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矛盾糾紛多元化解工作大全11篇

時間:2023-03-02 15:0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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矛盾糾紛多元化解工作

篇(1)

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是指由各種功能程序和不同的糾紛解決方式,其中包括訴訟與非訴訟兩大類型共同構成的糾紛解決和社會治理系統。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是在西方國家的替代性糾紛解決機制的基礎上提出來的。

一.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中檢察機關的角色定位

角色目標的合理定位至關重要,因為“如果根本不知道道路會導向何方,我們就不可能智慧地選擇路徑”。[1]檢察機關化解社會矛盾糾紛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中是不可或缺、至關重要的關鍵一環。之所以得出這個結論,是基于如下幾點原因:

1.法律傳統的歷史傳承

我國傳統的“和”文化是中國文化的重要特質,“和”的思想也體現在訴訟、糾紛處理過程中的“無訟”、“厭訟”、“德主刑輔”思想和做法上。檢察機關研究建立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特別是探索檢察機關訴訟外糾紛解決機制契合了我國無訟的法律傳統,無訟的法律傳統為檢察機關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的建立提供了歷史文化基礎。

2.法律訴訟的固有弊端

一方面,訴訟爆炸的壓力。90年代以來我國開始出現“訴訟爆炸”的現象,訴訟量激增。檢察機關參與多元化糾紛解決,可有效解決訴訟爆炸的難題,減輕法院面臨的壓力。另一方面,訴訟延遲的尷尬。訴訟的遲延是世界各國訴訟程序中最為棘手的頑癥之一,它不僅導致了法院大量的積案,同時也無形中降低了正義的價值。檢察機關參與社會矛盾糾紛化解可以有效緩解訴訟遲延帶來的弊端。

4.和諧社會的時代要求

隨著社會經濟、文化的深刻變遷,社會利益格局的大規模調整,大量的社會矛盾涌現。社會秩序的存在、社會穩定的延續、社會發展的推進,都離不開糾紛的有效解決,這都需要建設完善的糾紛解決體系。檢察機關研究建立和完善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是順應時代要求,維護社會穩定,推動和諧社會建設的迫切需要。

5.檢察機關的獨特優勢

(1)大量的案件糾紛為檢察機關關鍵性作用發揮孕育了基本前提。(2)糾紛的決斷權為檢察機關關鍵性作用的發揮奠定了堅實基礎。(3)多元化檢察職能為檢察機關關鍵性作用發揮準備了現實條件。(4)屬性和專業優勢為檢察機關關鍵性作用發揮提供了有力保障。

二.檢察機關化解社會矛盾糾紛面臨的現實困境分析

當前,檢察機關參與社會矛盾化解面臨著諸多現實困境,主要表現為:

1.從社會矛盾糾紛化解的任務來看,任務較以往更加繁重

研究數據表明,當一個國家或地區人均GDP達到1000美元至3000美元時,既是經濟高速發展期,也是社會矛盾凸顯期。征地拆遷、工程建設、勞動爭議等社會熱點問題一直是社會各界關注的焦點,也是最容易引爆社會矛盾的觸發點。從社會矛盾化解的任務來看,任務愈加繁重。

2.從社會矛盾糾紛的主體來看,矛盾主體更加復雜化

具體來說,犯罪行為所引發的社會矛盾主要有三個方面:第一,國家、社會利益與犯罪行為人的矛盾;第二,犯罪行為的被害人和犯罪行為人的矛盾;第三,國家和被害人的矛盾。由此可以看出,矛盾主體日益復雜。

3.從社會矛盾糾紛化解的效果來看,工作理念和方式亟待轉變

化解社會矛盾的方式、途徑不能是機械化的、單一的。如果檢察工作不能因時制宜,不能正確分析、處理好檢察機關所面臨的各種矛盾,有時甚至會導致主要社會矛盾的轉化或者引發新的社會矛盾。

三.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中檢察機關的運作模式

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中檢察機關的運作模式是一個包含豐富內容的有機整體,是一個和諧統一的系統工程。筆者認為,應當包括以下幾部分內容,即建構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中檢察機關化解矛盾糾紛的方法體系,建立方法體系的配合、銜接機制,加強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的組織保障。

1.檢察機關參與糾紛解決的傳統方式

(1)參與訴訟或訴訟監督

參與訴訟或訴訟監督是檢察機關解決糾紛的重要方式,包括對刑事案件批準逮捕、提起公訴,對職務犯罪案件進行偵查,對錯誤的判決提出抗訴等多種方式。檢察機關在參與訴訟或訴訟監督的方式應當注意如下幾個問題:一是檢察官應當把辦理案件與解決糾紛結合起來,做到案結事了;二是兼聽則明,公正行使檢察職權,避免矛盾激化;三是注重寬嚴相濟的法律政策的運用,注重教育感化和挽救教育,減輕涉案當事人的社會危害性,從而有利于糾紛解決。

(2)訴訟外糾紛解決方式

息訴、協調、幫教等是訴訟外糾紛解決方式。息訴是檢察機關認為申訴人申訴理由不成立時,告知申訴人不予啟動法定救濟程序的一種案件處理方式。協調是檢察機關處理涉及多個單位糾紛的案件處理方式,幫教是檢察機關在辦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時對未成年人采取挽救教育的糾紛解決方式。訴訟外糾紛解決方式雖然權威性不強,但具有較強的靈活性,有利于緩和矛盾,有利于糾紛的徹底解決。

2.檢察機關參與糾紛解決的新思路

(1)探索新的訴訟糾紛解決方式

篇(2)

加強矛盾糾紛排查化解工作,是認真貫徹落實全國政法工作會議精神的重要舉措,切實維護社會的安定穩定,以充分發揮調解職能作用為核心,以調處社會熱點難點糾紛和群體糾紛為重點,以落實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各項措施為主線及時有效地化解矛盾糾紛,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諧因素,最大限度地消除不和諧因素,為構建“平安道、“和諧道”作出積極的貢獻。

二、工作措施

篇(3)

一、制度現狀

近年來,隨著我國經濟建設的步伐加快和區域經濟的快速發展,深層次矛盾逐漸顯露出來,一些人民群眾關心的熱點問題,如國企改制、職工安置、城鎮拆遷、征地補償等糾紛日益增多。面對新形勢、新問題,探索建立多元化糾紛化解工作機制顯得尤為重要。

我國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從十多年前就進入理論建構階段,但目前仍存在以下問題:第一,缺少政策支持。盡管中央第十八屆四中全會明確提出要完善調解、仲裁、行政復議、訴訟等有機銜接、相互協調的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但立法和制度建構中仍保有對司法訴訟的過高期待,實務上的解紛需求不斷向法院集中,對于非訟程序則缺乏支持力度。第二,制度設計缺乏合理性。調解、復議、仲裁等程序的制度銜接和配套設施有待完善。訴前、立案階段和委托調解等缺少明確規定,只要一方當事人拒絕,調解就無法啟動,這極大的限制了此類非訟程序的實際應用。第三,管理體制落后。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需要統一的領導,妥善協調各部門的職權和分工來實現。而實踐中部門利益和權利沖突給這種制度的發展帶來了不小的消極影響。

二、問題分析

(一)協調配合不到位

當前,我國社會矛盾糾紛解決機制主要包括調解、行政裁決、行政復議、訴訟等內容,他們各自有著獨立的制度約束和程序規定,相互之間缺乏協調配合。

以調解為例,我國調解體系大致可分為四類:1.人民調解,指在人民調解委員會主持下,以國家法律、法規和社會道德規范為依據,對民間糾紛進行調解,促使他們在互相諒解、平等協商基礎上自愿達成協議;2.訴訟調解,指人民法院在審理民商事或輕微刑事案件過程中,嚴格依照法定程序規定,組織雙方當事人就爭議焦點進行調解;3.行政調解,一指基層鄉(鎮)人民政府對一般民間糾紛進行調解。二指國家行政機關根據法律授權對某些特定糾紛進行調解;4.仲裁調解,指仲裁機構對受理的仲裁案件進行的調解。

現實情況是,上述四類調解在體系上均處于高度獨立運作狀態,相互之間缺乏必要的聯系與合作,如當事人通過行政調解未能達成協議的,行政機關一般不制作調解終結書,不能為后續訴訟調解工作提供有價值的參考,造成了行政資源上的浪費,也不利于非訟調解工作的開展。

(二)分流渠道不暢通

現階段社會矛盾糾紛既有個人與組織、群眾與干部之間的矛盾,也有公民個人之間因借貸、合同、婚姻、繼承、贍養、侵權等引發的民間糾紛,這些糾紛與當事人的經濟利益密切相關。面對這些不同類型的社會矛盾,如何將其順利導入糾紛解決機制?如何引導當事人根據不同案情來選擇最適宜的調解方式?由誰負責疏通矛盾糾紛流向渠道?

