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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構安全鑒定報告大全11篇

時間:2022-12-29 11:4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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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構安全鑒定報告

篇(1)

Abstract: in this paper the author of the work of building appraisal content of some understanding and awareness is discussed in this paper.

Keywords: building appraisal, understanding, understanding, and discussed

中圖分類號:G267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

我國建筑行業長期以來存在一個“重新建,輕管理”的誤區,針對擬建、新建工程的管理、設計、施工、驗收的技術標準、規程、規范,相對完善、配套,但對于房屋鑒定方面相關的標準、規程、規范相對滯后,種類數量較少,沒有形成一套完善成熟的鑒定與加固改造的技術標準體系。

由于房屋的結構和構造呈現多樣化和復雜化,房屋在使用過程中出現的問題也呈現出各種的表現形式(沉降、裂縫、傾斜等)。房屋鑒定是根據相應的建筑結構及地基基礎的專業知識,依據現行的鑒定標準、規范,借助檢測工具和儀器設備,對房屋的關鍵結構部位、地基承載力和結構部件的損壞原因等情況進行檢測、計算、分析最后得出結論。下面就在房屋鑒定工作和學習中對其工作方法及特點一些理解與探討,筆者進行簡要的闡述。

一、房屋鑒定的特殊性與重要性

1. 房屋鑒定的特殊性在于它需要了解建筑行業中各專業的理論和實際經驗,它要求鑒定技術人員熟悉結構設計及施工技術,并且了解自然狀態對房屋的影響,在需要司法解決問題情況下,還要有一定的法律知識。

2. 由于房屋的結構多樣性,地質條件和建筑年代各有不同,體現出的現象也千差萬別,故房屋鑒定還具有一定的靈活性,表現在:同一個工程的鑒定報告,可能出現兩個以上的鑒定結論;同一個鑒定報告房屋鑒定不會出現在不同的鑒定項目中,要根據每個鑒定項目房屋的實際情況,進行全面詳細的分析與判斷,要從不同方面反復推敲;有裂縫的房屋并不代表它是一定有危險,無裂縫的房屋并不代表它是一安全

3. 房屋鑒定要理論聯系實際。房屋鑒定工作需要上部結構、地基基礎的專業知識,還要有法律知識,出具的報告具有權威性。

4. 房屋鑒定工作一般在出現損壞情況后進行的,房屋損壞過程是看不到,而只是從房屋結構的損壞情況,根據檢測結果推斷出房屋損壞過程中的情況以及損壞的原因。

5.房屋鑒定工作的責任重大,技術人員要認真負責地對待每一項房屋鑒定的工作,否則就會造成國家和人民財產的損失,甚至付出生命的代價。汶川地震后我國很快的啟動了對中小學校校舍的抗震鑒定、加固改造工作,并相繼修訂出臺了一些技術標準及規程、規范做為指導這一工作實施的法律依據,對既有建筑抗震與安全鑒定及加固改造,特別是對于當前中小學校校舍的抗震及安全鑒定及加固改造的順利完成發揮了巨大的作用,但還不能滿足現階段既有建筑鑒定及加固改造的實際需要,在內容、數量、質量上要盡快做到完善、系統、相互協調,讓這一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才能更好的完成既有建筑的鑒定工作。

二、房屋鑒定的種類

根據我國現行的房屋鑒定方面的規范規程,其種類主要有以下六種:安全性鑒定、可靠性鑒定、質量鑒定、可使用年限鑒定和損壞糾紛鑒定等。

1.房屋的安全性鑒定主要有兩類:一個是在正常使用情況下的房屋安全性鑒定,另一個是在發生地震情況下的房屋安全性鑒定。

(1)正常使用情況下的房屋安全鑒定目的是確保房屋的使用安全,鑒定結果主要為房屋的安全管理提供依據,適用的鑒定標準為《危險房屋鑒定標準》JGJ125―99(2004年版)。

(2)發生地震情況下的房屋安全性鑒定為房屋結構抗震性能的鑒定,主要是評判房屋結構是否滿足所在地區抗震構造和地震作用下的承載力要求,目前我國房屋抗震設防的三個水準為“小震不壞、中震可修、大震不倒”,適用的鑒定標準為《建筑抗震鑒定標準》GB50023―95。

2. 房屋的可靠性鑒定是指房屋結構在規定的時間內和條件下完成預定功能的能力,結構的預定功能包括結構的安全性、適用性和耐久性,房屋結構的可靠性鑒定就是根據房屋結構的安全性、適用性和耐久性來評定房屋的可靠程度,要求房屋結構安全可靠、經濟實用、堅固耐久。目前我國房屋結構可靠性鑒定是對房屋在正常使用條件下結構的可靠狀態進行評價,不包括地震和其他突發外力作用下房屋的可靠性。適用的鑒定標準有《民用建筑可靠性鑒定標準》GB50292―1999和《工業建筑可靠性鑒定標準》GBJ144―90。

3. 房屋的完損等級評定是根據房屋的結構、裝修和設備三個組成部分的完好和損壞程度評定房屋的完損等級,將房屋評定為完好房、基本完好房、一般損壞房、嚴重損壞房和危險房五個等級。適用標準為建設部1985年頒發的《房屋完損等級評定標準》和《危險房屋鑒定標準》JGJ125-99(2004年版)。

4. 房屋的質量鑒定是根據房屋的現狀來評定房屋的質量,目前,只能依據《建筑工程質量檢驗標準》和有關的建筑設計標準,但這些標準主要用于房屋建造的施工階段,對于不同年代的房屋或房屋在交付使用后出現的有些裂縫或損壞有時就不適用了。

5. 房屋尚可使用年限的鑒定是根據房屋的現狀、使用情況和使用環境等影響房屋使用壽命的因素,經過調研、分析和計算,評定出房屋還可以使用的年限,目前還沒有鑒定標準。

6. 房屋損壞糾紛的鑒定是指房屋在使用期間受到人為因素侵害,而確定責任人及其行為是否為房屋損壞的直接原因的鑒定。由于這一類鑒定的情況較復雜,且沒有統一的鑒定標準和依據,所以鑒定工作的難度較大,只能根據各個鑒定項目的不同,參考有關的教材、資料和模擬檢測的數據,綜合分析評定。

三、房屋鑒定的基本方法

1. 傳統經驗法主要是以有關的鑒定標準、規范為依據,依靠有經驗的專業技術人員進行現場檢測和必要的復核計算,然后憑專業技術人員的知識和經驗給出評定結果,它是以實際調查為準,對建筑材料的強度等級進行經驗評定,圖紙規定的材質數據只作參考。

2. 實用鑒定法是在傳統經驗鑒定法的基礎上,增加了檢測儀器和設備的應用,對于結構材料強度等有關力學參數采用實測值,并經過統計分析后再分析計算。在各項結果的評定中,均以原設計規范的控制條件為標準,經過分析提出綜合性鑒定結論和對策建議,此鑒定方法適用于結構復雜,建筑標準要求較高的大型、重要建筑物。

3. 可靠概率鑒定法是運用概率論和數理統計原理,采用非定值統計規律對房屋的可靠度進行鑒定的一種方法。

4. 房屋完損鑒定評級法是以房屋完損狀態為標準的劃分等級法,此方法將房屋劃分為完好房、基本完好房、一般損壞房、嚴重損壞房和危險房五類。

四、房屋鑒定中的分析方法

1.排除分析法:要根據各種作用所造成的損壞特點,排除不可能的或次要的因素,最后確定一種主要的作用及損壞原因。

2.對比分析法:將兩個以上具有可比性加以對比,并根據對比的結果來確定是與非。

3.參照分析法:將與所鑒定房屋結構或構件的損壞有相同損壞情況的類似房屋或構件作為參照,來確定損壞原因。

4.計算分析法:根據已經取得的荷載和材料的數據及資料,運用相關技術規范或標準對所鑒定的房屋結構和構件進行承載力和穩定性方面進行核算。

5.模擬分析法:先依照原型的主要特征,創設一個相似的模型,然后通過模型來間接研究原型的一種分析方法。

以上五種房屋鑒定的分析方法,在損壞情況較簡單或為常見損壞時, 用一種分析方法就可確定房屋結構或構件的損壞原因和程度,當遇到較復雜的損壞情況或不常見的損壞時,一般都需要用兩種以上的分析方法才可確定、判斷或證明出房屋結構或構件損壞的主要原因。

五、鑒定工作存在的主要問題:

