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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大遺址是人類文化遺產的重要組成部分,大遺址的保護越來越受到包括中國在內的世界各國的重視。目前世界范圍內,對大遺址的保護已經由原來只對遺址本體的保護,擴展到了對遺址本體和遺址周邊區域的綜合保護;從對遺址的消極保護,改變為通過遺址展示、利用等方式實施的積極保護;立法保護的層次不斷提高。但我國國內遺址保護卻存在保護水平低下,立法不完備,觀念落后等問題。
一、大遺址與大遺址區的界定
基于遺址保護理念的轉變,各國趨向于將遺址與包含遺址在內的遺址區域區別看待,并試圖整體保護發展。所謂遺址是指人類活動的遺跡,屬于考古學概念。按照《國際古遺址理事會章程》的規定,“遺址”一詞應包括一切地貌的風景和地區,人工制品或自然與人工的合制品,包括在考古、歷史、美學、人類學或人種學方面具有價值的歷史公園與園林。遺址實際上是從歷史、審美、人種學或人類學角度看,具有突出的普遍價值的人類工程或自然與人聯合工程以及考古地址等地方,該地方具有特殊價值,是人類與自然的共同產物,是人類文化傳承的一種方式,具有不可再生性和不可移動性。所謂大遺址,是指那些占地面積較大,具有較高歷史價值的文物遺址。大遺址的概念內涵應具備規模性、人類文明或地區文化現象的代表和重要歷史時期或重大歷史事件的標志等三個基本特點。大遺址的界定僅僅指遺址本體,而不包含遺址周邊區域在內。
遺址區是一個新名詞,目前尚未有明確概念或界定。遺址區名稱首次正式出現是在2007年11月西安市關于唐大明宮國家遺址公園的規劃方案中。該規劃方案將大明宮遺址區分為三個層次:以即將建設的大明宮國家遺址公園為核心區,屬于遺址本體部分;以周邊改造區域為第二層次,包括建設控制地帶在內;以北二環以外集中安置區為最外層,屬于建設開發區域。也就是說西安市關于大明宮遺址區的規劃實際上不僅包含了傳統意義上的遺址本體,還包括了遺址建設控制地帶和一定范圍的周邊發展環境,這突破了我國以往對遺址保護的基本思路,將其擴展到周邊區域和城市環境構建中,也給我國立法提出了新的挑戰。從我國現有的立法文件中,很難找到直接將遺址周邊區域納入到遺址保護規劃的的范例,目前也只有極少數地方立法在一定程度上略有提及,如杭州市人大常委會《杭州市良渚遺址保護管理條例》規定,將良渚遺址保護總體規劃應當納入杭州市城市總體規劃;對良渚遺址環境風貌應當進行整體保護等。
比較而言,國外立法中關于保護區劃定、保護機構設置、建設控制地帶的范圍及遺址區保護和發展問題、周邊環境與遺址本體風貌相適應等方面都有國內立法可借鑒之處。
二、關于大遺址區保護發展的國內外立法比較
通過劃定大遺址區實施遺址保護,很多國家都逐步走上了遺址保護與周邊區域保護發展同步的道路。
(一)通過劃定遺址區域的方式保護遺址本體
《保護考古遺產的歐洲公約》第二條規定:“為保證對埋藏有考古物的堆積層和遺址的保護,每一締約國承允采取可能的措施:1.劃定并保護具有考古意義的遺址和地域”。《關于保護景觀和遺址的風貌與特性的建議》規定:保護不應只限于自然景觀與遺址,而應擴展到那些全部或部分由人工形成的景觀與遺址。因此,應制定特別規定確保對那些通常受威脅最大、特別是因建筑施工和土地買賣而受到威脅的某些城市中的景觀和遺址進行保護。《考古遺產保護與管理》第二條規定:……土地利用必須加以控制并合理開發,以便把對考古遺產的破壞減小到最低限度。考古遺產的保護政策應該構成有關土地利用、開發和計劃以及文化環境和教育政策的整體組成部分。……考古保護區的劃定亦構成此種政策的一部分。
馬耳他《開發規劃法》規定了各種類型的保護區,其中可以包括被登錄的歷史建筑和遺跡。設立保護區的原則是保護和改善城市空間及單體遺跡、建筑、遺址或景觀風貌特色。
埃及《文物保護法(83版)》明確規定,凡屬國家所有及本法實施前作出的決定、命令,或根據主管文化事務的部長的建議,經總理批準視為文物古跡區域的土地,根據本法均屬文物古跡區。該地區內的任何一塊土地,如經文物局核實,其內沒有文物古跡或被劃在經批準的文物古跡整修線區外,根據主管文化事務的部長的建議,經總理批準,可劃為非文物古跡區或非文物公益區。
可見,上述立法均認為,可以通過劃定遺址保護區域的方式來對遺址本體進行保護,同時在該區域內圍繞遺址本體保護開展一系列開發或發展措施,將其作為遺址保護發展的組成部分。2005年10月《關于歷史建筑、古遺址和歷史地區周邊環境的保護西安宣言》,更是肯定性的提到,“周邊環境”被認為是體現真實性的一部分并需要通過建立緩沖區加以保護,這為國際古跡遺址理事會、聯合國教科文組織以及其他合作伙伴進行國際和跨學科合作提供了機會,同時也為確定遺址保護區域提供了理論基礎和法律條件。
(二)保護發展機構的設置
在保護機構的設置方面,目前國外立法主要有三類形式,即國家機關、國家成立的專門委員會及NGO(非政府組織)。其中,國家機關作為遺址等文化遺產保護機構的情況比較常見;其次就是成立專門的委員會,這種機構可能隸屬于一個或多個國家部門,具有相應的管理權限;單獨由非政府組織成立的保護機構在國外實踐中尚不存在,目前只有國際古跡遺址理事會通過的《考古遺址保護與管理》中提及,政府可在某些情況下,將遺址保護和管理工作委托給當地人民或非政府組織。
首先,以國家機關作為文化遺產保護部門的立法例包括但不限于:
日本《文化財產保護法》明確,文部大臣有權決定文化遺產的保護和使用,遺址等考古遺產直接歸屬于文化廳長官直接管理。埃及《文物保護法(83版)》明確,埃及文物局系負責管理各博物館、文物倉庫、古遺址和歷史文物地區(包括偶然發現的文物考古區)的一切與文物考古有關的事務的專門機構。1975年頒布的《建筑文化遺產保護法》規定,希臘的文化部負責文化遺產的保護,公共工程部負責大型工程、城市規劃與建設。
其次,成立專門的委員會對文化遺產進行保護的立法例有(包括但不限于):
智利1970年1月27日第17288號法律規定,國家紀念物是指地產、廢墟、建筑物及其他具有歷史、藝術特征的物品……。國家應妥善保管這些物品。這些紀念物的保護和保養應根據本法的規定通過國家紀念物委員會進行。
西班牙歷史遺產法規定,歷史遺產委員會應促進有關西班牙歷史遺產的具體計劃和信息的交流和交換。國家歷史遺產委員會由省長任命的各自治區的代表組成,國家有關行政當局的首長亦是該委員會的成員,同時亦是該委員會的主席。主要負責歷史遺產的保護工作。
實際上,由單一的政府部門對遺址文物進行管理,可以避免政出多門、相互扯皮,但對于需要由其他部門配合的工作,卻比較難以協調。采用專門委員會管理,委員會內部可能由多個部門派人組成,在一定程度上解決了部門之間的協調配合,但相互扯皮的現象卻不可避免。民間機構或非政府組織在遺產保護方面具有天生缺陷,權威性不夠,因而不宜作為持久性的保護機構。另外,就保護機構發展區域經濟文化事業的功能而言,各國立法及國際公約雖都有不同程度的提及,但均未將其作為保護機構的核心職能。目前我國由文物行政主管部門主要負責遺址文物保護工作。
(三)建設控制地帶劃定范圍及遺址區保護和發展相協調問題
1、建設控制地帶的范圍
所謂建設控制地帶,就是為保護文物安全和環境風貌,在文物保護單位和歷史文化保護區的周圍,劃定的必須進行建設控制的一般保護區。隨著文物保護理念的更新,世界范圍內通過政府規劃手段劃定一定區域實施建設控制,保護發展遺址等周邊環境與遺址本體保護相適應已成為各國的不二選擇。
《考古遺產保護與管理》第二條明確規定,采用遺址整體保護政策,劃定一定范圍作為考古保護區,在考古區內,各國政府應當保證區域內的環境風貌與遺址本體相適應,而不得毀壞、損壞和改變。
埃及(文物保護法1983)規定,在遺址和文物古跡區內頒發進行建筑的許可證,禁止在該區域取土、沙等行為。對與該地區比鄰的非居住區內3公里或由文物局劃定的距離范圍內的區域前款適用,以保護這些文物地區的環境。
1992年馬耳他開發規劃法也規定,不允許任何會對這些遺跡或遺址的自然環境產生負面影響的開發。在其周圍設有至少100米的外圍緩沖區,該區不允許任何開發項目,該地區屬于最優先保護區域。除此之外的區域內從事建設應取得當局的許可。
我國文物保護法規定,根據保護文物的實際需要,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可以在文物保護單位的周圍劃出一定的建設控制地帶,并予以公布。在文物保護單位的建設控制地帶內進行建設工程,不得破壞文物保護單位的歷史風貌;工程設計方案應當根據文物保護單位的級別,經相應的文物行政部門同意后,報城鄉建設規劃部門批準。
可見,劃定建設控制地帶一般是基于保護遺址周邊環境風貌的需要,但從各國立法來看:第一,建設控制地帶的劃定一般都列入政府規劃中,滿足規劃權限要求;第二,建設控制地帶的劃定并沒有固定統一的標準,具體應根據遺址保護的實際需要來確定;第三,建設控制地帶的劃定并不意味著在該區域內不得從事任何建設,而是應經過政府相關部門或法定機構的許可且該建設不破壞遺址周邊環境風貌。這一點,我國北京市人民政府于1987年頒布的《北京市文物保護單位保護范圍及建設控制地帶管理規定》第五條和第六條中均有較為明確的規定,只不過該規定并未涉及建設控制地帶以外保護發展的問題。
2、遺址區保護和發展問題
遺址區的保護和發展主要是對遺址本體的保護和對遺址本體及除本體之外的遺址區內其他區域的利用乃至發展問題。但這種保護與發展利用在一定程度上存在沖突和矛盾。遺址本體屬于應受法律保護的文物范疇,雖然各國文物保護立法一般都對遺址文物的保護做出明確規定,但隨著保護觀念的逐步發展,如何更好在保護基礎上合理利用遺址文物,各國立法均做了一定程度探索。目前,不外乎就是通過展覽展示、收集相關信息資料、進行考古研究等活動,進行有限的利用。例如,我國文物保護法規定可以通過舉辦展覽、科學研究等活動發揮文物的作用;還有《關于保護景觀和遺址的風貌與特性的建議》中規定,各國可以通過建立和維護自然保護區與國家公園的方式對遺址采取保護措施,這為遺址保護提供了一種新的思路。
至于遺址區內除遺址本體及建設控制地帶以外的其他區域的發展問題,各國立法規定不一。澳大利亞《ICOMOS文化遺產(巴拉)》規定,在澳大利亞亞瑟港遺址保護過程中就明確亞瑟港的保護和開發項目是一個區域性開發項目,內容包括對塔斯曼半島歷史資源的保護和開發。除對亞瑟港遺址本體進行保護之外,該保護和開發項目還涉及到其他一些重要工程,包括一定范圍內的建設。在進行遺址展示的過程中,還要在歷史、地理及其他的社會環境和背景下認識遺址。在其他國家立法乃至國際公約中,對遺址區保護與發展作出原則性規定的較為普遍。
雖然我國文物保護法規定了保護單位在保護范圍和建設控制地帶內進行工程施工等活動的法律規范,但對于如何發展遺址區內其他區域,我國文物保護法并未提及。
可見,對于在遺址區內對遺址本體進行保護與對區域本身進行發展這一問題,各國很少采用消極保護文物的態度而忽視區域發展,基本的共識是在以保護為核心的理念下,適當進行利用乃至發展,以促進遺址文物更好地發揮其經濟社會文化功能。但各國對于應當在多大的范圍或程度上發展遺址區,發展的程序和實際手段等方面存在不同認識。
