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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匯市場論文大全11篇

時間:2022-11-16 15:39: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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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匯市場論文

篇(1)

2003年我國進出口總額達8512億美元,比上年增長37.1%。其中出口額4384億美元,增長34.6%;進口額4182億美元,增長39.9%。對主要貿易伙伴的進出口均增長較快(見表1)。

從數據中我們不難發現我國對歐盟的貿易額在迅速增加且增速超過了美國。同時,美元的強勢地位在相對衰落。這樣一來,外貿結算中以美元為計價單位的比例相對下降,而以歐元等為計價單位的比例會上升。現在我國實際上實行的是近乎盯住美元的固定匯率制度,這種制度消除了人民幣與美元之間的匯率波動,但卻不能消除人民幣與其他國家貨幣之間的匯率波動。目前的進出口狀況表明我國進出口企業承擔的匯率風險在增大。

我國外匯儲備與存貸狀況

據中國人民銀行黃金和外匯儲備報表顯示,截止2004年6月,我國的外匯儲備已高達4706.39億美元。其中美元占據一半多。截止2003年報11月,中國境內金融機構(含外資)外匯存款余額為1505億美元,其中企事業單位外匯存款余額達538億美元,而儲蓄存款余額則為861億美元。同時,至11月末,中國境內金融機構(含外資)外匯貸款余額為1306億美元。從2002年初起,美元大幅貶值對于我國高額的外匯儲備與存貸額產生了負面影響。

從我國進出口貿易和外匯儲備與存貸情況來看,我國的企業和銀行有歸避外匯風險的需求。

外匯期貨在我國是否有需求

我國外匯現貨交易的情況

我國外匯交易在市場結構上,可分為兩個層次:一是客戶與外匯指定銀行之間的交易;二是銀行間的外匯交易,包括外匯指定銀行之間的交易和外匯指定銀行與中央銀行之間的交易,后者占據主導地位。

據中國人民銀行外匯交易統計表的統計數據,2004年上半年銀行間外匯市場共123個交易日,四種交易貨幣總成交量為793.19億美元,比2003年上半年(590.75)增長34%。(見表2)

從表2不難看出,我國外匯交易量漲幅明顯,尤其是對港幣與日元。但是交易量最大的美元,其匯率變化幅度卻是微小的。

遠期結售匯業務

遠期結售匯業務是目前國內市場惟一的保值工具。所謂“遠期結售匯業務”是指外匯指定銀行與境內機構簽訂合同,約定將來辦理結匯或售匯的外匯幣種、金額、匯率和期限;到期外匯收入發生時,即按照遠期結售匯合同辦理結匯或售匯。通過辦理這項業務,境內機構可以在涉及外匯資金的投資、融資以及國際結算等經營活動中達到“避險保值”的目的。

但由于對國際匯市變動的方向可預見性差和美元對人民幣匯價的相對穩定的原因,我國的遠期結匯業務并未發揮其真正的保值作用。

我國目前外匯市場存在的問題

從我國外匯現貨市場和遠期結售匯業務來看,我國的外匯市場至今發展仍不成熟,缺點包括:第一,外匯市場組織體系不健全。按照國際慣例,一個完整的外匯市場組織體系應包括央行、外匯銀行、客戶(企業、個人)和外匯經紀人,而我國目前外匯市場上實際只有兩個主體:央行和外匯銀行,而沒有實際意義上的經紀人。第二,在交易性質上,我國的外匯交易市場僅是一個與現行外匯制度相適應的本外幣頭寸轉換市場,不具有現代外匯市場所具有的金融性。第三,從市場公平上看,由于實行銀行結售匯業務,企業貿易和非貿易項下的外匯需賣給銀行,因此外匯市場是一個不完全競爭的市場,供求關系不平衡。第四,從對外聯系上看,我國的外匯市場與國際市場基本上是隔離的,因而對國際匯市的變動預見性較差。

外匯期貨的意義與特征

外匯期貨是指在有形的交易市場,通過結算所(ClearingHouse)的下屬成員清算公司(ClearingFirm)或經紀人,根據成交單位、交割時間標準化的原則,按市場價格購買與出賣遠期外匯的一種業務。

外匯期貨的特點在于:

外匯期貨交易所交易的貨幣必須為特定的國際性貨幣,例如英磅、美元等硬通貨。

買賣雙方須通過指定交易所以公開喊價的方式進行交易。期貨交易與遠期交易不同,買賣雙方必須在指定的交易所(如IMM)進行交易;交易所為保障每位參與者都有公平參與的機會,采用公開喊價的方式進行期貨交易。同時,買賣雙方必須委托經濟人才能在交易所內買賣,因此這種交易方式具有匿名保密的效果。

成交合約標準化是期貨市場與遠期市場的另一種重要區分。標準化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交易數量標準化——每一份外匯合約都由交易所規定標準交易單位。例如,英磅期貨合約的交易單位為每份25,000英磅交易時,參與者只需告訴經紀人需要買入或賣出多少份即可;交割日期標準化——國際貨幣市場所有外匯期貨合約的交割日期都是以3月,6月,9月,12月作循環,且交割月的第三個星期三為該月的交割日。

最小價格波動幅度。國際貨幣市場對每一種外匯期貨報價的最小幅度都作了規定。在交易場內,經紀人所作的出價或叫價值只能是最小波動幅度的倍數。

清算中心與保證金制度。到期交割需通過清算中心進行,且清算中心有保證買賣雙方履行契約的義務。保證金是指在進行期貨交易時,期貨交易者為了確保合約如期、正常履行而在交易所指定的賬戶中存入的款項,作為履行合約的財力保證。

標準化的合約減少了因對合約內容的疑義而產生的貿易爭端。對交易者匿名保密,可以保護進出口商的商業機密。同時,清算中心與保證金制度,可以確保雙方履約的能力,避免信用風險的產生。

從外匯期貨市場的意義與特征來看,在我國設立外匯期貨市場不僅可以幫助企業和金融機構規避外匯風險與信用風險,同時可以完善我國外匯市場的組織體系、加強我國外匯市場同國際外匯市場的聯系,促進外匯市場的發展。但是人民幣不是國際性貨幣,因而不能直接進行人民幣對外幣的期貨交易。

外匯期貨市場一旦建立,能否發揮作用

外匯期貨的功能

外匯期貨作為期貨的一種,主要有兩種功能:價格發現與避險。

價格發現

價格發現的意思是透過期貨市場去了解未來現貨的價格。買賣期貨合約是雙方同意在未來某個時點以目前決定的價格進行交易,因此期貨價格和人們預期在交割時的現貨價格必定有關,而且精確性往往比其他預測方法要高。若人們可以預期未來的價格,那么在作消費或投資時可以考慮更周到,決策結果可以更有效益。

利用期貨價格估計未來現貨價格是否有效,則取決于估計的精確性。由于期貨交易是集中在交易所進行的,而交易所作為一種有組織、規范化的統一市場,集中了大量的買者和賣者,通過公開、公平、公正的競爭形成價格,它基本反映了真實的供求關系和變化趨勢。

避險

避險的基本概念是將風險轉移出去,規避價格變化所可能帶來的損失。外匯期貨市場可以規避各種因匯率變動所產生的風險。一般而言,有交易風險和換算風險兩種。交易風險是指涉及實際交易將一貨幣轉換成另一貨幣時發生的外匯風險。在進行會計處理時,將一種貨幣轉換之另一種貨幣因匯率變動造成資產或負債值改變的風險,此時沒有實際的外匯交易,稱之為換算風險。

影響匯率變動的因素有很多,如通貨膨脹率、利率差異、經濟增長率差異、預期因素、中央銀行的干預、政策差異、國際收支狀況。

我國的匯率政策及特點

1994年外匯體制改革的一個主要內容就是實行匯率并軌,建立單一的、有管理的浮動匯率制。因此,目前的人民幣匯率制度是一種有管理的浮動匯率制度。這一匯率制度的特點是:外匯市場供求關系是決定人民幣匯率的主要依據,中國人民銀行根據銀行間外匯市場前一天的匯價,決定人民幣對美元的匯率。并通過人民幣對美元的匯率和國際市場各種可自由兌換貨幣的匯率,套算出人民幣對其他各種可自由兌換貨幣的匯率,該匯率是當日各外匯指定銀行之間,以及外匯指定銀行與客戶之間進行外匯與人民幣買賣的交易基準匯率。

但亞洲金融危機過后,美元兌人民幣的匯率一直穩定在1:8.27左右,同時我國外匯市場上供求關系不平衡,因此人民幣匯率實際上采取的是盯住美元的固定匯率制度政策。

調節匯率的方法以經濟手段為主,輔之以法律和行政手段。匯率并軌后,國家成立了外匯公開市場操作室,及時吞吐外匯和人民幣,以保持匯率的穩定。我國中央銀行利用貨幣政策、匯率政策、利率政策以及各種法規制度,調節和監控外匯市場,使其有序地、規范地運行、必要時對外匯市場進行直接干預,確保匯率穩定和經濟發展。

中央銀行對外匯指定銀行的結售匯周轉外匯頭寸實行限額比例管理。央行規定,各外匯銀行持有的結售匯周轉外匯頭寸超過其高限比例部分,必須在銀行間外匯市場上賣出;而在外匯指定銀行的結售匯周轉外匯頭寸降低到其低限比例以下時,則應及時從銀行間外匯市場購入補足。

從以上分析可以看出,以目前我國外匯市場的發展水平和我國現行的匯率制度,期貨市場的價格發現功能不一定能發揮出來。它需要大量的信息和與國際貨幣市場的聯系,才能對未來價格做出精確的估計。而我國目前遠期外匯市場的匯率走勢預測都存在很大誤差。

避險功能主要體現在人民幣對除美元以外的國際性貨幣。我國居民經常進行人民幣與美元之間的兌換,但由于美元兌人民幣匯率的穩定,使得我國居民的避險意識不強。

結論

我國目前企業與銀行有利用外匯期貨市場規避外匯風險、進行套期保值的需求。但是,由于我國的匯率政策和外匯市場的缺陷,雖然可以建立外匯期貨市場,卻不能充分發揮其作用。

筆者認為可以有兩個方案來建立我國的外匯期貨市場:

一種是像當年臺灣建立股指期貨市場一樣,先開放國內投資者從事國外的外匯期貨交易,然后再建立國內的外匯期貨市場。可以在國內設立外匯期貨經紀商,國內的居民可以通過國內外匯期貨經紀商的交易通道在國外外匯期貨市場從事外幣對外幣的外匯期貨交易。等到我國完全開始實行浮動匯率政策,人民幣具有國際性貨幣性質后,再開放國內外匯期貨市場。那時,我國的外匯期貨經紀商已經積累了一定的操作經驗,同時居民的避險意識也增強了,這樣外匯期貨市場的功能就可以充分發揮出來。

另一種方案是現在經常被討論的:先進行國內企業、居民、機構外幣對外幣的期貨交易,來套期保值。在操作上,與國際主要期貨市場進行合作和聯網,做國際外匯期貨市場的一部分,以獲得經驗,在人民幣資本項目完全可兌換后,再放開人民幣與其他外幣的期貨交易。

參考資料:

1.RobertW.Kolb原著,張竣杰編譯,《期貨與選擇權——概念及應用》,學富文化實業有限公司

2.李玲,《外匯遠期交易中行5年起落外管局促配套改革》,《財經時報》記者專欄

3.石成,《我國外匯期貨市場開發可行性之市場面分析》

4.簡淑綺,《從臺灣外匯管理制度之演進看中國外匯制度之未來可能發展》,臺灣經濟研究月刊,2003.11

5.劉玉操,《國際金融實務》,東北財大出版社,2001

6.卓駿,《國際金融實務》,人民郵電出版社,2003

篇(2)

隨著全球經濟一體化的發展,各國間的金融系統越來越密切,國際外匯市場成為全球金融市場中最活躍、最開放的組成部分,在開放經濟的背景下,包括新興國家在內的眾多發展中國家,外匯市場自身在傳統交易日趨活躍的同時,不斷創新的交易品種和交易方式,為外匯市場的深入發展注入新的活力。

一、國際外匯市場的最新發展

對國際外匯市場發展現狀及趨勢進行最全面、最權威考察的,是國際清算銀行(BankforInternationalSettlements)每三年進行一次的,對各國中央銀行就外匯市場和衍生品市場發展所進行的調查。根據調查結果,當前國際外匯市場呈現出如下特點。

1、全球外匯日交易量巨大,并呈大幅回升之勢

自1995年以來,全球外匯市場各外匯交易工具的日均交易量都在一萬億美元以上,2004年4月創出20180億美元日均交易量的歷史記錄。除2001年前期相比有所下降外,其他調查年份均呈現增長勢頭,其中尤以2004年增幅較大,比2001年4月的日均12670億美元增長59%。在各交易工具中,貨幣互換的增長幅度最大,從2001年4月的日均70億美元躍升到2004年4月的210億美元,增幅為200%;期權的增長幅度位居其次,增長近一倍。(見表1)

2、外匯衍生品交易占絕對優勢,即期交易的重要性有所下降。

自1995年以來,衍生品交易一直高于即期交易量,并處于穩步上升之中。衍生品占全部外匯交易量的比重,從1995年4月的58%,上升到2004年的68%,其交易量已達同期即期交易量的兩倍之多。各交易工具中,外匯互換衍生品的交易最活躍,占到全部外匯交易的49%。即期交易的重要性有所下降,但目前其市場地位已趨于穩定,市場比重保持在近三分之一的水平,而且在所有外匯交易工具中,仍居第二的位置。(見表2)

3、外匯交易對手以報告交易商為主,其他金融機構的地位趨于上升。

在國際外匯市場各交易主體中,報告交易商占據主導地位,這主要是指活躍在外匯市場上的大型商業銀行、投資銀行和證券公司,他們既從事外匯的自營業務,也從事業務,交易通常經由諸如EBS或路透的電子交易系統實現。盡管報告交易商的交易量比重自1995年以來呈下降之勢,但其市場份額均在一半以上,2004年4月為53%。除報告交易商以外的其他金融機構,這主要指小型的商業銀行、投資銀行和政券公司,及各種基金、保險公司、中央銀行等,其市場地位正在穩步上升,交易量比重從1995年4月的20%提高到2004年4月的33%。此外,非金融類最終客戶也占有一定的市場份額,他們主要是公司和政府等,其交易量比重2004年4月為14%。(見表3)

4、外匯交易主要集中于歐洲和美國,亞洲也占有一定的市場份額。

全球外匯交易的地理分布沒有太大的變化,主要集中在歐洲、美洲和亞洲,交易量最大的前六個國家和地區,其交易量合計占全球的比重自1995年以來,一直穩定在72%左右,2004年4月該數據為73.1%。全球四大外匯交易中心的地位十分穩固,分別為倫敦、紐約、東京和新加坡。(見表4)

5、外匯交易的集中化程度不斷提高,大銀行的市場地位越來越強。

外匯交易的機構分布呈現集中化的趨勢,少數大銀行的市場份額在不斷提升,這可以通過各個國家和地區中,擁有市場75%份額的銀行家數呈不斷下降趨勢中看出。例如,在英國,占有市場75%份額的銀行個數,從1998年的24家,減少到2004年的16家;美國同期的銀行家數則由20家減少到11家;香港的集中化趨勢更明顯,由1998年的26家降到2004年的11家;德國的集中化程度可稱得上最高,2004年4家銀行壟斷了國內75%的外匯交易,而1995年的數字是10家銀行(見表5

二、對上海外匯市場發展的啟示

以上對國際外匯市場的考察,為我們準確把握國際外匯市場的發展過程及趨勢,提供了有價值的信息。上海的發展目標是建成國際金融中心,外匯是市場應該是其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組成部分。雖然目前人民幣還不是自由兌換貨幣,我國外匯市場的完全開放與上海成為完全自由的國際外匯市場尚有待一定時日,但浦東政府應該積極利用綜合改革試點的有利時機,大力進行金融生態環境的改造,為未來建成開放型的外匯市場準備條件。為此,我們提出以下政策建議。

(一)外匯市場建設是一項政策性很強的工程,政府在市場發展初期的推動作用十分重要,政府應在其中積極發揮主導作用。需要注意的是,我國外匯市場發展是一個與人民幣自由兌換進程協調一致的循環漸進過程,應積極、穩健、妥善地推進。

(二)積極準備條件支持推出外匯衍生產品。美國芝加哥商業交易所(CME)在上世紀70年代初國際固定匯率體系崩潰之際,于1972年率先進行外匯期貨交易,成為國際衍生品交易所的領頭羊。我國目前僅有外匯遠期衍生品種,這顯然不能適應人民幣匯率不斷市場化的發展趨勢,上海應充分發揮中國外匯交易中心自身的優勢,適時推出其他外匯衍生品,培育出我們自己的、能與國際同行競爭的衍生品交易所。

(三)引入更多實力雄厚的外資金融機構入駐上海。實力雄厚的外資金融機構,是國際外匯市場上的活躍份子,將其引入上海,則上海的外匯資金來源與對外聯系網絡將擴大,這對活躍上海的外匯交易十分有利。

(四)增加金融機構類型,為市場提供更多服務。國際外匯市場上,非銀行金融機構的市場地位呈上升趨勢。我國也應積極引入更多其他類型的金融機構進入外匯市場,并可考慮設立新型的專業性金融機構,目前首先可作的是,盡早推出中外合資的貨幣經濟公司,利用國際著名貨幣經濟公司的管理經驗與服務手段,為金融機構的外匯買賣等業務提供世界一流的中介服務。

(五)加快國內金融機構運行機制改革,增強其市場競爭力。國內金融機構在開放過程中競爭力的提高,對我國金融命脈的掌控意義重大,應該充分利用上海有利的經濟、金融環境,加快國內金融機構的股份制改造與公司治理,使上海的金融機構能成為全國金融機構的排頭兵,并著力培育幾個能與國際同行抗衡的中堅力量,應對國際市場上不斷兼并、強者恒強的競爭勢態。

篇(3)

