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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監管要求大全11篇

時間:2023-09-08 17:05: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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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

2.金融服務業行業滲透和交叉導致分業監管出現管理盲點。在服務經濟下,行業滲透和行業交叉使分業監管出現了管理盲點和監管責任難以明確的問題。由于分業監管實行的是各個監管部門各自為政的監管方式,而金融機構的業務滲透和交叉使得非主管的監管部門難以跨部門進行全面監管。而且有的業務在一個金融機構中呈現多個行業的滲透,更使得單一監管部門無法進行監管,于是出現監管盲點。最為典型的是當前金融理財產品的出現,往往呈現銀行、保險和基金的業務重合,使得單一監管部門對這類產品不同環節的監管顯得無可奈何,或者無法進行跨行業監管,或者干脆撤銷某些跨行業的理財產品。而這又阻礙了現代金融服務業的創新與發展。

3.金融服務業的自由化復雜化發展要求與分業集中監管的差距。長期的金融抑制阻礙著中國金融的發展,在服務經濟下,金融服務業日益向自由化復雜化發展,金融市場競爭性增強,資本配置效率提高,融資方式多元化,企業有更多渠道獲得資金,并促進金融創新的發展。但金融業務業發展的自由化復雜化,也更容易積聚金融風險。我們既需要金融服務業的自由化以滿足服務經濟發展的需要,又要有相應的監管手段以保證金融安全。在當前中央政府外部監管為主的分業監管模式下,由于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等部門分兵把守,其金融監管只能以銀、證、監某個角度為立足點,在操作中面對復雜化、多方面的問題卻鞭長莫及。既要金融的自由化,又要金融安全,就必須改革當前的分業集中監管模式。

4.合規性監管與服務經濟所要求的風險性監管的差距。合規性監管是指通過行政手段,對金融服務業執行國家的法規、制度和規章等情況進行監管。風險性監管,是依據市場規則和法律法規,分別從內部和外部開展對金融機構的全方位的、動態的監管,以加強金融機構的穩定性,是在合規性監管基礎上進一步的審慎性監管。中國金融監管內容歷來強調合規性,即金融業務經營是否符合政策和法律法規,但在金融自由化趨勢下,金融創新業務日趨復雜,競爭日趨激烈,從近幾年披露出來的金融大案要案來看,都是粗放型管理、片面追求資產規模釀成的惡果。隨著服務經濟的發展,必然要求金融監管從合規性監管逐步過渡到風險性監管的模式。

二、中國服務經濟發展對金融監管體制的要求

1.適應混業經營的要求。由監管制度上實行漸進式的增量改革是中國金融監管適應混業經營要求的最佳途徑。當前中國金融體系還比較脆弱,匆匆從分業經營、分業監管過渡到混業經營、混業監管,并不是最佳的選擇。應當以金融控股公司的監管需求為契機,在現有制度的基礎上整合各個監管機構的職能,增設相關機構或增加相關機構的職能,相對于把分業監管制度進行徹底改革的做法,其阻力及風險小于制度性顛覆所帶來的影響。為適應金融混業經營對監管漸進式改革的要求,主要應考慮四個方面:

(1)綜合性的金融監管機構;

(2)要求設立全面的金融市場監管體系;

(3)制定能體現中國金融體系規范發展的相關法律;

(4)應當加強金融機構間的協調實現信息共享。

篇(2)

征求意見稿規定:汽車金融機構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為5億元人民幣。并且要求,參與發起設立汽車金融機構的公司需要滿足最近一年的總資產不低于80億元人民幣、連續三年盈利等條件。

10月3日公布的《汽車金融公司管理辦法》,進入門檻有所降低。雖然還是要求“汽車金融公司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為5億元人民幣”,但《辦法》規定,出資人“其最近一年的總資產不低于40億元人民幣或等值的自由兌換貨幣,年營業收入不低于20億元人民幣或等值的自由兌換貨幣”。

總資產從80億元到40億元,門檻降了一半。不過,《辦法》還強調,“主要出資人須為汽車企業、非銀行金融機構”,且“同一企業法人不得投資一個以上的汽車金融公司”。

變化二:業務范圍縮小

征求意見稿和正式實施的《辦法》中,涉及汽車金融公司業務范圍的條款主要的差別有三:第一,《辦法》中規定汽車金融公司可以“提供購車貸款業務”,而刪除了征求意見稿中“提供汽車租賃業務”的條款。這意味著,國內的汽車金融公司不能像國外那樣,可以開展“以租代售”等與租賃相關的服務。第二,《辦法》中去掉了汽車金融公司可以“發行公司債券及商業票據”的條款。第三,《辦法》中新增了汽車金融公司可以開展“轉讓和出售汽車貸款應收款業務”。

另外,《辦法》對于辦理汽車經銷商貸款進行了細化。規定,包括采購汽車、展廳建設、零配件以及維修設備等都可以從汽車金融公司貸款。這樣,就降低了汽車經銷商的資金風險,也使其與汽車企業的關系更密切了。

篇(3)

中圖分類號:F830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673-291X(2013)31-0148-02

2012年8月1日貨物貿易外匯管理制度改革在全國實施。新制度的核心內容是對企業的貨物貿易外匯管理方式由現場逐筆核銷改變為非現場總量核查,對企業實行分類管理,對正常企業大幅簡化管理手續,對存在異常的企業進行重點監測。新制度簡化了對貨物貿易收支操作同時也為金融機構業務流程及管理要求帶來較大變化。過近一年的政策適應期,金融機構如何根據政策變化梳理和改造內部管理要求,及時修訂相關規章制度及操作規程,減少新制度下的違規事件已經是各個銀行迫在眉睫的一個問題了。

一、新制度對金融機構的內部管理提出了新要求

根據《貨物貿易外匯管理指引》、《貨物貿易外匯管理指引實施細則》、《貨物貿易外匯管理指引操作規程(銀行企業版)》對金融機構的業務流程及內部管理提出了新要求,主要體現在如下幾個方面:

1.企業名錄及分類管理是金融機構執行外匯管理的重要前提?!敦浳镔Q易外匯管理指引》第10條規定“外匯局實行‘貿易外匯收支企業名錄’(以下簡稱名錄)登記管理,統一向金融機構名錄。金融機構不得為不在名錄的企業直接辦理貿易外匯收支業務?!钡?8條規定“在分類管理有效期內,對A類企業貿易外匯收支,適用便利化的管理措施。對B、C類企業的貿易外匯收支,在單證審核、業務類型及辦理程序、結算方式等方面實施審慎監管?!庇纱?,企業是否屬名錄企業是金融機構判斷能否為其提供貿易貸物服務的前提條件。而不同的分類結果是金融機構選擇不同的業務流程的重要依據。

2.新制度強調金融機構對相關單證的合理審核?!敦浳镔Q易外匯管理指引實施細則》第19條規定“金融機構按規定審核相關單證后,應當在單證正本上簽注收付匯金額、日期并加蓋業務印章,并留存相關單證正本或復印件備查。”這里所指的單證包括了交易單證的真實性、單證與外匯收支的一致性,也包括了提前購匯符合真實合法進口付匯需求的審核及發生退匯時原路退回的審核要求。相關單證是指以信用證、托收方式結算的,按國際結算慣例審核有關商業單據;以貨到付款方式結算的,審核對應的進口貨物報關單或進口合同或發票;以預付貨款方式結算的,審核進口合同或發票。所有單證都應簽注蓋章并留存依據。

3.金融機構應注重對外匯局相關信息報送的質量。外匯局建立進出口貨物流與收付匯資金流匹配的核查機制,對企業貿易外匯收支進行非現場總量核查和監測。對收付匯資金的相關信息的監測進行非現場、現場核查。金融機構應注重對以下信息的報送質量。(1)收支信息類。細則十一條規定金融機構應當按照國際收支申報和貿易外匯收支信息申報規定審核企業填寫的申報單證,及時向外匯局報送信息。(2)電子數據核查信息。B類企業貿易外匯收支由銀行實施電子數據核查。(3)登記表簽注信息。B類企業超過可收、付匯額度及C類企業的貿易外匯收支業務,金融機構應當憑《登記表》辦理。并通過監測系統簽注《登記表》使用情況。應注意簽注時效信息的反饋。對以上信息報送的及時、完整性和準確性直接關系到外匯局非現場核查的有效性。

二、存在問題及應對建議

貨物貿易外匯管理制度改革一年多來,金融機構出現的種種問題來看,既有銀行人員對新制度、新規程學習執行不到位,部分操作的理解和把握存在偏差,也有外匯政策落實與運營操作脫節,對重要業務缺乏應有監督等問題。上述問題的發生說明金融機構對貨物貿易外匯管理制度的落實與監管要求仍有一定差距。現從全面性、系統性、可控性三方面對新制度的落實提出應對建議。

