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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省級科學技術行政部門負責組織本辦法的實施;對地市審批認定的民營科技企業備案;負責統一印制和頒發《*省民營科技企業證書》。
第四條縣級科學技術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民營科技企業資格認定的初審;地(市)級科學技術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民營科技企業資格認定的審批,并報省級科技行政部門備案。
第五條在太原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長治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注冊登記的高新技術企業,屬于民營科技企業的,由開發區負責初審,開發區所在地(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負責認定的審批。原由省、地市科技行政部門批準成立的民營科技企業也由屬地縣區科技行政部門初審。
第六條*省民營科技企業認定范圍:
1、凡由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依法設立的,按照自籌資金、自愿組合、自主經營、自負盈虧原則,從事科技成果轉化以及技術開發、技術轉讓、技術咨詢、技術服務等活動的企業。
2、民營科技企業包括集體經濟、股份制經濟、股份合作制經濟、私營經濟的科技企業和國有企業、事業等組織創辦的國有民營科技企業。
第七條*省民營科技企業資格認定的條件:
1、經工商行政部門注冊登記且成立一年以上并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民營科技企業和民營科研機構;
2、有明確的科技開發經營方向和范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科技政策及其發展方向,符合*省科技發展戰略布局;
3、企業科技人員占職工總數的20%以上,企業負責人是科技人員,并且是本企業的專職人員;
4、技術性收入和科技成果產業化產品的銷售額占年總營業額的50%以上或技術性收入占年總營業額的20%以上;
5、用于研究開發的經費占年銷售額的3%以上;
6、嚴格遵守國家有關經濟技術法律、法規,有明確的企業章程,有規范的技術管理和財務管理制度,能按時向有關部門報送有關報表;
7、產權關系明晰。
第八條民營科技企業認定程序:
凡申請認定民營科技企業的單位,須向所在縣區科委提交以下材料(一式四份)。
1、填寫由*省科技行政部門統一制作的“*省民營科技企業認定申請表”;
2、向認定機關如實報送下列資料:
(1)企業工商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2)企業上年度財務會計報表;
(3)企業章程及管理制度;
(4)企業上年度資產負債和損益表;
(5)企業主要管理人員(含法定代表人)學歷及技術職稱證明、本人身份證(復印件),本單位科技人員名冊;
(6)企業產權歸屬證明;
(7)有關行業資質許可證。
3、符合民營科技企業條件的,經認定部門審核批準,統一頒發“*省民營科技企業證書”,包括正本和副本。
第九條縣級科學技術行政部門和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應當在接到民營科技企業資格認定申請之日起,30日內作出是否認定的決定,不予認定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第十條凡認定合格的民營科技企業,可享受《*省促進民營科技企業發展條例》規定的有關優惠政策。
第十一條凡被認定的民營科技企業五年有效并實行年審。已取得民營科技企業資格的單位,應當在工商執照年檢后30日內,到原資格認定初審的科學技術行政部門進行資格復核。年審合格的,在民營科技企業證書副本上加蓋年度審核專用章。
第十二條未在規定期限內復核或復核不合格的民營科技企業,取消其民營科技企業資格。
第十三條凡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屬于不合格的民營科技企業。應由原認定機關收回證書,并不再享受*省民營科技企業的優惠政策:
1、不符合民營科技企業認定條件;
2、不按規定填報各種有關報表;
3、偽造涂改、出租、出借、轉讓或出賣民營科技企業證書;
4、申報認定時提供虛假材料;
5、弄虛作假、違反國家法律和政策。
第十四條民營科技企業變更經營范圍,合并、分立、遷移、轉業、歇業等要在一個月內經所在縣級科學技術行政管理部門辦理有關備案手續。對于撤消與歇業的收回其民營科技企業證書,停止一切優惠待遇。
(一)各級政府要切實貫徹落實《江蘇省科技進步條例》和省委、省政府《關于事實科教興省戰略加速科技進步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的有關規定,保證財政支出的科學事業費和科技三項經費的穩定增長。
(二)進一步充實高新技術風險投資資金,完善科技成果轉化和高新技術產業化風險投資機制。省高新技術風險投資資金在已有的1.5億元規模的基礎上,1998年起省財政從財政回收的周轉金中分3年專項投入5億元。各市也要建立一定規模的高新技術風險投資資金。省高新技術風險投資公司要進一步完善運行機制,加快投資資金的周轉,開展高新技術風險投資擔保業務,搞好資本運作。要充分發揮管委會作用,加強管理,提高效益。對省高新技術風險投資公司交納的所得稅,由省財政列收列支返還給該公司,用于風險補償。
二、加強對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園區的扶持
(三)各級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園區要按照《江蘇省科技進步條例》和省政府的有關規定,將科學事業費用和科技三項經費列入財政預算,用于按照新機制發展科技事業,實施科技計劃,吸引和培育高層次科技人才,建立高新技術風險投資資金等。
(四)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園區依法出讓土地使用權的收入,除按規定上交國家和省以及用于土地復墾的部分外,由財政返還給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園區用于基礎設施建設,對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園區的用地指標給予傾斜,以確保重點項目實施。
(五)對于經省批準的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園區內的科技創業中心(孵化器),屬孵化項目繳納的所得稅,由財政列收列支返還給科技創業中心,用于基地建設和培育孵化項目。
三、進一步扶持省級重點企業集團、省支柱產業重點企業、省級重點鄉鎮企業集團、高新技術企業、技術創新示范企業(以下統稱省重點扶持企業)
(六)經省認定的高新技術產品,自認定之日起兩年內所征收的增值稅屬地方留成部分,經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咳列收列支,并按一定比例返還給高新技術產品生產單位。
(七)對于國家級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園區內的高新技術企業,按國家現行優惠政策征收所得稅;對國家級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園區外的高新技術企業,按國家統一規定繳納的所得稅比區內高新技術企業享受優惠政策多繳的地方部分,實行先征收后返還的辦法。
(八)省重點扶持企業當年實際發生的技術開發費用超過3%的部分,可視同利稅列入企業工效掛鉤的考核基數。
(九)省重點扶持企業的高新技術產業化項目用地,可減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政府凈收益部分。
(十)省重點扶持企業用盈余公積金進行技術開發、技術改造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經有權地方稅務機關核定,其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可按零稅率征收。
(十一)各有關部門要優先支持省重點扶持企業建立企業技術開發中心、工程(技術)研究中心、企業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中試基地等技術創新機構,并從各工作環節上增加投入。鼓勵企業與高校、科研院所聯合創辦上述技術創新機構。
四、加快發展民營科技企業
(十二)鼓勵和支持科技人員及企事業單位利用自有專利、專有技術等科技成果創辦各類民營科技企業。新創辦的民營科技企業,經有關主管機關認定,有權稅務部門批準,自開業之日起,兩年內免征企業所得稅。