外匯市場所具有的深度、流動性和透明度使得投資者能夠在外匯風險可控的情況下發現眾多的跨境投資機會,政府和企業則能夠以合理的成本舉債和獲得權益資本,這促進了尚處于早期階段的國際投資的繁榮。

除商業銀行和投資銀行外,各類全球性投資者諸如養老基金、共同基金、個人投資者和公司的財務部門也已成為包括芝加哥商品交易所在內的各交易所的客戶。這些客戶業已成為外匯市場創新的重要推動力,并將繼續決定全球外匯市場的發展趨勢。

二、客戶是創新的驅動者

20世紀70~80年代,外匯市場客戶對于交易的三大要求是:價格的品質(買賣價差小和流動性高)、價格的連續性(在市場劇烈波動時仍保持價格品質),以及定價的速度(客戶希望在30秒內即通過電話獲得銀行或經紀人的報價)。

20世紀90年代,我們目睹了外匯期權市場的發展,該市場使用了成熟的實時計算機風險管理系統和全球指令傳送體系。同時我們也見證了主要由路透和EBS提供的外匯電子經紀系統的擴張。這一時期外匯市場形成了一種重要的趨勢,并已蔓延至股票市場和債券市場——這就是創建一個更加迅速、低廉和安全的市場的趨勢。從總體看,這是一種尋求更高的市場效率的強勁趨勢,電訊、計算機和互聯網技術的迅猛發展則加速了這一發展趨勢。

我將闡述我們認為對市場參與者具有推動作用的三類效率:成本效率、風險管理效率和資本信用效率。

(一)成本效率

20世紀90年代,一些大型的跨國銀行建立了能為其全球分支機構的外匯期權投資組合提供24小時風險管理和定價服務的網絡交易系統,這樣一來,不但使人力資源成本下降,更重要的是使風險管理者能夠受益于大數法則,因為投資組合的對沖服從概率分布模型。隨著這些全球范圍的投資組合的增長,跨國機構的收入流更加趨于可測。

這些網絡化期權交易系統的演進,使得銀行通過自動交易屏幕進行的期權銷售面值總額可達500萬美元。其結果是既提高了定價速度,又使銷售人員和交易員更具效率。

到2000年,客戶要求銀行進一步簡化交易程序。大多數投資者和跨國公司都享有在交易前指導其獲得幾個有競爭力的價格的特權。他們不希望有一些員工專門等在電話機旁邊以從彼此競爭的銀行那兒獲得最佳價格。1996年,StateStreet銀行開發了外匯交易聯接系統(FXConnect),這是第一扇開啟的“銀行之門”。2000年,這扇大門對其他銀行開放其平臺,由此變成一個“多銀行電子系統”,使買方客戶能看到35家外匯交易銀行提供的價格,并能夠以這些價格執行交易。

與此類似,7家主要銀行于2000年決定采用新興的、相對低廉的互聯網技術來解決競價問題。他們聯合推出了被稱為“FXall”的互聯網“多銀行電子系統”。在FXall,所有7家銀行和成員銀行能在同一時間競價,并能確保其客戶通過競爭獲得一個最好的價格。今天,FXall有43家銀行為超過500家客戶提供市場服務,這些客戶每天的即期和遠期互換交易將近160億美元。這種趨勢在諸如Currenex等私人擁有的系統里也同樣存在。Currenex對銀行間貨幣市場和外匯交易參與者而言就象一個網上交易所,交易者進行電子化報價,通過雙邊授信安排進行結算,并且享受到稱之為“直通處理(straightthroughprocessing,STP)”的另一項提高交易效率的創新,STP使得交易在被執行的同時就能將情況報告給后臺和風險控制系統。

2001年,芝加哥商品交易所也采取了降低客戶成本的措施,同時把一天的交易時間延長到幾乎24小時,在其Globex電子交易系統上,在技術上推出了專門滿足外匯交易市場需求的撮合引擎。這一技術允許CME的銀行客戶、機構客戶和公眾通過使用一個標準的電子交易界面或連續不斷地向CME進行報價的自動交易系統來執行交易。自動交易系統減少了差錯風險,并能連續不斷地以一定的速率報價,這比任何一個交易員更富有效率。CME還通過VPN(虛擬私人網絡)提供互聯網聯接。為降低電信費用,有些客戶已用每月僅需費450美元的VPN來代替每月要花費3500美元的T-1線路。

由于銀行和交易所通過自動化技術降低了內部成本,他們對其客戶就更具吸引力了。根據一個大型國際銀行估計,在過去的十年里,他們每筆外匯交易的成本已經從13美元跌到1美元。

近期,CME也通過花旗銀行和CLS銀行聯接了“持續聯系結算”(CLS)來降低成本。比如,通過CME的CLS方案,一家銀行先前為交割4000份歐元期貨合約也許要支付1萬美元的費用,但現在只需25美元。

總之,近期出現的外匯交易創新決定著未來潮流,這些創新包括:使用互聯網以降低電信成本;使用“多銀行電子系統”把多家銀行的報價集中在一個屏幕上;使用自動交易系統以快速、連續執行交易以及利用STP減少后臺和風險管理差錯并降低處理成本。

所有這些都是重要的新趨勢,并將為外匯交易市場下一輪的發展奠定一個良好的基礎。

(二)風險管理效率

風險管理領域最重要的發展涉及為管理外匯交易期權投資組合而開發的實時風險管理模式以及外匯電子交易的發展。20世紀90年代初,O‘Connor&Associates與瑞士銀行(SBC)合作為其系統內數以百計的外匯交易員和風險管理顧問安裝了期權定價軟件。在1993年SBC收購O’Connor時,這一軟件升級為可供全球交易所和交易室及客戶端使用的前臺交易機制。客戶獲得期權價格的時間顯著縮短,而且,銀行的風險管理人員也能對全球的投資組合有一個實時的了解。

在路透和EBS交易平臺上,即期外匯的電子經紀速度縮短為0.2秒左右,進一步提升了風險管理的效率。

2001年,CME在Globex上推出了一個一天23小時的外匯產品,使交易時間從2秒下降到不到0.2秒。CME同樣允許自動交易系統進行指令輸入,這種鍵入自動交易指令的功能是外匯交易的一個新趨勢的開端,它使在CME進行自動化套利交易的銀行將有可能進行外匯期權的自動交易。

幾年來,風險管理效率方面的另一個重要創新是STP的發展,通過使用行業標準TOF軟件,STP首先在路透交易系統上得以實現。今天,當即期交易在路透或EBS上執行時,他們不但被自動地發送到前臺交易系統,同時被立即發送到了后臺以便風險監測、支付結算和總帳更新。這一方面通過減少輸入錯誤提高了操作效率,同時也通過允許銀行的風險管理者實時掌握其全球外匯頭寸,提高風險管理效率。

自動交易和STP將極大地提高銀行交易組織的能力,并使其在未來幾年里的支出持續減少。

(三)資本及信用效率

安然事件以后,外匯交易客戶和他們的銀行及投資銀行正在尋找創造資本效率和減少對手風險的方法。各銀行認為他們無法進行無限額無抵押的雙邊對手授信。現在,他們正在探索一些復合的解決方法

,類似于多年來由交易所提供的集中對手清算方法。這種復合解決方案已經在一級經紀業務中應用,在此情況下,銀行同有其雙邊授信的客戶進行交易,有時銀行也進行EFP交易,通過把即期交易轉換為期貨交易的方式,將即期風險轉化為交易所清算風險,由CME的清算部管理客戶質押品并實施逐日盯盤。然而,多數一級經紀商自行制定客戶的質押標準并實施逐日盯市。

近來,一級經紀業務在向EBS經紀系統或類似于FXall的多銀行系統集中。在EBS系統,一級經紀銀行把他們的高信用級別租給其客戶—信用等級較低的銀行。這種安排使得信用等級較低的銀行能看到“內部價格”,每筆交易完成后,低信用等級銀行除向EBS支付傭金外再向一級經紀銀行支付一個差價。

另一個外匯交易信用領域的重要創新是CLS銀行。數年來,49家主要交易銀行投資于并支持CLS銀行的發展,創造了一個在交割時即解決清算風險的方法,其目的是要避免“赫斯塔風險”。今天,CLS銀行每天通過執行10萬余份的支付指令進行1萬億美元的清算,盡管CLS銀行尚處于發展初期,但已經在信用和支付效率方面顯示出了優越性。

篇(4)

2005年,人民幣匯率機制改革邁出重要步伐,外匯市場建設加快。自2005年7月21日起,我國開始實行以市場供求為基礎、參考一籃子貨幣進行調節、有管理的浮動匯率制度。近一年來一系列改革措施相繼推出,人民幣匯率形成機制不斷完善,外匯市場得到長足發展。匯率機制改革后,人民幣匯率總體保持平穩波動、略有升值的態勢,彈性逐漸增強。外匯市場參與主體不斷擴大,新產品相繼推出,交易量有所放大。

一、外匯市場制度設計和改革思路

匯改后,外匯市場制度設計著眼于提高市場公平和效率,為尋找人民幣均衡匯率構建了一個有彈性、有深度和廣度的平臺。匯率機制和外匯市場改革突出表現出如下思路:

(一)進一步凸顯市場化取向

匯率機制和外匯市場改革,充分體現了市場化的改革方向。首先,人民幣匯率不再單一盯住美元,改為以市場供求為基礎、參考一籃子貨幣進行調節。匯率有升有貶,雙向浮動,減少了套利機會,維護了多邊匯率的穩定,有利于保持國際競爭力。人民幣匯率隨市場供求關系總體呈現升值趨勢,更加真實地反映了市場供求格局、中外利差和市場預期,逐步恢復彈性,提高了匯率形成的市場化程度。

其次,銀行間外匯市場交易匯價和銀行美元現鈔、現匯買賣價差幅度的放寬以及非美元貨幣買賣價格限制的取消,增強了銀行定價自,為增強匯率彈性提供了制度保障。匯改后,各銀行匯率定價機制趨于理性,掛牌匯價同步變動、但都根據自身資金頭寸情況實行差異化報價。

再次,遠期和掉期業務的價格沒有管制,央行也不入市干預,完全由市場根據本外幣供求關系決定,減少了市場扭曲。各行人民幣對外匯遠期和掉期業務逐漸以利率平價作為定價依據,各行遠期與掉期價格趨勢及水平逐漸趨于一致。這說明,隨著市場配套措施的不斷完善以及銀行的日趨成熟,人民幣外匯即期、遠期、掉期價格形成的市場化程度逐漸增強。

第四,提高銀行結售匯綜合頭寸上限后,對銀行的本外幣轉換的數量管制得以放松,賦予了銀行調度本外幣資金的更大自和靈活性。

(二)著眼于擴大外匯市場規模和提高運作效率

降低外匯交易手續費,活躍外匯市場交投。將中國外匯交易中心對做市商競價交易征收的手續費從原來的萬分之三降低到萬分之一,對詢價交易征收的手續費更是大幅降低到十萬分之一,大大降低了外匯交易的成本和和風險,降低做市商在競價市場和詢價市場的做市成本,有利于市場會員利用價格波動進行高拋低吸,平滑匯率走勢,在一定程度上改變單邊市格局。

在銀行間市場引入外幣對外幣交易,提供一個公共產品,通過招標引入境內外大型外匯交易商充當做市商,為境內中小銀行提供一個進入國際外匯市場的直接通道。

將即期外匯交易的標準交割時間改為T+2。改革前中國外匯交易中心交割時間為T+1,但是國際上外匯交易的交割時間是T+2(除加拿大元外)。因此,T+1清算的人民幣匯率并不能與國際匯率直接比較和套算。而且銀行在銀行間市場買賣非美元貨幣后,往往通過在國際市場平盤,因而形成T+2的頭寸。這就需要進行掉期交易將T+2美元頭寸調度為T+1的美元頭寸。因此,為了提高市場效率,從2006年1月4日開始,參照國際慣例,將T+2的清算速度統一為一個行業慣例,作為競價市場的指定交割時間和詢價系統的默認交割時間。但同時允許交易方在詢價方式下采取靈活方式,根據雙方約定,將清算交割速度改為T+0或T+1。

適當延長交易時間,開市日期與國際接軌。將詢價系統交易時間延長到17:30,以便會員之間在競價市場15:30閉市后仍能進行柜臺頭寸平補,避免隔日匯率風險。明確所有周六、周日,包括“黃金周”前后調為工作日的周六、周日,銀行間外匯市場閉市。這是因為境外外匯市場和銀行不營業,資金無法平補和交割。

為了規范交易秩序,外匯局確定了將所有的銀行間外匯衍生產品交易歸由一個主協議管轄的思路,以便統一交易慣例,減少銀行的風險暴露。為此,外匯局牽頭組織中國外匯交易中心和所有銀行間遠期會員制定了銀行間人民幣外匯遠期交易主協議。同時,針對掉期和遠期同屬一類外匯衍生產品,銀行間市場掉期交易不再進行準入備案,并將對遠期交易主協議適當修改后擴大到人民幣外匯掉期交易,以便銀行自由地在即期、遠期和掉期三者之間自由組合和套利,提高效率和規模。

(三)追求外匯市場公平原則

匯率機制和外匯市場改革始終貫徹非歧視原則。例如,取消了遠期結售匯業務試點階段規定的申請銀行年度即期結售匯業務量須達到200億美元的準入標準,將遠期結售匯業務資格從七家銀行擴大到所有符合條件的銀行,不論是中資還是外資銀行,不論銀行規模大小,只要具有結售匯業務資格和衍生產品交易業務資格,符合遠期結售匯風險管理和內控制度的基本條件,就可以向外匯局申請備案辦理此項業務。這一市場準入原則同樣適用于銀行申辦對客戶的人民幣與外幣掉期資格,以及銀行間外匯市場遠期和掉期交易資格。上述舉措使內外資銀行、不同規模的銀行在外匯衍生產品服務上站到了同一起跑線上。又如,從9月22日起,實施結售匯綜合頭寸改革,對中外資銀行統一管理政策和限額核定標準,實現了市場主體之間的公平競爭。

(四)推進外匯市場多元化發展格局

首先,建立多層次市場主體。匯改前批發市場以銀行為主體。匯改后,銀行間外匯市場會員擴大到非銀行金融機構和大型非金融企業,擴展了市場主體,增強了外匯市場的競爭性。

其次,提高交易靈活性。國際上外匯市場主要有三種交易方式:指令驅動、價格驅動和經紀中介。競價市場屬于指令驅動,價格由交易規則決定,過去在銀行間外匯市場,各銀行通過銀行間外匯市場競價系統集中撮合的競價交易,并通過中國外匯交易中心集中清算,清算風險由交易中心承擔,交易費用較高。匯改后,為了提高交易靈活性,銀行間遠期和即期外匯市場增加詢價交易方式。市場會員根據自身的需求和對手的特點,選擇交易對手,定制外匯交易的價格、金額、期限等要素,有利于形成多樣化的外匯供求,進一步豐富外匯市場的層次,活躍外匯市場交易,符合國際外匯市場交易發展的方向。

再次,遠期結售匯定價也走過了從一價到多價的階段。匯改前,7家銀行采取協商定價、大家共同遵守的定價方式。匯改后取消了協商定價原則,由銀行自主確定遠期結售匯業務價格,銀行要靠資金成本、定價能力和風險管理能力贏得客戶,賺取合理利潤。

(五)注重改革次序選擇

放松匯率浮動區間采取了分步走的改革思路。第一步,先從匯率改革之初的2005年7月22日開始,將非美元貨幣的波幅管理從原來圍繞中間價對稱上下浮動改為實行買賣價差幅度管理,從而允許銀行對客戶結售匯業務一日多價。第二步,從2005年9月24日開始,擴大了銀行間市場的非美元貨幣交易匯價的波動幅度,從匯改后的中間價上下1%提高到上下3%,同時,維持美元交易匯價波動區間0.3%不變;另一方面,取消了銀行對客戶結售匯業務的掛牌匯價的價差限制。第三步是擴大銀行間市場美元波動區間。周小川行長已經表示,此舉將在今后國內國際條件成熟時推出。

遠期結售匯市場準入管理走的也是漸進性開放的步伐。首先選擇中國銀行進行遠期結售匯試點,然后過渡到結售匯經驗豐富、客戶基礎廣泛、容易對沖風險的大型銀行,最后擴大到所有具有結售匯業務資格和健全衍生產品內控資質的銀行。

從結售匯頭寸管理政策的演變也可以看出漸進改革的道路。從1994年匯改后實行結售匯周轉頭寸管理,主要為即期代客業務頭寸。對遠期結售匯實行現金收付制管理,即遠期結售匯只有到履約時才可以計入頭寸。結售匯周轉頭寸限額的管理區間下限為零、上限為外匯局核定的限額(即不能賣空美元)。銀行在遠期結售匯簽約時不計入頭寸,不能到即期市場平盤。匯改后,企業遠期結售匯業務需求急劇增加,銀行強烈要求擴大結售匯頭寸限額。為此,2005年9月23日后,從結售匯周轉頭寸改為結售匯綜合頭寸概念,涵蓋范圍擴大到銀行代客、自身和遠期結售匯和銀行間遠期交易。由于銀行對客戶辦理的遠期結售匯并不能做到自身平衡,銀行迫切要求在簽訂遠期結售匯的同時即可到即期市場平盤,從而規避匯率風險。因此,從2006年1月1日開始對做市商實行權責制頭寸管理,允許銀行對客戶簽訂遠期結售匯合約以及在銀行間市場進行遠期外匯交易后產生的風險暴露計入結售匯頭寸,也就是說,遠期簽約時即可到即期市場平盤。