1.全面性。新制度的改革是外匯管理體制上的改革。業務內容涉及貨物貿易的角角落落,業務流程涉及銀行的各個部門。所以,根據政策變化梳理和改造內部管理要求應是全面性的過程。對新制度的全面性把握首先是對業務流程的整體把握。以浦發銀行紹興分行為例。為企業辦理貿易項下付匯、開證時是貿易金融部辦理;出口貿易融資放款則由信用運營部辦理;而各機構的營業部則是制度執行的綜合部門。涉及匯入匯出業務、結售匯業務、現鈔結匯等多崗位。對新制度的執行不僅是外匯會計崗需掌握的內容,應該是各部門、各崗位協作配合、職責落實地全面執行。其次是對業務內容的全面性把握。新制度的管理要求包含了境內、外清算的各類貿易方式進出口業務。根據《貨物貿易外匯管理指引》所稱的企業貿易外匯收支包括:從境外、境內保稅監管區域收回的出口貨款,向境外、境內保稅監管區域支付的進口貨款;從離岸賬戶、境外機構境內賬戶收回的出口貨款,向離岸賬戶、境外機構境內賬戶支付的進口貨款;深加工結轉項下境內收付款;轉口貿易項下收付款;其他與貿易相關的收付款。應注意到目前,各商業銀行對各類貨物貿易收支管理執行力度不一。如在我行存在“重出口結匯輕進口付匯;重一般貿易輕其他貿易方式;重跨境劃轉輕境內劃轉”等問題。對于境內保稅監管區內、區外,轉口貿易相關幣種交叉、跨行收付匯等外管陸續出臺的補充規定沒有持續形成制度的梳理、流程的改造,容易形成監管的薄弱點。建議金融機構形成制度落實牽頭小組,由各相關部門協作分工,各司其職,對各項貿易收支業務根據各行架構層層分解,落實到位。

2.系統性。新制度執行以來,各金融機構已經多有培訓資料及風險提示下發。但尚缺乏系統的操作流程。沒有形成固定的操作規程,易造成操作變型、人員流動操作水平不穩定等操作風險隱患。在筆者所在地區接連有經辦人員因為漏查名錄,為未上名錄企業辦理外匯業務;對分類管理理解不到位,誤為超額度B類企業直接結匯;B類企業電子數據核查漏核查而觸發外匯局的違規處罰。各銀行應將各部門負責貨物貿易收結匯及售付匯審核、操作、系統查詢、電子數據核查、事后跟蹤的崗位,按照新制度相關的政策要求和處理原則進行消化整理,關注以下環節操作風險制定修訂相關制度流程,嵌合相關崗位操作流程。(1)主體名錄管理。為企業辦理貿易項下付匯、開證、收匯入賬或出口貿易融資放款業務時進行業務主體識別。通過貨物貿易外匯監測系統查詢“貿易外匯收支企業名錄”狀態。機構不得為不在名錄的企業直接辦理貿易外匯收支業務。(2)資金性質判斷。按《貨物貿易外匯管理規程》規定對其貿易進出易單證的真實性及其與貿易外匯收支的一致性進行合理審查。匯入匯款無法確定收匯資金性質的,要及時與企業聯系,要求企業說明。(3)待核查賬戶管理。企業貿易外匯收入應當入出口收入待核查賬戶。待核查賬戶的收入范圍限于貿易外匯收入,含轉口貿易外匯收入,不含出口貿易融資項下境內金融機構放款及境外回款。(4)企業分類管理。通過監測系統查詢企業名錄狀態與分類狀態。對A、B、C類企業區別辦理業務。A類企業進口付匯單證簡化,可憑進口報關單、合同或發票等任何一種能夠證明交易真實性的單證在銀行直接辦理付匯。A類企業辦理待核查賬戶資金結匯或劃出手續時無需聯網核查。(5)電子數據核查。對B類企業,金融機構應當實施電子數據核查。依據B類企業填寫的支出/收入申報單,通過監測系統銀行端查詢企業的可用余額,并在進口付匯/出口核查界面的“本次核注金額”和“本次核注幣種”欄錄入企業實際支/收金額與相應幣種,供監測系統自動扣減對應可用額度。(6)《登記表》類業務。B類企業超過可收、付匯額度及C類企業的貿易外匯收支業務,金融機構應當憑《登記表》辦理。

3.可控性。新制度實施一年以來,部分銀行內控制度和業務操作規程滯后,沒有根據外匯管理政策的調整而及時變動。部分外匯指定銀行的內控制度和崗位職責,多是照搬和沿用上級行轉發的制度,很少結合本地本行的實際制定具體規章,不能很好地指導業務辦理。二是內控制度偏重于業務辦理的程序,而對業務辦理各環節存在的風險及其相應的防范措施基本沒有提示,風險控制有效性不足。

外匯局對企業名錄狀態和分類結果實行動態管理。名錄狀態在同一工作日內可能發生變化。根據《貨物貿易外匯管理指引操作規程》,分類結果是自次日起生效。企業分類結果在同一工作日內不會發生變化。根據以上監管狀態的實時動態變化的要求,我行辦理每筆貿易收支業務都必須查詢企業名錄狀態和分類結果。這是對工作流程上的重大改變。相對應這一流程的變化內控要求是經辦人員打印查詢結果,以便進一步的復核及審核。又如,外匯局將企業分為A、B、C三類。對A類企業給予貿易收支便利。A類企業出口收匯無需聯網核查。B類企業貿易外匯收支由銀行實施電子數據核查。否則不能辦理從待核查帳戶的劃轉與結匯。不同的分類結果引導不同的業務流程及會計核算。因此,對規程中提及的名錄狀態查詢記錄、企業分類記錄、電子數據核查記錄、《登記表》及進出易單證的真實性單據審核都應留存紙質憑證。便于落實商業銀行內部對外匯監管要求的雙線復核、內部監督。

金融機構應適應政策變化,應提合規意識,積極調整內部管理要求,修訂相關規章制度及操作規程,以達到流程優化及風險可控的最佳平衡,全面、系統、可控地落實貨物貿易外匯管理制度。

參考文獻:

[1] 貨物貿易外匯管理指引[S].2012-08.

[2] 貨物貿易外匯管理指引實施細則[S].2012-08.

[3] 貨物貿易外匯管理指引操作規程(銀行企業版)[S].2012-08.

篇(4)

金融監管作為國家政府對金融活動監督管理的重要手段,也是確保金融市場穩定有序發展的有力措施。特別是在當今全球經濟一體化的形勢下,金融活動開展數量激增、金融活動的風險問題越發嚴重,這就要求金融監管部門更應該進一步的強化金融監管工作,根據我國目前經濟發展、社會建設以及金融市場的實際情況,創新改革金融監管體系,通過強有力的金融監管確保指導金融市場合理化、科學化、法制化、規范化的運轉。

一、當前我國金融監管工作的缺陷問題分析

1.金融監管模式不夠優化。當前我國對于金融市場的監管,采取的是“一行三會”的監督管理模式,即由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監會、中國證監會和中國保監會這四家金融管理和監督部門負責對金融市場進行監管,這種分業監管的模式雖然可以有效的解決監管秩序混亂問題,強化金融監管能力,但是也存在著較多的缺點與不足。主要表現為:分業監管模式難以適應金融市場發展的需求,導致我國金融機構的在金融市場上競爭能力與競爭機會提升不足;造成了我國金融創新能力欠缺,證券業與商業銀行難以實現優勢互補,保險業和證券業的投融資渠道難以拓寬,金融衍生產品的研發能力不足;金融監管機構的協調性較差,監管機構之間存在著嚴重的信息溝通不足、信息共享程度較低的問題。

2.金融監管方式不科學。目前我國對于金融市場監管存在的突出問題就是監管方式單一,金融監管主要依賴于外部監督,內部監督機制的建設尚不完善。在金融監管覆蓋面上,金融監管主要集中在市場準入機制,對于市場退出機制監管不嚴格。在金融監管的標準依據上,缺乏系統完整金融監管法律規定。在金融監管手段上,既沒有具體的實施細則指導金融監督管理,也沒有先進的金融監管操作工具,造成了金融監管工作處于無章可循的尷尬境地,金融監管的權威性受到挫傷。

3.金融監管人才隊伍建設落后。我國金融市場的發展是跨越式的發展,這就導致金融市場方面相關專業的人才隊伍建設基礎薄弱。對于金融監管領域,不僅僅需要精通金融知識和理論實踐,更要求具有深厚的金融業務經驗,全面熟悉金融法律法規,能夠參與金融決策制定的復合型技能人才,然而這正是我國金融監管領域所欠缺的。人才隊伍建設的落后、高技能全面復合型人才的不足,導致金融監管行業的工作水平提升出現動力不足的情況。

二、改革我國金融市場監管的策略

1.優化金融監管模式,強化金融監管機構自身建設。由于當前我國金融機構呈現出顯著的混業經營趨勢,因此金融監管行業應該針對這一新情況對監管模式進行改革創新,逐步的將機構型的監管模式轉變為功能型的監管模式。通過對金融監管模式的改革創新,實現金融監管以金融業務作為確定監管機構和監管規則的依據,徹底解決跨行業金融產品監管權力與責任不清晰的問題,強化金融監管機構在防范金融風險、促進金融創新方面的作用。其次,應該強化金融監管機構的自身建設,根據不同金融監管機構的監管業務特點,完善機構設置與職責劃分,形成監管業務銜接有序、操作規范、評價合理、監控及時的業務流程,強化事前、事中與事后的全方位監管能力。此外,還應該結合目前金融監管機構在混營業務上的欠缺,制定完善的協調機制,確保金融監管體系無漏洞,提高金融監管機構監管能力。

2.完善金融監管機制建設,創新金融監管工作方式。首先,我國金融領域主管部門,應該結合我國金融監管領域現狀以及金融監管的發展趨勢,完善金融監管法律法規體系的建設,通過具體細化、可操作性強的金融監管政策,指導金融監管工作的順利實施。其次,為了提高金融機構的風險防范能力,確保金融監管工作的有效開展,除了強化外部監管以外,金融監管機構應該督促金融機構及時的完善內部控制監督機制的建設,按照全面性、審查性和及時性的原則,形成運作有序、權責分明、以風險管理為主的內部控制管理機制,確保金融機構的平穩發展。第三,應該不斷的創新金融監管方式,尤其是強化金融監管信息系統建設,通過在金融領域建立完善的金融監管信息系統,強化對于金融機構主體業務信息、經營業績信息、資本信息以及風險戰略信息的共享與披露,依靠保障社會公眾對于金融機構的知情權、參與權與監督權,提高金融監管的效果。

