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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前,我國社會轉型正面臨關鍵的臨界點,各類社會矛盾糾紛發生率和激化率急劇上升,矛盾糾紛的關聯性、聚合性、敏感性不斷增強,矛盾糾紛的多樣化、群體化、過激化、復雜化、疑難化不斷突顯,社會的穩定與和諧面臨嚴峻挑戰。正確認識和把握新形勢下社會矛盾糾紛的特點和規律,將矛盾和沖突控制在可以掌握的范圍內,探索建立和健全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實現訴訟內外各種糾紛解決方式的功能相濟、有機銜接與融合,增強矛盾糾紛解決的科學性和有效性,促進社會穩定和諧,這是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必須研究和解決的具有全局性、前瞻性、戰略性的重大課題。
一、 我國社會多元化糾紛形成的成因
進入改革發展的關鍵時期,我國社會的矛盾和糾紛出現了一些新情況,新特點。
1、糾紛類型的多元化。隨著社會的快速發展,社會矛盾糾紛呈現多方面爆發趨勢,因國有企業改制、農村土地征用、城鎮房屋拆遷、環境污染、工資福利、勞務糾紛、企業破產、兼并、拍賣、合伙經營、房地產開發等涉及群眾切身利益問題的新型糾紛不斷涌現。[1]
2、利益沖突成矛盾糾紛核心。隨著改革開放的深入,受市場作用的驅使,人們的生活觀、價值觀發生了很大的變化,人們更加注重和追求與自己密切相關的實際利益,功利主義價值取向逐漸凸顯,從而使經濟利益矛盾和物質利益沖突成為引發矛盾糾紛的核心內容。
3、糾紛處理難度加大。隨著改革開放,人們與社會的關系越來越密切,糾紛呈現跨地區、跨部門的趨勢,協調難度大。在人人講究民主和平等的社會環境下,人們對政府、組織的依賴減少,個人的獨立性和自主性增強,導致糾紛調處的疑難化和艱巨性非常明顯。
4、群體性糾紛涌現。在社會轉型時期,不少利益矛盾存在于不同利益群體之間,如果處理不好,一旦激化,就容易產生
二、我國目前面臨解決多元化糾紛困境
隨著社會矛盾的多元化發展,我國傳統的糾紛解決方式已面臨瓶頸。
首先,因我國多元的糾紛解決體系尚未形成,社會矛盾糾紛沒有建立起合理的分流機制和對濫訴行為的有效制裁機制,這直接導致了糾紛直接進入到訴訟程序。在缺乏法治經驗的情況下,人們對糾紛的解決產生了一種不正常偏向,即將訴訟作為實現其權利的唯一正確途徑,很多人不考慮訴訟成本動輒將糾紛訴上法庭,把對訴訟的利用作為其法律意識提高的標志,致使法院審判壓力加大。在一個社會中,訴訟全能主義無限擴張,法院大包大攬,訴訟成了解決糾紛的“獨木橋”,糾紛解決渠道單一,社會對訴訟解決機制過分依賴,使非訴訟的糾紛解決被視為法盲行為,形同虛設,法院的糾紛解決由“最后一道防線”變成“第一道防火墻”。[2]
其次,民間調解作用有限。民間調解的不穩定性,接受調解后反悔,人民法院不認可其調解效力,致使調解的權威大打折扣,民間調解的社會化、制度化、自治化程度較低,調解人員的法律意識不強,調解的不規范、不嚴謹導致了民間調解的功能急待完善與優化,這是當前很多人不愿意選擇民間調解而直接訴訟的重要因素。此外,人民調解組織發展不平衡,缺乏有效的銜接、保障機制,經費不到位,調解人員的法律素質不高、調解積極性不強也是影響矛盾糾紛得到有效化解的重要因素。
再者,那些在調解、司法、仲裁等常規性專門機構或程序中難以解決且通常具有較大社會危害或影響的矛盾糾紛,如群體上訪、越級上訪所涉事項、政策訴求型糾紛,涉及民族、宗教方面的紛爭、等。
三、構建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的意義
當傳統的解決方式已經不能滿足日趨復雜的社會情況時,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的構建顯得尤為重要。
(一) 有利于維護社會的和諧與穩定
在構建和諧社會中,努力建構一套行之有效的解紛機制,并將糾紛解決納入科學化、程序化、制度化軌道,這是有效預防,成功化解,維護改革、發展和穩定的大事。所以,構建多元解紛機制,既是順應時代改革發展的大趨勢,順應我國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全局性發展需要,更是因地制宜,靈活掌握真正做到定紛止爭的現實需要。
(二) 有利于尊重多元社會的多樣選擇
尋求和建構多元化的糾紛解決機制,讓糾紛主體能夠根據法律規定按照自身利益的要求選擇糾紛解決方式,是一個法治社會所應具備的最基本的功能,同時,也是構建和諧社會所不可或缺的要素。因此,構建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從機制上賦予當事人在糾紛解決方面更廣泛的選擇權,從法律上保護當事人對程序或實體上權益的處分,不僅是妥善解決糾紛,節約社會資源的需要,同時也意味著國家對公民基本自由的尊重,以及對公民權利的多途徑、多層次的保障。
(三) 有利于真正有效地化解各種矛盾糾紛
大量案件涌入法院,案件數量激增,不僅使法院因超負荷運轉而不堪重負,產生“訴訟爆炸”的現象,而且容易在客觀上滋生“遲到的正義”,進而影響到法院的司法公信力。構建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引導人們選擇訴訟外糾紛解決方式,不僅有利于糾紛的解決,而且有利于平衡訴訟資源的供求關系,促進司法資源和社會資源的優化組合。
四、如何在基層建立健全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
(一) 加強人民調解,打牢基礎建設。
多元糾紛解決機制,人民調解是基礎,是第一道防線,必須在加強人民調解上下功夫,要發揮人民調解在矛盾糾紛調解工作體系中的基礎作用。要大力拓展人民調解工作領域,積極適應經濟社會發展的新任務新要求,積極參與土地承包、環境保護、勞動爭議、醫患糾紛、征地拆遷、等社會熱點、難點糾紛的調解。要切實強化人民調解矛盾糾紛預防、法制宣傳教育功能,努力提高調解質量,加強調解組織網絡建設。在各單位、各社區(鄉鎮)、各行政村都建立起人民調解組織,配備人民調解員,及時吸收一些德高望重、有群眾威信的人員參加,優化民調組織結構。人民法院要充分發揮在“四位一體”大調解中的主導作用,與司法行政機關密切協作,結合具體案件,通過系統授課、專題講座、答疑釋惑、協助調解等方式,加強對人民調解工作的業務指導和人民調解員的業務培訓,提高人民調解員的業務素質,增強人民調解工作化解社會矛盾糾紛的能力,確保人民調解員在化解社會矛盾中發揮得早、化解得了、控制得住、處置得好,真正發揮“第一道防線”作用。[3]
(二) 建立“1+N”的聯動糾紛化解模式。
創建“1+N”糾紛化解模式,建立多部門參與的聯席會議制度,各部門信息共享,定期研判排查矛盾糾紛信息,及時發現苗頭性、傾向性和潛在性矛盾,并及時予以應對。
法院及其派出法庭,要進一步健全完善簡單民事案件先行調解和委托調解機制,支持人民調解組織參與訴前調解,將人民調解融入訴訟渠道。要努力探索指導人民調解委員會、行業調解協會工作的新途徑,加強與司法行政部門、行政機關之間的溝通與協調,逐步建立健全人民調解、行政調解與司法調解相互銜接配合的有效機制。
司法行政機關要按照“調防結合、以防為主、多種手段、協同作戰”的方針,依法履行指導人民調解工作的法定職責;要堅持深入基層、深入群眾,認真研究解決新形勢下人民調解工作面臨的新情況新問題,進一步建立完善因人預防、因地預防、因事預防、因時預防等預防制度,做好民間糾紛的預測和防范,加大調處工作力度,能調則調、宜調則調,使矛盾糾紛消化在基層,消滅在萌芽狀態,盡量少一些“對簿公堂”,為法院審判工作“減壓”。