1.鑒定標準掌握也不相同,鑒定報告的格式、內容不統一、五花八門、結論分析簡單、富于表面。

2.對鑒定的建筑物的實際情況調查不清,資料收集不全,對無資料的老舊建筑所需的現場調查、檢測、基礎勘測等有效手段補充不足,導致鑒定的結論不全面、不準確。

3.對建筑材料強度等級檢測方法單一,沒有考慮與其他手段的結合,相關重要構件沒有進行檢測,導致得出的結論反映深度不夠、驗算不準,容易留下安全隱患。

4.對鑒定報告依據規范缺乏嚴格區分,不同結構形式采用相同方法進行結構鑒定及驗算,會導致鑒定結論不準確。

5.有的鑒定報告只重視材料強度檢測及單個承重構件的相關驗算,而忽視了如建筑物平面形狀不規則、剛度不均勻、結構體系不合理等問題,在鑒定報告中沒有表述。

6.對非承重構件沒有進行鑒定,出現易忽視的安全隱患。

7.忽視對既有建筑的基礎承載力及變形是否滿足結構的要求,對無資料的建筑沒有補充勘 測等。

8.有的鑒定報告給出的鑒定結論模糊、不明確、表述不清楚。

9.對既有建筑的改造及使用,如有特殊要求的能否實現,在報告中沒有體現。

房屋鑒定是一項嚴謹的工作,在房屋安全鑒定過程中,不但要認真紀錄、詳細編寫房屋的損壞情況,在進行損壞原因分析和做出房屋鑒定結論時還要有科學依據,這個依據主要為實際依據和理論依據。實際依據為房屋損壞發生前損壞部位的紀錄(包括:繪圖、檢測、照片或攝像),事發過程中的檢測紀錄,事后的模擬檢測結果和記錄。理論依據有相同案例比對、教科書或論文的相關定論,根據檢測結果進行的計算和論證,這樣才使出具的鑒定報告準確可靠、經得起推敲。

參考文獻:

1. 《危險房屋鑒定標準》JGJ125―99(2004年版)

2. 《建筑抗震鑒定標準》GB50023―95

3. 《民用建筑可靠性鑒定標準》GB50292―1999

4. 《工業建筑可靠性鑒定標準》GBJ144―90

篇(2)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我市城市(含建制鎮)范圍內已建成交付使用一年以上的各類房屋(含構筑物,下同)。

房屋所有人、使用人均應遵守本辦法,協助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共同做好房屋安全工作。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房屋安全管理是指為確保房屋安全正常使用,對建筑物及附屬物進行安全檢查、鑒定和對危險房屋進行綜合治理等的管理活動。

房屋安全檢查是指對房屋的主體結構、裝飾裝修和附屬設施的安全可靠程度進行查勘。

房屋安全鑒定是指對房屋的完好與損壞程度和使用狀況進行鑒別、評定。

危險房屋防治是指對結構已嚴重損壞或承重構件已屬危險構件,隨時有可能喪失結構穩定和承載能力,不能保證居住和使用安全的房屋進行鑒定、治理等的一系列活動。

第四條房屋安全管理遵循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綜合治理、確保安全的原則。

第五條市房地產管理局負責*市中心城區范圍內的房屋安全管理。

各縣(市、區)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內城市房屋(含建制鎮)的安全管理工作。

建設、規劃、公共事業、安全生產監督、公安、教育、文化、消防、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房屋安全工作。

房屋所有人的主管部門或者單位以及房屋的物業管理企業,應當協助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共同作好房屋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章安全管理

第六條房屋使用人應當按照房屋設計的結構和用途合理使用房屋,不得擅自改變房屋的使用性質、結構,不得拒絕、阻撓對房屋的維修和安全檢查。

第七條房屋使用過程中,禁止下列危害房屋結構安全的行為:

(一)拆除、破壞承重墻體、梁、板、墩、柱等結構的;

(二)在樓板或者陽臺板面等主體承重構件上超過設計標準增大荷載的;

(三)破壞或挖掘地下基礎的;

(四)安裝設施和設備影響房屋結構安全的;

(五)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危害房屋結構安全的行為;

第八條房屋所有人和使用人每年應對其使用的房屋進行全面的安全檢查,并建立房屋安全檔案,發現危險情況應及時向房屋安全鑒定機構提出房屋安全鑒定申請。

第九條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需改變原房屋使用性質,明顯加大房屋荷載的,必須按設計部門出具的增荷設計方案實施,并必須向房地產管理部門提出申請房屋安全鑒定。

第十條室內裝飾裝修活動,禁止下列行為:

(一)未經原設計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提出設計方案,變動建筑主體和承重結構;(二)將沒有防水的房間或者陽臺改為衛生間、廚房間;(三)擴大承重墻上原有的門窗尺寸,拆除連接的磚、混凝土墻體;(四)損壞房屋原有節能設施,降低節能效果;(五)其他影響建筑結構和使用安全的行為。

第十一條公共場所用房(車站、賓館、飯店、醫院、學校、幼兒園、商場、交易場所、禮堂、文化娛樂場所、體育場所等)自投入使用起,每5年必須委托房屋安全鑒定機構進行一次房屋安全鑒定。

第十二條自然災害或人為事故發生后,危及房屋安全的,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應及時向鑒定機構委托安全鑒定。

第十三條經鑒定為危險房屋的,房屋安全管理部門應督促房屋所有人及時加固或修繕治理危險房屋,拒不按照處理意見修繕治理,或使用人有阻礙行為的,房屋安全主管部門有權指定部門代修,或采取其它強制措施,發生的費用由責任人承擔。

第十四條異產毗連危險房屋的各所有人,應按照國家關于異產毗連房屋管理規定,共同承擔治理責任。

第十五條房屋所有人、使用人、直接利害關系人,發現房屋有險情或對房屋安全有疑問的,可以委托房屋安全鑒定機構進行房屋安全鑒定。

有危險癥狀的房屋,必須進行房屋安全鑒定。

第十六條達到或超過房屋設計使用年限尚需繼續使用的房屋,必須申請房屋安全鑒定,做出房屋完損等級評定,報房屋安全管理部門同意方可繼續使用。

第十七條經鑒定確認為危險房屋的,不得出租或從事經營性活動。

第十八條物業管理企業在所管轄區域內,對擅自改變房屋結構影響房屋安全的行為,應及時予以制止,并報告房屋安全管理部門。

第三章安全鑒定

第十九條市、縣(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應設立房屋安全鑒定機構,負責本轄區內城市房屋安全鑒定工作,并統一啟用“房屋安全鑒定專用章”。

第二十條房屋安全鑒定機構的主要職責是:

(一)具體負責本轄區房屋安全鑒定工作;(二)接受房屋安全鑒定委托,從事房屋安全鑒定業務;(三)負責承辦房屋安全糾紛的技術鑒定;(四)負責發放危房通知書,受委托對加固改造房屋進行鑒定;(五)參與房屋損毀事故的調查處理和搶險救災;(六)受委托對遭受災害侵害的房屋損壞程度及其安全性能進行鑒定;(七)承辦第十一條規定和房屋安全管理部門安排的其它例行安全鑒定。

第二十一條進行房屋安全鑒定時,須有兩名以上鑒定人員參加。特殊復雜的鑒定項目,鑒定機構可聘請有關專家或部門參與鑒定。

第二十二條房屋安全鑒定機構的鑒定人員,必須具備5年以上建筑設計或施工經驗,有助理工程師以上技術職稱,并經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的崗位培訓,取得《房屋安全鑒定崗位證書》方可上崗。

第二十三條房屋所有權人、使用人需要對房屋進行安全鑒定時,應提交下列資料:

(一)《房屋安全鑒定申請書》及申請人身份證明;(二)房屋所有權證或房屋租賃協議;受托管理他人房屋的,受托人須提交授權委托書或房屋產權人出據的書面證明;(三)房屋地質、設計、施工、竣工、修繕、裝飾裝修、改建、加層等有關技術檔案資料;(四)房屋安全鑒定所需要的其它資料。

當事人無法提供前款第(三)項資料檔案的,由房屋安全鑒定機構鑒定人員現場查勘、測試。

房屋安全鑒定機構自接到房屋安全鑒定委托書之日起5日內答復委托人是否予以鑒定。

倒塌的房屋,因特殊情況確需進行技術分析的,鑒定機構應受理鑒定。

第二十四條房屋安全鑒定工作應遵守下列程序:

(一)受理申請;(二)初始調查,摸清房屋的歷史、建筑物環境,搜集有關技術資料;(三)現場查勘、測試,記錄房屋的各種破損數據和狀況,并繪制草圖及拍照;(四)整理技術資料,進行檢測驗算;(五)全面分析,論證定性,綜合判斷,作出鑒定報告,提出處理建議;(六)簽發鑒定報告。

第二十五條房屋經現場鑒定后,房屋安全鑒定機構應當在15日內出具鑒定報告。特殊結構、難度較大的一般不超過30日。

第二十六條房屋安全鑒定報告應當符合下列要求:(一)鑒定人員簽字并注明職稱和崗位證書編號;(二)鑒定單位負責人簽字并加蓋鑒定機構公章;(三)加蓋“房屋安全鑒定專用章”。

第二十七條申請人申請房屋安全鑒定應當按物價部門核準的標準支付房屋安全鑒定費。經鑒定為危險房屋的,房屋安全鑒定費由房屋所有人承擔;經鑒定為非危險房屋的,由申請人承擔。