(十三)鼓勵民營科技企業進行股份制、股份合作制改造。對主要由個人出資,因歷史原因領有全民或者集體企業執照的民營科技企業,在產權界定過程中,應按國家有關政策規定明晰產權歸屬,促進其穩定健康發展。在民營科技企業的改制過程中,屬科技人員的技術類獎勵所得和個人分紅用作投資的部分,可直接轉成股份。
(十四)鼓勵和支持民營科技企業通過聯營、兼并、租賃、參股等多種形式,參與國有資產的優化重組。民營科技企業買、租、包公有制中小型企業,在所得稅返還、掛帳停息、付款期限、評估收費、水電增容等方面與國有企業享受同樣優惠政策。
(十五)鼓勵有條件的民營科技企業組建企業集團。對規模大、技術含量高、運行質量好的民營科技企業集團,經省或市政府批準,可享受重點企業集團的政策。對具有一定規模、產品技術含量高、市場占有率高的民營科技企業,在發行債券、股票等方面享受國有企業同樣待遇。
(十六)加大對民營科技企業發展的資金扶持力度,建立并完善多元化資金投入體系。以政府和企業等共同投入的形式,設立民營科技企業貸款擔保資金,重點用于民營科技企業高新技術產業化項目貸款的擔保。民營科技企業比較集中的市縣,從1998年起,對民營科技企業上交的所得稅,各級財政部門可按照實際上交額,每年按一定比例安排一部分作為本地區民營科技企業貸款擔保資金;民營科技企業可根據自愿原則,按不低于其業務收入0.5%的比例交納民營科技企業貸款擔保資金(資金所有權不變)。
(十七)鼓勵各類大中專畢業生、研究生到民營科技企業工作,鼓勵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及其它企事業單位的科技人員依法合理流動民營科技企業工作,其人事關系、人事檔案可由各級政府人事部門所屬人才流動機構。民營科技企業中各類專業技術人員在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申報、評審,以及因公務出國等方面與國有企業同類人員實行統一政策。
五、面向中小企業,加快社會化科技服務體系的建設
(十八)各級政府應鼓勵并扶持主要從事為中小企業提供技術轉讓、技術開發、技術咨詢、技術診斷、技術信息、技術培訓和技術推廣等科技服務的生產力促進中心、科技創業服務中心、技術市場、科技信息中心、工程(技術)研究中心、工業性試驗基地、科技開發中試基地、新技術發展中心等社會化科技服務機構的建設。對經省認定的非營利社會化科技服務機構,參照執行國有獨立科研機構的有關優惠政策。
(十九)進一步培育和發展技術市場。各級政府對于重點技術交易機構、重大技術交易活動和技術市場基礎設施建設應給予專項經費支持。積極建設開放型科技信息網絡。科研機構、高等院校和其他企業、事業單位從事技術交易,陳國家有特殊規定外,不受行業、經濟性質和經營范圍的限制。
(二十)政府為促進高新技術成果轉化而資助的應用性研究項目,其研究成果一年內未實施轉化的,項目下達部門可責成項目承把單位向社會公開轉讓。
(二十一)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在高新技術成果轉化中建立的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校、所按照股權比例分得的利潤部分地方所征收的所得稅從1998年起3年內實行先征收后返還的辦法。
(二十二)凡對我省壯大支柱產業和發展高新技術在業有重大影響的、并由本省企事業單位和個人申請的國內外發明專利,各級政府有關部門視情況資助部分專利申請費和專利維持費。
六、創造有利于科技成果轉化和高新技術產業化的用人機制
(二十三)單位實施職務技術成果,應當從其實施該項職務技術成果的銷售額中提取不低于0.5%的金額,作為報酬支付給職務技術成果的完成人。單位轉讓或許可他人實地其職務技術成果的,應當從其轉讓技或者使用費中提取不低于20%的金額,作為報酬支付給職務技術成果的完成人。
(二十四)高新技術成果作為無形資產參與轉化項目投資,成果價值占注冊資本比例最高可達35%,成果完成人和成果轉化的主要實施者根據其實際貢獻,可獲得與之相當的股權收益,所占比例不受限制。
(二十五)中央各部委、外省(市)的企事業單位及科技人員、海外留學人員自帶科技成果和資金來我省創辦高新技術企業和民營科技企業,注冊資金最低為3萬元人民幣。上述單位和人員帶高新技術成果來我省創辦企業或實施轉化,經認定,可優先享受項目立項、貸款貼息和融資擔保。
我國的經濟開發區已走過了十多年不平凡的歷程,取得了很大的成績,但隨著國內外生產和貿易的競爭越來越激烈,有的經濟開發區能夠不斷進行管理體制的創新調整,從而健康發展;有的經濟開發區則不能解放思想,自主創新能力不強,且難以持久,園區發展陷入了舉步維艱的困境。因此,目前我國經濟開發區已經掀起了“二次創業”的浪潮,許多經濟開發區正積極進行管理創新。本文提出幾個我國經濟開發區的創新管理思路如下。
一、由直接支持產業化轉向支持創新集群
創新集群可以定義為由基于一定地域的企業、大學、研究機構、專業科技服務機構等組成的,通過組織創新、管理創新、商業模式創新等,建立暢通的渠道來聚集、開發、利用地域內外的各類創新資源,并能不斷向外轉移高新技術和推出高新技術產品、服務的網絡。作為新的產業和技術組織形式,創新集群在區域經濟發展、國家創新體系建設等方面都具有極其重要的意義。因此,應當加大對高技術產業研究開發創新的支持力度,以及對專利和其他軟技術購買的補貼,支持產學研合作,組建技術開發聯合體或技術聯盟,大力發展風險投資和孵化器等,努力建設創新集群。
二、財政優惠政策的創新
第一,可以建立高新技術產業化風險投資基金,促進高新技術產業化進程,政府為其提業化財政補貼,既可以為其分擔風險,也可以提高其承擔風險的勇氣,勇于進行高新技術成果的產業化活動。第二,大力推廣生產科技型企業、高新技術產品項目貸款貼息,促進企業擴大規模,提高抵御風險的能力。第三,提高企業享受普遍優惠政策的門檻,取消享受政策期限限制,引導企業規模經營。提高享受財政扶持政策,企業固定資產投資最低線可以分行業制定最低標準。增加優惠政策的相對穩定性、透明度和可預測性,建立與企業上繳稅收總量掛鉤的財政扶持政策體系。
三、從政府直接投資轉向建立新型投融資體系
第一,調整政府投資類型。加大對高技術產業發展的資金支持,側重支持戰略性、關鍵性的高技術產業化項目。充分利用政府管理協調機制,發揮經濟開發區多年積累起來的孵化服務優勢,將投資、貸款擔保等多種融資方式有機結合起來,通過設立“跟投資金”、使用“聯合投資”、靈活運用“債權轉讓關系”,將種子投資、創業投資、成長、成熟型投資等不同階段的投資有效銜接配合,營造一個良好的企業投融資服務環境,提高資金的使用效益。第二,發展創業投資,完善創業投資機制。通過拓寬資金渠道,發展資本結構多元化的創業投資公司,規范創業投資企業產權制度。第三,加強鼓勵和引導,廣泛吸引社會投資。合理引導社會資金流向,利用稅收優惠、補貼等多種方式鼓勵企業增加研究開發投入。放寬市場準入領域,改善融資和服務環境。培育投資主體,通過稅收、研究開發聯盟等方式鼓勵大企業的研究開發投入。第四,建立和完善經濟開發區融資體系。對企業的高技術產品出口和高技術境外投資項目,在流動資金貸款和出口信貸方面給予政策性金融支持。建立擔保基金,為企業出口高技術產品提供出口信貸擔保服務。建立風險規避機制,為到境外從事高技術產業投資的企業提供保險服務。
四、營造經濟開發區新優勢的區域管理政策創新
第一,體制創新。目前我國有些經濟開發區出現“退化傾向”的主要原因在于政府對園區的管理還停留在過去的行政管理階段,沒有建立起有效的創業服務機制,這已成為當前影響高新技術成果轉化的最大瓶頸。有些地方對經濟開發區的考核還普遍停留在招商引資、土地開發、技工貿收入等舊的指標體系上。經濟開發區應當借鑒這些經驗教訓,盡快建立反映成果轉化的新考核指標體系,例如將發明專利數、專利實施率、高新技術產品產值等列為主要指標。此外,要注意創新氛圍的營造、高技術企業的股份化試點、獲得民間資本支持、技術國際聯盟等方面也是重要的評價參考指標。第二,實現經濟開發區發展的特色產業集群。大部分經濟開發區在目前的發展中,特色產業不明顯,可以考慮借鑒浙江的“塊狀經濟”模式,只搞一兩個特色產業,或者重點扶持個別特色產業,形成特色化的產業集群。第三,全方位、多層次建立與國外優秀科技園區的聯系。從而通過加入高新技術產業的國際分工體系,來促進我國經濟開發區的發展。
五、經濟開發區企業管理政策的創新
隨著我國市場經濟的不斷完善,競爭也就更充分,我經濟開發區的企業必將融入世界性的并購大潮,國有企業和非國有企業都會有一批被淘汰出局。必須完善我國經濟開發區企業內部治理機構,增強高新技術企業的競爭力。第一,多數國有企業產權不清、權責不明,缺乏有效的內部治理結構和追求科技進步的內在動力機制,在市場經濟中的競爭力相對較弱,因此改革的任務最為迫切。第二,民營科技企業是高技術產業發展的生力軍,但由于受人才、資金制約,民營科技企業進行研究開發與產業化的往往是層次低、周期短的技術,因此民營科技企業必須建立促進科技更新提升的內部治理機制,保持企業的科技進步動力。
我國經濟開發區在現階段必須對上述主體進行戰略性調整和整合。應強化民營科技企業的主體地位;要推進大學、科研院所直接向企業轉移,使科技成果和開發人員一起進入企業;要鼓勵科技成果持有人直接創辦企業;同時,要大力發展民營科技企業,把民營科技型企業做大做強;要大力推進國有企業產權制度改革,完善公司內部治理機構。
民營科技企業,是指以科技人員為主體,按照“自籌資金、自愿組合、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自我約束、自我發展”的經營機制創辦和經營,主要從事科學研究、技術開發、技術轉讓、技術咨詢、技術服務以及科技成果轉化和科技產品經營業務的經濟實體。
