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日夜夜撸啊撸,欧美韩国日本,日本人配种xxxx视频,在线免播放器高清观看

行政處罰體制論文大全11篇

時間:2023-03-01 16:26:06

緒論:寫作既是個人情感的抒發,也是對學術真理的探索,歡迎閱讀由發表云整理的11篇行政處罰體制論文范文,希望它們能為您的寫作提供參考和啟發。

行政處罰體制論文

篇(1)

二、存在的問題及原因分析

(一)現行管理體制不暢,客觀上制約郵儲銀行業務穩健發展目前,郵儲銀行喀什地區分行共有郵政儲蓄網點 58個,其中:一級支行13,一級支行二類管理6 個,二級支行2 個,網點 43 個。從經營管理權限看,僅有 7 個一級支行和 2 個二級支行歸郵儲銀行自營,即人員、業務完全由郵儲銀行經營、收益;其余 6 個一級支行實行二類管理,即儲蓄業務、相關人員劃歸郵政,其余銀行業務、相關人員劃歸郵儲銀行;42 個網點完全由郵政經營、管理。從網點分布看,9 個自營網點,全部分布于縣城;網點 49 個,占 84.5%,全部分布在農村。郵儲銀行服務“三農”的市場定位決定大部分主推產品面向農村,但農村自營網點缺乏,網點拓展信貸業務的極性、主動性不高,對郵儲銀行主要信貸業務發展造成嚴重制約。

(二)管理權限交錯,影響金融業務規范發展與管理在現行管理體制下,郵儲銀行和郵政之間管理權限劃分不明,業務運行相互交叉,大量業務開展依靠協調溝通,影響金融業務傳導效率。如:在實行一級支行二類管理的 6 個網點中,郵政、郵儲同廳作業,但營業大廳的安保、后勤等工作如何協調管理成為當前面臨的一大難題。此外,從業務運行風險看,郵政業務風險系數較小,長期以來風險管理理念較為淡薄,對現代金融業務風險管理認識相對不足,甚至處于風險管理“真空”狀態,容易引發金融風險案件,不利于金融業務規范管理。

(三)內控制度建設不完善,風險管理水平相對不足一是貸款發放流程不規范,存在相關信貸員代表農戶身份將貸款資金私自取出轉作它貸,信貸員“一手清”,“冒名”貸款風險較為突出。二是信貸制度形同虛設、執行不力,貸款“三查”制度落實不到位,未能有效發揮作用。尤其在貸后管理中,僅有信貸員一人參與,缺乏有效監督,使貸后管理失效。三是考核制度過度關注“量”化指標,簡單追求貸款投放量,輕視了不良貸款、資金安全、內控風險等重要風險指標。

(四)從業人員整體素質偏低,難以適應現代銀行業務發展及風險控制需要喀什地區郵儲銀行系統共有員工 445 名,其中:正式員工 177 名,占 39.7%;其余 269 名全部是勞務派遣和外包人員,占 60.3%;大專以下學歷 93 人,占 20.67%;大專學歷259人,占58.2%;本科及以上學歷94人,占21.1%,具有中級職稱人員僅2名,占0.4%,郵儲銀行從業人員主要是從郵政局過渡而來,整體素質偏低,法律知識薄弱,風險意識淡薄,信貸管理粗放,基本沒有專業銀行經驗,適合商業銀行發展的復合型、專業型人才匱乏,風險管理方面人才更是稀缺。

三、典型案例及對轄區金融穩定的影響

2014 年初,郵政儲蓄銀行冒名貸款風險顯現,由于實際使用人不能及時償還貸款,影響名義借款人正常貸款,致使部分農戶出現個人征信異常,無法正常獲得春耕備耕貸款。經查,全區郵政儲蓄銀行系統 2014 年 4 月存量貸款中冒名貸款587筆,金額2242.06萬元,其中:已經形成不良2039.44萬元,冒名貸款不良率高達90.96%,大量冒名貸款的產生對轄區金融秩序穩定產生一定影響。

(一)隱性降低金融機構信貸門檻,影響信貸資產質量喀什地區郵政儲蓄銀行冒名貸款將名義貸款人和實際使用人相分離,貸款權利和義務不對等,貸款到期后實際使用人還款積極性不高,容易使金融機構貸款質量受到影響。同時,信貸員違反信貸規定、操作流程的貸款投放規避了金融機構信貸門檻,影響信貸資金質量。

(二)擾亂金融機構正常秩序,損害金融機構形象喀什郵政儲蓄銀行“冒名貸款”對其本身造成較大不良影響。一方面使很多農戶失去了對郵政儲蓄銀行的信任,改變了心目中原本形成的良好印象,對郵儲銀行緊抓市場定位拓寬農村信貸市場份額造成不利影響。另一方面破壞了金融機構賴以生存的農村信用環境,不利于轄區農村信用體系建設。

(三)農戶征信記錄出現異常,容易引發金融不穩定目前在喀什地區,農戶征信記錄是金融該機構決定是否對其提供信貸支持的重要參考,甚至成為決定性因素。郵儲銀行冒名貸款將直接影響名義貸款人征信記錄,影響其在金融機構正常申請貸款,在春耕時節,農戶不能及時獲得貸款,不僅影響轄區農業春耕生產順利開展,而且容易引發群體性上訪事件,對轄區金融穩定及社會安定造成一定影響。

四、促進郵政儲蓄銀行穩健運行的對策建議

(一)完善管理體制,實現雙方業務互利共贏在目前體制下,郵儲銀行、郵政局要充分認識到雙方發展唇齒相依、密不可分的關系,郵儲銀行的業務拓展需要依托郵政局強大的網絡系統資源,郵政局的金融業務也要依托郵儲銀行的新業務才能發展壯大。正確處理好郵儲銀行與郵政局的利益分配關系,及時解決出現的不利于雙發展的問題,形成雙方發展合力,發揮協同效應,才能充分發揮郵政局、郵儲銀行在當前市場中的競爭優勢。

(二)加強協調溝通,深化風險認識建議郵儲、郵政從大局出發,協商建立以郵儲銀行為主導的風險管理體系,樹立風險管理人人有責的理念,強化風險管理的有效分工和合作機制,以及信息交流和溝通機制,使風險意識突破傳統部門界限真正融入郵儲銀、郵政的各個部門,讓每一位員工認識到自身崗位上存在的風險點,形成防范風險的堅實屏障,有效規避風險或將風險案件的發生概率將達最低程度。

篇(2)

一、指導思想

開展五周年紀念活動,其目的一是推進改革,進一步深化我市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工作;二是提高素質,全面提高執法人員的整體素質以更好地勝任當前的城市管理和行政執法工作;三是展示形象,向社會各界展示經過五年鍛造的城管執法隊伍形象;四是擴大影響,在各級領導和市民中提高城管工作的受關注度。

紀念活動必須做到三個結合:一是與正常工作緊密結合,在紀念活動中,開展隊伍整訓,加快隊伍規范化建設,促進日常工作。二是與迎省十六運百日環境整治相結合,在隊伍中開展“四比四看”立功競賽活動,動員全體執法人員積極投身于百日整治工作中去。三是與創建衛生城市相結合,解決一些市容和環境衛生方面存在的突出問題,實實在在為市民謀利。

紀念活動的總體要求是隆重、熱烈、節儉、實在。

二、組織機構

系列紀念活動是今年上半年全局工作的重中之重,必須舉全局之力傾力而為。為確保各項工作緊張有序開展,局黨組決定,成立紀念活動籌備領導小組,由倪建斌同志任組長。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負責各項活動的籌備和組織協調工作。許皎梅、孫云、王一明、顧斌、馬建明為辦公室成員。

各相關處室、大隊,按照任務分解,各負其責,以倒計時的方式,合理緊湊地安排工作,達到推進各項實際工作的目的。

三、活動安排及任務分解

紀念活動從4月中旬開始啟動。活動內容分為主題教育、宣傳報道、論文評選、匯報會議四大塊。

(一)主題教育

開展百日整治“四比四看立功競賽”活動。

此項工作由政治處會同執法協調處負責實施,責任人為孫云。4月中旬在各執法大隊全面展開。

(二)宣傳報道

1.《城市管理》雜志*年第5期出版*城管專刊。全面宣傳5年來我市城市管理工作和行政執法工作成就。

2.5月下旬,*日報整版專題,報道五年來的創新工作、先進經驗和典型人物。

3.委托*電視臺攝制專題片,主要反映五年來城管執法工作實績。4月中旬啟動,5月上旬開始在*電視臺播出,片長10分鐘。

4.制作紀念活動DVD光盤1000張。5月底前完成制作。

以上工作由法制處負責實施,責任人為顧斌。

5.組織廣場咨詢活動。

此項工作由執法協調處、政治處負責實施,責任人為金忠勤。在市區選擇8—10個點,各點同時舉行。活動內容為接收市民咨詢和投訴,分發宣傳資料,現場人員由各執法大隊派出五名同志、機關各處室抽調一名同志參加。結合“三走進、三服務”工作,同時組織執法隊伍開展走進社區、學校、店堂等活動。局領導屆時分組巡回視察。

6.評比五年來開展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工作的先進集體和先進個人。

此項工作由法制處、政治處制定具體方案并組織實施。責任人為王一明。

(三)論文評選

組織優秀論文評選活動。評選范圍為五年來在各類媒體發表的理論文章、城管研究會交流的論文、征文等。

此項工作由辦公室制定詳細方案并牽頭實施,責任人為許皎梅。評選工作于5月上、中旬結束。

(四)紀念會議

主要是總結五年來的主要工作;理論成果展示,表彰優秀論文作者;表彰五年執法工作先進集體和先進個人;市領導講話。

此項工作由辦公室牽頭實施,各處室配合。責任人為許皎梅。

四、工作要求

篇(3)

行政機關實施的處罰行為就達800多萬次,其中罰沒款物處罰700多萬次,折合金額9000多萬元,警告拘留違法人59.9萬人次,吊銷許可證、責令停業756起,拆除違章建筑2000多起。論文百事通行政機關廣泛行使處罰權,對于制止和糾正違法行為,維護社會秩序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但必須承認,目前的行政處罰也存在一些問題:一是現有處罰手段跟不上,難以制止和糾正日益增多的違法行為;二是行政機關亂設處罰、濫施處罰現象日益嚴重,侵犯了公民法人合法權益,也損害了法律尊嚴,影響了政府和人民群眾的魚水關系。為此,必須盡快制定一部行政處罰法,統一解決目前實踐中存在的各種問題。具體而言,制定處罰法的作用表現為以下幾個方面:

(一)制定處罰法有利于監督保障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職權,有效完成行政管理任務。

由于缺少一部統一的行政處罰法,行政機關在行使職權遇到很多困難。(1)違法現象日益增多,行政機關現有處罰手段制止不力。如制造假藥違法案件1986年2000多起,1990年時達1.3萬起,衛生檢疫違法案1990年177起,1991年上升為277起。對于酒后開車、超載運輸、道路遺撒等現象僅采用小額罰款已遠達不到制裁效果。(2)執行處罰缺乏有力手段,非法干預和妨礙執法現象十分嚴重,據反映,北京市每年查處900萬起違法案件,除現場處罰外,有近500萬起處罰決定存在執行問題,完全推到法院是不可想象的。全國工商行政管理系統1990年發生妨礙公務案件1.7萬起,造成13名執法人員死亡,754人重傷,35人致殘。(3)處罰制度不健全,引發的行政訴訟案件逐年增多。法院受理的行政訴訟案件中,絕大多數都是對處罰不服引起的,但由于立法對行政處罰的依據、證據要求、程序、原則及幅度等內容的規定不統

一、不明確,給行政機關造成較大被動,使法院也難以審查裁決。(4)由于財政體制和立法不配套,致使行政機關處理罰沒款項做法不一,為違法截流、坐支、引誘相對人違法獲取財源大開方便之門。為了解決上述問題,制定一部行政處罰法已非常必要。

(二)制定處罰法有利于保護公民法人的合法權益。

由于缺少法律限制,行政機關亂設處罰、濫施處罰,侵犯公民法人合法權益的現象十分嚴重,主要表現在以下方面:(1)行政機關隨意設定處罰權,超出法定幅度規定人身罰、財產罰,致使設卡罰款泛濫成災、勞役罰花樣翻新。許多縣、鄉、區自行設定各類處罰,嚴重破壞法制統一和法律尊嚴,侵犯公民法人合法權益。(2)某些行政機關鉆法律空子,在法律缺乏對罰款幅度規定或規定的幅度過寬、罰款上繳程序不嚴的情況下,顯失公正處罰相對人。坐支截流、非法獲利。有的地方甚至出現了"以罰款養執法",以罰款解決獎金、福利,亂開財源的混亂現象,嚴重影響了政府形象。(3)行政機關處罰管轄權不明確,出現多個機關爭奪一項處罰權,"互相打架"。如海關與公安、工商對走私的處罰、食品衛生與質量監督對食品的管理、藥品與工商對藥品的管理、土地和城建對非法建筑的管理等經常發生的摩擦糾紛。據統計,目前已有16對機關在處罰管轄權方面出現爭執和矛盾。由于多機關處罰和重復處罰,給公民法人帶來不公正的處罰后果。(4)行政處罰缺乏嚴格的程序限制和證據規則,出現大量罰款不開收據、扣押財產不列清單、吊銷許可證不說明理由、處罰不告知訴權等隨意處罰現象,侵犯權公民法人合法權益。因此,制定行政處罰法對于限制監督行政權力,保護公民法人合法權益具有重要意義。新晨