第二十八條經鑒定屬危險房屋的,房屋安全鑒定機構必須及時發出危險房屋通知書;屬于非危險房屋的,應在鑒定報告上注明在正常使用條件下的有效時限,一般不超過一年。

第二十九條被鑒定為危險房屋的,應分為以下四類進行處理:(一)觀察使用。適用于采取適當安全措施后尚能短期使用,但需要繼續觀察的房屋;(二)處理使用。適用于采取加固措施后,可解除危險的房屋;(三)停止使用。適用于已無修繕價值,暫時不便拆除,又不危及相鄰建筑和影響他人安全的房屋;(四)整體拆除。適用于整幢危險且已無修繕價值,需要立即拆除的房屋。

第三十條《房屋安全鑒定報告》是房屋安全鑒定的技術依據和申請辦理危房改造、維修、加固及房屋安全糾紛處理的合法依據。

非房屋安全鑒定機構以及無資格的房屋安全鑒定機構出具的鑒定資料無效。

第三十一條對鑒定機構出具的鑒定結論有異議的,可在收到《房屋安全鑒定報告》之日起20日內,報請市房屋安全主管部門另行指派鑒定機構重新鑒定,重新鑒定應另繳鑒定費。

第三十二條房屋安全鑒定參照標準:執行建設部頒發的《危險房屋鑒定標準》(JGJ125-99)和《民用建筑可靠性鑒定標準》(GB50292-1999);評定房屋完損等級執行建設部頒發的《房屋完損等級評定標準》;對工業建筑鑒定執行國家《工業廠房可靠性鑒定標準》;對公共建筑、高層建筑及文物保護建筑的鑒定還應參照有關專業技術標準、規范、規程。

第四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三條房地產管理部門人員以及房屋安全鑒定機構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房地產主管部門責令其改正;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故意將非危險房屋鑒定為危險房屋的;(二)因過失將危險房屋鑒定為非危險房屋,并在有效責任時限內發生事故的;(三)無正當理由拒絕受理委托、拖延鑒定時間造成事故和不良后果的;(四)工作人員、索賄受賄、的。

第三十四條房屋所有人違反本辦法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他人損失的,應承擔排除危險、賠償損失的責任:(一)發現房屋損壞不及時維修,有險不查的;(二)經鑒定機構鑒定為危險房屋而未及時采取有效措施排除危險,給他人造成危害的。

第三十五條違反本辦法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損失的,行為人、使用人應承擔排除危險、賠償損失的責任:(一)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擅自改變房屋結構、構件、設備和使用性質,任意拆墻打洞或對房屋使用不當的;(二)房屋使用人阻礙房屋所有人對危險房屋采取解危措施的;(三)行為人在房屋附近施工、堆物或碰撞,危及房屋安全而導致事故的。

第三十六條異產毗連或共有房屋,經房屋鑒定機構鑒定為危險房屋或已查出險情,一方提出防范解危措施,另一方拒絕或拖延而導致事故的,由拒絕或拖延方承擔責任。

第三十七條違反本辦法第七條規定,實施禁止行為危害房屋結構安全的,責令其停止施工,恢復原狀,依據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三十八條違反本辦法第十條規定,擅自施工影響房屋結構安全的由室內裝修裝飾管理機構責令其停止施工,恢復原狀,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罰款。

第三十九條違反本辦法第九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六條規定不經安全鑒定、擅自投入使用的,房地產管理部門不予辦理房屋交易和房屋所有權證,屬于商業用房、文體娛樂用房責令其停業,并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追究責任,并處以罰款。

第四十條違反本辦法第三十四六條、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規定,造成他人生命財產損失、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一條當事人拒絕、阻礙、刁難房地產安全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執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處罰。以暴力、威脅辦法阻礙執行公務,已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篇(3)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全國河道(包括湖泊、人工水道、行洪區、蓄滯洪區)、灌排渠系、堤防(包括海堤)上依法修建的,由水利部門管理的大、中型水閘。

小型水閘、船閘和其它部門管轄的各類水閘參照執行。

第三條水閘實行定期安全鑒定制度。首次安全鑒定應在竣工驗收后5年內進行,以后應每隔10年進行一次全面安全鑒定。運行中遭遇超標準洪水、強烈地震、增水高度超過校核潮位的風暴潮、工程發生重大事故后,應及時進行安全檢查,如出現影響安全的異常現象的,應及時進行安全鑒定。閘門等單項工程達到折舊年限,應按有關規定和規范適時進行單項安全鑒定。

第四條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水閘安全鑒定工作的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所轄的水閘安全鑒定工作的監督管理。

流域管理機構負責其直屬水閘安全鑒定工作的監督管理,并對所管轄范圍內的水閘安全鑒定工作進行監督檢查。

第五條水閘管理單位負責組織所管轄水閘的安全鑒定工作(以下稱鑒定組織單位)。水閘主管部門應督促鑒定組織單位及時進行安全鑒定工作。

第六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和流域管理機構按分級管理原則對水閘安全鑒定意見進行審定(以下稱鑒定審定部門)。

省級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審定大型及其直屬水閘的安全鑒定意見;市(地)級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審定中型水閘安全鑒定意見。

流域管理機構審定其直屬水閘的安全鑒定意見。

第七條水閘安全類別劃分為四類:

一類閘:運用指標能達到設計標準,無影響正常運行的缺陷,按常規維修養護即可保證正常運行。

二類閘:運用指標基本達到設計標準,工程存在一定損壞,經大修后,可達到正常運行。

三類閘:運用指標達不到設計標準,工程存在嚴重損壞,經除險加固后,才能達到正常運行。

四類閘:運用指標無法達到設計標準,工程存在嚴重安全問題,需降低標準運用或報廢重建。

第二章基本程序及組織

第八條水閘安全鑒定包括水閘安全評價、水閘安全評價成果審查和水閘安全鑒定報告書審定三個基本程序。

(一)水閘安全評價:鑒定組織單位進行水閘工程現狀調查,委托符合第十二條要求的有關單位開展水閘安全評價(以下稱鑒定承擔單位)。鑒定承擔單位對水閘安全狀況進行分析評價,提出水閘安全評價報告;

(二)水閘安全評價成果審查:由鑒定審定部門或委托有關單位,主持召開水閘安全鑒定審查會,組織成立專家組,對水閘安全評價報告進行審查,形成水閘安全鑒定報告書;

(三)水閘安全鑒定報告書審定:鑒定審定部門審定并印發水閘安全鑒定報告書。

第九條鑒定組織單位的職責:

(一)制訂水閘安全鑒定工作計劃;

(二)委托鑒定承擔單位進行水閘安全評價工作;

(三)進行工程現狀調查;

(四)向鑒定承擔單位提供必要的基礎資料;

(五)籌措水閘安全鑒定經費;

(六)其它相關職責。

第十條鑒定承擔單位的職責:

(一)在鑒定組織單位現狀調查的基礎上,提出現場安全檢測和工程復核計算項目,編寫工程現狀調查分析報告;

(二)按有關規程進行現場安全檢測,評價檢測部位和結構的安全狀態,編寫現場安全檢測報告;

(三)按有關規范進行工程復核計算,編寫工程復核計算分析報告;

(四)對水閘安全狀況進行總體評價,提出工程存在主要問題、水閘安全類別鑒定結果和處理措施建議等,編寫水閘安全評價總報告;

(五)按鑒定審定部門的審查意見,補充相關工作,修改水閘安全評價報告;

(六)其它相關職責。

第十一條鑒定審定部門的職責:

(一)成立水閘安全鑒定專家組;

(二)組織召開水閘安全鑒定審查會;

(三)審查水閘安全評價報告;

(四)審定水閘安全鑒定報告書并及時印發;

(五)其它相關職責。

第十二條大型水閘的安全評價,由具有水利水電勘測設計甲級資質的單位承擔。中型水閘安全評價,由具有水利水電勘測設計乙級以上(含乙級)資質的單位承擔。

經水利部認定的水利科研院(所),可承擔大、中型水閘的安全評價任務。

第十三條水閘安全鑒定審定部門組織的專家組應由水閘主管部門的代表、水閘管理單位的技術負責人和從事水利水電專業技術工作的專家組成,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水閘安全鑒定專家組應根據需要由水工、地質、金屬結構、機電和管理等相關專業的專家組成;

(二)大型水閘安全鑒定專家組由不少于9名專家組成,其中具有高級技術職稱的人數不得少于6名;中型水閘安全鑒定專家組由7名及以上專家組成,其中具有高級技術職稱的人數不得少于3名;

(三)水閘主管部門所在行政區域以外的專家人數不得少于水閘安全鑒定專家組組成人員的三分之一;

(四)水閘原設計、施工、監理、設備制造等單位的在職人員以及從事過本工程設計、施工、監理、設備制造的人員總數不得超過水閘安全鑒定專家組組成人員的三分之一;

水閘安全鑒定專家組成員應當遵循客觀、公正、科學的原則履行職責,審查水閘安全評價報告,形成水閘安全鑒定報告書。

第十四條流域機構、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應按年度匯總所管轄的大、中型水閘安全鑒定報告書,并于每年年底前報送水利部備案。

