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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委托管理合同大全11篇

時間:2023-09-17 14:4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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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委托管理合同

篇(1)

2.我公司和物業管理企業簽訂的物業管理委托合同與本公約內容不存在抵觸。

3.我公司如將項目轉讓,將保證受讓人承諾遵守本公約。

上述條款為本公約內容的組成部分,經_________市居住小區管理辦公室核準之日起,我公司即應遵從本公約內容。

開發企業:_________(公章)

日期: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第一章 物業基本情況

一、物業名稱_________;座落_________;物業四至_________;總建筑面積_________;土地用途及使用期限_________;國有土地使用證明文件_________,政府批文號_________。

二、列明共有部位(具體參考公共部位與公用房屋分攤建筑面積構成說明等)和共有設施設備(指物業管理區域內,不為單個產權人所有而為多個產權人共同擁有和使用的設施設備,應按實際情況列明。)以及其他配套設施。

第二章 各主體基本情況

一、產權人指擁有全部或部分房屋所有權及相應土地使用權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物業管理企業

名稱_________;物業管理資質合格證書號_________;注冊地址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注冊資金_________。

備選內容:_________。

管理業績:管理面積_________;是否獲得過市優或國優稱號等。

三、開發企業

名稱_________;注冊地址_________;郵編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注冊資金_________;聯系人_________;聯系電話_________。

四、物業管理企業和選定和變更

在物業管理委員會成立之前,物業管理企業由開發企業選定。公約核準后除以下情況外,開發企業不得變更物業管理企業。

1.該物業管理企業被取消北京市物業管理資質;

2.該企業注銷;

3._________。

上述情況下變更物業管理企業,開發企業需將變更原因和選定的新物業管理企業等有關事項告知業主,沒有50%以上反對意見的方可與新物業管理企業簽署正式合同。并須到市小區辦備案。

物業管理委員會成立之前變更物業管理企業,開發企業需要求變更后的新物業管理企業承諾遵守本公約。

物業管理委員會成立后可按有關規定解聘和重新選聘物業管理企業。

第三章 物業管理服務內容和標準

一、物業管理服務內容:一般包括房屋及其設施設備維修養護、環境衛生、公共秩序維護、機動車停放管理、檔案資料管理等內容。

二、物業管理服務標準:普通居住小區最低應達到政府規定的普通居住小區物業管理服務最低標準;高檔居住小區與其他非居住物業的服務標準由開發企業自定。

第四章 物業管理服務費用和住宅公共維修基金

一、物業管理服務費用

1.物業管理企業須向產權人明示物業管理服務收費標準_________。

2.收費項目、標準(須具體列出收費項目和標準)_________。

3.物業管理服務費的交納辦法_________。

4.在同一物業管理區域內,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開發企業和產權人空置房屋均應承擔相應的物業管理費_________。

5.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的,應按政府有關文件執行;政府有新規定時,收費應依新的政策進行調整。

6.物業管理服務收費標準如按規定或約定有調整,物業管理企業應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醒目位置公告和書面送達通知全體產權人。

二、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基金

1.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基金的歸集、使用和管理按政府有關文件執行。

2.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基金不敷使用時,經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或物業管理委員會研究決定,按建筑面積比例向產權人續籌。

3.產權人在出售、轉讓或饋贈其單元或因其他原因房屋產權轉移時,所繳交的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基金不予退還,隨房屋所有權同時過戶。

第五章 產權人權利和義務

一、產權人權利

1.產權及基于產權的財產權利如使用公共設施設備的權利、自有部位的裝修和維護權利、要求毗連產權人承擔維修責任等。

篇(2)

要想把物業管理工作搞好,首先應當理順物業管理中心的法律關系。只有理順了關系,才能夠知道臬直轄市各方面的關系。物業管理工作中幾個主要方面有:房屋產權所有人或使用人、發展商、物業管理公司和其他與物業管理相關連的行業以及政府有關部門。

1、發展商早期在物業管理中的作用

發展商將物業建成,并經政府有關部門綜合驗收合格后,經過房產交易將產權轉移給新的房屋產權所有人。這里的法律關系的變化是發展商由原來擁有土地使用權和房屋所有權到轉移給了新的產權所有人。對于一處新的住宅區,包括公寓或別墅,發展商在竣工前,一般是先期委托物業管理公司介入新建物業的管理工作。有時發展商也自己充當物業管理的角色。不論發展商是自己來管理物業或是委托其他管理公司來管理新建的物業,都是在為新的房屋產權所有人或使用人提供服務。對于新建物業來說,由于發生了產權交易行為,發展商的角色變了,位置也變了。發展商由原先對物業的擁有,變為部分對物業的擁有或完全不擁有。

發展商先期委托物業管理公司管理新建物業或自己自行管理物業的行為只能是一種臨時的安排,因為在新建物業初期,廣大新的產權所有人或是沒有到位,或是即使到位,由于各種各樣的原因,尚無能力選擇物業管理公司。發展商只是臨時已有的新的房屋產權所有人委托物業管理公司進行管理。這一時期物業管理公司的費用一般由發展商支付或預先墊付,因為這一時期物業管理公司在這一新的物業管理中尚無收益。由于交易行為和物業管理公司的介入,發展商對新建物業的作用逐漸退居二線。如發展商直接聘請管理公司,發展商應當與物業管理公司簽訂臨時委托管理合同,合同期限一般訂為一年較為合適。因為業主管理委員會成立后,有可能在一年后重新選聘物業管理公司。

2、房屋產權所有人(業主)

由于購買了物業,購房人成了新建物業的產權所有人,合法地擁有所購物業。房屋產權所有人對物業擁有所有權與使用權。由于發展商在銷售物業之前,已臨時安排物業管理公司對所購物業進行管理,購房人在此時只能暫時放棄自己選擇物業管理公司的權利,認同發展商的安排。當新建物業入住率達到50%或50%以上時,發展商應會同物業管理公司召開房屋產權所有人大會(或稱業主大會)。

3、房屋產權所有人大會(業主大會)

房屋產權所有人大會是一個非常重要的會議,由發展商、物業管理公司和房地產管理部門負責召集此會議。因為產權所有人來自不同蝗地方,互不相識,不可能有效地組織起來召開此大會,所以召集、組織業主大會的責任就落在發展商或物業管理公司戶上。發展商在與物業管理公司的委托管理合同中就應明確規定,當入住率達到50%時,物業管理公司有責任牽頭組織召開業主大會。

業主大會最重的使命之一便是選舉出自己的代表機構——物業業管理委員會。物業管理委員會是新建物業或物業群中常設的最高權力機構。業主大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住宅

區業主大會對議題進行表決時,每一戶為一票。業主可將自己的權利讓渡給選出的代表,由他們代表自己去行使權利,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業主大會主要行使以下職權:

(一)選舉、罷免物業管理委員會的組成人員;

(二)監督管委會的日常工作;

(三)聽取和審查管委會的工作報告;

(四)對住宅區或物業(寫字樓、商廈)內有關業主重大利益的事項做出決策;

(五)修改業主公約;

(六)改變或撤銷物業管理委員會的有關決定。

(七)批準管委會章程。

4、物業管理委員會的性質及法律地位

物業管理委員會是住宅區、寫字樓或商廈等物業管理中的常設最高權力機構,管理委員會的成員景要由房屋產權所有人選出的代表構居,代表廣大業主的權益。同時管理委員會也應當吸收當地居民委員會和派出所的代表參加。既然物業管理委員會是帥業主大會選舉出的代表組成,代表廣大業主的權益,是物業管理中常設的最高權力機構,那么管理委員會就應該是一個長期的、穩定的組織,一個松散、虛設的管理委會不可能起到應該起到的作用。所以建議管理委員會成立后應該到房屋管理機構備案,并到民政部門社團法人機構辦理登記,以確定其性質與法律地位。物業管理委員會的主要職責如下:

(一)管理委員會負責制定管委會章程;

(二)負責今后召集并主持業主大會;

(三)負責考察、選擇、招聘物業管理公司;

(四)與新的或原來的物業管理公司重簽訂委托管理合同;

(五)管委會有權審議住宅區物業管理服務費的收費標準;

(六)保管、監督和決定物業維修基金和公用設施專用基金(啟動基金)的使用;

(七)審議管理公司上年的財務收支善和來年的財務預算;

(八)審議管理公司制訂的年度管理計劃、配套工程和重大維修工程項目(鍋爐、配電設備、電梯、中央空調、供暖等);

(九)監督物業管理公司的管理工作;

(十)審議新的物業管理公約及各種管理規章制度等等。

物業管理委員會與物業管理公司之間是聘用關系。物業管理委員會是物業的主人、所有人,物業管理公司是為之提供服務的。物業管理委員會一般應設常務工作人員一至兩名,費用一般應從管理啟動基金里撥付。

5、物業管理公司

物業管理公司是一種信托機構,屬中介組織。它是執行信托職能的服務性企業。物業管理這個行業在房地產領域里有著非常重要的位置。開發和拆遷都是一時性的工作,幾個月或幾年就可以完成,而物業管理卻是延續性的,可延續幾十年。搞物業管理應眼光放遠,急功近利是不會搞好的。

物業管理公司是依據委托管理合同在新建住宅區或物業中履行管理職責的。一般情況下,委托管理合同首先是由發展商代表廣大業主與物業管理公司簽訂。等召開業主大會,業主物業管理委員會成立后,再由物業管理委員會代表全體業主正式與物業管理公司續簽委托管理合同。

有的情況下,發展商并沒有選聘物業管理公司,而由自己本身來承擔起管理者的重任。如果是發展商自己充當管理者的話,也要經過房地局的批準,并禽《物業管理資質合格證書》。即使是發展商作為管理者,當管理委員會成立后,也需要由管理委員會與其簽訂委托管理合同。

6、承租人(房屋租用人)

篇(3)

第二條  凡本市市區內的新建住宅小區,必須根據本辦法實行物業管理。本辦法實施前已經驗收交付使用的住宅小區,應當積極創造條件,逐步實行物業管理。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住宅小區是指以住宅為主,經統一規劃、綜合開發、配套建設以及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等自建的建筑面積在3萬平方米以上的居民居住區。

本辦法所稱物業是指住宅小區內的各類房屋、公用配套設施及住宅小區使用范圍內的公共場地。

第四條  長春市房地產管理局是本市物業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門,其主要職責是:

(一)宣傳貫徹國家、省、市有關物業管理法律、法規、規章;

(二)負責住宅小區物業管理委員會組建的指導工作;

(三)會同有關部門制定住宅小區物業管理專用資金的收取辦法、標準及管理規定;

(四)制定物業管理有關合同,公約等示范文本;

(五)負責物業管理企業的資質審查;

(六)參與新建住宅小區開發建設方案的論證和竣工驗收;

(七)監督、檢查、指導物業管理活動。

建委、計委、規劃、城建、公用、民政、衛生、環保、公安、財政、物價、廣播電視、電業、電信等部門(以下簡稱有關部門)及住宅小區所在地人民政府按照各自職責,負責住宅小區物業管理有關工作的監督、指導。

第五條  物業管理企業應當逐步推行社會化、專業化的管理模式;遵循經營自主、有償服務、自負盈虧、微利經營的原則。

第二章  住宅小區物業管理委員會

第六條  住宅小區應當成立住宅小區物業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管委會)。

管委會由住宅小區內房屋產權人、使用人在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的指導下,選舉代表組成,委員總數為單數。管委會選舉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規定。

管委會主任、副主任由管委會在其委員中選舉產生。

本辦法實施前成立的住宅小區管理委員會應當在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的期限內,直接改組為住宅小區物業管理委員會;改組確有困難的,經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可以重新選舉管委會。

第七條  管委會決定問題,采取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

第八條  管委會的權利:

(一)制定管委會章程,維護房屋產權人、使用人的合法權利;

(二)決定選聘或者續聘物業管理企業,代表房屋產權人、使用人簽訂住宅小區委托管理合同;

(三)審議物業管理專用資金和住宅維修儲備金的使用計劃;

(四)審議物業管理企業制訂的年度管理計劃,決定住宅小區維修和管理服務的重大事項;

(五)檢查、監督物業管理企業對住宅小區物業管理工作。

第九條  管委會義務:

(一)維護房屋產權人、使用人的合法權益,并接受其監督;

(二)不得選聘不具備物業管理資質的企業管理住宅小區;

(三)保護和改善住宅小區環境質量;

(四)接受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各有關部門以及住宅小區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監督指導;

(五)協助物業管理企業落實有關管理工作。

第十條  管委會應當通過住宅小區房屋產權人、使用人大會制定住宅小區公約。

住宅小區公約對全體房屋產權人、使用人具有約束力,由管委會和物業管理企業共同監督執行。

第三章  物業管理企業

第十一條  物業管理企業根據本辦法和住宅小區委托管理合同對住宅小區實施物業管理。

委托管理合同應當包括管理項目、管理標準、管理費用、雙方權利和義務、合同期限用違約責任等條款。委托管理合同期限一般不得超過三年。合同期滿后,經管委會續聘的,應當重新簽訂委托管理合同。

委托管理合同由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示范文本。

第十二條  物業管理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固定的辦公、經營場所;

(二)具有30萬元以上的貸幣注冊資金;

(三)有合法的管理章程;

(四)具有進行物業管理所需相應數量的有關專業技術人員;

(五)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三條  成立物業管理企業必須持申請書及有關資料到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辦理資質審查手續,經審查合格、領取《物業管理資證書》后,方可接受委托從事住宅小區物業管理業務。

本辦法前成立的物業管理企業,應當自本辦法之日起九十日內到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資質審查,領取《物業管理資質證書》。

《物業管理資質證書》實行年審制度。

第十四條  新建住宅小區在工程開工前,由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各有關部門、住宅小區所在地街道辦事處組成物業管理監督;機構對住宅小區的物業進行前期管理。

第十五條  物業管理監督機構在住宅小區工程建設中,應當配合有關部門對住宅小區的工程質量、配套設施建設及環境保護情況進行監督;開發建設單位應當嚴格按照批準的規劃和設計方案進行建設。

第十六條  住宅小區竣工時,物業管理監督機構應當參與住宅小區工程建設綜合驗收。

物業管理監督機構應當向驗收主管部門提交住宅小區工程建設情況書面意見。

第十七條  住宅小區選舉產生管委會后,物業管理監督機構應當將小區移交給管委會,由管委會選聘物業管理企業對住宅小區進行物業管理。

第十八條  開發建設單位和房屋產權人出售房屋或者出租房屋時,在合同中應當具有產權人或者使用人承諾遵守該住宅小區管理規定的條款。

第十九條  物業管理企業的權利:

(一)根據有關法規、規章制定住宅小區物業管理的具體規定;

(二)依照委托管理合同和管理規定對住宅小區實施管理;

(三)依照委托管理合同和有關規定收取相關費用;

(四)制止違反住宅小區管理規定的行為;

(五)選聘清潔、保安等專業承擔專項管理業務;

(六)在住宅小區內依法開展為房屋產權人、使用人服務的多種經營項目,以其收益補充小區管理費用。

第二十條  物業管理企業的義務:

(一)履行住宅小區委托管理合同,依法經營;

(二)接受管委會和房屋產權人、使用人的監督;

(三)物業管理企業年度管理計劃、住宅維修儲備金使用計劃和住宅小區維修管理服務的重大事項,應當提交管委會審議批準;

(四)接受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有關部門及住宅小區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監督指導;

(五)為住宅小區內的房屋產權人、使用人提供各項優質服務。

第二十一條  住宅小區委托管理合同和住宅小區物業管理規定應當報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二條  物業管理企業可以享受國家對第三產業的優惠政策。

第四章  住宅小區房屋、設施的管理和維護

第二十三條  新建住宅小區竣工后,開發建設單位應當通過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向小區管委會移交下列資料:

(一)住宅小區規劃圖,竣工總平面圖;

