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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文化研究大全11篇

時間:2023-09-18 09:5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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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文化研究

篇(1)

doi:10.3969/j.issn.1673 - 0194.2016.16.000

[中圖分類號]D922.291.91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3-0194(2016)16-0-02

1 文化公司社會責任的含義

文化公司社會責任指的是文化公司這一主體所承擔的社會責任。公司社會責任在不同的語境下有不同的含義。本文所指的公司社會責任是指公司為滿足自身和社會的可持續發展需要,遵循法律法規、社會規范和商業道德,在追求經濟利益最大化的同時,對環境等社會問題所承擔的責任,既包含道德方面的責任評價,也包含法律方面的義務和責任承擔。傳統的公司理論即認為“公司存在的目的是確保股東利潤的最大化”,公司的這種逐利本性某種程度上對促進社會經濟的發展是有益處的,但這種自由放任的經濟體現了公司唯利是圖的本質,忽視了公司在牟利之外還應當承擔其他必要的社會責任,由此導致隨之帶來的社會問題日益增多。因此,從現今社會和諧發展的角度出發,公司社會責任會越來越被立法和實踐重視。因此,從公司法視野探討公司社會責任理論,同時考慮其他部門法律對公司社會責任予以完善,可以將公司承擔社會責任的理論具體落實于法律實踐之中。

2 文化公司社會責任的內容

目前我國公司法研究中對公司社會責任的研究無論是就內容方面還是范圍方面,因理論研究的視角差異,導致存在諸多不同看法。本文鑒于文化公司行業的特殊性,文化公司除了承擔其他生產或技術型公司的有形的社會責任外,更應該承擔無形的建設精神文明社會責任。具體而言,應涵蓋以下方面的內容。

2.1 公司對雇員的社會責任

公司對雇員的社會責任是所有的公司企業都要承擔的社會責任。公司對雇員的責任是多方面的,既包括勞動合同法意義上保障勞動者的權利,也包括公司承擔的內在本職責任,如按時足額發放工資、獎金和福利;保證工作環境的安全,積極預防職業病;根據公司經營狀況提高工資標準;建立員工培訓制度;建立人性化的管理制度等。

2.2 公司對消費者的社會責任

公司對消費者的社會責任,除法律規定的公司承擔的提供質優價廉的產品等義務外,還應當承擔一些最基本的社會責任,具體而言,應包含以下內容。第一,公司應有社會責任感,制作的文化產品應符合消費者心智的正常發展并對消費者的人生觀、價值觀的正確樹立有幫助。如:某文化公司制作、發行的動畫作品只追求新穎搞笑,但實際上不論對于青少年兒童的品行樹立還是對其智力提升都沒有任何的幫助,反而鼓勵建立不正確的是非觀及從事不合法合理的行為。這樣的作品反映了文化公司對社會責任的漠視;第二,文化公司為了追求商業價值,會制作發行商業大片或者出版發行某些低俗文化的作品,在追求高回報的同時卻損害了消費者正確人生觀、價值觀的建立,從而也損害了社會精神文明的建設。

2.3 公司的環境保護社會責任

無論是從事何種行業的公司,將環境保護作為其應承擔的社會責任,是大多數研究公司社會責任的學者們一致支持的觀點,并且,該種觀點也已在相關的環境保護的立法中得到確認。在公司承擔環境責任方面,公司應至少遵守以下原則:第一,公司應當遵守法律規定,嚴格履行環境保護立法的要求,保證自己的經營活動不得破壞自然生態環境,尤其應在自身制度的規范中,特別制定環境保護的發展規定;第二,公司應遵守相關法律法規要求的作業程序、操作規范和安全保護要求,建立安全環保的作業環境,做到節能減排;第三,公司獲取利益時,嚴禁通過污染環境的手段獲取;第四,承擔起公司的社會責任,確保工作過的場地的環境衛生和無污染。

2.4 公司對公益活動的社會責任

公司對公益活動的社會責任是一項傳統意義上的公司社會責任,是對公司的道德標準的衡量,通常以高于法律的標準對公司所作的道德要求。文化公司作為宣傳的前沿陣地,對公益活動的宣傳、推廣和建設起著重要的作用。公司在這方面可以實行公益事業的捐贈、舉辦公益性的社會教育宣傳活動等。雖然公司履行捐贈方面的立法不完善,但對履行了社會責任的公司應授予榮譽或者優惠。

2.5 公司對社會精神文明建設的責任

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需要社會個人、組織的共同努力。文化公司提供的作品所傳播的思想對人們人生觀、價值觀等思想的影響乃至社會主義精神文明的建設起著極為重要的作用。因此,文化公司理應承擔我國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的社會責任,在文化的宣傳、推廣乃至傳承方面,引導人民樹立正確的人生觀、價值觀。

以上僅是列舉公司社會責任應包含的內容,但實際上公司社會責任涉及面要廣泛得多。但無論其內容如何廣泛,其精神實質卻是不變的,那就是要求公司在追求利潤最大化、追求自身發展的同時,必須承擔相應的社會責任,以此來促進自身和社會的和諧發展。

3 文化公司社會責任法律規制現狀

3.1 法律規范缺失

目前,關于公司社會責任的研究在理論界如火如荼,但在立法當中,還沒有充分的體現。關于公司社會責任的規定只是分散在一些法律法規和行政性文件中,還沒有專門的法律規范對公司社會責任做出明確具體的規定。因此,關于公司社會責任的立法體系還沒有形成,由此導致實踐當中可操作性不強。

3.2 政府對公司社會責任的監管缺失

目前,對公司監管的相關行政部門傾向于事后處罰,而事先預防和監管則處于空白狀態。立法也沒有賦予特定的行政部門具有監管公司對社會責任履行的情況。因此,公司在發展自身的同時,缺少權力部門的引導和監管,這也導致了公司對社會責任承擔的漠視。

3.3 公司社會責任承擔的社會監督機制缺失

社會監督機制對公司社會責任承擔起著很好的監督和促進作用,在某種程度上監管的效果要優于政府的監管。現在信息社會,社會監督的途徑具有多樣化,除了依靠依法成立的民間組織或團體之外,媒體、網絡、微博等信息傳播平臺也成了卓有成效的監督途徑。但這些監督途徑同樣存在著或多或少的難題。就我國民間組織而言,民政部作為僅就其設立注銷行為進行審批,但很少監管這些組織,由此造成了社會監督機制的缺失。另外,很多組織的核心人員大都出自政府部門或者是一些公司的領導,由于這樣的牽連關系,導致這些組織很難正確履行監督公司是否履行社會責任的職能。而且,由于監管規范和標準缺失,導致一些組織很難用科學的方法對公司是否承擔社會責任進行監督。另外,就信息傳播平臺而言,其傳播消息的速度快捷,但其消息真假難辨,有待調查核實。因此,在發揮監管公司承擔社會責任方面,其功能受限。

4 文化公司社會責任實現機制

4.1 完善公司社會責任的立法

鑒于公司社會責任法律規范缺失現狀,結合前述文化公司承擔的社會責任內容的范圍,應完善以下立法。

4.1.1 完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我國公司法設定的治理結構大體來看是以股東利益為中心而展開的,但以股東利益為中心并不意味著股東利益的唯一,其還應該注重實現公司社會責任的社會利益在公司法中的體現。具體而言,在治理結構的設置方面還應突出員工在公司中的作用,促進職工代表的權利真正得到實現,在兼顧股東和利益關系人利益的前提下完善公司制度,防止設置留于形式。另外,法律應規定公司章程中必須具備公司社會責任承擔的條款,并對公司造成社會危害的行為追究決策人及實行人的責任。

4.1.2 完善《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消費者權益的保護是公司承擔社會責任的內容,該權益受保護的程度直接影響公司社會責任的實現程度。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簡稱《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了消費者的權利義務以及經營者的權利義務,其中對于消費者權利的保護體現了公司承擔社會責任的因素。但是,由于該法對于侵犯消費者權利的違法行為懲罰力度不足,以及消費者維權中存在的諸多困難,致使經營者經常以低成本的不履行義務的行為來破壞公司社會責任的一般規則,但是卻能獲得高利潤。因此,從立法角度而言,應完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經營者不履行法定義務所應承擔的社會責任。

4.1.3 修訂有關環境立法

公司作為商事主體,在經濟高速發展中發揮著越來越重要的重要,隨之而來的環境破壞問題也越來越嚴重,可以說,環境破壞的結果和公司未履行社會責任有著直接關系。因此,應當建立公司的歸責制度,在環境立法中擴大環保法的調整范圍,對公司從設立、運行到終止的過程中非清潔生產、環境污染、生態破壞等問題納入法律體系。另外,完善環保行政管理體制,各政府部門之間的權利界限清晰,從而實現管理的集中性與歸責的統一性。

4.2 完善公司內部治理結構,促使公司自覺承擔社會責任

股東對公司社會責任的態度及其共同的決策決定了公司能否主動履行社會責任。因此,本文認為,如若要使公司自覺承擔社會責任,應堅持做到以下幾點:第一,在公司章程中規定公司社會責任條款。公司章程是公司的最高行為準則,在公司章程中設立公司履行社會責任的制度,督促公司有義務自覺履行;第二,公司應建立定期社會責任報告制度。公司定期其在環境保護、治理污染等方面的貢獻,并提出經驗總結,這會對其他公司起到示范作用;第三,公司應當定期披露重大事件,尤其是涉及到環境污染等事件,以使利益相關者了解公司;第四,將公司承擔社會責任作為企業文化加以強調和宣傳,提高公司管理人員及職工的社會責任認識。

4.3 嚴格執法,健全外部引導機制

由于外部引導機制中參與群體的廣泛和復雜性,因此,其建立需要政府發揮積極的作用,只有這樣才能促使公司積極的承擔社會責任。具體而言,需要政府采取的措施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第一,執法機關應執法必嚴、違法必究。第二,對公司積極承擔社會責任的行為,公司的相關主管機關應建立公平合理的獎懲制度,對做的好的公司予以認可并獎勵。對做的不好的公司,予以否定并懲罰。與此同時,將該獎懲制度形成長效機制,堅持實行到底。第三,司法機關在審理有關公司社會責任的案件時,應擴大其對法律一般條款的解釋和適用權。

4.4 充分發揮社會監督作用

社會監督主體多樣、內容廣泛,充分發揮社會監督作用可以最大范圍內促進公司社會責任的實現。具體而言,應做到以下幾點。第一,公司內部員工應增強社會責任人人有責的意識,要勇于對公司不承擔社會責任的行為進行監督、舉報。第二,消費者權利的充分保障有利于公司社會責任的實現。因此,消費者在選擇商品或接受服務時,對公司違反法律或行業慣例的行為,應通過集體的維權行動,保護自身的利益。第三,反映實情的輿論監督可以促使公司履行社會責任;第四,充分發揮消費者權益保護組織的作用,健全組織監督形式,以此促使公司提供質量優良的產品或服務。第四,規范各種環境保護組織,督促公司履行社會責任的行為,在不侵犯公司利益的前提下,開展督促活動。

5 結 語

公司社會責任的實現,是公司內部和外部共同作用的結果。在找尋外部途徑譬如政府監管、社會監督等提高公司承擔社會責任的意識和效果時,還應該從公司自身去尋找解決問題的突破口,畢竟公司能夠自覺承擔社會責任是更好的解決問題的辦法。因此,本文建議,通過公司章程條款的約定以及公司內部治理結構的完善來促使公司承擔社會責任,以期達到公司利益和社會利益的均衡。由于文化公司的特殊性,其對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具有極為重要的作用。因此,完善文化公司社會責任承擔的制度設計,并采取有效措施來實現社會正能量,是公司社會責任立法規制的主要目的。如前所述,文化公司社會責任的實現是法律、公司內部制度、外部監督機制等多種機制共同作用的結果。隨著依法治國的推進,生態環境的建立,公司社會責任理論將會深入人心,并在實踐中逐步發展和實現,而關于公司社會責任的各項法律制度也會逐步完善。

篇(2)

 

