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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圖分類號:TU913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9-914X(2015)42-0317-01
一、中國農業知識產權保護的現實意義
農業知識產權,即在農業生產過程中農業知識產權所屬人按照相應的法律法規制定有效的智力成果、商標、版權和農業商業機密、經營管理活動以及信譽等所持有的權限。而這一內容具體表現了以下兩點涵義:其一,農業知識產權只應用在農業生產范圍內,法律對在農業生產中的智力成果給予確認。第二,農業知識產權不僅僅對農業知識產權所有人的智力成果進行確認與保護,并且還對其信譽、商標等予以確認。加強農業知識產權保護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
(一)加強農業知識產權保護有助于提高我國農產品的競爭力
隨著各國經濟往來不斷加強,國際貿易不斷增加,經濟全球化的發展已經成為必然趨勢,所有國家都可以參與到國際貿易當中,分享國際貿易這一塊“大蛋糕”在國際貿易中競爭是非常激烈的,各國所獲取利益不盡相同,甚至可以說所獲懸殊。其中的一個重要原因就是核心競爭力―――知識產權。因此在國際農業貿易當中我們更應該注意保護農業知識產權,調動農業科研人員的研究積極性,通過農業科技創新來增強中國農產品的競爭力。
(二)加強農業知識產權保護有利于調動農業科研人員的積極性
從事農業科研工作的人員通過不斷地刻苦鉆研,最終研制出自己的農業科研成果,這種通過科研人員辛勤工作換來的成果應該受到法律的保護。通過加強法律對農業知識產權的保護,又能夠調動農業科技人員研發積極性,創造更多的農業科研成果。
(三)加強農業知識產權保護有利于我國農業結構的調整
運用法律手段對農業知識產權進行強有力的保護可以更好的保證農業科技工作人員的科研成果,同時還可以將農業科技工作人員的工作激情有效的激發,使其為農業科技研發做出更多貢獻。多數農業科研成果的涌現勢必能有效調整當前小規模、粗放型的農業結構,推動農業現代化的快速發展。
二、中國農業知識產權保護存在的問題及成因
近階段,雖然我國對農業知識產權的保護力度不斷強化,可是和其他國家相比還是存在一定的差距,也有很對問題亟需解決。目前,我國農業知識產權中還存在著保護體系的標準以及國際知識產權保護體系之間不均衡的現象,這就造成了我國農產品在國際市場的競爭力有一定下降,對中國農業科研人員的知識產權保護不夠到位。因此,我們仍然要加強農業知識產權保護方面的研究,更大限度地保護我國農業科研人員及農民的農業知識產權。中國農業知識產權保護現存的問題及原因如下。
(一)農業知識產權法律保護意識不足
隨著中國對外開放不斷加深,中國對外貿易越來越多,中國越來越重視農業知識產權的保護,但是與發達國家相比仍然存在一定的差距。中國農業科研人員及農民對農業知識產權的保護還比較薄弱,人們對農業知識產權保護這一概念還知之不多。在中國科研領域中對農業科技科研的重視不夠,很多人認為農業科研成果就應當無償提供給社會,人們頭腦中根本就沒有農業科研工作者的知識產權這一概念,因此雖然在農業科研領域成果很多,但是人們往往忽視了對農業知識產權的保護。正是我國對農業知識產權保護的輕視,導致近年來我國許多農業科研成果被國外輕易竊取,致使我國農業科研工作者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
(二)農業科研工作者的積極性調動不夠
由于我國農業知識產權保護的法律法規沒有形成完整的體系,人們對于農業知識產權的界限劃分不是特別清晰,并且當前我國在對農業知識產權保護制度當中不太重視農業科技人員應當依法通過發明創造獲取正當的物質利益,與科研投入成本相比,農業科研人員通過專利制度等方面獲得的物質收益并不算高,知識產權保護并沒調動起農業科技人員從事農業科技研究的積極性。因而農業科研人員即使有新的發明創造,也不愿意去主動申請農業知識產權保護,甚至有些農業科研工作者根本就沒有知識產權保護的意識,把自己的農業科技發明直接無償讓別人使用。在大多數市場經濟中經濟交易中,這樣的現象司空見慣。
(三)農業知識產權保護執法力度不夠
打擊農業知識產權侵權問題需要許多相關部門的配合,這就增大了農業知識產權保護的難度,因此,有時農業知識產權侵權問題判定難以定論,也無法得到及時的處理。這就導致農業知識侵權成本不大。低成本的侵權高收益的牟利使農業知識產權的侵權問題時有發生,這與中國在農業知識產權保護的執法力度不夠有關。打擊力度不力削弱了我國對農業知識產權保護的程度,對農業知識產權侵權者難以起到震懾作用。
三、中國農業知識產權保護的應對之策
(一)增強人們農業知識產權保護的法律意識
如果人們對農業知識產權這一概念了解不夠,那么對農業知識產權的保護就根本無從談起,因此提高人們農業知識產權的保護意識是加強農業知識產權保護的前提條件。在當今這個新傳媒時代,我們應當運用多種媒體工具,利用多種渠道,廣泛地宣傳農業知識產權保護的理念和重要性。
(二)完善獎懲機制,調動廣大科研人員創新積極性
由于當前中國農業知識產權的創新獎勵機制并不完善,在農業知識產權的創新與保護當中農業科研人員積極性難以調動起來。構建并完善中國農業知識產權評價體系成為農業知識產權保護的基礎,明確農業知識產權的歸屬,明確農業知識產權的主體成為農業知識產權保護體系規范的重點。依法規范農業知識產權管理機構的職權,切實保障農業科研人員的正當權益。
(三)加大農業知識產權保護的執法力度
不斷強化我國農業知識產權保護的執法力,有效保證農業科研者的合法權利,保證中國農業知識產權的安全性。這就需要將執法人員的綜合素質進行不斷的提高,按標準嚴格執行,同時還要和每個部門之間有效的鏈接,增強執法力度,創造出良好的農業知識產權保護的法制環境。還需要加強農業知識產權的宣傳,通過多種途徑宣傳農業知識產權保護的法律法規,充分發揮各個部門的優勢,提高人們對農業知識產權保護的認知程度,幫助人們樹立知識產權保護意識。
(四)完善農業知識產權法律保護體系
中國農業知識產權保護方面的法律法規在近幾年得到了健全和完善,可還是存在一定的缺點需要增強改善。目前,中國農業知識產權保護的法律還沒有制定明確的針對農業知識產權的范圍和要點,而且還有部分法律和現在我國農業知識產權保護的現狀完全不符,隨著經濟的發展我們在法律的制定當中更應該注意農業知識產權為農業科研工作人員帶來的經濟利益,保證農業知識產權所有人的利益不受侵害。
參考文獻
多年來,在理論和實踐中,我們一直致力于知識產權保護制度的建立與完善,一方面要適應發達國家制定的標準,避免在國際競爭中受制于人,另一方面也要適應我國經濟發展的速度和水平,充分發揮知識產權保護在經濟發展中的重要作用。經濟發展的事實證明,知識產權保護在濟發展中一直發揮著舉足輕重的重要作用,知識產權保護得好,能夠促進經濟發展,如果保護的不好,則會阻礙經濟的發展。
一、知識產權保護在地方經濟發展中的重要作用
知識產權是指人類對創造性智力勞動成果和識別性工商業顯著標記依法享有的專有權利。知識產權制度發源于歐洲,是經濟和科技發展的產物。知識產權制度從產生到現在,也就是三、四百年的時間,發達國家建立起了完善的知識產權制度,對于促進經濟發展、推動科技進步、文化繁榮都起到了至關重要的作用。
我國自二十世紀八十年代以后開始全面建立知識產權保護制度,先后頒布并實施了專利法、商標法、著作權法等知識產權方面的法律法規以及相應的細則、條例等配套法規。同時相繼加入了多個國際公約、條例、協定或議定書。遼寧省依據這些法律法規,先后出臺了一些地方性的法律規章制度,并依據《國家知識產權戰略綱要》制定了《遼寧省知識產權戰略綱要》、《2010—2012年遼寧省知識產權戰略實施推進計劃》、《2010—2012年遼寧省知識產權戰略實施推進計劃》,成立了知識產權戰略實施領導協調機構本文由收集整理,結合遼寧實際出臺了一系列加強知識產權保護的政策措施,知識產權戰略實施工作取得了階段性成果,在加快遼寧老工業基地建設中發揮了積極作用。以遼寧省為例,2012年全省知識產權工作以“科學發展、創新發展、和諧發展”為主題,以加快經濟發展方式轉變為主線,圍繞加快遼寧老工業基地振興,在知識產權的創造、運用管理和保護等方面都取得了很大的進步,為遼寧省經濟發展做出了突出貢獻。2011年,全省申請專利為37142件,比2010年增長了8.6%,全省pct國際專利申請224件;全省注冊商標申請為22896件,注冊17688件;在新產品開發、版權、植物新品種、軟件產品、軟件著作權登記、地理標志產品等知識產權創造方面都有很大的進步。
二、發揮知識產權保護地方經濟發展的建議
目前,遼寧在知識產權保護方面存在著很多的問題,多數企業沒有知識產權管理制度,有的也是流于形式,知識產權的流失現象非常嚴重;企業申請專利的數量不多;科技創新、人才評價缺乏管理機制;侵犯知識產權現象嚴重;管理和服務體系不健全、知識產權保護意識淡漠等等,這些問題的存在嚴重制約和阻礙經濟發展的速度和步伐。因此,必須進一步解決這些問題,以發揮知識產權保護在地方經濟發展中的重要作用,用具有遼寧地方特色的知識產權戰略為遼寧創造財富,自主創新,實現科學發展和建設富庶文明幸福新遼寧服務。
(一)全面提高知識產權保護意識