(二)單位建筑、結構、設備竣工圖;

(三)地下管網竣工圖;

(四)《城市規劃驗收合格通知書》和《  工程質量檢查合格證》;

(五)住宅小區房屋產權明細表;

(六)其他必要的資料。

第二十四條  住宅小區內的房屋產權人和使用人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得擅自改變房屋的用途和承重結構;

(二)不得私自增添、拆除、改裝房屋設備及附屬設施;

(三)不得挖掘、連接、壓埋、遷移城市煤氣、供電、供熱、供水、電信、有線電視等管網設施;

(四)不得私搭亂建和隨意占用房屋共用部位,不得破壞綠化、污染環境、噪聲擾民;

(五)不得占用、挖掘綠地和道路;

(六)按照規定及時交納各項費用;

(七)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五條  住宅小區內異產毗連房屋的共用部位、共用設施由物業管理企業統一管理和維護。

第二十六條  住宅小區的供氣、電信、有線電視,有關管理單位應當加強專項管理,根據實際需要可以委托物業管理企業管理;住宅小區的供水、排水、供電、供熱,原管理單位應當按其管理范圍加強專項管理,根據實際需要也可以委托物業管理企業管理。委托管理的,應當在住宅小區委托管理合同期限內簽訂專項委托合同,并承擔相應費用。

有關單位應當與物業管理企業密切配合,作好相應的維修、養護工作。

第二十七條  住宅小區保安服務的具體內容由管委會與物業管理企業在住宅小區委托管理合同中約定。物業管理企業的保安人員應當在派出所的指導下加強小區值勤巡邏,積極配合派出所做好小區內治安工作。

第二十八條  住宅小區內的綠地,游園,樓道衛生,環境衛生,道路維護、保潔以及垃圾收集、運輸,由物業管理企業統一管理和維護,根據實際需要,垃圾收集、運輸也可以委托專業單位管理和維護,有關管理部門有權監督檢查。

第二十九條  住宅小區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亂拋垃圾、雜物;

(二)隨地吐痰、亂丟煙頭、紙屑和瓜果皮核;

(三)飼養家禽、家畜;

(四)隨意停放車輛、鳴喇叭和亂設攤點;

(五)排放有毒、有害物,發出超過規定標準的噪音、振動;

(六)損毀、涂刻園林藝術雕塑;

(七)攀折樹木、采摘花果、踐踏草坪;

(八)住宅小區物業管理規定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五章  住宅小區專用資金和相關費用

第三十條  新建住宅小區、單體商品樓房的開發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多層建筑安費2%、高層建筑建安費4%的比例,向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劃撥住宅小區物業管理專用資金。專用資金由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代儲,并實行專戶管理,專項用于該小區在實施物業管理后購買管理、服務用房和住宅小區公用設施更新、大型設施的增改以及環境保護工程建設。

開發建設單位繳納專用資金,應當在拆遷前與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簽訂繳納合同,并按照合同規定繳納專用資金。

本辦法前已建成的住宅小區,其物業管理專用資金在公有住宅售房款中按一定比例劃撥解決;缺少公用配套設施的,凡是未按照規劃、設計配套的,由原開發單位按照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時間一次性補交所需資金;原規劃、設計中未包括,但又屬于必須增設的公用配套設施,補建資金由政府在城市建設維護費、教育專項資金和小區網點費同中調劑解決。

第三十一條  開發建設單位在移交住宅小區時,應當按住宅小區總建筑面積0.5%的比例,以成本價格為小區提供管理用房和服務用房。該管理用房和服務用房為國有直管房產,按民宅租金標準出租給物業管理企業使用和經營,嚴禁改變其用途。

第三十二條  住宅小區應當按照市人民政府的有關規定設立異產毗連住宅維修儲備金,住宅維修儲備金由房屋產權人按規定分攤、分期繳納,由物業管理企業統一收取,用于房屋本體共用部位、共用設施的維修養護。

第三十三條  物業管理企業可以按照規定向住宅小區的房屋產權人和使用人收取綠化費、清潔衛生費、保安費等公共服務費,用于小區內的公共服務項目支出。

公共服務費收費標準和辦法由物價管理部門會同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第三十四條  物業管理企業在住宅小區內為房屋產權人、使用人開展的特約服務,可以收取特約服務費用。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五條  因故意或者過失造成住宅小區公用設施損壞的,由損壞者負責修復;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第三十六條  物業管理企業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第一、二款規定,未取得《物業管理資質證書》從事在住宅小區物業管理的,由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以經營收入一至三倍的罰款。

第三十七條  物業管理企業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第三款規定拒不辦理年審的,由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吊銷其《物業管理資質證書》。

第三十八條  開發建設單位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規定的,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可以責令其限期改正,在規定期限內仍不履行的,有關部門不予辦理建設工程開工、房屋拆遷、房屋產權登記及房地產交易手續。對違反本辦法第三十條規定的,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還可以向開發建設單位按日加收應繳資金總額3%的滯納金。

第三十九條  住宅小區房屋產權人和使用人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四條第(一)、(二)、(三)、(四)、(五)項規定的,由物業管理企業予以制止、批評教育、責令恢復原狀、賠償損失。

第四十條  住宅小區房屋產權人、使用人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四條第(六)項規定的,物業管理企業可以要求其限期交納并按照規定收取滯納金。逾期仍不交納的,物業管理企業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四十一條  房屋產權人和使用人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九條規定的,物業管理企業除有權制止、批評教育外,還可以提請相應行政管理部門依法予以處罰。

第四十二條  當事人對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行政管理部門的行政處罰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復議條例》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規定申請復議和提起訴訟。

第四十三條  管委會與物業管理企業因委托管理合同發生糾紛,物業管理企業在物業管理活動中與房屋產權人、使用人發生糾紛,可以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四十四條  對于干擾、阻礙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管委會和物業管理企業的工作人員執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五條  管委會和物業管理企業工作人員應當秉公辦事、不徇私情、忠于職守、盡職盡責,做好住宅小區物業管理工作。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六條  各縣(市)住宅小區和本市市區的單體住宅樓宇、商廈、寫字樓可以參照本辦法規定實行物業管理。

篇(4)

1.物業管理糾紛案件逐年上升,訴訟標的額較大。

1990年以來,特別是1992年以后,全國各地的房地產業異軍突起,海南的房地產更是超常規發展,形成了不同檔次、不同類型的新建住宅小區和作為商用寫字樓的大廈(以下簡稱為住宅小區和商廈),各類住宅小區、商廈在收取物業管理費用、提供管理服務方面的做法不盡一致,業主與物業管理者之間缺乏約束各方的合同、公約或法律規范,使業主與物業管理者、行政主管部門之間的矛盾漸生,因此而產生的糾紛,向房產、物價等管理部門的投訴大量增加,在有關部門的協調處理不完全能解決糾紛后,當事人轉而向法院。以海口市新華區法院為例,該院于1995年開始受理物業管理糾紛案5件,至1996年上升為20件,這兩年來因物業管理而產生的各類糾紛有增無減。訴訟標的額少則上萬元,多則幾十萬元。

2.因物業管理產生糾紛的案件類型多,且多是新類型的案件。

物業管理糾紛是物業管理過程中所發生的糾紛。據統計,目前海口市所受理的物業管理糾紛,已從剛開始受理時物業管理公司追索物業管理費的糾紛,發展到涉及民事訴訟、行政訴訟的各類型糾紛。主要有:(1)物業管理者(包括房地產開發商和物業管理公司)向業主或使用人追索物業管理費、水電費的糾紛,這類糾紛數量較多;(2)業主或使用人要求物業管理者承擔停水、停電、停氣或其他行為的侵權賠償糾紛;(3)房地產開發商與物業管理公司的物業管理承包合同糾紛;(4)房地產開發商與物業管理公司之間的物業委托管理糾紛;(5)業主或使用人要求物業管理者賠償在提供特約服務如保管服務中所造成的財務損失的糾紛;(6)業主或管委會選聘、解聘物業管理公司產生的糾紛;(7)業主訴房產管理部門行政侵權糾紛。這些類型的糾紛,涉及到民法關系中合同之債(包括服務管理關系、關系、承包關系)、侵權行為所生之債,以及行政訴訟中房產管理部門的行政行為是否合法。如海口市順發新村小區的部分業主因認為在沒有召開業主大會、業主選票未過半數的情況下,海口市房產管理局批復同意成立管委會屬違法行政,侵犯了原告作為業主的利益,而提起行政侵權訴訟。這是該市所受理的第一宗因物業管理引起的行政訴訟案。

3.物業管理糾紛訴訟主體復雜,法律關系復雜,對糾紛的審理有一定的難度。

物業管理糾紛案的訴訟主體、法律關系復雜,該類案件的主體,既有我國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又有外國公民、外國企業、港澳臺同胞;參與訴訟的既有業主、使用人或小區管委會,也有物業管理公司、房地產開發商或行政管理部門。既可能涉及業主與使用人的關系、業主或使用人與物業管理公司的物業管理服務合同關系、侵權關系,又可能涉及到房地產開發商與物業管理公司的關系、管委會與物業管理公司的關系,業主、管委會或物業管理公司與房產管理部門的關系。由于物業管理糾紛案屬新類型的案件,在審判實踐中又無現成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等法律中無專門調整物業管理的規定,只能依據民法通則、行政訴訟法的基本原則,依據有關部門和地方性規章進行處理,而有關規章的規定又不詳盡或明確,給正確處理該類糾紛帶來一定的難度。

二、審理物業管理糾紛案件應注意的幾個問題。

(一)物業管理糾紛的管轄問題。

確定物業管理糾紛案件的管轄問題,是正確審理此類案件的前提。物業管理糾紛的管轄問題,應以物業管理糾紛的具體類型來確定。因物業管理引起的行政訴訟案件,依《行政訴訟法》的有關規定確定有管轄權的法院。因物業管理引起的民事訴訟案件,目前當事人一般都在物業所在地的法院,并把物業所在地作為業主或使用人的住所地,而有些受訴法院也未分清物業管理糾紛的不同類型而予以受理。簽訂物業管理服務合同的一方當事人向對方提起侵權之訴的,應適用民事訴訟法第29條的規定,由侵權行為地或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轄,因物業管理服務合同、物業管理承包合同、物業委托管理合同等產生的合同糾紛,應適用民事訴訟法第24條的規定,即:“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管轄”。要注意審查何處為被告住所地、何處為合同履行地。業主作為被告的,業主的住所地既有在物業所在地,又有在物業所在地之外的,并非業主購置了物業,物業所在地就是其住所地,因此,不能簡單地認為物業所在地就是被告住所地;物業管理公司的住所地是指其主要營業地或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而并非是實施物業管理的所在地,但由于物業管理服務合同、物業管理承包合同、物業委托管理合同,均是在物業所在地實施物業管理,因此,物業所在地應認為是合同履行地。物業管理糾紛雖是因不動產的管理引起的糾紛,但其不屬于不動產糾紛,不適用專屬管轄的規定。

(二)應注意審查涉及物業管理的合同的法律效力。

審查物業管理合同的效力,關系到正確處理糾紛,維護法律嚴肅性的問題。在物業管理糾紛中,主要涉及三類合同,一為物業管理服務合同,即業主或管委會與物業管理公司或開發商簽訂的由房地產開發商或物業管理公司對建筑物及其附屬物進行有償管理服務的書面協議:通常所說的物業管理合同主要是指物業管理服務合同;二為物業管理承包合同即房地產開發商或物業管理公司與另一物業管理公司簽訂的將物業管理權發包給另一物業管理公司承包的書面協議;三為物業委托管理合同,即房地產開發商與物業管理公司簽訂的將物業管理權委托給物業管理公司管理的書面協議。在審理中,應區分合同的不同性質,注意判定合同的效力,以正確處理物業管理糾紛。

1.注意審查物業管理服務合同的效力。

在審查物業管理服務合同(或稱聘用管理合同)時,應主要從當事人是否具備民事主體資格和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民事行為能力,合同的內容是否合法來審查其效力。物業管理權是因業主享有物權所派生出的權利,行使物業管理權的應是物業的所有權人,或是與業主約定可享有物業管理權的使用人,而非房地產開發商或物業管理公司。物業管理服務合同應由業主(或特定的使用人)為委托人,委托具有物業管理資質、能力的管理公司而形成。由于我國房地產發展過程中物業管理剛起步,在購房者購房時,物業管理多是作為商品房售后服務的一環,由房地產開發商與購房者簽訂,約定購房者接受房地產開發商的物業管理服務.隨著物業管理規范化、法制化的呼聲日甚,越來越多的業主或業主管理委員會作為行使物業管理權的一方,續聘或選聘房地產開發商屬下的物業管理機構或物業管理公司為其提供物業管理有償服務。因此,物業管理服務合同合格的當事人,一方為業主或依法成立的業主管理委員會,另一方為具有物業管理經營范圍的企業。原由業主或無物業管理經營權的房地產開發商,所簽訂的物業管理服務合同,其效力應以建設部的《辦法》施行之日起劃分,在此之前(即1994年4月1日前)所簽訂的物業管理服務合同不宜以房地產開發商無物業管理經營權來認定無效,房地產開發商在業主選聘物業管理公司之前,可繼續實施物業管理,但不得以繼續履行合同為由,阻撓業主或業主管理委員會選聘物業管理公司進行管理。1994年4月1日后所簽訂的物業管理服務合同,因《辦法》已規定住宅小區應由物業管理公司統一實施專業化管理,房地產開發商在出售房屋前,就應選聘物業管理公司承擔住宅小區的管理,或注冊成立物業管理公司負責管理。所以,1994年4月1日后房地產開發商仍與業主簽訂物業管理服務合同的,應認定合同無效。

在審查物業管理服務合同效力時,還應注意審查合同的內容是否合法。物業管理服務合同必須遵守法律、法規、規章,不得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必須在平等協商的基礎上,確保業主或業主管理委員會行使物業管理權和委托權。對于業主不能在平等的基礎上行使其物業管理權的,應認定合同無效;對易引起糾紛的物業管理費,其收費標準、范圍要依據物價管理部門的收費標準或報經物價管理部門批準,超過標準收取費用和滯納金,未經批準擴大收費范圍的條款,應確認為無效條款;對屬于業主所有或共有的外墻體、屋頂等的使用、收益,如不允許業主管理、使用、收益,或賦予房地產商使用權而不向業主交付相應對價的,均侵犯了業主的權益。實踐中,房地產開發商或發售房產的大業主,未經業主同意隨意使用屬于其他業主所有或共有的外墻體、屋頂等并獲取收益的侵權行為常常發生,物業管理服務合同的內容中出現侵犯業益的不平等條款的,應確認部分無效.

