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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閱文獻可知,雖然我國的企業稅收籌劃工作起步較晚,然而在不斷的發展過程中,也獲得了一定的機遇,并且也創造了一些有利的條件,在諸多條件的支撐下,我國企業的稅收籌劃也獲得了一系列成就。首先,企業的稅收籌劃取決于會計核算質量,我國在當前已經開始積極推行會計資格的準入制度,這就提高了會計的準入門檻,人才方面獲得了一定的保障;其次,激烈的經濟市場競爭迫使企業需要更多地依賴國家政策的扶持,這樣才能在市場中占有一席之地,因此,企業開展稅收籌劃的愿望越發強烈。雖然這樣的條件具有一定的優勢,但仍然難以回避稅收籌劃中需要面臨的問題。
2.企業納稅中存在的問題
基于大量文獻的查閱和相結合做出總結,能夠歸納出當前的企業財務管理稅收籌劃工作存在著幾個方面問題。
(1)觀念意識淡薄企業的稅收籌劃最先來源于國外,因此國外市場對此的重視要先于國內。盡管如此,稅收籌劃在我國也已經有著20多年的發展歷史,但人們的觀念意識仍然存在一些偏差,對企業的稅收籌劃活動開展造成一定的影響。而實際上稅收籌劃是影響企業經營成本的重要因素,只有將其嵌入到企業的日常管理中,才能幫助企業做好決策。
(2)稅收籌劃目標過于單一在企業發展過程中,稅收籌劃是一種合法、合理的規劃,但它絕非是一種違法行為,在實際操作過程中,會因執行人以及相關方案制定的個人意志的影響,使其出現一定程度的違法傾向,諸多企業均認為稅收籌劃的目的就是幫助企業減輕稅負,因此將稅收籌劃的目標僅僅定位在稅負的最小化方面。鑒于我國現階段處于市場經濟發展的不成熟階段,因此減輕稅負成為了被廣泛關注的重點問題,然而這就成為了一個誤區。企業的經營活動是一個系統而復雜的過程,很受多種稅收政策的影響,因此,僅僅將目標定位于減輕稅負顯然有著局限性。
(3)稅收籌劃方法不到位公司在所得稅繳納方法有合法與違法的區分,因此,首先應該正確區分稅收籌劃與偷稅漏稅行為,雖然此兩種方法都可以實現企業納稅壓力,但是有著本質性的區別[4]。企業的發展離不開國家,企業要想是實現良好有序的發展必須對納稅方法進行清除的分析,分析不同的方法,根據企業本身特點采用特定的方法。在符合國家政策及遵守法律法規的前提下一般內容包括:
(1)首先了解國家稅收政策,通過對舊政策以及現有政策的對比,在不發生沖突的前提下,配合地方政府的文件進行籌劃;
(2)預先了解納稅環境,在研究環境的同時,內外結合全方位考慮應有的各種因素,以便更好制定科學的籌劃內容
(3)確立納稅目標,納稅人要根據自身經營的范疇,從長遠考慮把握實際,保證稅收籌劃切實可行;
(4)初步制定方案,制定詳細的稅收籌劃;
(5)正式方案的確定,針對制定的方案進行合理化修改,以保證籌劃的高質量;
(6)建立反饋信息采集系統,通過以往經驗及回饋信息總結經驗,出現對先期目標有偏差的情況要及時分析處理,以免在以后的納稅過程中出現狀況。而企業的財務管理水平與納稅能力必然受到企業規模的影響,這就決定了關于稅收籌劃方法選擇的多樣性。當前中小企業在進行稅收籌劃時,對選擇何種稅收籌劃方法缺乏科學而詳細的評估,導致有些中小企業選擇了一些不合適自身的稅收籌劃方法,難以實現稅收籌劃的目標。
二、新企業所得稅納稅途徑思考
市場經濟較為發達國家,納稅是較為普遍與正常經濟現象,但企業以國家經濟主要實體形式出現,所得稅對企業與國家有著決定性的作用,所以企業納稅行為確保國家與企業同一時間獲得收益,并且在企業納稅不違法的情況下,以上這些都被視為企業納稅工作核心要素。企業所得稅的納稅基礎是遵循國家稅法相關規定,新企業所得稅法當中和納稅籌劃有聯系的為納稅人認定,優惠政策,稅率與稅前扣除,所以企業納稅途徑為:第一,結合新企業所得稅當中指認納稅人做企業所得稅納稅。新企業所得稅當中針對納稅人認定大致劃分為下面幾點:首先是新企業所得稅法當中納稅單位為法人,以此作為基礎,企業所得稅途徑可分為:一面企業設置分支機構的時候,假使設置為分公司就可以將納稅信息進行匯總,但假使設置為子公司,就需要單一納稅,所以假使企業在子公司當中有虧損企業集團存在,能夠憑借將子公司變成分公司的辦法做匯總對企業所得稅進行繳納,這主要是依照各分公司收入,成本互相補充,特別是虧損情況較為嚴重企業集團,對繳納稅收進行匯總,讓企業有效期內扣除成本費用相對提升,進一步輔助企業達成虧損的時候不納稅,盈利的時候少納稅的目標。另一面,新企業所得稅法把法人規范成居民企業與非居民的企業,當中,居民企業將納稅義務全權承擔,非居民性企業承擔納稅義務是有限的。該認定針對外資企業也是適用的,外資企業能夠結合多種辦法實現具體情況具體分析對非居民性企業納稅身份進行選擇,達到減少企業所得稅的目標。第二,憑借企業稅前扣除做企業所得稅納稅工作。稅前扣除納稅途徑是以企業成本費用最大值為基礎的。新企業所得稅當中有關稅前扣除說明的比較清楚:首先,新企業所得稅法對計稅工資相關制度進行取締,把企業合法真實工資支出予以扣除;其次,新企業所得稅針對于企業公益性的捐贈扣除為年度總利潤百分之十二以內,也逐一扣除;再次,新企業所得稅法當中對企業內確實要做加速折舊固定資產盡量嘗試將其折舊年限縮短或對折舊進行加速的辦法。所以該規定內容能夠變成企業財務制定基礎,企業憑借對新企業所得稅規定進行準確把握制定出較為成熟財務相關制度,進一步達到企業成本費用最大化扣除目的,從而降低企業所得稅。第三,稅收相關優惠政策也作為企業企業所得稅納稅關鍵性因素。新企業所得稅法里面對國家重點扶持與鼓勵發展產業有明確規定,比如像農林牧副漁等可以享受所得稅減免優惠政策,先進技術為百分之十五優惠,企業研發新科技,新產品費用還能夠得到加計扣除的照顧。所以企業能夠依照新企業所得稅法里面對優惠政策規定款項與認定條件,做適當調節,趕上稅收政策優惠的快車。同一時間,除上述明令規定稅收優惠相關政策以外,新企業所得稅法對殘疾人就職也予以了鼓勵,對收納殘疾人或一些其他同等人員支付工資稅務上可加計扣除。國家鼓勵發展產業開設企業也能夠按投資額相關比例上抵扣納稅額度。而且在節約能源與保護環境等有突出貢獻的,新企業所得稅法都有做部分稅額抵免的說明。所以企業能夠在次基礎上結合各類辦法比如像結合崗位所需為殘疾人安排就業等,進一步體會所得稅減少亦或抵免優惠政策,能夠對企業所得稅進行有效降低。稅收籌劃作為企業對自身權益進行維護復雜系統決策過程,和政府還有稅務機關可以說是密不可分的,所以企業應當統籌系統綜合考慮,讓避稅也變得有法可依。
上述外購、委托加工收回、進口的應稅消費品會計上是作為存貨來管理和核算的。眾所周知,為了加強對存貨的實物管理和保證賬實相符,期末要進行財產清查,即將會計賬簿記錄上的存貨期末賬面數量和實地盤點的實際數量核對。企業確定存貨的期末賬面數量有兩種方法:一種是實地盤存制,另一種是永續盤存制。實地盤存制又稱定期盤存制,是指企業平時只在賬簿中登記存貨的增加數,不記減少數,期末根據清點所得的實存數,計算本期存貨的減少數(如該存貨用于生產即本期生產領用的存貨數量)。計算公式如下:本期領用的存貨數量=期初存貨賬面結存數量+本期購進的存貨數量-期末存貨賬面結存數量(即假定期末存貨實存數量就是存貨的賬面數量,賬實相符)使用這種方法平時的核算工作比較簡便,但不能隨時反映各種存貨的收發結存情況,不能隨時結轉成本,并把存貨的自然和人為短缺數隱含在發出數量之內;同時由于缺乏經常性資料,不便于對存貨進行計劃和控制,所以實地盤存制的實用性較差。通常僅適用于一些單位價值較低、自然損耗大、數量不穩定、進出頻繁的特定貨物。永續盤存制又稱賬面盤存制,是指企業設置各種數量金額的存貨明細賬,根據有關憑證,逐日逐筆登記存貨的收發領退數量和金額,隨時結出賬面結存數量和金額。賬面結存數量的計算公式如下:期末存貨賬面結存數量=期初存貨賬面結存數量+本期購進的存貨數量-本期領用的存貨數量采用永續盤存制,可隨時掌握各種存貨的收發、結存情況,有利于存貨管理。為了核對存貨賬面記錄,永續盤存制亦要求進行存貨的實物盤點。盤點一般于期末進行,并編制實存賬存對比表,保證賬實相符,如有不符應查明原因并及時處理。上述計算公式(1)、(2)、(3)、(4)的實質是實地盤存制公式“本期領用的存貨數量=期初存貨賬面結存數量+本期購進的存貨數量-期末存貨賬面結存數量”的應用,(1)中應稅消費品買價和(3)、(4)中應稅消費品已納稅款計算的前提是先確定應稅消費品的數量。我國企業會計實務中,存貨數量的確定基本都采用永續盤存制。因此,從賬簿記錄中可直接確定生產領用的應稅消費品數量,從而計算出(1)中應稅消費品買價和(3)、(4)中應稅消費品已納稅款。而不必化簡為繁,根據定期盤存制公式“本期領用的存貨數量=期初存貨賬面結存數量+本期購進的存貨數量-期末存貨賬面結存數量”計算生產領用的應稅消費品數量。
