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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借貸概念大全11篇

時間:2023-09-18 09:5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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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借貸概念

篇(1)

一、民間借貸概念

民間借貸是指自然人之間、自然人與非金融企業之間,為生活或生產所需,在自愿基礎上依約進行資金借貸的一種民事法律行為。出借人的資金必須是其合法所有的貨幣資金,不得吸收他人資金轉手放貸;至于利率,借貸雙方可以協商確定,但不得超過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金融機構同期、同檔次貸款利率的4倍。民間借貸具有以下特點:

首先,借貸主體多為中小型企業、個體工商戶及自然人等,不包括金融機構。金融機構的金融活動處在金融行政監管機關的嚴格監管之下,須符合金融法律的規定。而民間借貸是個別企業、個人自主、自發的行為。

其次,借貸雙方可以自行協商確定利率。民間借貸主要是為了解決自然人、企業臨時性資金不足,利率由借貸雙方協商確定,高低比較隨意,從零利率到高于銀行同期利率幾十倍的都有。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的規定: "民間借貸的利率可以適當高于銀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的四倍。"[1]

再次,與正規金融機構貸款相比,民間借貸的借款金額小,期限短。民間借貸的出資人是中小企業、個體工商戶或個人,與金融機構相比,他們的資金積累有限,能夠出借的金額也相對較少,再加之他們對借款人的信任不足,只想收到短期回報;另一方面,借款人也因為民間借貸利息偏高不愿長期借貸,導致民間借貸的借款金額小,期限短。

二、我國民間借貸的現狀分析

(一)民間借貸趨于繁榮,利率持續飆升

我國實體經濟的強勁增長使社會融資需求不斷增加,而在我國現行的金融體制下,正規金融無法完全滿足市場對資金的需求。許多不具備從銀行貸款的條件的小企業、民營企業等,更無法通過上市籌資。而民間借貸門檻低、手續簡便,借貸雙方主要以信用為主,大部分無需抵押或擔保,因而成為了中小企業融資的重要方式。據央行研究局在2008年和2010年就民間借貸領域所做的兩次調研發現,當前我國民間借貸資金存量超過2.4萬億元,占借貸市場的比重達到5.6%。[2]

近些年來,由于連續上調存款準備金率、控制信貸額度,各商業銀行貸款額度緊張,眾多企業和個體經營者紛紛尋求民間借貸資金,導致民間借貸利率一再飆升。根據民間借貸利率不超過同期銀行貸款利率的4倍的規定,最近一次加息后銀行的一年期貸款利率為年息6.31%,4倍就是年息25.24%,分攤到12個月即月息2.1%。而據有關報道,目前民間借貸市場異常火爆,即使有抵押物作擔保,貸款月利率仍為2.6%至2.8%。而若無抵押貸款,月利率可達7%至10%。[3]

(二)民間借貸糾紛不斷,犯罪率逐年上升

民間借貸的日益繁榮使借貸糾紛也在逐年上升。2007年12 月21日至2010年12月20日,江蘇省某市基層法院共收一審民間借貸糾紛案件1270件,案件總標的額近3000萬元。其中2008年收案250件,案件總標的額達887萬余元。2009年收案416件,同比上升66.4%,案件總標的額達1112萬余元。2010年收案604件,同比上升45.2%,案件總標的額達986萬元。[4]此外,民間借貸的犯罪率也呈現不斷上升的趨勢。浙江"億萬富姐"吳英非法集資案還尚未叫停,緊接著又傳出包頭億萬富豪金利斌不堪高利貸壓力自焚身亡的消息。對于民間借貸來說,目前有從正常合法的借貸行為演變成非法的、帶有欺詐性的犯罪行為的不良趨勢。

(三) 規范民間借貸的法律依據不足,缺乏協調性

民間借貸行為實質就是合同行為,屬于民事法律的調整范疇。但是,我國的《民法通則》對此規定太籠統,缺乏可操作性。而《合同法》規定的借款合同比民間借貸合同范疇要大,包括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作為借貸主體的情況,因此也不能拿來套用。1991年最高人民法院印發了《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的通知,第一條中就規定"公民之間的借貸糾紛,公民與法人之間的借貸糾紛以及公民與其他組織之間的借貸糾紛,應作為借貸案件受理"。1999 年1 月26 日,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如何確認公民與企業之間借貸行為效力問題的批復》,其中規定: "公民與非金融企業之間的借貸屬于民間借貸,只要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真實即可認定有效"。而同樣的問題,1998 年國務院第247號令頒布的《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取締辦法》規定: "因參與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受到的損失,由參與者自行承擔。"對于相同的民間借貸行為,前后三部法律定性明顯不一致。

三、完善我國民間借貸法律制度的建議

首先,制定專門的關于民間借貸的單行法規。我國目前關于民間借貸的法律規定過于零散,立法層次低,難以形成系統,缺乏可操作性,不能對我國民間借貸做出全面的規范引導,也無法適應經濟發展和金融體制改革的需要。當務之急是制定一部適用于全國的、法律效力比較高的、專門的民間借貸的單行法規,對民間借貸的概念、借款數額、資金用途、借貸利率、雙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以及合同的主要條款等作出詳細規定,將民間借貸行為及后果完全納入法制軌道。

其次,對于借貸資金數額較大的,規定擔保抵押。民間借貸一般沒有擔保和抵押。據抽樣調查顯示,我國目前無擔保的民間信貸占73%,真正的財產擔保的不到20%。[5]這又再次加大了民間借貸的風險。因此要規定對于資金數額較大的民間借貸必須有抵押或擔保。法律規定擔保抵押須辦理登記手續的,根據《物權法》的相關規定,涉及抵押人用土地、房屋、設備、車輛等特定財產提供抵押時,必須嚴格按照有關規定辦理相關抵押登記手續。

最后,建立通暢便捷的救濟渠道。目前,民間借貸糾紛越來越多,而我國的訴訟程序復雜,耗時長,費用高,再加上民間借貸本身手續不全,難以取證,以及人們長久以來形成的恥訟觀念,使得民間借貸債權人的利益得不到有效保護,甚至出現有些過激的債權人采取綁架等非法手段追討借款,致使本來合法的行為轉向非法、甚至犯罪,給社會帶來不穩定因素。因此,建議對于一般的民間借貸糾紛主要采取調解等非訟手段加以解決。通過立法,授權村委會、居委會負責調解本管轄范圍之內的民間借貸糾紛。對于不能調解解決的,可以通過簡易法庭,降低立案標準,適用簡易訴訟程序,及時審理,有效保護當事人的合法利益。

參考文獻:

[1]周淑娟,祁彬.關于我國民間借貸的現狀分析及立法思考[J] .前沿,2011,(17).

[2]規范引導民間借貸助力國民經濟發展[EB/OL].鋼企網.

[3]央行持續收緊銀根民間借貸利率飆升[N].文匯報,2011-05.

篇(2)

中圖分類號:DF832.4 文獻標識碼:A

《鄂爾多斯市人民政府規范民間借貸暫行辦法》(下稱《暫行辦法》)于今年6月5日頒布,9月5日正式實施,是金融改革啟動以來,國內出臺的首部系統規范民間借貸的規范性文件。《暫行辦法》第三條規定:“本辦法不適用于商業銀行、村鎮銀行、小額貸款公司、融資性擔保公司、典當行等依法設立的機構為個人和企業提供的金融服務,也暫不適用于自然人之間用于生活消費的借貸活動……放貸人是指出借資金到期收回本金并收取利息的自然人。” 該條款規定,放貸人僅可以是自然人,排除了企業作為放貸人的情況。但《合同法》中沒有采用“民間借貸”一詞,而僅將此概念界定在“自然人之間”訂立的借款合同,與以銀行等金融機構為貸款人的借款合同相區別。這樣一來,“民間借貸”主體范圍界定則更加不清晰。

我國的法律法規中并未對民間借貸的概念范圍進行明確的界定,只在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和相關法律中稍有提及。1999 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如何確認公民與企業之間借貸行為效力問題的批復》規定:“公民與非金融企業(以下簡稱企業)之間的借貸屬于民間借貸。只要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真實即可認定有效。”可知公民與非金融企業之間的借貸是屬于民間借貸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中規定:“公民之間的借貸糾紛,公民與法人之間的借貸糾紛以及公民與其他組織之間的借貸糾紛,應作為借貸案件受理。”可知,其將民間借貸分為三類,且每類的一方主體都是公民。

《合同法》中沒有使用“民間借貸”的概念,但在第 196 條規定了借款合同:“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返還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根據主體的不同,劃分為金融機構借款合同和自然人間的借款合同。

由此可見,我國法律上已經明確的民間借貸的主體范圍是自然人之間以及自然人與企業之間。在民間借貸合同當事人中,借款人是指在信貸活動中從貸款人處借得貨幣資金的一方當事人。貸款人是指在貸款活動中運用信貸資金或自由資金向借款人發放貸款的一方當事人。有的學者認為,民間借貸合同的主體是自然人、非金融機構的法人或其他組織,其中貸款人一方只能為自然人,非金融機構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只能作借款人,依法不能作為貸款人,否則這一民間借款合同就是無效的。 那么貸款人一方是否必須為自然人呢?

根據我國相關立法規定,并沒有明確將民間借貸的貸款人嚴格限制為自然人,只要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真實即可認定有效。對于自然人與企業之間的借款的效力,有不同的觀點。有的學者認為,自然人作為貸款人借款給企業有效,企業作為貸款人借出貸款無效。理由是前者有利于整合民間閑散資金,企業得到民間的支持從而求得生存與發展,因而有效;而企業作為貸款人的行為屬于企業從事非法金融業務,因而無效。有的則認為,自然人與企業之間的相互借款應該都是有效的,而無需區分貸款人一方是否為自然人,依據是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1條的規定:“公民之間的借貸糾紛,公民與法人之間的借貸糾紛以及公民與其他組織之間的借貸糾紛,應作為借貸案件受理”。

相比較而言,筆者認為,后一種意見更為合理。首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1條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如何確認公民與企業之間借貸行為效力問題的批復》中,都只提及“公民與非金融企業之間的借貸屬于民間借貸。只要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真實即可認定有效”,并沒有強調貸款人一方一定要為自然人,而且《合同法》第196條對“借款合同”的定義中也未對貸款人作出限制;其次,將企業作為貸款人的行為一概定性為從事非法金融業務,從而否定企業作為貸款人的民間借貸的效力,這是混淆了借貸行為與借貸業務的結果。借貸業務必須經過特許才可以經營,并且借款對象具有廣泛性和不特定性,而企業的借貸行為卻是臨時性的,不具有經營性,并且其借貸的借款對象是特定的,不應該納入金融業務的范疇。而且企業向公民出借款項,是其行使財產權的表現。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1條,以及《關于如何確定公民與企業之間借貸行為效力問題的批復》的規定,民間借貸包括公民與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的借貸。因此,企業與個人之間借貸行為的性質應認定為民間借貸。只要借貸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真實,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該借貸行為一般應認定為有效。

綜上所述,自然人之間、自然人與法人、其他非金融性組織之間的相互借貸均屬于民間借貸。貸款人的資格不限于自然人,企業非出于經營性將借款出借給個人也是可行的。

(作者:湘潭大學法學院2011級研究生 )