篇(4)

關鍵詞:道路運輸管理;行政程序

我國目前的道路運輸管理體制中,縣級以上地方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負責具體實施道路運輸管理工作,包括行政許可、監督檢查、行政處罰等,其日常的執法活動必須按照行政法及道路運輸有關法規、規章中的行政程序進行。

所謂行政程序是指國家行政機關在行使行政權力,實施行政活動過程中所遵循的方式、步驟、順序以及時限的總和,即行政主體實施行政行為的空間與時間表現形式。

在我國存在著“重實體輕程序”的現象,法律文化傳統一向不重視程序法規范的作用。目前的現狀是行政權力膨漲,運用混亂、控制不力,公民的合法權益得不到有效的保護;同時生產力發展水平落后,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建設要求能有高效率的行政權力行使。

基于此,行政程序的作用表現在兩個方面:一是限制行政權力的恣意行使,防止對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遭受行政權力的侵害;二是使行政決定具有確定性、合法性,維護行政權力、提高行政效率。

例如,《行政處罰法》第一條就表明了立法目的是“保障和監督行政機關有效實施行政管理,保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道路運輸條例》第一條規定“保護道路運輸有關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道路運輸行政處罰規定》第一條規定“保護道路運輸經營者、旅客、貨主和其他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為體現上述精神,道路運輸行政法規及規章設立了一系列具體的程序來規范行政權力的運行,略述如下。

1簡易程序和普通程序

行政處罰種類繁多,它對行政相對人利益的影響很大,因此需要對這種權力的行使規定一個正式而嚴格的程序以保障相對人的切身利益。然而,其中一些較輕的處罰如警告、小額罰款等對當事人的利益影響甚小,而正式、嚴格的行政程序一般手續繁瑣、費用較高,國家所付出的較之當事人受到保護的利益更大。《交通行政處罰規定》第十條規定了道路運輸行政處罰簡易程序即:“違法事實確鑿并有法定依據,對公民處以五十元以下,對法人或其他組織處以一千元以下罰款或警告的行政處罰的,可以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第十五條規定“交通管理部門必須對案件情況進行全面、客觀、公正地調查、收集證據;必要時,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可以進行檢查”即為道路運輸行政處罰的普通程序。兩種程序的不同在于普通程序有著嚴格的調查、質證、抗辯、決定、送達等規定,而簡易程序較為簡便,可以“當場”作出決定。

2聽證程序

其目的在于保護行政相對人的重大利益,因為聽證能擴大相對人的行政參與權,收集各方面意見和建議便于行政決策切實可行,通過為當事人提供辯論、陳述自己觀點的機會以避免行政機關片面地作出行政決定。

《交通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二十五條確定了行政處罰的聽證程序。在普通程序基礎上,對“交通管理部門作出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證照、較大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交通行政許可實施程序規定》規定行政許可的聽證程序“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實施交通行政許可應當聽證的事項,或者交通行政許可實施機關認為需要聽證的其它涉及公共利益的行政許可事項”〔第二十條〕;“交通行政許可直接涉及申請人與他人之間重大利益沖突的,實施機關在作出交通行政許可決定前,應當告知申請人、利害關系人享有要求聽證的權力”。

聽證程序的核心是抗辯,即當事人可以對于自己不利的證據提出異議并要求指控方加以證明,同時可以提出利于自己的證據。當事人通過這種參與、介入對行政行為的事實和理由加以論證,防止了行政專橫和自由裁量權的恣意行使,保持了行政權力與相對人權利的平衡。3申辯和質證程序

《交通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十一條規定“當事人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執法人員必須充分聽取當事人意見,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應當進行復核,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成立的,應當采納”。《交通行政許可實施程序規定》第十四條規定“申請人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

這些規定,一方面可以使行政主體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時注意到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促使依法行政;二是允許當事人申辯、質證,可以澄清事實、避免失誤、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三是可以促進法治觀念的形成。當事人在申辯質證過程中,可以增強維護主體權利的意識,受到生動的法制教育,有利于法治觀念的培養。

4職能分離程序

(1)辦案與決定處罰相分離。在普通程序中,規定由執法人員調查或檢查、收集證據,而由行政機關負責人對調查結果進行審查并作出處罰決定,重大復雜的違法行為導致的行政處罰還應由行政機關負責人集體討論決定。在聽證程序中,要求聽證由行政機關指定的非本案調查人員主持。

(2)罰款決定的機關與收繳罰款的機構相分離。作出罰款決定的機關不得自行收繳罰款,由當事人在規定時間內到指定的銀行交納罰款。同時罰款必須全部上交國庫,任何行政機關或個人都不得以任何形式私分截留。

5說明理由程序

《交通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十一條“規定執法人員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當講認定的違法事實處罰的理由和依據告知當事人”。第二十條“交通管理部門…告知給予處罰的事實、理由和依據…”。《交通行政許可實施程序規定》第十七條規定“實施機關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許可的決定的,…說明理由…”

理由,是行政決定作出者對法律、政策和自由裁量權所持的觀點的解釋說明,也就是對行政決定的事實依據和法律政策適用及其相互之間的對應關系的認識。行政機關如果不對這種理由作出說明,就會使得行政權力行使趨于草率、專橫,當事人往往也無法明了其理由及行政機關所執行的法律政策的意義,不利于法律和政策的順利實施。因此說明行政處罰決定的理由有助于限制自由裁量權力的恣意行使、促進合理、謹慎行政,有助于行政處罰決定的可靠性、穩定性,對人民法院的司法審查也有助益能成立。

6資訊公開程序

資訊公開是現代行政程序的重要制度之一,指有關行政主體活動的情況和資料,凡是涉及相對人權利義務、不屬于法律法規規定應予保密的范圍,都應依法向社會公開,任何公民、組織均可依法查閱或復制。資訊公開制度是行政相對人參與行政的體現,可以增進公民對政府的信任,加強公民和政府之間的溝通和合作,調動公民參與行政的積極性。此外,也便于公民對行政機關的活動進行監督。《交通行政處罰程序規定》和《交通行政許可實施程序規定》都確立了公開原則,規定對行政處罰和行政許可的結果必須公布,后者還規定了進行公示的方式。

篇(5)

實現行政主體與行政相對人平等應當使雙方的權利義務盡可能對等,通過課以行政方特定義務并賦予相對方一定權利,通過認真貫徹行政公開原則,在行政程序中保障雙方的平等性,通過聽證、申辯等具體制度使雙方的平等具體化。

政府與公民的關系是當今社會公共行政和行政法制的一個主題。傳統的行政觀念是行政主體在行政法關系中處于主導地位,它決定著行政法關系的權利力與義務的內容,具有國家權力的代言人的特征與相對人的關系是權力與服從、管理與被管理的關系。

從本質上來說,行政機關與公民都享有獨立平等的主體資格。行政機關不因其代表國家從事行政管理活動就有高于公民的主體資格。公民亦不因其處于被管理者的地位,就不具有獨立主體資格而依附于行政機關。本文所講的行政主體與相對人平等是指行政主體與行政相對人的地位、行政活動以及行政救濟等若干領域平等。

一、行政主體與行政相對人平等的理論基礎

我們應當樹立行政機關與公民平等的觀念,“平等不只適用于公民之間,同樣也應適用于行政機關與公民(或組織)之間。沒有行政機關與公民之間的平等,也就沒有社會平等、公民之間的平等;行政機關與公民間的不平等,只會使公民與行政機關的關系更加緊張。”[1]

(一)從行政權力的來源看

按照古典自然法的觀點,國家是公民讓渡一部分權利而形成的。程序上民眾一旦授權給政府,行政權力便具有了對社會利益、資源進行權威性分配的合法性地位,這樣的國家和組織行使權力才有合法性。國家不得借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而隨意侵犯公民的權利。盧梭曾說:“權利平等及其所產生的正義概念乃是出自每個人對自己的偏私,因而也就是出自人的天性。”[2]對人的欲望不是通過縱向的等級制度來限制,而應通過橫向的相互尊重與平等對待來限制。

(二)是制度的要求

是以憲法為前提,以民主政治為核心,以法治為基石,以保障人權為目的政治形態或政治過程。要求保障人權和自由以及尊重人的價值和尊嚴。我國《憲法》第33條規定:“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這一原則同樣也適用于政府與公民之間。只有在人人平等的情況下,才被有意識地加以發展。自由和平等是的終極關懷,也是最高理想。行政機關一向處于優勢地位,對其進行限制是理性的表現,平等是對政府的最好限制。

以國家權力為本位的政治體制向以公民權利為本位的政治體制轉變,亦是身份社會向契約社會的轉變。“商品經濟是文化得以產生的土壤,在此土壤之上,個人利益與公共利益都平等化為法權,并授予個人對抗政府侵害的訴權和賠償權等權利”[3]。

(三)行政相對人的獨立性與行政的開放性

現代行政法有如下特點:(1)從行政相對人方面講,行政相對人具有獨立的主體資格;(2)從行政方面來講,現代行政呈開放性,具有吸納行政相對人意見的可能性。以上兩方面是辯證統一、相輔相成的,表現最突出的一點便是行政相對人的參與性。行政相對人不是從屬主體而是具有獨立的主體資格和享有權利義務的主體。“如果沒有獨立性,行政相對人的意志就難以得到尊重,當然自由就更無法談起。”[4]公眾參與有利于行政相對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有利于保證行政政策、行政決定的順利貫徹執行。有利于消除歧視,保障社會公正;有利于加強對公權力的監督。

(四)從法治理念分析

法治理念包含著對行政權力的限制,政府與人民平等,追求對人性尊嚴與人權的保護。政府與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二者應將法律內化為內心的一種信念。“法治理念與平等理念有異曲同工之妙,法治是平等理念賴以成長的土壤”[5]。

一般情況下,行政主體與行政相對人不平等。行政主體是社會事務的管理者,行政相對人是被管理者。但在特殊情況下二者可以平等“行政法由于其價值取向的公益性,在實體上對于行政主體與相對人權利義務配置的不對等性也具有其必要性,但是這種實體權利義務上的不對等性并不構成否定二者平等地位的條件”[6]。行政指導、行政合同、行政調節、行政獎勵、行政資助等柔性的非強制行政方式的廣泛運用,極大地改善了行政主體與相對人之間的關系,它能夠促使行政相對人對行政活動的主動參與和積極配合,是民主行政、文明行政、寬容行政與高效行政的體現。非強制行政方式適用的空間越廣闊,雙方合作的程度越高,對抗與沖突的情形就會愈少,有助于推動行政法治的發展。

二、行政主體與相對人平等的適用范圍

平等權的實現有利于相對方利益的實現,每個人都是自己利益的最佳判斷者。賦予相對方與行政方平等的法律地位,他就可以獨立自主的反映自己的意志,通過與行政方的平等協商,才能調動其積極性與主動性,更好的實現自身權益并有效監督行政權的行使。

管理性質的行政行為主要有以下幾種:行政許可(“行政主體應行政相對方的申請,通過頒發許可證、執照等形式,依法賦予行政相對方從事某種活動的法律資格或實施某種行為的法律權利的行政行為”[7]);行政確認(“行政主體依法對相對方的法律地位、法律關系和法律事實進行甄別、給于確定、認可、證明并予以宣告的具體行政行為”[8]。);行政監督,即行政主體以法定職權,對相對方遵守法律法規規章,執行行政命令、決定的情況進行檢查、了解、監督的行政行為;行政強制等行政行為。這些行政行為更多的體現了行政管理職能,行政相對人在參與時一般無法發揮平等性。

1、行政補償過程要體現行政主體與行政相對人的平等性

隨意變更或撤銷行政許可的,應當對當事人補償,在補償標準、補償范圍方面雙方應當平等協商。行政機關違法對相對人造成損失的應當給予賠償,《國家賠償法》規定“賠償請求人要求賠償應當先向賠償義務機關提出,也可以在申請行政復議和提起行政訴訟是一并提出。”

這是在行政主體違法的情況下對作出的行政行為給與補償,某些情況下,行政行為合法的也要給與補償:以前的行政征收是指行政主體根據法律規定,以強制取得相對方財產所有權的一種具體行政行為,是一種無償行為。2004年憲法修正案作出規定“行政征收應當給于適當的補償。”