2.沒有實施賬實核對的內部控制制度
根據上文分析,現行計算公式的基礎是實地盤存制,平時只記存貨的增加數,不記發出領用的減少數,期末采用實地盤點的方法來確定存貨的實存數量,并認為存貨的實存數量就是存貨的賬面數量,即假定賬實相符。但是實際工作中由于以下原因會導致賬實不符:
①財產物資收發時的計量誤差;
②財產物資在保管過程中的自然損耗;
③由于管理不善,或工作人員的失職而發生財產物資的殘損、變質、短缺;
④由于不法分子的貪污盜竊、營私舞弊,造成財產物資的損失。但現行計算公式不能及時通過賬簿記錄來反映財產物資的發出和結存情況,并且用倒擠的方法計算出的本期減少掩蓋了損失浪費甚至貪污盜竊財產物資的情況,不利于發揮會計的監督作用。
二、對現行計算方法的改進
平時對存貨的核算采用永續盤存制,期末進行財產清查,如果賬實相符,直接根據賬簿記錄確定生產領用的應稅消費品數量。如果賬實不符,應查明原因,根據不同原因做如下處理:如果期末實際盤點數量大于賬面數量即盤盈,一般是由于收發時的計量誤差造成的,而且盤盈數量很小,此時可用現行計算公式確定本期生產領用的存貨數量。如果期末實際盤點數量小于賬面數量即盤虧,則應查明原因分別處理:如果是由于收發時的計量誤差、保管過程中的自然損耗造成的,則盤虧數量也會很小,此時可用現行計算公式確定本期生產領用的存貨數量;如果是由于管理不善,或工作人員的失職而發生財產物資的殘損、變質、短缺以及不法分子的貪污盜竊、營私舞弊,造成財產物資的損失,即發生非正常損失,盤虧數量較大,應直接根據賬簿記錄確定生產領用的應稅消費品數量,非正常損失對應的應稅消費品已納稅款不得扣除。
三、計算實例分析
例:甲卷煙廠用外購的煙絲(消費稅率30%)生產卷煙出售,根據會計賬簿記錄,2015年1月有關資料如下:1月1日,結存外購煙絲500公斤,買價200元/公斤;本月共購進1000公斤,買價200元/公斤;本月共領用1250公斤用于生產卷煙;1月31日結存外購煙絲250公斤(500+1000-1250)假定1月31日實際盤點,結存外購煙絲數量分別為:
①250公斤;
②249.6公斤;
一、引言
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隨著經濟的迅猛發展,納稅和征稅分別成為企業和政府相當重視的一個層面,企業追求利益最大化和國家、政府間稅收協調博弈也越來越重要。無論是從企業來講,還是從國家和政府來說,納稅籌劃都已經變得刻不容緩,成為國家和企業實現利益最大化的重要手段。
二、從微觀層面看納稅籌劃目標
納稅籌劃是指納稅人在法律、法規許可的范圍內,通過對籌資、經營、理財等活動進行事先的合理安排和籌劃,盡可能減少不必要的納稅支出,以謀求最大限度的納稅利益,實現企業稅后利潤及現金流量的最大化。
企業作為納稅籌劃的主體,如何來實施納稅籌劃,還是要取決于納稅籌劃的根本目的,其目的是減輕稅負以實現企業稅后收益的最大化,包括以下幾個方面:直接減輕稅務負擔;獲資金時間價值;實現涉稅零風險;追求經濟效益最大化及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在企業越來越追求價值最大化的情況下,從納稅籌劃的主體角度來說,完全是站在減輕稅負和實現稅后利潤最大化來考慮的,這也就是一般意義上的納稅籌劃目標。
(一)直接減輕稅務負擔,減少成本,增加企業利潤。企業可以通過納稅籌劃,在不違反稅法的基礎上,進行合理的避稅、節稅,以達到減少稅收成本、增加利潤的目的。
(二)利用資金時間價值,增加企業的盈利機會。對于資金充裕的企業來說,可以運用稅法規定范圍遲延支付的稅款進行投資,獲取比資金時間價值更高的投資收益,即我們通常所說的機會收益概念;對于資金短缺的企業來說,企業可以把有限的資金用在關鍵上,在不影響企業正常生產經營的前提下,善于打“時間差”,合理調度應交未交稅款,獲得資金的時間價值,從而實現納稅籌劃目標服務于財務管理最終目標。
(三)實現涉稅零風險。實現涉稅零風險,是指納稅人賬目清楚,納稅申報正確,繳納稅款及時、足額,不會出現任何關于稅務方面的處罰,即在稅務方面沒有任何風險。為了規范納稅人的納稅行為,我國稅務機關引進了納稅信用等級制度,對于信用等級越高的納稅人給予一定的獎勵措施,比如減少對納稅人的納稅檢查。納稅人要充分考慮稅務機關對本企業的納稅信用等級評價,在既不影響本企業納稅信用等級,又不損害本企業利益的雙重目標下進行納稅籌劃,從而有利于實現企業價值最大化。
三、從宏觀層面看納稅籌劃目標
稅收政策是國家制定的指導稅收分配活動和處理各種稅收分配關系的基本方針和基本準則。稅收法律、法規是稅收政策的法律形式和集中體現。國家的稅收政策在不同時期和不同稅收法律制度中有不同的表現形式與內容。在農村和農業稅收方面,長期以來國家實行低稅、輕稅政策,并且已經取消了農業稅;
在關稅方面,提高一些限制出口產品的稅率;現階段實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特別強調公平稅負、鼓勵競爭的稅收政策等。國家和政府作為納稅籌劃的主體,也就是稅收政策的選擇過程及各級主體間的博弈過程,也是稅收政策的不斷完善過程,包括國家政府與企業間、國與國之間、地方政府之間、中央與地方之間的各種博弈。
(一)國家與企業之間的博弈。企業納稅籌劃的目的無非是想少交稅,而政府與其對立的是增加稅收收入,想盡辦法在企業能接受的范圍內實現提高稅收收入,同時進一步鼓勵競爭,力求實現公平稅負,優化稅收機制。這個過程當中必然涉及到政府與企業間的博弈,對立的兩端很難達到共贏,但是隨著稅收體制的改進和企業納稅意識的強化,必定能達到更好的博弈結果。
(二)國家與國家之間的博弈。國家通常是稅收政策的制定者,在國與國之間發生稅收收入摩擦時,國家政府必然會為了本國的稅收利益與另一國周旋,所以西方國家越來越多地開始反傾銷,其目的除了保護本國企業的利益外,很大層面上是為了維護其財政稅收利益。
(三)地方政府之間的博弈。地方政府之間常常會為了爭奪一些大型企業以增加稅收收入產生分歧。很多地方政府提供優惠稅收政策來吸引跨國公司的總部落戶當地,增加其收入。例如,今年興起的總部經濟。通過吸引跨國公司總部落戶當地來增加稅收。如果將總部所在地作為主要納稅地,則數量非常可觀,這是地方政府對本地大型企業總部遷出驚慌失措,從而極力挽留的主要原因。而總部匯集地,則明顯享受到了相應的利益。
(四)中央與地方之間的博弈。我國實行國稅和地稅分家以來,稅收收入成為地方財政收入的一個重頭戲,提高其稅收收入也就大大提高了其業績。盡管為爭奪資源而在資本市場上從事稅收競爭是我國地方政府的主要動機,但我國地方政府與中央的稅收競爭也有政治動因,主要表現在地方財稅部門要面對來自中央部門和企業的壓力,其他政府部門和企業會以其他地區企業的稅負水平作為比較基準游說財稅部門降低企業實際稅負。地方政府首腦也有“為官一任造福一方”的心態。例如,由于出口退稅政策采用國家地方75∶25的比率退稅,在出口退稅率較高的年份,一些地方政府為了減少出口退稅額,竟然采取限制出口的政策。
宏觀上看,稅收籌劃的博弈將稅收政策推入了一個更加艱難的層面,只有不斷完善國家稅收政策,才能正確反映和體現政府的公平、效率政策傾向,且是實現財政政策目標的手段之一。
四、政策性籌劃的提出
近年來,出現了稅收籌劃新領域:政策性籌劃。政策性稅收籌劃是指特大型企業集團在不違背稅收立法精神的前提下,與國家政府中的稅務、財政等部門進行協商,試圖改變現有對企業或行業不適用的稅收制度,以實現企業利潤最大化的理財方法。這種籌劃實質上是一種稅收制度籌劃的創新活動。特大型企業集團發現現行稅收制度的非均衡,從而產生稅收制度創新需求,政府根據這一制度需求對稅收制度的供給進行調整,以實現稅收制度均衡。
政策性稅收籌劃的過程是稅收制度由非均衡走向均衡的過程。只有通過改變原有的稅收制度安排,選擇和建立一種新的均衡基礎上的制度安排才能獲得潛在收益。其主要思想是,現行稅收制度的非均衡是政策性稅收籌劃的出發點,政府和稅務部門應在此基礎上,充分考慮納稅人對稅制的接受程度,不斷地調整稅收制度供給以滿足稅收制度需求,從而實現稅收制度由非均衡到均衡的運動。
從某種意義上說,這種政策性籌劃是微觀主體和宏觀主體的一種融合,是納稅籌劃的一個嶄新課題。政策性籌劃剛剛起步,還有相當大的籌劃空間,兩大主體也有更多的可以改進和博弈的地方,相信隨著經濟發展,企業和政府間的融合會更進一步,納稅籌劃目標會更加明確和和諧。
參考文獻:
[1]蓋地.《稅務會計與納稅籌劃》.東北財經大學出版社.2006.