注釋:

篇(3)

民間借貸是中小企業的一種融資方式,作為當代融資難背景下的一種便利的手段,為中小企業籌集資金作出了巨大的貢獻,但是在作為貢獻的同時也帶來了一系列的問題,突出表現為非法集資案件的爆發。該類犯罪之所以帶來巨大的危害,因為其表現出巨大的智能性和復雜性。技術含量高,手段方法隱蔽,犯罪人群具有豐富經濟、財政、貿易、會計或法律等方面的專門知識以及長期從事經濟活動的經驗,犯罪前深思熟慮、精心策劃。經濟活動本身的復雜和經濟犯罪策劃手段、過程、法律規定的復雜性相結合,導致偵查經對該類案件的偵防工作遇到巨大阻力。我們需要徹底研究,革新機制和手段,做到對該類案件的防控工作。

一、民間借貸的概念和現狀

(一)民間借貸的概念。民間借貸是“民間信用”,即進行借貸行為的主體不直接通過已經正式合法存在的金融機構進行資金流通行為的運行,而是利用個人和個人之間、個人與非企業單位進行借貸活動。

(二)民間借貸的現狀。我國社會中的民間借貸經過多年來的發展,在社會發展進程中扮演了越來越重要的角色,在對中小企業的資金產生巨大支持作用的同時,也變成了產業鏈資本因素和金融渠道資本要素。但是因為當前我國社會中的民間借貸呈現日益明顯的市場化,當民間借貸合同缺乏合理的民間借貸信用擔保體系時,企業就會因為必然產生的資金鏈問題讓中小企業無力完成償還本息的情形,導致擔保人和借貸人關系斷裂,擔保人也受到相關的責任牽連,引起了信用擔保中的各種問題。

二、民間借貸中非法集資犯罪的原因

(一)企業內部因素。中小企業為了不斷發展生產急需資金,卻苦于籌措資金渠道不足。因而不少中小企業以高利引誘,吸引群眾存款。同時企業先前資金不足產生的缺口用后繼的借款難以填平,加之中小企業很難建立起完好的企業制度和運作方式重新盈利,這造成了企業民間借貸存在的巨大風險。在權利比較集中的中小企業,董事會若對高層約束不足,無法保證個別高層在獲得民間借貸時為公司企業進一步考慮,將貨幣運用到正當的地方。

(二)法律因素。民間借貸手續不規范,法制不健全,在借貸進行的過程中很多都沒有抵押。如果出現違約、毀約等情況時很難通過法律手段維權,民間借貸提供方的多樣性也使民間借貸內容的復雜化,容易產生非法集資,在提供方方面也容易產生高利借貸,高利貸伴隨著黑惡社會勢力的增長,導致暴力行為犯罪的產生,最后直接影響到人民群眾的人身安全和財產安全。

(三)金融環境。一直以來對于我國中小企業從正規金融體系中獲取資金的支持是相當的有限的。隨著國民經濟的飛速發展,一方面,富裕起來的人們有錢出借,為民間借貸發展提供了資金條件。民間借貸的出現適應了當前經濟需求,用來幫助中小企業度過資金籌集困難的難關,彌補了銀行產業壟斷的不足,幫助社會閑雜的資金提供一個相對可以通過的渠道,為我國的金融產業發展作出了相當的貢獻。民間借貸作為一種傳統的借貸方式,長期存在于城鎮和鄉村之間,游離于正式的金融體系之外,很不規范,往往處于無序狀態。行業規范的缺乏和市場的日益完善導致了我們現在民間借貸犯罪日益攀升的趨勢。

三、中小企業金融犯罪防范措施

(一)發動宣傳作用,正面引導投資。在現在社會整體通脹率較高,存款利率較低的大環境中,中小企業拋出高額利息的承諾對投資者有著巨大的誘惑。很多人不能正確認識到背后的風險性,把資金輕易交給投資者。對于這種騙局,應該主動進行宣傳,用現實案例進行法治教育。告知投資人認真了解對方的信用狀況,法律信譽和商業信譽,其經營的業務的前景和利潤空間,防止上當受騙。

(二)提高法律意識,識破集資陷阱。犯罪人經常以中小企業作為虛假的外殼,偽造工商執照,銀行賬戶等手續,減輕投資者的顧慮心理;并自稱自己在進行實業操作,以低端普通的產業進行包裝,說成高端先進的專利科技產業,或者以“國外上市”自稱,欺騙投資人以入股的形式加入資金鏈,打場面牌,最終的目的都是為了吸引更多的投資人進入這種陷阱,故投資者必須加強學習法律知識,不能被虛假的表演欺騙,更不能因為場面的風光而輕信集資人的業務能力,謹慎投資,避免上當。

(三)加強市場管理,規范中小企業籌資行為。市場經濟的不穩定性加劇了中小企業資金來源的不規范,常常引起中小企業通過不法途徑募集資金,同時政府一些部門認為這樣的融資行為有助于提供地方稅收,不能及時看清背后的危害性,當案后之后才認識到這類案件的社會危害性。也有機關部門的人員共同參與集資行為,引起了大規模融資犯罪行為。對此,政府必須通過市場作用,將民間資本的流通合理合法化,并納入金融監管的范疇,研究相關法律法規,加強引導和規范。政府、公安、企業應該建立聯動合作機制,案件發生時及時縮小案件涉及規模,預防造成更嚴重的危害。

參考文獻

[1] 怯帥衛.集資詐騙罪的構成要件及偵察與防范[J].湖南警官學院學報,2012(06).

[2] 人民銀行和碩縣支行課題組.我國民間融資的現狀及對策[J].新疆金融,2008(03).

篇(4)

融資難是阻礙中小企業發展的主要因素。目前,我國眾多中小企業發展的資金主要是依靠于自身的內部積累,許多中小企業的自籌資金在完成了前期技術的原始創新或者研制出創新產品后,就沒了資金,從技術研發到產品化、再到產業化,就必須進行融資。然而,由于金融機構對中小企業的融資門檻較高、服務不到位,中小企業向銀行融資非常難,因此眾多的中小企業選擇了民間借貸。民間借貸具有金額小、分布廣泛、分散性強、貸款速度快、手續簡便等特點,這些特點恰恰適合中小企業的融資需求。

一、民間借貸的概念及特點

從廣義上可以把民間借貸定義為游離于正規金融之外的一種信用行為,泛指存在于民間的企業、個人之間為解決資金需求而發生的資金借貸行為[1]。有的學者也把民間借貸稱為民間金融或地下金融等。民間借貸是市場經濟條件下企業融資活動的必然產物,在正規金融機構提供的服務存在總量與結構供給不足的情況下,又是一種必要的補充。筆者認為,民間借貸主要指游離于官方正規金融機構之外的,發生在非金融機構的社會個人、企業及其他經濟主體之間的以貨幣資金為標準的價值讓渡及本息償付的活動。

民間借貸與正規借貸相比還是有許多的差別,民間借貸主要具有以下一些特征[2]:

1、參與主體的廣泛性

參與主體包括城鎮居民、個體工商戶、民營企業主、農戶、甚至企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其中,借款者大多是個體工商戶和私營企業主,放款者包括資金富裕的工商戶和企業主,甚至包括一些村干部。

2、資金來源的廣泛性

由于民間借貸參與的主體廣泛,其資金的來源也具有廣泛性。不但包括農戶、個體工商戶和企業的自有資金,甚至私募基金、信貸資金、海外熱錢等也出現在民間借貸領域。

3、借貸方式的靈活性

為了縮短資金到位的時間,提高資金的使用效率,民間借貸以現金交易為主,而且交易方式靈活,一般沒有抵押物,有的是口頭協定,有的是打借條。盡管近年來民間借貸的手續日趨規范,但與正規借貸相比,其手續仍為簡便。

4、借貸形式多樣化

傳統的民間借貸形式,主要有互助會、合會、民間放貸、銀背、企業集資、私人錢莊、當鋪等,而隨著社會的不斷發展,人們生活模式、消費方式的不斷變化,民間借貸在形式上也"與時俱進",出現了一些新的、頗具時代特點的形式,比如浙江一些以汽車俱樂部為代表的會所兼有民間借貸行為。

5、借貸期限長期化

隨著民間借貸用途的變化,即從保障性質的互濟互助轉向商業性質的資金融通,借貸期限也隨之發生變化。當前,民間借貸期限多為一年或一年以上。

6、借貸利率市場化

在目前情況下,民間借貸的利率主要是隨行就市,且一般高于銀行的貸款利率,特別是為了投資而產生的民間借貸,比銀行貸款利率要高出很多,更有一些民間借貸是屬于非法的高利貸。

二、民間借貸的發展現狀及問題[3]

民間借貸事實上幾千年來一直存在,因其借貸期限靈活、手續簡便、快速,較好地滿足了中小企業融資需求,發揮了其有利的一面,只是近年來所帶來的負面問題更加突出。

1.范圍太廣

據2008年美國次貸金融危機爆發后有關調查資料表明,在被調查的255家中小微型企業中,曾經有民間借貸行為發生的有182家,占71.37%;據湖南省2008年企業調查隊就民間融資情況進行的調查顯示,中小企業融資依靠民間借貸的融資方式占到了50%,調查的行業中,農業占15%,建筑業占10%,制造業占25%,飲食業占20%,房地產業占15%,商業占15%。

2.速度太快

據中金(中國國際金融有限公司)報告顯示,估計中國民間借貸余額在2011年中期同比增長38% ,至3.8萬億元,約占中國影子銀行貸款總規模(中金估計)的33% ,相當于銀行總貸款的7% 。如此規模的民間借貸發展的速度嚴重超出國家預期,一旦發生問題將非常嚴重。

3.成本太高

民間借貸利率本由借貸雙方自行協商確定,其高低視借款人與貸款人的關系和借款人償還能力、期限長短而定。但近年來,國家實施連續加息、銀根趨緊等宏觀調控措施,信貸資金漸趨緊張,企業民間融資難度加大,導致借貸利率持續升高。

4.風險太大

民間借貸手續簡單,缺乏必要的管理和法律法規支持,中小微型企業一旦不能如期償還到期債務,債權人會使用非法律或暴力手段追討債務,這樣企業的合法權益不能受到法律保護,企業財產安全得不到保證,企業負責人人身安全也成問題,由此造成企業民間借貸風險相當大。

三、整治民間借貸行為的對策和建議

加強對民間資本的有序引導和規范,有利于提高民間資本收益率,有利于有效盤活中小企業發展資金供應不足的情況。

1.金融部門要積極籌措資金,提高服務水平。

一是在堅持適度從緊的貨幣政策的前提下,適時對那些經營管理水平較高,產品有市場競爭能力,能夠還本付息的企業加大信貸投入力度,支持其合理的資金需求。

二是人民銀行應加強對農村信用社的政策引導,要設立支農貸款比例、農戶貸款發放量、發放戶數和資金回收率等若干指標,加大信用社支農服務的檢查監督和考核力度。

三是金融部門要創造條件,積極開拓融資市場,為企業直接融資創造條件,從而規范企業行為,同時也為投資者正確地把握投資方向提供穩妥的金融條件。

2.制定完善合理的民間借貸法規和辦法,正確引導民間借貸行為。鑒于目前民間借貸普遍存在且有進一步擴大的趨勢,國家或相關部門要盡快制定《民間借貸法規》或《民間借貸管理辦法》,以規范、保護正常的民間借貸行為,引導民間借貸走上正常的運行軌道。同時,對一些乘人之危而攫取高額暴利的高利貸者則堅決予以打擊、取締,以維護社會的穩定。

3.銀監會應切實擔負起金融監管職責,制止和規范民間借貸行為。金融監管部門應制訂嚴格的管理規定,給予民間金融一定的法律地位,尤其是對自發形成的有組織的金融活動加強監管,避免"金融風波";同時也要堅決保護合法的借貸活動,維護債權人的合法權益。必須在繼續改革和完善正規金融的同時,讓農村一部分非正規金融即民間金融"浮出水面"。

4.強化金融和法律知識宣傳,引導民間借貸健康運行。首先是在辦理手續上,要引導其按照銀行辦理貸款的程序,有憑有據,大額度貸款實行公證,防止產生不必要的糾紛,其次要引導民間借貸資金用于經濟發展上,防止用于非正常消費。

四、結語

日趨發展的民間借貸是一種傳統的借貸方式,既有其促進經濟發展積極的一面,也有其許多不利消極的一面。為了趨利避害,發揮民間借貸的優點,促進中小企業多層次融資體系的建立,需要采取多項有效政策規范和引導民間借貸市場健康發展。

參考文獻:

[1] 曾冬白.淺談當前民間借貸存在的問題及對策[J].中國鄉鎮企業會計,2011(1),70.