2、行政處罰的過程也要體現行政主體與行政相對人的平等性,行政處罰分為人身自由罰,我國規定的限制人身自由的處罰有行政拘留和勞動教養,大多數國家規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需要經過聽證程序。行為罰,指限制和剝奪違法相對方某種行為能力或資格的處罰措施,如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執照等。財產罰是適用較普遍的一種行政處罰方式。行政處罰的程序包括立案、調查取證、聽取申辯與聽證,行政主體在做出行政處罰前裁決前,應告知相對人:根據調查情況準備對其做出處罰裁決的理由和依據。

3、行政收費及行政合同,行政收費的正當性在于它的特別交易性,諸如放射物處置費;建筑垃圾處理費;登記費;國有土地、礦產資源使用費、排污費等不同于一般的市場等價交易,也不能說其具有補償性。行政行為在此又一次體現了行政主體與行政相對人的平等性“為保障稅收和收費的現實正當性,必須在行政征收領域確立和張揚法治理念:未經人們或其代表的同意,不得征稅、收費或以其它形式剝奪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財產”。行政合同也要遵循民法中的合同理念,貫徹平等精神。4、某些抽象行政行為,在行政立法的過程中也需要體現行政主體與行政相對人的平等,因為“平等不再僅僅意味著法律適用上的平等,社會成員已產生獲取立法平等的新的渴望”[9]。

三、行政主體與相對人平等的途徑

如何才能實現行政主體與相對人平等?筆者認為需要讓相對人真正參與到行政決策過程,在行政主體與行政相對人在充分的博弈基礎上做出決策。

首先,課以行政方特定義務并賦予相對方一定權利而使行政機關主導性權利的行使合乎理性,排斥行政恣意,保證由此而為的行政決定最具有效益,限制行政恣意制度和保障平等協商制度。通常告知制度、說明理由制度、回避制度、透明公開制度等是其具體制度。“它們所蘊含的程序上的權利與義務分配強化了相對方制約行政恣意的能力,促使了上述抗衡平等狀態的形成”[10]。

其次,通過行政程序使平等成為看得見的平等。當事人參與是行政程序公正的基本標準之一,在沒有當事人參與的情況下作出有關當事人權利義務的決定本身就是缺乏公正的,更不用談結果的公正性。行政當事人參與行政程序,可以提出自己的主張和有利于自己的證據,進行辯論促使行政主體作出有利于自己的行政決定。而且更容易接受裁判結果。例如《行政處罰法》賦予了當事人知情權、陳述權、辯護權等,通過陳述、申辯、質證、聽證等一系列程序性權利,明確了相對人在行政處罰過程中的主體地位。以防止行政主體濫用行政處罰權,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該法第42條首次規定了聽證制度“行政機關作出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執照、較大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行政機關應當組織聽證”。聽證是指國家機關作出決定之前,聽取與該決定有利害關系的當事人的意見的活動。“聽證制度是現代行政程序的關鍵性制度,是指行政主體在做出影響行政相對人權益的決定前由相對人表述意見、提供證據的程序以及行政主體聽取意見、接受證據的程序所構成的法律制度”[11]。

最后,充分履行行政公開原則,否定內部文件的效力。新的時代要求我們必須履行這一原則,我國已加入世界貿易組織,該組織的規則要求“沒有公開的政策和措施不得實施”;行政處罰法也規定了“不公開的法律法規、規章不得作為處罰依據”。不僅法律法規要公開,其制定過程也要公開,凡是與法律法規等有利害關系的人都有權利參與他們的制定過程,比如價格聽證制度以及地方立法中經常使用的聽證制度,這也是行政主體與行政相對人平等的基本表現。

結語:傳統行政法是建立在人民對政府的懷疑與不信任的理念基礎之上的。在權力行使中,行政主體與行政相對人處于相互對立的地位,行政活動如果得不到行政相對人的配合與支持,權力活動就可能表現出強制性的暴力(或者軟弱無力的狀況)。我國的行政法,是建立在國家利益、集體利益與個人利益三者一致的理論假設基礎上的,強調個人利益應服從集體利益和國家利益。這一假設前提下的行政法,突出了行政權力色彩,強調了行政相對人的絕對服從,未給予行政相對人的利益以應有的保護,從而在實際行政管理活動中也產生了行政相對人與行政主體相互敵對的局面:抗拒與消極抵制。我們應當以合作取代沖突。通過合意的契約手段或者在充分尊重民意的理念支配下行政,則易獲取行政相對人的通力合作,從而便于行政職能的實現。

注釋:

[1]張春莉、楊解君《論行政法的平等理念—概念與觀念》,文史哲,2005年第5期(總第290期)。

[2]盧梭《社會契約論》商務印書館出版2003年版,第29頁

[3]張紅艷、孫軍帥:《平等理念在現代行政法中的塑構》,衡陽師范學院學報,2005年第26卷第5期。

[4]張紅艷、孫軍帥:《平等理念在現代行政法中的塑構》,衡陽師范學院學報,2005年第26卷第5期。

[5]范文進,陳亞玲:《行政契約中的平等權及其制度保障》,邢臺學院學報,第20卷第4期。

[6]羅豪才《行政法學》,北京大學出版社,2001年版,第122頁。

[7]羅豪才《行政法學》,北京大學出版社,2001年版,第129頁。

[8]肖金明:《法治行政的邏輯》,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4年版,第288頁。

篇(6)

實現行政主體與行政相對人平等應當使雙方的權利義務盡可能對等,通過課以行政方特定義務并賦予相對方一定權利,通過認真貫徹行政公開原則,在行政程序中保障雙方的平等性,通過聽證、申辯等具體制度使雙方的平等具體化。

政府與公民的關系是當今社會公共行政和行政法制的一個主題。傳統的行政觀念是行政主體在行政法關系中處于主導地位,它決定著行政法關系的權利力與義務的內容,具有國家權力的代言人的特征與相對人的關系是權力與服從、管理與被管理的關系。

從本質上來說,行政機關與公民都享有獨立平等的主體資格。行政機關不因其代表國家從事行政管理活動就有高于公民的主體資格。公民亦不因其處于被管理者的地位,就不具有獨立主體資格而依附于行政機關。本文所講的行政主體與相對人平等是指行政主體與行政相對人的地位、行政活動以及行政救濟等若干領域平等。

一、行政主體與行政相對人平等的理論基礎

我們應當樹立行政機關與公民平等的觀念,“平等不只適用于公民之間,同樣也應適用于行政機關與公民(或組織)之間。沒有行政機關與公民之間的平等,也就沒有社會平等、公民之間的平等;行政機關與公民間的不平等,只會使公民與行政機關的關系更加緊張。”[1]

(一)從行政權力的來源看

按照古典自然法的觀點,國家是公民讓渡一部分權利而形成的。程序上民眾一旦授權給政府,行政權力便具有了對社會利益、資源進行權威性分配的合法性地位,這樣的國家和組織行使權力才有合法性。國家不得借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而隨意侵犯公民的權利。盧梭曾說:“權利平等及其所產生的正義概念乃是出自每個人對自己的偏私,因而也就是出自人的天性。”[2]對人的欲望不是通過縱向的等級制度來限制,而應通過橫向的相互尊重與平等對待來限制。

(二)是制度的要求

是以憲法為前提,以民主政治為核心,以法治為基石,以保障人權為目的政治形態或政治過程。要求保障人權和自由以及尊重人的價值和尊嚴。我國《憲法》第33條規定:“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這一原則同樣也適用于政府與公民之間。只有在人人平等的情況下,才被有意識地加以發展。自由和平等是的終極關懷,也是最高理想。行政機關一向處于優勢地位,對其進行限制是理性的表現,平等是對政府的最好限制。

以國家權力為本位的政治體制向以公民權利為本位的政治體制轉變,亦是身份社會向契約社會的轉變。“商品經濟是文化得以產生的土壤,在此土壤之上,個人利益與公共利益都平等化為法權,并授予個人對抗政府侵害的訴權和賠償權等權利”[3]。

(三)行政相對人的獨立性與行政的開放性

現代行政法有如下特點:(1)從行政相對人方面講,行政相對人具有獨立的主體資格;(2)從行政方面來講,現代行政呈開放性,具有吸納行政相對人意見的可能性。以上兩方面是辯證統一、相輔相成的,表現最突出的一點便是行政相對人的參與性。行政相對人不是從屬主體而是具有獨立的主體資格和享有權利義務的主體。“如果沒有獨立性,行政相對人的意志就難以得到尊重,當然自由就更無法談起。”[4]公眾參與有利于行政相對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有利于保證行政政策、行政決定的順利貫徹執行。有利于消除歧視,保障社會公正;有利于加強對公權力的監督。

(四)從法治理念分析

法治理念包含著對行政權力的限制,政府與人民平等,追求對人性尊嚴與人權的保護。政府與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二者應將法律內化為內心的一種信念。“法治理念與平等理念有異曲同工之妙,法治是平等理念賴以成長的土壤”[5]。

一般情況下,行政主體與行政相對人不平等。行政主體是社會事務的管理者,行政相對人是被管理者。但在特殊情況下二者可以平等“行政法由于其價值取向的公益性,在實體上對于行政主體與相對人權利義務配置的不對等性也具有其必要性,但是這種實體權利義務上的不對等性并不構成否定二者平等地位的條件”[6]。行政指導、行政合同、行政調節、行政獎勵、行政資助等柔性的非強制行政方式的廣泛運用,極大地改善了行政主體與相對人之間的關系,它能夠促使行政相對人對行政活動的主動參與和積極配合,是民主行政、文明行政、寬容行政與高效行政的體現。非強制行政方式適用的空間越廣闊,雙方合作的程度越高,對抗與沖突的情形就會愈少,有助于推動行政法治的發展。

二、行政主體與相對人平等的適用范圍

平等權的實現有利于相對方利益的實現,每個人都是自己利益的最佳判斷者。賦予相對方與行政方平等的法律地位,他就可以獨立自主的反映自己的意志,通過與行政方的平等協商,才能調動其積極性與主動性,更好的實現自身權益并有效監督行政權的行使。

管理性質的行政行為主要有以下幾種:行政許可(“行政主體應行政相對方的申請,通過頒發許可證、執照等形式,依法賦予行政相對方從事某種活動的法律資格或實施某種行為的法律權利的行政行為”[7]);行政確認(“行政主體依法對相對方的法律地位、法律關系和法律事實進行甄別、給于確定、認可、證明并予以宣告的具體行政行為”[8]。);行政監督,即行政主體以法定職權,對相對方遵守法律法規規章,執行行政命令、決定的情況進行檢查、了解、監督的行政行為;行政強制等行政行為。這些行政行為更多的體現了行政管理職能,行政相對人在參與時一般無法發揮平等性。

1、行政補償過程要體現行政主體與行政相對人的平等性

隨意變更或撤銷行政許可的,應當對當事人補償,在補償標準、補償范圍方面雙方應當平等協商。行政機關違法對相對人造成損失的應當給予賠償,《國家賠償法》規定“賠償請求人要求賠償應當先向賠償義務機關提出,也可以在申請行政復議和提起行政訴訟是一并提出。”

這是在行政主體違法的情況下對作出的行政行為給與補償,某些情況下,行政行為合法的也要給與補償:以前的行政征收是指行政主體根據法律規定,以強制取得相對方財產所有權的一種具體行政行為,是一種無償行為。2004年憲法修正案作出規定“行政征收應當給于適當的補償。”

2、行政處罰的過程也要體現行政主體與行政相對人的平等性,行政處罰分為人身自由罰,我國規定的限制人身自由的處罰有行政拘留和勞動教養,大多數國家規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需要經過聽證程序。行為罰,指限制和剝奪違法相對方某種行為能力或資格的處罰措施,如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執照等。財產罰是適用較普遍的一種行政處罰方式。行政處罰的程序包括立案、調查取證、聽取申辯與聽證,行政主體在做出行政處罰前裁決前,應告知相對人:根據調查情況準備對其做出處罰裁決的理由和依據。

3、行政收費及行政合同,行政收費的正當性在于它的特別交易性,諸如放射物處置費;建筑垃圾處理費;登記費;國有土地、礦產資源使用費、排污費等不同于一般的市場等價交易,也不能說其具有補償性。行政行為在此又一次體現了行政主體與行政相對人的平等性“為保障稅收和收費的現實正當性,必須在行政征收領域確立和張揚法治理念:未經人們或其代表的同意,不得征稅、收費或以其它形式剝奪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財產”。行政合同也要遵循民法中的合同理念,貫徹平等精神。僅意味著法律適用上的平等,社會成員已產生獲取立法平等的新的渴望”[9]。