上述這些問題在實踐中沒能得到解決,由于缺乏統一的、權威的引領和指揮,制度運行不暢,當事人在選擇解紛方式時缺乏引導,結果是既耽擱了時間,又增加了成本,而且容易在解紛主體之間(如居委會、仲裁庭、派出所、法庭等)出現“踢皮球”的情況,相互推諉,導致當事人的權利難以實現。

三、制度設計

(一)設立區域性糾紛調度機構

在縣(市)級政府部門設立“矛盾糾紛調度中心”的專職機構,統一指揮調度區域內的矛盾糾紛化解以及開展矛盾糾紛排查等預防性工作。其職能定位是收集信息、引流案件、落實監督。

1.收集信息。按照行政區劃,在鄉鎮、村(居委會)以及村小組分別設立信息員崗位,在信息員與調度中心之間開通“綠色通道”,由信息員直接向調度中心反饋轄區內的矛盾糾紛信息,確保信息在第一時間準確地到達調度中心,避免因信息傳遞環節過多帶來不良后果,這對快速處理突發事件更具特殊意義,可以贏得更多化解糾紛的時間。

2.引流案件。由調度中心對來自基層的信息進行備案、梳理和分類。對特殊糾紛如勞動爭議、交通事故、醫療事故、產品責任糾紛等,原則上應歸行業性或專業性解紛機構化解;對一般性糾紛,通常可按其難易程度來選擇解紛機構,進行分級處置,化解難度小的如事實清楚、爭議不大的矛盾糾紛,可建議當事人首選村(居委會)進行化解,化解難度較大的如疑難、復雜或公眾關注度高的矛盾糾紛,可建議當事人首選鄉鎮、街道辦或人民法院進行化解。對案件進行繁簡分流,讓不同糾紛在“量身打造”的平臺上得到解決,有利于節約社會人力資源,發揮非訴調解組織的作用,也有利減輕人民法院的審判工作壓力。

3.落實監督。離開了監督管理,再好的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也不能正常輸出“功率”,甚至淪為制度上的擺設。建立和完善監督制度,對監督權限、責任、內容、方式等做出細化規范,讓監督工作滲透到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中的每個環節中去,用監督來提高糾紛化解效率。

(二)推進訴訟與非訟溝通銜接。

在訴訟與非訟糾紛解決方式中,前者是單一的解紛主體即人民法院,后者是復雜的解紛主體,主要包括人民調解、行政調解、行業調解、民間團體及其他社會組織等。訴訟與非訟兩類糾紛解決方式,雖然在職能設定上有所傾向,但其追求的社會價值卻是殊途同歸。

然而實踐中兩類解紛方式各行其是,缺少配合。一方面非訟解紛主體缺少與訴訟解紛主體建立常態化溝通,對一些“難化解”的矛盾糾紛只好無功而返。另一方面,作為訴訟解紛主體的人民法院,在一些案件沒有經過非訴解紛組織“過濾”的情況下大包大攬,為此背負了繁重的任務包袱,對司法資源是一種浪費。

因此要著力建立兩者之間的有效銜接,既要重視發揮非訴解紛程序成本較低、便于執行的優勢,也要充分運用訴訟解紛特有的權威性、強制性特點,力求案件處理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

參考文獻:

篇(4)

按照“什么矛盾突出就重點化解什么矛盾、什么問題緊迫就抓緊解決什么問題、什么人社會危險性大就特別關注什么人”的工作要求,切實把各類矛盾糾紛排查在初始、解決在基層、化解在萌芽狀態,確保不發生因調解不及時或調解不當引發矛盾激化事件、和個人極端事件,全力保障群眾生產生活和企業復工復產,維護社會和諧穩定。

各司法所要在所在地黨委政府的統一安排下,按照邊排查邊化解的原則,因案施策,靶向調處,實現對各類矛盾隱患的動態掌握、有效預警、及時化解,切實做到“早發現、早預警、早介入、早解決”。

(一)圍繞構建矛盾糾紛多元化調處機制開展攻堅行動。各司法所要認真貫徹落實《區堅持發展“楓橋經驗”實現矛盾不上交三年行動方案》,充分利用建設鎮(街)、村(社區)矛調中心的有利契機,進一步健全人民調解組織網絡,拓展人民調解工作領域,強化人民調解培訓力度。要健全矛盾糾紛調處運行、排查預警、分析研判、多元化解等工作機制,加強與相關職能部門的協作配合,全面落實訴調、訪調、援調聯動機制,積極構建以人民調解為基礎,行政調解、司法調解相互銜接配合的矛盾糾紛多元化解機制。要充分發揮鎮(街)、村(居)公共法律服務實體平臺作用,引導糾紛當事人有效運用“12348中國法律服務網”和“公共法律服務微信群”,實現人民調解在線咨詢、查詢、引導、受理,引導群眾通過互聯網獲得法律幫助。

(二)圍繞疫情防控后期和疫情后矛盾糾紛化解工作開展攻堅行動。各司法所要按照網格排查不漏一處、復工排查不漏一企、“線上”排查不漏一人的原則,動員人民調解組織和人民調解員深入村(居)民院落、工廠企業、集貿市場等糾紛易發場所,及時發現化解群眾關切的苗頭性傾向性問題。要突出重點敏感節點和時段以及衛生健康、勞動關系、交通運輸、房地產、教育就業、脫貧攻堅等重點領域,特別是針對疫情防控后期和疫情后企業在復工復產過程中因合同履行、勞動爭議、工資拖欠、醫療糾紛等問題引發的矛盾糾紛,因“返工、返崗、返學”過程中的管理引發的矛盾糾紛,因村(居)管理、物業管理引發的矛盾糾紛,做好調處化解和援企穩崗相關法律服務工作,防止矛盾糾紛交織疊加、激化升級。

(三)圍繞打贏脫貧攻堅戰開展攻堅行動。涉及脫貧攻堅工作的各司法所和各級各類調解組織要緊緊圍繞全面打贏脫貧攻堅總體戰、攻堅戰、殲滅戰,深入建檔立卡貧困村和已脫帽貧困村,按照“邊排查邊化解”的工作要求,對各類矛盾糾紛進行全面摸排梳理排查和有效化解,不斷鞏固提升脫貧攻堅成果,助力攻克最后貧困堡壘,為高質量打贏脫貧攻堅戰營造和諧穩定的社會環境。各相關司法所務于10月底前使貧困村各類矛盾糾紛得到妥善化解。

(四)圍繞婚姻家庭糾紛和鄰里糾紛預防化解工作開展攻堅行動。近年來,全區因婚姻家庭糾紛和鄰里糾紛轉化為刑事案件時有發生。各司法所要在日常矛盾糾紛排查調處的同時,進一步做好涉及彩禮糾紛、老年人贍養、婦女權益保護、夫妻不和、單親再婚、家庭暴力等婚姻家庭和農村宅基地、道路通行、垃圾污水處理、采光遮擋等相鄰權糾紛的排查調處。要全面了解社情民意和糾紛信息,做好易突發婚姻家庭糾紛和素有積怨鄰里糾紛信息的摸排和收集整理工作,及時主動上門開展化解工作。對可能引發惡性事件的苗頭性問題,要采取切實可行的措施予以化解,堅決防止此類糾紛演變為惡性事件或事態擴大化。

篇(5)

一、指導思想

認真貫徹中央綜治委《關于進一步加強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工作的意見》和市、區聯席辦《矛盾糾紛和苗頭隱患排查化解實施辦法》的要求,按照“屬地管理、分級負責,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全面深入排查、及時有效化解各類突出矛盾糾紛,重點解決群眾最關心、最直接、最現實的利益問題,從源頭上預防、“民轉刑”案件和重大矛盾糾紛,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諧因素、減少不和諧因素,為黨的十七大順利召開創造和諧穩定的社會環境。

二、目標任務

1、主要目標。社區發生的問題解決不出社區;街道發生的問題解決不出街道;企事業單位內發生的問題解決不出本單位。不發生侵害群眾切身利益的事件,不發生大規模,不發生進京到省滋事鬧事的非正常上訪事件,不發生影響惡劣的政治性事件,不發生重大惡性“民轉刑”和治安案件。

