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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道路照明管理條例大全11篇

時間:2023-12-24 16:2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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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道路照明管理條例

篇(1)

一、規范設施移交及接管

為解決機場高速路的失管問題,多次與建設單位市交通局聯系溝通,組織相關人員核查了實物和資料,將資料存在問題告知建設單位并督促其整改,正在梳理實物存在的問題,下一步待資料整改合格后將盡快辦理交接手續。

組織相關部門核查了九原區建設局的九華(彩虹)橋檔案資料,正在梳理資料存在的問題,下一步將開展實物核查,對發現的問題提出整改意見并書面通知建設單位,幫助其整改,加快辦理移交手續進程。

為了減少市政設施管理盲區,保證市民的安全出行,摸排調查了區屬市政設施管理運行狀況,下一步將針對部分存在管理問題和運行隱患的設施,實行對口服務指導,積極協助各區做好市政設施的移交接管工作,包括昆區住建局的紅巖道、東河住建局的康復路、民生大街、阿爾善大街等53條道路及路燈。

為促進市政行業健康均衡發展,有效提升市政設施管理績效。下一步將依據《包頭市市政設施移交管理暫行辦法》,結合各區市政設施建設項目的實施過程,對市政設施移交工作提供全程指導,使建設單位、接管單位在實踐中進一步明晰權利和義務,及時主動按程序辦理設施移交。

二、強化市政設施日常管理

加強市政設施巡視管理,定期隨機對部分路段的設施進行了抽查,確保巡視管理制度有效落實。在冬去春來之際,為及時發現強降雪帶來設施運行隱患,對所轄市政設施運行情況進行了全面排查。積極與城管執法部門聯系,相互配合加強監督管理,有力制止違章事件發生。截止目前,對內發放設施修復通知單116件,對系統外市政設施送達修復通知單31件,發放違章通知書21件。

在重大節日及雨季來臨前,將對所轄市政設施運行情況進行了全面排查查,遇到暴雨等災害性天氣,實行24小時值班,隨時進行現場巡查。

三、開展設施普查,完善設施基礎臺賬

(一)包頭市城區市政工程設施量匯編工作。目前已完成各區建設局2019年新增及改造道路、排水、路燈等設施數據的收集、整理、現場核實匯總工作,4月到 5月利用一個月時間將整理后的材料分類報送至相關部門及科室進行最后核實,查漏補缺及完善匯總結果,并對其提出的建議進行整理、修正,預計2020年5月20日左右完成《2019年包頭市市政工程設施量匯編》的排版、編印工作,6月初出版《2019年包頭市市政工程設施量匯編》并送達各相關部門及各區建設局。8月-10月期間,向各建設部門逐步收集2020年已完成的市政設施新增及改造方面的資料,10月到12月,與各旗、縣、區建設部門核實2020年新增和改造的市政設施,并進行整理與統計。

(二)完善《包頭市城區污水示意圖》、《包頭市城區雨水示意圖》。4月底前完成新增、改造排水管線數據為基礎,對上一年度雨水、污水管線示意圖進行補充和修改。

(三)設施完好率普查及2019年設施《年鑒》修訂工作。6月初到8月底,對市三區我局管轄的道路、便道進行完好率普查。9月初,根據普查數據,進行后期的資料匯總、整理與核對,并完成《年鑒》的修訂出版工作。

四、提升管理服務水平

(一)有效開展管理服務事項辦理工作。嚴格執行提前申報挖掘穿越城市道路計劃制度,收集整理了2020年包頭市及昆區、青山、東河的市政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并進行了匯總分析,在提出挖掘穿越城市道路技術審查意見時將統籌安排掘路項目,多措并舉避免“馬路拉鏈”現象。積極與市城管執法局溝通,進一步細化了挖掘穿越城市道路審批工作流程,明確各項工作時間節點,完善了臨時占用城市道路、拆除遷移路燈桿等5項公共服務事項核準工作流程,通過網絡平臺公開了業務辦理相關事項。加大破路恢復工程“現場勘查、事中監督”的力度,開展掘路工程施工的事前管理工作,對施工工期長,或開挖規模大,或對城市交通、市容市貌產生較大影響的大型掘路工程,在項目辦理前,組織建設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和相關部門召開協調會,對工程質量、進度、安全文明施工等注意事項提出具體要求,提高了掘路施工的質量和效益,最大限度的保證市政設施的完好和功能的正常發揮。截止目前,共受理掘路、占道、照明設施改造、管線穿越橋梁等申請18件,勘查現場49處,提出挖掘穿越城市道路技術審查意見3件,臨時占道審批2件,應急搶修通知單26件,組織包供新城110千伏變電站110千伏線路接入工程穿越阿爾丁北大街協調會1次。

(二)規范費用收取工作。結合實際情況,完善了內部互審、申請人審核、第三方抽查審核的費用核算機制,全面落實市財政局非稅收費“應收盡收”的管理要求;以《包頭市市政設施管理條例》為依據,按照第三方造價咨詢機構審定結果,收取城市道路、橋梁、路燈設施的損壞、遷移、拆除賠(補)償費用,全額上繳財政統籌安排。

下一步,將積極與市財政局、城管執法局、各區溝通,以統一的標準、流程和要求與各區協同推進管理服務工作,按照市政府工作安排,將全市破路恢復費用統一收繳至市財政,實現“統破、統收、統復”。

五、健全規章制度體系

(一)制定《城市道路挖掘修復工程管理規定》。根據《包頭市市政設施管理條例》、《城鎮道路養護技術規范》(CJJ36-2016)等法規、規章,為做好破路恢復工作的協同配合,構建與當前審批方式相適應的破路恢復監管新機制,在梳理部門職責、細化作業標準的基礎上,完成了《城市道路挖掘修復工程管理規定》起草工作。4月底前完善形成征求意見稿,5月到6月征求相關部門意見并修改形成討論稿,經我局討論通過后上報住建局,按照住建局及我局的工作安排推進后續工作。

(二)《包頭市市政設施管理條例》修訂工作。制定了《條例》修訂的實施方案,方案明確了修訂工作的目標、組織領導機構、實施原則、工作內容、部門職責、進度安排。計劃分四個階段推進該項工作。

第一階段(梳理、收集、調研階段)。 4月份我局相關科室收集整理城市道路、橋涵、道路空間、排水、照明設施管理基礎資料,梳理現行《條例》中存在問題及需要新增的內容。5月份與市司法、財政、執法、水務、交管、區住建局等相關單位共同討論存在的問題及解決思路,同時組織相關單位、部門赴國內發達城市學習市政設施管理、維護經驗,形成調研論證報告(初稿)。

第二階段(研究討論階段)。6月份各單位調研論證報告(初稿)經我局、市住建局上會研討后,初步形成《包頭市市政設施管理條例調研論證報告》。

第三階段(修訂草案起草階段)。7-9月份依據《包頭市市政設施管理條例調研論證報告》起草《包頭市市政設施管理條例修訂草案》及說明,聘請專業律師對《條例調研論證報告》的合法性進行修改。

第四階段(修訂草案起草、征求意見階段)。10-12月份再次組織相關單位共同研討修改《條例調研論證報告》,形成比較成熟的《包頭市市政設施管理條例修訂草案》《包頭市市政設施管理條例修訂草案說明》,廣泛征集社會及相關單位意見,再次上會修改后報送市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

六、創建“市政設施電子速查手冊”

篇(2)

第一條本行政區域內城市市政公用設施的規劃、建設、養護、管理和使用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市政公用設施包括:

(一)城市道路:機動車和非機動車道、人行道、隔車帶、路肩、廣場、街頭空地、代征道路用地、退讓道路用地及其附屬設施;

(二)城市橋涵:橋梁、涵洞、立交橋、高架橋、人行天橋、地下通道、隧道及其附屬設施;

(三)城市排水設施:雨水管道、污水管道、明渠、暗渠、泵站、污水處理廠及其附屬設施;

(四)城市防洪設施:城區河道、堤防、護岸、防洪墻、排洪渠、涵閘、蓄洪池及其附屬設施;

(五)城市道路照明設施:城市道路、橋梁、隧道、地下通道、廣場和公共綠地等處的路燈配電室(箱)、地上地下輸電線、變壓器、檢查井、燈具、燈桿及其附屬設施、交通信號燈及監控設施;

(六)城市供水設施:城市公共供水的輸配水管網、進戶總水表、公用水站、消火栓、檢查井、專用輸配電、通訊、自控設備及其附屬設施;

(七)城市燃氣設施:煤制氣、天然氣、液化石油氣和其它燃氣的儲柜、管道、輸氣泵站,計量表具、閥門井、液化石油氣換瓶站及其附屬設施;

(八)城市供熱設施:換熱站、管道、泵站、機房、供熱點、散熱器、檢查井、閥門井、閥門室、計量表具及其附屬設施;

第三條區建設局是我區市政公用設施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我區市政公用設施的管理和監督工作。市政工程、城市照明、城市橋梁等市政設施管理單位負責職責范圍內的市政設施建設管理。規劃、建設、公安、工商、環保、園林、城市供電、供水、燃氣、暖通、排水、通信、有線電視、消防、公共交通等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在區建設局的統一協調下,共同做好市政公用設施建設管理工作。

第四條市政公用設施建設實行統一規劃、協調發展、管理、養護并重的原則。

第二章規劃和建設

第五條市政公用設施(含城中村、城市擴展區)實行統一規劃、統一審批、統一建設、統一管理。區建設局應當根據城市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和城市規劃的要求,會同有關部門編制市政公用設施建設的專業規劃和年度實施計劃,經批準后組織實施。

第六條凡在城市規劃區域內的供電、供水、燃氣、暖通、排水、通訊、有線電視、消防、道路等基礎設施建設,必須經區建設局批準后,方可進行。

第七條新建城市市政公用設施項目,需在項目立項前一個月內組織專家論證,論證不予通過的項目,區建設局將不予辦理任何備案手續。

第八條新建、改建、擴建城市基礎設施項目,應取得立項、土地等相關部門審批手續,并向城市規劃主管部門提出規劃申請,取得規劃主管部門頒發《選址意見書》、《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后,建設單位方可向區建設局申請辦理《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工程竣工后,建設單位憑《建設工程竣工規劃驗收合格證》組織竣工驗收和備案。

第九條新建、改建、擴建的建設工程,建設單位必須按照城市規劃確定的市政基礎設施項目進行配套建設,并與建設項目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驗收。

第十條任何單位、組織和個人投資建設市政公用設施和從事對市政公用設施的安全及使用有影響的工程施工,必須經區建設局批準后,方可進行。

第十一條市政公用設施建設應由取得相應資質證書的設計和施工單位承擔,執行技術標準、規范和操作規程,并接受區建設局和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的監督檢查。

第十二條市政公用設施建設工程,實行質量保修制度,保修期內出現的工程質量缺陷,按規定由責任方承擔。

第十三條城市供電、供水、燃氣、暖通、排水、通信、有線電視、消防、公共交通等其他城市公用設施建設的專項規劃,應當與市政公用設施專業規劃相協調,經區建設局備案后方可實施。

第三章設施管理

第十四條任何所屬單位產權的城市公用設施建設在區建設局備案時,應提供施工圖或電子檔案。如發生設計變更,應在竣工后提供竣工圖。

第十五條依附于城市道路的各種管線、桿線建設工程必須符合城市規劃,服從區建設局的管理。依附于城市道路的各種管線、桿線應根據城市基礎設施建設需要進行無條件改遷。具備管線、桿線綜合建設條件的,應當實施地下管線走廊或地下管線綜合管溝。

第十六條地下管線和地上工程應同步進行,先挖后建。重要管線工程應結合道路、橋梁、隧道等新建、改建工程由各專業部門提出意見,統一規劃、協同設計,避免出現重復開挖的拉鏈工程。

第十七條新建、改建、擴建道路、橋梁、隧道工程應當設置無障礙設施。

第十八條需占用、開挖道路、人行道的所有單位和個人,應當持占用申請書和占用地點設置平面圖,向區建設局提出申請。準予占用的,區建設局應明確告知占用、開挖的面積、時間、恢復質量、注意事項等內容,申請人應當按規定繳納城市道路占用費和相應數額的質量保證金。

第十九條嚴格控制挖掘城市道路。新建、改建、擴建的道路交付使用后五年內不得挖掘;大修后的道路竣工后三年內不得挖掘。確需挖掘的,應當報區建設局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審查后,報區人民政府批準。

第二十條確需在城市道路上修建車輛出入道口的,應當持區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簽發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手續和規劃紅線圖,向區建設局提出申請。

第二十一條需要橫向挖掘城市道路、鋪設地下管線的,應當采取非開挖方式施工,不能采取非開挖方式施工的,應當分段挖掘;設計單位對開挖路段設計時應當摸清道路地下管線管位及高程;施工單位施工過程中與地下設施發生沖突時,應當立即停工,并報區建設局及有關部門處理;交通繁忙路段的施工應當在22時后至次日5時前進行。