要調動人民陪審員參與調解的積極性,確保實現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雙贏。發揮律師具備專業知識和處理社會糾紛的經驗的優勢,積極探索律師積極主動參與矛盾糾紛調解的激勵機制,促使當事人在法律的框架內自治解決。
工會、婦聯等組織既要依職權主動解決勞動爭議、婚姻家庭等糾紛,又要積極協助法院做好疏導工作,勞動、國土、環保、衛生、工商等行政執法部門要在履行自身調處糾紛職能的同時,為法院審理相關案件提供符合專業特點的參考意見,為和諧解決矛盾創造有利的條件。
(三)暢通渠道,落實矛盾糾紛預防機制。
相關部門應當積極參與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和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工作,防止矛盾糾紛激化、轉化。應采取各種形式深入開展法制宣傳,疏導矛盾糾紛。建立重大矛盾糾紛事件應急處置機制,加大排查、回訪力度,使矛盾糾紛調處工作由事后處理轉向事前化解、由被動調處轉向主動預防。對可能引發矛盾糾紛的重大建設項目、拆遷安置項目及有關制度改革等,要健全社會利益協調機制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機制,完善方案、預案,從源頭上預防和減少矛盾糾紛的發生。[4]
(四)加大宣傳力度,營造良好環境。
完善多元糾紛解決機制,必須調動社會各界和廣大群眾的積極性和主動性,努力形成人人有責、人人參與、人人共享的生動局面。加強宣傳力度,加大對民調、協商等非訴訟解決糾紛方式的宣傳、引導和監督,讓群眾充分了解、自覺認同多元糾紛解決機制,主動去選擇高效、便捷、低成本的方式解決矛盾,化解糾紛。
以萊山區為例分析,近年來社會矛盾糾紛數量不斷上升,形式日益多樣,性質越加復雜。從矛盾主體范圍來看,過去的糾紛主體主要是自然人之間的婚姻家庭、鄰里關系等糾紛,而近年來職工與企業、個人與行政機關、法人與政府之間的矛盾糾紛也日益增多;從矛盾主體數量來看,過去主要是一對一的自然人或法人之間的糾紛,而近年來往往是利益相同、要求相似的多數人形成的群體性糾紛,如拆遷安置、征地補償、企業改制、拖欠工資、社會保險、自然資源權屬等;從糾紛處理難度來看,呈越來越難的趨勢,這既有當事人利益要求過高原因,也有群體性糾紛涉及面廣、影響大、矛盾易激化的原因,還有因新類型糾紛缺乏法律調整而無法可依的原因等等。
大量糾紛出現后如何解決,就成為構建和諧社會的首要問題。當今的現狀是社會各界在高呼民主與法制的同時,造就了對訴訟機制的迷信,助長了訴訟萬能思潮的泛濫。“為權利而斗爭”、“上法庭討說法”成為一種社會時尚,“依法解決”也被片面地理解為依司法訴訟程序解決。“依法解決”成了有關部門和組織回避矛盾,推卸問題的方法和借口,由司法機關壟斷糾紛解決權成為社會的主流意識。在法院內部,也出現了包攬一切矛盾糾紛、解決一切社會問題的傾向。近年來,法院案件受理數量一直呈持續上升態勢,大量的矛盾糾紛涌到法院,有限的司法資源已難以承受案件壓力之重。另一方面由于一些當事人不能正確地對待法律與情理、法律事實與客觀真實的差異,不能正確處理個體利益與大局利益、眼前利益與長遠利益關系,一旦敗訴,則怨氣沖天、四處投訴、纏訟纏訪,使法院處于社會矛盾的風口浪尖,承受著重大壓力,有些矛盾糾紛不僅不能做到案結事了,而且也損害了國家法律權威。
從解決社會爭議的效果看,司法是有效的,但不是萬能的,也不是最好的糾紛解決手段。并非一切糾紛都能夠通過司法解決,也并非一切糾紛都能夠通過司法得到公正的解決。即使司法裁判做到了公正,也還必須要正視司法裁判延伸之下的結果。如何化解社會轉型時期出現的各種矛盾糾紛,從現階段實際情況出發,發揮政治優勢,構建多元化矛盾糾紛解決機制,不失為一條較好的出路。
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是指在一個社會中,訴訟糾紛解決方式和各種非訴訟糾紛解決方式各以其特定的功能和特點,所結成的一種互補的、滿足社會主體的多樣需求的程序體系和動態的運作調整系統。通過人民調解自治、行業自律協調、行政調處和司法審判的有機結合,使司法和其他糾紛解決機制充分發揮各自的優勢,形成合力,促使糾紛以更加便捷、經濟、高效的途徑得到解決,從而更好地維護社會的和諧與穩定。
二、正確把握糾紛解決機制中基層法院的角色定位
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的構建和完善,關鍵是要實現各種機制之間的協調運作,形成功能互補,防止相互間的“扯皮”。同時,人民法院和非訴糾紛解決機構之間也應當取長補短,相互借鑒彼此的經驗。因此,法院首先要在認真履行司法職能的前提下,對自身在多元化解決糾紛的機制中有清楚的定位,才能充分發揮在糾紛解決機制中的作用。
一是以審判職能為中心,充分發揮訴訟在多元化解決糾紛的機制中的主導作用。在現代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的構成中,以訴訟審判為代表的國家司法權相對于其他糾紛解決方式,更具有正統性和權威性。法院是通過發揮其裁判功能和監督功能來體現其保障功能的。一方面,在直接化解當事人糾紛這個層面,人民法院通過直接行使審判權,公正司法,定分止爭,裁斷是非曲直,從保障糾紛的最終解決。另一方面,司法追求的目標并非僅僅是化解糾紛,而是要做到“案結事了”實現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統一,通過裁判對社會價值做出引導,使全社會真正理解和體會到司法的權威,感受到司法的公正,力求使其從心底達到“勝敗皆服”的客觀效果。
二是以法律為依托,充分發揮自身優勢在多元化解決糾紛的機制中的參謀作用。群體性的矛盾糾紛往往具有人數多、涉面廣、影響大、情緒不穩定、矛盾易激化等特點,而且這些矛盾糾紛往往還涉及多種復雜原因、多個復雜問題,處理起來難度比較大,不可能通過一種手段,一個部門所能解決的了,也不可能單憑法院的審判力量能夠解決。在這種情況下,必須堅持黨委對完善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的領導,由黨政組織牽頭,各有關部門參與,運用多種手段加以化解。法院應主動向黨委提出解決問題的意見和方案,為黨委當好參謀,使矛盾糾紛通過不同的途徑,不同的手段得以預防、化解,促進社會的穩定。如在萊山區迎春大街拆遷安置工作中,我院提出的《關于處理房產遺留問題的意見》,對于迎春大街拆遷安置工作中處理有關爭議問題起到了重要作用。再如近年來,我區推進城鎮化過程發展很快,不少農村在分配土地征收補償費過程中限制或剝奪了部分村民的分配權利,引發了矛盾和沖突,使得有關土地征收補償費分配糾紛日益突出,這類糾紛處理稍有不當,將直接導致新的不穩定因素增加,影響農村發展的大局,阻礙農村改革的現代化進程,我院經研究制定出臺了《關于農村集體土地征收征用補償費用分配問題的處理意見及建議》,對于此類糾紛中出現的問題進行了詳細分析并針對每類問題提出了指導性意見。對于及時在全區范圍內統一標準妥善處理此類糾紛發揮了重要作用。