伴隨著我國社會經濟的快速發展,國內外的經濟、文化交流項目日益加深,因此這種外來文化以及主流文化形態和文化趨勢給少數民族文化發展帶來了一定的挑戰,因此要保護少數民族文化,必須立足現實,不斷的提升少數民族文化的吸引力,促進民族之間的和諧和共同繁榮,以下是筆者對青海省黃南藏族自治州民族文化保護的分析。一、對青海省黃南藏族自治州文化資源的分析和研究

 

黃南藏族自治州在我國成立的時間比較早,它地處于青海地區,在經濟和文化方面開發的程度都不高,這讓黃南藏族自治州的傳統文化資源得以延續,并且其豐富性也成為現代社會文化挖掘的一個寶藏。在非物質文化遺產方面,一共有十多個種類的一百多種,比較突出的就是藏族的民族語言,以藏文語言為代表,其次就是黃南藏族自治州的民間文學,例如,黃南歌謠的形成,安多敘述等等,還有民間曲藝類節目,其中,扎年彈唱以及尖扎民歌和協巴成為主要的代表,另外,在民俗類文化中熱貢六月會以及保安灶火等等都是有代表性的文化,除以上敘述的以外,還有舞蹈類、傳統喜劇類以及宗教繪畫、雕塑等技藝等等類別的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這些深厚的文化底蘊以及文化形式,具有非常廣泛的群眾基礎,發展空間也比較大。黃南自治州是我國少數民族文化重要的組成部分,也是青海高原的重要組成部分,文化方面的地位也比較高,在民間文化中屬于代表性文化資源,有十分大的研究價值。在自治州內,除了藏族文化以外,也包含其他民族的文化、回族和漢族群眾占據了一部分,這樣所有文化融合在一起更具有多元性和宗教性的特點。熱貢藝術是熱貢民間藝人在長時間的摸索和探究中總結出來的藝術結晶,并且這個時間長達五六個世紀之遠,無論是在雪域文化中,還是在中原佛教藝術中都是一種比較獨特藝術形式,是藏傳佛教藝術的一個重要流派。這種藝術形式包含的內容有唐卡、壁畫、堆繡、雕塑、圖案、版畫、建筑裝飾等十多個藝術門類,其中,唐卡、堆繡、雕塑最為著名。從上述分析中可以看到,青海省黃南自治州的文化資源不僅豐厚,而且充滿了地方特色以及民族色彩,具有較高的研究價值,文化優勢和資源優勢凸顯[1]。二、對于青海省黃南自治州文化的法律保護分析(一)不斷完善少數民族文化權利保護的立法建設

 

我國是一個多民族的國家,無論在民族文化方面還是在立法保護方面都需要尊崇憲法的意志,憲法是我國的根本大法,在少數民族文化保護方面要以法律和文化為主要內容,橫跨行政法、經濟法以及民商法和訴訟法等等多個部門,以此形成一種多層次的法律關系。具體從以下幾方面進行分析和研究:

 

首先,憲法從國家法律出發,對于涉及到文化保護以及文化事業發展的方面做了綱領性的規定。在憲法中已經明確的規定,在少數民族聚集的地區要實行自治制度,這樣才能最大限度的保障少數民族文化事業的大跨步前進和發展。民族自治可以對自己的文化發展具體措施進行安排,極大的發展起科教文化事業,以此做好保護文化遺產的工作,讓少數民族文化和國家的發展繁榮結合在一起。民族自治過程中可以使用自己的語言和文字,然后國家對這些少數民族提供財政方面和技術方面的支持。

 

其次,國家制定出地方文化權利的法律保護體系。從國家的角度上看,我國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條文,以此保護少數民族的文化。例如《民族區域自治法》《文物保護法》《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法》這些專門性的法律能夠對少數民族的文化起到一定的保護作用,除了國家的立法項目以外,黃南自治州還制定了自己的自治條例《黃南州民族區域自治條例》的出現是按照本地的實際情況以及國家憲法進行細化制定的,有非常高的可操作性。

 

(二)黃南藏族自治州對于少數民族文化權利法律保護的策略分析

 

黃南藏族自治州的政府部門對于文化發展十分重視,也更加注重對資源的開發和保護,在相關單位的領導下,也采取了一些列舉措,對少數民族文化予以保護。

 

開啟了少數民族文化遺產的申請工作。少數民族文化是在黃南自治州政府的帶領下向青海省提交了非物質文化遺產申請和的工作方案,并且青海省也開始對這些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具體項目進行調查,在種類上、數量上、環境上以及分布和保護現狀方面有了初步的了解,使用文字和電子信息的形式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各個方面做了具體的記錄,也了解到了具體文化資源的現實情況。三、結語

 

篇(3)

一、價值形態的法律文化

1969年,美國學者勞倫斯·弗里德曼在《法律與社會文化》一書中指出,法律文化是指“與法律體系密切關聯的價值與態度,這種價值與態度決定法律體系在整個社會文化中的地位”。他首創了“法律文化”的概念。后來的人們綜合對法律文化的認識,總結起來主要有:(一)法律文化是觀念之法;(二)法律文化即法律傳統;(三)法律文化是法律意識;(四)法律文化為一種解釋方法。我們認為,“法律文化”是指與法律制度相聯系的,植根于歷史與文化的法律價值和觀念。

在上個世紀八十年代,我國的比較法學家潘漢典教授翻譯了《論美國的法律文化》這本書,這本書的原作者是美國匹茲堡大學法學教授李·S.溫伯格和朱迪·W.溫伯格。就這樣,法律文化這一概念和課題第一次被系統地介紹到了中國。從此之后,我國法學界開始對法律文化予以關注,并一直延續至今。

弗里德曼認為:法律包括制度法和觀念法,法律文化就是指觀念法,它代表人們對法律的價值與態度。另外,弗里德曼對“活法”在生活中的作用更為看重。他認為社會中具有實效的法律包括正式法律制度和非正式法律制度。而往往后者在實際生活中發揮的作用比前者大得多。同時,這些非正式的法律制度與法律文化存在緊密的關系,常表現為法律文化。

二、關于現代法律文化

現代法律文化始于西方,它包含了人類的許多共同價值觀,比如民主、自由、平等、權利、尊重價值多元等等,它實際上為人類所共享。如果我們把現代法律文化看做是西方殖民主義價值觀而一概加以排斥,那無疑是因噎廢食;但如果我們不顧實情而強行推行西方的法律文化,那必然會陷入迷途。

進入現代社會以來,法律與文化的距離越來越遠。馬克思·韋伯認為,現代社會對工具理性的追捧必然導致價值理性的衰敗。其結果勢必造成傳統社會中的社會機制無法發揮作用,由于它們是以非理性或者價值理性為基礎的。最終,他們被工具理性取代了,法律之治替代了它們。

不同的法學流派對于法律的這種趨勢有著不同的看法。實證法學派鼻祖奧斯汀認為,法律是者的命令,它的背后蘊含了制裁作為后盾,它與文化和其價值沒有直接的關聯。凱爾森認為,法律實質上是個獨立于文化之外的自治系統,其表現為法律中的基礎規范系統。而新自然法學派代表德沃金指出,現代法律實證化會導致“惡法之治”,要重視“道德權利”的作用方能解決目前的困境。當代“溝通理性”的代表人物哈貝馬斯認為,實證化的現代法律的過于迷信“目的理性”,由于這種規范具有結構上的強制性,法律開始脫離包括文化在內的生活世界,成為了一個自我運動的系統。

現代西方的法律制度與文化漸行漸遠,法律遠離了道德、宗教與信仰,法律離大眾的生活越來越遠,法律成了一個獨立運行的、有著強制外表的功利主義“怪獸”。面對西方法律制度的前車之鑒,如何讓法律與一般文化,法律制度與法律文化協調共存,并發揮其獨到的整合社會秩序的功能,就成為一個擺在我們面前的課題。

三、“信用”的內涵

“誠信”在西方傳統的理解就是要求“對承諾和協議的遵守和兌現”。也就是說,“誠”就是“integrity”,意思是“誠實和完整”。主要是指個人的誠實品質,要求對事件、信息做完全的披露。“信”就是“faith”、“trust”,意思是“信仰、信賴、相信。”西方的誠信不僅指個體主觀上有誠實守信的高尚品德,而且在客觀上指生產能力、資本狀況等方面的因素,是社會對其履約能力的正面評價。

中國的“誠”,在儒家經典《禮記·大學》中是指:“所謂誠其意者,毋自欺也。”是指“誠實、不自我欺人,它是規范人們道德行為的標準。孔子所過:“人而無信,不知其可”,孟子認為“朋友有信”。表明“信”在中國傳統觀念中是指人們交往要遵守諾言、言行一致。所謂誠信,在中國人看來就是誠實、不自我欺人,與人交往遵守諾言、言行一致。由此可見,東西方關于誠信的觀念看起來基本一致。

“信用”基本的價值離不開“義”與“利”。我國傳統對于“義”和“利”的理解,以儒家倫理思想占據主導地位。儒家認為公利通常指天下之利,私利指一己之力。儒家認為,人們在求利過程中,凡符合民利優先。家庭家族優先、社會優先、長遠利益優先、互尊互利原則的為“義”,反之則為“利”;合于這些原則者“君子”,背于這些原則者為小人。儒家義利觀的形成深刻影響了我國古代至今的經濟生活和傳統民商法,它在規范社會經濟行為時,總是力圖使追求實際物質利益的經濟行為和財產關系都能成為一種合乎精神倫理的道義行為。它對清末晉商的信用模式有著重要的影響。

晉商信用模式所采用的以親緣、鄉土關系之間的信用關系為主要內容,以自我實施與集體主義懲戒機制構成了晉商信用模式的基本內容與主要特征。“晉商經營靠的是嚴格的自律和大量的隱含契約,后者主要是靠簽約人的信譽來維持。因為隱含契約沒有第三方(國家)強制性要求簽約各方履行契約條款,因此排他性成為隱含契約中對于失去信譽者(或無信譽者)最重要的懲戒機制。在此基礎上,晉商信用乃至信用制度必然是自發生成且自我實施的。”在商品經濟階段,誠信被廣泛的應用于經濟交往之中,可以說,“信用”是誠信在商品經濟發展階段的產物,是誠信這一概念的外延和擴展。在商法領域內,此原則被擴展成為商事信用。

四、清末晉商商事信用制度的借鑒意義

“在疆域遼闊,政治經濟發展極不平衡的清朝,習慣法的類別是多種多樣的,其中包括地方習慣、鄉規民約、家法族規、行會規約禮俗、與個別判例等。有些是成文的,有些具有自治法規的性質。就適用的范圍而言,或全國,或部分地區,或部分民族、家族。”1904年左右,《奏定商會簡明章程》、《公司律》、《商人通例》等法律文件相繼由清政府立法機關頒布。由于受到諸多因素和立法缺陷的影響,商品交易及參與者的利益尚缺乏全面、有效的法律規范保護,而交易習慣或慣例,則起到了填充立法缺失、消弭法律缺憾的作用。

清末的商事信用制度與當代商事信用制度有一定的共通之處。清末初期的法律依舊是“禮法”結合的社會,而到了后期則成為混合型的法律文化,外來的法律制度被生硬地移植過來,盡管看起來很完備,但是在實際生活中必然由于背離當時的法律文化而不會產生實效。我們當代的法律制度和法律文化在很大程度上也是一種混合法,在中國傳統法的基礎上,融入了大陸法系、英美法系以及社會主義法系等因素,融合了更多的法律文化因素。

與此同時,清末的商事信用制度與當代商事信用制度也有不一樣的地方。清末法律的發展為現代法律制度奠定了基礎,而現代的法律制度大致上是對清末法律制度的完善和進步,但是法律制度與法律文化的沖突一直沒有解決。清末晉商的信用制度這一習慣法在實際生活當中發揮的作用實際上充當了法律的作用。這恰恰印證了只有建立在本民族法律上的制度才有生命力,外來法律的移植如果僅僅是法律規范和法律制度的移植,而沒有在法律文化上轉化,那注定是要失敗的。

要建立現代商事信用法律制度,就是要建立具有現代法律價值和態度的法律文化。經過三十年的改革開放,社會生產發展要求建立與其相適應的上層建筑,這就促使我們要建立符合我們國家現狀的法律制度和法律文化,解決途徑最有效的辦法莫過于對“活法”的借鑒和承認。清末晉商的成功證明了商事信用習慣法適應了當時的法律秩序,其實施機制值得我們觀察其背后所體現的法律價值與態度。

