告后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不在場的,煙草專賣行政管理機關應當在七日內按照有關規定,將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
第三十二條適用簡易程序查處違法行為,應當當場了解違法事實,制作筆錄,并收集必要的證據。
第三十三條適用簡易程序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執法人員應當向當事人出示執法檢查證,行政處罰決定應由兩名以上(含兩名)執法人員共同決定,并填定預定格式、編有號碼的行政處罰決定書。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當場交付當事人。
前款規定的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載明當事人的違法行為、行政處罰依據、罰款數額、時間、地點、以及行政機關名稱,并由執法人員簽字或者蓋章。
行政處罰決定書存根聯必須定期提交本級煙草專賣行政管理機關負責人審核。
第三十四條煙草專賣行政管理機關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并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
第三十五條當事人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煙草專賣行政管理機關必須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應當進行復核;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證據成立的,煙草專賣行政管理機關應當采納。
煙草專賣行政管理機關不得因當事人申辯而加重處罰。
第三十六條對當事人的同一人違法行為,不得給予兩次以上罰款的行政處罰。
第三十七條違法行為在二年內未被發現的,不再給予行政處罰。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前款規定的期限,從違法行為發生之日起計算;違法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
第三十八條當事人對煙草專賣行政管理機關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處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作出處罰決定機關的上一級機關申請復議;當事人也可以在接到處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直接向人民法院。
第三十九條違法經營額在五十萬元以上(含五十萬元)的案件,煙草專賣行政管理機關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后,應當報省級煙草專賣行政管理機關備案;違法經營額在一百萬元以上(含一百萬元)的案件,煙草專賣行政管理機關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后,應當報國家煙草專賣局備案。
上級煙草專賣行政秋理機關發現下級煙草專賣行政管理機關的行政處罰決定確有錯誤,有權撤銷該決定或指令下級煙草專賣行政管理機關重新審理。
第六章聽證程序
第四十條煙草專賣行征管理機關在作出責令停產、停業及八萬元以上罰款的行政處罰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煙草專賣行政管理機關應當組織聽證。
第四十一條當事人要求泊證且符合第四十條規定的,煙草專賣行政管理機關沒有舉行聽證,不應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第四十二條聽證應遵循公開、公正、平等的原則。
第四十三條煙草專賣行政管理機關不行因當事人要求聽證而加重處罰。
第四十四條當事人依照第四十條規定要求舉行聽證的,必須在煙草專賣行政管理機關告知權利后三日內提出書面申請.舉行聽證會的煙草專賣行政管理機關應當在舉行聽證會的七日前,將興行聽證會的時間、地點書面通知當事人,并同時報告上一級煙草專賣行政管理機關。
當事人無正當理由不出席聽證會,視為放棄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
當事人不承擔聽證費用。
聽證會原則上在案發地舉行。
第四十五條聽證會應當公開舉行,允許公眾旁聽.但涉及國家乞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陷私的案件除外。
第四十六條聽證會的主持人由煙草專賣行政管理機關指定,人數一般為三人以上的單數,并從中指定一人為負責人。
第四十七條聽證會的主持人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應當是煙草專賣行政管理機關主管專賣法制工作或專賣管理工作的專職人員;
(二)非本神機妙算的調查人員。
聽證會主持人與本案有利害關系或者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系,可能會影響公正處理的,應當回避。
當事人認為主持人有前款所述情形的,有權申請其回避.回避的決定適用本規定第十九條。
第四十八條聽證依下列程序進行:
(一)主持人查明到場當事人或者其他參加聽證會人員的身份,說明案由,告知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宣布會場紀律,詢問當事人是否申請主持人回避,宣布聽證會開始;
(二)由調查人員指出當事人建法的事實、出示有關證據、提出處罰建議和依據;
(三)當事人就指控的事實進行陳述和申辯;
(四)有第三人的,由第三人進行陳述;
(五)調查人員與當事人相互辯論;
(六)當事人進行最后陳述;
(七)有第三人的,由第三人進行最后陳述、申辯;
(八)調查人員進行最后陳述;
(九)聽證會應當制作筆錄,筆錄在當事人確認無誤后簽字或蓋章,主持人、記錄人也應當在筆錄上簽字或蓋章.當事人拒絕簽字或蓋章的,應當注明;
(十)主持人宣布聽證結束.
第七章行政復議
第四十九條行政復議遵循合法、及時、準確和便發的原則.
第五十條當事人對縣級以上(含縣級)煙草專賣行政管理機關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申請行政復議的,由作出處罰決定機關的上一級煙草專賣行政管理機關受理;當事人對國家煙草專賣局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申請行政復議的,由國家煙草專賣局受理.
受理行政復議申請,并作出復議決定的煙草專賣行政管理機關為復議機關.
第五十一條地市級以上(含地市級)煙草專賣行政管理機關應當設立負責復議工作的機構或者確定專職復議工作人員.
第五十二條復議機構或者專職復議工作人員在復議機關的領導下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一)審查復議申請是否符合法定條件;
(二)向爭議雙方、有關單位及有關人員調查取證、查閱文件和資料;
(三)組織審查復議案件;
(四)擬訂復議決定;
(五)受復議機關法定代表人的委托出庭應訴;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五十三條復議案件需要調查、取證的,應當按照本規定第四章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十四條行政復議實行書面復議制度,但復議機關認為有必要時,可以采取其他方式審理復議案件.
第五十五條復議機關應當在受理之日起七日內將復議申請書副本發送被申請人.被申請人應當在收到復議申請書副本之日起十日內,向復議機關提交作出行政處罰的有關材料、證據,并提出答辯書.逾期不答辯的,不影響復議.
第五十六條復議期間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執行:
(一)被申請人認為需要停止執行的;
(二)復議機關認為需要停止執行的;
(三)申請人申請停止執行,復議機關認為其要求合理,裁閃停止執行的;
(四)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停止執行的.
第五十七條復議機關應當在收到復議申請書之晶起六十日內作出復議決定.
復議決定一經送達即發生法律效力.
第五十八條復議機關作出復議決定,應當制作復議決定書.復議決定書就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申請人的姓名、性別、年齡、職業、住址(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
(二)被申請人的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職務;
(三)申請復議的主要請求和理由;
(四)申請議機關認定的事實、理由,適用的法律、法規、規章和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命令;
(五)復議結論;
(六)不服復議決定向人民法院的期限;
(七)作出復議決定的年、月、日。
第五十九條復議決定作出以前,申請人撤回復議申請,或者被申請人改變所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申請人同意并申請撤回復議申請的,經復議機關同意并記錄在案,可以撤回。
申請人撤回復議申請,不得以同一事實和理由再次申請復議。
第六十條申請人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復議決定書之昌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
