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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安全鑒定指的是房屋安全鑒定機構依據國家法律規定和工程技術標準,在實地勘查和檢測后,對房屋結構的受損程度、抗震能力及危險程度進行科學的計算、鑒別和評定的管理工作[1,2]。民用建筑在長期使用過程中,由于材料老化、材料性能下降、不利環境因素的影響以及管理使用不當等,導致民用建筑結構在長期使用過程中出現某種程度的損傷,這種損傷累積將導致結構承載力下降、結構性能劣化、耐久性降低,影響結構的安全使用[3]。房屋安全鑒定是人民對居住和工作場所安全可靠性判定的一個重要依據。隨著社會的發展,人民對居住和工作場所的安全程度意識越來越高,因此民用建筑的安全鑒定工作逐漸成為社會關注的焦點。開展對已有房屋建筑的安全性分析研究和評估,對于防止建筑失效和倒塌事故的發生,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4]。然而當前我國房屋安全質量檢測行業存在著很多問題,要如何加強對該行業的監管,確保能向社會提供準確、科學、公正的檢測數據,已成為當前迫切需要解決的問題。
1既有房屋建筑安全鑒定的必要性分析
既有建筑結構在使用過程中經常產生這樣或那樣的問題,如使用條件、環境條件的改變或遭受自然或人為災害(地震、火災、臺風等),以及建筑物的地基不均勻沉降、結構溫度變形、屋面超重等,受到使用條件變化及環境侵蝕等因素的影響,結構的性能將逐漸退化,功能將逐漸降低乃至喪失,這將會危及生活、生產與安全,因此對于這些房屋建筑必須對其進行安全鑒定。按照我國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下列房屋建筑必須進行安全鑒定:①建筑物經過一段時間的使用后,甚至有的己經超過設計使用年限,發生不同程度的老化;②既有建筑物發生了異常的變形或開裂,影響正常使用;③既有建筑物由于某種原因發生一次或多次失穩或脫落事故:④對重要的特殊建筑物,需要進行定期檢測鑒定;⑤建筑物遭受地震、火災、臺風、爆炸等偶然事件的破壞;⑥建筑結構的用途或建筑結構所承受的荷載發生重大變化。
有效的房屋安全鑒定能夠對房屋的破損程度和原因進行鑒定,可以對房屋的維護工作提供科學合理的指導,及時維修或更換房屋的損壞部分,保持房屋的質量水平。在對房屋安全進行鑒定的同時,能夠及時發現尚在使用的危舊房屋,同時能對危舊房屋的結構類型、使用和分布狀況做詳細分析,并采取緊急措施應對安全隱患,指導危房改造。
2 當前我國房屋鑒定工作存在的問題
2.1房屋安全鑒定標準不同
建設部129號令明確規定市、縣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應設立房屋安全鑒定機構,負責房屋的安全鑒定,負責本轄區的城市危險房屋管理工作。雖然房屋安全鑒定工作有國家法律法規作為依據,但全國各地的房屋安全鑒定標準不一,部分地區還未制定有關房屋安全鑒定工作的法規,政府在房屋安全管理中沒有制定房屋安全鑒定的統一標準,這對提高全國房屋安全鑒定工作的整體水平,提供不了法律、法規上的支持,導致房屋安全鑒定在具體工作中遇到了許多困難,降低了房屋安全鑒定的效率。
2.2鑒定市場不規范,存在壟斷現象
有些地區的房屋鑒定機構是由規劃建設部門分離出來的,從組建開始就未把職責剝離清楚,導致某些地區的鑒定工作都由一家鑒定機構來完成。隨著經濟社會的不斷發展,既有房屋的安全質量越來越受到人們的關注,需要鑒定的房屋越來越多,而鑒定機構的缺少,服務質量跟不上市場的發展需求,導致很多人對鑒定機構越來越不滿意。
2.3鑒定機構責任意識不強,鑒定報告質量低劣
由于監管機制和處罰機制尚未完全建立,在承擔有限責任的前提下,一些單位鑒定公司責任意識及風險意識不強,片面追求經濟利益。雖然國家有關部門制定了專門的檢測、鑒定技術標準,但有些鑒定機構未嚴格遵守行業規范、業務程序和相關技術標準,現場鑒定及報告編寫程序不規范,格式不嚴謹,有時甚至不到現場查勘即出具鑒定報告或根據委托方需要捏造數據、出具虛假鑒定報告。另外,由于各鑒定單位和人員的技術水平、對規范標準的理解不夠深刻,出具的鑒定報告格式及內容五花八門。從業人員、從業單位的素質、自律意識、法制意識、責任意識等還有待于大幅提高。
3完善房屋鑒定工作的對策
3.1制定統一的房屋鑒定標準
繼續加大力度貫徹落實建設部129號令,各地方政府結合當地的情況自定實施措施,出臺具體的房屋安全鑒定管理辦法,設立比較健全的房屋安全鑒定機構。
3.2開放房屋鑒定市場
開放房屋安全鑒定市場,引入了競爭機制。應允許社會上的科研院所、檢測單位、設計單位及民營公司開展房屋安全鑒定業務。房屋安全鑒定市場化,會促進房屋安全鑒定行業的發展和房屋安全技術水平的提高,增強了鑒定機構的服務意識,提高了鑒定機構的技術水平,緩解了行政事業單位的工作壓力,促進房屋安全鑒定行業發展。
3.3提高鑒定人員的素質
房屋安全鑒定機構要加強業務培訓,完善檢測手段,增強技術投入,提高鑒定技術水平。房屋安全鑒定事關重大,對從業人員的專業知識、業務能力、職業道德、法制觀念均應有嚴格的要求。要對從業人員的道德品質和業務素質進行考察,保證鑒定人員具備良好的職業操守,并熟悉鑒定工作的法律規定。房屋安全鑒定的技術水平是鑒定成效的基本保障,房屋安全鑒定行業要加強對鑒定人員的技術培訓,提高鑒定報告的科學性、客觀性和公正性,保證房屋安全鑒定的科學性和全面性。沒有先進的檢測儀器、試驗設備、結構驗算軟件,單憑經驗進行房屋安全鑒定是不可取的。因此鑒定機構也要完善檢測手段,添置先進的檢測設備,提高鑒定技術水平。
參考文獻
[1]陳培德.淺論房屋安全鑒定的特點與基本方法[J].城市建設, 2010(32): 386-387.
[2]余丹.淺論房屋安全鑒定的特點與基本方法[J].工程與建設, 2009,23(1): 139-141.
Abstract: in this paper the author of the work of building appraisal content of some understanding and awareness is discussed in this paper.
Keywords: building appraisal, understanding, understanding, and discussed
中圖分類號:G267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
我國建筑行業長期以來存在一個“重新建,輕管理”的誤區,針對擬建、新建工程的管理、設計、施工、驗收的技術標準、規程、規范,相對完善、配套,但對于房屋鑒定方面相關的標準、規程、規范相對滯后,種類數量較少,沒有形成一套完善成熟的鑒定與加固改造的技術標準體系。
由于房屋的結構和構造呈現多樣化和復雜化,房屋在使用過程中出現的問題也呈現出各種的表現形式(沉降、裂縫、傾斜等)。房屋鑒定是根據相應的建筑結構及地基基礎的專業知識,依據現行的鑒定標準、規范,借助檢測工具和儀器設備,對房屋的關鍵結構部位、地基承載力和結構部件的損壞原因等情況進行檢測、計算、分析最后得出結論。下面就在房屋鑒定工作和學習中對其工作方法及特點一些理解與探討,筆者進行簡要的闡述。
一、房屋鑒定的特殊性與重要性
1. 房屋鑒定的特殊性在于它需要了解建筑行業中各專業的理論和實際經驗,它要求鑒定技術人員熟悉結構設計及施工技術,并且了解自然狀態對房屋的影響,在需要司法解決問題情況下,還要有一定的法律知識。
2. 由于房屋的結構多樣性,地質條件和建筑年代各有不同,體現出的現象也千差萬別,故房屋鑒定還具有一定的靈活性,表現在:同一個工程的鑒定報告,可能出現兩個以上的鑒定結論;同一個鑒定報告房屋鑒定不會出現在不同的鑒定項目中,要根據每個鑒定項目房屋的實際情況,進行全面詳細的分析與判斷,要從不同方面反復推敲;有裂縫的房屋并不代表它是一定有危險,無裂縫的房屋并不代表它是一安全。
3. 房屋鑒定要理論聯系實際。房屋鑒定工作需要上部結構、地基基礎的專業知識,還要有法律知識,出具的報告具有權威性。
4. 房屋鑒定工作一般在出現損壞情況后進行的,房屋損壞過程是看不到,而只是從房屋結構的損壞情況,根據檢測結果推斷出房屋損壞過程中的情況以及損壞的原因。
5.房屋鑒定工作的責任重大,技術人員要認真負責地對待每一項房屋鑒定的工作,否則就會造成國家和人民財產的損失,甚至付出生命的代價。汶川地震后我國很快的啟動了對中小學校校舍的抗震鑒定、加固改造工作,并相繼修訂出臺了一些技術標準及規程、規范做為指導這一工作實施的法律依據,對既有建筑抗震與安全鑒定及加固改造,特別是對于當前中小學校校舍的抗震及安全鑒定及加固改造的順利完成發揮了巨大的作用,但還不能滿足現階段既有建筑鑒定及加固改造的實際需要,在內容、數量、質量上要盡快做到完善、系統、相互協調,讓這一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才能更好的完成既有建筑的鑒定工作。
二、房屋鑒定的種類
根據我國現行的房屋鑒定方面的規范規程,其種類主要有以下六種:安全性鑒定、可靠性鑒定、質量鑒定、可使用年限鑒定和損壞糾紛鑒定等。
1.房屋的安全性鑒定主要有兩類:一個是在正常使用情況下的房屋安全性鑒定,另一個是在發生地震情況下的房屋安全性鑒定。
(1)正常使用情況下的房屋安全鑒定目的是確保房屋的使用安全,鑒定結果主要為房屋的安全管理提供依據,適用的鑒定標準為《危險房屋鑒定標準》JGJ125―99(2004年版)。
(2)發生地震情況下的房屋安全性鑒定為房屋結構抗震性能的鑒定,主要是評判房屋結構是否滿足所在地區抗震構造和地震作用下的承載力要求,目前我國房屋抗震設防的三個水準為“小震不壞、中震可修、大震不倒”,適用的鑒定標準為《建筑抗震鑒定標準》GB50023―95。
2. 房屋的可靠性鑒定是指房屋結構在規定的時間內和條件下完成預定功能的能力,結構的預定功能包括結構的安全性、適用性和耐久性,房屋結構的可靠性鑒定就是根據房屋結構的安全性、適用性和耐久性來評定房屋的可靠程度,要求房屋結構安全可靠、經濟實用、堅固耐久。目前我國房屋結構可靠性鑒定是對房屋在正常使用條件下結構的可靠狀態進行評價,不包括地震和其他突發外力作用下房屋的可靠性。適用的鑒定標準有《民用建筑可靠性鑒定標準》GB50292―1999和《工業建筑可靠性鑒定標準》GBJ144―90。
3. 房屋的完損等級評定是根據房屋的結構、裝修和設備三個組成部分的完好和損壞程度評定房屋的完損等級,將房屋評定為完好房、基本完好房、一般損壞房、嚴重損壞房和危險房五個等級。適用標準為建設部1985年頒發的《房屋完損等級評定標準》和《危險房屋鑒定標準》JGJ125-99(2004年版)。
4. 房屋的質量鑒定是根據房屋的現狀來評定房屋的質量,目前,只能依據《建筑工程質量檢驗標準》和有關的建筑設計標準,但這些標準主要用于房屋建造的施工階段,對于不同年代的房屋或房屋在交付使用后出現的有些裂縫或損壞有時就不適用了。
5. 房屋尚可使用年限的鑒定是根據房屋的現狀、使用情況和使用環境等影響房屋使用壽命的因素,經過調研、分析和計算,評定出房屋還可以使用的年限,目前還沒有鑒定標準。
6. 房屋損壞糾紛的鑒定是指房屋在使用期間受到人為因素侵害,而確定責任人及其行為是否為房屋損壞的直接原因的鑒定。由于這一類鑒定的情況較復雜,且沒有統一的鑒定標準和依據,所以鑒定工作的難度較大,只能根據各個鑒定項目的不同,參考有關的教材、資料和模擬檢測的數據,綜合分析評定。
三、房屋鑒定的基本方法
1. 傳統經驗法主要是以有關的鑒定標準、規范為依據,依靠有經驗的專業技術人員進行現場檢測和必要的復核計算,然后憑專業技術人員的知識和經驗給出評定結果,它是以實際調查為準,對建筑材料的強度等級進行經驗評定,圖紙規定的材質數據只作參考。