發展民營科技企業的思路是:通過“支持現有的、培育優勢的、鼓勵改制的、吸引外來的、發展新辦的”五路并舉,促進全市民營科技企業總體實現“四上兩提高”,即企業上總量、發展上規模、技術上水平、管理上層次,提高民營科技企業的經濟和社會效益,提高民營科技企業產值在國內生產總值中的比重。
二、探索多形式發展
積極探索國有民營的發展模式。鼓勵國有科研院所、大專院校及企事業單位創辦科技型企業,通過租賃,聯營、股份制等多種形式,引入民營機制。鼓勵和支持各類科技人員領辦、創辦民營科技企業。
鼓勵有實力的民營科技企業以高新技術作價入股、租賃、兼并、收購等方式,積極參與國有中小企業的改革實踐,用高新技術增量盤活資產存量。對資產規模較大、經營不善、瀕臨倒閉的國有企業,可在合理確定國有資產保值增值基數的基礎上,委托民營科技企業經營。
國有小型科研機構經有關部門批準,可通過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改造等方式改組成為民營科技企業。允許民營科技企業按自愿平等、有償互利原則租賃經營國有小型科研機構;本機構科技人員集體提出租賃的,同等條件下享有優先權。
三、加速科學技術創新
在實施國家產業政策、技術政策和扶持科技創新等有關政策中,要對民營科技企業一視同仁,鼓勵他們發揮科技創新優勢,形成新的經濟增長點。
鼓勵有實力的民營科技企業申請政府科技計劃項目,特別是高新技術成果商品化、產業化項目,對獲得項目的民營科技企業給予同等支持。鼓勵、支持民營科技企業申請國家、省科技型中小企業技術創新基金。探索發展風險投資事業,逐步建立科技風險投資機制。
引導、指導有條件的民營科技企業建立技術開發機構,增加科技投入,吸納科技人才和大專院校畢業生到企業工作,提高自身研究開發和成果轉化能力。促進民營科技企業與各類科研機構按照利益共享,風險共擔的原則建立雙邊或多邊技術協作,實現人才、技術資源互補。國有科研機構、大專院校要對民營科技企業開放實驗儀器設備,允許其有償使用國有科技資源。允許實行股份制、股份合作制的民營科技企業按照國家規定,以股權形式給予在本企業創業和發展中做出突出貢獻的科技人員和經營管理人員獎勵。
積極解決中小型民營科技企業貸款擔保難問題。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要把民營科技企業列入擔保服務范圍,支持民營科技企業獲得科技創新項目貸款。積極創造條件建立民營科技企業貸款擔保基金。
有關咨詢機構,軟科學研究機構要積極為民營科技企業提供發展戰略、市場開拓、經營管理、營銷策劃等方面的咨詢服務,指導民營科技企業有效規避市場風險,提高技術創新的成功率。
四、理順產權關系,完善企業制度
根據國家有關規定,解決民營科技企業中存在的產權關系不清問題。對因歷史原因造成的民營科技企業與國有企事業單位的產權糾紛,要本著鼓勵成果轉化、支持科技人員創業、保護國有資產權益的原則,妥善加以解決。在企業決策、管理、分配等方面,充分保障個人產權持有者依法行使合法權益。
支持有條件的民營科技企業在明晰產權的基礎上,按照《公司法》進行公司制改造,建立現代企業制度。引導中小型民營科技企業積極探索股份合作制等新的企業組織形式,逐步向現代企業制度過渡。
引導民營科技企業重視和加強內部管理,建立健全財務、勞動用工、內部分配、項目管理等各項制度,積極參加社會保險,完善法人治理結構,建立科學高效的企業決策、管理、運營機制及經營者獎勵和約束機制,積極培養和聘用專業經營管理人才,向規范化、現代化管理過渡,使企業發展建立在準確的市場預測、持續的技術創新和科學的經營管理之上。
五、加大扶持力度
積極培育民營科技示范企業。選擇一批基礎條件好,有發展潛力、實力較強的民營科技企業,從計劃立項、資金籌措、政策導向等方面給予支持,使其盡快上規模,上水平,通過示范作用,帶動其他企業和區域經濟迅速發展。
申辦民營科技企業可以專利或非專利技術成果作為投資,其價值經評估后由投資各方共同認可,比例可占注冊資本的20%;以高新技術作價入股的,可占注冊資本的35%。新辦民營科技企業屬法人的,注冊資金可按法定最低限額執行;非法人的,注冊資金不受限制。小型民營科技企業經營場地確有困難的,經批準可以創辦人的家庭住所為經營場所。
科技人員以及國家計劃招收的大中專畢業生、研究生,自愿到民營科技企業工作的,由各級人事部門所屬人才交流中心實行人事。外地來我市創辦民營科技企業的專業技術人員,符合市政府《批轉市計委、公安局關于解決戶口管理有關問題意見的通知》(蚌政秘〔〕139號)有關規定,給予本人及家屬辦理落戶手續,屬農業戶口的,給予“農轉非”。
民營科技企業在承擔科研計劃任務、接受委托科研項目、申請科技成果鑒定和獎勵、申請科技貸款和技術改造項目貸款、申報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和知識產權保護等方面享有國有科研機構同等待遇,在項目立項、因公出國(境)、土地使用、能源供應等方面享有國有企業待遇。
凡進入“**民營科技工業園”的,享受高新區的稅收優惠政策;凡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的,享受高新技術企業的稅收優惠政策。
經財稅部門審批,民營科技企業在研究開發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當年發生的費用,不受比例限制計入管理費用;為開發新技術、研制新產品購置試制用關鍵設備、測試儀器,單價在10萬元以下的,可一次或分次攤入管理費。
各地區、各部門要從依法行政,保障和促進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的大局出發,認真組織學習、貫徹、落實《安徽省人民政府關于規范行政行為改善投資環境的決定》,樹立和尊崇依法行政、熱情服務的公仆意識,實行政務公開,簡化審批程序,提高辦事效率。采取有效措施,強化行政執法監督,堅決制止和杜絕亂集資,亂收費、亂罰款和各種攤派,為民營科技企業營造一個公平、公正、公開、有序的生存發展環境。
一、指導思想
根據當前的政策條件和現實基礎,大學科技園的建設要在遵循“整合資源、分步實施,政府引導、市場運作,規避風險、效益優先”原則的基礎上,不斷整合和高效利用大學園區和*高新區的現有創新資源,充分利用好國家、省和市適用于唐家灣地區各類政策的疊加優勢,先建分散園區,后建核心園區。在大學科技園的建設和發展過程中,要始終發揮園區建設主體和園內研發機構、企業的作用,以市場化方式運作,不斷提高綜合效益。要在園區規劃、管理協調和政策配套等方面發揮政府的引導作用。要保護大學科技園各行為主體的利益,在國家政策的框架下給予積極鼓勵和扶持,降低企業的創業風險和園區建設風險。
二、功能和產業定位
*大學科技園是以*大學園區、數個科技企業孵化器和一批共性技術平臺為依托,將大學綜合智力資源優勢與其他社會資源優勢相結合,通過包括風險投資在內的多元投資渠道,在政府政策引導和支持下,以“園中園”方式在唐家灣地區的*高新區范圍內建立的,以技術創新和企業孵化為主要功能的科技創新產業園。大學科技園是科技創新的平臺、科技型企業的孵化基地、復合型創新創業人才聚集和培育的場所及高新技術產業催化輻射的源頭。
*大學科技園的產業選擇,要綜合考慮我市的產業發展基礎、各大學的優勢學科和研究方向,優先發展對我市產業能形成有效對接、補充、提升和引導的高新技術產業。今后的產業發展應相對集中在軟件與集成電路產業、生物技術與新醫藥產業、新能源與節能環保產業、新材料與光機電一體化產業等領域,以及配套完備、個性化和高水平的科技服務業。各有關部門要根據*大學科技園的功能和產業定位,盡快制定大學科技園發展規劃,并在規劃中明確提出產業指導目錄。
三、發展目標
(一)總體目標。第一階段,通過兩到三年的建設和發展,利用唐家灣地區的現有資源,努力把*大學科技園建設成為基礎設施完善、創業環境寬松、服務支撐體系完備、創新氣息濃郁、區域特色鮮明的分散式園區(這一階段可特稱為*市大學科技園產學研基地),吸引大學特別是國家大學科技園和研究機構入園。第二階段,經過兩到三年的發展,在各園區建設主體取得共識的前提下,集中優勢資源,逐步把大學科技園發展成為在*高新區范圍內擁有固定區域的、建設與發展規劃完備的“核心區”。第三階段,在“核心區”輻射帶動下,再經過三到五年的發展,使整個唐家灣地區成為能夠提供全系列孵化環境和全程創業創新服務,園區單位產出和人均綠色GDP最高,聚集創新人才和創新企業最多,創新活力最強,創業活動最活躍,在全省乃至全國有較高知名度的“核心區+產學研基地”的“多校一園”形式的科技創新產業園區。
(二)具體目標。經過七到十年的發展,*大學科技園能夠吸引大批國內外著名大學和科研機構以不同形式入園,發展一批在全國有一定知名度和影響力的高新技術企業,引進一批以學科帶頭人為骨干的研發團隊,爭取以整體園區的形式和“多校一園”的模式躋身于國家大學科技園行列。
四、建設模式
按照整合資源、分步實施的建設原則,首先整合大學園區及科技創新海岸區域范圍內的現有資源,特別是要充分利用大學園區各高校和清華科技園、新經濟資源開發港、南方軟件園、民營科技園、廣東*高科技成果產業化示范基地等孵化基地的辦公場所、公共技術平臺和公共設施與服務等資源,建設“*市大學科技園產學研基地”(以下簡稱產學研基地)。當現有資源和條件不能滿足發展需要或各主體高校形成高度共識及一致要求時,再根據有關政策,在*高新區范圍內已規劃預留的固定區域,以園中園的形式建設官、產、學、研、資、介有效結合,集高校師生和科技人員創業、項目研發、技術成果轉化及產業化、科技企業孵化與成長等功能為一體的大學科技園“核心區”,將大學科技園由“產學研基地”提升為“核心區+產學研基地”的“多校一園”形式的科技創新產業園區,使其成為我市高新技術產業發展又一新的引擎。