第六十一條上級煙草專賣行政管理機關發現下級煙草專賣行政管理機關怕行政復議決定敬愛有錯誤,應當予以糾正。
第八章處罰的執行
第六十二條當事人逾期不申請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作出處罰決定的煙草專賣行政管理機關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六十三條當事人逾期既不對復議機關維持行政處罰的復議決定提訟,又不履行復議決定的,由最初作出行政處罰的煙草專賣行政管理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六十四條當事人逾期既不對行政機關改變行政處罰的復議決定提出行政訴訟以不履行的,由復議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六十五條下級煙草專賣行政管理機關對上級煙草專賣行政管理機關作出的行政復議決定必須遵照執行,不得拒絕或拖延執行。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撓復議決定的執行。
第六十六條煙草專賣行政管理機關在查處違法案件過程中,依法可以對違法物品采取登記保存、暫停支付、暫扣煙草專賣許可證顴取消煙草專賣業務資格等行政措施。
第六十七條煙草專賣行政管理機關對依法沒收的非法財物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依法沒收的易霉壞變質的煙草制品,應當按國家有關規定及時變賣處理。變賣款上繳國庫。
第三條行政執法人員下達的執法文書資料和行政處罰案卷,先進行分類,再以文書下達的時間排序,一年一裝訂,裝訂成卷后存入專門檔案盒。
第四條行政處罰檔案包括簡易處罰程序檔案、一般處罰程序檔案,文書裝訂基本順序為:
(一)簡易程序處罰檔案文書排序為:
1、現場檢查記錄
2、詢問筆錄
3、行政(當場)處罰決定書(單位或個人)
4、文書送達回執
5、罰沒款收據復印件
(二)一般程序處罰檔案文書排序為:
1、案卷首頁
2、卷內目錄
3、立案審批表
4、詢問通知書
5、詢問筆錄
6、勘驗筆錄
7、抽樣取證憑證
8、先行登記保存證據審批表
9、先行登記保存證據通知書
10、先行登記保存證據審批表
11、先行登記保存證據處理決定書
12、現場檢查記錄
13、責令改正指令書
14、整改復查意見書
15、強制措施決定書
16、鑒定委托書
17、行政處罰告知書
18、當事人陳述申辯筆錄
19、聽證告知書
20、聽證會通知書
21、聽證筆錄
22、聽證會報告書
23、案件處理呈批表
24、行政處罰集體討論記錄
25、行政處罰決定書(單位、個人)
26、罰款催繳通知書
27、延期(分期)繳納罰款審批表
28、延期(分期)繳納罰款批準書
29、文書送達回執
30、強制執行申請書
31、罰沒款收據復印件
32、結案審批表
第五條罰沒款不足一萬元的行政處罰案卷卷宗,保存期限不低于三年;罰沒款一萬元至五萬元的案卷卷宗,保存期限不低于五年;罰沒款五萬元以上或者有重大影響需長期保存的案卷卷宗,保存期限不低于十年。
第六條行政處罰案件辦結后,應于當年立卷建檔,跨年度的應在結案年度立卷。
第七條卷內文書材料應按排列順序,依次編寫頁號。裝訂案卷,應統一在有文字頁正面右上角、背面的左上角編寫頁號;圖表和聲像材料等也應在裝具上或聲像材料的背面逐件編號。
第八條案卷必須按規定的格式逐件填寫卷內目錄,文書材料的題名不要隨意更改和簡化;沒有題名的應擬寫題名,有的雖有題名但無確切內容的也應重新擬寫;填寫的字跡要工整。
第九條案卷涉及有關實物證據或其它不宜裝訂入卷的證據,應另行存放并制作書面說明,注明證據制作人、見證人的姓名、制作時間、存放地點及其它需說明事項,列在其相關證據之后。
第十條應歸檔的文書材料要收集完整,客觀、原始、全面反映案件的狀況。記錄材料、書寫文書應使用藍黑色、黑色鋼筆或簽字筆,不得使用圓珠筆、鉛筆或其它顏色的筆書寫。
第一條為了規范民用航空行政處罰行為,保障和監督民航行政機關有效實施行政管理,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民用航空行政處罰的設定和實施,應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以下簡稱《行政處罰法》)、有關行政法規和本辦法的規定。
第三條中國民用航空總局(以下簡稱民航總局)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實施行政處罰;民航地區管理局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在所轄地區范圍內實施行政處罰。
接受授權或者委托的組織,依照授權或者委托的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種類和幅度范圍實施行政處罰。
第二章行政處罰的種類、設定和規定
第四條民航行政機關實施的行政處罰的種類包括:
(一)警告;
(二)罰款;
(三)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
(四)責令停產停業;
(五)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
第五條民用航空規章規定行政處罰,應當在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種類、幅度范圍內作出具體規定。
法律、行政法規對違反民用航空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為沒有規定或者沒有設定行政處罰的,民用航空規章可以設定警告和本辦法第六條規定數量的罰款。
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以外的其他文件,不得設定或者規定行政處罰;設定和規定行政處罰的條款一律無效。
第六條民用航空規章對非經營活動中的違法行為設定的罰款不得超過1000元;對經營活動中的違法行為,有違法所得的,設定的罰款不得超過違法所得的3倍,但是最高不得超過30000元,沒有違法所得的,設定的罰款不得超過10000元。
第七條民航地區管理局可以根據本地區管理局的具體情況制定行政處罰的具體工作程序,但不得與本辦法相抵觸。
第三章行政處罰的實施機關和執法人員
第八條下列民航行政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的規定,以自己的名義獨立行使相應的行政處罰權:
(一)民航總局;
(二)民航地區管理局;
民航地區管理局設立的派出機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的規定和民航地區管理局的授權,以該民航地區管理局的名義行使相應的行政處罰權。
第九條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民航行政機關的內設職能部門,可以具體承辦處罰事項,但不得以該內設職能部門的名義實施行政處罰。
第十條除經依法授權或者委托的外,任何其他組織不得實施行政處罰;其以行政處罰名義實施的處罰行為一律無效,有關當事人有權拒絕或者向有關部門申訴、舉報。
任何個人都不得以自己的名義實施行政處罰。
第十一條法律、行政法規授權的其他組織實施民用航空行政處罰的,接受授權的組織應當對其所作出的行政處罰行為的法律后果承擔法律責任。
第十二條民航行政機關可以將行政處罰委托給其他組織實施,但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委托的民航行政機關(以下簡稱委托機關)依法具有該項行政處罰權;
(二)受委托組織符合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的條件;
(三)委托機關直接實施行政處罰在人員、裝備、技術、空間方面確有困難;或者委托的行政處罰事項在時間、空間和管理對象方面具有廣泛性、普遍性和經常性。
第十三條受委托組織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是依法成立的管理民用航空公共事務的事業組織;
(二)與被委托的行政處罰事項無利害關系;
(三)具有熟悉《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和相應民用航空行政法規、規章以及其他必需的法律、法規,熟悉相關民用航空業務、技術的正式工作人員;
(四)對違法行為需要進行技術檢查或者技術鑒定的,應當有條件進行相應的技術檢查或者技術鑒定。
第十四條民用航空規章可以明確受委托組織實施行政處罰。
民用航空規章沒有明確委托的,民航行政機關可以委托受委托組織實施行政處罰。委托受委托組織實施行政處罰應當出具正式的委托書。
委托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委托機關和受委托組織的名稱、地址;
(二)委托實施行政處罰的范圍和適用處罰的條件、方式、理由、程序和期限;
(三)違反委托事項的責任;
(四)其他需要載明的事項。
第十五條委托機關發現受委托組織喪失委托條件、違法實施行政處罰或者有其他不適宜接受委托情況的,可以解除委托,收回委托書。
第十六條受委托組織應當以委托機關的名義實施行政處罰。受委托組織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民航規章所規定的行政處罰的條件、方式和程序實施行政處罰。
受委托組織實施行政處罰,不得超越委托權限。
受委托組織不得將委托事項再委托他人。
第十七條委托機關對受委托組織實施的行政處罰行為實施監督,并對該行為的后果承擔法律責任。
前款所稱監督,應當包括受委托組織所實施的行政處罰行為是否合法、合理,是否超越委托范圍,是否應當處罰而不處罰或者不應當處罰而擅自處罰,是否符合法定程序等。
第十八條被處罰的當事人對受委托組織實施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向委托機關的上一級民航行政機關申請復議。法律、行政法規、民航規章另有規定的除外。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發現違法行為應當處罰,需要舉報、申訴的,可以向委托機關提出,也可以向受委托組織提出。委托機關和受委托組織對依法應當辦理的案件,應當受理。