2. 實用鑒定法是在傳統經驗鑒定法的基礎上,增加了檢測儀器和設備的應用,對于結構材料強度等有關力學參數采用實測值,并經過統計分析后再分析計算。在各項結果的評定中,均以原設計規范的控制條件為標準,經過分析提出綜合性鑒定結論和對策建議,此鑒定方法適用于結構復雜,建筑標準要求較高的大型、重要建筑物。
3. 可靠概率鑒定法是運用概率論和數理統計原理,采用非定值統計規律對房屋的可靠度進行鑒定的一種方法。
4. 房屋完損鑒定評級法是以房屋完損狀態為標準的劃分等級法,此方法將房屋劃分為完好房、基本完好房、一般損壞房、嚴重損壞房和危險房五類。
四、房屋鑒定中的分析方法
1.排除分析法:要根據各種作用所造成的損壞特點,排除不可能的或次要的因素,最后確定一種主要的作用及損壞原因。
2.對比分析法:將兩個以上具有可比性加以對比,并根據對比的結果來確定是與非。
3.參照分析法:將與所鑒定房屋結構或構件的損壞有相同損壞情況的類似房屋或構件作為參照,來確定損壞原因。
4.計算分析法:根據已經取得的荷載和材料的數據及資料,運用相關技術規范或標準對所鑒定的房屋結構和構件進行承載力和穩定性方面進行核算。
5.模擬分析法:先依照原型的主要特征,創設一個相似的模型,然后通過模型來間接研究原型的一種分析方法。
以上五種房屋鑒定的分析方法,在損壞情況較簡單或為常見損壞時, 用一種分析方法就可確定房屋結構或構件的損壞原因和程度,當遇到較復雜的損壞情況或不常見的損壞時,一般都需要用兩種以上的分析方法才可確定、判斷或證明出房屋結構或構件損壞的主要原因。
五、鑒定工作存在的主要問題:
1.鑒定標準掌握也不相同,鑒定報告的格式、內容不統一、五花八門、結論分析簡單、富于表面。
2.對鑒定的建筑物的實際情況調查不清,資料收集不全,對無資料的老舊建筑所需的現場調查、檢測、基礎勘測等有效手段補充不足,導致鑒定的結論不全面、不準確。
3.對建筑材料強度等級檢測方法單一,沒有考慮與其他手段的結合,相關重要構件沒有進行檢測,導致得出的結論反映深度不夠、驗算不準,容易留下安全隱患。
4.對鑒定報告依據規范缺乏嚴格區分,不同結構形式采用相同方法進行結構鑒定及驗算,會導致鑒定結論不準確。
5.有的鑒定報告只重視材料強度檢測及單個承重構件的相關驗算,而忽視了如建筑物平面形狀不規則、剛度不均勻、結構體系不合理等問題,在鑒定報告中沒有表述。
6.對非承重構件沒有進行鑒定,出現易忽視的安全隱患。
7.忽視對既有建筑的基礎承載力及變形是否滿足結構的要求,對無資料的建筑沒有補充勘 測等。
8.有的鑒定報告給出的鑒定結論模糊、不明確、表述不清楚。
9.對既有建筑的改造及使用,如有特殊要求的能否實現,在報告中沒有體現。
房屋鑒定是一項嚴謹的工作,在房屋安全鑒定過程中,不但要認真紀錄、詳細編寫房屋的損壞情況,在進行損壞原因分析和做出房屋鑒定結論時還要有科學依據,這個依據主要為實際依據和理論依據。實際依據為房屋損壞發生前損壞部位的紀錄(包括:繪圖、檢測、照片或攝像),事發過程中的檢測紀錄,事后的模擬檢測結果和記錄。理論依據有相同案例比對、教科書或論文的相關定論,根據檢測結果進行的計算和論證,這樣才使出具的鑒定報告準確可靠、經得起推敲。
參考文獻:
1. 《危險房屋鑒定標準》JGJ125―99(2004年版)
2. 《建筑抗震鑒定標準》GB50023―95
3. 《民用建筑可靠性鑒定標準》GB50292―1999
4. 《工業建筑可靠性鑒定標準》GBJ144―90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我市城市(含建制鎮)范圍內已建成交付使用一年以上的各類房屋(含構筑物,下同)。
房屋所有人、使用人均應遵守本辦法,協助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共同做好房屋安全工作。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房屋安全管理是指為確保房屋安全正常使用,對建筑物及附屬物進行安全檢查、鑒定和對危險房屋進行綜合治理等的管理活動。
房屋安全檢查是指對房屋的主體結構、裝飾裝修和附屬設施的安全可靠程度進行查勘。
房屋安全鑒定是指對房屋的完好與損壞程度和使用狀況進行鑒別、評定。
危險房屋防治是指對結構已嚴重損壞或承重構件已屬危險構件,隨時有可能喪失結構穩定和承載能力,不能保證居住和使用安全的房屋進行鑒定、治理等的一系列活動。
第四條房屋安全管理遵循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綜合治理、確保安全的原則。
第五條市房地產管理局負責*市中心城區范圍內的房屋安全管理。
各縣(市、區)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內城市房屋(含建制鎮)的安全管理工作。
建設、規劃、公共事業、安全生產監督、公安、教育、文化、消防、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房屋安全工作。
房屋所有人的主管部門或者單位以及房屋的物業管理企業,應當協助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共同作好房屋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章安全管理
第六條房屋使用人應當按照房屋設計的結構和用途合理使用房屋,不得擅自改變房屋的使用性質、結構,不得拒絕、阻撓對房屋的維修和安全檢查。
第七條房屋使用過程中,禁止下列危害房屋結構安全的行為:
(一)拆除、破壞承重墻體、梁、板、墩、柱等結構的;
(二)在樓板或者陽臺板面等主體承重構件上超過設計標準增大荷載的;
(三)破壞或挖掘地下基礎的;
(四)安裝設施和設備影響房屋結構安全的;
(五)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危害房屋結構安全的行為;
第八條房屋所有人和使用人每年應對其使用的房屋進行全面的安全檢查,并建立房屋安全檔案,發現危險情況應及時向房屋安全鑒定機構提出房屋安全鑒定申請。
第九條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需改變原房屋使用性質,明顯加大房屋荷載的,必須按設計部門出具的增荷設計方案實施,并必須向房地產管理部門提出申請房屋安全鑒定。
第十條室內裝飾裝修活動,禁止下列行為:
(一)未經原設計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提出設計方案,變動建筑主體和承重結構;(二)將沒有防水的房間或者陽臺改為衛生間、廚房間;(三)擴大承重墻上原有的門窗尺寸,拆除連接的磚、混凝土墻體;(四)損壞房屋原有節能設施,降低節能效果;(五)其他影響建筑結構和使用安全的行為。
第十一條公共場所用房(車站、賓館、飯店、醫院、學校、幼兒園、商場、交易場所、禮堂、文化娛樂場所、體育場所等)自投入使用起,每5年必須委托房屋安全鑒定機構進行一次房屋安全鑒定。
第十二條自然災害或人為事故發生后,危及房屋安全的,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應及時向鑒定機構委托安全鑒定。
第十三條經鑒定為危險房屋的,房屋安全管理部門應督促房屋所有人及時加固或修繕治理危險房屋,拒不按照處理意見修繕治理,或使用人有阻礙行為的,房屋安全主管部門有權指定部門代修,或采取其它強制措施,發生的費用由責任人承擔。
第十四條異產毗連危險房屋的各所有人,應按照國家關于異產毗連房屋管理規定,共同承擔治理責任。
第十五條房屋所有人、使用人、直接利害關系人,發現房屋有險情或對房屋安全有疑問的,可以委托房屋安全鑒定機構進行房屋安全鑒定。
有危險癥狀的房屋,必須進行房屋安全鑒定。
第十六條達到或超過房屋設計使用年限尚需繼續使用的房屋,必須申請房屋安全鑒定,做出房屋完損等級評定,報房屋安全管理部門同意方可繼續使用。
第十七條經鑒定確認為危險房屋的,不得出租或從事經營性活動。
第十八條物業管理企業在所管轄區域內,對擅自改變房屋結構影響房屋安全的行為,應及時予以制止,并報告房屋安全管理部門。
第三章安全鑒定
第十九條市、縣(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應設立房屋安全鑒定機構,負責本轄區內城市房屋安全鑒定工作,并統一啟用“房屋安全鑒定專用章”。
第二十條房屋安全鑒定機構的主要職責是:
(一)具體負責本轄區房屋安全鑒定工作;(二)接受房屋安全鑒定委托,從事房屋安全鑒定業務;(三)負責承辦房屋安全糾紛的技術鑒定;(四)負責發放危房通知書,受委托對加固改造房屋進行鑒定;(五)參與房屋損毀事故的調查處理和搶險救災;(六)受委托對遭受災害侵害的房屋損壞程度及其安全性能進行鑒定;(七)承辦第十一條規定和房屋安全管理部門安排的其它例行安全鑒定。
第二十一條進行房屋安全鑒定時,須有兩名以上鑒定人員參加。特殊復雜的鑒定項目,鑒定機構可聘請有關專家或部門參與鑒定。
第二十二條房屋安全鑒定機構的鑒定人員,必須具備5年以上建筑設計或施工經驗,有助理工程師以上技術職稱,并經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的崗位培訓,取得《房屋安全鑒定崗位證書》方可上崗。
第二十三條房屋所有權人、使用人需要對房屋進行安全鑒定時,應提交下列資料:
(一)《房屋安全鑒定申請書》及申請人身份證明;(二)房屋所有權證或房屋租賃協議;受托管理他人房屋的,受托人須提交授權委托書或房屋產權人出據的書面證明;(三)房屋地質、設計、施工、竣工、修繕、裝飾裝修、改建、加層等有關技術檔案資料;(四)房屋安全鑒定所需要的其它資料。
當事人無法提供前款第(三)項資料檔案的,由房屋安全鑒定機構鑒定人員現場查勘、測試。
房屋安全鑒定機構自接到房屋安全鑒定委托書之日起5日內答復委托人是否予以鑒定。
倒塌的房屋,因特殊情況確需進行技術分析的,鑒定機構應受理鑒定。
第二十四條房屋安全鑒定工作應遵守下列程序:
(一)受理申請;(二)初始調查,摸清房屋的歷史、建筑物環境,搜集有關技術資料;(三)現場查勘、測試,記錄房屋的各種破損數據和狀況,并繪制草圖及拍照;(四)整理技術資料,進行檢測驗算;(五)全面分析,論證定性,綜合判斷,作出鑒定報告,提出處理建議;(六)簽發鑒定報告。
第二十五條房屋經現場鑒定后,房屋安全鑒定機構應當在15日內出具鑒定報告。特殊結構、難度較大的一般不超過30日。
第二十六條房屋安全鑒定報告應當符合下列要求:(一)鑒定人員簽字并注明職稱和崗位證書編號;(二)鑒定單位負責人簽字并加蓋鑒定機構公章;(三)加蓋“房屋安全鑒定專用章”。
第二十七條申請人申請房屋安全鑒定應當按物價部門核準的標準支付房屋安全鑒定費。經鑒定為危險房屋的,房屋安全鑒定費由房屋所有人承擔;經鑒定為非危險房屋的,由申請人承擔。
第二十八條經鑒定屬危險房屋的,房屋安全鑒定機構必須及時發出危險房屋通知書;屬于非危險房屋的,應在鑒定報告上注明在正常使用條件下的有效時限,一般不超過一年。
第二十九條被鑒定為危險房屋的,應分為以下四類進行處理:(一)觀察使用。適用于采取適當安全措施后尚能短期使用,但需要繼續觀察的房屋;(二)處理使用。適用于采取加固措施后,可解除危險的房屋;(三)停止使用。適用于已無修繕價值,暫時不便拆除,又不危及相鄰建筑和影響他人安全的房屋;(四)整體拆除。適用于整幢危險且已無修繕價值,需要立即拆除的房屋。