篇(5)

中圖分類號:F830文獻標志碼:A文章編號:1673-291X(2010)21-0046-02

隨著經濟全球一體化步伐的加快和金融形勢出現的新變化,以及愈演愈烈的金融危機頻繁爆發,中國金融監管改革問題也成為中國金融市場健康發展迫切需要解決的重要問題。國際金融監管改革呈現的新趨勢、新特點要求中國在順應國際金融潮流變動的同時,應盡快著眼于本國金融業現狀,以確保金融安全為目標,穩健運營為宗旨,大力健全和完善金融監督體制,為社會經濟的健康發展提供更堅實的基礎與保障。

一、國際金融監管新發展

美國的金融危機,暴露出全球金融監管在風險防范、協調合作等方面存在著問題,金融危機呼喚著國際金融監管改革。面對全球金融危機的彌漫,美英率先進行了金融監管改革,從而引領和昭示了全球國際金融監管發展的新理念和新趨勢。

第一,金融危機的不確定性、隱蔽性、易變性和復雜性、危害性增加,波及范圍擴大,蔓延至發展中國家、發達國家及全球范圍。影響到不同國家和地區的銀行、保險、證券、金融機構等許多相關行業,使許多國家、地區的金融市場與實體經濟遭受重大損失,導致銀行、金融機構破產,進而影響該國的經濟社會穩定發展,其破壞性和危害性極大。國際金融危機的復雜化客觀上要求豐富國際金融監管方式,實行靈活多樣,務實高效的金融監管。所以必須改革監管模式。實現廣泛的國際協調,進行合作監管。第二,國際大型復雜銀行合并和跨行業業務的發展及大型復雜銀行合并浪潮的未來持續,勢必在日益動蕩不定的國際金融市場上開展復雜的金融業務活動,提供復雜的金融服務和產品,其技術和操作難度增加。監管方式運用應具有針對性、適用性、安全性與效率性,以適應混業經營的安全需要。要求金融體制的組織結構體系向部分混業監管或完全混業監管的模式發展。第三,隨著金融國際化的發展及不斷深化,各國金融市場之間的聯系和依賴也不斷加強,金融機構及其業務活動跨越了國界的局限。由于各國監管政策的不一致,為跨國銀行利用遍布全球的分支機構逃避各國監督,從事高風險甚至非法經營活動創造了條件,同時金融風險在不同國家之間相互轉移、擴散,單靠一國或一家銀行控制金融風險已變得力不從心,需要將各國獨特的監管法規和慣例納入一個統一的國際框架中,提倡各國銀行聯合監管,保持合作與交流。各國對跨國銀行的監管趨于統一和規范,因此金融監管法制應逐漸走向國際化。第四,由于金融市場的不斷發展,金融業的創新和變革,金融創新產品的層出不窮,如金融衍生產品交易,網上銀行交易等創新業務,它們在增加收益的同時也增大了風險,且更易擴散,對金融市場的沖擊也更加直接猛烈。最后,國際金融監管的另一個重要趨勢是完善金融機構內部控制制度,提高自我監控水平。監管強調外部控制與內部控制制度的有機統一,監管當局通過審查銀行內部的風險和資本管理程序,保證資本充足性和自己對風險的評估,建立完善的內部評估和管理系統。

總之,在金融國際化的發展下,國際金融監管的方向將是國際協調與合作,并不斷向集中統一、全面靈活、公開透明、務實高效的方向發展。

二、中國金融監管面臨的問題

第一,中國已加入WTO,隨著外資金融機構的不斷涌入,中國將在更大范圍內、更大程度上參與經濟全球化進程。中國金融業將進一步融入國際金融體系中,這對中國的金融監管也提出了前所未有的挑戰。如何正視中國金融監管的國際差距和存在的問題。從金融業長期穩定發展出發,深入研究如何建立既符合中國國情,又適應現代化要求的金融監管體系,是目前中國迫切需要解決的現實金融問題。與國際金融監管的發展相比,中國目前金融監管存在著許多現實問題:如1998年中國進行了金融監管體制改革,形成了中國人民銀行、證監會、保監會分別監管銀行業、證券業和保險業的分業監管體制,這種體制適應了當時中國分業經營的金融體制結構。但隨著中國金融業的發展,分業經營的模式逐漸顯現出不相適應的方面。突出表現在銀行資產項目過于集中,券商融資渠道不暢,保險資金投資效益低下,于是管理層逐漸放松了管制。如允許券商進入銀行間同業拆借市場,允許保險基金以購買投資基金形式進入股市以及允許券商股票質押貸款等,呈現出混業經營趨勢,近年來事實上金融控股公司的出現(如:光大集團、中國國際信托投資公司),以及加入WTO后外資金融機構混業經營的出現都需要對純粹的分業監管進行完善。中國目前需要加強人民銀行、證監會及保監會三大金融監管合作就是適應這種要求的變革,這項改革是未來金融監管發展的長期趨勢。

第二,中國金融監管偏重于對金融機構經營進行合規性檢查,這種檢點主要集中在規范經營和規范操作上,對金融機構潛在的資產風險重視不夠。而資產質量的風險是金融業深層次的風險,它的產生和發展將危及金融機構安全。同時金融監管內容存在漏洞,對金融創新業務的監管滯后,一些新的金融業務未及時納入監管視線,一些準金融機構和金融業務未納入監管范圍。

第三,監管缺乏創新理念,監管手段落后,管理人才缺乏。中國金融監管缺乏主動性,依法監督的觀念不強; 同時監管手段落后,仍以直接監管為重,大量運用行政手段,而法律手段和經濟手段運用較少;監管方式不科學,現代化的監管方式運用得少,監管方法跟不上業務發展的需要;還有監管人員中掌握現代金融業務的人少,從事金融監管研究的人少,復合性人才缺乏,尤其是既熟悉國際慣例又懂計算機、法律及國內金融業務的綜合型監管人才十分缺乏。

第四,中國信用環境被破壞,道德風險嚴重。監管新體制運行以后,沒有其他機構可以對三個專職監管機構開展工作的合規性和效率進行監督和制約,監管缺乏合作和統一性,失去應有的制約機制。監管責任不十分明確,對監管者缺乏必要的責任約束,構成監管機構自身的腐敗和監管行為的非規范性運作。在經濟一體化背景下,中國的監管模式,無法消化大量的不良資產,業務面窄,監管內容狹小,出現了許多監管真空、盲點和重復監管問題,降低了監管運作效率,并導致信用環境差、道德風險產生。

中國金融監管存在上述諸多問題,有歷史的沉淀、體制的原因、金融機構自身自律性不強、脆弱性增加、經營管理能力低下、社會經濟因素等多種原因造成。為此,根據國際金融監管的發展趨勢和中國的金融監管現狀,應有以下幾個方面的問題值得研究和重視。

三、中國金融監管的策略選擇

1.改革金融監管框架。經濟全球化要求中國金融業必須遵循國際規則,中國的金融監管體制也必須實行跨越式改革,目標定位也應在世界金融業發展和監管的最新趨勢上:成立金融監管委員會,保留現有三大監管體,適應混業經營要求,專門負責管理、協調三大監管體制主體的監管工作。建立分合自如,目標一致,運行高效的金融行政監管委員會,對從事混業經營的內外金融機構實行聯合監管。這種新的金融監管組織體制模式既能滿足實行混業經營后金融業對監管體制的要求,也能適應現階段分業經營向混業經營過渡期對監管的要求,因此是一種較為理想的選擇。

2.將合規性監管與風險性監管相結合,以合規性檢查為前提,風險性監督為主,二者并重;建立銀行信用評級制度,進行合規性和風險性評級,以強化銀行對其經營和風險程度的識別和管理,增強自我約束力,同時便于中央銀行準確掌握銀行經營狀況,并根據不同等級銀行采取不同監管措施;加強銀行創新業務的監管,如網絡銀行業務應正式列入金融機構管理范圍,建立專門的網絡銀行準入制度,制定網絡安全標準,建立安全認證體系等。應注意加強監管不能扼殺和阻礙金融創新,運用現代科技對金融運行實施動態、實時、持續的風險監管,以便及時化解風險,提高監管效率。

3.提高監管對象的自律性,要提高監管工作的效率,就要倡導、幫助、督促銀行機構建立健全內控制度,客觀地評價其在防止舞弊,消除風險,嚴守監管法規方面的可靠性和有效性,加強對內控部門的獨立性、人員素質等方面的檢查力度。及時督促修訂有缺陷的內控制度并考核其執行情況,負責檢查評價的部門應當具有相當大的權威性和公正性,合理設置內控機構,建立金融機構內部控制的稽核評價制度。使金融監管體制逐步向功能型監管轉變。

4.進一步完善金融監管法律體系。金融監管應以法規為依據,并嚴格依法監管。抓緊修改、整理、完善各項金融法規,取消分業經營的限制,允許各金融機構擴大業務范圍,建立統一的會計規則,統一會計科目,報表格式和信息披露制度;借鑒國外經驗和國際通行的監督規則,根據金融電子化和信息化業務迅捷發展的要求,及時制定和調整金融法律法規,事先進行規范性監管程序設計,建立獨立的金融司法體系,重塑信用秩序。

5.加強金融監管的國際合作。加入WTO后,中國金融業對外開放的程度不斷加深,為有效地防范和控制金融風險,必須與各國金融監管當局開展有效的雙邊和多邊合作,建立定期的磋商和交流制度,加強對金融機構的跨境監管,這既包括外資金融機構在中國的分支機構,也包括中國在外國設立的分支機構。同時,還應該積極參與國際性和區域性金融監管組織,如巴塞爾委員會、國際貨幣基金組織的活動,積極參與有關國際監管規則的制定,以便更好地維護中國金融業的整體利益。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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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金融混業趨勢下的中國金融監管體制改革[J].重慶科技,2007,(9).