(四)周邊環境與遺址本體風貌相適應問題
從目前來看,周邊環境與遺址本體風貌相適應問題是國外立法的必備內容,如埃及(文物保護法1983)規定,經文物局同意,有關方面可獲得許可,在居住區內的與古跡區毗鄰的地方進行建筑。但應當符合規定的條件,保證建筑物的高度,照顧該區域的基本特色和特征。《保護歷史城鎮與城區》規定,當需要修建新建筑物或對現有建筑物改建時,應該尊重現有的空間布局,特別是在規模和地段大小方面。與周圍環境和諧的現代因素的引入不應受到打擊,因為,這些特征能為這一地區增添光彩。還有《關于保護景觀和遺址的風貌與特性的建議》規定,在保護景觀和遺址的風貌與特征時,也應考慮到因某些工作和現代生活的某些活動而引起的噪音所造成的危害。
雖然我國文物保護法也規定,“在文物保護單位的建設控制地帶內進行建設工程,不得破壞文物保護單位的歷史風貌……不得建設污染文物保護單位及其環境的設施,不得進行可能影響文物保護單位安全及其環境的活動。對已有的污染文物保護單位及其環境的設施,應當限期治理。”但這些規定的局限性主要表現在環境風貌一致性的范圍比較狹窄,僅限于文物保護單位及其建設控制地帶內而不包括整個的周邊環境風貌。
另外,對于遺址等文物保護經費的來源,從各國立法乃至國際公約的規定來看,一般通過政府撥款、鼓勵捐贈、提供低息無息貸款及接受國際援助等方式獲得。當然我國法律對此也有規定,《文物保護法》就規定通過國家財政撥款、文物保護單位事業性收入和通過捐贈等方式設立文物保護社會基金等方式來籌集保護經費。2005年國家財政部、文物局共同頒布的《大遺址保護專項經費管理辦法》,則更為具體的規定了政府財政專項經費的使用管理,但該規定對專項經費的使用范圍僅限于中央政府主導的大遺址保護示范工程,中央政府引導的大遺址保護工程及大遺址保護管理體系建設三個方面。
三、對我國大明宮遺址保護發展的啟示
針對國內大遺址保護的實踐,通過對比各國立法乃至國際公約的規定,就大明宮遺址保護實際情況,可在以下幾個方面加以借鑒和學習。
(一)更新保護觀念,實施整體保護發展戰略,即對遺址本體保護與對遺址本體以外周邊區域的保護發展相一致。具體來說,就是通過劃定一定的遺址保護區域或者設立一定的遺址保護特區,在該區域內按照文物保護法的規定實施遺址本體保護的同時,通過合理利用遺址文物資源及保護并發展遺址周邊區域的方式,使遺址和遺址周邊環境乃至歷史區域在社會變遷、經濟發展及舊城改造中,達到協調一致,減小城市化進程對文化遺產真實性、整體性和多樣性的破壞,從而更好的保護遺址資源。
(二)在上述理念的指引下,在大明宮遺址區域內,可以建立遺址公園,也可以設立單獨的具有管理職能的遺址保護特區,組成相應的保護、管理機構,賦予該機構單獨的管理職權,執行相應職能。與此同時,處理好以下幾個問題:
1、通過規劃手段確定大明宮遺址的建設控制地帶范圍,建設控制地帶實施開發建設、保護發展的具體措施范圍及程度;正確處理遺址區的保護和發展問題,即管理機構的職能方面要將保護與發展并重,以保護為核心,將發展作為保護遺址文物的積極手段,采用合理的利用、開發等措施達到發展中更好保護的目的。
2、正確處理遺址保護發展與舊城改造、城鎮居民房屋拆遷安置的關系,遺址文物保護工程是一項系統工程,但保護不是最終目的,保護是為更好的發展和滿足人民群眾生活所采取的措施。對于大明宮遺址區保護發展工程而言,遺址區被拆遷人的福祉是遺址保護工程是否完滿的重要衡量標準。
大遺址是人類文化遺產的重要組成部分,大遺址的保護越來越受到包括中國在內的世界各國的重視。目前世界范圍內,對大遺址的保護已經由原來只對遺址本體的保護,擴展到了對遺址本體和遺址周邊區域的綜合保護;從對遺址的消極保護,改變為通過遺址展示、利用等方式實施的積極保護;立法保護的層次不斷提高。但我國國內遺址保護卻存在保護水平低下,立法不完備,觀念落后等問題。
一、大遺址與大遺址區的界定
基于遺址保護理念的轉變,各國趨向于將遺址與包含遺址在內的遺址區域區別看待,并試圖整體保護發展。所謂遺址是指人類活動的遺跡,屬于考古學概念。按照《國際古遺址理事會章程》的規定,“遺址”一詞應包括一切地貌的風景和地區,人工制品或自然與人工的合制品,包括在考古、歷史、美學、人類學或人種學方面具有價值的歷史公園與園林。遺址實際上是從歷史、審美、人種學或人類學角度看,具有突出的普遍價值的人類工程或自然與人聯合工程以及考古地址等地方,該地方具有特殊價值,是人類與自然的共同產物,是人類文化傳承的一種方式,具有不可再生性和不可移動性。所謂大遺址,是指那些占地面積較大,具有較高歷史價值的文物遺址。大遺址的概念內涵應具備規模性、人類文明或地區文化現象的代表和重要歷史時期或重大歷史事件的標志等三個基本特點。大遺址的界定僅僅指遺址本體,而不包含遺址周邊區域在內。
遺址區是一個新名詞,目前尚未有明確概念或界定。遺址區名稱首次正式出現是在2007年11月西安市關于唐大明宮國家遺址公園的規劃方案中。該規劃方案將大明宮遺址區分為三個層次:以即將建設的大明宮國家遺址公園為核心區,屬于遺址本體部分;以周邊改造區域為第二層次,包括建設控制地帶在內;以北二環以外集中安置區為最外層,屬于建設開發區域。也就是說西安市關于大明宮遺址區的規劃實際上不僅包含了傳統意義上的遺址本體,還包括了遺址建設控制地帶和一定范圍的周邊發展環境,這突破了我國以往對遺址保護的基本思路,將其擴展到周邊區域和城市環境構建中,也給我國立法提出了新的挑戰。從我國現有的立法文件中,很難找到直接將遺址周邊區域納入到遺址保護規劃的的范例,目前也只有極少數地方立法在一定程度上略有提及,如杭州市人大常委會《杭州市良渚遺址保護管理條例》規定,將良渚遺址保護總體規劃應當納入杭州市城市總體規劃;對良渚遺址環境風貌應當進行整體保護等。
比較而言,國外立法中關于保護區劃定、保護機構設置、建設控制地帶的范圍及遺址區保護和發展問題、周邊環境與遺址本體風貌相適應等方面都有國內立法可借鑒之處。
二、關于大遺址區保護發展的國內外立法比較
通過劃定大遺址區實施遺址保護,很多國家都逐步走上了遺址保護與周邊區域保護發展同步的道路。
(一)通過劃定遺址區域的方式保護遺址本體
《保護考古遺產的歐洲公約》第二條規定:“為保證對埋藏有考古物的堆積層和遺址的保護,每一締約國承允采取可能的措施:1.劃定并保護具有考古意義的遺址和地域”。《關于保護景觀和遺址的風貌與特性的建議》規定:保護不應只限于自然景觀與遺址,而應擴展到那些全部或部分由人工形成的景觀與遺址。因此,應制定特別規定確保對那些通常受威脅最大、特別是因建筑施工和土地買賣而受到威脅的某些城市中的景觀和遺址進行保護。《考古遺產保護與管理》第二條規定:……土地利用必須加以控制并合理開發,以便把對考古遺產的破壞減小到最低限度。考古遺產的保護政策應該構成有關土地利用、開發和計劃以及文化環境和教育政策的整體組成部分。……考古保護區的劃定亦構成此種政策的一部分。
馬耳他《開發規劃法》規定了各種類型的保護區,其中可以包括被登錄的歷史建筑和遺跡。設立保護區的原則是保護和改善城市空間及單體遺跡、建筑、遺址或景觀風貌特色。
埃及《文物保護法(83版)》明確規定,凡屬國家所有及本法實施前作出的決定、命令,或根據主管文化事務的部長的建議,經總理批準視為文物古跡區域的土地,根據本法均屬文物古跡區。該地區內的任何一塊土地,如經文物局核實,其內沒有文物古跡或被劃在經批準的文物古跡整修線區外,根據主管文化事務的部長的建議,經總理批準,可劃為非文物古跡區或非文物公益區。
可見,上述立法均認為,可以通過劃定遺址保護區域的方式來對遺址本體進行保護,同時在該區域內圍繞遺址本體保護開展一系列開發或發展措施,將其作為遺址保護發展的組成部分。2005年10月《關于歷史建筑、古遺址和歷史地區周邊環境的保護西安宣言》,更是肯定性的提到,“周邊環境”被認為是體現真實性的一部分并需要通過建立緩沖區加以保護,這為國際古跡遺址理事會、聯合國教科文組織以及其他合作伙伴進行國際和跨學科合作提供了機會,同時也為確定遺址保護區域提供了理論基礎和法律條件。
(二)保護發展機構的設置
在保護機構的設置方面,目前國外立法主要有三類形式,即國家機關、國家成立的專門委員會及NGO(非政府組織)。其中,國家機關作為遺址等文化遺產保護機構的情況比較常見;其次就是成立專門的委員會,這種機構可能隸屬于一個或多個國家部門,具有相應的管理權限;單獨由非政府組織成立的保護機構在國外實踐中尚不存在,目前只有國際古跡遺址理事會通過的《考古遺址保護與管理》中提及,政府可在某些情況下,將遺址保護和管理工作委托給當地人民或非政府組織。
首先,以國家機關作為文化遺產保護部門的立法例包括但不限于:
日本《文化財產保護法》明確,文部大臣有權決定文化遺產的保護和使用,遺址等考古遺產直接歸屬于文化廳長官直接管理。埃及《文物保護法(83版)》明確,埃及文物局系負責管理各博物館、文物倉庫、古遺址和歷史文物地區(包括偶然發現的文物考古區)的一切與文物考古有關的事務的專門機構。1975年頒布的《建筑文化遺產保護法》規定,希臘的文化部負責文化遺產的保護,公共工程部負責大型工程、城市規劃與建設。
其次,成立專門的委員會對文化遺產進行保護的立法例有(包括但不限于):
智利1970年1月27日第17288號法律規定,國家紀念物是指地產、廢墟、建筑物及其他具有歷史、藝術特征的物品……。國家應妥善保管這些物品。這些紀念物的保護和保養應根據本法的規定通過國家紀念物委員會進行。
西班牙歷史遺產法規定,歷史遺產委員會應促進有關西班牙歷史遺產的具體計劃和信息的交流和交換。國家歷史遺產委員會由省長任命的各自治區的代表組成,國家有關行政當局的首長亦是該委員會的成員,同時亦是該委員會的主席。主要負責歷史遺產的保護工作。
實際上,由單一的政府部門對遺址文物進行管理,可以避免政出多門、相互扯皮,但對于需要由其他部門配合的工作,卻比較難以協調。采用專門委員會管理,委員會內部可能由多個部門派人組成,在一定程度上解決了部門之間的協調配合,但相互扯皮的現象卻不可避免。民間機構或非政府組織在遺產保護方面具有天生缺陷,權威性不夠,因而不宜作為持久性的保護機構。另外,就保護機構發展區域經濟文化事業的功能而言,各國立法及國際公約雖都有不同程度的提及,但均未將其作為保護機構的核心職能。目前我國由文物行政主管部門主要負責遺址文物保護工作。
(三)建設控制地帶劃定范圍及遺址區保護和發展相協調問題
1、建設控制地帶的范圍
所謂建設控制地帶,就是為保護文物安全和環境風貌,在文物保護單位和歷史文化保護區的周圍,劃定的必須進行建設控制的一般保護區。隨著文物保護理念的更新,世界范圍內通過政府規劃手段劃定一定區域實施建設控制,保護發展遺址等周邊環境與遺址本體保護相適應已成為各國的不二選擇。
《考古遺產保護與管理》第二條明確規定,采用遺址整體保護政策,劃定一定范圍作為考古保護區,在考古區內,各國政府應當保證區域內的環境風貌與遺址本體相適應,而不得毀壞、損壞和改變。
埃及(文物保護法1983)規定,在遺址和文物古跡區內頒發進行建筑的許可證,禁止在該區域取土、沙等行為。對與該地區比鄰的非居住區內3公里或由文物局劃定的距離范圍內的區域前款適用,以保護這些文物地區的環境。
1992年馬耳他開發規劃法也規定,不允許任何會對這些遺跡或遺址的自然環境產生負面影響的開發。在其周圍設有至少100米的緩沖區,該區不允許任何開發項目,該地區屬于最優先保護區域。除此之外的區域內從事建設應取得當局的許可。