第二十二條城市排水實行雨污分流制。新建、擴建、改建的雨污管線工程施工前必須由區建設局對其管徑流量、流速、高程等審核批準后方可實施。

各所屬單位內部原有的雨污合流排水設施,應當與城市排水設施改造同步進行雨污分流改造,所需費用由排水單位負責。

第二十三條禁止下列損害城市排水、防洪設施的行為:

(一)盜竊、毀壞排水井蓋、井箅、閥門、管道;

(二)向排水、防洪設施內傾倒垃圾雜物和排放不符合標準的污水和其他有害物質;

(三)攔渠筑壩、設障阻水,堵塞排水、防洪管渠;

(四)在排水、防洪設施及其保護范圍內取土、挖砂、破堤、填埋、堆物、墾植、打井和修筑建筑物、構筑物;

(五)擅自連接、更改排水管線。

第二十四條毗連城市排水、防洪設施的建設工程,在施工時應當采取措施,保護排水、防洪設施不受損壞。建設工程施工需要遷移、改建排水、防洪設施的,須經區建設局批準,遷移、改建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

第二十五條直接或間接向城市排水、防洪設施排放污水的企事業單位和個體工商戶,須經區建設局批準并發給《城市排水設施使用許可證》后,方可排放。

第二十六條禁止下列損害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的行為:

(一)盜竊、損壞照明設施及其附屬設備;

(二)擅自遷移、拆卸、改動城市道路照明設施;

(三)依附道路照明設施搭建構筑物、堆放物料、牽引作業或搭設通訊線路;

(四)擅自在道路照明設施上懸掛物品、拉線接電。

第四章養護、維修

第二十七條區建設局及其設施管理機構應當建立市政公用設施的養護、維修制度,推廣、使用新技術、新設備,保障設施的完好和安全運行。

第二十八條區建設局組織建設的市政公用設施,由市政公用設施管理機構負責養護、維修。單位、組織或個人投資修建的市政公用設施,除交市政公用設施管理機構負責養護、維修的外,由投資人負責養護、維修。

城市住宅小區、開發區內的市政公用設施,由建設單位或其委托的單位負責養護、維修。

第二十九條市政公用設施養護、維修單位,應當嚴格執行技術規范,保證養護、維修質量,并接受區建設局的監督檢查。

第三十條設置在城市道路范圍內的各類管線井蓋及其它設施,應當符合市政設施技術規范要求。各產權(管理)單位應做好管線井蓋日常維護管理。因管線井蓋缺損可能影響交通和安全的,應當立即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隱患。

第三十一條市政公用設施養護、維修的專用車輛應當使用統一標志;執行緊急任務時,在保證交通安全的情況下,不受行駛路線和行駛方向的限制。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二條市政公用設施建設應嚴格遵守《市市政工程設施管理條例》的相關條款。

篇(3)

第三條城市公共設施設備實行業主負責制,由設施設備所有者、使用者或者管理者負責進行日常維護管理和保潔工作。各級市政、公安、交通、電業、電信、郵政、燃氣、林業、民政等相關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配合各區(縣)共同搞好城市公共設施的管理、維修,經常巡視檢查,并做好定期清洗、粉刷、油飾等清潔工作。

第四條城市道路、公園綠地(公園、游園、街旁綠地、廣場)等的景觀燈、城市照明設施、公共路燈、路燈桿線及其附屬設施由市市政市容局、市林業(園林)局定期巡視檢查,保持設施的清潔、完好和正常運行,并對其進行清洗、粉刷、油飾。

第五條城市道路上的各類供水、排水、管線的檢查井及井蓋,由各管線產權單位對所屬設施進行維護、維修和管理。??

第六條城市道路立交橋、高架橋、隧道、人行天橋、人行地下通道等設施由市市政市容局對所屬設施進行維護、維修、清洗、粉刷、油飾;其它鐵路橋、高速路立交橋由市市政市容局協調鐵路部門及自治區交通管理局對所屬設施進行維護、維修、清洗、粉刷、油飾。

第七條?城市道路用作公共停車場、點的隔離樁等設施,由其收費管理單位對所屬設施定期進行維護、維修、清洗、油飾,保證場地有序、整潔和市政設施完好。

第八條城市道路、橋涵等電力電業的配電室、箱、變壓器、電桿、燈具、地上、地下管線、工作井以及照明附屬設施等由電業局對所屬設施進行維護、維修、清洗、粉刷、油飾。

第九條城市交通指示標識、交通信號燈,由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進行維護、維修、清洗、粉刷、油飾。

第十條城市道路所屬公交站指示標志(牌)等設施由市城市交通局督查烏市公共交通總公司及其它設置單位按要求定期進行維護、維修、清洗、粉刷、油飾。

第十一條城市路名牌、巷牌、樓房幢號、門牌等道路指示標志等由市市政市容局、市民政局和各區(縣)對所屬設施進行規范設置,并及時維護、維修。指示標志應保持整齊、醒目和完好。由市市政市容局、各區(縣)負責對其進行清洗。?

第十二條承擔市政設施養護、維修任務的單位,應對市政設施經常觀測,定期檢查,及時養護、維修,并建立健全完整的檔案管理制度。?要定期對其承擔的設施進行養護、維修,市政設施丟失、損壞的應當及時修復。

第十三條郵政、電信業務經營者所使用的民用建筑區域規劃用地紅線內電信設施,郵政、電信業務經營者對郵政、電信設施負有維修、管理、保潔的責任。城市公用郵政、電信設施,桿線及其附屬設施由郵政、電信業務經營者對所屬設施進行定期維護、維修、清洗、粉刷、油飾。

第十四條讀報攔、畫廊、招貼欄、戶外廣告燈箱等設施由設置部門對所屬設施進行維護、維修、清洗、粉刷、油飾,位置設置應適當,布置形式應與街景協調,并保持完好、整齊、美觀。

第十五條城市商業櫥窗陳設應講究藝術性、思想性,結合季節、節日變化和新產品宣傳,力求做到有時代感和民族風格。

第十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愛護市政工程設施,并有權對損害市政工程設施的行為進行制止、檢舉和控告。

第十七條對違反法律、法規、規章和本辦法規定的行為由有關行政管理部門依法予以處罰。

第十八條對不符合城市市容市貌標準、環境衛生標準、市政設施標準的建筑物或者設施,拒不進行維修、維護、清洗、粉刷、油飾的,由市、區環境衛生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對違反城市市容市貌標準、環境衛生標準、市政設施標準三次者,由市、區城市管理行政綜合執法機關責令其自行拆除并予以處罰;逾期未拆除的,由市、區城市管理行政綜合執法機關組織,所需費用由責任人承擔。

第十九條盜竊、損壞各類公共設施,應當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造成損失的,應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條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出行政訴訟。

篇(4)

第三條下列市政公用設施均屬本規定管理范圍:

(一)城市道路:城市規劃區內的車行道、人行道、廣場、街頭空地、隔離帶和已經征用的規劃紅線范圍內道路建設用地。

(二)城市橋涵:橋梁、涵洞、地下通道、城市道路與鐵路兩用橋等。

(三)城市排水設施:雨水管道、污水管道、雨污水合流管道、明渠及其附屬設施等。

(四)城市道路照明設施:城市道路、橋梁、廣場、不售票的公共綠地等處的路燈配電室、變壓器、配電箱、燈桿、地上地下管線、燈具、工作井以及照明附屬設施等。

第四條市政工程設施實行統一規劃、配套建設,協調發展和建設、養護、管理并重的原則。

第五條市政工程設施受國家法律的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依法使用的權利和保護的義務,并有權對損害市政工程設施的行為進行制止、檢舉、投訴。

第六條提倡和鼓勵市民參與和維護好市政公用設施建設管理的行為。

第二章規劃與建設

第七條市規劃部門會同市市政公用設施管理部門根據城市總體規劃組織編制市政公用設施專項規劃,報市人民政府批準。

市市政公用設施管理部門應當根據市政公用設施專項規劃制定市政公用設施年度建設計劃,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

第八條新建、改建、擴建市政公用設施建設應當符合市政公用設施專項規劃。

城市住宅小區、開發區、舊城改造的市政公用設施應當符合市政公用設施專項規劃。

第九條市政公用設施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有關重要設備、材料的采購,應當按照規定進入有形市場,實行招投標。

承擔市政公用設施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的單位,應當具有相應的專業資質等級,并執行國家和省、市規定的技術規范和標準。

第十條市政公用設施的建設資金可以由政府投資,也可以采取貸款和其他方式籌措。

鼓勵國(境)內外投資者采取獨資、合資、合作等形式,參與市政公用設施的建設。投資者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通過國(境)內外資本投資建設的大型橋梁、公共停車場、隧道等,經依法批準,可以在規定期限內向使用者收取使用費、停車費或者通行費,用于償還貸款或者獲取投資回報。

利用政府投資建設的市政公用設施從事廣告、授予冠名權等經營活動收取的費用,應當納入財政專戶管理,專項用于市政公用設施的養護、維修和管理。

第十一條市政公用建設應嚴格遵循先地下、后地上的原則,實行統一規劃、統一建設。城市供水、排水、熱力、電力、通信、消防等依附于城市道路的各種管線、桿線等設施,應由市政公用設施管理部門參與規劃、設計的審查。

第十二條市政設施建設項目取得城市規劃主管部門的規劃許可后,方可組織施工。

市政公用設施管理部門參與新建、改建、擴建市政公用設施(含單位、住宅小區、開發區等)施工過程的監督,并對各管線的位置、走向、標高、材料、管徑等進行隱蔽工程驗收,未經市政公用設施管理部門驗收的隱蔽工程,不得進行隱蔽覆蓋。

市政公用設施項目竣工后,市政公用設施管理部門參與竣工驗收。經驗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未經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市政公用設施建設單位應當在建設項目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15日內,將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報告和規劃、消防、環保等部門出具的認可文件、工程竣工圖及整套施工文件等報市政公用設施管理部門備案。

第十三條市政公用設施建設項目按照國家相關規定實行工程建設質量終身責任制和保修制度,保修期為壹年,自交付使用之日起計算,保修期內出現工程質量問題,由有關承建責任單位負責。

第十四條市政公用設施養護、維修經費按照以下規定承擔:

(一)市政公用設施管理部門管理的市政公用設施,由同級審計部門按照國家規定的市政公用設施維護定額標準組織審計,財政部門據實核撥;

(二)市城區的里弄小巷的道路、排水、照明由信州區政府負責管理、養護、維修。

(三)由單位、法人投資建設和管理的市政公用設施,由投資建設的單位承擔。

第十五條承擔市政公用設施養護、維修的單位,應當執行國家和省、市規定的技術規范和標準,定期對市政公用設施進行養護、維修,保障市政公用設施完好。市政公用設施管理部門對其組織建設和管理的市政公用設施養護、維修進行監督檢查。

單位、住宅小區、開發區內的市政公用設施的變化情況應當及時告知市政公用設施管理部門。

第十六條利用市政公用設施從事廣告等經營活動,應當經產權單位同意,并依法辦理相關手續,其活動不得影響市政公用設施的結構、安全和正常使用。

第十七條設置在城市道路范圍的各類管線的井(孔)、井蓋、標志,由管線管理單位按照城市道路的技術規范、標準設置和維護。

第十八條禁止偷取和破壞設置在城市道路范圍內的各類管線的井蓋。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違法收購各類管線井蓋及其它市政工程設施器材。

第三章城市道路管理

第十九條城市道路范圍內禁止有下列行為:

(一)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

(二)履帶車、鐵輪車或者超重、超高、超長車輛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行駛;

(三)機動車在非指定的城市道路上試剎車;

(四)擅自在城市道路上建設建筑物、構筑物;

(五)其他損害、侵占城市道路的行為。

第二十條凡因管線施工、設置書報亭、電話亭、治安亭、指路牌、廣告牌、桿件等建筑物和構筑物等其它原因,需臨時占用或開挖道路,由建設單位或個人持有關手續向市政公用設施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經市政公用設施管理部門會同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審查批準,并按有關規定向市政公用設施管理部門繳納城市道路占道費、城市道路挖掘修復費,方可占用挖掘。

占用(挖掘)期間,要保持占用(挖掘)場地圍圈的整潔,不得隨意擴大范圍。開挖道路期間,現場應設置安全防護欄和警示標志,期滿后及時修復。超過批準的期限,要續辦占用(挖掘)手續。

城市道路開挖時,若影響地上或地下管線設施,建設單位應與設施主管部門聯系,采取安全措施。

第二十一條臨街的建筑工地,應做好安全防護措施,主干道臨街面施工圍墻高度2米以上,距路沿石不少于3米,掛網封閉作業,確保行車、行人安全。

第二十二條新建、擴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內,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內不得挖掘,因特殊情況確需挖掘,須報市人民政府批準。

第二十三條新建、改建的城區人行道,必須按規劃要求,鋪設人行道板,由市政公用設施管理部門組織建設。人行道應設立殘疾人通道,禁止擅自進行開、改通道口或改裝人行道板等改變市政公用設施行為。因建設施工需要改變的,須經市政公用設施管理部門審批。