[3]金融監管:科學 創新 務實――十六大以來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科學有效監管,保障金融業又好又快發展[J].中國金融家,200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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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金融危機后的亞洲三國金融監管[J].新世紀領導者,2007,(9).

[7]美國印象[J].決策與信息:財經觀察,2007,(3).

篇(6)

隨著金融全球化的深入,金融監管也愈來愈具有法律意義。金融監管就是金融管理和金融監督的合稱,也就是說金融監管主體為了實現金融業合法、穩健運行的目標,而利用一系列手段和措施對被監管主體所采取的干預和調控的法律活動。金融監管法律制度本質上是國家對金融活動的監督和管理的法律規范,其內容主要是明確監管主體的職能和活動方式,規范其行為屬性,實施體罰和程序法的結合,但同時也存在一系列問題,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一、我國金融監管法制的現狀

(一)我國金融監管法制問題的構建上存在諸多的不協調或不合理之處

我國現行的金融監管法是調整金融監管主體在監管金融業運行過程中形成的有關金融監管的法律制度,它包括銀行業監管法、證券業監管法和保險業監管法等,但是我國目前尚無統一的法律制度,金融監管的法律法規散見于《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國人民銀行法》、《商業銀行法》、《保險法》、《證券法》等法律及其他行政法規和規章中。但是總的來說金融監管法具有以下特點:第一,金融監管法是強行法。從金融監管法的內容看基本屬于強制性規范,而沒有任意性規范或授權性規范;在金融監管活動中,金融監管主體與被監管主體之間的地位不平等,具體表現為監管主體代表國家行駛國家權力,對被監管主體實行強制監管,被監管主體必須服從。第二,金融監管是行為法。金融監管法本質上是國家對金融活動監督和管理的規范,其內容主要是明確監管主體的職能和活動方式。規范其行為,具有行為屬性。

(二)我國金融監管法的內容是實體法和程序法的結合

金融監管應貫穿金融機構從市場準入、市場經營到市場退出的全部業務活動,但我國目前金融監管法的內容主要是實體法與程序法的結合。簡單來講,實體法規定了權利、義務的具體內容,而程序法規定了權力行使及義務履行的程序。在金融監管法的內容中,明確金融監管的主體以及金融監管的目標。確定金融監管機構的地位與職責,規范金融監管的方式和手段,規定金融違法行為的懲處性措施等,這些規定都體現了實體法和程序法的結合。

(三)我國監管機制在與國際接軌時對外資銀行準入與監管存在的不足

首先,這些文件在監管內容和方法上過于原則化,未對很多機制做明確要求而導致操作起來不便。其次,在監管領域上,我國側重境內的外資金融機構的監管,而疏忽對境外的金融機構的監管。例如我國《境外金融機構管理辦法》對海外金融機構的業務經營監管,只要求每半年報送一次報表而無其他要求。再次,我國銀行監管法制還面臨許多國際條例和慣例的沖擊,如在對市場準入、國民待遇、最惠國待遇、透明度等原則的接受上還存在一定的困難。所以目前的法制要為外資銀行的市場進入提供完善的許可和國民待遇的監管,尚要對監管法制和有關政策進行修訂。

二、完善我國金融監管法制體系的思路

(一)轉變監管理念

調整監管目標為應對金融危機,國有商業銀行將按照市場原則和現代企業制度的要求,可能通過金融企業上市,來逐步完成股份制改造,成為真正意義上的現代商業銀行。商業銀行不再姓“國”,最多只能是國家控股,不再享有中央銀行給子的“特別待遇”。人民銀行必須為股份制商業銀行和國有商業銀行提供公平競爭的環境,還要實現外資銀行和國內銀行同等國民待遇。體現在監管目標上,人民銀行金融監管不再側重金融風險的化解,而是根據監管原則和各家金融機構經營狀況,對其適時作出停業整頓或退出金融市場的決定,從而確保存款人利益不受傷害。

(二)完善金融監管的法律法規制度

金融監管法是由國家制定或認可,明確規定金融監管機關的法律法規,其法律地位、職責與職權、監管措施和監管程序。金融監管法作為金融法的重要組成部分,它的制定和實施有利于確保金融監管行為適時、適度、規范進行,防止監管過度和不足等失靈現象,保護金融市場秩序和金融運行效率,實現金融監管的理念和目標。這樣,就要求我國加強對金融監管方面的立法規定,在原有的散見于《中國人民銀行法》、《商業銀行法》、《反洗錢法》、《證券法》、《保險法》等法律法規中加大有關監管的力度,合理選擇和正確運用這些法律法規,有效的實施金融監管,進一步完善金融監管的法律法規制度。

(三)規范金融市場行為,營造良好的金融市場秩序

金融法的直接功能就是規范金融行為。將金融社會關系規范成金融權利和義務權利的關系。金融交易雖然是一種合同行為,但用民法的一般規定對金融關系進行規制顯然是不夠的。金融行為的客體是虛擬資本,虛擬資本風險遠大于實物資本,并且金融業內部分工極為精細和復雜,銀行業、保險業、證券業經營的金融產品差別很大,因此,關于金融業的法律規范必須具有高度的專業性和技術性,采用特別法的形式。

(四)保持貨幣幣值穩定,促進經濟的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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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圖分類號:F830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673-291X(2013)33-0150-02

收稿日期:2013-06-19

作者簡介:張鋒(1984-),男,甘肅秦安人,助理經濟師,碩士研究生,從事區域金融研究。

一、加強中國金融監管協調的必要性及改革現狀

自2008 年全球金融危機爆發之后,宏觀審慎已成為指導金融監管改革的核心原則之一,構建宏觀審慎層面金融監管體制,特別是金融監管協調機制,成為主要發達經濟體金融監管制度改革的共識和重點。宏觀審慎理念強調金融監管協調應從金融體系整體出發,注重監管機構與中央銀行等宏觀經濟政策制定機構之間的協調合作。目前學界對此已進行了較為系統的研究,但缺乏對宏觀審慎層面金融監管協調機制改革內容的系統研究。構建適宜于中國的金融監管協調體制,既是適應金融全球化和金融創新的必然要求,也是落實宏觀審慎監管要求的制度保障。因此,深入探討國內外金融監管協調機制特點,科學把握宏觀審慎層面金融監管體制改革的方向,是當前金融監管協調制度改革研究亟待加強的重點領域。

隨著近年來中國金融混業經營態勢的發展和國際金融危機凸顯出維護金融體系整體穩定的重要性,包括信托、理財、互聯網金融等在內的新金融模式也迅速發展,大大模糊了各金融子行業間的界限。國內機構綜合經營、交叉經營風險積累,導致了“錢荒”、債市黑天鵝、影子銀行、銀保銷售亂象等,對當前分業經營、分業監管的體制造成了一定沖擊,對金融監管提出了更高要求,并進一步加大了貨幣政策傳導渠道的復雜性。

為切實發揮中央銀行在防范化解系統性風險、維護金融穩定、協調貨幣政策與金融監管政策、金融創新、法律法規等之間的關系,2013年8月20日,國務院決定由人民銀行牽頭建立金融監管協調部際聯席會議制度(以下簡稱聯席會議),成員單位包括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外匯局,必要時將邀請發展改革委、財政部等有關部門參加。這次聯席會議制度是繼2000年和2003年之后的三度重啟,是中國金融監管體系改革的一個重要舉措,為今后一系列金融改革和“大監管”模式作了鋪墊,但僅僅只是金融監管協調長效化機制建設的過渡性安排。

聯席會議旨在構建金融穩定機制,著眼于協調金融機構風險與金融系統風險之間的關系,與之前相比,更著重落實執行決策,更著重協調綜合經營、跨市場的金融創新等。聯席會議制度有助于監管者視野拓展至整個金融體系,建立健全跨部門信息共享機制,防止監管真空、監管重復等因素造成的跨機構、跨市場金融風險積累,一定程度上將改變金融監管協調效率低、法律約束力不強的被動局面。然而,目前的金融監管協調制度還存在諸多問題與不足,如聯席會議的非常設機構特性無法保證協同機制高效運轉、金融監管立法框架缺位背景下聯合行動缺乏法律強制力、分業監管格局難以適應國內外金融機構及市場發展需要等,因此,堅持遵循宏觀審慎理念,充分認清分工協作、權責清晰、綜合監管、系統防范的重要性,進一步改革中國金融監管協調制度勢在必行。

二、中國金融監管協調面臨的困難和問題

1.聯席會議作為非常設機構其協調難度不減。金融監管協調部際聯席會議增強了各監管部門對重大綜合監管事項的協商解決力度,對監管信息的溝通共享提供了便利渠道,但作為非常設機構,對監管各方沒有直接的管轄權,不具有強制力和決策性質的制度安排,且其成員均為各監管部門負責人,同是部級單位,平起平坐,操作層面的協調難度仍然不小。目前,各金融監管部門往往會從各自立場出發制定有關監管規則并推動其執行,而對其他產業以及整個國民經濟全局的利益考慮不甚全面。人民銀行總行對該機制未來能否順利運行也留有余地,并要求各地分支機構暫不成立與聯席會議制度對應的地方辦公部門,視今后一個時期聯席成員機構執行力度和配合落實情況而定。因此,該機制的監管協調效果和配合情況有待進一步檢驗。