2、關鍵指標。各類矛盾糾紛的排查率達80%以上,調處化解成功率達95%以上。下降、總量及進京到省訪下降、“民轉刑”案件下降、涉法涉訴上訪案件下降。對重大的發現、預警、控制、處置率達到95%以上。

三、排點

重點排查有可能影響社會穩定的各類矛盾糾紛和苗頭隱患,群眾比較關注、反映比較強烈的熱點、難點問題,有可能引發的突出治安問題,有可能影響穩定的突出問題。主要包括:因企業改制破產、欠薪欠費、勞保待遇等引發的矛盾糾紛和問題;因城市建設管理、重點工程拆遷、舊村舊城改造、房地產交易等引發的矛盾糾紛和問題;因土地征用、社區“兩委”換屆、干群關系、宗族矛盾等引發的突出矛盾和問題;因婚姻、家庭、鄰里關系引發的重大民間矛盾糾紛;因重大治安、交通、火災、安全生產等事故引發的矛盾糾紛;因民族、宗教問題引發的矛盾糾紛;涉法涉訴中的突出問題;軍地糾紛;涉軍人員、轉體公司和事改企人員等利益群體的相關重大政策實施過程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因環境污染、違規辦學、醫患糾紛、食品藥品安全等引發的突出問題;可能引發殺人、爆炸、投毒、縱火、械斗等惡性刑事、治安案件的民間糾紛;可能引發的生產經營性糾紛、產權性糾紛;敵對勢力滲透插手上訪活動及的動向等。

四、下訪人員及職責任務

1、街道綜治辦和司法所要積極爭取派出所的支持,負責排查化解轄區內的矛盾糾紛。下訪解決的問題每人不少于1個。

2、轄區各單位的綜合治理部門要在主要領導的引導下,全力排查化解好本系統、本單位內部的矛盾糾紛。

五、方法步驟

(一)動員部署階段(7月19日至8月1日)。各單位、各社區要充分認識到開展“百日排查,千人下訪”活動的重大意義,召開專門會議,研究制定方案,明確排點。主要負責人要嚴格落實維護穩定“一崗雙責”責任制,高度重視,號召其他人員積極參與。要認真研究制定本單位的具體活動方案,切實增強活動的針對性、可操作性和實效性。

(二)排查梳理階段(8月1日至8月15日)。要抓住熱點難點。緊緊圍繞當前有可能影響我區和諧穩定的各類突出矛盾糾紛和苗頭隱患,群眾比較關注、反映比較強烈的熱點、難點問題,有可能引發的突出治安問題及有可能引發進京到省上訪的突出問題,嚴格落實歸口排查制度,加大對重點單位、重點事、重點人的排查力度。要抓住基層一線。從社區和企事業單位等最基層、最前沿入手,堅持條條排查與塊塊排查、普遍排查與重點排查、集中排查與經常排查相結合,自下而上,自內而外地逐一開展地毯式、拉網式、滾動式的全方位、立體化排查,做到區不漏街道,街道不漏居,居不漏戶,企業不漏車間、班組,確保不留死角、不留隱患。要抓住重大節會。圍繞**國際啤酒節、國際帆船賽、八一建軍節、國慶節和黨的十七大等一系列重大節慶、大型活動和重要會議,適時組織開展全區性集中排查或重點排查,及時發現和處置各類問題。要抓住敏感時期。針對重大決策出臺、政策調整和社區居委會換屆選舉等重要敏感時期,加強對重點人員的防控和敏感矛盾的排查,準確研判輿情、掌握線索,密切關注事態發展。

(三)調處化解階段(8月16日至10月10日)。要推進調處化解手段多元化。積極探索多元化的矛盾糾紛解決機制,綜合運用政策、法律、經濟、行政等手段和教育、協商、調解等方法化解矛盾糾紛。要推進調處化解力量多元化。突出發揮街道、社區調解工作網絡和單位內部矛盾糾紛排查調處機制的作用。街道要整合基層綜治、司法、公安、法庭等各部門的調解力量,利用綜合服務和調解大廳,對矛盾糾紛實行統一受理、歸口調處、限期辦結。充分利用優秀的法官、檢察官、律師、有經驗的基層干部、熱心于調解工作的人員,實行整體聯動。對矛盾糾紛較為集中和突出的地方,社區要選派公信力強、素質高、業務精的干部組成工作組,通過建立聯系點、包部門、包單位和現場辦公、聯合辦案等方式,及時調處化解。要推進調處化解活動多元化。將“百日排查,千人下訪”活動、夏季治安整治活動、基層平安創建活動和重大節會安全保衛工作有機結合起來,適時組織開展“領導公開接訪日”、“鄰里糾紛集中調解周”、“民轉刑案件專項整治”、“無民轉刑案件社區”、“無鄰里糾紛樓院”、“零家庭暴力社區”、“守法誠信在社區”和“社區納涼晚會”、“鄰居節”等形式多樣、內容豐富、群眾喜聞樂見的活動,緊緊依托社區居委會辦公室、社區警務室、黨員活動室、暫住人口管理辦公室、調解室、民情室等社區矛盾糾紛調處化解陣地,廣泛深入地開展矛盾糾紛調處化解活動,真正將各類矛盾糾紛調處在第一時間、化解在初始階段、消滅在萌芽狀態。

(四)總結檢查階段(10月11日至10月15日)。各單位、社區要認真總結“百日排查,千人下訪”活動的成果及存在的問題,形成書面報告于10月29日前報街道綜治辦。

六、工作要求

一要形成合力,建立聯動機制。各單位、社區的主要負責人要切實擔負起“化解矛盾糾紛、保一方平安”的政治責任,街道綜治辦、司法所及人員要明確分工,落實責任,全面深入排查化解各種矛盾糾紛,真正形成綜治、、司法所牽頭協調,職能部門共同參與,社會各方整體聯動、齊抓共管的矛盾糾紛排查化解工作格局。

二要明確責任,充分發揮職能作用。充分發揮以社區民警為第一責任人的社區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及街道“四位一體”調解中心的作用,按照“誰主管,誰負責”和“屬地管理”的原則,分級負責,歸口調處,加強上下信息溝通、臺帳報送和分流交辦,確保調處化解無縫隙、無死角。

篇(6)

一、建立訴訟輔導室,與群眾“面對面”

隨著訴訟服務中心訴前輔導室的建成,雞東法院的訴前輔導工作逐步走上正軌。這是雞東法院在立案登記階段新增的服務性環節,即法院在立案登記階段設立訴訟輔導法官,對前來立案的當事人進行面對面的溝通交流,了解其矛盾糾紛產生的根源,梳理其心理上的真實需求,幫助當事人尋求最適宜的糾紛解決方式。

在訴訟輔導實踐中,雞東法院的法官發揮其專業優勢,有效地開展司法認知、訴訟常識、糾紛解決方法的輔導,但對于矛盾尖銳、情緒非常激動的當事人的心理疏導,輔導法官仍顯力不從心。對此,雞東法院將全縣各單位具有法律資格及心理咨詢師資質的人員整合,邀請心理專家定期到法院參與訴訟輔導工作,確定了四個方面的訴訟輔導:一是輔導基礎法律知識,通過對司法解紛方法利弊、風險的說明,促進當事人對司法規律和法律知識的了解和認識;二是輔導訴訟常識,通常涉及立案登記、先行調解、庭前準備、開庭審理、宣判等內容;三是輔導訴訟心理,引導群眾依法理性解決糾紛,預防和減少涉訴事件的發生;四是輔導糾紛解決方法,讓群眾知道哪種糾紛解決方式對其更適合,為實現糾紛有效分流打下堅實的基礎。

據了解,自2015年以來,雞東法院已對150余件案件進行過訴訟輔導,接受輔導的包括訴訟人在內超過260人,訴訟輔導滿意率達100%,正如前述案例一樣,當事人與法官都皆大歡喜,訴訟輔導在雞東法院已經初見成效。

二、建立便民聯絡站,與群眾“手牽手”

為方便當事人解決糾紛,今年以來,雞東法院在法庭轄區內的偏遠村屯設立便民聯系點,指定聯系員,實現信息24小時互通,為法官提前掌握矛盾糾紛動態,及時介入矛盾糾紛化解創造有利時機。以“一村一法官”形式打通聯系群眾的“最后一公里”,派駐法官每周五準時進便民站服務,就地調解,把矛盾化解在當地,消滅在萌芽,減輕當事人訴累,修復和穩定基層社會關系,讓群眾時刻感受到司法的溫暖。雖然這項新生的便民措施誕生時間不長,但它已深深地根植于廣大老百姓的心中,第一時間化解了大量矛盾糾紛,極大地節約了群眾訴訟成本,獲得了群眾的認可。據悉,雞東法院的便民訴訟聯絡點已累計協助送達法律文書50余人次,協助立案4件、協助查找案件當事人20余人次、指導協調糾紛34件、接受法律咨詢300余人次。