論文關鍵詞:房地產開發企業主要稅種納稅籌劃
1房地產開發企業營業稅納稅籌劃技巧
1.1籌劃思路
納稅人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按照營業額和規定的稅率計算應納稅額。營業稅是房地產開發企業的主要稅種之一,貫穿于企業經營的整個過程。營業稅以營業額為計稅依據,營業額是納稅人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向對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及價外費用。價外費用包括向對方收取的手續費、基金、集資費、代收款項及其他各種性質的價外收費。應納稅額計算公式為:應納稅額一營業額×稅率,由計算公式可以看出,要想降低應納稅額,一要降低營業額,二要爭取適用較低稅率甚至是零稅率。
1.2籌劃案例
案例一:丙企業通過參與土地拍賣競得一塊地價6億元的土地。由于丙的技術水平有限,采用合作建房方式與丁企業聯合開發此房產。由丙提供土地使用權,丁提供資金。丙、丁兩企業商定,房屋建好后,雙方平分。完工后,估計雙方可各分得價值7億元的房屋。合作建房有兩種方式:純粹“以物易物”方式和成立“合營企業”方式。根據營業稅法的規定,兩種不同的合作建房方式將產生完全不同的納稅義務:(1)“以物易物”方式。丙企業通過轉讓土地使用權而擁有了部分新建房屋的所有權,從而產生了轉讓無形資產應交納營業稅的納稅義務。此時其轉讓土地使用權的營業稅為6億元,丙應納的營業稅為3000萬元。(2)“合營企業”方式,丙企業以土地使用權、丁企業以貨幣資金成立合營企業,合作建房,房屋建成后雙方采取風險共擔、利潤共享的分配方式。由于丙企業投入的土地使用權是無形資產,無須繳納營業稅。
2房地產開發企業房產稅納稅籌劃技巧
2.1籌劃思路
房產稅是以房屋為征稅對象,按房屋的計稅余值或租金收入為計稅依據,向產權所有人征收的一種財產稅。區別房屋的經營使用方式規定征稅辦法;對于只用的房屋,按房產計稅余值征收,稱為從價計征,房產稅依照房產原值一次減除10%~30%后的余值作為計稅依據,按1.2%的稅率計算年應納稅額;對于出租、出典的房屋,按租金收入征稅,稱為從租計征,以房產租金收入為房產稅的計稅依據,按12%的稅率計算應納稅額。這兩種方式的差異為納稅籌劃提供了空間。房產稅的籌劃思路就是想方設法將“出租”房屋行為轉變為“自營”房屋行為,或者采用拆分法將租金進行分解。
2.2籌劃案例
案例二:A公司開發了一棟高層商住樓,第一到第四層樓設計為商場,開發成本為1500萬元,市場價值6000萬元,如果出租,預計年租金500萬元。由于該商住樓的增值率比較高,如果對外銷售需要繳納2000多萬元的土地增值稅,經股東會決議決定將該商場自留用于出租。H先生擬租下該商場用來做酒樓,提供餐飲服務。
方案1:A公司與H先生簽訂房屋租賃合同,年租金500萬元。則應繳納房產稅:500X12%=60(萬元)。
方案2:A公司將該商場轉為固定資產,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去變更營業執照,增加附營業務餐飲業,然后與H先生簽訂承包經營合同,年承包費500萬元。此時,該房產屬于自營性質,可以按賬面原值從價計征。根據《固定資產》會計準則,自建自用的房屋的入賬價值為實際的建造成本加相關稅費。為簡單起見,我們不考慮將開發產品結轉為固定資產的有關稅費問題,則應繳房產稅1500×(1-30%)×1.2%=12.6(萬元)。
可見:方案2巧妙地將出租行為轉變為承包經營行為,改出租房屋為自營房屋,就可以按建造成本從價計征房產稅,比方案1少繳納房產稅47.40萬元。
3房地產開發企業土地增值稅納稅籌劃技巧
3.1籌劃思路
土地增值稅是指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著物并取得收入的單位和個人,以轉讓所取得的收入包括貨幣收入、實物收入和其他收入為計稅依據向國家繳納的一種稅賦,不包括以繼承、贈與方式無償轉讓房地產的行為。土地增值稅實行四級超率累進稅率:增值額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50%的部分,稅率為30%;增值額超過扣除項目金額50%、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100%的部分。稅率為40%;增值額超過扣除項目金額100%、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200%的部分,稅率為50%;增值額超過扣除項目金額200%的部分,稅率為60%。土地增值稅以土地和地上建筑物為征稅對象,以增值額為計稅依據。增值額是以轉讓房地產取得的收入,減除法定扣除項目金額后的差額。增值額越多,適用稅率越高。另外,稅法規定:納稅人建造普通標準住宅出售。如果增值額沒有超過扣除項目金額的20%,免予征收土地增值稅。因此,土地增值稅籌劃的基本思路是:根據土地增值稅的稅率特點及有關優惠政策控制增值額,從而適用低稅率或享受免稅待遇。降低增值額的途徑有兩條:(1)減少或分解銷售收入。可以將裝修收入從銷售收入中分解出去;也可以適當降低商品房的售價。(2)增加扣除項目金額。可以加大對園林綠化的投入;也可以提高住宅的配套設施標準。
3.2籌劃案例
案例三:Y公司開發一住宅小區,總可售面積100000m2,均為普通住宅。銷售均價3500元/m2,預計總收入35000萬元,預繳營業稅及附加1960萬元,總開發成本20800萬元(不含銀行費用)。
方案1:直接按現狀進行開發與銷售,則;
①可扣除項目金額=20800×(1+20%+10%)-51960=29000(萬元)
②增值額=35000-29000=6000(萬元)
③增值率=6000÷29000×100%=20.69%
④應繳納的土地增值稅=6000X30%=1800(萬元)
方案2:追加園林綠化方面的投資200萬元,則:
①可扣除項目金額=(20800+200)×(1+20%+10%)+1960=89260(萬元)
②增值額=35000-29260=5740(萬元)
③增值率=5740÷29260×100%=19.62%
④因為增值率<20%,所以免土地增值稅。
A公司和B公司均為一般納稅人,2005年12月初,A公司委托B公司銷售電視機10臺,代銷合同約定,每臺銷售價格為2340元(不含稅價為2000元),每銷售一臺,A公司支付B公司100元代銷手續費。但是B公司將每臺電視機的銷售價格擅自提高到2440元(含稅價),即將每臺電視機的零售價提高了100元。至12月末,B公司銷售完10臺電視機并向A公司開具了收取1000元手續費的結算發票,同時將扣除手續費后的銷貨款22400元匯至A公司。
賬務處理如下(假設按接收價核算):
1.12月初收到受托代銷商品時:
借:受托代銷商品(接收價)20000
貸:代銷商品款(接收價)20000
2.12月末銷售完電視機:
借:銀行存款24400
貸:主營業務收入20854.70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
(銷項稅額)3545.30
3.結轉營業成本時:
借:主營業務成本(接收價)20000
貸:受托代銷商品(接收價)20000
4.收到A公司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時:
借:代銷商品款(接收價)20000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銷稅額)3400
貸:應付賬款——A公司23400
5.結轉應收A公司的手續費:
借:應付賬款——A公司1000
貸:其他業務收入
——代購代銷收入1000
6.支付A公司剩余代銷款時:
借:應付賬款——A公司22400
貸:銀行存款22400
7.計提手續費收入的營業稅(其他附加稅、費等略):
借:主營業務稅金及附加50
貸:應交稅金
——應交營業稅50
由此可見,B公司銷售代銷貨物實現的銷售收入不僅要按照稅法規定全額計提銷項稅(含加價部分),而且其實現的1000元代銷手續費收入也必須按照服務業稅目中的業繳納5%的營業稅。在申報繳納增值稅時,由于A公司出具給B公司的增值稅專用發票金額是按雙方的原約定價(不含加價)開具的,所以,B公司自行加價部分就成了銷售電視機的增值額,增值額為854.70元,因此,B公司需就加價部分繳納增值稅145.30元(854.7×17%)。
二、加價銷售的稅務籌劃
(一)受托方為一般納稅人