第十九條民航行政機關和受委托組織具體辦理行政處罰的執法人員應當具備監察員資格。
不具有監察員資格的其他工作人員或者專業人員,可以在監察員的帶領下,協助檢查和調查取證。
第四章行政處罰的管轄和適用
第二十條民航地區管理局應當依據法律、行政法規、民用航空規章的規定對本轄區內發生的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對空中發生的違法行為,由違法行為首次發現后降落地所在地的民航地區管理局管轄。
民航地區管理局對管轄有爭議的,由民航總局指定管轄。
第二十一條民航總局在必要時可以處理民航地區管理局管轄的行政處罰案件;民航地區管理局認為行政處罰案件案情重大、情況復雜需要由民航總局決定的,可以報請民航總局實施行政處罰。
第二十二條民航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適用簡易程序的,由有關監察員當場作出處罰決定。
民航總局管轄或者決定管轄的行政處罰案件,適用一般程序的,由民航總局有關職能部門負責調查、取證、提出行政處罰建議,報民航總局負責人作出決定。
民航地區管理局實施行政處罰,適用一般程序的,由有關職能部門負責調查、取證、提出行政處罰建議,然后移送法制職能部門。法制職能部門接到案件后,應當對移送的案件進行初步審查,對符合聽證條件的辦理聽證事宜,提出行政處罰意見,報民航地區管理局負責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民航地區管理局負責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后,由法制職能部門會同其他有關職能部門執行行政處罰。
民航地區管理局派出機構實施行政處罰,按本辦法第四十一條規定不組織聽證的,由派出機構有關職能部門負責調查、取證、提出行政處罰建議,經本派出機構法制職能部門初步審查后,由派出機構負責人以民航地區管理局的名義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應當組織聽證的,移送民航地區管理局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第二十三條違法行為人所受行政處罰,應當與其違法情節、性質、損害后果相適應。
不同當事人的違法行為相同或者相似的,其所受到的行政處罰應當相當。
第二十四條當事人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民用航空規章某一規定的一次,不得給予兩次以上相同種類的行政處罰,但可依法并處其他種類的行政處罰。
第二十五條兩個以上當事人共同實施違法行為的,應當根據各自的違法情節,分別給予處罰。
第五章簡易程序
第二十六條對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違法行為,可以適用《行政處罰法》第五章第一節規定的簡易程序:
(一)違法事實清楚、情節簡單、后果比較輕微;
(二)證據確鑿或者當場發現行為人違法;
(三)對公民處以50元以下、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的行政處罰。
第二十七條民航地區行政機關監察員當場作出處罰決定,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一)出示表明執法身份的證件;
(二)告知當事人違法行為事實并提出證據,說明其違反的法律規范的條款;
(三)詢問當事人對違法事實或者法律依據是否有爭議,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和辯解;
(四)按本辦法附件一的規定制作《民用航空當場處罰決定書》(以下簡稱當場處罰決定書),由當事人或者當事人代表簽字并告知其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當場處罰決定書一式三份,一份當場交給當事人;
(五)依法可以當場執行的,給予警告或者當場收繳罰款并出具合法的罰款收據;
(六)其余兩份當場處罰決定書,一份及時交監察員所在的行政機關職能部門存
檔,一份送本行政機關法制職能部門備案,并按規定上交罰款。
第二十八條當場處罰決定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當事人單位名稱或者當事人姓名;
(二)主要違法事實、情節;
(三)作出處罰決定所依據的法律規范條款;
(四)處罰的形式和數額;
(五)處罰執行方式;
(六)復議權利、復議機關、復議期限,訴訟權利及期限;
(七)作出當場處罰決定的民航行政機關的名稱及行政負責人;
(八)監察員的簽名或者蓋章;
(九)作出處罰的地點;
(十)填寫當場處罰決定書的日期;
(十一)當事人或者當事人代表簽字。
當場作出處罰決定應當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責令改正違法行為可以一并列入當場處罰決定書。
第二十九條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當場處罰時,依法給予20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的、不當場收繳罰款事后難以執行的或者當事人按規定方式繳納罰款有困難并經當事人提出的,可以當場執行。不屬上述情況的罰款,應當按有關規定繳納。
第三十條當事人對當場處罰決定提出異議、申辯的,監察員應當聽取并復查。
不得因當事人提出異議、申辯而加重處罰。
當事人提出異議、申辯,不停止當場執行。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六章一般程序
第一節案件調查
第三十一條舉報民用航空違法案件可用書面或者口頭的方式。民航行政機關、受委托組織受理口頭舉報案件時,應當詳細記錄,經核對無誤后,由舉報人簽名蓋章,但電話舉報的除外。舉報人不愿意使用真實姓名的,民航行政機關、受委托組織應當為其保守秘密。
第三十二條民航行政機關或者受委托組織發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舉報不屬自己管轄的案件,應當及時向舉報人說明,并從接受之日起10日內移送有管轄權的機關。
第三十三條監察員履行職務時,應當出示執法證件。
參加對違法案件進行檢查、調查、取證的監察員不得少于兩名。
監察員與本案有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當事人也可以向行政機關提出要求監察員回避的申請。
第三十四條監察員查處案件應當收集與案情有關的、能夠證實違法行為性質和情節的各種證據。
證據包括下列幾種:
(一)物證、書證;
(二)視聽資料;
(三)證人證言;
(四)當事人陳述;
(五)調查筆錄和現場筆錄;
(六)鑒定結論和調查結論。
證據未經查證核實,不得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第三十五條監察員可以要求當事人提供與案件有關的材料,可以就與案件有關的問題詢問當事人或者其他被調查人。
當事人或者其他被調查人應當如實回答監察員的詢問,但對與本案無關的問題有權拒絕回答。
調查、詢問應當按本辦法附件二的規定制作《民用航空行政案件調查筆錄》。調查筆錄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調查時間、調查地點;
(二)當事人及其他被調查人的姓名、性別、年齡、工作單位等基本情況;
(三)涉及航空器的,航空器的型號、國籍登記號、所有人、承租人等基本情況;
(四)違法行為的情節和后果;
(五)證據情況;
(六)其他情況。
調查筆錄應當表述清楚,如實記錄,并應當經被調查人核對無誤后逐頁簽名或者蓋章。被調查人員拒絕簽名或者蓋章的,由監察員在筆錄上注明。筆錄應當有在場兩名以上監察員簽名,并載明時間。
調查筆錄應當歸入民航行政機關案卷。
第三十六條監察員可以要求當事人和其他被調查人接受調查,提供有關的材料、證據,有關個人或者單位應當積極予以支持和協助。有關材料和書證應當是原始材料或者憑證,調取原始證據有困難的,可以復制。復制件應當注明“經核對與原件無誤”。有關材料和書證應當由提供人簽字或者蓋章,拒絕簽字或者蓋章的,應當由監察員注明。
與案件有關的材料、證據有可能被隱匿、涂改、毀滅的或者以后難以取得的,應當先行登記并由監察員保存。監察員難以保存的,可以由當事人保存。當事人隱匿、涂改、毀滅證據或者作偽證的,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第三十七條先行登記保存有關證據,應當當場清點并按本辦法附件三的規定制作《證據登記保存通知書》,由當事人或者當事人代表和辦案人員簽字或者蓋章。該通知書一式二份,交當事人或者當事人代表一份,歸入民航行政機關案卷一份。
采取先行登記措施并由當事人保存證據的,應當經民航行政機關負責人批準。證據應當加封民航行政機關先行登記保存封條。
第三十八條對于先行登記保存的證據,應當在7日內作出下列處理決定之一:
(一)違法事實成立應當予以沒收的,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予以沒收;
(二)違法事實不成立,或者依法不應予以沒收的,決定解除登記保存措施。
決定解除登記保存措施的,監察員應當按本辦法附件四的規定制作《登記保存證據退還清單》,由當事人或者當事人代表簽字或者蓋章。該清單一式兩份,一份交當事人或者當事人代表,一份歸入民航行政機關案卷。
第三十九條監察員根據需要可以進行現場檢查。涉及專門問題的,應當由國家認可的單位進行鑒定,出具鑒定結論。現場檢查應當按本辦法附件五的規定制作《民用航空行政案件現場筆錄》并應當有當事人在場;當事人拒絕到場的,應當在現場筆錄中注明。現場筆錄應當表述清楚,如實記錄并經當事人核對無誤后簽字或者蓋章。被調查人員拒絕簽字或者蓋章的,由監察員在筆錄上注明。現場筆錄應當有在場兩名以上監察員簽字并載明時間。