開、改城市道路道口或者改裝人行道板由市政專業單位施工,其建設以及使用期間的養護、維修經費由申請單位承擔。

第二十四條城市道路下的管線發生故障需要緊急搶修的,可以先行破路搶修,同時通知市政公用設施管理部門,并在24小時內補辦有關手續。

第二十五條機動車輛禁止在人行道上行駛和停放。超重車、鐵輪車、履帶車因特殊情況,必須通過城市道路時,在采取防護措施后,報經市政公用設施管理部門批準,并經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同意后,在不損壞路面的前提下,于指定時間和指定道路通行。

第二十六條除日常維修、養護道路外,市政公用設施管理部門因其它情況需挖掘道路的,應先與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協商并采取交通安全措施。

第二十七條在城市道路上設置機動車輛臨時停放點,應當統一規劃。規劃方案由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會同市市政公用設施管理部門編制,報市人民政府批準。

第二十八條城市道路挖掘修復收費統一使用財政部門印制的票據,納入財政專戶,挖掘修復費用于城市道路的維修、養護和管理。

第二十九條城市道路養護、維修的專用車輛應當使用統一標志;執行任務時,在保證交通安全暢通的情況下,不受行駛路線和行駛方向的限制。

第四章城市橋梁管理

第三十條在城市橋梁范圍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在城市橋梁施工控制范圍內,擅自從事挖掘、打樁、地下管道頂進、爆破等作業;

(二)在橋梁上架設壓力在4公斤/平方厘米(0.4兆帕)以上的煤氣管道、10千伏以上的高壓電力線和其他易燃易爆管線;

(三)擅自在城市橋梁上設置大型廣告、懸掛物等輔助物;

(四)在橋上擺攤設點、施工作業、堆放物料;

(五)修建影響橋涵功能與安全的建筑物和構筑物;

(六)在跨河橋上下游保護范圍內挖砂、取土;

(七)其他損害城市橋涵設施的行為。

第三十一條車船、行人過橋,禁止損傷橋梁設施。機動車禁止在橋上試車。超重車、履帶車以及裝載易燃、易爆物的車輛過橋時,應征得市政公用設施管理部門同意,并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批準,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按規定要求和時間行駛。

第三十二條利用橋梁、涵洞敷設各類管線或者架設其它設施的,應持有關規劃手續和圖紙資料,報市政公用設施管理部門審核批準。

第三十三條市政公用設施管理部門應經常觀測、檢查橋涵內部結構變化情況,定期記錄、積累資料,及時養護維修,確保橋涵安全,防止發生意外事故。

第五章城市排水設施管理

第三十四條市政公用設施管理部門對城市排水設施,應建立管理、養護、維修和疏浚制度,保持管渠暢通,不得污染城市環境。

第三十五條任何單位和個人禁止下列行為:

(一)任意損壞排水設施;

(二)擅自占壓、拆卸、移動和穿鑿城市排水管網及其附屬設施;

(三)向排水明溝、檢查井、雨水井內傾倒垃圾、糞便、渣土等雜物;

(四)任意在檢查井、排水道口及排水明溝內設閘憋水或安泵抽水。

第三十六條凡因需要臨時占壓、開挖排水管道者,應事先報經市政公用設施管理部門批準,并設置安全防護措施后,方可占壓、開挖。

第三十七條因從事制造、建筑、電力和燃氣生產、科研、衛生、住宿餐飲、娛樂經營、居民服務和其他服務等活動向城市排水管網及其附屬設施排放污水的單位和個體經營者(簡稱排水戶),必須服從市政公用設施管理部門的統一管理,嚴格按照建設部《城市排水許可管理辦法》辦理排水許可手續。禁止擅自向城市排水設施排放污(廢)水。對未辦手續仍在排放的,必須限期改正,或按規定補辦排水許可手續。

第三十八條因新建、擴建、改建工程需要接通城市排水設施或變更排水條件的,應向市政公用設施管理部門申請辦理排水許可手續,經審查批準,指定排水網點后,排水戶方可排水。

因工程施工或其它原因需要向城市排水設施臨時排水的,經市政公用設施管理部門審查批準,指定臨時排水網點后,方可排水。

第三十九條進一步完善城市排水設施,實現雨污分流:

(一)住宅小區或房屋建筑沒有雨污分流的,應有計劃地進行雨污分流改造。新建、擴建、改建的城市排水設施應符合排水管網的規劃,實行雨污分流并與現有市政公用設施相配套。

(二)需與城市排水設施連接的,應當提供相關資料,經市政公用設施管理部門同意,由市政專業單位施工,接管費用由建設單位或使用單位支付。

第四十條排水戶排放污(廢)水一律進入附近的排水干管,嚴禁直接向河道中排放。排水戶應按市政公用設施管理部門的要求,在與城市排水設施連接處設置采樣、檢測流量、排水控制裝置的檢查井。

第四十一條排水戶污(廢)水進入干管前,必須保證其支管(溝)的封閉和日常養護,如發生向外滲漏應立即修復,對未及時修復的,由專業管理單位派人修復,所需費用由排水戶承擔。

第四十二條凡有毒、有害,含有易燃、易爆物質的污水必須經過自行處理,達到《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規定的排放標準后,方可排放。

第四十三條城市排水設施發生故障或者遇到險情需要截水搶修時,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

第六章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管理

第四十四條市政公用設施管理部門應加強對城市路燈維護和管理,確保路燈亮燈率在95%以上。

第四十五條在照明設施上禁止下列活動:

(一)擅自在路燈設施上設置廣告牌或者其他掛浮物;

(二)利用燈桿搭棚建房,掛鉤拉繩。在燈桿上亂刻亂畫,亂貼廣告,亂拉橫幅。

(三)擅自拉線接電或故意打、砸照明設施。

(四)在燈桿附近取土、打洞或從事其它不利于照明設施安全的活動。

第四十六條嚴禁擅自移動路燈桿、線、燈具及附屬設施。確需移動的,必須報經市政公用設施管理部門批準,方可進行。

因特殊原因確需暫用城市照明電源的,應當報市政公用設施管理部門同意后,方可使用,并繳納電費。

第四十七條由于車輛肇事或其它原因造成道路照明設施損壞的,應主動報告市政公用設施管理部門,并負責賠償。

第四十八條凡需在路燈桿上設置廣告牌,必須符合規劃要求,并經市政公用設施管理部門批準。

第四十九條嚴禁偷盜路燈電纜等器材,對偷盜路燈電纜等器材者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五十條違反本規定第十九條規定,或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政公用設施管理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處以2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未對設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種管線的檢查井、箱蓋或者城市道路附屬設施的缺損及時補缺或者修復的;

(二)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現場設置明顯標志和安全防圍設施的;

(三)占用城市道路期滿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后,不及時清理現場的;

(四)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設各種管線、桿線等設施,不按照規定辦理批準手續的;

(五)緊急搶修埋設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線,不按照規定補辦批準手續的;

(六)未按照批準的位置、面積、期限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或者需要移動位置、擴大面積、延長時間,未提前辦理變更審批手續的。

第五十一條擅自在城市橋梁上設置廣告牌、架設管線等其他設施的,由市政公用設施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處2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二條排水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政公用設施管理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取得城市排水許可證書,向城市排水管網及其附屬設施排放污水;

(二)超過城市排水許可證書有效期限向城市排水管網及其附屬設施排放污水;

(三)違反城市排水許可證書規定的內容,向城市排水管網及其附屬設施排放污水;

(四)向城市排水管網及其附屬設施排放劇毒物質、易燃易爆物質和有害氣體等;

(五)堵塞城市排水管網或者向城市排水管網及其附屬設施內傾倒垃圾、渣土、施工泥漿等易堵塞物;

(六)擅自占壓、拆卸、移動和穿鑿城市排水管網及其附屬設施;

(七)擅自向城市排水管網及其附屬設施加壓排放污水;

(八)其他損害城市排水管網及其附屬設施正常運行的行為。

第五十三條違反本規定,在城市排水管網及其附屬設施覆蓋范圍內,排水戶未將污水排入城市排水管網及其附屬設施的,由排水管理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處以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四條違反本規定,并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政公用設施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賠償經濟損失,并可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可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擅自拆除、遷移、改動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的;

(二)在城市道路設施附近堆放雜物、挖坑取土、興建建筑物及有礙城市道路照明設施正常維護和安全運行活動的;

(三)擅自在城市道路照明燈桿上架設通訊線(纜)或者安置其他設施的;

(四)私自接用路燈電源的;

(五)偷盜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的;

(六)故意打、砸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的;

(七)不聽勸阻和制止,非法占用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的。

第五十五條違反本規定,造成市政公用設施損壞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第五十六條偷盜、損壞市政設施,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七條承擔市政公用設施養護、維修的單位沒有按國家和省、市規定的技術規范和標準,對市政公用設施進行養護、維修的,由市政公用設施管理部門責令其改正。

市政公用設施管理部門對市政公用設施的養護、維修監督不力,造成嚴重后果的,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五十八條市政公用設施管理部門和市政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第五十九條城市道路占用費按照江西省價格、財政主管部門核定的標準執行;城市道路挖掘修復費按照江西省建設設施主管部門制定的標準執行。

收費應當開具財政部門統一票據,納入財政專戶管理,專項用于市政公用設施的養護、維修和管理。

篇(5)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本市城市規劃區內城市道路、橋涵、排水、照明等市政設施的建設、養護、維修和管理。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的市政設施是指:

(一)城市道路的干道、支道、小街小巷、人行道、公共廣場、公共停車場、路肩及其附屬設施;

(二)城市橋梁、涵洞、立體交叉橋、人行天橋、地下通道及其附屬設施;

(三)城市雨水管道、污水管道、雨污合流管道、明渠、暗渠、排水大溝、泵站、污水處理設施以及積沙井、檢查井及其附屬設施;

(四)城市道路、橋梁、人行天橋、地下通道、廣場、公共綠地(不含公園和收費娛樂場所)等處的照明設施及其附屬設施。

本條前款第二、四項所稱“地下通道”,不包括兼作地下通道的人防工程。

第四條本市市政設施實行管養并重,協調發展,有償使用,統一管理與分級負責相結合的原則。

第五條市政設施建設必須納入國民經濟、社會發展計劃和城市總體規劃。

市政設施的規劃、設計和施工,必須符合國家和本省、市規定的技術規范和標準。

第六條市、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保證市政設施養護、維修經費投入,鼓勵和支持市政設施科學技術研究,推廣應用先進技術,提高市政設施養護、維修的機械化水平,提高市政設施管理的科學技術水平。

第七條鼓勵社會各界按照市政設施發展規劃,投資市政設施建設,投資者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第八條貴陽市人民政府市政設施主管部門,主管本市市政設施管理工作。

貴陽市人民政府市政設施主管部門在其法定權限內可以委托符合條件的市政設施管理部門實施行政處罰。

城區市政設施管理部門按市人民政府規定的管理職責,負責所轄區域內的市政設施的養護、維修和管理工作。

烏當區、花溪區、白云區、清鎮市、修文縣、息烽縣、開陽縣人民政府市政設施管理部門按市人民政府規定的管理職責,主管所轄區域內的市政設施的養護、維修和管理工作。

規劃、建設、公安、工商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分工,協同做好市政設施的管理工作。

第九條禁止盜竊、損毀、破壞市政設施的行為。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愛護市政設施的義務,并有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進行制止、檢舉和控告的權利。

對維護市政設施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市、區、縣(市)人民政府或者市政設施主管部門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章一般規定

第十條以市政設施為載體建設的各類管線、構筑物,應當與市政設施統一規劃、同步建設。

市政設施主管部門應當參加市政設施建設竣工驗收。

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市政設施,市政設施管理部門不得接收管養。

第十一條市政設施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市政設施的養護、維修和管理。經常巡視檢查,及時養護維修,嚴格控制對道路的占用和挖掘,合理使用其他市政設施,保障其功能完好和正常運行。

市政設施的養護、維修,應當嚴格遵守有關技術規范和標準,按規定期限完工,確保工程質量,并接受市政設施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

市政設施管理部門應當建立養護、維修與管理相分離的內部工作制度,建立養護、維修責任制,完善監督制約機制。

第十二條市政設施管理部門應當定期組織對所管理的市政設施進行檢測和普查,并編制養護、維修計劃,報同級人民政府核定養護、維修經費。

市政設施發生故障和險情,市政設施管理部門或者產權單位應當及時組織搶修、排險,盡快恢復正常使用。

第十三條未經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改動、拆除、遷移市政設施或者改變其使用性質。經批準改動、拆除、遷移市政設施的,改動、拆遷單位應當承擔改動、拆除、遷移的費用。

第十四條非政府部門投資建設的市政設施,由產權單位按照本辦法的規定,負責養護、維修,確保該市政設施完好、安全,并接受市政設施管理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十五條市政設施管理實行公開辦事制度和投訴受理制度,公開辦事程序和辦事結果,認真接受和處理投訴,接受社會監督。