我國文物保護法規定,根據保護文物的實際需要,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可以在文物保護單位的周圍劃出一定的建設控制地帶,并予以公布。在文物保護單位的建設控制地帶內進行建設工程,不得破壞文物保護單位的歷史風貌;工程設計方案應當根據文物保護單位的級別,經相應的文物行政部門同意后,報城鄉建設規劃部門批準。
可見,劃定建設控制地帶一般是基于保護遺址周邊環境風貌的需要,但從各國立法來看:第一,建設控制地帶的劃定一般都列入政府規劃中,滿足規劃權限要求;第二,建設控制地帶的劃定并沒有固定統一的標準,具體應根據遺址保護的實際需要來確定;第三,建設控制地帶的劃定并不意味著在該區域內不得從事任何建設,而是應經過政府相關部門或法定機構的許可且該建設不破壞遺址周邊環境風貌。這一點,我國北京市人民政府于1987年頒布的《北京市文物保護單位保護范圍及建設控制地帶管理規定》第五條和第六條中均有較為明確的規定,只不過該規定并未涉及建設控制地帶以外保護發展的問題。
2、遺址區保護和發展問題
遺址區的保護和發展主要是對遺址本體的保護和對遺址本體及除本體之外的遺址區內其他區域的利用乃至發展問題。但這種保護與發展利用在一定程度上存在沖突和矛盾。遺址本體屬于應受法律保護的文物范疇,雖然各國文物保護立法一般都對遺址文物的保護做出明確規定,但隨著保護觀念的逐步發展,如何更好在保護基礎上合理利用遺址文物,各國立法均做了一定程度探索。目前,不外乎就是通過展覽展示、收集相關信息資料、進行考古研究等活動,進行有限的利用。例如,我國文物保護法規定可以通過舉辦展覽、科學研究等活動發揮文物的作用;還有《關于保護景觀和遺址的風貌與特性的建議》中規定,各國可以通過建立和維護自然保護區與國家公園的方式對遺址采取保護措施,這為遺址保護提供了一種新的思路。
至于遺址區內除遺址本體及建設控制地帶以外的其他區域的發展問題,各國立法規定不一。澳大利亞《ICOMOS文化遺產(巴拉)》規定,在澳大利亞亞瑟港遺址保護過程中就明確亞瑟港的保護和開發項目是一個區域性開發項目,內容包括對塔斯曼半島歷史資源的保護和開發。除對亞瑟港遺址本體進行保護之外,該保護和開發項目還涉及到其他一些重要工程,包括一定范圍內的建設。在進行遺址展示的過程中,還要在歷史、地理及其他的社會環境和背景下認識遺址。在其他國家立法乃至國際公約中,對遺址區保護與發展作出原則性規定的較為普遍。
雖然我國文物保護法規定了保護單位在保護范圍和建設控制地帶內進行工程施工等活動的法律規范,但對于如何發展遺址區內其他區域,我國文物保護法并未提及。
可見,對于在遺址區內對遺址本體進行保護與對區域本身進行發展這一問題,各國很少采用消極保護文物的態度而忽視區域發展,基本的共識是在以保護為核心的理念下,適當進行利用乃至發展,以促進遺址文物更好地發揮其經濟社會文化功能。但各國對于應當在多大的范圍或程度上發展遺址區,發展的程序和實際手段等方面存在不同認識。
(四)周邊環境與遺址本體風貌相適應問題
從目前來看,周邊環境與遺址本體風貌相適應問題是國外立法的必備內容,如埃及(文物保護法1983)規定,經文物局同意,有關方面可獲得許可,在居住區內的與古跡區毗鄰的地方進行建筑。但應當符合規定的條件,保證建筑物的高度,照顧該區域的基本特色和特征。《保護歷史城鎮與城區》規定,當需要修建新建筑物或對現有建筑物改建時,應該尊重現有的空間布局,特別是在規模和地段大小方面。與周圍環境和諧的現代因素的引入不應受到打擊,因為,這些特征能為這一地區增添光彩。還有《關于保護景觀和遺址的風貌與特性的建議》規定,在保護景觀和遺址的風貌與特征時,也應考慮到因某些工作和現代生活的某些活動而引起的噪音所造成的危害。
雖然我國文物保護法也規定,“在文物保護單位的建設控制地帶內進行建設工程,不得破壞文物保護單位的歷史風貌……不得建設污染文物保護單位及其環境的設施,不得進行可能影響文物保護單位安全及其環境的活動。對已有的污染文物保護單位及其環境的設施,應當限期治理。”但這些規定的局限性主要表現在環境風貌一致性的范圍比較狹窄,僅限于文物保護單位及其建設控制地帶內而不包括整個的周邊環境風貌。
另外,對于遺址等文物保護經費的來源,從各國立法乃至國際公約的規定來看,一般通過政府撥款、鼓勵捐贈、提供低息無息貸款及接受國際援助等方式獲得。當然我國法律對此也有規定,《文物保護法》就規定通過國家財政撥款、文物保護單位事業性收入和通過捐贈等方式設立文物保護社會基金等方式來籌集保護經費。2005年國家財政部、文物局共同頒布的《大遺址保護專項經費管理辦法》,則更為具體的規定了政府財政專項經費的使用管理,但該規定對專項經費的使用范圍僅限于中央政府主導的大遺址保護示范工程,中央政府引導的大遺址保護工程及大遺址保護管理體系建設三個方面。
三、對我國大明宮遺址保護發展的啟示
針對國內大遺址保護的實踐,通過對比各國立法乃至國際公約的規定,就大明宮遺址保護實際情況,可在以下幾個方面加以借鑒和學習。
(一)更新保護觀念,實施整體保護發展戰略,即對遺址本體保護與對遺址本體以外周邊區域的保護發展相一致。具體來說,就是通過劃定一定的遺址保護區域或者設立一定的遺址保護特區,在該區域內按照文物保護法的規定實施遺址本體保護的同時,通過合理利用遺址文物資源及保護并發展遺址周邊區域的方式,使遺址和遺址周邊環境乃至歷史區域在社會變遷、經濟發展及舊城改造中,達到協調一致,減小城市化進程對文化遺產真實性、整體性和多樣性的破壞,從而更好的保護遺址資源。
(二)在上述理念的指引下,在大明宮遺址區域內,可以建立遺址公園,也可以設立單獨的具有管理職能的遺址保護特區,組成相應的保護、管理機構,賦予該機構單獨的管理職權,執行相應職能。與此同時,處理好以下幾個問題:
1、通過規劃手段確定大明宮遺址的建設控制地帶范圍,建設控制地帶實施開發建設、保護發展的具體措施范圍及程度;正確處理遺址區的保護和發展問題,即管理機構的職能方面要將保護與發展并重,以保護為核心,將發展作為保護遺址文物的積極手段,采用合理的利用、開發等措施達到發展中更好保護的目的。
2、正確處理遺址保護發展與舊城改造、城鎮居民房屋拆遷安置的關系,遺址文物保護工程是一項系統工程,但保護不是最終目的,保護是為更好的發展和滿足人民群眾生活所采取的措施。對于大明宮遺址區保護發展工程而言,遺址區被拆遷人的福祉是遺址保護工程是否完滿的重要衡量標準。
大遺址是人類文化遺產的重要組成部分,大遺址的保護越來越受到包括中國在內的世界各國的重視。目前世界范圍內,對大遺址的保護已經由原來只對遺址本體的保護,擴展到了對遺址本體和遺址周邊區域的綜合保護;從對遺址的消極保護,改變為通過遺址展示、利用等方式實施的積極保護;立法保護的層次不斷提高。但我國國內遺址保護卻存在保護水平低下,立法不完備,觀念落后等問題。
一、大遺址與大遺址區的界定
基于遺址保護理念的轉變,各國趨向于將遺址與包含遺址在內的遺址區域區別看待,并試圖整體保護發展。所謂遺址是指人類活動的遺跡,屬于考古學概念。按照《國際古遺址理事會章程》的規定,“遺址”一詞應包括一切地貌的風景和地區,人工制品或自然與人工的合制品,包括在考古、歷史、美學、人類學或人種學方面具有價值的歷史公園與園林。遺址實際上是從歷史、審美、人種學或人類學角度看,具有突出的普遍價值的人類工程或自然與人聯合工程以及考古地址等地方,該地方具有特殊價值,是人類與自然的共同產物,是人類文化傳承的一種方式,具有不可再生性和不可移動性。所謂大遺址,是指那些占地面積較大,具有較高歷史價值的文物遺址。大遺址的概念內涵應具備規模性、人類文明或地區文化現象的代表和重要歷史時期或重大歷史事件的標志等三個基本特點。大遺址的界定僅僅指遺址本體,而不包含遺址周邊區域在內。
遺址區是一個新名詞,目前尚未有明確概念或界定。遺址區名稱首次正式出現是在2007年11月西安市關于唐大明宮國家遺址公園的規劃方案中。該規劃方案將大明宮遺址區分為三個層次:以即將建設的大明宮國家遺址公園為核心區,屬于遺址本體部分;以周邊改造區域為第二層次,包括建設控制地帶在內;以北二環以外集中安置區為最外層,屬于建設開發區域。也就是說西安市關于大明宮遺址區的規劃實際上不僅包含了傳統意義上的遺址本體,還包括了遺址建設控制地帶和一定范圍的周邊發展環境,這突破了我國以往對遺址保護的基本思路,將其擴展到周邊區域和城市環境構建中,也給我國立法提出了新的挑戰。從我國現有的立法文件中,很難找到直接將遺址周邊區域納入到遺址保護規劃的的范例,目前也只有極少數地方立法在一定程度上略有提及,如杭州市人大常委會《杭州市良渚遺址保護管理條例》規定,將良渚遺址保護總體規劃應當納入杭州市城市總體規劃;對良渚遺址環境風貌應當進行整體保護等。
比較而言,國外立法中關于保護區劃定、保護機構設置、建設控制地帶的范圍及遺址區保護和發展問題、周邊環境與遺址本體風貌相適應等方面都有國內立法可借鑒之處。
二、關于大遺址區保護發展的國內外立法比較
通過劃定大遺址區實施遺址保護,很多國家都逐步走上了遺址保護與周邊區域保護發展同步的道路。
(一)通過劃定遺址區域的方式保護遺址本體
《保護考古遺產的歐洲公約》第二條規定:“為保證對埋藏有考古物的堆積層和遺址的保護,每一締約國承允采取可能的措施:1.劃定并保護具有考古意義的遺址和地域”。《關于保護景觀和遺址的風貌與特性的建議》規定:保護不應只限于自然景觀與遺址,而應擴展到那些全部或部分由人工形成的景觀與遺址。因此,應制定特別規定確保對那些通常受威脅最大、特別是因建筑施工和土地買賣而受到威脅的某些城市中的景觀和遺址進行保護。《考古遺產保護與管理》第二條規定:……土地利用必須加以控制并合理開發,以便把對考古遺產的破壞減小到最低限度。考古遺產的保護政策應該構成有關土地利用、開發和計劃以及文化環境和教育政策的整體組成部分。……考古保護區的劃定亦構成此種政策的一部分。
馬耳他《開發規劃法》規定了各種類型的保護區,其中可以包括被登錄的歷史建筑和遺跡。設立保護區的原則是保護和改善城市空間及單體遺跡、建筑、遺址或景觀風貌特色。
埃及《文物保護法(83版)》明確規定,凡屬國家所有及本法實施前作出的決定、命令,或根據主管文化事務的部長的建議,經總理批準視為文物古跡區域的土地,根據本法均屬文物古跡區。該地區內的任何一塊土地,如經文物局核實,其內沒有文物古跡或被劃在經批準的文物古跡整修線區外,根據主管文化事務的部長的建議,經總理批準,可劃為非文物古跡區或非文物公益區。
可見,上述立法均認為,可以通過劃定遺址保護區域的方式來對遺址本體進行保護,同時在該區域內圍繞遺址本體保護開展一系列開發或發展措施,將其作為遺址保護發展的組成部分。2005年10月《關于歷史建筑、古遺址和歷史地區周邊環境的保護西安宣言》,更是肯定性的提到,“周邊環境”被認為是體現真實性的一部分并需要通過建立緩沖區加以保護,這為國際古跡遺址理事會、聯合國教科文組織以及其他合作伙伴進行國際和跨學科合作提供了機會,同時也為確定遺址保護區域提供了理論基礎和法律條件。
(二)保護發展機構的設置