提高知識產權保護意識,我們喊了很多年,可一直以來由于多方面的原因,知識產權保護意識一直沒有深入人心。當前,必須采取有效措施,全面提高知識產權保護意識,要在全省逐步形成保護和尊重知識產權的氛圍。多數企業還沒有認識到知識產權保護在企業發展中的重要作用,甚至認為沒有知識產權制度企業一樣能發展壯大,所以很多企業沒有自主的知識產權,對知識產權了解很少。至于知識產權方面的法律法規,或者知識產權被侵犯了怎么辦,都不知從何下手。《遼寧省知識產權戰略綱要》、《2010—2012年遼寧省知識產權戰略實施推進計劃》和《2010—2012年遼寧省知識產權戰略實施推進計劃》提出了“創新為榮、剽竊為恥,以誠實守信為榮、假冒欺騙為恥”的理念。各有關單位要積極在全省廣泛開展知識產權的普及宣傳教育,使知識產權保護不僅成為一種制度,更要發展成為一種文化,逐步形成尊重和保護知識產權的良好氛圍。
(二)完善法律法規
完善知識產權保護的法律法規是我們一直在努力推進的工作,可是由于知識產權的特殊性,我們仍然有許多工作要做。
十報告中指出,要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加強重點領域立法,堅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保證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我們必須以此為契機,在地方立法工作中,尤其在知識產權地方立法工作中,以促進遼寧的經濟發展為主要目標,不斷完善知識產權方面的法律法規。在國家還沒有出臺統一的知識產權法典的情況下,我們應根據遼寧省經濟發展的需要和特點,制定和完善知識產權方面的地方性法律規章制度。
(三)用知識產權保護助力經濟結構調整
推進經濟結構的戰略性調整,是加快轉變經濟發展方式的主攻方向,也是黨的十報告中提出的促進經濟發展的重要舉措之一。因此,必須以改善需求結構、優化產業結構、促進區域協調發展、推進城鎮化為重點,著力解決制約經濟持續健康發展的重大結構性問題。而“高投入、高消耗、高污染、低收益”是全國很多地方經濟發展的共同特點,已經成為制約經濟發展的主要瓶頸。我國是目前世界上資源消耗量最大的國家之一,勞動力成本增加也非常快,如果不優化經濟結構、轉變經濟發展方式、加快傳統產業的轉型升級,將逐步失去競爭優勢。因此,經濟發展的出路和機遇就在于創新,致力于產業結構調整和升級, 開發和利用知識資源,向高新技術產業和服務業傾斜,發展高附加值產業,做到“研發產權化、產權產品化、產品產業化”。盡管轉變經濟發展方式會在短時間內放慢經濟發展的速度,但是從長遠角度看,用知識產權保護助推經濟結構調整,將會大大促進企業的成長和經濟的發展。2011年,遼寧省一批知識產權優勢企業,比如特變電工沈陽變壓集團有限公司、中國有色(沈陽)冶金機械有限公司、丹東金丸集團、鞍山聚龍金融設備股份有限公司等以自主專利技術為依托,積極參與國家和行業標準的制定,完成了32個國家標準的制定。
隨著房地產市場的深入發展,商品房預售正在逐年大幅增長,個人成為購房主體,根據《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規定,現房是指已竣工驗收合格的房屋,買賣現房的行為稱為現售。期房也稱待建房屋、樓花,是指正在建設中的房屋,即尚未建成而正在建設中的房屋,買賣期房的行為稱為預售。目前,在預售中出現的各種侵權問題已成為焦點之一,其中最為嚴重的是面積問題,如何維權成為當務之急。
一、開發商面積侵權行為的具體表現
由于開發商弄虛作假、商品房買賣過程中的計價方式、購房者的誤解和不仔細、銷售管理環節的不完善等原因,商品房預售中出現的面積侵權行為具體表現在以下三個方面:
1.開發商多計算商品房面積
第一,把不該計算的計算成了面積:一些建筑物出于美觀方面或設計上的需要,在房屋某一層突出設計一個沒有頂蓋的平臺,并設有欄桿,有的開發商便把它當作半封閉陽臺來計算,而這種沒有蓋的平臺是不能計算建筑面積的;第二,應計算部分面積的卻計算全部建筑面積;第三,重復計算,即明明是一個樓梯,開發商卻硬計算兩個樓梯。
2.開發商多分攤商品房公攤面積
第一,重復分攤:按照共有建筑面積的分攤計算規則,屬于兩個功能區共有的建筑面積,應該按兩個功能區各自建筑面積的比例分攤。但是,某些開發商卻把這部分共有的建筑面積先全部分攤給一個功能區,然后在計算另一個功能區的建筑面積時,又全部計算并分攤給這個功能區;第二,故意分攤給售價較高的功能區:兩個功能區或多個功能區共用的樓梯間,本來應該按各個功能區各自建筑面積的比例分攤,但是,一些開發商卻故意只分攤給售價較高的功能區;第三,營業場所充當管理用房參與分攤:例如小區配建的小商店,一些開發商卻把它作為管理用房去讓所有產權戶分攤,這也是違反《共有建筑面積的分攤計算》規定的。
3.開發商利用面積誤差誤導欺騙消費者
第一,人為減少建筑面積誘導消費者:開發商往往在簽定銷(預)售合同中約定“上述面積為暫測面積,如暫測面積與實際面積有誤差時,房價款總金額按實際面積調整結算”。等結算時,消費者卻會被告知面積增加,需補交一大筆超出面積的購房款;第二,利用小誤差侵占消費者利益:例如開發商計算好一幢商品房每套的建筑面積均為152.47平方米,但卻故意以152.67平方米銷售,每套多銷售0.2平方米,一幢房屋兩單元共32套,每平方米售價4000元計,每套多收800元,一幢房屋多收2.56萬元。開發商就這樣玩把戲,便多收了2萬多元;第三,面積計算混淆“陷阱”:布置樣板房應該是件好事,它對于促進樓宇銷售起到極好的輔助效果。樣板房裝修本應按使用面積予以設計布局,但個別樣板房卻放大使用面積,有的甚至以建筑面積取代使用面積設置樣板房,從而造成樣板房空間面積大于交樓空間面積,對購房者構成有意欺騙。
二、購房者如何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思考
1.掌握面積誤差的法律處理辦法: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規定:“出賣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內建筑面積或者建筑面積與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面積不符,合同有約定的,按照約定處理;合同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以下原則處理:面積誤差比絕對值在3%以內(含3%),按照合同約定的價格據實結算,買受人請求解除合同的,不予支持;面積誤差比絕對值超出3%,買受人請求解除合同、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的,應予以支持。買受人同意繼續履行合同,房屋實際面積大于合同約定面積的,面積誤差比在3%以內(含3%)部分的房價款由買受人按照約定的價格補足,面積誤差比超出3%部分的房價款由出賣人承擔,所有權歸買受人;房屋實際面積小于合同約定面積的,面積誤差比在3%以內(含3%)部分的房價款及利息由出賣人返還買受人,面積誤差比超過3%部分的房價款由出賣人雙倍返還買受人。”即根據規定如果出現面積誤差比(面積誤差比=(產權登記面積-合同約定面積)/合同約定面積*100%。),買受人一是可以繼續履行合同,二是可以請求解除合同。
2.明確公攤面積大小
因為按建筑面積計價既涉及到套內建筑面積又涉及公攤面積,既建筑面積=套內建筑面積+公攤面積,所以有可能會發生不利于購房者的變化,所以購房者必須明確公攤面積的大小,以防上當受騙。
第一,索取公攤數據:在簽訂購房合同時,讓開發商出示有關計算公攤面積的數據,包括整幢建筑的建筑面積、套內建筑面積之和、不應分攤的建筑面積等基本數據,也可以要求開發商列明公攤公用建筑面積的具體項目,以及各項目的面積,這樣業主可以通過數據求出公攤面積,以明確自身的權益。
第二,查閱有關資料:業主們有權自查或者聘請律師向設計單位、規劃單位、測繪部門等機構查閱所購房產的相關文件,比如最終設計圖紙或者最終設計方案、最終面積測量報告、各種數據的計算方式及其文件等等。
第三,在購房合同中約定公攤面積:在《商品房買賣合同》中有關于公共部位和公用房屋分攤建筑面積的條款,購房人應當在合同中約定公攤面積的數字,并在附件中詳細約定公攤的具體部位、面積大小。特別是有關共有建筑分攤部位變更的情況,約定得越詳細,對購房者就越有利。同時列出公攤面積出現誤差的處理方式。
3.簽好補充協議,降低購房風險
由于正式購房合同不能全面、準確地反映當事人雙方的真實情況,買賣雙方往往根據需要訂立補充協議,即通過補充協議對正式合同內容加以修改、補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規定,“格式條款與非格式條款不一致的應當采用非格式條款”。所以,補充協議比正式合同更重要。一般情況下,補充協議由開發商來起草,因此,有些開發商常常將正式契約中保護交易公平的條款通過補充協議加以變更、取消,最大限度地減輕賣方的責任。有些開發商拒絕簽訂補充協議或者拒絕修改其起草的不公平補充條款,事實上違背了簽訂合同所應遵循的平等自愿原則。為了降低購房風險,購房者在簽訂補充協議時一定要仔細、認真。開發商在介紹或者推銷樓盤時,會有許多口頭承諾,如果這些承諾是真正影響你購房的要素,那么在簽訂合同時,就應明確地將這些口頭承諾寫入具體條款中。
4.仔細審讀合同條款,避免上當受騙