市政設施管理執法人員實施行政處罰,應當出示合法、有效的行政執法證件,說明理由和法律依據。

市政設施管理部門對占用、改動、拆除、遷移、接用市政設施的申請,應當在符合法律、法規和本辦法規定條件后的15日內辦理完畢;受理投訴,應當自受理之日起15日內處理完畢,情況復雜的,不得超過30日。

第十六條市政設施的養護、維修作業現場,必須設置明顯標志和安全防護設施。施工專用車輛應當使用統一標志;執行任務時,在保證交通安全暢通的前提下,可以不受行駛路線和行駛方向的限制。

第三章城市道路、橋涵管理

第十七條城市道路、橋涵范圍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擅自挖掘道路、橋涵設施、修筑出入道口、設置路障;

(二)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橋涵擺攤設點、停放車輛、堆放物料、施工作業、搭建建筑物、構筑物,進行集市貿易;

(三)擅自在城市道路、橋涵上行駛履帶車、鐵輪車及超重、超高、超長車輛;

(四)機動車在非指定道路、橋涵上試剎車,在人行道上行駛,車輛載物拖刮路面;

(五)在橋梁上架設壓力在4公斤/平方厘米(0.4兆帕)以上的煤氣管道、10千伏以上的高壓電力線和其他易燃易爆管線;

(六)傾倒垃圾、排放污水、沖洗車輛;

(七)擅自在道路、橋涵設施上設置廣告或者其他懸掛物;

(八)焚燒雜物、晾曬碾打農作物、挖砂取土、拌合混凝土和水泥砂漿、沖洗砂石等有損道路、橋涵設施的各種作業;

(九)擅自挪動井蓋等附屬設施;

(十)利用道路、橋涵設施進行圍欄、吊裝、牽引等施工作業;

(十一)損害、侵占道路、橋涵設施的其他行為。

第十八條因特殊情況,確需臨時占用城市道路的,必須經市政設施管理部門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批準,向市政設施管理部門繳納城市道路占用費,由市政設施管理部門發放占道許可證后,方可占用。

臨時占用城市道路期滿需繼續占用的,應當在期滿前辦理延期審批手續,經批準后方可繼續占用。

市政設施管理部門或者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根據城市建設或者交通管理的需要,對經批準臨時占用城市道路的單位和個人,可以決定縮小占用面積、縮短占用時間或者停止占用,市政設施管理部門應當按實際占用道路的情況,退還部分城市道路占用費。

第十九條經批準臨時占用城市道路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將占道許可證懸掛在占道范圍內的醒目處;

(二)按批準的期限、范圍和用途占用,不得轉讓、出租;

(三)建筑施工必須采取安全措施,文明施工,并按規定修筑臨時圍欄;

(四)占用期滿及時清除占道物資,恢復城市道路原狀,并在48小時內通知市政設施管理部門驗收。

第二十條嚴格控制占用城市道路作為集貿市場或者停車場(點)。確需臨時占用城市道路作為集貿市場或者停車場(點)的,應當經市、縣人民政府批準,按照本辦法規定辦理占道許可證和繳納城市道路占用費,并由集貿市場和停車場(點)的收費單位負責養護、維修;未經批準,擅自占用城市道路作為集貿市場或者停車場(點)的,市政設施管理部門應當責令限期清退,恢復城市功能。

《城市道路管理條例》實施前未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占用城市道路作為集貿市場或者停車場(點)的,應當制定計劃,逐步清退,或者按本辦法規定重新辦理審批手續。

第二十一條因工程建設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必須經市政設施管理部門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批準,向市政設施管理部門繳納城市道路挖掘修復費,由市政設施管理部門發放挖掘許可證后,方可挖掘。

單位或者個人需要在城市道路上修建車輛出入道口的,按本條前款規定辦理。

地下管線發生故障需要緊急搶修的,搶修單位可先行破路搶修,同時通知市政設施管理部門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在24小時內按照規定補辦掘路手續,補繳城市道路挖掘修復費。

第二十二條納入城市新建和維修計劃的市政工程的占、掘道,按本辦法規定辦理手續,在批準占、掘期內免交占、掘費,超過期限按規定繳費。市政設施管理部門維修道路,需要占、掘道路,除日常維修養護道路作業外,須與公安交通部門協商,共同采取維護交通的措施后,再行施工。

第二十三條新建、改建、擴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內、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內不得挖掘,因特殊情況需要提前挖掘的,必須經市、區、縣(市)人民政府批準,按照本辦法第二十一條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并繳納三倍的挖掘修復費。挖掘路面是水泥混凝土的,繳納五倍的挖掘修復費。

第二十四條經批準挖掘城市道路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照批準的位置、面積和期限挖掘;

(二)施工現場應當懸掛挖掘許可證,設置明顯標志和安全防圍設施,文明施工;

(三)橫向挖掘城市道路,鋪設地下管線的,應當頂管施工;不能頂管施工的,應當按路寬分半施工,保證車輛通行;

(四)涉及地下管線設備、測量標志、消防栓、架空桿線、排水管溝、人防工程、文物古跡以及其他地下、地上設施等,掘路單位和個人應當聯系有關單位協同配合,妥為保護;

(五)不得回填混入垃圾的泥土及其他雜物,回填砂石料應當夯實,保證工程質量;

(六)施工完畢,及時清運施工作業棄置的物料和垃圾等,保持市容整潔,并在48小時內通知市政設施管理部門檢查驗收。

第二十五條使用城市道路、橋涵及附屬設施設置廣告牌、招貼牌的,須持有關部門批準文件,到市政設施管理部門辦理審批手續。

第二十六條履帶車、鐵輪車或者超重、超高、超長車輛確需通過城市道路和橋涵的,應當經市政設施管理部門同意,采取必要的保護措施后,按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指定的時間、路線行駛。因采取保護措施所需的費用,由使用車輛的單位或者個人承擔。

****車輛執行任務需要在城市道路、橋涵上行駛的,可以不受前款限制,但是應當按照規定采取安全保護措施。

第二十七條因特殊情況確需在城市橋涵保護區域內從事打樁、頂進、架設管道設施等作業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向市政設施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提出申請,經批準并采取保護措施后,方可施工。

第二十八條道路、橋涵發生損壞影響通行安全時,市政設施管理部門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應當立即采取有效的交通安全措施。

第四章城市排水設施管理

第二十九條禁止對城市排水設施實施下列行為:

(一)擅自在排水大溝兩側3米保護范圍內及其附屬設施上修建建筑物、構筑物,堆放重物,停放重車;

(二)擅自圈占、覆蓋、拆除、改建、堵塞、損壞城市排水大溝、下水道、排水泵站、污水處理等排水設施;

(三)擅自揭開和挪動檢查井、積沙井的井蓋;

(四)向排水設施傾倒垃圾、廢渣、泥土和其他雜物;

(五)向排水設施排放或者灑漏腐蝕性、放射性、易燃、易爆等有毒有害物品;

(六)私接下水道;

(七)其他可能影響排水設施的行為。

第三十條新建、改建、擴建或整修、遷移專用下水道,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建設單位或者個人需使用城市公用排水管渠,新增排水的,應當向市政設施管理部門申請,并提供有關設計文件、施工圖紙、排水的水量、水質、廢水治理等資料,經審查同意后,按照批準位置和技術要求與城市公用排水管渠相接,由市政設施管理部門驗收,其工程費用由建設單位或個人承擔;

(二)任何單位或者個人需將新建下水道接入其他單位專用下水道和處理設施的,應當與產權單位協商,并報市政設施管理部門審查同意。確因城市建設需要,產權單位應當服從市政設施管理部門安排;

(三)在雨污分流系統上接入排水管道時,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造成雨污混流。

第三十一條向公用排水設施排放污水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規定向市政設施管理部門繳納排水設施有償使用費。排水設施有償使用費應當專項用于排水設施的建設、養護、維修和管理。

第三十二條有毒、有害、含有易燃易爆物質的污水,必須經過凈化處理,達到排放標準,經環保部門批準后,方可排入城市下水道。

第三十三條城市排水設施發生故障或者險情需要停止排放、搶修、排險時,有關排水用戶應當按照市政設施管理部門的要求,采取措施,配合搶修、排險。

第三十四條新設的地下管線與現有排水設施平面相交時,不得破截排水管渠。

經城市規劃管理部門批準修建的臨時建筑,應當按照規定要求排水。

第五章城市照明設施管理

第三十五條在城市照明設施及其相關范圍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擅自拆除、遷移、改動照明設施;

(二)擅自接用、切斷照明線路;

(三)擅自在照明設施上架設、安裝、懸掛、張貼廣告、標牌、燈箱、條幅等以及其他非道路照明使用的線路和設施;

(四)在照明設施周圍3米內搭棚圍欄、堆放雜物、挖坑取土、建造建筑物、傾倒廢渣、廢水和使用明火作業;

(五)其他有損照明設施運行的行為。

第三十六條確因工程建設等特殊原因需要改動、拆除、遷移照明設施或者接用、切斷道路照明電源的,必須經市政設施管理部門批準,辦理有關手續后,由市政照明設施管理單位實施,費用由申報單位承擔。

使用路燈電桿架設與道路照明無關的線路,張貼、懸掛、設置廣告和宣傳品等,須持有關部門批準文件,到市政設施管理部門辦理審批手續。

第三十七條道路照明設施帶電物體距附近的樹木的安全距離不得小于1米。因自然生長不符合安全距離標準、影響照明效果或者妨礙道路照明設施維修的樹木,園林綠化管理部門應當及時組織修剪。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八條越權審批占用、挖掘市政設施,其批文無效,對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九條違反本辦法第十條第三款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工程造價2%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二十四條第(二)、(六)項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處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辦法第十九條第(二)、(三)、(四)項,第二十四條第(一)、(三)項,第三十條第(二)項規定的,處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四條第(五)項,第三十條第(一)、(三)項規定的,處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一條違反本辦法的其他行為,按照下列規定處理:

(一)未造成設施損毀的,責令改正,可以對責任者處以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罰款;

(二)造成設施損壞,尚不影響使用的,責令修復或者賠償損失,并對責任者處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三)造成設施損毀,影響正常使用的,責令修復或者賠償損失,并對責任者處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

(四)違反本辦法占、掘道路的,責令限期拆除、修復并賠償損失,并按城市道路占用費、挖掘修復費標準處以五至十倍的罰款。

本條前款第四項所處的罰款,最高金額不得超過2萬元。

第四十二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擅自占用、挖掘城市道路、橋涵,違章使用其他市政設施,又不能當場處理的,市政設施管理部門可以暫扣工具。

暫扣工具,執法人員應當開具憑據和清單。

第四十三條承擔市政設施養護、維修的單位,未按技術規范和標準、未定期對市政設施進行養護、維修或者未按期保質修復竣工,拒絕接受監督、檢查的,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

篇(6)

第三條施工工地環境衛生包括施工場內,施工工地外人行道(含在建人行道),施工工地進出口道路,進出運輸車輛等的環境衛生。

第四條管理職責分工。

(一)施工現場的各種粉塵管理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

(二)施工現場的文明施工管理和施工場內的環境衛生管理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

(三)施工工地場外的環境衛生管理由城市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負責。

第五條管理要求及標準。

(一)施工現場應設圍作業,設圍標準應符合文明施工有關規定。

(二)建筑渣土和建材的運輸車輛應采取以下措施,避免出現沿途拋、灑、滴、漏現象,影響市容環境衛生。

1.車廂底板、側板、尾板齊全無破損;

2.禁止超過行駛證上核定的載重量,并確保裝載物不沿途拋、灑、滴、漏及散發異味;

3.建筑渣土的運輸車輛應按市環境衛生管理部門指定的路線和規定的時間行駛。

(三)施工單位在施工中應遵守下列規定:

1.設置各種防護設施,防止施工中產生的塵土飛揚及廢棄物、雜物飄散,有效預防和減少施工塵土對環境的污染;

2.及時清理施工中產生的建筑垃圾,預防和減少對環境的污染。

(四)施工人員應文明作業,并嚴格遵守下列規定:

1.施工中產生的污水經沉淀池沉淀后,首先回用滿足拌料用水,使用不完的,方可排放入城市下水道;

2.施工中產生的各類垃圾應及時清運到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指定的地點,嚴禁隨意傾倒在城市道路、河道、綠化帶、空曠地帶和生活垃圾容器內;

3.施工中不得隨意拋擲建筑材料、廢土、舊料和其他雜物。

(五)成片開發建設區應先進行道路硬化建設,如先進行硬化有困難者也應采取臨時硬化措施;一般施工工地接入城市道路或開發建設區內的硬化道路應硬化或采用片石等建筑材料作臨時硬化處理,并設置車輛沖洗設施對出場車輛進行沖洗,禁止車輛帶泥污染街道。沖洗廢水經隔油、沉沙后回用沖洗。