2.注意審查物業管理承包合同的效力。

由于房地產開發商或物業管理公司往往認為物業管理權在其手中,而在無能力或精力實施物業管理時,或為牟利,在與業主簽訂物業管理服務合同后,將受托進行物業管理的經營權發包給其他的物業管理公司,坐收承包金,由此產生了發包人與承包人因收取、上繳物業管理承包金及業主拒向承包管理人交納物業管理費用的糾紛。建設部《辦法》中規定,小區物業管理權屬全體業主所有,只有業主或者代表業主的管委會才有權選聘物業管理公司,為業主提供有償服務。房地產開發商或物業管理公司只有依據物業管理服務合同對物業實施管理,其由此所享有的受托權實質上不是物業管理權,而是受托管理權,將受托管理權發包、轉讓給他人經營,這種物業管理承包合同損害了全體業主的利益,應確認為無效合同。有受托管理權的物業管理公司將其管理權發包,其無權收取物業管理承包金,承包人則未依法取得受托管理權,其要求業主向其交納物業管理費的訴訟請求,不應得到支持。

3.注意審查物業委托管理合同的效力。

在考察物業委托管理合同時應注意審查合同的當事人和合同的內容。業主或代表業主的管委會委托、聘用物業管理公司提供管理服務,據此所簽訂的物業委托管理合同,實質上是屬于前述物業管理服務合同,如無其它致合同無效的情形,所簽訂的物業委托管理合同應確認有效。但在實踐中引起糾紛的物業委托管理合同則大多不是業主或管委會與物業管理公司簽訂的合同,而是由正在實施物業管理的公司與另一物業管理公司簽訂的,由正在對物業進行管理的公司委托別的物業管理公司對業主的物業進行管理的合同,這種類型的物業委托管理合同,其性質與物業管理承包合同相似,都是未經業主同意,將取得的委托管理權轉讓給他人,由他人對業主的物業進行管理,所不同的是物業委托管理合同采取委托管理的方式。業主將物業委托給其選定的物業管理公司管理,是基于業主對所選定的物業管理公司物業管理能力的信任,物業管理公司既無權將享有的受托管理權轉包、轉讓,也無權另行委托他人對業主的物業進行管理。而且,根據民法理論,轉委托成立的前提必須是經委托人(即業主)同意,接受委托進行物業管理的物業管理公司擅自將管理權轉托他人行使,所簽訂的物業委托管理合同,侵犯了業主的利益,實施了無權轉委托的行為,應確認合同無效。在審查物業委托管理合同時,應將其與物業管理公司選聘專營公司承擔專項經營業務的合同區分開來,后者依《辦法》及物業管理的需要,是允許的。

三、在審理物業管理糾紛中值得探討的若干問題。

隨著房地產業的發展和建筑物所有權主體多元化、用途多樣化格局的形成,物業管理的方式也呈現了多樣化。但由于我國目前尚無物業管理方面的法律規范,行政規章也不盡完善,在審理物業管理糾紛這些類型各異的案件中,存在著適用法律困難、爭議問題較多的現象。筆者試對實踐中有爭議或急需明確的問題作一探討。

(一)關于業主大會如何召集、選舉,作出決議的程序問題。

由于住宅小區或商廈的業主人數眾多,難以分別行使物業管理權,為此產生了業主大會制度和由業主大會選舉產生的業主管理委員會制度。建設部《辦法》中規定住宅小區應成立住宅小區管理委員會,但《辦法》未對業主大會制度,包括業主大會如何召集、選舉如何行使權利、作出決議等作出規定。雖然一些地方性規章如《海南經濟特區城鎮住宅區物業管理規定》中已有對業主大會制度和管委會制度做出規定,但不盡完善,實踐中存在問題仍急需明確。如房產行政管理部門如何進行物業管理?在什么情況下召集第一次業主大會?如何選舉產生管委會?在未召開業主大會的情況下,分別通過書面投票的方式征集業主的選票是否可行?如何確定業主的投票權?是一房產證一票還是一戶一票,或確定一定的建筑面積為一票?這些問題很具體,但實踐中涉及到當事人切身利益,急需有明確的規定,以便于操作.筆者認為,業主要行使物業管理權實現自治,應盡早召開業主大會,以確定物業管理中的重大問題。第一次業主大會的召集,既可由房產行政管理部門召集,也可由業主自行召集,但持有半數以上投票權的業主出席才能舉行,在未召集業主大會,業主或其委托人未出席的情況下,分別書面征集業主意見而成立管委會或通過應由業主大會決定的其他重大事項的決議的,不能確認管委會或有關決議的效力。應明確規定業主大會是住宅小區或商廈物業管理的最高決策機構,及召集第一次業主大會的前提條件,形成業主大會有效決定的程序。住宅小區或商廈,在竣工交付使用后,未必能全部售完,按《辦法》規定,房地產開發商在出售房屋前,應當選聘物業管理公司承擔住宅小區的管理。那么在出售后在什么情況下必須召集第一次業主大會,選舉產生管委會呢?顯然,待房屋全部出售后才采取上述措施,在全部出售前(這一過程也許很長),業主不能行使其物業管理權,則難以保障業主應享有的權益,但如果房屋出售或入住未達一定的比例,其時房地產開發商是最大的業主,召開業主大會也難以體現小部分業主的利益。因此,確定房屋入住率或出售率達到一定的比例,方依法召開業主大會,成立管委會,這是保護業主利益,規范物業管理的必然要求。筆者認為,住宅小區或商廈主要用于出售的,其出售率達到50%以上,或售或租的,其入住率或使用率達到50%以上的,應規定開發商或其聘請的物業管理公司須向房產行政管理部門報告,在管理部門組織下或自行召集下,召開第一次業主大會,選舉產生管委會,這對于保護業主的物業管理權是較為有利的。

關于業主的投票權如何確定,關系到業主的切身利益,關系到業主大會的決定是否有效,這是業主實際行使物業管理權的重要一環,應在平等、公平的原則下確定業主的投票權。由于物業管理的權利義務一般以其所享有的房屋面積和共有的面積來確定,如以每一產權人或使用人一票,對購置較大房產份額的業主或出售率不高而為大業主的房地產開發商似不公平。如單純以一定的房屋建筑面積來計算,確定投票權及票數,根據權利義務一致的原則,有其一定的合理性,但建筑面積很小的房屋,其業主如無投票權,其權益如何體現?筆者認為,應規定業主或與業主有約定享有物業管理權的使用人,不論所有或使用房屋的建筑面積大小,均應享有業主大會或管委會的投票權,但所代表的票數可有區別。如可以每一單元房屋為一票,或以一定的房屋建筑面積為計一票的單位,每一計票單位的建筑面積享有一票,計票單位面積以下的業主,每一產權人有一票,非業主使用人的投票權從其與業主的約定。如以建筑面積100平方米為計票單位,房屋建筑面積每100平方米計一票,100平方米以下的每一產權人享有一票。這樣既體現了權利義務一致的原則,也充分考慮了小業主的利益。業主大會的決議,如要求所有業主通過方有效,則往往會只能形成議而不決的局面,反而不利于保障全體業主的利益。在合理確定業主投票權的基礎上,規定業主大會的決議,須由出席會議的業主所投票數的半數以上通過,且這部分業主所享有的建筑物所有權或使用權的份額達半數以上,方為有效,則可最大程度地保障業主的共同利益。

(二)關于管理委員會的主體資格問題。

管理委員會是在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指導下,由住宅小區或商廈的房產產權人和由產權人授權或與其有管理權約定的使用人選舉的代表組成,代表和維護產權人和使用人合法權益的組織,是業主大會的執行機構。根據《辦法》的規定,管委會有權選聘、續聘物業管理公司對物業進行管理,并與其簽訂聘用管理合同。在民事活動中,管委會以其名義代表業主。而管委會在何種情況下才是依法成立,是否具備民事、行政主體資格,能否參與訴訟,這些問題目前在實踐中爭議較大。管委會是業主的自治性機構,須依法成立,才能行使權利、承擔義務。管委會經業主大會按確定的程序選舉產生后,應由業主聯名或業主大會授權的房地產開發商或物業管理公司,報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產行政管理部門登記確認。未經登記確認,或未經業主授權,他人以業主的名義將管委會予以登記的,視為管委會尚未依法成立。對于依法成立的管委會的主體資格,有一種意見認為,管委會不是法人,沒有獨立的法律地位,其不具備民事主體資格,不能參與民事、行政訴訟,不能承擔民事、行政責任。對此意見,筆者不敢茍同。《辦法》賦予了管委會對外簽訂聘用合同的權利,應視為管委會在物業管理中具備了一定的民事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管委會代表業主簽訂物業管理的合同,其主體符合規章規定,不應以此否認合同的效力。但《辦法》畢竟是規章,且在確認其簽訂物業管理合同主體資格的同時,必然涉及在實踐中已發生的管委會訴訟主體地位問題。因物業管理發生糾紛,管委會能否以其名義參加訴訟?筆者認為,管委會固然不是法人,但其屬依法成立的自治管理組織,應屬民訴法第49條的“其他組織”,可以作為民事、行政訴訟的當事人。管委會參與訴訟既是代表業主行使權利的行為,又是有關規章中規定其有權簽訂物業管理合同所派生出的權利義務。但畢竟由于有關規定不明確,實踐中對此認識不一,因此有必要在有關物業管理的法律、法規或司法解釋中予以明確。

(三)關于商住兩用樓或商業、娛樂業等用途的商廈的物業管理問題。

與住宅小區的用途不同,商廈主要用于商業目的。在商廈出售、出租后,為了維護商廈業主或使用人的房屋及相應配套的公用設施的良好運行,商廈同樣需要由物業管理公司實施專業化的物業管理。而實踐中,許多商廈仍由房地產開發商或房產份額占絕對優勢的大業主直接進行物業管理。由于商廈的檔次普遍較高,對提供管理服務的要求更高,房地產開發商或其他物業管理則往往以較高的收費標準收取管理費用,常為此引發糾紛。而建設部《辦法》,國家計委、建設部印發的有關服務收費辦法,都只對住宅小區的物業管理及服務收費予以規定,未對商廈的物業管理及服務收費進行規定。地方性規章中,亦鮮有將商廈管理納入物業管理的范疇,使商廈業主如何行使物業管理權,收費標準、服務要求如何確定既無法可依,也無行政規章可依。由此產生的糾紛難以妥善處理,不利于我國物業管理市場體系的建立和完善。因此,應將商廈的物業管理納入法律的調整范圍,在有關物業管理法規中,以規定住宅小區和商廈的物業管理為基本框架,分別根據住宅小區和商廈的特點,明確各自的服務內容、范圍、服務質量、收費標準、方法,以及行使物業管理權的方式。

(四)關于物業管理公司是否有權采取停止供電、供水、供氣等措施的問題。

篇(5)

甲方:

乙方:

一、 乙方負責甲方場所前期籌備至場所經營管理的全面工作(包括人員招聘、崗位培訓、人員配臵、資源引進、營銷策劃、廣告宣傳、市場調研考察、經營定位及全盤管理)高管3名,人員由乙方安排。

二、 合作期間甲方保證公司的合法性及有效性,負責場地的安全和有關管理部門的協調工作,提供工作和經營所需的所有物品,及保障駐場管理人員人身安全。

三、 合作期間雙方保持必要的工作溝通和交流,甲方有權申請更換駐場管理人員。

四、 乙方管理期間確保會所合法經營,禁止場所一切黃、賭、毒活動。

五、 合作期間甲方支付乙方月管理費26000元(貳萬陸仟元整)。

六、 合作期間甲方負責提供乙方住房一套(水、電、物業費)均由乙方承擔。

七、 乙方負責場所開業前外調資源3組,公司提供資源一個月免費住宿,人員每日以簽到費50元給予補助(公司收取臺票40-50元)。

八、 進場時間約定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管理費以進場之日開始計算。

九、 合同約定乙方進場當日甲方支付管理費訂金人民幣______________元,注:訂金從當月管理費中扣除。

十、 本協議未盡事宜雙方協商解決,未達成一致意見前按本協議執行。

十一、 本協議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經雙方簽字后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委托管理合同范文2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合同當事人

委托方(以下簡稱甲方):_________

受托方(以下簡稱乙方):_________

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在自愿、平等、協商一致的基礎上,甲方將_________(物業名稱)委托于乙方實行物業管理,訂立本合同。

第二條 物業基本情況

1.物業類型:_________。

2.座落位置:_________市_________區_________路(街道)_________號。

3.四至:東_________,南_________,西_________,北_________。

4.占地面積:_________平方米。

5.建筑面積:_________平方米。

第三條 乙方提供服務的受益人為本物業的全體業主和物業使用人,本物業的全體業主和物業使用人均應對履行本合同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二章 委托管理事項

第四條 房屋建筑共用部位的維修、養護和管理,包括:樓蓋、屋頂、外墻面、承重結構、樓梯間、走廊通道、門廳、_________。

第五條 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養護、運行和管理,包括:共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垃圾道、煙囪、共用照明、天線、中央空調、暖氣干線、供暖鍋爐房、高壓水泵房、樓內消防設施設備、電梯、_________。

第六條 市政公用設施和附屬建筑物、構筑物的維修、養護和管理,包括道路、室外上下水管道、化糞池、溝渠、池、井、自行車棚、停車場、_________。

第七條 公用綠地、花木、建筑小品等的養護與管理。

第八條 附屬配套建筑和設施的維修、養護和管理,包括商業網點、文化體育娛樂場所、_________。

第九條 公用環境衛生,包括公共場所、房屋共用部位的清潔衛生、垃圾的收集、清運、_________。

第十條 交通與車輛停放秩序的管理。

第十一條 維持公共秩序,包括安全監控、巡視、門崗執勤、_________。

第十二條 管理與物業相關的工程圖紙、住用戶檔案與竣工驗收資料。

第十三條 組織開展社區文化娛樂活動。

第十四條 負責向業主和物業使用人收取下列費用:

物業管理服務費;

第十五條 業主和物業使用人房屋自用部位、自用設施及設備的維修、養護,在當事人提出委托時,乙方應接受委托并合理收費。

第十六條 對業主和物業使用人違反業主公約的行為,針對具體行為并根據情節輕重,采取批評、規勸、警告、制止、_________等措施。

第十七條 其它委托事項_________。

第三章 委托管理期限

第十八條 委托管理期限為_________年。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時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時止。

第四章 雙方權利義務

第十九條 甲方權利義務

一、甲方權利義務(適用于業主委員會)

1.代表和維護產權人、使用人的合法權益;

2.制定業主公約并監督業主和物業使用人遵守公約;

3.審定乙方擬定的物業管理制度;

4.檢查監督乙方管理工作的實施及制度的執行情況;

5.審定乙方提出的物業管理服務年度計劃、財務預算及決算;

6.在合同生效之日起_________日內向乙方提供_________平方米建筑面積的經營性商業用戶,由乙方按每月每平方米_________元租用,其租金收入用于_________;

7.在合同生效之日起_________日內向乙方提供_________平方米建筑面積管理用房(產權屬甲方),由乙方按下列第_________項執行;

(1)無償使用;

(2)按建筑面積每月每平方米_________元租用,其租金收入用于_________。

8.負責收集、整理物業管理所需全部圖紙、檔案、資料,并于合同生效之日起_________日內向乙方移交;

9.當業主和物業使用人不按規定交納物業管理費時,負責催交或以其它方式償付;

10.協調、處理本合同生效前發生的管理遺留問題:_________;

11.協助乙方做好物業管理工作和宣傳教育、文化活動;

二、甲方權利義務(適用于房地產開發企業)

1.在業主委員會成立之前,負責制定業主公約并將其作為房屋租售合同的附件要求業主和物業使用人遵守。

2.審定乙方擬定的物業管理制度;

3.檢查監督乙方管理工作的實施及制度的執行情況;

4.審定乙方提出的物業管理服務年度計劃、財務預算及決算;

5.委托乙方管理的房屋、設施、設備應達到國家驗收標準要求。如存在質量問題,按以下方式處理:

(1)負責返修;

(2)委托乙方返修,支付全部費用;

6.在合同生效之日起_________日內向乙方提供_________平方米建筑面積的經營性商業用房,由乙方按每月每平方米_________元租用,其租金收入用于_________;

7.在合同生效之日起_________日內向乙方提供_________平方米建筑面積管理用房(產權屬甲方),由乙方按下列第_________項執行:

(1)無償使用;

(2)按建筑面積每月每平方米_________元租用,其租金收入用于_________。

8.負責收集、整理物業管理所需全部圖紙、檔案、資料,并于合同生效之日起_________日內向乙方移交;

9.當業務和物業使用人不按規定交納物業管理費用時,負責催交或以其它方式償付;

10.協調、處理本合同生效前發生的管理遺留問題:_________;

11.協助乙方做好物業管理工作和宣傳教育、文化活動;

第二十條 乙方權利義務

1.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及本合同的約定,制訂物業管理制度;

2.對業主和物業使用人違反法規、規章的行為,提請有關部門處理;