商品房買賣合同是明確買賣雙方當事人權利義務的主要依據,也是日后發生糾紛時解決爭端的憑證。購房者在簽訂合同過程中一定要仔細閱讀合同條款,弄清以下主要條款含義,以免被不法開發商蒙蔽欺騙。第一條:商品房銷售依據。注意預售許可證號,特別要注意所要購買的房屋是否在該許可證范圍內。第二條:買受人所購商品房的基本情況。第三條:計價方式與價款。第四條:面積確認及面積差異處理。第五條:買受人逾期付款的違約責任和出賣人逾期交房的違約責任。第六條:出賣人關于裝飾、設備標準承諾的違約責任。第七條:出賣人關于基礎設施、公共配套建筑正常運行的承諾。第八條:關于該房屋所屬樓宇的使用權和外墻的使用權的約定問題和小區業主會所的權屬約定問題。
購房者只有在購房時增強自我保護意識才是最直接、最有效的維權途徑,同時也促使房地產開發商加強自律行為,使房地產市場健康有序的發展。
參考文獻:
[1]劉延東:商品房買賣法律指引[M].中國法制出版社,2005
引言:
自從在1994年簽署了《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定以來,世界上的國家、尤其是發達的資本主義國家對于知識產權保護問題給予了前所未有的關注。原因在于,注重本國有關技術的知識產權保護,可以有效地防止其它的國家進行相關知識以及技術的剽竊,有效的保護這些知識與技術在本國的發展中就有重大的價值,維護本國依據這些技術與知識生產出來的產品具有非常好的市場場景,保障本國國家貿易額的穩定,維護國家的利益。因此,我們需要對于知識產權保護對于國際總體貿易的影響、對于行業貿易的影響、對于邊際貿易模式的影響、我國進行知識產權保護的方法進行全面的研究與分析。
一、知識產權保護對于國際總體貿易的影響
自從《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定簽訂以來,有關知識產權保護對國際總體貿易的影響問題已經獲得了不少的研究成果。主要概括起來有以下的幾個方面。首先,一種觀點認為從整體來講、進行必要的知識產權保護有利于促進技術的進步和國際經濟的發展。同時,這必然影響到發達國家對于發展中國家的出口。比如:隨著知識產權保護程度的加深,人們對于高技術與高知識的發達國家產品將不具有很強的購買欲望,而對于發展中國家的產品表現出來較為濃厚的興趣。除此之外,知識產權保護很有可能造成發達國家對于本國的技術進行長時間的創新壟斷。這種情況的發生不利于傳統的發達國家進行知識水平的提升以及有關技術的進步[1]。其次,一個觀點認為知識產權保護對國際總體貿易的影響表現為“市場勢力效應”與“市場擴張效應”。所謂的市場擴張指的是發達國家中出口市場的知識與技術被保護起來,發展中國家的當地企業對于這些技術以及產品進行模仿被嚴格的限制,間接導致了發達國家企業出口市場的貿易規模有效進行了擴大。所謂的市場勢力效應指的是出口市場的知識產權被保護,由此出口的企業在當地市場一種“壟斷勢力”的形成,而有關的企業通過進行提高產品價格、減少出口規模的方式可以保障自身的利益。這種行為的結果就是出口市場規模的減小。從實際的效果來講,以上的兩種分析都造成了一個重要的結果,那就是市場勢力與當地企業模仿能力的被制約是知識產權保護的加深直接造成的一種結果。一方面,當地消費者模仿的可能性被知識產權保護方針的實施而嚴重限制,直接導致對于國外創新產品需求數量的增加,促進了市場擴張效應的發展。另一方面,創新產品的需求彈性由于加強了知識產權保護程度而嚴重降低、使得出口企業的價格勢力被增加,使得市場勢力效應的發揮阻礙了有關企業的出口。綜上所述,無論是哪一種形式的知識產權保護行為,都不一定會消除市場的創新能力和壟斷,因為其它方面的替代技術與替代產品依然在市場中發揮著重要的影響[2]。
二、知識產權保護對于行業貿易的影響
知識產權對于不同行業的貿易影響呈現出一種不同的狀態。因此,我們需要對于這種影響的方式進行全面的研究,以便于對于知識產權與國際貿易之間的關系機制進行有效的論述與分析。就具體的研究情況來講,我們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分析工作。我們通過對于發達國家與發展中國家運用動態模型的方式對于知識產權保護的影響進行全面的分析。我們假設發展中國家對于不同行業具有不同的模仿效率。而根據這種模仿能力的高低,我們將其劃分為可以進行出口的行業與不能進行出口的行業。而研究的結果表明,我們加強對于發達國家的知識產權保護,直接導致了四種隨著行業的變化而產生相互抵消的貿易反應。首先,市場勢力效應的知識產權保護模式產生。其帶來的直接后果是極大地限制了發展中國家的模仿,降低了發展中國家進行總體出口貿易的數量。比如:就傳統的煤炭以及輕工業而言,知識產權保護模式對于這些行業的影響非常大[3]。其次,對于以計算機為代表的高科技領域,知識產權保護對于這些行業的影響不具有明顯的效果。而造成這一點的原因,除了與行業自身的特點有關以外,也與政府的出口政策具有直接的關聯。再次,從整體的發展而言,知識產權保護的加強短期內不利于發展中國家對于有關的技術進行模仿,尤其是這種保護模式對于勞動力密集型產業的影響是巨大的。但是,正是由于知識產權保護的加強,使得發展中國家的有關企業不斷的進行技術的探索與研究,促進本國有關產業的調整與優化升級,進行具有自主知識產權技術的創新,提升經濟發展水平與國家的綜合國力。最后,發展中國家對于新形勢下知識產權保護問題,需要進行不斷的模仿能力的提升,在模仿的基礎上進行獨特發展模式與技術模式的重新探索[4]。
三、知識產權保護對于邊際貿易模式的影響
現代國家進行出口增長的主要途徑有擴展邊際、集約邊際、對于異質性企業理論的充分運用等等。對于以上的途徑比較通俗易懂的闡述為提高產品的質量、增加產品的數量、注重出口產品的價格。在這種情況下,我們需要對于知識產權保護在不同國際貿易邊際產生的不同作用進行科學有效的分析與結果的評價工作。首先,產品價格與產品數量在國際貿易的集約邊際具有明顯的集中表現。其次,產品的種類在國際貿易的擴展邊際進行集中的表現,但是其對于國際貿易的集約邊際具有明顯的制約作用。再次,有關的知識產權保護政策可以在集約邊際與擴展邊際中都可以進行作用,并且總是沿著這兩種邊際進行自身作用力的實現。最后,知識產權保護政策可以通過影響產品的數量與種類改變貿易流通的方式與有關的行為。比如:以美國為首的發達資本主義國家通過有關的知識產權保護政策進行有效的產品貿易保護或者是依據產品的專利保護進行出口數量的提高或者是減少,實現產品的出口價值,促進出口產值的增長[5]。
四、我國進行知識產權保護的方法
由于知識產權保護對于國際貿易產生的影響。因此,我國在這種局面下進行出口數量的保持、出口利益的保障,必須要進行自主知識產權的保護工作,促進國內企業不斷進行技術創新和相關產品的研發工作,推動自身市場競爭力的提高,獲得應有的經濟價值與社會價值。因此,進行我國知識產權保護方法的研究與我國進行國際貿易工作具有重要的聯系。
(一)發揮政府的主導作用
我國進行知識產權保護需要發揮出政府的主導作用。比如:第一,政府需要對于知識產權保護工作進行全面的發展規劃,制定出行之有效的發展方針,尤其是認清世界的發展形勢、對于一些高新技術領域的知識產權保護工作尤其需要加強。第二,完善我國知識產權保護的政策,能夠使得更多的企業獲得自主知識產權的專利,促進企業的技術進步、提升企業的自主創新能力,使得它們在國際市場中形成強有力的競爭力。第三,對于具有突出知識產權的專利項目、政府需要進行積極的扶持與獎勵,激發其專利研究人員的熱情。
(二)完善知識產權保護的有關法律法規
完善知識產權保護的有關法規對于促進我國知識產權保護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首先,這項工作的有效開展與實施可以從法律的高度對于知識產權保護工作進行有效的保障,對于有關的侵權行為進行有力的處罰。其次,完善知識產權保護的有關法規可以使知識產權保護的完整體系早日建立,并且發揮出應有的作用,促進我國知識產權保護工作質量與水平的提升。最后,通過建立與實施有效的知識產權保護的法規,各種執法的機構可以進行有效的合作,提升打擊侵犯知識產權行為的力度,保障社會的公平與正義[6]。
(三)培養大量進行知識產權保護的人才
我國進行知識產權保護需要培養大量的知識產權保護的人才,尤其是提高他們的專業素養與綜合的能力。我們可以通過幾種方式的有效運用進行這方面的工作。第一,利用有關的院校進行相關人才的培養。第二,在政府的指導下、發揮出專業知識產權保護機構的作用,通過大量的專業課程進行專業人才的培養,推動知識產權保護人才培養模式的進步。第三,加強國際之間的交流與合作,讓大量優秀的外國企業參與到知識產權保護人才培養模式工作中,提升知識產權保護課程知識信息的水平與質量。第四,開展知識產權保護工作離不開企業的參與,尤其是企業良好品牌的樹立與優質形象的展現。這些工作對于促進企業的知識產權保護工作都會具有積極的意義[7]。
五、結論
進行知識產權保護對國際貿易影響問題的分析與研究,有利于提升我國知識產權保護工作的質量與水平,有利于提升我國企業在國際市場中的競爭力;有利于提升我國國際貿易的效率,有利于中國國際影響力的增強,對于實現應有的經濟價值與社會價值提供了重要的保障基礎。
【參考文獻】
[1]余長林.知識產權保護對國際貿易的影響研究述評[J].經濟評論,2013,01:137-144.
[2]范超.經濟全球化背景下國際貿易中的知識產權保護問題研究[D].東北財經大學,2011.
[3]劉穎.國際知識產權保護對我國出口貿易的影響及對策研究[D].安徽大學,2013.
[4]曲建忠,張紅霞.知識產權保護對國際貿易的影響及中國的對策[J].國際經貿探索,2005,06:58-61.
[5]呂曉青.中國知識產權保護與國際技術貿易研究[D].浙江大學,2007.