篇(5)

一.民間借貸的概念

民間借貸并不是法律上明確規定的概念,并且從現在已有的文獻看并沒有形成統一的認識與清晰的界定,本文認為可以從概念的含義和形式對民間借貸的概念進行界定。

本文認為狹義上的民間借貸是指公民之間按照不超過人民銀行規定的相關利率進行的貨幣或者其他有價證券借貸的一種民間金融的形式。廣義上的民間借貸還包括公民與法人之間,公民與其他組織之間的借貸。

民間借貸的交易主體具有多樣化的特點,比如有的民間借貸交易是以自然人的身份獨立開展資金融通活動;有的民間借貸交易是依托民間借貸組織為中介而進行,有的民間借貸交易是在自然人與企業法人之間進行[1],如此多樣化的交易主體相應地導致民間借貸的形式多樣化,民間借貸的形式包括:自由借貸、民間中介借貸、民間互助會,典當行等。

二.當前中國民間借貸市場規模與現狀

當前我國民間借貸市場規模越來越大,對經濟發展影響也是越來越大。1995年,中國的民間借貸資金約有700至1000億。90年代中后期以來,民間借貸的發展速度更快,規模更大,而且形式越來越多,信用工具越來越復雜,對社會經濟余融生活的影響越來越大。2002年,在廣東、福建和浙江私營經濟比較發達的地區,通過民間借貸市場的融資規模大約相當于國有銀行系統融資規模的1/3左右[2]。中央財經大學課題組對全國20個省份的實地調查顯示,2003年底中國民間借貸的規模在7405至8146億元之間,占同期正規金融機構貸款業務增加額的比重近30%左右[3]。央行的調查統計表明,到2010年3月末,民間借貸余額為2.4萬億,占當時借貸市場比重5%以上,而近兩年來,我國民間借貸資金量逐年增長,存量資金增長超過28%。特別的部分地區民間借貸規模發展迅猛,據人民銀行溫州市中心支行7月的溫州民間借貸市場報告》顯示,溫州民間借貸規模已達1100億元,溫州有89%的家庭或個人、59.67%的企業參與民間借貸,浙江省之外,還有江蘇、福建、河南以及內蒙古等省區,其中內蒙的鄂爾多斯民間借貸規模據保守估計大概是2000億,且最高年利率在60%以上,已超溫州地區,50%以上的居民都參與了放貸與借貸的資本運作。

通過以上數據,我們可以發現民間借貸市場規模已經很大,并且有逐年擴大的趨勢,但是我國民間借貸的極速發展和迅猛擴大的結果卻潛藏著巨大的風險,一旦爆發就會產生很嚴重的后果。比如近兩年來溫州老板的跑路、自殺多和民間高利貸有關。除了溫州,江蘇"寶馬鄉"高利貸市場崩盤事件,其涉及人員之廣、資金量之大著實讓人觸目驚心,還有福建、河南、山東、內蒙古等地接連發生的債務人出逃、中小企業倒閉等事件,這些事件的爆發直接破壞了民間信用機制,沖擊了當地的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雖然政府的最終介入及其扶持政策暫時穩定了市場信心,但民間借貸的制度風險及其法律規制問題實已無法回避。

三.民間借貸的困境

民間借貸盡管有自己的一套運行方式,但是,這種運行方式是建立在慣例和自律基礎上的,并不像正規金融機構那樣在政府的制度設計和安排下產生,所以民間借貸活動的程序不規范,

在加上民間借貸缺少像法律這樣的硬約束,缺乏立法上的監管,使得民間借貸在利益的驅使下,以及一些不法分子的利用下,已經脫離了生產和自用的途徑而是用于投機圈錢,滋生短期行為,非法集資的現象屢禁不止。使得部分民間借貸往往伴隨著高利貸甚至帶有黑社會性質。這些不法及不規范行為引發了一系列嚴重的經濟糾紛和社會問題,甚至危害到了社會的安定。然而,長期處于地下隱蔽活動狀態的民間借貸由于往往會與高利貸、非法集資等不法行為聯系起來,而受到金融監管部門的嚴格監控,并且屢遭非理性的治理整頓,使得民間借貸只能游離在法律之外,進行地下運行,這樣使得民間借貸的問題更加得不到的解決和保護,民間借貸的發展陷入了沒有盡頭的惡性循環,并且為爆發民間借貸危機埋下了隱患。民間借貸的正常發展正面臨著嚴峻的形勢和困境。

(一)法律上缺乏對民間借貸的規范與保護:

現階段我國在民間借貸方面的法律制度的不完善表現在如下幾個方面:一是法律規范本身不健全、規定不統一。目前,對民間借貸進行規范的法律和司法解釋數量較少,并且相當零散,尚未形成系統的制度體系。從內容上看,沒有明確民間借貸在金融體系中應有的地位,借貸主體雙方的權利義務和權益保障、交易方式和合同要件、利率水平等方面規定都不明確,二是在對民間借貸的調節實踐中,主要是政策在發揮作用。對有的民間借貸問題的處理沒有法律依據,僅依據政策進行,從而缺乏穩定性。并且已有相關法律規范和政策之間相沖突。既表現為法律與司法解釋的沖突,也表現為法律與政策的沖突。三是法律嚴重滯后現實,與民間借貸實踐活動相矛盾。民間借貸法律規范缺少,但我國的民間借貸卻大量存在,因此與之相關的糾紛以及由此引發的社會問題也日益增多[4]。

(二)監管的障礙

主要體現在對民間借貸監管的相關制度和法規的缺乏,監管技術不夠先進和監管態度的非理性嚴格。

首先,當前中國民間借貸的監管法律不健全。當前我國關于民間借貸民間借貸沒有專門的法律去明確其在現行金融體系中的地位,也沒有相應的法律去約束和規范民間借貸,為民間借貸的監管提供法律依據。

其次,當前中國民間借貸的監管專業化水平低。 經過多年的金融改革,我國的金融監管水平雖然提高不少,但是同發達國家相比仍顯得落后,主要表現沒有一個專門的平臺統一對現場監管、非現場監管以及市場準入信息進行集中有效的管理,僅能根據監管人員的經驗了解民間借貸的歷史情況。并且民間借貸是游離于正規金融組織之外的非正規金融活動,金融監管部門依靠現有的監管力度和監管手段,難以獲取民間借貸的真正活動情況和準確的數據資料[5]。

再次,由于對民間借貸的監管沒有專門的法律可以遵循,造成監管部門對民間借貸的監管力度不能很好的把握,容易因為打擊高利貸和非法集資而管制過嚴,殃及民間借貸的正常發展。而無視民間借貸對經濟發展的功績,不區分民間借貸的優劣之處,非理性地封殺了民間借貸合法存在的空間,堵上了民間借貸進入正規金融市場的道路。

(三)民間借貸的不規范

1、借貸當事人信息不對稱

民間借貸中貸款人對借款人的信息不甚了解,即信息不對稱。民間借貸關系中的貸款者在放貸前并沒有對借款人的資產狀況等信息進行詳細了解,這為不講信用的企業肆無忌憚地通過民間借貸渠道大量貸款埋下了隱患。而且,民間借貸的放貸人在放貸后也不能掌握借款人使用借款的情況,更無法約束貸款人合理使用借款。

2、借貸合同不規范

由于我國民間借貸行為多產生在熟人之間,因此民間借貸的行為通常比較隨意。借貸過程中經常簽訂的是不規范的借貸合同,或者簽訂"借條"作為借款和雙方權利義務的憑證,甚至只是當事人之間口頭約定便產生效力,這些不規范的行為往往會影響了借貸行為的順利實現,導致借款糾紛的出現。

3、償還協調機制不完備

民間借貸中,貸款人大多是憑借對借款人的信任而發放貸款的。盡管沒有直接的抵押品,但人們通常認為應該由貸款的自然人及其家人來償還全部債務,這實際上是擴大了"抵押品"的范圍,相對于正常貸款中僅以抵押品或企業全部資產為債務追索限度,這實際上是無限追索了。當發生或可能發生違約時,貸款人缺少與借款人的協調。貸款人想到的只是如何索取自己的本金和高額利息,卻不知此時企業可能連本金都難以償還。如果此時能夠減免企業的高額利息,并改以較低的利息幫助企業渡過難關,則有可能實現貸款人和借款人的雙贏。

4、民間借貸經營上的分散性

提供民間借貸服務的個人中介和機構中介在經營和服務上具有分散性的一面,基本都是各自為政、分散經營,組織結構也很不完善。這樣既不可能產生科學的管理模式,也不可能形成規模經濟效應,從而不利于民間借貸的健康和長遠發展。

5、信用的缺乏導致民間借貸不能的順利進行

民間借貸很多都靠信用來維持借貸行為的進行,但是有些個人缺乏信任,有些中小企業,由于其自身規模小、競爭能力相對較弱、自有資金不足、銀行融資不易、市場信息不暢、人才缺乏等先天缺陷,使得信用缺失行為更為嚴重。這一系列的信用問題,不僅影響了民間借貸的順利進行,而且嚴重擾亂了市場秩序,不利于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建設。

(四)引發犯罪問題

當前民間借貸活動,在高利潤的驅動之下有的民間借貸活動不可避免地朝著非理性的空間發展,從事民間借貸的主體很有可能涉嫌觸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集資詐騙罪、高利轉貸罪和騙取金融機構貸款罪、貸款詐騙罪等罪名,民間借貸帶來了高度的資金風險,擾亂了正常金融秩序甚至影響當地社會穩定。