三是以建立協調機制為手段,做好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中的矛盾源頭預防。會同公安、工商、國土、城建、農業、勞動、房管等相關職能部門搭建合力平臺,建立矛盾排查處理聯席會議制度,定期交流研究社會矛盾動態,為糾紛的解決提供法律支持和保障。對于群眾反映強烈、社會影響大的重大糾紛,研究制訂合乎法律的排查、解決方案,摸索并建立一整套長效的糾紛協調處理規定,從源頭上預防矛盾的產生。近幾年,很多外商獨資企業、內資企業、合資企業紛紛落戶萊山區,給萊山區的經濟發展帶來了生機,但企業在追求經濟效益的同時,在依照《勞動法》依法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方面也存在許多薄弱環節,隨著《勞動合同法》和《勞動仲裁調解法》的實施以及職工法律意識的不斷提高,職工與用人單位之間因工資、福利、工傷、保險待遇等之間產生的糾紛不斷增多,涉及群體性的問題也越來突出,至法院的勞動爭議案件呈逐年上升的趨勢,我院通過對受理的勞動爭議案件進行分析,研究制定了《關于審理、執行勞動爭議糾紛案件所透視的問題及建議》,協調相關行政機關充分發揮其職能作用,切實履行法律、法規賦予的職責,不斷規范企業的行為,減少勞動爭議的數量。從源頭上對職工因勞動保險、勞動合同引發群體糾紛的進行了有效的治理。
中圖分類號:D621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3—0751(2012)04—0001—06
認為,矛盾是客觀存在的,矛盾是推動社會發展的動力。社會和諧并不意味著沒有矛盾,而是盡可能地預防和化解社會矛盾。構建和諧社會,是不斷化解社會矛盾糾紛的過程,也是預防社會矛盾糾紛、防止社會矛盾糾紛發生和激化的過程。構建社會矛盾預防機制,對構建和諧社會、實現社會主義現代化和中華民族偉大復興都具有重要意義。
一、構建我國社會矛盾預防機制的重要意義
(一)構建預防機制是彌補化解機制不足的客觀需要
我國正處在社會轉型時期,存在各種社會矛盾,除極個別社會矛盾外,絕大多數社會矛盾屬于非對抗性的人民內部矛盾。如何化解社會矛盾?學術界進行了深入研究和探討。縱觀學術界關于化解社會矛盾的主要觀點,其中多數學者認為,應當建立和完善適合我國國情的訴訟和非訴訟相銜接的多元化矛盾糾紛解決機制。
目前,我國多元化矛盾糾紛解決機制主要包括四個方面:第一,和解。它是指社會矛盾糾紛當事人通過平等協商對話、查事實、找根據,最終解決社會矛盾的一種方法和途徑。社會矛盾通過協商和解的,通常雙方當事人都會對結果比較滿意,這也有利于社會矛盾得到及時解決。第二,調解。它是指與社會矛盾糾紛無直接利害關系的第三人,即調解人,依據矛盾糾紛事實和社會規范,在糾紛主體之間進行信息溝通,擺事實、講道理,促成矛盾糾紛當事人相互諒解、相互妥協,最終解決矛盾糾紛的一種方法和途徑。調解是以“調”的方式達到“解”的目的,它作為我國傳統社會解決社會矛盾糾紛的主要方式,可以分為人民調解、行政調解和司法調解三種基本形式。通過調解,不但可以解決各種矛盾糾紛,而且可以使當事人在問題解決之后仍和諧相處,因此,它是一種平等、自愿、便利、經濟的社會矛盾糾紛解決途徑。第三,仲裁。它是指當事人根據他們之間在爭議發生前或爭議發生后訂立的仲裁協議,自愿將其爭議提交由中立第三方組成的仲裁庭進行居中評斷并裁決的一種解決爭議的方法和途徑,它是當今世界普遍采用的解決社會矛盾糾紛的途徑。仲裁具有充分尊重當事人的選擇、費用較低、結案快速等特點,凡平等主體之間發生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都可以通過仲裁解決。第四,訴訟。它是指人民法院在案件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的參加下,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通過審理、裁判、執行等方式,解決刑事、民事、行政案件所進行的一種專門活動。訴訟是解決社會矛盾的最具權威性的一種方法和途徑,但不是唯一的方法和途徑。此外,、申訴、控告、行政復議、行政裁決等,也是化解社會矛盾糾紛的方法和途徑。近年來,我國一直在探索建立多元化矛盾糾紛解決機制,特別是非訴訟的多元化矛盾糾紛解決機制。所謂非訴訟的多元化矛盾糾紛解決機制,簡稱ADR,在我國也被譯為“替代性爭端(或糾紛)解決機制”,它源于美國,原來是指20世紀逐步發展起來的各種訴訟外糾紛解決方式程序或機制的總稱。2009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建立健全訴訟與非訴訟相銜接的矛盾糾紛解決機制的若干意見》,是目前我國多元化矛盾糾紛解決機制的主要法律依據。
現階段我國確實必須建立健全多元化社會矛盾糾紛解決機制,及時化解社會矛盾。但是,化解社會矛盾是事后解決問題,預防社會矛盾是事前解決問題。化解社會矛盾是在社會矛盾產生以后,通過一定機制加以解決的過程;而預防社會矛盾是在社會矛盾產生和激化以前,通過一定機制防止社會矛盾產生和激化的過程。多元化社會矛盾糾紛解決機制,從某種角度講是“亡羊補牢”,況且,社會矛盾一旦發生,無論是通過何種方法和途徑解決,都要耗費大量人力、物力、財力等社會資源,只有防止社會矛盾的發生和激化,才能盡量減少人力、物力、財力等社會資源的耗費。因此,只有多元化社會矛盾糾紛解決機制是不夠的,還應當構建社會矛盾預防機制。
(二)構建預防機制是解決我國社會矛盾的客觀需要
〔中圖分類號〕C91282〔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00-4769(2013)04-0097-07
在構建和諧社會的過程中,矛盾糾紛或社會沖突問題備受關注。關于社會矛盾糾紛問題,目前較為流行的觀念是,中國社會進入了一個戰略機遇期與矛盾凸顯期并存的發展階段,言下之意就是指社會快速轉型和發展將不可避免導致社會矛盾糾紛的高發。那么,現階段中國社會的矛盾糾紛究竟呈何態勢、有何特征以及與社會轉型有何關系呢?本文旨在基于實證調查所提供的信息基礎之上,從社會轉型論和社會矛盾論的視角,揭示和分析當前中國鄉村社會的主要矛盾糾紛及其轉型性特征和演化態勢,由此提供一個有助于我們認識和理解社會轉型與矛盾糾紛之間關系的新視角。
一、社會轉型與矛盾糾紛的轉型性特征
社會轉型是指人類社會從傳統型社會向現代型社會轉變的過程。〔1〕這個意義上的社會轉型類似于波拉尼所說的“大轉型”(great transition),也就是指自近現代化以來的社會結構變遷過程。〔2〕目前,社會轉型概念在中國學界廣泛使用,且主要用來指稱改革開放后中國社會的結構變遷過程及其特征,這一變遷過程的核心動力和特征就是經濟體制從計劃體制向市場體制的轉變,也就是倪志偉(Victor Nee)所說的市場轉型帶來了“市場社會”的興起〔3〕;或者像李培林提出“另一只看不見的手”導致的結構轉型〔4〕。因此,當前學界所探討的中國社會轉型,主要就是指自改革開放以后由經濟體制的市場化改革而帶來的社會結構變遷的過程。這一過程雖與市場轉型有著重要關系,但又大大超越于市場轉型;既屬于廣義的社會現代化轉型,同時又具有中國特定的情境意義。