篇(7)

一、農村新型糾紛的現狀

(一)相關概念的敘述

糾紛是指社會主體之間在追求或實現某種利益的過程中,其行為與社會既定秩序和制度規定以及主流社會價值觀念相沖突,產生矛盾,進而引起社會失序的現象。本文所指的新型糾紛主要是指研究者在本次對江蘇兩地區(兆豐村和沈家村)的實證調查中所發現的本世紀近五至十年內新出現以前從未出現的或近期大量涌現而之前很少引起關注的糾紛。例如裝修糾紛、網購糾紛、物業糾紛、拆遷糾紛等。

(二)農村新型糾紛的典型案例

1.裝修糾紛典型案例

近日兆豐村的木工黃某遇到了一件尷尬事。據黃某介紹,當時在房屋裝修時他承擔了木工部分,并與包工頭朱某口頭約定,以工程圖紙上的建筑面積為準,當時圖紙上標明的建筑面積為666.82平方米。完工后,黃某發現,實際施工的面積比圖紙上標明的建筑面積多出了幾個平方。他要求包工頭朱某按實際面積支付工程款,遭到拒絕。后人民調解員介入調解后,最終朱某接受了與黃某一起找房主,協商支付多余工程款的做法。

2.網購糾紛典型案例

沈家村老羅在網上購買了一部價值3000元的諾基亞手機,這款手機在網上標價比市場便宜了近千元,貨到后,發現手機有明顯的使用痕跡,根本不是網上介紹的全新手機,同時也沒有發票和全國聯保的單據。經追問,店主表明正因為是二手的所以才比市場價便宜,如果手機出了問題也只能到相隔幾百公里外的另一個城市去修,本鎮又無地方可修。

二、從新型糾紛看農村非傳統糾紛產生的深層原因

(一)經濟發展中的利益關系矛盾是該地區非傳統社會矛盾糾紛產生的根本原因

經濟發展的過程實際上是社會利益關系的調整和利益格局的重構過程。隨著農村經濟的快速發展,農村經營模式由原來單一化向多元化發展轉變,群體利益也發生了重新的調整,多種經濟所有制并存,多元的利益主體開始產生,追求利益的欲望被激發出來。一些個體或小團體開始了不顧規范的約束、不擇手段地進行原始積累。加上由于法制不健全,市場秩序失范,社會誠信缺失,市場經濟固有的各種弊病開始產生,受利益驅動,產生了許多新的具有時代特點的糾紛。

(二)法律滯后不完善、政策法規與現實脫節也是引發矛盾糾紛的重要原因

法律滯后一些新型糾紛發生后相關的法律的沒有實施修改或跟進覆蓋政策,當前我國部分領域還存在法律上的“空白”,雖然若干法律中有一些零星規定,但都是分散不系統的,缺乏可操作性的具體法律制度。造成無法可依而引發社會矛盾糾紛。另外,政策法規與現實脫節導致實踐中諸多問題在認識和處理上都存在較大分歧。

(三)基層組織控制力削弱和化解社會矛盾糾紛的機制不健全是導致社會矛盾糾紛的深層次體制原因

由于社會基層組織正處于一個轉型階段,一些基層組織的管理體制不健全、不完善,部分基層組織處于疲軟狀態。尤其是部分農村治保會、人民調解組織已是名存實亡,處于癱瘓狀態,也就更不能發揮其對農村社會矛盾的化解和調處作用。基層組織控制力削弱,無形之中導致了一些社會矛盾糾紛得不到及時調處而增多和加劇。另外,調解員隊伍建設相對滯后,人員素質參差不齊,與新形勢下矛盾糾紛調處工作要求相比相距甚遠。

(四)當事人自身文化素質較低,法律知識欠缺、事前法律意識淡薄事后權益意識增強是糾紛產生的人為因素

隨著農村民主法制建設的不斷完善,農民的思想觀念也發生諸多變化。傳統的美德受到沖擊,古樸的鄉風遭受感染,有相當一部分群眾愛以自我利益為中心,導致親友之間,鄰里之間感情淡漠,個人與集體之間信譽度降低,大局意識缺乏。

三、現行解紛機制存在的問題

現行解紛機制存在著如下問題:面對著復雜多變的多元化農村糾紛,現有的糾紛解決機制不健全,相關法律法規的缺失;糾紛解決機制解決糾紛的能力欠缺,人民調解的效力缺乏法律強制性;糾紛的私力救濟、無救濟因為缺乏必要的引導成為影響社會安定的隱患;缺乏因事而異設立的臨時性糾紛解決機制;國家法與“民間法”的沖突日益凸顯;通過訴訟方式解決糾紛數量逐年遞增,提高了解決糾紛的成本;糾紛解決機制之間缺乏溝通聯系,難以形成系統化、配套化的糾紛解決體系。

四、相關的對策思考

(一)完善相關制度,做到有法可依

比如,目前應該建立室內裝修材料強制性規范,為保障當事人合法權益提供制度保障。室內裝修涉及多種材料,有的材料可能危害人身健康甚至危及生命,但發生糾紛卻沒有相應的標準可以比照,不能有力保護受害者的利益。建議建立裝修材料強制性規范,規范比較混亂的裝修裝飾材料市場,同時為相應的司法鑒定、評估工作提供制度依據。此外還應推行裝修合同范本、加強行業監管,講究行業的規范性,減少糾紛。

(二)加強法制宣傳,提升守法境界

在我國現階段,農民的法律意識薄弱,法律知識少。所以,必須在農村宣傳法律知識,提高農民法律意識和法制觀念,教育村民自覺守法、護法,自覺運用法律武器保護自身的合法權益,有效防止各種矛盾的產生,使各類糾紛案件消滅在萌芽狀態。必須加強農村法制建設,深入開展農村普法教育,增強農民的法制觀念,提高農民依法行使權利和履行義務的自覺性。同時提供法律援助,讓農民知悉盡可能多的維權途徑。做好農村法制宣傳教育工作,提高農民法律意識是化解農村多元糾紛的重要重要措施之一,肩負著和諧鄉村矛盾的重任,任重而道遠。

(三)堅持因情施策,做到“對癥下藥”

矛盾糾紛產生原因多樣、表現形式復雜,必須針對其特點“對癥下藥”。在調處過程中,首先要充分認識矛盾糾紛,做到”三清”。不僅要弄清矛盾糾紛的局態,理清矛盾糾紛的因果,同時還要弄清矛盾糾紛的性質。其次在化解矛盾糾紛時做到“快、準、宜”。一要快,就是指調解工作介入快、調處快。二要找準化解糾紛的切入點。三要因人而宜。第三要把握原則,規范運作,完善調解機制。矛盾糾紛多種多樣,解決矛盾糾紛的方法也應該靈活多樣。

(四)堅持管理創新,構建多元機制

面對矛盾糾紛的新特點新趨勢,要以與時俱進的精神,主動推進工作理念、工作機制、工作模式創新,在矛盾糾紛調處工作上創造新的經驗,努力從源頭上、根本上化解社會矛盾糾紛,預防和減少及“民轉刑”案件發生,筑牢基層維護社會穩定的第一道防線。堅持多元多級的糾紛解決機制的方式構建農村糾紛多元化解決機制。打造包括私力救濟、組織救濟、行政救濟和司法救濟以及其他類別的糾紛解決機制,針對新類型的農村糾紛,成立相應的臨時性糾紛解決機制,有針對性地予以解決。

參考文獻:

[1]顧培東.社會沖突與訴訟機制[M].成都:四川人民出版社,1991:5.

[2]范愉.糾紛解決研究的反思與展望[J].司法,2008(00):13-24.