第三十條《房屋安全鑒定報告》是房屋安全鑒定的技術依據和申請辦理危房改造、維修、加固及房屋安全糾紛處理的合法依據。
非房屋安全鑒定機構以及無資格的房屋安全鑒定機構出具的鑒定資料無效。
第三十一條對鑒定機構出具的鑒定結論有異議的,可在收到《房屋安全鑒定報告》之日起20日內,報請市房屋安全主管部門另行指派鑒定機構重新鑒定,重新鑒定應另繳鑒定費。
第三十二條房屋安全鑒定參照標準:執行建設部頒發的《危險房屋鑒定標準》(JGJ125-99)和《民用建筑可靠性鑒定標準》(GB50292-1999);評定房屋完損等級執行建設部頒發的《房屋完損等級評定標準》;對工業建筑鑒定執行國家《工業廠房可靠性鑒定標準》;對公共建筑、高層建筑及文物保護建筑的鑒定還應參照有關專業技術標準、規范、規程。
第四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三條房地產管理部門人員以及房屋安全鑒定機構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房地產主管部門責令其改正;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故意將非危險房屋鑒定為危險房屋的;(二)因過失將危險房屋鑒定為非危險房屋,并在有效責任時限內發生事故的;(三)無正當理由拒絕受理委托、拖延鑒定時間造成事故和不良后果的;(四)工作人員、索賄受賄、的。
第三十四條房屋所有人違反本辦法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他人損失的,應承擔排除危險、賠償損失的責任:(一)發現房屋損壞不及時維修,有險不查的;(二)經鑒定機構鑒定為危險房屋而未及時采取有效措施排除危險,給他人造成危害的。
第三十五條違反本辦法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損失的,行為人、使用人應承擔排除危險、賠償損失的責任:(一)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擅自改變房屋結構、構件、設備和使用性質,任意拆墻打洞或對房屋使用不當的;(二)房屋使用人阻礙房屋所有人對危險房屋采取解危措施的;(三)行為人在房屋附近施工、堆物或碰撞,危及房屋安全而導致事故的。
第三十六條異產毗連或共有房屋,經房屋鑒定機構鑒定為危險房屋或已查出險情,一方提出防范解危措施,另一方拒絕或拖延而導致事故的,由拒絕或拖延方承擔責任。
第三十七條違反本辦法第七條規定,實施禁止行為危害房屋結構安全的,責令其停止施工,恢復原狀,依據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三十八條違反本辦法第十條規定,擅自施工影響房屋結構安全的由室內裝修裝飾管理機構責令其停止施工,恢復原狀,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罰款。
第三十九條違反本辦法第九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六條規定不經安全鑒定、擅自投入使用的,房地產管理部門不予辦理房屋交易和房屋所有權證,屬于商業用房、文體娛樂用房責令其停業,并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追究責任,并處以罰款。
第四十條違反本辦法第三十四六條、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規定,造成他人生命財產損失、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一條當事人拒絕、阻礙、刁難房地產安全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執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處罰。以暴力、威脅辦法阻礙執行公務,已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甲方:XXX
乙方:XX市房屋安全鑒定中心
甲、乙雙方經過協商,達成以下協議:
一 、委托事項
甲方委托乙方對其所屬房屋進行安全鑒定,委托鑒定的目的要求詳見房屋安全鑒定委托書。
二、甲方的權利與責任
1、甲方有權要求乙方按委托書內容提出明確的鑒定結論和處理意見;
2 、甲方應向乙方提供擬鑒定房屋的原始資料,如實介紹房屋的使用、修繕、加固情況,并配合乙方進行現場勘查和檢測。
三、乙方的責任與權利
1、乙方應自甲方正式委托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完成鑒定工作,并向甲方出據房屋安全鑒定報告。
2、乙方有權要求甲方按協議約定取得房屋安全鑒定費。
四、 付款方式
1、經雙方核算,預計鑒定費用為XX元,大寫:XX萬
仟 佰 拾 元整。
2、甲方應于本協議生效之日支付乙方房屋安全鑒定訂金,訂金為總金額的60%。
3、余額在領取鑒定報告時付清。
五、 違約責任
1、乙方如未能按約定時間向甲方出據房屋安全鑒定報告,每延遲一日,向甲方支付總鑒定費1%的違約金,協議繼續履行。
2、甲方自報告出據七日內未來領取,將視為違約,并將訂金作為違約金賠付給乙方。
此協議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若有未盡事宜,雙方可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六、 本協議自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XXX 乙方:XXX
簽字蓋章: 簽字蓋章:
日 期: 日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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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屋安全鑒定的途徑
現實當中,因不當使用而對樓宇造成損壞的情況有很多,但因為普通居民樓分屬于不同的業主,因此很難統一協調進行保護,這就為房屋安全埋下了巨大隱患。市民如對房屋質量鑒定存在疑慮并申請鑒定時,可以通過小區業主委員會,以單幢建筑所有產權人的名義向鑒定中心提出房屋安全鑒定申請;如果沒有業主委員會,市民也可聯合該房屋所在建筑物的所有權利人提出房屋鑒定申請。
總而言之,未經房屋鑒定的房屋,居民平時要定期觀察房屋內墻壁、地板、天花板等位置是否存在沉降、傾斜和裂縫等現象。重點要注意觀察裂縫出現的部分這些都是房屋質量鑒定的項目。其中,由材料干濕變化引起的地面、墻面網狀裂縫,或由熱脹冷縮變形原因造成的裂縫不屬于危險裂縫。居民碰到類似情況須引起重視,并盡快進行房屋安全鑒定。
二、房屋安全鑒定的條件
1、在房屋建筑上設置高聳物、擱置物或者懸掛物的,屬于拆改房屋結構、明顯加大房屋荷載或者在樓頂設置廣告牌等高聳物的,應當由原房屋設計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提出設計方案,經房屋安全鑒定機構鑒定符合安全條件后,方可設置。
2、嚴重損壞的房屋一般不得裝飾裝修。確需裝飾裝修的,應當先進行房屋鑒定,并采取修繕加固措施,達到居住和使用安全條件后,方可進行裝飾裝修。
3、非住宅房屋裝修涉及拆改房屋結構、明顯加大房屋載荷的,應當由原房屋設計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提出設計方案,經房屋質量鑒定機構鑒定符合安全條件后,方可施工。
4、原有房屋改為公共娛樂場所或生產經營用房的,經營者應當向房屋質量鑒定機構申請房屋鑒定。
5、因發生自然災害或者爆炸、火災等事故危及房屋安全的,房屋所有人應當及時向房屋安全鑒定機構申請房屋鑒定。
6、興建大型建筑或者有樁基、地下建筑物和構筑物等建設項目的,建設單位應當在開工前向房屋安全鑒定機構申請對施工區相鄰房屋進行房屋鑒定,并按照規定采取安全保護措施。
房屋質量鑒定機構的條件
一級房屋質量鑒定機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注冊資金不少于 200 萬元;
(二)從事房屋安全鑒定 5 年以上,承擔過較大規模的房屋安全鑒定項目,履行房屋鑒定機構職責,未發生重大質量事故。享有良好社會信譽;
(三)技術負責人應當具有建筑結構或相關專業高級職稱,從事房屋安全鑒定或工程質量檢測、建筑工程技術、建筑設計 10 年以上工作經歷;
(四)專業技術人員不少于 15 人。其中,建筑結構、建筑工程等專業 10 人(含國家 一級注冊結構工程師 2 人),地質專業 1 人,建筑材料、建筑設備專業各 2 人。以上人員 從事房屋安全鑒定或建筑工程質量檢測、建筑工程技術、建筑設計等 5 年以上,具有中級 以上技術職稱人員不少于 70%;
(五)有房屋安全鑒定檢測專用試驗室。有固定工作場所和必需的技術設備、儀器;
(六)取得 ISO9000 標準質量體系認證。
二級房屋質量鑒定機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注冊資金不少于 100 萬元;
(二)從事房屋安全鑒定 4 年以上,有房屋鑒定業績,履行房屋鑒定機構職責,未發生重大質量事故。享有良好社會信譽;
(三)技術負責人應當具有建筑結構或相關專業中級以上職稱(含中級),從事房屋安全鑒定或工程質量檢測、建筑工程技術、建筑設計 5 年以上工作經歷;
(四)專業技術人員不少于 8 人。其中,建筑結構、建筑工程等專業 6 人,建筑材料 專業 1 人,建筑設備專業 1 人。以上人員從事房屋安全鑒定或建筑工程質量檢測、建筑工 程技術、建筑設計等 5 年以上,具有中級以上技術職稱人員不少于 60%;
(五)有固定工作場所和必需的技術設備、儀器。
三級房屋質量鑒定機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注冊資金不少于 50 萬元;
(二)從事房屋安全鑒定 3 年以上,有房屋鑒定業績,履行房屋鑒定機構職責,未發生重大質量事故。享有良好社會信譽;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市房屋安全鑒定管理法律、法規和規章,并制定相關配套制度;
(二)負責房屋安全鑒定技術的推廣和房屋安全鑒定工作的規劃、協調和指導;
(三)負責對房屋安全鑒定機構以及鑒定技術人員、鑒定技術報告的監督管理;
(四)組織查處違反房屋安全鑒定管理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行為;
(五)實施其他房屋安全鑒定監督管理工作。
三、《條例》第二十條所稱的“依法設立的房屋安全鑒定機構”是指依據建設部第4號令(現修改為129號令)《城市危險房屋管理規定》第六條,由市、縣人民政府房產行政主管部門設立的房屋安全鑒定機構。
四、《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款第(一)項及第(二)項中所稱的“設計使用年限”,按照設計圖紙說明的使用年限執行。無設計資料或設計圖紙無標明的是指:
(一)簡易結構房屋、臨時性建筑的設計使用年限為5年;
(二)木結構、磚木結構一般性房屋的設計使用年限為30年;
(三)磚混結構、鋼筋混凝土結構、鋼結構一般性房屋的設計使用年限為50年;