(六)注重風險防范先行的原則

匯率機制和外匯市場改革特別注重防止出現劇烈市場振蕩。允許非銀行金融機構和非金融企業入市,但規定了內部控制制度和交易員的條件。遠期結售匯和銀行間遠期外匯市場會員資格準入要求事先取得金融衍生產品資格和健全的內部控制制度和管理。隨著人民幣匯率形成機制改革的深化,外匯市場不斷拓展廣度和深度,人民幣匯率具有更大的波動性。這些改革和變化,為市場主體帶來機遇的同時,也帶來更大的挑戰,需要市場主體結合市場條件的變化,運用自己靈活調整的能力應對變革。對企業而言,應當改變對浮動匯率的恐懼,合理預測匯率走勢,在財務管理、產品開發、市場營銷等方面盡快做出調整,不再僅僅盯住即期匯率,而應圍繞未來的匯率進行規劃和經營。企業、個人在銀行辦理外匯業務時,要貨比三家。對銀行而言,外匯市場匯價管理改革后,銀行定價自增強,使得銀行間定價差異增加,這意味著誰的定價水平合理,誰就能贏得客戶。需要提高經營水平,有效控制風險。詢價交易方式收費低廉,但是通過雙邊清算,要求銀行加強雙邊授信管理,有效控制風險。

二、匯改后外匯市場表現

(一)即期外匯交易情況

2005年前半期,人民幣對美元繼續保持穩定。美元對人民幣日加權平均價一直維持在8.2765元人民幣/美元)的水平。2005年7月21日,美元對人民幣交易中間價調整為8.11,人民幣升值幅度為2.05%。之后,人民幣有升有貶,雙向浮動。美元對人民幣收盤價最低達到8.00040(2006年4月10日),最高為8.1128(2005年7月27日)。上下波幅達到1088個基點。期間人民幣走勢分為兩個階段。從2005年7月22日至12月30日,美元對人民幣價格小幅振蕩,有升有降,總體保持平穩波動、略有升值的態勢,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人民幣收盤價由8.11小幅升值至年末的8.0702。全年人民幣對美元升值了398個基點,升幅2.56%,日均升值3.5個基點。2006年,人民幣升值步伐加快。2006年4月21日人民幣匯率升至8.0210,升值了492個基點,升幅0.61%,日均升值6.7個基點。

與此同時,人民幣匯率的波動率也在增加。

從2005年7月22日到2006年4月21日,日均波幅21.3個基點。其中,從2005年7月22日到2005年12月30日,匯率日均波幅16.7個基點;從2006年1月4日到2006年4月21日,匯率日均波幅28.7個基點,較2005年下半年放大72%。2006年3月16日人民幣匯率為8.0350,較匯改之前8.2765升值幅度首次突破3%。

從2006年以來的市場成交情況看,銀行間即期外匯市場運行基本良好,交易量較2005年底明顯上升。詢價交易成交較為活躍,交易量超過競價交易,詢價和競價成交量之比約為9:1。大中型金融機構是詢價交易的主要參與者。同時,競價交易也保持一定的規模,一些城市商業銀行和信用聯社等中小會員因授信不足,主要在競價市場交易,而做市商則為其提供流動性。

從2006年以來的成交情況看,做市商全部進行了詢價和競價交易的買賣雙邊報價和交易。做市商交易總量約占市場成交量的四分之三。做市商平均每筆成交1000萬美元,遠遠高于一般會員。做市商報價也普遍優于一般會員報價。在詢價市場,所有做市商美元買賣雙邊報價點差隨做市經驗積累而逐步走低,目前在10個基點以內。這些充分顯示做市商制度活躍了外匯市場交易,提高了外匯市場流動性,增強了中央銀行調控的靈活性,進一步提高了人民幣匯率形成的市場化程度,更好地發揮了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基礎作用。

(二)銀行間市場遠期外匯交易

2005年8月15日銀行間市場正式推出遠期人民幣外匯交易業務,全年市場發生交易的有美元/人民幣的1周、1個月、2個月、3個月、6個月、9個月和1年七種期限品種,以及日元/人民幣的1周、1個月、2個月、3個月四個期限品種。交割方式分兩種,既有全額交割又有差額交割。從美元1年期遠期報價走勢看,美元遠期價格穩中趨降。1年期美元遠期報價在業務推出之初先上行并企穩,8月末回復初始價位,此后在相當長時間內保持穩定,并與境外NDF價格逐漸貼近。11月報價呈逐級下行之勢,12月止住跌勢,月末一度大幅上揚,但隨即迅速回歸,以7.7500的全年最低點報收。2006年后由于允許做市商簽訂遠期合約后即可到即期市場平盤,遠期報價大幅反彈,向利率平價回歸,并與境外NDF逐漸拉開,相差超過1000基點。2006年2月9日達到年內最高點7.8370,隨后有所下跌。4月24日報收7.7920(見圖3)。

三、外匯市場改革前瞻

隨著銀行間人民幣外匯掉期業務的順利開展,匯率機制和外匯市場改革第一階段政策已告一段落。匯改后,人民幣匯率彈性增強,外匯市場得到很大發展。但升值壓力仍未消除,外匯市場改革的任務還很繁重。外匯市場發展的國際經驗表明,現代化的外匯市場離不開高效的交易系統和清算安排、多元化和專業化的市場主體、豐富的交易品種以及市場透明度。從更廣的視角看,貨幣可兌換是外匯市場供求的基礎,匯率制度安排和利率市場化是外匯市場活躍成熟的關鍵,加強風險監管是外匯市場平穩運行的保障。因此,還需多管齊下,進一步從以下幾個方面改革和完善外匯市場:

(一)進一步擴大外匯市場主體和品種

擴大即期和掉期交易市場準入。降低非金融企業和非銀行金融機構進入即期市場的門檻。從第一家非金融企業中化集團公司入市情況看,短短兩周,交易量已突破2000多萬美元,顯示了企業較強的風險控制能力。這主要來源于其早已獲得境外商品期貨交易資格,而期貨交易和外匯交易所要求的內部控制制度和風險防范機制相似,交易員的交易經驗也相通。因此,建議即期和遠期外匯市場會員擴大到有證監會和外匯局頒發的境外商品期貨交易資格的非金融企業。降低掉期交易市場準入。目前遠期外匯交易準入條件要求銀行取得金融衍生產品資格,但銀監會對金融衍生產品資格的準入控制較嚴,中小銀行難以取得資格。鑒于外匯掉期交易類似回購交易,在國際上普遍視為貨幣市場工具,僅僅涉及利率風險,不涉及匯率風險,銀行面臨的市場和清算風險遠遠小于遠期交易(國際慣例中掉期交易風險權重僅為遠期交易的4%),為給中小銀行提供規避匯率風險渠道,建議修改有關市場準入條件,不再要求銀行具備遠期交易資格6個月才能申請掉期資格,允許中小銀行直接申請掉期資格。

豐富市場交易品種。目前雖然推出了遠期結售匯和掉期業務,但在外匯衍生產品的兩大類品種中,上述兩種產品都屬于遠期衍生類產品,還沒有期權類衍生產品。而且這兩個產品還不是標準化產品,不同銀行之間的報價相差甚遠,市場處于分割狀態,流動性較差,存在一定的信用風險、清算風險。應創造條件,適時拓寬匯率避險和保值工具,推出外匯期貨、期權交易,適當開放金融創新的空間。

(二)完善外匯市場基礎設施建設。

適時擴大銀行間外匯市場交易匯價日波幅限制。近期,國際外匯市場各主要貨幣波動率在增加,美元經過2005年的升值后已顯疲態,近期貶值力度加大。從理論上看,人民幣參考一籃子貨幣進行調節,波幅也將隨國際市場匯率波動增大而擴大。目前,人民幣匯率中間價彈性加大,3月28日最高達到0.16%。,超過允許波幅的一半。銀行間市場交易匯價每日上下波幅也在放大。人民幣交易匯價波幅不應等到逼進0.3%的上限才著手放松,而應在波幅離邊界尚有一定距離時就擴大交易匯價波幅限制。

延長交易時間。2006年銀行間即期詢價交易推出后,時間延長到17:30。這極大地方便了銀行柜臺交易和風險控制。但競價市場仍然維持15:30閉市,造成兩個市場閉市不一致,客觀上對詢價市場授信不足、倚重競價市場的中小銀行不公平。而且,由于17:30詢價市場收盤后,新疆、等地銀行機構仍然要營業到19:30,造成新疆和地區銀行柜臺結售匯的頭寸存在隔夜風險。2006年人民幣匯率中間價由前日銀行間市場收盤價改為當日做市商報價的加權平均價后,隔夜匯率風險成為銀行面臨的最大的外匯風險,為減少銀行隔夜匯率風險,應延長交易時間。在這方面,首先應延長競價市場閉市時間到17:30,以使詢價、競價兩市統一閉市時間。這是因為即期競價和詢價交易清算時間已改為“T+2”,所以清算交割準備時間的技術性問題已不存在。其次,可參照銀行間外幣對外幣買賣市場19:00閉市的做法,視情況將詢價和競價市場延長至19:00。

進一步改進交易方式。引入聲訊和電子經紀相結合的交易平臺,方便交易員之間信息的即時溝通,減少市場不對稱性。實現國內外匯市場和國外交易市場平臺的無縫對接。允許銀行在詢價市場閉市后雙邊直接交易,事后補錄在交易系統上。此外,鼓勵銀行企業入市交易,形成多元化的交易需求。

逐步降低交易費用。目前,競價交易仍然沿用匯率機制改革前按照順差交易金額萬分之三的比例收取手續費,一買一賣來回手續費高達0.6個百分點,遠遠超過國際外匯市場通行百萬分之八左右的標準,不利于競價市場的發展。實際上,競價市場正在被邊緣化,目前競價、詢價交易量之比約為2:8。而且競價交易份額還在逐步縮小。另一方面,詢價交易和競價交易手續費相差過大,也是造成詢價市場和競價市場價格系統性偏離的主要原因。因此,應當在適當時候進一步理順外匯市場收費體系,降低競價交易手續費。

推進外匯清算系統現代化和國際化,引入競爭。引入清算所,消除中央銀行承擔最后清算風險的局面,降低競價交易的清算風險,間接可以為降低競價交易手續費打下基礎,同時可以為加快期權、期貨市場發展提供制度保障。

(三)完善有關法律制度,提高外匯市場透明度。

修改有關法律,降低外匯交易的法律和清算風險。為了減少外匯交易的頭寸暴露,國際上一般采用軋差清算的做法以最大限度減少信用和清算風險。例如,國際掉期和衍生產品協會(簡稱ISDA)主協議規定,雙方所有的交易采取軋差清算(NETTING,或稱凈額結算)的方法。根據國際清算銀行2004年調查,全球場外(OTC)金融衍生產品名義金額為220.1萬億美元,通過軋差清算方法使得交易市值下降到到1.5萬億美元,風險暴露下降了99.3%。因此,應提請修改我國破產法的有關規定,明確軋差清算原則。

提高外匯市場透明度。目前,基金公司、證券公司、保險公司等市場主體有興趣入市交易,但它們入市的目的往往處于投資性質,入市交易往往通過模型進行,迫切需要了解交易量數據,需要了解交易量。匯率形成機制改革推出一段時間后,外匯市場運行平穩。由于競價之外還增加了詢價市場,市場行為與過去完全不同。而且央行已經基本不在兩市干預,建議應適時公布交易量。首先可以從公布上年數據入手,因為外匯儲備數據已經公布。然后按順序逐步恢復公布季度、月度、每周、每日的具體數據。

(四)加強對外匯市場的監管和自律,減少系統性風險。

加強外匯市場的自律性管理,建立市場會員行為準則。建議成立交易員協會,制定交易行為規范和行業慣例。進一步規范市場運作程序和信息報告制度,防止市場欺詐行為,保障市場公平秩序。

篇(5)

2005年7月21日,是我國匯率體制邁向市場化的重要一天。當天,中國人民銀行宣布,我國開始實行以市場供求為基礎、參考一攬子貨幣進行調節、有管理的浮動匯率制度。從那時起,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外匯衍生產品方面不斷有新的舉措推出。

近年來,隨著我國經濟的飛速發展,對外貿易呈現大量的順差,從而導致了我國的外匯儲備逐年增加。擁有豐厚的外匯儲備,意味著我國有著充裕的國際支付能力。但是外匯儲備并不是越多越好。我國經濟目前出現的通貨膨脹、人民幣的升值壓力等問題,都與持有過多的外匯儲備有關。

為了解決我國目前存在的外匯儲備過多的問題,我國已經成立了以匯金公司為主體的國家外匯投資公司,以拓展外匯儲備的使用渠道,提高外匯投資收益。此外,我國還應該加快發展人民幣外匯衍生市場,綜合考慮之后,應首先發展期貨市場。

一、過多的外匯儲備帶來的問題

根據有關的資料,在2006年,我國就已超過日本成為世界上外匯儲備最多的國家。到2007年12月,我國的外匯儲備已達到15282.49億美元。擁有巨額外匯儲備意味著我國有充裕的國際支付能力,不會有債務危機,也不怕遭投機性貨幣的攻擊,但是,外匯儲備并不是越多越好,一般認為,一國的外匯儲備只要足夠支付其三個月的進口即可。目前我國外匯儲備持續不斷地增長,持有過多的外匯儲備,導致了國內的通貨膨脹、加大了人民幣升值的壓力,給宏觀經濟帶來了不穩定的因素。具體影響有以下幾點:

第一,過多的外匯儲備會引發國內通貨膨脹,并降低經濟運行效率。有多少外匯儲備,就意味著有多少等額的人民幣流入市場,所以過多地外匯儲備會增加貨幣供應量,從而引發國內通貨膨脹。此外,巨額的外匯儲備,意味著相對應的國民儲蓄從國民經濟運行中沉淀下來,不能參與國民經濟的運作,這就形成可經濟效率的浪費。

第二,巨額的美元儲備下,美國的外匯政策可能給我國帶來巨大損失。我國外匯儲備目前仍以美元為主,而美國基于自身國家利益,往往是采取美元升值、貶值政策的更替,以解決國內的困境。那么,在美國采取這樣的政策下,我國長期持有高額美元儲備,就可能遭受巨大的損失。

第三,削弱我國貨幣政策的獨立性。自從人民幣實行浮動匯率制之后,人民幣對美元一直升值,從而導致熱錢大量流入我國資本市場。在人民幣升值預期下大量外匯迅速流入,會沖擊我國金融市場,不利于國家保持貨幣政策的獨立性。

第四,不利于形成我國和平發展的國際經濟環境。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經濟以令世人矚目的速度持續增長,肯定會招致一些國家的“眼紅”。近年來,國際社會對我國發動了一輪又一輪的“貿易戰”、“匯率戰”等就是明證。

綜上所述,我國應該加快外匯管理體制,出臺更有利于國家經濟發展,有利于參與經濟全球化的外匯管理措施,更好的為我國經濟持續穩定發展服務。

二、人民幣外匯衍生市場的發展現狀

人民幣外匯衍生市場主要是指人民幣與外匯兌換交易為基礎的衍生工具市場,其在我國境內與在境外的發展狀況有很大不同。

在境外,人民幣外匯衍生產品交易非常活躍。目前,在境外存在多種人民幣衍生產品,以人民幣無本金交割遠期(NonDeliverableForwards,NDF)的交易最為普遍。隨著人民幣國際地位的不斷提高以及對人民幣匯率預期的變化。新加坡、中國香港和中國臺灣等地NDF市場規模已不可忽視,已經一定程度成為人民幣匯率預期的風向標。

而在國內,外匯衍生工具的使用還處于較低層面。目前國內具有一定衍生產品性質的主要是人民幣遠期結售匯業務。但是在人民幣升值預期下,企業不愿意辦理遠期購匯;同時遠期結匯成本過高(遠期人民幣升值幅度太大),以至于企業寧愿冒人民幣升值的匯率風險也不愿意辦理遠期結匯。所以,與即期結售匯交易量相比,遠期結售匯交易量相對較小,從而導致了境內遠期結售匯匯率甚至要跟隨境外人民幣NDF市場的走勢而變動,境外NDF市場對境內遠期結售匯匯率的影響非常大。因此,人民幣遠期結售匯市場的功能和作用被認為基本尚未體現出來。

三、進一步發展人民幣外匯衍生市場的必要性

自從改革開放以來,特別是20世紀90年代后期,由于存在人民幣貶值預期,加之外匯儲備不高,國家為控制匯率風險而采取了嚴格的資本、外匯管制,這種政策保證了國家經濟建設的需要。但隨著我國經濟的發展,外匯儲備逐年增加,本幣升值壓力持續不退的情況下,這種制度框架已不適應經濟發展的需要了。

隨著利率、匯率市場化程度逐步增強,央行將為市場提供更多的風險管理工具。根據我國在加入世貿組織時的承諾,金融過渡期已經在2006年結束,我國的金融市場正在逐步完全開放,金融外匯管理體制將與國際并軌。為此,中國人民銀行提出了變“藏匯于國”為“藏匯于民”政策建議,其政策含義是從國家持有外匯為主到逐漸放寬持有和使用外匯的政策限制,讓民間更多地持有外匯。要實現變“藏匯于國”為“藏匯于民”,就必須增加外幣資產的吸引力,就必須使外匯資產的持有者有保值增值的途徑。如果允許機構投資者,甚至個人投資海外市場,那么外幣投資渠道就應該放寬,“藏匯于民”才可能從政策層面的信號變成實際的市場需求。

所以,為了達到“藏匯于民”這一政策目標,應該大膽借鑒和引進發達國家成熟市場中的各種金融衍生產品,大力發展人民幣外匯衍生市場。

(一)為維護我國人民幣貨幣,必須進一步發展人民幣外匯衍生市場

如前面說的,人民幣遠期結售匯雖已推出多年,但總體上交易量較小,難以形成規模,銀行決定遠期匯率甚至要參考并跟隨境外NDF報價。由此可見,人民幣遠期結售匯已經遠遠無法滿足匯率體制改革之后的市場需求,難以對人民幣匯率預期產生足夠的影響。更加重要的是,目前境外人民幣衍生市場對人民幣匯率預期的影響極大。每當出現人民幣升值謠言時,境外人民幣NDF報價必然與這些謠言遙相呼應,推波助瀾,助長了炒人民幣升值的投機行為。因此,為了掌握人民幣匯率走勢和預期的主導權,我國必須推出適當的人民幣外匯衍生工具并形成規模,為人民幣的遠期匯率提供依據,對人民幣匯率走勢和預期的形成施以足夠的影響。