3.按本合同第十六條的約定,對業主和物業使用人違反業主公約的行為進行處理;

4.可選聘專營公司承擔本物業的專項管理業務,但不得將本物業的管理責任轉讓給第三方;

5.負責編制房屋、附屬建筑物、構筑物、設備、設備、綠化等的年度維修養護計劃和大中修方案,經雙方議定后由乙方組織實施;

6.向業主和物業使用人告知物業使用的有關規定,當業主和物業使用人裝修物業時,告知有關限制條件,訂立書面約定,并負責監督;

7.負責編制物業管理年度管理計劃、資金使用計劃及決算報告;

8.每_________個月向全體業主和物業使用人公布一次管理費用收支帳目;

9.對本物業的公用設施不得擅自占用和改變使用功能,如需在本物業內改、擴建或完善配套項目,須與甲方協商經甲方同意后報有關部門批準方可實施;

10.本合同終止時,乙方必須向甲方移交全部經營性商業用房、管理用房及物業管理的全部檔案資料;

11._________。

第五章 物業管理服務質量

第二十一條 乙方須按下列約定,實現目標管理

1.房屋外觀:_________

2.設備運行:_________

3.房屋及設施、設備的維修、養護:_________

4.公共環境:_________

5.綠化:_________

6.交通秩序:_________

7.保安:_________

8.急修:_________;小修:_________

9.業主和物業使用人對乙方的滿意率達到:_________

第六章 物業管理服務費用

第二十二條 物業管理服務費

1.本物業的管理服務費,住宅房屋由乙方按建筑面積每月每平方米_________元向業主或物業使用人收取;非住宅房屋由乙方按建筑面積每月每平方米_________元向業主或物業使用人收取。

2.管理服務費標準的調整,按_________調整。

3.空置房屋的管理服務費,由乙方按建筑面積每月每平方米_________元向_________收取。

4.業主和物業使用人逾期交納物業管理費的,按以下第_________項處理:

(1)從逾期之日起按每天_________元交納滯納金;

(2)從逾期之日起按每天應交管理費的萬分之_________交納滯納金;

第二十三條 車位使用費由乙方按下列標準向車位使用人收取:

1.露天車位:_________。

2.車庫:_________。

第二十四條 乙方對業主和物業使用人的房屋自用部位、自用設備、毗連部位的、維修、養護及其它特約服務,由當事人按實發生的費用計付,收費標準須經甲方同意。

第二十五條 其它乙方向業主和物業使用人提供的服務項目和收費標準如下:

高屋樓房電梯運行費按實結算,由乙方向業主或物業使用人收取;

第二十六條 房屋的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公共場地的維修、養護費用:

1.房屋共用部位的小修、養護費用,由_________承擔;大中修費用,由_________承擔;更新費用,由_________承擔。

2.房屋共用設施、設備小修、養護費用,由_________承擔;大中修費用,由_________承擔;更新費用,由_________承擔。

3.市政公用設施和附屬建筑物、構筑物的小修、養護費用,由_________承擔;大中修費用,由_________承擔;更新費用,由_________承擔。

4.公用綠地的養護費用,由_________承擔;改造、更新費用,由_________承擔。

5.附屬配套建筑和設施的小修、養護費用,由_________承擔;大中修費用,由_________承擔;更新費用,由_________承擔。

第七章 違約責任

第二十七條 甲方違反合同第十九條的約定,使乙方未完成規定管理目標,乙方有權要求甲方在一定期限內解決,逾期未解決的,乙方有權終止合同;造成乙方經濟損失的,甲方應給予乙方經濟賠償。

第二十八條 乙方違反本合同第五章的約定,未能達到約定的管理目標,甲方有權要求乙方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甲方有權終止合同;造成甲方經濟損失的,乙方應給予甲方經濟賠償。

第二十九條 乙方違反本合同第六章的約定,擅自提高收費標準的,甲方有權要求乙方清退;造成甲方經濟損失的,乙方應給予經濟賠償。

第三十條 甲乙任一方無正當理由提前終止合同的,應向對方支付_________元的違約金;給對方造成的經濟損失超過違約金的,還應給予賠償。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一條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_________天內,根據甲方委托管理事項,辦理完交接驗收手續。

第三十二條 合同期滿后,乙方全部完成合同并且管理成績優秀,大多數業主和物業使用人反映良好,可續訂合同。

第三十三條 雙方可對本合同的條款進行補充,以書面形式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十四條 本合同之附件均為合同有效組成部分。本合同及其附件內,空格部分填寫的文字與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及其附件和補充協議中未規定的事宜,均遵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執行。

第三十五條 本合同正本連同附件共_________頁,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及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十六條 因房屋建筑質量、設備設施質量或安裝技術等原因,達不到使用功能,造成重大事故的,由甲方承擔責任并作善后處理。產生質量事故的直接原因,以政府主管部門的鑒定為準。

第三十七條 本合同執行期間,如遇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無法履行時,雙方應按有關法律規定及時協商處理。

第三十八條 本合同在履行中發生爭議,雙方應協商解決或報請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進行調解,協商或調解不成的,雙方同意由_________仲裁委員會仲裁(當事人雙方不在合同中約定仲裁機構,事后又未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三十九條 合同期滿本合同自然終止,雙方如續訂合同,應在該合同期滿_________天前向對方提出書意見。

第四十條 本合同自簽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委托管理合同范文3 甲方:

乙方:

丙方:

鑒于甲方以人民幣 元(以下簡稱總價)向開發商購買坐落 在 (以下簡稱項目)內的物業: 層 號鋪位,建筑面積 平方米(以下簡稱該商鋪),乙方為項目的統一經營管理方,丙方為項目的開發商及目標租金的擔保方,各方經友好協商,就該商鋪委托經營管理的事宜,達成如下一致意見:

一、 根據有關的法律規定和項目物業的特殊性,為了維護全體業戶的共同利益,項目實行統一經營管理的方式進行經營和收益:即統一業態規劃、統一招商租賃、統一商業形象、統一營銷活動、統一向業戶支付租金收益,對此甲方在簽訂《商鋪經營權轉讓合同》時已充分了解,并予以同意。

二、 統一經營管理周期為連續的托管期限,在甲方與開發商簽訂的《商鋪經營權轉讓合同》之后,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共計 年,為托管該商鋪的一個托管周期。

三、 甲方委托和協助乙方按照開發商規定的交房標準與開發商辦理該商鋪的交接手續。在辦理商鋪交接手續時,乙方的簽收行為對甲方具有法律效力。在托管期屆滿時,甲方同意由乙方按返還時的商鋪現狀向繼續進行營運管理的公司移交該商鋪,移交時甲方同意乙方無需對該商鋪所在物業的共同部分承擔任何維修及費用、恢復責任。

四、 甲方同意將自己購買的上述商鋪的經營權托管給乙方招商及營運管理,并自甲方與開發商簽署《商品房買賣合同》之日起,以乙方的名義為該商鋪尋找承租人、與目標承租人簽署有關承租意向、合同等文件,代收租金、代為交納稅金等應付費用并完成托管工作。

五、 在該商鋪的托管期限內,該商鋪的租金如下:第一至第七年,該商鋪每年的租金為該商鋪成交總價的 8﹪ ,即¥ 元。

六、 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1、 在托管期限內甲方不承擔開發商交房標準以外的裝修費用和承租人承租期間的任何行政事業費。

2、 不承擔該商鋪托管期限內的物業管理費、經營管理費及水、電、暖氣費;

3、 在本協議約定的托管期內,若甲方將該商鋪轉讓,需提前十天書面告知乙方,并將本協議的甲方權利和義務一并轉讓給受讓方,受讓方需與乙方重新簽定委托經營管理合同。若甲方將該商鋪轉讓給第三方的,則應要求第三方承諾不得行使抵押權及不影響本協議的繼續履行。

4、 為方便招商工作的進行及保持項目管理的穩定性,最大程度保護甲方的經營權收益,甲方承諾在本協議約定的托管期內不解除本協議、不自行出租該商鋪、不自行經營、不另行委托任何第三方托管經營該商鋪、不侵害本協議約定的乙方應享有的權益。

5、 為保證項目的統一經營管理和全部業戶的租金利益,甲方承諾本協議約定的托管期內,無權自行或委托他人與該商鋪承租人聯絡、收取租金或其他費用。

6、 若甲方沒有按照其與開發商的約定及時辦理完該商鋪的經營權轉讓手續,則乙方可不向甲方支付租金回報收益。因此影響該商鋪出租的,由甲方承擔責任。

7、 甲方有義務協助乙方辦理商鋪屋租賃事宜,及時出具相關文件。若因甲方原因不能完成租賃事宜的,所造成的租金回報損失由甲方承擔。

七、 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1、 以乙方的名義自主招商,對外簽署該商鋪租賃協議及與該商鋪出租有關的所有文件。

2、 在協議有效期間內,乙方有權決定該商鋪的出租價格、年限及所有租賃條件及租賃協議的條款。

3、 收取租金和合同中約定的由承租人承擔的其他費用。

4、 全權辦理向承租人交付及收回該商鋪、催討租金等事宜,并有權在其認為合適的時候采取必要的法律手段收回商鋪、催討有關費用。

5、 在托管期內,該商鋪前三年回報租金從甲方購房款中扣除,乙方從第四年起,每年結算一次,在每年4月31日前按本協議約定向甲方轉付已收到的當年回報租金。

6、 辦理與商鋪租賃有關的登記手續

八、 本協議約定的托管期限內,甲方同意乙方代為選聘的物業管理公司對該商鋪進行統一的物業管理。

九、 違約責任:

1、 若甲方違反本協議第六條第3、4、5項的約定,在乙方發出書面糾正通知書15天內仍未糾正的,甲方應向乙方支付相當于本合同約定的年租金5倍的違約金,該商鋪現存租約繼續履行,同時本托管協議和該商鋪現存租約繼續履行。此外,乙方有權追究因甲方違約行為影響項目統一管理而造成乙方的其他經濟損失。由于甲方違約行為造成該商鋪承租人的損失以及甲方租金回報的損失由甲方自行承擔。

2、 如任何一方違反本協議約定,應賠償因其違約行為造成其他守約方的直接經濟損失。

十一、終止條款:

自托管期限屆滿,本合同約定的各方相應之義務自行終止。

十二、爭議的解決:

合同履行過程期間若發生爭執,可協商解決。如三個月內協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常州市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仲裁期間,不影響本協議和租賃合同的履行。

十三、本協議經各方簽署并與該商鋪之《商品房買賣合同》同時生效。

十四、本協議未盡事宜,各方可另行協商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效力。

十五、本協議一式叁份,甲方執壹份,乙方執貳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篇(6)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上海中星集團申城物業有限公司(原名上海申城物業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邯鄲路600弄1號3樓。

    法定代表人:黃永林,董事長。

    委托人:顧明俠,上海市震旦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人:王曉萍,上海中星集團申城物業有限公司工作人員。

    上訴人朱美娣因物業管理一案,不服上海市長寧區人民法院(1999)長民初字第1818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00年5月30日立案,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00年7月5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訴人朱美娣及其委托人吳益民,被上訴人上海中星集團申城物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申城物業公司)的委托人顧明俠、王曉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審法院認定:1993年5月29日,朱美娣購置了本市茅臺路500弄2號樓608室(建筑面積為79.53平方米)房屋。同年6月11日,朱美娣將該房委托申城物業公司進行物業管理,并與之簽訂了《房屋委托管理合同》。合同約定:申城物業公司在接受委托管理后對房屋的產業、租賃、修理等項目進行統一管理,朱美娣應積極配合;由于大樓產權性質較復雜,給管理和維修帶來很大難度,申城物業公司的管理和修理費用嚴重不足,經雙方商定,朱美娣愿意以每平方米130元支付給申城物業公司作“維修、管理補貼費”,由申城物業公司包干使用十年,合計人民幣9,460.10元:“維修、管理補貼費”只能使用在公用部位的修理和管理上,公用部位的劃分界線是以各分戶門為界,分戶門以外的均為公用部位,公用部位的一切設備和設施、結構均由申城物業公司統一管理和維修(包括街坊總體中的一切事宜)。申城物業公司必須保證公用設備和設施的正常運行,結構必須保持完好,使大樓各部位都能發揮正常的使用功能;申城物業公司以“管理費”形式每月收取朱美娣人民幣23.90元,一并作維修、管理包干使用;朱美娣有依約向申城物業公司按期交付管理費的義務,逾期交付超過一個月的,應償付管理費月金額的20%違約金,并補交應付管理費等。簽約后,朱美娣按約一次性給付申城物業公司房屋維修、管理補貼費人民幣9,460.10元,并在1994年6月前按月支付申城物業公司管理費23.90元。自1994年7月起,朱美娣以物業管理不善等為由拒付管理費。1995年5月18日,朱美娣所在小區茅臺花苑業主管理委員會成立。茅臺花苑業主管理委員會代表業主與申城物業公司簽訂了物業管理合同。但對上述合同的終止未作明確。

    茅臺路500弄茅臺花苑保安保潔工作原由茅臺花苑居民委員會負責并收取費用。1997年7月1日,茅臺花苑居民委員會依據有關政策將保安保潔工作移交給申城物業公司,并由申城物業公司收取費用,保安保潔費每月為人民幣5元。1998年1月1日,因朱美娣所在茅臺路500弄2號樓的業主要求,為加強該大樓的保安保潔工作,保安保潔費用每月調整至人民幣12元。另查,為朱美娣等茅臺路500弄2號樓業主未支付管理費等,上海市長寧區房屋土地管理局曾多次主持申城物業公司與業主調解,均未結果。申城物業公司遂于1999年7月6日訴至法院,請求判令朱美娣給付物業管理費?1,862.44?元,保安保潔費890.32元,電梯水泵運行費1,134.44元,并按日3‰支付滯納金。

    原審法院于二OOO年四月二十七日作出判決:一、朱美娣應給付申城物業公司自1994年7月起至1999年11月止的管理費人民幣l,553.50元及支付違約金人民幣310.70元;二、朱美娣應給付申城物業公司自1997年7月起至1999年11月止的保安保潔費人民幣358元及支付滯納金人民幣?513.63?元;三、申城物業公司的其余訴訟請求不予支持。上述第一、二條款,朵美娣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7日內履行。案件受理費人民幣260.04元,由申城物業公司承擔人民幣212.75元,朱美娣承擔人民幣47.29元。判決后,朱美娣上訴稱,其所簽訂的委托物業管理合同約定收取十年的管理費,違反《上海市居住物業管理條例》的規定,應認定為無效合同。由于申城物業公司物業管理不善,故自己只應承擔50%的管理費,亦不應承擔違約金。保安保潔費應包括在管理費中,不應另行支付該費用,也不同意承擔滯納金,要求撤銷原判。申城物業公司則辯稱,其提供的物業管理不存在管理不善,朱美娣與其簽訂的《房屋委托管理合同》是合法、有效的,朱美娣應按約支付管理費,且合同明確保安保潔費不包括在管理費中,朱美娣原一直向茅臺花苑居民委員會支付該費用,故要求維持原判。? 經審理查明,上海申城物業公司現更名為上海中星集團申城物業有限公司。

    另查明,朱美娣為證明申城物業公司物業管理不善,提供證據(1)現場照片。(2)茅臺花苑居民關于其1994年11月在乘座電梯時,電梯失控事實的證言。(3)1997年8月《新聞報》有關茅臺花苑對包干費中途調整是否合理的文章。(4)1998年2月《華僑報》登載茅臺花苑2號樓地下積水及預收10年包干費問題的文章;申城物業公司認為,朱美娣所提供照片并非其物業管理范圍,對積水問題當時已排除,電梯未發生失控,該4份證據并不能證明其物業管理不善。對朱美娣提供其與茅臺花苑居民另行支付保潔保安費的單據,申城物業公司無異議,認為朱美娣系因原支付茅臺花苑居委會的保安保潔費用不夠而自行予以給付。