在保護機構的設置方面,目前國外立法主要有三類形式,即國家機關、國家成立的專門委員會及NGO(非政府組織)。其中,國家機關作為遺址等文化遺產保護機構的情況比較常見;其次就是成立專門的委員會,這種機構可能隸屬于一個或多個國家部門,具有相應的管理權限;單獨由非政府組織成立的保護機構在國外實踐中尚不存在,目前只有國際古跡遺址理事會通過的《考古遺址保護與管理》中提及,政府可在某些情況下,將遺址保護和管理工作委托給當地人民或非政府組織。
首先,以國家機關作為文化遺產保護部門的立法例包括但不限于:
日本《文化財產保護法》明確,文部大臣有權決定文化遺產的保護和使用,遺址等考古遺產直接歸屬于文化廳長官直接管理。埃及《文物保護法(83版)》明確,埃及文物局系負責管理各博物館、文物倉庫、古遺址和歷史文物地區(包括偶然發現的文物考古區)的一切與文物考古有關的事務的專門機構。1975年頒布的《建筑文化遺產保護法》規定,希臘的文化部負責文化遺產的保護,公共工程部負責大型工程、城市規劃與建設。
其次,成立專門的委員會對文化遺產進行保護的立法例有(包括但不限于):
智利1970年1月27日第17288號法律規定,國家紀念物是指地產、廢墟、建筑物及其他具有歷史、藝術特征的物品……。國家應妥善保管這些物品。這些紀念物的保護和保養應根據本法的規定通過國家紀念物委員會進行。
西班牙歷史遺產法規定,歷史遺產委員會應促進有關
西班牙歷史遺產的具體計劃和信息的交流和交換。國家歷史遺產委員會由省長任命的各自治區的代表組成,國家有關行政當局的首長亦是該委員會的成員,同時亦是該委員會的主席。主要負責歷史遺產的保護工作。
實際上,由單一的政府部門對遺址文物進行管理,可以避免政出多門、相互扯皮,但對于需要由其他部門配合的工作,卻比較難以協調。采用專門委員會管理,委員會內部可能由多個部門派人組成,在一定程度上解決了部門之間的協調配合,但相互扯皮的現象卻不可避免。民間機構或非政府組織在遺產保護方面具有天生缺陷,權威性不夠,因而不宜作為持久性的保護機構。另外,就保護機構發展區域經濟文化事業的功能而言,各國立法及國際公約雖都有不同程度的提及,但均未將其作為保護機構的核心職能。目前我國由文物行政主管部門主要負責遺址文物保護工作。
(三)建設控制地帶劃定范圍及遺址區保護和發展相協調問題
1、建設控制地帶的范圍
所謂建設控制地帶,就是為保護文物安全和環境風貌,在文物保護單位和歷史文化保護區的周圍,劃定的必須進行建設控制的一般保護區。隨著文物保護理念的更新,世界范圍內通過政府規劃手段劃定一定區域實施建設控制,保護發展遺址等周邊環境與遺址本體保護相適應已成為各國的不二選擇。
《考古遺產保護與管理》第二條明確規定,采用遺址整體保護政策,劃定一定范圍作為考古保護區,在考古區內,各國政府應當保證區域內的環境風貌與遺址本體相適應,而不得毀壞、損壞和改變。
埃及(文物保護法1983)規定,在遺址和文物古跡區內頒發進行建筑的許可證,禁止在該區域取土、沙等行為。對與該地區比鄰的非居住區內3公里或由文物局劃定的距離范圍內的區域前款適用,以保護這些文物地區的環境。
1992年馬耳他開發規劃法也規定,不允許任何會對這些遺跡或遺址的自然環境產生負面影響的開發。在其周圍設有至少100米的緩沖區,該區不允許任何開發項目,該地區屬于最優先保護區域。除此之外的區域內從事建設應取得當局的許可。
我國文物保護法規定,根據保護文物的實際需要,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可以在文物保護單位的周圍劃出一定的建設控制地帶,并予以公布。在文物保護單位的建設控制地帶內進行建設工程,不得破壞文物保護單位的歷史風貌;工程設計方案應當根據文物保護單位的級別,經相應的文物行政部門同意后,報城鄉建設規劃部門批準。
可見,劃定建設控制地帶一般是基于保護遺址周邊環境風貌的需要,但從各國立法來看:第一,建設控制地帶的劃定一般都列入政府規劃中,滿足規劃權限要求;第二,建設控制地帶的劃定并沒有固定統一的標準,具體應根據遺址保護的實際需要來確定;第三,建設控制地帶的劃定并不意味著在該區域內不得從事任何建設,而是應經過政府相關部門或法定機構的許可且該建設不破壞遺址周邊環境風貌。這一點,我國北京市人民政府于1987年頒布的《北京市文物保護單位保護范圍及建設控制地帶管理規定》第五條和第六條中均有較為明確的規定,只不過該規定并未涉及建設控制地帶以外保護發展的問題。
2、遺址區保護和發展問題
遺址區的保護和發展主要是對遺址本體的保護和對遺址本體及除本體之外的遺址區內其他區域的利用乃至發展問題。但這種保護與發展利用在一定程度上存在沖突和矛盾。遺址本體屬于應受法律保護的文物范疇,雖然各國文物保護立法一般都對遺址文物的保護做出明確規定,但隨著保護觀念的逐步發展,如何更好在保護基礎上合理利用遺址文物,各國立法均做了一定程度探索。目前,不外乎就是通過展覽展示、收集相關信息資料、進行考古研究等活動,進行有限的利用。例如,我國文物保護法規定可以通過舉辦展覽、科學研究等活動發揮文物的作用;還有《關于保護景觀和遺址的風貌與特性的建議》中規定,各國可以通過建立和維護自然保護區與國家公園的方式對遺址采取保護措施,這為遺址保護提供了一種新的思路。
至于遺址區內除遺址本體及建設控制地帶以外的其他區域的發展問題,各國立法規定不一。澳大利亞《ICOMOS文化遺產(巴拉)》規定,在澳大利亞亞瑟港遺址保護過程中就明確亞瑟港的保護和開發項目是一個區域性開發項目,內容包括對塔斯曼半島歷史資源的保護和開發。除對亞瑟港遺址本體進行保護之外,該保護和開發項目還涉及到其他一些重要工程,包括一定范圍內的建設。在進行遺址展示的過程中,還要在歷史、地理及其他的社會環境和背景下認識遺址。在其他國家立法乃至國際公約中,對遺址區保護與發展作出原則性規定的較為普遍。
雖然我國文物保護法規定了保護單位在保護范圍和建設控制地帶內進行工程施工等活動的法律規范,但對于如何發展遺址區內其他區域,我國文物保護法并未提及。
可見,對于在遺址區內對遺址本體進行保護與對區域本身進行發展這一問題,各國很少采用消極保護文物的態度而忽視區域發展,基本的共識是在以保護為核心的理念下,適當進行利用乃至發展,以促進遺址文物更好地發揮其經濟社會文化功能。但各國對于應當在多大的范圍或程度上發展遺址區,發展的程序和實際手段等方面存在不同認識。
(四)周邊環境與遺址本體風貌相適應問題
從目前來看,周邊環境與遺址本體風貌相適應問題是國外立法的必備內容,如埃及(文物保護法1983)規定,經文物局同意,有關方面可獲得許可,在居住區內的與古跡區毗鄰的地方進行建筑。但應當符合規定的條件,保證建筑物的高度,照顧該區域的基本特色和特征。《保護歷史城鎮與城區》規定,當需要修建新建筑物或對現有建筑物改建時,應該尊重現有的空間布局,特別是在規模和地段大小方面。與周圍環境和諧的現代因素的引入不應受到打擊,因為,這些特征能為這一地區增添光彩。還有《關于保護景觀和遺址的風貌與特性的建議》規定,在保護景觀和遺址的風貌與特征時,也應考慮到因某些工作和現代生活的某些活動而引起的噪音所造成的危害。
雖然我國文物保護法也規定,“在文物保護單位的建設控制地帶內進行建設工程,不得破壞文物保護單位的歷史風貌……不得建設污染文物保護單位及其環境的設施,不得進行可能影響文物保護單位安全及其環境的活動。對已有的污染文物保護單位及其環境的設施,應當限期治理。”但這些規定的局限性主要表現在環境風貌一致性的范圍比較狹窄,僅限于文物保護單位及其建設控制地帶內而不包括整個的周邊環境風貌。
另外,對于遺址等文物保護經費的來源,從各國立法乃至國際公約的規定來看,一般通過政府撥款、鼓勵捐贈、提供低息無息貸款及接受國際援助等方式獲得。當然我國法律對此也有規定,《文物保護法》就規定通過國家財政撥款、文物保護單位事業性收入和通過捐贈等方式設立文物保護社會基金等方式來籌集保護經費。2005年國家財政部、文物局共同頒布的《大遺址保護專項經費管理辦法》,則更為具體的規定了政府財政專項經費的使用管理,但該規定對專項經費的使用范圍僅限于中央政府主導的大遺址保護示范工程,中央政府引導的大遺址保護工程及大遺址保護管理體系建設三個方面。
三、對我國大明宮遺址保護發展的啟示
針對國內大遺址保護的實踐,通過對比各國立法乃至國際公約的規定,就大明宮遺址保護實際情況,可在以下幾個方面加以借鑒和學習。
(一)更新保護觀念,實施整體保護發展戰略,即對遺址本體保護與對遺址本體以外周邊區域的保護發展相一致。具體來說,就是通過劃定一定的遺址保護區域或者設立一定的遺址保護特區,在該區域內按照文物保護法的規定實施遺址本體保護的同時,通過合理利用遺址文物資源及保護并發展遺址周邊區域的方式,使遺址和遺址周邊環境乃至歷史區域在社會變遷、經濟發展及舊城改造中,達到協調一致,減小城市化進程對文化遺產真實性、整體性和多樣性的破壞,從而更好的保護遺址資源。
(二)在上述理念的指引下,在大明宮遺址區域內,可以建立遺址公園,也可以設立單獨的具有管理職能的遺址保護特區,組成相應的保護、管理機構,賦予該機構單獨的管理職權,執行相應職能。與此同時,處理好以下幾個問題:
1、通過規劃手段確定大明宮遺址的建設控制地帶范圍,建設控制地帶實施開發建設、保護發展的具體措施范圍及程度;正確處理遺址區的保護和發展問題,即管理機構的職能方面要將保護與發展并重,以保護為核心,將發展作為保護遺址文物的積極手段,采用合理的利用、開發等措施達到發展中更好保護的目的。
2、正確處理遺址保護發展與舊城改造、城鎮居民房屋拆遷安置的關系,遺址文物保護工程是一項系統工程,但保護不是最終目的,保護是為更好的發展和滿足人民群眾生活所采取的措施。對于大明宮遺址區保護發展工程而言,遺址區被拆遷人的福祉是遺址保護工程是否完滿的重要衡量標準。
一、前言
為了更好地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等相關法律法規,保護環境,防治污染,規范建設項目環境管理工作。2011年2月11日,國家環境保護部批準了《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地下水環境》(以下簡稱《導則》)為地下水環境保護標準,并于2011年6月1日起實施。該標準規定了地下水環境影響評價的一般性原則、內容、工作程序、方法和要求。
一直以來,地下水環境影響評價是整個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中較薄弱的一個環節,其主要原因有:(1) 地下水環境影響的隱蔽性:由于地下水環境受到污染之后會隱藏到地下,不易被直接觀察到,即使污染已經相當嚴重,也是很難被發現;(2) 地下水環境影響的滯后性:從地下水環境污染發生到顯現危害需要經歷漫長的歷程,有可能建設項目已經結束,地下水的危害才突顯出來;(3) 地下水環境影響評價任務的艱巨性:查清地下水環境耗資大、專業性強、技術復雜,在項目論證階段實施難度大。此新導則的實施,充分表明國家對地下水環境污染問題非常重視,這對我國地下水資源的保護具有重要的指導意義。也會促使今后的地下水環境影響評價工作更加規范。
二、長輸油氣管道項目的性質