五、當代商事信用制度及其法律文化

商事信用是商主體根據其本身具有的人格與財產作為保證,通過履行行為作為保障,對當事人商行為過程的綜合性的法律評價。晉商信用模式所采用的自我實施與集體主義懲戒機制與人格權和財產權具有深刻的聯系。自我實施機制所反映出對人格權本身的重視,而集體懲戒機制又與財產權密不可分。因此,晉商商事信用不但具有人格上的無形財產的性質,而且具有隱含在人格信用背后的財產信用,均具有人格利益和財產利益存在于其中,只是當時的法律發展程度尚無法抽象出人格權和財產權而已。

“我們的傳統乃是和諧,和諧的最高境界乃是人、物、自然、宇宙的交融于一。這不是主體與客體的交互作用,而是“物我兩忘”,“物我不分”。同時,這種和諧觀念帶有強烈的道德意味,而這正是我們全部文化最為根本的特征。”“平心而論,一群人之所以能組成一個社會,一個先決條件是他們具有共同的行為規范、道德準則。近代西方一些思想家用社會契約來說明這些規則的起源”。但是對我們中國來說,我們一直用儒家的“禮”和“法”來解釋這些規則。也就是說,同樣的行為規范和道德準則在不同文化背景之下,會得出截然不同的結論。僅就此而論,我們需要建立一套適應中國社會的法律規則,而又具有普世價值的法律制度。

中國的傳統文化中的精神特質有所謂“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特別重視從另一方的角度來思考問題。那種追求個人利益最大化的理性在中國人看來是短視的行為。這也就是表明中國法律文化反映出的價值內涵與西方有很大的不同,在當代中國,法律價值除了正義、公平、民主、自由這些基本的價值觀外,還應當有追求和諧、追求共贏作為補充。

同樣的,由于法律文化和價值觀的不同,反映在對商事信用的概念和制度上,也必然有所不同。如果能夠以當代商人習慣法為基礎建立上是商事信用制度,應該能夠避免當代法律制度的“水土不服”問題。另外,建立在這樣基礎上的法律制度不但能夠承載中國文化的價值,而且具有現代的功能,其精神氣質就能夠與現代和基本人權為理念的現代法律文化相貫通了。

六、商事信用制度的現代性

清末的晉商商事信用制度有以下特征:(一)倫理道德性。(二)“熟人社會”性。(三)自我約束機制和集體懲罰機制相結合性。這體現了清末商事習慣法調整利益沖突的方式。它集中反映了儒家“義利觀”在商事信用制度背后的影響。

當代中國要建立現代的商事信用制度,最根本的是要有對法律的信仰。伯爾曼說過“法律必須被信仰,否則它將形容虛設。”鑒于中國社會的法律從來就是世俗性的,人們對法律缺乏“神圣性”的信仰。所以我們法治之路需要時間。

中國當代社會仍然具有“熟人社會”的特征。由于熟人社會屬性的存在,并且具有客觀的外在表現形式。在當代中國,隨著商會與行會的發展,作為內部的交易習慣已經越來越得到重視,并且在訴訟上更加凸顯其意義。通過對最高人民法院公報上公布的涉及交易習慣的14個案例發現,當事人成功舉證的大部分都屬于前者,都是涉及證券交易行業、醫療行業、交通行業、國際貿易等封閉系統的的交易習慣舉證。可見,當代商事習慣法事實上正在發揮著作用。基于此,借鑒清末的商事信用習慣法來建立當代的商事信用制度在實踐中完全有可能實現。當然,我國的傳統法律有一些局限,弱者常常得不到保護,法律的權威難以確立。因此,建構商事信用制度必須要克服我們傳統法律局限性的影響。

要建立符合實際情況的商事信用制度,應當首先設立信用基本法,建立一部信用基本法可以整合法律資源,避免分散立法的弊端。其次,應當建立完備的商事登記與產權制度,從商事活動的初始階段就規范商事主體。再次,應當建立信用中介機構和檔案制度。最后,應當建立商事懲戒制度。

在這些信用制度中,起核心作用的是商事檔案制度和商事懲戒制度。法律制度的建立應當體現背后的法律文化,當前的中國商事信用制度除了要建立適應現代法治的價值外,還應當建立一套制度,使之適應中國依舊沒有改變的“熟人社會”的特質。讓個別人的失信行為在其“熟人”中產生的約束作用有時候比法律規范更加有效。這一點,完全可以借鑒清末晉商的集體懲罰機制來建立規范的制度。同時,我們又要將商主體的商事行為約束在法律的框架內,避免傳統法律文化的局限,讓現代的民主、自由的法治精神依舊發揮作用。我們相信,只有信用真正內化成為一種“內心”的約束機制,才能在制度的配合下發揮實際效用,才能真正建立一個高度發達的“商事信用制度”。

信用制度涉及到社會各個方面,要建立一個誠信有序,追求社會民主與和諧的有公信力的社會制度,建立一個遵循契約自由、誠信守約的商人習慣法的信用制度,必然能夠豐富信用制度的現代性。畢竟,世紀的鐘聲并沒有宣告現代性已經完結。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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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4)

中圖分類號:D920.4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002-2589(2014)06-0071-02

一、文化產業的界定

文化產業一詞在理論界屬于新興的一個術語,國際上更習慣稱其為創意產業。文化創意產業是以創意和知識為核心的產業。除卻近幾年基于網絡數字技術發展而產生的新興產業外,服裝設計、博物館管理、展會等非傳統文化產業也發展迅猛。只是在知識經濟的背景下,部分產業因其迎合當代社會的發展而格外受到廣泛的關注,因而被集合在一起重新命名。

我國臺灣稱文化產業為“創意產業”,這是近幾年來,得到普遍認可的一種界定。它根源于歐洲的“創造性”產業的概念,其所認知的創意文化產業的范疇有:

第一,文化藝術核心產業:如舞蹈、音樂、戲劇性表演藝術;繪畫、雕塑、裝潢設計等視覺藝術;傳統的民俗藝術等。

第二,應用藝術:如家居、服飾、流行音樂、廣告、游戲軟件設計、廣告創意設計、圖書出版、影視和音樂制作、手工藝品等等應用于生活的產業。

第三,創意支持與周邊創意產業:支持上述產業的相關部門,如展覽演出經紀、展覽設施經營、舞臺設計、出版發行、影音媒體、廣告企劃等行業[1]。

因此從我國目前的情況來界定文化產業的范疇,應形成這樣一種認知:在知識經濟背景下萌發的文化傳媒、傳統教育、旅游等產業依然是文化產業的核心構成;傳統的文學、藝術是文化產業近年發展的前沿產業;網絡服務和廣告咨詢產業是未來文化產業發展的新領域。

二、我國文化產業存在的突出問題

1.文化產業市場經濟觀念淡薄,政府觀念轉變不夠徹底

我國政府雖然樹立了文化強國的意識,但這種意識還遠遠沒有傳達到國家機器的各個部分,很多地區還停留在完成任務的層面上,沒有將文化產業的發展和其他產業發展平等對待,在重視程度上遠遠不夠。一直以來,文化產業資金來源由政府財政投入,產出和效益等問題沒有引入市場機制進行引導,在定位上被等同于公益事業,這種運營方式阻礙了文化的產業化發展。

2.文化產業市場管理體系不發達、管理方式無針對性

文化產業市場發育程度不高,導致了管理體系也不發達,管理的規范以及相關制度存在較大的欠缺,典型的表現就是執法的非常態性。這種狀況直接導致已有和文化相關的法律規范難以準確適用,也間接地致使文化產業方面的法律更新、完善缺乏有效的反饋機制,最終形成了文化產業整體管理體系混亂的局面。

另外文化產業的管理方式欠缺針對性。現有的管理方式多數都是從其他產業的管理經驗中借鑒過來的,而我們現有的管理方式、管理手段不靈活、太具體,與文化、藝術發展規律相悖。尤其是現有文化管理制度制定了量化的指標,這種方式導致很多應景之作,不利于文化產業的長遠發展。

3.行政主體交叉執法的狀況阻礙文化產業的發展

目前文化市場分屬于不同的部門,執法依據和機構數量眾多。現有的文化產業管理部門竟達到十多個,這種行政管理權力過于分散的情況顯然會使文化產業的參與人陷入一種無所適從的狀態,以網絡營業場所為例,對于違法經營行為文化局只具有警告、罰款、停業整頓等一般性處罰權力,至于取締和關閉的職權主要在工商部門,而在我國工商部門對于幾乎所有的營業性行業都有監管責任,它和其他部門的協同執法行為往往由于監管范圍過寬難以進行行之有效的配合。更不要說數個部門執法協同會有多難了。

4.文化產業的扶植力度不夠

政府扶植文化產業的導向已經很明確,但是目標配套措施的落實情況卻堪憂,僅以稅收為例:現在我國對同屬文化產業的不同行業實行差別稅收(增值稅、營業稅、企業所得稅等方面都有不同,以營業稅為例:文化體育業、游覽場所稅率為3%,旅游業、廣告業、美術、錄音錄像、轉讓著作稅率為5%,歌廳、舞廳、音樂茶座等娛樂業適用5%~20%浮動稅率),但其中的規定還不夠科學,使得稅負分擔不夠均衡合理。在未來一段時間內,扶植文化產業發展的一個很重要的工作內容必須落實到從政策到法律層面的微調上,使文化政策目標能夠真正地落到實處。

5.法律制度保障不完善,尤其是知識產權的核心保障地位沒有體現出來

我國現有文化產業方面的法律法規數量上已經初具規模,如《商標法》、《電子出版物管理法》、《著作權法》、《專利法》、《商標法》、《拍賣法》、《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和《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等。但是,與種類繁多、需求旺盛的文化行業相比,法律規范的數量過于單薄,健全的文化產業法律部門框架也尚未真正形成。法規的出臺和實施政策的補充仍顯單薄無力,其仍不完善的現狀無法滿足其日益發展的需要[2]。

文化產業以知識產權為核心,其發展的關鍵在于知識產權的保護。而我國知識產權保護方面的法律本身就存在先天不足的情況,更遑論發揮知識產權保護對于文化產業長遠發展的保障性作用了。現階段知識產權保護機制不發達具體表現為:首先,普遍存在對文化產業中的知識產權認識不足的現象,忽視對知識產權的保護,導致我國居民乃至企業對知識產權自我保護和保護他人的意識都比較薄弱。其次,文化產業中知識產權保護的相關體系不健全,執法力度小,特別是一些新興的文化產業領域和較為冷門、生活中不常接觸到的文化產業行業,更是亟須加強保護。最后,我國還未形成完整的知識產權管理服務體系,中介性質的知識產權服務機構尤其缺乏。

三、文化產業法律保護體系的構建

1.確定文化產業法律的基本框架

出臺規制文化產業發展的基礎性法律,可有效防止各個領域的分別立法所導致的立法效率低下、立法領域重疊、立法利益沖突的現象[3]。作為管理和支撐文化產業發展的基石,基本法律要從宏觀上確定文化產業發展的基本思路和原則,其框架應該具有明顯的系統性和綱要性,應對于文化產業基本范疇有清晰的界定,明確發展的目標,確定政府在發展文化產業過程中的權、責,更要對于各類主體參與文化市場的進出制度有詳盡的設計,還要涉及文化產業行業協會的建立、文化環境的培育等諸多問題。

2.分門別類制定文化產業的具體部門法

依筆者看來,正是因為文化產業在每一大門類的基礎上又包含若干小的門類,而每一個小的門類又具備自身特點,所以在大的基本法涵蓋之下而建立分門別類的部門法是十分必要和可行的。這些具體的行業法律和文化產業的基本法律之間的關系是一般法和特別法的關系,在形成科學的法律框架前提下,用具體的實施細則和管理辦法作為框架之間的有效銜接,在整體上形成覆蓋面廣、法律規則齊全的文化產業部門法,有效地對不同類別的文化行業實施具體管理。