既然中國社會轉型與改革開放過程密切相連,那么社會轉型與社會矛盾糾紛是不是也會密切相關呢?關于這一問題,較多的中國學者都有肯定的觀點或判斷,如有學者認為,“當前,中國正處于‘戰略機遇期’與‘矛盾高發期’并存的特殊時期,因經濟發展和利益調整引發的矛盾正成為社會矛盾的主要形態。”〔5〕這一觀點顯然肯定了社會矛盾與社會轉型之間存在著某種必然的內在邏輯聯系。此外還有學者提出,“社會轉型致使中國正處在社會矛盾的凸顯期,干部與群眾、窮人與富人、管理者與被管理者被認為是當前我國社會最容易發生沖突的群體,官民矛盾被認為是最突出的社會矛盾。”〔6〕即認為社會轉型是當前多種矛盾糾紛的根本原因。還有一些學者在對1990年代中期以來合法形式和非法形式的社會矛盾的變化態勢分析的基礎上,認為“近十多年來,影響我國社會穩定的矛盾呈現出增多的發展特點。這種特點不但表現在矛盾程度輕微的合法形式的社會矛盾日趨增多,而且也突出地表現為社會沖突程度較為嚴重的非法形式的社會矛盾也在大幅增加,在社會矛盾總量中所占比例日趨上升。”〔7〕 在這些觀點的推論邏輯里,都預設了一個基本理論前提:即改革導致的結構變化必然會導致矛盾糾紛的發生。然而,如果辯證地去看改革或社會轉型與社會矛盾之間的關系,那么就可能需要對轉型導致矛盾凸顯的觀點加以更深入的反思。或許,吳忠民提出的矛盾倒逼型改革的觀點給我們提供了一個新視角來理解改革與社會矛盾的關系。他認為中國改革是“從摸著石頭過河型改革到社會矛盾倒逼型改革”〔8〕,也就是說,目前的有些改革是為了緩解社會矛盾而推進的,即改革是為了化解矛盾而且也能消解某些社會矛盾,而不僅僅是增加或激化社會矛盾。伴隨著社會轉型,雖可能出現某些社會矛盾糾紛,但不容忽視的是,推動社會轉型的重要動力則可能來自于社會矛盾。當一些矛盾糾紛的對抗力量達到一定程度時,社會系統就必須通過改革或轉型的方式來消解矛盾的力量,使社會系統的不同力量形成均衡狀態。
如果在矛盾糾紛的研究中,把社會矛盾激化和增多與社會轉型聯系起來,那么在應對和治理矛盾糾紛中,我們將會陷入一個兩難困境:究竟是放棄轉型還是放任矛盾呢?然而,如果我們把社會轉型視為當前乃至未來一定時期內中國社會的一種時代特征,假定不同歷史時期的社會矛盾糾紛都可能烙上時代的特征,那么轉型時期的矛盾糾紛就會具有轉型性的特征,而不是轉型或改革導致矛盾糾紛的產生,那么,我們就可以通過考察和揭示矛盾糾紛的轉型性特征來認識矛盾糾紛的演化規律,并可在科學的認識基礎之上建立起有效的矛盾糾紛治理策略,這樣也就避免了轉型與矛盾的困境。
二、社會轉型及鄉村社會關系變遷的
典型特征如前所述,中國社會轉型概念具有特定的時代意義,即指改革開放后社會結構所發生的重大變遷。改革開放首先從農村改革開始,農村改革的全面推進,帶動了鄉村社會結構發生巨大變遷或轉型。鄉村社會轉型促使鄉村社會關系形成如下典型特征:
首先,鄉村社會的個體性大大增強。農村改革的起點為替代生產隊集體經營制,這一經營體制的實質功能就是解放了農村勞動力個體,讓個體勞動及個體農戶有更加充分的自和獨立權,也就是提高了個體性,擴大了個體的自主行動范圍。
鄉村社會個體性的增強不等同于鄉村社會的“個體化”〔9〕,更不是農民的“原子化”之狀態〔10〕。個體性的增強意味著集體對農民約束減少,個人獨立自主的行動增多。與此同時,去集體化后的個體農民和個體農戶,其分散性又在一定程度上得以提高。而且,個體性增強也大大推動了鄉村社會的流動性,從而意味著鄉村及農民與外部世界的關系發生了巨大變化。
如果說“基層-調解-化解”策略對化解鄉村社會生活性矛盾糾紛是有效的,那么對于鄉村結構性矛盾糾紛來說,僅僅靠基層化解機制是遠遠不夠的。由于結構性矛盾糾紛的癥結在于制度和結構上的不均衡,因此,要從根本上解決鄉村結構性矛盾糾紛,就必須采用“頂層-調整-解決”的策略。頂層指的就是要從宏觀制度、法律和政策安排上入手;調整是指要調整或調節制度及社會系統結構中的那些不均衡的關系,通過建立起制衡機制,來維持結構的均衡;解決就是指要從均衡結構上去解決容易導致社會關系失衡的問題。
五、結語
對人們習以為常的“戰略機遇期期與矛盾凸顯期并存”的籠統論斷,我們需要從理論和經驗事實兩個層面加以重新思考。社會矛盾糾紛的發生有著自身生成和演化機制,社會轉型并不必然導致矛盾糾紛的增多和凸顯,恰恰相反,現實中的諸多結構轉型,是為了調和社會矛盾而推進的。對社會轉型與社會矛盾糾紛之間關系的認識,需要跳出簡單的因果推論和決定論的認識論陷阱,聚焦于現實社會中矛盾糾紛發生的具體情況,通過揭示矛盾糾紛的轉型性的形態和特征,來理解和認識兩者的相互關系。
改革開放后中國鄉村社會的變遷,農村社會個體性的增強、農民與土地的關系趨于復雜、農民與基層組織關系的雙重性以及農民與政府關系的層級差異等典型的轉型性特征,為我們理解和認識轉型時期鄉村社會矛盾糾紛及態勢提供了宏觀背景。
經驗調查顯示出當前中國鄉村社會的矛盾糾紛整體上呈多元化的特征,其中土地方面的矛盾糾紛有凸顯之態勢。〔17〕在鄉村社會多元的矛盾糾紛里,我們可以將矛盾糾紛分為兩個基本類型:生活性矛盾糾紛和結構性矛盾糾紛。目前鄉村社會較為多發的五種生活性矛盾糾紛依次是鄰里糾紛、婚姻家庭糾紛、醫療糾紛、財產糾紛、債權債務糾紛。五種較為多發的結構性矛盾糾紛依次是土地糾紛、干群糾紛、計劃生育糾紛、用水方面糾紛和環境糾紛。雖然生活性矛盾糾紛較之結構性矛盾糾紛發生比例略高,但總體來看矛盾糾紛發生率依然較低,并未呈現出鄉村社會矛盾凸顯的特征。所以可以說,鄉村社會轉型加速但矛盾糾紛并未凸顯。從一些個案糾紛故事推斷鄉村社會矛盾糾紛凸顯,或農民與政府的矛盾激化,帶有明顯的學術建構色彩。無論從理論上還是從經驗事實角度看,鄉村社會與制度相關的結構性矛盾糾紛如干群和計劃生育矛盾都有緩和之趨勢,只是與資源相關的結構性矛盾糾紛如土地、水和環境糾紛有增多的態勢。
針對轉型期多元化的矛盾糾紛,鄉村社會在糾紛管理或治理策略方面,首先需要對生活性與結構性矛盾糾紛有所區別對待。〔18〕對鄉村生活性矛盾糾紛,可以用平常心去對待,采取“基層-調解-化解”的管理策略,注重基層民間糾紛化解機制的建設和完善。對結構性矛盾糾紛,則需要審慎對待,要采用“頂層-調整-解決”的治理策略,加強宏觀的結構調整來解決不均衡的結構問題,重視深化改革和制度創新來調和結構性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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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立訴訟輔導室,與群眾“面對面”
隨著訴訟服務中心訴前輔導室的建成,雞東法院的訴前輔導工作逐步走上正軌。這是雞東法院在立案登記階段新增的服務性環節,即法院在立案登記階段設立訴訟輔導法官,對前來立案的當事人進行面對面的溝通交流,了解其矛盾糾紛產生的根源,梳理其心理上的真實需求,幫助當事人尋求最適宜的糾紛解決方式。
在訴訟輔導實踐中,雞東法院的法官發揮其專業優勢,有效地開展司法認知、訴訟常識、糾紛解決方法的輔導,但對于矛盾尖銳、情緒非常激動的當事人的心理疏導,輔導法官仍顯力不從心。對此,雞東法院將全縣各單位具有法律資格及心理咨詢師資質的人員整合,邀請心理專家定期到法院參與訴訟輔導工作,確定了四個方面的訴訟輔導:一是輔導基礎法律知識,通過對司法解紛方法利弊、風險的說明,促進當事人對司法規律和法律知識的了解和認識;二是輔導訴訟常識,通常涉及立案登記、先行調解、庭前準備、開庭審理、宣判等內容;三是輔導訴訟心理,引導群眾依法理性解決糾紛,預防和減少涉訴事件的發生;四是輔導糾紛解決方法,讓群眾知道哪種糾紛解決方式對其更適合,為實現糾紛有效分流打下堅實的基礎。
據了解,自2015年以來,雞東法院已對150余件案件進行過訴訟輔導,接受輔導的包括訴訟人在內超過260人,訴訟輔導滿意率達100%,正如前述案例一樣,當事人與法官都皆大歡喜,訴訟輔導在雞東法院已經初見成效。
二、建立便民聯絡站,與群眾“手牽手”