在大學科技園的建設和發展過程中,要以項目為核心,根據項目的成熟度和產業類型,統籌安排,合理布局。對尚處于中試和孵化階段的科技項目和創業企業,優先安排到五大孵化基地(南方軟件園、清華科技園、哈工大新經濟資源港、民營科技園和廣東*高科技成果產業示范基地),享受孵化器的相關優惠政策;對已經進入產業化階段和可以大規模投產的項目,特別是大學產業部門(或大學控股)準備設立的技術成熟且擁有投資能力和用地要求的項目,優先安排到大學科技園“核心區”和“產學研基地”范圍內。相關高校的國家大學科技園按規定在*建立分園,也屬*大學科技園的組成部分,都可享受*高新區、大學園區和大學科技園的多重政策優惠。
政府通過成立由市主管領導為組長、相關部門主要領導為成員的“*市大學科技園建設領導小組”,對*大學科技園的建設和運作進行統一規劃、協調管理和資金扶持,并推動配套政策的制定和實施。
五、建設主體與管理運行模式
*大學科技園建設主體是入園各高校。在大學科技園處于“產學研基地”階段時,各高校入園實體可在市大學科技園建設領導小組統一規劃、協調和宏觀管理的框架下,在*高新區內租賃、建設研發與生產場所,開展科研、生產及科技服務等活動,實行市場運作,自主管理。新建用地的選址和布局要考慮與未來“核心區”建設相銜接,鼓勵各高校的國家大學科技園在“核心區”設立分園或建設產學研基地。當大學科技園發展到集中式“核心區”階段時,各主體高校可在政府的統一協調下,聯合成立或確定管理運行機構,對“核心區”實施統一管理。在選擇和確定投資主體時,可以考慮入園高校自行投資或根據市場規則采用其他融資渠道和投資方式。
六、完善政策環境
(一)完善總體政策環境。*大學科技園處于*高新區、大學園區、科技創新海岸、軟件園、留學生創業園和民營科技園等各類功能區的聚集、交匯地帶,由此形成的多重優惠政策疊加效應,為入園企業、項目、人才提供了在各類并存的優惠政策中優中擇優的可能。在現有政策環境的基礎上,根據大學科技園建設和發展的需要,進一步完善和優化政策環境。
(二)完善孵化器發展的配套政策。企業和項目孵化是*大學科技園的核心功能之一,也是該園區第一階段建設和扶持的重點。以南方軟件園、清華科技園、哈工大新經濟資源港、民營科技園和廣東*高科技成果產業示范基地等為骨干的孵化基地是大學科技園的重要組成部分和公共技術與服務平臺。為充分發揮大學科技園的孵化功能,要針對孵化器的建設和發展,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研究制定相關政策,填補我市在企業孵化器發展方面的政策空白。政策的相關內容要涉及到孵化器認定標準(根據孵化能力和服務水平)、認定程序、監督管理辦法及相關優惠扶持措施等。
(三)健全核心區的政策及服務環境。“核心區”建設是大學科技園建設的關鍵步驟,是高校轉化科研成果并使其產業化的重要平臺。因此,要從以下幾個方面給予政策優惠和公共服務環境配套:
1.用地優惠。根據《關于國內重點高等院校到我市興辦高等教育的優惠政策》(珠府[*]67)號文件精神,并結合國家土地政策以及*高新區用地管理有關規定,對已獲批準的全國各國家大學科技園、各高校研究機構和各高校獨資或控股的高新技術企業,給予地價優惠,優先安排用地。
2.財稅優惠。在國家政策框架內積極爭取國家有關大學科技園和科技企業孵化器方面的稅收優惠政策,特別要落實《國務院關于實施(國家中長期科學和技術發展規劃綱要(*—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國發[*]6號)規定,對符合條件的科技企業孵化器、國家大學科技園自認定之日起,在一定期限內免征營業稅、所得稅、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對其他符合條件的科技中介機構開展技術咨詢和技術服務,研究制定必要的稅收扶持政策;對“核心區”或企業孵化器內凡經認定的公共技術平臺(重點實驗室、公共實驗室、工程中心、檢測中心等)及重點項目,根據實際情況在一定時期內以不同方式給予適當補助。
市財政從科技研發經費中每年安排不少于1000萬元,設立主要針對扶持大學科技園科技項目的“產學研專項資金”,并與廣東省用于支持產學研項目發展的專項資金聯動,重點支持有各高校和研究機構參與、以產學研一體化為特色、有自主知識產權和市場前景的高新技術項目的研發。支持方式以無償資助為主,并逐步探索以資本金投入的方式支持初創型科技企業進行技術和產品研發的新模式。國家中小企業創新基金的地方引導項目也要向“核心區”內的企業傾斜。
“十一五”以來,中國民營科技企業得到迅猛發展,逐漸成長為中國技術創新、發展高科技、實現產業化的一支重要隊伍。并在經濟增長、充分就業和社會穩定等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成為推動中國科技進步和區域經濟增長的中堅力量。然而,由于民營科技企業自身的原因以及外部環境等因素的影響,民營科技企業成長普遍缺乏后勁,企業的競爭力偏弱,特別是其核心競爭力還處于構建、培育與形成之中,直接影響了企業的可持續生存與發展。而且,在與國內、外的企業競爭中,缺乏長期的競爭優勢。
一、加強企業團隊建設,培養創新型企業管理人才
在當前信息經濟飛速發展時代, 人力資源的創新能力已成為現代企業核心競爭力的來源。在影響民營科技企業核心競爭力的因素中,人力資源的創新能力已被列為首位。企業經濟效率也已從規模經濟性、范圍經濟性轉向速度經濟性、網絡經濟性。
(一)加快培養民營科技企業高層次創新人才
科技型創新人才是企業提升核心競爭力的根本要素之一,也是一切經濟組織賴以生存、發展的前提和資源。政府要積極制定相關高層次科技創新人才流動政策,鼓勵科技創新技術人才加盟民營科技企業,扶持科技創新人才自主創新能力提高,引導創新人才有序流動,防止企業關鍵技術外泄,穩定發展企業核心競爭力。
進一步鼓勵高校和科研院所中高層次科技創新人員自主創業,壯大民營科技企業家隊伍,加快培養、引進和造就一批科技領軍、管理優秀的復合型科技創新人才。增強民營科技企業科技創新能力,打造出一支德才兼備、結構合理、適應民營科技企業持續發展需要的科技創新人才團隊
(二)完善民營科技企業創新人才信息體系
企業借助信息化構建,通過對知識型創新員工的激勵培養,不斷激發出他們的創新熱情,是構成民營科技企業核心競爭力的重要方面。通過管理與信息的互動、管理潛能的挖掘、知識培養等促進民營科技企業管理組織轉型,形成一套行之有效的組織管理系統。
通過建立合理的績效考評體系和收入分配制度,建立收入、股權、期權相結合的激勵機制,充分調動經營管理者在企業管理過程中的積極性、主動性和創造性, 鼓勵企業員工憑借技術知識等參與公司治理,使民營科技型企業的經營者、科技人員等都享有公司治理權,培養員工的參與意識,勇于采納不同的意見和建議,在企業中倡導民主決策的氛圍。
二、重視公司治理結構建設,完善民營科技企業組織管理系統
傳統的公司治理結構嚴重阻礙了我國民營科技企業核心競爭力的培育和提升,更不利于企業的技術創新,絕大多數民營科技企業缺乏管理創新意識,導致對企業的組織管理體系的建設重視不夠,并且,傳統的組織管理體系,使企業的各種資源不能有效地參與市場競爭,造成企業的有限資源未得到充分有效地利用。
推動民營科技企業產權制度改革與創新,構建創新型的組織結構,遵循“共同治理”邏輯,合理配置資源, 在企業內部實行合理分權、適當放權,建立健全相應的權、責、利制度,明確各個層級管理者的職權范圍,改變權力過分集中、辦事效率低下的局面, 使產權結構多元化并形成合理的產權比重,建立和健全企業內部的權責制,形成權責明晰、互相監督、制約,高度協調的運行機制。有效推動民營科技企業信息經濟發展,建立一套與企業信息化相符的經營管理體制,保證民營科技企業信息暢通。增強信息化基礎管理工作,廣開思域,重視基層管理建議,集體討論決策,激發企業全員管理熱情,建立一套科學的管理思想激勵制度來保證信息通暢。改變過去管理工作隨意性較大,管理制度、組織結構、管理理念與信息化的要求不相適應,信息系統建設與企業公司治理結構不一致現象 。有效推動戰略資源轉變為信息、知識及創造性,增強其獲取信息、分辨信息及利用有效信息來進行經營決策的能力。
三、不斷發揮科技引領作用,完善技術創新體系和技術創新能力
技術創新是企業以先進的科學技術為依托,選擇合理的技術創新模式,對各項生產要素進行整合,從而獲得持續經濟效益的過程。企業創新戰略制定的核心內容,選擇何種創新模式在很大程度上決定了企業經營戰略的性質、方向和成敗。技術創新不僅能有效提高技術變遷發展,而且還能有效提高勞動效率,同時,技術變遷和資本存量是影響勞動生產率提高的兩個重要因素,進而影響企業邊際技術替代率、影響企業的技術規模和水平。
邊際替代率(MRS)=-資本投入的變化量/勞動投入的變化量=-K/L(q保持不變),K、L是資本和勞動沿著等產量線的微小變化,如圖1。
當產出值固定為75,勞動由1增至2個單位時,MRTS等于2,但是,勞動由2增至3個單位時MRTS降至1并逐漸降至2/3,1/3。說明用越來越多的勞動替代資本時,勞動生產率降低,而資本的生產率會相對上升;因此,單位勞動可替換的資本數量越來越少,等產量線也因此變得越來越平滑。