(四)各種結構的重要建筑、高層建筑的設計使用年限為100年。
五、《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款第(二)項中所稱的“大型商場、飯店等公共服務場所”,是指單體建筑面積達到3000平方米(含)以上的大型公共服務場所。
六、《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款第(七)項規定的“施工區周邊”范圍是指:
(一)開挖深度2倍范圍以內的房屋;
(二)擠土樁樁長1倍范圍以內的房屋;
(三)震動烈度達到3度以上時,距離振源50米范圍以內的房屋;
(四)影響程度難以預估范圍內房屋。
前款第四項由建設單位會同設計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以及鑒定機構,根據施工場地地質條件、施工方案以及周邊環境情況等因素共同確定。
七、符合《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款第(一)、(二)、(三)、(六)項規定情形的,由產權人、使用人即時委托房屋安全鑒定機構進行鑒定,各區、縣(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門、街道社區、物業管理單位以及相關職能部門應當告知、督促房屋所有人、使用人做好房屋安全鑒定工作。
符合《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款第(四)、(五)項規定情形的,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應當在施工前委托房屋安全鑒定機構進行房屋現狀鑒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核發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時,應當協助做好房屋安全鑒定工作。
符合《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款第(七)項規定情形的,建設單位應當在施工前委托房屋安全鑒定機構,對可能影響范圍內的房屋進行現狀鑒定,實施證據保全。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在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時,應當協助做好房屋安全鑒定工作。
建設單位在施工過程中必須對相鄰房屋采取安全防護措施,并進行動態監護。對確實受到施工影響的房屋,施工結束后可再次委托進行影響程度鑒定。因施工造成周邊房屋損壞的,由建設單位按照鑒定意見進行治理恢復,并承擔相關民事責任。
建設單位與房屋安全鑒定機構簽訂房屋安全鑒定委托合同后,應當及時根據建設工程項目的施工進度通知房屋安全鑒定機構對合同中載明的鑒定范圍進行鑒定。
八、根據《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房屋安全鑒定費用由委托人承擔。
房屋安全鑒定費按物價部門核定的標準收取。
房屋安全鑒定機構在接受鑒定委托時,可以預收費用,但不得超過總費用的50%。
九、根據《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委托進行房屋安全鑒定的,委托人應當提供下列具體資料:
(一)房屋安全鑒定委托書;
(二)依法可證明委托人身份的材料;
(三)房屋所有權證、證明其合法權益的有效憑證或證明與被鑒定房屋有相關民事權利的有效憑證;
(四)房屋安全鑒定機構進行鑒定所需要的房屋勘察、設計、施工等技術資料及歷次修繕、改建、擴建的基礎資料;
(五)根據鑒定范圍及目的必須提供的其他資料。
十、《條例》第二十五條所稱的“國家現行的規范和鑒定標準”是指建設部頒布的《房屋完損等級評定標準》、國家行業標準《危險房屋鑒定標準》、國家標準《民用建筑可靠性鑒定標準》、《工業廠房可靠性鑒定標準》以及相關的國家、地方專業技術標準、規范和規程。
十一、根據《條例》第二十六條的規定,申請復鑒應當提供以下資料,并繳納復鑒費用:
(一)復鑒申請表;
(二)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三)與被鑒定房屋有相關民事權利的證明。
原委托鑒定人申請復鑒的,應當另行提交以下資料:
(一)房屋安全鑒定機構出具的全部鑒定、檢測報告及相關資料;
以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關于安全生產重要論述精神,牢固樹立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全面落實安全發展理念,強化紅線意識和底線思維,扎實深入推進安全生產專項整治三年行動,全面開展房屋安全隱患排查和治理整改,切實增強開展城市房屋安全專項整治工作的責任感、使命感、緊迫感,堅決遏制房屋安全事故,切實保證人民生命財產安全。
二、工作原則
(一)登記造冊
按照“一棟一檔”原則,逐一建檔造冊,并對排查結果實行信息化臺賬管理,建立房屋安全隱患問題清單和整改措施清單。
(二)鑒定管理
房屋安全鑒定原則上由鑒定委托人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建筑行業(建筑工程)勘察設計企業開展。勘察設計企業可以將檢測業務另行委托具有相應檢測資質的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機構,檢測機構出具檢測報告,并對檢測報告結論負責,勘察設計企業依據檢測報告出具鑒定報告,并對鑒定報告負總責。結構簡單的城市三層以下(不含三層)住宅安全鑒定等不需要進行結構計算的鑒定工作可直接由具有主體結構檢測資質的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機構鑒定,出具鑒定報告,并對鑒定報告負責。
(三)整改治理
實施房屋風險隱患整治清單化管理,逐一標明隱患治理責任人,確保責任清晰、措施落地、閉環管理、整改到位。對經鑒定為危險房屋的,各社區應督促房屋所有權人及時進行解危,對一些確實難以由所有權人獨自進行解危的,街道協調政府各部門、所有權人等各方力量,共同參與危險房屋改造工作。對城市規劃區內重大隱患房屋,所有權人有改造意愿且與規劃沒有原則性沖突、未納入征遷范圍的,可以會同相關部門研究出臺危房翻建審批政策,允許翻建解危。
(四)安全管控
充分發揮各社區的作用,確保管理范圍全覆蓋。各社區發現房屋安全問題應及時上報。房屋風險隱患消除前社區要采取“人防+技防”措施,逐棟落實監測人員負責房屋安全巡查和動態監測工作,堅決防范化解城鎮危房重大隱患風險。加強重要節假日和極端氣候條件下的危房巡查檢查工作,發現異常要立即采取應急措施進行處置上報,確保人員安全,對已經搬離騰空的危房,要防止危房住戶回流。
三、組織機構建設及責任分工
(一)加強組織領導
成立以書記為組長,主管、分管領導為副組長,各社區書記為成員的街道房屋安全隱患排查整治工作領導小組,負責排查整治工作總體統籌,協調解決實施中出現的各類問題。街道房屋安全隱患排查整治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街道城管科,由同志擔任。
各社區的相應職責
負責轄區內居民住宅安全隱患排查整治工作,全面動員,對初步判定存在重大隱患的房屋,立即撒離人員并上報街道房屋安全隱患排查整治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街道領導小組辦公室將協調市房屋開發安全隱患排查整治工作領導小組進行安全鑒定,對鑒定為危房的立即設置危險房屋警示標志,告知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和周邊居民危房信息。組織對鑒定為違建的房屋進行拆除動員工作,同時做好拆除動員宣傳工作,有效化解影響社會穩定的風險隱患。
四、工作任務及范圍
(一)工作任務
明確落實各社區排查職責和范圍,按照“一棟一檔”原則,逐一建檔造冊、并對排查結果實行信息化管理,建立房屋安全隱患問題清單和整改措施清單,全面摸底、重點整治、有序推進街道轄區內所有房屋安全隱患排查整治工作,力爭用3年左右時間基本完成城市房屋的安全隱患整治。
(二)工作范圍
本次排查范圍是全街道內的居民住宅樓,不留盲區、不留死角,重點加大以下五類建筑風險隱患排查力度。
1.原有住宅樓改建為酒店、飯店、學校、體育館、商場、養老院、幼兒園、醫院等人員密集場所。
2.建設年代長、建設標準較低、失修失養嚴重及其他因素產生主體結構安全隱患的住宅樓。
3.拆改主體結構和承重結構的住宅樓。
4.改擴建房屋。
5.以往排查存在風險隱患的C級、D級危房,是否存在隱患加劇、未搬離整治、違規住用情況。
五、計劃安排
1.重點排查。2021年9月底各社區要完成對轄區內重點房屋摸底排查工作。重點排查5類房屋,包括年代久遠的房屋、經過改建擴建的房屋、人員聚集使用的房屋、存在隱患房屋違規住用等。
2.全面排查。在重點排查整治的同時,各社區要結合實際于2021年12月中旬完成所有房屋的全面摸底排查。排查內容包括房屋結構安全、使用安全、地質和周邊環境安全等。
六、工作要求
(一)強化督促指導
街道成立檢查組開展督導工作,對轄區內房屋安全隱患排查整治工作進展緩慢、推諉扯皮、排查不實的,予以通報;對問題嚴重的,要約談相關負責同志;對工作中失職失責、不作為、亂作為的領導干部,嚴肅追責問責。
為深入貫徹落實《條例》,實現全市房屋安全管理的全覆蓋,首要任務是繼續加大投入,擴大宣傳,在利用電視、廣播電臺、報紙、網絡等媒體進行“以案說法”宣傳的基礎上,有計劃、有重點地在公共場所、生產企業、物業小區進行宣傳,張貼和發放房屋安全宣傳資料,并由各區、縣局組織轄區內小區物業管理處安管員培訓,定期開展房屋使用安全大型咨詢宣傳活動,實現全市90%以上物業小區房屋的產權人(使用人)知曉《條例》和房屋裝修中注意事項,增強維權意識。
二、完善房屋安全管理網絡體系,主動管理,進一步實現物業小區全覆蓋
房屋安全的主動管理和擴大管理覆蓋面,關鍵是發揮小區物業管理的基礎作用。《條例》實施后,通過三年多努力,我們逐步建立了市—區(縣)局—街道社區—物業管理單位“四級”房屋安全管理網絡體系,充分利用街道住宅區管理工作“兩站一中心”的管理優勢,充分發揮小區物業、自管房單位的一線管理作用,通過區、縣局開展物業管理企業的安全管理業務培訓、日常管理等,建立聯系平臺,明確管理職責,定期檢查督促,年終考核評比,基本消除管理盲區,逐步建立起層次管理、依法管理、長效管理的新機制。
三、定期組織開展房屋使用安全檢查,消除隱患,進一步確保房屋使用安全
近年來已在冬季雪災、夏季洪澇及防震抗震等時期分別對重點房屋進行過安全檢查,確保了使用安全。針對目前全市的公共場所、直管公房、工礦企業廠房等由于建造年代久遠或反復拆改結構等原因,部分房屋還存有嚴重安全隱患,為防止房屋安全事故的發生,積極與市相關部門聯合,組織各級房產管理部門力量,開展公共場所、直管公房、工礦企業廠房“三類房屋”的安全檢查,掌握這三類房屋的使用年限、抗災情況和安全狀況等,對發現安全隱患的房屋,督促產權人限期整改消險。同時,進一步明確房屋產權人的日常管理責任,確保三類房屋的使用安全。
四、加強房屋安全管理窗口建設,規范程序,進一步提升管理服務水平