我國民間金融市場由于長期缺乏有效的監管,合法民間借貸容易與高利貸和非法集資混雜于民間金融市場之中。其中絕大部分的"高利貸"民間借貸交易出現問題后難以尋求國家公權力救濟,放貸方通過黑惡勢力來幫助追索債務。高利貸現象和高利貸犯罪對正常的金融管理秩序都造成了沖擊,干擾了貸款管理制度和貸款秩序。除了高利貸之外,非法集資也是民間金融市場上的一顆毒瘤。近年來不少企業再融資困難的情況下,不得不鋌而走險非法集資。高利貸和非法集資不僅不利于合法民間借貸發揮促進經濟發展的作用,還會影響正常金融市場秩序,阻礙經濟健康發展。

(五)引發的金融問題

民間借貸從一定程度上分流了正規金融機構的貸款,使得企業從正規金融機構更難貸到款,轉而通過民間借貸融資,進而形成民間借貸不斷擠出正規金融機構正常放貸、企業不斷通過民間借貸融資的惡性循環。

一方面,在高額利潤的驅動下,從事借貸交易的個人或者組織可能會通過合法或不當的行為手段從正規金融機構貸出資金,然后再利用這筆資金去從事高利潤的民間借貸。銀行存款的減少直接導致了銀行信貸總量的減少,進而導致對企業貸款的減少。另一方面,人們可采取多種渠道向銀行貸款,并將貸到的款再投入到民間借貸市場上,賺取二者之間的利率差。在銀行信貸總量一定的前提下,這使得銀行向企業發放的貸款更加少了。于是,企業就得更加依靠民間借貸來籌集資金,這就使得民間借貸市場更加擴大,并擠出銀行貸款,最終形成民間借貸融資額不斷擴大,銀行貸款額不斷減少,企業不得不更依靠民間借貸,融資利率不斷上升的惡性循環。

(六)引發社會問題

上述的金融風險的發生,以及民間借貸引起的犯罪率的不斷攀升,最終會導致一系列的社會問題。這種民間借貸由于涉及的人員通常較多,而其活動又局限在一定的地域范圍內,風險無法有效分散,當償付危機發生時,會產生多米諾骨牌一樣的效應,使參與者的利益嚴重受損,甚至導致黑社會性質的行為、惡性暴力行為、以及不堪高利貸壓力自殺身亡事件(比如包頭億萬富豪金利斌的自焚事件)的屢屢發生,對社會安定產生了極其嚴重的負面影響。民間借貸的犯罪率呈現不斷上升的趨勢,浙江"億萬富姐"吳英非法集資案就是典型。對于民間借貸來說,目前在我國從正常的合法的借貸行為演變為非法的,帶有欺詐性的犯罪行為好像并不遙遠。

四.民間借貸的法律解決機制

目前,我國民間借貸規范性差,從而導致各種問題的滋生,民間借貸進入了一個惡性循環的困境之中,要想讓民間借貸打破怪圈走出困境最根本的辦法,就是建立健全的法律規范體系,構建和完善具體制度,使民間借貸主體權利義務規范化,將民間借貸納入規范化軌道上來,促進民間借貸的正常發展。

(一)確立民間借貸的合法地位,劃清與非法民間金融行為的界限

由于當前落后于經濟發展的民間借貸制度建設,造成了我國民間借貸活動長期處于合法與非法相交界的模糊狀態。目前民間借貸的規范化發展還有賴于確定民間借貸真正的合法地位。

為了有效管理民間借貸行為,首先重要的一環是,將民間借貸與其他非法的民間金融行為嚴格區分開來,其中比較重要的就是明確民間借貸與高利貸和非法集資的界限。其次,要在法律上明確區分現有民間借貸的合法成分與非法成分,對其分別準確定義,明確合法民間借貸的活動內容和范圍,從法律上予以保護。"對民間借貸,在法律上要界定出什么是合法的,什么是非法的,對資金來源是否正當,使用是否合法等方面加以規范。"張健華教授建議[6];而對非法的民間借貸特別是危害性極大的民間借貸活動,比如,無真實借貸內容、以詐取他人錢財為目的、對抵押品提出不當要求、收取超出法律規定范圍的高利息等借貸活動,均要以法律形式明令禁止。

(二)建構相關法律以規范發展現有民間借貸的活動

目前,我國有關民間借貸的法律條文僅見于《民法通則》、《合同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和《關于如何確認公民與企業之間借貸行為效力問題的批復》等。然而這些法律法規還遠遠不能滿足目前的實際情況,相關職能部門應針對目前民間借貸的情況,盡快建立和健全適應民間借貸行為的法律法規,來應對民間借貸普遍存在且迸一步擴大的趨勢。具體地說,可以從設置民間借貸機構和規范現有民間借貸活動兩個方面來建構相關法律制度:

1、允許民間資本設立合規的民間借貸機構,并創設相關法律規范民間借貸機構。

可以允許民間資本創建合規的民間借貸機構,并與現有正規金融機構共存;明確其職能是專門從事合法的民間借貸工作。這樣將民間借貸的地位用法律予以明確,指明民間借貸的活動內容是與正規借貸互相補充,互相促進的,可以實現民間借貸和正規借貸的良性共存。除了明確其地位之外,還可以對其機構類別、組織形式、設立條件、審批登記程序、業務范圍、市場退出及法律責任等方面作出明確具體的規定,從而為我國民間借貸機構的建立和發展奠定堅實的法律基礎。

2、建構相關法律以規范發展現有民間借貸的活動。

可以在民法中增設民間借貸部分,同時在金融法律制度中制定相關法律法規引導現有民間借貸組織及其行為規范化。具體而言可以從借貸主體雙方的權利義務、交易方式、合同要件、利率水平、借貸最高額、違約責任和權益保障等方面加以明確[7],對合法的民間借貸與其他非法融資手段的區別與界線進行明確的法律解釋,從而用法律手段規范、保護符合經濟發展的民間借貸行為,保護合法民間借貸雙方的利益,引導民間借貸走上正常的運行軌道。

民間借貸基本以信用為主,一般沒有擔保和抵押,這加大了民間借貸的風險,因此,要通過制定法律來規定對于資金數額較大的民間借貸必須有抵押或者擔保。對法律規定擔保抵押須辦理登記手續的,可以根據《物權法》的相關規定,讓應有的權利得到法律保護。

隨著民間借貸糾紛越來越多,而我國的訴訟程序復雜,耗時長,費用高,加上民間借貸本身手續不全,難以取證,使得民間借貸的債權人的利益得不到有效保護,甚至出現采取非法手段追討借款等現象,致使本來的合法行為轉向了非法甚至犯罪。因此建立民間借貸的救濟渠道是很重要的,我們可以對民間借貸糾紛采取調解為主訴訟為輔的程序。通過立法授權某些部門或機關在管轄范圍之內進行調解,對于不能調解的,可以通過簡易法庭,適用簡易程序及時審理,有效保護當事人的合法利益。

(三)完善民間借貸監管的法律制度

建立起對民間借貸行為的有效監管和制約機制,其主要目的是要規范民間借貸的活動,保證民間借貸資金的良性流動,防范民間借貸風險,維護金融秩序和社會穩定。而只有在立法先行的情況下,監管機構的監管行為才能做到有法可依,執法必嚴。在監管方面的完善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

1、明確我國民間借貸監管制度的監管主體和對象。

長時間的民間借貸運行已經形成了一定的規則和習慣,我們可以發展民間借貸行業的自律組織,發揮民間借貸自律組織在借貸監管中的主體作用。對于民間借貸進行監管的政府主體必須是確定的,這樣可以杜絕不同監管主體之間的相互推諉。政府監管與行業自律形成互動,可以充分發揮自律組織的作用,共同維護民間借貸的良好運行。

我國民間借貸監管制度的主要監管對象是合規民間借貸機構,之前在法律制度的設計上要求創設民間借貸機構,并且制定相關法律來規范這些機構,其目的之一就是為了更為高效的對民間借貸活動進行監管。對這樣的民間借貸機構按照一般金融機構的監管方式進行監管。這樣,一方面可以促使民間借貸機構向規矩金融機構的轉化:另一方面也可以使民間借貸與正規金融處在同一競爭水平上,消除對民間借貸的歧視。

2、從利率控制入手,強化現有民間借貸的監管。

中國人民銀行要對民間借貸的利率上限規定要進一步具體化,要針對不同類型的借貸確定具體的利率上限,對違規者要進行嚴懲。只有抓住利率這個核心,才能對民間借貸進行有效的監管。建立民間借貸利率信息的監測體系,不僅對引導我國民間借貸有序健康發展有積極作用;同時,對改進提高金融調控水平有重要作用。因此,要建立一種有效的民間借貸利率信息的檢測體系,引導民間借貸有序規范發展。

3、改進和完善監管手段,健全內部審計監督機制。

首先,應提高有關法規的可操作性,加強法律手段、行政手段、經濟等手段的綜合運用。其次,改變目前的手工操作,盡快實現監管手段的電子化,實現監管的網上運行,提高監管效率。再次,應設立專門的內部審計部門,有效開展內部審計工作,并將內控制度的健全和完善情況作為工作重點。要暢通信息反饋和報告渠道,保證審計結果及時、完整地為最高決策層掌握。

參考文獻:

[1] 蘇虎超.民間借貸活動與金融犯罪相關問題探析[J].中國刑事法雜志.2011(6).

[2] 鐘偉.中國金融風險評估報告[N].2002.

[3] 韋熙.中國民間借貸的現狀和出路[D].碩士學位論文.2007(4).

[4] 徐燕青.我國民間借貸法律規范的完善[D].湖南大學碩士學位論文.2010(10).

[5] 張志昆.當前中國民間借貸研究[D].中央民族大學碩士論文.2010.

篇(6)

中圖分類號:F830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673-291X(2012)27-0083-02

區域金融中心是區域金融產業和金融資源高度集聚的地方,通過金融中心資金融通和資本運作,實現資源在該區域的優化配置,并促進金融中心所在城市及周邊地區的經濟繁榮,形成相關產業的擴張和交易的集聚,提升城市和地區競爭力。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基于金融中心帶來的諸多利益,各地政府競爭成為區域金融中心也就在所難免。截至2011年,國內有26個以上城市以建立金融中心為城市發展的戰略目標,掀起了一股“金融中心熱”。然而什么是區域金融中心,其建設需具備什么條件?在沒有厘清這些問題之前,便盲目地爭搶區域金融中心地位并進行盲目建設,無疑是不經濟也是不明智的。

一、農村金融生態的理論內涵

金融生態這一概念是由周小川(2004)提出,周小川把金融生態與金融生態環境相等同,因為,他認為“金融生態”是一個比喻,它指的主要不是金融機構的內部運作,而是金融運行的外部環境,也就是金融運行的一些基礎件。徐諾金(2005)認為金融生態是指“各種金融組織為了生存和發展,與其生存環境之間及內部金融組織相互之間在長期的密切聯系和相互作用過程中,通過分工、合作所形成的具有一定結構特征,執行一定功能作用的動態平衡系統”。張鵬、姜玉東(2005)認為金融生態是在一定時間和空間范圍內,金融市場、金融機構、金融產品要素之間及其與外部制度環境之間相互作用過程中,通過分工、合作所形成的具有一定結構特征,執行一定功能作用的動態平衡系統。