為方便當事人解決糾紛,今年以來,雞東法院在法庭轄區內的偏遠村屯設立便民聯系點,指定聯系員,實現信息24小時互通,為法官提前掌握矛盾糾紛動態,及時介入矛盾糾紛化解創造有利時機。以“一村一法官”形式打通聯系群眾的“最后一公里”,派駐法官每周五準時進便民站服務,就地調解,把矛盾化解在當地,消滅在萌芽,減輕當事人訴累,修復和穩定基層社會關系,讓群眾時刻感受到司法的溫暖。雖然這項新生的便民措施誕生時間不長,但它已深深地根植于廣大老百姓的心中,第一時間化解了大量矛盾糾紛,極大地節約了群眾訴訟成本,獲得了群眾的認可。據悉,雞東法院的便民訴訟聯絡點已累計協助送達法律文書50余人次,協助立案4件、協助查找案件當事人20余人次、指導協調糾紛34件、接受法律咨詢300余人次。
一、指導思想
認真貫徹中央綜治委《關于進一步加強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工作的意見》和市、區聯席辦《矛盾糾紛和苗頭隱患排查化解實施辦法》的要求,按照“屬地管理、分級負責,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全面深入排查、及時有效化解各類突出矛盾糾紛,重點解決群眾最關心、最直接、最現實的利益問題,從源頭上預防、“民轉刑”案件和重大矛盾糾紛,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諧因素、減少不和諧因素,為黨的十七大順利召開創造和諧穩定的社會環境。
二、目標任務
1、主要目標。社區發生的問題解決不出社區;街道發生的問題解決不出街道;企事業單位內發生的問題解決不出本單位。不發生侵害群眾切身利益的事件,不發生大規模,不發生進京到省滋事鬧事的非正常上訪事件,不發生影響惡劣的政治性事件,不發生重大惡性“民轉刑”和治安案件。
2、關鍵指標。各類矛盾糾紛的排查率達80%以上,調處化解成功率達95%以上。下降、總量及進京到省訪下降、“民轉刑”案件下降、涉法涉訴上訪案件下降。對重大的發現、預警、控制、處置率達到95%以上。
三、排點
重點排查有可能影響社會穩定的各類矛盾糾紛和苗頭隱患,群眾比較關注、反映比較強烈的熱點、難點問題,有可能引發的突出治安問題,有可能影響穩定的突出問題。主要包括:因企業改制破產、欠薪欠費、勞保待遇等引發的矛盾糾紛和問題;因城市建設管理、重點工程拆遷、舊村舊城改造、房地產交易等引發的矛盾糾紛和問題;因土地征用、社區“兩委”換屆、干群關系、宗族矛盾等引發的突出矛盾和問題;因婚姻、家庭、鄰里關系引發的重大民間矛盾糾紛;因重大治安、交通、火災、安全生產等事故引發的矛盾糾紛;因民族、宗教問題引發的矛盾糾紛;涉法涉訴中的突出問題;軍地糾紛;涉軍人員、轉體公司和事改企人員等利益群體的相關重大政策實施過程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因環境污染、違規辦學、醫患糾紛、食品藥品安全等引發的突出問題;可能引發殺人、爆炸、投毒、縱火、械斗等惡性刑事、治安案件的民間糾紛;可能引發的生產經營性糾紛、產權性糾紛;敵對勢力滲透插手上訪活動及的動向等。
四、下訪人員及職責任務
1、街道綜治辦和司法所要積極爭取派出所的支持,負責排查化解轄區內的矛盾糾紛。下訪解決的問題每人不少于1個。
2、轄區各單位的綜合治理部門要在主要領導的引導下,全力排查化解好本系統、本單位內部的矛盾糾紛。
五、方法步驟
(一)動員部署階段(7月19日至8月1日)。各單位、各社區要充分認識到開展“百日排查,千人下訪”活動的重大意義,召開專門會議,研究制定方案,明確排點。主要負責人要嚴格落實維護穩定“一崗雙責”責任制,高度重視,號召其他人員積極參與。要認真研究制定本單位的具體活動方案,切實增強活動的針對性、可操作性和實效性。
(二)排查梳理階段(8月1日至8月15日)。要抓住熱點難點。緊緊圍繞當前有可能影響我區和諧穩定的各類突出矛盾糾紛和苗頭隱患,群眾比較關注、反映比較強烈的熱點、難點問題,有可能引發的突出治安問題及有可能引發進京到省上訪的突出問題,嚴格落實歸口排查制度,加大對重點單位、重點事、重點人的排查力度。要抓住基層一線。從社區和企事業單位等最基層、最前沿入手,堅持條條排查與塊塊排查、普遍排查與重點排查、集中排查與經常排查相結合,自下而上,自內而外地逐一開展地毯式、拉網式、滾動式的全方位、立體化排查,做到區不漏街道,街道不漏居,居不漏戶,企業不漏車間、班組,確保不留死角、不留隱患。要抓住重大節會。圍繞**國際啤酒節、國際帆船賽、八一建軍節、國慶節和黨的十七大等一系列重大節慶、大型活動和重要會議,適時組織開展全區性集中排查或重點排查,及時發現和處置各類問題。要抓住敏感時期。針對重大決策出臺、政策調整和社區居委會換屆選舉等重要敏感時期,加強對重點人員的防控和敏感矛盾的排查,準確研判輿情、掌握線索,密切關注事態發展。
(三)調處化解階段(8月16日至10月10日)。要推進調處化解手段多元化。積極探索多元化的矛盾糾紛解決機制,綜合運用政策、法律、經濟、行政等手段和教育、協商、調解等方法化解矛盾糾紛。要推進調處化解力量多元化。突出發揮街道、社區調解工作網絡和單位內部矛盾糾紛排查調處機制的作用。街道要整合基層綜治、司法、公安、法庭等各部門的調解力量,利用綜合服務和調解大廳,對矛盾糾紛實行統一受理、歸口調處、限期辦結。充分利用優秀的法官、檢察官、律師、有經驗的基層干部、熱心于調解工作的人員,實行整體聯動。對矛盾糾紛較為集中和突出的地方,社區要選派公信力強、素質高、業務精的干部組成工作組,通過建立聯系點、包部門、包單位和現場辦公、聯合辦案等方式,及時調處化解。要推進調處化解活動多元化。將“百日排查,千人下訪”活動、夏季治安整治活動、基層平安創建活動和重大節會安全保衛工作有機結合起來,適時組織開展“領導公開接訪日”、“鄰里糾紛集中調解周”、“民轉刑案件專項整治”、“無民轉刑案件社區”、“無鄰里糾紛樓院”、“零家庭暴力社區”、“守法誠信在社區”和“社區納涼晚會”、“鄰居節”等形式多樣、內容豐富、群眾喜聞樂見的活動,緊緊依托社區居委會辦公室、社區警務室、黨員活動室、暫住人口管理辦公室、調解室、民情室等社區矛盾糾紛調處化解陣地,廣泛深入地開展矛盾糾紛調處化解活動,真正將各類矛盾糾紛調處在第一時間、化解在初始階段、消滅在萌芽狀態。
(四)總結檢查階段(10月11日至10月15日)。各單位、社區要認真總結“百日排查,千人下訪”活動的成果及存在的問題,形成書面報告于10月29日前報街道綜治辦。
六、工作要求
一要形成合力,建立聯動機制。各單位、社區的主要負責人要切實擔負起“化解矛盾糾紛、保一方平安”的政治責任,街道綜治辦、司法所及人員要明確分工,落實責任,全面深入排查化解各種矛盾糾紛,真正形成綜治、、司法所牽頭協調,職能部門共同參與,社會各方整體聯動、齊抓共管的矛盾糾紛排查化解工作格局。
二要明確責任,充分發揮職能作用。充分發揮以社區民警為第一責任人的社區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及街道“四位一體”調解中心的作用,按照“誰主管,誰負責”和“屬地管理”的原則,分級負責,歸口調處,加強上下信息溝通、臺帳報送和分流交辦,確保調處化解無縫隙、無死角。
矛盾糾紛大排查大調處專項行動開展以來,按照市委政法委的部署安排,__縣高度重視、周密部署、迅速行動、積極組織,堅持“四個到位”,扎實推進矛盾糾紛排查化解,有效地維護了全縣社會治安穩定。
x月__日召開了矛盾糾紛大排查大調處專項行動動員大會,成立了以縣委常委、政法委書記、公安局局長為組長的專項行動領導小組,領導小組下設綜合協調辦公室、矛盾糾紛調處辦公室、重點案件排查化解辦公室、重點群體排查穩控辦公室、督導督察辦公室等五個專項辦公室,專項辦公室主任由縣委政法委、司法局、局主要負責人擔任,辦公室人員由各職能部門抽調專門工作人員組成。各專項辦公室明確了工作重點,分解了工作任務,將責任層層壓實到個人,確保專項行動取得實效。