目前,區(縣)房屋安全管理窗口主要承擔著轄區內住宅類房屋安全投訴處理,房屋結構變動行政許可受理與初審上報,定期組織房屋安全檢查等管理職能。在區(縣)窗口建設工作中,一是繼續加大投入,切實改善區(縣)窗口的硬件條件,繼續幫助完善電腦、傳真機、掃描儀等辦公設備配備的同時,增加車輛購置補貼,配備區(縣)房屋安全管理專用車,開展房屋安全主動巡查,提高辦案效率,保障監管到位,努力將各類矛盾化解在初始階段。二是繼續堅持業務培訓交流和房屋安全管理例會制度。定期交流管理做法和講評管理與服務質量,解決日常工作中遇到的難點、熱點問題,提高管理人員業務素質。三是規范窗口服務程序,開展窗口標準化建設檢查考核,統一投訴處理等辦案程序,增強獨立辦案能力,不斷提升窗口服務形象。
五、建立房屋安全管理信息系統,動態管理,進一步提高管理科學化水平
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應當遵循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確保安全的原則。房屋所有權人是房屋安全責任人,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應當按照房屋設計的結構和用途合理使用房屋,保障房屋使用安全。各級房屋使用安全行政主管部門、各縣(市)區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鎮人民政府以及房屋使用安全管理的相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協力做好房屋使用安全的監督管理工作。
(一)*市房產管理局是本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門,其主要職責是:
1.宣傳貫徹國家、省、市關于房屋使用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規、規章;
2.制定本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相關政策和規范性文件;
3.組織、指導、監督全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
4.督促、檢查各縣(市)區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門處理房屋使用安全方面的投訴;
5.指導各縣(市)區房屋使用安全行政執法,協調處理本市房屋使用安全方面的重大違法案件。
(二)各縣(市)區人民政府負責轄區內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的組織領導和綜合協調。負責建立健全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機構、理順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機制、協調解決轄區內房屋使用安全管理的重大問題。
其所屬房地產管理部門負責轄區內房屋使用安全的日常管理,主要職責是:
1.宣傳貫徹上級關于房屋使用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
2.負責轄區內房屋裝修備案,指導物業服務企業辦理房屋裝修備案;
3.受理轄區內房屋使用安全方面的和舉報投訴,查處違反《條例》規定的行為;
4.負責建立轄區內危房的檔案,負責轄區內直管公房的安全檢查和危房治理,組織指導轄區內其它房屋的安全檢查和危房治理。
(三)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負責轄區內房屋使用安全的宣傳教育、督促檢查、登記統計,危舊房屋的防汛防臺,督促危險房屋的解危以及受理和協調相關的投訴。
(四)各級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管理房屋頂面加層建房搭棚、外墻開門(窗)等改變房屋外立面的行為和改變房屋使用性質的行為,依法查處其中的違法違規行為。安全生產監督、工商、公安、城市管理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
二、房屋裝修安全管理
(一)房屋裝修備案
住宅裝修涉及《條例》第十條規定3種情形和所有的非住宅裝修,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應當在裝修前向房屋所在地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門或者其委托的物業服務企業備案,并提供下列備案材料:
1.房屋裝修備案表;
2.申請人的身份證明。房屋使用人裝修房屋的,還應提供房屋租賃合同和房屋所有人同意裝修的證明;
3.房屋產權證明(主要是指房屋產權證或購房合同等);
4.房屋裝修設計方案(主要包括房屋裝修項目、部位、平面圖等資料)、施工方案(主要包括施工單位、施工期限、施工技術等資料)及相關說明;
5.非住宅房屋裝修涉及房屋建筑主體和承重結構變動,或者超過設計標準加大房屋使用荷載的,必須按照國家規定由原設計單位或者其他具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提出裝修設計方案;
6.房屋裝修涉及共用部位、共用設備設施的,申請人應當出具相關業主及相關專業管理部門的意見。
縣(市)區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門負責房屋裝修備案工作,已實施物業管理的小區,由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門委托的物業服務企業受理,沒有實施物業管理的,由當地房管所(站)受理。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門應當與物業服務企業簽訂房屋裝修管理委托協議,明確裝修管理的權限和職責。
房管所(站)、物業服務企業在收到申請人房屋裝修備案材料后,一般應在3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查,符合規定的應予以備案,并將房屋裝修的禁止行為和注意事項書面告知申請人。房屋裝修工程額在30萬元以上且建筑面積在300平方米以上,應告知申請人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施工許可。
(二)房屋裝修的日常監督管理
各級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門應認真貫徹《條例》各項規定,制定房屋裝修管理的制度和管理規范,指導物業服務企業開展房屋裝修管理工作。在辦理房屋裝修備案及施工許可等手續時,應當強化服務意識,簡化辦事程序,實現便民利民。
房屋所有人和使用人在房屋裝修時應當遵守房屋使用安全管理的有關法律、法規和規定,杜絕損害房屋結構、擅自加層建房搭棚和拆改共有設施設備等危害房屋使用安全的行為,以保證自身房屋和毗連房屋的安全。
房屋裝修企業應當按照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和其他技術標準設計施工,不得損害房屋結構;應當遵守施工安全操作規程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護和消防措施,保證作業人員和周圍房屋及財產的安全。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按照《條例》規定做好物業管理區域內房屋裝修的日常管理工作,加強對房屋裝修的巡查,發現可能存在違法裝修情形的,應及時勸阻并報告當地相關管理部門。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有《條例》第七條第(一)項至第(七)項行為之一的,由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門責令其停止施工、恢復原狀或者加固,并可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有《條例》第七條第(八)項——“在房屋頂面上擅自建房搭棚”行為的,由規劃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有關規定處理;有《條例》第七條第(九)項——“擅自調整、變動房屋消防、燃氣、電力、城市集中供暖、給排水等設施設備”行為的,由相關管理部門依照有關規定處理。
裝飾裝修協會、物業管理協會等行業協會應加強對會員單位的管理,倡導行業自律,推進誠信體系建設,充分發揮協會聯系政府與企業、公民的橋梁平臺作用,協助做好房屋裝修安全管理工作。
(三)房屋裝修的投訴和查處
縣(市)區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房屋裝修投訴的處理和違法案件的查處。發現依法應當辦理施工許可的房屋裝修工程,應及時移交所在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處理。
各縣(市)區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門要建立健全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投訴和處理機制,向社會公布咨詢投訴電話,條件成熟的應實行網上受理。同時要加強房屋使用安全管理的執法隊伍建設,規范執法程序,及時查處違反《條例》的行為。
三、房屋安全鑒定管理
(一)多業主房屋鑒定和局部鑒定
多業主房屋的安全鑒定,由業主推選代表申請整幢房屋的安全鑒定,鑒定費用按房屋建筑面積比例分攤。
下列情況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可以申請局部安全鑒定:
1.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對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門認定的違法裝修行為提出異議,房屋安全鑒定機構應該針對裝修范圍內的建筑主體和承重結構作局部安全鑒定;
2.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開辦生產經營場所,有關管理部門要求作房屋安全鑒定的,房屋安全鑒定機構應該針對其經營范圍內的建筑主體和承重結構作局部安全鑒定。
(二)施工可能影響周邊房屋的鑒定
符合《條例》第十九條第(四)項規定情形的,建設單位應當在施工前委托房屋安全鑒定機構對可能影響范圍內的房屋進行現狀鑒定,并實施證據保全。規劃、建設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在辦理規劃、施工許可時,應督促建設單位做好安全鑒定工作。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應加強有關政策的宣傳,協助做好安全鑒定工作。
建設單位在施工過程中必須做好對周邊房屋的安全防護措施,并實施動態監護。對確因施工受到影響的房屋,建設單位在施工完成后可再次委托房屋安全鑒定機構進行房屋安全影響鑒定。因施工造成周邊房屋損壞的,由建設單位按照鑒定意見進行修復,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三)鑒定為危險房屋的處置