④“歐洲知識產權保護發展歷程”,http:///admin/zscqgk/ep.htm。
⑤⑥楊逢珉,張永安:“歐洲共同體的知識產權保護”,《世界經濟》1993年第11期。
⑦參見:程衛東,李靖堃:《歐洲聯盟基礎條約》,北京: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10年,第92頁,第125頁。
⑧參見:http://europa.eu/rapid/press-release_IP-11-470_en.htm?locale=en。
⑨相關資料參見:http://ec.europa.eu/governance/impact/planned_ia/docs/2011_markt_003_trade_mark_reg_ohim_en.pdf。
近年來,對于知識產權保護水平的研究一直是國內外經濟學家關注的熱點問題,眾多學者從不同角度進行了有益的探索與研究,并涌現了大量的文獻成果。文章主要對國內外知識產權保護水平及影響FDI區位選擇相關研究進行綜述,以期待對我國知識產權保護戰略的理論和實踐有所啟迪。
一、FDI區位選擇因素的戰略研究
1、國外相關研究
發展中國家憑借什么因素吸引大量的FDI,許多學者通過各種方法進行證實,有關文獻也比較多。國外研究主要有:Hennart和Park(1994)對日本跨國公司的研究表明,在20世紀80年代,日本跨國公司對市場規模大的美國產品市場特別感興趣;Broadman和Sun(1997)運用1992年資料分析了GNP、勞動力成本、基礎設施、識字率和沿海位置對外資在中國各個省市自治區分布的影響,發現除勞動力成本外,其他因素在統計上顯著;Wan與Swain(1995)采用普通最小二乘估計方法,認為市場規模大小、工資水平對FDI有顯著影響;Dees(1998)認為外資來源國本身的研發水平越高,外商直接投資的意愿會越強;Globerma和Shapiro(2002)認為國家的制度環境對FDI流入有影響,國家對治理基礎的投資不僅吸引資本,而且可以創造條件和環境,促使國內跨國公司成長并進而對外投。
2、影響我國FDI區位選擇的相關研究
在對影響我國FDI區位選擇的研究中,張立、龔玉池(2002)發現改革開放后,流入中國的國際直接投資持續穩定地增長,但在各省的分布極不平衡,并對造成這一現象的原因進行了實證分析,發現每個省的GDP總量、人均GDP、累積國際直接投資、運輸密度和其流入的國際直接投資正相關,并具有統計上的顯著性,而高工資和國際直接投資的流入呈負相關;劉榮添(2005)選取1986―2003年全國各省份的歷史統計數據,建立面板數據模型,得出FDI集聚效應、勞動力成木、政策優勢等因素是影響各時期、各地區FDI的主要因素;張偉和汪小勤(2009)通過實證分析發現除了地理、經濟發展水平、勞動力成本等因素構成的“硬環境”影響各地區外商投資外,由市場化程度、地方政策及法律法規、以及人力資本狀況等因素構成的“軟環境”的影響和作用日益顯著;吉亞輝、王凡(2012),采用2001―2010年全國各省市的平均數據,運用空間計量經濟學的方法研究得出,人力資本、基礎設施水平、市場規模、對外開放程度以及外資集聚度與FDI之間具有正向的相關關系。勞動力成本對FDI的流入呈現負相關關系。
二、知識產權保護水平的測度相關研究
通過問卷調查的方式對知識產權保護水平進行測量,如Mansfield(1995)對經理和專利律師等從業者意見的調查為基礎進行評分,調查了共180位美國、日本和的國的經理人員和專業律師,主要對14個技術較為先進的發展中國家的知識產權保護水平對敏感技術轉移方式的影響;Sherwood(1997)根據他自己對18個發展中國家狀況的評價,也使用以判斷為基礎的編制方法得出每個國家的知識產權保護水平得分,該得分都是在每個國家調查獲得的。
知識產權保護水平從立法方面考慮的,如Rapp和Rozek(1990)綜合一系列專利權特征變量指標,把知識產權保護水平劃分為5個不同的等級,并分別用0到5之間的整數來定量地表示;Ginarte and Park(1997)對上述指標進行修正,從五個方面衡量知識產權保護狀況:專利覆蓋范圍、是否是國際知識產權相關協議的成員國、權利喪失的保護、有關執法的措施、專利保護期限,5個類別得分的累加和即為量化的知識產權保護水平,加權算出110個國家1950―1995年的知識產權保護指數,該指數也成為當時國際上通用的知識產權保護指數;Walter G. Park(2008)從專利申請量、人均專利申請量、專利授權量、人均專利授權量等指標出發,利用Ginarte and Park指數的計算方法將該指數更新至2005年,并將測度國擴充為122個。
由于各國法律完善程度不同,不同國家立法與司法程度相差很遠,所以只用立法方面測度知識產權保護水平不夠全面,一些學者就在立法的基礎上加入了知識產權保護的執法力度指標共同測度知識產權保護水平。國內學者韓玉雄、李懷祖(2005)從社會法制化程度、法律體系的完備程度、經濟發展水平、國際社會的監督與制衡機會四個方面度量我國的知識產權保護執法情況,運用執法力度乘以Ginarte and Park的IPP指數得到了我國1984―2002年的知識產權保護指數;許春明、單曉光(2008)則將執法度量指標擴充為司法保護、行政保護、發展水平、公眾意識和國際環境五個方面測度我國知識產權保護水平。
三、知識產權保護水平與FDI流量之間關系的國內外研究現狀
早期出現了三個計量模型(Ferrantino,1993;Mansfield,1993;Maskus and Konan,1994),由于模型條件所限及缺少對知識產權水平進行計量的方法,沒有發現知識產權保護水平(不精確計量)與美國跨國公司的FDI分布之間存在任何關系;Markusen(1995)的研究發現,當一國初始的知識產權水平較低時,加強保護水而會使FDI流入量減少;但是Amy Jocelyn Glass、Kamal Saggi(2002)的理論研究結論卻與此相反,他們建立了一個包括內生的創新、模仿和FDI變量的產品周期模型,利用該模型測定了強的知識產權保護在南方國家如何影響創新、模仿和FDI。結果表明,較強的知識產權保護增加了模仿的困難,導致了資源浪費效應和模仿挫折效應,使大量資源都浪費在模仿上,而留下很少的資源用于生產,從而擠出了FDI;MaCalman(2004)通過對好萊塢在40個國家影視市場的相關數據分析表明,東道國中等水平的知識產權保護最有利于技術許可,而較高和較低水平的保護則會促成更多的FDI;Yang(2008)運用WIPO組織中的30個國家1995―1998年的國外專利申請數據,引入創新函數,以Walter G Park指數作為申請國和受申請國的知識產權保護水平度量指標,采用Possion計數模型進行估計,結果表明知識產權保護程度的提高必然會帶來更多的FDI,即知識產權保護能影響國外在本國的專利申請行為,進而影響FDI流入。
國內學者,楊全發、韓櫻(2006)建立了一個動態博弈模型,得出結論是對于東道國政府而言,提供適度且有效率的知識產權保護政策,不僅可以增加FDI流入量,而且可以引進較為先進的技術,從而通過降低成本和提高產量,實現東道國社會福利最大化;陳國宏(2008)引入自主創新能力變量(用國內專利申請量代替),并用韓玉雄、李懷祖采用的加入執法力度的知識產權保護指數作為知識產權保護指標,采用1991―2006年中國的時間序列數據分析知識產權保護、FDI、自主創新能力三者之間的關系,發現知識產權保護和自主創新均能促進FDI,但知識產權保護促進自主創新、FDI促進自主創新的鏈條缺失。柒江藝、陽立高、馮濤(2008)運用協整方法分析我國知識產權保護水平與外商直接投資總量之間的長期關系,并通過建立一個多元對數線性回歸模型,研究我國知識產權保護對不同行業外商直接投資的影響,得出我國知識產權保護水平的變化,不但能夠引起外商直接投資流量的變化,而且能夠引起外商直接投資組成的變化。許春明(2009)對我國1987―2004年的FDI時間序列相關數據進行計量分析,驗證了知識產權保護與FDI之間的正相關關系,但是,與市場規模和工資水平相比,知識產權保護的影響程度相對較小,表明我國今年來吸引FDI的更主要因素是不斷擴大的市場規模和相對較低的工資水平;湯易兵、丁衛明(2011)通過對浙江省1987―2004年的FDI時間序列相關數據進行計量檢驗,驗證了知識產權保護強度與FDI之間的顯著正相關關系,知識產權保護對浙江省近20年吸引FDI起到了重要的促進作用,而且與市場規模和工資水平相比,知識產權保護強度的影響程度相對較大。
四、結論
上述研究表明,知識產權保護水平與各國FDI之間存在著密切的關系,尤其在知識產權保護規則國際化的環境下,各國知識產權保護水平也成為影響FDI區位選擇的重要因素之一。因此,在當前形勢下,我國知識產權保護水平對我國吸收FDI的影響如何,尤其是在我國區域經濟發展不平衡的前提下,各地知識產權保護水平與外商直接投資都有一定差異的情況下,我國各地區知識產權保護水平對各地吸收FDI有什么樣的影響是有待解決的問題。
【參考文獻】
[1] Broadman,H.G.and X.Sun,The Distribution of Foreign Direct Investment in China,The world Econorny,1997(20).
[2] Mansfield E.Intelectual Property Protection,Direct Investment,Technology Transfer[J].International Finance Corporation Discussion Paper,1995(25).
知識產權的行政保護制度主要包括政府知識產權保護制度、政策、知識產權保護的行政執行力度和知識產權保護對外貿易談判三部分,三者相輔相成,互為依托,以知識產權保護制度為基礎,以行政執行為延伸,以對外貿易談判為方法利用行政行為保護知識產權,進而減少中美之間因為知識產權問題引發的貿易糾紛,促進國際貿易健康有序發展。
完善知識產權保護主要包括完善知識產權保護機構、完善知識產權保護程序和完善知識產權保護政策三方面。中國現有專利局、商標局、海關、工商管理局等機構,配合司法部門一同行使知識產權保護職權。眾多的行政機構大大降低了處理知識產權問題的效率,應當精簡或合并部分有關知識產權保護的職能部門,建立知識產權保護局,統一辦理知識產權保護相關事宜,提高行政效率,與國際掛鉤;同時學習借鑒國外先進經驗,完善知識產權保護審批的相關程序,使有關程序體系化、合理化、完善化;進而出臺一系列包括專利獎勵、知識產權國有化等項目的知識產權保護政策,提高民間對知識產權保護的重視程度,樹立全民知識產權保護意識,推進企業知識產權保護的有效實施。
在中美有關知識產權問題的糾紛中,美國一直職責中國政府在知識產權方面執法力度不夠。在進一步完善政府機構構成和相關政策的同時,應當加強對政府工作人員的業務素質培訓,加強其對知識產權保護程序的操控能力,提高其對知識產權保護的認識,樹立正確的知識產權保護意識。
貿易談判作為國際貿易爭端中最常用的外交手段,可以有效規避貿易糾紛擴大化,減少國際貿易損失,同時達到加強中美之間交流與合作的目的。國際貿易過程中,加強中國與美國關于知識產權保護的相關交流,使爭端以貿易談判的形式解決,減少中美之間因為貿易糾紛引發的貿易戰,促進國際貿易平穩快速發展。
二、完善法律體系
國際通行最有效的知識產權保護手段就是通過完善法律制度,進而對知識產權進行有效控制。在國際貿易過程中,美國完善的司法制度對知識產權進行有效保護,使中國在國際貿易談判中時常處于劣勢。法律保護主要是通過建立健全知識產權保護相關法律,以及培養知識產權保護方面的法律人才兩種方式,改善中國知識產權保護現狀。
中國知識產權方面的法律法規仍然處于草創階段,雖然有較為完善的知識產權保護法律體系,但是相關的輔法律法規仍然有所缺失,相關法律在之間存在相互抵觸現象,缺乏有關限制知識產權濫用的法律條款,無法完全對接現行的國際法。
自2008年起,中國已經開始著手對現有知識產權保護法律進行完善和修改,對相關法條進行了可行性處理,使現有的知識產權保護法律法規科學化、合理化。在此基礎上盡快出臺知識產權反壟斷和限制知識產權濫用相關法律條款,進而打破美國在知識產權領域的壟斷地位。面對國際貿易中有關知識產權保護糾紛問題,還應該積極加入與知識產權保護有關的國際公約和國際組織,借鑒其先進經驗配合中國現實國情,進一步對知識產權有關法律法規進行配套完善,提高其實際操作性,從而達到保護知識產權,減少貿易糾紛的目的。
中國缺少能夠靈活運用現行的國際貿易爭端解決機制,以及熟悉知識產權保護法方面的相關人才,面對眾多由于知識產權問題產生的貿易爭端,不能及時有效的處理,無法維護中方合法權益。對此應當改革高校現有的教育方式,加強對專業人才的培養,尤其是法律、國際貿易、知識產權等關系到知識產權保護和貿易糾紛處理的專業,鼓勵學生在完成本科學業后,跨專業進行相關內容的在深造,提高人才的綜合素質和應對國際市場糾紛的能力。
三、通過外交手段
一、引言
在科學技術蓬勃發展的21世紀,技術進步已成為世界各國經濟的核心競爭力。而技術水平的提高主要源于本國的技術創新(R&D活動)以及利用各種技術擴散途徑對外來知識進行學習、吸收與模仿。在發達經濟體利益需求的主導下,世界知識產權組織(WIPO)推動和掌管的國際知識產權公約和協定在不斷增加,世界對知識產權的保護程度在日益增強。知識產權保護問題擴展到更加廣泛的領域:國際貿易、投資、技術轉移乃至國際政治。但是,發展中國家的知識產權保護問題歷來飽受詬病。中國也因此卷入大量有關知識產權保護的貿易糾紛之中。在中國經濟快速增長的同時,來自國際社會施加的知識產權保護壓力促使中國知識產權保護已從外在被動接受向自我主動參與的行為轉變。那么我國自主知識產權保護強度的提高,到底對我國的技術進步產生了怎樣的影響?