第四十條民航行政機關負責案件調查取證的部門(以下稱承辦部門)在調查、取證結束后,應當對符合下列條件的案件提出行政處罰建議:
(一)有違法行為人;
(二)有違法事實;
(三)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民航規章應當追究行政法律責任;
(四)屬本機關、組織管轄和職責范圍;
(五)違法行為未超過二年追訴時效。
民航行政機關案件承辦部門在調查、取證結束后,應當按本辦法附件六的規定制作《民用航空行政案件調查報告》并附以案卷材料移送法制職能部門。民用航空行政案件調查報告應當依次包括下列各項內容:
(一)調查時間;
(二)承辦部門和具體辦理調查取證的監察員(以下稱承辦監察員);
(三)當事人情況;
(四)案由;
(五)調查、檢查得到的事實、證據;
(六)行政處罰建議。
調查報告應當由承辦監察員和承辦部門負責人簽字。
第二節聽證程序
第四十一條民航行政機關法制職能部門收到案件承辦部門提出的民用航空行政案件調查報告后,應當進行初步審查。對擬同意進行下列行政處罰的,應當在報民航行政機關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按本辦法附件七的規定制作《民用航空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組織聽證的,民航行政機關應當組織聽證:
(一)不少于人民幣30000元的罰款;
(二)吊銷經營許可證或者執照;
(三)責令停產停業。
民用航空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應當由當事人或者當事人代表簽字或者蓋章。該告知書一式兩份,一份送達當事人,一份歸入民航行政機關案卷。
不屬于本條第一款規定情形的,不組織聽證,由法制職能部門提出行政處罰意見,報民航行政機關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第四十二條案件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當在收到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后3日內提出并應當向民航行政機關法制職能部門提交舉行聽證申請書及有關證據。
民航行政機關法制職能部門在接到申請書后,應當審查申請是否符合本辦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的條件,并在接到申請后10日內做出是否舉行聽證的決定。
民航行政機關法制職能部門決定舉行聽證會的,應當按本辦法附件八的規定制作《民用航空行政處罰聽證通知書》。該通知書一式兩份,一份在舉行聽證7日前送達當事人,告知舉行聽證的日期、地點,同時通知案件承辦部門,一份歸入民航行政機關案卷。
第四十三條案件當事人可以親自參加聽證會,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人享有被委托的權利。人可以是律師,也可以是當事人的近親屬或者經聽證主持人批準的其他人員。應當出具委托書。
人在委托權限范圍內的行為,視同當事人的行為,但以其未立即提出異議為限。
案件當事人不止一人的,可以委托共同人,也可以分別委托一至二人。
案件當事人無故不參加聽證,又不委托人參加的,視為放棄聽證。
案件當事人中途主動要求終止聽證的,應當許可。
第四十四條組織聽證,應當以核查事實為主要目的。
聽證由民航行政機關法制職能部門負責人或者其指定的人員主持,承辦監察員應當參加聽證。
聽證按下列程序進行:
(一)由聽證主持人宣布聽證開始和聽證目的;
(二)由承辦監察員就當事人的違法事實向聽證主持人提出有關證據、處罰依據和行政處罰建議;
(三)由案件當事人出示證據,進行申辯;
(四)詢問證人、向證人質證;
(五)聽證雙方就與本案相關的事實和法律進行辯論;
(六)辯論結束后,聽證雙方作最后陳述;
(七)按本辦法附件九的規定制作《民用航空行政處罰聽證筆錄》并由聽證雙方核對無誤后簽字或者蓋章。
聽證結束后,由聽證主持人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提出行政處罰意見。聽證筆錄應當歸入民航行政機關案卷。
第三節決定
第四十五條不適用聽證程序的民用航空行政處罰案件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由民航行政機關法制職能部門按本辦法附件十的規定制作《民用航空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告知當事人有陳述和辯解的權利并由當事人或者當事人代表簽字或者蓋章。該告知書一式兩份,一份送達當事人,一份歸入民航行政機關案卷。
當事人應當在收到民用航空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之日起5日內履行陳述和辯解。當事人放棄陳述和辯解的,由民航行政機關法制職能部門報民航行政機關負責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當事人要求陳述和辯解的,民航行政機關法制職能部門應當聽取陳述和辯解并按本辦法附件十一的規定制作《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筆錄》。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筆錄應當由當事人或者當事人代表核對無誤后簽字或者蓋章并歸入民航行政機關案卷。
第四十六條案件聽證或者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結束后,民航行政機關法制職能部門應當向民航行政機關提出行政處罰呈批報告。行政處罰呈批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并附以所有案卷材料:
(一)案由;
(二)當事人;
(三)承辦部門和承辦人;
(四)違法事實;
(五)處罰依據;
(六)行政處罰程序執行情況;
(七)承辦部門處罰建議;
(八)法制部門處罰意見。
民航行政機關實施的一般行政處罰,由民航行政機關主要負責人或者分管法制工作的負責人作出決定。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給予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較大數額罰款的行政處罰,由民航行政機關主要負責人召開局務會議決定。
第四十七條民航行政機關決定給予行政處罰的,由其法制職能部門按照《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九條的和本辦法附件十二的規定制作《民用航空行政處罰決定書》。該決定書一式兩份,一份送達當事人,一份歸入民航行政機關案卷。
行政處罰決定書必須蓋具作出處罰決定的民航行政機關的印章,不得蓋具承辦部門的印章。
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在制作后5日內向當事人宣告或者送達。
第四十八條實施行政處罰時應當責令當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違法行為。責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違法行為的要求可以一并列入行政處罰決定書。
第七章執行、結案與歸檔
第四十九條行政處罰的決定作出后,按照《行政處罰法》第六章的規定執行。
第五十條除依法可以當場收繳的罰款外,行政處罰罰款實行罰款決定與罰款收繳相分離的制度,具體辦法按照國務院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五十一條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予以結案:
(一)行政處罰決定由被處罰人自覺履行完畢的;
(二)行政處罰決定依法強制執行完畢的;
(三)據以執行的行政處罰決定被依法撤銷;
(四)免予行政處罰的;
(五)不予行政處罰而撤銷案件的;
(六)執行機關認為可以結
案的其他情況。
第五十二條案件辦理完結后,民航行政機關法制職能部門應當按本辦法附件十三的規定制作《民用航空行政處罰案件結案報告》并將查處過程中的所有材料立卷歸檔。
第八章處罰監督
第五十三條鼓勵社會對民航行政機關和監察員的行政處罰活動實施監督。
第五十四條民航總局對民航地區管理局的行政處罰活動實施監督。
第五十五條民航總局對民航地區管理局不合法、不適當的行政處罰決定,可以依法撤銷。
第五十六條監察員、、枉法裁判或者濫施處罰的,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九章附則
充分告知相關信息。
《辦法》規定海關行政復議機構應該通過宣傳欄、公告欄、海關門戶網站等渠道,公布本海關管轄的行政復議案件受案范圍、受理條件、行政復議申請書樣式、行政復議案件審理程序和行政復議決定執行程序等事項;建立和公布行政復議案件辦理情況查詢機制,方便申請人、第三人及時了解與其行政復議權利、義務相關的信息;對申請人、第三人就有關行政復議受理條件、審理方式和期限、作出行政復議處理決定的理由和依據、行政復議決定的執行等行政復議事項提出的疑問予以解釋說明。
改革《行政復議申請受理通知書》、《行政復議答復通知書》的制作方式。
《辦法》要求《行政復議申請受理通知書》應當載明受理日期、合議人員,告知申請人申請合議人員回避和申請舉行聽證的權利;《行政復議答復通知書》應當載明受理日期、提交答復的要求和合議人員,告知被申請人申請合議人員回避的權利。
明確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表述不清楚時的補正方式。
《辦法》規定行政復議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表述不清楚的,海關行政復議機構可以自收到該行政復議申請之日起5日內書面通知申請人補正。補正通知應當載明以下事項:行政復議申請書中需要修改、補充的具體內容;需要補正的有關證明材料的具體類型及其證明對象;補正期限。