三、行政主體與相對人平等的途徑

如何才能實現行政主體與相對人平等?筆者認為需要讓相對人真正參與到行政決策過程,在行政主體與行政相對人在充分的博弈基礎上做出決策。

首先,課以行政方特定義務并賦予相對方一定權利而使行政機關主導性權利的行使合乎理性,排斥行政恣意,保證由此而為的行政決定最具有效益,限制行政恣意制度和保障平等協商制度。通常告知制度、說明理由制度、回避制度、透明公開制度等是其具體制度。“它們所蘊含的程序上的權利與義務分配強化了相對方制約行政恣意的能力,促使了上述抗衡平等狀態的形成”[10]。

其次,通過行政程序使平等成為看得見的平等。當事人參與是行政程序公正的基本標準之一,在沒有當事人參與的情況下作出有關當事人權利義務的決定本身就是缺乏公正的,更不用談結果的公正性。行政當事人參與行政程序,可以提出自己的主張和有利于自己的證據,進行辯論促使行政主體作出有利于自己的行政決定。而且更容易接受裁判結果。例如《行政處罰法》賦予了當事人知情權、陳述權、辯護權等,通過陳述、申辯、質證、聽證等一系列程序性權利,明確了相對人在行政處罰過程中的主體地位。以防止行政主體濫用行政處罰權,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該法第42條首次規定了聽證制度“行政機關作出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執照、較大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行政機關應當組織聽證”。聽證是指國家機關作出決定之前,聽取與該決定有利害關系的當事人的意見的活動。“聽證制度是現代行政程序的關鍵性制度,是指行政主體在做出影響行政相對人權益的決定前由相對人表述意見、提供證據的程序以及行政主體聽取意見、接受證據的程序所構成的法律制度”[11]。

最后,充分履行行政公開原則,否定內部文件的效力。新的時代要求我們必須履行這一原則,我國已加入世界貿易組織,該組織的規則要求“沒有公開的政策和措施不得實施”;行政處罰法也規定了“不公開的法律法規、規章不得作為處罰依據”。不僅法律法規要公開,其制定過程也要公開,凡是與法律法規等有利害關系的人都有權利參與他們的制定過程,比如價格聽證制度以及地方立法中經常使用的聽證制度,這也是行政主體與行政相對人平等的基本表現。

結語:傳統行政法是建立在人民對政府的懷疑與不信任的理念基礎之上的。在權力行使中,行政主體與行政相對人處于相互對立的地位,行政活動如果得不到行政相對人的配合與支持,權力活動就可能表現出強制性的暴力(或者軟弱無力的狀況)。我國的行政法,是建立在國家利益、集體利益與個人利益三者一致的理論假設基礎上的,強調個人利益應服從集體利益和國家利益。這一假設前提下的行政法,突出了行政權力色彩,強調了行政相對人的絕對服從,未給予行政相對人的利益以應有的保護,從而在實際行政管理活動中也產生了行政相對人與行政主體相互敵對的局面:抗拒與消極抵制。我們應當以合作取代沖突。通過合意的契約手段或者在充分尊重民意的理念支配下行政,則易獲取行政相對人的通力合作,從而便于行政職能的實現。

注釋:

[1]張春莉、楊解君《論行政法的平等理念—概念與觀念》,文史哲,2005年第5期(總第290期)。

[2]盧梭《社會契約論》商務印書館出版2003年版,第29頁

[3]張紅艷、孫軍帥:《平等理念在現代行政法中的塑構》,衡陽師范學院學報,2005年第26卷第5期。

[4]張紅艷、孫軍帥:《平等理念在現代行政法中的塑構》,衡陽師范學院學報,2005年第26卷第5期。

[5]范文進,陳亞玲:《行政契約中的平等權及其制度保障》,邢臺學院學報,第20卷第4期。

[6]羅豪才《行政法學》,北京大學出版社,2001年版,第122頁。

[7]羅豪才《行政法學》,北京大學出版社,2001年版,第129頁。

[8]肖金明:《法治行政的邏輯》,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4年版,第288頁。

篇(7)

20__年3月國務院《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以來,我市在加強依法行政的制度規范、體制機制建設和解決影響經濟社會發展的行政不作為和行政亂作為問題、改善經濟發展環境等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主要體現在以下五個方面。

(一)建立健全了各項行政執法和行政執法監督制度

先后制定了《__市行政執法監督規定》、《__市行政機關聯合辦理行政許可事項暫行辦法》、《__市行政執法評議考核暫行辦法》等11部有關行政執法和行政執法監督的政府規章和《__市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規則》、《行政機關工作人員七不準禁令》等多部規范性文件,包括執法投訴、許可監督、收費監督、效能監察、政務公開、行政執法評議考核、備案審查、責任追究等內容。與此同時,在各行政執法部門普遍建立了主體資格審查、違法案件的舉報受理和轉辦督察、法律知識培訓考核、證件管理、執法情況統計、行政執法公示等一系列制度,形成了一個比較完整的行政執法和執法監督制度體系,為規范執法、強化監督奠定了堅實的基礎。

(二)初步理順了行政執法體制

逐步擴大了市級城市管理領域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的范圍,在松北區、依蘭縣開展了擴大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范圍的試點工作,松北區已基本實現了“一支隊伍執法”,市農委等15個部門分別成立了綜合執法隊伍,代表本部門對外統一行使行政處罰權。完成了全市行政權力清理工作,初步確定市政府本級行政權力142項,編制流程圖126個,確定市政府各委辦局行政權力4866項,編制流程圖828個。進行了4輪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對應當取消或改變管理方式的審批項目分別進行了調整,實行了審批事項集中辦理,對適宜下放的權力交由區、縣(市)政府行使,初步理順了執法體制。

(三)逐步完善了執行程序機制

在完善執法程序方面,我市各行政執法部門普遍建立并實行了調查取證與審核決定分離、集體討論、事前告知、聽證、回避、救濟等制度。設立了市行政服務中心,將分散在45個部門的242項審批項目納入中心,對審批項目進行整合,實現了從分散到集中,從串聯到并聯的轉變。進行了建設系統審批制度改革,實行“主審受理、并聯審批、順序出件、統一回告”的審批運行方式,使行政審批與技術性審查相分離、行政審批與行政收費相分開,將44項審批備案項目縮減為25項,減少了12個審批環節,審批時間由120工作日縮減至45工作日。針對以往建設項目收費中存在的收費分散、效率較低等問題,將城建各項收費納入電子收費系統,實行一個窗口收費,“統一建賬、統一收繳、統一管理”,杜絕了城建收費“跑、冒、滴、漏”現象,有力確保了城建資金應收盡收。同時,大力推行政務公開,以人民群眾關心的事項和容易滋生腐敗的領域,作為政務公開的重點,加大對“人、財、物、事”四權和關鍵部門、關鍵部位、關鍵環節的公開力度,編制了政務公開目錄,建立網上政務信息平臺,充分利用電子政務系統和報刊、廣播、電視等媒體公開政務信息。通過政務公開,實現陽光作業,有利于防止權力“尋租”和暗箱操作,提高了社會對政府行為的“預期”,改善了經濟社會發展環境。

(四)全面實行了行政執法責任制

行政執法責任制是開展行政執法和行政執法監督工作的一條主線,20__年以來,按照國務院和省政府的工作部署,我市以全面梳理行政執法依據、理清執法職責為基礎,在職責分解、評議考核和兌現獎懲三個環節方面大力推進。一是對行政執法依據和執法職責進行了全面梳理,形成了《__市行政機關執法職責綜覽》一書,共歸集57個市級行政執法部門61個法定執法機關、33個法律、法規授權組織和32個委托執法單位正在執行的法律、法規、規章1468部,具體行政行為5382項并逐項列明,明確了各部門的行政執法職責,并向社會公告。二是制定了《__市行政執法評議考核暫行辦法》,對行政執法評議考核的范圍、主體、內容、方式、獎懲、責任等均作了明確規定,確立了各項評議考核制度,為開展行政執法評議考核提供了法律依據和操作標準。每年結合年度重點工作制定執法責任制考核目標和詳細的考核標準。20__年開始建立執法單位的評議考核檔案,20__年為全市執法人員建立了行政執法評議考核檔案,將檢查考核重點從年終檢查考核向平時檢查考核轉變,初步實現了行政執法動態監督,徹底改變了以往年終一次檢查形式化、走過場,難以全面評價被檢查單位全面執法工作的弊端,有力地促進了責任制的落實和執法行為的規范。三是逐步加大獎懲力度。對執法責任制考核實行目標管理,將對區、縣(市)行政執法責任制的檢查考評結果納入市委對區、縣(市)黨政領導主要責任考核目標,將市政府各部門行政執法責任制考核結果納入市委、市政府目標管理體系兌現獎懲。20__年以來,一些部門因在執法責任制檢查考核中存在執法違法問題被評為基本達標單位,在市委、市

政府目標責任制中被扣除了相應分值。有650余名執法人員因法律知識測試不合格的被暫扣執法證件,個別人員調離了執法崗位。同時,我市還建立行政執法責任制獎勵制度,市政府每年均撥專項獎勵金,對行政執法績效突出的部門和執法人員給予表彰獎勵,開展了行政執法責任制先進工作者評選活動,以市政府名義對行政執法責任制優秀單位和先進工作者予以表彰,調動了各部門和執法人員提高執法水平、自覺落實執法責任制的積極性。

(五)強化了行政執法監督力度

20__年以來,圍繞落實《綱要》,我們不斷探索行政監督的新方式,拓展監督渠道,嚴格查處阻礙經濟社會發展、影響政府形象的執法違法行為。一是擴大了備案審查范圍,探索建立行政行為事前和事中監督機制。在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工作基礎上,開展了重大行政處罰決定備案、行政收費事項備案、行政裁決備案工作,擴大了備案審查監督范圍。改進了審查方式,強調對審查監督對象的事前和事中監督,對重大、疑難事項,審查部門將提前介入,進行事前審查把關,避免違規文件出臺。在重大處罰、行政裁決備案審查工作中,嚴格按照時限審查,如發現問題,可以在處罰、裁決尚未執行時,及時糾正。二是建立了行政執法投訴網絡,健全了對行政行為的事后監督機制。市政府和各區、縣(市)政府、市政府各行政執法部門均設立了行政執法投訴電話和網上投訴專欄。20__年以來,市政府直接辦理行政執法投訴案件280余件,糾正執法違法行為200余件。同時,對執法任務量較大、群眾反映比較強烈的執法部門,如公安、工商、稅務、規劃、土地、技術監督、交通、城市管理等重點執法部門的執法活動進行了暗訪,解決正常監督檢查難以發現的問題。三是建立效能監察機制,嚴格追究行政責任。制定了《__市行政效能監察規定》,設立了行政效能監察機構和行政效能投訴電話。幾年來,共調查處理了61件違反效能規定的案件,73人被追究了黨政紀責任。對5起重大責任事故中38名責任人給予了黨政紀處分,強化了責任追究力度。

二、行政執法目前存在的主要問題

近年來,我市雖然在規范執法行為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效,行政執法狀況得到了明顯改善。但是,與實現依法行政,建設法治政府的要求還有很大差距,行政執法工作中還有諸多問題亟待解決。

(一)依法行政觀念仍較淡薄,執法人員素質不高

一些地區、部門的領導和執法人員對依法行政與經濟、社會發展之間的關系還存在模糊認識,甚至有的認為依法行政妨礙經濟和社會的發展,在實踐中存在依法行政難以落實到位的現象。有的領導同志進行決策時,還不能把決策是否合法放在首位來考慮。有的部門領導在行政執法工作中表現出隨意性較大、不按程序辦事、亂用自由裁量權等問題。20__年以來,結合行政執法責任制檢查考評,我辦每年均組織1000余名行政執法人員進行法律知識測試,年度最低及格率為64%,縣(市)的執法人員及格率僅為36%,平均分數為52分,甚至出現了某執法人員在測試中僅得2分的情況。此外,還反映出參加測試的中層領導干部及格率較低,測試成績明顯低于一般執法人員,而且參加考試時紀律較差,甚至出現個別領導干部找人替考、謊報年齡等情況。這些都反映出我市行政執法人員對法律知識學習不夠,法律素質依然偏低,尤其是基層執法單位中層領導干部法律素質較低,對相關法律規定不熟悉,這就難以避免在執法中出現越權執法、程序違法等問題,少數“害群之馬”更是、弄權勒卡、,敗壞政府形象。