3.完善文化產業的市場準入和登記制度

主體的準入和登記是形成有序、健康市場環境的關鍵,和其他產業相比,文化產業作為新興的行業有吸收借鑒成熟行業運營經驗的優勢。如果從一開始就將文化產業的市場規制放到比較高的規格上,其投入小、增值空間大的特點將更易發揮。國家可以通過參與文化市場主體的控制實現文化產業區、文化產業帶、文化產業強國的戰略目標,有意識的引導投資和適度進行開發是準入和登記制度的重要價值。由于文化產業具有特殊性,它的準入和登記制度不能和其他行業的準入和登記完全雷同,對于銜接性的關鍵標準應做靈活的調整。例如,常規公司的出資方式可以分成貨幣、知識產權、實務、土地使用權出資等方式,而文化產業企業的文化品牌、商譽等無形資產是否可以作為出資的方式?類似的文化產業特點和現有法律銜接不上的情形還有很多,應及時地在主體介入市場前完成法律的調整。

4.完善文化產業市場管理的法律制度

市場管理方面的法律主要涉及稅收、宏觀調控法、競爭法等法律部門。從現有的這些部門法來看,這些法律規范已經不能完全適應文化產業的迅猛發展,以反壟斷法為例,文化產業極易形成壟斷現象,而且壟斷行為也是文化產業企業做大、做強的必經階段,現有的反壟斷法僅僅以市場占有份額為標準測算壟斷規模的做法很顯然不適合文化產業。傳統的市場管理法中,許多法律規定已經沒有辦法涵蓋文化產業的特殊屬性,甚至文化產業還需要專門的市場管理法律來對其發展進行約束,這都是未來完善文化產業市場管理法律的重要工作內容。

5.建立健全文化產業的知識產權保護法律制度

中國加入世貿組織后,大量的國際知識產權保護公約、條例已經為國內法主體適用,但是我國知識產權領域存在的諸多現實問題沒有得到根本性的解決,對于關乎文化產業發展的重要知識產權問題如地理標志的商標法保護、傳統技藝和專利的銜接問題、傳統文化資源的著作權問題等等都沒有得到實質上的保護,大力發展文化產業,除了必要的經濟、政策、文化條件外,知識產權法律制度同樣是文化產業發展必不可少的保障和基礎,應當針對現有立法的缺陷認真著手構建新時期的文化產業知識產權法制體系[5]。

參考文獻:

[1]趙嬌美.我國文化產業發展中的知識產權保護問題研究[D].武漢:華中師范大學,2009.

[2]張曉玲.完善我國文化產業法律環境的思考[J].經濟縱橫,2007(3):41.

篇(5)

我國悠久的歷史中存在著大量的非物質文化遺產,這些非物質文化遺產不但是人民的精神財富,更是人民精神的源泉。注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是我們共同的責任與使命。近年來隨著經濟的快速發展,文化環境發生了巨大變化,非物質文化遺產面臨著危機,探討如何從法律角度保護我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是理論界和實務界都亟待解決的問題之一。

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特點及現狀

非物質文化遺產作為一個固定的法律術語,其首次出現在國務院的《國務院關于加強文化遺產保護的通知》(國發[2005]42號)中,該通知對于我國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問題作了全面的部署,提出了切實可行的要求。

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特點。非物質文化具有以下兩個區別于一般物質文化遺產的特征:一、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形態豐富異常,具有多樣性。參照《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公約》(以下簡稱《公約》)中定義的六種非物質文化遺產的類型,①我國非物質文化遺產包含了全部六種形式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同時,其數量上占有優勢。二、非物質文化相對物質文化而言更脆弱。在經濟一體化的背景下,非物質文化遺產遭受了世界主流文化的沖擊和吞噬,能夠傳承非物質文化的人員較少。

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現狀。聯合國科教文組織通過的《公約》為我國加強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提供了契機,我國首先批準加入了《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公約》。2005年3月26日,國務院辦公廳下發了《關于加強我國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的意見》,并于年底頒布了《關于加強文化遺產保護的通知》,為我國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提供了規范支持。同時,國務院決定從2006年起,把每年六月的第二個星期六定為我國的“文化遺產日”。翌年5月20日,國務院下發了《關于公布第一批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的通知》,確定了首批共518項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這些都表明了我國在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方面所做的真誠努力。

非物質文化遺產法律保護的主體及客體

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主體。非物質文化遺產法律保護的主體即是指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保護責任的承擔者。本文將從以下幾個方面來闡述這種責任的承擔者。

一、國際主體。2003年聯合國科教文組織通過的《公約》,提到了如下幾個宗旨和原則:第一,對于非物質文化遺產予以保護的原則;第二,所有社團、個人和國際所擁有的非物質文化遺產都應當被尊重;第三,在國際層面、國家層面以及地方層面上提升對于非物質文化遺產及其相互欣賞的重要性的認識;第四,在國際層面上開展合作和援助。在這些原則的指導下,公約制定了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的若干細則。

公約中涉及的主體大致有如下幾個:聯合國大會。2007年,聯合國大會通過的《聯合國土著人民權利宣言》特別強調了對于土著居民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問題;聯合國科教文組織。聯合國科教文組織不但主持起草了《保護和促進文化表現形式多樣性公約》,而且還成立了“政府間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委員會”等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國際保護機制,并積極開展國際援助活動;世界知識產權組織。世界知識產權組織主要是通過《保護文學藝術作品伯爾尼公約》保護文學藝術,應當說,該組織的作用尚未被完全發揮。

二、國內主體。

中央政府。我國是單一制組織形式的國家,中央政府具有較大的行政權力,這種權力結構的分配使得我國有能力集中力量辦大事,就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而言,這是一個有利條件。我國可以調動大量的人力、物力,設立專門機構,撥付專項資金,用于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而且,就目前的情況而言,正如前文述及,中央政府已經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盡了很大的努力,表現出了極大的真誠。

地方政府。地方政府,特別是非物質文化遺產所在地的地方政府是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最為適合的主體。當地政府比其他地區的部門更為了解當地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情況,可以根據當地的實際情況,采取最為恰當的方式來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

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傳承人。傳承人可謂是一部分非物質文化遺產的載體,他們的技能就是該非物質文化遺產本身的精髓部分。這些傳承人肩負著保護、發展并且傳承相關非物質文化遺產的責任。

研究機構及學者。研究機構和學者可以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價值作出研究和判斷,同時也可以宣傳這些寶貴的財富,讓更多的人認識到它們的價值,提高全社會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意識。

媒體。媒體可以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價值作出研究和判斷,同時也可以對這些寶貴的財富進行更廣泛的宣傳。

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客體。依據《公約》的定義,我國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客體主要分為以下幾類:口頭傳統和表現形式,包括作為非物質文化遺產媒介的語言。該內容是指民間的傳說、故事等文學作品。語言文字更是記載了該民族發展的歷史,同時,文字本身也是一種文化;表演藝術。我國許多民族有著自己特有的歌曲、音樂和舞蹈;社會實踐、儀式、節慶活動。典型的表現是特殊的慶典活動,這些特殊的慶典活動承載著民族的歷史和文化;傳統手工藝。有些傳統手工藝不僅僅是具有美感的工藝品,有的還表現為醫藥等等,不但具有很高的歷史和文化價值,而且具有很高的實踐價值和科學價值;其他形式的應當保護的非物質文化遺產。

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權利性質

對于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權利性質,學界眾說紛紜,筆者認為,非物質文化遺產權利的性質應當界定為知識產權。因為知識產權保護的客體具有如下幾個特征:第一,具有無形性,不具有實體性,其存在必須依賴于一定的載體;第二,在時間上具有永存性的特點;第三,受其非物質性的決定,在空間上可以無限地再現或者復制自己。

比照這些特點,非物質文化遺產均具備這些特征,因而應當成為知識產權保護的客體。首先,非物質文化遺產具有無形性,其必須是依靠人們的口頭表述、書面書寫或者是其他表現形式存在。第二,如果我們能夠很好地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則這些內容會永續存在、不會消失,在時間上具有永存性。第三,無論哪種形式的非物質文化遺產都具有可復制性,可以不斷地復制和傳播。因而,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權利性質是知識產權。

非物質文化遺產法律保護的指導原則

雖然目前從中央到地方,從官方到個人都對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作出了極大的努力,也采取了很多措施,但是這些“瀕危”的古老文化仍然沒有擺脫消失的命運。這是因為,在采取行動之時沒有明確的原則作為行動的指導,因而經常是徒勞無功。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應當明確如下指導原則。

中央統籌原則。我國是單一制國家,能夠集中全國最廣泛的力量來完成好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事業。同時,中央能夠統計并且以宏觀的視角來安排工作的重點,提高保護和傳承工作的效率和效果。這種統籌工作包括基本的技術指導,保護類別名錄和名單,提供世界其他國家的經驗,組織各地交流等。

地方建制原則。在中央統籌部署之后,保護和傳承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具體建制問題,應當由地方政府來完成。首先,這種做法符合中央集權但地方自治的國家基本組織形式。第二,地方政府處在非物質文化遺產所在地,對于非物質文化遺產本身的情況以及當地可利用的資源更為了解,有利于迅速展開工作。第三,當地政府了解當地資源并且能夠更為便利地利用當地資源,可以更有效地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因此,由當地政府制定的保護規則應當具有更強的可操作性。

篇(6)

[中圖分類號] G641 [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 2095-3437(2013)012-0142-02

當前培養應用型、復合型、創新型法律人才已經成為我國提高法學教育質量、提升法學應屆畢業生就業能力的方向和重點。根據教育界對創新型人才培養文化環境作用的研究,重視大學校園文化的功能,對于培養應用型、復合型、創新型的法律人才至關重要。由于大學就業文化往往不是當代大學校園文化中的主流,所以就業文化往往不受高校重視。其實,加強校園就業文化建設,創新就業文化形式,是推動我國法學教育發展、提高法學教育質量、提升法科學生就業能力的重要途徑。

一、校園就業文化的內涵

校園就業文化是高校大學生在校園文化熏陶下形成的積極追尋自身價值、正確進行職業生涯規劃的校園就業理念總和。就業文化是大學校園文化的重要組成部分。

校園就業文化作為大學校園文化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溝通高校和社會的一座橋梁,對大學生就業和擇業有著潛移默化的導向作用。高品位的校園就業文化體現著一種尊重科學、追求真知的進取精神和創造精神,在這種精神的長期感染和熏陶下,校園就業文化能夠使大學應屆畢業生淡泊名利,響應國家“先就業、后擇業”的政策。高校校園文化還具有導向功能,可以引導大學生主動接受一定的價值觀和行為準則,使在校大學生向著社會所期望的方向發展,使之符合學校所確定的目標。因此,推動高校就業文化建設,是提升大學生就業能力的有效途徑,是形成科學的職業價值觀,發揮就業導向作用的重要載體,是促進高校應屆畢業生與社會良性互動的有效形式。

二、“法律文化節”的功能分析

(一)“法律文化節”有利于法科學生提高綜合素質

法律職業從某種程度上說屬于“精英職業”。因此,需要高等院校法學院系培養出高素質的精英式法律人才。但是,在實際的教學和培養過程中,重智商、輕德育,重知識傳授、輕能力與素質培養的現象始終沒有得到改變。高等院校中法學院系淪為國家統一司法考試的“培訓班”,絕大多數高校和教育主管部門將本科生的司法考試通過率作為判斷高校法學專業辦學質量的重要指標。在追求司法考試通過率的當代,法科學生的綜合素質被普遍忽視。事實上,法律專業的學生在校期間必須努力提升自身的綜合素質。只有全面提高法科學生的綜合素質,法學專業應屆畢業生的就業率才會提升。

“法律文化節”作為提高學生專業技能、展示學生才華的重要校園文化活動,對法學專業學生的綜合素質起到極大的促進作用。通過“法律文化節”等校園文化活動,不僅可以豐富法科學生的課余生活,而且還可以培養法科學生良好的職業素養和道德修養,使他們積極投身社會實踐,努力成為具有過硬法律知識和技能背景的應用型、復合型高級法律人才。

(二)“法律文化節”有利于法科學生形成職業價值觀

正確的職業價值觀是法學專業學生在大學期間就應當形成和確立的。因此,引導法學專業學生樹立符合時代要求的正確職業價值觀,就成為高校法學院系就業指導過程中一項十分重要的任務。作為就業指導重要載體的“法律文化節”活動,在完成這一任務的過程中有著重要作用。