方便復議過程中申請人、第三人查閱案卷。
《辦法》規定申請人、第三人可以查閱被申請人提出的書面答復、提交的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海關工作秘密或者個人隱私外,海關行政復議機關不得拒絕,并且應當為申請人、第三人查閱有關材料提供必要條件。有條件的海關行政復議機關應當設立專門的行政復議接待室或者案卷查閱室,配備相應的監控設備。
明確告知當事人復議權利和期限。
《辦法》規定海關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應當告知其申請行政復議的權利、行政復議機關和行政復議申請期限。對于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或者海關規章的規定,下級海關經上級海關批準后以自己的名義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應當告知申請人以作出批準的上級海關為被申請人以及相應的行政復議機關。
暢通行政復議渠道
申請人。有權申請行政復議的公民死亡的,其近親屬可以申請行政復議。有權申請行政復議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的,承受其權利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申請行政復議。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實施違反海關法的行為后,有合并、分立或者其他資產重組情形,海關以原法人、組織作為當事人予以行政處罰并且以承受其權利義務的法人、組織作為被執行人的,被執行人可以以自己的名義申請行政復議。
申請方式。《辦法》采取了更寬泛的做法,如果申請人書面申請行政復議的,可以采取當面遞交、郵寄、傳真、電子郵件等方式遞交行政復議申請書。申請人以傳真、電子郵件方式遞交的行政復議申請書、證明材料,如果形式上符合復議申請書的填寫內容,同時也符合海關要求其提供的有關材料基本要求的,海關行政復議機關不得以其未遞交原件為由拒絕受理。
妥善化解矛盾
對于不予受理的事項,海關行政復議機關應向申請人解釋清楚不予受理的理由。
要求海關行政復議機關在制作《行政復議申請不予受理決定書》時,應當載明下列內容:不予受理的理由;不予受理的依據;告知申請人繼續主張權利的途徑;告知申請人不服、不予受理決定的訴訟權利等。申請人對海關行政復議機關依法不予受理復議申請不服、向上一級海關提出督促申請的,如果上一級海關審查認為海關行政復議機關不予受理行政復議申請的決定符合規定的,上一級海關應當告知申請人其行政復議申請不符合法定受理條件的理由。
對于明顯不屬于行政復議事項的,海關行政復議機關應當答復或者轉由其他機關給予答復。
這些事項包括:對海關工作人員的個人違法違紀行為進行舉報、控告或者對海關工作人員的工作態度、作風提出異議;對海關的業務政策、作業制度、作業方式和程序提出異議;對海關在規定期限內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效率提出異議;對行政處罰認定的事實、適用的法律及處罰決定沒有異議,僅因經濟上不能承受而請求減免處罰;不涉及海關具體行政行為,只對海關規章或其他規范性文件有異議;請求解答海關法律、行政法規、規章。
引入了行政復議不利變更禁止原則。
行政復議機關在申請人的行政復議請求范圍內,不得作出對申請人更為不利的行政復議決定。
規定了對《行政復議決定書》的解釋和解答制度。
《行政復議決定書》直接送達的,復議人員應當就復議認定的事實、證據、作出復議決定的理由和依據向申請人、被申請人、第三人作出說明;申請人、被申請人、第三人對《行政復議決定書》提出異議的,除告知其向人民法院的權利外,還應當就有關異議作出解答。《行政復議決定書》以其他方式送達的,申請人、被申請人、第三人就《行政復議決定書》有關內容向復議機構提出異議的,復議人員應當向申請人、被申請人、第三人作出說明。
規定了復議和解與調解制度。
具體包括:和解的原則、和解協議的簽定、復議機構對和解協議的審查、和解協議的履行;調解的適用范圍、調解的要求、調解應當遵循的程序、調解書的制作要求等等。
增強行政復議的透明度和公信力
建立聲像檔案。
行政復議機關對于當面聽取申請人、被申請人、第三人意見,舉行聽證的復議案件,當面聽取意見、聽證的活動可以錄音、錄像,建立行政復議當面聽取意見、聽證活動的聲像檔案,申請人、被申請人、第三人可以按照規定查閱和復制。
海關審理行政復議案件實行合議制。
合議人員為不得少于3人的單數。合議人員由海關行政復議機構負責人指定的行政復議人員,或者海關行政復議機構負責人聘任或者特邀的其他具有專業知識的公務員擔任。
調查取證。
海關行政復議機構審理行政復議案件應當向有關組織和人員調查情況,聽取申請人、被申請人和第三人的意見;海關行政復議機構認為必要時可以實地調查核實證據;對于案值較小、案情簡單的案件,可以采取書面審查的方式進行審理。
主張復議案件一般有可能,都應當舉行聽證。
包括以下幾種情形:一是申請人提出聽證要求的;二是申請人、被申請人對事實爭議較大的;三是申請人對具體行政行為適用依據有異議的;四是案件重大、復雜或者爭議的標的價值較大的;五是海關行政復議機構認為有必要聽證的其他情形。
復議聽證的案件采取盡可能公開透明的方式進行。
規定依法可以公開聽證的復議案件,任何人都可以旁聽,行政復議機構應當妥善安排好旁聽工作。因受聽證場所、安全保衛等因素所限,不能滿足旁聽要求的,行政復議機構應當作出必要的說明和解釋。對廣大群眾廣泛關注、有較大社會影響或者有利于法治宣傳教育的復議案件,行政復議機構還可以有計劃地通過相關組織安排群眾旁聽聽證;也可以邀請司法機關、審計機關、監察機關及有關新聞輿論監督部門的人員參加旁聽。
海關生效法律文書的公開。
對于已經生效的行政復議法律文書,海關各級行政復議機關經申請人、被申請人、第三人同意,可以通過出版物、海關門戶網站、海關公告欄等方式予以公布。
行政復議指導與監督
監督。
為了及時總結經驗、發現問題,上級海關應當加強對下級海關履行行政復議職責的監督,通過定期檢查、抽查等方式,對下級海關的行政復議工作進行檢查,并及時反饋檢查結果。對于錯誤的行政復議案件,如果申請人沒有通過行政訴訟的渠道主張權利,應當采取執法監督的方式,本著實事求是、有錯必糾的原則予以糾正。
鞏固《行政復議意見書》制度。
海關行政復議機關在行政復議期間發現被申請人的具體行政行為違法或者需要做好善后工作的,可以制作《行政復議意見書》,對被申請人糾正執法行為、改進執法工作提出具體意見。同時還可以要求被申請人按時反饋整改結果,必要時采取內部案件通報的方式以達到警示的目的。
《行政復議建議書》從四個角度加以應用。
一是海關行政復議機構在行政復議期間發現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的實施中帶有普遍性的問題,可以向有關機關提出完善立法的建議;二是海關行政復議機構在行政復議期間發現海關執法中存在的普遍性問題,可以制作《行政復議建議書》,向本海關有關業務部門提出改進執法的建議;三是對于可能對本海關行政決策產生重大影響的問題,海關行政復議機構應當將《行政復議建議書》報送本級海關行政首長;四是屬于上一級海關處理權限的問題,海關行政復議機關可以向上一級海關提出完善制度和改進執法的建議。
充分發揮海關行政復議信息化優勢,要求通過“海關行政復議法律文書備案系統”收集、整理和歸納在審及審結的行政復議案件。
行政復議機構在辦理行政復議案件過程中,應當及時將制發的有關法律文書在海關行政復議信息系統中備案。海關行政復議機構應當建立行政復議案件統計制度,每半年向本機關和上一級海關行政復議機構提交行政復議工作狀況分析報告。
組織培訓。
一、我門診部屬于首次違法,符合減輕情節。我門診部一貫守法經營,證照齊全并按期準時進行年檢。從無任何違法經營行為,從未受到過工商部門處罰,也無任何用戶投訴。
二、我門診部積極接受并配合貴局對我門診部的查處。貴局在執法中,辦案人員態度和藹、嚴格執法、嚴格遵照執法程序,耐心解釋,說服教育,表現出極高的執法素質。使我門診部充分明白了違法行為的嚴重性和危害性,因此,我門診部認罪態度較好,積極配合貴局對我門診部的立案調查工作,對違法事實無任何隱瞞,對貴局要求提供的證據積極提供,每次貴局要求配合調查,都是準時到位。并且,對貴局執法無任何異議,絕對服從貴局對我公司違法行為的認定。根據《江蘇省工商規范行政處罰裁量權辦法》第十三條: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減輕或者從輕處罰。
2配合行政機關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
三、貴局對我公司處罰金額過大,造成繳納困難。貴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一條和《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行政處罰程序規定》對我門診部處罰xxxx元,處罰確實過重,我門診部認為貴局沒有考慮到我方眾多的依法從輕情節。同時,由于我門診部管理不善,效益低下,已存在嚴重的虧損,我門診部處瀕臨倒閉的邊緣。如果貴局兌現這個處罰額度,我公司確實無力支付。
綜上所述,鑒于我門診部有諸多依法從輕情節和資金極端困難的現狀,希望貴局從以人為本、打造和諧社會出發,柔性執法,給我門診部一個改過自新的機會。我門診部保證將在今后的經營中,堅決守法經營,決不再犯類似錯誤。同時,我門診部將積極籌措、繳納罰款,并無條件、全方位配合貴局完成案件的查處程序。
(二)加強制度建設,規范執法行為。按照《行政處罰法》的規定,結合省建設廳有關建設行政處罰文書格式要求,制定修改《行政執法調查通知書》、《現場檢查筆錄》、《行政執法調查筆錄》、《行政案件調查報告》、《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行政處罰聽證申請書》、《陳述、申辯筆錄》、《行政案件處罰審批表》、《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回證》、《行政處罰執行完畢證明》、《行政案件結案審批表》等14個文書格式,進一步規范了房產行政處罰工作程序。明確了房產執法工作職責及內容、執法工作程序及流程、執法巡查規定、受理群眾舉報規定、執法人員勤政廉政十不準、執法人員道德規范、執法人員守則和執法人員規范用語等八項制度,規范了執法人員的行為,確保執法工作的公正、及時、準確,沒有出現1起執法過錯案件。