[3]蘇力.法治及其本土資源[M].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6:74-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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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委托調解提出的理念動因

委托調解是法院借助社會力量調處民事糾紛的新舉措,是努力構建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的有益嘗試,是不斷消除不和諧因素、增加和諧因素的有力武器,符合中國傳統文化中“和為貴”的思想,在當事人雙方即將或者已經對簿公堂的情況下,創造性地通過人民調解和風細雨的工作化解糾紛。

以促進和諧為動因。近年來,隨著改革開放力度的不斷加大和經濟社會發展步伐的進一步加快,舊有矛盾不斷積累、新生矛盾不斷出現、各種利益訴求層出不窮,并以案件的方式進入法院,法院單一化的訴訟手段已不能滿足解決糾紛的需要,如何依托社會資源,充分運用調解手段妥善處理發展中的社會矛盾,建立一個行之有效的矛盾解決機制成為當今建設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關鍵。建立和完善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是構建和諧社會的必然要求。

以緩解訴訟壓力為動因。近年來,__縣法院的收案數平均每年以兩位數的速度增長,1998年__法院受理各類案件1987件, 20__年1至10月受理各類案件3976件,較20__年同期上升29.4%,是10年前的2倍,而全院的在編人數卻比10年前少2人。20__年至20__年,__法院法官每年人均結案都在100件以上。審判力量嚴重不足,案多人少的矛盾十分突出,法官長期處于超負荷工作狀態,如何緩解案多人少帶來的訴訟壓力,已成為__法院改革的重要課題。

以創新調解理念為動因。大量案件涌入法院,說明法律手段愈來愈成為調節社會關系的主要手段,訴訟愈來愈成為化解社會矛盾糾紛的主要途徑,但這些手段和途徑所對應的司法資源卻是有限的,不可能包攬解決所有的矛盾糾紛。如何平抑社會矛盾、調節利益關系、維護和諧穩定,就必須按照科學發展觀的要求,發揮人民調解植根基層、熟悉情況的優勢,創造性地實現人民調解與訴訟調解的有效銜接和良性互動,使人民調解工作不斷得到完善和發展,更好地發揮其職能作用。

二、委托調解的基本模式、框架

以和諧穩定為目標,以大調解網絡為載體,以良性互動為保障,構建全方位的訴訟調解與人民調解聯動機制,初步形成了5個鄉鎮、1個街道、6個社區、12個清真寺調委會參與的覆蓋全縣的縣鄉村三級民事糾紛調解網絡。

形成委托調解組織網絡。__縣有人民調解委員會119個,其中鄉鎮級調委會5個,南梁臺子人民調解委員會1個,村級調委會61個,社區調委會6個,企業調委會34個,清真寺調委會12個。這些調委會均隸屬于__縣司法局,20__年3月,__縣法院與__縣司法局出臺了《關于委托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涉訴民事糾紛的實施意見》,確定了委托調解的范圍、程序,以民一庭和基層法庭為基干向三級人民調解組織委托調解案件,在5個鄉鎮設立了委托調解示范點,聘請10名人民陪審員、120名鄉村干部、15名宗教人士作為特邀調解員,通過訴前訴中委托的方法初步形成了以法院各庭為基礎,人民調解組織為骨干覆蓋縣、鄉、村三級的委托調解網絡。20__年8月份,在學習上海松江區法院經驗后,對委托調解又進行了完善,在__法院設立“人民調解駐法院”和專職人民調解員,對人民調解協議的效力、收費渠道、標準等又做了進一步的明確。

拓展委托調解工作范圍。按照實施意見確定的委托調解范圍,在糾紛的主體上,__法院不僅將公民與公民之間傳統的民事糾紛對外委托,還將公民與法人及其他組織之間的糾紛對外委托,在糾紛類型上,不僅將婚姻、家庭、相鄰、債務等多發、常見的民事糾紛對外委托,還嘗試將一般侵權和輕微刑事傷害等案件對外委托。

建立信息資源共享平臺。在人民調解組織建立信息點,人民調解員兼任信息員,在群眾和法院之間架起信息溝通的橋梁,基層法庭定期召開人民調解工作例會,參加鄉鎮組織的綜治工作會議,利用這樣一些平臺,人民調解員和綜治成員單位通報近期轄區內各類矛盾糾紛信息和綜治工作,基層法庭向他們反饋案件的受理及審理情況,使他們隨時掌握這方面的動態,實現信息傳遞互聯互通,對個別影響較大、積怨又深的矛盾,有針對性地制定工作方法及調解方案,邀請相關部門、宗教人士或當地有威望的人士參加調解,把矛盾糾紛化解在基層、化解在初始,始終掌握解決矛盾糾紛的主動權。

促使各方優勢互補。針對調解人員文化程度不高、法律知識不足、調解手段單一的問題,__法院采取缺什么補什么的辦法,由法官采取靈活多樣的方式進行引導,如為其配備法庭專用工具書、講解實體法和程序法、講解針對不同案件及當事人應適用的不同調解方法,講解制作調解協議書應注意的事項以及集中旁聽案件審理等,提高人民調解員的榮譽感和素質能力。人民調解員熟悉鄉俗民情、貼近百姓、容易溝通、善做工作等特點,也不斷影響著法官,潛移默化地成為法官增強親民為民意識的不竭雨露。

創新委托調解工作機制。

一是在法院設立“司法局駐法院調解室”。法院為專職人民調解員提供辦公場所、辦公設施等,配備書記員一名。辦理立案庭委托調解的案件,由法院對駐法院調解室的工作進行指導,定期向司法局反饋專職調解員的工作情況。

二是對委托調解“以案定補”。對于人民調解組織調解和好的案件和即時清結的案件,法院按照一定的標準發放辦案包干差旅費,同時要求其不得再向雙方當事人收費,為委托調解工作提供有效的經費保障,激發了人民調解員工作積極性。

三是依法確認人民調解協議書的效力。對經人民調解組織或調解調解達成協議的,調解委員會將調解結案

報告和調解協議書報送法院備案,一方要求法院確認調解協議的,法院經審查可以調解書的形式予以確認。

規范委托調解流程。一是當事人來法院的,對符合委托調解的案件,立案前法官引導當事人選擇人民調解委員會進行訴前調解,征得當事人同意后,暫緩立案15天,先由人民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二是對已立案但符合委托調解條件的民事案件,經雙方當事人同意后可委托人民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15天內調解成功的,當事人可以選擇確認效力或撤訴;調解不成的,及時回轉案件材料,由法官依法審判。三是法院審判庭、執行庭在訴訟調解案件和執行和解中,可邀請特邀調解員、人民陪審員參與協助。

三、委托調解取得的效果

委托調解工作的開展,實現了整合資源,優勢互補,促進了社會的和諧發展,為群眾提供了更為方便快捷經濟的解決途徑,實現了三贏,即:緩解了法院案多人少的矛盾、提升了人民調解的影響力、實現了當事人解決小額債務、簡單民事糾紛的零成本。

推動了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的進程。__法院的委托調解,是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的一項有益嘗試,通過對委托調解的廣泛實踐,轄區內的人民調解組織、司法所、宗教人士等各種社會資源得到了有效的整合,形成規模優勢,共同服務于糾紛的處理和矛盾的化解,推動了多元化解決矛盾糾紛的進程。20__年3月至20__年10月,共委托調解案件313件,占全院民事案件的8%。調解成功251件,成功率達79.8%。其中,駐法院調解室工作以來短短兩個月的時間,即調解成功38件,成功率達74.5%。

促進了整體司法效益的提升。通過訴前源頭預防、中間環節疏導,過濾掉大量的矛盾糾紛,使審判力量得到了有效的整合,節約了有限的審判資源,降低了訴訟成本,減輕了法官的辦案壓力,有限的司法資源發揮出了最大的功效,法官可以集中精力辦理大、要案和疑難案件,提升質量和效率。20__年1至10月,__法院審判案件結案率達到80.5%,同比上升3.1個百分點,執行案件結案率為66.3%,同比持平,服判息訴率為93.65%,調解率為73.1%,同比分別上升了3.5個百分點和4.2個百分點,上訴率為6.35%,發回、改判率為12.87%,同比分別下降了1.8個百分點和2.1個百分點,案件較去年少6件。

提高了人民調解的影響力。長期以來,人民調解委員會主要依托村委會、居委會等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人民調解員則多是由村委會、居委會的主任、委員兼任,雖然在當地有一定威信,但畢竟文化程度不高,特別是法律知識欠缺,調解的糾紛大多僅限于鄰里吵架之類的瑣事。同時,由于人民調解協議缺乏法律強制力,許多糾紛調解后卻因當事人反悔而宣告無效,加之經費難以保障、調解人員積極性不高等種種因素,使人民調解的影響力越來越低,人民調解制度沒有發揮出應有的作用,群眾發生糾紛到法院打官司成為首選,人民法院從最后一道防線成了前沿陣地,而人民調解正逐漸失去優勢,被人淡忘。委托調解實踐證明,只要向當事人講明人民調解的便捷和優勢,講明接受委托調解的益處,80%以上的當事人都愿意接受這種方式,人民調解組織通