從文化價值的導向來看,“法律文化節”是指通過舉辦一些帶有法律職業因素的節目和活動使高校法學院系的法科學生無形中在思想觀念、心理素質、行動方式、價值取向等各方面對自己將來從事法律職業產生一種認同,進而實現對法科學生的精神、心靈和性格全面塑造的目的。因此,構建良好的法律職業文化氛圍,對法科學生進行潛移默化的影響,可以使他們在大學期間就能理智地確立自己的職業價值觀。

(三)“法律文化節”有利于法科學生增強就業信心

法學專業本科應屆畢業生就業率低已經是不爭的事實,而充足的就業信心則是法科學生順利就業的重要前提。作為就業指導的重要載體,“法律文化節”可以在增強學生就業信心方面起到重要的促進作用。校園文化具有滲透性強、影響持久、形象生動、直觀易懂等特點,能活化就業指導的內容,使就業指導的形式更加生動活潑,就業指導更有活力,更有吸引力,更易為人們所接受,使人們在不知不覺中受到熏陶和教育,從而收到更好的效果。

通過“法律文化節”這一校園文化活動,可以讓法科學生在踏上工作崗位之前就能提前體驗法律職業,讓學生感受到法官、檢察官和律師的魅力,從而使他們盡早做好從事法律職業的準備。從某種意義上來說,“法律文化節”讓法科學生對未來的法律職業有了更加深刻的認識,同時還激發了他們為這一職業奮斗的熱情,從而增強了他們從事法律職業的信心。

三、“法律文化節”的內容構建

本文認為“法律文化節”的內容構建應當從以下幾個方面入手。

(一)模擬法庭審判賽

通過模擬法庭審判活動,可以讓法科學生在未進入社會從事法律職業之前,就能用法律人的思維來解決社會問題,使法科學生能深刻體會到理論和實踐之間的關系所在。通過模擬法庭審判活動,法科學生可以較為清楚地認識到法官、檢察官和律師職業的職業性質。

具體而言,高校法學院系的模擬法庭審判賽可以選擇程序較為完善的刑事案件進行模擬審判。模擬法庭審判賽可以是某個法學院中幾個班級之間的模擬法庭審判比賽,也可以是多個法學院法科學生之間的模擬法庭審判比賽。

(二)法科學生演講賽

卓越的法科學生應當具有一流的口才,而演講比賽是培養法科學生口才能力的最佳途徑。“法律文化節”的內容中,應當包含法科學生的演講比賽。通過演講比賽,可以培養和鍛煉一批具有較高水平的演講能力的法科學生,通過演講比賽,可以為法科學生畢業以后從事律師工作打下扎實基礎。

法科學生演講賽的形式可以是采取課堂教學過程中的比賽形式,也可以是法學專業的學生與同一高校中其他院系學生之間的比賽。培養法科學生演講的才能,不僅應當鼓勵法科學生參加不同高校法學院系之間的演講比賽,而且應當鼓勵學生參與英語類演講比賽。因為,卓越的法律人才必須具備國際視野和熟練掌握英語聽說讀寫的能力,所以“法律文化節”演講比賽中可以設置法科學生的英語類演講比賽。

(三)法科學生辯論賽

2007年,麥可思研究院在《中國企事業對大學畢業生職業技能需求報告》中將“有效的口頭溝通”排在畢業生五大能力之首。因此,大學生口才能力的培養關系到他們對未來的把握和職業發展。善辯是優秀律師必須具備的能力。自古以來,律師就有“訟師”名號。在現代社會,律師行業也有“鐵嘴銅牙”的職業形象。“法律文化節”中應當有辯論賽這一活動內容。

一般而言,法科學生辯論賽應該以社會中的熱點法律問題為辯題。辯論賽可以采取法科學生對賽法科學生模式,也可以采取法科學生對賽非法科學生模式。為了促進地區高校之間法學院系學生之間的交流,也可以采取大學高教園區內法學院系之間的法科學生辯論賽模式。

(四)法學論文寫作賽

想要成為一名卓越的法律人才,除了具備演講和辯論能力之外,還應當具備較好的寫作能力。目前,很多法學應屆本科畢業生(甚至是研究生)的寫作水平不高,因此很多應屆畢業生在求職應聘時往往失去較好的工作機會。

為了培養法科學生的寫作能力,“法律文化節”的內容中應當包含法學論文寫作比賽。在文化節舉辦期間,可以由法學專業老師擔任評委,對學生提交的論文進行評獎。法科學生在校期間,通過文化節期間的論文比賽以及學年論文、畢業論文和課程論文的訓練,在他們畢業時就掌握了較好的寫作能力。通過論文寫作經驗的積累,法科學生在參加各類企事業招聘時就能從容應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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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圖分類號:d920.4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9-0592(2010)12-007-02

一、兩岸法律文化的同根性

(一)法律文化的內涵

自從1969年勞倫斯·弗里德曼正式使用“法律文化”這個概念以來,法律文化便開始在社會流傳開來。一般認為,法律文化是指一個民族或國家在長期的共同生活過程中所認同的、相對穩定的、與法和法律現象有關的制度、意識和傳統學說的總體。所以法律文化是建立在一定社會物質生活條件的基礎上,包括國家政權所創制的法律規范、法律制度,以及人們關于法律現象的態度、價值、信念、心理、感情、習慣及理論學說的復合有機體。

(二)兩岸傳統文化的同源性

文化是一個民族的靈魂和血脈,中華民族在上下五千年的繁衍生息中,創造了獨具特色、瑰麗燦爛的中華文化,它的歷史源遠流長,擁有博大精深和海納百川的深刻內涵。這種優良的傳統道德文化品質不僅造就了中華五千年的燦爛文明史,而且對海峽兩岸文化的發展產生了積極而深遠的影響。

臺灣文化是中華文化的一個重要的組成部分,從歷史上看,臺灣是一個移民社會,主要是由福建、廣東移民開發的,隨著移民不斷移居臺灣,中華文化也在臺灣得以傳播。對臺灣文化的追根溯源,使我們清晰地看到臺灣文化的源頭在閩粵,在河洛,在遼闊的華夏大地。我們不僅看到兩岸人民在語言文字、飲食起居、民間工藝等風格上十分一致,還發現兩岸擁有著共同的風俗習慣、民間信仰,諸如敬天思想、祖先祭祀、宗教崇拜、婚喪禮俗、節日習俗。由此可見,臺灣文化是建立在中原文化傳播基礎之上的一種地域文化,它的形成和發展豐富了中華文化的內涵,兩岸文化同屬中華文化,具有共同的文化根基。

(三)兩岸法治思想的同一性

1.儒家法治思想對兩岸法律文化的影響

儒家法治思想源遠流長,博大精深,

三、兩岸法律文化的融合

(一)兩岸法律文化融合的途徑和方式

當前兩岸在經貿、文化等方面已經形成較為穩定的、經常性的溝通平臺,而法律文化方面的交流合作卻剛剛開始,這方面的交流對于促進兩岸關系在各個領域的持續加強,推動海峽兩岸的和平至關重要。

兩岸法律文化融合的途徑和方式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開展:首先,由法學界的交流作為平臺,加快法學交流的步伐,深入探討并積極付諸行動的重要問題。其次,應當加強司法協作,特別是涉及民生與經貿等司法實務問題上的交流合作,進行更深入的交流和協作,從而為兩岸的民眾往來和經貿發展提供更加有效的法律保障和法律服務。最后,應當多開展一些具有理論價值和現實意義的法律文化互動交流活動,這樣必將有力地推動兩岸的法律交流和司法協作,開創兩岸法律交流合作的新境界,擘畫兩岸法律交流合作的新前景,從而有力推動兩岸關系朝著均衡、普惠、共贏的方向發展。

(二)兩岸法律文化融合的意義與目標

海峽兩岸法律文化的交流是兩岸關系發展的重要組成部分,因此,加強兩岸法律文化的交流與合作,這對于增進相互了解,加深彼此友誼,促進兩岸和諧,推動和平發展,維護海峽兩岸人民的共同利益,推動兩岸關系朝著均衡、普惠、共贏的方向發展具有極其深遠的意義。隨著兩岸人員往來和經貿交流的發展,涉及兩岸的各種糾紛會日益增多。內地法院如何更好地發揮審判職能作用,更好地維護海峽兩岸人民的共同利益,達到合作雙贏的目的,是擺在各級法院和法官面前的重大課題。五十余年來,兩岸法律文化各有所長,互有所需,雙方差異性和互補性既是交流的基礎,也是促進交流的動力。大陸豐富的傳統與地方資源,為臺灣所需;而臺灣融匯近代西方思潮,所蘊涵的公平、效率、民主等可貴經驗,也正是最大的特色。這些具體成果,經由雙方接觸交流,相互分享,擷取所長,將可豐富中華法律文化的內涵與精神,逐步達成文化整合的目的。

總之,中華法律文化是一個開放、多元、相容、和而不同的文化多樣性的體系,不同的地域、歷史傳統和文化價值觀形成不同的法律文化思想,要在相互理解和對話中,為中華文化的未來提供一種共同的“法律文化環境”的相互融合,在相互交流與發展中建構有整理

參考文獻:

[1]l.friedman,“legalcultureandsocialdevelopment”,lawandsocietyreview,6(19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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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圖書館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意義和形式

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公共圖書館宣言》明確宣示:公共圖書館服務的核心應該與信息、掃盲、教育和文化密切相關,主要使命包括“加強文化遺產意識,提高對藝術、科技成就與創新的鑒賞力”“支持口述傳統文化”“提供接觸各種表演藝術文化展示的機會”。積極參與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存與傳播是公共圖書館應有的文化自覺和義不容辭的責任。圖書館積極開展和參與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宣傳工作,對提高社會公眾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意識將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反過來也可以提升公共圖書館的作用和影響力。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我國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的意見》([2005]18號)規定,要充分發揮非物質文化遺產對廣大未成年人進行傳統文化教育和愛國主義教育的重要作用。各級圖書館、文化館、博物館、科技館等公共文化機構要積極開展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傳播和展示。要運用文字、錄音、錄像、數字化多媒體等各種方式,對非物質文化遺產進行真實、系統和全面的記錄,建立檔案和數據庫。2011年6月1日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法》第十三條規定:“文化主管部門應當全面了解非物質文化遺產有關情況,建立非物質文化遺產檔案及相關數據庫。除依法應當保密的外,非物質文化遺產檔案及相關數據信息應當公開,便于公眾查閱。”由此可見,利用現代信息技術,建立以數字化方式存儲的非物質文化遺產數據庫是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重要措施之一,數據庫因其檢索的快捷性及可被快速、準確的復制性,大大增強了它的利用價值。根據2003年10月聯合國教科文組織通過的《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公約》規定,非物質文化遺產包括五個方面:口頭傳統和表現形式,包括作為非物質文化遺產媒介的語言;表演藝術;社會實踐、禮儀、節慶活動;有關自然界和宇宙的知識和實踐;傳統手工藝。圖書館可以根據自身特點建立文字、音頻、視頻等不同類型的數據庫。

二、圖書館非物質文化遺產數據庫建設法律問題應對

(一)數據庫定義的界定

數據庫的技術概念,一般是從計算機領域的專業角度加以定義的。數據庫這個概念并非產生于我國,而是隨著計算機技術的發展傳入我國的。在我國,數據庫一般定義為:“為滿足某一部門中多個用戶多種應用的需要,按照一定的模型在計算機系統組織、存儲和使用的相互聯系的數據的集合。”①由此可見,數據庫是為了某種特定目的收集的,以一定的結構組織的,可存儲在計算機系統中的,供用戶查詢和使用的數據的集合。1994年簽署的《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TRIPS協議)第10條第2款提出了數據庫的法律概念:“數據或者其他材料的匯編,無論采用機器可讀形式還是其他形式,只要其內容的選擇或安排構成智力創作,即應予以保護。”②我國同樣在2001年新修訂的《著作權法》第14條中規定:“匯編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構成作品的數據或者其他材料,對其內容的選擇或者編排體現獨創性的作品,為匯編作品,其著作權由匯編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權時,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權。”③