從案例可以看出,如果受托方按照與委托方約定的價格對外銷售,則僅需就手續費收入繳納營業稅;如果受托方加價銷售,則除了需按合同約定的手續費收入繳納營業稅以外,其加價部分還需并入代銷業務的總收入一并繳納增值稅。由此可見,在委托代銷業務中,受托方應盡量按照委托方的委托價格對外銷售,如果有加價的可能,應在與委托方協商提高委托代銷商品價格的同時,盡量與委托方協商提高代銷手續費的收費標準,這樣不但可以保證不因擅自提價而繳納高稅負的增值稅,也可以使代銷業務的整體稅負降低。
如案例所述,B公司將每臺電視機的銷售價格擅自提高100元,則B公司加價部分應繳納的增值稅為145.30元。而如果B公司與A公司協商,將每臺電視機提高的價格部分由A公司作為代銷手續費予以返還,即將每臺電視機的代銷手續費提高100元,則B公司多收取的1000元代銷手續費需繳納的營業稅僅為50元,比前一種方式的稅負降低很多,可見其在稅收負擔方面的優越性。
但是,需要說明的是,由于增值稅抵扣鏈的制約,如果受托方為了降低自己的稅負而要求委托方將加價部分合并到所代銷貨物的原價中一并開據增值稅專用發票,如上述每臺加價的100元,B公司要求A公司將加價部分1000元并入代銷貨物的原價總額中一并開據增值稅專用發票,則必然會增加委托方的稅負(增加額為10×100×17%/1.17=145.30元),而且還涉及到加價部分的利益分配問題。所以,在委托方和受托方均為一般納稅人且按正常稅率征收增值稅的情況下,受托方要按照上述方法實現稅負的最低化必然會與委托方產生矛盾,這時受托方應盡量與委托方協商,求得雙贏的平衡點。另外,如果委托方為小規模納稅人無法開據增值稅專用發票,受托方應盡可能請委托方到稅務機關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以保證其代銷商品能夠正常抵扣進項稅。
一、納稅籌劃方案不應違反強制性、禁止性法律規范
為了有效降低稅負,有人主張通過一個租賃合同(合同一)、一個借款合同(合同二)和一個抵押合同(合同三)來進行籌劃:合同一規定,S公司(甲方)向T公司(乙方)出租該資產10年,雙方簽訂租賃合同,確認資產公允價值為300萬元。甲方每年向乙方收取租賃費用20萬元,乙方須于租賃期間每一年度的1月7日向甲方指定賬戶轉賬付款,逾期未付款時經雙方協商一致本合同可以撤銷。合同二規定,S與T簽訂借款合同,向T借款200萬元用于T同意的投資項目,雙方約定借款年利率為10%。S應當于每一年度的7月1日之前向T指定賬戶支付借款年息20萬元整。雙方經協商一致同意,S逾期未向T支付當年應付利息,經書面通知催付10日內仍未付足的,T有權扣押、留置甲方與借款金額價值相當的擔保物,自T郵寄出扣押該擔保通知書之日起,本合同自動失效。合同三規定,S與T簽訂抵押合同。甲方逾期未向乙方支付、經書面通知催付10日內仍未付足當年應付利息時,雙方以A資產折合價款200萬元清償甲方全部債務。
籌劃者認為,這一安排使銷售變成了經營租賃,符合法律規定。籌劃當年,S公司將享有稅上收益{[20-20+(20×5%)+20]×30%}-(20×5%)=5.3(萬元)。而T公司報表上財務費用(借款利息)與管理費用(租)賃費)正好相抵,將不發生額外稅負。第二年及以后期間,如果甲方乙方保持第一年相互結算,直到合同終止,則資產清理凈損益為零。10年安排期間綜合效果為:S公司的租賃交易無所得稅稅負,有營業稅稅負10萬元;S占有固定資產折舊等稅上利益5.3萬元。如果S第二年對T的催付利息通知書不予理睬,T亦不付給S租賃費。T按合同留置該資產并寄出資產折價清償通知書,合同按失效條款自動終止。兩種情況納稅義務都低于未作籌劃時。
筆者認為,上述籌劃方案以租賃、借款加抵押,實現銷售的目的,方案以節稅為目的,設計出環環相扣的交易鏈,形成復雜的交易結構。但是,該方案存在著一些與我國現行法律相悖的地方,主要有:1.S與T之間簽訂的抵押合同屬于“流押契約”,將被認定無效。
綜觀以上三個合同安排,合同三(抵押合同)實際上是合同二(借款合同)的一個抵押條款,從文義上看,合同三已被合同二吸收,沒有提供任何實質性的東西。而且,根據擔保法與最高法院有關司法解釋規定,合同三是一個無效合同。
合同三中,當事人約定,甲方逾期未向乙方支付、經書面通知催付10日內仍未付足當年應付利息時,雙方以A資產折合價款200萬元清償甲方全部債務。這種約定屬于擔保法上所說的“流押契約”,又稱為“抵押物代償條款”,即在債務履行期屆滿抵押權人未受清償時,抵押物的所有權轉移為債權人所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四十條的規定,訂立抵押合同時,抵押權人和抵押人在合同中不得約定流質契約。這是法律規定的禁止性條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十七條規定,當事人在抵押合同中約定,債務履行期屆滿抵押權人未受清償時,抵押物的所有權轉移為債權人所有的內容無效。擔保法及其司法解釋之所以禁止流質契約,主要是出于保護債務人利益的考慮,避免債務人因一時急迫而蒙受重大不利。
雖然籌劃者認識到了擔保法對于流質契約的否定態度,并采取在合同中事先設立“折價條款”來規避,認為“合同中有折價條款的,債權人可以擁有抵押物(相同價款)的所有權”。實際上,這是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五十三條關于抵押權實現方法的曲解,第五十三條規定,債務履行期屆滿抵押權人未受清償的,可以與抵押人協議以抵押物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抵押物所得的價款受償;協議不成的,抵押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訟。抵押物折價或者拍賣、變賣后,其價款超過債權數額的部分歸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清償。《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十七條第二款也規定,債務履行期屆滿后抵押權人未受清償時,抵押權人和抵押人可以協議以抵押物折價取得抵押物。必須注意的是,法律對于折價作為抵押權實現的方法之一,是在“債務履行期屆滿抵押權人未受清償”的情況之下,經抵押人與抵押權人協議,或者協議不成時經由人民法院判決,按照抵押物自身的品質、參考市場價格,把抵押物所有權由抵押人轉移給抵押權人,實現抵押權。從法理上講,以抵押物折價的方式實現抵押權,在時間上發生于債務不履行之后,在性質上屬于所有權的轉移,與流押契約具有本質不同。而且,折價還需要參考抵押物的市場價值,可能還要履行相應的評估程
序。如果當事人的折價約定損害了順序在后的擔保物權人和其他債權人利益的,后者還可以依據合同法行使撤銷權。本案例中合同三約定的折價條款,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五十三條所說之折價不是同一法律概念,實為流押契約的一種,應予禁止。
2.我國現行法律禁止企業之間拆借資金。而借款協議作為主合同一旦被認定無效,所謂以設備抵債來實現“銷售改租賃節稅”的方案設計可能無法實現。擔保合同是主合同的從合同,主合同無效,擔保合同也無效,除非擔保合同另有約定,在借款協議被認定無效的情況下,以設備抵債的擔保協議也無效。擔保合同被確認無效后,債務人、擔保人、債權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3.籌劃前S對T的設備銷售應納增值稅而非營業稅,這將導致籌劃的基期數據全部失真。
二、納稅籌劃不能夠混淆法學與會計學語境的差異
上述案例中,疏漏之處在于,沒有充分重視與研究法學與會計學之間的差異。就以上案例而言,租賃協議雖然在法律上簽訂為經營性租賃,但在會計、稅務處理上應當歸為融資租賃。
1.現行租賃會計準則要求,按照“實質重于形式”的標準來判斷一項租賃是融資租賃還是經營租賃,如果一項租賃滿足了下述條件之一,就應當認定為融資租賃:在租賃期屆滿時,租賃資產的所有權轉移給了承租人;承租人有購買租賃資產的選擇權,所訂立的購價預計低于行使選擇權時租賃資產公允價值的5%;租賃期占租賃資產尚可使用年限的75%;就承租人而言,租賃開始日最低租賃付款額的現值幾乎相當于租賃開始日租賃資產原賬面價值;就出租人而言,租賃開始日最低租賃收款額的現值幾乎相當于租賃開始日租賃資產原賬面價值(90%);租賃資產存在專用性,如果不作重新改制,只有承租人才能使用。