在認識油氣長輸管道之前,我們先要知道兩個概念。壓力管道和長輸管道。壓力管道(pressure pipe):是指利用一定的壓力,用于輸送氣體或者液體的管狀設備,其范圍規定為最高工作壓力大于或等于0.1MPa(表壓)的氣體、液化氣體、蒸汽介質或者可燃、易爆、有毒、有腐蝕性、最高工作溫度高于或者等于標準沸點的液體介質,且公稱直徑大于25mm的管道。壓力管道按其用途劃分為工業管道、公用管道和長輸管道。長輸管道(long-distance pipeline):長輸管道系指產地、儲存庫、使用單位之間用于輸送商品介質的管道,具體講就是跨越地、市輸送或跨越省、自治區、直轄市輸送商品介質的長距離(一般大于50km)管道。
在國際上,管道輸送是與鐵路、公路、水運、航空并列的五大運輸方式之一。在油氣輸運方面,管道運輸和其他運輸方式相比,有著十分得天獨厚的優點,一般是一次投入,多年受益,是一項有益又有效的運輸工程。隨著西氣東輸天然氣管道工程,西油東送、北油南運原油成品油管道工程的建設,國家能源格局戰略調整發展正在逐步形成。
從環境保護的角度來講,長輸油氣管道工程具有以下特點:
1.管道一般長度較長,管徑較大,臨時占地面積大,棄土石方分散且量大,影響面廣;
2.長輸管道經過的地貌復雜多樣,因此存在著不同特點,工程在建設過程中作業線路清理將破壞沿線地貌;
3.作業線路的清理還可能涉及居民搬遷, 穿過林帶的線路區域使用功能發生改變等;
4.長輸管道輸送的介質為天然氣或石油, 具有較大的潛在危險性。
管道工程屬于線性工程,常常穿越不同的地形地貌,不同的地下水類型區。其工程建設大致可以分為3個時期:勘察設計期,施工期和運行期。在勘察設計期,主要進行現場踏勘、土地調查,實地測量及文物保護區調查等活動,以確定合理的路由通道,此階段對周圍環境影響極小。施工期,主要活動包括測量、放線、掃線、布管、組對、焊接、補口補傷、下溝、三樁埋設和表土回填、地貌恢復等活動。期間要進行植被剔除、地表開挖、施工便道的整修、穿跨越河道、隧道的挖掘、管道和設備及輔助材料的運輸和臨時堆放。對周圍環境影響較大。運行期,管道運輸的石油和天然氣,能夠調整地方能源格局,對社會環境影響較大。此時若無重大油氣泄漏事故發生,對周圍環境影響較小。但長輸油氣管道工程的事故風險率比較高,例如洪澇災害、滑坡、泥石流、地面沉降、地震等地質災害以及海水、濕地等對管線的侵蝕,在運行期會造成管線的破裂、閘門破裂、以及管線放空等可能會造成油氣泄漏,引發火災,導致地表水、土壤、植被的破壞,造成大面積的環境污染。
長輸油氣管道工程在進行地下水環境影響評價時,應該首先區分是長輸天然氣管道工程還是長輸油管道工程,因為它們給地下水的潛在威脅是不一樣的,下面我們將分別進行討論。
三、地下水環境影響評價等級的劃分
在進行地下水環境影響評價等級的劃分工作前,首先要確定建設項目的項目類型。根據《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地下水環境》(HJ 610-2011),考慮建設項目對地下水環境影響的特征,將建設項目分成三類。一類是可能造成地下水水質污染的建設項目;二類是可能引起地下水流場或地下水水位變化,并導致環境水文地質問題的建設項目;三類是指同時具備一類和二類建設項目環境影響特征的建設項目。在長輸油氣管道工程施工期,作業帶寬度一般在18~25m,深度一般3~5m,雖然會造成一定的地表擾動,水質污染,但其影響是暫時的,且不會影響地下水水力聯系及區域地下水流場或水位變化,因此,可依據《導則》,該管道工程確定為Ⅰ類建設項目。
確定完項目類型之后,根據建設項目場地的包氣帶防污性能、含水層易污染特征、地下水環境敏感程度、污水排放量與污水水質復雜程度等指標,確定長輸天然氣管道建設項目的工作等級為三級,確定長輸原油或成品油管道工作等級為二級或者三級。
四、地下水環境影響現狀調查和評價
1.現狀調查
長輸油氣管道工程地下水環境現狀調查的主要內容是區域水文地質條件調查和地下水環境現狀監測。這些具體的內容在《導則》中均有了詳細的規定。特別強調的是在管道沿線穿越的生態敏感點及具有供水作用的水源地需再進行較詳細的調查。
2.現狀評價
長輸油氣管道工程地下水環境現狀評價的主要內容主要包括兩方面:一是采用單項水質因子標準指數法進行地下水水質現狀評價,若存在超標問題,應分析原因;二是若評價范圍內存在區域地下水水位降落漏斗狀況、地面沉降、地裂縫等環境水文地質問題,應結合地下水的排泄、補給、徑流對其進行定量半定量分析。
五、地下水敏感目標的確定
敏感目標是指在建設項目施工和營運過程中,需要重點保護避免受其影響破壞的特定對象。一般建設項目,地下水影響評價中最常見的敏感目標包括飲用水源地、生態濕地、河流、地下水水庫、泉等環境敏感區。分析確定長輸油管道工程沿線敏感點時,應考慮兩個方面:一,長輸油氣管道工程一般跨多地區、多地形地貌,沿線難免會經過地質脆弱點,增加長輸管道的風險事故概率。因此,確定地下水敏感目標時應結合地質災害報告中提到的地質脆弱點,充分考慮地震、地質災害和不良地質現象等。二、在油管道經過的不可避免地段,應充分考慮人類活動對管道的潛在影響,如部分城鎮郊區、人類活動密集區等也應該是長輸油管道工程地下水環境影響評價的敏感目標。
長輸天然氣管道工程地下水敏感目標的確定應考慮管道沿線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具有飲用水功能的水井為主要敏感目標。因為管道在上述地區施工時,產生的生活廢水、生活垃圾、以及可能撒漏的機械油會對地下水產生一定的影響,除此以外,天然氣管道工程對地下水影響較小。
六、地下水環境影響預測
在確定長輸油氣管道地下水環境敏感目標之后,我們結合地下水環境影響預測原則, 對長輸天然氣管道工程在施工期和運行期,對地下水環境敏感目標進行三級評價預測,預測方法主要是回歸分析法、趨勢外推法、類比法和時序分析法。對長輸油管道工程在施工期和運行期,在地下水敏感目標區域應進行正常的和風險事故狀態下兩種預測。主要預測方法是二級評價中水文地質條件復雜時采用數值法,水文地質條件簡單時采用解析法。三級評價多采用回歸分析法、趨勢外推法、類比法和時序分析法。
在重要地下水環境敏感目標區域,預測范圍應該充分考慮到地下水源匯項,覆蓋一個完整的水文地質單元,以及可能與建設項目所在的水文地質單元存在直接補徑排關系的區域。模擬預測結果應包括管道與敏感目標間水文地質圖剖面圖、地下水潛水流場圖以及能夠反映地下水受到溢油事故污染時模擬結果預測圖等。
七、地下水環境影響評價執行的標準
我們知道,依據我國地下水水質現狀、人體健康基準值及地下水質量保護目標,并參照了生活飲用水、工業用水水質要求,《地下水質量標準》(GB/T 14848-93)將地下水質量劃分為五類。
Ⅰ類,主要反映地下水化學組分的天然低背景值含量。適用于各種用途。
Ⅱ類,主要反映地下水化學組分的天然背景含量。適用于各種用途。
Ⅲ類,以人體健康基準值為依據。主要適用于集中式生活飲用水水源及工、農業用水。
Ⅳ類,以農業和工業用水要求為依據。除適用于農業和部分工業用水外,適當處理后可作生活用水。
Ⅴ類,不宜飲用,其他用水可根據使用目的選用。
在長輸油氣管道地下水環境影響評價中,地下水評價執行《地下水質量標準》(GB/T 14848-93)中的Ⅲ類標準,其中,石油類參照《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GB 3838-2002)Ⅲ類標準值(詳見表1),是能夠滿足國家環保要求的。
表1 地下水環境評價執行標準 (mg/L)
八、風險防范措施
長輸油氣管道工程對地下水的環境影響總結為以下兩點:一、在施工期,施工人員的生活污水、生活垃圾、施工機械油料的意外撒漏等若不加強管理,有可能經雨水流入地下水流場,給水體造成污染。二、在運行期,若有油氣泄漏事故發生,泄漏出的原油隨地下水流場滲入地下水系統,造成水體污染。根據不同地段的不同水文地質特征,工程對地下水的環境影響也不同,只有充分分析了工程沿線的地下水水文地質條件、地下水類型等,合理劃分水文地質單元之后,才能進一步對地下水污染進行模擬預測,并提出相應污染防治措施。
根據長輸油氣管道工程特點,以及管道沿線的地質地貌環境,并結合管道工程建設的經驗和教訓,為最大限度地減少對地下水環境的影響,防止地下水環境污染,應采取以下措施:
1.對管道施工過程中可能產生的環境影響以預防為主,要求建設單位必須制定環境保護管理的具體措施,加強環境管理,預防對地下水環境產生不利影響;
2.在地下水埋深小于2.3m的區域埋設管道時,應在管道上部填充砂礫,以盡量減少地下水流的阻力,增加滲透率,最大限度地減少地下水位上升,從而達到減輕地下水環境影響的目的;
3.在長輸油氣管道沿線地下水環境敏感區域設置地下水防污監控點,建立地區地下水環境監控體系,制定監測計劃,并配備先進的監測儀器和設備,以便在日常巡線工作中及時發現問題,及時采取措施;
4.協助建設單位制定地下水風險事故應急響應預案,明確風險事故狀態下應采取的封閉、截流等措施,提出防止受污染的地下水擴散和對受污染的地下水治理的具體方案。
九、小結
綜上所述,地下水環境影響評價因其具有隱蔽性和滯后性,一直以來是環境影響評價工作的重點。同任何建設項目一樣,長輸油氣管道工程在經濟發展的作用是毋容質疑的,但他們對環境的影響也是顯而易見的。在實際生產當中,采取適當的地下水保護措施和完備的應急響應預案,長輸油氣管道工程對地下水環境的影響是可以得到預防和治理的。本文就結合生產中遇到的一些實際問題,總結了以上幾點地下水環境影評價思路,僅供相互參考討論。希望在廣大環境影響評價工作者的共同努力下,地下水環境影響評價工作能夠實現更大的突破。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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眾所周知,旅游的發展一方面依賴于環境;而另一方面,由于旅游環境的脆弱性,旅游發展又給旅游環境帶來破壞和影響;因此,對旅游環境不妥善管理和系統保護,勢必影響到旅游發展的持續性。旅游發展與旅游環境保護這種矛盾主要表現于以下兩個方面:
1.旅游對環境的破壞。
旅游對環境的破壞主要表現為對可供觀賞的山川湖泊、名泉瀑布、名勝古跡、森林資源,動物資源等自然景觀和人文景觀的損害和污染。旅游對環境的破壞問題已得到旅游界的相當重視,在此本文不予贅述。旅游對環境的危害一方面來自游客的破壞,大批游客擁入,致使基礎設施緊張,旅游旺季造成的游人在某一景區的高度集中破壞或影響了該地野生動植物的棲息和生存環境;旅游對環境危害的另一來源則是外來投資商及當地旅游部門的大規模開發活動,這種破壞在第三世界旅游發展中國家的表現更甚,消極影響更大。究其原因,旅游開發和發展對環境的損害可歸納為如下三點:
首先,旅游部門只顧眼前利益,對旅游資源做過度性、掠奪性的開發;其次,是對景區環境的粗放式管理,對旺季游客過分集中的現象缺乏科學的、合理的疏導或價格調控等管理手段;再次,旅游發展過程中,景點開發以及旅游基礎設施病態膨脹的趨勢日益明顯。
因此,如何一方面發展旅游,一方面合理的開發、利用與保護旅游賴以持續發展的環境成為旅游界急需迫切解決的課題。
2.旅游環境保護的現狀及存在的問題