過辦理大量的委托案件,影響力就能不斷擴大和加深。

減少了當事人解決糾紛的成本。首先,以委托調解的方式,可以有效突破訴訟程序的一些“”,省去了某些案件中的鑒定、評估等環節,又為當事人提供了相對“合情合理”的解決辦法,節省了當事人訴訟中鑒定、評估等費用。其次,法院立案前委托調解不收取任何費用,即使當事人申請確認協議書法律效力,受理費在200元以內的仍實行免交,實現了小額債務、簡單民事糾紛的零成本。第三,即使受理費在200元以上,以調解方式解決糾紛的,法院也會按規定減半收取。初步測算,__縣法院委托調解成功251件案件就為當事人節省了律師費、誤工費、車費等訴訟開支34萬余元,有143件案件實現了零收費,68件案件減半收費,共計免收訴訟費24500元,少收訴訟費44100元。

四、目前存在的問題

以委托調解為主的聯動機制,是一項需要長期努力、多方協作、創新完善的社會系統工程。目前__法院在完善委托調解工作方面,還不同程度地受到主觀條件和外部環境的制約,不可避免的也出現了一些問題,主要表現在:

一是委托調解工作開展不平衡。個別庭室擔心把容易調解的案件都委托出去會影響本庭調撤指標的完成,剩余下來的案件都是關系復雜、對抗激烈的案件,會影響辦案效率,沒有輕裝上陣、辦大案、疑難案件的勇氣和心理準備。因此,有些庭室開展的較好,個別庭室開展的不盡如人意。

二是人民調解隊伍整體不穩定,人民調解員業務素質不高。人民調解員多數都由村兩委成員擔任,每一次的村級換屆選舉都會引起村級調解隊伍較大的變動。據統計,變換率約在60%左右,一些調解骨干因此而離開人民調解隊伍。新增補人員的法律、政策和文化水平也參差不齊,依法調解、規范運作的整體水平不高。

三是當事人對委托調解后人民調解委員會出具的調解協議的效力認識不足,擔心一方反悔后調委會的調解協議無法履行,仍偏向于用訴訟手段處理糾紛。

四是人民調解委員會的調解人員工作時間不能保證,人民調解員主要由村級人民調解員組成,大多身兼數職,經常忙于村社事務,不能充分保證開展委托調解工作的時間。

五是尚未嘗試設立調解員名冊,由當事人自主選擇調解員,擴大當事人在調解中的自主選擇權,增強當事人在調解中的主體地位,從而使當事人更愿意選擇以委托調解的方式來解決糾紛。

五、今后委托調解工作的思路

今后__縣法院要加強領導,積極發揮委托調解的化解矛盾糾紛,預防矛盾糾紛和法制宣傳教育三大功能,加大對委托調解工作的投入,切實提高委托調解工作的物質保障能力。

要建章立制,進一步加強委托調解工作的制度化、規范化建設,不斷調整和完善已有模式及舉措。在此基礎上,將委托調解工作納入全院重點工作任務,并將其確定為年終目標考核的內容。量化考核,指標約束,獎懲激發,切實強化干警的政治意識、大局意識以及多元化解決糾紛的意識。

要加強指導,促進委托調解和訴訟調解的有效銜接和良性互動。對調解員高標準嚴要求,采取集中培訓、以會代

訓、審理旁聽、專題講座、案卷評析、經驗交流等多種形式,分層次對調解員進行法律法規和人民調解工作實務培訓。以爭當“十佳人民調解員”活動為載體,積極鼓勵人民調解員立足本職、爭創一流,激發調解員的自豪感、責任感,不提升人民調解員自身的形象和人民調解工作的整體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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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健全打擊整治常態機制。切實預防和減少破壞森林資源違法犯罪案件的發生。加強對森林資源的常態化保護管理,嚴厲打擊各類破壞森林資源違法犯罪活動,遏制森林刑事案件多發勢頭,預防和減少重特大案(事)件的發生。適時開展打擊整治專項行動,依法懲治破壞森林資源等違法犯罪。堅持貫徹教育和打擊相結合的原則,在依法嚴厲打擊違法犯罪行為的同時,加強教育和法律宣傳,努力化消極因素為積極因素。

(三)深化“平安細胞”創建活動。進一步深入開展“平安林區”創建活動,發揮好林區基層組織協同作用和林區人民群眾主體作用,發展壯大林區群防群治力量,努力形成“平安林區”建設人人參與、平安成果人人共享的生動局面,充分利用報紙、電視新聞等傳統媒體和互聯網、手機新聞等新媒體,強化“平安林區”建設宣傳,凝聚平安建設正能量,提高公眾對“平安林區”建設的知曉率、參與度,林區群眾安全感達85%以上。

二、完善矛盾糾紛多元化解機制,提升化解矛盾能力水平

(一)落實責任,完善機制。按照“屬地管理”和“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落實好相關股室站所、單位的矛盾糾紛多元化解責任,組織動員各方力量參與矛盾糾紛化解,努力做到“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鄉鎮、難事不出縣,矛盾不上交”。建立健全重大決策責任追究制度及責任倒查機制,對未經評估或無視風險作出決策造成重大損失、惡劣影響的,嚴格追究責任。加大重大矛盾糾紛事(案)件化解攻堅,做到案結事了。

(二)推進多元糾紛化解機制建設。建立完善林業系統多元糾紛化解機制,充分發揮各方面的作用。充分利用人民調解、行政調解、司法調解等聯動工作機制,形成黨政動手、依靠群眾、源頭預防、依法治理。依托鄉鎮、社區的綜合服務管理,深化網格化服務管理,發揮基層干部和群防群治力量優勢,廣泛發展信息員、調解員,第一時間發現并就地化解矛盾糾紛。加強林區矛盾糾紛的調處工作,有效防止矛盾激化。加強林區糾紛調解組織建設,積極拓展覆蓋面,提高調解工作專業化水平。

(三)深化“大調解”改革工作。鞏固提升林業系統“大調解”改革工作成效,充分發揮公共法律服務中心作用,抓好林業系統專業調解工作,進一步落實林權糾紛等重點領域專業調解工作責任,健全林業系統專業性調解組織,強力推進林業特色調解工作建設,積極化解林區外出務工人員的涉林矛盾糾紛,持續開展矛盾糾紛“攻堅破難”活動,集中化解一批“硬骨頭”案。

(四)突出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解決矛盾和問題。一是堅持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破解難題。堅持把法治作為核心價值追求,自覺把法治方式貫穿于“平安興文”、“平安林區”建設全過程,把平安建設納入法治化軌道。總結完善經驗或教訓,在法律框架內研究解決影響林區穩定的突出問題。二是堅持把依法辦事作為基本要求。建立健全林區矛盾預警機制、利益表達機制、協商溝通機制、救濟救助機制,暢通群眾利益協調、權益保障法律渠道。加強林業行政執法人員核心價值觀教育,堅持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規范執法行為。三是堅持把增強全民法治觀念作為“平安林區”建設基礎工程。加強對以林業系統干部職工和青少年為重點的法治宣傳教育,引導群眾自覺通過法律渠道表達訴求,運用法律武器維護權益,推動形成辦事依法、遇事找法、解決問題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法治環境。

三、推進網格化管理和基層綜合服務管理平臺建設

根據縣綜治委文件精神,全面貫徹推行網格化管理,以網格化管理、社會化服務為方向,健全基層綜合服務管理平臺。努力促進網格化管理全覆蓋,將人、地、物、事、組織全部納入網格管理范疇,緊緊依靠網格化管理和群防群治力量,通過網格化管理,掌握社會動態,及時反映和協調人民群眾各方面各層次利益訴求。主動發現矛盾糾紛,化解矛盾糾紛,解決問題,提供便民服務,提高社會治理水平。

四、落實綜治工作責任制,提升貫徹執行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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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訴非銜接;矛盾化解;第三場域

我國正處于社會轉型期,市場化、城市化、工業化的結構性調整與大量不穩定因素相伴,矛盾糾紛的爆炸式增長,使得我國法院系統的審判工作面臨巨大挑戰。2007年至2012年全國法院審執結案件量由885.1萬件上升至1239.7萬件,上升40%;同期法官數量從18.9萬人上升到19.7萬人,僅增長了4.4%,法官人數增幅比例相對較低。面對日益嚴峻的司法困境,S省P縣法院從2012年以被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為訴訟與非訴訟相銜接的矛盾糾紛解決機制改革試點法院為契機,搭建矛盾糾紛多元化解平臺,運用訴訟之強制性與非訴訟之和諧性的混合優勢,完善差異化解糾紛途徑的無縫對接,促使矛盾糾紛以更加便捷、經濟、高效的途徑得到解決。