Ginarte和Park(1997)認為,影響專利保護水平的根本因素是一國研發活動水平、市場環境和國際一體化。這些都是與一國的經濟發展水平相關的,初始時更高水平的保護未必是更好的。Lee和Mansfield(1996)的一項對美國跨國公司所做的調查表明,大部分美國跨國公司不愿意向那些知識產權保護情況較差的東道國投資或者進行技術轉移。Vishwasrao(1994)的研究認為,當知識產權保護水平影響技術轉移模式的時候,則隨著知識產權保護保護水平的提高,所轉移技術的質量也不斷的提高。Taylor(1994)也認為,當外國創新者和當地創新者競爭時,東道國加強知識產權保護可以增加外國的技術轉移的質量。Rockett(1990)發現如果當地競爭者主要是通過技術許可進行模仿的,那么跨國公司將降低技術許可的高技術含量,這不利于國際知識的轉移。Eskander、Debasri和Ashraf(2007)從國家特征差異的角度研究了專利保護對FDI引致創新效應的影響,他們檢驗了專利保護和技術轉移是否有利于東道國的研發活動。Chen.Y和Puttitanun(2005)運用發展中國家的數據實證表明,知識產權保護對技術革新率的影響并不是線性的。因此,知識產權保護對技術革新的影響可能與一個國家的技術水平相關。
易先中和張亞斌(2006)利用中間產品種類擴張的內生增長模型分析了后發國知識產權保護制度安排在鼓勵自主創新和對國外技術模仿兩難中的權衡,認為中國應當根據相對技術水平和模仿能力確定適度的知識產權保護力度。由于知識產權保護與技術進步之間的關系并非簡單的線性關系,將知識產權保護強度直接帶入模型并不合適,于是本文采用實際知識產權保護強度與FDI、R&D的交互項來分析實際知識產權保護強度與技術進步之間的長期關系。
二、GP修正指數的測定
Ginarte和Park(1997)將專利保護水平指標劃分為5個類別:保護的覆蓋范圍、是否為國際條約的成員、保護的損失、執法機制和保護期限。每個類別又包含若干個子指標。這樣,再通過簡單加權平均的方法加總得到了120個國家的專利保護水平。韓玉雄和李懷祖(2005)基于GP方法的專利保護水平指標,考慮了中國具體的執法力度,修正了GP方法,測算出1985-2009年中國知識產權保護的執法因子正的保護水平,本文采用韓玉雄和李懷祖的方法(下簡稱HL方法)來測定中國1985-2009年的修正保護水平。
出于量化體現中國知識產權保護水平的考慮,HL方法在GP方法基礎上引入了一個“執法力度”因子,以修正衡量中國的知識產權保護水平,包括四個方面:社會法制化程度、法律體系的完備程度、經濟發展水平和國際社會的監督與制衡機制。表1為作者通過HL方法測算的1985-2009中國的自主知識產權保護程度的數據。
三、中國1985-2009全要素生產率的估算
筆者利用Cobb-Douglas生產函數計算我國1985-2009年的全要素生產率,其函數形式如下:Yt=AtKαtLβt,其中,Yt、At、Kt、Lt分別為t時期的國內生產總值,全要素生產率(TFP),資本投入和勞動投入;α、β為勞動和資本的產出彈性;在規模收益不變的條件下有α+β=1。對α、β通常有兩種估算方法:一種是收入份額法,即假定在完全競爭市場的情況下資本和勞動的產出彈性等于他們各自的收入份額;另一種是回歸法,即通過回歸的方式估計出資本和勞動的產出彈性。本文根據我國的實際情況,采用回歸法對α和β進行測算。令β=1-α,兩邊同時取對數,則公式變形為:
ln(Yt/Lt)=lnAt+αln(Kt/Lt)①
其中,勞動投入(L):各年從業人員數;資本存量(K):本文直接采用單豪杰(2008)計算出的數據,運用永續盤存法計算2007-2009年的資本存量Kt=It/Pt+Kt-1(1-δ),其中δ為資本折舊率,假定10.96%,Pt為價格投資指數(1952年為1),It為每年的名義固定資本投資額,Kt-1為上一年度的資本存量。為消除物價影響,文中以1985年為基年(1985=100),把各年數據進行調整。用Eviews5.0對(1)進行回歸分析,計算得α=0.422,β=0.578。把α、β分別代入{1}式得到中國1985-2008年各年的全要素生產率。上述本文以上數據來自《中國統計年鑒》。
四、模型的建立
本文構造以下模型,來衡量自主知識保護產權強度的提高對技術進步的影響:
lnTFP=C+?鄣1GlnFDIt+?鄣2GlnRDt+?鄣3
lnFDIt+?鄣4lnRDt+ξt②
其中,TFP代表技術進步,FDI代表每年實際利用的外商投資額,用于衡量外商直接投資帶來的技術溢出,R&D為國內研發投入,用于衡量自主技術創新,GlnFDI、GlnRD為實際知識產權保護強度與lnFDI,lnRD的交互項,用于刻畫知識保護與二者相互作用對技術進步的影響,ξt為誤差項。基于對變量的單位根檢驗和E-G兩步法協整檢驗,筆者對②進行試估算。根據Hendry的一般到特殊的建模方法,剔除了最不顯著的變量GlnRD,似然比檢驗也表明剔除GlnRD有利于模型的優化,因此,筆者將模型修正為:
lnTFP=C+?鄣1GlnFDIt+?鄣2lnRDt+
?鄣3lnFDIt+ξt③
為了避免回歸模型中可能出現的異方差問題,在對模型進行回歸時,采用對各變量的對數進行回歸。同時,為了檢驗數據的平穩性及避免模型出現“偽回歸”,對所選的變量進行平穩性檢驗,以確定其平穩性及單整階數。對變量lnTFP、lnFDI、GlnFDI、lnRD及其一階差分變量進行ADF平穩性檢驗,檢驗結果如表2所示:
五、實證檢驗
從檢驗結果來看,所檢驗的四個變量LNTFP,GLNFDI,LNFDI和LNRD一階差分變量都是平穩序列,本文采用EG兩步法進行協整檢驗,以驗證變量之間是否存在長期的關系:
lnTFPt=C+χ1lnTFPt-1+χ2GlnFDIt+χ3GlnFDIt-1+χ4lnFDIt+χ5lnFDIt-1+χ6lnRDt+χ7lnRDt-1+μt④
由此,我們可求出變量之間的長期關系如下:
lnTFP=C+β1GlnFDI+β2lnFDI+β3lnRD⑤
其中β1=χ2+χ3/1-χ1,β2=χ4+χ5/1-χ1,β3=χ6+χ7/1-χ1
以相關數據對④進行回歸,所得結果如表3所示。
從模型的回歸結果來看,模型的可決系數達到了0.996785,調整可決系數達到了0.995379,表明模型的擬合程度較好,DW值為1.723860,說明模型不存在自相關。
由此我們可以計算出解釋變量LNTFP、GLNFDI、LNFDI、LNRD之間的長期關系:lnTFP=-2.2843+0.03024GlnFDI+0.41093lnFDI+0.0906lnRD⑥
由⑥式可求出殘差如下:
μ^t=lnTFP-0.03204GlnFDI-0.41093lnFDI-0.0906lnRD +2.2843⑦
對殘差μ^t進行協整檢驗,如果所得μ^t的具有平穩性,則說明模型所包含的變量具有協整關系,如果所得的殘差不具有有平穩性,則可得出模型具有偽回歸現象。對殘差μ^t進行ADF平穩性檢驗,結果表4所示。
從結果來看,殘差μ^t序列平穩。因此,可以認定此模型包含的四個變量具有協整關系。
回歸模型⑥式表明,由于外商直接投資與實際知識產權的保護強度的交互項代表外商投資的技術溢出,其對技術進步的影響為正,而代表自主技術創新的國內R&D與實際知識產權的保護強度的交互項對技術進步的影響并不明顯,這表明中國現階段的技術進步主要還是以吸收國外的技術溢出為主。同時,由于知識產權保護強度與FDI的交互項為正,說明中國知識產權保護強度的提高,有利于獲得外商的直接投資及其帶來的技術外溢。這與Fink和Maskus(2005)證實的,較強的知識產權保護是許多國家經濟增長的主要引擎,有利于于發展中國家獲取外國技術、吸引FDI的結論相同。
六、主要結論及建議
通過以上的實證分析,可以得出以下結論:我國適當地加強知識產權的保護將有助于吸收外商直接投資,并且也有助于跨國公司進行更多的技術轉移。目前中國技術進步仍以吸收國外技術溢出為主,自主創新對技術進步的影響不顯著,當前中國較弱的知識產權保護制度促進了中國以模仿為主的技術進步。筆者認為我國應該建立強度適度的知識產權保護制度,我們可以靈活運用WTO知識產權協定等國際協議的“例外”條款,根據各產業的技術水平采用不同的知識產權保護戰略,在提高我國整體知識產權保護程度的同時,對技術能力較弱的產業采用較寬松的知識產權保護,幫助企業提高對外國技術的模仿創新能力,增強對引進技術的消化吸收以及在此基礎上的二次創新能力。
參考文獻:
關鍵詞:知識產權 保護強度測定 經濟增長
知識產權保護強度測定
知識產權保護強度測定方法主要有三種方式:一是問卷調查法;二是立法評分法;三是綜合評分法。其中,立法評分法簡單方便且應用較為廣泛,但它對于執法力度的衡量并不顯著,不能較好地反映一國法律的執行情況。此后,Ginarte&Park (1997)將專利保護水平指標劃分為5個類別,較好地測量出專利保護程度,此方法已得到國際上廣泛的認同。然而,對于司法制度比較健全的西方國家,采用立法指標測量的保護強度與實際保護強度不會出現顯著差異,但對于司法體系正在完善的轉型期國家差異較大。韓玉雄、李懷祖(2005)引入中國執法力度指標,修正了GP指數,其修正公式為:知識產權保護強度=GP指數×執法力度,這種法的缺陷在于測算執法力度時,把經濟發展水平與司法保護水平、公眾意識水平、行政保護水平的各自得分進行簡單的加權平均,弱化了經濟發展水平對有效知識產權制度形成的促進作用。發展中的經濟體需要與之相適應的產權制度,這取決于其經濟發展水平,因此經濟發展水平應該作為單獨的一個指標來衡量知識產權制度的保護強度。
(一)中國知識產權GP指數