科技進步可以有效促進我國產業結構優化,促進產業分工和新興產業的不斷涌現,產業結構優化能夠促進各產業部門之間內在技術的關聯合作,科技進步能夠刺激需求結構變化導致產業結構變化,發揮科技創新作用,發展高新技術產業并通過技術進步改造傳統產業,激發民營科技企業核心技術創新能力。
(一)積極發揮政府引領作用,加強知識產權保護
首先,加快培育發展戰略性新興產業,建立健全科學、合理、有效的政策保障體系、知識產權法律系統,提高知識產權的社會公共服務水平,有效推動企業技術創新國際化水平,集聚創新資源,形成發展合力,加快形成核心競爭優勢;完善科技中介服務平臺,推動知識產權戰略的制定與實施,加大對民營科技企業核心產品的支持。其次,著力增強自主創新能力,完善以企業為主體、市場為導向、產學研相結合的技術創新體系,發揮國家科技重大專項核心引領作用,結合實施產業發展規劃,強化企業技術創新能力建設,建設產業創新支撐體系。第三,以更加有效的措施推進國際科技交流合作,更好地利用全球科技成果和智力資源,培育我國民營科技企業戰略性新興產業技術水平,支持我國民營科技企業培育國際化品牌,加快轉變經濟發展方式、提升國家科技競爭力。
(二)加快培養民營企業科技人才技術創新能力和水平
加大對科技人員培養和獎勵的投入力度, 努力提高科技人員的綜合素質,提高科學技術創新質量,培育優秀科研成果,發揮以學科帶頭人為核心的優勢團隊作用,著力造就一支結構合理、勇于創新的科研隊伍,實行以業績為導向的科技人員和科研項目考核評價方法,逐步實現科研人員的實際利益同技術創新所帶來的經濟效益、社會效益有效結合,增強科研人員技術創新的內在動力和壓力,集中科研力量突破一批支撐戰略性新興產業發展的關鍵共性技術,實現民營科技企業核心科研成果和經濟效益協調一致發展。
(三)加大民營科技企業自主研發投入,提升民營科技企業在技術創新領域的地位
進一步完善民營科技企業增加科技投入的各項優惠政策,依托科技型中小企業技術創新基金等政策,加大科技扶持投入力度,切實發揮財政、科技經費的“杠桿效應”,促使民營科技企業加大研發投入的總量,加強科研項目資金風險投資創新,在研究新的投資管理機制基礎上, 以提高企業的技術創新能力和核心產品競爭力為目標,樹立科學的發展觀。
在科研投入資金財務管理中,根據不同的資金來源及其可使用的時間長短、附加條件的限制和資金成本的高低,充分考慮技改資金時間價值和風險因素,以最經濟的方式籌集技術創新項目配套資金,建立和完善科研成本核算體系,逐步扭轉民營科技企業科研項目資金管理粗放、項目資金成本結構不合理的局面,爭取實現科研項目資金管理集中統一的新格局,并從企業技改工作全局和長遠發展出發,加強對技術創新投資方案的評價,并實現增強民營科技企業技改工作可持續發展和投資綜合價值最大化目標。
(四)推動民營科技企業和高校、科研機構聯合技術創新
以企業為主的產、學、研合作創新模式能夠有效避免高校和科研機構不以市場為導向、不面向社會需求的盲目技術創新,而高校和科研機構還可以為民營科技企業技術創新提供知識和技術資源保障。民營科技企業自身也要意識到,通過加強與高校、科研機構乃至國際跨國公司的技術聯盟與合作,通過企業間聯合創新模式,集中使用創新資源,實現優勢互補、風險共擔,幫助企業迅速實現技術外部有效獲取,提升自身的創新實力,由企業掌控技術創新方向,借助外部力量,依靠科技進步與創新,有效實現科技成果轉化。
雖然民營科技企業可采取引進、模仿、自主創新與合作創新相結合等方式。通過低風險、成效高的引進消化吸收再創新模式,對前沿領域的產品進行二次研發,獲得先進技術、提升自己的創新能力,但應逐漸走以自主創新為主、引進消化創新為輔的道路。一旦技術創新有了重要突破,民營科技企業研發出核心產品,形成了企業的核心經濟增長點,企業就會在競爭中獲得超常的發展,逐步形成民營科技企業自己的技術競爭優勢。
四、推進金融體制改革,構建多元技術創新融資體系
創建民營科技企業信用信息評價系統,建立適合我國民營科技企業特點的信用評級、制度,完善企業信用檔案,制定相應的企業誠信獎懲機制,著力培育信用需求、規范企業信用市場、完善信用制度、營造良好的信用環境,從而消除融資機構和民營科技企業之間的信息不對稱,增強金融機構和風險投資基金的信心。
加強民營科技企業內部積累,鼓勵發展民間風險投資公司,探索建立科技風險補償基金,幫助民營科技企業爭取風險投資基金,重點扶持具有發展潛力的重點項目和創新能力強的民營科技企業。政府部門應通過政策和經濟杠桿,鼓勵社會各金融機構積極支持自主創新,引導和支持民營科技企業的技術創新,幫助企業爭取更多的國家創新項目扶持資金;積極引導民營科技企業進駐工業園區或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等,讓它們切實享受到政府的有關優惠政策。
支持金融機構創新,鼓勵金融針對民營科技企業的具體情況,提供多樣化、個性化、差別化的金融服務,例如吉林銀行推出的項目貸款業務可為吉林省民營科技企業的技術創新項目提供項目臨時周轉貸款及中長期貸款;推出的法人賬戶透支業務免除了繁瑣的融資申請手續,有利于民營科技企業最大限度降低在銀行的無效資金沉淀,提高財務管理能力、創新研發水平。
由此,民營科技企業要增強其核心競爭力,形成核心競爭優勢,必須塑造自己的技術核心推動力。民營科技企業應努力提升其技術創新能力、準確了解用戶需求的能力、提高自己運用資本市場獲取資金的能力、增強自己進行經營機制和管理體制創新的能力,更要增強自己綜合運用上述各種能力的能力。只有把上述能力緊密結合起來,才能實現技術、資本和管理的市場價值,才能具備真正的核心競爭力,民營科技企業才能保持在新的信息經濟發展環境下健康持續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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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級民營科技園的效應已經凸顯,要使民營科技園科學和諧地發展,我們認為,必須抓好以下幾個方面工作。
拓寬渠道,培育壯大民營科技企業。
一是科學發展,加強科技園區統籌規劃。總體規劃要與土地利用、交通環保、消防治安等規劃配套起來。盡可能地充分利用資源,使經濟發展的成本最低、質量最好、效益最高、污染物排放最少,構造一種人與自然和諧協調的發展環境。二是落實政策,優化民營科技企業發展環境。要落實支持民營科技企業發展的政策,切實落實好省級民營科技園的優惠政策;加強對民營科技企業和優秀民營科技企業家的宣傳,擴大民營科技企業的知名度。三是創新服務,完善民營科技企業發展的支撐體系,加大對民營科技企業的科技投入,對紅金稀土、永源稀土、菊隆高科等企業予以重點扶持,積極為企業提供科技政策咨詢、科技項目申報、知識產權保護、信息化建設、銷售和技術信息等全方位服務。四是抓點帶面,促進民營科技企業發展,每年要有重點地選擇10家民營科技企業予以重點支持,力爭在年內有1家至2家成長為促進全縣經濟增長的支柱企業。
嚴格把關,引進科技含量高的企業。
科技園區是工業興縣和招商引資的主窗口、主戰場、主平臺,不僅要優化土地、資本、勞動力、技術等資源配置,更要加快產業集聚,形成產業規模效應和集群效應。一是開展招商選資工作。在注重外資引進的同時,更要看重項目的投資規模、產出強度、財力貢獻、就業機會和產業帶動效應,提高招商引資的質量和效益,著力引進一批投資量大、科技含量高、產業關聯度廣的龍頭型項目。二是打造特色產業。加快培育礦產品精深加工、輕紡化工、食品加工等優勢產業,不斷延伸產業鏈條,提高產品的科技含量和附加值,加快形成一批新興產業集群。三是實施品牌戰略。鼓勵企業建立綜合品牌,積極培育知名品牌和區域品牌,加大品牌推介力度,提升企業、產品的知名度。
加強合作,提升企業科技創新能力。
民營科技企業是伴隨著我國經濟體制和科技制度改革而出現的一種新型企業組織形式。我國民營科技企業是指按照自籌資金、自愿組合、自主經營、自負盈虧機制運行,以技術開發、技術轉讓、技術咨詢、技術服務以及科技成果產業化、商品化經營為主要業務的科技型經濟實體。民營科技企業中的民營兩字,不是對這一企業群體經濟成份的標識,而是對其所共同擁有的經營機制的高度概括。從上世紀90年代以來的情況看,民營科技企業總量規模迅速擴張,效益同步提高;企業規模趨向壯大,競爭優勢明顯;創新能力逐步提高,發展后勁增強;發展融入國際市場,國際化步伐加快。經過30年的開拓發展,一大批民營科技企業已經從創業階段進入成熟發展期。民營科技企業依靠其機制和技術上的優勢,成功地實現了創業初期的發展,正在進行以體制創新和技術創新為核心、以實現規模化和國際化為目標的二次創業。陜西省民營科技企業起步較早,而且隨著改革的不斷深化,在數量、從業人員、工貿總收入、企業資產規模、利潤額、上繳稅金等主要指標方面都保持著高速增長的態勢,成為推動經濟增長的一支重要力量。然而,陜西省民營科技企業在發展的過程中也遇到了不少障礙。
本文研究者對陜西省內的十幾家民營科技企業進行了調查,包括普天天線、迪奧生物、比亞迪汽車、銀河電子、石羊集團等,這些民營科技企業主要分布在生物工程、IT及電訊、汽車制造等行業,被調查的對象主要包括民營科技企業的高、中層及基層管理者、一般行政管理人員、技術研發人員、營銷人員和技術服務人員。調查對象的男女比例、學歷結構、年齡結構等方面基本符合分層抽樣的原理,從而保證了調查結果能最大限度的反映整體情況。通過調查研究對陜西省民營科技企業發展現狀和路徑有了基本的結論。