旅游主管部門與實業部門對旅游環境保護的必要性與迫切性均已形成共識,并采取了一定的措施。在政策制定方面,我國自1973年始先后頻布了一系列關于環境保護與管理的法律、法規;如《關于保護和改善環境的若干規定(試行草案)》、《對外開放地區環境管理暫行規定》、《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征收排污費暫行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風景名勝區管理暫行條例》、《文物保護法》,以及1992年巴西聯合國環發大會后的《中國環境與發展十大對策》等等規定都不同程度地與旅游環境保護有關,初步形成了一套環境行政管制體系。在對旅游環境保護的實際工作中,旅游行政主管與實業部門、環保行政主管與實業部門精誠合作、聯手防治、取得了一定的成績,但也有不盡令人滿意之處。
對旅游環境有效保護的制約因素可作如下幾方面的歸納:
①旅游環境保護制度不完善,管理不健全
國家有關部門雖制定了一系列環境保護的法律、法規,但我國的旅游業尚沒有自己專門的旅游環境保護法,我國政府1985年才將旅游業作為國家重點支持的一項事業,正式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旅游業在我國還處在初期發展階段,因此,關于環境保護雖然在立法上作了許多工作,但在法律、法規的監督執行方面卻缺乏健全管理。旅游區大多數基礎建設項目,沒有按規定程序辦理有關環境保護手續,有的雖然辦了,但沒有相關部門的配合把關,流于形式。國務院有關部門的《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辦法》指出:“對未經批準環境影響報告書或環境影響報告表的建設項目,計劃部門不辦理設計任務書的審批手續,土地管理部門不辦理征地手續,銀行不予貸款;凡環境保護設計方案篇章,未經環境保護部門審查的建設項目,有關部門不辦理施工執照,物質部門不供應材料,設備;凡沒有取得‘環境保護設施驗收合格證’的建設項目,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不辦理營業執照”。然而事實上,這些措施沒有得到真正落實。再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第30、31條規定:“刻劃涂污和損壞國家保護文物尚不嚴重的,由公安部門或文物所在單位處以罰款或賠償損失。”其中何謂“尚不嚴重”,罰款賠償如何界定,都無具體明確的規定,容易造成上有政策,下有對策的局面。加之一個時期以來,旅游區沒有權威性的環境保護機構,往往一個旅游區分屬幾個部門主管,形成旅游部門、環保部門多頭領導,各自為政,互相扯皮,條塊分割的現象,不利于旅游環境保護具體工作的開展。
②重產值、輕環境
雖然中央反復強調環境的重要性,但對基層企業領導者和經營決策部門來說,保護環境與經濟增長一直是個兩難選擇。在許多地區的旅游開發和發展中,以犧牲長期效益為代價來換取短期利益的現象時有發生。
③環保經費緊張
各級財政撥給的保環專項經費和業務費用相當有限,加之工作沒有很好地開展起來,許多該收的環保費沒有按規定如數加以征收,再加上污染治理欠帳太多,導致許多環保治理項目沒有資金保證,環保工作無法實施,形成惡性循環。許多旅游區的環保部門除了有一兩臺陳舊簡陋的監測設施外,多數無錢添置其他基礎性設施和配套設施。對于旅游區內排污情況難以進行常規分析,環境規劃、環境趨勢預測往往也因沒有監測依據而無法進行。
④旅游開發、發展過程中生態意識不強
我國許多風景優美的旅游區座落在偏僻的、經濟不發達地區,如西南少數民族聚居區,他們仍處在半封閉、半開放的發展狀態中,過著原始的伐薪取暖、辟地種田的生活方式,因此,當其居住地被開發成旅游點時,居民們或破壞生態或獵殺動物以供紀念品交易,并通過這種方式獲取旅游經濟收入。居民低弱的生態意識也反過來影響了旅游者的生態意識,旅游區內隨地亂扔紙屑、果皮、對文物亂涂寫等不文明行為很是普遍。
⑤旅游區客容量超負荷問題遠未從理論上和管理上得到解決。尤其是知名度較高的景點和景區,旅游旺季時,長期“人滿為患”。關于客容量與旅游環境保護的關系問題,本文擬在第二部分作詳細論述,在此故略。
前文提到的旅游環境保護工作中存在的諸類問題加劇了旅游與環保的矛盾,使保護主義者和實業部門的沖突,游客和目的地居民的沖突以及居民之間的沖突更加惡化。
二、旅游持續發展與旅游環境保護的周期循環模式
旅游人數、旅游區客容量與環境質量之間有著一種直接的密切關系;旅游人數大于或等于景點飽和承載量時,旅游對環境的破壞則大些,反之,則小些。旅游環境質量變異涉及游客行為、心理、社會文化、居民參與程度等許多不可控因素,因此,可能在某個微觀的具體時間斷面上,呈現出無規則的特征;但是從旅游景點的宏觀歷史發展看,游客到達人數與景點演變之間存在一種內在的周期循環規律。下面本文想借助RichardW.Butler博士的旅游景點周期循環演變模式,通過分析游客人數與景點發展的關系,來提出相應的景區旅游環境保護周期循環的設想。
1.旅游景點歷史發展演變模式
Butler博士系加拿大西安大略大學旅游地理系教授兼主任,在長期從事安大略省北部鄉村旅游景點發展演變的研究之后,于1980年在《CanadianGeographer》刊物中發表題為“TheConceptofaTouristAreaCycleofEvolution:ImplicationsforManagementofResources”一文,并由此提出了旅游景點歷史演變模式,按時間發展和游客到達人數,Butler把一個旅游區的發展演變劃分為六個過程:即,開發、參與、發展、鞏固、蕭條、重現活力(或衰亡)等(如圖1示)。
根據進入游客的數量,旅游者類型特征以及旅游設施的發展狀況,這六個過程又可歸納為三大階段。第一階段含開發與參與兩部分,吸引的游客以少數先鋒型旅游者為主,如探測旅游者、嬉皮士、流浪漢等;少數當地人參與旅游活動;該階段旅游人數少,設施設備簡陋,游客或搭帳野營或借宿當地人家中,此時的旅游發展仍處在自由無序狀態;旅游對環境尚不構成威脅。第二階段包括發展,鞏固和蕭條三大部分,其主要特征是大量游客涌入,景點吸引各種類型的旅游者,尤其以大眾旅游者為多,中、高檔賓館數量不斷增加,旅游設施設備趨于齊全;旅游資源開發,基礎設施建設以及游人大量涌入對環境的威脅日前明顯。第三階段是產品的更新開發階段,此時的旅游者仍以大眾旅游者為主,在數量上可能呈上升趨勢、也可能呈下降或衰亡趨勢,但無論游客數量的多寡,齊備的旅游基礎設施已飽受折騰,旅游環境質量和景點的吸引力已明顯下降,旅游人該地區文化和環境帶來了相當大的影響,經過管理上的彌補措施,如關閉大修、開發新產品,恢復環境吸引力等,該景區的旅游發展尚有回光反照的可能;否則該景區就從此走向衰亡了。
2.景區旅游持續發展與旅游環境保護周期循環模式
從對前一部分的分析中不難看出,一個景區的歷史發展演變、景點的質量和吸引力都與該景區的環境保護狀況有密切的關系;因此,對一個景區的旅游環境保護,也應和該景區的發展演變相對應,呈周期循環保護狀態(如圖2)。
A.環保開端a.開發e.蕭條
B.系統保護措施實施b.參與F.再現活力
C.持續保護c.發展g.衰亡
d.鞏固
在景區的開發,參與和發展的初期階段,游客和當地居民卷入的人數少,遠未達到旅游區的容量,旅游發展未有系統管理的存在,該階段旅游對環境的破壞雖不明顯,但已存在,因此應作為景區環境保護的開端(A),有關部門應對該階段已存在的環境破壞現象做及時的觀察和研究,以便科學地、合理地預測和估計該景區今后旅游資源大規模開發利用、景區設施建設,以及大量游人介入可能造成環境破壞的程度,范圍和有效保護的重點難點,為該旅游區今后的發展提供科學的環保依據。強調環保開端階段在一個景區發展中的意義尤其重要;因為該階段的環境破壞常常因其“微不足道”而被忽略,而后卻給人帶來“為時已晚”的遺憾。
當景點經歷迅速發展,鞏固到蕭條階段時,系統的旅游環境保護措施應及時跟上,這是旅游環境保護周期循環的第二階段(B),該階段游客對景點的需求呈急劇上升趨勢、游人大量涌入,旅游區容量常常處于臨界范圍內,設施呈緊張狀態,加上相關的開發和建設,旅游發展對景區環境構成嚴重威脅、若不妥善保護和管理,環境質量和景區吸引力就會一落千丈;因此,該階段及時系統的實施環保措施是景區旅游持續發展的關鍵保證。
景點的發展在歷經了蕭條階段之后,可能由于旅游實業部門更新產品、加強營銷手段、提高產品質量,而重現活力;也可能由于各種努力的失敗而從此走向衰亡。但無論如何,對一個景區周期循環的環境保護,不會因景區衰亡階段的到來而結束;因此,該階段對景區環境的持續保護(C)是景區旅游得以持續發展的實現。
上述提到的旅游區環境保護完整周期的三個不同階段,可能會因不同類型的旅游者需要差異、旅游心理和行為、以及地方文化和居民參與的不同程度,而在微觀上體現出不同的特征;但從旅游景區發展演變的整體而言,旅游景區環境保護周期循環模式的三個階段能從動態的角度、宏觀地描述景點歷史發展演變和環境保護的關系。
從動態的角度、把旅游環境周期循環保護劃分為環保開端、系統保護措施實施和持續保護三個階段的提法,和從靜態的角度,把旅游環境保護的實際狀態劃成不足狀態,飽和狀態和過度狀態之說,在管理方法論和具體措施實施上,可以相互彌補、相得益彰。
(附圖{f90304})
圖2景點演變、承載量與環保關系
3.旅游環境保護周期循環模式存在的理論問題
Butler的旅游景點歷史發展演變模式自1980年提出后,西方許多學者曾多次把它應用到旅游景點或旅游產品歷史發展演變的實際案例分析和研究中,并在理論上和經驗數據上對原模式作了進一步的發展(Hovinen1981,Lundgren1983,Meyer-Arendt1985,Keller1987,Strapp1988)。在眾多的文獻中,1987年DouglasPearce對西班牙陽光海岸的考察研究發現,景點幼年期、青年期、成年期,衰老期等四個階段之發展演變與游客數量、旅游環境、景點的城市化和產品資源的商業化不無密切關系;而在這諸多影響旅游景點吸引力的因素中,游客人數的多寡和環境質量的好壞,對延長景點的壽命,起著最直接的使用。與地中海沿岸的其它景點相比,成年期游客的大量涌入和旅游環境質量的急劇下降使西班牙陽光海岸迅速進入了衰老期,加上環境保護措施沒有及時跟上,致使該旅游地永遠失去了回春的機會。類似的景點發展演變在我國也很普遍。邵學文在《旅游區發展模式的初步探討》(《旅游學刊》1990)一文中,從Butler的旅游景點發展演變模式出發,針對江蘇省淮陰市旅游區的特點和現狀,分析了該市旅游區的發展過程。該文作者把旅游區的各個景點按性質和特點進行分類,闡述了各個景點在開發、成長、成熟、停滯、衰退或回春等五個階段所呈的狀態,探討了近十五年來作用于景點演變發展的外在和內在因素。