鑒定為危險房屋的,房屋安全鑒定機構應當在向申請人出具房屋安全鑒定報告的同時,向危險房屋所在地的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門書面報告,并及時向*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門備案。
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門應在接到鑒定機構的書面報告后3個工作日內向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有關責任人發出危險房屋解危通知書,提出對危險房屋的處理意見,并督促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有關責任人及時采取安全措施。
四、房屋安全檢查和危險房屋的防治
(一)房屋安全檢查
房屋所有人和使用人應當經常性地做好房屋安全檢查和維護工作,在臺風、雨雪、汛期等季節,應做好排險解危的各項準備,對存在安全隱患的房屋,應當及時申請房屋安全鑒定,屬于危房的,應當及時進行解危。
教育、文化、衛生、體育、貿易等行政主管部門應做好本行業房屋安全檢查工作,對學校、文化娛樂場所、醫院、體育館、商場、市場等人員密集場所,要建立定期檢查制度,加強房屋安全的監管,維護公共安全。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督促各行業主管部門、街道辦事處或鎮人民政府做好房屋安全檢查工作。各行業主管部門、街道辦事處或鎮人民政府在房屋安全檢查中發現有險情房屋的,應及時報當地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門。各縣(市)區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門應定期開展直管公房的安全檢查,并指導各行業主管部門、街道辦事處或鎮人民政府開展其它房屋安全檢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各級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門、街道辦事處和鎮人民政府應建立健全危舊房及低洼地段房屋防汛防臺預案。在臺風、雨雪、汛期等季節,當地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門要協助街道辦事處或鎮人民政府督促危險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有關責任人做好排險解危的各項準備,以及做好居住人員疏散和搶險救災工作。在每次自然災害過后,應在24小時內向市房屋使用安全主管部門書面報告房屋損壞情況。
(二)危險房屋的防治
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有關責任人應按照房屋安全鑒定報告和危險房屋解危通知書的要求,及時對危房進行解危,解危暫時有困難的,應采取相應的安全措施。
Abstract: to implement regular inspection and building security appraisal, is in order to master the damaged houses situation, found that the damage repair in time. This paper expounds the necessity of structural security appraisal and its related some procedures and methods.
Key words: the structure identification development situation, standard, appraisal and testing, the credit rating and evaluation results.
中圖分類號:TU113.5+41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
一、我國結構鑒定開展情況
建設部1991年頒布的《城市房屋修繕管理規定》第五章第十三條規定:房屋所有人和其他負有房屋修繕責任的人,應當定期勘察房屋,掌握房屋完損情況,發現損壞及時修繕;即房屋所有者應承擔保證房屋結構安全、維修保養的責任;但是,到目前為止,我國尚無對建筑物必須進行定期鑒定之規定,更未從立法角度進行相關法規建設。
全國房屋安全鑒定工作近幾年發展較快,在經濟快速發展的大形勢下,較好的支持了地方的房屋安全管理工作。這對既有房屋存在質量隱患的查勘、鑒別、治理,解決房屋突發事件起到了積極作用。但是,鑒定行業的發展,在全國范圍來說,不是很平衡。特別是房屋安全鑒定行業標準化管理更需要大力推行。
二、我國建筑結構鑒定標準
(一)標準
1、《民用建筑可靠性鑒定標準》GB 50292-1999
2、《工業建筑可靠性鑒定標準》 GB 50144-2008
3、《危險房屋鑒定標準》JGJ125-99
4、《房屋完損等級評定標準》
5、《建筑抗震鑒定標準》
(二)鑒定與質量評定相關檢測技術方法應用差別
房屋鑒定的目的是找出建筑物的問題所在,所以其在現場查勘,檢測時,盡量的檢查那些有缺損及主要部位。其盡量采用對建筑物沒有損傷的檢測方法;質量評定是對整個建筑質量的評價。其所抽取的是隨機的取具有代表性的部位,方法要盡量準確。由于檢測抽樣方法不同、評定標準不同、檢測項目、檢測切入點不同,有時會出現質量合格性與結構安全性不一致的情況。
三、建筑結構安全鑒定的基本程序和方法
(一)安全鑒定分三個層次進行:構件鑒定、子單元鑒定、鑒定單元鑒定;每個層次分為A、B、C、D四個等級。
(二)構件鑒定評級
1、構件鑒定從四個方面鑒定:
混凝土結構、砌體結構:構造、位移(或變形)、承載能力、裂縫
鋼結構:構造、位移(或變形)、承載能力、銹蝕
木結構:構造、位移(或變形)、承載能力、腐朽蟲蛀
2、構件評級的原則:
(1)混凝土結構構件應按位移和裂縫兩個檢查項目進行評級;砌體結構構件應按位移、非受力裂縫和風化三個檢查項目進行評級;鋼結構構件應按位移和銹蝕兩個檢查項目進行評級;木結構構件應按位移、干縮裂縫和初期腐朽三個項目進行評級。以上各結構構件均按其檢查項目分別評定每一受檢構件等級,并取較低等級作為該構件使用等級。
(2)一種構件的評級一般按該類構件的數量評級,該種構件只可以含低一級的構件;
(三)子單元鑒定評級
1、子單元含:地基基礎、上部結構、圍護結構;
2、當未發現基礎沉降、房屋傾斜時地基基礎可作結論;圍護結構一般也可直接作結論;(幕墻等作單項鑒定)
3、上部結構鑒定評級,根據其所含各種構件的安全性等級、結構的整體性等級,以及結構側向位移等級進行確定。一般結構的整體性無問題,按構件的安全性和結構側向位移二者等級低者為上部結構等級;
(四)鑒定單元鑒定評級
鑒定單元鑒定評級一般取地基基礎、上部結構二者等級低者。還應考慮其他因素,例如周圍的土體、危險建筑等。
(五)結構鑒定的實用操作
1、現場查勘
(1)建筑物周圍環境:有陡坡時、其穩定性、有無威脅其安全的建筑;
(2)地基有無沉降的表現,結構有無傾斜(測量);
(3)檢查結構型式、主要結構布置;
(4)詳細檢查結構構件(特別是主要構件)的裂縫、變形、損傷、腐蝕;
查勘結果:
清楚結構受力體系;
結構的主要問題是什么;
需要檢測什么項目,用什么方法檢測;
大致需要多少時間和人力;
查勘基本工具:測量儀器、裂縫檢測儀器、測距儀、指南針、小錘等。
2、編寫切合實際的鑒定方案
方案中要強調檢測的關鍵項目、關鍵環節、關鍵數據。如有可能,在方案中給出關鍵數據的上、下限值,以便檢測(試驗)時關鍵數據超出限值,及時研究處理。
3、結合方案進行現場檢測
4、對檢測或試驗數據的分析、處理
數據是結論的依據,準確地說應是數據的規律是結論的依據。單個數據不存在絕對準確,只有數據的規律才可能是唯一的。要宏觀分析數據,不能拘泥于個別數據的異常,要分析數據的規律,剔除不符合規律的數據。
5、編寫報告
報告應圖文并茂;
報告每條結論都應引用相應的規范、規程或既有的科學定義
6、報告編寫人要能夠口頭敘述項目的主要內容、結論和關鍵問題。
四、對建筑結構安全鑒定中幾個問題的探討
1、關于混凝土強度的檢測問題
(1)很多檢測鑒定單位以對混凝土強度的檢測作為鑒定目的,筆者認為要正確認識混凝土強度在混凝土結構鑒定中的位置,不能以評定混凝土強度為混凝土結構鑒定的中心;
(2)在混凝土結構鑒定中混凝土強度準確性的控制,應考慮材料強度與時間的關系;
(3)結構鑒定中混凝土強度盡量采用簡單的無損檢測(例如回彈法)
下面根據混凝土結構加固設計規范GB 50367-2006,結合一工程實例探討一下回彈法對于齡期已超過1000d混凝土強度的檢測。
B.0.1本規定適用于齡期已超過1000d,且由于結構構造等原因無法采用取芯法對回彈檢測結果進行修正的混凝土結構構件。
B.0.2當采用本規定的齡期修正系數對回彈法檢測得到的測區混凝土抗壓強度換算值進行修正時,應符合下列條件:
1齡期已超過1000d,但處于干燥狀態的普通混凝土;
2混凝土外觀質量正常,未受環境介質作用的侵蝕;
3經超聲波或其他探測法檢測結果表明,混凝土內部無明顯的不密實區和蜂窩狀局部缺陷;
4混凝土抗壓強度等級在C20級~C50級之間,且實測的碳化深度已大于6mm。
第二條 本市城鎮范圍內已建成使用的房屋所有人、使用人、經營管理人和相關人,均應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 房屋安全使用管理應當貫徹依法使用、定期檢查、防治結合、確保安全的原則。
第四條 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是本市房屋安全使用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門。
區、縣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內房屋安全使用的具體管理工作,業務上接受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的領導。
規劃、建設、市容、公安、工商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房屋安全使用管理工作。
第二章 一般規定
第五條 房屋所有人、經營管理人和保管自修房屋的使用人,應當定期對房屋進行查勘,發現損壞及時維修,保障房屋建筑結構安全和設備設施的正常使用。
第六條 房屋維修應當文明施工,減少或者防止施工噪音和環境污染。房屋使用人和相鄰人應當給予配合,不得借故阻撓。
第七條 在房屋建筑上設置高聳物、擱置物或者懸掛物的,應當取得房屋所有人或者房屋經營管理人的同意,并簽訂書面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其中屬于拆改房屋結構、明顯加大房屋荷載的,應當報經區、縣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經房屋安全鑒定機構鑒定符合安全條件后,方可設置。涉及市容、規劃管理的,按照有關規定辦理。
第八條 在房屋建筑上安裝公共設施、高聳物、擱置物或者懸掛物的,應當按照有關規范進行設計和施工,不得影響房屋結構安全,并應當定期進行安全檢查和維修。