2.缺失金融監管立法影響到決策執行力。一般認為,金融監管協調分為三個層次,第一個層次是立法基礎,即由法律直接規定的框架和安排或由法律做出原則性要求;第二個層次是機構之間簽署諒解備忘錄,對法律中難以細化的事宜作出明確規定;第三層次是在操作層面上作出的一系列臨時性安排。目前,中國既沒有由法律直接規定的協調框架和安排,也沒有由法律做出的原則性要求。事實上,第一層次的缺失往往導致諒解備忘錄和操作安排流于形式,難以起到實質性作用。早在2000年經國務院批準,人民銀行就與證監會、保監會籌建了“監管聯席會議”制度,2003 年銀監會成立后,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聯合召開兩次監管聯席會議,確立了對金融控股公司的主監管制度,自 2004 年后,“三會”共同參與的部級聯席會議未能繼續召開,監管聯席會議制度名存實亡。造成上述現象一個重要因素是,人民銀行及金融監管部門之間的沖突,這其中既包括爭奪主導權的積極沖突,也包括不愿承擔具體監管責任的消極沖突。因此,落實監管聯席會議制度須首先制定和完善相關法律制度。

3.金融創新和跨行業滲透考驗分業監管效率。在目前嚴格的“一行三會”分業監管體制下,若一家金融機構同時從事銀行業務和保險、證券業務,某項業務發生風險,確定由哪家監管機構牽頭、由哪家監管機構最后決定等方面存在一定現實困難。而且隨著金融業混業經營的發展,金融控股公司將成為國內金融組織的主要形式,金融控股公司及其所開展的金融業務很難進行有效監管。另外,因為涉及多個行業的監管機構,各監管機構的監管目的、方法和重點各不相同,借助金融監管體系之間存在的差異,金融控股公司就可能規避監管,實現監管套利。此次聯席會議通過季度例會或臨時會議等方式開展工作,但不改變現行金融監管體制,不替代、不削弱有關部門現行職責分工,不替代國務院決策,重大事項仍按程序報國務院。聯席會議雖填補了機制空白,但多頭監管與交叉監管導致監管沖突和監管效率低下,金融創新和行業滲透倒逼分業監管格局,改革已經迫在眉睫。

三、對中國下一步金融監管協調機制建設的政策建議

1.探索構建更高層次的監管協調機制。此次重啟突出了央行的牽頭地位,是協調“大監管”發展的需求,推動各監管機構的協調向更全面、有效與合理的方向發展。為了有效協調各監管部門的關系,建議在聯席會議基礎上,建立更高級別的常設金融監管協調機構,以國務院下屬常設機構方式設立金融監管協調委員會,該組織框架保留下設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金監委的會長由主管金融工作的國務院副總理或國務委員兼任,副會長來自三個專業委員會。委員會并不參與日常監管工作,只是定期或不定期就金融監管中的重大問題進行討論和作出決定,協調各監管部門的關系和跨部門監管事宜。

2.逐步出臺金融監管協調方面的法律規章。完善的金融監管法律制度是金融監管協調實現目標和價值的有力保障。金融危機后美國、英國、歐盟等金融市場發達的經濟體都加強了對金融監管法制的改革,如英國銀行法、金融服務法改革,美國多德—弗蘭克法案改革等。中國應加快金融監管協調立法,加強與立法部門的溝通,提高立法層次,拓寬立法的適應范圍,增強立法的執行力,減少行政文件形式的法律法規規范,防止各自為政、規范沖突的現象繼續蔓延,確保監管協調的權威性和法律約束力。鑒于中央銀行在維護金融體系安全穩定中的核心作用和作為“最后貸款人”的特殊地位,建議國務院法制辦公室盡早成立由人民銀行及其他金融監管部門參加的立法起草小組,組成專門班子,抓緊起草制定“金融監管協調條例”,明確人民銀行在協調機制中的牽頭組織職能,進一步完善人民銀行和其他監管機構之間的會晤機制。完善金融法律法規體系,特別是在金融控股公司的監管方面,要制訂《金融控股公司監督管理法》,明確規定人民銀行、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等監管機構必須明確分工,通力合作,并確定監管牽頭人。通過金融監管領域一系列專門法律法規的建立和鋪墊,最終醞釀出臺專門的《金融監管法》,使金融監管協調工作真正走上規范化、法制化的軌道。

3.加快金融監管協調配套制度建設。在金融創新成為業界常態、綜合經營試點不斷擴大的情況下,金融跨行業滲透形成混業經營的現象,倒逼分業監管模式朝功能監管、綜合監管的方向改革。在既有監管框架下,應根據國務院有關規定,協調監管沖突,建立完善由人民銀行牽頭、各金融監管部門等參與的金融監管協調機制配套體系,進一步建立健全金融監管信息共享制度、聯合檢查制度以及建立緊急磋商制度,切實增強協調的可操作性和有效性。同時,進一步明確細化會議的運作程序規則,保障會議有效進行,在一定程度彌補實體規則缺失所導致的沖突,保障監管合作的順利進行。從長遠看,中國應當借鑒歐美發達國家金融監管改革經驗,走金融統一監管或綜合監管之路,變分業監管為統一監管,逐步建立統一監管、分工協作、傘形管理的金融監管體系。

參考文獻:

[1] 李連友.中外金融監管協同機制比較研究[J].求索,2010,(3).

篇(8)

所謂金融自由化,是指20世紀80年代初西方國家普遍放松金融管制后出現的金融體系和金融市場充分經營、公平競爭的趨勢。具體表現為價格自由化、業務自由化、市場自由化以及資本流動自由化。而金融監管則指國家依據有關法律,授權有關部門規定和頒布有關金融業的組織機構和業務活動的特殊規定或條例。這些法令和規定的目的,在于將金融活動納入正軌,建立一個安全、健全的金融體系,公正、有效地為金融客戶提供服務(美國聯邦儲備委員會,1987)。

在很多人看來,金融自由化與金融監管是一對矛盾,要實現金融自由化就應該放松監管,強化金融監管就會抑制金融自由化。但這種認識是錯誤的。國際金融發展的歷史證明,金融監管是金融自由化的基礎和保障,嚴格監管下的金融自由化才是真正的金融自由化,反之將給經濟與金融帶來災難性的影響。因此,監管當局必須十分重視金融監管。

金融自由化理論對廣大發展中國家和發達國家的經濟實踐產生了巨大的影響。由于推進金融自由化而忽視金融監管,導致金融風險大量累積進而爆發危機的案例不勝枚舉。隨著經濟的不斷發展,世界金融自由化正逐步推進,同時我國已加入WTO,國內經濟正逐漸與國際經濟接軌,如何處理好金融自由化與監管成了目前我國經濟與金融改革發展中急需解決的問題。

本文試圖在分析金融自由化對金融監管沖擊和我國監管現狀的基礎上,探討如何健全我國的金融監管制度,以保證金融業的健康發展。

一、金融自由化對金融監管的沖擊

金融自由化將對金融監管產生較大的影響,使被監管主體、監管內容、監管方式、監管體制產生較大的變化,具體表現在以下幾方面。

1.從被監管主體來看,金融自由化會增加監管對象,又會改變被監管對象的經營行為。具體說來,實現金融自由化,外國金融機構將從利潤最大化、業務國際化的經營策略出發,更多地參與我國的金融活動,致使我國金融機構數目大量增加,金融機構的結構也發生相應變化。與此同時,大量金融機構的進入也會促使國內金融機構采取模仿行為,推出新的金融工具,開展新的金融業務,其經營行為也發生變化。

2.從監管內容來看,金融自由化將使原有金融市場的外延有所擴大,金融創新不斷推進。傳統的金融監管方式諸如發行執照、審批業務、現場稽核、合規檢查等,將不再行之有效。對于監管當局來說,要么實現從審批制向備案制轉變,允許金融機構按照業務發展以及風險控制要求進行金融創新;要么抑制金融機構的創新動力,促使金融活動向境外轉移,產生替代效應和溢出效應。

3.從監管方式來看,金融自由化條件下,計劃性監管方法效率低下。這是因為:一方面,審批監管方法,不利于金融機構開拓業務,因為金融機構每開辦一項新的業務都需要實現經金融監管當局批準;另一方面,過度依賴現場稽核和檢查,容易導致外部監管代替金融機構內部控制的弊端,不利于金融機構建立法人治理機構。

4.從監管體制來看,隨著不同種類金融機構業務的日益交叉,以及金融(銀行)控股公司的出現,金融業綜合經營、混業經營的趨勢有所加快。在這樣的金融環境下,如果仍采取分業監管體制,一項新業務的推出往往需要經過多個部門的協調才能形成,從而發生較高的政策協調成本。同時,交叉性業務的出現,既可能出現重復監管,又可能導致監管缺位。

5.金融自由化使金融監管的國際合作變得不可缺少。由于金融自由化條件下的金融中介活動具有國際化、專業化的特征,尤其是一些國際性金融機構(如集團公司)實行全球化戰略,這樣,僅靠單個國家實行金融監管不能有效控制其經營風險。因此,在金融自由化條件下,迫切需要加強各國金融監管當局、國際金融組織之間的合作,制定統一的風險監測和控制體系,提高各有關國家金融監管的效率,保證金融體系的穩健運行。

總之,金融自由化條件下的金融監管有綜合性、審慎性、有效性、獨立性、前瞻性、歷史性特點(錢小安),這就要求金融監管當局加強金融監管協調,防止出現監管重疊、監管遺漏或空缺現象。

二、我國金融監管的現狀

自1995年有關金融“五法一決定”頒布以來,我國的金融法律建設日臻完善,金融監管體制逐步理順,金融監管工作不斷加強,對促進金融改革和發展、維護金融業的穩定發揮了重要作用。但是,面對不斷發展的自由化趨勢,我國的金融監管仍很薄弱,表現為:

1.偏重市場準入,沒有形成持續性監管。首先,長期以來,我國金融業監管過分注重市場準入監管,而對風險監管還處于探索階段,對金融創新工具的監管尤為不足。例如當前銀行業普遍開展的“銀證通”、“一柜通”等金融創新,怎樣進行全方位、全流程監管,如何與國內其他監管當局協調配合,都缺乏深入研究。其次,我國金融機構的市場退出監管幾乎空白,未建立起市場原則框架下的金融機構退出機制。如中農信、海發行、廣國投等金融機構退出時最終還是以中央銀行再貸款為代價才得以實施,這就削弱了市場懲戒的約束機制;而且金融機構易形成道德風險,使其審慎投資沖動弱化,更想追逐高風險的投機活動,最終形成較大的經營風險。

2.偏重合規性監管,未將風險監管作為監管重心。過去,我國金融監管一直將其重點放在合規性方面,但隨著金融機構的創新和變革,合規性監管的缺點不斷暴露出來,如市場敏感度較低、監管措施落后于市場發展等。而風險性監管在識別、度量風險的基礎上,按照審慎監管原則,提出防范和化解金融機構風險的監管措施。它更注重機構本身的風險控制程序和管理水平,能夠及時反映金融機構的經營狀況,預測潛在風險。此外,信息技術在我國監管工作中的運用遠遠不夠,從而出現成本與效率低的現象。

3.監管缺乏內部控制。雖然我國已頒布了關于加強金融機構內控機制的指引,要求在監管中更加注重對金融機構管理水平的評估。但在很多國有金融機構產權監護人功能缺失的情況下,難以真正建立起金融機構內部約束機制,未能充分發揮其自身的風險管理作用,監管當局的風險監管要求無法轉化成金融機構自身的風險管理要求。另一方面,在過于突出外部監管的重要地位,某些監管措施干擾了金融機構的正常經營。如,對金融機構設立分支機構實行審批制,實際上是越俎代庖。

綜上所述,在金融自由化條件下,目前我國金融監管還是存在相當多的問題的。

三、加強金融監管、促進自由化的對策分析

面對金融自由化對金融監管的沖擊,如何加強金融監管、同時促進自由化便顯得尤為迫切。

1.監管重心由市場準入向持續性監管轉移。監管當局應盡快將監管重心由市場準入向金融產品或金融工具經營過程中的風險管理以及建立退出機制轉移,特別是加強對金融機構往來業務的監管力度,督促金融機構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化解潛在的金融風險。此外,隨著外資金融機構的大量進入,國外資本進入我國渠道將變得更為通暢,這對監管工作形成挑戰,要求監管當局加強長期規劃,強化監管工作的持續性和預見性,實現持續性監管。

篇(9)

(一)強調以宏觀審慎的態度來監管控制系統性風險

在這一輪金融危機產生以前,西方主要國家的金融監管理念過于注重微觀審慎監管,而對宏觀審慎監管重視不夠。過于注重微觀審慎監管的直接后果就是不能有效應對金融市場的新變化,不能有效應對不同市場、不同機構之間的風險蔓延。隨著此輪全球金融危機進入后危機時代,美國、歐盟和英國的改革方案不約而同地提出,設立獨立的宏觀審慎監管機構或者增強現有機構的宏觀審慎監管職能,防范系統性風險,維護金融穩定。

(二)金融監管從順周期監管向反周期監管轉移

國際社會認為,金融監管的順周期性使得金融監管難以及時采取有效措施預警和防范金融危機的發生和擴散,而缺乏反周期緩沖措施則放大了危機的破壞作用。因此,開展逆周期監管,平滑順周期效應造成的市場波動,成為新一輪金融監管改革的一項重要內容。從關注資本制度的順周期特征,到逐步引入反周期機制和相應的工具,完善反周期監管措施以提高應對經濟周期性波動的能力成為未來的發展趨勢。自全球性金融危機爆發以來,巴塞爾委員會先后發表了三個重要的監管指南,都與調整金融監管從順周期監管向反周期監管轉移有關。

(三)擴大監管范圍,減少監管豁免,強調全員監管

為降低監管豁免對金融危機的深度和規模的影響,各國金融監管機構已就加強金融監管、擴大金融監管范圍達成了共識。美國政府認為,所有可能給金融系統帶來嚴重風險的金融機構都必須受到嚴格監管。因此,應將監管范圍擴大到所有可能對金融穩定造成威脅的企業,除銀行控股公司外,基金公司、保險公司等也將被納入美聯儲的監管范圍。而歐盟則認為,混業經營的銀行體系脫離實體經濟發展需要的自我膨脹,應對此次金融危機承擔主要責任,必須強化對所有金融機構的監管。

(四)改革國際金融監管機構,加強國際金融監管合作成為共識

從國際金融監管機構的改革來看,在2009年4月舉行的G20倫敦峰會上,與會成員國達成一致意見,同意將金融穩定論壇擴展為金融穩定委員會,并賦予后者更強的制度基礎以及促進金融穩定的更寬泛職能。同時國際國幣基金組織也進行了一系列改革,一個以G20為重要平臺,以金融穩定委員會和國際貨幣基金組織為主要支柱,以國際證監會組織、巴塞爾委員會、八國集團等為主要輔助的國際監管合作體系正在逐步形成。而在加強國際金融監管合作方面,危機爆發以來,加強國際金融監管合作的呼聲高漲。歐盟和美國的改革方案都將金融監管國際合作作為一個重要議題加以強調,加強國際金融監管的密切協作成為各國的共識。

二、當前中國金融監管存在的主要問題

隨著中國經濟融入全球化程度的加深,中國的金融監管也慢慢和國際接軌。在此輪國際金融危機中,中國經濟受到的主要沖擊在于外需下滑帶來的出口需求下降,金融市場和金融機構受到的沖擊相對較小。但是這并不能說明我們的金融監管沒有問題,相反,為了履行中國加入WTO時的承諾,中國金融市場也需要逐步對外開放。在這種背景下,審視我國金融監管的現狀及存在的主要問題,顯得尤為重要。

當前中國金融監管存在的主要問題有一下幾個方面。

(一)宏觀金融監管框架不完善

雖然我國金融監管的基本架構已經形成,但面對日新月異的金融環境,特別是全球金融危機以來,各國調整自己的金融監管體系,何其相比,當前我國的金融監管框架顯得不夠完善。首先是宏觀金融監管執行者的定位問題。央行的目標定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中的規定是:央行在國務院領導下制定和執行貨幣政策以防范和化解金融風險、維護金融穩定。但對于銀行、證券和保險的監督又分別由銀監會、證監會和保監會承擔,這種目標與手段不平衡的現象不利于宏觀監管目標的實現。其次是宏觀金融監管在跨行業維度上的問題。這主要在于一些大型金融機構大規模開展混業經營,同時又有很多金融機構經營業務同質化,金融監管體系的變革跟不上金融市場的變化,導致容易產生系統性風險。三是宏觀金融監管在跨時間維度上的問題。主要是我國對金融機構的流動性資本要求缺乏動態性監管和逆周期性監管。

(二)金融監管法律法規不健全

我國與金融監管有關的法律法規主要有《中國人民銀行法》、《商業銀行法》、《票據法》、《保險法》、《證券法》、《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等法律及一些與金融監管有關的部門規章制度。我國沒有專門的金融監管法,如果將這些零散分布的作為金融監管依據的法律法規統稱為我國的金融監管法律法規體系的話,這個體系也具有巨大的缺陷。首先是法律法規覆蓋面不夠廣泛,如私募基金和產業基金,就沒有有關的法律法規對其進行規范。其次一些法律法規條文過于籠統,缺乏具體的實施細則,操作起來難度較大。另外,金融立法滯后,金融立法沒有能夠很好地結合金融市場的發展,立法缺乏前瞻性。總之,我國有關金融監管的法律法規還有待完善。

(三)金融監管標準與國際金融監管標準差距較大,協調性不夠

在當前世界經濟一體化加速,各國經濟聯系日益緊密的情況下,金融的國際化趨勢尤其明顯。金融的國際化要求金融監管的國際化。為使金融監管更具公平性,讓監管者和被監管者具有同樣的約束,以巴塞爾委員會為代表的一些權威國際組織公布了一系列金融監管的指導性文件,這些指導性文件都是被大多數國家所接受的。但是,我國由于金融業發展起步較晚,計劃經濟體制遺留的問題也較多,使得我國現在的監管機構對一些發達國家監管部門所不能容忍的問題放寬了監管標準。隨著我國加入WTO時承諾的金融市場逐步開放時間的臨近,提高我國金融監管的標準,爭取早日和國際金融監管標準接軌,增強國際監管的協調性勢在必行。

三、提升中國金融監管水平的對策建議

隨著國際金融危機進入后危機時代,世界各國針對在這次危機中發現的一系列問題,提出了各自的應對辦法,形成了一系列關于金融監管的最新成果。針對我國當前金融監管存在的問題,筆者認為,應該從以下幾個方面入手加以解決。

(一)完善宏觀金融監管框架體系

危機后各國進行的金融監管改革的核心思想均是加強宏觀監管的審慎性,以防范系統性金融風險。同時,維護整個金融體系的穩定也是我國金融監管改革的重要目標,因此完善宏觀金融監管框架對我國具有重要意義。首先,重新明確央行在金融監管中的定位,擴大央行權限,以監控系統性風險。盡管央行已經依法具有維護金融穩定的職能,但到目前為止,我國仍缺少一個監測并防范宏觀金融系統性風險的專門機構??梢越梃b美國擴大美聯儲權限的做法,擴大央行權限,賦予央行識別、監控、預警整個金融體系風險的職能。其次,強化逆周期金融監管和動態性金融監管。2010年1月13日,銀監會公布了《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監督檢查指引》,這是強化逆周期金融監管的一個很好的嘗試。而為了強化動態性金融監管,我國可逐步全面采取動態撥備的制度。