(二)行政執法體制不順,效率不高

現行行政管理體制所存在的高成本低效率的弊端,在一定程度上也影響了社會經濟的發展。行政機關管的事情過多,一些執法部門之間職能交叉,多頭執法、多層執法問題比較突出,造成部門之間互相推諉、扯皮。省、市、區、縣執法部門在執法方面職責劃分不明確,對同一管理對象,一個執法部門有權管理,另一個執法部門也有權管理,省級部門可以進行管理,市、區、縣各級執法部門也同樣可以管理,造成重復執法、執法擾民。據調查,有的企業成立不到半年,市、區有關行政執法部門就到該企業進行各種檢查30多次,為此,企業不得不設立專門的辦公室應付行政機關的各種檢查,影響了我市的經濟發展環境。另外,經費保障體制也制約著行政執法的正常開展,有的部門,尤其是一些事業單位,執法人員經費全部靠罰款、收費解決開支,有的主管部門對下級下達高額上繳經費指標,搞層層分解并同撥款掛鉤,造成亂執法狀況的加劇。如市交警支隊下達罰款指標的問題被省政府發現,在省委、省政府對我市依法執政考核中造成惡劣影響。

(三)行政執法和行政執法監督制度落實不到位,執法隨意性較大

幾年來,我市各行政執法部門普遍建立了公示制、承諾制和告知、備案、投訴、培訓、證件管理、責任追究等一系列制度。但從檢查情況看,這些行政執法和行政執法監督制度在執法工作中還沒有完全落到實處。立案、調查取證與審核決定分離、告知、聽證、送達、執行、監督等運行環節之間還不是很協調,沒有形成對執法行為的有效監督制約,執法隨意性問題比較突出。實施行政處罰在調查取證與審核決定分離、重大處罰集體討論、重大處罰決定備案、履行告知程序、罰繳分離以及告知行政救濟途徑等方面還不完全符合《行政處罰法》的要求,甚至有的部門至今沒有設置法制機構或沒有專業法律人員進行審核把關。行使自由裁量權不規范問題比較突出,有的部門大部分案卷均是調查終結后執法人員提出高限處罰的建議,部門法制機構已核準,而經部門領導審核后卻均是按照下限處罰,差額很大;有的案卷行政處罰決定書的內容與領導書面批準的處罰內容不一致,反映出較大的執法隨意性。《行政許可法》頒布五年來,雖然我市各級行政機關積極開展了學習、宣傳活動,并制定了很多實施行政許可的制度和 法律文書,但在檢查中發現一半以上的行政許可,沒有按照《行政許可法》規定的程序實施,甚至不給申請人出具行政許可受理通知書和行政許可決定書。在行政執法中沒有很好地貫徹落實行政執法制度,使制度形式化,沒有完全起到規范執法的作用。

(四)部門利益驅動嚴重,以執法作為謀利手段

有的執法部門從本部門利益出發開展執法活動,為聚財而罰款,為收費而許可,把執法職權作為生財的“后盾”,借權斂錢,有利則爭,無利則推,出現“有利亂作為,無利不作為”的狀況。如我市某局以與企業簽定技術服務合同為由,向企業收取數百元至數萬元不等的咨詢服務費,但又不提供任何服務。有執法部門到企業抽樣檢查不出具手續,只收取檢驗費,不實施檢測,不出具檢測結果。某公安派出所不履行任何法律程序對新生兒超期落戶實施罰款,并截留罰款。一些部門在實施行政許可中,仍然違法收取費用,這些問題都嚴重影響著我市的經濟發展環境。

(五)行政執法責任追究方式不多,力度不夠

嚴格兌現獎懲,認真開展責任追究,是規范執法行為的重要手段,也是落實行政執法責任制的關鍵環節,但從近年來執法責任制檢查情況來看,20__年,73個被檢查單位中有12個單位開展了行政執法責任追究工作,糾正了一些執法違法或不作為問題,對個別責任人員給予了行政處分,但總體上看,責任追究方式單一,力度不大。20__年,73個被檢查單位中只有市地稅局、國稅局、公安局、林業局和巴彥縣政府等5個單位對存在問題的行政執法人員追究了執法責任,尚少于20__年開展責任追究工作部門的數量,反映出責任追究工作已成為進一步規范執法行為的一個薄弱環節。

出現以上問題的主要原因:一是目前我市尚處于法治政府建設的“初級階段”,政府職能轉變還不到位,一些體制沒有從根本上排除;二是部門和個人受利益驅動,私欲膨脹;三是對違法執法行為的監督查處不力。長期以來,執法部門既是執法者,又是監督者,“自己的刀削不了自己的把”。而各級政府的層級監督雖然做了大量的監督工作,但由于受機構規格低、人員少等因素影響,也感到“心有余而力不足”。對違法執法人員批評教育多,追究責任少,“烏紗帽”、“鐵飯碗”很少觸動。行政執法違法的成本很低,風險很小,成為亂執法現象屢禁不止的重要原因。四是受社會轉型期的環境影響,法治觀念還沒有深入人心,缺乏法治社會的氛圍。管理相對人與行政機關打交道,無論行政機關是否依法辦事,都還習慣于托關系、找路子,不請客送禮,心里不托底,這也是出現執法違法問題的一個外在誘因。

三、進一步規范行政執法行為的建議

規范執法行為,應當從實現國務院《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中確定的“建立權責明確、行為規范、監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執法體制”目標出發,按照市政府推進依法行政工作四年計劃(20__-20__)的部署,結合實際情況,采取有效措施,逐步推進。近一段時間,建議采取以下措施,以進一步規范執法行為。

(一)加強學習培訓,切實提高各級領導和執法人員依法行政意識和法律知識水平

一是抓好領導班子成員法律知識的學習培訓。主要領導和班子成員依法行政的觀念和能力對推進依法行政工作起著決定性作用,全面提高領導班子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是我市當前推進依法行政、規范執法行為的首要任務。應當建立健全理論中心組學法制度,將法律知識作為理論學習的重要內容;逐步建立各級政府常務會議和各部門局務會議會前學法制度;組織經常性的法制知識講座和集中培訓;進一步完善領導干部任職前法律知識考試制度,對擬提拔的領導班子成員實行法律知識考試,考試不合格的,不予任命;逐步推行在各級行政機關領導班子中配備1名具有法律工作經歷或者法律教育學歷的領導干部。

二是抓好中層領導干部法律知識的學習培訓。要切實提高中層領導干部的法律素質,使其在執法工作中更好地發揮承上啟下的作用。基層執法部門中層領導干部在任職前也要經過法律知識考試,尤其是要嚴格要求一線執法機構的領導干部必須具有較高的法律素質,法律知識測試不合格的,堅決不能任用,

三是抓好執法人員法律知識的學習培訓。要采取多種多樣的方式方法,以提高實際執法能力為目的,強化對執法人員的執法實務培訓,提高執法人員實際操作水平。學習培訓要避免走過場和形式化,可以采取實務講座、案卷評查、案例分析、現場觀摩、情景模擬、隨機抽查、筆試、口試、問卷調查、建立學習檔案等多種方式對執法人員的法律素質進行培訓和考核,促進執法人員加強法律知識學習,不斷提高執法水平,達到規范執法的目的。

四是加大公務員錄用考試法律知識測查力度。在公務員考試時,應當增加法律知識在相關考試科目中的比重,對從事行政執法工作的人員,要進行專門的法律知識測試。

(二)深化行政執法體制改革,提高執法效率

一是合理劃分市和區縣(市)的執法權限。對行政執法權該上收的上收,該下移的下移,該集中的集中,以解決行政執法職能上下一般粗的問題,簡化執法中間環節,減少不必要的行政執法層次,降低行政執法成本。

二是完善行政執法經費保障機制。行政執法機關履行法定職責所需經費,應統一納入財政預算予以保障,嚴格執行罰繳分離和收受兩條線制度,尤其是要重點解決部分基層事業單位靠罰款、收費開支問題。

三是繼續推行綜合執法。繼續推進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探索開展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工作,推行綜合執法,市級行政執法部門一個單位原則上只能有一個機構代表本部門統一對外行使行政處罰權。徹底杜絕職責不清、職能交叉和多頭執法、重復執法的現象。

(三)完善權力運行流程,形成有效制約機制

一是創新管理方式。在以往行政審批事項清理工作基礎上,進一步開展清理工作,明確行政許可與行政審批的劃分標準,將審批事項盡可能納入《行政許可法》規范的范圍,加大清理力度,克服部門利益傾向,取消與經濟社會發展和建設服務型政府不相適應的審批事項,改進經濟調節和市場監管方式,把事前管理和事后監管、動態管理和靜態管理、直接管理和間接管理有機結合起來。加快推進電子政務和政務公開,推行首問負責、服務承諾、一次性告知、限時辦結等制度,減少辦事環節,簡化辦事手續,提高行政效能。

二是強化行政執法程序建設。認真研究現有程序的合理性,以建設服務型政府為目標,以政府流程再造理論為指導,重新審視、設計執法流程,用健全的程序來制約權力運行。建 立健全有關行政執法的公開、告知、聽證、職能分離、調查取證、法律救濟、回避等制度,對行政執法的各個環節、各個步驟進行具體規范,尤其是要注意抓好各項有關執法程序制度的落實,形成有效的制約機制,徹底改變當前行政執法中程序違法問題比較突出的狀況。

三是對自由裁量權進行規范和限制。對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有裁量幅度的行政處罰、行政許可條款進行梳理,根據經濟社會發展實際,對行政裁量權予以細化、量化,并將細化、量化標準公布執行。當前可以先期探索建立行政處罰裁量基準制度,具有行政處罰權的部門應當建立行政處罰裁量基準制度,在行政處罰法定種類和罰款幅度內對本部門的行政處罰權進行細化,根據違法事實、違法情節等因素制定相應的行政處罰標準。通過建立裁量基準、典型案例類比、行使裁量權說明理由、公開、備案等項制度,切實規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減少實施行政處罰的隨意性,保證執法行為合法公正。具有行政許可權的部門應積極探索規范行政許可自由裁量權的有效方式,為下一步開展相關工作摸索經驗。

(四)深入實施行政執法責任制,探索實行行政執法績效考核

一是認真分解執法職責,確定崗位責任。目前我市已經全面完成市級行政執法機關執法依據和執法職責的梳理工作。各執法機關應將梳理后確定的行政執法職責分解到具體執法機構和執法崗位,并明確履行每一項執法職責的程序和執法標準,確定每一個執法崗位的執法責任。建立健全行政執法責任制公示制度,將行政執法依據、職責、程序、評議考核部門、考核方式以及行政執法人員情況等內容向社會公示,接受社會監督。各區、縣(市)政府應參照市直行政執法部門執法依據梳理結果,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對本級政府所屬執法部門的執法依據和執法職責進行全面梳理,并要明確鄉(鎮)政府和街道辦事處的執法依據和執法職責,將執法責任制工作向鄉(鎮)政府和街道辦事處延伸。

二是落實檔案制度,探索實行行政執法績效考核。認真貫徹落實《__市行政執法評議考核暫行辦法》,進一步完善行政執法評議考核機制,健全行政執法評議考核檔案制度。將建立行政執法人員評議考核檔案與實際工作緊密結合起來,根據實際情況確定執法崗位和執法責任。創新檢查考評方式,探索實行行政執法績效考核,盡快建立政府績效評估體系,加強平時的監督檢查,認真聽取管理相對人和社會各界對被考評單位的評價,注重發揮現代信息管理手段在行政執法評議考核中的作用,提高評議考核的公正性和準確性。

三是豐富責任追究方式,加大責任追究力度。明確執法責任,對存在執法違法問題的執法機構和執法人員認真追究行政執法責任是深入推行行政執法責任制的關鍵環節,也是目前我市推行行政執法責任制的一個薄弱環節,必須加以改進。應在已有的相關工作制度基礎上,將國務院、省政府的有關工作要求與本地區、本部門的實際情況相結合,制定或進一步完善本地區、本部門的行政執法責任追究辦法;根據不同崗位、不同職責確定相應的執法責任,并要在確定執法責任工作中注重責任追究的可操作性;違法責任要落實到人,要讓執法違法者為自己的違法行為付出行政代價和經濟代價,使其因違法承擔的風險和成本遠遠高于違法獲取得的利益;考核結果要作為評判行政執行力和工作實績的重要標準,與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晉職晉級和提拔任用掛鉤,對行政執法責任制檢查不合格的單位,領導干部要給予通報批評、責任人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不斷豐富責任追究方式,在給予黨紀、政紀處分之外,可以多采用批評教育、限期整改、通報批評、暫扣執法證件、取消評優資格、離崗培訓、調離執法崗位等方式追究行政執法責任,推進我市行政執法責任制工作的深入開展。

(五)進一步加強監督力量,強化執法監督

對行政執法監督制度和機制在實施力度、實施方式和措施上進一步加強和改進。

一是應對執法監督工作機制作必要調整。對行政執法監督機構和職能進行合理配置,提高機構規格,形成一個完整的、相對獨立的行政執法監督體系,各級監督部門直接對政府首長負責,賦予監督部門必要的監督權和處置權,減少來自各方面對行政執法監督的干預,使其真正做到有權監督、有能力監督。