(三)多措并舉,確保房產執法工作取得成效。
一是加強輿論宣傳,營造執法氛圍。根據國家建設部、發改委、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關于進一步整頓規范房地產交易秩序的通知》,結合我市實際,制定了《關于加強房產預售管理的通告》、《關于規范商品房銷售管理的通告》和《關于進一步規范房地產經紀咨詢市場秩序的通知》3個規范性文件,明確了房地產開發企業、中介機構在商品房銷售中應當遵守的10項規定及處罰措施,通過日報、晚報連續,動員全社會對房地產開發企業的銷售行為進行監督,建立公開電話,暢通投訴渠道,接受群眾的投訴、舉報。今年接到群眾投訴、舉報13人次,查處違規行為4起。
二是明確重點,建立商品房項目的動態監管檔案。為確保對商品房預售監管無死角,執法人員針對商品房建設和預售工作的特點,結合市規劃、建設等部門,對已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施工許可證,尚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的34個商品房項目建立了動態管理檔案,全部納入監管視線,進行重點監管,增強了執法工作的計劃性和針對性,提高了監管效果和效率。
1 流行病學調查
1.1 流行經過
2004年7月24日中午赤峰市紅山區某酒店舉行婚宴,宴會于12時正式開始,到16時出現病例。赤峰市衛生局衛生監督所接到報告后與婚宴主辦者取得聯系,索要全部參加婚宴人員名單,除對就診病人進行個案調查外,對未到醫院治療的其他人進行逐一詢問調查。本次婚宴共有進餐人數274人,相繼有96人發病住院,無死亡。衛生監督人員除對相繼發病的96例病人進行調查外,同時赴市第一醫院、第二醫院的急診、門診進行調查,再未發現因參加此次婚宴而發生食物中毒的病人,其他醫院門診和個人也無相關報告。本次爆發的罹患率35.04%,其中男性患者59人,占61.46%;女性患者37人,占38.54%。發病人群中最大年齡65歲,最小年齡8歲。首發病例在餐后4小時發病,潛伏期4~35小時,72.92%的病人集中在8~28小時發病,平均潛伏期為18小時(中位數)。
1.2 可疑食物調查
中毒餐次為中午婚宴。酒店共有三家舉辦婚宴,分別在一樓、二樓、三樓。在一樓、三樓兩家的菜式完全一樣,未發現食物中毒病例,未接到二家關于此餐次食物中毒事故的報告。中毒病人均在二樓,除了5道菜外(小炒菜花貝、西芹百合、鍋包肉、芝麻團圓、鹽水蝦,其中鹽水蝦原料青蝦由二樓婚宴舉辦者自帶,由酒店加工、分裝),其余菜式與另外兩家完全一樣。對酒店剩余的鹽水蝦、貝原料、百合原料、云片豬耳等進行了采樣。同時對可疑食物、病人排泄物進行采樣。共采集到的食品原料、剩余食品及病人的糞便樣品22份。
2 臨床表現
發病人員主要癥狀為不同程度的頭痛、頭暈、乏力和腹痛、腹瀉、惡心等消化道癥狀(見表1)。腹痛以腹部陣發性絞痛為主,腹瀉為水樣便,無里急后重癥狀。病例于2004年7月27日至2004年8月4日全部恢復,無死亡病例。表1 中毒病例癥狀體征表(略)
3 實驗室檢驗
此次食物中毒共采集樣品22份,其中酒店剩余食品鹽水蝦樣品1份、云片豬耳樣品1份、食品原料樣品2份,就餐者提供的剩余食物樣品4份,鐵路醫院提供的中毒患者便樣14份。對采集的樣品按《微生物學檢驗方法(GB4789-2003)》進行檢驗,經過增菌分離培養、分純培養、涂片鏡檢、嗜鹽性實驗、鑒別、動物實驗,結果均未檢出沙門氏菌、志賀氏菌、副溶血性弧菌、致病性大腸桿菌,但在酒店和就餐者提供的剩余鹽水蝦內均檢出溶藻弧菌。
4 結論
根據流行病學的調查,所有患者均有共同的進餐史,發病時間相對集中,臨床表現相似,發病曲線無余波,結合實驗室檢驗結果,認定為一起由溶藻弧菌引起的細菌性食物中毒。病因為鹽水蝦被溶藻弧菌污染;鹽水蝦加熱不徹底;操作人員加工食品時操作不規范,存在生熟再次交叉污染現象。
5 處理結果
5.1 對酒店的處理
在貫徹落實《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以下簡稱《綱要》)上,我們法制部門一是制定了貫徹落實《綱要》的方案,成立了相應的領導機構;二是組織了培訓。首先是組織黨組成員和副科級領導干部對《綱要》進行系統學習,提高領導干部實施依法行政的政治敏銳性;其次是開辦基層工商所正、副所長培訓班,用以會代訓的方式,對正、副所長進行系統培訓,樹立基層工商人員依法行政的自覺性;三是建立和健全各項配套工作制度、工作程序和監督機制,進一步狠抓制度建設。20__*年由法制部門制定了《__工商局工商所績效考核暫行辦法》,在全縣工商所實行了工作績效考核評比制度,將各項工作進行了細化和量化,責任到所。各工商所實行所長責任制并結合自身工作任務制定考核細則,對工作目標實行日清理、月考核,強化了工商所工作人員的責任意識、大局意識。四是完善有關的行政監督制度和機制,不斷加強對各種行政行為的監督。在四月份中旬,我們結合市局制定的《__市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行政過錯責任追究辦法》,在全局上下推行了行政過錯責任追究制度,并按照該辦法的具體規定,嚴格做好日常監督管理工作,發現問題立即處理。200*年6月上旬,某工商所擅自改變處罰告知事項,被發現后我們當即予以糾正,并對該所和相關人員提出了嚴厲批評。文秘站網-
二、積極創新法制監管方式,進一步深化工商所執法職能到位工作。
為進一步搞好法制監督工作,今年我們法制部門在縣局配備微機的基礎上,實行了執法辦案工作的微機管理,提高了辦事效率。在實際工作中,我們不斷地創新監管方式,對立案、暫扣、結案、核審、執行、復議等各個環節進行監督管理,確保各個環節不出問題,實行監管職能到位,同時,法制部門工作人員變被動送審為主動審核,經常做到外出調查、了解有關案件的真實情況,對當事人申辯、陳述的問題進行及時的查證落實,并做好有關當事人的回訪工作,即不放過任何違法行為,也不庇護違反法定程序的辦案行為,全年回訪當事人169人,撤消違法案件13件,穩定了民心,化解了執法積怨,理順了監管工作環境。在主動審核工作中,掌握基層工商所及其工作人員的執法辦案情況和依法行政行為,及時查糾執法辦案中存在的問題。近一年來,我們法制部門外出審核案件26件,糾正執法錯誤行為12次,亂扣行為7次,有效地保護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了工商形象,確保工商所執法職能到位工作的順利推進。三、嚴把案件的五個關口,著力打造法制工商。
200*年1—10月份,全局共辦理案件920件,其中立案件724件,即時處罰案件196件,案值1036萬元,罰沒金額142萬元。在案件的把關中,我們法制部門嚴把案件的五個關口:
一是嚴把立案關。對基層工商所、經檢隊、機關相關股室擬報立案的案件,認真審查其有無管轄權,是否存在重復立案、重復處罰現象,是否做到當事人基本情況、基本違法事實清楚,是否構成必須立案查處等。對符合立案條件的準予立案,編制并登記立案號,上報主管局長審批。1—10月份立案724件,較上年下降21.5。
二是嚴把核審關。對各單位辦結的案件,在處罰主體、執法主體、適用法條、定性標準、證據事實、辦案程序等方面進行把關,對每個案件的基本情況、違法事實、材料查證情況進行詳細記載并填寫《案件核審情況登記表》,然后編制登記行政處罰告知書或聽證告知書號碼,1—10月份共核審案件713件,占立案數的98.4,建立機讀資料一份,書式核審資料36本720頁。
三是嚴把行政處罰決定審批關。對履行了告知或聽證程序的案件,在送達方式是否合法有效,當事人是否提出了陳述、申辯,是否申請或舉行了聽證,是否經陳述、申辯后改變了原擬作出的行政處罰事項,處罰決定書制作是否合乎規范,文理是否清楚,行政救濟措施是否告知正確等方面進行“二次”審批把關。1---10月份共審批處罰決定書652件,建立機讀資料1份,審批數占立案數的90。
四是嚴把案件執行關。對當事人拒不履行的行政處罰決定,我們法制部門每月一統計,對送達后三個月沒有進入行政訟程序的案件,逐一納入強制執行程序。由法制部門及時填寫《強制執行申請書》和其他委托、證明材料,整理案卷資料,然后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在執行過程中,加強與執行人員的協調,確保執行案件的到位。全年執行申請46件,執結32件,收繳執行款6.6萬元。
五是嚴把當事人陳述申辯關。法制部門對內積極發揮“案件協調中心的”的作用,對外積極發揮“法律咨詢服務中心”的作用,積極認真的做好當事人的陳述、申辯和聽證工作,并利用回訪、外出審核和接待當事人的有利時機,大力宣傳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規,做到人性化管理,處處時時以人為本,使得當事人愿意到工商部門來反映情況。近一年來,法制部門接待來訪來電話人員207人次,聽取當事人陳述、申辯139人次,糾正一起擅自改變處罰告知事項的違法辦案行為,保護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使當事人在申辯后其合法權益得到保護。
第三條稅收執法責任制考核評議采取內部考核和外部評議相結合的辦法。
內部考核是各級稅務機關對所屬各單位及稅收執法人員的執法行為進行的考核。
外部評議是納稅人和社會各界對各級稅務機關及稅收執法人員的執法行為進行的監督和意見反饋。
第四條稅收執法責任制考核評議堅持實事求是、公開、公正、公平的原則。
第五條各級稅務機關應結合稅務管理信息化建設,大力推進以計算機網絡為依托的信息化自動考核。
第二章組織領導
第六條縣及縣以上稅務機關應成立稅收執法責任制考核評議領導小組,負責對本級和下級稅務機關稅收執法責任制考核評議的組織領導。
單位主要負責人任領導小組組長,其他領導及相關部門負責人為小組成員。
第七條稅收執法責任制考核評議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負責稅收執法責任制考核評議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考核范圍及內容