(二)發展人民幣外匯衍生市場對外開放的需要

人民幣匯率制度改革使國內企業進一步面對匯率風險。目前外商投資企業可以利用境外人民幣衍生產品市場一定程度地規避匯率風險,而國內企業則難以參與NDF交易而無法規避匯率風險,避險機制缺乏使國內企業面臨著不利的競爭條件,這將加大國家整體的經濟風險。匯率制度改革意味著匯率風險原來由國家承擔轉移到由市場個體承擔,因此政府應該發展避險工具市場,提供足夠和合適的避險手段。

(三)發展人民幣外匯衍生市場是完善金融市場的需要

衍生金融市場已經成為金融市場的重要組成部分,這是不可避免的趨勢。外匯衍生金融工具是目前交易量最大的衍生交易品種,人民幣外匯衍生市場必然成為金融市場的重要組成部分。國內金融機構和企業都必須熟悉衍生市場,應對金融市場開放的挑戰。

中國人民銀行提出改變“寬進嚴出”的政策,變“藏匯于國”為“藏匯于民”,是我國外匯管理體制的一個重大轉變。從2005年以來,央行頻繁推出外匯管理政策,從改變匯率的形成機制,到推出遠期外匯交易和掉期交易;從放松居民、企業持匯限制,到調整銀行頭寸管理;從推出外幣兌外幣的做市商制度,到宣告實施人民幣兌外幣做市商制度,為人民幣衍生產品市場的發展奠定一定基礎,同時釋放了進一步發展人民幣外匯衍生市場的信息。綜合考慮各種因素,推出外匯期貨交易是必然的選擇。

四、推出人民幣外匯期貨的益處

完善的市場體系必須有現貨市場和期貨市場,現貨市場和期貨市場是有分工的,現貨市場是做流通的,期貨市場是做定價的。外匯期貨作為期貨的一種,主要有兩種功能:價格發現與規避風險。價格發現的意思是通過期貨市場去了解未來現貨的價格。通過公開、公平、公正的競爭形成的價格,它基本反映了真實的供求關系和變化趨勢。規避風險的基本概念是將風險轉移出去,規避外匯價格變化可能帶來的損失。

我國在20世紀90年代初開始進行期貨試點工作時,曾經推出過部分金融期貨品種,但是這些早期短暫金融期貨試點都以失敗告終。隨著我國加入WTO以及國內金融市場的逐步開放,恢復金融期貨交易已經成為我國金融市場進一步發展的必然要求。外匯期貨作為金融期貨發展歷史最長、影響最大、交易金額最大的交易品種,在我國逐步建立和發展有其必然性。

首先,外匯期貨市場能夠在一定程度上緩解匯率浮動帶給企業的風險。隨著我國入世,我國許多大型企業集團加大了國際化的進程。在人民幣匯率形成機制改革以后,我國企業面臨著更大的經營風險。但是,目前國內企業防范外匯風險的手段單一,僅限于簡單的遠期外匯交易、提前收付款、硬幣保值法等,無法滿足應對各種可能發生的外匯風險的需要。所以,客觀上需要推出更完善的保值避險手段,使企業財務管理人員能夠從容面對各種風險與挑戰。

其次,國內外匯供求將全面準確地反映在人民幣遠期匯率上。目前由于外匯管制,人民幣遠期結售匯必須以實際交易為基礎,大大限制了遠期交易的規模,而人民幣外匯期貨交易無須以實際交易為基礎,可以克服流動性不足的問題。在較低的交易成本下,境內外匯實際供求者將愿意參與期貨交易,期貨交易能夠體現境內外匯需求的實際情況。

再次,發展人民幣外匯期貨也有利于人民幣匯率穩定。期貨交易將提供成本更低的套利機制,將更加便利交易者進行套利,人民幣遠期匯率將會逐漸滿足利率平價關系,因此遠期匯率將更大程度決定于即期匯率,中央銀行對遠期匯率的影響力將大大增強。推出期貨交易后,由于提供了遠期避險工具,企業和個人出于對匯率預期的提前結匯將減少,因此推出期貨等工具將減少即期結匯,可以將結匯時間延后。因此總體上看,發展人民幣外匯期貨也有利于人民幣匯率穩定。

可以預測,隨著人民幣外匯期貨交易推出并形成足夠規模,境內人民幣外匯期貨交易和遠期結售匯將取代境外NDF交易,成為人民幣匯率的風向標,從而使我國加強對人民幣匯率定價的掌握,使人民幣遠期匯率的形成基礎和機制更加合理。

五、結論

作為人民幣的發行者,應該對人民幣匯率具有重要的影響力而且這種影響力應該也必須施加到人民幣遠期匯率上。

盡快推出人民幣外匯期貨交易,有利于當前人民幣匯率的穩定,有利于增強中央銀行對人民幣匯率預期的影響,從而也為匯率制度的改革提供有力的支持。當然,期貨市場只是外匯市場的一個部分,完善外匯市場還需要與其他措施的相互配合。

參考文獻:

1、潘成夫.發展人民幣外匯期貨市場相關問題分析[J].金融與經濟,2006(8).

2、黃一超.“藏匯于民”與加快我國外匯期貨市場的建立[J].新疆社會科學,2007(3).

篇(6)

Abstract:Germany''''ssocietymarketeconomylegalregimehastheimportantreferencefunctionwithoutdoubttoourcountry''''ssocialistmarketeconomylegalregime.Myself1993-1995yearskeepGermanperiod,happentohaveexperiencedGermany1994superelectionandtheGermaneconomy1990to1994transformfromthedeclinetotherecoveryprocess,thereforehavetheownobservationtoGermanylegalregime''''seffectivenessandthedeepunderstanding.

keyword:Germany;Socialmarket;Marketeconomy;Legalregime

一社會市場經濟以及社會市場經濟法律制度的基本含義

根據德國"經濟奇跡之父"艾茵哈特的設想,社會市場經濟就是把市場競爭自由原則和社會利益均衡原則相結合,把個人進取心與社會進步相結合,以社會大眾福利制為目的的市場經濟體制〔1〕。因取得社會進步和貫徹福利制是國家的任務,所以國家必須建立對經濟生活的宏觀調控機制。因此社會市場經濟的特征可以概括為三點:一是市場經濟,二是國家宏觀調控機制、三是大眾福利制。社會市場經濟是第二次世界大戰之后在德國取得執政地位的基督教民主聯盟和基督教社會聯盟提出的執政綱領,在他們戰后長期的執政中這一綱領得到了充分的實施,在社會市場經濟作為基本國策規定入憲法之后,也得到了曾經一度執政的社會人的遵守。

所謂市場經濟,就是以商品生產與交換為目的,以自由競爭為手段的經濟體制。德國歷屆政府和學術界的一致看法是,市場經濟是和計劃經濟相對立的一種經濟體制,根據西方社會多年發展的經驗,因為市場經濟能夠保障個人自由并發揮個人積極性創造性,故只有它才能提供國民經濟發展的自覺的和永久的動力,而計劃經濟則不能做到這一點。因此德國實行的是全面的私有制基礎上的市場經濟體制。其實戰后德國也有實施計劃經濟的機會,1949年聯邦德國成立時參與競選的社會就是把計劃經濟作為他們的競選綱領的。但是隨著社民黨人這次競選失敗,計劃經濟的主張在德國似乎永遠失去了支持者,而社會市場經濟成為憲法規定的國策。

所謂國家宏觀調控機制,指的是國家利用各種經濟手段對國民經濟進行積極干預的各種制度的整體,這是相對于資本主義發展初期的自由放任式經濟體制提出的。德國人認為,自由放任式市場經濟并不能保證國民經濟的順利發展,正如1929-1933年的國際性經濟危機證明的那樣。為協調經濟發展,平衡社會利益分配,緩和階級沖突,國家必須采取積極的干預措施。這是實行國家宏觀調控機制的目的之一。實行國家宏觀調控機制的目的之二,是防止不正當競爭和限制競爭(壟斷),使企業始終處于競爭的狀態之中,使國民經濟始終具有發展的動力。國家宏觀調控機制,是社會市場經濟的本質特征。在市場經濟運轉正常的情況下,國家把經濟發展的一切決定權放手給企業和民間,但是一經顯示國民經濟發展有異常情形,國家則立即施行多種干預手段,對市場進行調整,使其歸于正常。德國人對此的概括是:"平時國家不問不管,緊時國家多方出面"。

所謂大眾福利制,就是使德國公民享受全面的社會保障的制度。按德國基本法的規定,福利制是德國建立的四大原則之一,也是實行社會市場經濟的目的之一。所謂社會市場經濟中的"社會"一詞,在德語中本來就有大眾福利的意思。追求利潤當然是市場經濟的動力,但是國民經濟發展的目的卻是為社會公眾造福。因此在德國,有關國計民生的農業、交通、郵電等行業長期以來并不完全服從于市場經濟規則,也就是說這些行業并未全部進入競爭機制,因為它們不能完全著眼于利潤。在這些部門曾經保留著很大的國營經濟成分(但是從1995年1月1日起德國鐵路、航空公司、和郵政電訊實行了私有化改造,即按照私營公司的形式進行了重新組合,現在的德國國營企業僅僅只有魯爾區的幾個煤礦)。另外德國還對社會的高收入階層實行累進稅制,并以國家財政支持對雇員的養老、醫療、失業等實行全面的保險,并對職業教育、兒童教育、低收入房租、貧困者的社會救濟等方面進行補貼。

德國社會市場經濟的法律制度,就是德國為保證市場經濟協調發展、給國家提供宏觀調控的手段、實現福利制國家目的而建立的法律制度的總和。這些法律有,為商品生產和流通提供基本規則的民法和商法,為國家調控提供手段的競爭法,反不正當競爭法和穩定法等,保護勞動者的勞動法,實現福利制的社會立法等。這些法律構成一個相互協調的整體。德國社會市場經濟是一種完全法律化的經濟體制。它的運轉機制是完全建立在法律的基礎之上的。"法治原則"也是現代德國基本法規定的立國四大基本原則之一。該國現行有效的調整經濟關系的法律大約3600多個,最大的法律如民法有2385條,小的有幾十條,它們基本上覆蓋了的經濟活動的各個方面。完善的法制提供了社會經濟所需要的穩定政治環境。

二提供市場經濟基本規則的法律--德國民法和商法

提供市場經濟的基本規則的法律,亦即規范市場經濟的參加者及其行為的法律,在德國是民法和商法,這是毫無疑義的。民商法在市場經濟中的作用,是規范市場經濟參加者身份,賦予市場經濟參加者用于商品生產和商品交換所需要的基本的權利、提供商品交換基本的法律規則。民商法把商品生產者與商品交換者的基本需要,按照平等、自由、公正、公開、誠實信用、個人利益與公共利益協調一致等原則,規定為民事權利主體、物權、債權、公司、票據、保險等具體的制度,保障市場經濟按照這些法律制度健康正常地運轉。民法和商法所提供的規則,是社會市場經濟中最重要的規則,這在德國是不言而喻的,但在我國有關的探討中,對此似乎缺乏足夠的認識〔2〕。

(一)德國民法

民法是調整平等主體之間的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法律規范的總和,其法律規范涉及到全社會的每一個自然人和法人,大到涉及國計民生的財產支配關系和流通關系,小到個人、家庭與鄰里之間的關系,都是民法的調整范圍。所以它是市場經濟社會最基本的法律,其重要性只有憲法可以相比。德國現行民法是1886年頒布、1900年生效的《德國民法典》。明年該法典誕生就已經整整100年了。100年來,德國社會與經濟狀況已經發生了巨大的變化,但是德意志聯邦共和國1949成立時制定的《德國基本法》即德國憲法承認《德國民法典》仍然有效。當然該法典也曾經過不少的修改,但其基本結構和內容沒有大的改變。德國法律明確規定,任何企業的開辦者和經營者都必須有學習過《德國民法典》的經歷,每個大學生,無論是自然科學、人文科學、社會科學的,都必須有《德國民法典》的學分。一部法典能有如此之長如此之大的生命力,其主要的原因有:

(1)體系宏大,覆蓋面廣。民法因調整范圍廣泛,在一般國家也都是體系最寵大的法律。《德國民法典》開始制定時,正是分裂數百年的德國剛剛統一之時,立法者也想利用該法典把長期分裂割據而混亂不一的德國社會統一起來〔3〕,這就更加擴大了民法典的規模。因此,該法典在立法時基本上把當時能夠設想到的市民社會的民事法律關系統統都規定進去了。這就使得整個德國社會都建立在該法典之上,使得《德國民法典》實際上成了規范整個德國社會的最基本的社會關系的法典,也使得后來想廢止該法典的人常常自嘆乏力(比如希特勒就曾想廢止該法典〔4〕)。同時也由于立法的這種背景和德國人一貫辦事細致認真的傳統,該法典的條文達到2385條,成為當今世界最宏大的一部現行法典。

(2)采納科學,多有創新。《德國民法典》制定時,立法者盡量采納了當時法律科學研究的成果,使得這部法典非常富有創新性。這一點比較突出的如:在立法模式的設置上,它放棄了在當時影響極大的1804年頒布的《法國民法典》把民法規范規定為"人"、"財產及對于所有權的各種變更"、"取得財產的各種方法"三篇結構,而根據本國法學家的研究成果,把民法典的內容劃分為"總則"、"債務關系法"、"物權法"、"親屬法"、"繼承法"這五編式的結構,這樣,民法的全部內容安排得清晰合理,人們從各編的題目就可以看出他們的相互區別和相互聯系。又如"權利能力"、"行為能力"、"法人"、"物權"等法律概念和制度,關于"有限所有權"理論、"權利濫用禁止"理論等,也是《德國民法典》吸收法學家的研究成果并在法典中首創使用的,目前這些概念及制度的科學性得到了全世界的承認并已經得到普遍使用。

(3)結構嚴謹,技術性強。《德國民法典》充分體現了德意志民族慣于抽象思維和講究專業化、技術化的特點。《德國民法典》中大量地應用了"事實的抽象-概括式表達"、"一般性條款"、"共同性規定(提取公因式)"等法學邏輯手段和技術,使得《德國民法典》的層次分明,而且結構嚴謹。為了節省文字和篇幅,該法典中還大量地使用了"援用"技術,很多條文直接引用其他條文的事實規定或者法律效力。在立法語言上,《德國民法典》的一個顯著特點是盡量使用法律規范語言而不是一般民眾的生活語言,這就使得法典條文的含義盡量地精確無誤。在《德國民法典》制定時,曾有人就它的立法技術和語言進行了尖銳的批評,指責它過于專業化,疏遠民眾,是"教授的法律"。不過正因為此,該法典才做到了"法律計算機"〔5〕般的精確,給法官執法提供準確的應用規則,并限制了法官的任意性,從而使法律得到準確的貫徹,而大眾化的立法技術和立法語言是做不到準確執法的。

(4)立足長遠,講究質量。《德國民法典》同時還體現了德意志民族認真、精確的特點。該法典從1873年起草,到1896頒布,先后三易其稿,共計24年方才制成。在整個法典之中,至今人們還很難發現冗言贅語,也很難發現沒有實用意義的條文,一些被后來實踐證明過時的或缺損的內容,立法者也都進行了廢止和補充。舉世公認的是,《德國民法典》不愧為講究立法質量的楷模。

當然,時代的發展是無止境的,任何法典,即使它制定時再完善,也得要不斷地進行修改。截止到1994年11月5日,《德國民法典》已經進行了122次修改,涉及的條文約500余條〔6〕。其中廢止的條文主要是封建色彩濃厚的家庭與婚姻制度方面的內容,增加的條文主要是禁止權利濫用、男女平權、侵權責任。消費者保護等方面的內容。總的來說,隨著時代的發展,民法的內容必須不斷增加。德國立法者也認識到,試圖用一部法典來概括和規范全部社會生活是不可能的。當增加個別條文無濟于事時,立法者干脆重新制定一部新法,作為《德國民法典》附從法。目前這些附從法有《地上權條例》、《住宅所有權法》、《通用交易條件法定規則法》、《婚姻法》、《消費者信用法》等。

(二)德國商法

商法是規定以營業為目的的人(包括法人)和行為的法律規范的總和。顧名思義,商法就是專門規定有關商品生產和商品交換的人(包括法人)和事實的法律。從法律邏輯上來說,商人是民事主體的特別形式,商行為是民事行為的特別形式,所以商法是民法的特別法,民法是商法的一般法。在法律適用規則上,應優先適用商法,在商法無特別規定時,可以適用民法。1897年生效的《德國商法典》,對它和《德國民法典》之間的關系就是這樣規定的。

《德國商法典》和《德國民法典》是同時制定也是同時生效的,以后在德意志聯邦共和國成立時又同時得到《德國基本法》的承認。德國在民法典之外另外制定商法典的原因,是商人和商事行為雖然具有民事主體和民事行為的一般性質,但是在市場經濟運行中他們表現更多的是其獨特性,即具有以營業性商品生產和商品交換為目的,即以商業性盈利為目的的特點〔7〕。而且商行為比一般民事行為運轉更快,因而其風險更大,所以它有更高的安全性要求。為社會公益和社會經濟生活安全而言,必須有國家立法對商人和商行為制定明確的規范。《德國商法典》包括四編共905條,第一編:商人,內容有商人,商業注冊,商號,商業帳簿,商業代表等規定,第二編:商事公司及匿名合伙,是關于無限公司、兩合公司、股份兩合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規定。第三編,商行為,內容有商行為的一般規定、買賣、批發、運輸、倉庫、運送等。第四編是海商法的規定。

《德國商法典》并沒有規定商法的全部內容。以后德國又單獨制定了《票據法》、《保險法》、《支票法》、《銀行法》等商事法律。由于商業的迅猛發展,商法典的內容的更新和變化要必民法典更快更大。比較突出的有:1937年有關股份的法律從商法典中抽出,制定為單獨的《股份法》;1986年通過《資產負債表規則法》用100多個條文使商法典第三編得到更新:1989年又根據歐共體法制定了新的商業法。