第三章工作內容

第十五條水閘安全鑒定工作內容應按照《水閘安全鑒定規定》(SL214-98)執行,工作內容包括現狀調查、現場安全檢測、工程復核計算、安全評價等。

第十六條現狀調查應進行設計、施工、管理等技術資料收集,在了解工程概況、設計和施工、運行管理等基本情況基礎上,初步分析工程存在問題,提出現場安全檢測和工程復核計算項目,編寫工程現狀調查分析報告。

第十七條現場安全檢測包括確定檢測項目、內容和方法,主要是針對地基土和填料土的基本工程性質,防滲導滲和消能防沖設施的有效性和完整性,混凝土結構的強度、變形和耐久性,閘門、啟閉機的安全性,電氣設備的安全性,觀測設施的有效性等,按有關規程進行檢測后,分析檢測資料,評價檢測部位和結構的安全狀態,編寫現場安全檢測報告。

第十八條工程復核計算應以最新的規劃數據、檢查觀測資料和安全檢測成果為依據,按照有關規范,進行閘室、岸墻和翼墻的整體穩定性、抗滲穩定性、抗震能力、水閘過水能力、消能防沖、結構強度以及閘門、啟閉機、電氣設備等復核計算,編寫工程復核計算分析報告。

第十九條安全評價應在現狀調查、現場安全檢測和工程復核計算基礎上,充分論證數據資料可靠性和安全檢測、復核計算方法及其結果的合理性,提出工程存在的主要問題、水閘安全類別評定結果和處理措施建議,并編制水閘安全評價總報告。

第二十條水閘主管部門及管理單位對鑒定為三類、四類的水閘,應采取除險加固、降低標準運用或報廢等相應處理措施,在此之前必須制定保閘安全應急措施,并限制運用,確保工程安全。

第二十一條經安全鑒定,水閘安全類別發生改變的,水閘管理單位應在接到水閘安全鑒定報告書之日起3個月內,向水閘注冊登記機構申請變更注冊登記。

第二十二條鑒定組織單位應當按照檔案管理的有關規定,及時對水閘安全評價報告和水閘安全鑒定報告書等資料進行歸檔,并妥善保管。

第四章附則

篇(4)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壩高15m以上或庫容100萬m3以上水庫的大壩。壩高小于15m或庫容在10萬m3~100萬m3之間的小型水庫的大壩可參照執行。

本辦法適用于水利部門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管轄的大壩。其它部門管轄的大壩可參照執行。

本辦法所稱大壩包括永久性擋水建筑物,以及與其配合運用的泄洪、輸水和過船等建筑物。

第三條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對全國的大壩安全鑒定工作實施監督管理。水利部大壩安全管理中心對全國的大壩安全鑒定工作進行技術指導。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所轄的大壩安全鑒定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和流域機構(以下稱鑒定審定部門)按本條第四、五款規定的分級管理原則對大壩安全鑒定意見進行審定。

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審定大型水庫和影響縣城安全或壩高50m以上中型水庫的大壩安全鑒定意見;市(地)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審定其它中型水庫和影響縣城安全或壩高30m以上小型水庫的大壩安全鑒定意見;縣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審定其它小型水庫的大壩安全鑒定意見。

流域機構審定其直屬水庫的大壩安全鑒定意見;水利部審定部直屬水庫的大壩安全鑒定意見。

第四條大壩主管部門(單位)負責組織所管轄大壩的安全鑒定工作;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屬的大壩安全鑒定由所在鄉鎮人民政府負責組織(以下稱鑒定組織單位)。水庫管理單位協助鑒定組織單位做好安全鑒定的有關工作。

第五條大壩實行定期安全鑒定制度,首次安全鑒定應在竣工驗收后5年內進行,以后應每隔6~10年進行一次。運行中遭遇特大洪水、強烈地震、工程發生重大事故或出現影響安全的異常現象后,應組織專門的安全鑒定。

第六條大壩安全狀況分為三類,分類標準如下:

一類壩:實際抗御洪水標準達到《防洪標準》(GB50201-94)規定,大壩工作狀態正常;工程無重大質量問題,能按設計正常運行的大壩。

二類壩:實際抗御洪水標準不低于部頒水利樞紐工程除險加固近期非常運用洪水標準,但達不到《防洪標準》(GB50201-94)規定;大壩工作狀態基本正常,在一定控制運用條件下能安全運行的大壩。

三類壩:實際抗御洪水標準低于部頒水利樞紐工程除險加固近期非常運用洪水標準,或者工程存在較嚴重安全隱患,不能按設計正常運行的大壩。

第二章基本程序及組織

第七條大壩安全鑒定包括大壩安全評價、大壩安全鑒定技術審查和大壩安全鑒定意見審定三個基本程序。

(一)鑒定組織單位負責委托滿足第十一條規定的大壩安全評價單位(以下稱鑒定承擔單位)對大壩安全狀況進行分析評價,并提出大壩安全評價報告和大壩安全鑒定報告書;

(二)由鑒定審定部門或委托有關單位組織并主持召開大壩安全鑒定會,組織專家審查大壩安全評價報告,通過大壩安全鑒定報告書;

(三)鑒定審定部門審定并印發大壩安全鑒定報告書。

第八條鑒定組織單位的職責:

(一)按本辦法的要求,定期組織大壩安全鑒定工作;

(二)制定大壩安全鑒定工作計劃,并組織實施;

(三)委托鑒定承擔單位進行大壩安全評價工作;

(四)組織現場安全檢查;

(五)向鑒定承擔單位提供必要的基礎資料;

(六)籌措大壩安全鑒定經費;

(七)其他相關職責。

第九條鑒定承擔單位的職責:

(一)參加現場安全檢查,并負責編制現場安全檢查報告;

(二)收集有關資料,并根據需要開展地質勘探、工程質量檢測、鑒定試驗等工作;

(三)按有關技術標準對大壩安全狀況進行評價,并提出大壩安全評價報告;

(四)按鑒定審定部門的審查意見,補充相關工作,修改大壩安全評價報告;

(五)起草大壩安全鑒定報告書;

(六)其他相關職責。

第十條鑒定審定部門的職責:

(一)成立大壩安全鑒定委員會(小組);

(二)組織召開大壩安全鑒定會;

(三)審查大壩安全評價報告;

(四)審定并印發大壩安全鑒定報告書;

(五)其他相關職責。

第十一條大型水庫和影響縣城安全或壩高50m以上中型水庫的大壩安全評價,由具有水利水電勘測設計甲級資質的單位或者水利部公布的有關科研單位和大專院校承擔。

其他中型水庫和影響縣城安全或壩高30m以上小型水庫的大壩安全評價由具有水利水電勘測設計乙級以上(含乙級)資質的單位承擔;其它小型水庫的大壩安全評價由具有水利水電勘測設計丙級以上(含丙級)資質的單位承擔。上述水庫的大壩安全評價也可以由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公布的有關科研單位和大專院校承擔。

鑒定承擔單位實行動態管理,對業績表現差,成果質量不能滿足要求的鑒定承擔單位應當取消其承擔大壩安全評價的資格。

第十二條大壩安全鑒定委員會(小組)應由大壩主管部門的代表、水庫法人單位的代表和從事水利水電專業技術工作的專家組成,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大型水庫和影響縣城安全或壩高50m以上中型水庫的大壩安全鑒定委員會(小組)由9名以上專家組成,其中具有高級技術職稱的人數不得少于6名;其他中型水庫和影響縣城安全或壩高30m以上小型水庫的大壩安全鑒定委員會(小組)由7名以上專家組成,其中具有高級技術職稱的人數不得少于3名;其他小型水庫的大壩安全鑒定委員會(小組)由5名以上專家組成,其中具有高級技術職稱的人數不得少于2名;

(二)大壩主管部門所在行政區域以外的專家人數不得少于大壩安全鑒定委員會(小組)組成人員的三分之一;

(三)大壩原設計、施工、監理、設備制造等單位的在職人員以及從事過本工程設計、施工、監理、設備制造的人員總數不得超過大壩安全鑒定委員會(小組)組成人員的三分之一;

(四)大壩安全鑒定委員會(小組)應根據需要由水文、地質、水工、機電、金屬結構和管理等相關專業的專家組成。

(五)大壩安全鑒定委員會(小組)組成人員應當遵循客觀、公正、科學的原則履行職責。

第三章工作內容

第十三條現場安全檢查包括查閱工程勘察設計、施工與運行資料,對大壩外觀狀況、結構安全情況、運行管理條件等進行全面檢查和評估,并提出大壩安全評價工作的重點和建議,編制大壩現場安全檢查報告。

第十四條大壩安全評價包括工程質量評價、大壩運行管理評價、防洪標準復核、大壩結構安全、穩定評價、滲流安全評價、抗震安全復核、金屬結構安全評價和大壩安全綜合評價等。

大壩安全評價過程中,應根據需要補充地質勘探與土工試驗,補充混凝土與金屬結構檢測,對重要工程隱患進行探測等。

第十五條鑒定審定部門應當將審定的大壩安全鑒定報告書及時印發鑒定組織單位。

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將本行政區域內大中型水庫及影響縣城安全或壩高30m以上小型水庫的大壩安全鑒定報告書報送相關流域機構和水利部大壩安全管理中心備案,并于每年二月底前將上年度本行政區域內小型水庫的大壩安全鑒定結果匯總后報送相關流域機構和水利部大壩安全管理中心備案。