    又查明,原審法院認定事實無誤。對朱美娣所提供證據(1)因該照片無法證明是申城物業公司物業管理范圍,故該證據不予采信,對證據(2)(3)(4),因朱美娣于1994年7月起拒付物業管理費,而現所提供證據僅證明1994年11月及1997年8月、1998年2月的物業管理問題,故該證據不具證明力,本院不予采納。以上事實,由當事人陳述,《房屋買賣合同》、《房屋委托管理合同》、“聯建公助”房屋分估面積測量表、《物業委托管理合同》、《關于茅臺花苑物業管理座談紀要》、茅臺路500弄2號樓業主要求增開電梯的報告等證據佐證。

    本院認為,公民、法人合法的權益受法律保護。朱美娣、申城物業公司就本市茅臺路500弄2號樓608室所簽訂的《房屋委托管理合同》的日期在1993年6月,該合同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且不違反當時的有關規定,朱美娣認為該合同違反1997年7月1日施行的《上海市居住物業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三款關于“物業管理服務費用經約定可以預收,預收期限不得超過3個月。”的規定,但鑒于雙方合同約定在先,故對此付款期限應從雙方的約定,《上海市居住物業管理條例》對此無溯及力。朱美娣以此為由主張上述合同無效,缺乏依據。朱美娣理應按照合同約定支付物業管理費及滯納金。申城物業公司要求朱美娣支付物業管理費及違約金,于法有據。至于保安保潔費,因雙方物業管理合同約定的管理費中不包括該費用,朱美娣亦一直支付該費用,在申城物業公司接受移交后,朱美娣不同意支付,亦缺乏相應依據。鑒于申城物業公司對朱美娣應支付的上述費用一直連續催討,故朱美娣應支付該費用及逾期支付的滯納金。原審法院根據查明的事實所作判決并無不當。朱美娣以申城物業公司物業管理不善,只同意支付50%的管理費無依據,朱美娣的上訴要求,本院不予支持。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上訴案件受理費人民幣260.04元,由上訴人朱美娣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邱  燕

    審判員 劉  輝

篇(7)

受托方: (以下簡稱乙方)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民法通則》等相關法規規定,甲乙雙方本著平等互利,友好協商的原則,就商業項目委托經營合作達成如下協議:

一、基本情況

1、委托標的物位于韓城市 一層,建筑面積 ㎡

2、合作期限:

甲方誠意指定乙方擔任該項目的策劃運營管理,此項目雙方的合作期由本合 同簽署之日起至項目結束。預計前期的策劃工作完成時間為2個月,后期管理工作時間為2個月(乙方人員進駐后會報至甲方運營計劃表工作),具體時間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止。

乙方同意于上述期限內擔任該項目策劃運營管理及協助甲方招商工作。

二、委托方式

1、乙方接受甲方委托,對該項目進行為期4個月的商業運營管理,其中包括該項目的前期策劃和后期的管理。

2、乙方本著盡職盡責、為甲方盡可能減少風險和創造最大經濟效益的原則,全面展開專業有效的經營,提升被委托項目的行業地位、品牌地位及市場價值,并嚴格按照本合同的要求完成甲方委托的全部事宜。

三、委托事項

甲方委托乙方進行該項目的經營管理,乙方的服務內容有:

1、全面制定經營方案,引進先進的市場理念、模式、方法;

2、負責甲方 品牌推廣,在委托經營期內建立起著名品牌形象;

3、制定該項目的統一經營標準,以及各項管理規章制度并嚴格執行;

4、協助招商,引進實力雄厚、經營能力強。市場信譽度好的國內外品牌廠商,并以甲方的名義與最終租戶訂立租賃合同;

5、為甲方制定有效控制成本的方法和標準,其中包括:人員成本控制、策劃成本控制以及經營成本控制;

6、組織所有廠商對該項目進行系統的營銷策劃,展開積極有效的市場推廣活動;

7、根據具體情況市場變化,對經營方案進行調整和整改;

8、其他與經營相關事宜;

四 商業管理費

結算方式

1.1乙方策劃布局得到甲方認可后,前期策劃運營一個月一次性支付給乙方人民幣叁萬元整( ),后期甲方付給乙方每個月運營管理費為貳萬元整( )。

1.2由乙方以售賣形式售出的整體或分層物業,商戶款項交至甲方財務部門后,甲方3日內按商戶交納購房款的4%給乙方結算傭金。

五、雙方的主要權利和義務

1、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1.1甲方應主動、及時提供與該項目前期策劃、招商工作相關的技術及文件資料給乙方,也利于策劃、招商工作的順利進行;

1.2甲方對乙方的具體工作進行監督;

1.3對于乙方每階段提供的方案予以審核,在確定該方案的可行性之后,配合乙方將該方案得以實施;

1.4甲方應提供現場招商中心,招商中心必要的辦公設施和通訊設施;

1.5甲方在委托乙方管理過程中,不承擔乙方的人員工資費用;

2、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2.0乙方針對每一個營銷策劃宣傳方案須報甲方同意后方可執行,費用由甲方方承擔;

2.1乙方向該項目派駐人員進駐,并行使該項目的所有管理權;擁有該項目的日產管理權以及人事權(包括該項目所涉及到的所有從業人員任免、罷免、晉升的權利);

2.2甲方在委托乙方經營過程中,乙方除承擔己方的人員工資外,不承擔該商場公司維修基金、物業管理及經營管理費用等任何經營成本;

2.3受甲方委托,乙方在對該項目的整體布局、內外部環境、工程進度、房型和房屋內部結構、經營業態等一切有關本項目情況充分了解的基礎上,乙方將依據對該項目的經營業態定位,向甲方提供該商場整體策劃推廣方案以及共同與甲方管理經營。

2.4乙方應派駐工作人員進入該項目現場辦公,負責協助招商及相應管理。經甲方同意后,乙方有權按照雙方確認的招商計劃及租金低價進行招商。在招商過程中,應根據甲方提供的特性和狀況向潛在客戶作如實介紹,不得夸大、隱瞞或過度承諾;不得超越甲方授權范圍向客戶作出任何書面承諾;

2.5乙方應當配備一名經理負責與協助甲方有關招商具體事宜,管理日常工作。乙方應認真負責的做好客戶接待工作,但乙方不得隨意向客戶承諾,如客戶提出附加條件,乙方須與甲方進行協商并經甲方認可后執行,否則,由此造成甲方損失的,應承擔賠償責任;

2.7未經甲方同意,在本合同履行過程中以及本合同履行完成后,乙方不得使用或泄漏在履行本合同過程中獲得的甲方的商業秘密或技術材料;

六、違約責任

1、關于該項目的任何問題,由甲乙雙方指定的項目負責人協商解決;

2、任何一方違反本合同的約定,視為違反行為,應承擔違約責任;

3、甲乙雙方任何一方吧不得擅自解除本合同。甲方擅自解除本合同的,應該向乙方支付人民幣________元的賠償款;乙方擅自解除本合同的,應當向甲方支付人民幣_______元的賠償款;

4、乙方按照本合同約定未盡到委托管理責任的,甲方有權要求解除合同,如給甲方造成重大損失的,乙方應承擔相應賠償。

七、合同解除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時,本合同自動解除,雙方均不承擔責任;

1、因不可抗力因素導致合同無法執行時;

2、本合同有效期屆滿。

八、 爭議解決

如發生糾紛,雙方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任何乙方均有全向該地區人民法院起訴。

九、 補充條款

本合同未盡事宜,由雙方協商訂立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自甲乙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委托管理合同范文2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合同當事人

委托方(以下簡稱甲方):_________

受托方(以下簡稱乙方):_________

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在自愿、平等、協商一致的基礎上,甲方將_________(物業名稱)委托于乙方實行物業管理,訂立本合同。

第二條 物業基本情況

1.物業類型:_________。

2.座落位置:_________市_________區_________路(街道)_________號。

3.四至:東_________,南_________,西_________,北_________。

4.占地面積:_________平方米。

5.建筑面積:_________平方米。

第三條 乙方提供服務的受益人為本物業的全體業主和物業使用人,本物業的全體業主和物業使用人均應對履行本合同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二章 委托管理事項

第四條 房屋建筑共用部位的維修、養護和管理,包括:樓蓋、屋頂、外墻面、承重結構、樓梯間、走廊通道、門廳、_________。

第五條 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養護、運行和管理,包括:共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垃圾道、煙囪、共用照明、天線、中央空調、暖氣干線、供暖鍋爐房、高壓水泵房、樓內消防設施設備、電梯、_________。

第六條 市政公用設施和附屬建筑物、構筑物的維修、養護和管理,包括道路、室外上下水管道、化糞池、溝渠、池、井、自行車棚、停車場、_________。

第七條 公用綠地、花木、建筑小品等的養護與管理。

第八條 附屬配套建筑和設施的維修、養護和管理,包括商業網點、文化體育娛樂場所、_________。

第九條 公用環境衛生,包括公共場所、房屋共用部位的清潔衛生、垃圾的收集、清運、_________。

第十條 交通與車輛停放秩序的管理。

第十一條 維持公共秩序,包括安全監控、巡視、門崗執勤、_________。

第十二條 管理與物業相關的工程圖紙、住用戶檔案與竣工驗收資料。

第十三條 組織開展社區文化娛樂活動。

第十四條 負責向業主和物業使用人收取下列費用:

物業管理服務費;

第十五條 業主和物業使用人房屋自用部位、自用設施及設備的維修、養護,在當事人提出委托時,乙方應接受委托并合理收費。

第十六條 對業主和物業使用人違反業主公約的行為,針對具體行為并根據情節輕重,采取批評、規勸、警告、制止、_________等措施。

第十七條 其它委托事項_________。

第三章 委托管理期限

第十八條 委托管理期限為_________年。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時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時止。

第四章 雙方權利義務

第十九條 甲方權利義務

一、甲方權利義務(適用于業主委員會)

1.代表和維護產權人、使用人的合法權益;

2.制定業主公約并監督業主和物業使用人遵守公約;

3.審定乙方擬定的物業管理制度;

4.檢查監督乙方管理工作的實施及制度的執行情況;

5.審定乙方提出的物業管理服務年度計劃、財務預算及決算;

6.在合同生效之日起_________日內向乙方提供_________平方米建筑面積的經營性商業用戶,由乙方按每月每平方米_________元租用,其租金收入用于_________;

7.在合同生效之日起_________日內向乙方提供_________平方米建筑面積管理用房(產權屬甲方),由乙方按下列第_________項執行;

(1)無償使用;

(2)按建筑面積每月每平方米_________元租用,其租金收入用于_________。

8.負責收集、整理物業管理所需全部圖紙、檔案、資料,并于合同生效之日起_________日內向乙方移交;

9.當業主和物業使用人不按規定交納物業管理費時,負責催交或以其它方式償付;

10.協調、處理本合同生效前發生的管理遺留問題:_________;

11.協助乙方做好物業管理工作和宣傳教育、文化活動;

二、甲方權利義務(適用于房地產開發企業)

1.在業主委員會成立之前,負責制定業主公約并將其作為房屋租售合同的附件要求業主和物業使用人遵守。

2.審定乙方擬定的物業管理制度;

3.檢查監督乙方管理工作的實施及制度的執行情況;

4.審定乙方提出的物業管理服務年度計劃、財務預算及決算;

5.委托乙方管理的房屋、設施、設備應達到國家驗收標準要求。如存在質量問題,按以下方式處理:

(1)負責返修;

(2)委托乙方返修,支付全部費用;

(3)_________。

6.在合同生效之日起_________日內向乙方提供_________平方米建筑面積的經營性商業用房,由乙方按每月每平方米_________元租用,其租金收入用于_________;

7.在合同生效之日起_________日內向乙方提供_________平方米建筑面積管理用房(產權屬甲方),由乙方按下列第_________項執行:

(1)無償使用;

(2)按建筑面積每月每平方米_________元租用,其租金收入用于_________。

8.負責收集、整理物業管理所需全部圖紙、檔案、資料,并于合同生效之日起_________日內向乙方移交;

9.當業務和物業使用人不按規定交納物業管理費用時,負責催交或以其它方式償付;

10.協調、處理本合同生效前發生的管理遺留問題:_________;

11.協助乙方做好物業管理工作和宣傳教育、文化活動;

第二十條 乙方權利義務

1.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及本合同的約定,制訂物業管理制度;

2.對業主和物業使用人違反法規、規章的行為,提請有關部門處理;

3.按本合同第十六條的約定,對業主和物業使用人違反業主公約的行為進行處理;

4.可選聘專營公司承擔本物業的專項管理業務,但不得將本物業的管理責任轉讓給第三方;

5.負責編制房屋、附屬建筑物、構筑物、設備、設備、綠化等的年度維修養護計劃和大中修方案,經雙方議定后由乙方組織實施;

6.向業主和物業使用人告知物業使用的有關規定,當業主和物業使用人裝修物業時,告知有關限制條件,訂立書面約定,并負責監督;

7.負責編制物業管理年度管理計劃、資金使用計劃及決算報告;

8.每_________個月向全體業主和物業使用人公布一次管理費用收支帳目;

9.對本物業的公用設施不得擅自占用和改變使用功能,如需在本物業內改、擴建或完善配套項目,須與甲方協商經甲方同意后報有關部門批準方可實施;

10.本合同終止時,乙方必須向甲方移交全部經營性商業用房、管理用房及物業管理的全部檔案資料;

第五章 物業管理服務質量

第二十一條 乙方須按下列約定,實現目標管理

1.房屋外觀:_________

2.設備運行:_________

3.房屋及設施、設備的維修、養護:_________

4.公共環境:_________

5.綠化:_________

6.交通秩序:_________

7.保安:_________

8.急修:_________;小修:_________

9.業主和物業使用人對乙方的滿意率達到:_________

第六章 物業管理服務費用

第二十二條 物業管理服務費

1.本物業的管理服務費,住宅房屋由乙方按建筑面積每月每平方米_________元向業主或物業使用人收取;非住宅房屋由乙方按建筑面積每月每平方米_________元向業主或物業使用人收取。

2.管理服務費標準的調整,按_________調整。

3.空置房屋的管理服務費,由乙方按建筑面積每月每平方米_________元向_________收取。

4.業主和物業使用人逾期交納物業管理費的,按以下第_________項處理:

(1)從逾期之日起按每天_________元交納滯納金;

(2)從逾期之日起按每天應交管理費的萬分之_________交納滯納金;

第二十三條 車位使用費由乙方按下列標準向車位使用人收取:

1.露天車位:_________。

2.車庫:_________。

第二十四條 乙方對業主和物業使用人的房屋自用部位、自用設備、毗連部位的、維修、養護及其它特約服務,由當事人按實發生的費用計付,收費標準須經甲方同意。

第二十五條 其它乙方向業主和物業使用人提供的服務項目和收費標準如下:

高屋樓房電梯運行費按實結算,由乙方向業主或物業使用人收取;

第二十六條 房屋的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公共場地的維修、養護費用:

1.房屋共用部位的小修、養護費用,由_________承擔;大中修費用,由_________承擔;更新費用,由_________承擔。

2.房屋共用設施、設備小修、養護費用,由_________承擔;大中修費用,由_________承擔;更新費用,由_________承擔。

3.市政公用設施和附屬建筑物、構筑物的小修、養護費用,由_________承擔;大中修費用,由_________承擔;更新費用,由_________承擔。

4.公用綠地的養護費用,由_________承擔;改造、更新費用,由_________承擔。

5.附屬配套建筑和設施的小修、養護費用,由_________承擔;大中修費用,由_________承擔;更新費用,由_________承擔。

第七章 違約責任

第二十七條 甲方違反合同第十九條的約定,使乙方未完成規定管理目標,乙方有權要求甲方在一定期限內解決,逾期未解決的,乙方有權終止合同;造成乙方經濟損失的,甲方應給予乙方經濟賠償。