 

一、現象與根源:對傳統矛盾糾紛多元化解模式的重新審視

(一)現實狀況的呈現

1.訴訟解紛疲于應對

隨著我國法治建設的不斷深入,公民法治意識的不斷提升,人們在自我解決糾紛失敗的情況下,就會將糾紛提交至法院處理。面對洶涌而來的矛盾糾紛,法院囿于司法資源的稀缺性,其能提供的司法服務,不能滿足廣大群眾的訴求,糾紛不能及時消弭,司法陷入“訴訟井噴”的浪潮之中。同時,法官面臨巨大的工作壓力,在案件處理上難以盡善盡美,群眾的滿意度也不高。以S省P縣法院為例,2010年民事質效核心指標值及排名在全市20個基層法院排名均靠后,詳見表一。

 

2.非訴解紛功效弱化

在訴訟案件逐年遞增的情況下,調解、仲裁等非訴訟的糾紛解決能力卻呈現急劇下降的趨勢。以人民調解為例,根據《2012年中國統計年鑒》的數據顯示,2012年人民調解委員會81.1萬個,調解人員433.6萬人,調解民間糾紛量894萬件,人均為2.07件;與此相比較2012年全國法官19.7萬人,審執結案件量為1239.7萬件,人均62.9件。人民調解與法院解紛相比較,人數是法官的22倍,調處糾紛量卻只占法院案件量的72.11%,人均處理糾紛量只占法院法官人均辦案量的3.29%。人民調解調處糾紛的功能未得到充分發揮,而這只是非訴解紛途徑弱化的一個縮影。

 

3.訴訟與非訴訟聯動不強

現階段訴訟與非訴訟解紛機制由于銜接不暢,程序交叉重疊,聯動效果差,解紛資源浪費嚴重。以訴非銜接改革試點前的S省P縣法院為例,2011年S省P縣人民調解委員會接受委托調解39件,占其調解總數的1.7%,接收委托調解案件比重很低;S省P縣法院人民法庭共受理確認的人民調解協議案件8件,占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案件總數的0.36%。人民調解和司法調解的聯動效果不好,存在單向平行、各自獨立的缺陷。

 

(二)深究問題產生的根源

1.訴訟作為“最后一道防線”,反而異化成為“第一道防線或者唯一一道防線”

近年來,大量矛盾糾紛涌向法院,一些地方基層法院不足百人,而一年處理的案件竟達上萬起,甚至幾萬起①,作為糾紛解決機制最后一道防線的法院儼然沖到了第一線。案多人少的矛盾突出,由此,可能引發的法官流失,案件審判質量不高,法院不堪重負,或者由于案件處理質效不高使法院成為社會譴責的對象,進一步損害司法公信力和司法權威。這種現象在最高人民法院與中央人民政府最近幾年的人大報告通過率的比較中可以看出端倪。最高人民法院2008年至2012年的人大報告平均通過率為77.75%,中央人民政府的人大報告平均通過率為96.53%,相比較平均通過率法院比政府低18.78個百分點。當然,當事人訴諸法院之權利作為一種憲法權利,是不得以任何形式剝奪的,但這并不意味著法院壟斷糾紛,相反法院應堅持“窮盡救濟”原則,保障司法成為最后救濟手段的同時,要讓當事人知道訴訟不只是唯一的解決糾紛手段,而且也不一定是最圓滿的救濟手段②。

 

2.解紛渠道未遵循糾紛規律

就矛盾糾紛自身的規律而言其構成存在著相應的差異,會因本身構成的不同呈現出不同的層次。比如經濟糾紛有小額、大額和巨額之分,人身傷害有十級傷殘之分,與之相對應的解決糾紛的途徑也應當有層次之分③。如果大小不一、難易不等的各種糾紛都不加區別、整齊劃一地適用訴訟解紛方式,勢必造成司法資源的巨大浪費和不堪重負。同時,司法手段以國家強制力為后盾,處理糾紛時強度較大,不是解決輕微矛盾的最佳方式,容易產生副作用:如案了事不了、事了人不和、甚至激化矛盾等。就像人生病一樣,每次頭疼腦熱的小病都用抗生素這種猛藥,對人的身體反而是有很大損害。但現實的情形是,矛盾糾紛不加區分的大量涌入法院,解紛渠道沒有遵循糾紛本身的規律。

 

3.解紛渠道各自為政缺乏聯動理念

就基層人民法院(包括其人民法庭)人民調解委員會的關系而言,目前,人民法院對人民調解委員會的指導已經由傳統的工作指導向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民間糾紛案件的業務指導轉變。在糾紛解決方面也已經由傳統的各自為政不相往來向訴訟與非訴訟相銜接的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的轉變。人民法院對人民調解委員會的指導,也應適應這種轉變。如果仍然將人民法院指導人民調解委員會的職能定位于傳統狹隘的單向指導就與當前的形勢不相適應。

 

此外,就人民法院與行政調解、社會組織調解關系而言,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新類型、專業性強的案件不斷涌現,由于法律自身的滯后性和局限性,法律不可能完全調整社會生活的各個方面,尤其是在法律規定已經不符合社會發展現狀,或者特殊個案與既有法律產生強烈沖突時④,這就需要司法機關與行政機關和社會自治組織聯動協同,打破各自為政的僵局,將情、理、法融合到糾紛化解的過程中,形成解紛的合力。

二、途徑與方法:構建以人民法庭為核心的糾紛聯動化解新機制

(一)S省P縣法院的總體構想

面對著矛盾糾紛爭相涌入法院,法官由于工作壓力大而不堪重負,民眾由于不能及時有效化解糾紛而表示不滿的現實困境,S省P縣法院以訴非銜接改革試點為契機,將司法力量重心下移,充分發揮人民法庭深入基層、覆蓋面廣、了解社情民意等優勢,探索構建以人民法庭為中心,行政部門、人民調解委員會、社會組織共同參與的“1+X”糾紛聯動化解模式,形成了矛盾糾紛多元化解的新格局,見圖一。

 

篇(11)

1、土地、林權糾紛。土地承包過程中發生的轉包、退包、反包、繼承或征用等流轉行為,再加上國家政策的改變,過去種地要交稅,以前將土地私自轉包給他人的,因現在種地不但不交稅,反而要補錢,所以土地的原承包方就要收回土地,而新承包方卻認為投入了大量的資金,沒有收回成本,堅決不給,這樣就造成了難以調和的矛盾;另外隨著土地在流轉時、林上植被被采伐時產生的經濟效益越來越高,雙方因邊角界址而發生的矛盾也越來越多。

2、征地拆遷引發的矛盾。我鎮為整治每年汛期洪澇災害,開始施工建設涉及資金為1億元的內澇河堤工程,在對河堤進行拓寬改直過程中,農民土地被大量征用,由于土地征用補償、征地后失地農民安置等不能滿足農民的要求,影響了農民的切身利益;另一方面在工程建設的過程中,一些群眾為了追求個人利益的最大化對既得利益仍不滿足,漫天要價,造成拆遷補償難度加大。也有少數群眾對政策理解過于片面化,錯誤的認為“法不責眾“,奉行“大鬧大解決、小鬧小解決,不鬧不解決“錯誤觀念,一旦認為他們的利益受到了侵犯,就置國家法律、社會秩序、社會公德于不顧,隨心所欲,無理取鬧,甚至借此挑起新的矛盾,制造新的混亂,以圖亂中謀利。

3、群眾與水泥廠、采石場等企業的矛盾。這是一種新型的矛盾,比重在逐年上升。主要表現為一是因采石場開采造成農民房屋裂縫、土地塌陷、水位下降,嚴重影響到群眾的正常生活,引發了村民上訪。二是大小兩個水泥廠在增設礦山時,因占用農民及集體土地、林地,就占地補償方面的糾紛涉及金額大,問題復雜;三是水泥廠與其職工在簽訂勞動合同后,職工因務工時產生的傷亡事故,就醫療、工亡補助等產生的矛盾。

4、干群矛盾。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一是在換屆選舉中引發的矛盾。在至期間的村民委換屆選舉中,雖然沒有比較大的矛盾沖突,但仍有個別村里因派系家族等因素,落選者心理不平衡,就操縱或鼓動部分村民捕風捉影,對村務、財務公開等問題隨意猜測,集體鬧事。二是隨著社會的發展和進步,農民的法制意識逐步增強,對村干部在評選“貧困戶“、“低保戶“時,認為村干部不公平公正,于是到鎮上上訪。