(六)建筑工地應將環境衛生管理要求寫入文明施工牌,并按下列規定設置相應的設施:

1.按照衛生標準和環境衛生作業要求設置相應的廁所、化糞池和生活垃圾容器,并落實專人管理,按規定時間清除;廁所必須有沖洗設備,便池貼瓷磚,并保持清潔衛生,廁所廢水應進行處理,達標排放;

2.按照衛生、通風和照明要求設置更衣室、簡易浴室等必要的職工生活設施,并建立定期清掃制度,洗浴廢水經處理后回用,其排放必須治理達標后排放;

3.落實各項除“四害”措施,控制“四害”孽生。

(七)施工停工后應做必要維護,停工期間保持工地出入口圍欄附近環境衛生,圍欄在工程竣工前不得拆除。建設工程竣工后,應及時清理平整場地出口和周邊環境衛生,及時移交管理部門或組織專人進行日常清掃保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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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市政道路和路燈施工風險分析

(一)市政道路施工風險

市政道路建設是一項復雜的工程,具有建設周期長、施工過程復雜、施工人員數量龐大以及建設過程面臨諸多風險等特點,一般來說,市政道路建設風險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組織不充分。在市政道路施工活動過程中,施工組織不充分會影響到市政道路的建設規劃;其次是材料和設備供應風險。比如施工材料和設備供應不及時,材料和設備的質量很差,不僅會影響市政道路施工速度,而且還影響市政道路工程質量,對市政道路建設產生負面影響。第三是施工過程的安全風險。施工安全風險是指在施工過程中,施工現場以及臨時設備所存在的不安全因素或不安全事故隱患。由于市政道路工程施工地點分散、流動性大、環境復雜等特點而容易發生人員傷亡,進而影響道路施工的順利進行。

(二)路燈施工要求

現代城市建設發展對城市道路照明的要求不斷深入,在城市擴張的過程中,傳統的照明技術不能滿足照明需要,因此,現代城市道路照明需要根據市政工程建設和發展情況,重新設計和施工,以保證城市道路照明系統的正常高效運行?,F代城市道路照明應以安全的原則,選擇的科學合理的照明系統,以確保道路照明的使用壽命和安全。在此基礎上,根據我國建設節約型社會的發展需求,城市道路照明燈具的設計和施工也應考慮到環境保護和節能要求。與此同時,路燈的照明時間和亮度需要根據車流量等的要求而不斷變換,比如在深夜車流量和行人相對很少,路燈的亮度可以相應減少,通過節能方法來實現夜間燈光控制,減少燈泡的功率消耗。

二、控制市政道路和路燈施工風險的措施

(一)健全市政道路施工風險預警機制

風險管理已成為市政道路施工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加強企業風險管理體系和風險管理機制建設是加強市政道路施工企業風險管理的一個重要措施,充分發揮風險管理和風險控制工作的主動性和積極性,以促進市政道路的平穩發展。市政道路施工風險管理是一項非常復雜的工作,加強對施工風險的管理監督,提高企業風險管理水平,需要不斷健全市政道路施工風險預警和監督機制,才能不斷加強風險管理和監督,提高企業風險管理的早期預警和監督,同時,也應加強施工監督和風險管理的團隊建設,提高風險管理的監督和預警管理水平和能力,保證了企業風險管理的協調效率。另外,市政道路施工企業還應做好市政道路施工工作,建立和完善道路綠色安全管理條例,進行科學合理的風險管理,提高施工風險管理水平和提高施工人員的綠色施工管理意識,進而做好市政道路綠色施工風險管理。

(二)合理進行道路照明節能設計

照明節能是市政道路施工的重要組成部分,照明節能設計需要合理的布燈方法,以最小的能耗達到最佳的照明效果。高效的照明裝置需要滿足照明標準,降低能源消耗,并保證交通安全和道路環境舒適。對道路照明節能分析需要把重點放在節能照明設備上,需要對道路照明進行合理的設計,才能達到預期的節能效果。道路照明節能設計需要基于城市道路的環保要求,盡量減少能源消耗。設計者不僅要符合道路照明設計的關鍵要求,還要熟悉用于道路照明設計的代碼,并為道路設計進行全面調查,避免路上的定位不準確,造成不必要的浪費能源。同時在具體節能設計中,應根據亮度合理安排和設計路燈控制模式,合理設置道路照明眩光控制功能,除了滿足足夠的亮度,眩光問題也應考慮,以保證駕駛員的安全。

(三)加強市政道路施工材料管理

市政道路施工過程中,建筑材料的質量是確保市政道路工程質量的重要因素。所以在市政道路施工過程中,必須注意施工材料的質量管理,加強對原材料合理選擇和管理,確保原材料、半成品、設備等必須有出廠質量證明書和試驗報告等。在原材料進入施工現場前,要對其按照國家現行標準的有關規定進行抽樣檢測,加強對原材料質量的監督檢查,及時做好監督檢查和檢驗記錄,另外,在一般情況下,合理選擇節能燈也可以選擇一些低能耗、高質量的鎮流器和其他措施來改善道路照明效果,有效降低維修成本,避免盲目選擇照明設施而造成的浪費。另外,合理設計市政道路施工計劃是市政道路建設的前提和基礎,只有合理的進行市政道路施工組織計劃,才能確保市政道路建設的順利發展。因此,施工企業應該嚴格按照市政道路施工要求,對于施工設備,施工企業應及時維修、維護以最大限度保證市政道路施工設備的效率,盡量避免市政道路施工設備和儀器應用不到位,避免工期延誤的狀況發生。

三、結語

近年來,我國城市市政建設得到了快速發展,市政道路建設和路燈照明建設作為城市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對城市建設和發展具有極其重要的作用,加強市政道路和路燈施工風險控制是確保市政道路系統正常發揮作用的重要保障,所以,本文從市政道路建設中的風險管控機制、施工材料管理以及路燈節能設計等方面進行了分析和研究,通過采取多方面措施可以有效進行市政道路風險管理和控制。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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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俞婷.市政道路節能技術措施[J].科技與企業,201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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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大連市市轄區、縣(市)及建制鎮內的市政公用基礎設施,均依照本條例進行管理。

第三條  本條例適用以下市政公用基礎設施:

市政設施:城市道路、橋涵、排水防洪設施、道路照明設施及其附屬設施。

公用設施:城市自來水、燃氣、集中供熱管網及其附屬設施。

城市電力、電訊、綠化設施管理按現行的法律、法規執行。

本條例適用范圍以外的市政公用基礎設施管理辦法另行制定。

第四條  市城市建設管理局是本行政區內市政設施行政主管部門;

市公用事業管理局是本行政區內公用設施行政主管部門;

市建委集中供熱辦公室是本行政區內供熱設施行政主管部門;

縣(市)、區城建行政部門按現行體制的分工原則,行使市政公用設施管理的相應職能。

各級計委、建委、城鄉規劃、房地產、公安、環保等有關部門,應積極協同市政公用基礎設施行政主管部門履行其職責。

第五條  市政公用基礎設施建設,須依照城市總體規劃,合理布局,配套發展。新建、改建、擴建市政公用基礎設施工程項目,依照《大連市城市規劃管理條例》第27條規定執行;要嚴格執行建設程序和質量標準;工程竣工后,提報竣工圖紙和資料,經市政公用基礎設施行政主管部門組織驗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市政公用設施管理,須建立完整的檔案。

第六條  市政公用基礎設施管理工作,應當貫徹統一管理、科學養護、積極改善、逐步提高的方針,保證市政公用基礎設施的完好和正常運行。

第七條  市政公用基礎設施是國家的公共財產,一切單位和個人都有依法使用市政公用基礎設施的權利和保護市政公用基礎設施的義務,并有權對違反本條例的行為進行檢舉和控告。

對維護和保護市政公用基礎設施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應給予表彰和獎勵,對違反本條例的應依法予以追究。

第二章  道路設施管理

第八條  市政設施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所屬單位加強城市道路的維修、養護和路政管理,保證道路等級標準和安全暢通。

第九條  在城市道路上禁止下列行為:

(一)擅自占用道路;

(二)擅自挖掘道路;

(三)在鋪裝路面上進行有損路面的各種作業;

(四)擅自在非指定路段進行試剎車;

(五)機動車輛碾壓道路邊石;

(六)客貨車在鋪裝的自行車專用道及人行道上行駛或停放;

(七)向路面排放腐蝕性污水;

(八)人行道上建永久性工廠、倉庫、攤點(店)等。

第十條  臨時建設、臨時場地確需占用城市道路的,須持城市規劃部門簽發的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經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審批同意,到市政設施行政主管部門辦理道路占用許可證,方可占用。

經批準臨時占用城市道路的,應按規定向市政設施行政主管部門繳納道路占用維修費。

第十一條  經批準占用道路的,不準擅自改變占用性質、擴大使用范圍和延長使用時限,不準出租、轉讓。使用期滿或在使用期內因城市建設需要時,占用單位和個人須將其在占用道路上的各種設施、物品等及時拆除和清理。

第十二條  城市道路挖掘應納入年度計劃,嚴格管理,開挖時間應控制在每年三月十五日至十一月十五日內。

城市一、二類道路,在新建、擴建后五年內、大修后三年內,不得挖掘。

在規定開挖道路的時限以外,因特殊情況確需挖掘的,經市政設施行政主管部門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審查同意后,報請人民政府批準。

新建、擴建、改建地下管線需要挖掘道路的單位,應于每年二月末前將本年度計劃報市政設施行政主管部門統一安排。

建設單位在開工前,應持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的批復文件、設計平面圖和施工方案,經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審批同意,向市政設施行政主管部門辦理道路挖掘許可證件,繳納道路挖掘修復費后,方可開工。

第十三條  自來水、燃氣、供熱、電力、電訊等部門因緊急搶修未能事先辦理審批手續的,應在開挖道路的二十四小時內補辦批準手續,補繳道路挖掘修復費。

第十四條  經批準挖掘道路的單位,應按批準的地域、范圍、時間和要求進行施工;挖掘現場應設置護欄、標志等安全設施,確保現場安全;工程竣工時,應將回填土分層夯實,及時清理余土廢料;挖掘形成的地下設施檢查井蓋應與路面保持平整。

挖掘道路工程竣工后,由市政設施行政主管部門組織驗收,并及時組織修復路面;逾期未按要求修復的,應追究負責修復路面單位的責任。

第十五條  履帶車和特殊超限運輸車輛需要在城市道路上行駛時,應經市政設施行政主管部門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批準,并應采取必要的保護措施,方可按指定的時間、路線行車、停車。

第十六條  市政設施行政主管部門征收的道路占用維修費和道路挖掘修復費,應專戶儲存,專項用于城市道路設施維護和修復。

第三章  橋涵設施管理

第十七條  城市橋涵須嚴加保護,保證通行安全。市政設施行政主管部門應組織所屬單位加強對橋涵的質量、安全監測,及時進行維修、養護。重點橋涵的質量鑒定和維修養護,應統一納入城市建設計劃。

第十八條  在城市橋涵設施及保護區范圍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占用、損壞橋梁和隧道設施;

(二)在橋上、隧道內超車、停車、試剎車和擺攤設點;

(三)利用橋涵設施進行牽拉、吊裝等施工作業;

(四)挖沙(土)、取石、修建妨礙橋涵設施正常使用和養護維修的建筑物、構筑物;

(五)進行危及橋涵安全的爆破性作業。

第十九條  車輛通過橋涵,須遵守限重、限高、限寬和限速規定。裝載超重大件或易燃、易爆物品的車輛通過橋涵,應提前向市政設施行政主管部門、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辦理申報手續,并應采取安全防范措施,按批準部門的規定時限通過。

凡需跨越橋涵施工作業的,須經市政設施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并應保證橋涵安全。

第四章  排水防洪設施管理

第二十條  市政設施行政主管部門,要加強對城市排水防洪設施的管理,組織所屬單位及時檢查、維修和清淤排障,保證排水防洪管道、明溝、河道城市段、堤壩的完好、暢通。

新建企事業單位廠區院落跨越城市排水防洪設施的,應按市政設施行政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負責養護和疏通。

第二十一條  在排水防洪設施范圍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破壞、堵塞或者擅自移動、占壓排水防洪設施;

(二)排放腐蝕性物質、劇毒物質、易燃易爆性物質和易產生有害氣體的污水;

(三)傾倒垃圾、廢渣、施工廢料和排放灰漿及其他雜物;

(四)修建妨礙排水妨洪設施功能發揮和安全的建筑物、構筑物;

(五)在河道城市段、明溝及其劃定的管理范圍內采掘沙石土、開荒種地或堆放物料。

第二十二條  向城市排水設施內排放污水的生產、經營單位,應按規定的標準向市政設施行政主管部門繳納排水設施使用費。

排水設施使用費全部用于排水設施的養護維修、改造建設。

第二十三條  毗連城市排水防洪設施的建設工程,在施工時應當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護排水防洪設施不受損壞。建設工程施工需要遷移、改建排水防洪設施的,須經市政設施行政主管部門同意;遷移、改建排水防洪設施所需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