把旅游景點環境周期循環保護構想嵌入景點歷史發展演變模式乃是對景區旅游環境宏觀管理的嘗試,是對景點旅游環境質量的一種全面管理和保護設想;但它仍然存在一個亟待解決的理論問題,即旅游區容量臨界范圍的定量界定問題。景區容量臨界范圍沒有定量界定,不利于對景區超容量接待現象在管理上進行宏觀調控。例如,衡山絕頂祝融峰,總面積477平方米,按人均占用8平方米,每人游覽15分鐘,每天開放12小時計算,日合理環境容量為2862人次,而實際上每年旅游旺季(7—10月),日均游人為4600人,人均占地僅5平方米;游人最多的時候竟高達一天3.1萬人次,人均占地僅0.73平方米。廈門的鼓浪嶼日光巖,游人的平均占地經常不足2平方米。我國的許多旅游景區,這種超容量運轉現象極為嚴重,致使景點內植被受到嚴重破壞,環境也受到嚴重污染,大大地降低了景點的吸引力,縮短了壽命。
雖然不同旅游區游客超載情況因地而異,各地旅游景點控制超載的措施各有高招,其中也不乏成功的經驗,如黃山對旅游旺季游客超載現象通過交通調控、外部調控、經濟調控,景區調控等管理手段,收到可喜效果;但依筆者陋見,對旅游區容量臨界范圍問題,旅游學界,旅游規劃開發部門以及環保科學界還有必要從單位時間內進入景區人數、單位空間內游人占有游覽面積及其與景區的實際游覽總面積比例關系的角度,調查研究、獲得經驗數據、并對旅游區容量臨界范圍作出定量的界定,形成全國統一的標準,為各地旅游區解決環境超載問題提供可循的依據,以宏觀地實現對旅游景區環境質量的有效保護。據筆者涉獵,對旅游景區容量臨界范圍的統一標準定量界定問題,在西方旅游發達國家的旅游研究文獻中尚不得見,筆者相信對這一問題的理論研究,在解決景點超載問題以及對旅游環境實現有效保護方面,將有實際的指導意義,故在此把問題提出,求教于方家。
三、關于旅游持續發展與旅游環境保護的思考和建議
旅游環境保護是一項系統工程,是旅游發展得以永續的前提和保證。保護和恢復我國旅游環境的良好狀態,防止環境進一步惡化,要通過綜合治理。
1.健全旅游環保的法律制度和管理制度
到目前為止,我國已初步形成了一套環境保護的法律、法規;但旅游環境保護和一般意義上的環境保護相比,所涉及的面更廣,因素更復雜,因此,有關立法部門應盡快制訂和頒布《旅游法》、《旅游環境保護暫行規定或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以便和已有的制度配套完善。與此同時,更重要的是通過依法守法來保護和治理旅游環境,建立強有力的旅游環境保護管理機構和完整的管理體系,來執行有關法律、法規,并監督和管理旅游開發和發展中的環境問題,做到有法必依。
2.加強對旅游環境保護的宏觀管理
旅游環境保護工作應多談“防”,少談“治”,突出“防勝于治,防先于治”的管理思想,使旅游環境保護工作宏觀地貫穿旅游規劃、開發,發展和鞏固等各個階段,規劃時,應通過科學合理的環境預測和估計,對環保的點、面可能造成破壞的程度和范圍以及景區超載情況的有效調控等問題進行宏觀管理,應切實避免旅游開發與發展中重產值、輕環境的短期行為,避免“亡羊補牢”式的管理手段。
3.提高環保意識、實現主客參與管理
旅游環境保護作為一項系統工程,需要政府部門,管理部門,當地居民和旅游者的全體參與;因此,通過法制觀念教育、全面觀念教育以及長遠觀念教育,來提高全民族乃至入境游客的旅游環境保護意識,對于持續發展旅游業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在這一點上,我們的一些旅游開發和發展似乎沒有完全掌握和充分尊重居民對發展旅游的認識,缺乏對居民直接參與旅游開發和發展的鼓勵。
4.增加環保經費
環境保護是全民族的大事。在目前國家財政吃緊、困難較大的情況下,各級有關部門應采取多渠道、多途徑籌資辦法,以保證充足的旅游環境保護經費。比如,在旅游環保管理上,收好、管好、用好各種排污費;對景區開征適當的旅游資源維護費;此外,地方政府要積極發展旅游業及相關產業,不斷增加經濟后勁,以保證逐年增加旅游環境保護的投資。
5.加強科學研究
旅游科學是一門以應用型見長的交叉學科,旅游環境保護涉及到的學科面很廣,因此,在景區的開發和發展工作中,應開展多學科、深層次的調查研究,以便更科學地對旅游環境進行綜合保護和治理,使旅游得以持續發展。
6.抓住時機、大力開發生態旅游
隨著生態意識的普遍提高,旅游者本人將成為旅游環境保護的重要角色。由旅游者直接參與環境保護的鄉村旅游,綠色旅游等等生態旅游形式是當今公認的在一定程度上解決了旅游與環保矛盾不能共存的理想的旅游形式,是世界旅游發展的新趨勢。我國有許多國家級乃至世界級的自然保護區,生態旅游資源豐富,適時適地地開展各具特色的生態旅游,有利于旅游環境保護意識的整體提高。
總之,旅游發展不應把自己同旅游環保敵對起來,環境有效保護是為了更好,更持續地發展旅游;相信在全民環保意識日漸提高的今天,通過有關部門對旅游環境的宏觀保護和綜合治理,我們的旅游資源一定能夠得以持續利用,旅游業一定會真正成為現代社會中的一項“朝陽產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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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旅游對環境的破壞。
旅游對環境的破壞主要表現為對可供觀賞的山川湖泊、名泉瀑布、名勝古跡、森林資源,動物資源等自然景觀和人文景觀的損害和污染。旅游對環境的破壞問題已得到旅游界的相當重視,在此本文不予贅述。旅游對環境的危害一方面來自游客的破壞,大批游客擁入,致使基礎設施緊張,旅游旺季造成的游人在某一景區的高度集中破壞或影響了該地野生動植物的棲息和生存環境;旅游對環境危害的另一來源則是外來投資商及當地旅游部門的大規模開發活動,這種破壞在第三世界旅游發展中國家的表現更甚,消極影響更大。究其原因,旅游開發和發展對環境的損害可歸納為如下三點:
首先,旅游部門只顧眼前利益,對旅游資源做過度性、掠奪性的開發;其次,是對景區環境的粗放式管理,對旺季游客過分集中的現象缺乏科學的、合理的疏導或價格調控等管理手段;再次,旅游發展過程中,景點開發以及旅游基礎設施病態膨脹的趨勢日益明顯。
因此,如何一方面發展旅游,一方面合理的開發、利用與保護旅游賴以持續發展的環境成為旅游界急需迫切解決的課題。
2.旅游環境保護的現狀及存在的問題
旅游主管部門與實業部門對旅游環境保護的必要性與迫切性均已形成共識,并采取了一定的措施。在政策制定方面,我國自1973年始先后頻布了一系列關于環境保護與管理的法律、法規;如《關于保護和改善環境的若干規定(試行草案)》、《對外開放地區環境管理暫行規定》、《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征收排污費暫行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風景名勝區管理暫行條例》、《文物保護法》,以及1992年巴西聯合國環發大會后的《中國環境與發展十大對策》等等規定都不同程度地與旅游環境保護有關,初步形成了一套環境行政管制體系。在對旅游環境保護的實際工作中,旅游行政主管與實業部門、環保行政主管與實業部門精誠合作、聯手防治、取得了一定的成績,但也有不盡令人滿意之處。
對旅游環境有效保護的制約因素可作如下幾方面的歸納:
①旅游環境保護制度不完善,管理不健全
國家有關部門雖制定了一系列環境保護的法律、法規,但我國的旅游業尚沒有自己專門的旅游環境保護法,我國政府1985年才將旅游業作為國家重點支持的一項事業,正式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旅游業在我國還處在初期發展階段,因此,關于環境保護雖然在立法上作了許多工作,但在法律、法規的監督執行方面卻缺乏健全管理。旅游區大多數基礎建設項目,沒有按規定程序辦理有關環境保護手續,有的雖然辦了,但沒有相關部門的配合把關,流于形式。國務院有關部門的《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辦法》指出:“對未經批準環境影響報告書或環境影響報告表的建設項目,計劃部門不辦理設計任務書的審批手續,土地管理部門不辦理征地手續,銀行不予貸款;凡環境保護設計方案篇章,未經環境保護部門審查的建設項目,有關部門不辦理施工執照,物質部門不供應材料,設備;凡沒有取得‘環境保護設施驗收合格證’的建設項目,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不辦理營業執照”。然而事實上,這些措施沒有得到真正落實。再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第30、31條規定:“刻劃涂污和損壞國家保護文物尚不嚴重的,由公安部門或文物所在單位處以罰款或賠償損失。”其中何謂“尚不嚴重”,罰款賠償如何界定,都無具體明確的規定,容易造成上有政策,下有對策的局面。加之一個時期以來,旅游區沒有權威性的環境保護機構,往往一個旅游區分屬幾個部門主管,形成旅游部門、環保部門多頭領導,各自為政,互相扯皮,條塊分割的現象,不利于旅游環境保護具體工作的開展。
②重產值、輕環境
雖然中央反復強調環境的重要性,但對基層企業領導者和經營決策部門來說,保護環境與經濟增長一直是個兩難選擇。在許多地區的旅游開發和發展中,以犧牲長期效益為代價來換取短期利益的現象時有發生。
③環保經費緊張
各級財政撥給的保環專項經費和業務費用相當有限,加之工作沒有很好地開展起來,許多該收的環保費沒有按規定如數加以征收,再加上污染治理欠帳太多,導致許多環保治理項目沒有資金保證,環保工作無法實施,形成惡性循環。許多旅游區的環保部門除了有一兩臺陳舊簡陋的監測設施外,多數無錢添置其他基礎性設施和配套設施。對于旅游區內排污情況難以進行常規分析,環境規劃、環境趨勢預測往往也因沒有監測依據而無法進行。
④旅游開發、發展過程中生態意識不強
我國許多風景優美的旅游區座落在偏僻的、經濟不發達地區,如西南少數民族聚居區,他們仍處在半封閉、半開放的發展狀態中,過著原始的伐薪取暖、辟地種田的生活方式,因此,當其居住地被開發成旅游點時,居民們或破壞生態或獵殺動物以供紀念品交易,并通過這種方式獲取旅游經濟收入。居民低弱的生態意識也反過來影響了旅游者的生態意識,旅游區內隨地亂扔紙屑、果皮、對文物亂涂寫等不文明行為很是普遍。
⑤旅游區客容量超負荷問題遠未從理論上和管理上得到解決。尤其是知名度較高的景點和景區,旅游旺季時,長期“人滿為患”。關于客容量與旅游環境保護的關系問題,本文擬在第二部分作詳細論述,在此故略。
前文提到的旅游環境保護工作中存在的諸類問題加劇了旅游與環保的矛盾,使保護主義者和實業部門的沖突,游客和目的地居民的沖突以及居民之間的沖突更加惡化。
二、旅游持續發展與旅游環境保護的周期循環模式
旅游人數、旅游區客容量與環境質量之間有著一種直接的密切關系;旅游人數大于或等于景點飽和承載量時,旅游對環境的破壞則大些,反之,則小些。旅游環境質量變異涉及游客行為、心理、社會文化、居民參與程度等許多不可控因素,因此,可能在某個微觀的具體時間斷面上,呈現出無規則的特征;但是從旅游景點的宏觀歷史發展看,游客到達人數與景點演變之間存在一種內在的周期循環規律。下面本文想借助RichardW.Butler博士的旅游景點周期循環演變模式,通過分析游客人數與景點發展的關系,來提出相應的景區旅游環境保護周期循環的設想。