第八條稅收執法責任制考核范圍包括“兩個范本”所列的稅收執法行為及與稅收執法直接相關的管理業務。
第九條各級稅務機關應當考核如下內容:稅務登記、逾期申報、延期申報、稅款征收、稅款催繳、延期繳納稅款、欠稅管理、發票管理、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認定管理、稅收優惠政策認定、減免稅和所得稅稅前列支審批、政策性退稅審批、金稅工程、稽查選案、稽查實施、稽查案件審理、稅務執行、稅務行政處罰聽證、稅務行政復議、稅務行政訴訟。
《稅收執法責任制考核評議指標》見考核評議辦法附件。
除上述考核內容外,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可根據實際情況增加考核內容。
第四章考核評議方法
第十條稅收執法責任制考核采取日常考核與重點考核相結合的方法。
日常考核是指各級稅務機關及內設機構負責人對下一級稅收執法崗位通過日常管理進行的定期考核。
重點考核是指各級稅務機關對下級稅務機關不定期進行的考核。
第十一條稅收執法人員應對其實施的稅收執法行為進行自查,對自查出的問題要及時糾正。
第十二條日常考核應當按照《稅收執法責任制考核評議指標》進行,各級稅務機關及內設機構負責人應于每月10日前將上月考核結果填寫稅收執法責任制考核報告表,報送稅收執法責任制考核評議領導小組辦公室。
第十三條重點考核應當對所屬各單位的稅收執法情況和日常考核結果不定期進行。
省級稅務機關考核每年至少一次,地市及地市級以下稅務機關考核每年至少兩次。
第十四條對考核發現的稅收執法過錯需經被考核人確認。
第十五條外部評議可采用發放評議表、設置意見箱、公開監督電話及電子郵箱、聘請執法監督員等方式進行。
第五章考核評議結果處理
第十六條對日常考核發現的稅收執法過錯行為,單位負責人應督促責任人員及時糾正。
第十七條對重點考核、外部評議等發現的稅收執法過錯行為,上級稅務機關應責成有關單位限期整改。
第十八條對日常考核應發現而未發現的稅收執法過錯行為,應當加重日常考核人的過錯責任。
第十九條對考核評議發現的稅收執法過錯,各級稅務機關應當依照《稅收執法過錯責任追究辦法》進行責任追究。
第二十條各級稅務機關應及時通報考核評議結果。
考核評議結果作為年度單位評比和公務員考核的重要依據。
第六章
第二十一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可根據本辦法制定具體的考核評議辦法。
第二十二條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實施。
附:稅收執法責任制考核評議指標
稅收執法責任制考核評議指標
一、逾期申報
(一)考核內容
是否對逾期未申報的納稅人進行違法違章處理。
(二)考核路徑
將《逾期未申報清冊》與《限期改正通知書》、《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書》進行比對,看對逾期未申報的納稅人是否進行違法違章處理。
(三)涉及崗位
國稅:申報征收崗、稅源管理崗、領導崗。
地稅:納稅申報管理崗、稅源管理崗、領導崗。
二、稅款催繳
(一)考核內容
是否對逾期未繳納稅款的納稅人進行違法違章處理。
(二)考核路徑
將《逾期未納稅清冊》與《限期繳納稅款通知書》、《稅務處罰決定書》等進行比對,查看對逾期未繳納稅款的納稅人是否進行違法違章處理。
(三)涉及崗位
國稅:申報征收崗、稅源管理崗、領導崗。
地稅:稅款征收崗、稅源管理崗、領導崗。
三、延期申報
(一)考核內容
1、是否按規定審批延期申報;
2、是否按規定核定預繳稅額。
(二)考核路徑
1、將《延期申報申請審批表》和納稅人報送的附報資料進行核對,看資料是否齊全完整、內容是否真實、程序是否合法;將納稅人報送的附報資料與調查報告相核對,看是否真實;查閱《延期繳納稅款申請審批表》,看審批是否合法。
2、將《延期申報申請審批表》與《核定定額通知書》等進行核對,檢查已審批的延期申報納稅戶是否核定應納稅額或核定應納稅額明顯偏低。
(三)涉及崗位
文書受理崗、稅源管理崗、延期申報管理崗、領導崗。
四、延期繳納稅款
(一)考核內容
是否按規定審批延期繳納稅款。
(二)考核路徑
將《延期繳納稅款申請審批表》和納稅人報送的附報資料進行核對,看資料是否齊全完整;將納稅人報送的附報資料與調查報告相核對,看是否真實;查閱《延期繳納稅款申請審批表》,看審批是否合法。
(三)涉及崗位
文書受理崗、稅源管理崗、延期繳納稅款管理崗、領導崗。
五、稅款征收
(一)考核內容
1、是否違規多征、少征稅款、提前征收、延緩征收;
2、是否混淆稅款入庫級次。
(二)考核路徑
1、查閱填開的各類完稅憑證,與相應的各類納稅申報資料、核定資料等應征憑證進行比對,看是否存在多征、少征稅款、提前征收、延緩征收的現象;
2、查閱填開的各類入庫憑證,與《稅種核定表》比對,看是否存在混淆稅款入庫級次的現象。
(三)涉及崗位
國稅:申報征收崗、稅源管理崗、核定應納稅額管理崗、稅收會計統計管理崗、領導崗。
地稅:納稅申報管理崗、稅款征收崗、稅源管理崗、核定應納稅額管理崗、稅收會計統計管理崗、領導崗。
六、欠稅管理
(一)考核內容
1、是否對欠稅進行了公告;
2、是否對欠稅進行準確核算。
(二)考核路徑
1、將《欠稅清冊》與公告記錄進行核對,看是否依法進行公告。
2、將《欠稅清冊》與納稅申報表、稅源管理欠稅臺帳、會統欠稅臺帳等進行核對,看數據是否一致,是否進行準確核算。
(三)涉及崗位
國稅:申報征收崗、稅源管理崗、欠稅綜合管理崗、稅收會計統計管理崗、領導崗。
地稅:稅款征收崗、稅源管理崗、欠稅綜合管理崗、稅收會計統計管理崗、領導崗。
七、稅務登記
(一)考核內容
1、是否對逾期辦理開業稅務登記行為進行違法違章處理;
2、是否按規定辦理注銷稅務登記;
3、是否按規定制作非正常戶認定書;
4、是否按規定對非正常戶進行公告。
(二)考核路徑
1、將逾期辦理開業稅務登記的納稅人與已填發的《限期改正通知書》、《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書》進行核對,看對逾期辦理開業稅務登記的納稅人是否做出違法違章處理。
2、查閱《注銷稅務登記申請審批表》,看有關崗位是否按規定辦理稅款清繳、發票及證件繳銷等手續。
3、根據《非正常戶認定書》實地檢查,看是否有不符合非正常戶的納稅人。
4、查閱《非正常戶認定書》,看是否有對列入非正常戶超過三個月的納稅人宣布其稅務登記證件失效的書面記錄。是否有應認定而未認定的非正常戶。
(三)涉及崗位
國稅:稅務登記管理崗、稅源管理崗、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減免退稅管理崗、增值稅優惠政策管理崗、消費稅政策管理崗、企業所得稅政策管理崗、申報征收崗、發票繳銷崗、稽查實施崗、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認定管理崗、領導崗。
地稅:稅務登記管理崗、稅源管理崗、稅款征收崗、發票繳銷崗、減免稅管理崗、稽查實施崗、領導崗。
八、發票管理
(一)考核內容
1、是否按規定發售發票;
2、是否按規定停供發票;
3、是否按規定繳銷發票;
4、是否按規定代開發票。
(二)考核路徑
1、將《領取增值稅專用發票領購簿申請書》、《普通發票領購簿申請審批表》,與發票發售臺帳進行比對,看發售的發票是否符合核定的種類、數量。
2、將《停供(收繳)發票清冊》與發票發售臺帳等進行核對,看在停供發票期間是否有發售發票行為。
3、查閱《注銷稅務登記申請審批表》、《稅務登記變更表》與《發票繳銷情況分戶統計表》進行核對,看納稅人在辦理稅務登記注銷及變更時是否按規定繳銷發票。
4、查閱《代(監)開發票分戶明細賬》、《代(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申請審批表》等資料,將已開具發票的內容與相應的稅收繳款書或稅收完稅證進行核對,看開具的發票是否符合開具范圍、是否按規定征收稅款。
(三)涉及崗位
國稅:發票發售崗、發票繳銷崗、發票用票管理崗、稅源管理崗、領導崗。
地稅:購票審核崗、代開發票管理崗、發票發售崗、稅源管理崗、領導崗。
九、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認定管理
(一)考核內容
1、是否將銷售額超過小規模標準的納稅人按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管理;
2、是否按規定認定、取消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
(二)考核路徑
1、查閱計算機系統或納稅人《納稅申報表》、財務會計報表等資料統計的年度銷售額,看對年應納稅銷售額超過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的是否仍按小規模納稅人進行征收管理。
2、將《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申請認定表》和納稅人報送的附報資料進行核對,看是否資料齊全完整;將納稅人報送的附報資料與調查報告相核對,必要時到企業實地核查,看是否真實;查閱《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申請認定表》,看審批是否合法;查閱《取消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審批表》,看取消原因是否符合法律規定。
(三)涉及崗位
國稅:文書受理崗、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認定管理崗、稅源管理崗、領導崗。
十、稅收優惠政策認定
(一)考核內容
是否按規定受理和審批納稅人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資格。
(二)考核路徑
將《稅務認定申請審批表》和納稅人報送的附報資料進行核對,看資料是否齊全完整;將納稅人報送的附報資料與調查報告相核對,必要時實地核查,看是否真實;查閱《稅務認定申請審批表》,看審批是否合法。
(三)涉及崗位