縣綜治委制定印發了《全縣集中開展矛盾糾紛大排查大調處專項行動實施方案》,公布了任務目標,明確了各階段的工作重點,并對專項行動提出了工作要求。此次行動共分4個階段進行,力爭在行動結束時全縣各類型矛盾糾紛排查率達到100%,化解率達到98%以上。活動實行半月一調度、一通報制度。縣專項行動領導小組每半月召開一次調度會,聽取各鄉鎮及綜治委成員單位工作開展情況,結果每半月進行匯總通報。各鄉鎮及綜治委成員每月14日、29日前將《全縣矛盾糾紛大排查大調處專項行動排查化解情況統計表》報至縣專項行動領導小組辦公室,專項行動領導小組辦公室對情況匯總后在全縣范圍內進行通報。
抓矛盾糾紛排查。按照要求,建立健全矛盾糾紛排查長效機制,堅持日常排查、定期排查、專項排查,動態滾動排查,確保不留死角和盲點,確保所有可能影響穩定的因素全部納入掌控之中,建立起“橫到邊、縱到底、全覆蓋、無疏漏”的矛盾糾紛排查網絡。截至目前,共排查出一般性矛盾糾紛256起,涉及人數573人;重大復雜矛盾糾紛30起。抓矛盾糾紛化解。落實矛盾糾紛化解機制,將排查信息及時匯總,建立臺賬,逐一落實具體責任人,逐一明確辦理時限和辦理要求,做到一案一冊。針對不同類型矛盾糾紛實行集中攻堅,多元化解,全力推進“事結案了”。
縣委政法委組成6個檢查組,截至目前,已對各鄉鎮矛盾糾紛大排查大調處專項行動開展情況進行了兩次督導檢查。督導組重點檢查各鄉鎮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工作開展情況,同時每個鄉鎮抽查一個村居,具體查看村居矛盾糾紛臺賬填寫情況。檢查結果經過匯總后以傳真形式反饋給各鄉鎮。各鄉鎮通過查漏補缺,及時跟進,確保全縣矛盾糾紛大排查大調處工作實現“整盤棋”推進。
浙江是“楓橋經驗”的發源地。50多年來,“楓橋經驗”不斷與時俱進,創新發展,但其“發揮政治優勢,相信依靠群眾,加強基層基礎,就地解決問題,減少消極因素,實現和諧平安”的精神內核始終不變。浙江法院適應網絡時代的新觀念、新業態,積極探索糾紛網上多元化解的新思路、新途徑、新方法,把互聯網技術深度融合訴調對接工作,努力打通糾紛網上一體化多元化解的通道,即以法院為中心,聯結行政、行業、市場各端,著力打造網絡全互聯、業務廣覆蓋、數據大集中、資源共享用的在線糾紛解決系統,實現“網下糾紛網上解,網上糾紛不落地”。
(一)首創電子商務網上法庭。近年來,杭州電子商務市場規模迅速擴大,已成為浙江經濟的重要增長點。杭州先后被確定為全國首家跨境電商綜合試驗區和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伴隨互聯網經濟繁榮出現的是涉網糾紛的不斷涌現和升級,并逐步進入司法領域。2015年8月,經浙江高院同意,杭州中院及三家基層法院試點電子商務網上法庭,分別審理網上交易、網上支付及網上著作權糾紛和相關上訴案件。網上法庭突破目前已具有的網上立案、網上信息查詢、網絡庭審等初級功能,依托網絡構建了一套糾紛化解的整體解決方案,充分運用電子商務的在線證據,實行起訴、調解、立案(管轄異議)、舉證、質證、開庭、判決、執行全流程在線。當事人足不出戶就可通過訴訟化解糾紛。截至目前,已累計審理1.3萬余件。同時,整合多方力量,前置了兩重糾紛化解過濾層,實現了糾紛的多元化解:第一層是電商平臺“內部消化”。目前已對接淘寶、天貓、聚劃算、螞蟻金服小額貸款、阿里巴巴中文站等平臺,凡是起訴至網上法庭的涉電商平臺案件,系統首先自動導向電商平臺在線糾紛處理模塊,有近三成糾紛在電商平臺上自行化解。第二層是調解員在線調解。網上法庭組建了以互聯網協會調解中心的專職調解員和律師為成員的調解團隊。目前共有專職調解員11人,兼職調解員30人,超過9000件案件進行了調解,調解成功率近三分之一。經兩重過濾,進入訴訟程序的糾紛數量幾近減半,大大緩解了法院的訴訟壓力。網上法庭發揮網上調解、裁判的便捷優勢,不受時間、空間、地域限制,極大地節約當事人訴訟成本,體現訴訟便利,又方便人民法院及時進行審理,契合電子商務與司法的跨境、跨行政區劃發展,有利于規范電子商務交易行為。最高人民法院院長批示指出電子商務網上法庭是“重大創新舉措,意義深遠”。
(二)推進道交案件“網上數據一體化”處理綜合改革試點。針對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涉及部門多、處置時間長、流程繁瑣的情況,2013年杭州市余杭區人民法院提出構建交通事故糾紛“一體化”工作機制的理念,牽頭建立起了余杭區交通事故調處中心,整合了公安交警、司法行政、法院、保險自律小組以及保險公司等多部門的力量,實現了交通事故“一點一線”的整體跨越。這一做法得到了中央省市領導的充分肯定,被選定為“楓橋經驗”50周年大會參觀點。2015年初,該院在道路交通事故一體化調處機制的基礎上,探索建立“互聯網+交通事故糾紛處理”的新模式。一是搭建交通事故統一數據化平臺。協調公安、保險、司法行政等處理交通事故糾紛的職能單位共同參與,借助系統對接和數據共享,為交通事故當事人提供在線的事故定責、損失確定、司法鑒定、賠償調解、法院訴訟和保險賠付等服務,實現“網上數據一體化”快速處理。二是開展網絡視頻庭審。開發交通事故案件網上法庭系統,推出在線司法確認、在線送達、在線訴訟和裁判結果預估功能,實現訴訟全流程網絡化。三是實行保險行業調解前置。余杭法院分別與區司法局和區保險行業人民調解委員會達成共識并下發文件,明確保險行業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前置的工作流程、訴調銜接具體步驟和要求。四是形成類案同判的陽光司法機制。適應交通事故案件類型化明顯的特征,將賠償理由、賠償項目、賠償標準、賠償流程等內容進行細分統一,形成要素化、結構化的糾紛處理模式,促進類案同判的實現。去年11月以來,余杭法院在數據一體化處理平臺共處置交通事故糾紛2334件,其中2028件在前置的保險行業調解中化解并申請司法確認,占道交糾紛總數的86.9%,有效發揮了保險行業協會的糾紛化解功能。
(三)開通法官網上工作室。近年來,浙江法院以陳遼敏、朱學軍、胡佳等為代表的一批優秀法官先后開通了以個人名字命名的網上工作室,有力地推進了陽光司法,滿足了群眾的多元司法需求。如杭州西湖法院成立了陳遼敏網上工作室,集網上立案、案件查詢、網上預約開庭或調解、網上咨詢、網絡在線調解等功能于一體,向公眾提供網站式便民訴訟服務,同時作為訴調對接的網上平臺,公開招募、篩選了200多名特邀調解員組成調解團隊,其中包括最美媽媽吳菊平、全國勞模孔勝東。自運行以來,總訪問量超過256萬人次,通過網上、電話、郵件答復1345例,呈現出點擊率高、參與人多、影響面廣的良好局面。2016年,西湖法院陳遼敏法官牽頭承擔了中央綜治辦的重大課題“矛盾糾紛多元化解一體化網絡平臺的構建”,正在依托近年來“智慧法院”建設成果,積極開發矛盾糾紛多元化解一體化網絡平臺。
(四)試行督促程序的電子化作業。長期以來,督促程序在實踐中面臨著低利用率、低生效率的困境,不能發揮其應有的訴訟分流與司法減負功能。2015年初,西湖法院針對互聯網小微金融糾紛全程在線留痕的特點,借鑒域外經驗,對督促程序進行電子化作業改造,運用互聯網技術,實現支付令的網上申請、網上審查、網上提交證據材料、網上送達、網上詢問、網上自動生成支付令等一系列流程。2015年5月25日,該院適用電子督促程序向一起借貸糾紛的借款人發出全國首個電子支付令,從申請人通過電子郵箱提交申請,到法院進行網上審查、網上詢問、自動生成支付令并通過電子郵箱和短信發出,整個程序只用了4個多小時。督促程序電子化作業,為當事人和法官節約了時間、成本,能夠經濟、便捷的過濾簡易糾紛,實現“共贏”。
二、當前在線糾紛解決機制建設中的問題和短板