第二十八條 乙方違反本合同第五章的約定,未能達到約定的管理目標,甲方有權要求乙方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甲方有權終止合同;造成甲方經濟損失的,乙方應給予甲方經濟賠償。

第二十九條 乙方違反本合同第六章的約定,擅自提高收費標準的,甲方有權要求乙方清退;造成甲方經濟損失的,乙方應給予經濟賠償。

第三十條 甲乙任一方無正當理由提前終止合同的,應向對方支付_________元的違約金;給對方造成的經濟損失超過違約金的,還應給予賠償。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一條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_________天內,根據甲方委托管理事項,辦理完交接驗收手續。

第三十二條 合同期滿后,乙方全部完成合同并且管理成績優秀,大多數業主和物業使用人反映良好,可續訂合同。

第三十三條 雙方可對本合同的條款進行補充,以書面形式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十四條 本合同之附件均為合同有效組成部分。本合同及其附件內,空格部分填寫的文字與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及其附件和補充協議中未規定的事宜,均遵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執行。

第三十五條 本合同正本連同附件共_________頁,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及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十六條 因房屋建筑質量、設備設施質量或安裝技術等原因,達不到使用功能,造成重大事故的,由甲方承擔責任并作善后處理。產生質量事故的直接原因,以政府主管部門的鑒定為準。

第三十七條 本合同執行期間,如遇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無法履行時,雙方應按有關法律規定及時協商處理。

第三十八條 本合同在履行中發生爭議,雙方應協商解決或報請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進行調解,協商或調解不成的,雙方同意由_________仲裁委員會仲裁(當事人雙方不在合同中約定仲裁機構,事后又未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三十九條 合同期滿本合同自然終止,雙方如續訂合同,應在該合同期滿_________天前向對方提出書意見。

第四十條 本合同自簽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委托管理合同范文3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

甲乙雙方本著自愿、平等、誠實、信用的原則,經友好協商,簽訂本協議:

一、委托管理區域、期限:

1、甲方現授予乙方XXX品牌系列服飾在: 省 市委托管理權。

乙方所獲得的委托管理權,不得擅自轉讓給第三方,否則,甲方不予承認,并有權終止乙方的委托管理權,對于未經許可擅自跨地區或跨商場經營的,酌情扣減直至全額扣除保證金,甲方有權取消乙方委托管理權。

2、委托管理期限: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二、合作方式

1、保證金:

乙方按每個專柜人民幣 萬元作為保證金,在簽定合同后支付給甲方。 合同期滿后,乙方在合同期間內按本合同履行義務,保證金全額退還給乙方(不計利息)。

2、拓展計劃:

乙方在委托管理的區域內需要拓展市場的,必須向甲方提出書面的申請,經甲方審批同意后,乙方可拓展市場。本年度銷售目標為 萬元 。

3、所有促銷活動需經甲方同意后方可執行。

4、所有第三方(商場)結算的貨款均屬于甲方所有,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占為己有。

5、乙方在收到甲方貨品后須對貨品進行全面檢查,有質量問題的須在收到貨品后7日內向甲方提出,超過7日因甲方原因出現的質量問題由乙方自行承擔。

6、乙方所管理的商場保底銷售任務未完成時,買單費用公司承擔 費用,托管商承擔 費用。

7、公司根據商場的保底任務與同期銷售數據給各店制定月銷售計劃,完成公司銷售計劃的,公司將對托管商提貨折扣下降1%作為獎勵,相對如果未完成公司下達任務60%的,托管商折扣將上浮1%。(公司任務會合理制定,每月初下發)

8、開店后新的店鋪裝修費用經公司審核確認后,由公司承擔 費用,托管商承擔 費用。

9、甲方為乙方提供所售商品,折扣率為商品零售價格的25%(特例商品不在本折扣范圍內)乙方自負盈虧,過季庫存甲方負責20%的退貨,所退商品貨款轉為乙方下期貨款。

10、商場裝修完畢且在本位置銷售滿12個月以上,公司將負擔托管商承擔裝修費的50%,商場裝修完畢且在本位置銷售滿18個月以上,公司將負擔托管商承擔裝修費的全部。

11、所有導購員工各類保險、工資、獎金全部由乙方支付;甲方出具相關的勞動合同,但不承擔任何責任;導購員工與乙方所產生的各類糾紛(如:保險費、加班費、獎金等)與甲方無關。

12、本合同內容所指特例商品為皮衣,皮貂,尼克服,羊絨類及配飾等商品。

三、甲方責任

1、甲方免費按設計圖紙配給專賣店所需燈箱片、圖片、宣傳品等。免費指導專柜經營管理,免費對乙方人員進行培訓。

2、甲方對乙方管理的甲方貨品保留完整的所有權、調配權和調價權。

3、甲方根據乙方經營管理水平和銷售業績決定是否續簽合同。

4、甲方需承擔營運費用有:貨品、商場合同內經甲方認可的費用(包括:商場扣率、增值稅發票等)、貨品運輸費、廣告費、店慶費、促銷費、進場費。營業員費用等雜費甲方不予承擔。

5、甲方應當根據協議規定向乙方支付約定的委托管理費用。

6、甲方應盡可能協助乙方與第三方(商場)建立好關系。

7、甲方將確保產品質量和標識等符合國家及地區的各項規范標準。

四、乙方責任

1、乙方費用承擔:公關費、業務費、員工工資及員工獎金、員工社會保險福利、倉儲費、辦公費、禮品費、通訊費、物業費、市內運輸費等相關費用由乙方負責承擔。

2、乙方應維護甲方的品牌形象和知識產權,乙方不得生產和銷售侵犯甲方的知識產權的假冒產品;乙方保證不從非甲方授權的渠道進貨,也不得在專賣廳內銷售非甲方的產品,并盡力維護甲方利益,避免甲方品牌受損,如有違反視乙方違約。

3、乙方保證在授權區域銷售的產品僅向消費者和最終使用者,特別是乙方不得將產品銷售給任何出于再銷售產品為目的而向乙方購買產品的任何人和第三方。

4、乙方未經甲方同意擅自關閉或撤消XXX專柜,甲方有權終止協議,并收回專柜貨品,保證金不予退還。

5、乙方應遵守甲方財務管理制度、人事管理制度、貨品管理制度、專賣終端管理制度。

6、乙方應指定一名人員負責與甲方聯系業務等日常工作,且甲方對該人員有管理權和指揮權。

7、乙方應做好信息反饋工作,及時向甲方報告銷售情況及反饋顧客信息。

8、乙方按照甲方指定零售價格銷售,不得擅自調動價格。(如商場活動需申請經甲方同意)

9、乙方負責提貨驗收甲方發出的貨品,并分送到營業網點。

10、乙方在使用甲方貨柜期間需保證其部件不丟失,但貨柜的自然磨損與乙方無關。

11、在經營過程中,因交際所需自購部分甲方產品,乙方按零售價_ _折結算現金給甲方。

12、乙方在協議期間因管理不善造成貨品丟失、損壞的,乙方應按貨品零售價 折的賠償甲方。

13、乙方應為甲方保守經營機密,對于有關的業務文件,不得外泄。

14、乙方為甲方提供除商品外相關費用的正規發票。

五、結帳方式

1、乙方按甲方財務規定,每月對營業網點做好對帳、貨款催收等工作,乙方須保證甲方的貨款在每月商場結算截止后,以商場規定的匯款日期、匯到甲方銀行帳戶。

2、乙方應及時通知甲方開立發票或收據,將每營業網點的貨款匯入甲方銀行戶口后,甲方逐筆結算,再將乙方應得款項在__ 日內匯入乙方銀行帳戶。

六、違約責任

1、乙方違反協議規定侵吞甲方貨款的,甲方有追究其法律責任的權利。

2、因不可抗力事件,如:地震、臺風、水災、戰爭以及其它不可抗拒的,對發生及后果不能預見或防止的事件,致使本協議無法履行,雙方互不承擔違約責任,但應在七天內通知對方,并在十五天內提供證明的報告。

七、合同終止

1、 協議到期,如無爭議自動終止,甲方需在合同終止后七天內將保證金歸還給乙方。

2、 乙方管理行為有損甲方信譽、形象時,甲方有權解除協議。

3、 雙方若有一方提出終止協議,應提前三個月提出申請,經雙方協商同意后,在一個月內按雙方核定帳目,結清款項。

八、其他

1、如雙方因為本協議所引起的一切糾紛而發生的訴訟,由甲方所在地的法院管轄。

2、本協議自雙方簽字蓋章后即時生效,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3、本協議有效期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篇(8)

  ND管家民宿委托管理合同

甲方:乙方:甲、 乙雙方就位于                                的民宿管家服務委托一事經友好協商,達成共識:第一條:甲方將位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共計面積為______平方米的           民宿委托給乙方負責查房、清潔以及物品補充。第二條:委托費用為根據住房面積分為40、60、80、100元/次。

第三條:委托費用結算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第四條:委托管理期限為:____年,自____年___月___日起至____年___月___日止。第五條:甲方的責任、權力、義務1、 甲方應保證乙方工作人員在到達約定地點后,20分鐘內能夠進入工作區域。

2、 免費提供乙方清潔工作所需要的水電使用。

3、 配合乙方制作房屋物品清單,便于后期查房。4、 甲方有權對乙方的清潔服務工作進行監督和考核,根據考核評定的情況,對造成不良影響和損失的情況,甲方根據情節輕重,有權要求乙方限期進行整改。5、 甲方如果發現乙方工作人員違規工作時,要先報告乙方,由乙方進行處罰或解聘。第六條:乙方的權利與義務要求,1、 負責配置為甲方工作的清潔人員、清潔工具等,確保所派人員的純潔性、可靠性。2、 根據有關規定結合甲方要求認真負責的完成任務。3、 根據甲方授權,對房屋進行查房、衛生清理、物品補充等服務,由于乙方責任導致甲方損失的由雙方協調賠償。第七條:違約責任1、 甲方違反合同,使乙方未完成規定管理目標,乙方有權要求甲方在一定期限內整改。如逾期沒整改,乙方有權中止合同,甲方應給乙方直接經濟損失的賠償。2、 乙方違反合同,給甲方造成不良影響,甲方有權要求乙方在一定期限內整改。如預期未改,甲方有權終止合同,乙方應給甲方直接經濟損失的賠償。3、 合同自簽定之日起,雙方均不得私自提出終止合同。第八條:附則1、   合同自簽定之日起___天內,根據甲方委托的要求,乙方將進入服務日程。2、   合同期滿后,雙方合作愉快滿意,乙方可優先續定新合同。3、   未盡事宜,雙方經友好協尚進行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4、 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持一份。甲方:                                      乙方:代表:                                      代表:日期:                                      日期:

篇(9)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住宅小區的物業管理適用本辦法。

具有一定規模并屬多個業主共有或共用的住宿、辦公、商貿混合區的物業管理,可以參照本辦法的規定執行。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住宅小區,是指實行城市綜合開發,基礎設施配套比較齊全,具有一定規模的住宅區域或住宅組團。

本辦法所稱物業,是指用于居住、辦公、商貿的各類建筑物及其配套的公用設施、公用設備、公用場地和必要的安全、衛生、綠化等環境。

本辦法所稱物業管理,是指業主自治組織及其委托的企業,對物業的正常使用、維護、修繕實施綜合管理服務的活動。

本辦法所稱業主,是指物業的所有權人及合法使用人。

第四條  本市住宅小區的物業管理,實行業主自治管理與物業管理企業專業管理服務相結合、合同約定公共服務內容與特約服務相結合的原則,積極推行物業管理企業化、專業化、市場化、社會化。

第五條  本市及各縣市房地產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物業管理的指導、協調和監督,未設房產管理部門的縣市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統稱物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

公安、規劃、市政環衛、園林綠化、供水、供氣、供電、通訊、廣播電視等管理部門及其行政執法組織和居民自治組織,應當充分發揮物業管理企業的作用,合力推行物業管理工作。

第二章  業主委員會

第六條  住宅小區成立代表全體業主、對物業實施自治管理的業主委員會。

一個住宅小區成立一個業主委員會。

第七條  業主委員會由業主大會選舉或推舉產生的委員組成,可以選聘所在地居民委員會的人員參加。

業主委員會一般由7至11人組成,其中業主擔任委員的比例應與其所代表的群體相適應,且總數不能少于全部委員總數的三分之二。

業主委員會委員每屆任期2至3年,可以連選連任。

業主委員會設專職或兼職主任委員一名,由業主委員會委員選舉或推舉產生,負責召集、主持業主委員會會議及其授權范圍的其他日常管理工作。

業主委員會組建的具體辦法、程序和業主委員會章程示范文本,由本市物業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第八條  業主委員會自成立之日起15日內,應當持下列文件到物業行政主管部門登記:

(一)業主委員會登記申請書;

(二)業主委員會委員名單;

(三)業主委員會章程。

第九條  業主委員會代表和維護業主的合法權益,履行下列職責:

(一)召集業主大會審定《物業管理公約》和業主委員會章程;

(二)選聘、續聘、解聘物業管理企業;

(三)審定物業管理企業擬訂的物業管理計劃、目標和大中修理、更新改造方案;

(四)根據價格管理部門核定的標準,確定本住宅小區物業管理服務的具體收費項目和標準;

(五)檢查、監督、考核物業管理企業的工作,督促業主遵守《物業管理公約》,調解業主與物業管理企業之間的糾紛;

(六)監督物業管理企業合理使用物業維修金和物業管理用房、經營性用房;

(七)組織實施行政機關委托管理的事項;

(八)《業主委員會章程》規定的其他重要事項。

第十條  業主委員會自成立之日起3個月內,應當擇優選聘有相應專業資質證書的物業管理企業。建筑面積超過3萬平方米的住宅小區,應當通過招標方式選聘物業管理企業。

業主委員會只能選聘一個物業管理企業統一負責住宅小區的物業管理,住宅小區的業主不得自行委托物業管理企業。

第十一條  業主委員會選聘、續聘物業管理企業應當與其簽訂《物業管理合同》,明確物業管理的事項、標準、費用、期限、違約責任、爭議處理及雙方約定的其他事項。

《物業管理合同》示范文本由本市房產管理部門按有關規定統一印制。

第十二條  新建住宅小區在業主委員會成立并選聘物業管理企業以前,由住宅小區開發建設單位聘請物業管理企業負責過渡性物業管理。

過渡性物業管理期間,住宅小區開發建設單位應當與物業管理企業簽訂過渡性物業管理合同,物業管理服務費由開發建設單位和房屋買受人依照房屋買賣合同的約定承擔。

過渡性物業管理期間不得使用物業維修金。

第三章  物業管理企業

第十三條  設立物業管理企業應當具備相應的專業資質,依法登記注冊,取得法人資格。物業管理企業資質管理的具體辦法由本市房產管理部門制定。

物業管理企業可以享受國家和省、市人民政府有關第三產業發展的優惠政策。

失業人員、企業下崗職工興辦或參加物業管理企業的,依照《宜昌市再就業工程實施辦法》的規定給予特別扶持。

第十四條  物業管理企業享有下列權利:

(一)依照《物業管理合同》制定受托范圍內的物業管理措施;

(二)依照《物業管理合同》、《物業管理公約》實施管理,制止管理范圍內的違章行為;

(三)依照《物業管理合同》收取管理服務費用和根據有關專業管理部門的委托代收水、電、氣等費用;

(四)選聘專業人員承擔專項管理服務業務;

(五)請求業主委員會督促業主遵守物業管理規定;

(六)無償使用物業管理用房,優先租用經營用房開展與物業管理服務有關的經營活動;

(七)在履行《物業管理合同》規定義務的前提下開展其他特約服務。

第十五條  物業管理企業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依法經營,全面履行《物業管理合同》;