(二)完善金融監管法律法規體系

強有力的監管體制必須依靠完善的法律體系,《巴塞爾核心原則》明確指出,適當的金融監管法律框架是必要的,法律法規體系是公共金融基礎設施的重要內容。首先,要建立健全金融監管法律框架體系。針對缺乏監管的監管對象出臺專門的法律法規,建立存款保險制度,將現行金融監管的法律法規進行整合,形成金融監管法律框架體系。其次,要加快制訂有關法律的具體實施細則。根據金融市場的發展情況,不斷完善相關法律法規的實施細則。只有實施細則明確了,金融監管才能落到實處。同時,在建立健全金融監管的法律法規體系時,必須提高我國金融立法的前瞻性和適用性。

(三)完善金融監管協調機制,加強金融監管的國際協作

我國金融監管的監管主體多,并且金融監管的協調性較差,這會在金融監管的工作中形成監管真空,必須完善金融監管協調機制。首先,健全“一行三會”聯席會議和磋商機制,進行漸進式的金融監管改革。我國目前應將重點放在如何加強各監管機構之間的協調合作上,而不是重新建立一個“大一統”的金融監管主體。其次,擴大金融監管協調的主體。借鑒西方國家建立有效金融監管協調機制的經驗,我國可以成立一個體制健全的金融監管協調組織。該組織除包括“一行三會”外,還應包括行業自律組織。同時,我們還必須提高我國金融監管的標準,和國際接軌,努力按國際金融監管的標準來要求自己,加強金融監管的國際協作。

參考文獻

[1]弗雷德里克.S.米什金.貨幣金融學(第七版)[M].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6:228-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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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圖分類號:F832.1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07-4392(2009?雪10-0046-02

一、金融危機爆發的深層原因:金融監管者社會責任的缺失

美國金融市場的運作機制和監管制度一直被視為全球典范,然而卻在美國出現了嚴重的監管空白和失控問題。金融監管者面對市場風險的沉默、縱容和不作為使得金融監管作用幾乎失效,監管機構沒有能夠在危機爆發之前冷卻市場的盲目樂觀態度并阻止市場參與者的過度投機行為,反而讓更多的投機活動有恃無恐、肆無忌憚,最終釀成今日不可收拾的苦果。美聯儲在幾年前就已經開始關注房貸標準放松問題直至危機爆發,還沒有在此問題上有所作為。就此觀之,先有金融監管者的社會責任缺失,才有金融監管制度建設不能及時跟進金融創新步伐,進而金融監管的效力不能有效約束市場行為,風險由此不斷積聚,最后金融危機的爆發成為一種必然。筆者認為,金融監管者社會責任的缺失是危機爆發的深層原因。

二、金融監管者的社會責任

金融監管是政府行政力量在金融領域的延伸,自身不以盈利為目的,而是為公共利益服務。由此,金融監管者的社會責任與一般企業的社會責任大有區別。從金融監管在社會經濟領域的重要地位和特殊作用來看,筆者認為,金融監管者的社會責任是金融監管者對于國家和民眾賦予其從事金融監管活動的基本職責的履行。

三、金融監管者社會責任的具體要求及評判標準

金融監管者的社會責任應由經濟責任、持續發展責任、法律責任、道德責任和國際協調責任等方面構成。

(一)經濟責任

金融監管者通過對經濟金融領域進行監督和管理,以此穩定幣值,維護金融穩定,從而促進經濟發展的責任。這是金融監管者最基本的社會責任。具有監督責任和管理責任兩方面內容。

1.監督責任:金融監管當局對金融機構實施全面的、經常性的檢查和督促,并以此促使金融機構依法穩健地經營,安全可靠和健康地發展的社會責任。

2.管理責任:金融監管當局依法對金融機構及其經營活動實行的領導、組織、協調和控制等一系列活動的責任。

對經濟責任的考察我們可以通過國民經濟總體運行狀況和各項經濟指標,尤其是CPI等核心指標進行量化考察。金融越穩定,經濟越發展,金融監管者的經濟責任就得到充分實現。金融監管者經濟責任的實現,也就是金融監管者社會責任的最基本實現。

(二)持續發展責任

金融監管者在維護金融穩定、促進經濟發展的同時確保整個社會可持續發展的責任。持續發展責任包括創新責任和保護環境及資源責任兩個方面。

1.創新責任:金融監管者須對不斷創新的金融產品實施有效管理,但絕不是限制其發展。監管者必須做到在維護金融穩定的同時,促進金融產品的合理創新,進而保證金融市場的活力。我們可以通過金融市場上每年新增的創新性金融產品的數量、交易量和市場穩定性來評價金融監管當局在創新責任方面的行為。如果金融市場通過金融監管者的監管并沒有使金融產品的創新受到限制,相反,金融產品被更快速、更有序地推出,并實現風險可控、穩定運作,那么金融監管者的創新責任就被充分實現。

2.保護環境及資源責任:雖然金融監管者不直接從事物質部門生產活動,但其有權力將資本在社會各領域和行業進行調配。對那些環境污染、生態破壞嚴重的企業,對那些產能過剩、資源利用率低的行業,金融監管者應進行資源的有效調配,敦促有關金融企業,限制在這些領域的信用投放。對于保護環境及資源責任,如果金融監管者能充分考慮社會環境和自然資源的承受力,對資本資源進行科學合理調配,對商業銀行及其他金融機構在生態環境破壞嚴重,資源利用率低的領域的貸款發放提供有效指導和控制,那么金融監管者在此方面的責任就能充分實現。

(三)法律責任

金融監管者制定相關條例和履行相關法律法規所規定的各項義務的責任。金融監管者有制定相關條例的責任,同時金融監管者的行為也必須受到相關法律法規的約束。首先,我們可以通過對金融監管者制定金融法律法規行為進行考察。如果金融監管者能充分根據行業發展狀況,金融體制改革推進程度,制定出配套的法規條例,及時規范新增的金融產品和新出現的交易行為,那么金融監管者的相關責任就得到實現。其次,我們通過了解金融監管者是否堅持自律,切實做到依法監管對其進行評價。金融監管者腐敗行為的減少甚至杜絕是評判其法律責任的重要方面。

(四)道德責任

金融監管者滿足社會準則、規范和價值觀、回報社會的責任。金融監管者是社會的一員,作為社會一員必須承擔一定的道德責任。其又處于行業之監管地位,對其的道德要求理應更高。我們可以通過對金融監管者在日常工作行為中是否嚴格按程序辦事,能不能始終堅持工作原則,做到公正審批,保守機密,不搞尋租等來對其進行考核和評判。

(五)國際協調責任

金融監管者加強國際交流,促進國際合作,實現各方共贏的責任。如今,一國經濟不再為一國之經濟,一國金融不再為一國之金融。金融監管者只有勇于承擔起國際協調的責任,借鑒國際經驗、吸取別國教訓,加強境外合作,才能共同應對金融危機,維護金融穩定。金融監管者如能充分認識國際經濟金融形勢,努力學習他國經驗,對金融行業的新趨勢有正確的研判,以及能與國際監管力量充分合作,在反洗錢、化解金融風險和解決金融危機等領域形成合力,并有效擴展我國在國際經濟金融領域的影響力,那么就實現了其國際協調責任。

四、如何加強金融監管者的社會責任

(一)完善高校教育,注重具有社會責任感的金融人才培養

此次全球性金融危機又一次提醒我們要注重金融人才的思想道德教育,注重其社會責任感的培養。而這方面的教育工作一直以來被各高校普遍忽略。所以,我國要建設一支具有強烈社會責任感的金融監管隊伍,就必須從人才培養的過程開始加強教育,轉變高校教育觀念,完善教育體系,設置相關課程,強化學生的社會責任。只有從教育抓起,從人才成長的過程抓起,才能實現具有社會責任感的人才培養目標。

(二)改進選拔機制,加強內部約束

為適應目前全球性金融危機的監管需要以及后金融危機時期金融業長遠發展的客觀要求,應改進選拔機制,加強內部約束。在人才選拔環節,除看重金融監管者業務水平以外,應更加注重金融監管者個人的社會責任。重用“有才有德”者,慎用甚至不用“有才無德”者。對金融監管者行為的監督,應從法律上明確,制度上限制,具體工作程序上規范,增加內部監控力和增強其懲罰措施。

(三)加強對金融監管者的監管

加強金融監管者的社會責任既需要對自身行為的內在約束,也需要外部制約。我國處于轉型期的特殊階段,要強化金融監管者的社會責任,完善金融監管,就須首先加強對金融監管者的監管,用制度措施、法律手段規避金融監管者瀆職、失職行為,防范腐敗現象,提高其不作為和犯罪成本。

(四)轉變監管方式,強化市場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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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金融全球化

1.概念。金融全球化不僅是一個金融活動越過民族國家藩籬的過程,還是一個風險發生機制相互聯系的過程,也是一個不斷深化的有明顯階段性的自然歷史過程。有學者提出:“全球化或經濟全球化的重要內容和最新特點就是金融全球化”,此觀點將經濟全球化比喻成經濟金融化,并指出“經濟金融化”是指金融關系在經濟關系中不斷擴散和滲透,金融作為經濟資源在經濟發展中的重要性日益提高,金融政策逐漸成為經濟政策核心的一種趨勢和過程。