(二)數據庫內容本身不享有知識產權

圖書館建設的如歲時節令、節氣、民俗、禮俗等數據庫,由于這些內容已進入公有領域,是大眾普遍熟知的信息,因此圖書館在制作數據庫時不會涉及侵權問題。

(三)數據庫內容本身享有知識產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法》第四十四條規定:使用非物質文化遺產涉及知識產權的,適用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圖書館建設的如戲曲數據庫、美術數據庫、音樂數據庫、舞蹈數據庫等,這些數據庫的內容本身都是享有著作權的作品,因此圖書館在進行數字化過程中,必須遵守國家有關的法律、法規。國家版權局《關于制作數字化制品的著作權規定》第三條和第四條規定:“除著作權法另有規定外,利用受著作權保護的他人作品制作數字化制品的,應事先取得著作權人的許可;可以直接向被利用作品的著作權人取得許可,也可以通過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取得許可。國家批準建立的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管理各類作品的利用,包括以數字化制品形式的利用。”根據法律規定,圖書館制作受著作權法保護作品的數據庫時,必須事先征得作品著作權人同意并支付一定報酬,避免侵權。如果直接與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取得聯系,必須事先了解使用的作品著作權人是否是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成員。根據我國法律規定,作為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傳統手工藝技能來講,這種手工藝技能往往是一個民族、地區或者家族所獨有的,是世代傳承下來的,享有專利權且具有保密性。因此,圖書館建立傳統手工藝數據庫也應征得傳統手工藝權益人的同意,以免發生侵權糾紛。

三、我國法律對數據庫的保護

(一)我國法律體系下的數據庫保護模式

在我國現行法律框架下,數據庫是作為匯編作品加以保護的。從2001年新修訂的《著作權法》第14條規定可見數據庫具備著作權的作品所要求的可復制再現性的特性,如果數據庫在內容的選擇和編排上又具有獨創性,那么就構成了著作權法上完整意義的“作品”,因此數據庫就可以作為匯編作品享受著作權法保護。盡管我國法律沒有直接規定數據庫作品就是匯編作品,也沒有直接規定數據庫作品可以享有著作權保護,但在司法實踐中,都將符合作品要求的數據庫當作是匯編作品給予著作權保護。數據庫只要是在內容的選擇和編排上具有獨創性,都將受到著作權法保護,但那些非獨創性數據庫在我國得不到著作權法的保護。

在我國司法實踐中,從誠實信用原則出發,以反不正當競爭法作為對數據庫著作權保護的補充,保護不具有獨創性但投入了大量人力、物力、財力制作的數據庫的權利人的經濟利益。此外,我國也運用合同保護模式對數據庫進行法律保護。

(二)圖書館非物質文化遺產數據庫的保護形式

圖書館非物質文化遺產數據庫的保護依我國法律規定,如果具有獨創性,就在著作權法律框架下受保護,如果不具獨創性,則應用反不正當競爭法和合同法模式保護,這樣的保護力度顯然是弱勢的。隨著計算機技術的發展,大量數據庫能夠以數字化的形式創建、存儲或者通過掃描等方式轉化成數字化的形式。計算機存儲技術的提高、網絡的推廣,使數據的存儲、交互、信息的流通變得極為便利。由于電子數據庫具有可復制性,復制后的數據庫與原數據庫完全一致,使得電子數據庫的被復制幾率不斷增加,相應的對數字資源侵害的可能性也不斷增加。因此,如果現有的法律制度對數據庫保護力度不足,必然會影響到數據庫制作者的利益,也會侵害到合法使用者的利益。

四、我國數據庫的立法建議

我國數據庫保護起步較晚,但數據庫發展速度很快。以圖書館非物質文化遺產數據庫建設為例,在圖書館數據庫建設過程中就有大量數據庫產生,有些數據庫具有編排上的獨創性,可以作為匯編作品以著作權法加以保護。大量數據庫雖然在編排上沒有獨創性,卻投入了圖書館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資金,這些數據庫在我國現有法律體系中得不到最大限度的保護,只能通過反不正當競爭法和合同法加以約束,保護力度不夠,嚴重影響圖書館作為數據庫制作者的利益。因此我國有必要將數據庫法律保護提上日程,完善立法,平衡數據庫制作者、使用者和社會公眾的利益,這有利于我國數據庫發展,有利于充分協調數據庫權利人、數據庫使用者、社會公眾之間的利益平衡的實現。筆者對我國數據庫立法提出如下建議:

(一)將我國數據庫法律保護納入到現有的著作權法律體系中,以著作權保護獨創性數據庫,以鄰接權保護非獨創性數據庫,并實行雙軌制保護機制④

傳統意義的鄰接權是指作品傳播者在傳播作品的過程中,對傳播作品的形式所做的獨創性智力勞動成果依法所享有的專有權利。如果沒有作者創作的作品,傳播活動就失去了基礎,鄰接權當然也就無從談起。⑤由此可見,如果構成數據庫的內容是作品的話,只要數據庫制作者是通過合法有效的方式獲得了這些作品的著作權人的同意而加工成的數據庫,就可以被認定為“作品傳播者”,那么以鄰接權保護數據庫制作者權利就完全符合傳統意義上的鄰接權的要求。

(二)修訂我國《著作權法》,將數據庫法律保護內容納入其中

將數據庫法律保護納入著作權保護體系中,將我國現行的《著作權法》第四章改為“出版、表演、錄音錄像、播放、數據庫”,在第四章中增加第五節“數據庫”,專門規定數據庫制作者的鄰接權。為了進一步加強數據庫的保護,應當在我國著作權法律體系框架下制定《數據庫保護條例》,作為著作權法律體系下數據庫法律保護的實施性規定,對數據庫權利人權利、許可使用和權利轉讓、法律責任等問題加以明確規定。

注釋:

①馮剛.數據庫的法律保護研究.梁慧星.民商法論叢(第24卷)[M].香港金橋文化出版有限公司,2002:21.

②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Trips協議)第10條第2款。

③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1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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茶文化產業知識產權保護存在的間題    

隨著社會不斷發展,我們國家經濟市場充分體現出其專業性、正規性、法制性的特點。對于某些沒有根據市場規律從而進行野蠻發展的企業,不斷被市場所淘汰。所以,對于茶文化產業的發展,應對其文化價值與功能加以重視。我國與茶文化知識產權有關的法律制度被有關部門及茶企業所關注,同時,對于相關法律制度,不斷被更多茶企業所認同并運用。我國雖然制定了有關法律,但是,對于茶知識產權法律保護機制還不完善,與發達國家相比仍有很大差距,從而影響了我們國家茶文化產業的發展,例如,大部分茶企還沒構建一套茶知識產權建設體系,缺少建設體系的相關知識與能力,所以,未能制定出具有合理性、可行性的企業品牌發展戰略。因為我們國家茶品牌發展剛少始起步,我國相關法律制定部門與實施部門對于茶知識產權的法律保護機制缺乏相關經驗,大部分在法律的制定與執行力一面,都是摸著石頭過河的狀態,無法對茶知識產權保護的法律進行準確定位,所以,進行法律制定與實施時,難免產生心有余而力不足的尷尬現象。具體表現在以下兩力一面。    

第一力一面,對于某些地力一與層面,因為沒有相關的法律保護,在茶行業中,冒牌產品層出不窮,尤其在我國低檔茶葉市場別突出,對我們國家的茶品牌帶來了一定的沖擊。例如,有的商家利用不法手段,盜取一些知名度較高的茶品牌,從而生產更多的山寨茶進入市場,使該茶品牌遭受巨大的損失,這個損失不僅僅是經濟上的損失,還會破壞企業形象,以及降低品牌的美譽度。同時,有些商家“投機取巧”,利用仿造手段來謀取不法利益,這樣的情沉不僅在茶行業中存在,同時也出現在其它食品行業中。有的商家把一些知名度較高的品牌進行模仿,使消費者無法區別品牌的真假性,例如把“六個核桃”變成“大個核桃”,把“康師傅”變成“康帥傅”等。像這樣利用相近字以及增加前綴后綴的冒牌模仿,在茶行業中也非常多。另外,有的商家鉆法律漏洞,然后在一些不受我國法律保護的地區,例如臺灣、香港等,注冊一個和知名茶品牌相似的品牌名字,同時根據品牌包裝進行模仿,使購買者無法分辨真偽。對于這種情沉,侵犯到了企業的知識產權,不只為企業帶來損失,更為整個茶行業帶來巨大的負面影響。因此,針對這種問題,我國應制定有關法律,以此來維護茶文化產業主體的利益。    

第一面,我們國家茶企業缺乏知識產權保護意識。和發達國家相比,我國品牌資源利用與整合的距離相關甚遠。通過相關調查數據得知,目前,我們國家進行茶產品生產與加工的企業超過了六萬多家,不過,中請與注冊品牌的企業只有不到五千家,比例嚴重失調。企業缺少商標沒有自己的品牌,使企業無法在法律保護的范圍之內。缺少法律的保護,就意味著容易受到各種不法行為所傷害。對于這一力-面,英國立頓茶品牌做得非常出色,對于我國企業可以進行借鑒,該公司進行品牌建立之時,就意識到知識產權對公司發展的重要性,并重視法律保護機制的作用,在建立立頓品牌后,同時又建立許多子品牌,包括立頓奶茶和立頓果茶等多種子品牌,同時中請注冊了商標。立頓公司的茶品牌受到法律保護,有著自己獨特的品牌價值,使消費者更加容易辨認真偽,被市場所認可。該公司堅實的品牌基礎與法律基礎,值得我們國家茶企業借鑒。

利用知識產權保護促進茶文化產業發展的建議

3.1建內部制度,完善法律機制    

第一,加大知識產權保護和應用。進行少「發茶文化時,茶企業要有強烈的法律意識與思想,保護茶文化在少「發時的法律權責,以及使茶文化的少「發與挖掘能夠達到經濟價值的最大化。不管是茶文化的創始人還是權屬所有者,都要對茶文化的價值與內涵深入了解,在茶文化少發過程中,應利用權責清晰界定有關環節因素,使茶文化在少發時,如果產生責仟問題,可以有據可循。    

構建責任追究機制,加強企業內部管理。進行茶文化有關組織與機構,應提高茶文化活動監管力度,制定有效預防力一案,使茶文化時可以有效預防問題發生。另外,當問題發生時,應對問題產生的原因分析,研究導致問題出現的根木原因,對問題進行處理時,要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提高責任意識,使人員深入了解制度在茶文化發的重要意義,另外,在這過程中,也是7F發人員對茶文化化保護的一個過程。    

第三,完善茶文化法律,從而將茶文化法律保護范圍擴大。對茶文化保護,首先政府要發揮其職能,建立相關法律體系并進行完善,將法律制度、監督管理、履行職責進行完善,從而為茶文化保護打造堅實的法律制度基礎;其次,茶文化企業不僅要重茶文化的工作,更要重視視茶文化的保護工作,企業是茶文化主體,企業應重視茶文化的保護才能使茶文化保護工作更好地發展。

3.2商標權保護    

在茶文化產業中,企業商標是企業文化重要體現,文化品牌又是文化產業發展的形象,企業對茶文化進行創新,使茶品牌展示出先進、創意、永久性的特性,而企業通過品牌來促進發展又是茶文化發展的創新性策略。我國于2013年8月出臺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2013修正)》,同時于2014年5月少「始執行,對我國茶文化產業實施品牌戰略起到促進作用。  

第一,集體商標保護。傳統茶文化注冊商標中請人有不特定性的特點,是某個地區群眾傳統下來的文化并不斷進行優化的勞力成果,對于產權而n,并不是個人的,而是屬于該地區所有的人們。我國傳統茶文化產業商標充分展示出其地域特點,因此,可以中請集體商標,以及地理標志權。例如永春佛手、信陽毛尖、群山銀針、漳平水仙、武夷水仙等,通過地域標志產品以及地理標志商標進行中請注冊。針對集體商標,當地相關部門要提高品牌名譽的保護意識,建立商標管理部門以及成立協會,制訂品牌質量標準,實施生產可追溯制度,提高集體商標茶產品質量,從而促進茶文化產業的可持續發展。  