修繕、改建或者拆除房屋時,其公共設施、高聳物、擱置物或者懸掛物的管理人,應當主動配合,及時自行處理,不得借故阻撓。
第九條 禁止從事下列影響房屋安全的行為:
(一)在屋頂、露臺搭建房屋建筑;
(二)在屋頂堆放物品或者在陽臺、平臺、露臺超荷載堆放物品;
(三)在房屋外墻搭建陽臺或者利用房屋挑檐搭建各類建筑設施;
(四)倚墻堆放有損墻體的物品;
(五)在住宅房屋內存放經營性酸、堿、易燃、易爆等腐蝕性、危險性物品;
(六)在住宅房屋內安裝動力、壓力性設備;
(七)其他危害房屋安全的行為。
第十條 房屋使用人應當按照房屋建筑設計用途合理使用房屋,不得隨意改變房屋的使用性質。確需改變使用性質的,應當征得房屋所有人或者經營管理人的同意,并報經市或者區、縣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批準。涉及市容、規劃管理的,按照有關規定辦理。
第三章 房屋裝飾裝修
第十一條 房屋裝飾裝修,應當保證房屋的整體性、抗震性、耐久性和結構安全,并符合規劃、抗震、消防、市容、環境衛生等方面的規定,不得因裝飾裝修影響房屋使用安全。
第十二條 危險房屋不得裝飾裝修。
嚴重損壞的房屋一般不得裝飾裝修。確需裝飾裝修的,應當先進行房屋安全鑒定,并采取修繕加固措施、達到居住和使用安全條件后,方可進行裝飾裝修。
第十三條 房屋使用人對房屋的裝飾裝修,不得影響房屋以及共用設備設施的修繕。
第十四條 裝飾裝修住宅房屋時,禁止從事下列行為:
(一)拆改房屋的基礎、墻體、梁、柱、樓板等承重結構;
(二)拆改上、下水主管或者改變地漏的位置;
(三)在混凝土樓板上或者底面剔槽埋管、鑿孔;
(四)在樓板、陽臺、露臺超荷載鋪設地面材料,在室內增設分隔墻體;
(五)在外檐墻體上拆窗改門、增設門窗。
第十五條 住宅房屋裝飾裝修涉及拆改室內連接陽臺墻體和非承重墻體的,非住宅房屋裝飾裝修涉及拆改房屋結構、拆窗改門、增設門窗、明顯加大房屋荷載的,應當向下列房屋經營管理人申報:
(一)實行物業管理的,向物業管理企業申報;
(二)未實行物業管理的公有房屋,向房屋產權單位申報;
(三)已售出的公有住房和商品房未實行物業管理的,向售房單位申報;
(四)其他房屋,向房屋所在地的區、縣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指定的管理單位申報。
房屋經營管理人接到申報后,應當對裝飾裝修項目進行現場查勘、審核,并在接到申報后三日內出具意見書。申請人應當持由房屋經營管理人出具的意見書,向房屋所在地的區、縣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區、縣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受理申請后,應當進行審核,符合條件的,二日內向申請人核發房屋安全鑒定通知書。申請人持房屋安全鑒定通知書向房屋安全鑒定機構申請房屋安全鑒定,經鑒定符合規定的,二日內由區、縣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核發批準書。對不符合規定的,區、縣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
第十六條 房屋經營管理人應當對房屋裝飾裝修進行全過程的監督管理,對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應當責令限期整改。
第十七條 房屋經營管理人應當對所管理的房屋加強巡查,受理投訴,并及時處理。
第四章 房屋安全鑒定
第十八條 房屋安全鑒定機構資格應當經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認定,并使用房屋安全鑒定專用章和由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統一印制的鑒定文書。
第十九條 房屋安全鑒定人員應當由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進行崗位培訓,并經審查合格,取得房屋安全鑒定人員資格證書后,方可從事房屋安全鑒定工作。
第二十條 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對房屋安全鑒定機構和房屋安全鑒定人員實行年審制度。年審不合格的,取消其房屋安全鑒定資格。
第二十一條 原有房屋改為公共娛樂場所的,經營者在開業前應當向房屋安全鑒定機構申請房屋安全鑒定。經鑒定符合安全條件的,方準開業;不符合安全條件的,不得開業。
第二十二條 因發生自然災害或者爆炸、火災等事故危及房屋安全的,房屋所有人應當及時向房屋安全鑒定機構申請房屋安全鑒定,符合安全條件的,方可繼續使用。
第二十三條 興建大型建筑或者有樁基、地下室建設項目的,應當在開工前向房屋安全鑒定機構申請對施工區相鄰房屋進行房屋安全鑒定,并按照規定采取安全保護措施。
第二十四條 依照本規定第七條、第十五條第三款進行房屋安全鑒定的,房屋安全鑒定機構應當憑區、縣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房屋安全鑒定通知書進行鑒定工作。
第二十五條 房屋安全鑒定機構應當嚴格按照國家及本市有關規定、規范和標準進行房屋查勘、檢測、鑒定,出具鑒定報告。
對特殊復雜的鑒定項目,鑒定機構可以聘請有關專業人員或者邀請有關部門派員參與鑒定。
第二十六條 房屋安全鑒定機構受理鑒定申請后,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調查摸清房屋的歷史和現狀;
(二)現場查勘、測試、記錄各種數據和狀況;
(三)檢測驗算,整理技術資料;
(四)全面分析,論證定性,作出綜合判斷;
(五)出具房屋安全鑒定報告。
第二十七條 房屋安全鑒定機構應當在受理房屋安全鑒定申請或者收到房屋安全鑒定通知書后5日內進行現場查勘。查勘完畢后,一般項目應當在10日內出具房屋安全鑒定報告;結構復雜、鑒定難度較大的以及需要延期觀察的項目,可適當延長期限,但最長不得超過1年,并應當及時通知申請人。按照有關規定需要長期觀察的項目除外。
第二十八條 進行房屋安全鑒定,應當有兩名以上鑒定人員參加。鑒定人員進行現場查勘時應當出示房屋安全鑒定人員資格證書。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阻撓鑒定人員進行正常的房屋安全鑒定工作。
第二十九條 申請房屋安全鑒定應當交納鑒定費。房屋安全鑒定機構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收取鑒定費。
第三十條 房屋所有人和使用人對房屋安全性能均可提出房屋安全鑒定申請。經鑒定為危險房屋的,鑒定費由所有人承擔;經鑒定為非危險房屋的,鑒定費由申請人承擔。
第三十一條 經鑒定為危險房屋的,房屋安全鑒定機構應當及時通知申請人,并將鑒定報告副本轉給房屋所在地的區、縣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
第五章 危險房屋治理
第三十二條 危險房屋應當經過房屋安全鑒定機構查勘鑒定,予以確認。
第三十三條 經鑒定為危險房屋的,房屋所有人應當及時采取措施解除危險,并視房屋危險程度不同,按照下列情況處理:
(一)處理使用。適用于采取適當安全技術措施后,可解除危險的房屋。
(二)觀察使用。適用于采取適當安全技術措施后,尚能短期使用但需繼續觀察的房屋。
(三)停止使用。適用于無修繕價值,暫時不便拆除,又不危及相鄰建筑或者影響他人安全的房屋。
(四)立即拆除。適用于整體危險已無修繕價值,且危及相鄰建筑或者影響他人安全的房屋。
第三十四條 異產毗連房屋經鑒定為危險房屋的,由占房屋建筑面積最多的所有人負責組織解除危險,所需費用由各所有人共同籌集,具體分攤比例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辦理。
第三十五條 產權不清或者所有人下落不明的危險房屋,由房屋使用人負責出資解除危險。
第三十六條 危險房屋解除危險時,需要使用人暫時遷出的,使用人應當及時遷出。拒不遷出的予以強制遷出,由此產生的后果,由使用人承擔。
第三十七條 房屋倒塌的,房屋所有人、經營管理人和使用人應當立即組織搶險,并及時報告房屋所在地的區、縣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當地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人員幫助排除危險。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規定第七條,未經區、縣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審批,擅自設置屬于拆改房屋結構、明顯加大房屋荷載的高聳物、擱置物或者懸掛物的,由區、縣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補辦手續,其中經房屋安全鑒定不符合安全條件的,責令其恢復原狀。逾期仍不補辦手續的,除責令其恢復原狀外,對非經營性的處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對經營性的處以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其中有違法所得的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規定第八條,安裝公共設施、高聳物、擱置物或者懸掛物影響房屋結構安全的,由區、縣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予以警告,責令其限期修復損壞的房屋結構。對非經營性的處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對經營性的處以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其中有違法所得的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條 違反本規定第九條的,由區、縣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予以警告,責令限期拆除或者清理;逾期仍不拆除或者清理的,由區、縣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組織有關單位強行拆除、清理。對非經營性的處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對經營性的處以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規定第十條,擅自改變房屋使用性質的,由市或者區、縣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予以警告,責令其限期恢復原房屋使用性質。對非經營性的處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對經營性的處以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其中有違法所得的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規定第十二條進行裝飾裝修的,由區、縣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修繕加固。