(二)不間斷地為業主提供服務;

(三)超出《物業管理合同》規定采取重要管理措施時征得業主委員會同意;

(四)自覺接受業主委員會和業主的監督;

(五)自覺接受物業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行政管理和監督。

第四章  物業管理活動

第十六條  物業管理企業根據《物業管理合同》和有關專業管理部門的委托,負責下列管理事項:

(一)房屋的使用管理及房屋公用部位的維修、養護;

(二)道路、路燈、停車場(庫)、供水、供電、供氣、排水、有線電視、消防、安全等公用設施、設備的管理和維護;

(三)小區容貌、綠化、環保、衛生的管理、維護;

(四)小區安全、治安、交通、鄰里秩序的維護;

(五)代收代繳房租和水、電、氣、通訊、有線電視等費用,代辦房屋裝修和水、電、氣增容手續。

物業管理企業可以根據業主要求,有償提供房屋修繕、保管、運輸、購物、信息中介、接送子女、代購車船機票等特約服務。

第十七條  住宅房屋的維修,室內部分由業主承擔費用;公用部位由物業管理企業根據業主委員會批準的維修計劃維修,其費用從已收取的物業維修金中支付或由共用人分擔,但屬房屋保修期內的按規定由開發建設單位承擔。

第十八條  住宅小區內市政、綠化、電力、通訊等公用設施、公用設備的維修,屬有關專業管理部門投資的,由有關專業管理部門承擔費用;屬開發建設單位投資的,所需費用從物業維修金中支出。

第十九條  城市供水、供電、供氣、通訊、廣播電視等專業管理部門在小區內進行建設、檢修活動的,應當事先通知物業管理企業配合,并遵守該區域物業管理的規定。因建設、檢修活動損壞房屋、道路、場地、綠化及其他公用設施的,應當負責恢復原狀或作價賠償。

第二十條  業主裝飾、維修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先經物業管理企業同意,并報規劃、建設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一)改變房屋結構的;

(二)改變房屋使用性質的;

(三)影響有關公用設施和消防安全的;

(四)影響相鄰房屋使用的;

(五)影響景觀容貌的。

業主裝飾、維修房屋,必須及時清運廢棄物。

第二十一條  業主轉讓、出租房屋時,應當辦理或委托物業管理企業辦理房屋交易手續,并將《物業管理公約》作為轉讓或者租賃合同的附件。

房屋轉讓或租賃合同簽訂之日起10日內,當事人應當將轉讓或租賃的有關情況書面告知業主委員會和物業管理企業。

第二十二條  業主應當遵守《物業管理公約》,自覺維護供水、排水、供氣、供電、消防、通訊等公用設施的安全正常使用,正確處理相鄰關系。

第二十三條  業主和進入住宅小區的人員不得實施下列行為:

(一)拒不繳納或無故延期繳納物業管理服務費用;

(二)擅自改變房屋的使用性質、結構和外貌;

(三)損壞或擅自占用、移裝公用設施、公用設備;

(四)擅自在道路、空地、屋頂搭建建筑物、構筑物、廣告牌和擺設經營服務攤點;

(五)占用房屋的公用部位堆放雜物或者存放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物品;

(六)排放有毒、有害物質或者超標排放噪聲;

(七)踐踏、占用綠地和損壞花木;

(八)亂倒垃圾、亂排污水、亂扔廢棄物;

(九)在建筑物、構筑物和樹木上張貼、涂寫、刻畫;

(十)違規行車、停車、嗚喇叭;

(十一)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和《物業管理公約》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四條  《物業管理合同》終止或解除后前15日內,物業管理企業應當向業主委員會辦理下列事項并向物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一)對預收的物業管理服務費據實結算;

(二)移交物業檔案資料及有關財務帳冊;

(三)移交物業管理用房、經營性用房、場地及其他財物。

第五章  物業管理保障

第二十五條  開發建設單位應當在業主委員會成立之日起一個月內,向其提供下列物業管理資料:

(一)住宅小區綜合驗收批準文件及有關資料;

(二)住宅小區規劃圖、竣工總平面圖;

(三)單體建筑、結構、設備竣工圖;

(四)地下管網竣工圖;

(五)業主分布情況;

(六)其他有關物業管理的資料。

第二十六條  新建住宅小區,開發建設單位應當按建設工程總投資2%的比例,繳納住宅小區物業維修金。物業維修金由物業行政主管部門在小區綜合驗收前代收,并在住宅小區業主委員會組建后三個月內交歸其所有。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施行前已交付使用而未積累物業維修金的住宅小區,由業主委員會依照價格管理部門核定的標準,按房屋建筑面積向房屋所有權人收取物業維修金。共有房屋由共有人按產權比例分擔;因住房制度改革形成共有關系的,共有人中的原售房單位應繳納的物業維修金,可以從售房款中列支。

第二十八條  物業維修金由業主委員會在當地物業行政主管部門指定的金融機構專戶儲存,專項用于房屋公用部位、公用設施、公用設備的維修及購置經營用房,不得挪作他用。

使用物業維修金必須由物業管理企業提出年度維修項目計劃,經業主委員會討論同意并報物業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核準。

業主委員會應當定期公布物業維修金的使用情況,接受業主監督。

第二十九條  物業管理企業向業主收取公共性管理服務費,必須依照價格管理部門核定的標準和《物業管理合同》,并用于受托管理范圍的公共服務項目支出。

物業管理企業為業主提供特約服務的費用,由雙方商定和清結。

第三十條  新建住宅小區,開發建設單位在住宅小區綜合驗收時,應當向業主委員會無償提供建設工程總面積3‰的物業管理用房,但最多不超過100平方米;以成本價提供建設工程總面積4‰的經營用房,但最多不超過200平方米。

物業管理用房、經營用房由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代為接收,屬業主委員會所有,但不得轉讓、抵押。

物業管理企業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和《物業管理合同》的約定使用物業管理用房,并可優先租賃經營用房。

第六章  獎懲

第三十一條  對在物業管理中取得顯著成績的業主委員會、物業管理企業及其個人,由物業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表彰并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二條  物業管理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物業行政主管部門可予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降低資質等級直至吊銷資質證書、提請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注銷其物業管理的經營項目;業主委員會可以據此解除與其簽訂的《物業管理合同》:

(一)不履行本辦法第十五條、第十六條規定的物業管理義務之一的;

(二)擅自擴大收費范圍、提高收費標準或者不按規定用途使用物業管理經費的。

第三十三條  業主和進入住宅小區的人員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之一的,物業管理企業有權依照《物業管理公約》給予經濟制裁,并提請有關行政管理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六條、第三十條第一款規定的,由物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履行;逾期不履行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不予辦理驗收手續。

第三十五條  對不按規定交納物業維修金、物業管理服務費的,業主委員會、物業管理企業可以按日加收應交納費用3‰的滯納金或按合同約定加收滯納金。

第三十六條  業主、業主委員會、物業管理企業及其他有關當事人違反本辦法規定和《物業管理公約》、《物業管理合同》,應承擔民事責任的,受侵害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有關專業用語的含義:

房屋公用部位,是指由全體業主共同使用的門廳、樓梯間、走廊通道、水泵間、電表間、電梯間、電梯機房、傳達室、內天井、房屋承重結構、外墻面、屋面等部位。

公用設施,是指業主共同使用的道路、停車場所、化糞池、窨井、安全設施、環衛設施、照明路燈、綠地等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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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業公司在處理與大多數業主以及少數業主的關系時經常會遇到是管理還是放縱的考量。由于物業公司負責的對象是作為共同體的業主大會的公共意志,因此在日常的管理中,應當有權在一定限度內限制少數業主的不當或違法行為,甚至可以動用一定的強制力,比如依照業主大會確定的規則,對不遵守相應規則的人的行為予以制止甚至提訟。對物“管理”與對人“管理”的矛盾統一:現代物業管理展現對物管理與對人管理的二重性,使得有的人希望將“物業管理”改為“人居服務”,然而,有權的對世性與作為所有權客體的物的獨立性是相應的,“所有權之標的物須為獨立之一體”,但是隨著大規模合住住宅的出現,這種獨立性受到了極大的限制,縱橫交錯的分割所有關系,緊密相連的毗連狀態,專有共有部分犬牙交錯,使得居住業主必須調整或改變“各人自掃門前雪,不管他人瓦上霜”的傳統觀念或生活習慣,必須共同參與制定規約,組織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會議等。

1、物的管理對物的管理狹義上分為四類:

(1)保存行為,即以防止建筑物滅失、毀損或其權利喪失、限制等為目的維持其現狀之行為,包括建筑物的簡易修繕,如屋頂漏雨時的簡易修補、門窗玻璃破碎的換修等。

(2)改良行為,指不變更物的性質,而增加其效用或價值之行為,如污墻刷成粉壁、地板加貼瓷磚以增美觀等。

(3)利用行為,指為滿足區分所有權共同需要,不變更物的性質,對共有部分或基地所為之使用、收益行為,例如地下室辟為停車場等。

(4)處分行為,指就物之權利為移轉、設定或消滅,使之發生權利變動之行為,如將共有部分設定專用使用權,由特定人專屬的、排他的使用等。

2、人的管理

對人的管理是指對區分所有權人群居生活關系所為之社區管理,其對象不以居住于公寓大廈內的區分所有權人之行為為限,凡出入區分所有建筑物之人的行為,均應納入,其內容可分為對建筑物不當毀損行為之處置、對建筑物不當使用行為之規制,以及對生活妨害行為之防患等。

二、物業管理參與人及其法律地位

物業管理工作中幾個主要方面有:房屋產權所有人或使用人、發展商、物業管理公司和其它與物業管理相關聯的行業以及政府有關部門。

1、發展商

發展商將物業建成,并經政府有關部門綜合驗收合格后,經過房產交易將產權轉移給新的房屋產權所有人。這里的法律關系的變化是發展商由原來擁有土地使用權和房屋所有權到轉移給了新的產權所有人。對于一處新的住宅區,包括公寓或別墅,發展商在竣工前,一般是先期委托物業管理公司介入新建物業的管理工作。有時發展商也自己充當物業管理的角色。不論發展商是自己來管理物業或是委托其它管理公司來管理新建的物業,都是在為新的房屋產權所有人或使用人提供服務。對于新建物業來說,山于發生了產權交易行為,發展商的角色變了,位置也變了。發展商由原先對物業的擁有,變為部分對物業的擁有或完全不擁有。發展商先期委托物業管理公司管理新建物業或自己自行管理物業的行為只能是一種臨時的安排,因為在新建物業初期,廣大新的產權所有人或是沒有到位,或是即使到位,由于各種各樣的原因,尚無能力選擇物業管理公司。發展商只是臨時已有的新的房屋產權所有人委托物業管理公司進行管理。這一時期物業管理公司的費用一般由發展商支付或預先墊付,因為這一時期物業管理公司在這一新的物業管理中尚無收益。由于交易行為和物業管理公司的介入,發展商對新建物業的作用逐漸退居第二線。如發展商直接聘請管理公司,發展商應當與物業管理公司簽訂臨時委托管理合同,合同期限一般訂為一年較為合適。因為業主管理委員會成立后,有可能在一年后重新選聘物業管理公司。

2、房屋產權所有人(業主)

由于購買了物業,購房人成了新建物業的產權所有人,合法地擁有所購物業。房屋產權所有人對物業擁有所有權與使用權。由于發展商在銷售物業之前,己臨時安排物業管理公司對所購物業進行管理,購房人在此時只能暫時放棄自己選擇物業管理公司的權利,認同發展商的安排。當新建物業入住率達到50%或50%以上時,發展商應會同物業管理公司召開房屋產權所有人大會(或稱業主大會)。

3、房屋產權所有人大會(業主大會)

房屋產權所有人大會是一個非常重要的會議,由發展商、物業管理公司和房地產管理部門負責召集此會議。業主大會最重的使命之一便是選舉出自己的代表機構—物業管理委員會。物業管理委員會是新建物業或物業群中常設的最高權力機構。業主大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住宅區業主大會對議題進行表決時,每一戶為一票。業主可將自己的權利讓渡給選出的代表,由他們代表自己去行使權利,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4、物業管理委員會的性質及法律地位

物業管理委員會是住宅區、寫字樓或商廈等物業管理中的常設最高權力機構,管理委員會的成員主要由房屋產權所有人選出的代表構成,代表廣大業主的權益。同時管理委員會也應當吸收當地居民委員會和派出所的代表參加。既然物業管理委員會是由業主大會選舉出的代表組成,代表廣大業主的權益,是物業管理中常設的最高權力機構,那么管理委員會就應該是一個長期的、穩定的組織,一個松散、虛設的管理委會不可能起到應該起到的作用。所以建議管理委員會成立后應該到房屋管理機構備案,并到民政部門社團法人機構辦理登記,以確定其性質與法律地位。

5、物業管理公司

物業管理公司是依據委托管理合同在新建住宅區或物業中履行管理職責的。一般情況下,委托管理合同首先是由發展商代表廣大業主與物業管理公司簽訂,即前期物業管理;等業主物業管理委員會成立后,再由物業管理委員會代表全體業主正式與物業管理公司續簽物業管理合同。有的情況下,發展商并沒有選聘物業管理公司,而由自己本身來承擔起管理者的重任。如果是發展商自己充當管理者的話,也要經過房地局的批準,并取得《物業管理資質合格證書》。即使是發展商作為管理者,當管理委員會成立后,也需要由管理委員會與其簽訂委托管理合同。

6、承租人(房屋租用人)

承租人有的是與業主直接聯系,并與業主直接簽訂租賃契約從而使用物業的某一部分,有的情況是業主委托管理公司將其擁有的物業的某一部分出租給承租人的。承租人與業主的關系是租賃關系。承租人在與業主的租賃契約里應當保證遵守管理公約,接受物業管理公司的管理和物業管理委員會的監督。承租人不但要與出租人簽訂租賃合同,而且也要與物業管理公司簽訂管理公約。

7、其它相關機構管理

公司依據委托管理合同在物業區內開展管理工作,需要和其他管理工作有關的公司發生聯系,如保安公司、煤氣公司、電梯公司、環衛機構,建筑維修部門等。管理公司要與他們簽訂有關新時期委托合同,由他們就物業內新時期業務提供服務。這里產生的直接法律關系是管理公司與這些公司簽約,但其結果卻直接影響業主,所以重大的協議、合同、管理公司應請管委會審議。

三、實踐中物業管理存在的主要問題及相關對策

(一)存在的問題

1、有些地方貫徹落實《物業管理條例》不到位,政府職能轉變不理想

遲至2003年9月1日我國才正式施行第一部全國性的物業管理行政法規《物業管理條例》,要求政府依法行政,既要到位,又不能越位,要充分尊重業利,尊重業主自我管理和自我約束,要充分發揮市場機制的作用,主要由當事人通過合同來約束物業管理行為以及解決產生的糾紛。《物業管理條例》適應各地物業管理發展程度差異太大的現實,對有些問題只做了原則性規定,需要各地制定實施細則去具體化。很多地方做的是不錯的,研究制定了符合本地實際的實施細則,但也有一些地方做得不夠,沒有很好地落實,至今沒有制定《物業管理條例》的實施細則和配套辦法,影響了《物業管理條例》的執行效果。

2、部分物業管理企業服務意識不強,行為不規范

《物業管理條例》非常強調物業服務合同在物業管理活動中的重要作用,要求物業管理企業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提供相應的服務,這需要物業管理企業應當具備較強的服務意識和服務水平,為業主提供保質保量的物業管理服務。但實踐中,相當一部分物業管理企業是從原房管部門、單位后勤管理部門轉制而來,或者是從房地產開發企業派生而來,有的企業服務意識不強。部分物業管理企業不按合同約定的內容和標準提供服務,服務質量不能使業主滿意;有的企業收費不透明,巧立名目,多收費、少服務,提供的服務質價不符;一些物業管理企業未經業主同意,擅自改變共享建筑、共享設施的用途,或利用其經營謀取利益,侵害了業主的合法權益;一些不具有法定資質的物業管理企業也非法從事物業管理經營,擾亂了物業管理市場;個別物業管理企業的服務人員處理問題的態度生硬、方式簡單,甚至發生損壞業主財產、毆打業主的惡性事件。這些行為損害了物業管理行業的形象。