浙江法院在推進在線糾紛解決機制建設方面作出了一些初步探索,但這項工作只是剛剛起步,還存在許多問題和發展短板。
(一)地區發展不均衡。各地對在線糾紛多元化解工作的重視程度和發展水平不均衡。部分法院主動適應新變化,工作積極,勇于改革,不斷探索和創新糾紛多元解決平臺的在線化和立體化。但也有不少法院對糾紛多元化解“在線化”的必要性和緊迫性認識不足,雖然在小范圍內“觸網”,卻還沒有大規模深度“入網”,雖然法院的硬件設備已經完成了信息化改造,但多元糾紛化解工作卻止步于線下。在思維上,仍然停留在前信息時代,沒有理解接納“互聯網+”背后“跨界融合、創新驅動、重塑結構、尊重人性、開放生態和連接一切”的理念,相應的,就很難提供出“網絡一體化”的糾紛化解思路和方案。理念的落后制約了在線糾紛多元化解工作的發展。
(二)法律規則不完善。現行民事訴訟制度,是構建于傳統的工業化社會背景下的,適用于當事人面對面的交易,紙對紙的記錄,親臨法庭的訴辯。隨著互聯網的普及應用,在線溝通逐漸取代紙面溝通,使得網上交易和行為具有虛擬化、無紙化特征。但是,訴訟的在線化在現行民訴法框架下解決涉網糾紛存在不少操作瓶頸和制度障礙,如地域管轄原則造成人案匹配不均衡,電子送達生效需“受送達人”同意,調解書、判決書、裁定書不得以電子方式送達,在線發表質證意見能否在效力上等同于庭審質證,純粹電子數據作為證據認定時不具有獨立的證明力,等等。
(三)解紛標準不統一。市場的糾紛化解平臺追求的是成本和效益,解紛流程迅捷高效,結果取決于當事人之間的自愿協商;政府職能部門化解糾紛關注社會管理方面的合規與穩定,解紛流程稍嫌復雜但具有彈性,結果相對中立且偏重公益;調解組織化解糾紛兼顧解紛效率與社會和諧,解紛流程相對靈活,結果也取決于當事人的合意;仲裁機構和人民法院,尤其是訴訟的判斷標準則是公平公正,解紛流程繁瑣嚴格,結果系“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不同的解紛標準為糾紛當事人創造了選擇難題。在線平臺如何將這些解紛規則吸收、整合并保留其原有優勢,有待深入思考和探索。
(四)保障機制不健全。一是動力不足。目前,由于矛盾糾紛大量涌入法院,案多人少矛盾突出,倒逼法院發展多元化糾紛解決工作,而其他職能部門的解紛壓力不大,也沒有對糾紛化解工作的專門考核,使這項工作基本依靠法院自身推動,其他部門動力不足。另外,由于對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在線化發展趨勢的認識不到位,法院系統內部也沒有將該項工作的信息化納入工作考核目標,缺乏激勵和引導。二是經費不足。在線糾紛解決平臺的建設和完善,需要投入大量資金,平臺建立的啟動資金動輒上百萬,后續的定期維護也花費不菲。許多地方黨委、政府缺乏對在線解紛平臺的重視,不能及時審批劃撥項目經費,或者無法保障經費足額、及時到達,阻礙了糾紛在線化解平臺的發展進程。
三、完善在線糾紛解決機制的對策建議
(一)解放思想,提高認識,形成推進在線糾紛解決機制建設的合力。互聯網時代信息技術的發展一日千里,在線糾紛解決方式越來越引起社會各界關注,也是未來發展大勢所趨。需要各級黨委政府和社會各界提高認識,協力推進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在線化、集成化、平臺化、開放化,推進在線糾紛解決平臺的建設和整合,比如,將在線糾紛解決機制納入社會綜治考評,定期召開聯席會議,共同研究涉網糾紛產生的規律和特點。
(一)建立鄉鎮(街道)矛盾糾紛排查調處中心。積極與區綜治辦聯動,于今年6月底前,在全區鄉鎮(街道)全面建立矛盾糾紛排查調處中心,由鄉鎮(街道)綜治副書記擔任中心主任,司法所所長擔任常務副主任,成員由綜治辦、辦、派出所、法庭、國土資源所、勞動保障事務所、林業站、城建等相關單位領導組成,中心依托在司法所,日常工作由司法所負責協調。在中心設立接待受理平臺,由成員單位指派人員輪流值班,對群眾的糾紛訴求實行“統一受理、分流辦理、歸口負責、限時辦結”。
(二)建立健全聯調聯動機制。以基層司法所和鄉鎮(街道)人民調解委員會為基礎,對重大疑難糾紛實行相關部門聯調聯動制度,進一步擴大勞資糾紛、征地拆遷糾紛、土地權屬糾紛、醫患糾紛、消費爭議等糾紛的聯調聯動范圍。司法所和鄉鎮(街道)人民調解委員會受理上述類型糾紛,應當及時與相關部門對接,實行聯合調解或邀請相關部門派員參與調解;對群體性糾紛或可能引發的重大糾紛,應當及時報告鄉鎮(街道)黨委、政府,并以口頭或書面形式通報公安派出所,啟動聯動應急預案。
二、積極作為,充分發揮基層司法所和人民調解組織在化解矛盾糾紛中的作用
(一)全面落實矛盾糾紛定期排查分析制度。區司法局和基層司法所要按照《晉安區民間糾紛排查分析例會制度》的要求,切實做好民間糾紛的定期排查分析工作,區司法局及基層司法所每個月必須召集一次排查分析例會,對當地重大糾紛苗頭和隱患,對久拖不決的疑難糾紛進行認真的排查分析,并形成書面排查分析報告,報同級黨委、政府和上級司法行政部門,為有效預防和化解矛盾糾紛提供預警信息。
(二)建立重大疑難糾紛信息報告制度。基層司法所和人民調解組織對以下矛盾糾紛必須在第一時間向當地黨委政府和上級司法行政機關報告:
1、矛盾糾紛涉及人數在5人以上的(含5人);
2、糾紛爭議事項涉及兩個村(社區)以上的;
3、糾紛當事人在鄉鎮(街道)辦公場所或其他公共場所聚眾吵鬧滋事的;
4、糾紛當事人打架斗毆的;
5、糾紛當事人有糾集人員上訪跡象的;
6、糾紛當事人有其他危害社會秩序、公共安全行為的。
(三)服務大局、關注民生,主動參與、防范在前。基層司法所要圍繞當地黨委、政府的工作中心,圍繞涉及公民生產生活的熱點問題,組織開展矛盾糾紛排查化解工作。對土地征用、房屋拆遷和重點建設項目可能引發的矛盾糾紛要預測在前、防范在前、介入在前。在當地黨委政府的統一領導下,基層司法局要根據實際需要,組織人員參與土地征用、房屋拆遷和重點建設項目的法制宣傳、糾紛排查、疏導化解等工作,做到有預案、有隊伍、有責任、有實效。
三、明確措施,切實加強基層基礎建設和工作保障
維權是工會的基本職責,為了給職工提供優質的法律服務,各級工會一直進行著各種各樣的探索――從強化源頭參與到提供法律援助,從注重訴前工會調解到介入勞動爭議仲裁、審理全過程,從委派特約律師主持訴訟調解到參與勞動法律全過程監督,取得了不少成績。各級工會化解勞動爭議的路徑越來越寬泛,方式越來越多樣,角色越來越“靚麗”。各級工會在化解勞動爭議方面的主動作為,不僅彰顯了“職工娘家人”的溫暖,而且也為健全矛盾多元化化解機制提供了工會“腳本”,刻上了工會烙印。
當下,詼關系領域既存在一些老問題,也出現了一些新情況。比如,欠薪事件仍頻發,國家統計局日前公布的《2016年農民工監測調查報告》顯示,盡管被拖欠工資的農民工人數減少了,但人均被拖欠工資的數額增加了,亟待有新的破解思路;隨著勞務派遣用工形式的拓展,一些用人單位轉嫁職業病防治、社會保險法律義務的現象不斷發生,在法律制度建設相對滯后的背景下,各級工會面臨新任務;在“互聯網+”深度介入勞動關系和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的背景下,及時、動態幫助職工維權,給各級工會提出了新挑戰……
如何提早地預防社區矛盾的出現,積極地控制矛盾的進一步發展,有效地遏制矛盾性質的轉換,合理地化解已出現的矛盾,使社區糾紛及時化解、社區矛盾有效控制,避免社區矛盾擴大、蔓延,這就需要對社區可能發生的糾紛、沖突和矛盾進行有效的預防,在“預防為主,防控結合”的原則下,構建一套社區矛盾預防、疏導和化解機制和方法。
一、社區矛盾的預防途徑