三給國家提供宏觀調控手段的法律制度

由于對自由放任式市場經濟產生的經濟危機的深刻認識,德國才改行國家宏觀調控式市場經濟,其目的一是為了均衡社會經濟利益,二是為了防止因為壟斷而導致限制甚至扼殺競爭的現象,防止不正當競爭行為。也就是說,國家不再把社會經濟的發展只當作私人事務,而要以社會的最高公共仲裁人的身份積極地干預社會經濟生活。如果說民商法提供給市場經濟參加者合法的身份和必要的權利,那么國家的積極的干預則是要給市場經濟提供和諧發展的秩序,保證它能順利發展。

在法治國家的原則下,國家的宏觀調控的范圍和方式必須嚴格依照法律的規定。德國在這一方面制定的法律主要有:

(一)關于保護競爭的法律。

市場經濟體制下國民經濟發展的根本動力是競爭。因此促進競爭并保護競爭順利進行就成了市場經濟條件下國家的一項重要任務。國家對競爭不能如自由放任時期那樣放任不管,因為放任競爭會產生如下兩種損害競爭的情況:一是競爭的濫用,即不正當競爭;二是企業之間達成協議限制甚至扼殺競爭。為此德國專門制定了如下立法:

⒈《反限制競爭法》又名《卡特爾法》。1957年制定,1980年和1990年兩次修改。之所以又稱之為《卡特爾法》,因為該法的主要立法目的就是要消除企業之間達成的限制競爭的卡特爾協議。有時卡特爾也指根據上述協議而產生的企業組織,如企業集團、企業組合等〔8〕。該法列舉的卡特爾形式有:交易條件卡特爾,它給一個行業的企業規定一個統一的合同條件:價格卡特爾,它規定一個統一的最低價格;顧客或者地區卡特爾,它為每個企業規定特定的顧客種類或者特定的營業地區等。卡特爾的極端形式是辛迪加,它是指將價格、交易條件、合同條款、有關產品的一般條件等全部統一規定從而形成壟斷的卡特爾形式。卡特爾行為可以產生于市場的各個行業,也可以發生在市場交易的各個階段。總之,卡特爾的本質,就是使企業減少甚至是免于競爭壓力,保證他們在不改進其為顧客提供的商品或服務的質量的條件下而能夠獲得穩定的甚至是不斷提高的收入。

在對卡特爾行為進行國家干預時,確定它對于國民經濟的發展是否真正造成損害是非常必要的,因為企業的聯合有時是好事,有時是壞事。按《卡特爾法》的規定,當企業之間的協議造成他們"支配市場"的地位(壟斷),并濫用此地位剝削合同相對人或者消費者時,即認為其是法律應該禁止的"限制競爭行為"即卡特爾行為。對交通、能源、以及自然資源開發型企業等自然壟斷行業,也要根據上述標準來判斷其是否具有限制競爭的行為。國家對卡特爾行為的干預方式是:對要成立卡特爾的企業實行準許制,即企業之間成立卡特爾時必須向聯邦經濟部申請準許,否則為非法。對已經成立的卡特爾組織,由設在柏林的聯邦卡特爾局或者各州的卡特爾局進行調查,以確認他們是否能夠造成他們"支配市場"的地位以及他們是否有"控制濫用"(即利用其地位操縱市場)的情形。由于對此情形的判斷在具體的事件中是很困難的,所以立法者賦予卡特爾局一種可以假設的權利:根據企業的某一行為(比如規定價格)確定,它在市場上是否具有限制競爭甚至取消競爭情況。在得到肯定的答案之后,卡特爾局將頒發一個"聯合禁止"命令,宣布企業之間的卡特爾行為無效,并將其予以解散。在德國,成立卡特爾必須得到聯邦經濟部的批準,而聯邦經濟部在這個問題上非常慎重,只有能夠創造或者擴大就業機會的卡特爾才能獲得批準,而卡特爾的本性一般來說是消減就業機會的,故新成立卡特爾幾乎是不可能的。目前在德國,只有環境保護企業不受《卡特爾法》的限制〔9〕;另外因受歐洲聯盟法(原來的歐共體法)制約的農業等行業,因不參與競爭,故也不受《卡特爾法》的限制。

⒉《反不正當競爭法》又名《競爭法》,1909年制定。該法的立法目的,是排除競爭中的不公正、不道德行為,建立并發展公開、公正的競爭秩序,保護市場經濟的順利運行。《反不正當競爭法》與《卡特爾法》在具體調整范圍上雖有差別,但是他們的作用是互補的,目的是相同的。該法制定于第一次世界大戰之前,它是德國政府早就認識到國家應當積極干預市場經濟的意義并實施了干預的一個象征。當然此后德國對該法也曾進行過一些補充和修改,如1932和1933年頒布兩個附加條例等〔10〕。

該法把不正當競爭的行為分為四大類:第一種是"顧客誤導",指的是使得顧客自己作出決定而損害自己的種種不道德行為,如通過誘惑性廣告進行心理上的和道德上的強迫買賣等。第二種是"妨礙對手",指通過毀滅性價格戰(即傾銷行為)、封鎖、貶低他人的廣告甚至違法犯罪等手段,降低競爭對手的競爭能力。第三種是"剝削性競爭",指的是企業對他人勞動的剝削,如假冒他人的成就(如在自己的產品上使用與他人相同的包裝等)、模仿他人的廣告、盜用他人的聲譽、誘拐挖走他人的工作者等。第四種是"違法競爭",指企業有意識地、有計劃地以違背稅法、工商法等謀取競爭優勢,獲得不正當利益,如給回扣、行賄等。另外該法還具體地列舉了一系列有關的法律事實,并從中甄別出正當與不正當的界限。這些事實有:迷惑性廣告、清倉出售、甩賣和季節末大甩賣、購物券交易、行賄、誣陷、營業性誹謗、吐露商業秘密等。

雖然《競爭法》對種種不正當的競爭行為作出了細致的規定,但是它又規定,判斷某種行為是否屬于不正當競爭行為的權利,并不屬于企業和個人,而是屬于法院。受害人可以依據事實向法院,但只有法院有權判定某種競爭行為是否正當并決定是否給予相應的處罰。

(二)關于國家調節、穩定社會經濟關系的法律

即使各種社會經濟力量完全按照合法的方式存在和競爭,有時國民經濟的發展也會出現一些異常情況,如通貨膨脹和失業等,這在市場經濟條件下是常見的。此時就必須有國家出面,對社會經濟的發展進行調節,把市場經濟導向健康發展的軌道。德國1967年制定的《穩定法》就是給國家提供調節社會市場經濟的手段的法律。該法的全稱是《促進經濟穩定與增長法》。它規定,在社會市場經濟條件下聯邦政府有權以間接的干預措施調節經濟發展(所謂"經濟干預");調節的目標是,在經濟持續增長的同時保持穩定的物價、高的就業率和對外貿易平衡,保持各州、城鎮、鄉之間的經濟均衡發展:調節的主要手段是預算、稅收、社會福利措施等。它還規定,監督、調節社會市場經濟,是聯邦政府的義務,聯邦政府必須對協調各地的經濟發展負責,對各地區的投資用稅收進行引導,并在每年初就過去年度的國民經濟的發展狀況向國會報告。《穩定法》的施行,其意義一是它給國家提供了經常的明確的調節控制經濟發展的權利義務、以及實施調節的手段;二是它擴大了聯邦政府參與經濟事務的權力,縮小了經濟的地方自決權,對聯邦制條件下的經濟地方自治原則進行了修正。

德國在穩定社會經濟關系的方面,除利用《穩定法》進行大膽的調節之外,還采取了如下措施:

為抑制、消滅通貨膨脹,規定德國中央銀行德意志銀行獨立,使其脫離聯邦中央政府機構系列,中央銀行董事會的組成不屬于聯邦總理的職權。這樣,政府就無法決定貨幣發行量,這就消除了政府為追求經濟高速發展而濫發鈔票導致的通貨膨脹。

設立經濟發展理事會,成員有聯邦經濟部長、財政部長、各州政府一名代表、鄉級政府的代表等。理事會的任務是:對德國境內全局性的經濟發展問題進行協商,尋找解決經濟發展中的方法并盡可能地采取一致行動。因德國是聯邦制國家,經濟事務的決策權屬于各州政府。成立經濟發展理事會后,聯邦政府便可以對各州之間的利益關系進行協調,并貫徹聯邦的經濟政策。

設立財政計劃理事會,其成員與經濟發展理事會組成方式一樣,其任務是協調國家、州和鄉的財政計劃,使公共收支與國民經濟的發展水平相適應。

設立社會力量監督國民經濟運行的常設機構,于1963成立的一個由德國境內沒有黨派色彩的五個著名經濟學家組成的專家理事會,人稱"五賢士會"。該理事會的主要任務是:鑒定宏觀經濟的發展狀況,每年秋季撰寫一部關于宏觀經濟發展的優劣的鑒定報告。這份報告要向社會公布,而且對政府實施政策有直接的作用。在每年1月份召開的聯邦議會上,聯邦政府要將他們對該鑒定的意見向議會提出專門的說明。

(三)關于市場準入的法律

對于允許公開競爭的行業,國家均規定嚴格的市場準入制度,不達到標準者不得開業進入市場。市場準入制度是企業開業登記制度之外的另一種考核制度,任何營業者當然都必須經過國家登記方可開業,但德國法律要求,營業者在申請登記之前,還必須具備一定的市場準入條件。這些條件是,對各種公司,依據商法的規定實行規范制和批準制;對個體商人,則要求其具備職業知識。對具有高級技術知識的個人營業者,如醫師、律師、會計師、經濟師和稅務顧問等,國家還要求他們必須經過特殊的培訓并達到一定的年齡。德國在市場準入方面的法律是非常嚴格而細致的。例如,即使是修鞋師傅、家庭用水管道修理師傅這樣的個體開業者,法律也要求他們必須具備實科中學畢業(六年制中學)畢業、學徒三年、幫工五年、最后通過政府專門考試的履歷。

四關于勞動者的法律

勞動是社會財富的根本來源,激發勞動者的積極性,保護他們的合法利益,理所當然地是立法的中心任務之一。由于德國是私有制國家,貫徹的是"勞動自由"的原則,故勞動關系的建立完全采用市場化方式即采用勞動契約形式,由雇主與雇員自己決定是否發生雇傭關系,并決定工資、工作時間、工作條件、休假、勞動保護等有關勞動的具體事宜。在這種條件下,勞動者總是處于較不利的地位,他們的權益常常難以得到保護,勞資沖突的產生是必然的。為緩和這種沖突,穩定社會關系,德國法律在保護勞動者上采取了較大的舉措,其主要有:

⒈制定獨立于民法的勞動法。在《德國民法典》關于雇傭關系的規定顯然已經不足以保護勞動者的條件下,把勞動關系從雇傭的法律規范中分離出來,另外從19世紀末開始制定了一系列勞動法規,這些法規最初是針對個別行業制定的,尤其是針對礦工等勞動保護最為迫切的行業制定的,到第一次世界大戰后已經成為勞動法群體。1969年德國制定了專門的《勞動法統一法》,把所有的勞動法規統一為一個大法。該法以《德國民法典》和《德國商法典》為基礎,但又廣泛地引入行政法措施,確立了統一的勞動保護條件。該法的另一個顯著的成就是,把對勞動關系的司法管轄權從一般管轄權中分離出來,為成立獨立的勞動法院提供了法律依據。

⒉設立獨立的勞動法院,對勞動關系進行特別司法管轄。德國于1979年制定《勞動法院法》,規定設立縣、州、聯邦三級勞動法院系統,審理雇主與雇員之間的勞動關系爭議。該法規定,區別于一般的民事爭議的是,勞動爭議的審理貫徹程序捷便和費用節儉的原則。

3提倡"社會伙伴關系"。所謂"社會伙伴關系"指的是德國社會的一種說法,它認為德國的雇主與雇員之間的關系,以及他們的代表者雇主聯合會與工會之間的關系,不是你死我活的根本沖突,而是一種在客觀上既有矛盾但又誰也離不開誰的、要共同為經濟穩定和繁榮發揮積極的社會作用的伙伴關系。德國法律對這種說法至少是采取了鼓勵的態度,法學家們在其著述中也大量采用并闡述這一說法。按照"社會伙伴關系",只有雇主與雇員之間、雇主聯合會與工會之間在出現勞資沖突時即互相斗爭又互相協調才能解決問題。這一看法可以說在德國形成了共識。1993-1994年德國南部的鋼鐵工人長達10個月的罷工就是在工會與雇主聯合會頑強而又靈活的斗爭中得到解決的。

2建立"共決權"制度。所謂"共決權"制度,指的是德國法律規定的,在所有的企業中建立的由就業者享有參與和雇主共同決定企業事務的權利的制度。這一制度的主要內容有:⑴"企業委員會"制度。按照1952年頒布、1989年修訂的《企業法》,在一切企業中設立企業企業委員會,企業委員會由就業者或者就業者代表組成,它享有代表就業者講話以及決定部分企業內部關于就業者事務的權利。其權利主要包括:在集體事務方面如就業者的休假計劃、工作時間、職員宿舍的安排以及工作秩序、工人崗位勞動監督、企業新技術引進等問題上企業委員會擁有決定權;在企業對就業者的個人處置事務如就業者的培訓、崗位調換、解雇等問題上,企業委員會擁有知情權和建議權;在企業變更損害到20名以上的就業者的利益時,企業委員會有為他們取得利益補償和申請社會救濟的建議權等。企業委員會不同于工會,因前者是法定組織,有法定權利;而后者是自愿成立的社團,其權利來源于組織章程;而且前者只可在企業內部活動,而后者可以是行業的、地區的甚至是全國的組織。⑵就業者參加企業監事會制度。根據德國前述《企業法》、1951年的《產業企業共決權法》、1976年的《共決權法》等法律,就業者有權在一切股份公司、兩合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中擁有監事會席位。法律對就業者席位的多少有明確規定,如在擁有500名以上就業者的礦山、鋼鐵企業中擁有1/3至半數的席位,在企業集團如康采恩的監事會中擁有至少20%的席位。在監事會中,就業者監事行使與其他監事同樣的權利。

⒌工會的統一化和獨立化。德國法律規定,某一行業只能組織統一的工會,其目的是避免該行業工人力量分散,保持工會的強大。所謂工會的獨立化,指的是德國法律規定,工會不能從屬于任何黨派或者教派,而只能保持其獨立。該規定的目的,是要防止把工會作為黨派的競選的工具或者教派斗爭的工具,使工會保持其只為工人利益活動的特性。

⒍建立完善的勞動保護和勞動保險制度。德國對勞動保護的法律制度見于民法、商法、行政法的一系列法律之中。其內容包括兩方面,一種是針對勞動中的危險對就業者的保護,如勞動秩序、就業者健康、勞動技術條件、危險品作業的保護等規定;另一種是勞動時間保護、勞動報酬保護、解約保護等。另外,對特殊勞動者如婦女、青年、重殘疾人、以及家庭勞動者等,由法律針對其特性作出規定。雖然德國法把勞動關系的締結仍然當作民法上的一種合同,承認其成立依據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成立,但是它把勞動保護條款規定為強制性條款,雇主只能接受,而不能改變和拋棄。同時,德國對一切就業者建立以企業資金和國家資金為基礎的強制性保險制度,它規定所有的雇員都必須參加醫療、養老、事故、失業等項保險,保險費由雇主與雇員各半分擔。如就業者失業,除其可以領取失業保險賠償外,還可免費接受由國家財政支持的職業培訓和轉崗培訓。

總之,一方面由于就業者技能的提高和勞動市場的一百多年的"磨合",另一方面由于法律對就業者的完備的保護,德國的就業者的法律地位和勞動條件已顯著提高,據1991年的統計資料,其勞動力價格已經成為世界之冠,個人的消費達到全國社會凈產值的56.1%,遠遠大于同期國家的各項支出〔11〕。

五關于社會福利制的法律

如上所述,所謂福利制,就是使德國公民享受全面的社會保障的制度,這是德國基本法規定的四大原則之一,也是實行社會市場經濟的目的,為實行福利制國家的目標,德國長期把農業、交通、郵電等行業置于市場之外,使之未進入競爭機制。同時,德國還制定了一系列法律,以國家的財政為基礎在該國建立起了全面的福利制制度。這些制度除上文談到的就業者的福利措施外,還主要有如下方面:

⒈住房。德國依據國家財政支持建立起了西方國家唯一的"福利制住房制度"。第二次世界大戰之后住房十分緊張,大量的無房居住者使得住房市場對居住者非常不利。因此德國政府開始實行住房市場的國家控制,使其基本上不再依市場調節。控制的手段之一,是國家強制投資住房市場,并獲得對住房的部分支配權,然后把住房低價出租給社會低收入者階層不定期居住,這就是所謂的"福利制住房"。控制的手段之二,是依《住宅義務法》(1948年)強制規定對房主解約的限制,后來該規定導致對《德國民法典》的修改,而建立起了"承租人保護"的法律制度。依靠這些制度,德國的住房市場曾有過長期的對居住者寬松的局面。但是自從德國統一后,住房市場目前仍然比較緊張。

⒉養老。德國對全社會實行法定養老保險制度。養老保險是由國家財政支持的。通常男子年滿65歲,婦女年滿60歲即可領取到養老金、退休金。

⒊教育。德國對全體居民實行十年制義務教育制和一切教育免費制度。對受教育有困難的居民,國家給予特殊的幫助,比如對殘疾人國家建立特別的學校予以教育。對經濟困難的大學生,國家給予未來可以減免的貸款。對失業者,國家舉辦專門的學校使他們免費學習新的技能。

⒋貧困者的社會救濟。德國對低收入者實行國家補助。補助的方式有發生活補助費、提供福利制住房等。

六德國社會市場經濟法律制度對我國的參考價值

關于德國社會市場經濟的效果的分析,例如原西德如何依靠這種制度而取得舉世注目的建設成就的情況,在我國已經有不少學者進行了介紹。此處當不再贅言。所應補充的是,在德國統一后原東德地區的經濟重建過程中,德國式市場經濟又一次發揮了積極的作用。因東西德經濟發展水平相差巨大,統一后為發展東部經濟而耗費了大量資金,從而導致德國經濟從1990年到1993年沒有正增長率,但是德國馬克的幣值與匯率基本保持未變,通貨膨脹率沒有超過3%,人民的生活水平基本沒有下降,未出現大的社會動蕩。1994年德國東部的經濟改建已經基本完成,德國經濟開始走出低谷,出現2%的增長率,1995年經濟可望持續增長。正因為此,執政已經三屆的基督教民主聯盟黨在多數人預期競選失敗的情況下,在1994年的超級大選中又一次取得了競選勝利。這一切與前蘇聯地區及東歐地區某些引進英美自由市場經濟模式的國家的政治動蕩、經濟難以發展、人民怨聲載道的情況形成鮮明的對照。