GP方法測定我國知識產權立法強度:分別從保護覆蓋范圍、國際條約成員、保護的損失條款、執法機制和專利保護期限共5個指標(每個指標又包括n個二級指標)來考察1994-2008年中國知識產權立法強度水平,滿足條件的得分為1除以該指標對應的二級指標數n;不滿足條件的,得分為0。總分范圍從0到5分且多不為整數,分數越高表示某國專利保護程度越高。
保護范圍:要測量7方面的專利性:藥品化學品、食品、動植物品種、醫療器械、微生物、實用新型。滿足一項得1/7分。
國際條約成員資格:三個主要條約指的是《1883年巴黎公約》、《1970年專利合作條約》、《1961年植物新品種保護國際條約》。加入一個條約的國家得分為1/3。
保護的喪失:是指排除因三種情況導致的保護喪失:實施要求、強制許可、專利無效宣告。一個國家排除所有三項記分為1分。
執行機制:該指標有關的條件是:訴前禁令、幫助侵權、舉證責任倒置。具備所有條件的國家記為1分。
保護期限:專利權的保護期限直接關系到專利權人能從該項創新中獲得的回報。保護期在20年以上的得1分;低于20年的,則取規定年數除以20的比值。
表1給出基于GP方法測算的中國知識產權名義保護水平,總的來看,中國在1994年第一次修改《專利法》的GP指數為3.19,到2001年第二次修改專利法時為3.86,這表明在知識產權國際化背景下,中國的知識產權水平不斷提高。但同時也揭示了GP指數的缺點:在一個國家立法未作修改的情況下,其知識產權保護強度就顯示為無任何變化,這顯然與實際不符。有學者認為,這主要是源于我國立法和執法保障之間的差距,因此,在衡量知識產權制度在中國的實際實施效果時,考慮中國實際的執法水平及其他相關因素是十分重要的。
(二)中國知識產權GP指數修正
為了修正GP方法,本文選取了影響知識產權保護強度的三個重因素:法制水平、執法水平、經濟水平。
中國法治水平的測算。知識產權法制水平主要由一個國家的內外部環境因素決定的,影響知識產權執法強度的因素主要包括四個方面,即:司法保護水平、行政保護水平、社會公眾意識以及國際監督制衡。司法保護水平及其度量。律師占總人口的比例達到或超過萬分之五時,“律師比例”的分值為1,當律師占總人口的比例小于萬分之五時,“律師比例”的分值等于實際的比例除以萬分之五。行政保護與管理水平的度量。當立法時間達到或超過100年時,“立法時間”的分值為1,當立法時間小于100年時,“立法時間”的分值等于實際立法時間除以100。
社會公眾意識及其度量。當“成人識字率”達到或超過95%時,“成人識字率”分值為1,當“成人識字率”小于95%時,“成人識字率”分值為實際的比例除以95%。國際監督制衡及其度量。知識產權保護不僅是一個國內問題,更是一個國際問題。我國從1986年復關談判開始至入世第八年的2008年,“WTO成員”指標從0均勻地變化到1,以此來衡量國際監督水平。設定以上五個指標對法制水平的權重是相等的。從《中國統計年鑒》、《中國法律年鑒》中選取相關數據,1994-2008年中國知識產權保護的法制水平結算結果如表1所示。
中國執法水平的測算
考察一個國家的執法水平比較理想的方式是研究有關法院事務的活動、效率以反映執法機構官員對于知識產權類案件所持的態度。基于這一想法,本文將選取以下指標來衡量知識產權的執法水平:執法效率、專利侵權保護程度、執法機構保護程度。
可以用全國法院知識產權一審案件結案率代表我國的執法效率,保護專利人專利權在多大程度上不被侵占是衡量專利執法水平的重要指標,全國法院民事專利侵權收案數占全部專利類案件收案數的比例,用來衡量專利侵權保護程度。專利侵權類收案數占全部專利類案件收案數的比重有所下降,但大體維持在70%-87%水平上,從較高的專利侵權結案率顯示出我國法院對于專利人權利受侵犯實施的保護程度較強。執法機構對于知識產權類案件的態度很大程度上影響到實際的保護水平。本文以法院民事知識產權類案件查處案件數除以其兩倍均值來表示我國執法機構的知識產權保護程度。表1給出1994-2008年中國執法機構保護程度的情況:基本上是穩步增長,這體現出中國執法機構正在不斷完善,執法機構對于加強知識產權保護的積極態度。
經濟發展水平指標
知識產權保護意識和需求與一國的經濟發展水平密切相關。鑒于GDP(國內生產總值)指標在一定程度上高估了我國實際的財富水平,本文在下面的修正方法中采用人均GNI(國民收入總值)這一指標來反映中國的經濟發展水平。中國是一個發展中國家,本文以歷年世界銀行對于中低收入類別規定的上限為基準來反映中國的經濟發展水平:若當年中國人均GNI達到中低收入標準的上限,則分值為1;否則,用實際數字除以相應低收入的上線基準。表1給出了此項的得分結果,1994-2008年中國人均GNI一直在持續增長,但與世界銀行中低收入上限的基準仍有一定的差距。
中國知識產權保護強度修正方法
在測定中國知識產權保護強度時,應該考慮三個因素對知識產權保護強度的差異性。生產力決定生產關系,經濟基礎決定上層建筑,因此立法強度與執法力度一樣重要,經濟發展水平相對于兩者更加重要。利用層次分析法得到通過一致性檢驗的權重分別是:法治水平的權重為0.143,執法水平權重為0.143,經濟水平權重為0.714,進而得出修正公式:
根據上面公式計算的中國1994-2008的知識產權保護強度列于表1。
從表1中可以看出,修正后的GP指數比原來的低,原GP指數過于高估。修正后的保護強度是基于原來的GP指數基礎上由經濟水平、法治水平和執法水平共同決定的,克服了GP隨立法水平階段性變化的缺陷,因而筆者相信實際保護強度能夠更好地反映中國的知識產權保護水平。
知識產權制度對經濟增長作用的計量模型分析
考慮到中國知識產權制度與經濟增長的非線性關系,本文采用AK模型進行定量分析,通過在自變量中加入反映知識產權保護強度(IP)的指標,假定規模報酬不變的計量模型如下
Yt=AtKtαLtβItγ
其中,Yt代表第t期總產出;Kt代表第t期資本存量;Lt為第t期勞動投入量;It為第t期知識產權保護強度指標。A為常數項,α、β、γ分別為L、K和I的產出彈性。對上式兩邊取自然對數,由此,獲得線性計量模型InYt=InAt+αInKt+βInLt+γInIt從《中國統計年鑒2009》選取我國1994年-2008年期間GDP(Y/億美元)、全社會固定資產投入(K/億美元)、全社會從業人員數據(L/十萬人)以及以上計算獲得的知識產權保護強度指數數據(I)。按照上述計量模型,對原始數據的自然對數值進行線性回歸: InY=-4.58+0.69InK+1.12InL+0.21InIt-2
結果顯示,InK和InIP的回歸系數均在5%水平上顯著(統計值分別為2.49和5.77),InL的回歸系數在10%水平上顯著;回歸系數分別為0.69、1.12、0.21。而且,值為184.16,說明總體回歸方程是顯著的;調整后R2為0.97,模型擬合度很高。
模型表明,知識產權的彈性系數為0.21,即,知識產權保護強度的1%的增強將會導致經濟增長0.21%。按照世界銀行數據計算,我國1994年~2008年期間GDP的平均增長率為9.93%,知識產權保護制度貢獻率為42%,資本貢獻率為33%,勞動力貢獻率為25.6%。一種提供適當個人激勵的產權制度是促進經濟增長的決定性因素,并通過影響技術、勞動力、資本數量促進經濟增長。
進一步分析,知識產權制度通過影響資本數量進而影響經濟增長。例如改革開放的政策保護外國資本權益從而促使中國吸收外國資本的增加,保護民營企業促使民間資本投資的增加等等。對于資本的效率,同等數量的資本,在排他性的產權中可能產生很大的作用,而在非排他性的產權中則會效率很低。例如,在20世紀80年代鄉鎮企業大發展時期,國有企業資本雄厚,技術水平高,但效益卻不如鄉鎮企業,原因在于鄉鎮企業產權比國有企業清晰。
知識產權制度的完善與否還直接影響到勞動力發揮的程度,這是人力資本特殊的產權性質所決定的,如果激勵不夠,他可以將自己的知識和能力封閉起來,不發揮其應有作用。例如,在農村實行之前,農民只有“偷懶”的權利,制度極大束縛了經濟發展;改革之后,農民生產積極性和農業投資猛然增加,農業生產技術也得到極大改善。
結論
本文改進了知識產權保護強度的測算方法,在此基礎上,用計量模型計算出我國知識產權制度對經濟增長的貢獻率,研究發現:第一,用GP方法來測算我國知識產權的保護強度,其結果偏高,與中國的實際保護情況不符;第二,測算我國知識產權保護強度的時候不僅要考慮執法因素,還要考慮經濟因素以及這些因素之間的重要程度。第三,強化知識產權保護能夠促進經濟增長,特別是在發展中國家能引發更高增長。
參考文獻:
中圖分類號:F841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9-2374(2011)27-0004-04
在經濟全球化和貿論我國企業海外知識產權保護機制潘燦君
摘要:海外知識產權保護機制的缺失影響了我國企業在國際貿易市場中的競爭力。我國應吸取發達國家海外知識產權保護機制的先進經驗,在分析我國海外知識產權保護現狀基礎上,提出了我國建立和完善優勢產品企業和傳統優勢產業企業的進攻型戰略的知識產權保護機制,切實加強我國規模企業和集群產業的防御性知識產權戰略,并完善我國政府在海外知識產權糾紛的保護機制和援助機制。
關鍵詞:海外知識產權;保護機制;進攻型知識產權戰略;防御性知識產權戰略;援助機制
中圖分類號:F841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9-2374(2011)27-0004-04