社區矛盾的產生最初大多是由于信息不暢、溝通不到位所造成的。因此,除涉及重大利益關系,社會突發事件、體制成因等方面的問題外,對由鄰里瑣事、街坊糾紛、家庭矛盾、社區服務、管理等瑣事小事所引發的矛盾,特別需要有效的預防機制來化解。
(一)搭建暢通民意的服務平臺
在社區矛盾表現形式上,因為社區管理不規范、服務不到位、社區居民利益考慮不周全而引發的意見、情緒糾紛等淺表性問題,如果處理不當、察覺不明,很容易積累居民怨氣,導致不滿,引發沖突,積累矛盾。對此類問題,應該構建一個表達居民呼聲、回應呼聲、疏導呼聲的動態管理機制和預防配套措施,提供一個社區居民發表意見、暢談感想、吐露真情、宣泄情緒的途徑。
1.社區意見箱。居民以匿名信箋的方式,將自己的意見或建議投送到指定的、專門收集社區居民信息的意見箱中,來表達自己對某個問題或具體事件的看法或建議。這是社區信息采集最傳統的方式,也是充分利用“黑箱理論”來聯結社區居民和社區管理機構的一種方式。
2.民意調查。在社區開展社情民意調查,包含涉及政治、經濟、社會、百姓生活、突發事件和干部績效考核等多方面內容的調查。以調查表或量表的形式,了解居民的需求和存在的問題,分析居民的觀點態度、思想傾向和意見要求,預測可能出現的矛盾糾紛,及早制定預防措施和化解矛盾的方法途徑。
3.定期走訪制。社區居委會或社區工作站工作人員,通過定期對居民住戶的走訪,深入社區,了解居民情況、排憂解難、切實維護群眾的合法權益,預防社區矛盾糾紛,維護社區的穩定、和諧、安全。
(二)理順關系,預防矛盾
鑒于目前社區矛盾形式具有多樣性、矛盾主體具有多元性、矛盾積累具有漸變性、矛盾發生具有突發性、矛盾擴散具有連帶性等特點,要對不同矛盾主體和關涉方進行多渠道溝通、多方協調,理順矛盾關涉方的關系。
1.建立零距離社區工作模式。不同類型的社區的矛盾具有不同的表現形式,同一社區因社區主體的不同而形態多樣。因此社區矛盾和社區糾紛的類型和表現形式應仔細分析,所采取的方式應多樣化,具體方法要具有針對性。同時,根據社區矛盾可能的發展方向、變化形式和轉化傾向,做好分析預測,建立預防機制。在具體矛盾溝通協調方式包括“零距離辦公室”“社區懇談會”“社區參與活動”。
2.重視柔性調節方式。社區矛盾的溝通化解知識一個必要的方面,初次還需要對一時無法化解的矛盾進行疏導,使矛盾不至于因為矛盾主體的個人情緒、看待問題的態度、認識的觀點而積累、積聚。在疏導過程中,減少心理壓力和情緒沖動,使柔性引導得以進一步發揮應有的作用。具體而言,社區矛盾的疏導調節方式包括“社區談心室”“社區心理咨詢室”“社區工作聯席會”“站”。
3.完善社區教育體系。建立社區矛盾的協調預防機制、構建社區矛盾協調平臺,對于疏導社區矛盾,給社區居民營造一個利益表達的合理途徑,在構建“和諧社區、平安社區”方面是非常重要的。而完善社區教育是社區建設的長效機制,也是預防社區矛盾的主要途徑,具體包括社區學校、志愿者活動、社區俱樂部和老年活動站等方面。
(三)虛擬社區平臺的構建及管理
虛擬社區是預防社區矛盾的途徑之一。它是相對于現實社區而言的,在概念上與網絡社區可互通,主要依托于互聯網技術基礎,以網絡為平臺,以網上論壇為表達形式,通過自由發表評論和意見,參與社區的建設和社區事務管理,表達方式包括社區論壇、網絡微博、網絡聊天、微信、跟帖發表意見和網絡評論等。
虛擬社區矛盾的特點是現實社區矛盾網絡化、虛擬社區矛盾現實化、網絡矛盾擴大化。針對現實矛盾網絡化,一方面要做好社區矛盾的控制和調處,使矛盾不出社區,另一方面就要加強對現實矛盾向虛擬社區矛盾的轉移和蔓延,盡可能地控制虛擬社區內解決,避免向虛擬社區外蔓延和擴大。這就要求虛擬社區管理機構或部門及時了解情況、積極引導,通過QQ群、網絡論壇等途徑進行化解。
二、化解社區矛盾的對策和方法
(一)社區矛盾的化解機制
社會各種利益和需求是多元化的,糾紛的主體是多元化的,價值和文化傳統也是多元化的,而且社區矛盾糾紛呈現出的諸多新情況、新特點,使得單一的糾紛解決方式已不能適應社會發展的需要。因此,建立多元化糾紛化解新機制,促進經濟、社會和人的協調發展,是時代的必然要求。
1.調節財富分配的機制。實現社會公平的重要手段,就是調節分配制度,切實提高中等收入階層在全社會人口結構中的比重,使收入分配從金字塔變為橄欖球形。為此,應當提高一次分配的調劑能力,充分發揮稅收調節收入過程中的桿桿作用,解決分配不公、貧富懸殊的問題。在二次分配中要講公平,加大對社會保障體系和教育、醫療等社會公益事業和社會救助體系的投入。充分調動社會各方面的積極性,建立社會救助、民間捐贈、慈善事業志愿行動等各種形式的第三次分配的制度和機制。
2.促進公民平等的機制。實現和維護社會公平,不僅僅是財富分配等經濟問題,還涉及公民權利、社會地位、民主施政、自由平等、公共服務、司法公正等政治和社會內容。因此,必須從經濟、政治全方位出發,建立健全促進公民平等的社會機制,從制度、政策、法律上營造公平的社會環境。
3.防止滋生腐敗的機制。腐敗,是影響和破壞社會和諧的頭號死敵。它的泛濫嚴重損害黨和政府的公信力,激起群眾怨恨,加深社會矛盾。群體性利益矛盾并不必然發展為群體性的突發事件,各類的發生,往往與一些干部的腐敗和作風激化“民怨”有直接關系。因此要在已取得重大戰果的形式下,乘勝前進,在輿論上把腐敗搞臭,在制度上建立健全防止腐敗的社會機制,切實把在這個問題上失去的民心收回來。
4.擴展人員就業的機制。失業隊伍是當前主要問題。除通過增加投資,維護社會和諧、穩定外,一個突出新增的項目就是擴大就業,要提倡各企業科學地安排勞力,擴大就業門路,創造不減員而能增效的經驗,盡量減少把人員推向社會而加大就壓壓力,這是建立健全各種化解社會矛盾機制的關鍵。
(二)社區矛盾的調節方法
1.人民調解的方法。人民調解是一種民間調解制度。人民調解能及時排解矛盾糾紛、減少和消除矛盾糾紛的誘因,調解人際關系、人民調解主要是調解公民之間有關人身、財產權益和其他日常生活中發生的糾紛。在調解過程中要遵循:依法原則、自愿原則、不限制訴訟原則。有條件的社區街道的各個居委會、業主委員應按照各自的特點建立調解網絡體系和大調解的格局,為解決人民內部矛盾,維護社區穩定,發揮積極的作用,人民調解被視為社會秩序的“第一道防線”。
2.行政干預調解的方法。行政調解是以行政部門的法定權利作支撐,解決內部矛盾的方法。目前行政調解的主要方法就是政府各行政部門的接待,然后按行政權限對接待中遇到的各類問題矛盾予以處理。近幾年來,接待逐年上升,為了更好地處理日益增多的來訪,應逐步下放權利,使接待向區、街道社區傾斜,努力實現把矛盾化解于基層,化解于萌芽的目標。
3.司法介入調解。主要是指人民法院在收案后對民事糾紛的調解處理。如果調解成功,調解后果具有法律效力,雙方當事人不得再予以反悔,如果司法調解不成,將按照法律程序進行訴訟判決。盡管司法調解的成本高,除了耗費時間、精力之外,還要花費相當的財力,然而由于司法調解程序嚴格,結果相對公正并具有法律的權威性,它已成為人們日益依據的處理矛盾的選擇方法。
4.傳統調解方法。社區矛盾的調解、化解除了運用一些必要的政策法規外,更多地要將“人情關系”等倫理因素增加進去,多運用本土型調解員來對社區細碎矛盾進行調解,譬如家族調解、親友調解、鄰里調解及“民間法官”等方法。這些傳統的調解方法適合社區的民情風俗,調解員本身就是社區群眾其中一員,在處理矛盾、調解矛盾、調解糾紛的方式時能夠做到公正、合理。促進了調解的可接受性和矛盾的化解。
5.社會團體參與調解的方法。社會矛盾在很多方面都涉及婦女兒童的權益、消費者權益。因此需要婦聯、消費者者協會等眾多社會團體參與到矛盾的調解過程中來,促進矛盾高效、便利的化解。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