第二十四條  城市建筑物延伸的排水管戶線同城市排水管線相聯接的,須經市政設施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和驗收。排水管戶線的建設、維修,由房屋產權單位負責。

第二十五條  有毒、有害,含有易燃、易爆物質的污水,須經自行處理,達到排入城市排水管道標準后方可排入。對于超過排放標準而損壞城市排水管道者,應向排水管道部門賠償經濟損失。

第五章  路燈設施管理

第二十六條  市政設施行政主管部門應組織所屬單位加強對路燈設施的巡檢、維護和停送電管理,及時組織排除故障,確保路燈照明設施的正常運行。

第二十七條  在城市路燈設施上禁止下列行為:

(一)擅自遷移、拆除路燈設施或使用路燈電源;

(二)依附路燈設施搭建構筑物,堆放、懸掛物品或利用路燈設施從事牽引作業,搭設通訊線路等;

(三)向路燈設施投擲物體、傾倒污物、亂貼亂畫以及其他有損路燈設施安全的行為。

第二十八條  有關單位利用路燈電源,增設路燈設施,須經市政設施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并應按規定繳納電費。

因建設施工等原因需要拆遷路燈設施的,應當由市政設施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和組織拆遷,所發生的費用由申請單位承擔。

第二十九條  利用路燈電源接線照明,須提前向市政設施行政主管部門申請批準,并應按規定繳納電費。特殊情況來不及申請的,要在用電時起二十四小時內補辦用電手續。

第三十條  因意外事故損壞路燈設施的,責任單位或個人在采取應急保護措施的同時,應當立即向市政設施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第六章  燃氣、自來水管網設施管理

第三十一條  公用設施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所屬單位認真做好燃氣、自來水管網設施的日常檢查、維修工作,確保燃氣、自來水管網設施安全運行。

第三十二條  在城市燃氣、自來水管網設施范圍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損壞和擅自啟動、改裝、移動、拆除自來水、燃氣管網及其附屬設施;

(二)搭建棚廈、堆放物料、挖坑取土、種植樹木;

(三)利用和依附管網設施拉繩掛物或牽拉作業;

(四)在燃氣、自來水設施附近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五)將燃氣、自來水明管懸空或砌入建筑物和隔墻內。

第三十三條  需要新設、改設、拆除或遷移燃氣、自來水管網設施的,須經公用設施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建設單位須遵守操作規程,按審定的圖紙和技術規范要求施工,不準擅自變更工程設計。工程竣工后,提報竣工圖紙和資料,由公用設施行政主管部門驗收合格,方可供水、供氣。

第三十四條  凡在燃氣、自來水管網設施附近施工的單位和個人,須保護燃氣、自來水管網設施不受損壞。因施工影響燃氣、自來水管網設施正常運行的,須征得公用設施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并應采取相應的保護措施,按有關規定組織施工。

第三十五條  燃氣、自來水用戶有義務保護燃氣、自來水管網設施,如發現有故障和漏氣、漏水現象,應及時通知用戶屬地公用設施行政主管部門的站(所)。接到通知的站(所)應保證及時維修。

第三十六條  燃氣、自來水用戶應協助公用設施行政主管部門下屬工作人員完成抄表、檢修、施工等項任務。因拆裝燃氣、自來水管道需要通過鄰戶建筑物時,鄰戶應予以協助。

第七章  集中供熱設施管理

第三十七條  城市供熱工程建設,應當服從城市集中供熱總體規劃,在集中供熱行政主管部門協調指導下進行。

需要新設、改設、拆除的供熱設施,須經集中供熱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建設單位應按施工圖紙和技術規范要求施工,不得擅自變更工程設計,工程竣工后,由集中供熱行政主管部門驗收合格,方可供熱。

第三十八條  城市供熱行政主管部門須對供熱單位進行資質審查,發放供熱許可證。供熱單位應積極采取新技術,加強對供熱設施的檢查和管理,及時組織檢修、維護,科學調度,定期征求用戶意見,按供熱標準保證安全、均衡、穩定供熱。

第三十九條  供熱單位應在供暖期前,做好供熱設施的檢查、維修、燃料貯備和供熱人員培訓等準備工作,并于供暖期前三十天將供暖準備情況報告集中供熱設施行政主管部門。

供熱單位向企業、事業單位供熱應實行合同制度,按年度、季度簽訂合同。

第四十條  禁止依托鍋爐房和地上管網搭建構筑物、進行牽拉等承重作業;地下管網上方,禁止挖取土砂石和搭建構筑物等。

第四十一條  因施工影響供熱設施正常運行的,須經集中供熱設施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并采取相應的保護措施,按規定要求組織施工。

第四十二條  采暖用戶要保護好供熱設施,不得擅自改動管網及增掛暖氣片,不得在供熱設施上安裝水嘴、淋浴器、排氣閥等,不得排放供熱管網的循環水。

第八章  罰則

第四十三條  對違反本條例中有關市政公用基礎設施管理規定的單位或個人,市政公用設施行政主管部門可依照管理職責,給予批評教育和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賠償經濟損失。有下列行為的,可并處罰款:

(一)未經批準占用道路的或雖經批準但超過批準范圍、時限占用道路、改變占用性質的以及出租、轉讓所占道路的,按道路占用維修費標準的五至十倍罰款。

(二)未經批準挖掘道路的或雖經批準但超過批準范圍、時限挖掘道路,以及挖掘后未按規定回填溝槽的,按挖掘修復費標準的二至三倍罰款;在挖掘道路時未按規定設置護欄、標志等安全設施的,處五十元至一百元罰款。

(三)在鋪裝路面上進行電(氣)焊、燒瀝青和打砸硬物、拌和水泥沙漿等損壞路面作業的,處二十元至一百元罰款。

(四)機動車輛碾壓道路邊石、自行車專用道、方磚步道的,處二十元至五十元罰款。

(五)在道路、橋涵、排水防洪、自來水、燃氣、供熱設施保護范圍內采掘沙石土、開荒種地、堆放物料的,處一百元至三百元罰款。

(六)履帶車、超限車輛未按規定在道路、橋梁、隧道行駛的,處三百元至五百元罰款。

(七)利用市政公用基礎設施裝管布線和進行牽拉、吊裝等施工作業的,處一百元至三百元罰款。

(八)擅自將排水管戶線接入城市排水管線的,擅自在集中供熱設施上安裝水嘴、淋浴器、排氣閥等設施的,處一百元至三百元罰款;擅自改動供熱、燃氣、自來水管網設施的,處五百元至一千元罰款;擅自使用路燈電源的,按應收電費的十倍處以罰款。

(九)向排水防洪河道城市段、溝渠、供熱管道地溝內排放垃圾、廢渣、施工廢料、劇毒物質、灰漿、雜物的,處五十元至一百元罰款;向地下排水管道排放易燃易爆或具有腐蝕性物質的,處五百元至一千元罰款。

(十)因施工作業、肇事損壞市政公用基礎設施或擅自遷移、拆除市政公用基礎設施的,按造成直接經濟損失的百分之十處以罰款。對擅自變更市政公用工程設計施工的,處一千元至五千元罰款;對市政公用工程未經驗收而擅自使用的,處一千元至五千元罰款。

第四十四條  修建妨礙市政公用基礎設施功能發揮和安全的建筑物、構筑物在限期內不自行拆除的,擅自堆放物資妨礙市政公用基礎設施使用和養護、在限期內不清除的,市政府可責成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強行拆除、清除。

第四十五條  自來水、燃氣、供熱單位,在正常情況下,未按規定檢查、維修、養護設施,不按期供水、供氣、供熱,接到用戶報修不及時修復,致使用戶利益受損或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由供水、供氣、供熱單位負責賠償用戶損失,無理拒絕賠償的,其行政主管部門或各級政府應予追究,并可視情節對直接責任者處以政紀或經濟的處罰。

第四十六條  對危及自來水、燃氣、供熱整體安全的用戶,自來水、燃氣、供熱管理部門有權停止供水、供氣、供熱。

第四十七條  實施行政處罰,由處罰機關下達處罰決定書。實施罰款處罰,須使用財政部門統一印制的罰款票據,罰款全部上繳同級財政。

第四十八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不服的,可在接到處罰決定通知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作出處罰決定機關的上一級行政機關申請行政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復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也可以在接到處罰通知書之日起十五日內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申請復議、不起訴又不執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四十九條  對破壞、盜竊市政公用基礎設施,毆打執行公務的市政公用基礎設施管理人員的,由公安機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條  市政公用基礎設施管理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章  附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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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stract: City Road project belongs to national infrastructure construction, city public transportation facilities, sanitation, water supply and drainage and gas and lighting and so on, all is the indispensable foundation of the survival and development of the city, therefore also belong to the category of city road construction. Because of these infrastructure construction related to the safety of people's lives and property, thus strengthening the construction management.

Key words: road construction; technology management;

中圖分類號:TV512

1 城市道路施工管理的特性

1.1綜合性。

隨著社會經濟的快速發展,城市經濟、文化、交通以及公共事業等各個方面均自成體系,又密切關聯,而在此過程中,城市道路工程起著重要的調節作用。按照城市總體規劃的要求,平面空間要充分利用,并將各種公共設施統一協調起來,不但可以減少城市道路開支,而且還可以加快城市的建設速度,提高城市道路設施的功能,這正是城市道路施工管理綜合性的表現。

1.2多樣性。

多樣性主要表現在城市道路工程的功能上,為了滿足社會的不同需求,城市道路工程的結構和功能就會各種各樣。比如幽靜的步道、建筑小品;不同等級的道路,有跨越河流為聯系交通或者架設各種管道用的橋梁;為疏通交通和提高車速的環島、多種形式和功能的立交工程;供生活生產用的各式水管道;供熱煤氣和電訊用的等綜合管溝等等。

1.3復雜性。

一般而言,城市道路工程施工都是露天作業,受自然氣候條件的影響比較大。天氣寒冷時要注意防寒,雨季要制定排水和防雨計劃,否則將會對施工質量、工期、以及經濟核算等造成嚴重的影響。從實踐來看,城市道路工程施工的條件變化比較大,可變因素較多, 比如地形、水文、地質、氣候、結構類型、技術裝備、物資供應、協作條件等因素。這些不確定的因素,表現出城市道路施工管理的復雜性。

2城市道路施工管理過程中存在問題分析

2.1城市道路施工管理組織只重技術而輕管理。

從我國城市道路建設施工管理現狀來看,城市道路施工組織設計的主要內容有工程概況、施工進度計劃、施工技術方案、資源供應計劃以及施工平面圖的設計。雖然有些施工組織設計并編制了技術組織措施內容,但只是從確保工程的質量、進度以及安全方面提出了一些保證措施。工程的技術性措施比較強,但管理方面的措施卻非常的薄弱,缺乏可操作性,組織措施、合同措施等管理存在著一些問題。

2.2城市道路施工組織內容有待進一步規范。

對于城市道路施工組織的設計而言,按照建設階段的不同可以分為設計階段施工組織計劃、投標之前的施工組織設計以及中標之后及實施階段所編制的施工組織設計。從實踐來看,當前我國城市道路工程項目只是對設計階段與投標之前的施工組織設計內容進行了明確規范,而設計階段的重點在于初步設計和施工圖設計,它們是編制工程概預算以及投資控制的重要依據。

2.3城市道路工程質量責任落實的不好。

據調查顯示,目前城市道路工程質量責任的落實情況并不理想,最常見到的現象是:在某一城市道路工程建設初期,參與的單位和個人數量都比較多,而且非常積極,但工程竣工后,尤其是出現質量問題時則找不到責任承擔者,各單位或個人之問相互“踢皮球”、推卸責任。責、權與利難以有效的統一在一起,甚至有些規章制度只是流于形式,無法形成全體參與者共同努力,共擔責任的局面。此外,由于現行的城市道路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的監督和處罰力度比較小,對一些違反城市道路工程質量控制標準的行為太過遷就,這也是對該行為的一種縱容。

2.4缺乏保障措施。

在當前激烈的市場競爭中,城市道路施工中標合同的價格普遍偏低,施工單位為了保證該工程的經濟效益,企業法人將對該工程項目的經理下達成本降低額指標,從而保證施工單位獲得更大的利益。

3施工過程技術管理

技術管理就是對承擔道路工程施工的生產技術準備和施工現場的管理,它是工程施工的重要環節。施工現場是施工生產操作場所,施工現場的材料管理、機械設備管理以及人員管理是施工現場管理的主要內容。

(1)施工現場的技術管理。

施工現場的技術管理是非常復雜而又十分重要的工作。雖然我們是研討技術管理、計劃管理、財務管理等卻又很難截然分開。這里限于篇幅,重點還是突出技術管理。施工中訓練有素、技術較高、品性較好的勞動者隊值,是保證工程實踐的關鍵因素,這樣一支隊伍在技術管理下,才能步調協調完成任務。因此,各工序的技工,都應經過崗位培訓,經考核合格后,方可到技工崗位上工作。對一些重要工序和有特殊要求的工作,必須通過專門的技術培訓。對新工人除技術訓練外,還必須進行技術安全教育。