當然,德國社會市場經濟的法律制度從法律政治學的角度來看并非是無可指責的。但是,對它的批判不是本文的目的。我國的市場經濟的法制建設尚處于初級階段,我們需要廣泛地吸收和借鑒市場經濟發達國家的法制經驗,尤其是德國社會市場經濟法制的成功經驗。實事求是地說,德國的社會市場經濟的法律制度對我國在許多方面都有借鑒作用,最突出的方面應該是以下幾點:

⒈依靠民法來建立我國市場經濟社會的行為規范基礎。民商法是市場經濟法制建設的基礎。正如德國社會市場經濟的法律制度--其實也是其他市場經濟國家法律制度所表明的那樣,市場經濟的最基本的立法是民法以及作為民法特別法的商法,因為他們提供了市場經濟條件下的整個社會的最基本的法律規則。但是實事求是地說,我國的立法者對此并無清楚的認識。目前我國民法立法非常薄弱,根本無法適應市場經濟條件下作為整個社會的基本規范的需要。現行民法最基本的法律"民法通則"過于簡單,只有156條,在其實質內容方面,不但物權財產權(最突出的是不動產財產權)、債權這些民法中最基本的內容,也是市場經濟的基本的法律規范,在我國可以說是缺乏有實質意義的規定,而且已經被改革實踐和其他法律所否定的內容,如關于不許土地出租的規定等,到目前為止仍然是民法的有效條文,所有這些給我國目前的改革確實帶來不少困難。但同時這也給改革帶來良好的契機。因為大家都能看到的是,舊的古老傳統很難適應當代的情勢,在產品經濟體制下制定的行為規則又被改革和人民群眾所拋棄,所以我國目前最缺乏的就是民間的基本的行為規范。而民法依其本源就是市場經濟條件下的民間社會的行為規范的總和。因此,如果現在我國能夠制定出一部詳備而得當的民法,不但會彌補我國目前的民間社會行為規范缺乏的漏洞,而且會極大地促進改革的發展。這也是我們從《德國民法典》的制定和施行百年時理應得到的經驗。

⒉依靠法治方法實現法治經濟。對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是法治經濟這一點,目前從上到下已經沒有疑義。但是對怎樣才能實現法治經濟這一問題,理論界無人提及,實踐上可以說并不明確。因為,目前我們所使用的改革方法可以說是與法治目標相違背的。其主要的表現是,新的改革措施的出臺常常不依靠法律的手段和方法,沒有遵循"先立法、后行動"這一法治國家普遍的原則,而是繞過現行法律、甚至違背現行法律的規定,依靠非法律的種種手段推進改革的進行。比如,改革中大量存在的"先試驗、后立法"方法就是如此。這樣,幾乎每一次改革措施出臺都會帶來法律威信下降的副作用,它違背了法治國家的目的。這一點無疑也是我國目前法制威信不高的原因之一。對此問題的解決可以參考德國等法治國家的作法。在德國,對政府的行為實行的是"法律之外一切行為均為非法"的原則,政府施政如有新的舉措,首先考慮的是把自己的綱領制定為法律,然后才付之于行動,如不然,政府的行為就是非法行為。這一原則雖有僵硬之嫌,但它卻維護了法律的尊嚴,遵循了法治的原則,收到了長遠的政治效益和經濟效益。我國對改革也應貫徹"先立法、后行動"的改革策略,也就是依靠法治手段達到法治目的的策略,把一切改革活動納入法治軌道。要做到這一點在我國并不難,因為目前所推行的改革制度,常常是在理論上和實踐上已經為我國臺港地區或者其他國家證明是市場經濟的成功經驗,甚至有些改革措施就是直接從這些地區和國家引進的。那么在吸收這些地區和國家的經驗時同時引進他們的有關的法律制度、同時把這些法律制度通過立法轉化為我國的法律制度,應該說是比較容易做到的。

〔1〕A.Hofmann.TatsachenueberDeutschland,Societaets.Verlag1992,Seite185.

〔2〕參見張賢鈺:《德國社會市場經濟與法制的評價》,《中國法學》1993年第6期等。

〔3〕HelmutKoehler:EinfuehrungzumBGB,DeutscherTaschenbuchVerlag,SeiteIX

〔4〕HelmutKoehler;EinfuehrungzumBGB,DeutscherTaschenbuchVerlag,1993,SeiteXIX

〔5〕KonradZweigert&HeinKoetz,EinfuehrungindieRechtsvergleichung,Tuebingen1971,Seife268.

〔6〕Schoenfelder:DeutscheGesetze,VerlagC.H.Beck,1994,11.

〔7〕WolfgangHefermehl:EinfuehrungzumHGB,DeutscherTaschenbuchVerlag,Seite7.

〔8〕Creifelds;Rechtswoeterbuch.VerlagC.H.Beck.Neuauflage1994,Seite6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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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全球經濟一體化的發展,各國間的金融系統越來越密切,國際外匯市場成為全球金融市場中最活躍、最開放的組成部分,在開放經濟的背景下,包括新興國家在內的眾多發展中國家,外匯市場自身在傳統交易日趨活躍的同時,不斷創新的交易品種和交易方式,為外匯市場的深入發展注入新的活力。

一、國際外匯市場的最新發展

對國際外匯市場發展現狀及趨勢進行最全面、最權威考察的,是國際清算銀行(BankforInternationalSettlements)每三年進行一次的,對各國中央銀行就外匯市場和衍生品市場發展所進行的調查。根據調查結果,當前國際外匯市場呈現出如下特點。

1、全球外匯日交易量巨大,并呈大幅回升之勢

自1995年以來,全球外匯市場各外匯交易工具的日均交易量都在一萬億美元以上,2004年4月創出20180億美元日均交易量的歷史記錄。除2001年前期相比有所下降外,其他調查年份均呈現增長勢頭,其中尤以2004年增幅較大,比2001年4月的日均12670億美元增長59%。在各交易工具中,貨幣互換的增長幅度最大,從2001年4月的日均70億美元躍升到2004年4月的210億美元,增幅為200%;期權的增長幅度位居其次,增長近一倍。(見表1)

2、外匯衍生品交易占絕對優勢,即期交易的重要性有所下降。

自1995年以來,衍生品交易一直高于即期交易量,并處于穩步上升之中。衍生品占全部外匯交易量的比重,從1995年4月的58%,上升到2004年的68%,其交易量已達同期即期交易量的兩倍之多。各交易工具中,外匯互換衍生品的交易最活躍,占到全部外匯交易的49%。即期交易的重要性有所下降,但目前其市場地位已趨于穩定,市場比重保持在近三分之一的水平,而且在所有外匯交易工具中,仍居第二的位置。(見表2)

3、外匯交易對手以報告交易商為主,其他金融機構的地位趨于上升。

在國際外匯市場各交易主體中,報告交易商占據主導地位,這主要是指活躍在外匯市場上的大型商業銀行、投資銀行和證券公司,他們既從事外匯的自營業務,也從事業務,交易通常經由諸如EBS或路透的電子交易系統實現。盡管報告交易商的交易量比重自1995年以來呈下降之勢,但其市場份額均在一半以上,2004年4月為53%。除報告交易商以外的其他金融機構,這主要指小型的商業銀行、投資銀行和政券公司,及各種基金、保險公司、中央銀行等,其市場地位正在穩步上升,交易量比重從1995年4月的20%提高到2004年4月的33%。此外,非金融類最終客戶也占有一定的市場份額,他們主要是公司和政府等,其交易量比重2004年4月為14%。(見表3)4、外匯交易主要集中于歐洲和美國,亞洲也占有一定的市場份額。

全球外匯交易的地理分布沒有太大的變化,主要集中在歐洲、美洲和亞洲,交易量最大的前六個國家和地區,其交易量合計占全球的比重自1995年以來,一直穩定在72%左右,2004年4月該數據為73.1%。全球四大外匯交易中心的地位十分穩固,分別為倫敦、紐約、東京和新加坡。(見表4)

5、外匯交易的集中化程度不斷提高,大銀行的市場地位越來越強。

外匯交易的機構分布呈現集中化的趨勢,少數大銀行的市場份額在不斷提升,這可以通過各個國家和地區中,擁有市場75%份額的銀行家數呈不斷下降趨勢中看出。例如,在英國,占有市場75%份額的銀行個數,從1998年的24家,減少到2004年的16家;美國同期的銀行家數則由20家減少到11家;香港的集中化趨勢更明顯,由1998年的26家降到2004年的11家;德國的集中化程度可稱得上最高,2004年4家銀行壟斷了國內75%的外匯交易,而1995年的數字是10家銀行(見表5

二、對上海外匯市場發展的啟示

以上對國際外匯市場的考察,為我們準確把握國際外匯市場的發展過程及趨勢,提供了有價值的信息。上海的發展目標是建成國際金融中心,外匯是市場應該是其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組成部分。雖然目前人民幣還不是自由兌換貨幣,我國外匯市場的完全開放與上海成為完全自由的國際外匯市場尚有待一定時日,但浦東政府應該積極利用綜合改革試點的有利時機,大力進行金融生態環境的改造,為未來建成開放型的外匯市場準備條件。為此,我們提出以下政策建議。

(一)外匯市場建設是一項政策性很強的工程,政府在市場發展初期的推動作用十分重要,政府應在其中積極發揮主導作用。需要注意的是,我國外匯市場發展是一個與人民幣自由兌換進程協調一致的循環漸進過程,應積極、穩健、妥善地推進。

(二)積極準備條件支持推出外匯衍生產品。美國芝加哥商業交易所(CME)在上世紀70年代初國際固定匯率體系崩潰之際,于1972年率先進行外匯期貨交易,成為國際衍生品交易所的領頭羊。我國目前僅有外匯遠期衍生品種,這顯然不能適應人民幣匯率不斷市場化的發展趨勢,上海應充分發揮中國外匯交易中心自身的優勢,適時推出其他外匯衍生品,培育出我們自己的、能與國際同行競爭的衍生品交易所。

(三)引入更多實力雄厚的外資金融機構入駐上海。實力雄厚的外資金融機構,是國際外匯市場上的活躍份子,將其引入上海,則上海的外匯資金來源與對外聯系網絡將擴大,這對活躍上海的外匯交易十分有利。

(四)增加金融機構類型,為市場提供更多服務。國際外匯市場上,非銀行金融機構的市場地位呈上升趨勢。我國也應積極引入更多其他類型的金融機構進入外匯市場,并可考慮設立新型的專業性金融機構,目前首先可作的是,盡早推出中外合資的貨幣經濟公司,利用國際著名貨幣經濟公司的管理經驗與服務手段,為金融機構的外匯買賣等業務提供世界一流的中介服務。

(五)加快國內金融機構運行機制改革,增強其市場競爭力。國內金融機構在開放過程中競爭力的提高,對我國金融命脈的掌控意義重大,應該充分利用上海有利的經濟、金融環境,加快國內金融機構的股份制改造與公司治理,使上海的金融機構能成為全國金融機構的排頭兵,并著力培育幾個能與國際同行抗衡的中堅力量,應對國際市場上不斷兼并、強者恒強的競爭勢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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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引言

在2005年我國經濟開始呈現過熱的背景下,中央銀行為對沖外匯占款而被迫持續增加基礎貨幣的供應量,從而影響了中央銀行貨幣政策的制定和操作效力。為了消除這種影響,實現外匯市場和貨幣市場的雙重均衡,中央銀行一般會進行沖銷干預。所謂沖銷干預(Sterilizedintervention)是指中央銀行一方面在外匯市場上從私人部門買進外國資產以降低本幣升值的壓力,維持匯率的穩定,從而保護出口部門。這在客觀上會造成中央銀行的外匯儲備增多,貨幣市場上貨幣供應量擴大。另一方面,中央銀行又通過在貨幣市場上采取配套的操作措施,如通過公開市場業務、提高準備金率和公共部門存款管理等措施對增加的貨幣供應量予以沖銷。現行的國際貨幣制度下,大多數國家實行的都是有管理的浮動匯率制度。各國中央銀行通過各種措施和手段對外匯市場進行干預,以使匯率向有利于本國經濟發展的方向變化。在外匯市場上,當外幣供給增加時,本幣面臨著升值的壓力。中央銀行為了保持本國產品的競爭力,在外匯市場上購進外國資產,以阻止本幣升值。此時,本國貨幣供應將增加,價格水平將上升,中央銀行為了穩定價格水平,又必須采取沖銷措施,沖銷因購入外匯而增加的貨幣量,以保持總的貨幣供應量不變。因此,在開放經濟的條件下沖銷干預是維持貨幣供應量穩定的重要手段。各國中央銀行為了實現本國的宏觀經濟目標,在貨幣市場和外匯市場上協調操作,積極干預。在人民幣匯率升值預期和持續性的大規模資本流入的背景下,如何使用外匯市場干預手段來減輕內外經濟環境波動不協調所造成的不利影響,成為開放經濟條件下我國中央銀行面臨的關鍵問題。

二、中央銀行沖銷干預的理論分析

目前,由于我國匯率形成機制仍不成熟,資本賬戶的嚴格管制使得人民幣資產與外國資產之間的替代性不高。因此,下面將從我國實際情況出發,分析在本外幣資產不完全替代條件下,中央銀行沖銷干預的有效性。為便于理解,下面主要利用圖形來進行分析。下圖1的縱軸為外匯市場上即期匯率(匯率以直接標價法表示),橫軸代表本國利率。圖中MM曲線表示使貨幣市場處于均衡狀態的本國利率與匯率的組合。貨幣供給的增加使MM曲線左移。因為在匯率既定時,如貨幣供給超過需求,為恢復貨幣市場的均衡,利率必須下降以增加貨幣需求。BB曲線表示本幣債券市場處于均衡狀態的本國利率與匯率的組合。本幣債券供給增加會使BB曲線右移。因為在匯率既定時,本幣債券市場上供大于需,本幣債券價格下降,也就是說本國利率上升。FF曲線表示使外幣債券市場處于均衡狀態的本國利率與匯率的組合。FF曲線比BB曲線平緩,是因為本幣債券市場對本國利率的變化更敏感,同樣的匯率變動在本幣債券市場上只需要較小的利率調整便能維持均衡。另外,外幣債券供給的增加將導致FF曲線的左移。因為在匯率既定時,在外幣債券市場上供大于需,需要本國利率的降低以消除這一超額供給,以實現市場平衡。

當中央銀行為阻止本幣升值而在外匯市場上投放本幣購入外幣債券時,在非沖銷干預的條件下,BB0曲線不動,由于貨幣供給增加和外國債券供給的減少,MM曲線左移到MM1同時FF0右移到FF1,相交于B點,此時本幣貶值,因此這一干預是有效的。如果中央銀行采取沖銷干預,在公開市場上賣出政府債券,會使投資者手中的國內債券持有比重增加,同時造成國內債券的價格下降,市場利率上升。這樣,一方面投資者持有的國內債券增加,出于平衡資產結構的考慮,投資者將增加對外國債券的持有。因此,購買外國債券將相應增加外匯的需求,造成外幣升值,本幣貶值;另一方面,由于市場利率上升,本幣債券的吸引力上升,可能會削弱投資者對外國債券的需求,從而使外幣匯率下浮。但由于國內債券和國外債券是不完全替代的,所以沖銷干預的效果不會被后一種情況完全抵消。即中央銀行賣出本國債券,收回本國貨幣,本國貨幣供給不變,MM曲線回到原來位置MM0。本國債券供給增加,BB0曲線右移到BB2,而FF1曲線不變即FF1=FF2,此時出現新的交點C,與A點相比,匯率和利率均上升。

通過上述分析我們知道,沖銷干預是否有效,取決于本國資產和外國資產的替代程度,替代程度越高,沖銷干預的效果越弱,替代程度越低,沖銷干預的效果越好。但它不會影響經濟政策的國內目標。目前,我國資本項目尚未完全開放,存在較為嚴格的資本管制。而且由于市場化的利率體系尚未形成,資本的利率彈性還不高。在人民幣不能自由兌換的條件下,人民幣資產和外國資產不能相互轉換,即替代程度較低。因此,中央銀行基本能夠通過相應的沖銷干預來實現外匯市場干預的目標。

三、中央銀行外匯市場干預效果的制約因素

1.資本流動的利率彈性。資本流動的利率彈性也制約著外匯市場的干預效果。盡管資本賬戶管制給政府沖銷干預帶來更大的主動性,但是外匯平行市場的存在可能會對沖銷產生相反的影響。中央銀行賣出國債沖銷資本流入,會引起利率的升高。當國內和國外利率差幅變大后,會促使外資進一步涌入進行套利投機,這就會陷入國際收支順差、外匯儲備增多、外匯占款增加、貨幣供應量增加、通脹壓力加劇的惡性循環中,與中央銀行的政策意圖完全相反,中央銀行陷入政策操作的兩難困境。

2.債券市場的發達程度。如果債券市場缺乏深度,中央銀行的沖銷干預很快會耗竭已有的國債,從而制約干預的效力。我國公開市場上交易的債券和國債多為五年期以上的長期債券,一年以下的短期債券幾乎沒有。我國目前以長期債券為主的債券期限結構,必然會使中央銀行的公開市場沖銷受到短期資產的約束。當然本國財政赤字的承受能力也同樣限制著沖銷干預的效果。如果在國內持續財政赤字的條件下,沖銷干預將受到準備金數量的限制。