一、陜西省民營科技企業發展現狀與妨礙因素分析
1、外部環境
一是缺少平等發展的政策環境。民營科技企業政策環境存在著調整滯后的情況,不能享受與國有企業平等的待遇。如有些地方規定科技三項費用,只能撥給國有企業和國有科研院所,不能用于民營科技企業;在科技貸款使用、項目立項等方面也有類似情況。又如公司法規定,對企業進行股份制改造,國有企業可以連續計算其贏利,而民營科技企業則不行,必須在進行股份制改造后的3年內連續贏利才可能上市。民營科技企業發展初期和壯大規模階段,資金以及相應政策的支持極為重要。不平等待遇所形成的社會環境,制約了民營科技企業的發展,嚴重的甚至使其合法權益受到侵犯。
二是缺乏正常的資金融通渠道。從企業發展的階段來看,創業初期的民營科技企業缺乏風險投資扶持,小型企業借貸缺乏有效的擔保機制,大企業在快速發展期缺少新的資本金注入。從融資方式來看,間接融資方面,民營科技企業多為中小企業,資質規模相對較差。同時,投資項目多具有相對較高的市場、技術風險。銀行資金講求安全性、流動性,因此,難以獲得貸款擔保,或是從銀行得到貸款支持。直接融資方面,民營科技企業由于資產規模、效益指標等原因很難在全國的證券市場上市。以往為了解決股份制民營科技企業的融資問題,有的是在地方性股權交易市場進行交易。但是1998年為防范金融風險,對未經人民銀行和證監會批準的地方性股權交易市場加以關閉,使融資受到限制。
三是扶持政策缺乏力度。首先是國家對高新技術產業進行扶持。但有的民營科技企業(如軟件開發類)在資金規模等方面不能達到高新技術企業或項目的認定標準,因而難以享用相應的優惠政策。即使達到認定標準,現實的政策是,對高技術產業的扶植政策力度,弱于外商投資企業和中外合資企業。如經認定的高技術企業,自投產之年度起免征兩年所得稅;外商投資企業自獲利年度起免征兩年所得稅。高技術產品開發投入大,面臨著開拓市場的巨大風險。因此,這條優惠政策對高技術企業來講,所得到的實惠不多。其次是知識產權得不到有效保護,進行科技開發的投入不能在一定時期內憑借保持壟斷利潤來收回,導致企業新產品開發創新的積極性受到打擊,科技成果向生產領域轉化困難。這些問題的存在造成當前一些民營高技術企業,技術開發費用比例偏低,產品技術含量相對較低。市場服務體系尚不完善。在選擇研究開發和成果轉化的具體方向、降低風險以提高成功率、集中有限資源重點突破等方面,民營科技企業領導者往往受多種因素影響而難以正確決策。社會中介機構依托其信息渠道,專業化的市場調查、評估和預測,能夠為企業確定發展方向、新產品市場營銷策劃、完善生產經營管理等環節提供多方面的后續服務,從而成為企業發展的有力支撐。從目前來看,發展技術市場,建立技術市場促進中心、交易中心、技術經紀行、專利服務網等機構,形成技術交易服務網絡,這些方面都還不能適應民營科技企業發展的需要。
2、內部因素
一是缺乏自主創新能力。民營科技企業創業之初,借助多年科研成果的積累,憑借一兩個好項目、好產品可以迅速發展起來,但是,隨著歷史資源的逐步消耗,產品生命周期(一般2-3年)過后,企業就面臨缺乏新產品、新項目的問題。民營科技小企業通常不具備開發新項目的資金實力和高水平的科研開發隊伍,難以再推出新產品。據調查,我國民營科技企業產品的平均知識含量低于15%,知識含量低則表明我國民營科技企業的現狀和發展政策創新能力弱。為了尋求發展,一些民營科技企業發展到一定階段后,開始走向多元化或是轉向其它行業,從而導致企業的由盛到衰。
二是產權制度尚不規范。誕生于上世紀80年代初期的集體科技企業脫胎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與其母體的關系往往導致產權關系難以理清。近年來,集體科技企業規模不斷擴大,產權模糊這一深層次問題逐漸暴露出來。具體表現是:企業產權不明晰;即使明晰也不具有可交易性;具有可交易性,產權結構也不合理。產權關系不清直接影響企業的股份制改造,使企業無法按照規范的股份制企業運作,包括上市幕集資金、內部持股等。這種不成熟的產權制度極大地制約了民營科技企業的發展。
三是技術創新路線選擇偏差。民營科技企業發展最根本的因素是技術創新能力。充分發揮技術創新能力需要選擇正確的技術創新路線。目前的民營科技企業,多數是小型企業,不具備自主開發能力。有的企業投入巨量資金進行基礎性的開發研究,導致投資失敗。同時,也有一些企業缺少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技術和產品,一味模仿。由于技術含量較低,進入門檻不高,陷入了模仿別人又被別人模仿的境地,長期處于市場追隨者或落伍者的地位,導致企業的產品市場空間狹窄和經營環境多變,隨時可能被淘汰。
四是發展中的不穩定因素。新成立的民營股份制企業,須具備兩個以上的投資人。在企業發展過程中,投資合作伙伴一旦發生矛盾,直接影響企業發展壯大。合作一方若退出企業的具體管理,以股利形式獲取投資回報,往往很難達到滿意效果。因為小企業在發展過程中,資金總是處于緊張狀態,不可能以大比例現金分紅,從而使退出經營管理的投資方權益難以得到有效保障。這種情況往往造成原有民營科技企業散伙或是再起一家的局面,很多初具規模的公司就分裂為數個小公司。其結果是大公司受到影響,小公司也不能迅速發展。
五是經營管理觀念有待轉變。一個項目乃至一個企業的成功,技術是基礎,資金是保證,管理是關鍵。目前,一批民營科技企業已經達到相當規模,但在管理上仍舊停留在創業初期,憑經驗進行市場判斷,憑意志和愿望進行經營決策,憑個人威信進行內部管理。一些技術領先、市場前景可觀的項目,由于技術持有者過于自信,盲目運作,管理機制老化,而將其葬送。這種情況極大地損害了企業的運轉效率,提高了企業的風險成本,成為企業升級的巨大障礙。
二、實施企業自主創新響應策略是民營科技企業實現可持續發展的基本路徑
企業自主創新是主要依靠企業內部的研究開發力量,相對自主地對涉及企業產品、技術、管理等領域的確定對象進行研究開發及從事的其他創新活動。而企業同時又是在特定環境中運作的微觀經濟主體,客觀上需要良好的制度環境和研發條件以及有關部門提供的支持,有效解決以下5個方面的問題,應該作為企業自主創新這一歷史命題的響應策略。
1、建立企業自主創新的長效機制
企業自主創新的長效機制是一項制度安排, 是一個經濟學意義上的命題, 是一項真正從制度建設入手培育企業自主創新能力的根本措施, 應該由政府、社會、企業共同來構建。建立長效機制要求企業從“品牌”戰略出發, 立足未來, 著眼長遠, 從企業持續發展的角度來考慮創新戰略, 它要求將創新作為一種文化來培育。真正從長計議,使企業自主創新有堅實的根基。建立企業自主創新的長效機制包含兩層基本含義:一是企業要真正自主地把握自己的發展方向和戰略, 有所為,有所不為。最早定義了“創新”一詞的美國經濟學家熊彼特認為,所謂創新就是“建立一種新的生產函數”。做到創新活動由企業自己主導就是企業在新的生產函數的構建中能夠對發展戰略做出選擇和取舍,而不是由來自外部的力量去規定和安排,如果企業接受外部力量安排,那就不是“創新”而是“服從”,從根本意義上“服從”與“創新”是不相容的。因此,要在全社會范圍內,呼吁一種能夠使企業在創新中自主的長效機制的建立。二是創新活動具有周期。根據創新對象的性質、技術難易程度、創新成分高低, 其周期也不一樣。真正意義上的技術創新、研究開發,特別是原創性創新都是需要經過多年積累才能夠出成效。比如海信電器涉足芯片領域,花了4年時間才開發出自己的第一款芯片。如果我們在創新戰略上存在短視、功利色彩過重,就會出現過多的短期行為,這是在創新活動中缺乏科學態度和長效機制的表現,將會使創新活動難以持續。
2、建立有效的引進——消化——吸收機制
人類社會發展到今天,已經形成了全球化態勢下的經濟生態環境, 由世界各國加入其中的全球產業生態鏈是當今世界經濟的存在方式, 它決定了各國經濟的聯系和全球企業的共生共存性, 現有的科學研究成果、既定的環境和條件總是創新活動的歷史起點。對于處于經濟轉型期的中國來說,無論是市場機制的完備程度還是生產核心技術掌握程度, 以及資源利用的實際效果和水平, 都與發達國家存在較大差距。這就決定了我國在國際科學技術拉力賽中會較長時期處于趕超者的地位。由此可以看到, 倡導企業自主創新與堅持開放、引進, 不拒絕任何形式的聯合、合作是并行不悖的。所不同的是,任何引進都不是目的,引進是超越的起點,應重在消化吸收。如前所述,我國在引進技術的消化吸收上的投入水平是很低的,這使得我國企業在技術引進的單行線上漸行漸遠而逐漸失去了自我, 陷入了引進-落后-再引進的怪圈,最為典型的是上海大眾連貨架和掃地清潔機都從德國進口,而北京現代生產的索納塔只有輪胎和電瓶為中國制造。企業不應該在引進中使創新能力喪失殆盡,而應該在引進中煥發出創新精神,建立起一種能對先進技術進行引進-消化-吸收的機制。為了大力促成這一機制的形成,要掃清各種障礙, 創造出有利于企業消化吸收引進技術的良好環境,其中尤為重要的是解決好科技投入不足的問題,如果能迅速將企業自主的科技研發的投入提升到工業成長期的日本和韓國的水平,利用各種有利政策作為導向,引導社會資源對企業創新活動進行扶持,則企業創新活動將呈現出新的面貌。
3、合理確定政府行為取向