二、農村民間金融的概念

(一)基本概念

廣義的農村民間金融指的是農村領域中的非公有制性質的全部金融組織和金融活動的總和。狹義的農村民間金融指的是農村領域中未登記注冊或尚未納入中央銀行監管范疇之內的金融組織和金融形式的總和。在當前中國的轉型時期和二元經濟明顯的階段,對農村民間金融的界定采用狹義解釋更為合適,也就是說農村民間金融形式以剔除農村信用合作社為宜。農村信用合作社是農民自發組建的合作性質的農村金融組織,具有自發性,國際上有將其劃入民間金融的慣例。但中國的農村信用合作社,在政府的直接干預下,已逐步從民辦機構蛻化成為國家銀行的附屬機構(陳元,1994),實際上是商業銀行在農村的分支機構,已經成為正規金融或者說是政府金融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

(二)組織形式

(1)農村合作基金會。從性質上看,農村合作基金會并非真正意義上的金融機構,它是合作制集體經濟組織。其興起于1983年一些鄉村為有效地管理和用活集體積累資金,清理整頓集體財產,將集體資金由村或鄉管理,并有償使用而設立基金會。(2)合會。合會是一個綜合的概念,是各種金融會的通稱,通常在親情、鄉情等血緣、地緣關系基礎上帶有合作、互質,其在國外較現代的名字是“輪轉基金”,在國內包括以下一些會:“標會”,又稱“寫會”。(3)民間自由借貸。民間借貸是指民間個人之間、個人與經濟組織之間以貨幣形態(也有少量的實物形態)授受信用的行為,是一種直接的借貸活動。民間借貸在中國廣大農村地區尤為盛行。民間借貸可以分為友情借貸(無息借貸)、灰色借貸(中等利息借貸)和黑色借貸(高利貸)。(4)集資。民間集資是指集體或個人本著自愿互利的原則,將資金集中起來,聯合興辦各種企業,這是為了組織生產而快速集中社會閑散資金的一種有效的直接融資方式。

三、農村民間金融與農村金融生態的關系

民間金融是金融生態主體的重要組成部分,農村民間金融與農村金融生態的關系是相互的、辯證的。一方面,農村民間金融總是依賴一定的環境而生存和發展,農村金融生態環境構成農村民間金融的服務對象和活動空間,它決定著農村民間金融的生存條件、健康狀況、運行方式和發展方向。不同的環境會創造出不同的金融生態主體結構及其行為特征,這就像不同的自然環境中會存在不同的生物形態及其生物特性一樣。另一方面,農村民間金融也不是消極被動的適應環境,它能在積極主動地通過調整自身而適應環境的同時,也直接和間接地作用環境,使環境更加適合自身的需要。

四、規范民間金融、優化農村金融生態的對策

篇(7)

文章編號:1003-4625(2011)03-0008-05

中圖分類號:F830.6

文獻標識碼:A

在美國學者麥金農(1973)的金融發展理論中,曾把發展中國家的金融系統劃分為二元式金融結構,即一部分是以商業銀行等為代表的有組織的現代化金融組織及金融市場,另一部分則是以私人借貸、合會、錢莊等為代表的傳統金融組織和金融市場。對于麥金農所說的傳統金融市場部分,許多學者有著不同的理解,也相應地提出了不同的概念,尤其國內研究更是如此。稱謂亦是多種多樣,如有非正規金融市場(Informal Financial Market)、灰黑色金融市場(Gray and Black Finance)、地下金融市場(Underground Finance)、民間金融(Folk Finance)等。這些概念的研究對象大體一致,但其側重點和觀察的角度又有所不同。其中國內普遍使用的是非正規金融與民間金融兩個概念,為了避免這兩個概念的混淆及研究的需要,在此有必要對它們進行相應區分。

一、非正規金融與民間金融:概念辨析

非正規金融概念與正規金融相對應,在國外文獻中使用的較普遍,有時也將二者稱為非正式金融和正式金融,而民間金融概念在國內學術界以及媒體中使用得較為普遍。事實上非正規金融與民間金融既有聯系又有區別。它們的共同之處在于都是因經濟交易的需要,由下而上自發形成,即都具有內生性。而區別則表現在對其概念界定的角度不同。首先,從相關的文獻上看,正規與非正規金融主要是從法律或者政府監管的角度進行分析,即某一金融組織是否符合國家的法律法規;而國有(官方)金融與民間金融則主要從所有制的角度進行分析,即由某一金融組織的產權主體歸誰所有進行界定。其次,兩者的差異與國內外的習慣用語有關,在國外主要是從“法”的意識上界定;而在國內很大程度上包含著原有的意識形態成分即“所有制色彩”,長期以來在人們的意識中國有(官方)與民間是一個鮮明對立的概念,非國有的則就是民間的,如我們在經濟體中有國有經濟與民營經濟的稱謂,因此相對應地在金融領域就使用了國有金融與民間金融的概念。

因此非正規金融與民間金融的概念實際上是從兩個角度進行界定,兩者之間并沒有必然的內在邏輯關系,從具體的金融組織形式上看,兩者在大部分情況下是重合的,如私人借貸、錢背、合會、互助會、私人典當、私人錢莊等既屬于非正規金融又屬于民間金融。但兩者又存在不一致之處,如民生銀行、浙江泰隆商業銀行等金融機構從所有制或產權角度上屬于民間金融,但是它們已被官方承認,并納入了官方的監管范疇,因此它們又屬于正規金融組織;而如20世紀90年代我國商業銀行間同業拆借市場形成之初的行為,初期并沒有納入官方的監管范圍,屬于非正規金融活動的范疇,但是它們又不屬于民間金融,因為其行為主體本身是以國有形式存在(如四大國有銀行)。

按照以上思路,我們認為非正規金融并不代表就是民間金融,同時正規金融也并不意味著就是國有金融,兩者之間概念不存在等價關系。為了保持與國際上的學術慣例相一致,以及避免公有或私有等國內意識形態上的爭論,我們運用非正規金融這一概念。在本文中我們把非正規金融理解為由于市場主體交易需要,在經濟體內部由下而上自發形成,但不被監管當局所認可,并以隱蔽的方式進行經營活動來取得收益的金融中介組織及其行為活動。對于參與賭博、販毒、洗錢等地下違法交易活動的黑色金融活動既不能得到現行制度規則的許可,更不具有經濟合理性,不是本文研究的重點。

二、農村非正規金融組織演變分析

我國非正規金融活動歷史悠久,分布廣泛,而且組織形式多種多樣。依據各種形式出現的歷史時間先后順序,相對應的組織化程度,以及與不同時期經濟發展狀況的功能演變,農村中非正規金融經歷了民間自由借貸、各種合會、錢背、錢莊等由簡單組織到復雜組織的歷史演變過程。

在農村非正規金融組織變遷的過程中,農村非正規金融的兩種功能屬性即社會屬性和經濟屬性的地位也發生了相應的轉變。在民間私人借貸階段,其起源于農村鄉土社會,主要表現為親戚、朋友之間的交情借貸,這種借貸方式幾乎沒有利息。可以認為在私人借貸方式中,交情借貸是源于農村非正規金融存在的最原始意義,這個階段的借貸需求基本上是以平滑生活需求為主,生存性借貸是其基本要義。因此這個階段,剛從農村鄉土社會中脫胎而產生的農村非正規金融,其社會屬性遠遠高于它在高利貸所表現出的經濟屬性,其社會屬性是其主要表現形式。

但伴隨著農村經濟逐漸發展,農村非正規金融開始以合會形式出現時,其經濟屬性日益突出,而且開始超過原有的社會。在這個階段,合會分成了兩種不同模式,一種是互質如輪會等,這實際上是從民間私人借貸中的社會屬性發展而來。另一種是以贏利性為主要目的抬會等形式,這種形式在經濟發展水平越高地區,其規模影響越大,如在浙江、福建、廣東等地。這意味著隨著市場規模擴大,農村非正規金融逐漸脫離了原來“鄉土氣息”的社會屬性,經濟屬性日益重要。

當農戶收入水平提高到一定程度,大多數交易者將傾向于節約人情成本,更愿意通過支付利息的商業行為來完成交易,于是原先的友情無息借貸逐漸向有息方向發展。因此當農村非正規金融發展到錢莊形式時,原有的社會性屬性已基本上不存在,基本上是一種純粹的經濟性組織。所以農村非正規金融變遷的歷程是其從鄉土社會中產生,由最初的社會屬性為主導,然后從其社會屬性中衍生出經濟屬性,最終又脫離原始的社會屬性演變成為具有經濟屬性的金融組織。

同時伴隨這一過程,也是信用類型發生變化的過程。在起初,農村非正規金融市場中所表現的只是簡單的人與人之間的直接關系,交易基本以口頭協議為主,我們可以把這種信用類型理解為簡單的關系型信用。當農村非正規金融以合會的形式出現時,由于市場交易規模擴大和其經濟功能逐漸增強,原來依托于社會屬性的“簡單關系型信用”將難以保證交易任務的完成。于是出現了一些簡單、松散的章程安排,原來的口頭協議也逐漸轉變為簽字協議,與原來的相比,可以理解為“復雜的關系型信用”。當其進一步發展到錢莊等形式時,農村非正規金融的屬性已經主要表現為經濟意義上的屬性,在這一

屬性下形成的信用實際上已經具備了今天金融現代信用所具有的功能,可以認為是“準契約型信用”。因此農村非正規金融組織化的進程中,實際上是其屬性由以社會屬性為主,發展到社會屬性與經濟屬性并存,最后轉變為以經濟屬性為主;信用類型從簡單的關系型信用,到復雜的關系型信用,再到準契約型信用的過程,具體如表1所示。

三、農村非正規金融的規模分析

由于非正規金融交易活動具有隱蔽性等特征,使得對其資料和數據的搜集十分困難,因此其真正的市場規模也就難以確定,目前大部分數據主要是通過調研獲得。表2顯示了亞洲發展銀行和世界銀行在1990年的一組數據,這些數據表明在廣大的發展中國家,農村非正規金融是一個普遍的現象,而且在各國農村金融市場中占有重要地位。

中國非正規金融主要存在于農村和中小城市,尤其在沿海地區如浙江、福建、廣東等地更為普遍,國內學者大部分通過案例調查的方式進行,在此基礎上再進行推算,近年來部分學者的調查情況如表3所示。

此外中央財經大學課題組(2003)對全國20個省份的實地調查,發現全國地下信貸的絕對規模在7450-8300億元之間;若按照郭沛(2004)年估計,中國農村非正規金融規模從1997年到2002年,按窄口徑計算大致在1802億元至2001億元之間,按寬口徑計算規模大概在2238億元至2750億元之間。我們根據農村固定觀察點的數據,可以得到關于農村非正規金融規模的一個更為長期發展狀況,如圖1所示,從中可以發現農村非正規金融在農村金融市場中的地位在不斷加強。

上圖中反映了自1986年以來中國農村非正規金融發展趨勢,從地區差異上看,可以發現非正規金融在農戶整個借款比重中,東部地區的比重最高,中部次之,西部較低,而且從1989年開始東中西部各地區所占比都已超過了一半。從全國趨勢上看,農村非正規金融呈現出遞增的趨勢充分反映了農村非正規金融在平滑農戶的消費與生產中所起的作用,顯示出其在農村經濟中的重要地位。在分散化的農村金融市場中,非正規金融基于在信息和履約機制上的相對優勢,使得它與正規金融相比更能節約交易費用,降低違約率。在一定程度上非正規金融的存在有利于農村社會資本的形成和金融資源配置效率的提高。正如IFAD(2001)指出,在中國,農民來自非正規市場的貸款大約為來自正規信貸機構的四倍,對于農民來說,非正規金融市場的重要性遠遠超過正規金融市場。