3、業主自我管理、自我約束的意識和能力較弱

實踐中業主大會成立難的問題十分突出,其原因有兩方面:一方面是由于籌備成立業主大會要擬定《業主大會議事規則》、《業主公約》等文件的草案,要確認業主身份、確定業主委員會委員候選人產生辦法及名單,這些工作需要籌備組投入一定的精力;另一方面是業主參與意識普遍不強,眾多業主之間難以形成一致意見。有些地方沒有及時按照《物業管理條例》,將原有的業主委員會制度調整為業主大會制度,仍然存在少數業主委員會成員自行決策的情況,不能體現民主協商和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容易發生少數業主委員會成員損害大多數業主利益的情況。業主公約是業主應當共同遵守的行為準則,對業主自我管理和自我約束有重要作用,但相當多的業主缺乏公約意識,不少小區沒有制定業主公約,或者制定了僅流于形式,業主違反公約的現象較為普遍,對此也缺乏有效的制約手段。

4、“質價相符”的價格機制還沒有完全形成

《物業管理條例》規定了物業服務收費的有關原則,國家發改委會同建設部制定了《物業服務收費管理辦法》,但不少地方還沒有研究提出當地的具體貫徹執行意見,仍然采用政策規定代替合同約定,硬性規定物業管理的服務內容和收費標準,不符合物業管理服務這一民事活動應當由雙方約定價格的精神。不少地方把應該由政府部門或其它社會主體承擔的事項攤派給物業管理企業,企業不堪重負,也間接增加了業主負擔;此外,部分居民受長期“分房修房靠單位”觀念的影響,沒有養成物業管理消費習慣,住房物業管理消費觀念淡薄,隨意拖欠或拒交物業管理費的現象較為普遍。物業管理費用的收費標準和收費率偏低的狀況不利于了物業管理行業的健康發展。

5、住房專項維修資金制度貫徹落實不到位

住房專項維修資金的問題在《物業管理條例》貫徹過程中逐步突出出來。對于房改房,有的地方沒有按照規定從售房款中提取專項維修資金,或者提取了但在代管過程中被挪用,或用于發放項目貸款至今沒有收回;有的地方售房款己被原售房單位挪用或使用,提取專項維修資金沒有著落。對于商品房,多數地方雖然按照規定建立了專項維修資金制度,但資金歸集面小,歸集率低;個別地方甚至至今尚未建立商品房專項維修資金。這些問題給住房共享部位共享設施設備的大、中修及更新改造造成困難。

(二)相關對策分析

要解決我國物業管理的這些問題,應該要建立起規范化、專業化、成熟的物業管理市場,并從以下方面努力:

1、加速立法,建立物業管理法律體系,不但要有法可依,還應切實可行,具體細致,如消防安全細則、物業管理招投標規章等。

2、改革現行收費標準,引進競爭機制,創造公平的競爭環境,業主委員會能夠真正行使權利,能夠自由選聘、解聘物業管理企業。開展物業管理多種經營,政府適當放寬物業管理企業開展多種經營的政策限制,為持續快速健康發展提供資金保證。規模較小的物業管理企業可考慮合并、重組等方式,以擴大規模,謀求更好的生存空間和發展環境。

3、引導社會公眾加深對物業管理的了解,糾正偏見及錯誤看法,創造良好的社會輿論環境,便于物業管理工作的開展。另一方面物業管理企業也要通過良好的服務來逐步改變人們的觀念。

4、高度重視人才培養。要通過大專院校與自學考試等多種形式,多種渠道培養物業管理人才,抓緊對物業公司經理、部門經理和管理員進行上崗培訓,適時開展對小區主任的培訓。

篇(11)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合同當事人

委托方(以下簡稱甲方)

組織名稱: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

地址;________

聯系電話:________

受委托方(以下簡稱乙方)

企業名稱: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

注冊地址:________

聯系電話:________

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在自愿、平等、協商一玫的基礎上,甲方將_______(牧業名稱)委托乙方實和行物業管理,訂立本合同。

第二條 物業基本情況

物業類型:________

座落位置:____市____區____路(街道)____號

四至:____________

占地面積:____平方米

建筑面積:____平方米

(委托管理的物業構成細目見附件)

第三條 乙方提供服務的受益人為本物業的全體業主和物業使用人,本物業的全體業主和物業使用人均應履行本合同,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二章 委托管理事項

第四條 房屋建筑共用部位的維修、養護和管理,包括:樓蓋、屋頂、外墻面、承重墻體、樓梯間、走廊通道、門廳、庭院____.

第五條 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養護、運行和管理,包括:共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污水管、共用照明、中央空調、供暖鍋爐房、樓內消防設施設備、電梯、____、____、____.

第六條 公共設施和附屬建筑物、構筑物的維修、養護和管理、包括道路、室外上下水管道、化糞池、泵房、自持車棚、停車場、____、____、____、____.

第七條 公共綠地的養護與管理。

第八條 附屬配套建筑和設施的維修、養護和管理,包括商業網點、文化體育場所____、____、____.

第九條 公共環境衛生,包括房屋共用部位的清潔衛生,公共場所的清潔衛生、垃圾的收集、____、____、____.

第十條 交通與車輛停放秩序的管理。

第十一條 維持公共秩序,包括安全監控、巡視、門崗執勤、____、____、___.

第十二條 管理與物業相關的工程圖紙、住用戶檔案與竣工驗收資料。

第十三條 負責向業主和物業使用人收取下列費用:

1. 物業管理費:________

2. 保潔費:________

3. 保安費:________

4. 房屋設備運行費:________

5. 維修養護費:________

第十四條 業主和物業使用人房屋自用部位、自用設備及設備的維修、養護,在當事人提出委托時,乙方須接受委托并合理收費。

第十五條 對業主牧業使用人違反《業主公約》的行為,針對具體行為并根據情節輕重,采取批評、規勸、警告、制止、____等措施。

第十六條 其他委托事項

第三章 委托管理期限

第十七條 委托管理期限為____年。自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時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時止。

第四章 雙方權利義務

第十八條 甲方權利義務

1、 代表和維護產權人、使用人的合法權益;

2、 制定《業主公約》并監督業主和物業使用人遵守公約;

3、 審定乙方制定的物業管理方案;

4、 檢查監督乙方管理工作的執行情況;

5、 審議乙方年度管理計劃、資金使用計劃及決算報告;

6、 在合同生效之日起____日內向乙方提供____平方米建筑面積管理用房(產權仍屬甲方),由乙方按下列第____項執行;

(1) 無償使用;

(2) 按建筑面積每月每平方米____元租用,其租金收入用于____.

7. 負責歸集物業管理所需全部圖紙、檔案、資料,并于合同生效之日起____日內向乙方提供;

8. 當業主和物業使用人不按規定交納牧業管理費時,負責催交或以____方式償付;

9. 協調、處理本合同生效前發生的管理

遺留問題;

(1)________

(2)________

10. 協助乙方做好牧業管理工作和宣傳教育、文化生活;

第十九條 乙方權利義務

1. 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及本合同的約定,制定牧業管理方安;

2. 對業主和物業使用人違反法規、規章的行為,提請有關部門處理;

3. 按本合同第十五條的約定,對業主和物主使用人違反業主公約的行為進行處理;

4. 選聘專營公司承擔本物業的專項管理業務,但不得將本物業的管理責任轉讓給第三方;

5. 負責編制房屋、附屬建筑物、設施、設備、綠化的年度維修養護計劃, 經雙方議定后由乙方組織實施;

6. 向業主和物業使用人書面告知物業的使用的有關規定,當業主和物業使用人裝修物業時,書面告知有關限制條件,并負責監督;

7. 每___個月向全體業主和物業使用人公布一次維修養護費用收支使用情況;

8. 對本物業的公共設施不得擅自占用和改變使用功能,如需擴建或完善配套項目,須與甲方協商后報有關部門批準方可實施;

9. 本合同終止時,乙方必須向甲方移交全部管理用房及物業管理的全部檔案資料;

第五章 物業管理服務要求標準

第二十條 乙方須按下列約定,實現管理目標,即業主和物業使用人對乙方的管理滿意率達到___%

1. 房屋外觀:______

2. 設備運行:______

3. 房屋及設施、設備的維修、養護:______

4. 公共環境:_________

5. 綠化:_________

6. 交通秩序:_________

7. 保安:_________

8. 急修:_________

小修:_________

第六章 物業管理服務費用

第二十一條 物業管理服務費

1. 管理費由乙方按建筑面積每平方米___元或按套每戶___元向業主收取;

2. 保潔費由乙方按建筑面積每平方米___元或按套每戶___元向業主或物業使用人收取;

3. 保安費由乙方按建筑面積生平方米___元或按套每戶___元向業主或物業使用人收取;

4. 高層住宅電梯、水泵、___運行費按實結算,由乙方向業主收取;

5. 管理服務費標準的調整,按___調整;

6. 對業務和物業使用人逾期交納物業管理費的,乙方可以從逾期之日起按應繳費用千分之三加收滯納金。

第二十二條 住宅區域的非居住用房管理服務費按居住收費標準的___倍收取。

第二十三條 車位和使用管理費用由乙方按下列標準向車位使用人收取;

1、 露天車位:______

2、 車庫車位:______

第二十四條 乙方對業主或物業使用人的房屋自用部位、自用設備維修養護及其他特約服務,由業主或物業使用人按實際發生的費用計付。

第二十五條 乙方向業主和物業使用人提供的其他服務項目的收取標準約定如下:

1.______

2.______

第二十六條 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設備、設施、公共設施的維修、養護費用由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全體業主按照各自擁有的住宅區建筑面積比例共同承擔,在物業維修基金中列支或直接向業主收取。

第七章 違約責任

第二十七條 甲方違反本合同第十八條第___款的約定,使乙方未完成規定管理目標,乙方有權要求甲方在一不定期限內解決,逾期未解決的乙方有權終止合同;造成乙方經濟損失的,甲方應給予乙方經濟賠償。

第二十八條 乙方違反本合同第五章的約定,不能完成管理目標,甲方有權要求乙方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甲方有權終止合同;造成甲方經濟損失,乙方應給予甲方有權終止合同;造成甲方經濟損失的,乙方應給予甲方經濟賠償。

第二十九條 乙方違反本合同第六章的約定,擅自提高收費標準的,甲方有權要求乙方清退;造成甲方經濟損失的,乙方應給予甲方經濟賠償。

第三十條 甲乙雙方任何一方無法律依據提前終止保同的違約方應賠償對方___元的違約金;造成對方經濟損失的,應給予經濟賠償。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一條 雙方約定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___天內,根據甲方委托管理事項,辦理接管驗收手續。

第三十二條 雙方可對本合同的條款進行補充,以書面形式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合同具有相同等效力。

第三十三條 本合同之附件均為合同有效組成部分。在合同及其附件內,空格部分填寫的文字與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但不得修改本合同印制條款的本意。

本合同及其附件和補充協議中未規定的事宜,均遵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執行。

第三十四條 本合同正本連同附件____頁,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及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十五條 因房屋建造質量、設備設施質量或安裝技術等原因,達不到使用功能,造成重大事故的,由甲方承擔責任并作善后處理。產生質量右故的直接原因,以政府主管部門的鑒定為準。

第三十六條 本合同執行期間,如遇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無法履行時,雙方應按有關法律規定及時協商處理。

第三十七條 本合同在履行中如發生爭議,雙方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提請____市仲裁委員會裁決(當事人雙方沒有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

第三十八條 合同期滿,本合同自然終止,雙方如續訂合同,應在該事同期滿____天前向對方提出書面意見。

第三十九條 本合同自簽訂之日起生效。

甲方簽章: 乙方簽章:

代表人: 代表人:

附:業主公約

為加強____(以下簡稱“本物業”)和管理,維護全體業主和物業使用人的合法權益,維護公共環境和秩序,保障物業的安全與合理使用,根據國家有關物業管理的法規政策制訂本公約。全體業主和物業使用人均須自覺遵守。

一、 在使用、經營、轉讓所擁有物業時,應遵守物業管理法規政策的規定。

二、 執行業主委員會或業主大會的決議、決定。

三、 委托物業管理企業負責房屋、設施、設備、環境

衛生,公共秩序、保安、綠化等管理,全體業主和物業使用人應遵守物業管理企業根據政府有關法規政策和業主委員會委托制定的各項規章制度。

四、 全體業主和物業使用人應積極配合物業管理企業的各項管理工作。

五、 業主或物業使用人對物業管理企業和管理工作如有意見或建議,可直接向物業管理企業提出,發生爭議時可通過業主委員會直轄市解決。

六、 加強安全防范意識,自覺遵守有關安全防范的規章制度,做好防火防盜工作,確保家庭人身財產安全。

七、 業主或物業使用人裝修房屋,應遵守有關物業裝修的制度,并事先告知物業管理企業。物業管理企業對裝修房屋活動進行指導和監督,并將注意事項和禁止行為告知業主和物業使用人。業主或物業使用人違規、違章裝修房屋或妨礙他人正常使用物來的現象(如滲、漏、堵、冒等),應當及時糾正,造成他人物業損失的應承擔賠償損失,對拒不改正的,物業管理公司可采取相應措施制止其行為,并及時告知業主委員并報有關行政管理部門貪污處理。

八、 業主發委托物業管理企業對其自用部位和毗連部位的有關設施、設備進行維修、養護,應支付相應費用。

九、 凡房屋建筑及附恬設施設備已經或可能妨礙、危害毗連房屋的他人利益、安全、或有礙外觀統一、市容觀瞻的,按規定應有由業主單獨或聯合維修、養護的,業主及時進行維修養護,拒不進行維修養護的,由業主委員會委托物業管理企業進行維修養護,其費用由當事業主按規定分攤。

十、 與其他非業主使用人建立僉租賃關系時,應告知并要求對方遵守本業主公約和物業管理規定,并承擔連帶責任。

十一、 在本物業范圍內,不得有下列行為:

(1) 擅自改變房屋結構、外貌(含外墻、外門窗、陽臺等部位的顏色、形狀和規格)設計用途、功能和布局等;

(2) 對房屋的內外承重墻、梁、柱、板、陽臺進行違章鑿、拆、搭、建;

(3) 占用或損壞樓梯、通道、屋面、平臺、道路、停車場、自行車房(棚)等公用設施及場地;

(4) 損壞、排除或改造供電、供水、供氣、供暖、通訊、有線電視、排水、排污、消防等公用設施;

(5) 隨意堆放雜物、丟棄垃圾、高空拋物;

(6) 違反規定存放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等物品和排放有毒、有害、危險物質等;

(7) 踐踏、占用綠化用地;損壞、涂畫園林建筑小品;

(8) 在公共場所、道路兩側亂設攤點;

(9) 影響市容光煥發觀瞻的亂搭、亂貼、亂掛、設立廣告牌;

(10) 隨意停放車輛;

(11) 聚從喧鬧、噪聲擾民等危害公共利益或其他不道德的行為;

(12) 違反規定飼養家禽、家畜及寵物;

(13) 法律、法規及政府規定禁止的共他行為。

十二、 人為造成公共設施設備或其他業主設施設備損壞,由造成損壞責任人負責修復或賠償經濟損失。

十三、 按規定交納物業管理企業應收取的各項服務費用。

十四、 業主使用本物業內有償使用的文化娛樂體育設施和停車場等公用設施、場地時,應按規定交納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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