市場經濟條件和自主創新環境中的政府行為取向是一個需要認真研究和對待的問題。換言之,在企業自主創新過程中,對于政府而言做恰當的事比恰當地做事更重要。從宏觀角度看,政府的行為取向,首要的是完備知識產權制度。但凡創新機制健全的國家無例外地擁有完備的知識產權保護體系和相關法律制度,以作為實現國家技術發展戰略的重要工具,它對于保護創新者的利益,促進技術合理利用和有償擴散具有重要作用,最為本質地體現了對創新活動的支持;其次,在一國的全部創新活動中可以將其分為兩大類, 即基礎性研究和應用性研究。一般而言,基礎性研究周期長、風險大、沒有明確的商業目的,是政府通過財政支出安排, 應該重點加以支持的。這類研究企業要么不愿進行,要么無力進行, 政府可以用提供公共品和共用技術平臺的方式,解決基礎性研究中的資金投入, 為企業的應用性研究提供理論和技術的必要支撐,實現這一目標, 要求政府不斷完善財政科技投入管理體制。
4、構建有利企業自主創新的社會文化環境
盡管人們在談到創新時,更多看到的是科學技術層面的東西, 但在深入的分析中不難看出,創新首先應該是文化創新, 文化創新首要的是觀念的創新。在中華民族的文明史中, 既有符合創新精神的勤勞勇敢和吃苦耐勞,也有與創新精神嚴重沖突與摩擦的安分守己和安于現狀的傳統習慣。后者正是在全社會范圍內需要進行理念更新的對象。構建有利企業自主創新的社會文化環境應著重做好三個方面的工作:一是落實人才強國戰略。二是運用輿論和媒體工具培育全民創新意識。三是在全社會蔚成勇于創新、寬容失敗的良好社會風氣。創新在本質上是一項風險活動,既有成功的可能,也有失敗的風險,如果對創新失敗者不能理解和寬容,那么勇于承擔起這份社會責任和勇于創新的人才就會越來越少。
三、陜西省民營科技企業實現自主創新發展的對策建議
綜上分析,制約陜西省民營科技企業發展的最主要障礙是人才因素、融資因素、制度因素和社會服務因素,而其中人才因素和融資因素又處于相對重要的地位。說明我國民營科技企業發展面臨的最大制約因素還是人才短缺和資金缺乏。根據以上分析,從自主創新相應策略出發提出以下對策及建議:
1、制定和實施人才培養戰略,塑造大批高素質的人才隊伍
培養和造就大批高素質的人才隊伍是發展民營科技企業的迫切需要。當前應做到:第一,深化教育體制改革,走素質教育之路,培養大批具有創新精神和創造能力的科技人才隊伍,做好人才的儲備工作;第二,完善內部分配制度,提高科技人員的待遇,增強對優秀人才的吸引力。要制定切實可行的激勵政策,對取得創新成果的科技人員給予重獎;第三,健全民營科技企業社會保障制度,解決人才在住房、醫療、養老等方面的后顧之憂。
2、深化金融體制改革,建立和完善多元化的投融資體系
解決民營科技企業資金不足的思路是加大金融體制改革力度,建立和完善多元化的投融資體系。具體做法為:第一,設立民營科技企業擔保基金,鼓勵各級金融機構加大對民營科技企業的貸款支持力度;第二,大力發展高科技風險投資,吸引資金投入民營科技企業;第三,積極加強國際合作,利用國際資本市場籌措資金。允許國外風險投資公司投資民營科技企業,允許民營科技企業到境外上市。
3、加強法規建設,切實保障民營科技企業的合法權益
針對當前民營科技企業法律保護方面存在的問題,應強化三方面的工作:一是要加快立法的進程。要進一步修改、補充和完善現行法律、法規中有關民營科技企業的條款及內容,建立和健全民營科技企業發展的法律體系;二是要嚴格執法。要在立法的基礎上,加大執法的力度,做到有法可依,違法必究;三是要加大執法監督力度。增強執法人員的綜合素質,建立健全各項執法制度和執法監督機制,規范執法行為。
4、建立和完善服務體系,營造良好的發展環境
健全的服務體系是民營科技企業發展的重要保證。各級政府部門應轉變觀念,提高認識,增強服務意識,為民營科技企業在登記注冊、技術咨詢、項目評審、風險投資、為職工辦理養老保險等方面提供一條龍服務;要進一步優化政策環境,在土地征用、出口經營權、用水用電、招干招工、職稱評定、籌資融資等方面提供一系列的配套服務;要加大政府職能轉變力度,重視廉政建設,不斷提高辦事效率。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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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中小民營科技企業融資困境的原因
中小民營科技企業融資困境的產生是多方面的,主要可以從內、外部因素兩方面進行考慮。從外部因素上看,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第一,缺乏支持中小民營企業發展的政策環境。由于我國經濟的發展呈現出地區、行業的不平衡,中小民營科技企業的發展也會受到因為政策差異所帶來的不平等待遇,如不能享受與國有大型企業、傳統的企業同等的稅收優惠政策和支持資金。第二,社會轉型期的社會信用體系不完善。我國處于社會的轉型期,市場經濟體制在逐漸完善的同時,也出現了市場道德的問題,部分企業的不誠信影響了銀行、投資公司的利益,造成了對中小民營科技企業的信用危機。第三,缺乏比較順暢的資金融通渠道。中小民營科技企業因自身發展所限,無法提供必要的擔保而使得企業在發展過程中的融資變得十分艱難。第四,整個國家金融體現的建設和完善是相對滯后的,跟不上中小民營科技企業發展的腳步。同時,銀行等金融機構缺乏針對中小民營科技企業的融資方案,使得中小企業的融資門檻過高。從內部環境上看,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第一,中小民營科技企業中的多數都存在著企業治理結構不規范的問題。由于中小民營科技企業在創建初期的入股方式多樣化,非現金入股的情況較多,所以在發展中中小民營科技企業也出現了產權不明晰,權責不明確,結構不合理,不具有可交易性等問題。正是由于企業無法按照規范的股份制企業運作,這就使得產權關系的不穩定,從而使得企業內部的利潤分配的短期性,嚴重制約了中小民營可以企業的發展。第二,大多數的中小民營科技企業都缺乏足夠的信用意識,且法制觀念淡薄,而致使其信用程度低。在實際的企業管理過程中,部分企業存在著通過向銀行提供虛假信息、編制不實的財務報表等行為實現從銀行貸款,或者采用惡意拖欠銀行貸款不還,實行多頭貸款,逃避銀行監督檢查等行為。另外,部分企業還間接采用現金交易的方式逃避銀行審查。等等行為,都使得銀行以及金融機構對中小民營科技企業缺乏足夠的信任感而導致融資困難。第三,正是由于部分中小民營科技企業缺乏足夠的資金來源,使得其在運作中出現了金融結構的不合理,企業負債率過高,而致使長期負債率低的中小民營難以根據可負擔的債務進行融資。而且,中小民營技術企業的融資多為短期債務,對企業的現金流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從而增加了企業的財務風險。另外,部分中小民營科技企業則因為長期缺乏資金支持,企業的獲利能力降低,導致其申請長期貸款的可能性也隨之降低,從而陷入惡性循環。第四,中小民營科技企業由于處于初創期,企業的管理相對松散,各項規章制度也處于建設階段,財務的整理樓的漏洞較大,在各金融機構的信用記錄也受到一定的影響,因此很難從銀行通過正常的信用評級和貸款審批獲得足夠的貸款。第五,就中小民營科技企業的領導者而言,大多屬于初次創業,不僅缺乏基本的企業管理的相關知識,還缺少基本的金融知識并存在融資的心理障礙。從目前中小民營科技企業的領導者組成來看,大多是由經驗豐富的科技人員轉變而來的,在創業的過程中也缺乏必要的金融指導,不了解銀行貸款的手續和程序;另外,這些人也害怕風投資金過多地感受企業的運作,還不愿讓出部分的股權,這也就導致了大多數中小民營企業的融資渠道單一、成功率低。正是由于中小型民營企業面臨來自內外部種種不利因素,造成目前我國中小民營科技企業外部環境。
第二條企事業單位、海外留學人員、海內外專家及科技人員自帶科技成果和資金來中心創辦高新技術企業和民營科技企業,非公司制企業的注冊資本最低為3萬元。創辦高新技術開發性公司制企業的,注冊資本最低為10萬元。創辦高新技術生產性公司的,注冊資本最低為50萬元。注冊資本數額較大,不能一次到位的,可在兩年內分期到位,但首期到位率不低于注冊資本的20%。
第三條高新技術成果、專有技術、專利、商標可作為無形資產參與項目投資,其價格需經具備資質的評估機構確定。無形資產占注冊資本最高可達35%,對比例超過35%且作價金額超過100萬元的,需經工商部門認定。
第四條根據項目投資強度、人員規模和銷售規模實際需要由中心提供相應的辦公、科研用房及標準廠房。視項目的技術水平和市場前景給予500平方米內第一年免收租金,第二、三年分別按50%、80%收取,超面積部分按市場價收取。企業入駐時,中心收取企業承租面積3個月租金作為押金,在優惠期滿后轉為其租金或退還。入駐中心的產業化項目,企業在承租期間,每平方米廠房年上繳稅金達1000元以上,廠房租金在原有優惠基礎上,中心再給予50%的優惠。
第五條入駐新辦企業進行高新技術成果孵化,孵化期內(一般為三年)免收各類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基金(各類中介機構收取的服務費用除外)。
第六條外地科技人員、留學人員到中心創辦科技型企業或實施高新技術成果轉化,可幫助辦理本人、配偶、子女及相關人員到我市的戶籍關系遷移手續,子女入學給予擇校照顧。
第七條凡符合高郵市委郵發[2007]60號《關于鼓勵企業引進高層次人才的若干規定》要求的人員,可享受相應的個人租房和購房補貼,優先申請人才安居房。
第八條外地科技人員、留學人員向創業中心內企業以買斷、分期支付、利潤提取、作價入股等形式轉讓的科技成果,項目實施后從年繳納的地方性稅收返還中,按10%--20%的比例獎勵成果擁有者。