四、政策選擇分析

(一)農村非正規金融組織變遷的三種可能方向

從各個國家和地區農村非正規金融的發展經驗來看,大致有三個可能的演化方向(姜旭朝,2004)。第一種方向是一部分非正規金融組織繼續保持其互助合作的“原始形態”,如以輪轉會等形式,作為一種臨時性松散組織,只在約定的時期內存在。這主要是由于追求自身經濟利益最大化的現代主流正規金融組織不愿進入一些經濟欠發達的地區,而國家實施的政策性金融尚不完善,使得這些具有傳統互質的非正規金融組織得以存在。

第二種方向是由互組織演變為非法的地下金融,以詐騙或洗錢等為目的的各種合會,則其形成機制和背景較為復雜。這種形式在經濟發展較快而政府金融監管缺乏效率的地區比較普遍。嚴格地講,這種形式屬于本文定義中的廣義農村非正規金融組織形式,已經脫離了經典意義上的非正規金融,屬于非法范疇,不是本文討論的對象。

第三種方向是從具有合作性質的非正規金融逐漸演變為帶有商業性質的正規金融組織。其運作機制在轉變過程中也會發生較大變化,如從輪轉模式(Rotating)轉變為非輪轉模式(Non-rotating);從短期金融組織轉變為永久性金融機構;從只存不貸變為存貸結合;從定期運營轉變為每日運營等(Seibel,1999),這種存在形式有如日本的“無盡”、韓國的“契”、中國臺灣地區的合會公司等。

(二)政策選擇

中國的金融制度變遷歷程已經告訴我們,其并不是簡單的遵循節約交易費用和增進資源配置效率的路徑,而是與按照政府的偏好密切相關。顯然政府的介入要么推動金融制度向更為有效率的方向演進,要么阻礙這種進程(官兵,2005)。因此,政府的行為在一定程度上會影響甚至決定中國農村非正規金融的變遷方向。與農村非正規金融組織變遷的三種方向相對應,政府亦有三種政策性選擇。

第一種是政府采取放任自由政策,在農村非正規金融演進中充當無為之手,無所作為。在這種政策下,政府完全不干預,任其自由發展。但農村非正規金融是基于特殊信任基礎上的,當其發展到一定規模時,就會存在社會資本“失靈”現象,如發生的各種倒會風潮,都給社會造成了嚴重的負面影響。由于這種形式長期得不到法律認可,交易契約又不能受到政府有效保護,這使得農村非正規金融很可能被一些食利者或金融詐騙分子所利用,偏離其原有的發展軌道,嚴重擾亂了正常的金融秩序和社會秩序。

第二種政策選擇是采取強行干預政策,無所不為。事實上,這種強行“拔高”做法亦會中斷農村非正規金融原本正常的演進方向。經典的案例是20世紀80年代在中國農村中興起的農村合作基金會。農村合作基金會曾在緩解農村資金緊張等方面都起到了促進作用。在1990-1996年間全國農村基金合作會的支農資金合計達63.2%,遠遠高于農行、農信社同期支農的比重,但由于地方政府的強行行政干預導致了其最終失敗(溫鐵軍,2000)。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認為地方政府強行介入農村合作基金會的行為,打斷了農村非正規金融演進的正常路徑,正是這種不正當干預造成了農村合作基金會的最終衰弱。

第三種是政府采取有所作為的政策。前面分析了對于農村非正規金融變遷,政府采取“不作為”或“無所不為”的政策都不能使其從“關系型信用”演變成“契約型信用”。因此,政府應當意識到既然執意打壓非正規金融和任其自由發展都無法解決問題,那么可考慮根據各地農村經濟發展狀況,適當降低市場準入條件,引導并扶持農村非正規金融發展,對各種不同形式的農村非正規金融交易給予法律上的有效保護。將其信用關系納入到正式制度的調節范圍,使其最終成為中國農村金融體系中重要組成部分。

五、結論性評語

篇(8)

本課題系2012年度河南省政府決策研究招標課題:河南省小微企業融資與民間資金直接對接渠道建設研究(立項號:2012B454)階段性成果

中圖分類號:F83 文獻標識碼:A

收錄日期:2013年3月14日

小微企業,是將中小企業再細分后形成的概念,屬于廣義上的中小企業范疇。小微企業這一概念真正確立來源于2011年《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統計局、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財政部關于印發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的通知》(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該通知中標準根據行業特點,結合從業人員、資產總額、營業收入等多項指標把中小企業劃分為中型、小型、微型三種類型。

小微企業融資困難是世界性難題,我國小微企業融資困難問題尤其突出。在我國,由于小微企業很難從銀行等正規金融體系中貸款,被迫轉向民間融資,民間借貸一直是我國滿足小微企業融資的重要渠道。但長期以來,我國民間借貸一直處于邊緣地帶,缺乏監管和引導,民間借貸亂象叢生。本文分析無序發展的民間借貸對我國小微企業融資環境的嚴重破壞,并就民間借貸方面提出建議以改善我國小微企業融資環境。

一、我國小微企業融資依賴民間借貸原因分析

我國小微企業融資嚴重依賴民間借貸主要有以下原因:

1、小微企業較高貸款不良率使銀行不愿對小微企業放貸。小微企業在發展成長中往往投入不足,抗風險能力弱,內控制度不健全,決策缺乏民主性,生命周期較短,破產、倒閉現象時有發生,企業可持續經營能力差。小微企業貸款不良率高企不下,為了防范金融風險,銀行不愿向小微企業發放信貸資金。

2、小微企業經營不規范,財務信息失真,給金融企業的放貸設置了障礙。小微企業的生產成本居高不下,盈利水平不高。為減少損失,小微企業的經營者鋌而走險,采用設立內外賬等非法會計手段來避稅,會計報表列示的虛假財務信息,給銀行信貸人員了解企業的資本運作狀況和分析資金流量設置了重重障礙,在對經營業績無法作出清晰判斷時,金融企業不敢給小微企業放貸。

3、小微企業規模較小,缺少優質資產,導致抵押貸款不能實施。抵押擔保是銀行貸款的最主要方式,小微企業由于固定資產和流動資產存量普遍較少,往往缺少有效的抵押、質押物,導致銀行不愿對小微企業放貸。

4、民間借貸是彌補銀行對小微企業信貸不足的重要途徑。由于小微企業從正規金融機構得到相應的融資服務門檻很高、難度較大,加之目前小微企業直接融資市場尚未真正發展壯大,因此小微企業求助于民間借貸也是自身生存發展的需要。而相對于大型銀行,民間借貸在服務小微企業方面具有信息和成本等方面的優勢,而且民間借貸手續便捷、形式靈活,能夠較好地滿足小微企業融資時不同期限的要求。

二、無序發展的民間借貸嚴重破壞小微企業融資環境

當前,我國民間借貸多處于地下狀態,脫離監管,民間借貸的野蠻生長、無序發展,不僅不利于小微企業的民間融資,而且增加了小微企業的融資成本,增加了小微企業的融資難度。

1、缺乏監管的民間借貸,借貸利息畸高,使民間資金在逐利的驅使下,注重投機,偏離實體,直接進入小微企業數量偏少。雖然我國相關法律法規規定民間借貸利息不準超過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的四倍,超過部分不受法律保護。但銀行同期貸款利率四倍以內的利息,也大大超過銀行同期存款利息,而且很多時候,地下的民間借貸利息往往突破銀行同期存款利息的四倍,尤其隨著通貨膨脹率的增加和CPI值的逐年增加,資金持有者不愿意把錢投入實體,而是投入到民間借貸中以獲取高額利息。所以,我國民間借貸的一個突出問題是相當比例的資金沒有進入實體經濟,而是流入“錢生錢”的投機性利益鏈條中。這種以錢炒錢的方式,成倍放大了風險,使民間借貸出現高利貸化的危險傾向。一旦出現問題,必會對當地實體經濟、金融體系產生影響,其沖擊力和影響力都會是區域性的。

2、民間資金和小微企業缺乏直接的對接渠道,小微企業民間借貸中間環節過多,大大加重了小微企業的融資成本,超過小微企業的承受能力。小微企業的民間借貸中,雖然有一部分是通過親戚、朋友之間的民間借貸,親朋之間的民間借貸,資金供應者和資金需求者之間直接溝通,沒有過多的中間環節,這種民間借貸利息雖高于銀行同期貸款利率,但相對比較合理,借款的小微企業往往愿意接受也能承受。但親戚朋友之間的民間借貸數量畢竟有限,所以小微企業的民間借貸往往通過各種各樣的社會中介機構來進行,如投資擔保公司、典當行、甚至還有從事地下借貸的行會等。通過中間機構進行的民間借貸,很多時候表面看來借貸利息在法律允許的同期銀行存款利息的四倍以內,但除利息外,中間機構還要求借款者繳納擔保服務費、融資服務費、財務顧問費等,而這些費用沒有明確的費率標準,中間費用超過借款利息費用的情況也屢見不鮮,所以小微企業通過中介機構的民間借貸最終成本之高是難以想象的,高額的民間借貸成本對利潤微薄的小微企業來說又是雪上加霜。

3、缺乏監管的民間借貸負面效應比較大。由于民間借貸機構屬于非正規金融組織,必然蘊藏一定的風險性,違約率高,易受市場形勢和政策變化的影響。它吸引了城鄉居民大量閑置資金,長期游離于國家金融監管體系之外,形成監管真空,存在著交易隱蔽、監管缺位、法律地位不確定、風險不易監控,以及容易滋生非法融資、洗錢犯罪等問題,并且容易造成社會不穩定因素。

綜上,積極采取民間借貸的陽光化措施,加強對民間借貸的監管,引導小微企業的民間借貸進入良性循環,構建多方面的民間資金和小微企業的直接對接渠道,減少民間借貸的中間環節,降低小微企業的融資成本是解決小微企業民間融資問題的首要內容。

三、規范民間借貸,優化小微企業民間融資環境

1、肯定民間借貸的合法地位,將其納入政府管理系統。民間借貸是小微企業直接融資途徑中的一種,我國歷來對合法的民間借貸是予以認可的。只是長期以來對民間借貸疏于監管,導致民間借貸亂象叢生,出現了大量的以民間借貸為名的非法集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非法放貸及高利貸等不正常現象,而這才是要予以打擊禁止的對象。對法律許可范圍內的正當的民間借貸,有利于小微企業融資困難問題的解決,應旗幟鮮明地確認其合法性,并予以鼓勵和支持,以便于社會上有投資需求的民間資金順利進入小微企業。并且,在承認民間借貸合法地位的前提下,將其納入正規金融管理系統,在法律的規范和監督下運行,才能有效減少地下錢莊、非法高利貸等隱蔽的非法金融活動。