立體商標。即商品外觀包裝設計注冊為商標,例如知名度較高的可口可樂,其是通過玻璃瓶形狀進行設計,并中請注冊立體商標;以及眾所周知的“zippo”打火機,其外觀被設計成圓弧形蓋,在打火機的側面,沿邊設計凹槽的形狀,并成為其立體商標。立體商標中請為立體商標保護,保護有效期為十年,并且到了期限后還可以中請續延,但是,如果只是作為外觀設計中請專利保護,雖然有十年的期限,但到期后無法續延。茶文化產業中的企業,可以制定立體包裝力-案,把立體包裝作為立體商標,同時進行中請保護。由此可見,將商標保護范圍進行擴展,把茶產品具有地域性商標以及立體商標進行有機結合,對其商標權進行保護,不僅是品牌的一種,同時也是文化的創新。

3.3專利權保護    

對于茶文化的文化不只是單純地對傳統茶文化進行模仿,是要通過我們的能力與靈感,通過創新為核心,從而實現有著經濟價值的茶文化產業。茶文化首先要建立在現代化技術的基礎上,而茶文化產業的發展是建立在專利法的基礎上。企業要提高茶文化的專利權的保護意識。我國產品專利權保護有效期最長為十年,對我國民族傳統下來的文化工藝,是上千年民族群眾智慧與勞動的結晶,如果成功中請專利并在十年以后,該文化工藝會進入共享領域。因此,我國傳統的茶產品制作技術雖然可以獲得專利權,但是,在十年以后,茶文化遺產有的會消失,有的己不具備該地區特色以及民族特色,這種專利保護力一式無法使幾千年繼承下來民族傳統文化得到有效保護。所以,建議未來進行《專利法》的修定時,可以根據民族傳統文化的特點來修改保護有效期,對于茶傳統文化產業的核心技術,所有權者可以利用商業機密力一式進行長期保護,對于一般技術,可以利用人類非物質文化遺產進行長期保護。例如眾所周知的知名品牌可口可樂,由于該公司重視專利權的保護,其核心技術到如今還是無人破解,這也是商業機密保護的重要體現。    

第四,核心技術商業秘密在法律保護的范圍之內,其也是企業的無形財產。所以,我國對知識產權的法律保護機制還沒有完善的情沉下,核心技術的掌握者要重視核心技術的保護,制定多種保護對策,從而保護傳統工藝技術以及核心技術不受泄露。在進行專利權保護與地域性標志權保護的基礎上,還可以進行核心技術的保護。針對核心技術保護的法律,我國早在1997年就出臺《傳統工藝美術保護條例》,其中規定了:“制作傳統工藝美術產品的企業應當建立、健全傳統工藝美術技藝的保護或者保密制度,切實加強對傳統工藝美術技藝的管理。從事傳統工藝美術產品制作的人員,應當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不得泄露在制作傳統工藝美術產品過程中知悉的技術秘密和其他商業秘密。”另外,在2011又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法》,其中規定提出:“使用非物質文化遺產涉及知識產權的,適用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對傳統醫藥、傳統工藝美術等的保護,其他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武夷山大紅袍與福鼎白茶,都將自己傳統制作工藝作為非物質文化遺產進行中請保護。

3.4著作權的保護    

篇(10)

【中圖分類號】D922.1 【文獻標識碼】A

城市化進程中的社區經歷了禮俗社會向法理社會轉化的過程,產生了社區失序問題;法律治理失范,產生了社區失靈問題;人口流動性增加,產生了社區整合性差問題。在對社區進行法律治理的過程當中,應重點研究這些問題,尋求解決問題的方法。

禮俗社會向法理社會轉化產生社區失序問題

社會學家將社會分為禮俗社會和法理社會①。禮俗社會建立在以家庭、近鄰、種族、宗教等為紐帶的直接首屬人類關系基礎之上,家庭或家族是組織的基本單元,用深度、凝聚力、滿足度等特征描述社會關系,以看護和家庭的方式把人們聚合在一起,通過來自家庭和鄰居非正式的紀律規范約束個人行為,其成員有相似的背景與生活經驗,彼此熟識而親密,以私人方式交往互動,隱私較少,人們有共同的價值觀念和道德傳統,秉承集體主義至上原則,通過道德勸說、閑話、表情手勢等非正式的道德控制手段來維持社會秩序。社會團體成員生于斯,長于斯,自然形成,與他們的祖輩相似,以人的相似性為基礎形成機械融合體,由這種融合體組成的社會是一種封閉的前工業社會,相似于農業社會。

法理社會建立在不同家庭、宗教、團體、組織的人們相區隔的間接次屬人類關系基礎之上,源于經濟組織模式的理性、效率和契約責任,大部分社會交往趨向于短暫化和表面化,人們通過正式的聯系集聚于機構和組織中,非個人的、制度化的規則約束個人行為,即法律是社會控制的主要手段,運用法律來約束個人行為,其成員由不同生活背景、文化價值觀念和道德傳統的人口組成,缺乏感情交流,人際關系松散,人們關心的是自己的私利,堅持個人主義至上原則,社會團體成員存在著明顯經濟角色差導,以這些差異角色為基礎形成融合體,由這種融合體組成的社會是一種開放的工業城市化社會。

禮俗社會和法理社會是兩種既定對立的理想社會,禮俗社會是基于血緣、親緣、地緣和共同感情經歷歷史形成的自然產品;法理社會是人們有意識地建立、設置的人工制品,由自然形成向人工建造轉變,由禮俗社會向法理社會轉變,由農業農村社會向工業城市社會轉變是人類社會發展的歷史必然。②在社會轉變過程當中,原有的社會控制體系逐漸解體,新的社會控制體系還沒有完全建立起來,一些人感到孤獨、困惑,不知道該如何做,一些人容易挑戰或無視社會規則,這種狀況的一個后果就是失常行為增加,社會走向了無規范的失秩狀態。“失序”是指因社會轉型以及由此而導致的社會失范所引起的社會秩序在一定程度和一定范圍內的紊亂。③亨廷頓曾說:“現代性孕育著穩定,而現代化過程卻滋生著動亂。”④中國從傳統社會向現代社會轉變的過程,也是一個容易出現動亂和失序的過程。

社區是社會的縮影,城市化引起的失序狀態在社區表現得尤其明顯。城市化使社區由熟人社會變成了陌生人社會,人們相見而不相識,割斷了建立在家庭、鄰居關系基礎上的聯系紐帶,勸說、輿論等道德手段失去了對社區的控制作用,法律控制手段還沒有完全建立起來,控制手段出現了斷層,社區陷入了混亂的失序狀態。失序是社會進步過程當中出現的一種反常現象,它打破了現存社會秩序賴以存在的常規,并且就此毀掉了文化和經濟的價值,諸如勤儉的習慣、熟練的技巧,以及個人的希望、抱負和作為社會秩序內容的生活計劃,但如果經過合理的調適,能在更高的層次上形成良好的社會秩序,并以之推動社會向高級階段發展。

在社區由禮俗社會向法理社會轉變過程當中,法律成了社會控制的主要手段,對社區的發展具有引領、規范和調適作用,這種作用建立在法律與社區實際情況相符合的基礎之上,但是,由于人們在面對新生事物時往往知識、經驗不足,不能很快把握社區法律治理的真諦,真理的獲得需要有一個不斷實踐的過程,法律對社區的治理也有一個不斷的修正過程,即要經過立法―適用―修正―適用―修正的不斷反復過程,也就是說要經過一個法律治理的探索階段。探索階段,有可能出現法律空缺、法律秩序滯后、法律實施困難等情況,這些情況都有可能產生社區的失序問題,在社區法律實踐中應對此進行深入研究,并加以解決,盡量縮小失序的延續時間,將失序控制在一定的范圍之內,使失序而不混亂。

法律治理失范產生社區失靈問題

“失范”這個概念最早由法國著名的社會學家涂爾干提出,是指一種無規范狀況,或者是社會準則的缺乏和混合不清。羅伯特?默頓從功能主義的觀點出發,對這個概念進行了更改,他把失范看成是“規范的缺席”,即人們對現存的社會規范缺乏廣泛的認同,從而使社會規范喪失了控制人們行為的權威和效力。涂爾干和羅伯特?默頓界定的這兩種失范問題,在城市化進程中的社會普遍存在。

就前者來說,城市化社區,首屬社會關系向次屬社會關系轉化,動搖了基于家庭、近鄰、種族、宗教基礎上建立起來的緊密聯系紐帶,人們混雜在一起,相互不了解,生活上相互依存,情感上相互遠離,不同收入、家庭、宗教、團體、組織的人們相區隔,社會控制條件和社會控制模式發生了變化,以首屬社會關系為基礎的道德控制方式向以次屬社會關系為基礎的法律控制方式轉化。在轉變過程當中,舊有的價值觀念和行為模式被普遍否定或遇到嚴重破壞,逐漸失去了對社會成員的約束作用,新的價值觀念和行為模式未被普遍接受或尚未形成,社會成員的行為缺乏明確的社會規范約束,形成社會規范權威失范、社會規范真空或規范沖突這樣一種社會狀態。在這樣的社會中,社會規范缺乏明確性、確定性和肯定性,對社會成員的指導性不強,增大了人們依照規范行事的難度,人們的社會行為表現就是各行其是,整個社會陷入了混亂局面。

就后者來說,城市化社區,用理性和客觀程序建立法律秩序,這樣的秩序永遠不能完全取代建立在共識和道德力量基礎上的規模較小的直接群體的秩序,人們也習慣于建立在道德基礎上的社會控制方式,對法律控制方式缺乏廣泛的認同感,使法律規范喪失了控制人們行為的權威和效力。結果,城市生活導致了社會結構松散,允許以自我為中心等不正常行為泛濫,放縱個人問題迅速膨脹成為社會問題。……以客觀制度化的控制來替代自我控制和社會控制的生活方式,……不僅加劇了反道德行為和社會的混亂,同時也造成了道德秩序、社會穩定和社會控制更為普遍的瓦解,形成了一種被認為是社區解體(social disorganization)的狀況。社區混亂與社區解體相互疊加,產生了社區治理的失靈問題。

解決社區失靈問題應從以下三個方面著手:

首先,建立完善的社區法律制度體系。目前的社區法律制度滯后于社區的發展速度,不完全切合社區治理的實際需要,不能很好地發揮對社區的引領、規范和調適作用。應該依照社區發展的客觀規律,對這些法律進行反復的實踐和修正,建立完善的社區法律體系,調整社區的社會關系,規范社區各類主體的法律行為,維護良好的社區法律秩序。

其次,將法律制度建立在人們良好社會行為習慣的基礎之上。城市社會學家認為,任何一種比較正式的控制方式,都必須建立在本能、自發的基礎之上,才能顯出其效力。在正規的法律形式取代民俗的過程當中,城市行政的控制辦法應深入到以往只是由個人的愛好和意愿自行決定的某些活動中來,這樣的社會控制方式才能有效地發揮作用⑤。

再次,運用法律與道德相結合的控制方式。社會的演進是一個否定之否定的發展過程,是一個不斷地由低級到高級的發展過程,在此發展過程當中,新的社會是原有社會的延續,保留有原來社會的因素。在社區由禮俗社會向法理社會轉變過程當中,也要遵循否定之否定的發展規律,道德規范和法律制度在本質上具有同一性,都對社區具有凝聚力和調節作用,在用法律進行社區治理的同時,也要注意運用道德控制方式,使兩者相輔相成,促進社區的穩定和發展。

人口流動性增加產生社區整合性差問題

社會整合是按照一定的價值觀念和規范,對社會中既相對獨立又互相聯系的因素進行整合,形成統一體的社會活動。社會整合是社會發展的必要條件,它既能維護社會系統的完整性,又能使社會進入更高級的適應能力。社會整合的基本功能是保持社會的秩序化、規范化,其目的是防止社會結構的各個部分因缺乏親和力而導致發展失控,引起整個社會的混亂、無序。⑥