二是進一步改革、完善行政執法監督制度。建立健全執法人員檔案網上公布制、執法狀況公開制、重大違法案件點評制、個案考評制、媒體曝光案件跟蹤制、管理相對人聯系制、執法責任追究制等執法監督制度,使監督工作重點實現從監督整體到監督個體的轉移,從監督部門到監督執法人員的轉移,從建立健全制度到真正落實制度的轉移,切實發揮規范執法行為的作用。

三是深入開展案卷評查工作。要建立監督檢查記錄制度,制定并不斷完善案卷評查標準,進一步擴大評查范圍,在加強對行政處罰、行政許可案卷進行評查的同時,探索開展對行政裁決、行政確認、行政強制、行政征收等其他行政執法案卷進行評查。各級政府每年要組織一次行政執法案卷評查活動,促進規范執法。

篇(8)

我國現行的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模式,起源于1996年 10月 1日生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關于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的規定但不管是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還是其前身是城市管理監察大隊,面臨的最多的執法困境,還是來自與流動商販之間的博弈。從 2006年的“北京城管隊長被殺案”到最近的的“女商販咬傷城管隊員事件”,城管執法與流商之間的暴力沖突一直沒有停息.在“全國城管執法隊伍形象建設年”的2008年,城管執法仍然面臨著嚴重的現實困境。

一、城管執法管理流商的現實困境

一方面,城管執法因多是針對流動商販的無證經營行為,執法手段以沒收處罰為主,這直接損害了流動商販賴以養家糊的能力。因而他們抗法甚至是暴力抗法;另一方面,城管執法部門面對流動商販的抗法甚至暴力抗法,人身安全面臨著威脅,有時又不得不野蠻執法。這就造成了城管執法領域的惡性循環:執法力量在不斷強化,配備的執法工具越來越強大,執法力度在不斷加大,但仍然問題成堆,執法成效不夠明顯。部分執法人員的個人素質不高,執法不文明的現象時有發生,處罰方式隨意性強,執法方式簡單粗暴.例如河南商丘城管執法隊員當街摔爛瓜農西瓜的現象,容易造成了商販對于城管執法人員的仇恨心理和畏懼心理。同時,流動商販的利益得不到合理滿足,生存權得不列保障,社會公眾出于同情弱者的心理,也對城管執法部門,尤其是部分執法人員的粗暴執法嚴重不滿。

二 、分析解讀我國城管執法陷入執法困境的原因

(一)城市管理理念落后,缺乏人性化考慮

城管執法中暴露出來的許多問題。其實質反映了社會處于轉型期的大背景下,傳統管理理念與多元化社會中日益復雜的社會需求之間的沖突。長期以來,我國實行政府社會高度合一的管理模式,在管理理念上重視執法效率,在管理制度上簡單機械,缺乏人性化考慮,忽視被管理者的需要。這點在城市管理理念中對于流動商販的定位中顯得尤為突出,僅強調流動商販對于城市秩序的破壞,忽視他們的生存權就業權。流動商販往往屬于城市中的弱勢群體 ,文化水平相對較低,多數缺乏一技之長 。缺乏一定的資金改 善經營條件,從事流動經 營屬于迫于生存壓力的無奈之舉。而在國外,人性化理念是國外在城市管理中可以被稱為普世原則,政府需要充分考慮流 動商販的生存需要 ,重在疏導,力求在保障流動商販就業權益、民眾方便和城市秩序之間實現多贏。例如韓國政府 出臺的一系列針對流動商販管理的措施,將市區劃分為三類:第一類是“絕對禁止區域”,指擺攤造成通行不便,嚴重影響市容的地區。第二類是“相對禁止區域”,指妨礙城市美觀等危害程度較小的地區,在這里對攤位的規模 、擺攤的時間和經營范 圍有一定的限制,對申請在此擺攤要嚴加管理。第三類是“誘導區域”,一般包括和住宅區分離的城市中心外圍的空地、車輛通行很少的河溪兩側道路、經過長時間形成的傳統市場內的道路。流動商販繳納極低的費用之后就可以在“相對禁 止區域”申請到 一個對營業時間和經 營范 圍有明確限制的攤位,或者在“誘導區域”擺攤設點,商販在這類區域內只要經營范圍不違法不妨礙市民方便即為合法。區域和時間劃分清楚不僅有利于執法部門區別對待,也有利于擺攤設點者的自覺遵守。這樣劃分城市區域,不僅滿足流動商販的生存需要,方便了群眾,還有利于將原本散亂的流動商販集中到固定的區域內統一管理。在美國,也有類似的制度,但是相較韓國更加寬松。例如對于偶爾才擺攤而未申請合法攤位的非法攤販,只要民眾不投訴,執法人員一般情況下不會主動取締,真正實現了管理的人性化。[

(二)城管執法人員良莠不齊,執法粗暴

城管執法人員不文明執法是城管執法陷入困境的直接的原因。在我國,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是2002年之后才剛剛建立起來的.它集原來分屬于環保、環衛、規劃、工商等職能部門的行政處罰權全部或部分于一身,成員來源復雜多樣,個人素質良莠不齊,加之在處罰流動商販的時候容易遭遇抵抗等客觀因素,致使不文明的執法現象在城管執法懲罰流動商販領域表現得尤其突出。其主要表現就是執法主體在執法過程中作風粗暴、濫用職權隨意罰款。許多城管執法人員在對違法行為進行糾正、制止時,往往采取過激行為,導致城管執法人員與流動商販之間的矛盾升級,單純的處罰行為演變為雙方的暴力對抗。在O7年發生在北京的“城管協管員圍毆攤主暴打警察”事件,甚至出現了有部分城管執法人員依靠行政執法權作惡一方,成為新的社會不安定因素。城管隊伍素質不高、管理不規范的聞題十分突出。而在美國,在各類執法人員中,只有警察才有權給無證經營的流動商販開具罰單,如果執法人員滋擾小商販的合法經營行為,一經舉報立刻遭到嚴懲。而在韓國,巡查人員一般不沒收違規攤主的東西,但特別管制時例外。執法人員態度非常溫和,忠實履行法規,很少出現與攤主的暴力沖突。如果攤主違規是初次,可能要根據“非法占用道路獲取利益行為”罰款4.5萬韓元(1元人民幣約合120韓元)。一些攤主的物品被沒收后,覺得價值高于這個數,也會交錢領回自己的東西。

(三)法律依據不足.城管職能各地不一

城市行政管理局最初是一個臨時性的機構,缺乏合法地位,后來也是為解決地方財政而成立,同樣缺乏合法地位。《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雖然規定了有關授權地方政府整合行政處罰權的內容但缺乏與之配套的相關法規,全國城管執法局的職權范圍沒有一個統一明確的界定,其設立和職權范圍基本上是由上級政府決定.這就導致了城管執法權力范圍的無限制。例如,成都市自2003年以來就包括了市容市政、規劃、工商 、食品衛生等類近 120項的行政處罰權:北京市目前已包括 13大類近300項的行政處罰權。然而它們都沒對這些權力行使時的執法方式和執法程序用法律法規的形式加以明確.很顯然這與我國缺乏一部完整統一的行政執法程序法律有關。而在香港,對于流動商販的管理制度類似與韓國,香港食環署陸續出臺《公眾衛生及市政條例》、《小販規例》、《食物業規例》等法規,作為管理流動商販依據。食環署下設小販事務隊(包括總部特遣隊和分區事務隊)進行執法,類似于國內的的城管隊。

(四)流動商販缺乏自我管理和自我約束

我國的流動商販都是小本經營,自發性極強,經常違章占道,破壞城市衛生和城市正常秩序,因此他們也成為城管執法重點“照顧”的對象。即使面對執法人員的不文明執法行為甚至是非法侵犯行為時也沒有可以表達利益的渠道。而在韓國,政府鼓勵流動商販攤主們成立了“全國攤店業主聯合會”.聯合會擁有自己的網站.爭取商販的合法地位。幫助加入的攤主維護自身權利,同時加強內部管理,主動舉報非法經營或是不按規定設攤的商販.協助政府維護城市秩序。

三、因應城管執法現實困境的對策

(一)借鑒優秀管理制度。完善城市區域規劃

城市的起源于商貿。最初的城市是依托于“市”,也就是集市而產生的,最初的城市管理應當是對于城市內集市的管理。歷代的流動商販對于城市的發展都有重要作用。有很多老字號就是靠走街串巷逐漸打拼起來的,例如著名的“小紹興”就是挑扁擔賣餛飩出身,“張小泉”是磨剪刀出身。上海的“城隍廟”、南京的“夫子廟”也是靠攤販積累起來的名氣和人氣,反而成為城市文化不可缺少的一部分,最終成為一道靚麗的城市文化名片。因此,從這個角度來說,為流動商販規劃專門區域,不但有利于解決這部分人群的就業問題,緩和城管 執法與流動商販之間的矛盾 更有利于整個社會的安定和城市文化的培養。

在具體舉措上可以借鑒韓、美等國的經驗,劃分城市區域,根據城市各區域的用途.以方便民眾生活為原則,放寬對流動商販擺攤的限制條件,劃出不利于 交通 或者有重要象征意義不適于擺攤的“絕對禁止區域”、劃出限制經營范圍和經營時間的“限制經營范 圍區域 ”以及鼓勵流動商販進駐方便民眾生活的“引導區域”,讓商販在許可范圍內合法經營。

同時 。城管執法職能也相應轉變,針對于流動商販的管理由原來的單純“打擊 、罰沒”轉變為“監督為主 ,打擊為輔”,變“堵”為“疏”,疏堵結合 ,促進流動商販主動辦理相關證照,合法經營,自覺維護城市秩序,將流動商販納入到有序的管理軌道,從根源上減少產生沖突,實現文明執法,提高管理效能。

(二)建立和完善城管執法法律體系,規范城管職能

目前,城管部門相對集中行使的職權主要是行政處罰權,其法律依姑是1996年《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 十六條的規定:“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決定一個行政機關行使有關行政機關的行政處罰權,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權只能由公安機關使 。”1997年,北京市宣武區經國務 院批準率先成為城市管理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的改革試點區。2000年,《國務院辦公廳關于繼續做好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試點工作的通知》(第 63號文件)指出:“實行相對集行政處罰權制度,對于建立‘精簡、統一、效能’的行政管理體制都有意義。”并且要求集中行使行政處罰權的部門應為本級政府的行政機關,不足某一政府部門的內設機構或下設機構。2002年,《國務院關于進一步推進相對集 中行政處罰權工作的決定》使得試點改革發展成為全國通行的制度。

這些文件和規定都成為城管執法行政處罰權的法律依據,但是從全國范圍來看城管執法部門法律地位不明確、各地執法職能范圍不一致和在執法過程中缺乏執法具體標準仍是急待解決的現狀。我國城管立法的當務之急,是盡快制定出一部統一的有關城市管理綜合執法的法律.使城管執法部門的權威性能夠得整個社會的認同。同時明確城管執法的職能范圍.加快建立權責明確、行為規范、監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使城管執法人員在執法過程中有具體的處罰標準壓縮自由裁量權彈性避免出現隨意收費、任意罰款、濫用職權的“城管現象”.不斷提高依法行政 和嚴格執法的質量和水平。

(三)推動成立相關民間組織,促進商販自我管理

在城市管理中.可以適度吸納民間因素參與城市秩序的維護,由政府推動成立小商販自我管理組織,內部提高對流動商販的技術教育。幫助商販掌握一定的職業技能,對外可以協助政府管理小商販,調動商販自身自我管理、自我監督。同時也可以節省行政資源在管理流動商販上的支出,提高行政效率。

四、結語

城管執法是一項復雜的社會系統工程,解決城市發展中的新問題往往都找不到現成答案’需要我們不斷改革創新,探索前進,需要各部門與社會公眾的共同參與。單它不僅與城管執法工作本身有關,還與一個國家的利益表達機制、就業以及社會保障等制度密切相關,后者的完善可以為城管執法創造一個良好的環境。面對現代城市出現的各種問題,我們不可能畢其功于一役”,將所有的城市問題在短時間內完全解決。有些問題具有階段性,隨著時間的推移就能夠得到有效解決有些問題需要在改革發展中不斷探索,不斷借鑒優秀成果,完善相關制度措施,我們才能使城管執法走出現實困境,找到一條符合我國國情的城管執法之路。

參考文獻

[1]《我國城管執法的現實困境與對策》張玉磊;山東行政學院山東省經濟管理干部學院學報.2007年 03期.

[2]《城管執法的問題與挑戰一北京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調研報告》馬懷德王柱國;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學院學報,2007年o6期.