在經濟全球化和貿易自由化的進程中,關稅壁壘作用在國際貿易中逐漸減弱,知識產權因其專有性而備受市場主體的追捧,知識產權壁壘和技術性貿易壁壘已經成為了國際貿易競爭的重要手段。在我國產業結構調整的不斷深入和我國對外貿易的快速發展的背景下,我國優勢制造業產品技術附加值的不斷提升,我國戰略性新興產業快速崛起,我國不斷提升的傳統優勢產業也正得到國際貿易市場的廣泛認同。因此,我國企業在全球化經營中屢屢發生海外知識產權糾紛案件,且呈現出快速上升趨勢。
知識經濟時代,知識產權的擁有量已經成為衡量一個國家綜合國力的標志之一,知識產權已經成為世界各國培育國家核心競爭力的基礎,知識產權也是企業提高企業競爭力并維持其發展壯大所必需的無形資產。我國國內的知識產權法律制度逐步完善,知識產權保護機制也逐漸完善和加強。但是,我國企業的海外知識產權糾紛的保護機制還是處于起步階段,尚未建立起相對系統的、有效的機制,導致我國企業在海外知識產權糾紛中屢屢受挫,嚴重影響了我國企業進軍國際市場、參與國際競爭的進程,也嚴重影響我國企業的可持續發展以及在國外的穩定發展與壯大。因此,探討我國企業境外知識產權保護機制是一個十分緊迫的課題。
一、發達國家海外知識產權保護機制
在殘酷的市場競爭環境下,企業所擁有核心技術的知識產權是其核心競爭力,直接關系到企業生存和穩定發展壯大。在經濟全球化和貿易自由化的背景下,企業所擁有的知識產權在海外得到有效的保障,可以保證企業在國外的市場競爭優勢,建立起穩定而強大的海外市場。因此,世界大多數國家都比較重視本國知識產權保護,采取多種方式方法使其在海外市場也能得到保護。發達國家市場經濟體系比較成熟,其企業境外知識產權保護經驗已經非常豐富,借鑒和學習西方發達國家經驗,有利于促進我國境外知識產權保護機制完善。
(一)政府、行業協會通過各種途徑全方位地維護本國企業在海外的知識產權
發達國家通過國際組織的多邊談判機制,通過了《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伯爾尼公約》等國際條約,更是通過世界貿易組織大大提高了各成員國的知識產權保護水準,世界貿易組織中《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定》規定了國民待遇原則、最惠國待遇原則和最低保護標準原則,要求各成員國對外國知識產權進行有效的保護,以便減少國際問的貿易摩擦,促進國際貿易的發展。此外,發達國家還以各種方式支持本國企業在境外的知識產權保護,以美國知識產權保護機制最為典型。美國企業在境外遭遇知識產權糾紛時,美國政府就會千方百計地利用各種雙邊、多邊談判機制,全力維護美國企業知識產權權益。如美國《綜合貿易競爭法》中“特殊301條款”,制定這個條款的目的是為本國企業境外知識產權提供保護。“特殊301條款”內容中有兩個標準:“未能充分而有效地保護知識產權的外國”和“拒絕了依賴于知識產權的美國人公平而平等的市場準入機會”,美國依據這兩個標準對沒有有效保護其企業境外知識產權的國家進行貿易制裁。美國制定的這一條款對其企業境外知識產權保護起到了重要的作用。此外,當企業在境外遇到一時難以解決的知識產權糾紛時,美國駐當地機構過外交途徑向當地國政府進行交涉。美國專利商標局也會在對外貿易密切、知識產權糾紛頻發的國家和地區駐外使館派遣知識產權專員,專門負責與當地國政府、企業等進行知識產權有關事務的協調,為駐外企業提供知識產權維權援助。美國政府為幫助美國企業在海外保護知識產權,采取了一系列的援助措施:集中公布美國保護知識產權政府資源信息;美國專利商標局專門設置了免費熱線,專利商標局的專家通過熱線幫助權利人制定處理海外知識產權問題的策略。
韓國政府為了保護本國企業在海外的知識產權維權,韓國專利廳設立了“海外知識產權保護中心”負責協調本國企業的海外知識產權維權,設立大韓貿易投資振興公社非盈利機構,制定《關于為了保護海外產業財產權提供審判與訴訟費用補貼的規定》,以支持本國的中小企業海外知識產權保護。另外,民間團體韓國貿易協會成立了出口商品仿制品綜合應對中心,主要從事為企業提供法律咨詢活動、研究知識產權海外維權的策略、舉辦培訓和宣傳活動、與國外有關團體建立合作機制等。民間團體“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保護協會也在保護本國企業商標權方面協助海關工作,并不遺余力地維護會員在海外的知識產權。因此,韓國已經建立起了政府、民間團體和駐外機構共同參與的海外知識產權維權的援助機制。
(二)構建完善的知識產權戰略體系
隨著知識經濟發展和國際貿易日益多元化,傳統的單獨依靠企業自身或國家法律來保護知識產權的方式已經跟不上經濟全球化和貿易自由化發展的步伐,無法為本國企業在海外的知識產權進行全方位、前瞻性、有效的保護。因此,單一的依靠企業和國家保護知識產權的方式需要改變,在這種情況下,知識產權戰略體系就應運而生。建立知識產權戰略體系已經成為世界各國的通行做法。知識產權戰略是戰略主體為實現自身總體目標、取得競爭優勢、謀求最佳績效,通過規劃、執行和評估一系列戰略措施以推進與己相關的知識產權工作,發揮知識產權管理、創造、保護和運用中的正效應,遏制其負面效應的總體性、根本性和規律性的策略和手段。
世界各國為了應對日益加劇的競爭,大都通過實施知識產權戰略進行提升本國企業的競爭力。為了加強企業在海外知識產權的保護機制,即通過建立國家知識產權戰略體系,來保障本國企業海外知識產權的應用與保 國貿易委員會“337調查”,根據商務部公布的有關數據顯示,我國每個月都面臨美國貿易委員會的337調查,且呈現出逐漸增多的趨勢,如2002年7月美國LEVITON制造有限公司對溫州地區生產“接地故障斷路器”企業提起了“337調查”;2003年5月美國勁量公司和EVERDAY電池公司對包括浙江中銀、豹王和三特公司在內的生產堿性無汞電池企業提起了“337調查”。政府有關部門和行業協會要充分引起重視,積極發揮對被訴企業的支持和協調作用,建立和完善海外知識產權糾紛援助機制,如及時掌握信息,共商對策;為中小企業設立應對訴訟的互助基金;構建專門的法律服務平臺,等等。
因此,開展知識產權維權援助工作,為市場主體提供保護與運用知識產權方面的公共服務,幫助其更好的解決經濟活動中遇到的知識產權問題,是政府有關部門轉變管理觀念、適應發展形勢需要、履行公共服務職能、切實解決實際問題的需要。知識產權維權機制應貫穿于整個企業知識產權產生和使用、保護的整個過程,為援助對象在知識產權創造、管理、保護和運用等方面提供幫助的各種活動。因此,海外知識產權援助既有“事后援助”,也有“事前援助”,援助機制貫穿于創意階段、研發階段、產品化和市場化階段等創新活動全過程,且針對不同種類的知識產權糾紛形式,海外知識產權糾紛援助重點和內容不一。如針對專利技術,建立和完善專利預警機制,將對某一集群產業的專利進行跟蹤,對于可能引起海外糾紛的產品,盡早向其生產企業發出警示。自由化的進程中,關稅壁壘作用在國際貿易中逐漸減弱,知識產權因其專有性而備受市場主體的追捧,知識產權壁壘和技術性貿易壁壘已經成為了國際貿易競爭的重要手段。在我國產業結構調整的不斷深入和我國對外貿易的快速發展的背景下,我國優勢制造業產品技術附加值的不斷提升,我國戰略性新興產業快速崛起,我國不斷提升的傳統優勢產業也正得到國際貿易市場的廣泛認同。因此,我國企業在全球化經營中屢屢發生海外知識產權糾紛案件,且呈現出快速上升趨勢。
知識經濟時代,知識產權的擁有量已經成為衡量一個國家綜合國力的標志之一,知識產權已經成為世界各國培育國家核心競爭力的基礎,知識產權也是企業提高企業競爭力并維持其發展壯大所必需的無形資產。我國國內的知識產權法律制度逐步完善,知識產權保護機制也逐漸完善和加強。但是,我國企業的海外知識產權糾紛的保護機制還是處于起步階段,尚未建立起相對系統的、有效的機制,導致我國企業在海外知識產權糾紛中屢屢受挫,嚴重影響了我國企業進軍國際市場、參與國際競爭的進程,也嚴重影響我國企業的可持續發展以及在國外的穩定發展與壯大。因此,探討我國企業境外知識產權保護機制是一個十分緊迫的課題。
一、發達國家海外知識產權保護機制
在殘酷的市場競爭環境下,企業所擁有核心技術的知識產權是其核心競爭力,直接關系到企業生存和穩定發展壯大。在經濟全球化和貿易自由化的背景下,企業所擁有的知識產權在海外得到有效的保障,可以保證企業在國外的市場競爭優勢,建立起穩定而強大的海外市場。因此,世界大多數國家都比較重視本國知識產權保護,采取多種方式方法使其在海外市場也能得到保護。發達國家市場經濟體系比較成熟,其企業境外知識產權保護經驗已經非常豐富,借鑒和學習西方發達國家經驗,有利于促進我國境外知識產權保護機制完善。
(一)政府、行業協會通過各種途徑全方位地維護本國企業在海外的知識產權
發達國家通過國際組織的多邊談判機制,通過了《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伯爾尼公約》等國際條約,更是通過世界貿易組織大大提高了各成員國的知識產權保護水準,世界貿易組織中《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定》規定了國民待遇原則、最惠國待遇原則和最低保護標準原則,要求各成員國對外國知識產權進行有效的保護,以便減少國際問的貿易摩擦,促進國際貿易的發展。此外,發達國家還以各種方式支持本國企業在境外的知識產權保護,以美國知識產權保護機制最為典型。美國企業在境外遭遇知識產權糾紛時,美國政府就會千方百計地利用各種雙邊、多邊談判機制,全力維護美國企業知識產權權益。如美國《綜合貿易競爭法》中“特殊301條款”,制定這個條款的目的是為本國企業境外知識產權提供保護。“特殊301條款”內容中有兩個標準:“未能充分而有效地保護知識產權的外國”和“拒絕了依賴于知識產權的美國人公平而平等的市場準入機會”,美國依據這兩個標準對沒有有效保護其企業境外知識產權的國家進行貿易制裁。美國制定的這一條款對其企業境外知識產權保護起到了重要的作用。此外,當企業在境外遇到一時難以解決的知識產權糾紛時,美國駐當地機構過外交途徑向當地國政府進行交涉。美國專利商標局也會在對外貿易密切、知識產權糾紛頻發的國家和地區駐外使館派遣知識產權專員,專門負責與當地國政府、企業等進行知識產權有關事務的協調,為駐外企業提供知識產權維權援助。美國政府為幫助美國企業在海外保護知識產權,采取了一系列的援助措施:集中公布美國保護知識產權政府資源信息;美國專利商標局專門設置了免費熱線,專利商標局的專家通過熱線幫助權利人制定處理海外知識產權問題的策略。