第九條凡入駐企業從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繳納的營業稅、增值稅屬開發區留成部分,3年內由開發區財政按50%予以獎勵返還。
第十條凡入駐企業繳納的企業所得稅屬開發區留成部分,3年內由開發區財政予以獎勵返還。
第十一條國家鼓勵發展的高新技術轉化項目、軟件企業、技術改造項目的進口設備,可根據國家規定免征引進設備的關稅、進口環節增值稅。
第十二條凡入駐企業在孵化期內實際上繳的營業稅、增值稅的地方留成部分的30%,通過開發區財政予以補助,補助款撥至創業中心,作為補貼創業中心的科技招商與物業管理費用。
第十三條孵化企業在畢業后三年內所上繳稅收的地方留成部分的20%,通過畢業企業所在地財政撥款至創業中心,作為科技創業中心的發展基金。
第十四條經認定的軟件生產企業和集成電路設計企業,自獲利年度起企業所得稅享受“兩免三減半”政策。軟件生產企業的工資和培訓費用,可按實際發生額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第十五條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對研發、設計、創意等科技服務業企業可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享受相應的高新技術企業的優惠政策。
第十六條對科研單位和大專院校服務于各行業的技術成果轉讓、技術培訓、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技術承包取得的技術收入暫免征收企業所得稅。對單位和個人從事技術轉讓、技術開發業務和與之相關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業務所取得的收入,免征營業稅。
第十七條入駐企業可享受孵化資金的扶持。對從事高新技術成果轉化項目,依據項目的市場、科技含量等情況,經科技局、開發區管委會審定,創業中心給予20萬元以內的孵化資金扶持,在“高郵市科技創業孵化專項資金”中列支。具體內容參見《高郵市科技創業孵化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第十八條依據國家信貸政策,市各金融機構對市場前景好、附加值高的成果轉化項目優先給予信貸支持和利率優惠。
第十九條入駐企業可優先申請各類各級科技計劃項目和各項資金、補助。優先申報各級高新技術產品和高新技術企業。
一、影響企業R&D投入的因素
影響企業R&D投入的因素也可能會影響公共政策對企業R&D投入的引導效果。故在此首先梳理研究影響企業R&D投入因素的相關文獻。
(一)企業規模
企業特征會對其R&D投入產生顯著影響。現有研究發現企業規模與企業R&D投入之間存在一定關系,這些關系大致可以分為以下幾種。一是正相關關系。企業規模越大,可能會有實力雇用更多的研發人員,財力也越雄厚,R&D投入也就越多。Shefer和Frenke(2005)發現,企業的規模越大,R&D投入也越大。張西征等(2012)發現,由于中小企業盈利能力較差且不穩定,因此這些企業的R&D活動缺少企業內部財務資源的支持,而大企業盈利能力強且穩定,因此R&D投入也越大。二是倒U型關系。企業為提高市場地位,有很強的創新動力,但當企業規模足夠大,能成為市場上的壟斷者時,則創新動力下降。孔偉杰和蘇為華(2009)分別以銷售收入和企業員工數量來衡量企業規模,研究發現,企業規模與企業R&D之間的關系是先正后負的倒U型關系,即存在規模拐點,當企業規模超過該拐點時,企業R&D投入下降。三是無相關關系。影響企業R&D投入的因素很多,企業規模只是其中一個,因此,企業R&D投入與企業規模的關系并不是簡單的正相關或倒U型關系。Jefferson等(2006)發現,中國制造企業R&D支出與企業規模之間不存在顯著的相關關系。
(二)產權性質
公司中控股股東的性質決定了企業的產權性質。現代公司大股東(或控股投東)與中小股東之間存在沖突,控股股東總是按照自身利益最大化行事,并且不同特點或屬性的控股股東,其目標和行為方式也不同。比如在外資控股的企業中,外資控股機構在投資等方面專業性更強,比內資控股機構的資本運作能力更強,而且更傾向致力于企業的長遠發展。姚錚等(2014)發現,外資背景創業投資機構持股的創業板上市公司的研發投資行為比內資背景創業投資機構持股的公司更積極。為了保護社會情感財富(Socioemotional Wealth),家族控制企業的R&D投入顯著低于非家庭控制的企業(Chen和Hsu,2009);但當家族的目標與其控制企業的經濟目標一致時,或當家族財富占企業所有者權益的比例較小時,家族企業會有更多的R&D投入(Sciascia等,2015)。
(三)融資能力
企業R&D投入也與其獲取資金的能力有關,當企業獲得資金的能力越強時,企業的R&D投入也會越多。廖信林等(2013)研究發現,當企業的營業收入越大,所在地區金融市場越發達時,企業獲取用于R&D資金的能力就越強,相應的R&D投入也就越大。企業受到的融資約束會抵制其R&D的投入。Hall(2002)研究發現,新成立的、規模較小的創新型企業的融資成本較高,只能通過風險投資籌集R&D所需的資金;但在資本市場不發達的國家,企業很難通過風險投資籌集資金,很大程度上影響了企業的R&D投入。張杰等(2012)發現,民營企業從銀行獲得的貸款并不能增加R&D投入,反而減少了企業的R&D投入,說明民營企業從銀行獲得的貸款并不是用于R&D,民營企業的融資約束顯著抑制了企業的R&D投入。
二、政府對企業R&D活動補貼的效果
對企業R&D活動直接補貼是政府引導企業自主創新的主要政策之一。對這一政策效果的討論和實證檢驗一直是國內外的研究熱點,這些研究主要集中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財政補貼政策效果的實證檢驗
現有研究發現財政補貼對企業R&D投入的影響有三種:一是激勵效應,即財政補貼增加了企業的R&D投入(朱平芳、徐偉民,2003;Wollf、Reinthaler,2008;王俊,2010);二是擠出效應,即財政補貼擠出了企業的R&D投入(逯東等,2012;Guan、Yam,2014;楊曄等;2015);三是財政補貼對企業R&D投入的影響是一種先升后降的倒U型關系(Zhu等,2006;Hussinger,2008;劉虹等,2012;戴小勇、成力為,2014),即當財政補貼的金額超過臨界值時,財政補貼越多,則企業R&D投入的金額越小。
(二)影響財政補貼效果的原因
以上研究表明目前對于財政補貼效果的研究結果并不一致,原因是企業規模、企業產權性質以及融資能力等均會對財政補貼的效果產生調節作用。Lach(2002)發現財政補貼對小企業的R&D投入會產生激勵效應,而對于大企業的R&D投入會產生擠出效應;Guellec 和 Van Pottelsberghe(2003)研究發現,財政補貼的效果依賴于政府對R&D補貼的穩定性和持續性,當政府對企業R&D活動提供長期或持續的補貼時,則會導致激勵效應,否則會出現擠出效應。江靜(2011)研究發現,財政補貼對企業R&D投入的激勵效應出現在內資企業中,而在外資企業中則出現擠出效應。王一卉(2013)發現,在民營企業中,財政補貼對企業R&D投入的影響是激勵效應,而在國有企業中則呈現出擠出效應。李永等(2014)研究發現,財政補貼能引導小企業、民營企業更大的R&D投入,而對于大企業或國有企業R&D投入的激勵效應較差。Hyytinen 和 Toivanen(2005)研究發現,財政補貼對企業R&D投入的激勵效應在融資約束越大的企業中越顯著。
(三)提高財政補貼效果的對策
針對影響財政補貼效果的原因,現有研究對提高財政補貼效果的對策進行了探討。王俊(2010)提出應加大對民營科技型企業的資助力度,從而緩解民營企業由于資金缺口導致企業R&D投入不足的現象。Liu和Li(2014)將財政補貼分為對研發成果的獎勵補貼和對研發費用的補貼,研究發現,對研發費用進行補貼所產生的產品數量、利潤和社會福利等均小于對研發成果的獎勵補貼,因此,他們建議政府應當更多地使用對研發成果獎勵補貼的方式。安同良等(2009)建議改革科技評估和評審體制,加強對企業 R&D 的外部監督,增加企業發送虛假創新類型信號的成本以及企業R&D補貼的違約成本,從而降低由于政府與企業之間信息不對稱而導致的逆向選擇和道德風險問題。
三、稅收優惠政策引導企業R&D投入的效果
(一)稅收優惠政策是否提高了企業R&D投入
國外的研究大多發現,政府對企業R&D的稅收優惠政策能夠激勵企業增加R&D投入,研發更多的新產品(Czarnitzki等,2011;Kobayashi,2014)。而國內的研究結果并不一致。朱平芳和徐偉民(2003)、蔣建軍和齊建國(2007)分別以上海大中型企業以及中關村科技園企業為樣本,發現稅收優惠對企業R&D投入的激勵效果比較顯著;而范金等(2011)以及王再進、方衍(2013)均發現,現行R&D稅收政策與企業R&D投入的相關性不明顯,稅收優惠政策對企業R&D投入的激勵作用較小。
(二)影響稅收優惠政策效果的原因
由于國內部分研究認為稅收優惠政策對企業R&D投入的激勵并不明顯,有的學者就其中的原因進行了分析。連燕華等(2012)認為,可享受減免的研發費用范圍較窄、費用界定不明確、費用審核與監管無明確規定以及企業研發費用基礎管理薄弱等問題,是導致稅收優惠政策效果不好的主要原因。范金等(2011)調查發現,企業是否有健全的研發支出核算會計制度,是影響稅收優惠政策效果的重要原因。
(三)我國研發支出加計扣除政策的改進方向