第十六條鑒定組織單位應當根據大壩安全鑒定結果,采取相應的調度管理措施,加強大壩安全管理。

對鑒定為三類壩、二類壩的水庫,鑒定組織單位應當對可能出現的潰壩方式和對下游可能造成的損失進行評估,并采取除險加固、降等或報廢等措施予以處理。在處理措施未落實或未完成之前,應制定保壩應急措施,并限制運用。

第十七條經安全鑒定,大壩安全類別改變的,必須自接到大壩安全鑒定報告書之日起3個月內向大壩注冊登記機構申請變更注冊登記。

第十八條鑒定組織單位應當按照檔案管理的有關規定及時對大壩安全評價報告和大壩安全鑒定報告書進行歸檔,并妥善保管。

第四章附則

第十九條大壩安全鑒定工作所需費用,由鑒定組織單位負責籌措,也可在基本建設前期費、工程歲修等費用中列支。

第二十條違反本辦法規定,不按要求進行大壩安全鑒定,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對大壩安全鑒定工作監管不力,由上一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造成嚴重后果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觸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篇(5)

對校舍場址安全的排查應充分利用現有的各類災害危險性評估結果,具體查明校舍遭受洪澇、地質災害、臺風以及病險庫、淤地壩、尾礦壩、堰塞湖、蓄水池、儲灰庫等的威脅情況。

(二)校舍建筑安全

1.抗震安全。根據地震部門公布的所在地區的地震烈度,排查學校房屋的設計和質量是否達到國家規定的抗震設防標準。地震烈度7度及以上地區和地震重點監視防御區執行《建筑抗震鑒定標準》、《民用建筑可靠性鑒定標準》和有關抗震設計規范標準;地震烈度6度及以下的非地震重點監視防御區執行《民用建筑可靠性鑒定標準》,需進行加固的C級危房還應執行《建筑抗震鑒定標準》和有關抗震設計規范標準。

2.結構安全。結合使用壽命等因素,排查學校房屋結構的安全隱患。排查屋面女兒墻、樓梯、欄桿、窗臺等安全防護設施高度、間距、牢固情況。

3.消防安全。排查學校的火災隱患,重點排查學校房屋耐火等級、安全疏散和消防設施等是否符合國家消防法規、消防技術標準和《全國中小學校舍安全工程消防技術要求》。

4.防雷安全。排查學校房屋的防雷設施是否達到國家規定的配置標準和安裝要求。

排點:地震重點監視防御區、七度及以上地震高烈度區以及洪澇災害、山體滑坡、泥石流、臺風等災害易發多發地區的各級各類城鄉中小學校舍;六度及以下非重點監視防御區局部和整體出現險情的C級、D級中小學危房。

二、排查范圍

全省城市和農村、公辦和民辦、教育系統和非教育系統舉辦的所有各級各類中小學校。具體包括:普通高級中學、完全中學、普通初級中學、初級職業中學、九年一貫制學校、普通小學(含教學點)、中等職業學校(含成人中等專業學校)、特殊教育學校(含工讀學校)等。

三、工作步驟

(一)校舍場址安全排查

此項工作應先行開展,排查評估意見須作為開展校舍建筑安全排查鑒定的前置條件。

1.地質災害排查和評估。委托具備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資質的單位在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開展排查,必要時通過專項評估,出具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報告,災害治理或遷移避險意見。具體按省國土資源廳印發的《中小學校舍地質災害隱患排查工作細則》執行。

2.洪澇災害排查和評估。委托具備丙級及以上資質的水利設計單位開展排查,必要時通過專項評估,出具洪澇災害危險性評估報告,災害治理或遷移避險意見。具體按省水利廳印發的《中小學校舍場址洪澇災害排查評估工作細則》執行。

3.形成綜合性排查結論。各地校安辦根據專業機構提供的地質、洪澇災害危險性排查意見,形成各校綜合性排查結論,并根據附表要求,逐校建立登記表存檔。

(二)校舍建筑安全排查鑒定

在確認校舍場址安全或對建筑物不作遷移建設的情況下,開展校舍建筑安全排查鑒定工作。

1.收集信息資料。各地校安辦組織學校提前收集與校舍安全有關的基本信息和每幢建筑物立項、設計、施工、監理、竣工驗收等工程建設原始資料。

2.校舍抗震及結構安全排查鑒定。7度及以上地區和地震重點監視防御區委托乙級及以上資質的設計單位承擔排查鑒定工作,6度及以下的非地震重點監視防御區委托乙級及以上資質的設計單位或房屋安全鑒定機構承擔排查鑒定工作,并出具排查鑒定報告。需要檢測的,應委托具備相應資質的檢測單位負責檢測,出具檢測報告。具體按省建設廳印發的《中小學建筑安全排查鑒定工作細則》執行。

3.校舍消防安全排查鑒定。請各地公安(消防)部門組織技術人員對校舍消防設施開展排查,出具排查鑒定報告。具體按省公安廳(消防)印發的《關于切實做好全省中小學校舍安全工程消防工作的通知》執行。

4.校舍防雷安全排查鑒定。請各地氣象部門組織防雷安全管理和技術人員對防雷裝置開展排查,出具排查鑒定報告。具體按省氣象局印發的《中小學校舍防雷安全排查工作細則》執行。

5.形成綜合性排查鑒定結論。當地校安辦根據各專業機構提供的校舍抗震及結構安全、消防安全、防雷安全排查鑒定意見或報告,形成綜合性排查鑒定結論,并按照附表要求,逐校逐幢建立登記表存檔。

四、組織工作

中小學校舍安全工程排查鑒定工作由各地校安辦統一組織,協調推進。

(一)確認排查鑒定機構資質。省國土資源廳、省水利廳、省建設廳等部門分別牽頭,印發省內具備相關資質的機構名錄,供各地參考。參與排查鑒定的省外注冊機構,其資質由各地相關部門負責審檢。

(二)委托排查鑒定工作。各地校安辦將本轄區內中小學以分片打包、排查鑒定與改造設計捆綁等方式,通過招投標、直接委托等辦法,落實地質災害、洪澇災害、建筑安全的排查鑒定機構,并由校安辦或業主單位與其簽訂委托合同。原承擔設計任務的單位可優先安排。消防、防雷安全的排查鑒定分別由所在地的公安(消防)、氣象部門承擔。

(三)統籌協調。各地要先排查場址安全、后排查建筑安全。校舍建筑安全涉及各專項排查原則上整合進行,分片同步推進,確保時間進度。

(四)建立校舍安全信息。各地校安辦(教育局)要建立和完善各校建筑安全檔案。要將校舍安全基本信息和排查鑒定結果及時錄入“全國中小學校舍信息管理系統”。加強排查鑒定統計報送工作,保質保量完成月報制度。各地工作簡報每月至少編發一期,每個縣確定一名信息員,專門負責信息管理工作。

五、保障措施

各地要采取積極措施,努力保障排查鑒定工作順利進行。

篇(6)

乙方:xx市房屋安全鑒定中心

甲、乙雙方經過協商,達成以下協議:

一 、委托事項

甲方委托乙方對其所屬房屋進行安全鑒定,委托鑒定的目的要求詳見房屋安全鑒定委托書。

二、甲方的權利與責任

1、甲方有權要求乙方按委托書內容提出明確的鑒定結論和處理意見;

2 、甲方應向乙方提供擬鑒定房屋的原始資料,如實介紹房屋的使用、修繕、加固情況,并配合乙方進行現場勘查和檢測。

三、乙方的責任與權利

1、乙方應自甲方正式委托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完成鑒定工作,并向甲方出據房屋安全鑒定報告。

2、乙方有權要求甲方按協議約定取得房屋安全鑒定費。

四、 付款方式

1、經雙方核算,預計鑒定費用為xx元,大寫:xx萬

仟 佰 拾 元整。

2、甲方應于本協議生效之日支付乙方房屋安全鑒定訂金,訂金為總金額的60%。

3、余額在領取鑒定報告時付清。

五、 違約責任

1、乙方如未能按約定時間向甲方出據房屋安全鑒定報告,每延遲一日,向甲方支付總鑒定費1%的違約金,協議繼續履行。

2、甲方自報告出據七日內未來領取,將視為違約,并將訂金作為違約金賠付給乙方。

此協議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若有未盡事宜,雙方可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六、 本協議自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xxx 乙方:xxx

簽字蓋章: 簽字蓋章:

日 期: 日 期:

【拓展閱讀】

一、房屋安全鑒定的途徑

現實當中,因不當使用而對樓宇造成損壞的情況有很多,但因為普通居民樓分屬于不同的業主,因此很難統一協調進行保護,這就為房屋安全埋下了巨大隱患。市民如對房屋質量鑒定存在疑慮并申請鑒定時,可以通過小區業主委員會,以單幢建筑所有產權人的名義向鑒定中心提出房屋安全鑒定申請;如果沒有業主委員會,市民也可聯合該房屋所在建筑物的所有權利人提出房屋鑒定申請。