(2)施工操作規程。

工程中每個工序各個工種都有其自己的操作規程,為了保證工程質量,必須按照操作規程進行。技術管理中,一方面要執行已有的操作規程,另一方面要對新工序、新工藝制定相應的操作規程。在試驗室結合現場的試驗方法,對工程分部的檢測方法都是技術管理的內容,這些都屬于技術規程管理的范圍。

(3)施工內業的技術管理。

工程實施中技術內業是繁雜而細致的工作。它包括:技術檔案管理、技術資料的整理與分類、技術報表、修改與完善施工設計以及研究新的施工方法和手段等內容。這里著重說明技術資料和技術檔案。技術資料包羅萬象,既有建設單位的、設計單位的也有施工現場的。當技術資料收集之后,應該加以整理,而后分別列出歸入技術檔案或自存資料,這些工作從工程項目一開始,就應有專人收集和整理,必要時還應補充、復制和探索。技術檔案管理,原則上按國家規定辦理,但是,主管部門、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都應制定自己的實施細則,以便分級管理,各司其職各負其責。技術檔案要根據歸檔要求項目,應規范化、準確、完整的貫徹執行,及時歸檔確??⒐を炇諘r符合要求,否則不應驗收工程。

(4)材料現場管理。

道路施工材料費用約占工程成本的:50%,材料的使用和保管直接影響到工程成本,現場施工把管好、用好材料作為一項落實降低工程成本措施來抓,避免施工中浪費、丟失情況的發生。

(5)機械設備現場管理。

道路施工中所使用的機械設備很多,只有正確地、合理地使用機械設備,使它保持良好的工作性能,才能充分發揮機械設備的效率,延長設備的使用壽命,創造出更大的經濟效益。通過這幾年的工作實踐我總結出以下兩點很重要:①必須根據道路工程的規模、場地條件、經濟效果選擇機械設備,并對它們進行比較,選出最優的。②要根據機械設備特點,合理安排施工工序,并布置好施工工作面及運行路線,排除旌工的地上地下障礙物。

(6)施工現場的人員管理。

人員管理的問題,從一定意義上來說,人是決定工程成敗的關鍵。所有的工程項目均是通過人將材料組織而創造出來的。只有擁有一支富有創造力的、紀律嚴明的施工隊伍才能完成一項質量優良的工程項目。

4 質量與安全管理

質量管理工作中,除按標準、規范、規程嚴格執行工程質量的驗收外,還應具備必要的檢測手段。在檢查質量時,不僅是抽查檢查,而且還應在整個工程實施過程中進行連續的跟蹤檢查,也就是進行動態檢查。各工序之間,應強調自檢互檢和簽檢的制度,實踐證明,這樣做對保證工程質量是非常必要的。加強質量和安全管理是保證工程達到使用功能的關鍵,也可以說質量和安全是工程的靈魂。因此在工程施工中,我們首先要制定質量和安全目標,并提出實現質量、安全目標的具體措施,重點在工程質最、安全的預防控制和提高工作上下功夫。

(1)加強組織領導。作為施工單位,要成立全面質量和安全管理領導小組,制定控制質量和安全的有關文件及規章制度。

(2)堅持質量、安全教育。經常對施工人員進行搞好工程質量、安全重大意義的教育,提高職工素質、安全認識,講明質量和數量的關系,數量必須服從質量,堅決制止只顧趕進度而忽視質量的行為。

5結束語

篇(10)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城市建成區以及獨立工業區、經濟開發區內實行城市化管理的地區。

第三條本市市容環境衛生工作實行統一領導、分級管理、部門配合、公眾參與、社會監督相結合的原則。

第四條市城市管理局主管本市市容環境衛生工作,負責本條例的組織實施。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機構受市城市管理局委托具體負責市容環境衛生管理工作。

縣(市)、區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市容環境衛生管理工作。

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本轄區內市容環境衛生管理工作。

本市各級人民政府的其他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實施本條例。

第五條市、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在市區范圍內行使對違反市容環境衛生管理規定行為的行政處罰權。

第六條市和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把市容環境衛生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完善市容環境衛生設施,保障市容環境衛生事業所需經費。

第七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市容環境衛生科學知識的宣傳教育,增強市民的文明和市容環境衛生意識,提高公共道德水平。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維護市容環境衛生的權利和義務,對違反本條例的行為,有權勸阻或舉報。

第二章市容環境衛生責任

第八條市和縣(市)、區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根據本市市容環境衛生事業發展需要,組織編制市容環境衛生專業規劃,經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綜合平衡后納入城市總體規劃;

(二)編制市容環境衛生整治計劃,并組織實施;

(三)制定市容環境衛生專業作業標準,并組織實施;

(四)組織落實公共區域的清掃保潔工作;

(五)組織市容環境衛生專業作業服務招標工作;

(六)組織市容環境衛生監督檢查。

第九條本市實行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區管理制度。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做好責任區內的市容環境衛生工作。

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區是指有關單位和個人所有、使用或者管理的建筑物、構筑物、設施、場所及其一定范圍內的區域。

第十條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區管理責任人按下列規定確定:

(一)城市主次干道、橋梁、地下通道、公共廣場等城市公共區域由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機構負責;

(二)建筑物、構筑物或者設施、場所由產權人負責;產權人、管理人、使用人之間約定管理責任的,由約定的責任人負責;

(三)實行物業管理的居住區,由物業管理單位負責,尚未實行物業管理的居住區,由居民委員會負責,責任區范圍內的單位和住戶應當按規定支付清掃保潔費;

(四)居住區外的街巷,由街道辦事處或者鎮人民政府負責;

(五)機關、團體、部隊、學校、企事業單位及個體經營戶的周邊區域,由相關單位及個體經營戶負責;

(六)各類市場、公共綠地、展覽展銷等公共場所,由經營、管理單位負責;

(七)建設工地由建設單位負責,待建地塊由產權單位負責;

(八)江、河、湖泊的水域,由管理單位負責;

(九)化糞池、儲糞池、污水池的日常管理,由產權單位負責。

責任不明確的區域和城鄉結合部,由所在地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劃定責任區,確定責任人。

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區的具體范圍和責任要求,由當地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書面告知責任人。

第十一條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區的責任要求是:

(一)保持市容整潔,無亂設攤、亂搭建、亂張貼、亂涂寫、亂刻畫、亂吊掛、亂堆放、亂停車等行為;

(二)保持環境衛生整潔,無暴露垃圾、糞便、污水,無污跡,無余泥渣土,無蚊蠅孳生地;

(三)按照規定設置環境衛生設施,保持其整潔、完好;

(四)制止損害、破壞市容環境衛生的行為,通知城市管理執法組織查處。

第十二條市容環境衛生責任人應當按照規定的要求履行環境衛生保潔責任。責任人可以自行履行,也可以委托市容環境衛生專業服務單位(以下簡稱專業服務單位)履行。責任人既不自行履行,又不委托專業服務單位履行的,予以公開通報批評。

單位和個體經營戶未履行環境衛生保潔責任的,責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委托專業服務單位代為履行,費用由責任人承擔,并可處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三章市容管理

第十三條市和縣(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根據國家城市容貌標準,結合本地實際,制定當地的城市容貌標準,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實施。

城市容貌標準包括對建筑景觀、公共設施、環境衛生、園林綠化、廣告標志、店名招牌、公共場所等方面的要求。

第十四條城市中的建筑物、構筑物和其他設施應當保持整潔、完好、美觀,與周圍環境相協調。

城市中的建筑物、構筑物和其他設施的所有者、使用者或者管理者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定期對建筑物、構筑物和其他設施的外部進行清洗或者粉刷,對破損、有礙市容或危及公共安全的,應當及時維修或拆除。具體規定由市和縣(市)、區人民政府制定。違反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委托專業服務單位代為清洗、粉刷或者拆除,所需費用由責任人承擔,并可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第十五條城市主要道路兩側臨街建筑物的陽臺外、窗外、屋頂、平臺、外走廊,不得堆放、吊掛有礙市容的物品。

不得在城市道路和其他公共場所的護欄、電桿、樹木、路牌等設施上晾曬衣服、吊掛物品。

在城市道路兩側的臨街建筑物上安裝空調、防盜窗、遮雨篷等應當保持其安全、整潔、完好,并符合城市容貌標準。

違反本條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強制清除,并可處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第十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在城市道路兩側及其他公共場所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

經批準在城市道路、建筑物、構筑物、公共場所、公共設施上搭建牌樓、設置橫幅、彩旗、氣球等宣傳物品和臨時設置架空線的,應當保持整潔,不得遮蓋路標、妨礙交通,并按規定時限拆除。

不得在城市橋梁、道路兩側、地下通道和其他公共場所派發經營性宣傳物品。

違反本條規定的,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或沒收有關宣傳物品,并可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第十七條經批準在城市道路兩側和景觀區域的建筑物開設門窗或者進行其他門面裝飾裝修的,應當符合城市容貌標準。違反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第十八條戶外廣告以及霓虹燈、招牌、標志牌、燈箱等戶外設施的設置應當符合城市容貌標準。設置單位應當負責設施的日常維護保養。圖案、文字、燈光顯示不全或者污損、殘缺、錯誤、脫落、陳舊的,應當及時更新、整修或者拆除。違反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并可處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在辦理大型戶外廣告的設置審批時應當征得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的同意。

第十九條城市中的公共汽車站牌、候車亭、崗亭、交通標志、公用電話亭、郵政信箱、消防栓、照明設施、窨井蓋、電桿、欄桿等公用設施及路名牌、樓房幢號門牌等,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設置,與周圍環境相協調。設置單位應當進行日常維護,保持其完好、整潔、美觀,對存在安全隱患或失去使用價值的,應當及時整修或拆除。違反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委托專業服務單位代為清洗、整修或拆除,所需費用由責任人承擔,并可處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條城市主要道路兩側新建建筑物的臨街一側需要設置圍墻的,應當選用透景柵欄、綠籬或花壇、草坪等作為分界。透景圍墻內應當保持整潔美觀。

第二十一條城市道路兩側和景觀區域內的建筑物、構筑物和公共設施,應當按照市和縣(市)、區人民政府的規定設置景觀燈光設施。景觀燈光設施的所有者或者管理者應當保持景觀燈光設施的完好,并按照規定的時間開閉景觀燈光設施。違反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對景觀燈光設施實行供用電優惠政策,鼓勵景觀燈光設施的設置和使用。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二十二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橋梁、地下通道及其他公共場所設攤經營、兜售物品,影響市容環境衛生。違反規定的,責令改正,并可對個人處五十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違法行為人拒不接受處罰的,可以暫扣其經營、兜售的物品和有關的工具,要求其限時到指定地點接受處理。屬于無照經營的,按國家、省有關法律、法規處理。

城市道路兩側和廣場周圍的建筑物、構筑物內的經營者不得超出門窗和外墻設攤經營。違反規定的,責令改正,并可處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經批準臨時占用道路和其他公共場所舉辦活動的,應當保持周圍市容環境衛生整潔。違反規定的,責令改正,并可處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三條車輛清洗場的設置應當符合城市規劃和城市容貌標準。從事車輛清洗、修理以及廢品收購和廢棄物接納作業的,不得占用城市道路和其他公共場所,并應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水外流或廢棄物向外灑落,保持經營場所周圍環境整潔。

單位和飲食業經營者不得將排油煙口、排污水口、爐口面向道路。已經設置的應當采取有效措施,保持周圍環境整潔,并逐步改造、拆除。

違反本條規定的,責令改正,并可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四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樹木、電桿、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上設置、張貼、涂寫、刻畫各種宣傳物品。零星招貼物應當張貼于固定的公共招貼欄中。因特殊情況需要臨時張貼、懸掛宣傳物品的,應當征得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在規定的時間和范圍內張貼或懸掛,并在期滿后立即清除。

違反本條規定的,責今限期清除;逾期不清除的,委托專業服務單位代為清除,所需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并可對個人處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第一款規定涉及公安、工商行政、衛生等方面法律、法規的,城市管理執法組織應當及時移送有關主管部門處理。有關主管部門應當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建設工程的施工現場應當按照規定設置遮擋圍墻,進出口的路面應當實行硬化處理,并設置車輛清洗設施,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塵土飛揚、污水流溢、污染道路。

建設工程竣工后,建設單位應當及時清除剩余材料、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和其他廢棄物,并拆除施工臨時設施。