韓國政府為了保護本國企業在海外的知識產權維權,韓國專利廳設立了“海外知識產權保護中心”負責協調本國企業的海外知識產權維權,設立大韓貿易投資振興公社非盈利機構,制定《關于為了保護海外產業財產權提供審判與訴訟費用補貼的規定》,以支持本國的中小企業海外知識產權保護。另外,民間團體韓國貿易協會成立了出口商品仿制品綜合應對中心,主要從事為企業提供法律咨詢活動、研究知識產權海外維權的策略、舉辦培訓和宣傳活動、與國外有關團體建立合作機制等。民間團體“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保護協會也在保護本國企業商標權方面協助海關工作,并不遺余力地維護會員在海外的知識產權。因此,韓國已經建立起了政府、民間團體和駐外機構共同參與的海外知識產權維權的援助機制。
知識產權保護是激勵創新的一種有效手段,但是目前的實際情況是,發展中國家之間的經濟實力和創新能力存在較大差異,即使處于同一個國家,不同行業中的國內企業也存在較大的差異,只研究發展中國家不具有創新能力的情況是不夠的,例如我國部分企業已經擁有了較強的創新能力,因此本文將主要針對這種情況進行深入分析。
一、模型的建立
本文的模型建立在過程創新的基礎上,假設某一個行業由兩個企業組成,運用一個線性的古諾雙寡頭模型,該市場需求的反需求函數為:P=A-Q,其中P為市場價格;A為市場規模;Q為兩個企業的總產量,即Q=q1+q2,其中q1為企業1的產量,q2為企業2的產量。假設兩個企業都能進行技術創新。
則企業1的生產成本是:C1(q1,Δ1,Δ2)=(ω-Δ1-βΔ2)q1(1)
Δ1+βΔ2≤ω
企業2的生產成本是:C2(q2,Δ2,Δ1)=(ω-Δ2-βΔ1)q2(2)
Δ2+βΔ1≤ω
其中Δ1代表企業1進行技術創新所導致的自身單位生產成本的降低量;Δ2代表企業2進行技術創新所導致的自身單位生產成本的降低量;ω為企業進行技術創新以前的單位成本。β是每個企業的技術創新使其他企業無償獲益的程度,反映該經濟中知識產權保護的程度,由政府的知識產權政策決定,其取值為0≤β≤1。當β=0時代表知識產權保護程度最高,即進行完全保護,當β=1時代表知識產權保護程度最低,即不進行任何保護。假定進行技術創新所導致的自身生產成本的降低量與創新研發投入的關系為:
其中x1為企業1為取得Δ1的成本的降低量所進行的創新研發投入;R1代表企業1的研發效率;x2為企業2為取得Δ2的成本的降低量所進行的創新研發投入;R2代表企業2的研發效率。運用古諾寡頭動態博弈均衡分析的方法,當政府的知識產權保護程度既定時,企業的決策發生在以下兩個階段:在知識產權保護程度既定的基礎上,每個企業確定創新的投入水平;企業選擇產量。
二、均衡分析
當兩個企業都具有創新研發能力,并且由創新產生的成本優勢不足以形成壟斷市場時,企業1和企業2的產品將同時在市場上被銷售,形成雙寡頭市場。
1.第二階段博弈的均衡分析。企業1的利潤為:
(3)
企業2的利潤為:
(4)
則企業1所選擇的最優產量為: (5)
企業2所選擇的最優產量為:(6)
2.第一階段博弈的均衡分析。在博弈的第一階段上,每個企業確定本企業的創新投入水平,企業1和企業2的創新研發投入的優化問題分別為:
為使分析簡化,這里假設企業1和企業2的創新研發效率相同,即R1=R2=R,R代表企業的研發效率,那么企業1和企業2最大化各自的利潤,可得各企業的最優創新投入水平為:
(11)
則各企業的利潤分別為:
為了保證企業不進行過度的研發投入,即進行創新研發投入以后利潤仍然為非負,應該滿足9-(2-β)2R≥0,也就是說:(1)當R<時,π1**=π2**>0,對稱雙寡頭市場結構,且兩個企業的利潤都大于0。(2)當R=時,π1**=π2**=0,對稱雙寡頭市場結構,且兩個企業的利潤都等于0。(3)當R>時,π1**=π2**<0,對稱雙寡頭市場結構,且兩個企業的利潤都小于0,此時創新研發投資過度,在理論上是不經濟的,但是在現實中對于部分實力雄厚的企業可能會承受負利潤,從而將其他企業驅逐出該產品市場。
消費者剩余為:
(14)
社會福利W為企業利潤和消費者剩余之和,因此社會福利為:
(15)
二、知識產權保護的經濟效應分析
以下將討論雙寡頭創新市場結構中,在兩個企業的創新研發效率相同的情況下,知識產權保護的經濟效應。
1.知識產權保護與企業創新研發投入。下面將詳細討論知識產權保護程度的變化對各企業創新研發投入的影響。
(16)
為使問題簡化我們只討論R<4的情況,由于9-(2-β)(1+β)R>0(由于0≤β≤1),因此可作以下分析:由于A>ω,0≤β≤1,4>R>0,因此和的符號只取決于(2-β)2R-9的符號,為了保證雙方的利潤都為非負,因此有:當時,即加強知識產權保護會增加企業的創新投入,而放松知識產權保護會減少企業的創新投入。當時,此時加強或放松知識產權保護不會影響企業的創新投入。
2.知識產權保護與企業研發成果
企業1的單位創新成果為: (17)
企業2的單位創新成果為: (18)
單位創新成果是指由于企業創新成果(既包括企業自身的創新成果,也包括對競爭對手的模仿成果),所帶來的單位生產成本的降低量。
則: (19)
說明放松知識產權保護盡管引起了自身研發投入的下降,但是同時來自于競爭對手的技術溢出的增加,從而導致單位研發成果的總的增加。而加強知識產權保護盡管引起了自身研發投入的上升,但是同時來自于競爭對手的技術溢出的減少,從而導致單位研發成果的總的減少。
3.知識產權保護與企業利潤
(20)
則有:當時,當時,當時,。
可以得出:當原有的知識產權保護程度較低時,即由此導致的技術溢出較大時,對于創新研發效率較高的行業,加強知識產權保護會使企業的利潤增加;放松知識產權保護會使企業的利潤減少。而當原有的知識產權保護程度較低時,對于創新研發效率較低的行業,加強知識產權保護會使企業的利潤減少;放松知識產權保護會使企業的利潤增加。當原有的知識產權保護程度較高時,加強知識產權保護會使企業的利潤減少;放松知識產權保護會使企業的利潤增加。
4.知識產權保護與消費者剩余和社會福利
(21)
由此可見:當時,即當原有知識產權保護程度較高時,放松知識產權保護會使消費者剩余增加;而加強知識產權保護會使使消費者剩余減少。當時,知識產權保護的變化對消費者剩余沒有影響。當時,;即當原有知識產權保護程度較低時,放松知識產權保護會使消費者剩余減少;而加強知識產權保護會使消費者剩余增加。由于當知識產權保護程度較高時,放松知識產權保護會使企業的產量增加,從而導致產品價格的降低,使消費者受益,即消費者剩余增加;而加強知識產權保護會使企業的產量減少,從而導致產品價格的上升,使消費者受損,即消費者剩余減少。當知識產權保護程度較低時,放松知識產權保護會使企業的產量減少,從而導致產品價格的上升,使消費者受損,即消費者剩余減少;而加強知識產權保護會使企業的產量增加,從而導致產品價格的下降,使消費者受益,即消費者剩余增加。
下面我們進一步討論知識產權保護程度的變化對社會福利的影響。
(22)
所以:當時
當時:當時,當時,當時,。
可以得出:當β過大時,即知識產權保護程度過低時,加強知識產權保護會使社會福利水平提高;當β較低時,即知識產權保護程度過高時,放松知識產權保護會使社會福利水平提高。
當知識產權保護程度為內生時,即該經濟的政府自主選擇知識產權的程度使社會福利達到最大化,此時應滿足因此對于研發效率相同的雙寡頭市場的情況下,根據不同的行業創新研發效率應選擇不同的知識產權保護程度,總的來說,知識產權保護程度不宜過緊,但也不宜過松,應處于較為寬松的區域,即,并且隨著創新研發效率的提高,知識產權保護程度也應相應提高。
三、結論及啟示
通過理論模型的分析可以得出,對于雙寡頭創新市場結構:
1.企業的創新研發投入總是隨著知識產權保護的加強而增加,隨著知識產權保護的放松而減少。
2.盡管知識產權保護程度的變化對于企業的創新成果(包括企業自身的創新成果和對競爭對手的模仿成果)有正負兩方面的效應,但是當放松知識產權保護時,其正效應大于負效應,即放松知識產權保護時,企業的單位創新成果會增加;反之,企業的單位創新成果會減少。
3.當原有的知識產權保護程度較低時,對于創新研發效率較高的行業,加強知識產權保護會使企業的利潤增加;放松知識產權保護會使企業的利潤減少;對于創新研發效率較低的行業,加強知識產權保護會使企業的利潤減少;放松知識產權保護會使企業的利潤增加。當原有的知識產權保護程度較高時,加強知識產權保護會使企業的利潤減少;放松知識產權保護會使企業的利潤增加。
4.當原有知識產權保護程度較高時,放松知識產權保護會使消費者剩余增加;而加強知識產權保護會使使消費者剩余減少。
5.應根據不同的行業創新研發效率應選擇不同的知識產權保護程度,總的來說,知識產權保護程度不宜過緊,但也不宜過松,應處于較為寬松的區域,即,并且隨著創新研發效率的提高,知識產權保護程度也應相應提高。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