篇(9)

我國現行的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模式,起源于1996年10月1日生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關于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的規定但不管是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還是其前身是城市管理監察大隊,面臨的最多的執法困境,還是來自與流動商販之間的博弈。從2006年的“北京城管隊長被殺案”到最近的的“女商販咬傷城管隊員事件”,城管執法與流商之間的暴力沖突一直沒有停息.在“全國城管執法隊伍形象建設年”的2008年,城管執法仍然面臨著嚴重的現實困境。

一、城管執法管理流商的現實困境

一方面,城管執法因多是針對流動商販的無證經營行為,執法手段以沒收處罰為主,這直接損害了流動商販賴以養家糊的能力。因而他們抗法甚至是暴力抗法;另一方面,城管執法部門面對流動商販的抗法甚至暴力抗法,人身安全面臨著威脅,有時又不得不野蠻執法。這就造成了城管執法領域的惡性循環:執法力量在不斷強化,配備的執法工具越來越強大,執法力度在不斷加大,但仍然問題成堆,執法成效不夠明顯。部分執法人員的個人素質不高,執法不文明的現象時有發生,處罰方式隨意性強,執法方式簡單粗暴.例如河南商丘城管執法隊員當街摔爛瓜農西瓜的現象,容易造成了商販對于城管執法人員的仇恨心理和畏懼心理。Www.133229.cOm同時,流動商販的利益得不到合理滿足,生存權得不列保障,社會公眾出于同情弱者的心理,也對城管執法部門,尤其是部分執法人員的粗暴執法嚴重不滿。

二、分析解讀我國城管執法陷入執法困境的原因

(一)城市管理理念落后,缺乏人性化考慮

城管執法中暴露出來的許多問題。其實質反映了社會處于轉型期的大背景下,傳統管理理念與多元化社會中日益復雜的社會需求之間的沖突。長期以來,我國實行政府社會高度合一的管理模式,在管理理念上重視執法效率,在管理制度上簡單機械,缺乏人性化考慮,忽視被管理者的需要。這點在城市管理理念中對于流動商販的定位中顯得尤為突出,僅強調流動商販對于城市秩序的破壞,忽視他們的生存權就業權。流動商販往往屬于城市中的弱勢群體,文化水平相對較低,多數缺乏一技之長。缺乏一定的資金改善經營條件,從事流動經營屬于迫于生存壓力的無奈之舉。而在國外,人性化理念是國外在城市管理中可以被稱為普世原則,政府需要充分考慮流動商販的生存需要,重在疏導,力求在保障流動商販就業權益、民眾方便和城市秩序之間實現多贏。例如韓國政府出臺的一系列針對流動商販管理的措施,將市區劃分為三類:第一類是“絕對禁止區域”,指擺攤造成通行不便,嚴重影響市容的地區。第二類是“相對禁止區域”,指妨礙城市美觀等危害程度較小的地區,在這里對攤位的規模、擺攤的時間和經營范圍有一定的限制,對申請在此擺攤要嚴加管理。第三類是“誘導區域”,一般包括和住宅區分離的城市中心外圍的空地、車輛通行很少的河溪兩側道路、經過長時間形成的傳統市場內的道路。流動商販繳納極低的費用之后就可以在“相對禁止區域”申請到一個對營業時間和經營范圍有明確限制的攤位,或者在“誘導區域”擺攤設點,商販在這類區域內只要經營范圍不違法不妨礙市民方便即為合法。區域和時間劃分清楚不僅有利于執法部門區別對待,也有利于擺攤設點者的自覺遵守。這樣劃分城市區域,不僅滿足流動商販的生存需要,方便了群眾,還有利于將原本散亂的流動商販集中到固定的區域內統一管理。在美國,也有類似的制度,但是相較韓國更加寬松。例如對于偶爾才擺攤而未申請合法攤位的非法攤販,只要民眾不投訴,執法人員一般情況下不會主動取締,真正實現了管理的人性化。[

(二)城管執法人員良莠不齊,執法粗暴

城管執法人員不文明執法是城管執法陷入困境的直接的原因。在我國,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是2002年之后才剛剛建立起來的.它集原來分屬于環保、環衛、規劃、工商等職能部門的行政處罰權全部或部分于一身,成員來源復雜多樣,個人素質良莠不齊,加之在處罰流動商販的時候容易遭遇抵抗等客觀因素,致使不文明的執法現象在城管執法懲罰流動商販領域表現得尤其突出。其主要表現就是執法主體在執法過程中作風粗暴、濫用職權隨意罰款。許多城管執法人員在對違法行為進行糾正、制止時,往往采取過激行為,導致城管執法人員與流動商販之間的矛盾升級,單純的處罰行為演變為雙方的暴力對抗。在o7年發生在北京的“城管協管員圍毆攤主暴打警察”事件,甚至出現了有部分城管執法人員依靠行政執法權作惡一方,成為新的社會不安定因素。城管隊伍素質不高、管理不規范的聞題十分突出。而在美國,在各類執法人員中,只有警察才有權給無證經營的流動商販開具罰單,如果執法人員滋擾小商販的合法經營行為,一經舉報立刻遭到嚴懲。而在韓國,巡查人員一般不沒收違規攤主的東西,但特別管制時例外。執法人員態度非常溫和,忠實履行法規,很少出現與攤主的暴力沖突。如果攤主違規是初次,可能要根據“非法占用道路獲取利益行為”罰款4.5萬韓元(1元人民幣約合120韓元)。一些攤主的物品被沒收后,覺得價值高于這個數,也會交錢領回自己的東西。

(三) 法律 依據不足.城管職能各地不一

城市行政管理局最初是一個臨時性的機構,缺乏合法地位,后來也是為解決地方財政而成立,同樣缺乏合法地位。《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雖然規定了有關授權地方政府整合行政處罰權的內容但缺乏與之配套的相關法規,全國城管執法局的職權范圍沒有一個統一明確的界定,其設立和職權范圍基本上是由上級政府決定.這就導致了城管執法權力范圍的無限制。例如,成都市自2003年以來就包括了市容市政、規劃、工商、食品衛生等類近120項的行政處罰權:北京市目前已包括13大類近300項的行政處罰權。然而它們都沒對這些權力行使時的執法方式和執法程序用法律法規的形式加以明確.很顯然這與我國缺乏一部完整統一的行政執法程序法律有關。而在香港,對于流動商販的管理制度類似與韓國,香港食環署陸續出臺《公眾衛生及市政條例》、《小販規例》、《食物業規例》等法規,作為管理流動商販依據。食環署下設小販事務隊(包括總部特遣隊和分區事務隊)進行執法,類似于國內的的城管隊。

(四)流動商販缺乏自我管理和自我約束

我國的流動商販都是小本經營,自發性極強,經常違章占道,破壞城市衛生和城市正常秩序,因此他們也成為城管執法重點“照顧”的對象。即使面對執法人員的不文明執法行為甚至是非法侵犯行為時也沒有可以表達利益的渠道。而在韓國,政府鼓勵流動商販攤主們成立了“全國攤店業主聯合會”.聯合會擁有自己的網站.爭取商販的合法地位。幫助加入的攤主維護自身權利,同時加強內部管理,主動舉報非法經營或是不按規定設攤的商販.協助政府維護城市秩序。

三、因應城管執法現實困境的對策

(一)借鑒優秀管理制度。完善城市區域規劃

城市的起源于商貿。最初的城市是依托于“市”,也就是集市而產生的,最初的城市管理應當是對于城市內集市的管理。歷代的流動商販對于城市的 發展 都有重要作用。有很多老字號就是靠走街串巷逐漸打拼起來的,例如著名的“小紹興”就是挑扁擔賣餛飩出身,“張小泉”是磨剪刀出身。上海的“城隍廟”、南京的“夫子廟”也是靠攤販積累起來的名氣和人氣,反而成為城市文化不可缺少的一部分,最終成為一道靚麗的城市文化名片。因此,從這個角度來說,為流動商販規劃專門區域,不但有利于解決這部分人群的就業問題,緩和城管執法與流動商販之間的矛盾更有利于整個社會的安定和城市文化的培養。

在具體舉措上可以借鑒韓、美等國的經驗,劃分城市區域,根據城市各區域的用途.以方便民眾生活為原則,放寬對流動商販擺攤的限制條件,劃出不利于 交通 或者有重要象征意義不適于擺攤的“絕對禁止區域”、劃出限制經營范圍和經營時間的“限制經營范圍區域”以及鼓勵流動商販進駐方便民眾生活的“引導區域”,讓商販在許可范圍內合法經營。

同時。城管執法職能也相應轉變,針對于流動商販的管理由原來的單純“打擊、罰沒”轉變為“監督為主,打擊為輔”,變“堵”為“疏”,疏堵結合,促進流動商販主動辦理相關證照,合法經營,自覺維護城市秩序,將流動商販納入到有序的管理軌道,從根源上減少產生沖突,實現文明執法,提高管理效能。

(二)建立和完善城管執法 法律 體系,規范城管職能

目前,城管部門相對集中行使的職權主要是行政處罰權,其法律依姑是1996年《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十六條的規定:“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決定一個行政機關行使有關行政機關的行政處罰權,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權只能由公安機關使。”1997年,北京市宣武區經國務院批準率先成為城市管理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的改革試點區。2000年,《國務院辦公廳關于繼續做好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試點工作的通知》(第63號文件)指出:“實行相對集行政處罰權制度,對于建立‘精簡、統一、效能’的行政管理體制都有意義。”并且要求集中行使行政處罰權的部門應為本級政府的行政機關,不足某一政府部門的內設機構或下設機構。2002年,《國務院關于進一步推進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工作的決定》使得試點改革發展成為全國通行的制度。

這些文件和規定都成為城管執法行政處罰權的法律依據,但是從全國范圍來看城管執法部門法律地位不明確、各地執法職能范圍不一致和在執法過程中缺乏執法具體標準仍是急待解決的現狀。我國城管立法的當務之急,是盡快制定出一部統一的有關城市管理綜合執法的法律.使城管執法部門的權威性能夠得整個社會的認同。同時明確城管執法的職能范圍.加快建立權責明確、行為規范、監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使城管執法人員在執法過程中有具體的處罰標準壓縮自由裁量權彈性避免出現隨意收費、任意罰款、濫用職權的“城管現象”.不斷提高依法行政和嚴格執法的質量和水平。

(三)推動成立相關民間組織,促進商販自我管理

在城市管理中.可以適度吸納民間因素參與城市秩序的維護,由政府推動成立小商販自我管理組織,內部提高對流動商販的技術 教育 。幫助商販掌握一定的職業技能,對外可以協助政府管理小商販,調動商販自身自我管理、自我監督。同時也可以節省行政資源在管理流動商販上的支出,提高行政效率。

四、結語

城管執法是一項復雜的社會系統工程,解決城市發展中的新問題往往都找不到現成答案’需要我們不斷改革創新,探索前進,需要各部門與社會公眾的共同參與。單它不僅與城管執法工作本身有關,還與一個國家的利益表達機制、就業以及社會保障等制度密切相關,后者的完善可以為城管執法創造一個良好的環境。面對 現代 城市出現的各種問題,我們不可能畢其功于一役”,將所有的城市問題在短時間內完全解決。有些問題具有階段性,隨著時間的推移就能夠得到有效解決有些問題需要在改革發展中不斷探索,不斷借鑒優秀成果,完善相關制度措施,我們才能使城管執法走出現實困境,找到一條符合我國國情的城管執法之路。

【 參考 文獻 】

[1]《我國城管執法的現實困境與對策》張玉磊;山東行政學院山東省 經濟 管理干部學院學報.2007年03期.