逾期仍不修繕加固的,對非經營性的處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對經營性的處以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其中有違法所得的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規定第十四條進行裝飾裝修的,由區、縣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予以警告,責令其限期恢復原狀,并處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其中違反第(一)和第(五)項規定的,處以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四條 違反本規定第十五條進行裝飾裝修的,由區、縣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予以警告,責令其限期補辦手續,屬于住宅房屋裝飾裝修的,處以500元以下的罰款;屬于非住宅房屋裝飾裝修的,處以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仍不補辦手續的,除責令其恢復原狀外,屬于住宅房屋裝飾裝修的,處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屬于非住宅房屋裝飾裝修的,處以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五條 房屋經營管理人違反本規定第十五條第二款、第十六條、第十七條,不履行房屋經營管理職責的,由區、縣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予以警告,責令其限期改正,并處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六條 違反本規定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未進行房屋安全鑒定的,由區、縣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予以警告,責令其限期進行房屋安全鑒定。對非經營性的處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對經營性的處以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其中有違法所得的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七條 違反本規定第三十三條,房屋所有人未采取措施解除危險的,由區、縣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予以警告,責令其限期解除危險;逾期仍不采取解除危險措施的,區、縣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有權采取強制措施,由此發生的費用由房屋所有人承擔。
第四十八條 依照本規定有關責任人應當恢復房屋原狀、限期修復損壞的房屋結構或者修繕加固房屋而拒不執行的,以及修繕恢復后達不到質量要求的,由區、縣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施工,所發生的費用由責任人承擔。
第四十九條 房屋安全鑒定機構和鑒定人員未按本規定從事房屋安全鑒定工作的,由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予以警告,責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仍不整改的,取消其房屋安全鑒定資格,并可對鑒定人員處以1000元以下的罰款,對房屋安全鑒定機構處以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條 區、縣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違反本規定第十五條第三款,對符合條件或者規定的裝飾裝修申請,未按期核發或者拒不核發房屋安全鑒定通知書或者批準書的,對直接責任人員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
第五十一條 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在房屋安全使用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五十二條 本規定所稱房屋裝飾裝修,是指為使房屋的內外空間達到一定的環境質量要求,使用裝飾裝修材料對房屋外表和內部進行修飾處理的活動。
本規定所稱房屋安全鑒定,是指對房屋的完好與損壞程度和使用狀況的安全進行查勘、檢測、鑒別和判定的活動。
本規定所稱危險房屋,是指結構已經嚴重損壞或者承重構件已屬危險構件,隨時有可能喪失結構穩定和承載能力,不能保證居住和使用安全的房屋。
(一)成立縣房屋安全隱患排查治理工作領導小組,由和同志任組長,同志任副組長,縣住建局、縣安監局、縣規劃局、縣國土局、縣執法局、縣房產局等單位負責人及各鄉鎮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為成員。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于縣房產局,具體負責此次房屋安全隱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組織實施和統籌協調工作,各鄉鎮和相關部門要成立相應工作機構。
(二)成立縣房屋安全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安全鑒定組、縣房屋安全隱患排查治理工作督查組分別負責此次房屋安全隱患排查治理工作的安全鑒定和督查工作。
二、排查范圍
此次排查包括全縣所有交付使用的房屋建筑及附屬設施、保障性住房、棚戶區改造安置住戶、農村土坯房和巴山新居工程房屋(含在建和已入住房屋),重點對以下房屋進行檢查:
(一)已鑒定為C、D級的危險房屋;
(二)使用年限超過20年的磚混(磚木)結構房屋;
(三)使用年限未超過20年,但是承重構件出現結構性裂縫的,基礎出現變形的,木結構出現腐爛的,鋼結構構件銹蝕嚴重的,混凝土梁、板、架、柱出現酥裂的,抹灰突然大面積脫落的,新近出現門窗突然不能自由開閉的;
(四)改變使用性質、危及使用安全的房屋;
(五)遭受災害事故后出現異常,仍需繼續投入正常使用的房屋;
(六)建設項目施工區周邊可能施工被損壞的房屋;
(七)被部分拆除后需繼續使用的房屋以及拆遷范圍內的危舊房屋;
(八)其他依法應當進行安全排查、鑒定的房屋。
三、檢查內容
(一)D級危險房屋內的人員是否已全部撤離;
(二)整體危險的房屋是否已被完全拆除,存在危險隱患點的房屋是否已采取措施排除危險;
(三)房屋是否出現結構裂縫、沉降、傾斜等危險征兆;
(四)改變房屋承重結構、增加房屋設計荷載、安裝設施和設備影響房屋使用安全等拆改房是否經過有關部門批準,對房屋安全有何種安全影響;
(五)涉及改變房屋主體結構和明顯加大荷載的正在進行裝飾裝修的房屋,是否存在安全隱患;
(六)按照規定應當進行房屋安全鑒定的非住宅房屋,是否超過其鑒定年限;
(七)保障性住房、棚戶區改造安置住房、巴山新居工程(包含在建和已入住房屋)是否履行基本建設程序,是否存在質量安全隱患;
(八)房屋安全管理制度的完善及措施的落實。
四、方法步驟
本次排查治理工作集中在20天內完成,分為組織宣傳、排查治理和匯總報告三個階段;
(一)組織宣傳階段(5月15日-20日)
1.縣房屋安全排查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排查治理工作的組織、協調。縣級主管部門和各鄉(鎮)人民政府要將排查治理工作申報電話向社會公布,方便群眾申報。并安排專人做好電話記錄,填寫《房屋安全隱患排查治理情況登記表》。
2.房產部門牽頭組建由房屋安全鑒定專業技術人員和權威檢測機構專家組成的核查組,為房屋使用安全隱患排查治理工作提供技術支撐。
3.各級各部門要廣泛宣傳開展房屋使用安全隱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重要意義,增強廣大人民群眾房屋安全意識,做到房屋安全人人關心、人人監督、人人維護。
(二)排查治理階段(5月21日-6月10日)
1.以鄉鎮、社區為排查單元,組織人員對屬地范圍內的房屋進行排查或自查,并填寫《房屋安全隱患排查治理情況登記表》。
2.房屋所有權人或使用人應及時向所在鄉鎮、社區報送房屋安全自查情況,并填寫《房屋安全隱患排查治理情況登記表》。
3.各鄉鎮、各單位對排查出確有安全隱患的房屋,由房屋所有權人申請進行鑒定,經鑒定為危險房屋的,由所在鄉鎮或單位出具《危險房屋通知書》,并由相關技術部門提出治理意見,各鄉鎮負責督促有關當事人按照治理意見進行整改。房屋安全鑒定及治理整改所需費用,原則上由房屋所有權人承擔。
(三)匯總報告階段(6月11日-15日)
各鄉鎮、各部門填寫本單位排查范圍內的《房屋安全隱患排查治理情況統計表》,并書面總結相關情況,向縣房屋安全排查領導小組辦公室專題報告。
五、工作職責
(一)縣房屋安全排查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全縣房屋安全排查治理工作的統籌協調工作,各鄉鎮人民政府和相關部門按照屬地管理的原則,負責對所轄區域房屋排查歸類上報,對D級危房人員撤離和危房整改排危工作具體抓落實。
(二)縣房產局負責組織對房屋安全隱患情況進行歸集,對存在安全隱患的房屋作出鑒定(費用由業主單位自行承擔)、協調技術部門提出治理整改意見。
(三)建設部門負責對非拆除房屋及其部分拆除房屋安全隱患進行排查、督促、整改。
(四)執法和規劃部門負責對違章房屋建筑的安全隱患問題提出治理整改意見。
(五)教育、衛生、文化、商業、市政、水電氣及通信等行業主管部門對其所有、使用、管理的房屋建筑的安全隱患問題,按有關部門提出治理整改意見進行整改落實。
(六)私有房屋的安全隱患問題,由房屋所有權人按有關部門提出的治理整改意見進行治理整改。物業管理的小區,物業管理公司應積極配合做好房屋使用安全隱患排查治理整改工作。
(七)物業服務企業、房屋所在地社區居民委員會有權制止危害房屋安全的行為;任何單位或個人均有對危害房屋安全的行為向房產行政主管部門舉報的義務和權利。
六、措施要求
(一)提高認識,加強領導。各鄉(鎮)和縣級相關部門要深刻認識做好隱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重要意義,把思想和行動統一到縣政府的統一部署上來,并結合本地、本部門實際,細化工作方案,要抽調責任心和工作能力強的人員及業務技術骨干成立領導機構和工作班子,切實把排查治理工作做深做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