2、擴大民間借貸范圍,擴大小微企業借款資金來源。根據我國現行規定,民間借貸限于公民之間、公民與企業之間,企業之間的借貸則不屬于法律保護的民間借貸范圍。這種禁止企業間借貸的做法,已然不適應經濟發展的實際需要。就目前我國的民間借貸情況來看,絕大部分借貸資金均投入到擴大再生產的生產性消費,故借貸資金往往數額巨大,個人出借資金不能滿足需求。其次,企業資金需求往往具有需求頻繁、時間緊迫且歸還迅速的特征。因此,企業之間的互相借貸就成為小微企業的常見融資方式。這種企業之間的借貸,并沒有損害企業和社會的利益,而且這種企業間自發地資金調劑,可以調節資金的供需平衡,解決資金閑置和資金需求的問題。應該說,禁止企業間借貸很大程度上是制度層面為了保證金融機構的行業利益,這種思路應有所改變。適當的條件下允許企業以自有資金出借,有利于擴大小微企業民間融資資金來源。

3、嚴格執行合法的民間借貸利率標準,加強民間借貸利率監管,切實降低小微企業借款成本。針對我國現實民間借貸中利率畸高,經常有超過法定的銀行同類貸款利率4倍的情況,有觀點認為,應適應社會需求,放松對民間借貸利率管制,或者提高我國民間借貸利率的上限,如提高到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6~8倍,以符合民間借貸的實際情況。筆者以為,這種做法實際是有著把高利貸合法化的危險,不僅所謂的利率市場化利率自動平衡回落的效果無法產生,甚至在資金掮客的推動下,民間借貸的利率會推上更加瘋狂的高峰,小微企業的融資成本將會更加繁重。

近些年來,合法的民間借貸利率即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以一年借款利息來說,大約在20%~30%,這樣的收益率對民間資金的真正出借人來說是完全可以接受的,甚至出借人期望的收益率要低于這個水平。現實中,借款人的融資成本經常大大高出合法民間借貸的利率水平,原因在于民間資金與小微企業缺乏直接對接的渠道,民間資金從真正出借人到借款企業往往經過了資金掮客、投資擔保公司、典當行等中介機構,這些中介機構以各種名義向借款人收取的各種費用大大加大了融資企業的融資成本,導致借款企業的最終借款成本大大超過合法的民間借貸利息。所以,我國當前小微企業的民間借貸中一個突出問題是:資金掮客、中介機構攫取了大量的中間利潤。這種情況下,筆者以為,現階段我國不宜實行完全的利率市場化,也不宜再提高民間借貸的利率上限。反而,在現階段應嚴格執行民間借貸利率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四倍的規定,對高利貸或變相的高利貸應嚴厲打擊,堅決予以取締,以切實降低借款企業的借款成本。同時,對民間借貸中各種中介機構的收費應規定明確合理的收費標準并切實執行,因為缺乏明確的收費標準,各種中介機構隨意確定收費標準,導致借款企業的實際成本大大增加,如有些地方投資擔保公司的擔保服務費超過了借款利息。

4、政府應積極采取措施,為民間資金與小微企業直接對接提供平臺,減少民間資金到小微企業的中間環節,以降低小微企業民間融資成本。為減少民間資金到小微企業的中間環節,降低小微企業的民間借貸成本,政府應積極采取措施為民間資金與小微企業提供直接對接的渠道。各地政府可根據需要設立專門的服務機構,用以登記民間資本的供應方和需要借款的小微企業,為小微企業融資的民間借貸進行直接撮合,同時提供資產評估、信用擔保、法律咨詢等服務并收取合理費用。這樣,一方面減少了民間資金與小微企業的中間渠道,大大減少中間費用;同時,把小微企業的民間借貸納入政府的管理、監控之下,進行必要的風險防范,并通過這種形式,把非法的高利貸等民間借貸中不正常現象擠出市場,最終將有利于小微企業民間融資環境的改善。

主要參考文獻:

篇(9)

    一、當前我國民間借貸現狀

    民間借貸是自然人之間、自然人與非金融組織之間直接進行的貨幣借貸。溫州民間借貸的傳統模式主要攀附在親緣與地緣之上,但各類擔保公司的介入,打破了這一傳統的借貸紐帶。從此以后,典當行激增,寄售行旺發,在這背后,溫州幾近進入“全城借貸”態勢。

    中國人民銀行溫州市中心支行(簡稱溫州人行)就溫州民間借貸的一項調查顯示,2010年貸款規模收緊后,民間借貸利率最高漲至14.37%,與六個月以內央行貸款利率有近10%的利差,這吸引了不少民資借助典當行、擔保公司、合會等成為各式各樣的民間借貸主體。調查還發現,溫州民間借貸容量達到560億元人民幣,有89%的家庭個人和56.67%的企業參與民間借貸。

    二、我國現行民間借貸法律規范存在的主要問題

    (一)民間借貸的法律法規不完善

    現今,我國民間借貸常用的法律條文比較零散,散見于《民法通則》、《合同法》、《擔保法》、《刑法》、國務院的《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取締辦法》、最高人民法院的《關于確認公民與企業之間借貸行為效力問題的批復》、《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等等相關法律法規,沒有形成民間借貸的一個比較完整的法律體系,在司法實踐中不具有很強的可操作性,多數發展的小企業主更難以適從。

    (二)民間借貸的主體缺乏規范

    民間借貸的主體范圍涵蓋了幾乎所有的無法獲得來自國家財政安排的正規渠道資金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根據最高法院在1996年《關于企業相互借貸的合同出借方尚未取得的約定利息人民法院應當如何裁決問題的解答》規定:“對企業之間相互借貸的出借方或者名為聯營、實為借貸的出資方尚未取得的約定利息,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向借款方收繳。”從這個角度來看,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釋,最高法院對企業之間借款是不認可的。按照1998年國務院頒布的《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取締辦法》的規定,沒有中國的人民銀行的批準“違規貸款”是非法金融活動。然而,《合同法》第196條規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返還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根據該法的規定并不禁止中小企業為主要民間借貸主體。由此看來,在不同層面對民間借貸的法律法規并沒有形成適應融資的概念和實踐的主體概念。

    (三)民間借貸的監管缺失

    事實上,由于強大的市場需求、民間資本的逐利要求以及靈活的融資手段,民間借貸不僅沒有被“堵”住,反而越來越壯大,成為我國經濟發展尤其是民營經濟發展一支不可或缺的力量。但與此相悖的是,我國有關部門對民間借貸活動卻缺乏有效的監管。2005年,國務院明確了銀監會牽頭處置非法集資的工作協調機制,要求人民銀行、公安部、證監會、保監會等有關部門和地方政府配合銀監會開展有關工作。《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對銀行業管理的非法金融活動的權利是不明確的,由于監管機構不明確,監管無力的銀行部門和其他部門根本無法對民間借貸進行有效的監管。

    (四)民間借貸的利率問題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的規定,民間借貸的利率比銀行利率高,人民法院可根據當地條件作適當的控制,民間借貸利息不能超過4倍的銀行同期貸款利息。超出此限度,超出部分將不受法律保護。但如果已經按超出4倍的銀行同期貸款利息支付的,人民法院也不干涉。

    三、完善我國民間借貸立法的建議

    (一)制定民間借貸的法律

    根據我國金融市場的結構和法制現狀,規范民間借貸的專門立法應當重點規制那些以營利為目的并專門從事借貸經營業務的機構和個人所進行的經營性民間借貸。對于一般性的民事性民間借貸,因其通常只涉及借貸雙方的權利義務,不會對其它人的利益產生影響,由民法通則、合同法等普通民事法律加以規范即可,無需引入過多的國家干預。因為從某種程度上講,組織形式的非正規化,恰恰是民間融資的優勢和靈活性所在。而小額貸款公司、村鎮銀行、融資性擔保公司、典當行等機構因股權結構、經營范圍、資本金、監管要求等不同,具有其特殊的法律性質,由相關主體法進行規范更為適當。

    按照上述分類規制的方式,民間借貸的法律規范體系應包括三個部分:(1)民法通則、合同法等普通民事法律,規范民事性民間借貸行為;(2)相關主體法,用以規范小額貸款公司和村鎮銀行等特殊的民間借貸機構的借貸行為;(3)專門立法,用以規制那些除小額貸款公司、村鎮銀行等正規民間借貸機構之外的,以營利為目的并專門從事借貸業務的機構和個人的經營性民間借貸行為。而第三部分應是當前民間借貸立法的重點之一。規制經營性民間借貸的專門立法,應重點對放貸主體的準入、資金來源、借貸利率等進行規范。

    (二)完善民間借貸的監管規則

    通過立法明確民間借貸的監管主體及職責。目前我國尚未明確民間借貸的監管主體,是交地方政府管,還是由金融監管部門管,目前社會各界對此意見不一。由于民間借貸作為一種金融活動,面臨著比其他行業更大的潛在危險,且涉及面廣,從借貸主體到借貸行為,管理的交叉面復雜,單個機構難以完全滿足監管需求,多部門監管則可能政出多門,協調不力,導致民間借貸活動或畸形發展或萎靡不振。《鄂爾多斯市人民政府規范民間借貸暫行辦法》在此問題上作了有益嘗試,其就民間借貸的監督管理作出了框架性安排。根據該《辦法》,民間借貸有關監督管理工作實行由全市規范整頓民間借貸工作領導小組統一領導,工商、銀監、人行、公安等各職能部門各司其職、互相配合的監管工作機制。但該監管架構是否可行,實踐中會不會出現政出多門、各部門協調不暢的情況,還有具體成效如何,還有待實踐檢驗。總體來說,落實民間借貸的監管主體及職責,也是未來民間借貸立法的重點。

    (三)放松民間借貸的限制

    目前,《商業銀行法》、《貸款通則》等法律法規明令禁止非金融機構企業之間從事借貸活動。一般而言,作為放貸人的企業并不是專門從事放貸經營業務的主體,一般只是因與借款企業存在業務往來或關聯關系等而發生借貸,借貸行為不能完全等同于經營性質的民間借貸。針對這一特征,對非金融企業之間借貸應當采取特別規范的方式,既不應像對待民事性民間借貸那樣完全放開,也不應像對待經營性民間借貸那樣設立準入門檻,而應分類定性,區別對待。2010年5月,浙江省高院了《關于為中小企業創業創新發展提供司法保障的指導意見》(浙高法發〔2010〕4號),明確企業之間自有資金的臨時調劑行為,可不作無效借款合同處理。溫州中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認可從事非金融業務的企業為生產經營所需,向其他企業借款的行為有效。上述規定對非金融企業之間的借貸行為作出了分類定性,并區別對待,值得借鑒。因此,通過列舉的方式放開非金融企業之間部分借貸的同時,仍然應當保留立法對非金融企業之間借貸的一般管制,對于以放貸為營生的企業借貸則應由前文所述的經營性借貸的專門立法來規制。

    (四)有效界定民間借貸與非法集資的界限

篇(10)

一、我國中小企業融資現狀:

(一)商業貸款融資成本高。中小企業融資成本包括利息支出及籌資費用。與國有大中型企業相比,中小企業在借款時,不僅無法享受優惠的年利率,而且還要支付比國有大中型企業多得多的浮動利息。