總而言之,未經房屋鑒定的房屋,居民平時要定期觀察房屋內墻壁、地板、天花板等位置是否存在沉降、傾斜和裂縫等現象。重點要注意觀察裂縫出現的部分這些都是房屋質量鑒定的項目。其中,由材料干濕變化引起的地面、墻面網狀裂縫,或由熱脹冷縮變形原因造成的裂縫不屬于危險裂縫。居民碰到類似情況須引起重視,并盡快進行房屋安全鑒定。

二、房屋安全鑒定的條件

1、在房屋建筑上設置高聳物、擱置物或者懸掛物的,屬于拆改房屋結構、明顯加大房屋荷載或者在樓頂設置廣告牌等高聳物的,應當由原房屋設計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提出設計方案,經房屋安全鑒定機構鑒定符合安全條件后,方可設置。

2、嚴重損壞的房屋一般不得裝飾裝修。確需裝飾裝修的,應當先進行房屋鑒定,并采取修繕加固措施,達到居住和使用安全條件后,方可進行裝飾裝修。

3、非住宅房屋裝修涉及拆改房屋結構、明顯加大房屋載荷的,應當由原房屋設計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提出設計方案,經房屋質量鑒定機構鑒定符合安全條件后,方可施工。

篇(7)

Key words: City bridge structure reinforcement design; technical measures;

中圖分類號:TU318

一、橋梁設計概況

某橋梁位于城市新城北區,道路等級為城市次干路,該橋為東西走向,橋梁全長29.96M,寬27.5M,鋼筋混凝土結構,橋梁按總長和跨徑分類為小橋,按百年一遇洪水頻率設計,橋梁設計安全等級為二級,橋梁結構的設計基準期為100年,橋梁結構的設計使用年限為30年。橋梁在跨中處采用V型橋墩支撐在基礎上,V型橋墩平行間距為2.5M,總共平行布置12個V型橋墩,按《公路鋼筋混凝土及預應力混凝土橋涵設計規范》(JTGD62-2004)等相關規范進行設計,于2008年4月開工建設。

二、施工質量缺陷及鑒定

2009年2月該橋梁在上部結構梁、板、柱施工完畢后,施工單位拆模發現大部分梁、柱構件出現露筋、蜂窩、空洞等外觀質量缺陷,建設單位隨后委托具有資質的檢測單位對該橋梁進行檢測,檢測單位通過檢測并出具了該工程質量檢測報告。

現澆結構的外觀質量缺陷根據其對結構性能和使用功能影響的嚴重程度,依據檢測報告鑒定結果如下:第2、12兩軸線僅有構件表面麻面、掉皮、局部位置少量疏松、空洞,按鑒定報告屬于一般缺陷。余下其它軸線均有節點區域混凝土局部不密實,空洞深度和長度均超過保護層厚度,露漿后石子外露,以及嚴重露筋等,按鑒定報告屬于嚴重缺陷。

三、技術安全分析及論證

按《公路鋼筋混凝土及預應力混凝土橋涵設計規范》(JTGD62-2004)的要求,依據本橋梁類別,其設計使用年限為30年,安全等級為二級,應能滿足正常施工和正常使用的良好工作性能,在正常維護下應具有足夠的耐久性能,其施工質量應能滿足橋梁結構設計時的承載能力極限狀態和正常使用的極限狀態。按檢測單位的鑒定報告建議:屬于嚴重缺陷的結構構件應提出技術處理方案,經技術論證可行后進行處理,對處理的部位應重新驗收合格。屬于一般缺陷的結構構件也應提出技術處理方案,處理后重新驗收合格。五方責任主體專題召開了工程質量事故技術安全分析及論證會。鑒于橋梁的重要性和使用年限,大家一致認為應高度認識橋梁事故的嚴重性,重視橋梁的工程質量以及橋梁后期使用壽命,采取切實可行的加固技術處理方案,滿足橋梁結構的承載能力和正常使用的功能需要。由建設單位委托有資格的設計單位按規范和業主要求進行加固設計。

四、加固設計范圍及方法比選

依據檢測單位鑒定報告,該橋梁結構經可靠性鑒定確認需要加固,加固設計范圍依據鑒定結果來指定結構構件進行加固。經與建設單位商定橋梁加固后設計使用年限仍按30年考慮,根據結構的重要性以及結構破壞可能產生后果的嚴重性,其安全等級仍定為二級,據此來確定橋梁的加固方法和設計計算原則,并綜合考慮其技術經濟效果,避免不必要的拆除或更換。

4.1構件加固設計范圍:根據鑒定結果確認,1至12軸線V型橋墩均需要進行技術處理,2、12兩軸線V型橋墩屬于一般缺陷,其它軸線V型橋墩屬于嚴重缺陷,應分別提出技術可行的加固設計方案。

4.2加固設計方案比選:對于2、12兩軸線V型橋墩屬一般缺陷,采用置換混凝土加固法。除2、12兩軸線以外的其它軸線V型橋墩均屬嚴重缺陷,經外粘鋼板加固法、外粘型鋼加固法、外粘纖維復合材加固法等多方案比選,根據實際情況和使用要求,最后確定采用外粘型鋼加固法。

五、加固設計及構造規定

5.1按比選方案,2、12兩軸線V型橋墩采用置換混凝土加固法,對原結構構件在施工全過程中的承載能力極限狀態進行驗算、觀測和控制,采取支頂等措施進行有效卸荷,使置換界面處的混凝土不應出現拉應力狀態。對掉皮、麻面、及少量疏松部位,剔除松散混凝土,輕敲細鑿,用鋼絲刷清除表面掉皮、浮灰,清水沖洗、晾干,按置換混凝土加固法構造規定,確定混凝土置換深度及范圍,再進行置換加固處理。其結合面按整體工作計算,滿足相關承載力要求。

5.2除2、12兩軸線以外的其它軸線V型橋墩采用外粘型鋼加固法,對原結構構件疏松部位、露筋、空洞、松散混凝土進行剔除,沖洗、晾干,先采用置換混凝土加固法置換加固處理,再按相關規范、規定確定橋墩柱四角角鋼及綴板大小、間距,經計算滿足橋梁結構的承載能力極限狀態和正常使用的極限狀態。采用改性環氧樹脂膠黏劑進行灌注黏貼,并滿足外粘型鋼加固法有關構造規定。

5.3采用上述兩種方法加固后,其加固后混凝土表面及型鋼表面均應抹厚度不小于25mm的高強度等級水泥砂漿(內設鋼絲網)作為防護層。

5.4主要加固節點圖如下:

六、施工臨時性安全措施

根據加固方法的要求,以及對加固過程中可能出現傾斜、失穩、過大變形或坍塌,應對現狀結構進行臨時性的支撐措施,主要豎向受力支撐應設臨時基礎,頂端與被支頂的梁、柱構件應緊密頂牢靠,確保加固過程中的結構安全和加固方法對結構構件受力狀態的需要。

七、竣工驗收檢測及后期維護

7.1橋梁加固設計施工完成后,依據相關資料規范及《公路舊橋承載能力鑒定方法》,采用動載試驗和靜載試驗等加載方法,檢驗該橋整體結構質量和結構的可靠性,判斷橋梁結構在試驗荷載作用下的實際受力狀態和工作狀態,檢驗加固結構的承載力是否能滿足設計標準,進行加固結構的強度、剛度和承載力評估,通過動載試驗了解加固后該橋梁結構的動力特性。通過檢測驗收來判斷該橋梁加固設計是否達到預期的目標。

7.2該橋梁投入使用后,應對加固的結構構件定期檢查其工作狀態,檢查、監測加固構件的防腐、老化,維護期一般為4~6年,確保該橋梁結構在設計使用年限內安全可靠。

八、結束語

橋梁鋼筋混凝土結構加固設計是對橋梁既有鋼筋混凝土結構鑒別、認識、處理的過程。依據橋梁結構的安全性鑒定,根據橋梁結構的重要性、安全等級、加固設計使用年限等規范標準,選擇合理的加固設計方法,從受力分析,結構加固設計,構造措施、安全檢測等各環節加以控制,達到正常安全使用的目的。準確合理地選擇結構加固設計方案非常重要,要做到安全、經濟、構造簡單、施工便捷。結構工程師對于不同的結構構件施工缺陷應區別對待,從而尋求最合理的結構加固設計方法。

參考文獻:

[1]混凝土結構加固設計規范GB50367-2006. 北京:中國建筑工業出版社,2006.