2.我國合同法將融資租賃合同作為與經營租賃合同并列的一種列名合同處理。融資租賃是一種貿易與信貸相結合,融資與融物為一體的綜合易。一般來說,融資租賃要有三方當事人(出租人、承租人和出賣人)參與,通常由兩個合同(融資租賃合同、買賣合同)或者兩個以上合同構成,其內容是融資,表現形式是融物。根據合同法,融資租賃合同是指“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出賣人、租賃物的選擇,向出賣人購買租賃物,提供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融資租賃出租人享有所有權,租賃物不作為承租人的破產財產。租金應當根據購買租賃物的大部分或全部成本以及出租人的合理利潤確定。租賃物不符合約定或不符合使用目的時,出租人不承擔責任,但承租依賴出租人的技能確定租賃物或者出租人干預選擇租賃物的除外。租賃物造成第三人損害的,出租人不承擔責任。承租人應當履行占有租賃物期間的相關保養修理義務。如果對租賃期滿后租賃物所有權歸屬約定不明確的,租賃物的所有權歸出租人。當事人約定期滿租賃物歸承租人,承租人已支付大部分租金,但無力支付剩余租金,出租人因此行使解除權收回租賃物的,收回的租賃物價值超過承租人欠付的租金以及其他費用的,承租人可以要求部分返還。可見,會計制度對融資租賃的定義側重于其經濟實質,即與一項資產所有權有關的風險與報酬的轉移問題;而合同法對于融資租賃的定義則側重于交易的法律形式,即承租人選擇出賣人、租賃物,出租人根據承租人的選擇購買租賃物提供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同時將公平原則適用于出租人和承租人的風險承擔與權利分配上。二者之間由于概念定義的不同,對同一交易的劃分可能出現截然不同的結果。
3.稅法關于融資租賃與經營性租賃的區分,在流轉稅上,傾向于合同法的定義;而在所得稅上,傾向于現行會計準則的定義。國稅函(2000)514號文規定:融資租賃是指具有融資性質和所有權轉移特點的設備租賃業務。出租人根據承租人所要求的規格、型號、性能等條件購入設備租賃給承租人,合同期內設備所有權屬于出租人,承租人只擁有使用權,合同期滿付清租金后,承租人有權按殘值購入設備,以擁有設備的所有權。這個定義非常接近合同法的定義。而《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國稅(2000)84號)第三十九條規定:融資租賃是指實質上轉移與一項資產所有權有關的全部風險和報酬的一種租賃。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租賃為融資租賃:在租賃期屆滿時,租賃資產的所有權轉讓給承租人;租賃期為資產使用年限的大部分(75%或以上);租賃期內租賃最低付款額大于或基本等于租賃開始日資產的公允價值。上述規定與租賃會計準則相比,區別僅僅在于稍微簡單一些。但在融資租入固定資產的計價、拖欠租金、折舊政策以及壞賬準備的提取上,稅法與會計制度存在較大差異。
一、納稅服務的涵義和主要內容
(一)納稅服務的涵義
納稅服務實際上就是征稅人為方便納稅人納稅所提供的活勞動。要認識納稅服務,應先理解納稅服務的涵義。
首先,納稅服務是稅收本質屬性的具體體現。稅收是國家憑借其政治權力取得財政收入、進行國民收入分配和再分配的一種主要形式。稅收的產生來自于滿足社會公共需求的需要,即為社會提供公共物品和公共服務。稅收來自于納稅人的收入和所得,并用于國家為納稅人提供公共產品。從某種意義上來說,國家成為公共產品的供應商,而納稅人成為國家的顧客。因此,為納稅人提供優良的納稅環境也就成了國家的法定職責和應盡義務。
其次,納稅服務是稅務機關職責的體現。稅務機關是代表國家執行稅收法律法規、組織稅收收入的職能部門,稅務機關要履行上述職責,就必須開展一系列稅收征管活動。稅收征管活動主體的一方始終是各類納稅人,直接體現為從納稅人處取得稅收收入。組織稅收收入的理想境界是實現“應收盡收”,也就是稅法所確立的應征稅款與實征稅款沒有絲毫差額。要盡量減少應收與盡收的差距,納稅人還應具備以下三個條件:一是熟知稅收知識,二是能方便、快捷履行納稅義務,三是納稅成本最小化。因此稅務機關應當想方設法讓納稅人知曉稅收法律法規,為納稅人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務,同時注重盡量減少納稅人為履行納稅義務所負擔的成本(包括時間和金錢)。這就是納稅服務的最本質的意義。
(二)納稅服務的主要內容
納稅服務的內容取決于納稅人在辦稅中的需要,主要包括:
1.稅法宣傳和納稅咨詢輔導。這是納稅人的基本需要,也是納稅服務中的基本內容和稅務機關的義務,貫穿于稅收征管工作的全過程。稅法宣傳的對象是社會公眾,宣傳的內容應當是廣泛普遍的,包括稅法、稅收政策和各種辦稅程序、稅收知識等,其作用在于潛移默化地增強全社會的納稅意識,提高納稅人依法履行納稅義務的自覺性。納稅咨詢輔導的對象是特定的納稅人,其內容應該具體且明確,稅務機關的答復和輔導應當及時、準確和權威,其作用在于直接指導納稅人辦理涉稅事項,減少納稅人因不了解有關規定而帶來的負擔。
2.申報納稅和涉稅事項辦理。這是納稅服務的核心內容。稅務機關應當創造和提供必要的條件,簡化環節和程序,使納稅人在履行義務時方便快捷,感到輕松愉快。如稅務機關設立的辦稅服務廳,集中進行稅務登記辦證,發票供應,涉稅事項審核審批等;利用信息和網絡技術的成果,向納稅人提供電話申報、計算機遠程申報等多元化申報方式,通過電子繳稅、銀稅聯網提供納稅人、稅務機關、銀行和國庫“四位一體”的繳稅方式,使納稅人足不出戶就可以完成申報納稅;隨著稅收信息化建設的不斷深入,將來提供網上稅務局、移動稅務局服務,納稅人的一些涉稅事項還可以通過網絡來辦理。
3.個性化服務。這是納稅服務中更深層次的內容。如果納稅服務僅限于按照統一服務規范提供的普遍服務,不考慮不同納稅人的特殊情況,既不利于稅務機關合理配置征管資源和進行稅源監控分析,也不能滿足不同納稅人的特殊需要。所以應當整合納稅人的個性化信息,針對其不同的納稅服務需求,在管理中動態地予以體現。如對納稅人實行戶籍管理、分類管理、評定納稅信譽等級等辦法,為納稅人提供個性化服務。
4.投訴和反饋結果。這是納稅服務必不可少的內容。征管綱要提出:稅務機關要把納稅服務作為行政執法的有機組成部分,使納稅人滿意。納稅服務并不是僅僅強調服務形式的多樣性,更為重要的是體現服務的質量和效果能夠使納稅人滿意。稅務機關要想知道納稅服務納稅人滿不滿意,哪些地方需要改進,就應當虛心接受納稅人監督,聽取各方面的意見。因此,應該提供一個征納雙方聯系的渠道,納稅人在與稅務機關打交道的過程中,對不滿意的地方能及時向稅務機關投訴、反映,稅務機關則及時給予處理和反饋,給納稅人以滿意的答復。
二、我國目前納稅服務存在的問題
近年來,我們稅務部門在納稅服務方面采取了不少有效的方法和措施,取得了明顯的效果,在納稅人中及社會上樹立了良好的稅務新形象,這是有目共睹的。但由于長期以來受傳統的稅收管理理念的束縛,納稅服務只停留在形式的、表象的服務,尚未形成一套較為完整的系統的納稅服務理論和實踐體系。
(一)“納稅服務”的意識薄弱,對納稅服務內涵理解有誤區
由于長期形成的作風,稅務機關總是以執法者的身份出現在稅務工作中,強調的是稅法的執行和對納稅人的監督,保護稅法的嚴肅性和權威性,打擊稅收違法行為,從而忽略了政府稅務服務的方面。因而盡管政府提出要建立“服務型政府”,推行納稅服務,一些稅務人員的權利意識仍很嚴重,并沒有樹立為納稅人服務的觀念,沒有把納稅人作為服務的“顧客”,因此也難以提供納稅人所真正需要的服務。另外稅務機關內對于納稅服務的內涵存在著誤解。一提納稅服務,就認為是行風評議的事,認為微笑服務、行風建設、文明行業創建就是納稅服務的內容。沒有將服務看成是執法的有機組成部分,沒有從納稅人的實際需要出發,納稅人更需要的是便捷有效的稅務服務,而不是表面上的笑臉相迎。
(二)納稅服務信息化程度低
稅收信息化是將現代信息技術廣泛應用于稅務管理與服務中,深度開發利用信息資源,提高管理與服務水平,并由此推動稅務部門業務重組、流程再造,進而推進稅務管理現代化建設的綜合過程。目前在稅收信息化建設中存在著一些誤區:一是重技術輕管理。許多部門熱衷于購買高檔的硬件設備,盲目開發軟件,而對整個業務系統性研究不夠,沒有創新管理方式、優化業務流程和組織結構,結果只是利用現代化的技術手段去重復、模仿傳統的業務處理流程不能有效地利用信息資源。二是輕視信息資源整合及一體化建設。現階段的稅收信息化建設已經涵蓋了從征管到行政管理、輔助決策等各個方面,但這些部分的信息化建設仍然是各自為政,信息資源沒有實現充分共享,沒有形成合力。
(三)納稅服務的層次和標準較低