篇(10)

一、消防行政訴訟案件的主要特點

1、

數量上偏少。據遼寧省消防部門統計,1998年至2001年3年間,全省各級公安消防機構共檢查單位22.7萬個,整改一般火災隱患

299624項,辦理行政處罰案件21336起,其中警告4732起,罰款處罰12230起,責令三停處罰4052起,行政拘留322

人。與上述消防行政執法行為相比,同期全省僅發生行政訴訟案件7起,在具體行政行為總數中所占比例極小。與工商、稅務、城管等大多數行政部門相比,甚至與治安、交通等警種相比,行政訴訟案件數量要少很多。

2、

行政處罰決定和火災事故調查結論是訴訟熱點,其中針對火災調查結論的訴訟案件占很大比例。據統計,1998年《消防法》頒布實施以來,遼寧省共發生行政訴訟案件13起,主要是當事人不服消防部門做出的行政處罰、行政許可和火災事故調查結論,其中當事人不服火災事故調查結論引發的行政訴訟案件就有8起,占發案總數的62%;不服行政處罰決定引發的行政訴訟案件有3起,占發案總數的23%論文。

3、

行政訴訟案件的發生大都與民事訴訟有關。許多當事人提起火災行政訴訟,大都是為挽回民事訴訟中敗訴責任而提起的,當事人認為民事案件敗訴主要原因是由于消防部門出具的火災原因和火災事故責任認定結論不利于自己,便在提起上訴或者申訴期間,試圖通過提起行政訴訟,消防部門的結論,從而達到在民事案件審理中占據主動,直至勝訴的目的;也有的是擔心在今后的民事訴訟中,依據消防部門出具的火災事故調查結論,可能要承擔敗訴責任而提起的訴訟。此外,在對行政許可不服提起的訴訟案件中,出現了新苗頭,如:大連市民劉某因對所購商品房不滿意,為達到退房的目的,在采取其他辦法無效的情況下,以消防驗收合格這一具體行政行為錯誤為由,將消防部門告上法庭。

4、

從案件審理結果看,消防部門勝訴較多。截至目前,遼寧省發生的13起消防行政訴訟案件中,裁定中止訴訟1起,維持消防部門決定5起,駁回原告4起,正在審理3起,遼寧省消防部門尚沒有在行政訴訟案件中敗訴,全國其他地方消防部門勝訴率亦很高。

二、消防行政訴訟中存在的主要問題和解決對策

1、

火災事故調查結論是否可以列入行政訴訟案件的受案范圍,法律規定之間有沖突,各地法院的做法亦有所不同,客觀上造成了一定程度的執法紊亂。

火災事故調查結論是否可以列入行政訴訟案件的受案范圍,不但理論界存在爭議,在法律規定之間也同樣存在沖突。《公安部關于對火災事故責任認定不服是否屬于行政訴訟受案范圍的批復》(以下簡稱公復字[2000]3號文件)對此明確作出了否定的答復,《火災事故調查規定》也規定,“火災原因,火災事故責任重新認定為最終決定”。但在2000年03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后,人民法院開始受理火災事故調查結論的行政訴訟案件。

此后,雖然全國各地因不服火災事故調查結論而引起的訴訟案件不斷發生,但是各地人民法院的處理卻各有不同。如發生在四川敘永縣的一起案件,法院以火災事故調查結論屬行政確認行為,進行了受理和審判,同時提出《火災事故調查規定》及公復字[2000]3號文件均非法律,并非《行政訴訟法》第十二條第四款所指的:“法律規定由行政機關最終裁決的具體行政行為”,而在人民法院司法審查的范圍之外。此外,在貴州云巖也發生了一起類似案件,法院卻在終審判決撤銷《火災事故責任重新認定決定書》之后,又通過審判監督程序,根據公安部公復字[2000]3號文件,再審駁回了當事人的。2002年10月22日,寧夏自治區鹽池縣人民法院審理全區第一起當事人不服火災原因、火災事故責任認定引起的行政訴訟案件,經法庭陳述和調查,鹽池縣人民法院以火災事故調查結論不是具體行政行為為由,當庭駁回原告了訴訟請求。

法律的沖突,使原本很嚴肅的執法過程出現了隨意性,實踐中不但當事人不知所措,人民法院也無所適從。

2、消防體制特殊性帶來的弊端已波及到行政訴訟

我國實行的消防體制非常特殊,特殊性在于主體具有兩重性,一方面作為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擔負保衛國家、集體財產安全和公民生命、財產安全,撲救火災的神圣使命,另一方面作為公安消防機構,具體履行政府消防管理的職責,《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與此對應,分別規定了“公安消防隊”和“公安消防機構”兩個法律主體概念。1998年遼寧省出現了全國第一例狀告119的行政訴訟案件后,這種兩重性帶來的一些弊端開始引起人們注意,實踐中,全國范圍的法院極少受理這類案件,尚未出現明顯問題,但在理論界對于火災撲救行為是否屬于行政行為、是否可訴等方面出現了不同的觀點,一種觀點認為火災撲救行為不是具體行政行為,不應納入行政訴訟受案范圍,另一種觀點則認為火災撲救行為是行政救助行為,應當納入行政訴訟受案范圍,對火災撲救中出現的不作為,應當進行國家賠償。在這方面,尚無權威性的定論,或許這個問題的解決需要同理順消防體制一并考慮。火災撲救是否可能形成類似火災事故調查結論那樣的訴訟難點還不得而知,但是這一點恰恰是最讓人憂慮的,為避免重蹈教訓,應當理論和實務上予以重視。3、個別執法人員不能善待原告和自覺接受司法審查

個別執法人員存在法律意識不強,素質不高的問題,錯誤地認為提起行政訴訟的老百姓是刁民,對其歧視甚至敵視,總想找機會懲治其一番;對人民法院依法審查具體行政行為有抵觸情緒,認為行政訴訟是將司法權凌駕于行政權之上,不愿主動配合、協助人民法院對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審查;甚至以弄虛作假、規避法律等手段阻撓公民、法人行使訴權,使其不敢告、不能告、或告后又撤訴。

4、當事人不敢訴和濫訴的現象并存

公民、法人不敢大膽行使訴權,能忍則忍,能不告則不告;有的前面告了,后來又撤訴。很多人認為:“縣官不如現管,贏官司只一次,受氣是一輩子。”與此相反,有的當事人濫用訴權,案件歷經一審、二審和再審等階段仍不罷休;有的在提起民事賠償訴訟敗訴后,又以不知訴權為由向法院提取訴訟等等。

毋庸諱言,上述問題應予徹底解決,然而在現行法體制的制約下,無疑又是在短期內難以解決的艱巨任務。既需要國家重視和決策,又需要全社會的廣泛關注和參與,更需要立法機關、行政機關、司法機關以及行政法學界的通力協作和不懈努力,從立法,行政程序,司法制度及法制宣傳各方面,共同研究采取切實可行,能夠治標又治本的有效措施。現時期,國家不但要消除法律之間的沖突,還要加快消防工作改革和體制創新的步伐,盡快理順消防體制在運行中表現出的不合理方面;消防部門要全面推進依法行政,不但應當建立健全制度,提高執法質量和服務質量,規范行政措施制定工作,完善行政執法責任制和執法過錯責任追究制度,

更要擺正自己的位置,接受法律的監督,依法履行自己的訴訟義務;各級領導和執

法人員要加強學習和培訓,增強依法行政的意識和觀念,提高依法行政的自覺性和主動性。各級人民法院要強化憲法和法律意識,堅持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統一,確保司法公正。

三、今后消防行政訴訟發展趨勢的預測

1、消防行政訴訟案件數量將上升

我國行政訴訟法實施以來,行政訴訟案件逐年以兩位數的百分比上升,而在去年的約10萬起行政訴訟案中,老百姓勝訴率達到40%(即4萬件)左右。更為重要的是,更大數量的違法行政行為,由于有了行政訴訟而被制止在萌芽狀態,或被糾正在行政機關內部。隨著公民法律知識和依法維權的意識不斷深入人心,隨著WTO規則對政府依法行政的約束,今后,越來越多的公民、法人都有可能將與消防部門的爭議訴諸于法律,除涉及行政處罰、火災事故調查結論外,還將涉及消防行政許可、檢查、強制、命令等方面具體行政行為及部分抽象行政行為,那樣一來,消防行政訴訟案件的數量也將逐年上升,這是符合客觀規律的。

2、消防行政訴訟案件難度加大

篇(11)

一、積極學習、充實自我。連續兩年我在科內組織開展鄧--理論、三個代表、科學發展觀學習活動,提高全科人員政治修養及技能素養。先后組織了《行政許可法》《食品安全法》等宣貫、執法人員春季培訓,案審人員封閉訓練,組織執法人員學習新頒布的質監法規、規章以及《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瀆職侵權犯罪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提高執法人員的權責意識和用法能力。撰寫《我市液體中電阻起動業的的生產質量現狀及思考》受到市委、市政府的主要領導的好評,《論行政執法的藝術性一文》被國家質檢總局收錄到優秀質檢論文文集匯編,同時被省政府法制辦列為優秀法制論文參加展評。年我在各類報刊、雜志、新聞報道120多篇,被市局評為宣傳報道先進個人。

二、加強依法行政意識,樹立執法為民的思想。一是強調監督與服務相結合,行政管理與行政執法協調發展,突出行政執法對行政管理的推動作用。實行執法檢查報批制度,要求稽查機構除確有證據的投訴、舉報外,不再實施日常監督檢查,提高執法針對性。二是進一步完善“一主多協”的監管體制,減少多頭進企業,交叉檢查、重復檢查的發生。三是進一步加大執法打假力度,對于拒不整改、存在嚴重質量問題以及嚴重安全隱患的,集中整治,受到了政府的肯定和企業的歡迎。年,全年出動執法人員10470余人次,查處各類案件1015件,查獲假冒偽劣產品貨值1284萬元。

三、落實案件集體審理制度,不斷提升案件質量。一是在全市范圍內推行集中案審制度,要求所有立案案件必須由案件審理委員會審理,案審意見一旦表決通過,必須無條件執行。確需減免緩的必須由案審會決定。拒不履行的,一律提交法院強制執行。二是改善案件審理流程。將以前通讀調查報告的案情匯報方式,改變為先簡介案情,重點突出證據展示及分析,不僅大大縮短了審理時間,同時突出了證據的重要性,提高了案審效率。三是現場督辦,提高案審質量。年,我組織各級案審人員持續一周對各縣(市)召開的案審會進行實地觀摩、當場點評,并就怎樣開好案審會進行調研,并因地制宜的提出意見及建議。四是積極推行陽光案審,對疑難復雜、社會影響大的案子邀請當地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政府法制辦及法院人員參與案件審核,對特別有影響的案件通過新聞媒體進行報道。近兩年有21起案件通過陽光案審的這種形式獲得了社會的廣泛好評。

四、作好指導工作,規范執法行為。一是對案審會形成的每一類案件的審理意見進行總結,針對各類案件執法思路、取證要求、自由裁量權適用等形成統一的指導意見,引導、規范執法行為。在此基礎上,對日常法制管理工作中發現的好的做法及措施,形成行政指導,在各縣(市)進行推廣。二是規范自由裁量權適用,確保全市系統執法尺度統一。年,我組織專人對質監系統常用的法律法規中處罰條款進行細化,界定每種違法行為的處罰階位,形成了《市質監系統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實施細則》。強化了自由裁量權的實際操作性,行政處罰進一步規范。三是組織制定出臺了《市質量技術監督行政執法工作規范》(試行),對技術監督行政行為和執法用語規范,行政執法程序步驟方法進行了詳細的規范,確保依法行政。《自由裁量權實施細則》、《行政執法工作規范》的出臺受到了市人民政府法制辦的高度肯定,在對我局的規范執法調研后,形成材料,上報省政府法制辦和國務院法制辦,材料在《法制》和《中國政府法制網》上刊出。

五、執法監督形式更加多樣,針對性更強。一是從年6月起,我組織在全市質監系統開展執法文書評優大賽,將提高政府執行力大討論及文明執法教育活動落到實處,切實將優化經濟環境的理念貫徹下去。該項工作收到了市政府法制辦的好評,并在《法制》上作為經驗進行推介。二是根據我局出臺的《行政執法監督工作實施細則》要求,通過備案審查、督查督辦、行政檢查、案件評查、行政復議等執法監督手段在執法工作中的使用,對執法流程管理、案件質量、票據管理、案件質量等方面實行季度檢查、抽查,對存在問題的單位有針對性的下達執法監督意見書及整改通知。年,共組織開展定期執法監督檢查、案件清查、集中案審執行情況檢查和案件評查工作8次,對存在的問題進行了通報,對出現錯案的相關人員進行追究。年,共有2家執法單位被通報,1人調離執法崗位,2人受到戒勉談話,對遲報漏報執法信息的2人分別處以100-200元罰款的處罰。

六、認真貫徹行政復議法律法規,加強行政復議工作。一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和省政府《省行政復議實施辦法》的規定,下發了《關于認真貫徹執行行政復議相關法規規章的通知》,我要求執法人員充分認識行政復議工作的重要性,認真貫徹法律法規的新要求,規范執法行為,提高依法行政水平。二是做到當天受理,當天下達受理通知及行政復議案件權利義務告知書,并積極組織有爭議的雙方進行復議聽證。三是對符合調解要求的復議案件進行積極調解。年,我科共受理各類復議及訴訟案件4起,其中復議案件2起,1件終止,1件撤回,2訟案件,1件撤訴,1件維持。

今后努力的方向:

(一)對下級執法管理及法制監督工作制度有待進一步落實。首先,各執法機構在按照市局制訂的各項監督制度進行有效的執法監督及法制管理上有欠缺;其次,督查督辦力度不夠,不能引起執法機構足夠的重視。

主站蜘蛛池模板: 黔南| 亚东县| 会宁县| 钟山县| 中阳县| 鹤山市| 禄劝| 绍兴市| 荔浦县| 门头沟区| 察隅县| 富蕴县| 鹤庆县| 陇川县| 舞阳县| 安阳县| 内丘县| 伊宁县| 江津市| 迁安市| 米林县| 闸北区| 正宁县| 池州市| 河源市| 苍南县| 平潭县| 仙游县| 依兰县| 高要市| 醴陵市| 内乡县| 凌海市| 邯郸县| 广西| 新化县| 太仆寺旗| 顺义区| 唐河县| 绥宁县| 阳江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