社區互動關系是社區整合的基礎條件,社區互動的關系有兩種,一種是主要關系,另一種是次要關系。主要關系包括親戚之間的關系和私人朋友之間的關系,親戚之間關系建立在忠誠和責任基礎之上,私人朋友之間關系建立在吸引力和項目的興趣基礎之上。次要關系是具有目的性的關系,是為獲得特別的目的而聚集在一起的不同個體之間的關系。他們經常被劃分為兩類,一類是具有內在滿足感的互動(情感性互動)關系,另一類是僅獲得某種目標的互動(工具性互動)關系。情感性互動典型地圍繞不同類型自愿協會的形式被組織,如運動會、業余愛好組織、聯誼會、志愿組織;工具性互動經常發生在商業協會、工會、政治團體和壓力團體的框架內。社區整合就建立在這些互動關系的基礎之上。整合后的社區能使所有成員的福祉獲得改善,但是當成員可以自由進入或退出該群體時,這個結論就不可信了。⑦由于城市化的流動性、社會服務安全提升和生活節奏差異化增大,人們較少受到居住鄰近性的約束,地方支持系統變得越來越不重要,讓更多的人參與到鄰里生活中來變得日益艱難。在這人口頻繁流動的城市化社區中,人們自我分類和被分類成城市組織的不同部分,經過隔離、同化、再隔離的協同過程,城市的不同部分和住房的不同類型逐漸由不同社會經濟狀況、不同規模結構的家庭和不同民族、種族背景的人們所表征。⑧人員流動性增加和分化,使社區失去了具有相似社會經濟資源和文化價值觀念的親近性支撐,無論是主要互動關系,還是次要互動關系都很難實現。人與人之間沒有了社會互動關系,社區整合無法進行。

城市化社區存在兩個方面的問題:一是情感智力發展不足,心理壓力增大;二是文化價值觀念多元化,生活方式多樣化。就前者來說,城市既解放著人類,又限制著人類,在此,人類實現自我,展示創造的力量,追逐生存、財富、地位、權力、知識等目標,卻又忽視情感的培養,人口膨脹、非充分就業、不快節奏的城市生活,造成了巨大的心理壓力。就后者來說,城市化進程中的社區被社會經濟、人口、文化價值觀念、生活方式存在明顯差異的群體“侵入”,模糊了人的價值理念,動搖了道德的行為規范性,產生墮落、混亂、無序和沖突。如果缺乏互動和整合,這些問題很難解決。

從任何意義上都可以說,是那些對社區沒有治理能力的人們仍對地方社區保持著興趣,并活躍在我們各大城市的地方社區中。婦女,特別是未受過專業訓練的婦女,以及從地域上被隔絕、禁閉在異地語言中的無形壁壘之中的移民們,才注定要保持著他們對鄰里生活的某種興趣。有能力的人不關心社區事務,關心社區事務的人沒有能力,選舉產生的社區自治組織自治意識薄弱,社區整合能力不強,很難通過交往互動的方式行使社區自治權利,在社區法律治理過程當中,需要政府權力的適當介入,整合社區資源,培育社區自治組織,提高自治組織的自治能力。

依照政府與社會相分離的治理理念,政府權力不是直接介入社區自治事務,而是賦予居民委員會部分行政管理權力,讓其在城市化社區自治中起主導作用,整合居民、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公司等社區主體形成綜合治理能力,解決在人口流動過程當中社區存在的城市化問題。社區居民委員會有豐富的社區治理工作經驗,長期以來,社區居民也習慣于居民委員的領導,居民委員會有能力在社區治理中起主導作用。對此,要為居民委員會在社區整合中發揮主導作用搭建一個平臺,這個平臺就是建立以居民委員會為主導的議事協調機構。居民委員會、業主委員會和物業服務公司三個法人組織主體都在社區行使權力,權力邊界并不清晰,存在相互重疊和沖突,應通過議事協調機構協調三方的社區整合行為。居民委員會因具有社會管理職能而在協調機構中居于核心主導地位,是協調的組織領導者,業主委員會和物業服務公司是協調機構中的積極參與者。居民委員會在組織召開協調會議之前就擬協調的議題征求包括業主在內的全體居民的意見,協調中對共同管理的事項和各自管理的事務進行充分協商,劃清權力邊界,明確職能分工,達成共同治理社區的一致意見,向全體居民公布后組織實施,凝聚社區各種資源形成綜合整合能力。居民委員會在議事協調機構中的主導作用表現在兩方面:一方面,幫助業主委員會提高自治能力,協助物業服務公司進行物業管理,維護正常的物業服務合同法律關系;另一方面,充分發揮居民委員會的人民調解作用,協調解決業主、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公司之間產生的法律糾紛。居民委員會是黨和政府治理社區的著力點,在人口流動性強、社區整合性差、法律糾紛頻發的情況下,應加強居民委員會的組織建設,提高居民委員會整合社區的能力,使社區問題在社區內部得到解決,維護社區的和諧與穩定。

(作者分別為南昌理工學院城市化與法律治理研究所所長、副教授,南昌理工學院院長、教授;本文系2014年度國家社會科學基金項目“城市化進程中的社區法律糾紛研究”的研究成果,項目編號:14BFX070)

【注釋】

①Tonnies, swork was first published in 1887 and was translatedinto English by C. Loomis in 1957 as community and Society.EastLansing, Mich.: Michigan State University Press.

②夏建中:《中國城市社區治理結構研究》,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12年,第77頁。

③劉祖云:《中國社會發展三論:轉型?分化?和諧》,北京: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07年,第237頁。

④[美]亨廷頓:《變化社會中的政治秩序》,王冠華等譯,上海世紀出版集團,2008年,第31頁。

⑤[美]R.E.帕克,E.N.伯吉斯,R.D.麥肯齊:《城市社會學―芝加哥學派城市研究》,宋俊嶺、鄭也夫譯,北京:商務印書館,2012年,第32頁。

⑥葉昌友,王天聞:“社會整合與黨的執政能力的提升”,《社會科學家》,2011年第11期。

篇(11)

[中圖分類號] F590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 1002-736X(2013)03-0088-03

一、旅游文化的內涵

旅游文化作為一種全新的文化形態,揭示了旅游活動的本質是一種文化活動,無論是旅游消費活動還是經營活動都具有強力的文化性,只有挖掘出文化內涵,它才會具備吸引旅游者的魅力。

任何一種新的文化形態的產生、發展和完善,都是社會生產力和社會文化發展到相當水平的結果。隨著旅游業在經濟領域中的地位不斷提高,它對社會文化發展的需求和依賴也越來越明顯。旅游行為的綜合性、時間空間的延展性、景觀意態的趣味性、旅游內容的豐富性以及游客需求的多樣性,要求旅游業必須具有適合自身發展需要的文化形態。

旅游文化是一種特定的文化形態。它是人類過去和現在創造的與旅游關系密切的物質財富與精神財富的總和;它是以一般文化的內在文化價值因素為依據,以旅游諸要素為依托,作用于旅游全過程的一種特殊的文化形態。它的最外層是物質文化,中間層是制度文化、行為文化,核心層是精神文化。旅游文化是旅游者的主要旅游動機,是旅游資源的主要內涵,是旅游業的頂梁柱。凡在旅游活動過程中能使旅游者舒適、愉悅、受到教育,能使旅游服務者提高文化素質和技能的物質財富與精神財富,都屬于旅游文化的范疇。

旅游文化不是抽象的、形而上學的,而是包括旅游者、旅游從業者、旅游資源、旅游生活設施和接待地環境等在內的物質和精神的總和。一方面,它包括具體的客觀內容,如人、財、物等;另一方面,還包括不可見的文化成分,如旅游者如何使用他的財、物,旅游業如何開發資源、增加設備提高質量以滿足旅游者的各種心理動機和需求。

城市旅游文化既是一種文化現象,也是一種文化關系,既具有融合性,也具有沖突性,是一種復雜的綜合文化現象。城市旅游文化是一座城市的凝聚力和自信心的來源。

二、旅游與文化的關系

文化的本質決定了文化的旅游功能。文化是人的創造物,而不是自然物,它是一種社會現象而不是自然現象,如萬里長城、金字塔體現了文化、科學技術水平、成就及審美觀念。文化是一種發展力量,它能改善人文環境,提升城市文化品位,促進城市經濟結構優化發展。文化因旅游得以廣為傳播,是旅游發展的靈魂。旅游則是傳承和弘揚文化的重要載體,旅游因文化更富魅力。

旅游文化是因為旅游活動而產生,為旅游活動而整合的文化,從其自身的結構來說,可以劃分為旅游主體文化、旅游客體文化、旅游介體文化。。旅游與文化實質上是一致的,二者相輔相成,緊密聯系,因而應把旅游和文化有機結合起來,實現旅游與文化融合,促進旅游產業升級為旅游文化產業。。對旅游文化的創新,主要是人的創新和對旅游資源文化內涵的挖掘和提升,并建立現代旅游企業文化。

三、發展城市旅游文化的必要性

城市旅游的主要資源為文化遺產,包括有形文化遺產和無形文化遺產。有形文化遺產包括自然景觀、山川湖泊、森林、草原等;無形文化遺產包括音樂、戲曲、傳說、歷史、文學、民俗等。

文化旅游正成為一種備受青睬、生機盎然的旅游形式。旅游文化是一個國家在發展旅游業的過程中保持民族特色的必然要求,同時,旅游文化蘊藏著巨大的經濟潛能。文化是提高人的素質,提高管理水平的關鍵,旅游文化大量地體現在旅游業的管理者及從業人員身上,其文化素質及經營水平的高低,直接影響旅游者能否獲得良好的審美享受和精神滿足,直接影響旅游業的發展。

發展城市旅游文化也是競爭的需要。未來城市旅游業的競爭主要是旅游文化方面的競爭,人們對旅游資源、旅游質量和服務的需求更趨向于文化性強、科技水平高、富于參與性的項目。

文化是旅游業創品牌,提高競爭力的“法寶”。品牌是一種無形的力量,更是一種寶貴的文化資源。必須高度重視城市旅游文化建設,深入挖掘旅游文化內涵,營造旅游文化氛圍,建立一套具有中國特色的城市旅游文化體系,才能提高旅游業的國際競爭力。

四、創建文化旅游品牌,發展城市旅游文化的建議

1.實現城鄉資源共享,培育關愛文化,增強民眾凝聚力和創造力,共同發展城市旅游文化,保護城市旅游文化遺產。積極推動文化旅游大項目的建設,打造極具創意的旅游文化項目。堅持政府主導與市場運作相結合的原則,以促進文化產業與城市經濟發展聯動,推動社會全面發展。

2.打造歷史文化與現代文明相融合的文化旅游城市。城市品牌是一個城市的身份象征和魅力所在,要突出旅游形象和城市品牌的統一性。要大力推動城市品牌的塑造,推進文化與旅游的城市品牌。現代城市的發展表明,經濟是現代城市的力量,景色是現代城市的形象,文化則是現代城市的靈魂。要將歷史文化資源優勢轉化為產業優勢、經濟優勢,注重傳統與現代的有機結合,以文化旅游促進環境再造,實現文化建設和生態環境的雙豐收。

3.全面加強旅游文化建設,加強目的地文化建設,營造文化氛圍。城市文化是城市獨特的文化旅游資源,城市一般都是區域的政治、經濟、文化中心,擁有大量的具有傳統文化價值、歷史價值、藝術價值的歷史文物古道、古代建筑等,反映了一個地區一定時期內的文化史、民俗史、政治史。搞好規劃建設,凝聚文化個性,增強城市文化的特色、生命力和凝聚力,通過對文化資源的有效配置,充分營造文化氛圍,有助于提高旅游文化的品位。這對于提高旅游行業的市場生存能力和競爭力,促進旅游產業更快更好地發展,具有特殊意義。

4.進一步開發旅游資源。以豐富的人文歷史、自然風光為依托,打好“文化”牌,做好“山水”文章,豐富旅游產品,發展特色旅游,整合旅游資源,打破區域壁壘。文化資源的開發已積累了豐富的經驗,涌現了張家界、九寨溝、麗江等成功的案例,說明在經濟條件較差、基礎設施落后的情況下,只要發揮主觀能動性,創造條件去克服困難,就能夠將資源優勢轉化為經濟優勢。

5.創新文化服務旅游經濟模式。優化旅游服務理念,創新服務意識和文化意識,可參照“印象劉三姐”、“印象麗江”等大型文藝演出,發展旅游文化創意產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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