篇(8)

現在,很多水庫管理和建設的工作人員對水庫蓄水安全鑒定不是很熟悉。所以文章針對水庫蓄水安全的概念、意義和工作程序做出了介紹。

1 水庫蓄水安全鑒定的內涵

水庫蓄水安全鑒定指的是在水庫蓄水之前,包括建設、加固、改建水庫,具有鑒定資格的機構以主、運行機構、設計機構、監理機構、施工單位設計的自檢報告為基礎,全面復核設計、建造和管理。復核的內容主要和蓄水的直接安全相關,一般包括當擋水、泄水、取水建筑物以及和蓄水安全相關的部分,而對蓄水安全沒有任何影響的廠房建筑物不進行評價。例如,在分期蓄水時還應包括后續度汛安全等部分。蓄水安全鑒定以《水利水電建設工程蓄水安全鑒定暫行辦法》為執行標準。在進行蓄水安全鑒定工作時需要有鑒定機構的專家進行,鑒定報告專家們寫,沒有評審的工作。蓄水安全鑒定的工作是蓄水驗收的重要依據。

2 蓄水安全鑒定的重要性

水利工程的蓄水安全鑒定為蓄水驗收和工程完成后的興利蓄水以及度汛安全提供了技術保證。蓄水安全鑒定的主要工作內容是考察除險加固后的水庫可不可以蓄水、怎樣蓄水、能不能安全度汛。

3 蓄水安全鑒定的任務

蓄水安全鑒定的工作任務就是評價和蓄水安全有關的工程設計、檢查的施工質量等對工程安全產生影響的因素,然后根據評價結果提出蓄水安全鑒定的意見,確認水庫是否滿足蓄水階段的驗收標準。工作任務主要是檢查在工程設計和施工過程中是否存在對工程安全產生影響的因素,還就就是在工程建設過程中有沒有解決好發現的影響工程安全的問題,然后對工程安全提出評價意見;對于那些不符合技術標準的設計和施工,要分析對工程安全的影響是否嚴重,然后做出合理的評價;對于符合技術標準的設計和施工,可是評價專家認為存在安全問題的,也要給出合理的評價和解決方案。

4 蓄水安全鑒定的工作程序

蓄水安全鑒定工作程序一般包括工作大綱編制、自檢報告編制、現場鑒定和鑒定報告編寫四個部分。

4.1 工作大綱編制

對水庫蓄水進行安全鑒定的機構有關專業的專家組進入實際現場進行勘察,通過項目法人、設計人員、監理人員、施工人員的介紹,然后將和工程建設相關的文件和設計原稿、設計變更、施工過程記錄等資料收集起來。最后確定鑒定的重點、標準以及鑒定任務,對工程設計、施工等過程中存在的影響工程安全的問題進行分析,編制出工作大綱。

4.2 自檢報告編制

設計人員、監理人員、施工人員、設備生產部門、安全監測人員需要分別編制蓄水安全鑒定的自檢報告,項目的法人需要編寫工程建設過程的管理工作報告,這些報告在相關單位審定完后要蓋好公章,最后交到安全鑒定單位。

4.3 現場鑒定

專家組在進行現場查看,首先要查看各種相關的資料,然后和參加建設的各部門人員進行交流,充分了解設計、施工、建立等建設過程;接著對防洪度汛、蓄水方案、工程建設設計、施工質量、工程安全等進行科學合理的評價;最后在現場鑒定過程正發現的有安全問題的設計和施工提出解決意見,責令相關部門重新檢查。

4.4 鑒定報告編寫

專家組在對相關的工程資料進行分析和研究以后,明確給出工程的安全評價結果和水庫能否下閘蓄水的論斷,這樣就初步完成了蓄水安全鑒定的報告。然后和各個部門進行意見交換,在對鑒定報告進行完善,專家組的每個人在鑒定報告上簽上自己的姓名以后就能交到鑒定機構的有關責任人手中。有關人員審定完鑒定報告以后交到了項目法人手中。

5 蓄水安全鑒定評價項目內容

蓄水安全鑒定評價項目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工程形象面貌的評價;工程防洪度汛和蓄水方案的評價;和蓄水安全有關的地質條件的評價;和蓄水安全有關的工程設計和施工的評價;導流建筑物封堵工程設計和施工質量的評價;金屬結構工程設計、制造、安裝質量和調試情況的評價;安全監測設計和儀器埋設質量和監測成果的評價。

6 蓄水安全鑒定單位

近年來,我國大規模的開展病險水庫除險加固工作,以前的鑒定單位就無法滿足水庫蓄水安全鑒定的工作需求了,水利部在2009年8月13日公布了病險水庫除險加固工程蓄水安全鑒定單位中有12家單位為承擔各類病險水庫除險加固工程蓄水安全鑒定工作的單位,有46家單位為承擔大型及以下病險水庫除險加固工程蓄水安全鑒定工作的單位。

7 蓄水安全鑒定的組織

如果建設的工程滿足蓄水安全鑒定的標準,項目的法人就可以委托有鑒定資格熱機構對水庫蓄水安全進行鑒定。然后,鑒定機構就應該根據實際需要建立專業的鑒定團隊,團隊中鑒定人員的專業水平要能滿足鑒定工作的需要、要有豐富的工程施工和設計經驗、要是高級工程師,團隊中的人員的專業要全面,要有地質專業人員、機電專業人員、施工專業人員、設計專業人員等,同時團隊中專業人員的三分之一要是外聘專家。工程的設計人員、施工人員、建立人員、質量監管人員等不應過問工程的安全鑒定工作,也不能承擔鑒定的工作。項目的法人要對各部門人員進行有效的管理,讓他們積極配合專家組開展安全鑒定工作,將全面、細致、準確的有關資料及時提供給專業鑒定人員。在介紹工程的具體情況和回答專家組提出的問題時要符合專家組的要求,并對專家組發現的安全問題進行重新檢查和解決,同時做出相應的報告。最后鑒定機構要給出客觀科學的鑒定報告。如果工程建設的部門對鑒定報告有意見,要寫成書面意見交到鑒定部門,同時也要報給工程驗收和水利監管部門。

8 結束語

綜上所述,充分了解了病險水庫除險加固工程的蓄水安全鑒定內涵、重要性、主要任務、內容等。

參考文獻

[1]成都勘測設計研究院.溪洛渡水站導流底孔通過下閘蓄水前安全鑒定[J].水利發電,2013(5):64.

[2]周慧蓉.莊頭書庫樞紐工程蓄水安全鑒定分析與評價[J].山西建筑,2012(32)274-275.

篇(9)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雙方就本鑒定工程事項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

一、 房屋鑒定工程概況

(一)房屋名稱:

(二)房屋地址:

(三)房屋鑒定原因:

二、房屋鑒定工程范圍

(一)甲方工作內容:

1、向乙方提交《鑒定委托書》及以下資料(已提交的打“√”):

(1)甲方身份證明材料;

(2)房屋所有權證、租賃合同、代管或者托管協議;

(3)房屋設計資料;

(4)地質勘察資料;

(5)施工技術檔案;

(6)房屋目前使用用途證明;

(7)提供相鄰房屋的相關材料。

2、乙方因檢測鑒定需要要求甲方提供的其他技術資料:

3、應于 年 月 日提供上述資料,并對其完整性、正確性及時限負責;

甲方不得要求乙方違反國家有關標準進行檢測鑒定。

4、提供鑒定現場的水源、電源及鑒定所需的工作面;

5、提供現場檢測的安全措施;

(二)乙方工作內容:

1、調查摸清房屋的歷史和現狀;

2、現場查勘、測試,記錄各種數據和狀況;

3、檢測、驗算,整理技術資料;

4、全面分析,論證定性,作出綜合判斷;

5、出具《房屋安全鑒定報告書》(檢測鑒定報告應包括相應的檢測數據);

6、將《房屋安全鑒定報告書》提交甲方,由甲方向 市(區、縣)建設、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辦理《房屋安全鑒定報告書》(一式五份)備案;

7、對鑒定報告中提出需加固、結構補強的,提供技術咨詢;

三、合同工期

(1)本合同簽訂后三日內,乙方必須進行現場查勘(指乙方工作內容的第1、2條);如因甲方原因造成乙方不能進駐現場,現場查勘時間順延;有明顯險情的房屋,乙方應于 年 月 日立即組織鑒定;

(2)乙方在開始現場查勘且甲方提交全部所需資料后 個工作日內,出具鑒定報告;

(3)房屋結構復雜、鑒定難度較大,在規定的時間內不能完成鑒定的,應當向甲方說明情況,另行簽定補充協議,并根據實際情況出具階段性鑒定文件。

四、質量標準

房屋安全鑒定主要依據國家行業標準《危險房屋鑒定標準》、國家標準《民用建筑可靠性鑒定標準》、《工業廠房可靠性鑒定標準》以及相關的國家、地方專業技術標準、規范和規程,以及建設部《城市危險房屋管理規定》。乙方應根據具體工程實際情況,確定檢測依據及標準。

五、 收費標準、鑒定面積、合同價款

(一)房屋安全鑒定費用:可按每平方米鑒定建筑面積 元計收。

(二)鑒定總面積: 平方米。

如果實際鑒定建筑面積與上款面積不符,則以實際鑒定建筑面積為準,并調整鑒定費用。

(三)鑒定費用總金額¥: 元(不含檢測、勘察費用)

(大寫): (人民幣)

六、付款方式

(一)甲乙雙方簽訂本合同后 天內,甲方付給乙方合同總金額的 % 。屬財政出資的,甲方可先行墊付。

(二)甲方收到乙方提交的《房屋安全鑒定報告書》后,甲方配合乙方辦理財政支付的相關手續,并結算合同價款。

(三)甲方自行出資的其他方式:

七、組成合同的文件

八、雙方責任

(一)甲方

應提交乙方的全部所需資料超過規定期限 天以內,乙方按本合同第三條規定交付鑒定報告的時間順延;甲方交付上述資料超過規定期限 天以上時,乙方有權重新確定提交鑒定報告的時間。(不能提供主要資料的,乙方有能力通過檢測等技術手段完成鑒定的,可約定)

(二)乙方

1、未按合同工期提交報告時,每延誤一天,罰款300元。

2、負責鑒定報告的質量。因弄虛作假、計算錯誤等乙方原因導致鑒定報告的鑒定結論與建筑物實際情況不符,造成經濟損失及安全事故,應退還鑒定費用,免收受損失部分的檢測鑒定費,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九、有關事宜

(一)本合同執行過程中發生爭議,甲乙雙方應及時協商解決。如雙方協商不成,經雙方同意,可向市(區、縣)建設、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調解。

(二)未盡事宜,經雙方協商一致,簽訂補充協議。

(三)雙方的協商補充條款、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均具效力。

(四)本合同經甲乙雙方鑒字蓋章即時生效。

(五)本合同正本一式四份,甲乙雙方及市、縣建設局(房管局)各執一份。

甲、乙雙方確定,在本合同有效期內,甲方指定 為甲方項目聯系人,乙方指定 為乙方項目聯系人,項目聯系人負責本項目進行過程中的協調工作,以使本項目順利進行。

十、 合同生效

合同訂立時間: 年 月 日 合同訂立地點:

本合同雙方約定: 后生效; 后失效。

篇(10)

中圖分類號:TU3 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

目前,我國大量既有建筑結構已基本達到設計年限,對己有結構質量和壽命的檢測已成為建筑行業不可忽視的新問題,因此對這一方面的問題也更加的重視起來。對于新建筑結構,在施工過程中,若發生承載力達不到設計要求而引發的結構破壞等問題,或對于結構的剛度和變形問題的不夠重視,都會造成巨大的損失。我國現在的高層建筑的發展正處于輝煌時期,鋼筋混凝土結構作為其主要的結構形式之一,其質量檢測鑒定與設計施工同等重要。

一、結構的鑒定程序合理完善

只有擁有一套科學的檢測鑒定方法,才能夠給建筑結構的質量和安全性檢測鑒定的工作帶來一定的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檢測鑒定方法需要結合現場的初步調查獲得相關資料,然后采用相關的監測手段進行檢測,并對檢測結果進行綜合分析,最終能夠對建筑結構的質量安全性做出科學合理鑒定。檢測鑒定的程序應該科學化,具體程序有以下幾點:1.接受建筑物檢測的委托,收集建筑物的地質勘察報告、竣工圖和工程驗收文件等原始資料,進行現場考察;2.確定監測鑒定的項目和內容,擬定檢測鑒定的方案,選擇合適檢測儀器;3.按照檢測的技術規范對現場進行檢測,檢測數據詳實準確,并對檢測數據結果進行計算分析和科學客觀的評價,出具檢測報告。在檢測鑒定工作時應該要注意以下幾點,①接受施工單位的委托,明確被檢測建筑物的概況、明確委托檢測鑒定的目的和要求,對工程質量發生爭議時,應該要有當事人雙方共同來委托,對進入司法程序的工程要通過有關部門進行委托。②在現場勘查時,檢測員應該與委托方和有關部門相關人員同時在場,從而可以有效地提高檢測工作的完成。檢測過程中做好安全保障措施,如果發現了危險,要及時上報和處理,從而確保安全。③當發現檢測數據數量不足或檢測數據出現異常情況時,應進行復測或補充檢測,復測或補充檢測應有必要的說明;對現場檢測的報告進行分析并給出一些有效的建議和處理的措施。

二、混凝土強度現場檢測方法

目前,我國的鋼筋混凝土結構檢測內容一般有構造措施監測、構件尺寸檢測、混凝土強度檢測、鋼筋檢測以及結構和構件的開裂檢測等項目。而結構檢測的方法和種類也很多,建筑結構檢測方法大概分為以下這幾大類:

1.回彈法主要是根據混凝土的回彈值、碳化深度與混凝土抗壓強度之間的相關關系來推定建筑構件的混凝土強度的一種非破損的方法。該方法優點:操作技術簡單,費用低廉,精確度基本能達到要求,對結構無損傷;缺點是對混凝土的齡期、工作環境干濕度、骨料粒徑大小均有要求,適用范圍受到較大限制。

2.超聲回彈綜合法是建立在超聲波傳播速度和回彈值與混凝土抗壓強度之間相關關系的基礎上,通過聲速和回彈值來綜合反映混凝土強度的一種檢測方法,綜合法特點是比回彈單一法,與回彈法規程大體相同,由于使用超聲監測,在使用范圍方面進一步受限制,同時操作麻煩一些。由于受到超聲法測強精度不高,所以在超聲回彈綜合法規程中超聲所起的作用不大,由于回彈法所測定的參數對混凝土強度并不敏感,因此測試出來的結果精度也不高。

3.鉆芯法和回彈法是目前對混凝土結構的檢測的主要方法,鉆芯法是在建筑結構上鉆取混凝土芯樣, 進行抗壓試驗進而推定混凝土強度的檢驗。鉆芯法檢測結果準確,相當于不同部位的同條件試塊強度,新舊結構均可采用。但試驗的工序多,花費時間長、成本較高,在檢測的同時對結構物造成了損壞,有些地下工程、重要工程,鋼筋密集結構上不便于采用鉆芯法進行檢測。

4.拔出法是在結構砼中預埋或硬化砼中鉆孔,安裝錨固件,用拔出儀做錨固件的拔出試驗,拔出一錐臺形砼塊,根據測定的拔出力與強度的相關關系推定砼抗壓強度的一種檢測方法。拔出法是一種介于鉆芯法和回彈法之間的混凝土強度微破損檢測方法,這種檢測方法的適應性非常的強,操作方便,普通工人可掌握,檢測成本較低。其檢測的結果的可靠性也很高,尤其是現場結構缺少混凝土強度的有關資料時,是一種非常有效的檢驗評定手段。國外大量應用于工程現場混凝土強度檢測。

三、鋼筋現場檢測技術

既有結構和在建結構檢測時鋼筋的質量檢測也是重要內容。混凝土內部鋼筋探測有二項,一是鋼筋位置,保護層厚度,鋼筋分布、鋼筋粗細等的探測;二是鋼筋的銹蝕情況。

1.鋼筋位置的探測。最常用的方法是電磁感應法。由探頭和接收指示兩部分組成,工作原理:有感應線圈組成的探頭靠近鋼筋時,使感應電流增大,離開時則成力。通過標定,可從電表的指示感應電流大小確定。感應電流大小與保護層厚薄、鋼筋粗細有關,電流大小能測出來,保護層和鋼筋直徑兩個未知數,必須通過先設定一個未知數,或者標定方法解決。

2. 鋼筋的銹蝕,用電位差法測定。其原理是由于鋼筋的銹蝕便有腐蝕電流產生,銹蝕的程度不同,其接地電位差也不一樣。用銅—硫酸銅作為參照電極,使與被測鋼筋連接,中間串聯一毫伏表,便可判斷砼中鋼筋的銹蝕情況。

四、總 結

建筑結構的檢測能夠對建筑結構的實際情況進行有效的證明,從而對該結構的功能性、耐久性進行一個全面、合理、公正的評價。建筑結構的質量及安全檢測鑒定是建筑工程中的一項重大的工作,關系到人民的財產和生命安全,因此要做好建筑結構檢測鑒定,既要求技術人員有扎實的理論基礎,還需要有科學可靠的檢測鑒定的技術,這樣才能保證檢測鑒定的工作質量,從而提高了檢測鑒定的工作效率,促進了我國結構檢測鑒定工作的發展。

【參考文獻】

[1] 陜西省建筑科學研究設計院. 回彈法檢測混凝土抗壓強度技術規程JGJ/T23- 2001 [S]. 北京:中國建筑工業出版社. 2002.

[2] 中國建筑科學研究院.超聲回彈綜合法檢測混凝土強度技術規程CECS02:2005 [S]. 北京:中國計劃出版社,2005.

篇(11)

市區內各電影院、歌舞廳、戀歌房、網吧及浴池等公共娛樂場所。

二、檢查內容

1.是否有設計圖紙及施工驗收資料;

2.是否在裝飾裝修過程中改變了房屋的使用性質;

3.是否隨意穿墻打洞、拆柱換梁、改變原有房屋的結構形式;

4.是否存在安全隱患。

三、方法步驟

1.現場對照房屋查看資料;

2.用儀器對主要結構構件進行測定;

3.組織專家綜合評定;

4.輸入電腦跟蹤管理;

5.發放鑒定文書,經鑒定屬危險房屋的發放《危險房屋通知書》,屬于非危險房屋的,在鑒定文書上注明在正常使用文件下的有效時限。

四、具體要求

1.市房產管理局具體負責實施此次房屋安全檢查,相關單位配合落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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