3.干預的操作成本。中央銀行的公開市場業務會導致更多的外資流入,增加政府負擔。一方面央行的公開市場操作推動利率上揚,這使資本內流進一步加劇;另一方面,從政府的角度看,大量利用國債進行沖銷干預,大大增加了政府的債務負擔,嚴重惡化了財政狀況。從央行的角度來看,也必然會產生虧損狀況。因為央行購進的流入儲備在投資于外國資產時所獲得的利率收益,往往低于央行發行融資券進行沖銷時所發支付的利率,因此,沖銷量越大,操作成本也就越大。

由此可見,我國中央銀行的沖銷干預的有效性不僅受到國內和國外資產替代程度的影響,也主要依賴于債券市場深度、資本流動的利率彈性和干預的操作成本等因素的影響。

四、加強中央銀行干預效力的政策建議

目前我國仍存在諸多不利于中央銀行外匯市場干預的因素。為加強中央銀行的干預效力,我們提出如下政策建議:

1.加強匯率制度彈性化,從根本上減輕中央銀行的干預壓力

相對固定匯率制下的國際收支雙順差是造成我國外匯占款壓力的根本原因。在我國資本控制不斷放松的背景下,彈性化匯率制度可以在很大程度上自動調節外匯儲備規模和國際收支狀況,從而減弱外匯占款對貨幣政策的不利影響,保持貨幣政策獨立性。目前,我國處于國際收支持續順差、人民幣不斷升值、通貨膨脹壓力不斷加大的經濟背景中,根據新興市場貨幣危機的經驗,當前是我國退出固定匯率制度和進行更大彈性匯率制度的較好時機,因此,應抓住機會,加大匯率波動幅度,減輕中央銀行外匯市場沖銷干預的壓力,逐步建立一個符合我國國情的有效的、靈活的匯率形成機制。匯率制度彈性化必須改革匯率形成機制,一要逐步將強制結售匯制改為意愿結售匯制,二要加快推行美元做市商制度。

2.加快利率市場化進程,實現以基準利率為核心的貨幣調控

當利率可以反映市場資金供求狀況時,干預才能通過利率變化調節金融機構資金頭寸,進而影響短期匯率波動。由于體制方面的原因,而我國利率市場化程度較低,這已成為我國使用利率手段調節貨幣市場,進而調節外匯市場的嚴重阻礙。隨著全球金融一體化的發展,調控貨幣數量以實現穩定匯率的效果已逐漸弱化。我國中央銀行應通過加速利率市場化,盡快完善貨幣市場利率與金融機構存貸款利率的傳導渠道。以此為基礎,建立真正意義上的基準利率,實現貨幣干預政策由總量調控轉向價格調節,從根本上擺脫長期使用貨幣干預手段所帶來的各種弊端。

3.加快以國債市場為核心的公開市場建設

國債市場的有效運行是公開市場基礎性作用有效發揮的前提和基礎。根據財政部統計顯示,2007年我國共發行國債35期約2.35萬億元,比2006年增加1.46萬億元。針對我國商業銀行將持有的大量國債視為低風險、高效益的優質資產,不愿出售,使公開市場操作缺乏交易基礎以及我國國債期限較長,品種不多,使公開市場操作缺乏載體的現狀,當前應大力增強國債市場的深度、廣度和彈性,為操作手段的重大轉變準備條件。一方面實施國債余額管理,調整國債期限結構,減少中期債券比重,適當增加長期債券比重,大力增加短期國債;另一方面,應重視開發公開市場貨幣沖銷操作工具,進一步增加操作的雙向性。

4.實現干預手段的多樣化和綜合化

當前,我國國際收支“雙順差”繼續加大,外匯儲備急劇增長,外匯占款繼續大幅增加,銀行流動性增加,貸款壓力增大,央行應實行沖銷工具的最優組合,避免采用單一的沖銷工具。例如,建立外匯平準基金制度,避免中央銀行發行貨幣來增加外匯儲備的被動局面;大力發展債券市場,尤其是短期國債市場,增加央行短期國債持有量,加大公開市場業務;加大央行票據的發行力度;提高存款準備金率;提高再貸款、再貼現基準利率和存貸款利率;實行適度從緊的信貸政策,控制高風險行業、區域的信貸擴張;將中央財政在央行的債務證券化,回籠部分基礎貨幣;將中央銀行現有的長期外匯資產證券化等等。

5.增強國際貨幣合作,提升中央銀行干預效力

我國放松對資本流動的管制后,本外幣替代程度上升,沖銷干預效果將逐步削弱。因此,需要加強國際貨幣政策之間的協調、配合來提升中央銀行的干預效力。中央銀行在干預外匯市場時,要參與國際之間的貨幣合作,爭取外部支持力量。例如,我國已與泰國、日本等東亞國家簽訂了貨幣互換協議,即當一方出現外匯周轉困難,或本幣被拋售而暴跌等緊急情況時,協議雙方有義務向對方提供外匯干預所需的幣種。這種國際間的政策合作,在加大了中央銀行外匯干預力量的同時,也提升了其應對貨幣危機的實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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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匯市場作為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在我國經濟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日益重要。因此,建立規范、高效、誠實、信用的外匯市場信用體系,對于提升我國信用等級,提高我國國際地位和形象以及促進我國對外開放向縱深發展都有重大意義。建立外匯市場信用體系的基礎和核心,是建立高效的外匯管理信息監測系統。改革開放以來,為了適應外向型經濟發展要求,外匯局對應國際收支、經常項目、資本項目等相應開發了國際收支統計監測、匯兌業務統計申報系統、銀行結售匯管理系統等十幾個應用系統。這些系統的運用,增強了監管的時效性,方便了涉匯主體的外匯收支活動,為外匯市場信用體系建設奠定了基礎。但隨著國際經濟交往的日益擴大,以及外匯管理由直接管理向間接管理的轉變,這些信息系統在數據共享、預警機制等方面存在明顯不足,遠不能適應外匯管理的需要。

一、當前我國外匯信息系統存在的問題

1.外匯信息系統之間缺乏有機聯系,數據共享性差我國現行的外匯管理信息系統是在適應外匯管理體制改革過程中逐步建立起來的,基本是每增加一項新的外匯業務就要增加一個系統或報表。外匯管理的外匯業務信息應用系統已有十幾個,基本覆蓋了外匯局所有業務領域,但由于每項外匯業務需求的提出時間先后不同,指標設計口徑不一,各個應用系統之間缺乏有機聯系,無法充分發揮子系統有機整合后的整體優勢,對于有效利用外匯數據資源、提高工作效率有著一定的制約作用,而且隨著我國對外交往的日益擴大,資本賬戶的放開以及證券、保險和服務業的進入,為了保證有效監管,每項業務都要增設新的系統,那么,外匯管理的信息系統要以成百上千計算。

2.外匯信息系統數據采集方式原始建立高效的外匯管理信息監測系統,對外匯信息系統數據的準確性和時效性、數據的采集方式和統計監測系統的綜合分析功能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由于現行的統計監測系統游離于銀行自身業務系統之外,以國際收支申報系統為例,客戶國際收支交易的涉外收付信息雖已存在于銀行自身業務系統中,但在進行申報信息的報送時,銀行仍須將這部分信息錄入國際收支統計監測系統中,既加大了銀行工作量,又存在二次錄入錯誤的可能。目前,外匯局與銀行、企業的信息傳導載體還主要是紙質報表,大部分數據采集來源于手工臺賬登記,然后手工匯總后通過專門的統計程序上報。這種數據采集方式不僅會發生因填報人在統計內容理解上的偏差而導致人為統計錯誤,還會由于手工采集速度的限制而導致在信息掌握上的滯后性。加入Wl''''O以來,我國涉外經濟增長迅猛,跨境資金流動日益頻繁,新的交易種類不斷涌現,跨境收入金額迅猛上升近10000億美元,如此大規模、高頻率的跨境資金流動,如果都要用手工臺賬方式統計匯總,是根本不可能做到的。

3.外匯信息監測系統缺乏有效的預警、預測機制高效的外匯流動預警、預測機制是實現宏觀經濟管理的重要手段。信息指標的設置必須體現管理者的意圖,從目前國際收支申報系統和其它系統看,還停留于信息的采集、匯總階段。僅局限于對各類具體業務的事后統計,缺乏必要的信息加工、利用、分析和反饋機制特別是缺乏對異常信息的的監測、篩選以及對外匯流向的事前預測,加上外匯信息的流動渠道不暢,信息反應遲緩,所以對違規、違法的外匯流動的監管就缺少快速、敏捷的反應機制,對決策的支持作用十分有限。

4,外匯信息監測系統不能反映涉匯主體的交易全貌賬戶是統計的基礎。外匯賬戶管理信息系統雖然已在全國推廣實施,但該系統不能反映全部企業或企業全部的外匯收支活動。一些對公單位的結售匯,如出口結匯、捐贈結匯、進口購匯及其相應的收支等,可以不通過外匯賬戶進行收付,致使外匯賬戶收支不能完整地反映涉匯單位的涉外經濟活動。特別是作為對銀行外匯業務監管的主線的結售匯未能在該系統得到體現。另外,該系統還未含銀行自營外匯業務,非銀行金融機構的外匯賬戶,企業開證付匯保證金賬戶等,因而導致外匯管理部門在對企業外匯收支活動監測中,沒有目標、沒有重點,使企業的一些外匯違規行為因賬戶系統的局限性沒有及時暴露和制止。

二、構建我國外匯市場信用體系的思路

外匯市場信用體系主要包括:完善的外匯管理法規體系,規范的行政執法和內控制度,暢通的政策宣傳和反饋渠道,高效的外匯市場信用信息管理系統,互通互聯的信用信息共享系統,科學的信用評價和獎懲制度,以及嚴格的失信懲戒機制等。其核心內容是高效的外匯市場信息管理系統。雖然外匯管理已經建立了十幾個信息系統,但是由于這些系統是在我國經濟轉型、外向型經濟的深入發展,以及外匯管理體制改革的過程中逐步建立起來的,有著明顯的計劃經濟和行政直接管理的烙印。這些信息系統已難以適應經濟發展和對外開放新形勢的需要,因此,建設外匯市場信用體系,首要任務就是對相關外匯管理信息系統進行整合,逐步建立高效的信用信息管理系統。

1.更新外匯管理信息系統的設計理念2006年國家外匯管理總局提出“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促進國際收支平衡”,外匯管理工作應按科學發展觀的要求,加快管理方式的轉變,實行平衡管理。隨著對外開放的深入和經濟市場化程度的日益提高,外匯管理經歷著從事前審批向事后監管、現場檢查向非現場核查、行為監管向主體監管的轉變。在新的形勢下,如果再延用過去那種“頭痛醫頭、腳痛醫腳”行政管理思維方式,顯然是難以解決復雜和深層的問題,外匯管理的有效性越來越弱,而且管理的成本和代價越來越高,并且我國現在外匯資源已由稀缺轉為相對過剩,因此,必須轉變管理理念。外匯管理信息系統的設計思路也必須隨之轉變,并且應有一定的超前性。在統計指標和統計內容的設計上,應緊緊抓住影響我國經濟發展和國計民生的主要指標和重要內容。徹底摒棄面面俱到的管理理念。國際經濟的交往相比國內經濟有著其特殊性和復雜性,如何在這紛繁復雜的國際經濟的交往中,抓住主要矛盾,把一個復雜的問題,盡量簡單化。這也是對我們的管理能力的一個考驗。

篇(10)

中國匯率改革成功推行一周年之際,美國的芝加哥商業交易所(CME)正式推出了人民幣/美元(RMB)、人民幣/歐元(RME)、人民幣/日元(RMY)的期貨和期權交易。本文認為,美國要趁中國匯改后人民幣國際貨幣地位飆升之機,有步驟地將人民幣納入其所主導的國際貨幣體系之中,利用強勢匯率政策以解其國內經濟燃眉之急。因此現在的當務之急,是趁美國人民幣離岸市場尚不發達之時,盡快完善我國的匯率衍生品市場,包括加速推進遠期外匯市場發展,以及建立外匯期貨市場,將人民幣匯率定價權牢牢掌握在自己手中。

一、發展外匯衍生品市場的必要性與可行性

1.發展和完善外匯衍生品市場的必要性

我國加入WTO以后,國內市場日益開放,經濟全球化對我國企業的影響越來越深入,越來越多的企業涉足國際業務,客觀上需要包括套期保值、風險控制、外匯理財、外匯投機等在內的一系列金融服務。2005年7月21日人民幣匯率形成機制改革后,人民幣匯率波動的幅度擴大,國內經濟主體要求外匯市場提供更多、更好的匯率避險工具。商業銀行以改善公司治理結構為主要內容的改革進程不斷加快,其風險敞口管理的目標也需要外匯衍生品來實現。由此可見,大力發展外匯衍生品市場顯得非常有必要。

2.發展外匯衍生品市場的可行性

第一,相應的法律法規開始建立和完善。1997年1月18日,中國人民銀行《中國人民銀行遠期結售匯業務暫行管理辦法》后,遠期結售匯業務便開始操辦;2003年11月,銀監會制訂了《金融機構衍生產品交易業務管理暫行辦法》,該《辦法》已于2004年2月4日實施;2004年10月13日國家外匯管理局《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擴大遠期結售匯業務試點的通知》,進一步擴大了遠期結售匯試點銀行的范圍;2005年8月2日,中國人民銀行了《中國人民銀行關于擴大外匯指定銀行對客戶遠期結售匯業務和開辦人民幣與外幣掉期業務有關問題的通知》(銀發(2005)201號);2005年8月8日,中國人民銀行了《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加快發展外匯市場有關問題通知》(銀發(2005)202號),正式提出要擴大外匯市場交易主體、增加外匯市場詢價交易方式和開辦銀行間遠期交易。相關的法律法規的建立和完善有利于我國外匯衍生產品市場的規范和健康發展;第二,具有一定外匯衍生產品交易能力的機構投資者已經出現,市場參與者分析風險、識別風險和承擔風險的能力明顯增強。我國部分銀行通過開展國際外匯衍生產品交易和推出多樣化的外匯理財服務,無論在衍生產品的定價、風險管理,還是內控制度等方面都積累了一定的經驗,已具備了開辦衍生品業務的能力;第三,我國利率、匯率市場化的程度不斷提高。雖然目前我國利率、匯率還未完全實現市場化,但經過多年的改革,它們的市場化程度在不斷提高,特別是近幾年利率、匯率市場化的步伐逐步加快,相信它們不會阻礙外匯衍生品市場的發展。

二、我國外匯衍生品市場存在的問題

與國際上成熟發達的外匯市場相比,中國外匯市場發展尚不充分,突出表現在外匯市場深度和廣度有限,市場功能未能充分發揮,其實這在很大程度上應歸結為外匯衍生品市場發展的不成熟和不完善。

1.交易品種不斷增加,但還不夠完善

目前,我國外匯衍生品種主要包括:人民幣與外匯間的衍生品即遠期結售匯交易、外匯間衍生品交易、離岸人民幣無本金交割遠期匯率交易(NDF)、銀行間遠期交易和掉期交易。遠期結售匯交易主要表現為銀行與企業之間的交易,是最先開展的一項外匯衍生產品業務,于1997年4月由中國銀行首先進行,之后其他三家國有銀行加入進來,2004年又吸收了交通銀行、招商銀行和中信銀行,發展到現在已具有一定的規模,但該項業務產品基本上還是寡頭壟斷,供給不足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該項業務的發展。同時,由于國內銀行報價的不合理,其買賣點差大大超過境外NDF的買賣點差,從而讓企業覺得利用遠期結售匯套期保值的成本太高,導致需求也不足。總之,遠期結售匯市場的市場化化程度不高,交易量較小;外匯間衍生品交易主要表現為銀行對個人和企業的零售、交易,銀行提供外匯衍生品交易的服務主要是通過在國際金融市場上的運作來完成的;NDF是從1996年開始出現于新加坡,目前新加坡和我國香港是人民幣NDF交易的主要市場,主要的交易者是那些在中國有大量人民幣收入的跨國公司,他們通過NDF來規避人民幣收入和利潤的匯率風險,國內一般的企業和機構是不可能進行NDF交易的;銀行間遠期交易和掉期交易于2005年8月開始,交易還不活躍。國際外匯市場上普遍存在的外匯期貨及外匯期權等交易品種缺乏,不能為我國匯率市場化改革提供有效的市場保障。

2.交易量還不夠大

由于我國外匯衍生品市場還處于發展的初期階段,各品種的交易量都不夠大。如遠期結售匯交易,歷經幾年發展已具有一定規模,但我國境內人民幣遠期的成交金額在2003年時仍不足90億美元,僅為貿易總額的1.06%,2004、2005年不足貿易總額的1.3%,而國際上相應的比例則高達150%。以最早開展遠期結售匯交易且交易量最大的中國銀行為例,2000年、2001年和2002年遠期結售匯交易額分別為115億美元、86億美元和43億美元,而對應年份的即期結售匯交易額分別為1315億美元、1521億美元和1918億美元,遠期結售匯交易量不足即期結售匯交易量的十分之一。再如2005年8月15日中國外匯交易中心正式推出銀行間遠期外匯交易品種,當天工商銀行和建設銀行只成交了2筆美元/人民幣遠期交易,期限分別為1個月和1年,當天再無其他銀行達成交易;發展近一年后,也仍然沒有大的起色,2006年前兩季度成交金額分別相當于4.3億美元和9億美元,而境外NDF2005年交易金額已高達2500億美元。

3.市場參與主體較少

目前能進入外匯衍生品市場進行交易的主要是國有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政策性銀行及外資銀行在中國的分行等銀行類金融機構,很多非銀行金融機構、大型機構投資者和大型企業都未能進入外匯衍生品市場。比如遠期結售匯業務在2005年前只有四大國有商業銀行和三家股份制商業銀行能做,從而導致該項業務產品處于寡頭壟斷的狀態,供給不足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此項業務的發展。市場主體種類的缺乏和數量的微小,導致了市場交易的不活躍。

4.未形成有一定代表性和權威性的地區定價中心

在我國外匯間衍生品交易中,銀行是客戶在國際金融市場進行交易,對于銀行自身的外匯資產,也是通過國際金融市場進行風險管理,我國銀行在世界主要國際金融中心只是扮演參與者的角色,中國未形成有一定代表性和權威性的地區定價中心,這與中國經濟規模和影響力是不相符合的。