2.金融全球化的特征。一是金融國際化。關貿總協定烏拉圭回合談判所達成的《服務貿易總協定》及其金融附錄是金融國際化走向制度化的一個重要標志,1991年世貿組織成員達成的《金融服務貿易協定》則是金融國際化的重要里程碑。目前,世貿組織的一百多個成員作出了在金融服務部門開放市場的承諾,全球金融化市場的開放程度將會進一步提高。二是金融自由化。自20世紀70年代以來,以放松法律對金融的管制為特征的金融自由化改革在主要的發達國家不斷深化,并帶動了拉美和亞洲的主要新興發展中國家先后走上了方式不盡相同的金融自由化道路。三是金融監管規則統一化。金融監管規則統一化的標志就是巴塞爾協議體系的建立,不僅確定了跨國銀行的監管原則、資本充足率的要求,還確定了對金融業全程監管的核心原則。最近更是提出了對金融機構資本充足率及執行程序的評價,通過有效的信息披露來促進銀行運行的安全、高效的新的監管協議。四是金融政策協調國際化。在金融全球化趨勢下,各國所執行的貨幣政策和匯率政策、國際收支平衡的調節和國際儲備的管理營運,都會對其余的國家產生較大影響。五是金融市場一體化。由于電訊技術的發展,遍布世界各地的金融市場和金融機構已緊密地聯系在一起,使遍布全球的金融中心和金融機構正在形成一個全時區、全方位的一體化金融市場。六是金融信息全球化。這是指隨著金融中介、金融工具和金融市場的全球化,金融市場的參與者和監管者在進行決策時不能僅僅依據國內的經濟和金融信息,必須廣泛的考慮其他國家和地區的金融信息。

二、金融監管的重要性

1.概念。金融監管是指對金融業的監督和管理,是金融監管機構依據監管法律或其他規范,利用其職權對監管對象(包括被監管機構和被監管行為)進行的監督和管理,促使其依法穩健運行的一系列活動的總稱。

2.重要性。(1)金融市場失靈和缺陷。金融市場失靈是指金融市場對資源配置的無效率,主要針對金融市場配置資源所導致的壟斷或者寡頭壟斷、規模不經濟及外部性等問題,金融監管則是試圖以一種有效方式來糾正金融市場失靈。(2)道德風險。道德風險是指由于制度性或其他的變化所引發的金融部門行為變化及由此產生的有害作用。金融監管是為了降低金融市場的成本,維持正常合理的金融秩序,提升公眾對金融的信心,這是對金融市場缺陷的有效和必要補充。(3)信息的不確定性、不完備性和不對稱性。信息的不完備和不對稱式市場經濟不能像古典和新古典經濟學描述的那樣完美運轉的原因之一。金融體系中更加突出的信息不對稱和不完備現象,導致即使主觀上醫院穩健經營的金融機構也有可能隨時因信息問題而陷入困境。(4)潛在的金融風險。在上個世紀90年代曾發生多起惡性金融事件(舉例如下),在現在這個金融全球化的時代,金融風險仍然潛在,必須加強金融監管,防范風險。

中國農村發展信托投資公司成立于1998年,1991年問題初現,1995年期下屬公司原糖走私案發,1996年出現債務危機和群眾集資款支付危機,1997年1月4日被關閉,中央銀行成立專案組。廣東恩平市關閉20家城鄉信用社事件。在1995年上半年建行恩平市支行因帳外高息存款出現嚴重金融風波,建行總行為此調集26億元保障支付,1997年春節前后農村信用社爆發支付危機,社會秩序混亂。1998年7月,建行恩平市支行被撤銷,農行恩平市支行停業整頓,20家城鄉信用社行政關閉,損失國家資金68億元。廣西北海城市信用社整體關閉事件。1986年成立首家城市信用社,后增至12家,95~98年,城市信用社普遍出現經營困難,直至出現嚴重的行業性支付危機。98年10月關閉了12家,并吊銷了2家金融營業許可證,城市信用社全部退出當地金融市場。

三、金融全球化對我國金融監管體制的新要求及我國現行金融監管體制的缺陷

1.在金融市場進一步開放形勢下外資金融機構大量進入,外資銀行具有很強的國際性,金融交易技術復雜,實行混業經營;國內金融機構和金融業務的交叉融合趨勢也日益增強。人民銀行、證監會、保監會之間的關系如何協調,以防止監管真空和重復監管,這對我國金融監管模式提出了新要求。

2.外資銀行將在我國經營那些我國較少開展的新型金融業務,如金融租賃、投資組合、保險中介及金融衍生產品;國內金融機構出于市場壓力,也將加快金融創新。央行如何對這些不熟悉的業務進行監管,是一個嶄新的課題。

3.《服務貿易總協定》(GATS)有專門規定,要求各成員國公布該國所涉及或影響服務貿易的法律、法規、行政規章、司法判決、國際協定等。這對我國的金融監管體系不完善、法律依據和監管程序不很透明提出了改進的要求。

4.隨著我國金融服務領域不斷開放,各類金融機構的競爭將更加激烈,高科技的廣泛應用在提高金融業整體運行效率的同時,也加大了金融風險。如何對各類風險進行有效的防范,保持我國金融的平穩健康發展,是我國的金融監管部門迫切需要解決的問題。

我國金融監管的主要毛病有:監管方式單一,監管部門缺乏獨立性,缺乏監管的激勵機制,由于缺乏有效的處罰手段,監管力度不夠。

1.目前,商業銀行的監管職能主要是由中國人民銀行負責。盡管負責監管的人數不少,各種監管制度和規定的條文也很清楚,由于監管渠道單一必然帶來信息不暢通的弊病,監管效果并不理想。

2.中國人民銀行不僅承擔著金融監管的任務還負責執行貨幣政策,宗旨上把促進經濟發展放在非常重要的位置。中央銀行的多重目標常常相互沖突,貨幣政策目標與監管目標相混淆。作為政府的一個職能部門,中央銀行監管部門受到各級政府的干預,在多重目標中舉措不定,缺乏獨立執行監管政策的條件。

3.缺乏有效的激勵機制。在當前說假話成風的環境中,法不治眾,導致央行監管局以及下屬的各分行、支行監管處的人不會在監管過程中嚴格執法。

四、金融全球化給我國的啟示

1.設立專門機構,建立集中統一的金融監管機構體系。根據目前國際上通常做法,金融監管機構的設置不外乎這么四種情況:其一是中央銀行兼行金融監管職能,對金融業實行全面監管;其二是設立專門的金融監管機構一一金融監管委員會,由其獨立行使金融監管職能,對金融業實行統一監管;其三是設立多個金融監管部門,對銀行業、保險業、證券業分別實施監管;其四是中央銀行兼行金融監管職能,但僅僅實施對銀行業的監管,而保險業、證券業則另設專門機構實施監管。其中第二種模式,既能有效行使金融監管職能,又不會出現監管機構獨立性、協調性弱化的問題??梢灾袊嗣胥y行為主體,聯合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和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共同組成中國金融監管委員會,由中國金融監管委員會對我國金融業行使集中統一全面的監管。

2.明確監管目標,充分保障債權人利益。總的來講,金融監管的一般目標主要有兩個,即保護債權人利益和維護金融穩定。為了防止債權人利益受損,國家需要通過金融監督約束金融機構的行為,以保護債權人的利益不受損害。就維護金融穩定而言,一方面金融機構的經營具有內在的風險;另一方面金融風險本身又具有較強的連帶性和易傳播性。為了控制金融機構的經營風險以維護金融穩定,國家需要對金融業實施嚴格的金融監管,這兩個目標之間是一種相輔相成的關系。但從20世紀80年代特別是進入20世紀90年代以來,隨著金融創新和金融機構并購的不斷發展以及金融自由化趨勢的進一步發展,使金融風險大大增加,因而目前我國基本上應將維護金融穩定放在首位,同時也要兼顧債權人利益的保護。

3.改進監管方式,使非現場監測與現場檢查有機結合。從我國目前的金融監管方式來看,雖然非現場監測和現場檢查都被運用著,都沒能很好地發揮作用,非現場監測的作用更加有限。由于受到宏觀經濟環境、金融機構以及金融監管機構自身行為的影響,非現場監測中存在著諸多問題。必須盡快建立統一、科學、規范化的非現場監測體系、法律體系和風險監控指標;建立規范化、程序化、標準化的會計報告制度;必須充分利用計算機等先進作業工具,發揮其網絡監測作用;盡快實現由事后發現和化解風險向事前預警和預防風險轉化,健全非現場監測評級與信息披露制度,實現現場檢查與非現場監測的協調一致,真正使非現場監測成為現場檢查的目標導向,現場檢查成為非現場監測的基本依據,最后形成統一的監管結論,采取統一的監管行動。

4.盡快建立適合我國國情的存款保險制度。參照國際慣例,盡快建立我國的存款保險制度??煽紤]組建隸屬國務院的中國存款保險公司。其初始資金由財政部出一部分,其余部分由參保銀行支付。鑒于我國己逐漸對外資銀行開放人民幣業務,應建立包括國有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城市商業銀行、農村信用社、外資銀行在內參加的強制性的存款保險制度。要建立充分、合理、公正、透明的法律規范制度,并嚴格執行。

5.加強法制建設,強化金融監管的功能和作用。金融監管體制是指金融監管的職責和權力分配的方式和組織制度。從金融監管的內容來看,一般應包括市場準入監管、市場運作過程監管和市場退出監管;從金融監管的手段與方法來看,主要依據法律、法規來進行,在具體監管過程中,則主要運用金融稽核手段來進行;從我國金融監管的現狀來看,主要集中于市場準入監管方面,市場運作監管較弱,市場退出監管幾乎是空白,而且金融監管的法律、法規仍然不健全。

參考文獻

[1]曾筱青.金融全球化與金融監管立法研究[M].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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