違反本條規定的,責令其及時清洗道路和清除廢棄物,逾期不清洗、清除的,委托專業服務單位代為清洗、清除,所需費用由責任人承擔,并可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六條在城市道路上行駛的機動車輛,應當保持外形完好、整潔。車輛嚴重破損、車容明顯不潔的,不得在城市道路上行駛。違反規定的,責令就近修理或清洗,并可處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運輸砂石、水泥等散裝貨物、液體、工程渣土、垃圾、糞便等車輛應當采取密閉、覆蓋等措施,避免泄漏、散落或者飛揚;裝卸貨物后,應當保持周圍場地整潔。違反規定的,責令其清洗道路或者場地;拒不清洗的,委托專業服務單位代為清洗,所需費用由責任人承擔,并可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規定,違法行為人拒不接受行政處罰的,城市管理執法組織可以會同公安部門對車輛采取暫扣、原地鎖定或者強制拖離等措施。

第四章環境衛生管理

第二十七條禁止下列影響環境衛生的行為:

(一)隨地吐痰、便溺;

(二)亂扔果皮紙屑、煙蒂、飲料罐、口香糖等廢棄物;

(三)亂倒垃圾、污水、糞便和亂扔動物尸體;

(四)在露天場所和垃圾收集容器內焚燒樹葉、垃圾或者其他廢棄物;

(五)其他有損環境衛生的行為。

違反本條規定的,責令改正,并可處每次二十元罰款。

第二十八條禁止飼養家禽、家畜和食用鴿。違反規定的,責令限期處理;逾期不改正的,予以沒收,并可按每只五十元處以罰款。

居民飼養信鴿應當符合有關規定,具備相應的條件,并采取措施防止影響周圍市容環境衛生。具體規定由市體育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制定。違反規定影響市容環境衛生的,責令改正,并可處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影響市容環境衛生嚴重,可責令搬遷。

居民飼養寵物應當遵守有關規定,不得影響環境衛生。寵物在城市道路和其他公共場所排泄的糞便應當由物主即時清除。違反規定的,責令改正,并可處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九條城市生活垃圾的收集應當采取方便居民的方式,做到日產日清,并逐步實行分類投放、收集、運輸和處置。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居民應當按照規定的方式、地點、時間傾倒生活垃圾,違反規定的,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處五十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條產生建筑垃圾、工程渣土、泥漿的建設單位,應當在施工前向當地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辦理處置手續,并按核定的路線、時間和方式清運。

產生營業垃圾的單位和個體經營戶,應當自行或者委托專業服務單位清運垃圾。

居民裝修房屋產生的垃圾應當按規定投放在指定的地點,按規定支付建筑裝潢垃圾清運費。

第三十一條化糞池、儲糞池的糞便,由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機構統一組織清運、疏通,防止阻塞、外溢。費用由責任人承擔。

第三十二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規定處置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營業垃圾、裝修垃圾、糞便等,不得任意傾倒。違反規定,責令限期清除,并可對個人處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三條單位和飲食業經營者產生的餐廚垃圾,應當單獨收集、自行處置或者委托專業服務單位收集和處置,不得直接排入下水道。違反本條規定的,責令改正,并可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四條因水、電、通訊設施建設等開挖路面或者因栽培、修剪樹木、花草等作業留下渣土、樹葉等雜物的,作業單位應當即時清除。

清理窨井淤泥產生的廢棄物,作業單位應當即時清運、處理,并清洗作業場地,不得亂堆、亂放、亂倒。

違反本條規定的,責令立即清除,并可處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五條城市環境衛生管理逐步實行社會化服務,鼓勵單位和個人興辦城市垃圾清掃、運輸、無害化處理等專業服務企業。

凡委托專業服務單位清掃、收集、運輸和處置城市垃圾等廢棄物的,應當按規定支付服務費。具體辦法由市和縣(市)、區人民政府制定。

第五章環境衛生設施建設與管理

第三十六條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市容環境衛生專業規劃及環境衛生設施的設置標準,編制環境衛生設施建設專項規劃和實施計劃,并組織實施。

第三十七條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規定的標準配套建設環境衛生設施。違反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

環境衛生設施應當與其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新建、改建環境衛生設施的,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參與規劃和設計審查、施工監督和竣工驗收。對不符合國家有關建設標準要求的環境衛生設施,建設單位應當予以改建,經驗收合格方可交付使用。

第三十八條公共場所的經營管理單位,應當按規定標準設置公共廁所、垃圾容器、廢物箱及其他配套的公共環境衛生設施。建筑工地應當設置三類以上水沖式公廁和垃圾容器,并采取消毒滅蠅措施。各類船舶及碼頭應當配置符合規定的垃圾、糞便收集容器。違反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九條環境衛生設施的產權單位,應當加強對環境衛生設施的管理,定期進行保養、維修、更新,保持環境衛生設施的整潔、完好、有效。

公共廁所及其他環境衛生設施,應當設置明顯、規范、統一的標志,并有專人負責保潔,按時開放。違反規定的,責令改正,并可處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損壞、拆除、封閉環境衛生設施,不得擅自改變環境衛生設施的使用性質。違反規定的,責令恢復原狀、賠償損失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情節嚴重的,并可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因城市建設確需拆除環境衛生設施的,建設單位應當事先提出拆建方案,經所在地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并按照規劃予以重建。

第六章其他規定

第四十一條市和縣(市)、區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市容環境衛生投訴制度和舉報獎勵制度。

第四十二條侮辱、毆打市容環境衛生專業服務人員或者阻礙市容環境衛生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由公安部門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篇(11)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本市市區內戶外廣告設置的管理。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戶外廣告,是指由商品經營者或者服務提供者承擔費用,通過戶外媒體和形式直接或者間接地介紹自己所推銷的商品或者所提供的服務業務的商業廣告,包括:

(一)利用公共或者自有場地的建筑物、構筑物、空間設置的霓虹燈、宣傳板(牌)、電子顯示板(屏)、燈箱、路牌、櫥窗、對旗等廣告;

(二)利用交通工具(包括各種水上漂浮物和空中飛行物)設置、繪制、張貼的廣告;

(三)以其他形式在戶外設置、懸掛、張貼的廣告。

第四條戶外廣告設置,堅持統一規劃、合理布局、規范設置、綜合管理和資源有償使用的原則。

第五條市、區人民政府有關行政部門,按照下列規定履行戶外廣告管理職責:

(一)市城市規劃行政部門負責在城市道路和廣場紅線外(含占壓紅線的)建筑物、構筑物上設置戶外廣告的審批、監管工作。

(二)市城市管理行政部門負責2平方米以上(不含2平方米)所有大型戶外廣告的市容審查、監管工作,以及臨時在城市道路和廣場紅線內、綠地內,設置2平方米以上(不含2平方米)大型戶外廣告的占用道路審批、占用綠地審批及相應監管工作。

(三)區城市管理行政部門負責本轄區內2平方米以下(含2平方米)所有小型戶外廣告的市容審查、監管工作,以及臨時在城市道路和廣場紅線內、綠地內,設置2平方米以下(不含2平方米)小型戶外廣告的占用道路審批、占用綠地審批及相應監管工作。

(四)集中行使城市管理行政處罰權的行政執法機關,按照職責權限,負責實施本辦法和有關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

(五)工商行政部門負責戶外廣告的登記和管理工作。

其他有關行政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助做好戶外廣告設置的相關管理工作。

第二章審批管理

第六條設置戶外廣告應當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以及本市戶外廣告設置規劃、戶外廣告設施設置技術規范。

本市戶外廣告設置規劃、戶外廣告設施設置技術規范,由市城市規劃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負責編制并進行公布。

第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設置戶外廣告:

(一)利用交通安全設施、交通標志的;

(二)影響市政公共設施、交通安全設施、交通標志使用功能的;

(三)妨礙生產或者人民生活,損害市容市貌的;

(四)利用國家機關辦公建筑、歷史保護建筑、危險建筑的;

(五)利用風景名勝區(點)、歷史保護街區等控制地帶的;

(六)法律、法規規定禁止設置戶外廣告的其他情形。

第八條單位和個人設置戶外廣告,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以及本辦法第五條規定的有關行政管理部門職責權限,到市或者區行政服務場所辦理批準手續。

辦理批準手續的程序,由有關行政部門在行政服務場所公示。

在重點區域內設置戶外廣告,應當由各有關行政部門依據有關規定進行聯合審批。

重點區域的范圍由市城市規劃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劃定,并向社會公布。

未經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設置戶外廣告。

第九條利用居民住宅小區建筑物、構筑物等作為載體設置戶外廣告的,應當與業主委員會、物業管理企業以及相關業主達成協議。

利用租賃的建筑物、構筑物等作為載體設置戶外廣告的,應當與建筑物、構筑物等所有權人達成協議。

第十條戶外廣告空間資源實行有償使用。有下列情形之一設置戶外廣告的,應當按照規定繳納城市公共空間資源占用費(以下簡稱資源占用費):

(一)利用政府投資、融資建設的城市道路、橋梁、廣場、綠地、車站,以及公共設施等設置戶外廣告的;

(二)利用建筑物、構筑物墻體或者頂蓋,以及交通工具外側等設置戶外廣告的;

(三)利用本單位和個人擁有使用權的土地或者擁有產權(包括租賃)的建筑物、構筑物墻體或者頂蓋,交通工具外側,以及其他設施設置宣傳本單位、本人名稱、生產的產品及提供服務項目等內容戶外廣告的。

本條前款(一)、(二)項情形設置戶外廣告的,按照招標、拍賣、掛牌實際成交價繳納資源占用費;本條前款(三)項情形設置戶外廣告的,按照市人民政府規定的標準繳納資源占用費。

資源占用費是城市公共資源有償使用收入的組成部分,屬于政府非稅收入,統一繳入市級國庫,按照國家、省、市有關規定進行管理。

第十一條市人民政府授權市城市空間資源經營單位,負責本市城區內城市戶外廣告空間資源的招標、拍賣、掛牌等經營活動和資源占用費的收繳。

第十二條市城市空間資源經營單位在出讓城市戶外廣告空間資源前,應當編制出讓方案,經市有關行政部門聯合討論通過后,組織進行出讓活動。

第十三條商服企業超過規定標準設置載有宣傳經營產品、提供服務項目內容牌匾的,應當按照自設廣告進行管理。

商服企業設置牌匾標準,由市城市管理行政部門會同市城市規劃等行政部門提出,經市政府同意后公布實施。

第十四條城市戶外廣告空間資源使用期一般為3年;屬于利用電子顯示屏等投資較大的設施設置戶外廣告的,可以延長1年。

城市戶外廣告空間資源使用期滿后,原設置人需要繼續使用的,應當重新繳納城市公共空間資源占用費,并按照有關規定辦理相關手續;同等條件下,原設置人享有優先權。

城市戶外廣告空間資源使用期滿后,原設置人不申請繼續使用的,應當在5日內自行將設置的戶外廣告設施拆除,或者通過自愿協商轉讓給市城市空間資源經營單位或者新的設置人;協商轉讓不成的,應當拆除。

第十五條設置期限在7日以內(含7日)的臨時性戶外廣告,不需要繳納資源占用費,可直接辦理批準手續。

除重大節日和全市性的重大活動外,不得設置條幅廣告和宣示物。重大節日和全市性的重大活動需要臨時設置的,最長期限不得超過6日,具體實施細則由市城市管理行政部門另行制定。

第三章建設與維護管理

第十六條戶外廣告應當按照批準文件標明的具置、形式、規格、數量、制作材質、燈飾配置及其他要求進行設置、制作。

提倡在戶外廣告的設置和制作中選用新材料、新產品、新工藝、新光源。

第十七條戶外廣告設施設置竣工后,設置人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組織對工程質量的驗收,符合標準的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八條設置人應當對設置的戶外廣告設施安全負責,經常進行巡察,發現損壞及時進行維修和更換,保證戶外廣告設置形態完好、堅固安全、整潔美觀。

第十九條有關行政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對戶外廣告設置進行監督,發現違法行為及時糾正和查處。

第二十條設置人轉讓城市戶外廣告設置權,應當征得市城市空間資源經營單位同意,并到原批準部門辦理變更手續。

第二十一條戶外廣告設置后,應當及時廣告內容。超過7日(含7日)無廣告內容的,應當無償公益廣告。

第二十二條經批準設置的公益廣告設施不得商業廣告。

第四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三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集中行使城市行政處罰權的行政執法機關,按照下列規定處罰:

(一)未經批準擅自設置戶外廣告的,責令限期拆除;逾期未拆除的,可并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二)未按照批準文件要求設置戶外廣告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以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處罰。

(三)擅自利用經批準設置的公益廣告設施商業廣告的,責令改正,并處以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四)出讓期滿后,在規定期限內未轉讓或者未拆除廣告設施的,責令限期拆除;逾期未拆除的,可并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五)未及時廣告內容或者超過規定期限未無償公益廣告的,責令改正,處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四條違反本辦法其他規定的,由有關行政部門依照其他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處罰。

第二十五條有關行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應當依法履行管理職責,不得、、。

違反本辦法前款規定的,由本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六條本辦法所稱公用設施,是指公用照明設施、電線桿、電車桿、公廁、垃圾箱、果皮箱、閱報欄、候車站(亭)、郵政信箱、街路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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