近年來,各級稅務機關在納稅服務方面進行了一些有益的探索和嘗試,比如辦稅服務廳、首問責任制、一站式服務和多元化申報方式、電子繳款、12366咨詢中心、稅務,以及文明用語、禮貌用語,限時服務,政務公開等等,但這些項目尚不系統,服務的層次和標準還比較低,并未將納稅服務融入到稅務管理和稅務檢查中去,與國際意義上的納稅服務還有很大的差距。納稅服務的層次比較低,全國稅務系統沒有統一、規范的納稅服務形式,從而各地納稅服務形式千差萬別。納稅服務也只停留在表面形式上,只是一種口頭上的、文件上的服務,以為納稅服務就是微笑服務,而不夠重視服務措施落實與否,服務效果好壞,納稅服務流于形式,缺乏長效發展機制。(四)納稅服務的制度體系不健全
我國目前納稅服務的項目還不確定,還沒建立專門的納稅服務機構,也沒有建立相應的崗位職責體系。各地區之間沒有一套統一、具體的納稅服務規范,各地在納稅服務方面形式千差萬別、各顯神通。另外也沒有形成一套完整的納稅服務考核機制,沒有建立起納稅服務質量評價指標體系,沒有健全的納稅服務質量評價制度,整個納稅服務的考核還只在主觀性評價階段。
三、優化納稅服務的思考
(一)轉變納稅服務觀念,重新定位納稅服務的價值觀
新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已明確規定了保護納稅人合法權益,納稅服務有了法律依據,在稅收工作中得到了前所未有的重視,納稅服務也由傳統的道德范疇上升到法定義務,成為法定行政行為的重要組成部分。這就要求征納雙方都要全面領會其內涵,重新定位納稅服務的價值。作為征稅主體的稅務機關要切實履行新征管法規定的稅務機關對納稅人的義務,樹立現代稅收服務觀,應“視納稅人為顧客”,認真分析納稅人的需求,在依法治稅的前提下,以讓納稅人滿意為目標,確保納稅人合理的需求和期望得到滿足,積極拓展對納稅人服務的范圍和空間,不斷完善納稅服務工作,同時也要積極引導納稅人不斷增強維權意識,形成共同創造優質服務的良好氛圍。
(二)改變納稅服務的形式,深化納稅服務內涵
應從以前的重形式輕實質誤區中走出來,一是由形象服務向實效服務轉變。稅務機關應針對納稅人對稅收專業性知識與技能、程序、權益的需要,提供實實在在的納稅服務。二是由被動服務向主動服務轉變。稅務機關除了接待好上門來的納稅人外,應主動出去,有針對性地解決好納稅人存在的問題。三是由一刀切服務向分類服務轉變。納稅人素質有高有低,涉稅業務也有繁有簡,在具體的工作中應區別對待,有針對性地做好服務工作。
繼續深化服務內涵,提高納稅服務的檔次。納稅人最希望得到的是稅收的公平、效率的實現。我國稅收法制不斷的完善,人情稅、關系稅行為大大減少,再加上現代化、信息化的征管手段的應用,偷漏稅行為也越來越少,一個公平的稅收環境已基本建立。但是在許多征管環節仍然存在弱項,一些納稅人利用這種手段進行偷漏稅的行為仍無法杜絕,這就人為導致了納稅人之間的稅負不公,背離了稅收的基本原則,對那些老老實實履行義務的納稅人來說很不公平。因此應該加強征管,加大對偷漏稅行為的打擊力度。
(三)加強稅務干部的隊伍建設,提高稅務人員素質
要滿足日益現代化的稅收管理和納稅服務工作的需要,實現由傳統服務到現代納稅服務的“質”的飛躍,關鍵在于有一支政治堅定、業務過硬、作風優良,紀律嚴明的高素質的稅務干部隊伍。因此,要不遺余力地提高稅務人員的素質,加強稅收職業道德教育,強化業務培訓。另外還應引入競爭機制,增強憂患意識,推行執法責任制和過錯追究制,切實加強對稅收執法權的監督,公布出臺幾條納稅人特別期待、特別管用的“廉政禁令”,對稅務人員的不作為、濫作為行為,加大懲戒力度。
(四)服務手段信息化
通過加快稅務信息化建設,構建納稅服務信息化平臺,降低稅收成本,為納稅人提供優質服務。在信息化建設方面,一是完善納稅服務的公共服務平臺,以12366服務熱線、電子稅務網絡為載體,運用網上電子申報系統、網上稅務局信息管理等系統,為納稅人提供全方位、功能強大的多元化、個性化、開放式的納稅服務。二是完善稅收管理平臺,推廣運用納稅申報電子信息采集系統、發票管理系統、一般納稅人認定管理系統、增值稅納稅評估管理、計算機稽核、協查等管理系統,實現稅務管理信息系統的一體化,提高工作效率,節約納稅人納稅成本。三是完善信息交換平臺,推進稅庫銀企的一體化建設,拓寬申報繳稅渠道,實現部門間信息共享,提高管理和服務效率。
(五)完善納稅服務機制,實現高效服務
1.加強納稅服務的制度建設
應盡快建立一套完善的服務制度體系,形成一個全國統一的納稅服務的基本準則,使納稅服務工作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同時各地也應在基本準則的基礎上結合地方實際制定相應符合地方特色的實施細則。這不僅可以規范納稅服務,同時還有利于考核監督,形成自覺提供優質服務的良好氛圍。在規范服務制度體系建設的同時,還應該對現有的征管制度、優惠政策等進行調整。征管方面,該精簡的辦稅環節一定要盡可能的減少,減少納稅人不必要的負擔,在優惠政策方面,應在兼顧稅負公平的基礎上讓納稅人充分享受應有的待遇。
2.完善納稅服務的考核評價機制
建立健全科學、規范、公平和可操作性的納稅服務監督、評價機制,從投訴、受理、調查、檢查、處理等環節加以規范,對納稅服務工作評定獎勵和懲戒,量化考核指標,并將納稅人的評價列入考核指標,讓全體干部都要溶入服務意識,把是否對納稅人合法權益造成侵犯作為衡量標準,堅持以納稅人滿意為出發點和落腳點,擺正征納角色的位置,確保納稅服務工作不走過場,不流于形式。嚴格執行“過錯責任追究”制度,形成事前、事中、事后相銜接的監督機制,建立健全納稅服務評議評價機制和服務質量、效果的保障制度,建立為納稅人提供優質的納稅服務的長效機制,將納稅服務工作質量作為考核稅收工作的主干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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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國當前的納稅政策環境下,納稅籌劃存在一定的空間,但不是無限區,有時違法與不違法僅有一步之遙。納稅籌劃作為納稅人的一種理財手段,可以為企業節約納稅,實現經濟效益最大化,壯大企業經濟實力,但也存在籌劃不當違法偷稅的風險。因此,納稅人只有正確掌握和熟練運用納稅籌劃的方法,遵循科學的納稅籌劃原則,才能真正取得納稅籌劃的成功,為企業創造出經濟效益。
納稅籌劃具體方法
納稅籌劃的具體方法繁多,在財務工作實踐中主要運用的方法有兩種:一是圍繞稅種進行研究,籌劃的結果最終體現在稅種上;二是圍繞經營方式進行研究,籌劃的最終結果體現在適應納稅優惠政策上。為實現企業整體經濟效益最大化,企業在進行具體籌劃時應結合自身的實際狀況,綜合權衡,可將以上兩種方法結合起來,將會取得更理想的效果。在我國目前的會計實務處理中,一般通行以下五個方面進行企業的納稅籌劃:
1.縮小課稅基礎。指納稅人通過縮小計稅基數的方式來減輕納稅義務和規避納稅負擔的行為。縮小稅基一般都要借助于財務會計的手段,一種比較常用的做法是使各項計納稅入最小化,盡量取得不被稅法認定為是應稅所得的經濟收入。如我國稅法規定,企業取得的國債利息收入不計入應稅所得額,因此企業在進行金融投資時,當國債利率高于重點建設債券和金融債券的稅后實際利率時,應當購買國債,取得納稅利益。
另一種常用的做法是在稅法允許的范圍和限額內,盡可能使各項成本費用最大化,如對已發生的成本費用及時核銷入賬,已發生的壞賬、資產盤虧毀損的合理部分及時列做費用等。筆者所在企業是70年代成立的大型國有企業,近年來通過深化改革企業效益逐步提高,但多年沉積的壞賬也比較多,其中最大的一筆是與一個關聯企業近2000萬元的應收賬款,該關聯企業已經停業多年,但由于不符合稅法規定一直無法處理。2004年12月當地政府根據國家有關精神出臺了企業財產損失稅前扣除辦法,根據這一規定,關聯方的壞賬經中介機構出具鑒定意見,并取得稅務部門關于企業已經停業不具備還款能力的證明后即可向當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損失,經批準后可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利用這一政策,企業積極開展工作,很快就按規定提交了稅法規定的全部材料,獲得了全額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損失的批復,減少當年應納稅所得額近2000萬元,減少企業所得稅支出660余萬元,為企業創造了巨大的經濟效益。