國稅:文書受理崗、稅源管理崗、出口退(免)稅認定管理崗、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綜合管理崗、非居民企業綜合管理崗、增值稅優惠政策管理崗、消費稅政策管理崗、企業所得稅政策管理崗、領導崗。
地稅:文書受理崗、待批事項核查崗、稅收政策管理崗、領導崗。
十一、減免稅和所得稅稅前列支審批
(一)考核內容
是否按規定受理和審批減免稅申請、稅前扣除申請。
(二)考核路徑
將《減免稅申請審批表》或《所得稅稅前列支申請審批表》和納稅人報送的附報資料進行核對,看資料是否齊全完整;將納稅人報送的附報資料與調查報告相核對,必要時實地核查,看是否真實;查閱《減免稅申請審批表》、《所得稅稅前列支申請審批表》等,看是否按規定受理和審批減免稅申請、所得稅稅前扣除申請。
(三)涉及崗位
國稅:文書受理崗、稅源管理崗、增值稅優惠政策管理崗、消費稅政策管理崗、企業所得稅政策管理崗、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減免退稅管理崗、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綜合管理崗、非居民企業綜合管理崗、領導崗。
地稅:文書受理崗、待查事項核查崗、減免稅管理崗、稅源管理崗、領導崗。
十二、政策性退稅審批
(一)考核內容
是否按規定受理、審批和辦理政策性退稅。
(二)考核路徑
將《退稅申請審批表》和納稅人報送的附報資料進行核對,看資料是否齊全完整;將納稅人報送的附報資料與調查報告相核對,必要時實地核查,看是否真實;查閱《退稅申請審批表》,看審批是否合法;查閱《收入退還書》,看是否按規定辦理退稅。
(三)涉及崗位
國稅:文書受理崗、稅源管理崗、增值稅優惠政策性管理崗、消費稅政策管理崗、企業所得稅政策管理崗、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減免退稅管理崗、申報征收崗、稅收會計統計管理崗、領導崗。
地稅:文書受理崗、稅源管理崗、退稅管理崗、納稅申報管理崗、稅款征收崗、稅收會計統計管理崗、領導崗。
十三、金稅工程
(一)考核內容
1、是否進行重復認證;
2、是否按規定進行數據備份;
3、是否設置、修改金稅卡時鐘;
4、金稅工程各系統企業信息的錄入和變動是否及時準確;
5、認證不符或密文有誤的發票是否及時扣留及時傳遞;
6、防偽稅控的企業發行是否符合規定。
(二)考核路徑
1、防偽稅控稽查系統,查詢統計按企業查詢重復認證數據,將考核期內認證數據相核對,檢查其是否符合規定要求。
2、數據備份路徑(磁盤或光盤)。數據備份文件名:報稅bk*.dbf(及相關登記、稅收庫);認證*.rdb;協查*.mdf(或相關);稽核*.mdf(或相關);發行backup。
3、電子信息:發行系統:系統顯示發行卡時鐘;認證系統:系統維護金稅卡設置;報稅系統:系統設定金稅卡時鐘修改;人工信息:金稅工程各系統運行情況記錄。
4、查詢新認定一般納稅人信息,錄入的信息與《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基本信息》是否一致;查詢變更認定一般納稅人信息,錄入的信息與《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基本信息》是否一致;查詢取消一般納稅人資格的納稅人信息,是否未按規定刪除金稅工程各系統企業信息。
5、防偽稅控認證子系統,查詢統計按企業認證數據,選擇發票范圍為“密文有誤發票”;查詢《認證不符、密文有誤發票暫扣通知單》、《協查資料傳遞單》。檢查認證不符或密文有誤的發票是否及時扣留并及時傳遞。
6、偽稅控企業發行系統,查詢統計選擇本考核期間的企業信息。查詢《防偽稅控企業認定登記表》、《防偽稅控企業變更事項登記表》、《“兩卡一器”發行明細表》、《“兩卡一器”收繳清單》。企業信息與《防偽稅控企業認定登記表》是否一致;變更登記需要進行重新發行或更換發行的,與《防偽稅控企業認定登記表》、《防偽稅控企業變更事項登記表》是否一致;刪除信息與《“兩卡一器”收繳清單》是否一致。
(三)涉及崗位
國稅:金稅工程設備管理崗、金稅工程信息管理崗、金稅工程數據采集崗、發票發售崗、領導崗。
十四、稽查選案
(一)考核內容
1、是否按規定查辦、上報舉報案件;
2、是否按規定分配案源。
(二)考核路徑
1、查閱《稅務違法案件舉報登記表》、《重大稅務違法案件摘要舉報表》、《轉辦單》或舉報案件登記管理臺帳,與舉報信息進行核對,看接收舉報的涉稅案件是否有上報、反饋查處結果記錄。
2、查閱《稅務文書傳遞卡》、《稅務文書資料附送清單》,將已審批、擬定的日常檢查計劃或專項檢查計劃、《待稽查納稅人清冊》與其他相關崗位、部門轉來的舉報、納稅評估、協查、日常、專項檢查、上級交辦、轉辦等案源線索、《稅務違法案件線索報告單》、《增值稅納稅評估移交單》進行核對,看傳來的偷、逃、抗、騙稅等違法嫌疑的案件線索是否有接收、分配稽查任務記錄。
(三)涉及崗位
國稅:案源管理崗、舉報管理崗、稽查實施管理崗、領導崗。
地稅:舉報管理崗、案源管理崗、領導崗。
十五、稽查實施
(一)考核內容
1、是否按規定對稽查案件進行立案;
2、是否按規定調取、退還納稅人賬簿、資料;
3、是否如實查證納稅人的違法行為;
4、是否按規定回復協查案件。
(二)考核路徑
1、查閱《稽查立案案件清冊》中未立案的稽查案件戶數,核對稅務稽查案卷材料,看是否按規定立案。
2、查閱《調取賬簿資料通知書》、《調取賬簿資料清單》等案卷資料,看是否按規定的權限和時間調取和歸還納稅人的賬薄資料。
3、查閱稅務稽查案卷資料,將《稅務稽查報告》與調查取證材料進行核對分析,必要時實地進行核查,看稅務稽查調查取證資料是否符合要求,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是否有明顯的稅務違法行為或偷稅、騙稅違法行為而未如實反映、報告。
4、查閱協查臺帳,核對《協查處理單》,看是否按規定的時間回復的協查結果,回復的結果與事實是否相符。
(三)涉及崗位
國稅:稽查實施管理崗、稽查實施崗、協查綜合管理崗、協查受托管理崗、協查檢查崗、領導崗。
地稅:案源管理崗、稽查實施崗、協查管理崗、領導崗。
十六、稽查案件審理
(一)考核內容
1、是否按規定的時限審結案件;
2、審理所確認的事實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鑿,定性是否準確;
3、是否按規定處理(罰)涉稅違法行為;
4、稅務行政處罰是否按規定履行告知程序;
5、是否按規定移送稅務稽查案件。
(二)考核路徑
1、查閱分配的案件審理任務記錄或審理臺帳的接收審理任務日期,與《稅務稽查審理報告》中審結案件報告結束日期進行核對,看是否在規定的期限審結。
2、將稅務稽查審理臺帳、《稅務稽查審理報告》與《稅務稽查報告》以及案卷中的有關證據材料進行核對,看審理所確認的事實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鑿,適用法律法規是否得當,定性是否準確,計算是否準確,處理(處罰)是否恰當。
3、查閱制發的《稅務處理決定書》、《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書》,與《稅務稽查審理報告》、《稅務稽查報告》的有關證據材料進行核對,看對查出的涉稅違法行為是否按規定進行處理(罰)。
4、查閱《稅務稽查審理臺帳》或《稅務稽查審理報告》,與已制發的《稅務行政處罰事項告知書》、《稅務文書送達回證》進行核對,看實施行政處罰案件是否履行告知程序(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陳述、申辯、聽證等權利)。
5、查閱《稽查審理臺帳》或《稅務稽查審理報告》,與《重大案件審理提請書》、《重大案件審理交接單》、《涉稅案件移送意見書》進行核對,看達到重大案件審理、涉稅犯罪案件移送標準的案件是否有移送記錄。
(三)涉及崗位
國稅:稽查審理管理崗、稽查案件審理崗、領導崗。
地稅:稽查案件審理崗、領導崗。
十七、稅務執行
(一)考核內容
1、是否按規定執行處理(罰)決定;
2、是否按規定實施稅收保全、強制執行措施。
(二)考核路徑
1、查看審理、執行臺賬或稅務稽查案卷的《執行報告》,將已經入庫的稅款、罰款、滯納金復印件與《稅務處理決定書》、《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書》進行比對,看二者是否一致。對未及時入庫的以及有逃避納稅嫌疑的,是否依法采取相應的措施。
2、查閱實施的稅收保全、強制執行措施案卷材料,核對相關執法文書,看實施和解除稅收保全、強制執行措施是否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范圍、權限、程序等。
(三)涉及崗位
國稅:稅源管理崗、稽查實施管理崗、稽查實施崗、稽查執行崗、稽查執行管理崗、領導崗。
地稅:稽查實施崗、稅源管理崗、稅務稽查執行崗、領導崗。
十八、稅務行政處罰聽證
(一)考核內容
1、是否按規定受理行政處罰聽證;
2、是否按規定程序組織行政處罰聽證。
(二)考核路徑
1、查閱聽證申請資料的日期、內容并與《稅務行政處罰事項告知書》相核對,看是否按規定進行受理。
2、查閱《稅務行政處罰聽證通知書》、聽證處理報告和《聽證筆錄》等,看組織聽證的程序、期限等是否符合規定。
(三)涉及崗位
國稅:稅務聽證管理崗、領導崗。
地稅:稅務聽證崗、領導崗。
十九、稅務行政復議
(一)考核內容
1、是否按規定受理行政復議;
2、是否在規定的時限辦理行政復議;
3、行政復議的決定是否合法、適當。
(二)考核路徑
1、將《復議申請書》、《不予受理復議決定書》與《稅務處理決定書》或《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書》核對,看是否按規定受理稅務行政復議案件。
2、查閱《稅務行政復議決定書》的日期并與《復議申請書》的日期相核對,看是否超出法定的期限。
3、查閱《稅務行政復議決定書》的依據是否合法,認定的事實是否準確,處理決定或處罰決定是否恰當,等等。
(三)涉及崗位
稅務行政復議崗、領導崗。
二十、稅務行政訴訟
(一)考核內容
是否按規定制定答辯狀。
(二)考核路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