(二)資本市場準入門檻高,間接融資難度大。據統計,目前在滬、深兩家證券交易所主板上市的近1600家公司中,幾乎均為大中型企業。中小企業板的市場容量也非常有限,目前僅有265家公司上市,即使創業板剛剛面世,能在創業板掛牌的中小企業仍然是少數。

(三)中小企業融資風險高。眾多中小企業在難以得到銀行提供的資金而資金又非常緊張時,就不得不求助于民間融資市場。而我國的民間金融機構至今讓受到國家法律和政策的歧視,其經營活動不規范、信用管理水平低、利率高、契約不完善,無形增加了中小企業融資成本,且信用風險比較大。

二、法律視角下的我國中小企業融資困難的原因分析:

(一)現有的金融機構沒有專門針對中小企業的融資服務體系和制度。我國中小企業基本上都是自然人、法人控股或所有,基本脫離了國資企業的特征,成為單純以贏利性為基本特征的經濟主體,這與我國傳統意義上的國家資本已有本質區別。在這種不依市場規律行事的“行政經濟”的基礎上,再加上長期以來所有制觀念的影響,我國金融政策和金融體系中都是以國有企業特別是國有大企業為主要對象實施的,沒有專門針對中小企業的融資服務體系和制度。為國有大企業構筑的信貸制度和融資方法難以適用于中小企業,也在更大程度上限制了中小企業從銀行或資本市場獲得資金的機會。

(二)沒有建立起有利于我國中小企業自身發展的信用擔保制度,相關立法不完善。我國中小企業信用擔保實踐起始于上個世紀90年代,隨后伴隨著中小企業的增多而快速發展。與此相適應,相關法律也紛紛出臺。實踐中,這些法律對中小企業信用擔保的發展確實起到了積極的作用,但也存在明顯的不足。如,我國2003年1月1日正式實施的《中小企業促進法》,它首次從國家立法角度確立了扶持中小企業發展的財政、稅收和金融支持體系,將中小企業的資金扶持納入了法制軌道。但該法關于信用擔保的條文僅限于第19條和第20條,可見其關于中小企業信用擔保的規定內容極其簡單,難以應對事件中復雜的擔保現象。

(三)民間借貸缺乏相關法律保障。在中小企業不能從銀行處獲得足夠貸款的情況下, 為籌措資金, 不少企業轉而進行民間借貸 。首先民間借貸合同法律法規不完善,目前在我國的法律體系中還沒有關于民間借貸的專門性立法。如《合同法》197條和210條。除此之外,就是《關于審理民間借貸若干問題的意見》,據此可知,這些零星、單薄的規定實在不能約束現實生活中的大量的民間借貸合同糾紛,且缺乏現實可操作性。

三、法律視角下的中小企業融資對策分析

(一)構建和規范有效的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法律制度體系。關于信用擔保的服務對象,不是所有的中小企業都可以申請信用擔保。對于這一點,很多發達國家的實際做法是根據當時的產業政策制定中小企業擔保計劃,對列入計劃中的中小企業進行擔保以實現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法的立法目的,體現該法的政策性。我國不妨借鑒此經驗,根據國民經濟發展的需要,制定中小企業擔保計劃,給與其融資支持以加大對符合產業政策的中小企業的扶持力度。

(二)從立法上規范民間借貸。首先,制定專門立法。我國目前關于民間借貸的立法過于零散、過于粗略、缺乏現實可操作性,不能對我國民間借貸作出全面規范引導,無法適應我國經濟發展和全面金融改革的需要。當務之急就是制定一部法律效力較高的、專門的規范民間借貸的單行法,對民間借貸的概念、借貸數額、資金用途、借貸利率、雙方當事人主要權利義務及合同主要條款做較為詳細的規定,將民間貸款行為及法律后果完全納入法制軌道。其次,從概念上劃清民間借貸和非法集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界限,給民間借貸以合法地位。我國刑法176條規定的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是指違反國家金融管理法規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的行為。民間借貸立法應當以以上法律法規為依據,進一步理清三者關系,給民間借貸明確的合法范疇。

(三)建立針對中小企業的政策性銀行。我國目前還沒有建立專門的中小企業融資銀行并制定有關的法律法規區規定中小企業銀行的企業性質、資金來源、風險防范、激勵機制機約束機制等相關具體內容。同時,應在以中小企業銀行為基礎的前提下,建立區域性股份制銀行、城市商業銀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和農村信用合作社等中小金融機構,形成多種金融機構并存并補充的中小企業金融體系,向金融機構融資提供可靠保證。

四、結語

綜上所述,徹底解決我國中小企業融資難的問題,必須從法律制度上建立與非公有制經濟成分相適應的信用擔保、民間借貸以及中小企業金融服務的法律體系,并在此基礎上完成相關的基本制度構建

參考文獻:

[1]林艷琴《改善中小企業融資狀況的法律思考》、《現代財經》、2010年12期、30-33頁

[2]劉穎、《關于解決我國中小企業融資問題的法律思考》、《商業經濟》、2009年7期、42-43頁

篇(11)

一、民間借貸概念及其特點

何為民間借貸?根據2015年6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通過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民間借貸規定》),民間借貸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及其相互之間進行資金融通的行為,即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一方將金錢出借給另一方,另一方到期返還本金并支付利息的民事行為。

民間借貸的特點有:第一,借款用途自由。基于民法意思自治的原則,民間借貸的用途由借款人和出借人自行約定,也可以不約定而由借款人自行決定用途。第二,借款期限自由。民間借貸期限長短完全由當事人雙方自行協商,短則數天,長則數年,甚至不約定期限也是可以的。第三,借款數額自由。民間借貸的數額完全由當事人雙方根據自己的經濟能力和實際需要來確定。第四,利息相對自由。所謂的“相對自由”是指,雙方當事人約定的年利率不得超過24%。年利率超過24%不超過36%的部分為自然債權債務,債務人可以不履行。一旦借款人履行了,就不能找出借人要求返還。超過年利率36%的部分,約定的利息無效。第五,還款方式自由。民間借貸的還款方式,法律和政策不予干涉,完全由雙方當事人約定。

二、典型爭議焦點及其解決途徑

(一)民間借貸法律關系的認定

民間借貸法律關系的認定主要指民間借貸合同的是否成立并生效。

民間借貸合同的成立的幾種情況是:1、借款人向出借人提出借款要求,出借人答應借款,并及時提供借款,該民間借貸合同即時成立并生效;2、借款人與出借人就借款事項已經協商一致,出借人口頭答應后過一段時間才提供借款的,因出借人口頭答應也是一種承諾,所以民間借貸合同自出借人口頭答應之日起成立,但未生效;3、借款人與出借人已經訂立民間借貸合同,但未提供借款,該合同成立;4、借款人出具借據、借條等交給出借人,出借人答應借款并收受借據、借條、但未提供借款的,該合同自出借人收受借據之日起成立,但未生效;5、出借人與借款人訂立的附條件提供借款的民間借貸合同,此類合同自訂立之日起成立。

民間借貸合同生效的條件有:1、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2、當事人意思表示真實。民間借貸合意必須出自于借貸雙方內心的真實意思,不存在欺詐、脅迫等損害對方利益的情況。一旦發現借款人借款意思表示不真實,出借人就應該停止提供借款,使民間借貸合同不能生效;如果已經提供借款,可以主張民間借貸合同無效或者請求撤銷;3、不違反法律或社會公共利益。這里的法律是指廣義的法律,凡是違反法律、法規、規章和司法解釋規定的民間借貸行為,都不能產生法律效力。4、民間借貸合同的特定生效條件,規定在合同法第210條,“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自貸款人提供借款時生效”,出借人與借款人就借貸事項達成一致意見后,出借人一旦將款項交給借款人,民間借貸合同就即時生效,但未實際提供借款的,民間借貸合同即時成立也不生效。如果是口頭借貸合同,雖未訂立書面合同,已經實際交付借款的,借貸合同也能生效。

(二)企業間借貸問題

企業之間借貸一直處于尷尬的灰色地帶。這也使得人民法院對企業間借貸案件的審判到底采用保守的還是突破的司法理念左右為難。《民間借貸規定》首次確認企業間的借貸效力。該司法解釋第11條規定:“法人之間、其他組織之間以及它們相互之間為生產、經營需要訂立的民間借貸合同,除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條、本規定第十四條規定的情形外,當事人主張民間借貸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這一規定不僅有利于維護企業自主經營,有利于規范民間借貸市場有序運行,促進國家經濟穩健發展,而且有利于統一裁判標準,規范民事審判尺度。當然,允許企業之間融資,絕非意味著可以對企業之間的借貸完全聽之任之、放任自流,解禁并非完全放開,正常的企業間借貸一般是為解決資金困難或生產急需偶然為之,但不能以此為常態、常業。

(三)借貸利率的規制

新的《民間借貸規定》第二十六條規定:“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未超過年利率24%,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36%,超過部分的利息約定無效。借款人請求出借人返還已支付的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由此可見,民間借貸的年利率未超過24%的,法律予以保護;年利率超過24%未超過36%的,為自然之債,雖為法律所認可,卻不受強制執行力保護。如果約定的年利率超過36%,超過的部分約定無效,將會被視為高利貸。

(四)擔保方式問題

根據《擔保法》第2條第2款的規定,擔保方式有保證、抵押、質押、留置和定金五種。其中,留置不適用于民間借貸債權擔保,因為根據《物權法》的規定,留置對象是動產,但民間借貸合同的標的物只是金錢貨幣而不是動產,因而不可能出現可以留置動產的情形。即使留置金錢貨幣作為擔保,這樣做完全違背民間借貸的目的,所以民間借貸擔保債權不可能適用留置擔保。定金也不適用于民間借貸擔保債權。借款人借款本身就是為了取得金錢使用,出借人如果要求借款人支付定金擔保,就等于少支付民間借貸合同約定數額的借款,這也不符合民間借貸的目的。因此,民間借貸適用的擔保方式只有保證、抵押、質押三種。

(五)借條與欠條

借條是借貸雙方在設立權利義務關系時,由債務人向債權人出具的債權憑證。欠條是由于債務人應當向債權人履行債務時,因其自身原因不能按時償還而向債權人出具的債權憑證。但是能夠證明欠條是借貸合同的,也應當認定為借貸關系。借條與欠條的主要區別如下:

第一,借條證明借款關系,欠條證明欠款關系。借款肯定是欠款,但欠款則不一定是借款。

第二,借條形成的原因是特定的借款事實。欠條形成的原因很多,可以基于多種事實而產生,如因買賣產生的欠款,因勞務產生的欠款,因企業承包產生的欠款,因損害賠償產生的欠款等等。

第三,人民法院進行合法性審查時適用的法律不同。借條適用《民法通則》第九十條的規定,在錢款借貸中,基于“驢打滾”、“利滾利”等高利貸行為形成的借條產生無效民事行為,不能成為權利主體主張權利的憑證。而欠條主要發生在買賣、賒銷等交易活動過程中,欠條載明的權利能否受法律保護,關鍵是看交易行為是否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違背國家禁止性規定從事的交易行為無效。

(作者單位:西北政法大學)

參考文獻:

[1] 郭廣川:《關于當前民間借貸的狀況和對策研究》,《金融視線》,2015年7月版,第73頁.

[2] 劉鑫鑫:《我國民間融資存在的問題及對策分析》,《法制與社會》,2015年8月(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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