1.旅游景點歷史發展演變模式
Butler博士系加拿大西安大略大學旅游地理系教授兼主任,在長期從事安大略省北部鄉村旅游景點發展演變的研究之后,于1980年在《CanadianGeographer》刊物中發表題為“TheConceptofaTouristAreaCycleofEvolution:ImplicationsforManagementofResources”一文,并由此提出了旅游景點歷史演變模式,按時間發展和游客到達人數,Butler把一個旅游區的發展演變劃分為六個過程:即,開發、參與、發展、鞏固、蕭條、重現活力(或衰亡)等(如圖1示)。
根據進入游客的數量,旅游者類型特征以及旅游設施的發展狀況,這六個過程又可歸納為三大階段。第一階段含開發與參與兩部分,吸引的游客以少數先鋒型旅游者為主,如探測旅游者、嬉皮士、流浪漢等;少數當地人參與旅游活動;該階段旅游人數少,設施設備簡陋,游客或搭帳野營或借宿當地人家中,此時的旅游發展仍處在自由無序狀態;旅游對環境尚不構成威脅。第二階段包括發展,鞏固和蕭條三大部分,其主要特征是大量游客涌入,景點吸引各種類型的旅游者,尤其以大眾旅游者為多,中、高檔賓館數量不斷增加,旅游設施設備趨于齊全;旅游資源開發,基礎設施建設以及游人大量涌入對環境的威脅日前明顯。第三階段是產品的更新開發階段,此時的旅游者仍以大眾旅游者為主,在數量上可能呈上升趨勢、也可能呈下降或衰亡趨勢,但無論游客數量的多寡,齊備的旅游基礎設施已飽受折騰,旅游環境質量和景點的吸引力已明顯下降,旅游人該地區文化和環境帶來了相當大的影響,經過管理上的彌補措施,如關閉大修、開發新產品,恢復環境吸引力等,該景區的旅游發展尚有回光反照的可能;否則該景區就從此走向衰亡了。
2.景區旅游持續發展與旅游環境保護周期循環模式
從對前一部分的分析中不難看出,一個景區的歷史發展演變、景點的質量和吸引力都與該景區的環境保護狀況有密切的關系;因此,對一個景區的旅游環境保護,也應和該景區的發展演變相對應,呈周期循環保護狀態(如圖2)。
A.環保開端a.開發e.蕭條
B.系統保護措施實施b.參與F.再現活力
C.持續保護c.發展g.衰亡
d.鞏固
在景區的開發,參與和發展的初期階段,游客和當地居民卷入的人數少,遠未達到旅游區的容量,旅游發展未有系統管理的存在,該階段旅游對環境的破壞雖不明顯,但已存在,因此應作為景區環境保護的開端(A),有關部門應對該階段已存在的環境破壞現象做及時的觀察和研究,以便科學地、合理地預測和估計該景區今后旅游資源大規模開發利用、景區設施建設,以及大量游人介入可能造成環境破壞的程度,范圍和有效保護的重點難點,為該旅游區今后的發展提供科學的環保依據。強調環保開端階段在一個景區發展中的意義尤其重要;因為該階段的環境破壞常常因其“微不足道”而被忽略,而后卻給人帶來“為時已晚”的遺憾。
當景點經歷迅速發展,鞏固到蕭條階段時,系統的旅游環境保護措施應及時跟上,這是旅游環境保護周期循環的第二階段(B),該階段游客對景點的需求呈急劇上升趨勢、游人大量涌入,旅游區容量常常處于臨界范圍內,設施呈緊張狀態,加上相關的開發和建設,旅游發展對景區環境構成嚴重威脅、若不妥善保護和管理,環境質量和景區吸引力就會一落千丈;因此,該階段及時系統的實施環保措施是景區旅游持續發展的關鍵保證。
景點的發展在歷經了蕭條階段之后,可能由于旅游實業部門更新產品、加強營銷手段、提高產品質量,而重現活力;也可能由于各種努力的失敗而從此走向衰亡。但無論如何,對一個景區周期循環的環境保護,不會因景區衰亡階段的到來而結束;因此,該階段對景區環境的持續保護(C)是景區旅游得以持續發展的實現。
上述提到的旅游區環境保護完整周期的三個不同階段,可能會因不同類型的旅游者需要差異、旅游心理和行為、以及地方文化和居民參與的不同程度,而在微觀上體現出不同的特征;但從旅游景區發展演變的整體而言,旅游景區環境保護周期循環模式的三個階段能從動態的角度、宏觀地描述景點歷史發展演變和環境保護的關系。
從動態的角度、把旅游環境周期循環保護劃分為環保開端、系統保護措施實施和持續保護三個階段的提法,和從靜態的角度,把旅游環境保護的實際狀態劃成不足狀態,飽和狀態和過度狀態之說,在管理方法論和具體措施實施上,可以相互彌補、相得益彰。
(附圖{f90304})
圖2景點演變、承載量與環保關系
3.旅游環境保護周期循環模式存在的理論問題
Butler的旅游景點歷史發展演變模式自1980年提出后,西方許多學者曾多次把它應用到旅游景點或旅游產品歷史發展演變的實際案例分析和研究中,并在理論上和經驗數據上對原模式作了進一步的發展(Hovinen1981,Lundgren1983,Meyer-Arendt1985,Keller1987,Strapp1988)。在眾多的文獻中,1987年DouglasPearce對西班牙陽光海岸的考察研究發現,景點幼年期、青年期、成年期,衰老期等四個階段之發展演變與游客數量、旅游環境、景點的城市化和產品資源的商業化不無密切關系;而在這諸多影響旅游景點吸引力的因素中,游客人數的多寡和環境質量的好壞,對延長景點的壽命,起著最直接的使用。與地中海沿岸的其它景點相比,成年期游客的大量涌入和旅游環境質量的急劇下降使西班牙陽光海岸迅速進入了衰老期,加上環境保護措施沒有及時跟上,致使該旅游地永遠失去了回春的機會。類似的景點發展演變在我國也很普遍。邵學文在《旅游區發展模式的初步探討》(《旅游學刊》1990)一文中,從Butler的旅游景點發展演變模式出發,針對江蘇省淮陰市旅游區的特點和現狀,分析了該市旅游區的發展過程。該文作者把旅游區的各個景點按性質和特點進行分類,闡述了各個景點在開發、成長、成熟、停滯、衰退或回春等五個階段所呈的狀態,探討了近十五年來作用于景點演變發展的外在和內在因素。
把旅游景點環境周期循環保護構想嵌入景點歷史發展演變模式乃是對景區旅游環境宏觀管理的嘗試,是對景點旅游環境質量的一種全面管理和保護設想;但它仍然存在一個亟待解決的理論問題,即旅游區容量臨界范圍的定量界定問題。景區容量臨界范圍沒有定量界定,不利于對景區超容量接待現象在管理上進行宏觀調控。例如,衡山絕頂祝融峰,總面積477平方米,按人均占用8平方米,每人游覽15分鐘,每天開放12小時計算,日合理環境容量為2862人次,而實際上每年旅游旺季(7—10月),日均游人為4600人,人均占地僅5平方米;游人最多的時候竟高達一天3.1萬人次,人均占地僅0.73平方米。廈門的鼓浪嶼日光巖,游人的平均占地經常不足2平方米。我國的許多旅游景區,這種超容量運轉現象極為嚴重,致使景點內植被受到嚴重破壞,環境也受到嚴重污染,大大地降低了景點的吸引力,縮短了壽命。
雖然不同旅游區游客超載情況因地而異,各地旅游景點控制超載的措施各有高招,其中也不乏成功的經驗,如黃山對旅游旺季游客超載現象通過交通調控、外部調控、經濟調控,景區調控等管理手段,收到可喜效果;但依筆者陋見,對旅游區容量臨界范圍問題,旅游學界,旅游規劃開發部門以及環保科學界還有必要從單位時間內進入景區人數、單位空間內游人占有游覽面積及其與景區的實際游覽總面積比例關系的角度,調查研究、獲得經驗數據、并對旅游區容量臨界范圍作出定量的界定,形成全國統一的標準,為各地旅游區解決環境超載問題提供可循的依據,以宏觀地實現對旅游景區環境質量的有效保護。據筆者涉獵,對旅游景區容量臨界范圍的統一標準定量界定問題,在西方旅游發達國家的旅游研究文獻中尚不得見,筆者相信對這一問題的理論研究,在解決景點超載問題以及對旅游環境實現有效保護方面,將有實際的指導意義,故在此把問題提出,求教于方家。
三、關于旅游持續發展與旅游環境保護的思考和建議
旅游環境保護是一項系統工程,是旅游發展得以永續的前提和保證。保護和恢復我國旅游環境的良好狀態,防止環境進一步惡化,要通過綜合治理。
1.健全旅游環保的法律制度和管理制度
到目前為止,我國已初步形成了一套環境保護的法律、法規;但旅游環境保護和一般意義上的環境保護相比,所涉及的面更廣,因素更復雜,因此,有關立法部門應盡快制訂和頒布《旅游法》、《旅游環境保護暫行規定或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以便和已有的制度配套完善。與此同時,更重要的是通過依法守法來保護和治理旅游環境,建立強有力的旅游環境保護管理機構和完整的管理體系,來執行有關法律、法規,并監督和管理旅游開發和發展中的環境問題,做到有法必依。
2.加強對旅游環境保護的宏觀管理
旅游環境保護工作應多談“防”,少談“治”,突出“防勝于治,防先于治”的管理思想,使旅游環境保護工作宏觀地貫穿旅游規劃、開發,發展和鞏固等各個階段,規劃時,應通過科學合理的環境預測和估計,對環保的點、面可能造成破壞的程度和范圍以及景區超載情況的有效調控等問題進行宏觀管理,應切實避免旅游開發與發展中重產值、輕環境的短期行為,避免“亡羊補牢”式的管理手段。
3.提高環保意識、實現主客參與管理
旅游環境保護作為一項系統工程,需要政府部門,管理部門,當地居民和旅游者的全體參與;因此,通過法制觀念教育、全面觀念教育以及長遠觀念教育,來提高全民族乃至入境游客的旅游環境保護意識,對于持續發展旅游業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在這一點上,我們的一些旅游開發和發展似乎沒有完全掌握和充分尊重居民對發展旅游的認識,缺乏對居民直接參與旅游開發和發展的鼓勵。
4.增加環保經費
環境保護是全民族的大事。在目前國家財政吃緊、困難較大的情況下,各級有關部門應采取多渠道、多途徑籌資辦法,以保證充足的旅游環境保護經費。比如,在旅游環保管理上,收好、管好、用好各種排污費;對景區開征適當的旅游資源維護費;此外,地方政府要積極發展旅游業及相關產業,不斷增加經濟后勁,以保證逐年增加旅游環境保護的投資。
5.加強科學研究
旅游科學是一門以應用型見長的交叉學科,旅游環境保護涉及到的學科面很廣,因此,在景區的開發和發展工作中,應開展多學科、深層次的調查研究,以便更科學地對旅游環境進行綜合保護和治理,使旅游得以持續發展。
6.抓住時機、大力開發生態旅游
隨著生態意識的普遍提高,旅游者本人將成為旅游環境保護的重要角色。由旅游者直接參與環境保護的鄉村旅游,綠色旅游等等生態旅游形式是當今公認的在一定程度上解決了旅游與環保矛盾不能共存的理想的旅游形式,是世界旅游發展的新趨勢。我國有許多國家級乃至世界級的自然保護區,生態旅游資源豐富,適時適地地開展各具特色的生態旅游,有利于旅游環境保護意識的整體提高。
總之,旅游發展不應把自己同旅游環保敵對起來,環境有效保護是為了更好,更持續地發展旅游;相信在全民環保意識日漸提高的今天,通過有關部門對旅游環境的宏觀保護和綜合治理,我們的旅游資源一定能夠得以持續利用,旅游業一定會真正成為現代社會中的一項“朝陽產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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