三、發展外匯衍生品市場的對策

為充分發揮外匯市場在匯率發現、資源配置和風險管理中的作用,我們應采取一系列措施發展外匯衍生品市場,以加大市場深度,擴展市場廣度,增加透明度,提高流動性。

1.建立健全法律法規

要發展外匯衍生品市場,法律法規是不可缺少的。目前,相關部門已出臺一些,但還不夠完善,需要不斷健全和完善;另外,要及時調整外匯衍生品市場發展中需要的配套政策,逐步健全對外匯衍生品市場的監管法律框架體系,避免出現市場缺乏效率,或者市場缺乏穩定性的結果。銀行同業協會或主要的交易商應發起制定適合中國法律環境的類似國際互換及衍生工具協會(ISDA)所制定的標準化法律文本協議,避免衍生交易的法律風險。2.在交易品種方面,要不斷完善即期外匯市場,重點發展人民幣與外匯間的遠期交易,適時推出人民幣與外匯期貨、期權交易

第一,不斷完善即期外匯市場,為衍生品市場的發展奠定堅實的基礎。即期外匯市場是外匯衍生品市場的基礎,即期外匯市場發展是否完善,直接影響到外匯衍生品市場的運行狀況。要進一步完善即期外匯市場,應在以下方面進行改進:首先,逐步放松對銀行即期外匯交易的頭寸限額等各種限制,使其能夠根據自身需要決定持有外匯頭寸的規模,以及進行保值或投資的行為;其次,逐步放松對市場主體參與即期外匯交易的限制,從“真實需求”原則過度到“自由”原則,逐步允許投資目的參與即期外匯交易,從而擴大市場交易規模,提高市場流動性。

第二,重點發展人民幣與外匯間的遠期交易,特別要積極發展掉期交易。在人民幣與外匯間的遠期交易中,在不斷完善遠期結售匯交易的基礎上,要重視銀行與銀行間及銀行與非銀行金融機構之間的遠期交易,以增加市場的交易規模和市場化程度。在遠期外匯交易中,掉期交易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掉期交易可以看作一筆即期(或近期)與一筆遠期交易的組合,其交易成本低,是銀行常用的對敞口頭寸進行套期保值的一種方式,并且也可使用掉期交易進行拋補套利活動(即期買入收益率較高的貨幣賣出收益率較低的貨幣,同時賣出收益率較高貨幣的遠期買入收益率較低貨幣的遠期),這對于促使利率與匯率保持利率平價關系具有積極作用,對遠期外匯的定價具有指導作用。要積極發展掉期交易,可首先允許銀行利用掉期交易進行拋補套利活動,在增加銀行利用外匯市場獲利機會的同時能夠促進即期匯率、遠期匯率和國內外利率間的合理性;另外要盡快引入掉期交易的做市商制度,增加市場流動性。因為掉期交易承擔風險較低,做市商可以持有比即期市場做市商更高的頭寸水平,因而掉期交易的做市商不必頻繁的入市交易沖抵頭寸來回避所持頭寸的匯率風險,相應地交易成本就比較低,做市商的報價相對于即期市場做市商來說對客戶更具有吸引力。

第三,適時推出人民幣外匯期貨、期權交易。在匯率體制改革進一步深化,匯率形成機制更加趨于市場化的情況下,適時推出人民幣外匯期貨、期權,具有特殊的戰略意義。芝加哥商業交易所(CME)已于2006年8月28日正式推出了人民幣/美元、人民幣/歐元、人民幣/日元的期貨和期權交易,現在已到了推出人民幣外匯期貨交易的時機,從而較好地掌握人民幣的定價權。

3.探索增加新的交易主體和擴大交易主體數量

應不斷吸收更多的非銀行金融機構如信托投資公司、金融租賃公司、財務公司和汽車金融公司和大型非金融企業進入外匯市場,同時研究允許境外合格機構投資者(QFII)參與,從而為市場注入新鮮的血液,活躍外匯市場上的交易。

篇(11)

一、涉外金融交易的界定

構成金融交易的基礎要素有三個:籌資人、投資人、交易貨幣。

一般意義上,一國金融市場(完全)對外開放與一國建立(與國際接軌)國際金融市場在概念上具有等價意義。當一國金融市場未完全開放時,客觀地存在“涉外金融交易”概念,涉外金融交易既與國內金融交易不同,也與國際金融交易不同。

關于什么是國際金融交易,理論界有不同的看法,一種觀點可被稱為“市場論”,其劃分標準是資金是否跨境流動;另一種觀點可被稱為“要素論”,劃分標準是金融交易活動中是否存在“涉外因素”。而“市場論”認為國際金融交易是在國際金融市場上進行。可以下圖表示。

在上圖中,①屬于國內金融交易,②③④屬于國際金融交易。“涉外因素論”認為,將構成金融交易的基礎要素:籌資人、投資人、貨幣進行組合,可產生以下幾個不同的結果:

1.投資人以其本國貨幣貸款給其本國居民;

2.投資人以外國貨幣貸款給其本國居民;

3.投資人以其本國貨幣貸款給非本國居民;

4.投資人以外國貨幣(第三國貨幣)貸款給非本國居民;

5.投資人以外國貨幣(籌資人國貨幣)貸款給非本國居民;

第1種情況是100%的國內金融交易,但若擔保人為境外機構,或資金被用于國際貿易,這種交易可能被認為是國際金融交易。

第3、4、5種情況,無論按“市場論”或“要素論”的標準,都是國際金融交易。

第2種情況,按“市場論”應為國內金融交易,按“要素論”應為國際金融交易。在我國現行規章制度管理下,這類交易被稱為“涉外金融交易”中的“外匯貸款,’(外匯貸款屬于“涉外貸款”,涉外貸款包括:外匯貸款、對外商投資企業貸款、外貿貸款)。

此外,還有人從國際收支統計口徑出發,以交易結果是否引起國際收支變動乃至是否影響一國外債而判斷是屬國內金融交易或屬國際金融交易。筆者認為,應該將涉外金融交易分為廣義和狹義兩類。

在上述五種組合中,除第1種以外,其余四類都應界定為廣義的涉外金融交易(廣義的金融交易包含國際金融交易);界定狹義的涉外金融交易標準應是金融交易是否存在國家金融管制。在2、3、4、5種組合列中凡以市場機制為主要調節機制的金融交易應定義為國際金融交易;凡以國家金融管制為主要調節機制的金融交易應定義為涉外金融交易。

金融交易中的國際金融交易和涉外金融交易是極其復雜的金融交易,其交易結果、狀況直接涉及一國的國際收支狀況,深層次地影響一國內外均衡。因此,在傳統經濟向現代經濟轉型中,各國均經歷過或正在經歷著金融市場由管制到開放的過程。

二、中國金融市場對外開放的路徑

如果將金融市場“對外完全開放”和“對外完全不開放”作為一數軸的兩端,在“完全不開放”端點附近,居民與非居民之間的金融交易大部分屬于涉外金融交易,相應的金融交易處于國家較嚴格的金融管制之中;當向另一端移動時,意味著出現了國際金融交易與涉外金融交易的替代,國家金融管制趨于放松。無論是發達國家還是發展中國家,資本市場開放都是必需面對的重大間題。對于發展中國家和地區來說,過快開放資本市場導致的金融經濟體系的波動成為一個共同面臨的問題。墨西哥于1993年實行資本項目自由兌換,1994年徹底開放資本市場,允許51家外國銀行、證券、保險和其他金融機構進人。

資本市場的過早開放使得國內經濟中潛在和積累的矛盾在宏觀經濟出現問題時徹底地爆發出來,釀成1994年12月的經濟危機。韓國的情形與此類似,1996年為了加人oECD,被迫接受金融自由化要求,接受允許企業自由借款的條款。一年之后的1997年,韓國也在東南亞金融危機的沖擊下卷人嚴重的經濟危機。日本作為延遲推進資本市場開放的另一類范例,同樣值得關注。日本1964年承擔IMF第8條款開放經常賬戶義務,1984年對《外匯及其外貿管理法》進行修改,放松了對資本項目的管制,這一過程用了20年時間。并且至今依然保留著許多限制外資進人,以及對國內金融機構進行保護的措施。對于金融市場的過度保護,使得金融體系始終缺乏足夠的競爭力,這可能是導致日本經濟近年來停滯不前的根本原因之一。

綜觀各國金融市場開放的過程,都存在著如何防范金融風險的問題。因為防范金融風險是金融監管的基本目標。這樣在一國金融開放的過程中存在著雙重目標統籌協調問題:實現金融開放和防范金融風險。為此,存在兩種不同的做法:一是強化管制,通過限制金融機構的經營業務范圍、控制金融產品的價格來保證金融市場的穩定,這是許多發展中國家通常采取的做法。這種做法會導致金融業競爭力低下,實質上是以犧牲金融市場的發展為代價。并且由于強化金融管制產生了金融風險的積累,當金融市場開放后,往往長期聚集起來的金融風險在出現導火索時驟然爆發了。另一種做法是:放松管制,通過強化金融市場競爭,促進金融市場的發育與金融業的發展。這種方式大體可分為兩種:休克式和漸進式。前一種方式往往導致一國出現若干年國民經濟的衰退,社會和政治領域經歷較長的動蕩和混亂,社會發展在歷史的軌道上轉向。后一方式現在得到較廣泛的認可,認為在這種方式下,在金融管制逐步放松的過程中,由于金融風險會不斷暴露和釋放出來,在應對風險的過程中,金融機構的風險防范能力和監管機構的風險監管能力均得以逐步提高,從而有利于金融安全。當然,這種方式由于金融市場開放歷時較長,可能使金融領域的不確定性增加。如果在這一過程中對國內機構保護過多,會使金融體系缺乏競爭力,日本就是例證。因此,在金融市場開放過程中,必須把握住放松金融管制的順序、路徑和節奏。

以往,我國金融監管較多地傾向于不斷強化管制,金融市場沒有得到應有的發育,金融機構的競爭力相對較弱。但是在實施漸進式改革和開放的指導思想下,我國在金融市場開放中,實際上形成了符合中國實際的開放路徑:設立涉外金融交易—逐步加大涉外金融交易的領域、規模—逐步增強涉外金融交易的市場性。這實際上是使涉外金融交易成為金融市場逐步開放的一個操作平臺(盡管在改革的歷史進程中,這一路徑是在為了解決當時宏觀經濟所面臨的問題而形成的)。根據中國的承諾,加人WTO后,我國金融市場將大幅度對外開放。在開放的過程中,外資金融機構將利用其雄厚的資金實力、靈活的經營手段和先進的管理水平,與國內金融機構展開競爭。外部的金融市場動蕩將如何影響我國金融運行的安全和穩定,取決于國內金融機構能否抵御激烈的外部競爭和外來沖擊。又由于任何金融開放都是一種制度變遷,而制度變遷存在著路徑依賴,因此,總結分析以往的金融開放路徑,探討如何為今后的金融開放構建更加合理、有效的操作平臺,有著重要的現實意義。

三、外匯體制改革:從涉外金融交易向國際金融交易轉變的制度演進案例分析

中國自1978年一2002年,進出口貿易增長了1748.73%。外匯體制改革是過去這20年推動中國出口成長的一個重要因素。改革開放以來,對外貿易嚴格按照中央計劃部門制定的進出口計劃經營。國家計劃委員會制訂計劃時,首先開列一份必須進口的物品清單,然后根據所需款額,找出國內能夠出口以換取這筆外匯的物資。由于當時匯率對外貿水平和進出口貨種的影響甚微,當局遂參照旅游業、華僑匯款等少數非貿易性活動可能受到的影響以制訂匯率。主要根據中國一籃子消費品與世界各大城市的相對價格而做出。由于中國不少消費品定價偏低,因而大大高估了人民幣。

1998年,中國決定開放經濟、拓展外貿。隨著外貿權下放到地方政府和企業,匯率由原來制訂外貿計劃時的會計手段,變成推動進出口決策的重要信號。最初出臺的措施,主要是為了抵消匯率偏高而對出口的抑制。其后,為進一步推動對外貿易發展,國家對匯率制度進行了多項改革:

第一,逐步下調官方匯率,以抵消出口成本上漲的影響。

第二,實施外匯留成制度,允許出口企業和地方政府保留部分外匯收人,以滿足自身進口需要。

第三,開放外匯調劑中心,讓出口企業可把外匯留成以較為有利的匯率折換成人民幣。在隨后的十多年中,國家以貶值為基本措施,來刺激對外貿易的發展。第一次貶值是1981年1月,以2.8元人民幣對1美元為內部結算價(創匯成本)。制訂內部結算價時,管理當局以賺取1美元外匯的平均成本為基數,在此水平上追加10%的“利潤”率。這次貶值是中國外匯政策的一個轉折點:主要根據創匯成本,而非國內消費品相對于海外的價格而制訂匯率水平。1983年到1993年期間,由于創匯成本在這期間內不斷上漲,當局不斷下調匯率,使出口較為有利可圖。這期間,人民幣先后六次貶值,幅度由9.6%到44.9%不等,官定人民幣對美元匯率由2.8:1調到5.32:1。19叫年1月1日匯率并軌,官方匯率更一舉下調到8.7:l水平。當年,出口、旅游和外來直接投資增幅分別高達31.9%、56.4%和22.7%。外匯儲備在1994年和1995年分別增長114.5%和42.6%,1998年5月達到1409億美元。由于外匯供應增加,官方匯率逐步輕微上調。1998年4月后,官方匯率大約處于8.28元人民幣對1美元的水平。貶值基本上是在市場“倒逼”下實施的,因此,貶值在一定角度上可看成是對管制的放松。

出口企業自1978年起獲準留成外匯。其后,留成的比例顯著提高。1979年規定,地方政府的出口如果超越前一年的水平,獲準留成超出部分的40%。1985年,獲準的外匯留成已不少于出口總額的25%。1991年,留成更可高達出口總額的30%,但中央政府保留權利,必要時得以調劑價收購企業30%的外匯收人(1994年統一匯價后,留成制度便被撤銷)。留成制度實施后不久,出口企業和地方政府獲準將外匯配額轉售給需要外匯作進口用的單位。這一來,企業與企業也就能夠在市場上兌換外匯。持有配額的單位由于能更好地利用其外匯留成,拓展出口的積極性更高。除了用來進口產品設備,出口單位還可以以高于官方的匯率換取留成的利潤。留成制度擴大了涉外金融交易規模,引人了市場機制。如同留成制度,外匯調劑市場事實上也逐步加大了涉外金融交易規模;逐步加人和加大市場的機制。

1950年,中國銀行廣東分行率先開辦外匯調劑服務。有關業務迅即擴至內地12個大城市。早期的交易價是3.08元人民幣對l美元。1985年,深圳設立第一家官方的外匯調劑中心。翌年,上海和北京跟進。再一年后,同類中心擴大至天津。在1985年到1987年,外匯調劑中心只對中外合資企業提供服務,國內企業不得參與。1987年,國內的輕工業公司、工藝品公司和服裝業也獲準在調節市場上出售留成。1988年4月,所有國內企業都獲準在調劑中心上出售留成。外匯管制放寬后,外匯中心的數目和交易量都有所增加。1992年12月底,全國有100多家調劑中心,交易額達到250億美元。在1994年的改革中,全國性的銀行同業外匯市場取代了調劑中心,并實施外匯結售制度。出口企業所有外匯收人按規定一律須出售給指定的銀行。對進口企業而言,企業只要向當局授權的銀行出示進口合同和境外金融機構簽發的付款通知,即可換取外匯。

以上措施,從一個角度看,實際上起到了逐步放松對涉外金融交易的嚴厲管制。1994年以來,最根本的變革也許是撤銷調劑市場,在國內設立統一的全國性銀行同業外匯市場。

在新制度下,國家通過中國人民銀行的貨幣政策和外經貿部實施的行政控制來維持匯率的穩定性和經常賬差額,而非借著對經常賬的來往實施外匯管制。在新的制度下,匯率不僅影響進出口,還通過各種市場和機制間的聯系,對經濟造成廣泛的影響。因此,制訂匯率不再只是貿易和經常賬的問題,必須同時考慮到宏觀經濟的穩定性、各種不同利益團體的平衡、貨幣及財政政策等廣泛的問題。由于中國對內和對外經濟部門之間存在著一定的關系,制訂匯率時,也就不能只是為了促進出口。事實上,經過1994年的改革,中國基本上不再以創匯成本來制訂人民幣匯率。從1994年到1997年,中國的一般物價水平漲幅約50%,創匯成本也顯著上升,但由于外匯供應增長,人民幣匯率反而輕微上揚。人民幣升值,加上出口成本上升,降低了出口的盈利性。隨著市場機制作用的加大,中國經濟對內和對外部門之間的聯系加強,匯率的影響擴散到外貿以外的部門。中國利用匯率政策以促進出口的自由度因而有所下降。1996年以后,出口增長幅度一波三折,19%年出口只增長了1.5%,1997年出口上升20.9%,1998年,出口升幅較1997年大幅回落,1999年抬升,2000年大幅上升,2001年又大幅回落。雖然出口部門力促人民幣貶值,中國人民銀行為了實現國民經濟內外均衡,仍然保持匯率穩定。2002年初,國家進一步改革、完善有管理的人民幣匯率制度和人民幣外匯市場交易制度,提高外匯指定銀行周轉金額度,降低進口企業設立外匯賬戶門檻;在一定程度上加大出口企業售匯自主意愿。前不久,金融管理當局又批準四大國有銀行開展外匯衍生金融工具交易。至此,在經常賬戶項下,人民幣與外匯間的兌換(交易),在市場機制對管制的替代過程中,不斷向市場化方向演變,現在離進出口企業完全意愿結售匯越來越近。

筆者認為經常項下外匯市場的開放,客觀地看,對宏觀經濟的影響是比較成功的。資本市場的開放應遵循著這一基本思路:在逐步加大涉外金融交易規模和逐步放松對涉外金融交易的管制中,逐步開放資本市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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