2.適用較低稅率。指納稅人通過降低適用稅率的方式來降低納稅負擔的行為,一般可采用低稅率和轉移定價法。低稅率法是納稅人通過合法的途徑,選擇不同的地區、行業、所有制等,使自己直接適用較低的稅率。如我國稅法規定,老區、少數民族地區、邊遠山區、貧困地區新辦的企業,經主管稅務機關批準后,可減征或免征所得稅三年;國務院批準的高新技術開發區的高新技術企業,按15%征收所得稅;投資于第三產業,可按產業政策在一定時期內減征或免征所得稅等等。筆者所在企業近年來對外投資業務較多,在投資可行性論證時就充分考慮了新投資企業的適用稅率問題,并成功運用這一方法成立合資企業一家,水產養殖企業一家,新辦旅游企業、國貿企業兩家,主輔分離改制企業一家等,充分享受了低稅率和減免所得稅的優惠,降低了企業的整體稅負。轉移定價法是在母公司與子公司、總公司與分公司以及有經濟利益聯系的其他公司之間,為共同獲得更多的利潤而在經營活動中進行的合理的價格轉讓。如母公司適用的稅率較高而子公司適用的稅率較低,母公司就可以通過轉移定價法,以低于市場正常交易但仍比較公允的價格將貨物轉移給子公司,從而實現成本和利潤的轉移,取得少繳稅款的優惠。還有在購銷活動中利用地區性稅負差別在低稅區設立分支機構,將貨物調到分支機構銷售,就可以通過轉移定價,減輕企業稅負等。從實踐來看,企業的規模越大,成員越多,經營范圍和區域越廣,利用轉移定價法籌劃的空間和成功的幾率也就越大。
3.延緩納稅期限。資金有時間價值,延緩納稅期限,可享受無息貸款的利益。一般而言,應納稅款期限越長,所獲得的利益越大。如將折舊由直線折舊法改為加速折舊法,可以把前期的利潤推遲到以后期間,就推遲了納稅的時間,即可獲得延緩繳稅的利益。另外,對能夠合理預計發生額的成本費用,采用預提方式及時入賬;以及盡可能地縮短成本的攤銷期限等方法,都可收到合法延遲納稅的效果。筆者所在的企業是一個國有大型水力發電企業,由于受上游來水影響,全年發電十分不均衡,大部分的發電量和收入均集中在上半年實現,汛期和汛后發電量和收入只占全年的30%左右,而成本費用又集中在下半年發生,造成企業上半年盈利巨大而下半年又虧損嚴重的局面。如果按照稅法規定按月預繳企業所得稅的話,上半年需要預繳企業所得稅近3000萬元,這些預繳的所得稅只有在下一年度實現利潤時才能抵繳,將會長期大量占用企業生產經營資金,嚴重影響企業正常運轉。經認真研究國家稅法,仔細籌劃后,企業與當地稅務主管部門充分溝通協商一致,針對水電企業生產經營的特殊情況,稅務部門同意企業按照近三年的實際收入及成本費用發生情況,采用配比的方法在對全年預計發生的成本費用每月進行預提計入成本,均衡了全年的利潤實現與預繳所得稅金額,為企業爭取了巨大的資金時間價值。
4.合理歸屬所得年度。所得年度的合理歸屬可以通過收入、成本、損益等項目的增減或分攤而達到。如企業銷售貨物有不同的結算方式,結算方式不同,其收入確認的時間也不同,收入歸屬所得的年度也就不同,因此,企業通過銷售方式的選擇,可以控制銷售收入確認的時間,合理歸屬所得年度。另外,期末存貨計價的高低,對當期的利潤影響很大,不同的存貨發出計價方法,會得出不同的期末存貨成本,出現不同的企業利潤,進而影響企業所得稅的數額。比如當物價水平持續上漲時,發出的存貨采用后進先出法計價,可以多計本期發出的存貨成本,相應地少計期末庫存存貨的成本,這樣就會產生較低的期末存貨,較少的稅前收益,從而減少當期應交所得稅;反之,若物價水平持續走低時,采用先進先出法比別的計算方法計算出來的期末存貨低,從而加大了當期成本,減少當期應稅所得額。但企業在一個會計年度內變更存貨計價方法時,應按照會計準則的要求,對變更的相關內容要在會計報表附注中予以說明,從而實現合法籌劃。
5.適用優惠政策。指納稅人充分利用可享受的優惠政策直接減少應納稅額,來減輕或免除納稅義務的行為。國家為了鼓勵某些特定地區、特種行業、特別企業、新特產品和特殊業務的發展,照顧某些特定納稅人的實際困難,制定了大量納稅優惠政策,納稅人完全可以通過合法途徑,依靠納稅優惠政策減輕企業的納稅負擔。每一項納稅優惠政策就是一個避稅地,企業只要掛上一個避稅地,就能夠充分利用納稅優惠政策享受納稅優惠,這是目前企業最主要的納稅籌劃措施。如筆者所在企業近年來發電機組等設備更新改造業務較多,為充分享受國家技術改造國產設備投資抵免企業所得稅的優惠政策,在每次設備改造前都要進行縝密的研究籌劃,制訂切實可行的納稅籌劃方案,盡量在改造過程中選用符合國家政策的國產設備,按照要求取得有關各方面的審批文件,并與當地稅務主管部門密切保持溝通和聯系,及時得到最新的納稅政策咨詢,成功地進行了多次籌劃,僅此一項就為企業節約企業所得稅1000多萬元。
納稅籌劃原則
綜上所述,納稅籌劃的具體方法數不勝數,成功的納稅籌劃案例也不勝枚舉,但一個企業的納稅籌劃要想真正取得成功,除了掌握正確的納稅籌劃方法外,還必須切實遵循以下納稅籌劃的原則,以規避稅收風險:
1.合法性原則。合法性是納稅籌劃的根本原則。由于納稅籌劃不是偷稅、騙稅,更不是鉆政策的空子,或打政策的球,納稅人只有深刻理解、準確掌握稅法,并具有對納稅政策深層次的加工能力,納稅籌劃才有可能成功,否則納稅籌劃可能成為變相的偷稅,只能是“節稅”越多,處罰越重。
2.前瞻性原則。納稅籌劃作為一種高層次、高智力型的財務管理活動,是企業運用稅法的導向作用,通過事先對生產經營、投資活動等進行全面的統籌規劃與安排,達到減少或降低稅負的目的。因此開展納稅籌劃必須著眼于生產經營全過程,注重于事先籌劃,如果經濟業務已經發生,納稅項目、計稅依據和稅率已成定局,就無法事后補救。
3.時機性原則。納稅籌劃的成功概率取決于各種相關因素的綜合作用,而種種因素都處于變化之中,許多納稅優惠政策也具有很強的時效性。因此,企業只有講求時效,抓住機會,選準納稅籌劃的切入點,才能不失先機,取得成功。
4.協調性原則。由于稅法強制性和不完備性的特點,決定了稅務機關在企業納稅籌劃有效性中的關鍵作用。在實務中,只要是稅法沒有明確的行為,稅務機關都有權根據自身的判斷認定是否為應納稅行為,因此,納稅籌劃人員應與稅務部門保持密切的聯系和溝通,多做協調工作,在某些模糊或新生事物的處理上得到其認可,以增加納稅籌劃成功的幾率,這一點在納稅籌劃過程中尤其重要。
5.基礎性原則。納稅籌劃是綜合性非常強的一種理財活動,而會計核算規范、賬證完整是納稅籌劃最重要、最基本的要求,因為納稅籌劃是否合法,首先必須要通過納稅檢查,如果企業會計核算不規范,不能依法取得并保全會計憑證,或會計記錄不健全,則納稅籌劃的結果可能無效或大打折扣。
6.目的性原則。納稅籌劃的最終目的是企業整體效益最大化,而不單純是企業稅負最小。如某一方案雖然可以使企業稅負降低,但可能使企業在此領域喪失優勢,結果總體利潤減少,則是不可取的。
7.全局性原則。根據目的性原則,納稅籌劃不能只注重個別稅種稅負的降低,或某一納稅期限內少繳或不繳稅款,而要著眼于整體稅負的減輕。也不能僅僅著眼于稅法的選擇,而要著眼于企業總體的管理決策,并與企業的發展戰略結合起來,才能真正實現企業整體利益最大化的目的。
8.經濟性原則。只有在納稅籌劃成本低于籌劃收益時,納稅籌劃才是可行的,否則,應當放棄籌劃。
會計制度規定,企業計提壞賬準備的方法由企業自行選擇,在確定壞賬準備的計提比例時,企業應當根據以往的經驗、債務單位的實際財務狀況等相關信息予以合理估計。現行稅法規定,企業按年末應收賬款余額5‰以內提取的壞賬準備可作稅前扣除,超過該比例的壞賬準備一律不得在稅前扣除。另外,國稅發[2003]45號文規定,納稅人與關聯方之間發生的任何往來賬款,不得提取壞賬準備,也不得確認為壞賬。因此,年末作壞賬準備的納稅調整時,往往存在兩種差異,一是因會計與稅法上計提范圍不同,即對關聯企業計提壞賬而產生的差異,屬永久性差異;二是因會計與稅法上計提比例不同而產生的差異,屬時間性差異。由于應收賬款各期變化大、流動性強,若實際工作中未對關聯與非關聯企業壞賬加以嚴格區分,勢必給年末壞賬準備的納稅調整帶來很大難度。一、
2.壞賬準備的計提和納稅調整都需逐年滾動計算
企業作壞賬準備的納稅調整,其實質是核算按會計政策計提的壞賬與按稅法準許扣除的壞賬之間的差額,因此,準確計提壞賬是作好壞賬準備納稅調整的前提。我國企業會計制度規定,企業只能采用備抵法核算壞賬損失,由此企業在期末計提壞賬準備時,不僅要考慮期中核銷和轉回的壞賬,同時還需考慮期初留存壞賬的金額,即企業每年實際提取的壞賬準備是采用“差額計提”的方法計算的。另外,稅法規定,壞賬準備的計提比例一律不得超過期末應收賬款的5‰,這說明在稅法上壞賬準備只能按余額百分比法計提,且亦是采用“差額計提”的方法,即逐年滾動計算的。因此,如果以前年度已經有過壞賬準備的納稅調整,那么本期對壞賬準備的納稅調整也應滾動計算。
3.當期核銷和轉回的壞賬都需作納稅調整
《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規定,企業發生壞賬損失應沖減壞賬準備,并調減當期應納稅所得額,實際發生的壞賬損失超過已提取的壞賬準備的部分,可在發生當期直接扣除;已核銷的壞賬轉回時,應增加壞賬準備,并調增當期應納稅所得額。由此可見,雖然核銷的壞賬和轉回的壞賬在會計利潤上均不產生影響,但稅法規定,本期核銷和轉回的壞賬都需相應地調整應納稅所得額。
二、壞賬準備納稅調整規律探析