5、婚姻家庭糾紛。近年來,婚姻家庭糾紛呈上升趨勢,離婚率逐年升高。一方面是婆媳之間因家庭瑣事產生的矛盾和老人的贍養問題發生的沖突;另一方面由于夫婦雙方對家庭缺乏責任感或者由于夫婦一方在外有了婚外情,導致家庭破裂,這種糾紛調解的難度主要在于雙方結婚時沒有領結婚證,婚姻既沒有法律的約束,同時在離婚后,涉及到財產的分割和子女的扶養問題,不能按照法律的正常規定來執行。

6、鄰里糾紛。主要表現為因房屋滴水、宅基地通道、房屋租賃、公用場所使用、醉酒罵人打架等原因引發的矛盾。主要原因是過去農村房屋建設缺乏長遠科學的規劃,形成了許多的分配不公,這種矛盾長遠積累,又得不到合理解決,一旦遇到新的事端,就會引發。同時,部分農民素質低、法律意識淡薄、倫理道德觀念不強,使鄰里之間的小糾紛變成了大矛盾。

7、其他糾紛。主要是交通事故財產賠償糾紛、小企業與農民的用工糾紛、傷害賠償糾紛等,如民主村貨車失事將民房撞塌事件,村民與車主就賠償產生的糾紛。這些糾紛雖然對社會安定不會造成大的影響,但是也涉及農民切身利益,如果不及時化解該類矛盾,有可能導致群眾暴利維權,使事態進一步擴大。

二、我鎮社會矛盾化解的舉措

穩定是發展的前提,沒有穩定的社會環境,發展就無從談起。特別是在當前復雜多變的經濟社會環境下,長期積累的深層次矛盾問題逐步顯現,人民群眾的利益訴求明顯增強,社會矛盾問題日益突出,各種不穩定不確定因素明顯增加。要加快推進我鎮經濟社會發展,就必須堅持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深入推進社會矛盾化解工作,全力維護和諧穩定的社會環境。我鎮針對轄區實際情況和各類群體、各種糾紛的不同特點,改變傳統工作做法,逐步摸索出行之有效的特色做法,主要有以下做法:

1、加大普法宣傳力度,提高基層干部和群眾的法律水平與法制意識。農村許多糾紛的發生與激化都與基層干部和群眾法律水平不高、法制意識不強有關,因此,我鎮每月都要開展一次“法律八進“全民普法宣傳教育活動,深入貫徹公民道德實施綱要,大力倡導社會公德、職業道德和家庭美德,成為當前預防與化解矛盾糾紛、確保社會穩定的關鍵。其次,宣傳形式多樣化,開展“貼近式“法律宣傳服務。馬峰村水泥廠內工人來自不同省市,其中有很大部分是18到25歲的青年,他們遠離家鄉,到我鎮務工求生計,其心理上有很多不穩定因素。我鎮 司法所人員對該群體實行“一對一、互動式“交流,在交流的過程中開展法制宣傳教育,特別是與他們生活、生產相關的有針對性的法律,提高了他們學法、用法、守法的意識,增強了法制觀念,預防和減少糾紛的發生。

2、預防與化解結合,多種形式、多種招數并舉。一是依托人民調解組織網絡排查糾紛隱患、收集糾紛信息的基礎上,不斷創新糾紛預防形式,形成特色化的工作載體。我鎮開設24小時溝通熱線為群眾解難,定期為來訪者和來信者提供心理輔導服務。二是在化解各類矛盾糾紛過程中,司法所、人民調解委員會不斷創新調解方法,力求“糾紛不出鎮“,減輕縣上負擔。如我鎮司法所采取“及時受理、快速調查、合理調處、滿意化解和引導申請法律援助“的方法,收到良好效果,順利預防和化解了多例矛盾糾紛。

3、加強基層調解隊伍的建設,發揮基層人民調解組織的作用。一是村調解委員會起用一批在當地有威信、辦事公正的村民任調解委員會成員,發揮他們貼近百姓、熟悉民情的優勢,建立矛盾糾紛排查和糾紛信息反饋制度,隨時掌握不穩定因素,及時向上一級人民調解組織報告,如果發現苗頭,提前介入,及時調處。二是要發揮司法所的職能作用。我鎮司法所充實了5名職工任司法所工作人員,其中一名所長,4名司法助理員,司法所工作人員經常深入農村,認真調查,分析當前民間糾紛發展變化的特征,積極探索適應新形勢調解的方法和手段,加強對村級人民調解工作的指導,同時要協助基層政府調處疑難復雜糾紛,盡量使糾紛化解在萌芽狀態,解決在基層。

4、打造“六位一體“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提高矛盾化解水平。當前社會矛盾呈現出糾紛的主體多元化、性質多樣化、內容復雜化的特點,有些矛盾糾紛單靠人民調解難以解決。所以我鎮建立由鎮領導掛帥、鎮綜治辦牽頭,由鎮綜治辦、司法所、辦、律師事務所、派出所、法庭等五家單位共同組成的“六位一體“工作平臺,實現人民調解、行政調解、司法調解等多元化矛盾糾紛解決機制有機結合,形成黨委政府統一領導,綜治協調,職能部門各司其職,全社會共同參與的矛盾糾紛“大調解“格局。綜治維穩工作中心辦公地點設在司法所,中心設主任一人,由鎮政法書記擔任,常務副主任一名,由司法所長擔任;采取綜治辦、司法所、辦人員長住辦公,派出所民警、法庭法官駐點辦公的工作模式。實行“預警預防,定期排查,統一接待,分流調處,整體聯動,應急處理,限期辦結,考核獎懲“的工作原則,各種社會矛盾糾紛及來信來訪人員由中心統一受理,進行分類分流處理。涉及到法律的糾紛,司法所與律師聯動,組織結對律師開展法律咨詢,提供法律意見,參與矛盾糾紛化解;涉及到人民調解協議需司法確認的,司法所與法庭聯動,引導達成書面調解協議的當事人到法庭申請司法確認;涉及到傷害賠償等糾紛,司法所與派出所聯動,形成公安調解與人民調解銜接協作的工作模式;對不符合政策和法律規定的無理上訪、纏訪,與辦聯動,依法、以理以情勸導當事人息訴、息訪。

5、針對我鎮特殊地區,開展特殊形式矛盾化解工作。茂田、天棟水泥廠因規模大、流動人口多,所涉及征地、企業與職工各類糾紛較多,我鎮針對當前情況從幾個方面化解群眾與水泥廠的矛盾糾紛。一是召開協調會,教群眾識大局。鎮黨委書記、鎮長等組織司法所、綜治辦等一班人親自到馬峰村召開群眾和廠領導班子協調會,廣泛宣傳國茂水泥廠給政府、群眾帶來的好處和實惠,講明搞好廠民關系的重大意義,讓廣大群眾提高認識,自主服從大局,不再干擾國茂水泥廠的建設和生產秩序。二是個別談話,化解群眾矛盾。鎮黨委一班人抓住重點人員實行個別談話,反復做細致的思想工作,逐個分化瓦解,先解決黨員干部的思想問題,再讓他們去做群眾的思想工作。三是專人駐廠,調處糾紛不拖延。由副鎮長和一名副調研員以及鄉綜治辦同志常駐國茂水泥廠,具體負責調處各類糾紛,實行出現一起調處一起,絕不拖延和上推下卸。四是交叉任職,溝通廠民關系。由村黨支部副書記劉恩強同志派任國茂水泥廠保安隊隊長,使劉恩強同志在廠方和當地群眾之間都能相互溝通,這樣進一步溝通了廠民關系。在化解村民與政府矛盾方面,我鎮自開展“干部大下訪“工作以來,領導干部不定期的到各村下訪收集民意,解決糾紛,為我鎮當前穩定格局起到了至關重要的作用。對已化解的矛盾糾紛,司法所、綜治辦作人員按時回訪,做到群眾滿意,政府滿意。

三、近年取得的成效

我鎮近兩年來化解各類矛盾糾紛1158起,涉及金額380余萬元,其中鎮人民調解委員會成功調解糾紛67件,涉及金額260余萬元,調解成功率99%以上,防群體性糾紛轉化為刑事案件5件,為我鎮安全穩定環境起到功不可沒的作用。

馬峰村二組村民劉恩平與天棟建材有限責任公司所產生的其子劉會江因工亡賠償糾紛,在鎮人民調解委員會成功調解下,達成33萬元金額的調解協議。事后,雙方對此調解表示滿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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