從目前實務來看,企業作壞賬準備的納稅調整時,通常采用如下方法:
企業當期利潤總額=計提壞賬準備前利潤總額-當期核銷的壞賬+當期轉回的壞賬-(應收賬款期末余額-應收賬款期初余額)×壞賬比率
企業當期應納稅所得額=計提壞賬準備前利潤總額-核銷的壞賬+轉回的壞賬-(應收賬款期末余額-應收賬款期初余額)×5‰
壞賬準備產生的差異=企業當期利潤總額-企業當期應納稅所得額
上述計量方法計算過程十分繁瑣,主要存在兩方面不足:一是未將壞賬準備按關聯和非關聯企業分類,如前所述,對關聯企業壞賬準備的調整產生永久性差異,對非關聯企業壞賬準備的調整產生時間性差異,常規方法往往忽略將兩者加以區分,而造成差異計算的不準確和不合理;二是生硬套用會計政策和稅法政策,將當期核銷和轉回的壞賬作一一調整,這樣核算過程復雜,且需大量的準備工作。為此,筆者提出改進核算方法,具體計算過程如下:
企業當期利潤總額=計提(關聯或非關聯企業)壞賬準備前利潤總額-期末計提(關聯或非關聯企業)壞賬準備金額=計提(關聯或非關聯企業)壞賬準備前利潤總額-當期核銷的(關聯或非關聯企業)壞賬+當期轉回的(關聯或非關聯企業)壞賬-[(關聯或非關聯企業)應收賬款期末余額-(關聯或非關聯企業)應收賬款期初余額]×壞賬比率轉企業當期應納稅所得額=計提關聯企業壞賬準備前利潤總額
企業當期應納稅所得額=計提非關聯企業壞賬準備前利潤總額-核銷的非關聯企業壞賬+轉回的非關聯企業壞賬-(非關聯企業應收賬款期末余額-非關聯企業應收賬款期初余額)×5‰
永久性差異(調整關聯企業壞賬準備產生的差異)=企業當期應納稅所得額-企業當期利潤總額=期末計提關聯企業壞賬準備金額(以下簡稱“公式①”)
時間性差異(調整非關聯企業壞賬準備產生的差異)=企業當期應納稅所得額-企業當期利潤總額=(非關聯企業應收賬款期末余額-非關聯企業應收賬款期初余額)×(壞賬比率-5‰)(以下簡稱“公式②”)
公式①用于計算因計提關聯企業壞賬準備而產生的永久性差異,公式②用于計算因計提非關聯企業壞賬準備而產生的時間性差異。公式①的計算結果為正值時,應調增應納稅所得額,為負值時則調減應納稅所得額;公式②的計算結果為正值表示可抵減時間性差異,為負值表示應納稅時間性差異。
三、舉例說明
現將上述計算方法舉例說明如下:
甲企業年末有應收賬款400萬元,其中關聯企業應收賬款100萬元;年初有應收賬款100萬元,其中關聯企業應收賬款50萬元;本期核銷壞賬25萬元,其中包括核銷關聯企業壞賬5萬元;本期轉回前期已核銷的壞賬10萬元,其中包括轉回關聯企業壞賬5萬元,企業本期計提壞賬準備前利潤總額為600萬元。甲企業采用余額百分比法計提壞賬準備,各年經董事會批準的計提比例為5%,經稅務機關批準按5‰計提壞賬準備,適用所得稅稅率為33%,并采用債務法核算,假定無其他納稅調整事項。
(1)運用公式①和公式②求得永久性差異和時間性差異如下:
永久性差異:(100-50)×5%+5-5=2.5(萬元)
時間性差異:(300-50)×(5%-5‰)=11.25(萬元)
(2)運用常規方法核算如下:
①年末計提關聯企業壞賬準備金額:(100-50)×5%+5-5=2.5(萬元),計提非關聯企業壞賬準備金額:(300-50)×5%+20-5=27.5(萬元)。
②企業本期利潤總額:600-(27.5+2.5)=570(萬元)。
③企業本期應納稅所得額:600-[(300-50)×5%+20-5]-5+5=583.75(萬元)。
二、從稅率的角度進行納稅籌劃
稅種不同,計算稅額的稅率也就不同,即使是稅種不同,也會因稅基不同而產生稅率差異,企業可以通過納稅籌劃,改變稅基分布來適應稅率較低的稅種。如某企業繳納增值稅時的銷售額為150萬元,屬于增值稅的一般納稅人,適用稅率為17%,該企業銷售稅額中需要抵抗的進項稅額較少,僅有10%,其增值率為:(150-150×10%×17%)/150=15.3%,與小型企業3%的納稅稅率相比高許多倍,由于小型企業可以轉化為一般納稅人,但是一般納稅人不可以轉化為小型企業。因此,該企業可以拆分成兩個較小的企業,假設每個小型企業的銷售額分別為75萬元,那么按照3%的稅率計算,兩個企業需要繳納的增值稅為:75×3%×2=4.5萬元,拆分前企業需繳納的增值稅為:150×17%-150×10%×17%=22.96萬元,通過變更企業規模適應更小的稅率,該企業總共減少的稅額為:22.96-4.5=18.46萬元。由此可見,選擇適用較小的稅率可以有效降低企業稅負。
三、從稅收優惠政策的角度進行納稅籌劃
新稅法為了促進社會公益事業的發展,鼓勵企業員工參與社會活動,制定了新的優惠政策,企業可以從優惠政策的角度來獲得納稅福利,如此一來,不僅降低了企業稅負,而且還為企業創造了更好的社會聲譽。在稅收優惠政策方面,企業通過兩種途徑來降低稅負,一是合理確定企業工資福利待遇。企業的工資福利待遇在計算納稅金額時是可以不包括在內的,員工工資和福利在一定的額度內可以予以扣除。新稅法為了鼓勵企業對員工進行職業培訓,還特別規定企業的培訓費用可以歸到之后的會計年度進行結轉,因此,企業可以在規定的范圍內提高員工的工資福利,加強員工培訓,這樣不僅降低了企業稅負,而且還提高了企業員工的職業素養。二是充分利用公益支出的扣除項。企業參與社會公益事業,不僅能夠提高企業的社會知名度,而且還可以獲得多重經濟效益,新稅法規定參與公益事業的企業,可以在年度總利潤的12%以內扣除相應納稅額度,因此,企業可以通過一系列的公益活動來進行納稅籌劃,減少部分納稅金額。
(二)通過對分劈銷售收入實現有效節稅在納稅時,如果企業的回資存在困難,則可以通過縱向分劈收入的辦法,推遲納稅的時間。在我國稅法上明確規定,企業在經營的過程中,必須要簽訂分期收款的銷售合同,在往后的收款上,遵從合同上簽訂的收款時間對實際收入進行確認與繳納等額稅金。而對于部分金額較大的銷售業務,如果一次性無法收回全部貨款時,可以按照共同所簽訂的合同,對分期收款條約進行確定,而企業在納稅時間上同樣可以減緩。這對企業來說,可以延長時間緩解融資難題,并提升資金利用價值。對于稅率不一致的業務,一般情況下都可以通過橫向分劈降低部分納稅金額。根據我國稅法的相關規定,如果相關企業兼營的貨物在稅率上不一致或者勞務既有應稅又有非應稅時,一定要按照各自需要適用的稅率對應納稅額進行分開的核算,不可以采取單獨的核算,從而提高適應稅率征收。因此,在稅收籌劃時,一定要詳細劃分銷售貨物與勞務類別,從而在分科目的前提下實現單獨核算,理清是該繳納增值稅還是營業稅。例如,A公司在性質上屬于一般納稅人,但是公司內部不但生產相關電子產品,還經營了部分工程承包業務,2012年11月份銷售產品收入為1100W,工程承包收入為200W,11月進項稅額為100W。假設營業收入沒有進行單獨核算,會一并征收增值稅,即為:(1100+200)×17%-100=121W,銷售稅金及附加即為:121×10%=12.10W,企業應納稅額總計為133.1W;如企業對增值稅與營業稅進行分別核算,應繳納的增值稅為1100×17%-100=87W,應繳納營業稅則為200×3%=3W,銷售稅金及其附加即為:(87+3)×10%=9W,應納稅額合計為:87+3+9=99W。采用單獨核算可節約稅金為133.1-99=34.1W,節稅效果明顯。此外,對于混合銷售的行為,若是非應稅的勞務金額很大的,就一定要對成立的公司進行單獨的考慮。
(三)增值稅進項稅額的籌劃針對一般納稅人的企業來說,一定要先去獲取進項抵扣發票。這是因為一般發票不能做抵扣使用,由此企業就要加付稅款,無故提升了納稅壓力。但是對于增值稅進項發票來說,由于其可以進行有效抵扣,因此相對來說減少了企業的稅負。另外,從2009年1月開始,對于增值稅適用范圍內的一般納稅人,如果進行新設備的選購,所包含的進項稅額是能夠進行抵扣進行計算的。因此企業也可以利用這一轉型的有利政策,通過新一輪的設備更新來固定資產的投資,同時還能夠強化該企業的生產效率,在減少增值稅的同時,還可以提升盈利水平。(四)利用優惠政策實現節稅在增值稅的征收政策上,優惠條件主要包括低稅率、減免稅項目、部分起征點優惠等。例如,對于低稅率來說,可以享受到13%稅率的范圍主要包括:糧食、食用植物油、圖書、報紙以及雜志等;對于減免增值稅的項目,則包括:古舊圖書與避孕藥品等;下崗職工、個體的工商戶則要采取起征點的納稅優惠政策等等。企業能夠依據實際的狀況,將這些優惠的條件進行充分的應用,便于獲取到較低的價格進行商品選購,通過價格優勢獲得市場競爭力。而對于出口貨物,其零稅率概念,主要指的是:所出口的貨物,其整體性稅負為零。因此不但在出口時不用納稅,還可以獲得之前環節繳納稅款的優惠退還。企業在利用這項政策后,進一步將貨物的成本有效的降低,進一步提升產品的國際競爭力,而對于與規定的貨物相符合的則要積極出口,確保收入的有效增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